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基撰
论: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然种子这个概念,大致有六种意思。
述曰:十义广种子中,自下第八具义多小。种有六义,遮余非种。于中有三,初总标六义;次随六别释;后总结简余非实种子,此即初也。《瑜伽》第五说有七种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法有五聚,第一遮无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简别尽。然简自处,更立余门。第二遮等自处分别,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假名种子。若尔,如何与果俱有?复如何言常恒随转?无性《摄论》不简差别,唯言内种有,世亲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内种,即不论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释外种亦有果俱,如莲华根生莲华等,非因灭位其果方生,根、茎同时,世极成故。此解稍好,可细寻之。
第八部分讲的是,种子这个概念有六种特性,这六种特性是用来排除那些不符合种子条件的东西。这部分内容分三段:第一段先总体列出这六种特性;第二段逐一解释这六种特性;第三段最后总结,指出哪些不是真正的种子。现在说的就是第一段的内容。
《瑜伽师地论》第五卷里说种子有七种,但这里只说了六种,所以叫“简略地”说。一切现象可以分成五大类,第一类排除了“无为法”,第三类排除了“心”和“心所”这些东西,这样一来,该排除的基本都排除了。不过,在自性方面,又另外设立了别的门类。第二类等门类在自性方面各自有分析,这里就不多说了。为什么不排除“色法”呢?因为色法里那些外在的种子,也具备这六种特性,所以可以假名为种子。
如果是这样,那怎么解释“与果俱有”呢?又怎么解释“常恒随转”呢?无性论师在《摄大乘论释》里没有区分,只说内部法界的种子有,世亲论师则通说内外都有。不过,他们对每一个特性都自己解释,说内部法界的种子如何,外部法界的种子如何。到了“果俱有”这一条,只说内部种子有,就不讨论外部了。你们可以仔细对照,按顺序搞清楚。
现在我来解释,外部世界的种子也和结果同时存在,比如莲花的根生出莲花,并不是因为莲花凋谢后,果实才生出来,根和茎的生长是同时的,这是世间公认的事实。这种解释比较好,可以仔细琢磨。
论:一刹那灭至方成种子。
讨论:在极短的一刹那里就消失了,直到形成了种子。
述曰:显种子义,谓有为法有生灭故,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有胜功能方成种子。
讲清楚种子的含义:凡是“有为法”都有生灭变化,所以在事物变化的过程中,能够产生果报和赋予力量,只有具备这种特殊作用的才能称为种子。
论: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这里讨论的偈颂,主要是为了否定“恒常不变的事物能产生作用”这种观点。
述曰:此简略也。无为不然,无转变故,无取、与用,非能生也;亦显大众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无为无取、无与、无转变故,即遮正量部长时四相,非刹那灭故。若谓后时有胜功力,初位无者,初亦应有,体一故,如后时;后应无,体一故,如前位。故体才生无间即灭名为种子,有胜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后时。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为因,无转变故。《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若尔,前种应与后念现行为种,或虽同念,他身相望应为种子。
这段话的意思是:这里说的内容是简略版。无为法不是这样的,因为它不会变化,没有“取”和“与”的作用,也不能产生别的东西。同时,这也否定了大众部等四部以及化地部所说的十二缘起的观点。无为法没有取、没有与、没有变化,所以也就否定了正量部说的“长时四相”,因为它不是刹那之间就灭掉的。如果说后来才有好的作用,刚开始没有,那其实刚开始也应该有,因为它们是一个整体,就像后来时刻一样;后来也应该没有,因为它们还是同一个整体,就像前面时刻一样。所以,东西刚一生起,不一会儿就灭了,这才叫做种子,它有好的作用,一生起就有,不是非要等到后来。另外,这也否定了外道说的“自性”、“神我”这些永恒的东西作为原因,因为它们不会变化。《瑜伽师地论》第五卷说:“只有无常的东西才能作为原因”,而不是永恒的东西。以前有人说什么“真如是诸法种子”,这种说法不对。如果这样,那前面的种子应该给后面的念头和现象做种子,或者,即使是同一个念头,别人的身体和我的身体相对来看,也应该互相做种子。
论: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第二类关系的解释是:两个结果同时存在,才能形成种子。
述曰: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和合简相离,即简前法为后法种。有说种生现行之时,必前后念,非此刹那,如何解此?彼师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即因在生,果在灭,故同在现在,亦不相违。此即胜军假明上座,非实用之,第三卷中自当广述。若尔,种望种亦应然,何为料简?《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此必异时,非果俱有。若因在灭,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并生之妨。由此故知,种生现时定必同世,种生于种,世不必同。虽必同世,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简与他身现行为因,不和合故。
这段话解释说:种子要能产生果法,必须两者同时存在。“现”字包含显现、现在、现有三层意思。所以没有成佛根基的人,他们的第七识不能称为种子,因为果法不显现。这里用“显现”来排除第七识,用“现在”排除前念后念,用“现有”排除假法,只有真实存在的法才能成为种子。
“显现”只针对果法,“现有”只针对因法,“现在”则通用于因法和果法。因法和果法和合在一起,才排除分离的情况,也就是排除前法作为后法种子的情况。
有人说:种子产生现行果法的过程,一定有前后念的差别,不是同一个刹那。这该怎样理解?这个人的观点就像上座部说的“心有两个时间”,因在生的时候,果在灭的时候,两者同时处于现在状态,并不矛盾。这是胜军借用上座部的观点来说明,不是真实采用这种说法,在第三卷中会详细讨论。
如果是这样的话,种子和种子之间也应该这样理解,为什么还要特别区分呢?《瑜伽师地论》说:“一个法作为自己的因,不是在同一个刹那。”这一定是在不同时间,而不是因果同时存在。
如果因在灭相,果在生相,仍然称为“同时存在”,那就会有两道众生同时生起的矛盾。因此可以知道:种子产生现行果法的过程,一定在同一世;种子产生种子的过程,不一定在同一世。
虽然一定在同一世,但必须与现行和合的状态下才成为种子。这排除了与其他众生的现行作为因的情况,因为它们不相和合。
论:此遮前后及定相离。
意义:这里所说的"遮",指的是要破除"前后对立"以及"固定不变的分离"这些错误的观点。
述曰:此遮经部等因果异时,上座部等亦尔。种望现行,定俱一身,不相离故,得为因也。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问:何故种望种因果,即言异时生;望现为因果,乃许同时起?
讲:这就否定了“经部”等派说的“因果不同时”的观点。“上座部”等派也一样。种子与现行的果,必定同在一个生命体内,不能分开,所以可以作为因。外道说大自在天产生了一切众生,这说法不成立,因为众生的因缘条件都无法成立。问:为什么种子与种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说是不同时产生;而种子与现行的果却是可以同时产生?
论:现种异类至有能生用。
各种不同种类的现象出现,就能产生相应的作用。
述曰:现行与种各异类故,互不相违,于一身俱时,现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现行有碍,种子无碍,心缘虑等准此应知。因、果体性不相似,故名为「异类」;不相违故,得同时有。
这段经文说的是:现象和种子属于不同的类别,彼此不会互相冲突。它们可以在同一个身体里同时存在,随时都有可能产生作用。就拿物质现象来说,它的现象状态是有阻碍的,而种子却没有阻碍;心识的思维活动等也是如此,可以类推理解。因为原因和结果的本质不一样,所以叫做不同类。正因为它们彼此不冲突,所以能够同时存在。
论: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
讨论说:并非像种子那样,一到结果时,原先的种子就必然不存在了。
述曰:种子望种,体性相似名为「同类」;以相违故,不得俱时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论》云:「与他性为因」,即种望现;「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此即是种前后相生。种相生时,何故不许有同时义?难曰:「见分缘于见,自体同时缘,种子生于种,自体同时」。有解云:种望于种为因果,若许同时非因缘。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摄。若尔,种望现起,类亦应然,故应更解:种望于种,许同时生,体便无穷,自类许有同时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种生,都无因缘,不许后种更生果故。现行望种名为异类,虽亦熏种,后种未生果,故非无穷,于一刹那无二现行自体并故,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种望于种,类亦应尔。
种子和种子之间,性质相似,所以叫做“同类”;但正因为它们性质相同,相互矛盾,所以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个身体里结合。就像第五卷《瑜伽师地论》说的:“为其他性质的事物作原因”,这是指种子对于当前的具体现象;“也为后面瞬间的自身性质作原因,但不是在这个瞬间”,这讲的是种子前后相续发生。种子和种子相生的时候,为什么不允许有同时发生的道理?有人难问说:“认识本身去认识自身,自己就在同一时间认识,种子生出种子,自身也在同一时间产生。”有人解释说:种子对种子成为因果关系,如果允许同时发生,就不符合因缘的道理。认识本身对认识本身虽然是同时因果,但也不属于因缘的范畴。如果是这样,种子对于当前产生现象,也应该类似。所以应该进一步解释:种子对种子,如果允许同时发生,它们的本性就会无穷无尽,因为同类之间允许同时产生,这样一来,在一个瞬间就有多个种子产生,完全没有因缘,因为不允许后面的种子再产生结果。当前具体现象对种子叫做“异类”,虽然也会熏染种子,但后面的种子还没产生结果,所以不会无穷无尽。在一个瞬间,没有两个当前具体现象并存的道理,所生的种子因此不可能再产生当前具体现象,种子对种子,道理也应该一样。
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体相违故,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牵生后念,任运自类,法尔之种,复能为因,生于后念一新熏种,本、新二种缘力既齐同生一现,故无同念种生种失。此亦难解,若本有种更生种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谓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现行所熏;四、是现行,如何可说三法展转?今释不然,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生一新熏种,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非其因缘,现行能熏为因缘故,即是本有唯望现行,现行唯望新熏,为因缘故。由此别脱戒体不增而用增,与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现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前解即与别脱戒体用俱增义。此中虽显与果俱有,望现行说,可现在时说为因义。种望于种既许异时,若入过去,何者因义?
问:如果是这样,那原本就存在的种子和当下新产生的种子,怎么能是同一念头呢?它们的本质是矛盾的,不能同时存在。就像世间第一法(修行中最高境界)里,无漏的智慧让原有种子增长,牵引出后面念头,自然按它的种类运行。本来就有的种子,又能作为原因,产生后面念头的全新种子。原有种子和新种子力量均衡,一同生出同一个现前的现象,所以不存在同一念头里种子生种子的错误。但这很难理解:如果原有种子再生出新种子,那一个念头里就有四种东西——第一是原有种子;第二是原有种子生出的种子;第三是新的现前现象所熏习的;第四是现前现象本身。怎么能说是三种东西相互转变呢?现在的解释不是这样:只有原有种子和现前现象作为主要原因,产生一个新的熏习种子,所以只有三种东西。另一种解释是:原有种子对新熏种子来说,不是主要原因;现前现象中的熏习力量才是主要原因。所以原有种子只对现前现象起作用,现前现象只对新熏种子起作用,起主要作用。因此,别解脱戒的戒体不增加,但作用增加,这和道共戒、定共戒相似。定共戒和道共戒既然都是当下的心念,所以只有每一念的作用增加,而戒体不增加。前一种解释则认为别解脱戒的戒体和作用都增加。这里虽然显示了“与果俱有”(和结果同时存在)的道理,但针对现前现象来说,只能在现在这个时候说“原因”的意义。种子对种子既然允许不同时间,如果进入过去,那“原因”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论: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
论:虽然因和果都没有自己的固定实体。
述曰:其「因与果有俱」者,谓生现;「不俱」者,生自类。虽「俱、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以有体故。若入过去即无因用,体已灭故;未来亦尔,因用未生,体无有故。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何故此言与果俱有?
论述说:所谓“因与果同时存在”,是指现行的结果生起时;所谓“不同时存在”,是指因生起同类的种子。虽然有的同时存在、有的不同时存在,但关键在于现在这一刻才能产生因的作用,因为此时因具有实在的体性。一旦进入过去,因的作用就没有了,因为体性已经消灭;未来也是这样,因的作用还没生起,体性还没有形成。问:既然作为因既通于“种子”和“有种子”两种情况,为什么这里说“与果同时存在”呢?
