释羯磨篇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别开八品;随事细历,则有一百八十四种;今此篇中,总明缘法是非成败;望下诸篇,随事各别,故云通辨。羯磨梵言。或云剑暮,音之讹转。注中,初引文示。《了疏》两翻,大体无异。前则名作为业;后直指作,无复异名。业谓行心鼓动身口,假缘搆造,则有胜功,能遂前事;疏云:业谓成济前务,必有达遂之功是也。《百论》云事,亦业之异名,无非造作,即体为目。次义求中。此从昔义,疏中不取;彼云:自古至今翻为办事者,非无此义,但用功能往翻。谓下,释义。疏出彼解,谓成办生善灭恶之事。问:此与《百论》何异?答:彼论直召能造,不从所办。问: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定体,从用则疎;如灯能照暗,灯不名照。水能灭火,水不名灭。但分体用,名亦无在。所以疏家旁通旧解。
律里说的“羯磨”,大致分成三大类,每一类又能细分出八种。要是按具体的事情再细数,一共有一百八十四种。现在这一篇,主要讲羯磨做的时候条件对不对、成功不成功;后面的各篇会针对每件事分别讲,所以这篇叫“通辨”。
“羯磨”是梵语的音译。也有人写成“剑暮”,那是读音转错了一点。
注释里,首先引用《了疏》的说法。《了疏》有两种解释,大体没什么区别:前面一种把羯磨翻译成“作为”或者“业”;后面一种直接叫“作为”,没别的名字。“业”的意思是:心里念头一起,推动身体和嘴巴行动,靠各种条件造作出来,就会有好效果,能把前面的事做成。《了疏》说:业就是能把前面的事情办成功,一定会达到目的。
《百论》里把它叫“事”,这也是“业”的另一种说法,总之就是造作行为,是直接照着行为本身来起名字的。
接下来“义求”里的解释:这是沿用古人的意思,《疏》里不采用这种说法;它说:从古到今有人翻译成“办事”,不是没有这个意思,但只是从功能角度来翻。“谓”下面解释意思:《疏》里提出自己的理解,说是做成好事、消除坏事的事情。
问:这和《百论》的说法有什么不同?答:《百论》直接指称能造作的行为,不是从它办成的事情来叫。
问:那《疏》的作者为什么不采用呢?答:凡是给事物定名字、确定它的本质,从功能来叫就会显得隔了一层;好比灯能照亮黑暗,但灯不叫“照亮”;水能灭火,但水不叫“灭火”。只要分清了本体和功能,名字怎么叫都无所谓。所以《疏》的作者对老解释是旁通的。
叙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统即是总。僧位所立,止存秉御,无他所为,故曰其唯。方下二句显功。亦即所被事,即后诸篇。僧独无能,假法彰胜,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谓三不善业;界分深根,即五住烦恼。业缚自心,缚之弥固,故云重累;惑生业苦,生之无穷,故曰深根。群迷指六道正报,界分即三有依报。此明超凡趣圣,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灭恶,下句生善;非无此义,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过受体;灭恶之大,勿过忏重等。德下二句正叹。上句叹体,成济之广;下句叹用,诸法中最。
在解释开头那段话的时候,第一科里面,第一句说的是谁来主持这件事——也就是前面三篇讲到的人。第二句说的是主持时用的规则——就是这一篇要讲的内容。“统”就是“总”的意思。僧团的位子之所以设立,就是为了主持和掌握这些规则,没有别的用处,所以说“其唯”。接下来的两句是讲它的作用,也就是后面各篇会涉及的具体事情。僧团本身没有能力,要靠规则才能显出它的殊胜,所以说“方能”。“群迷重累”指的是三种不好的行为(身口意造下的恶业);“界分深根”指的是五种根本的烦恼(贪、嗔、痴、慢、疑等)。业力把心绑得越来越紧,所以叫“重累”;迷惑生出了业和苦,没完没了,所以叫“深根”。“群迷”指的是六道众生的自身,“界分”指的是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的生活环境。这是在说:要想从凡夫变成圣人,靠的就是羯磨的功德。还有一种解释说:上句是消灭恶业,下句是增长善根;这个说法也对,就像疏钞里说的:增长善根最大的,莫过于领受戒体;消灭恶业最大的,莫过于忏悔重罪等等。“德”字下面的两句是正式的赞叹。上句赞叹羯磨的本体——帮助众生面很广;下句赞叹羯磨的作用——在所有方法里最殊胜。
叙讹中,初叙正教可闻。如来灭度,常光随息,故曰栖光。但下,次明因人讹替,初六句叙人非。上二句明无志,次二句明无言,下二句明无行。无此三者,未足称僧;况为师首,辄秉圣法,宁无愧乎;陶,化也。俗风谓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薄;鄙谓下劣,薄即轻浮。砾谓砾石;言喻瓦石,不足贵也。真净文即羯磨。参即是杂,或约参预秉御,或可增减文句。在三者,谓君父师是人伦之大本,君则义重,父则恩重,师即君父之间;《弘明集》云:君亲之义,在三之训是也。致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纳,入也。竝下,推过,还结三非。虽行众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
叙述错误的部分,首先说的是正确的教法是可以听闻的。如来圆寂之后,常光也随着消失了,所以叫做栖光。接下来,说明因为人的错误导致教法改变。开头六句说人的毛病:前两句说没有志向,中间两句说没有言语,后两句说没有行为。缺了这三样,就不配称为僧人;更何况作为师父,随便就拿着圣法来用,难道不惭愧吗?陶就是教化,俗风指的是世间事务。因为内心被世俗染污,所以心意变得卑劣浅薄:卑是下贱,薄是轻浮。砾指的是小石子,比喻像瓦片石块一样不值钱。真净文就是羯磨。参就是杂乱,或是参与执掌,或是增减文句。在三,指的是君主、父亲、师长——这是人伦的三大根本:君主重在义,父亲重在恩,师长则介于两者之间。《弘明集》说:君亲之义,说的就是这三者的教导。下面一句说明法不对,再下面一句说明事不对。纳是进入的意思。推究过错,最后还是归到这三种不对。虽然做了各种事情,却不知道对错得失,所以叫做混同。
引证为三,初明违法。如犹依也。如是下,显过。僧纲既乱,众别行亏,三宝覆坠,故云令戒等。当下,劝顺教。初二句正劝,次句制罪,下句制学。
三分之引证,首先说明违背戒律的过错。所谓"如",就是"依照"的意思。经文接下来的部分,显现了违戒的过失。僧团的纲纪既然已经混乱,僧众各自的行为就有缺失,三宝因此衰败倾覆,所以说"使戒律等"。接下来的内容,劝诫大家要遵循教法。开头两句是正面的劝诫,接着一句说明所犯的罪过,最后一句教导如何学习。
