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篇故瞋戒第九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惑中最重,莫先此故;二、亦成业道恶趣因故;三、烧灭宿世诸善根故;四、能结大怨,累劫难解故;五、由此能害诸众生故;六、乃至能作无间罪故;七、能障菩萨忍波罗密故;八、害诸菩萨大悲心故;九、令所化众生皆舍离故;十、具足成就百千障故。《华严经》广引。又云「我不见有一恶法出过菩萨一瞋心」者,而损既甚,故须制也。
一开始,要控制自己的念头,主要有十个原因:
第一,在各种迷惑中,这个念头是最严重的,没有比它更优先要处理的了。 第二,它也会形成恶业,成为堕入恶道的因缘。 第三,它会烧毁过去世积累的所有善根。 第四,它能结下深仇大恨,历经多劫都难以化解。 第五,因为它能伤害一切众生。 第六,甚至能让人犯下无间地狱的重罪。 第七,它能障碍菩萨修习忍辱波罗蜜。 第八,它会损害菩萨的大悲心。 第九,它会让菩萨要教化的众生都离开。 第十,它能完全成就成百上千种障碍。
这些在《华严经》中有广泛引用。经上还说:“我没见过任何一种恶法,能超过菩萨的一念嗔恨心。”既然损害这么大,所以必须加以控制。
第二、释名者,谓于违境起损害心,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第二、解释“戒”这个名字的含义。就是说,当面对违背自己意愿的境界时,内心生起想要损害对方的念头。戒律的作用,就是防止产生这种过失,所以用“戒”来命名。
第三、次第者,前悭贪、次瞋恚故来也。
第三、顺序是这样的:前面先讲了吝啬贪心,接着才讲愤怒怨恨,所以是这样安排的。
第四,具缘者:一、有对违境,二、起彼想,三、不禁心,四、起嗔,便犯。此约心,若通身、口,更加打骂,五缘便犯。若取至极,更加前人来谢,瞋犹不解,六缘方犯。
第四,具备以下条件,就构成犯戒: 一、遇到让自己不满的人或事; 二、心里对那个人或那件事产生了不好的想法; 三、控制不住自己的心; 四、生起了嗔恨心,这样就犯戒了。
这是从心的角度来说的。如果再加上身体和语言的行为,比如动手打人、开口骂人,那就要具备五个条件才犯戒。
如果情况更严重,比如对方已经来道歉了,但自己的嗔恨心还是没消,那就要具备六个条件才算犯戒。
第五、阙缘者。阙初缘者有三:谓有情相差、若非情相差、若情非情相差。若望心或俱重,直对身、口有轻。次阙第二缘亦有三:谓本迷、转想及疑。约心俱重,身、口有轻可知。阙第三缘有二:一、谓常勤修治失念,应轻方便;二、不勤修治,应重方便。次阙第四缘有三:谓下、中、上。若起下嗔心,即便生悔,轻方便;二、起下瞋,不生悔,重方便;三、起中瞋,即生悔,重方便。余并入重可知。若望身、语,阙打骂,重方便;反此便重。若望极说,更他忏悔,自生悔,重方便;反此成重。
第五、缺少条件的情况。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把有情众生误认为非众生,二是把非众生误认为有情众生,三是分不清是有情还是非有情。如果从心念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况都算重罪;但如果是针对身体或言语的行为,罪过就轻一些。
