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戒釋相篇第十四(此篇來意,準律條部,但以正本持犯未具,下更列之。今為諸篇未足故,別生一位,使條理隨相,指式軌定。)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智論》云:若但說名字,則二百五十;毘尼中,略說則八萬四千,廣說無量無邊。故出家之人,有無量無邊律儀;在家人不具尸波羅蜜,出家者,即具戒度也)。依之修行,善識其六種相者,使發生定慧,克剪煩惱;若闇於所緣,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
比丘有二百五十条戒。(《大智论》说:如果只讲戒的名字,那就是二百五十条毗尼;如果简略地说,就是八万四千条;如果详细地说,那是无量无边的。所以出家人有无量无边的律仪,在家人不具备尸波罗蜜,出家人就具备戒度。)依照这些戒来修行,要好好认识六种相,就能让人生起定和慧,斩断烦恼。如果对修行的对象糊里糊涂,跟着烦恼流转,被污染迷惑,怎么能反过来截断生死之流呢?只会更加沉沦在苦道里。所以要依照教法列出戒相,把持戒和犯戒都讲清楚,一定要按照这个来修行,才能没有祸害。现在只是随着每条戒分别指出,直接说明进退持犯;如果要全面说明心和境,都在讲持犯的方轨里面。不过戒是渡过生死的船,是出家人最要紧的根本。受戒的人以法界为量,持戒的人像麒麟角那样稀少,还是很多?实在是因为不明白根本的教义,所以才会随着外境生起污染。这既然是圣贤都共同尊崇的,怎么能压着不说呢?所以直接写出来展开说明。
略分四别:一者戒法,此即体通出离之道。二者戒体,即谓出生众行之本。三者戒行,谓方便修成,顺本受体。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篇聚。
简单分成四部分:第一是戒法,这就是贯通出离之道的本体;第二是戒体,就是产生一切修行的根本;第三是戒行,就是通过种种方法修成、随顺本来所受的戒体;第四是戒相,就是这一篇所要说明的,贯穿通摄各种戒条类别。
就初戒法,受缘已明。今略标举,显知由径,且分七门:一圣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知名趣。四具缘不同。五优劣有异。六重受通塞。七震岭受缘,时代不同。
先说明戒法的受戒因缘,再简单标举出来,让大家知道入门的路。分七部分:一、圣道的根本基础;二、戒有大作用;三、简单说明名称和意义;四、受戒条件各不相同;五、戒的优劣有差别;六、重复受戒是否可行;七、震岭受戒因缘和时代不同。
初言圣道本基者。如《成实》云: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三行次第,贤圣行之。即经云:依因此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又律云:为调三毒令尽故,制增戒学。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众善法,三昧成就。又《智论》云:若无此戒,虽诸苦行,皆名邪行。即经云:诸善功德,皆不得生。余广如《戒本疏》述之。
先说圣道本基。就像《成实论》说的:戒好比抓贼,定好比捆贼,慧好比杀贼。这三步依次修行,是贤圣所走的道路。经上说:依靠这个戒,才能生出各种禅定,以及灭除痛苦的智慧。律上也说:为了调伏贪嗔痴三毒,让它们彻底断尽,所以制定增戒学。又说:戒是修行的根本和门面,能聚集一切善法,成就三昧。还有《智论》说:如果没有这个戒,即使修各种苦行,也都叫邪行。经上说:没有戒,一切善功德都生不起来。其余详细内容,像《戒本疏》里讲的那样。
二戒有大用。诸佛立教,并有胜能;明义各别,理须略举。夫三宝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师训,诸行之归凭,贤圣之依止者,必宗于戒。故律云:如是诸佛子,修行禁戒本,终不回邪流,没溺生死海。又《戒经》云:若有自为身,欲求于佛道,当尊重正法,此是诸佛教。故结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见》云:毘尼藏者,佛法寿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结之。所以尔者。余经但泛明化迹,通显因果;事随理通,言无所寄。意寔深远,昏情未达;虽欲进修,尠得其要;多滞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彊;凡所施造,并皆麁现。以人则形服异世,法则轨用有仪;住既与俗不同,杂行条然自别。由世随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纲维,不坠于地。又以法能资人,亲成众行,使人能弘法;故律云:以众和合故,佛法得久住。
第二,戒有大用。诸佛建立教法,都有殊胜的功能。要说明其中的道理各有不同,需要简略列举一下。三宝之所以兴盛安稳,九道众生之所以有师长训导,一切修行之所以有归宿依靠,贤圣之所以有依止之处,都必定以戒为根本。所以律中说:诸位佛子修行禁戒这个根本,终究不会回流到邪道,沉没在生死大海中。戒经又说:如果有人为了自身想求得佛道,就应当尊重正法,这是诸佛的教导。所以结集三藏时,这部教法排在最先。《善见论》说:毘尼藏是佛法的寿命,毘尼藏存在,佛法才能存在,所以最先结集。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其他经典只是泛泛说明教化的迹象,通说因果,事情随着道理而通,言语没有固定寄托,用意实在深远,昏昧的心识不能通达,虽然想要进修,也很少能得到要领,大多滞留在表象上,因为迷失了教法的宗旨。现在戒律大藏住持佛法功能强大,凡是所施设造作都明显呈现。就人来说,形貌服饰与世俗不同;就法来说,轨则运用有仪范。安住既然与世俗不同,杂行自然条理分明各自有别。由于世间随相而有,法也随相而成,便能纲纪维持不坠于地。又因为法能资助人,亲自成就众行,使人能弘传佛法。所以律中说:因为大众和合的缘故,佛法得以久住。
三略解名義。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毘尼(或云毘奈耶,或云毘那耶),此翻為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毘尼及律,二名不並;又《增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能為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尸羅,此翻為戒,即六度所說,良證可知。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顯三次第,即是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為萬善之因基;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出家五眾,形服異世,顯內法亦異;而外道俗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說,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凉,迹煩惱熱;或名為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脫調伏,以體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為律;樂殺前生,行順此法,名之為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此因從果為號也。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後說。
三、简要解释名称含义。依照梵文原本,一共立了三个名称。
第一叫“毗尼”,(有的叫“毗奈耶”,有的叫“毗那耶”。)这里翻译成“律”。在四分律十八法当中,“毗尼”和“律”这两个名称不并用。另外,增一阿含里有七种律,说的是七毗尼。有人把“毗尼”翻译成“灭”,这是根据它的功能来取的名号,终究不是正式翻译。所以用“律”来翻译,才符合正确的意思。
第二叫“尸罗”,这里翻译成“戒”,就是六度里所说的戒,这有很好的证明可以知道。
第三叫“波罗提木叉”,这里叫“处处解脱”,显示出这三个名称的先后次第,就是一代教化的从始至终。
“律”是依据教法来说的,教法不会单独生起,必定要说明行为的相状。“戒”是依着这个而建立的,戒不会凭空而立,有因必定有果。因为能彻底断除烦恼束缚,所以“解脱”放在最后。
接下来解释它们的含义。
第一,说“律”的意思是“法”,就是说犯、不犯、轻、重等法,都是律所阐明的,也就是教法所诠释的内容。
问:其他两藏也说明修行的方法,为什么不标出名称呢?
答:智论说,其他两藏所诠释的重点在于定和慧,这里明显是宣扬戒行,戒行是一切善法的因和基础,所以先取“法”这个名称,引出后面的戒和解脱两个名称。
之所以前面先标出“律”,是因为出家的五众,形貌和衣服与世人不同,显示内在的教法也不同。而外道和世俗之流,混杂地模仿圣人的行迹,没有办法区分开来,只有用律法来简别,所以最先弘扬“律”这个名称,用来显示知道律法。其余按照通常的解释。
第二,“戒”的含义,如杂心论所说,是指类通法界。详细内容如后面所说。智论说,戒,秦地的话叫“性善”。又善生经说,戒的意思是“制”,制止不善的法。或者说“迮隘”,本性不容纳恶法。或者说“清凉”,远离烦恼的热恼。或者叫“上”,能上天堂,直到无上道。这只是从功能来彰显名称。或者从心来辨别,如经里说“学”,学调伏心等。或者就体来解释,就是作戒和无作戒。如杂心论说“别解脱调伏”,因为体是善的,不是恶的,也不是无记的。因为要阐明正确的含义,戒的意思是“性”,性通善和恶,所以恶律仪之类也通遍周遍,因此叫“不律仪”。如果这样立名,戒就应当是“禁”,恶法禁善法,叫做“律”。乐于杀生的前生,行为随顺这个法,叫做“仪”。如果就善律仪反过来解释,就是这样的。这是以戒从教来立名。又律里说“木叉”就是戒,这是因从果来取的名号。
第三,解释“解脱”的含义,就近来彰显名称,是随分的果。就是说身口七种非法,犯的缘不止一种,各各防护,随相解脱。从远处取戒的功德,因戒能证圣果,期望断除一切烦恼累赘,由于遵守戒的根本,所以律里说“除结无挂碍缚著由此解”。其余如后面所说。
四具缘不同。若论末代,唯论羯磨一受;必藉因托缘,便能长立。其受缘相,如上卷一门;但受是比丘大纲,佛法根本,更略标举。依《毘尼母》论云,具五缘:一和尚如法。二两阿阇梨如法。并谓弟子见闻无破戒事,堪为师义,是得戒限。三七僧清净。谓受者三根无染,通望十师,彼此见闻疑中,无非法者,方得成受;片有三根,境非足数,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论中云:若言语不具,前后不次,说不明了,并不成受。五众僧和合,与欲。若有别众之相,如〈足数〉法中所明,受亦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随毁破一重;如此人者,后出家不得戒,不得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余十二难同。《萨婆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后舍五戒,更受五八十具戒等,并禅无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场外,更不结大界,直结小界,不得受具。今有无难因缘,结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论》又云:若殷重心,则有作与无作;轻浮心者,不发无作。又如受后具持,可是愿行相应,依论得戒;有受无持,但有空愿,无行可副,则不得戒。故律云: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之人;反上则无戒,亦不犯也。《多论》问云:羯磨竟时,为善心得?为不善心,乃至无心得?答:通是得戒。若尔,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时,具上四心,不名得戒;羯磨已后,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得者,谓泛缘余善,无心缘戒,又不类余无心也!
四种条件都具备才能得戒。说到末法时代,只谈羯磨受戒。一次受戒必须依靠各种因缘条件,才能长久成立。受戒的因缘情况,像前面卷一所讲的那一门。不过受戒是比丘的大纲,是佛法的根本,这里再简略标举出来。
依据《毘尼母论》说,具备五种条件:第一,和尚如法。第二,两位阿阇梨如法。都是说弟子看到、听到和尚和阿阇梨没有破戒的事,可以担当做师父,这是得戒的界限。第三,七僧清净。是说受戒的人三根没有污染,对十位师父彼此之间在见、闻、疑中没有不如法的人,才能成就受戒。如果三根对境不具足,心不具足法,不能清清楚楚地知道,所以受戒不成。第四,羯磨成就。论中说,如果言语不完整,前后不按次序,说得不清楚明白,都不成受戒。第五,众僧和合与欲。如果有别众的情况,像足数法中所说的那样,受戒也不得。
又说,如果在家时受过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随便毁破其中一条重戒,这样的人后来出家不得戒,不得作和尚,就收在十三难中的第一难里,其余十二难也一样。
依据萨婆多部说,如果受五戒破了重戒,后来舍掉五戒,再受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以及禅戒、无漏戒,一切都不能得。乃至破了八戒中的重戒,也像前面一样不得。
《毘尼母论》说,不在戒场外另外结大界,直接结小界,不得受具足戒。现在如果有无难的因缘,结小界受戒,也是非法。
《多论》又说,如果以殷重心受戒,就有作戒与无作戒;以轻浮心受戒,就不发无作戒。又像受戒以后能具足持守,才可说愿和行相应,依论得戒。如果只有受戒没有持守,只有空愿没有行可以配合,就不得戒。所以律中说,共比丘同戒。因为受和持相同,才可有得戒、犯戒的人;反过来就没有戒,也不犯戒。
《多论》问:羯磨竟的时候,是以善心而得,还是以不善心乃至无心而得?答:通通都得戒。既然这样,为什么律中说瞋恚、睡眠、狂乱这样的人不名叫受具足戒?答:作白的时候,具足上面四种心,不名叫得戒;羯磨已后,才有这四种心,都是得戒的界限。前面说善心不得,是说泛泛缘其他善,没有心缘戒,又不类同其他无心的情况。
五优劣者。由立此门,知戒是胜缘入道之要,便能护持无失于相也。《婆论》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现故胜;禅无漏戒,一切时有。二有漏木又,通情非情,宽故言胜;余二局情,狭故不如。三有漏木叉,从慈心发故胜,能为佛道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众,绍续三乘三宝三道,住持功彊;余二无能,故劣。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余禅戒者,外道亦有。《善见》云:具足木叉者,诸光、诸山、诸学之中,日光、须弥、学中木叉,最以为胜;若非佛出,则无有人竖立此法。
五种优劣比较。通过设立这一门类,就能知道戒是殊胜的因缘,是入道的要领,能够护持它不缺失,就在事相上把握住了。
《婆论》说:木叉戒在佛住世时才有,因为稀有出现,所以殊胜。禅戒和无漏戒,一切时候都有。
第二,有漏木叉通于有情和无情,因为范围宽广,所以说殊胜。其余两种只局限于有情,范围狭窄,所以比不上。
第三,有漏木叉从慈悲心发起,所以殊胜,能为成佛之道作因。
第四,木叉戒覆盖七众,延续三乘、三宝、三道,住持的功用强大。其余两种没有这种能力,所以低劣。
第五,木叉戒只有佛弟子才有,其余的禅戒外道也有。
《善见》说:具足木叉,在一切光明、一切山、一切学问之中,就像日光和须弥山一样,在学问中木叉最为殊胜。如果不是佛出世,就没有人能树立这个法。
六重受者。依萨婆多宗,戒不重发,亦不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罗汉心,中下品戒。若尔,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对随行,不论受体。亦可作戒在一念,随心一品定;无作非心,尽形故,随行有增微。故《成论》云:有人言,波罗提木叉有重发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仪;随得道处,更得律仪;而本得不失,胜者受名。其七善者,谓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禅戒、定戒、道共戒也。如《萨婆多师资传》云:重受,增为上品,本夏不失。《僧传》云:宋元嘉十年,祇桓寺慧照等,于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或问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胜,故须重受。依本腊次。
六种重受的情况是这样的:按照萨婆多宗的看法,戒不会重新发得,也不允许重新受戒,罪也不会重新犯,因为依着原本的戒体一直保持固定。所以阿罗汉心里存在的是下品戒。既然这样,为什么戒还有强、弱的区别呢?回答说:这是针对随行来说的,不是针对受戒时得到的戒体。也可以说,作戒就在一念之中,随着心的一品而固定;无作戒不是随着心,而是尽形寿存在的,所以随行才有增加或微弱的差别。《成论》说:有人讲波罗提木叉有重新发得的,回答说不是这样。一天之中受七种善律仪,随着得道的地方再得到律仪,而原本得到的并不丢失,殊胜的那种就得到名称。这七种善就是: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禅戒、定戒、道共戒。就像《萨婆多师资传》说的:重新受戒增为上品,原本的夏腊不会丢失。《僧传》说:宋元嘉十年,祇桓寺的慧照等人在天竺僧人僧伽跋摩那里重新受大戒。有人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回答说:因为怀疑先前受戒时得到的戒体是中品或下品,所以重新求受更殊胜的戒,因此需要重受。受戒后仍按原本的夏腊次序排列。
七震岭受缘。余闻有人言,此土受戒,先无从如;纵今受者,少乖缘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限。忽闻斯语,不觉喟然。岂以雷霆震地,聋者不闻;七曜丽天,盲者不见;既同管识,岂妄厝言。故引用圣教,明白灼然;具缘成受,不具不得。此土受具,《僧传》显彰;纵缘境有滥,依法亦有明诀,如前卷〈受〉中。所言汉境受缘者,自汉明夜梦之始,迦竺传法已来,迄至曹魏之初,僧徒极盛,未禀归戒;止以剪落殊俗,设复斋忏,事同祠祀。后有中天竺僧昙摩迦罗,此云法时,诵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阳;立羯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准用十僧,大行佛法,改先妄习,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国沙门昙谛,亦善律学;出《昙无德羯磨》,即太僧受法之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缘,至宋元嘉七年,有罽宾沙门求那跋摩,至扬州,译《善戒》等经;又后有师子国尼八人来至,云:宋地未经有尼,何得二众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罪。寻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为受戒方便耳;至于得戒,在大僧羯磨时生也。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从微至着,若欲增明,甚相随喜。且令西尼学语,更往中国请尼,令足十数。至元嘉十年,有僧伽跋摩者,此云众铠,解律《杂心》,自涉流沙至扬州。初求那许尼重受,未备而终;俄而师子国尼铁索罗等三人至京,定前十数,便请众铁为师,于坛上为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录》、及晋宋杂录。故略出缘起,永为龟镜。
七震岭受戒的因缘
我听到有人这样说:我们这个地方受戒,原先并没有传承依据,就算现在受了戒,也缺少各种条件,按理说怎么能得到戒呢?只要有一颗奉持戒律的心,难道不就在得戒的范围里吗?忽然听到这种话,我不禁长叹一声。难道因为雷霆震地,聋子就听不见吗?难道因为日月照耀天空,盲人就看不见吗?既然都是见识短浅的人,怎么能胡乱下结论呢?所以我引用圣人的教导,说得明明白白:具备条件才能成就受戒,不具备条件就得不到戒。我们这个地方受具足戒的事,《僧传》里写得很清楚。纵然受戒的机缘和对象有混杂不清的地方,依照戒法也有明确的诀窍,就像前面卷讲受戒时所说的那样。
汉地受戒的因缘:从汉明帝夜里做梦开始,迦叶摩腾、竺法兰传来佛法以来,一直到曹魏初年,僧徒极为兴盛,但还没有禀受归依和戒律,只是剃发,与世俗不同罢了。即便设斋忏悔,也跟祭祀鬼神差不多。后来有中天竺的僧人昙摩迦罗,汉语叫法时,诵读各部毗尼,在魏嘉平年来到洛阳,建立羯磨受戒法,这是中夏戒律的开始。依照规定用十位僧人,大力推行佛法,改变先前错误的习俗,译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国的沙门昙谛,也精通律学,译出《昙无德羯磨》,这就是比丘受戒法的最初开端。
比丘尼受具足戒的最初因缘:到宋元嘉七年,有罽宾沙门求那跋摩来到扬州,译出《善戒》等经。后来又师子国来了八位尼众,她们说:宋地从来没有尼众,怎么能由二众受戒呢?求那跋摩说:尼众不先作本法,也能得戒,但有罪过。推究佛制戒的本意,法是出自大僧。只要僧法成就,自然就得戒。之所以先让作本法,正是为了生起她的信心,作为受戒的方便罢了。至于真正得戒,是在大僧羯磨的时候产生的。那些尼众苦苦请求重新受戒,求那跋摩回答说:好啊。戒、定、慧这三品,是从微细到显著。如果想让它更加明了,我很随喜。暂且让西方来的尼众学汉语,再派人去中国请尼众来,凑足十人。到元嘉十年,有位僧伽跋摩,汉语叫众铠,精通律学和《杂心》,亲自穿过流沙来到扬州。当初求那跋摩答应尼众重新受戒,还没准备齐全就去世了。不久师子国的尼众铁索罗等三人来到京城,凑足前面说的十人,就请众铠为师父,在坛上为尼众重新受戒。这事出自《高僧传》《名僧传》《僧史》《僧录》以及晋宋各种杂录,所以简略写出缘起,永远作为借鉴。
二者戒体,四门分之:一戒体相状,二受随同异,三缘境宽狭,四发戒数量。
第二,戒体分四门:一、戒体的相状;二、受戒和随行是相同还是不同;三、所缘的境界是宽还是窄;四、发戒的数量。
初中五门:一辨体多少,二立两所以即解名义,三出体状,四先后相生,五无作多少。
这段讲的是戒体,分五个方面来说:第一,说明戒体有多少种;第二,说明为什么只立两种戒,并解释名称的含义;第三,说明戒体的相状;第四,说明两种戒谁先谁后、怎么产生;第五,说明无作戒有多少种。
初中,所以别解脱戒,人并受之;及论明识,止可三五。皆由先无通敏,不广咨询;致令正受多昏体相,盲梦心中缘成而已;及论得不,渺同河汉。故于随相之首,诸门示现;准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后持犯,方可修离。问:别脱之戒,可有几种?答:论体约境,实乃无量。戒本防恶,恶缘多故,发戒亦多。故《善生》云:众生无量,戒亦无量等。今以义推,要唯二种,作及无作;二戒通收,无境不尽。
先说为什么要把戒体分开讲。受别解脱戒的人,大家都受了戒,可是真正懂得戒体、能清楚识别的人,大概只有三五个。这都是因为事先没有通达敏捷的悟性,又不广泛向人请教,结果正受戒的时候,大多糊里糊涂,对戒体相状搞不清楚,像在盲梦之中,只是随着因缘完成了仪式而已。至于论到得戒与否,更是渺茫得像隔着银河。所以在讲随行戒相的开头,先用各个门类来说明,让大家对照自己,知道得戒还是没得戒,然后持戒、犯戒才能进一步修学、辨别。
问:别解脱戒有几种?
答:从戒体、境界来说,实在是无量无边的。戒本是防恶的,恶缘多,所以发戒也多。所以《善生经》说:众生无量,戒也无量,等等。现在从义理上归纳,重要的只有两种:作戒和无作戒。这两种戒通收一切,没有哪种境界不包括在内。
二立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二法相藉,不得立二。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教者,作也,不可教云於他)。《涅槃》云: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故名為戒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虛。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也。
第二,说明立两种戒的理由,并解释名称含义。
先说立两种戒的理由。有人问:为什么不只立一种戒,或者立三种戒呢?
回答说:如果只立“作戒”,作戒的体一旦过去就消失了,不能防止以后的过错;而且人也不可能一直处在作戒的状态中。所以必须有“无作戒”,让它长时间防止过错。
如果只立“无作戒”,那它就没有生起的来源,不能单独发起,必须依靠作戒才能产生。这两种法是互相依赖的,所以不能只立一种。
那为什么不立三种呢?因为从体相和道理上看,它们是互相违背的:第一,作和无作不同;第二,心和非心不同。性质不能合在一起,所以只能立两种。
如果从所防的对象来说,随着境界不同,戒是无量的。
第二,引经论来证明。比如《萨婆多论》说:如果以淳厚殷重的心,通过身口造作,最初一念色法有身口教以及无教;到第二念中,就只有无教,没有教了。
(注释:教,就是作,不能说成是对他人教说。)
《涅槃经》说:戒有两种,一是作戒,二是无作戒。这个人只具备作戒,不具备无作戒,所以叫做戒不具足。就像上面论里说的,因为没有淳厚殷重的心,没有奉行的意愿,所以不发戒。
《善生经》又说:这十恶法,有的只有作色,没有无作色;有的既有作色,也有无作色。就像人手里拿着极香或极臭的东西,又像瓦木等物的比喻。
从以上这些经文来看,确实有两种戒,不是虚假的。
接下来解释名称含义。有人问:既然已经知道有两种戒,请解释它们的名称。
回答说:所说的“作”,就像陶匠的轮子转动的时候,叫做作。所以《杂心论》说:作,就是身体动作,是身体的方便。
所说的“无作”,是一旦发起之后,就相续显现,从开始到结束一直存在,不限于四心,也不论三性,不需要依靠外缘来辨别。所以《杂心论》说:身体动作灭去以后,它和其余识一起,作为法随之生起,所以叫无作。
《成论·无作品》说:因为心而生起罪福,即使在睡眠、昏闷等时候,它也一直存在,所以叫无作。
为什么叫“戒”呢?因为戒是禁止恶法的。所以《涅槃经》说:戒,就是遮制一切恶法;如果不作恶,就叫持戒。
《善生经》中用五种含义来说明,就像前面所说的制、迮、凉、上学等解释一样。
三出体状。二论不同;今依本宗,约《成论》以释。先明作戒体。论云:用身口业思为体;论其身口,乃是造善恶之具。所以者何?如人无心杀生,不得杀罪,故知以心为体。文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若指色为业体,是义不然;十四种色,悉是无记,非罪福性。又有论师,以身口二业相续善色声,为作戒体;以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是罪福性也。言无作戒者,以非色非心为体。非色者,非尘大所成,以五义来证:一色有形段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种别,三色可恼坏,四色是质碍,五色是五识所得;无作俱无此义,故知非色。言非心者,体非缘虑,故名非心,亦有五证:一心是虑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广略,五心是报法;无作亦不具此。故以第三聚非色非心为体。文云:如经中说,精进人得寿长,随寿长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天乐。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有善心故。又意无戒律仪。若人在不善无记心,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无有作也。《涅槃》云:戒者虽无戒色,而可护持;虽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种,作者是色,无作非色。故以多文,证成非色。
三出体状。两种论的说法不同,现在依照本宗,按《成论》来解释。先说明作戒的体。《论》说:以身口业思为体。《论》说身口只是造作善恶的工具。为什么呢?比如人没有心去杀生,就不得杀罪,所以知道是以心为体。文说:这三种业都只是心,离开心就没有思,也没有身口业。如果指色为业体,这个道理不对。十四种色都是无记,不是罪福性。又有论师以身口二业相续的善色声为作戒体,认为相续的色声属于法入所摄,是意识所得,是罪福性。说无作戒,是以非色非心为体。非色,是说不是尘大所成,用五义来证明:一、色有形段方所;二、色有十四种、二十种差别;三、色可恼坏;四、色是质碍;五、色是五识所得。无作完全不具有这些义,所以知道非色。说非心,是说体不是缘虑,所以叫非心。也有五证:一、心是虑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广略;五、心是报法。无作也不具有这些,所以以第三聚非色非心为体。文说:如经中说,精进人得寿长,随寿长得福多,因为福多,所以久受天乐。如果只是善心,怎么能得多福?因为这人不能常有善心。又意无戒律仪,如果人在不善、无记心中,也叫持戒,所以知道那时没有作。《涅槃》说:戒虽然无戒色,却可以护持;虽然不是触对,善修方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说:戒有两种,作者是色,无作非色。所以用多文证明成立非色。
四明二戒先后。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则同时。故《多论》云: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无教。后解云:前后而起。故《善生》云:世间之法,有因则有果;如因水镜,则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无作后起。论云:作时具作无作者,此是作俱无作,并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业满足,是二戒俱圆,故云具作无作。不妨形俱无作,仍后生也。亦是当一念竟时,二戒谢后,无作生也。
第四,说明两种戒谁先谁后。第一种解释说,就像牛的两只角,一长出来就是同时的。所以《多论》说,第一念戒同时有作戒和无作戒两种,第二念中就只剩下无作戒了。后一种解释说,它们是先后生起的。所以《善生经》说,世间的事情有因就有果,比如因为有水和镜子,才映出面像。由此可知,作戒先产生,无作戒后生起。《论》里说,作的时候具足作和无作,这是说与作同时的无作,都是戒的因。到第三番羯磨结束,这个业就圆满了,这时两种戒都圆满,所以说具足作戒和无作戒。这不影响形俱无作仍然是后来才生起的。也可以说,就在这一念结束的时候,两种戒谢落之后,无作戒才生起。
五泛解多少。依如《多论》,八种无作:一作俱无作。如作善恶二业,与作方便齐生。二形俱无作。如善恶律仪,形灭戒失。三事在无作。如施物不坏,无作常随,僧坊、塔像、桥井等物,功德常生;除三国缘:一前事毁破,二此人若死,三若起邪见;无此三者,事在常有。恶缘同之。四从用无作。如着施衣入诸禅定,则令施主得无量福。恶缘弓力,例此可知。五异缘无作。如身造口业,发口无作;口造身业,发身无作等。若依《成论》,身口互造。六助缘无作。如教人杀、盗,随命断、离处,教者得罪。七要期无作,亦名愿无作。如人发愿作会作衣等施,无作常生。八随心无作。有定慧心,无作常生,亦名心俱。《成论》云:出入常有善心,转胜故。此言随心者,随生死心,恒有无作,非谓随定惠。别脱不尔,唯随于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恶国,道力不作恶。上八种中,前七通善恶,欲界系法。后一无作,若是世禅,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业。
先大致说说“无作”有多少种。按照《多论》的说法,一共有八种无作:
第一,作俱无作。比如做善事或做恶事这两种行为,和做这件事的方便手段同时生起。
第二,形俱无作。比如善戒、恶戒这类律仪,只要这个身体还存在,戒就还在;身体一灭,戒就失去了。
第三,事在无作。比如布施的东西没有毁坏,无作就常常跟着存在。像僧坊、塔像、桥、井这些东西,功德常常生起。除了三种情况:一是前面说的东西被毁坏了,二是这个人死了,三是这个人起了邪见。没有这三种情况,事情还在,功德就常在。恶缘也是这样。
第四,从用无作。比如穿上布施来的衣服,进入各种禅定,就能让布施的人得到无量的福报。恶缘方面,比如弓的力量,照这个例子就可以知道。
第五,异缘无作。比如身体造作口业,就发出口无作;口造作身业,就发出身无作等等。如果依据《成论》,身和口可以互相造作。
第六,助缘无作。比如教别人去杀生、偷盗,随着被杀者的命断、东西离开原处,教唆的人就得到罪过。
第七,要期无作,也叫愿无作。比如有人发愿要办集会、做衣服等来布施,无作就常常生起。
第八,随心无作。有定心、慧心的时候,无作常常生起,也叫心俱。 《成论》说:出定入定常常有善心,因为善心越来越殊胜。这里说“随心”,是随生死心一直有无作,不是说随定心、慧心。别解脱戒不是这样,它只随身。所以《涅槃》说:初果圣人投生到恶国,因为道力而不作恶。
上面八种里面,前七种通于善和恶,是欲界所系之法。最后一种无作,如果是世间禅定,就局限在上二界;如果是出世间道法,就不属于三界之业。
二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隨俱名無作(受謂壇場戒體,隨謂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二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為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故名短也。三寬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為根本;隨依受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田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品戒。
受戒和随行这两种无作,有五种相同的地方。第一是名称相同,受戒和随行都叫无作。(受,说的是在戒坛上得到的戒体;随,说的是受戒之后面对各种境界、保护戒律的心。因为方便善巧成就,所以称为本来清净。)第二是意义相同,都是防止七种过错。第三是本体相同,都是以非色非心为本体。第四是敌对防非相同,受戒中的无作,本体在于对事防范;随行中的无作,也是一样。第五是多品相同,就像《成论》说的,戒可以重复发起,肥瘦不定。
不同的是有四种。第一,受戒中是总体发起,以愿心面对情与非情的一切境界,一切都总体得到;随行中的无作是分别发起,因为修行不是一下子顿修,而是次第渐渐成就。第二,长短不同。受戒中的无作,预先针对一生;随行中的无作,从方便色心一起做事,事情停止就没有了,所以叫短。第三,宽狭不同。受戒中的无作,任运而有三性,恒常存在;随行只局限于善性,没有另外两种,所以叫狭。第四,根和枝条两种区别。受是根本,随依受而生起,所以叫枝条。
两种作者有五种相同。第一名称相同,第二意义相同,第三本体相同,第四短相同,第五狭相同,只局限于善性。所以由此可知,有四种不同。第一,受戒中是总体断除,随行中是分别断除。第二,受是根本,随是枝条。第三,受是预先防范,随行中是对治。第四,受的作戒是一品,直到无学;随行一品决定。随行中的作戒是多品,因为田境有优劣,心有浓淡,所以心分三品,不妨碍本受是下品心。所以《杂心论》说:罗汉有下品戒,年少比丘有上品戒。
三明发戒缘境宽狭。上卷受缘,已略明发戒方法,但心随境起,故今广论,令知戒德之高广,亦使持者有勇励。就中分四:一能缘心,现在相续心中缘。二所缘境。境通三世,如怨家,境虽过去,得起恶心,斩截死尸。现在怨家子,有可坏义;未来诸境,可以准知,故缘三世而发戒也。《成论》问:为但于现在得律仪,从三世众生得耶?答:三世众生所得。如人供养过去所尊,亦有福德;律仪亦尔。三发戒,现在相续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过去未来非,现在无非可防。问: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得言断过去非耶?答:境虽过去,非非过去,犹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专精不犯,戒防未起非;二犯已能悔,还令戒净,即除已起非。余如《戒本疏》解。然则缘境三世,得罪现在,过未二境,唯可起心,说言三世发也;若据得戒,唯在现在一念。《成论》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亦可尔,以通三世,皆与乐意。又云:慈功备物,但通现在,过未已谢;戒则不尔,要必普周,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论》云:以恶心随戒有增减故。问:戒从三世发,唯防二世非者?答:若论受体,独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须行者秉持,以随资受,方成防非。不防现在,以无非也。若无持心,便成罪业;若有正念,过则不生故也。然又以随资受,令未非应起不起,故防未非;若无其受,随无所生。既起恶业,名曰过非;为护受体,不令尘染;忏除往业,名防过非。若尔,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须行者,随中方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拟捍击贼之譬。余如《戒本疏》中解之。
第三,说明发戒所缘的境界有宽有窄。上卷讲受戒因缘时,已经大略说明了发戒的方法。但心是随着境界生起的,所以现在再广泛讨论一下,让大家知道戒德的崇高广大,也让持戒的人有勇气和勉励。这里面分四部分:一、能缘的心,是现在相续不断的心里在缘虑;二、所缘的境界,境界通于三世,比如怨家的境界虽然已经过去,也能生起恶心去砍截死尸;现在的怨家子有可以被毁坏的意义;未来的各种境界可以照此类推,所以缘三世而发戒。《成论》问:是只在现在得到律仪,还是从三世众生那里得到呢?答:三世众生所得,就像人供养过去所尊敬的人,也有福德,律仪也是这样。三、发戒是在现在相续的心中得到的。四、防非,只防过去、未来的非,现在没有非可以防。问:毘尼灭除已生起的,戒防未生起的,怎么能说断过去的非呢?答:境界虽然过去了,非并不过去,仍然是戒所防的未起非。又一种解释说:一、专精不犯,戒防未起的非;二、犯了以后能忏悔,还能让戒清净,就是除去已起的非。其余如《戒本疏》中解释。那么缘境三世得罪,现在、过去、未来二境只可起心,说三世发戒。如果根据得戒来说,只在现在一念。《成论》说:慈悲布施也有福,戒也可以这样,因为通三世都有给与安乐的意。又说:慈的功德完备于物,但通现在,过去未来已经谢灭,戒就不是这样,一定要普遍周遍。如果做得偏狭局限,一向不合,所以《多论》说:因为恶心随着戒有增减。问:戒从三世发,只防二世非,为什么?答:如果论受体,单独不能防,只是防具,必须行者秉持,用随来资助受,才能成就防非。不防现在,因为没有非。如果没有持心,便成罪业;如果有正念,过非就不生起。然而又用随资助受,让未起的非应当起而不起,所以防未非。如果没有那个受,随就无所生起,既然起了恶业,就叫过非。为了护持受体不令尘染,忏悔除去往业,叫防过非。如果是这样,戒一定防非,非为什么还起呢?答:必须行者随中方便秉持制抗,才叫防非。就像城池弓刀用来抵御打击贼人的比喻。其余如《戒本疏》中解释。
四明发戒多少。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广铨叙,意存识相知法,自济兼人故也。然所发戒数,随境无量。要而言之,不过情与非情,有无二谛,摄相皆尽,任境而彰。略说则地水火风空识等界,及色声香味触等五尘;乃至过未三世,法界等法;及六趣众生,趣外中阴,四生,亦发得戒。
第四,说明发戒的多少。前面已经大致讲过了,现在再讲一遍,是因为世间人大多迷惑,所以详细解说,目的是让人认识戒的相状、了解戒法,既能救自己也能帮别人。所发的戒数量随着对境无量无边,简单来说,不外乎有情和非情两类,用有谛和无谛两种道理来统摄,就全都包括了。随着对境而显现,略说就是地、水、火、风、空、识这六大界,以及色、声、香、味、触这五尘,乃至过去、未来、现在三世法界等一切法,还有六道众生,以及六道之外的中阴身、四生,也都发得戒。
上来悬举。次引文证。
上面已经把道理提出来了,接下来引用经文来证明。
《俱舍》云:戒从一切众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从一种众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从一切分得戒,谓受比丘戒;有人从四分得,谓受所余诸戒,即五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义:若立无贪瞋痴,为戒生因,从一切得,以不相离故;若立上中下品意,为戒生因,则不从一切得。若不从一切众生得,戒则无也。何以故?由遍众生起善,方得,异此不得。云何如此?恶意不死故。若人不作五种分别,得木叉戒:一于某众生我离杀等,二于某分我持,三于某处能持,四某时能持,五某缘不持,除鬪战事;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于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众生命故,方得。若从所能境得戒,此则有损减过;能非能,互转生故。若尔,则离得舍因缘;得戒舍戒,此义自成。纵离得舍因缘,此有何过?恶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问云:若尔,草木等,未有有时生灭,岂非增减?众生入般,岂非减耶?义解作四句:一心谢境不谢,圣无烦恼,以境不尽故,戒在不失。二境谢心不谢,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过罪在故。三心境俱不谢,可知。四心境俱谢,根转之时,不同戒失。
