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论疏笔削记卷第十二
长水沙门子璇录
论结文二。初正结。疏无明根本等者。拣非枝末故。以依无明力而任持。托业识心而安住。故下文云。以有无明染法因故。即熏习真如。以熏习故则有妄心。以有妄心即熏习无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觉念起现妄境界等。故云。由此而成也。现识等者。等下六麁。皆是所现色心境界也。故一切境由此住持。若无明等者。以依无明故。有妄心。依妄心故现妄境界。所以无明未尽心境不灭。如风未息波浪不灭。离心无体者。皆从心起。非外来故。即心无体者。所起之法同能起故。镜喻两意如法可知。
论文的结尾部分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正式总结。疏文中提到“无明根本”等,是为了区分这不是细枝末节。因为依靠无明的力量而得以维持,依托业识之心而得以安住。所以下文说:由于存在无明染污的因缘,就会熏习真如。因为熏习的缘故,就产生了虚妄之心。因为有虚妄之心,就又熏习无明。由于不能了知真如法的缘故,不觉之中念头生起,显现出虚妄的境界等等。所以说:由此而形成。“现识”等,“等”字包含了后面六种粗相,都是所显现的色、心等境界。所以一切境界都由此而得以维持。如果说“无明”等,是因为依靠无明,才有虚妄之心;依靠虚妄之心,才显现虚妄境界。所以,只要无明没有穷尽,心和境界就不会消灭。就像风没有停息,波浪就不会平息一样。“离心无体”的意思是:这些都从心而生起,并非从外而来。“即心无体”的意思是:所生起之法,与能生起之心,本质相同。关于镜子的比喻有两层含义,按照法理可以推知。
论唯心下释成二。初正释。疏虚妄现者。妄念熏真起诸虚妄法故。亦可此文是结前诸法无体所以也。此中二意。一唯心故。二处妄故。如前镜像一体同镜故。二体不实故。由斯诸法无体可得也。
论文中“唯心”二字以下是解释其成立的两种含义。首先是正面解释。疏文说“虚妄显现”,是指虚妄的念头熏染真如,从而生起各种虚妄现象的缘由。也可以说,这段文字是总结前面所说“诸法无实体”的原因。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因为一切唯心所现;第二,因为处在虚妄之中。就像镜中影像,一方面与镜子同为一体,另一方面其形相本身并不真实。正因为如此,一切现象都没有独立不变的实体可得。
论以心下。二转释。疏二。初解文三。初略标意。反验等者。反释上文心现之义。法既随心生灭。当知法从心生。生法皆妄也。
**论中“以心……”以下是第二层转释。疏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解释文义,又分三小段,这是第一小段,简要标明其意旨。** “反验等者”意思是:反过来验证上文中“心现”的含义。既然万法随着心念而生灭,就应当知道万法是从心而生。这生起的万法都是虚妄的。
此中下。二别解文。初明生义。即指前段论文也。此则下显意。非谓心是能生法是所生。以真心随熏全体成动而作诸法。如金生器等故云生也。若无明下显灭义。即下文因灭故缘灭等也。此则下明意也。明此心体反本还源。独显性净故云心灭。此但心中无其妄动寂故名灭也。故疏云。心源还净故云灭也。此约真心显生灭义。若约妄心说者。即业转二识。名之为心。斯则妄心于真心中。若生若灭。真心不生灭也。如前文示。相续心灭智性不坏。如波相灭湿性不坏。如上约真约妄。虽皆有生灭之义。究实而论。皆妄有生灭。真无生灭也。
这里接着要分别解释经文内容。首先说明“生”的含义,指的是前面那段论文。这里要阐明其意:不是说心是能生的主体、法是所生的对象,而是真心随缘熏染,全体转化为动态而显现为一切现象。就像金子做成各种器具,所以说“生”。至于“无明”以下,是说明“灭”的含义,即下文所说的“因灭故缘灭”等内容。这里要表明其意:说明心体回归本源,独自显露出清净本性,所以说“心灭”。这只是心中没有虚妄扰动、归于寂静,所以称为“灭”。因此疏中说:心源回归清净,所以说“灭”。这是从真心的角度来显示生灭的意义。
如果从妄心的角度来说,那就是业识和转识,称之为“心”。这妄心在真心之中,有生有灭,真心本身是不生不灭的。就像前文所示:相续心灭,智慧本性不坏;如同波浪之相熄灭,湿性并不损坏。
以上从真心、妄心两方面来看,虽然都有生灭的含义,但究竟而论,都是妄心有生灭,真心并无生灭。
既心下。三总结。释上文无体义也。以上云一切法如镜中像无体可得。故此结成。
心念之下,这是第三部分总结。解释上文所说的无实体含义。因为前面说到一切事物如同镜中的影像,没有实体可得。所以这里总结说明。
问上说下。二释妨。问意云。前明九相生灭。后即结云。当知无明能生一切染法。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觉相故。今文复云。唯心虚妄。心生法生心灭法灭。二文不相远何以顿尔不同耶。答下意云。前辨生灭单就不觉说故。结过属无明以功在不觉故。今此下明今文意。意明。此文具说真如为因无明为缘。由此因缘道理和合。成就色心诸法。既属因缘。遂令诸法无性之义显然可见。真如随缘不住之理。焕然明矣。彰明也。故结下既明和合本因。真如随缘成和合义。今结属心。正其宜也。如水初动功在于风故。前文中结属无明。动无别体则全属于水故。此文中结属心也。故不可言波无别体。而唯属于风。法理亦然。如喻可知。
有人问:前面说下面,第二部分解释疑问。提问的意思是:前面说明九种生灭现象,后面总结说:应当知道无明能生起一切染污法,因为一切染污法都是不觉悟的表现。但这段文字又说:只是心识虚妄,心念生起则万法生起,心念息灭则万法息灭。两处文字相隔不远,为什么突然如此不同呢?
