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本)(論第九)
淄洲大云寺苾刍惠沼撰
《论》云:「即依此前所说三性」等者。解此前后,略为三释:一云无性先陈,三性后说。今释外难,即指《论》云「即依此前所明三性」中,世尊经中后时解说三种无性。虽前总说诸法无性,不为显说三种无性。后方分别所说无者,即依三性,云「立彼后说」,非三性后方说无性。如第一卷释外难云:「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论主为答:「所说我、法皆依识变。」不是先说唯识,后说我、法,此解亦顺《深密》三时。
《论》中说“就是依据前面所说的三性”这段内容。关于前后文关系的解释,可以归纳为三种理解:第一种认为无自性的概念先提出,三性的理论后说明。现在为解答外界的疑问,特指明《论》中“就是依据前面所阐明的三性”这句话,是指世尊在经中后续阶段才详解三种无自性。虽然前文总体说过诸法无自性,但并未明确开示三种无自性。后来才具体说明所谓“无”的含义,正是依据三性而建立,所以说“在后续阐述中建立”,并非先讲三性后才说无自性。正如第一卷解释外界疑问时所说:“如果只有识,为何世间和圣教中都说到我与法?”论主为解答而说明:“所说的我与法都是依识所变现。”这并非先讲唯识后讲我法,此种解释也符合《解深密经》的三时教法体系。
问:既三性后陈,无性先说,何故此论及《深密》等先明三性?
问:既然三种真实本性的后陈部分,是在阐明无自性之后才说的,为什么这部论典和《解深密经》等经典却先说明三种真实本性?
答:欲显无性必依三性,是故先举。
回答:要说明事物没有独立不变的本性,必须依托三种存在特性来展开,所以先提出这个观点。
何以故?为能遍计必依所计方起妄执,所以先举。
为什么呢?因为能够产生遍计执著的心,必须要依靠所执著的对象才能生起虚妄的执取,所以先说明这个道理。
问:若尔,何故《深密经》中先说三性?
问:如果这样,为什么《深密经》中要先讲三性呢?
答:彼为德本菩萨先问:于何、齐何立善巧菩萨?世尊为答:于此三性、齐此三性,施设善巧。非始问答所说三性。如《百法论》问答一切法,及以无我非先不说。
那位德本菩萨先前发问:在什么范围、到什么程度可以称为善巧的菩萨?世尊回答他:就在这三性之中、以这三性为界限,来安立善巧的菩萨。这里所说的三性,并不是初次问答时提到的三性。就像《百法论》中通过问答来阐明一切法以及无我的道理,并非之前完全没有讲过一样。
又《深密经》中,胜义生菩萨不牒前说三性为问,但举世尊先说诸蕴、谛等善巧,何故复立一切诸法皆无自性?明不是前先说三性。今外举经难此前说,故论主答:不违彼教,后说无性。
《解深密经》中,胜义生菩萨并没有引用前面所说的三性来提问,只是举出世尊先前已经开示过关于五蕴、四谛等善巧法门,为何还要再建立“一切诸法皆无自性”的道理?这说明后面所说的无自性,并非针对先前已阐明的三性而言。现在外人引用这段经文质疑前面的说法,所以论主回答:后说的无自性并不违背前说的教义。
一云前、后经说三性、无性,故今论云「即依此前」。「此前」兼二,依此论前,及依经前说三自性;观生意乐密意趣故,后立无性。今此为会,显不相违。
一种观点认为:前、后经文分别阐述了三自性与三无性,所以本论说“即依此前”。“此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依据本论前文,二是依据经文前文所说的三自性;由于佛陀观察众生心念与根机,以隐秘的意趣引导,才在后文建立三无性的教义。此处进行会通,正是为了显示前后教义并不矛盾。
问:何故先说三种自性,后说无性?
有人问:为什么先要说明三种自性,然后再讲无自性?
答:顺机欲故,欲显无性依三性故,故《显扬》十六云:「当知无性不离自性,是故先说三自性义。」
回答:这是为了顺应众生的根机和需求,同时也为了阐明“无自性”的道理正是建立在“三自性”的基础之上。所以《显扬圣教论》第十六卷中说:“要知道‘无自性’的道理并非脱离‘自性’而存在,因此先要解说清楚‘三自性’的含义。”
问:若尔,何故说三性教为第三时?应第二时,在空前故。又准《深密》,同坐一经,非前、后故。
问: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说三性教法是第三时呢?应该在第二时,因为它是在破除空执之后建立的。另外,根据《解深密经》的记载,这些教法是在同一时期宣讲的,并非有先后之分。
答:经辨三时非约前、后,但以类相:从有为第一;空为第二;俱为第三。以三自性遍计是空,余二是有,故当第三。又据渐悟一类菩萨说此三时,非望顿悟。
回答:经典中所说的三个时期并非指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按照义理类别来划分的:先说“有”(存在)为第一时;接着说“空”(空性)为第二时;最后说“空有俱显”为第三时。因为就三种自性而言,遍计所执自性是空,而依他起自性与圆成实自性属于有,所以这个教法应当归入第三时。此外,这是依据渐悟一类的菩萨而说这三时教法,并不是针对顿悟的菩萨而言的。
若尔,何故先说了义,后陈不了?
既然如此,为什么先要阐明究竟圆满的教义,后面又陈述不究竟的说法呢?
答:《华严》等云:譬如日出,先耀高山。于大乘教顿悟先熟,故先三性;渐悟后成,后说无性。
答:《华严经》等经典中说:就像太阳升起时,先照亮最高的山峰。对于那些在大乘教法中顿悟、根机先成熟的人,所以先讲三性;对于渐悟、后来成就的人,则后讲无性。
若尔,复违《法华》等教,以为渐悟第二说空,第三空、有,如何得言为渐悟故后时说空?
如果这样,又违背了《法华经》等教义,认为渐悟者在第二阶段说空,第三阶段说空与有,怎么能说为了渐悟者而在后一阶段才说空呢?
答:约顿、渐二性,无性在后。偏据渐悟,初、中、后殊,空为第二。今此论中通对顿、渐两教前后,故云即依此前顿悟菩萨所闻三性,后时为彼渐悟菩萨密立无性,故不相违。本疏所明意含二解,此顺经文有前、空后。又释:二教非定前后,《深密》且对一类宜闻有、空前、后。《论》云「即依此前」等,此顺《华严》,如来以一语言中,演出无边契经海文。各有一理,任情取舍。然第二胜,依文对机有差别故。
答:关于顿悟与渐悟这两种根性,无自性的教法放在后面讲。如果单从渐悟的角度来说,初、中、后三个阶段各有不同,空性的教法排在第二位。但在这部论中,是同时针对顿悟和渐悟两种教法,贯通前后而说的,所以说:就是依据前面顿悟菩萨所听闻的三自性教法,后来为了那些渐悟菩萨,才秘密安立了无自性的道理,因此并不矛盾。本疏所阐述的意思包含两种解释,这里顺着经文,有“有”在前、“空”在后的次第。另一种解释是:顿、渐二教并不一定固定谁前谁后,《解深密经》是暂且针对某一类适合听闻“有”、“空”前后次第的众生而说。论中说“即依此前”等等,这则是顺应《华严经》的意趣,如同如来能以一种音声语言,演说无量无边的契经海洋。两种解释各有其道理,可以随各自的理解取舍。然而第二种解释更为优胜,因为它依据经文,对应众生根机确有差别。
《论》:「虽依他起非胜义故」等者。云「非」者,无也。无无分别智所缘之义故,故名「胜义无性」。故《显扬》十六云「由无胜义性故」,此意:依他名胜义无自性性者,有二义:一由依他体非胜义性故,名胜义无性性;「无」者,非也。一由依他无自然生性,亦名无自性性。
《成唯识论》中说:“虽然依他起性不是究竟真理”等等。这里说的“非”,就是“没有”的意思。因为没有无分别智慧所缘取的真理,所以称为“胜义无性”。因此《显扬圣教论》第十六卷说“由于没有究竟真理的性质”,这里的意思是:将依他起性称为“胜义无自性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因为依他起性的本体不是究竟真理,所以称为“胜义无性性”;这里的“无”,就是“不是”的意思。二是因为依他起性没有自然而生(不依赖因缘)的本性,所以也称为“无自性性”。
若尔,应云胜义生无自性性,何故但云胜义无自性性?
如果这样的话,应该说是“胜义生无自性性”,为什么只说“胜义无自性性”呢?
答:言「胜义无」,无彼胜义。若言「生无」,恐缘生亦无。又不无生无故,但言「胜义无」。又滥二性,亦是胜义,亦是生无。前已说生无,今但说胜义无,故不双无。又复依他不但自然生无,所执相亦无,故不言生无。又复无彼胜义无,不无相、生无,据无分别智境义,依他不是,故云非胜义。
答:所谓“胜义无”,是指不存在那种绝对的真理。如果说“自然生无”,恐怕会让人误解连因缘所生的事物也不存在。而且并非否定生起本身,所以只说“胜义无”。此外,这涉及两种性质:既是关于绝对真理的,也是关于自然生起的。前面已经解释过自然生无,现在只讨论胜义无,因此不将两者并列否定。再者,依他起性不仅没有自然生起,连所执着的表象也不存在,所以不单说“生无”。另外,此处是否定那种绝对的“有”,并不否定现象与生起的相对存在;这是依据无分别智所证的境界而言,依他起性并不具备胜义的性质,因此说它“非胜义”。
问:何故不名非胜义无性,而云胜义无性?
有人问:为什么不称为"非胜义无性",而要叫作"胜义无性"呢?
答:显密义故,云胜义无性,胜义是相、生无之所显性。又显依他上胜义性无,即胜义无之性,亦名胜义无性。略去「之」言,总云胜义无性性。
回答:为了阐明其中深奥和浅显的道理,所以称为“胜义无性”。“胜义”是指事物真实的本质,这个本质是通过“相无”(现象的空性)和“生无”(缘起无自性)所显现出来的真实性质。再者,这是为了说明在“依他起性”(依赖条件而生起的事物)之上,那个真实的“胜义”本性是空无的,也就是“胜义”本身空无的自性,这也叫做“胜义无性”。简略了“之”这个字,总体就称为“胜义无性性”。
何以得知有其之言?
