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著述者多立名標異)
京兆崇义寺沙门释道宣撰述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戒律分类和果报篇 第十三
随戒释相篇第十四
随戒释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轨篇第十五
持戒犯戒的准则 第十五篇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忏悔六种罪过的方法 第十六篇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出俗五众,所以为世良田者,实由戒体故也!是以《智论》云:受持禁戒为性,剃发染衣为相。今若氷洁其心,玉润其德者,乃能生善种,号曰福田;不然纵拒,自贻伊戚,便招六聚之辜,报入二八之狱。故五篇明犯,违犯持行自成;七聚彰持,顺持诸犯冥失。而新学之徒,率多愚鲁;未识条例,宁辨宪章?随戒昏同雾游,罪报类之观海。致使顺流长逝,贪蜜滴而忘归;为成重业,岂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论》云:僧尼毁禁而受利养,不现在受者,为向地狱故也!然则,业随心结,报逐心成;必先张因果,广明相号,使持戒佛子,观果知因焉。就中,先明戒护是违失之宗;后明篇聚名报之相。
出家人这五众之所以能成为世间的良田,实在是因为有戒体的缘故。所以《大智度论》说,受持禁戒是内在的本性,剃发染衣是外在的形相。现在如果能像冰一样洁净自己的心,像玉一样温润自己的德行,就能生出善的种子,称为福田。不然的话,放纵自己、拒绝修行,只会给自己招来忧患,便招致六聚的罪过,果报落入二八地狱。所以五篇说明犯戒,违犯戒律和持守戒行自然形成;七聚彰显持戒,随顺持戒而各种犯戒则暗中失去。而新学的人大多愚笨迟钝,不认识条律,哪里能辨别宪章,随着戒律昏昧如同在雾中游走,罪报之类如同观海,致使顺流远去,贪图蜜滴而忘记归途,成为重业,哪里能超脱觉悟而知道回头。所以《毗尼母论》说,僧尼毁犯禁戒却接受利养,不现在受报的,是因为正走向地狱的缘故。既然这样,那么业随心而结,报随心而成,必须先张扬因果,广泛说明相状名号,使持戒的佛子观果知因。其中先说明戒护是违失的根本,后说明篇聚名报的相状。
初中,所以犯戒果报,罪业极大者,由戒护是生善中最,建立功彊;故使违损,便招重报。《明了论》述戒护多种,且略引之。谓在心者,名之为护;在身口者,名之为戒。有护不必有戒,有戒其必是护等。经中明佛赞得戒护人,有多章句,略述八种:一者如王生子,为民所敬;得戒护人,生圣种中,后必得圣,如绍王位。二者如月光明,渐渐圆满;戒护亦尔,诸功德等随时增长,乃至得解脱知见。三者如人得如意宝珠,随愿皆果;得戒护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爱惜绍位;得戒护人,因戒护故,必得成圣,理须爱惜,不得毁损。五者如人一目,爱之甚重;此人亦尔,由戒护故,得离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贫人,爱少资粮;此爱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国王三事具足,便爱此国,一足财,二欲尘,三正法;得戒护人亦尔,住戒护中无量功德,心安无忧悔,生长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药;戒护亦尔,不应弃舍,由此离一切恶故。如是因缘,功业深重;不可轻犯,犯致大罪。
一开始,犯戒的果报和罪业之所以极大,是因为戒的守护在一切生善的法中最有力量、最能建立功德。所以一旦违背损害,就会招来严重的果报。论中讲戒护的说法很多,这里简略引用一下。所谓在心里保持,叫做护;在身体和口上表现出来,叫做戒。有护不一定有戒,有戒就一定包含护。经中说到佛赞叹得到戒护的人,有很多章句,这里简略讲八种:
第一,像国王生了儿子,被百姓敬重。得到戒护的人,生在圣种之中,以后一定能得到圣果,就像继承王位一样。
第二,像月亮的光明渐渐圆满。戒护也是这样,各种功德都随着时间增长,直到得到解脱知见。
第三,像人得到如意宝珠,随心愿都能实现。得到戒护的人,想生到善道,甚至想成就觉悟,一定都能得到。
第四,像国王只有一个儿子,非常爱惜,要他继承王位。得到戒护的人,因为戒护的缘故,一定能成圣,所以理应爱惜,不能毁坏。
第五,像人只有一只眼睛,特别珍爱。这个人也是这样,因为戒护的缘故,能脱离生死,达到涅槃。
第六,像世上的穷人爱惜一点点粮食。这个人因为爱惜戒,就能得到慧命。
第七,像国王三件事都具足,就爱护这个国家:一是财富,二是欲乐,三是正法。得到戒护的人也是这样,安住在戒护中,有无量功德,心里安稳,没有忧悔,能生长正法。
第八,像病人得到好药。戒护也是这样,不应该舍弃,因为靠它才能远离一切恶。
像这样的因缘,功德事业深重,不可以轻易违犯,犯了就会招来大罪。
二者列名释位。中分二别:初明篇聚,后明果报。
第二,列出名称、解释位次这部分,分成两段:先讲篇聚,后讲果报。
初中,五篇七聚,约义差分;正结罪科,止树六法。今依六聚,且释其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此上六名,并无正译;但用义翻,略知途路。
先讲五篇七聚,按照含义的不同来区分,正式判定罪名的部分,只列出六种法。现在依据六聚,先解释它们的名称:第一叫波罗夷,第二叫僧伽婆尸沙,第三叫偷兰遮,第四叫波逸提,第五叫波罗提提舍尼,第六叫突吉罗。上面这六个名称都没有直接对应的翻译,只能用意思来翻译,大致了解一下门路。