《俱舍论》说:戒是从一切众生身上得到的,这一点是确定的。得戒的因由和分类则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不能只从某一类众生身上得戒。分类不一定,是说:有的人从一切众生身上得戒,比如受比丘戒的人;有的人从四类众生身上得戒,比如受其余各种戒的人,也就是五戒、八戒、十戒。因由不一定,有两层意思:如果把无贪、无瞋、无痴当作戒生起的因,那么从一切众生身上都能得戒,因为这三者不相分离;如果把上品、中品、下品的意念当作戒生起的因,那就不能从一切众生身上得戒。如果不从一切众生身上得戒,那就根本没有戒。为什么呢?因为要对遍及一切众生都生起善心,才能得戒,与此不同就得不到。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恶意还没有断尽。如果一个人不做五种分别,就能得到木叉戒:第一,对某个众生我远离杀生等等;第二,对某一部分我持守;第三,在某个地方能持守;第四,在某个时候能持守;第五,因为某种情况不能持守,比如打仗的事。这样受戒的人只得到善,得不到戒。对于自己做不到的众生身上,怎么得戒呢?因为不伤害一切众生的性命,才能得戒。如果只从自己能做到的众生身上得戒,那就有损减的过失,因为能做到和做不到的众生会互相转变。如果是这样,那就离开得戒和舍戒的因缘,也能得戒、舍戒,这个道理自然成立。纵然离开得戒舍戒的因缘,这有什么过失呢?因为恶意还没有断尽,所以不能普遍起作用。
《毗婆沙》问:如果是这样,草木等本来没有,有时生有时灭,难道不是增减吗?众生入涅槃,难道不是减少吗?回答用四句来解释:第一,心谢了境界不谢,圣者没有烦恼,因为境界没有穷尽,所以戒还在,不会失去;第二,境界谢了心不谢,入涅槃、草木死了,戒也不失,因为心里的过罪还在;第三,心和境都不谢,可以知道;第四,心和境都谢了,在根转变的时候,不同的戒就失去了。
《萨婆多》云:于非众生上,亦得无量戒善功德。如三千世界,下尽地际,伤损如尘,皆得其罪;翻恶成善,一一尘处,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叶一华,反罪顺福,皆入戒门。故《善生》云:大地无边,戒亦无边;草木无量,戒亦无量;虚空大海,戒德高深,亦复如是。以此文证,理通法界,义须戴仰。
《萨婆多论》说,在不是众生的东西上,也能得到无量的戒善功德。比如三千大千世界里,往下一直到地底,凡是伤损的地方,哪怕像灰尘那么多,都会得到罪过;反过来,把恶变成善,每一个灰尘那么小的地方,都能得到戒善。甚至一根草、一片叶、一朵花,只要反过来不再造罪、随顺福德,就都进入戒的范围。所以《善生经》说:大地没有边,戒也没有边;草木无量,戒也无量;虚空和大海,戒的功德又高又深,也是这样。用这段经文来证明,道理是通遍整个法界的,从意义上说,应当恭敬仰信。
《多论》又云:于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鼻,上至非想,于一切众生上,可杀不可杀,乃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众生,乃至如来,有命之类,以三因缘,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尼,及下三众,奉戒德瓶,行遵圣迹,位高人天,良由于此。端拱自守,福德恒流。故《明了论》云:四万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谓四万二千学处,一切恒流,其犹河水,洗除破戒烦恼。言四万二千者,谓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尔者,如婆薮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轻戒;优婆提舍,戒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别戒九十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摄僧等十功德;一一功德,能生十种正行,谓信等五根,无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护;一戒即百,合成有四百二十,岂非四万二千。又解云:无愿毘尼者,谓第三羯磨竟时,四万二千学处,一时并起,无一戒不生,故称无愿。据斯以求,戒德恒流。问:僧尼二众,戒数各别,何以无愿毘尼,直言四万二千耶?一解:此总举二众以说,若取实理,各随本戒。又释:以转根义,证比丘悬发得尼戒,俱有四万二千。
《多论》又说:在三千大千世界里,下到阿鼻地狱,上到非想天,对一切众生,有的可以杀,有的不可以杀,甚至有的可以欺,有的不可以欺。这每一个众生,甚至如来,凡是有生命的东西,因为三种原因,对每一个都得到戒。又由此推断,出家的僧尼以及下三众,奉持戒律这个功德宝瓶,行为遵循圣人的足迹,地位高于人和天,好的果报正是由此而来。他们端坐拱手,自己守护戒律,福德一直流注不断。所以《明了论》说:四万二千条福德之河一直流。解释是:四万二千条学处,一切都一直流,就像河水洗掉破戒的烦恼。说四万二千,是说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条。为什么这样?比如《婆薮斗律》戒有二百条,多数说明轻戒;《优婆提舍》戒有一百二十一条,多数说明重戒;比丘尼另有戒九十九条,合起来是四百二十条。这每一条戒都有摄僧等十种功德,每一种功德能生出十种正行,就是信等五根、无贪等三善根,以及身口两种守护。一条戒就是一百,合起来就有四百二十,难道不是四万二千吗?又一种解释说:无愿毗尼,是说第三羯磨结束的时候,四万二千条学处同时生起,没有一条戒不生起,所以称为无愿。根据这个来推求,戒德一直流注。问:僧尼二众戒的数目各不相同,为什么无愿毗尼直接说四万二千呢?一种解释是:这是总举二众来说的。如果按实际情况,各随自己的本戒。又一种解释是:用转根的道理来证明,比丘预先发得比丘尼戒,都有四万二千。
次对七众发戒多少。准《萨婆多》云:五戒者,于一切众生,乃至如来,皆得四戒;以无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始终,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受时一切永断。设酒灭尽,罗汉入般,戒常成就。准以义推,女人身上淫处有三,男上有二;发由三毒,单配,则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发者,众生同上,非情得五。十戒,三众,情及非情,同大僧发。《四分律》文,俱发七支,戒戒下文,皆结吉罗故。若尔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说相令其早知,余则和尚曲教。故三归羯磨,俱无戒数之文;说相之中,方列十四,两种类解。若约僧尼,准如《婆论》,一一众生,身口七支,以贪瞋痴起故,成二十一戒。今义准张,三毒互起,二三等分,应有七门。女人九处,男子八处;七毒历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毒恼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此例余,法界之中,情与非情,各得诸戒无量无边。故《善生》中,五种为量:众生、大地、草木、大海、及以处空,譬戒德量,如前分雪。
接下来讲七众受戒时,各人能得多少戒。按照《萨婆多论》的说法:五戒是在一切众生身上,甚至包括如来身上,都能得到四条戒。因为不犯三种毒害善根,所以得到十二条戒。再加上一个人从生到死,在三千大千世界之内,一切有酒的地方,每咽一口都得到三条戒。因为受戒时就永远断除了,即使酒喝完了,罗汉入了涅槃,戒还是永远成就的。
按照道理推断:女人身上有淫欲的地方有三处,男人身上有两处,都是由贪嗔痴三毒分别配合,那么女人得到十八戒,男人得到十五戒。不是有情的酒上,也得到三条戒。
八关斋戒的发戒情况:众生身上和上面说的一样,不是有情的地方得到五十戒。下三众在众生和非众生身上,和大僧一样发戒。
《四分律》的文里说,都发七支戒,每支戒下面都结吉罗罪。既然这样,为什么还列出十种呢?这只是显示根本,喜欢作说相,让他们早点知道,其余的由和尚详细教导。所以三归羯磨都没有戒数的文字,说相之中才列出十四种。
两种类解:如果按照僧尼来说,依照《婆论》,一一众生身上身口七支,因为贪嗔痴而起,所以成为二十一戒。现在按道理推断,三毒互相生起,有二分、三分等,应该有七门。女人九处,男人八处,用七毒来经历,女人身上得到六十三戒,男人身上因为自己的七毒恼害他人,得到五十六戒。不是有情的戒境,各得到七戒。用这个来类推其余法界之中,有情和非有情各得到种种戒,无量无边。所以《善生经》中以五种为量:众生、大地、草木、大海以及虚空,用来比喻戒德的数量,像前面分雪一样。
问:七支摄戒尽不?答:尽也!设有不尽,摄入七中,如配戒种类所说。又云:摄戒不尽,以罪性不同;如杀打两别,能防体异。故《善生》云:除善恶戒已,更有业戒,所谓善恶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业戒种类所摄。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谓十中后三是也!律不制单心犯也!二戒而不善,即恶律仪。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尔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励,故名戒也!四俱非者,身口无记。问:戒与律仪,行相差别如何?答:通行无涯,是律仪也!对境禁约,是戒仪也!如比丘具缘受已,见生不杀,望此一境,名持杀戒;望余四生,名持律仪。若杀此生,名犯杀戒;余生不杀,不犯律仪。若就恶律仪解,望杀一羊,名持恶戒;望余通类,有生皆罪,是持律仪。
问:七支能不能把戒全都包括进去? 答:能全包括。 就算有没包括的,也能归到七支里去,就像配戒种类里说的那样。 又说:戒不能全包括,因为罪的性质不一样。比如杀和打是两回事,能防的心体也不同。所以《善生经》说:除了善恶戒以外,还有业戒,就是善法恶法。因此知道,根本七支所收的业戒种类所摄,应该分四种情况来说: 一、是善但不是戒,指十善里后三个,就是意三。律里不制单是心里犯。 二、是戒但不善,就是恶律仪。 三、又善又是戒,十善里前七个,就是身三口四。因为不是特别立誓,只是自然这样修行,所以叫善;反过来鞭策自己去做,就叫戒。 四、两个都不是的,就是身口无记。 问:戒和律仪,行相有什么差别? 答:通行没有边际,是律仪;对境禁止约束,是戒仪。比如比丘按条件受戒以后,看见众生不杀,针对这一个境界,叫持杀戒;针对其余四类众生,叫持律仪。如果杀了这个众生,叫犯杀戒;对别的众生不杀,不犯律仪。如果就恶律仪来解释,针对杀一只羊,叫持恶戒;针对其余同类,有生命都是罪,叫持律仪。
三者戒行。谓受随二戒,遮约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则,受是要期思愿,随是称愿修行。譬如筑营宫宅,先立院墙周匝,即谓坛场受体也;后便随处营构,尽于一生,谓受后随行。若但有受无随,直是空愿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随无无受,此行或随生死,又是局狭不周;譬同无院室字,不免怨贼之穿窬也!必须受随相资,方有所至。问:今受具戒,招生乐果,为受为随?答:受是缘助,未有行功;必须因随,对境防拟,以此随行,至得圣果,不亲受体。故知一受已后,尽寿已来,方便正念,护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为体,则明戒行,随相可修。若但有受,无随行者,反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无戒可违。是故行者,明须善识,业性灼然,非为滥述。
第三是戒行。说的是受戒和随行这两种戒,防止外在的过错,方便善法成就,所以叫戒行。不过,受戒是立下誓愿、心里期求;随行是照着愿去实际修行。好比盖房子,先立好围墙围一圈,这就是坛场,好比受戒的本体。然后就在里面各处建造,一直到一辈子结束,这就是受戒之后的随行。如果只有受戒没有随行,那就像只有空院子,免不了漏风漏雨的毛病。如果只有随行没有受戒,这种修行可能跟着生死流转,又显得狭窄不周全,好比没有院墙的房子,免不了被怨贼钻洞偷东西。必须受戒和随行互相配合,才能有所成就。
问:现在受具足戒,能招来快乐的果报,是靠受戒还是靠随行?答:受戒只是助缘,本身没有修行的功用,必须靠随行,面对境界时防备对治,用这随行才能证到圣果,不是单靠受戒的本体。所以要知道,一旦受了戒,从今往后直到命终,用方便和正念守护本来所受的戒,让它流入行心,以三种善法为本体,就说明戒行随着事相是可以修的。如果只有受戒没有随行,反而被戒欺骗,流入苦海,还不如不受戒,没有戒可违犯。所以修行的人必须清楚认识业的本性,这是明明白白的,不是随便乱说的。
四明戒相。语相而言,有境斯是;缘则绵亘,摄心通漫。今约戒本,人并诵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滥。自余万境,岂得漏言;准例相承,薄知纲领。
戒相从说到的情形来看,只要有对境,就是犯戒的缘,范围很广,收摄心念也很宽泛。现在只就戒本来说,大家都诵读受持,文字相容易明白,持戒犯戒不会混淆。其余种种境界,哪能一一说尽?按照同类情况推知,大致了解一下纲领就行了。
初篇淫戒已下,例分为三:一谓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法。略知持犯,广如下篇,余义并如《戒本疏》中。
初篇淫戒以下,按惯例分成三部分:一是所犯的境界,二是构成犯戒的情况,三是不算犯戒的情形。简单了解一下持戒和犯戒,详细内容看下篇,其余含义都跟《戒本疏》里说的一样。
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眾生,心心繫縛,故為大罪。故律中淫欲為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雞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
一开始说明什么是犯戒的对象。《僧祇律》说:最可怕的东西,没有超过女人的。败坏正道、毁掉德行,没有不是由女人引起的。带着染污的心去看,就犯了毗尼;听到声音生起染污心,也是一样。《智论》说:淫欲虽然不会恼害众生,但心里一直被它缠住,所以是大罪。因此律中把淫欲放在第一条。再说比丘的法,是为了这一世就能证得涅槃。所以《四分律》中说,犯戒的对象包括人、非人、畜生这三类。非人就是天子、鬼神等。畜生按果报来说,有雄有雌;按身体部位来说,女人有三个地方,就是大便道、小便道和口;男人有两个地方。这些就是行淫的部位。不管对方是清醒的、睡着的,还是已经死了、身体没坏或坏了一部分,只要进入这些行淫的部位,哪怕只有像毛尖那么一点点,都是波罗夷罪。律中说,牛马猪狗大雁鸡这一类的,不管心里是想、是疑,只要是正道,都犯重罪。其余《摩得伽论》里详细说明了犯戒的界限。不过淫欲的过失太粗显了,人人都知道,不必再讨论问难。犯与不犯都判定得清楚,这里只是根据戒相来指出过失罢了。不想听的人,或者会因此轻视讥笑,产生怀疑,觉得奇怪。所以《善见律》中法师说:这个不净法的说法,听到的人不要惊慌奇怪,要生惭愧心,一心向佛。为什么呢?因为如来慈悲怜悯我们。佛是世间的王,远离爱染,得到清净之处,为了怜悯我们,才说这些难听的话,是为了制定戒律。再观察如来的功德,就不会有嫌弃的心了。如果佛不说这件事,我们怎么能知道有波罗夷罪呢?有讥笑的人,就把他赶出去。
次成犯相,有二緣: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境(男則二道,女則三處),二興染心(謂非餘睡眠等),三起方便,四與境合便犯。二者若為怨偪,或將至前境,或就其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不問自他),二為怨偪,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善見》云:淫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不?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汙心,是淫欲意,並犯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偷蘭;非戲者,重。受刺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開。《四分》云:若為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為怨家強捉比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句亦爾。脫有其事,內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偷蘭。此淫戒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偷蘭;若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說,由元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偷蘭,不作犯吉羅;下三眾相教,作不作俱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為異(乃至下篇,同犯吉羅)。
接下来讲犯戒的具体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自己有淫欲心,面对前面的对象,就算中间有东西隔着、互相有障碍,只要进入像毛发尖那么一点点,就构成重罪。要具备四个条件才算犯:第一,是正当的行淫部位,男的是两个道,女的是三个地方;第二,起了染污的心,就是说不是在睡觉等没有知觉的状态;第三,开始行动;第四,和对象结合,这样就犯了。
第二种:如果是被怨家逼迫,或者被带到对象面前,或者对方主动贴上身来,佛开许身体接触,但制定规矩要求不能有染污心。这也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正当的行淫部位,不管自己还是对方;第二,是被怨家逼迫;第三,和对象结合;第四,感受到快乐,这样就犯了。
《善见》说:行淫而不感受快乐,比如把男根放进毒蛇口中或者火中,这是没有染污的表现。
问:这个淫戒结罪,开玩笑也算吗? 答:不算。比如把小儿子的根放进嘴里玩弄,因为没有淫欲心,所以不犯。
答:淫欲心很难识别。按照律典说,有爱染污秽的心就是淫欲的意图,都犯重罪。《五分》说:如果只是刺一下,那是开玩笑,犯偷兰遮;不是开玩笑的,犯重罪。被刺的人也是这样。《十诵》说:在口中要超过牙齿才成犯;其余两个道没有开许。
《四分》说:如果被怨家强行抓住男根,让它进入三种犯境部位,在进入的三个时段中心里都没有快乐,都不构成犯戒。随着刚开始进入、已经进入、出来的时候,每一个时段中有淫欲意图,都犯重罪。
如果被怨家强行抓住比丘,在两个地方行不净行,刚进入时觉得快乐,犯重罪。乃至隔着东西等四种情况也是这样。如果真有这种事,把手指放进嘴里咬它,只感觉手指疼,就能免掉重罪,就像前面论中说的蛇口、火中那样可以。
律典说:在死尸、半坏、大部分坏以及骨头间行不净行,犯偷兰遮。这个淫戒结罪,不一定要等到出精,只要在骨肉之间行淫的,都犯偷兰遮。如果原本就有出精的意图,精出来了,犯僧残。就像《戒本疏》说的,因为原本不是僧残的意图,所以只要是正当部位都犯。
所以《善见》说:纵使砍掉头、断了,以及在死人口中、脖子中行淫,也是重罪。
律典说:如果僧尼互相教唆对方去做,教唆的人犯偷兰遮,做的人犯吉罗。下三众互相教唆,做与不做都犯吉罗。做的人灭摈,吉罗是区别所在。乃至下篇同样犯吉罗。
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謂開怨來偪己身分),不受樂(謂開怨家將造他境),一切無有淫意(無愛染污心故)。並不犯。
第三,说明什么情况不算犯戒:如果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就不算犯;如果被怨家逼迫,自己并不觉得快乐,也不算犯;如果完全没有淫欲的念头,也不算犯。这些情况都不犯戒。
第二盗戒。性戒,含轻重也。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有人别摽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也。终须遍览,故铨次列之。
第二条盗戒,本性就是戒,包含轻和重两种情况。在本性重的戒里,盗戒最难守护,所以各部律典都讲得很详细。其他戒只是简略地总说而已,讲到这条盗戒时,各部都用了三卷、五卷的篇幅来论述。必须好好翻阅、梳理,才能避免出问题。有人特意把这条盗戒标出来,收入私人的钞记里,这也是劝诫的意思。最终还是必须全面阅览,所以按次序编排列出。
初犯境之中。谓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非理致损,斯成犯法。若无主物,及以己物,或为缘差、境夺、心想、疑转,虽有盗取之心,而前非盗境,并不结犯,唯有本心方便。问:何名无主物?答:《善见》云:子作恶事,父母逐去,后时父母死者,是物无主,用则无罪。《萨婆多》云:二国中间,两边封相,其间空地有物,是名无主。又云:若国破王走,后王未统,此中有物,又是无主。即如俗令,山泽林薮,不令占护;若先加功力,不得盗损。
先说犯戒的对象。犯戒的对象,是指六尘、六大这些有主的东西,是别人吝惜守护的。如果你不讲道理地去损害它,这就成了犯戒的行为。
如果是没有主的东西,或者是自己的东西,或者因为因缘差错、境界被夺、心想转变,虽然你有偷取的心,但眼前并不是该偷的对象,这些都不算犯戒。只有本来就有偷心、又做了方便准备的,才算犯戒。
问:什么叫没有主的东西?
答:《善见律》说:儿子做了坏事,父母把他赶走,后来父母死了,这东西就成了无主物,拿来用没有罪。《萨婆多论》说:两个国家中间、两边划定的边界之间,那块空地里的东西,就叫无主物。又说:如果国家破了、国王逃走了,后来的国王还没有接管,这中间的东西,也是无主物。就像世俗法令规定的,山泽林薮不许人占为己有,如果先前已经出过力、经营过的,就不能去偷取损害。
二成犯相中,总缘具六种: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必具成犯。今依犯缘,次第解释。就初缘中,大分三位:一盗三宝物,二盗人物,三盗非畜物。
二、构成犯戒的情形中,总的因缘有六种:一是有主物,二是有主想,三是有盗心,四是重物,五是动手去做,六是把东西拿离原来的地方。必须这六种都具备,才算犯戒。现在按照犯戒因缘的次序来解释。在第一条因缘中,大致分三类:一、盗三宝物;二、盗人物;三、盗非人、畜生的东西。
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說。故《寶梁》、《大集》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為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等(並謂不依佛教,師心冥犯大罪)。
首先要知道管理寺院事务的人做得对不对,然后再解释盗用三宝物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如果不精通律藏,又不善于处理各种事务,只凭自己的想法来分配,大多会变成盗损常住财物,后面会详细说明。所以《宝梁经》《大集经》等经里说:僧众的东西很难管理,佛法没有主人,我允许两种人来管理三宝财物:一是阿罗汉,二是须陀洹。为什么呢?因为其他比丘戒律持得不圆满,心里不平等,所以不让这种人做管事人。另外还有两种人:一是能清净持戒、明白因果业报的人,二是害怕后世罪报、有惭愧心和悔改心的人。这两种人自己没有过失,还能护念别人的心意,这事非常难。圣人的教导就是这样,这就是极大的告诫。因此犯戒的人,都是因为愚痴和傲慢。所以律里说:我说这种人是愚痴,犯波罗夷等罪。这些都是说不依佛陀的教导,只凭自己的想法暗中犯下大罪。
今料简三宝物,四门分别:一盗用,二互用,三出贷,四将三宝物瞻待道俗法。
现在来分析三宝物的问题,分四个方面来讲:第一,盗用;第二,互用;第三,出借;第四,用三宝物来供养僧人和在家人。
初中,盗佛物者。正望佛边,无盗罪。由佛于物无我所,心无恼害故。但得偷兰,以同非人物摄故。《十诵》:盗天神像衣,结偷兰。《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华鬘供养,不问辄取,若知不知,皆犯偷兰。若有守护主者,三宝物边,皆结重罪;无守护主,望断施主福边结罪。故《鼻奈耶》云:若盗佛塔、声闻塔等幡盖,皆望断本施主福边结罪。故《五百问》中,塔上扫土,净地弃之,不得恶用。《摩得勒伽》云:盗非人庙中物,有守护者犯重。《十诵》:盗佛图物,精舍中供养具,若有守护,计直成犯。《善生》中,亦从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边结之。所以约守物人结者,如盗人物中分别。必盗而供养,无犯:《萨婆多论》盗佛像,《十诵》中偷舍利;并净心供养,自作念言,彼亦是师,我亦是师,如是意者,无犯。《摩得伽》中,盗佛像舍利,不满五故,偷兰;满五犯重。《萨婆多》云:谓转卖者,若佛塔中鸟死,及得余物,但供塔用,余用犯盗。
最开始讲偷佛像、佛塔这类东西。如果只从佛这一边来看,不算犯偷盗罪,因为佛对东西没有“这是我的”这种心,也不会因此起烦恼、害人,所以只犯偷兰。因为这类东西归在非人的物品里。《十诵律》说,偷天神像上的衣服,犯偷兰。《涅槃经》也说,建造佛寺,用珠子、花鬘供养,不管别人问没问,随便拿走,知道也好不知道也好,都犯偷兰。
如果有专门看管的人,那么三宝的东西这边都结重罪。没有看管的人,就从断掉施主福报这一点来结罪。所以《鼻奈耶》说,偷佛塔、声闻塔上的幡、伞盖,都从断掉原来施主福报这一点来结罪。《五百问》里说,塔上的土扫了以后要丢到干净地方,不能拿去乱用。《摩得勒伽》说,偷非人庙里的东西,有看管人的,犯重。《十诵律》说,偷佛塔、寺院里的供养用具,如果有看管人,按价值算,够数就犯。《善生经》里也说,从守塔人那里得重罪,不是从佛这边结罪。
为什么对着看管东西的人结罪呢?就像偷人的东西那部分里分别说的那样。如果偷了是为了供养,那不犯。《萨婆多论》说,偷佛像;《十诵律》里说,偷舍利,如果是一片清净心供养,自己心里想:“他也是师父,我也是师父”,这样想的话不犯。《摩得勒伽》里说,偷佛像、舍利,不到五钱,犯偷兰;满五钱,犯重。《萨婆多论》说,这是指转卖的情况。如果佛塔里有鸟死了,或者得到别的东西,只能供塔用,拿去别处用就犯偷盗。
盗法者。法是非情,无我所心,律中结重者,望守护主结也。文云:时有比丘,盗他经卷,佛言计纸墨结重,佛语无价故。《十诵》、《摩得伽》、《萨婆多》,并同,望护主结。《五分》:盗经者,计纸墨书功,满五犯重。《摩得伽》云:偷经物,满五得重,不满犯轻。《五百问》中:不得口吹经上尘土,像上准同。若烧故经,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十诵》:借经拒而不还,令主生疑者,偷兰,此由心未绝故尔。《正法念》云:盗写秘方犯重。问:如论中,盗像舍利供养无犯,盗经亦同,一向结重者?答:佛得遥心礼敬,法须执文读诵。故《地持》云:不现前供养,名大大供养等。若欲互举,亦互结犯;如人造像,专心为己,不通余人,可不结重;造经为他,随能受用,岂可结罪。
偷法的情况是这样的:法是“非情”,没有“我”和“我所”,所以从法的本身来说没有盗罪。律中判为重罪,是相对于守护主来结罪的。律文说:那时有比丘偷别人的经卷,佛说按纸张和墨的价值来结罪。因为佛的说法是无价的,所以《十诵律》《摩得勒伽》《萨婆多论》都一致认为要相对于守护主来结罪。《五分律》说:偷经的人,按纸张、墨和书写功夫计算,价值满五钱就犯重罪。《摩得勒伽》说:偷经书的东西,满五钱得重罪,不满五钱犯轻罪。《五百问》中说:不能用嘴吹经上的尘土,对佛像上的尘土也一样。如果烧毁旧经,得重罪,就像烧父母一样;不知道有罪而烧的,犯轻罪。《十诵律》说:借了经书拒绝不还,让主人产生怀疑的,犯偷兰遮。这是因为心里还没有完全断绝归还的念头。《正法念处经》说:偷抄秘方犯重罪。问:像论中说的,偷佛像、舍利去供养没有罪,偷经书也一样吗?回答:一律结重罪。因为对佛可以远远地用心礼敬,对法必须拿着经文读诵。所以《地持经》说:不现前供养,叫做大供养等等。如果想互相举例说明,互相之间也都会结罪。比如有人造佛像,专门为自己,不留给别人用,能不结重罪吗?造经书是为了别人,随别人能受用,难道能结罪吗?
盜僧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眾僧,如論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家長食還房,得偷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物,行用與人,得偷蘭(準共盜僧食);若盜心取,隨直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準似有主)。《毘尼母》亦爾。《薩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中,客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準此如上偷蘭)。三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謂計人不滿五,但犯偷蘭);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謂人數有限則,可滿五,夷)。若臨終時,隨亡人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邊結罪。《四分》云: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偷蘭。因即有人言,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偷蘭。《太集》云:盜僧物者,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因說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
偷盗僧物,如果有守护主,就按前面说的结重罪。如果主事的人自己偷盗,按照《善见论》,偷盗僧物犯重罪。不过僧物有四种:
第一种是常住常住。就是众僧的厨房、库房、寺院房舍、各种用具、花果树林、田园、仆人和牲畜等。因为这些东西体属十方,不可以分用,总的对着众僧来结罪,按照论中所说判重罪。《僧祇》说:僧物,就算一切比丘都集合起来,也不能分。这一类一向归入重罪。
第二种是十方常住。比如僧家供僧的日常饮食,体属十方,但只限于本处。如果有守护主,就对着主结重罪。如果共同偷盗损坏,应该得轻罪。《僧祇》说:如果把僧家的长食拿回房里,得偷兰。《善见》说:如果拿僧物当作自己的东西使用或送人,得偷兰。(按照共同偷盗僧食来判)如果以偷盗心拿取,按价值多少结罪。这叫第五大贼。(按照似有主来判)《毘尼母》也是这样。《萨婆多》《善见》说:不打钟就吃僧食的,犯盗罪。还有,空寺中客僧看见食物就偷吃,按价值多少结罪。(按照这样,如上判偷兰)
第三种是现前现前。偷盗这类东西,对着本主结重罪。如果是多人共有的东西,由一人守护,也对着守护主结重罪。
第四种是十方现前。比如亡故五众的轻物。《善生经》说:偷盗亡比丘的东西,如果还没作羯磨,从十方僧那边得罪轻。(就是说人数不满五个,只犯偷兰)如果已经作羯磨,对着现前僧得罪重。(就是说人数有限,就可以满五个,犯夷罪)如果在临终时,随亡人嘱授的东西,偷盗的人就随所给的人那边结罪。《四分》说:四方僧物,不管是僧、是众多人、还是一人,都不应分,不应卖,不应归自己,否则都犯偷兰。因此就有人说:如果偷盗僧物,不算偷盗,便直接夺取。这是没有见到各部律的明文。如果夺取,就成重罪。《四分》说:暂时妨碍僧用,所以结轻罪。如果永远归自己,就同《善见》判重罪。《五分》:以偷盗心换僧的好东西,价值五钱犯夷罪,一钱以上犯偷兰。《太集》说:偷盗僧物的人,罪同五逆。不过偷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便损坏一毫,就对着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所以各部《五分》中,很多人布施佛物,佛都回答说:可以布施给僧,我在僧数中。布施给僧,得大果报。又《方等经》说:五逆四重,我也能救;偷盗僧物的人,我不能救。其余如《日藏分》《僧护传》等经,广泛陈述。《五百问》说:欠负佛法僧物,就算偿还了,还要入阿鼻地狱,但能早些出来;何况不偿还的,永远没有出期。因此说到三藏法师还债的事。(云云)
二明互用。又分四:一三宝互,二当分互,三像共宝互,四一一物互。
二、说明互用的情况,又分成四种:一、三宝之间互用;二、同一类别内互用;三、佛像与法宝之间互用;四、同一物品内部互用。
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谓言不犯,佛言波罗夷。谓知事人,取僧粮食器具及以牛马,为佛像家营事使役,并得正重;将佛法物,僧用亦尔。广文如彼律。《宝梁》等经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无有人为佛法物作主故;复无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住招提,互有所须,营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筹,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劝俗修补。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钱,以施主重心故舍,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应生佛想塔想,乃至风吹雨烂,不得贸宝供养;以如来塔物,无人作价故。若准此义,佛堂之内,而设僧席;僧房之内,安置经像,妨僧受用;并是互用,由三宝位别,各摄分齐故。若无妨暂安,理得无损。文云:不得安佛下房,已在上房也。问: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中含》:阿难受别房,用施招提僧;庵婆女以园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准此,房字等是招提僧物,华果等是僧鬘物。《五百问》:本非佛堂,设像在中,比丘共宿卧,作障隔者,不犯。由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十诵》:佛听僧坊畜使人,佛图使人,乃至象马牛羊亦尔,各有所属,不得互使。《萨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不得作佛塔,为佛种华果。若僧中分行得已,听随意供养;华多无限者,随用供养。若经荒饿,三宝园由,无有分别,无可问白,若僧和合,随意处分。若属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重;若功力由僧,当筹量多少,莫令过限,过则结重。《十诵》:僧园中树华,听取供养佛塔。若有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树皮叶等,随比丘用。亦得借僧釜镬瓶盆等杂用。《毘尼母》云:已处分房地,种树得木,后用治房,不须白僧;僧树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内树薪,应准多少,供温室、食厨、浴室、别房,不得过取;若无定限,随意多少,应取干枯者。若僧须木用,或有树在妨地,而施主不许者,使净人以鱼骨刺灰汁浇,令死,然后语施主知,后乃斫用。若僧田宅,连接恶人,得语檀越转易。《四分》:瓶沙王以园施佛,佛令与僧等。故知三宝不得互用,便劝施僧,僧犹得供佛法也。若本通三宝施者,随偏用尽,不得破此物以为三分,则乖本施心故。《善见》云:伏藏中物,若为三宝斋讲设会,得取,无罪。上律中,乃至别人,得用僧薪草者,此要须具戒清净,应僧法者。如律所断,财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无量,广如前经中。又如传云:由取僧树叶染作杂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狱受苦。斯由戒非全具,心无惭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隐而参取焉。
比如僧祇寺的寺主摩摩帝,把佛物、法物、僧物互相混用,还说这不犯戒。佛说这是波罗夷罪。就是说,管事的人拿僧众的粮食、器具,还有牛马,去给佛像那边做事、使唤,都犯正重罪。把佛物、法物拿给僧众用,也是一样。详细内容看那部律。宝梁等经说,佛物和法物不能互相混用,因为没有人能给佛物、法物做主,也没法找人商量同意,不像僧物那样。所以,常住物和招提物如果互相有需要,管事的比丘要和僧众商量,行筹问大家,大家都同意了才能用。如果想用僧物去修佛塔,要按规矩取得僧众同意才能用;不同意的,就劝在家人去修补。如果佛塔有东西,哪怕只是一钱,因为是施主用恭敬心舍出来的,诸天和人都应该对这物生起佛想、塔想,哪怕风吹雨烂,也不能卖掉换东西来供养,因为如来塔物没有人能给它定价。按这个道理,佛堂里摆僧人的座位,僧房里放经像,妨碍僧众使用,都是互用,因为三宝地位各别,各有各的范围。如果没有妨碍,暂时放一下,道理上可以,没有损害。文里说,不能把佛安在下房,已经安在上房了。问:招提、常住这些是什么东西?答:中含里阿难受别房,用来施给招提僧;菴婆女用园施佛,为首还有招提僧。文里说不清楚。按这个看,房舍等是招提僧物,花果等是僧鬘物。五百问说,本来不是佛堂,设了像在里面,比丘一起住宿卧卧,做隔挡的,不犯,因为佛在世时也和弟子同房住。十诵说,佛允许僧坊畜养使人、佛图使人,乃至象马牛羊也一样,各有所属,不能互相使唤。萨婆多说,四方僧地没有和合,不能作佛塔、为佛种花果。如果僧中分得份额,已经分好了,听随意供养。花多没限量的,随用供养。如果经过荒年饥饿,三宝园由没有分别,没法问白,如果僧和合,随意处分。如果属于塔的水,用塔的功力得来的,僧用了得重罪。如果功力是僧出的,应当筹量多少,不要超过限度,超过就结重罪。十诵说,僧园中的树花,听许取来供养佛塔。如果有果子,使人取来吃。大木供僧做椽梁用,树皮树叶等随比丘用也可以。借僧的锅、瓶、盆等杂用。毘尼母说,已经处分过的房地种树,得木后用来治房,不须白僧。僧树治塔,和僧同意就可以。僧祇说,院内的树和柴,应按多少供温室、食厨、浴室、别房,不能过取。如果没有定限,随意多少,应取干枯的。如果僧需要木用,或者有树在妨碍地方,而施主不许,就让净人用鱼骨刺、灰汁浇,让它死,然后告诉施主知道,之后才砍来用。如果僧的田宅连接恶人,可以告诉檀越转易。四分说,瓶沙王用园施佛,佛让给僧等。所以知道三宝不能互用,就劝施僧,僧还能供养佛法。如果本来通三宝施的,随偏用尽,不能破这物作三分,那就违背本来的施心。所以善见说,伏藏中的物,如果为三宝斋讲设会,可以取,无罪。上面律中乃至别人得用僧的柴草,这必须具戒清净、应僧法的人,如律所断,财法都同。如果行持稍有缺漏,违背僧用,得罪无量,广如前经中。又比如传说,因为取僧树叶染作杂用,罪籍藏在石函里,身都入地狱受苦,这是因为戒不是全具、心无惭愧。有心行持的人,自己隐而参取吧。
二当分互用。谓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皆望前境,理义可通,但违施心,得互用罪。律云:许此处,乃与彼处;及现前堂直,回作五衣,并得罪也。若本作佛,回作菩萨,本经未论等,则情理俱违;本造正录、杂录直经,乃造人集伪经者,因果全乖;决判得重,福无福别,邪正杂故。若东西二龛,佛法财物,有主不合,无主通用。若元通师徒,及众具供养者,理通得作;而不通牛马杂畜,非义之人。《五百问》云:用佛彩色,作鸟兽形,得罪;除在佛前,为供养故。《善见》:若施主本拟施园果,为衣服汤药等,盗心回分食者,随计结重。若拟作僧房舍重物,而回作僧食,犯偷兰。若住处乏少粮食,各欲散去,无人守护者;和僧减用上园果等重物作食,主领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坏,卖麁者以相治捕。若贼乱世,听持随身;贼去静时,还复本处。欲供养此像,回与彼像,吉罗。第八、第九、第十卷中,论盗戒大微密。《十诵》、《勒伽》云:持此四方僧物,盗心度与余寺,吉罗;以还与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无卧具供养者,通结一界,彼此共用。《五百问》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与食。若为僧乞,白僧,听将僧食在道;若僧不许,或不白行,还须偿;不者犯重。若供僧斋米,僧去,斋主用供后僧,打犍稚得食;若不打者,一饱犯重。准上,不得辄将僧食出界而食,本无还心者,犯重;虽复打钟,犹不免盗,以物体摄处定故。律中,共利养别说戒者,须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须同界同法也。若为僧差远使,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准《善见》守寺之文。若寺庄硙,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处各鸣犍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重;以施主拟供当处住僧,不供别类,非是福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罗。
二、当分互用
本来造的是释迦佛像,却改成阿弥陀佛像;本来印的是《大品经》,却改成《涅槃经》;本来建的是僧房,却改作车乘用。这些都要看原先施主发心所对的对象,从道理上讲或许说得通,但违背了施主的心意,就得到互用的罪。
律中说:允许把这个地方的东西拿给那个地方用,以及把现前堂的财物直接改作五衣,都得罪。
如果本来是要作佛像,却改作菩萨像;本来是要印某部经,却改印未论等别的经,那就情理上都违背了。本来是要造正录、杂录、直经,却拿去造人集伪经,因果完全相违,决定判得重罪。有福没福差别很大,因为邪正混杂了。
如果东西两龛的佛法财物各有主人,就不该不分有主无主地通用。如果原本就是通给师徒及众具供养的,道理上可以通用,但不能通到牛马杂畜和非义之人身上。
《五百问》说:用供佛的彩色颜料去画鸟兽形,得罪;除非是在佛前为了供养的缘故。
《善见》说:如果施主本来打算施园果,用来作衣服汤药等,有人以盗心改分去当食物,就随所计价值结重罪。如果本来打算作僧房舍的重物,却改作僧食,犯偷兰。
如果住处缺粮少食,大家各自想散去,没人守护,就和僧众商量减少用途,把上等园果等重物拿来作食物,派人主管守护。乃至四方僧房也可以这样。如果房舍破坏了,就卖掉粗重的来修补。如果碰上贼乱之世,听许随身携带;贼走后平静了,再还回本处。
想要供养这尊像,却把供物转给那尊像,犯吉罗。第八、第九、第十卷中讨论盗戒,讲得很微密。
《十诵》勒伽说:拿这四方僧物,以盗心转给别的寺,犯吉罗;因为还给僧众,所以不犯重。
《僧祇》说:如果在近寺破坏、没有卧具供养,就通结一界,彼此共用。
《五百问》中说:白衣投靠比丘、还没度化的,要白僧给食。如果为僧乞食,白僧听许后可以带僧食在路上。如果僧不许,或者不白僧就上路,回来必须偿还;不还就犯重。
如果供僧斋的米,僧走了,斋主拿来供后来的僧,打犍稚就可以吃;如果不打,吃一饱就犯重。按上面所说,不能随便把僧食带出界外去吃,本来就没有还心的,犯重。即使打了钟,还是免不了盗罪,因为物品体性摄属处所已经定了。
律中讲共利养、别说戒的,必须作羯磨和僧才能得;如果直接就能得,何必要求同界同法呢?
