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948-6附法智遗编止疑书
永嘉沙門(繼忠)集
中秋後七日。四明山客(仁岳)。再奉書于錢塘梵天闍梨潤公(講次)。前者盛制指瑕之外。復有籤疑數紙。亦斥予師釋請觀音疏中消伏三用也。師鄙其謬說。委諸侍者。用充脂燭。予竊閱以詳之。因籤以解之。所有疑情。皆為此息。即用止疑二字。目彼此兩文。使消伏之義區以別矣。次抉膜書寄去。惟加察是幸。予師釋三種毒害云。事毒在欲界。此約果報故受事名。行毒從色界。盡別教教道。以不即理故。別受行名。理毒唯圓。以談即故也。
中秋节过后第七天,四明山的客人仁岳,再次写信给钱塘梵天寺的润公阇梨讲席。之前您的大作除了指出我的疏漏之外,还有几页纸的疑问签条,也批评了我的老师对《请观音疏》中“消伏三用”的解释。我的老师认为那是错误的说法,不屑一顾,把那些签条交给了侍者,拿去当蜡烛用了。我私下里找来仔细阅读,并一一签注意见进行解答。所有的疑问,都因此消除了。我就用“止疑”这两个字,来命名我们双方的这两篇文字,让“消伏”的含义能够清楚地区分开来。随后我挑出核心内容,写成这封信寄给您,希望您能仔细审察,这是我的荣幸。我的老师解释三种毒害时说:**“事毒”在欲界,这是从果报的角度来说,所以用“事”来命名;“行毒”从色界开始,一直到别教的教道为止,因为不能当下契入真理,所以另外用“行”来命名;“理毒”只在圆教,因为圆教谈论的是当下即是的道理。**
疑曰。如此判释。三种消伏。似于义未允。据此三种消伏之义。须俱约圆割。约行为地前。恐违圣意。何者。此经虽部通四教。而正意在圆。大师释义。多是从圆。佛元意故。文之旨故。深收浅故。应修门故。如普门疏。释水火等难。皆约五住。通收四教。今此约行。既论破五住惑。定知在圆。
有人提出疑问说,像这样来判定解释三种消除降伏烦恼的方法,似乎对经文的含义理解得不够妥当。根据这三种消除降伏的含义,应该都从圆教的立场来划分。如果按照修行层次来对应,说这是菩萨在登地之前的修行,恐怕违背了佛经的本意。为什么呢?这部经虽然内容上通于藏、通、别、圆四教,但真正的核心意旨是在圆教。智者大师解释经义,大多是从圆教的角度出发。这是因为要契合佛陀的根本本意,要符合经文的宗旨,要能深入收摄浅显的教法,并且这是应当修行的法门。就像在《观音玄义》中解释水灾、火灾等灾难时,都是依据五住烦恼,通收四教的道理。现在这里按照修行次第来讨论,既然说的是破除五住烦恼,那就可以确定这是在圆教的范畴内。
止曰。将三种消伏。须俱约圆者。此彰灼违文也。且疏释消伏毒害云。历四教十法界。除三障也。又释感应为宗云。以此十法界。众生三业为机等。又释三番持呪功能。皆约十种行人明之。又下文。备释三乘得益之相。何须俱约圆教判耶。故辅行云。方等经中。闻三昧者。结得道益。通于三乘。及以四众。即通于四教。又云。但观诸经。会末得道。则识所说共别之意。今经得益。既有三乘。故知消伏。须通四教也。然则辨体。可简三教。克就圆明。盖观音之自行也。若其论用。既是利他。必该十界。倘唯从圆判。则拔苦不周也。又金光明玄义。辨体则专取如来所游法性。论用则须通三乘忏悔灭恶。何得麤暴云部通四教正意在圆耶。若云以深收浅。斯乃指东摄西。应谓章疏无凭。是故𮌎臆自撰。又引普门疏。释水火等难。皆约五住。通释四教。证今五住。定知在圆者。此昏乱之言也。且彼文五住既收四教。而却引证今文五住定知在圆。况彼经开显。尚收四教。岂今经方等。须定在圆耶。观此等文。都无所以。验乎余说。安可持论。今勉强书之。俾结乘种耳。判属理即。何谓修门。
止说:要把三种消除降伏的方法,都限定在圆教来解释,这明显违背经文的意思。况且,疏文解释“消除降伏毒害”时说:经历四教十法界,消除三障。又解释“以感应为宗旨”时说:以这十法界的众生身、口、意三业作为机缘等等。又解释三番持咒的功能时,都是根据十种修行人来阐明。还有下文,详细解释了三乘(声闻、缘觉、菩萨)获得利益的相状,何必一定要用圆教来判定呢?所以《辅行》说:在方等经中,听闻三昧的人,获得证道的利益,通于三乘,以及四众弟子,也就是通于四教。又说:只要观察诸经中,会集末法众生获得道果的情况,就能明白所说的共通与特殊的含义。这部经中获得的利益,既然有三乘,所以知道消除降伏,必须通于四教。
那么,辨别本体,可以简别三教,专就圆教来阐明,这是观世音菩萨自己的修行。至于说到功用,既然是利益他人,必定要包含十法界。如果只从圆教来判定,那么拔除痛苦就不周全了。另外,《金光明玄义》中,辨别本体则专门取如来所游历的法性,论说功用则必须通于三乘的忏悔灭罪。怎么能粗鲁地说“这部经通于四教,但正意在圆教”呢?如果说以深法收摄浅法,这就像指着东方却要摄受西方,应该说是章疏没有依据,所以是凭空臆测自己编撰。又引用《普门品疏》,解释水、火等灾难,都根据五住烦恼,通释四教,来证明这里的五住烦恼,一定是在圆教,这是昏乱的说法。况且那段文字中五住烦恼既然收摄四教,却反而引用它来证明这里的五住烦恼一定在圆教。何况那部经是开权显实,尚且收摄四教,难道这部方等经,就必须限定在圆教吗?看这些文字,完全没有道理。检验其他的说法,怎么能拿来作为论据呢?现在勉强写下这些,只是为了结下大乘的种子罢了。判定属于“理即”,怎么能说是修行法门呢?
