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说戒篇
戒即本受法体,量等尘沙,从缘举要,且列二百五十为持犯蹊径,使摄修之易。然恐物情懈怠,不自策勤;故黑白两半,毕集一处,作法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虽广略两殊,僧别三位;一言统摄,无非净行。故云说戒。正仪者。以普照,道安,及当时律肆,立法虽殊,多无典据;此篇所述,皆凭圣量;参详经律,搜駮是非;题曰正仪,对简非正。又复上云说戒,克指所说之法;下云正仪,统该能辨之缘。能所两标,缘法双显故也。
戒就是我们受戒时得到的那个戒体,它的数量跟微尘、沙子一样多。从各种因缘里挑出最重要的,列出二百五十条戒,当作持戒和犯戒的门路,让大家容易抓住修行要点。可是怕大家偷懒,不肯自己督促自己,所以每半个月,黑月白月各一半的时候,大伙聚到一起,通过作法来宣告戒律。希望大家听了这些话能反省自己,让修行一天比一天进步。虽然戒律有广说和略说两种形式,也有比丘、比丘尼等不同身份,但说到底,一句话就能概括——全都是清净的行为。所以叫作“说戒”。至于“正仪”呢?因为普照、道安,还有当时律宗道场,他们立的规矩虽然各不相同,但大多没有经典依据;这里说的内容,全部依据佛经和戒律,仔细参考经和律,辩别对错;题目叫作“正仪”,是为了跟那些不正确的仪式区分开。另外,前面说“说戒”,是指所说的法;后面说“正仪”,是统指举办这个仪式的各种条件。这样,“能说”和“所说”两个方面都标示出来了,条件和法都一起讲清楚了。
注文,示正译中。即下《三千威仪》初义,是今正用,故先举之。言净住者,二义释之:一不失义,闻持无犯,体常存故;下云清净戒住是也。二依止义,禁制三业,安住戒中;即《广弘明集》云:净身口意,如戒而住是也。
这段注解是在说明正确的翻译内容。也就是下面《三千威仪》开头说的意思,现在正好用到,所以先提出来。
说到“净住”,用两层意思来解释:
第一层是“不失”的意思——听到并记住戒律,不违反,因为戒律的根本一直存在。后面说的“清净戒住”就是这个。
第二层是“依止”的意思——约束身体、语言、心念这三方面的行为,稳稳地守持在戒律当中。也就是《广弘明集》说的:清净身体、语言和心念,按照戒律来生活,就是这个。
广引中,《出要律仪》。但指国语,续引《泥洹》,始是翻名。憍萨罗者,《方志》云:系中印度,周六千余山,城周四千余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本,今云六卷,简双卷者。长养即总翻,二义是别释。初义同上,次义即下《伽论》证得白法等。或可长对次义,养对初义。《杂含》中。梵语虽具犹讹,则知单云布萨,讹而复略。下引正音,二义分配;断谓止恶,同上戒住;下义相对可知。国语不同,讹上两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复含余义,则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处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从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间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云晦望两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圣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慎清净,住二种僧中,有犯者不得闻故。六云转者,转诸业惑,证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余皆稀故。经但出名,今以意详;引文约义,略如上释。三千中。三译,二同上释。和合者,三体三相,非说不显故。下二云义言,显上正翻故。已上多名,总归四种。净住、断、转,止恶为名;增长、长养,生善为名;集、同、共、和,遵奉为名;知、宜、及常,从制为名。然虽多出,但准前标,止翻净住。