初言波罗夷者。《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一者退没,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种僧数。三者堕落,舍此身已,堕在阿鼻地狱故。《十诵》云:堕不如意处。《萨婆多》解云:由与魔鬪,以犯此戒,便堕负处。《四分》云: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故;此从行法非用为名。又云:波罗夷者,无余也;此从众法绝分为名;故偈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此当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于说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故。
先讲波罗夷。僧祇律里的意思,相当于极恶。可以从三方面来解释:第一是退没,因为犯了这条戒,就跟修行证果无缘了。第二是不共住,不只是失去了修道的机会,而且不能再算在两种僧众里面。第三是堕落,这一期生命结束之后,就会堕入阿鼻地狱。所以十诵律说,会堕落到不如意的地方。萨婆多论解释说,因为跟魔斗争时,犯了这条戒,就落到失败的一方了。四分律说,波罗夷就像人的头被砍断,不可能再长起来。如果犯了这条法,就不再是比丘了。所以这是从行为上来立名的,不是从作用上立名。又说,波罗夷就是无余,这是从僧团的法里被彻底排除来立名的。所以偈颂说:那些作恶行的人,就像死尸一样,大众不能容纳接受。因此应当持戒。又叫不共住,是说不能在说戒和羯磨这两种僧众事务中共同参与了。
问:上言若犯此法,名为断头;准此而言,必无重犯,戒亦非有。答:戒之有无,此入诤论。《杂心》中解:有戒,非无。若论重犯,律自明断;随犯多少,一一波罗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别,随重犯淫,众多重犯;余盗杀妄,重犯亦尔。此说别脱戒,由境缘别,得戒不同;故后犯时,还随别犯。如《萨婆多》云:宁可一时发一切戒,不可一时犯一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发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尔。今或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余诸淫,戒体光洁,无行可违,称本受体。如忏初篇,还得清净;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律云:打谤犯重比丘,皆结堕罪;若无戒者,止同吉罗。问:应当足数,不名断头?答:忏本清净,理当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过深厚,不任僧用,故云来不随意。断头之谕,此望不阶圣果为言。问:淫戒虽被污染,但名犯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广张相,如下〈忏法〉中说;戒体定在,常恒清净。世中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慑,后复思审,谓言失戒,遂即雷同随过皆犯;岂不由愚于教网,自陷流俗。焉知但犯一淫,诸淫并皆不犯;当篇杀盗,常净俨然;下之五聚,义同初受。故同法之俦,理须明察。若先严净识,托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元非摄虑,对境不能不犯。既犯业成,必须无覆,早纤还成本净,进入僧俦。若迷上所设,自怀藏疾,不参众务,财法并亡,便冐受用,自他俱负,岂不悲乎!不亦误哉!问:淫已被染,诸戒犹全,何故不阶圣位?答:《明了论》解:此四重戒,随毁一重,诸余戒分,用则无力;如人身中,四处得死,随损一处,身命便死。由戒力弱,不发定慧也。《十轮》云:若犯四重,毁法谤圣,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尽结,必堕恶道。若有于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常勤勇猛,一切供养,终不虚受。何以故?志求解脱,乃至舍命,终不犯毁。何以故?以四根本,三乘依住故。
有人问:上面说,犯了这种戒就叫“断头”,照这个说法,一定没有重复犯戒的事,戒也就没有了,是吗?
回答说:戒到底有没有,这属于争论的问题,在《杂心论》里有解释,是有戒的,不是没有。至于说重复犯戒,戒律里自己说得很清楚:随着犯的次数多少,每一次都算一次波罗夷。这第一篇里最初的四种戒,是各别计算的。随着重复犯戒,淫戒犯了很多次,就重复犯;其余的盗戒、杀戒、妄语戒,重复犯也是这样。这是说别解脱戒,因为所对的对象和因缘不同,得到的戒也不同,所以后来再犯的时候,还是随着各别的情况来犯。
比如《萨婆多论》说:宁可在一个时候发起一切戒,不可在一个时候犯一切戒。就拿淫戒来说,在女人身上发得二十一戒,在男人身上得十四戒,其余法界中的男女也是这样。现在如果因为贪心,犯了一个女人、一个部位,只叫污染了一条淫戒。比丘其余那些淫戒的戒体还是光洁的,没有行为可以去违背它,还符合本来受戒时的戒体。就像忏悔初篇之后,还能恢复清净,不是说还要重新受戒,因为本来就有这个戒。
又像律里说:打骂、诽谤犯了重罪的比丘,都结堕罪。如果对方没有戒,就只结突吉罗罪。
问:那这样的人还应当算在僧数里吗?不叫断头吗?
答:忏悔之后本来清净,按理说应当算在僧数里,比如还能参加说戒、自恣、羯磨等事。只是因为情执过失太深,不能胜任僧团的事务,所以说“来而不随意”。“断头”这个比喻,是就他不能登上圣果来说的。
问:淫戒虽然被污染了,但只叫犯戒,这出自哪段文?
