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安居篇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此依疏解),隨時警勵曰策,三業𨖼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則為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然、作法。人該五眾,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為眾行?答有三意。一受說安恣,次第相由故。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是別法,分房受日,皆眾法故。
安心和管好自己叫“安”,在规定的时间内住在某个地方叫“居”(这是根据注释的解释),随时提醒自己努力叫“策”,身体、说话、心思三方面都做好事叫“修”。“安”和“居”这两个字,上面讲的是“人”和“地方”的关系,下面讲的是“行为”的范围。就安居这件事来说,总共有四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从道理上讲有四种——对着人、心里想、乱来的、还有按界来分;另外在按界分当中,有园地和房屋两种地方,脚有单脚和双脚的区别,这样加起来就有七种了。时间有三种:前期、中期、后期。地方有两种界:自然形成的、人为划定的。人包括五种出家人,都适用同一种制度。问:安居是个人的规矩,为什么算是大众的行为呢?答:有三个意思。第一,从受戒、说法、安居到自恣,是按顺序互相联系的。第二,夏天安居结束后,必定要举行自恣,这是用后面的仪式来统摄前面的。第三,安居这一篇虽然是个人修行的规矩,但分配房间、接受施主供养等,都是依靠大众制度来执行的。
制意中,初科为二;初释安义,兼示策修。随下,明居义。此叙教意,仍见篇题。处字上呼,训止训息。摄虑专注,为静处也;观缘胜法,为思微也。微之一字,兼含事理;事则忆本所受,即戒学也;理则达妄冥真,即定慧也。即〈沙弥篇〉,性空相空唯识三观;性相二空,即空为理;唯识一观,即识是理。此三种行,名为圣道;非静不思,非思不证。三乘虽异,入道皆同,故云正轨。克期夏限,不舍寸阴,故云假日追功。勉慎懈怠,无遗正念,故云策进心行。次释居义,初句明所须。即下《了论》,处无五过。次句明标志。即下起三种安居心。不许下,明守制。即下三过,对之可见。
在说明戒律的用意时,第一部分分成两点:第一是解释“安”的意思,同时告诉大家怎样用功修行;紧接着是解释“居”的意思。这是在讲教法的用意,也点出了这一篇的标题。
“处”这个字读第三声,意思是停止、休息。把心思收拢、集中精神,就是让自己静下来;观察各种因缘和殊胜的佛法,就是深入思考微细的道理。“微”这个字,既包括事相也包括理体:从事相上说,就是回忆自己过去受过的戒,这就是戒学;从理体上说,就是看破虚妄、契合真实,这就是定和慧。
就像《沙弥篇》里讲的,有性空观、相空观、唯识观这三种观法。性空和相空这两种观法,都是以“空”作为真理;唯识这一种观法,是以“识”作为真理。这三种修行方法,叫做圣道。不静下心来就没法思考,不思考就没办法证悟。声闻、缘觉、菩萨这三乘虽然不同,但进入圣道的路子是一样的,所以叫做正确的轨道。
在规定的夏安居期限里,不浪费一丁点时间,所以说要趁着这段时间抓紧用功。要提醒自己小心别懈怠,不让正念跑掉,所以说要督促自己的心和行为不断进步。
接着解释“居”的意思:第一句说明需要什么条件——就是下面《了论》说的,居住的地方不能有五种过失。第二句说明发什么心——就是下面说的要生起三种安居的心。从“不许”往下,是说明要遵守的规矩——就是下面说的三种过失,对照着看就能明白。
次科,初叙通意。律因诸比丘一切时游行,蹋生草木,断众生命;世人讥诃:虫鸟犹有巢窟;佛因制曰:不应一切时游行。文下,明偏意。三过中,初是自损,二即损他,三损自他。招世讥者,如上缘起。问:三时情过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轻,如何以辨?答:春冬有缘则听,夏月有无俱制。又夏有结法,春冬则无。又春冬不结,但犯一吉;夏中不结,至后安居,日日吉罗。又夏时不坐,则失一岁。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师,春冬依余四位。苦论违制,三时并吉。约上诸缘,缓急可见。
根据佛陀制定的戒律,起因是以前比丘们一年四季都在外头到处走,踩踏了草木,害死了很多小生命;世俗的人就批评说,连鸟虫都有自己的窝巢,你们出家人怎么能这样?佛陀因此规定:不能一年到头都在外面游走。下面要说明这条戒律特别针对的意思。有三种过失:第一种是损害自己,第二种是损害他人,第三种是既损害自己又损害他人。招来世人的讥嫌,就像上面说的起因那样。有人问:春、冬、夏三个季节,过失的轻重有多少,戒文里已经讲清楚了;但制定的惩罚有轻有重,怎么分辨呢?回答:春冬两季,如果有正当理由,是允许游行的;但夏季不管有没有理由,都禁止。另外,夏季有安居结夏的制度,春冬没有。还有,春冬如果不结夏安居,只是犯一个轻罪;但夏季如果不结夏安居,到了后安居的那一天起,每一天都犯一个轻罪。另外,夏季如果不坐下来安居,就会损失一年的戒腊。还有,夏季规定必须依止第五位律师,春冬则可以依止其他四位。如果论违反戒律,三个季节都犯轻罪。根据上面这些情况,戒律的宽严程度就能看出来了。
后科中分三,初别指。即下,引证。故下,结劝。上二句指过劝。必下,约犯劝。必反等者,违制重也。结业缠者,违理深也。流苦海者,受报长也。俗刑有上请名,例律谓:条其所犯,别请减罪也;十恶不用此律,即是不请,言其已定也。今此公然违教,情过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请。极下,正劝。极诫如此,即上律制也。
后面的章节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具体指出问题。紧接着下面,引用证据来证明。所以再下面,是总结劝诫。开头两句指出过失并劝人改正。到了“必”字那部分,是针对犯戒行为的劝诫。所谓“必反”等说法,是说违反了戒律,后果很严重。“结业缠”是指被业力纠缠,说明违背道理很深。“流苦海”是说在苦海里流转,受报的时间很长。世间的刑法有“上请”这个说法,按照律法规定:把所犯的罪行一条条列出来,另外请求减轻惩罚;但十恶不赦的重罪不适用这条律法,也就是不能请求减罪,意思是罪行已经定下了。现在这种人公然违背教规,过错已经很明显了,应该直接纳入犯戒处罚的范畴,所以不需要等待他们请求。到“极”字那部分,是正式的劝诫。这么严苛的告诫,就是上面说的律法制度。
开章,标列。对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门,初及三四,正明本法;第二第五,以类相从;但分房在前,迦提夏竟。
这一章开头先列出标题。对应于以下的戒律条款,所以说“初中”。在这五个方面里,第一、第三和第四部分,主要说明根本的戒律规定;第二和第五部分,则是按类别跟着前面讲的;只是把“分房”放在前面,等夏天结束之后,再到“迦提”这个问题。
次列,可解。
另外,要明白什么,也能明白。
缘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四分,初简非处。律因比丘在树上大小便,树神瞋,故制。若树下,示可依处。树是头陀,屋通喧静;并举极小,自外准知。上约僧居。若依下五种,并据俗舍。上四暂居处,下一久住处。并因缘起,佛皆许之。初明可依,后明移徙。牧,养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聚落。移徙中,随所去者,随上五种人所移处也。或可彼人移去,资具有阙,随比丘意别往皆得。文中不约住意以断得失,即是不了。故引《五分》决之。文分为二:初明开去。言住意者,谓审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无久意,不可依住,移应失夏。若在下,次明非处。上别列命难,下总收二难。
关于"依止处"的定义。第一个要点是说:应该依靠什么样的地方。前面引用《四分律》,首先排除不合适的地方。戒律规定,因为比丘在树上大小便,树神很生气,所以制定了这条规矩。至于"树下",是指出了可以依靠的地方。树是适合头陀行的地方,房屋则不论热闹还是安静都可以;并列举了极小的标准,其他的可以参照这个标准来推断。上面说的主要针对僧人居住的地方。至于"依"下面提到的五种情况,都是指在俗家人的住所。前四种是临时居住的地方,最后一种是长期居住的地方。这些情况都是因缘和合而产生,佛都允许。首先说明可以依靠的地方,然后说明搬迁的情况。"牧"是养的意思。村落这个称呼可大可小,甚至一家男女老少居住的地方,都可以叫做聚落。在搬迁中,"随所去者"意思是:跟随以上五种人所搬迁到的地方。或者可以说,如果那些人搬走了,所需物资有所欠缺,那么随比丘自己的意愿去别的地方都可以。经文中没有根据"住意"来判断得夏或失夏,这就不够明确。所以引用《五分律》来做出决断。《五分律》的文字分为两部分:首先说明可以离开的情况。"住意"就是说:要确认那五家人确实打算在这个地方度过整个夏天,这样才可以依靠他们;如果他们肯定没有长住的打算,就无法依靠他们居住,搬迁的话就会失去安居的功德。接下来在下面,是说明不合适的地方。上面具体列举了危及生命的困难,下面则概括性地包含两种困难。
次五法中,一择处,二定位,三克时,四要心,五假缘。位中。彼论亦同此律,但有前后两位。十七日去,俱是后摄。克时中。言为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十五日犹属春分,非夏限故。今时僧舍,多有此过。相与循讹,率田暗教。况乃但营斋供,各竞丰华。至于结法,曾不遵用。随情罔圣,重事轻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种,初是修智,三即营福,第二两兼。五中,复五。据处是通,约相则别。三中,噆啮是妨己,践伤即害物。噆子合反,啮五结反。四无可依者,即第五律师。谓下五句,即列五德;初约授法,二即舍行,余三可解。五无施主,谓阙资缘,即第五过。《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
第五种法门中,第一是选择地点,第二是确定方位,第三是限定时间,第四是保持专注,第五是借助因缘。关于方位,《毗尼母论》的说法和这部律典相同,只是分为前后两种方位。从第十七天开始,都属于后面那一种方位了。在限定时间方面:之所以说“为破”等等,是因为《明了疏》特意规定日期的含义——因为第十五天还属于春分时节,不属于夏天的范围。现在的寺庙僧舍,常常犯这个错误。大家互相沿袭错误的做法,一概被无知的教条束缚。更何况只注重置办斋饭供奉,互相比赛谁办得丰盛华丽。至于结夏安居的法则,却从来不遵守运用。随着自己的心意违背圣人的规定,重视事务却轻视佛法,实在是可悲啊!在发起心意方面:疏中列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修习智慧,第三种是积累福德,第二种则两者兼有。五种法门中,又各有五种内容。根据场所来看是相通的,但就具体事相来说则各有不同。三种类型中,“噆齧”是妨碍自身,“践伤”则是伤害众生。噆(读音同“咱”zuǎn),齧(读音同“聂”niè)。第四种“无可依”的,指的是第五种律师。经文中说的五句内容,就是列出五种德行:第一是指传授佛法,第二是指舍弃恶行,其余三种可以理解。第五种“无施主”,是说缺乏供养的因缘,这就是第五种过失。《四分律》后面的内容,只是简要指出论述。因为文字内容既然相同,所以不再详细引用。
三难处中,初引《十诵》一往简非。次引《五分》决通可否。
在三种难处当中,首先引用《十诵律》来直接说明什么是不对的。然后再引用《五分律》来判断哪些是可以做的。
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飲食如意否?若病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鬪諍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眾中有知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又思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眾中無健鬪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否?先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有三寶緣,聽受七日;又云:眾中上座應問大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眾,安居已過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慎莫放逸。(餘日準此加減。)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說見聞疑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緣須解界:一為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為賊難,僧皆捨去,故須解結(無緣不須,下斥古計夏中解界破夏,亦恐古執此文。),三受迦絺那衣(亦隨有無),四受敷具。
好的,现在开始为您翻译这段佛教戒律相关的文言文为现代白话:先说好的方面,最初讲得很详细。现在摘录主要的:比丘们要结夏安居的时候,需要先去查看住处,看看有没有被子床铺?有没有吵闹的声音打搅?有没有狮子、老虎、豺狼、盗贼、蚊子、害虫这些危险?能不能安稳地住完整个安居期?又说:自己应该思考,在这里安居,吃饭喝水能不能如意?如果生病了,能不能得到需要的医药?再来看看一起住的人是不是遵守规矩?甚至自己生病时,他们会不会丢下自己不管?再观察大众里有没有爱打架、爱争吵的人?会不会有人对我起坏心、说坏话?更要思考大众里有没有懂戒律、通晓三藏经典的人?能不能让我的安居期里,犯了过错能有地方可以忏悔、解决?还有思考这群人里有没有像父母教导孩子那样的师父?又思考这群人里有没有爱争斗的人,会不会在安居期间惹出分裂僧团的麻烦事?首先接受安居的安排,然后再接受住房和铺盖,要一样一样地整理好;如果遇到佛、法、僧这三宝有需要帮忙的事,允许请假七天;又说:僧团里的上座长老应该问清楚:大界的标记在哪里?哪些地方会弄丢衣服、哪些地方不会?哪里是清净地?哪里是诵戒的地方?等等。又说:安居期间上座长老该做的事,像《事钞》里已经详细引用了。一直到“下”字开头的那段,是在指示做法。现在根据义理添加解释。在吃早饭的时候,维那敲打木鱼,向大众宣告说:“报告大众,安居已经过去一天了,还剩下八十九天,大家应当精进修行,谨慎小心,不要放纵懈怠。”【注解:剩下的天数照这样加减。】 再说“若下”这部分的“劝依”:“僧父母”的意思,是因为修道的生活是从他们那里产生的;“僧师”的意思,是因为行为要跟他们学习、以他们为榜样。那部分原文内容很多,所以用“云云”来省略。那部分接着还说:安居的比丘们到了自恣的时候,可以做一件事,就是说出自己见到的、听到的、怀疑的过失;之后再做四件事:一,解开原来划定的戒场;二,重新划定大界;有两点原因需要解开戒场:一是因为被水冲坏了标记,不知道原来的地方在哪里;二是因为遇到盗贼的灾难,僧众都离开了,所以必须解开和重新划定界限【注解: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就不需要,后面会批评古人认为安居期间解开戒场会破坏安居,也是担心有人执着于这段文字】;三,接受迦絺那衣【注解:也看具体情况有没有】;四,接受铺盖用具。
第二,总明三时中;初文显制,即本缘起。初二句叙过。即上三义。故下,引文。夏是别制,春冬即通制。若据二时,妨道虽同,无多伤害,招讥亦轻,故云过少。问:安居是制而云听者?答:制听相对,听即是开,开听相望,听通开制。如听造房畜长、听结界、听略说戒等,此听即开。如云:听问十三难、听依止师、听白说戒、听行舍罗、听安居竟自恣,此听即制。今云听三月者,颇同此意。借义以训,听犹令也。谓使令作之,不可违故。若作此解,余文无复壅矣。
第二讲,整体说明三个时间段中的内容。开头部分阐明制度规定,这就是根本缘起。开头的两句说以前的过失,就是前面提到的三种含义。所以下面引用了经文。夏天有特别规定,春天和冬天就是通用的制度。如果按两个时段来说,虽然妨碍修道是一样的,但没有太多伤害,招来讥嫌也较轻,所以说过失较少。
问:安居是制度规定的,为什么说是“听”呢? 答:制度和开许是相对的概念,“听”就是开许,开许和听取相对,听取包含开许和制度两重意思。比如允许建造房子、蓄养物品,允许结界,允许简略说戒等,这里的“听”就是开许。又如说:允许问十三种难事,允许依止师父,允许请示说戒,允许行持舍罗,允许安居结束进行自恣,这里的“听”就是制度规定。现在说“允许三月安居”,意思与此类似。借用释义来解释,“听”如同“令”的意思。就是说命令去做,不能违反。如果这样理解,后面其他文字就不会再有阻滞了。