疑曰。此中明理毒者。唯就谛理辨之。何者法界无碍。无染而染。是全三德成三障。此由性具三障。起三障用。是理之毒。非能非所。而指此毒。为所消故。止观云。法性即无明。无明非止非不止。唤无明为不止。岂非理毒。是所消耶。此毒当体。即是法性。染即无染。全障成德。故谓之理消伏用。此法性亦非能非所。指此法性。为能消故。止观云。无明即法性。法性非止非不止。唤法性为止。既称为止。岂非能消伏耶。虽理体本然。亦由圆人名字。初心解了。方知此毒。即理名字。已上即属约行用。一心三观。破五住烦恼。此从智断以说。与前约理不同。虽有二义。旨俱在圆。何者由有理毒故。有事毒行毒等。
有人问:这里说的“理毒”,只是从真理的角度来讨论的。为什么呢?因为法界本来没有障碍,清净无染却显现染相,这完全是因为三德(法身、般若、解脱)全体显现为三障(烦恼障、业障、报障)。这是由于本性中就具备三障,从而生起三障的作用,这就是“理”上的毒害。它既不是能消除的主体,也不是被消除的对象,但我们却把这个“毒”指认为要被消除的对象。所以《摩诃止观》说:“法性就是无明,无明既不是‘止’,也不是‘不止’,但我们把无明叫做‘不止’。”这难道不就是“理毒”是被消除的对象吗?这个“毒”的当下本体,就是法性本身。染污当下就是无染污,全部的障碍当下就是功德。所以称之为“理”上的消伏作用。这个法性,同样既不是能消除的主体,也不是被消除的对象,但我们却把这个法性指认为能消除的主体。所以《摩诃止观》说:“无明就是法性,法性既不是‘止’,也不是‘不止’,但我们把法性叫做‘止’。”既然称之为“止”,这难道不就是能消伏的主体吗?虽然这真理的本体本来如此,但也需要通过圆教修行者,在“名字即”(听闻教理,理解名相)的初发心阶段,真正理解领悟了,才能知道这个“毒”就是真理本身。以上这些,就属于“约行用”,即通过一心三观的修行,破除五住烦恼。这是从智慧断惑的角度来说的,和前面单纯从“理”的角度讨论不同。虽然有两种
止曰。取止观文释理消伏用。略有三失。一者彼是相待。三止中文。荆溪判相待。为可思议麤。又云。义似于别。唯一绝待。为不思议。妙独在于圆。何得用彼麤义。释今圆理耶。虽云无明。即法性。法性即无明。而须唤无明为不止。唤法性为止。既理惑之名对立故。圆妙之义未成。今疏云。法界无碍。无染而染。即理性之毒。是则全理成毒。全毒成理。理毒叵分。思议须绝。岂得抑同相待用。理毒为所消。法性为能消耶。祇知对当。名言不觉。翻为麤浅矣。二者止观明三止之义。意成一义。同时而修。若但取第三不止止义。释理消伏。定在理即。不涉智行。须以止息止停止。止义为约行消伏。判属名字已上。此乃分擘三止同时之义。疋配理行二种之谈。相待三止。尚自残缺。况绝待乎。三者既唯约理即。涉智行为理消伏者。乃是以本觉之性为能消。以本有之惑为所消。一切众生。何甞不消伏耶。若然则月盖。延请观音说呪。都无功用也。况疏文显示。十种行人。皆是修相。岂理消伏十种不收耶。且三种消伏。明其力用。约理消伏。此义最妙。傥唯在理体。不关修得。则都无力用。一疏精要。皆悉顿亡矣。然而阇梨。亲用圆师阐义钞中消伏之说。而不知阐义全塞大涂。可谓攀枯求力不觉人杌俱倒也。今问既三种消伏。俱须在圆。未审约事摄属何位。若但称名诵呪。不了谛理。何名圆人。若于称名。兼了谛理。又成约行。以云名字已上。属约行故。若无分齐。取便乱摄。则无义语也。
止观文里解释“理消伏”的用法,大致有三个问题。
第一,那是相待的说法。三种止当中,荆溪大师判定相待止属于可思议的粗浅法门。又说,它的意思有点像别教,只有绝待止才是不思议的妙法,唯独属于圆教。怎么能用那种粗浅的道理,来解释现在圆教的深理呢?虽然说是无明就是法性,法性就是无明,但还是要称无明为“不止”,称法性为“止”。既然理和惑的名称对立起来,圆妙的真义就还没有成立。现在《疏》里说:法界无碍,无染而染,这就是理性的毒。那么,全体理体就变成了毒,全体毒又变成了理体,理和毒无法分开,思议必须断绝。怎么能降低到等同于相待的用法,把理毒当作被消除的对象,把法性当作能消除的主体呢?只知道对应名相,不知不觉反而变得粗浅了。
第二,《止观》阐明三种止的意义,用意是融成一个意义,同时修行。如果只取第三种“不止止”的意思,来解释“理消伏”,那就一定局限在“理即”的层面,不涉及智慧和修行。必须用“止息止”和“停止止”的意义,作为“约行消伏”,判定属于“名字即”以上。这样就把三种止同时的意义割裂开来,勉强搭配成“理”和“行”两种说法。相待的三种止,本身已经残缺不全,何况绝待止呢?
第三,既然只局限在“理即”,涉及智慧和修行才算是“理消伏”的话,那就是以本觉之性作为能消除的主体,以本有的惑业作为被消除的对象。那么一切众生,什么时候不在消除伏断呢?如果这样,那么月盖长者延请观世音菩萨说咒,就完全没有功用了。何况《疏》文里清楚显示,十种修行人,都是修行的相状,难道“理消伏”十种都不包括吗?而且三种消伏,是说明它的力量功用。“约理消伏”这个意义最为玄妙。倘若它只在理体本身,与修行证得无关,那就完全没有力量功用,整部《疏》的精要,就全都立刻丧失了。
然而,闍梨您亲自采用圆师《阐义钞》中关于消伏的说法,却不知道《阐义钞》完全堵塞了大路。可以说是想攀着枯枝求力量,没发觉人和树枝一起倒下了。
现在请问:既然三种消伏,都必须属于圆教,不清楚“约事消伏”归属于哪个位次?如果只是称名诵咒,不明白真谛妙理,怎么能称为圆教的行人呢?如果在称名时,同时明白了真谛妙理,那又成了“约行消伏”,因为说“名字即”以上属于“约行”的缘故。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随便乱归摄,那就是没有意义的言论了。
疑曰。普门疏五住。既收四教。岂此文五住。而却在地前耶。大师云。地前三十心。不能破无明。若言登地。同圆自然。破第五住惑者。则此已是理破。何名约行中破耶。此一义甚为不便。乃至云。若谓对前三教不即。唯圆即理。名为理消。有何不可。但约地前。破五住义。稍不便。
有人提出疑问说:普门疏里讲的五住烦恼,既然包含了藏、通、别、圆四教的内容,难道这篇文章里说的五住烦恼,反而是在初地之前吗?大师回答说:在初地之前的十住、十行、十回向这三十心阶段,还不能破除无明烦恼。如果说登地之后,与圆教自然破惑的道理相同,能破除第五住的烦恼,那这已经是依理而破,怎么能说是约行位中破除的呢?这个说法确实不太妥当。甚至有人说:如果认为相对于前面藏、通、别三教不是即理而破,只有圆教才是即理而破,称之为理消,这有什么不可以呢?但是,如果约地前阶段来说破五住烦恼的道理,还是稍微有些不太妥当。
止曰。夫欲評論章疏。須看文之寬狹。義之進否。豈見名數相似。便謂旨趣全同。望聲釋義。斯之謂矣。且普門疏。於業報之外。但明五住煩惱。即以五住。通收四教。今疏既於事毒之外。立五住煩惱。又五住外。立理性之毒。則知從麤至妙。自淺階深。三義不濫。豈得將彼通收之義齊令別對之文。故予師判五住。盡別教教道。理毒唯圓也。以約行中。不談即義。直云。五住煩惱。有何所以。便屬圓教耶。至約理中。乃示法界無礙。即理之毒。顯與前文甄簡有異。則知圓教。雖有五住。以即理故。俱受理名。如妙玄以事理二惡。分別圓兩教。釋籤解云。若即理說惑。謂惑為理。若離理說惑。謂惑為事。又如普門玄義。章安用觀。修得善惡。性德善惡。而起弘誓。論普不普。豈非觀修得善惡。屬乎偏教。觀性德善惡。屬乎圓教。是知約行之毒。即理之毒。圓別分之。頗符教意。又云。豈此文五住。却在地前等者。此蓋不知教道之說。通登地已上。如抉膜書廣辨。又如今家明涅槃次第五行。荊谿云。證道同圓。則教道唯別。豈非登地天行。及病兒行。俱屬教道耶。又復諸部。顯有別教教道。破無明義。又說破塵沙惑。亦名無明。故釋籤解善財入法界。皆破無明。云若於諸知識所。但得俗諦三昧。則破無知。名為無明。若入實相。則破障中。微細無明多分。並約教道不融。破無明惑(上皆釋籤)。豈非地前破塵沙。亦名登地。破無明皆是教道耶。尚未漁獵諸文。如何彈射他義。又應解了消伏之行。不必專約惑滅理顯。方名消伏。如疏釋行人具楊枝淨水。各表消伏二義。此令託事。便修觀法。豈可別教初心行人。不表消伏五住煩惱耶。又疏明別人數息之時。修於三觀。得非始行消伏無明。況復十信。通伏五住。不帶消耶。至於住行向位。旁修中觀。若非消伏無明。何須旁修中觀。此等豈非兩種教道。約伏約斷。皆是約行。消伏無明耶。如何輒言。此一義甚為不便。今見止疑。恐闍梨不便也。
止说:要想评论佛经的注解,得看文字的范围宽窄、义理是否深入。怎么能看到名称和数目相似,就认为主旨和意趣完全相同呢?望文生义,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普门疏在业报之外,只说明了五住烦恼,就用这五住烦恼来统摄藏、通、别、圆四教。现在这部疏,除了事毒之外,又设立了五住烦恼,还在五住烦恼之外,设立了理性之毒。由此可知,这是从粗浅到微妙,从浅显到深入,三种义理层次分明,没有混淆。怎么能拿普门疏那种统摄四教的含义,来等同这部疏里特别对立的文字呢?