**《成唯识论了义灯》** 根据什么能够知道有“其”这个说法呢?
答:《深密》第二云:「无自性性之所显故。」若四俗、真相对而辨,依他亦是后得胜智家之境义。若约亲缘,后得相分亦得是清净所缘,名为胜义。《深密》等但说根本清净所缘,云依他起非是清净所缘。又胜义有三义:一、胜之义;二、胜为义;三、胜即义。通本后说。四种胜义皆具此三,唯初世俗不具此三,不名胜义。
回答:《解深密经》第二卷说:“因为它是无自性性的显现。”如果从四种世俗谛与真谛相对的角度来辨析,依他起性也可以说是后得殊胜智慧所认知的境界。如果从直接缘取的角度说,后得智的相分也可以成为清净的所缘对象,称为胜义谛。《解深密经》等经典只说根本无分别智的清净所缘,因此说依他起性不是清净所缘。另外,胜义谛包含三种含义:第一,是殊胜的境界;第二,以殊胜为本质;第三,殊胜就是其本质。这贯通了根本智与后得智。四种胜义谛都具备这三种含义,只有最初的世俗谛不具备这三种含义,所以不称为胜义谛。
若尔,何故唯说真如?
既然如此,为什么偏偏只强调真如呢?
答:欲显诸法真实性故,故《深密经》云:「是一切法胜义谛故,无自性性之所显故。」故今此论名「识实性」。《要集》不悟,云本所说违经谬说。
回答:为了阐明一切事物的真实本性,所以《解深密经》说:“因为它是所有现象的最高真理,是由无自性的本质所显现的缘故。”因此,这部论典将它称为“识的真实性”。《要集》没有领会这个道理,说原本的解释违背经典,是错误的说法。
问:依他非胜义,亦说依他为胜义无自性性;圆成非缘生,亦得说圆实为生无自性性。
问:依他起性并非究竟真理,但也说依他起性具有胜义无自性这一特性;圆成实性并非因缘所生,却也能说圆成实性具有生无自性这一特性。
答:不例。若约遮诠,非是生无自性性,故云「生无自性性」,即谓圆成非是生无自性性之性。若约表诠,是生无自性性,故言「生无自性性」,即以显是前二性之性。故不相例。而《要集》云「相例皆得」,准此知非。又复本疏云依他起亦后得,胜之义名胜义,即断违经。说依他等为相无自性性等,出何圣教?即非为谬。
回答:不能等同看待。如果从否定表达的角度来说,圆成实性并非“生无自性性”所指的对象,所以说“生无自性性”,就是指圆成实性不是那种以“生无自性”为本质的特性。如果从肯定表达的角度来说,它又是“生无自性性”,因此说“生无自性性”,正是为了表明它是前两种自性(即相无自性性、生无自性性)所依的体性。所以不能简单类比。而《要集》中说“互相类比都能成立”,依据这里的道理可知其说法不正确。另外,本疏(指《成唯识论述记》)提到依他起性也可以从后得智的角度,具备殊胜的意义而称为“胜义”,这就与经典相违背。说依他起等是“相无自性性”等,出自哪一部圣教典籍?可见这种说法并不正确
《论》:「而滥第二,故此不说」者。西明云:「恐此依他胜义,滥第二生无自性性,故此不说。」《要集》云「胜」。今谓:不然。彼经、论中说二胜义,依他在初,圆成第二,恐依他胜义滥第二圆成胜义。就解胜义相对简滥,何关生无自性?畏滥简彼,何故须简?此中意说:诸法胜义唯识真性。彼非实性,恐滥故简。若以依他恐滥生无自性性,不说为胜义无自性性,亦应依他名圆成实。恐滥第二依他起,不说为圆成实。既约别义名为胜义,与生无自性义不相滥,故不须简;同名胜义,滥故须简。
《成唯识论》中说:“而滥第二,故此不说”这句话。西明法师解释说:“恐怕这里的依他起性作为胜义谛,会与第二‘生无自性性’混淆,所以这里不将其说为胜义。”《要集》中认为此说“合理”。 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那部经和论中说到两种胜义谛,依他起性属于第一种,圆成实性属于第二种。这里是担心依他起性的胜义谛会与第二种圆成实性的胜义谛相混淆。这是在解释胜义谛时,通过相互对照来避免混淆,与“生无自性性”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因为怕混淆而将其排除,那又为何需要排除?这里的本意是说:诸法的胜义谛就是唯识的真实本性。依他起性并非真实本性,因为怕混淆所以才加以区分。 如果认为依他起性怕与“生无自性性”混淆,就不说它是“胜义无自性性”,那同样也可以说,依他起性能称为圆成实性,只是因为怕与第二种依他起性混淆,才不称它为圆成实性吗? 既然依他起性是依据特定含义而称为胜义谛,它与“生无自性”的意义并不混淆,所以不需要排除;而两种胜义谛名称相同,容易混淆,才
问:何故三种皆云无性性?
问:为什么三种无自性都称为“无性之性”呢?
答:且相无自性性。初言相无自性是法本性。相自体无。重言性者教立为性。意显于相无自性说为相无性。非说有性名为无性。余二准知。
回答:首先说“相无自性性”。开头的“相无自性”指的是事物本来的状态,即事物的表象自身没有真实体性。后面重复加上“性”字,是为了根据教义而设立一个名称,用意在于表明:针对“相”没有自性这一点,就称之为“相无性”。并不是说有一个实在的“性”叫作“无性”。其余两种无自性(生无自性、胜义无自性)也可以按照这个道理来理解。
问何故显扬十六。但云相无性等。不言「相无自性性」?
有人问:为什么《显扬论》第十六卷只说“相无性”等,而不说“相无自性性”呢?
答:彼略本性,但举施设。故彼论云:当知由三无自性说三无性:一、相无性,谓遍计所执自性,由此自性体相无故。此意:说相无性者,即说遍计所执自性,由彼体无,故说为相无性。余准此知。
答:那种说法只是简单说明了事物的本性,只列举了表面的安立。所以那部论典说:应当知道通过三种无自性来解说三种无性:第一、相无性,指的是普遍计度执着所显现的自性,因为这种自性本身并没有真实体相。这里的含义是:所说的相无性,就是指普遍计度执着所显现的自性,由于它根本没有实体,所以称为相无性。其余两种无性也可以依照这个道理来理解。
问:三性俱无,云何《深密》但说遍计及圆成实为无生、无灭等,不说生无自性为无生、无灭等?
问:既然三种性质都不存在,为什么《解深密经》只说遍计所执和圆成实性是无生、无灭等等,却不提生无自性也是无生、无灭呢?
答:非由别观三自性故起遍计所执,但总于二性增益遍计所执自性,说遍计性无生、灭等。即通依、圆二上遍计,不欲说彼依、圆二无故。不得说生无自性性无生、无灭等,以有生、灭。圆成体常,故无生、灭,性非杂染,故本寂静。如《解深密》第二、《瑜伽》七十六皆悉具释。
回答:并不是因为分别观察三种自性才生起遍计所执,而是总体上在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这两种自性之上,错误地附加了遍计所执自性,所以经中说遍计所执性没有生、灭等现象。这是指普遍依附于依他起和圆成实二者之上的遍计所执,并不是要说那依他起和圆成实本身不存在。因此,不能说生无自性性没有生、没有灭等等,因为它(依他起)确实有生、有灭。圆成实性的本体是恒常的,所以没有生灭;其性质不是杂染的,所以本来就是寂静的。如《解深密经》第二卷和《瑜伽师地论》第七十六卷中都详细解释了这些道理。
《论》:「谓具大乘二种种性」等者。性种性,明本有性,明性有无、正助、隐显,广如《能显中边惠日论》辨。然《瑜伽》三十五云:谓诸菩萨六处殊胜,有如是相,从无始世展转传来法尔所得,名本性住种性。
《成唯识论》中说“具备大乘两种种性”等内容。所谓“性种性”,是说明众生本自具有的觉悟本性,其中详细辨析了这种本性是否真实存在、是主要条件还是辅助条件、是隐藏还是显现等问题,具体内容在《能显中边慧日论》中有广泛阐述。然而《瑜伽师地论》第三十五卷中说:诸菩萨由于六处(眼、耳、鼻、舌、身、意)特别殊胜,具备这样的特质,这种特质是从无始以来辗转相传、自然获得的,称为“本性住种性”。
西明四解,第二为正。正取无漏法尔种子简异无性,故云殊胜,不可举果位等名为六处。《善戒经》云谓阴界六处,故知六处是内六处。内六处中意根处摄无漏种子,是六处故,非遍六处皆能持种。亦不得云具显果位内、外六处,外六处中不持种故,说因性故。
西明寺的四种解释中,第二种是正确的。其要义在于选取无漏、本然存在的种子,以区别于无佛性的众生,所以称为“殊胜”,不能举出果位等名称而称之为六处。《善戒经》说是指五阴、十八界、六处,由此可知这里的六处是指内在的六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在这内在六处之中,意根这一处包含了无漏种子,正因为种子属于六处(中的意根处),并非所有六处都能持有种子。也不能说这是为了完全显示果位的内六处与外六处,因为外六处(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并不持有种子,这里所说的是种子的因性。
然有难言:若在内六处名为殊胜者,二乘法尔及闻熏习、无性人种亦在六处,岂名殊胜?故取六位:资粮、加行、见、修、等觉及妙觉位,名为六处。此亦不然。
然而有人质疑道:如果说存在于内在六处就称为殊胜的话,那么二乘本具的种子、听闻佛法所熏习的种子,以及无佛性者的种子也都在六处之中,难道这些也能称为殊胜吗?因此他们认为应当选取六个修行阶位——资粮位、加行位、见道位、修道位、等觉位以及妙觉位——来定义“六处”。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
《瑜伽》二十一虽解声闻与此意同,云:「附在所依有如是相,六处所摄,从无始世展转传来。」岂许小乘亦有六位?若云据不定说,定姓如何?又如何言六处所摄从无始世展转传来?岂六位种法尔差别?
《瑜伽师地论》第二十一卷虽然解释声闻乘时与此处含义相同,说:“依附在所依止的识体上有这样的特性,属于六处所摄,从无始以来辗转流传而来。”难道允许小乘也有六种心所位次吗?如果说是根据不定种性者而言,那么决定种性者又该如何解释?又为何说“属于六处所摄,从无始以来辗转流传而来”?难道六类心所的种子是本来自然存在的差别吗?
