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师资篇
师通多种,今局二位,一得戒和尚,二依止阇梨;余并一席作法,不论相摄。资,取也。即目弟子取学于师。若据沙弥,亦依二师;行法大同,相摄无异,然此所明专约具戒;纵容相涉,非是正意。言相摄者,括下一篇,不出三种;一约心者,谓父子想;二法三财,互相济故。问:此无羯磨,那属上卷。答。计此合入〈受戒篇〉中,所以《律》文合为一聚;约前所摄,故同众行。但事繁行广,故两分之。
师父的类型有很多种,现在只讲两种:一种是授戒的师父,一种是指导师父。其他师父只是在一场法会上做法,不算师徒之间的互相帮助。“资”就是“取”的意思,也就是弟子向师父求学。如果论到沙弥,也是依靠这两种师父;做法上大致相同,互相帮助也没有差别。但这里专门说的是具足戒的师父和弟子;即使偶尔提到其他,也不是主要意思。
说到“互相帮助”,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是从心上说,就像父子一样看待;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传授佛法和布施财物,互相帮助。
有人问:这里没有讲羯磨仪式,怎么会属于上卷?回答说:按理这部分应该归入受戒篇中,所以戒律原文把它们合在一起;按照前面所讲的“互相帮助”的内容,所以和众戒行同属一类。但是事情复杂、涉及范围广,所以分成上下两卷来讲解。
来意中,初科,上二句明立教之意。住持三宝,全赖人弘;师徒相摄,僧宝不断,则佛法增广也。增益谓从微至着,广大即遍布流通。互下,示相摄之益,上二句通举三摄。敦遇即心相摄,谓厚顾也。日下,示解行二益。业谓所学,文通师资,义在弟子。
这段文字说的是:在说明来意的部分,第一科的开头两句讲的是建立教法的目的。佛教的住持三宝,完全要靠人来弘扬;师父和徒弟互相帮助、互相提携,僧宝才能一代代传下去,佛法也才能不断发扬光大。“增益”是指从微小慢慢发展到显著,“广大”就是普遍传播、流通。接着下面部分,显示互相帮助的好处,前面两句是总体说明三种互相帮助的方式。“敦遇”就是用心来互相照顾,意思是厚道地对待、关怀。再下面,显示理解和实践这两方面的利益。“业”指的是所学的内容,文字上虽然对师父和徒弟都适用,但重点在于弟子这一边。
彰非中,上四句叙非法。初句明教坏,次句明人愚,三即俗轻,四谓道妄。并下,推所因。率,犹引也。二下,示所损,上明损自他。欲下,损佛法。
这一段的中心意思是:前面的四句话讲的是“非法”(不是佛法的错误见解)。第一句说教法被毁坏了,第二句说修行的人变得愚痴,第三句说世俗的人因此轻视佛法,第四句说人们把错误的道路当作正道。接下来往下看,要探究这些错误产生的原因。“率”字,意思是牵引、引导。“二”字以下,说明错误带来的损害,前面说的是对自己和别人的损害。“欲”字以下,说的是对佛法本身的损害。
篇意中,上句示悲懷。拯急即拔苦故。次句明慈行。安危即與樂故。愚教任情,動成惡業;墮在苦處,喻如倒懸。(《孟子》云:當今之時,萬乘之國行仁政,民之悅之,猶解倒懸。)下二句勸修彰益。
这一篇的意思是:第一句讲的是悲悯心,因为解救别人的急难,就是帮他们脱离痛苦。第二句讲的是慈爱心,因为让人平安快乐,就是给他们带来幸福。那些愚昧的教导,顺着自己的性子胡来,结果造下了种种恶业,最后掉进痛苦的地方,那滋味就像人被倒挂起来一样难受。(《孟子》里说:在那个时候,拥有万辆兵车的大国如果推行仁政,百姓的欢喜,就像解除了被倒挂的苦难。)最后两句是劝人修行,并说明这么做的好处。