如果为僧差遣远行,路上不是乞食的地方,和僧商量后带食在路上,也不必作相。按《善见》守寺之文来看。
如果是寺庄、石磨,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处各自鸣犍稚,通食。
如果走到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的,犯重;因为施主本来打算供应当处住僧,不供别类,不是福由的缘故。僧家的人畜犯吉罗。
三像共宝互。谓住持三宝,与理宝互也。《萨婆多》问:佛在世时,诸供养三宝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灭后,偏取一人分。答:佛在时,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灭后供养法身,功德胜僧,故取一宝分。又佛在时,言施佛者,则色身受用;言施佛宝者,置爪发塔中,供养法身,法身常在世间故。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若施法宝,悬置塔中。若施僧宝,亦着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若施众僧者,凡圣俱取分,以言无当故。准此,受施之时,善知通塞;勿令互用,致有乖失。
三宝互相通用,说的是住持三宝和理宝互相通用。《萨婆多问》里说:佛在世的时候,各种供养三宝的物品中,常常是受用的人取一份,为什么佛灭度后偏偏只取一份呢?回答说:佛在世时,因为有色身受用,所以取一份;佛灭度后,供养法身的功德胜过僧众,所以取一份宝。再说,佛在世时,说布施给佛的,就是色身受用;说布施给佛宝的,就放在爪发塔中供养法身,因为法身常住在世间。如果布施给法的,就分成两份:一份给经法,一份给诵经说法的人。如果布施给法宝,就悬挂放置在塔中。如果布施给僧宝,也放在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如果布施给众僧的,凡夫僧和圣僧都取一份,因为说的是没有特定对象。按照这个标准,接受布施的时候,要善于了解通与不通,不要让它互相混用,以致出现差错。
四随相物中自互。先约佛物,有四种: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转,谓堂字衣服床帐等物,曾经佛用者,着塔中供养,不得互易,如前《宝梁经》说。《五百问事》云:不得卖佛身上缯,与佛作衣。又佛堂柱坏,施主换讫,故柱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园坐具者,一切天人供养,不得辄用,皆是塔故。广敬如〈僧像致敬〉法中。二施属佛物。《五百问》云:佛物得买取供养具供养。《十诵》:以佛塔物出息,佛言听之。《五百问》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弃;若众僧尽去,白僧,僧听,将去无罪。比丘客作佛像书经,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养佛物。《僧祇》:供养佛华多,听转卖买香灯;犹故多者,转卖,着佛无尽财中。《五百问》云:佛旛多,欲作余佛事者,得;施主不许,不得。准此,回改作故,不转变本质。如《大论》云:如画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坏,得福;一以恶心坏,便得罪也。四者献佛物。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准此,俗家佛盘,本不属佛,不劳设赎;言赎,伪经。次明法物,亦有四别: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匮簏、巾帖之属,本是经物,曾经置设,不可回改;余三得不,准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种常住,局处已定,不可转移,如上所明;若通济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住,鸣稚同时,即预食分;若恶戒及时,有德非时,非法而用,并结偷兰。二种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常住人畜,必无卖买,准经罪重,诸律无文。故《僧祇》中,施僧婢并不合受,可以意知。若论二种现前,罪互如上。就轻重二物,断割非文;违者,双结二罪。
佛受用物不能互相转用。比如佛堂、衣服、床帐这些东西,曾经被佛使用过的,要放在塔里供养,不能互相交换。就像《宝梁经》里说的,《五百问事》也说:不能把佛身上的绸缎卖掉,再给佛做衣服。还有,佛堂的柱子坏了,施主换了新的,旧柱子布施给僧众,僧众也不能用。律中佛说:如果是佛的园林、坐具,一切天人供养,不能随便用,因为都是塔的缘故。广泛恭敬的道理,像僧像致敬法里说的。
第二,施属佛物。《五百问》说:佛物可以买供养具来供养。《十诵律》说用佛塔物出息,佛说可以。《五百问》说:佛物不能移到别的寺,犯了就犯弃罪。如果僧众全都走了,对僧说,僧允许带走,就没罪。比丘客作佛像、书经得到的东西不能取。如果得到佛家的牛畜,也不能使唤,使唤佛的牛奴得大罪。
第三,供养佛物。《僧祇律》说:供养佛的花多了,可以转卖买香灯。还是多的话,转卖放在佛的无尽财中。《五百问》说:佛幡多了,想作其他佛事,可以;施主不允许就不行。按照这个,回改作别的,不转变本质。像《大论》说:比如画佛像,一个因为不好而坏,得福;一个以恶心坏,便得罪。
第四,献佛物。律说:供养佛塔的食,治塔人得食。《善见》说:佛前献的饭,侍佛比丘吃。如果没有比丘,白衣侍佛也可以吃。按照这个,俗家佛盘本来不属于佛,不用设赎。说赎是伪经。
其次说明法物,也有四种区别。第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匮簏巾帖之类,本来是经物,曾经放置过,不可回改。其余三种得,不准上可知。
第三,说明僧物。如果二种常住,局处已定,不可转移,如上所明。如果通济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住,鸣稚同时,即预食分。如果恶戒及及时有德,非时非法而用,并结偷兰。二种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常住人畜,必无卖买,准经罪重,诸律无文。所以《僧祇》中施僧婢并不合受,可以意知。若论二种现前,罪互如上。就轻重二物断割非文,违者双结二罪。
三出贷三宝物。《僧祇》:塔僧二物互贷,分明券记,某时贷,某时还;若知事交代,当于僧中读疏,分明唱记,付嘱后人;违者结犯。《十诵》、《僧祇》:塔物出息取利,还着塔物无尽财中;佛物出息,还着佛无尽财中,拟供养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杂。《十诵》:别人得贷塔僧物;若死,计直输还塔僧。《善见》:又得贷借僧财物,作私房。《善生经》:病人贷三宝物,十倍还之;余不病者,理无辄贷。与律不同,疑是俗中二众,文似出家五众。《五百问》云:佛物人贷,子息自用,同坏法身。若有施佛牛奴,不得受用及卖易之;若施军器,亦不得受。余并如畜宝戒。
三、出借三宝物的规定。《僧祇律》说,塔物和僧物这两种东西互相借贷,要有清楚的券据记录,写明某时借、某时还。如果管事的人换了,应当在僧众中宣读文书,清清楚楚地唱念记录,交代给后来的人。违反的,就结罪。《十诵律》说,塔物出借所得的利息,要还回塔物的无尽财中;佛物的利息,还回佛的无尽财中,准备用来供养塔等。僧物的条文里也一样,不能混杂。《十诵律》说,个人可以借塔物、僧物,如果借的人死了,就按价值偿还给塔、僧。《善见律》又说,可以借僧众的财物来盖私人房。《善生经》说,病人借了三宝物的,要十倍偿还;其余没病的人,按理不该随便借,这和律文不同,怀疑那是针对俗家二众说的,律文好像是针对出家五众说的。《五百问》说,佛物如果有人借去,生了利息自己用,就等同于破坏法身。如果有施给佛的牛、奴仆,不能受用,也不能卖掉交换。如果施的是军器,也不能接受。其余都像畜宝戒里说的那样。
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优波离至一住处,不迎接故,当日还出;佛言: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应迎逆,供给饮食等。亦不言现前四方僧物。准与知事人衣,是十方现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十诵》云: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如〈众网〉法中说。《十诵》: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灯烛,听辄用十九钱,不须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给之。恶贼来至,随时将拟,不限多少。《僧祇》:若恶贼檀越工匠,乃至国王大臣,有力能损益者,应与饮食。《多论》云:能损者与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广如二篇下说。《十诵》:病人索僧贵药,听与两钱半价。《善见》:瞻待净人法,若分番上下者,当上与衣食,下番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十诵》:客作人,雇得全日,卒遇难缘,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与之。准于俗法,从旦至中前,有难事者,给食一顿,不与作直;中后已去,有难不役,则给全日作工。又须准佛语,量其功劳,看其勤堕;虽复役经半日,而工敌全夫者,亦与本价,必堕者亦减。余广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
第四,对待僧俗的规矩。《四分律》说,优波离到一个住处,因为没人迎接,当天就离开了。佛说,如果对方懂法、懂律、懂论,那么凡是有这样的人到来,都应该迎接,供给饮食等。也没说现前四方僧物,按照给知事人衣服的规矩,因为这是十方现前物,所以知道不是四方常住物。《十诵律》说,因为这个人替补我的位置,所以必须供给。
《五分律》说,如果白衣进到寺里,僧人不给吃的,他就会起嫌弃的心。佛说,应该给。就拿不好的器皿盛食物给他,他又起嫌弃的心。佛说,拿好器皿给他。这是指那些庸俗的普通人,会看僧人过错的。如果是在家二众以及有见识的俗人,就要对他说,福食难消,不是出于吝啬,像《众网法》里说的。
《十诵律》说,供给国王、大臣柴火灯烛,允许直接用十九钱,不用向僧众禀白。如果还要更多,就禀白僧众再给。恶贼来了,随时拿东西应付,不限多少。《僧祇律》说,如果是恶贼、施主、工匠乃至国王大臣,这些有能力损害或利益寺院的人,应该给饮食。
《多论》说,能损害寺院的就给他,对寺院有益的不该给,给了就是污家。如果彼此都懂法,按照戒律也可以。《十诵律》说,病人要僧众的贵重药,允许给两钱半的价钱。
《善见律》说,对待净人的规矩:如果分班上下,当班时给他衣食,下班就不给。长期使唤的,供给衣食。《十诵律》说,雇来的工人,雇了一整天,突然遇到难缘,不能按契约做满的,佛让估量工作量给他。按照世俗的规矩,从早晨到中午前有难事的,给一顿饭,不给工钱。中午以后有难不能干活的,就给全天的工钱。又要按照佛的话,估量他的功劳,看他勤快还是懒惰。虽然只干了半天,但工作量抵得上一个全劳力,也给原本的价钱。如果懒惰,也减少。其余关于僧食的通用和局限,像上卷中说的。
大门第二。盗人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结:一损正主,二损护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护,如匮中绵绢财物等。二有我所心无守护,田中五谷是。三无我所心无守护,地中伏藏是。若盗此三,并损正主结罪。就守护主,二句不同:一有我所心别守护,如僧可分物,令人守常者。二无我所心别守护,如关头夺得禁物,及比丘失物,为官夺得。盗得此物,望守护结。今总二主,分为七种。
第二类,偷盗他人财物的部分。因为确定有物主,所以要从两个物主的角度来定罪:一是损害真正的物主,二是损害守护者。
就真正的物主来说,财物有三种情况: 一是有我所有的心,也有守护,比如柜子里的绵绢财物等; 二是有我所有的心,但没有守护,比如田里的五谷; 三是没有我所有的心,也没有守护,比如埋在地下的伏藏。 如果偷这三种东西,都是损害真正的物主,要结罪。
就守护者来说,有两种情况不同: 一是有我所有的心,另外派人守护,比如僧团可分之物,派人常常看守; 二是没有我所有的心,另外派人守护,比如关卡上夺来的禁物,以及比丘丢失的东西被官府夺回、偷得,这些物品要从守护者的角度结罪。
现在把两个物主合起来,分成七种。
一掌護損失主。《善見》云:比丘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主結罪,不合徵守物人(若徵犯重)。若主常懈慢,不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
掌护损失主。《善见》说:比丘替别人,乃至替三宝守护财物,如果他很谨慎地看管守护,把门窗锁得牢牢的,结果贼比丘从洞里或屋里偷走,或者用强力逼迫夺取,这不是守护的人所能禁止得了的,那就只对原来的物主结罪,不应该向守护财物的人索要赔偿。(如果向他索要,就犯重罪。)如果物主一向懈怠、懒惰,不勤于看管记录,因而被贼偷走,守护财物的比丘就必须赔偿,不能指望原来的物主。如果不赔偿,守护的人就结罪。
二寄附损失主《十诵》:有比丘远处寄物,着道损破。佛言,若好心投,破者,不应偿;恶心破者,须偿。比丘寄居士物,不好看故失者,应索取。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说。若借他物者,不问好恶二心,若损,一切须偿。今有为他洗瓶钵,及误破失者,并多索偿,随满结重。
二、寄放的东西损坏了,物主怎么办。《十诵律》说:有比丘把东西寄放在远处,在路上损坏了。佛说:如果是好心放的时候弄破的,不用赔;如果是恶意弄破的,就得赔。比丘把东西寄放在居士那里,因为居士没看好而丢失的,应该索要赔偿。至于居士寄放东西在比丘那里,或者比丘寄放东西在居士那里,都按上面这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是借别人的东西,不管借的人是好心还是坏心,只要损坏了,一律都得赔。现在有人替别人洗瓶、洗钵,以及不小心弄破、弄丢的,却要求多赔,赔到多少就按满多少结罪。
三被盗物主。《十诵》:若众中失物者,众主不得为其捡挍,及以投窜诵呪而取。义张二位:一不现前盗。物主护心义弱,取者得想决彻;主虽有心不舍,后见此物,不得夺取;以离地属贼义成,若夺犯重。故律云,时有比丘夺劫者物,佛言波罗夷。《僧祇》:面不现前,一本主不舍,二夺者未作得想,后得夺取;反上二缘,夺得重罪。纵自心不舍,前人决定取者,正成盗损,不得夺之;若先舍者,无主物故,亦不合夺,举离属于后取。二对面现前夺。由守护义强,夺者犹预,得想未定;本主心弱,而未舍者,亦得追夺。《僧祇》:贼夺物去,比丘逐贼,夺得本物,无犯。又暗逐贼,彼藏物去,比丘即取将来。又贼渐近村落,比丘逐贼;若和喻得,若恐𭮒得,无犯。知有死事,不应告人。如上诸句,皆是对面被劫。若已作失想,不问夺者决定、不决定,后还取者,便为贼复夺贼物;并由决属贼故。纵不失想,而贼心决取无畏,亦是属贼,不合追夺。《毘奈耶》云:若失物,官人夺得,还比丘者,得取无犯。准此,面不现前,乃至盗金像等,虽知藏处,亦不合取。《十诵》:若比丘为贼所获,自偷身贼所,无犯;若师夺弟子,将来,得重。
三、被盗物品的主人。《十诵律》说:如果僧众中丢了东西,僧众的主事人不能替失主去搜查,也不能用投窜、诵咒的方法去取回。
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失主不在场,东西被偷。这时失主的守护心比较弱,偷的人已经认定这东西是自己的了,偷盗的心已经确定。失主虽然心里还没舍弃,但后来见到这东西,也不能夺回来。因为东西已经离开原地、归了贼,偷盗的事实已经成立。如果硬夺,就犯重罪。所以律里说:当时有个比丘夺了劫贼的东西,佛说这犯波罗夷。
《僧祇律》说:失主不在场,有两种情况不能夺:一是失主没有舍弃,二是夺的人还没生起“已经得到”的想法。后来夺回来,反过来对照上面两个条件,夺的人就犯重罪。就算失主自己心里没舍弃,只要对方已经决定要取,偷盗的损害就已经成立,不能夺回。如果失主先已经舍弃了,那就成了无主物,也不该夺。
东西离开原地、归了对方之后再取,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双方当面,失主在场时夺回。因为守护的心强,夺的人还在犹豫,还没确定“已经得到”的想法,失主的心弱、还没舍弃,这种情况也可以追回来夺回。
《僧祇律》说:贼偷了东西跑了,比丘追贼,把原物夺回来,不犯戒。又在黑暗中追贼,贼把东西藏下跑了,比丘就把它取回来。又有贼渐渐靠近村落,比丘追贼,如果好好劝说能拿回来,或者吓唬他能拿回来,都不犯戒。知道有要死人的事,不应该告诉别人。
上面这些句子,都是说当面被抢的情况。如果失主已经生起“丢了”的想法,那不管夺的人决定不决定,后来再取回来,就成了贼再去夺贼的东西。都是因为已经确定归了贼。就算失主没生起“丢了”的想法,只要贼心里已经决定要取、毫无畏惧,也算是归了贼,不该追夺。
《毗奈耶》说:如果丢了的东西被官差夺回来还给比丘,比丘可以拿,不犯戒。照这个标准,失主不在场,乃至被盗的金像等物,虽然知道藏在哪里,也不该去取。
《十诵律》说:如果比丘被贼抓住,自己偷身逃出来,贼那边不犯戒。如果是师父夺了弟子的东西拿来,就犯重罪。
四贼施比丘物主。《十诵》:贼偷物来,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取此物;莫从贼乞,自与者得取之。取已染怀色而着;有主识者,若索,还他。若贼比丘边买得衣者,本主见衣,不得直夺,应还本直。今或有偷三宝物,及以金银经像,毁成器铤,而乞比丘者,若准上文,应得受之。据理,已曾经佛受用,但可取之,依本处用。
第四种情况,贼把东西布施给比丘,这东西的主人是谁。《十诵律》说:贼偷了东西来,或者是出于好心布施,或者因为被别人追赶、心里害怕而布施,比丘可以收下这些东西。不要主动向贼讨要,贼自己给的,可以收下。收下以后,如果知道这东西是有主人的,就要还给主人。如果贼把东西卖给了比丘,比丘买下了衣服,原来的主人看见这件衣服,不能直接抢回去,应该把买衣服的钱还给他。现在有的人,偷了三宝的东西,还有金银、经书、佛像,把它们毁掉做成器物或金银锭,拿来送给比丘。如果按照上面说的道理,应该可以接受。从道理上讲,这些东西已经曾经被佛受用过,所以可以拿来,按照它本来的用途使用。
五收囚缚贼主。《僧祇》:官未收录,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取;若已收录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露现持出,不得覆藏。若有问者,言佛物僧物我物;若不许者,还之。
第五种情况,是收押囚犯、捆绑盗贼的物主。
《僧祇律》说:官府还没有登记、还没有抄录物品名字,就把东西寄放在比丘那里的,比丘可以收下。如果官府已经登记抄录了,就不能收。
如果物主说这是布施给佛塔、僧众的,可以收下。
要公开拿出来,不能藏着带走。
如果有人问起,就说是佛的东西、僧的东西、我自己的东西。
如果物主不允许,就还给他。
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亲眷者,比丘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与,不可取。
第六种情况,疯子施舍东西的主人。《摩得伽》说:如果疯子自己拿着东西来施舍,不知道父母亲人是谁,比丘可以接受。如果他的父母还在,而且不是他亲手给的,就不能接受。
七守視人作主。《善見》云:偷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準此,私度王稅人,有福無罪)。盜奴犯重。《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
七、守视人作主。《善见》说:偷守视人的东西无罪,指的是主人的孩子流落在外,是父母派他去的,或者父母已经死了,或者因为欠债等原因被带走的,偷这种人的东西无罪(照这个标准,私下放走欠王税的人,有福无罪)。偷奴仆犯重罪。《十诵》:有守逻人给比丘衣服,比丘怀疑他能不能作主,佛说只管从布施的人那里接受,不应该向他乞讨。《四分》:别的守视人给比丘衣物,佛说这人就是主,可以接受,所以不应该向他乞讨,因为东西是别的主人的;如果接受嘱托而布施,就成了教别人偷东西。
《明了論》中,盜義極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放六塵起不如法行;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為蛇螫,犯如此罪。若人偷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偷看亦爾(秘書疏等,偷看準此)。若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計直得重。偷嗅甞觸亦如是。知若祕方要術,病者心緣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法就師,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價直,即是盜識(謂盜智用)。自外諸緣,不可錄盡。但知非理損財解盜,無義不收。廣如《戒本䟽》說。
《明了论》里讲偷盗的含义非常多,大致从眼、耳、鼻、舌、身、意这六根出发,去攀缘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做出不合佛法的行为,有的犯重罪,有的犯轻罪。比如有人吃了毒药,或者被蛇咬了,犯的就是这类罪。如果有人偷取地、水、火、风、空等界,也犯波罗夷。这些都归入盗戒来判定。
解释说:有一些仙人,是胸前行走的蛇毒药师,他们写下仙人的药方文字,看见的人病都能好。想看到这个药方,必须付钱。比丘如果起了坏心,偷看这个药方,按价值计算,犯重罪。甚至别人学会了,偷看也一样犯重罪。注释:秘书、疏文等偷看,也按这个标准判定。
如果诵咒治病,想学必须付钱,比丘偷偷听,按价值计算,得重罪。偷着闻、偷着尝、偷着碰,也是这样。如果秘方要术,病人心里一想病就好了,得付钱才能给方子看,得付钱才能听、才能抄写。比丘如果接受这个法,到师父那里,心里一想病就好了,却不给钱,所以犯重罪。
其次从六界来说,前面三界可以知道。有咒扇、药涂,比丘偷着摇、偷着涂,不给钱。如果建起楼阁,临着别人的空界,妨碍别人起造,这就叫盗空。《论》里说的“等”,是等于识界。智慧属于识。人有技艺,不空度别人,必须给钱。比丘用方便手段到那里学得,不给钱,就是盗识。注释:说的是盗取智慧的功用。
除此之外,各种情况不可能全部记录完。只要知道:不合道理地损害财物,理解盗戒就没有意义,不收摄。详细如戒本疏所说。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偷蘭。《善見》:取諸鬼神物,及人繫樹物,無守護者,無罪(謂非人亦不護)。《薩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偷蘭;四錢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胡律云:鼠偷故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大门第三类,偷盗非人众生的东西和畜生的东西。
先说非人的东西。如果有守护者,就按守护者来定罪。《五分律》说,拿别人覆盖坟墓的幡盖、神庙里的衣服,这些是别人守护的东西,只要物主心里还没舍弃,值五钱就犯重罪。《僧祇律》说,偷外道塔里的东西、神庙里的东西,犯重罪。如果没有守护者,就按所对的对象来定罪。所以《十诵律》说,偷天神像上的衣服和花鬘等,得偷兰遮罪。《善见律》说,拿各种鬼神的东西,以及人绑在树上的东西,没有守护者的,无罪。注释说:这是说非人也不守护。《萨婆多论》说,拿非人的东西,值五钱以上犯重偷兰遮,四钱以下犯轻偷兰遮。现在如果有人多人一起拿各种神庙里的衣物,按道理得不了上面的罪。如果确实没有人守护,怕有神守护的,可以掷签占卜来知道。如果心里舍不得,偷畜生的东西,《四分律》没有明文。有人判定跟大重罪一样。《胡律》说,老鼠偷了桃子堆积成一大堆,比丘偷了它,佛说犯波罗夷。所以有解释说,不是针对畜生,还是针对本来的物主。因为老鼠偷的时候,物主还犹豫没决定舍弃,针对人来说还是本主,所以还是按人来定重罪。其余情况看他部律。《十诵律》说,拿老虎吃剩的东西犯吉罗罪,因为老虎没有断舍心。狮子吃剩的不犯。《萨婆多论》说,一切鸟兽吃剩的东西,拿的犯吉罗罪。
二明有主想。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无罪;前后互转,互得轻重。广如〈持犯〉中。
第二,说明有主想。如果始终当作无主想,一直不转变,就没有罪。前后想法互相转变,就互相得到轻罪或重罪。详细情况像持犯篇中说的那样。
三明有盜心。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取(假借不還),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種,餘並結重。《摩得伽》三種劫心:強奪取,耎語取,施已還取也(《善生》中亦同偷罪)。《五分》有四:一以諂心,曲心,瞋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盜心。《四分》十種賊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回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與物也。九見便便取。同求他慢,因利求利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
第三,说明有偷盗的心。不过,这一条,就是真有德行的人也难免犯。但世间上的偷盗,是由心念来定罪的,不看对境的本身是对还是错。所以《僧祇律》说,寺主好心把三宝的东西互相挪用,这也是偷盗,犯波罗夷,这叫愚痴犯。《四分律》也说,我说这种人是愚痴,犯波罗夷。这个道理既然很难懂,所以详细抄录出来给大家看。
《十诵律》说有六种偷盗的心:一是苦切取,二是轻慢取,三是以他名字取,四是抵触取,五是受寄取,六是出息取。除了出息取这一种,其余五种都结重罪。
《摩得伽论》说有三种劫夺的心:强力夺取、软语骗取、布施了又要回去。
《五分律》说有四种:一是用谄媚的心,二是用歪曲的心,三是用瞋恨的心,四是用恐怖的心,去拿别人的东西,这就是偷盗的心。
《四分律》说有十种贼心:
一是黑闇心,就是愚痴的心,被愚昧的教法所迷,随事做去就结重罪。《僧祇律》里寺主挪用三宝物,就是这一类。
二是邪心,就是贪心,图谋利益,用不正当的方式谋生来说法,用财物来堵塞自己。
三是曲戾心,就是瞋恨的心。给得少就嫌恨,假装发脾气来得到财物,或者虚张声势、发威发怒,心里想的是财利,得到东西就犯重罪。
四是恐怯心,或者用逼迫恐吓,或者说法来吓唬人取财,或者自己心里怀疑害怕而取财。
五是常有偷别人东西的心,心里一直怀着图谋夺取的念头。
六是决定取,心里盘算谋划,方法已经想好了,一动手就成事,动了东西就成犯。
七是寄物取,或者全部抵赖不还,或者只还一点点。
八是恐怯取,就是做出身口的表示让人敬畏,人家因此给他东西。
九是见便便取,等同于求他、轻慢他,借着利益来求利益。
十是倚托取,或者倚仗名闻威德,或者借名字来方便取,或者依靠亲友中有势力的人,就是假借别人的威势来取,或者用言辞辩说来取,借着议论的由头,用浮华的话来引接,让人产生别的指望而取得财利,用言语欺骗迷惑而取,把非法说成法,把法说成非法,只图眼前的利益,用幻术迷惑众人。
用这些文字来证明,就知道心念和行为的相状。这里大略显示出来,足够作为围墙来防备,抵挡虚妄的境界。
四重物。谓五钱,若直五钱,即余杂物。《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今诸师盛行,多依《十诵》。彼云:盗五钱者,古大铜钱得重;若盗小钱,八十文。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结重。《四分》但云五钱,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纵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善见》云:若堈中盗宝,内手取已,出离堈口,得夷。又解:但离处得夷,未出堈口。法师曰:于戒律中,宜应从急。又观五事,处时新故等,是名律师。以此文证,五钱为允。
四重物,说的是五钱,或者值五钱的东西,也就是其余各种杂物。
《萨婆多论》里问:偷五钱就成重罪,这是指什么样的钱呢?回答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说,按照那个王舍国的国法,用的是哪种钱,就以那种钱为标准。第二种说,凡是佛法流传的地方,用的是哪种钱,就以那种钱为标准。第三种又说,佛是依王舍国的国法,偷五钱就判死罪,佛就依这个来制定戒律。现在凡是佛法流传的地方,依照国法偷多少东西判死罪,就以那个数目为标准。虽然有这三种解释,论师认为最后一种说法应该是对的。
不过五钱这个含义,律和论互相解释得不一样,判罪的时候应该通融,摄受保护众生必须从急。所以律里说,下至一根草、一片叶子都不偷。现在各位法师盛行的大多依据《十诵律》。那里面说,偷五钱,是指古大铜钱,偷了得重罪;如果偷小钱,八十文,就随他偷的地方所用的五钱,就入重罪。
《僧祇律》说,国王没有固定的法令,判偷盗的数目也不一定,应当取瓶沙王古时候的法:四钱三角,就结重罪。
《四分律》只说五钱。按照这个,废掉上面律论的说法,以最后一种为胜。纵然是四钱三角,《善见律》解释它也同于五钱。
《善见律》说,如果从缸里偷宝物,手伸进去取了,已经出了缸口,就得波罗夷。又解释,只要离开原处就得波罗夷,没出缸口就不算。法师说:在戒律中,应该从急。又要观察五件事:处、时、新、故等等。这才叫律师。用这段文来证明,五钱是妥当的。
二以义门六句不同。一《十诵》、《伽论》云:钱有贵贱时,不妨钱贵盗二入重,遇值贱时百千犯轻。二《四分》、《五分》、《善见》云:贵处盗物,贱处卖,还依本盗处估价。三《善见》云:贵时盗得,贱时卖,若定罪者,还依本时。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轻降也。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数数取四钱,数数作断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烧薶坏色教他等。五不满五犯重,如《四分》: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盗,通作一分,但使满五,一切同盗,结重。或盗通五结轻,如《十诵》:盗众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轻物之类。六盗五人各一钱结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钱遣一人守掌,若盗,望守护人结。《善见》云:欲知盗相,如师徒四人互相教,共盗一人六钱,各得一波罗夷,一偷兰。自业不合教他业,但得一偷兰。此义应知。
第二,从义理门来看,有六句不同的情况。
第一,《十诵律》和《伽论》说:钱有贵的时候也有贱的时候。如果在钱贵的时候偷了,就按两钱算入重罪;如果碰上钱贱的时候,偷了百千也只犯轻罪。
第二,《四分律》《五分律》《善见论》说:在贵的地方偷东西,拿到贱的地方去卖,还是按照原来偷的地方估价定罪。
第三,《善见论》说:贵的时候偷到手,贱的时候卖出去,如果要定罪,还是按照原来偷的那个时候算。上面这三句互相反过来,都一样是得轻罪降下来。
第四,《摩得伽》中说:偷了五千也不犯重罪,因为是一次一次地偷四钱,一次一次地起断心。或者没拿到东西也入重罪,像《四分律》说的烧、埋、坏色、教别人去偷等等。
第五,不满五钱也犯重罪。像《四分律》说的,很多人派一个人去偷五钱,很多人一起分;或者很多人一起偷,合起来算一份,只要满五钱,所有参与偷的人都一起结重罪。或者偷了总共五钱却结轻罪,像《十诵律》说的偷很多人还没分的东西,就是像亡人的轻物这一类。
第六,偷五个人每人一钱,结重罪。像《僧祇律》说的,五个人各出一钱,派一个人看守掌管,如果偷了,就对着守护人来结罪。《善见论》说:想知道偷的相状,比如师徒四个人互相教唆,一起去偷一个人的六钱,各人都得一个波罗夷、一个偷兰。自己造业不合教别人造业,只得到一个偷兰。这个道理应该知道。
五離本處。《四分》云:若牽挽埋藏,隨為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偷蘭。《五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吉羅,動物偷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云,定是我地。地言生疑,偷蘭;決定失心者,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偷夏唱大得物,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偷蘭,舉二標時重(謂量地度),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皆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
五、离开本处
《四分律》说:如果拉拽、埋藏,随其中的任何一件事,只要方便行为没有完成,都结偷兰遮罪。《五分律》说:东西埋在地下,起了盗心,得突吉罗罪;掘地得波逸提罪;拿东西得突吉罗罪;移动东西得偷兰遮罪;离开本处才结重罪。
“离开本处”的含义,用十句话来分析:
第一,文书办成就算离开本处。就像律师判案时,把重罪判成轻罪,不按规矩判,把僧物挪作他用之类。
《善见律》说:在地上画字,画一头时是轻罪,画两头时是重罪。
第二,用言语教唆成立的。《善见律》说:如果怀着盗心喊话说“这肯定是我 的地”,对方听了心生疑惑,就犯偷兰遮;如果对方确定失去的心,就犯重罪。如果来问僧人,僧人回答相同,都犯重罪。如果共同争园田,违背道理地判给一方,违背道理地判,乃至随口乱断,多端变化,唱说大的得到东西,都犯重罪。就像《四分律》说的,如果用言辞辩说欺骗迷惑而取得,都犯重罪。
第三,移动标记的。《善见律》说:标记举一个时犯偷兰遮,举两个标记时犯重罪。(说的是量地度量)乃至得到一根头发、一粒麦都犯重罪。地深无价,绳弹也是这样。
第四,堕筹的。《四分律》说:盗取隐藏记数的筹、分物的筹,导致缺少。
第五,改变颜色的。《十诵律》《萨婆多论》说:毡褥氍毹上有树枝叶花,现在从树叶上盗取,牵到树花上就犯重罪,说的是改变了本来颜色的缘故。或者像借他人的衣钵,不合理地使用,损减他人五钱,也结重罪。律说:如果坏色的缘故。
第六,转齿的。如《十诵律》说的樗蒲移动棋子等。《五分律》说赌博赌物犯突吉罗。
第七,离开本处说明不离开本处。如《僧祇律》说:盗他人的牛马,还没有作得到想,虽然举起四足,不构成重罪。
第八,不离开本处说明离开本处。如《善见律》说:在空静处盗取,决定得到没有疑问,就像把杖掷向空中,必定没有不落下的,所以一动就构成重罪。
第九,没有离开本处辨明离开本处。如《四分律》说:盗他人的田宅,攻击破坏村落,烧埋坏色,都犯重罪等。
第十,杂项说明离开本处。如空中吹物、盗鸟、曲弋、断流水注等,不全部叙述,详细如本疏所说。
然盗戒相隐,极难分了;若广张体貌,徒盈卷轴;至于披捡,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缘,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忧心念道者,缘境既局,少应清洁;若多众务,而欲高升者,必罗盗网,终无有出。何者?由心怀胜劣,倒想未倾;初果无学,方可营事。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见》云:戒律宜从急护;此第二重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以准上列。犹恐不肖者谓繁,余心寔未言尽;约略如前,故且削也。
偷盗这条戒的具体情况很隐蔽,极难分辨清楚。如果详细展开各种情形,只会白白写满一卷又一卷;到了翻阅查找、想弄明白的时候,一定很麻烦。所以我只简略列出犯戒的条件,让大家大致知道个梗概,用意是省事、知足。心里想着修行的人,接触的境界既然有限,多少应该保持清净。如果事务繁多,却还想往上提升,一定会落入偷盗的罗网,始终出不来。为什么呢?因为心里怀着高低优劣的颠倒想法,还没有倒掉。只有证到初果、无学果的人,才能办这些事。有心向道的人,仔细读,结合实际的事去深深思考,才能明白。所以《善见》说:戒律应当从严护持。这第二条重戒,事相难以理解,不得不细细地、零碎地解释,其中的义理分别,你应当好好思考。论文这样说。按上面所列来对照,还怕不成器的人嫌繁琐。我心里实在还没说完,只能大略像前面那样,所以暂且删掉了。
三明不犯中。《四分》云:与想取、已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者,皆无犯。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
第三,说明不犯戒的情况。《四分律》说:把东西当成别人不要的、当成自己已经有的、当成扔掉的垃圾、只是暂时拿来用一用、或者跟对方交情深厚,这些情况下拿了都不算犯戒。律里说,具备七种表现才叫交情深厚:一是难做的事肯替对方做,二是难舍的东西肯给对方,三是难忍的事能替对方忍,四是私密的事能互相告诉,五是能互相替对方隐瞒遮掩,六是遇到苦难不抛弃对方,七是不因为对方贫穷低贱就轻视他。能这样对待别人的,就是真正的好朋友。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交情深不深。
第三殺人戒。犯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初緣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疑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燸壞者是也)。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自殺。謂身現相,口讚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死者,偷蘭。㿈未熟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偷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曆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為人作坑,人死重,畜生死偷蘭;為畜作坑,畜死如律,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為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繩等,亦有無知五眾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偷蘭,謂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謂目所不見,心所不意,共舉重物,乘高履危之類)。
第三杀人戒的犯缘有五个条件:第一是人,第二知道对方是人,第三起了杀心,第四采取了行动,第五对方命断了。
第一个条件“是人”,律里说,从最初投胎的那一念识开始,一直到最后一念识,在这期间断掉他的性命就算。
(注释:初识,是说刚投胎时识还在胎里,似有似无地滑动着,这是识所依托的地方;一直到命终时最后一念还没舍弃执持,随着身体变暖而逐渐坏灭,这就是初识到后识的过程。)
这个相状容易理解,所以简单说一下。《四分律》说,杀有两种:一种是自杀,就是自己现身相、用嘴赞叹死相、挖坑陷害、靠着发动、安置杀具、以及给药等等;第二种是教别人杀,随着前面所派的人,或者教人赞叹、教人派遣、派使者来回传话、派重要使者、辗转派人、求男子、教求男子、送信、教送信等等,都随方便行事,只要让对方命终、符合自己本来的期望,在三性之中,能教的人犯重罪。其余内容如后面篇章所说。
《十诵律》说,不能自己伤害毁坏身体,乃至断指都犯罪。《伽论》说,病人不想起来、不想舒展,如果起来就会死,看护病人的人硬给他食物和药,病人死了,犯偷兰遮;疮还没熟就强行弄破,导致命终,也一样;不给食物、不治疗,因此而死,也犯偷兰遮。
《萨婆多论》说,比丘懂星历阴阳吉凶,因为比丘的话导致征讨攻破别的国家,杀害人命、取得财物,都犯盗和杀两个波罗夷。优婆塞也一样。
《十诵律》说,为人挖坑,人死了犯重罪,畜生死了犯偷兰遮;为畜生挖坑,畜生死了按律所说,人死了犯吉罗。如果本来心是漫无目标的,就随所对境界的轻重来判。
《萨婆多论》说,如果为某一个人赞叹死,这个人不理解,旁边的人理解了,用这个办法死了,没有犯。
现在很多人自焚,很多愚昧的七众弟子赞美那个人,让他生起欢喜心,都按律本结重罪。又比如比丘被官府处刑杀戮,刽子手顺便向随从的人索要手巾绢帛来做笼头绞绳等,也有无知的五众弟子给他,这就叫杀具,命终就结重罪。
《僧祇律》说,父母被王法处置,比丘对行刑的人说乞求给他一刀,行刑的人随即照话做了,也犯重罪。
《五分律》《四分律》说,自杀的犯偷兰遮,是说结他方便的罪。
不犯的情况,律里说:如果扔刀杖瓦石材木,误打到对方身上而死;以及扶抱病人而死;或者用药物食物、以及来来往往出入而死,这一切没有害心,不犯。所以世俗法律说,过失杀人的,用赎罪论处。
(注释:是说眼睛没看见、心里没想到,一起抬重物、登高走险之类的情况。)
第四大妄语戒。具九缘:一对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诳他心,六说过人法,七自言已证,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分》、《十诵》、《多论》云:从得不净观已上,至四果来,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现身相,前人不疑,同重;疑则偷兰。《十诵》云:问:此不净等,是近小法,何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门,一切圣人,由之而入。又《四分》云:天龙鬼神,来供养我等,亦同犯重。又云: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皆重。《摩得伽》云:自称是佛、天人师等,偷兰。余如《戒本疏》说。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净观,若向同意大比丘说;若戏笑、若疾疾说、屏处独说;欲说此而错说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罗,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
第四大妄语戒。犯这条戒要具足九个条件:一、对象是人;二、知道对方是人;三、说的是虚假的事;四、自己知道是假的;五、有欺骗对方的心;六、说的是超越常人的境界;七、自己说自己已经证得了;八、话说得清楚明白;九、对方听懂了。
《四分律》《十诵律》《多论》都说:从修成不净观以上,一直到证得四果,如果对人说“我得到了”,都犯重罪。如果用身体做出表示,对方不怀疑,也同犯重罪;对方怀疑,就犯偷兰遮。《十诵律》问:这修不净观等是浅近的小法,为什么说犯了重罪?回答说:这是甘露的最初入门,一切圣人都从这里进入。
《四分律》又说:天龙鬼神前来供养我,这样说也同样犯重罪。又说:想对这个人说,却对那个人说了,一切都犯重罪。《摩得勒伽》说:自称是佛、是天人师等,犯偷兰遮。其余内容如《戒本疏》所说。
不犯的情况,律中说:自己知道自己得到了不净观,对同意的大比丘说;或者开玩笑说;或者说得很快;或者在隐蔽处独自说;或者想说的是这个却说错了那个等等,都不犯重罪,但犯吉罗,因为这不是正式说法的仪轨。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為令正法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緣:一標心作究竟意,二方便動轉(律中有六種:一內色,謂受色;二外色,謂不受色;三內外色,二色中間;四水中,逆水順水;五風中,同水法;六空者,自空動身,乃至餘境地),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偷蘭;身不動而心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覺已,恐污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偷蘭;為他作境界也。
僧残篇中故失精戒第一
这条戒是很多人容易犯的,所以放在最前面。
《多论》讲了三个理由,说明佛为什么制定这条戒:第一,为了让正法长久住世;第二,为了止息别人的诽谤;第三,为了让天、龙、善神生起信仰和恭敬心。
四部律中,佛都呵责说:怎么能用这不干净的手来接受信众的供养呢?