论: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
讨论:从“产生结果”和“影响产生同时存在的果”这两个方面来讲。
述曰: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不依引生自类名种,何故尔耶?能熏生故,望异类故,果现起故,相易知故;种望于种,非能熏生,非异类故,非现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说,故《摄论》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种类,生现行时名为种子」。胜军如何释「非即此刹那」?以彼计执因果同世故。云何复释无种已生文?如彼抄会,如《瑜伽论》第五十六别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现行能熏转识等,应名种子。
玄奘大师解释说:能产生现世结果的种子叫做“俱有种子”,但不包括那些仅仅能引产生同类事物的种子。为什么呢?因为能被现行活动熏习而产生,相对于不同种类的事物,结果能明显显现出来,所以容易理解;而种子对种子,不是被现行活动熏习产生的,也不是不同种类,也不产生明显的结果,所以不容易理解,这里就不多说了。所以《摄大乘论》第二卷说:“不产生现行活动的叫做种类,产生现行活动结果的时候才叫做种子。”
那胜军大师是怎么解释“不是在这一刹那发生”的呢?因为他坚持认为原因和结果存在于同一时间段里。该怎么解释“在没有种子的情况下已经产生”这句话呢?就像他写的注疏里解释的那样,也像《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六卷别抄里记载的,以及下面第四卷的内容可以查阅。现行活动,比如能熏习的心识和感官等,应该也可以叫做种子。
论:三恒随转至方成种子。
种子必须永远跟着三性走,才能叫种子。
述曰:谓要长时,其性一类相续无断,至得对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说的意思是:需要长时间修行,这种修行特性始终保持一致,连续不断,直到得到对治烦恼的方法,这叫做“到达最究竟的境界”,因为每种修行都达到了自己的最终目标。
论:此遮转识至不相应故。
这里要说明的是:刚才说的那些认识的分别活动,本身并不是人和万物的真实本性。因为它们需要依赖各种条件才能产生变化,所以不是本来就有的实在。
述曰:遮七转识及色等法,不得为种子。此但言心,实亦遮色。经部六识等能持种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转变,缘境易脱故。
刚才说的意思是:这七种变化的心识以及颜色、形状等等东西,都不能作为种子来用。这里虽然只说“心”,实际上连物质也是在排除之列的。至于经部认为的六种心识能够保存种子这一点,也是要被否定的。因为苦乐等三种感受一旦变化,所攀缘的境界就很容易失去,没法固定下来当作种子。
论: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这个道理表明,种子会以自己同类的形式,连续不断地生出来。
述曰:即显前种生后之义。此非俱有,俱种摄故。《摄论》无此。问:第七识亦至金刚心方断,何不名种?答:十地等中以转变故,缘境易脱故,未对治已即转变故,种子不然。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无受尽相种子?名言无记种生果无量无尽,可恒随转;善、不善等种生果有限,如何恒转?答曰:彼据生果有分限,名有受尽相,非种子体未得对治,即灭无余。又有分熏习名有受尽相,名言熏习名恒随转。此等种唯有自类生果恒随转,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此阙恒与果俱一义。若阙一义得名种子,其第七识阙恒随转,应名种子。此不应尔,今于此中,正以生灭、恒转二理显种子义,余但别遮,非正显故,其第七识为种不成。又说种子具有六义,非显具六即是种子。又此自类亦非种子,不与果俱故。无性《摄论》说非种子,然名种类。此显自类至对治位非得种名,生果之时可名种子,但若生果必俱时故。若论其体,自类之时亦名种子,非现行故,此但任运牵生后果。若缘具胜种子势增,有胜与果用起之时,方名种子。无性显此二位差别,果俱名种。不尔名为种类。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亦不相违。又显种子具斯六义,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然应分别,若具六义方名种子𨷂一不成,无性有情第七阙与现果俱,故非是种子,若尔,即未生果时恒随转种,应不名种,由此应释,对治道起,谓令不生现行等位,如见道中无想定等,据其体有,修道方除。据果不生种见道断,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今言与果俱者,至对治道起已来,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名为种子,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不尔,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种子成就义便不成,故知不约刹那而说,约后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类者,约毕竟不生当果为论。如见道中无想定等,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种等生不善等。
现在来说明前面讲的“种子生后念”的道理。这里的种子和后面生的果不是同时存在的,因为它们都属于“种子”的范畴。《摄论》里没有提到这种说法。问:第七识要到成佛前的最后一念才能断除,为什么它不算种子呢?答:因为在十地等修行位次中,第七识会不断转变,它所攀缘的境界容易改变,在没有彻底对治前就已经在转变了,而种子没有这些特点。又问:那怎么解释有“受尽相种子”和“无尽相种子”的区别呢?无记性质的“名言种子”产生的果报无量无尽,可以永远相续;而善、不善等种子产生的果报有限,怎么能说它们一直相续呢?答:那是从产生果报有期限的角度,才叫“有受尽相种子”,并不是说种子本身在没有被对治之前就完全消失了。另外,有分别的熏习叫“有受尽相种子”,无分别的名言熏习叫“永远相续的种子”。这些种子只有同类的种子才能持续产生果报,这就是“不跟果同时存在”的种子,它缺少“恒常与果同时出现”这一条。如果缺少一条还能叫种子,那第七识缺少“永远相续”这个条件,也应该叫种子。但这是不对的。现在这里,正是用“生灭”和“恒常相续”两个道理来阐明种子的意义,其他条件只是分别排除,不是主要说明的内容,所以第七识不能算种子。另外,说种子有六种特征,并不是说具备六种特征就一定是种子。而且,这些同类种子本身也不叫种子,因为它们不与果同时出现。无性菩萨的《摄论》说它们不是种子,而叫“种类”。这是说,这些同类种子直到对治位之前都不能称为种子,只有在产生果报的时候才能叫种子,因为一旦产生果报,它们必然同时出现。如果从本体上说,在同类种子阶段也可以叫种子,因为不是现行。但这只是自然而然地牵引生起后面的果报。如果助缘殊胜,种子的力量增强,有强大的与果作用生起的时候,才专门叫种子。无性菩萨是显示这两个阶段的差别:与果同时出现才叫种子,否则就叫种类。现在这里,从非现行的角度谈本体,总体都叫种子,也并不矛盾。另外,说种子具备六种特征,并不是说每一念都具备六种特征,所以都能叫种子。这需要分别看待:如果具备六种特征才叫种子,缺一条就不成立,那无性有情的第七识缺少与现行果同时出现,所以不是种子。这样一来,那些还没有产生果报、却一直相续的种子,也应该不叫种子。所以需要解释:对治道生起时,会使其不产生现行等状态,比如见道位中的无想定等。从体上说它们存在,到修道位才消除。从果报不生来说,在见道位就被断除,因为从断除以来就没有与果同时出现的意义了。现在说的“与果同时出现”,是指在对治道生起之前,有与现行果法同时出现、和合的意义,这才叫种子,并不是要求当下这一念就与现行和合才叫种子。否则,在一界中就不可能同时具备三界的所有种子,“种子成就”的道理也无法成立。所以要知道,这不是从刹那上讲,而是从未来能有与果同时出现的意义来显示种子的自性。无性菩萨说的“不生果时叫种类”,是针对永远不生果报的情况说的。比如见道位中的无想定等。如果只要一直相续就能叫种子,那应该善种子能生不善果等,这显然是不对的。
论:四性决定至方成种子。
讨论:四种本性决定了之后才能成为种子。
述曰:谓随前熏时,现行因力故生善、恶等,功能决定,非杂乱生。
正法中的经文说:随着过去所积累的影响,由于现在行为的力量,产生了善或恶的结果,这些结果的性质是确定的,而不是混乱地出现的。
论:此遮余部至有因缘义。
论:这里说的是,要排除其他派别的观点,才能彻底讲清楚因缘的道理。
述曰: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恶、无记等为同类因,有因缘义。夫因缘者,辨自体生,性相随顺,以善等不辨恶法等自体。又不相随顺,何义是因缘?又异熟因通善、恶性,生无记果;遍行因等是异性果;俱有因取异熟、无间、士用等果为因亦然。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种既恒有,应顿生果。
解释说:萨婆多部认为,善的行为本身能与其他善的、恶的、无记的行为互相作为同类的原因,这里面有因果关系的意义。但所谓因果关系,是说事物自己生起自己,它们的特性和状态要相顺相合,而善的行为不会生出恶的、无记的行为来。而且它们之间也不相顺相合,那凭什么说它们是因果关系呢?关于异熟因(能导致不同时期结果的因),它可以由善或恶的动机产生,但结出的是无记的果;遍行因(普遍起作用的原因)生出的是不同性质的果;俱有因(同时并存的原因)可以产生异熟果、无间果、士用果等,作为原因也是这样。如果一定要善的种子才能作为善的因,那么种子既然一直存在,按理说就应该立即结出果来才对。
论: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
论点:事物需要借助各种条件才能成为种子。
述曰:谓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种子转变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故种自类非因缘合,不名种子。
这段话是说:我们心里埋下的种子(因),必须等外部条件(缘)都凑齐了,种子才会发生变化,产生出实际的果报和各种作用。只有这种能力特别强大的,才能叫做种子。所以,如果种子只是自己跟自己同类,没有跟外界条件结合发挥作用,就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种子。
论:此遮外道至恒顿生果。
述曰:谓外道执别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此方外道为计亦然。大梵、时、方等计亦尔,同此所遣。此中且举一自然义。
论:或遮余部至非恒顿生。
述曰:三世有执,缘体一切时有,即恒非无。今言待缘种方生果,故遮彼执。若缘恒有,应恒生果,种既不许恒时生果,故缘恒无。问:若设有缘善等性定,应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
论: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于别色、别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种子,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不相应故。
论: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计,果应无别,以因一故。果既有异,因亦应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论:或遮余部至互为因缘。
述曰: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蕴为因,四望色蕴亦得为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随顺,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等,义则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功能异故。问:言恒随转名为种子,第八识现行既恒随转,为名种不?有说亦得,以名「一切种子识」故。若谓然者,此现行望自种,既非因缘,非能熏故,如何名种?有说不得,言「一切种子识」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种,非彼现行能生自种。种虽依识,现行自体,是识所缘,不同于识,故识现行非名种子。此阙何义也?与果不俱故。其无性人第七识亦具六义。应名种子,此亦不然。论自解言「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种子之法其相沈隐,所生果法其相麁显,故与现俱方成种子。第七相显,设所熏种,果乃沈隐,不与现行果法和合,不名种子,第八现识亦然,无所生果故。第八门中以上明种,自下第三总结聊简。
论:唯本识中至成种非余。
述曰:简上转识等非名种义,此中别解上六义中,言唯内种具有六义。然世亲《摄论》亦通外种,此中引之解外谷麦种既能生果,名种子不?
论:外谷麦等至非实种子。
述曰:虽识所变假名种子,非实种子,现行法故。《摄大乘》云:「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违,外种内为缘,由依彼熏习」,又引颂云:「天地风虚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内所作,分别不在外」,故由内种,外谷等熟,彼非实种。问:种亦识所变,应非实种子?答曰:不然,内种识变已,复生麦等,麦等复识变,以重变故,故非种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麦等克体,非因缘生果」,故因缘唯内种,非外种故,此等已上并《摄论》有。
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引二因。此内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答:有。何者?
论:此种势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远果、引残果名「引因」。无性云: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远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茎等是远果,是引因。天亲云: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残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虽生他界等,势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势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内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灭。然由前生势分力故,引彼犹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然今两说生、引二因俱无别体,一体望别,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势分力者,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然世亲论意无着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故说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天亲解云: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但是天亲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违。此虽《摄论》文,然《对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爱、取、有是生因。此意欲显未润七支,去果犹远,名为引因,引远果故;能润二支、及所润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远所摄。无性但约已润种中,果去因为近、远,《瑜伽》约润、未润位去果近、远,亦不相违。次第十四缘分别辨内外种因、非因缘,熏、不熏别。
论:内种必由至是因缘性。
述曰:内种是因缘,必由熏习方能生果。法尔种子必由熏长,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论:外种熏习至辨所生果。
外头种子的熏习,能带来什么结果。
述曰:无性《摄大乘》第二卷说:如从其炭、牛粪、毛等,如次生巨胜、青莲根及蒲。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名无熏习;如巨胜等与华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香气等,名有熏习。外种不定,内则定熏。故外种子既唯现行,为增上缘,辨所生果。
无性大师在《摄大乘论》第二卷里说:比如从木炭、牛粪、毛发这些材料里,依次会生出芝麻、青莲的根还有蒲草。但并不是说芝麻这些东西和木炭、牛粪等一起生成又一起消灭,只是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有一种"熏习"的作用,才从那些材料中长出来。这种情况就叫"没有熏习"。再比如芝麻和鲜花等一起生成又一起消灭,因为互相熏习的缘故,就产生了香气等,这种情况就叫"有熏习"。外在的种子情况不定,但内在的种子总是产生熏习。所以外在的种子只能作为现行现象,作为"增上缘",来帮助产生它所对应的果实。
论:必以内种至所生果故。
论述:一定是因为里面的种子,才能长成最后的果实。
述曰:此显外种非无因缘,从内共相种子生故,如《摄大乘》自广分别。自下第二解熏习义,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辨。
这段经文讲的是:这显示外在的种子不是没有原因的,它们是从内在的共同种子生出来的,就像《摄大乘论》中详细说明的那样。下面要解释的,是第二个意思——“熏习”的含义。这里分三部分来说:先是总的提问;其次做简略的回答;最后再详细分析。
论: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关于:根据什么意义来确立“熏习”这个名称?
述曰:初问起也。
这是最初的提问发起的缘由。
论:所熏能熏至故名熏习。
论证:被熏染的对象能和能熏染的主体相互作用,这种作用一直延续下去,所以叫做“熏习”。
述曰:此标具义,释熏习名,略答所问。「熏」者,发也,或由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此略标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种生长名熏习故。
这里要说清楚“熏习”这个名称的意思,先简单回答一问。“熏”有两个含义:一是引发,二是促成。“习”也有几个意思:产生、接近、多次。总体就是:在第八识内部引发、促成结果,让种子产生、靠近,并使它不断生长。大概说明有三个要点:第一,什么是被熏的东西,有四条;第二,什么是能熏的东西,有四条;第三,让种子生长就叫作熏习。
论: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讨论:什么叫作“所熏”的四个条件?
