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结界篇
结谓白二限约,即能被之法。界谓分隔彼此,即所加之处。疏云:加法约处,除彼局此,故曰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论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别住。谓此住作法,与余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训法,连绵为语,即下四门;为后世依承,悉名方法。然题中界字,若望初结,似通自然;今约结成,即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余二如后。僧复三种,大小及场。大小各三,则为七种。如是知之。
“结”就是通过僧团里“白二”这种程序来定下规矩,这是用来划定范围的方法。“界”就是把这里和那里分开,这就是被划定出来的地方。注疏里说:把规则加在一个地方,排除别的地方,只局限在这里,所以就叫“界”。《律》里说:所谓“界”,就是在做羯磨时,唱出限制范围的地方。另外《了论疏》解释说:它原来的梵文读音是“四摩”,翻成中文叫“别住”。意思是这个住处搞法事活动,跟别的住处互不干涉,各自管各自的,不互相凑热闹,所以才这么叫。“方”字也可以解释成“法”,两个字连在一起就是“方法”,指的是下面要讲的四种门类;让后世的人可以照着做,都叫做法则。不过题目里的“界”字,如果看刚开始划分的时候,好像跟自然区域相通;但这里说的是已经结成的界,那就是通过做法划定的。做法划定的界有三种:僧人的界、衣服的界、食物的界。我们现在主要讲僧人的界,其他两种后面再讲。僧人的界又分三种:大界、小界和戒场。大界和小界又各有三种情况,总共加起来是七种。你要知道是这样。
叙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秉法者,明立界所为。然律假缘兴,虽因布萨;至论制意,实通众务。疏云:结界众同之本,理须通和。余法众同之未,并因后起。是知除结界外,一切羯磨,并依法地。
第一部分,先说用意。一开始,要追溯制定戒律的根本原因。执行戒律的人,要明确设立结界是为了什么。虽然戒律是因为布萨这个因缘才兴起的,但说到制定戒律的用意,实际上适用于僧团各种事务。注疏上说:结界是僧团共同生活的基础,按理必须要大家同心和合。其他僧团共同的事务,都是后来才产生的。因此要知道,除了结界以外,所有的僧团议事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次科,释上二句,发下制意。初叙羯磨。僧以和为义,和但在心,非言不显,故须声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无别,故云纲要。受说治谏,僧纲既举,佛法可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据住持,实通三时;今云像运,通语灭后。于此者,即指羯磨。上二句举三宝以彰德,下二句约时以显功。理宜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胜,人必齐遵。十方者,且据阎浮。许犹使也。
接下来这部分,解释前面两句,并引出下面的用意。首先说明羯磨。僧团以“和合”为根本,和合虽然在于内心,但不用语言表达就显现不出来,所以必须用声音教化的方式来传达僧众的心意。人和法两方面都一致,像水乳交融一样没有分别,所以称之为纲要。受戒、说法、处理事务、劝谏等,僧团的纲纪一旦建立,佛法就能保存下来;匡正挽救的功劳,也在于羯磨。如果从住持佛法的角度看,其实通于正法、像法、末法三个时期;现在说“像运”,是泛指佛灭度以后。这里的“此”,就是指羯磨。上面两句举出三宝来彰显功德,下面两句根据时代来显示功用。“理宜”以下,进一步说明和合一致。因为法既然高深殊胜,人就必须一致遵守。十方,是暂且只指阎浮提。“许”就是“使”的意思。
發起緣中分二,初二句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為輪王居處。(以四輪王咸居此故,金輪統四,銀輪除北,銅除西北,鐵除東西北。)又加提者,《釋迦譜》云翻為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俱舍》云: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一踰繕那十六里,三面各三萬二千里。),南邊廣三踰繕那半(五十六里,周迴共九萬六千五十六里。),人面像焉。(《增輝》云:此據五天四至而已,準《住法圖贊》,三邊各二十八萬里;南邊中有八萬里,至南漸狹,周迴可有百萬里。)每下,敘制緣有三。上明眾法難成,下明自行有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說戒犍度〉云:爾時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閱城說戒,在諸方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界等。
在发起缘里分成两个部分,前两句讲的是境界的广大。“剡浮”、“阎浮”、“赡部”都是读音转变过来的。《方志》把它翻译成“轮王居住的地方”。(因为四种轮王都住在这里:金轮王统治四个大洲,银轮王统治除了北洲以外的三个洲,铜轮王统治除了西北两个洲,铁轮王统治除了东、西、北三个洲。)又加了个“提”字,《释迦谱》说翻译成“洲”。水中间能住人的地方叫洲,现在它在须弥山南边的大海中间。“弥”是大的意思,“亘”是广的意思。《俱舍论》说:三面各宽两千由旬(一由旬是十六里,三面各是三万二千里。),南面宽三由旬半(五十六里,周长总共九万六千五十六里。),人的脸形就像那样。(《增辉》说:这是根据五天竺的四个边界说的。按《住法图赞》,三面各二十八万里;南面中间有八万里,往南越来越窄,周长大概有一百万里。)接下来,讲制定规则的因缘有三种。上面说各种办法很难成功,下面说自己的修行会有损害。“要”字读平声,是“约”的意思。“剋”是“遂”的意思。《说戒犍度》说:当时各位比丘听说佛允许比丘们去罗阅城说戒,在各地听到消息的人都赶来集会,累得够呛;比丘们对佛说,从今以后,就在各处结戒界等等。
立教中,初二句,明开许。顿极者,总上二缘。作法分隔,示结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约也。同遵羯磨,别众不成。功成即自业无废,事逐谓众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总结。又翻上释者。局结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损。
建立教规的时候,开头两句话说明了哪些情况是允许的。所谓“顿极”,就是把上面说的两种因缘合起来讲。通过做法把区域分开,这是告诉大家结界的具体方法。在同一个界内共同遵守,这是讲规矩。大家按照同一个做法来办事,如果有人不合群,事情就办不成。事情办成了,自己的修行也不会荒废,大家一起来做法就容易成功,这讲的是好处。下面那句话是总结。另外,还有反过来解释上面内容的情况。限制结界的区域,反过来就是上面说的大家聚在一起;通过做法来设定,反过来就是上面说的自然状态;限定在同一个界内,反过来就是上面说的四面八方;事情办成、目标实现,反过来就是上面说的两种坏处。
标列四章。前二明结时缘法,后二辨结已是非。
先列出四个章节。前面两章讲的是结集时的时间、因缘和所集之法,后面两章分析结集完成之后的对错是非。
标简中。摄衣摄食所以列者,同界摄故。指本篇者,各从其类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食界者,摄食以障僧,令无宿煮罪。僧界者,摄人以同处,令无别众罪。此三分相,宗旨甚明。
摄衣、摄食分别列出,是因为它们属于同一个界限。指本篇的内容,是按照分类来编排的。《注羯磨》上说:衣界,就是把衣服集中起来交给个人保管,让人不会犯衣服离身的罪过。食界,就是把食物集中起来由僧团管理,让人不会有食物隔夜煮的罪过。僧界,就是把僧众集中在一个地方,让人不会犯僧众分离的罪过。这三个部分的界限划分,根本意图非常清楚。
自然中,初明统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空即兰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陆即道行;四种摄处,相无不尽。未分已前,通为一集。后下,明六相自然。即初开也。初三句叙缘开。随境即上四处,分限即界量。人下,释名。不假造作,故曰任运。言界起者,但是随身到处,即有界限,非谓有法生起也。约下,指量。可知。
自然中,一开始讲的是普遍统一的自然状态。上面提到的“剡浮”就是一片区域集合,“空”就是空旷安静的地方,“有”就是人群聚居的地方,“水”就是水域,“陆”就是道路通行的地带;这四种分类,不管从哪里看都没有遗漏。在还没有分开之前,它们全都融为一个整体。后面,讲的是六种不同的自然状态。这就是最开始的开端。前面三句描述因缘条件而展开。随着立足点不同,就是上面说的四个地方,“分限”就是划分的范围和界限。“人”这个地方开始解释名称。不需要刻意去制造,所以叫“自然运行”。讲到“界限生成”,意思是只要人到了哪里,哪里就有界限出现,并不是说有什么东西真的生出来。后面讲量度,按字面理解就行了。
作法中二,初敘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六相,無教開故。下二句明不勝。羯磨法既尊特,常地莫行。如持祕呪,必結壇場。羯磨呪術,其類頗同。故下,次明作法界,初敘開結。此即第二開也。開已復開,故云曲順。楷式定者,開中制也。任下,顯益。上一句反上初患,下四句反上次患。問:至此凡幾開耶?答:初明統通,即本制也。(律中令結說戒堂,猶是統通一界,即同本制。)次分六相,即初開也。復令局結,第二開也。又作法中,復有二開;數集結場,難事結小。若望法食二同,法同食別;二種大界,亦是第開。然莫非大界,故所不論。已上凡經四開,文中宛爾。古多妄解,故須辨示。問:六相自然,開秉羯磨否?答:此無明說。以義定之。若準八年已興羯磨受具,十二年後令弟子說廣,由此始立結界,驗知未結已行羯磨。標指戒堂,亦在自然。地部所計自然地中,得成受戒,亦由此耳。若爾那云地弱不勝?答:由在自然不勝故結,或可約開已為言。疏云: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故制崇和,益在斯矣,先開後制也。若不爾者,六相自然,開之何用?豈可一向作對念耶?又《僧祇》七樹,異眾兩頭,豈唯結界!問:今時有結說戒堂者何耶?答:此迷教也。結戒堂法,由未開別結,通一自然;僧集難準,故令指處。局結纔興,戒堂即廢。況戒堂之法,但是標指;至論僧集,還依自然;全非結界,安得妄行。又有錯引初制大界羯磨為戒堂者,謬復甚矣。然今末世,知法者希。同住百千,來無數十。若令盡集,事必無成。必欲別結一處,用擬行法,可準圍輪之例,須加大界羯磨;若據說恣,本制通集。然律明布薩場上有僧,得罪得成;雖乖制意,且圖成法。況愚徒不集,事等難緣;判罪酌情,義非咎失。
开始讲“作法”中的第二点,首先说说自然界。上面两句是总体说明。接下来“设”字以下,是分开解释,分两层意思:首先前四句讲的是“缩小和扩展会有障碍”。经文确定的部分,指的是“六相”各自的界限。不能随意使用的意思是,界限和位置不相匹配。舍弃不按规则来的意思,是因为如果不按六相来做,就没有经文依据允许这样做。下面两句讲的是“不能胜任”。羯磨法既然是非常尊贵特殊的,平常的地方就不能执行。比如念秘密咒语,一定要设置坛场。羯磨和咒术,它们的种类大体相同。所以下面,接着说做法的界限。先说明“开始”和“结界”。这就是第二层“开”。开了之后还要再开,所以说是“曲顺”。规定模式确定下来,这是“开”中的规定。“任”字以下,显示好处。上面一句是反过来针对前面第一个问题,下面四句是反过来针对前面第二个问题。
问:到这里一共有几次“开”?