具备三个条件就犯戒:第一,心里打定主意要达到目的;第二,用各种方法让身体动转。律中讲了六种情况:一是内色,指自己身上的色;二是外色,指不是自己身上的色;三是内外色,指两种色中间;四是水中,指逆水和顺水;五是风中,和水的方法一样;六是空,指自己凭空动身,乃至到其他地方。第三,身体分分泌物流出,就犯戒了。
《五分律》说:睡觉时精液流出,如果醒了之后发起心思、身体动了,犯偷兰;身体没动但心动了,犯吉罗。
《善见》说:如果用手抓住根部,打算把精弄出来,睡梦中如果出来了,犯僧残。
律中开许:做梦时流出的,不犯戒。
如果胡思乱想地睡觉,有五种过失:第一,做恶梦;第二,诸天不保护;第三,心不能入法;第四,不想光明之相;第五,容易出精。
《五分律》说:这种情况得五个吉罗,因为是在梦中,所以不犯僧残。
律中不犯的情况:如果在梦中失精,醒来后怕弄脏身体和衣服,用破布或手按着挤掉;如果想让它出来;如果看见美色但没有触碰就流出来了;如果走路时两腿自己摩擦而流出;如果碰到衣服而流出;如果洗澡时流出;如果用手按摩而流出。像这一切,没有故意出精的想法而自己流出的,不犯戒。
《十诵律》说:挑重担走远路、骑马乘车,筋节断开松解,就会有种种精液流出。
《善见》说:精液遍布全身,所以会这样。
《伽论》中说:故意让别人出精,犯偷兰,因为是把别人当作对象来造作。
摩触女人戒第二。《多论》六义:一者出家之人,飘然无所依止;今制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帖故。二为息鬪诤,此是诤竞根本故。三为息疑嫌,不但为捉而已,谓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之原,禁微防着故。五为护正念,若触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应超绝尘染,栖心累外,为世轨则;若触女人,则丧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缘成犯: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触,五着便结犯。初明人女者,律本云:四种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爱染污心。身者,从发至足也。言相触者,有三种:初比丘往触无衣觉女、睡眠、新死、少分坏者;但使往触着,不问受乐不受乐,皆犯僧残。二者女来触比丘,不必须淫心,而比丘要须动身、受乐者,犯残;此律文不了,今准《十诵》,言犯僧残;若不动身而受乐者,此律吉罗。若先有染心于前女,后女来触比丘,不动而受乐者偷兰;遮动则犯残。如上并据二俱无衣以言;若互有衣者犯偷兰;二俱有衣犯吉罗。若以二形身相触,偷兰;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诵》、《伽论》,意在女者僧残,在男者偷兰。律中若欲心触男子,或衣钵坐具,乃至自触身,一切吉罗。《善见》:若以发发相触,爪爪相触,悉偷兰,以无觉能触故。觉境、不觉,应作四句。《十诵》:比丘及女人,身根互坏,相触皆兰。若以爪齿毛疮无肉骨触女身偷兰。若依《四分戒本》:若捉发者残,谓以觉触不觉也。《僧祇律》中:若触畜生女者,一切吉罗,非人女亦尔,谓无淫心。《十诵》:若触不能女男身者,俱兰。《僧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触者残;谓前有方便心,后称本境。《善见》云:相触得五罪,谓夷、残、兰、吉,指触故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与相触,或戏笑,若相解时相触,一切不犯,非不犯余罪。《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呪愿捉器,行食捉绳头尾,捉杖竹木,皆非威仪,有欲心者吉罗。欲心动物及以器绳,或𪷽水着女,皆偷兰。若母等近亲,久别相见,抱捉比丘者,当正念住,不犯。《十诵》:若母女姊妹,为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恶兽难;救者,无犯,但无染心。若为水所没,开比丘手捉;虽淫心起,但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故触,得残。若女人写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断,于女生淫心偷兰。《僧祇》:若城门道迮,逢女人闹者,要待希已便过。若女人有所须,令净人与;无者持着床几上,语言取之。若担重不举,倩比丘者,旁无净人,比丘为举着高处,令自担之。若乞食时,有端正女持食来,比丘若起淫心者,放钵着地,令余人授受之。准此,若就女人取针线瓶盂等物,恐搪触者,当语着地,然后比丘自取。余并例知。《十诵》、《四分》,开处犹多;若据《僧祇》,水溺难缘,至死不开。须知急缓之意,过集积增,莫不由此。
接触女人戒第二。《多论》讲了六个方面:第一,出家人本来应该自由自在、没有牵挂,现在制定这条戒,是让他们有个伴、有个依靠。第二,为了平息争斗,因为这是争斗的根源。第三,为了消除怀疑和嫌弃,不只是因为摸了一下,而是怕做出大恶事。第四,为了断掉大恶的根源,禁止小的行为来防止大的过失。第五,为了保护正念,因为一碰女人必定会失去正念。第六,出家人理应超越尘世污染,心住在世俗之外,做世人的榜样,如果碰了女人,就会丧失世人对他的崇敬心。具备五个条件就犯戒:一、对方是女人;二、知道对方是女人;三、自己有染污心;四、身体相接触;五、碰到了就结罪。
先说“人女”,律本上说有四种女人,跟淫戒里说的一样。有淫心,就是有爱染污浊的心。身,就是从头发到脚底。说“相触”,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比丘主动去碰没有穿衣服、睡着、刚死、身体少部分坏掉的女人,只要去碰、碰到了,不管对方有没有感受到快乐,都犯僧残。第二种,女人来碰比丘,女人不一定要有淫心,但比丘必须动了身体、感受到快乐才犯僧残。这段律文说得不清楚,现在根据《十诵律》来说,犯僧残。如果没动身体但感受到快乐,按这部律是吉罗。如果事先对前面的女人有染污心,后面的女人来碰比丘,比丘没动身体但感受到快乐,是偷兰遮;动了身体就犯僧残。以上都是双方都没穿衣服的情况。如果说一方有衣服一方没有,犯偷兰遮。双方都有衣服,犯吉罗。如果用两性人的身体相碰,是偷兰遮。这又是律文说得不清楚的地方,按《十诵律》和《伽论》的意思,对女人犯僧残,对男人犯偷兰遮。
律中说,如果有欲心去碰男人,或者碰衣钵、坐具,甚至碰自己的身体,一切都是吉罗。《善见律》说,如果用头发碰头发、指甲碰指甲,全都是偷兰遮,因为没有知觉能碰,有知觉碰没知觉。应该作四句分别。《十诵律》说,比丘和女人的身根互相损坏了再相碰,都是偷兰遮。如果用指甲、牙齿、毛发、疮口、没肉的骨头碰女人身体,是偷兰遮。如果按《四分律》戒本,抓头发是僧残,因为是有知觉碰没知觉。《僧祇律》中说,如果碰畜生女,一切都是吉罗;碰非人女也一样,说的是没有淫心。《十诵律》说,如果碰不能行淫的女人或男人身体,都是偷兰遮。《僧祇律》的意思是,男人或黄门被女人碰,是僧残,因为前面有方便心,后面符合了本来的对象。《善见律》说,相碰得到五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吉罗、波逸提,因为用手指碰的缘故。不犯的情况,律中说:如果拿东西给对方时碰到,或者开玩笑时碰到,或者互相理解时碰到,一切不犯。但不是不犯其他罪。《僧祇律》说,如果和女人一起拿东西、咒愿,一起拿器皿行食,一起抓绳子的头尾,一起拿杖、竹、木,都不合威仪。有欲心的是吉罗。欲心动了身体,或者用器皿、绳子,或者溅水到女人身上,都是偷兰遮。如果是母亲等近亲,很久没见互相抱碰比丘的,应当安住正念,不犯。《十诵律》说,如果母亲、女儿、姐妹因为生病,或者遇到水火灾难、刀兵、深坑、恶兽等危险要救她们,不犯,只要没有染污心。如果被水淹没,允许比丘用手抓,虽然起了淫心,但只抓一个地方,不要放,到岸边不应该故意碰,碰了就犯僧残。如果女人倒水,水注在比丘手上,水流不断,对女人起淫心,是偷兰遮。《僧祇律》说,如果城门道路狭窄,遇到女人拥挤,要等稀少了再过去。如果女人需要什么,让净人去给;没有净人,就放在床几上,说“你拿”。如果担子重举不起来,请比丘帮忙,旁边没有净人,比丘帮她举到高处,让她自己担。如果乞食时,有端正的女人拿食物来,比丘如果起淫心,就把钵放在地上,让其他人接过来。按这个标准,如果向女人拿针线、瓶盂等东西,怕碰到,应当说放在地上,然后比丘自己拿。其他都照此类推。《十诵律》和《四分律》开许的地方还很多。如果根据《僧祇律》,水淹的危难情况,到死都不开许。要知道急缓和轻重,过失积累增多,没有不是从这里来的。
与女人麁语戒第三。七缘成犯:谓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语,麁语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论》:比丘性好麁语,偷兰。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欲语也。麁恶语者,非梵行也。未必言声相有麁丑,号为麁恶;不防涉于善事,而意表于淫欲。故律云:若复作余语者。如律云:因消苏着赤衣时,女形露,便言消苏好不?若女情相领,律结僧残。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见女人新染衣着,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染故尔。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问女,女具如前答;佛言:义味俱解,僧残。《四分》:解语不解义,偷兰。此但论染心向女麁语;若准《五分》,具有彼此互向麁语,犯。下叹身戒亦同。律中不犯者,为女说不净恶露观,九疮、九孔、九入、九漏、九流,而彼女谓为说麁语;若说毘尼时,言次及此;若说经受经,若二人同受,若彼问此答,若同诵,若错说。但无欲心,一切无犯。
和女人说粗话戒第三条。有七种条件凑齐了就犯戒:第一,对方是女人;第二,知道对方是女人;第三,自己有染污的心;第四,说了粗话;第五,知道自己在说粗话;第六,话说得清清楚楚;第七,对方听懂了。《伽论》里说,比丘生性喜欢说粗话,犯偷兰。
律里说的“人女”,关键是要对方能听懂、能理解那些涉及淫欲的话。“粗恶语”就是指不是清净梵行的话。不一定非要嘴上说出粗鲁难听的话才算,只要不避开正经事、而心里表达的是淫欲的意思,就算粗恶语。所以律里说“如果又说别的话”,就像律里讲的:有个女人因为洗酥油沾了红衣服,身体露了出来,比丘就说“洗酥油好啊”。如果女人心里领会了,律里就判僧残;如果她没听懂,就像《僧祇》里说的:比丘看见女人刚染了衣服穿上,身体露出来,比丘说“大红色真好”,女人说“是新染的所以这样”,比丘心里起疑,去问佛,佛让一个比丘去问那女人,女人照前面那样回答,佛说意思和味道都领会了,判僧残。《四分律》里说,听懂话但不懂意思,判偷兰。这里只讨论带着染污心对女人说粗话。如果按《五分律》,双方互相说粗话,也犯戒。下面“赞叹自身索要供养戒”也一样。
律里说的不犯的情况:给女人说不净观、恶露观,讲九疮、九孔、九入、九漏、九流,而那女人以为是在说粗话;或者说毗尼的时候,话头带到了这些;或者说经、受经;或者两个人一起受;或者她问、他答;或者一起诵读;或者说错了话——只要没有淫欲心,一切都不犯戒。
向女叹身索供戒第四。论犯七缘:一人女,二人女想,三内有染心,四叹身说麁语,五麁语想,六、七同前戒。律云:叹身者,端正、好颜色、大姓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头陀等。不索淫欲供养者,偷兰;说欲并自叹者,僧残;若直说麁语,犯前戒。不犯中,若为女人说法及说毘尼时,言次相及,而女谓自叹身,并无犯。
向女歎身索供戒第四。犯这条戒有七个条件:一、对方是女人;二、知道对方是女人;三、自己心里有染污的念头;四、赞叹自己的身体,说粗俗的话;五、知道自己在说粗俗的话;六、七、和前面那条戒一样。
律里说,赞叹身体,就是夸自己长得端正、气色好、出身高贵、出家修行、持戒、修善法、修十二头陀行等等。如果不向对方索要淫欲供养,犯偷兰遮;如果既说淫欲的事又赞叹自己,犯僧残。如果只是直接说粗俗的话,犯前面那条戒。
不犯的情况:如果是在为女人说法,或者讲戒律的时候,话里顺便提到这些,而女人以为是在赞叹自己身体,这都不犯。
媒人戒第五。六緣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為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語,二往彼陳說,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偷蘭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說,而言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偷蘭;若言癩病等,還報者,僧殘(以後得媒嫁故)。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偷蘭;若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偷蘭。《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僧祇》:為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偷蘭;餘畜吉羅。《五分》若為男長倩女使,偷蘭(恐後和合);為女倩男亦爾。《十誦》、《伽論》云:若指腹為媒,及自媒者,偷蘭。《四分》:媒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犯。若比丘持地書往不看者,及為白衣作餘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偷蘭。律不犯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十誦》云:作券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偷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中開持書者,若為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病,若在獄繫,及為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書持往不犯。
媒人戒第五条,六个条件都满足就算犯戒:第一,对方是人,是男人或女人;第二,心里认定对方是男人或女人;第三,做了给人做媒牵线的事;第四,有做媒牵线的想法;第五,话说明白了;第六,接受了委托去传话、来回报告,这样就犯戒。
律文里说,要三个阶段都齐全,才结僧残罪:第一,接受委托的话;第二,到对方那里去说;第三,回来报告结果。如果只具备其中两个阶段,结偷兰遮罪;只具备一个阶段,结突吉罗罪。
如果接受了委托,到对方那里去说,但说的时候对方已经嫁人了,或者已经死了,或者被贼抢走了,这种情况结偷兰遮罪。如果说对方有癞病等等,回来报告了,结僧残罪。注释:因为后来还是做成了媒。
除了两条通道以外,用身体其他部位做媒的,结偷兰遮罪。如果给男人和畜生等做媒,都结突吉罗罪。
《五分律》说,不允许传话报告,传了结偷兰遮罪。《十诵律》说,不能给男女做媒,如果让两条通道合在一起,或者给一道女、石女等做媒,一切都结偷兰遮罪。
这部律里说,诸位比丘用白二羯磨差遣人去给人做媒,一切结僧残罪。现在管事的人告诉僧众去给人说媒娶亲,给净人供给结婚用具,问僧众大家都同意,这一切都结僧残罪。如果用了僧众的东西,同样都犯重罪。
《僧祇律》说,为别人求好马配种、让它们和合,结偷兰遮罪;为其他畜生做媒,结突吉罗罪。《五分律》说,如果为男人长期雇请女使,结偷兰遮罪。注释:怕以后她们和合。为女人雇请男使,也是这样。
《十诵律》和《伽论》说,如果指腹为婚做媒,以及自己给自己做媒的,结偷兰遮罪。《四分律》说,做媒的方法,用言语、书信、手指、印信、派人去,只要双方心里领会了,互相交错凑成句子,都犯戒。
如果比丘拿着地契书信去,但不看内容,以及为在家人做其他差使,都结突吉罗罪。《僧祇律》说,劝出嫁的妇人早点回去,结偷兰遮罪。
律中不犯的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先前已经私通,后来分开了,又和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开许不犯。《十诵律》说,写了契书说不是我妻子,但还没有唱出来说出去的,结偷兰遮罪。如果夫妻之礼已经断了,不再来往,而让他们和合的,结僧残罪。
律中开许拿书信的情况:如果是为了父母,以及有信心的精进优婆塞生病,或者在监狱被关押,以及为了佛法僧的事、生病比丘的事等,看信、带信去,不犯戒。
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第六。具有五过:一须人经营,妨修道业。二《多论》云:长己贪结,坏少欲知足故。三处处乞觅,恼乱人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坏灭正法令不久住故。四专任自由,不乞处分,容障僧事,多恼乱故。五或自损行,违其慈道,坏梵行故。六缘成犯:一无主,二为己,三自乞求,四过量不处分,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结犯。《萨婆多》云:末后二抟泥未竟,轻兰;余一抟在,重兰。《善见》云:若留一抟泥,在后当成,兰;决罢心者,僧残。《僧祇》: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后一把草,覆竟即残。若自受用,皆吉罗;房生若死、休道、施僧,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无妨难已,然后来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若可信者,即当听作。《善见》云:无妨难地处,平治如鼓面,后至僧中乞;长六搩手,广四搩手已下,不须乞处分。《四分》云:长佛十二搩手内,广七搩手。
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第六,有五种过失:第一,需要人经营打理,妨碍修道;第二,《多论》说,增长自己的贪欲结缚,破坏少欲知足;第三,到处乞讨寻找,恼乱人和非人,让二趣众生不生信敬,坏灭正法,使正法不能久住;第四,专任自由,不乞求处分,容易障碍僧事,多有恼乱;第五,或者损害自己的修行,违背慈悲之道,破坏梵行。
六种因缘构成犯戒:一、无主;二、为自己;三、自己乞求;四、过量;五、不处分;六、过量不处分的想法;七、房成结犯。
《萨婆多论》说:最后两抟泥还没做完,犯轻兰;剩下一抟在,犯重兰。《善见》说:如果留一抟泥在后面,将来当成时犯兰;如果决定罢手不做了,犯僧残。
《僧祇律》说:瓦、木、板、石、灰、泥、草覆盖,乃至最后一把草覆盖完成,就犯残;如果自己受用,都犯吉罗。房主如果死了、休道了,布施给僧,才可以受用。
律中说:如果造这个房,先要知道没有妨难,然后到僧中乞法。如果不可信,一切僧一起去查看;如果可信,就应当听许他造。《善见》说:没有妨难的地方,地平治得像鼓面一样,然后到僧中乞求。长六搩手、广四搩手以下,不需要乞求处分。《四分律》说:长在佛十二搩手以内,广七搩手。
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总会诸部,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长二尺四寸。《明了论》同之。《善见》云:中人三搩手,长佛一搩手。《多论》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长二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经有南北二国,三藏生处不同,故致多别,各相矛盾。今以义约,佛在人倍人,身量同尔。此震旦国法,尺寸随俗不同;而用律历定勘,则以姬周尺斗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炀帝立斗尺秤,准古立样,余亲见之。唐朝御宇,任世两用,不违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为尺;斗秤二种,例准增加。准论以言,此方人长八尺,佛则丈六。以此为率,佛搩手,依《五分》二尺为定;当律无文,可以用之。后进未知,前修昧教者,既不达道俗二制,随语即行,一何混乱。即大国唐朝,文轨无二;及论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此则阎浮通用,岂止姬周古法;乃至钵量,三斗为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弥彰上言;故今药秤,古法不改。六尺为步,忽丝为先;如是准酌,想定纲旨。余曾游晋魏及以关辅,诸方律肆,每必预筵;至论尺斗废兴,并未沾述。故即删补,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以为率;广二丈四尺,长一丈四尺也。《善见》云:皆谓明内为言。《僧祇》:边壁高一丈二尺。
佛的搩手长度,各种尺子量出来不一样。现在把各部律典的说法汇总起来,核对一下谁对谁错。《僧祇律》说佛的搩手长二尺四寸,《明了论》说法相同。《善见论》说普通人的三个搩手,等于佛的一个搩手。《多论》说佛的一个搩手,等于凡人的一肘半。《五分律》说佛的搩手长二尺以上。综合来看,尺寸分量之所以不统一,是因为翻译经典有南北两个地方,译经的三藏法师出生地不同,所以导致说法多有差别,彼此互相矛盾。现在按道理来推断,佛在人间的身高是凡人的一倍,搩手也应当同样如此。我们中国的尺寸,随各地风俗不同,但用律历来核定,就以姬周时代的尺和斗为标准,这是古今共同遵守、历代帝王都不改变的。所以隋炀帝立斗、尺、秤,都依照古制做出标准样品,我亲眼见过。唐朝统治天下,任随世间新旧两种用法,不违背古制,所以唐令说:尺,以一尺二寸为一尺,斗和秤两种也照此比例增加。按论典来说,我们这里的人身高八尺,佛就身高一丈六,以此为标准。佛的搩手依《五分律》定为二尺。本律没有明文,可以用这个标准。后学的人不知道,前辈修行的人不明白教法,既不通达世间和出世间的两种制度,听到什么说法就照着做,多么混乱。我们大唐国文物制度统一无二,至于论到用尺,有五种不同。一定要用姬周的尺和秤来定官市的衡量,就没有不平的事。这是阎浮提通用的,哪里只是姬周的古法。甚至钵的量,以三斗为上、下者一斗半,用文字核对尺秤,依照古制更加明显。所以现在的药秤沿用古法不改,六尺为一步,忽丝为先。像这样斟酌,想来已定下纲领。我曾经游历晋魏以及关辅各地律学讲席,每次都必定参加法会,至于论到尺斗的兴废,都没有人讲述过。所以就删补整理,反照九代。现在用《五分律》的尺寸作为标准,就是宽二丈四尺、长一丈四尺。《善见论》说的都是指内壁而言,《僧祇律》说边壁高一丈二尺。
若男若女,在家出家,皆为房主;无此等主,故言无主。难处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蚁子也。《善见》:下至若有蚁子窟,不得作;若蚁行觅食,逐令去,得作。何以故?如来为慈愍众生反比丘故。《五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戏,淫女、市肆、放牧、恶兽、隐险处、园田、社树、坟墓、偪村近道等,是难处。妨处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车回转处。《善见》云:是人田园,或怨家、贼处、尸陀林处、王志护处,四周不通十二𨐈梯,间有拳一肘者。《十诵》:是舍四边一寻地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树、深坑等,是妨处。《明了论》:或树空、山岩、石阴等,得行住坐卧,如作房舍所摄。解云:如上处等,欲于中住,必须隔断;须将比丘羯磨治地。所以尔者,若不依量,用功则多;若有妨难,自损恼他。故知僧私二地,并须乞作。《僧祇》:若僧中无能羯磨者,一切僧就彼作处,一人唱言:「一切僧为某比丘指授房。」三说亦得。若处远、隔水,寒、暑、雨、雪、多病,不得并往者,应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人。往彼指授,有四种人:一越年,二异界僧,三作私房者多,四妨难二处,悉皆不成;即此律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简别。《萨婆多》云:处分处得作,余处不得。余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主听,得;无不处分罪。《善见》云:长中减一磔手,广巾长一磔手,互减过,皆僧残。若房未成而行,客为成者,无罪。以人无一口房分,若段段计人分满过量亦犯。问:何不同长衣,必俱过成犯?答:此房为造作故犯,长衣贮畜故犯。《四分》若教他作,受教者过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残;巧师得偷兰。妨、难,各突吉罗;过量、不乞,二僧残罪。律不犯中,减量、无妨难,为佛图、讲堂、为僧、多人住屋,草庵、小容身屋者。
不管男人女人,在家还是出家,只要是自己当房主,都算有主;没有这些主人的,就叫无主。难处,按《四分律》说,就是有虎狼甚至蚂蚁的地方。《善见》说,下到只要有蚂蚁窝的地方就不能造房;如果蚂蚁只是路过找食,把它们赶走,就可以造。为什么呢?因为如来慈悲怜悯众生,也顾及比丘的缘故。《五分》说,四通八达的大路边、很多人聚集玩耍的地方、妓女开的店铺、市场、放牧的地方、有恶兽出没的隐蔽险要处、园田、社树、坟墓、靠近村庄、挨着道路等,都是难处。妨处,《四分律》说,下到连一辆草车都转不过身的地方。《善见》说,这是别人的田园,或者是仇家、盗贼出没的地方,尸陀林,国王标志守护的地方,四周不通、十二辆梯车之间只有一拳一肘宽的地方。《十诵》说,这房子四边一寻地之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地、外道地、比丘尼地,或者有大石头、流水、大树、深坑等,都是妨处。《明了论》说,或者树洞、山岩、石阴等地方,可以行住坐卧,都算作造房所摄。解释说,像上面这些地方,想在里面住,必须隔断,必须请比丘做羯磨法治理地面。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如果不按尺寸来,用功就多;如果有妨难,就会损害自己、恼乱别人。所以知道,僧地和私地都必须乞求后才能造。《僧祇》说,如果僧中没有能做羯磨的人,所有僧众就到那个造房的地方,一个人唱言:一切僧为某比丘指授房,说三遍也可以。如果地方远,隔着水,寒冷、暑热、下雨、下雪,僧众多病,不能都去,应该派两三个人去,不能做羯磨。派四个人去那里指授。有四种人:一、跨年的;二、不同界的僧;三、造私房多的;四、有妨难两处的,全都不能成。就是这部律说的,派可信的人去看,所以知道要简别。《萨婆多》说,处分的地方可以造,别的地方不可以。其他人在这个房上再盖一层楼,房主允许,就没有不处分的罪。《善见》说,长里减一磔手,广里长一磔手,互相减过,都犯僧残。如果房还没造成,而行客把它造成了,没有罪,因为人没有一口房的分。如果一段一段按人分,分满了,过量也犯。问:为什么和长衣不同?长衣必须都过了才成犯。答:这房是为了造作才犯,长衣是为了贮存才犯。《四分律》说,如果教别人造,接受教的人过量就犯;如果是房主,得僧残;巧师得偷兰;妨难各得突吉罗;过量不乞求,得两个僧残罪。律中不犯的情况:减量、没有妨难、为佛塔、为讲堂、为僧众多人住的屋子、草菴、小容身屋。
有主僧不處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緣:一有主;二為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菴、葉菴、小容身屋(謂無過量),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作多人住處等,並得。
有主人的僧房不处分戒第七条。制戒的用意和前面一样。构成犯戒要有六个条件:一、是有主人的房;二、是为自己造的;三、长度超过佛的六搩手、宽度超过四搩手;四、没有经过处分;五、心里知道没有处分;六、造成之后就犯戒。这房子属于自己,如果死了、远走了、不回来了,可以随自己的意思分给别人或处理掉。如果送给三宝、亲友或在家人,自己卖掉拿钱,都可以随自己的心意。只是不能卖地,地是僧众的财物,僧众不允许卖。卖了房,僧众就犯戒。如果房主自己不处分,房子就归四方僧众,按次序轮流居住。律中说,有妨害、有难处,各犯突吉罗;不乞求处分这一条,犯僧残罪。开许的情况中,如果经过处分,造草菴、树叶菴、仅能容身的小屋,(说的是没有过量),因为小,所以不需要乞求处分。如果造多人住的地方等等,都可以。
无根重罪谤他戒第八。《多论》:为护自行,令法久住故;二为止谤毁,令梵行者,安乐修道故。问:谤他是妄语,得几罪?答:《善见》云:无别提罪,以谤假虚成。今以义通,若元意专谤,无妄语堕;若兼诳僧,望前人得僧残,望僧虚解得堕;如杀父罗汉,妄语两舌,相对互说。余如《戒本疏》。具八缘:一是大比丘及尼,除下三众。二想心谓净,不妨实不净;如打破戒,犯堕。故文云:若遮无根无余作,不成遮,治其谤罪。二谓作大比丘想。三内有瞋心。四无三根。五下至对一比丘说;《僧祇》:对所谤比丘前骂谤,语语僧残。六者重事如诬。七言辞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见》云:若有谤他,在僧中请判者,僧未应判。若彼语僧,若不是者,我便不受;僧应语言:汝且礼佛,为其说法,后当为判此事。若迁延至暝者,当语明朝来。如是三反,犹刚强者,语云:此处少律师,不得断,可往余寺;彼余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无律师。如是觅寺不得,来还本寺,心懦折伏,随僧教行者,方问被谤之僧,依法断之。律不犯中,见、闻、疑三根说实。实有五种:一真实;二想实;三事实,如杀王还道杀王;四三根不互实;五四戒不互实。若反此五,谤他犯残。《十诵》:四重互说成谤。《四分》亦同。
无根重罪谤他戒第八。多论说: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修行,让佛法长久住世;二是为了制止诽谤诋毁,让修清净行的人能安心修道。问:诽谤别人是妄语,会得几种罪?答:善见律说,没有单独的提罪,因为诽谤是假借虚假的事构成的。现在按道理通说:如果本意就是专门诽谤,没有妄语,就犯堕罪;如果同时欺骗僧众,对被打小报告的人得僧残罪,对僧众虚妄了解得堕罪。就像杀父、杀罗汉,妄语、两舌相对互说,其余情况如戒本疏所说。具备八个条件就成犯:一、对方是大比丘和比丘尼,不包括下三众;二、心里认为对方清净,不妨实际不清净,比如打破戒的人犯堕罪,所以文里说如果遮拦无根无余罪,作不成遮,就治他的谤罪;二、是说作大比丘想;三、内心有嗔恨心;四、没有三根;五、下至对一个比丘说,僧祇律说在被谤的比丘面前骂谤,一句一句都得僧残;六、是重事,比如诬陷;七、言辞说得清清楚楚;八、对方知道犯了。善见律说:如果有诽谤别人,在僧中请求判决,僧众不应马上判决。如果那人跟僧众说“如果不是这样,我便不接受”,僧众应当对他说:你先去礼佛,为你说法,以后会为你判决这件事。如果拖延到天黑了,应当说明天早上来。像这样三次,还是刚强固执,就对他说:这里缺少律师,不能断这件事,你可以去别的寺院。别的寺院的僧众知道是这样,也说这里没有律师。像这样找寺院找不到,回到本寺,心里懦弱折伏,随顺僧众的教导去做,然后才问被谤的僧众,依法判决。律不犯中:见、闻、疑三根,说实情。实有五种:一、真实;二、想实;三、事实,比如杀王却说成还道杀王;四、三根不互实;五、四戒不互实。如果反过来这五种,诽谤别人就犯残罪。十诵律说四重互说成谤,四分律也一样。
假根谤戒第九。此戒假异事上见根,取彼见根,道见此事上犯也。事不相当,名为假根,故分二戒。犯缘同上。律中有五种异分:一对异趣,二异罪,三异人,四异时,五假响也。言异分者,《善见》云余分,以羊当人;取片者,淫事相似。余相可知。
假根谤戒第九。这条戒是说,把别的事情上的见根拿来,说成是这件事上的见根,就说在这件事上犯了戒。事情对不上,就叫假根,所以分成两条戒。犯戒的条件和前面一样。律中讲了五种异分:第一是对异趣,第二是异罪,第三是异人,第四是异时,第五是假响。所谓异分,《善见》说:用别的部分来顶替,比如用羊来代替人,取一片相似的情况,淫事相似,其他情况可以类推知道。
破僧違諫戒第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寡用(如謗僧、拒僧、欲不障道等);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在世有,滅後所無(即此二破僧違諫者)。如此眾戒,其相極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污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緣乃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僧犯緣,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教相。具五緣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偷蘭;違別人諫,波逸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為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處;若破是人者不犯。
破僧违谏戒第十
这些违谏之类的戒条,到了后面篇章才讲。有些情况很少见,道理也比较隐晦,现在的人很少用到。比如诽谤僧众、抗拒僧众、想说“欲望不障碍修道”这类事。有的只是有起因,最终并没有形成结果,只限于佛在世时才有,佛灭度后就没有了。就是这两条破僧违谏戒。像这样众多的戒,情况非常多,最终都不是现在用得上的,白白浪费篇幅去抄录概括,所以都没有详细列出。至于像污家摈谤,因为有起因就设谏,谏这件事是难时共同废掉的,不妨碍恶行,恶行确实是会缠住众生的。有的辨明事相可以通用,有的开缘是当时需要的,所以只简略讲它的行事要点,用来辅助心神的作用罢了。
就破僧的犯缘来说,按理不是随便能犯的,必须完整列出,让新学的人知道它的教相。具备五个条件就成犯:第一,先明确建立邪三宝;第二,在当时推行教化;第三,僧众如法设谏;第四,固执不舍;第五,三羯磨做完就犯。违谏是僧残,破僧的罪是偷兰遮,违别人谏是波逸提。其余的方法详细如《戒本疏》所说。
律不犯中:如果破的是恶友、恶知识,以及两个人三个人想作非法羯磨,或者为了僧、塔、和尚、阇梨、知识、亲友等作损减、作无住处,如果破的是这些人,不犯。
助破僧违谏戒第十一。具五缘: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众僧如法设谏,三僧伴助破谏僧,四僧如法设谏,五作三法竟,便结。
帮助破僧、违谏戒第十一。具备五个条件就犯戒:第一,有人在做破坏僧团的事;第二,僧众如法对他进行劝谏;第三,有僧众同伴帮助那个破坏僧团的人,抗拒劝谏;第四,僧众如法设谏;第五,三羯磨做完,就结罪。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第十二。具六缘犯:一作污家恶行事,二心无改悔,三作法驱摈,四非理谤僧,五僧如法设谏,六三法竟,犯。污家非戒本缘,谤僧是也。《四分》四种污家:一依家污家。从一家得物与一家;所得之处闻之不喜,所与之处思当报恩。二依利养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钵中之余,或与一居士,不与一居士;彼得者思报其恩,便作是言,其有与我物者我当供养,其不与我物我何为供养。三依亲友污家。若比丘依王若大臣势力,或为一居士,不为一居士;所为者思报其恩,便不与余比丘物。四依僧伽蓝污家。若比丘取僧华果枝叶,或与一居士,不与一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与我物者我当供养,不与我者我不供养。行恶行者,自种华果树,及以溉灌;自摘华、自作鬘,与他,及教人作上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笑。歌舞倡伎、俳说;作鸟声、或啸,或受雇戏天。《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养,或免诸难,皆名依义。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饮酒、非时食,不名污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养众僧,造立寺舍,令彼退减,是名污家。《多论》云:若作种种恶业,破他信敬善心,名污家也。作不清净秽污垢浊,又得恶果,名为恶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种种信施物,为三宝自身乃至一切,而与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污家。何以故?凡出家人,无为无欲,清净自守,以修道为心;若为俗人信使往来,废乱正业,非出离故。由以信施物与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喜爱乐;不得物者,纵使贤善,无爱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乱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于三宝求清净福,割损肉血以种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赠遗白衣,俗人反于出家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赠遗白衣,因此起七宝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亦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真实法身。若有强力,能破塔坏像,于僧有折损者,得以塔物僧物随时消息。律不犯中,若与父母、病人、小儿、姙娠妇女、牢狱系闲、及寺中客作者,不犯。若种华果树,自取华乃至教人贯华,持供养佛法僧者,一切无犯。若人欲打,被贼,虎狼恐怖之处,若担刺来,于中走避者,不犯。若度河沟渠坑,跳踯者不犯。若伴在后,回顾不见而啸唤,不犯。若为父母、若病人、若闭牢狱,若笃信优婆塞有病、若在狱,看书持往;若为塔、僧、病比丘事,开持书往反,一切无犯。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第十二,具备六个条件就算犯戒:第一,做了污家这种恶行;第二,心里没有悔改;第三,僧众依法把他赶出去;第四,他无理诽谤僧众;第五,僧众依法对他进行劝谏;第六,三番羯磨做完,就犯戒了。污家不是戒本里说的缘,诽谤僧众才是。
四分律里讲了四种污家:
第一,依家污家。从一个施主家得到东西,又送给另一个施主家。得到东西的那家听说了不高兴,送东西的那家就想着要报恩。
第二,依利养污家。如果比丘如法得到利养,甚至钵里剩下的东西,或者给了一个居士,没给另一个居士。得到东西的居士就想着报恩,便这样说:谁给我东西,我就供养谁;谁不给我东西,我为什么要供养他。
第三,依亲友污家。如果比丘依靠国王或大臣的势力,或者为一个居士做事,不为另一个居士做事。得到好处的那家想着报恩,就不给其他比丘东西。
第四,依僧伽蓝污家。如果比丘拿僧众的花果枝叶,或者给了一个居士,没给另一个居士。得到东西的居士就生起念头:谁给我东西,我就供养谁;不给我东西的,我就不供养。
行恶行的人,自己种花果树,还去浇灌,自己摘花,自己做花鬘送给别人,也教别人做这些事。如果在村落里,和女人同床坐起,用同一个器皿吃饭,说笑唱歌、跳舞、演伎、说相声,学鸟叫,或者吹口哨,或者受雇去戏弄天神。
僧祇律说:依靠聚落得到四事供养,或者免除各种难处,都叫依止。如果依靠村落做不净行、喝酒、非时食,不叫污家。如果俗人先有信心供养众僧、建造寺舍,让他退减信心,这叫污家。
多论说:如果做种种恶业,破坏别人的信仰和恭敬善心,叫污家。做不清净、秽污、垢浊的事,又得到恶果,叫恶行。
还有,比丘凡有所求,如果用种种信施之物,为三宝、为自己,乃至为一切,而送给大臣以及道俗等人,都叫污家。为什么呢?凡是出家人,无为无欲,清净自守,以修道为心。如果为俗人做信使往来,荒废扰乱正业,不是出离之道。因为把信施之物送给白衣,就破坏了前人平等的好心。得到东西的人欢喜爱乐,没得到东西的人,纵然贤善,也没有爱敬心,失去了前人深厚的福田。又扰乱了佛法。
凡是在家俗人,常常在三宝处求清净福,割舍自己的肉血来种善根。如今出家人反而拿信施之物赠送给白衣,俗人反而对出家人产生希望心。又如果用少量东西赠送给白衣,因此起七宝塔、造立精舍,乃至用四事供养装满阎浮提一切圣众,也不如静坐清净持戒,这就是供养真实法身。如果有强力能破塔坏像、对僧众有折损的,可以用塔物、僧物随时处理。
律不犯中:如果给父母、病人、小儿、怀孕妇女、牢狱被关的人,以及寺里客作的人,不犯。如果种花果树,自己摘花,乃至教人穿花,拿来供养佛法僧的,一切不犯。如果有人要打,被贼、虎狼恐怖的地方,或者担刺来,在其中走避的,不犯。如果渡河、沟渠、坑,跳过去的,不犯。如果同伴在后面,回头看不见而吹口哨呼唤的,不犯。如果为父母、病人、被关牢狱的人、笃信优婆塞有病、在狱中看书,拿过去,或者为塔、僧、病比丘的事,开许拿书信往返,一切不犯。
恶性拒僧违谏戒第十三。具五缘:一自身不能离恶,将欲作罪;二诸善比丘如法劝谏;三不受来谏,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设谏;五三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观身,不须见过;佛令谏之。《多论》问:如经中说,但自观身行,谛视善不善;今戒文展转相教,岂非相违?答:佛因时制戒,言乖趣合,不相违背。有六种不同:一前人有爱憎,发言谏有损,故云但自观身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则云共语相谏。二若钝根无智,则言说无益,便止;若聪智利根,发言有益,便谏。三若少闻见,出言无补便止;若广闻博见,有所弘益便谏。四若为利养名闻便息;若利安众生,阐扬佛法便谏。五为现法乐,但欲自摄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己,则展转相谏。六若为新出家者,爱恋妻子,便言但自观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则令展转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谏便舍,若非法律;若为无智人诃谏时,语彼言,汝和尚阿阇梨所行亦尔,汝可更学问诵经;若其事实尔,若错说者,一切不犯。
恶性拒僧违谏戒第十三。具备五个条件就犯戒:第一,自己不能远离恶行,将要犯罪;第二,各位善比丘如法劝谏;第三,不接受劝谏,仗着自己有靠山而欺负别人;第四,僧众如法设谏;第五,三番作法完毕就犯戒。
这个人仗着旁边有简略的教法,就只观察自己的身心,不须要看别人的过错,佛却让僧众劝谏他。《多论》问:像经里说的,只观察自己的身心行为,仔细观察善与不善,现在戒文里说要辗转互相教导,这难道不是互相矛盾吗?回答说:佛是应时制宜制定戒律的,言语看似相背,旨趣其实相合,并不矛盾。有六种不同情况:
第一,前人有爱憎之心,开口劝谏会有损害,所以说只观察自己的身心行为;如果出于慈心,劝谏有利益,就说要共同言语互相劝谏。
第二,如果是钝根没有智慧的人,说了也没用,就停止;如果是聪智利根的人,开口有益,就劝谏。
第三,如果见闻少、出言没有补益,就停止;如果广闻博见、能有所弘扬利益,就劝谏。
第四,如果是为了利养名闻,就停止;如果是为了利益众生、阐扬佛法,就劝谏。
第五,如果是为了现世安乐,只想自己收摄身心,就停止;如果想用教化利益使天下人都和自己一样,就辗转互相劝谏。
第六,如果是新出家的人,还爱恋妻子儿女,就说只观察自己的身心行为;如果久受佛法熏染、有能力兼顾他人,就让他辗转互相教导等等。
律中不犯的情况:一开始劝谏就舍弃的;如果不是按法律行事;如果对无智的人呵斥劝谏时,对他说:你的和尚、阿阇梨所行也是这样,你可以再去学问诵经;如果事情确实如此;如果说错了的,一切都不犯。
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论》制意四种: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鬪诤故,三为增尚佛法故,四为断障道恶业次第故。
二不定法,在中文注释里早就列在戒本的解释中,简要说了大意。《多论》讲制定这条戒的用意有四种:一是为了制止诽谤,二是为了消除争斗,三是为了让佛法更加兴盛,四是为了断除障碍修道的恶业,按这个次序来说。
初不定中,四缘犯之:一是屏处,二是女人,三无第三人,四随所作,犯。《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终也。独者,一比丘一女人。在屏处者,有二种:一者见屏,若尘雾若黑暗中,不相见也;二者闻屏,乃至常语不闻声处。覆处者,上有盖也。障处者,若树墙壁篱,若衣及余障也。可作淫处者,得容行淫处。《僧祇》云:若母女姊妹、亲里非亲里、若老若少、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设有余人,若眠、若狂、婴儿等,悉名为独。《善见》云:见闻屏者,谓无眼者、聋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诸缘,并是犯位,广如前篇。
第一个不定戒里,有四种情况,犯戒就是其中之一:第一是在隐蔽的地方,第二是有女人,第三是没有第三个人在场,第四是随着所做的事就犯戒。
四分律里说的“女人”,是指有智慧、寿命还没结束的女人。“独”是指一个比丘和一个女人在一起。
“在隐蔽的地方”有两种:一种是眼睛看不到的隐蔽,比如在灰尘、雾气或者黑暗里,互相看不见;另一种是耳朵听不到的隐蔽,甚至到正常说话都听不见声音的地方。
“有遮盖的地方”,是指上面有东西盖着。“有障碍的地方”,是指有树、墙、篱笆,或者用衣服以及其他东西挡住。
“可以做淫欲之事的地方”,是指能够容得下做淫欲之事的地方。
僧祇律说:不管是母亲、女儿、姐妹,是亲戚还是不是亲戚,是老是少,是在家人还是出家人,都是女人。
假如还有其他人,但在睡觉、发狂,或者是婴儿等,这些都叫做“独”。
善见律说:眼睛看不到、耳朵听不到的隐蔽,是指没有眼睛的人、聋子、睡着的人,以及有很多女人在场的情况。
像上面说的这些情况,都是犯戒的情形,详细内容就像前面那一篇说的那样。
后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处为异。
第二条不定戒和前面讲的差不多,只是发生在露天的地方这一点不同。
三十舍堕,忏法如后,直明种相。
三十种舍堕罪的忏悔方法,后面直接说明各种情况。
初長衣過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功德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緣犯。一是已長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準前姬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俱過。《多論》云:餘不應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俱說。《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餘衣;前衣說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緣得褻,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長說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三應量之財(綿毛之類,禮非衣攝,不合);四不說淨;五無因緣,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
