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自恣篇
释名叙意,文自详委;行法通塞,须略示之。谓人该五众,法别三阶,时局夏竟,处通二界;余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论众同之本,摄僧大教;此同说戒,即法为要;若治恶挫慢,清心增善,众行中最,即行为要;若律论广博,众说繁累;撮录时用,以成此篇,即文为要。三释俱通,后义善尤善。
解释名字和说明含义,文字本来就写得很详细完整了;至于戒律该怎么实行、哪些地方通顺哪些地方不通顺,需要简单说明一下。所谓“人”包括五种修行者,“法”分为三个层次,“时间”限定在夏天结束时,而“地点”则涉及两个世界;其余的细节都在正文里。说到这篇的核心宗旨,如果讨论的是僧团共同的根本、统率僧众的大原则,那么这篇关于共同说戒的规定,把“法”作为重点;如果要惩治傲慢、清净内心、增长善行,在所有修行中最关键的是行动,那么就把“行”作为重点;如果戒律和论著内容太多、各种说法又复杂,就摘录当下能用的,编成这篇文字,所以把“文”作为重点。这三种解释都能说得通,但后面的意思更好一些。
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蹑前生起。俗中以十日为一旬。人下,正叙来意,又二,初叙意。妄情外骛,无始惯习;不自反照,故多迷己。纵下,示名;上二句,标。内下,释。初二句,释上纵宜己罪,即明白义。诚心露过,故曰内彰;屈身坐草,发语求诲,故云外显;即三业也。玉病曰瑕,人病曰疵,并喻于罪。身下一句,释上恣僧举过,即彰恣义。故下,结名。
在解释“自恣”的意义时,第一部分的前两句是接着前面内容讲的。平时生活中,十天叫做一旬。在“人”字后面,正式说明来这里的意思,这又分成两层,第一层先讲意义:因为我们的妄念总是向外跑,这是从无始劫以来养成的老习惯,不知道反省自己,所以常常认不清自己。在“纵”字后面是显示名称,上面两句是标题目;在“内”字后面是解释。开头两句解释上面说的“纵宜己罪”,就是坦白的意思。用诚恳的心暴露自己的过错,所以叫“内心显露”;弯下身子坐在草垫上,开口请求教诲,所以叫“外在表现”,这说的就是身、口、意三业。玉的毛病叫“瑕”,人的毛病叫“疵”,都是用来比喻罪过的。“身下一句”是解释上面说的“任由僧众举发过失”,就是显示“自恣”的含义。所以下面总结这个名称。
引证中,初问起。使下,列释。四义,并以故字结之。不孤独者,三业凭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陈词句;以自述己过,使众闻故。初即明制相依,余并清过;二句有已,四即无犯,三通有无。又初后生善,中二灭恶。
在引用的证明里,首先提出问题。接着,下面列出解释。总共有四种意思,都用“故”字来结尾。 什么叫“不孤独”?就是说一个人的身、口、意三种行为都要依靠别人,不是自己单独能有的。 什么叫“苦言”?就是指自己说出的话语,用来讲出自己的错误,让大家都听到。 第一句是说明戒律要互相依靠,其他的句子都是为了清除过失;第二句里有“已”字,第四句是说没有犯戒,第三句则包含有和无两种情况。 另外,第一句和最后一句是让人产生善念,中间两句是让人消除恶念。
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征。若下释,又二;初叙不前意,上明来集之心欵,诚也。要,制也。若逆下,彰前举之过。逆,谓未竟而先举也。故下,二明须后意,初句重牒前征。以下释,初叙将散。方诣,谓所往之处。必下,明立法。不独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显须悔故。故下,结意。
在夏末期间制定的法规中,第一部分先提了个问题。“若”字下面的解释又分两层。第一层是讲之前的意思,上面说大家来集会的心意是真诚的。“要”就是约束,也就是制定。“若逆”这部分,显示前面提的过错。“逆”意思是还没完成就提前举出来。所以“故”以下,第二层说明需要后面的意思,第一句重复了前面的提问。下面解释,第一段讲将要散会。“方诣”指的是要去的地方。“必”以下说明立法。不单独宣读的原因,是因为很多人都迷失了自己。说“障道”这些,是显示需要忏悔。所以“故”以下,总结这些意思。
次科。律论皆云竟,证上弥显。论中持戒律者,是遵制教;及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无违,故云皆不毁等。
第二部分。戒律和论典都说到“最终成就”,这进一步证明了上面的道理。论典里说,持守戒律的人,是遵循规则体系中的规定;做各种善事的人,是依照教化体系中的指导。这两个体系互不矛盾,所以才会说“都不会毁坏”等等。
遮滥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谬。昔人应以赏劳五利,开破五戒;是任意毁犯,而立其名。此下,示意。
解释"遮"和"滥"的含义。首先,开头两句是正式定义。"非下"这个部分,是用来排除错误说法。古人把"遮"理解为赏罚或五种利益,或者破坏五戒;这些都是随意破坏规矩,并给它们安上名称。在这之后,开始说明真正的意思。
开章,标列中。言缘集者,谓定时简人,竝须合教,方成法故。杂明者,料简释疑,非一相故。