问中。一时四月,约过是同,而不尽制,故须问释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约开后答。唯被前安居人。身为苦器,饥渴寒热,随时所须,故号待形。准通五利,且举外资,是正开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约开前答。则摄中后二位。教太急者,摄机不尽也。用难常者,机缓不及也;异缘或阻,不可期故。
问:在一段规定的时间里,四个月算作一个周期,但这期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所以需要提问来解释清楚其中的教义。回答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是针对开戒后的情况,只适用于在前段时间安居的人。身体就像是一个装痛苦的容器,饥饿、口渴、寒冷、炎热,随时需要各种东西来维持,所以称为“待形”。根据标准,可以通用五种利益,这里只是举出外在帮助的例子,这正是开戒的真正含义,所以只提到衣服。第二种是针对开戒前的情况,则涵盖中间和后面两个阶段。如果戒律太严格,就不能完全涵盖所有众生;如果难以恒定使用,就会因为众生根机较缓而跟不上;不同的因缘可能造成障碍,无法预知未来的情况。
次别明三时,标中。结前生后:前明一年三时缓急,后明一夏三时前后。
下面具体说明僧人一年中的三个时间阶段,并且先标出中间的时间点。总结前面内容,引出后面内容:前面讲了一年三个时段中哪段宽松、哪段紧张,后面要讲一个夏天中三个时间段的先后顺序。
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引证。即增三文。疏云:增三,具明前中后也。据时定分,前后一日,中间安居二十九日。
我先列出前面三个要点,然后引用证据来说明。这也就是增加三种说法。注释上说:增加三种详细说明了前面的中间和后面阶段。根据时间来划分,前面和后面各一天,中间是安居的二十九日。
次科,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种安居,有前安居,有后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坐也。住后三月,五月十六结也。虽下,义决,初句点文缺。然下,显义具。文指二日为前后,则义必含中,故云于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但明前后各住三月,则无中也;故舍利弗欲于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后安居;据相以言,但前一日为前安居,余三十日为后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后故,则缺中也。下指结文,三法别故。
(这里先引用经文说明。出自《安居犍度》。)佛说:安居有两种,一种是前安居,一种是后安居。在前三个月坐的,是四月十六日开始。在后三个月坐的,是五月十六日结束。虽然下面有提到“虽”,但意思已经表达清楚了。第一句是说经文里有省略。然而下面说的是意思已经包含在内。经文只提到这两天是前后,那么意思里自然包含了中间,所以道理上自然就明白了。疏文里说:犍度里只说明了前后各住三个月,就没有中间的情况。所以舍利弗想在佛住的地方安居,十七日才到,佛陀就为他制定了后安居。根据实际情况来说,只有前一天是前安居,其余三十天都是后安居。因为相对于第一天来说,都算是后安居,所以就缺少了中间的情况。下面就指出结夏安居的文句,三种方法是不同的。
次科。标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后;而下三门名同事别,以类相从,故云泛也。
大概说明一下:这一部分主要是在说安居前和安居后的具体规定。后面有三类内容,把情况相似的放在一起讲,所以叫做“泛明”。
初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者,示開緣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涉,故重於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夏日異,受歲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為得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歲日異。問:前中二種,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增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鬪諍,此即王賊等阻障;俱號難緣,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安一日為前,後三十日為後。次得罪中,以前三十日為前,後安一日為後。三難事中,即約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五明行住(住謂舊住,行即外客。),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云:必舊有要,例亦開之。)六據法不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直爾便得。(準疏後亦加法。)
第一段说:前安居的人,如果因为难事没能结夏,只要之前有空闲却没有结,就有罪。遇到难事可以开许,尼众和比丘规矩不一样——尼众教化机会少,不准到处走动,所以比僧众更严格。第二段说:前安居的人,如果到后夏都不结夏,虽然没正式做法,但身体已经在界内,所以还算前安居的坐夏。结夏的日子可以不同,但受岁日子相同。前一个月内随便哪天结都行,所以叫三十天安居。问:如果难事不停,根本没法结夏,还能算得夏吗?答:律疏说,就算五天、三天甚至一个月不结,也不失前坐夏,因为不是故意不结。后安居的人,本来是八月十五夏满,允许跟在前安居人后面提前自恣。如果因为有难事,等难事停了再开许,所以通一个月。问:前安居的两种方式,有难可以开许吗?答:按理应该通。那律中难事开许增加自恣怎么说?答:那是外界争斗,这里是王贼等障碍,都叫难缘,但事情不同。第三段说:三种情况里,第一种讲奖惩——前安居第一天为前,后安居三十天为后。第二种讲得罪——前安居三十天为前,后安居第一天为后。第三种讲难事——从安居和自恣相互说明前后。律疏有六种。三种同前面。第四种讲位次前后:前夏和后夏各十六天,中间二十九天。第五种讲行住(住指旧住,行指外来客),对念两种法,行住通用;忘成和界,因为是行人,先前有誓约。又说:如果旧住也有誓约,按例也能开许。
夏闰中。标云延促者,依闰为延,不依名促;又闰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寻。
夏闰月中间。说长短,“延时”是因为闰月的关系,“不延”就不叫延;另外在闰月里面,有三种情况,看住的日子多少,时间长短就能找到规律。
依闰中三,初示文阙。比下,二取例。比即是例。前引论文。彼云:若闰四月者,则取前四月受雨衣,满百二十日,故知含闰在其间矣。彼下,以开况制。开缓尚依,制急宜准。又下,三释疑。疑云:闰是虚坐,既非正月,闰中出界,应不破夏,何须坐闰。故比通之。今明依闰虽经四月,闰不在数,但恐间绝三月实夏,故依之耳。
根据闰月的情况分成三部分来讲解。首先,开头部分先指出原文缺了一部分。比对下文,是举了个例子来说明。这里说的"比",就是例子的意思。前面引用的论文中说:如果闰月是在四月,那么僧团应该从前面那个四月开始计算受用雨衣的时间,总共要满一百二十天。由此可知,闰月是包含在这段时期里的。接下来第二部分,是用宽松的情况来类推严格的规定。宽松的情况尚且要按照这个规则,严格的规就更应该照此办理。最后第三部分,是解释一个疑问。这个疑问是:闰月不算是正式安居的月份,既然不是正常的正月,如果在闰月期间離開界区,按理说不应该算是破夏,那为什么还要遵守闰月中的规定呢?所以用前面那个例子的道理来把这个疑问说通。现在来说明,虽然经历了闰月,表面上时间有四个多月,但闰月不能计入实际安居的天数,只怕它把真正需要安居的三个整月给隔断了,所以还是要依照这个规则来处理。
次不依中,初标示。摩下,引据。安居已作闰者,显是初结未知有闰,故通数满。下明受衣,言成受者,以不依闰数日满故。言不成者,或有依闰日未满故。谓下,对释可解。
不按照闰月来算的规定,首先把这个道理标示出来。"摩下"是引用依据来证明。安居结束后算闰月,说明这是第一次结夏安居,不知道有闰月,所以按正常日子算满就行。下面讲领受衣服的事,说"成受"是因为没按照闰月算,日子满了就会得到;说"不成"是因为有些人按照闰月算,日子还没满。至于"谓下"这部分,是接着前面的解释,意思明白易懂。
兩判中,初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曆,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不依,隨人所欲者。非。)疏云:即彼《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
判定的两种情况里:第一句话指的是前文的内容。《多论》只讲了要依照闰月来算,《伽论》的条文能通两种不同情况,所以说它两者都包含。第二句话讲的是两种规则都可以用。
"夏天"以下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判断:首先讲必须依照。就是说如果先知道有闰月,就应该照《多论》的说法,不能不照着办。所以这里不采用《伽论》说法。
"如果"以下的部分,接着讲既可以依照也可以不依照。说"相反于前者",意思是夏天刚开始时不知道有闰月,等到结夏以后才建立起闰月。这时依照或不依照都可以,随个人自己选择,所以说两种论说都能通。
印度那边怎样定闰月没有一定;我们这边不是这样,早先就预先把年历编排出来,全都事先知道了,所以都必须依照闰月来算。(过去有人说:先知道有闰月,要依不依随个人高兴,这话不对。)疏文说:就是那个《伽论》讲的,前安居已经成立了,国王却订立了闰月;原本就知道闰月的,就得依照闰月不能接受衣物;原本不知道的人,按日期积累天数也能够算作安居圆满。
问答中。此两重问,并谓以开难制;两答不同,在文可见。言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间兼闰,则二月六月也。一月中局闰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五个月也。开犯获利,故云奢法。问:雨衣亦开,何摄闰者?答:热时须用,有益无损,故不同也。
问:这两句问话,都是在问佛为了开缘难禁止的事情,所以才问这个。两种回答不同,在经文里就能看出来。为什么说“二六”呢?那是因为一个五月和一个月之间如果夹着个闰月,那就是二月和六月。一个月里专门指的是闰七月,而五个月里包括了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这五个。因为开了这个戒条,能让他拿到更多好处,所以叫它“宽松的办法”。问:下雨的雨衣也开许可,为什么却要包括进闰月里呢?答:热天需要用(它),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所以和不一样。
差别中。标云进否,谓日多少也。
这里说的“差别”,就是指勤奋和懒惰,也就是每天花多少时间用功。
初位,五六二月。由在中间,不涉结解,故定一位。
第一阶位,对应五、六两个月。因为这个阶段正好处在中间位置,既不是结尾也不是开头,所以固定为一个位阶。
次閏四月,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分同異,庶令易解。),初四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結去各十六日。)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日結,同至八月一日去。)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三位。既不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十六日。)準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月二日結者,並隔閏月。),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或有安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日結者,亦名隔一月。),自恣同日去(並八月一日去),如是漸減(應云:安居隔二十九日等。),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十日與五月一日結,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亦同八月旦去)。
接下来讲闰四月的情况。开头先总的说明一下,下面再分三个阶段来具体解释。这里说的结和去,都是用来区分相同和不同的,这样好理解。
第一阶段,住四个月。四月十六日结夏的,到七月十六日离开;一直到四月三十日结夏的,到七月底离开;闰月一日结夏的,到八月一日离开。结和去都是十六天。
接下来讲第二阶段,闰月的情况。这个阶段住的天数多少都不固定。闰月二日结夏的,要住一百一十九天;一直到闰月三十日结夏的,就只住九十一天了。所以说天数逐渐减少。前面说的二十九日结夏的,都是到八月一日离开。
越过闰月继续减少,这是解释上面说的逐渐减少的原因。第三阶段,既然不涉及前面的闰月,所以只有三个月。五月一日结夏的,八月一日离开;一直到五月十六日结夏的,八月十六日离开。结和去都是十六天。
按照《疏》的说法,这里有三句。有的安居隔一个月,比如四月三十日和五月二日结夏的,中间都隔了闰月。自恣的时间差一天,四月三十日结夏的,七月底离开;五月一日结夏的,八月一日离开,这就是差一天。有的安居隔一个月,闰月一日和五月一日结夏的,也叫隔一个月。自恣同一天离开,都是八月一日走。这样逐渐减少,应该说安居隔二十九天等等。一直到安居隔一天,闰月三十日和五月一日结夏的,就是隔一天。自恣同一天离开,也都是八月初一离开。
三閏七月中,初標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十六日。)五月下,明第二位。五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即初二去),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月五日,去有十五日。)。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日結,是隔一日。),自恣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十六日結者)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結,八月二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增;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並隔一月。)。餘下,指廣。今見《業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
三闰七月的中间部分,首先标注了闰月的位置。接下来从下方开始,逐条解释。
最初的三月安居期是这样计算的:四月十六日开始结夏安居,到七月十六日结束;五月一日开始结夏,在前七月的最后一天结束,然后在闰月的第一天离开,所以说还没到闰月就开始算了。(结夏和解夏各相隔十六天。)
从五月下方开始,说明第二种情况:五月二日开始结夏,到前七月的最后一天才满八十九天;所以需要跨过虚闰月,等到八月初一这一天凑足时间,第二天一早出界(也就是初二离开)。以此类推,直到五月十六日开始结夏,结束时间也可以按这个方法推算。(结夏持续到十月五日,解夏离开有十五天时间。)
《疏》中列出了两种情况:有的安居只隔了一天(五月一日和五月二日开始结夏,只差一天),但自恣日却隔了一个月(五月一日开始的,七月末满期,闰月初一离开;五月二日开始的,八月初满期,初二才离开,这就隔了一个月);也有安居隔了十四天(五月二日到十六日开始结夏的情况),自恣日隔了一个月(五月二日开始结夏的,八月二日结束;三日以后开始的,前面时间缩短后面时间延长;直到十六日开始结夏的,八月十六日结束,都隔了一个月)。
其余的内容,可以参考更详细的《业疏》,上面已经简要引用过了。《义钞》的文字已经散失不存。
分房法中。三时分易,西土常仪。将恐保着生常,不思厌世;薄情遣滞,莫先此法;东华不尔,故所绝闻。或共止一堂,颇符水乳;或别房各住,而不异俗流。且君子安迁,小人怀土。况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圣训空存,行仪永坠,呜呼!