回答的意思是:前面讨论生灭,是单独从不觉悟的角度说的,所以把过失归结于无明,因为作用在于不觉悟。而这段文字——接下来说明这段文字的深意。意思是:这段文字完整说明了真如作为根本原因、无明作为辅助条件,由于这种因缘关系的和合,才形成了物质与精神等一切现象。既然属于因缘和合,就使得一切现象本无自性的道理清晰可见,真如随顺因缘而不停滞的真理,也就鲜明地显现出来了。“彰”就是显明的意思。
所以总结说——既然阐明了和合的根本原因,真如随顺因缘成就和合的意义,那么这里把一切归结于心,正是恰当的。好比水最初波动,作用在于风,所以前面文字中把生灭归结于无明;但波动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完全属于水的作用,所以这段文字中把一切归结于心。因此不能说波浪没有独立实体,就只属于风的功劳。佛法的道理也是这样。比喻的含义可以由此领会。
一辨麁。疏此生下。明此意之识。是前第五相续识之所生故。名生起识。然无异体。但约麁细而分二别故。云同是一识。若更细论亦即是前智识也。以同依境界之所起故。今不指此而偏指相续者。以是意识亲所依故。但前下对前辨异以相续识。是法执分别。望于我执见爱。此名细惑又约能生依止义边。说之为意。此中下明今义。谓依前细相之上生起。此麁分别识。此识与人我贪瞋见爱麁恶烦恼相应。故下文云。此识依见爱烦恼。增长义故。即就所起义说故。云从前起门。即是执取计名也。以是分别之中麁分别故。名为意识。意之识者。依于五意所起之识故。本疏云。依意之识依主释也。简非圣者。即二乘及地前菩萨也。此二种人已能远离意之识故。故约凡夫以显麁也。又以五意亦名意识。恐有所滥故。此约人拣之。其实五意名识。是持业释。故不同此。无对治等者。谓无始觉观慧也。二乘三贤得人空观。既无取着。当知凡夫取着深者。盖无观慧也。其犹重病既不与药。厥疾宁瘳。
惑体论计我我所者。正释取着之相。由计我及我所故名为深。疏心外计境者。此是法执属前智相及相续相。亦复等者。正是此识属于我执即蕴。谓凡夫所执我。但通执自五蕴为主宰故。离蕴即外道。所执神我。然有三宗。一数论计。我体常而量周遍。犹如虚空。二胜论计。我体常而量不定。随身卷舒。犹如牛皮。三无惭计。我体常。犹如微尘。应于根门如是众多。故云种种。
迷惑的本质在于执着“我”和“我所”,这是对执着现象的正确解释。因为执着于“我”和“我所”,所以称为深重执着。疏中说“心外执着境界”,这属于法执,与之前提到的智相和相续相相关。这里所说的“亦复如此”,正是指这种执着属于我执,即执着于五蕴。所谓凡夫所执着的“我”,只是普遍地将自身的五蕴执着为能够主宰的主体。至于离开五蕴而执着的,则是外道所主张的“神我”。这方面主要有三种宗派观点:第一是数论派,认为“我”的本体是恒常的,其范围周遍一切,如同虚空一般。第二是胜论派,认为“我”的本体是恒常的,但范围大小不定,能随着身体而收缩或舒展,如同牛皮一样。第三是无惭派(或称耆那教等),认为“我”的本体是恒常的,但体积极其微小,如同微尘,并认为
依缘疏但缘倒境者。如执苦为乐。不净计净。无我计我。无常计常等。故云倒境。不了正理。谓不知无我等也。故金刚云。凡夫之人贪着其事。
根据疏文的解释,所谓“缘但缘倒境”,指的是执着于颠倒的境界。比如把苦当作乐,把不净当作清净,把无我当作有我,把无常当作常等等,所以说这是颠倒的境界。不明白正确的道理,就是说不知道无我等真义。所以《金刚经》说:凡夫之人,贪恋执着于这些虚妄的事相。
立名。疏此论等者。谓于一意之识中。分出眼等五识兼本成六。以对六尘。然前相续智识。亦缘六尘。以彼不与爱见相应故。属前意也。故前云。六麁属意识故。依六根等者。谓依内六根发于六识。缘外六尘。斯则聚缘内摇趣外奔逸。既以一为六。即分离义也。如佛顶经云。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又能下以此意识遍缘一切。通三量故。假实俱缘。如前云。能令现在已经之事忽然而念。未来之事不觉妄虑。内外者。内根外尘色心诸法。亦即计我我所也。
确立名称。疏文中说“此论等者”,是指从根本意识中,分化出眼识等五种感官意识,加上根本意识共成六种,用以对应六种外境。然而前面所说的“相续智识”,也攀缘这六种外境,因为它不与贪爱、妄见相应,所以归属于前面的“意”。因此前文说“六种粗相属于意识”的缘故。“依六根等者”,是说依靠内在的六种感官,生发出六种认识,去攀缘外在的六种境界。这就是聚集外缘,内心动摇,向外追逐奔驰。既然将原本的一体分化成六种,就具备了分离的含义。如同《佛顶经》所说:“原本依据一个精纯明了的本体,分成了六种和合的功能。”另外,这意识还能够普遍攀缘一切事物,因为它通于现量、比量、非量三种认知方式。所以无论是假有的事物还是实有的事物,它都能攀缘。正如前文所说:“能让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忽然记起,让未来的事不知不觉地生出虚妄思虑。”“内外者”,指内在的感官、外在的境界,以及一切物质与精神现象。也就是指执着于“自我”和“我所拥有的一切”。
所依。疏见一处等。五住地中之一数。此是三界分别麁惑迷理起者。同于见道处断故。名见道惑。欲色有三爱。即三界俱生细惑迷事起者。于修道位中所除断故。名修道惑。以此等者。谓以此见爱烦恼熏于第八。令彼识中第六种子有增益生长故。即起现行也。上六下类摄。然执取计名正当此识。起业一相是此所生总别报业。是此识造。今约所造从能造说。亦是此识所摄。故云相从入也。六染之中合此二相。以为一染。正当此识。
所依据的。《疏》中提到“见一处”等,这是五种住地烦恼中的一类。这类属于三界分别的粗重迷惑,因迷于真理而生起,与见道位所断的烦恼性质相同,所以称为见道惑。欲界、色界有贪爱,即三界俱生的细微迷惑,因迷于事相而生起,是在修道位中所要断除的,所以称为修道惑。因为这些……就是说,因为这些见惑与爱惑烦恼熏染第八识,使得该识中第六意识的种子得以增强、生长,从而生起现行的烦恼。上文“六粗”中的“下三类”也归属此处。然而,“执取相”和“计名字相”正属于这个识的范围。“起业相”是由此所产生的总报业和别报业,也是这个识所造作的。现在根据所造作的业,从能造作的识的角度来说,也属于这个识的范畴。所以说,是从属关系。“六种染心”中将这两个相合并为一种染心,正对应这个识。
标叹二。初牒上所说。疏牒上等者。上云。谓无明力不觉心动故。谓心与无明和合。起成业等三细也。
**赞叹分为两部分。首先,承接上文所述。** 疏文中说“承接上文”等,是指上文提到的:由于无明的力量,不觉知的心念开始活动。这就是说,心与无明相互结合,从而生起业相、转相、现相等三种微细的相状。
论非凡下依位别叹三。一凡小非分。疏凡小非分等者。凡夫尚不知意之识。况此三细耶。二乘方觉事识中麁分。尚不觉细分。正认三细以为涅槃。以是无明所起之识。非其境界也。于五住地中。但觉前四。是前见爱所增长识也。若根本无明是第五住非彼所觉。
