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篇说过戒第六
初、制意者,略有三意:一、为坏信心故,菩萨理宜弘护三宝,过恶扬善以生物信,何容说过废黩信心乖利他行?故须深制也。二、招重衅故,故谓初心菩萨岂免微失,理应赞其实德成自正行,而反以恶心苟求其短,言陈彼过自负重愆,故须制也。三、背恩德故,谓由三宝恩及戒法防身,加成胜德当获大果,理宜粉骨碎身护持遗寄,而今反以恶言说其罪,背恩之甚,故须制也。
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主要有三点:
第一、为了防止破坏他人的信心。作为菩萨,本应弘扬护持佛法僧三宝,通过指正过失、发扬善行来培养众生的信心,怎么能专门宣扬缺点、败坏他人的信心,违背利益众生的修行呢?所以必须严格制定这条戒律。
第二、因为会招致严重罪过。初发心的菩萨难免会有微小过失,按理应当赞叹他们的真实功德来成就自己的正道修行,如果反而以恶意苛求他们的缺点,公开指责他人过失,自己就会背负深重罪业,所以需要制定戒律来防止。
第三、因为违背了感恩报德的根本。我们蒙受三宝恩德,依靠戒法防护身心,才能增长殊胜功德、成就未来果报。理当粉身碎骨护持三宝传承,现在却用恶语指责其过失,这是极其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必须制定戒律禁止。
第二、释名者,说在家、出家菩萨僧尼罪过戒。然位居不足,谁免其失?故云「罪过」。非理唱陈,故云「说」。防此业非,故云「戒」。此则语从所说为名,戒约所防受称,皆依主释。又说三宝长短,如经云云。
第二条是解释戒律名称:这是关于指出在家和出家菩萨、僧尼过失的戒律。因为修行境界尚未圆满,谁能完全避免过失呢?所以称为"罪过"。不合情理地公开宣扬他人过失,就叫作"说"。防止这种错误言行,所以称为"戒"。这是根据所批评的内容来命名戒律,而戒律本身是根据要防范的行为来确立名称,都属于主从关系的解释。另外还包括评论佛法僧三宝的是非对错,具体内容如经文所述。
第三、次第者,于此十戒中,初四同声闻四重,后四同瑜伽菩萨四重,中间更加酤酒说过。酤酒麁显故先辨,说过细隐故后论。
第三条关于戒律次第的说明:在这十种重戒当中,前四条与声闻戒的四大根本戒相同,后四条与《瑜伽师地论》所述菩萨四重戒一致,中间特别增加了贩卖酒类和说人过失这两条。贩卖酒业的行为粗重明显,所以先作说明;说人过失的行为细微隐蔽,因此放在后面论述。
第四、具缘成犯者,有七缘:一、是正境,如文四位。问:此中何故制说小乘僧尼过耶?答:俱是佛法相住持故,是自内众故。问:何故不制说佛及法过?答:以彼无过故。若无失而说,则是谤故,属第十戒修行之者。劣位有失,易嫌说,故制也。二、作彼想。三、作说过意。四、对外人。五、作外人想。六、言彰了。七、前人领解。故成犯也。
要构成犯戒,需要具备七个条件:
第一、对象是特定的出家人。就像经文里说的四种情况。有人问:为什么这里要禁止说小乘僧尼的过失呢?回答是:因为无论大乘小乘都是佛法的传承者,都属于佛教内部的修行人。又问:那为什么不禁止说佛和佛法的过失呢?回答是:因为佛和佛法本来就没有过失。如果硬要说没有过失的存在有过失,那就是诽谤了,这属于第十条戒的范围。而修行程度较低的人难免会有过失,容易被人议论指责,所以特别制定这条戒律。
第二、心里明确知道对方是出家人。
第三、存心要说对方的过失。
第四、面对教外人士说这些话。
第五、清楚知道对方是教外人士。
第六、言语表达清楚明白。
第七、听的人听懂了所说的内容。
这些都具备了,就构成犯戒。