师名中,问标三名。师是华言,义通二师,文指和尚。答中初句略答。非此本有,故无正翻。显下诸文,皆义翻耳。善下,引示,初引《见论》。师即和尚。彼因瞿陀沙弥为育王说法,王以八分食供养;沙弥云:回与我师及阇梨;王问二名,沙弥随答。文引答词。无罪者,令无所犯故;共于者,兼彼和尚故。论下,会上师名。初《论传》者,诸记并云《见论》及〈法显传〉,疑是一文。外国者,中梵自指五天之外。次引《四分》。呵和尚者,即云:我犯戒和尚不呵,不犯戒亦不知等,如后具引。三引《了论》。正本者,中天语也。准《疏》本音邬波陀耶。彼云《明了论疏》,稍近梵音,犹乖《声论》;余亲参译,委问本音,如上所述。即下,点示边语。《疏》云: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宇释,不知音本。四引相传。纠犹举也。《疏》云阿阇梨者,亦讹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教授。五引《杂含》。示通邪正。已上且引诸出不同,华梵二音,准《疏》为定。
师父的名字中,问题提出了三个名称。师父是汉语说法,意思包含两种情况,经文里指的就是和尚。回答中第一句是简略的回答。这不是本来就有,所以没有准确的翻译。下面各处经文,都是用意思翻译的。善的下面,引用并展示,先引用《见论》。师父就是和尚。那时因为瞿陀沙弥为育王说法,育王用八分食物供养;沙弥说:回来给我的师父以及阇梨;育王问这两个名字,沙弥随即回答。经文引用的是回答的话。没有罪过,是因为不让人犯错;一共的人,是连同他的和尚。《论》下面,包含了上面的师父名称。先《论传》,各种记录都说是《见论》和《法显传》,怀疑是一篇文章。外国人,中天竺自己指着五天之外。接着引用《四分经》。呵斥和尚,就是:我犯戒和尚不呵斥,不犯戒也不知道等,像后面详细引用。第三引用《了论》。正本,是中天竺的语言。根据《疏》本来读音是邬波陀耶。那个说《明了论疏》,稍微接近梵语读音,还是违背了《声论》;我亲自参与翻译,详细问原来的读音,像上面所说。即下面,点明边界言语。《疏》说:像以前人解释和中至最上,这是按字的意思解释,不知道音频的本源。第四引用相互传承。纠就是举的意思。《疏》说阿阇梨,也是误读和省略;像梵天语音阿遮利耶,唐朝译为教授。第五引用《杂阿含经》。展示包含邪与正。以上暂时引用各种说法的不同,汉语和梵语两种读音,根据《疏》来确定。
资名中。以师望资,犹弟犹子;以资望师,如兄如父。祖师义释,独出今文;诸宗制撰,率多承用。
祖师对法名的解释,专门用当时的白话写出来;各个宗派制定和撰写的规矩,大多都沿用他这套说法。
总相摄者。通论彼此心相向慕。对下共行别行,事条各异,故云总也。
这个部分总的来说,就是笼统地讲述人与人之间内心向往和仰慕的道理。相比于下面讲的共同修行和个别修行的具体行为,每条内容都不一样,所以用“总”来表示总的概括。
《六方礼经》。佛世有长者名尸迦罗越,早起六方各礼四拜;佛问其故,答云:承上如斯,佛言:不以事礼,各有所表;东方父母事,南方师长事,西方夫妇事,北方亲属朋友事,下方奴婢事,上方沙门道人事。今引南方彼此五心,可解。
《六方礼经》 佛住世时,有位长者叫尸迦罗越,他每天早上都向六个方向各磕四个头。佛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回答说:"这是祖上传下来的规矩。"佛说:"这不是普通的行礼,每个方向都有特定的含义:东方代表父母,南方代表师长,西方代表夫妻,北方代表亲戚朋友,下方代表仆人,上方代表修行人。" 现在专门讲讲南方双方的五个要点,可以明白其中的道理。
《僧祇》中,初制非法。末世皆然,唯图力役,焉知误彼;得罪者,约制小过,论业叵言。当下,教如法。
在《僧祇律》中,一开始就制定了禁止做不法之事的规矩。到了末法时代,大家都只顾着干体力活、追求利益,哪里知道自己会误导别人;那些犯了戒律的,看似只是小错,但按因果报应来说,问题可大了。现在,就应该按照正确的规矩来教导大家。
《四分》中三,初引示。准下,义分,初四心中。一是法摄。二三心摄,上谓愍其未能,下谓怜其有善。四即事摄。后四心中。上二怀恩,如怙于父;下二致严,如事其君。敬下二句,总显四心。事父唯孝,事君唯忠,兼之者师也。《儒礼》云:师者教人以道之称。《杨子》云:师者人之模范。今人无道,以何教人,将何模范,妄摄徒属,群居不义;开四趣门,塞三乘路;毁戒作恶,互相赞护;《杨子》所谓模不模,范不范,不为不多矣。信哉。故下,结益。