**论中(赞叹如来藏)并非凡夫小乘所能理解,分三方面说明:**
**一、凡夫小乘非其分内之事** 疏文说“凡小非分”等,是指:凡夫尚且不了解第六意识(意之识),何况更深微的三种细相(三细)呢?二乘圣者(声闻、缘觉)只能觉知事识中的粗浅部分,尚且不能觉知细微部分,反而误将三种细相当作涅槃境界。因为这些细相都是无明所生起的识相,并非二乘所能了知的境界。在五种住地烦恼中,二乘只能觉知前四种(见一处住地、欲爱住地、色爱住地、有爱住地),这些属于前四住地所增长的识。至于根本无明(第五住地),则不是二乘所能觉知的。
论谓依下二菩萨分知。疏十信等者。谓此菩萨虽位在外凡。而能信教。了知本识因缘所生。无有自性。决定无体唯是真如。方成正信故。下说十信菩萨信真如。及修真如三昧。以成正信之行。因果体者。因即无明果即本识三相也。体即真如也。三贤等者。异前位之信。殊后位之证。故言观察。比观者。既未亲证。但比度观察。即相似觉也。论证法身即初地已去。究竟即十地。乃至之言摄于中八。随分觉故不能尽知。然初地且约破法执故。说为少知。若克就识论。八地方觉此识现相也。
论中说到依据下面两种菩萨的层次来理解。疏中说的“十信等”是指:这些菩萨虽然还处于外凡的阶位,但能够信受教法,明白根本识是由因缘所生,没有独立自性,决定没有实在的体性,只是真如,这样才能成就正信。所以下文说十信菩萨信受真如,以及修习真如三昧,以此成就正信之行。“因果体”的意思是:因就是无明,果就是根本识的三种相状。体就是真如。“三贤等”是指:不同于前面阶位的信,也区别于后面阶位的亲证,所以称为“观察”。“比观”的意思是:既然未能亲自证得,只是通过比量推度来观察,这就是相似觉。论中说的“证法身”就是从初地以上开始,“究竟”就是十地。“乃至”这个词包含了中间八个阶位,因为是随分觉,所以不能完全了知。然而初地暂且依据破除法执着来说,称为少分知晓。如果严格按照识的层面来论,要到八地才能觉知到此识的现相。
论唯佛下。三唯佛穷了。疏四相俱了者。以觉前者则不觉后。觉后者必能觉前。是故此中通言四相。故前云。若得无念者。则知心相生住异灭。
经文最后说到“只有佛能完全明了”,这是第三部分“唯有佛陀彻底通达”的内容。注解说“四种相状都完全明了”,是因为如果只能觉知前面的状态,就不能觉知后面的状态;而能觉知后面状态的,必定也能觉知前面的状态。所以这里概括地说四种相状都明了。因此前面提到:“如果能达到无念的境界,就能了知心念生起、持续、变化、消失的相状。”
一征。疏缘起妙理者。真如为因无明为缘。起成诸识。斯则性起为相。是不思议微妙理趣。故云妙理。问意可知。
一、徵问。疏中说的“缘起妙理”是指:真如作为根本原因,无明作为条件,共同生起各种心识。这就是从本性中生起现象,是不可思议的微妙道理,所以称为“妙理”。提问的意图可以理解。
即净而染。疏因即梨耶心体是其觉义。即不思议变者。缘者即根本无明是不觉义。即不思议熏者。论染心即业等诸识。以于不可熏变处而熏变故。不染而染者。不染即前自性心体非是染法。以不守自性故。随熏成染。故下云。真如之法实无于染。但以无明而熏习故。则有染相。
清净中显现染污。疏解:因为阿赖耶识的心体本身具有觉悟的本性,这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转变作用。所谓的“缘”,指的是根本无明,它代表不觉悟的状态,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熏染力量。论中说染污心就是业力等种种识的作用,因为在本来不可被熏染、不可转变的地方发生了熏染和转变。所谓“不染而染”:不染是指前面所说的自性心体原本并非染污之法,但由于它不固守自身的清净本性,随着无明的熏染就形成了染污。所以下文说:真如之法实际上本无染污,只因为无明的熏染作用,才显现出染污的表象。
常净。疏即染等者。虽随熏成染。其体常净。如镜现秽。其体不动。斯则正由不动而得随缘。正由随缘显得不动。
疏文中说“即染等者”,意思是虽然真如随着外在影响而显现染污的现象,但其本体始终清净。就像镜子能照出污秽的影像,但镜体本身并不被染污。这正说明,正因为本体不动摇,才能随顺因缘显现;也正因为它能随顺因缘,才更显出它本体的不动不染。
结难测论唯佛知者。欲言其净则九相纷然。欲言其染则一味无变。若非佛智孰能知焉。自性心难了者。以能随缘成染故。所染难了者。以即染而常净故。言甚深智者。即八地已上。以觉转现少分而知。然从初地亦得少知。以证真故。故前云。若证法身得少分知。
有人质疑说,只有佛陀才能完全了知自性清净心。因为若说它清净,它却随缘显现种种染污相状;若说它染污,它的本体却始终清净不变。若非佛陀的智慧,谁能彻底明白呢?自性清净心难以了知,是因为它能随顺因缘而显现染污;它所显现的染污相难以了知,是因为这些染污相本质仍是清净的。这里所说的“甚深智慧”,指的是八地以上菩萨的智慧,他们能觉悟到转识所现的境界,但只能了知少分。其实从初地开始,菩萨也能了知少分,因为已证悟真如的缘故。所以前面说:“若证得法身,便能了知少分。”
显不变。论常无念者。无念即觉义。既常是觉。即无不觉。无不觉故。名为不变。疏虽举等者。如杌不作鬼绳不为蛇。东处无西等。缘起因体。即前自性净心。是此缘起体也。故云心性。
显示不变的含义。论中说到“常无念”,无念就是觉悟的意思。既然常是觉悟,就没有不觉悟。因为没有不觉悟,所以称为不变。疏中虽然列举了比喻,比如木墩不会变成鬼,绳子不会变成蛇,东方没有西边等等。缘起的根本,就是前面说的自性清净心,它是这一切缘起的本体。所以说心性。
此显下疏二。初释心不相应。此明无明之体。初起微细。未分王数心境之相应故。又此无明是全性之惑故加心字。又亦可此惑是与真心不相应之法。如前云。从本以来不与妄染相应故。今以不如实知故。忽然而起。说此以为根本无明也。
这段文字解释下面疏文的第二层含义。首先解释“心不相应”的含义。这里说明无明的本质,它最初生起时非常微细,还没有形成心王、心所等分别作用,也没有与外在境界产生相应的关联,所以称为“不相应”。再者,这种无明是完全从真如本性中生起的迷惑,因此加上“心”字。另外,也可以理解为这种迷惑是与真心不相契合的法。就像前面所说的:“从本以来,不与妄染相应。”如今由于不能如实地了知真如,无明忽然生起,这就被称为根本无明。
唯此下二释忽然念起三。初正释今义。是诸染法始起之本故。故约忽起以表其先也。
这段是解释“忽然念起”的第三个要点。首先,正面解释现在的含义:这些染污法是一切开始生起的根本原因。所以,用“忽然生起”来表示它是最初的源头。
如缨下。二引经证成四住。前使者。即无明使也。无法起者。意显无明。使外别无有法。为能起无明之本也。
如经文中接下来第二部分,引用佛经来证明四住烦恼的成立。前面所说的“使者”,就是指无明烦恼的驱动力。“无法起者”的意思,是说明除了无明本身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独立存在的法,可以作为生起无明的根本。
是则下。三会彼同此二。一正会如文。
这里接下来第三部分,是汇通前面所说的,使其与此处的道理相契合。第一部分是正式汇通,内容就如经文所述。
此约下。二结拣。意明无前之忽然。非有始之忽然也。言无前者。以此无明最微细故。更无有法前于此者。前即始也。由无始起之本故。故说忽然。故本疏云。以起无初。故肇公云。如镜忽尘如空忽云。即斯义也。
这是针对下面第二点的总结和辨别。意思是说明没有前因的忽然,不是有开端的忽然。说“无前”,是因为这无明最为微细的缘故,再没有别的法在这无明之前了。“前”就是开始的意思。由于它生起的根本没有开端,所以说是“忽然”。因此本来的疏文说:“因为它的生起没有最初。”所以肇公说:“就像镜子上忽然有了灰尘,就像虚空中忽然有了云彩。”就是这个道理。