在分房这件事上,有三个时间段要轮换住处,这是西域僧团的常规做法。就怕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会让人产生依赖,不想离开这个世间;要想淡化感情、摆脱执着,没有什么比这个办法更管用。但东土不是这样,所以从来没听说过这种做法。有时大家住在一间房里,还算合得来;有时分开住,却又跟普通人没什么两样。要知道,有德行的人能随遇而安,可普通人却只惦记着自己的老地方。更何况是追求解脱、志存高远的出家人,怎么能反倒死守着老地方一成不变!这样一来,使得佛陀的教诲白白流传,真正的行为规范也永远被丢掉了,唉!
制缘中。初明主心局狭,简于客旧,故致嫌责,以为由始。佛下,明制。旧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见好恶,则息诤情。
制定戒律的原因。首先说明,主持寺院的人心思狭窄,只亲近老熟人而排斥新来的僧人,所以才招来大家的嫌弃和责备,这件事成了后来立规矩的起因。然后佛接着说,制定这条戒律。原来住在寺里的僧人可以自己决定怎么处理,但只让新来的僧人看着;等新僧亲眼看到好坏,心里的争论也就平息了。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为五德。上四约心,名为通德,通一切故;第五约事,名为别德,随事各局故。顺己无党故不爱,违心无憎故不恚,达教无疑故不怖,知机适变故不痴。知可分等者,或约人论,大僧为可,恶比丘及沙弥为不可;或约处者,房舍为可,众处不可;更总为言,必须通解分法始终,方堪差举。羯磨下,引法。可解。
讨论戒律的仪式法中,最初这一段文字。具备五种条件的人叫做五种德行。前四条是从内心来说的,叫做共同的德行,因为这一切情况下都适用;第五条是从具体事情来说的,叫做特别的德行,因为要随着不同的事情各有自己的范围。
顺应别人而不偏袒自己,所以叫做“不偏爱”;违背自己心意也不产生憎恨,所以叫做“不生气”;通晓戒律没有疑惑,所以叫做“不害怕”;了解对方的根机适当变通,所以叫做“不愚痴”。要知道可以分多少个等级,有时按照不同的人来讲,大比丘是可以的,作恶的比丘和沙弥是不可以的;有时按照不同的场所来讲,僧房是可以的,众人聚集的场所是不可以的;再整体来说,必须要全面理解戒律的分科和来龙去脉,才能胜任差遣和举荐。羯磨以下的内容,是引用具体仪式法。可以理解。
次科,初五德唱告。下明众僧集物。随己所有,并持入众;唯除床榻卧具等。
接下来讲第二个部分。首先,由具备五种德行的人来宣告大家。然后,说明僧人们一起收集物品。每个人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带到僧团中来;只是床铺、被褥这些睡觉用的东西可以不用带来。
三中,初数知房舍。经营主者,或彼剏造,或复修治,任意选取,以赏劳绩;〈钵器篇〉云:营事比丘房成,与房住九十日一移等,余广如彼。后下,二依次分与。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下,明更分无用,故令留置。问:既随所乐,可取先所住处否?答:必取先住,还因分得,理应无过。然本教意,恐着住处;苟能迁徙,节己称法,在人为之。若恶下,三明简人。时下,四示严制。
第三部分开头,先讲怎么分配房屋给僧众。负责建设的僧人,不管他们是新建还是修缮旧房,可以根据他们的劳作功劳,随意选一间房作为奖励。《钵器篇》里说:负责寺务的僧人,盖好房子后,每九十天就得换一次住处,其他细节那里都有。后面就开始讲第二种情况,按规矩依次分配。如果人多房少,就分成三份来分。所以说,彻底分完房间,就没必要再留着了,干脆空着放那儿。有人问:既然可以随意挑选,是不是可以直接选原来住过的房间?回答是:如果你想坚持住原来的地方,那也是通过分房得到的,道理上没问题吧。不过本来僧团这样安排的意思,是怕大家太执着于某个住处;如果能主动搬家,克制自己,遵守规矩,全看你自己怎么做了。要是遇到恶劣的僧众,接下来第三点讲如何筛选人员。当时,第四点就展示了严格的戒律规定。
问答中,初难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饶上座;不同分房,故用相并。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下明房舍局定,二义反之,初明好恶已定。反上平融也。好恶可会。美好不同者,好中复简,谓好相多别也。限下,二明时长,反上短促也。
请问,一开始提的疑问是怎么回事呢?戒律规定分食物时不能偏心给资格老的上座法师多分;这跟分房子不一样,所以得明白两者的不同在哪里。回答里,上面两句是说食物大家分得公平。下面是指房子是固定的,这两个道理是相反的。开头讲食物好坏已经是定好的,跟公平融通不一样。好坏这个东西一听就能懂。但就算是再好的食物,里面也有差别,同样是好东西,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品种。下面“限”字以后,第二层意思就是讲时间很长,跟短暂不一样。
次问中。以现前僧物,好恶亦定;复是别属,理应任选;而制参取,故蹑为难。旧云:先以施物好恶相杂,然后书现前人名于筹上,使不见物者投之于上也。答中。现前者须通二种,如盗戒中。等分谓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别属,此句即反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掷筹,言之变耳。
问:在现前僧物中,物品的好和坏是固定的,而且这些物品又属于特定的人,按理说应该可以自己挑选。但戒律规定要混合着拿取,所以这里提出疑问。旧时的解释是:先把布施的物品好坏混在一起,然后在一根签上写上现前僧人的名字,让看不见物品的人把签投进去来分。
答:这里说的"现前",需要包含两种情况,就像盗戒里说的那样。"等分"是说平均分配,这句话是用来反驳房间不一样的情况。"通有一分",是说在物品还没有被分割、还没有变成属于某个人的东西之前,大家共同享有一份,这句话是用来反驳"房间不是所有人都有的"这种说法。"投策"就是抽签,只是说法不同罢了。
余相中,《僧祇》三节,初明小众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春下,明三时缓急。夏房专为治事故与。春冬更兼受用而与,故云具通二与。
其余的相状中,《僧祇律》说了三点:首先说明小众能不能接受安居衣物。其次说重新分配的事情。然后说三个季节的缓急区别。夏天安居时专门为了修行才发放,所以只能因这个原因给。春天和冬天则除了修行原因外,也包含了日常使用,所以发放时可以给两方面的原因。
《四分》亦三,初明客来不移。同上可见。若分下,简非处。若有下,明预定。律因诸比丘见阿练若好窟,念言当于此安居;后余比丘见已,亦如是作念;至十六日共至,住处迮狭,佛听先作相者住;即书云某甲欲于此安居。详此,似非分房;应是山间嵓窟庵舍孤立之处,可自标定;必是僧坊,自行分法,理无预占。灭名去者,恐妨后人故。灭即除也。
《四分律》也分三个方面。首先说明,外地旅客刚到寺院时,不需要预先分配房间。这一点和前面讲的一样。接着,对于“分”这个词,要区分它并不是指正式的分配。后面“若有”部分,指的是事先预订房间的规定。律文中记载,比丘们看到阿兰若处有好的山洞或窟穴,就想着:“我要在这里安居。”后来别的比丘也这样想。到了四月十六日安居开始那天,大家一起来到那个地方,却发现地方太狭窄。佛陀允许最先做记号的那个人住下。于是那个人就写下来:“某某比丘想在这里安居。”仔细看这条规定,好像不是指正式分房,而应该是指山间、岩石、洞窟、茅棚这些孤立的地方,可以自己做个标志表明要住。“灭名去者”,意思是恐怕会妨碍后来的人,所以要把名字除掉。“灭”就是去掉的意思。
三明作法,设教中。标云四种,对首本制,常途所行;余三缘开,心念开无人,忘成开非心,及界开奔赴。
三种明见的方法,教导修行中的规则。标明有四种情况,主要针对亲自忏悔时的规定,这是通常的做法;其他三种情况是因为特殊原因而开许的:心里默念是开许没有旁人在场的情况,忘记忏悔是由于不是存心的过失,以及界内开许是为了赶着去处理急事。
对首中,前安居。标云通诸界者,谓作法自然;或聚落兰若,或僧坊俗舍,并通安居故。今下,标今立法。
安居开始,面向仪式主持人。这里“标云通诸界”意思是说:无论是通过僧团仪式形成的僧界,还是自然形成的僧界,无论是在村庄还是寂静处,无论是僧人的住所还是俗家的房舍,都允许安居。接下来,“今下”是指现在制定这个规则。
出法中,初具仪。二示法。准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证无余想也;我某甲者,简非他也;依某处者,定所标也;前者简中后也;三月者,通余一月为开制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简游行也;房舍等者,料理资缘也。三说者,表无谬滥也。上出本律。次引《五分》续成对答。彼人即所对者。莫放逸者,诫勅之语。答受持者,言议往返也。后以义加者下,引本宗《五分》并制依人。准牒词中,意令专奉。今多但诵三说,不道余词,准理应成,依文为善。
解释出家安居的规定:首先讲准备仪式,其次说明具体做法。按照注释可分为八段:第一句是说明依据,证明没有其他想法;"我某甲"表示指的不是别人;"依某处"是确定地点;"前"表示中间和后面之前的时间;"三月"是加上其余一月来制定开缘;"夏"指的是除去春天和冬天;"安居"意思是不外出游历;"房舍等"是说准备好生活用品;"三说"表明没有错误和混淆。以上出自本律。接下来引用《五分律》完成问答。对方就是所对的人。"莫放逸"是告诫的话。"答受持"指言语往来。之后说"以义加"以下,引用本宗《五分律》规定需要依靠他人。按照牒词的意思,是要让人专心遵守。现在的人大多只念诵三说,不说其他内容,按理说这样就可以了,按照经文文字来做更好。
改转中。前文且约一相以明;处既多别,故须随改。料理之语,唯局僧坊,不通余处。不下,斥非。彼谓通依一国一城,则处宽易护。然束约摄修,唯狭弥善;如上引律,起不碍头,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国乎。恐无知倣习,故须指破。
改来改去。前面只是根据一种情况来说明;实际情况有很多不同,所以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改变。那些整理布置的说法,只限于寺庙范围,不适用于别的地方。“不下”这句话,是在批评错误观点。那些人认为可以按照整个国家或整个城市来规定范围,说得地方宽就好管理保护。但限制约束、让人集中修行,范围越小越好;就像前面引用的律典说法,站起来不碰头,坐得下就行;哪有怕丢失东西就把范围扩大到整个国家的道理?怕无知的人盲目模仿,所以必须指出并批评。
初问。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前人下,别列三世。若下,反彰违失。若据安居,摄静修道,反令营事,全乖教本;后贤有智,宜求斯旨。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回答里讲了三点:先是大概说明了定下规矩的原因。接着,说到比丘们过去、现在、未来三段时间,分别列出了各种情况。最后,如果比丘不守规矩,就反过来显示害处。根据安居的教导,本来是要让大家安静修行,可现在却叫他们去忙杂务,完全违反了修行的根本;后世的聪明人,应该好好体会这个意思。
次问答中。五种持律,且约诵文多少次第。然前四种通须解义,晓达持犯,方可依之。