答:一开始讲“统通”,这是根本的规定。《律藏》中让结“说戒堂”,还是属于统通的一个界限,跟根本规定一样。接着分出“六相”,这是第一次开。又让局限地结界,这是第二次开。另外在“做法”中,又有两次开:频繁集合结“场”,遇到难事结“小界”。如果从“法食二同”和“法同食别”的角度来看,两种大界,也算是又开。但总的来说都离不开“大界”,所以这里就不讨论了。以上总共经过了四次开,经文里写得很清楚。古代有很多错误解释,所以必须分辨清楚。
问:六相的自然界,能进行羯磨吗?
答:这没有明确的说法。要根据道理来确定。如果参考佛祖八年之后开始用羯磨来授予具足戒,十二年之后让弟子自己讲说广教,从这时开始建立结界,就可以判断在没结界之前,已经进行过羯磨了。标出戒堂,也是在自然界中。关于地部的看法认为在自然界中可以成就受戒,也是根据这一点。如果这样,为什么又说“地弱不胜”呢?答:因为自然界中不能胜任所以才需要结界,或者说这是针对已经“开”了之后的情况。《疏》里说:一种规定开了之后,凡有活动,不在界内就不能完成,所以规定要崇尚和合,好处就在这里,这是先开后有规定。如果不是这样,那六相的自然界,开了又有什么用呢?难道能一直用“对念”的方式吗?另外《僧祇律》提到七棵树,分开众人在两头,难道只是结界的问题吗!
问:现在有人结“说戒堂”,这是为什么?
答:这是对教理的迷惑。结戒堂的方法,是因为还没开“别结”,统一在同一个自然界里;僧众集合很难有准确标准,所以才让人指定地点。局限的结界一出现,戒堂就废弃了。何况戒堂的方法,只是做个标记;说到僧众集合,还是依靠自然界,根本不是结界,怎么能胡乱进行呢。还有错误引用最初建立大界的羯磨法,把它当作戒堂的,错得更厉害了。然而在这末法时代,明白法理的人很少。同住的人有成百上千,可来的不过几十人。如果让他们全部集合,事情一定办不成。真想另外结一个固定的地方,用来准备按照法则行事,可以参考“围绕的规则”,必须加上“大界羯磨”;如果按照“说戒”和“自恣”的规定,本来要求全部集合。不过律藏中明确说,如果在布萨场上有僧众,有罪过也能成就;虽然违背规定的本意,但暂且是为了成就法则。何况愚钝的徒众不集合,事情就跟遇到难缘一样;判别罪过时要考虑情理,道理上不算过失。
大界中。標云法食二同者,準《注羯磨》,合云人法;彼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法食二同,法同食別(此二如後);傳寫之誤,無別所以。(昔云僧所常行以第一,法食二同含後二,非也;後二下文自列。)
大界之中。标注着法食二同的说法,根据《注羯磨》的记载,应该称之为人法;经文中说界有三种,第一种是人和法都相同,第二种是法和食物都相同,第三种是法相同但食物不同(这两种会在后面解释)。这是流传抄写时出现的错误,并没有其他特别的原因。
示里數中,初引《四分》說戒中文。同說戒者,謂法同界也。不受欲者,宿欲不成也。強百里者,約日定程,未可指的,故云強也。此則為下會歸之張本。次《母論》中。彼名晝相應法,故云一日往還。據此猶狹《四分》。(舊解同律,一日往一日還,非也。)雖下,雙結。上云百里,乃義準耳。
这里讲的是“里数”的说明。先引《四分律》里说戒的部分,文中提到“同说戒”,指的是法相同的界限。所谓“不受欲”,是说隔夜后欲法就不成立了。“强百里”是根据一天的路程来定的,没法精确到具体里数,所以用“强”字表示大概。这是为了后面会归到一起做铺垫。接着引《母论》,那里叫“昼相应法”,所以说“一日往还”。按这个说法,比《四分律》的百里还要窄一些。(旧解释为同律中一天去一天回,这是不对的。)后面虽然把两者合起来说,但前面提到的“百里”也只是根据义理推测的。
明由旬中,初引四部量同。如《五分》云:時有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合角者方維量等也。次引《智論》示由旬不同,初列三品。此下,釋所以。平垣則延之令長,險阻則折之令促。疏云: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名踰繕那,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之停舍;猶此古亭,豈局里數!大分為言,四十里也,相傳為定。(此與《俱舍》不同。)《四分》衣法下。彼說諸釋種能遠射,或有一由旬中的,或七十里乃至三十里中的者。由旬既列七十里上,故云準有等。此下,準論決律。
明说“由旬”这一段,先引用四部律典,说法都一样,比如《五分律》里讲,当时有人结了一个没有边际的界,佛规定最远不能超过三由旬。所谓“合角”,是指方形界对角线两端之间的距离要相等。
接着引《大智度论》,说明由旬有不同的说法。先列出上、中、下三品,然后解释为什么有差别:平坦的路就拉长算,险阻的路就缩短算。疏里解释说,由旬是印度中部的量度名称,正规叫“踰缮那”,中国没有对应的翻译,它原本是转轮王出巡时休息的驿站,就像中国古代的“亭”一样,所以不能死板地限定为固定的里数。大致来说,一由旬约四十里,这是历来相传的说法。
《四分律》衣法部分,讲到释迦族的人射箭很厉害,有的能射中一由旬远的目标,有的能射中七十里,甚至三十里。既然由旬被列在七十里以上,所以说“準有”等。这里就是根据《大智度论》来决断律典中的说法。
定判中。初句总会诸部,次句别考本宗,并如上引。应下,定里数;以下,取由旬。则本部他宗,同归一致。
定判中,第一句是总括各部律的说法,第二句是专门考察本宗的规矩,这些都已经在前面引用了。接下来应该确定里数的具体标准,下面取用由旬的说法,这样本部和其它宗派就统一起来了。
尼界中,初明常途量。一拘卢者,准前道行;《多论》拘卢定取二里,《尼钞》注云义准五里,五字应设,以《杂宝藏》则五里故,疏云:以恐远险易陵辱也。必下,二明难开量。则同大僧。彼因王贼等难,故开宽结;随意往避,不出界故。
关于比丘尼的结界范围,先讲通常情况下的标准。一个拘卢舍的量,按照前面说的道路行走标准,根据《多论》的说法,一个拘卢舍固定算作二里。但《尼钞》的注释里说,按道理应该算五里,那个“五”字应该是“二”字的笔误,因为《杂宝藏经》里讲的是五里。所以《疏》里解释说,是因为担心路途太远、太危险,容易被坏人欺负侮辱。接下来讲第二种情况,遇到特殊困难时开的例外,这时结界的范围可以跟大比丘一样大。因为那时有国王、盗贼等灾难,所以允许放宽结界的范围,大家随意躲避,只要不跑出界外就行。
戒场中,先引开缘。数字入呼。众起即羯磨僧事。四位僧中,略举初后,中二大同。善下,示量。以二十人僧通行一切众法,更兼所为,故容二十十人。减则不周,故所不许。此据一众为言,必兼二众,须容四十一人。问:二界立量同异云何?答:大界制广,狭则不拘。场界制狭,广则无在。所以然者?大界更广,不免奔驰之劳。场界更狭,行法有所不足。故《坛经》中乌仗那坛纵广二百余步,疏云:律中坛上相觅不见,故可知矣。
戒场这部分,先引用开缘的数目。呼众起来,就是羯磨僧的事。四位僧中,简略举出开头和结尾,中间两种大体相同。善下是说明数量。因为二十人僧能通行一切众法,再加上所办的事,所以容许二十人。十人就不够周全,所以不允许。这是针对一众来说的。如果必须包含二众,就要容许四十一人。
问:二界设立的数量,相同和不同之处怎么说?答:大界规定宽窄,但不受限制;场界规定窄宽,则无所谓。为什么这样?大界再宽,不免奔波劳累;场界再窄,行法会有所不足。所以《坛经》中,乌仗那坛长宽二百多步。疏中说:律中坛上互相看不见,就可以知道了。
三小界,初科,先叙本缘。难事者,心不同也。恐废者,示权意也。并下,定量。
三小界的第一部分,先讲最初的缘由。所谓“难事”,是指大家心思不一致,难以共同行事。所谓“恐废”,是表明这只是权宜之计。接着“并下”这部分,是说明具体的范围大小。
列示中三,初受戒中,前出古解。结戒场法,亦名小界,故得准之。彼计问难安立,并须界内;独此一种,须立外相。今下,直示正义,指斥如后。文义并见次科。下列说、恣。直坐圆坐,此亦循古一往分之,义必无在。
列示中,三初受戒中,前面先讲古人的解释,说结戒场的方法,也叫小界,所以可以拿它来作参考。古人认为,问难和安立都必须要在界内进行,唯独这一种需要立外相。现在下面直接显示正确的意思,指出错误的地方,详细内容在后面文中可以看到。接下来列说自恣和直坐、圆坐,这也是顺着古人的说法,暂且这样分一下,实际上不必拘泥。
释无外中,初句牒前。由下,正释,初示义。故下,引文。即说戒小界羯磨缘也。若下,复约制解,以彰不立。疏云:不应不解而去。显无外相,起必迷方。不下,显前须立。
解释“无外”这段,第一句是承接前面说的。从“由”字以下是正式解释,开头先说明含义。从“故”字以下是引用经文,也就是说戒小界羯磨的缘由。从“若”字以下,又根据戒律的制定和解释来说明为什么不需要立外相。疏里说,不应该不理解就离开,这显示出没有外相的话,一行动就会迷失方向。从“不”字以下,显示前面必须立外相的道理。
依位解者,即三法界。
依位来解释,就是三种法界。
大界,标中。先结场者,此言合在有场法中;当时有执昔见,故预点之。
大界標中先結場者,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在結界的時候要先劃定一個場所。這是因為當時有人執著於過去的做法,所以提前把這個場所標記出來。
出缘成中。料简一科,义是称量。第二即陈本意;若约唱相,合须在后;今望竖标,故当次列。第三即摄能秉五缘,义兼托界。是则三科总含八缘。问答二种,见正加中。
出缘成中料简一科,义是称量。第二即陈本意,若约唱相,合须在后;今望竖标,故当次列。第三即摄能秉五缘,义兼托界。是则三科总含八缘,问答二种,见正加中。
初問。村者,即是俗舍,西竺僧坊多有俗住;此土或容暫止,或復界寬恐疑故問。答中,初引《五分》。既請布薩,必先結界;此文乃是全在俗舍,類顯僧界有村不妨。次引《婆論》。明文通結。聚落即村,名通大小;今取男女所居,下至一家,即名聚落。後引《四分》。即攝衣文。疏云:《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明知攝僧不簡村也。(有引法食二同文者,非。彼明界相耳。)村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寫誤,合作聚字。
第一个问题问的是“村”,指的就是普通人住的房子。印度那边的寺院,很多都有在家人住在里面。在我们这里,有时候也允许在家人暂时住一下,有时候是因为寺院的地界太宽了,怕搞不清楚,所以才提出这个问题。
回答里,第一段引用《五分律》。既然要请人来做布萨,就必须先划定僧团的界限。这段文字完全是在说,在家人住的地方,也可以用来划定僧团的区域,说明有村子并不妨碍结界的成立。
第二段引用《婆论》,里面明确说到,可以把聚落划进去一起结界。“聚落”这个叫法,不管大小都通用。这里取的是有男女居住的地方,哪怕少到只有一户人家,也叫作聚落。
第三段引用《四分律》,就是关于收摄衣物的那段文字。《疏》里说,《四分律》里明确讲到,除了村子以外,都算在内。这就说明,收摄僧团的范围,并不排除村子。
(有人引用“法同”“食同”那段文字,但那段并不是在讲界相的事。)
“村取”这两个字,昇本写的是“取村”,也有人说是抄写错了,应该是“聚”字。
次问中。律虽明约,理非全闭,故此决之。答中,引律者。彼因比丘隔河结界,十五日欲往说戒,而不能度,故佛制之。除船桥者,此明开也。桥梁事一,物有大小。若驶流者,此明制也。驶,疾也。必下,准理决通。语略船字。虽是疾流,但令可度,不障来集,故判理得。下引尼律,转证无桥得结不疑。即僧残中独度河戒。彼云但使褰衣度水,乃至界内亦犯,故云通也。
接下来这个问题里,戒律虽然说明了大概的道理,但并不是完全堵死,所以这里要判断清楚。回答中引用戒律的地方,是因为有比丘隔着河结界,十五天后想去说戒,却过不了河,所以佛才制定了这条规定。除开船和桥,这是说明可以开许的情况。桥和船其实是一回事,只是东西有大有小。如果是急流,这就是说明禁止的情况。驶,就是快的意思。后面根据道理来判断通不通,文字上省略了船字。虽然是急流,但只要还能渡过去,不妨碍大家来集合,所以判断在道理上是允许的。下面引用尼律来进一步证明,没有桥也可以结界,不用怀疑。这就是僧残中独自渡河那条戒。那里说,只要撩起衣服渡水,甚至到了界内也犯戒,所以说通。
三問。恐二界相接,又欲顯示標量故也。答中,初從古定量。次準論示通,初明大者。山即一標,東西共用,即為兩相。又下,明小。二繩者,如兩寺相隣;一欲結界,而隣僧作難,故開此法;先於本處隨地安相,以繩圍繞,引繩遠去,但使彼僧在自然外(不必蘭若,非同三小。);至彼先安相已,復以繩圍;僧集於中,循繩唱相;兩處繩圍,故名二繩;中間一繩,左右兩邊,即為兩相。準下,正決。大牆準山,可分準繩。上云一肘,雖不顯破;然準論文,頗彰彼局;疏云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繩,得分便罷是也。
有人问:如果两个寺院的地界挨在一起,想同时把各自的界线标清楚,该怎么办?
