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宗义记卷第八本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说戒犍度
说戒律的规定
广明十五种说戒者。先来破云。若唯略说。可言十五。今既其明心念等三。是故应言广明三种说戒之法。义方周备也。
要详细说明十五种说戒的方式,先来破除一种说法:如果只是简略地说,可以讲十五种;现在既然要说明心念等三种,那就应该说详细说明三种说戒的方法,这样意思才完整周全。
文言听说义时不具说文句者。母论第六云。从修多罗。乃至优波提舍。随意所说。佛既听说十二部经。比丘复疑。若欲次第具说文句。文多众大。恐生疲厌。若略撰集好辞要义。不知如何。佛言。听诸比丘。略引经中要言妙辞。直显其义。
有人问:讲戒的时候,不把经文一句一句完整说出来,行不行?
《母论》第六卷里说:从修多罗一直到优波提舍,可以随自己的意思来讲解。
佛既然允许讲说十二部经,比丘们又有了疑问:如果想按顺序把经文一句一句完整讲出来,文字太多,听的人又多,恐怕大家会疲劳厌倦;如果只挑好的词句、重要的道理,简单汇集起来讲,又不知道可不可以。
佛说:允许各位比丘从经里挑出重要的言论、精妙的词句,简略地引来,直接把其中的道理讲明白。
伽论半呗吉罗者。表义不周。名为半呗也。如有三偈叹佛三身。此中所言如来玅色身乃至无比不思议者。叹佛化身也。
伽论里说,半呗是突吉罗罪,意思是表达的意思不完整,就叫半呗。比如有三首偈颂赞叹佛的三身,这里说的“如来妙色身”一直到“无比不思议”,是赞叹佛的化身。
如來色無盡智慧亦復然者。歎佛報身。若色若心皆無窮盡也。一切法常住者。歎佛法身。是一切法之所依正。常住湛然也。今時有人但作一偈。故名半唄也(一切准知)。
如来的色身没有尽头,智慧也是这样,这是赞叹佛的报身,无论是色身还是心识,都无穷无尽。一切法常住,这是赞叹佛的法身,是一切事物的依靠,永远存在,清净不动。现在有人只念一个偈颂,所以叫半唄。(其他情况也照这样理解。)
疏云第六若说法人多已下者。律文多作说法人少字也。盖作少字者误也。
疏文说,第六种情况,从“若说法人多”往下,律文里大多写成“说法人少”,写成“少”字是错的。
五分十六云。白衣欲散華隨意。若落比丘頭及衣上。應拂去。落高座上無苦(餘如疏引)。
五分律第十六卷说:在家人想散花,随他们的心意。如果花落在比丘头上或衣服上,应该拂掉。如果落在高座上,就没有妨碍。
问所以结戒要待重请等者。谓律序中创请结说。诸戒缘起。举过重请。而今说戒何不重请。即便制之。
先释第二以是所说宗故者。疏虽已释。更助令明。谓八章中第二章文云。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者。戒也。
先解释第二点。因为这是所说的宗旨,疏虽然已经解释过了,我再帮助说明一下。八章中的第二章文里说,各位大德,我现在想要讲说波罗提木叉,也就是戒。
疏云此是轉名釋也(處處解說者。諸有漏中。處處離繫。即是新雜論中。別別解脫也)。
文云。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疏云。此歎木叉生善滅惡有大功德也。前來轉名。顯防護義。由防護故。生善滅惡(戒是防護義也)。此之兩文。釋前章中。波羅提木叉戒之言也(疏云。故曰我今欲說等者。疏意引文。證能詮教。亦名木叉)。
文言。我今当说结当发起。演布开现。反复分别。疏云。正为比丘结说方轨也。
文言。是故諸大德我今當說戒。疏云。結說有益也。謂佛結其說戒方軌。令說戒師告眾當說。前來兩文釋前章中我今欲說之言也(次釋文者。總束疏意以為略義)。
自攝持威儀住處等者。守攝住持四儀之相。令離七非。而戒即是攝持所依。故云住處(疏云。由法如成者。由戒法而成也)。此之住處。即是行根。亦是面首。謂是集善定莊嚴之首。
道括下三者。次下疏中。自释所结三法是也。
牒結違順者。牒四夷名。結云已說。復問清淨。名為順也。更云不者。名為違也(此釋戒文云。諸大德我已說四夷。乃至是中清淨不)。
下當廣釋者。如下雜犍度中有五法應和合。以配應來者來等三集也。瞻波等中亦釋此義。又此說戒中。初緣制集一處。結說戒堂。又因比丘在房中眠。制白攝眾。又因病比丘不來。制與欲等。並是集一處義也。此義亦如一。僧祇二十三云。一切露處坐。申手不相及。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處。離者不名受具。(述曰)古來傳云。屏不離見聞。露不離申手。即此文也。
此就远说障者。由戒不净。即不发定。以无定故。圣道不生。故云远也。
有中之行者。非空无相。断惑之法也。
文言听歌咏声说戒者。稍引其声。义同歌咏。五分不许。如章所引。故不同此律也。
文云。布萨日说戒者。旧名布萨。翻为净住。净三藏云。褒洒陀者。褒洒是长养义也。陀是净义也。即是长深也。意明长养善法。净除破戒之过也。
文中迦宾菟云我常第一清净者。意云。本制说戒。意令离过。我既永断破戒烦恼。故无劳往。五分十六。劫宾那是也。与此律同。若准祇二十七。尊者阿那律不来。诸比丘唤。答言。世尊说清净是布萨。世间清净者我即是。我不去。以是白佛。佛言。汝往唤来。莫用天眼。是长老失肉眼故。涉山险道。极苦乃倒。准此律文。即是罸不听乘神足也。
准文中结说戒堂。初缘于自然界秉法也。
彼传释言者。即真谛了论疏也。
十七种别住者。束为颂曰。
圆角水山岩 月性围门土 四二尼优墙
满狂等别住
了論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種(翻別住名。及釋義如章也。失謂過失。論自釋云。一破國土。謂王不許破國土地。結為別住。此結不成。二破僧伽藍。謂若先是淨住。或一切淨。或聞邊破。此三〔園〕以結別住。結亦不成。三〔園〕義如上離衣戒。三別住相。接為一相。謂兩界共以一石為相。兩邊〔各〕結。此亦不成。若共一山兩邊結成。由相大故。四別住半過本別住。謂相涉入。五以別住圍繞別住。謂不留自然地)。釋曰。別住有十七種(謂逐地形有十七異。安標相竟。先結布薩界。次結攝衣界鎮之。十七皆爾)。一長圓別住(中間狹長。兩頭形圓。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迊安石。以為標相)。二四角別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別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四山別住(以山為限)。五巖別住(用一山巖以為齊限)。六半月別住(形如半月)。七自性別住(練若有山。或水為限)。八圍輪別住(先小別住。或三或四。外開一〔步〕二〔步〕為自然地。於外別結大界圍繞。如鐵圍山繞四天下)。九一門別住(一邊開門。猶如門巷。巷中之地。即是自然。若門穹過。便成兩界。但由不過。故號一門)。十方土別住(隨方土郭邑。併為一界)。十一四廂別住(屋頭相接。周迊四廂)。十二二繩別住(郭中結界。僧覓難知。或〔復〕不肯與欲。開以繩圍所欲結處。結處若欲作大小界。須安二標。若不結小。但須一相。繩繞二標。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別作小界。亦以繩繞。還作二標。郭中僧盡集外界。先解不離衣界。次解顛狂界。次解尼布薩界。次解比丘布薩界。恐曾結故。先結小界。後結大界。郭內郭外。同時界起。界起除繩。若郭中集。郭外界裏亦須與欲。恐破法事。故須掘壞郭外界地。或種棘㓨。不令僧入。二繩相連。因以為號)。十三比丘尼別住(為尼結故。又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時。須白比丘僧。聽方得。尼於僧界。若自結界。後若作法。不須復白)。十四優婆塞別住(僧為作羯磨結也。若無此結。優婆塞來此中受利。受八戒布薩。須取餘處優婆塞欲。若有此界。即不須也)。十五籬牆別住(以籬牆為齊限)。十六滿圓別住(形如鏡面也)。十七癲狂別住(癲狂比丘不可制錄。僧作羯磨。若不在眾。要在界中。若其出界。僧作羯磨。僧即得罪。故狂至處接〔界〕結。令作法時。狂在界中。真諦云。此不可解。此人在界。不與僧欲。云僧得罪。何容出界。反得罪耶。又界接不應〔故〕)。已上麤者並是論文。注並依彼疏義作也。
餘二小界者。難說戒生善也。難自恣滅惡也(難說結文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難恣結文云。大德僧聽。諸比丘座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處。若僧時到)。立四大界名。章中太繁。應言人法二同界。法食二同界。法食別界。法別食同界好也。
受戒結小界者(難受戒結文云。大德僧聽。此僧集一處結小界。若僧時到)。
是非如常辨者。受戒事大意欲不用也。
十律優波問者。彼二十二。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等無優婆問之言也)。
祇律八树间者。彼律第八云。五肘弓量。十弓种一庵波罗树。齐七庵波罗树。相去尔所羯磨者。名善作羯磨。虽异众相见。无别众罪。章云八树者。盖以此律衣界八树。欲令会同。彼文既明。不得輙会。南山即以七树计之。尺八为肘。弓有九尺。六尺为步。即一步半。七树总有三十二弓。合有六十三步。不须依章中计也。三千步十里。六百步二里也。
见论兰若界者。彼第十七。即是有难集僧。如上房戒已辨其义。
一盘陀罗。五十尺四寸也。章云。令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者。三百尺为五十步。复以四十八尺。为八步余。有四尺八寸也。
見論亦然者。彼第十七云。一切江河水不得結界。水中自然界者。若擲水若擲沙已外(此等水中唯是依自然集也)。
标宽界狭者。谓虽标宽。集僧容狭。以其自然与标差立。谓百里标。但七树集。或十步标。而七树集也。今详。标宽界狭。计亦必须尽标集之。谓秉结法将成之时。标中有僧。理成别众。碍法不起。犹如遮难碍戒不生之类也。
众同之本者。制不别众。名为众同也。
不碍僧事者。既了分齐。便晓应集也。
文言當打犍槌者。章云此云打磬者。義言也。淨三藏云。梵云犍椎。此無正翻。以義為名。鳴槌打木。或犍椎者。所打木也。辨其形者。如擣練杵。長五六尺。輕鳴木位。盡餝兩頭。別為木棒。可長一尺。柄細頭麤。至鳴槌時。授事左手。於自面前。橫執長杵中間細處。右手執棒。向外打之(授事舊名維那也)。然其打法。創踈而輕。漸急而重。將欲了時。漸細漸沒。名為一通。如是至三。名曰三通。於最後通。聲沒之次。大打三下。或二或一。以表聲絕。其三二一。使令常定。勿數改之。疏云如威儀經說者。彼經下卷云。犍槌有五事。一常會。二旦食。三晝食。四暮投盤(蓋收盤器)。五一切非時。復有七法。(乃至)第七呼私兒(葢呼淨人小兒。而譯時胡語不正。筆受者謬抄)。南山雖引。而不能釋。又經云常會時者。先須從小稍至大大。擊二十下。稍小小復十下。大三下。此即同淨三藏說。今詳。永前不依彼經。而而立義云。初三下者。名警眾鍾。謂警徒眾整理衣服。次長打者。名引眾鍾。謂引眾赴也。覆生槌者。名靜眾鍾。赴集已嘿然靜坐也。鍾聲既絕。方為法事。昔西京東禪定寺。有僧名智興。每以慇懃淨心扣擊。後感鬼神遺絹三十疋。
打三通者。相传释云。从小至大。绝而复打三大下是也。准于长打之中。自具三通也。广如南山僧图辨。且为此法。实非教文也。
初文义四者。次下疏云。先加三义。故成四也。
结而后开者。结大界后。开戒场也。
除内地者。戒场之外。留自然地。由在大界内相之内。故名内地也。
此集十八十二者。此犍度上文中。有十八相。如彼文云。若空处若树下若山若谷岩窟。寻彼文中。有十八个若字。是也。十二者。即此文云。东方有山称山等。十二也。
三十秤者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也(纔可方圓三尺許)除漫石者。平漫小石也。
見論十七云。路界者。入田路。向井取水路。向河取水路。窮路。皆不得作界(章云乃至者。以隔入田等路故也)。窮路者。三步五步。其路即絕。是也。
蚁封者。吴地多饶。大者如冢。
十律二十八相者。彼云。若垣(垣牆也)。若林。若樹。若山。若石。若道。若河。若池。
水波别住等者。等取余十六也。
义言自然界相应于圆取者。今为图样。以示未悟。今约六十三步为法也。南北通计。即有两个六十三步。东西等各尔。
(前言三重標者。即戒場外相為一標。大界內相為一標。大界外相為一標。即合成三。章云。圓取七十三步。今為六十三步。謂僧坐處四面。去身。各六十三。兩邊通計即一百二十六步。即上朱圓是也。自此之外。雖有異僧。不破法事。然僧先集戒場結時。亦須四面各六十三。此圖且辨安置處所。勿謂即但爾集僧不可分聚。既此已明。餘蘭若等。各隨應准。若在空逈。圓取如前。若近他界。不須圓取。以其他界不須集故。章中雖遣先結大界。今時行事必先結小。不得依疏固執不改。後當更辨)。
五分母論皆先結戒場者。五分十六云。結戒壇已。更結僧坊界。母論第二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五百問云。或先結大界。後結戒場。於中受戒如卑所云(羅什指𢍉摩羅叉也。此是羅什本事之師也)。恐無所獲。然云其先不知。同於未制。賴通此路。可有僥倖。(述曰)諸文既爾。必須先結戒場也。
正明唱相者。結戒塲法。雖在後文。及論行事。須先結小。故今且辨唱戒場相。先須集僧。坐戒場內。應一比丘性明了者。往往臨事。始復迴換。極不生善。應打木合掌立唱言。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小戒場相。從此東南角石。南面東角。尋繩西下。至西南角石。西面南角。從此尋繩此下。至西北角石。北面西角。從東下。傍小牆內面。至東北內角。從此傍牆南下。至東南角石。東面南角。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說(三說。崇云一說。今且依舊。然戒場門。隨屈曲等。住情除之)。次作結戒場羯磨。如後文辨。次唱大界相。須僧集在大界標中。若老病者留在戒場。即是異界。不破法事。章云。先唱外相次唱內相。諸家皆爾。但南山云。先唱內相。理亦無在。然先唱外。其理稍長。標內是界。其相顯故。應云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先唱外相。從此寺大院牆東南外角。傍牆西下。至大門東頰土外楞。隨屈曲出。至門東頰木內楞。尋門限內楞西。至門西頰木內楞。從此隨屈曲出。至門西頰土外楞。從此傍牆西下。至西南外角。從此傍牆北下。至西北外角。從此傍牆東下。至東北外角。從此傍牆南下。還至東南外角。此是大界外相。次唱內相。從此小牆東南外角。穿小牆西出。傍大院牆內面西。至西南內角。從此傍牆北出。穿小牆。至小牆西北外角。從此傍小牆東下。至小牆東北外角。從此傍牆南下。還至小牆東南外角。此是大界內相。此為內相。彼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說(三說。南山云。內相三周。外相三周。各各別唱亦得)。唱相之法。有門有巷。或諸屈曲。宜未唱前。僧共看之。為僧具說。如是諸相諸物既多。恐成雜亂。僧共籌宜各立名字。務在分明。令僧易識。又若牆外為界外相。唱至門時。除去屈曲者。此意慮恐作羯磨時。有僧至門。若不除去。即是界內。便成別眾也。儻取牆內。為外相者。至門亦須除去屈曲。慮恐夏中僧早出。門下待明。儻誤入中。即成界外。天明破夏也。又作法明病人與欲後遊門下。還復却來。既曾出界。便是失欲。僧法便破。故並須除。復有議言。取寺大牆外面為相。儻有比丘。來坐牆上。即是界內。恐破法事。故取大牆內面者好也。
白中四句者。一告众勑听。二牒因起。三作法时至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成白辞。
恐濫為別者。濫為別人也(結界本為僧故)。
依一文者。今行事并不牒名也。
對二住處者。對食法二同界也(食法二同結文云。大德僧聽。如所說界相。若僧時到等。於此處彼處。結同一利養同一說戒。白如是)。
异界制同者。制唤戒场也。
所以可知者。叛说戒得罪。故制令唤。羯磨反此也。今详。亦可说戒即含同一羯磨。羯磨不含同一说戒。此亦善通。后称事难。若尔恐云何通。答如章。滥常恣者。滥十二月常须也。
称事与欲者。且如与人作呵责羯磨。与欲人言。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呵责羯磨与欲。
先后不同者。结界之中。先言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次方称事云。同一说戒等。若与欲中。必先称事云。为其因缘某僧事。次方云与欲清净。此中意说。称事结界在后。称事与欲在与欲前。故不相类。今详。说戒虽是称事。和合之义。与余法同。称事与欲本心乖别。故简余法定不成就。又称事与欲。但为一集。岂可亦令一度说戒一度结界耶。又称事与欲。佛制得罪。岂可称事结界佛制罪耶。
见论十七。水荡成坑。如章所引。此门意辨。结界之地。为有无表相续起不。疏云今解不尔者。凡言无表。是身语业。岂得无情成就无表。若尔善见云何会释。答此是制限之内。非谓后起。
如衣药钵等者。物体之上。虽无无表。其作法人身中亦起。持戒无无表。其作无表。结界亦尔。类此应知。
水蕩成坑窟樹等者。成坑如前已引。又見論十七云。若有石山。上廣下小。於上結界。若有比丘。在下不妨(此據當結界時。界依實地而起。故僧在下。非是界中)。又若結界已。水穿地為孔。不壞界相(謂不失界)。神通比丘在窟裏空中住。或在地下。不得別作法(空中計理。亦應無界。然由四面及以上下。實處是界。還是標中。故破法事。此即不同露地空中四面及上皆無界。故破法事)。若戒場上有大樹枝出界外。比丘在上。妨作法事。應喚下。若神足比丘在露地虗空中。不妨法事(若衣角拄地。應喚下)。章云高下等者。樹上為高。地下為下。窟裏空中或淺或深。文殊問經親撿無文。然五百問云。問大僧盡行。唯有沙彌在。界為在不。答但有一清信士。界便不壞。況復沙彌。盡無一宿界壞。(述曰。以問字同。遂疏主錯引也)。若准見論。即似不失者。前引文言。知其處所。竪柱為閣。即似曾經人絕也。
治故伽藍等者。下藥法文云。時諸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言應結。若疑先有淨地。應解然結。爾時比丘治故僧伽藍。不知為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已上具足謹依文字)。崇云。古舊諸師並皆錯用。下文疑有淨處。即無故言。有故言處。不知為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此當部文。尚自錯用。況他部文。而能具委。拾遺云。然正文中。疑有淨處。即無故言。廣說乃至佛言得作。既故令結。明界已無。如何妄引。證成不失。今詳。既云不知何處是淨地。明知此處曾已絕人。足顯故藍。何須局執。又故藍中比丘不知得作淨不。佛直判云。得作淨地。故知故藍之中。界法不失。以憑界法。方聽結淨故也(若言由有愚教〔得〕人。是故不知何處是淨者。何理得知彼宗釋正。我宗釋非)。更有別破。如破迷說。此不繁述。
法灭尽经云四僧事缘者。此辨戒场。理无自恣。
文言五比丘事起者。但據邊方受戒事也。然戒場法。如善見第八云。極小容二十一人。淨三藏云。其量纔可丈餘。若其更寬。集僧難故。本梵音云曼荼羅。譯為壇場。或云屈達里迦四磨。譯為小界。當今五天現製此法。方可丈餘。一丈之外。周迊壘塼。可二三重。寬四五尺。以石灰泥。擬充人坐。圍塼之外。接次壘塼。高二三丈。厚可尺五。作牆圍之。而於壇中安制底(此云聚相也。謂壘塼石以為高相也。即佛塔是也)。高一丈許。中安設利。即是其儀。其開門處。取便而作。上代僧祐律師。壘作方壇。事藍黃服。住住有人。衝習其法。事令屏除。恐為非法之序也。五分十六云。告諸比丘。聽將欲受戒者。著戒壇外眼見耳不聞處。請十眾在戒壇上。單白差教師往教。教竟應還。(述曰)准此。界外問遮難亦得也戒場無興不為無住處者。善見第八。問曰。何謂為難房。答曰。有勢力王。於他戒場立作。故名難房。應向住者言。莫於此作房。(乃至)故作不正。證至三猶不正。若眾多比丘有慚愧者。剔壞此房。唯置佛殿及菩提樹。(述曰)故知戒場無不為住也。
