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上
大宋余杭沙门释元照撰
中卷题号,竝同前释。文列四篇,总明自行;无非离恶,护本所受。约行次第,德成有用,合为上卷;今望住持,功有胜劣,故居次焉。
文本一共分成四篇,主要讲的是自己修行的事,全都是教人要远离恶事,守护好自己所受的戒律。按照修行的顺序,不仅要有德,还要将德用在实处,这些内容汇总在上卷里;现在说到延续佛法、管理寺院这些事,有些人做得好,有些人做得差,差别很大,所以排在下卷。
列篇中。上下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竝依戒本。前三精持,后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随文,第三总义。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释别相。有斯诸异,所以分之。
这卷经文的结构是这样的。前后各篇都以活动为主要内容。而这四篇都是围绕着戒律条文来讲的。前面三篇,是讲如何严格地遵守戒律;最后一篇,讲的是犯了戒之后如何忏悔。再分细一点,前三篇里,前两篇是跟着戒律的具体文字来解释的,第三篇是总结概括其中的主要意思。再看前两篇,第一篇是解释戒条名称的共同含义,第二篇才是具体解释每一条戒的不同特点。因为这些内容之间有这些不同,所以才把它们分开,作为独立的篇章。
释篇聚篇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攢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篇,一名均(五篇當局,同二名故,均即等也。),二體均(犯懺同故),三究竟均(不為諸,篇方便。);不具號聚,如蘭吉之類;但有名均,體則不均(蘭分三懺,吉分兩悔。),究竟不均(蘭局初二從生,吉通諸篇方便。)。今師不爾,篇聚名通,不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立名,統收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十,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為異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為言。題中,篇聚言通,貫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此章之來,於是見矣。(有本作來報,傳之誤矣。)
篇聚这个词,是概括所有犯戒行为的大分类,也是判断罪过轻重的总标准;用来分辨业力的轻重,确定果报的深浅。篇,指的是章节、名目的名称,意思是把罪过分成不同的部分和段落;聚,是聚集、汇集的意思,指的是犯戒行为有各种类别和条理。篇这个说法出自《僧祇律》,聚这个说法出自根本律;名字虽然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所以这里把两个词放在一起说。注解里引用古人的解释,说具备三种“均”的才叫篇:第一是名称均(五篇文章本身对应,因为有两个名称,均就是相等的意思。),第二是体类均(犯戒和忏悔的方式相同。),第三是究竟均(不被其他篇章的方便罪所影响。);不具备这三种均的就叫聚,比如偷兰遮和恶作这类罪;它们只有名称均,体类却不均(偷兰遮分三种忏悔,恶作分两种悔过。),究竟也不均(偷兰遮只限于初篇和二篇的从生罪,恶作则通于各篇的方便罪。)。现在法师不这么认为,他说篇和聚这两个名称是通用的,不一定非要严格对应;只是根据五篇和七聚来区分均等和杂乱的。所以注解里说:就算是聚这个名称用在五篇上,道理上也具备三种均;篇这个名称用在七聚上,本来就是因为杂罪和根本罪混在一起才这么叫。问:如果按照戒本来看,本来有八篇;现在只分五篇和七聚,怎么对应呢?答:现在说的篇和聚,并不局限于戒本;只是建立一个名称,来统摄所有罪过。如果用五这个数字来对应戒本,那么三十舍堕和九十单堕合在一起算一篇;不定法、灭诤法都归到恶作这一类里。但是名称的建立,不一定要跟经文里面的顺序完全一致;只要戒律规定的范围,涵盖整个法界,因果的轻重,全部归到五篇和七聚里就行。区别只在于:五篇收录根本罪,七聚则混杂了根本罪和方便罪。问:恶作这一类,缺少三均的意义,为什么能归到五篇里面?答:确实如你问的难点,所以下文里,均等和杂乱的划分,只根据前面四篇来说;现在依据《戒疏》,暂时按照戒本的一百戒来说。题目中“篇聚”这个词是通称,贯穿到下面的“名报”;“名”和“报”是具体区分,就是后面的两门。名,指的是戒律所规定的刑罪;报,指的是因业所感的果报。通过名就能认识戒律,观察果报就能知道原因;这一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看明白了。(有的版本写作“来报”,是传抄的错误。)
叙意,初科,上二句征。实下,释所以。戒体者,是善法之聚,圣道之基;超越人天,堪为物供;生福益世,实由此焉。是下,引证。受谓受体,持谓随行。性即体也。
第一段:先说说宗旨。 开头两句是提问题。 “实”字下面的话,是解释原因。
戒体是什么呢? 它是所有善法的集合,是修行成佛的基础。 它比人间和天上的福报更殊胜,值得众生供养。 能让人生福报、利益世间,真正的原因就在这里。
“是”字下面的话,是引证经典。 “受”指的是领受戒体。 “持”指的是守持戒行。 “性”说的就是戒体本身。
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喻止持,下句喻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氷體清潔,玉性溫潤;離染成德,宜以為喻。乃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法喻雙舉;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喻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醎河,八銅橛。又此八熱,每獄四門;每門有四遊增獄(增上罪人受苦。):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者,一頞浮陀(少多有孔),二尼羅浮陀(無孔),三訶羅羅(寒戰聲),四阿婆婆,五睺睺(二竝患寒之聲),六漚波羅(外壁似青蓮華),七波頭摩(紅蓮華,罪人生中受苦。),八摩訶波頭摩(大紅蓮華)。竝居瞻部洲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犯;為文綺互,義無偏局。
接下来,首先说明顺从佛法能获得的利益。前面两句讲的是自己修行的行为——前一句比喻遵守戒律禁止的事,后一句比喻积极去做戒律要求的事;也可以说前一句指心里的念头,后一句指身体和语言。冰本身很干净,玉的质地很温润;离开污染、成就德行,用冰和玉来比喻很合适。再下面,讲的是利益他人的行为:前一句说明功德,后一句显示名声。“善种福田”这个说法,既用了佛法道理,也用了比喻;如果专门说受戒得到的戒体,也可以叫“善种”;现在面对利益众生,所以用“田”来比喻。再往下,讲违背佛法造成的损害:第一句指出想要犯戒的心理,和前面的止持、作持相反,所以叫“不然”。放纵就是任凭自己的欲望乱来,拒绝就是违逆佛陀的教导。下一句说明犯戒的过失,不外乎违反止持和作持两种。“贻”是赠送的意思,“伊”是这个,“戚”是忧愁烦恼,这个说法通因果。罪过都是自己心里造成的,不是别人强加的,所以是自己送给自己罢了。接着解释上面说的“伊戚”:上句说造成的原因,下句说感得的果报。“辜”就是罪过。地狱,梵语叫“捺落迦”,翻译成苦的器具;“那落迦”翻译成受苦的人,也就是居住的环境和受苦的身体。《大智度论》说了十六个地狱:八个热地狱:一炭坑,二沸尿,三烧林,四剑林,五刀道,六铁刺林,七咸河,八铜橛。每个热地狱有四个门,每个门又有四个游增地狱:一煻煨,二尸粪,三锋刃,四烈河。八个寒地狱:一頞浮陀,二尼罗浮陀,三诃罗罗(冻得发抖的声音),四阿婆婆,五睺睺(两个都是因为冷发出的声音),六沤波罗,七波头摩,八摩诃波头摩。这些地狱都在瞻部洲的下面,大地狱的旁边。经论里讲地狱的名相有很多不同,这里只依据一种说法,说二八一十六个。所以下面显示经典教导的意思:用戒律篇章的轻重,来判断是持戒还是犯戒;说明犯戒就是违背,显明持戒就是随顺。文中的“五”和“七”,各自对应持戒和犯戒,文字交错运用,义理上没有偏颇。
三明損中,初二句明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相。霧遊觀海,竝喻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生死),緣藤(命根)入井(無常),有黑白二鼠(日月),嚙藤將斷;旁有四蛇欲螫(四大),下有三龍吐火張爪拒之(三毒);其人仰望二象,已臨井上,憂惱無託;忽有蜂過,遺蜜滴入口(五欲);是人唼蜜,全忘危懼。今喻比丘不畏眾苦,貪著五欲;無心厭背也。故下,引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或無此相,為有生報,故云也。
在三种不明智的损失中,开头两句讲的是根性愚钝。“率”的意思是全都。接下来两句讲的是不学习。“条例”指的是篇聚的类别,“宪章”是指犯戒与不犯戒的表现。跟随的部分,是说明对教法的无知。“随戒”就是戒律的相状。“雾游”和“观海”,都是比喻不明白。最后的“致”字,指出过失。上两句是说随顺尘世的嗜欲,所以叫忘归;下两句是说任随业力牵引而投生,所以不知返回。“逝”是去往的意思。《大集经》上说:从前有一个人躲避两头醉象,攀着藤条下到井里,有黑白两只老鼠咬藤条快要咬断了;旁边有四条蛇要咬他,下面有三条龙吐火张爪阻拦他;那人抬头看见那两头象已经到了井口,心里忧愁烦恼无处依靠;忽然有蜜蜂飞过,滴下一点蜜到他嘴里;这人一尝那蜜,就把所有危险恐惧都忘了。这比喻比丘不害怕各种苦,贪着五欲;没有想要厌离的心。所以,下面引用经书来证明。那经文是说破戒了还接受供养,一定会招感现世的果报;肚子就会裂开,袈裟就会脱落;或者没有这种情况,是因为有来生的果报,所以这么说。