回答说:第一种办法,是照古人的做法来定界线的范围。第二种办法,是照论典里的说法,说明界线可以灵活处理。
先说大界的情况。比如一座山,只要在东西两头各立一个标记,这两个标记就同时成了两边的界线。
再说小界的情况,就是用两根绳子来划界。比如两个寺院相邻,其中一个想结小界,但旁边的僧众来刁难,佛就开了这个办法:先在自家范围内,顺着地形安好标记,用绳子围起来,再把绳子拉远出去。只要那些邻寺的僧人在绳子外面,自然就不算界内。
到了那边,先安好标记,再用绳子把僧人围在中间,大家集合在绳圈里,顺着绳子唱界相。因为两处都用绳子围了,所以叫两根绳子。中间一段绳子,左右两边就各自成了两边的界线。
按照后面的说法来判断:大墙可以照山的办法分界,用绳子也可以照前面说的分界。前面提到的一肘,虽然没有明确说是要破斥什么,但照论典的文意来看,很能说明对方那种局限的说法是不对的。疏里说:相距一肘,并没有正文依据,只是参照两根绳子的做法,能分得清楚就可以了。
四问中。物有多别,须定内外。答中,初明圆物通内外,先明内者。如傍地阆直穿诸柱,不劳循外。旧云生树穿中,容生长故;见穿柱者,反乃嗤笑;且问中通问石木,木可云生,石宁有长?必有圆石,穿中得否;文中但云令界相正耳,请细详之,勿事粗鲁。或下,明循外。若下,次明尖斜。取外方者易解,文中不言。一分者,若角若楞,须分内外东西,的指分齐。余下,指例。应下,诫审悉。非唯唱者,理须合界通知。不下,遮滥。今时行事,潜录界相,遣他今诵,曾不案行。同住之僧,莫知其处。徒相劳扰,法定不成。下云结界如法者少,斯言不虚。
第四问,东西的形状有很多种,必须确定是算里面还是外面。回答里,先说明圆形的东西内外都算。先说算里面的情况,比如靠着地面的横梁直直穿过几根柱子,就不用沿着外面绕。以前有人说活着的树,穿中间能继续生长,所以看到穿柱子的做法反而嘲笑。而且问的时候是笼统地问石头和木头,木头可以说生长,石头哪来的生长?如果有圆形的石头,穿中间行不行?文里只说让界相端正罢了,请仔细看清楚,不要粗心大意。或者下面说沿着外面的情况。如果接下来讲尖的斜的,取外面方形的好理解。文里不说取一分,是说如果角或者棱,必须分内外,东西方向要明确指出来。剩下的下面举例说明。应该下面告诫要仔细审查,不只是唱相的人,按理整个界内的人都要知道。下面说不许遮蔽滥混。现在做事的人偷偷记下界相,让别人去诵,自己从来不去实地查看,同住的僧人也不知道界在哪里,白白互相打扰,作法肯定不成就。下面说结界如法的很少,这话不假。
五问中。标等三相,结界宗要;一事有迷,众缘徒设,故须明委。答中,先示三种。标即物者,即次科所引《四分》、《善见》等。相取标畔者,内外两相,皆依其畔。体之表者,谓方圆曲直,即下界形也。疏云:标即唱者之所据,相即羯磨之所牒,体即作法之依地。斯文益显。成下,示离合,初二句简标体。标即体者,据外唱也。标异体者,约内唱也。次一句简体相。一向不异。临下,诫早辨。
第五个问题里说到,标、相、体这三样东西,是结界的核心关键。如果这一点搞不清楚,大家聚在一起也是白忙一场,所以必须讲明白。
回答中先说明三种情况:
标,就是拿来做标记的东西,也就是下一段引用的《四分律》和《善见论》里说的那些标记物。
相,就是标记的边沿。内相和外相,都是依据这个边沿来确定的。
体,就是标记所代表的那块地方的样子,也就是下面说的方形、圆形、弯曲、笔直这些界形。
疏里说:标,就是唱相的人所依据的东西;相,就是羯磨法所提到的内容;体,就是作法的依据之地。这样一看,意思就更清楚了。
接下来说明标和体的分离与重合。头两句是区分标和体:标就是体,这是依据外面来唱相;标和体不同,这是依据里面来唱相。再一句是区分体和相,它们始终没有差别。
最后一句是告诫大家要早点弄清楚。
第六问。律无明断,世有滥行,故此释之。答中,初以义决。文出说戒,既制相接,验不开重。彼云时诸比丘二界相接,佛言不应尔,当作标式;彼二界共相错涉,佛言不应尔,应留中间。今钞合之耳。若下,引例决。即〈药法〉中开净地文。彼云:诸比丘不知何处是净地,白佛,佛言若疑先有净地,解已然后结,如篇末备引。故下,通结二文。昔人有作《行事策》者,云凡欲结界,恐往世曾结,必须先解;后世相承,名解妨疑;不问空有水陆曾结不结,例皆先解;弊风罔世,三百余年;虽英敏间生,曾无一悟,况执迷鼓论于今尚然;有据此文,故须略释;直引明据,余广如别。今言疑者,略有二种:一疑先结如非,二疑标相分齐。初中,如〈受戒篇〉云: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解已更结,《戒坛经》云:至于结界,持护要须,是非相显;若疑若误,舍已重加,岂非敬慎之至也。又下云:先结大界,后结戒场,不戒后法,故须解之。又《五百问》:云:于中受戒,恐无所获。又〈受戒〉中,引僧伽跋摩恐界不如法,驾船江中第。二疑标相者,下云结已即须牓示,令后主客俱委,无有滥疑;又云:作羯磨比丘死,余人不知界处,佛令舍已更结;又下引治故伽蓝,不失净地,若疑应舍已更结,故知界在等。请考诸文,足为明据;岂是先不结处,强自生疑!且羯磨所加,缘如则法就;事须考实,岂得妄施;过滥实多,未可卒叙;必遵圣教,何用浪争。
第六问:律里没有说明怎么判断,世间却有乱来的做法,所以这里解释一下。回答中,先用道理判断。引出的文字出自《说戒》部分:既然规定了两界相接的做法,就说明不允许重叠。那里说,当时比丘们有两个界相接,佛说:“不应该这样,应当做标记。”又有两个界互相交错,佛说:“不应该这样,应当留出中间。”现在钞文把它们合在一起说了。如果下面引例子来判断,就是《药法》中开净地的文字。那里说,比丘们不知道哪里是净地,向佛禀白,佛说:“如果怀疑原来有净地,解除了以后再结。”篇末详细引了这些。所以下面总结这两段文字。从前有人写行事策说:凡是要结界,恐怕前世曾经结过,必须先解除。后世相承,把这叫做“解妨疑”。不管空地还是有水有陆,曾经结过没结过,一律都先解除。这种坏风气欺骗世人三百多年,虽然偶尔有英明聪敏的人出现,却没有一个觉悟。何况执迷不悟、鼓动争论,到今天还是这样。有这段文字作依据,所以必须略加解释。直接引用明确的依据,其余详细的另说。现在说的“疑”大致有两种:一是怀疑先前结的如法不如法,二是怀疑标相的分界。第一种,如《受戒篇》说:羯磨所依托的,必须依法界。如果作法不成,后面的法就不成立。所以必须深入了解界相,善于判断是非。要访问原来结的是谁,查清楚没有错乱,才可以依准。不然就解除以后重新结。《戒坛经》说:至于结界,持护关键必须是非分明。如果怀疑或错误,就舍掉重新加结,这难道不是恭敬谨慎到极点吗?又下面说:先结大界,后结戒场,不然后面的法不成,所以必须解除。又《五百问》说:在里面受戒,恐怕得不到戒。又受戒部分引僧伽跋摩的话:恐怕界不如法,就驾船到江中。第二种,怀疑标相。下面说:结完以后就必须挂牌告示,让后来的主人客人都清楚,没有错乱的怀疑。又说:作羯磨的比丘死了,其余的人不知道界的地方,佛让舍掉重新结。又下面引治故伽蓝不失净地,如果怀疑就应当舍掉重新结。所以知道界在哪里等等。请考查这些文字,足以作为明确依据。哪里是先没结过的地方,硬要自己生疑呢?况且羯磨所加,因缘如法则法成,事情必须查实,怎么能胡乱施行?错乱实在很多,不能一下子说完。如果遵从圣教,何必白费力气争论?