最初关于长衣超过期限的戒条,《多论》讲了三个要点:第一,因为开许蓄存多余的衣服,会让人贪图世俗的利益,破坏修道功德这个财宝;第二,比丘积存东西,和俗人没有区别,会失去别人的信任和恭敬心;第三,违背佛陀四依的教导,不是节俭的行为。所以具备六个条件就犯戒:第一是已经属于长衣,说的是三衣之外的财物。《四分律》说,长衣就是长如来八指、宽四指。《多论》说,佛指面宽二寸,按照前面姬周尺来算,长一尺六寸、宽八寸。如果长和宽一方面超过、一方面减少,都不结犯;必须两个都超过。《多论》说,其余不应量的,超过期限就舍掉,作突吉罗忏悔,所以必须两个都超过才算。《十诵律》说七种衣不用作净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疮衣,第七是百一供身具。《多论》说,三衣即使不受持,日子过了也不犯,只会有缺衣、坏威仪的两种罪。如果本来已经说净,现在拿来作三衣,就失去原来的净,因为三衣没有长可防。又,舍掉这件衣,再受持别的衣,前面的衣如果不说净,就犯长。又,比丘有因缘得到亵指,拿来作三衣,就不犯长。如果一件衣三肘、五肘之外还有多余,就要说净。问:月望衣不割截、不簪缝,过了日子就犯,为什么?答:那里本来就有旧衣,能够受持,所以必须作成衣的样子,才能免除长过。上面论文指的是本来没有三衣的人。以上各种文字,所以必须是第一,是自己已有的长衣。《鼻奈耶》说,因为是一天所成的缘故。第二,虽然知道是长衣,如果因为忘记等因缘,就没有罪。所以第二说明属于自己确定。第三,是应量的财物。注释:绵毛之类,按礼不是衣所摄,不合。第四,不说净。第五,没有因缘,说的是迦提一月、五月等。第六,过了十日就犯。
《多論》:得應量、不應量衣,即說淨者益善;若不說,至十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如足食竟,正不正俱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為眾人作淨,無犯;不作,過十日犯捨(此是共活人,前句不共活也)。律中,邊方開五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為犯?謂入手、若膝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衣穌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緣是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故壞(謂風火水濕,隨緣灼爛),六作非衣(謂非服用,㡌襪之屬),七親厚意(以非己物故),八若忘去(以心迷故。或忘財體,若忘加法,並開十日)。律又云:若捨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準此,後衣無染)。若不應量,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與人,乃至作三衣等。
《多论》说,得到应量衣或不应量衣,马上就作净施,这样最好。如果不作净施,到第十天也没有罪过。如果不作净施、也不受持,到第十一天天亮时,应量的衣就要舍掉,作提罪忏悔;不应量的衣,和前面说的一样处理。
《善见》说,如果把这些衣捆成一束,只算一个罪;如果不捆成一束,按每一段衣分别计算,天亮时在哪个地方就按哪个地方得罪。
问:能染的衣和所染的衣,怎么区分?答:应量衣和不应量衣都通。就像吃饱了饭,正食和不正食都算吃饱。如果拿不应量的财物去染应量的衣,而应量的衣没有被染,答:大小虽然不同,舍和忏悔的道理是一样的。律中结大提罪,《论》中结小吉罪,所以都算一次染。
《僧祇》说,如果两个人的东西还没有分,或者施给僧众的东西还没有分到手,或者病人嘱托的东西还没有给,或者听说受戒的弟子、知识送衣还没有到手,或者交换衣已经定了价钱但还没有到手,或者织衣还没有到手,虽然过了十天,都不犯舍罪。如果施给僧众的衣还没有分,虽然很久也不犯;如果已经分了,在多人共分当中,有善于毗尼的人替众人作净,就不犯;不作净,过十天就犯舍罪。这是针对共同生活的人说的,前一句是针对不共同生活的人说的。
律中说,边方开许五件事,长衣到手十天才犯。照这样推算,其他地方未必是手拿到才算犯。《伽论》说,十日衣怎样才算犯?是说拿到手,或者放在膝上、肩上,心里想这是我的东西,从这时算起,过了十天就犯。《明了论》说,有的东西是眼所至得、不是身所至得,也进入算数。比如有人施衣、施酥等,只要生起属于我的念头,过了日子就犯。有身所至得、不是眼所至得,有眼身都至得、但不进入算数的。如果人不允许自己接受,打算施给三宝,有不是这两种至得的,也进入算数。
《四分》中,如果第一天得到衣,第二天没有得到,一直到第十一天,全都不犯。像这一类,共有八门,都不相染,其余没有法缘的就犯:第一是中间净施,第二是遣与人,第三是失衣,第四是故意弄坏,就是说被风、火、水、湿随缘烧烂,第五是作成非衣,就是说作成不是衣服用的帽子、袜子之类,第六是亲厚意,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第七是忘去,因为心里迷乱,或者忘了财物本身,或者忘了加法,都开许十天。
律中又说,如果舍堕衣不舍,再拿去换别的衣,得一个尼萨耆罪、一个突吉罗罪。过去认为财物离开、畜心染着就犯,《论》中不是这样。《多论》说,如果先前是应量的舍堕物,就拿去做应量或不应量的衣,这衣全部舍掉,作提罪忏悔;如果先前是不应量的舍堕物,拿去做前面两种衣,都舍掉,作吉罗忏悔。第二,如果先前是应量的舍堕物,再换得衣财,就拿去做两种衣,这衣不用忏悔,忏悔先前提罪。照此推算,后来的衣没有染。如果不应量的拿去换得两种衣,不舍就已经入净了,忏悔先前突吉罗罪。
上面律中结一个尼萨耆罪,是说前面那件衣的堕罪;结一个吉罗罪,是说没有忏悔就随便拿去换,违反了佛的话。律中说,尼萨耆衣不舍,不应该给别人,乃至不应该拿去做三衣等。
不犯者,十日內若轉淨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云奪衣、失衣、燒衣、漂衣者(謂衣財實失,後還得者;更得十日說淨,更受持之)。取著者(謂前奪失三衣,然有犯長之衣;以三衣體無,即正衣所攝,斷相續心,直懺先罪)。《伽論》云:頗有過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若他與作被,不犯(以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說淨故。而未見正文開也)。《十誦》:施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謂隔礙不得說也),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犯。
不犯的情况是:十天之内,如果转作净施,如果送给别人,如果心里想“被贼偷走了”等等,可这东西其实还在,只是以为贼拿走了之类,虽然过了很多天,因为心里没有要蓄留它的念头,所以不犯。十诵律里说,还能再得到十天,开许不算犯。如果作“已经丢失”的想法,也跟上面解释的一样。说“衣服被夺走、丢失、烧掉、漂走”的,(是说衣服财物确实丢了,后来又找回来,可以再得到十天说净,再重新受持)拿来穿上的,(是说先前被夺走、丢失了三衣,但还有犯长的衣服,因为三衣本身没有,就归入正衣所摄,断掉相续的心,直接忏悔先前的罪)伽论说:有没有过了十天的衣服,却一夜就离宿的呢?回答说:就是把过了十天的衣服拿来作三衣受持,出了界外,明相出来的时候,就是这样。所以知道可以作。为什么前面说犯了舍堕就不能作三衣?回答说:这是针对本来已有三衣的情况。现在这里暂且充当衣色,罪还是必须忏悔。就像善见律里说,遭贼后可以穿五大色衣,以及僧祇律中借俗人的衣服受持等等。律说:如果别人给作被,不犯。(因为这是重物,不应算轻财,不合说净的道理,但还没见到正文开许)十诵律说,布施给僧的被褥,僧和一个人也可以受。律说:交付衣服的人远行,(是说隔碍不能说净)或者水路陆路断了等等,不作净施、不送给人,都不犯。
离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缘成犯:一是三衣,二加受持,三衣人异碍,四不舍会,五无因缘,六明相出便犯。
离开三衣过夜戒,第二条。具备六个条件就构成犯戒:第一,是三衣;第二,已经接受并受持;第三,人和衣处在不同的地方有障碍;第四,没有舍衣相会;第五,没有特殊原因;第六,明相出来就犯戒。
三衣、五衣,得波逸提;余衣突吉罗。非谓畜长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受持,违受,故结吉。长衣净施,有别人可依,知有何过,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违故得重;百一衣助身,开于中品,违受故轻;长则下类,别施他人,自即非贮,故全无犯。余如《戒本疏》。
三衣和五衣,违犯受持就犯波逸提罪;其余的衣物,违犯受持只犯突吉罗罪。这不是说蓄积多余的长衣,这里说的是百一供身之物、随身受用的衣服,佛让受持,违背受持的规定,所以结突吉罗罪。长衣只要净施给别人,有别人可以依托,就知道有什么过失,和过去的解释不同。再说三衣是佛制的,通于上中下三种根机的人,违背了就犯重罪;百一之物是帮助身体的,对中品根机的人开许,违背受持只犯轻罪;长衣则属于下类,另外施给别人,自己就不算贮存,所以完全没有犯戒。其余内容如戒本疏所说。
二受衣方法,反以作衣等法,并如下卷衣法中。
受持三衣的方法,以及反过来做衣服等方法,都在下卷讲衣服的部分里。
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干界(謂上三礙在伽藍院內故,衣則有多界);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一界(謂無上三礙也)。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脫衣,在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疑、為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戶鑰,無十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緣。《僧祇》:兄弟子齊之處。《多論》:王來界內,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
三衣的人不同、有障碍,四分律和其他部派互相补充说明,有四种情况,就是染污、隔断、情执、界限这四种障碍。上面说的三种障碍,在整个界内都存在。如果说到界限的障碍,彼此不能相通,所以文里说失衣的情况:僧伽蓝里有若干界(就是说上面三种障碍在僧伽蓝的院子里,所以衣就有多个界);不失衣的情况:僧伽蓝里只有一个界(就是说没有上面三种障碍)。
第一,说明染污的障碍。律里说:比丘脱了衣放在俗人那里,身体裸露,佛就规定要离开村庄。村庄有五种含义,就是诽谤、生疑、护持清净行等等。就是说这女人和比丘同处,性情行为相违背,容易招来讥嫌,佛不允许同室、同坐、同行、同住,都会产生染污。如果去取衣怕破坏清净行,一定要和她同处,衣就必须随身带着。
第二,隔断的障碍。律里说:如果水路陆路断了、艰涩难行等等,离开衣也开许没有过错。《僧祇律》说:寺门外不拿门锁钥匙,没有十二桄梯,这就叫离衣。
第三,情执的障碍。律里说:如果生起被夺想、失去想,或者遇到贼、恶兽、性命、梵行等因缘。《僧祇律》说:兄弟子侄所在之处,《多论》说:国王来到界内,大小便处,靠近国王左右,都不是衣界;还有变戏法的、奏乐的等人进入界内,也像国王的规矩一样,因为情执隔断,妨碍来往,所以叫失衣。
第四,界限的障碍。界有两种:自然形成的和作法形成的。上面三种障碍进入这两种界,在整个界内都会失衣,都不是衣界。如果没有这三种障碍,两种界各自分别,都能护衣。《五分律》说:如果是作法衣界和自然衣界,比丘在其中不能自在往返,这就叫别界;反过来就是同界。
若论作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一种。一僧伽蓝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种;谓周匝垣墙、栅篱、篱墙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诸相不周,伽蓝相坏,树车等界丛生,故云若干界。此止是别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界者,有上三碍互生,来往讥难,故失衣也。《僧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于中得自在往反;异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车乘场、露地、道行界亦尔。
如果说到作法衣界,下卷会说明。现在说明自然衣界,共有十五种界,《四分律》里有十一种。
第一是僧伽蓝界,第二是村界,各有四种情况。说的是四周有围墙、栅栏、篱笆,或者篱笆墙不完整,四周有房屋。这些形相不完整,僧伽蓝的形相就被破坏,像树、车等界,因为草木丛生,所以叫若干界。这只是别界,不叫僧界或村界两处。
现在说若干界,是因为有上面三种障碍,互相产生往来讥嫌的困难,所以失衣。
《僧祇律》《五分律》中说同界的,是僧众作羯磨结成不失衣界,在其中能自在往返;异界的,不能自在往返,就是这样。
乃至房舍、比丘尼寺、聚落、重屋、车乘、场、露地、道行界,也是这样。
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如此樹相已上,乃有衣界可護也);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太林無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
三树界,是说树枝和树叶能遮住人,像人盘腿坐着那么大的阴凉。这样的树才能算有衣界可以护衣。这里只说明小的情形。《十诵律》说,不相连的树,取太阳正午时树影遮到的地方,如果下雨时雨水淋不到的地方,把衣放在这里,人却在别处,要是不去取衣,都犯戒。如果是相连的树,一直到一拘卢舍那么远,随衣放在哪里都不犯戒。《善见律》说,太阳正午时影子遮到的地方,和上面一样。如果树枝偏长,衣在阴凉的一头,人在树根,也不失衣。林界,是说衣在林子里,十四肘范围内不失衣。这片林子如果有人来往,没有衣界,应该随身带衣,不带就失衣。上面《十诵律》说的林界一拘卢舍,是指很大的林子,没有难处。这里说十四肘,是说四棵树相连,势力不能扩得很广,所以衣界狭小。《僧祇律》说,葡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各取四面,二十五肘,叫做衣界。《明了论》解释说,如果衣在楼树下面,人在上面,就失衣;如果衣在上面,人在楼树下面,不失衣,因为上面能落下来。
四场界者。律云:于中治五谷处也。谓村外空静处。
四场界,就是律里说的打晒五谷的地方,也就是村外安静空旷的地方。
五车界,六船界,并俱在陆地。律云:若车船回转处。此但明住车。《十诵》:行车者,前车向中车杖所及处,中车向前后车杖所及处,后车向中车杖所及处;若不及者,是名异界。《僧祇》:载船水中,有多住处;若自在往反,不会无犯;反上即犯。
五车界、六船界,这两种都在陆地上说。律里说,如果车船能回转的地方,就算界。这里只说明停着的车。《十诵律》说,行走的车:前面的车朝中间的车走,中间那辆车的车杖能够到的地方;中间的车朝前车、后车走,车杖能够到的地方;后面的车朝中间的车走,车杖能够到的地方。如果够不到,就叫作不同的界。《僧祇律》说,载人的船在水里,有很多停住的地方。如果自己能随意来回,不会失去衣,就没有犯;反过来就犯。
七舍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當廣說。《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分》庫倉界,據明內為言。雨無任得。對上舍界,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二,各多家是。四俱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雞飛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為異界。言同界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迴轉相及,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衣在家內,車梯上下臥,不失衣(以無別家可對故也)。若自然界內,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外,身在家中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內,身在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廁處。衣在一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若同屬一主,不犯(此謂情礙)。《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
七舍界。四分律里没有明确相状。这是说村子外面的单独房舍。如果根据村聚的情况,后面会详细说明。僧祇律说,如果楼阁、梯子、道路外面二十五肘,叫做衣界。如果穿着衣服在楼阁上下住宿,有梯子相通,就不犯。按照四分律,库界、仓界是从内部来说的,下雨也没有办法任意得到。对上舍界,因为解释聚落,四分律说村界。善见律说没有集市叫村,有集市叫聚落。萨婆多论有四句相对:第一,是聚不是家界,比如两个聚落各有一家。第二,是家不是聚,比如一个大聚落没有别的聚,而有很多家。第三,两个界都具足,聚落有两个,各有好多家。第四,两个都不是,就是阿兰若界。聚落,十诵律和多论说人民共同居住叫聚落界。说别界,就是鸡飞不到、扔粪扫不到、箭射不到的外面,叫异界。说同界,四边聚落各有一家,如果有车梯回转相及,能够登上去出入,身体在梯根下躺着,放衣服在四个聚落,不失衣,因为梯梁相接没有隔碍。聚落只有一家,衣服在家里,车梯上下躺着,不失衣。因为没有别的家可以相对。如果在自然界内箭射到的地方,到明相出来不失衣。如果衣服在外面身体在家里也是这样。如果众多家,衣服在家里,身体在梯车下,失衣,因为家界各别的缘故。家有一界、别界、别界,就是父母兄弟儿子,如果不同吃不同业,虽然同一处但事情各不同,这叫族界。如果同吃同业的叫一家界。族也有一界、别界、别界。住处叫一界、别界,就是做饭的地方、取水的地方、上厕所的地方。如果在两个地方都失衣。僧祇律说四个聚落相接,衣服枕头躺着,头和手脚各在一个界,衣服在头底下,明相出来衣服离开头就犯舍。如果手脚到衣服所在就不犯。十诵律和多论说,如果放衣服在两个界中,在两个界上躺着,不失衣,因为各有身分的缘故。十诵律舍界,如果外道舍、门屋、食堂、中庭、厕所,衣服在一个外道舍,身体在别的舍,就失衣。如果同见同论就不犯。如果那些开玩笑的人游行营地,像前面取水处等,失衣。如果同属一个主人就不犯。这是说情碍。多论说重叠的房舍属于一个主人,衣服互相上下重叠,不失。如果是不同主人,衣服和人在上下,中间不通,所以失衣。以上都是四分律没有明文,按理必须通融允许。
八堂界者,律云:多敞露。九库界者,积藏诸车乘贩卖物。十仓界者,储积谷米处。
八、堂界。律里说,堂大多是敞开露天的。 九、库界。就是堆放各种车马、贩卖货物的地方。 十、仓界。就是储存谷米的地方。
十一阿蘭若界。律云:蘭若者無界(謂逈在空野,無別諸界,假以樹量大小)。八樹中間,一樹間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一、阿兰若界。律里说,阿兰若就是没有界的地方(意思是说,远在空旷的野外,没有别的各种界,只能借助树木来量出大小)。八棵树中间,一棵树之间是七弓,一弓长四肘,总共算下来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再加上它延伸的范围,有七十多步。接下来说明不够的情况,就取外面的部分来凑成可用的范围。
十二道行界者。《十诵》:比丘与师持衣道中行,前后四十九寻内,不失。《多论》:纵广亦得四十九寻,不失。《僧祇》:道中卧,持三衣枕头;明相出,衣离者犯。准应身在树界、兰若也。《善见》:若使沙弥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后入不知,谓言界外,明相出,谓失;不失衣。依止亦尔。律云失想,界外为言。若弟子夏未满,为师持衣,值人说法,贪闻法故,明相出不犯离师;和尚得离衣罪。《明了论》: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难,所作怜愍。此义转车界中广说。解云:大小便病怖畏难偪,夜出界,未得还而晓,亦不失衣。又二人共宿,三水同置一处,一人急事须夜行,不持自衣,误持住人衣去;至晓,行人失衣。由行人误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故言加行,犹此住人是难,许此难不失衣。
十二、道行界。按照《十诵律》说,比丘和师父带着衣在道路上走,前后四十九寻以内,不算失去衣。《多论》说,纵广四十九寻以内也不失衣。《僧祇律》说,在道路中间躺着,带着三衣当枕头,到天亮明相出来时,衣如果离开了身体,就犯戒。按准应像身在树界、兰若界那样判断。《善见律》说,如果让沙弥或俗人拿着衣先进入界内,比丘后进入,不知道情况,以为还在界外,到明相出来时,算不算失衣?不算失衣。依止也是这样。《四分律》说,以为在界外而失衣,这是就心想界外来说的。如果弟子夏安居还没满,为师拿着衣,遇到有人说法,因为贪着听法,到明相出来时,不算失衣,离开师父和尚,得离衣罪。《明了论》说,大小便等所逼的事,由于他人加行,是难所作,应当怜悯。这个道理在转车界中已广泛说明。解释说,大小便、病、怖畏等难所逼,夜里出界,还没能回来天就亮了,也不失衣。又比如两个人共同住宿,三件衣放在同一个地方,一个人有急事必须夜里出行,没有拿自己的衣,误拿了同住人的衣走了,到天亮时,出行的人失衣,因为是他误取的缘故所以失衣,不是因为同住人的缘故所以不失衣。出行的人是有意的,所以说加行。就像这样,同住的人是难所允许的,这种难不失衣。
十三洲界者。《善见》云:十四肘内不失衣。若有人来往,衣不随身者失。
十三、洲界。《善见》说:在十四肘以内,不算失去衣。如果有人来来往往,衣不随身带着,就算失去衣。
十四水界。《善见》云:兰若处坐禅,天欲晓患睡,脱衣置岸,入池洗浴,明相出犯舍。《毘尼母》云:着衣岸上,入一脚水中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若船上者,入水即舍。
十四、水界。《善见》说:在安静的地方坐禅,天快亮时因为困得打瞌睡,把衣脱下来放在岸上,进水池里洗澡,天亮时就算犯了舍堕罪。《毘尼母》说:把衣穿在身上或放在岸上,只把一只脚伸进水里,不算失衣。《僧祇》说:在水中的路上行走,界线是二十五肘。如果是在船上,脚一入水就要舍衣。
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地井兰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内,身在外者,失衣。衣在井中,应绳连,垂手绳井中,得会衣;与井上界别也。以此例余坑窨窖等。
十五、井的界限。《僧祇律》说:在露地上行走,或者坐在井边、兰若旁过夜,把衣服放在离井二十五肘以内,而人在这个范围外面,就失去衣。衣服放在井里,应该用绳子连起来,把手垂到井中绳子上,这样就能和衣相会。井上面的界限和井本身是分开的。用这个例子类推其他坑、窨、窖等地方。
此十五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為餘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步。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彼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門屋下(以門屋梁連界內故。彼律無勢分,以此為自然界,不同《四分》,應知也)。若無者,內手著門孔中,水瀆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必界內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謂界內無三礙),若手捉衣(謂界內有染情礙),若捨衣(謂界內隔礙等,及界外事);若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
这十五种自然界的范围大小,就像上面说的那样。如果按照《四分律》的讲法,再加上势分,律文说:僧伽蓝界,就是在僧伽蓝边上,人用砖石扔出去所落到的地方,这叫界。乃至库藏界也是这样。其他各部律都没有势分的说法,《善见律》里也没有。它有扔石的文字,那是另外一件事。那段文说:中人扔石,指不强不弱的人用尽全力扔出去,石头落下的地方,不算弹跳之后的地方。各位法师评论说,大约是十三步。就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十五种自然界都通用,只有法界不通用,必须进入界内才能会衣。
《僧祇律》说:比丘有事到别处留宿,那里有比丘和比丘尼,衣服有长者的话应该借来受持,没有的话,俗人有被子也应该借来作净,安上纽然后受持。如果连衣服也没有,后夜应当赶快回寺,不要越过城墙出去。到了寺门还没开,就到门屋下面。因为门屋的梁连着界内,那部律没有势分,以此作为自然界,和《四分律》不同,应该知道。如果没有门屋,就把手伸进门孔中,或者水沟中,先用东西搅一搅,别让碰到毒虫。如果连这个孔也没有,就应该翻墙进去,别让人起疑。如果进不去,就应当舍衣,宁可没有衣犯小罪,因为轻视衣而重视戒律。如果按照这个说法,一定是界内有上面三种障碍,得不到外面保护,一定会失去持衣。所以律文说:如果在别处住宿,明相还没出来,如果到了扔石所及的地方,就是说界内没有三种障碍;如果手抓着衣,就是说界内有染情的障碍;如果舍衣,就是说界内有隔碍等以及界外的事。如果不做上面这三件事,明相出来时,随着所离开的衣服犯舍堕。
上十五自然衣界,各别不通,故有别名。律云:此伽蓝界,非彼伽蓝;乃至树车库藏,一一亦尔。而僧村二界,摄相义强;虽有树舍,没名不显;诸界相望,不论强弱。故树下有车,别有车界;车外有树,亦有树界,无别势分。若僧村二界势分,有树等界;便于树界、僧界中分势分。如此例余准知。若堂库有车船,即从堂库之界。律云:库者,积藏诸乘也。由彼堂库,四面收摄,本障是强,不同树车场等,无外可摄故。如净地不周,通皆置食,不犯。类余诸界相,未足摄他;若互错涉,各别有界,如《戒本疏》中。
上面说的十五种自然形成的衣界,各自独立、互不相通,所以各有各的名称。律中说:这是僧伽蓝的界,不是那个僧伽蓝的界;乃至树下、车、库藏,每一种也都是这样。
而僧界和村界,它们含摄的范围意义比较强。虽然有树、有房舍,但名字不显现出来。各个界相互比较时,不论强弱,所以树下有车,就另有车界;车外有树,也另有树界,没有另外的势力范围。
如果僧界、村界的势力范围内有树等界,那就在树界、僧界当中分势力范围。像这样类推,其余情况也照此理解。
如果堂、库里有车、有船,那就依堂、库的界来算。律中说:库,就是积藏各种车乘的地方。因为那堂、库四面都收摄在内,本来的障碍是强的,不像树、车、场等没有外面可收摄的。就像净地不周遍通连,到处放置食物也不犯戒。类推其余各种界,如果相状还不足以收摄别的界,若互相交错涉及,就各自另有界。如《戒本疏》中所说。
第五無因緣。有緣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非謂作法開離,以輕易重)。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緣乞得,《四分》老病比丘(三十已去名為老)三衣重者,羯磨離衣,法如《疏》說;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諸緣,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向無罪,以有緣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緣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而會通。
第五,没有正当理由和有正当理由,大致列出七种情况。
第一种,个人作法,或者对首作法,或者心里念。并不是说作个法就允许离开,因为轻视和重视的罪不一样。
第二种,对僧众作法离开,有两种。第一,有正当理由乞求得到,按《四分律》说,年老有病的比丘,三十岁以上叫老,三件衣服太重,用羯磨作法离开衣,具体如疏里所说。第二,共同做迦絺那衣。
第三种,对处所作法离开,就是不失衣界。
第四种,在兰若即寂静处,因为恐怖而离开。
第五种,国王的道路被隔断阻塞,有性命和梵行等危险而离开。
第六种,迦提月赏劳而离开。
第七种,如《五分律》说,僧众、佛塔等种种因缘,以及他人有要事,允许六夜离开,没有罪。如果事情办完了不返回,犯突吉罗罪。
在这七种里再分,前三种是得到法而离开,后三种是没有法而离开。兰若通有法和无法。六夜送入村里,没有法而离开,恐怕失去,远远地舍衣,这是有法而离开,会得罪。分别来看,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一向没有罪,因为有正当理由。第五种里隔断阻塞,或者因为望断,失衣或不失衣,如后面所说。第三种摄衣界中,因为没有三种障碍,所以开通往返。如果有三种障碍,不免失衣。
第二种对僧众作法,有正当理由时在,不失衣;期限满了就失衣,得罪。其余一一照此推想就能明白而会通。
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衣實見在,妄起想心,經宿失受,無罪。決心謂失,即是捨心;無情過故,不犯捨也。《善見》不失者,師主疑心,恐在界外;此謂失體,不同《論》云衣不失受也)。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慢不攝,後雖經緣,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會不得,洹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內有難,持出界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無緣,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
律不犯中夺失烧漂坏五想者
(注释:衣服其实还在,却胡乱生起想法,以为丢了;经过一夜,失去受持,也无罪。因为心里认定丢了,就是舍心,没有情绪上的过失,所以不算犯舍。善见说不失的情况:师父或主人起了疑心,担心衣服在界外,这里说的是失去衣体,和论里说的衣没失受不同。)
如果水路陆路断了,或者遇到盗贼、恶兽、性命、梵行等难,只要不舍衣,就不犯。这是情感阻隔、两边有碍,失去受持也无罪。如果先前怠慢不摄持,后来虽然遇到因缘,失去衣服就犯舍。如果各种难突然发生,想去会合却到不了,心里仍怀着领受之意,一定不会失法。因为难是突然发生的,不是情绪上的过失,离开也无罪。就像受欲的事,界内有难,拿出去到界外,再回来也不失。这也和前面说的一样。前面说失去受持,是因为事情阻隔不知道,而经过明相就失去受持,无罪。如果女人来往,有染污的障碍,进退两难,这二种障碍可以知道。又有不立染污障碍,只是情感摄持的,这不通于各部。问:忘了不带衣,外出走到夜里才发觉,取来会合没有因缘,失去受持吗?不。答:那人总是自己随身带着,忽然忘了,事情和长衣开缘一样。上面暂且解释到这里,没说完的极多,详细如戒本含注疏及删补羯磨疏中说明。
月望衣戒三。此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為換故衣;以不足故,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說淨,不須此戒。六緣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不足;三為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說淨,作三衣;五無因緣(同長衣);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俱故,並少不同,皆開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
月望衣戒第三条。这条戒是针对只穿三件衣服的人说的。他们得到一点财物,为了换掉旧衣服,因为不够做新衣,佛就允许一个月的时间;超过这个期限还留着,就要制定这条戒。畜长衣的比丘得到衣服,马上说净就不需要这条戒。有六种条件构成犯戒:一是有破旧的三衣,二是财物少不够,三是为了换三衣准备替代旧衣,四是没有说净就当作三衣,五是没有特殊因缘,六是超过期限。这条戒分三个阶段:最初十天通常开许;如果从第十一天到第二十九天得到衣物,就随日子做,做成后不能再开许;到第三十天,不管得到没得到,不管相同不相同,一律截止。《僧祇》说:十天就做,做衣时别人帮忙洗染、拉扯、裁剪、缝刺,缝长缝短,煮染,作净后受持。如果怕做不完,可以先粗粗地赶完受持,以后再细细缝刺。这部律说只要用线绷好、裁剪割开,就免去长衣的过失。如果三件都破旧,而且都财物少不够,都开许一个月。如果大衣已经够了、期限也满了,下面两件衣财物少不够,也染上犯长衣的过失。因为有破旧三衣,不是正式替代旧衣,所以文里说随衣多少全部舍掉。其余和长衣的开许一样。
取非親尼衣戒四。具五緣:一是比丘尼。簡下二眾,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為犯緣。《僧祇》:若取鉢乃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虛心送與,除乞得,無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下二眾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可得福德;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置地,寄大德,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十誦》:若尼先請,若為說法故與,一切無犯。《五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邊取衣(準律,七世父母為親里。且據父親,有亡世不同:一高祖,二曾祖,三禰祖,四父,五己身,六兒,七孫是也),若貿易,為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
取非亲尼衣戒第四,具备五个条件就犯戒。第一,对方是比丘尼。如果是下二众,取了得吉罗罪。第二,不是亲戚。律里说,亲戚就是父母亲戚,七代以内有亲属关系的。《善见》说,父亲这边的亲戚,是伯叔兄弟儿孙;母亲这边的亲戚,是舅姨乃至儿孙,都算是同气连枝的亲属,不掺杂外姓。又说,出家妇不算亲戚,伯叔的妻子也一样。《十诵》说,如果是亲戚,东西少尚且要给她,何况不够还去取呢。《五分》说,如果从亲戚比丘尼那里取犯戒的衣,得吉罗罪。第三,是应量衣。律里说,从五衣中取一件衣,这就成了犯戒的缘由。《僧祇》说,如果取钵以及其他小东西,不算犯戒。第四,对方真心送给。除了乞讨得来的不算犯戒。《僧祇》说,比丘尼借比丘的衣,可以穿,穿破了还回去,不算犯戒。如果比丘尼给下二众和俗人衣,说你们拿这件衣给某位比丘,能得福德,取的人不算犯戒。第五,领受了就犯。《伽论》说,比丘尼把衣放在地上,托付大德随意用,然后就走了,比丘表示同意用,不算犯戒。《僧祇》说,派人去受,同样犯戒。《十诵》《多论》说,十个僧取比丘尼一件衣,十个僧都犯堕罪;十个比丘尼拿一件衣给一个僧,得十个堕罪。《十诵》说,如果比丘尼先邀请,或者为了说法的缘故给衣,一切不算犯戒。《五分》说,比丘尼们把衣钵布施给比丘,如果比丘事先没有求取的心,是她们自己布施的,应当看有没有多余的,有多余就可以取。照此看来,犯戒只在于贪心,制戒的用意可以看出来了。《四分》也说,佛告诉比丘尼说,应当蓄五衣,要完好坚固的,其余的衣服随意净施,或者送给人。既然说送给人,那又何必区分是出家还是在家呢。律里不犯的情况中,如果从亲戚比丘尼那里取衣,(按律,七世父母算亲戚,这里只就父亲这边说有七世,不同之处在于:一是高祖,二是曾祖,三是祖父,四是父亲,五是自己,六是儿子,七是孙子。)如果是为了佛塔和僧众而交换取得,都不算犯戒。
使非亲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实是三戒,同由一衣生。此戒业重。律云:语使浣染打,若作者,三尼萨耆波逸提。五缘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二众,律结小罪。二非亲里。《善见》:令出家妇浣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觅樵钻火,一切吉罗。《五分》:令非亲尼浣,而亲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堕。《僧祇》:若使尼为师浣者,吉罗。今或有人畜尼弟子,多令浣缝;以非俗亲,皆犯舍堕;亦误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须慎哉。三足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经身著者。《僧祇》云:乃至一枕头。《善见》:若革屣囊,无犯。《伽》中,乃至尼师坛,亦犯舍堕。四自使浣打。《僧祇》:自与使与等四句皆犯。若使亲尼浣,而弟子为浣,不犯;若云,遣汝弟子为我浣者,犯。若着垢腻衣入尼寺,为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舍。《十诵》:若犯舍衣与浣,犯小罪。准此无重犯。一衣无过有重犯。《僧祇》:若为车马𪷽污,使尼湔,亦犯舍;不可截故,全舍。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众,俱吉罗。《善见》云:若浣竟,比丘言未净,重使尼浣,比丘尼萨耆、吉罗。不犯中,律云:若病,若为佛僧,若借他衣而尼浣等,不犯。
使非亲尼浣故衣戒第五条。浣、染、打这三件事,其实是由同一件衣服引出的三条戒。这条戒的业很重。律里说,如果开口叫非亲尼去浣、染、打,只要她做了,就犯三条尼萨耆波逸提。
构成犯戒要有五个条件:
第一,对方是比丘尼。如果是下二众,律里结的是小罪。
第二,不是亲属。善见律说,叫出家的媳妇去浣染,也犯。如果叫尼去烧暖水、找柴、钻火,这些都结吉罗。五分律说,叫非亲尼浣,而亲里尼浣,这样互相换着做,五种情况都犯堕。僧祇律说,如果叫尼为师父浣,结吉罗。现在有人养了尼弟子,常常叫她们浣洗缝补,因为不是俗家亲属,都犯舍堕,这也害了弟子,因为交往而招致染污,于是犯下重罪,千万要谨慎啊。
第三,是自己穿过的旧衣。律里说,哪怕只穿过一次。僧祇律说,哪怕只是一个枕头。善见律说,如果是皮鞋袋,不犯。伽论里说,哪怕是尼师坛,也犯舍堕。
第四,自己开口叫她去浣、去打。僧祇律说,自己给、叫人给等等四种情况都犯。如果叫亲尼浣,而弟子替她浣,不犯。如果说“派你弟子替我浣”,就犯。如果穿着脏衣服进尼寺去浣,不犯。如果事先就有打算,犯舍堕。十诵律说,如果拿犯舍堕的衣服给她浣,犯小罪。照这样看,没有重复犯的情况,因为一件衣服没有过失;但有重复犯的情况,僧祇律说,如果被车马溅污,叫尼去洗,也犯舍堕,因为不能剪开,所以整件都要舍。
第五,浣、染、打完毕就犯。四分律说,叫她去浣、去打新衣,以及叫尼家二众,都结吉罗。善见律说,如果浣完了,比丘说“还没洗干净”,再叫尼浣,比丘犯尼萨耆吉罗。
不犯的情况,律里说:如果生病,如果是为了佛、为了僧,如果借别人的衣服而让尼去浣等等,不犯。
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增尚故,二為止諍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為令眾生於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積聚,不肯為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為貪財不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喚耳。佛告比丘,貪為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應是無戒沙彌也)。具六緣成:一三衣具足(縱不具者,須乞取衣;若乞五穀,律結吉羅)。二無因緣,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為己乞應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人乞,作寒暑相,若為方便說法,是等得者,皆墮;除乞漉水囊、小小補衣物、繫頭物、裏瘡衣、緣中一條、裏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五緣。律又云: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
从非亲俗人那里讨衣服的戒条,是第六条。
《多论》说,佛制定不许讨衣服,有四种好处:第一,能让佛法更加兴盛;第二,能止息争吵;第三,能灭掉别人不善的心;第四,能让众生对正法产生信心和欢喜。
《五百问论》里说,从前有个比丘,讨了很多东西积攒起来,既不肯拿去修福,又不肯修行用功,死后变成了一座肉骆驼山,方圆几十里。那时世上闹饥荒,全国的人天天来割它的肉吃,割了又长,长了又割。有个别国的人来,看见就砍了拿走,肉山就大声叫喊,震动了大地。人们问他为什么叫,他说:“我本来是修行人,因为贪财不肯布施,欠了这个国家人的债,现在用肉来还。我不欠你的东西,所以叫喊。”
佛告诉比丘们:贪心是大祸患,舍弃贪心就对了,这是比丘应有的做法。
又说,如果有人向比丘讨东西,问“这个好不好”,如果东西确实好,你说好,拿了东西就犯堕罪;东西不好,你说好,就犯弃罪。
如果比丘贫穷,可以在中午以前,带着白衣、沙弥进市场讨钱,中午以后就不合适了。
(应该是指没有受戒的沙弥。)
要具足六个条件才算犯戒:
第一,三衣齐全。(即使不齐全,也必须讨取衣服;如果讨五谷,律中判为吉罗罪。)
第二,没有特殊原因,是指三衣被夺走或丢失了。并不是说在迦提月中开许可以向别人讨。必须是实在少到无法过冬,才随需要讨衣服,不能讨来囤积。
第三,不是亲戚。《五分》《多论》说,向亲戚讨好衣服,如果对方贫穷,或者给得少你要得多,一切都犯吉罗罪。
第四,是为自己讨,而且讨的是够量的衣服。《十诵》《僧祇》说,讨到四肘以上的就犯。如果自己讨或者派人讨,借口做寒衣暑衣,或者用方便说法等方式得到的,都犯堕罪。除了讨漉水囊、小小补衣的东西、系头的东西、裹疮的衣服、衣缘中的一条、裹脚踝的布、擦手擦脸擦身的毛巾等,这些都可以讨。如果讨这些东西时,施主布施的是整件衣服的衣料,可以拿。本来就有方便心,只讨小的,或者可能得到大的,就犯舍堕罪。
第五,对方给了。
第六,接受过来就犯。
《四分律》说,如果被贼抢走衣服,光着身子,佛说应当用软草、树叶遮住身体,到寺院旁边去,如果有长衣就拿,或者从知心朋友那里拿;如果没有,就在僧众中问,取可分给的衣服;如果没有,就问取僧衣、卧具;如果不给,就自己打开库房看,把褥子、铺盖、毡子、被子拆开取出来,裁成衣服,到外面去讨。如果讨到了,应当还回去洗干净、染好、缝好,放回原处。如果不还回原处,就按戒律治罪。
《十诵》说,如果原处空了,就随着放在近处。其余情况如《杂法》中说的。
律中不犯的情况:如果三衣被夺走或丢失,向非亲戚讨,《五分》开许衣服坏了的时候可以讨。连同前面五个条件。
律中又说,或者为别人讨,别人为自己讨,或者没有讨就得到,或者向亲戚讨,或者向同是出家人的人讨,一切都不犯。
《五分》说,用不如法的方式求布施,布施的人不如法地给,两者都犯罪。
过分取衣戒七。六缘:一比丘失夺三衣。二非亲居士。三为失夺故施;若不为失,随受无罪。四比丘知彼为失故施。五过知足。六领受便犯。律云:若失一衣,不应取。若失二衣,余有一衣重数;若二重三重四重,应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会。《善见》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余一衣别处乞。《四分》:若自恣多与衣者,若衣细、若衣薄、若不牢,应取作二三四重;当安缘,肩上应贴垢腻处,应安钩纽。若有余残,语居士言:此余残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与,我曹自与大德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为他,不犯;此戒若为他乞受,犯。
过分取衣戒第七条,有六种条件构成犯戒:第一,比丘丢失或被抢走了三衣;第二,施主是非亲非故的俗人;第三,施主是因为比丘丢失或被盗才布施的,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原因,随便接受也没有罪过;第四,比丘知道对方是因为自己丢失衣服才布施的;第五,超过了知足的分寸;第六,一旦接受就犯戒。律中说:如果丢了一件衣,不应该再要;如果丢了两件衣,还剩一件衣,可以做成两重、三重、四重,应该拆开重做,从僧伽梨到安陀会都可以这样做。《善见》说:如果全都丢了,可以要上下两件衣,剩下的一件衣另外到别处去乞讨。《四分律》说:如果自恣时施主多给了衣,如果衣料细、衣料薄、不结实,应该做成两重、三重、四重,应当安上边缘,搭在肩上,应该在容易脏的地方贴上衬布,应该安上钩纽。如果有剩下的布料,就对居士说:这些剩下的布料拿来做什么呢?如果对方说:我不是因为你丢了衣才给你的,是我们自己供养大德的。如果对方愿意接受,就拿去。前面那条戒是为别人乞讨不犯,这条戒是为别人乞讨接受就犯。
劝增衣价戒八。论犯六缘成:一非亲俗人,虚心辨价,二施期有限,三知限施,四嫌少劝增,五彼为增价缕,六领受便犯。《四分》中,为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增一钱十六分之一分,若增缕乃至一线也。《十诵》:有劝增色量价,三舍堕。律不犯中,先受自恣请而往求,知足,于求中减少作;若从亲里求、出家人求、已为他、他为己、不求自得,不犯。余如《疏》中。
劝人增加衣价戒第八。讨论犯戒有六个条件,凑齐就犯:第一,对方不是亲戚,是普通人,真心想布施衣价;第二,布施有约定的期限;第三,知道对方有约定的限额;第四,嫌少,劝对方增加;第五,对方为了增加而添了钱或线;第六,接受了就犯。《四分律》里说,居士布施衣价,比丘嫌少再要,甚至让对方增加一钱、十六分之一分,或者增加线,哪怕只加一根线。《十诵律》里说,劝人增加颜色、数量、价钱,这三种都犯舍堕。律里说哪些不算犯:先接受了自恣请,然后去要,知道满足,在要的过程中减少,或者从亲戚那里要,或者出家人要,或者自己为别人要、别人为自己要,或者没求就自己得到,这些都不犯。其余内容如疏中所说。
勸二家增衣價戒九。制緣同前,唯勸合二家為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以口自述德)。
劝两家一起抬高衣价戒第九。犯戒的构成条件和前面一样,只是劝两家合起来做,这一点不同。《五分律》说,甚至劝夫妻两人合作一件衣,也犯舍堕。《僧祇律》说,知足的人,如果施主给细好衣,他说我是住阿练若、头陀林中的人,索要不如细衣的粗衣,也犯舍堕。(用嘴自己讲述自己的德行)
过限怱切索衣价戒十。五缘成犯:一施主送宝,二为贸衣用,三付人转贸,四过分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若彼言不须即相布施,是比丘应以时耎语方便索衣。若为作波利迦罗故与,以时耎语方便索得者,不犯。
施主把宝物送来了,本来是要用来换衣服的,交给别人去转手买卖,比丘却过分地去索要,东西一到手就犯戒。不犯的情况是:派人去告知,如果对方说不需要,就布施给比丘,这时比丘应该及时用柔和的话,想方设法去索要衣服;如果是为了作波利迦罗的缘故而给,比丘及时用柔和的话,想方设法索要而得到,就不犯戒。
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論》四意:一為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為行道得安樂故,四不害眾生命故。《四分》:因比丘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衣總名臥具,猶如此方被之相,故取通號)。外國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經律。今有一方禪眾,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綿,無罪。為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不成吉羅。若為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