在广泛引用的经典中,《出要律仪》只是指出了汉语的称呼,接着引用了《泥洹经》,才开始解释翻译的名称。憍萨罗国,《地方志》说:属于中印度,周围有六千多座山,城周围四千多里,那里非常信奉佛法等。《泥洹经》有两种版本,这里说的六卷本,是区别于两卷本。“长养”是总的翻译,下面两个意思是分开的解释。第一个意思和上面一样,第二个意思就是下面《伽论》里说的证得白法等。或者可以说,“长”对应第二个意思,“养”对应第一个意思。《杂阿含经》里,梵语虽然写全了但读音还是不准,就知道单说“布萨”是读音不准又省略了。下面引用正确的音译,把两个意思分配好:“断”就是制止恶行,和上面的“戒住”相同;下面那个意思相对就能明白。汉语读音不同,是因为上面两个字读音不准。也叫下面,上面是完整的翻译;还包含别的意思,就有七个名称。第一个叫“集”,戒序中说大家聚在一起一处。第二个叫“知”,就是自己知道犯戒没犯戒等;下面说从过去半个月到现在半个月中间有没有犯戒。第三个叫“宜”,《戒疏》说:晦日和望日两半中间折中的合适时间。第四个叫“同”,下面说十方世界凡人和圣人都共同遵守。第五个叫“共住”,谨慎奉行,保持清净,住在两种僧人中,有犯戒的人不能听戒。第六个叫“转”,转掉各种业和烦恼,证得清净法。第七个叫“常”,僧人常常修行,其他事情都不常做。经典只列出名称,现在按照意思详细解释;引文归纳意义,大致像上面解释的那样。三千中,有三种翻译,两种和上面解释相同。“和合”的意思,因为三种本体、三种相状,不说明就显现不出来。下面两个说“义言”,显示上面是正确翻译。以上多个名称,总共归结为四种。净住、断、转,是以制止恶行为名称;增长、长养,是以生起善行为名称;集、同、共、和,是以遵奉为名称;知、宜、及常,是从制度为名称。虽然有很多出处,但只按照前面的标准,只翻译成“净住”。
會通中,《俱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俱舍》。二論言護,名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舉,事同名異。後引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說戒犍度〉;後〈五百結集〉中,迦葉敘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即知前標說戒,後云布薩,前後互舉,故云即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為布薩翻說戒耶?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故當曲釋。)
在《会通》这本书里,引用了《俱舍论》的内容,说八关斋戒都叫作“受布萨护”,所以起了个名字叫“布萨”。“名”的意思就是“召唤”。接着又引用了《了论》,里面把戒和护分成两部分,和《俱舍论》的说法一致。这两部论典都提到了“护”,名字和意思差不多;而“布萨”和“戒”是中文和梵文互相称呼,事情一样但名字不同。后来又引用了律藏。律藏有二十个篇章,第二个就是《说戒犍度》;后来在《五百结集》里,迦叶叙述波离结集的内容,却叫作《布萨犍度》。这就说明前面标的是“说戒”,后面说的是“布萨”,前后互相称呼,所以用了个“即”字。这句话正好指向前面那个篇目。有人问:布萨是不是翻译成说戒?实际上布萨自己翻译成“净住”,而戒的梵文是“尸罗”。既然不是直接对应的翻译,为什么律藏和论藏里这两个名字互相混用呢?还有人问:为什么不说成“布萨正仪”?想一下就能明白。(很多学者都不明白,所以应该详细解释一下。)
叙意中,初显教益,上二句标叹。下二句释成,上句约时显功。正像语略,理须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下句约法明用。以同遵故,清净和合,余法可行,下云摄僧根本之教是也。
在解释经文意思的时候,一开始就说明了佛法带来的好处。前面两句是赞叹,后面两句是解释说明。前一句从时间上显示作用——虽然正法时期和像法时期说得简单,但道理上也要包括末法时期,就像后面经文说的“怎样才能让佛法长久住世”等等。后一句从法则上说明作用——因为大家都共同遵守,所以能够清净和合,其他法门也能实行,后面经文说的“统摄僧众的根本教法”就是指这个。
次科,初四句先示情见。满,犹厌也。希作者,如结界受忏等,数为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推所以。日染者,常所习故;屡闻者,一月两说,故屡数也。以此下,结叹。情即妄缘,逐物流变;爱此恶彼,贵希贱数。寄此一事,足见凡情,故云可知。彼时尚尔,岂况于今!僧寺虽多,行之弥寡。纵有行处,事不获已。岂非宿业,生值斯时,念道之流,愿须珍敬。
今先把这段文字分成小节,前四句先点出人的情感和见识。所谓“满”,就是“厌烦”的意思。“希作”,指的是像结界、受忏悔这类事,做的人很少,而“数作”呢,就是指每半个月常做,比如诵戒这类事。“比下”这句,是正经批评,前两句批评的是轻慢、随便的态度。“良下”这句,是说明为什么会这样。“日染”的意思,是说经常接触,成了习惯;“屡闻”呢,是一个月要讲两次,听多了就不新鲜了。“以此下”这句,是总结感叹。这里说的“情”,是虚妄的念头,这种念头会跟着外物变化,一会儿喜欢这个、讨厌那个;觉得稀罕的宝贵,常见的就轻视。就通过这么一件事,就足以看透凡夫的心态了,所以说“可以知道”啊。那会儿的人尚且如此,何况是现在呢!现在寺庙虽然多,但真正去做这些事的人却少之又少。就算偶尔有人在做,也是迫不得已、勉强应付。这难道不是我们前世的业力,才生在了这样的时代吗?一心向往修道的人,希望你们对这些戒法要珍重、恭敬!