次明竪標,本宗中二,初列相。且列八種,今須委引,要知出處。初制大界法云:當唱方相,若空處(如文,即蘭若也。),若樹下,若山,若谷,若巖窟,若露地(如文,無覆處也。),若草𧂐(如文,𧂐聚。),若園邊,若塚間,若水澗,若石𧂐,若樹杌,若荊棘邊,若汪水(如文),若渠側,若池,若糞聚(如之),若村,若村界。(共有十九,文引五相。)重制法中,山塹如文(律云如東方,餘方亦爾。),若村,若城,若疆畔(謂封疆界際也),若園,若林,若地,若樹,若垣牆,若神祀舍。(共十二種,文引前二。)戒場中云:若安杙(如文),若石,若疆畔。(三相引一。)三處所出,或有同異,對之可見。準下,二評量,初二句指漫。何下,出意。文中略舉空地。若準疏云如空處露地草𧂐釘杙,皆非久固,不可依承。(汪水、糞聚、荊棘等亦然。)必下,明臨事用舍,初通標。或下,別示,初明暫用。空謂指空為相,礙謂以物為相。由物相間,空處可辨,故曰兩分。必下,明久固。準他部者,生下《善見》。
接下来说明竖立界标。本宗部分分两段,第一段列出界相,先列出八种。现在必须详细引用,要知道出处。最初制定大界法时说:应当唱出方相。如果在空处,(按照原文就是兰若);如果在树下;如果在山上;如果在山谷;如果在岩窟;如果在露地,(按照原文就是没有遮盖的地方);如果在草堆,(按照原文就是草聚);如果在园边;如果在坟冢间;如果在溪涧;如果在石堆;如果在树桩;如果在荆棘边;如果在汪水,(按照原文);如果在渠侧;如果在池塘;如果在粪堆,(按照原文);如果在村庄;如果在村界。(一共十九处文字,引用五种相)
重新制定时,山、堑按照原文,(律中说:就像东方一样,其余各方也是这样);如果村庄;如果城池;如果疆畔,(说的是封疆交界的边缘);如果园子;如果树林;如果土地;如果树木;如果垣墙;如果神祀舍。(一共十二种,文字引用前两种)
戒场中说:如果安木桩,(按照原文);如果石头;如果疆畔。(三种相引用一种)
三个地方所出的内容,有的相同有的不同,对照来看就能明白。依据下文两段评量。前两句是指出笼统之处。为什么下面说出用意,文中简略举出空地。如果依据疏文说:像空处、露地、草堆、钉木桩,都不是长久坚固的,不能依靠承受。(汪水、粪堆、荆棘等也是这样)必须下面说明临事时的取用和舍弃。最初是通标,或者下面分别指示。最初说明暂时使用:空,是说以空处为相;碍,是说以物体为相。由于物体相互间隔,空处可以分辨,所以说两分。必须下面说明长久坚固。依据其他部派,生出下文善见。
他部八種。並有分量,在文易解。難者略釋。二曼石,準論曼字從水,謂無楞角也。四中八寸者,據量太小,恐有損折,止可暫用;必作久固,須選大者。第五三四村者,有人往還,必無荒廢,論云窮路不得(極底路也)。六中四月者,三時中舉一時也;久無旱涸,相不失故;論又云:水深二尺得作。七中螘攻土成聚,謂之螘封。第八自然水者,非造作也;論云: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皆不得。準下,會通;徵,證也。城塹等者,如上所列山石澗渠林樹垣牆久固之物;律但通列,不明分齊,須論證之。然而論中路江池水,亦難準據。針樹蟻封,寧為久固。若今行事,未可全依。
其他部派讲的八种界相,都各有尺寸要求,文字容易理解,难懂的地方简单解释一下。
“二曼石”,按照论里的说法,“曼”字从水旁,意思是说石头没有棱角。
第四种“八寸”的,按尺寸来说太小了,恐怕容易损坏折断,只能暂时用一用;如果要做得长久牢固,必须选大一点的石头。
第五种“三四村”的,因为有人来往,一定不会荒废。论里说,走到路的尽头就不能再走了。(就是最底下的路。)
第六种“四月”的,是把三季里头举出一季来说。时间久了也没有旱灾干涸的情况,界相不会消失,所以论里又说,水深二尺就可以做界。
第七种“螘攻土成聚”,蚂蚁挖土堆成的土堆,就叫螘封。
第八种“自然水”,不是人工造出来的。论里说,如果引水灌进田里,或者用缸盛水,都不算数。
“準下會通徵證也”,就是根据下面的话来会通、引证。“城塹等者”,就是上面列出的山、石、涧、渠、林、树、垣墙这些能长久牢固的东西。律里只是笼统地列出来,没有说明具体的界限范围,必须用论来证明。可是论里说的路、江、池水,也很难作为依据;针、树、蚂蚁封堆,怎么能算长久牢固呢?如果按现在实际做法来办,不能完全照搬。
牓示中。若据此文,合在结后;欲明标相是界所依,传告后来,须存久永,故于相后预而示之。无滥疑者,必无牓相,容生疑滥。结处生疑,文据弥显。
张贴告示这件事,按照这段文字来看,应该放在结界完成之后。因为要说明界标的样子是结界所依靠的,传给后来的人看,必须长期保存下来。所以在讲完界标之后,提前把它标示出来。这样一来,没有含糊不清、让人疑惑的地方。如果不张贴告示,大家心里就会产生疑惑和混乱,对结界的地点也会起疑。这样经文依据就更加清楚了。
界形文略,指廣如他。今須引論示其名相。《善見》五種: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了論》十七種,皆名別住(即界異名);一、長圓(地勢狹長,兩頭並圓。),二、四角(四方),三、水波(標相屈曲,如波浪然。),四、一山,五、一嵓(隨山嵓形勢,即為界畔。),六、半月,七、自性(即蘭若處,隨地分齊。),八、圍輪(中間別結多界,外以大界通圍,如鐵圍山繞四天下。),九、一門(恐是多界同門),十、方土(隨國邑境界),十一、四廂(周迴有屋,中間空露。),十二、二繩(如上),十三、比丘尼,十四、優婆塞,十五、垣牆,十六、圓(其地周圓),十七、顛狂。此中一、二、三、六、十六五種,約其地形。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九種,就其處所。十三、十四、十七,三種,約人別居,不論形相。問:界形與相,同異云何?答:若對前文標體相三,此門上科,即是其標;次明界形,即同前相,尋之可知。
界的形状,文字上只是简略提一下,详细内容像其他部派那样,现在必须引用论来显示它的名称和相状。善见律说了五种:一、方形;二、圆形;三、鼓形;四、半月形;五、三角形。论里说了十七种,都叫做别住(就是界的别名):一、长圆形(地势狭长,两头都是圆的);二、四角形(就是方形);三、水波形(标相弯弯曲曲像波浪一样);四、一山形;五、一岩形(随着山岩的形状,就作为界的边界);六、半月形;七、自性形(就是兰若处,随着地面的分界);八、围轮形(中间另外结多个界,外面用大界通围起来,像铁围山围绕四天下一样);九、一门形(恐怕是多个界同一个门);十、方土形(随着国邑的境界);十一、四厢形(四周有房屋,中间空露);十二、二绳形(和上面一样);十三、比丘尼;十四、优婆塞;十五、垣墙;十六、圆形(那块地周围是圆的);十七、颠狂。这里面一二三六十六这五种,是按地形来说的;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这九种,是按处所来说的;十三十四十七这三种,是按人分别居住来说的,不论形状相状。问:界的形状和相,是相同还是不同?怎么讲?答:如果对照前文的标、体、相三种,这里上一科就是它的标,接着说明界的形状,就同于前面的相,推寻一下就可以知道。
唱相,离过,叙由中,初举空有两处,时所多行。先下诫须预知,不容罔冐。
唱相的时候,要离开过失,先说明缘由。开头举出空旷和有建筑两处地方,那时做法事的人很多,先讲下面这些,告诫大家必须事先知道,不能马虎乱来。
外唱中,初叙过源。如下,出滥相,分三,初示彼唱法。正南下,二推过滥。此约寺门当垣墙之间,故有内外两唱之过,如下图中所示。必若寺门齐墙内外,亦无此患。随处明之,未必皆尔。故知下,三教如法随曲唱结。后行法时,无别众患,则无悔也。亦下,遮滥。然行事之时,若篱墙由折深远,须立标相,从于某处至于某处。必若分齐分明,少有迂回,恐成繁累,略云随屈曲者,亦无有过。但令唱者及同法僧识知其处。近世有人计其尺寸,牒入相中,太成细碎,不必须尔。
外唱这段,先说明过错的来源。下面列出滥唱的情况,分三部分:第一,说明他们那种唱法。正南以下第二,指出由此产生的过失。这是针对寺门正对垣墙之间的情况,所以才有内外两次唱界的过失,就像下面图中画的那样。如果寺门与墙齐平,内外就不会有这种问题。要随各处情况来判断,不一定都是这样。故知以下第三,教导如法随弯曲处唱界结界的做法。后来行法时没有别众的过失,也就没有后悔了。亦下是遮止滥唱。不过实际操作时,如果篱墙曲折深远,必须设立标志,从某处到某处。如果分界分明,只是稍有迂回,怕变成繁琐累赘,简略说随屈曲就可以,也没有过失。只要让唱的人以及同法僧众知道那个地方就行。近世有人把尺寸都计算进去、写进界相里,太细碎了,不一定要那样。
内唱中,初出彼唱。便下,推过,初总示。如下,别释为三,初释别众。以与欲出界,失法成别。若下,次释破夏。依界者,对无界依蓝,则无此过。言下,三释离衣。以自然护衣,亦无此过,故约作法衣界明之。故下,结示。
内唱中,初出彼唱便下推过,初总示,如下别释为三:初释别众,以与欲出界失法成别;若下次释破夏,依界者,对无界依蓝则无此过;言下三释离衣,以自然护衣亦无此过,故约作法衣界明之;故下结示。
兰若中。今时立相,标物相远,中无倚附;遥指暗唱,颇符此责。自负谓负罪,即非法吉罗。违教虽轻,结业弥重,即如下云自陷陷人是也。
在偏僻安静的地方修行时,现在的人设立界标,把标记物放得很远,中间没有可以依靠的东西,远远地指着、暗暗地唱界,这很符合这里所批评的情况。自己背负罪过,还以为是没事,其实已经犯了非法罪和吉罗罪。违背教法虽然看起来轻,但形成的业报很重,就像下面说的,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引教斥中。《了论》水波一丈五尺,谓标石相去,非谓长短高下也。并下,正斥,初通举两损。脱下,别举受戒释成。损中尤甚故。上二句释陷他。自下二句明自陷。故下,引证令信,极励存心。