乞蚕绵作袈裟戒第十一。《多论》讲了四个用意:一是为了制止别人的诽谤,二是为了让人们增长信心和恭敬,三是为了修行办道能得安乐,四是为了不伤害众生的性命。《四分律》里说,因为有个比丘到养蚕的人家去讨要还没做成绵的蚕茧、已经做成的绵,拿来作卧具,就在那里等着看煮茧、晒茧,蚕茧发出声音,佛因此呵责并制定了这条戒。如果纯粹用蚕绵做,或者掺杂其他东西做,用毳毛、劫贝,或者用麻和其他线缕掺杂做成的,如果拿斧头细细剁碎,和上泥涂抹墙壁和墙基,都不犯。《多论》里说的“憍奢耶”,这是绵的名字,就像秦地养蚕的方法一样。如果讨要蚕茧、讨要绵、讨要线缕来织成布做成衣服的,犯舍堕。这里说的“卧具”,指的就是三衣。(就是三衣的总名称叫卧具,好比这个地方被子的样子,所以取这个通称)外国做衣服一共两种方法:一种是把布细细撕开铺起来,像做毡的方法;一种是把绵做成线缕织成衣服。这两种也都可以用来做三衣受持,因为是用讨要来的东西做成的,所以做成后就犯舍堕。《善见》说,哪怕掺杂一根毛就犯。“憍奢耶”是指丝里面最微细的,蚕嘴里刚吐出来的叫“忽”。《僧祇》说,纽结、缝补、经线纬线穿插掺杂的,一切都犯舍堕,但还可以受用,犯的是越毗尼罪。《央掘经》说,丝绸绵皮这些东西,如果是辗转传来、离开了杀生者手的,布施给持戒的人,持戒的人不应该接受,这是比丘的法则;如果接受了,就不是出于悲心,不算破戒。《涅槃经》里说,皮革做的鞋履、憍奢耶做的衣服,像这样的衣服全都不应该蓄存,这是正经正律。现在有些地方的禅修大众都穿艾布做的衣服,这难道不是顺应教法吗?《五分律》说,养蚕人家布施绵,接受了以后布施给僧众,不可以自己留下。拿这些各部律来对照,就知道制这条戒的用意很重。野蚕尚且犯,何况家蚕?掺杂“忽”尚且犯,何况纯用蚕绵做?有很多人讨要寻觅蚕绵来做三衣,这应该斩坏舍弃,不应该受持,穿了就得罪,就像律里明确指示的那样。像各部律所说明的,不可以到屠夫家讨要肉和血,也不可以到做酥做乳的人家讨要乳汁,都犯。所以《多论》说,如果没有养蚕人家,讨要蚕茧自己做绵,没有罪,但为了出卖而做,里面有虫的,犯吉罗。如果讨要已经做成的绵来贮存做衣服,不犯。如果绵被虫坏了,拿来做敷具,不犯。做不合尺寸的衣服,一切敷具都犯吉罗。律里说,自己做或者教别人做,做成了就犯舍堕,没做成犯吉罗。如果替别人做,一切犯吉罗。不犯的情况:如果得到已经做成的,用斧头剁碎和泥涂抹墙基,其余像戒本疏里说的那样。
黑毛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等。四緣成犯:一純黑毛,二作袈裟,三為己,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元作擬割),若細薄疊作兩重(元意後得),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儭鉢內氈、剃刀囊、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革屣巾,一切不犯。
黑毛卧具戒第十二。这四种卧具戒里的“卧具”,都是三衣的总名称。以前的人对这点有疑问,到现在也没弄清楚。《僧祇律》里说,毡做的僧伽梨,乃至坐具等,要四个条件具足才算犯戒:一是纯粹用黑毛,二是拿来作袈裟,三是为自己做,四是做成了就犯。律中说,自己做或者教别人做,同样都犯舍堕,跟前面说的一样。不犯的情况是:如果得到的是已经做好的,如果把它裁割破坏掉,如果把它拆成细薄的布叠成两层,如果拿来做褥子,如果做小方坐具,如果做卧毡,或者做垫钵的内毡、剃刀囊,做帽子,做袜子,做摄热巾,做裹革屣巾,这一切都不犯。
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缘同前。佛制参作,违教故犯。五缘成:一三毛参作;二拟作三衣卧具;三为己;四增好减恶,下至一两;五作成便犯。
白毛三衣戒第十三,犯戒的起因和前面一样。佛制定不能用白毛掺杂制作,违背佛的教导,所以犯戒。五种条件凑齐就犯:第一,三种毛掺杂在一起制作;第二,打算做三衣或卧具;第三,为自己做;第四,增加好毛、减少差毛,哪怕只增减一两;第五,做成之后就犯戒。
减六年作三衣戒十四。六缘成:一有故卧具减六年,二不舍故者与人,三僧不听许,四更作新者,五为己,六作成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毡僧伽梨,不满六年,不得更作。若身不羸膄,颜色不恶,白羯磨众,一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听,及满六年;若减六年,舍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无,若他与作,一切得。
减六年作三衣戒十四。六缘成犯:一、已经有旧的卧具,不到六年;二、没有把旧的舍给别人;三、僧众没有允许;四、又做新的;五、为自己做;六、做成便犯。《僧祇》说:如果年老有病,带着毡做的僧伽梨,不满六年,不能再做新的。如果身体不瘦弱、气色不差,白羯磨等众法一一都不成立。《四分》说不犯的情况:僧众白二羯磨允许,以及满六年;如果减六年,舍掉旧的再做新的;如果得到已经做成的;如果没有旧卧具;如果别人为自己做,这些都不犯。
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緣:一先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為己,四無心以故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後戒;後二俱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必有得處,如上律論);若他為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不犯。
不贴坐具戒第十五。五个条件构成犯戒:第一,先前有旧的坐具;第二,又做新的;第三,为自己做;第四,没有把旧坐具贴在新坐具上;第五,做成后就犯戒。
这条戒和后面九十条中的相关戒相对照,有四种情况:第一,做新的、尺寸如法、不贴旧的就犯这条戒;第二,做旧的、超过尺寸就犯后面那条戒;后面两种兼具的情况,照此推断可知。
律中说,做新坐具的时候,如果旧的还没坏、没有穿孔,就应当取来洗干净、染好色,拉扯平整,裁剪下长宽各一磔手的一块,贴在新坐具上,不论贴在边上还是中间,用坏色就行。只说需要贴,不说用毡或布,随十种衣都可以用。
《僧祇律》说,用毡做方一磔手。取旧毡的时候,不能从少闻犯戒的人那里取,没有听闻佛法的人、住在坏房子里不修理的人、恶名的人、断见的人、远离两位师父的人、不喜欢请教别人的人、不能分辨魔事的人,都不应该取。如果取了,就反过来犯上面的戒。不尖、不斜、不凹、不凸、不缺角、不穿坏、不垢腻,贴上去的时候要让新坐具方方正正。
《多论》说,如果没有长的,短的也可以用。《善见律》说,旧的哪怕只坐过一次,也不必再贴。
律中不犯的情况:裁取旧坐具贴上;如果那旧坐具本身没有可取得的地方,就再做新的;(一定有可取得的地方,如上面律论所说)如果是别人为自己做;如果得到已经做成的;如果完全用旧材料做,都不犯戒。
持羊毛过限戒十六。四缘:一是好羊毛,除贱故。律云:头项足毛不犯。《僧祇》:持驼毛、獭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听用驰毛贮褥。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齐九由旬,重檐者俱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处,须者应取。自持至三由旬,当令人持,乃至彼处,中间不得佐助;若持,吉罗。令尼等四众,亦吉。若持余衣,若麻等,皆吉。若担余物贯杖头,亦吉。若担毳装、毳绳,及余处毛,若作帽巾等,不犯。
持羊毛过限戒第十六。有四种情况算犯戒:第一,是好羊毛,不是因为羊毛太差才拿的。戒律里说,头上、脖子上的毛不算犯。《僧祇》里说,拿骆驼毛、水獭毛、猪毛,犯越法罪;拿做好的器物不算犯。《五分》里说,可以用骆驼毛做褥子。第二,是属于自己的东西。第三,自己拿着。《僧祇》里说,三个人共有的羊毛,各人拿各人的,加起来够九由旬,一起扛的人全都犯戒。第四,《四分》里说,如果在路上走到有羊毛的地方,需要的话应该自己拿,自己拿最多到三由旬,超过三由旬就该让别人拿,一直到那个地方,中间不能帮忙拿。如果自己拿,犯吉罗罪;让比丘尼等四众帮忙拿,也犯吉罗罪。如果拿的是别的衣服,或者麻之类的东西,都犯吉罗罪。如果挑别的东西,穿在杖头上,也犯吉罗罪。如果拿的是细软毛、装细软毛的绳子,以及别处的毛,或者拿来做帽子、头巾等,不算犯戒。
使非亲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缘,同浣衣戒。又《多论》云:为增尚佛法故制。若诸尼众,执作浣染,废修正业,则无威仪,破增尚法。又止恶法次第因缘,各令清净故,余如《疏》中。
比丘让不是亲戚的比丘尼洗羊毛、染羊毛的戒条,是第十七条。制定这条戒的用意和犯戒的条件,跟前面让非亲比丘尼洗衣服的戒条一样。另外,《多论》说:这是为了让佛法更加兴盛崇高才制定的。如果比丘尼们去做洗涤、染色这些杂活,就会荒废了修行正业,这样就没有威仪,破坏了让佛法兴盛崇高的用意。这也是为了止息恶法,按照次第因缘,让各自都能保持清净。其余内容如疏中所说。
畜钱宝戒十八。《多论》云,佛制此戒有三益:一为息诽谤故,二为灭鬪诤故,三为成圣种节俭行故。宝是八不净财,且因料简四门:一列数显过,二开制不同,三结罪轻重,四交贸多罪少罪。
畜钱宝戒第十八。《多论》说,佛制定这条戒有三个好处:第一,为了平息别人的诽谤;第二,为了消除争斗;第三,为了成就圣种、养成节俭的品行。宝,属于八种不净财。这里先分四个方面来说明:第一,列出种类、显示过失;第二,开许和禁止的不同情况;第三,结罪轻重;第四,互相交易时罪多罪少。
初中列数者: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此之八名,经论及律盛列通数,显过不应。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经。二明过者。诸戒不对俗制,唯此对之,令道俗通禁;见畜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经中,皆言沙门四患,即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种,皆长贪坏道,污染梵行,有得秽果,故名不净也。余如正解中。
先列出数目:第一是田地、房屋、园林,第二是种植庄稼,第三是储存粮食和布帛,第四是养奴婢仆人,第五是养家禽牲畜,第六是钱财和贵重物品,第七是毡褥锅釜,第八是象、金饰、床以及各种贵重东西。这八种,经、论和律里都大量列举,普遍提到,显示它们的过错,不应该继承收受。次序比照上面已经详细说过,不是出自佛经。第二说明过错:其他戒不是针对在家人制定的,只有这条戒是针对在家人制定的,让出家在家人共同禁止。看见有人储存、拿这些东西,就知道他不是佛弟子。所以律和经里都说,沙门的四种祸患,就是这条戒所说的。如果有人储存这些东西,就不是我的弟子。《五分律》也说,这样的人必定不信我的法律。因为这八种东西都会增长贪心、破坏道业、污染清净的修行,会得到污秽的果报,所以叫不净。其余内容如正解中说的。
二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由是妨道,別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母》云:畢陵伽為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輿,駞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為僧故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為容多人故作者,不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切眾生聽飲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如《僧祇》,為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污家法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雜法中說。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真偽二本,並無,舉世夢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說言,如來聽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囊幞內盛之,應合淨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舉。復卷具有說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增一》云: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說欲過,羅剎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淨人,為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為異。今諸伽藍,多畜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眾鳥,並不得畜。《僧祇》若人施僧一切眾生,並不應受。眾生者,馬驢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為塔故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同共食啖;因此剎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得者,令淨人畜,為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飲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慎勿為己受取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為身受(若文不了,引經自明)。餘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增一》云:若得金寶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憐愍一切眾生,善知時宜,說輕為重、說重為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飲食難得,為欲護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為肉眼諸眾生說是四依,終不為慧眼者說;若有三藏反上說者,亦不應依。又說八不淨財,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應以袈裟因緣,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獄。《十輪經》說,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要。
第二,说明允许储备的情况。经里严格禁止的,后面会讲明;律里从事相上说,针对小根机的人,心意狭窄,所以多有开许储备的。
第一,不净财中,因为这些东西妨碍修道,对个人是不开许的。一口小房子,对修道有需要,依照上面的开许可以储备。《毗尼母》说,毕陵伽被国人敬重,布施给他一座小寺、罗网、车舆、骆驼、驴等,僧坊所需的东西,开许接受。《僧祇》中说,为了僧众的缘故可以接受。《善见》说,居士布施田地,个人不能使用;如果是为了供养僧众,可以接受。《多论》说,施主想建大房舍,应该开导说明,让他建小一点,随顺少欲的法;如果是为了容纳很多人而建的,就不应违背他的心意。《五分》说,有人布施僧众田宅店肆,允许接受,让净人管理。《善见》说,如果有人把水池布施给僧众,供洗涤用,以及一切众生饮用,随心意可以接受。
第二,种植根栽。如果像《僧祇》里说的,为僧众经营管理的,可以;对个人是不开许的。就在污家法里说的,自己种、教别人种,一切都不允许。除了供养佛法僧的,其余像杂法里说的。
第三,储存谷物布帛。从前说饥荒时开许三十六石,出自《善生经》。我自己翻阅查检,真假两个版本都没有这话,是举世梦传。《涅槃》说,声闻僧没有积聚,所谓奴婢、仆使、库藏、谷米、盐豉、胡麻、大小各种豆,如果自己动手做饭、自己磨、自己舂,种种非法。所以如果有人说如来允许储备非法之物,舌头就会卷缩。《僧祇》说,如果比丘买粟时这样想:以后恐怕涨价,现在买这些谷,我依此可以诵经、坐禅、行道。但不说多少,斟酌一夏的粮食,也随时估量丰俭。盐就按前面谷物的量,在尽形药中加法也可以。《律》中说,比丘在道路上行走,得到大麦、小麦、斑豆、粳米,佛开许接受,放在囊袋里盛装,应该作净施。所以文中的诸比丘得到道路粮,开许接受,由净人保管。后面卷中具有说净的方法。
第四,蓄养僮仆。《增一》说,长者把女儿布施给佛,佛不接受;如果接受了,渐渐会产生重罪。因此说了欲过的罗刹女等事。《僧祇》说,如果有人说是布施僧奴、布施使人、布施园民妇,一切都不应接受。如果说布施供给僧众的男净人,允许接受。如果布施给个人,一切都不能接受。如果布施净人,为了料理僧众的缘故,个人可以接受。如果布施尼僧乃至个人,与前面相反,只是说女净人不同。如今各寺院多蓄养女人,或者买卖奴婢,其中污秽混杂,哪说得完呢?哪里只是犯淫盗,也通犯深知。圣制不允许,凡人岂能强来?《僧祇》说,毕陵伽在聚落自己泥房,国王给他使人,三次都不接受,说:如果能尽形寿持五戒、奉斋,然后才接受。《十诵》说,守竹园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有十种布施没有福:一是布施女人,二是戏具,三是画男女合像,四是酒,五是非法语,六是器仗,七是大刀,八是毒药,九是恶牛,十是教他作。像这样的布施。
第五,蓄养畜生。《律》中说,比丘养猫、狗乃至各种鸟,都不得蓄养。《僧祇》说,如果有人布施僧众一切众生,都不应接受。众生,指马、驴、猪、羊、獐、鹿,像这一切。其余野鸟兽等,如果见比丘不接受,说我要杀了它,应告诉让他自己布施水草,守护不要伤害,不得剪翅膀、关笼子系住。如果能飞行自己活的,放走,不要拘束它。《善见》说,如果布施牛羊,不得接受;如果说布施乳酪等五味,可以接受。其余一切畜生也是这样。《涅槃经》中,比丘之法不得买卖生口等。《伽论》说,为了塔的缘故可以接受骆驼、马、驴。如今有布施佛法家的畜生,而知事有卖的,都不合圣教。《十轮》说,如果布施四方僧物、田宅、净人,不给持戒的,反而给破戒的,随意受用,并与白衣共同吃用,因此刹利居士都入阿鼻地狱。《日藏分》说,在我法中,假使如法,从一人乃至四人,不听受田宅、园林、车马、奴婢等常住僧物;如果满五人,才得接受。《大集》也一样。
《四分》乘乘戒中,开许老病可以乘男乘、女乘,尼骑如瞻病法。《僧祇》说,船车牛马等乘,没有病不合。只有因水中船行的,可以。第六,畜钱宝。如果原本作自己蓄养的意思,不合;如果打算净施给别人,依律文开许。《僧祇》《十诵》《善见》说,如果病人可以,让净人蓄养,为了买药的缘故。如果多人给买药钱,可以放在毡褥底下,眼暗未时手触,没有不犯。又说,末利夫人布施僧众布萨钱,佛说允许接受,按义付给别人。又居士拿金银给僧众作寺、食堂、园田,比丘不得接受,犯吉罗,应付给净人,净人得处分。如果布施作饮食、衣药、卧具,也不自受;如果受了以后作衣服用,得吉罗,应付净人。《杂含》说,从今以后须木就直索木,乃至须人工等也直索,千万不要为自己受取金宝,那就破了。《四分》人解律说,如果为了作屋的缘故求材木竹草树皮,可以接受,不应为自己身受。(如果文义不明,引经自明。)其余如正解。
第七,听许蓄养重物。《毗尼母》说,个人听许接受雕刻大床,只是除金宝。如果是绵褥,别人布施已成的,《十诵》开许接受。《毗尼母》《四分》说,氍毹等等,别人布施听许接受,广三肘长五肘,净施蓄养。如果铁瓦瓶等、铜盆铜盔等器,个人可以接受。
第八,佛不开许的。《善见》说,不得捉一切谷,除米。如果布施器仗,僧众应打坏,不得卖。布施乐器的,不得捉,可以卖。《增一》说,如果得到金宝布施,咒愿后还给施主。《涅槃》说,如果有人说如来怜愍一切众生,善知时宜,说轻为重,说重为轻,观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给所须没有缺乏,像这样的人,佛就不听受蓄一切八不净物。如果诸弟子没有人供养,时世饥馑,饮食难得,为了护持建立正法,我听弟子受蓄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须。虽然听受蓄这样等物,必须净施笃信檀越。这样四法所应依止,我为肉眼诸众生说这四依,终究不为慧眼者说。如果有三藏反过来说的,也不应依。又说八不净财,十多处文都极力毁破,不让蓄服。又说,如果优婆塞知道这比丘破戒受蓄八法,不应给施,也不应以袈裟因缘恭敬礼拜。如果共僧事,死堕地狱。《十轮经》说,据不知持犯的,都须恭敬。又《涅槃经》穷终极教,不用也可以,以护法故,小小非要。
三明畜罪轻重。八中,六七金钱绵褥得堕,以违净施故;余则吉罗,畜者亦少。
第三,说明蓄藏这些东西的罪过轻重。八种物品里,第六和第七种,也就是金钱和绵褥,得到了就犯舍堕罪,因为违背了净施的规定。其余几种只犯吉罗罪,而且蓄藏的人也比较少。
四交贸轻重。若以此八,贸衣犯舍。以衣得宝绵毹,亦舍;若得余六,并得吉罗。若以衣宝相易,皆堕;贸余六种吉罗。六自相贸皆吉;得衣宝者皆提。此谓与俗人增减,与五众得小罪。《多论》:若说净钱宝,后贸衣财,作三衣钵器,入百一物数,不须说净;已外须说。若犯罪者,悔于僧中;已用钱宝贸衣财及百一物者,不须舍之,已入净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说净无罪。
正解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捉,別時意也。具四緣: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為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內無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受金銀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為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德,悉應清淨。又《增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增尚弟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為世範。今乃反自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共住說戒自恣,一河飲水;利養之物,悉不共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猶像也)。錢者,隨國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寶者,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說淨者不犯。若似寶、銅、鐵、虎珀、水精、偽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為畜故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說淨得。若捉金薄金像,藏舉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說淨。《僧祇》云:不淨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行;若可信者,任意掌舉。《四分》:是中捨者,告可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掌之。若彼為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舉賞;若生地使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內錢坑中;若散落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椀令比丘受用,為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應言受受受,三說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讚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眾亦不得畜,畜得吉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身相續者,謂繫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說淨。餘似寶及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錢寶說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說淨。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說淨。若彼此不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繫衣內。在道並為非人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俱令棄之;非人並為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戮,同頰腫之儔。
律不犯中,开缘如上。若彼人不肯与衣者,余比丘当语言:「佛有教,为净故与,应还他物。」若又不与,自往语言:「佛教比丘,作净故与。汝不还我者,此物应与僧塔和尚知识,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
贸宝戒十九。《多论》云:此以说净宝,转易与他求利,当与他时,得舍堕。此与贸衣五种不同,如《戒疏》说。律中以财物易钱宝故犯,但无衣食为异。五缘成:一是钱宝,二互相易,三决价,四为己,五受犯。《五分》:应对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不犯中,若以钱贸璎珞具,为佛法僧;若以钱易钱,亦为佛法僧者,得。
販賣戒二十。《多論》四義制:一為佛法增尚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成四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六緣成:一在家二眾,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生得物他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食治生;道人白眾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德,餘者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衣鉢不為利,後賣不犯)。《十誦》: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戶鉤、四藥交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為利故,買賣俱墮。《十誦》中:據一物為語。《多論》:若眾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他故。若眾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賣買,前人悔,七日內者還之,若過不應。《四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為下。若前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為僧月直,市油麵等不淨語者,越;自為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若市買物,得嫌訶說;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舉物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博穌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為利居鹽穀,後得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為福糴米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言得施者,謂一切俱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眾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聽還。若穌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貴,有利不犯。
畜长钵过限戒二十一。五缘成: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三如法钵,非余油璭等。四不净施。《善见》:买钵未还直,不成受;主言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长。若度价已,熏讫,报令取,过限者犯。五过十日便犯。余如长衣戒。
乞钵戒二十二。六缘: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缀不漏,三从非亲乞,四为己,五乞如法钵,六领受便犯。五缀满不漏,吉。事希少故,广如《戒疏》中。律不犯者:五缀漏、若减漏,更求新;若从亲里索,从出家人索;若为他,他为己,不求而得,自有买畜,皆不犯。
自乞缕使非亲织戒二十三。《多》云,有三义制:一为除恶法故,二为止诽谤故,三为成四圣种故。四缘:一自乞缕,二使非亲织,三不与价,四织成犯。《十诵》:若为无衣故,从非亲乞缕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乞衣,少缕止得乞缕。《五分》自行求缕,雇人作衣,亦堕。《四分》若织师与线者俱亲,不犯;与线者非亲,看织作繀,一切吉罗。不犯者:若自织作钵囊、革屣囊、针毡、禅带、腰带、作帽、作袜、摄热巾、革屣巾,一切不犯。
劝织师增衣缕戒二十四。论犯六缘:一非亲居士,虚心辨缕遣织,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劝赞好织许直,五彼为增缕,六领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罗。不犯者:减少求、从亲里索、出家人索、他为己者。
夺衣戒二十五。五缘:一是大比丘,甄下众非行类故。二本规同行。三者不定与,前人决定取,多生恼故。四句中二句,初受与俱决定,二决定与而受者不定,夺取重犯;若与受俱不定者,吉。四瞋夺。五得属己。《四分》不犯者:不瞋恚,言我悔、不与汝衣、还我衣来;若彼知悔即还;若余人语便还;若借他衣着,他着无道理,还夺取,不犯;若恐失恐坏;若彼人破见、戒、威仪;若被举、灭摈、应灭摈;若为此事故有命梵难,一切夺举不藏者。
畜七日药过限戒二十六。辨明四药体状、立义、加法是非,广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缘成犯:一是七日药体,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无长罪。二明作二受竟,三不说净,四畜过七日,五无缘犯。律不犯者:若过七日药,稣油涂户向,蜜、石蜜与守园人,第七日药舍与余比丘食;若未满七日,还彼比丘,用涂脚然灯也。
過前求雨衣過前用戒二十七(二戒並由過前,故合制)。過前求五緣成:一是雨衣,二過前求,三自為己,四彼與,五領受犯。過前用四緣: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故,為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若大雨在路,須脫三衣襞舉,著此衣行雨中。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時唱言:「大德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說已。不得至十六日(準此,受時亦應通唱)。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著浴、若浣、若舉者。
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二十八(是亦二戒合制,不同一衣)。過前五緣:一是急施。律云:本是夏竟衣,為緣開前受;若受便得,不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緣,五受便犯。過後五緣:一二同上緣,三是十日內,四不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
有難蘭若離衣戒二十九。六緣: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緣,六過七夜犯。《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內者,《僧祇》:寄著可疑俗人家(以不良家,知此比丘無衣隨身)。《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緣者,《僧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內,不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賊難恐怖因緣,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緣,方制六夜。《四分》初緣,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內,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緣至六夜。而不顯緣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明文,有緣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所,若手捉衣(謂蘭若俗人家女人處,必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
說迴僧物入已戒三十。具四緣: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別二異,此迴犯捨也)。二為僧故作,未許僧(謂俗家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迴得吉羅也)。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與僧(此決施於僧,不許別屬,迴犯棄)。《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僧,許比丘僧逈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並謂未決定,若決別施,隨前犯)。《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至此彼一人物,逈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三)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為要,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皆墮。六緣: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知違想說;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語、兩舌、惡口,相歷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不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說故非惡口。餘句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為二事:一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餘人問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說法、義論、傳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說,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若僧說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說,吉羅。《善生》: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相說、無覆藏說,非犯。若異音說,前人不解。若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說前人不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申等(應方便引接,令畜生遠去)。《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注戒本中。
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緣:一是比丘,《十誦》、《五分》:毀下四眾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論》:傳他語,為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依實亦犯),汝多結使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喻罵者,汝似除糞種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例知。了了說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闍梨是偷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罵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謂小姓比丘與大姓者共住,云此中有小姓比丘)。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鬪諍。律中迦葉舉造房僧過,即日出城宿。佛訶但舉非人等餘類,不舉迦葉,以護人心故。不犯中:相利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友故說(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或戲笑(但犯吉羅),或因語次失口,或獨處說,或誤說,皆不犯。《十誦》:有比丘說他罪,諸比丘知是人身業不淨,能於四重飲酒殺草非時食妄語作者;應語,莫瞋諍相言也。
两舌戒三。具六缘:一是比丘,二说鄙恶事,三传于彼此,四分离意,五言了,六闻知。律云:两舌者,彼此鬪乱,令他破也。《僧祇》:以恶法告言,某甲说汝是。无有上中下法,欲令他离向已,若彼离不离皆堕。《多论》:说已更说,堕。若不传彼此语,但两边说,令离散者,一切吉。律不犯者:破恶知识、恶伴党;和尚同师亲友,于僧塔庙作无义利;破如是一切无犯。
共女人宿戒四。五緣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同宿,四知同宿,五隨轉墮。律中,女者,人女有智,命根未斷。室有四種:一四周障上有覆(即同在一堂內。中有隔者,準論不合)。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簷下兩頭有障)。三雖覆而不遍(即周匝同一院門,上通覆,開中央)。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通覆障,上少開明孔)。此等四室,比丘與女人同宿,或女人後至,或比丘後至,或二人俱至。若亞臥,隨脇轉側,一一波逸提。若與畜生(準《僧祇》:大母畜生亦犯墮)。若人黃門二根人宿,一切吉羅。比丘晝日臥,女人立者吉(女人若坐,犯屏墮)。《十誦》:乃至羅漢,不與女人同宿。如熟飲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爾。此律以羅漢為緣起,尚被淫惱;餘凡何須拒抗。《多論》、《善見》:若都集堂同障內,設使堂中有諸小房,房雖各別,以堂同故,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戶,亦犯墮(即并部平頭率多同戶房)。覆者乃至衣縵作屋,壁者乃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所對境者,乃至同行等戒,皆謂女人能受淫者;餘石女小女等,但犯吉。《十誦》: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應多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別戶,有隔無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至大會通夜說法,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內正身坐。若老病不能坐者,當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齊肩腋,下至地,不得容貓子過。若道行入村宿,當別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前作(皆謂以衣服被,從房堂內壁,直當門中央,隔出至舍前簷,令與兩頭相當,是為二室,不但簾床也)。若無隔者,女人可信,應語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無福德(準如諸部男子自伴)。《多論》與十女人宿,十墮。隨一一起更臥,隨一一轉,各各得十墮。若白衣舍,與女人並房,不閉戶,吉羅。《五分》:同覆異隔,若大會說法,若母姉妹近親患,者有知男子自伴,不臥者,不犯。律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內有女宿。若屋有覆無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若坐不犯。若病臥被縛命梵等難。並不犯。
共未受具人宿過限戒五。五緣成:一未受具人,男女餘義如別。《伽論》云:已二夜共沙彌宿,第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緣同前戒。五過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應起避去(準此,不去吉羅);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見》: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謂不犯提);第四宿,初夜隨脅著,結墮。《十誦》:若通夜坐,若病,得與沙彌過限宿;病人臥者開;餘不病比丘不應臥。《母論》:至第三宿無去處者,比丘不應臥,結加趺坐至明相現;至第四宿又無去處,明相欲現時,遣去,若自去(準此必須第四宿離之,若初夜即坐者,不成開)。《五分》:與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若互半臥(非謂護明相,皆四夜通夜不臥,開)。《僧祇》:至第四宿,因大會道行等緣,如前戒張障幔;不者,過三夜犯。犯竟若未懺悔,復共宿者,轉長罪,無二夜開;悔過已,當別房宿,更得二夜。《多論》:有四句。或人一室異,或室一人異,或人室俱一俱異,皆墮。律中與畜生男過限宿,吉;開緣同上。
與未具人同誦戒六。五緣:一是佛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聲同誦,五說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說,聲聞所說,仙人諸天所說;若口授,若書授。說了了,犯墮。若師不教言,我說竟,汝可說者,師吉羅。《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說,為佛印可者,犯墮(決《四分》不了文)。《善見》:一切三藏,佛說者,羅漢結集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說故,不犯。《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多論》:若二人俱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無處受法,乃至得從沙彌尼受;但求持戒德重人作證明伴,亦得從白夜受法,但不得稱闍梨。如是例知,但消息,令不失威儀。律不犯者:云我說竟汝說,一人誦竟一人書,若二人同業同誦,若錯說,彼此一切不犯。
向非具人说麁罪戒七。《多论》:宁破塔坏像,不说他麁罪,则破法身。不问前比丘有罪无罪,皆堕。七缘:一是比丘及尼,二犯初二篇罪,三知犯,四无僧法开,五向未受具说,六言词了,七前人闻知。《五分》:尼向白衣说僧泛尔小小罪过,皆堕。《僧祇》:若人问言,某甲比丘犯淫饮酒者?答云:彼自当知。若已作法,人问者,倒问彼言:何处闻?答云:某处闻。比丘云:亦某处闻。因俗女来寺,六群示之,此人犯僧残。俗女说偈云:出家已经久,宜应修梵行;童子戏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诵》云:有诃云,佛法中乃有是痴人。应答云:我家广大,种种皆有。律云:若说上二篇,犯堕;下诸篇及自说己罪,若说下三众罪,一切吉罗。又有五事:若说名字、若种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貌,皆堕。不犯者:若不知,若麁恶不麁恶想,若白衣先已闻麁罪者,一切开。
实得道向未具者说戒八。问:凡夫无圣,不可得犯;圣人奉戒,一制不犯,用制何为?答:制圣为遮凡。若后向说,即知是凡;为护大妄,不令有犯,岂非是要也。
与女人说法过限戒九。六缘成:一是人女,二知,三不请,四无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过五六语便犯。若不请者,听齐五六语;若请说若问义,随多少。《五分》:由五六语得解故,便制戒。《四分》:五语者,色受想行识无我也;六语者,眼耳鼻舌身意无常也。不得更增一句故。《僧祇》中:说六句已云,使汝速尽苦,得堕。律云:有智男子者,解知麁恶不麁恶事。《多论》:有智男子解人情语,可作证明;若中边不同者不听。必是俗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无俗男者,不得说之。女谓能受淫者,若为尼说,得。《僧祇》:若盲若聋,亦名无人;一盲一聋,此二当一人。若眠亦名无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减七岁,若过,不解好恶义味,亦名无智男子。余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请问法义者,答云:欲问便问,我闻已当思。律中,若说不了,吉罗。不犯者:若五六语。有智男子前过说。若无有智男前请,应答广说;授五戒,及法;授八关斋,及说八斋法;八圣道,十不善法;女人问义,不解广说。若错者。一切不犯。