释同大界者。前释大界云。说戒具二。同谓同界异界。并制同故也。羯磨但有同界同。不制异界唤。故不须言同一羯磨。今结戒场既疑羯磨。所以不言同一羯磨也。
余三及戒场文并略无者。谓食法二同等三及戒场。并无解文也。
大界牒时到下文解之者。前结法中。时到已下。置其同一等言。今此解中。时到之前。牒同一等。准知戒场亦如此。
须解不须解者。通辨一切须解义也。
两卷羯磨者。古羯磨本。题云三藏法师集者。是也。
初文有四者。一結法食二同。二結同食別。三結法別食同。四舉初二同。解為二別(謂舉初法食二同界。今欲解為法食〔三〕別也)須結意等者。等取釋名也。且須意者。一處有食無說戒師。一有戒師而無有食。兩處相須。故結二同也。
释名者。共法共食。名曰二同。余类此释。文亦有四者。大科既四。今是子科。四数既同。故云亦也。
结法亦四等者。前结大界。科为四文。一差唱相人。二正唱相。三差秉法人。四正秉法。今此亦尔。同前以说者。一举昔为二别。二显欲今同等如前。
文言守护住处者。作法之时。欲得不集也。
次下二结类亦应尔者。谓法同食别。及法别食同。类初法食二同。亦应解为二别。而文略无解法也。
其文亦四者。一举初二同。二时诸比丘下显欲今别。三佛言已下解前昔同。四随彼已下开今别结。因辨结窃寻古来行事之家。蓝大界小及一寺中。结多界者。从置食界取食将至界外蓝。内及至寺中别界之内。皆言犯盗。今详不然。事缘一寺。义同一家。岂由界隔。便为局碍。且如食同法界者。不解旧界。直结食同。故知不由界体局食。而论法同食别界者。须解旧界。更结法同。故知结界本意。为法不为食也。以此推求。故知不犯。若言决定界局食者。傥有两寺。同结一界。即应食通。若许通者。反招盗罪。
此或可尔者。今详不然。理应开其如法四人。密出界外。疾疾结之。论其集僧。还依常则也。若其多人一时俱去。恶人便觉故也。
觸不成觸等者。等取惡心解他淨地。不成解淨也。惡止觸食。不成惡觸。不知標處。遮不成遮(今取不成為同喻。若將惡心為同喻者。應許界內惡心遮說。不成遮耶)。
减却一法寄下遮中者。下遮犍度。闻有异界喜鬪比丘。欲来至此。佛开减作二三布萨。若应十五日说戒。减位十四日。若应十四。减作十三。若今日来。应疾布萨。若已入界。应具洗浴令其洗浴。旧住比丘。密出界外。作布萨事。若不尔者。佛开却作布萨。应作单白。从白月至黑月。若待不去。作第二白。若故待不去。应知法强与和合。
大小分别可知。十四日是小。十五日为大。
须作二数法者。上久黑月数法染使黑。白月数法染使白也。祇律二十七。如章所言。若有者香汁洒地等者。谓若有客皆比丘也。
义通二界者。自然界中。但得对手作布萨事。不得诵戒也。
具戒位三者。僧位诵戒。众多及一人。并不诵戒。章中不分其相也。
僧中四别。诵十人二十人四人五人也。
心念等。但得名布薩。不得名說戒也(章中不分別)。
故唯单白者。以制作故。事是易和。单白即得也。
自恣亦尔者。僧恣差人三说名广。再说一说名之为略。四人已下唯对手恣。更不论略也。
不依前准者。不须准前四门中辨也。
章云一一如常可知。又下云廢立可知者。應先鳴鍾。人人各說聞鐘偈。如增一含二十三云。降伏魔力怨。除結無有餘。露地擊犍椎。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運集此。次諸比丘攝持威儀。徐步進堂。禮佛恭敬。胡跪合掌。口說偈言。持戒清淨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眾和合無違諍。爾乃可得同布薩。說此偈已。依次端坐。然其堂中。先須灑掃。及敷淨席。香爐籌案。高座燈燭。肅然可觀。著一年少。擬令秉白。又令三五年少比丘。或復沙彌。助辦所須。各具威儀。無令雜亂。維那先取淨水澡手。付與餘人。令行與僧。受淨水時。各說偈言。八功德水淨諸塵。灌掌去塔心無染。執持禁戒無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應一人執淨巾。左手執上。右手持下。授與眾僧。後香湯巾亦爾。維那又以香湯洗手。次持香水。至上座前。灌上座掌。付籌令浴。各說偈言。羅漢聖僧集。凡夫眾和合。香湯浴淨籌。布薩度眾生。若上座不能浴者。維那自浴籌已。餘有香水。令餘人行與僧。僧受香湯。各說偈言。香水熏沐浴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脫滿。眾生同會法界融。行巾准上。然水及湯本擬灌掌。勿用漱口。其維那浴籌既竟。至打靜槌邊。左手執籌。右手捉槌。其柄亦須先用淨香二水浴之令淨。打一下。口唱云。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說。收攝金護。故云然也。又云)。并供養收籌(准前收護。已具其義。行來既久。故不廢之)。又打一下。唱云。大德僧聽。外清淨大沙門入(三說。有言。此是喚賓頭盧。然准律中。怨人不應集。及喚戒場上僧。不局賢聖)。有人此中更加一白。未受具戒者出。四分戒序。戒師自駈。不勞維那。妄令先出。若或有人誦餘部戒。維那駈出。斯即不爽。以餘部戒本無駈出文。故須維那先白駈出。又有人言。不清淨者出。此亦然。戒本文中自有三問故也。又打靜云。大德僧聽。眾中小者已收護。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僧當一心念作布薩。我比丘某甲。為布薩故行籌。願上中下坐。各次第如法籌(如法受籌之言。三說)。并受囑授人籌。作此唱已。來至僧前。從上次第。胡跪授之。上座亦即偏袒右肩。胡跪合掌。餘僧一時隨上坐儀式。然取籌時。捉籌頂戴。各說偈言。金剛無礙解脫籌。難得難遇如金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眾生亦如是。後收籌人。隨至僧前。胡跪承接。其還籌者。以手還籌。口說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既還籌訖。恐久疲極。各聽復坐。如是展轉。盡於大僧。既收得籌。至上座所。胡跪授與。令上座數。祇三十四云。香湯洗舍羅已。行應一人行。一人收。不得覆頭覆肩行籌。應脫革屣。偏袒右肩。受籌人亦如是。先行具足人籌。然後行沙彌等。行已應白。爾許受具足人。爾許沙彌。令有爾許人。五分十六云。不知誰行。佛言。使下座比丘行。若不知行。應取知者。有比丘便擲籌與僧。佛言。應手授。收已不數。數已不唱。佛言。收已應數。數已應唱。唱云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合若干。維那復打靜云。大德僧聽。次行沙彌籌(三說。巡僧遍行。口唱云沙彌籌。恐有大僧受沙彌囑。故須遍行)。行收既訖。還付數知。維那自來。胡跪取數。上坐告知。復還打靜。唱言。大德僧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人。沙彌若干人。都合若干人。清淨出家和合布薩。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淨玅偈。偈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身口業清淨。是乃應布薩(出祗律二十六卷)。維那次來至上座前禮。胡跪合掌。請云。今白月十五日。眾僧和合。大德慈悲。為眾誦戒。上座答云好。維那即唱。唱法如常。若不堪者。告云。此說戒事。某甲應作。但為老病。氣力不堪。應請次座。維那次第請二三人。若並辭者。還上座前。白言。次座已下並辭不堪。取上座進止。上座告言。任差能者。維那還打靜云。大德僧聽。僧差律師某甲。為眾誦戒。梵音某甲。律師昇高座。受請者禮佛已。胡跪白言。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眾。僧差誦戒。恐有錯誤。願同誦者指授。一禮便起。徐徐昇座。次為梵唄。如常可知。次誦戒人。駈沙彌出。沙彌對僧。說十數竟。還房作業。不勞諸師浪𢬵異端。祇二十三。因有賊住。便以十數。試驗是非。十數者。即是十種增數法門。亦無次第也。
所言欲者悕須之名者。不然。此中欲者。欲樂忍可也。故伽論云。樂隨喜共同也。梵云闡陀阿路者耶弭(闡陀此云欲也。阿路者。此云說也。耶弭。此云我也。謂我說欲也)。謂作法時。樂欲忍可也。梵云伊(上聲呼之)。此云欲也。此即悕須之欲也。梵云迦(去聲呼之)摩。此云欲也。此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別。其義亦殊也。然所應法。其唯百四十四。或有疏云。其唯百一。今詳。百四十四者。意說結界無欲法故也。此義不然。疏主羯磨疏中。自列一百四十五番羯磨。於中結界大小成八。何因但除一番羯磨。故應說言。然所應法。其唯百三十六也。上下疏文。數有此失。准此應知。又更義推。行覆藏六夜時。容來白者。理不集僧。若布薩時白。及六夜時。日日白僧。理亦應須索欲問和。此白雖非羯磨法攝。然亦須欲也。
已下二位无欲法者。谓对首心念二位也。
一百四十四位三者。单白白二白四三也。有疏云。一白位三也。
羯磨通三者。说恣之中。并有羯磨。并有羯磨。故为三也。
净恣二局者。说戒不得与自恣。自恣不得与清净也。
谓前二僧所秉当行者。说恣二法。佛制常行也。
随其前事要有所须者。随其说恣。乃至六年杖囊等。一切法事。有须作者。皆开与欲也。
若須不須並是義兼開制者。謂於須中及不須中。並開與欲。及制不與欲也(不與欲犯提故)。
若破戒等事咸悉不成者。前人自犯妄語。然僧作法得成。由前人心不違僧故也(其理決然)。
有恒无恒者。恒即是常也。谓说恣是常行也。所余法名无恒也。
各对五说者。说戒与恣。恣与清净。并不成也。
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五说足不足故者。谓前既言二具非下三。理应僧尼并成能与。何故今言二十三耶。以其二十三中。尼等四众并在其数。是则准僧。是能与人。岂不违前二具皆成能与也。故今释云。前言二具。意说当众。今言二十三者。其中尼众圣僧不足。故非能与。尼作法时。反此应说。故云五说也。
但二十三除別住等五者。意說之數。除二十八。今與欲中。但二十三。體非能與也。尼等四眾。是異眾故。舉擯五人。及十三難。體非僧故。所為人者。自身至僧。明非能與。由斯約體。並非能與。其別住等。體是淨僧。是故約體。並成能與。於中差別有其三類。一者神足於場儻來入界。即成能與。二者隱沒離見聞。定成能與。三者別住。若申手外。定成能與。若在界外。容來入界。而成能與也。尋疏審觀。足曉斯意。下瞻波中。二十八人。體不足數。束為頌曰。餘舉滅難為(即二十三也)。神隱離別場(此五兼上即二十八)。
四僧階差相望有攝者。此有二義。一據相辨義者。上能辦下。是故二十人僧具攝四僧之欲。十人僧中攝三僧欲。五人四人准此應知。下不辦上。是故四人攝淨。不攝恣等。五人攝恣受。不攝出罪等。十人唯攝受。不攝出罪。二十唯攝出罪。第二據用分別者。二十有出罪之用。以恣受等不假此故。十有受戒之用。以說恣等不假此故。五人四人准此應知。由此義故。望有邊說之為攝。望不假邊說為不攝也。二十七人。頌曰。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明相出。難舉滅神聞。章云餘專約人者。二十人也。頌曰。命罷難舉滅(舉分三舉)。足數約體者。有人言。此釋不然。若不自言者。與欲足數。皆得成就。若自言者。不成足欲。今詳。足數約體。理決應爾。以體不淨。和合之義不生故也(數有此言。宜還依舊)如道遠結界等者。意難古師。離與欲人。見開即失。故今難言。如上文中。道遠結界。十五日布薩。十四日先往。不得受欲者。但以下文云。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故上文云。不得受欲。儻若不宿。理亦聽與。既遠與欲。明知已離與欲之人見聞之外。故不得言離與欲人見聞即失。古師作不送欲意離見聞失者。彼又解。離見聞有四種。一隱沒。二到出。三隔障。四遠坐。初受時離病人見聞。至中路離同伴見聞。此二但有隱沒一種。至僧中時。具有四種(後文云。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如是。隨配應知)。今師若以神足為難。理恐不然。神足異界。故不問心。今離見聞。不妨同界。何得相類。然詳此釋。亦有斯理。今師正解。如疏應知。崇云。離見聞者。唯局與時。語受不得離見聞故。中道僧中。設離常道。欲亦不失。持欲既是使命往來。豈可離道即今失欲。若爾何故文言亦如是。答理實合除。且總望前。故言亦如是。又解。三位皆對受明。初受既爾。中道僧中。類亦如是。省過順文。此釋㝡勝。古師言離見聞有四者。亦不然。今詳。若常道逕過諸處決定失欲。如上食前食後詣餘家戒云。若比丘囑授欲詣村。而中道還。或不至所囑處。乃更詣餘家。或囑至白衣家。乃至庫藏處。及聚落邊房。若尼藍中。或即白衣家還出。並失前囑授。應更囑授。囑授小事。尚此多失。況今持欲。寧得逕而離常道也。律攝之中。登雙踏道。尚自失欲。故知甚難(登雙者。越登兩級也)。
一成二不成。下文云。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憶成不。二者憶說戒而來。三者不憶說戒不來(初三不成持欲。第二成。疏主是義准釋也)。
二十一人此彼俱同者。頌曰。場難舉滅神及聞(七言也)式叉等二者。等取沙彌尼也。
别住等二者。等取隐没也。
休道可知者。准同命終(謂若來集。即非休道。若是休道。即無集義)。
入外道等二者。等取入別部也(由不據往來故。若其來集。即非入道等也)一解此謂覆鄣處作法者。即是隔障隱沒也。
与欲者多集五分病人不能与欲等者。意欲证成病多出界等文。
一准前說者。文還為四(初至如是善)。病輕與欲(次不能下)。扶將赴集(次時諸下)。病增圍遶(次若有下)。病多出界。初文復三。初有緣須集。次時有已下舉緣啟佛。三佛言下開與清淨。於中復三。初與成不成。次持成不成。三說成不成。與中復三。初聞與。二若說下列其五種。三若不下反上不成。
僧家所作者。意说清净。应僧常行。亦非称事。祇二十七云。布萨时。与欲者多。集者少。又与欲比丘与集者等。白佛。佛言。意从今不能与欲者多及等。作布萨者越。应集者多表无别过者。如前已引祇律覆处不离见闻等也。
文云第二比丘代說者。若准五分十九。若忘應傍人授。三忘應更差人續次誦。然祇二十七云。誦時忘者。餘人得授。若令誦作布薩越。不同五分及此律也。彼律又云。從今日後。不能逆誦。若誦時忘失者。得還補。逆誦者越(謂故作心逆者越)。又云。轉與欲不名與欲。不同此律也。若准母論第八云。七相應法者。取欲者語一人。如是展轉語第七人。皆得所欲。取欲清淨。是名七相應法。准此轉欲得至第七。祇律又云。布薩日若黑風雨。若火若賊。諸比丘盡驚散。不名持欲到僧中。若一人在。是名到僧。
广而直说者。意简为我说欲等四也。
不即破夏者。相传云不然。理应破夏。不同欲法也。
七个餘緣者。又中前四各有若字。後三各有或字(然覆不〔同〕有兩是難。無兩非難。故合為一也)。
文云布萨多夜已久者。谓有罪者半月忏悔。增长戒根。忏罪既多。故夜已久。准下自恣法云。若布施夜过多。相传释言。谓施主施时。为呪愿多。今详。如五分十九云。若说法论议。若多偈布施。不容说戒。皆听至明日布萨。与此律意同也。
偏举下四者。前七个余。统中下之四种。并是夜久。恐犯经宿。即须略说也。
廣誦戒毗尼者。一卷戒也。五分十六。五種說戒。序至三十捨墮已。言餘僧所常聞(餘如章中。言不同者。彼但一五。此有三五。此律初五中第三。誦至十三。彼律第三誦至二不定也)。
尼但二五者。一序。二至八事。三至十七残。四至三十五单提。第二五至八提舍尼。准知。
若更誦本語越者。祇二十七云。諸比丘作布薩時。說至波逸提。截己破已挽出已。波逸提。當誦時賊成。誦人嘿然。賊立須臾便出。復重誦。如是至三。賊作是念。此惡沙門作是說。正當截我破我挽我等耳。便入打諸比丘。佛言。若更誦本語越。五分十八云。聽諸比丘。遙與作狂白二羯磨(本為不集故應遙作)。
有心乞领者不解等者。犹是古师义也。
如离衣六年。即不须解。舍戒即是有心而解也。无心之中。如灭摈法。阐陀二白诸谏等。亦不须解。七法治人等须解也。
类前难提者。学悔不得重作也。
文言众有不净乃至无有此理也者。五分二十八。十律三十三并云。佛若不清净众中说戒者。头破七分。祇二十七。阇王作布萨堂。种种严饰。作金莲华鍱。僧坐后等。略如章别。今详。此中制自言治。与下僧八。八种恶马。并三十八奇。并是连环。同是一事。即此比丘当时即作恶马治也。
然結集者。集之不次也(准此惡馬治人准是犯重之者。古人浪釋。下當更辨)。
文言其人及所诣处非者。其人者伴也。举伴以取处非。故置及言也。亦有律文。具足八句。怛钵那。或为叹波那。此云乳粥。音义云。此云麨也。
忏悔发露法者。识者忏。疑者发也。
解惑对治同异者。谓忏中对治。与解惑中对治。辨同异也。
所作事业虽谢在往者。加行已息也。
立对治道者。即以忏法为能治道也。
兴善罸恶称之为忏等者。今三藏云。梵云疴钵底钵喇底提舍那。疴钵底者。此之罪过也。钵喇底提舍那。即是对他说也。说己之非。冀令清净。旧云忏悔。非关说罪。忏摩西音。此当忍义。悔是东语。追悔为名。悔之与忍。逈不相干。若依梵本。诸除罪时。应云至心说罪。西国若有身误相触。大者垂手抚身。小者虔恭执𨄔。口云忏摩。意是请忍。愿勿嗔责。律中就他致谢。即说忏摩之言。必若自己陈罪。乃云提舍那矣。虽可习倍久岁。而事须依梵本。今详。名言通得意之路意。既无求灭罪。亦可义通也。
現生後三報等者。婆沙百一十四。廣釋其相。一者順現法受業(舊名現報業)。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則於此生。受異熟果。是名順現法受業。二者順次生受業(舊名生報業)。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於第二生。受異熟果。是名順次生受業。三者順後次受業(舊名後報業)。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隨第三生或第四。或復過此。受異熟果。是名順後次受業。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順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此不決定。以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轉。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定於現法非餘。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阿毗達摩諸論師言。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故名順現法受業(餘二亦爾)。更有三釋。皆顯有不定義。恐繁不錄。今此章中。同譬喻論師釋也。
言时定者。若受决于三时随应。故名时定。
报不定者。未受之间。容可改易故也。
必感善报亦在至时者。即生报也。
萨婆多性有成就者。成就即是得之异名。不相应行以之为体。谓此恶业若表无表。常起得得。成就在身也。
昙无德为因成就者。成论宗中。得无实体。亦许假说。然无表性。即是实有善恶无表。是罪福性。必有实体。如彼论第九无作品。广成立也。斥似大乘熏成种子义也。
忏是有中之业者。谓非无满空慧永断烦恼也。
解则不尔者。如有漏慧。九地别断。一一地中。分为九品。下解是劣。上惑是麤。麤故易断。还用劣道。以无漏慧。断九地中修道烦恼。义亦同尔。余八品广说应知。
微惑曀理深者。㝡微者即是下下品惑也。
大乘實相等者。即真如觀也(此以觀行滅也)。或能決心發露。即是依大乘事中滅也。
是以論云者。即十住毗婆沙第四卷也(三三者。身等三業三報。及自作教他隨喜也)。准十住毗婆沙。但有五門。謂今晨朝十方無量佛所知無不盡等。是也。今時加發願者。計理即上隨喜迴向。已成發願。無勞更作也。