引用教证来驳斥。其中论到水波一丈五尺,说的是标石之间的距离,不是说长短高下。接着正式驳斥,先总的举出两种损害,脱戒以下分别举出受戒的情况来说明损害,其中受戒的损害尤其严重,所以上面两句说明害了别人,下面两句说明害了自己,因此下面引用证据让人相信,极力劝勉要用心。
唱人中。律使旧住者,一往且据谙练方所,准《业疏》云:律制堪能,岂局主客;斯为通论,固可依承。未下,委示唱者唱之方便。要在亲瞩,不唯诵文。
唱的人,律中让旧住的人来唱,这只是暂且根据他熟悉地方情况来说的。按照《业疏》说:律制要求的是有能力胜任的人,哪里只限于主人或客人呢?这是通行的说法,当然可以依从。后面没有详细说明唱的人具体怎么唱,唱的方法关键在于亲自看清楚,不只是照着念文句。
定初始中,初示法。东南为始,且据此方门多南向;余向随改,不必一定;若约通论,不问方隅;但从寺门左角发首,可为定准。相当者,始未还合也。律下,遮滥。恐执律文,妨行事故。以起方则四维不分,起维则方维俱显;又方面通漫,起无所从故也。
定初始中,初示法:东南为始,且据此方门多南向,余向随改,不必一定。若约通论,不问方隅,但从寺门左角发首,可为定准。相当者,始末还合也。律下遮滥,恐执律文妨行事故,以起方则四维不分,起维则方维俱显。又方面通漫,起无所从故也。
空野唱中。须起立者,使众见闻也。不称名者,以羯磨牒唱,恐滥为别故;准《业疏》云:亦有牒名,义亦通得,莫非成僧,故知不局。相中四树,出法示相;随物随改,不必须树。纰谬,犹错乱也。
在空旷的地方唱的时候,必须站起来,是为了让大家都看得见、听得见。不称呼名字,是因为羯磨文里已经写了唱的人,怕重复混淆,所以另外区分。按照《业疏》说,也有写出名字的,意思上也说得通。无非是为了成就僧事,所以知道并不局限于某种形式。相中说的四棵树,是举例说明相状,随着情况可以改变,不一定非得用树。紕谬就是错乱的意思。
城邑法中。前缘者,谓礼僧等相。文准下图中大墙为法,对之可见。今时录相,复从简要。随门所向,望前为出,至后为入,左去名上,右去名下。又起角处,则云从此,余处不着。虽非钞意,于事易明,义须准用。三说者,律无定制,疏准受忏乞词,例须三遍,以俱是前缘羯磨所牒故。
城邑法里前面说的那些情况,指的是礼僧等做法。看下面图里的大墙就是法界,对着它就能看明白。现在记录做法又按简便来,顺着门的方向,朝前是出去,朝后是进来。往左走叫上,往右走叫下。另外在转角的地方就说从这里开始,别的地方不用标。这虽然不是钞文的本意,但做起来容易明白,道理上应该照着用。说三遍,是因为律里没有固定规定,疏里根据受忏、乞词的例子,必须说三遍,因为它们都是前面羯磨所牒的前缘。
次科。五门三门者,今亦从易。至于东颊,穿限头入,循限里唱,彻至西颊,还穿限出。在事省繁,于义无失。障隔穿墙,须唱院名,有所简别;或院墙不一,更加方隅,别名标异。
接下来这一段,讲五门和三门的做法,现在也按简单的方式来。从东边墙头穿过去,头伸进墙界里面,一路唱到西边墙头,再穿出墙界。这样做事情省得麻烦,在道理上也没有错。如果中间隔着墙,就要唱院子的名字,好有所区分。如果院子或墙不止一处,还要加上方位名称,标明不同。
集僧中,初科,先出正解又二,初明標挍界寬。若下,二明標寬界狹。僧下,引證。從標不疑。避難者,彼第八云: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已過,有難事起,若賊、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水多蟲、漉不能淨,欲至餘精舍避比諸難,故聽結之。有下,斥非,初出彼計。僧下,彼以明文為妨,故作強釋。為難緣者,顯非常途也。恐障礙者,攝處既廣,情容不同故。(舊記妄云古師謂《僧祇》難緣為惡比丘者,非。)準下,正斥。但彰無據。言準理者,疏云:雖在自然之外,非別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標內,擬成二同;唱時結時,別眾在內;律無開處,何得非別。
集僧这部分,先说正确的解释,又分两段:第一段说明标定界宽的情况,第二段从“若下”开始说明标定界宽而实际界狭的情况。“僧下”是引用证据,说明依据标定范围没有疑问。避难的比丘,那第八条说:在一个住处,比丘们前安居、后安居的日子已经过了,有难事发生,或者贼难,或者王难,或者被夺命,或者破戒,或者水里虫多过滤不干净,想要到别的精舍去躲避这些难,所以允许结这个界。“有下”是驳斥错误的说法。先说出他们的主张,“僧下”是他们拿明文来为难,所以勉强解释。“为难缘者”是说明这不是平常的路数。“恐障碍者”是说收摄的范围既然广,人心难免不同,所以……旧记错误地说古师认为僧祇律里的难缘是指恶比丘,这是不对的。“准下”是正式驳斥,只表明他们没有根据。“言准理者”,疏里说:虽然在自然界之外,也不是别的地方所收摄的。可是作法文中通通提到标界之内,打算成就二同,唱的时候、结的时候,别众就在里面,律里没有开许的地方,怎么能说不是别众呢?
次科,村界中。村内不集者,据结已为言,初结须集。
下一科讲村界。村里的人不集合,这是就结界完成之后说的。最初结界的时候,还是必须集合的。
尼界者。僧尼二众,各不相足,互结无妨。
尼众的界和僧众的界,这两类人各自人数不够时,互相结界的做法没有妨碍。
僧界中。令不出界者,自然不摄法地人故。唱内相者,中留自然也。如下,举例。如前释。
僧人结界的时候,让大众不要走出界外,是因为自然界的范围不包含作法地,人一走出去就不受约束了。唱“内相”的时候,中间要留出自然界,后面的举例和前面解释的一样。
不受欲中三義,初約結法。對餘羯磨明制緩急,有開不開;《業疏》續云:餘法是眾同之末,並依後起。二界弱者。欲法本開,為成同界羯磨眾法;地既不勝,欲將何用;此義唯除結界,就餘法明之。疏云:自然本弱,僧事不行(此明通制餘法,下釋唯開吉界。);不開一結,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二,乃是前開(上明結界未有欲法,以之不開,下明欲本應僧;須在法地,不通自然。);欲是未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舊記謬解不勝欲羯磨,故委示之。)三令知界。此義最優,文據復顯。餘人不知者,若約同法,理合皆知;或容後忘,或是後來比丘;未立牓示,致有斯緣。(結處起疑,此文更顯。)
不受欲中三义,最初是就结法对其他羯磨来说明制教的缓急、有开许和不开许。《业疏》接着说道:其余的法是僧众共同作法的末后部分,都依后起的二界。二界软弱,欲法本来开许,是为了成就同一界的羯磨。众法之地既然胜不过欲,那欲又有什么用呢?这个道理,只除了结界一法,就其余的法来说明。《疏》说:自然界的势力本来就弱,僧事无法进行。(这里说明通制其余诸法,下面解释只开许吉界。)不开许一结就用通于僧界,各种事务都建立不起来,所以这白二羯磨正是前面的开许。(上面说明结界时还没有欲法,因此不开许;下面说明欲法本来应该僧众在法地上才用,不通于自然。)欲是没有现前因缘的,必须依靠僧众才能生起;界是作法,势力强,所以能摄受它。(旧记错误地理解为胜不过欲的羯磨,所以详细指示出来。)第三是令知界,这个道理最优,文据又明显。其余的人不知道,如果就同法来说,按理应该都知道;或许是后来忘了,或许是后来的比丘没有立榜示,才有这种情况。(在结界处生起疑问,这段文更明显。)
加法中,初科。但答结大界者,结法唯一,无所简故,不须更加白二之言。
加法这部分,初科只回答结大界,因为结界的作法只有一种,没有什么需要简别的,所以不必再加上“白二”这个说法。
白羯磨中。律中本无作字,《随机羯磨》及古本写钞皆无,定是后人妄加;虽无巨害,终成参滥。
白羯磨中,律里本来没有“作”字,随机羯磨和古本抄写的钞里也都没有,肯定是后人乱加的。虽然没有大害,终究会造成混杂不清。
有场界中。言戒场者,受随等法,多行于中;疏云:似世诸场,莫非聚结异品,收拾胜利故也。然图中标为戒坛者,谓于场中别更封土。若据初开,未必有坛。所以律中约通从本,但云场耳。三标内外,寻图可见。
有场界中说的戒场,受戒、随行等法大多在这里举行。《疏》里说,就像世间的各种场地,无非是聚集不同品类、收取殊胜利益的地方。但图中标为戒坛,是说在场中另外再封土筑起高台。如果根据最初开创时的情况,未必有坛,所以律中从通义、依根本,只说场罢了。三标的里外位置,看图中就能明白。
叙意中,初示意。今下,斥世,上二句通斥愚暗。漠落,喻不明也。曾下,出不明之相。定下,决破。必下,诫慎。观夫祖训极明,人谁不读。及乎临事,还溺此迷。岂非妄习积深,良医莫治。今略引示,幸宜改之。谓主法者一月已前,自录界相,令他暗诵。唱者未甞目覩,同住都无晓知。而乃对众执文,号为证相;秉灯数字,不使差讹。侧耳寻声,莫知方诣。况自然分齐,曾不观量;作相集僧,宁思足别。白告则巧庄对偶,不异伶伦;秉结则引弄音声,便同歌伎。唯念明晨散席,坐位高低;更忧请主相酬,施利多少。如斯罔世,非是一朝。误彼大缘,自沈万劫。来学有耻,极须诫之。
讲说意图的部分,开头是说明用意,接着往下是批评世间人的做法。上面两句是总体批评那些愚昧糊涂、漫不经心的人,比喻他们看不清真相。往下是举出不明白的具体表现,然后断定问题所在,加以破除,最后告诫要谨慎。
看祖师的教导,说得极其明白,谁不读呢?可是一到实际做事,还是陷在这个迷惑里。这难道不是虚妄的习气积得太深,连好医生也治不了吗?现在大略举出几点来说明,希望大家能改正。
说的是主持法事的人,一个月以前就自己抄录好界相,让别人偷偷背下来。唱的人从来没有亲眼看过,同住的人也都不知道。可是到了大众面前,拿着文稿,号称是在证明界相。举着灯数数字,不让有一点差错。侧着耳朵听声音,根本不知道方向在哪里。何况自然的界限,从来没有去观察衡量。作相、集僧的时候,哪里想过足够与否的区别。白告的时候,就巧妙地堆砌对偶句子,跟戏子没什么两样。秉结的时候,就拉长声音摆弄腔调,简直像歌女一样。只想着明天早晨散席后,坐位谁高谁低。更担心的是请主给的报酬、施利有多少。像这样欺骗世人,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耽误了别人的大事,自己沉沦万劫。后来学的人如果有羞耻心,千万要引以为戒。
