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四
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初篇故悭戒第八
初、制意者,初檀为万行首故、摄六度故,是舍悭成施。略由十意,如《华严经.十行品》中初欢喜行云:「此菩萨为大施主,悉能舍离一切所有,等心惠施一切众生。施已无悔,不望果报、不求名誉、不求生胜处、不求利养。」言十者,「一、但欲救护一切众生,二、欲摄取一切众生,三、欲饶益一切众生,四、欲学一切诸佛本行,五、欲正心忆念诸佛本行,六、欲清净诸佛本行,七欲受持诸佛本行,八、欲显现诸佛本行,九、欲广说诸佛本行,十、欲令一切众生离苦得涅槃乐。」是为十。由此当知,菩萨理无不施之行。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制意”的意思。这里的“制意”,指的是控制自己的心念,也就是修行时首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为什么要先调整心态呢?因为“檀那”是菩萨所有修行的开端和首要,它包含了六度的精神,其核心就是舍弃吝啬,成就布施。简单来说,布施的动机可以概括为十个方面。就像《华严经·十行品》里讲的第一种“欢喜行”所说的:“这位菩萨是一位伟大的施主,能够完全舍弃自己拥有的一切,以平等的心,无私地施舍给所有众生。布施之后,心里不后悔,不期望得到回报,不追求名声,不希求投生到更好的地方,也不贪图别人的供养和利益。” 那么,这十个动机具体是什么呢?一、只是为了救护一切众生。二、想要摄受、接纳一切众生。三、想要利益一切众生。四、想要学习所有佛陀的根本修行。五、想要端正心意,忆念所有佛陀的根本修行。六、想要使所有佛陀的根本修行变得清净。七、想要领受并持守所有佛陀的根本修行。八、想要显现所有佛陀的根本修行。九、想要广泛宣说所有佛陀的根本修行。十、想要让一切众生都脱离痛苦,得到涅槃的究竟安乐。以上就是十个动机。由此我们就应该明白,从道理上讲,
二、释名者,悋惜财法,不济所求,称曰「故悭」。戒防此失,依主立名。
第二,解释名称。吝啬财物和佛法,不帮助有需要的人,这就叫做“故慳”。戒律就是为了防止这种过失,根据它的作用来确立这个名称。
三、次第者,前赞毁自他以求名利,望未得之财追求时过;今约已得属己,悭悋不舍财贮畜时过。前麁此细义,次第故来也。
第三点,关于顺序。前面说的是通过称赞自己、贬低别人来求名求利,这是指在还没有得到财富时,拼命追求的过程中犯的过错;现在说的是对于已经属于自己的财物,因为吝啬、舍不得,而一味储藏、积聚的过程中犯的过错。前面的过错比较粗显,这里的过错比较细微。按照从粗到细的顺序,所以这样安排。
四、具缘成犯者,然此戒中犯有四处:一、自悭,二、教他,三、随喜,四、赞悭。今且约自辨具缘,余三准之。自具六缘成:一、自有财法,二、乞者现前,三、具前二想,四、起悭恶心,五、对缘正违,六、前人空回故。
第四,具备条件才构成犯戒。不过这条戒的犯戒情况有四种:一是自己吝啬,二是教别人吝啬,三是随喜别人吝啬,四是赞叹吝啬。现在先就自己吝啬的情况说明需要具备的条件,其他三种情况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自己吝啬构成犯戒需要具备六个条件:一是自己拥有财物或知识,二是乞求的人就在面前,三是清楚知道前面这两点,四是生起吝啬的恶心,五、面对乞求时明确拒绝,六、导致对方空手而归。