在这段问答内容中,提到了五种持守戒律的方式。我们先大概说一下持诵戒律条文次数的顺序。不过,前四种方式不仅需要会念诵,还必须要理解戒条的意义、明白什么是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这样才能真正按照它们去做。
推究中,初句征。《五分》下,释;初引《五分》制法。有比丘者,即缘起也。乃下,立制。往彼处者,明亲附也。若房下,明遥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缘随结成者;请法因缘,非心慢故,准下还成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阶降,在文可知。
研究这戒律,开头就问。 《五分律》下面解释,先引《五分律》制定戒律的缘由。“有比丘”就是指戒律缘起。“于是”下面,就是制定戒律。“前往那里”是说明要亲近跟随。而“若在房”下面,则说明虽然离得远,也能依靠。还有“如果已经”下面,是说上下往来遇到缘份,如何裁定结罪;求法的因缘,不是心里轻慢,所以依此规则,还能算安住戒律。最后引《四分律》来说明犯了该怎么办。罪过的轻重层次,从文句中就能明白。
中安居,初标。律下释有五节,初句指律。有名者,即增三云前中后也。无法,即犍度中但出前后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义立;初二句准增三之名。谓由有三时,故列三名;以名显时,故云分明。次三句决犍度义具,故可例立。注引钵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与今颇同。应下,出法。既约山嵓,故除修治。必下,纵古。注羯磨,依律但出前后二法。疏中所谓莫不望前并名后故。
中安居,最初就标明了。律中的解释共有五节,第一句指的是律文。
其中提到名称的,就是《增三》中所说的前、中、后。
其中没有具体说法的,就是《犍度》里只说了前和后两种位置。
"世下"表示古人给出的解释。
"然下"表示根据义理来建立说法:前两句依据《增三》中的名称,因为有三段时间,所以列出三个名称;用名称来说明时间,所以说"分明"。
接下来三句决定《犍度》的义理是完整的,所以可以类推建立。
注解引用的《钵量》律文只说了上品和下品两种,跟现在的情况差不多。
"应下"表示正式的做法。既然是在山岩边安住,所以要去掉修整的环节。
"必下"用来放宽古人的说法。
注文中的"羯磨",按照律文只说了前法和后法两种方式。《疏》中所说的"没有不朝着前面的做法,并且全都叫作后面的",就是这个意思。
后安中,初标。于下,释。初句定日。同下,指法同异。
后来安定的时候,最开始先做标志。在下面进行解释。第一句定下日期。下面相同的地方,指的是佛法相同和不同之处。
心念中。注示开缘。当下,明仪法。住下,令改转。
当下,心里头要明白开缘的规矩。这时,就要把仪轨和法则弄清楚。安住下来后,再引导自己改正转过去。
忘成中,初释名相。身已在界,不忆加结;佛开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次第相由。故指心念为忘。必忘对首,例亦同开。故知下,准决;初示文局。以律本缘开外来故。必下,显义通。但约要心,不局内外。初明旧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无要反塞。言为事者,别有所务,明非要故。
关于“忘成”的解释,首先说明它的名称和含义。一个人身体已经在界内,却没想起来要受戒或加行结戒;佛陀开许这种情况也算入夏安居,所以叫“忘成”。“律下”,是引述戒律的规定。律中提到的四种情形,是按顺序相互关联的。所以,这里把心里有念头却忘了具体行为,叫做“忘”。如果忘了对首进行的程序,也按同样原则开许。所以,“故知下”,是进一步判断;先是说明戒律条文是有特定范围的。因为律本的规定,是为从外面来的人开许的。“必下”,是表明道理是通用的。只要心里有重要意愿,就不局限于界内或界外。“初明旧住有要亦通”,是说原本住在这里的人,如果有重要意愿也能开许;接下来“下明外客无要反塞”,是说从外面来的人,如果没有重要意愿,反而不能开许。“言为事者”,指特别为了某件事,说明这不是重要的事。
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園即華言,即院相也。)此須料簡,若藍狹界寬,及藍界俱等,並約界論;或藍寬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說。律據僧坊,準通俗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界各有雙隻二種,故為四也。)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緣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怱切不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破夏);未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不名開制,大有理也。
在界限范围中的事。论疏解释说:界指的是收纳僧人的界限范围,园指的是僧众居住的精舍园林。(蓝是梵语词,园是汉语词,就是指院落的形态。)这里需要仔细区分:如果园林小界限宽,或者园林和界限范围大小相等,都要按界限范围来讨论;如果园林宽界限窄,或者根本没有界限范围,就要按园林来说。戒律依据僧人居住的房舍,通常可以根据普通民房来类推理解。这里面包含四种情况,论疏说:园林和界限范围各有两处,加起来有双足和单足的情况。(意思是说园林和界限范围各有双足和单足两种情形,所以总共是四种情况。)问:单足的情况就能成立,为什么还需要双足的情况呢?答:戒律的制定是随着现实情况随机应变的,根据事情的缓急程度,先制定双足的规定,再制定单足的规定,逐步放开限制。既然按单足规定就能成立,双足的规定就没有实际用处了,所以经文中只提到"一脚"的说法。往下所说广泛的内容,论疏说:之所以一只脚进入界限范围,天亮时就算成功,是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所以才开许不按完整的界限范围来算。又问:两脚进出界限范围,成功与失败相对(失败就是破坏了安居期);不知道一只脚进出,能不能参照前面这个办法呢?答:必须两脚都离开界限范围才能算是破坏了安居期,因为这样对修行人更有利;如果一只脚离开就算破坏,一只脚进入不算成功,这样都对修行人不利,不能称为合理的规定和限制,这里面的道理非常充分。
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二十四。又約人者,五眾各有二十四,則成一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為四,成七種法,用歷三位,成二百一十種,倣上作之。)約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說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歲,義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為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法在後,不以加法為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後用加法何為?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開,加法依制。)
接下来说明如何区分这些情况。前面提到的四种法,分别从时间、地点、人物、法类这四个方面来归纳,目的是让它们不互相混淆、没有疏漏。首先,从时间上来说。上面说的四种法,其实通用于前、中、后三个时期。这样一来,每个时期都有四种,总共就有十二种情况。其次,从地点上来说。自然的作法,以及结夏安居的作法,也都适用于整个安居期间。每个地点都有四种,两个地点合起来就有十二种,再考虑时间,总共就是二十四类。再说从人物上来说。五众(比丘、比丘尼等)各有二十四类,这样总共就有一百二十种安居的情况。【注释:疏文中还把“分”和“界”再分成四类,这样就变成七种法,再经过三种角度去算,总共就是二百一十种,照着上面的方法类推就行了。】 最后,从法类本身来说。前面已经提到四种法,它们本身就通用于三个时间阶段,所以这里不需要再重复讨论。不过,为了和不同说法做区分,搞清楚哪些是通用的、哪些是有限制的,还得再简单地说明一下。先说“对念”这种情况。它通用于前、中、后三个时期,这个大家都懂。接着说“忘及”这种情况。先引用不同观点:一种解释是,它仅限于前夏和后夏之间。这层意思在《注羯磨》中也提到了。接着,又引用另一种解释,认为只局限于后夏的时期。下面还有总结的判定。现在我方依据祖师的意思,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通用于三个时间阶段。只要到了日子,就可以结夏;只要满了时间,就可以受岁,所以没有硬性压抑的道理。乍看起来,这两种解释中,从严的那种似乎更对。但是,律藏原文里只说了四种法,并没有说明到底是前夏还是后夏,所以说不用特别区分。那么有人问:“忘及”这两种法,需不需要举行一个宣告仪式呢?回答是:根据疏文,也需要念诵陈词。不过,夏安居的成立在前,加法在后,加法并不是安居起始的标志。再问疏文说无论是否忘记都能自动获得,那后来又何必举行加法呢?回答:这是“开许”与“戒律”两种立场的产物,怎么能没有呢。【注释:自动获得是开许,加法是按照戒律规定。】
四遇缘中,二科。据论受日,合在法附;但出界逢难,失不义同,故此明耳。
这四个遇缘的情况,分为两类。按照《受戒羯磨》的意思,应该算在“法附”里。但要是出界外遇难了,其实和失去戒法是一回事,所以这里才说明清楚。
初引律开,即开二难;初总标。梵下,别释;初释梵难。略举婬盗,余事准知。地有伏藏,容生盗取。二下,释命难。佛下,示开。
刚开始讲解戒律的时候,就开示了两个难处:先是一个总的概括。从“梵”字以后,才分开来一个个解释;第一步先解释“梵难”。这里只简单说了淫和盗这两个例子,其他事情可以照这个方法来理解。地下有暗藏的财物,有时会有人生出偷盗的念头。“二”字后面这部分,是在解释“命难”的含义。从“佛”字开始,后面的内容是在显示应当如何破例开缘。
次详定中,初科,初句牒前。从下,正断为二;初明求处,约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明得处,约缘以辨通塞。法随身者,处有前后,法仍相续故。出界便破者,亦据越宿。结成后去者,法既随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处,立心止住,名为结耳。须缘及法者,缘即难事,法谓受日;反无缘法,破夏何疑。
接下来详细分析“定中”这一科,先看第一科。开头一句是承接前文,从“从”字以下是正式判断,分为两部分:第一,说明“求处”,根据心来判断是成就还是破坏;第二,从“若得”以下是说明“得处”,根据因缘来辨别是通还是塞。所谓“法随身”,是指所在之处有前后不同,但法仍然相续不断。所以出界就破了,也是根据过夜才成立的。至于后来离去的人,既然法已经随身,就不必再作什么仪式,只要看所到的地方,立下心念安住下来,这就叫作“结”。必须要有因缘和法,因缘就是指难事,法就是指受日。反过来,如果没有因缘和法,破了夏安居还有什么疑问呢?
