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卷第五
沙门释光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者,下大文第二明同分。结问颂答。同分,牒章。有情等,正释。有体类等名同,简异经部,彼计同分体是假故。分是别义,虽复类同而体各别,简异胜论有句义等,彼执一物贯多法故。即分名同,故名同分,持业释也。有情简异非情,举所依法也。等简不等,正显能依同分体也。又解:身形等同,故名为同,显所生果。分是因义,故名为分,显能生因。同之分故,名为同分,依主释也。此从果及因为名。故《正理》十二云「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我们已经讲解完了“到同分有情等”这部分。下面大文章的第二部分,说的是“同分”这个概念。
先提出问题,再用偈颂来回答。“同分”,是文章的标题。“有情等”,是真正的解释。
所谓“同”,就是有相同的体性、类别。这是为了区别“经部”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同分”的体性是假有的,不是真实存在的。
“分”有“个别”“各自不同”的意思。虽然它们的类别相同,但每个个体的体性又是各自不同的。这是为了区别“胜论派”说的“有句义”等,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东西能贯穿很多东西。
所以,“同分”这个词的意思就是:这个“分”本身也是“同”,叫做“同分”。这是“持业释”的构词方式。
“有情”这个词,是为了区别“非有情”的,说的是所依靠的主体。“等”字,是为了区别“不平等”,真正显现的是能依靠的“同分”的体性。
另一种解释是:身体、形貌、行为、作用、喜爱、欲望等,互相之间都有相似之处,所以叫做“同”,这是显现所生的结果。“分”是因的意思,所以叫做“分”,这是显现能生的因。
“同”的“分”,所以叫做“同分”,这是“依主释”的构词方式,意思是从果和因的角度来命名的。
所以《正理》卷十二说:这里的身体形貌、行为作用、喜爱欲望等,互相辗转相似,所以
「论曰至展转类等」者,就长行中,一自述己宗、二问答征定。就述己宗中,一略释颂、二会异名、三别解释、四证有体、五明得舍。此即略释颂也。
「論曰至展轉類等」這一段,在長行中,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說明自己的宗旨,第二部分是問答來確定道理。在說明自己宗旨的部分,又分為五小段:第一是簡單解釋偈頌,第二是會合不同的名詞,第三是分開詳細解釋,第四是證明有真實在的主體,第五是說明得到和捨棄的情況。這一段就是第一小段:簡單解釋偈頌。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此即标宗。谓诸有情,显所依法展转类等,显能依同分。或诸有情展转类等,此即举果以显其因,令诸有情展转类等。
「有別實物名為同分」,這是在提出一個觀點。
意思是說:眾生之所以能顯示出彼此相似的樣子,是因為有「同分」這種東西作為他們身體所依靠的本質,所以能表現出相同的形態。
或者說:眾生之間之所以能互相歸類,樣子相似,這是先用結果來說明原因:就是因為有「同分」在起作用,才讓眾生能夠互相歸類、樣子相似。
「本论说此名众同分」者,此即第二会异名。多体类等名为众同,分是别义。又解:众多法相似因,名众同分。又解:众多有情展转同因,名众同分。
本论里说的“众同分”,这是第二个部分,解释不同的名称。意思是,很多事物各自有相同的类别,所以叫“众同分”,这是从区别的角度来说的。另一种解释是,很多事物相似的原因,叫做“众同分”。还有一种解释是,很多众生互相之间相同的原因,叫做“众同分”。
「此复二种至各等有故」者,此下第三别解释。就中,一明有情同分、二明法同分。此即明有情同分。此同分复有二种:一无差别,谓诸有情显所依也,有情同分显能依也。诸有情上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名无差别同分。谓此同分,能令有情展转类等。一有差别,谓诸有情中,三界、九地、五趣、四生、婆罗门等种、迦叶波、瞿昙等性、男身、女身、五戒、近事、大戒苾刍、四向、三果、学人、阿罗汉无学等各别同分,一类有情各等有故,有此众多故言有差别。有情界等显所依也,各别同分显能依也,由此同分能令界等展转同故。问:无差别同分等,望一有情,为体各一?为体各多?解云:随其所应体各有一,犹如命根,或体各多,如所依法。又《正理》十四云「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性、族类、沙门、梵志、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余师说:诸同分中,先业所引生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这下面要分开解释两种“同分”。第一种是“有情同分”,第二种是“法同分”。现在先讲“有情同分”。
这“同分”又分两种:
第一种叫“无差别同分”。这是说,所有有情众生,他们本身的身体、生命这些基础,就是“所依”;而让他们成为同一类众生的那种共同性,就是“能依”的“有情同分”。所有有情身上都有这个有情同分,所有众生都平等地拥有它,所以叫“无差别同分”。也就是说,靠这个同分,能让众生彼此之间产生相似、同类的关系。
第二种叫“有差别同分”。这是说,在众生当中,有欲界、色界、无色界这三界,有九地,有五趣,有四种出生方式,有婆罗门等不同的种姓,有迦叶波、瞿昙等不同的族姓,有男身、女身,有受五戒的在家居士,有受大戒的出家比丘,有修行四种果位方向的人,有证得三种果位的修行人,有还在学习的“学人”,有已经圆满的“阿罗汉”和“无学”等等。这些不同的类别,各有各的“同分”。每一类众生,他们自己这一类里,都平等地拥有这种共同性。因为有很多很多这样的类别,所以叫“有差别同分”。
这里说的“有情界”等,就是指众生所依靠的身体、环境这些基础;而“各别同分”,就是让这些不同类别各自成为一类的那个共同性。靠这个同分,能让不同类别的众生,在他们自己的类别里,彼此相似、同类。
有人问:这“无差别同分”和“有差别同分”,对同一个众生来说,它们的本体是各有一个呢,还是各有多个呢?
回答是:根据具体情况,本体各有一个,就像命根一样。或者说,本体各有多个,就像众生所依靠的身体、环境这些法一样。
另外,《正理论》第十四卷说:什么是“异熟同分”呢?就是地狱、卵生等这些由过去业力带来的生命形态和出生方式的共同性。什么是“等流同分”呢?就是由现在修行、行为等产生的,比如界、地、处、种性、家族、沙门、梵志、学人、无学等这些类别的共同性。
还有一些论师说:在所有这些同分当中,由过去业力牵引而产生的,是“异熟同分”;由现在努力修行、造作而产生的,是“等流同分”。
「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者,此明法同分。于同分中复有法同分,随蕴、处、界。此举所依法,显能依同分。由此同分,能令蕴、处、界法展转同故。准有情同分,于法同分亦应说有二种,而不说者略故不论。于法同分一体多体,准前应知。问:有情同分与法同分,为体各别?为一体义分?解云:体性各别。能令有情相似名有情同分,能令法门相似名法同分。有情、法门义异,所以两同分不同,故诸论文皆说两种。虽复离法无别有情,约义有殊、同分各别,亦有古德立二同分体性各别。又解:有情离法无别体性,而于法上建立有情。以此准知,法同分上立有情同分,一体义分说二同分,非体各别。若揽法成有情即不说法同分,若废有情论法即不说有情同分,若法、有情竝论即双说二种同分。由此义故,所以诸论或唯说一、或两种俱论。各据一义,竝不相违。问:何故颂文但说有情?解云:略故不说法同分也。或可颂文亦摄法同分,言有情者简异非情。
「還有一種叫做『法的共同性』,它是隨著人的『五蘊』、『六根六塵』和『六識』這些分類而存在的。」這段話是在說明法上面的共同性。在共同性裡面,又分成有情活物的共同性和法上的共同性,而法上的共同性就是隨著五蘊、六處、十二處和十八界來運作的。
這裡先舉出這些分類,來顯示其中存在著一種能讓它們統一的共同性。因為有了這個法上的共同性,才能讓五蘊、六處和界這些法,彼此之間都能互相關聯、互通一致。
按照前面的有情共同性來推論,法上的共同性也應該有一般和特別這兩種區分,但經論裡沒有特別說出來,只是因為省略了,並不是不存在。
至於法上的共同性是一個整體還是分散在多個地方,可以參考前面的說明來理解。
有人問:有情生命當中的共同性和法當中的共同性,它們的本質是各自獨立的?還是在同一個本質上做了不同的歸類?
回答:它們的本質是各自分開的。能讓有情眾生彼此相似、歸成同類,稱作『有情的共同性』;能讓不同的佛法道理彼此類似、歸成一類,就叫『法的共同性』。
因為有情的眾生和法的道理,這兩類的概念不同,因此它們各自形成的共同性也不一樣。所以不論哪一部論著,都會把這兩種共同性分別來講。
雖然離開了法並沒有獨立存在的有情,但就意義來講它們有區別、所以各自的共同性也不同。因此有些古德認為這兩種共同性的本質是各自獨立的。
另一種解釋說:有情離開了法並沒有自己的本質,只是在法的基礎上,才建立出了有情的概念。按照這個邏輯,法上的共同性本身就包含了有情的共同性,只在同一個本質上,依不同角度設為兩種共同性,並非本質不同。
如果把所有法集合起來構成了有情,就不用再單獨說有法上的共同性;如果你不談有情、只討論法,就不用說有情的共同性;如果法和有情一起討論,那就兩種共同性都提到。
正因為這樣,所以才有些經論只講一種、有些則兩種一起講。它們都是根據各自的立場來說,彼此並不矛盾。
問:為什麼經論上的
「若无实物至如理应知」者,此即第四证有体及征经部证有实体。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同是有情名等无差别。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有情同分者,欲、色界等展转差别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觉慧。有情有情等无差别,施设名言不应得有,以觉慧必缘境故,名言必诠说法故。既起慧言,明知有体。此约无差别有情同分为难,以遍故偏举为问;有差别不遍,故不约彼论。复例释法同分言:如是蕴等,等无差别觉慧。等无差别,施设名言不应得有。故言如理应知。
如果没有真实存在的东西,那怎么会有“有情同分”呢?这是第四部分,要证明“有情同分”确实有实体,并且追问经部,证明有情众生确实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共同点的。
所谓“有情同分”,就是说所有有情众生都是“有情”,这个名称是相同的,没有差别。如果没有真实存在的东西作为基础,那么这种“没有差别的相”就不能成立。比如,欲界、色界等不同地方的有情众生,虽然他们各不相同,但都有“有情”这个共同的名称和认识。如果没有一个真实的东西作为依据,那么“有情”这个名称和认识就不会有,因为我们的认识和语言都必须有对象才能产生。既然我们确实生起了“有情”的认识,也说出了“有情”这个名称,那就说明一定有真实的东西存在。
这里是用“没有差别”的有情同分来提出疑问,因为“没有差别”的遍及所有有情,所以专门拿它来问;而“有差别”的不遍及所有,所以就不拿它来说。接着又用同样的道理来解释“法同分”,说“蕴、处、界”等等也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没有真实的东西,那么“蕴、处、界”这些名称和认识也不会有。所以说,按照这个道理,应该明白这个意思。
「颇有死生至谓除前相」者,此即第五明得舍。以死、生对得、舍同分,应作四句。第一句有死有生、不舍不得有情同分,谓随其所应,是处死还生是处。第二句有舍有得有情同分、不死不生,谓入正性离生位时,舍异生同分得圣者同分。第三句有死有生、亦舍亦得有情同分,谓是趣死生余趣等。第四句谓除前相。言有情同分简异非情,随其所应是别同分,非是总有情同分,以总有情同分入无余涅槃时方可舍故。
這段經文講的是有情眾生在生死和同分之間的得捨關係,用四種情況來說明。
第一種情況:有死有生,但不捨不得有情同分。意思是說,眾生在這個地方死了,又生在這個地方,比如人道眾生,死後又投生人道,這種情況就不涉及捨棄或獲得有情同分。
第二種情況:有捨有得有情同分,但不死不生。這是說,當修行者進入正性離生的聖位時,捨棄了凡夫的同分,獲得了聖者的同分,但這個過程中沒有經歷生死。
第三種情況:有死有生,同時也有捨有得有情同分。比如說,眾生從一個道死去,轉生到另一個道,比如從人道死後轉生到畜生道,這種情況下,既經歷了生死,也捨棄了原來的同分,獲得了新的同分。
第四種情況:除了前面三種情況以外的其他組合,都歸入這一類。
這裡說的「有情同分」,是用來區別於非有情眾生的。經文中所說的捨得,是針對不同的同分而言,不是指總體的有情同分。因為總體的有情同分,要到證入無餘涅槃的時候才能捨棄。
「若别有实物至别有人性故」者,此下第二问答征定,文总有六。此下第一述经部五难:一无异生性难;二非见无用难;三非情同分难;四别有同分难;五应同胜论难。此即第一无异生性难。就中,一依文述难、二正理论救、三俱舍师破。余难准此,皆作三门。言「依文述难」者,异生同分是与圣别,何用别立异生性耶?如人同分外不别立人性,何故异生同分外别立异生性?第二《正理论》救云「岂不异生性即异生同分。此不应然,所作异故。谓彼身形、业用、乐欲互相似因名为同分。若与圣道成就相违,是异生因,名异生性。入离生时,于众同分亦舍亦得,于异生性舍而不得。」《正理》意说:异生性、异生同分所作异故,异生同分外别立异生性。人同分外无别人性,所作同故,人同分外不立人性。又入圣时于同分,舍异生同分,得圣者同分;于异生性,但舍异生性,不得异生性,不应言不得圣性,以即圣法名圣性故。第三俱舍师破云:入圣不舍于同分,可须别立异生性。入圣既舍于同分,何须别立异生性?若言所作各异故须别立人同分,人性所作亦各异,何不别立自类相似名人同分,违于非人名为人性?