五、阙缘义者,且阙初缘有三义:一、若彼全无一针一草可施与者,应以善言深心垂泪慰谢乞者,仍作是念:我今薄福,不能果遂众生所愿,是我罪咎。我当精懃修行,令愿成满。即如言懃勇,是谓不犯。二、若恃自无物,慢心不谢而无愧悔,应得小罪。三、若为乞人不信其无,频频抑索遂起嫌心,即犯中罪。若便起嗔,即犯后瞋戒,法施亦同。次阙第二缘有四义:一、无乞不犯。二、自有财等,见贪苦人彼不能乞,或羞不乞而不施与,亦犯。三、自有财,见同修行者乏少衣食废修正行,彼人俭己而不求索,不与犯。四、先贮多财,虽无乞者而不舍施福田故。此后三位皆得方便罪,非正犯重故。阙第三缘有二:先谓上二位各有想、疑二别,想不犯,疑犯方便,并可准之。阙第四缘有二:若以悲心调伏彼故,不与无犯;若无记心,犯方便可知。次阙第五缘有四:初、许与不与犯重,二、许多与小,三、许胜与劣,四、违时后与。后三俱方便。次阙第六缘有二:一、若不空回无犯,二、若虽空不回意犹未绝犯方便。
第五、缺少条件的情况。先说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三种情况:一、如果自己完全没有一点财物可以布施,应该用善意的语言、真诚的心,甚至含着眼泪安慰感谢乞求的人,并且这样想:我现在福报浅薄,不能满足众生的愿望,这是我的过错。我应当努力修行,让这个愿望能够实现。这样按照所说努力去做,就不算犯戒。二、如果仗着自己没有财物,傲慢地不道歉也没有惭愧后悔,应该得到小罪。三、如果因为乞求的人不相信自己真的没有,反复逼迫索取,于是起了厌恶的心,就犯中罪。如果因此起了嗔恨心,就犯了后面的嗔恚戒。法布施的情况也一样。其次,缺少第二个条件有四种情况:一、没有人来乞求,不犯戒。二、自己有财物,看到贪婪或困苦的人,他们因为不能乞求,或者羞于乞求,而不布施给他们,也犯戒。三、自己有财物,看到一同修行的人缺少衣食,荒废了修行,那人自己节俭而不来索要,不布施给他,犯戒。四、先前储存了很多财物,虽然没有人来乞求,但也不肯布施给有福德的田地(指福田,如三宝、父母等)。这后面三种情况都得到方便罪,不是正犯重罪。缺少第三个条件有两种:前面所说的两种情况,各自都有“想”和“疑”两种区别。如果是“想”(明确知道对方的情况),不犯戒;如果是“疑”(怀疑对方的情况),犯方便罪。都可以参照这个标准。缺少第四个条件有两种:如果出于慈悲心,为了调伏对方,不布施,不犯戒;如果是无记心(不善不恶的平常心),犯方便罪,可以知道。其次,缺少第五个条件有四种:一、许诺了却不给,犯重罪;二、许诺给多却给少;三、许诺给好的却给差的;四、违背约定的时间,之后才给。后面三种都是方便罪。最后,缺少第六个条件有两种:一、如果对方不是空手而归(指得到了其他利益),不犯戒;二、如果虽然空手而归,但布施的心意还没有断绝,犯方便罪。
第六、轻重者,有五:一、约物,二、约田,三、约损,四、约心,五、合释。初中财、法、无畏。财施有三,谓外、内、俱。就外财中通说有十:一、食等,二、药等,三、衣等,四、财等,五、畜生等,六、奴婢,七、名闻,八、王位,九、妻妾,十、男女。皆前前不与应重,后后不与应轻。二、内身中有五:一、暂请驱使,二、取发抓等,三、将作奴婢,四、取支节血完,五、全取身命。前前不与皆重,后后不与皆轻。二、法施中三:一、世法,二、二乘法,三、菩萨道法。三、无畏施亦三:一、舍恶,二、舍苦,三、救命。上二位皆亦前前不与而轻,后后不与为重,可知。二、约田有四:一、恩田,谓父母师主等;二、德田,谓三宝等;三、悲田,谓饥穷众生等;四、苦田,谓困厄众生等。皆前前不与为重,后后不与应轻。三、约损者,于上四境各有二种:一、由不给济令彼命尽,二、命虽不尽令大苦恼等。皆有前重后轻,可知。四、约心者,亦有三毒,单双一合等,准上知之。又悭有三品,如卢至长者等最重,其中下可知。五、约合辨者,或于劣物起上悭,对胜境为最重;或于胜物对劣境起下悭,应轻。余句并准之。