三中,初敘古,二顯今。初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或云即《淨住子》二十卷也。)普照,《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安者,晉高僧,製僧尼軌範,為三例:一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行之;廣敘德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例如下云:各誦經中清淨偈文,出《僧祇》,即目律為經。)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
第三部分中,开头先讲古人,然后说现在。讲古人时,先列出各种版本。齐指南齐的萧子良,活着时被封为竟陵王,死后被追谥为文宣王。他在家主持布萨仪式,或者用五戒八戒,或者说是菩萨戒;这些文章已经失传,找不到具体内容了。(有人说就是《淨住子》二十卷。)普照,《指归》里说:到处寻找传记资料,拜访请教有名望的人,也不知道他是什么朝代的人。道安是晋朝的高僧,制定了僧尼的行为规范,分为三条:一是行香定位上座讲经的方法,二是日常生活中六时行道饮食唱诵时间的规矩,三是布萨活动中安排忏悔过失等事宜,天下寺庙都按照这些规矩执行;广泛叙述他的功德事业,详细情况如《梁传》所说。接下来,评论好坏得失;前两句指出古人的差异错误,后两句展现当代的宽松严厉。意解,就是自己的理解。心相,指的是处理事情的方法。展现当代部分。所谓经的意思,说法涵盖三藏,都可以叫经;下文引用各种律部经文的规模大小和经文论著等。(例如下文说:各自诵经中清净偈文,出自《僧祇》,就是直接称律为经。)所闻指的是社会上传来的消息。重复是相对于前面的各种版本。编写顺序就是指组织文字。
生起中,初嗟时示意;故下,指前标后。敦遇,有本作敦励。先引劝勉,即前云凡情易满等。
刚开始修行的时候,一开始感叹并用比喻来说明;所以下面,是指前面的话,引出后面的内容。敦遇,有些版本写作敦励。先引用经典来劝我们努力,就是前面说的凡夫的心容易满足等等。
引诸文中,《善见》。上二句比丘问佛,下句即佛答词。《伽论》,初明断恶。上云诸恶,通指十业;下诸烦恼,不出二惑。受字写误,论作有爱,即示惑体。证下,次明生善。白法者,通于凡圣;凡则事净,圣则理显。究竟梵行,唯局极圣。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净。故下续引《母论》,显之。
《善见》这本经里记载着:上面两句是僧人问佛陀的话,最后一句是佛陀的回答。
《伽论》这本经一开始讲的是断除坏事。上面说的“各种坏事”,指的是身体、语言、心念上的十种错误行为;下面说的“各种烦恼”,指的不外乎两种根本困惑。“受”这个字写错了,经书原本是“有爱”,就是说烦恼的根源。证明下边的道理后,接着说怎样增长善事。“白法”适用于普通人和高僧;普通人做到的是行为干净,高僧做到的是内心光明。最终达到的完美修行,只属于最高境界的圣人。
“又下”这部分说的是反省自己、坦白过错。这样做就能得到清净。所以下文接着引用《母论》来明确说明这个道理。
开章中,标分。僧别两位,料简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诵戒;别即缘开,对首心念,但陈三说。又下四门:一二通僧别,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鸣钟众具,制通一人;行筹告令,唯局僧耳。
一开始就要区分清楚:僧团是根本的制度;个人是随缘开许的,只要对着另一个人或自己心里默念就行,但必须说明三种说法。接着有四个要点:第一点和第二点对僧团和个人都适用;第四点只适用于僧团;第三点有些地方适用、有些地方不适用。比如敲钟、准备法器和用具,连一个人也能做得到;而行持香筹、通知大众这些事,就只有僧团才能操作了。
时节中,初科。若约三日,诸部通制;及食前后,亦出《僧祇》;今以前三全出《十诵》,故总列之;下引诸文会释。后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标《四分》。
在讲戒律的时候,先讲第一部分。如果按三天来算,各部戒律都有统一的规定;吃饭前和吃饭后的时间安排,也出自《僧祇律》。现在把前三天的内容全部引用《十诵律》,所以一起列出来;后面再引用其他经典来解释。后两天的内容只在《四分律》里有,所以下面都标出《四分律》。
别释中,初文,前引《四分》示同。布萨日,通含三日。问:三日随用得否?答:世多执诤,未善祖意。若谓通得者,《业疏》那云:十四为俗说法授归,十六为难开延未可常准。若唯执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正,随用开得;必用二日,七非检勘,何非所收?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余日,意欲克取十五为定,故别分之;至于有缘通用,不名非法。亦犹自恣虽通三日,钞取十六为定;非谓余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显异。《四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为常度故;疏云:前二为俗,则说法授归;后一为道,则净心说戒是也。
这里开始具体解释说明。先看“布萨”这个词,前面已经引用《四分律》说明了布萨的日子。布萨原本可以在十四、十五、十六这三天里选一天进行。有人就问:那是不是这三天随便哪天都可以?回答是:现在很多人为此争论不休,其实是没有真正明白祖师的本意。如果说这三天都可以用,那么《业疏》为什么说:十四日是为俗人说法、授三归依的日子;十六日是因为有特殊困难才延后开许的,不能作为常规。如果坚持只能十五日,那么《业疏》又为什么说:这三天其实都能用,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如果你硬要用十五日之外的另外两天,用“七非”来检查,看看这两天下属哪一类过失?结果两种都有问题。不过,《业疏》中其实只是担心世人习惯随便用别的日子,所以想确定一定要用十五日作为标准,才特别这样区分;至于有特殊因缘,通用其他日子,也不算犯法。这就像“自恣”法虽然也可以用三天,但《钞》取十六日作为标准;不是说其他日子就不能用,这只是个例子。后面引《五分律》来说明不同。其实《四分律》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之所以引用这段文字,是为了取十五日作为常规标准;《业疏》说:前两天是为俗人,用来说法、授归依;后一天是为出家众,用来清净内心、说戒。
第二。即约中斋以分前后。又但制前,后皆通故。所以不择昼夜者,既制侵早,日夕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现,开略说戒,则通夜明矣。
第二点。按照中午用餐的时间来划分前后。而且只限制午前,午后都不限制。所以不挑白天黑夜,既然限制了清晨,那傍晚自然就包括了。戒律里说,怕天亮影响,允许简略地说戒,那就可以整夜说明白了。
增减中,初引缘起。《业疏》云:外界鬪诤,不自消殄,反来清众,尘染何疑。佛下,引开法,初明减前。由避诤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减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为诤缘,故入减中。若十六来,十五日说;由是正日,不名为减。若下,明增后。诤人入界,不得说故;延过两半,故云增也。文有四节,初明即时潜避,未须增也。令入浴者,众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增。白僧者,作单白法。又下,即第二增。疏云:凶恶不忍,本界未和;故来异住,望同清荡等。亦须单白。若下,开与同法。心本非和,恐废众事,且令同作,故云强也。是则减为二日,增亦二半;增减皆二,在文可解。
如果遇到有人吵架闹事,导致僧团内部不和,就需要调整说戒的时间。最早的时候,佛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增减说戒的规则。
《业疏》里解释说:外面争吵不休,自己没办法平息,反而来打扰清净的僧团,造成污染,这还有什么疑问呢?