《四分律》里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引用举例。按照《行事钞》的标准,从意义上来分,前四种心态包括:第一种是“法摄”,也就是用佛法来引导他人;第二种和第三种都是“心摄”,前面是怜悯他还不行,后面是同情他还有善根;第四种是“事摄”,用具体行动来帮助人。后四种心态里,前两个是感恩心态,像依靠父亲一样;后两个是严格要求,像服务君主一样恭敬。下面两句是总的概括这四种心态。侍奉父亲要孝,侍奉君主要忠,而把这些加在一起的就是老师。儒家的《礼记》说:老师是教导别人道德和道理的人。《杨子》说:老师是人们的榜样。如今的人没有道德,拿什么去教别人,拿什么做榜样?随便收徒弟,聚在一起不干好事;这就等于打开了通往恶道的大门,堵塞了成佛的道路;他们不守戒、做坏事,还互相包庇吹捧。《杨子》所说的“榜样不像样子,典范不成规范”,这样的人可真不少啊!确实是这样。所以下面就讲了这样做的坏处和后果。
次明依止,开不依中,本宗六人。初开头陀。次三开缘碍。后二开行成,上限五夏,下通未满。
一、先说明"依止"的规矩。在"不依止"的情况里,本宗有六种开许。第一种开头陀的人,可以不完全依止。第二、三、四种,是因为因缘上有障碍,所以也开许不依止。最后两种,是因为修行已经成就了。这类人修行年数最多不超过五年夏,最少的也可以是不满五年、但修行已经稳固的。
他部二种,七据《十诵》。文明和尚,依止义同故。随住有食之处,故近远不定。恐不得者,犹无食故。二由旬半,共一百里。自恣者,竟夏一来,极相远故。一一下,总上近远处也。此虽往见,由不同界,依止不成,故在开缘。八中。《五分》无人与依止者,摄他损己,惜道业故。私心依他,亦不成法,还同不依。
其他两种情况下的规定,根据《十诵律》的规定第七条来处理。文明和尚指出,由于依赖他人的含义相同,所以适用同样的规则。只要定居在有食物供应的地方,所以距离的远近并没有固定标准。怕得不到食物,是因为那里根本没有食物。两由旬半的距离,加起来一共一百里。自恣的意思是,整个夏天结束后才来一次,因为彼此相隔非常遥远。一一下,总括了前面提到的近处和远处。虽然这种情况下可以去见依止师,但因为不在同一结界内,依止关系不能成立,因此这种情况属于开许的因缘。第八条。《五分律》中说,没有人愿意提供依止时,收摄他人会损害自己,这是出于珍惜道业的考虑。如果出于私心而去依赖别人,同样不能称为如法,和不去依靠别人是一样的。
须依中,初七人。上四明师阙,次二弟子有缘,并须即求依止。后一未过教限。言胜缘者,别选人处。
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先要看有没有合适的人。前面四种情况是针对师父的,中间两种是指徒弟有幸遇到好缘分,必须赶紧请求依靠。后一种情况说明学习还没满期限。所谓的好缘分,就是另外再找个合适的人和环境。
后三人中,第八,引文有四,《四分》。文下,合云约行,似多教字。《十诵》。五法,并据戒本,上四不识相,下一不诵文。《母论》中。《律》制依止,本为学法;学简智胜,不取腊高;老年依少,但除礼足耳。《僧祇》中。文脱第一不善知法,古本元有,非是文略。初谓施造乖仪,次即愚于教相,三无志操,四不兼他。九、十可解。
后面三个人中,第八个人,引用的文章有四部分,出自《四分律》。文章下面说“合云约行”,好像多了个“教”字。《十诵律》里面提到五条规矩,都是根据戒本来讲的,前四条是不认识戒相,后一条是不会背诵戒文。《母论》中也提到。《律》里规定要依止师父,本来就是为了学习戒法;学习要选智慧高的,不看谁的年纪大;年老的僧人依止年轻的师父,只需要免去顶礼就行了。《僧祇律》中,文里漏掉了第一条“不善知法”,古本里原来就有,不是文章省略了。第一个是指做事情不合规矩,第二个是不懂教理,第三条是没有志向操守,第四条是不能帮助他人。第九和第十条可以根据上下文理解。
通简中,初文。七人夏满不须者,此据行业成就为言;必无所立,还属后三。息,止也。