若尔,菩萨与二乘同,何名殊胜?答:且望无姓总名殊胜,非唯简小得殊胜名。若不许小亦名殊胜,违二十一,彼云:「如是种子非于六处有别异相,即于如是种类分位六处殊胜,从无始世展转传来法尔所得。」又由此文云六处者,唯目六内处,非果位等。
如果这样,菩萨与声闻、缘觉二乘相同,怎么能称为殊胜呢?回答:暂且相对于无种姓者总称为殊胜,并非仅仅区别于小乘才得殊胜之名。如果不允许小乘也可称为殊胜,便违背了第二十一卷所说,那里讲:“这样的种子并非在六处有别的形相,而是就在这样种类、阶段的六处殊胜,是从无始以来辗转传来、自然所得的。”又依据这段文字所说“六处”,只指眼耳鼻舌身意六种内在的处所,并非指果位等。
习种姓者。本疏云:闻正法已,令无漏增,名习种性,显成佛因及悟入唯识。有漏非正,非能正悟,非正习性,兼者亦是。《唯识》第二云:闻熏习中有漏性者,感胜异熟,非生见道等。虽本有种,因闻熏故,亦名闻熏,如《摄大乘》及《瑜伽论》,皆云多闻熏习所依非阿赖耶性所摄习气。若取有漏赖耶所摄,何云非摄?又无性《摄论》云:「为长能触法身种子者,为欲增长一切大乘多闻熏习,由此为先,得法身故。」
**《成唯识论了义灯》白话翻译**
关于“习种姓”。本疏说:听闻正法之后,能使无漏种子增长,称为习种性,这显明了成佛的因以及悟入唯识的途径。有漏的种子不是正因,不能真正使人开悟,不是真正的习种性,但兼具(有漏无漏)的也算。《成唯识论》第二卷说:在听闻熏习之中,属于有漏性质的,能感召殊胜的果报,但并不能直接生起见道(开悟的智慧)等。虽然(无漏种子)是本有的,但因为听闻熏习而增长,所以也称为闻熏,正如《摄大乘论》和《瑜伽师地论》所说,(闻熏习)是所依,但并非阿赖耶识(藏识)本性所摄的习气。如果认为(闻熏习)取的是有漏的、属于阿赖耶识所摄的(种子),那怎么能说“非(阿赖耶识)所摄”呢?另外,无性菩萨的《摄大乘论释》中说:“为了使能证
问:从何位去名为习性?
从什么阶段开始称为习气?
答:从胜解地已去,皆名习种姓菩萨。性种姓者,据未发心本无漏种;习种姓者,据发心已所熏成种。《地持论》云:若从先来修善所得,名习种姓。《瑜伽》三十五云「谓先串习善根所得,是名习所成」者,就显相说,简未熏习,非谓初修不名习姓。故《杂集论》第十三说有四顺解脱:一、依凭顺解脱,谓从善法欲乃至为求解脱,皆名顺解脱分。既名「顺解脱分」,故是习种姓。
答:从胜解地以上,都称为习种性菩萨。所谓性种性,是指尚未发心时本有的无漏种子;所谓习种性,是指发心之后通过熏习所成就的种子。《地持论》说:如果是从过去以来修习善法所得的,称为习种性。《瑜伽师地论》第三十五卷说“所谓先前串习善根所获得的,称为习所成种性”,这是从显著相状上说的,是为了区分未受熏习的情况,并非指初修时就不叫习种性。所以《杂集论》第十三卷说有四種顺解脱分:一、依凭顺解脱分,指的是从生起善法欲求乃至为了求得解脱,都称为顺解脱分。既然名为“顺解脱分”,因此属于习种性。
西明释云:十信已前名性种姓,十行已上名习种姓。又解:《仁王》第一十住、十行、十回向,如其次第,习、性及道。《菩萨本业经》亦同,不说十信为习种姓。而《仁王》言伏忍圣胎三十人者,且举方便说十信,非即十信为习种姓。又信有二种。一、位地十信,即在十住前,故《本业经》云:未上十住前有十住名字,菩萨常行信等十心。二、行解十信,通十住已上,即十住、十行、十回,如次配属习、性、道种三位菩萨。说位地信非名种习。今谓:不然。初判十行已上方名习性,十住菩萨岂非习收?
西明法师解释说:在十信位之前称为本性种姓,到了十行位以上称为修习种姓。另一种解释是:《仁王经》第一卷将十住、十行、十回向依次对应为修习种姓、本性种姓及道种姓。《菩萨本业经》的说法也与此相同,并没有把十信位归为修习种姓。而《仁王经》提到“伏忍圣胎三十人”,只是暂且举出方便说法来指十信位,并非直接认定十信位就是修习种姓。此外,信有两种含义:一是阶位上的十信,位于十住之前,所以《本业经》说:在尚未进入十住之前,有十住的名字,菩萨常修习信等十种心行。二是修行理解上的十信,贯通十住以上,即十住、十行、十回向依次配属修习、本性、道种这三种阶位的菩萨。因此说阶位上的十信并不称为种姓修习。现在我认为:这种看法不对。最初判定十行以上才称为修习本性,难道十住菩萨就不属于修习所摄吗?
又云《仁王》第一十住、十行等,如次习、性等,《本业经》同,不说十信者。不然。《仁王》第一无别十住、行、回向名,即信、止、坚如次配习、性及道种,不可违文,判十信等是三方便,非住等收。《本业经》等不说十信名者,依总位说,不论别行,据十信是十住所收。有别说者,以初住难离出十信,如四善根内门难故。第十回向位中别开善根,既回向收,十信定是十住所摄。《仁王》、《华严》、《优婆塞戒经》等皆说四十二贤圣,不说五十。又云:十信等是十住等方便,即住等收,如初近分属初定摄。又若十信位地在前,《仁王经》中复有十善菩萨,岂可地前开为五十?又位地十信在十住前,行解十信通十住已上,无圣教说。若云《本业经》云未上十住前有十位名字菩萨,常行信等十心,即证位地十信在十住前,于此位中经几时修?又《仁王经》十千劫中行菩萨道始入十信,岂位地信前更十千劫为十善位?此既不立,位地十信亦不应开。又设纵别开,何废得是习种性位?《仁王经》等,于习种位分诸王位,言铜轮王是习种姓,不云前非,齐此已前方是习种,但前习未胜未得铜轮,据胜习时得铜轮位,言习种性作铜轮王。若尔,性种姓等应亦通前。答:不例。于习种位前后胜劣分出余故。又〈菩萨地〉明性种已,次明发心,发心即是习种姓位。不可说彼据不退位已后方名发心,下文复云退与不退俱名发心。《法华经》中舍利弗等曾发大退,佛云:「汝等所行是菩萨道」。又云:令发一切智心,犹在不失。故知总名发菩提心,不唯不退。
《仁王经》在第一品中提到十住、十行等位次,依次对应习种性、性种性等,《本业经》的说法与此相同,但未特别列出十信位。这种说法并不妥当。《仁王经》第一品中并没有独立的十住、十行、十回向的名称,而是将信位、止位、坚位依次配属习种性、性种性及道种性,不能违背经文文字,将十信等判定为三种方便位,而不归属于十住等位。《本业经》等经典未提十信名称,是依总体位次而言,不分别讨论各别修行阶段,依据的是十信位包含在十住位中的道理。另有说法认为,因为初住位难以脱离十信位而单独成立,如同四善根位中内门修习的困难一样。第十回向位中特别开示善根位,既然属于回向位所摄,十信位必定是十住位所包含。《仁王经》、《华严经》、《优婆塞戒经》等皆说四十二贤圣位,不说五十位。又言:十信等是十住等的方便预备位,即归属于十住等位,如同初近分定属于初禅定所摄。再者,如果十信位作为独立地位列于十住之前,《仁王经》中还有十善菩萨位,难道能在十地之前开出五十个位次吗?另外,若说位次上十信在十住之前,但修行理解上的十信可贯通十住以上位次,这并无圣教依据。若引《本业经》说“未登十住前有十位名字菩萨,常行信等十心”,便证明位次上的十信在十住之前,那么在此位中需经多长时间修行?又《仁王经》说“十千劫中行菩萨道始入十信”,难道位次上的十信位之前还要经历十千劫作为十善位吗?既然十善位并不确立,位次上的十信位也不应单独开出。即使勉强开出,又怎能断定它不是习种性位呢?《仁王经》等,在习种性位中分判诸王位,说铜轮王是习种性,并未说此前位次不属于习种性,而是到此阶段才明确是习种性,只是此前修习力量未胜、未得铜轮王位,依据修习殊胜时得铜轮王位,故说习种性作铜轮王。如果这样,性种性等也应贯通前后位次。答:不可类比。因为在习种性位前后,根据修习胜劣差别而分出其他位次。又〈菩萨地〉阐明性种性后,接着说明发心位,发心即是习种性位。不能说那是依据不退转位以后才称为发心,下文中又说退转与不退转都名为发心。《法华经》中舍利弗等曾发大心而退失,佛说:“汝等所行是菩萨道”。又说:令发一切智心,此心仍未失坏。故知总名发菩提心,不仅限于不退转位。
又四十七明十三住云:胜解行住,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乐,名胜解行住。
此外,《瑜伽师地论》第四十七卷阐明十三住位时说:胜解行住,指从最初发心开始,直到尚未获得清净意乐这一阶段,称为胜解行住。
又四十九说有七地,胜解行地即第二住。
还有四十九种说法里提到七地,胜解行地就是第二住。
又云:始从胜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于此一切菩萨地中。若其十信非在习种,即胜解行等摄行不尽,非未发心非性种姓,不在十住非胜解行。若云虽非十住胜解行摄者,既许行摄,何非习种?又善法欲已去得名为学,有为善法名为学法,何非习种性?据起现行发菩提心行熏成种已,即名习种。不尔,二乘回心向大,经八万劫乃至十千是何菩萨?不可得云是性种姓。何以故?所修诸善非不思择,于大菩提非不趣求。虽未得入资粮胜位,可名习种。或创发心及二乘回向八万劫等,非胜解行,行未胜故,未在僧祇故。虽然不得在僧祇数,及资粮等可名习种。无文定判,十住已前不得名为习种菩萨。
另外经文中说:从胜解行地一直到究竟地,在这所有菩萨修行的阶位中。如果说十信位不属于习种性,那么胜解行等地所包含的修行内容就不完整了,他们既不是未发心者,也不是性种姓,但又不属于十住位,所以也不是胜解行。如果说他们虽然不属于十住位的胜解行所摄,但既然承认属于修行所摄,为什么不能算作习种性呢?再者,从生起善法欲开始就可以称为“学”,有漏的善法称为“学”法,为什么不能算是习种性呢?根据发起现行、发菩提心、修行熏习成种的过程来说,就可以称为习种性。否则,那些二乘行者回心转向大乘,经历八万劫乃至十千劫的修行,算是什么菩萨呢?不能说他们是性种姓。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所修的各种善行并非没有经过思惟抉择,也并非不趋向追求无上菩提。虽然还没有正式进入资粮位的殊胜阶段,但可以称为习种性。或者,那些最初发心的人以及二乘回向者经历的八万劫等,还不算胜解行,因为他们的修行还不够殊胜,尚未进入阿僧祇劫的计数。虽然还不能计入阿僧祇劫,以及资粮位等,但可以称为习种性。并没有经文明确判定,十住位之前不能称为习种性菩萨。
问:十住中已能八相成道,与佛何殊?何等是佛所现八相?何等是余所现八相?