下面讲佛陀开许调整的做法。第一是提前说戒的情况。因为要避开闹事的人,就不必等到十五日那天;可以提前两天,所以叫“减”。实际上十四日本来就是正常的说戒日;但是因为跟斗诤有关,所以也归到“提前”的范围内。
如果十六日才来说戒,那就还是十五日正常说。因为十五日本来就是正日,所以不算提前。
再说推迟说戒的情况。闹事的人进入寺院,就没法正常说戒了;所以要推迟超过两天半,叫“增”。
这段内容分四层意思。第一是说,刚遇到纠纷时,应当赶紧回避,不一定非要推迟或提前。让人去洗澡,是为了让僧众暂时离开,不让闹事的人知道。
第二是第一次推迟。要向全体僧众说明,用的是简单宣告的方式。
第三是第二次推迟。《业疏》说:那些凶恶不善良的人不肯忍耐,本寺院还没有和解;所以他们才跑到别处去住,指望能清静修行等等。这种情况下也要用简单宣告的方式。
最后是说,如果不得已,也可以强制让他们一起参加仪式。本来他们的心意不是和合,但怕耽误大众的正事,所以暂且让他们一起参与,所以说“强”。
这样看来,提前说戒是提前两天,推迟说戒是推迟两天半;加减都是两天,从原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斥古中。彼据《善见》、《十诵》几时住世之文,便云不增至三;以三半不说,法即灭故。初示律开限。谅无他意,但恐僧事停废耳。亦下,遮滥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文。拘睒弥者,因比丘鬪诤故。言佛在者,显法非灭也。何妨下,纵彼所计;一国可尔,而非都灭。高胜比丘为长者门师,长者临终,将宝藏付之云:候我二子长大,与其好者;他日付弟,兄生怨心,来告阿难;阿难疑之,经六布萨不与同法;后阿难问:高胜具陈父意,阿难云:汝吉罗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罗聚落比丘妬兰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来,语云十五说,待彼去后说;明日来,云昨日已说,汝叛布萨得罪,我不与汝共食,如是经二十年,故云相嫌等。然彼二文,非谓不说;用此质前,文似非类;一往且望不同法边,得云不说耳。
我直接说说古代的记载。他们依据《善见律》和《十诵律》中关于佛法还能在世上传多久的说法,就说佛法流传时间不会超过三千年;因为三次半的传法没讲到,佛法就灭了。一开始提到戒律有时间的限制。想来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担心僧众的修行活动会中断罢了。“亦下”这部分,是防止有人随便乱用戒律的例子。“律下”这部分,是引用经文来反驳,首先是原始戒律的两段文字。在拘睒弥国,因为比丘之间互相争斗骂架。佛在那里,是说明佛法不会消灭。那又为什么不呢?顺着他们认可的说法,一个国家也许是这样,但不是说佛法整体都灭了。有个叫高胜的比丘,给一位长者当老师。长者快死的时候,把宝藏交给他说:“等我两个儿子长大,把好东西给他们。”后来弟弟把好东西给了哥哥,哥哥起了怨恨心,跑来告诉阿难。阿难怀疑这事,经过六次布萨都不跟高胜同法。后来阿难问高胜,高胜把父亲的意思说清楚。阿难说:“你没有犯戒。” 接下来引用《僧祇律》。是弗迦罗那个聚落的比丘,嫉妒兰若比丘有声望和利益。那比丘十四号来,说十五号讲法,等他走了之后才讲。第二天他又来,说“昨天已经讲过了”,还说“你违反了布萨的规矩,有罪,我不跟你一起吃饭”。这样持续了二十年,所以叫“互相嫌弃”之类的。不过这两段经文,不是说完全不说佛法。用这些来反驳前面的观点,内容好像不太一样。只是暂且从不同法的角度来看,才能说是不说佛法。
非時和中,初引緣。即拘睒彌國鬪諍破為二部,後非時於舍衛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眾歡心,同崇淨教,說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今下,敘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說之意。不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說戒以論。(有本或無戒字。)
杂法中。此门广引诸教,杂显事相;欲显下科行事仪轨,并有准据,下为点之。
作相中。文云不时者,谓不同时。下指前篇,谓唱令打犍槌等。
行筹中,初科,引《十诵》文,初通明二众缘起。若下,别示下众同利,初正明。言不往者,谓正羯磨时,身不预众也。《四分》下,次引证,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弥。若下,引《涅槃》。明形同沙弥。
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舒手則二尺故。)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為之。客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
三中。梵名,准《声论》翻之。疏云:舍罗草名,以为筹计。
散华中,《五分》初明开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制自散。彼律,因诸比丘以华散高座比丘,居士讥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受散。谓虽开受,不得堕衣。当拂去者,乖道相也。座上无苦,无上过也。比丘下,三开自散。前制供人,此开严处。前皆因引,此文正用。
净水物中,初引《僧祇》三节,初明净手。当先净者,文似说戒师,今即行筹人。香汁浴之者,上是净水,此即香汤,二并净手。诵下,二明置筹。此开数戒,与前不同。杂碎文句,即戒条也;《多论》云:十二年前常说一偈;今说五篇,名为杂碎。五百对一部数则过倍,七百对二部犹多百余;此谓筹数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须众具。谁应下,即预差三人。或容施物,须人呪愿;下《五分》中,即令维那为之;此方事稀,故不行耳。《四分》中。众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座处分;尊卑之任,不相乱也。
次人法中,初科《僧祇》文为四,初明所诵法。而言律者,举教目行,即戒本也。诵二部者,准〈安居〉中,即第四律师。问:僧说尼戒何益?答:本受体中总发得故;又为尼所依,须教授故。若下,明能诵人。上座说者,德居物尊,发言诚重;在座诫勅,听者依承;次迁无人,方听能者。今时多差新戒,深乖教意。高腊恃尊,怀惭不诵。岂知替补佛处,传弘任重乎。为下,简听众。彼部通禁五名,《四分》得语下聚;以下众有犯,通结吉故。此谓二师指教,非谓得闻戒也。问:戒本偈序列三篇名,下众得闻者?答:略举总名,不说条目故。若说下,制恭谨,上二句诫听众。不覆头者,应开有病。不覆肩者,西土敬仪,此方不尔。应下,示行筹。下指唱法,即如上列。