在普遍简化的规则中,最开始是这样写的:对于“七人夏满不须”这句话,这是根据修行的行为与成果来说的。如果一个人没有这样的成就,那就还属于后三种情况。“息”就是停止的意思。
义评中。五夏业就,许不依他,于教无违,在行犹缺;必希进趣,当复从师;此则无简愚智,皆须尽寿也。律下,引证。可知。通诸教者,即《涅槃》文。又《成论》云:佛初成道,观一切人无胜己者;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佛,还当依法为师。多出经论,故令广说。
根据阐释,修行满五年夏腊后,如果学业有成,允许不再依赖他人指点。只要不违背经典教义,但具体修行仍有欠缺,就一定要继续向前进步,应当再跟随师父学习。这正是无论愚钝或聪明,所有人都必须终身遵守的。戒律下文引用经文作为证明,可以看出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教派的说法,来自《涅槃经》的记载。另外《成实论》也说:佛陀刚成道时,观察世间一切众生,没有人能胜过自己。于是一心念道:我所得到的佛法,由此成就佛果,所以仍要依法为师。这类内容在许多经论中都有阐述,因此要求广泛宣讲。
次正行中。初七共行,谓师资互须故;后三别行,唯在弟子故。
在正规的修行过程中:最初七天是师徒一起行动,因为老师和学生互相需要对方;后面的三天是弟子单独行动,只和弟子有关。
本宗中,初。治罚者,谓七羯磨。弟子下,分二,上明不令僧罚。设下,明已罚令解。二中,初劝发露。为下,次为求忏。三中。差及命终,看视功毕,不可中止。四中。本明弟子移处,下引《僧祇》,师送弟子;由是共行,不妨互显。《僧祇》中,初制不得离。若欲下,明开暂离。上二句明师不遮;若下,明弟子忧念;当下,明师安慰。第五。与下法护何异?此谓事有过失,容生疑悔,以教解之;下令修学,故非相涉。六。恶见,谓着邪背正。七中。出家学道,以法为本,故先明法以资慧命。次列衣食,用摄形累。须知二护义有亲疎。
引诸部中,初标示。僧下,正引;初《僧祇》,文同五六,前明谏劝可不。言软语者,师兼父德,不许犯颜。依止出界者,隔明失法,得别依人。若和尚下,明有益不离。醍醐味中最胜,可喻明师。下相摄中广引,故此指之。次引《五分》,同上第二。
次明別行,白事中,《四分》,前明弟子白師。事通一切。若下,明師當量可。且約外行。八事者,三事互歷為八:一伴是,處事非;二處是,伴事非;三事是,伴處非(一是二非三句);四伴處是,事非;五伴事是,處非;六事處是,伴非(二是一非三句);七三種俱是;八三種俱非。三種交絡者,總指八句。唯下,簡上七句,皆不令去,獨取俱是一句聽去。
《五分》中,初别示他行。唯下,通明一切。文除不白,显余须白。
《十誦》,初通明諸白。同《五分》者,並除大小便等。若下,別顯出行,前明白法。非時亦爾者,非時入聚,對餘人作牒處同上。當量下,明師可不。布薩名清淨,謂對治止過也。羯磨名業,謂如緣作善也。法事會坐者,說法誦戒兩集也(座合作坐。)不受語者,謂師不許而故違之。
《僧祇》文为四节,初白师须不,上明少物不白。若下,明作务须白。纫,女隣反,索线也。有下,明师出转白。师后来者,谓归本处也。说前缘者,述前已白也。余准此者,例通多事也。若弟子下,二诫资行施。亦由来白,故有斯诫。非坚法者,有漏世福,容谢灭故;若达法空,不取施相,成无漏善,则是坚法。若欲下,明出行白。若不下,明通白,染衣事中所摄多事,皆不须白。又如经营佛法僧事,随举总相一事白之,故云通耳。古记并立通白法云:从今清旦至明清旦所作一切事,白阿阇梨知;便谓晨朝白已,一日不须。此不出正教,妄生搆立。且《律》制白师,本取可不;但云一切,为是何事,如何量宜?况前引诸教多种白法,皆应无用。今犹行之,无知故也。
《善见》中。彼有七法:一太远,恐不闻;二太近,恐踏师影;三上风,恐臭气熏师;四高处,恐成憍慢;五当前,碍师观望;六当后,回顾唤难;七立于左右七尺许。今引二七两法。
《四分》,可解。