所以我的师父判定,五住烦恼完全属于别教的教道,而理毒则专属于圆教。因为在约行门中,不谈“即”的义理,直接说五住烦恼,有什么理由就说它属于圆教呢?到了约理门中,才显示法界圆融无碍,即理之毒,这明显与前面文字甄别简择的意趣不同。由此可知,圆教虽然也有五住烦恼,但因为“即理”的缘故,都归入“理”的名下。
就像《妙法莲华经玄义》用事恶和理恶来分别圆教和别教,《释籤》解释说:如果就理来说烦恼,那么烦恼就是理;如果离开理来说烦恼,那么烦恼就是事。又比如《普门品玄义》,章安大师用观法,说明修得的善恶和性德的善恶,并由此发起弘大誓愿,讨论是否普遍。这难道不是说,观修得的善恶属于偏教,观性德的善恶属于圆教吗?由此可知,约行之毒和即理之毒,用圆教和别教来区分,是很符合教义的。
又说:难道这段文字里的五住烦恼,却在地前菩萨位吗?这是不了解“教道”的说法。教道通于登地菩萨以上,这在《抉膜书》里有详细辨析。又比如我们天台宗阐明涅槃的次第五行,荆溪大师说:证道与圆教相同,但教道则唯属别教。这难道不是说,登地菩萨的天行和病儿行,都属于教道吗?
再者,各部经论中,明显有别教的教道,有破无明的义理。又说破尘沙惑,也叫做破无明。所以《释籤》解释善财童子入法界时,都说破无明,说:如果在诸位善知识那里,只得到俗谛三昧,那就是破无知,叫做破无明;如果证入实相,那就是破除障中的微细无明。这大多都是就教道不融通来说的破无明惑(以上都出自《释籤》)。这难道不是说,地前菩萨破尘沙惑,也叫登地菩萨破无明,都属于教道吗?还没有广泛涉猎各种经文,怎么能随意批评他人的义理呢?
还应该理解,消伏的修行,不一定非要专门指烦恼灭除、真理显现,才叫做消伏。比如疏中解释修行人具备杨枝和净水,各自表示消伏的两种含义。这是让人依托事相,来修习观法。难道别教的初发心修行人,就不表示消伏五住烦恼吗?疏中又说明别教的人修数息观时,修习空、假、中三观,这难道不是开始修行就消伏无明吗?更何况十信位,普遍降伏五住烦恼,难道不带有消伏的含义吗?到了十住、十行、十回向的阶位,旁修中道观,如果不是为了消伏无明,何必旁修中道观呢?这些难道不都是两种教道,无论是约伏还是约断,都是约行门来消伏无明吗?怎么能轻率地说,这个义理非常不方便呢?现在看到你的疑问,恐怕是你不方便理解吧。
予师云。应知三种毒害。舍旁从正。受名不同。如普门蔬。分别火难等。相报火至初禅。岂此下诸有。全无业惑。盖苦报为正也。乃至烦恼火。通四教。岂三乘全无业等。
我的老师说:要知道有三种毒害,要舍弃旁门左道,回归正道。它们有不同的名称,就像普门品里说的,分别有火难等等。业报的火能烧到初禅天,难道初禅天以下的各种存在,就完全没有业力和迷惑了吗?其实是以苦报为正啊。甚至烦恼的火,遍及藏、通、别、圆四教,难道声闻、缘觉、菩萨这三乘人,就完全没有业力等等了吗?
疑曰。指火难似误。且彼所明。果报之火。须依正分之。依报之火。祇至初禅正报之义。通之可尔。又何得言。岂三界无惑报乎。既言三界俱有惑报。意取报火。通至上界。若然者。初禅之火。便须有旁烧上界之义。乃至云。而更谓界外三乘圣人。有果报之火。未知何时火灾。能至界外。烧三乘圣人等。
有人提出疑问说:用火来比喻,似乎不太准确。
而且对方所讲的“果报之火”,需要分为“依报”和“正报”来理解。作为依报的火,只到初禅天为止;如果从正报的意义上通说,或许可以。
但为什么又说“难道三界中没有由惑业所感的果报吗”?既然说三界都有惑业果报,意思是取“果报之火”可以通到上界。
如果是这样,那么初禅天的火,就应该有蔓延烧到上界的含义了。
甚至还说:而更认为三界外的三乘圣人,也有果报之火。不知道什么时候火灾能够烧到三界外,去烧三乘圣人呢?