开头先表明,这里要讲的是中间的条目。所谓“缘集”,就是指选定时间、挑选合适的人,这些都必须符合佛法的要求,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法事。至于“杂明”,就是要把各种情况分开说明,解释其中的疑问,因为这不是单一的情形。
时节,含闰中,初明闰四五六月。七月十五日,且约前安居人;中后结者,多随前坐,故不别标。不依者,谓先结后闰,具如前篇;此即随竟自恣,不局时节。若下,明闰七月。非前夏,数满者,此据中后者多;必前多后少,亦随前作,住待日满耳。
僧团的安居期,在包含闰月的年份里,最初是定在闰四月、闰五月和闰六月期间开始的。七月十五日解夏,是专门针对那些在正安居开始修行的人说的。那些在安居中期或之后才加入的人,大多跟随前期安居的人一起结束修行,所以就不再特别标记他们的解夏日期了。“不依”的意思是说,如果有人在闰月之前就开始安居了,这种情况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详细说明过了。这里讲的是安居结束后进行“自恣”的法事,并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如果是在闰七月期间,就不算在正常的安居期之内了。而所谓的“数满”,是指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安居中期或之后才加入的人数更多。但如果是前期安居的人多、后期的人少,就还是应该根据前期安居的人的情况来做,安居的人需要一直住着,等待日子满了才算完成。
增减中。减前二日,增后二半;犹不去者,开强和合,一同说戒,故指如前。
在"增减"的情况中。如果减少在前两天发生,增加在后两天的一半时间发生;如果仍然不去的话,就公开举行强制的和合,大家一起说戒。所以具体做法可以参照之前所说的处理。
延日中。律因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恐往余处,不得是乐,白佛;因令作白,增益自恣。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不自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
延日这一段,律里说,因为比丘们安居时精进修行,得到了很好的果报,怕去别的地方得不到这种快乐,就告诉佛,佛因此让他们作白法,增加自恣的时间。作白的文是:“大德僧听,如果僧团时间到了,僧团同意的话,僧团现在不自恣,等四月满了再自恣,这样白。”
詳定中,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自恣十日在(七月六日)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無衣)五月畜(有衣也,此即時前開十日,後無所增。);乃至明日自恣應受(十五受衣,十六自恣,故言明日。),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謂初七得衣,前減一日,後增一日;乃至十五,前減九日,後增九日,故云次第增也。);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三日明矣。引〈增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十五月初日(十六是黑月初)。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為言;準理,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眾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然,為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详细说明中,首先说明没有障碍的情况,下面说明有障碍的情况。开头又分两部分,先引用经文来确定,开头说“律中”的,就是自恣犍度中说的:各位比丘想在十四日或十五日自恣,佛听了之后允许了。接着引用急施的部分,第一句是总指这一戒,第二句是具体指戒中解释衣服时间应该储备的内容。那里说:如果自恣前十天,在七月六日得到急施衣,事情结束后到一个月,没有衣服的话,五月储备,有衣服的话,这就是时间前开十天,后面没有增加。乃至明天自恣应该接受,十五日接受衣服,十六日自恣,所以说“明天”。一个月五个月之外,再增加九天,就是说初七得衣,前面减一天,后面增一天,乃至十五日,前面减九天,后面增九天,所以说“依次增加”。这说明十六日自恣,结合上面犍度中的三天,就很清楚了。引用增三中,律中说有三种自恣:十四日、十五日、月初日,十六日是黑月初。律中说的,下面正式确定,这也是犍度中的文字,虽然通指三天,但前两天不符合,不是究竟,不符合经文意思,所以取十六日。律又下面的,第二部分解释疑问,先引用经文,这出自尼犍度中,怕人固执己见,所以必须解释通顺。这段文字只是就地方远来说的,按理应该说僧众十五日,尼众十六日,又尼众近处不用隔日,如下面文中同时列出两种法就是这样的。这下面的正式解释,第一句解释“相依”的意思,疏中说:僧众必须在前自恣,向大众告白举罪,既然犯了清净,才适合接受尼众。所以及下面的,显示通和局限,文字既然通指三天,现在取十六日也不是专门固定的,所以说“一期”,克就是约的意思。怕无知的人,自恣前已经出界破坏了安居,现在世间很多这样的,这个过失已经很久了,怀藏教法品味教义,听到却不实行,真是可悲啊!