图中,图相。正意为分三标,令唱法易见。二复示前无场唱法。三明穿墙之相。四明自然体圆。五明相望作法自然远近。六明循门出入离过。七大小二墙,絣绳钉杙,为显一标两相。八复示标通大小,不必一肘。九明中隔自然,随物可分。十明大墙外唱,不相错涉。略求十意,余更寻之。
图里画出界相,主要是为了分成三个标记,让唱界的人容易看清。第二,再说明以前没有戒场时唱界的方法。第三,说明穿过墙的相状。第四,说明自然界的范围是圆的。第五,说明互相对照来看,作法界和自然界的远近关系。第六,说明沿着门进出,避免过失。第七,大小两种墙,用绳子和木桩来标记,是为了显示一个标记有两种相状。第八,再说明标记通用于大小界,不一定只是一肘长。第九,说明中间隔开的自然界,可以随物体来划分。第十,说明在大墙外面唱界,不会互相交错混淆。大略举出这十点意思,其余的自己再去推求。
注中。初明自然者,以结场时更出西南,别取步量。图中不可双示,故持点之。
注释里先说自然边界,是因为划定场地时,还要另外从西南方向量出步数,图上没法同时画出来,所以用点标出来。
远近中,先明自然。若下,示作法。
远近这部分里,先说自然形成的界,接下来“若”字以下说的是作法的界。
餘界中。點示同別。唯可分聚一向為別。餘之四種,廣狹雖別,周圓則同。問:前定自然各半減取,唯約不可分別聚落,餘五如何?答:疏云: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通局,皆半約之。(異界已分,共論為通,各半名局。)然可分聚落,唯局不通;以僧在外,既非同聚;自有別界,餘皆同處各半可知。
其他几种界里,用点来标示相同和不同,只有可以分开的聚落,一直算作不同的界。其余四种界,范围宽窄虽然不一样,但四周都是圆的,这一点是相同的。问:前面确定自然界时,都是各减一半来取,只限于不能分开的聚落,其余五种界又怎么算呢?答:疏里说,这一种既然是这样,其余的自然界大小虽然不同,按例都有通和局两种情况,都是各取一半来算。(不同的界已经分开,合起来说是通,各取一半叫局)但可以分开的聚落只限于局,不算通,因为僧人在界外,既然不是同在一处,自然另有别的界。其余的都是同在一处,各取一半,可以知道。
释中,自然界相。不必定圆,示知别相。
解释自然界的样子,不一定非得是圆的,这是为了让人知道它的不同样子。
戒场中三,初示场体。中下,二明中隔自然,初二句通标。东下,先示东北。言下上者,下即墙际,上谓地面。次明西南,初示竖标。云尺八者,不必可知。后南西下,明结已作法。若论说恣,即须通集。其戒场下,三示场外相。
戒场这段分三部分讲。第一,说明戒场的本体。中间这部分,说明中间隔着的自然空地。开头两句是总的标出方向。从“东”往下,先说明东北方向。“言下上者”以下,“下”指的是墙脚,“上”指的是地面。接着说明西南方向。开头标出竖立的标记,“云尺八者”,不必细究具体尺寸。后面“南西下”以下,说明结界作法已经完成。如果说恣的时候,就必须把众人都召集起来。从“其戒场下”开始,是第三部分,说明戒场外面的相状。
大界相中,初示内相。若下,明外相。此图不通内唱,特示西南相涉,令识过相。又下,恐避参涉而穿墙心唱。故此遮之。
大界的样子,先说里面的样子。下面说外面的样子。这个图不包括在里面唱界的地方,特别指出西南方向相连的情况,让人知道越界的过失。另外,下面怕人避开相连的地方,而从墙中间穿过去唱界,所以这里遮止这种做法。
结示中,初二句结前。一缘者,通指图相。作下,示不定。若下,明须立。
这里总结说明。前两句是总结前面那一项因缘,说的是整体上指图里画的情况。下面说明不确定的地方,如果出现下面这种情况,就说明必须另外设立。
結法中,初明前後。以昔相傳後結戒場,人猶執舊,故須決破。引據中,先引《五分》,上二句示正法。若下,明倒結。先結大界者,示忘誤也。當捨者,解二界也。更前結者,即戒場也。更字去呼,望前重也;亦可平呼,改前倒也。然後下,即大界也。毘尼下,略指二論。同故不引。《母論》第一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又云:若忘結淨地,解已次第結等。(彼宗大界不開淨地,故別結小界以為淨厨;而結解次第,與今頗同。)《善見》尋文未獲,後解界中,引《五百間》文亦同此。
结法中,先说前结后结的问题。因为过去相传,后结戒场的人还执着旧的做法,所以必须辨明破除。引据部分,先引《五分律》。上面两句是说明正法,下面说明倒结。“先结大界”是说明忘记、搞错了。“当舍”是解释两个界。“更前结”就是戒场,“更”字读去声,是相对于前面再重来的意思,也可以读平声,是把前面的次序改过来。然后说的就是大界。《毗尼》下面简略指出两部论相同,所以不再引。《母论》第一说:结界的方法,先结小界,后结大界。又说:如果忘记结净地,解界之后依次第再结等等。(他们那一宗的大界不开净地,所以另外结小界作为净厨,而结、解的前后次第和现在大体相同。)《善见》查考原文没有找到。后面解界中引用五百间文,也和这里相同。
斥非中。即光师羯磨,彼执缘起立结次第。故疏云:律文虽有先后,由缘起故,不即因此明结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又《坛经》云:若先结大界,后结戒场,约何法制以分两界;虽预开空域,终是无法之地。钞中直破云不读等。
斥责错误做法这部分说的是:光师在羯磨里,执着于缘起的先后顺序,来定结界的次第。所以疏里说:律文虽然讲了先后,但那是由缘起而说的,不能就据此认定结界的规则。按理应当依照《五分律》,不能依人而定。另外《坛经》说:如果先结大界、后结戒场,那依据什么法制来划分这两个界呢?虽然事先留出了空地,终究还是无法之地。钞中直接批评说:不读……等等。
问决中。前虽略斥,未定成否;犹恐妄执,须更明示?答文为二,初明先结得成。文既令舍,即显结成;所以尔者,唱结无乖故。但下,二明后法不成。所以然者,违制法故。五下,引证复二,初明故违不成。又下,明不知许成。言不知者,谓秉结之人,未闚教故。于后才知,即不成法。然是愚教,须加二罪。或可后行受者,不知元结,失于次第,约心许成。赖下,示曲开之意。侥幸者,疏云非分遇福也。
问:决断之中,前面虽然稍微驳斥了,但还没确定到底成不成,恐怕有人胡乱执着,必须再明确说明。回答分两部分:第一,说明先结戒场能够成立。文中既然让舍弃,就说明已经结成了。为什么这样?因为唱结的时候没有差错。第二,说明后结的法不成。为什么这样?因为违反了制法的规定。下面引证又分两部分:第一,说明故意违反就不成;第二,说明不知道的情况下允许成立。说不知道,是指主持结界的僧人没有看过教法,后来才知道,就不算成法。但这是愚昧不懂教法,必须加两条罪。或者可以说,后来受戒的人不知道原来的结界次序错了,从心里允许成立,这就靠下面开示的方便开许之意。侥幸,疏中说:不是本分而遇到福气。
示非中,初通标。或下,别示,次列四种。初界中不集者,谓自然限内有别众过,即人非也。总唱者,即就场中遥结大界,谓事非也。二中。界内即大界,不合通唱,及下二种并是事非。第三可知。四中。不唱内相,即两界错涉也。此下,总结,上二句示非。故下,明是。当界者,大界戒场,各自局故。
这里说明几种错误做法。开头是总的标出,下面分别说明。接着列出四种情况。
第一种,在界内不召集人,意思是自然形成的范围内有别人另立一伙的过失,这是人员上的错误。笼统地唱诵,就是直接在戒场里远远地结大界,这是事情上的错误。
第二种,界内就是指大界,不应该笼统地唱诵,加上下面两种,都是事情上的错误。
第三种可以知道。
第四种,不唱诵界内的相状,就是两个界互相交错混杂了。
这以下是总结。上面两句是说明错误,这以下说明应当是当界,因为大界和戒场各自有各自的局限范围。
结场中。相及羯磨,皆云小界者;对外大界,在中名小;与下三小,名同相别。
结场的时候,相和羯磨都说是小界,这是相对于外面的大界来说的,因为它在大界里面,所以叫小界。这和下面三种小界名字相同,但含义不一样。
结已中。止将四五人往结大界者,一往且示两处界别,各不相妨。若准不开说欲,要知界相,理须尽往。
结好戒场以后,中途停下来,再带四五个人去结大界,这只是暂时说明戒场和大界这两个地方各有各的范围,互不妨碍。如果不按照开许的做法,想要说欲,就必须知道界的范围,按理说应该所有人都去。
次结大界,唱相中,总别唱者。别即内外各唱,总谓逐遍合唱。若行别唱者,先三唱内相竟,结云此是大界内相三周讫;复次三唱外相竟,结云此是大界外相三周讫,然后通结云:此是大界内外相各三周讫,不须同下云彼此等;以是别唱,无相滥故。虽文出总法,而别唱便易,今宜从别。
接下来结大界、唱界相的时候,有“总唱”和“别唱”两种做法。别唱,就是内相、外相各自分开唱;总唱,就是把每一遍合起来一起唱。如果采用别唱的做法,先唱三遍内相,唱完说:“这是大界的内相。”三遍唱完,再唱三遍外相,唱完说:“这是大界的外相。”三遍唱完,然后总体总结说:“这是大界的内外相。”各唱三遍就行了,不必像下面说的那样“彼此”等等,因为是分开唱的,不会互相混淆。虽然律文里列出的是总唱的方法,但别唱更方便容易,现在应该采用别唱。
正明中,初总举。前下,别唱,初唱内相。次下,二唱外相。并有标唱结三段,标结之词,通须牒唱。彼下,双牃总结。如下,唱已通告。
正明中,先总体说明前面说的内容。下面分别唱界相:第一次唱内相,接着第二次唱外相。每次都有标相、唱相、结相三段,标相和结相的话都要连带重复唱过的内容。后面那部分同时重复标相和结相,总体总结,就像下面唱完以后通告的那样。
羯磨中,牃缘。加减,明加内外二字,而言足一字者,未详所以;有云外字,义通本有,则非加也。若据下示不须加。以体望相,并是外故。
羯磨里写牒文的时候,说到增减字数,加上“内”“外”两个字,却说够一个字,不清楚是什么道理。有人说“外”字的意思本来就通用,本来就有,那就不算加字。如果根据下面说的,不需要加,因为从体上看相,都是外。