次科中,《五分》雜明有七,初簡能說。誦戒取德臘,秉法選堪能,故須二人也。疏云:上座昬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涉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說戒下,制所聽。慢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律師每臨說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感,竝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內也。諸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說儀。至下,明三日所為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詠聲說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說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說法,乃至過差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緣音聲以亂禪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為廢教,意是不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今時誦者引弄音聲,文句不顯;人不樂聞,反生輕悔,何啻五過,宜準今文自說為善;必非過差,隨用兩得。)
三中,初制供养知法之人。说下,教诵者预习。
三正说仪,总示中,初明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并《阿含》、《华严》。而下,明所据古本。准此应有多本,二师尤长,用为纲骨。即下诸偈不标经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阙,不可全依,故云余则等。
初中三,前明处所。理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准承者,令依中国也。中下,次示国土不同。中国用床者,如露敷脱脚等戒也。类即例也,缀下读之。此间古者,西晋时,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谓上大夫,中下大夫亦无。皆席地者,古礼皆然;至今北地其风不绝。洎晋室罹乱,至于东晋,节制无准,故通庶人。今下,三评品可不,初二句指时用。亦下,纵许。然下,夺归。言不便者,或由坐立乖相难知;或受筹跪地,事须上下。今多在床互跪,全非敬仪;屡见愚僧斜身倚靠,高竖一膝而受筹者;事乖正则,惭致浇讹;故《尼钞》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礼佛,亦其意也。随下,嘱令斟酌。准〈释相〉中,地卑湿处,开床设礼,榰脚八寸,余则不听。容有此缘,不可一定,故令随处。
众具中。令准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白告中。准下略法,令于小食时白。上座白者,律文正制。今下当时所行,令准用也。今时维那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复加劝勉,亦可准行。然策众之语,当随机要,激动时情,不必谨诵。指〈僧网〉者,前云每至说晨,令知事点检僧数,众主上座亲自按行等。
集僧中,别科,前明尽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约二处集,即是别法;两明其相,意令通晓。若犹下,明检校。
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說偈。即須大眾同聲說之。若云打鐘人說者,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說耶!又《業疏》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令說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有人執本緣起是阿難鳴鐘時說,便云此偈是打者說;又輒改聞為鳴,委如別。)破下諸偈詞,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為科釋。聞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喻其奔赴也。
入堂中,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說偈,三就坐。偈中,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眾行無違,末句自眾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缺,下句隨行無犯。(大眾字,有本作清淨。)如下,次誡侮慢。如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
第五与前第二相滥。以意通之,前约预辨,今此众集;始将入堂,有同持献;方合科次,则非重叠。此间不尔,多是预安,故难通晓。后进更详。以物席地,为藉众器也。僧中设者,明是后安也。
六明行事,盥洛中,初明出眾。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詳恭謹,不必設禮。(今時出眾各禮三拜,復座展坐具已,還來取物,並非正儀。)次維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為之;今多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說偈者,合眾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為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
