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篇自赞毁他戒第七
初、制意者,略由四意:一、乖正行故。菩萨理宜密行内蕴,赞扬他德,揽曲向已,推直与人,何容反扬自德,非理毁他?失行之甚,故须制也。二、成大损故。谓自赞乃耗减善根,毁他便招罪业。三、自赞坏他信心,毁他便不受化。四、误累众生故。谓他人倣习,失善成恶,损物之甚,故宜制也。
第一,制定这条戒律,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正确的修行。菩萨按理应该默默地修行,把功德藏在心里,要多称赞别人的优点,把过错揽到自己身上,把功劳推给别人。怎么能反过来夸耀自己的功德,毫无道理地诋毁别人呢?这是非常严重的过失行为,所以必须禁止。
二、因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夸耀自己会损耗、减少自己的善根;毁谤别人则会招来罪业。
三、夸耀自己会破坏别人对你的信心;毁谤别人会导致别人不接受你的教化。
四、因为会误导和连累其他众生。意思是,别人如果模仿你这种行为,就会失去善行,养成恶习,对众生的损害非常大,所以应该禁止。
第二、释名者,谓无德自扬为赞,越过辱他为毁。又显扬己德为自赞,耻辱有德名毁他。防治此失,故称为戒。
第二,解释名称。没有功德却自我宣扬,这叫“赞”;超越本分、侮辱他人,这叫“毁”。又,显扬自己的功德叫“自赞”,羞辱有德之人叫“毁他”。为了防止和改正这些过失,所以称为“戒”。
第三、次第者,前戒依过而说所患犹轻,今乃越过加毁为失尤重,是故次后说也。亦是菩萨四波罗夷之中,此居初故先辨也。
第三,关于顺序的安排。前面讲的戒律是针对过失而说的,那些过失还算比较轻。现在要讲的,是越过这些过失,进一步去诋毁别人,这种过失就更加严重了。所以把它放在后面来说。另外,在菩萨的四条根本重罪中,这一条是排在首位的,所以要先把它讲清楚。
第四、具缘成犯者,具六缘:一、正境,谓自他;二、起彼想;三、作赞毁意;四、为名利等;五、正加毁赞;六、前人领赞受毁,便犯。
第四、具备条件构成犯戒的情况,需要具备六个条件: 一、明确的对象,指的是自己或他人; 二、心里认定是那个人; 三、心里有称赞或诋毁的意图; 四、为了名利等目的; 五、实际做出了诋毁或称赞的行为; 六、对方领会了称赞或接受了诋毁。 这样就构成犯戒。
第五、阙缘义者,阙初缘有五:一、单自赞亦重,如《善戒经》说,彼云:「菩萨若为贪利养故自赞身,得犯菩萨戒住地,是名菩萨第五重法。」《楼戒经》亦同此说。二、单毁他亦重,如此文云:他受毁者犯重故。三、毁张人,王人及余趣来替等皆重,以俱正境故。四、非情替,后不知重方便,后知中方便。五、自赞戒德错赞定等亦重,以俱是正境故。阙第二缘有二:一、起余趣想及疑毁俱重。二、起非情想轻方便,疑中方便。又本迷、转想可知,于戒作定想赞等俱重。阙第三缘有二:一、虽不作毁他意,然不护他过令他生恼重方便。二、举罪呵啧等,以慈心故不作毁意故不犯。或呵啧门徒等,亦为生他信心故自赞,若他生讥得方便,若生信则不犯。阙第四缘有三:一、单名单利俱重等,恭敬门徒等理亦应重。二、依慢心以无为得重方便。三、为益众生理应不犯,仍须思量善巧,不得云我但作益生意无罪救,自谓不犯。然名闻微细难识,自贼坏行莫先于此,幸深自诫以存内德。阙第五缘,言不明了等重方便。阙第六缘有二:一、前人志强拒逆不受其毁,二、虽自赞德无人信受,故皆得重方便。