止曰。且疏文火难。凡有三释。初帖文释。次举事证。后观行释。若帖文释者。但顺经文。设入大火之言。则唯从外火。不兼正报故。举谢敫传应。验事证之。后既就于观行解释。显以三障。分对三火。则知一切观行之人无不具。此三种火义。但有旁正。受名不同耳。如初禅已下。若依若正。俱论报火。故从果报行人。正受报火之名也。二禅已上。唯正报火。盖修因行人。以报火为旁。但尽下业火于上禅。是故正受业火之名也。若四教人。非无此二。俱虑惑火烧于观道。则业报为旁。是故正立烦恼火名也。究论报火。须通三界。及以三乘。何得偏执外火。为报火耶。若然则初禅之外。观行之人。若正报身。为属何火。是故予师。通约三障言之。乃云岂三界无惑报等也。那忽枉作初禅之火。旁烧上界之义耶。又云。未知何时火灾。能至界外烧三乘。圣人者。是何言欤。况复三乘之人。若就下界果缚身。说非无外火之义。如金光明。说十地菩萨。有虎狼等。怖何不责云。未知。何时虎狼。能至界外。害十地圣人耶。如此立难。识者闻之。必掩口而笑。予师云。理消伏用。体是性恶。方得初心。即修中观。故荆溪云。忽都未闻。性恶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性德非理耶。行非消伏用耶。
止说,关于疏文中的“火难”,一般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顺着经文解释,第二种是举事例证明,第三种是从观行角度解释。如果顺着经文解释,就是按照经文里“设入大火”这句话来理解,那么这里的“火”就只指外面的火,不包括我们身体本身。所以举了谢敫传的例子来证明这一点。后来从观行角度解释时,用三种障碍来对应三种火,就知道所有修行观行的人,都具备这三种火的意义,只是有主次之分,名称不同罢了。比如,在初禅以下的境界,无论是依报还是正报,都讨论的是果报火。所以,对于处在果报阶段的修行人来说,他们主要承受的就是“报火”这个名称。到了二禅以上,就只讨论正报火。这是因为修行人到了这个阶段,果报火已经是次要的了,他们主要是在上禅的境界里,努力灭除下界的业火。所以,他们主要承受的是“业火”这个名称。至于修习四教的人,也不是没有这两种火,他们都担心烦恼之火会烧毁观行的道业。这时,业报火就是次要的,所以正式确立的名称是“烦恼火”。深入探讨“报火”,它应该遍及三界和三乘,怎么能偏执地认为它只是外面的火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初禅以外的修行人,他们现在的正报身体,又属于哪一种火呢?因此,我的老师综合三种障碍来说,才说难道三界会没有烦恼和果报等等吗?怎么会错误地认为只有初禅的火,能次要地烧到上界呢?又说,不知道什么时候火灾能到三界之外,去烧三乘圣人?这是什么话呢?况且,三乘的修行人,如果就他们还在下界、受果报束缚的身体来说,也不是没有外面火灾的意义。就像《金光明经》里说,十地菩萨也会有遇到虎狼等的恐怖。为什么不质问说,不知道什么时候虎狼能到三界之外,去伤害十地圣人呢?像这样提出责难,有见识的人听了,一定会捂着嘴笑。我的老师说,从道理上消除降伏烦恼的作用,其本体就是“性恶”。这样才能在初发心时,就修习中观。所以荆谿大师说,如果从来没听说过“性恶”这个名字,怎么能相信有本性具足的德行呢?本性具足的德行难道不是理吗?修行难道不是消除降伏的作用吗?
疑曰。以性德为修。盖以性善为性恶。既修性不分。亦似未便。何者既明理消伏用。是从性起修。谓之即理之行。此是修德三因。体是性善。如何却谓性恶为体耶。
有人提出疑问说:把本性功德当作修行,这大概是把本性的善当作本性的恶。既然修行和本性不分,似乎也不太妥当。为什么呢?既然明白了道理,消除烦恼的作用,是从本性出发去修行,这叫作依循道理的实践。这是修行功德的三方面因素,其根本是本性善。为什么反而说本性恶是根本呢?
止曰。良由妄認性德之行。唯在理具。未涉修德。致茲倒惑矣。今試引數文。證性德之行。即修而說。庶使闍梨。止訛革弊。且妙玄明涅槃五行天行者。謂第一義天。天然之理。由理成行故言天行。雖次第行指於登地若。不次第行在乎初心。彼之理行。非性德行耶。又云。涅槃五行。即一實相行。實相非性德耶。又云。法華安樂行者。即涅槃行。涅槃非性德耶。又乃荊谿。有全性成修之說。了性為行之文。何忽撥棄修德。敻指理具。為性德之行。況復明云。性德之行。行即修德。正是從性起修。即理之行。蔽度之不辨乎。又云。修德三因。體是性善。如何却謂性惡為體者。深不可也。闍梨意謂。所消是惡。能消是善。今問惡是九界否。善是佛界否若。然者須以佛界之善為能消。九界之惡為所消。正當緣理斷九之義。惑智確爾。增減宛然。一家即義。乃成徒施也。當知予師。立理消伏用。體是性惡。實無作行也。何哉以圓教初心行者。莫不現前。染惡之心即了染惡。全是法界。理性之惡。惡既即性。無所斷故。全用性惡。圓融之體。而為妙觀。故妙經疏云。陰入界苦。即是法身。非顯現故。名為法身。障即法身。貪恚癡即般若。非能明故。名為般若。無所可照。性自明了。業行繫縛。皆名解脫。非斷縛得脫。亦無體可斷。亦無能繫故。稱解脫。妙樂釋此文云。明觀體也。本觀理是。不觀染除。染體自虗。本虗名滅。故妙體滅。不立除名。障體即德。不待轉除(上皆記文)。此文豈非的用性惡。為觀體耶。以其三障。全是三德故。三障體即。三觀體也。若不指修染。即是性染。而為三德。焉得名為不觀。染除及妙體滅。若別指性善。而為即德。乃是轉除也。故知性惡之體。為理消伏。用與彼文旨。無少相違。誠謂震地逸敷。而不聞不見矣。又復應知。若指修染。即是性染。為消伏用。斷與不斷。二義俱成。如云染體自虗。本虗名滅。此斷義也。障體即德。不待轉除。不斷義也。不即不離。妙在其中矣。豈別取性善之體。為消伏用。是知性惡。不具三德。性善方具三德。荊谿以三障即三德。而為觀體。都無所用也。又如止觀問云。不思議境。但明四聖。何法不攝。何必須明六道法耶。乃至答云。為欲令知性惡法門遍故。且不思議境。即是觀也。豈非觀體須用性惡耶。若據闍梨。所見灼然。祇合但明四聖不須六道。以為觀體。唯是性善耳。又義例云。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豈非以十境性惡之體。為十乘妙觀之法耶。須了性惡之外。無別性善。蓋性是中道故。中道非相待故。良以即佛界之九界。名為性惡。即九界為佛界。名為性善。是故十界。俱是法界。若不用性惡法界。而為觀體。別用性善法界。而為觀體。如避此空求於彼空也。如斯之說。敢謂闍梨連代共迷。雖曰止疑。其實破邪矣。
止说,这主要是因为错误地认为性德之行只在理体上具备,没有涉及修行功德,才导致这种颠倒迷惑。现在试着引用几段经文,证明性德之行就是结合修行来说的,希望使闍梨能够纠正错误、革除弊端。
比如《妙法莲华玄义》中阐明涅槃五行中的“天行”,指的是第一义天,是天然的道理,由这个道理形成修行,所以称为天行。虽然次第修行是指登地菩萨,但不次第修行就在初发心。那里的理和行,难道不是性德之行吗?又说,涅槃五行,就是一实相行。实相难道不是性德吗?又说,《法华经》的安乐行,就是涅槃行。涅槃难道不是性德吗?