缺少第二个条件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原本就误解了,二是想法转变了,三是心里有怀疑。从心念的角度看,这些都算重罪;身体或言语方面的罪过较轻,可以推知。
缺少第三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平时经常修行、努力对治,但一时失念犯错,这属于较轻的方便罪;二是平时不勤于修行对治,这属于较重的方便罪。
缺少第四个条件有三种情况:根据嗔恨心的程度分下、中、上三等。一是生起轻微的嗔心后,立刻后悔了,这属于较轻的方便罪;二是生起轻微的嗔心后,没有后悔,这属于较重的方便罪;三是生起中等的嗔心后,立刻后悔了,这也属于较重的方便罪。其余情况都可以推知属于重罪。
如果从身体和言语的角度看,缺少打骂的行为,属于较重的方便罪;反之,如果实施了打骂,就构成重罪。
如果从极重的言语攻击来看,事后向对方忏悔,并且自己心生悔意,这
第六、轻重者,略约五位辨:一、约境;二、约因事;三、约惑相;四、约成损;五、合辨。初中,瞋境略十种:一、贤圣;二、二师;三、父母;四、传法人;五、众僧;六、俗人;七、己弟子男女;八、奴婢;九、畜生;十、非情。望戒俱重,望业道皆前重后轻。二、约因事者,略因十事起瞋:一、违己见解;二、违己情欲;三、侵己名利;四、损己眷属;五、无辜致骂;六、枉被打缚;七、刀解支节;八、将断其命;九、害其父母;十、毁灭三宝。因此十事起瞋,皆前重后轻。三、约惑相,亦辨十种:一、念动起瞋,颜无异色;二、颜色反异;三、举身战动;四、兼或打骂;五、于上所起暂起即悔;六、经宿方悔;七、多时不舍;八、前人暂谢悔即解;九、前人多时求悔方解;十、多时求悔亦不解。皆前轻后重,可知。四、约损者,亦略显十种:一、因瞋他,令他舍佛法;二、更发恶骂;三、打棒系缚;四、损他财物;五、解他支节;六、断他命根;七、害己亲属;八、永舍三宝;九、烧寺害僧;十、作诸逆罪。皆前轻后重。五、合辨者,亦显十位,谓于前四内,于尊境因小事起,重瞋作大损,为最重。余如次相合,及非次等,各有轻重,准思可知见。
第六、关于轻重的区分,大致从五个方面来说明:一、从对象来看;二、从起因来看;三、从烦恼的表现来看;四、从造成的损害来看;五、综合来看。
第一,从对象来看,生起嗔恨的对象大致有十种:一、贤人和圣人;二、师长;三、父母;四、传法的人;五、僧众;六、普通人;七、自己的弟子、儿女;八、奴婢;九、畜生;十、没有生命的事物。从戒律的角度看,对这些对象生嗔都很严重;但从业道的角度看,前面的比后面的更重。
第二,从起因来看,大致因为十件事生起嗔恨:一、别人违背自己的见解;二、别人违背自己的情感欲望;三、别人侵犯自己的名利;四、别人损害自己的眷属;五、自己无故被骂;六、自己无辜被打被绑;七、自己的肢体被刀割解;八、自己的性命将被断送;九、自己的父母被害;十、三宝被毁。因为这十件事生嗔,都是前面的事更重,后面的事相对轻一些。
第三,从烦恼的表现来看,也分十种:一、心里动念生嗔,但脸上没有异样;二、脸上神色已经不对;三、全身发抖;四、再加上打骂行为;五、对上面这些表现,很快生起就马上后悔;六、过了一夜才后悔;七、很长时间都不放下;八、对方稍微道歉悔过,自己就消解了;九、对方长时间恳求悔过,自己才消解;十、对方长时间恳求悔过,自己也不消解。这些都是前面的轻,后面的重,可以理解。
第四,从造成的损害来看,也略说十种:一、因为嗔恨别人,导致他舍弃佛法;二、导致他更加恶骂;三、导致他被打、被棒击、被捆绑;四、导致他的财物受损;五、导致他的肢体被割解;六、导致他的性命被断送;七、导致自己的亲属被害;八、导致自己永远舍弃三宝;九、导致寺院被烧、僧人被害;十、导致自己犯下各种逆罪。这些都是前面的轻,后面的重。