第五、缺少某些条件的情况。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五种情况:一、光是自我夸耀也算重罪,就像《善戒经》里说的:“菩萨如果为了贪图利养而夸耀自己,就犯了菩萨戒的根本罪,这叫菩萨的第五种重罪。”《楼戒经》里说的也一样。二、光是毁谤别人也算重罪,就像这段文字说的:毁谤别人,让别人受到毁谤,就犯重罪。三、毁谤的对象,无论是国王、大臣,还是其他众生来替代,都算重罪,因为这些都是正当的对境。四、毁谤非生命体,如果后来不知道是重罪,属于轻的方便罪;如果后来知道了,属于中等的方便罪。五、夸耀自己的戒行功德,却错误地夸成了禅定等功德,也算重罪,因为这也是正当的对境。缺少第二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心里想着是其他众生,或者怀疑是其他众生而进行毁谤,都算重罪。二、心里想着是非生命体而毁谤,属于轻的方便罪;如果心里怀疑是不是非生命体,属于中等的方便罪。另外,本来搞错了对象,或者想法转变了,这些情况可以类推。比如把戒行当作禅定来夸耀等,都算重罪。缺少第三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虽然没有故意毁谤别人的意思,但是不保护别人的过失,让别人产生烦恼,属于重的方便罪。二、指出别人的罪过、进行呵责等,如果是出于慈悲心,没有毁谤的意思,就不算犯戒。或者呵责自己的门徒等,也是为了让他人生起信心而自我夸耀。如果让别人产生讥嫌,属于方便罪;如果让别人生起信心,就不算犯戒。缺少第四个条件有三种情况:一、只是为了名声或者只是为了利益,都算重罪。为了恭敬门徒等,按理也应该算重罪。二、出于傲慢心,把没有的功德说成有,属于重的方便罪。三、为了利益众生,按理不应该算犯戒。但仍然需要仔细思量,善巧处理,不能说“我只是为了利益众生,没有罪过”,就自以为不犯戒。要知道,名声的念头非常微细,难以察觉。自己毁坏自己的修行,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希望深刻自我警诫,以保全内在的德行。缺少第五个条件,比如言语表达不清楚等,属于重的方便罪。缺少第六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对方意志坚强,拒绝、不接受你的毁谤。二、虽然自我夸耀功德,但没有人相信接受。这两种情况都属于重的方便罪。
第六、轻重者,于中有六:一、约境,二、约言,三、约对,四、约损,五、约心,六、约行。初中有二:先明所毁之境,通有四:一人,二人,三人,四大众。别有七:一、圣人,二、贤人,三、已师,四、传法住持人,五、凡诸有德人,六、无德人,七、非人畜生等。如次重轻可知。二、自赞境有三:一、实自破戒无德无惭无愧,二、虽不破戒然无余道行,三、有戒有行。此三如次前重后轻。二、约言中亦二:先毁他中五:一、毁德言过,二、有德言无,三、多德言少,四、无罪言有,五、少罪言多。巧令他信,轻重可知。以上通别二境入此五中,次与非次轻重可知。二、自赞中三:一、自言得圣,二、言具三学,三、言具戒等一学。重轻可知。此三历于前三境,若言得圣,三俱是大贼,出《佛藏经》。若言具三学,二位是贼,以第三非虚故。若言具戒等,一位是贼,以后二非妄故。但初破戒者而自言戒净者,此望前二犹非极重,然圣教中名为大贼,况前二位甚为可畏。故《善见论》中有五种大贼:一者犯七聚自言清净,乃至五者从他闻法言自解也。然此自赞与毁他各有单轻、双重,就双中有俱重、非俱轻,次与非次轻重可知。三、约所对人,一对一人、二对众人、三对大众,于此三处皆有现前毁不现前毁,各有轻重。四、不对余人,于此四处各有自赞毁他之轻重,复摄取分前二门通辨之,复有轻重可知。