标中论染心者。以上云。无明所染有其染心。今释此相。有其六种差别不同也。
标题中论及染心,是因为前文提到:无明所染才有染心。现在解释这染心的表现,共有六种不同的差别相状。
然此下疏二。初叙意逆次配者。以前说随流生起故。从细至麁为顺。次今明反流除断故。从麁至细为逆次。前取近理为先。今取易断为先也。由此下配第一染。以二乘三贤同断此故。便借下将前科此。免更会同。诚为省要。二释文。论分六段。今初二初障。疏是六下据用科名。合无此说。今此重对者。为通前类摄故。此即九相中二相。见爱等即五意中意之识。麁分别即异相也。但麁下释此别名。外执于境与境相应。内起见爱计我我所故。污其下释此通名。净行即真如根本智也。此智有二。一人空智。二法空智。此智不起者。由染心有力。为能障故。故名为污。若渐修此观。观成智起即翻染心。故名为治。斯则敌体相违。故成治义。然此以对始觉名染义也。若据论意。则约对本觉之净。以明其染故。前文云。是心自性清净而有无明。为无明所染。有其染心也。问障染何别。答体虽无别。名义有殊。障则对治觉立。如下文云。能障真如根本智故。染则对本觉立。如前引文。是心自性清净等。
这以下是第二段疏文。首先说明排列次序的用意:前面讲的是随着烦恼流转而生起的过程,所以从细微到粗重是顺次;现在说明的是逆着流转而断除烦恼,所以从粗重到细微是逆次。前面是选取接近真理的为先,现在是选取容易断除的为先。
从这里开始配合第一类染心。因为声闻、缘觉二乘和十住、十行、十回向三贤位都断除这个染心。于是借用前面科判来对应这里,免得再重新会通,确实简明扼要。
第二是解释经文。论文分为六段,现在先解释前两段最初的障碍。疏文说“是六……”是根据作用来立科名,按理不该有这个说法。现在这里重新对应,是为了贯通前面类别的统摄。这就是九种相中的两种相。“见爱”等就是五种意中“意之识”的部分,“粗分别”就是异相。
只是“粗”以下解释这个别的名称。对外执着境界、与境界相应,对内生起贪爱执着,计较自我和我所有的,所以称为“污”。以下解释这个通用的名称。“净行”就是指真如根本智慧。这个智慧有两种:一是人空智慧,二是法空智慧。这个智慧不能生起,是因为染心的力量强,成为障碍的缘故,所以称为“污”。如果逐渐修习这种观法,观行成就智慧生起,就能翻转染心,所以称为“治”。这就是敌对的体性互相违背,因此构成对治的意义。然而这是相对于始觉来说,才安立“染”的意义。
如果根据论文的原意,则是相对于本觉的清净,来说明染心。所以前面的文字说:“这个心的自性本来是清净的,却因为有无明,被无明所染污,就有了染心。”
问:障碍和染污有什么区别?答:体性虽然没有差别,名称和意义却有不同。“障”是相对于对治的觉悟而安立,如下文所说:“能够障碍真如根本智慧的缘故。”“染”是相对于本觉而安立,如同前面引用的文字:“这个心的自性本来是清净的”等等。
论依二乘下。二治。疏无学等者。此是见等四住烦恼。辟支罗汉悉能离故。
论中依据二乘以下,第二是对治。疏文说“无学等”的,这是指见思等四种住地烦恼,缘觉与阿罗汉都能断离的缘故。
疏十解下二。初约三贤以明行位二。初正显行位。据此则三贤菩萨同受此名。以皆不退失故。
故地下二引论证成。无着论即金刚论。彼论三地。谓信行地净心地究竟地。
因此接下来引用两部论典来证明成立。所谓无著论即是指《金刚般若论》。该论将修行次第分为三个阶段:信行地、净心地、究竟地。
疏此菩薩下。二對二乘。以顯斷惑。又二。初覈劣以明麁惑二。初表異凡小。得人空者。以此菩薩得此觀故。能伏現行不同凡夫。然於種子不盡除滅。不同二乘。言隨眠者。種子異名。謂隨逐有情眠伏藏識。今此論中約現行說。名為遠離。非約種子。攝論下引證。上心則現行也。二意者。留此惑種潤於故業。受分段身。修習種智斷所知障。即自利也。兼俯就群品攝化利益。即利他也。若不留惑種。即同二乘獨出三界。二利俱失也。故圓覺云。菩薩示現世間非愛為本。但以慈悲令彼捨愛。假諸貪欲而入生死。問菩薩既留惑種。後起現行受分段身。與凡夫何異。答前引圓覺足辨其異。雖留惑種受分段身。以有智故終不起過。假此分段為所依故。廣修種智及行大悲。終不令此起於新業。如禁蛇法。雖不令死。亦不噬人故。攝論云。煩惱伏不起。如毒呪所害。留惑(煩惱)至惑盡(所知)證佛一切智。
疏文中“此菩萨”以下,是第二段,针对二乘人,以显示断除烦恼的差别。又分两部分:首先,核对其不足,以说明粗重烦恼;其次,表示其不同于凡夫与小乘。
第一部分:核对其不足,以说明粗重烦恼。又分两小段。第一小段,表明其不同于凡夫与小乘。所谓“得人空者”,是指这位菩萨因为修得此观,能降伏烦恼的现行活动,这与凡夫不同;但对于烦恼的种子,并未完全除灭,这又不同于二乘。“随眠”是种子的别名,意思是这些种子随逐有情众生,潜藏在阿赖耶识中睡眠潜伏。现在这部论中,是就现行烦恼来说的,称为“远离”,并不是就种子而言。《摄论》以下是引证。“上心”就是指现行烦恼。
第二小段,其用意在于:保留这些烦恼种子,是为了滋润过去的业力,从而受生分段生死之身,借此修习一切种智,断除所知障,这就是自利。同时,也俯就各类众生,摄受教化,利益他们,这就是利他。如果不保留烦恼种子,就会像二乘人一样,独自出离三界,自利利他两种利益就都失去了。所以《圆觉经》说:菩萨示现在世间,并非以贪爱为根本,只是以慈悲心,令众生舍弃贪爱,假借种种贪欲的因缘而入于生死。
有人问:菩萨既然保留烦恼种子,以后生起现行,受分段生死之身,这和凡夫有什么不同?回答:前面引用的《圆觉经》已足以辨别其不同。虽然保留烦恼种子,受分段生死之身,但因为具有智慧,终究不会生起过失。假借这个分段身为所依止,广泛修习一切种智,并实践大悲,终究不会令此身造作新的业力。就像制伏毒蛇的方法,虽然不让它死,但也不让它咬人。《摄论》说:烦恼被降伏不起作用,如同毒蛇被咒术所制伏。保留烦恼(烦恼障种子)直至烦恼断尽(所知障也断尽),证得佛的一切智。
疏此约下。二拣定权实。初地下约顿悟说。谓此菩萨在地前时。以二空观双伏二障。分别至见道位。种现俱断。从此位去。若智增者便伏烦恼。现行至佛方断。若悲增者故意令生。极至八地。现行方伏留随眠惑。以助愿力化利众生。今此论中约生起时。一向竖说。及至断时从麁至细。故在地前。已除我执俱生分别。至登地时。唯断法执分别。二地已去秖断法执俱生。更无烦恼。不同彼教横说二障种子在第八中。良以权实教异。与此相望。校一僧祇。学者要知。须明彼教。然智解可以旁通。起行须依了义。冀诸学者审而详之。言如余论者。即瑜伽唯识等广明。
这段疏文从以下开始,第二部分是辨别权宜教法与真实教法的差别。首先,从“初地”以下,是依据顿悟的立场来说的。意思是说,这类菩萨在尚未登地之前,通过人空、法空两种观想,同时降伏了烦恼障和所知障的现行。到了见道位,分别起的烦恼障和所知障的种子和现行都彻底断除了。从这个位置往后,如果是智慧增长型的菩萨,就会继续降伏烦恼障的现行,直到成佛时才彻底断除其种子;如果是慈悲增长型的菩萨,则会故意保留烦恼的现行,最迟到第八地才降伏现行,而留着随眠烦恼的种子,以此辅助自己的本愿力来度化利益众生。现在这部《起信论》中,是依据修行生起的次第,一直是按竖的、次第的体系来说的。等到讲断除障碍时,则是从粗重的障碍断到微细的障碍。所以,在登地之前,已经断除了俱生和分别两种“我执”。到了登初地时,只需要断除分别起的“法执”。从第二地往上,就只断除俱生起的“法执”,再也没有烦恼障需要断除了。这和那些权宜教法不同,权宜教法是横着说,认为两种障碍的种子都藏在第八识里。这实在是因为权宜教法与真实教法有差异。与这种真实教法相比,权宜教法的修行时间要多算一个阿僧祇劫。学习