如果有人真的另外有一样东西叫“异生性”,一直到“别有人性”这段,这里是第二部分的问答和判定。总共有六段,这里是第一段,讲经部提出的五个难题:第一,没有“异生性”这个难题;第二,不是亲眼所见就没什么用的难题;第三,没有无情众生同分的难题;第四,另外有同分的难题;第五,应该和胜论派一样的难题。现在讲的是第一个,没有“异生性”的难题。这里面分三步:第一,按照经文来陈述这个难题;第二,正理论来补救解释;第三,俱舍师来破斥。其余的难题也都按这三步来理解。
所谓按照经文陈述难题,就是说“异生同分”是用来区分凡夫和圣人的,那为什么还要另外立一个“异生性”呢?就像人同分之外,不需要另外立一个“人性”一样,为什么异生同分之外,还要另外立一个“异生性”呢?
第二,正理论补救说:“难道‘异生性’不就是‘异生同分’吗?”这话不对,因为它们的作用不同。身形、行为、欲望、喜好这些互相相似的原因,叫做“同分”。如果和圣人的修行成就相违背,是凡夫的原因,就叫“异生性”。进入离生位的时候,对众同分来说,既舍掉凡夫的同分,又得到圣者的同分;对异生性来说,只舍掉异生性,得不到什么。正理论的意思是说,异生性和异生同分的作用不同,所以异生同分之外要另外立异生性。人同分之外不需要立人性,因为作用相同。所以人同分之外不立人性。另外,进入圣位的时候,对同分来说,舍掉凡夫的同分,得到圣者的同分;对异生性来说,只舍掉异生性,得不到什么。不应该说得不到圣性,因为圣法本身就是圣性。
第三,俱舍师破斥说:进入圣位时如果不舍掉同分,那还可以说需要另外立异生性;但进入圣位既然已经舍掉了同分,那为什么还要另外立异生性呢?如果说因为作用不同,所以必须另外立,那人同分和人性的作用也不同,为什么不另外立一个“自类相似”的叫“人同分”,和“非人”相违背的叫“人性”呢?
「又非世间至亦何所用」者,此即第二非见无用难。又非世间现量证见此同分体,以非色故。亦非觉慧比量道理所能了别,无别用故。世间之人虽亦不了有情同分别有实体,而于有情谓无差别起觉言说,故设有体亦何所用?第二《正理》救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无别事类?由见彼果知有彼故。如见现在业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业。又观行者现证知故。」解云:同分非色至无别事类,叙俱舍难意。由见彼果下,正理释通。第三俱舍师破云:若因缘不能生彼同类果,可须同分生。因缘自能生彼果,何须同分生?外道观行亦言证我,岂得信彼有我实体?
又非世间至亦何所用者,这是第二难,叫“非见无用难”。就是说,同分这个东西,世间人用眼睛看不见,因为它不是色法,不是有形有相的东西;用脑子想、用道理推,也推不出来,因为它没有别的用处。世间的人虽然也不明白有情众生有各自的同分,但他们还是能觉得众生有差别,能说出话来,所以就算真有同分这个东西,又有什么用呢?第二《正理论》救说:同分不是色法,怎么知道它有用呢?因为它能生出没有差别的事物种类,看到那个果,就知道有那个因,就像看到现在造业所得的果,就知道前世曾经造过业。还有修行的人,通过禅定亲自证到,所以知道有同分。解说说:同分不是色法,到没有差别的事物种类,这是在说俱舍师的难意;从看到那个果开始,是《正理论》在解释通。第三俱舍师破说:如果因缘不能生出同类的果,那才需要同分来帮忙;因缘自己就能生出那个果,何必还要同分呢?外道修行的人也说证到了“我”,难道就能信他们真有“我”的实体吗?
「又何因不许至互相似故」者,此即第三非情同分难。谷等无情亦互相似,何不于彼立同分耶?庵罗是菓名,形似木苽。始终形色相似,生熟难知。半娜娑亦是菓名,形如冬苽,其味甘美,其树极多。第二《正理》救云「何不许有无情同分?不应如是责,有太过失故。汝亦许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许庵罗等趣、绿豆等生?」又云「由彼草木等无有展转业用,乐欲互相似故,于彼不说别立有同分。」第三俱舍师破云:趣谓五趣、生谓四生,无情非彼,可非趣、生,体类相似应有同分。又破乐欲等同,故别须立同分。绿豆等亦同,何不立同分?
这段是在问:为什么不允许给没有感情的东西也立一个“同分”呢?这是第三个难题,叫“非情同分难”。比如谷子、绿豆这些没有感情的东西,它们之间也互相相似,那为什么不在它们身上也立一个“同分”呢?
庵罗是一种水果的名字,形状像木瓜,从生到熟,形状和颜色都差不多,很难分辨是生是熟。半娜娑也是一种水果的名字,形状像冬天的瓜,味道甘甜鲜美,这种果树非常多。
第二,正理论师出来救场说:为什么不允许有无情的同分呢?你不应该这样责难,因为这样会有太过分的过失。你也承认有人、天等五趣,有胎生、卵生等四生,那为什么不允许有庵罗等趣、绿豆等生呢?又说:因为那些草木等没有彼此之间的业用、乐欲互相相似,所以在它们那里不说另外立一个同分。
第三,俱舍师破斥说:趣是指五趣,生是指四生,无情的东西不属于这些,所以不能说它们是趣或生。但它们的体类相似,就应该有同分。又破斥说:因为乐欲等相同,所以需要另外立同分,那绿豆等也相同,为什么不为它们立同分呢?
「又诸同分至觉施设耶」者,此即第四别有同分难。所同分之法体各异,由别同分故得同。能同相望亦各异,如何更无同分同,而起无别能缘觉慧,而起无别施设名言?若更有同分,展转即有无穷之过。第二《正理》救云「由诸同分是同类事等因性故,即为同类展转相似觉、施设因。如眼、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大种虽无余大种造,而色性成。」第三俱舍师破云:若言是同因故体即是同者,同分自类等无别同分,同即为觉、施设因。亦可所同自类等,不须同分同即为觉、施设因。又所引喻有违宗过。眼等色性三世常定,如何乃言由大种造方成色性?但应言由大种造,不应言由大种造方成色性。
又说到“各种同分”一直到“觉设施”这一段,是第四个难题,讲的是“另外还有同分”这个说法的问题。那些被同分所对应的法,它们的本体各不相同,因为有了各自的同分,才能让它们相同。但同分之间互相看,也各自不同,怎么没有一个更高的同分让它们相同,从而产生没有差别的认知和没有差别的语言呢?如果还要再加一个同分,那就会一直加下去,没完没了,这就是无穷的毛病。
第二部《正理》论典反驳说:因为各种同分是同类事情的因,所以它们本身就相似,能作为产生相似认知和语言的因。比如眼睛和耳朵,它们是由地、水、火、风这四大种造成的,才具有色法的性质。但四大种本身,并不需要别的四大种来造,就能具有色法的性质。
第三位俱舍论师破斥说:如果说因为是同类的因,所以本体就相同,那么同分自己这一类,没有别的同分来让它们相同,就能作为认知和语言的因。那么被同分的那些法,它们自己同类,也不需要同分来让它们相同,就能作为认知和语言的因。另外,你引用的比喻有违背宗派的毛病。眼睛等色法的性质,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是固定的,怎么能说“由四大种造,才成为色性”呢?只能说“由四大种造”,不应该说“由四大种造,才成为色性”。
「又应显成至由此发生」者,此即第五应同胜论难。梵云吠世师,此云胜论。旧云鞞世师、或云卫世师,讹也。汝说一切有部执于法上别有同分,又应显成胜论所执。彼宗执有总同句义,通一切法故名总同,于一切法上总同言、总同智,由此总同句义发生。彼复执有同异句义,于众多异品类中,同类相望名同、异类相望名异,同是即遍在同法、异即遍在异法。于众多异品类法上,同异言、同异智,由此同异句义发生。又解:汝说无差别同分,应显成胜论总同句义;有差别同分,应显成胜论同异句义。若依胜论宗中先代古师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后代慧月论师立十句义,如《十句义论》中立:一实,解云诸法体实,是德等所依。二德,解云谓实家道德也。三业,解云谓动作是实家业。四同,解云体遍实等同有名同。五异,解云唯在实上令实别异。六和合,解云谓与诸法为生、至因。七有能,解云谓实等生自果时,由此有能助方生果。八无能,解云谓遮生余果。九俱分,解云谓性遍实、德、业等,亦同、亦异,故名俱分。十无说,解云谓说无也。实句义云何?谓九种实名实句义。何者为九?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是为九实。地云何?谓有色、味、香、触是为地。水云何?谓有色、味、触,及液、润是为水。火云何?谓有色、触是为火。风云何?谓唯有触是为风。空云何?谓唯有声是为空。时云何?谓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许、缘因是为时。方云何?谓是东、南、北等诠缘因是为方。我云何?谓是觉、乐、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缘,起智为相,是为我。意云何?谓是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不和合因缘,起智为相,是为意。德句义云何?谓二十四德名德句义。何者名为二十四德?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体、八合、九离、十彼体、十一此体、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体、十九液体、二十润、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如是名为二十四德。广如《十句义论》。业句义云何?谓五种业名业句义。何者为五?一取业、二舍业、三屈业、四申业、五行业。广释如《十句义论》。同句义云何?谓有性。何者为有性?谓与一切实、德、业句义和合。一切根所取,于实、德、业有诠智因,是谓有性。异句义云何?谓于实转依一实,是遮彼觉因及表此觉因,名异句义。和合句义云何?谓合实等不离相属,此诠智因。又性是一,名和合句义。有能句义云何?谓实、德、业和合,共或非一,造各自果决定所须,如是名为有能句义。无能句义云何?谓实、德、业和合,共或非一,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如是名为无能句义。俱分句义云何?谓实性、德性、业性,及彼一义和合,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为俱分句义。广释如《十句义论》。无说句义云何?谓五种无,是名无说句义。何者为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互更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是谓五无。广释如《十句义论》。问:六句、十句相摄如何?解云:十句中实、德、业三,即是六句中实、德、业句。第四句同,即是六句中第四有句。第六和合,即是六句中第六和合句。第五异句。第七有能句、第八无能句、第九俱分,是六句义中同异句摄。言同异者,自类相望名同,异类相望名异。第十无说非六句摄。所以然者?六句唯论有体之法故唯说六,十句有、无俱论故说第十,各据一义亦不相违。此论总同句义,即是十句义中同句义,又是六句义中有句义,能令诸法有故,与同句义名异义同。此论同异句义,即是六句义中第五同异句义。如望实句义中九法,自类相望名同,异类相望名异。余皆准此。又当十句义中第五异句义、第七有能句义、第八无能句义、第九俱分句义。
这一段是在说:这个主张又正好证明了胜论派的观点。梵语“吠世师”,我们这边翻译成“胜论”,以前的翻译有叫“鞞世师”的,也有叫“卫世师”的,都是音译的差别。
你们说一切有部认为,在一切事物上另外有一个“同分”存在,这个说法正好证明了胜论派所主张的道理。胜论派认为有一个“总同”的概念,它贯通一切事物,所以叫“总同”。在一切事物上,因为有这个“总同”,所以能产生“总同”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由“总同”这个概念引发出来的。
胜论派还认为有一个“同异”的概念,在众多不同类别的事物当中,同类的事物互相比较,叫作“同”;不同类的事物互相比较,叫作“异”。这个“同”普遍存在于相同的事物上,“异”普遍存在于不同的事物上。在众多不同类别的事物上,因为有“同异”这个概念,所以能产生“同异”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由“同异”这个概念引发出来的。
再换一种解释:你们说的没有差别的“同分”,正好证明了胜论派的“总同”概念;你们说的有差别的“同分”,正好证明了胜论派的“同异”概念。
按照胜论派早期祖师的说法,他们立了六个概念:第一是“实”,第二是“德”,第三是“业”,第四是“有”,第五是“同异”,第六是“和合”。到了后来慧月论师的时代,又扩展成十个概念,就像《十句义论》里所立的:
第一是“实”,解释是:一切事物的本体是真实存在的,是“德”等概念所依附的基础。
第二是“德”,解释是:指“实”本身所具备的属性。
第三是“业”,解释是:指动作行为,是“实”所发出来的作用。
第四是“同”,解释是:这个本体普遍存在于一切“实”当中,所有相同的事物都叫“同”。
第五是“异”,解释是:只存在于“实”上面,让不同的“实”彼此区别开来。
第六是“和合”,解释是:指让各种事物能够聚合在一起,成为产生结果的原因。
第七是“有能”,解释是:指“实”等事物在产生自己的结果时,因为有这个“有能”的帮助,才能顺利产生结果。
第八是“无能”,解释是:指阻止产生其他结果的作用。
第九是“俱分”,解释是:指这个性质普遍存在于“实”、“德”、“业”等当中,既相同又相异,所以叫“俱分”。
第十是“无说”,解释是:指说明“无”这种情况。
“实”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九种真实存在的东西,叫作“实”。哪九种呢?第一是地,第二是水,第三是火,第四是风,第五是空,第六是时,第七是方,第八是我,第九是意。这就是九种“实”。
地是什么?就是有颜色、味道、香气、触感的东西,这就是地。
水是什么?就是有颜色、味道、触感,并且有湿润流动特性的东西,这就是水。
火是什么?就是有颜色和触感的东西,这就是火。
风是什么?就是只有触感的东西,这就是风。
空是什么?就是只有声音的东西,这就是空。
时是什么?就是让人产生“彼此”、“俱不俱”、“迟速”这些时间观念的原因,这就是时。
方是什么?就是让人产生“东南西北”等方位观念的原因,这就是方。
我是什么?就是让“觉”、“乐”、“苦”、“欲”、“瞋”、“勤勇”、“行”、“法”、“非法”这些能和合在一起,产生认识的那个东西,以能产生认识为特征,这就是我。
意是什么?就是让“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这些不能和合在一起,但能产生认识的那个东西,以能产生认识为特征,这就是意。
“德”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二十四种属性,叫作“德”。哪二十四种呢?第一是颜色,第二是味道,第三是香气,第四是触感,第五是数量,第六是大小,第七是别体,第八是合,第九是离,第十是彼体,第十一是此体,第十二是觉,第十三是乐,第十四是苦,第十五是欲,第十六是瞋,第十七是勤勇,第十八是重体,第十九是液体,第二十是润,第二十一是行,第二十二是法,第二十三是非法,第二十四是声音。这就是二十四种“德”,详细的解释看《十句义论》。
“业”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五种动作,叫作“业”。哪五种呢?第一是取业,第二是舍业,第三是屈业,第四是申业,第五是行业。详细的解释看《十句义论》。
“同”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有性”。什么是“有性”呢?就是与一切“实”、“德”、“业”这些概念和合,能被所有感官所认识,在“实”、“德”、“业”上能产生“有”的认识和表达的原因,这就是“有性”。
“异”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只作用于“实”上面,依靠某一个“实”,能遮止对那个事物的认识,同时又能表达出这个事物的认识,叫作“异”。
“和合”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让“实”等事物聚合在一起,彼此不相分离、互相从属,能产生这种认识和表达的原因。另外,“性”和“一”也叫作“和合”。
“有能”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实”、“德”、“业”和合在一起,共同或各自产生自己的结果时,所必需的那种决定性的作用,叫作“有能”。
“无能”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实”、“德”、“业”和合在一起,共同或各自不产生其他结果时,所必需的那种决定性的作用,叫作“无能”。
“俱分”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实”的性质、“德”的性质、“业”的性质,以及它们和合在一起时,像“地”的性质、“色”的性质、“取”的性质等等,叫作“俱分”。详细的解释看《十句义论》。
“无说”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指五种“无”的情况,叫作“无说”。哪五种呢?第一是未生无,第二是已灭无,第三是互更无,第四是不会无,第五是毕竟无。这就是五种“无”,详细的解释看《十句义论》。
问:六句和十句是怎么对应的呢?