答:上面已经明白显示了,下面忏悔法里还会更广泛地说明。
戒体一定是常恒清净的。世上有人犯了一条淫戒,起初很惶恐害怕,后来又反复思量,说自己失戒了,于是就随波逐流,跟着各种过失都犯。这难道不是因为对教法之网愚昧,自己陷进流俗里去了吗?哪里知道只犯了一条淫戒,其他淫戒都还没有犯。这一篇里的杀戒、盗戒,还是常清净的,俨然完好。下面五篇的道理也一样,和最初受戒时相同。所以同修法门的人,按理必须明白观察。
如果先前严格清净,识心寄托在对五尘的境界上,欲染不生,这是由于前面的方便。如果原本就没有收摄心念,面对境界就不能不犯。既然犯了,业已成就,就必须不覆藏,尽早忏悔,还成本来的清净,进入僧众之列。如果迷惑于上面所说的道理,自己怀着藏匿的毛病,不参加僧团事务,财物和佛法都亡失了,还冒然受用,自他两方面都辜负了,难道不可悲吗?不也是错误吗?
问:淫戒已经被污染了,其他戒还完整,为什么不能登上圣位?
答:《明了论》解释说:这四重戒,随毁坏一重,其余戒分的作用就没有力量了。就像人身上有四个地方能致死,随损坏一处,身命就会死。因为戒力微弱,就发不起定和慧。
《十轮经》说:如果犯了四重,毁坏佛法、诽谤圣人,死后进入阿鼻地狱。这样的人,在一生之中不能尽结,必定堕入恶道。如果有人在我的法中出家,持根本戒,常勤勇猛,一切供养终究不会虚受。为什么呢?因为他志求解脱,乃至舍命也终究不犯、不毁。为什么呢?因为四根本戒是三乘所依住的地方。
《四分》中:尼有八波罗夷,前四同于大僧,后四如〈别〉所说。
《四分律》里,比丘尼有八条波罗夷。前四条和比丘的相同,后四条另外说明。
《十诵》重犯,不同此律。同名之罪,则有重犯;同种之罪,则无重犯。此据初篇以言。故文云:学悔沙弥犯僧残,令次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余如别部中说。
《十诵律》里说的重犯,和这部律里同名的罪不一样。同名的罪有重犯,同种类的罪没有重犯。这里是就初篇来说的,所以文里说:学悔沙弥犯了僧残,让他按次序在僧众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其余的情况,像别的部派里说的那样。
《明了论》云:律中说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间为篇。今依本义,立名部也。有二义: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远方便,如行淫时,先起心,未动身口;责心即灭。二者次方便,谓动身就彼,或口说欲作;此对人忏灭;通名吉罗。三近方便,至彼人边,或欲摩触,身未交前,是偷兰遮;期行淫事故摩触,非为戏乐故,成偷兰遮,不成僧残;此罪对人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为成就,故名部。若根本未成,前三可忏;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悉不可忏;此即随顺义。余三例此部。《四分》中,但言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若准《十诵》,则偷兰分轻重。《明了论》中,唯结一品。然偷兰、吉罗,体通彼此,类解应知。如〈忏法〉中更述。
《明了论》说,律中讲罪分成五部。解释的人说:这里说的“篇”,现在按照它本来的意思,给它立名叫“部”。“部”有两个意思:一是成就根本的意思,二是随顺根本的意思。
第一部是波罗夷部,有十六种罪。解释说:每一种都各有四部,合起来就是十六种罪。
第一是远方便。比如要行淫的时候,先起了心,但身体和口还没有动,这时责备自己的心,罪就灭了。
第二是次方便。说的是动了身体,靠近对方,或者口里说出想要做这件事。这要对人忏悔才能灭,通通叫吉罗。
第三是近方便。到了对方身边,或者想要触摸身体,但身体还没有交合之前,这是偷兰遮。因为约定要做行淫这件事,所以触摸不是为了玩笑取乐,因此成了偷兰遮,还不算僧残。这种罪要对人忏悔。
第四是身交,这就是根本罪。
前面三种方便,都是为了成就根本罪,所以叫“部”。如果根本罪还没有成,前面三种还可以忏悔;如果根本罪已经成了,前面三种就跟着根本罪一起,都不能忏悔了。这就是随顺的意思。其余三部也照这个例子推。
《四分律》里只说:成了的就是波罗夷,没成的就是偷兰遮。如果按照《十诵律》来说,偷兰遮还分轻和重。《明了论》里只归为一品。不过偷兰遮和吉罗,它们的体性彼此相通,照这样类推理解就应该知道了。这在忏悔法里还会再讲。
二者僧伽婆尸沙聚。《善见》云:僧伽者,为僧;婆者,为初,谓僧前与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残,谓末后与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故,从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为僧,婆尸沙者,是残。若犯此罪,垢缠行人,非全净用。有残之罪,由僧除灭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残,便成上解;又云有余,以行法不绝为名也。《毘尼母》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为残。理须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应强与波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约其种,则有十三,僧如〈随相〉;尼有十七,六异七同,广如〈别说〉。《明了论》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罪。诸部说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义;萨婆多部称僧伽婆尸沙,有一义与正量部同。解云:由戒、见、众人和合,是僧伽义。由此二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见,故言见同。婆尸沙者,为残;若犯此罪,僧中受房舍利养,上中下内,最在其外,故名为残也。摩那埵者,翻为悦众意;随顺僧教,咸怀欢喜。阿浮诃那者,翻为呼入众也。正量部胝尸沙三义,初如前解。第二救义,谓由僧拔济,得免此罪。三者胜义,向犯罪时,成下劣人;由僧拔济,还得清净,从劣得胜。