第五,综合来看,也显出十个层次,就是说在前面四个方面里,针对尊贵的对象,因为小事而起,生起很重的嗔恨,造成很大的损害,这是最重的。其余的情况,按照次序相应配合,以及不按次序等,各有轻重,参照思考就可以明白了。
第七、得报者,略显十种:一、瞋恚得十罪,如《智论》。二、由瞋故入八大地狱,如《善戒经》第一卷说。三、亦堕饿鬼、畜生。《华严经》云:瞋恚罪,上者地狱因,中者畜生,下者饿鬼。此上是报果。四、等流果者,经云: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常为人他求其长短;二者、常为他所恼害。五、增上果者,约依报《对法论》第七:由瞋故,令果味辛苦;六、身常丑陋,人不喜见;七、失上界禅乐;八、乖二乘解脱;九、害菩萨二利行;十、失菩萨五位处。可知。
第七、得到报应的情况,简单说十种:
一、发脾气会得到十种罪过,就像《大智度论》里说的。
二、因为发脾气,会进入八大地狱,就像《善戒经》第一卷里说的。
三、也会堕入饿鬼道、畜生道。《华严经》说:发脾气的罪过,重的会成为下地狱的原因,中等的会成为畜生,轻的会成为饿鬼。以上说的是报应的结果。
四、等流果的情况,经上说:如果投生为人,会得到两种果报:第一、常常被别人挑毛病、说长短;第二、常常被别人欺负、伤害。
五、增上果的情况,根据《对法论》第七卷讲依报环境:因为发脾气,会让果实的味道变得又苦又涩。
六、身体常常长得丑陋,别人不喜欢看见。
七、失去禅定的快乐。
八、违背声闻、缘觉二乘的解脱道。
九、损害菩萨自利利他的修行。
十、失去菩萨修行的五个阶位。
这些都可以明白。
第八、修治行者,略辨思惟十种对治,令瞋不起。一、思惟一切众生,从无始已来,未曾不为我父母、亲眷及和上、尊长等,是故但应生慈心、孝心,何得有嗔而加打骂?二、思惟无常。《瑜伽》云:「彼诸有情,若生若长,一一皆是无常死法。极报怨者,谓断彼命。是诸众生,命念念断,智者何缘复欲更断?如是生死无常法,诸有情上,其有智者,上不应起有染浊心,况当以手块杖加害?何况一切永断其命?是故于诸怨害,悉能忍受。」三、思惟苦。《瑜伽》云:「又自他身,一切皆用性苦为体。彼无知故,于我身中,性苦体上,重增其苦。我既有知,何我于彼性苦体上,重加其苦?又诸有情,大兴盛者,尚为三苦常所随逐,况衰损者?我今于此,应勤方便,令离众苦,不应于彼重加其苦。」四、思业缘。谓我今无过,横加打骂,必由宿缘业。若不尔者,岂有苦报无因而生?既定是自业,不应瞋他。《资粮论》偈云:「打骂恐杀缚,终不怨责他,皆是我自罪,业报故来现。」五、思苦增多,谓由我往昔苦恼害他,故招此苦恼。今我不忍,则更种当来大苦因缘。若我不舍此苦因者,则为于己自作非爱,则为己自生结缚,自兴怨害,非是于他。六、思愍愚。《智论》中,若被酒醉人及鬼着打骂,即不嗔之。众生亦尔,无明酒醉,烦恼鬼着为之驱使,不得自在,故不应嗔。但作是念:此烦恼过,非众生咎。我当勤求菩提,为诸众生治烦恼病,要令永差。七、复自思惟:我不生净土无恼之处,既在此秽土,法应受恼。但应调伏自心,以求出离,不应嗔彼。如入棘林,法应被刺,但求免出,不应嗔刺。八、复由思惟:我自发菩提心,为一切众生荷负重担。设地狱苦尚为他受,况此小苦,遂违本誓而不能忍?若我不忍,则自不调伏,何能令他舍诸烦恼?故不应嗔。