四立篇中,初叙业报之本。业即是因,谓所成两犯;报即是果,谓堕狱劫数。因果皆心,语通大小;必约教限,简判浅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示文。望后〈释相〉,故云先张因果;即后科犯报中,先简起业,即是明因,后引文明果;相号,即六聚名义,对下二门;文叙不次,从语顺便,固无他意。使下,显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之士;约大褒美,深符宗意。观果者,覩长劫之苦报;知因者,推少顷之业非;由教而知,既知必惧。且夫心缘境发,果自因成。造受更资,沈流长劫;因缘遇会,形影无差。至于火烁汤煎,痛非可忍;霜寒氷冻,声不可闻;万苦冲心,如镕铁聚;翻思往业,虽悔何追!矧乃戴角披毛,飞空潜水,气命系于屠猎,血肉委于庖厨。或复炬口针咽,饥虚切体;臭癑秽屎,食啖聊生。下叙泥犁,且论总报;三途杂类,随业何穷。信乎!祸福无门,升沈由已。况佛经广示,祖训重彰;积恶时深,略无信奉。呜呼!含灵蠢蠢,生死悠悠;方便多门,其谁一悟!岂得袈裟之下,不惜人身!那于良福田中,自生荆棘!且中人可以语上,智者言必三思;见恶直似探汤,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应沙门;观果知因,得其人矣。辞虽繁费,意复何穷。
《四立篇》开头先讲因果报应的根本道理。"业"就是原因,指的是犯下两种罪过;"报"就是结果,指的是堕入地狱要受多少劫的苦难。因果都源于心念,道理通用于大小乘佛法;必须依据戒律的规定,才能分辨清楚罪过的大小轻重。
从"必"字开始,说明写这篇的意图:开头两句展示行文结构。参考后面的《释相篇》,所以说先讲清因果;在后文中讨论犯戒受报时,首先分析造业原因,这就是讲明"因",然后引用经文说明"果";"相号"指的是六种戒罪的名称和含义,对应后面的两个章节;行文顺序不按常规,是顺着话说方便叙述,没有其他深意。
"使"字后面,显示写作目的。所谓"佛子",是泛指所有依教奉行的修行人;是顺着大乘佛法赞美他们,很符合佛教的本意。看"果"的人,是看到漫长劫数中的痛苦报应;知"因"的人,是推究短暂念头里的过错罪业;通过佛法教导而明白,知道了就必然生起恐惧。
况且,心念随着外境生起,果报自然由业因形成。造业受报互相推动,在漫长劫数中沉沦流转;因缘相遇时,因果报应就像影子和形体一样丝毫不差。到了铁水烧身、热汤煮身的痛苦,痛得根本无法忍受;霜寒冰冻的惨叫,声音惨得让人不敢听;万般痛苦冲击着心,就像熔化的铁水聚在身上;回想起过去造下的罪业,虽然后悔又怎能挽回!
更何况那些披毛戴角的畜生,有的飞在空中,有的潜入水中,性命掌握在屠夫猎人手里,血肉被扔进厨房锅里。或者有的饿鬼嘴像针眼喉咙像细针,饥饿难受直逼身体;只能吃腐烂流脓的粪便,靠这勉强活命。以上陈述地狱部分,还是只说总的果报;畜生、饿鬼等杂类众生,随业力流转哪里有个尽头!
确实啊!祸福没有固定门路,上升下沉全凭自己。何况佛经广泛开示,祖师语录反复强调;现在的人积累恶业越来越深,几乎没有信奉佛法的人。可悲啊!芸芸众生愚昧无知,生死轮回漫无边际;佛法有那么多方便法门,可谁肯领悟呢!
难道身穿袈裟,却不珍惜人身吗?怎么能在这么好的福田里,自己种下荆棘呢!况且中等根器的人可以同他谈论上等道理,有智慧的人说话一定再三考虑;看见坏事就像手伸进滚水,遇到好事总怕来不及去做;这样才能称为佛子,才稍微像个出家人;能观察果报、推究业因,这才算真正有根基了。我的话虽然写得繁杂啰嗦,其中的深意却是说不完的。
开章中。科云先明戒护者,欲明篇聚严猛,犯报深酷;实由所受功深,致使有违罚重;特须先示,方显后文。宗即是本。
首先说明“戒护”的含义,是为了阐明戒条分类严格,一旦违犯后果严重。这确实是因为所受的戒律功德很深,才使得违犯后惩罚很重。所以必须首先讲清楚这一点,后面才能讲明白。宗就是根本的意思。
明戒护中,初科,先征起。由下,释通。定慧依因,万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匡摄僧宗,缘持佛法,故云建立强也。略举两端,以彰体用。标宗所谓顺则三宝住持,办比丘事;违则覆灭正法,翻种苦业,即同此意也。
明戒护这一篇,开头先提出一个问题来讨论。“由”字以下,是解释说明原因。戒律是定和慧的基础,也是一切善行的根本,所以说是产生善法中最重要的。它能够统摄和管理僧团的规矩,帮助护持佛法,所以说是建立佛法中最有力的。这里简单举出两个方面,来显示戒律的本质和作用。标题中所说的“宗”,意思就是:如果遵循戒律,就能让佛法僧三宝长存于世,处理好比丘们的事务;如果违背戒律,就会毁灭正法,反而招来痛苦的业果,也就是这个道理。
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舉行目體,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邪業,則名戒護,故云在身口也。(今但云戒,一往別對)。有護下,示單複。以惑為業本,若但護心惑,不至身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者,未詳何文,或恐《了疏》所引。(古云:論中自指者,撿彼無文。)
开头先指出大方向,然后说明具体内容。所谓“戒护”,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规范,也包括对事相的分类把握。接下来的“谓”字,是解释名称和含义,先分析它和“惑业”的关系。那部论典讲的是对治众生心中的迷惑,叫“对治护”,所以说是用心来守护;防止身体和语言上的错误行为,就叫“戒护”,所以说是用身体和语言来守护。(现在只说“戒”,是暂时针对某一方面的对治)。“有护”下面,说明有单一和双重的情况。把迷惑看作错误行为的根源,如果只是守护内心不受迷惑,还没涉及到身体和语言,所以说不见得一定有戒律;反过来,错误行为要依靠迷惑才能形成,如果想禁止那些错误行为,就一定也要守护内心,所以说肯定有守护的作用。然而,守护和断除迷惑,不是指理论上的观想,而是具体的行为规矩;那部论典里把这叫做“惑毘尼”。经文中说的,不太确定是出自哪部经,或许是《了疏》里引用的。(古人说:论典中自己提到的,但找遍了都没找到这段话。)
列釋中。八段一一竝有法喻,前三喻戒體,後五竝言愛惜,即喻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喻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喻隨行。目喻正見,糧比助道,國謂具德,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眾生得之,除貧去毒。(或云金翅鳥心,或云古佛舍利。)善道即人天,菩提即佛果;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財,謂國富;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
解释戒律的部分,总共八段,每一段都有比喻和对应的道理。前三段用比喻来说明戒体——也就是我们受戒时得到的戒的根本。后五段都提到“爱惜”,这比喻的是戒行——也就是受戒后真正去做、去遵守的行动。
第四段和第一段容易混淆。第一段用王子来直接比喻受戒获得的戒体;而第四段用父亲爱儿子,比喻的是戒行——即受戒后如何去实践、守持。
“目”比喻的是正确见解;“粮”比喻的是帮助修行的助缘;“国”代表具备功德;“药”则比喻消除障碍。这些一看经文就明白。
第三段中说的“如意珠”,按《智论》的解释:它是从龙脑中产生的。众生得到它,就能除掉贫穷、去除毒害。有的说法说是金翅鸟的心脏,也有的说是古佛的舍利子。
“善道”指的是人道和天道这些好的去处;“菩提”指的是成佛的觉悟果位。经文中间省略了声闻、缘觉、菩萨这三种修行境界,所以用了“乃至”这个词来表示省略。
第七段中讲了三种事情:一是“足财”,意思是国家富足;二是“欲尘”,指的是色、声等感觉对象;国家富足、五欲享受旺盛,国王才能舒心,所以后面用“心安”来对应;三是“正法”,指礼乐、号令这些治理国家的准则,不会失掉应有的秩序。
在讲道理对应的部分,“无量”后面的三句话,就是分别对应以上三种情况。
结劝中。功业重者,总上八喻,归前二义,余竝生善中最;第一第四,及七中末喻,即建立功强也。
这段劝勉的话中。最值得掌握的要点,就是前面讲的八个比喻,归根到底可以用两个道理来说清楚。其余的要点都是让修行的好处更大;但第一个譬喻、第四个譬喻,还有第七个譬喻的最后部分,是建立修行功德最有力的办法。
次明篇聚,正明中,初科,前敘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眾,從具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為篇,以七為聚;今家前後諸分,竝云五篇七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如夷蘭也),或約行業(夷殘吉羅),或對眾法(夷殘),或就來報(夷提),或從懺法(僧殘捨墮提舍),大略如此,餘如後釋。
现在先说明“篇”和“聚”的分类。主要明确其中部分。首先,前面要解释一下名称和数量的不同。五篇是按大致类别划分的,七聚则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分的,还包含行为是做还是说,所以说是根据意义来分的。吉罗罪有很多种,根据具足与否分成两部分,但罪的本质没有差别,所以总共只有六种。问:前面引用古人的解释,定下来五个叫篇,七个叫聚。现在我们这里前后各个说法,都说五篇七聚,和古人的说法一样,这是什么意思?答:只是纠正他们局限的看法,也就是说明篇和聚的名称可以通用。既然都可以通用,随便用哪一种有什么不可以呢?接下来,按定罪的顺序列出名称。佛在古印度创立了这些刑罚的名称。中国这边本来没有,拿什么来对译呢?所以下面这些名称,有的是根据圣人的境界(比如夷和兰),有的是根据行为业力(夷、残、吉罗),有的是根据众人相关的事(夷、残),有的是根据将来的果报(夷、提),有的是根据忏悔的方法(僧残、舍堕、提舍),大致就是这样。其他的后面再解释。
初夷聚中,《僧祇》,初句總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焰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竝云阿鼻,即無間獄;如《涅槃》云:間無暫樂(常受苦故),無間空處(身與獄等八萬由旬),故言無間。智者觀此,寧無怖懼乎!