人是非中,列三种人。初先结后破,二一向不结,三结有中后。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之,通成应教。文中,初明前二种。《四分》下,示后一种。但云后者,义必兼中,亦约望前通名后耳。
这里讲的是三种人。第一种,先受了戒,后来又破了戒;第二种,从头到尾都没受过戒;第三种,受了戒,但中间有犯戒的情况。
因为怕人疑惑前两种人不能按同样的规矩来处理,所以这里专门分辨清楚,把佛的教导完整地说出来。
文中先说明前两种人,从“四分”以下的内容是讲第三种人。这里只说“后者”,其实意思里也包括了“中间”这种情况,只是相对于前面说的,统称为“后者”罢了。
方法中。标云三人者。对法,即众法对首心念也。
方法里标出“三人”,是对着法来说的,也就是众法、对首法和心念法。
僧中又二,六五两分。初中四门,对下五人,唯第二门,差五德法,双单有异;余三竝同。
僧中又分两种,就是六种和五种这两类。前面说的四种方法,是针对下面五种人来说的。只有第二种方法,在选派五德人这件事上,有双人和单人的差别,其余三种方法都一样。
緣起中,初科為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緣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處。不在地者,為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捨席就草也。(古云互跪者,非。)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竝下,四修敬。
缘起这部分,开头分两段。第一段先说明人和法的界限,接着正式说明缘起的相状,有四点。第一点是作相,下面各点分别说明。第二点是敷座,按照其他法事的规定,床和席子都可以用,唯独自恣法规定只能在地上铺草。律文下面第三点是布草,上面两句是禁止不如法的做法,下面一句是说明正确的做法。不在座上的意思,是说所坐的席位如果不在地上,为了保护身上的衣服,必须用草来垫。应该离开座位的,就要舍弃席位,直接坐在草上。(古时候有人说互跪是不对的)但律文不允许直接坐在地上,所以必须坐在草上,而文中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引用五分律来决断。下面第四点是修敬。
次科。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竝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說清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有云:說戒須供戒法,自恣不須,非也。此供三寶,豈唯戒法;又自恣法,豈不須共!)梵唄既畢,說傳香偈已;上座即敘事告眾,選擇德人;後秉差法,方接下科行事。
这一科里说的“指同前者”,就是指前面那些偈颂和唱告的话。但现在说的是“布萨”这个地方,都得改过来。不过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必须知道先后顺序。等到念完清净美妙的偈颂之后,就要唱梵呗,散洒香花和水,也要做供养。(有人说,说戒的时候需要供养戒法,自恣的时候就不需要,这是不对的。这供养的是三宝,哪里只是戒法呢?再说自恣的法事,难道就不需要供养吗?)梵呗唱完之后,念完传香偈,上座就要出来讲话,告诉大众,挑选有德行的人,然后举行差遣的仪式,接下来才轮到下一科的内容。
小众中,同别二法。同法者,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鸣钟召来,依次坐草,对五德自恣。别法者,送筹入僧已,口差沙弥为五德,余事竝同僧。
小眾裡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和大眾一起做的,一種是單獨做的。一起做的做法是:等唱完出眾的儀式後,等到僧眾自恣結束,就敲鐘把人叫來,按順序坐在草上,對著五德比丘進行自恣。單獨做的做法是:把籌送進僧眾裡之後,口頭指派沙彌擔任五德,其他事都和僧眾的做法一樣。
五德中。标分二者,其五人法,跨指略法之后,欲彰差法之异。
这里说的“五德”,分成两类来讲。第一类,是那五个人和他们的做法,这在前面的“略法”里已经简单提过了。第二类,是为了显示出“差法”和前面不一样的地方。