九、复更思惟:我今修学诸菩萨行,菩萨行中忍行为最,持戒苦行不能及。此行要由恼害方成,若无彼恼,我行不成。彼人施我大行,应复愧谢,若不惭谢,亦负深愆,何乃背恩反嗔恼?甚为不可。经云:提婆达多为大善知识。斯之谓也。十、复更思惟因无性,经云:「由手刀杖及以我身,故得成打。我今不应横瞋于他。」解云:由彼成打则瞋彼者,亦由我有打,何不自嗔?又打从缘起,必无自性,无自性故,则毕竟空。能打所打既无所有,忍尚不立,何得瞋?《法句经》云:「知瞋等阳炎,忍亦无所忍。」《思益经》偈云:「身怨及刀杖,皆从四大起,于地水火风,未曾有伤损。设节节解身,其心常不动,知心不在内,亦复不生外。诸法念念灭,其性常不立,于中无骂辱,亦无有恭敬。」
第八、修行的人,要简单思考十种对治方法,让嗔恨心不起来。一、想想一切众生,从无始以来,没有不曾做过我父母、亲人眷属,以及师父、尊长等的。所以只应该生起慈悲心、孝顺心,怎么能有嗔恨心,还去打骂他们呢?二、想想无常。《瑜伽师地论》说:“那些众生,无论是出生还是成长,每一个都是无常的、终究会死的。最大的报复,就是断送他的性命。这些众生的生命,每一刹那都在断灭,有智慧的人为什么还想再去断送呢?像这样生死无常的道理,在众生身上,有智慧的人,尚且不应该生起染污心,何况用手、石块、棍棒去伤害?更何况彻底断送他的性命呢?所以对于各种怨恨伤害,都能忍受。” 三、想想苦。《瑜伽师地论》说:“还有,自己和别人的身体,一切都是以苦为本性的。他们因为无知,在我这本来就苦的身体上,又加重了苦。我既然知道这个道理,为什么我还要在他们这本来就苦的身体上,再加重苦呢?还有,那些众生,就算是很有福报、很兴盛的,尚且常常被三种苦追随着,何况是衰败受损的呢?我现在对此,应该努力想办法,让他们脱离各种苦,不应该在他们身上再加重苦。” 四、想想业力因缘。意思是,我现在没有过错,却无缘无故被打骂,必定是由于过去世的业力因缘。如果不是这样,难道苦报会没有原因就产生吗?既然确定是自己的业力,就不应该嗔恨别人。《大乘集菩萨学论》的偈颂说:“被打、被骂、被恐吓、被杀、被捆绑,终究不要怨恨责怪别人,都是我自己造下的罪业,业力果报所以现在显现。” 五、想想苦会增多。意思是,由于我过去苦恼、伤害过别人,所以招来现在的苦恼。现在如果我不能忍受,那就又种下了将来更大苦的因缘。如果我不舍弃这个苦的因,那就是对自己做不爱的事,就是自己给自己打结、捆绑自己,自己给自己招来怨恨伤害,而不是别人造成的。六、想想要怜悯愚痴。《大智度论》里说,如果被喝醉的人或者被鬼附身的人打骂,就不会嗔恨他。众生也是这样,被无明这杯酒灌醉,被烦恼这个鬼附身驱使,自己不能做主,所以不应该嗔恨。只要这样想:这是烦恼的过错,不是众生的错。我应该勤奋追求觉悟,为所有众生治疗烦恼病,一定要让他们永远痊愈。七、再自己想想:我没有生在清净没有烦恼的净土,既然在这个污秽的世界,按道理就应该承受烦恼。只应该调伏自己的心,以求脱离这里,不应该嗔恨那些烦恼。就像走进荆棘林,按道理就会被刺到,只求能赶快出去,不应该嗔恨那些刺。八、再想想:我自己发起了觉悟的心,要为一切众生承担重担。就算是地狱的苦,尚且愿意为他们承受,何况现在这点小苦,难道就违背当初的誓言而不能忍受吗?如果我不能忍受,那就是自己不能调伏自己,怎么能让别人舍弃各种烦恼呢?所以不应该嗔恨。九、再进一步想想:我现在修学各种菩萨的行为,菩萨行为中,忍辱的行为是最重要的,持戒、苦行都比不上。这个忍辱行,恰恰要通过别人的恼害才能成就,如果没有那些恼害,我的忍辱行就修不成。