即忏文中有之者。如言发露诸黑恶。及决定毗尼经。礼三十五佛忏云。所作众罪不自觉知等。是也。
对大具五者。一偏露。二脱履。三向礼。四𧿟跪。五合掌也。
下当具说者。次下释文即明也。
多身修道者。谓佛要经三无数劫。积集万行也。
一形交證者。謂據一形容從見道。至證極果。不同大乘第二僧祇即入見道。然聲聞極少。猶逕三生。第一生中種解脫分善根。第二生中令其成就。或起順決擇分。第三生中能入見道。或至盡漏。諸到究竟聲聞。如舍利子等。六十劫修也(如上初卷記辨)。
及以兰等咸同此法者。多论第九云。四悔过法。一说悔过。此云三说。故知不是。提舍已下亦可部别。不得将多论释此也。
五分白二差者。但欲辨其不同。然自此律。但口差二三人。诸比丘忏也。
第二说戒时作白忏悔发露者。谓识者忏悔。疑者发露也。就识中。有古师云。此忏罪灭。今者准文。白已当忏。盖谓后时当忏悔也。今三藏律摄中。令后忏悔也。又此白法。众僧都集。无与欲者。人须同犯。除去四夷。了了识相。方可作白。若有与欲。与欲之人必言清净。若信清净。僧应就忏。不合作白。不信者须唤须举。以其有犯。不合同说。不得妄白。今有时人。罪离疑忘。与欲非一。共行此白。望得灭罪。甚为非理也。
定知己等有罪者。余僧也。
事等无罪者。且据于有一向谓无。作此初释也。若望谓轻。或复及此。亦是不识。如疏后解。
不识罪名者。章中释意。如燃火等。自虽了知有燃火事。而心一向谓为无罪。或心一向谓是吉罗。故章释云不知何罪。或有坏地等者。且如生地而露燃者。亦即坏地。又坏生种。容有自煑。而彼迷心。云我犯燃。何处更别有坏地等。是不识名也。
体状者。表无表体。或性遮等也。
多小者。即迷自体头数多少。及此从生覆藏嘿妄等也。今详。亦可不识名者。于有谓无。或轻谓重。
不識相者。如犯屏聽。自謂兩舌。假根謗他。謂為無根。與女同宿。謂為未具同宿等。是也(章中所釋恐不當理)。
此对执情者。如露燃时。一云。别者坏地之罪。一即执无也。
彼据无诤者。指戒本中。强与波利婆沙。为伏难也。释意云。虽身心自忏。但望出罪。不肯行覆。故须强与。
说戒日同不同等者。日同容来。
亦有少等多不同。亦有少等多也。
界里蓝外者。意说界大蓝小故也。
应从不从者。且如旧比丘十五日。客比丘十四日。十四日客来少或等。制从旧人十五日说也。
正以知来为异者。谓知决来。然而不待。速作说戒。不同第二十二正说之时总然来也。
三个十二中初十二。頌曰。十四客少等。制從舊十五。客多求舊和。不和出界說(初三句〔意〕)。十五客少等。求舊十四和。不和亦出界。客多舊從客(第二三竟)。客十六舊時(時謂十五日也。此中即有三句。文中現有。然章中名〔作〕三誤也。以其此三。客若少等。須制從舊。理合同前初三句故)。客時舊十六(此三文略)。如次同前說。此初十二竟。客少告清淨。等多更為說。舊三同客三。各望六亦爾(此第二十二竟)。知來十二句。同於中十二(合三十六句竟)。五分有文。五分十六云。客比丘十四日。舊比丘十五日。佛言。客應從舊。無舊比丘。若客比丘自共作異。佛言。後來應從先至。有客比丘一時來。佛言。應問近處比丘。無近處無比丘。應問官日數從之(黑月問官。理在不〔或〕若論白月。理應十五日為定)。
祇不聽再說戒者。祇二十七云。佛言。今從日後。一住處不得再作布薩。若比丘遠行入聚落。作布薩已。得嘿去。應囑沙彌若園民若放牧者。今知此中已作布薩。若無人者。應書柱戶扇。若散華作相。若前人不囑不作相。後人不問不求相。俱得越毗尼(十誦二十二。五分十六等。皆令更說。勿使局執祇文)。
亦不得频日者。彼无文也。
但初四个三者。指初十二句也。
应出不出者。诸求和句中。不得和合。应出界故也。
不从不集者。如十四日客若少若等。而不肯从十五日应。故名不集。余句类知。
秉法恶心等者。知人不集。起破坏心。故秉得兰。若无破坏之心。但由慢缘故吉。计理余人不集懈怠亦吉。
文言破坏他者。欲使他犯别众。亦欲令僧不和合也。
余悉同此者。余三个十句。悉同前故。此等句法。先读律文。即知其相也。
无比丘无住处者。逈地也。无比丘有住处者。空蓝也。
文言若无僧共去者。傥若有僧去云。彼处亦当说戒。故无罪也。
有比丘無住者。逈處有僧也(諸合句者。兩處俱主是臣也。或破藍亦是也)。五分十六。諸比丘反抄衣。或叉腰著革屣覆頭。或臥或倚。作如是等不恭敬聽說戒。佛言。宜加恭敬。不者吉羅。有比丘說戒上眼。佛言吉。
第七简余众者。文言瓶沙王遣诸将守蓝者。五分十六云。优陀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飞来空中。劝王出家。即释王位。付太子已。出家学道。在城左右。止林树下。太子见文。恒恐还夺。时王比丘未曾见佛。欲往礼敬。念已便行。遂忘坐具。须臾还取。子王见还。恐其将悔。勅人速煞。凡是沙门释子亦尽煞之。使受王命。王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获。汝小宽我。使者听之。即懃思惟。得须陀洹。如是四反。得四沙门果。便语使者。汝可随意。还语汝王。我不贪位。行忘坐具。所以暂还。汝为煞我。便是杀父。煞阿罗汉。念汝长夜受大苦耳。言已就死。使还白知。王闻此语。血从口出。生身入大地狱。时瓶沙王。与其隣国。先闻其教。尽杀沙门。入己界勅人守护。祇亦不许王前说戒。如前贼中说。十诵五十云。颇有未受大戒前。得说戒不耶。佛言有。我先说除却波斯匿王眷属。犹为王说。令心清净故。
第二大段非時和合者。文中兩白。疏主羯磨疏中。前白名為非時和合白。後白名為非時說戒白也。此中疏意云。初明單白和僧者。非時和合白也。此白意者。約僧為彼解舉已了。故須作此和合單白。及須說戒。此說戒時。即用常白而說戒也。尋疏應知。次釋後白。如疏云。或被舉人別分。不同僧法(有疏本云。別人不聞僧法者誤也)。此下疏意云。此約被舉之人。欲得與僧同共法事。故直與作文中後白及說戒也。此說戒時。即用此白。替常說之白也。下拘睒彌疏中云。或可布薩白及布薩。此之二法科行一事者。布薩即是非時和合白也。及布薩者。即以非時說戒白。而作布薩也。二法之中。科作一事。不勞俱用兩个非時之白也。此中疏意。人多致惑。不尋羯磨疏者。難曉其意耳。然文中優波離問言。為成如法和合不。闕無答文。准下拘睒中答云。佛言不得如法和合已下文。方同此處也。
七文者。一说戒如非法。二与欲清净法。三广略说戒法。四治人灭罪法。五客旧应不法。六制叛说戒法。七料简余众法。
●安居犍度
疏本第八
昔言。形心寧靜曰安。要期此住曰居。瑤云。若爾心若不靜。應不成安。故不存之也(今詳就勝理亦何爽)。
以成三益者。一静思专修。二顺于慈道。三息世讥论。不逮。逮及也。
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月利不者。有古师云。五月摄闰以下。文言。听冬四月竟。僧应出功德衣。既约冬时。故知含闰。若论一月局开夏知。故不舍闰。疏中不存此释。故云今且一释等。如疏应知。
既知含閏等者。自下疏中。總約一夏。分為三類。第一類者。如疏云。閏五月六月百二十日住(閏此兩月。一向決定百二十日)。第二類者。如疏云。閏四月。結位有三(一者前四月結。定百二十日。二者後四月結。隨日多〔水〕三者五月內決。定九十日。尋疏應知。疏云。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等者。重分別前第二位也)。第三類者。如疏云。若對閏七月。結位有五(謂前第二類中。已閏三位。今第三類。復開二位。故五也)。又有疏本云。若對閏七月。結位有二(此即直就第三類中開二位也。一者五月一日已前結者。定九十日。謂至閏七月一日去也。二者疏云二日已後十四人結者。誤也。應言十五人也。從二日至十六日。有十五日故也。且如五月二日結者。至閏七月一日。雖滿九十日。而閏中日不數為數。要至八月一日。方為定數。由此定百二十日也。餘可知)。疏云。或安居隔一日。去時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等可知者。重分別前第三類義也。謂五月一日結。與五月二日結者。雖隔一日。而乃前人。閏七月一日即得去。第二人。八月二日方得去也。故云去時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者。此言亦誤也。應言安居隔十五日也。謂五月一日結者。與五月十六日結者。隔十五日也。去時隔一月者。此言至閏七月一日即得去。亦誤也。謂五月一日結者。五月十六日結者。至八月十六日方得去。此乃去時隔可五日。何得名為隔一月也(若欲救之。應言並隔閏月之一月也)。上來疏義廣已辨訖。若准伽論第三云。王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述曰)此即數日滿九十日。今詳。若爾迦提亦應受兩月。故不應然。又功德衣豈容六月。冬中有閏。應亦六月。既有多妨。故彼部義不可輙依也。淨三藏亦同此論。三藏又云。必須夏終。十四日夜。請一經師。昇座誦經。廣為供養。明朝過午。各取鮮茅。可一把許。手執足蹈。作隨意事(舊名自摩事也)。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夏周。無勞更宿(此即十五日去。亦與舊異也)文證可知者。即此揵度下文云。舍利弗目連欲共世尊安居。十五日從所住處往。十七日乃至。不知云何。佛言。聽後安居。有二安居。有前安居後安居。以三十日六十日。並是結時分故者。今詳。細辨有三十一日六十一日也。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十七。未至住處。路側安居者。謂彼律中不結安居。犯越毗尼。故且權結也(有緣開破。故明相出趣所住處)。
破亦不得衣利者。非直破夏。亦复不得时僧得物也。
又見論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等者。彼論第十七云。胡本律。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疏中釋意云。此國改法。應隨王法。四月為夏也。立世阿毗曇云。若五月十六日。西國始結夏。漢地安居以滿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國自恣時。漢地已受迦絺那衣一月。有古人言。我觀此律。結安居法。唯有前後兩日得成。若爾何故增三文云。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答云。彼續次文云。於聖法律中。歌戲猶如咲儛如狂者。戲咲似小兒。觀此文勢。靜緣正念。名曰安居。初心觀歌。中儛。後戲。故云三安。非謂九旬安居法也。今亦有人。扶此曲見。今詳。此乃迂會明文。妄通己見。以觀歌等。無有前中後安相故。如增一等。以攝僧等。一一為數。乃至正法久住。增二三等。此觀歌等。何以不准汙家惡行。歌儛跛行彈皷簧等。作多種數。立安居。何限三也。五百問云。問夏中幾日得結坐。答從四月十六日。盡五月十五日。日日可結。然尋四分律本。元興于闐龜茲國中。卑摩羅叉。是龜茲人。依斯律本。故作此說也。又若會同他部律者。何成諸部各有自宗也。故定不然。淨三藏云。若前安居。謂五月中黑月一日。後安居者。謂六月中黑月一日。准斯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後夏方終。今詳。三藏且執自宗。何用總判。文無間處。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者。此下文云。比丘安居竟。見者比丘方便欲破僧。自念言。破僧事重。甚為醜惡。莫為我故破僧。佛言。若如是者。即應以此事去。若安居竟。聞彼界有欲破僧(廣說准知)。祇第八云。從今祇桓林至開眼林。東坊精舍。西坊精舍。東林精舍。西林精舍。王園精舍。受籌塔婆羅林精舍(婆羅林。疏中更加門字者非也)。
问自然安居得结界不等者。疏中且是古来共传。所以不听夏中解结。今更详之。此应分别。谓下迦𫄨那犍度云。安居竟四事应作。及增五文云。应作五事者。此意本为舍利弗。欲益亲里。及近世尊。佛即开听王园精舍。及那罗聚落。连结大界及摄衣界。安居既竟。界若常然。若须集僧。事多妨难。为对此义。所以文言。安居竟应解结等。若无此缘。本可蓝相。而结界者。夏中解结。何所差违。崇云。夏中解结。并不破夏。未竟解结。得不应罪。今详。为解身子界者。何得不破。故非尽理。又详。结安理由本意。若本标心。但依蓝相解即不破。以其安居二界皆成。教不遮故。又自然中标心局限。以为分齐。不同集僧空聚等分。既知此理。若本标心依蓝相结。纵入戒场。及以蓝中大界小界。并不障往来。但不得出蓝相之外。护衣之法。亦各不同。谓有衣界。即不得入戒场之中。若无衣界。依蓝相护。应各别明。不应一概判衣夏等。应审思之。
何等人须安居谓五众者。沙弥安居。但称长老。余词悉同。余下二众。全同大尼。
不同俗年者。且如俗中。腊月三十日生。至明年正月一日。即名两岁。比丘夏法要满九旬。方名一岁也。
亦可四者为七者。或二或三或四。并如疏中自己广释。所言七者。即于第四及界之中。曲开为四。故成七也。开为四者。一脚及园。双脚及园。并入界二。即是四也。
前吉后提者。上尼律中。不前安居吉。不后安提。比丘唯吉。
五分具列威仪者。彼律十七云。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向一比丘言。长老一心念。我某甲于此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某聚落某房舍。若房舍坏。当补治。三说。
皆不须第五料理句者。寻诸律本。多言房舍破修治故。复有律本。无此故字。寻其意况。无故字者胜也。此中意云。我此安居。本欲修道。房舍傥破。当修而住。若如是者。山窟傥破。亦须修治。而方得住也。故五分云当补治也。若置故字。便是安居。本为治房。理恐不然也。五百问云。三月中破即治。意亦同五分也。若置故字而释文者。夏中正是息心住时。兼为时和。应修房故。
五分受安居者答言等者。若依此律。古來行事。由增五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提罪故。故三說竟。前人問言。依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前人又言。有疑當往問。次領受云頂戴持。今詳。此據年夏未滿自行未成。須作此說。若過十夏行解已成。不應問言依誰持律。直應答云可爾。或同十誦二十四。云莫放逸(疏中已引此文)。
疏云又須依持律等者。意即同前古來行事也。下增五云。有五種持律。誦戒至三十。是初持律。至九十是第二。廣誦戒毗尼是第三。廣誦二部戒毗尼是第四。若都誦毗尼是第五。是中春冬。應依上四。不依吉。夏應依第五。不依提(上來廣辨疏義訖)。明了論云。由五因緣安居得戒。一若處所有覆(無屋不可住也)。二若夏初十六日(前後安居並取十六日。過此日不成故)。三若東方已赤(白月夜盡。東方已赤。即名十六日。若未赤時。猶居十五日。故以赤簡之。但及十六。皆成結法。不要十五日界中宿也)。四若人在別住中起安居心(心有三種。一自行。二利益〔也〕三營三寶。葺治居舍。為此起心一脚及界。即成)。五若此有覆中。無五種過失(一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大喧𠆴妨脩。三多蚊蟻。或被嚙。或傷他。妨脩道故。四無命緣。謂無施食藥等緣故。五無勝人具五德者。一未聞令聞。二聞已清淨。此二並為決疑。三四未達文義能令〔違〕五正見除邪見。無此五失。方可安居)。又結法中。昔有人言。十七日後。應言前三月後安居。南山云中三月。今此疏中云。稱後三月。尊者云。後釋勝。又古人云。依皇帝聚落。南山云。若依藍等。隨名牒入。不同昔愚皇帝聚落。又有人言。房舍破隨緣去。此非難緣。若隨緣去。定招過咎。疏中引十律。七種七念。於受衣者。持三衣也。
与一请者。背请中舍请也。
安居局处与作法同者。入界之时。即称本期。义同作法也。
忘不发露岂得义同发露耶。
不无有罪等者。说恣时过。虽不更作。不由不作。即是忘成。由不记忆说恣日故。犯吉罗罪。故云不无有罪也。
分衣义通者。通对首心念也。
及界之中总唱文讫。方依疏释。梵云僧伽蓝摩。此云众园。即寺是也。梵云毗诃罗。此云游。谓僧游之处也。此亦寺之别名也。
不同前二者。对手心念二也。
又如受舍者。受戒舍戒也。
位便隔碍等者。前安之日不通中后。中后相望。应知亦尔。
有不通义可知者。望成及界。不通中安。后当更辨。
辨教摄者。为欲释疑。谓于夏中。修通定慧。或疑结法。应通三藏。故即释言唯毗尼摄。
离作等者。举余婬盗煞等为倒。以问难也。章云。但据位判已下。答前难也。
前二是制者。对手心念二也。
戒体中说者。作者是色等也。
余说恣等准同者。彼亦作无作也。
后二局初后者。即前言有不通义可知者。是也。
位法横竖者。横布三位。将法竖通也。
或四者。即对首心念忘成及界。直据法说也。
或八者。前后两安。各四法也。
或十者。八外更加中安二法。二法者。對首心念也(以忘成及界不通中安。故除之也)。
若离及界为四者。离为一脚双脚等四也。兼前对首心念忘成三种。故成七也。
或十四者。前后两安。各七法也。
或十六者。加中安對手心念二也。瑤云。若以七法。約春夏冬。成二十一。若約處別。自然作法。則三十二(謂自然作法。各十六也)。今謂此釋全成妄說。春冬住時。本不作法。何處得有心念等耶。又已約園約界。離七種訖。園界即是自然作法。何因都計。還復更約自然作法。有人浪用。故應棄之。若以十六對五眾說。成八十種。此義可爾。餘並非理。
为未故受者。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卧具。佛言。能为未来故受。谓是当来须故也。
举分房缘中。文言客比丘移旧比丘等者。意说不应移他旧人。自须别受房也。
差人之初义分别者。此中义门。即随文释。文言。从今已去。听分房卧具。即约此文。释第一第二两门也。第二科文言。应差分房分卧具人已下。即约此文。释第三门。又第二科中文言。应如是差堪能羯磨者已下。释第四门也。
章云其处分之式如文者。即释第三科中文言差分房舍卧具人竟已下文也。
不得與沙彌房者。祇二十七及三十四云。不得與沙彌房。若和上阿闍梨言。但與房舍。我自料理。得與。若房舍多者。一人與兩房。若不肯取兩。我正得一房足爾時應語。不為受用故與。為治事故與。若房少。兩三人共與一房。(乃至)復不足。上坐立。餘者出外。樹下若空地(謂䆠分立處)若春冬付房。治事故與。受用故若上座來。隨次第住。若安居時付房。治事故與。受用故與。上座來。不應次第住(謂不得舊不坐夏中房也)。
文言畏慎佛教不聽以僧臥具儭體故不得好覆藏者。同前文中敢手脚觸也。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者。今詳未足。理不合言。言一夏二夏等。而論相禮敬者。則未必然。故下文云。先受戒者。不應禮後受戒者。五百問云。二人同臘。小者前坐。大者後坐。前坐者已受歲。後者未受歲。於一月中。何者應大。答先大者故大。計本日故(已上文)。依斯義故。應問答云。頗有夏多者禮夏少者耶。答曰有。謂同年受戒而先受者。坐後安居。於一月中。受夏多者禮也。
文言以前未来日未满故者。前在夏初。余人先来。已径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乃至一月。我犹未来。今填彼日。犹故未满。是其竟也。准此文相。有中安居。若不尔者。文中应言。后安未满。何用指前未来之数。明知由前日或多小。故指之也。
文言腊蜜涂帐坐中安居等者。为去风雨。故用腊涂之。夜则张之在中止宿。昼则收牒。不令人见。意欲令人谓我得通。不为风雨之所侵损。故作斯计也。
依二界護夏者。自然作法二也(自然即是房船等也)。
第二释缘如不如等者。等取离合。及受不悬也。如下应知。
夏分非余二者。非春冬二也。
七日一法應通諸部者。准亦似別。如十律二十四云。有事聽受七夜法。此律云及七日還(十律七夜。即是八日。此律即是夜也)。
余二少别者。余祇十二律也。