三小中,集僧分三,初敘緣彰異。如下,二正示遠近。七盤陀者,如〈集僧〉中有難蘭若,唯結三小,請無所疑。故下,會同律論,以明可取。論明不同意者,在七盤陀外,得作法事;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謂在本界。),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名相相符,故云無異。並下,三示結處,上明開閉。由下,釋所以。逈,遠也。逈故來難,露故易見。聚落反此,不開可會。
三小界中,集僧部分分三段:第一段说明因缘、显示差别,如下第二段正式说明远近。“七盘陀”的情况,就像集僧部分中所说,有难处的兰若只结三小界,请求没有疑问,所以下面会合律和论来说明可以依据的道理。论中说“不同意”的人,在七盘陀之外可以作羯磨法事;律中说“不同意”的人,还没有出界,(说的是还在本界之内),允许在界外赶快找一个地方集合,结小界来受戒,名称和实际情况相符,所以说没有差别。“并下”是第三段,说明结界的处所。上面说明开闭的缘由,下面解释为什么远。“逈”是因为远,“露”是因为容易看见。聚落的情况与此相反,不开许,可以领会。
不竖相中,正义分二,先叙二界须相。此下,正明三小不立,初约缘显无。有难谓不同意。遮作即来诃止。随下二句,克定体量。
不竖立界相这部分,正确的解释分两段。先说两种界必须要有界相。这以下正式说明三种小界不用立界相。第一段从实际情况说明没有难处,说的是不同意的人要来障碍,就随他来呵斥阻止。随下这两句,是确定界的体量。
次科,古义中。彼谓受戒出众问难,入众正受,必在界中,故须立相;余二不尔,故但随身。疏引古云: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问遮是也。
下一段讲古人的说法:他们认为受戒的时候,要走出大众接受问难,再进入大众中正式受戒,这些都必须在本界之内进行,所以必须立个界相。其余两种,也就是说戒和自恣,不是这样,只要随着人的所在之处就行了。疏文引用古人的话说,以及作受戒的界相,形状像熨斗柄一样,这就是中间问难遮止的地方。
今破中,初科为二;初文示妨,明不可立。此下,示同,明不当异。
现在破除错误说法,分两部分讲。第一部分说明这样做有妨碍,所以不能建立。下面说明它和别处相同,所以不应该不同。
次科引文,即三种结法中牒缘文也。初即〈受戒〉中文。一处者,疏云知无异外也。中云即说戒文。尔许集者,疏云知数人外无界也。后即自恣文。齐坐处者,疏云知坐处外非界也。文下,通示。止在此者,谓上三文,皆约坐处也。
这是下一段引用的文字,就是三种结法里摘录因缘的文字。第一段是受戒文里说的“一处”,注解里说,知道除了这里以外没有别的地方。中间说的“即说戒文尔许集”,注解里说,知道除了这些人数以外没有别的界。后面是自恣文里说的“齐坐处”,注解里说,知道坐的地方以外不算界。文字下面总的说明“止在此”,是说上面三段文字都是就坐的地方来说的。
遮滥中。以《僧祇》文是彼所据,故须释之;文出第八,彼明比丘犯长求忏;以大界难集,或恐劳僧,故出界作。至界外者,即指戒场。以隔自然,故云外也。无场方出界外别结。文云者,即彼结法。彼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于此地,即接齐僧等三句。此下,决破,上句是纵。下二句即夺。上句指类戒场以名通故,下句显非三小,由非难故。《四分》下,质彼迷名。
遮滥中,因为僧祇文是对方所依据的,所以必须解释它。这段文出自第八卷。那里讲比丘犯长衣罪求忏悔,因为大界难以集合,或者怕劳烦僧众,所以出界外作。到界外,就是指戒场,因为隔开自然界的缘故,所以说外。没有戒场,才出界外另外结。文云,就是那里的结法。那里说:大德僧听,如果僧时到,僧忍听,僧在这地方,就接着齐僧等三句。此下,决破。上句是纵,下二句就是夺。上句指类戒场,因为名称通用的缘故。下句显示不是三小,由于不是难处的缘故。四分下,质问他迷失名称。
行事中,初出正义。界外问难,受法明文。丛坐者,前后两边身相连及,非谓环绕使中空也。足开者,足可相容也;疏云:十人融通开间纳取。必半身者,举分况全也。《十诵》,一比丘一处坐足四处僧作法,证今半身即成同界。《善见》未详何文。是定义者,疏云:如斯行事,内准佛教,外约凡诃;僧有授法之功,前无虚受之愿可也。必下,二斥非法。镇,压也。下指《义钞》文逸,今见《业疏》,破立颇详。
行事钞里首先讲正确的做法。界外问难受戒法的明文里,丛坐的意思是:前后两边身体相连,并不是说围成一圈、让中间空着。足开的意思是:脚可以互相容得下。疏里说,十个人融通开来,留出空隙容纳,取半身为例,是用部分来推及全部。十诵律里说,一个比丘在一个地方坐,脚伸到四个地方,僧众作法的证明,如今半身相连就成了同一个界内。善见律没有详细说明是哪段文,这是确定的说法。疏里说,像这样的行事,对内依据佛教,对外参照凡人的讥嫌,僧众有传授戒法的功用,前面没有白白受戒的愿望,就可以了。下面两段是斥责非法镇压的做法。下面指义钞的文句,已经散失了,如今在业疏里看到破斥和建立的说法相当详细。
说恣中,初明说戒。同师善友者,非不同意也。下道者,道路之下,即兰若也。使相近者,必有空间,非一界也。自恣圆坐,示相可知。此下,双结不可必固。
说戒和自恣这两部分里,首先要说明的是:说戒时,同一位师父、关系好的同修,并不是“不同意”的意思。下面说的“道”,是道路的“道”,也就是兰若这种僻静的地方。让彼此靠近,中间一定要留出空间,并不是说就在同一个界内。自恣时大家围成圆圈坐,从这情形就能看出意思。这以下是对两方面的总结,说明不能死板地认定。
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今略引之,說戒文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餘二緣相,如前已引。)
指结法里的事情很少,所以简略不说,这不是《行事钞》的本意。现在简略引一下。《说戒文》里说:大德僧听,现在有这么多比丘聚集,如果僧众时间到了,僧众同意听,就结小界。白文就是这样,羯磨也照此可知。(其余两种因缘的情况,前面已经引过了。)
示餘三中。初謂一處有食無法,一處有法無食;各解同結,自他相濟,名為法食二同界。二謂二俱有食,一處有法,名法同食別界。(此二并上人法二同,即三種大界。)三謂二俱有法,一處無食,名食同法別界。為下,別釋第三,初示開意。言守護者,不令彼處僧散寺廢故。四方唱和者,顯非結界;而前標云三種界者,以利養相通,義同一界;下云開結,意亦同之。疏云:本非結界,因前同別,故有事來;末下,傷今不行。殆,將也。必下,勸令遵奉。
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一个地方有食物但没有法,另一个地方有法但没有食物,各自分开解界又共同结界的,彼此互相帮助,叫做“法食二同界”。
第二种,两个地方都有食物,其中一个地方有法,叫做“法同食别界”。(这第二种和上面的人法二同,合起来就是三种大界。)
第三种,两个地方都有法,其中一个地方没有食物,叫做“食同法别界”。
下面是对第三种情况的单独解释。首先说明开许的用意。说“守护”,是为了不让那个地方的僧众散掉、寺院荒废。“四方唱和”,是表明这本来不是正式结界。但前面标题说“三种界”,是因为利养互相通融,意义上等同于一个界。下面说“开结意”也是同样的道理。疏中说:本来不是正式结界,因为前面说的同和别,所以有事情来了。最后一句是感叹现在没有人实行。“殆将”就是“将要”的意思。最后是劝大家遵照奉行。
解中,无场法。可解。结归中,听字或存或去,诤论纷纭;然非是纲,去之无在;比诸羯磨,并无此言,疑是律文传写之误。
解界的时候,如果没有场地的规定,可以解界,归结到中间“听”这个字,是保留还是去掉,争论很多,但这并不是关键。去掉它也没什么关系。对比各种羯磨文,都没有这句话,怀疑是律文传抄时写错了。
次有场中,初示先后。反前结法。
接下来讲有场的情况,先说明先后顺序,和前面结界的做法相反。
解大界中,初明问答。恐谓两解,妄行通答故。又准《注羯磨》,结解二法,不得通答;以解在法地,结依自然;故必依次解,人衣食界,理得通答。若下,即指前解,无别法故。
解大界这一段,开头说明问答的情形。恐怕有人以为两种解法可以随便通用,所以回答:不能通用。又依据注疏里说的羯磨,结法和解法这两种做法不能通用。因为解法是在法地上进行的,结法要依靠自然的地势,所以必须按次序来解。人和衣食这些界,按道理可以通用回答。如果下面就是指前面解的说法,没有别的法。
解场中,示解处者。绝滥行故。
解场中示解处者绝滥行故
废古中。言律无者,传译脱漏故。旧下,引古疏。指光师,昙谛本亦然。今下,点非。由前大界牃二同解,立场本非说恣,复非住处;所以前结不牃,后解何得称之。疏中又出他师用三小解,破云三小无相,一席作法,如何类之。今准下,显正。准难事者,即小界也。若尔,与他师何异;彼用解法之文,今准相翻之义,故不同也。
废除古法这部分说律中没有记载,是因为传译时脱漏了。旧疏下引古疏,指出光师、昙谛的版本也是这样。现在指出不对,因为前面的大界牃和两种同解立场本来就不是说恣,也不是住处,所以前面结、后面解,怎么能称为解呢?疏中又引出其他法师用三小界来解破,说三小界没有相一席作法,怎么能类比呢?现在准下显正,准难事者就是小界。如果是这样,和其他法师有什么不同?他们用解法的文,现在准相翻之义,所以不同。
杂相中,初引《善见》,前明非僧住处。剔,他历反,解也。坏,音怪,毁也。外下,明立场处。如祭坛者,亦如宫观醮坛。五下,证在露处。
杂相这部分,先引用《善见律》说明:不是僧众居住的地方要剔除出去。“历”字读作“他历反”,“坏”字读作“怪”,意思是毁坏。下面说明建立戒场的地方,就像祭坛一样,也像道观里设的醮坛。“五”字以下,是证明戒场可以设在露天的空地上。
解三小中。言同前者,亦事希也。今略出之,文云:今有尔许比丘集,解此处小界。