问:在菩萨十住位中,已经能够示现八相成道,这与佛的示现有何区别?哪些是佛所显现的八相?哪些是其他菩萨所显现的八相?
答:未见文辨,且为一解:佛现八相具足长时,始终不异。菩萨化生随宜暂现,或不具足,前后或异,或复本形,故与佛别。
回答:虽然没有见到相关经文明确辨析,暂且提出一种解释:佛陀示现的八相成道是完整而长久的,从始至终没有差异。菩萨随缘化现示生,是根据众生需要暂时显现,有时并不具备完整的八相,前后示现的方式也可能不同,有时甚至保持本来身形,因此与佛陀的示现有所区别。
问:十住、十行等十皆名住等,何故十信但一得名,余不名信?
问:十住、十行等十种阶位都称为“住”等,为什么只有十信单独称为“信”,其余的不称作“信”呢?
答:立名不定,如三空门,初一名空、余二非空。又十住等各别位故,皆名住等;信非别位,非皆名信。
回答:确立名称并非固定不变,就像三种空门,第一种称为“空”,其余两种并非“空”。又如十住等各自代表不同的修行阶位,所以都称为“住”等;而“信”并非一个独立的阶位,所以并非所有相关概念都以“信”来命名。
问:退、不退诸说不定,取何为正?
提问:关于修行者是否会退失境界的各种说法不一,究竟哪种见解才是正确的?
答:不退有四:谓信、位、证、行。位如常显,于十住后说。言退者,据证法说;言不退者,据位乘说。余皆准此。或说发心皆不退者,据上品说。或为因能令后不退,非发心已即能不退。少可会多,不能烦举。
回答:不退转有四种类型:指信心不退、阶位不退、证悟不退、修行不退。其中“阶位不退”如通常所显明的,是在十住位之后才说的。所谓“退”,是针对证悟的层面而言;所谓“不退”,是针对修行阶位和乘道来说的。其余情况都可以依此类推。有人说“发起菩提心就都不退转”,这是依据上品发心来说的。或者说,这种发心能成为令后续修行不退的因,并非一发心立刻就能达到不退。这里只略举少数例子来会通多数情况,就不一一详细列举了。
《论》:「于二取随眠」等。问:《华严》第十解十住菩萨中,云「除灭诸烦恼,永尽无有余」等,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因邪教、邪师所起不共无明伴烦恼类尽,非尽一切自分别生及俱生烦恼。又解:说佛法功力能灭烦恼,非皆已伏。又解:自分别伏,邪师等起不能伏灭。《缘起经》文,二互随会。然《疏》下结,故此位中自分别烦恼未尽,故前解正。准发菩提心,缘力发者,名不坚固;因力发者,名为坚固。起惑亦尔,邪教起者易除,自力起者难伏。又解:经据少分有能伏义,论依全分云不能伏。初、后解正,《疏》文似脱,更勘正本。
《成唯识论》中说:“对于能取和所取的烦恼种子……”有人问:《华严经》第十卷解释十住菩萨的境界时,提到“除灭一切烦恼,永远断尽无余”等语,为什么这里却说尚未降伏能取、所取的烦恼呢?回答:这是因为由邪教、邪师所引发的不共无明及其伴随的烦恼种类虽已断尽,但并非断尽了一切由自身分别产生的烦恼以及与生俱来的烦恼。另一种解释是:经中所说是赞叹佛法的力量能够灭除烦恼,并非指菩萨已经全部降伏。还有一种解释:自身分别产生的烦恼已能降伏,但由邪师等外缘引发的烦恼还不能完全伏灭。《缘起经》的文义,可与这两种解释互相会通。然而《述记》下文总结说,因此在这个阶位中,由自身分别产生的烦恼尚未断尽,所以前一种解释是正确的。参照发菩提心的道理,依靠外缘力量发心的,称为不坚固;依靠自身内在力量发心的,称为坚固。生起烦恼也是如此,由邪教引发的容易消除,由自身力量生起的难以降伏。另有一种解释:经文是依据部分能够降伏的意义而说,论典则是依据全部尚未降伏的角度而言。第一种和最后一种解释是正确的,《述记》的文字似乎有脱落,需进一步查考正本。
《论》:「多住外门」等,《疏》会《华严》,云不共无明此已伏故。问:不共无明迷谛理起,不信因果;十信第六信心不退,于因果理已生信解。即不共无明十信已除,云何说言第四住伏?答:十信第六深生信心,不谤因果,不废犹于谛理不了;故第四住方伏不共,虽未证解,而能信解。问:准前释,内法异生若放逸者,由三无明为缘,不说有不共,云何今云不共无明第四住伏?答:据不信因果不共者说,第六信前虽起暂伏,不由彼故发恶趣行。或因邪教所起不共,放逸不起。若于谛理迷名不共,第四住伏。
《成唯识论》中说“多住外门”等语句,《述记》在会通《华严经》时提到,因为不共无明在此处已被降伏。有人问:不共无明是由于迷惑真理而生起,表现为不信因果;而十信位中的第六信心位已不退转,对因果道理已经生起信解。这不就等于说,不共无明在十信位时就已经断除了吗?为什么还说要在第四住位才降伏它呢?
回答:十信位第六心时,虽然对因果深生信心,不再毁谤,但尚未完全断除,仍然对真理未能彻底明了;因此要到第四住位才能真正降伏不共无明。此时虽未亲证真理,但已能信解。
再问:依据前面的解释,如果是修学佛法的凡夫却行为放逸,那是由于三种无明为缘,其中并没有提到不共无明,为什么现在又说“不共无明第四住伏”?
回答:这里是从“不信因果”这类不共无明来说的。在第六信心位之前,这种无明虽然偶尔生起也能暂时降伏,但不会因为它而引发堕入恶道的行为。或者,有些因邪教而引生的不共无明,在放逸时也不会生起。至于那种对真理迷惑而称为不共无明的,是在第四住位才降伏
《论》:「法空智品与俱起故」,此破安惠。然《疏》云「第七有法执,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执有,法空智起此应灭」者,是破余师,非安惠师。或写者误。若破安惠,应云:第七有我执,生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执有,法空智起此应灭。
《成唯识论》中说:“因为与法空智慧同时生起的缘故”,这是针对安惠的观点进行破斥。然而《述记》里提到“第七识有法执,法空智慧生起时它就不现行;第八识的法执若存在,法空智慧生起时第八识就应当断灭”,这是破斥其他论师的观点,并非针对安惠。也有可能是抄写者的错误。如果是要破斥安惠,应当说:第七识有自我执着,生空智慧生起时它就不现行;第八识的法执若存在,法空智慧生起时第八识就应当断灭。
《论》:「七转识内,或多或少如烦恼说」者。据烦恼俱数多少等,云「如烦恼说」,非是定判一切所知定与烦恼同种而生。又所知障执必是惠,与无明俱,异熟心疑。此等名数,诸识所起数如烦恼。然《疏》云「无离烦恼别起执故,故数多少与烦恼同」者,据俱时起,不断烦恼身中所起所知障说。若许定同,如二乘无学已断烦恼,犹起法执,后熏成种,宁有烦恼与同种生?又异熟心疑人、杌等,是所知障,岂与烦恼同种生耶?问:执杌迷人既是所知,为是法执,为非执耶?答:是法执类,非正法执。执必痴俱,彼非痴俱,是异熟故。又释:是执。若业感异熟不与痴俱,异熟生宽,故与痴并。或迷杌心与其无明通俱、不俱:俱者是执;不俱非执,但是等流。
《成唯识论》中说:“七转识之中,或多或少如同烦恼那样”这句话,是根据烦恼伴随的数量多少等情况,说“如同烦恼那样”,并不是断定一切所知障一定与烦恼同一种子而生。另外,所知障的执着必定与慧相应,与无明共同作用,而异熟心所生的疑惑等状态。这些名目与数目,各识所生起的数量如同烦恼。然而《述记》提到“没有脱离烦恼而另外生起执着的缘故,所以数量多少与烦恼相同”,这是依据同时生起、未断烦恼的凡夫身上所起的所知障来说的。如果一定认为完全相同,那么像二乘无学圣者已经断除烦恼,却仍会生起法执,后来熏成种子,怎会有烦恼与它同种而生呢?再者,异熟心误认人或误认树桩等,属于所知障,难道与烦恼同种而生吗?
问:误认树桩、迷惑他人既然是所知障,那算是法执,还是不算执着呢?
答:属于法执的同类,但不是真正的法执。执着必定与愚痴共同生起,那种状态不与愚痴共同生起,因为是异熟所生的缘故。另有一种解释:也算是执着。如果业力所感的异熟不与愚痴共同生起,而异熟所生的范围较宽,所以可能与愚痴并存。或者迷惑于树桩的心,与无明可能共同生起、也可能不共同生起:共同生起的就是执着;不共同生起的就不是执着,只是等流现象。
《论》:「此于无覆无记性中」等者。问:所知障中有法恚爱,法恚即嗔,云何无记?答:有二解:一云:望烦恼说,嗔唯不善;望所知障即是无记。二云:法恚亦是不善。若尔,应缚能感异熟。答:虽是不善,望义有别,不名为缚,亦不感果。二解前正,《论》说无记不通不善。
《成唯識論》中说:“这属于无覆无记性之中”等内容。有人问:所知障中包含对法的憎恚与贪爱,对法的憎恚即是嗔心,为何说是无记性呢?回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相对于烦恼障来说,嗔心唯属不善;但相对于所知障而言,这种嗔心就属于无记性。第二种认为:对法的憎恚也属于不善。如果这样,它就应该成为系缚、能感招异熟果报。答复是:虽然属于不善,但因其观察对象(指法而非有情)有特殊含义,所以不称为系缚,也不感招果报。两种解释中前一种正确,《成唯識論》明确说无记性不包括不善。
《论》:「此位二障虽未伏除」等。
《成唯识论》中说:“在这个修行阶段,烦恼障和所知障虽然还没有被降伏和断除”等等内容。
问:「三种练磨等,何别、何位?」
问:“三种练磨等方法,有什么差别?分别适用于哪个修行阶段?”