祇有事訖者。二十七云。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後自恣應還。不還者越。若有難。於彼自恣無罪(此文是也)聽半夏去者。今三藏亦云。受四十夜。然不得過半夏在外而宿。為此但聽四十夜矣。
去亦須白者。今三藏亦云。下眾有緣。囑受而去(理但囑知。無別辭句)。
祇無求聽者。第四十云。尼安居中。無有求聽羯磨法。為塔僧事而遊行(已上律文)。
广说是非可知者。次下章中自释是也。谓前总摄列为五缘。次即解释。然不次第。章言五众受戒等者。释前第三缘也。
俗人生福等者。释第四也。
不同前二者。不同大臣及父母也。诵六十已下。于初缘中。略释法缘。佛僧易知。故不释也。
如祇若於二部木叉等者。誤引文也。此是十誦二十四(為七眾故。皆是如法。受日之緣。彼律前文廣明二俗沙彌尼及沙彌式叉說。次文明與學沙彌尼。謂是與二歲學法也。文云)。如與學沙彌尼。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謂律中分別罪相等義。今欲學之也)。若未學欲學。若學忘欲誦。遣使諸比丘所白言。大德。我二部木叉分別。若未學欲學。若學忘欲誦。大德來教。我受學誦問義(章中教義受學者。義字是我字也。傳寫者誤也)。有如是事。聽去者七夜。如與學沙彌尼。為是多識多知諸大經(言為是等者。為其此經。是具無邊法相經也)。波羅婆提伽(晉言清淨經)。乃至阿陀婆耶脩妒路(晉言眾德經也)。若未學欲學(廣說同前)。
若比丘自身病等者。释第五缘也。章引五分十七文者。泛总证也。章略不释道俗病患缘。然是看病事。易知故也。
对难方听故不得多者。不得至四人已上也。
无覆客呵者。人揵度中不忆罪。诸比丘与覆藏法。有客比丘。呵法不成。以不忆者非覆故。
假傍实事者者。如麦熟时。自欲乞麦。受日之时。妄云为佛法僧等也。
除村(村體也)村外界(界勢分也)。
谓同一事者。且如本意。意庄像面。今有残日。更庄像手也。
立不立門中末後引明了論偈言。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似有立義。此是論文。及疏主釋云。似有立義也。又諸疏本。多闕此文也。明了疏釋云。於安居中。三緣得出。一七日緣。二有難緣。三隨意緣。初七日緣有五類。一文世親里師僧善友。若病若餘障礙因緣。二自為施利及至應得半呵梨勒。三習法未明。猶有疑惑。四自利化式為自他對治罪行(謂懺悔事)。五為和僧。此等受日。極得六宿。至第七日不還。破夏。得突吉羅。次有難緣。即是本安居處。水火等難。後隨意緣。即是安居之處。無善知識。或傷喧動。妨脩定慧。或為身病無藥食等。以此三緣。立歷為九。論云一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更成七日緣(雖受七日。三日緣盡。不還破夏。此緣盡竟復有餘緣。用後三日是也)。二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有難緣(緣盡欲還。住處難起。即住餘處)。三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隨意緣(先受七日〔我〕有此緣。即住餘處)。四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更成有難緣(賊難若息應還。欲還復火難起)。五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更成七日緣(難息欲還。有檀越請仍請七日即住界外。此真諦云。仍請七日者。意說界外仍請。今理難)。六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成隨意緣(可知)。七先成隨意緣。後更成隨意緣(為求善友隨意出界。未宿即聞有善識。來安居處。理即應還。又為喧動。仍住餘處)。八先成隨意緣。後成七日緣(緣盡欲還。有檀越請)。九先成隨意緣。後成有難緣(緣盡欲還聞有難起)。
如与欲事讫不来之类者。崇云。古旧释云。受日出界事讫须还。不还。夏亦不破。所以尔者。以法在故。其犹七日药及与欲类。又如癫狂病止法存。从僧乞解。今解受日不同药等。受本为事。无事无不成。故今事亡。法则随谢。如僧祇事讫。与此冥会。又受德衣。限满不舍。岂言不舍法得在耶。失守夏人。恒须明察。得取他误言。不护自夏。云云如彼。
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等者。古師云。若望作法。事雖似重。若以事別。則不名重。數隨前事。各受七日等也。如受三歸。各各對人。皆言最初。若爾何故十律不得受二七日夜(彼律第二十四文)。解云。此謂一事不得一時受二七夜。非謂用七日竟不得重也。又傷義准。略教體一。六群數犯。不名第二。若一事上。如為父母受七日往。日盡欲還。父母留住。教中無犯。儻勸父母。故來受日。豈可不如無法留住。若言留住是難攝者。父母苦逼。令受日來。又如官事七日未了。事須臾去。何因非難。若其真去。能勝受日。又律皆言。佛未聽我如是事去。不言未聽如是重去。此意釋云。留住等事。即是事別。若爾何故三十九夜盡。聽破夏去(十律三十五。滅諍法中。開和僧受日等文也)。義言部別。此律和僧。開不受日。不言破夏。彼即受日。又開破去。故知部別。又五分受七日問疑。豈可前疑聽往。後疑不得。此有何意(五分十九。一比丘不知律。夏中生疑。佛聽移夏就持律處。若彼處迮。聽近七日得往返處。遙依安居)。又若前請有益聽去。後請豈可即非益耶。又若前請少益聽去。後為大益。何意不許。南山立義。符此古師。又云。真諦了論疏解。受七日出。事了來宿。至第八日。更受七日。三藏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言。佛滅度來。無有立一夏三度受日法。又此古義。崇亦扶之。更加詰難。繁而不敘。今詳。古師總引二喻。一喻三歸。二喻略教。又引五教。以理成立。一引為父母教。二引官事教。三引佛未聽我等。四引五分問疑。五引有益受請。又有古師。立喻云。如人脫袍著衫。不名為重。隨多緣事。數數受者。亦不名重。疏主意云。此等並違十誦不聽二七及破安等文。故云隨時以破等也。今詳。諸師廣興諍論。然未能曉部別崇殊。且如僧祇二十七云。聽半月一月二月。乃至自恣時還者。自是一崇所明也。十誦但聽三十九夜。以其正經四十日故。謂一夏中。總九十日。理應住日。多彼出日。今三藏律攝中亦云。不得過半夏去。是其崇也。今詳。諸部雖各不同。且從十誦半夏而住者善。本擬安居。理應靜息。何容竟夏。曾不蹔隔。故不可也。既知此理。但重受中。不過半夏。理即開之。十誦不聽二七夜者。口法勢分。但應七日。理不應許一受二七也。
羯磨受法如母論說乃至三品具受者。母論第八云。安居中所為事。七日十五日竟。應求一月。是名一月相應法(准此〔偈〕似聽過半夏)。
就时定故者。冬四月竟。必须舍故。
又俱五利者。迦提德衣开利既同。故相摄也。
一月衣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者。非定冬夏。故云取衣为准也。若尔时既不定。何须一月摄十日耶。答俱开一长故。更无缘故。更无余开缘也。
是以此二者。德衣及一月衣也。
法过者。谓羯磨法过彼对首也。有律师云。夏中讲律。外寺受日。来随讲筵。得受一月。何以然者。律中既云。不反七日听受十五。不及十五听受一月。今既一夏讲席方终。故知不及十五日还得受一月也。今详。若言不及七日听受十五日者。此不及言。为表八日已去。乃至夏终耶。为但表其十五内耶。若详通表昼夏终者。则不应言但受十五。若唯表十五日内。何因不及十五日还。开受一月。不唯表其一月内缘。由此应知。一夏长缘而受一月。必定破夏。由此先来行事之家。期心拟听一科两段而作。分限开受日听科。尽日剩亦即须还日尽科。余亦须归宿方克过谷也。
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如是者。十律五十三云。若比丘自恣七日在。受宿出界去。無罪。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在。受宿出界。無罪(已上律文)。彼律既無亦如是文。何得謬釋。但由舊引。更不重尋。永風釋通。故有斯失。今以三藏云。一宿事至即受一日。乃至七日。皆對別人。儻更有緣。律開重受。若過七日。八日已去至四十夜。並羯磨受。然不得過半夏在外。為此但聽四十夜矣(即是釋十誦文)。此即部別。未心須通也。
有人多釋不煩廣破者。古來諸家撰集羯磨。雖有多本。不過四例。第一人者。不立乞辭。大律無故(即疏主所憑羯磨本也)。第二人者。雖置乞辭羯磨前加。不入羯磨。所以爾者。若牒入者。恐成文句增減非故(即古羯磨本。題云三藏法師集也。故疏云。不得依羯磨本也)。第三人者。牒入羯磨白中。牒入時到已前。時到已後。略而不說。次羯磨中。牒入忍前。忍後略却(光律師本是也)。第四人者。時到及前復俱加。如下文言。不如白法作白等非法。若牒事不盡。即成增減。不煩廣破者。即下章中。已有破義。謂受日法事。兼被差故。不類餘離衣等事。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辭者。下離法文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無杖而行。彼從僧乞杖絡囊。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比丘杖絡囊。白如是(羯磨准白成也)。
祇律若二难并和僧前四句者。此举祇律。判此律中。前来所辨八句。和僧之中。前四句文。非谓祇律亦有八句等。一同此律也。
母論同此者。母論云。有一比丘。獨處安居。聞有比丘欲行破僧法。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諫恐破安居。若不往恐惡法流行。佛聞已。告此比丘言。若為法事不破安居。比丘尼亦如是。復有比丘。聞彼中已破僧竟。欲往和之(廣說同前)。
五分有因緣等者。五分十九云。有一比丘安居。麤食不足。佛言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二難和僧等亦爾。廣說如彼)。見論十七不成安居。如章說。今詳。所引五分善見。且辨部別。准此律中。移夏定是不破安居。以後文中有難不失歲故也。
文中略无不成者。应言若父母兄姉等不留而住者。佛言失岁也。
又复对后诸难等者。前第三大文有缘出界法中。科文为四。今此既辨第四段文。界外法尽。以明开成。理亦更应对此最后第四文云。有比丘不受日出界外。为母所留。至意欲还。而遂不及即日还。佛言不失岁。不留而住。佛言失岁等。文无者略也。
举前移夏等者。举前命难等也。
自以受为妨等者。难云。三衣既得受后舍前安居。亦应后家成就。答衣是己物。不恼施主。安居若背。便恼施主。若尔背请受食恼施主故。应不得成。答一食恼微。故成受食。安居时分。故使不同。
下成安居者。六句中二句也。
次下三句至而破者悉是结竟者。谓第二第三第四句。并前家结竟也。今详不定。三中前二。或不结还去去也。
破有二種者。一經宿破。二即日後家結竟破也。如章具說。通論即有三十六。十个十一人辨背不背(有疏云。通論即有三十六十人十一人辨不背。誤也)。
●自恣犍度
梵云钵利婆兰拏。今三藏翻为随意。旧云自恣也。
廣明六種自恣者。於中一廣五略也。謂一者三說。二者再說。三者一說(此三並對五德。任五德處分而作也)。次恐難逼。和眾白已。或上坐。或秉法人。作改眾三白。如次還成三再一說。故云六種。尊者云。此六皆是僧自恣法。眾多一人。何因不說。故應說言。廣明三種自恣非一者。好也(謂僧眾多一人即三也)。
引證可知者。如初戒云捨和上。及大妄語戒云隨和上者。並是經家以後名前。崇云。但為一夏。行瘂不言。今安居竟。恣情申說。故云自恣。今詳。同住之法。取散之時。必請說過。即名自然。恣未得名制自恣法。自制已後。差具德人。秉白事圓。故名為制。其猶法犍度中。佛言自今已去。為比丘制乞食法。豈可以前未乞食耶。祇二十七云。欲方便小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應共語共相問訊。問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前。若憍慢若嗔恚不共語者越(已上律文)。
谓犯罪比丘求举己罪者。意说六群既是无德。不合举他。故知但是求他举己。难曰。六群无惭。不应求忏。故知举他虽是非法。然是缘起因而即制。能举之人不得輙去。
九文中有三自恣者。一时自恣。即前四段文明也。增上减却。第五段明之。故章云。寄在遮法中辨。是也。
以其恣反生诤等者。谓说戒中。众僧鬪诤。若得灭已。非时说戒。今此定无非时自恣。以其恣者是相举法。反生诤故。
时反非时在说戒中明减却一种落下遮法者。遮犍度末也。不同此自恣法中。次前疏云寄在遮法者。同在一犍度也。恣中增上。谓并得果。贪乐修道。四月满已。方作自恣。说戒中无也。
我亦净意受者。佛自称我也。
阿難集僧說二偈者。增一含二十三。所引如章。乃至如今瞿曇法。次云阿難聞已。手執犍椎。復說此偈。降伏魔力怨。除結無有餘。露地擊犍椎。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法響。盡當運集此。擊椎已。佛告。汝隨次坐。是時世尊坐于草坐。告諸比丘。盡坐草。便勅比丘。我今受歲。我無過咎(等如章)。
身子即便赞佛者。彼经云。舍利弗白世尊言。诸比丘众观察如来。无身口过。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不脱者脱。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如来无咎于众人。亦无身口过。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向如来自陈。然无咎于如来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今舍利弗。都无身口意所作非行。汝今知慧无能及者。汝今所说常如法义。未曾违理。时舍利弗白佛。此五百比丘。尽当受岁。此五百人尽无咎于如来乎。佛言。我亦不责此五百人。此众㝡小下座得须陀洹。以是之故。我不怨责。
母論六事益者。彼論第三乃至六者。依非無依。是故名自恣(謂以此自恣法為所依也)。祇二十七。拜五法成就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過(彼文又云)。若大眾六千八千畏不竟者。應減出界外作自恣(已上祇文)。然今三藏云。若其眾大。恐延時者。應差多人。分受隨意。今詳。此律一時自恣。以𠆴亂遂差五德。令次第受。若復還許一時受者。違制意故。不可云差多人分受也(十誦二十三。五分十九。並不見多差人也)。一一差之。猶是古義。疏主未改。理實二人合差無妨。今詳。問曰五人同住。差一五德。五德復當向誰自恣。答四人對此一人自恣竟。更作羯磨。復差一人。對之自恣。亦應無妨。諸教無文。遮再差故。准律攝中。四人自恣竟。五德即對恣竟之人。作自恣事。不須更差。有人言。准十律。上座是五德者。餘人來至上座前自恣者。誤也。彼律二十三云。若作自恣人。是上座應從坐起。語第二上座。今日自恣來(第二上座說辭句)。若下座作自恣人。應從坐起語上座。今日自恣來。述曰。文既相似。何因謬說。祇二十七。若二人作自恣人。受上座自恣。一人應下座前立。上座說已。下座復說。如是展轉。到自座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十律二十三。又云。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竟。
自恣前后事者。上座离座。余僧亦尔。不得前后也。
仰则成规者。仰谓遵仰也。
规谓规矩。谓法式也。
长老者。梵云阿瑜率满。此云具寿。或云有寿。或云长寿。具足寿命。无诸夭横。是其意也。长老名异。梵本不殊也。唤小即为长老。唤大便为大德。见论有文也。理实通唤。实亦无伤。如此律中。十七群语六群言。长老是我上坐也。
与律不同者。上尼律中。僧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十五日自恣。见论第十五。如章所引。故云不同也。
非下三众者。今三藏云。过午咸集。各取鲜茅可一把许。手执足蹈。作随意事。先乃苾蒭。后方尼众。次下三众。计理下众先集一处。上众恣竟。方唤下众入僧自恣。辞句同僧。义亦无爽。
多约僧说者。文中作白。理是僧法也。
此谓前三者。对五德三说再说一说也。
若下三略但两白者。先作和众白。与常无别。次应改众三说。或再说或一说。有三个白。随作一种也。
论云此非法别众等者。义准见论十七。非彼正文也。
彼云非法別眾者。有四比丘。一人受欲。三人說波羅提木叉(既一人受欲。餘但三人作說戒)。
非法和合眾者。四人作對手說。法別眾者四比丘。或三比丘。一人受欲。對手說法和合(可知也)。
与欲阙少者。彼有与欲。此亦合有。而文阙无。又彼有总欲清净。计此合有总欲自恣。而文亦略也。
分文解義者。文四(初至若能如是作者善)。病輕與恣(次若不能爾者已下)。決將赴集(次彼比丘如是合已下)。病增圍遶法(次若有多比丘病已下)。病多出界法。初文復三。初有緣須集。次餘比丘白佛下舉緣砳佛。言不開與自恣。於中復三。初與成不。次成囑授比丘已下持成不成。三若服已下說成不成。與成不成中復三。初開與。次病人言已下列其五種。三若不已下反上不成。
欲虽到僧处同等者。谓治已后。比未治前。到虽是同。然持欲恐前成后失也。
文五可知者。一明受多少。二年少应教。三转与自恣。四事说须还。五料简成不成。
毗尼折喻者。呵责羯磨等。是折伏也。忆念羯磨等。是慰喻也。
僧残虽治容有余犯者。意说容更有余可举。故复须说自恣也。
谓约盗四方等者。可分物望多人结。各不满五。故得兰罪。不可分物。义同一主。满五即夷。今详。此兰非理。如盗戒辨。亦可贱处恣物。至贵处诤也。亦如无主疑想等也。
应遮故说时等者。谓时有二义。一应遮故名为时。第二时节故名时也。
下三无举者。谓改众三略也。
前所遮事中等者。指上文犯残罪与覆己自恣文也。
恐滥自恣者若说戒中作三却者。谓言自恣亦得三却。入冬分中故。彼唯二显。此还二也。相传云。若三却说戒。事当灭法。故无也。
故有前却者。恶人未来。减作名前。已来须却也。第七制叛。第八简众。第九说戒自恣不并。真谛释了论云。五人自恣。先诵木叉竟。次第一人起跪。请僧说罪。展转乃至五人。准此不别差五德。并异此律。
饰宗义记卷第八本
饰宗义记卷第八末
●皮革犍度
文言遲欲見之者(遲字除致反。遲待也)。有人言。守籠那。先得初果者不然。觀文中意。佛先說法。餘長者等自得道果。籠那不得。以極精進。無所證獲。若先得果。已得無漏。欲盡餘漏。非大艱難。又若先得。不應世尊更須令其等䇿諸根。以自了知故也。十律二十五云。有善知金相者。居士以兒耳示之。是兒耳環價直幾許。諸人言。是耳環非世所作。不易乎價。意想平之。可直純金一億。
文言所为出家得果不者。本出家以得圣为所为也。
资成六妙行者。六识行心。成无深行也。
慧性清虗者。无漏圣慧通治三毒。而亲治痴。名慧解脱也。
此明定解脱者。定亲治贪。即名心解脱也。
皆是有为解脱者。心慧二法。并从缘生。故是有为。而由出障。故称解脱也。
其因既无苦果亦丧者。前来所辨。三烦恼尽。即是集因无也。此义即显无余涅槃也。今尽受阴。即是苦果丧也。此义即显无余涅槃也。
斯二不為三相所遷者。謂二涅槃體是無為。遠離生相及住異相并滅相也(住異〔令〕說者。住是有情生愛著處。與異合說)。
眼识之后流至行心者。成实论宗。识想受行。四心次第。始从识了乃至行心。方生染污。今则不起染也。
次第緣生三受者。識創取相。次生三想(親想。怨想。中庸想也)。次生三受。既是相生。故云次第緣也。新名等不間緣。是也(此亦成實宗意也)。
第四禪絕諸受者。謂彼地中。無苦憂樂喜四受。非謂無其捨受(今且從多說絕)。
彼此相资平等无二者。定慧相资。力用均平也。
上半心解脱者。息灭是定也。
已得无观者。观即是慧。果满息求。故云无观。
次半诵法合二中住第四禅者。文中既云。心住解脱见于灭尽。即是依禅而得解脱。