《僧祇律》刚开始解释这几种重的恶业时,第一句是总的翻译。下面三句是分开的解释。具备三种含义,显示罪恶到了极点。第一是退没的意义,就像下面问答说的那样。两种僧人,和《四分律》说的相同。堕入阿鼻地狱的,《目连问经》说:只说到劫数,不说明地狱名字;《杂心论》说:堕入焰热地狱一昼夜;这里明确判断,加上《十轮经》,都说阿鼻,就是无间地狱;像《涅槃经》说:这中间没有暂时的快乐(因为一直受苦),没有空闲的地方(身体和地狱相等,有八万由旬大),所以叫无间。有智慧的人看到这些,怎么能不害怕呢!
《十诵》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罗夷为堕;即受戒已,为说四堕是也。《僧祇》堕义,转释极恶,与此不同。文中多意字,甞用《多论》古钞,对勘竝无。言不如者,谓不如魔,即堕负义;下引论释,明知写误。魔有四种,常相谋害;当用戒兵,防御战敌;然今行者,戒力既亏,魔军得胜,故以为喻。
《十诵》这部律典,开头引用戒律原文,把"波罗夷"翻译成"堕落"。也就是说,刚受完戒的时候,先给受戒人讲明四种会导致堕落的根本重罪。《僧祇律》对"堕落"的解释,转而说是极度恶劣的行为,跟这个说法不一样。经文里面有很多"意"字,曾经拿《多论》古抄本对照核对,都没有发现这些"意"字。所谓"不如",意思是比不上魔。也就是说,在对抗魔的这件事上输掉了。后面引用论典的解释,很明显能看出是抄写时出的错。魔有四种,常常想方设法来害人。受戒的人应该用戒律这队士兵来防御对抗。但是如今修行的人,持戒的力量已经不足,魔军就会得胜,所以用这个来打比方。
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說相中,四喻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四如破石為二分;能喻雖四,同俞體壞;永障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若遮無根無餘作等(殘為有餘,名亦出彼。);行壞無功,不參眾務,故云絕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答:上約己說,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
这部戒律中有三层含义。首先说"断头":这是受戒时说法的四种比喻之一。第二说"像砍断了多罗树的树心"。第三说"像针鼻断了"。第四说"像把石头劈成两半"。虽然比喻有四个,但都是说同一个意思——身体坏了。这种戒律的毁坏会永远障碍修行圣道,所以叫"行法不起作用"。 其次说"无余":这是遮止戒律的意思。如果遮止没有根本戒体、没有余残等情况,(残余就是有余,名称出自那部经典。)行为毁坏没有功效,不能参与僧团的事务,所以叫"没有份"。下面引用证据来说明。就是戒律偈颂的序文,上卷已经引用过了。第三说"不共住":名相见于戒本。问:这和上面的"无余"有什么区别?答:上面是针对个人来说的,就像死尸;下面是对僧团而言,就像被大海抛弃出去的人。对照前面《祇律》。第一个意思大致相同,后面两个名称,和它第二个意思相同。
问答中,问词为二,初蹑前。准下,正问有二,一问重犯,二问有无。
问题有两种。第一种是顺着前面的话接着问。按照下文,正式问题也有两种:第一是问反复犯错的事情,第二是问有还是没有。
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此執無也)。善男子!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無學),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三者,受道(通內外凡),四者,污道(不地)。犯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失禁戒。(此執有也。)間: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眾生,善惡業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古記妄出佛意云:受體仍在名比丘,但無力用,故如焦種;此則還成有執,何名佛意?)《雜心》解者,彼云:有說犯初眾罪(眾即是篇),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律儀者,犯根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律儀故。又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丘。又云:但是犯戒,非捨戒(彼文)問:此還計有,應成諍論?答:在彼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猫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竝斷失戒;人不見此,故多遲慮。
大家通常所说的四大重罪,一旦犯了就不再是比丘,比如烧焦的种子再也长不出果实,这是我的意思。举个例子:**第一段讲:犯了重罪就没有戒了** 佛说:"善男子!我在经里说过,如果比丘犯了四种重罪,就不再是比丘,也就不能再长出善的根芽;就像烧焦的种子,再也长不出果实等等。"我的弟子们听了这话,不明白我的意思,就到处乱说:"如来说比丘犯了重罪以后,就失去了比丘的戒律。"(这是执着"没有"的说法。) **第二段讲:犯了重罪还有戒** 佛又说:"善男子!我在经里为纯陀讲四种比丘:第一是'毕竟到道'(指证得阿罗汉果);第二是'示道'(指初果、二果、三果);第三是'受道'(指凡夫修行到入道);第四是'污道'(指犯了重罪的比丘)。那些犯四重罪的人就是'污道'。"我的弟子们听了这话,又不明白我的意思,乱说:"如来说比丘犯了重罪以后,戒律还在。"(这是执着"有"的说法。) **问题:佛到底什么意思?** 问:经里只说弟子不明白佛的意思,那佛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答:佛的意思连菩萨和二乘圣人都难以完全理解,何况是我们这些凡夫俗子!虽然很难猜测,但也得稍微解释一下。要知道佛的说法是有道理:说有就一定有,说没有就一定没有。为什么呢?因为如来亲眼看到了所有众生的善恶业和习性,他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讲解,所说的话都是真实不虚的。(古代有些解释乱猜佛的意思说:"戒体还在所以还是比丘,只是没有力量作用,所以像烧焦的种子;"这样又成了有执着,算什么佛的意思?) **参考资料:** 《杂心论》的解释说:有人说犯了最初的戒条(指的是篇目)就叫舍戒;这不对!如果已经舍戒了,那犯根本重罪后还俗回家的(人),应该能再次出家,因为戒已经舍了。但又说:"在别解脱戒上是比丘;在无漏戒上不是比丘。"又说:"只是犯了戒,并不是舍了戒。"(原话) **问题:这样不是还是执着"有",又变成争论了吗?** 答:在他们那个时代是争论,在今天就不是争论。为什么呢?因为知道时机恰当,能深入理解佛的意思,不会死板执着。所以《僧网篇》里说养猫养狗,还有《随相篇》里说拥有八不净物(非律所拥有之物),这些都算失去戒律。很多人没看到这些,所以常常犹犹豫豫。
次答中,初据宗以答。此即初戒广解之文,戒本亦云:后犯亦尔。此下,简辨名种。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谓四重五望;二同种之罪,谓四戒各论。上通《十诵》,下局本宗。文约四戒,各别论重,即明今宗同种之义。
这里先回答戒律的根本原则。首先,根据戒律的宗旨来解释。这是对第一条戒律的详细解释。戒本里也说:后来犯同样戒的人也是如此。接下来,要区分罪名的不同种类。
重犯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相同名称的罪。比如四条重戒第五戒中的情况。
第二种,是相同种类的罪。比如四戒中每条戒各自说起。
以上说法适用于《十诵律》,以下说法只限于本宗派。经文根据四戒,各自分别说重犯的事,就是说明现前这一宗派相同种类的意义。
合证者,有戒重犯,义不相离故;引文中,初叙宗意。律仪从境,故名别脱;道定从心,即是总脱。如下,引论委释,初举文。受是悬拟,故可总发;犯是临境,故唯别犯。旦下,历示,初明总发。准〈释相〉中,彼论但约三毒,以历七支;谁三为七,是今义推,具如后释。文中,别举淫支以明,余可例显。淫境约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单三复一具;随缘间起,以心历境,故发多戒,如文所列。今下,明别犯。问余淫不犯,故有重者;若还以贪心,复于前女本道行淫,为成重不?问:《十诵》不立重犯,那取彼论,以证今宗耶!问:不可一时犯诸戒者,不学之罪,那得顿犯耶。如是思之。
合而谈这个“证”字,是因为这里有戒律的重犯含义,两者道理上紧密相连,不能分开。引用的经文里,开头先说明宗门的宗旨。戒律中的“律仪”是对应外境来制定的,所以叫“别解脱”;而道心和定力是从内心生起的,所以叫“总解脱”。就像下面接着引用的,用《论》来详细解释,先举出原文。“受”是预先设想的情况,所以可以总括一切戒条来发心受戒;“犯”是面对外境时才发生的,所以只会在个别情况下犯戒。下面,“且”字之后,依次说明:先讲总括发心的情况。参照《释相》中的说法,那部《论》只是针对“三毒”来说,用这“三毒”来对应、走过“七支”(身三口四的戒条)。到底如何将“三毒”对应到“七支”上来?这是现在从义理上推导出的,具体内容后面再解释。文中特别举出“淫欲”这一支来说明,其他支可以类推。淫欲的所对对象是“道”,女有三处、男有两处;淫欲的心分“三毒”,有单毒、双毒、三毒全齐的不同情况。随着外缘不同,这些心念会交替生起;用心去对应每一个外境,所以会触发很多戒条,就像文里列举的那样。接下来是说具体犯戒的情况。问:余下的淫欲情况不犯,所以才有重犯;如果还是用贪心,又去之前那个女人的本道行淫,那算不算重犯呢?问:《十诵律》不承认有重犯的概念,那为什么要拿那部《论》来证明我们宗派的主张呢?问:不可能同时触犯所有戒条,那么“不学”的罪过,怎么能一下子全犯了呢?像这样去思考吧。