今此下。二超胜以除细执三。初正明。以是实教菩萨。从初正信。便达真如本有无明本空。随顺无念。于此地前能修法空真如三昧。自然令彼法执不生。伏于无明与真相应。故云分断。但伏故名断也。
接下来,第二点是超越殊胜以去除细微执着,分为三部分。首先说明正理:因为是实教菩萨,从最初发起正信时,便能通达真如本自具足、无明本自空寂,随顺无念的境界。在此地之前,能够修习法空真如三昧,自然使得法执不生起,降伏无明而与真相相应。所以说“分断”,只是降伏便称为断。
故此论下。二引证。不了一法界义即无明也。下说发直等三心。修无住等四方便及施等六度。皆是此也。
因此这部论接下来,第二部分引经据典说明。如果不能明了“一法界”的真实含义,那就是无明。下文所说的发起正直心等三种心,修习无所住等四种方便法门,以及布施等六种波罗蜜,都是基于这个道理。
今但下三结意。以是约执取人。非约人明执。故不论也。
这里只总结三点意思。因为这是针对执着的人而言,并非针对人来说明执着。所以就不展开讨论了。
二中一障。疏但执下即是法执相续。生起不断故。前云相续。今云不断。其义一也。
在两种障碍中的第二种。疏文说“但执着于……”就是指对事物的执着持续不断,因此一直产生、从未间断。前面说的“相续”,和这里说的“不断”,意思是一样的。
论依信下二治。疏十解等者。谓从三贤位中观察寻伺分断此染。直到初地方能全离。修唯识观。即资粮位中。习行顺解脱分。寻伺方便即加行位中。习行顺决择分。初地即见道位。无漏智火烧烦恼薪。通达佛法名欢喜地。三无性者。谓遍计相无性。依他无自然性。圆成无前遍计我法之性。故唯识云。初即相无性次无自然性。后由远离前所执我法性。遍满真如者。即遍行真如。所言遍者。唯识云。谓此真如二空所显。无有一法而不在故。所言证者。以无分别智契无差别理。能所两亡也。故唯识颂云。若时于所缘智。都无所得。尔时住唯识。离二取相故。法执等者。由修习唯识观故。至此成就无漏智。相分得现行。由是此执分别永得除灭。
论中依据信位以下两种对治法。疏中“十解等”指的是:从三贤位中通过观察和寻伺,逐步断除这种染污,直到初地才能真正完全脱离。修习唯识观,是在资粮位中,学习实践顺向解脱的部分;寻伺等方便法门,是在加行位中,学习实践顺向决择的部分。初地即是见道位,以无漏智慧的火焰烧尽烦恼的柴薪,通达佛法,名为欢喜地。
“三无性”指的是:遍计所执相是无自性的,依他起是没有自然不变性的,圆成实是远离前面所执着的我法二性的。所以《唯识论》说:初即相无自性,其次无自然性,最后由于远离前面所执着的我法性。
“遍满真如”即是遍行真如。所谓“遍”,《唯识论》说:这是由我空、法空二空所显的真如,没有一法不包含在其中。所谓“证”,是以无分别的智慧契合无差别的真理,能证的心与所证的境两者都泯灭。所以《唯识论》颂文说:当智慧对所缘的境界都无所得时,那时便安住于唯识,远离了能取与所取的分别相。
“法执等”指的是:由于修习唯识观的缘故,到此时成就了无漏智慧,相分得以显现。因此,这种分别的法执就永远断除消灭了。
三中障。疏以能下释名。可知。法执修惑者。所知障中俱生之分。以修道所断故名修惑。
三种障碍。疏文中从"以能"开始解释名称。可以理解。所谓法执修惑,是指所知障中与生俱来的部分。因为是在修道过程中需要断除的,所以称为修惑。
治中疏七地等者。以此地已还法空观。有间断有相有功用。遂于染净境界。未免分别。然从二地已来。分分除断。故云渐也。八地下释得离此染所以。以若残此染。则不登七地。岂况至八。故至七地门中都尽此染也。以二地下释二地名。谓摄律仪善法众生三聚具足。以远离微细破戒垢故。名离垢地。准华严说。十地如次修十波罗蜜。此即正当戒波罗蜜。余地非不持戒。以约增胜说故。以七下释七地名。斯则八地名无相。七地名方便。谓与无相地作方便故。斯则无相之方便也。以八地下转释可知。
这段疏文解释七地等境界:因为在七地之前修习法空观,还存在间断、着相和刻意用功的情况,所以面对染污或清净的境界时,仍然难免分别心。但从二地开始,已经逐步断除这些分别,所以说“渐”。八地以下解释能够脱离这种染污分别的原因——如果残留这种染污分别,就连七地都无法达到,何况八地?所以到七地时,这类染污分别已完全除尽。
二地以下解释二地的名称:二地具备摄律仪、摄善法、摄众生三聚净戒,因为远离了微细的破戒染污,所以称为离垢地。按照《华严经》所说,十地依次修习十种波罗蜜,二地正对应戒波罗蜜。其他各地并非不持戒,只是就最突出的修行特点而言。
七地以下解释七地的名称:八地称为无相地,七地则称为方便地,因为它是进入无相境界的预备阶段,也就是达到无相境界的方便。八地以下的解释可以类推理解。
四中障。疏根本下则无明动心成业转现相。现相即境界也。此义前已频说故。疏但举初后。
四种障碍中。注疏中“根本”以下是指无明扰动心识形成业力,进而转为显现相状。显现相状就是境界。这个道理前面已经多次说明,所以注疏只举出最初和最后的阶段。
治中。疏以八地等者。以色自心生故。心能变色故。由是能毛容刹海。芥纳须弥。色心不相妨。自他无分隔也。本业经云。所谓无相大慧方便大用。无有色习无明亦尽。百万劫事无量佛土事。以一念心一时行。现如佛形。现一切众生形。以一念心中一时行已无功用故。三世间自在者。谓此菩萨观此三种麁细之色。无不通达。无分别智任运相续。相用烦恼不能动故。以色下举下位以反释。意云。七地已前现识不亡。既色不自在。今得自在者。盖现识亡也。然于七地观断至八地。尽前后皆然。学者应知。
五中治。疏善知下于他心得自在。十种稠林者。华严云。此菩萨以如实智慧知众生。一心稠林。二烦恼。三业。四根。五解。六性。七乐愿。八随眠。九受生习气相续。十三聚差别。一一皆云稠林者。此等诸法稠密如林。故以喻之。净名云。善知众生往来所趣及心所行。此叹九地菩萨。本业经云。一切功德行皆成就。心习已灭无明亦除也。又以下明于自心得自在。四十无碍智者。准华严说。有十种四无碍智。四者。一法。二义。三词。四乐说。十者。世亲判为十相。一自相。二同相。三行相。四说相。五智相。六无我相。七业相。八因相。九果相。十住持相。一一具四故。成四十。广如彼说。有碍下结所离之染也。起即不自在故。如前经中心习已灭也。
第五是调伏对治。疏文说“善知”以下是指对他人心念能够自在把握。“十种稠林”出自《华严经》说:这位菩萨以如实的智慧了知众生:一、心念稠林;二、烦恼稠林;三、业行稠林;四、根器稠林;五、知解稠林;六、本性稠林;七、好乐志愿稠林;八、随眠烦恼稠林;九、受生习气相续稠林;十、三聚差别稠林。每一类都称为“稠林”,是因为这些法门繁多密集如同树林,所以用这个比喻。《维摩诘经》说:“善知众生往来所趣及心所行”,这是赞叹九地菩萨的功德。《本业经》说:“一切功德行皆成就,心习已灭,无明亦除。”接下来说明对自心能够自在把握。“四十无碍智”依据《华严经》所说,有十种四无碍智。“四”指:一、法无碍智;二、义无碍智;三、词无碍智;四、乐说无碍智。“十”指世亲菩萨判为十种相:一、自相;二、同相;三、行相;四、说相;五、智相;六、无我相;七、业相;八、因相;九、果相;十、住持相。每一种相都具备四无碍智,所以成为四十种。详细内容如该经所说。“有碍”以下是总结所远离的染污。心有障碍就是不得自在,如同前面经文中说的“心习已灭”。