解释:十句里面的“实”、“德”、“业”这三句,就是六句里面的“实”、“德”、“业”三句。十句里面的第四句“同”,就是六句里面的第四句“有”。十句里面的第六句“和合”,就是六句里面的第六句“和合”。十句里面的第五句“异”、第七句“有能”、第八句“无能”、第九句“俱分”,都属于六句里面的“同异”这一句。所谓“同异”,就是同类的事物互相比较叫作“同”,不同类的事物互相比较叫作“异”。十句里面的第十句“无说”,不属于六句的范围。为什么呢?因为六句只讨论有本体的事物,所以只说六句;十句则是有和无都讨论,所以说了第十句。各自根据不同的角度来说,并不矛盾。
这本论里说的“总同”,就是十句里面的“同”,也就是六句里面的“有”,因为它能让一切事物存在,所以和“同”这个名字虽然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这本论里说的“同异”,就是六句里面的第五句“同异”。比如看“实”里面的九种事物,同类互相比较叫作“同”,不同类互相比较叫作“异”,其他的都可以依此类推。同时,这也对应十句里面的第五句“异”、第七句“有能”、第八句“无能”、第九句“俱分”。
「毘婆沙师至乃至广说」者,此即第二毘婆沙师救。于五难中,前四不能救,但救第五诤同胜论。彼执二句与此同分义类不同,彼说一物于多转故,我说同分于诸法上其体各别。多体、一体其义既殊,云何令我显同胜论?又纵于彼胜论外道若显、不显,然此同分必有实物。经言同分,明知别有。
毘婆沙师反驳说:你们前面提出的五个疑难中,前四个我无法回答,但第五个关于“同分”和胜论派相似的质疑,我可以解释。他们主张的“同”和“异”这两个概念,跟我们说的“同分”意思完全不一样。他们说的“同”是一个东西能用在很多事物上,而我说的是“同分”在每个事物上都有各自独立的实体,多个事物就有多个不同的“同分”。既然意思差别这么大,怎么能说我跟胜论派一样呢?再说,就算胜论派外道说得对不对,这个“同分”本身肯定是真实存在的东西。佛经里明确提到“同分”,可见它确实是独立存在的。
「虽有是说至名为同分」者,此即第三经部复难诤同胜论,可知。所言引经证实,将为未可。
虽然经部有这样的说法,但这里其实是第三次反驳,说经部又拿“同分”来和胜论派比较,意思可以明白。至于引用佛经来证明“同分”是真实存在的,这恐怕说不过去。
「若尔所说同分是何」者,此第四毘婆沙师反征经部。如我所说同分实有,汝即不许。彼宗所说同分是何?
如果这样,那你们说的“同分”到底是什么?这是第四位毘婆沙师反过来质问经部:按照我所说的,同分是真实存在的,你们却不承认。那你们宗派所说的同分,又是什么呢?
「即如是类至豆等同分」者,此即第五经部答。相似种类诸行生时,于中假立人同分等,无别实体,如诸谷等同分非实。
这里说的“像这样一类,一直到豆子等共同特征”,是经部第五次回答。意思是:各种相似的事物产生时,只是在这些事物上假立一个“人共同特征”之类的名称,并没有一个真实独立的东西存在。就像谷子、豆子等有共同特征,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实体。
「此非善说违我宗故」者,此即第六毘婆沙师理尽言穷作此说也。
这不是好的说法,因为它违背了我们这一派的根本主张。这是第六位毘婆沙师在道理说尽、无话可辩时,才这样说的。
「已辨同分至异熟居广果」者,此下大文第三明无想。上两句明无想体,下一句二门分别。上无想是无想异熟,下无想是无想天,通有心、无心。
这段讲的是“同分”已经讲完了,接下来是第三大部分,专门讲“无想”。前面两句说的是“无想”的本质,后面一句是从两个角度来区分。上面说的“无想”是指无想天的果报,下面说的“无想”是指无想天本身,那里有时有心念,有时没有心念。
「论曰至如堰江河」者,释前两句。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有不相应行异熟果法,能令未来心,心所灭,名为无想。此法体性是实有物,所以能遮未来心、心所法,于五百劫令暂不起,如堰江河,故知实有。恐滥草等,故言有情。
论里说,一直到“如堰江河”这句,是解释前面两句的。如果有人投生到无想有情天中,会有一种不属于心法的、与心不相应的行为果报法,它能使得未来的心和心所法灭掉,这就叫作“无想”。这个法的本质是真实存在的东西,所以它能挡住未来的心和心所法,让它们在五百劫那么长的时间里暂时不起作用,就像堤坝拦住江河的水一样。由此可知,这个法是实实在在有的。为了避免和草木之类的混淆,所以特别说“有情”。
「此法一向是异熟果」者,五类分别,唯是异熟。
这个法门一直以来都是异熟果,按照五类来分别的话,它只属于异熟这一类。
「谁之异熟」者,问。
这是谁的异熟果呢?这是在提问。
「谓无想定」者,答。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或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众同分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蕴异熟,若无心时亦感有心诸蕴异熟。评曰:应作是说。无想异熟唯无想定感。一切命根及众同分、眼等色根皆业所感。余蕴俱感。」《正理》十二同彼《婆沙》初师不正义,此论同《婆沙》评家。问:此论若同婆沙评家,命及色根非无想定感。何故下文感引、满中,但言二定及得不能感众同分,不言不感命及色根?解云:下文明感引、满二种,但言二定及得不能感引、能感满,非于满中能感一切。
这段是在解释“无想定”的果报问题,所以引用《婆沙论》第一百一十八卷的内容来说明。有的论师说:无想定感得的是无想天果报,以及色法的异熟果,还有命根和众同分。这些是“有心静虑”所感的异熟果。其余的那些蕴,则是“俱异熟”。又有论师说:无想定感得的是无想果报,以及色法的异熟果,命根是有心静虑所感的异熟果,其余诸蕴是俱异熟。又有论师说:无想定感得的只是无想果报,其余诸蕴是俱异熟。又有论师说:如果有心的时候,也能感得无心的诸蕴异熟果;如果无心的时候,也能感得有心时的诸蕴异熟果。评家评论说:应当这样说,无想天的异熟果,唯独是无想定所感的。一切命根、众同分,以及眼等色根,都是业所感的。其余的蕴,则是共同所感的。《正理》第十二卷的说法,和《婆沙论》中第一位论师的说法一样,但不是正确的观点。这部论和《婆沙论》的评家说法一致。问:这部论如果和《婆沙论》评家一致,说命根和色根不是无想定所感的,那为什么下文在讲“感引满”的时候,只说二定和得不能感众同分,却不说不感命根和色根呢?解释:下文讲的是“感引”和“感满”两种果报,只说二定和得不能感引果,但能感满果。并不是说在满果中,能感一切东西。
「无想有情居在何处」者,问。
无想天的众生住在哪里?这是在问。
「居在广果至名无想天」者,答。明所居处。广果天中有高胜处,无想有情而居其上。如中间定梵王,于梵辅天中起台别住。此亦如彼,名无想天。
住在广果天中,一个叫无想天的地方。这是回答众生所居住的地方。广果天里有一个特别高、特别殊胜的地方,无想天的众生就住在那里。就像中间定中的梵王,在梵辅天里建了一个高台单独居住一样。无想天的众生也是这样,住在广果天中那个特别的地方,所以叫无想天。
「彼为恒无想为亦有想耶」者,问。
他是永远没有想法,还是有时也会有想法呢?这是在提问。
「生死位中至还起于想」者,答。众生于彼生死位中多时有想。然言无想者,由彼有情生后死前中间,五百大劫长时想不起故,从多分说故名无想。如契经中引证起想。问:无想有情,前心多?后心多?答:一百五十四,评家曰:如是说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后小、或前小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又准《婆沙》评家,出无想心通生得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通五部所断。问:入无想心,为通几性?几部所断?解云:虽未见文,准彼出心,入心亦尔。问:经说有情皆因食住。于无想中四食既无,如何得住?答:《正理》十二云「彼以宿业、等无间缘为任持食。谓由宿业引众同分及命根等,由续生心及无间入无想果心牵引资助故,彼亦有过去触等为任持食。无心位中唯有过去触等为食,现在都无;有心位中二种俱有。」解云:以宿业为思食,以续生心、无间入心牵引资助为识食,以识相应触为触食,故无心位唯有过去三食,现在即无;诸有心位亦有现在食。其无想事,虽不从彼等无间缘生,然由彼力牵引资助体方得起。若无前心等,其体无容得起。
众生在无想天的生死过程中,大部分时间是有想法的。之所以叫“无想天”,是因为这些众生在出生之后、死亡之前,中间有长达五百大劫的时间,想法一直生不起来。这是根据他们大部分时间没有想法来说的,所以叫“无想天”。就像佛经里引用例子来证明他们还会生起想法一样。
问:无想天的有情,前面的心多还是后面的心多?
答:根据《婆沙论》第一百五十四卷中评家的说法,这样解释:这件事不一定。有时候前面的心多,后面的心少;有时候前面的心少,后面的心多。因为随着他们各自的意愿和喜好不同,所以有差别。
另外,根据《婆沙论》中评家的说法,从无想天出来时的心,通于生得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这三种性质,也通于五部所断的范围。
问:进入无想天的心,通于哪几种性质?属于哪几部所断?
答:虽然没看到明确的经文记载,但根据出无想天的心来推测,进入无想天的心也是一样的。
问:佛经说一切有情都靠食物维持生存。在无想天中,既然没有四食,那他们靠什么维持生命呢?