例证中二,初约忏重例。又下,打谤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残谤二戒,大僧不简净秽。若下,反质。打谤三众,竝吉罗故。
这段文字分成两个例子来讲。第一个例子是关于忏悔重罪的。还有下面那个,是关于打骂诽谤的例子。在九十条戒律中,打比丘和在僧团中诽谤这两条戒律,对于大僧来说,不管对方是清净还是不清净都算犯戒。下文中,反过来问这些事情。打骂诽谤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这三类人,全部都是犯吉罗罪。
初难中。问有二句,即是两难。律中,二灭学悔,竝不足数;又断头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尸;今云:余戒体净,光洁无违;岂非相反,故须委示。
最初的大问题里,分成了两个小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难点。按戒律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的人不算数——一种是已经灭绝了烦恼的人,另一种是虽然犯了错但还在努力学习忏悔的人。他们都不能算到僧团人数里。还有另一个说法:一个人犯了根本错误,就像断了头一样,所有修行方法对他都没用了,就跟尸体一样。但现在这里却说:其他的戒相还是清净的,又光亮又纯洁,没什么违背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所以必须详细说明一下。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如下,例證;《十誦》開作說恣羯磨(不開餘法),亦聽眾中誦律(無堪能處);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云理當也。但下,約過明不足。情過深者,犯極惡也;不任用者,虧德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說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不參眾務,以為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救犯者,抱過不悔;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餘在後篇。
**回答人数是否达标的问题**,首先要依据忏悔后的情况来确定是否算作“达标人数”。这里需要先排除两种“二灭”的情况,它们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下文会举例说明。比如《十诵律》规定:作“说戒”或“羯磨”时,可以允许诵戒(但不开许其他法事),也允许在僧众中诵读戒律。既然允许执行这些法事,那么这个人本身只要是清净的僧人,原则上就可以算作达标人数——所以叫做“按理应当算”。接下来,根据“犯过”来谈什么情况不能算达标人数:- 若是情执特别深重的人,犯的是最严重的罪;- 若是“不能用”的人,指的是道德亏损、不够格。因此下文引述律文说明:律中说,当僧团进行说戒或羯磨时,这样的人来了也不能随顺。所以要知道,即使忏悔过,也绝对没有算作达标人数的道理;纵使允许他执行法事,他本身也不计入僧众人数。只是相对于被彻底赶出僧团的两种“摈除”来说,财产和善法永远失去,不能参与法务,还算好一点而已。上文说“按理应当算”,这句话其实包含两层意思:1. 是为了救度那些无知的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犯了戒,但同样算作犯戒的例子;2. 是为了救度那些犯戒者——他们带着过错不忏悔。所以这些内容,都是在委曲委婉地提示。**问**:世间常说小乘没有忏悔重罪的说法,为什么这里却说“忏悔清净”呢?**答**:大乘和小乘其实都讲忏悔重罪。小乘虽然开许忏悔,但只能消除地狱恶业的果报,不能恢复根本的清净,所以说“没有”。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依照大乘忏悔清净了,能不能算入达标人数呢?**答**:化教和制教的规则不一样:化教依据的是业道,制教依据的是是否违背戒律。纵然依据《方等经》通过事忏、理忏灭除罪业,但在当前制教中,如果不忏悔就需要被摈斥;忏悔后则成为“学悔”身份。如果按照制教的方法忏悔,即使业报并未完全消除,但仍然称为“清净”。大家务必要知道:化教和制教的忏悔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很多人糊涂搞混,所以我特意这样详细地疏通解释。其余内容在后面的篇章中再说。
答断头义,如下问答。
解释砍头的意思,就像下面的问答一样。
次难所出者。如上诸文,具依律论;欲彰有据,生后劝勉,故发是问。
这个难题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上面这些文字都有教规和论著的依据。为了显示有凭有据,给后人一些鼓励和劝诫,所以才提出这样的问题。
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标后。下引《僧祇》,学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诵》:乞羯磨已,佛结所戒一切受行;《母论》:与悔法已,名清净持戒等,故云体在等。
这里讲的是,有关接收戒律纠正的各种做法:一开头那句讲的是前面说的内容;下面说的是后面的内容。再往下引用《僧祇律》中的说法:凡是要接受忏悔、重新学习的人,所有规矩都得跟出家人一样,完全照办。在《十诵律》里说:只要经过正式的仪轨,得到羯磨许可以后,佛所定下的每一条戒律都得遵从。《母论》里也说:只要按照方法真正忏悔过了,就能恢复清净,和有戒体一样。所以,说到根本,核心就在于这样去遵守。
斥迷中,初文为三,初叙非。慑,之涉反,怖也。《百喻经》云:有人养牛二百五十;其一大者,为虎所食;其主念言:数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时杀之。愚痴比丘亦尔,既犯一戒,余即雷同,颇符此意。岂下,正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种净。当下,明同名净。坚固不动,谓之俨然。下下,明异名异种净。
斥迷中,开头一段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先说明“非”字。慑,读音为“之涉反”,意思是害怕。《百喻经》里讲了个故事:有个人养了二百五十头牛,其中一头最大的被老虎吃了。主人心想:“牛的数量已经不完整了,还看着干嘛?”于是把剩下的牛全杀了。那些愚痴的比丘也是这样,只要犯了一条戒律,其余的就跟着全部破坏掉,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这个意思。“岂”下面的话是直接指责。“焉”下面的话是再次说明;前面两句讲的是同一种清净。“当”下面的话讲的是同名清净。坚固不动摇就叫作“俨然”。“下”下面的话讲的是不同名字、不同种类的清净。
次科,初二句嘱其所告。受随一等,故名同法。若下,正劝,初示持行。严谓谨摄,净识即心,五尘皆境;所谓方便正念,常拟对治也。呜呼!未世凡流,沉溺滋久;摄念离染,未见其人。自非宿善资薰,明师训匠;勤求圣教,精择良明;志慕孤高,行希清卓;时时不懈,日日如新;或体达前尘,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专意通持;故得对境萧然,遇缘确尔;翔而后集,默而识之;其犹挥手于空,了无滞矣!着铠入阵,何所畏乎!然惑业未销,死生可惧?岂唯言说,即是清升;在欲远尘,良恐非尔所及;居凡学圣,故且抑而为之。勿事悠悠,宜应切切;因兹言及,一为深思。若下,劝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下,示忏益。若下,明不忏之损。怀即是心;藏疾,喻其覆过。体非净用,不堪利养;覆过妄受,故云冐也。自负可解;言他负者,作法则前事不成,受施则能施亦堕。岂下,悲伤;异其改往。大慈博爱,于物无遗;虽恶行下愚,亦苦加提引。祖恩所及,无得而知。
好,现在开始和你讲这段经文的意思。
先讲第一句“次科,初二句嘱其所告”。意思是,接下来的部分,开头两句是世尊嘱咐弟子,要告诉后面听的这些人。后面那些受戒、持戒的规矩啊,其实都是一回事,所以叫作“同法”。
再说“若下,正劝,初示持行”。这句话是说,到了“若”这个字往后的内容,是正式规劝我们的。开头先讲了持戒的修行方法。
什么叫“严”?就是小心谨慎地看管好自己的心,不去乱打妄想。什么叫“净识”?就是我们的清净心。所谓“五尘”,指的是眼睛能看到、耳朵能听到等等这些外在境界,全都属于尘境。这句话就是说,要随时用正念,该想的不该想的,都要仔细分辨,改正自己的妄念。
真是可悲啊!后来那些凡夫俗子们,一直陷在欲望和烦恼里,沉得很深很久。想要收摄心念、远离染污,根本就没见过这样的人!要不是上辈子积了大善根,再加上遇到好师父精心教导,自己下狠劲去求取圣贤的道理,仔细挑选最好的善知识,心中仰慕着高远的志向,行为追求清高纯正,时时刻刻都不松懈,每天都像新发心一样。这样,要么就能看透一切外尘境界的反面,反过来去寻找自己欲望的根本;要么就能默然安住于所受的戒法,专心一意地通达并持守它。
这样一来,面对各种境界的时候,才能坦坦然然,不生什么执着;遇到各种缘分的时候,才能坚定不去动摇。就好像飞翔的鸟,要盘旋观察,看清楚才落下来;又好比默然记之于心。这就像是挥挥手,其实空无一物,当然什么牵挂也没有了!又像是穿了铠甲冲进军阵,有什么可怕的呢!
然而,我们的烦恼和业障还没消除干净,生死轮回难道不值得害怕吗?难道仅仅靠嘴上说说,就能轻松超脱放下吗?想留在这个欲望重重的污浊世间,却还想着远离烦恼,恐怕不是你所能做得到的啊!既然我们只是一个凡夫,却要学习圣人的行为,那只好先压制着自己,稍微尽力去做吧。不要整天那种松松垮垮的态度,应该要非常警觉、非常紧切。因为这个原因,我才多说几句,也希望你能静心好好想一想。