簡人中,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德中。上四通德,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德,初約人釋;破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舉二滅、抱過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為非時;增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略;觀緣緩急,並合宜故。疏云:眾雜是非,染淨同住;無宜枉濫,坌污僧倫(謂知人也);知時、知法(共上為三);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德,初列五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舉即舉;疏云:舉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句釋初德,次句釋第二德;欲下三句,釋第三德;故下二句,釋第四德;愍下二句,釋第五德。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德。(有人行事,差一人為自恣五德,一人為舉罪五德,謬矣。)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德耶?答:罪事別故,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德,從何得名?答:用分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為名。
次科,初征。二释,为三,初点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并差二人。注释多人,谓二对三对;作法差已,随对起复,互相替换;始终二人,非谓齐作。后引三千,正明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诵》,下不用之。此中但取差二之意。
三中,初斥专执。谓逐人差也,以见本宗差法,单牒名故。未通诸部者,即上所引也。又下,次斥轻易。今时皆尔。况复庸愚,空无一行,妄充僧命,辄号五德。名存实丧,岂不悲乎!十下,引证。下座来向者,腊高德重,不可劳动故。
差法中,初科,前明简德。文令上座差选,或堪能羯磨者,随作亦得。不下,定处。由世滥行,故须指破。
次科中,初明索欲。余诸羯磨,通传欲净;独此有异,故须别出。此下,示部别。《僧祇》等律,并不开故。问和中。且约通答,后显别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
五德行事,和僧中,初文,前示威仪。今时多在僧前,礼已和白。不应下,遮非。
次科,初示别答。若下,指通答。
行草中,初科为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当下,二令预办。人别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连布故;当用一握,长二尺许,剪已束之;须令展布,可容一坐,即为准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余人不须。各下,四明敷布。于座前者,即所坐席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嘱预觅。或云:定是预觅,何必重嘱?今谓此文。注上敷草;谓若至五德唱已始敷事容仓卒,众复稽迟;故令受已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谓布草备拟坐处也。
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令從之,非謂合眾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德來,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眾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一法,異餘眾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遜。褥席坐具,不以𭣋藉;屈身平地,同彼罪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為明證,豈復疑乎!(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今傚佛故;因又妄述受草偈,穿鑿大甚;請以疏驗,早宜廢之。)然今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繫以繒綵;五色間鬪,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俵散,平身拋擲。及至唱告,手擎頂戴;依古謬傳,誦吉祥偈;然後揭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誇,我能講說;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信同夢海。況氷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於無知,來報更增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人乎!