答:根据《顺正理论》第十二卷的解释:他们靠过去的业力和无间缘作为维持生命的食物。意思是说,靠过去世造的业感召了相同的生命形态和寿命等;靠接续生命的心和紧接着进入无想果的心来牵引和帮助。所以,他们也有过去的触等作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没有心识的阶段,只有过去的触等作为食物,现在阶段完全没有;在有心识的阶段,两种食物都有。
解释一下:把过去的业力当作思食,把接续生命的心和紧接着进入无想果的心牵引帮助当作识食,把与心识相应的触当作触食。所以在无心阶段,只有过去的三食,现在阶段没有;在各种有心阶段,也有现在的食物。无想天的境界虽然不是直接从那些等无间缘产生的,但靠那些力量牵引帮助,这个境界才能生起。如果没有前面的心等作为条件,这个境界根本不可能生起来。
「从彼没已至生天之业」者,此明退生处。从无想天没竟,于三界中必生欲界,非余处。所以者何?初师解:先修无想定因势力尽故,或有心无心定因势力尽故,不能感果。从彼命终还生欲界,于彼不能更修无想定故。或有心、无心定故非生彼界,如箭射空势力尽时便即堕地,还生欲界应知亦尔。若诸有情应生无想天处,必有欲界顺后受业。如生北洲,必有生天顺后受业。由有欲界顺后受业故,唯生欲界不生余界。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说:若造无想天顺次生受业者,法尔亦造欲界顺后次受业。如造北俱卢洲顺次生受业者,法尔亦造欲界天顺后次受业。」问:生欲何趣?解云:五趣不定。故《婆沙》一百五十四云「问:定生何处?答:有说生地狱,有说生恶趣。如是说者,定生欲界,处处不定,或生恶趣、或天、或人。」问:欲顺后业于何时造?解云:将修无想加行时造,以彼强胜故今先受。谓诸外道将修无想,或起邪见谤释种涅槃,或起见取计彼为真,或起戒取计彼为道,如是等惑为恶趣因。既修此定复须离欲,或起生得、或闻或思,如是等善为善趣因。余生虽有顺后受业,加行中造势力强故乘彼受生。或善亦通后起位造,应知将生北俱卢洲,欲界天业亦于人中修无我观加行时造。以彼强胜,故今先受。或亦通于后起位造,将生北洲业纯净故,彼没生天;将生无想善恶杂起,故从彼没通生五趣。
从无想天死后,会生到欲界,不会生到其他地方。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最初修无想定的人,修这个定的力量用完了,或者有心无心定的力量也用完了,就不能再感召果报。从那里命终后,只能回到欲界,因为在那里无法再修无想定或有心无心定,所以不会生到其他界。就像射箭射到空中,力量用尽时就会掉到地上,回到欲界也是这样。如果有众生应该生到无想天,必定会有欲界的顺后受业,就像生到北俱卢洲的人,必定会有生天的顺后受业。因为有欲界的顺后受业,所以只能生到欲界,不会生到其他界。所以《婆沙论》第一百五十四卷说:有人说,如果造了无想天的顺次生受业,自然也会造欲界的顺后次受业,就像造了北俱卢洲的顺次生受业,自然也会造欲界天的顺后次受业。问:生到欲界的哪一道?答:五道不一定。《婆沙论》第一百五十四卷说:问:一定生到哪里?答:有人说生到地狱,有人说生到恶道。正确的说法是:一定生到欲界,但具体地方不一定,或者生到恶道,或者生到天道,或者生到人道。问:欲界的顺后业是什么时候造的?答:在准备修无想定的时候造的,因为那时力量强,所以先受报。外道准备修无想定时,或者生起邪见,诽谤释迦族的涅槃;或者生起见取,认为那是真理;或者生起戒取,认为那是正道。这些烦恼是堕入恶道的因。既然修这个定,又需要离开欲界的贪欲,或者生起生得善,或者听闻善法,或者思惟善法,这些善法是生到善道的因。其他生世虽然也有顺后受业,但在加行时造的业力量强,所以乘着那个业力受生。善业也可能在后面的阶段造。要知道,准备生到北俱卢洲的人,欲界天的业也是在人道中修无我观加行时造的,因为那时力量强,所以先受报。或者也可能在后面的阶段造。准备生到北洲的业是纯净的,所以死后生天;准备生到无想天的业是善恶混杂的,所以从那里死后,会通生到五道。
「已辨无想二定者何」者,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就中,一明无想定、二明灭尽定、三明依身别。此下明无想定,将明问起。就中,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这一段讲完了无想天的情况,接下来要讲两种定。这里是全篇第四大部分,专门说明两种定。这部分又分三小段:第一讲无想定,第二讲灭尽定,第三讲这两种定各自依靠的身体有什么不同。现在开始讲无想定。在正式讲之前,先提个问题。问题又分总问和别问,这里先总问。
「谓无想定及灭尽定」者,总答。
这里说的无想定和灭尽定,就是总的回答。
「初无想定其相云何」者,别问。
无想定的具体样子是什么?这是分别来问。
「颂曰至非圣得一世」者,别答。初一句明体。后静虑明依地,求脱明作意,善明性摄,唯顺生受明招果,非圣明修人,得一世明成就。
颂里说“至非圣得一世”,这是分开回答。第一句讲的是无想定的本体,接着“静虑”说明它依止的禅定层次,“求脱”说明修行的动机,“善”说明它的性质,“唯顺生受”说明它感召的果报,“非圣”说明修行的人不是圣人,“得一世”说明成就的时间。
「论曰至与无想同」者,如前所说有无想异熟法,能令心、心所灭,名为无想。如是复有别心不相应行法,能令心、心所灭,名无想定体。身中无想名无想者,无想者之定名无想定,依主释也。或即定无想名无想定,持业释也。颂说如是声,唯显此定灭心、心所,与前无想异熟天同,非一切同。准《婆沙》一百五十一,入无想定心及出无想定心,俱是第四静虑有漏善心。不能具述。
论里说,和前面说的无想天果报一样,有一种叫“无想异熟”的法,能让心和心所都停下来,这叫“无想”。同样,还有另一种属于“心不相应行法”的东西,也能让心和心所停止活动,这叫“无想定”。这个定,是在身体里没有想的状态,所以叫“无想”。无想者的定,叫“无想定”,这是从“无想者”这个角度来命名的。或者也可以说,这个定本身就是无想的,叫“无想定”,这是从“定”本身的性质来命名的。颂文里说“如是”这个词,只是表示这个定能灭掉心和心所,和前面说的无想天果报是一样的,并不是说所有方面都一样。根据《婆沙论》第一百五十一卷的说法,进入无想定的心和从无想定出来的心,都属于第四静虑的有漏善心,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此在何地」者,问。
这是在什么地方修的呢?这是提问。
「谓后静虑至非余」者,答。唯在第四静虑,非余上下诸地。故《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又下诸地有欢、戚受,行相麁动,难可除灭。第四静虑唯有处中受,行相微细,易可断灭。故下地中无无想定。问:何故无色界无彼定耶?答:唯有异生计习此定,以为能证无想涅槃。无色界中无有无想异熟可计,故无想定于彼亦无。又诸异生怖畏断灭,彼界无色,若更灭心便为断灭。是彼所怖,故彼界中无无想定。」
这段是说,无想定只在第四静虑,不在其他地。为什么?《婆沙》一百五十一卷说,下面的地都有欢喜和忧愁的感受,这些感受的活动很粗重,很难消除。只有第四静虑是中等的感受,活动很细微,容易断除。所以下面的地没有无想定。
有人问:那无色界为什么没有无想定呢?回答说:只有凡夫才修这个定,以为能证得无想的涅槃。但无色界里没有无想的果报可以让他们指望,所以无想定在无色界也没有。另外,凡夫害怕断灭,无色界已经没有色身了,如果再把心也灭掉,那就彻底断灭了,这是他们害怕的。所以无色界也没有无想定。
「修无想定为何所求」者,问。
修无想定是为了追求什么?这是提问。
「谓求解脱至修无想定」者,答。修无想人为求解脱涅槃,彼执无想异熟是真解脱涅槃,为求证彼修无想定作出离道。
有人为了求解脱,就去修无想定。他们以为无想天的果报就是真正的解脱和涅槃,为了追求这个,才去修无想定,把它当作脱离苦海的方法。
「前说无想至五蕴异熟」者,前说无想是异熟故,无记性摄不说自成,故不别说。此定唯善,能招无想有情天中五蕴异熟,初生、后没,有心、心所,故具五蕴。
「既是善性为顺何受」者,问。
「唯顺生受至正性离生」者,唯顺生受。如文可解。《正理》一说同此论。又一说,一类诸师作此定执,谓顺生受及不定受。所以者何?成此定者亦容得入正性离生,入已必无现起此定,由约现行说无想定名异生定,非约成就。
「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者,凡、圣分别,唯异生得。以无想定感五百劫生死大果,空无所得。圣者厌离,如见深坑,不乐入故。要执无想异熟为真解脱涅槃,于无想定起能出离生死想而修此定。一切圣者不执有漏无想异熟为真解脱涅槃,不执有漏无想定为真出离圣道,故于此定必不修行。
「若诸圣者至无想定不」者,此下明成就。问:若诸圣者修得第四静虑定时,必得无始过去、未来诸有心定。此无想定,为如静虑亦得去、来无始曾习无想定不?
「余亦不得」者,答。余凡夫人修得第四定时,亦不得去、来无想定,何况圣人。
「所以者何」者,征。
「彼虽曾习至无未来修」者,彼无想定虽复过去曾习,以无心故,要起大加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时唯得现在。如初受得别解脱戒,亦唯成现。得此定已,第二念等乃至未舍以来,亦成就过去。出已乃至未舍已来,唯成过去,以无心故无未来修。
「次灭尽定至三十四念故」者,此下第二明灭尽定。初一句明自体为静,明作意。住有顶,明依地。善,明性摄。二受不定,明招果。圣,明修人。由加行得,明初修行。后两句明成佛得。
「论曰至灭定亦然」者,例同无想。
「此亦然声为例何义」者,问。
「例无想定至名灭尽定」者。答。此正出体。如是复有别不相应行法,能令心、心所灭,名灭尽定。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此灭尽定几物为体?有说:此定一物为体,若灭现前即名无心。问:云何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答:一受刹那现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一识刹那现前即名有识。如是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斯有何过?有说:此定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法及心灭故。有说:此定二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心灭尽故。如是说者,随灭尔所心、心所法,即有尔所物现前,为此定体。」解云:评家意更有欣、厌心所,随其所应与心相应而非竝起,故与前家不同。无想定体,准此应知。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入灭定时灭何等心、心所法?为过去?为未来?为现在?若过去者,过去已灭,复何所灭?若未来者,未来未至,云何可灭?若现在者,现在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应作是说,灭于未来。问:未来未至,云何可灭?答:住现在世,遮于未来心、心所法令不相续,故说为灭。如断城路、闭门竖幢,不令人入出,说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说通灭未来、现在。问:现在必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然灭故。答:先现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缘法续起而灭。今现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缘法续起而灭。此由谁力?所谓定灭。前解为正,不言有说故。」又准《婆沙》一百五十二,入灭尽定心,有顶善有漏心,若出灭定心,通有漏、无漏。问:入出心俱缘何法?答:如《婆沙》一百五十三云「评曰:应说。此入定心缘未来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未来定有多刹那,未有先后杂乱住故。」又云「评曰:应说此出定心缘过去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
「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者,作意不同,对简差别。前无想定,为求无想异熟解脱厌坏于想,以出离心想作意为先,即无想定能出离生死。又解:能出离想也。此灭尽定为求寂静而住,厌坏散动,以止息心想作意为先。止息即止息心、心所法。又解:止息想虽亦止息受等,以想近强,故别标也。
「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者,依地不同。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何故下地无此定耶?」一解云:又灭尽定灭极细心、心所故得。下地不顺极细心、心所灭。又一解云:又下地皆名有想,行相麁动,难可止息。此地名非想非非想处,行相微细,易可止息。故下地无灭尽定。广如彼记。
「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者,此灭尽定同前无想定,性唯是善,非无记、染,四种善中等起善故。又染、无记非寂静故。
「前无想定至四蕴异熟」者,明招果。前无想定唯顺生受,此灭尽定通生、后、不定。约异熟果有顺生受、有顺后受,不定中有二:或不定受是不定中异熟定、时不定,或全不受。谓若于下地起此定已不生上地,断余烦恼,即于下地得般涅槃,是不定中异熟及时俱不定,唯招有顶四蕴异熟。《婆沙》九十云「问:灭尽定受何异熟果耶?答:受非想非非想处四蕴异熟果,除命根、众同分,彼唯是业果故。」又《正理》云「前无想定能顺生受及不定受」,余文同此。
「前无想定至胜解入故」者,凡、圣分别,唯圣人得此。无想定在第四静虑,彼处有色,修无想者作如是念:「我虽灭心而犹有色,不怖断灭异生能起。」此灭尽定在于有顶,彼无有色,复欲灭心恐成断灭,而生怖畏故不能起。又此灭尽定,唯圣道力所起故,唯圣非凡。又圣人将入此定,以此定为现法涅槃胜解想入。由作涅槃心想故,异生不能入,恐畏断灭故。又胜解用强,故别标也。又《正理》云「非诸异生能起灭定,彼有自地起灭定障犹未断故。未超有顶见所断惑,于起灭定毕竟无能。」又破此论云「彼说非理,于无想定与此同故。彼此心断,涅槃胜解无差别故。」俱舍师救云:据此义边虽无差别,而所依地色、无色异,怖畏不同,不可为例。
「此亦如前非离染得」者,明此灭定如前无想非离染得。
「由何而得」者,问。「由加行得至亦成过去」者,答。是加行得。初唯现成,不得过去。亦不修未来,以无心故,要由心力方修未来。第二念等乃至未舍,亦成过去。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者,此下释成佛得。此即问也。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成佛时得至皆离染得」者,释。明佛灭定离染时得。《正理》弹云「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况灭尽定?以诸菩萨住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得体生时名为得故。」又云「随宜为彼而通释者,谓于近事而说远声。或金刚喻三摩地时必成佛故亦名成佛,无间刹那定成佛故。」解云:《正理论》主为《俱舍》通,理实说得在菩萨位。今于近佛成就事,说远菩萨初得声,故于佛位说得无失。俱舍师救云:言成佛者,于因立果名。言尽智时得者,谓尽智在生相时。自解足能,无劳彼释。
「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脱」者,问。既言俱分谓得灭定,佛尽智时未起灭定,如何名俱?
「于起灭定至成俱解脱」者,答。佛尽智时虽未起灭定,于灭尽定起自在故,如已起者,成俱解脱。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云何尽智起已名俱解脱?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脱,非得定体。则由此理名离染得,后时不由加行起故。」问:佛尽智时若未得灭定,云何《正理》云「永离定障故、舍不成就故、于起灭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俱解脱。」若无有得,如何言舍不成就耶?夫得、非得相翻立故。解云:灭定非得,总有二类:一类依未断障身,名起定不自在不成就;一类依已断障身,名起定自在不成就。《正理》言舍,舍依未断障身不成就。至佛身中,复有一类依已断障身不成就。如圣道非得,总有二类:一依凡身是异生性、一依圣身非异生性。又解未成佛时,于灭尽定应得不得有未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时舍名不成就。
「西方师说至不许彼说」者,此下释非前三十四念故叙异说问。西方师即是迦湿弥罗国西健驮罗国诸师。此师意说:菩萨学位先起此定。谓彼菩萨先断无所有处惑方入见道,从见道出已方入灭尽定,从灭尽定出断有顶惑后得菩提,于尽智时成过去灭定。云何此中不许彼西方师说?「若许彼说至后生尽智」,论主为释。若许彼西方师说,便顺尊者邬婆毱多所造《理目足论》。彼论说佛先起灭定、后得菩提。论主意朋西方师说,故作斯释。邬婆毱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后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门师。旧云优婆毱多,讹也。
「迦湿弥罗国至起灭尽定」者,迦湿弥罗国意说:非先起灭定、后方生尽智,由三十四念得菩提故。于此三十四念中间,无容得起非想地有漏不同类心,故诸菩萨学位不应起灭尽定。
「外国诸师至斯有何过」者,外国诸师即是迦湿弥罗外印度国诸师,与西方师所说意同,故今随举为问。若于三十四念中间,见道后起非想地不同类有漏心得灭尽定。斯有何过?