对显中。人法相竝;欲明人犹通伪,法不容非。初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数〉中三四两门。下二句显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异。漏,落也。
这里是针对相同说法所做的对照说明。人和法并列在一起,是为了说明:人虽然可能暂时有差错,但法的标准是不能随便违犯的。开头两句是讲人的方面。所谓“能成就前面所说的事情”,就像《足数》篇里第三、四两门那样。后面两句是说明法的方面。上一句用“也”来与其他情况作比照,下一句则指出不同之处。“漏”的意思就是遗漏、漏掉。
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克,削也。浮言即目凡语。以古来集法,及世中秉唱,竝容加减,故须刊正;疏云削彼繁芜,增其遗漏是也。既杂浮言,隐覆圣教;故今剪削,还复显扬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开机。题云通辨,义见于此;进否谓如非成败。科分谓缘法条流。后二句劝临事依承。
这段文字的意思中,前两句讲的是要“删改和判断对错”。“剋”就是删除的意思。“浮言”指的是普通人说的闲话。因为在古时候编集佛法的人,以及世间传唱佛教教义的人,都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随便添减内容,所以必须进行删改和纠正。就像注疏里说的:删掉那些繁杂多余的话,补上遗漏的内容,就是这个道理。既然这些闲话把高深的佛法真理给掩盖了,所以现在要通过删减这些闲话来重新把佛法发扬光大。接下来两句表明了整篇文章的主旨。前一句是陈述要写的内容,后一句是阐明引发读者开悟的契机。文章标题叫做“通辨”,真正的含义就在这里。“进否”指的是类似“好与坏、成与败”这类事情。“科分”指的是各种各样的佛法和派别。最后两句是劝告读文章的人,在实际遇到事情时要依照这些规定来做。
具缘中。标云统明者,以此十缘,该众别故。言由渐者,藉缘构造,非顿施故。
十种缘由的详细说明。所谓“整体说明”,是因为这十种条件涵盖了各种特定的因缘。所谓“逐步进行”,是指这些条件是逐渐组合形成的,而不是一次性突然建立的。
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故在初明。初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業疏》,二俱稱量;如舉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磨,為是何事(事復有三,即如鈔列。);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三耳,慎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三複有三,一人法(差比丘問法差受自恣等),二人事(離衣杖囊差人行籌之類),三法事(滅諍說戒修道自恣之類),具足一句(滅諍行籌白云如是語者捉籌,唯此具三。)。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緣多少。如懺六聚,異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竝開多人。可以類說。必下,正示稱量。
最初要衡量这件事。这说明凡是要做任何修行法门,都不能随便乱来;必须先仔细考虑这件事能不能做、该不该做,所以要在开头说清楚。开头先说个标示。接着下面列出具体的样子。然而人、法、事这三样东西,名字相通能指代主体和对象。如果按照《业疏》的说法,两者都要衡量;比如要办一件事,必须靠人来完成;用哪一种羯磨,做的是什么事(事又分为三种,就像《钞》里列的那样);又在什么界内。现在这里只讲事中的三种情况,千万不要搞混了。地点靠结界来定,衣服靠摄衣来管。说“具单”,这是针对一件具体的事,可能有几种情况混在一起。按照《疏》分成七种:三种单的情况就像《钞》列的那样。三种复合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法,第二种是人事物,第三是法事(比如灭诤、说戒、修道、自恣等)。还有一种具足的情况(比如灭诤行筹念“白云如是语者捉筹”,唯独这件事三样都具备)。说“离合”,这是针对一种法门,看它适用多少人。比如忏悔六种聚集的罪过,不同篇章分开忏悔,同一篇多罪,可以分开忏悔也可以合在一起忏悔。又比如受日、受戒,都可以允许多人一起。可以拿这些例子来类推。最后,正式指出要怎样衡量。
二中。唯明众法;两界各摄,互不相通。若论别法,两界通作;说欲一法,唯局法地。
第二种情况只讲僧团大众的法事,两种界各自管辖的范围互不相通。如果说到个别处理的事情,两种界都可以进行。说欲这一种做法,只限于作法界。
三中。列示两事。下制观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长。
第三项里列出说明两件事,下面规定要观察衡量的,就是铺座位的多少和打板声的长短。
四中。差别之言,须通人处;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随事用舍,故云进止。选取堪能,秉御证正;已外随喜,多少从之,故云优劣。然须更知处之差别。作法三种,自然六相;各摄分齐,竝如前篇。
第四项里说的“差别”,是指要通晓人和场合两方面。经文只说明了人的方面,人分为四类,要根据具体事情来决定用谁、不用谁,所以说“进止”。要挑选有能力主持法事、证明正法的人,除了自己以外,随喜的人多少都听从安排,所以说“优劣”。然而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场合的差别:作法有三种,自然有六种,各自统摄的范围,都像前面篇章所说的那样。
五中有二,初约上座劝勉。须下,约三业从顺。如前即别众中。
第五项里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劝勉上座,须要下面的人三业顺从,和前面“别众”部分说的一样。
六中二,初簡小眾。尼三同遣。(今人行法,俗士擁住。謂未受具止遣沙彌,白衣無妨。律崩法壞,於茲甚矣。)餘下,簡大僧。指前可知。
第六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剔除小众和尼众,第三类同样遣走。(现在的人做法事时,俗人被簇拥留住,说是没受具足戒的只遣走沙弥和白衣就没问题。戒律崩坏、佛法衰败,到这种地步太严重了。)剩下的部分剔除大僧,参照前面就能明白。