四、约损者有四:一、由毁传法人,令一方佛法不行,此罪最重,《十轮经》中广说可知。二、毁一众,令他坏信,以增异见。三、毁一德,非传法人,但令他生苦恼。皆前重后轻,可知。四、自赞,令他倣习,亦人有多少,为损有轻重。又有消自善根,以成重罪,可知。五、约心者,有四:一、若为令他起信心故,赞自毁他,是福非犯。二、若由放逸、无记心犯,是犯非染污。三、若于他人有爱、恚犯,是染污非重。四、为贪名闻、利养、恭敬,是重非轻。此第四中,有三品:一、若由烦恼现行,非极猛利,或发惭愧,是为下品。二、虽或猛利,亦无惭愧,未见为德,犹有中品。三、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为功德,是名上品,最重也。又此门中,贪、痴心犯为重,余心或轻,及无犯等。余义准前,应知。六、约行者,佛法内人,多约四位起行,谓三学及杂行。初、约戒学者,有二类:一、矫异,谓虽不破戒,性非质直,依邪思计,现异威仪,眩耀世间,以求名利,本无净心,以求出离。然普抑余人,无异威仪者,悉为无德,此是沙门贼,亦是威仪贼也。如《迦叶经》、《宝积经》等说。二、约浅识者,谓性非深智,恃己戒行,将为出离,陵他乘急戒缓之众,闻诸法空,便生恐怖,此是佛法怨贼也。出《佛藏经》。二、约定学者,亦二类:一、约贪诳者,谓性乐名利,久在山中,心少澄静,现得定相,眩耀世人,招大名闻,普抑余人,无此相者,悉以为非,此是阿兰若贼也。出《花手经》。又经云「纳衣在空闲,自称阿兰若」等。二、约邪慢者,谓性非多闻,依山习定,鬼神加令心念,定有见他不善觉知,即待此起慢,当招大名闻,陵蔑余人,悉以为非,伤害佛法,此是魔傥大贼也。《起信论》及《花手经》说。三、约慧学者,亦有二类:一、约浅者,谓性少聪明,诵学无次第,为名利冲心,急预讲说,己见臆断,非毁古今,唯求名利,元无出意,恃自无行,亦轻侮戒定,此是卖佛法贼,当招大苦,出《花严经》中魔业中也。二、约深者,谓性少明辨,虽于二乘三藏文义少通,然犹未得佛意,既当传法唯赞名利以劝后学,非毁古今愿自独绝,恃此为德起慢陵人,但诵持法药而不灭病,已负染愆,况更法中起病甚不可救,奇哉!水中出火以何灭之?此是害佛法之贼,出《佛藏》、《十轮经》。四、约杂行者,亦有二类:一、约福行者,谓性非质直,苟奸计共崇奇福,眩耀世人招引重嚫,意在以少呼多用此活命,既遂其所求,即恃此起慢陵蔑余人,无利养者悉以苟非,利养既尔名闻亦然,此是卖佛法贼,出《迦叶经》。二、约余行者,谓性非慧悟,随学一法即便封着,眩此所学以招名利,拨余所修皆非究竟,此亦愚人蠹害佛法贼也。此上略举四位,理实通一切行皆有诳伪,竝应准简劝诸后学,勿令自心坠中,即其《宝积》、《宝梁》、《迦叶》、《佛藏》等经,请读在心府养菩提心,方可为要耳。
第六、关于罪过的轻重,从六个方面来看:一、根据对象,二、根据言语,三、根据面对的人,四、根据造成的损害,五、根据发心,六、根据行为。第一、根据对象来说,有两个方面:首先说明被诋毁的对象,总的来说有四种:一个人、两个人、三个人、大众。具体细分有七种:一、圣人,二、贤人,三、自己的老师,四、传法住持的人,五、凡是有德行的人,六、没有德行的人,七、非人、畜生等。按照这个顺序,罪过从重到轻,可以知道。其次,自我夸耀的对象有三种:一、自己实际上破戒、没有德行、不知羞耻,二、虽然没有破戒但也没有其他修行,三、有戒律、有修行。这三种,按照顺序,前面的罪重,后面的罪轻。第二、根据言语来说,也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诋毁他人,有五种情况:一、别人有德行,却说他有过失,二、别人有德行,却说他没有,三、别人德行多,却说少,四、别人没有罪过,却说有,五、别人罪过少,却说多。