第五、阙缘者。若阙初缘有五:一、自四境相差皆重;二、非境差,说已毕竟不知是非境,约心重方便;三、后知非境不喜应得中方便,喜自不犯应轻;四、带疑不知重方便;五、后知轻方便。阙第二缘者,亦想、疑二别。初中,本迷后不知及后知生怖,俱不犯、轻方便,以说他众生过、生自快心非无失故;二、后知生快,得重方便;三、转想后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四、后知已快,重方便。二、疑中,不知及知已怖,俱重方便,知已快得重,虽阙小心而过重故。阙第三缘,不作说过意言错无犯,或正说法言次而论,或教诫门人皆不犯。阙第四缘,自众来差毕竟不知,约心应重,后知喜不喜准得轻重二方便,疑亦同前可知。阙第五缘,想、疑等准前可知。阙第六缘,疾疾语等言不彰了得重方便。阙第七缘,无人领解亦重方便可知。
第五种情况:条件不具足的情况。如果缺少第一个条件有五种情况:一、自己面对四种境界时认识错误都属于重罪;二、并非境界认识错误,而是说完之后始终不知道这不是该说的境界,从动机上属于重罪预备阶段;三、事后知道不是该说的境界却不后悔,应当算作中等程度的预备阶段,若心生欢喜则自己不犯戒但应算轻罪;四、带着疑惑不知道的情况属于重罪预备阶段;五、事后知道的情况属于轻罪预备阶段。
缺少第二个条件时,也有认识错误和疑惑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中,原本认识错误后来不知道,以及事后知道产生恐惧,都属于不犯戒或轻罪预备阶段,因为议论其他众生的过失、让自己心生快意并非没有过失;二、事后知道却心生欢喜,属于重罪预备阶段;三、认识转变后不知道以及知道后恐惧,都属于重罪预备阶段;四、事后知道却欢喜,属于重罪预备阶段。
第二种疑惑情况中,不知道以及知道后恐惧,都属于重罪预备阶段,知道后欢喜则属重罪,虽然缺乏轻罪动机但过失深重故。
缺少第三个条件时,没有说人过失的意图而说错话不犯戒,或者正在说法时顺带讨论,或者教导规劝弟子都不犯戒。
缺少第四个条件时,从自己僧团来的人认识始终错误,从动机上应当算重罪,事后知道时欢喜或不欢喜参照前述分为轻重两种预备阶段,疑惑情况也与前面相同。
缺少第五个条件时,认识错误、疑惑等情况参照前面可知。
缺少第六个条件时,说话太快等导致言语不清楚属于重罪预备阶段。
缺少第七个条件时,没有人领会理解也属于重罪预备阶段可知。
第六、輕重者,略約六位:一、約所說境,二、約所對人,三、約言辭,四、約心念,五、合辨,六、約自他。初中有六:一、見地上菩薩為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三、說自和上、闍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應知。二、約所對人者,有五:一、對國王、大臣說其過,令彼捨信,破壞三寶;二、對外道惡人伺求過者,說其罪過,增彼邪見,誹謗佛法;三、信心白衣說過,壞其信心。上三位,初重,次中,後下。四、雖對自眾而快意說,得方便罪。五、為眾中舉罪呵責,及說向彼師,令彼教誨等,此不犯也。三、約言辭者,有二:一、以極鄙惡言磣切而說,二、以汎言而說。重輕可知。若作書與人等,亦同犯。四、約心者,有三:初、約惡心者,有三:初、約單:一、以癡心,謂說為德,不懼破戒等;二、瞋心,酬彼怨,說已暢情等;三、為貪利養,為名聞故,說他罪過,令名利向己等。二、約三雙、三單、一合,竝准前,此上輕重可知。二、約無記心,率爾輕心,忘念而說,亦犯非染污;三、善心,為調伏故等,要具五德(云云),撿取此則不犯。五、約合辨者,起上初心,以上初言,對上初人,說上初境為最重,餘次相合及非合,皆有輕重應知。六、約自他者,自己一說,過患猶輕,教他勸人,處處傳說,亦為重也。