再者,荆谿大师有“全性成修”的说法,有“了性为行”的文字。为什么忽然抛弃修行功德,远远地只指理体具备,作为性德之行呢?况且又明确说,“性德之行,行即修德”,这正是从性德生起修行,是依理而起的行。难道分辨不清吗?又说,修行功德的三因,本体是性善,怎么能反而说性恶是本体呢?这非常不对。
闍梨的意思认为,所消除的是恶,能消除的是善。现在问,恶是指九法界吗?善是指佛界吗?如果是这样,就必须以佛界的善作为能消除的力量,以九法界的恶作为被消除的对象。这正好符合“缘理断九”的道理。迷惑与智慧截然对立,增减分明。天台宗“即”的义理,就白说了。
应当知道,我的老师建立“理消伏用”,本体是性恶,实在是无作之行。为什么呢?因为圆教初发心的修行者,没有一个不是当下就明白,染污恶浊的心就是染污恶浊,全体就是法界。理性上的恶,恶既然就是本性,所以没有可断除的。全体运用性恶这个圆融的本体,作为妙观。所以《妙法莲华经文句疏》说:五阴、十二入、十八界这些苦,就是法身,并非显现出来才叫法身。障碍就是法身。贪嗔痴就是般若,并非能照见才叫般若,没有所照的对象,本性自然明了。业行系缚,都称为解脱,并非断除系缚才得到解脱,也没有本体可以断除,也没有能系缚的,所以称为解脱。《妙乐》解释这段文字说:这是阐明观行的本体。观行的理体本来就是如此,不是观想染污被除去。染污的本体自性是空,本性空寂就称为寂灭,所以妙体寂灭,不建立“除去”的名称。障碍的本体就是功德,不需要转化去除(以上都是《法华文句记》的文字)。
这段文字难道不是明确地运用性恶作为观行的本体吗?因为三障全体就是三德。三障的本体就是三观的本体。如果不指出修行的染污就是本性的染污,而作为三德,怎么能称为“不观染除”以及“妙体灭”呢?如果另外指性善作为即德,那才是转化去除。所以知道性恶的本体,作为“理消伏用”,与那些经文的旨意没有丝毫违背。实在是说,震动大地、广泛铺陈,却听不见也看不见。
又应该知道,如果指出修行的染污就是本性的染污,作为消伏之用,那么断除与不断除两种意义都能成立。比如“染体自虚,本虚名灭”,这是断除的意义。“障体即德,不待转除”,这是不断除的意义。不即不离,妙义就在其中了。难道另外取性善的本体作为消伏之用,就知道性恶不具备三德,性善才具备三德吗?荆谿大师以三障即是三德,作为观行本体,就完全没有用了。
又比如《摩诃止观》中问:不思议境只阐明四圣法界,什么法不包含呢?为什么必须阐明六道法呢?……乃至回答说:是为了让人知道性恶法门周遍的缘故。况且不思议境就是观行,难道不是观行本体必须运用性恶吗?如果根据闍梨的见解,显然只应该阐明四圣,不需要六道,认为观行本体只是性善罢了。
又《止观义例》说:如果没有十境,十乘观法就没有本体。难道不是以十境的性恶本体,作为十乘妙观的法吗?必须明白,性恶之外没有别的性善。因为本性是中道,中道不是相对待的。实在是因为即佛界的九界,称为性恶;即九界的佛界,称为性善。所以十法界都是法界。如果不运用性恶法界作为观行本体,另外运用性善法界作为观行本体,就像避开这里的虚空去寻找那里的虚空一样。
像这样的说法,敢说闍梨历代共同迷惑。虽然说是止息疑惑,其实是破斥邪见了。
疑曰。若修德三因。以性恶为体者。若果上用恶法门化他。又将何为体耶。若谓性体不二。作此释者。性虽不二。对文用义不得不分。乃至云。若谓见思王数。为发观之始。便谓功在性恶者。未审。若无性善所起之观。此恶还自能发观否。
有人提出疑问说:如果说修行功德要依靠三个根本条件,并且以本性中的恶作为基础,那么,在修行成就之后,如果还要用恶的方法来度化他人,那又该以什么为基础呢?
如果说本性和体性是不二的,用这个来解释的话,虽然本性不二,但根据经文和具体运用,又不得不分开来说。甚至有人问:如果说烦恼和妄念是开始修观的基础,就认为功劳在于本性中的恶,那我不太明白:如果没有本性中的善所引发的观照,这个恶本身还能不能发起观照呢?
止曰。所云若修得三因。以性恶为体者。若果上用恶法门化他。又将何为体者。今试问之。若如阇梨。以恶为所消。以善为能消。若果上用恶法门化他。又将何为体耶。若言但消修恶。不消性恶者。未审性恶是德耶是过耶。若是德者。何故不许为消伏体。若是过者。莫不果上终须断耶。又若谓性恶。虽是德不可用为消伏体者。是则性恶自在一边。别取性善一边。为消伏体。如此解义。大堪抚掌。须知圆人。祇由初心了恶是性。即以性恶。而为观体。故至果上。不断性恶。还用此体。设化无方矣。又云。性虽不二。对文用义不得不分者。若晓前诸止词。此等疑难。不攻自败。今恐寱梦难醒。更为言之。若夫专用性善为观体者。智者何必须师。南岳何用三昧。发旋总持。但依诸师。以本具佛性。善净之法。为修中之智。行即足矣。良为诸家。不知性具染恶之法。则妙境不立。圆观不成。何者若唯性善。不论性恶。众生本性。为佛界十如是法。若明性恶。乃名性具。十界十如是。既皆性具。则界界遍收。法法无外。故成百界。千种如是。约三世闲。故有三千。若不明性恶。百界之内。阙九十界。千法之中。则阙九百法也。是则三千之数。准说可知。岂非妙境。由性恶立。此之妙境。体是本觉。举体而为始觉之智。是为圆顿十乘观体也。然虽善恶性本互融。其实不二。就人用观。不得不分。何者由名字人。三惑具存。见思炽盛。若但敻指佛界性善。摄三千法。为观体者。但增缘虑绝念无由。若体六凡。见思性恶。摄三千法。为观体者。修恶即性。无所断除观。为谁施理非。别显惑智既泯。修性复三。唯一妙乘。不动而运。荆溪特示。须闻性恶。方有性行。其在兹乎。又云。未审若无性善所起之观。此恶还自能发观否者。意谓。须以性善起观。照于修恶。方即性恶。此则全昧一家圆修之意也。何哉良由性融事局初心。既用第六王数。为发观之始。此乃正以见思之心。为能观。观智若其此心。不即性恶。如何摄得七八九识。顿为妙观。如何得名谛观。名别其体不殊。其中虽含第九庵摩性善之法。其如初心。正用第六性恶为主也。所明性恶。特为建立。见思王数。为圆妙观。而却别取性善为观。岂非全昧一家圆修之意耶。师甞问云。阐提不断性善。方有成佛之期。何谓修观功由性恶。予因答曰。若泛论众生成佛之因。且约佛界性善为语。若的论始行圆观之境。就凡夫性恶。而谈达此。性恶具足三千。亦何阙于性善成佛之因耶。诚由圆宗性善性恶。皆是佛性。不同偏指清净真如。故普门玄义问曰。缘了既具性德善。亦具性德恶否。答具岂非善恶。皆是缘了佛性耶。今明圆人理消伏用。须知理性之毒。即是缘了之体。正当即惑成智。全性成修。方为实相之因。亦是如来之行。故知不了善恶。皆是佛性。乃舍性恶。而取性善。为观体者。何异敬帝释而毁憍尸耶。昔既迷一万惑。今当解一千。从纵未信受奉行。且莫惊疑怖畏。
止说:你刚才说,如果修行得到三种因,以“性恶”为本体。那么,如果在佛果的妙用上,用恶的法门来度化众生,又该以什么为本体呢?我现在问你:如果像你那样,把恶当作要被消除的对象,把善当作能消除恶的力量。那么,在佛果的妙用上,用恶的法门度化众生,又该以什么为本体呢?