如果言语巧妙,能让别人相信,那么罪过的轻重可以知道。以上总的和具体的对象,都可以归入这五种言语中,顺序和非顺序的轻重可以知道。其次是自我夸耀,有三种情况:一、自己说已经证得圣果,二、说自己具备戒、定、慧三学,三、说自己具备戒律等其中一学。罪过的轻重可以知道。这三种情况,对应前面说的三种自我夸耀的对象。如果自称得圣果,那么对应三种对象都是大贼,这出自《佛藏经》。如果自称具备三学,那么对应前两种对象是贼,因为第三种不算虚假。如果自称具备戒律等一学,那么对应第一种对象是贼,因为后两种不算妄语。但是,第一种的人如果自称戒律清净,这比起前两种(自称得圣、自称具三学)还不算极重,然而在圣教中也被称为大贼,何况前两种,更是非常可怕。所以《善见论》中有五种大贼:一者犯了七种罪却自称清净,乃至第五种,从别人那里听法却说是自己理解的。然而,这种自我夸耀和诋毁他人,各有单独进行、两者同时进行的情况。在两者同时进行中,又有两者都重、并非两者都轻的情况,顺序和非顺序的轻重可以知道。第三、根据所面对的人,有三种情况:一、对一个人,二、对几个人,三、对大众。在这三种场合,都有当面诋毁和背后诋毁,各有轻重不同。第四、不面对其他人。在这四种场合,各有自我夸耀和诋毁他人的轻重不同。再结合前面第一、第二门来综合辨别,又有轻重可以知道。第四、根据造成的损害来说,有四种情况:一、由于诋毁传法的人,导致一个地方的佛法不能流传,这个罪过最重,《十轮经》中广泛说明可以知道。二、诋毁一个僧团,让其他人对佛法失去信心,增长错误的见解。三、诋毁一个有德行的人,只是让那个人生起苦恼。都是前面罪重,后面罪轻,可以知道。四、自我夸耀,让别人模仿学习,也根据影响人数的多少,造成的损害有轻重。还有,这会消减自己的善根,构成重罪,可以知道。第五、根据发心来说,有四种情况:一、如果是为了让别人生起信心,而赞叹自己、诋毁他人,这是福德,不算犯戒。二、如果是因为放逸、无记心而犯,这是犯戒,但不是染污心。三、如果是因为对他人有贪爱或嗔恨心而犯,这是染污心,但不重。四、如果是为了贪图名声、利养、恭敬而做,这是重罪,不是轻罪。这第四种情况中,又分三品:一、如果是因为烦恼现行,但不是很猛烈,或者还能生起惭愧心,这是下品。二、如果烦恼比较猛烈,也没有惭愧心,但还不认为这是有功德,这还有中品。三、完全没有惭愧心,深深爱乐这种行为,认为这是有功德,这叫做上品,最重。另外,在这一门中,以贪心、痴心犯的罪重,其他心犯的可能较轻,以及有不犯的情况等。其他道理参照前面,应该知道。第六、根据行为来说,佛法内部的人,大多根据四种修行位次来起行,就是戒、定、慧三学以及杂行。第一、关于戒学,有两类人:一、矫饰怪异的人,就是说虽然不破戒,但本性不质朴正直,依据邪思邪见,故意表现出奇特的威仪,炫耀给世间看,以求名利,本来就没有清净心,不是为了求出离。然而普遍贬低其他人,认为没有奇特威仪的人,都是没有德行,这是沙门中的贼,也是威仪贼。如《迦叶经》、《宝积经》等所说。二、关于见识浅薄的人,就是说本性没有深智慧,仗着自己有戒行,就认为能出离生死,欺凌那些重视慧学、戒行稍缓的众生,听到诸法空性的道理,便生起恐怖,这是佛法的怨贼。出自《佛藏经》。第二、关于定学,也有两类人:一、关于贪求欺诈的人,就是说本性喜欢名利,长久住在山中,心里稍微得到一点澄静,就表现出得定的样子,炫耀给世人看,招来大名闻,普遍贬低其他人,没有这种样子的人,都认为不对,这是阿兰若贼。出自《花手经》。又经上说“穿着粪扫衣在空闲处,自称是阿兰若行者”等。