对说中,初引圣仪,诫令倣上。大圣尚尔,下凡不禀,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诸比丘:我欲受岁,我无过咎于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舍利弗言:无三业过,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医王,大千界尊,何有过也!指《新岁经》者,彼云:时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动;一万比丘得道迹,八千比丘得罗汉;空中八万四千诸天,皆发无上正真道意等。
正自恣法四科,初中。二五德来,一跪一立者,明非双头一时说也。今多竝跪,深乖法律;纵前后说,外仪相滥,不能显别,亦非法也。
次科,上座法中,初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缠颈裹头,通肩披衣,着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仪。律列四礼,文略脱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僧随上座者,律因上座具仪自恣,余人犹故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据五德来时,非谓大众齐跪;《十诵》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执足,示敬之极;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执足,乖仪式也。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德,求聽說也。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德,年臘高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謂囑僧中別人,《僧祇》則云:長老及僧自恣說,故知通告也。)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說者,仰囑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
次座中。修敬陈词,一如上座,故但指之。
总结中。上以二座为法,余竝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转别对各说者,由是求他举过,必使大众识知名字,观量有无;若令合说,言相参滥,何由辨别!所以律中一说二说,窃语疾语,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开中。随身安者,亦须坐草,但不具仪耳;故律云:时有病比丘,偏袒脱屣,互跪合掌,时久病增;白佛因开。注中云讫自恣者,谓自陈三说竟也。非谓合众都讫,上云:随讫复座,岂不明耶!
五德处中。准《僧祇》文,须依位者,不失次故。破《十诵》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仪》故。
唱告中。今時行事,五德歸位已,呪願迴向,然後梵唄說自慶偈,三歸禮散。(多見不說偈者,非也。)
举罪中,依篇治者,约心违顺,通收忏罚。初科分二,初明五德众僧举。必无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穷勘。若下,二明别人举。恐怀损减,须究虚实。初明事根俱实。依遮法者,作举忆念。若下,明事实根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寻之可见。
反治中,初简五德不治。有二义故,一是众差,二谓具德。言推绳者,核实加刑也。不同下,次明别人须治。反前二义,在文显然。
僧具缺中,初举极位僧,办法备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不足故。指后法者,令发露也。
尼来请说,初无尼中。以说戒时,尼请教诫身不现前,有无俱问;自恣不尔,纵有不问。
白日法中,初科為三,初安尼立處。眾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說。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
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语通用,今唯王者所称。余下,指后;彼云:尼于自恣时,传僧所告;诸尼顶戴讫,然后自恣等。
隔日法中。以夜中作法,尼来不及,故制重集。唯此为异,余竝同前。
问中。以欲应羯磨;今既不作,而制传欲,故须问释。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众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证,初引开略文。处下,反彰广法。《僧祇》下,准例,初举文。彼明尼请教诫,还寺传告;亦制尼僧尽集,不来说欲。由下,合例。
尼来中。言犯重者,僧残戒分,望下为言。身既有过,不堪自恣也。今时尼法,节制不行;幸而闻之,无复见矣。
略说中。标云杂行者,缘法二种,各有多别故。
指缘中。令量时者,事在五德;众法选举,非庸昧所堪,可不慎乎!