七中。文云须究者,语属能秉。缘是非者,推能与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
八中,初標示。略舉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竝不加乞。二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如上。(上七亦列無心領中,合離之耳。)八罪處所,九顛狂,十學家,十一覆鉢,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又無情有六,亦名無心領;即屬下科,謂大界、戒場、小界、攝衣、淨地、戒堂。)應作舉等,正示陳意。作舉謂僧中德人舉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之。第四可解。
九中,初出问法。谓下,示问者。答虽多别,问无异辞。
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别事,羯磨是法。谓下,遮滥。然复须知总别两答;言总答者,如受戒三单白、一白四,差教授时,总云受戒羯磨;余之三法,竝不须问;舍堕自恣,类此可知。言别答者,四法别提,如云差教授师、单白羯磨等。
结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拣别。结界无第七,受差无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则标有人言。又云结净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云:今解竝须具之;结界无欲,立缘显之;受差无乞,岂不须告;结净不唱,此不寻文;律云:应唱房名,其事极显等。又云对首心念,亦须具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义加不成;二、事通两界;三、口召对人;四、约界明集,有则对首,无则心念;五、前对相可;六、痴钝非数;七、取欲非法;八、执衣言议;九、勅前审谛;十、答问可者。又如众法心念,且举说戒:一、商度时节,二、审诸界相,三、作法挝击,四、约处无人,五、观其和别,六、自量是非,七、独集非欲,八、具理筹水,九、激动说缘,十、如缘作业。此且略引,广在彼文。下指别法,应是《随机羯磨》。
次立法中。标云通局者,法事人处四种是通;随一一中,各有别相,如后可见。又初科言分齐者,每一位中,各有条例,不容相滥。且如法中,三种八种,差互不成;余三亦尔。
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位也。众法对首,兼开法也。行成无犯,出开意也。发下,释名,初正释。境,即所为事。发心是意,传情即口,必兼身仪;三种备足,方成羯磨。非下,遮滥。恐有迷名,不加口说;引证明委,成否可知。据论作业,非三不成;但由独秉多不专诚,故偏从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房舍,随时作念;律中所制,常尔一心;此同观行,不必口言也。
对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无僧对首,明开法也。此下,明人数。三人者,但对唯悔中品兰,以制小众故;众法对首,通三可知。四人,唯自恣及忏舍堕;至后还衣,复归众法。谓下,示名义。面对者,面即是头,故云对首。
众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参别法。所以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对首通一,众法兼二。余如次科。此下,示名。
次曲分中,初科。曲谓委悉,枝即从本开张。疏分九品,下为略点。
但心念中。但犹独也。若据本法,止名心念。由通后二,加但简之。文中,初示但义。数下,列相。可知。
对首念中,初叙本制开,兼释名义。对首本制,心念后开;本末双标,法无混滥。下皆同此。且下,列相。竝须时要,顺教摄持,可入开限,如文可见。《善见》受钵,准应兼舍。
众法念中,科约同前。外部即《十诵》。
但對首中,初示名義。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竝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為五。內外資緣法共十二(前八受捨及三淨竝受藥),悔犯法六(從波逸提下四懺及二露),白告法六(從僧殘下四白及尼二白),制法有二(依止、安居),雜開有五(捨請、捨戒、七日、與欲、餘食)。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外者,局尼眾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藏有多種白法,總以白行收之,尋〈懺篇〉可見。)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獨為中上,以定須小眾三人問邊故。三離合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為眾法對首。
众法对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随机羯磨》更加舍堕,则有五种。
眾法中,單白為二。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二十七捨墮受懺、行鉢、剃髮、十戒、具戒前三、受德衣、捨德衣、非時和。),常行有十一(說戒有四:常和、滅諍、一增、二增,自恣有五:常和、難事、略、延日、一增、二增,僧懺悔,僧發露。),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諍中五,簡智人,遣不誦戒,不學律人,遣捨正義,草覆地;五百結集中六白,七百結集中五白;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