三者偷兰遮聚。《善见》云:偷兰名大,遮言障善道;后堕恶道,体是鄙秽;从不善体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两篇之罪故也;又翻为太罪,亦言麁恶。《声论》云:正音名为萨偷罗。《明了论》解:偷兰为麁,遮即为过。麁有二种: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断善根。所言过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过也;如牛突篱援破,出家域外故。然过名亦通。此罪最初犯为过,后者从初受名;如后牛随前者,亦得过界。然偷兰一聚,罪通正从,体兼轻重;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或在上下,抑有由也。律中或次僧残后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也;如初二篇,远近方便,及独头正罪,破僧盗四之类也。或在提舍尼下,则是威仪所摄,罪名轻也;如第二篇远方便,及轻独头之罪,谓裸身用发等例是也。然戒与威仪,通别互举。通则戒,戒并非威仪,皆名犯戒也。若据别以论,上之三篇,过相麁着,能治名戒也;下四过轻,能治之行,名曰威仪。若就均杂往分,前四是均,无非正果;下三为杂,通轻及因;然偷兰,杂中之重,故在第五也。
四波逸提聚。義翻為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尼翻為盡;薩耆為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夷割反),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羊達反)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正量部翻為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質胝柯,翻為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為能燒熱;此罪得大叫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但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偷蘭遮,有二吉羅。
第四种,波逸提这一类的含义,翻译过来就是“堕”。《十诵律》说,因为会堕落在烧煮地狱和覆障地狱里。在《四分律》的僧戒里,波逸提一共有一百二十种,其中分出三十种,是因为涉及财物的事而生起犯戒,是贪心和傲慢心很强,要强行制止,让它舍掉、归入僧众,所以叫尼萨耆。剩下的九十种,只要单独向别人忏悔就行。如果按罪的本体来说,都是同一品类的忏悔。比丘尼有二百零八条戒,其中三十条舍堕归入第三篇,其余归入别忏。种类相同和不同的地方,另外再说明。
《出要律仪》说,尼萨耆,旧译叫舍堕。《声论》说,尼翻为尽,萨耆翻为舍。波逸提,本来的名字叫波药致。《明了论》解释,波罗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种罪。正量部翻为应功用,用三个意思来解释:第一,罪多、轻细、难以认识,容易毁犯;第二,既是性罪,也是制罪;第三,容易毁犯的人,应该作功用来对治,不要让它滋长扩大。
《萨婆多部》说,波罗夜质胝柯,翻为应对治,要常常思惟,如果犯了就能觉察。上座部说,波质胝柯,翻为能烧热,这种罪会堕入大叫唤地狱,因的时候能焦热内心,果的时候能烧燃众生。只有三部,有两种方便,就是三十和九十,所以一共一百二十。没有偷兰遮,有两种突吉罗。
五波罗提提舍尼聚。义翻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应发露也。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过之辞。僧有四种,如下具陈;尼有八种,与僧全别。《明了论》解: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为各对应说,谓对人说所作业也。
第五波罗提提舍尼聚,意思就是向对方忏悔。这是根据对治的对象来立名的。《僧祇律》说,这种罪应当发露。《四分律》戒本里详细说明了悔过的言辞。比丘有四种,下面会详细说明。比丘尼有八种,和比丘完全不同。《明了论》解释说,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种罪,翻译过来就是各对各说,意思是当着别人的面说出自己所做的事。
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徒勿反)膝吉栗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為應當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百眾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以為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說。或云突吉羅惡說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柯羅尼,同翻為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輕重,通名眾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五十,以為綱要。