答:三别者:一、怯时长难到;二、怯行广难修;三、怯果妙难证。
回答:这三种畏缩心态分别是:第一,畏惧修行路途漫长难以抵达;第二,畏惧修行法门广大难以修持;第三,畏惧证悟的果位殊胜难以获得。
或可:初总云广大深妙,通因及果,以俱广大、皆深妙故,或因广大果深妙故。由此长时修方圆满,深妙难成,长时方到,故此论云:「一闻无上正等菩提广大深远」。后二是别。又三练磨各通三处,于彼长时引他已到,省己有能。麁善尚能感于上界远妙之果,我有妙善,何不能得深远大果?乃至圆满转依彼既已得,我亦应尔,省己有能既有妙善,何不能证?故《疏》云:初且举菩提,后且举转依,论实皆得。
或许可以这样理解:一开始总体说广大深妙,贯通因位和果位,因为两者都广大、都深妙的缘故;或者因为因位广大、果位深妙的缘故。由于这个缘故需要长时间修行才能圆满,深妙难以成就,长久修行才能达到,所以这部论说:“一听到无上正等正觉广大深远”。后面两点是分别说明。另外,三种练磨心各各贯通三处:对于那长久修行,引证他人已经到达,反省自己有能力;粗浅的善行尚且能感得上界遥远微妙的果报,我有微妙的善行,为什么不能获得深远广大的果报?乃至圆满转依,他人既然已经获得,我也应当如此,反省自己有能力,既然有微妙善行,为什么不能证得?所以《疏》说:起初暂且举出菩提,后面暂且举出转依,实际上论中两者都能贯通。
问:此练磨在何位者?
问:这种锻炼和磨砺发生在哪个修行阶段呢?
答:准此论文,云:「此位二障虽未伏除,修胜行时有三退屈,而能三事练磨其心。」在资粮位通三十心,不可别配。不尔,十住应不能修十波罗蜜行,未能起堪能练故。
根据这篇论文所说:“在此修行阶段,虽然烦恼障与所知障尚未降伏断除,但在修习殊胜行持时,会面临三种退却屈服的困境,此时能够通过三种事相来磨炼心志。”这指的是资粮位普遍涵盖十住、十行、十回向这三十心位,不能强行分别对应。否则,十住位的修行者便应不具备修习十波罗蜜行的能力,因为他们尚未生起堪能修行的磨炼之心。
又解:亦通加行及七地前;唯除见道,以唯在定,又复时促。四善根位虽伏二障分别起者,俱生未伏。以文不言分别未伏,故通俱生。又七地前虽伏烦恼,所知未全,要须加行故。又乐于下乘般涅槃障,五地方断。虽未断时不退趣彼,或可起心。不尔,如何五地方断?设不起现,种至此除,故未断前犹须练磨。《论》且举初影显于后,如断四处,不唯地前。诸疑离疑,执着分别,七地犹有。
另一种解释是:这也可以适用于加行位以及第七地之前;唯独排除见道位,因为见道只在定中进行,而且时间短促。在四善根位时,虽然能制伏分别生起的二障,但俱生烦恼尚未制伏。由于经文没有说分别烦恼未制伏,所以这里指的是俱生烦恼。另外,在第七地之前,虽然烦恼已制伏,但所知障尚未完全清净,因此仍需加行功夫。再者,乐于追求下乘涅槃的障碍,是在第五地才断除的。虽然未断除时不会退转追求下乘,但或许仍会生起这样的念头。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到第五地才断除呢?即使现行烦恼不起,种子也要到此时才消除,所以在未断除前仍需磨练修习。《论》中先举出最初阶段的情况,以隐含说明后续阶段,就像断除四种障碍并不只在地前位一样。各种疑惑、远离疑惑、执着分别等,直到第七地仍然存在。
又解:三练断四处障但在地前。论文不说通地上故。地上二障烦恼障品皆能伏故。所除四处据分别说。然无文断。任意取舍。
还有一种解释是:三番磨炼断除四处障碍,只发生在登地之前。因为论中并没有说它通于登地以上。登地后,烦恼障与所知障的品类都能被降伏。这里所说的要除去的四处,是根据分别执着的层面来说的。不过,经文里没有明确断定。可以随各自的见解来取舍。
问:准《杂集》十一:复修瑜伽有其五种:谓持、任、镜、明、依。依谓转依,即是见道。持、任、镜、明此四为因,得转依果。持、任等四依何位起?复是何法?
问:根据《杂集论》卷十一所说:修习瑜伽又有五种:就是持、任、镜、明、依。其中的“依”指的是转依,也就是见道位。“持、任、镜、明”这四种是原因,能证得转依的果报。那么,“持、任”等四种是在哪个修行阶段生起的?它们本身又是指什么法呢?
答:准彼论云,依煖等位,即通四善根皆有此四。持即闻惠、任思惠、镜即修惠、明谓所观,无能、所取。或镜即定,明者是惠。煖、顶、忍三各因此四方得修满,入世第一。或无持、任,以上品忍唯一刹那即入世第一法,唯定时促,故无持、任。但依此位有持、任等,非必四位各有四种。又解:四位各有此四,持、任二行非是闻、思,以在定中依凭圣教,故以为持,《论》云「如所多闻,安立止观所缘境故。」与定相应如理作意以为任,无倒思惟任持心故,即所依定名为镜,云此三摩地犹带相故。能观之智名为明,云谓能、所取无所得智。
回答:根据这部论典所说,依靠煖、顶、忍、世第一法这四善根的修行阶段,都具备这四种特性。“持”指的是听闻所生的智慧,“任”指的是思惟所生的智慧,“镜”指的是修习所生的智慧,“明”是指所观照的境界,其中没有能取与所取的分别。或者也可以说,“镜”就是禅定,“明”就是智慧。煖位、顶位、忍位这三个阶段,各自因为这四种特性的修习而得以圆满,从而进入世第一法。也可能没有“持”和“任”,因为上品忍位只是一个极短的刹那,随即就进入世第一法,只因为定境的时间非常短促,所以没有“持”和“任”。只是依据这个修行位次说有“持”、“任”等,并不一定四个位次各自都具备这四种。另一种解释是:四个位次各自具备这四种,但“持”和“任”这两种修行作用,并非单指闻慧和思慧,因为它们是在禅定之中,依据圣教而安立,所以称为“持”,正如《论》中所说“依照所听闻的教法,安立止观所缘的境界。”与定相应的如理作意就是“任”,因为它是没有颠倒的思惟,能够任持心念。所依的禅定就称为“镜”,因为这种三摩地还带有表象。能观照的智慧称为“明”,指的是了知能取与所取
又释:持、任等唯除真见及佛果位,佛果位中更无果故,真见位中无影相等故,通所余位。故《显扬》二十云:「有五种法能摄一切瑜伽行者诸瑜伽地」。八地以上义说闻、思亦缘教等,故通为正。又四善根亦亲蒙佛而为教授,故《庄严论》第七颂云:「自后蒙诸佛,法流而教授。」释云:从此已后,蒙诸佛如来以修多罗等法而为说之。准此文意,或蒙教授已,修持、任、镜、明。持,谓于教起六种心;任,即次起十一作意;镜,即修九种住心;明,又依智作诸神通。或不配此。
还有一种解释:持、任等修持方法只排除真见道位和佛果位,因为佛果位中已没有更高的果位可证,真见道位中没有影像相状等分别,所以这些方法适用于其余所有修行阶段。因此《显扬圣教论》第二十卷说:“有五种法能总摄一切瑜伽行者各修行阶位的要义。”八地以上的菩萨,从义理上说其闻、思二慧也缘取教法等,所以也可算作正修。此外,四种善根位修行者也亲自承蒙佛陀给予教授,所以《大乘庄严经论》第七颂说:“从此之后,蒙受诸佛以法流而教授。”解释是:从这以后,承蒙诸佛如来用经教等法门为之讲说。根据这段文意,或许在蒙受教授之后,就修习持、任、镜、明四种行持。持,是指对教法生起六种信心;任,是指接着生起十一种作意;镜,是指修习九种住心;明,又指依智慧发起种种神通。也可能不与此一一对应。
然四善根及持、任等,皆初祇满心方始修之。《庄严论》第七云「行尽一僧祇,长信令增上」等,已后方说起四善根,诸教皆同。自古诸师意解不同,取文各别,不得教意。教意菩萨修四善根,有正修满位,有仰修习位。仰习作观通三十心,如唯识观等,成就在见,学即通前。此亦应尔,学虽通前,正修成满即在于后,资粮等位可得仰习。观所取无,伏我、法执;观能取无,能伏于法执。不尔,如何能伏二执?《杂集》、《庄严》、此《唯识论》等,据正修位,不通资粮。《璎珞本业经》云「住于十住修学四善根」者,是仰学修习。然梁《摄论》云「如须陀洹道前有四方便,菩萨亦有四方便,谓四十心」者,或如小乘五停心观、总相念处、别相念处,合四善根,为四方便,如四十心,非四善根名四方便。
然而四种善根以及持守、任运等修行,都是在最初一大阿僧祇劫圆满之时才开始正式修习的。《大乘庄严经论》第七卷中说“修行圆满一僧祇劫,令长久的信解增长坚固”等等,此后才说发起四种善根,各种经教说法都是一致的。自古以来的各位论师理解不同,选取的经文各有差异,未能完全领会教法的深意。
教法的本意是:菩萨修习四种善根,有正式修习圆满的阶段,也有仰慕随学的修习阶段。仰慕随学而作观修,可以贯通于十住、十行、十回向这三十心位,例如唯识观等,其成就体现在见道位,而学习过程则可以通于见道之前。这里也应当如此理解:学习虽然可以通于前期,但正式修习并圆满成就则是在后期,在资粮位等阶段可以仰慕随学。观照所取之境为空无,能够降伏我执与法执;观照能取之心亦为空无,则能降伏法执。若非如此,怎能降伏两种执着呢?《杂集论》、《庄严经论》以及这部《成唯识论》等,都是依据正式修习的阶位而说,不通于资粮位。《璎珞本业经》说“住于十住位中修学四种善根”,这是指仰慕随学的修习。然而真谛所译《摄大乘论》说“如同须陀洹道前有四种方便,菩萨也有四种方便,即指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这四十心位”,这或许如同小乘的五停心观、总相念处、别相念处,与四种善根合称为四种方便,如同四十心位,并非指四种善根本身叫作四种方便。
或言总意别,意取四十心满修四善根,文言略故,但云四十心。
有的说法是总称包含特定含义,意思是修满四十心后再修四善根,因为文字表述简略,所以只说四十心。
或翻译谬,魏、梁、隋、唐同本异译,余本总无,故笔授谬。《大品经》云「堕顶菩萨堕声闻、辟支佛地」者,或学观所取似顶,名堕顶;或本二乘,在于顶位回心向大,亦名菩萨,故云堕顶菩萨。说此等退,堕二乘地,于理无违。然《本业》、《大品》更捡彼文。
或者翻译有误,魏、梁、隋、唐各朝译本相同而其他版本都没有,所以是笔录传抄的错误。《大品经》里说“堕顶菩萨堕声闻、辟支佛地”,意思可能是:有的修行者在观修中执着于所缘取的境界类似“顶”位,称为堕顶;或者原本是二乘行者,在修到顶位时回心转向大乘,也称为菩萨,所以说堕顶菩萨。经中说这类退堕,落入二乘境地,在道理上并不矛盾。但《本业经》和《大品经》的说法,还需进一步查考原文。
问:四善根既属初劫,云何言福智满已?《大庄严论》云何言行尽僧祇?《杂集》如何言过第一无数劫?