第六、关于轻重,有五种情况:一、从财物角度,二、从对象角度,三、从损害角度,四、从心态角度,五、综合判断。一、从财物角度,分为三种:财物布施、佛法布施、无畏布施。财物布施又分三种:外财、内财、内外财。先说外财,通常有十种:一、食物等,二、药品等,三、衣服等,四、钱财等,五、牲畜等,六、奴婢,七、名声,八、王位,九、妻妾,十、儿女。这些里面,越靠前的不肯布施,罪过越重;越靠后的不肯布施,罪过越轻。二、内财有五种:一、暂时听候差遣,二、施舍头发、指甲等,三、充当奴婢,四、施舍肢体、血液、骨髓,五、献出整个生命。这些里面,越靠前的不肯布施,罪过越重;越靠后的不肯布施,罪过越轻。二、佛法布施分三种:一、世间法,二、声闻缘觉乘法,三、菩萨道法。三、无畏布施也分三种:一、帮助他人远离恶行,二、帮助他人解除痛苦,三、拯救他人性命。上面这两种布施(法施、无畏施),情况相反:越靠前的不肯布施,罪过较轻;越靠后的不肯布施,罪过越重。这可以理解。二、从对象角度,有四种:一、恩田,指父母、师长、主人等;二、德田,指佛、法、僧三宝等;三、悲田,指饥饿贫穷的众生等;四、苦田,指困苦危难的众生等。这些里面,越靠前的不肯布施,罪过越重;越靠后的不肯布施,罪过越轻。三、从损害角度,对于上面四种对象,各有两种情况:一、因为不肯救济,导致对方丧命;二、对方虽然没死,但因此遭受巨大痛苦等。这两种情况,都是前一种罪过重,后一种罪过轻。这可以理解。四、从心态角度,也有贪、嗔、痴三毒,以及单独、两种混合、三种混合等情况,参照上面的原则就能明白。另外,吝啬心也分上、中、下三品,像卢至长者那种是最重的,中品和下品可以类推。五、综合判断的情况:有时对低劣的财物起了上品的吝啬心,面对殊胜的对象,这是最重的罪过;有时对殊胜的财物起了下品的吝啬心,面对低劣的对象,罪过就较轻。其他各种组合情况,都参照这个原则来判断。
第七、得报者,略辨十种:一、生饿鬼中,如目连母等。二、或余趣受苦,如疥癞野干,乃至无一毛可以覆身等。三、于人中受贫穷苦困。四、耗减损减宿世善根。五、失于菩萨檀波罗密。六、由悭法,世世常受愚痴。《善生经》云:「若有于财法食生悭,当知是人于无量世得痴贫报。」七、由匿法眼,恒无眼目。八、由不施无畏,生生常怀恐怖,无暂安稳。九、恒为怨家而得其便。十、令三檀六度俱不成。余如别说。
第七、会得到的报应,简单说有以下十种:一、会投生到饿鬼道,就像目连尊者的母亲那样。二、或者投生到其他恶道受苦,比如生疥疮、长癞病的野干,身上连一根能遮盖身体的毛都没有。三、投生为人时,会遭受贫穷困苦。四、会损耗、减少过去世修来的善根。五、会失去菩萨的布施波罗蜜功德。六、因为吝啬佛法,生生世世都会遭受愚痴的果报。《善生经》说:“如果有人对财物、佛法、食物生出吝啬心,要知道这个人会在无量世中得到愚痴和贫穷的报应。” 七、因为隐藏佛法,遮蔽了智慧眼,会永远没有眼睛。八、因为不肯施予他人无畏,生生世世都会心怀恐惧,没有片刻的安宁。九、总是会被怨家仇敌找到机会伤害。十、会导致布施、持戒、忍辱这三种檀波罗蜜,以及六度全都无法成就。其他的报应,在别的经典里另有详细说明。