如果说,只消除“修恶”,不消除“性恶”。那我问你,“性恶”是功德还是过失?如果是功德,为什么不允许它作为“消伏”的本体?如果是过失,难道佛果上最终必须断除它吗?
又如果说,“性恶”虽然是功德,但不能用作“消伏”的本体。这样一来,“性恶”就被放在一边,另外取“性善”一边作为“消伏”的本体。这样理解义理,实在令人拍手大笑。
要知道,圆教的行人,正因为初心就明白恶也是本性,所以就用“性恶”作为观修的本体。因此,到了佛果上,不断除“性恶”,还是用这个本体,就能随缘设化,没有障碍了。
又说:本性虽然不二,但根据经文和用法,又不得不分开来说。如果明白前面那些“止”的论述,这类疑难就不攻自破了。现在恐怕你还在迷梦之中难以醒来,我再为你说明。
如果专门用“性善”作为观修的本体,那么智者大师何必一定要拜师?南岳慧思大师何必用“法华三昧”?只要依从其他各派祖师,以本具的佛性、善净之法,作为修行中的智慧去实践,不就足够了吗?
实在是因为其他各派,不知道本性也具足染污和恶法,那么玄妙的境界就无法建立,圆教的观法也无法成就。为什么呢?如果只讲“性善”,不论“性恶”,那么众生的本性,就只是佛界的“十如是”法。如果明白了“性恶”,才叫做“性具”,那么十法界的“十如是”法,就都是本性所具足的了。这样一来,每一法界都普遍含摄一切,每一法都没有遗漏,所以成就了“百界”,有“千种如是”。再约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来说,所以有“三千”之法。
如果不明白“性恶”,那么在百界之内,就缺少了九十个法界;在千法之中,就缺少了九百种法。这样,“三千”之数的道理,根据这个说法就可以知道了。这难道不是玄妙的境界,由“性恶”而建立的吗?这个妙境的体,就是“本觉”。全体起用,就成为“始觉”的智慧,这就是圆顿教“十乘观法”的观修本体。
然而,虽然善和恶的本性本来互相融通,其实是不二的,但就修行人用观法来说,又不得不分开。为什么呢?因为处于“名字即佛”位的修行人,三种迷惑都还存在,见惑和思惑非常炽盛。如果只是远远地指向佛界的“性善”,用它来含摄三千法作为观修本体,那只会增加思虑,无法达到无念的境界。
如果体认六凡法界的见惑、思惑就是“性恶”,用它来含摄三千法作为观修本体,那么“修恶”就是“性恶”,没有什么需要断除的,观法是为谁施设的呢?道理并非如此。
等到迷惑和智慧都泯灭了,修行、本性、佛果三者,就唯一是妙乘,不动而自然运转。荆溪湛然大师特别指出,必须听闻“性恶”的道理,才有“性行”的修行。道理就在这里吧!
又说:不知道如果没有“性善”所发起的观,这个“恶”还能自己发起观吗?意思是说,必须用“性善”发起观,来观照“修恶”,才能当下就是“性恶”。这完全误解了我们天台宗圆教修行的本意。
为什么呢?实在是因为本性融通,但事相上却有局限。初心修行,既然用第六识的“心王”和“心所”作为发起观法的开始,这正是以见惑、思惑的心,作为能观的观智。如果这个心不就是“性恶”,如何能含摄第七识、第八识、第九识,顿时成为妙观?如何能称为“谛观”?名称虽然不同,本体没有差别。其中虽然包含第九识“庵摩罗识”的“性善”之法,但对于初心修行人来说,正是以第六识的“性恶”为主。
我们阐明“性恶”,正是为了建立以见惑、思惑的“心王”和“心所”作为圆妙观法的理论。如果反而另外取“性善”作为观法,这难道不是完全误解了我们天台宗圆教修行的本意吗?
师父曾经问:一阐提不断“性善”,所以才有成佛的可能。为什么说观修的功用要由“性恶”而来呢?我因此回答说:如果泛泛地讨论众生成佛的因,暂且就佛界的“性善”来说。如果确切地讨论初发心修行圆教观法的境界,就要就凡夫的“性恶”来谈。通达了这个“性恶”具足三千法,又怎么会缺少“性善”这个成佛之因呢?
确实因为圆教宗旨认为,“性善”和“性恶”都是佛性,不同于其他宗派偏指清净真如为佛性。所以《法华玄义》中问道:“缘因佛性”和“了因佛性”既然具足“性德善”,也具足“性德恶”吗?回答是:具足。这难道不是说善和恶,都是“缘了佛性”吗?
现在阐明圆教行人“理消伏”的妙用,必须知道“理性之毒”就是“缘了佛性”的本体。正是要当下转迷惑为智慧,全体本性起为修行,才是实相之因,也是如来之行。
所以要知道,不明白善和恶都是佛性,于是舍弃“性恶”而取“性善”作为观修本体的人,和尊敬帝释天却毁谤憍尸迦有什么不同呢?过去既然迷惑,有万种疑惑;现在应当理解,有一千种道理。纵然还不能相信接受、遵照实行,也暂且不要惊讶、怀疑、恐惧。
疑曰。妙乐性德之行。正是性具之行。即指前文性德缘了耳。正由例前一相之义。大师已。作性德三因释之。荆溪又作性德缘了解之。后既例前。正是例前。性德缘了。故云性德之行。荆溪云。缘了行性由之能显。故知性德之行。即缘了行性。其义一也。
有人提出疑问说,妙乐大师讲的“性德之行”,正是“性具之行”,就是指前面文章里说的“性德缘了”罢了。正因为按照前面“一相”的含义来类比推论,大师已经用“性德三因”来解释它,荆溪大师又用“性德缘了”来解释它。后面既然按照前面的来类比,那正是类比前面的“性德缘了”,所以说“性德之行”。荆溪大师说“缘了行性由之能显”,所以知道“性德之行”就是“缘了行性”,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
止曰。記中性德之行。所釋之文。正為明於全性成修中道之行也。疏文本約實教。釋如來說法一味之中三相之義。一味即是實教。純一無雜。三相所謂解脫相離相滅相。以此三相。而為修境。則成三德。對破三道。豈非修得之相耶。故前文云。此三相則以為境界緣。生中道之行。次文令將三相例作差無差義。記中指前文。一相中說即無住本立一切法也。且記主於前文。作四重立法。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得三因。迷則三道流轉。悟則果中勝用。乃至隨緣不變。理在於斯。起住二門。義準可識。染淨二類。具在十門。此蓋明乎四重相。即修性一如也。今文既亦指同前說。須以修性不二之旨來釋。此中三相之文。故知全是性德緣了。成於中道之行。而此中道之行。即名性德之行。若對四重立法。則屬修得三因。以今文正釋修得三相故也。何得不看前後所釋之義。但取兩箇性德之字對當而已。若但俱例前性德緣了。