六、突吉罗聚。《善见律》说:突的意思是恶,吉罗的意思是作。《声论》里的正音是突膝吉栗多。《四分律戒本》说:式叉迦罗尼,意思翻过来是“应当学”,胡僧说是“守戒”。这种罪很细微,持守起来极难,所以要随着学、随着守,因此立这个名字。《十诵律》说:天眼看见犯戒的比丘,像急雨一样往下落,这难道不是专心玩味在心里,才叫守戒吗?这部律有百众学,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出这一部作为二聚:身犯叫恶作,口犯叫恶说。或者说突吉罗恶说,必定有解释判断,如《疏》所述。《明了论》解释说:不是四部所摄的其余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说的罪,一切都是第五独柯多部所摄。这是正量部的名称,因为没有别的身口业,意就是恶作,所以翻成这个。《萨婆多》说: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业翻作恶作。同一个翻名,而意义有两种区别,分轻分重:重的叫独柯多,轻的叫学对。梵音息叉柯罗尼,中国世音息佉柯罗尼,同样翻为学对。如果不动身口,轻轻责备心就灭了;如果动了身口,就重了,要对人才能灭。这里的人不懂分别轻重,通通叫众学,错了。如果只是心里生起,没有方便;如果动了身口,有远近两种方便。如果忏悔根本方便,随着灭重罪;重责心轻罪,只说“不应起这样的心”,这叫责心忏法,也通下面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五十戒,作为纲要。
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释名目。余不尽者,其二不定法,托境以言,通该六聚;若论罪体,生疑不信,是突吉罗。文彰三罪二罪者,略举生疑之事,广如《疏》述。七灭诤中,罪亦通有。但为竞于四净,彼此未和;故制七药,用以除殄。文义既广,理相又深;徒劳宣释,终未穷尽,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数,共成通戒焉。
前面已经按照五篇七聚把名称和大概意思都列出来解释过了,剩下没讲完的内容是这样的:第二,不定法。它是根据具体情形来说的,可以通到六聚里面。如果论罪的本体,心里生起疑惑不信,这属于突吉罗。经文里列出了三种情况、两种情形,这里只是简略举出生疑的情况,详细内容像《疏》里讲的那样。七灭诤里面的罪也通有各种情况,但主要是为了争四净法,彼此还没和合,所以制定七种药来消除灭掉。文字和义理既广,道理和相状又深,白白费力去讲说解释,终究也讲不完,所以简略不说了。而僧和尼数目相同,共同构成通戒。
问:五篇七聚,何义离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当宗所明,但云五种犯,五种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义,则入五中,一者名均,二则体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聚摄。而六、七差分者,亦有义意:六中合突吉罗,以同体故;七中离于恶说,以过多故。问:上具张六聚名体;请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言五篇名者:一波罗夷,二僧残,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罗。言七聚者:一波罗夷,二者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罗,七者恶说。且列两名,广如《戒本疏》说。问: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则五百,此言虚实?答:两列定数,约指为言;故诸部通言,不必依数。论其戒体,唯一无作;约境明相,乃量尘沙,且指二百五十,以为持犯蹊径耳。律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为所防。今准《智论》云:尼受戒法,略则五百,广说八万;僧则略有二百五十,广亦同尼律仪。
问:五篇、七聚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是分开还是合并?上面所讲的,为什么只说六聚?
答:设立五篇,是因为《僧祇律》中,本宗所讲只说五种犯、五种制、五犯聚。那六聚、七聚就是《四分律》下文所说的。现在暂且分一下五和七的不同。具备三个条件的,就归入五篇中:一是名称均等,二是体性均等,三是究竟均等。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就通通归入聚的范围内。而六聚、七聚有差别,也有它的道理:六聚中把突吉罗合在一起,因为体性相同的缘故;七聚中把恶说单独分出来,因为这种过失太多的缘故。
问:上面已经完整列出了六聚的名称和体性,请再说明五篇、七聚的名称和相状是怎样的?
答:五篇的名称是:一、波罗夷,二、僧残,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罗。七聚的名称是:一、波罗夷,二、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罗,七、恶说。这里只列出两种名称,详细内容如《戒本疏》所说。
问:律中僧戒列二百五十条戒,戒本里都具备了;尼戒则是五百条。这话是虚是实?