行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须二人行汤水,二人行净巾。偈文,上句叹水德。一清净,二不臭,三轻,四冷,五软,六美,七饮时调适,八饮已无患。次句显事用。外则德水以盥掌垢,内则道水以涤心尘。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盥,公玩反。
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顺便。及下,因点汤巾同上法也。
汤偈中,初句明事用,已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远期果德。上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种;一句二德,可解。末句摄生同证,即自他两利。会即证也。法界差别,同归一体,故云融也。又解:净水表断恶,复是因行;香汤表修善,故祈果德。前因后果,并兼利生。
指说偈者。世有妄行,故特点之。
斥非中。古德诵经法,须以香汤漱口;后世传讹,乃将布萨时用。往往有者,《尼钞》云:承香汤水时,不得𠻳口吐地;数见故别标记。
唱法,打静中。指〈杂行篇〉。彼明取放并须埒柄,不得重响等。
正明中,初文。问监护者,准上本宗年少辨具文也;虽已先差,须白告众。注释收护,言通始终。今时多召收筹者,误也。有下,删其繁长也。注云上文具者,收护通包也。
第二召集。下云准律检校文也。
斥异中,初科,先出古局释。准下,示今通解。文云贤圣,理更兼凡。
次科,初出古非。前加者,谓在召集之前。亦应上云大德僧听。《四分》下,准本宗必削。说戒自唱者,即问和简众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并同故。既唱已出,故知先遣。
后科中,初遮拣。以下,申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谓不得轨遣。前云:准律诚文,删补取中,即此诸文也。
告众中,初结前两告。复唱未具者,一令识古法,二兼被他宗。内下,正陈所为。无诸难者,谓八难余缘也。唱己名者,令众委知,即《僧祇》云谁应行筹也。僧当下,祈受筹。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脱革屣褊袒等故。嘱授人即与欲者,为他传欲,须代受筹;今人无知,多不行也。
大僧筹中,初科有三,初具仪,二说偈,三示敬。偈中,上半叹其难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德,金刚喻法身,无碍目般若,亦即托事表法希有。次句两难,得亲遇疎,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于遇,故两言之。如今果者,克己为喻;《净心观》云:万类之中人身难得,如《提谓经》说,今得人身难于龟木。次半偈中,上句顶戴是身,欢喜是意,口陈偈句,三业备足,即自利也。下句摄生同已。
还筹中。偈词,初句受随无毁,堪预捉筹;次句纳筹入数,还简体净。坚固对受,即表持戒;喜舍对还,即表布施;疏云:不盗即施财,不杀即施无畏。或可四无量心,略举二心,慈悲在中,义见下句。不复座者,皆须互跪;至传香偈已,方坐听戒。叔世怠堕,事必难依,且据受筹一时而已;必有奉法,励己行之。
纳筹中。据文上座数知,今多收者告数,理亦通得。但令上座佥知,不可全凭他语。
沙弥筹中。通前四唱,并须三说。今时一遍唱已,三唱后句,即当三说;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时,准后诸白,乍可一说;此告众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单说无损。乃下,恐有大僧传沙弥欲,故须告问;此谓界无同类,故开之耳。
六取数中,初文。可解。
次科唱法,准前《五分》,初告人数。上下,次明所为。国王父母师僧檀越,是为四恩。心依色中,名为含识,总收六道有情之众。各诵偈者,表行净也。经中者,经名虽通;今若唱时,宜云律中。《僧祇》:因调达破僧自说戒竟,如来闻之,便说此偈,告阿难言:非法众已作布萨,如法人自作布萨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行,下句众法。下半偈彰已合教。应犹当也,或可去呼。
小众别行法。沙弥集处自行筹已,将付僧中,总合唱之。
七请师中。初云佛令,即前《五分》文也。
次科三,初请上座,前明维那陈请。后即上座对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辞,临机裁度,今多诵语。年少康强,亦称老病,非所应也。即至下,二请次座。若辞下,三差能者。先预语重,疑是多写。
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示二座余不须问。准《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大座应诵等。
四中。稽首者,头至地也。和南,西语,《出要律仪》翻为恭敬。
八供养中,初文。无高座处,戒师坐上,圣僧抽下者;传佛教诚,圣凡同禀;亦犹使者执王勅命,百官虽贵,孰敢见轻。
次利,初总列事仪。小者供养,且约出众,故此先标;若论行事,如后所显。若下,别释梵呗,初引所据。出下,翻名义。如此二字,即指梵名,或剩如字。欝鞞国彼文自指,未详何处,鞞字陛奚反。两翻其名,单释断义。以意分之,断约外缘,息据内心,则有别矣。
三中,初顺洒。散下,逆洒。却行,谓倒退也。后出词句,合在前说。彼经,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说法,菩萨偈赞。上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为。
四中,初示正儀。三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為也。次明說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脫通收,則《五分》備矣。七言為句,不可妄加。(由慧得脫,由脫具知見,舉中即攝初後。)下句冥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德也。維那下,明復位。可見。
九問,緣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有本準上下有法字。)或可指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勅等法。此明簡眾,不唯沙彌;或尼三眾俗士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舉二滅有犯等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極成輕易,悲夫!