二、关于邪慢的人,就是说本性并不博学多闻,依山习定,鬼神加持让他心里有念头,认为自己有定力,见到别人不善就能觉知,就依仗这个生起傲慢,认为会招来大名闻,欺凌蔑视其他人,都认为不对,伤害佛法,这是魔的党羽、大贼。《起信论》及《花手经》所说。第三、关于慧学,也有两类人:一、关于浅薄的人,就是说本性有点小聪明,诵学没有次第,被名利冲昏了心,急着抢先讲说,凭自己的臆测武断,非议毁谤古今,只求名利,原本就没有出离的心意,仗着自己没有实修,也轻视侮辱戒定,这是卖佛法的贼,将来会招来大苦,出自《华严经》中的魔业。二、关于深入的人,就是说本性有点聪明辩才,虽然对二乘、三藏的文义稍微通晓,但还没有领会佛的真实意趣,既然担当传法,却只赞叹名利来鼓励后学,非议毁谤古今,希望自己独绝,仗着这个自以为有德而起慢心欺凌他人,只是诵持法药却不能灭除烦恼病,自己已经背负染污的罪过,何况更在佛法中生出病来,非常不可救药,奇怪啊!水里生出火来,用什么来灭呢?这是害佛法的贼,出自《佛藏经》、《十轮经》。第四、关于杂行,也有两类人:一、关于修福行的人,就是说本性不质朴正直,用奸诈的计谋共同推崇奇特的福报,炫耀给世人看,招引丰厚的供养,意图是用少的付出换取大的回报,用这个来活命。既然达到了所求的目的,就仗着这个生起慢心,欺凌蔑视其他人,认为没有利养的人都是苟且不对的。利养方面是这样,名闻方面也是这样。这是卖佛法的贼,出自《迦叶经》。二、关于其他修行的人,就是说本性没有智慧觉悟,随便学了一个法门就执着封闭,炫耀这个所学的法门来招引名利,排斥其他所修的都不是究竟。这也是愚人,是蛀害佛法的贼。以上大略列举了四种修行位次,道理上其实通于一切修行,都有欺诈虚伪的情况,都应该参照、辨别,劝告各位后学,不要让自心坠入其中。至于《宝积经》、《宝梁经》、《迦叶经》、《佛藏经》等经,请牢记在心,培养觉悟的心,这才是关键。
第七、得报者,有三:初、通论者,《护国菩萨经》云:「菩萨有四种坠落之法:一者不恭敬他,二者背恩谄曲,三者多求利养名闻,四者诈善扬德。是为四种坠落之法。」二、别约毁他者,如《谤佛经》中有十人毁谤一辩积法师,遂令当处佛法少分陵迟。此十人后堕地狱,经无量劫,受拔舌等苦,后多生无目。末后逢释迦佛出家,多时苦行,竟无所得,后便还落,乃至广说。三、别约自赞,如扇提罗等五人,四人在林间坐,一人于聚落唱云:林中有罗汉,还大得供养。后堕地狱,备受众苦。出已,为人与本施主作担舆、持秽器人等,乃至广如律文。
第七,关于得到报应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总体论述。《护国菩萨经》说:“菩萨有四种会导致堕落的行为:一是不尊重他人,二是忘恩负义、阿谀奉承,三是贪图供养和名声,四是假装有德行来宣扬自己。这就是四种堕落的行为。”
第二种,是专门针对毁谤他人的情况。比如《谤佛经》里记载,有十个人毁谤一位名叫辩积的法师,结果导致当地的佛法一度衰落。这十个人后来堕入地狱,经历了无数劫难,承受被拔掉舌头等痛苦,之后很多世都生为盲人。最后他们遇到释迦牟尼佛,出家修行,苦修了很久,却什么也没得到,后来还是堕落了,详细情况经中都有记载。
第三种,是专门针对自我吹嘘的情况。比如扇提罗等五个人,其中四个人在林间打坐,一个人到村落里宣扬说:“林子里有罗汉!”于是他们得到了很多供养。后来他们堕入地狱,受尽了各种痛苦。从地狱出来转生为人后,给当初供养他们的施主当挑夫、拿粪桶的仆人等等,详细情况律典里都有记载。