答:两者列出的都是确定数目,这是就大概指出的说法。所以各部派通行的说法,不一定都依照这个数目。说到戒体,只有一个无作;就着境界来说明相状,那是多得像尘土沙粒一样。暂且指出二百五十条,作为持戒犯戒的路径罢了。律中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难道可以指这个作为所防护的数目吗?现在依据《智论》所说:尼受戒法,简略说就是五百条,广说则有八万条;僧戒简略说就是二百五十条,广说也和尼一样。这就是律仪。
二明所犯果报。就中分二:初料简起业轻重,二引文证成来果。
说明所犯的果报,分两部分:第一,分析造业轻重的不同情况;第二,引用经文证明将来的果报。
初中,起业要托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为本。此义广张,行人须识;如忏法中,具明业相。今略述起罪,必约三性而生;受报浅深,并由意业为本。故《明了论》解云:破戒得罪,轻重不定。有重心,破轻戒,得罪重。无惭羞心,作无畏难。或由见起,谓无因果。或由不信生,谓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报。或由疑生,为定佛制?为非佛制?为定得报?不定得报?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心,偶尔破戒,重翻成轻。今随三性,具列罪相。
一开始造业,主要是依靠贪、嗔、痴这三种毒而生起的。而这三毒的根源,是以自我执着为根本。这个道理展开来说很广,修行人必须明白。就像忏悔法门里详细说明的造业情况一样,这里简单说一下:造罪一定是通过善、不善、无记这三种心态产生的,受报的轻和重,都是以意业为根本。
所以《明了论》解释说:破戒得罪的轻重是不一定的。有的人用很重的心破了轻戒,得罪反而重;没有惭愧心,做坏事毫无畏惧。或者因为见解错误,认为没有因果;或者因为不信,认为这不是佛制定的戒;或者不信破了这条戒会得到这种果报;或者因为怀疑,一会儿觉得是佛制定的,一会儿觉得不是佛制定的;一会儿觉得一定受报,一会儿觉得不一定受报。如果带着这样的心态去破戒,得罪就重。如果不是带着这样的心态,只是偶尔破了戒,本来重的反而变成轻的。
现在按照善、不善、无记这三种心态,把各种罪相都列出来。
一者善心犯戒。谓如《僧祇》中:知事比丘,暗于戒相,互用三宝物;随所违者,并波罗夷。或见他厌生,与其死具;看俗杀生,教令早与,勿使苦恼。此并慈心造罪,而前境违重。不以无知,便开不犯;由是可学,皆结根本。即律文云,愚痴波罗夷,乃至吉罗亦尔。又如《萨婆多》去:年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论来报,受罪则轻;由本善念,更不增苦;不免地狱,由违受体。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谓业道也,及以违制;若犯遮戒,如坏草木,但得一罪,以化教中本不制故。无情可恼,若后忏洗,复本清净;不同犯性。广如下《智论》中说。
第一种是善心犯戒。比如《僧祇律》里说,管事的比丘不懂戒律,把三宝的东西混着用,凡是违背戒律的地方,都犯波罗夷罪。或者看见别人厌世想死,就给他自杀的工具;看见在家人杀生,就叫他早点动手,别让众生受苦。这些都是出于慈心造下的罪,但因为对境违背戒律很严重,不能因为无知就开许不犯。因为这些都是可以学习知道的,所以都结根本罪。就像律文里说的,愚痴也犯波罗夷,乃至犯突吉罗也是这样。又比如《萨婆多论》里说,年轻的比丘不懂戒律,在塔上拔草,罪和福都得到。如果说到将来的果报,受罪就轻,因为本来是好心,不会再增加苦,但免不了堕地狱,因为违背了所受的戒体。如果犯的是性戒,就要受两种罪,就是业道罪和违制罪。如果犯的是遮戒,比如破坏草木,只得一种罪,因为化教里本来不制这条戒,无情物也不会被恼害。如果后来忏悔洗除,恢复本来清净,就和犯性戒不同。详细情况如《大智度论》里说的。
二不善心者。谓识知戒相,或复暗学;轻慢教网,毁訾佛语。如《明了论》述云:有四种麁恶言犯罪:一者浊重贪瞋痴心,二者不信业报,三者不惜所受戒,四者轻慢佛语;故心而造,则得重果。以此文证,由无惭愧,初无改悔,是不善心。故《成论》害心杀蚁,重于慈心杀人。由根本业重,决定受报;纵忏堕罪,业道不除。如《十诵》:调达破僧,犯偷兰已,佛令僧中悔之,而于业道,尚堕阿鼻。故《地狱经》云:一作业定,二受果定,诸佛威神所不能转。广如卷未陈说。
二、不善心犯戒的情况。就是说,明明知道戒律的内容,或者根本不懂戒律,却轻视戒律的约束,诋毁佛说的话。就像《明了论》里说的,有四种粗恶言语犯罪:第一,贪嗔痴的心念很浊重;第二,不相信业报;第三,不爱惜自己所受的戒;第四,轻视佛说的话。带着这样的心去造罪,就会得到严重的果报。用这段文字来证明:因为毫无惭愧心,一开始就没有悔改的意思,这就是不善心。所以《成论》里说,带着害心去杀蚂蚁,比带着慈心去杀人罪还重,因为根本的业重,决定要受报。即使忏悔了堕罪,业道这一层还是除不掉。就像《十诵律》里提婆达多破僧,犯了偷兰遮罪之后,佛让他在僧众中忏悔,但在业道方面仍然要堕入阿鼻地狱。所以《地狱经》说:一是作业定,二是受果定,诸佛的威神也转不了。详细内容如卷末所说。
三无记心犯者。谓元非摄护,随流任性;意非善恶,泛尔而造。如比丘方坐,高谈虚论,费时损业,纵放身口;或手足损伤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物,长衣过限,非时入俗,手触僧器,坏身口仪。如是众例,并通摄犯。唯除恒怀护持,误忘而造;此非心使,不感来业。非即如上。前为方便,后眠醉狂,遂成业果;通前结正,并如论中无记感报。问:无记无业,云何有报?答:解有二。初言感报者,谓先有方便,后入无记;业成在无记心中,故言感报,而实无记非记果也。二者不感总报,非不别受。如经中头陀比丘,不觉杀生,彼生命过,堕野猪中,山上举石,即因崩下,还杀比丘。又如《五百问》中:知事误触净器,作啖粪鬼等。如《成论》中:睡眠成业,是无记业。问:如前无记,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明,今更广示。谓学知戒相,善达持犯,心常兢厉;偶尔忘迷,由非意缘,故开不犯。如长衣过日,忘不说净;善摄根门,便睡漏失;扶持木石,失手杀人。如是等缘,并非结限。反上所怀,并结正犯。然则业苦绵积,生报莫穷;虚纵身口,污染尘境;既无三善可附,唯加三恶苦轮;以此经生,可为叹息。