接着,“若下,劝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意思是说,到了“若”字往后的部分,是劝解犯了罪过的人要忏悔。开头两句先说明犯了戒的后果。
“既下,示忏益”。就是说,接下来讲的,是说明了忏悔以后能得到的好处。
再后面,“若下,明不忏之损”。是在说,不忏悔会带来什么害处。
“怀”这个字,指的就是心。什么叫“藏疾”?好比一个人心里藏着见不得人的病,就比喻他不肯说出自己的过错。他的身体虽然还能用,可已经脏了,不能接受别人的供养了。他藏着过错,却还要装作心安理得去接受,这就叫“冒”。
“自负”的意思,是自己背着重担,这还能理解。什么叫“他负”?如果你去请教别人,自己却不好好照做,那一番请教拜访也就白费了;别人供养你,你也敢接受,可你是个坏榜样,那个布施的人也会同样堕落啊!
经到此处,世尊不胜悲伤。他希望这些人能彻底改过自新。佛菩萨的大慈大悲,对一切众生没有一丝一毫的分别,都爱护、都照顾。即使是那些行为最坏、最蠢的人,佛也会用尽苦心,提携引导他。祖父辈对我们积下的恩德恩泽,我们哪里知道啊!
三问中。此即难前断头之喻。
第三个问题里说的这个,就是拿前面要砍人头的比喻来打比方。
答文,《了论》中,初约喻以显。四处,即脑咽心腰。由下,示不阶之意。即《杂心》云:非第一义比丘是也。
我们来做个比喻来说明这个道理。 这部《成实论》里,开篇就用比喻来展示。 这四个地方指的是脑门、喉咙、心脏和腰部。 之所以这样说,是为了表示不是所有人都能达到这种境界。 这正如《杂阿毗昙心论》里所讲的那样:不是只靠名号或外表,就能成为真正的比丘。
《十轮》中,初明犯报。正用四重,因引毁谤。入阿鼻者,谓生报也。如是下,明障道也。结,即见思等惑。言堕恶者,释成不尽结也。今时多学邪空,诃佛毁教;流言鄙俗,反自矜夸;焉知一慢尊容,长沦暗道;一轻圣典,永坠邪林;业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显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诸戒,故名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总收四事。乃下,劝坚持。言舍命者,即同本律宁死之诫。三乘依住者,出世行本故。甞读斯文,敬详佛语;词切理显,足为龟镜;愿专诵心首,以自策勤。
《十轮经》里,一开始讲的是犯戒后的报应。主要说四种重罪,然后引出诽谤的情况。下地狱这种报应,是指来生会立即遭受的。从"如是"开始讲的是障碍修行道路。"结",就是指见惑和思惑这些烦恼。"说堕落恶道",解释的是一直无法解脱烦恼的原因。现在很多人学的是虚假的空理,辱骂佛、诋毁经教;传播流言、行为粗俗,反而自己骄傲自夸;哪知道稍微轻慢佛像,就会永远沉沦在黑暗道里;稍微轻视神圣经典,就会永远坠入邪见林里;因果报应的道理清清楚楚,怎么能不信呢。从"若"开始,说的是受持戒律的好处,先找能持戒的人。最初的四重戒,能生出所有戒律,所以叫根本。从"一"开始,显示修行功德。"一切",是总括四种事情。从"乃"开始,劝人坚持。说到"舍命",就是和本律里宁可死也要守戒的告诫一样。"三乘依住",是因为这是出世的根本。我曾经读到这篇文章,恭敬地细想佛说的话;言辞恳切、道理清楚,足以作为镜子借鉴;希望大家专心记在心上,用来鞭策自己精进。
对尼中。后四如别,即〈别行篇〉;谓摩触、八事、覆重、随举,女流报弱,情多喜犯;故枝条之罪,例同重制。
针对尼姑的中性戒律。后面四条戒律另有说明,即《别行篇》;指的是摩触、八事、覆重、随举这四种行为。因为女性性情柔弱,容易犯这些过错,所以分出来的这条条戒律,都按重罪来规定。
三他部中,初标部计。同下,示异。同种犯已,后作得吉,故无重也。此下,简滥。下篇种类不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学悔犯残;二下聚当局亦有重犯,如〈别篇〉云,下篇随轻重是也。
在三部戒律当中,首先说明各部戒律的总体情况。接下来,指出彼此之间的不同之处。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后来又犯了,因为第一次已经犯了突吉罗罪,所以就不算重复犯戒。这里开始,要分辨容易混淆的地方。下篇的罪种类不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上下对照来看,有没有重复犯戒很容易理解,比如文中所引用的例子,犯学悔而又犯残;第二种是下篇本身也有重复犯戒的情况,就像《别篇》说的那样,下篇是根据罪的轻重来划分重复犯戒的。
四明品数,引论中,初科,上句牒本论。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释,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近也。今下,释部义,初通标。有下,别示。方便根本,由具二义,则成党类,故得部名。
四分律里列举的犯戒种类,引用了《成实论》的内容。开头先引用了原论的句子。所谓“律中”,指的是这部律所依据的正量部。下面“解下”一段,是疏文的解释,先说明各地说法不一样。好比《僧祇律》和《四分律》里说的“五聚”,也差不多。现在这段,在解释部派的定义,先总体说。接着“有下”一段,一个点一个点说明。方便和根本,因为它们同时具备两个意思,所以能构成同类群体,这才有了“部”这个名称。
别列中。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
在之前的分类中,开头说的"一一",指的是四条根本戒。
别释四段,初方便中。且举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犯,同今《四分》,然无分齐;故须定判重缘及思,简去瞥尔。上明心犯,则不兼色。次方便下,竝明色犯,还本于心。动身口说,就具辨相。通名吉者,总点远次,名同体别。近方便中,初示犯相。期下,释疑。触本犯残,今结偷兰,故须通决。然期婬合重,今则反轻;戏乐须轻,如何反重?但轻则有果可趣,重则当体成业,所以异也。对人忏者,彼明兰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滥,如下具明。
**【1】解释四个部分中的第一部分:开始修行的准备工作。** 现在拿“淫欲”这件事来举例说明修行的次第。所谓“起心动念”,就是心里已经开始犯戒了。这一点和现在的《四分律》说法一致;但古典里没有详细划分,所以必须明确区分“重复动念”和“念头一闪而过”,不把瞬间的念头也算作犯戒。上面说的“心犯”,只涉及内心念头,不涉及实际行为。接下来说“方便”的部分,既涉及实际行为,也相关内心。身体行动、开口说话,都算作具体犯戒的表现。通常把这些都叫“吉罗”罪,是总体给第二阶段和远方便等总结分类,名称一样但具体情况不同。**【2】在靠近实施阶段的犯戒情形中,先说明犯戒表现。** “期”字以下的部分,用来解释疑问。本来与人有淫欲接触就犯“残”罪,现在却只算“偷兰遮”罪,所以必须先讲清楚这个道理。问题是:如果是计划与人淫欲,那应当算重罪,但现在反而判为较轻;反之,若是玩笑、调情等轻微行为本该从轻,为何反而判得更重?轻罪是因为还有可能走向犯重罪,而重罪则是当场已经构成业力,所以处理方式不同。至于向他人忏悔时,那是“偷兰遮”罪的相关说法,不再细分三种忏悔方式;对罪过的笼统表达,具体会像后面讲的那样详细说明。
三中,前释成就义。以后果本,不可顿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释随顺义。才至果罪,共成一体,无别方便。此同《四分》,则异十祇。余下,指例。
第三部分中,前面解释的是“成就”的意思。从后果追溯到根本原因,不能一下子全犯了,而是借助彼此相互映证来理解。如果从根本往下说,解释的是“随顺”的意思。只要到了果位的罪过,就和他融为一体,没有别的方便路径。这和《四分律》的说法相同,但和《十诵律》不一样。剩下的内容,可以参考已经讲过的例子来类推。
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彼唯立二方便),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上品);初篇遠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同是中品);二篇遠者,一人前悔(下品。)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遠者重吉,此據本宗;次近二蘭,全取《十誦》。然下,會同次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法,雖對小眾;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会通这一部分,首先引用了三处文字。《四分律》里讲得不全,没有说明犯戒的轻重。《了论》只提了一部分,也没分清楚轻重。只有《十诵律》讲得很清楚,结构分明;律疏引用《十诵律》的原文,前两篇各分成了远方便和近方便〈注:该律只立了两种方便罪〉,并分成了三个等级:初篇近方便,需要在僧众内部忏悔〈注:这是上品罪〉;初篇远方便以及二篇近方便,要到僧众之外的四人面前忏悔〈注:这两样都是中品罪〉;二篇远方便,只要在一个人面前忏悔〈注:这是下品罪〉。若按犯戒的说法来看这三种罪,那就按照《了论》,远方便是重吉罗罪,这是根据本宗的说法;之后两条近方便和远方便都是中品兰遮罪,这完全取自《十诵律》。然而接下来,要把两种说法里的同一等级的罪合并。《十诵律》里提到的中品兰遮罪,在《了论》里则被算作重吉罗罪;现在打算用兰遮罪来代替吉罗罪,大致说明一下让大家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参考后面。但凡判断罪的性质,一定要通过忏悔的方式来分析;中品兰遮罪根据律法,虽然可以在少数僧众面前忏悔;但真正要消除这些根本罪过,还是和吉罗罪一样的,都是因为在一个人面前忏悔就能消灭。所以两方律文都涵盖这个道理。所谓"类解",就是让人对比这两种罪。
第二僧残,《善见》中。唯就行忏,释其名义。僧伽是通,贯于前后;初残是别,即命忏时首尾二法,以摄中间。合云:僧伽为众;然此所尚,呼人为僧;故此诸文,用梵显梵,非相翻也。言从境者,境即所对人也。