白二中。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涉。望前為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為二,離衣、六年臥具、畜眾、受日、杖絡囊。),僧制法十一(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亡物、付德衣、持房與道俗修治二法。),差遣十四(分臥具、說麁罪、往教尼五德、守藏、守德衣、懺白衣、行籌人、料理房、告覆鉢、分粥食等、尼中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同界、三小、竝三解,戒堂竝解,攝衣竝, 淨地竝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懺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鉢,與覆鉢、及解,尼中與僧作不禮及解。)。
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諍等。諫法十三(僧殘中四練,九十中惡邪,諫𢷤沙彌二法,尼中隨𢷤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捨三寶,發諍,近習居士子。),受法有二(具戒及尼式叉),治罰十四(七治竝七解),懺法五(僧殘有四,竝學悔。),滅諍四(憶念不癡罪處所及解)。
总结中,初正结众法。约法止三,随事多别,故云就缘。若下,兼结别法。应知三位八品,从法而论;百八十四,随事彰数。准此别法,应有五十;然前止有四十七,心念四,对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则四十九;疑此且举全数,来学寻之。
釋疑中。耳聞者,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舉以為問。答中,初順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略本宗(《伽論》即宗《十誦》)。
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须意者。上明分齐,准用皆如;必有差违,成否莫辨,义当于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进不即成不成。必下,指广。彼文亦亡。事义两钞撰述来意,序中略明;请详此文,方知不谬。问:此既略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耳。羯磨委列。疏中略举,犹张四门;古来解释,科约滋广;今符钞意,亦所不引;直尔列名。一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别众羯磨,三非法和合羯磨,四如法别众羯磨,五法相似别众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诃不止羯磨。
略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谓下三句,明是。别相,即法所摄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齐三事;若加余事,即是非摄。乃至白四唯被三十八事,若加说恣差结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位,例之可知。此谓约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初学略识其相。若欲下,指义七非。言通知者,上文但明法非;未显下三皆有非故。此门者,总指相摄一科。上下,即前后四位。各有非相,随位总收,故云横括;即如下科单复为句,其相可见。庶,望也。贰,异也。
釋別號中。古執羯磨名局眾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說戒〉中。彼因六群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即五戒三歸。),說戒(即五戒相。),說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竝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疑問,佛為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分。
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事。百八十四,此三摄尽。标指中,由前八法各出别相,故云不重。
正辨中,初科为二,初示体相。文标二事,二合在中。竝下,明是非。以人法及界,各局自分;事涉多种,非相不一,故云一缘等。且如受戒,遮难衣资发心陈乞;又如治举,穷勘三根,作举忆念;如是求之。
别示,征中。也合作耶。
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残,二俱覆藏;忆一罪,不忆一罪;僧与二罪覆藏法;忆者甚善,不忆则非;为知法客比丘所诃,文如钞引;彼又云:僧作突吉罗忏。此下,显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离问佛,今引问词;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判也。此下,判非。
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舉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與舉相違,不合加法。(世傳結界須解妨疑,立義云:縱非曾結,旦徒施一法;請觀此文,聖法被事,可虛謬耶。)
非情中。且举处分。说恣结解等,例须勘核。离衣枝等,即二合事。离衣缘病不堪持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顿。离衣须人病衣重,乞杖则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两具。
结诰。可知。
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别。
僧中,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当局。但下,简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当法,上二句总标。若下,别释。初明开法。满四不成者,且约多分。自恣则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简问边,初明忏提须问。但约必与不必,以分三十九十,此犹循昔;若准疏意,舍堕落前众法对中;九十单对,不必须问;中兰定问,两人不成。若持下,简余法不须。若是下,简非分。必下,劝依。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别释,初明开法。指如前者,即上立法通局中,开有齐限不可滥涉。若作下,示本法。