第六、关于说别人过错的轻重程度,大致从六个方面来判断:一、根据所说的对象,二、根据听你说话的人,三、根据说话时的言辞,四、根据说话时的心态,五、综合起来判断,六、根据是自己说还是教别人说。第一方面,根据所说的对象,有六种情况:一、看到登地菩萨为了度化众生而做看似违背常理的事,你却指责说不对。二、看到三贤位菩萨或证得四果的圣人,他们只有微小的过失,你却去说。三、说自己师父、老师的过错。四、说那些传扬佛法、主持寺院的人的过错。五、说和自己一样持守清净戒律的同修的过错。六、说破戒的人、没有受戒的人的过错。这六种情况,都是第一种最重,依次减轻,要知道。第二方面,根据听你说话的人,有五种情况:一、对国王、大臣说僧人的过错,让他们失去信心,破坏他们对佛、法、僧的信仰。二、对外道或居心不良、专门找茬的人说僧人的罪过,这会增长他们的邪见,让他们诽谤佛法。三、对本来有信心的在家居士说僧人的过错,破坏他们的信心。以上三种情况,第一种最重,第二种中等,第三种较轻。四、虽然是对自己同门的人说,但只是为了自己说得痛快,这样会犯“方便罪”。五、为了大众中有人犯戒,而进行揭发、呵责,或者向他的师父报告,让师父来教育他,这些不算犯戒。第三方面,根据说话时的言辞,有两种情况:一、用极其粗鄙恶毒的话来讽刺、攻击。二、用一般性的话来说。哪种重、哪种轻,可以知道。如果是写信给人说这些,也一样犯戒。第四方面,根据说话时的心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怀着恶心去说,这又分三种:(一)出于愚痴心:以为说别人过错是好事,不害怕自己会因此破戒等等。(二)出于嗔恨心:为了报复怨恨,说了自己心里痛快等等。(三)出于贪心:为了得到利益供养,为了自己的名声,说别人的罪过,想让名利都归向自己等等。第二种,怀着无记心(不善不恶、没有特别意图的心),轻率地、不经意地、因为忘失正念而说了,这也犯戒,但不是染污性的重罪。第三种,怀着善心:比如为了调伏对方、让他改正等等。但这样做必须具足五种功德(具体内容见相关论述),符合这些条件就不算犯戒。第五方面,综合起来判断:如果怀着最坏的恶心,用最恶毒的话,对最不该说的人,说最不该说的对象,这就是最重的罪过。其他的情况,根据不同的心态、言辞、对象相互组合,或者没有组合,都有轻重之分,应当知道。第六方面,根据是自己说还是教别人说:自己一个人说,过失还算轻;如果教别人说,劝别人去说,或者到处传播,这个罪过就更重了。
第七、犯得报者,说菩萨及僧尼罪过,业道极重。如经中入拔舌地狱,耕其舌等云云。又如《不思议光菩萨经》中,饶财菩萨说贤天菩萨过故,九十一劫常堕淫女腹中生,生已弃之,为狐狼所食。一言之失,苦恼如是,足为龟镜。
第七、说到得到恶报的情况:如果宣扬菩萨、僧尼的罪过,这个业报会非常重。就像经里说的,会堕入拔舌地狱,舌头被犁耕等等。又比如《不思议光菩萨经》里记载:饶财菩萨因为说了贤天菩萨的过失,结果九十一劫都投生在妓女肚子里,生下来就被抛弃,被狐狸野狼吃掉。一句话的过失,竟带来这样的痛苦,这实在是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的。
第八、修治行者,諸菩薩常應讚歎一切眾生所有功德,況於菩薩及內諸僧尼。是故常應歡喜讚嘆三寶功德已,見眾生少善,即便讚說。《諸法無行經》云:「若見破戒人,不說其過惡,應當念彼人,不久亦得道。」《涅槃經》云:為彼眾生全無善可讚,當念佛性之善而讚嘆之,勿說其過以自污心(云云)。
第八、修行之道:所有菩萨应当常常称赞一切众生的功德,更何况对菩萨和僧尼们。所以要怀着欢喜心赞叹佛法僧三宝的功德,只要看到众生有一丝善行,就要立刻称赞。《诸法无行经》说:"若见破戒人,不说其过恶,应当念彼人,不久亦得道。"《涅槃经》也说:对那些完全没有善行可称赞的众生,应当忆念他们本具的佛性之善而加以赞叹,不要指责他们的过失来玷污自己的心(相关内容)。
第九、通局者,若慈心举罪呵摈等,若因说彼恶行调伏等,若便王等力而方调伏等,应不犯。反此乃起一念嫌心欲说等,悉皆成犯。
第九、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如果是出于慈悲心指出他人过错、进行训诫或驱逐等行为;如果是为帮助对方改过向善而提及他的不良行为;如果是借助国王等世俗权力来教化调伏众生——这些情况都不算违犯戒律。反过来,如果是因为心生嫌弃而想要说人过错,哪怕只是动了一个念头,都算犯戒。