第二类僧残罪,在《善见论》中解释说,主要依靠行为来忏悔。僧伽这个词是通用的,贯穿前后;而初残是特指的,也就是在进行忏悔时,开头和结尾的两种方法,用来包含中间的过程。合起来说:僧伽的意思就是“众”;但是这里讲的,是把人称为僧;所以这些文字,是用梵语来解释梵语,并不是互相翻译的关系。说“从境”是因为“境”指的就是所面对的人。
《婆沙》中,名义。与下《四分》、《母论》大同。初别释僧义,同前。残字目罪,言犯此罪,少有余行故。有下,合结。
关于《婆沙论》中提到的含义和名称,与后面的《四分律》和《母论》大体相同。开头部分解释“僧”的含义,和前面一样。“残”这个字指的是罪过,也就是说犯了这种罪,还剩下一些行为需要改正。从“有”字以下,都是综合总结的部分。
《四分》中,初指同。又下,示异。有余,亦即残义。行法,对上无余,合云众法,疑是写误;亦可行通众别,此据众行。
《母论》,初牒名。如下,喻释,上三句喻残。理下一句喻僧。此望初篇,名为断头,不可救故。故下,引律助显。强与,即是早救;余罪不然,从彼自悔尔。
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麁二房;七同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為言。若以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四解舉,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喜諍謗僧違諫。(尋尼戒本對之。)下指廣者,即〈別行篇〉。
罪数中,引论。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三方便故,吉罗为远,下兰为次,中兰为近。胝字,竹尼反。
疏解中,初科。三义者,一僧残,二救,三胜。《婆论》止有初释,故云一义同也。
次科。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下釋,寫錯不疑。(舊記不知,隨文謬解。)佛下,別釋。可解。次婆尸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以釋殘義。此即求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夜出罪也。
引正量中。指同释别,寻文可见。
三偷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釋義。惡能障善,從業為名。(古云調達破僧,令法輸不轉,名障善者,一暗文相,二成局狹。)從下,出所以。又下,出異名。
《聲論》。但出梵名而不翻者,與上同故。《波離問經》云:吐羅遮者,邊國語也。(舊記云:彼論具云薩偷蘭祇僧,此翻麁罪,未見本論,不知何此。)
《了论》中,初总翻名。次别释,初释麁义。重方便者,同上《善见》;断善根者,谓成逆也。次释过义,先约法释。如下,以喻显。援谓援护,即篱围也。然下,简通别,上句示通。以余诸罪,竝是不依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问:初二篇罪,吉罗最初,那推兰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成兰,兰方成重,故兰为初;又复吉通诸聚,兰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
前后中,初标。云罪通等者,示杂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是语助。
别释中,初科,正明中。通约篇聚,大分为二;初二两篇,过相麁重,多是止离,故名戒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药,身口乖违,号威仪分;约此二分,以释列次。初明前列。远近方便者,且顺《十诵》二罪为言;约前所立,远应云次,初篇具二;次篇唯近,远在下收。独头即果罪,名简从生。或下明在后。裸身用发,皆同外道,竝制犯兰。
释戒仪中,初二句总示。通下,别释,先释通者。即律戒缘,佛竝诃云:汝所为非,非威仪;又云:如此痴人,多种有漏,最初犯戒。戒戒皆尔,故知一切竝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乖仪;下聚威仪,无非禁恶故也。若下,释别。如上所分,正从别也。
均杂分中。止明在下之意。初分前后。然下,示次第。问:虽通上下,止出一名;即应前不收轻,后不摄重?答:随列前后,竝收三品;但在前后重,轻者同归;在后从轻,上下齐摄。问:下云五篇,义具三均;今言四是均者?答:准《戒疏》说,且取吉罗果罪,以应五篇五犯之数;究理而论,吉须在杂,故唯四耳。问:独头兰有方便不?答:文虽不明,义同下聚,立二方便。
四波逸提,翻名中。烧煮,是酷罚之事;覆障,即处所之相,乃地狱通号。或可烧煮收八热,覆障总八寒。准下《了疏》,堕大叫唤狱;《心论》,堕众合狱一昼夜,所出不同耳。
次科,初示总数。分下,明离合,前约事明离。因财故贪,违教故慢。若下,据罪明合。
僧尼中,初示数。三十者,明舍堕全同。余下,示单提同别。尼总有百七十八,九十对之,共有七十四戒;尼无十六戒:辄教、日暮、讥教、作衣、与衣、屏座、尼期行、期乘船、女期行、受赞食、劝足、索美、牙角、坐具、覆疮、佛衣;自余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数既繁,不可具引,须者看之。指如别者,同如〈释相〉,别在〈尼篇〉;又《义钞》、《戒疏》,具有料简。
別翻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雙牒;墮名同上,自可解故。(舊云:上略波逸提字者,非。)《聲論》。盡捨者,準下懺法捨有三種:一財,二心,三罪;義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釋。
五中亦三,初示总数。二翻名义,次引三律所译不同;正量三义,共释一名;初约繁细。一百二十,数过诸篇,故云罪多;体是威仪,故云轻细。二约参滥。制即是遮。异上两篇但除媒房余竝性罪,已后诸篇皆是遮罪。三约数犯。由前二义,以成第三,故结名在后。应,即佛制;功用,不出解行。问:此与众学立名何异?答:此具三义,治行尤难,故须功用;吉非性业,制行亦轻,但云当学。次引《婆论》。与前正量语有少殊,义同后一。前之二部,竝就能治行为名。后上座部。即从不善业体为目,即同堕义也。此业能污善净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复能转变狱报炎炽,故果时受烧热也。三但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现重轻有差降故。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对首人,故云对治境也。次引证。《僧祇》,得上悔义,不兼所对。戒本具明,即云:应向余比丘悔过等是也。
次科。尼有八者,即无病乞酥、油、蜜、石蜜、乳、酪、鱼、肉;对此八物,而制八戒。
示数中。四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对者,即对别人,显非众也。
六突吉罗,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恶作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善见》云:式叉翻学,迦罗尼云应当,今回其语顺此方言;胡僧,即祖师亲承,非所出也。疏云:若就所防,应名众突吉罗,今就能治行以立目也。此下,双释。《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应当学?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戒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十诵》下,结显。文举疾雨,喻其犯者甚多,意显持之非易。岂下二句,双结两名。专玩在心,即学义也。
僧尼中。诸部名数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诵》百单七,《五分》数同而相别,故标此律简之。尼戒本中,不列众学;指略如僧,相同故也。
三中。律文前後列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舉耳。下指廣者,《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下文(即六聚中),不問身口,皆突吉羅;如《善見》解惡作是也。(疏次)故知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唯局於身。又復七中惡作,名通體局;惡說,名體俱局。
第四科四段,竝了疏文;初中又二,初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约本部。但简前篇方便,各随本篇;自余正从,不限多少,通收第五,故云非四部等。学对,即同今宗应当学也。及下,通摄他部。婆薮斗,此云品类,下云:戒有二百,多明轻戒。独柯多,即突吉罗,梵音异耳。一切者,显示此部无限量故。次翻名中,正量部。推末从本,同归于意,故云无别身口也。从本至末,色声所动,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恶作也。《萨婆多》中。彼宗论业,不明心造;身口虽殊,无非鼓动,故通名作。下二句简判。同一名者,竝号恶作故;义两别者,心色各计故。
次科,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语;显上息叉,是正梵音。若下,分体。不动身口者,显是意犯。彼但约三业,以分两体。此下,斥谬。真谛本是西僧,得其声实,故斥此土传译之失。然顺彼文,且分两别;今家特异,亦须略识。一者名通,无问轻重,但从过边,皆突吉罗;若望行边,竝应当学。二者体异,无论三业,故心齐重,误皆犯轻。