第八、治行者,略显十种:一、思惟己身及以财物,皆是无常磨灭之法,一旦废坏非惜能留,是故悭惜都无所益。二、况此并是王贼水火恶子等分,彼既未侵速应舍施,置坚牢藏令永属己。三、若悭不施,则种世世贫穷之业以随自身。四、又由我先世不串习施,故今有财悭而不能施,若我今者不励力施,此习不破更增长能障大施,故我今应励意违悭而行惠施。五、又若自贫乏恐不存济而悭不施,则当思惟贫是施障,为破此障应当忍苦励力行施。我因宿业曾受种种饥渴等苦,不能饶益于一众生,今我行施得饶益他,设受众苦乃至殒命,而终不令乞者空回,况当犹有余菜叶等可以活命?是故应当忍此贫苦而行布施。六、若于身命及所重财而不能舍,即当思惟:我于三界大师前发大菩提心时,一切内外皆已舍讫,如何今乃违本誓孤负众生?七、又使令我犯菩萨波罗夷罪,则为欺诳十方诸佛,甚为不可。八、我今舍此不坚固物臭秽之身,今我当得清净法身坚固之法,此既益我,若不行施则失大利。九、此身及财是虚妄物,尚不舍满众生愿,何能当以无上菩提饶益众生?十、我当观察一切法空无我我所,而今于此虚妄身财悭悋不舍,何能证入平等法性?思惟如是十种对治,于诸悭悋无不能舍,具如《华严》、《智论》、《瑜伽》等说。
第八、对治贪吝的方法,简单说有以下十种:第一,要明白我们自己的身体和财物,都是无常、会坏灭的东西。这些东西总有一天会毁坏,不是靠吝啬就能留住的。所以,吝啬其实一点好处都没有。第二,更何况,这些财物还可能被国王、盗贼、水火灾害、不肖子孙等分走或夺走。既然它们迟早可能失去,不如赶紧布施出去,把财物存放到更坚固的“仓库”里,让它永远属于自己。第三,如果因为吝啬而不肯布施,就会种下导致生生世世贫穷的业力,这个业力会一直跟着自己。第四,因为我过去世没有养成布施的习惯,所以现在虽然有财物,却吝啬得舍不得布施。如果我今天还不努力去布施,这个坏习惯就改不掉,反而会越来越强,将来更会障碍我进行大的布施。所以,我现在应该下定决心,克服吝啬,努力去布施。第五,如果因为自己贫穷,担心无法生存而吝啬不施,那就应该想一想:贫穷正是布施的障碍。为了破除这个障碍,我应该忍受艰苦,努力去布施。我因为过去世的业力,曾经受过种种饥渴等苦,那时我一个众生也没能利益。现在我能通过布施来利益他人,即使因此要承受各种痛苦,甚至危及生命,我也绝不让来乞求的人空手而归。更何况,我总还有些剩余的菜叶之类的东西可以维持生命呢?所以,我应该忍受眼前的贫穷困苦,坚持布施。第六,如果对于自己的生命和珍爱的财物舍不得布施,就应该想一想:我在三界导师(佛)面前发下追求无上正等正觉的大愿时,就已经发愿舍弃一切内外所有了。怎么现在反而违背当初的誓言,辜负众生的期望呢?第七,如果我不肯布施,就会让我犯下菩萨的根本重罪,那就等于欺骗了十方诸佛,这是绝对不可以的。第八,我现在舍弃这个不坚固、充满臭秽的身体和财物,将来却能获得清净的法身和坚固的功德。这对我自己是大有益处的。如果不行布施,就会失去这个巨大的利益。第九,这个身体和财物本来就是虚妄不实的东西。我连用这些虚妄的东西去满足众生的愿望都舍不得,将来又怎么能用无上正等正觉的觉悟去真正利益众生呢?第十,我应该观察一切事物都是空性的,没有永恒的“我”,也没有“我”所拥有的东西。而现在我却对这个虚妄的身体和财物吝啬不舍,这样怎么能证入一切平等的法性呢?这样思考以上十种对治的方法,对于各种吝啬贪执,就没有什么不能舍弃的了。具体内容在《华严经》、《大智度论》、《瑜伽师地论》等经典中都有详细说明。