二中。若有说者,答云说欲及清净已。
三中,召问之辞。若依古戒本云:比丘尼众遣何人来耶?今准光师戒本而问。谁字,亦即召彼尼众。
略法中,初科。仪法可解。
次科。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舊云長跪表代尼者,謬矣。)言別德者,教尼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過。(第八第十唯局教尼,名別德,餘名通德。)
三中,初受属反白。上下,正出答法。疏云:以见不学识者,年高座首,动无法则,空遣尼还,曾不对答,识者齐耻,故具引之。初褒美大众。何啻者,言德有余也。若下,令传略教也。注中,初示前。余下,指后。即〈尼篇〉中更引《善见》、《十诵》、《僧祇》等文,寻之可见。
指广法中。言时希者,〈尼篇〉云良由广德难具故也。
事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无异故。不了彼此者,华梵齐举故。如〈羯磨篇〉中已明。不得下,遮滥。指过斥非,在文可见。
次科,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來;後來已即去,眾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所,若溫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呪願行籌。(此制知說戒也。)又應知說戒時,檀越來;當為說法,共相勞問。(此制知說法也。)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
十說竟中,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眾,亦不須之。若下,明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呪術(此舉世喻);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為善攝惡);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合上喻也);已說戒利益,稽首禮諸佛(迴向歸敬)。《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為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為止息故。其下,因示前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歸敬三寶);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歸敬本意,上句明意,下句明益。);優波離為首,及餘身證者(推本結集之眾以為證信);今說戒要義,諸賢咸共聽(舉事誡眾)。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略為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
二中。施以欢喜,以合作与。
三中。偈词,上三句喜遇三宝,下句拔济群生。四并言快,快即是乐。值佛最难,故云第一。得闻正法,近障三涂,远清二死,故云安隐。事和无诤,统理平等,故云寂灭。上三庆己,下一喜他,即两利也。安乐字,《尼钞》作解脱。注令礼散。《尼钞》更加三归,今须准用。上来十科行事,并据正文。况经圣心,研详安布。今诸律肆,妾自改作。执非为是,见是谓非。此由素阙讨寻,抑又自无明识。或多轻略,废置而不行;纵有行之,事同于厌课;尘缘可弃,不惮奔趋;王法宜尊,反生薄滥;业绳弥固,苦海尤长;徒丧天龄,真可怜愍。
杂相者。前列行事,且据一途;事起临机,何由尽述;略之则阙,参之则繁;是以总括诸相,别科于后。述作之意,在文可见。
告净中,但约长行序后三问以为分齐。初明问前不告。后自问故。若下,明问后须告又三,初止住说戒。戒师自止,谓知法者。不住须呵,谓迷教者。待下,明告净。待坐字语通上下,据义则缀上为优,约句则贯下为便,详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发露。依次说者,接前止处也。准此,不明再和;以陈净入坐,和相已彰。今时有行略和,未见所出。
次科中。多等須重說者,謂制主從客。若少不須,或出界說,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說竟為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說。(有將前利為制客從主非。)如法治,吉羅異名也。
三中。对犯不说,此制戒师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摈,事在临机。如比丘犯盗,佛不为说。然佛初自说,众唯纯净;必有妄隐,五百金刚杵碎其头;后付弟子,则通净秽;故知必约三根无滥,不可对说也。即下,会同律论。
四中。总前各列者,如云某寺某寺尼众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后总结者,半月半月已下词也。
五中。比近人,谓隣高座者。令字去呼,谓言教也。准此,先须定嘱一人。不下,遮非。今多此过,不得不慎。
六中,初文。說戒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虛難攝;故隨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亦可依誦。(舊云《三千威儀經》者,文繁事碎,何由可誦;又云下卷令誦《勝鬘》佛藏。下明常時受持,亦非說戒時誦。)若全下,次令說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可廢,故曲示之。
次科,初显示深益。佛嘱累者,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污净识者,轻法之源,实由染世;不闻正法,已是盲冥;况举轻心,更招殃祸;欲令反本,其可得乎!于法无味者,积恶渐深,去道转远故。大法者,通目佛教。出家无益者,乖本意故。口下,斥言行相违。师徒义绝,拣从外道,不亦宜乎。《高僧传》中。隋东川僧云法师住宝明寺。以四月十五临说戒时,乃白众曰:戒本防非,人人诵得,何劳徒众数数闻之。可令一僧竖义,令后生开悟。当时无敢抗者。讫于夏末,废说戒事。至七月十五日早,将升草座,失云所在。大众崩腾,四出追觅,乃于寺侧三里许古冢间得之。遍体血流,如刀屠割。借问其故。云有一大丈夫执三尺大刀,厉色瞋云改变布萨;刀脍身形,痛毒难忍。因接还寺,端情忏悔。乃经十载,说戒布萨。临终之日,异香迎之,神色无乱,欣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动幽呵;今时下愚,竟无显验;纵令永废,反自安然;法灭于时,可用长叹!