五德對略中,初文為二,初標略緣。時所有者,略舉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明次略。文略再說,疏云:對五德有二略,二說、一說也。(人云無再說,非。)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損,但不得至四耳。
斥非中,初示非。双头者,二五德齐跪。一时者,两座同说也。律下,引证,初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诵》,上句示法。不下,遮非有四。逆作者,从下至上也。行行者,分头各取也。超越者,间隔坐次也。总唱者,合众同声也。
僧对略中,初标难缘。五下,五德白告。便下,众僧对说。疏云:不对五德有三略,如百人为五十对,一时彼此三说再说一说也。三说,望法是广,对人为略。下二人法俱略;单白中,唯改再一为异。
明作白中,初明须白。不下,简前不须。
直去中,初句總舉。五種如上,下別示第六。(廣略合論去為七法。)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說,此據五德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五百問》通一月也。(舊云落增減者,非也。彼為外界諍緣,非八難故。)
難事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為簡示。受說安恣,竝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緣為難;增減說恣,即因他界鬪諍,來此為難;三小開者,竝以當界不和為難;緣相各別,不可混濫。(人多錯用,故比示之。)
五人法中,初科。恐滥行者,往往有人,同上双差五德故。
次文为二,初明差法,初问和。便下,秉法。前后各差,互为能所故。不下,遮滥。取下,正对自恣。
四人法中,初文。标缘作法,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异。
次科,可忏中。自言,即目求也。举来,约他举也。
不可忏中,初科。偷兰三品,上品界内大众忏;能所六人,方可行故。入说中者,意显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训俱,僧数不满,不应前事,故云俱无也。
发露中,初准《十诵》。当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发露。犯者既露,余戒皎然;义须自恣,故云不碍也。《四分》下,准例。以无文故。初举事。即座上发露开闻说戒。既下,例同。说恣众法,义无异故。文中有三:一净行同者,俱护体故;二众法同者,皆是摄僧本故;三摄治同者,有犯竝须悔露故。理下,改词句。应具云:诸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残罪;即接文中以众等语。详此即是自恣;以身带犯,不可言净,须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举得出罪,指如四人者;准应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词;以僧自恣法中,不陈净故。
妄陳中。犯三提者,以三說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云望三比丘各得一提者,非也。以前對一二,不必定故。)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緣缺故。
一人法中,初文,前明备具者。由本众法,无人乃开;故办所须,拟同大众也。若下,作法。可解。
次科。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前。(詞句例前作之。)又〈說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說戒,亦可例用。
杂相中。前明缘法,径显行事;其教义差别是非之相,并列于后,故云大明。
初问。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对论,若约尽办,必须二十;非谓大众得作对念,但望人多是可行故。别人未尽者,下不摄上故。七聚为言,须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残重兰。二唯别治,有六;中下二兰,单提提舍重轻二吉。三通僧别者,忏舍堕也。自恣摄僧,必取行净;内彰不隐,口述无瑕,故云举心应僧也。然对念二法,言相虽殊;俱须体净,方堪陈说。
第二问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计故。答中。俱出正法,随人采用。《四分》云:诸比丘自恣竟说戒,坐久疲极;白佛,因开。文引佛语。
三问中。律因六群尼来遮比丘,莫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恣,乃至遣式叉沙弥尼白衣来遮;佛竝制不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护僧,诸比丘欲自恣,佛令语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无知,多容士女,拥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须先遣。
客來中,初總示僧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客主數同),若多(客多於主);竝隨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以易知故。);若自恣竟,舉眾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竝指如前。
第五问。答中。破夏可解。言离衣者,以未入迦提故。
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相,乃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夏;又云:七月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準知從十已去受者,前緣未竟,不來奔夏。)
六问。答中。《四分》:受日往余处自恣,及客来多少,有难出界,竝非当处。而《僧祇》结罪者,乃制无缘辄往耳。
第七问中。谓时僧得,时现前;此二种施,竝赏夏劳故;非时二施,非所论矣。若二衣中,时现前施,局前安居人者;中后非分,如后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许。虽是中后,夏功齐故。破夏不结,定不预分。若下,引房为例。律中,分房已;犹故多者,开客住处;乃知中后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证。
八问中。有缘开略,无难如何?恐致滥行,故须问决。答中。律明六群恐余比丘为作羯磨,遮自恣故,乃起诸过。文列七种,五是非法,二是别众。因一说二说,佛即制断自今已去,三说自恣。窃语,谓低声。佛言:应了了自恣,足使他闻。疾疾,即急语;佛言:应徐徐自恣。
明教诏中,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师预教。犹下,五德临事教。句句,谓随教者语,逐句说之。二教年老,初蹑前问。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
九問。答中。律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有上座。)次令隨舊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