第四明界有八。自然为一,三小三太及戒场也。
自然中,初明众法唯局。已下,明别法竝通。杂法如打槌白告,不系对念所摄者。言竝得者,须记除欲;言尽集者,且据开法为言。
作法界中。二人总前七位。三法统收八品。
别明中。上对自然,总明众别,人法俱通。此就法界,唯论众法通塞之相。
三小为二,初列三相。数人说戒者,亦彰难事不容多故。言难事者,不同意人欲诃法也。此下,明通塞。各专一法,当分名通,余法则塞。受戒小界,始终四法,说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无举罪,即有白忏;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闲豫谓难静无缘。文令即解,明知不通。
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德衣,略捨,故言等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又德衣有差人,亡物有賞勞,共除十九。)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說恣亡衣,此三有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說戒普集,制本大界;自恣受日德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通知。
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场等结解,大界不行故塞;余则皆通,故云竝有等。
次明成坏,叙由中。对文七非,故云随义。以作业办事,成在四缘;还即就缘历句简练,随一一事,单复括之;推觅非违,欲逃无路。问:前叙四缘,后列句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尔者,二意求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数故。或可别法无非,通两界故;众法则有,局法地故;由不该遍,合少从多故。
但心念中。三单可解。三复还准单中。第四句,如对人说,词句差脱,而悔轻吉。五如对人六念;六事虚滥,词句无差等。六如悔重吉,口不言了,而是独作。七具三者,对首无言,发露非罪。余七竝尔,临文自历。
第二。人非中。上二句明别他。下句即损己,谓不依第五律师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种安居故。有难缘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结上二事故。四下略三复一具。此中从法,且列八七。若从事者,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数则多。
第三。人非中。亦约自他两明,以临说戒,必须行净故。事非中。一人独秉,众具须备。时非者越三日故。
第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秽不足。有诃者,行净别众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诃不止者,纵令如教,但使他诃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谓五间及锦绮等。财不净者,邪命得也。体量裁制,文中略也。
第五。人非中。上明别众,以界满五,不开对首;又对首法不开受欲,必须集至,还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简非数。事非中。时非者,亦三日外。难不具者,非时得作,有难方开;本律增减,《五百问》一月是也。
第六。法非中。上句明根本从生,异篇合忏,次句明犯与不犯未穷情实。妄陈者括上两过。事非中。初明非长,如毛绵帽袜小白钵器等;次明隐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胜羯磨;四明滥托,言寄谁处。
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别,下句口别。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两界,三遥唱结。
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為非。界下,即能秉非。上句明別眾;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舉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教發戒緣;《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一請師,二安置,三白差,四出問,五召入,六乞戒,七戒師白,八對僧問。);上即緣非。及下,正示法非。事非中。三位眾法,竝出界非;以局處故。
结示中,初正结。离此八条入非之者,故云余正法也。当下,明法事竝塞。别下,明人别多通。唯除二但,自余皆有。广下,显略。彼文亦亡。
曲解羯磨。前通眾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眾法。敘意中,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不必強分綱緣)。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別(不必局指一科)。若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緣通成否。未可一概,故云不得等。(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