第八、修治行者,此有三义:一、菩萨常自显己过,令他闻知,不作一念覆藏之心,恐增长故,虑难灭故。于己功德常不显说,不起一念耀己之心,恐耗损故,虑不增故。二、菩萨常应于他有情不见其恶,唯见其善,是故忍恶于己,推善与人,心恒清净,此为常行。问:若自无恶而认,若他无善而推,岂非谄曲而妄语耶?答:自居不足,安得无失?谓无失者,唯佛一人,以累尽故。又他无余善,犹有佛性,即是真善。若意至此而认推者,非直无谄,亦无妄语,而乃具发无量善根,令戒清净,故为持也。三、菩萨常应于名闻起处、多利养处,则不居之,以伤害故。论云:利养如霜雹,损功德苗故。又如毛绳,为损甚故,如法得之,尚须远避。经云:利养交至,远避三由旬外。况由赞毁非理得耶?是故菩萨理不应为。《护国菩萨经》云:「有四种法应当弃舍:一者菩萨弃舍居家,二者既出家已不贪利养,三者离诸檀越,四者不惜身命。是为四法应当弃舍。」如是准也。
第八、修行者的自我修养,这有三层含义:第一,菩萨总是主动暴露自己的过错,让别人知道,从不生起一丝隐瞒的念头。为什么呢?因为怕过错会越积越多,担心以后更难消除。对于自己的功德,菩萨却从不张扬,不起一点炫耀自己的心。为什么呢?因为怕功德会损耗,担心它不能增长。第二,菩萨应该总是对别人看不到他们的恶,只看到他们的善。所以,菩萨把恶事自己承担,把善行推让给别人,内心始终保持清净,这是菩萨一贯的修行。有人问:如果自己明明没有过错却去认错,别人明明没有善行却去称赞,这难道不是虚伪和说谎吗?回答是:我们凡夫总觉得自己不足,怎么可能没有过失呢?要说完全没有过失的,只有佛一个人,因为佛已经断尽了一切烦恼。再说别人,即使他看起来没有别的善行,但他还有佛性,这就是最真实的善。如果能这样去想,然后去认错、去称赞,不但不是虚伪,也不是说谎,反而能发起无量的善根,让戒律清净,这才是真正的持戒。第三,菩萨应该远离那些容易出名、容易得到丰厚供养的地方,因为这些东西会带来伤害。有论典说:利养就像霜和冰雹,会损害功德的幼苗。又像用毛发编的绳子,看起来细,伤害却很大。即使是依法得到的供养,也要尽量远离。佛经上说:如果利养接连不断找来,要躲到三由旬以外去。更何况那些通过吹捧或诋毁等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呢?所以菩萨按理是不应该追求这些的。《护国菩萨经》说:“有四种法应当舍弃:第一,菩萨舍弃在家的生活;第二,出家以后不贪图利养;第三,远离施主;第四,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就是应当舍弃的四种法。”我们应该按照这个标准去做。
第九、通局中有二:先通、后局。言通者有三:先明自赞,亦三:一、赞自所行之法令他修学,二、为令众生未信者生信,三、已信者增长。若实有此益不杂贪慢,自赞无犯、不赞有罪,乖利益故。二、明毁他,亦三:一、毁邪道令归正见,二、毁执见令离着,三、毁恶行令舍离。若不杂瞋慢应时有益,毁他不犯、不毁有罪。三、求名利,有二:一、为益众生,二、求出世间真实名利故。此求不犯、不求有罪,如是准之。二、局者,于上三位或总或别,以缠相应心起念欲犯,虽未至重是则为犯,以是所害法故深须防护也。余义可知。
第九、通和局两种情况,先说通,后说局。
先说通,有三种情况: 第一、自己赞叹自己,也分三种: 一、赞叹自己所修的法门,让别人也来学习。 二、为了让还没生起信心的众生生起信心。 三、为了让已经生起信心的人信心增长。 如果确实有这些好处,而且心里没有夹杂贪心和傲慢,那么自己赞叹自己就不算犯戒;如果不赞叹,反而有罪过,因为违背了利益众生的原则。
第二、毁斥他人,也分三种: 一、毁斥邪道,让他回归正见。 二、毁斥固执的见解,让他远离执着。 三、毁斥恶行,让他舍弃远离。 如果心里没有夹杂嗔恨和傲慢,并且当时确实有益处,那么毁斥他人就不算犯戒;如果不毁斥,反而有罪过。