述曰:此广辨也。于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二、辨能熏具缘少多;三、释熏习义等。初中有三,初问;次答;后结,此即初也。《摄论》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随处应辨。然五聚法,第一简色法及七识俱心所法等;第二简佛果、善等法;第三简无为及不相应俱时心所;第四简别异身同时许可熏义。《摄论》无者,一一披对,方知差别。
论述说:这里要广泛分辨。分三个部分:先分辨能被熏染的事物具备哪些条件;第二分辨能产生熏染作用的事物需要哪些条件;第三解释熏习的含义。第一部分又分三小段:先是提问;后是回答;最后总结。这就是开头部分。《摄大乘论》第二卷也有这段文字,只是略微不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辨。然而五类法中,第一类排除色法以及第七识同时生起的心理活动;第二类排除佛陀果位、善法等;第三类排除无为法以及不相应行法中同时出现的心所;第四类排除不同身体同时存在却能互相熏染的说法。《摄大乘论》没有的内容,需要逐一对证,才能知道差异。
论:一坚住性至乃是所熏。
所熏的根基:一种坚固安住的本性,这才是能被熏习的对象。
述曰:此第二答也。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之性,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
这里说的是第二个回答。从没有开始的起点,一直到最终的终点,同一类的心念活动,连续不断,能够保持并保留各种习惯和潜在的念头,这就是被熏习的状态。
论:此遮转识至故非所熏。
正确来说,这里要遮止的是那些能转变的意识,因此它们不是被熏习的对象。
( 遮转识:指否定或遮除那些能产生转变的识(如眼识、耳识等)<note> 熏习:佛教术语,指种子或习气在意识中留下印记的过程)
述曰:遮七转识及彼心所。此中「识」言,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声风等」者,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色即无故;入灭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坚」。此中何故但言风及声?简断相显故,非谓色等此中不说,此《摄论》无。若坚故可熏,佛本识既坚,应是善等性许亦可熏;此简经部色心可熏,不坚住故。
论述说:这里要排除七种转识以及它们的心所。经文中所说的“识”,实际上包含了心所,所以末那识等都属于转识。如果允许这些转识能执持种子,那么修行到初地时,如果出现了无漏心,就应该会失去所有有漏种子。至于“声音和风”等,则是排除根、尘、法处中的色法等。因为当修行者生到无色界时,色法就消失了;而进入灭尽定等状态时,心法也不存在了,所以称它们“本性不坚固”。这里为什么只提到风和声音?是为了更容易说明间断和显现的道理,并不是说色法等就不在这里面说了。这些内容在《摄论》中是没有的。如果因为坚实就可以被熏习,那么佛的本识既然是坚实不变的,就应该是善等性质,并且允许被熏习。这里同样要排除经部所说的色和心可以被熏习的观点,因为它们并不是坚固不变的。
论:二无记性至乃是所熏。
讨论:两种无记心,从到是所熏修。
述曰:若法平等,无所违拒善、恶习气乃可受熏,无记不违善、恶品故。
如果说事物的本质是平等无别的,那么它就不会排斥善的或恶的习惯势力,这样才能被这些习惯势力所影响。而所谓“无记”的状态,因为它不违背善或恶的类别,所以也能被影响。
论: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讨论:这一点排除了善法和染污法,所以它们不是被熏习的对象。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舍行之人,体性宽容,即能纳事。若聪明、恶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违不善,亦自违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恶等亦尔,故不可熏,而无记性不违善、恶,如舍行人不违事故。亦遮识类善等受熏,第七识内并非所熏,此同于后,唯是无覆无记中释。
这就是在说:好比沈香、麝香之类的东西,以及大蒜、韭菜这类气味浓烈的,都不会被其他气味熏染。就像那些随和、宽容的人一样,心胸开阔,能包容各种事情。如果一个人太聪明或者太恶毒,就什么都容不下。而且善的本性并不直接,它不仅违背不善的东西,有时也违背善的东西,就像沈香不接受檀香的香味一样。恶的本性也是如此,所以不能被熏染。而无记性(既不善也不恶的本性)既不违背善,也不违背恶,就像那些宽容随和的人不违背事物一样。这也说明了,意识这一类东西,善的能被熏染;而第七识本质不是能被熏染的东西。这一点后面会解释,只是在无覆无记(一种既不是善也不是恶,也不妨碍修行的状态)当中来解说。
论: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
这段经文的核心意思是:如来藏(一切众生的本性)不是由新的事物熏习而形成的。
述曰:由此无记方受熏故,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善等,如沉香等故,此《摄论》无。简与佛地同,说为不熏。熏时何过?违拒法故,有增减故,善圆满故,有优劣故,不可受熏。若无记性及唯坚故,即是所熏,本识同时,想等五数及虚空等,应是所熏。
由此可知,只有不具备善恶性的心识才能接受熏习。如来在第八识中的无漏清净心识,只在成佛之前曾经接受过熏习,带着这些旧有的种子,而不再接受新的熏习。因为只有善性的心识无法接受熏习,它违背了善恶等法的特性,如同沉香等物一样。这一点在《摄大乘论》中没有明确说明。这种观点与《佛地经》的论述相同,都认为善性心识不接受熏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局限呢?因为它违背抗拒法的运行,因为它有增有减,因为善法已经圆满,因为它有优劣之分,所以不能接受熏习。只有无记性的心识且坚固不变,才是能够接受熏习的对象。如果第八根本识与它同时存在,那么想、受、行、识等五种心所以及虚空等法,也应该成为所熏的对象。
论: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评议:要看某个东西能不能被熏习,那必须具备“可被熏修”的性质,这才是真正能被熏习的对象。
述曰:若法为王而体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坚密,体是虚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习。若不坚密、有虚疎故,可容种子,坚密不然。
这段话是这么说的:如果一个东西能成为主导,并且它的本质是自由自在的,不依赖别的东西生起;它的性质不坚固也不细密,本质是松散有空隙的,所以容易接受熏习影响,不像石头之类的东西,因此可以用来进行熏习。如果不坚固细密、因为有松散空隙,就能容纳种子,如果坚固细密就不行了。
论: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识俱时,心所五数体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虽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义,此《摄论》无。受熏何妨?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解。亦遮无为,以坚密故,不受熏习,如坚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习。若尔,识上生等假法,应可受熏?今依他摄,自无实体,依实说假故。又此应言,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简无为,次简假法,后简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坚密,故非所熏。不是说者,拟今说故。又此不言实有体者,假法先无,更何须简。若尔,空等无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无记,言非择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论。由此故应第一说善,无明简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于假识类等。若可熏习即是所熏,亦应异身得成熏习。
论: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应义。若同一时、同一处所,所熏之体非即能熏,亦非全相离,在他身上识为能熏等。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许为可熏,及刹那前后,不相应故,无和合义故非所熏。异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类。
论:唯异熟识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结也。唯第八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余转识。言异熟识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现行生种异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正。其无性人此第七识,四义具足,何不受熏?以染无记违善、恶品,今言无记,唯无覆无记。此所熏中,何故坚者乃名受熏?以诸色等生无色界,诸转识等入无心定等,便无法持诸种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如后当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沉香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无为不能受熏?以无体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种。问: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总假不能持,别色等能持,以别成总,说瓶能持。瓶体即是实色等故,诸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种,亦不受熏。若尔,本识上假物生等,应能受熏,实已受熏,何须假法?如碍于心,假法亦得;如受于熏,假法应得。若假说者亦得受熏,唯自体分能受余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说。何故不和合,不得为所熏?若尔,便许有熏他身。熏他身有何过?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业等种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罗汉等,故要四义,简持如右。此则《摄论》虽有,未能有此差别,唯能熏四义,诸论所无。
这段经文所说的是:第三个环节。只有第八识具备这四种特性,可以成为被熏习的对象,而不是同时存在的五心所等其他心识或者转识。所谓异熟识,正是指熏习发生的阶段。如果说现行心识产生种子的过程有先后顺序,那又该如何解释这里的情况呢?所以要知道就应当以此义理为准。对于没有佛性的人来说,这第七识完全具备四种特性,为什么不能接受熏习?因为它属于染污无记(不善不恶但带有迷惑),与善、恶两种性质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无记,特指无覆无记(没有障碍作用的不善不恶)。在这些被熏习的对象中,为什么必须是坚固的才能接受熏习?因为一切色法物质等上升到无色界(没有物质的世界)、各种转识进入到无想定或灭尽定等状态时,就失去了保持种子的能力。如果两种心识同时保持种子,就会导致一种种子产生两个芽苗的过失,后面会有详细的破斥。为什么善等心识不能接受熏习?因为它们不具备含容的特性,就像沉香木等各自具有独特性质,不能充分容纳熏染,经文中自有解释。为什么假法、心所、无为(不生不灭的境界)不能接受熏习?因为它们没有实体,不自由,不是可以被熏习的对象,也不能保持种子。问:就像瓶子可以装东西,为什么假法就不可以?回答:不可以。总体的假法不能保持,但具体的色法等可以,因为具体事物构成了总体,所以说瓶子能装东西。瓶子的本体就是由具体物质等构成,所有的不相应行法(与心不相应的事相)也是由色法、心法等构成,所以就像色法等不能保持种子一样,也不能接受熏习。如果这样,第八识上的假相(如生、老等概念)应该能接受熏习。问题在于:实体已经接受了熏习,为什么还需要假法?就像对于心识的障碍,假法也能起作用;对于接受熏习,假法也应该能起作用。如果假法也接受熏习,那么只有第八识的自体分能接受其他熏习,就像上文中说的心所不能接受熏习,下文中触等也是这样解释的。为什么不能和合一起,就不能成为被熏习的对象?如果允许这样,那就成了能够熏习他人的身体。熏习他人身体有什么过失?那样就会导致自己造下的罪业让他人承受果报,而他人心中并没有对应的业种子等,这不符合自作自受的原则,或者凡夫能熏习阿罗汉等也不合理,所以需要用这四种义理来简别和抉择。这就说明《摄大乘论》虽然提到了这些道理,但并没有这样细致的区分。而关于能熏习的四种义理,其他论著中根本没有提到。
论: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讨论:什么样才叫“能影响”的四个条件?
述曰:依前标问。
根据前面的内容提出问题。
论:一有生灭至乃是能熏。
论说:一开始有生灭变化,这才是能熏习的根源。
述曰:即前六义,简无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犹如种子有生灭用,故能生果。
前面说的六种条件,排除了无为法作为“因”的可能。因为只有具备能起作用、能改变的力量,才能算是“熏习”。就像种子一样,它既有出生又有消灭的作用,所以才能结出果实。
论: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简法也。
述:这是一种简单快速的方法。
论: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
讨论:两种现象具有特别的作用,一直到最后,才是能够熏习影响的力量。
述曰:胜用有二,一、能缘势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简别类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由斯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胜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効,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为他缘,一切无过,此中总言,意说如此。
“心”的殊胜作用有两种。第一种,是能主动攀缘外部境界的作用,这种作用要将物质现象排除在外,因为物质现象只是被认知的“境相”,不能反过来主动去攀缘其他事物。所以能主动攀缘的,才可能成为“能熏”引发习气。
第二种,是强大兴盛的作用,这种作用不是自然而然地生起。这要排除掉那些不同类别的异熟心等,因为异熟心虽然有认知作用,但没有强大兴盛的影响力,只能作为被熏习的“境相”,不能作为主动攀缘的“能熏”。
因此,物质现象等有强大的作用,但没有主动攀缘的功能;异熟心等有主动攀缘的功能,却没有强大的作用;不相应法既没有强大作用,也没有主动攀缘的功能。它们都不能成为“能熏”,只有具备殊胜能力的,才能形成熏习,好比身体强健的人才能产生实际功效。
所以,第八识中的五种心所等,也不能算是“能熏”。但如果它们被其他事物作为认知
论:此遮异熟至故非能熏。
这段讨论说:这里要排除“异熟果”(由前世业力所感招的果报),所以它不能作为“能熏习的种子”。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识中异熟生无记。此举第八异熟心、心所等六识中业所引者,非谓一切异熟生心法执等类皆不能熏,唯业所感异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或此法尔皆非能熏,以无用故。
论:三有增减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减,因中无漏为例并然,可致上、中、下种子故。要如利根能断,于善得果亦疾,余则不然,或能刚、能柔乃能致果,非余中物及平等物。
论:此遮佛果至应有胜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习。若佛能熏有何过失?更增新种,便非圆满,诸佛有胜劣,功德多少故。
论: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时、处,方是能熏,如所熏说。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后刹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识,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应异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异时,如何释此?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有增减故,应非能熏。此有二释,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执增长,刹那刹那现、种增长,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异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别智,入见以去,渐渐增长,非谓体大名为增长,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暗,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极难也。二云:亦有增减,欲界为麁,乃至非想为细,地系差别,麁细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减故。
问曰:既尔,何故论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答曰:不然,岂以断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有九品故。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证?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顿超二果,从预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岂品类同耶?问:彼由加行,故令顿断,此不然者。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应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一时顿断者,已前顿断,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学,不障有学,故金刚心一时顿断,非无九品。
问曰:若尔,应离此地,即断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惑,不障彼者,此例应然,不障有学,虽离此地,故不能断,要至无学方却断下。
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类?答:一类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续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类,非无九品名为一类。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类,故有增减者,不然。佛果七识,因七之类,亦应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论,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应种类彼可名熏。论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学,名势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名势力等,非谓品同名势力等。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岂以多品断,故障即品多;一品断故,便无品类,故细但初能障此者,证此即断,不须论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应寄问征起,然后牒论。
论: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
述曰:总结也,即能缘中七转识、心所等为能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即第八识为六、七识之所缘故,为相分熏。何分为能熏?唯自体分,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见分体故。
论:如是能熏至熏习义成。
述曰:后释熏习义,于中有三,初解熏习义;次显法体多少;后明因果,此即初也。要俱生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许异时生故,不俱时有,故知色法无俱有义。
论:令所熏中至故名熏习。
述曰:唯华熏苣胜同生、同灭,故以为喻,《摄论》喻如内熏习等。
论:能熏识等至因果同时。
述曰:下显法体,初法;后喻,此举法也。
论: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举三法喻,喻三法体;后举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其文可解。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心等一时,不可并故,又生彼缘未和合故。若许生者,便无穷故,不可此时遂生现行。
论: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述曰:不同经部因果异时,故说俱时,理不倾动。
原文说的是:和经部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因果是同时发生的,所以这样说法合理,道理绝对不会动摇。
论: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
讨论:能熏习生起的种子,能带来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好处。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种,种生现时,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约同时士用果说。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现行望新种,亦唯因缘;偏望为因缘,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摄,非大乘中许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显扬》破故。然《摄论》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识,同此无妨,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故;以彼俱有因义,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下四缘中自当料简。
这里要说明因果的关系。能熏习的心识生起种子,种子生起现行时,就像小乘所说的"俱有因"一样,是同时存在互为因果的。所以从种子望现行,从能熏习的心识互相之间,都可以得到这种关系,这说的是同时存在的"士用果"。本有的种子与现行,只能作为"因缘";现行望新熏的种子,也只能作为"因缘";这是从特定的角度来说的因缘关系,并不是说现行本身与本有的种子是因缘。大乘佛教所说的"俱有因"与小乘相似,但只是说它属于"因缘"的范畴,并不是说大乘承认现行与俱有因法是真正的因缘关系,《显扬圣教论》中批评了这种观点。不过《摄大乘论》第三卷也把"因缘"说成是本识,这与我们这里的说法没有冲突。因为小乘的"俱有因"本身并不成立,它不能同时作为因果关系的因。因为那个"俱有因"里也包括现行,但现行不能熏习种子,在四种缘的详细说明中,后面会有更清楚的分析。
论:种子前后至引等流果。
种子从过去到未来,连续不断地引发同类结果。
述曰:种子望种,大乘为同类因,亦如于彼现望于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摄,同类因也,以疎远故,非亲近故。此等诸文,《摄论》皆有。
讲的是:种子对种子来说,在大乘佛法里属于同类因。就好比现在的现象对现在的现象一样——但现在的现象不能作为现在现象的直接因缘,只能算同类因。为什么呢?因为太疏远了,不是直接贴近的关系。这些说法,在《摄论》里都有讲到。
论:此二于果至应知假说。
讨论:这两种现象在结果上应该明白,其实只是人们假设的说法。
述曰:除此余法,七转识等名为因缘,彼《对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应知假说,非实因缘,非辨体故;非亲近故。
谈到这里,除了前面讲的那些作为“因缘”的法之外,其实眼耳鼻舌身意这七种转识也属于因缘范围。不过要注意,在《对法论》第四卷里,把十二因缘过程全都叫做因缘,这属于一种假说的说法,并不是真正的因缘本质,因为它不是用来阐述实体的,也不是直接亲密的缘起关系。
论: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简单来说,以上就是对所有类型特征的概括说明。
述曰:此总结上第三段也。
这里是这样说的:这是对上面第三段的总结。
论: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问:这种心识的活动状态和它关注的对象是什么?