第十问。答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论》。既云出界,即是僧住;无缘结犯,应得轻吉。文言缘者,或是三宝,或约难事;随有阻碍,不可去者。《五分》。受请,正据俗舍;有恼请主,故结重提。非请处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准前应吉。次约化教显过。五中,一二可见;或下,三句为三种。二三相滥,以义分之;上是悭悋,下即贪求,或可上约田宅园林,下是钱宝谷帛。此五,无非悭贪多事,非出家业;远离此者,成德可知矣。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衛拘薩羅國;諸比丘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值雨,衣濕僧伽梨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值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德衣,開五種利。注中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云:畜長過限,不犯捨,非也。)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眾得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說;開竝為益,故同名利。
分章中。竝杂出者,即下五利时非时等。
初科,本宗中,初定时分齐。前引文,示开受之始;后引文,证制舍之终;中间则下,准知五月明矣。应受者,即佛听也。前安居,简除中后也。冬四月者,连夏一月,共为五也。如下,明余日得受。故下,引证;谓下,转释。但云即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许经宿者,二意详之:一恐久延,过时失受;二是开奢,必须制约。
《十诵》。证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诵》,受有三十日,舍唯一日;下引《母论》亦然。
《五分》中。受同诸部,舍法独异。彼约得衣日去,数满四月;事同安居,前减后增,竝通一月。问:何以异耶?答:准详诸部,皆开四月;但是宗计,各见不同。《五分》则取受衣为始;《四分》以迦提常开,不在其数。若据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还成四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
《母論》,初明受捨;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緣不及,謂衣未辦;或似緣礙,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捨,餘捨則不定。)
《十诵》。不得摄闰,是奢法故。
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時非時施,本非作德衣也。檀越施者,正為作德衣施,通七眾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衣,若是故衣二句,竝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在應法字上,今科於下。)不以下,次明求乞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如,謂道眾所施,說淨長物也。(《僧祇》亦云:淨財得作。)三上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增之。應自下,明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德衣?謂不浣、不碾、不治、不安緣、不裁隔、不編邊(不刺緣口)、不安紐、不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宿衣捨墮、不作淨(前不捨墮,兼收離衣。)、不即日來、不應法受衣(反前應法可解),不四周安緣(自下三種,如後簡人中引。),不在僧前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竝不成;反之則成。
《十诵》中,初简作。若故下,简体。到冢取者,释上覆死衣。注中和会前文。应知《四分》常用粪衣,亦无所择。若揲下,示如法。
《伽论》。急施及时衣,本非德衣施,经宿亦成受。
《僧祇》。未用,即上新衣。
《五分》。明非有七,竝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竝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五事為五利,彼文不然。)
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者,謂王賊等難,眾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古云十三難人,謬矣。)無僧伽梨者,非本開意,如前緣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數故。
《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解,竝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為受已,成足得利,竝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為受戒已,但共新戒受衣。)
《十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眾不樂利,不待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緣失,不妨餘處故也。彼問:眾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及三舉人;以棄眾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磨人,義詳似得。)
持人中,《十诵》。五德,上四可解。谓下,释第五得不得者,须约时衣人三种释之。
《善見》中,初明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明於五德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又論云:三衣,隨施主語,悉與受衣人(即是五德。);眾僧不得受迦絺那衣。(舊謂五月滿已,還以此衣與眾中衣壞等,誤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不好失者,眾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為此衣故;有慈悲者,憐愍眾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捨已說淨,迦絺加法受持。)
四受衣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大德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德僧聽(合牒白中緣本)!諸大德忍某甲比丘(云云如上)者,默然;若不忍者,便說;僧已忍某甲比丘(云云)竟;僧忍默然等,如常。(必有用者,依本宗綱緣故之。)
次科,初明开制。不得说道德者,遮其词,免作留难。若不共作,令彼经宿,不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诸佛赞者,能使得利,安乐修道故。论云:昔有佛名莲华,有弟子名须阇多,作迦𫄨那衣未成,故与诸比丘共作。