那个人是在帮我成就大修行,我应该感到惭愧、感谢才对,如果不惭愧感谢,也已经背负了深重的罪过,怎么还能忘恩负义,反而嗔恨恼害我的人呢?这非常不应该。佛经上说:提婆达多是位大善知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十、再进一步想想因缘没有固定不变的本性。佛经上说:“由于手、刀杖以及我的身体,所以才构成了‘打’。我现在不应该无缘无故嗔恨他。”解释一下:因为对方构成了“打”就嗔恨他,那么也因为我有身体才构成“被打”,为什么不嗔恨自己呢?而且“打”是从各种条件产生的,必定没有固定不变的本性。没有固定不变的本性,所以终究是空的。能打的人、所打的事既然都不存在,连“忍”都无从建立,哪里还有“嗔”呢?《法句经》说:“要知道嗔恨就像阳光下的幻影,忍辱也没什么可忍的。”《思益梵天所问经》的偈颂说:“身体的怨敌以及刀杖,都是从地、水、火、风这四大产生的,对于地水火风本身,从来没有什么损伤。假设身体被一节一节分解,他的心也常常不动摇,知道心不在身体内,也不在身体外产生。一切事物每一刹那都在生灭,它们的本性常常无法确立,在这当中没有辱骂,也没有恭敬。”
第九、通局者。余戒皆有开通,此戒独无者,以瞋障道过深故。若常修对治,但违境过失念,准《瑜伽》不犯,更无开处。若据秘密,梁论中菩萨亦起嗔,以呵诸烦恼故。
第九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其他戒律都有可以通融的情况,唯独这条戒律没有。这是因为嗔恨心对修道的障碍特别严重。如果平时经常修行对治嗔恨的方法,只是遇到违逆境界时一时失念,按照《瑜伽师地论》的标准,不算犯戒,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以通融的地方。如果按照密教的说法,根据《梁摄论》,菩萨有时也会表现出嗔怒,但那只是为了呵斥烦恼的缘故。
第十、释文者,四义同前:一、举过,二、正制,三、违犯,四、结罪。初中自他别举,复通四位因、缘、法、业,四释同前。二、「而菩萨」下明正制中,先明利他行,谓令生无瞋善根故云「无诤事」,又令善根中无瞋恚鬪诤之事故。「常生悲心」者,因益生之心,谓以大悲愍念如己,何容起瞋?三、「而反」下明违犯中三:一、明瞋境,谓情与非情二境也。二、明嗔业用,谓骂发口业、打发身业、不息发意业。三、「前人」下明嗔深重,谓结恨难舍故云「不解」也。四、结罪可知。
第十、解释条文,包含四个部分,和前面一样:一、指出错误,二、正式制定戒律,三、说明违犯的情形,四、总结罪过。
第一、指出错误,分为自己和他人两种情况,又通于四个层面:因、缘、法、业。这四个层面的解释和前面相同。
第二、从“而菩萨”往下,是正式制定戒律的部分。先说明利益他人的行为,意思是让众生心中生出没有嗔恨的善根,所以说“无诤事”;又让善根中没有因为嗔恨心而起争斗的事情。“常生悲心”的意思,是生起利益众生的心,就是说用大悲心怜悯、顾念他人如同自己,怎么还能生起嗔恨呢?
第三、从“而反”往下,是说明违犯的情形,分为三点:一、说明生嗔恨的对象,包括有情的众生和无情的环境这两种对象。二、说明嗔恨心引发的行为,比如骂人是口业,打人是身业,心里怨恨不息是意业。三、从“前人”往下,说明嗔恨心的深重,意思是结下怨恨难以放下,所以说“不解”。
第四、总结罪过,意思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