述曰: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然不可知麁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疎出,义有别故。
现在来解释这个内容:十种分别方法中,关于第八识的部分,前面已经讲完了三门。第一门是找出它的本体,说明这个识自身的形态;第二门是区分真假果报,按照五种果报的特征来分别;第三门是说明各种事物形成的条件,按照四种缘的条件特征来分别。从这里开始,是第四门和第五门,分别讲它的运行方式和所认识的对象。这中间有两部分:先是提问,然后是回答。这里就是提问的开始。不过,对于“不可知”这个说法,虽然分为粗和细两种分别,但实际上它们没有各自独立的本体。有的是从所认识的对象来说,有的是从运行方式的角度来说,来说明为什么说“不可知”。所以在总纲的部分就不详细列出了,等到后面专门解释时,自然会把它的意义理清楚,因为其中的含义有所不同。
论: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关于事物判断的论述:指的是我们自己都不清楚正在感受什么、执着什么,以及认知些什么的那个状态。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
回答中分为两部分:首先举出偈颂来回答,然后再自行详细解释。论文提问的出发点,是根据义理来提问,因为“不可知”没有独立存在的本体,所以不作为提问的内容。
然以唯识转变次第,先行后境,次略答中,依颂而牒,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所以者何?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稳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约见及相而辨细、麁,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
要理解唯識學所講的「轉變」過程,得先從「心」開始,然後才有「外在的境界」。簡單回答這個問題時,是按照偈頌的順序來說的。但在詳細解釋時,卻反過來從後面往前講,根據問題來解答。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原本的偈頌是從「法的外在表現」這個角度來安排先後順序的。心必須依賴境界這個原因才能生起,所以長行的解釋要按照從後向前的思路來追問答案。而境界本身,其實是心識變現出來的。具體來說:在偈頌裡,是先說「不可知的所緣」,再說「不可知的行相」——這是為了清楚解釋法的表現。偈頌這樣寫,既穩妥又順便,所以把「不可知」放在前面,「所緣」和「行相」跟在後面。因為「不可知」這個詞,既能形容「境界」,也能形容「認知作用」。而在長行解釋中,所有事物都有「心」和「境」。因為「行相」是心識的「見分」,所以先說明「行相」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即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
解释说:行为和对象的关系,分为两部分讲。先说什么是行为和对象;再说为什么叫作“不可知”。前面的部分又分两步:简单解释和详细解释。简单解释只是大概了解含义;详细解释则要仔细分辨具体内容。从“了是指了别”开始,这是简单解释;从“这里说的‘了’”开始,这是详细解释。简单解释里又有两个内容:先解释“行为”;再解释“对象”。
论:了谓了别至为行相故。
论:所谓的"了",就是清晰地识别,直到形成行动的样子。
述曰:此解行相。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是行解义。
讲解如下:这是解释认识和行动的关系。识别的本质部分,是以分辨作为行动特征。行动特征就是认识能力,它与本质类似;所谓“相”是指本质,也就是外在对象的样子,在对象上展开活动,就叫行动特征;或者“相”指形态,在对象上活动的形态就叫行动特征。前一种解释适用于没有分别的智慧,后一种解释排除那种情况,还有的是说活动的理解方式,这种解释也不属于无分别智,因为不执着于形态。不过,根本上是指活动于对象上的作用,并不是活动理解的含义。
论:处谓处所至所依处故。
论中说:"处"的意思是指处所,是万物得以存在和依靠的地方。
述曰:下解境,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此为外相。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下面讲的是对“境”的分解说明,这里面有两部分:先分别说明“外在对象”和“内在对象”是什么;之后再整体解释“所缘”的意思。第一部分又分两层:先讲“外”;后讲“内”。现在这一段讲的就是“识”所显现出来的影像,按照名字来解释意思,就像原文写的那样,这部分属于“外在对象”的范围。不过后面还会详细展开,等到对应的章节自然会说明白。
论:执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受」是领义、觉义,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论》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说:执受有二: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领受义。领受义者,谓以为境。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对法》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不论其声,声体虚疎,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出,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
下面来讲,我们内在的心识与外在的境界有所不同,所以单独说明。总的来说,所谓"执受"的含义,"执"是指摄受、保持的意思;"受"是指领受、觉察的意思。将事物收摄为自体,保持其不坏灭,与自体安危共同而领受它,能产生觉受,这叫做执受,也就是以所领受为境界。比如《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一卷、五十三卷、七十六卷都这样解释。《对法论》第五卷说:执受的,只是五根和四尘的一部分,不包括种子和声处;而五十六卷说:全部五根和五尘的一部分叫做执受,这两处说法不同。五十三卷说:执受有两种含义:第一,如果识依止并执持,就叫做有执受,意思是识所依托的,安危与共,这就显示了依止保持并领受的含义。领受的含义,是指以此作为境界。第二,以此作为依止,能生起各种感受,这个含义就显示执持令其不坏,能产生觉受。如果按照真实道理,产生觉受的,只有身根,因为其余四根以及色、香、味、触并不离开身根,它们同聚一处,所以也称之为觉受,但本质上并非如此。说一切有部也是这种解释。《对法论》只依据当前显现的部分。这个产生觉受的含义,并不涉及声音,因为声音的本质空疏,无法被执持而产生觉受,所以简略不说。所以外道中认为声音是无障碍的。五十六卷只依据当前显现的部分,不离开“大”所发出的声音,同处而不相离,不离“大”的极微而生出,并且直接领受它,所以通于十界处,而不说种子。五十一卷以及这部论等,通论依托现行和种子这两种执受的含义,通于十界种子和现行,文势虽然不同,意义其实是相同的。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领受义。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𥠖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
问:无表色、心与心所活动也都依托于第八识,安危与共,虽然不像种子那样能令人产生身体上的感觉,为什么不是“执受”的对象呢?答:因为它们不是识所缘取的对境。这一点后面会详细说明,它们没有领纳、感受的作用。问:既然外界的山川器物等可以作为识的所缘境,为什么也不是“执受”呢?答:因为它们与识不是紧密相连的关系,识不把它们执持为自己的身体,所以与识相去较远,不为识作依托,所以不是“执受”。问:既然第八识只缘这些内容,没有别的,为什么十卷《楞伽经》中说:“第八识缘‘名’和‘相’,就像毛轮一样”?答:“名”的本体就是声音。声音是有能够诠释意义的。说缘“名”,实际的意思是说缘声音。就像说缘“相”,意思其实是指缘根身等。不然的话,心与心所法是名所缘的对象?再者,“相”是指色蕴,因为它有具体的形相显现。“名”是指非色质的四蕴(受、想、行、识)。第八识最初缘相分的现行与种子,但是只缘名的种子,不缘名的现行,这也叫作缘“名”。又有另一种解释:“相”是指执受处,二者都叫作“相”。“相”即是相分,是见分所取的境;“名”是指四蕴,也就是心与心所法,是自证分所缘的,因为法相宗允许自证分缘自体的功能。又有解释:“相”是指器物世间与有根身的身体,因为现在具体可见;而各种种子则全部称作“名”,因为种子难以直接显现认知,只能以名称来显示,所以叫作“名”。
问: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由是彼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与此文同,并不违也。问:何故《辨中边》云:唯缘根、尘,生觉受故,旧论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问:为什么又说第八识能一下子认识所有事物呢? 答:因为它能一下子认识所有外界的对象,不像其他识只能一个一个慢慢了解。 所以那部经又说:自己的身体和用的东西,都能同时一下子认出来,这和这里的说法一样,并不矛盾。
问:为什么《辨中边》里说:只因为有了根和尘,才产生感觉,而旧论说:根、尘、我,以及识,都是从根本识生出来的,看起来像它们似的,这个道理到卷末再解释。
论: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论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扬》等别。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种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别。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后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与彼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此义应思,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论: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论: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执受义。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此中言总,《对法》、《瑜伽》、《显扬》、《俱舍》等皆有执受义。
论:执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总解上也。
论: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
述曰: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
论: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识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杖谓杖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讫。
变有二种:一者生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谓因果生、熟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已略解讫。
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
论: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
论: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述曰: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论: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述曰:一如于心,今此正义,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
下面第二段正式驳斥安惠、正量部等观点。论式说:比如眼睛看青色的时候,如果心和心所上没有所缘对象的形状,那就应该不能认识正在生起时自己心里认识的对象,这是立宗;因为它们承认识上没有所缘的形状,这是因;就像其他不认识的对象一样,这是譬喻,或像其他人的对象。另一个论式:我在其他时候认识声音等的心,也应该能认识现在的颜色;因为承认识上没有所缘的形状;就像现在认识自家青色等的心一样,其他人也是这样。
论: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讨论:或者说,一个心念就能感知到所有事物。
述曰: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讲解说:这是说除了我们眼睛看到的东西之外,其他所有事物,也应该能成为我们认知这些物体的心的所缘对象,因为它们都没有被认知到的具体样子,就像现在我们自己正看着的这个东西一样,别人看也是这样。
论: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我明白的道理是:一样东西它本身看起来,就像别的东西一样;而别的东西看起来,也就像它本身一样。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此破所缘无讫,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这段话的意思是:或者自己面对的境像别的境一样不被认知,或者别的境像自己的境一样也应该被认知,这两个比喻各自对应前面所说的两种情况;也有论中提到的两种情况,依次对应,第一种属于上面说的,第二种属于下面说的。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当我们在认知一个境的时候,心里一定会带着这个境的样子,就好比镜子表面上会显现出人脸的样子,这样才能称之为认知的对象,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出现前面所说的那些问题。除了正量部等少数派别之外,其他部派和大乘佛教的说法是一致的,只是真如不像一般的境那样有外在的样子,这在后面关于所缘缘的讨论中会自然解释清楚。
这里关于认知对象的内容就破斥完了,接下来要破斥能认知的见分。不过《佛地论》第三、四卷中关于智慧和三谛的争论,只讨论相分有没有,不讨论见分,这和这里的讨论不同,等到后面的第九卷中自然会解释。
论: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论点:如果我们的心念和心所活动都像虚空一样。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众生的心和各种心理活动有一些能够认知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如果不是这样,心念等活动就不该有认知能力,因为它们缺少这些功能特点,就像虚空等没有认知的东西一样。
论:或虚空亦是能缘。
有人说:虚空本身也能被我们的心所认识。
述曰: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师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自说。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尔,即镜应名能缘,如下所缘缘中说,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证。
我说呀,佛家这场辩论是这样的:现在要反过来质问你说——你主张的虚空这类东西,按理说应该有“能认识”的能力才对;可实际上它们根本没有能认识的作用;这就好比“心”和“心所”的道理一样。古代大乘论师安惠等人,就是这样建立“能认识的心”和“所认识的对象”都是虚幻的,后面论典中也会自己说明这一点。清辨论师也说过:要是按最高真实来说,一切事物都是空的;只有虚假的存在;像幻术、梦境一样。要是按世俗的真实来说呢,能认识的心和所认识的对象都是有的,因为允许有外在的事物存在,所以不纯粹是“唯识无境”。如果心离开了它认识的对象,它还有什么体性和作用呢?所以知道这一道理以后,就知道一切事物只有对象(境)而却没有认识的心(心)。如果说心等认识作用能够生起去认知对象的功能,那就等于承认它有真实的作用,那就不算是佛弟子了,也违背了佛法经论。现在我们先破斥你“一切只是境”的主张,所以能认识的对象相状一定是不存在的,而小乘论师们都认为这种相状确实是有的。这个论点的意思就是说:心和心所生起的时候,一定有能认识相状的存在,好比镜子一定有能照出影像的样子,不然的话,就会出现前面所讲的那种过错。不像外道、小乘那样认为有真实的作用,而它的实体也不是完全没有。这个里头运用的比较推断,照着这个逻辑自己就能清楚明白。要是这样的话,镜子就应该叫做“能认识的心”,就像下面《所缘缘》中说到的:第一处专门破斥
论: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所以,每个心念和心理活动都一定有两种状态。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论: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论:在佛经里面说自然而然地就运转起来。
述曰:引《厚严经》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所缘相是。「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厚严经》里有四句话:前两句是讲内心是真实存在的,外在世界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后两句是讲内心自己能产生"能看"和"所看"这两种作用,也就是指那些似乎能认取外相、以及被认取的外相。所谓"各自自然运作",意思就是"能看的作用"和"所看的表现"各自按照自己的规律,由内在因果条件的相互作用而生起,既不需要依靠心外实际存在的东西,也不需要依靠什么宇宙主宰者来制造,它们自然就会产生。这里为了跟别的说法区别开来,特意用了"自然"这个词。就好比说"龟毛"(本来不存在的东西),心的影像照样能生出来,这正好证明了我们的内心确实有这两种作用。
论: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
讨论:因为执着于离开识之外还存在实体的自体相状。
述曰:下解三分,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观所缘》云:带彼相故,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下面要解释的三部分内容里面,又分为两大块:第一块先讲十九个部派对“差别”的看法;第二块再讲这三个部分本身。现在讲的就是第一块。除了大众部和正量部之外,其他部派都是这样认为的。另外,大众部认为心可以认识自己,它的“见分”去认识“相分”,这一点和其他部派一样。但如果心去认识自己本身,就不是这样了——因为认识自己不需要另外再起一个“行相”,那个能认识的“见分”本身就是“行相”,而它所认识的“见分”就成了被认识的对象和事实。这些部派认为,心外确实有真实的事物作为被认识的对象。心上面会有一种好像那个事物模样的影像,叫做“行相”,这个行相其实归在“见分”里。这是因为大乘佛教把“相分”和“见分”分得很清楚,而其他部派虽然没正式用这两个名词,但他们说的意思其实一样。《观所缘》这本书里说:带着那个事物的样子,就是“行相”。意思是说,在“相”和“见分”上活动,能认识的那个就叫“事”。又说“这是心和心所自己的本体和相状”,这是解释“事”的意思。为什么不说“自体的那个事”呢?因为如果说“自体的事”,就会和后来大乘讲的“自证分”(自己认识自己那部分)搞
论: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心和心的作用,在行为表现上非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这里所说的“心心所”,指的是同一个生命体的内心活动和各种心理作用。它们都依赖同一个感官基础,面对同一个外部对象。它们的“运行方式很类似”,都好像是在处理同一个外界的景象或声音。虽然具体的感受、想象等心理各有不同,比如蓝色或黄色这样的具体对象会让心产生对应的样子,但总体而言,它们处理的方式是相似的。哪怕感受的功能是接受和体会,想象的功能是抓取或构建形象,它们各自针对蓝色、黄色等具体对象都有自己的反应方式。所以,(把这称为“相似”)。
论: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
论点:事情虽然数量相同,但各自的特征却不一样。
述曰: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佛经上这样说:识、受等心理活动,它们的本质其实是同一个东西,但表现出来的样子各不相同。比如识、受、想这些,它们的本质和外在表现都各有各的特点。所谓的“行相相似”,说的是它们表现出来的样子有点相像。“言似”和“等”,其实意思一样,都是说它们之间有相似点。
论: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
这里讨论的是:通过修行达到"没有离开心识"的状态,能够见到"认识的作用本身",这就叫做"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即相分。
讲解:大乘佛法说,认知中的"相分"就是心所面对的对象。因为心外没有独立存在的真实事物,小乘认为修行时心所观察的"行相"就是认知对象,这其实就是大乘所说的"相分"。小乘认为"相分"不是认识的对象,而是认知活动本身展现出来的样貌。小乘所说的"见分"本质,大乘称之为"行相"——因为它能够运作在认知对象上,而这个被认知的类似对象就是"相分"。
论: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
论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
述曰: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论: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像各异,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又彼约疎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
论: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何须说三?