三、无记心犯戒。就是说,本来并没有用心去守护戒律,而是随波逐流、放任自己的性子,心里既不是善也不是恶,随随便便就做了。比如比丘正坐着高谈阔论,浪费时间、荒废修行,放纵自己的身体和嘴巴;或者手脚损伤了草木和土地;或者替僧人做媒娶亲;或者乱用僧人的东西;或者长衣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在不该进城的时候进入俗人家;或者用手去碰僧人的器具;或者损坏了自己的身口威仪。像这样一类的行为,都算犯戒。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平时一直怀着守护戒律的心,只是偶尔忘了、疏忽了才做的,这不算犯戒,因为不是有心去做的,不会招来将来的业报。
这不像前面说的那种情况:先有准备,后来睡着了、喝醉了、发疯了,结果还是成了业果,那就要按前面的说法结罪。这些都像论里说的,无记心也会招感果报。
问:无记心没有业,怎么会有果报呢? 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说法,所谓感报,是说先前有准备,后来进入无记状态,业是在无记心中完成的,所以说感报,但实际上无记本身并不是记果。第二种说法,不感总报,但不是没有别报。比如经里说,有位头陀比丘不知不觉杀了生,那个生命死后投生为野猪,在山上拱石头,石头崩塌下来,反而把比丘砸死了。又比如《五百问》里说,管事的僧人误碰了干净的器具,就变成了吃粪的鬼。又比如《成论》里说,睡眠中造业,那就是无记业。
问:像前面说的无记心,也有不犯戒的情况,那具体是什么样呢? 答:前面已经简单说过了,现在再详细说明。就是说,学懂了戒相,清楚明白持戒和犯戒的道理,心里常常警惕谨慎,只是偶尔忘了、迷糊了,因为不是有意的,所以不算犯戒。比如长衣超过了日子,忘了说净;守护根门时睡着了,漏失了;扶木头石头时失手杀了人。像这样一些情况,都不算犯戒。反过来,如果是前面说的那些心态,就都要结成正犯。
这样看来,业和苦报绵延积累,生生世世的果报没有穷尽。白白放纵自己的身体和嘴巴,污染了六尘境界,既然没有三种善可以依靠,只会增加三恶道的苦轮。这样一辈又一辈地轮回,真是让人叹息。
二引证诚报。如《目连问罪报经》云: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愧心,轻慢佛语,犯突吉罗众学戒罪;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第二波罗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寿命千岁;于人间数三亿六十千岁,堕地狱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摩天寿二千岁;于人间数二十一亿四十千岁。第四偷兰遮,如兜率天寿四千岁;于人间数五十亿六十千岁。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不憍乐天寿八千岁;于人间数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第六犯波罗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涅槃》中:犯突吉罗罪,如忉利天日月岁数八百万岁,堕地狱中。与上经文不同者,此谓数有大小,即万万为亿之量也。
第二,引用经文证明罪报。就像《目连问罪报经》里说的:如果比丘、比丘尼没有惭愧心,轻视佛说的话,犯了突吉罗和众学戒的罪,就会像四天王天寿命五百岁那么长的时间,堕入地狱;换算成人间的年数,是九百千岁。第二,犯波罗提提舍尼罪,就像三十三天的寿命一千岁那么长,换算成人间年数是三亿六十千岁,堕入地狱。第三,犯波逸提罪,就像夜摩天寿命两千岁那么长,换算成人间年数是二十一亿四十千岁。第四,犯偷兰遮罪,就像兜率天寿命四千岁那么长,换算成人间年数是五十亿六十千岁。第五,犯僧伽婆尸沙罪,就像不憍乐天寿命八千岁那么长,换算成人间年数是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第六,犯波罗夷罪,就像他化自在天寿命十六千岁那么长,堕入地狱;换算成人间年数是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涅槃经》中说,犯突吉罗罪,就像忉利天的日月岁数八百万岁那么长,堕入地狱。这里和上面经文数字不同的原因,是说数目有大小的差别,也就是用万万作为一亿来计算的。
自上引经,并是佛说正翻,非谓失译疑伪。勿得纵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须长劫。
上面引的这些经,都是佛亲口说的,是正规翻译过来的,不是失译经,也不是让人怀疑的伪经。不要放纵自己的心,去造作罪业的境界,却从来不肯反过来认识自己的过错。犯一条戒尚且要落入受刑罚的境地,犯多条戒,按理说就要长劫受苦了。