文义证中,初科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缘阙故。亲戚苦乐者,苦生忧恼,乐恐染着,皆妨道故。《十诵》下,合示三文。《四分》亦尔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五处随去也。《了论》中,初通举八难。同说戒中。疏下,别释二难。不云下二句,通结诸文。
五分律里说:吃不够的人,是因为缺了修道的条件。亲人的苦与乐,苦会让人生烦恼,乐会让人贪著,这两样都会妨碍修行。
十诵律以下,合并显示了三段经文。四分律也是这样,就像上面说的牧牛人等五个地方都可以去。
了论中,首先总说八种困难。都在说戒的部分。疏的下面,分别解释两种困难。不说下面两句,是总的总结各段经文的意思。
次明决中,初引文决。《摩夷》即《母论》,正言摩怛理迦,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安居,诸部无文开是也。《四分》下,准义决。三律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
接下来讲“决定中”的部分,先引用文书来判定。《摩夷》就是《母论》,正式名称是摩怛理迦,翻译过来叫“本母”。所以《注羯磨》里说:《毘尼母》中讲,移动安居的地方不会破坏原本的安居,其它各部戒律里没有允许这种做法的条文。
《四分》以下,根据道理来判定。既然其他三部律法都允许移夏后仍然可以接受衣物,那么移夏成立安居,就非常明显了。
杂辨中,初科。忘不受日者,以《五百问》中有此开文,故问以别之。答中,初明开者。此实迷心,故开忆悔。必有滥托,则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缓,故须限约。必过三悔,纵实亦破。注示忆悔之相,即返界者,疾还本处受日往也。
根据《五百问》中的规定,才允许这种情况,所以特意问清楚。回答中先说允许的情况。这确实是因为心里迷糊了,所以允许事后回忆并补救。但如果有人故意找借口,那就不是戒律的本意了。下面"一坐"开始,说明具体的规定。因为申告的期限太长,所以必须限制。如果真心忏悔三次了,即使是真的忘了,也要算是破戒。注释说明回忆后忏悔的情况,就是回到原来所在地,赶紧回本处去申告。
遇难中。疏云:当日出界,遇难经宿;必有斯缘,无文开得。此谓有事无文,故须明决。答中。由文义俱无,故取人语。高齐即北齐高洋,简南齐萧氏;尔时大兴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德十人以统天下僧尼,号昭玄十统。问:既无正量,何得从人?答:诸师所评,准前移夏及受日遇难不来不失等文。必专守护而非心过,情是可愍,故准开之。疏云:高齐十统,并怀慈济,通侥幸故。悠悠慢犯,失夏何疑。
修行人遇到困难的情况。批注解释说:当天离开自己修行的范围,遇到困难过了一夜;一定有这样的因缘,但没有现成的文字依据可以引用。这就是指实际上有这种情况,但经书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需要明确地做出判断。回应中说:由于经文和义理都没有明确记载,所以就采用当时高僧大德们公认的说法。"高齐"就是指北齐的高洋皇帝,用来区别于南齐的萧氏家族;那时佛教非常兴盛,设立了"昭玄司"这个机构,任命了十位精研戒律的大德来管理全国的出家人,称为"昭玄十统"。问:既然没有正式的衡量标准,凭什么可以听从人的判断呢?答:各位高僧大德所评判的,是参照之前关于"移夏"和"受日"遇到困难没有按时回来、不算犯戒等经文。如果修行人是因为专心守护戒律、而不是有意犯错,这种情况是值得怜悯的,所以根据规定可以通融。批注说:北齐的十位戒律统帅,都怀着慈悲济世之心,所以对心存侥幸的人给予通融。如果是因为懒散、轻慢而故意犯戒,那失去安居的功德是毫无疑问的。
明会夏中。恐谓安居必身在界,不开明会,故须问决。答引会衣,例同会夏。彼律:衣界不立势分,故须身分入内方成。
夏天举行结夏安居后,又举行僧众会议。担心有人会说:“安居必须在寺院范围内,所以不能参加明会。”因此需要先问清楚再决定。答复说:举行僧众会议时穿着的法衣,就类似参加安居时所穿的法衣。根据戒律:在衣法界不设立临时区域,所以必须亲自进入界内才算有效。
藍界寬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藍亦二;初明藍寬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舊云順古者,非,與下文多違故。)若依界內下,二明藍狹界寬。或依別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寬故緩,房處從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從急,彌符教旨。
蓝界宽窄的关系,首先说明依界有两种情况:从开头到"明出破夏",说明依别界会破夏;接着从"跨取后文"到"若根本下",说明通依则不会破。因为最初结夏时不知道别界,所以通则通此彼。从"若依下"开始,第二段说明依蓝也有两种情况:开头说蓝宽界窄,或者蓝和界一样宽,说明不会失夏。因为既然有界,本来就应该依界;现在却依蓝,所以需要注明。(旧注说这是顺古,不对,与下文多处矛盾。)从"若依界内下"开始,第二段说明蓝窄界宽。或者像依别院、别房这类情况。小界也是这样,比如另外结一个房,依这个房安居,一出门就破夏。从"皆谓下"开始,是总结。说"两失"是指:依界和依蓝,各有一种失夏和一种不失夏。这是根据当初发心是否有违;并非明文规定,所以说是"义张"。法界比较宽松,所以缓;房处比较狭窄,所以急。如果有修行人住在大界内,自己心里依房安居;舍弃宽松而选择急促,更符合教法本意。
遇缘去中。二难,即命梵为己缘,破和即为他缘。律中,本处因我住故破,他界因我往故和;为害事重,故并开之。诤见僧坏,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
遇到因缘聚会而化解矛盾。第二种难处是,把清净梵行当作帮助自己的缘分,破坏和合则是帮助他人的缘分。戒律中说,本地僧团因为我住在这里而被破坏,外地僧众因为我前往而得以和合;因为这样做造成的影响很大,所以可以开许这种特殊情况。因见解不同而导致僧团分裂,这种情况在印度很常见;但在我们这边很少发生,所以说很稀有。
受日逢难,引文中,初是亲缘。若下,即命难。律文佛判并言得岁。同上亲留,故云同前。
遇到太阳有灾难,经文中提到,最初是亲人缘分。接下来是说命难。戒律中的规定,佛判断都说可以得岁。和前面亲人挽留的情况一样,所以说和前面相同。
义决中。在文尤缓,恐致妄行,故须准急。初正决。二引证。可知。
在道理判断上,写法比较宽松,恐怕会让人乱来,所以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来执行。第一是正式判断,第二是引用证据来说明。这样就很清楚了。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时限。比谓无衣常开一月。二释名义。引论翻名,注文释义。三指广。问:下篇既广,此何重示?答:若论受利,虽自恣后;然所获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时四月制开分齐。又此论无衣,后约有衣。若尔,有衣受法,此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后故。
五戒中,迦提分為三部分:首先是說明時間限制。比丘說沒有衣物時,通常可以開放一個月。第二部分是解釋名稱和含義。引用論典來翻出名稱,用註解來說明含義。第三部分是講解詳細內容。問:下面章節既然已經詳細說明了,這裡為什麼還要重點提示?答:如果說得到利益,雖然是在自恣之後;但是所得到的利益,完全是因為夏季修行功德的緣故。另外也是為了彰顯夏季四個月期間,制定的開放界限。又這部分論述的是沒有衣物的情況,後面則講到有衣物的情況。如果有衣物的接受方式,這裡為什麼不說明?答:按照行事的次序,應該安排在自恣之後的緣故。
解界中。此章来意,为破古执以息后疑,非关夏限,故曰因明。以〈迦𫄨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应作:自恣、应解界、应结界、应受功德衣;前引《母论》亦然;古师据比,故有妄释。
解释界限规定。这一章的意思是:为了破除古人的错误理解,解决后世人的疑惑,并不是真的和夏天安居有关,所以叫做"因明"。因为在《迦絺犍度》中说:安居结束后,有四种事要做:自己反省忏悔、要解除结界、要重新结界、要接受功德衣。前面引用的《母论》也是一样的情况。古代的经师根据这些说法,所以做出了错误的解释。
引古中,初出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文。為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誦》德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夏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已,捨是大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德衣否?答:一切皆得受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為夏,乃顯別有所為;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為前代古德難破,今引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俱成,不可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前云:解界即日破夏,不待經宿,故有此難。)
古代的时候,最早出现了一种说法。疏文上说:有人说,原本依靠界才能安居,如果解除了本来的界,就会失去安居的资格;因为失去了依靠,就算当天重新结夏,也不算数;所以经文说安居结束应该解界,如果没结束就解界,肯定不对。下面,反驳的地方有四点,首先批评这种错误说法。律中说,第二点显示正确做法;先引述律文。为了说明目的。但文字不够明确,导致人们误会;所以根据《十诵律》中关于功德衣的文字,才解决疑惑。广说部分,指那三十五条:夏天结束后,很多僧房共同结成一个界去接受功德衣后,舍弃这个大界,所有比丘都算是接受了功德衣吗?回答:所有人都可以接受。另外,第三点引证。旧的注解说,指的是首师《律疏》。本不是为了夏安居,而是说明另有目的;文字虽没明说,但意思应该和上面相同。古时候,第四点引用反驳。古人所说的,已经被前代的高僧大德反驳了,现在引用它,疏文中标为有人说就是。前面引述律文说安居结束应该解界应该自恣,这两条文字没什么不同,所以一起引用。但律文通容三天自恣,十四号十五号没结束都算;以及中间和后面的人随之前面的人自恣,住着等待日子圆满;用这个比较,显然知道解界结夏并不会破坏夏安居。文字包含等字的,如果不结束就解结算破坏,那没结束就自恣也算破坏;自恣既然不算破坏,解结怎么算破坏!上句表示文字相同,下句说明意义相符;破坏就一起破坏,成就就都算成就,不能有偏向。疏文又质问说:比如在摄衣界中,为了保护衣的缘因所以要解界,也应该失去原本的依靠,当天就称为分离;但没经过一夜,就不算离衣;夏安居也一样,怎么能一下子就说破坏了。
(前面说:解界当天就破坏了夏安居,不用等到过夜,所以有这种质疑。)
今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寬狹,初生起。若下,示相為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寬。《僧祇》:避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為依何處?答: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寬。二緣即有難無難也。(昔云前注文順古者,準此知非。)
“现在解释这段内容,开头两句是做出判定。‘而下’的部分,是说明前文和后文范围宽窄的差别,先提出这个问题。‘若下’的部分,用两种情形来展示:第一说明依据自然界限,前文规定范围窄,后文规定范围宽。
《僧祇律》中说:为了避开灾难而划定的界限,它的宽度长度各是三由旬。有人问:如果原先的规定范围宽,后来又变窄了,那应该依据哪个标准来办事?回答说:根据下文关于自然界的说法,也应当依据原本的规定。从窄的范围转到宽的范围,这种做法更好。
‘若下’这部分,第二说明依据寺院的范围。注释中又有些师父说:在自然界中安居之后,再划定休止界限来接受日期,这样就会失去原本的自然界限,也会破坏安居夏期。有疑问辩驳说:原本依靠自然界,结夏安居尚且能成立;现在划定做法界限,比原本更牢固,怎么会说破坏了!因为这并没有离开界限啊。这里并不引用古人的说法,而是直接表达现在的意思。首先说明后文范围变窄。‘若下’的部分,说明后文范围变宽。
这两方面的原因,就是有灾难和没有灾难的情况。(以前有人说前文注释是顺承古人的说法,根据这里就可以知道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受日,叙意中;初叙开。必下,明制。妄下,显过。西土施物,多依夏数;北地亦然,故多此过。可下,生起。
要翻译的内容是:
接受了日子,开始叙说其中的意思;开头先叙述,然后打开话题。 肯定接下来,明确制度。轻率地接着说,就把过错显露出来了。 西方的人布施物品,大多按照夏天的数字来算;北方也是这样,所以常常有这种过失。 所以可以把内容写下来,使它产生出意义。
标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论上三,故云总分也。
标注的部分里,首先列出三种事物。下面分三个部分讲解,是对上面三种事物的整体讨论,所以叫做总说部分。
初科。标云三种者,即上三法开别合众;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则合别离众也。
三种戒法。所谓三种,就是指前面说的三种规矩,有些时候分开看各不一样,合起来看就是完整的规矩;也有的按七天、半个月、一个月来算,这样分开就容易分清不同规矩。
对人中。引《十诵》二问,明所依处及所对人,制行受日不离当界。须从五众,各局为言;比丘通僧别,余众唯局别,不行月法故。
在人类中,引用《十诵律》的两个问题,说明要依据的环境和面对的对象,规定行事时要限期借住而不能离开自己所在的区域。必须从五种出家人中各有限定来说:比丘可以通于僧众或个别,其他出家人只限于个别,因为不受持月法。
次科,易见。
第二点,很容易看出来。
三中。古执三种次受,不得前后;今此反之。须知古师执法,故不许差;今师义缘随缘即得,故不同也。
三种主张中说:古人坚持认为"三种受业"必须按固定顺序依次承受,不能颠倒先后顺序;现在这位法师的观点正好相反。要知道古代法师执着于固定的法则,所以才不允许变动顺序;现在法师讲的道理是,因果报应要根据具体因缘变化来定,所以跟古代主张不同。
释疑中。即古所计,疏云:昔人云:先受七日,后便十五;以文云受过七日法故。答中。道谓口言,方俗之语,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过之过。
对于这个问题,古人解释说:过去有人说,一开始是“七天”受戒法,后来又变成“十五天”受戒法,就是因为经文中提到“过了七天的戒法”。解释中说的“道”,就是口头说的话,是当地习惯用语,目的是让人容易理解。所谓“三法半倍”,是指“半个月”是“七天”的一倍,“一个月”是“半个月”的一倍,可见经文里提到的“倍过”,就是指翻倍超过这个时间的意思。
相摄中。以众法是强,别法为弱;强必摄弱,法容隐显,故有此门。初科,先叙用竟,显非所论。若七日下,正示相摄;初立义。由下,释所以。律下,引文据。
说到事物的互相包含关系,主要依靠的整体力量更强,而单独的细节力量较弱。力量强的一定能吞没力量弱的,所以整体中可能包含或隐藏着细节,也就有了这样一门道理。开头先讲清楚用途,再说这种关系并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重点。接着从‘若七日’后面开始,正式讲解互相包含的情况;先确立基本概念。然后从‘由’字开始解释原因。最后引用律典中的文字来作为依据。
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無此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判(前約異緣,故今不取。);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酥油;兩緣未差,口法隨在等(舊記云:此科全出古義;今謂不然!安有製撰全出他義。但由撰鈔時猶同彼見,後疏方廢,餘同此意。)
接下来,先正式说明。然后要批评那些错误的说法。前面虽然沿用古人的说法,但不代表现在的意思。注解里有人提出一种说法,后面再正确解释:现在认为这个道理没错,原本就是同一件事情,不能分成“长”和“短”两种法则,应该像前面那样判断(前面是按照不同的情况来说明的,所以现在不采用这个说法);现在前后是不同的事务,各自按照受持的日子来计算;前面的法则适用于特定的事务,这事务还没结束,怎么能说失去法则?比如为了治病,需要服用酥油;两种病因都还没好,那么口授予的法则仍然存在。
對緣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緣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緣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歲故。引證可解。然但失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內法傳》云:凡破夏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成俗,本無憑據(傳文。)雖非明文,於理為允。
这边单独说说“对着情况分八种”这回事。开头先简单说明,大致的内容里,另一种情况分两种:先解释什么是如法。
如果出现“下”这类词,就会指出不如法的情况。所谓“妄数”,指的是没按该受的日子算,或者行为违背了戒律、破了夏天安居,所以不算一年。引用经文做证明,很容易理解。