是則三相。皆屬理具。未涉修德。但是不變。未有隨緣。但是住門。未有起門。但是染類。未有淨類。何名三相。為境界緣生中道之行耶。記云。若不爾者。徒開浪會。虗說漫行。空列一乘之名。終無一乘之旨。結云。忽都未聞。性惡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荊谿竟云。若不解前四重立法。修性相即。權實無差。空列一乘之名。一乘是行否。莫未涉修得耶。當知三道流轉。既是性惡。即是性德。三因以此性。三起於修三。修性冥泯。不可分別。故名中道之行。一乘之旨也。故修性不二門云。性指三障。是故具三(即性德三因也)。修從性成。成三法爾(即修得三因也)。達無修性。唯一妙乘(即一乘之旨也)。且置是事。今問何故須聞性惡之名。方有性德之行耶。闍梨既謂。例前性德緣了。又謂觀體但是性善。祇合云。忽都未聞。性善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何須性惡方有性行。又若謂蓋由性中。本具九界之惡。故用佛界之善。以為消伏之行者。且性惡何咎。而須消伏耶。性德善惡。皆是法界。不可法界。消伏法界耶。須知若聞性惡。性外無修。則修惡本寂故。所起之行。無修治之功。修既無功故。特以性德名其行也。忽都未聞。談惡是性。安能信有以性為行。此行不立。正是徒開浪會。虗說漫行。空列一乘之名。終無一乘之旨也。吁荊谿本斥他宗。豈意子孫不信乎。又引荊谿云。緣了行性由之能顯證性具緣了者。且金錍此句正明修得緣了也。彼云。一乘十觀。即法華三昧之正體也。普現色身之所依也。正因佛性。由之果用。緣了行性。由之能顯。性德緣了。所開發也。且一乘十觀者。須以三千妙法。為一乘十觀。故此三千十乘。即法華之正體也。亦是果上。普現色身之所依也。正因佛性。由之果用者。謂性德正因。由三千十乘故。成果上之用也。緣了行性。由之能顯者。謂修得緣了。由三千十乘故。有能顯之功。即十法成乘也。性德緣了。所開發者。謂由緣了行性能顯之功故。得性德緣了。所開發也。那忽認能顯之緣了。為所顯之緣了耶。但見性字。便謂理具。而不知此。是修中二種佛性。故云緣了行性也。況復圓師。顯性錄中。亦作修得緣了釋之。焉得錯解教文。自違宗黨。又莫是性德之行與緣了行性其義一耶。慧榮義墮。受伏鹿之嘲。明深論傾。作變蛇之業。
止曰记中讲性德之行所解释的文字,正是为了说明全性成修、中道之行。疏文原本是就实教来解释如来说法一味之中三相的含义。一味就是实教纯一无杂,三相就是解脱相、离相、灭相。用这三相作为修行境界,就成三德,对破三道,这难道不是修得的相吗?所以前文说这三相就作为境界缘生中道之行。次文让把三相例作差无差义。记中指出前文一相中说即无住本立一切法。而且记主在前文作四重立法:理则是性德缘了,事则是修得三因,迷则是三道流转,悟则是果中胜用,乃至随缘不变,道理就在这里。起住二门,义理准此可以认识。染净二类,都具在十门中。这大概是说明四重相即、修性一如。现在这段文既然也指同前说,就必须用修性不二的宗旨来解释这里三相的文。所以知道全是性德缘了成于中道之行,而此中道之行就叫性德之行。如果对四重立法,则属于修得三因,因为现在这段文正是解释修得三相。怎么能不看前后所解释的义理,只取两个性德的字来对当而已?如果只是都例前性德缘了,那么三相都属于理具,未涉及修德,只是不变未有随缘,只是住门未有起门,只是染类未有净类,怎么能叫三相为境界缘生中道之行呢?记说:如果不这样,只是徒然开演浪会、虚说漫行,空列一乘之名,终无一乘之旨。结语说:忽然都未闻性恶之名,怎能信有性德之行?荆溪竟说:若不解前四重立法、修性相即、权实无差,空列一乘之名,一乘是行否?莫非未涉修得吗?应当知道三道流转既然是性恶,就是性德三因。以此性三起于修三,修性冥泯不可分别,所以叫中道之行、一乘之旨。所以修性不二门说:性指三障,所以具三(即性德三因);修从性成,成三法尔(即修得三因);达无修性,唯一妙乘(即一乘之旨)。暂且放下这事。现在问:为什么必须闻性恶之名才有性德之行?阇梨既然说例前性德缘了,又说观体只是性善,那就只该说:忽然都未闻性善之名,怎能信有性德之行?何须性恶才有性行?又如果说:因为性中本具九界之恶,所以用佛界之善作为消伏之行。那么性恶有什么过错而须消伏?性德善恶都是法界,不可用法界消伏法界。须知若闻性恶、性外无修,则修恶本寂,所以所起之行无修治之功。修既无功,所以特别以性德命名其行。忽然都未闻谈恶是性,怎能信有以性为行?此行不立,正是徒然开演浪会、虚说漫行,空列一乘之名,终无一乘之旨。唉!荆溪本斥他宗,岂意子孙不信?又引荆溪说:缘了行性由之能显,证明性具缘了。但金錍这句正明修得缘了。那里说:一乘十观即法华三昧之正体,普现色身之所依,正因佛性由之果用,缘了行性由之能显,性德缘了所开发。且一乘十观,须以三千妙法为一乘十观,所以此三千十乘即法华之正体,也是果上普现色身之所依。正因佛性由之果用,是说性德正因由三千十乘故成果上之用。缘了行性由之能显,是说修得缘了由三千十乘故有能显之功,即十法成乘。性德缘了所开发,是说由缘了行性能显之功,故得性德缘了所开发。怎么忽然认能显的缘了为所显的缘了?只见性字便说是理具,而不知这是修中二种佛性,所以说缘了行性。何况圆师显性录中也作修得缘了解释,怎能错解教文、自违宗党?又莫非是性德之行与缘了行性其义一吗?慧荣义堕受伏鹿之嘲,明深论倾作变蛇之业。
予师引辅行云。非但所观。无明法性。体性不二。能观观智即无明。是若非理毒焉。即能观故。一心三观。圆顿十乘。更非别修。皆理消伏也。
我的师父引用《辅行》说:不只是所观的“无明”和“法性”在体性上是不二的,能观的观智本身就是无明。如果不是理上的毒害,怎么能做到能观就是所观呢?所以一心三观、圆顿十乘,都不是另外的修行,全都是从理上消伏烦恼。
疑曰。引能观观智即无明。是此合正由性善之功。何者所观无明。即是法性之毒。此乃功由性恶矣。且能消伏用。既是修得之善。则功由性善而起。虽能观观智即无明。是盖有能观妙观。方令所观体即。
有人提出疑问说:引用“能观观的智慧就是无明”这句话,这正好说明是性善的作用。为什么呢?所观的無明就是法性中的毒,这其实是性恶的作用。而且能消伏的功用既然是修得的善,那么功用是由性善而生起的。虽然能观的智慧就是無明,但这是因为有能观的妙观,才让所观的体当下即是。