受法中。指下依止,下云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等。
报恩中,《四分》为二,前略引行相。二事者,《律》云:一修理房舍,二补浣衣服。广下,二指文劝依。即〈受戒揵度〉第三十一卷末;彼云:自今已去,制弟子法,应行;若不行,应如法治,然后列相。此不繁引,须者寻之。
《僧祇》中。右脚者,傍门左入,以从顺故。同《四分》者,除大小器等。
《十诵》,初明弟子勤劳。先脚至上,浴法须尔。病用物者,谓药饵之资。日下,明师摄济。恶知识者,顺己欲情,染习易故;最不可近,故切训之。一坏名闻,二障学业,三丧德行,四失正信,五伐善根,六堕恶道。近善知识,反上可知。《智论》云:随逐恶者,皆由无智。古儒云: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成论》四轮:一住善处,二依善人,三发正愿,四植善根。况今末劫,人非上智;志性无定,好恶随缘;凡在学流,切宜择善;因兹言及,闻者三思。佛所叹者,看病福胜,如下卷引。
《雜含》中,初明弟子如法。上二句離二過。諂偽是心,欺誑即口。信下三句,修三業。義分五行:一離惑倒,二無放逸,三不懈怠,四絕妄緣,五遠塵染。次第對之。深下,奉教行。志下,期聖道。如是下,勸師敬念。(授字古本作愛。)
二明摄受,标示中。和尚摄行同者下七门中,三及五六,通明二师,余四唯局依止。
制意中,初叙由。故下,引制。咨承是资行,匠成即师德,此二句出制教之意。
二中,《四分》。因比丘不洗足饮水,便依止,迷闷倒地。佛因开之。
《十诵》。开五六夜,为选择故。与下《伽论》延促少异。
《五百问》中。初不依止受用犯盗者,须约私物;师复不许,既非相摄,辄用同盗。必是僧物,十方同分;或师通允,不为窃盗;理如《十诵》,违教吉罗。或可论家制急,约缘辨犯,义非重夷。若下,不诵戒者,腊同师位,教行无知,不堪利养,故同犯盗。亦如上通。
第三列名中。初出家者,即十戒师。和尚阇梨等者,谓与二师夏次同也,亦名同和尚同阇梨。依止必满十夏,不在等中,所以除之。
得名中,前约夏简,未满不名。若下,准例得名。
摄人中。若作师更请者,上四阇梨,必满十夏,欲从依止;前法已失,故令更请。
列德中。《律》中因制依止,有新受戒者,受人依止,多起非法,故制十岁;又有十岁愚痴比丘,受他依止,多造非法,复制十夏有智慧者;又有自谓有智慧者,受人依止,复制阇梨行法令教诫等。此三必具,阙一不成。下指共行法,与前无别。
选择中,《伽论》,初明自选。及下,明问他。言都无者,总上三种;谓戒德无缺,教诫无倦,眷属无诤。
《僧祇》。五法,並制弟子。此彰師德,歸攝人心,能感弟子成此五者,方可依止,即屬簡德。(古云此五約師非也。)
《四分》三段,初明選德。言輒爾者,《律》云:彼不選擇人受依止故。即下,示過。文略呵責等四治,故云等也。因下,二明簡年。二歲比丘,即《律》緣起尊者婆先也。未斷乳者,喻於嬰兒,豈能生子也。若下,三明誘去。《律》因二師破戒見等,佛言聽作如是意誘去,欲令長益沙門法故。引《五百問》。反示如法不聽。言犯重者,成盜人故。因說者,彼云昔有比丘輒誘沙彌去;此老比丘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故制。《律》中,六群誘他弟子,佛言不應。(止犯吉羅,論中重者,必約盜心。)
《善见》中。明简学业。检行决疑,必依解律,故余不许;下引《僧祇》。转释解相,遮滥预故;知二部律,不系四中。不能如上观察机缘,然知律相,容可咨问。自余不许,故云下至。
《三千威儀》。彼文甚廣,撮要引之。第二卷首云:新至比丘欲到賢者所,請作依止阿闍梨,當先自說言:我為某(先陳己名),遠離三師,各去是若干里;今獨來在此,本意欲學;連遇國郡不安,故來到是,今自歸賢者,賢者為我作依止阿闍梨;賢者用某自歸故,受某甲為弟子;賢者當用法故,為某甲作阿闍梨。說已,頭面作禮陳請等。又云:弟子依止阿闍梨,有五事:一者當數往,二者至戶當三彈指,三者入當頭面禮,四者長跪問消息,五者當還向戶出;復有五事:一旦往問訊;二師呼即著袈裟往,不應單身;三當掃地具澡水,拂拭床席;四若有所作,若出入行止當報;五受經問解得不得,不應有恐意。