「若尔便有至不越期心」者,迦湿弥罗为彼出过。若起异类便越期心,然诸菩萨不越期心。
「理实菩萨至无漏圣道」者,外国诸师释。理实菩萨不越期心,然非不越无漏圣道起余有漏。
「若尔期心如何不越」者,迦湿弥罗复难。若起有漏即越期心,如何不越?
「谓我未得至诸事究竟故」者,外国师解。可知。
「前说为善我所宗故」者,迦湿弥罗不能申难,结归本宗。
「虽已说二定至灭定初人中」者,此下第三明所依身。
「论曰至而得现起」者,释初句。二定俱依欲、色二界而得现起。又《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此无想定何处能起?有作是说: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说力故。有余师说:通欲界、三静虑起,由念曾修加行势力亦能起故。复有说者,第四静虑亦能现起,除无想天,勿果与因极相逼故。」解云:于三说中后二无违,前一非正,如下别破。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何故生欲、色界能起灭定,非无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转,一色、二心。此定无心,断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时,心虽断而命根依色转。生无色界,色虽断而命依心转。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无,命根无依故亦应断。是应名死,非谓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解云:灭定无色故彼别简,无想在色理在绝言,故不彼说。
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者,若有自部諸師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發智》本論所說。彼論以色有五行相對,色有謂色界有,五蘊名五行,無常名行。故《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牟尼如來、應、正等覺說行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說五蘊,則是前佛所說五行故(已上論文)。」廛謂市廛,三界紛雜如市廛也。謂發智言。或有是色有,此色有眾生非具五行,謂色廛有情。或生有想天住異界,及無漏不同類心,或入無想定、或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異熟,如是等但有色、行二蘊,闕餘三蘊,是謂色有此有非五行。彼論既說色廛有情入無想定,而言不入故,自教相違。由此證知,如是二定俱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
「言异相者至后复修起」者,此释第二句。谓无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由无始来数数修习,起时即易,故通二界皆得初起。灭定初起唯在人中,由无始来未曾修习,起时即难,初起之时要由说力及强加行方得生故。故《正理》云「唯人中有说者、释者,及有强盛加行力故。」又解:无想定因天眼通见彼无想有情,谓为涅槃便即修故,于色界中有得初起。又解:无想定虽容色界初起,必先欲界初起加行,造欲界中顺后受业,方生色界起宿住通,知先不得今复更修,故得初起。此灭尽定,在于人中初修起已,由退为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后复修起。
「此灭尽定亦有退耶」者,问。
「应言亦有至色界受生」者,引经证退,大意可知。邬陀夷,此云出现。尸罗,名戒。三摩地,名等持,即定之异名。般罗若,名慧。现法,谓长病等退缘。满足,谓无学果。段食天,谓欲六天,资段食故。意成天身,谓色界天,不由精血等生,随意受生,名意成天身。若依《婆沙》一百五十三具说云「契经说:尊者舍利子告苾刍众言:『若苾刍戒、定、慧具足者,能数数入出灭受想定。彼于现法及将死时,若不能辨如来圣旨,命终超段食天处,生在意成身天中,于彼复能数数入出灭想受定,斯有是处。应如实知。』时具寿邬陀夷在彼会坐,语尊者舍利子言:『彼苾刍生意成身天,能数入出灭受想定,无有是处。』第二、第三亦如是说。」问:何故具寿邬陀夷再三违逆尊者舍利子?答:彼之所疑非无处所。彼作是念:得此定者必已离无所有处染,命终应生非想非非想处,于彼必无起此定理。又彼不了舍利子意,是故现前再三违逆。问:舍利子有何意趣,彼具寿云何不了?答:舍利子说生色界者,邬陀夷说生无色界者。舍利子说退者,邬陀夷说不退者。由此不了,故再三违之。广如彼说。
「有余部执至此义亦成」者,有余大众部等执第四静虑亦有灭定,生意成天。依彼所执,灭定无退,此义亦成。彼谓凡夫得第四定尚能入无想定,况圣人得第四定而不能入灭尽定耶?
「第四静虑至契经说故」者,引经破执。四静虑、四无色是八有心定后,方说灭定为第九,故知彼非想后方入此定。若说灭定在第四定,彼定后起应名第五。
「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者,大众部等难。若如文执者,经言九次第,即不令在第四。经言次第,应无超越义。经言次第亦通超越,何妨经言第九定而通第四入?
「此定次第至随乐超入」者,为外通经。次第之言依初学说,后得自在无妨超越。
「如是二定至有顶地故」者,此下总以诸门分别二定差别。此即依地不同,如前具释。
「加行有异至异熟果故」者,此三门可知。
「顺受有异顺定不定生二受故」者,此中两对:定、不定为一对,无想是定,灭尽是不定;生、二受复为一对,无想顺生,灭定顺生、后二受。应知为对不定,故别立定,理实此定即是生受。
「初起有异至最初起故」者,无想定欲、色二界初起,灭定人中初起。
「二定总以至灭受想耶」者,问。于二定中,随灭尔许心、心所法,即有尔许不相应行替处为二定体,何缘但说名为无想、灭受想耶?
「二定加行至唯名他心智」者,答。虽此二定总以心、心所灭为其自性,但言无想、灭受想者,从加行立名。诸外道等计苦、乐为生死,为欲出彼修无想定。将欲界有苦,初、二、三定有喜、乐受,不了第四定舍及余心、心所法,而作是言:「第四定中虽出苦、乐,而犹有想,未得涅槃,我今须灭。」故加行中但偏厌想,名无想定。灭受想定加行之时亦偏厌受、想,谓圣人为于二界疲劳受,于诸静虑想,于无色定厌此受、想暂欲止息,故加行中偏厌受、想。故此二定皆从加行立名。如他心智亦知受等,加行但欲知他心故,从加行立名,二定亦尔。
「今二定中至心复得生」者,问。「毘婆沙师至等无间缘」者,此下第一毘婆沙师答。许过去有定前心作等无间缘,能引出定心起。
「有余师言至心有根身」者,第二有余经部师言:如生无色界,色久时断,如何于后色复得生?彼生定应由心中色种子生,非过去色生。此即举例。如是出定心亦应然,由定内有五根身中有心种子,生出定心,非由过去定前心起。故彼经部中先代诸轨范师咸言:心、身二法互为种子。
「尊者世友至故无此失」者,经部异师尊者世友所造问论中说:若执灭定如前二说全无有心,可有此无心生有心过;我说灭定犹有细心生出定心,故无此失。世友,梵名云伐苏蜜多罗,旧云和须蜜,讹也。印度国名世友者非一,非是婆沙会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云「譬喻论者作如是言:灭尽定中唯灭受、想,以定无有无心有情。」解云:此叙鸠摩罗多门徒释。彼宗所执,唯一心王,随用差别立种种名。无别心所,但心缘境第一刹那初了名识,第二刹那取像名想,第三刹那领纳名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诸余心所皆思差别。识、想、受三唯无记性,思心已去方始通三。入灭定者灭想受心,由此二麁是所厌故。识虽非厌,定中亦不得起,是无记故。于行位中思之差别为灭定体,以实言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有心体,但无受、想之位。何以知然?名称灭受想定,故知无受、想。必定无有无心有情,既是有情,故知心有。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谓譬喻者分别论师执灭尽定细心不灭。彼说无有有情而无色者,亦无有定而无心者。若定无心,命根应断,便名为死,非谓在定。」准此论,世友同彼譬喻分别论计。
「尊者妙音至亦应不灭」者,尊者妙音说:此世友非理。若此定中犹有识者,根、境、识三和合故必应有触,由触为缘故应有受、想。引证可知。则此灭定中,受、想等法亦应不灭。
「若谓如经至诸心皆灭」者,妙音牒世友救破。若谓经说「受为缘故生爱」,自有阿罗汉受而不生爱。触亦应尔,非一切触皆受等缘,何妨灭定中触而不生受者。此例不然。触、受两缘有差别故、经自简言「若异生、学人,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明知非是无明触所生诸受即不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知诸触皆能生受,故有差别。由此道理,毘婆沙师说灭定中诸心皆灭。
「若都无心如何名定」者,世友问。
「此令大种至故名为定」者,答。由得此定在身,令诸大种湛然能平等而住,水火风等所不能损。但大种平等住所,造色必亦平等住,故略不说,此即从果立名。或由定前心离于沈、掉平等至此定,由定故此即从因立名。故《婆沙》云「等至有二:一令心平等、二令大种平等。」
「如是二定至为是假有」者,问二定假、实。
「应言实有至令不生故」者,说一切有部答。应言二定实有,以能遮碍未来心令不生故,明知有实体性。
「有说此证至是有为摄」者,有经部师说:此证理不应然。述自解云:彼说灭定全无有心,由前定心能遮碍故,与后余心相违而起。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后起余心暂时不转。此定前心又能引发违心所依身令相续起,故唯心不转位假立为定,但是心无,无别实体。恐伏难言:依无而立,如何灭定是有为摄?为通此难故作是言:此唯不转分位假立,入定前位无、出定后位无,似有生灭,故假说此是有为摄。
「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者,经部异释。或即所依身,由前定心引,令如是起与心相违,即于所依假立灭定。
「应知无想至余说如前」者,无想例同灭定。由定前心能遮碍故,与后所余心相违而起,由此定前心起故,唯令后余心暂时不转,唯心不转位假立无想定,但是心无,无别实体。余说如前。据此论文,于心不转或于所依假立二定,有说经部于厌心种子假立二定,然未见文。
「此非善说违我宗故」者,毘婆沙师言:此经部师非为善说,违我宗故。
「已辨二定至能持煗及识」者,此下大文第五解命根。上句会名,下句用证。命是活义,寿是期限义。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寿异名。
「论曰至谓三界寿」者,就长行中,一释颂本、二问答分别,此释初句。对法即是《发智论》说。
「此复未了何法名寿」者,此下解第二句,此即问也。
「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者,答。能持煖、识,明有别寿,引经证用。经说三法能持于身,若三舍身身便僵仆。仰死名僵,伏死名仆,亦有侧死且言僵仆,或从多说。故有别法能持煖、识相续住因,说名为寿。
「若尔此寿何法能持」者,经部难。
「即煖及识还持此寿」者,说一切有部答。
「若尔三法至应常无谢」者,经部难。若尔三法更互相持相续转故,鼎足而立,何法先灭?由此一法灭故余二法随灭,若无一法先灭者,是则此三应常无谢。
「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者,说一切有部释。为难所逼,今复转救。既尔,此寿应业能持,从业所引,或长或短相续转故。论主意朋经部,故今转计前后相违。又解:说一切有部复为好解,显前非正。
「若尔何缘至而须寿耶」者,经部复难:业力足持煖、识,何须寿耶?
「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者,说一切有部反责出过。理不应然,勿一切识从始至终恒异熟故,以三性识相间起故。
「既尔应言至何须此寿」者,经部解。既尔,应言业能持煖,煖复持识,何须此寿?
「如是识在至彼无煖故」者,说一切有部难。欲、色有煖可煖持识,无色无煖应无能持。
「应言彼识业为能持」者,经部解。应言:彼识,业为能持。为难所逼,故复转计。
「岂得随情至又前已说」者,说一切有部责彼转计,业持识过又前已说。
「前说者何」者,经部征。
「谓前说言至说名为寿」者,说一切有部引前文答,结定本宗。
「今亦不言至非别实物」者,经部自述己宗。
「若尔何法说名寿体」者,说一切有部问。
「谓三界业至住时势分」者,经部答。谓三界业所引众同分住时势分不断,于此势分说为寿体。「由三界」下,别显同分住时势分长短。由三界业力所引,同分住时势分相续决定,从应住时尔所时住,或经十年或百年等,即此势分假说为寿。如谷种等所引,乃至熟时势分于此势分不断,假说功能。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时势分,于此势分假说为行。经部复重虚累假,故于假同分上复假立命根。问:若于同分假立命根,何故《正理》十三叙经部义云「由业所引,六处并依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此势分说为寿体。」准彼论文,于六处及依上假立命根,岂不相违依谓扶根?解云:同分无体,还依六处及依上立。此论据假依假,《正理》据假依实,故不相违。又《正理》难经部云「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正理》难意:于无色界无内五处,或起余心又无异熟意处,异熟势分于彼既无,说何为寿?俱舍师解云:若依异熟立者,是异熟。若依余立者,非是异熟。虽依彼立,非随彼法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恶声。
「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者,义便兼破胜论。此即叙也。彼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有。胜论外道谓执有行是德句差别,依箭等生。由彼行力故,彼箭等乃至未堕,恒行不息,如鸟衔菓。
「彼体一故至无差别故」者,论主作比量破。先举两因,后举宗、喻。彼行体一故,是一因。无障碍故,是第二因。放箭之时往趣余方,初急、中缓、后至,三时分位差别应不得有,初位之时应当非急,行体一故,如中、后位。中位之时应当非缓,行体一故,如初、后位。后位之时应当不至,行体一故,如初、中位。又破云:后位之时应无堕落,无障碍故,犹如初位。胜论救作不成过:后位堕落由风障碍。若谓由风所障碍故,又破云:此箭初位应当即堕,能障碍风无差别故,犹如后位。此箭后位应无堕落,能障碍风无差别故,犹如初位。
「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者,论主印取说一切有部。
「为寿尽故死为更有余因」者,此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施设论》说至枉横缘故」者,答。引《施设足论》四句差别,其文可知。
「又亦应言舍寿行故」者,论主解云:此第四句中,又亦应言诸佛、罗汉舍寿行故,而不言者非枉横缘故,以作论者据枉横缘故。《婆沙》二十俱非句中言「彼作论者显有横死故作是说。佛虽财、寿俱未尽故而般涅槃,然非横死,边际定力所成辨故。」《正理》破此论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正理》意说:舍寿行者,引感寿业令感富乐。即是感寿业尽,故应名寿尽故死,非福尽故死。俱舍师救云:故促寿死非为寿尽,如何可在初句摄?又违《婆沙》说佛财、寿俱未尽故第四句摄。意违《俱舍》,何斯反害自宗?