上來疏意。雖後且然。今詳文相。全不如是。今解六處。初二即資粮道攝。次一即加行道及見道攝。次二即顯三界愛盡。是心解脫。末一即是三界癡盡。是慧解脫。又二解脫。即顯修道及無學道也。次文即自釋。前五道顯六處義。謂資粮位創生正信。緣於涅槃。欣樂出離(盡欲無欲等五顯涅槃果體也)。又既已信。次即持戒。持戒之本。必須無恚(盡欲無欲等。即持果也)。資粮既備。次脩加行。加行必由斷利養愛。專精修習寂靜作意。始從𤏙位學無相觀。後入見道。是真寂靜(曇無德宗。無相三摩地入見道。如婆沙百八十五說)。既已見道。次斷脩惑。顯二解脫。故云彼盡欲無欲(至乃)。盡癡無癡者。舉涅槃果。顯脩道位及無學位也。故云愛盡受陰盡樂於無癡也。愛盡也者。欲界愛盡也。受陰盡者。上二界愛盡也。樂於無癡者。三界癡盡也(三界愛盡。即心解脫。三界癡盡。即慧解脫)。既已廣釋六處義竟。次文結云。如是比丘心解脫有漏者。舉心解脫亦顯慧脫也。次文云。眼見色等者。既得二脫。得六恒住。見色已不貪不憂。心住正捨。乃至意亦如是。故名六恒住也。二俱不染者。貪癡不染也。第四禪者。離貪憂勝聖人多住。是梵住攝。現法樂攝。故偏舉之。散即恒住。定即入禪。是其意也。全為一段喻恒住體。恒住即以念知為體。四方大風即喻六塵。乃至偈文之中。以正解脫者。二解脫也。便為息滅者。滅愛癡也。已得無觀等者。即無學道也。乃至心住解脫見於滅盡者。顯無相解脫門。聖所攝也(義意已盡。細尋應知)。此釋決定。勿懷疑耳各有四行者。俱舍二十六兩釋。且一釋云。待緣故非常。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非我。集四行相者。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舊名有。有亦生義。本無而有故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滅四者。諸蘊盡故滅。三火息故靜。舊名止也。無眾患故妙。絕眾灾故離。道四者。通行義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舊名正即如也。迹即行也。乘即超也)。
文言本何所作者。何心而出家也。五分二十一云。又有比丘。寄衣与余方比丘。衣未至。有比丘语所与比丘。比丘生疑。恐犯长。愿为除此疑。佛开云。若比丘寄衣与余处比丘。比丘虽先闻知。衣未入手。不犯长衣。
见论十七。翻革屣如章。
鹿角者。尅皮作鹿角形(疏脫皮字)。
富羅䟦陀羅者。以木綿及諸雜物。與皮合縫使中失起(疏木綿錯作成〔等〕也。又脫雜字也)。
真誓梨者。以偏革作(疏脫革字。亦有疏具者)。餘如章文言四種革䟦者。即前文中。芒革。婆婆草。舍羅革。漠陀羅革也。
五阇梨。第五大段也。
第六段中。文言一切作器不应畜者。十诵二十六云。告诸比丘。从今日五众不得相教作不净事。得突吉罗。前工师时种种作具不应畜。若先缝衣人。畜针筒不犯。先能书人。畜笔筒不犯。先铜作人。畜错不犯。祇律。新革屣等。释第六文中。阿难得革屣等也。
●衣犍度
愿衣者。盖求事遂心。当施僧衣也。
六群比丘畜非衣作钵囊等者。盖以马毛人发等非衣财而作也。
往还衣者。西方送葬。持㲲作幡。其幡全幅。更无裁割。便弃冢间。不复収取。既是无主。比丘得取。
論云離自貪着等者。智論七十二云。好衣者是未得道者生貪着處。好衣因緣。招致賊難。或至奪命。有如是等患。故受弊納衣。十住婆沙十二云。賊物易得。無有過患。不為人所貪着(廣如彼說)。
見論十七云耆婆者。外國音。漢言活童子。無畏王子。路見小兒。問言死活。人答言活。故言活童子。婬女法。若生女教為婬女。若生男則擲棄。是故生棄路上。問何不學餘技術。答往昔有佛。名曰蓮華。時有一醫師。恒供養蓮華如來。耆婆見已。於七日中供養如來。白佛言。願我未來作大醫師。供養如來。如今醫師供養無異。耆婆命終即生天上。天上福盡。下生人間。如是展轉釋迦出世。宿願所牽。不學餘技。就師學時。帝釋觀見。此人醫成。必供養佛。帝釋化入耆婆師身中。於七日中。得師法盡。過七日帝釋所教。如是滿七年。醫道成就。奈女耆域因緣經(一卷成)。云須三十下者。下痢也。
阿難賓坻(直飢反。此是梵言訛略也。正云阿那他賓茶揭利呵跛底。阿那他。此云無依。亦名孤獨。賓茶揭利呵跛底。此云團施。言此長者團命以施無依孤獨人也。因此時人。號為給孤獨長者也。本名須達多)。
章云六羣反𮂨(之葉反。文無六群字)。
放習恐難者。十誦二十七。瓶沙王乘象時。有外道梵志。從道來。王逕見。謂是沙門。便勑住象。欲下禮拜。大臣言非是佛弟子。王羞愧白佛言。世尊願令僧衣。與外道衣異。因此佛告阿難。汝見彼福田不等。廣如彼說。又准此律。佛教阿難已後。王舍城比丘多着割截衣。聖變者希。故今初制也。割截之意者。不為王賊所利是也。增三文云。復有三賤法。刀賤(謂截壞)。衣賤(體是糞掃)。色賤(不正色)。
文言。五百梨车振手嗔恨者。五分二十云。若能保我三事无失。尔乃相许。一者保我身命必无夭夺。二者保我财物必无损失。三者保佛常住必无余行。诸梨车言。财物损失。我能相与。若佛余行。我能请留。汝命危脆谁能保者。便嗔恚而去。
文言摩竭王者。梵云摩竭陀。或云摩竭提。摩竭此云甘露。陀此云处。西方相传。上古诸天共阿修罗。钻海出甘露。安置此国。故名甘露处。即世尊成道处也。
鸯伽王者。觉云。准上降迦叶中云。鸯伽摩竭国。皆称为阿罗汉。故知名二体一也。今详不然。五分二十二。食法中云。时摩竭国。鸯伽国。伽夷国等。闻佛出世。皆来云集。云集故知非是一国也。盖此二国邻接亲好。佛既出中。故偏赞美。如真谛部执云。佛灭第二百年。大众部住鸯掘多罗国。在摩竭国北也。
持珠铠者。即显国中有此贵宝也。疏云施主获利者。意显二国之中。一切施主也。
薄皮子者。见论第十云。离车子。汉言薄皮。亦言同皮子也。即当此律离奢是也。彼论云。往昔波罗奈王夫人。生一肉段。赤如槿花。而生羞耻。送放江中。有一道士。即取将归。过半月已而成二片。复经半月。各生五胞。又后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色黄金。女色白银。道士见已。慈心力故。手指自然出乳。乳入子腹。譬如清水入摩尼珠。内外明彻。道士号为离车子。
文言施众以明眼者。说法化人。令彼身中生圣慧眼。故云然。
前叹外相者。即前文云今观等。是也。
次显内有智慧者。即此观佛之智慧等文。是也。
念制两意者。如上文中念诸比丘。多持衣过。又言。我今宁可制衣多少。即是念意。并制意也。
文言行腾者。亦名行缠也。字书释名云。言以里脚可跳腾。轻便也。
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二人复不知云何已下。如来教以堕筹分法。此之两文。于义门前。先且释之。次第三八句文者。至义门下释之耳。如毗兰若者。即此犍度下文云。以三衣施世尊。比丘僧人与两端㲲。为夏衣。佛言听受。
若反上說不為夏勞者並名非時者。崇云。亦同意說。夏勞及一日等。兩義之中。或若亦闕。及俱非者。並名非時施也。今詳。此義應廣分別。且如冬分。或至來春。儻施先時夏安居僧。計理並名非時現前。以其已過受利時故。又以施心局故。故名非時現前也。准善見第十七。乃者多種非時現前。如彼文云。若布施安居竟僧。後安居者不得。破安居亦不得(此謂前安創竟施也。既簡後安。故不為夏勞。故施即名非時現前也)。若人冬分中。布施安居竟僧。前後安居悉得。破安不得(既破安居。不名竟故也。此既過受利時。亦非現前攝也)。若人布施安居。僧前後安居。及破皆得(直言安居。既無竟字。故破安亦得也。既通破安。故知不局夏勞也。此亦非時現前)。若施迦提月後安居人。後安居人得。前安不得(既簡前安。故亦不局夏勞也)。若人春分布施安居僧。應問為施安居竟僧。為施當來安居僧。答言。當來。即當來安居得(計理當來至夏竟。方得分之。以律不計安居未竟受衣故也。既待夏竟。此即時僧得也)。比丘語檀越。當來恐賊難。不能賞護。若檀越教分。隨施主得分(此即非時分也)。問此律不許春夏冬一切時求索夏衣。亦是亦受。何因見論許春冬受。答彼據施主自心布施。此據比丘自往乞受。故不同也。
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等三句者。前一句如章。次句未分便去。囑後人受分。無有為取者。佛言成分。應待還。亦應的囑一人(謂是慢囑之過也)。次句出囑授一人。受囑者忘。佛言成分。是忘者過。
一部二部者。约僧尼说也。
界得者。及界即得。下文当释。
同羯磨施者。一百四十五中。随因秉法。有人即施同法之众。下文当释也。
興念屬己者。崇云。此即是法。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已上。對首等法。又五分二十云。時舍利弗目連自恣竟。於左右遊行同安居。及近住處。諸比丘多有隨從。諸白衣見。人人各念。當為舍利弗目連。施僧安居衣。即便施之。大有所得。彼得施處。諸比丘語舍利弗目連言。共分此衣。答言(舍利弗等。答諸比丘語)。我等不同安居。正可得食。無此衣分。白佛。佛言。應盡共分(已上律文)。問既復須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開聽屬取。答若望局法為正理。無屬取義。但於此處。有安居勞。不同外界之人。故聽屬取。然文此處安居。不應餘處受衣者。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有人助此處安居。不應餘處受衣者。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有人助此釋云。若爾何故時僧得中。但出心念。無羯磨等。且如非時僧得之中。檀越施物。具有三法。已人物中。但有羯磨。無心念等。令時僧得中。唯有心念。即是上下諸文互舉故也。又有人言。聽囑取者。是時現前。今詳諸師意者。且如崇意。時僧得中。定須作法。然但及法。即開得分。故引目連等為證也。
律中不許異界取分者。謂是不許取時現前。故無違也。若當界人雖不及法。然開囑取。次又有人云。聽囑取者。是時現前。故時僧中。准及法得。不及不得。然釋不許異處取分。義同崇釋。今疏主意。既文不許異處取分。定不須法。即由此義。故開囑取。今詳。並是未了文意。謂凡立教。須制須開。謂制貪心。故遮異界。或順施主。亦即須開。且如施主但施夏勞。此則須制異界無分。若其施主心為目連。方及餘僧者。此即須開目連得分。故崇所引須開之教。通判一切。理不可也。此律唯顯須制之教。闕須開文。理即須依。五分開教。如前崇引者是也。僧祗二十八。其意亦同。故僧祇云。有一比丘。安居竟。往本生聚落。親里以此比丘來故。廣設供養。布施衣物。此聚落中先安居僧。以是坐後施。故不與是比丘分(坐後者。坐夏後也。以佛不許異處取分。故不與也)。親里問言。得衣分不。答言不得。諸親里言。我為汝故。設此供養。何為不得。白佛。佛言。檀越為此比丘設供養。應與分。又云。若施家欲通與餘比丘。隨檀越意應與。述曰。既本由是坐後施故不與分者。即顯須制教。復開檀越為故應與分者。即顯須開教也。若辨作法者。理亦不定。謂時僧得雖遮異界。於作法中。以法簡之。理亦無爽。且如羯磨法者。應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大得夏安居衣物。此住處安居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我某甲某甲當還。此有何爽。設不作法。異界無分。直數人分。義亦不爽。何須廣諍。故下文云。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心念言。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有餘比丘來不得分(已上文)。既云若受若不受。餘人無分。故知作法及不作法。皆悉無爽。又作不作。皆得囑取。以羯磨中。但與此處夏勞人故。都無妨難。何勞疑惑。
非时僧得义如向辨时僧得者义或不尔者。重更分别也。谓非时僧得。定如向辨。分为二分。而时僧得或数人分。故云不尔也。数人分义。如下疏中辨也。
可得言道二眾不合共作法故等者。今詳。數人分者好也。准下僧破非時僧得。云分二分。時僧得中。即言數人。類知僧尼時僧得中。亦數人好也(今詳。時僧從作法者。數人分已將得歸作法亦得)。謂得夏衣已破(下受云。爾時眾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數人多少分)。破已得(下文云。若未得安居衣。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數人分)。或得已破。破已得(下文云。若得夏衣。若未得夏衣。僧破為二部。應數人分)。此上三句。將疏合文可知。
章云次下三句約別人說者(下文云。時有比丘。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若未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若未得夏衣。若已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釋可知並與去人分故皆以約時局處受人為定故者。此中疏云。並與去人分故者。謂由文中與故。顯下立理也。立理云。皆以約時局處。受人定故。謂約五月等時。又局此處。安人定故。故文與也(此意欲釋疏中兩个故字)。
前三处法局定者。前二是处。第三是法也。
文有七句者(下文云。異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應分二分。無尼純式叉。應分二分。無尼式叉純沙彌尼。應分二分。若無沙彌尼。比丘應分。僧少尼多。應分二分。無比丘有沙彌。應分二分。無沙彌。比丘尼應分)。得已破者。應分二分(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分為二分)。破已得物。須問施主(下分云。若未得可分衣物。僧破為二部。佛言。應問檀越。若破言與某甲某甲上座。應隨上座所在處與。若言不知。若言俱與。應分二分)。第三一句。得已破。破已得。同上二句(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已得衣。未得衣。僧破為二部。已得衣者。應分二分。未得衣者。應問檀越。若言與某甲某甲上座。應隨上座所在處與。若言不知。若言俱與。應分二分)。次有三句。僧先已破。約物故三(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得分衣物者。比丘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若未得衣。從此往彼。不應與分。若得衣未得衣。從此往彼。不應與分)。
所以須迴此義門者。前來諸門。初明一部。次二部三邪正。今於此中。先明邪正。次二後一部一倍相翻也。十律五十七。有七句者。彼云佛在舍婆提。跋難陀死衣鉢物。直三十萬金。波斯匿王言。是人無兒。物應屬我。佛遣使語。大王賜城邑聚落等頗少與䟦難陀不。答言不與。佛言。誰力故令得生活。僧力故得。今應取。王聞好。教便止。諸剎利言。是人與我同姓。同生同種。是物屬我。佛語。汝等作國事官事問跋難陀不。答不問。佛言跋不在時。僧不羯磨。是衣屬僧。聞好教止。諸親族中表內外皆言。是人是我伯叔父舅。外生兄子。是物屬我。佛語。汝嫁𡣞合同取與錢財。頗待跋不。答言不待。佛言。與䟦衣食者應得。僧與故屬僧。聞好教止(已上一句)。䟦物寄餘處。寄物處死處比丘。各言應分。佛言。物處應分(二句)。䟦處處出息。息處負債處。各言應分。佛言。負債處界內應分(三句)。䟦處處出息。餘處保任。保任處息處。各言應分。佛言。保任處分(四句)。䟦異處死。質物在異處。取錢在異處。質物處取錢處。各言應分。佛言。質物處分(五句)。又出息作界。作界處取錢處。各言應分。佛言。手執界處應分(六句)。又五十七云。牟羅破求那比丘死。衣鉢寄長老阿難。牟羅在異處死。阿難在異處。所寄物處死處阿難處。各言屬我。佛言。阿難所在處分(七句)。
祇律被舉比丘者。彼律二十六。病不應看。得語親里看。若無常者。僧不應分衣鉢。本不應與燒身。取其所眠床。以尸著上。衣鉢繫咽。曳床而出。作是言。眾僧事淨。眾僧事淨。於此人不應起惡心。何以故。乃至燋柱。不應起惡。應作是念。莫令後人習此邪見。若放牧人持衣鉢來施者得取。即彼為施主(已上祇文)。
如文二句背正向耶(下文云。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隨其所欲往處與。爾時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至便死。佛言。隨所往部應與)。
十律受法者。謂受耶法也。伽論第七云。或破僧一切受法耶。答作四句。云何破僧非受法。答破僧不受十四事(十四破僧事。法非法律非律等也)。云何受法非破僧。謂受十四事(養二俱句可知。故受法者。受十四破僧法也)。
或可不定者。谓准后引。受法比丘。不受法众中死。唤来取等进不也。
互背互归者。趣耶名背。趣正名归也。
第三文者据耶正互在死者。此门中引三节文。初引此律二句文。次引十律求忏文。后引十律唤受法比丘文也。
五众前来者。得轻物即入者。时人皆不许。今决许之。如后当辨。
互债应同者。谓互负物应互债取也。
若未殯多論云同常判第二已作殯入親里白衣者。南山亦云。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衣鉢付生緣(此並拾文不獲)。
呵责等四者。等取摈依止遮不至也。
别住之类并同清净者。疏以非邪见不同三举。然寻此犍度。下文行波利婆沙摩那埵人。同于清净。与其施物。若七羯磨开置地与。与施物时。呵责等四。既是不同别住等人。故今已后应非一例。故应思择。
竖义此中悬解讲随文释者。下释文处。疏自辨云。从亡人物义同非时施已来讲时并随文中解者。意说上来亡人义门。与檀越施义类相似。且即略释。若欲讲者。待至下疏科文云。第二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其文有二。物至一切属僧。佛判属僧。第二诸比丘已下料简轻重。对彼科前。即回上来亡人义门。彼处竖之。亦好也。
形前對後者。意說作分竟。與未擲籌。體一名別也。形前分時(謂未作分始欲分也。故名分得)。名作分竟。對後擲時。故名未擲也。
非谓初缘心念受者。有人言。为对古师也。
房舍法中俱五法者。不爱等四。知分未分也。十律三十四云。佛言。应立分衣人。立法者。一心和合。应问言。谁能为僧作分衣人。若有比丘言我能。若成就五法。应立作分衣人。知衣财。知衣色。知衣价。知衣头数。知与未与。又有五法。不随受嗔怖痴。知与未与。一比丘唱言。大德听。某甲比丘。能为僧听作分衣人。若僧时到。僧忍听。僧立某甲比丘。作分作衣人。白如是。白二羯磨立。
还通四方等者。羯磨文言。彼比丘当与僧。故知必须还四方僧。今若不付别人。谁当还僧。
若不与僧不得分故者。不得私共别人分也。
无别秉法者。有古师云。其被差人复作白二分之。故后文言。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今师释意云。后文云。若有客比丘来若四人若过四人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谓须持衣与一比丘。令僧作彼。前文之中。应差一人令分白二而分付之。即是举前白二之言。令僧付分。非谓此人更作白二也。
亦可具及两法者。计理不然。如掷筹未竟。佛令与。今虽不及差人一法。而分法未竟。类亦应与。
若举现前对僧得者。谓对僧得。以辨异也。现前即以及施为定。不同僧得也。
此文不言各各三語者。文言彼此共三語受。似是各各作也(辭句如章。義即不妨。然須各各作者好)。
二种分衣者。犹是古义。时僧得非时僧得。各有法故。尊者云。准今师义。除时僧得。就非时中。亦得名二种分衣。檀越施及亡人物是也。
所以可知者。吉是轻𠎝。发恐𠆴众。自余由无所对可得。故并心念。
多知识者䟦难陀者。前引十律七句中。前六王臣等索物文。是也。
广如十律者。亦是前引七句文也。
第二料简等者。即是文言。诸比丘分僧园田已下文是也。谓料简前十三章文也。先须释义。如章四门。后方释文也。