论: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
论: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
论: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见分返此,或无能证。
论: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为量如前?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论: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
论: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何得能为现量果?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论: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
述曰:下分别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应准思。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如相分心。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谁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种子搏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
论: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论: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
论: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
第九识和第十识其实都是第八识,只是达到了“唯识”这种最真实的道理才算成立。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
问:从第三和第四来看,因为它们是自己认识自己的本性,所以属于现量。任何认识活动都包括能认识的主体和所认识的对象,始终只有四分(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既不会减少也不会增加,不会有“无限循环”的毛病。有人在这里提出疑问:就像“得到”和“能得”、“生起”和“能生”的关系一样,“得”能产生“得得”,“生”能产生“生生”,但事物本身并不需要设立一个第四级的“得”或“生”。那么同样道理,为什么见分在认识相分和自证分的时候,非要多设一个第四分呢?这种说法不对。因为心识有认识功能,认识的次数是确定的;而“得”和“生”只是完成事物生长功能的东西,并不是认识功能,和认识没有关系。根据它们功能的不同,可以说“不是同一回事”;但四种作用来自同一个本体,所以又说“不是分离的”。再加上因为四分在“
论: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
一部佛教的论典里这样说:所以佛经上讲的各种不同的现象,归根到底都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区别。
述曰:下引教成,《佛地论》有,即《厚严经》。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下面引用经文来说明成果。《佛地论》里有,《厚严经》也说。意思是说,不论内在自性还是外在自性,在一切内外各个方面,都有“被抓住的对象”和“能抓住的主体”这双重纠结,因此才要分成四个部分来观察。
论: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
这段偈颂的意思是:所有一切,一直到这一部分,都是“见分”的作用所在。
述曰:下释颂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麁重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若尔,内心应非外果,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下面来解释这个颂文的意思。这心法有四部分:相分和见分被称为“外部分”,因为见分是去认识外境的;第三分和第四分被称为“内部分”,因为它们能证知自己的体性。只有见分有各种不同的性质,有时是正确认识,有时是错误认识。既然说了见分有时是错误的、不正确的认识,所以另立第四分。这四分只适用于凡夫众生,因为凡夫同时具有缠绕束缚的烦恼和粗重的造业习气。没有烦恼的清净心等心法虽然也有四分,但不受这些束缚。
问:像诸佛以及成道之人,还有不是执着妄心的认识、平等心的认识、成事心的认识等,这些都是直观的认识,应该只有三分——只要有了见分,就能作为第三分的自证分。答:这种说法不对。因为外与内的部分是一定的,见分的作用是认识外境的,它不能作为内在的认识依据。一个心的见分能力,不能同时用来认识内在和外在的对象。即使是认识真理,真理也不是外境,而见分的作用是对外的,所以也不能认识它。如果这样,内心应该不是外境的依据,这个道理就像前面说的那样,意思可以类推出来。
论: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
这个道理讲的是:从“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这四个部分来说,最终都归结到自证分这里来理解。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
解释说:在解释四分的时候,从这儿往下是第四部分,讲解怎么把四分归纳成一分的。先拿道理来概括,接着引用佛经的颂文来证明,最后再整体举个例子来说明,就像《集量论》里的颂文一样。有时也可以归纳为三分,因为修行结果的本体是同一个,所以把四分中的四归入到三分里面去。
论: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
我来解释一下:把一切事物归纳为两类,这是因为它们都具有“能认识、能观察”的特性。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三摄为见,《摄论》唯二,亦摄入见。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这段话的意思是这样的:
如同最初引用的《厚严经》偈颂所说,能感知外界事物的“主体”是同一个,也就是“见”,“见”的作用包括了三种。在《摄大乘论》里只说了两种,但也同样归入了“见”。这里说的“见”,指的是能够攀缘认识对象的含义,它涵盖了一切心识和心理活动,并不是特指推理、思考的意思。因为思考推理的作用,只有智慧才能做得到。
论: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执着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颂旧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论: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别法故。
论: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述曰: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论: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陈那立三分,护法立四分。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别过失;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暗。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余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于四分中,八识、三惠、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上来已广解行相讫,下广所缘,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初中有二,初总解释,后诸师说。
往下讲到行为相,这一大类文章里的第三部分做总结。"所以识的行为相就是了别",这是往回呼应颂文中的"了"这个字。这个"了别"的本质,其实是第八识的见分,回归到原本要说明的核心。不过,安慧大师主张识只有一分,难陀主张有两分,陈那主张有三,护法则主张有四。现在我们这篇论文是护法菩萨依四种教理说四种区别,这些都属于"依他起性",并不是安慧等各位大师的见解和认知。这四分彼此作为认识的对象,各分有"自证"和"行相"的不同。所缘对象可以理解,我们专挑难懂的地方来解释。第四分叫行相,第三分叫所缘,也叫做自体,因为它能缘自体。但不可以把见分当作自体,因为它不缘第四分。就像第三分作为行相时,第二分是所缘,第四分是自体,它能缘第三分,因为能缘它的法就是自体。另外第三分作为行相缘第四分时,第四分就成了所缘,而这个所缘就是自体。就像四缘反过来缘第三分,来回的原则是一样的。第三种情况:第三分是自体,见分是行相,相分是所缘,前面已经分辨过。又有人质疑说:第二分可以是正确量度或者错误量度,剩下的两分一定是正确量度;第二分是染污或非染污,剩下的两分一定不是染污。再比如正确和错误量度既然不同,快乐、痛苦、不苦不乐的感受也应该不同吧?另外见分是有分别或者没分别,而剩下两分一定都有分别——其他所有法参照这些道理就难分出区别了。心若是自己认识自己,就会产生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属所属、能缚所缚、能相所相、能觉所觉之间没有差别的错误。也不能说两个缘产生识,三个和合产生识——因为识本身也能生识啊。也不能说有邪见的心,因为邪见的心自己知道自己邪,不能说不立有恶心把整个身体当成不善,因为心知道自己是不善——这其实是正确的智慧,而不是邪的恶意。再说四种"念住"也应该没有区别了——因为身念住就等于法念住等等。四种四谛的智慧也应该没区别——因为苦智就等于道智等等。就连"宿住智"(知道前世的智慧)也不成立——因为那是知道现在的感觉啊。他心通也是这样——因为自己知道自己的心嘛。如果说知道别人就像知道自己一样,那知道别人应该也是错了——因为这等于把别人当自己。反过来,知道自己像知道别人也一样有问题。再说,因为有两个作用,那么本体就应该不是一个。好比灯自己能照亮自己——这个比喻不成立。因为能缘的心有能缘的特性,这就产生了"因法自相相违"和"喻所立不成"的错误。再说,灯如果本质就是光明的话,还需要照亮自己吗?如果它不是光明的,那它就不应该能照亮别人,它的本体应该是黑暗才对。像这样种种疑难,我们还要继续思考,一步一步地解决。不过《佛地经论》第三卷里只解释了"灯照自己"这个难题,其他的没解释。但"他界、无为、无漏缘"等问题,是按照见分来说的,不是指自证分。再又拿"坚固执着"叫作非量,拿"不是比度、不是亲身证见"叫作非量。自证分对于境界虽然是邪见,但因为是亲身证见自体的关系,所以不看作邪或者正。所以前面那些疑难从道理上都不成立——好比五识中的贪、嗔等烦恼,虽然是染污的,但依然是现量。因为它们是被其他因缘引起来的,所以是染污;因为直接得到境界,所以属于现量当中。在四分法里面,八个识、三种智慧、三种量度、因果这些不同门类分别说明,就像各自专章讲述那样。以上已经广泛说明"行相",接下来广泛讲"所缘",其中分三部分:先是外部境界,再是内部境界,最后做简要总结。开头先分两小段:先是总体解释,然后是各位大师的各自说法。
论: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说到“处”这个概念,它所指的是眼耳鼻舌身意这六根,以及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这两者都是心识对外界认识的基础和对象)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不共相中,亦有二种,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自识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
这段经文的意思是说:由于阿赖耶识中存有的各类种子作为根本原因,这个根本识就变化形成了物质世界的样子。这个世界只是外在的自然环境,并非有情生命本身。这其中就包含了能造的元素和所造的物质世界,因为它们都属于外在的范畴,所以称之为“外大种”,并不是心识之外实有的东西。众多种子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共相种子”,另一类是“不共相种子”。什么是共相种子呢?就是能被很多人共同感受到的事物。虽然我们从唯识的道理来说,每个人所变出的外境其实各自不同,都只是自己心识的显现,但因为它们在显现上有相似之处,并且能被多人共同享用,所以称之为“共相”。但实际上,并不是我自己变出的东西,别人也能直接使用;如果别人能直接使用,那就等于说心识可以接触到心识之外的法了。不过,我所变现的这些事物,可以作为“增上缘”——也就是一种辅助条件,让很多人能够共同享受,这就叫做“共相”。比如山河大地等。而“不共相种子”又是什么呢?按照唯识的道理,只有自己的心识变现的事物,才叫做“不共之物”;一切事物如果都是由他人心识变现出来的,那就属于别人的东西,自己无法使用,这也叫做“不共相”。不过我们现在讨论的,主要是从自身能否使用的角度来划分:自己能使用的、别人不能使用的,就叫做“不共相”。比如自己的奴婢等。根据佛教经典,共相和不共相又可以细分为四种。例如《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所说:第一类,“共中共”:指的是像山河大地这样的事物,不仅某一类众生能用,其他种类的众生也不能用吗?不对。实际上,山河大地虽然是共相,但不同种类的众生所见有所差异,这里的意思是不同趣道的众生都能共同受用其大体环境。第二类,“共中不共”:比如自己的田地房屋,以及饿鬼所见的猛火等景象。在人看来可能是水,饿鬼却见为火。这种事物,其他趣道或其他人都无法享用。其余如房屋、衣物等,也是依此类推。下面会有更详细的解释。第三类,在有根身方面,属于“不共相”中也有两种:一、“不共中不共”:比如眼耳鼻舌身五根。这些根只有自己的心识作为依止才能起作用,别人的心识不能拿来做依靠。二、“不共中共”:比如自己的皮肤、肌肉等扶根尘,这些是别人也可以接触到的,而五根本身就不行。接下来文中会提出质疑:虽然我们也能变出他人的五根形像,但自己的心识并不能依靠他人的五根起作用。因此,后一种只能算作“不共中不共”。根据正确的义理,不能把五根当作“不共中共”。既然有了这四种分类,后面在文中就可以一一对应了。而这里说的“共相
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着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着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别缘,离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为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从本实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有人问:比如说,在颜色当中,那些形状、影子这些虚幻的物体,第八识能不能认识到它们?
回答:不能认识。如果第八识能认识触碰的对象,那也只是认识原本真实存在的东西。当一个物体被触及时,第八识在触觉范围里变化出来的,只能产生能触发触觉的元素,而不是触觉本身,因为触觉本身没有实体。第八识只能认识那些共同存在的地、水、火、风这四大元素。
这是因为,四大元素虽然真实存在,但不是触觉本身,因为触觉只是结果和假象。第八识只能产生眼睛、耳朵、鼻子、舌头、身体这五根,以及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触觉这五种物质,以及四大元素本身。
当第八识认识长短的时候,同时也认识到青、红等颜色,它不会单独去认识长短。因为长短和青、红这些颜色不能分开存在。不像我们的意识可以单独认识虚幻的东西,因为长短没有自己的实体,所以不能被第八识单独认识。
瓶子、盆子也是一样的道理。也就是说,当第八识把物体变化成大或小时,它只是随着青、红这些颜色的变化而认识到大小,并不是另外有一个长短存在。
如果从本源的真实存在来说,第八识也可以认识长短。按照这个道理,触觉的判断也应该这样理解。然而,所触碰的触觉本身,其实是四大元素的不同表现状态。当第八识认识触觉的时候,它
论: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这一段论典是梵文佛教逻辑论典的原文,用现在的话简单易懂地翻译是:
虽然一切众生都普遍存在于每一个概念之中,而且每一个概念也都普遍存在于一切众生之中。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此如何知各各别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多故。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须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明相违,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此义应思。
这一段是在解释“共同的业报所感召的外在世界”。说的是:大家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彼此不会互相妨碍。比如,外在世界的形状、样子,就像是很多小房间里,同时点着好多盏灯,都在同一间屋子里。每一盏灯的光都充满了整间屋子,每一盏灯的光又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亮度彼此相似,所占的空间位置也好像没有差别。那怎么知道这些光各是各的呢?因为如果你拿走其中一盏灯,这盏灯原本发出的光也跟着没了,而屋子里剩下的灯的光还是会照满整间屋子。如果这些光原本混成一体、没法分的话,那么拿走一盏灯后,剩下的灯光也应该会变得不完整、照不到整间屋子才对。另外,许多灯光互相交织在一起,不会彼此挡住光线,所以看起来像是一整片光,其实到了晚上,放下好几盏灯以后,你再多看几眼,会发现人、物体的影子其实有好几个。问的人又说:按你这么说,那好比一个人心里自造的、像木头石头这类东西,它们之间常常互相隔开,因为它们本来就有“彼此相碍”的特性。那为什么不同的众生各自变化出来的山河大地等等,却都能待在同一个空间里,而不互相妨碍呢?回答是:这是因为大家各自主业力相似或不相似的原因,也是因为各自的心对物体有没有“障碍感”造成的。《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四卷里说:有质碍的东西能同处一室而不相碍,其实是因为“随顺运转、互相配合”才做到的。还因为受同一类业力所感召而产生的业果,如“一切色法”和“一切眼、耳等根”共同受用的东西等等,经文里还有更详细的解说。那些说法虽然提到“四尘”(色、声、香、味)等等,看起来和山河大地这一类业果差不多。大家都是靠着大致相同的业力,以及彼此的心对同一样东西没有障碍地去享用,所以才不会互相阻碍。至于一个人心上生出的木头石头等,那是个人业力感召,各不相同的,而且每个人的内心在享用它们时,自己又觉得自己能感觉得到“堵住”的感觉,所以才会互相有障碍。问的人又说:如果是这样啊,那么多人心中的木头、石头之类的东西,为什么也会互相妨碍呢?回答是:一个人身上自心里生出的东西,其实并不会妨碍其他人心上的东西,
论: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论述:是阿赖耶识的转变,才形成了这个现象(外面的一切景象)。
述曰:下诸师说,初问后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说,于外器皆无差别,于上界等,为是谁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下边是各位大师的讲解:先是提问,然后回答,这里就是提问的部分。虽然知道物质世界是由根本意识所变现的,但问题是:“是谁的异熟识变化出这些现象?”这是在问能变化的主体。《瑜伽师地论》等经典说,外在的物质世界对所有人来说都一样,没有差别。但到了上界等地,又是谁的所缘境呢?所以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凡夫还是圣者?是这个道还是其他道?是自己所在的界还是其他界?是自己所在的地还是其他地?是唯独自己变化,还是别人也能变化?从这往下,护法菩萨假借别人之口陈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和月藏法师相同。
论: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论:有一种说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共同的因缘所产生的。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第二破云:
原来说的是这个意思:这里的"一切",是指所有的凡夫、圣人,以及所有在五种生命形态中的众生,还有自己的和他人的不同世界与境界,也包括自身和外在的身体。凭什么知道是这样呢?这是因为佛经里说过的,就是《立世经》。第二处辩驳的说法。
论: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
有人说: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还会来到这个混杂肮脏的世界呢?
述曰: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护法菩萨故意提出不同的说法,来质疑月藏论师的观点,并没有其他老师另外的说法。佛和菩萨如果是以神通变化出来的形象,我不会反对否定这种说法;但如果是真实变化出来的,那就违背了佛法理论。因为那些污秽不清净的种子,早就已经断灭了。比如螺髻梵王等人,也是属于这一类情况。这里特别拿佛和菩萨作为例子,是选择最高层次的对象来说明。
论:诸异生等至诸净妙土。
论:这些凡夫俗子,能去到那些清净美好的佛国净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娑诃界。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
这段话是来说:这里说的“等”字,是把声闻、缘觉这些小乘修行者以及一些小菩萨也都包括在里面了。所谓的“他方”,是指三千大千世界以外的地方;“此界”,就是指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娑婆世界。
诸佛菩萨原本确实会在自己的世界或者其他的世界,变化出各种清净美好的佛土,这是靠佛和菩萨的神通力量、变化能力做到的。我也不会反对这种说法,但现在是就“真实情况”来讨论。
然而,这些清净美好的佛土,有些并不是同一个地方。比如西方极乐世界这样的净土,其实也处在这个娑婆世界的范围里,和灵鹫山等地方是一样的。
凡人和修小乘佛法的人,那些没有断除烦恼、没有清净自心的人,也不能变化出清净佛土。因为他们根本不能用这种力量。
论:又诸圣者至复何所用。
讨论:如果那些圣者已经对一切事物不再执着,那他们还有什么用呢?
述曰: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异地类此亦然。
论:是故现居至变为此界。
述曰:此述正义。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故《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问:圣定不生无间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亦尔。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若尔,何故说一切言?
论:经依小分至皆共变故。
述曰: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小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若作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义,非实月藏计,似为有救,狭于月藏,第三破之。
论:有义若尔至变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
论:又诸异生至此复何用。
述曰: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论:设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麁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论:然所变土至便变为彼。
述曰: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无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论:由是设生至变为此土。
述曰:下述正义。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说名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尔。
论:故器世间至而亦现有。
述曰: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麁细等不是悬隔。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答:此文言:
论:此说一切至所见异故。
述曰: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小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地狱,随诸有情多小变之,非谓一切。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答:《对法》第五说: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亦非一切一切。上解处讫,次简执受,执受有二,先解种子。
论: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
述曰: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又言「性」者,谓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答:彼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
论: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
述曰: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论:虽非所缘至不违唯识。
述曰:由不离识,故言唯识,此意即是非离识外别有实物,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若尔,心所亦不离识,应名唯识?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即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此同前难,何劳为证?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此中问答,不缘识中,自当分别。难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应设功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答: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此应思度。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次解有根身。
论: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总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变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于中差别。
论: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以何为证?