第四示缘中。言多坏者,《律》云:不案威仪,着衣不齐整,乞食不如法,处处受不净食,受不净钵食,在大食上小食上高声大唤,如婆罗门会坐无异。听下,示制。元立依止,补和尚处也。
请法中。准《律》具仪,跪膝合掌,然后陈请。《僧祇》异名,如前篇引。注中示知加改。彼云:我某甲求大德为依止,愿大德与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故知加改不唯阇梨二字。
成不中,《五分》,初明弟子受教之词。《本律》无文,今须准用。先下,明不识观量。若依下,明师不答。《四分》。遣使谓身不现前,不成作法。遣受即弟子慢易,遣与谓师之率尔。
五中。标云大同者,即共行七法。
教誡中,初文《僧祇》廣略次第四節,初明廣說三藏。晨朝,日中,昏暮,為三時也。不下,略說三藏。律藏戒相,經論三科,皆其要者。(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為三科。)若受下,復以禪誦便當教授。若不下,直言約勒,不引經律。已上四法,言雖繁省,並須三時。
指过中。以文开略法,自可依行;况法语难遵,人情易厌;故指其繁重,意使随宜。禅斋者,谓坐禅时,及中食时也。
请意中。计论请意,合在前科;然叙资心,为彰师摄,故此明耳。初二句即指上科,前但出法,不明意故。或可指简德中《僧祇》五法,或指总相摄中父想四心;以五法四心,即同四意;此但广之,故云重也。四中,初示相依,二明顺学,三敬慕,四执劳。二法者,《杂含》云:告诸比丘有二净法能护世间,即惭愧也。必下,结示可不。悠悠,谓闲慢也。办,成也。
斥非中。蕭然,寂靜也。兩攝,或約師資相望,或約財法二事。成下,喻師資非久也。野馬者,《天台》云:風動塵故,曠野中如野馬。(《莊子》云:塵埃也。)極下,喻受法不成也。陽焰者,《智論》云:飢渴悶極,見熱氣謂為是水,此謂似有而無也。
引诫中。大师者,德重学优,堪为世范,非今紫紫滥称之者。不下,列示五缘。上二可见,下意供养依止为三。
《五分》。小事,谓供给承事也。若下,恐俗轻侮,正其所失。准彼乃是弟子觉师,今此反之,意通彼此。下指广相,文见二十七。
《善见》。留一者,乃知师摄,意本利他,不图役力。
《僧祇》中。王难谓为官系闭等。贼抄须赎者,属彼强故,若夺成盗;必自脱免,师摄无过。不下一句,违上两制,结师小罪。
老弟子中。但令夏次在上,不必年老。
《十诵》,可解。
《僧祇》中,初句标同。除下,简异。礼足永闭,按摩时许。应下,示同,上明师以法摄。同上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等。百岁须依者,举多况少也。下至知二部律,谓不具上知有罪等四法也。晨下,明弟子报恩。
第六,标分中。合诃是过,诃诫即法,余二可知。
示過中,初文。《律》列八箇五事,總四十句。初至不恭敬,即初五事。次五云:無慚、無愧(此二,八五並同。)、難與語、惡人為友(此二句,下七五並同。)、好往婬女家(後六五事,上四句並同,唯第五句別,乃至以看龜鼈等一句,接通前,成八五也。)。今束其同者,止取別相,但十五事。又式叉、沙彌尼,《律》中合列第七五中;今離為二相耳。上六注釋,可解。戾,猶逆也。友惡人者,近習不善故。婬女下七種,履涉非處故。看龜鼈者,放恣嬉遊故。《律》下,例通餘過,勸令依罰。重罪者,制唯犯吉,約業尤重,如下引示。
《善戒》中。举极恶人,以况其罪,犹更过之。好为人师者,宁知不易乎。旃陀罗,《经音义》中译云严炽,亦云主杀人,即魁刽之名也。《五百问》中。彼云:迦叶佛时,有比丘度弟子不教,多作非法,命终生龙中,受苦不能忍。便观宿命,本作沙弥,不持禁戒,师亦不教。作念瞋师。会其师与五百人乘船度海,龙即出水捉船,索此比丘。众人即问,乃述本缘。众不得已,欲捉比丘。彼曰:我自入水,不须见捉,即便投水丧命。
释疑中。前引过相,八五列之;恐疑犯五方呵,故须明决。答中,初正答。又下,教酌情用舍。如文易会。