今设言同活物已分竟余属亡人者。昔时同活。物是共有。今死设同。物须半分。若已分竟。余属亡人。今详。同活自有两种。一者二人有物通畜。谓一一人。遍为物主。二者二人有物共畜。得利虽共。用即平分。若据后人。得如章断。若据初人。义恐难立。谓如章中。及以古来大家共许。生依僧得。死即属僧。亦应生依同活而得。死属同活。此人生存。于此财物。不局摄半。何因死后即遣半分。若有救言。二人同生。云何不半。应难彼言。若局半者。此人生存。傥有因缘。须过半用。即应望彼第二人。结损财罪耶。故应思择。
次解重輕有二第一義門分別第二依文料簡者。今詳。諸教辨亡人物。展轉相違。難可取定。古今諸德無不壞疑。釋者雖多。疑迷本竟。今且應述諸文同異。略為四門。一者輕重相違文。二者分攝相違文。三者諸部獨有文。四者諸部共有文。且辨輕重相違文者。伽論第五云。云何輕物。謂金銀銅鐵床等。金銀銅鐵器鉢衣物等。是名輕物。四分五十四。七百結集中。耶舍伽那子問離婆多言。得受取金銀不。答言不應爾。問言何處制。答言。在王舍城。因䟦難陀制。耶舍言。毗舍離䟦闍子比丘。於布薩時。勸檀越施眾僧金銀。令分物人分。離婆多因此廣集七百阿羅漢。制為非法。廣說如彼(此與伽論相違)。四分四十一云。彼分水瓶澡鑵錫杖扇。佛言不應分。十誦二十八云。一切石物不應分。除瓶受二升已下。及水瓶應分。一切凡物不應分。除分凡受二升已下。應分水瓶(此即分水瓶。與四分相違)。祇律三十一云。澡罐應分(此與四分相違也。又僧祇四分。並不辨量)。十誦云。一切鐵物。一切銅物。一切石物。皆不應分。除瓶受二升已下(而此辨量。而言可分。與四分不應分相違)。十誦云。一切竹物不應分。除蓋扇。僧祇扇應分(此與四分相違)。
第二辨分攝相違文者。僧祇三十一。佛在舍衛城。有沙彌無常。比丘問佛。此衣鉢物應屬誰。佛言屬和上。十誦二十八。憍薩羅有沙彌死。佛言。所著內外衣。應與看病人。餘輕物僧應分。五分同十誦(此與僧祇相違)。四分四十一。有比丘被舉已命過。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偈應與。僧祇二十六。被舉人死。僧不應分衣鉢。置屍於所臥床上。衣鉢繫咽曳出。放牧人持衣鉢來施者。得取(與此律相違)。
第三諸部獨有文者。十誦五十六。有為比丘。看病人為取飯。是比丘死。不知云何。佛言。若病人先死後取飯。還歸本處。若先取飯後死。應同死比丘物分。伽論兩處有文。同十誦說。南山云。令現前僧處分入重。今詳。若爾與還本處有何差別。人復常式僧食分飡。今令入重。欲何所作(一部文也)。五分二十一云。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鉢掛著界內樹枝。比丘見謂入僧界內應屬僧。佛言。聽作糞掃想取(二文也)。
第四略辨共有文者。諸部皆有。獨住死者。衣鉢物五眾先來者與。此等諸文。不可備錄。為示同異。故略錄之。於中或有作法而分。或復直爾開其攝取。既有同異。乍難得意。故欲分別。略為三門。一敘正義。二顯昔非。三隨事釋。且敘正者。通辨法相。自有二門。一約勝義。辨一切法皆無定性。二約世俗。或有定性。或無定性。今此應依世俗門中。辨定不定。謂亡人物入僧輕重。或更餘開。或有定性。或無定性。何以然者。由其此物性自無主。但以五眾義同一家。故身亡後。判入五眾。判入既定。屬主性成。若盜損者。計直成重。然於入中。復有不定及有定義。謂不定者。或輕或重。成更餘開。皆無定性。但由佛教。立法差別。故成不定。謂或僧分判成輕重。法雖在佛。判則由僧臨事量宜。重輕不定。如或有時判扇入重。或復有時判扇入輕。義如下辨。或有即由佛親自判。開與別人。無法而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糞掃想取。及如僧祇沙彌物等。既有多門。故知此物無定屬性。由無定故。判輕重時。或輕入重。或重入輕。但違佛教。無大重過。若僧判說。屬處已定。後更互損。此即計錢。判定已後。物物性定故。由此應知。判入之中。復有如是定不定義。不同古來諸師立義。生存由依。二僧得利。死後輕物。定屬現前。所有重物。定屬常住。僧若互判。計直成夷。此中過難。如後門辨。既知物性無有定屬。故今正義應開六門。合為三對。謂由異門說為無主。或由異門說為有主。復由異門說為輕物。復由異門說為重物。或復異門聽無法取或復異門制有法取。云何異門說為無主。謂以理教進退推徵。生存既由比丘為主。僧若奪取。皆犯極刑。那忽身亡即令屬眾。若言身死為主義亡。是故此物即屬眾者。俗人死後。應亦屬僧。何獨比丘專令屬眾。若言俗人不得僧利。故於死後物不屬僧比丘。亦應比丘不得尼利。身亡之後。物不屬尼。何因有時物屬尼眾。五分二十一云。有住處比丘命過。無比丘。比丘尼應分。若尼命過。無尼者。比丘應分。諸律大同。一不可也。又生不依耶眾得利。身死之後。應不屬耶。何故有時物屬耶眾。如下文云。從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隨所欲處與。二不可也。又生不依四眾得利。死後之物。不屬四眾。何因有時物入五眾。此下文云。有比丘在拘薩羅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到已命過。若有五眾出家人。前來者應與。崇云。但已俗人不知內法。恐失僧物。遣付先來。先來得已。應須勘問。答若是比丘知本寺處。送與本寺。若不知者。入近寺僧。尼死亦爾。又若取者。要須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輙入。難曰。為由佛判。以為僧物。為由性定。自合屬僧。若由佛判是僧物者。何不佛判即入先來。若言性定。自合屬僧。五分尼分應歸本寺。三不可也。由斯多義。故知此物本性無主。故隨有緣。隨入隨屬。云何異門說為有主。謂生既依二僧得利。身亡之後。不復為主。故佛判令入僧受用。如十誦五十七云。佛在舍婆提城。䟦難陀死。衣鉢物直三十萬兩金。臣親族並皆來索。佛言。與䟦難陀衣食者應得。僧與故屬僧。廣如上引七句文是也。此中入僧。由佛判入。非謂其性本來屬僧。佛既判已。屬僧性定。而於輕重。或與與別人。有法無法。性即不定。由定屬僧。若盜此物。即於僧眾。應得不得。計直成𠎝。故善生經俱舍婆沙等經論。皆言盜亡比丘物。未羯磨前。望十方僧得罪(此意乃通十方五眾邊得罪)。復由重輕。或與別人。有法無法。性不定故。故若互判。不成重罪。何以得知輕重等性而不定也。謂如伽論。即許分金。四分之中便遮不許。十誦分扇。四分不聽。如斯等例。並由機別。佛本對機。有開有制。既通開制。顯物無恒。亦有別開。聽無法取。況於輕重。性定何成。輕重本來。性無決定。設令互斷。寧犯夷𠎝(古來平判云得重罪。如後廣破)。云何異門判為輕物。謂由此物本性不定。有時為蓋。亦許分金作淨受之。方便開許。如此律中開受藥錢房錢等類。今此亦爾。謂於住處。儻金窮乏。信施全無。頓闕資緣。因遮聖道。故即開許為蓋分之。如付法藏。有應入聖。而資緣闕。故不得入。對此等緣。故應開許(撿文續之)。由此經中不脩道者。不許飲水。地不聽行。若為解脫。並即開許(撿佛藏續之)。云何異門說為重物。謂於住處。淨財豐足。信施易求。受取金銀。如日五醫。貪心受取。非是沙門。律有成文。涅槃明斷。故判為重也。云何異門開無法取。亦由此物性不定故。比丘路亡。隨與五眾。由本施主擬蓋沙門。又衣鉢等。非俗所用。儻彼即用。虗損施心。又著用時。監為標服。由斯多過。故與前來。前來得已。即為恩償。謂若不償。誰復肯來。故此典開。翻前多過。謂令施福相續常生。又遮俗人監為標服。亦蓋道眾。資道緣須。故開之也。水漂死者。恐枉漂失。為令不失。亦即開之。僧祇沙彌。償師恩訓。如斯等例。隨事通之。問比丘身亡亦聽師取。答理亦應開。且依無教。判為不與。崇云。令和上處分與僧。不入和上。難曰。文屬和上。即令與僧。糞掃想取。應非自入。云何異門制有法取。謂除說諸無法緣。理令僧中均分受用。以法表均。故須局法。前來六門。遮開不定。隨應順教。並悉無𠎝。部別文殊。雖言違背。求其本意。趣合無來。並是世尊對機別說。隨開有異。部執便生。生故涅槃三十四。迦葉菩薩問。涅槃後種種異執。如來既有具知根力。何故今日不決定說。佛告迦葉。善男子。如是之義。非眼識知。乃至非意識知。乃是智慧之所能知。若有智者。我於是人。終不作二。是亦謂我不作二說。於無智者。作不定說。如是無智。亦復謂我作不定說。善男子。如來所有一善行。悉為調伏諸眾生故。乃至善男子。如來世尊。為國土故。為時節故。為他語故。為人故。為眾故。於一法中二種說。乃至善男子。是諸眾生。非唯一性一根一種國土一善知識。是故如來。為彼種種宣說法要。彼經第十七云。善男子。如來普為諸眾生故。雖知諸法。說言不知。雖見諸法。說言不見。乃至三乘之法。說言一乘。一乘之法。隨宜說三。略相說廣。廣相說略。四重之法說偷蘭遮。偷蘭遮法說為四重。犯說為非犯。非犯說犯。輕罪說重。重罪說輕。何以故。如來明見眾生根故。述曰。教意然根源無二。不同諸師偏執一部未融本趣便互相非。
第二顯昔非者。先敘諸師立義意者。皆言生存依二僧得。故今死後還入二僧。故引十誦五十七文。如前所辨。准此文故。應屬二僧。輕屬現前。重屬常住。若其互斷計直成𠎝。故下增二文云。有二見。出家人不應行。非法見法。法見非法。乃至復有二見。重見非重。非重見重。南山輕重儀云。倒說輕重。即壞二見。又云。諸律持犯互說是非。物類重輕處量者眾。但約之受體。紛諍自錯。即以此律為本。搜括諸部成之。則何事不詳。何義不決。又云。執物案文。不看他面。乃至足遣犯罪。極刑足除。由來深惑。又云。今有檀行律教。依論分全。此文出摩得勒伽論也。此釋迦葉遺部。本律不至於此。此由比丘先生天中。故人資具非其所安。常恩天中所有眾具。佛令阿難給之。一夕便登無學。由此曲開也。分全之徒。妄行不了之教。涅槃有言。是為魔說。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捨制而取開。未識機教之通塞。遍詳諸師。皆云互判計錢成重。今問諸師。入二僧者。為由物性重輕性定。為性不定由佛僧判。若由輕重物性自定。則與經律。皆悉相違。若由佛僧判而定者。從何計直。而犯夷𠎝。且辨性定違經律者。十誦判扇。何理性輕。四分判扇。何理性重。若彼為是。此部犯夷。若此為真。彼部犯重。終無兩是。定有一非。若爾便違大集經說。彼經二十七云。如是五部雖各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大集既明諸部皆是。寧容性定合有一非)。又文殊問經下卷云。佛告文殊師利。未來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法住。二十部並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上中下。譬如海水。味無有異。乃至偈云。摩訶僧祇部。分別出有七。(乃至)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起。又南山云。約之受體。紛諍自銷。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者。今亦反難。因何彼部開登無學。而獨此部遮入聖階。又依彼受。即許取開。何因此受獨令專制。又彼受戒。即許分全。何容此受獨成魔說(作淨而受。諸文皆許)。又摩得勒伽論首題云。薩婆多摩得勒伽論。何因乃判釋迦葉遺。故並非理。故今詳釋。開制即同制。但可隨機取捨開制。不應約受僻執偏行。物性重輕。由佛僧判。或輕或重。臨事商量。則遣雙非。而成兩是。且如判扇。不備冬須。故四分中。令其入重。必至夏熱。分無亦事。故十誦中。可分物攝。又水瓶澡鑵。人皆先有。故四分律判不應分。儻若先無。許分受用。故十誦律除取二升。此例煩多。隨應通釋。並無違也。由此應知。判乖教意。並不𠎝也。
第三隨事釋者。謂隨物類判成重輕也。雖諸部文重輕無定。法相理有隱顯別通。隱謂曲開。顯謂多分通行。故簡分全。名為曲為。令分淨物。判作通行。無法之開。有法之制。曲通差別。例此應知。必有曲緣。不應遮止。如遮食肉。判入五耶(〔下〕為重)。輕及屬不定。故隨所許。並順聖心。且就通行制輕重者。由性無定。應求佛意。謂輕物者。隨身輕要。資道緣須。外不招譏。皆成輕物。除斯以外。累重長貪。外招譏醜。皆成重物。何以然者。出家同法。義等同生。既已身亡。資財散與。譬以俗家一人捨壽。資財衣服。現在同分。佛意亦然。為益弟子但可要用。皆遣現分。諸不可分。貯令眾用。由此應知。教無賣法。今時行事。賣而取錢。無曲開緣。而行此法。甚不可也。復由此理。非由在日得利依僧。及至身亡。眾僧須奪。由此蓋屍。亦須准教。寧容亦露。頓阻人情。但以身亡。事同瓦木。多與無益。應少隨宜。故五分。比丘命過。露其身者。突吉羅。應以衣覆。僧祗二十八。比丘曠野處行。遇尼病應看。廣如彼說。若尼命終。彼有衣鉢。應雇人闍維。此則理盡。無勞卷軸。梨樓牛畜。穀帛錢財。瓦木椽棟。盆甕釜護。歷物別數。積以繁言。執物案文。其言有失。何以然者。物無常准。畜用不恒。筆寫終身。未容備盡。曾聞京中諸德聚集。議判輕重。有一鉢中。小銅盤子。時人號為眾生盤子。教既不載。章抄復無。量久躊躇。無人敢定。有一師言。且斷入輕。復有問言。准何理教。此師答云。但使入輕。何慮有罪。設若有罪。某甲自常。又有念珠。亦懷疑惑。如斯物類。寧容備載。但應求意。隨事自通。且如盤子。畜不招譏。儻濟時須。入輕無爽。必若無用。入重無事。如是會通一切無擁。驗心順教。不咎當來。必縱貪癡。畏途長苦耳。既識意已。方用諸師記錄而判。儻彼不載。以前意通。方為盡理也(次隨疏釋)。
六物者。若准十律二十八云。先與看病比丘六物。餘輕物。僧應知。僧伽梨。憂多羅僧。安陀會。鉢。漉水囊。尼師檀也。若准此律。義立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如後常辨)。
六畜者。郑玄曰。六畜六性也。谓牛马羊犬豕鸡。为六畜也。
俗學者。釋雖標六數。今此中意通一切性。於中若是牛馬之類。堪僧駈役。不涉譏過。義得入僧。鷄犬豕羊鸚鵡之類。於僧無益。不須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放去。准祇律三十三。不許受此等施。故宜放去(如上盜戒中引文)。猫狸之類。眾僧共畜。共犯煞罪。法法有之。自招殃咎。悉宜放去。不得轉施。故於此中。應細分別。不應總判以為入重。疏云。初六合以為三。下九與十合。餘五還五。總作九門判之(亦有疏本云。初六合以為三。下七還七。總作十門。作十門判之者。是初出疏本也。疏主後改不取之也)。謂溫屬藍為一文也。別房房物為一文也。斧鑿等及重物為一文也。以此六文兩兩相似。故合之也。第九藍人。第十車轝。其類相似。亦合一文也。
同前袋具者。前言麤障等是。但是同前。庄具之类。皆不应分也。
十律半升已上者。十律二十八。一切角物不应分。除受半升已下。一切皮物不应分。除盛苏油囊受半升已下。自余一切铁一切铜一切石一切瓦。皆言不应分。除受二升已下。南山云。此律言瓶。不出升量。致令传习断入重收。宜从下诵准量断之。尼说净畜。僧则任储。今详。若由说净而畜即分者。钱宝亦开说净。应许分之。故知意未通也。
第八伊梨延陁者。据十三章。即是第八。若据九门。是第五也。南山云。伊梨延陀者。如来䏝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䏝。故知是此鹿皮也。
耄罗耄罗者。并是兽名。状如虎兕。皮厚毛耎。西国有之。此方既无。故存本号。古人何为言步障等。南山释古人意云。初则伊梨阿陀。岂非障相。次耄耄诸罗。岂非大小帐也。帐似于帽。故云耄罗。用此当司。一何可笑。南山广破。如轻重仪。
氍氀者。南山云。余昔以为量同三衣。故入轻收。𣯼被之属。并皆例此。干封年中。冥感天人。云是曲开寒雪国服。中国不开。以其中方自有法衣。并入重也。今详彼意。此国既有法衣。故不开着。明须入重也。然详罗汉独有无知。况彼天人智劣人类。未足信也。覆疮衣未必须依五分断之。
疏云第九门奴婢者。据十三章。即当第九。若据九门。应合第九第十两章。为第六门也。
疏云第十二铁作者。据十三章。当第十二。据九门。当第八也。
此既无文入重无妨者。入轻好也。
与能供养者。意说此人生存。若是财物摄者。可判入轻。若有宝庄入重也。若本决定舍拟供养。与供养人也。
下文分俱夜罗器者。即次此后文也。
此母論說者。母論第三云。有一比丘。獨別住處。得病命終。此比丘所有衣鉢資生之具。應屬現前僧(已上論文)。疏主意言。私莊亡者。屬現前分。良由有守護也。
聚落中者。即与五众。故彼论即云。若比丘独在聚落中白衣舍命终。后有五众。随何者先来与之等也。
文言不敢与比丘尼非衣者。有人云。上文云。以非衣作钵囊。故知非衣不是钵囊。今详。非衣者。总含一切不作衣用。即钵囊亦是非衣也。
文言无恚树者。令人欢喜故名也。
文言中的。的明也。谓的然明见也。
文言摩呵男是外祖父者。五分二十一云。時舍夷國。猶遵舊典。不與一切異姓婚姻。波斯匿王。自恃兵強。遣使告言。若不與我婚。當滅汝國。諸釋共議。當設何方。勉彼兇虎。而不違我國之舊典。僉曰。正當簡一好婢有姿色者。極世莊嚴。號曰釋種。而以與之。如議即與。波斯匿王。備禮娉迎。後生一男。顏貌殊絕。字曰流離(已上律文)。故今文中。號摩訶男為外祖父也文言昔日所造定果報者。增一含二十六云。告諸比丘。昔羅閱城。有捕魚村。時世極飢。人民之類。往至池中。捕魚食之。有二魚。發願報怨。時村中有一小兒。年向八歲。亦不捕魚。復非害命。然魚堓上皆悉命終。小兒極喜。爾時閱城人民今釋種是。魚者流離王是。小兒佛是。我爾時笑之。今患頭痛。如以石押。猶如頭載須彌山。五分二十一。目連白佛。聽我化作鐵籠。籠彼大城。佛告。汝神力何能改此定報。佛記琉璃却後七日。當受害學人罪。眷屬大小亦復并命。王聞心念。佛無空言。餘苦尚可。唯畏火燒。即與眷屬。乘船入河。七日期至。水漲覆沒。一時死盡。
滥非亲故者。若许大亲取杂碎物。恐滥小亲听取小物。理实小亲。全不许取也。
五百行罸者。報恩經云。佛見此人病。將四部眾。放大光明。往病人所言。我今報汝恩。今報汝恩。手捉瓶水。澆病人身。其病隨手即差。比丘言。身病雖差。心病未除。佛為說法。即得羅漢。三明六通具八解脫。諸比丘問佛。向者何恩言報者。佛言。昔有一國。與一五百。深心相知。委其治罸。其人得物即放。不得物者。種種苦治。或有致死。時有一憂婆塞犯小罪。令當治罸。當時五百見是善人。即令放却。當時五百。今病人是。是故告言。釋汝重恩(撿文勘)。祇二十八云。行至曠野。同伴比丘不得相捨。應當將去。代擔衣鉢。若不能行。賈借乘駄。不得載牸牛車乘草馬等。當載特牛父馬等。若病篤無所分別者。趣乘無罪。若乘不可得者。應留看病人。汝看病人。我到聚落。當求乘來迎。應留粮食。使住者不乏。若各言。誰能棄身命於曠野。無肯住者。不得便爾捨去。應作菴舍草蓐。作烟火。與取薪水。留時藥夜分七日盡刑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當求乘來迎。到聚落中。不得遶塔。問訊和上阿闍梨。應語聚落中諸比丘。曠野中有病比。共迎去來。若言在何處。答言某處。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當食盡。萬無一在。雖聞此語。不得住。要當往看。若遙見烏鳥。不得便還。要到其所。若已死者。應供養屍。若活。應將至聚落。語舊比丘言。長老此是某處病人。我於曠野供養已。今至此。次長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若無比丘。語優婆塞。曠野有病比丘。借乘往迎。迎至檀越家。安別障處。共勸化衣藥食等。若客比丘來。不得便語汝看病。應言善來。代擔衣鉢。種種供養已。應語此病我已看久。汝次看。若尼行病。不得捨去。將接法如上。唯除抱撮。若須按摩油塗身者。應請女人為之。若無常者。彼有衣鉢。應雇人闍維。若無者。應捨去。有俗人嫌者。若能作地想。應擔著遠處。善生第三。瞻病之時。不應生厭。若自無物。應四出求。求不能得。[仁-二+戠]三寶物。差已。依俗十倍償之。如匿王正法。若不能償。當教言。汝多負三寶物不能償。當勸脩得須得陀洹至四果。若能至心發菩提心。若教千人於佛法清淨信。若壞一人慇重邪見。是二人俱得無量利益(謂隨一事。非是俱作)。見論云。若病無湯藥。得以華果飲食餉人。求易湯藥。不犯。
文言静坐止息内心者。谓思无常苦空死想等观。不应惶惧。专唯畏死也。五分二十云。不能恒观无常也。