六中治。论菩萨尽地者。即菩萨究竟地也。如前云。乃至菩萨究竟地。有本多云地尽义。亦有在。不如地字在下义顺。以前后皆结云地故。此即第十地。如来即妙觉。斯则从九地。观断佛地方尽。无垢地即如来地。与十地终心竟无有异。然本业经中。自等觉为无垢地。此即别开。今此所明等妙二觉。合为一位也。
第六部分讨论“治”。论中提到的“菩萨尽地”,就是指菩萨修行达到的最终境界。就像前面说的:“乃至菩萨究竟地”。有的版本写作“地尽”,意思也能通,但不如把“地”字放在后面更顺畅,因为前后文都总结为“地”。这里指的就是第十地。如来就是妙觉位。这样看来,从第九地开始,通过观行断除烦恼,直到佛地才彻底圆满。“无垢地”就是如来地,与第十地最终成就的境界其实没有差别。不过,在《本业经》中,是把等觉位称为无垢地,这是另一种划分方法。而这里所讲的,是把等觉和妙觉这两个阶位合并为一位来看待。
辨无明等者。如上六染。但是无明所起之法。今已分配因果诸位。明断竟。然上云不达一法界故。名为无明。未知此使依何位人。能远离耶。故今辨之。疏麁者。枝末无明。从初地渐离至七地方尽。细者。根本无明。此即下上说自性清净心。为无明所染有其染心。当知无明是染心之所依。染心是无明之所起也。上云者。即智净相。然此六染之中各有二分。一分属于无明。一分属于染心。以皆有和合及相续义故。但约与前和合迷执不改。即是无明。约展转起后相续不断。即是染心。由是地前便有断无明义也。今言初地方离者。以约破法执位明断义。不乖诸说。故标此位也。今无明下明生起时。义说前后。以论因缘和合义故。若除断时则无前后。以能依所依不相离故。
辨别无明等(问题)。如上所述六种染污,都是无明所生起的事物。现在已经分别配属到因果各位次,说明了断除的过程。然而前面说:因为不能通达一法界,所以称为无明。还不知道这个烦恼是依据哪一位次的人,能够远离呢?所以现在来辨别它。疏文中所说的“粗”,是指枝末无明,从初地开始逐渐远离,到第七地方才断尽。“细”,是指根本无明,这就是下文要说的自性清净心。因为被无明所染污,才有了染污的心。应当知道无明是染污心的所依,染污心是无明所生起的。上面说的,就是“智净相”。然而在这六种染污之中,各自都有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无明,一部分属于染心。因为它们都具有和合与相续的意义。只是就与前念和合、迷惑执着而不改变来说,就是无明;就展转生起后念、相续不断来说,就是染心。因此,在登地之前就有断除无明的意义了。现在说初地方才开始远离,是依据破除法执的位次来说明断除的意义,并不违背各种说法,所以标举这个位次。现在“无明”下面说明生起的时间,在意义上说有前后,因为要论述因缘和合的意义。如果说到断除的时候,就没有前后之分,因为能依与所依是互不相离的。
释相应等者。以上六染中有相应不相应言。此义未显。今则显之。论二。初标也。疏皆麁心者。以是前六缘总别相。行相麁显故。依境下既依境生。则与境为相应也。
解释“相应”等含义。前面六种染心中提到“相应”与“不相应”的说法,这个道理还没有说明清楚,现在就来阐明它。这是论文的第二部分,开头先标出要点。疏文中说“皆粗心”,因为这是前六识缘取外境时产生的总体与个别的相状,其活动状态粗显易知。既然这些心识是依外境而生起,那么它们就与外境“相应”。
论谓心下二。初约法辨异。疏心谓下约王数释。心王即前六识心王。心所即遍行等六位心所。然六识中心所多少不同。今此论中总名念法。亦可此文举一蔽诸故言念法。即别境之一也。迦栴下引证。即通指心所俱名心所念法。然论王数相应。总有五义。一同所依根。二同缘一境。三同一行相。谓同作青等解。四同一心事。王所各一体故。五同一时。王所同一刹那故。由是故得相应。又心下约心境释可知。所依等者。识依此境所引生故。又是彼识所分别故。以有此染净为所依故。遂起心王心数令相应也。以有此境为所分别故。遂与能分别为相应也。
所谓“论”字以下分为两部分。首先从法理角度辨析差异。疏文中“心谓”以下是从心王与心所的角度解释。心王即前文所说的六识心王。心所即遍行等六类心所。然而六识中心所的数量多少不同。现在这部论中统称为“念法”。也可以说这段文字是以一个概念涵盖众多,所以称为“念法”。这属于别境心所之一。
“迦旃”以下引证经文。即泛指所有心所都称为“心所念法”。然而论及心王与心所相应,总共有五层含义:第一,依托同一根;第二,缘取同一境;第三,具有相同的行相,即共同对青色等境产生认知;第四,同属一心事,因为心王与心所各自有独立体性;第五,处于同一时间,心王与心所在同一刹那生起。因此能够相互相应。
另外,“又心”以下是从心境关系的角度解释,道理可知。“所依等”的意思是:识依托这些境界而引发产生。同时这些境界又是识所分别的对象。因为有这些染污或清净的境界作为所依托,于是生起心王与心所令它们相应。因为有这些境界作为所分别的对象,于是与能分别的心识形成相应关系。
论而知下。二正显相应。若心王下约王数释同义。如师往资随其事不异。然虽云王数相应。理须约境以辨。能知同者。此体有二。以相应故名为同也。所缘同者。此唯一境以望王数故名同也。斯则能所虽皆云同。而同义有异也。又于下约心境释同义。此即心随于境。名之为同。同即相应也。
**论中说到“相应”以下是第二部分,正式说明相应的含义。** **“若心王”以下,是从心王与心所的关系来解释“同”的含义。** 就像老师前往某处,弟子跟随,他们所做的事没有差别。虽然说是心王与心所相应,但道理上必须依据所缘的对境来辨别。 **“能知同者”**,这指的是能知的主体有两种(心王与心所),因为彼此相应,所以称为“同”。 **“所缘同者”**,这只有一个对境,相对于心王与心所而言,所以称为“同”。 这样看来,虽然能知与所缘都说“同”,但“同”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又于”以下,是从心与境的关系来解释“同”的含义。** 这就是心随着境而转,称之为“同”。“同”就是相应的意思。
论不相应下二。初标也。疏无明者。以前云不达一法界故。心不相应名为无明等。故今指也。
论中“不相应”以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标题部分。疏文中说“无明”,是因为前文提到“由于不能通达一法界的缘故,心与真理不相应,就称为无明”等等。所以这里是指明这一点。
论即心下。二释疏二。初约王数释。论二。初显无别异。疏即此等者。心是真心。由动故成不觉。不觉与觉一体无异。故云即也。尚无觉不觉异。岂有王数耶。
这部论就是在讲“心”的内涵。第二段解释疏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心王”与“心所”的关系来解释。
论中(指《大乘起信论》)说:……(此处承接前文)。疏文说“即此等者”,这里的“心”指的是真心。由于真心有“动”的因缘,才形成了“不觉”的状态。这个“不觉”与“觉”(觉悟的本体)本质上是一体的,没有差别,所以说“即”(就是、不离)。既然连“觉”与“不觉”都没有实质的差异,哪里还会有“心王”与“心所”的分别呢?