斥執文中,初二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懺篇〉云:依鈔作法得成;若準律文,依古羯磨,即須改張,不可謹誦是也。)次句如賞勞法備牒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下注云隨有言之是也)。言俱有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緣,連書半月一月;文事雖備,不合俱牒(下云不得雙誦半月是也)。俱無如結有場大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增加(下云須加內外相內是也)。亦可如呵責法,文據鬪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下云及論當時,未必如文。)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
白读中,如后问决。初叙非法。岂下,彰过。伊即训是,责即是罪。不学无知,非法罪外加之。
斥师心中,初句示人。转弄谓非智强智,虽非愚塞,复是狂简。观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观似是。而下,示再考还非,初明人事两非。谓人迷足别,事昧虚实。梦中观海而况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非。虽不守文句,而自裁过甚。照下,总结上非,违教结罪。
结诰中,初二句正劝。加事不成,自他两损;过非轻细,故令极诫。必须亲学,方免诸过。若下,明选人。上座者,如《五分》说,即上无人。虽居众首,必取解法;高腊无知,何足算也。故下,引证。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约位简人;诵律不诵,约法简人。文阙第四。言持律者,即是第三;疏云:非谓诵文,必兼识义。四不诵者,疏云:虽不连文累纸,而晓达成否。又云:《四分》总列,竝据有能;应预未闲,亦开学悔。已下,遮滥。可知。
正释中。所以唯约受说者。由此二法,世中数用故。又人常诵,亦易解故。
白中五句。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揩式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不同。如〈說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緣也;布薩說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衣鉢具等,竝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耳識者,恐緣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句。布薩說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改前云眾僧說戒,則人法兩舉;後云和合說戒,則忍可已彰;然眾亦即僧,為成句故。言情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緣現前,作業時至。(此謂時宜之時,《業疏》同此。《戒疏》則分為二: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彼局一事,此通一切;然僧和緣會,大意不乖。)次釋忍聽。聽字平呼。疏云:今約心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知。
次释羯磨,标中二,初标法。内字似剩,又恐字误,强释亦通,但恐无理。上下,示重明白意。恐疑繁费,故预遮之。前是正释,颇称久成;此被未悟,为利新学;前后志别,故云各也。
白文。同上释。言缘兆者,谓牒缘告众,情事始形,即成业之兆。此之下,指同显略。
次释羯磨,总分中。三番羯磨,是法正体;审众量可,故云正决。僧法所加,本为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结成,明彰体外。
別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今此隨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緣合論;且初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和決因聞,故指為緣。第二段分二,前緣,後綱。緣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此竝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本也。)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德忍者,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二句別點緣本,下二句通釋綱緣,顯示文意。第三段為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制意。
结文中。亦分纲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为纲也。两句在上,下竟字当中间。与某受戒,某甲为和尚,还结前本也。此下,点文。可解。
三法料簡,增減中。據律,單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名為減;然本無增,望彼五句相待為言。若是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增減,故非所論。文中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說恣還衣亡物之類;若有緣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相緣起(謂羯磨前緣,非謂本制緣。);若有乞詞,如諸受懺(謂捨墮單白,非受戒及餘懺也。)。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竝以前緣牒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說戒堂及滅諍結集中諸白,竝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緣本雙牒,必無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增。例皆五句。然律文亦有翻傳脫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淨地;既有緣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筆;想無所疑。