竖义总说者。定同生义。应取上义门。属授取下。轻重取上。赏分取下。皆应了知。
恭敬受念我者。谓生存想爱念也。
劳不满者。无按摩等劳也。
俗人無有說與沙彌法勞三分之一等者。並五分二十文也。祗三十一云。若比丘無常。若般泥洹。不應便閇其戶(章云即問非是依文也)。依止弟子(可知)。
應量影並。祇三十一文。彼云。或值死不值羯磨。有值羯磨不值死。或有值死值羯磨(彼無第四句。蓋以易故不論)。
对人多少者。僧位已上。必在作法。三人已下。通二界也。
文但有两者。阙差人白二也。
如僧得施中说者。如上应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住处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此住处现前僧应分。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随作三法者。四人一羯磨法。三人二人。两对手法也。
然以衣赏者。和取赏也。由不得作羯磨故。
物有好恶者。如下文。上看与上三衣。中下准知故也。
第二文對物於中五門者。此之五門。即是上義門中。第三物分別也(以第四門釋文好)。第三約德者。文是第三也。即是上義門中。第四義門也。
邪命悕望者。謂因此望衣食等也。樂福自是求福。故不應取。取不成求福義。故五分二十云。有諸看病人。或為病人。或為私行。(乃至)疏釋云。上言具五法者是。有謂究竟看病者。方具五法也。彼律五法。與此大同。不繁錄之。
嘱授三门。释义门说。方随文释。授而不须嘱者。谓不要假嘱也。又此门中。总有三句。一嘱。二授。三嘱复授。阙第四句。寻之可见。
不可移转者。不同绢布手付擎将。
又无改变者。令决定故。名无改变也。
若以第二等者。於三句中。以第二驗餘兩句也。次句與如未說淨者。如是而也(並祗三十一也)。
五分白二与之者。彼二十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命过。生存时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今与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不同祇律者。不同作净方得也。
五分以衣覆之者。二十一文也。今詳。決用亡人衣覆。不得用袈裟也(不須和僧。今三藏亦聽以亡者物葬送)。
文言結縙(而容反。毛罽也。字正體㲨也。罽是毛布也)。
五纳衣者。五色纳成也。
贩卖乞得者。非亲居士边乞得也。
文中先明犯捨。第二明波利迦羅不現前。第三明不敢以捨墮衣與人等(章云。不犯小罪者。著用小罪)。第四明奪衣等聽著(疏云。無長過者。若先未滿十日。取著。更不須說淨。縱先犯長衣。取著捨墮衣小罪)。第五明買易(章云。亦可前不聽者。前第三文也。後聽著同者。指第四文也)。第六明淨施等。章中不釋。章中最後釋婆利迦羅不現前者次第也。同五事之疑。上皮革法中。開受戒重革屐數洗浴皮臥具。有比丘異方聞。後住處得衣不肯受。恐犯捨。佛聽得衣入手數滿十日。若過應捨已懺悔。(述曰。身去之後。有人與衣。或付弟子。或付同房。從付日後。縱經多日。理不犯長。初緣未曉。請問世尊。佛遂為決。得入手已。方數十日。今此文中。疑不現前。得尼薩不。佛亦為判。言是不犯。同上文也)第六愛護臥具法中。律文云。移臥具時畏儲體等者。謂以國亂恐人見故。衣十覆之。或復衣下坐之。餘人不應駈起。尋文可見。
此文開受夏衣應最前明者。謂意云。初緣總開。方因此故。有現前僧得之別。是故開文應最在初也。十誦二十七云。䟦難陀夏後月案行諸精舍。欲知何處安居比丘。多得衣物布施。有二老比丘。遙見來起迎問訊小默然。問言。是中僧得衣物不。答言得。分未。答未分。二老比丘問。汝能分不。答言能。是中應作羯磨。即持衣分作三聚。是二比丘間著一聚。自於二聚間立。言汝聽羯磨。汝二人一聚。如是汝有三。兩聚并及我。如是我有三。問是羯磨好不。答言善。彼言。上坐。我等諸衣物未分。䟦言我與汝分。知法人應與一好衣。彼言當與。䟦於聚中。取大價衣。著一處。餘與分作二已。自擔多衣入祇林。佛乃至呵已。告諸比丘。過去一河曲中有二獺。河中得大鯉魚。不能分。有野干來見言。外甥是中作何等。獺言。舅此鯉魚。不能分不。野干言能。是中應說偈。野干分作三分。問汝誰喜入淺。答言是獺(謂指某甲獺也)。誰能入深。答言是獺。野干言。聽我說偈。入淺應與尾。入深應與頭。中間身肉分。應與知法者。佛言二獺者二老比丘是。野干者䟦是。呵已制言。不應餘處受衣分。得突吉羅。
文听嘱取等者。有人言。有三义故。一无是施物界内人。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若尔界外有劳。亦应嘱等。答阙余二义。故不得嘱取等也。
此同祇律者。祇二十八云。無常者死。不應得分安居衣。已集雖未分。命垂終時。囑與某甲。死已應與。是名無常(彼律別無常破安居等章門云。不應得〔得〕此是釋無常章門也)。五分二十云。有諸比丘。得安居施未分。或有命過者。佛言。若生時已與人。應白二與之。若生時不已與人。現前應分(已上二律文)。章云五分應取一分等者。誤也。祇五意同。謂不成囑。並應僧分。若其成囑。自與所囑人也。
文言若受若不受等者。释成无作法义也。
直是刀刀者。古云。文云心念。故知作法。若爾何故。文言不應異處受衣分。答此對時現前。故制不聽也。若爾何故囑取。答如祇分亡人物時。不值羯磨。或俱不值。不應得。若為病人求醫藥。若為塔事去。應與(出三十一卷文也)亡人之物。既不值法。而彼聽與。何妨時僧不值聽囑。若爾何故但有心念法耶。答如上非時僧得之中。具有三法。亡人物中。准有羯磨。今此唯有心念法。影略五舉故也。言刀刀者。祇為看病。雖出得賞。餘非看病。出即不得。今時僧得。一切僧中。隨人出去。即聽囑取。何得相類。亦是斷簡。前施法者。謂是斷簡。上來兩大段文也。
体唯是一者。唯是心所法中。无贪一也。
随施具者。诸身口业具也。
不论内者。非舍身肉等施也。即是摄施不尽义也。约第二门释文也。
后二僧得者。时僧非时僧得也。
前二数人者。时现非时现也。
义收下三者。下三众也。
見論十七云。受施有十五處。一者戒場者。前已說(論中自指上說戒法中已釋。極小容二十一人等結法也)若人言布施戒場。布薩界不得。二者境界者。或在講堂。或在食堂分衣健人二擲石以還。隨界大小。皆有擲石界。比丘及擲石處皆得分。三者布薩界者。若人布薩界者。皆應得分。同利養界亦得。是名布薩界。四者不失衣界者。入不失衣界內。皆應得分。布薩界利養界俱得。唯除布薩界中有聚落界不得。是名不失衣界。五者羅婆界者。若王或大臣。為比丘作住止意。或十由旬。若竪柱。若作標相。齊此標相。若有布施。皆屬我寺。是名羅婆界。六者聚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聚落界中有布薩界。大小皆得。七者村界者。無市名為村界。村界中有布薩界。大小皆得。八者國土界者。有城邑名為國土界。國土界盡得。九者阿槃陀羅界者。阿蘭若處界也。阿蘭若處得。餘處不得。十者擲水界者。是船界。入擲水界內得。餘處處不得。十一者鄉居界者。隨城東西名鄉居界。鄉居界中有界亦得。十二者那羅界者。是國土界也。施那羅一國土界亦得。十三者阿羅闍界者。一王所領。一國土眾僧皆得。是名阿羅闍界(阿剌闍。此翻為王也)。十四者洲界者。海中一洲。是名洲界。若言布施師子洲閻浮利地洲。二洲眾僧。隨有多少。應中半分。閻浮洲五人。師子洲百千人。亦中半分。十五者鐵圍山界者。是鐵圍山界。(又云)鳴磬集眾。外比丘來。相連臂入。乃至百由旬。前者入界內。最後者亦得。何以故。以相連不斷故。束為頌曰。
场境布衣与罗婆 聚落村国阿槃陀
掷水乡居那罗界 阿罗阇洲及铁围
或一部界得或二部界得者。若二部僧。于十五中皆分二分。若唯约僧。或唯尼众。入洲界中。应分二分。如论明文。以望洲故。自余计理。并数人分。同羯磨者。百一之中。随同秉法。而得物也。二部者。如尼二部受戒。因即得施也。计理亦是数人分也。
第五大段净施法者。上科文云。第五冬月已下。如法受用净施之执。
最后六中。章云前三成受下三不成受者误。应言前三不成。下三成也。
●药楗度
第二衣者。一粪扫衣。二乞食。三树下坐。四腐烂药。第四。此犍度明之也。
修步等。并见论十七。翻名也。
蔓菟者。见云。那㝹者。此是外国药。无解。
佉阇尼者。见云。一切菓名佉阇尼。
呵梨勒者。见云。大如枣。其味酢苦。服便利。
鞞醘勒者。其形如桃子。其味甜。服能治漱。
阿摩勒者。此是餘甘子也。廣州土地有。其形如𦼆子大(已上並見論文)。
质多罗者。是外国药。
罽沙者。见云。加婆药者。是外国药。论言芥子。并见论也。
式渠者。见云。外国药。能治毒。汉地无有。
帝兔注中底吐反音者。传写之误。直是底兔之音。非是翻音也。见云。烟药等。如章。又云。陀婆阇那者。陆地生。
耆罗阇那者。水中生。
五不净肉者。象马龙狗人也。
犊唌疑者。初文但言听食种种乳。此中恐有犊唌。故疑不食。此同罽尼之疑也。
伽尼者。見云。此是蜜也。此蓋謬翻。伽尼即罽尼。是罽尼米末也。五分二十二云。阿那律見作石蜜時。擣米著中。佛言作法應爾也。餘翻並見論也。此文若見已腐爛藥墮地者受服。未墮地不須受。明知是大小便。崇不許也。祇三十四。若祇毒。賢言應服大便汁。若自已許。不須復受。若他許者當受。又云。比丘病。賢教言。當服小便者。不得取初後。應取中。若自已許。承取即名受。若在地及地許當受(已上律文)。與此律義同也。見十七云。閻浮子者。其形如笊大。紫色酢甜。
章云婆師者。律文云。波樓師漿。見云。波漏師者。此似菴羅菓。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穀不得。一切葉得非時服。唯除菜不得。一切諸華。得作非時漿。唯除摩頭華計。一切菓中。唯除多羅樹菓椰子菓波羅捺子甜瓠冬爪甜𦬔。此六種菓不得非時服。一切豆不得非時服。十誦二十六云。若蒲桃不作火淨。若汁不以水作淨。若汁作淨。蒲桃不作淨。並不應飲。俱淨應飲。祇二十九。若漿來者應作淨。若器底有殘水。即名作淨。若天雨墮中。即名作淨。若與時食雜。應記識云。此中淨物生我當受。伽論云。要澄清除滓如水。若有濁汁。咽咽提(並如上七日藥戒詳說)。
文言卢夷者。即是衣犍度中楼延也。计理彼处阿难作亲厚意取衣。是此文之后也。
往作钱处者。谓客作也。
別定上二者。一經行處等定處也。眾中已下定法也。上文因諸比丘。持食着露地。牧牛羊人持去。聽在邊房靜處。結作淨厨。又即此處前文。聽在藍內結淨地也。䊩正體應作潘(敷煩反。字林術米汁也。江南名潘。關中名泔。律文作䊩。非也)。
引证可知者。即上文不应界内宿煑。次此前文蓝内白二也。
久居讥过者。久居对作法界。讥过对蓝也。
結淨意等。等取釋名也。有疏本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中二自然體無二內(意說。他處及籬牆不同。既無結法。故別論也)。
此之四種。從處障名。又有疏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從處障名(義並得也)。淨種有四。如文所引。謂一者處分淨。二者他處淨。三者籬牆不周淨。四者羯磨淨(已上兩本疏)。檀越意受者。上文旻荼居士。持食與比丘。佛言。自今已去。聽作檀越食受令淨人。儻舉如送食者。下文客比丘來覓淨地安食。未至明相出。佛言淨。欲遠行亦如是(遠行者。謂行求出界也)。
勿使过初夜者。此律护明相。祇护初夜。故不同也。
道俗不同(處分通道俗)。眾有多少(處分通僧眾多一人)。僧別(處分通僧別也羯磨必唯局僧)。
第二净周而非自者。疏意云。若不周者。即是第三摄故。故必须周也。
第三自而非周者。疏意云。若是他處。即第二攝。故必須自也(此中決無作法界。若有界者。逈處向須結法)。
初一俱是者。疏意云。若周若自。随阙一者。必非此摄。故要俱是也。
第四不定者。或周或不周。或自或非自。以其比处。但由有作法界。故须结净。不由周不周等也。
如文比丘房等者。次下文也。
二是他物者。理有三他。谓他处他食及俱他也。
初四作法有彼此之别者。净三藏释。不周此也。彼云未作净前周界宿者。或有煑宿。既其加法。共宿无宿。总唱一寺。以为净厨。房房之内生熟皆贮。僧不护宿。无贮畜𠎝。西国相承。皆结一寺为净厨也。若欲局取一边。并在开限。对北东为下者。古人意言。西国多有北东二风。即南西为下风也。今详。西方寺门多有南东二开。既取下风。故南开者。厨在门西。其东开者。厨在门南也。
第二結法門中。先解諸部。疏引五分。初至此等謂淨地法者。辨結法也。又言比丘已下。辨甄淨法也。又言新作住處已下。處分淨也。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已下。又辨甄淨也。今恐不然。此蓋同淨三藏。許遍寺結。然言除某處者。謂一寺中除去少許。不擬作淨。設若總取。即不須除某處也(此文。出五分二十二文)。
次辨祇律。且疏意者。若不作甄净法者。僧于中宿过初夜。即犯宿也。今观亦须同净三藏。谓未结净。僧不得宿。结净之后。虽宿遇然。言尔许作僧净住处者。僧意不欲作食厨故。若傥总作。不须此言。然上代来多不许也。
次辨母論。疏引彼論第八。及第二文也。且隨疏釋者。以有此法宿無宿過故名淨處等者。意欲會釋母論第解界已後。先結淨處。此淨處言由宿無過。故名淨處。然體即是甄淨法也(疏意雖爾。彼文言羯磨淨厨。處既有厨。故知非理)復以安僧處故等者。意欲會釋母論第八名淨地。與第二卷名為淨處。體正是一。而名有異也。亦順四分等者。欲意云。順四分結界之後。有宿煑過。故須結淨也(聽結淨地者。由有淨宿過。所以聽之)。釋疏既訖。詳此母論。文某難識。今且略辨。母論第八。六種法中。處有同別。一不淨地。謂是廁屋等處也。二僧房舍。唯擬止宿。三大界。唯擬秉法。此處蓋除淨厨之外。與餘五同一處也。四淨厨。似在界外。五布薩處。即說戒堂。六不失衣界。必須大界上結也。彼論淨厨。許自然界中秉結法也。彼論第二文者。蓋應先留淨厨之處。已外方結僧房處等。若忘不留。復無別地。故宜須解大小界已。先結淨厨。淨厨外方結諸界也(必應如此。非謂甄淨也)。
先後俱得者。初造寺時。或復後時。結法皆成。不同餘部要未經宿。故下文云。若疑。應解然後結。故知許數解結也(淨三藏亦不許經宿。必是。部別也)。
先问除一处今复除者先已僧宿者。谓如先除东南净地。今即除其西南净地。其西南地。先已僧宿也。答中意云。以前东南既被除故。当时西南有法处宿。今解法讫。故更得立净厨也。
处分及结法如文者。显自部法。
若是单蓝唯有第三者。此应四句分别。有蓝非第三。蓝周者是。有第三非蓝。文言无篱障是。有俱是易知。有俱非。逈界中结净地是也。今疏取第三句。释前问也。此中意辨。用蓝力作。而说为有。故云若是单蓝唯有第三也。不遮不用蓝力作者。在蓝上有也。如处分净非蓝力作。岂遮蓝上有也。
若当单界唯作者。在蓝上有也。如第四而无力作第三也。余可思知。
若通辨者。通据有力无力说也。
初二净地通两处者。亦应言第三局自然。第四局作法也。
十律俱第二者。但地处也。
利昌。梨车是也。
非时云起。即过午时也。
瓶王为寺主。死即世王为也。
五分二十二。诸比丘得秋时病。为合汤药。作随病食。故时非时。皆入聚落遭难。有一织师。中路起屋。于中织作。见诸比丘便语言。若有所作。可于此作。欲有所留。此佛听白衣舍作净屋。遂伤两乱主人。妨其织作。织师念言。我本为织。今既不得织。便当施僧作净屋。即以施僧。佛言。听于施僧净屋中作食。
以望僧等者。一向唯于净地中办也。谓于净也。取食成净。僧宿成过。非于净地。摄僧秉法。僧来成过。此意云。望食成摄故。是故复成障。望僧无摄义。障义自然无也。时人多解。唐费功劳。并宜云二十之。释文中处分净者。见论十七云。若初坚柱时。比丘捧柱而说。为众僧作净屋如是。若说一柱。亦成净屋。若已成屋。应唤屋主。语言。此屋未净。汝为众僧作净。檀越作是言。此净屋布施众僧。随意受用。即成净屋。若先作屋。无屋主者。聚落中有老宿应唤。此屋未作净。请为净主。檀越不解。应教作是净。此是净屋。布施众僧。随意受用。即得无内宿无内煑罪。
未满不是应羯磨结者。细观五分二十二。若年未满。亦不得羯磨结。不能繁叙。
轉易不等物廣說如常者。如一住處。先不護淨。律師至已。為結淨地。教作換淨。十誦第六十云。諸比丘逕過大澤。從價客乞食。客言。汝知此間食難得。何不自擔。白佛。佛言。從今日聽自擔粮。從他易淨食。乃聽噉。不易不聽噉。諸比丘欲易。他不與。言汝食中有何不可故易。白佛。佛言。從今日清淨故與。與竟不還。白佛。佛言。當從乞取。見論十六云。若眾多比丘共行。唯有一少沙彌。比丘容自擔粮。至食時。容自分分沙彌。得分已言比丘言。今持沙彌分已。復持與第二上座。如是展轉食。皆無罪。若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易。如是展轉。皆得換易。不犯共宿惡觸。若比丘擔米行。沙彌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唯除不得燃火。教沙彌然。食熟。如前展轉換食。不犯自作食。若佛湧出。比丘不得用氣吹。持物挍。皆犯吉(已上論文。蓋以氣吹等。是惡觸。若換淨。亦應得)。唯此律論。既聽換淨。尼與比丘。既云非觸。若有殘觸。米麵醬等。斛升相當。展轉相貿。並得成淨。瓦器應承。令其膩出。銅石更磨。澡豆洗之。木器刎削。倉窖更泥。鐵器燒之。並得成淨。
罪名位等者。同犯吉罗齐等也。此意说言。此一犍度。大分明四。上文阿难自煑。此六段中段明触。第四明二内也。余段即是相须故举也。
身作业体。谓作无作也。
食体。谓四大四尘等中。以何为体也。
故今直約人(具非其人)處(淨不淨地)。
类触尔者。下文比丘移菜以重生故。佛听食之。故知长未足时。运运更生。即无恶触。长足无生。即是触也。宿亦应尔。
須知合結者。臨未熟前。結而成淨。若已熟竟。結不成淨。已犯宿故(結法自成。物已犯宿)。
祇四句中三俱不净不净不得食者。应言成净不得食好也。今详。但使变生为熟。即名自煑。非由有生性也。且如米面。虽无生性。而不许煑也。此以营造招讥故也。
故文言触者是不净者。下文有比丘。先相嫌触他食。作如是意。令得不净等也。
悬置等类。下文盖苏油瓶。无无净人。听悬放盖也。
对上二触者。一不受而捉。二失受也。
广说可知者。既言对事分别。食中器具。事有无量。广说准知也。
对户钩等者。下房舍法云。彼比丘疑。不取捉众僧户钩龠若环若朼角勾若铜勾若浴床。佛言听捉者。谓据无食腻者。若有食腻。即成相染也。
始终俱有四过者。若无法药。理即同食。时与非时。皆容起四。今时法药以对食辨。故即不同也。
生相生者。如菓菜等。
生熟生者。如米麵等(菓須火淨。不犯壞生。米麵須火淨。不犯壞生。故別論之)。
应同自煑者。若据造作。应同自煑。唯是局生。然以圣教一切不开自手触故。故通生熟。即不同也。
局生生尽者。于生中生相生。熟总禁尽也。
若任运手口者。约任运失受为语也。
宿自局具者。自是自煑也。
净不净相望者。净地不净地也。
二作净中者。处分羯磨二作法也。
净地不摄人者。不摄得成别处也。
然宿不定可知者。偿人食俱在二作净地。亦成宿过。食在二作。人在净外。方无内宿也。二自然净。人食俱在。尚无宿过。食净人外。理即无疑也。
此三义者。一别罪释名。二辨体相。三明通塞也。
次释文者。取上六科来释之。
义同从他新得者。是不觉堕。忽然见在净地也。
若反前说俱成不净者。谓反前句。即是作意欲使堕。故不净也。若反第二句。即是树根在不净地。菓堕净地。复有心同宿。虽菓堕净地。即是不净也。
若顺文说得成两句若反说者。阻是以句义相似故。
初句据熟故不净者。若其未熟全在不净地。犹尚是净。况论相入耶。
次句熟生者。若熟竟随净不净地分齐。成净不净也。此文创净。即五分净伤净也。不中种净。即五分未成种也。谓未熟未堪为种子也。
但净一即得者。要聚一处相连不断。净一即得。绝者须别别净也。
文言食不破菓等者。谓先火净食而更生。虽复更生。不破生法。此释疑故来也。
遇缘非触。意说。先虽曾受。以未作净令净。即是遇缘失受。得更受取。不成恶触。文听食故。
水洗连根菜。章释意者。先曾火净。今更水况。恐水灭火。比丘生疑等。今谓不然。水洗者。即是五分水洗也。谓水中揉之。故得成净也。
文言虽小离食器草者。蹔缩钵离受食净草也。纵己多着。成受非触也。
