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杀生戒第一
经:「若佛子若自杀」至「是菩萨波罗夷罪」。
佛门弟子,如果自己动手杀生,或者教别人杀生,自己去做杀生的事、出主意让人去杀、借工具让人去杀,甚至因为赞叹、劝助而促成杀业,或者因为对别人下咒、使用邪术而导致死亡,还有在胎里就把生命杀死的事,总之只要是故意杀生,都算是犯了杀戒。这其中的过失有因、有缘、有法、有业。菩萨从起了杀心开始就造下了罪业;因缘和合时,万万不该用各种方法去杀;既然杀了,就犯了不可忏悔的根本大罪。
述曰:第二、别诵。此初十戒各二门说:一、显制意,二、释经文。初制意者,世间所畏死苦为穷,损他之中无过夺命。如《智论》云:设满世界宝,无有直身命。是则菩萨济物为心而施极怖,便失其性。如《瑜伽》云:若问菩萨以何为体?应正答云:大悲为体。由此最初制斯戒也。犹如声闻出苦为先,初制欲贪最为重戒。第二释、文者,经有四门:一、违犯相门,二、违犯性门,三、境界事门,四、结成罪门。初者,如经「若自杀」至「呪杀」,此即违犯差别相故。违犯性者,如经「杀业」至「杀缘」故,谓具五支必成犯故。此中「杀业」即究竟也,「杀法」方便,「杀因」意乐及烦恼也,「杀缘」事也。依此有说,不成业道,不入犯重。如《瑜伽》说:「菩萨若见欲作重罪,发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当堕地狱;如其不断,彼罪业成,当受大苦。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受无间苦。如是于彼,或以善心、或无记心,知此事已,为当来故深生惭愧,以怜愍心而断彼命。由此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此阙烦恼,故无违犯;意乐善故,生多功德。」今解不然,不成业道,亦成犯故。如诸有命皆犯重处,虽想颠倒而犯重故,况随分戒随位制别。如《文殊问经》说此戒云:「若受出世间菩萨戒,而不起慈悲心,是菩萨波罗夷罪。」于诸犯处,《论》除三人,谓心狂乱、重苦、无戒。传说亦应除无忆念及有胜利。转生不能忆,虽作无犯故。诸有胜利处,一切无犯故。言境界事门者,如经「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故声闻戒中唯取杀人,今不简趣,故言「乃至」。彼随事重,今约理制。如《涅槃经》佛告阿阇世王言:大王!汝王宫中常勅屠羊,心初无惧,云何于父独生惧心?虽复人兽尊卑差别,宝命重死二俱无异,若中彼寿尽刹那杀,如何得罪?《文殊问经》说得同罪,以加彼苦缘具足故,广如彼说。违教之罪轻重虽同,随心境等业有轻重,如论广说。问:自品烦恼势力应等,何故《善生》云贪杀生轻、瞋次、痴重?答:麁细虽等所违有异,违于出离大乘正理。如其次第贪等为重,经约相通且痴为重。结成罪门者,如经「是菩萨」至「波罗夷罪」,以对正行翻结罪故。「常住慈悲心」者,下缘群生伤愍心也。有情法尔种性系属,属我之类由我没故。「孝顺心」者,上缘胜品惭愧心也。以诸菩萨为度于我无量劫受大苦行故,菩萨应起如是二心,而快恣心杀生犯重。律云:声闻人作人想,得波罗夷;非人人想,但偷兰遮。菩萨不尔,但于有命故意杀生,皆波罗夷。「波罗夷」者,此云他胜处。善自恶他,恶法所胜,戒是持犯,所依名处。此文略意,谓彼彼相差别犯中,以五缘犯,翻正得罪。余诸戒文,准此应释。此中诸戒,依主为名。
第二、具体讲解戒律。这最初的十条戒律,每条都从两方面来说明:一、说明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二、解释经文本身。首先讲制定戒律的用意。世界上让人最害怕的痛苦,没有超过死亡的;而在伤害他人中,最严重的莫过于夺取性命。就像《大智度论》说的:即使堆满全世界的财宝,也比不上自己的身体和生命重要。因此,菩萨本是以救助众生为心愿,如果让众生极度恐惧,就失去了菩萨的本性了。又如《瑜伽师地论》说的:如果有人问菩萨以什么为本体?应当正确回答:以大悲心为本体。因此,最初就制定了这条不杀生的戒律。好比声闻乘的人以脱离痛苦为第一要务,最初也把禁制贪爱欲望作为最重要的戒律。第二、解释经文。