掘地戒十。《多論》:不掘地壞生三益:一不惱害眾生故,二止誹謗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國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復役使,得令靜緣修道,發智斷惑,是名大護。五緣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使人時,不作知淨法;五傷則犯墮。戒緣為修治佛講堂,為世尊所訶制(今人多因福造罪,謂妄儌倖,可悲哉)。律中地者,若已掘地,經四月被雨漬還如本;若用鉏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傷、地上然火;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墮。若不教言知是看是,吉羅。《十誦》:若頹牆土石底,蟻封土聚,若掘,吉羅;若掘泥處,乃至沒膝,吉羅。除為僧塔寺畫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黑砂鹽地等,一切不犯。蜀本《多論》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謂四月及八月是雨時,地相連著,潤勢相淹,能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燥,風吹土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吉羅;下侵濕地,犯墮;牆根齊濕處乾土,不犯,異於地故。雖被築治,若濕相淹,發起犯墮。屋上牆上生草,觸傷草犯墮,傷土吉羅。《僧祇》:若轉石搭地、掃地曳木、驅牛馬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切犯墮。土塊一人不勝破者,犯提;減一人重者,得。打杙房壁,損成功,越;先有孔,無犯。若外被雨地,傷如蚊脚,提。畫地作字亦提;畫土末際無犯。若撤故屋,使淨人為之。若壞壁,使淨人却泥後,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淨人摘兩三行,後自摘;至基,還使淨人摘。井池瀆汪水,新雨後,使淨人抒;若令攪濁,若牛馬先涉後,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時,水手摩地犯墮。若缾器物木甎瓦等,在露地經雨已,不得自取,取犯墮。若純沙無罪,半沙者越。若死土被雨已,使淨人取;盡雨霑濕際,然後自取。《四分》:若野火燒寺,聽逆除中間草,若作坑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除之。《善見》:若地被燒,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土無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來近寺,為護住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火。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五分》:若野火來,當打楗稚唱令。餘如諸部。《多論》:使僧尼掘地,作知淨語提;若教下三眾淨人,不作知淨語吉;若三眾不為三寶利益緣,自壞土木者吉羅。《五分》:蘭若無淨人,聽比丘以水澆地,剉草布蹋,使成泥取用。《僧祇》:覆處地得自掘(《四分》文中不了)。律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籬倒扶正、若反甎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鼠壤等、若來往經行、若掃地、若杖築地,若一切不作故掘意,不犯。
壞生種戒十一。具緣如上。《四分》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村者,一切草木是(言草木為非人所依,故具引諸部通解,恐無知者濫用)。《十誦》云:村者,蚊蟁蛺蝶蟻子諸蟲,以之為舍也。《僧祇》、《戒本》:壞種子破鬼神村者,墮(如此會通,相同明鏡)。律中五種村: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此言雜種)、子子種等。若斫截,墮;炒釘杙火燒,一切並提。若斷多分生草木,墮;半乾半生,吉羅。《僧祇》云:根種、莖種,以刀中破淨;節種者,以刀破叉摘却牙目淨;心種者,蘿勒蓼等,揉𭢎淨;子種者,十七種穀,脫皮淨;火淨通五種。五果中:裹核種(如棗杏之屬也),爪甲淨,去核食,火淨合食(火淨者,謂生熟二棗合核)。膚果種者,火淨合食(如蓽茇桑椹梨奈之類);若熟時,落地傷如蚊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果種者,火淨(椰于胡桃石榴之屬)。𥢶果種者(香茅蘇荏之類),未有子揉𭢎,有子火淨。角果種者,淨法如𥢶果法(大小豆等準此,蒿中含子之草,應得火淨。但令相著即得,淨法爾故)。又云:寺主有穀倉未淨,畏年少比丘不知戒相,先令淨人火淨訖;乃至盡來,恒言舂去,不犯。餘事類知。若以五生種,擲著池井水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犯提。若草中行,欲令草死,越;傷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生毛,食餅生毛,使淨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剝除。雨後舉木越,傷草者墮,淨人先舉比丘後佐無罪(《四分》中:開舉木石者,先不知,著草上也)。夏中行,畏失道故,以餘物繫草為記,來還解者無犯。泥雨滑倒,捉草挽斷,更捉亦斷,皆開。水中浮萍不得撥開;牛馬行處,得;無者,捉土石仰擲空中,言至梵天上去,若後下時打水開,得用(此叩沙門淨法)。若泥作時欲飲水者,得葉中飲;無淨人取者,得就樹上葉中飲,不得挽斷;高不及者,搖取乾葉;若已衰黃斷者越,華生者提。水中翻覆浮萍者越,擲岸上墮;若入水洗時,水草著身者,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吉羅。《善見》云:若須華果,攀枝下,使淨人知,亦得抱淨人取。律中:比丘道中行妨草者,聽以竹壓草,若石木鎮上(準前暫時)。《五分》:凡諸草木,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知是。」若不解者又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與我是。」壞地亦然(皆謂知比丘身不得折損,口不合斫掘,方乃靜緣心淨)。若生草覆道,開路故枝折葉落,不故作不犯。《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波逸提;此律一葉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結。《四分》中:若五生種如柳榴之類,就地離地,壞皆犯墮。非五生種,如離地槐櫰榆柏之屬,已萎者得;若與地連得墮;若離地色未改者吉羅,名壞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斷乾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籬障;若撥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木。斷者無犯。
身口绮戒十二。四缘:一自作身口业绮,二数恼不止,三为僧单白诃止,四更作便犯。《四分》云:余语者,云汝向谁说,为论何事等,一切吉罗;作白已语者堕。恼他者,应来不来,应坐不坐等身绮也。余如口绮法。《成论》:语虽是实语,以非时故,即名绮语;或虽是时,以随衰恼,无利益故;虽复利益,以言无本,义理不次,皆名绮语。即律中为不恭敬人说法,皆是。《善见》:畏成鬪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唤来不来者吉。不犯者:重听不解,前语有参错,便言汝向谁说?为论何事?乃至我不见此罪;若欲作非法无利羯磨,不与和合,唤来不来,不犯;若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来便来,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余食法食,若病,唤起不起,不犯;若命难梵难,教莫起便起,不犯;若恶心问,不与说,若作非法事,便语者;若小语错误;一切不犯。
嫌罵僧知事戒十三。六緣: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經營,四說嫌罵法,五言詞了,六前人知聞。《五分》:若單白、白二差人,惱者墮;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誣說,口口吉羅。《四分》緣起,白二差之。《僧祇》:罵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俱墮。因說大魚有百頭,頭頭各異;由先為三藏,好惡罵人故。《四分》:若嫌者(面見不聞處,言有愛恚癡),罵者,反上,皆墮。若不受上座言,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其事,恐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恚等。若戲錯說,一切不犯。
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缘:一四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处,四自敷使人,五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六出门便犯。《五分》:见僧卧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举亦堕。到尼寺,敷尼僧卧具,不举亦提。白衣入寺,应借僧卧具受用;又俗人家会,借僧卧具,食讫比丘不举亦堕。若知事暴僧卧具在边,若禅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礼拜,手触不举者堕。若多人礼拜,悉皆手触,属最后者犯堕。若春月敷床后,付嘱人知,舍去无犯。若行路中,挽乱草坐已,去时聚已当去。《多论》:露地敷已,不嘱人,游行诸房吉。《四分》:彼以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护看。」若都无人者,当举着屏处;若无屏处,必知无坏,当持麁者覆好者上。若即时还,应便随雨中疾及时还,应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应去。若不作,初出门堕;若方便还悔,一切吉。若二人同床,下座应收;不者堕吉,上座单提;若俱不收二俱堕。余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卧具表里,一切吉罗。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罗。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时语旧住人、摩摩帝、经营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
覆处敷僧物戒十五。五缘:一是僧物,二是屏处,三自使人敷,四不自举、不教人举,五或出界、或过三宿犯。律中,彼应语旧住比丘言,与我牢举。若无人不畏失,当移床离壁,高搘床脚,持枕褥卧具置里,以余麁者重复。若恐败坏,当取卧具,置衣架上,竖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界外犯堕。若即还不久,听二宿界外;第三宿明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语知事人;不者明相出犯堕。
强敷戒十六。五缘:一他先借得,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恼意;四强敷中间;五随坐卧犯。律云:中间者,若头边脚边两脇边。卧具者,草敷叶敷下至地敷卧毡。若知他先得而彊宿者堕。《十诵》:若为恼他故,开户闭户、然火灭火,若呗呪愿、读经说法,随他不乐事作,一一堕。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语已住,先与开间;若间宽不相妨;若亲旧教言,但敷,我自语主;若倒地;若病,转侧堕上,命梵等难,一切不犯。
牵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缘:一是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牵出,犯吉。二先安止定。三作恼乱意。四牵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牵,随所牵多少,随出房,一切堕。若牵多人出一户,多堕;一人出多户,多堕。若持他物掷着户外,闭他户外,皆吉。《僧祇》:牵他出时,若抱柱捉户倚壁,一一堕。若呵叱,随语一一离,一一堕。若瞋蛇鼠驱出,越;若云此无益物,驱出无罪。《十诵》:若喜鼾眠,应起经行;不能经行,应起屏处,不应恼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牵出者,不犯。若将不喜人来,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罗。牵下四众亦吉。律不犯者:无恚恨心,随次出;共宿过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见威仪为他举及摈应摈;因此故有命梵难驱出,一切不犯。前戒是俗处,不简净秽;此是僧处,故简秽也。
坐脱脚床戒十八。三缘:一是重屋,二脱脚床,三在上坐卧犯。
用虫水戒十九。四缘:一是虫水,二知有虫,三不作漉法,四随所用犯。律云:若以草土掷虫水中。若虫酪浆、清酪浆、若渍麦浆、若醋,有虫,以浇泥草,若以草土掷中,一切皆堕;教人亦同。《五分》:随用虫,一一堕。律中若以草土掷水中,随河池中鱼虫,一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细犹如微尘十分之一,乃至大者百千万由延。《僧祇》:虫细者,三重漉,犹有者,舍去。若用水者,日日谛视,无虫便用;以虫生无定,或先无今有故。《五分》:虫水者,漉囊所得,肉眼所见;若用水,虫虫堕。无漉囊不得半由旬行,若无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不知有虫,作无虫想;若虫大,以手动水令虫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
覆屋过三节戒二十。四缘:一自为己,二自作使人覆,三至第三节未竟不去见闻处,四至三节竟犯。
輒教尼戒二十一。四緣:一不為僧差,二集於尼眾,三說法教誡,四言了使犯。律中僧不差說法八敬,俱墮;日非,吉羅。《僧祇》:前三(在經說戒日十五日後三日)後二(去布薩日二日),此日去者,名為日非。但德須具十,人行又布;今但為略法,如刪補羯磨。
与尼说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缘:一是僧差,二尼众来集,三教诫说法,四日暮,五知想,六说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经、诵经、若问、若以余事,乃至日暮。除尼,若为余女受经至暮,一切吉罗。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便休;除妇女已,为余人;若船济处说法,尼听;若与贾客共行,夜说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请,值说便听者,一切不犯。
讥教尼人戒二十三。六缘:一是僧差,二情存为法,三内心嫉忌,四说为饮食,五言了,六前人闻知。不犯者:其事实尔;为供养故,教授、诵经、受经、若问;若戏、若错,一切不犯。
与非亲尼衣戒二十四。四缘:一是尼,二非亲,三与衣,四领受便犯。律中,除贸易,若与塔佛僧者,一切不犯。
与非亲尼作衣戒二十五。具三缘成犯:一是尼,二非亲,三随作,犯。律中:随刀截多少,随一缝一针,皆堕。若复披着牵挽熨治,以手摩扪,若捉角头挽方正安揲,若缘索线,一切吉罗。不犯者:与亲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还主等。
独与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缘:一是比丘尼,二无第三人,三在屏露二处,四共坐便犯。《十诵》:屏处相去一丈堕,丈五吉罗;二丈若过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请一比丘食,一尼共比丘坐,一尼往来益食。益食去时,随一一堕。比丘尔时应起,语言:「我欲起。」莫令彼疑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论》:比丘坐住屏覆处者,无惭愧处,可作淫处。律中见闻二屏,如二不定中说。若盲而不聋,聋而不盲,若立住,一切吉罗。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聋;若行过倒地;若势力持,命梵难者。
与尼期行戒二十七。五缘:一是尼,二言许共行,三无缘,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若大伴行疑恐怖处,若往彼得安隐,命梵等不犯。《十诵》:开为尼负衣过险径。
与尼同船戒二十八。四缘: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师失济上下水者,不犯。
食尼叹食戒二十九。四缘:一尼三众叹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堕。律云:赞叹者,谓阿练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赞多闻、法师、持律、坐禅。食者,从已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堕。除饮食,得余䞋衣灯油,吉罗。《僧祇》:除旧檀越。乃至下食已,唱等供时,更有余比丘来,尼言更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头陀者,堕。若言多与好食,平等与,不犯。若言某甲徒众多闻精进,当通请一众,一切犯堕。若言某甲众主精进,为是比丘故通请二十人;一人名赞叹,余者不犯。若有叹食,不得舍去,当展转贸食。若比座垢秽不净,不喜与贸者;当念此钵中食,是某甲比丘许,我当食者,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若先不知,临食时言好与比丘食者,不犯。律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无教化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经营,若不故教化而与食,不犯。
与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犯同尼行戒。律缘以无学为教兴,尚被打几死,何况凡夫!故云,若村内一界行者,吉罗。不犯者:先不知若不若期,须往安隐,命梵缘者。
施一食处过受戒三十一。五缘:一施主期限一食,二知是,三重过受,四无因缘,五食便犯。律中开病者,离彼村增剧也。不犯者:一宿受食,病过受食,若诸居士请大德住与食,若次第请与食,若水陆道断等,不犯。
展轉食戒三十二。《十誦》云數數食;《五分》同之;《僧祇》云處處食。總一明判,云背請戒。五緣:一先受五正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境堪飽足,三無緣謂病等也,四更異主受正食,五隨咽便犯。律中,請有二種:若僧次,若別請也。食者,飯、麨、乾飯(稠粥亦是)。《僧祇》云:初出釜,畫不成字,是非正食。《僧祇》:若到俗家,言闍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請處。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應白已去;不白去者,至彼得正食,犯二墮:一不白請家,二是背請。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衣時者,十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若一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人,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墮;背後家,咽咽吉。《五百問》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得。《十誦》、《多論》:前家不得隨病食,背至第二第三家,漸漸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者:病時,施衣時,若捨請,若請與非食(謂粥餅不正食),或不足(是正而少不足),或無請,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别众食戒三十三。然别众食,准此律文,但明别请,不论不集;故文云:但请三人食,我等不得别众。若依缘起,则明乞食;故文云:为摄难调人,自结别众。若依《多论》:明界内不集;亦明别请别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
今分三相,各明犯缘,引据证别。
初明僧次七缘:一有施主;二是僧次请;三五正食,在时中;四食处成众;五知界内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无诸缘;七咽咽犯。《多论》:若施主就僧界内二处设食,应布萨处请僧,或送一分食,自处不须展转。若聚落界内无僧界,二施主各请四人已上,二处食,应打楗稚,互请一人,互送一分食;更有异比丘入,亦更须展转。或先僧次后成别请,有客遮不许入是;若不遮,虽先别请,后成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
言别乞者,《善见》四句:一四人同乞,或别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同时受食,犯。《多论》: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处,亦无有过,以非一家故。
若别请人,应令作法门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净;若不作法,界内无人者,一切僧犹得遮食不清净罪。若准此言,未假界内不集;必若尽集,亦结其过。故文云:别请四人,在僧中次第并坐受食食,不与僧同味,咽咽皆犯。
准此以言,僧次一种,唯局不集结罪;乞食别请,若集不集俱结。
今更约缘,随相总明,令人识知,由过常有。
初有施主。《四分》、《多论》:不问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食,无别众罪。故《多论》云:若取僧食别自受啖,不与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盗僧祇,非别众罪。广如上卷。
二別僧、別乞、別請三種。先明別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呵。如〈訃請〉法中。《多論》:若施主長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無遮,應打楗稚。眾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舉聲大唱,六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時,有遮界內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眾罪。設界內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若施主就僧界內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一日中二處俱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或將食入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人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謂一人,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請來,有客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眾。或先別請,有客比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至唱一人入等。《善見》:別乞四句:或四人一時乞,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時往受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時受,各處食(《四分律》中不犯墮)。三各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別乞、別去,一時受食,犯。義云:僧次請,人至請家已,門外有比丘,不許入界內者,變為別請。設後食時無人,亦犯墮。若門外僧,與家內相去六十三步外者,食時外僧,乃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
四食處成眾。《善見》:要別請四人,俱受成眾;即座上一比丘覆鉢不食,待餘三食竟,後一人食,不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論》:三比丘,一狂心;三比丘,一滅擯;三比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若狂擯二人,不落僧數,雖四不成。異界不相足數,不成別眾。故須知是好比丘。《多論》:或食僧食,若施主食,各取食分,雖四人已上,於別處食,或共一處食,不犯別眾。若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食,亦無別眾。律結犯者,據一家併乞,四人一時受食。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盡集無過。二食一處二,彼此乃異,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有餘比丘,二眾俱犯。三食別處一,如僧盡未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別請四人,在僧中並坐受食,不與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後得益無犯(此謂露地,須申手內;若在覆處,不必相接)。四謂食別處別,彼此二眾,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不者二俱犯墮。
五界內不盡集。《五分》:若請比丘僧,應比丘沙彌往;若請二部僧,五眾應往。《多》云:凡別眾食,必於界內。言界者,謂眾僧結界、聚落界、家界、曠野處一拘盧舍界;此諸界內,不得別食、別布薩。若僧食竟,有客比丘來,檀越與食,四人已上無罪;以僧食竟,不合同味,無乖別過。若僧未食,客來入界,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別。狂癡、滅擯比丘、及沙彌,無犯(上沙彌等三人,非別眾,若不與僧食,是盜僧祇。若沙彌是僧次請來,則免四比丘已上別眾罪,俱福田故)。《四分》諸律,並云別請別乞故犯(不言不集)。《多論》:別請別乞如律,又加食處不集;雖僧次來,但使同界不集,又名別眾(如上所列)。
《善見》五種足四不犯:一不請足四。施主別請四人,一人不去,主人見少,臨中見一比丘,即喚與食,是名僧次(情無簡別)。二乞食足四。亦以別請,一人不去,臨中乞食比丘至,依次與食。三沙彌足四。四鉢盂足四(別請四人,三人身至,一人鉢請)。五病人足四(此謂狂癡)。並非別眾,得食。
律中不犯開七緣:一病時者,下至脚跟劈。《善見》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是也。三施衣時者。如前背請戒,道船二行為四五二緣者,下至半由旬內來往上下是。六大眾集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是;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此謂儉時,東西二家各設食供,東家成眾,西家一人;白食處成眾,西家一人,本是別患;豊時則有,儉故開之。又供具限約,不許分送;外乞難得,儉故開成)。今京輦設供,每有不依疏僧,闐𨶮門首;請家拒閉,不令輒進;大德英達,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親見其事,過深鄙俗;望諸行者,見聞斂迹。《五公》云:門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語往本寺取食等。廣如〈訃請法〉中。七者沙門施食時。謂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是也。又準論中,僧次不犯;《五分》衣時,都合九緣。《增一》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知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賢愚經》以㲲施佛,佛讓與僧,義意同此。正使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律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緣,但能自益(謂別請三人,一人若病若行等緣,來入前數;自身是開益,他犯別眾也)。律中若無如上諸緣,即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今欲出。」餘人無緣者,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入者,當白言:「我有別眾緣欲入。」白已,隨次入。若有緣不白者,吉羅。不犯者,如上所開。
取归妇贾客食戒三十四。五缘:一是上二缘,二知是,三无缘,四取过三钵,五出门便犯。
足食戒三十五。五緣: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捨威儀,四無緣。五更食犯。律中,若飯麨,乾飯是正食,堪飽足故名足食。五緣:一知是飯(由飯等是正定)。二知持來(知為我持來,境多是足)。三知遮(知前境食少,雖食不遮於後;若多堪飽,雖食一口必遮於後)。四知威儀(知行住坐臥四儀,隨壞一一犯足故)。五知捨威儀(若坐床而食,前境堪足,忽低頭取與後分離床之例)。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後食若正若不正,枝葉華果細未磨餅油蜜等,隨得一粒入口),咽咽墮。《僧祇》:捨威儀者,八種威儀(行、住、坐、臥、長床、短床、船、乘)。且如床上坐已,若見師僧塔像在背後者,迴身避坐,曳身不得離床,若離名捨威儀。若正食時,天雨,於上持蓋;無者,合床舁著覆處;舁時倒地,及諸緣而離本處,更食犯墮。《五分》五事:一有食,二授與,三受啖,四不復受益(今時有人且受正食,少一口已,便言不作斷心,便至中前,依式更啖。此非正量,食無飽期,約境定犯),五身離本處,更得食墮。國土無粥,晨朝開飲麨漿。
《十诵》五种中,糒谓干饭也,余同《四分》。五似食者,𢇲粟、䵃麦、莠子、错麦、迦师等。五种佉陀食者:一根、二茎、三叶、四磨食稻大小麦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此。五杂正,如《四分》云:佉阇尼者,枝、叶、华、果、细末磨。《僧祇》:大小䵃麦米豆作饼、苏油、欢喜丸;一切作饼,除肉;余者非别众,处处满足食等。《善见》云:佉阇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麦作饭麨。粥初出釜画成字,不得食;若米合药作粥亦尔。若少饭和多水,以离威仪,应作余食法。乃至米杂肉,如芥子大,作余食法。一切草根及树木子作饭,若以豆作饭,不须作余食法。若以菜和正不正为粥,若说正名成遮,不说正名不成遮。义云:此足者谓前境足,非噉饱名足。故律中:时有比丘见上座来,若受不作余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余食法,便得食。尼不敬僧戒中亦尔。故知若起,须作余食法。由前境足故,不得辄起,何况《僧祇》八遮。
《四分》中:病人残,不须作余食法。《善见》、《明了》,病人残者,或食不食,皆成残。《僧祇》一人作法,余人尽得,此律亦尔。律中,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若作余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对法亦三:一丰时,除俭;二所对是比丘;三未足食者。食体亦三:一时食及清净,《多论》不净食不成作;二新净食,非病人残;三不覆藏食。自作三法:一自言现前,应从净人受已,共未足比丘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余食法。」二授与前人,三舒手相及处。彼作三法:一彼受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与他。此三五种,并约律文。《五分》,佛言:持食着钵中,手擎,偏袒右肩,右膝着地,作是言:长老一心念!我某甲食已足。余如上。若都不食,还之,语云:「此是我残,与汝,亦名残。」尼具有残食法。《僧祇》:若持钵椀作法,但食钵中;钵中成残,椀中不成。义云:今有人食饭未竟,唤足食者来,与食云,此是我残者,应成无妨。若强劝不云残,犯后戒。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余食法,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残不作法,若已作余食法,一切不犯。
劝足食戒二十六。五缘:一他足食竟,二知,三发言强劝,四不作残法,五前人食犯。
非時食戒三十七。《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佛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等。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答:實時毘尼不說。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說假名時,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食故,具引誡之。經中說云:早起諸天食,日中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論》四解:一從旦至中,其明轉盛,名之為時;中後明沒,名為非時。二從旦至中,作食時節,乞不生惱;中後已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務,淫惱未發;中後閑預,入村乞食,多被譏謗。四中前乞食濟身;過中靜緣修道,非是乞時,名為非時。又云:晝夜各分九時,事同須臾;日下近地,熱漸寒甚,夜則長也。《阿含》中,《時非時經》具明二十四半月之相,準俗二十四氣量之。《僧祇》令知時節,若作脚影,事同上經;若作刻漏(《四分》亦爾),日極長,晝則十八須臾,夜十二也;長夜反之。四緣: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墮。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時為法,四天下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得吉;時過如一瞬一髮,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無因緣服,吉羅(以曾加口法,無病不許服。犯有輕重,並謂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時中服,四藥並墮,故《戒本》唯除水、楊枝也)。《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十誦》:教人非時食、殺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銀、掘地、啖殘宿食,為己不為己,作者,皆二俱犯墮。《五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不者墮。律不犯者:若作黑右蜜,和米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日時欲過,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若喉中哯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墮。
食殘宿戒三十八。三緣:一是殘宿,二知是,三食咽咽犯。律中殘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四藥以論,過限結罪如前戒。《善見》、《十誦》、《五分》:大比丘受食已,或食未食,經夜名殘宿。問:殘之與宿,為一為異?四句答之:一殘而非宿(且受四藥,不加口法過中),吉羅。二宿而非殘亦吉(謂未受食,或共同宿,吉;不宿不犯)。三亦殘亦宿,提。四非殘非宿可知。殘宿、內宿,亦作四句:一是殘宿非內宿(今日受食,安界外,不共宿,非內宿也),得墮。二是內非殘。三四俱句,類知。有云,淨地無內宿。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殘宿、不受食戒,以坐禪比丘為緣起者,為防未來惡比丘故。內無道觀,煩惱未伏;妄倚道業,便輕聖戒。此乃心涉愛憎,大我未伐;故諸三乘道人,並不輕戒。以深伐我根,傾慢使憧;敬戒而增道業,可不欽尚之哉。
《十誦》:若鉢著不淨脂蘇,受麨食,應寫淨鉢中食之,著鉢者棄。繩綴鉢,受粥脂出,但棄膩處,餘者得食。若新熏鉢及手穌脂油著,二三澡豆洗,餘膩氣不盡,名淨。不淨殘宿鹽,食吉羅(與《四分》同罪)。《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故。
《善見》云:多比丘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至時各各自分;分已,沙彌語比丘云:「我持己分,與大德易之。」易得已,復與第二比丘易,乃至下座。若沙彌不解者,比丘自持食與,教共易得,無犯(無殘宿惡觸等)。乃至持米行,沙彌小,比丘得作飯,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攪,吉羅。熟已,如上分,展轉易者,得(義準今食殘食,與俗人;若過與他者,惡觸不淨,以心不斷故不淨)。《十誦》:比丘傳食與沙彌,沙彌傳鉢食與比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實與沙彌,故淨也。遠行難得食處,聽自持食從他易淨食者,得。今有直將食乞淨人,還從乞取;二彼俱無受捨,不名交淨(如《善見》者好也)。有比丘使沙彌持鉢,沙彌食已,持不淨鉢與師。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持鉢;若使持,應從沙彌受。
《十诵》:无水处,水上有食,弃上饮取下;若下有食,饮取上;乃至稣油等,吹去饮取。水泉池中,有食亦尔。《僧祇》、《多论》:乞食食已,有残,弃旷野石上;明日乞食不得,不作本意,还从本道,石上故饭在者,无净人自取,有乌鸟食处,当扟去。《五百问》因缘同上。所以开者,以信施重故。又无主物,如欝单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残果与净人已,不作还意,后净人还与比丘。佛言:离手已名净,食之。
《僧祇》:莫問時非時受,若過非時如髮瞬,若食,得墮;停過須臾,復得停食食,墮(謂旦起受食至中,過中已去,限一須臾。若過二時,名曰非時)。比丘晨起,應淨洗手,齊腕已前,不得粗魯,洗五指頭,當以灰土洗揩令作聲;洗已,更相摩者,不淨,更須洗之(今有安餅果手巾上,若有肥膩氣勢相連,得殘宿、惡觸等;若淨巾無過)。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誦》中,手巾日別洗之。《僧祇》:若洗鉢已,不得摩拭,當停使燥。欲食時,當護淨手。若摩頭口手相揩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須洗之。《善見》:若乞食值風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為沙彌乞。得食,還語沙彌如上因緣已,沙彌受已云:「此是沙彌食,今施與大德。」得食無犯。
律不犯中:若宿受食与父母。若塔舍作人计价与,后乞食比丘从作人边乞得者。若钵盂有孔罅,食入中,如法洗,余不出者,得。若宿受稣油灌鼻,若随唾出弃,余者不犯。
不受食戒三十九。十门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所受食,五受食处,六受食法,七须食观,八食食法,九失受法,十对文解。
初中,《五分》云:佛未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诃言,我不喜见着割截坏色衣人,不受食食,是为不与取。《多论》五义故:一为断盗窃因缘,二为作证明,三为止诽谤,四为成少欲知足,五为物生信令外道得益。昔有比丘,与外道共行,止果树下。比丘不上树,不采果,又不肯就地取,并答言佛不许作。外道知佛法清净,即随佛出家,寻得漏尽。
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论》:能令受者,具戒比丘,住于自性,求得在此处。解云:能受者,清净持戒无毁,故言住自性;欲求饮食,名为求得;此处受食,即度与余比丘,不须更受,即名此比丘为能受。若破戒、被摈、别住、十三难、三举、灭摈、应灭摈、学悔等人,不成受故。
三所对境。《了论》解云:除自己及同类,余三类众生,随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与比丘。若不解此义,虽与不成受。《多论》:为作证明故,若在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旷野无净人处,听自洗烧器安水,净人安米,自煮;若熟,从他受。《僧祇》:旷野中行,牛上受食。长袋连纽,一日一系,置牛上,人不得触之;至时,一比丘引绳,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诵》:蝇不可遮,故非触。鸟来啄一口去,但弃啄处,余残得食。《善见》,天人鬼神畜生飞鸟皆成受。《五分》,迦叶从帝释受食。《僧祇》中,猕猴边受蜜。《十诵》,轻系地狱,亦应得受。准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则不成。
四所受食。初汎明須不,二明轉變。初中,《十誦》五種塵不須受:謂食塵、穀塵、衣塵、水塵、風塵(應是細者,若麁須受)。《善見》:若塵大,落鉢中,可除者去之,餘者不犯;細者更受(前《十誦》者,或無人處,或是嚮明中塵)。行食時,比座餘食迸入鉢中,成受。《僧祇》:一切塵一切更受,除畜生振身塵,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餅麨飯等,抖擻筐器,逆落鉢中,不作意者不成;反上成受。僧尼互淨、互受。《善見》:若病急緣,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論》名大開量。如下卷說。律中,灰土泥等須受,應有人處。《十誦》:聽擔食行,不使人見。若食,當下道取一搦,不受而食。又聽過大澤擔糧從他易淨食(此是有人處,前是無人處)。《僧祇》、《多論》:見昨日石上殘食,不受,開食,如前戒說。亦急難開,事同儉時八事。《五百問》云:山野處無人者,日中不得往反,應七日自作,先淨米取。《僧祇》:濁水應受,性黃無犯。《五分》:醎水性醎,不著鹽,聽不受。《伽論》:濁醎灰水,見面不須受。《善見》:若額頭汗流入鉢中,須更受;臂中汗流入手,不須受(準此作意,額頭亦成)。《僧祇》:楊枝者,口中有熱氣生創,咽汁應受;若誤咽不犯。雪氷雹,無淨人處,淨洗手自取食;有者應受。《四分戒本》除水及楊枝,不言咽非咽也,準《僧祇》好。二明轉變。《善見》受生薑後,生牙,不失受。火淨已生牙,牙處更淨,非生牙處得食。鹽變成水,得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四分》亦爾)。酪、穌、甘蔗、石蜜、麻油等,由中前記識故,展轉不失受等。
五受食处,《明了论》:求得在此处,地及水中、空中,不成。如前受中说。
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對。《了論》至邊三種:一至身邊,謂以物置比丘手中;二至物邊,謂俗人擔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邊;三至器邊,以器貯物,授與比丘,但捉器受並得。二身心相對:一身受非心,心緣他事,但申鉢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受。《毘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捨地。佛言:離手已,是與竟。若準《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殘食法,不成受。四非身心受,比丘與施主,先相領當中前緣事,不得對面,便畫地作相,後置食於中;或入定,或禮佛誦經,身心不關,故並成受。三單心無對受。《僧祇》:邪見人不與比丘食,當滿荼邏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時,口云:「受!受!受!」前畜寶戒,俗人寶器不得捉,下食時亦云受受受,大同。《明了》、《十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分》:火燒馬至,送食置地亦爾。《僧祇》:若禪眠與食,不覺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與淨人。四連絆觸礙者。《僧祇》: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比丘者,成受,非威儀。乃至淨人樹上搖果,比丘以衣鉢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時,觸枝葉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儀。《四分》:若遙過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得墮手中者,得。《僧祇》:井上懸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間生草木。若在屋上,當繩連捍取,口言受受。《十誦》:寫穌油注鉢中,雖不絕成受,以注下流故。《僧祇》:淨人行果鹽菜,應語懸放,果墮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中國行道人食法,淨衣踞坐已,前施食案上,安草置鉢,如是食)。若淨人難得,比丘至飯餅果菜邊受取行之。若淨人舉不離地,亦名受,非威儀,當語稍稍授我。若鎗鑊熱不得受者,當以兩木橫置地,比丘脚躡,當安鎗時,口云受受。五心境相當受。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食無七過等,廣如〈四藥〉法中。六非心境受。如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緣,不勞心境,自取無罪。