第十、释文者,三分同前。初、举过正制中二:先自他二位说四位持戒人,谓初二持菩萨戒,后二持声闻戒。以俱是自佛法内众,为人天福田,故不合说过。经云:「占匐华虽萎,犹胜诸余花;破戒诸比丘,犹胜诸外道。」又经云:「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是故彼犯犹不可轻。如牛虽死,牛黄益人。破戒比丘犹能生于人天十种功德,如《十轮经》说。又《大悲经》中,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从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贤劫当般涅槃等。是故见有少许佛法所被之处,皆应赞叹。二、罪用说法四门,释同前。一、约能说者:一、三毒染心,为说过因;二、罪为所求等,为说过缘;三、方便施设,便他识过,为说过法;四、常以说过为业。二、约所说者:一、不正说其过,俱说彼罪过因,令此前人知彼有过,为罪过因也;二、亦不正说过,而说彼造过之所为,亦令前怨领知过状,故为说过罪缘;三、说其违犯净戒之法,不说其彼过,彼已知故;四、说其处犯罪过之业。三、合释者:一、谓内有说心;二、外遇恶缘境;三、曾见过法;四、陈说成业。四、自他分,可知。二、辨应行中,先简非,谓外道恶人通说佛法内人非住正法,非修律仪行。又二乘人不信大乘,故亦说行大乘人言非法律。又此约菩萨,前约僧尼,如有威仪比丘等云云。二、教正,谓菩萨闻此,则应起悲心,不得起嗔嫌等心,俱应方便教化,令止说过,而生净信。此为作业,故云常生等也。三、违理结犯中,闻他说过,忍不教劝,已为非理,况复闻已,自更助说?佛法中过,违害至深,是故结示重罪。
第十、解释经文,分三部分与前文相同。第一、指出过失并制定戒律中分两点:首先从自他关系说明四种持戒人,前两种持持菩萨戒,后两种持持声闻戒。因为都是佛法内的修行者,作为人天供养的对象,所以不应该宣扬他们的过失。佛经说:“枯萎的占匐花,仍然胜过其他花朵;破戒的比丘们,仍然胜过外道。”又有经文说:“有犯戒的才叫菩萨,完全不犯的名为外道。”因此对那些犯戒者也不可轻视。就像牛虽然死了,牛黄仍然有益于人。破戒比丘仍能产生人天十种功德,如《十轮经》所说。又《大悲经》中记载,有些出家人左手牵男孩,右手牵女孩,从一家酒店到另一家酒店,但在贤劫中终究会证得涅槃。所以只要看到有丝毫佛法影响的地方,都应当赞叹。第二、从罪业功用的四个角度说明,解释方式同前。一、从说话者角度:一、怀着贪嗔痴染污心,是说过失的起因;二、以指责罪过为目的,是说过失的助缘;三、用方法技巧,让他人认识过失,是说过失的方式;四、常以指责过失为习惯。二、从被说者角度:一、不直接说其过失,而说导致罪过的原因,让当事人知道对方有过失,成为罪过的原因;二、也不直接说过失,而说对方造作过失的动机,也让先前结怨者了解过失情况,所以成为说罪过的助缘;三、说其违反清净戒律的行为,不直接说对方过失,因为对方已经知道;四、说其处在犯罪造业的境地。三、综合解释:一、内心存有说过的念头;二、外界遇到引发过失的环境;三、曾经见过犯戒事例;四、陈述过失形成业力。四、自他分别,可以理解。第二、说明应当如何做,先排除错误行为,指外道恶人普遍指责佛门中人不守正法,不修戒律。又声闻乘人不信大乘,所以也说修行大乘者不合教法。这里是从菩萨角度,前面是从僧尼角度,比如有威仪的比丘等。第二、教导正确做法,指菩萨听到这些,应当生起慈悲心,不能起嗔恨嫌弃等心,都应该善巧教化,让停止说人过失,生起清净信心。这是菩萨应当做的,所以说要常生慈悲等。第三、违反道理结成罪过中,听到他人说过失,忍耐不劝导,已经不合道理,何况听到后,自己还帮着说?佛法中的过失,危害极其深重,所以判定为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