经文分四个方面来讲:一、违犯戒律的表现形式,二、违犯戒律的根本性质,三、造成违犯戒律的对象和条件,四、总结违犯戒律的罪名。第一方面,比如经文中说的“如果是自己动手杀”一直到“用咒语杀人”,这就是违犯戒律的各种不同形式。第二方面,违犯戒律的根本性质,比如经文中说的“杀的行为本身”“杀的方法”“杀的动机”“杀的条件”等等,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五个要素才会真正犯戒。这里“杀的行为”就是指杀人这个行为彻底完成,“杀的方法”是指使用的手段,“杀的动机”包括个人的意愿和内心的烦恼,“杀的条件”就是究竟杀的是不是其他生命。根据这个说法,有观点认为,如果没构成杀人的完整过程,就不算犯重戒。比如《瑜伽师地论》说:菩萨如果看到有人想要犯下重罪,心里思考:我如果杀死这个造作恶业的众生,就会下地狱;但如果我不杀他,他的罪行就成功了,他将来会受大苦。我宁愿杀死他,自己下地狱,也不愿让他遭受无间地狱的痛苦。这样对他,或者出于善心、或者是没有个人打算,在明确知道这件事后,为了长远利益而深深感到惭愧,并且出于怜悯心而杀死了他。由于这个原因,对于菩萨戒来说,并没有违犯,反而会产生很多功德。这种情形之所以没有违犯,是因为缺少了烦恼动机;动机是善的,所以能够产生很多功德。我现在的理解不是这样:不构成完整的杀人过程,也同样会犯戒。因为只要是针对有生命的众生,都会犯重戒;即使认错了对象,也一样犯重戒。何况菩萨戒是根据修行阶段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就像《文殊问经》讲到这条戒时说:“如果接受了出世间菩萨戒,却不生起慈悲心,这位菩萨就犯下了根本重罪。” 在那些犯戒的情形中,《瑜伽师地论》排除了一种人:精神错乱的人、极度痛苦的人、还没有受戒的人。据说也应该排除那些事后无法回忆起来的人,以及行为带来很大好处的情形:转世后不能记得以前做了什么,虽然做了也不算犯戒;在那些能带来很大好处的情形下,一切行为都不算犯戒。说到造成违犯戒律的对象和条件,比如经文讲的“乃至一切有生命的众生,都不能故意杀害”。在声闻乘的戒律中,只把杀人算作大罪,现在菩萨戒却不分众生的种类,所以说“乃至”。声闻戒是根据事情的具体轻重来定,菩萨戒却是根据道理本身来制定。就像《涅槃经》中佛告诉阿阇世王说:大王!你的王宫里常常命令宰杀羊,你心里起初一点也不害怕,为什么唯独对你父亲生出恐惧呢?虽然人和动物有高低贵贱的差别,但珍惜生命、害怕死亡,这两者完全没有两样。如果击中对方寿命的尽头,在极短的一刹那造成了死亡,那怎么定罪呢?《文殊问经》说,犯的罪相同,因为给对方造成了痛苦的因缘都已具足,详情像该经所说。违背教法的罪过轻重大致相同,但根据个人的心境等因素,所造的业也有轻重差别,像论典中详细说明的那样。问:众生自己内心的烦恼力量应该大体平等,为什么《善生经》说因为贪欲杀人罪过较轻、因为愤怒杀人次之、因为愚痴杀生罪过最重?答:虽然烦恼的粗细程度相同,但违犯的道理有差别,这种划分顺序违背了大乘的正理。按照实际顺序,贪欲等烦恼的罪过应该更重,经文只是约略地、大概地把愚痴当作最重。最后讲总结犯戒罪名,比如经文说的“这位菩萨”一直到“犯下了波羅夷重罪”,这是针对正确的修行行为反过来总结违犯的罪过。“永久保持慈悲心”,是说向下对一切众生有哀伤怜悯心。一切有情众生本性上就与我们有缘,属于我们之类,是因为我们沉沦在生死之中。“孝顺心”,是说向上对有更高境界的人怀有惭愧心。因为那些菩萨为了度化我,在无量劫里经历了极大的苦行。所以,菩萨应当生起这样两种心,然而如果凭借图一时快乐的放纵心去杀人,那就犯了重罪。律典说:声闻乘的人如果认为杀的是人,就犯下波羅夷罪;如果杀的不是人却以为是人,只算偷兰遮罪。菩萨却不这样:只要是对有生命的众生故意杀害,都是波羅夷罪。“波羅夷”,中文意思叫“他胜处”。善法从我这里生起,恶法从我敌人那里生起,被恶法所战胜。戒律是作为持守戒律和违犯戒律的依据,所以叫“处”。上面经文的大意是说:在各种不同情形下违犯戒律的时候,只要具备五种因缘,就算违背了正确的道理而获罪。其他戒律的条文,按照这个道理应当可以类推解释。这里所说的各种戒律,都是以“主动的执行者”为依据来命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