论不同下。二正遣相应。疏二。初正释。翻前义既无等者。如单己一人与谁为同故。无相应义也。
论不同下。第二部分正式遣除相应之相。疏文分为二段。第一是正式解释。所谓“翻前义既无等”,好比独自一人,能与谁相同呢?所以没有相应的含义。
以此下重释前即义三。初正释。然前说不觉即动心。今说染心即不觉。有斯异耳。
从这一段开始,是重新解释前面“即”这个含义的第三部分。首先是正式的解释。不过,前面说的是“不觉”就是“动心”,现在说的是“染心”就是“不觉”,只是有这点不同罢了。
上文下二引证。既展转相即动无动相。元即静心也。
上文第二部分是引经据典来说明。既然这些道理是相互联系、彼此贯通的,那么所谓的“动”其实并没有真实的动相。它原本就是那寂静不动的心性啊。
非是下三拣滥。此中言不相离者。以染心即不觉故。非谓有于王数相应。而言不离。以相应不离二义别故。下文引证。是下生灭相中文。此文双证二义。一证不相离义。二证不是相应义。在文可见。
这里说的“不是”是为了排除混淆。此处所说的“不相离”,是因为染污心本身就是不觉的状态,并非指有“心王”与“心所”相互配合才称为不离。因为“相配相应”与“本质不离”这两种含义是不同的。下文引用的经文为证,是出自(《起信论》)解释“生灭相”的部分。这段文字同时证明了两个含义:一是证明“本质不离”的含义,二是证明“不是相互配合相应”的含义。这在文句中清晰可见。
二亦下约心境释二。初正释前义。谓此无明等者。意云。染心即无明。无明是不觉。不觉依于觉。觉即是本心。都无外境相应故。云即心不觉。此言即心亦即本觉真心也。亦可通于真妄二心。如文易见。拣相应者。既无境为相对。约何以明相应耶。
其次,从心境关系来解释,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正面解释前面的含义。这里说的无明等,意思是:染污的心就是无明,无明就是不觉悟。不觉悟依赖于觉悟,觉悟就是本来的真心。完全没有外在境界与之对应,所以说“就是心不觉悟”。这里说的“即心”也就是指本觉的真心。也可以理解为同时涵盖真实与虚妄两种心,正如文字中容易看出的。之所以要区分“相应”,是因为既然没有外境作为相对的对象,又根据什么来说明“相应”呢?
此不相应下。二指陈违妨。以相宗说此第八识有遍行心所。又与器界外境相应。仍不说有觉义故和会。如别说者。寻检其文。未见所出。今且略会二宗所说者。如法相宗说。第八识能缘三境。以彼秖据现在成就位中。横说八识。不明根本始起元由。但言一切众生法尔。皆具八种识。从自种生皆能缘虑自分境界。以同是识了别义故。故能缘境。又说此识从自种生。虽从自种而假境为所缘缘故。方得生起故须缘境。虽能缘境微细难知。不同前七执我执法。今此论中竖说诸识迷真所成。从细至麁不说种生故。第八识但有生境之功。而无缘境之义。以从无明内熏习起。非外境界牵故令生故。经说为流注生灭者。是此内起也由是故无缘境之义。今若会彼同此论者。彼宗既言此识缘境微细难知。当知密同今论之意。以彼宗说从种生故。同是识分。不得不说缘境界也。又若会此同彼说者。此论所明。前六缘境即是第八麁分功用。由于境界。熏彼本识起此分别。斯则本识有缘境义。以是麁故隔为事识。不名第八。又彼宗说第八心王有遍行五心所相应者。由说此识能缘境界。是故有王心所相应。如正缘境时。须有作意。能警其心引心趣境。以趣境故。根境识三分别变异。令心触彼以触境故。四种和合领纳违顺。以领纳故于境取像。施设种种名言之事。以取像故。遂令其心造作驱役。此五皆由缘境故。得是故。第八有五相应。今论既不说此缘境。亦无心所与之相应。故不同彼。又彼宗中不说第八生起元由从真起妄。但据现在成就位说故无觉义。然亦说有无始本有菩提种子。而不即是本觉真如。以未了故。且隐密说。今论所明依如来藏。有生灭心。以迷觉故。成于不觉。虽成不觉觉性不变故有觉义。以依实教显了相说故不同彼。若彼已说有觉义者。如何彰此二教浅深。学者应知。
这里开始第二部分,指出其中的矛盾和障碍。因为法相宗说这第八识有遍行心所,又与外部的器世间境界相应,却不说它有觉悟的含义,所以需要调和会通。至于“如别说”这句话,查找相关文献,没有找到出处。现在暂且简要地会通两宗的学说:
按照法相宗的说法,第八识能缘取三种境界。这是只依据众生现前已经成就的位次,横向地解说八识,并不阐明根本的、最初生起的源头。只是说一切众生自然本具八种识,都是从各自的种子生起,都能缘虑自己范围内的境界。因为同样属于识的了别作用,所以能缘取境界。又说这第八识从自种子生起,虽然从自种子生,但需要假借境界作为“所缘缘”,才能生起,所以必须缘取境界。虽然它能缘境,但作用微细难以了知,不同于前七识那样执着自我、执着事物。
现在这部论中,是纵向地解说各种识,是由迷惑真如而形成的,从细微到粗显,不说从种子生。所以第八识只有产生境界的功能,而没有主动缘取境界的意义。因为它是从无明的内在熏习生起,不是由外在境界牵引而生,所以经中称之为“流注生灭”,就是指这种内在生起。因此它没有主动缘取境界的意义。
现在如果要会通法相宗的说法,使其与这部论一致:既然法相宗说此识缘境的作用微细难知,应当知道这暗中契合本论的意旨。因为法相宗说从种子生,同属于识的范畴,就不得不说说它能缘取境界。
反过来,如果要会通本论的说法,使其与法相宗一致:本论所阐明的前六识缘取境界,就是第八识粗显部分的功能作用。由于境界的熏习,引发那根本识生起这些分别,这样看来,根本识也有缘取境界的意义。但因为这部分作用粗显,就被区隔开,成为事识(前六识),不称为第八识。
另外,法相宗说第八识心王有五种遍行心所与之相应,是因为主张此识能缘取境界,所以有心王和心所相应。比如正当缘取境界时,需要有“作意”心所,它能警动心识,引导心识趣向境界。因为趣向境界,根、境、识三者和合产生分别与变异,使心识“触”对那个境界。因为接触境界,四者(根、境、识、触)和合,产生“受”心所,领纳顺心或违心的感受。因为领纳感受,心识对境界“想”取形相,安立种种名言概念。因为取相,于是使心识“思”虑造作,驱使身心。这五种心所都是由于缘取境界才产生的,所以第八识有这五种心所相应。
本论既然不说此识主动缘取境界,也就没有心所与之相应,所以与法相宗不同。
再者,法相宗没有说明第八识生起的根本缘由是从真起妄,只是依据现前成就的位次来说,所以没有“觉”的含义。然而,法相宗也说有无始以来本有的菩提种子,但这并不就是本觉真如,因为法相宗对真如本觉的义理未能完全了达,所以只是隐密地含摄此说。
本论所阐明的是:依于如来藏,有生灭心产生。因为迷惑了本觉,才成为不觉。虽然成了不觉,但本觉的体性并未改变,所以有“觉”的含义。因为本论是依据了义实教,显了、直接地宣说,所以与法相宗不同。