问:既然四善根属于初劫,为什么说福德智慧已经圆满?《大庄严论》为什么说修行穷尽阿僧祇劫?《杂集论》又如何说超过第一无数劫?
答:约多分说。又据初劫定、散杂修,已满、已过、已尽纯定所修,此位方作。
从大多数情况来说,又依据初劫时,修习定心与散心交替混杂的修行,那些已经圆满、已经超越、已经穷尽纯粹定心所修的内容,到这个阶段方才完成。
《论》:「依明得定」者,「明」者,无满惠。今言「明」者,无漏惠明之前相,立以「明」名。求此前相,今者现起,故名为「得」,即所得名「得」。明即所得,持业释也。故无性《摄论》云:「明谓能照无有义智,所求果遂,故名为得。」
《成唯识论》中所说“依明得定”的“明”,是指无漏的智慧。这里所说的“明”,是指无漏智慧明照境界之前所显现的相状,因而安立了“明”这个名称。修行者寻求这个前相,在当下现起,所以称为“得”,而所获得的这个前相就叫做“得”。“明”即是所获得的境界,这是以持业释(依主释)的方式来解释的。因此无性菩萨在《摄大乘论释》中说:“明是指能够照见无有外境实义的智慧,所希求的果位得以成就,所以称为得。”
此论复言:「初获惠日前行相故,立『明得』名。」即无漏惠日正名为「明」,此明前相亦名为「明」。
这部论典又解释道:「初次获得智慧日光的观照状态,所以称为『明得』。」真正的无漏智慧日光才叫作「明」,而这智慧显现之前的征兆,也可称作「明」。
《无性论》云:「明谓能照无有义智」者。此未正能照,照之前相立「能照」名。此依证达惠为明解,故经颂云:「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如名道火,意喻事火。正热烧照前之煖相,似彼烧热,立以「煖」名。非体不煖,但非正火,非正名煖。若观无义智体即明,何名前相立明得名?下亦不应云:「明相转盛」。又此明得即是寻思,《无性论》云:「假有实无,方便因相说名寻思」。又无漏智可不名明耶?
《无性论》中说:“明指的是能够照见无有真实之义的智慧”。这里说的并非真正能照见的智慧,而是在照见之前、类似能照的状态,暂时称为“能照”。这是依据证悟通达的智慧而建立“明解”的概念,所以经中的偈颂说:“不是没有见到真如,而能了知一切现象”。就像称路上的火为火,是以实际的火作比喻。真正燃烧发光的是火,但在燃烧之前的温暖状态,类似于火的燃烧发热,就暂时安立“暖”的名称。不是说它本身没有温暖,只是它并非真正的火,所以不能正式称为暖。如果观察无真实之义的智慧本体就是明,那为什么要在它显现之前的阶段安立“明”这个名称呢?后文也不应该说:“明的相状逐渐转盛”。再者,这个“明得”其实就是寻思,《无性论》说:“假借有、实际无,作为修行方法的因相,称为寻思”。另外,无漏的智慧难道不能称为明吗?
问:依定所发是下寻思,何不名下寻思定名明得定耶?
问:既然依据禅定所生起的是较低层次的寻思,为何不将这较低层次的寻思定称为明得定呢?
答:望义有别。照所取无,名之为明;推求所取假有实无,名为寻思。故《无性论》云:「于加行时,推求行见假有实无,方便因相说名寻思。」下文「明谓能照无有义智」,言「定」举照义,明观举推求,互举无妨。
回答:从意义上来看是有区别的。观照所执取的对象本不存在,这称为“明”;推究所执取的对象只是假有、实际并无实体,这称为“寻思”。所以《无性论》说:“在加行阶段,推究一切行相、见解只是假有而实无,这种作为方便手段的因相,就叫做寻思。”下文说“明是指能够照见无有实义之智慧”,其中“定”是举出观照之义,“明观”是举出推求之义,两者互相举示并无妨碍。
问:明增亦所求果遂,何不名明增得定?
问:明增也能达成所求的果报,为何不称为明增得定呢?
答:煖相在初,偏立名得。故《无性论》云:「此定创得无义智明,故得明、得三摩地名。」余既非创,不与「得」名。
回答:在修行“煖位”的初始阶段,因其首次出现而特别以“得”来命名。所以《无性论》中说道:“此定境初次生起时,能引发无分别的智慧光明,因此称为‘明得定’或‘得三摩地’。”其余阶段的禅定并非初次证得,所以不称为“得”。
问:若尔,应云得之明名「明得」,依主释,何名持业?
问:如果是这样的话,应当说“通过获得智慧而称为‘明得’”,这是依主释(表示所属关系),为什么说是持业释(表示体用同一)呢?
答:举能并所,可依主名。今此所得立以得名,故非依主。或可得是推求体也,明者是照用也,体能有用,得之明名「明得」。明得之定,并依主释或隣近释,定非明得,明得俱定,名「明得定」。
回答:如果说“能”与“所”并举,可以构成“依主”关系的名称。但这里是指“所获得的东西”本身,用“得”来命名,所以不是“依主”关系。或者说,“得”是推求的本体,“明”是观照的作用,本体能够产生作用,所以将“得”与“明”结合,称为“明得”。“明得之定”这个说法,既可以理解为“依主释”(限定关系),也可以理解为“隣近释”(邻近关系)。定本身不是“明得”,但“明得”与“定”相伴,所以合称为“明得定”。
「依无间定」等,此后无间即入见道,立「无间」名。若以智名「无间」,即无间之定,依主为名。此定无间即入见道,名「无间定」,即持业释。不同明得,定非明故。无间非智,但无别隔,即名「无间」,智、定俱通。西明解:「第一法观名为『无间』,此所依定名『无间定』,即依主释」。阙持业释。无间名宽,非唯智故,通二释胜。不同前三,以名狭故。问:准《论》云:「名、义相异,故别寻求;二二相同,故合思察」。离合为四,与《瑜伽》同,何故无性《摄论》第六云:若名、若义自性差别,假立自性差别义,如是六种义皆无故。答:彼论谈法有其六种:若寻思观,即名、义别开;二自性、二差别合观,故成四种。《瑜伽》三十六、《显扬》第六、《无性》第六、《大庄严论》十二,皆说四寻思、四如实智,无说六寻思处。西明云「离即为六,合观为四」者,准此知非。广释名、义、自性、差别,如《摄论》第六、《瑜伽》三十六明。
根据不间断的禅定状态,此后便能即刻进入见道境界,因此建立“无间”这个名称。如果以智慧来命名为“无间”,那么就是“无间之定”,这是依据主体来命名。这种禅定能毫无间隔地进入见道,称为“无间定”,这是从作用与本体直接关联的角度来解释。这与“明得定”不同,因为那种定并非以智慧光明为本质。“无间”并非单指智慧,只要没有其他障碍间隔,就可称为“无间”,因此智慧和禅定两方面都适用。西明法师的解释是:“第一种观照诸法的智慧称为‘无间’,这种智慧所依托的禅定就叫‘无间定’,这是依主体得名的解释。”但这种说法缺少从作用与本体关联角度的解释。“无间”这一名称涵盖较广,并不只限于智慧,所以同时采用两种解释更为妥当。这与前面三种情况不同,因为那些名称含义较窄。有人问:依据《成唯识论》所说:“名称和含义各不相同,所以要分别探究;两者各自的自性与差别又有相通之处,所以要合并观察。”分开与合并共成四种寻思,这与《瑜伽师地论》的说法一致。为什么无性菩萨在《摄大乘论》第六卷中说:无论是名称还是含义,其自性与差别,都是假立的自性与差别意义,这六种意义其实都不可得呢?回答:那部论典讨论诸法时,列出了六种范畴。如果就寻思观而言,就是将名称和含义分开观察;而将两种自性、两种差别合并观察,所以成为四种。《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六卷、《显扬圣教论》第六卷、《摄大乘论无性释》第六卷、《大庄严论经》第十二卷,都只说四种寻思和四种如实的智慧,没有说到六种寻思的观察处所。西明法师说“分开就是六种,合并观察就是四种”,根据以上经典可知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关于名称、含义、自性、差别的详细解释,可参阅《摄大乘论》第六卷和《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六卷的说明。
《论》:「如是煗、顶依能取识观所取空」乃至「世第一法二空双印」者,此牒前释悟入三性,结前所明。以煗、顶位未观能取无,云「依能取识观所取空」,以彼所取名、义二种依能取识而假立故。此观名、义,初、后二位无心,外境但依内心,一重唯识;亦分悟依他,中忍起位观能取空、唯识如幻等,第二重唯识。初悟入遍计少分,未悟能取亦遍计故;第二全悟遍计所执,亦知能取性非有故,亦悟依他;上忍、第一,单、双印彼能、所取空,并悟圆实。此言「悟」者,据似悟说,非是实悟。故下结云「安立少物,谓是唯识真胜义性」。
《成唯识论》中说:“在暖位和顶位,依靠能取的心识,观察所取的外境是空无自性的”直到“在世第一法位,同时印可能取与所取二者皆空”,这里是在承接前文解释如何逐步悟入三性,总结前面所说明的修行次第。因为在暖位和顶位时,修行者尚未观察能取的心识本身也是空的,所以说“依靠能取的心识,观察所取的外境是空”,这是因为他们所执着的“名”(概念)和“义”(事物)这两种所取境,其实是依托能取的心识才假立存在的。这种观察“名”与“义”的修行,在初位(暖、顶)和后来(忍、世第一法)这两个阶段,内心都不认为有实在的外境,只是知道外境依托内心而生起,这是第一重的唯识观;此时也部分地悟入了依他起性。到了中忍位生起时,修行者开始观察能取的心识也是空,了知唯识所现的一切如同幻化,这是第二重的唯识观。在初位(暖、顶)只是部分地悟入了遍计所执性,因为尚未觉悟到能取的心识本身也是遍计所执;在第二重观(忍位)则完全悟入了遍计所执性,同时也知道能取的心识其自性也是空无所有的,此时也悟入了依他起性;到了
问:若上忍、第一悟圆成者,何故云此四位中犹于现前安立少物谓唯识性?准此应通四位。
问:如果说上品忍位、第一法智位已证悟圆成实性,为什么经中说在这四个修行阶段中,修行者心中仍存有微细的执着,认为“唯识性”是实有的对象呢?由此看来,这种执着应当遍及暖、顶、忍、世第一法这四位。
答:既言于四位中,明简上忍及第一位。不尔,但应云「于此四位」,何须说「中」?又解:于煗、顶位,观名、义二离识是无,互不相属,名悟遍计;观名、义等唯有识量及假名、义,名悟依他;忍、第一位悟圆成实。此依《摄论》名、义为客处解。
答:如果说在四种修行阶段中,要特别区分上忍位和第一位。不然的话,只应该说“在这四种阶段”就可以了,何必加上“中”字呢? 另一种解释是:在煖位和顶位阶段,观察名称和事物这两者离开心识都是不存在的,彼此之间也没有固定联系,这叫做领悟遍计所执性;观察名称、事物等等只有心识所现的影像以及假立的名相、概念,这叫做领悟依他起性;在忍位和第一位阶段,领悟圆成实性。这是依据《摄大乘论》中将名称、事物视为外来的、虚妄分别的对象来理解的。
问:中忍起位观能取空,上忍起时方始能印,应于忍位方悟依他,如何初二说悟依他?