「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者,重释第三句。二业中感寿业胜。于第三句寿尽死中,福尽于死虽复无能,以寿尽时自然死故。然说为俱尽故死者,为寿尽时福亦尽故。故俱尽时有死,说为俱尽故死。又解通伏难。伏难意云:福尽寿未尽容有受苦而活,寿尽福未尽必无更活,故知俱尽之时福尽于死无能,应言寿尽故死,不应言福尽故死。为通斯难,故有此文。福尽于死实无功能,但为于俱尽位有死,说为俱尽故死。
「《发智论》说至彼言何义」者,此举《发智》文责其说意。问:如下俱非害中,欲界说有多种,一起便住义与彼同,何故但说无想、灭定?解云:二定摄无心全,是故别说;余各有心少分,是故不说。又解:二定不损寿命,是故别说。如人应受百年命根,至年五十入彼二定,设经千年方始出定,不食段食,还更受余五十年命。余即损命,故不别说。问:入二定经多时命,是何业果耶?解云:准前延命。或是入定前远加行欲界善思现业果,或是残业果,或是不定业果。又解:由定力资过去业令引命长。然更勘文。又《婆沙》一百五十一云「问:欲界不入二无心定,亦有不随缘转,何故不说?答:应说而不说者,当知此义有余。有说:此中说决定者,谓若住二无心定,寿行决定不随缘转,余或随缘是故不说。有说:欲界虽复更有不随缘转,然为显示二定威力,故偏说之。
「若所依身至一起便住」者,论主答。所依色身,名相续也。故《婆沙》云「有说色身名为相续,谓生欲界不住无想灭尽等至,寿随色身相续而转。所以者何?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则中夭。
「迦湿弥罗国至有非时死」者,第二毘婆沙师解。初随相续转,显寿有障;后一起便住,显寿无障。由此决定有非时死。
「故契经说至自般涅槃故」者,引经证成。就四句中,前三句显随相续转,第四句显一起便住。此释第一句。戏忘念天,谓耽着嬉戏,身心疲劳意念忘失,由喜增上故于彼殒殁。意愤恚天,谓意发起增上愤恚,以怨恨心角眼相视,久愤不息于彼殒殁。此二,或是四天王天,或是三十三天。故《婆沙》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问: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此初句中又应说诸佛促寿,自般涅槃故。此且略标,非皆遍举。故《婆沙》一百五十一于初句中又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至诸有情类」者,释第二句。此是略标,非皆遍举。故《婆沙》第二句中又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他害非自害者。」
「俱可害者至欲界有情」者,释第三句。随其所应思之可解。此且略举,非皆遍举。故《婆沙》第三句中又云「谓诸禽兽,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亦他害者。」
「俱非害者至轮王胎时」者,释第四句。中有必须待缘受生,故非害也。色、无色无杀业也。又解:中有、色界身殊妙故,俱不可害。于无色界,无色身故,亦不可害。那落迦,恶业所系,非害能死。北俱卢洲,定受千年,又无杀业。见道十五刹那必无中夭,出慈定为欲利乐胜故。灭定、无想由定力故,竝非俱害。王仙,谓转轮王舍家修道,具足五通,名曰王仙。又解:谓轮王太子。既灌顶已,先应学习,故晋仙王所行梵行,故谓王仙。以彼当绍轮王位故,亦非俱害。佛使,谓佛所使人。由佛使力,故作事未终,亦非俱害。如时缚迦,此云活命,善疗众病能活命故。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曰树提迦,讹也。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老无子,忽因怀孕,问诸外道,咸言是女而不长命。及其问佛,佛记是男,长年具德。外道无识,方便药中。母丧焚躯,子安无损,佛遣活命入火抱取。有明由佛记力故不死,活命由佛使故不死,委说如经。准《婆沙》一百五十一,达弭罗等五人,皆是佛所记别。达弭,此云有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为名故,名有法取,是长者子。嗢怛罗,此云上胜,亦是长者子。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怜子,从神立名。我子为殑耆神之所摄受,余恶鬼神不能害也。若女声中呼名殑耆,若男声中呼名殑伽。旧曰恒河,讹也。长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无损。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言童子。时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最后身菩萨,谓王宫所生身也。必定成佛,所作未办故。及此菩萨母怀菩萨胎时,菩萨福力故令母无损。一切转轮王胜业持故,及此轮王母怀轮王时,轮王福力故令母无损。此且略标,非皆遍举。故《婆沙》第四句中,于佛所记中更说有殊底穑迦。又云「住最后有补特迦罗,所作未办。劫初时人,哀罗伐拏龙王、善住龙王、琰摩王等,及余一类俱不害者。」
「若尔何故至受生有情」者,论主引经难。毘婆沙师若说俱非害中,色、无色界一切有情竝非俱害,何故经中唯说有顶?
「传说所余至俱非可害」者,答。毘婆沙师传说:所余三无色、四静虑所得自体,可为自、上二道所害。有顶自、上二害俱无,约此说为俱非可害。
「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者,论主难杀。
「如是应说至乐生天」者,论主释经。经言有顶俱非害者,如是应说:举后有顶显初三无色及四静虑。「如或」已下,引例可知。
「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者,外难。所引经中,有其如声可显喻义,举一显余。此舍利子经无有如声,不可例彼梵众经等。
「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者,论主反难。七识住经中,第一识住虽非显喻亦有如声,故知如声非定显喻。
「傍论且止」者,论主止诤。
「已辨命根至生住异灭性」者,此下大文第六明四相。就中,一明相体、二通外难。就明相体中,一明本相、二明随相。此即明本相也。相是牒章。「谓」已下,正释。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有为非一,名诸。此诸有为是相所托。相是标相,即能表示诸有为法体是有为,各有别体名性。相不孤起必托于法。具足应言诸有为之生性,乃至诸有为之灭性。
「论曰至性是体义」者,就长行中,初释颂本,后问答分别。此释颂也。由此四种是有为法之标相故,法若有此相应是有为摄,与此相违是无为法。此宗诸法体皆本有,四相于法但望用说,非据体论。此中于法能起彼用令入现在,说名为生。若无生相,诸有为法如虚空等应本不生。至现在已,住令彼用暂时安住各引自果,故名为住。若无住相,诸法暂住,应更不能引于自果。若任住力数令引果,由异能衰彼引果用,令其不能重引自果,故名为异。若无异相衰彼功能,何缘不能数引自果?或异相者,是行相续后异前因,若任住力,令诸行法后渐胜前,由异衰故令后劣前。虽复有法后胜于前,由别缘助摧异相能、引后胜也。异于现用既衰损已,灭复能坏彼现法用灭入过去,故名为灭。若无灭相,用应不灭,用若不灭应是其常。应知此宗生相未来起用,住、异、灭三于现在世同时起用。虽复俱依一法上立,所望不同作用各别。问:时之极促名一刹那,用既别世,何名刹那?答:《婆沙》三十九有二说。一说云: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又一说云: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说三相同一刹那。前家约用,后家约同时具有三体,各据一义,然无评家。又足一解:生用起时名一刹那,现在三相用时复名一刹那。此约用起时极促解也。
「岂不经说至之有为相」者,此下问答分别。此即问也。经但说三,论宁说四相?
「于此经中应说有四」者,答。于此经中理应说四。
「不说者何」者,征。
「所谓住相至有为相中」者,初释经中不说所谓住相。此师释经不说住者,三相过患有情易厌,故经别说。住相安住众生难厌,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约住辨异,住之异故,名为住异,如生名起、灭名为尽。眼目异名,如是应知。异名住异,恐三相中住异之名滥彼住相,故别释也。生力迁法令用入现,异、灭迁用令入过去。正令过去但是灭力,而言异相,以助灭故。由斯过重,故经说三。喻说可知。住非迁迫常乐安住,为令生厌,故经不说有为相中。
「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者,第二释。住滥无为,故经不说。
「有谓此经至名住异相」者,第三释。住、异合说,故经说三。
「何用如是总合说为」者,问。
「住是有情至四有为相」者,答。为令厌住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为厌吉祥先示黑耳。黑耳、吉祥姊妹二人常相随逐。姊名吉祥,所至之处能为利益。妹为黑耳,由耳黑故故以名焉,所至之处能为衰损。愚人贪染吉祥,智者欲令厌舍,先示黑耳。既见黑耳,吉祥亦舍。旧云功德天、黑暗女,译家谬矣。住、异亦尔,为令厌住与异合说,是故定有四有为相。
「此生等相至生等相故」者,此下明随相问起。本相有为,应有生等。若更有相,便成无穷。
「应言更有至于八一有能」者,上句答初问,下句通难答第二问。
「论曰至由四随相」者,就长行中,初释颂本,后广决择。就释颂本中,此释初句。此四本相,由有随相作标相故,故名有为。此中正明本相有为由四随相,而言诸行有为由四本相者,相乘故说。虽复本相亦由本相,此中且对随相以论。应知大少四相各有三名。大相三名者,一名本相,对随相故,或是本法上相故言本相。二名大相,对小相故,或相八法故名为大相。三单名生等,对生生等故。小相三名者,一名随相,随本相故,或相随本故。二名小相,形大相故,或相一法故,名为小相。三名生生等,对生等故。上生字是小生,下生字是大生,能生生故。又解:上生字是大生,下生字是小生,生之生故名为生生。如释生生,余三亦尔。
「岂不本相至展转无穷」者,此下释第二句。问:岂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应有四种随相,此四随相复各有四,展转无穷?
「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者,答。本随能别,非有无穷。
「何谓功能」者,征。
「谓法作用至一法有用」者,释功能,即是八法作用。或名士用,士谓士夫,如士夫用也,从喻为名。本相于八,随相于一,各有用也。
「其义云何」者,复征。
「谓法生时至无无穷失」者,释文可解。
「经部师说至证体实有」者,此下广决择。此即经部约三量破。经部师说生等四相本无实体,如今分别犹如分析虚空相似。色等,等余四境及五根等。谓此诸相,非如五境现量证实,非如五根比量证实,非至教量证体实有。至极之教故名至教,亦名圣教量。是即三量俱无,如何知有?