止曰。迷义犹可恕之。固意诚堪罪也。且能观观智即无明。是与理消伏。用体是性恶。莫不太相合耶。荆溪显以无明。为能观观智。而须别以性善。为能观观智。辅行此语如何消耶。况复直云。无明不兼恶字。今云。性恶已妙无明。岂责无明。而贱性恶耶。阇梨意谓。性恶祇能。起于修恶。性善祇能。起于修善。今谓。若未修圆观之人。可作斯说。何者凡曰起心。必属一界。或善或恶。并由理具。方有事用。此则性善。祇起修善。性恶祇起修恶。盖非局而局也。若其圆人。创心修观。既知性恶。具足性善。即以性恶。起于修善。盖即惑成智也。如此修善。方名圆修。是生理善。若不尔者。皆属别修。终成事善。然应复了。十界善恶。迭论不定。或四趣为恶。五乘为善。或六凡为恶。四圣为善。九界为恶。佛界为善。圆教多用后义分之。故止观十境。三障四魔。莫非是恶。当知凡夫纵起善心。但是善之少分。克论现前所起之心。未离第六王数。故发观之始。以此为要。一家圆行。何莫由斯。今为委明。切须精究。倘染指而知味。当刻骨以怀恩。
有人辩解说,把“迷”的意思理解错了还可以原谅,但固执己见就实在该批评了。再说,“能观的观智就是无明”,这和“理消伏”的作用体是性恶,难道不是大体相合吗?荆溪大师明确把无明当作能观的观智,却必须另外用性善来作为能观的观智,《辅行》这句话怎么解释得通呢?何况直接说“无明”而不带上“恶”字,现在说“性恶”已经很妙了,难道还要责备“无明”而轻视“性恶”吗?闍梨的意思是:性恶只能生起修恶,性善只能生起修善。现在我认为,如果是对还没有修圆观的人来说,可以这样讲。为什么呢?凡是起心动念,必定属于某一界,或是善或是恶,都是由理具才产生事用。这样一来,性善只能生起修善,性恶只能生起修恶,这是本来不局限却被说成局限了。如果是圆教的人,刚起心修观时,既然知道性恶具足性善,就用性恶来生起修善,这就是即惑成智。这样修善才叫圆修,才是生理善。如果不这样,都属于别修,最终只是事善。然而还应该明白,十界的善恶交替论说是不固定的:有时四趣是恶、五乘是善,有时六凡是恶、四圣是善,有时九界是恶、佛界是善。圆教多用后一种说法来区分。所以《止观》十境、三障、四魔,无不是恶。应当知道,凡夫纵然生起善心,也只是善的一小部分。严格来说,现前所起的心没有离开第六识的心王和心所,所以发观之初以此为要点。一家的圆行,哪有不由此入门的呢?现在我为此详细说明,务必精心探究。倘若能略有所悟而知道其中滋味,应当刻骨铭心、感恩不忘。
予师。引普门疏火难。例三种毒害。事毒在欲界。行毒从色界。至别教教道。理毒唯圆教。
我的师父引用《普门疏》里讲火灾苦难的例子,来说明三种毒害:事毒在欲界,行毒从色界一直到别教,教理上的毒只在圆教。
疑曰。引例不齐。既引彼例。此祇应言。果报毒在欲界。业毒通三界。烦恼毒通四教。
有人提出疑问说:你引用例子来作类比,可引用的例子和要说明的事情并不对等。既然拿那个例子来套这个道理,那就应该这样说:果报毒只存在于欲界,业毒通于三界,烦恼毒通于四教。
止曰。若依阇梨引例。既阙理毒之例。又加业毒之名。谈何容易耶。予师。但取彼三种火。有舍旁从。正受名不同耳。且如三乘之人。但受烦恼火名。岂无业报之火。盖烦恼是对治故。以烦恼为正也。例而圆教。但受理毒之名。岂无事行之毒。盖事行即理故。以理毒为正也。何必须例三界分齐。四教通局。其犹引雪山喻象。而须求于尾牙矣。
有人说,如果按照闍梨引用的例子,既缺少理毒的比喻,又加上了业毒的名称,说得倒轻巧。我的师父只是取那三种火,舍弃旁边的、选取正面的,所以受的名称不同罢了。再说,三乘的人只接受烦恼火这个名称,难道就没有业报的火吗?因为烦恼是对治的对象,所以把烦恼当作正面的。照此推论,圆教只受理毒这个名称,难道就没有事毒、行毒吗?因为事和行就是理,所以把理毒当作正面的。何必一定要按三界来划分界限、按四教来区分通局呢?这就好比引用雪山来比喻大象,却还要去追究它的尾巴和牙齿了。
予师云。若所迷法界。不具三障染。故有于三障。纵说一性随缘。亦乃惑染自住毒害。有作属前别教等。
我的师父说,如果被迷惑的法界本身不具备三种障碍,那染污就不会存在;所以有这三种障碍。就算说一切事物的本性会随缘变化,那也只是迷惑和染污自己停在那里,毒害是有造作的,这属于前面说的别教等等。
疑曰。谈别太过别教。不立随缘之义。乃至云。妙乐真如在迷。能生九界。楞伽如来为善不善。因大论云。池水珠象之喻。一往观文。似如尊者所说。若观真如在迷之语。荆溪自以覆理。无明为九界因等。
有人提出疑问说:讲别教讲得太过分了,别教并不建立随缘的道理,甚至还说妙乐大师讲过真如在迷能生九界,《楞伽经》里说如来是善和不善的因,《大论》里有池水、珠子、象的比喻。粗粗看这些文字,好像就是尊者您说的那样。但如果仔细看真如在迷这句话,荆溪大师自己是用覆盖真理的无明作为九界的因等等。
止曰。闍梨謂。談別太過。予今謂。談別太屈隨緣之義。星列諸文。蓋蒙瞽目而不見耳。已在抉膜書備解。又若謂真如在迷。能生九界。自是無明。為九界因者。則須真如無知無覺。凝然不變。但齊八識業相。為諸法生起之本。若爾則金錍明別教。依迷示迷云。能造是佛性。如何解耶。佛性非真如覺知義耶。何得執無明為因一句。便奪於真如生法之義。祇如起信宗立隨緣者。蓋由馬鳴。談乎真如覺照義。故立隨緣。且論文又云。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何不責藏師。云論中自以無明生法。安得立真如隨緣耶。故知不得柄者。操刀傷手。況復荊谿顯云。真如能生九界。而須抑作不隨緣義。豈非談別太屈耶。頃載永嘉。繼齊嘉禾子玄天台元㯋等輩。不諳吾教。斐然成章。背斥指要。立斯名義。予甞有十門析難。斥彼狂言。盡為破滅。請尋看讀。稍決是非。若復專固舊情。未生深信。斯實下愚。不可移也。所立上之十段。於中理毒之義。性行之文。特是吾祖頴悟之說也。所痛闍梨。一時迷惑。矯亂而解。妙理既亂。圓乘且頹。夫如是則山家遺塵。掃地而盡。將何以光闡大教。發明後昆。豈唯無利人之功。將恐有謗法之罪。今故再三濡翰。數四解紛。考于師之言。無非典據。檢闍梨之義。盡是臆談。諒達者之所觀。必昭然之可別。庶因良導。共踐夷塗。方名見善則遷。所謂有耻且革。當須肉袒。用表心降勸勉之。私造次于是。不宣。四明山客(仁岳)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