问:在中忍位生起时,观察能取的空性,到上忍位生起时才能印可,那么应当在忍位才悟入依他起性,为什么在初地和二地就说悟入了依他起性呢?
答:《摄论》据少分名悟依他,下、中二忍从上忍说名悟圆成。或下忍位印所取空,心所变空是依他起,据真如理空即圆成实,故《摄论》中引《庄严论》,云住此二无真实理。
答:《摄论》依据局部角度说悟得依他起性,下忍、中忍这两种修行阶段是从上忍境界的角度说悟得圆成实性。或者说在下忍位时印证所取境为空,此时心中所显现的空相属于依他起性,但依据真如理体而言,空性即是圆成实性,所以《摄论》中引用《庄严论》说:安住于此二者即是无有真实的道理。
问:准无性《摄论》,初悟遍计、次悟依他、后悟圆实。准此论第八,引经颂云「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等,即先悟圆实、次悟依他。又复无性《摄论》初文,地前悟初二性,第二文地前通悟三性,何故不同?
问:根据无性《摄论》所说,初悟遍计所执性、次悟依他起性、后悟圆成实性。而依此论第八卷所引经颂“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等文,则是先悟圆成实性、次悟依他起性。再者,无性《摄论》前文说地前菩萨悟前二性,后文又说地前菩萨能通悟三性,为何会有这些不同?
答:依学观察、趣入方便、相似悟说,先悟遍计、次依他、后圆实。即观名、义更互为客,知彼非真,次观唯量及唯假等。若依真证,要达圆成方知识幻,故彼此说各不相违。
回答:这是根据学习观察、入门方法以及相似的领悟方式来说的,先领悟遍计所执性,其次是依他起性,最后是圆成实性。也就是先观察名称和事物之间互相依存、并不固定,明白它们并非真实;接着观察一切只是心识的显现,只是假名安立等等。如果依据真实的证悟,必须通达圆成实性才能真正了知心识如幻,所以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
若尔,何故《摄论》复云「于绳谓蛇智,见绳了义无」等?准此,即先悟依他、次悟遍计。
如果这样,为什么《摄大乘论》又说“把绳子误认作蛇的认知,见到绳子时方才明白真相”等等?根据这个说法,就是先要领悟依他起性、然后才能领悟遍计所执性。
答:此约悟入除执而说。初虽观彼名、义等无,未能决定,要知依识已彼执方除,如见杌时方除人解。《摄论》亦云「如是依止唯识显现,依他起觉,舍于六义,遍计执觉。」不要先观依他起已,方观遍计。故不相违。又释:「于绳起蛇智」等,据久学说;「名、义互为客」等,依初学明。准此等文,悟入有三:一、初悟遍计、次悟依他、后圆实,即「名、义互为客」是;二、先悟依他、次遍计、后圆实,即「见绳了义无」等是;三、初悟圆成、次依他、后遍计,即「非不见真如」等是。入位亦三:准初总在见道前;准后总入见道后;三、初二性在见道前悟,圆成实性入见已悟,即见绳了义等。故彼论云「如是依止圆成实觉,遣依他起迷乱之觉」,及彼次下「故似唯识亦不得生,由是因缘,住一切义无分别名,于法界中便得现见相应而住。尔时菩萨平等平等,所缘、能缘无分别智已得生起」
这段是围绕如何通过领悟来消除执着而说的。最初虽然观察名、义等是空无的,但还不能完全确定,必须知道要依靠对“识”的理解,那些执着才能消除。就像看见一段树桩时,才会消除“那是人”的错误理解。《摄大乘论》也说:“像这样,依靠唯识的显现,觉悟到依他起性,就能舍弃对六种义理的错误执着(遍计所执的错觉)。”并不是必须先观察依他起性,然后才观察遍计所执性。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还有一种解释是:“在绳子上产生是蛇的认识”等说法,是针对久学(修行已久)的人说的;“名和义互相是客(互不相属)”等说法,是依据初学(刚开始修行)的人来阐明的。根据这些文字,领悟进入(真理)有三种次第: 第一种:最初领悟遍计所执性,其次领悟依他起性,最后圆满证得圆成实性。这就是“名、义互為客”所代表的。 第二种:先领悟依他起性,其次遍计所执性,最后圆成实性。这就是“见到绳子才明白蛇是空无的”等所代表的。 第三种:最初领悟圆成实性,其次依他起性,最后遍计所执性。这就是“并非不见真如”等所代表的。
进入(修行)位次也有三种情况: 依据第一种次第,总体上都在见道位之前。 依据最后一种次第,总体上在进入见道位之后。 第三种情况是:遍计、依他二性在见道位之前领悟,圆成实性在进入见道位之后领悟。这就是“见到绳子才明白蛇是空无的”等所代表的。 所以那部论中说:“像这样,依靠圆成实性的觉悟,就能遣除对依他起性的迷乱错觉”,以及它紧接着的下文:“所以,连‘似唯识’(似有外境的唯识相)也不再生起,由于这个因缘,安住于一切义理都无分别的名称(境界),在法界中便能现前证见,与之相应而安住。那时,
问:于此四位但遣遍计,不遣依、圆,即观假有及唯识性,云何言「世第一法双印二空」?
问:在这四个修行阶段中,只是遣除遍计所执,而不遣除依他起性和圆成实性,也就是观察假有的现象和唯识的本性,那么为什么说“世第一法同时印证我空与法空”呢?
答:偏说印空,非不印有。由久妄执名、义等有,不了依、圆。观彼空时,能悟后二,故说印空,理亦印有。故下云:「犹于现前安立少物,谓是唯识真胜义性。」
回答:之所以侧重说印证空性,并不是不印证存在。由于众生长久以来虚妄地执着名称、义理等为实有,不能了知依他起性与圆成实性。当观察那些事物空无自性时,能够悟入后面这两种真实性,所以说印证空性,在道理上也同时印证了存在。因此下文说:“仍然在当下境界中安立一个微细的假相,称其为唯识的真实殊胜的究竟本性。”
问:安立少物谓唯识性,即是有观,印彼二空即是空观。空、有既乖,如断、常见,因何得并?
问:安立一个微小的概念称之为唯识性,这属于有的观照;印证我空与法空这二空之理,则属于空的观照。空观与有观既然相互对立,好比断见与常见一样矛盾,为何能够同时并存呢?
答:执、不执殊,故得俱起。又观无二即显空性,是圆成实。据相似说,印此空性,名印二空。
回答:执着与不执着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可以同时生起。再者,观照到没有对立分别就是显现空性,这才是圆满真实的境界。依相似的说法,印证这种空性,就称为印证人空与法空。
若尔,何故前云「忍境识空,故亦名忍」?准此正意,印二取空。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前面说“因为能安忍于外境和心识皆空,所以也称为忍”呢?依照这里的真正用意,是印证能取与所取二种执着都是空。
答:准此前后双印空、有。前说为好。
根据前后文对空与有的双重印证,前面的说法更为妥当。
问:既言「双印」,印二取空及依他有即是观俗,印二空性谓真胜义即是观真。真、俗双观五地方得,云何地前已能合观?
问:既然说是“双印”,即同时印证“二取空”和“依他起”的存在,这属于观察世俗谛;印证“二空性”属于真实胜义谛,即观察真谛。真谛与世俗谛的双观要到第五地才能达到,为何在登地之前就已经能够合观了呢?
答:五地合观,据二智并起或真证说;此据相似,非是正证。俱带相故,亦不相违。
答:所谓五地合观,是依据两种智慧同时生起或者真正证悟的境界来说的;这里所说的,是相似的状态,并非真正的证悟。因为两者都还带着表象的执着,所以这样理解并不矛盾。
此空、有二相,西明云:三藏二解。一云于四位中初二观所取空,后二观能取空。如是观时,名等四种或六、或四假有实无。假有是依他性,即是有相;实无即遍计,此即空相。二相皆灭,安立真性。
这种空与有的两种状态,西明法师解释道:玄奘法师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说法是,在四个修证阶段中,前两个阶段观察所认知的对象是空,后两个阶段观察能认知的主体是空。这样观察时,名称等四种或六种现象,只是假名存在,并非真实。假名存在属于依他起性,这就是“有”的状态;并非真实则属于遍计所执性,这就是“空”的状态。当这两种状态都消除时,才能安立真实的法性。
二云前四位中有能、所取空相,与相分空相不一、不异:无别体故,不异;有无别故,非一。然彼空相唯是所缘,非缘,以无体故。当情现者,从缘生故,是所缘缘,故说观心带有无相。今谓:二释俱传为谬,何者且初解云「初二观所取空,后二观能取空」?不应道理。世第一法双印二空,即双观二空,岂印二空而不观耶?第二释中缘二取空,所变空相名为有者,岂可唯欲除此相分之有相,不除识性之相分耶?不尔,如何言「现前立少物,谓是唯识性,以有所得故,非实住唯识。」复如何言后触无所得?故知观二取为空,观识及性为有,犹带此二,故不证真。不可唯说缘空相分说之为有。
第二种解释认为,在前四个阶段中,存在着能取和所取皆空的相状,这与相分空相既非完全相同,也非完全不同:由于没有独立的实体,所以不是不同;由于存在与否有区别,所以不是同一。然而那个空相只是所缘的对象,不能作为能缘的作用,因为它没有实体。随着心念而显现的,是从因缘中产生的,所以是所缘缘,因此说观照之心还带有“无相”的痕迹。现在我认为:这两种解释都流传有误,为什么呢?暂且先说第一种解释:“前两种观法观察所取是空,后两种观法观察能取是空”,这不合道理。世间第一法同时印可两种空性,就是同时观照两种空性,怎么可能印可二空却不观照呢?第二种解释中,缘着能取所取皆空,所变现的空相被称为“有”,难道只想除去这相分的“有相”,却不除去识体本身的相分吗?如果不是这样,又如何解释“现前立少物,谓是唯识性,以有所得故,非实住唯识”这句话呢?又怎么解释后面“触无所得”呢?所以应该知道,观能取所取为空,观识及其体性为有,仍然带有这两种分别,因此不能证悟真实。不能仅仅说缘着空相的相分就称之为“有”。
问:言「皆带相故,未能证实,故说现前安立少物」者,为在何位?