後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不得默受;應作是說,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德僧聽!僧得此時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準作,合上緣本,為第二句。)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二差之(如上。)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三說。)浣時,應云:浣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說;不說而作亦成,但得越毘尼罪。
正受中,初科。橫疊者,從長量也。疊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為四疊。(準此,長量止八尺計明矣。)
秉法中,初簡眾。總前諸部,共十一人;一與欲人(即不現前。),二有難(此通一眾。),三無大衣,四異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德衣聽教,通作不作;先和告眾,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直爾先差,後方和眾。或可德衣三法,竝上座作;自恣白和,須五德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不同,不須比難。
差人中。注示仪式。与一比丘者,与谓相对。问答文似别对余人;准律,即是五德。
与衣中。注文,先示五德具仪;当下,上座作法羯磨。缘中,可分衣,即目轻物,此牒缘也。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众付衣;此比丘下,明五德受衣。
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准下三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对二三人,今对四人者,思之可解。
陳詞中三,初五德作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受詞中。其受者,通指眾僧。善受者,無非法過。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德,名必有實,功既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說者,非合誦也。三五德對答。四人說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僧祇》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部別,故所不引。)
舍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德衣,以久得五事故舍,故佛因制舍。若不出,过功德衣分齐,突吉罗。
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云:有八種因緣,捨功德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便失;由本受時,竝有要心,後違故失也。),二竟(出界作衣,作竟即失。),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作衣;亦不還衣,不竟即捨。),四失(出界作衣竟,失衣,亦失德衣。),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所望處不得,望斷即失。),六聞(出界作衣竟,聞眾僧出德衣即失。),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眾僧,出切德衣,即失。),八共出(在界外作衣,若竟不竟,還住處,和合出功德衣。)。前五違本要心,故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也。
别显中。初明问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本序,前具列之。余皆例用。故须详示,令知所出。文中六缘,且据问者,终须具十,如上篇中。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受已作念,衣竟當捨,後竟即捨。),二受時捨(作念受衣時當捨,後受即捨。),三時竟捨(作念爾許時當捨,期滿即捨。),四聞捨(作念聞和上闍梨捨時當捨,後聞即捨。),五送捨(作念是衣與他已當捨,後送即捨。),六壞捨(受已,中間自言我今捨,作是語時即捨。),七失捨(作念是衣中間敗壞失不現當捨,後壞失即捨。),八出去捨(作念此中住,去時當捨,後去即捨。),九過時捨(如鈔所引,彼云得越毘尼。),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僧中一人唱云:大德僧!今日僧捨迦絺那衣。三說。)。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即《僧祇》過時),二失衣,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此四同上《四分》),六衣出界(將德衣出界經宿也。),七人出界(同《四分》持人出界宿),八白二捨(《四分》單白)。《了論》有八:一竟,二成就(未詳),三出離(同前去也),四失,五聞,六過位(即時過也),七望斷,八共拔除(作法出也),十種,如上《僧祇》。各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間不無作法過時。
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其一刀常開;如〈安居篇〉,不可相濫。)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三(十日月望急施),離衣含二(聚蘭)。〈釋相〉具明,竝指如後。所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長衣),二六夜,三一夜(即二離衣),四五緣留僧伽梨(一恐怖,二兩,三營大衣,四浣染,五深藏。),五五緣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眾,八九二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時,部別不同)。其下,別簡畜長,初明分齊。
一年之中,五月为时;七月名非时。余下,持相摄。时前十日开受急施,即非时摄时也;自恣竟不为安居施者,时摄非时也。
誡等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舉違,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得失。),三毀,四譽,五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上即修己。為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緣;違順風來,故無忻慼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又無經文傳之訛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