通塞中,单白分二。纲则俱通,缘有通局,初纲。可解。第二下,明缘,初示文局。义下,次显义通。
羯磨中,初明俱通。举文不备,临说加之。中下,示通局。指类白中。
结示中。功成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
是非,中初。纲中增减,一向属非;白中三句,总一十四字,羯磨正体一十七字,结文一十四字,此竝楷定。纵无增减,而音声淆混,言相不明,亦归非摄。
緣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愚,輒便加減。增下,明開許,初句開增減。疏云: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增著亦得;如《五分》結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此明戒場三小得增);減却二同亦得,如諸界等(此明大界得減)。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眾誦戒之類。而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竝無第四;《十誦》受戒法云:年歲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綱中,尚有增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是長老默然,又說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為臥具敷具,略得其相,失其本體等(如減六年羯磨)。三詁訓證。字訓義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
初问白读。谓对众公白而读,明非暗诵也。如前所斥,恐生异计,故此决破。
答中,初句判定。虽下,申理。无明决者,非正教所断。以义求者,生下所明。
戒本例中。言相似者,告众义同故。故下,引示。不得重说者,此明多人共往学诵,故不令重。准下,推制意。
呪術例中,初明俗呪。越謂言乖,散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呪。羯磨下,合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於呪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上喻下法。)必下,顯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故云終身。
亲闻中。祖师甞预译场,所传得实,可以为据。
问互作中。以僧尼位别,不容参滥,故须简示。
答中,初明尼为僧作。文中三法。由僧非法,尼无奉敬;恐违敬教,得法方开。然下无屈上,止得遥加,故云不须等。次明僧为尼作。三竝现前。《四分》更有舍教授法,亦同遥被。
第三问。据前简众,已显不通;犹恐滥行,故此重示。
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无法,三众未具,尼是别类,竝不许闻。疏云:尼同僧法,应预同闻;莫非女类无知,多生慢习;制令耳目不瞩,则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弥将受,尼来自恣,止开眼见。除所为者,沙弥受具,及尼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别开。瓶沙具云频婆娑罗,此云颜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图何事,故独开之。决疑归信,故云心净。
第四问。相有差别,故问简之。
答中,初句总答。若下,别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劝喻,不虑乖别故。至下,显局。治举违恼,或致破僧;僧不举僧,律文明制。治举可尔。乞为受忏,竝是顺情,何以同禁不得至四。学者寻之。
引證中,《四分》證上乞為。《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及下《四分》,竝證治舉。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擯治;則知不得加眾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說五法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緣有差違,須訶令止。),若得同意伴(不慮眾治,此同《母論》。),若見小罪(眾有犯輕,僧體不失。),為作別住(謂在界外),在戒場上(界中別界,此二處非。);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非法有罪,又不同意可訶不說,復是默妄。);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法默然(即舍利弗),不得伴(亦同《母論》,鈔云大同唯伴二句耳。),犯重(眾有犯重,僧體已壞,訶無益故。),同住(非別界也),在同住地(非場上也,此二處如,故不應訶。),如是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開故,則非默妄。);又有五事應和合,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三業俱集。),若默住之(得訶不訶),若與欲(應與欲者與欲),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云如法,我亦同和。),先在眾中默然而坐(前約作法時和,此明先在眾中忍可所作。)。下文指廣,彼亦略示。
第五问。欲明分齐,知法成处故。
答中,初句指繁。凡有三解:一尽结文,二至说字,三至竟字。今下,判定。即第三解。
破古中,初标今异古。故下,引文质非。必下,旁存旧解。故云两得。然不诃可尔,诃则非成;若从竟字,则无此妨。下指《义钞》,即上卷发戒时节中;彼亦取竟字,文亦非广,寻对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