论: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许变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定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言:「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识」者八识;「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情即根是,名萨埵故;「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意存一意识义,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论: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论: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故不为例。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令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论: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论: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即总料简,于中有二,初简前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或总四力,大愿即法力,更无别能故。通力所变,其事云何?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异地身。「身」者「通」名,非谓身根。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或亦名身,有积聚故。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此义应思;违下论文五识疎所缘缘必有之文,应更思审,如《枢要》说: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定心所缘名境,懃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变为此色,饶益有情。
讲的是关于“定”等境界,包括神通力,有的借意识生起,有的靠大愿力,有的凭法力。这些神通通达各种意识,有五种力量。如果是第八识变化,只有定力和神通力,或者总共四种力量,大愿力就属于法力,没有其他单独的能力。神通力所变化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变化成异地身体,像除了如来以外,有漏神通的人,身体处在下界地,生起上天的天眼、天耳以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把那些当作境界,就是靠自己的神通力来缘异地身体。“身”是“通”的名称,不是指身体器官。这种情况出现在哪些部位呢?比如眼、耳、色、触,有时也有声音。没有文字额外说明生起身体部位,而且也没有作用;也没有在更高处生起下界天眼、天耳的情况,因为没有作用,也没有文字依据。下界向往上界时可以生起上界的境界,上界厌倦了不会生起下界的境界。神通力所变化的其他地方的器物,比如靠着神通力,马胜比丘上升入色界见到梵王等,第八识缘取他们身体中的扶根大等;也是靠神通力,色界的天人们在佛陀面前听法,让这个世界的众生见到他们的身体等。能见到的人虽然没有神通,色界的天人们靠神通力,变化成色身,让他们能见到。下界众生能见到,是靠神通力;上界能见到下界,佛陀放出豪光直到色究竟天,让这里都能见到,类似情况也应如此。还有大菩萨靠神通力变化成五境,让其他地方的众生能见到变化的东西,可以得到五尘。虽然第八识会变化,定力不能见到第八识改变异地内身的情况,下界生起时也不能靠定力引导其他地域的身体。无色界没有神通,在佛陀身边听法让他能见到,只是定力,也不是身体,因为没有器官;或者也可以叫身,因为有聚集。八地以上的菩萨和在佛身上,神通和定力没有差别,一念同时生起,变化成身体,道理上不阻碍定力和神通力。如果这样解释,像上界天见到下界的三灾(火灾、水灾、风灾),身体在下界,靠上方的天眼等见到那里的色等,难道第八识也去缘吗?既然它不去缘,就知道马胜比丘前往色界的地方,未必是这个第八识就去缘那里的色等。如果相隔很远,虽然见到它的色,但第八识不缘;如果在近处,第八识变化又何妨?由此知道,天眼、天耳的境界不一定有本质,这个道理应该思考;它违背了下面论文中说的五识的疏所缘缘必有依据的说法,应该再仔细思考,像《枢要》中说的:其他地方的器物,就是法处的实色。《瑜伽师地论》五十四说:法处所包含的胜定果色,那些果和那些境界是真实物有的,定心所缘叫境界,勤奋追求生起就叫果,包括有漏和无漏。这指的是圣者得到威德定,变化成这种色,利益众生。
然第八识,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泪故。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又净土中变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阙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变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如《对法》第一卷疏末解,应广如彼五十四解。五、然与定力何差别?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故成别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变异地身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第八识的特性:第一,它只能依靠带有烦恼的“有漏”现象,不能依靠清净的“无漏”现象。就像种子一样,虽然能依靠“无漏”的种子,但自身和它并不相似,本身仍然是有漏的,不像有漏现象那样形状相似。另一种说法是:用初禅天的眼识和耳识,去看更高禅天里的物质等现象,因为不属于另一个境界的束缚,所以这三个识所认识的对象,必然和初禅天属于同一个境界。这个道理需要仔细思考。还有另一种解释:不同境界也有联系,因为这种现象会由于因缘的变化而产生实际作用。
第二,这种现象在色界也可能存在于无色界,无色的圣者也会流泪。第三,它只能改变“色”和“触”这两种元素,也能改变其他元素。这涉及五种感官的对象,根据《三十七论》所说,能广泛地改变成颜色、香气、味道、触感。另外,在清净的佛土中,也能改变成五种感官的对象。根据《五十三论》所说,无色界定的能力可以改变一切。根据《五十四论》所说,胜定所产生的物质只有颜色和形状等特征,因为香气等的产生原因缺失,也没有实际用处。
从色界的普通人来看,以及无色界的波罗蜜多声闻乘修道者,他们只能产生颜色、声音和触感,不能产生香气和味道,因为没有主动修行的因缘去另外产生它们,也无法让自己和别人产生实际用途。如果是十地菩萨和色界的波罗蜜多声闻,那么就可以产生这些,所以《华严经》等经典中说“能闻到无色界宫殿中的香气”,《法华经》说:光音天和遍净天的天人,刚出生和灭亡时,闻到香味就能知道。这就是菩萨等进入那种定境,把四种元素改变成只造物质,也会改变大的元素种类。就像《对法论》第一卷末尾的注释所说,应该像《五十四论》那样详细解释。
第五,那么这和禅定的力量有什么区别呢?二乘人和普通人如果是为了游戏娱乐,所产生的神通结果是中性的,这时的变化心可以说与禅定不同。根本禅定是一个境界,解脱定境是另一个境界;一个是善心状态,一个是中性状态,所以有差别。如果是八地以上的菩萨,他们的禅定和神通,又有什么区别呢?神通的力量需要先通过主动修行思索才能产生,因此心才会引起变化的现象。而定的力量是自然产生的,所以两者有差别。或者说是根本定以及定果所变化的,因此有差别。这种禅定和神通从义理上被分成不同,但在佛的境界里没有区别,所以它们都能变化和转化。神通可以引起根本和感官,而定则不能,只能产生感官对象。
第六,依靠神通能不能变化出根本器官等呢?《九十八论》说:不能变化四件事:第一,根本器官;第二,心;第三,心所;第四,业果。即使变化出来,也只是相似而不是真的,就像下面第十卷中有两种解释那样。
由定力变化身体和器世间:这就是《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四所说:色界和无色界的天人能变化出千万种身体,共同建立毛端,这是平等心。无色界没有神通,那就只是定力。色界也说明有神通,也让他们互相看见。
变化不同境界的身体和器世间:《华严经》说:菩萨的鼻根能闻到无色界宫殿的香气。《阿含经》说:舍利弗涅槃时,色界和无色界天空中流下眼泪,像春天的细雨;波闍波提涅槃时,色界和无色界的天人站到佛的旁边。以及在真实物质中定境的境界,这些都是色界和无色界的天人由于神通力量显现身体和境界等。这有什么问题呢?因为《瑜伽论》只说神通依靠静虑,无色界显现物质只是定所产生的,因为智慧不均衡,所以没有神通。无色界变化物质,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应该按照《瑜伽论》第五十四等以及《佛地经论》来解释。所变化出来的境界和身体,是连续不断还是时断时续的呢?
论: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
关于轮回的论述:为什么会有身体和感官世界的束缚?因为有了执着和欲望,才引发了这一切。
述曰: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内身包含很多持续的状态,只是有短暂的中断——比如刚生出一念生命就结束了,或者像蜉蝣这类生物,生下来马上就死了。如果变化的是外部世界,大多数时候持续很长时间。《瑜伽师地论》第三卷说:外部世界一定持续一劫。如果变化的是内身,那就跟着寿命走,所以大部分时间是持续连接的。声音和光大多只是暂时的,很少有持续的情况。"等"字包括花朵的颜色、香味等。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声音等东西需要通过撞击才能产生,当外部条件的力量用尽时,这些声音就不会持续下去。有位法师说:第八识不去感知声音,因为声音是间断的,就像心念断开了,所以也不去感知。如果这么说的话,第八识也应该不去感知等流色等其他东西了,因为这些东西也是间断的,像闪电一样。第七末那识既然一直持续不断,为什么不去感知呢?有人问:如果这样,第八识一直持续不断,为什么能感知间断的东西呢?回答说:就像镜子一直明亮,有物体来到镜子前才能产生影像;第八识自然地运作,只要有境就能去感知,这又有什么妨碍呢?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
述曰:总略说缘,第二段也。于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应如彼会。言「随」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问曰:彼何以假?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等,极略、极逈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摄,第八缘不?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论: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论: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论: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述曰: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这段话的意思是这样的:当我们的内心主动产生想法和念头时,这就是一种用心的状态。这主要是指第六意识和第七意识。它们会根据自己各自的分别能力,主动地产生各种念头。因为第六意识和第七意识在接触外部事物时,并没有真实的实体存在。它们所产生的影像和印象,其实是没有真实形体的,也不一定有什么实际用处。不过,这并不是说因为分别作用,就认为外界的事物本身绝对不存在。实际上,这些事物本身也是存在的。还有一种解释是:- 最初,这种用心状态涉及了全部的五识和第八识,以及部分第六识。- 之后,这种状态会涉及全部第七识,以及部分第六识。这样理解,才符合经典里说的“有用”等道理。
论: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讲的是:一开始修行肯定有实际用处,但到后来,它就只是心里面对待的一个对象了。
述曰: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第八识根据"因缘"来变化,它所变现出来的东西,一定有真实的功能作用。比如说,第八识和前五识所变现的境相,都是有实体的。而其他识根据"分别"来变化,它所变出来的东西,只能作为心所攀缘的对象,不一定有真实的功能作用。我们现在主要要说明的是:第八识不直接攀缘"心"本身,同时前五识也不直接攀缘"心"。总之,我们谈论的是心和心所攀缘外境的基本道理。还有一种解释:第一种情况专指第八识。因为第八识是异熟果报的主宰,是熏习的处所,能执持种子,所以它变化出来的东西一定有实际作用。第二种情况指剩下的七个识,它们变出来的颜色、触觉等等,都没有实际作用,只是模仿本质的假象,好比镜子里的火,看起来像火,但并不是真火。既然这样,那前五识应该一直攀缘假东西,青色等颜色应该也不是真实的。有人会问:如果根据因缘变化就一定有用途,那么第八识同时产生的五种触法境界也应该有用途才对?答案是这样的:它们不是果报的主宰,也不具备自在性,所以应该按照第二种解释来理解。因此再补充说明:"随因缘"到底是什么含义?它指的是"随任运"的意思,也是"随种子"的意思。应该按照第一种解释:第八识具有五种相应的心理活动(触、作意、受、想、思)。在第六识等心理活动中,那些属于果报心所攀缘的对象,不一定有实际作用。因为虽然这种"见分"是任运自然生起的,但它并不是由真实有用的种子因缘变出来的境相,只是由像影像一样的种子生起的。就好比眼根本身并没有看的实际功能,不能引发眼识生起一样。有人会问:触等心理活动所变出来的"根"没有看的作用,所以不算是因缘变;它们所变出来的颜色也没有实际阻碍功能,所以也不是因缘变。那么前五识所变出来的东西,也是同样的道理吗?回答是:道理是一样的,它们也都没有实际阻碍的作用。因为第七识所变的所有东西都没有实际作用,这是按照第二种解释来的。这两种解说是护法菩萨等论师们提出的。按照《瑜伽师地论》的注释家们的说法,他们承认触等心理活动与识一样,都能真实变化出东西。这并不违反这里的经论,但违背《成业论》所说的"多种种子共同产生一个芽苗"的过失。所以前一种解释更正确,也符合下面第三卷等处的经文。还有一种解释:"因缘"指的是产生一切方法的真实、有实际作用的种子。如果用这种种子产生一切方法,那么心去攀缘变化时,变化出来的东西一定有用,因为它是由真实的因缘产生的。而第八识同时具备的五种心理活动所变的相分,不是由真实的种子生的,只是由假种子生起的,所以它们只能作为攀缘的对象,属于"分别变"的范围。"分别变"是心和心所的总称。它跟随心和心所的势力而变化,不是从真实有用的因缘种子中产生的。它们只是作为攀缘的对象。就连无漏的境界也是如此,不一定都有实际作用。根据具体情况,前五识相应的心和心所、第八识自体、五俱意识(跟着前五识一起生起的意识)、或者定心所攀缘的,如果有真实种子生起的,都属于"因缘变";其余没有实际作用的,只叫作"似色"、"似心"等,叫作"随分别势力故变"。这种解释是正确的,没有矛盾或漏洞。因为能攀缘的心如果是任运自然、具有力量的,它所变的相分是从真实种子生起的,就叫作"因缘变"。如果能攀缘的心不是自然生起的,或者虽然是自然生起但没有强大力量,它所变的相分不是从真实种子生起的,就叫作"分别变"。第一种情况一定有用,不会有没有用的东西;后一种情况只是作为对象,出现在心前而已,不一定都有用。如果从依他起、假借因缘生起的角度来看,它们也可以说是有用的,但并不是像颜色有阻碍这类作用,而是符合自己的自性才叫做"有用"。如果第六识的果报心和前五识一起生起,那么它也应该属于"因缘变",它所变的境界可能有用。有人会问:前面说如果是"分别变",就只是作为心攀缘的对象,那么定心和前五识所变的境界应该是完全没有用的?回答是:它们跟随真实之体的种子因缘而生起,所以境界是有用的。因此才说"随分别者"——这是什么意思?是"随加行"的意思。分别变是心和心所用力筹度计较的意思。而定心和前五识虽然是由加行生起的,但它们并不都用力筹度计较,所以变化出来一定有用。不过,在一念心中,可以同时具有两种变化,比如定心缘十八界,反过来显示第八识同时具有两种变化。"性境"(本质境,不随心的主观意愿改变)属于"因缘变";"独影境"(独自浮现的影子)和"带质境"(带着本质的影子)都属于"分别变"。
论: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
讨论:业力带来的第八识在转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着真实的存在。
述曰: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
世间万物的颜色和形态,都是从真实种子中产生的。因此,凡是被创造出来的事物,都必然具有本质和作用。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
讨论:如果我们的心念转变了,那就说明它已经无法再继续执着了。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论》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先说一句:** 所谓的“相分”和“心、心所”,就比如变化出来的心一样——其实它们没有真实的自己去认识自己的功能,如果硬要去认识,那也白费劲。《深密经》里说过:一切变化出来的心,没有自己能立足于自己的“自心”,只有依赖别的心才能起作用。《佛地论》第六卷还有这里第十卷也都说:没有一个“自己能觉知自己实体”的心,但有一种随“见分”而变出来的“相分”,看起来像在认知,其实是假象,就像镜子里映出的火苗一样——这事在经论里讲得很详细。**有人问:** 要是这样的话,那为什么心、心所这些法还得从第八识生出来?如果它们自己都不能变化产生“相分”,那压根就不应该生出来呀!