「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者,说一切有部责彼经部。虽无现比证知,而有圣教。经中既说有为之起等第六转声,复言了知,明知有体。
「天爱汝等至义是所依」者,经部相调,但须依义,不应执文。
「何谓此经所说实义」者,征。
「谓愚夫类至亦可了知」者,经部释经,显无实体。谓愚夫类,无明所盲而无慧眼,于有为行前后相续,不知无常,谓一谓常,执之为我或执我所,长夜于中而生耽着。世尊为断彼执见、破彼耽着故,显行相续体是有为及缘生性,假立三相,故彼契经作如是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非显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实体。由一刹那起等三相,以慧观察不可知故,非不可知应立为相。故彼契经复作是说: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既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了知,经中复言了知,明知定约相续假立,非据刹那,以约相续方了知故。引彼经意证刹那无三相,显相续立;难中但引彼经一文;解中具引彼经二文。
「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者,经部释经。然前经文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经应但言有三有为之相。然经重说后有为言者,令知此能相表所相法体是有为。若但言有为之相,即不知此相定表所相法体是有为,或疑此相表有为是有,及善、恶等。故着后有为言,令知此相表所相法定是有为,故言勿谓此相表有为法是有。如白鹭所居表水非无,亦勿谓此相表有为法是善、恶。如童女相能表男、女善非善事。若性贞洁脚膝纤团、皮肤细软齿白唇薄,必生善子。此相表善。若性不贞洁脚膝笨大、皮肤麁澁齿黑唇厚,生不善子。此相表非善。此有为相,不同白鹭表有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善,但表所相法体是有为。
「诸行相续至衰异坏灭」者,论主述经部宗,约诸行相续假立四相,非据刹那。言相续者,谓一期相续,或一运相续。随其所应,初生起位名生,终尽灭位名灭,中间相续随转不断名住。即此住时前后刹那差别名住、异,约住明异故名住、异。故佛世尊依此相续显四相义,于一时间对大众中说难陀言:「是难陀!善男子善知彼受生、住、异、灭。」难陀未得道时多起贪欲,欲因受生。为离贪欲,常观诸受生、住、异、灭。故后得道,犹观彼受。佛约难陀,显斯义也。若约相续,可能善知。若说刹那善知受生、住、异、灭者,受未来生可容现知;受住、异、灭必居现在,能知之智理非过、未。既俱现在,不可同一相应品中慧能知受,理相违故。既言知受生、住、异、灭,明知生等非一刹那。应知现智刹那别起,知受相续生等四相,义即无违。又解:若生等有实体,如何约受观生、住等?若生、住等刹那具有,云何可得竝观?既约受次第别观,故知生等无别实体,非一刹那。
「故说颂言至相续说住」者,引颂证。此三行颂,竝是经部诸师说颂。前两行显于相续立生等相,文异义同;后一颂破说一切有部刹那实住。由诸法刹那无有实住而有假灭,彼法生已不待外缘,刹那刹那自然灭故。于刹那中执有实住,是为非理;是故唯于相续说住,非约刹那。
「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性」者,论主复言。由斯相续立住义故,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所说理成。故彼论言「云何名住?谓一切行已生未灭,相续说住,非生已经停不灭名刹那法性。以时极促名一刹那,若更经停,便非极促。论主虽复意朋经部,于本论文不多非拨,故引为证。
「虽《发智论》至非一刹那」者,论主会《发智》文。彼论虽说于一心中生等相,彼依一生众同分相续心说总名一心,非一刹那说名一心,故不相违。又解:三性心各别起时,一运相续名为一心,或约十位、或约一类说众同分、随其所应。
「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者,经部师言:何但约相续假立四相,若据刹那,假立亦得。
「云何得成」者,征。
「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者,释。本无今有,体起名生。有已还无,无时名灭。能引后后刹那嗣前前起,或即此念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假住相。或与前念或与后念有差别故名住异,约住辨异故名住异。伏难言:如金刚等坚鞕之物,前后无别,云何名异?为通此难,故言此金刚等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
「彼差别相云何应知」者,征。
「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者,释。谓金刚等,有掷、未掷时差别故,故亦有异。就掷之中复有差别,若强力掷即速堕,若弱力掷即迟堕。又解:若强力掷,远故迟堕;若弱力掷,近故速堕。时差别故,而有异相。由斯道理,大种转变差别义成,从强言大。造色不说自成。诸行相似刹那刹那相续生时,前后相望,麁相而观虽复无多差别,细而言之非无有异。
「若尔最后至应不遍有为」者,此难异相。若言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最后念声、最后念光,及临入无余涅槃时最后六处,此等诸法竝无后念可别,应无住、异。若此后念无有异相,是则所立相应不遍有为。又解:难住、异二相。既无后念可嗣,应无有住。既无后念可别,应无有异。
「此不说住至无不遍失」者,经部答。此通异相难。经文说异名住异者,意但说异为有为相,此不说住为有为相,故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问:其义云何?答:谓住之异故名住异,故若有住之处亦必定有异。后念声等虽无后念嗣现刹那,而能嗣前过去刹那,亦名为住。虽无后念可异,与前念异,故亦有异。此正释异。而言住者,约住明异。由此立相,无不遍失。又解:此通住、异二相难,显二相中意立异相为有为相。此不说住为有为相,为欲约住辨异故。前解住也,不得我意,浪难住相。此即且拨住相难却。问:其义云何?答:谓住之异故名住异,故若有住之处亦必有异。最后声等虽无后念可嗣可异,而有前念可嗣可异,得有住异。此正明异是有为相。而言住者,约住明异,由此立相无不遍失。若准文势,前解为胜。若准答文,后解亦通。应知住、异若最后念,虽无念可嗣可异,而能嗣前、异前。若最初念,虽无前念可嗣可异,而有后嗣、后异。若中间刹那,具有前后嗣、异。设一刹那嗣、异流类,亦名住异。问答之中虽论最后,此乃略举一隅。
「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者,经部略标经意。然此四相经中,世尊所说有为之相略显示者,谓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随转名住。即此住相前后差别名异,此中何用生等别物?
「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者,说一切有部难。若无别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实物」者,经部反难,顺成己义。如何世尊大士三十二相非异于大士?角等三难,准此可知。此有为相,理亦应然,非异所相别有能相。虽了有为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无今有生、有已后无灭、相续随转住,前后差别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彼色等性即是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性有生等实物,能相、所相解各别故,不得言即;离色等外无别性故,不得言离,此是不即不离义也。
「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者,说一切有部反征。
「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者,经部反难出过。一有为法有四别相,于一时中应即生、住、异、灭,许俱有故。
「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者,说一切有部解。生用未来,三用现在,用时各别,故虽俱有而不相违。
「且应思择至有用无用」者,此下经部广破。此即劝思,未来法体为有、为无,然后可论有用、无用。体尚未定,何须说用?
「设许未来至应说现在相」者,纵破。设许未来生有作用,既起作用应名现在,如何成未来,应说未来相。法现在时生用已谢应名过去,如何成现在,应说现在相。《正理》十四救意:生相未来,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现在起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由约作用立现在,未来唯起功能而非现在。俱舍师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目异名。何故生用名功能,余三名作用?又与《毘婆沙》评家相违故,彼说云「无有等无间缘,异时取果、异时与果。」准彼论意,入二无心定,即过去取、与。既过去取,应名现在。若正理师言:等无间缘现在顿取过去渐与者,此即还违《毘婆沙》评家义也。
「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者,此下破住等三相。三相现用俱依一法,尔时此法为名安住?为名衰异?为名坏灭?《正理》救云「今当为决。已生位中,住、异、灭三起用各别,令所相法于一时中所望不同,具有三义。如斯通释,何理相违?」
俱舍师破云:虽用各别,终是同于一所相法,如何住令安住令取胜果,异即衰损令取劣果,灭即灭坏令入过去?还理相违。
「诸说住等至刹那灭义」者,叙计总非破住等三相。诸说一切有部师,说住等三相虽俱现在,用不同时前后别起。彼说便违刹那灭义。时之极促谓一刹那,既说三相现在前后别起作用,是即经停,便违刹那灭义。
「若言我说至名一刹那」者,牒救。汝说一切有部师若言我说一法四相,作用究竟名一刹那者。
「汝今应说至何不于先用」者,此别破住。三相俱现,何故住先起用,非异非灭?若言力强,后何成劣俱遭异灭耶?若言住相非再用起如生相者,生应可然,引入现在不应重引。住不应然,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用应常起,不可例生令无再用。又谁障住用令暂有还无?若异、灭障者,异、灭力应强,何不于先起?
「又住用息至更无所为」者,此即双破异、灭二相。又住用息,异、灭本法自然不住落谢过去,异、灭二相何处起用?复有何事须二用耶?由住摄持,诸法生已暂时不灭,可须此住。住用既舍,法定不住,即自然灭落谢过去,故异、灭用更无所为。既无所用,何须彼二?此责无用。
「又应一法至立异终不成」者,此即别破异相。又应一法生已未坏名住,住已坏时名灭。理且可然,纵许住、灭也。异于一法进退推征,理不应有。凡言异者,前后性别,非即是此法可言异此法。故说颂言:异相时法即是前住相时法,异不成。此即进责。若异相时法异前住相时法,即非一法。若住、异别法,有违宗过。此即退征。是故说一切有部,于一法上立异终不成。
「虽余部说至不应正理」者,此即经部破正量部灭相。正量部计:薪等经多时住,薪等灭时由二缘灭:一内灭相、二外火等。住、灭别时,若心、心所等,唯由内灭相,非由外缘。故今破言:虽余正量部说薪等遇外火等能灭因缘,内灭相方能灭所灭薪等。而彼所说应如有言:服泻药时,天来令利。即火等灭因缘,应灭所灭薪等,何须别执有灭相为?又薪等法待外缘灭,汝宗可说先住后灭二不同时。心、心所法,依汝宗中许刹那灭,更不须待余外灭缘,应住用时即起灭用,如何彼执诸相起用前后别时?若住相时亦起灭用,是则一法于一时中亦住亦灭,不应正理。
「故依相续至善顺契经」者,经部破讫,结归本宗。故依相续理,说有为四相,一不违正理,二善顺契经。
「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通外难。此即外问。若生相在未来生所生法,未来一切法皆有生相,何不顿生?
「颂曰至非离因缘合」者,颂答。
「论曰至非皆顿起」者,就长行中,初释颂、后决择,此即释颂。虽有生相,要藉因缘,故非顿起。
「若尔我等至因缘力起」者,此下决择经部难也。文显可知。
「岂诸有法至随其所应」者,说一切有部释。岂诸有体性法皆汝经部所知?法性幽微甚难知故。微细之法虽现有体,汝等经部而不可知。此即叹法深也。生相若无,应无生觉;既有生觉,明知有生。第六转声异体相属,如王之臣。若有生体第六转成。若无生相,此第六转言不应成。谓色之生等,若言生即是色,如不应说色之色言。既说色之生言,明知离色别有生也。如责无生,有斯过失。乃至无灭,准之可知。
「若尔为成至空无我性」者,此下经部难。先约内法为难。若尔,为成空、无我觉,诸法之外应执空、无我性。虽离法外无别空、无我性,而起空、无我觉;何妨离色等无别有生等,而起生等觉?
「为成一二至有等别性」者,经部约外法为难。若依佛法,离法体外无别一数等体。汝说一切有部,为成一二数觉、大小量觉、各别觉、合觉、离觉、彼觉、此觉、有性觉。等者,等取同异等觉。应如胜论外道,离法之外别执有数性、量性、各别性、合性、离性、彼性、此性、有性。等者,等取同异性等。胜论外道有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或有说十句义,竝如前说。若诸法体实句义收,若德句中总有二十四德,亦如前说。于二十四种中,此中数是第五,量是第六,各别是第七,合是第八,离是第九,彼是第十,此是第十一,有性是六句中有句义、是十句中同句义,同异性等是同异句义等。彼宗离实法外别有德句中数等别体,及离法外别有有句、同异句等别体,故引彼为难。虽起数等觉,离法之外无别数等;何妨虽起生等觉,离色等外无别生等?
「又为成立至言何得成」者,上来破生觉,此破第六转。又为成立第六转言,应执别有色之聚性,然离色外无别聚性。又如说言色之自性,离色之外无别自性,此第六转言何得成?准此文难,第六转声义说相属,非要异体相系属也。
「是故生等至此亦应尔」者,上来经部破讫,归宗自释,是故四相唯假建立,无别实物。如是本无今有生相,依五蕴法种类众多,为简所余诸蕴恐滥彼故,说第六转言、色之生等,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余受等。言色之生,说余四蕴例此亦然。如世间说旃檀之香简沉香等,石子之体简瓦体等。又解:旃檀之香,离旃檀外无别有香。石子之体,离石子外无别有体。此色之生等,应知亦尔。
「如是住等随应当知」者,如生既尔,住等例同。
「若行离生相至何故不生」者,说一切有部难。若诸行法离实生相而得生者,三无为法亦离生相,何故不生?
「诸行名生至一无生用」者,经部解。诸行名生,由本无今有。无为体常,有何得言生?又如汝宗,法尔不说一切法有生,有为有生、无为无生。如是应许我非一切法皆可生,有为可生、无为不可生。又如汝宗,诸有为法同有生相,而许因缘望有为法,或于一类有生功能应令生故,或于一类无生功能不令生故,以诸因缘相望各别。如是应许我一切有为及无为法同无生相,而诸因缘望彼二法,于有为有生用,于无为无生用。正理救意:眼等虽从业生,而别有四大生,何妨有为虽从因缘生而别有生相?俱舍师破云:经部生无体,可藉因缘生;汝宗生有体,应不藉因缘。
「毘婆沙师至应顺修行」者,论主为毘婆沙师结归本宗。毘婆沙师说生等相别有实物,其理亦得成立。余文可知。
「如是已辨至想章字总说」者,此下大文第七明名身等。名身等,牒章。「所谓」下,正释。名、句、文身是其本称,如其次第以想、章、字总说异目释之。
「论曰至文身」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问答。此下释颂,即释「等」字。
「應知此中至香味等想」者,此別釋名。即以想釋名。梵云那(去聲)摩,唐言名,是隨義、歸義、赴義、召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然非義合,聲非能詮義亦非義合。故《入阿毘達摩》第二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說火時便燒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由火等名詮火等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合(已上論文)。」梵云僧若(日何反),唐言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言作想者,作謂造作,由心所中想取像已,建立造作此名。是想所作,名為作想。言名是想,從因為稱。又解:謂緣於名能起於想,能作想故,故名作想。又解:作之言發,由天人等名發天人等想,故名作想。言名是想,從果為名。又解:此言想者,即是名之別名,以名皆是立能詮之要契,即由此想能有詮表,故名為作。即作是想,名為作想。
「句者至等章」者,此別釋句。即以章釋句。梵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亦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為句。句能詮義究竟。梵云薄迦(吉何反)唐言章,還是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由此義同故以章釋句,章即句之異目。問:若依外典,章、句義別,如何以章釋句?解云:方俗不同,此間章、句,句少章多。印度國法,章、句二種俱是詮義究竟,故得以章釋句。
「或能辨了至此章称句」者,又约声明解句。业用谓所作业用。德谓诸法道德,随其所应皆有德用。时是助句,谓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是钩恋义,谓能辨了业用、德时,于中所有名义钩恋不断。差别谓随何法有此业用、德,与余法不同,故名差别。如言提婆达多将黑牛来,搆取乳与亲教饮。于中运动,名业用。黑牛乳冷能疗热病,名德。所有名义不绝,名相应。此有如是业用,德,与余法不同,名差别。若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此章称句。又解:业是所作业,用是能作用,德是诸法道德,时是三世时。若此法与此所作业合名相应,不与彼法相应名差别。若此法与此能作用合名相应,不与彼法相应名差别。若法与此德合名相应,不与彼法相应名差别。若法与此时合名相应,不与彼相应名差别。应知相应、差别通业四等,谓随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此章称句。又解:如一色处极微自相,有是所见业,或举、下业;有能发识用,或取果用青、黄等德;过、未等时;与无量共相合,名相应。简不相应,名差别。或不相应即名差别。谓能辨了色是所见等,此章称句。
「文者谓字至壹伊等字」者,此别释文,即以字释文。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显义。近显名、句,远显于义。西国风俗,呼扇、盐、酢等亦名便膳那,亦是能显义。扇能显风,盐、酢等能显食中味也。旧译为味,译者谬也。梵云恶刹罗,唐言字,是不流转义。谓不随方流转改易。亦是能彰显义,能彰名、句,远显义也。故今以字用释其文,字即文异称也。即哀、阿等字,是不相应行摄,非同此方墨书字也。又字无诠表,有诠表者即是名句。但是名、句所依,能显彼二,体无诠表。
岂「不此字亦书分名」者,问。岂不此阿哀等字,亦能诠彼纸上墨书分,亦是纸上墨书分名。是即亦有诠表,应亦是名。如何言无诠表?