三中,初明轻吉。谓独头心念,如想钵默妄恶觉失念之类;若诸篇远方便,则不论有无。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义;亦约起心动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无别聚故。言随灭者,即随顺义。
四中,初明忏重吉。虽是对首,还须自责;以责心之言,通诸悔故。忏法如后,故此不出。次忏轻中。因引忏法。下篇不出,故此指通。
结略中,初科,前示总数。上下,结前。余下,标后。
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托境者,对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谓婬触语叹屏露二坐,兰吉即方便,提舍如兰若受食。若下,明本犯。文下,释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以略举通之。下指广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明制意者,如来立教,专为摄修;不相鉴察,容无自励;随信举发,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摄威仪;文义便故。释名义者,二即屏露两处,于所犯事不决定故,名为不定。言罪体者,此戒罪体,但取生疑,犯突吉罗;文言:应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有尼无,即不同戒也。
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憶念,為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狂,多犯眾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五多人語,因破僧鬪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語。七草覆地,為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則知所斷亦該六聚,故云通有。(有云:僧尼通有,或云:七通有吉,竝非。)今戒本中,但制能斷;用法有差,皆吉羅罪。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答:不同不定,事起一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言覓犯中,各有事諍,還同上三,用藥對病,故云一切。)文下,示略。《義鈔》、《戒疏》,其文甚廣。而下,示尼。統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有無異也;三捨墮眾學滅諍,彼此竝同,故云通戒。
问答中,初问有二,前问五七离合;今下,问六七离合。前云约义差分,故今问显。
答中,初文,前示五篇。问:篇名本出《僧祇》,题中标云篇者;乃目他宗,非关本部。答:五法本同,立名乍异;今借彼名,以标本部;况篇聚义通,随用无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诸犍度中,或六或七,间列不定。
别释中,初科可解。入五中者,《僧祇》、《四分》,篇聚异名,昔多偏计;今但云五,无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摄;而云聚者,顺今宗也。
次科。六据体同者,前云:正结罪科,止有六法故。七约过多者,吉罗罪众,量等尘沙;随具两分,简易可识故。
次问中。犹恐新学昧彼名数,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疏》,文见第一;彼问:吉罗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简究竟者,以入篇中;余方便者,入聚所摄。问:即应偷兰,竝简从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分三,忏同堕位,故入聚收云云。
后问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与律不同;故问以审之。
答中,初文为二,初示数不定。约,即略也。通言,即僧尼两数。论下,次显略所以,初通明体量。且下,别示两数,初明僧戒。蹊径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过是所防,戒通过别;从别为言,故云所防。
次释通中,彼云:略则八万四千,广则无量无边,今对上五百,且以八万为广;望下无量,还成略耳;既无数量,则知五百,言非虚矣。
二犯报中。先明起业者,欲明苦果,须考业因。况造业万差,何由一揆;如下引经,堕狱年劫;且据制罪,一往以分;自有犯轻而报深,不妨犯重而报浅;须推能造所起不同,善恶报应,丝毫不昧。是知化制两教,辨业天乖;制则从教重轻,化则论心浓薄;教唯揩定,缘具则例入刑科;心既不常,动发则须分体性;因果既异,化制斯分。必昧宗途,未穷业本;故先料简,委示来蒙。
初文,前示业本。业无自性,必假缘生;缘虽众多,不出心境;由境发毒,构造成业;境主外缘,毒从内发;故明起业,惟推三毒。毒从我生,我即妄计;即斯妄计,是业之本,故名妄业;经云:一切业障海,皆从妄想生。谛求妄本,毕竟无依;但是一心,随缘不觉;以不觉故,硁然计我;由我起毒,因毒生业;业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死;流浪出没,造受更资;如是亿劫,莫知所止。从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识妄源,粗知苦本。诸贤览此,岂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广;请寻烦引后篇,不复。今下,次正叙重轻,又二,初示犯报分齐。上二句明犯从心起,示因差也;下二句明报约心分,示果异也。三性者,性即心体;心虽万状,论体唯三;二是有记,一号无记。然据善心,应受福报;由心愚痴,损境义一;业道制教,二俱有犯;但业有少轻,制还依教。意业,谓能造之主,总上三性;但性据始起,业取已成。故下,引文显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别释;前明制轻业重,为三,初标。二无下,列相为四。初二句,无惭心;无畏难者,释无惭相。次二句,邪见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圣教,二不信果报。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二种。三若由下,结示。次若不下,明制重业轻。反上四心,可解。
次示相,标中。三性者,心之总相;重轻篇聚,无出此三;对境造作,随前事别。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无记心,或有不通;如婬妄漏失,媒麁毁两之类,可以思之。
初善心者。虽非麁恶,然是无知;结业乃轻,违制无别。
别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盗。或下,次明慈心犯杀。竝见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证。残下诸聚,竝加愚痴,故云乃至等。
次科,初明犯报。由下,释报轻;上二句明醻本业;下二句明酬违制。
轻重中二,初明性戒双犯。若下,明遮戒单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释所以。若下,示忏净,上明忏遮。不下,简忏性。篇聚虽忏,业道不亡。指《智论》者,如后〈忏篇〉;彼云:十善戒虽忏,三恶道不除等。
次不善心者。谓贪瞋痴三毒所起,单复等分,鼓发七支故。
正明中又二,初通叙;上二句,别举犯人,学不学故。下二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总相,摄一切故;浊重难显,且约三时无悔,名上品心。下三别相,开痴心故;二是邪见心,三即放逸心,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总示业报。以下,钞家结示。无惭无悔,即是不善,始终二心。该前四种,一一相兼。初无者,古记云:初,犹都也;虽不出字书,借训显义,从古无妨。
引示中,初引《成论》证业随心重。约制则蚁轻人重,篇聚定故;就业则蚁重人轻,心行别故。由下,推论所以。如下,次引《十诵》转证忏业不亡。调达,具云提婆达多,此翻天热;是佛堂弟,阿难兄也。破僧犯兰,制教罪也;逆业最重,故堕阿鼻一劫。故下,三引经转证悔已堕狱。亦名《地狱报应经》。业定不定,但约三时具阙分异;三时具者,则为定业。定有二义,如文列之;不定亦二,反明可解。诸佛不能转者,众生业力,胜佛力故。下指卷末,即〈忏篇〉中。
三无记多别。一无情局无记,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报色是无记,心则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无记,行心通三性。下明二种,初纵放者,谓泛尔无记;次约睡狂,即昏迷无记。
示心中,初文又二,前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别举诸戒,临文自对。高谈费时者,律制。行来俯仰,常尔一心,违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学制犯。唯下,简勤学开迷。
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尽;即,犹止也。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时作漏失意;或教他犯,如杀盗等;或自业相成犯,如自安杀具等。若据果成,虽在无记;由假方便,故云通前等。如论,即下《成实》。