七食须观门。五别: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二自忖己德行,全缺多减;三防心显过,不过三毒;四正事良药,取济形若;五为成道业,世报非意。故《明了论》中云:余一切文句纵广道应知,解云:出家人受食时或受竟,先须观食,然后啖之。广如下卷〈对施兴治〉中。但每日恒须。恐未见后文,故略知大旨。不尔,徒自衣食,终为圣诃。《毘尼母》中:钝根比丘总作一念;利根比丘口口作念,着衣者着著作念,入房入入作念。不尔食出腹中,亦如后卷。
八正受食法。《四分》: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說。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如上口云受受)。《十誦》:淨人不解行食,半在鉢半棄地。若墮所受草上,應食;若著土,吹却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時覺,墮鉢中時不覺;二初下不覺,墮時覺。此二俱非威儀,名受食。《十誦》:行食時,淨人輕比丘,故觸此丘手,不應受;不輕者,得。
九明失受法。一決意棄捨失。《了論》:若人不須此物,決捨此食,失受,更食得罪。二捨戒失。《了論》云:先受食已,後捨戒,餘比丘須者,更受。三捨命失。一切退沒故,即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穢。四任運失。謂曾受四藥過時,法滿更無有受,如後律中。五轉變失。如麻出油、漿變成酒、酒變成醋、生變成熟,並失本受。若爾,《僧祇》中,何故展轉不失?答:此謂時中加記識故,後得無過;若時中不記者,皆不成法。六遇緣觸失。如《多論》淨人觸失,更洗手受。《僧祇》亦爾(今有重受而不洗手者,成受,皆無膩觸。但先洗手,意在淨心,非謂有污)。
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种蒲阇尼,饭、干饭、麨、鱼、肉也。五种佉阇尼如上。五种奢邪尼,稣、油、生稣、蜜、石蜜也。若不与食,自取着口中,咽咽堕。非时、七日,限过亦堕。尽形无缘不受食吉罗。不犯者:取净水、杨枝。若不受稣油灌鼻,与唾俱出,余不犯。若乞食时,鸟衔食,若风吹堕钵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余者不犯。
索美食戒四十。四緣:一是美食(乳酪魚肉),二無病(一坐間不堪食竟),三自為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從屠家乞肉汁;八種,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譏過。蠶家乞綿,亦同於此。《五百問》:不病索好食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或自他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
与外道食戒四十一。五缘:一是外道,二知,三自与食,四非置地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儿乞狗畜,量己食分减施。《十诵》:外道伺求长短,与食不名污家。《多论》:与无见人不犯,若众僧与外道食无过,不得手与。
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五緣:一先受他請,以不受故,佛開不囑入村;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詣餘家無緣;五入門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請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墮。如上背請中。義準若一人受請,無同請者,須白請家,或白淨人,後得餘行。一不惱食主,來問知處故。彼律又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請,交往亦爾,須白施主。《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時;食後者,從食時至日中(準此與《時經》食時同)。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餘比丘者,同一界住(不同非時,以同受請,知處)。若囑授,詣村而中道還,或至餘家,或至寺內庫藏處,及邊房,若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並失前囑授,當更囑他;不者,入門墮。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時,若施衣時,若無比丘囑,至餘庫藏及尼寺,若家家多敷坐具請比丘。《十誦》:若食不足,若不正,餘處求,不犯。《多論》:主人明日供,今日往,墮;餘主人喚。廣如下卷。
食家强坐戒四十三。四食之中,是触食家;眼根对色,故名触食。《五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见色爱着,故名食也。四缘: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诵》:若断淫家,若受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强坐屏处。《五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诵》:此舍多人出入不犯。四无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宝者,《多论》:以着宝衣,轻明发欲故也。
屏與女坐戒四十四。四緣: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戶坐,犯。《多論》:閉戶無淨人墮;開戶,外有淨人吉;戶內有淨人,不犯;《僧祇》:若母、姊、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雖有是人,名獨(以人多犯故,前已重明,故又出之)。若淨人作務來往不斷,若門向道有行人如食頃不斷,若閣上閣下淨人遙見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戶坐,使乞食比丘見,若二比丘為伴,若有識別人在邊,及難緣,並開。
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緣:一是俗女,二露處(淨人見聞屏處),三無第三人,四在申手內共坐,犯。《十誦》:與女露地坐,隨起還坐,隨爾數墮。相去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無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羅。
驱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缘:一是比丘,二期与设食,三无诸缘碍,四遣去犯。律中不犯:与食令去;若病、若无威仪,人见不喜,自送食与;若破戒见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
过受四月药请戒四十七。六缘:一是药请,二施主限定,三知限,四过受,五无缘,六食便犯。《僧祇》中:春夏冬,若过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更过。律中不犯者:除四缘,如《戒本》。过药限,堕;过夜限,吉罗。
观军戒四十八。《多论》有三意:一为尊重佛法故;二为灭诽谤故;三为息诸恶,增长善法故。四缘:一是军阵,二故往观,三无缘,四往见犯。《四分》:阵者,若戏若真,看者皆堕。若军在前后,下道避,不者吉罗。方便见堕。若被请去,力势道断等,不犯。《僧祇》:若逢军,不作意见者,无犯。若作意举头窥望,见堕。若天王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鬪,及人诤口,看者亦越。《十诵》:为观无常故,虽观不犯。
有缘军中过限戒四十九。四缘:一有请缘。《多》云:开往者,为沙门果故,长养佛法故,长信敬故,又道俗相须,成就佛法故,听往有益。二曾经二夜。三第三宿不离见闻处。四明相出犯。
观军合战戒五十。四缘:一先有缘在宿,二军阵合战,三方便往观,四见便犯。
飲酒戒五十一。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犯。律云:若以我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中滴口。因說酒有十過。《五分》:以降龍故得酒,醉,衣鉢縱橫;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著衣臥於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伸脚蹋佛。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龍,今不能降蝦蟇。因說漸斷酒制,乃至嗅酒器。《多論》云:此戒極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切戒,及餘眾惡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合飲。若酒煮酒和合食飲,一切墮。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一切吉羅。《十誦》:若飲似酒、醋酒、甜酒、糟𮡆、若麴,能醉人,咽咽墮。《多論》麴犯墮者,謂和酒麴乾持行者,若餘麴不犯。《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墮(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十誦》為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飲,故制;若看知非而是者,如上開之。律不犯者:若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犯。《五百問》: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服。彊勸人,不飲吉,飲犯墮。《善見》:若酒煮藥故,有酒香味,犯吉;無者得飲。《僧祇》:一切果漿,令人醉,越;若麴飯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毘尼。
水中戏戒五十二。《多论》四意:一佛法尊重,理宜敬奉,入水游戏,损坏不轻。二动越威仪,招世讥过。三妨废正业。四又失正念故。三缘:一是水,二无缘,三入中戏犯。律中,戏者,放意自恣,以手画水,或水相浇𪷽,乃至以钵盛水弄,一切堕。除水已,若浆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陆互浇𪷽,越;俱水中者,提。《五分》:抟雪及草头露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诸物;若学知浮法,而浮掉臂画水,𪷽者不犯。
击攊戒五十三。四缘:一大比丘,二作恼意,三手脚十指,四触着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至差会以指某甲去者亦堕。沙弥眠,唤觉,当挽衣。《五分》:若击攊沙弥,乃至畜生,亦吉。《四分》:若以余物击攊者,吉罗。不犯者:不故作,若眠,触令觉,一切开。
不受谏戒五十四。五缘:一已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设谏。三知已所作非,前人谏者是。四拒谏不受。五随作犯根本,违谏波逸提。此谓谏时不受,犯吉;后作六聚,通犯堕也。不犯者,如僧残末戒开之。
怖比丘戒五十五。五缘: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声等六尘事,一一示说。四者一一相现。五见闻便犯。不问前人怖以不怖,皆堕。律中不了者,吉罗。不犯者:或暗地无火,或大小便处,谓是恶兽,便怖;乃至行声、謦咳声等,而恐畏。若以色示人,不恐意;余尘亦尔。若实有是事相;或梦中见当死、罢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若死,语彼令知。若戏、若误,一切不犯。
半月浴過戒五十六。五緣: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三無緣,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熱時,春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體臭穢。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二時,下至一旋風、一滴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來往。皆開。無者,過洗半身墮,方便悔吉。《多論》:天竺熱早,從三月初至五月半,聽洗。隨國土早晚熱,用此限洗。《十誦》: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緣,不語餘比丘輒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善好無口過者,聽入。比丘揩白衣吉。若頭陀不用他揩,編繩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室中浴者偷蘭。《多論》:凡露覆處浴,要不共白衣(如論者好),要著竭支,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因洗羅漢身耎,有凡見便起染,失男根;乃至還悔,得本身。《五分》:已浴師及病人,身體已濕,因浴不犯。《僧祇》:隨數滿十五日。若洗時,料理湯火訖,然後打木作聲,令一切僧次第入。若無緣者,作陶家法,先洗兩髀兩脚,後洗頭面腰背臂肘胸腋。餘如下卷。
露地然火戒五十七。四緣:一是露地,二無緣,三然草木有焰者,四然便犯。《五分》:為炙身然火,焰高四指者墮。《多論》:若他已然,後隨作何事皆墮。《四分》:病者須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謂在死上石及餘物上也)。若無緣,燒草木糠糞,一切墮。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看是,一切吉羅。《僧祇》:旋火作輪,或火中有草木撥聚,一切墮。若壞生二罪:一壞生,二然火;在生地,理又一墮。《僧祇》:若抖擻火炬,在灰上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緣看病人,為病者煮糜粥羹飯。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鉢煮染,然燈燒香,一切並開。
藏他衣鉢戒五十八。三緣: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便犯。《多》云:若五大色衣、不淨衣,吉羅。未熏鉢、鍵𨩲、衣鉢作淨畜者,皆墮(準此五大色非佛開)。律不犯者:若實知彼人物,相體悉而取舉。若在露地,風雨漂漬,舉之。若物主為性慢藏,衣物狼藉,為誡勅故藏之。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舉。若因此衣鉢,有命梵等緣故藏,一切不犯(準此,今官不許私度,在道行有衣鉢自藏,應不犯持罪也)。
真实净不语取戒五十九。四缘:一是己物,二作真实净,三不语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众者,以明犯不犯义,辨相具解。展转净施,问不问俱得。
著新衣戒六十。四緣:一是三衣,二是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緣輒著犯。《善見》:若遭賊緣等,得權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衣,若初從人得。《十誦》: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新衣。《四分》云:壞色者,若青、黑、木欄也。彼得衣不作三種壞,著者墮。若重衣、若輕衣,不作淨而畜者吉羅。若非衣、鉢囊、革屣囊、針線囊、及諸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未染衣,寄白衣家者吉羅(準此,言淨者,謂以成色衣,或以餘物貼,或以點著名淨,而並須染壞。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而已。若準文中,一切不染皆提,一切不淨皆吉羅)。《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故;令與俗別;三種記故,失則易覓。《多論》:五大色衣,不成受。黃者,欝金根、黃藍染;赤者,落沙染;青者,藍黛染。若自染吉羅,不成受。應量、不應量,一切不得著;若點著,吉羅(此律犯墮)。更改如法色則成受。若先如法色,後以五大色者,不成受。若以五大色點淨者吉,還用青黑木欄三種,更互作點。若衣先已作淨,後更染色,不須更點;先已作淨,後洗脫,不須更淨。故紫草、柰皮、柏皮、地黃、絳緋色、黃櫨木,皆不如法色;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欽婆羅衣、細耎者,染汁麁澁,損壞。佛言:如是好衣,二種淨:一割縷淨,二點淨。餘衣三淨,加一染法。青者,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藍澱青、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淨。黑者,諸果汁合一鐵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爾。水欄者,用上果,生鐵上磨,作點淨。餘如衣法中分別。《十誦》:作淨色者,謂以別色相點,如青衣以泥棧淨,餘互淨亦爾(棧者,赤黑,猶同《四分》木欄皮)。《多論》:除靴履,一切並點淨。《十誦》:若衣不淨,試著吉羅。《五分》:得革屣,令本主著,下至五六步。《僧祇》:作淨者,極大齊四脂,極小如豌豆(《善見》如麻子大)。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九。不得如華形作。若浣褻有泥污、鳥足污,即名為淨。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新細揲亦爾。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者,一處作;別者一一作淨。
夺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论》:一出家之人,四等为怀;乃加杀害,违慈非悯。二自损恼他,生死根本,障道恶业故。三为长信敬,息诽谤故。五缘成,同前大杀戒。
饮虫水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断。五缘:一是虫水,二作虫想,三不作漉法,四饮用,五随咽犯。《鼻柰耶律》说:二比丘向佛所,一人渴死,生天见佛得道;一人饮虫水,后至佛所。佛问其故已,脱忧多罗僧,示黄金身:汝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成臭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囊、应法澡鑵,无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无者,举众有罪。若卒无水洗手着衣,可用树叶拭,然后着衣。《多论》:舍利弗以净天眼,见水中、空中虫,如水边砂器中粟,无处不有,遂断食。佛言:肉眼所见,漉囊所得,乃至三重犹有者,舍住处去。《十诵》:不持漉帒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水,从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得厌课看,暗眼人看,能见掌中细文者看。看时如大象载竹车,一回顷,知无,应用。若施主请比丘食,应问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可信人,应教漉;不可信者,自应漉。虫不得语,莫杀伤。虫水着器中,还送本水来处泻中;若来处远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虫着中。若知水有虫,不得持器绳借人。若池汪水有虫,不得唱云,此水有虫;若问者,答言,长老自看;知友同师者,语言,此中有虫,当漉水用。此戒人亦喜犯,与浇用戒同,故具抄出,余如〈衣法〉中。
疑惱比丘戒六十三。五緣:一大比丘,二故生惱意,三以六事一一說告,四言辭了,五前人聞知。律中,六事惱者:若以生時,若年歲,若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聖法,隨一一事皆墮。《僧祇》:當受時,應語令知;受後不得,恐疑悔(若即用語者,如律開)。律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爾許時生,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若實無爾許歲,恐後悔受利養敬奉,語言,未爾許歲。若實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作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受戒故(準此,欲重受戒,佛令遷本處,勘問得不故)。若實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恐後悔恨受利養,受持戒比丘禮敬;欲令如法懺悔,語知犯六聚者。又為性麁疏,不知言語,便語汝所說者自稱上人法等。若錯、若戲,一切皆開。
覆他麁罪戒六十四。五緣: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心,四不發露,五經明相。《善見》:覆他罪,百千共覆一人,俱得提(《十誦》子注云,向一人說便止)。《僧祇》:向善比丘說,不得趣說。若犯者凶惡,恐有難緣,應念:彼人行業,自有果報;猶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餘事?時與護根,相應不犯。《多論》:若疑未了,不須說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說,吉;食後知,初夜說;初夜知,中夜說,一切吉羅。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墮。除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說,或無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諸難緣者,並開。
与年不满戒六十五。四缘:一是年未满二十,二知,三与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设师僧强授,亦不得;以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钝弱,听为沙弥。七岁已下亦不许度。未满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轻躁,为寒苦所恼;若受大戒,人多诃责,若是沙弥,人则不诃。《僧祇》:若减七十,不堪造事,卧起须人,是则不许。过七十,减七岁,不应与出家等,广如上下二卷。律论言有牟盾二情,两通无损。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语;若旁人证,若信父母语。若受戒后疑者,当数胎中年月,数闰月,一切十四日布萨,以为年数,满者不犯。开和尚堕,余人吉罗。今取诸部会通,勘余历术,总括明练,广如大疏。但钞者为末学之流,余虽明委具张,终恐后人不晓;但通略举一句,以定昔来谬解。谓取极小沙弥,腊月三十日生,年满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实年十八岁二日。便以胎、闰等缘增之,则正年二十,犹长五月一日也。此长含虚增月,约实退减。年十九岁,年月俱不满者,至八月九日前受,是不满二十,是罪无戒;九日后受,无罪有戒。然诸国用历不同,此唐国内亦有六七家历法;且据一家,如上略述,自余易纬律历,故不重申。至如诸部不满得戒,具如《戒疏》所述。
发诤戒六十六。五缘:一是四诤事。若余私诤,律得吉罗。二僧如法灭,三知,四辄发起,五言了结。
与贼期行戒六十七。六缘:一是贼,二知,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离见闻处,六过限犯。《祇》中,与负债人行,越。《十诵》,共恶比丘期行,吉。
恶见违谏戒六十八。五缘:一是恶见,说欲非障道。二屏谏,三不受,四僧如法谏,五三谏竟犯。
随举戒六十九。四缘:一是恶见被举人,二知是,三随顺同事,四随一一事结。
随摈沙弥戒七十。犯缘大同前戒也。
拒劝学戒七十一。五缘:一作止不学意;二前人如法劝;三知己非,前人谏是;四不受劝意;五言辞了,便结。《十诵》:说四事一一,乃至七灭诤,言我不学此,一一堕。五种人不应为说毘尼,如后卷中。
毁毘尼戒七十二。《多论》:为尊重波罗提木叉故,二为长养戒故,三为灭恶法故。又《多论》云:以十二年前,常说一偈,今说五篇,名为杂碎。五缘:一是毘尼。二前比丘诵戒时。三作灭法意,不令久住。《五分》:令人远离毘尼,不读不诵,而毁訾,堕。《十诵》:何用说为,令人疑恼、热恼、不乐。若说随经律,一切堕。《多论》:若诵一一戒,一一訾,一一堕;通诃,一堕。戒序中,说二百五十戒义故,亦堕。律中,毁毘尼,堕:阿毘昙及余契经,吉罗。不犯者:先诵毘昙,然后诵律,余契经亦尔。若病者差已诵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门果,后当诵律,不欲灭法者,开。
恐舉先言戒七十三。四緣:一是廣誦戒時;二在眾中;三作不聽之意;四說過五篇,即言我始聞,結犯。《祇》云:隨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受具已,應誦二部毘尼;不能者,誦一部。又不能,當誦五眾戒(即五篇也);四三二眾,如初句;不能誦二眾,當誦一眾及偈。若布薩時,廣誦五眾,乃至四三二;無者,乃誦一眾及偈。餘比丘不得坐禪、作餘葉,應專心聽。
同羯磨后悔戒七十四。四缘:一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赏他,三辄反谤僧,四言了便犯。
不与欲戒七十五。五缘:一是如法僧事,二知,三不与欲,四辄去,五双脚出户结。《五分》:有事与欲去,不与欲应三羯磨。屋下随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寻,提。若不羯磨私房断事,一一吉罗。《僧祇》:若僧集说法毘尼,有缘不讫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须臾还,不废僧事,不犯;若疑来晚,应白与欲。乃至听他人读诵受经,皆须白之。中间止,作余语者,无犯。《五分》:不羯磨断事,沙弥在中,若起亦吉。律不犯者:若与欲去,若为非法,同师作损减,不与欲而去者开。
与欲后悔戒七十六。四缘:一如法羯磨,二如法与欲,三辄反悔言不成,四言了结。《多论》:若僧作非法羯磨,当时力不能转,默然不诃;后言不可,无犯。若顺法毘尼者堕。王制不顺吉罗。
屏听四诤戒七十七。五缘:一先起四诤,二前人屏量,三作鬪乱意,四往彼盗听,五闻便结犯,不待向说。律中:若二人暗地共语,隐处共语,前在道行共语;若不弹指謦欬惊者,吉罗。不犯者,若恐作无利故听者开。
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缘:一大比丘,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着便犯。律中,打犯重者,亦堕。若以手石杖等堕,若余户钥拂柄挃者吉罗。《十诵》:如一把沙豆,散众多比丘,随着一一堕。《伽论》:欲心打女人,僧残。《僧祇》:若恶象马牛羊,来入塔寺,触突形像,壤华果树,得以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拟畜生,一一吉罗。律不犯者:有病须人椎打;食噎,椎脊;共语不闻,触之;乃至误触,不犯。捡诸经律,无为训治,故开比丘行笞杖者。释迦一化并无,末代往往见有;前卷已明,故是法灭之相。《大集经》云:若道俗等,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槃故。《智论》:律中结戒,为世间事,为摄僧故,为护佛法故;有人有众生,随逐假名而结戒,不观后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杀牛羊,罪重而戒轻;叹女人戒罪重,后世罪轻等。
搏比丘戒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拟便是犯。《伽论》:举手向众多比丘,一一提。
无根僧残谤戒八十。略同第二篇,罪堕为别。
突入王宮戒八十一。四緣:一是剎利王,二王共夫人同處,三王未出寶未藏(《多論》:采女著寶衣眾具,未藏舉本處),四入王宮門限便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貴長者門限內,吉羅。
捉寶戒八十二。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因拾遺為緣起,不用舊語。具五緣:一是重寶通自他,二及莊飾具,三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盜取擬還主,五捉便犯。《多論》:七寶捉者墮。七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取得吉羅。不取、如法說淨,不犯。若捉金薄、金像舉藏,若捉他寶、自說淨寶,得墮。似寶,入百一物數者得,不須說淨。《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有寶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會供養時,浴像金銀塔,及菩薩像,供養具有金銀塗者,使淨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無金銀處;若塗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銀菩薩,使淨人洗,乃至使淨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後放。《多論》:若似寶,作女人莊飾具,捉者吉羅;男子莊嚴具,除矛矟、兵器、樂器,餘一切捉,無犯。若使比丘捉寶亦墮。律中開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為牢固,收舉不犯(謂無淨人處開)。故《五百問》云:知事人不得捉佛法金銀錢,亦墮。《四分》云:若在寺內、奇宿處,有寶自捉、教人舉。當識囊相、器相,開解看幾方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貌,同者還;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二人同來取,語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羅。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僧祇》:若見遺衣物者,當唱令之;無主者,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取,問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三月已,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僧園中得者,四方僧用。若貴價物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歸,語云:佛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如上處所,當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後知處當取;後知得取,無罪。客比丘遺衣鉢,主人徙著餘處藏,犯重;彼衣主憶來取者,無罪。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可信,當白王;淨人可信,停至一二年,應作塔用。若王覺者,答言:已用作塔;若索者,應以塔物,若乞還之。若王問,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隨塔僧地得者,還作塔僧用之。若寶藏上有鐵券姓名,亦得直用,進退如上。《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然得物,不名劫盜。《僧祇》:入聚落中,有遺物不得取,有人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曠路無人處,有者得取。若衣有寶,以脚躡斷,露捉,使人見。至住處見有寶者,與淨人掌,作衣藥直。《五百問》云:寄白衣物,過期不來,白衣持來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屬僧物。
非時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緣:一非時分,二無啟白喚緣,三不囑授,四向俗人舍(即寺內淨人家院是),五入門結。《十誦》:若入聚落僧坊(尼寺須白)、入蘭若處、入本住處,無犯。《四分》: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不囑授比丘,初入村門墮。若僧塔寺事病事,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比房。《十誦》:無比丘白者,四衢見應白。又無者,發心已去。無者,應白尼三眾。《僧祇》:食雖早竟,即是非時,作白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若道從聚落中過,村中有塔天祠者,當順行直過;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墮。《智論》:一切白衣舍,皆名聚落。準此,寺內淨人房院,何為不白?慎之哉!慎之哉!《五分》:若路所經暮須往宿,八難起等,並不須白。《多論》,若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白亦善。若先不白,見異寺比丘白,無犯。《明了論》:若有緣須入,先簡擇此事,謂白同戒,觀察正行;律中威儀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若道由村過,若有所啟白,若喚若請,皆不囑授直往;有三寶緣者,開囑如上。
過量床足戒八十四。五緣: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過量,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為截者,不截方犯。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木床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得受;不爾者墮。《僧祇》:僧床亦犯。恐施主嫌者,木筩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還搘床脚亦犯,隨坐起一一墮。若下濕處,用八指木搘脚得(準此,下濕處搘床者,應開得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若俗家高床不犯(《四分》亦同)。《十誦》云:截竟,僧中懺罪。八指者,用我指量(上開搘脚木,用人八指量),第三分入梐。準此,《十誦》疏家以八寸為量,四等分之。又云:長床極小容四比丘坐處;臥床過三肘。降四歲共坐,若減不得坐。床長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搘不得過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減,若脫脚,無犯。
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五緣:一是兜羅綿(律云:白楊華柳華蒲臺也),二貯床褥,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成便犯。《五分》:隨坐結墮,要先棄後悔。
骨牙角針筩戒八十六。五緣同上。《多論》云:以是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應破故。若反還主不受,若與他主生惱,若入僧則非法,故須毀棄。律不犯者:若銅、鐵、鉛錫、鑞竹、木、葦、舍羅草,用作針筩;若以牙角作錫杖頭鏢𥎞(子管反),傘蓋子斗頭鏢、纏蓋斗,若作曰鉤、刮舌刀、如意、玦鈕、匕、杓、鉤衣𮢏、眼𲇚、刮汗刀、揥齒物、挑耳𲇚、禪鎮、熏鼻筩,一切不犯。
過量尼師壇戒八十七。五緣成: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長姬周尺四尺,廣三尺,緣外廣長各增一尺,此是定量(餘如衣法廣明)。又云:若過量,若互減互過,自他作成,皆墮;若不成,為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羅。不犯者:應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兩重者,不犯(今有通量而作者,諸部不許,《四分》〈七百結集〉中亦不許)。《僧祇》:若欲懺悔,截却量外(謂初量外,非是增者),依法懺之。餘者說淨。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覆创衣过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种种创,上着涅槃僧。得用大价细耎衣作。长姬周尺八尺,广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诵》:乃至创差后十日,过者结堕。
雨衣过量戒八十九。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
与佛等量作衣戒九十。《多论》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广长皆应半也。《十诵》云:长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有本十磔手者,错也。长姬周尺丈八,广丈二;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无暇广述,须知。
四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从非亲尼取食也。五缘:一俗人舍,二非亲尼,三无缘,四自手取食,五咽结。《四分》:食者,正不正也;无病自取,咽咽结。文中不论自他二食,约缘通之。《五分》:在巷中犯,家内不犯,缘起如此。律不犯者:受亲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与,若使人授,若在僧寺与,若在村外,若尼寺内,一切皆得。
在俗家偏心授食戒。四缘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次指授,三大众默受不诃,四随咽结。《五分》:第一上座应诃,不用语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僧祇》:三诃不止,食者无犯。《十诵》:若二处僧别坐别食,亦须别问已约勅未,未者不得食,后坐人亦尔。律不犯者:若语言大姊且止,须待食竟;若尼自为檀越;若檀越设食,令尼处分;若不故作偏为彼此者。
学家过受戒。事希不迷。今诸有信家,亦五众繁践,无度受供。准此自约,岂非明断。
有难兰若受食戒。五缘:一是兰若险处;二先不语檀越;三无病难缘;四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
众学戒中,威仪之要,具在诸门,略收将尽。今撮摘数十,人之喜犯,故复缉叙。
初齐整着涅槃僧者。律云:不齐者,或时下着,系带在脐下;高者褰齐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罗树叶者,垂前二角。细襵者,绕腰细襵皱。此之犯相,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突吉罗。尼等四众亦吉罗。乃至篇末并同此。不犯者:或脐中生创下着;若膝𨄔创高着;若僧伽蓝内、若村外,作时、行道者。
二齐整着三衣者。律云:不齐者,下垂过肘露脇;高过脚𨄔上。象鼻者,垂前一角。树叶者,垂前两角后褰高。细襵者,襵已安缘。不犯者,略同前戒。
三反抄衣者。谓左右反抄,着肩上也。若脇有病,在寺中道行作时者得。
四反抄坐戒。文相可知。
已后约略而解,不复记数,大途可知。
律云:衣缠颈者,总捉衣角着肩上也。开缘同上。
覆头者,若以树叶、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病、患寒、头上生创、命梵难,覆头走者。
跳行者,双脚跳也。不犯者:有病、为人打、有贼恶兽若棘刺、度渠坑而跳过者。
蹲坐者,若在床、在地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边创、若有取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者。
又腰者,匡肘也。开缘如缠颈戒。
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也。不犯者:病、若为人打避杖、度坑摇身过、着衣看齐整者。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为人打、及余缘举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唤伴者。
覆身者,处处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系、风吹衣离身者。
左右顾视者,在村落处处看也。不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时节、若难缘伺求便道走者。
静默者,谓无高声也。不犯者:病、若聋须高唤嘱授、若高声施食、若二难高声走者。
戏笑者,露齿而笑也。不犯者:病、唇痛不覆齿、或念法欢喜而笑者。
用意受食者,非弃羹饭也。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钵小故弃、或还堕案上者。
平钵受食者,非溢钵也。不犯如上戒。
平钵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
羹饭等食者,非饭至羹尽,羹至饭尽也。不犯者:有病、若正须饭、世须羹、日时欲过、二难疾食者。
以次食者,非谓钵中处处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患热挑取冷处、若日欲过、难缘者。
不挑钵中者,置四边挑钵中央至钵底。不犯者:有病、患热开中央令冷、日过、难缘者开。
自索食。不犯者:病、为他、他为己、不求而得者。
饭覆羹。不犯者:有病、若请食、或正须羹、正须饭者。
视比座者,谁多谁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暗,为看得食不得食、净未净、受未受,若自病者。
系钵想食者,谓非左右顾视。不犯者:有病、比座眼暗如前戒、日过、难缘者。
不大揣者,非口不容受也。不犯者:病、时欲过、二难疾食者。
张口待饭者,谓饭揣未至先张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饭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可了,令不解也。不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难缘者。
遥掷口中食。不犯者:病、被缚而掷口中者。
遗落食者,半在手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饼、焦饭、瓜果、菜者。
颊食者,令两颊鼓起如猕猴状也。不犯者:病、时欲过、难缘疾食者。
不嚼飯作聲中。除有病、乾餅、焦飯、瓜果者(無開菜文)。
噏饭者,张口遥呼吸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
不舐食者,吐舌舐饭也。除病、被缚、手有泥垢腻汗,舌舐而取者。
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虫、或手有不净,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触污手,振去之者。
把散饭食者,散弃饭也。开如前戒。
不污手捉食器者,有腻饭着手也。除病、或草上受、叶上受、若洗手受者。
洗钵水者,杂饭水也。除病、若澡槃承取弃之者。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堕上、鸟衔堕者。
水中不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堕,余如前戒。
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缚、脚𨄔垢腻泥污,并开。
不恭敬说法不得中。除病、若为王、王大臣者。
不佛塔中宿戒。除病、为守护故止宿、强力所执、二难缘宿者。
不藏物塔中戒。除病、为坚牢故藏、余难缘如上。
着革屣下诸塔边戒。除有如是病、或强力唤入塔中者。
塔下坐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余食法比丘、病比丘,听聚着脚边一处,出时持弃者。
塔下担尸等戒。除有病、须此道行、彊力呼去者。
持佛像大小便处。三开亦尔。
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间有隔、强力所持。
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暗须扶接者。
余戒或有病缘,通开。不恭敬听法者,唯开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广流天下者,必假王力故也。初虽开听,为在通法,被及黔黎;后必虔仰,故无开法。
自余通诸外部,非不要须。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无缺者,当更括捡,如威仪决正法中别卷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