釋有多種者。古師一解。宿相是共(謂人食共同一處〔但〕)。有界壞其淨地。無界攝食。是以犯煑相是別(謂煑人白別。我但看之。故不犯煑)。有界攝食。便無內煑。是以不犯。又一解云。宿是人食同處。招譏過重。故即犯宿。看煑。事不經久。生過處微。是故不犯。更兩解如章。
此谓不净处无比丘无宿过者。对煑辨异也。
比丘难信者。恐犯非时食也。
恐有讥嫌者。恐外谤非时食也。
不对造作等者。对煑辨异。然言无证者。不同煑中决定。别有净人者。火食煑即有证。宿中不得定有净人。故言无证。然而纵证。岂即免过。且约不定。以说无证。煑及看煑。俱不成内煑缘也。
此之二句重料简触者。错受油等三句合为一。不成句并忘受句为二也。
事八种五者。合四种余食法为一。故成五也。
义兼恶触者。不数在数也。
残先不净者。意说开不重开也。
对外失食者。内宿对非内。乃至不作余食法。对作余法。皆容他损食也。
恐滥外坏者。恐不为食。而外用中犯坏生也。计理欲食生菜。自以火净。方免坏生也。
净不净间者。食压两界。亦得名间。何劳别释。
第四文中。一客比丘从外来。二行求出界也。濩大便道。母论云得兰。往往间之理须慎之。内舟之类。斯亦是犯。若余药不治即开也。
●迦𫄨那衣犍度
迦𫄨那者。明了论疏翻云。此名坚实。作此衣时。多所成。故言坚实。一切坚物。皆称迦𫄨那。如人烦恼强盛。名此人。为迦𫄨那心人也。言难活者。如有贫人。资生短𨷂。取活极难。贫人若能施物。入此迦𫄨那衣。功德果报。胜以衣聚如须弥山。作余种弥。佛别贫人。令行此施。故偏就贫。名为难活也。
章云賞善等。相傳義言非正翻也。罸謂後安者。以文言有迦絺那五月。後安無五月。故知不獲利也。南山云。前安人七月十六日受。故文言冬四月捨。後安人。從七月十七日已去。至八月十五。日日得受。故文言即日來不經宿。若爾何故文言。有迦絺五月。有古人釋云。月雖不滿。何妨得受(謂後安人。但得四月利〔之〕)。今詳。見論十八。後安不得。伽論第七。無臘破安。後安餘處安擯人。並不名受。且依伽見論好也。
五事中不失衣者。唯许离伽梨。不许离余二也。
其伽見二論。亦有疏云。但伽見二論(相似並得也)。十誦三十九亦云。餘處安居。不得此處受德衣。行別住人。尚不得受。餘羯磨決不得也。
然须五人者。一人被差。是所。斯量不入僧数故也。
如四僧中者。如下瞻波四種僧義中辨也。祇律不別差守衣人。故一人得獨受(求得分別如文者。謂邪命等也)。見論十八云。僧持迦絺那衣與誰。應與衣壞者。衣壞者多。(乃至又云)不得與慳貪者(准此。是持衣人。非是分衣。與衣壞者等)。此律但言羯磨差人者。如下文云。若得未成衣。應眾僧中。羯磨差丘令作。見論十八云。昔蓮華如來。與一萬六比丘圍遶。共作迦絺那衣(謂敬重此衣故)。十律六。第二十九云。與四了了能作比丘。令浣(〔二〕也)。裁割(〔一〕也)。染(三也)。簪刺(四也)。安隱(五也)。量度(六也)。一一生念。我以此衣。作迦絺那衣受。不生此六心。不名善受。十律五十四。優波問難事中云。浣時。染割截時。簪綴時。連縫時。量度時(此六心中。連縫即是安隱也。覺云。彼律無安隱。即是五十四文。然二十九文有也。故應是撿知之)。
体如者。非生疎考布等。
舒張等六。文言應白浣(一也)。染(二也)。舒張(三也)。輾治(四也)。截作十隔(五也)。縫治(六也)。
示纳褋之方者。观文以是檀越施衣。须褋作净。若粪扫衣。浣已纳净也。
以持开故者。开中之重。故曰持开也。
五邪命者。智论二十二云。一为求利养故。常威仪诈现异相。二为求利故。自说己德。三为求利养。强占他吉凶。四为求利养。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为求利故。称昔取得。以动人心。激发令施。
余可知者。前科为七事五事。并释讫。寻之可见。即指第六第七为余也。
餘二可知者。於上義門之前。衣體亦三。初衣財體如。二衣財體不如。三舉前體如。應法合受。初既釋竟。下二略指。故云餘二也(餘釋並尋上科可見也)。
文言界外住自受衣者。自受檀越施衣等也。
正受衣文四者。若欲行事者。若得未成衣。有人言。准見論十八。一切僧共作。不然。准此律中。羯磨差人。豈合羯磨眾也。故不須准見論也。應僧中羯磨差人令作(羯磨文如後當辨)。差已令即日作成。若得已成者應取。橫遂長牒二尺一綴。如是五綴四牒。置好箱中。放上座前。或放能作羯磨人前。祇云。應擗牒箱中。眾華散上。次作和僧單白。先應鳴鐘集眾。令坐一處(被羯磨治人等。自合別處坐。破安等類。離復亂坐。但不發言。即是不受。無勞別坐。離復不受。亦須盡集。或復與欲。不爾不成)。索欲問和。應答云。受迦絺那衣羯磨。作羯磨者。即作單白。如初文是(作白已。應問僧言。誰能為僧持功德衣。能者答云某甲能持)。次作白二差持。若別問答。應答言差持功德衣人羯磨。白二法。如第二文是。
章云十律簡德者。十律二十九。先立五德者。不愛等知受。為僧受迦絺那衣(唱此兩段〔大〕竟。章中即作問答云。問自恣所以差先等)。彼受差竟。從座起至僧前。禮之已。於羯磨師前。互跪合掌。聽受羯磨。僧即羯磨。以衣付之。若別問答者。答云。付功德衣羯磨。其羯磨文。即第三文是。然文中誰諸長老忍已下。一少句文。謂少於此住處持。古羯磨本有之。結中雖少。義即可通。成可足之亦好。
次第四文。章中分三。三中。初文者。此人既已僧付衣竟。即应起手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戴已。授与上座。上座亦顶戴。还授与彼。如是至三。置箱在上座前。手拨华开。右手执衣。四牒顿取。置在左手。来上座前。上座见来。即须胡跪。余僧亦尔。上座舒手。其人即取衣叠一领。授与上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上座。亦如是展转至第四座。还来却至第二座下。第三座上。于其中间。手执衣。口云。此衣众僧受。作功德衣等。如文。即释初文竟。次第二文。既开彼人作此说竟。此四上座。即应同声云。其受者已善受等。第二文竟。次第三文。彼持衣人即答言尔。其持衣人。即起至第四座前。取衣一领。还作四叠。次至第五上座之前。展转更行。还如前法。乃至下座僧并受衣竟。其持衣人来至上座前。执衣胡跪。告僧云。今僧和合受功德衣竟。此释第三文竟。
三世各三者。章中前判为未来。文有三当。今是现在复有三现。已过去复有三过。以三现句。成受德衣。然为满足。故说九句也。
略無羯磨差調者。五分二十二云。持衣人得已。應即日浣染打縫。若獨不能辦者。僧應白二羯磨。差一二三乃至眾多比丘助之。唱言。大德僧聽。今差某甲某甲比丘作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成。若准此律。於時到可方云。差某甲某甲比丘。助某甲比丘作衣白如是。以彼五分一切羯磨時到已可。更無餘辭。即云白如是。故知不同此律羯磨也。人以義准。若總都差。不論助者。應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衣。白如是。羯磨准白成(用此後解者。好)。
欲释僧集作法方便。且应了知此律之中瞻波等文。释和合义。有其三种。谓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现前应呵者不呵。下杂法又云。有五事应和合。何等五。若如法应和合。若默然住之。若与欲。若从可信人闻。若先在众中默然而坐。如是五事应和合。
前僧集中非不攝欲等者。謂集和合之中。三集五和。義雖已具。然彼且顯持欲之欲。今說辨說欲。故於僧集和合二義之外。更重明之。疏云。亦可僧集。謂是初三。今此與欲唯心集(亦有疏本。無此後解)。此意謂顯前僧集中。但於三集五和之中。唯攝三集及以四和。今此與欲。即是三五之中與欲也。
下二但一者。此犍度末有二种舍。一持衣人出宿。二众僧和合共出。彼文共出。与此上文八中共出。体无别故。故云但一也。欲自释云。以共出者。同前义也。复有疏本云。此二文中。谓有四舍。前八分二。上六要心舍。次二作法舍。下二即二。故总作四舍。今详。四舍虽是初出疏本。而义乃胜。以其八中。言共出者。是中间舍。末下共出。是四月满。故不同也。
离别而说即十者。下二此八合十也。
随事乃多者。由起要心。多少不定。是故错互。以成多句也。
八中前六論云要心失者。遍尋見論十四。世論第三。及了論。並有八捨。總無文判前六要心也。然尋其義。自是要心。何用論判有人云。此是誦字。謂十誦也。而錯為論字也。今尋十誦二十九。云八捨。一衣成。二要成。三云。四聞。五失字發心。七過限。八捨時。彼雖列八。亦無文言六是要心。但是疏家錯引也。然欲釋文。先應了知諸要心。皆由發心。云我若住或未作竟。可須五利。我若決心。永出界去。或作衣竟。不復須利。而於後時。果然永去。或作衣竟。既遂要心。爾時即失。餘不竟等。准此應知(若無諸要。直至限滿方失也)。
谓无下二衣者。疏意云。若无伽梨。本不成受。明知作竟是作下衣。今详。亦通作余长衣。得有竟舍。不局下二衣无也。下皆类也。
闻舍者。疏释易知。今更一释。此云为释。疑云界内共僧集出。可言失衣。我既界外不共僧出。应得限满。故即释云。闻出即失。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等者。有古律本。但有八舍。阙此二六已下文也。遂相传云。上代诸德。取十诵律六句已下。舍此安置。今寻十诵六已下。文不同此。不应谬传。然四律。初是姚秦弘始五年。佛䭾耶舍翻。后至弘始十一年。支法领从西还。更复重挍。后挍本中。出此已下文也。文中二六。于初六中。广出一切。谓出云要。余略指上。第二六中。广出竟要。余略指上。寻文可见。
舉聖斷一對可有五六等者。前未得即求。而未果有望斷。要今已得即求。而已遂更不希望。從何說斷。是故不得作望斷。要既不得作。即是一向須除望斷故。對更除去等五要。可有五六也。此則望斷既不得存。若去為頭二二除者。亦即必須除其望斷。便是三三除者。但成四五一去竟(望斷理無)。二去不竟(望斷理無)。三去失(望斷理無)。四去聞(望斷理無)。是故疏云。若以去為頭。但可成四五等。有此義即是也。
義中擁故者。問得未得合。應有望斷。以未得邊說。今說疏意雖且如此。而速下文十五句中。具約得等三門義辨。彼三門中。疏並自許存望斷故(若欲救疏者。此中且約已得衣邊。必無別望。下文約其受衣之時。已得未得。而於後時。別自起望)。問此三六中。文中何故忽然除其失望斷等。而無次第耶。答且示方隅。不須通釋。十五句中疏云。界外唯一故但十五者。崇釋亦同。今詳。難曰。共出句中。若本不出是界內句。蹔出還來。是界外句。界外句中。亦應許彼本住界外。是界外句。蹔入還出。是界內句。若言界內違界外名。亦應界外違界內名。何內即許界內共出。得成兩句。而界外句准一句耶。又文現云錯互上八。何因今乃離合上八為十五耶。處合錯互。其相全別。故非應理。今詳。上文二六之中。共除三要。謂初六中除失望斷。第二六中除去望斷。二六今除失去望斷。即是八捨。除三殘五。乘此五數。以為三五。即成十五。此謂准下十二句中。三四十二。亦應類此。許乘三五以為十五。且初五者。得所望衣。次五不得所望衣。乃得所望合也。約未得等三門辨之。即全十五也。問三个五中。得所望等。皆是已得。如何許有未得衣門。答未得等三。據初受時從已。後更起別求遂。有得所望等也。若作此釋。即顯上文二六之中二二除之。次十五中三三除之。次十二中四四除之。次九句中五五除之。此義必然。尋文可見。上來純是約要心除。次二五中除一作法。義既異前。故不乘前。作六六除也。
除三得衣故有望断据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者。谓十二中一一四句。各须具约得未得等三门辨之。方得具等二四也。谓竟不竟不竟及失等三。约得衣门而有也。故疏云余三得衣故有也。
望斷據不得合者。望斷一句。通不得及得二門有之也。若爾文中初四云得望衣。如何乃言約不得門。方有望斷。答謂初受時。望於張家未得衣故。希必當得。後時不得。名不得門。以為望斷。然望受從於王家處。更起別求。而果然得遂。有得所望也。此十二句為約多人。答但約一人起要增減。若約多人。有何道理。但明十二人也。故約一人求三類衣。謂如求布求絹求紬。或望一家三類衣上各起四要。故成十二也(說望三家。理亦無爽。疏中具約一家作之)。
余二类尔者。余已须衣等二门也。
二五句中。文言界外亦如是者。即出界句也。
彼专约求衣者。此是辨界也。谓前十二句文相。亦是余方起要。计理亦应有界外失。然彼且约求衣明之。
●拘睒弥揵度
见论寄律师者。第十八云。拘睒弥住处。有二比丘。一是律师。一是修多罗师。修多罗师入厕。用洗盆竟。不去水覆盆。律师入厕。见问言。谁入厕不去水。修多罗师答言是我。律师言。汝知罪不。答实不知。律师言。汝得吉罗。修多师言。若犯我应忏悔。律师言。汝故作不。修多师言不故。律师言。若不故者。无罪。律师还房。语弟子言。修多师不知犯不犯。弟子闻已。语修多师弟子。汝师不知犯不犯。闻已向师说。修多师语弟子。此律师先言无罪。今言有罪。律师妄语。律师弟子闻已向师说。如是展转。成大闘诤。
具約不剃髮等者。多論第三云。犯不犯者。不制剃髮剪爪。佛說犯戒。而言爪髮有命。不剃剪不犯(已上論文)。
事一见异者。同于不剃等事。一见犯。一见不犯也。
言诤中事作。事作即是羯磨。诤羯磨者。即是事诤。事诤更无别体。即言诤中摄。谓诤余道理。名为言诤。诤羯磨者。名为事诤。谓如于一称教羯磨。一人言成。一言不成。亦是事一见异也。广如下减法辨之。
故佛劝言彼汝若如我所说等者。彼汝即是能所二人也。
文中一个何以故。义含两种。是故事中分两个以释也。谓此何以故。贯通不同住及同住二文。
各三可知者。举释结三文也。
释后能所成就义故等者。后谓劝门也。
恐不類此文等者。若爾五分此妨。彼云何通。豈容有得破律文耶。然觀五分二十三云。高聲犯者吉羅等。諸比丘雖聞佛語。猶諍不息。便於界內。別作僧事。佛復告言。若僧已破。於界內別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所以者何。二部異見。不同住有二種。有自作不同住。有僧羯磨與作不同住。諸比丘雖聞佛語。猶諍不息(已上律文)。既雖聞猶諍不息。明知前言如法成者。是如法部人。即顯佛呵非法部。謂於二部。決有一非。非是俱讚之辭故也。若作此釋。亦順此釋。亦是不類也。
三四二文可知者。第三重以白佛。第四教安置处也。
亦五可知者。一至外道。劝莫举他。二劝彼思念。犯罪之人有大威势。恐须举治。三我等若与已下三文。同上前科得也。
文言是长生王伴者。五分云先是长生王臣也。
洗刀汁者。此是儿欲令母欲也。是凶猛性所感动也。
文言微眼寻父母后者。字林微隐行也。尔雅匿窜微也。
次偈如是知非見者。稱正理知。故曰如知。亦可如是如知者。古人以而字作如字也。應言如是而知如非見也。亦有疏本云。如是如知非見(此脫一个如字也)。
秉三毒在怀者。瑜伽等论。三毒亦名三箭也。
能破三善者。贪等也。
纵放身口者。谓从三毒起身口业也。
垢从心生者。害是六垢之一数也。俱舍二十一颂云。烦恼恬六恼。害恨谄诳憍。述曰。意欲害他。乃是自与害恬相应。便为自损也。或可依大乘杂集第七。恬有三种。谓贪瞋痴。能现犯戒不净相故。
善自良合上箭执急者。具足应言。合上善执箭执急五字也。
由兆。国语注云。兆见也。
反前緣說可知者。前緣起中一犯戒(今即佛為刊定)。三和合作舉(今即教僧觸舉)。四不肯伏罪(今即作自和令)。
问其前后者。若未料理。在后和合。为得以不。佛答不得。若已料理。反此应知。
科行一事者。作前文中非时和合。单白竟后。次即说戒。说戒或可即用常白。如常不异。或可即用后文之中。非时说戒白。赞常说白。作说戒事。故云或可布萨白者。即非持说戒白也。或可布萨者。即用常白。作布萨也。此之二法科行一事。
阿㝹婆陀者。相传云。问婆罗门。是威仪戒也。今详。阿㝹翻为随。钵陁翻为句也。谓不得随善比丘。语言之后。言句问答也。
恶马者事罢俱不别者。今详。若化僧残已下。事不别者。如阐陀类。但梵法治。要犯夷罪。事罪不别。方恶骂治。如下增八当辨。能持来所说料理法也。
独绝于彼者。彼即是彼世间伦返也。
二种犯相者。止作二犯也。
二牒前不犯句者。意说犯为第一。不犯为第二也。谓前三人也。上文列五种犯人。配释可知。
文言有信则能受者。众主有德。令信心者。受其言教也。
为僧故而遣能用语者。僧中善人。意为僧故。劝遣众主。众主受遣。能用僧语也。
●瞻波揵度
启请上三者。请上疑中三事也。一请知犯不犯。二请知是举非举。三请知羯磨成不也。
昔来科分文为两者。彼愿律师云。初略明人法是非。即是对缘立宗。此师意说。此揵度中。宗明七非。至下七非之中云。此改宗本。彼意说云。摄七为四。故云对缘立宗也。
七非之中者。即指六群作非法非毗尼一段文也。
第八第九乃至解不解駈中者。第八临事难成。第九众共诤非也。乃至解不解等者。第十第十二文也。此中意辨第八难成理定。落在人法二非。第九众诤定。即诤人法如非。十及十僧若不作。即是人非。或不应作而輙治人。亦是人非。明知并有人非。
或可当分自有略广者。三四八段。单辨其名当分略。余。八段文如非。双辨名当分广。又四非中初非容摄二似。不止名合。故略七中。初非不摄。下三离出。故广也。
更含多种如非者。古师但七七即遇。人之与法。今既十五。于中即有互秉重秉傍不駈及事人立界非。然虽文中不辨界非。以义傍通。故亦有之。故此揵度含非甚多。不专人法也。
以為兩个二法者。如文非法羯磨。別眾羯磨(一个二也)。法羯磨。和合羯磨(兩个二也)。
及對眾秉法臨事難成者。磨言及至(脫至害也)。
自外六文如非相显者。五六七九十十一文也。
七见不同者。下文有住处。非法别众羯磨。皆共诤言。或言非法别。或言非法和。或言似法别。或言似法和。或言成。或言不成。初七二人是法语。
上下捡勘有十四种非者。今详。且据现文之中。而言十四。若更理推。十及十一。解駈二法。既开两非。亦应广对百一羯磨。各有应作。而不作非。便为无量。思之可知。
问七非之中已有呵不止者。指下第六段文。名为七非也。
善比丘等六翻前二十八人者。指下第二段文中。律文释不得满数。亦不得呵。列二十八人。又释得满数。亦得呵中。列善比丘等六人也。二十八人束为颂曰。
余举灭难为 神隐离别场
善比丘等六人者。一善比丘。二同一界住。三不以神足在空。四不隱沒。五不離見聞。六乃至語傍人(亦至下第二段文中。尋律自當見之)。
答下四僧中正取少灭不足设明二十三人者此中摄也今此满呵文中专列二十八人体不足者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者。下第五段明僧中。约其所满。四僧体边。正取少灭。名为不足。说二十三来无数者。与少无异故。亦即在此少。约彼所满僧边。言二十一人故。名不足也。问上下二文。何意须约能满所满。辨义不同。答下文为明四僧体异。故约所满以明义。傥约能满以明义者。宁得了知四僧体具。今上文中。为明能满。能呵之中。有成能满能呵之人。或有不成能满能呵。若约所满以明义者。宁得了知能满呵成不成义。故疏次云。以满不满。对呵应不应。义说亦异。于可者谓以得。或能满等义。望下为异也。
向来六文所列七种非法者。谓向疏中辨十四非。除其第五非法毗尼等七非之外。自余所列七种非法。出在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六段文也。
且从起说者。且从六辟起过而说也。
体不异七者。不异七段文中非也。然疏中云。以其第五段文直明用僧者。意欲不辨第五中非。今寻文中。言少一人非法非毗尼者。即是不异第六段中七中初非也。
然此十五非应说一切科落一非者。谓随所应科落一非。非谓一切具十五。且如不满人呵不正。非但受威有余法定。无解駈二法唯在治摈。受日杖囊离衣等类。亦决定无。应随思之。
身口业殊者。僧尼制戒。防护不同也。
身口止作業者。通僧尼說。四夷唯身口作。尼覆藏及隨舉。口止業也(尼縱不豈得足僧數。答此滅擯中通二眾釋之)。
神足等五身之業色者。此應分別。神足若由通果心發。唯有表業(無記不能引無表故)。隱沒離見。別住戒場。理通三性。若異熟心。在此四處。全無二業。如理應思。
同七非中說也者。若約呵辨。呵通如非。並名不止(謂所呵羯磨名不止)若約業性。業通三性。謂以口業聲性為體(如下應知)。
口业声性名味句为体者。谓依成实。口业即是声性。声性即是名味句。名味句既有表彰。故名口业。若萨婆多。口业声名等。即是声上作用。作用离声。自别有体。
复着互不应故非者。如在戒场说恣分衣等。名为着互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