如果法相宗已经明确说有觉义,又如何能彰显这两类教法(权教与实教)的浅深差别呢?学人应当明白这一点。
举上染心等者。举上六染之心及无明。对于所障之境束为二碍。以一切障染不离二种。所谓烦恼及以所知。今此染心及以无明二障分别。如何收摄。故此明之。标立论二。初惑障二。初标法定名。疏六染心者。各取于中一分相续义。故以此一分喧扰动乱不寂静故。名为烦恼。
上文提到染心等,是指列举上述六种染心以及无明,针对它们所障碍的境界归纳为两种障碍。因为一切障碍染污不外乎两种,就是所谓的烦恼障和所知障。现在这里的染心和无明,如何归入这两种障碍呢?所以这里说明。首先标立两种障碍:第一是烦恼障,第二是所知障。先标定法义确定名称。疏文中说六染心,是各取其中一分相续不断的含义。因为这一分喧扰动乱、不得寂静,所以称为烦恼。
论能障下。二显其碍义。疏二。初释文。照寂下释所障智名。复名真智证体智实智等。以能证如实理故。名如理智。能生后得故名根本智。上文下出所障智体也。染心下释成碍相。并可知。
论中“能障”以下是第二部分,阐明障碍的含义。疏文分两段,第一段解释经文。“照寂”以下解释所障碍的智慧名称。这种智慧又称为真实智慧、证得本体的智慧、如实智慧等。因为它能证悟如实的真理,所以称为“如理智”。它能生起后得的智慧,因此也叫“根本智”。“上文”以下指出所障碍的智慧本体。“染心”以下解释构成障碍的具体表现。这些内容都可以理解。
今此下二通妨。或问曰。如诸处说。依于二执起于二障。与此何别。又前秖将六麁前四以配二障。何故此中六染俱名烦恼耶。故此释之。彼依二执起二障者。依五意上起所知。意之识上起烦恼。今此则以染心所依无明为所知。能依染心为烦恼。故不同也。应知若约二执说二障即局。此依染心说二障即通。有斯异也。
这里开始第二段,解答疑问。有人问:像其他经论中说的,依据两种执着生起两种障碍,这和此处所说有什么不同呢?而且前面只将六种粗相中的前四种来配合两种障碍,为什么这里六种染污全都称为烦恼呢?所以在此解释。那种依据两种执着生起两种障碍的说法,是指依据五意(细相)生起所知障,在意之识(粗相)上生起烦恼障。而这里则是以染污心所依的根本无明为所知障,以能依的染污心为烦恼障。所以两者不同。应当知道,如果从两种执着的角度来说两种障碍,范围就比较局限;这里依据染污心来说两种障碍,范围就比较宽泛。这就是它们的区别。
无明下二智障二。初标法定名也。疏根本无明者。若取诸识中之一分。亦兼枝末。以末从本故作此标。
无明以下讲两种智慧障碍,分两部分。先说第一点,确定名称与法义。疏文说“根本无明”是指:如果从诸识中取其中一部分来看,也包含了枝末无明。因为枝末是随从根本而起的,所以这样标举。
论能障下。二显其碍义。疏二。初释文。后得下释所障智名。复名偏智俗智权智等。以根本智证真如。后方得起故。名后得智。如其事量而知名如量智也。即上下出所障智体。以无明下释其碍相。从所障得名者。智之碍故。依主释也。不同烦恼即碍。是持业释。
论中“能障”以下,第二部分显示其障碍的含义。疏文分为两段:第一段解释经文,第二段解释所障之智的名称。此智又称为“偏智”、“俗智”、“权智”等。因为根本智慧证悟真如之后,才能生起此智,所以称为“后得智”。能够如其事物本来的分量而了知,称为“如量智”。随即下文指出所障之智的体性。以无明以下,解释其障碍的相状。从所障碍的对象得名,意思是“对智慧造成障碍”,这是依主释(依主体而立名)。不同于烦恼即是障碍本身,那是持业释(体用同一而立名)。
此明下二通妨。或问。此言自然。与外道自然何别。故此释之。此以无心应物任运现化为自然。不同外道无因果之自然。斯则言同而义异也。
这里说明下面两个问题是为了消除疑惑。有人可能会问:这里说的“自然”,与外道所讲的“自然”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在此解释一下。这里所说的“自然”,是指心无造作、随顺因缘而自然地显现和化度,与外道那种否定因果、认为一切无因无缘的“自然”是不同的。这就是说,虽然词语相同,但含义却完全不一样。
烦恼中。疏先问等者。约麁细以成难也。秖合细法障细法。麁法障麁法。方是其宜。何故不尔。前二染者。以业相微细未分能所。欲成碍义难见相违。故今偏约转现二相。以酬前难。然虽不言意亦含摄。以依动心说能见故。可以意知。前三染即分别智。已前三者。皆是事识故依境起。以此等者。以理智无能所染心有能所。敌体相违故。成碍义。
关于烦恼的部分。疏文中先提问等部分,是依据粗细差别来构成诘难。按理说,应该是细微的烦恼障碍细微的法,粗重的烦恼障碍粗重的法,这样才合乎道理。为什么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呢?前面两种染污(指业相),因为其活动极其微细,尚未分化出能缘与所缘,要说明它构成障碍的道理,难以显现出相互违碍的相状。所以这里特意依据转相和现相这两种相,来回应前面的诘难。然而,虽然没有明说,但其中也包含了(业相的)意思,因为能见相是依据心动而说的,这可以通过文意推知。前面三种染污(指业相、转相、现相)就是分别事识。在这之前的三种(指智相、相续相、执取相),都属于事识的范围,因为它们是依境界而生起的。用这个道理来说,因为如理智
智碍。疏所迷法性者。此是即真之俗故。常静无起。无起即真故云法性。故前文云。一切法离言说相。乃至无有变异。不可破坏。唯是一心等。不了等者。正释违义。法性寂静而无明起动。动静相反故成违义。正释等者。本疏云。以内迷真理识外见尘故。于如量之境。不能随顺种种知也。如人动目天地倾摇故。不能得如实知也。然前则约麁细而难问。今则约相违而通释也。故下文云。无明顿尽名一切种智。如下论释。
智慧障碍。疏文中所说的“所迷法性”是指:这是与真实不二的世俗现象。它恒常寂静,没有生起。没有生起就是真实,所以称为“法性”。因此前面的文字说:一切事物远离言语表述的表象,乃至没有变化,不可破坏,唯是这一心等等。“不了”等语句,正是解释违逆的含义。法性寂静,而无明却生起动乱。动与静相互违背,所以构成了违逆的意义。“正释”等语句,本来的疏文说:因为内心迷失真理,误以为外境实有,所以对于如理如量的境界,不能随顺产生种种正确的认知。就像人晃动眼睛,便觉得天地摇晃一样,所以不能获得如实的了知。然而,前面的问答是从粗略与细微的角度来设问,现在则是从相互违背的角度来通盘解释。所以下文说:无明顿时除尽,就称为一切种智。如下文论中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