论: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讨论:其实那种真正的用处,并不是从这个当中产生的。
述曰: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
解说:我们需要第七识去感受外界事物,它必须从第八识生起。不能因为我们不希望外界事物产生,就不让第七识活动。就像清净无烦恼的心念,也是要从第八识生起。如果外界事物确实存在,第八识就会去接触它。假如没有实在的事物存在,却要说事物有意义,那第八识就该去接触没有实体的东西才行。
论: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讨论:连“无为”这类概念,本质上也没什么实际用处。
述曰:若第八缘实,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说第八识阿赖耶识能够变现出真实的“无为法”,那是不对的,因为真正的无为法本身没有任何作用,而且众生还没有亲自证实到它。如果说它变现出看起来像无为法的东西,那也不是真实的无为法,所以它不会像心法那样发生变化。
经论里用了“等”这个字,也就是说在提到“无为法”的时候加上了“等”,所以这里面也包括了那些假造的法,比如和心不相干的那些运行模式,也就是前面说过的“心法”和“心所有法”之外的东西。现在再来理解一下“无为法”和“不相應行法”这些内容,跟之前讲的道理也没有冲突。
这种解释才是根本。所以后面的问题就来了:既然第八识能够变现种种东西,为什么它不能变现出跟“心法”和“心所有法”类似的东西?经文里既然用了“等”这个字,那就说明假法和不
论: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所以根本识并不攀缘心法这些东西。
述曰:此总结也。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论: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到了彻底解脱的境界,连那个境界的影子也能显现出来。
述曰:于无漏位,胜惠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论述说:在完全没有烦恼的境界里,心与殊胜的智慧相互呼应。虽然这时心里没有刻意去比较、抓着事物的表象不放,但因为内心极其清净透彻,所以不像有烦恼的凡夫那样,内心像浑浊的污水一样污浊。这时即便内心没有主动去抓取什么东西,也能清楚地映现出那个境界的影子——比如能了知“什么都没有”这种状态,或者能映现出心念本身、以及超越现象的境界的影子。因为这是直接亲身体证到的,所以知道“没有”就是真的没有,由此才能正确了知“空无”等境界。
论: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不对,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所有的佛就不应该是无所不知的。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是遍智故,许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不遮疎故。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过?
不知道原因,就不能叫遍知一切。因为佛的第八识能够显现各种事物的影像,所以叫一切智,这就是因为他能遍知一切。如果这样,佛的大圆镜智也能缘取与之相应的心理活动,因为这也是遍知一切,所以这样认可也没有过失。佛经最初只遮止上座部所说以心法自身为直接所缘的主张,并不遮止间接所缘。如果这样,心王和心所就会有不同的所缘对象,因为心王自身的见分不能缘取自己。但实际上并不如此,因为自证分与其他心的见分所缘相同,也没有过失。另一种解释是:纵然相应的心理活动不互相缘取,也没有过失,因为自证分能缘取见分而成就遍知,见分能缘取相应的心理活动,各类法都能圆满证知,而自证分又能缘取见分。只是从见分上说它们共同缘取同一个对象,并没有谈及自证分的问题,这又有什么过失呢?
论: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
论: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别,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
论: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后问答辨论。
接下来第二步,是解释“无法被常人认知”这个道理。这里面包含两个内容:首先直接说明为什么普通人无法认知;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来进一步讨论和分析这个道理。
论: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这个道理:真正难以理解的东西,才是最最难懂的。
述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这段话是说:前面那首偈颂里讲的"不可知",指的是第一种"见解"所表现出的形态,非常深奥复杂,一般人很难弄明白。
论: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关于这个问题,有人说:这种认知的对象,根本无法知道它叫什么名字。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总第二段如《瑜伽论》五十一说:于欲界中缘狭小境,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约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执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既缘种上差别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这段要说的内容是:在八识的相分里,有第二种情况很难了解。所谓“内执受境”,就是指有漏的种子以及由种子形成的身体。这些东西非常微细,难以知道。而除了内执受境之外,还有外器世界(外在的物质世界),它的范围很大,也很难完全了知。总的来说,第二部分的问题,在《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一卷里已经讲过:在欲界中,心识所缘的对境范围比较狭小,这里指的是身体和外部世界都比较小。在色界里,范围就广大了,也是相对于身体和外部世界来说的——比如初禅天的外部世界,只覆盖一个小千世界那么大,而身体则大得可想而知。到了空无边处天和识无边处天,这些境界所缘的是无量的“执受境”,意思就是说:当种子产生出当前的心识活动时,那时的心就去攀缘这些种子,并且生起了“无量”这样的想法。因为缘起了这种“无量”想法的种子,所以叫它缘的是无量的“执受境”。至于无所有处天等境界,也大致是同样的道理,可以类推得知。有人认为,既然如此,这些心识所缘的既然主要是各种种子上的差别功能,那它也一定能缘到“无想定”
论: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
问题:什么是“识”?它的运作方式太难理解了。
述曰:谓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应非是识。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问个问题:有人说,根据经部等派别,以及萨婆多等派别的说法,既然“行相”难以知道,那它应该不是识。这个“行相”这个词,只是说的“见分”。
论: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
论说:在灭尽定这种禅定状态里,一直到我们应该相信它是真实存在的。
述曰:此举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计许灭定有心,故以例答,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行亦难知,应信第八识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于此可然。萨婆多等定中无识,如隔日疟,答萨婆多,彼不许灭定有识,故以理答之。
这里用比喻来回答。这是为了回答经部学派的问题。他们主张在灭尽定(一种深度禅定状态)中还有意识存在,所以用例子来回答:就像在灭尽定中,身体的感觉其实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很难察觉到一样,大家应该相信第八识是一直存在着的。这个回答是针对上座部学派和经部学派中某些支派认为灭尽定中有细微意识的观点,他们这样说也是说得通的。至于说一切有部等学派认为禅定中完全没有意识,就像隔天发作的疟疾一样时有时无,这是为了回答有部学派,他们不承认灭尽定中有意识存在,所以从道理上来论证。
论: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
问:但是必须在“达到有心状态”的时候才算吗?
述曰:比量如文。
根据经文进行比较分析,就像经文中所说的那样。
论:无想等位应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计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此中亦有无心、闷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许,或皆等中,此等有识,下自广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或分为二,一、问;二、答。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上来解总触谓三和,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设尔何失?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今言「等」者,等取《杂集》。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疎、种子。若说疎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彼自释言,为导首故。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隣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答:释此难至受当知。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于此难中复应思择。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① 讲的是:面对某个境界时,要能管住自己的心,让它安住在那个地方。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意思是:这一段是在介绍别的学派的观点。《集论》里的说法也并不完全合理,后面会破斥它,说“因为‘定’的行相和‘心’没有区别”。‘定’的作用也是让心持续专注在某个对象上。按照这个观点,那位论师说的其实也可以成立,但这样子‘定’就不一定是普遍存在的心所了。因为心在散乱的时候,散乱的运作方式并不等同于‘定’。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这个说法不正确。因为如果认为"自我"和"五蕴"是完全一样的,或是完全不同的,这两种看法都不合理,原因在于它们之间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这是早已确定的道理。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译文:应当说,并非普遍存在于一切心所中,这是为了反驳《正理论》师的观点;也不应该与“定”心所不同,这是为了反驳《杂集论》师的说法。前面已经说过,因为《杂集论》师没有真正理解《集论》的本意,他们把这种表面现象当成真理,所以现在要破斥他们。然而,第一种补救观点认为:只是针对新产生的活动,以及针对不同对象的特别强调,才说作意不是遍行心所。第二种补救观点认为:按照修行中的“定”来说,是强调“胜作意”的状态,所以作意与定不同。这种说法也不对,因为道理不够全面。既然说到“行相”就应当把道理讲明白,道理不通的地方,就像论中破斥的那样,与萨婆多部的观点不同,这在《俱舍论》第四卷中有详细说明。问:为什么像《百法明门论》等论典,把“作意”放在心所的第一位,而这部论典却把“触”放在前面?答:因为触的作用是让“根、境、识”三法和合,收摄心与心所,使它们共同攀取境界。而作意的作用是警醒心与心所,让它们生起活动。这部论典侧重“和合”的功能,所以先说触;那部论典侧重“警觉”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分析:所谓“感受”,就是指内心领受、接纳外界的刺激,由此产生贪爱和执着的心理活动。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讲的是:解释第三个数字,先是说明它自己的意思,然后破除别人的错误说法。它的本体和作用,自己看就能明白。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能让我们生起和合与分离观念的东西,并不是两种不同的欲望所致。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故论破之。
表面是“因为喜爱而生起行动”,意思是:在遇到愉快的感受时,对还没得到的就拼命想得到,已经得到了又害怕失去,所以不愿分开;在遇到痛苦的感受时,对还没到来的就希望它别来,已经来了又恨不得赶紧摆脱它。这里说的“喜爱”,就是心里想要追求,它可以属于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这种心念可以是有烦恼污染的,也可以是清净的,但这里专门指的是由无明接触而产生的感受,所以只属于“爱”这一类,是从污染的方面来说的。就像因果轮转中说的,因为感受才产生了爱,所以有烦恼污染的感受,正是这种爱产生的起因。这里解释的是所有染污执著的行动,并非指第八识,因为第八识本身并不会产生爱。再说了,第八识里也带有感受,它间接引发了前六识中产生的爱,这个理解也没什么妨碍——因为感受接触到善或恶的境界,就会生起种种爱念,就像念头生起语言一样,间接作用也是会产生的。然而,喜爱并不是随时随地都会生起的,所以感受的作用不算是永远普遍的道理。在这五种心所(受、想、行、识、触)中,只有受和想这两种的工作,是就它们特别殊胜的能力来说的;而其余三种心所的作业,才是普遍存在的作用。不过在大乘佛法中,虽然感受是依靠接触而生起,但因为它特别擅长感受境界,才把“领纳境界”当成感受的本体。所以像萨婆多部也认为,“领纳境界”和“同时的接触”都是感受的属性;因此《俱舍论》里说,感受的领纳作用伴随着接触。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论典里这样说:有人提出观点,直到“领俱触”为止。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彼师评云:
再说他们最初的主张:他们把所感受到的对象归结为“境界受”,也就是领受外在事物;把和感官接触同时产生的感受叫“领受自性”。感官接触有苦、乐、不苦不乐三种,感受都能领受到这些。他们那派的老师评论说: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初叙计讫。
唯独自性的感受是感受自身的特点,其他心理活动不能接触体验到它,因为它们没有这种相状。如果谈到境界感受,那就涉及其他心和心所活动,因为这些都能体验境界的相状。开头叙述的论点讲完了。
二、论主破云:
第二、作者反驳说: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那不对——他的说法不合道理。为什么呢?因为触是与身体同时自然产生的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这里需要明白一个问题:感受怎么能够领受同时发生的触呢?感受肯定不是以同时发生的触为依据的,所以不能说因为感受和触同时发生,就觉得感受领受了触。至于感受和相应的触同时存在,这点前面已经反驳过了,而且这也不符合你的主张。如果触先发生,感受后发生,那么后来的感受领受前面的触,既然感受不以前面的触为依据,怎么能说它领受了触呢?要么就是触和感受在同一个瞬间不能同时存在。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第三,他又辩解道:人们所说的"接受感受",其实是指"同时感受",而不是指"跟名称有关系的那种感受"。第四,论师反驳了这种说法。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如果感受是像接触那样产生出来的,那么就可以说是领受接触的人。
述曰:此牒彼计。
以上文字是说:这里是引用对方的观点。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经过思考,似因造成的后果,全都应该具有感受痛苦的性质。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
说:真正的难点在于“相不相似”这个问题。比如谷物的种子,因为长出来的是小米,所以属于同类因果,那它们都该有“受”的体性。因为它们和“因”相似,就像“感受”本身一样。但有些果法和它们的因并不相似,比如谷秆和谷粒,如果说果法要像因,那就要排除这些。或者说,因本身就是果,或者果和因相似。为了进一步解释,经论里用“第六转摄”的说法来辨析这个难题。对方反驳说:“领纳”属于触,是和触同时产生的;触又能领受根等,那它也应该缘虑根等。但这不能简单类比,因为触不是仅仅把“领纳根”作为自己的本质,它让心与心所共同接触外境才是触的作用。而在你的宗派里,只认为“领纳触”是受的本质,那它凭什么不能缘虑触呢?不能因为受不直接描述“缘虑外境”的行相,就说它不是缘。五、如果对方又辩解:受虽然是心所,但它和触(因)相似,所以叫受。谷粒和种子相似,但谷粒不是心所,其他心所也不像触那样作为俱时因,双方都缺一个条件,所以都不是“受”。凭什么用其他例子来类比呢?因为它们在“相似这一点”上,都和受相同。
次第六,论主复难。
第六,大师进一步追问。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论:又说既然已经接受了“因”的影响,为什么还叫它“自性”呢?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接触(触)能产生感受(受),所以触就是受的原因。既然领受的是这个原因,那就可以称为"因受",如果叫它"自性受"的话,在道理上能成立吗?这个质疑其实是在否定前面的说法。接下来第七部分,对方又来辩解道:就像国王吃封地一样,国王吃的并不是土地本身。土地里长出的各种庄稼粮食,才是国王吃的东西。之所以说"吃封地",是根据所依存的土地来说的,因为封地本身其实就是土地,感受也是同样的道理。触就好比土地,受就好比庄稼;受是触产生的结果,触是受的原因。受能够领受从触所产生的受的本身,这就是自己领受自己的意思,所以称为"自性受"。至于说"领触",那是根据它赖以产生的基础来称呼的,就像说吃封地,其实是吃封地上长出来的东西。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探讨:如果说就像国王一样,其实是在说自己在感受。
述曰:此牒彼计。
以上文字是说:这里是引用对方的观点。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下面说第八,但讨论的主题又有所不同了。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道理上说也不对,因为道理本身不能证明自己。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如下:
如果你说“自己了别自己”,那就叫“了别自身的本质”。可这恰恰违背了你自己主张的观点——也就是“不能自我证知”这一点。所以对方认为心等无法自己了别自己,因此坚持说“自己能了别自己”时,就已经违背了自己的立场。
接下来对方试图补救:他们辩解说“自己了别自身”并不是说自己去缘取自己,而是指心在领受的时候,不会丢掉对事物原本样子的感受,这才叫“对自性的感受”。
因此第十处论述中,论主再次否定了这种说法。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如果一样东西没办法摆脱它自己的本性,那就叫“接受自己的本性”。
述曰:此牒彼计。
以上文字是说:这里是引用对方的观点。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应该明白:所有事物和现象,都是内心中升起的感觉、印象。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正面对这个执着的观点进行破除。因为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它自身本来的样子,所以都应该被叫做“感受”。如果说:必须要有心理活动不离开自己本来的性质,才能叫做感受,那像思、想这些也应该有感受的名称。如果说:必须要有对象,并且领纳接触所产生的感受本身,才能叫做自性感受。那么每一个这样的困难,都和前面破斥的方法一样来破除。接下来第十一个问题是:有人提出困难说:感受领纳的是原因,就不能叫做感受。触好像三和合,那它应不应该叫做触。第十二个回答:这个困难不成立,触好像是三和合,又能让心理活动和接触境一样,所以另有一个名称叫触。你现在只是执着感受能领纳像是在因上的触才叫感受,却不依靠境界来立感受的名称,怎么能用感受让触的意义相同呢。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说法:他们说的那些话,不过是哄骗小孩子罢了。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十四论主答。
那只是总结性地否定前面的说法。道理既然不深奥,那只是用来诱导小孩子的东西,跟聪明人没什么关系——这是在对之前的说法作彻底否定。
接下来是第十三个问题,对方又问:“‘自性受’这个说法,你已经详细驳斥过了。既然境界跟其他因缘是共同的,那凭什么说‘受’有特别的地方?” 第十四个问题,论主回答他。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搆取自性受。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疎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时谓刹那,定同一世。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此约实义名所缘等,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此中五义,各有所简,时简前后,依简别识,行简依同,其境各别;缘简别见,事简体多。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上来已解相应门讫。
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麁。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若麁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麁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无转者,一类义。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由前三义,故唯舍俱,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此识行相𧄼瞢暗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疎,行相不尔,故非定俱。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所谓慧,就是能从中挑选好坏的分别能力,修到最高境界,就不会再有这种分别心。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讲的是:功德和事相这些说法,说它们是一样的不对,说它们完全相反也不对,剩下的内容大家都能明白。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修行中的行为和现象是普遍相通的,即使对佛产生了特殊的看法,对佛法真理本身也没有影响。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已说别境非此识俱。
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上来第七唯舍门讫。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法有四种,何法所摄?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麁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隐故。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麁重,滥不善故。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无记三者,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四、胜义善,谓善无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无记四者,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覆义如何?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𢤱戾故,可记别也。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问:何者名过失?答:顿生六果失。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问:既然第八识在增上缘中受熏,当心王缘第八识和五个心所时,这些心所也同时熏成第八识的种子。那么心所作为能熏和第八识作为所熏时,为什么不会出现它们同时产生果报的障碍?