第九、通局者,依《瑜伽》第三十九,略有三十種不施無犯:一、若知種種內外施物,於彼眾生唯令安樂不作利益,或非安樂非利益,皆不施與。二、若有來求為伴侶,欲作非理逼迫損害誑惑於他,便不以身而施於彼。三、若諸菩薩於行施意樂清淨,見有無量利眾生事正現在前,設有來求自身支節,不應施與。四、若魔眾而懷惱亂心,現前來乞身分支節,不應施與,以心念彼當獲上品過罪,反損害故。五、或有眾生癡狂心亂,來求菩薩身分支節,不應施與。六、若有眾生或為自害或為害他,來求毒藥火刀酒等物,不應施與。七、不以他物如同意物而行惠施。八、不行媒婚以他妻妾而行布施。九、不以有虫飲食等物而行布施。十、若有眾生來求種種能引戲樂、能引無義之物,不應施與,以令彼多行憍逸惡行,身壞之後墮諸惡趣。十一、終不施人捕獵等物。十二、或有眾生將欲殺害,終不施與。十三、若有來求罩羅且弶,為害眾生及為習學,皆不施與。十四、若有怨家來求讎隙,為欲呵罵、縛錄、殺害、奪財、治罰,終不施與。以要言之,一切逼迫損害眾生戲樂等具,皆不施與。十五、若有病者來求非量非宜飲食,亦不施與。十六、若有眾生食飽滿已,性多饞嗜,數復來求珍妙飲食,亦不施與。十七、若有來求父母、師長,定不施與。十八、又諸菩薩於自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若不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歡喜,終不強逼令其憂惱,施來求者。十九、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歡喜生樂欲心,而不施怨家惡友藥刃羅剎等。二十、若有上品逼惱眾生,樂行種種暴惡業者,來求王位終不施與。若彼惡人先居王位,菩薩有力尚應廢黜,況當施與。二十一、又諸菩薩終不侵奪父母、妻子、奴婢、僕從使、親戚、眷屬所有財物持用布施。二十二、亦不逼惱父母、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以所施物施來求。二十三、不以非法,不以率暴,亦不逼迫損害於他而行惠施。二十四、又諸菩薩若在諸佛聖教出家,終不違越所有學處而行惠施。二十五、又諸菩薩於來求者,終不施與不合儀物。謂施出家者殘宿飲食等,或諸便穢洟唾吐膿血不淨所雜所染,又不告白不令覺知,如棄捨法施麋食等。謂不食葱者施以葱雜葱染飲食,不食肉者施以肉雜肉染飲食,不飲酒者施以酒雜酒染飲食,如是等皆不施與。二十六、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二十七、亦不施彼所寫經典。二十八、知性多貪求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與。二十九、知欲祕藏,亦不施與。三十、不求勝智,亦不施與。又云:如上所說諸不施者,菩薩不忍直言我不施汝,要當方便曉喻發遣。諸菩薩所畜一切資財具等物,為作淨施故,先以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苾芻作淨施法,若觀來求者施時稱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於諸眾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物施之。若觀施時不稱正理,即應念:先作淨施法,告言:此物是他所有,不獲施汝。耎言曉喻,方便發遣。又《十住論》:雖若新學菩薩,有人來求頭目等而未能施者,應說偈頌云:我初發道心,善根未成熟,願我速成就,後必當相與。(更勘論文。)二、局者,但自審觀,有少惱心即當施與,不爾便犯。若約祕密,菩薩應極慳,謂乞戒浮囊纖塵不與,乃至小罪猶懷大懼等。