七中,初别简初篇。僧下,总示诸聚。若约闻戒通塞,则六聚并同;若论别众成不,则根条两异。如律显者,即如戒本,有犯忏悔,无犯默然。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眾者,謂於眾前對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所犯名種,白云: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說。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餘時依法懺悔。)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說戒,佛言: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後無疑時,如法懺悔。(三說。已上準《注羯磨》出之。)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明識罪法。律中,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說,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義立。準《羯磨》說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眾故。亦須三說。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
第四略去中。标云杂者,据略则纯;但缘与法各有多别,故云杂耳。
缘中,本宗。八难余缘者,若据缘难,二名不局;今须标简,重者名难,轻者为缘。王难者,疏云:或将士众拥寺列兵。病人与下缘中相滥,应以重轻分之。非人即鬼神为恼。恶虫,通目畜兽能为命难者。人难引论释之;比据常人,不同贼也。余缘者,通收无限,故但言余;且列八相,并以若或字简之。前四通昼夜,后四唯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结后四。应略说者,通结前八。
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诵》。约道行缘,从制至开,一广三略。略中,上是众法,下二别法。准众法对念,多人不开,必应异界分众作之,或恐彼部缘开,不可常途为妨。开心念者,道行中复有缘故。制白衣前,恐闻障戒,为济他故;乃至下,命梵缘,为利己故。若论心念,说不明了,不成作法,有缘故开,不足怪也。布萨说戒,华梵言重,临事单牒。《五分》中。七缘,除草棘、地泥,余同《四分》。《僧祇》。五缘:偪暮、天阴、来客处远,此三不同《四分》。
对说中,《十诵》。王难开说,即瓶沙缘,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贼难,事同《僧祇》。彼因突入闻说,不为说故,便加苦恼,制令改诵。
義立中。寒熱二緣,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緣例準。至下,白眾勸導。冬熱者文脫,古本云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徒眾。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說者,即明與欲;恐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有云:此明說戒,令客比丘來易見故,文似不貫。)
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義耳。提名為取,除相為却。一言略者,即具二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舉戒本全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有人云:單誦八箇題首,名略取說戒;誦一兩篇,名略却說戒;致令後生妄行,至今尚爾,如別所破。)問:八篇可都略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略。(古記云:滅諍是吉羅少分,不名為略;又人云:七滅是息諍之要,故不可略;以《尼鈔》證,皆穿鑒耳。)問: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緣,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為廣;文不云乎,為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下,如法廣說。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中廣一二篇已,難緣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是何略?答:既不舉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問:今明略法,為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為廣三十九十;及後卒難,說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說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古記反引本宗十五略配之,致增迷昧,《注羯磨》亦云:律有三五略法,文非明了,故依《母論》,故知非也。)以昔多迷,不免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
略法中,初科。缓急两相,事在高座;缓则可进,急则宜否;并准上缘,须令应教。文中,初双标。缓下,牒释。急缘语通多种,如下所明。
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緣。即十緣中上九種也。說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緣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為三;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言各題者,七名別舉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復接後文,是可說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勞臆說,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式;就緣緩急,稱時為要;常途寒熱,容所敘致,可廣始終(前序及七滅已下也),而略中廣(即七篇也);準此明據,豈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本律〈說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緣聽略說戒,難來猶遠,我等得廣說;彼比丘應廣說,不說如法治。(下七例比作之。)又云:我胄不得廣說,可說至九十;又云:不得說九十,可說至三十;又云:不得說三十,可說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說二不定,可說十三;又云:不得說十三,可說四事;又云:不得說四事,可說戒序;又云:不得說序,即從座起去。(次第八段,前一是廣,後七是略,古人妄傳為七略一直者,非也。)後明先略後廣三五說戒,彼云:有五種說戒:一說序已,餘者應言僧常聞(已下並從說序去,一一皆以餘者等結之。);二至四事;三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三十已後)。復有五種:一說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至三十;五廣說(九十已下)。復有五種:一說序至十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提舍已下)。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略引令知。
二中。且约说序竟,举初例后。故《羯磨》云,应随到处云:已说至某处,余者僧常闻;又疏释云:诵至随戒,难卒排门,不可转诵,故知通后也。
三中。此出《僧祇》。(古記將此為本律一直者,非。)未說序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不成略法,理須再說。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眾或別,隨緣作之。
结断中,初结劝。言就缘者,示略法之本也。并结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广说不广说,乃至可说序不说序,并如法治。比下,斥非,初斥略法乖仪。或下,斥托缘不说。
次明别法说戒中,初文。律因佛制众僧说戒,一比丘住处,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调度者,律云:敷坐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灯火、具舍罗等。待客来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无侣;何有定住,是我所也;游化观方,纵任自在;随所弘道,不局坊寺;望刹为居,四海为食故也。
次科,众法中。此明别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独住,待拟外客;来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于行事,还复同前。
对首中。文约三人。后指二人,作法词中,但除二字。疏问:僧说戒者,一人秉说,余皆默坐;下至对首,皆各表净者?答:僧法位强,成办力大,故白说戒,通四方故;别人力弱,但表内净,应上教也。
心念,说戒中,初出法。若下,示余缘。上依律文,且据兰若;山行聚落无人义同,故准开之。
露罪中,初文。初明轻罪可忏,是本位故。重不可忏,故致异说。
次科,初示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為例;即對次義為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為須更陳三說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說戒,似不再陳。準《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說。又約疏中,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此即向四方僧發露,大如僧中。(疏文)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說;此既立法,即當布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為佳。
三中。向僧忏悔,即作念陈露也;或可轻罪责心即灭。三说者,谓作法布萨也。广诵戒者,识知持犯也。然非教制,本不须诵;以前作法,即成说戒;不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陈净故。心念既尔;前对首中,残及重兰,例开发露,如〈自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