答:能熏的心王,缘第八识和五个心所,熏成了种子。这些种子后来产生第八识和五个心所的现行活动。但能熏的心所并不熏第八识和五个心所的种子,而是熏它们自身相分的种子,这些相分种子只产生自相分的现行活动,并不直接产生第八识等,所以没有这种障碍。
问:为什么心所能熏,却不能像心王那样产生它所缘本质对象的法?而是只产生自身的相分现行,不产生那个本质?
答:如果能熏的心是同一个,那么它缘第八识和五个心所,所熏对象有六个,所以就可以熏成六种种子。能熏的心后来种子生现行时,如果一下子产生六个果报,这才有障碍,而不用讨论本质生不产生的问题。所熏的六种对象可以讨论本质和影像,但所熏本身并非如此。受熏的道理应该是相通的:心所产生的影像,心王产生本质。因此,从实际意义来说,当缘第八识熏种时,能熏的心聚集在一起,共同熏成一个第八识的种子。这是增上缘的作用,原本就有的种子作为因缘,所以没有一下子产生六个果报的障碍。许多种子长出一个芽,这在因缘中是不成立的。但增上缘等理论,道理上也没有过失。
又假设:能熏的心各自熏成一个第八识种子。虽然是六个种子,但六个种子共同产生一个果报,也没有障碍。因为能保持种子的识体是同一个。
论中所说的“像贪心、信心等不能受熏”,这是针对难陀的观点,认为心所也能受熏,而不是针对经部的说法。经部认为心所也不是所熏对象。就像《摄大乘论》所说:因为心所是能被依托的东西,没有自主性。如果针对经部的主张,就会犯下“建立已成立命题”的错误。而大乘中也有不同的师承,认为心所是所熏对象,所以现在用作比喻。
这个比量是:第八识的触、作意、受、想、思五个法,不应该成为所熏;因为它们是能被依托的、没有自主性的;就像贪心、信心等一样。但如果这样,第七识应该是所熏,因为它既有自主性又是所依。这也不成立。因明学解释说:这只是否定能依的心所是所熏体,并不表示第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然不是所熏,那它们又怎么能像第八识一样保持种子?至于它们不能保持各种种子,是第二个论点,道理上也没有过失?原文有两个论点,因和比喻却只有一个。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十九问彼,何故须然?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疎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等者,等取诸根、境等。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毘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为简彼宗,言非常、断。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一类者,常无记义;相续者,未曾断义。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无因果故。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无因、无果,岂离断、常?言我不离,汝岂离耶?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这段经文是总结部分的意思。虽然佛法没有真实的来去变化,但已经足够说明因果的道理了。这不同于其他宗派,比如"萨婆多部"认为过去和未来真实存在,这种虚妄的执着反而增加了常住的错误;也不同于大乘佛法认为因果完全是假名安立,这样又犯了断灭空的错误。既然因果远离了"常住"和"断灭"这两种错误,又避免了前面提出的各种难题,比如有人问有部:果如果本来就存在,那还需要因做什么?问大乘:因到底是什么的因?果到底是谁的果?这些质疑都不成立。那么,哪个有智慧的人会舍弃这样究竟的道理,反而去相信那些不圆满的说法呢?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有人认为,那些说假话的人,最多也就只能有两种情况。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下面这一点分七步来破除。总的否定是:“你说的这些都是空话。” “怎么可能在一个念头的瞬间里同时存在两个时间呢?”——这是第一个质疑。“念”就是刹那的另一个说法;“时”就是生和灭两种状态。刹那虽然极快,但仍可分成前后两个阶段。微粒虽然极小,也应该能分成两半。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佛经论述说:事物的产生和消失是相互矛盾的,怎么能和当下同时存在呢?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已下征灭。
这句话是说:这是第二个疑问,其中道理很简单,下面就来探讨“灭”这个问题。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论说:如果现在的生命现象熄灭了,那未来的生命现象就应该会继续产生。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暗等。
解释一下:这个说法是想把和萨婆多部等部派的说法扯到一起。因为灭掉现在的法,就能生出未来的法。但其实生和灭这两种作用,绝对不可能同时发生,它们是相互冲突的,就像光明和黑暗不能同时存在一样。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标题:生与过
追问:正因为事物存在,才会产生下一步?那新的存在难道不依赖过去吗?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谓诸圣」者,即通三乘;「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麁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麁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麁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麁重,无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麁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征;五释。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着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何故不言离所知障?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何故不言离变易死?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论》第十四卷、《集论》第七说:「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学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断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顿断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顿断,所知障不然。此师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执藏暂时伏离,种犹有故,未名为舍。三乘无学我爱种尽,乃名为舍。外人复问。
论: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四征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舍,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舍?违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决择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论,故今为难。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后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证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续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进。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别亦不相违。由是不退总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证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证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应有五。论直往者,唯四不退。
论: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据决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万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若现行一分无,故名舍;分别一分无,应亦名舍,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执藏之时,应亦名舍,以全未舍故。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简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赖耶故。若尔,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赖耶故。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论: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
述曰:彼摄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决择〉之文,不违此中说义。三乘有学金刚心位,虽断烦恼,我执种无,以时少故,彼论不说,此亦不论。二乘有学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下第二说。
论: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于理无违,即同前师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后显名舍。此义意言,三乘无学,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舍此识名不退者,行亦不退,于未得法亦复不退,四理证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无现执藏,故可说舍。
论:法驶流中任运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论》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于无相海任运而转,诸佛劝等」,乃至广说。刹那刹那真、俗双运,以无功用,故任运转。
论: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论》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极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运,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异,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然旧《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于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违也。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此约波罗蜜多别,亦不相违。然初地已前,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于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于万行中具修万行。然所修愿、力、智度,渐次胜前,别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证与彼文同。
论:刹那刹那转增进故。
述曰:此第四理。谓八地后无漏相续,无有漏间,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进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谓从此八地已去,于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进倍前。
论: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简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毕竟不行,非第七识,今通七识。第二因简前六地,第三因简第七地,第四因简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赖耶名。
论: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识等烦恼我执,现行无故。
论: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师意说无现执藏,《瑜伽》说此即名为舍,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应知。问:若现不执,即名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执,入无漏心等,应皆名舍。答:此不然,非竟毕故。毕竟不行,方名为舍故。问:若尔,二乘金刚心,应名舍此识。答:实亦应名舍,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论,亦不违理。初师名舍断种名舍,此第二说若断、若伏毕竟不行,说之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论: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征;五、会;六、难申正义。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后辨舍。由五因故,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劳解释。
论: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修行者已经获得了两种特别的智慧。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后得。
这里说的是第二个原因。两种智慧,就是指直观证悟空性的根本智慧和之后生起的方便智慧。
论:已断分别二重障故。
彻底断除了分别这两种烦恼障碍。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论: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约六波罗蜜论。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别,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论: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摄论》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论》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论: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后引证,此初也。烦恼分别少分舍故,舍执藏名,其文易解。
论: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证也。《集论》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呪、药故,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论: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识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犹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师作如此难。
论: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舍,第三牒前师救意。
则预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征难辞。此下难中,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应舍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谓菩萨双断二障,法我亦除,非预流者。此唯人见,名为执藏,非于法执。若不尔者,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执为藏,不以法执。第五段第三师会云:
论: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预流等。以预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论》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谓正知故起等。
论: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论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间断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识一类无断,任运现行,非相麁显,于有学位除无漏心、灭尽定外有漏心时,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有时执故。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舍,何故菩萨即名为舍?
论: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结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续,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舍?彼〈决择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师是也。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
述曰:下结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摄,有种染故,三乘无学方名为舍。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摄,故总说言阿罗汉舍,断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并名为舍。
论: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
述曰:不复执藏,说名为舍,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全无第八,于理何违?
论:勿阿罗汉至无余涅槃。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识持种,于金刚心正断此时,即便应入无余涅槃,以有漏果尽,无识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识体。此中说舍,唯约执藏,以过重故,不约能、所藏以为舍也。
论: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讫,下正解舍。于中有二,初列异名;后颂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随别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于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别。
论: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质多,此名心也。《摄论》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于此识中,既积集已,后起诸法,故说此识名为心义,心、意、识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识?《摄论》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对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摄法异,据一边说。
论: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执持,执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摄论》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论》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据胜说,约根为论,至下自知。
论: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摄论》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识之别名也,故《中边》云:「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识有。
论: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别。《摄论》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论: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识,如《摄论》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亦名为意,及《宝性论》等众名,如《别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续执持位名。
论: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执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我爱缘之,为执藏义,即识为所藏。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执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
论: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
这个名称,是因为它指向那种最顽固的、最执着于收藏不放的特性。
述曰:此在异生、二乘有学、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爱缘故。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学所摄,何故不除?略故不说。初师第三随理应说,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此中长读文势,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即无学圣、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
这段说的是:在凡夫、小乘修行者、以及达到第七地之前的菩萨身上,内心的"我执"和"我爱"还在发生作用。那么问题来了:小乘修行者在即将成道的"金刚心"阶段,这时他们还属于"有学位",那为什么不说他们也有这种执着呢?因为经文说得简略,没有提这一点。第一位论师的第三个论证应该这样理解:不是指"无学位"和"不退转菩萨"(已经不会退步的菩萨)没有这种执着——因为他们身上已经没有杂染的法存在,也没有藏着"我执"的意义。所以,读经文的时候要连贯理解,意思应该这样看:不是说无学位的圣者和不退转的菩萨也有这种杂染、执着的状态,恰恰相反,他们身上已经没有"我爱"和"我执"的藏
论: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记名为异熟。与因异故。从异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异熟。非与因异。及异熟因生故。
论: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异生、二乘有学、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有漏皆舍故。由此义故,种子生现异时说云,此心菩萨未舍此识,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若不尔者,尔时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既不名佛及不说舍,明圆镜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舍此识,智方生故。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今此但约多分为论,亦不相违,其如来地纯无漏善,无无记故,如《佛地论》第三、四等诸诤中说,此小乘名穷生死蕴、有分识等,与异熟识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约断缚说,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舍此异熟识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二、法我见相应,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识,若平等性智相应,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执藏之义未舍故缘,余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识,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论: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识,或名阿摩罗识,古师立为第九识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识,如上下会。此无垢识,是圆镜智相应识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论: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
述曰:今显此识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满足,佛果已去更无熏习,前佛后佛无差别故,功能齐故。若受熏时,功德异故,如《佛地论》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槃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论: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也,证无垢识,圆镜智俱,此颂易知,故不须释。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识三位差别,下第七识三位别中,自当别对,巨细料简。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有分识、穷生死蕴名?《摄论》第二说:「阿赖耶识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识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爱、乐、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识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后证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论。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须显,准义令知。然此位总有三,谓我爱、执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问:名有众多,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余者?
论: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执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唯说阿罗汉舍,不说舍异熟识等,此据舍缚。若据异熟识舍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异熟识舍,不说依缚异熟舍位。
论:异熟识体至涅槃时舍。
述曰:前言识名通、局,不论舍之位次。「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舍之位次。将得菩提,舍异熟名无间、解脱,将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将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是菩提,与圆镜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异熟识灭,菩提在当解脱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别体,其时已舍异熟识,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其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在未来,各为将得。尔时舍异熟识,异熟识虽在现在,名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别,实无别体,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问:何故前明识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别?答:彼约宽狭,先宽后狭,此约断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别。二乘正入无余时舍,若是菩萨金刚心舍。不行名舍,非断缚义。
论: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如〈决择分.有余依地〉。问:佛及声闻无余何别?彼言不别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论,非谓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识上已说舍,不须重说。
论:心等通故随义应说。
述曰:谓此心等随染爱藏。随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异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时舍,无漏心者无有舍时。心言等者,谓所知依、执持识等。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佛无熏习。前有熏习,熏习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论: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此下第二总料简之。此识因果三乘而论,总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已前诸位,唯无记性,异熟所摄。虽无学等已断诸业,先业招故,旧业势分亦名异熟。唯与触等五数相应。但缘前说执受根身、种子、处境,处谓处所。此有三门,谓性、俱、境。前十门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别同者不论,谓自相、果相及舍三门,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后一门,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舍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别。然受相应恐滥因位,故无漏位标举简之,欲显一类无改易故。
论:二无漏位唯善性摄。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圆满,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异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圆满故,无有不善。
论: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实通说有二十一,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实而论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谓遍行、别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
论:与一切心恒相应故。
述曰: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无漏亦有。何故有别境?
论:常乐证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减故,乐境相故。
论:于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于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减。
论:于曾受境恒明记故。
述曰:由斯有念。谓于曾习境,有明记忆故,念无减也。
论: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于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减也。
论:于一切法常决择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于境不知而说,亦非误知,恒时决择故定有惠,惠无减也,故五别境亦得相应。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后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证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何以有善等十一?
论:极净信等常相应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证净故,必信等俱。
论:无染污故。
述曰: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何故不与不定相应?
论:无散动故。
述曰:恶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寻、伺二种多发身、语门,是麁动摄,如来身、语任运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寻、伺。此寻、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寻伺。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应。寻、伺依思或依惠,如来应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于恶因,果俱得有,寻、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问:佛恶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满,应有寻、伺?答:此发身、语,又非任运,佛已果满,故不须之。恶须深防,功德虽满,须不放逸等。问:佛岂不发身、语等耶?许通无漏,于理无防,何故不许?不尔便违《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论: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识因中,唯与舍受相应,恒任运转故,不作分别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动摇故,如《佛地论》说:不可动摇,非如余智。依何静虑而起此智?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游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静虑。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论》第七、《杂集》十四说。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设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静无动摇故,不变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于三受位俱行不绝,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极微细,故难可分别。此言三受,即苦、乐、舍。谓余中者,此佛地中类因舍受,故不得起乐、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有说唯是第四定有,余地总无。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不易脱故,无动摇故。设通十地,无漏地有,于理无妨;此唯游观,于理无违。此总第二辨相应门。
论: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镜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门分别、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此随颂文,若相应法例本识者,即十一门。若别随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别门解释。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