引劝中。彼经,有一年少比丘,出家未久,不闻法律;当乞食时,不知前后次第;比丘诃谏不从,佛因垂诫。文如《钞》中。不闲等者,谓愚教也。凡所下,明造过也。转向下,示现报也。舍戒下,释上转向死也。犯正下,释上同死苦也。是下,结劝。文中两言谓同死苦,准经,上句合云谓向于死。经云:所言死者,谓舍戒等;同死苦者,谓犯正等。经中牒释,今易于下结,语不当异。引经对校,定是传误;须考本文,无劳强释。
第二诃诫,叙如非中分三,初诫自量。若怀下,次示正法。次第有四。初句明利他。次句明观察。又依下,出过相。依诃词者,即下五种;重轻随用,故云进退。依过下,正诃责。若过下,三劝依教,初列非。宜下正劝。停,止也。鄙怀者,即上诸非。出道者,即前四法。然言之甚易,为之极难;若不怀瞋,安见诃责。虽云世有,何甞见之!苟自识心,不如抑忍。
列如法中。《四分》五种,注释甚明,无劳烦释。但初重后轻。中三互望,并通轻重。
执《涅槃》中,叙过为二,初示正教。三世者,释迦为现,已前为过,弥勒已后为当。然过去已灭,当来未立,安知其教!盖诸佛道同,举现可验;又复现教并明过未,故可知也。但佛法仁慈,必无陵物;恒沙皆尔,岂止释迦乎!比下,指非法。便下,斥妄引,初标破。彼经第三,因迦叶菩萨问长寿因,佛答应护众生同于子想,迦叶白佛:若有破戒作逆毁正法者,何得皆子想?因此令以羯磨治罚,乃至云:若见比丘见坏法者,置不驱遣诃责举处,当知是人佛法中怨等;迦叶复白佛言:如佛所言,则不等视一切众生,同一子想,如罗睺罗;乃至佛言:譬如国王、大臣、宰相,产育诸子;若二、三、四,将付严师教诏;假使三子病杖而死,余有一子,必当苦治,要令成就;乃至如来亦尔,视坏法者,等如一子。愚人执此,故行杖罚。然下,委斥,初出经意。一子地悲者,若准经中,正明如来;下引《摄论》,则通初地。即下,引经反质。即第十卷偈云:一切畏刀杖,无不爱寿命;恕己可为喻,勿杀勿行杖。不知下,责其妄引。严师为喻,即如上引。
引深位中,初正引。净心者,即初地,亦名欢喜地。无分别智,于诸众生同于一子,无取舍故。方便者,示现权巧度众生故。十事即十不善。今下,斥滥。准《涅槃》者,即上偈文。恕犹度也。《智论》云:苦力多,乐力少;若人遍身受乐,一处针刺,众乐都失,但觉刺苦。
《净度》伪经,如序所列。旧记云:彼明重罪打三百,中罪打二百,下罪打一百,皆得福也。此下,斥非,初指伪。隋朝焚毁,古德不用,故云智者共非。纵下,从破。可解。
引正教中,《本律》。瞋心诃责,即毁呰戒开慈救故。杖拟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
《地持》中。約過輕重以分三犯。罰黜者,不令依住。折伏者,以事陵辱,如《律》奪衣斷食之類。訶責者,若言訶誡。(舊約夷殘提吉,分三犯者,未必然也。)
《大集》中,初示极诫。罪同等者,举重为比;出一佛血,一劫阿鼻,何况万亿!若下,教治法。僧事即羯磨说戒。若下,出能罚之报。何以下,出不听之意。准下,准经以责。前明初地可行十事;已是下凡,不宜僭滥。结业既重,死堕恶道,故曰冥然。
《僧祇》中三,初明折辱法。谓可罚者。若凶下,明舍离法。即不可责罚者。若弟子下,弟子恼众,师为忏谢法。
三非法中,《四分》前列五非。上二时久,失训诲故。病人,《律》因二师不看,病者困笃故。不唤现前,不知诃故。不出过,不知何罪故。若下,明师乖法。或下,即弟子悖戾。得罪二字,摠上诸非,《律》文并言不应故。
《僧祇》,初明暂夺。共行谓和尚亲度者,七法相摄,故名共行。若据依止,亦共七法;从本彰目,以简亲疎。若与下,明永夺。以先要故。此并夺衣戒中不犯缘也。适,悦也。
《十诵》:剥衣折辱,异上两夺。初缘起。佛下,立制。沙弥二衣,故须留一;准小例大,须留下衣。
四辞谢法,去住中,《十诵》文为二,初辞好师法。但不勤训诲,故欲从他。先明白师。次明师为选择。若和尚下,远离不好师法。下列四句,二住二去。法是本务,食乃旁资。有食无法,徒养于秽躯;有法无食,终成于慧命;圣制有以,何得不思。