不过,只是失去了应有的利益。至于上座、中座、下座的区别,不能弄乱。《内法传》上说:凡是破了夏天安居的人,只是得不到利益;哪会有从前受人尊敬,现在却反过来要低三下四的道理?这种习惯成了俗套,本来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内法传》中的话。)。虽然这算不上明文规定,但从道理上讲是合理的。
私缘亦二,初明是。若为下,出非,初明多种恶求。纵下,明经营善事。虽为三宝,而觅利贩卖,亦成非法;指广如后,即下五中初缘,或是中卷贩卖戒。
这段缘分有两种情况,先说第一种是对的。后文“如果是为了...”这段,说的是不对的情况,首先列举了很多种不好的追求方法。再往后“纵然是...”,说的是做一些正当的事情。即便这些事情是为佛教做的,但如果是为了赚钱做买卖,那也成不对的了。具体详细情况,在后面五种说法中第一段缘分有解释,或者在中卷讲贩卖戒的那部分也有说明。
三宝缘中二,初引文示。准此下,以义决;初明如法故开。大寺者,简非自己。诸处者,通目三宝。若自下,列示非法。则有四别,初受雇;及下,为己;或下,为俗;纵下,为僧。并下,通结四种。
在三宝因缘里,分两段来说。第一段,引用经文来说明。按照下面的,再用意思来确定。先说明,按规矩办事就能开许。大寺,是说不是自己的地方。各处,是指三宝的地方。要是,那就是列举不能做的事。一共有四种,第一种是被人雇佣;还有的是为了自己;或者是为俗人;甚至是为僧人。上面四种,都在总结四种情况。
第二缘中,初定是非。总下多相,不出此三。病中兼收遭难,受戒布施兴福设供问疑请法,并是生善;忏悔即灭恶。《四分》下,引缘相;《四分》。且出三种,如后具引。《十诵》八种。兴福者,造井桥梁,博施济众之类。若遣下,即能请有别。《四分》遣信听往。下云《十诵》宽于《四分》,即此文也。若中下,明所请量时。
第二個原因中,先判斷對錯。總的來說,下面說的各種情況,不出這三種。生病的同時也包括遭受災難,受戒、佈施、做善事求福、擺設供養、提問疑惑、請教佛法,這些都屬於增長善業;懺悔則屬於消除罪惡。《四分律》下面引出了相關情況。先說三種情況,後面會詳細列舉。《十誦律》則有八種情況。做善事求福,指的是挖井、修橋、廣泛佈施救濟眾人這類行為。至於“若派遣他人”,指的是能夠請人代替有區別。《四分律》說可以派遣他人前往聽法。下面說《十誦律》比《四分律》更寬鬆,就是指這段話。至於“若中等”,說的是所請對象要看情況定時間。
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拯救,故開往也。(舊解彼人有力者,非。)
三段内容中,开头引用戒律来说明。剩余部分,是根据道理来确定的。父母恩情很重,大臣势力很大,所以他们就算不信佛法,也允许接受超度;其他人和他们不一样,所以只挑选有信仰的人。获得福报是事情本身,信仰和欢喜是内心态度。有能力产生信仰的人,指的是本身已经有修行功夫,力量足够扭转错误见解;之前虽然没有信仰,从道理上应该去救助,所以允许超度。(旧的理解说那个人自己有能力,这是不对的。)
四中,初如法。又二,谓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虽为衣药,而悋己外求,故云妾也。准下,例断;初断乞衣。过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实因夺失,现阙三衣,不许全受,故举为况。今则下,显过。舍制谓阙法服,取听谓积长财。必下,明通许。乞衣即第六戒。次断求药。自乏、处远,须此两缘,方入开例。
这一部分总共有四层意思。第一,要依照正确的方法去做。这其中又分两种:一是接受的规矩,二是直接离开的情况。现在开始批评不正确的做法,先指出错误之处:即使是为了获取衣物和药品,但如果自己明明有却悭吝不舍,反而向别人去讨要,这就是“妄行”。接着说明标准,先切断讨要衣物的行为。这对应的是“超过知足戒”,也就是三十条戒律中的第七条。真实情况是由于被抢走或丢失,当下缺少三件袈裟,但不允许全部接受别人的布施,因此才用这个作为比喻。现在的情况,直接指出过错:舍弃戒律中的规定,却随意接受信众的供养。接着说明允许开缘的情况,对应的是第六条戒律,即乞衣戒。接着说明切断求药的行为:只有自己缺少、或者居住地离很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开许例外。
五中,初引文。因我鬪者,能生诤也。须我和者,能灭诤也。然下,义评。别显往和,令依受日。初句是纵;约下,即夺。谓前缘无准,可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虽令去,不云受日不得,故云无正断也。
五件事中,先说第一个:引用佛法教导。因为跟我争斗的人,会引发纠纷;而跟我合作的人,能化解纠纷。接下来评估道理:特别说明可以去和合,但需要根据“受日”的规矩来。第一句话是假设性的;到了“约下”这部分,就变成了限制。意思是:以前的事情没有固定规矩,可以直接处理;但事情必定有期限,就算去处理,也不会妨碍“受日”的规矩。佛法虽然让人离开,但没说“受日”不可以做,所以说没有明确的断论。
結斥中,初引別文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等者,釋上餘因緣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明事虛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緣。上來五緣,總括律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佛開受日(佛僧事也)。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同誦人故開受(法事)。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上初科三寶緣。)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緣並同,此不更煩引。)不應專為飲食,除餘因緣(如上釋)。五、他處比乖請懺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重受六法)、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教耳,已上即第二緣。)九、不信樂大臣欲相見,若有益無益聽去(二重)。十、有信樂大臣欲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三重)。十一、不信樂父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四重)。十二、信樂父母請欲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請,下是各請。)十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請有二)姊妹(共請各請亦三)、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三緣。通前共二十一種。半月一月並同。)又云:若為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緣,今約不請自求為第四耳。)時有比丘在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僧中助破);三聞比丘。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緣,律令直去。鈔約可期令受自,故列為第五。)又上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
关于结戒和斥责的说明,先引用其他经文来证明道理和法则。戒律条文开头就说明了制定戒律的原因。而在“除”字以下的内容,是说明开许的情况。所谓的“衣钵等”,是对前面所说的其他因缘的解释。“今”字以下说的是遮止错误的做法:先斥责求乞的行为,指出所做的是虚妄的行为,违背了戒律。即便往下说,也表明事实情况并非如此。乞衣戒当中,如果遭受抢夺或丢失,可以直接去乞求衣物;如果乞求五谷,都会结吉罗罪,所以戒律说“律结正”,就像《释相》中所说明的那样。“或”字下面,接着斥责邀请的行为。就像现在吊丧、贺喜、问病、问安,写信函往来,意思是叫人请托之类的情况。戒律也证明了不对。与《十诵律》相同,就像上面说的八种因缘。上面说的五种因缘,总括了戒律条文,各种因缘都已经足够;只是前后次序不齐,现在按照顺序逐一引用。第一,戒律因为波斯匿王边境国家叛乱,国王领兵前往讨伐;国王所供养给佛陀僧众的衣被饮食等所需物品,被不信乐的权臣夺走。诸位比丘想要去禀告国王,但路途遥远,佛陀开许接受七日的请假去处理僧众事务。二、有位比丘能诵持六十种经书,为了寻找同诵的人,所以开许受七日去处理法事。三、匿王前往讨伐边国,不信的权臣想要开凿祇桓精舍的渠道;比丘想要去禀告国王,也听许。四、有施主请比丘想要布施,比丘心想那里太远,不能当天返回;佛陀尚未听许有这样的因缘可以去;诸位比丘禀告佛陀,佛陀说可以开许受七日去。不应专为饮食而前往,除去其他因缘。五、其他地方比丘请求忏悔残罪。六、比丘尼请求忏悔残罪。七、式叉摩那请求忏悔后再受戒。八、沙弥请求受戒,沙弥尼请求想受六法。九、不信乐的权臣想要相见,无论有益无益都听许前去。十、信乐的权臣想要相见,如果有病、忧愁烦恼的事、或者为了利益可去。十一、不信乐的父母想要相见,如果对方不信教令让他们生信、如果恶戒让他受戒、如果吝啬教令布施、如果没有智慧教获得智慧。十二、信乐的父母邀请想相见,如果有病、忧愁烦恼的事、或者有利益。以上是父母共同邀请,以下是各自邀请。十三,有母亲邀请相见。十四,父亲邀请相见,兄弟姊妹以及各位亲戚知识也是如此。以上即第三缘。总共共有二十一种。半月、一月也同样如此。又说:如果是为了衣、钵、坐具、针筒乃至药草,到第七天应该归还。这时有位比丘在住处,见到有比丘想破僧团,心想:不要因为我的缘故而破僧吧!禀告佛陀后听许离开。第二条,见到比丘尼也是如此;第三条,听闻比丘;第四条,听闻比丘尼也是如此;第五条,有比丘在住处安居,听闻那位比丘想要破僧,心想:我如果前去呵责劝谏,一定会听我的话而停止破僧;又想,如果自己去或者不听我的话,我有关系好的亲友能制止那诤事,我应当告诉他令停止破僧之事;佛陀听许因这事而去。第六条,听闻比丘尼也是如此。以上共六条因缘,戒律允许直接去。简略地说,可以预期让受自,所以列为第五缘。又以上五缘中,第四缘是为自己的事;第二、第三是为他人的事;第一条和最后一条是通于自己和他人两种情况。
离合中三,初立义。一日已去,是七日缘;八日已上,即半月缘;十六日去,即一月缘。七日合者,疏云:若俱三日,或复三减,可同七日,彼此兼用。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或张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一是十六日,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例。衔,含也。应下,三出词句。通僧别二法用之。
距离合修时间有三个档次,首先说明基本原则。停止修道一天,是七日药的分界;停止修道八天以上,是半个月药分界;停止修道十六天以上,是一个月药的分界。关于七日药合并的情况,疏文中说:如果两人都只停了三天,或者有的更少,可以算作七日药,彼此都能借用这个时间。比如一个人停了八天,另一个人只停了两三天,可以合并算作半个月药。疏文中又说:比如张三和李四各自只停了七天,但不能合并使用羯磨法中的半个月药;因为修道是各人自己的事,只能先后各自受用七日药。一个人停了十六天,另一个人停了五天甚至十天,可以合并算作一个月药。下面通过两个例子来说明。衔字意思是包含。应字以下,是写出词句。这套规则可以通用在僧众和个人的两种做法上。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為緣現,顯非濫託。必下,遮濫;初敘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緣,三不知期限(對此限濫),四妄受僥倖(對輒乞法)。
提前受戒,是指之前所做的事符合规定,期限也已经定下来了;但时间还没到,就提前接受了,等到日子过了才用。首先说明如何符合规定。因为因缘已经显现,所以不算是随便乱来的。接下来的“必”字,是为了防止混乱;首先是陈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接着的“由”字,是说明原因。事情不是真实的,圣教就不予接纳,所以说“不相授”。疏中列举了四种过失:一是不能依靠,二是本来没有真正的因缘,三是不懂得期限的要求(这里解释了对这种期限错误的理解),四是胡乱接受、存有侥幸心理(这里解释了对随便乞求戒法的情况)。
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本異兩緣,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明異緣不合。必下,明本緣開得。《十誦》因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有若干夜往彼出界。(今若依用,宜準此白,唯改夜為日。)即知本是一緣,故云非謂異事也。
互用正明这一科中,起初依据古师的解释,他们不区分根本因缘和别别因缘,认为可以互相通用。但现在的观点不是这样,正如文中所说。前面说明别别因缘不能通用,后面必定说明根本因缘可以开许。十诵律中记载,有位比丘接受七日假,到聚落中去办事,七天还没用完,事情没办完,就回来向佛报告。佛因此开许他使用剩余的夜晚。比丘说:“我受了七夜,已经过了两夜,还剩几夜,我要去那个地方出界。”(现在如果依照这个做法,应该参照这个说法,只是把“夜”改成“日”)由此可知,这本来就是同一个因缘,所以说不是指不同的事情。
次科。望三宝则通,对余三宝为塞。如本作释迦,后作别像,虽同佛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见。
这个部分是说:如果一开始是面向佛法僧三宝发的愿,那么后来再改朝其他三宝对象回向,就不符合原来的心意了。比如说,当初是以释迦牟尼佛为本尊做的佛事,结果后来却去向别的佛像回向,那就不符合原本的期待了。佛法僧三宝的其他情况也都是这样的道理,原文里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后一家中,初明塞。若下,显通。如但受彼请,不定别缘;通标诸事,随为作之,故云准心等也。
后来到了那户人家里,首先把堵塞的东西弄通畅了。要是没做到这样,就显露出顺当的情况。如果只接受那些请求,不一定是因为别的缘故(提示:此句生涩难懂,可能存在断句问题);总的来说,各种事情都顺着的意思来办,所以叫做“顺着心思去做”之类的意思。
释妨中。恐疑异界不开,故有初问;或谓僧次非的请,故有次问;或疑舍请非我缘,故有后问。
讲解时是这样的。首先,恐怕有人担心自己的心门打不开,不明白法义,所以最初就有提问;其次,或许有人认为僧众按次序修学不等于真正有资格去修习,所以第二次要有提问;最后,或许会有人疑惑放弃有请而推行的法教不切合自己的因缘,所以最后还要再问一遍。
二请者,即僧次别请。
二种请法:是大众依次邀请,或是单独相请。
后云僧次应得者,以施家心漫故。元即本也。
后来那位僧人在应得的次序中得到了供养,是因为施主发心随意布施的缘故。元就是最初的意思。
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聽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此明文矣。(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彼但有七夜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開三法者,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緣,亦請半月;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緣,破安居去,更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緣,作法據實,故有此判。
关于重复受法的问题,过去有解经的人这样说:有种观点认为,安居的目的是为了依戒律建立修行,修道才是根本;遇到迫切的因缘才开许三种请假法,是为了临时应急;哪能重复请假呢?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所以《十诵律》中说,为僧团破和合而听许受一夜七夜,但不能受二七夜,即使到了三十九夜,也要离开安居,这是明确的规定。(下文提到的和合众僧的文句就指这个。那里的规定只有七夜和三十九夜两种,与《四分律》不同。)开许三种请假法的,是不容许重复受法。不成差别的,是不容许前后混乱。有人以为必须先用七日法,再用半月法;即使因为七日缘故,也要请半月法;一月也如此,三种方法都用尽,如果还有急事,就离开安居不复开许。近来因为不明白受日法要根据缘起而行,作法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所以才有这样的判断。
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广。疏引古难云:修道务急,何得制住!必有缘来,随意开得;又今难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明知亦得。但下,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为缘开;缘求法应,何有限三不前后也。故知昔人全迷教意。故下,二指证。二十余者,如前所引。且下,举况。文亦如上。
这段解释分为几个部分:第一句是开头定的判断。第二句指出后文有详细说明。古人曾提出疑问:修行本该抓紧时间,为什么还要规定停止修行的期限?如果确有紧急事务,应该允许才行。现在又有人问:比如之前受到施主邀请,接受了七天的外出许可,之后又有佛法僧三宝的事必须处理,为什么不许延长?其实这也应当允许。下面“但”字后正式解释,分三层:先是讲明道理。接受外出许可的规定,本来就是为了处理特殊事务而开的方便之门;既然有事要求,自然应当答应,哪有“只能三次、不能提前或推迟”的道理?可见古人完全误解了佛典的本意。接下来指出例证。“二十多位”等说法,就是前面引用过的案例。再下面用“且”字打比喻,内容和前面一样。
引证中,《五分》一切之言,岂局一番耶?