「非为显书分至非书分名」者,答。非为显纸上书分制造阿、𧙃等字,但为显阿、𧙃等字制造纸上书分。寄喻来况,非为显假像制造真容,但为显真容制造假像。古昔诸贤共相议论,云何当令远处他人,虽不闻我所说语言,而亦得解。故相共造纸上书分,传令远寄以显诸字,字复能显名句二种,彼方得解。是故诸字非是书分之名,此显制造书分所以。以此准知,虽不闻声,色亦能显字、名、句三。或有虽不发言,以身表语,亦色显名等。
「云何名等身」者,问。此下别解身。
「謂想等總說至迦佉伽等」者,答。以總說釋身。梵云迦耶,唐言身,是聚集義,謂眾多名等聚集是身義也。梵云三木訖底,唐言總說,是和集義。即合集總說眾多名等,故以總說釋其身也。言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者,於聲明中,依三摩婆曳(唐言合集)義立嗢遮為字界。界是本義,是故字本中嗢遮宜以合集義釋。復以種種字緣加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說。總說之語既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即知總說亦是合集,故以合集義中說嗢遮界,以證總說是合集義。即以總說解身,故知必以多名等合集為名身等義。問:何故《婆沙》云「問: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集義,是故一名不名身。」解云:《婆沙》據二名聚名身,此論據多名聚名身,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問:何故前文舉𧙃、阿等,後文舉迦、佉等?解云?𧙃、阿等是字音,迦、佉等是字體。為顯字音、字體皆是字攝,故各舉初以攝於後。又解:字中有散字,謂𧙃、阿等。有連字,謂迦、佉等。字一即是,故約散說;字身約多,故說連帶。
「岂不此三至心不相应行」者,此下问答。此即经部问:岂不名等语声为体,五法之中色法以摄。如何乃言心不相应?名、句、文三应色蕴摄,语为性故,犹如妄语。
「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者,说一切有部答。显因不成过。
「云何令了」者,经部征。
「谓语发名至乃能令了」者,说一切有部释。由名能了,非由彼语。
「非但音声至方称语故」者,经部复自解云:我宗亦说,非但一切音声皆称为语,要由此声有所诠表、义可了知,方称为语。
「何等音声令义可了」者,征。
「谓能说者至别有实名」者,经部释。劫初已来诸能说者,于诸义中已共立声为能诠定量。且如古者诸有智人,于九义中共立一瞿声为能诠定量。此即引证。九义者,一方、二兽、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刚宝、七眼、八天、九水。此之共许能诠定量何但我立,诸有毘婆沙师执有实名能显义者,亦定应许如是诸义之名,相共立为能诠定量。又解:如是九义瞿名,余解如前。
又解:应言如是九义瞿声,而言名者,名即声故。若言此颂句中九义由名能显,但由音声显能诠用已辨,何须横计声外别有实名?
「又未了此名至何待别名」者,经部复作二门进退征责。若言此名声能生显,应一切声皆能生显,生即如种生芽等,显即如灯照瓶等。若谓生显声有差别,此足显义,何待别名?
「又诸念声至可由语发」者,此下经部别破生名。如多念声生一名时,前声至现、后声未来,后声若至、前声已谢,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无一名分分渐生,如何名生可由语发?
「云何待过去诸表至能生无表」者,说一切有部救。如受戒时,最后念表,待前表力方生无表。最后念声,生名亦尔。
「若尔最后位至应能了义」者,经部难。既最后位声乃生名,是即此名唯居后念。前位未来,但闻最后声应能了义。
「若作是执至不可集故」者,经部牒破。若作是执,我不说语能生名。谓语能生文,文复生名,名方显义。此中过难,应同前说语生名失,以诸念文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无一名分分渐生,如何此名可由文生?
「语显名过应例如生」者,此别破语显名过。不能具述,应例如生。又诸念声不可聚集,亦无一法分分渐显,如何名显可由语发?云何、若尔及若作是执等,飜前可知,以显替生,释即可解。
「又异语文至皆不应理」者,上别破名,此别破文。一即显体莫知、二即例同名破。但以文替名为异,余义皆同,准释可解。
「又若有执至而不应许」者,叙异执破。又若有执,名如四相与义俱生。破云:现在世名,目去、来义,不应得有,以不俱故。子等渐大,父等立名,即显初生非名俱也。若初名俱,如何后立?有为有生容许名俱,无为无生应无有名,执名如生等相而不应许。
「然世尊说至及心次第」者,经部会释经文。经言颂依于名及造颂文士,不言依声者,此于诸义,古昔诸贤于其声上共立分量,能诠彼义,声即是名,名于声上假建立故,名即以声为体,此名安布差别为颂。由如是义说颂依名,非言名有别体。此颂是名安布差别,执颂实有,不应正理。如众树成行,离树无行;多心次第,离心无次第。此颂亦尔,离名之外无别体也。
「或唯应执至便为无用」者,经部纵许有文复破名、句,集文即成名、句,更执有余名、句便为无用。
「毘婆沙师至所能了故」者,毘婆沙师归本宗,叹法甚深非皆能了。因斯义便,略依说一切有部辨名、句、文三。一明三位、二问答分别。言明三位者,《正理论》云「《毘婆沙》说名、句、文三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说二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二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六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身。此为门故,余多字生,名身、多名身。如理应说句亦多位,谓处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若八字生名处中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三十二字生于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经论文章多依此数。若六字以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后句。若减六字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长句。且依处中句辨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句,说十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四字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时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字时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说一字时有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无文身、无多文身。说二字时有名、有名身、无多名身,无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多文身。说四字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等三。说八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时,名、句、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余如理说。」《婆沙》十四云「然六字者为初句,二十六字者名为后句。」此与《正理》亦不相违。言六字为初句者,举初显后。言二十六字为后句者,举后显前。二问答分别者,问:如多名身中,一云说三字时名多名身,一云说四字时名多名身,其义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为一身,第一、第三字复为一身,第二、第三字复为一身。依声明法,言三已去方说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约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问:语、字、名、句,相成云何?解云:如来一心起一语,一语说一字,心用猛利、其言轻疾,各一刹那。声闻一心起一语,一语不能说一字。异生多心起一语,发一声时必有多念。语声相续,一相续声唯说一字。应知或有一语说一字、或有多语说一字,或有一字生一名、或有多字生一名,或有一名成一句、或有多名成一句。问:此名有一字生、有多字生,虽有依多字,名体唯一,何故论云名之至小极于一字?多字亦应成极小名。解云:极于一字者,此据依一字名说一字时名为极小。若说二字已上,虽有多字生一名者,若望一字名即有名身、多名身,非极小故。又解:名依极小故,名极于一字,从依名小;多所依者名多。又解:名、义二门。名、句、文三皆名所摄,于中名、句或依多。文之一种更无多位,于中取一谓之极小。若不尔者,应言一名。而言一字,即一文也。问:依字依名别有句体,依句成颂,何故无别颂体?解云:字显名、句,名诠诸法自相,句诠诸法差别。离此无别所诠,故无别颂体。又空法师云:「众字成名、句,言势相及相续不断,故别有名、句。四句成颂,言势不相及中为隔绝,所以更无别颂体。」问:如出一言有其名起。于一时中,对异方俗随异方域各诠别事,为有一名?为多名起?解云:但有一名。名虽体一,由各共许能诠定量,故随方俗各诠异事。
「此名身等至此皆应辨」者,此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就中,一辨名等三、二辨同分等。此即第一辨名等三,总有四门:一问系界;二问情、非情;三问五类;四问三性。以实唯无为,刹那唯苦忍,故于五类不别标问。
「颂曰至等流无记性」者,颂答。
「论曰至然不可说」者,此论二说,后说非正。故《婆沙》破云「评曰:彼不应作是说。宁说无,不应说有而不可说,以无用故。」就前说中复有二说:一说名随语,二地系;一说名随身,五地系。《婆沙》、《正理》俱有二说,并无评文。故《正理》云「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系。就色界中,有说唯在初静虑地,有说亦通上三静虑,随语、随身所系别故。若说此三随语系者,设生欲界作欲界语时,语、名等身皆是欲界系。彼所说义,或三界系、或通不系。即彼复作初定语时,语及名等初定地系,身欲界系,义如前说。如是若生初静虑地作二地语,如理应思。若生二、三、四静虑地作二地语,亦如理思。若说此三随身系者,设生欲界或四静虑,名等及身各自地系,语或自地或他地系,义如前说。」问:二说之中何者为正?解云:随语应正,以语亲能发名等义故。又经部师说名身等即是语故。问:何故此论下文言「法无碍解通五地」耶?解云:据能缘心通于五地,理实名等随语二地。难:若尔,词无碍解约能缘心,何不亦通五地,唯说二地?解云:以缘言词难故,要自地心缘。又解:下文言「法无碍解通五地」者,此是随身系家,无劳会释。又解:即准彼下文,随身系者应可为正。问:化心缘名等不?解云:化心不缘,是通果心缘。应知通果心有二:一化心通果心、二发业通果心。但是第二通果心,能缘化人发语名等,法分别行亦容此故。问:若尔:何故不缘心等?解云:既得缘名,亦缘心等。然诸论说缘四境者,据化心说也。又解:不缘名等,若化心但缘四境,若发业通果心但缘身、语二业。而言通法分别行者,据总缘说,故名缘法。非缘七种法,故名缘法。问: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如何名等能诠三界?解云:虽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然通果加行远能发心能缘三界,故所发名能诠三界。
「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者,此名身等情、非情分别。是有情数摄,谓能说者成就名等,故是有情数摄。非山、河等所显义成就名等,所以不通非情,以名等三不在所显义中故。《婆沙》十五云「问:谁成就名等,为能说者?为所说耶?设尔何失?若能说者,则阿罗汉应成就染污法,离欲染者应成就不善法,异生应成就圣法,断善根者应成就善法,以阿罗汉等亦说染污等法故。若所说者,则外事及无为亦应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说法故。答:唯能说者成就名等。问:若尔,后难善通,前难云何通?答:阿罗汉等虽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无覆无记法故。
「又名身等唯是等流」者,第三门五类分别中,唯是等流,从同类因生故;非极微故,非所长养;随欲生故,非异熟生。故《正理》言「而言名等从业生者,是业所生增上果故。体非无为,故非是实。从同类因生故,非是刹那。
「又唯无覆无记性摄」者,第四三性分别。唯是无记,此是自性无记,非四无记摄。非据所显判性成就,故唯无记。问:何故名等不随音声通三性耶?解云:作意故欲发彼语业,所以音声随发语心通于三性;非正作意引彼名等,故唯无记。故《婆沙》十五云「问:名等为善?为不善?为无记耶?答:无记。非造业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种。」问:准下论文,虚妄语等缘名身等处起,是即缘名起语。解云:缘名之心,据远因等起,非据近因等起。若近因等起,但缘音声,不缘名等。
「如上所说至非得定等流」者,此即第二明同分等。
「论曰至类通二义」者,释同分,文意可知。此显同分通三界,唯有情,唯无覆无记,通异熟、等流,与三界相似法为因,故通三界。唯是有情不通非情,如前已释。无覆无记者,若异熟摄者是异熟,余是自性无记。五类中,非极微故非所长养,从同类因生故非刹那,非无为故非实。若从业感者是异熟,余是等流。故《正理》云「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姓、族类、沙门、梵志、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余师说:诸同分中,先业所引生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问:此文既言异熟同分是五趣、四生,若论五趣及胎、卵、湿生,皆不摄中有。下论复言「一业引一生,生谓众同分。」未知中有为是趣同分?为是生同分?解云:《正理》据五趣、四生异熟同分横望以论,此论据引一生总同分竖望以说,故通中生二有,非是四生中生也。
「得及诸相至等流异熟」者,别解得及四相。五类分别,通刹那、等流、异熟,苦法忍俱故有刹那,同类因生故是等流,不善、善有漏生故是异熟。非极微故非所长养,非无为故非实。
「非得、二定至非异熟等」者,非得、二定于五类中唯是等流,从同类因生故。非业感故非异熟,非极微故非所长养,非苦忍俱故非刹那,非无为故非实。
「已说如是所未说义」者,结。
「无想命根如前已辨」者,无想唯色界,命通三界。此二竝唯有情,唯异熟、唯无记,如前已辨。
「何缘不说至有情数摄」者,问。何缘不说得非得、二定唯是有情数摄?
「已说有情所成等故」者,答。等者,等取不成就。已说有情所成就故,已说有情不成就故。谓前分别得、非得中,于有情法有得、非得,于非情法无得、非得。既于得非得、二定,有成就、有不成就,明知唯是有情数摄。
「何缘不说至非有情摄」者,问。
「已说一切有为俱故」者,答。前已说四相一切有为俱故,明知通情、非情故,故亦不说。
「余所未说随应准知」者。谓得、四相、非得、二定。此八约界约性分别,若得、四相,通三界系及不系,通三性。若非得,通三界系,唯无记。若无想定,色界系。灭尽定,无色界系。二定俱善,故言余所未说随应准知。如前具释,故今不辨。
俱舍论记卷第五
久安三年四月十五日于石山寺塔本房一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