《僧祇》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同上無法無食),問而去(有食無法),苦住(有法無食,盡壽不應去。),樂住(有食有法,雖遣不應去。)。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字,今此寫誤。
《五百问》中。今时末法,多有斯事。虽欲从他,抑遏打骂。故令晚进白首面墙。法坠于时,率由斯致;必负高识,无枉自他。
辞去中为二,初明诃责忏谢又二,初明求人调和法。应知下,令师观察。《律》下,二自对求忏法,前明弟子勤恳。若下下,制师必受。次若知下,明知非舍离,初听他诱去。《律》开必能长益沙门果者,故知能诱必约好师。若弟子下,二自白舍去。五种即下白法五句。依师本意,检过策勤。五并不知,师义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释难中。前七法中,弟子于师诃责犯残,并须经理;有疑恶见,复须谏正。此明舍去,故须和会。
正答,可解。
引示中,前明受谏。若师下,明拒谏。依前二师者,和尚远去,依止出界。
七失师法,列示中,初明和尚无失。无德依他者,但可舍去,相依仍在。以下,示无失所以。初受期心,尽寿亲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请故也。二明依止有失。若论依止,但有请法;义分三种,故云详正。若失请法,则须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已,如后所明。
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舉,佛言不失依止(弟子亦同)。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云三舉失下二者,非也。)以師下,釋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合眾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隨舉,彼局惡見犯提故。)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弟子亦同)。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俱失。指《大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還,便失依止者(謂失下二);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
通列中。《律》文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僧為作滅擯,佛言失依止(弟子亦同)。五如上引,通七羯磨,且舉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二去,三休道,四不與依止,五入戒場上。),復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四不與依止,五若五歲若過五歲。),復有五事(五見本和上,四句同前,唯第五別,自下並爾。),復有五事(五和上闍梨休道),復有五事(五弟子休道),復有五事(五和上闍梨命終),復有五事(五弟子命終),復有五事(五還在和上目下住)。第二第六,必約經宿;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為異。準《律》上六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古云死與休道,三法俱失;訶責失一,餘並失下二,非也。安有犯重入場請法仍在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