引用《五分律》中的话,"一切"这个词,难道只限定在一回吗?
《十诵》中,初破执不听二七之文,初引文。列多缘者,如上兴福等八种。自为如衣药等,为他如受忏等。谓下,释通。古师执此以为明据,故须决破。双牒者,别缘加二七夜,是非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对首七夜,何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后去者亦得。若下,破执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纵彼计,故云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误解。然下,是夺。不请文者,彼不遣使,亦开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遣信别请,即是急也。此中且约宽急相并,以彰不局。疏释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开随受;既用法尽,和灭难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须破夏,是所开故。重下,斥彼所据,令须依理。
在《十诵律》中,一开始就打破固执,不听信“两个七日”的说法,先引用原文。列出很多理由的,就像上面说的“兴福”等八种。自己方面,比如像衣服、药物等;为他人方面,比如像接受忏悔等。
所谓的“下面”,是指进一步解释说明。古代的师父们执着这个说法,当作明确的依据,所以需要彻底破除。所谓“双牒”,是指另外增加“两个七日”的夜晚,这是不符合规则的。注释解释说:他们接受“日法”的规矩,只有两种情况:面对面请求的七个夜晚,怎么能重复增加呢?因此,得不到“两个七日”,但并不妨碍之前之后离开的人也能得到。
至于说“如果这下”,这是破除执着于“和合僧”的原文。上面已经引用过。一开始是顺着他们的想法说,所以用了“好像是”这样的说法。正因为“好像是”,结果导致误解。
然而说到“下面”,就是反驳了。所谓“不请文”,是指对方不派遣使者,也允许前往,这和《五分律》相同;而《四分律》是一条一条派人专门去请,这就显得急促了。这里暂且用宽松和急促两种情况对比,来表明不是固定的规矩。
注释解释说:和合僧的人使用两种方法后,破除安居离开的人,接受法要依照限制。前面两种有时间期限,所以允许跟随接受;既然方法用完了,和合与破除就难以预期,知道用什么方法去那里和合呢?按道理需要破除夏安居,这是允许的。
所谓“重复下面”,是指指责他们所依据的,要让他们依照道理来做。
《五百問》中。文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十誦》本什師翻,後卑摩重翻故。)
在《五百问》这部书里面,道理讲得非常明白。注解上说:这是卑摩罗叉亲自传授的秘诀,这个人就是翻译《十诵律》的那位。既然有这样的解释,这个道理就没有什么疑问了。【注:《十诵律》本来是鸠摩罗什翻译的,后来卑摩罗叉又重新翻译了一遍。】
《了論》得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今云事了者,疑脫未字。);若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為證。真諦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佛化本通,固執乃塞。
《了论》中说的"得受",是指允许开戒的意思。在疏解里,《业疏》引述说:虽然请了七天的假,但事情办完却没有按时回来,这样就破了安居,会犯小罪。如果事情没办完,最多可以住六夜,第七天必须回来,到第八天可以再请七天假(注释说:这里说的"事了",恐怕是漏写了"未"字);如果之后事情还是没办完,可以再请七天假等。从这往下,是指出人来作证。真谛就是西印度优禅国的人,在梁朝和陈朝两个朝代来到这里,翻译了大量佛经。"宁"字往下,是批评他固执拘泥。"一隅"就是指不知道变通。"壅"就是堵塞的意思。佛的教法本来是通达的,固执己见就会堵塞。
亲闻中。大唐之世,玄奘西归,那提同至。勅诏祖师同预翻译,因得备闻;中国之法,足为明据。故引示之。下文指广,如上略引,余更如彼。
我曾亲耳听闻。在唐朝时期,玄奘法师从西域取经回来,同时那提法师也一起来了。皇上当时下令让祖师们也一起参与翻译佛经的工作,所以我才有机会详细了解到情况。中国流传的佛法,可以作为明确的依据,因此我拿出来给大家看。下文的内容比较广泛,就像上面简单引用的一点那样,其余的内容更多,和上面说的情形一样。
长短中。三位极限为长,一日八日十六日为短,中间长短可知。文中唯明七日短缘,长易知故。半月一月,例准同之。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释疑。但约缘长,不必路远。
长短中这三种情况中,三位里的上限算长,一天、八天、十六天算短,中间的情况长短就能理解了。经文里只说明了七天的短缘,因为长缘容易明白。半个月和一个月,按同样道理类推。律的下面,引用原文来说明。立的下面,解释原因。如果的下面,解答疑问。只是按照缘分长短来划分,不一定跟路途远近有关。
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同,故须简别。《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不明余二也。
僧尼群体中,我们先说僧人的规定。僧人的戒律大家都知道,但尼众的情况不同,所以必须分开说明。《四分律》和《僧祇律》里写得很清楚。这里不提别的,是因为其他两部戒律没讲明白。
次科,初出滥行。《四分》下,判非法。
第二个部分,先讲那些乱七八糟的做法。根据《四分律》的说明,这些都是不合规矩的。
三中。文叙二义。别缘者,简非众故。必有长缘,事须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难缘,义通直去。
这里第三部分,主要说明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单独离开寺院。这么规定是为了区别不是和大众一起行动。如果有长期的必要因缘,事情要求必须前往,那么可能允许比丘返回寺院重新领受七天的离院许可;或者如果遇到重大的难缘,根据教义,可以直接离开不再回来。
事讫中。疏引古计云:事讫不来,夏亦不失,以法在故。今师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以。施犹用也。问:事讫即谢,返界路遥,中途经宿;无法随身,应须失夏?答:法托缘生,缘谢法失;本期还来,未及本处,事犹未息,故非失夏。问:事讫法亡,或缘未竟,期限已满,约何明失?答:《四分》、《十诵》日夜两别,如后自明。《明了》下,引证。《十诵》不许者,前云:中路闻死反戒八难起不应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后即还等是也。
事情完成的标准,古时候的学派曾这样说:事情虽然没回来,但安居仍然有效,因为戒法还存续着。现在的导师有不同的看法,就像经文里展示的那样。首先说明原因。"施"就是"用"的意思。
问:事情办完就应该停止,返回原来的寺院路途遥远,中间经过一夜;没有戒法随身,岂不是应该失去安居的资格?
答:戒法依托因缘而生,因缘消散则戒法消失;本来计划要回来,但还没到达原来的地方,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所以不算失去安居。
问:事情结束戒法就消失,或者因缘还未完成,但安居期限已满,根据什么来判断是否失去?