今时不知教者,多自毁伤,云:此戒律所禁止,是声闻之法;于我大乘,弃同粪土。犹如黄叶,木牛木马,诳止小儿;此之戒法,亦复如是,诳汝声闻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无分隔;对机设药,除病为先。故鹿野初唱,本为声闻,八万诸天,便发大道;双林告灭,终显佛性,而有听众,果成罗汉。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故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但由身口所发,事在戒防;三毒勃兴,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缚,后以慧杀,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位地,妄自安托,云是大乘;轻弄真经,自重我教。即《胜鬘经》说:毘尼者,即大乘学。《智论》云:八十部者,即尸波罗蜜。如此经论,不入其耳,岂不为悲!故《摩耶经》云:若年少比丘,亲于众中毁訾毘尼,当知是为法灭之相。《涅槃》又云:若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如来方便怖人;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律,非佛所说。以此文证,如来悬知,未来有此,故先说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滥;而有同前群党,可谓即是魔民。又《遗教》等经,并指毘尼以为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而故违逆,自陷深殃。故《百喻经》云:昔有一师,畜二弟子,各当一脚,随时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当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当之脚。譬今方等学者,非于小乘;小乘学者,又非方等;故使大圣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证知,今自目覩。且菩萨设教,通道济俗;有缘而作,不染其风。初心大士,同声闻律仪;护讥嫌戒,性重无别。即《涅槃经》中,罗刹乞微尘浮囊,菩萨不与,譬护突吉罗戒也。又《智论》云:出家菩萨守护戒故,不畜财物;以戒之功德,胜于布施;如我不,则施一切众生之命等。以此文证。
现在有些不懂教理的人,自己伤害自己,说这戒律所禁止的,是声闻的法门,对我大乘来说,要像粪土一样丢掉,就像黄叶、木牛木马,只是骗小孩别哭的,这戒法也是这样,是骗你们这些声闻弟子的。
其实大乘小乘,道理上并没有隔开,都是对着不同根机的人下药,先要治病。所以鹿野苑最初说法,本来是为声闻,可八万诸天当场就发起了大乘心;双林树下宣告要入灭,最终显示佛性,可听众里也有人只证到罗汉。由此推断,悟不悟在人心,不只在教法的旨意。
所以世尊在世,深深了解众生的根机,凡有所做,一定以威仪为主。只是身口所发的事,要靠戒来防;贪嗔痴猛烈生起,要靠心来驱使。现在先用戒来抓住,再用定来绑住,最后用慧来杀掉,道理次序就是这样。
现在有些不成器的人,不知道自己的位置,胡乱安托自己,说我是大乘,轻慢玩弄真经,看重自己的教派。就是《胜鬘经》说的,毘尼就是大乘学;《智论》说,八十部就是尸波罗蜜。这样的经论听不进耳朵,岂不可悲?
所以《摩耶经》说:如果年少比丘在众人中毁谤毘尼,要知道这是法灭的相。《涅槃》又说:如果说如来讲突吉罗罪像上面说的年数入地狱,都是如来方便吓人的,这样说的人,要知道决定是魔,经律不是佛说的。用这文证明,如来预先知道未来有这种事,所以先说出来,用来定邪正,不让有滥混。而有和前面那群人一样的,可以说就是魔民。
又《遗教》等经,都指毘尼为大师,说如果我在世,和这没两样。而故意违逆,自己陷进深殃。所以《百喻经》说:从前有一个师父,养了两个弟子,各管一只脚,随时按摩。大弟子嫌小弟子,就打断他所管的那只脚;那个又嫌他,又打断大弟子所管的那只脚。譬喻现在方等的学者非难小乘,小乘的学者又非难方等,所以使大圣的法典两条路都亡了。用这证明,现在自己亲眼看到。
再说菩萨设教,通道济俗,有缘就做,不染那风气。初发心的大士,和声闻的律仪一样护讥嫌戒,性重没有分别。就是《涅槃经》中罗刹乞微尘浮囊,菩萨不给,譬喻护突吉罗戒。又《智论》说:出家菩萨守护戒的缘故,不蓄财物,因为戒的功德胜过布施,像我这样,就不如施一切众生的命等。用这文证明。
今滥学大乘者,行非可采,言过其实;耻己毁犯,谬自褒扬。余曾语云:戒是小法,可宜舍之,便即不肯;可宜持之,又复不肯;岂非与烦恼合,卒难谏喻,又可悲乎!今僧尼等,并顺圣教,依法受戒,理须护持,此则成受。若元无护,虽受不成。故《萨婆多》云:无殷重心,不发无作。纵使成受,形仪可观,佛法住持,理须同护。今时剃发染衣,四僧羯磨,伽蓝置设,训导道俗,凡所施为,无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须身秉御之处,口云我应为之;若污戒起非,违犯教网之处,便云我是大乘,不关小教。故《佛藏》立鸟鼠比丘之喻,驴披师子之皮。广毁讥诃,何俟陈显。恐后无知初学,为彼尘蒙,故曲引张,犹恐同染,悲夫!
现在有些乱学大乘的人,行为不值得学习,说的话又超过自己的实际,自己犯了戒觉得丢脸,就胡乱夸自己。我曾经说过:戒是小法,可以舍掉,他们就不肯;说应该持戒,他们又不肯。这难道不是跟烦恼混在一起吗?到底很难劝告他们,也真让人悲哀啊。
现在僧尼等人,都顺从圣人的教导,按照规矩受戒,按理必须护持戒律,这样才算真正受了戒。如果根本没有护持的心,虽然受了戒也不成立。所以《萨婆多论》说:没有殷重心,就发不出无作戒体。就算受了戒,外表样子看着不错,为了佛法的住持,按理也应当共同护持。
现在剃了头、穿了染衣,经过四位僧人的羯磨仪式,建起了寺院,教导出家在家人。凡是所做的,没有一样不是戒律的事。在能生善、能得到利益、需要亲身去做的地方,就说我应该去做;在污染戒律、起过失、违犯戒条的地方,就说我是大乘,跟小乘的教法无关。所以《佛藏经》里立了鸟鼠比丘的比喻,还有驴披狮子皮的比喻,广泛地毁骂呵责,哪里还用得着多说呢?我怕后来无知的人、初学的人被他们的错误见解蒙蔽,所以曲折地引用这些来展开说明,还怕他们同样受染污。真是可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