初问中。征上指论。
答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經者,未詳何經。(有指《十二頭陀經》,彼文不出。)不覺是無記心。《五百問》。彼說昔有一執事比丘,手挃物器,墮餓鬼中;有羅漢,於廁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於此寺,為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墮餓鬼中,為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漢為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所明。
次问中。征前开忘。
答中,初二句指前标后。谓下,正答,初叙学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列戒相。反上,谓非学人,翻对可解。
结叹中,初二句,示生死长久。业苦,通举因果;绵,谓出没久远;积,谓造受众多。生报,别示苦果;穷,尽也。虚下,嗟毁犯陷坠。随妄兴业,故云虚纵。无三善者,多恶因也。加三恶者,无善果也。附,凭也。加,增也。以下,正叹。经生,犹度世也。息即是气。
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連問經》(亦名《犯戒報應輕重經》)。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上約小數,若用大數,十萬為千,合云九十千,竊疑經誤。)
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下皆準此。)人間數者,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亦準大數,千萬為億,故以三千萬為三億;十萬為千,故將六百萬為六十千也。)
三波逸提。夜摩及後三天,竝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千萬為億,成十四億;十萬為千,成四十千;檢經本作二十四億,一字錯,合作四字;鈔云:二十一者,據算甚差,必應傳誤矣。)
四偷蘭遮。墮嘷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歲。(千萬為億,成五十七億;十萬為千,成六十千;鈔與經文,皆云五十億者,脫七字耳。)
五僧殘。墮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千歲。(大數以論,即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經本作三十千歲,字誤。)
六波羅夷。墮焰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百萬年為十六千歲。(大數而論,如鈔所合。)
次《涅槃》中,初引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此為小數);或以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此為大數)。前經據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
劝信中,初指经。是佛说者,人可信也;《目连问经》,即汉安世高译;《涅槃》,是北凉昙无谶译。藏中经有失译,谓无译主名字;又有疑经,谓真伪难明;复有伪经,浅近可别者。犹恐愚者虽见经文,意谓时賖土异,传文至此,焉知佛说;故特遮之。今时多同此见,率堕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劝。不反知者,谓不省己过。刑科,谓六狱受苦。长劫者,《智论》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满中芥子,有长寿仙,百年取一芥;城虽空,劫犹未尽。又方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虽摩尽,劫亦未尽,此喻时劫不可穷也。
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暗。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稟戒,反毀戒律故。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喻小機也),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金(喻如來施權也)。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謂得涅槃)。然此楊葉,實非金也(非大涅槃);木牛木馬、木男木女,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喻亦同上)。此明如來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
正破中,初文;初二句,敘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說(鹿苑)、中說(《方等》、《般若》)、今說(即當經也);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發菩提心(此證前義鈔作八萬);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此同後文)。雙下,證說大悟小。即《涅槃》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不唯教也。
次科,为二,初推戒功,先叙佛偏弘。施为者,通语一期化物轨度。威仪即目戒学;主,犹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对病。身口即业,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显戒学居初,释成为主耳。今有下,二斥诳妄,初叙所计。位地,谓薄地凡夫。安托,谓无疑畏。轻真经者,毁律教也。重我教者,党所习也。即下,据教反质。二文竝约开会之义。由本小教,归一佛乘,故两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数;部,即指根本一部。声闻但云尸罗,菩萨则加波罗蜜,即六度之一。如下,伤其愚暗。教虽显了,闻而不信,故云不入耳。
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胜;毁之,则法将灭矣。次引《涅槃》。初叙邪说。如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实等。如下,决破。上引经文。以下,准经深责。
四中。标宗中,引《般泥洹经》、《善见论》,竝同《遗教》,故言等经。然既喻师,固当承顺;违师则陷逆,毁戒则堕苦故也。
五中,引经。师喻如来,弟子喻学者;脚喻两乘,按摩喻寻究。其下,喻学大毁小;彼下,喻学小毁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名。以下,显验。
六中,初敘深位。上二句,示化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緣作者,為利眾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剎喻三毒,浮囊喻戒體。一全乞喻犯重,二乞半喻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喻犯蘭,四乞手計喻捨墮單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六聚中,闕提舍,義同吉故。);文舉吉羅,以輕況重。又下,引《智論》。不畜財者,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敘濫。行非可采,所為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虛論也。恥己犯者,慮他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為惡,順欲情故。
七中。明今禅讲之众,所学虽殊,未有不受戒者;若本为持,则发戒品。反此徒受,定无有戒,则将何以为僧宝?以何而消信施?空自剃染,终为施堕。又复《方等》大乘,止开心解,不拘形服;净名居士,华严知识,随缘化物,不假形仪;今既通方,何劳剃染;如能省己,当自摩头。
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舉體相以勸。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敘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捕,捉也,謂人欲捕也。)又《十輪經》第七云:自於大乘諸行境界,不曾修學,未能悟解;於大眾中,自號大乘;為名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為朋黨。譬如有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為師子;有人遙見,謂真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陳而後知也。
示意中,初示广斥之意。彼,即滥大不肖之者。尘蒙,谓邪言恶见,坏信丧道;犹如尘垢,秽于净物故也。犹下,嘱累。所谓素丝易染,朱紫难分;虽委曲指陈,犹未能知返。岂非禁情节欲,举世之所难;纵意为非,是人之所欲。且祖师之世,其风尚然;况及于今,无足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