答:《四分律》和《十诵律》对白天和夜晚的规定不同,后面会自然说明。在《明了论》以下,是引用证据。《十诵律》不允许的情况,前面说:在路上听到有人去世、破戒、八种灾祸发生等情况,就不应该继续前行。《僧祇律》相同的说法,前面说:中午之前和合完毕,中午之后就回去等等。
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緣。獨住等者,等取蘭若、遠行(謂寄道中安居)、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緣。並約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法。即成別眾,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
刚开始做的时候,心里盘算着,写下第一句经文。本来应该是面对面做的,因为没有人可以面对面,所以就在心里默念。首先说明因缘。独自居住等情况的,还包括去荒野、远行时、长期生病、饥饿时投靠亲戚家,这五种情况。这些都要在没同伴时才允许,有同伴的话就不能这么办。所以后面还是得等别人一起。如果界内这么做,就表明做法不对。这就造成了别众的过错,不算是被认可的行为。如果等待对方,就表明做法正确。
次科,初指上开。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滥。有执此文,谓通互对等故。然此且据七日为言;羯磨月法,不通余四;前文但简尼众,准理沙弥亦然。
现在谈下一段。首先讲上面讲过的内容。“如果”以下,是正式告诉你要怎么做。“十”以下,是用来说明什么情况不行。有人抓住这段文字,以为可以互通互相对应。但这段只是按七天来说;用“羯磨”来算月份的方法,不通其他四种情况。前面那段只是排除了尼姑众人,按道理来说,沙弥也是同样的。
指沙弥中。下亦不出,还指同僧。
在沙弥这个群体里,最下等的沙弥也不会如此行事——他们仍然和普通僧人一样遵守规矩。
對首中。受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濫(簡眾法故。),四牒事非虛,五期還奉制。
接受戒法分成五个步骤。第一步,先向他人清楚地确认因缘和条件;第二步,表达自己受戒的诚心和想法;第三步,确定受戒时间不混乱随便;第四步,说明受戒的事实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第五步,承诺受戒后一定按照戒律去遵守执行。
简辨中,初科。云准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缘本词也;不无加减,对之可见。
这段简短说明中的第一部分,是根据“羯磨白”这种仪式的做法来确定的。其中第三句说的就是原本规范的条文,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增加或减少,对比原文就能看清楚了。
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简异。世凡论病,七日则转;药不加病,故限七日。
这里将病分为两类。首先说明道理。然后指出不同。世俗人认为,生病七天就会好转,如果七天还没好转,说明药物不能控制病情,所以才规定为七天。
次科。疑者云:病转可尔;不转过日,法应随在。住犹存也。答如论者,即多成《了论》,如四药引。
这一部分讨论的是:有人怀疑说,“病”可以转移,这还好理解;但如果“病”没有转移而过了一天,那“法”理应还是存在的。“住”就是指“还存在”。回答的人按照《论》的说法,大多是根据《了论》的意思,就像《四药引》中解释的那样。
问答中。并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义定。此唯约第七夜为言,非谓不兼前六夜也。以下,释所以。文明七日,余二准同。又下,止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滥用。昙谛羯磨后随出事讫法,有昧教者辄用故。问:两宗失受,同异云何?答:失法则异,破夏乃同。《四分》受日,日没即失;《十诵》受夜,夜尽方谢;及论破夏,并约八日明相为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属前夜;明相若出,即属八日,制七日夜须及界中,又云:《十诵》亦及七夜返,还同《四分》,有何异耶?问:诸律立法,差别何相?答:《五分》三品则同《四分》;《十诵》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讫。是则别法咸同,众法时异。文指后篇,寻之可领。
问:在回答里,因为过去有人胡乱解释,所以特别说明一下。回答的开头先定下了基本的道理。这指的是第七夜有没有明相,不是说前六夜就不需要管这个。下面的内容解释了原因。经文明确说这是七天的规定,其余两天的情况可以依此类推。又问:下面的内容里,又进一步指出两种错误:第一,直接批评胡乱改变戒律传法的做法;还说因为乱传而混淆随便使用。比如有人把“昙谛羯磨”后来加上出现的事做完时,有不明戒律的人就随便照着做。问:两种宗派(四分律、十诵律)中,失去戒体的差别是什么?答:失去戒法有不同,但破夏(犯戒守夏的期限)是一样的。《四分律》规定,受持戒日的期限到傍晚日落就失效;《十诵律》规定,受持戒夜期限到天亮后就算结束。至于破夏的规定,都是依照第八日天亮的光明相来判断。疏文解释说:第七夜的天亮光明相还没出现时,还属于前夜;一旦天亮光明相出现,就属于第八日。所以规定了七夜必须回到戒场的界内。又说:《十诵律》也要求七夜结束时返回戒场,这和《四分律》没有差别。问:各部戒律规定的不同有哪些表现?答:《五分律》的三种等级戒法和《四分律》相同;《十诵律》有两种:一种是七天七夜的规定,一种是羯磨三十九天的规定;《僧祇律》也有两种:一个是七天,一个是羯磨事做完就结束。所以这些不同宗派的法则大致相同,但时间规定不同。文字指向前面的篇章,读者可以自己领会。
众法,示缘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缘同者。即前三宝等五种,故律受七日中备列已,半月一月并指如上。但下,明限异。此明前缘,众别并同;日限长短为异。不同下,次斥古非。彼以短缘而加长法。疏又云:古师用七日已,后有短缘,受月为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谓结业,下句即违教。余下,指前重受。
这段内容主要讲的是戒律中的一些规定和不同观点的讨论:
很多戒律规定的事例,都显示出其中的因果关系。先说明现在要讲的,又分两部分:先说明相同的事例。就是前面提到的三宝等五种情况,所以在戒律里接受七天病药的规定已经详细列出来了,半个月或一个月的做法也都按照前面的描述。但下面说的是时间限制的不同。这里说明前面的事例中,僧团和个人的情况都一样;只是时间限制的长短有差别。不同于下面的内容,接下来是批评古时的错误观点。他们用短期的事例来增加长期的戒法。注释又说:古代的大师用七天的做法之后,如果后来又遇到短期的事例,接受一个月的做法就是错的,会让修行者违背安居的规定。所以知道有两种古代的见解。以下两句直接指出错误。上一句是说会造下业障,下一句是违反戒律教法。下面,指出前面重新接受的情况。
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鎧師),或依律文(即今一家依本直誦),或準義用(光師),或引緣據(願師),至受日中云,初師加乞(鎧師),二準覆藏(光師),三準六夜(願師),四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即上序中第二)。用此二文,對鈔又別,如下自見。
在制定戒律的时候,通常标注四家来源。因为这段内容和其它文章不同,所以必须详细列出。戒律的序文中提到:有的直接翻译出来,有的依据律典原文,有的根据意思来运用,有的引用因缘故事作为依据。到了受戒那天的内容中,说到第一位法师增加了乞求的言词,第二位法师依据覆藏罪的处理方式,第三位法师依据六夜别住的制度,第四位说近代的各位法师不增加乞求的言词(就是上面序文中的第二种说法)。用这两种文本来对照钞文又有不同,下面自己就能看到。
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舊指鎧諦)。初鎧本。先出乞辭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序是篇四),但準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六夜白法中初牒所犯,次牒乞覆行覆,後牒乞六夜,最詳悉故。)。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故云誦事並盡。(素師云:願本無斥言增減者,謂準德衣立六緣耳,非關羯磨。)
这两家本子,应该就是“铠本”和“愿本”(以前称为“铠谛”)。先说“铠本”的内容。开头先有个请求的语句说:“各位僧人大德请听!我比丘某某接受了能超过七天的法,十五天或一个月后要出界外,为了某件事,再回到这里安居。”(要说三遍。)其中“白”和“羯磨”的格式,和现在这《钞》里的一样。疏里说:最初的人加上了这个请求,但羯磨里却没提这事,怕这样做会变成僧团的做法,这就是古时候的羯磨样式。然后是“愿师本”的内容,它的原文已经失传了。疏里说:第三个人(顺序是篇的第四位),只是依据“六夜”的法,请求时要把相关事件念完整(在六夜的“白法”里,开始先说犯了什么事,接着请求覆藏和行使覆藏,最后请求六夜法,这是最详细的。)。意思就是说,请求的方法和后来的“光本”差不多;而“白”和“羯磨”中,只在第四句话里加上了:“僧众现在给比丘某某接受能超过七天的法,十五天或一个月后要出界外,为了某件事,再回来这里安居。”所以就说念事念得很完整。(素师说:愿本里没有直接指责增减的地方,意思是说按“德衣”的标准定出六个条件,和羯磨本身无关。)
第三師中(疏序亦第三,受日中列在第二。),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謂白中加第二故云兩遍);時到已前,增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乞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三說。)正加中。白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此謂增加乞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不云為某事等,故云略事作也。)羯磨,於第二句緣中牒乞詞;下加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第四句及結詞中,單牒根本,同上白中。)舉下,指過;初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敘今意以彰昔非。內,猶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後法。
第三位老师所设立的做法:开头三句显示他所建立的规则。记载说:第二个人虽然也提出了请求,但按照标准在提出"覆藏"时必须列举两次事由。在时间到达之前,增加请求的内容;在同意听取之后,则简化事由来执行;完整的做法也类似这样。此处完全沿用了昙谛法师的旧版本,现在简单引述如下。请求时说:各位长老请听!我比丘某某在这里结夏安居,接受了超过七天的法会,在十五天或者一个月内离开本区域;为了某件事的原因,再回到这里安居;现在向僧众请求接受超过七天的法会,十五天或者一个月的完整做法,希望僧众给我比丘某某授予超过七天的法会、十五天或者一个月的完整做法,出于慈悲的原因。正式增加内容时说:各位长老请听!比丘某某在这里结夏安居,接受了超过七天的法会,在十五天或者一个月内离开本区域,为了某件事的原因,再回到这里安居;现在向僧众请求接受超过七天的法会,十五天或者一个月的完整做法;如果僧众时间到了并且同意听取,僧众现在就授予比丘某某超过七天的法会,十五天或者一个月的完整做法。(这样说是因为没有提到具体的事由等,所以叫做简化事由来执行。)进行做法时,在第二句的缘由部分陈述请求的内容;下面加上原本的事由说:僧众现在授予比丘某某超过七天的法会、十五天或者一个月的完整做法。这里指的是内容和结束词中,只引用根本内容,和上面陈述的内容相同。列举下面时,指出错误;最初是这样产生的。前两种做法很少见到,不予评论;现在这种做法很流行,必须知道它的错误。现在的内容是,正式指出问题又分四部分:首先说明现在的用意来表明过去的错误。"内"就是"入"的意思。律文中说,根据经文来批评。又,拿来举例批评。停止,劝告按照后面的方法来执行。
問得否者,為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增乞減乞,各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意詳不無非法之罪。)
问能不能做得,是为了破除古老的解释。注疏上说:有人规定的依据,是看受戒的年龄。回答说没有错失。注疏上说:增加或减少乞求,各自有凭借;羯磨的总体框架还在,依据它不会失去。
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直誦。(即同疏序云:即今一家依本直誦也。)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緣中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緣增減,謂受日無乞,闕第八緣;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此為諸文多違,後進難曉,不免繁長。)
第四章:关于师长。疏文中说:近代的诸位法师在诵戒时,不再念诵乞求词句,而是按照原文直接诵读。(这就像疏文的序言说的:这就是现在一家按原文直接诵读的情况。)以前指的是愿师的本子,但愿师是北齐时代的人,那就不是近代了。问:前面列出的四个本子中,为什么没有列出昙谛的本子?答:因为和光师的本子相同,所以不再单独列出。问:既然去掉了乞求的词句,那么在羯磨的因缘中,是不是就没有正面陈述本意的部分了?答:疏文说明古师创立因缘时有增有减,比如“受日”没有乞求词句,就缺少了第八条因缘;祖师反驳说:“受日”没有乞求词句,难道就不用告知了吗!按照这个道理,在正式行事时,受戒的人应该具备威仪,到僧众中告知说:“比丘某甲想要接受十五天(或者一个月)出界,因为某件事,还会回来这里安居。”说完之后,才能进行加法。<note>这是因为很多经文都有矛盾的地方,后学的人很难理解,所以不免要说得详细一些。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如十六日受,至月盡止,得十四日,後更數十五日耳。)
这段内容讲的是佛教戒律中关于受持时间的规定。具体来说:关于"一月法"(受持一个月的戒法),不能同时念诵两个时间,是因为律典原文中没有单独列出这种方法。在十五日那一条下面,连着写了"一月";翻译时为了省文字,意思是让大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但往往有些愚笨的人照着原文机械地念,所以这里特意禁止这样做;疏文解释说这样就会变成四十五天。疏文又问道:接受一个月的戒期,为什么不说"超过半个月"?解答说:七天戒是单独制定的,其余都是集体法;只说"超过七天",就明确知道其余两种(半个月和一个月)都属于"白二"。又说:如果接受半个月,天数要数足,因为加行法说的是十五天;如果接受一个月,就根据月份大小而定。我个人认为:如果从初一开始接受,就可以根据月份大小来定;但如果是月中接受而遇到小月,该怎么算呢?按理也应该按照小月算成二十九日,因为受的是"月"戒法。(比如十六日接受,到月底只有十四天,之后还要再数十五天。)
三料简中。通明受日安居差别之义,故云杂也。
这里来分析和说明第三部分里面,关于“受日”和“安居”这两件事情的区别和联系,所以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复杂、比较杂。
初科。夏热即余缘,此且略举,余例开之。须同缘者,牒事便故,异缘不得。下指所出。然与《四分》受戒颇同,亦可例准。
夏天太热就是一个常见的理由,这只是随便举个例子,其他情况可以类推。必须是与受戒有关的理由才能延期,跟受戒无关的理由不行。后面会指出具体出处。不过这和《四分律》中受戒的情况差不多,可以参照那个规矩来办。
依处中,依界。可解。
(这段经文解释说:)关于"依止之处"这个问题,从"十八界"的角度来看,是可以解释清楚的。
依蓝中,初文。即前云:结夏在前,结界在后,故云先无也。二界,即大界戒场。言离衣者,此据作法摄衣为言,自然亦不失也。
根据《蓝中》前面的解释,就是前面所说:结夏安居是在前,结界是在后,所以称为"先没有"。两种结界,指的是大界和戒场。说"离衣",这是根据作法来收摄衣服来说的,自然情况下也不会丢失。
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藍有緣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從前至此三處出此義,並指為古,謬之太甚。);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縮者,捨寬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無緣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他解),意以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隨處,不要加結。(古記見此,便謂先有界處,亦不須依界,誤矣。)
接下来要说明的是“原本就有结界的范围”,也就是说,先有了一个已经划定好的边界。
佛陀规定:比丘居住的地方,一定要先划定结界,所有活动都要按照这个边界来,这是很明确的要求。如果寺庙因为某些原因,没来得及划定边界,或者暂时住在村庄等地方,就可以按照自然区域来算。但如果寺庙本来就有结界,那就必须依据这个边界。
现在有些人做法事,在有边界的地方,却要求按“寺庙范围”来办事。结果其他场地太小,来来回回很不方便。有人认为“按寺庙”还是“按边界”可以随便选,甚至说这段经文是古代的老规矩。但这真是大错特错。后来的学佛人不懂这些,就像瞎子跟着瞎子走,这样下去怎么得了?
所谓“缩小区间”,就是主动放弃宽的寺庙范围,采用更严格的现存边界,这才是真正理解了戒律的含义。
后面提到的“更广的区间”,是说明:如果原本没有结界,可以按寺庙范围办事。但到了要安心修行、持戒严格的时候,就要从简从急。如果后来只做法事不做结界,那自然区域的范围,祖师已经规定清楚了。既然没有遇到什么特殊困难,就不能随便放宽戒律。
如果现有结界很窄,又有专家说“按新的更合理”,意思可能是安居时应该以自然区域为基础。因为这些法事的根本在于“羯磨”仪式,安居的地方并不需要额外再结一次界。
古代的注解看到这一点,就说“如果已经有边界,也不必按边界办事”,这是大错特错的。
𥾅指中。点上所判。讲者因先诸记妄云顺古,便云此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穷!且钞文前后义评义准,其言非一,岂非文者皆不取耶。
中指这里,你们在上面写下的那些判断。讲解的人因为前人写的那些笔记胡说什么“顺着古人的意思”,就说这是“批评古人”。这真是错上加错,这种错误什么时候才能有个完啊!再说那些注解文章,前后讲的道理、做的一些判断标准,这样的话不止一处,难道所有文字都不该采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