第九、关于什么该布施、什么不该布施的情况,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九卷,大致有三十种情况,不布施不算犯戒:一、如果知道各种内外的财物布施给某些众生,只会让他们安逸享乐,不能带来真正的利益,或者既不能带来安乐也不能带来利益,那就不要布施给他们。二、如果有人来请求你做同伴,想一起做不合道理、逼迫损害、欺骗迷惑他人的事,那就不要把自己的身体布施给他。三、如果菩萨怀着清净的布施心,看到眼前正有无数利益众生的大事要做,这时即使有人来乞求身体的某个部分,也不应该布施。四、如果是魔众怀着扰乱恼害的心,现前来乞求身体的肢体关节,不应该布施。因为心里要想到,那样做会使对方获得极重的罪过,反而损害他。五、如果有众生因为痴狂、心神错乱,来向菩萨乞求身体的肢体关节,不应该布施。六、如果有众生为了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来乞求毒药、火、刀、酒等物品,不应该布施。七、不把属于别人的东西,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布施。八、不做媒人,不把别人的妻子、妾室用来布施。九、不布施有虫子的饮食等物品。十、如果有众生来求取各种能引发嬉戏娱乐、能引发无意义行为的物品,不应该布施。因为那会让他们多做骄奢放逸的恶行,死后堕入恶道。十一、绝不布施给人捕猎用的工具等物品。十二、如果有众生将要被杀害,绝不布施给杀害者。十三、如果有人来求取网罩、罗网、陷阱等,为了伤害众生或者为了学习伤害众生的方法,都不布施。十四、如果有怨家来寻求结仇的机会,想要呵骂、捆绑、杀害、夺取财物、惩治处罚对方,绝不布施。总而言之,一切用来逼迫、损害众生的娱乐工具等,都不布施。十五、如果有病人来求取过量或不适合病情的饮食,也不布施。十六、如果有众生已经吃饱了,但生性贪吃嗜好美味,多次来求取珍奇美妙的饮食,也不布施。十七、如果有人来乞求父母、师长,坚决不布施。十八、另外,菩萨对于自己的妻子、儿女、奴婢、仆从、亲戚、眷属,如果不先用正确的言语开导,让他们内心欢喜,绝不强行逼迫,让他们忧愁苦恼,然后布施给来乞求的人。十九、即使先用正确的言语开导,让他们欢喜并产生乐于布施的心,也不把他们布施给怨家、恶友、凶恶的药叉、罗刹等。二十、如果有极端喜欢逼迫恼害众生、乐于做种种暴恶行业的人,来求取王位,绝不布施。如果那种恶人已经占据王位,菩萨有能力的话,尚且应该废黜他,何况是布施王位给他。二十一、另外,菩萨绝不侵夺父母、妻子、儿女、奴婢、仆从、亲戚、眷属所有的财物,拿来布施。二十二、也不逼迫恼害父母、妻子、儿女、奴婢、仆从、亲戚、眷属,用他们的财物布施给来乞求的人。二十三、不通过非法的手段,不通过轻率粗暴的方式,也不通过逼迫损害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布施。二十四、另外,菩萨如果是在诸佛的圣教中出家,绝不违背、超越所有的戒律学处去行布施。二十五、另外,菩萨对于来乞求的人,绝不布施不合规矩的物品。比如布施给出家人隔夜的食物等,或者布施混杂、沾染了大小便、鼻涕、唾液、呕吐物、脓血等不净物的东西。又不事先告知、不让对方察觉,像丢弃废物一样布施糜烂的食物等。比如,对不吃葱的人,布施混杂了葱或用葱沾染过的饮食;对不吃肉的人,布施混杂了肉或用肉沾染过的饮食;对不饮酒的人,布施混杂了酒或用酒沾染过的饮食。