解释三小界时说的“同前”,也是因为这种事很少见。现在简略地说一下,原文说:现在有这么多比丘聚集,在这里解除小界。
三法起中。古有异说,准教详定,故取前解。初师立理中,前明法起所以。作及无作,二法相待,安得有作而无无作耶!善行阴者,五阴摄法;此既造作,故属行阴;行通三性,此属善性;行即是心,心动成业,故疏云:然初结处,非心不起;地是依报,何得不从;随心业力,有法依地等。此下,明遍处。非下,示法体。不与地连者,色及非色,记与无记,性不合故。非不相及者,界是色法,业依色起故。
三种法生起的说法中,古来有不同的见解,依据教理详细审定,所以采用前面的解释。第一位法师建立道理的部分,前面说明法生起的原因:作与无作这两种法互相依赖,怎么能只有作而没有无作呢?善行阴,是五阴所摄的法,这既然是造作,就属于行阴;行阴通于善、恶、无记三性,这里属于善性。行就是心,心动就造成业,所以《业疏》说:然而最初结界的处所,不是心不起作用,地是依报,怎么能不随着心的业力而有法依止在地上呢?这以下说明遍满各处,不是下面所显示的法体。不与地相连,是因为色法和非色法、记与无记的性不相合,所以不是互不相及。界是色法,业依色法而生起。
引證中,此引前後二段。前段又二,初至一界來,證上不與地連。以掘去本土,亦不失故;於上起屋,別加外物,亦同界故。言水際者,土輪下是金輪,金下水輪,水下風輪,風外即是虛空;法極金輪,故言水際,以界依堅處;水相浮蕩,非本期故。三重屋者且舉一相,多層亦然,彼文正作起三層樓,變其語耳。若下,證上非不相及,初是論文。以下,即鈔家釋意。上句示界體;標相限域,為眼所對故;互不相通,是障礙故;界具二義,故云色法。(有將法字在下讀,反成破句。)故下,次引後段。亦明處毀法存,證成有法。水流字下,略知其處所一句;論本具之,則顯不知不可作法。準下,結證前義。
这段引证里,引了前后两段。前一段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到“一界”这里,是用来证明上面说的“不与地连”,因为把本土挖掉,界也不消失;在上面盖房子、另外加上外面的东西,也仍然属于同一个界。说“水际”,是指土轮下面是金轮,金轮下面是水轮,水轮下面是风轮,风轮外面就是虚空。法到金轮就到了尽头,所以说“水际”。因为界是依靠坚固的地方,水的样子是浮动的,不是本来要依靠的。说“三重屋”,只是举一种情况,多层楼也一样。原文正是写作“起三层楼”,这里只是换了说法。下面“若”字以下,是证明上面说的“非不相及”。开头是论文,后面是钞家的解释。上一句是说明界的体、标相、限域,是眼睛所对的,所以彼此不相通,因为是障碍,所以界具备两种含义,因此说是色法。(有人把“法”字放在下一句读,反而成了破句)“故”字以下,是第二次引后面一段,也是说明地方毁了而法还在,证明有法。“水流”这两个字下面,省略了“知其处所”一句,论本里本来有这句,那就显出不知道就不能作法。按照下面的结证,来证明前面的意思。
次贬无法中分三,初出彼计。《业疏》引云:谓能作是情,所为非情,何有法起,谁领系者,故知但是约界集处。仍引文据,如钞所示,此即灭诤中五现前文,彼云: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云何毘尼现前,所持毘尼灭诤者是;云何人现前,言议往返者是;云何僧现前,应来者来等是,界如钞引。此下,点彼误解。萨下,引文质非,《婆论》、《五分》。并明界功非人不恼,岂非有法。前料简中备引,故略指之。下引经证。文义益显。如土台者,谓无作业相,天眼所见;《坛经》云:结界之地,随其限域,至金刚轮;虽经劫坏,终焉莫毁等。
接下来是批评“没有法体”的说法,分三段。第一段先说出对方的看法。《业疏》引用说,认为能造作的是有情所做的,不是无情之物,怎么会有法体生起、谁来领受维系呢?所以知道只是就着界内聚集之处来说的。接着引用经文作依据,就像《钞》里所显示的。这就是灭诤中“五现前”的经文。那里说:什么是法现前?所持的法能灭诤,这就是法现前。什么是毗尼现前?所持的毗尼能灭诤,这就是毗尼现前。什么是人现前?言议往返问答的人,这就是人现前。什么是僧现前?应当来的都来了等等。什么是界现前?就像《钞》所引的。这里点出对方的误解。《萨婆多论》《五分律》都说明界的功用,不是人扰乱就能破坏,难道不是有法体吗?前面料简中已经详细引过,所以这里略略指出。下面引经文作证,文义更加明显。像“土台”这一句,是说无作业的相状,天眼能看见。《坛经》说:结界的土地,随着它的界限范围,一直到金刚轮,即使经历劫坏,终究不会毁坏等等。
第四明非法中,初三句示重意。指前述者,下文随示。谓下,列非相。初至结之,有三非,如前料简问答已明。及下三非,不集羯磨,如前结戒场中,方相如前唱法。故云前具述也。并下,通结。五下,别证。总束诸非,不出四种。错涉隔水方相,三并事非;重结即处非,不集谓人非,羯磨是法非。
第四,说明非法的情况。开头三句是指出重点,说的是前面讲过的内容,下文接着说明。所谓下面列举的非法相状,从开头到“结之”有三条非法,像前面料简问答中已经讲明白了。以及下面三条非法:不集羯磨,像前面结戒场中讲过的;方相,像前面唱法中讲过的,所以说“前具述也”。并下面通结,五下别证,总束各种非法,不出四种:错涉、隔水、方相,这三条都是事上的非法;重结,就是处所上的非法;不集,说的是人上的非法;羯磨,是法上的非法。
弃舍失中。必约作意舍去,后更不还,无一人住,方名失界。疏云:虽非作法,僧义绝故;又引《文殊问经》云:下至有一优婆塞宿,是名不失。文中,前引《十诵》。明须作念,故知不作则不失也。《智论》。限定一宿,故知未宿还来,亦不失也。
舍弃失去结界的情况,必须是心里决定要舍弃,舍弃之后再也不回来,没有一个人住在那里,这才叫失去界。疏中说,虽然不是按正式做法舍弃,但僧的意义已经断绝了,所以也算失去。又引用《文殊问经》说,哪怕只有一个优婆塞住在那里,也叫不失去。文中前面引用《十诵律》,说明必须要有舍弃的念头,所以知道没有作意舍弃就不会失去。《智论》限定只住一夜,所以知道还没住满一夜就回来的,也不会失去。
釋難中,初問。前引《善見》,掘地水蕩,亦無僧住,皆言不失,顯是相違。疏云:《善見》水蕩,計僧並散,豈人水下宿守界耶!答中,初約捨心有無,和會無違。文中皆言者,即上《十誦》、《智論》。《四分》下,證前不失,無捨心故。文出〈藥揵度〉。故伽藍者,顯是荒廢之處。不失淨地者,明知大界猶存。又下,彼云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答如鈔。故下一句,結顯二文。(解疑之文,本出藥法,有智細詳,方知昔謬。)
解释疑难的地方,开头先问:前面引用《善见论》里说的,把地挖开、被水冲毁,也没有僧人住在那里,都说没有失去界,这明显是互相矛盾的。《疏》里说:《善见论》讲水冲毁时,认为僧众都散了,难道有人在水底下住着守界吗?回答分两部分,先根据有没有舍去的心来调和,说明并不矛盾。文里说的“皆言”,就是上面《十诵律》《智论》《四分律》那些内容。下面引证前面说的没有失去,是因为没有舍去的心。这段文出自《药揵度》。“故伽蓝”是指荒废的地方。“不失净地”说明大界还在。后面那本书里又说:比丘不知道哪里是净地,佛回答说“如钞”。所以下面一句是总结显示这两段文。 (解释疑问的文字出自《药法》,有智慧的人仔细推详,才知道从前的错误。)
作法舍中。若约法仪,必须次舍;先食,次衣,后舍人界。若论失法,但舍人界,三种顿失。疏云:虽本失末亡,而非正则,乱伦获罪。今云俱舍,语通渐顿。若准行事,须依渐法。
作法舍戒的时候,如果按照仪轨来做,必须按顺序舍:先舍食界,再舍衣界,最后舍人界。如果只论失去戒法,那只要舍了人界,三种界就一下子全失了。疏里说:虽然根本的失了、枝末的还在,但这不合正规做法,会乱了次第、招来罪过。现在说“全都舍”,这话是渐顿都通的。如果按照实际行事,必须依照渐次的做法。
不失中,五種。初惡心者,律因比丘欲令餘人得不淨食,故解淨地,佛判不成;大界無文,故云例準。二云互結者,文出《善見》,彼但明結,今準結類解;結既兩成,解亦不失,故疏標云:僧尼互解。(古記云結必先解者,謬矣。)三準捨戒,兩不相足,故通互結,解亦不成。第四可知。五如《四分》治故伽藍。若準《業疏》,則列六種;初二同鈔,三異見互結,四邪正互結,五是中邊,六即合今四五兩種。
不失的情况有五种。第一种是恶心,律里说,因为有比丘想让别人得到不干净的食物,就解除了净地,佛判定这样不成,大界没有依据,所以说按惯例类推。第二种是互结,这个说法出自《善见》,那里只讲了结,现在按照结的类别来理解解,结既然两方面都能成立,解也应该不失,所以疏里标明说僧尼互解。(古记说结之前必须先解,这是错的。)第三种是准照舍戒,两方面不能互相补足,所以互结互解也不成立。第四种可以知道。第五种如《四分律》说的治故伽蓝,如果按照《业疏》就列出六种:第一、第二和钞里相同,第三是异见互结,第四是邪正互结,第五是中边,第六就是合。现在这里是第四、第五两种。
別證中。然與論文小異,今具引之,彼前問云:二眾結界,得互相叉結否?答:得叉(謂不共行法故。),得共結(謂受戒出罪,僧尼同法,鈔變其語,故云不得相叉。),後問云大僧得與尼通結界否?答得。今鈔所引,上二句即後問答,下一句即是前答。疏云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故。
关于“别证”这部分,和论文里的说法稍微有点不同,现在完整引出来。论文前面先问:僧尼两众结界的时侯,能不能互相交叉结?回答说:可以交叉结。(意思是说,不共同进行的法事,所以可以交叉)可以共同结。(意思是说,受戒、出罪这些事,僧尼行法相同。钞里改动了原来的话,所以说“不得相叉”)后面又问:大僧能不能和尼众共同结界?回答说:可以。现在钞里引用的,前两句就是后面的问答,下一句就是前面的回答。疏里说“不相叉”,是担心出了僧团范围之外,就不能成为共同的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