第三、追求名利,分两种: 一、为了利益众生。 二、为了追求出世间的真实名利。 这样的追求不算犯戒;如果不追求,反而有罪过。以上情况都可以这样类推。
再说局的情况: 对于上面三种情况(自赞、毁他、求名利),无论是总体上还是具体某一种,如果心里怀着烦恼,起了想犯戒的念头,即使还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算是犯戒。因为这是会损害修行的行为,所以必须深深防护。
其他的道理可以类推明白。
第十、释文者,就第一举过正制中二:先举过亦二:初、犯位,谓自作教他,准前亦应有四,同前略故也。二、犯相,四犯同前,亦同三释,略无自赞,理应具有四。一、约能者:贪慢等为因;二、名利等为缘;三、巧设轨摸,成自扬陵彼之则为法;四、常作此事为业。二、约所者,一、不正赞毁但说彼因,遂令自德显扬他人被毁,故云因也;二、毁他种族等故云缘,自赞亦尔;三、毁他所依法等故云法;四、毁他所依业等故云业,自赞亦尔。三、合辨者,一、内因,二、外境,三、加毁,四、成业,自赞亦尔。上来举过竟。准上此中合有第二正制文,应云「一切不应自赞毁他」,又略不具也。第三、「而菩萨」下明所应行,亦是释上立制所由,谓佛故制不自赞毁他,以诸菩萨法合代他受于加毁,若不代受已乖菩萨行,况更自加毁,违害定诚深,故结重科,文意如此。于中非理陵欺名加毁,令其耻报为辱。又菩萨为众生发菩提心,决令众生舍恶使尽,是故众生恶事是菩萨所有,以摄是已任故,已为众生修善根故,是故己善根并他有,故须与他也。第四、「若自扬」下非理违犯,并可知。
第十、解释条文。针对第一条“举出过失并正式制定戒律”中的第二部分:先举出过失,这部分又分两点:第一是犯戒的定位,指的是自己这样做或教别人这样做,按理说应该有四种情况,但和前面一样,这里省略了。第二是犯戒的表现,四种犯戒情况和前面一样,解释也分三点,这里省略了“自赞”的部分,但道理上应该具备四点:一是从动机来说,以贪心、傲慢等为起因;二是以名利等为外缘;三是巧妙地设计一套方法,形成抬高自己、贬低别人的做法,这就是“法”;四是经常做这种事,成为习惯,这就是“业”。二是从对象来说,一、不正确地称赞或贬低,只说对方的起因,结果让自己的优点显露,别人被贬低,所以称为“因”;二、贬低别人的出身、家族等,所以称为“缘”,自赞也是这样;三、贬低别人所依循的教法等,所以称为“法”;四、贬低别人所从事的事业等,所以称为“业”,自赞也是这样。三是综合来说,一、内在的起因,二、外在的对象,三、施加贬低的行为,四、形成习惯,自赞也是这样。以上是举出过失的部分。按照上文,这里应该有第二部分“正式制定戒律”的条文,应该说“一切菩萨都不应该自赞毁他”,但这里又省略了,没有写全。第三、从“而菩萨”往下,说明应该怎么做,也是解释上面制定戒律的理由。意思是佛之所以制定“不自赞毁他”的戒律,是因为菩萨按理应该代替众生承受毁辱,如果不代替承受,已经违背了菩萨的行为,更何况自己再去毁辱别人,违背戒律、伤害众生的罪过更深,所以归结为重罪,条文的意思就是这样。其中,不合理地欺凌、欺骗叫做“加毁”,让对方感到羞耻、报复叫做“辱”。另外,菩萨为众生发菩提心,决心让众生彻底舍弃恶行,所以众生的恶事就是菩萨自己的事,因为菩萨把度化众生当作自己的责任;菩萨为众生修善根,所以自己的善根也属于众生,因此必须分享给众生。第四、从“若自扬”往下,是不合理地违犯戒律,意思都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