像这些情况,都不布施。二十六、另外,菩萨绝不用口传授给寻求过失的外道他们所认为的“正法”。二十七、也不布施给他们所写的经典。二十八、知道对方生性贪求,想要炫耀、贩卖经卷等的,也不布施。二十九、知道对方想要秘密收藏的,也不布施。三十、对方不求殊胜智慧的,也不布施。论中又说:像上面所说的各种不布施的情况,菩萨不忍心直接说“我不布施给你”,一定要用适当的方法开导晓喻,再予以回绝。菩萨所拥有的一切资财用具等物品,为了作“净施”的缘故,事先已经施舍给了十方诸佛菩萨。就像比丘作净施法一样。如果观察来乞求的人,布施时合乎道理,应该这样想:诸佛菩萨没有一样东西是不愿意布施给众生的。这样想明白之后,就可以取物品布施给他。如果观察布施时不合乎正理,就应该想起事先作过的净施法,告诉对方:这件物品是别人所有的,我无法布施给你。用温和的言语开导,用善巧的方法回绝。另外,《十住毗婆沙论》说:即使是初发心的新学菩萨,如果有人来乞求头、眼等而暂时还不能布施的,应该念诵偈颂说:我刚刚发菩提心,善根还没有成熟,愿我迅速成就,以后必定布施给你。(需要再查对论文。) 二、关于必须布施的情况,只要自己观察,如果会让对方有少许烦恼心,就应当布施,否则就犯戒。如果从秘密深意的角度说,菩萨应该表现得极其吝啬,意思是对于乞求戒律、乞求浮囊的人,连一丝一毫的尘垢都不给,甚至对小罪过也怀着巨大的恐惧等等。
第十、释文者,亦有四:一、明犯位,谓自作教他,如前释。二、举过正制中二:先举过,谓悭因、缘、法、业,亦四释,同前可知。二、「而菩萨见」已下明正制,谓制施贫乞。但世人贫有二种:一、财贫,二、法贫,故云「一切贫」也。菩萨施此二事,故云「一切给与」。三、「而菩萨以恶」下违制成犯,谓「恶心」者悭结不破,亦是违戾不施,通余烦恼。「瞋心者」,忿怒乞人而不施与也。此是不施之心。下明所不施物,先财后法。「乃至不施」等者,举小呪多,一叶草尚不与况多。又就下最极为言,故云「乃至一草」等也。法中一尘者,意明极少,非谓法门中而有微尘,此顺西方语法,如《能断金刚般若经》中「无少法」者,梵本名「无微尘法」也。「而反骂辱」者,明极重之相,惜草叶而起重瞋,发恶言而兴骂辱,故宜重也。此具三业可知。四、结示罪名可知。
第十、解释条文,也有四点:一、说明犯戒的情况,是指自己这样做,或者教别人这样做,和前面解释的一样。二、举出过失,正式制定戒律。这部分又分两点:先举出过失,是指吝啬的起因、条件、方法、行为,也是四点解释,和前面一样可以理解。第二,从“而菩萨见”以下,是正式制定戒律,意思是规定要布施给贫穷的乞求者。只是世人的贫穷有两种:一是财物贫穷,二是佛法贫穷,所以说“一切贫”。菩萨布施这两种东西,所以说“一切给与”。三、从“而菩萨以恶”往下,是违背规定构成犯戒。所谓“恶心”,是指吝啬的烦恼没有破除,也是违背、不肯布施,这和其他烦恼相通。“嗔心者”,是指对乞求的人生气愤怒而不肯布施。这是不肯布施的心态。下面说明不肯布施的东西,先说财物,后说佛法。“乃至不施”等等,是举出小的来包括多的,一片草叶尚且不给,何况更多。又就最极端的情况来说,所以说“乃至一草”等等。佛法中的“一尘”,意思是说明极少,不是说佛法门中有微尘,这是顺着西方的语法习惯,比如《能断金刚般若经》中说的“无少法”,梵文原本叫“无微尘法”。“而反骂辱”,是说明极重的表现,吝惜一片草叶却生起严重的嗔恨,口出恶言进行辱骂,所以应该算是重罪。这包含了身、口、意三业,可以理解。四、总结说明罪名,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