问:说“因为都带有事物的表象,所以不能证悟真实,所以说在当下安立了少许东西”的,是指哪个修行阶段?
答:准文正在四善根位。既明前位云「皆带相故,未能证实」,又云「带相观心有所得故」,又教授颂云「菩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等,故在定位,然不坚执是定现量。《要集》云:「据出观位说,观中现量不作此解。」今谓:不尔。若许观中不带空、有二种相者,应触无所得,即住真见,何名加行?又亦应伏相麁重缚,复违前诸文。
答:根据经文确切含义,是在四善根位阶段。既然前面说明这一阶段时提到“都还带着表象,未能证悟实相”,又说“带着表象观察心念,仍有所得”,而且《教授颂》也说“菩萨在禅定之中,观见影像只是心识所现”等等,所以这是在禅定状态中,但并未坚固执着地认为这是禅定的现量感知。《要集》中说:“这是依据出定后的状态而言,在观行中的现量感知并非这样理解。”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如果允许在观行中不带着“空”与“有”两种表象,那就应当触及无所得境界,即刻安住真实见地,怎能还称为加行位呢?而且也应该已经降伏了表象与粗重束缚,这又与前面诸多经文相矛盾。
《论》:「此加行位未遣相缚」者,本释如《疏》。今又助释:此相缚体,由第七识二执为本,令诸识中不能亡相,为相所拘。然前第五云:由我执故,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据执我能行布施等及有受者,若执所施不亡相者,岂我执耶?由执法有,故不亡相。设云见所施属我之物是我所见,亦我执起者,于余度中不亡相者,岂皆执为我所耶?故《瑜伽论》但云:染污末那为依止故,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不言由我望菩萨说名为染污,二乘不行无相施等。又前释言:「言相缚者,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又若我执为相缚者,二乘无学断此我执,应无相缚。此等回心、加行等位应无二缚。又观安立应能断缚,何故《瑜伽》六十四云「若离非安立谛,二种解脱不应道理」?二乘但能观安立谛,故知二缚未得解脱。
《成唯识论》中说:“在这个加行阶段,还没有摆脱相缚。”原本的解释如《成唯识论述记》所述。现在再作辅助解释:这个相缚的实质,是以第七识的两种执着(我执、法执)为根本,使得各识在认识境界时不能超越事物的表象,被表象所束缚。然而前面第五卷曾说:由于我执的缘故,使得六识中所发起的布施等行为不能超越表象。这是指执着有一个“我”在行布施等,以及有接受布施的“受者”。如果是执着所布施的东西本身而不超越其表象,那难道也是我执吗?这是由于执着事物为实有,所以才不能超越表象。假如说看见所布施的东西是属于我的物品,这种“我所见”也是由我执引起的,那么在其余修行项目(如持戒、忍辱等)中不能超越表象的情况,难道都是执着为“我所”吗?所以《瑜伽师地论》只说:因为有染污的末那识(第七识)作为依止,当它还没有灭除时,对事物表象的分别束缚就不能解脱。并没有说单从我执的角度来对菩萨说名为染污,因为二乘修行者(声闻、缘觉)并不修习无相布施等行。另外,前面的解释曾说:“所谓相缚,就是指对境界的表象不能透彻了知其为如幻如化之事。”再者,如果认为我执就是相缚,那么二乘无学(阿罗汉)已经断除了我执,就应该没有相缚了。这样他们回心转向大乘、进入加行等阶段时,就应该没有两种束缚(相缚、粗重缚)了。另外,如果观修安立谛(施設的真理)就能断除束缚,为什么《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四卷说“如果离开非安立谛(离言的真如),说有两种解脱是没有道理的”?二乘修行者只能观修安立谛,所以知道他们的两种束缚并没有真正解脱。
问:若尔,二乘无漏后得既行于相,应有相缚。
问:如果这样,那么二乘圣者的无漏后得智既然仍在现象中运作,应该也会受到表象的束缚。
答:以漏、无漏性相违故,暂能伏除,虽行于相,不为相缚。即据此理,四分相望为所缘者,亦得名相。虽非相分,而是境相。前第五云「由斯见分彼相所拘」者,约显相明,非唯相分名为相缚。故《瑜伽》七十五云:相、麁重缚有十四种。五、于所知境无智缚。六、于能知智无智缚。既能知、所知俱名相、麁重缚,明见分等亦得名缚。本疏复云:如前第二卷,引「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等,证四皆缚。西明、《要集》俱悉不许见、自证等亦名为缚。
回答:因为烦恼与清净的本性相互冲突,暂时能够压制消除,虽然还在现象中活动,但不会被现象束缚。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四分相互作为认知对象时,也可以称为“相”。虽然不完全是外显的相分,但仍是认知对象的样态。前面第五卷说“由于这个见分被那个相所拘束”,是从显现的层面说明,并非只有相分才叫作现象束缚。所以《瑜伽师地论》第七十五卷提到:现象和习气的束缚有十四种。第五种是对认知对象缺乏智慧的束缚。第六种是对认知能力缺乏智慧的束缚。既然认知能力和认知对象都能称为现象与习气的束缚,可见见分等也能称为束缚。本疏又说道:如同前面第二卷,引用“众生心有两种性质,内外一切部分,所认知的、能认知的纠缠”等文句,证明四分都是束缚。西明和《要集》两派都不承认见分、自证分等也能称为束缚。
《要集》难云:「若由说缠即说缚者,如何论师引彼经颂,证成有漏、无漏四分?无漏无缚非证无漏。今者为通:且据有漏证有四分,显知无漏亦有四分。若说言缚不得证无漏,亦应说众生言不得证佛有。」
《要集》中提出质疑说:“如果因为提到烦恼就说这是束缚,那么为何论师引用那部经的偈颂,来证明有漏和无漏的四种认识成分?无漏没有束缚,就不能证明无漏的存在。现在为了疏通这个疑问:暂且依据有漏来证明四种认识成分的存在,从而显示知道无漏也同样具有四种认识成分。如果说提到束缚就不能证明无漏,那么也应该说提到众生就不能证明佛的存在。”
又云:「正智证如,即无相分,必有见等,故知不由有见分等,自证分等有了、不了。」此难非理,据有漏说,不约无漏,如何得举无漏为难?
此外又说:“真正的智慧体证真如时,并无相分存在,但必定有见分等作用,由此可知并非因为有见分等作用,自证分等才有了知或不了知的功能。”这一问难并不合理,因为它是依据有漏心识的情况来说的,并未涉及无漏境界,怎能用无漏的情形来质疑有漏的道理呢?
言「麁重」者,诸文不同,具如《疏》引,言如《别抄》。说麁重不同,略有五种。
说到“粗重”这个概念,各种经典中的表述各有不同,具体内容正如《成唯识论述记》中所引用的那样,详细说明可参见《别抄》一书。关于粗重不同的说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种。
一、二障种子名麁重,即此论颂:「舍二麁重故,便证得转依。」
《成唯识论了义灯》白话翻译
一、所谓“二障种子”也叫作“粗重”,就是本论偈颂中所说的:“舍弃了二种粗重,便能证得转依。”
二、二障所引生所余习气无堪任性,名为麁重。即下断障中云:二障所生无堪任性,如于二定说断苦根。
两种障碍所引发而残留的习气,使人失去精进向善的能力,这就叫做粗重。正如后文解释断除障碍时所说:由两种障碍所产生的这种无力状态,就如同在第二禅定中断除了苦恼的根源。
三、二障现行名为麁重,即说惛沈正障轻安,违细轻故,名为麁重,如第六明。又《对法》第十云:领受麁重,即异熟受,能障定故。
三、两种障碍的现行表现叫做粗重,就是说昏沉会直接阻碍轻安状态的产生,因为它与微细轻快的境界相违背,所以称为粗重,这就像第六识所表明的那样。另外《对法论》第十卷说:领受的粗重,就是异熟果报带来的感受,这种感受能够障碍禅定的缘故。
四、诸有漏种总名麁重,《显扬》十六说依他自性由相生麁重,麁重为缘又生于相。
四、所有烦恼的种子统称为粗重,《显扬圣教论》第十六卷说:依他起的自性因为现象而产生粗重,粗重又作为条件再次生出现象。
五、一切有漏种及现行名为麁重,《瑜伽》五十八云:麁重缚即一切有漏法。应知此中或漏所随故,漏所生故,名麁重;或漏自性故,或相应故,名为麁重。何以故?瑜伽六十四云:无所堪能、不调柔相是麁重相,此有五种:一、现重相;二、刚强相;三、障碍相;四、怯劣相;五、不自在转无堪能相。由此有漏随其所有,总说有漏名为麁重,望无漏说。不善、无记名为麁重,即二障种、现及无记受,望善心说,善有堪能故。或唯说散名为麁重,望定而说,定有轻安故。前五相中具、不具等,随其所应。且有漏善或名麁重,漏所随故;或非麁重,非漏性故,非种子故,非习气故。所余或名麁重,或不名麁重;或唯说烦恼名为麁重,漏自性故;或通二障名为麁重,执自性故,漏性漏俱故;或唯障种说为麁重,以漏执性性沈隐故,生现障故,偏得其名;或唯习气名为麁重,以微隐故,性难断故。诸说不同,准此会释。
第五点:一切有漏种子及其现行现象,统称为粗重。《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八卷说:粗重束缚就是指一切有漏法。应当理解,这里所说的粗重,有的是因为烦恼随逐,有的是因为烦恼所生,所以称为粗重;有的是因为烦恼本身就是其本性,或者与烦恼相应,所以称为粗重。为什么呢?《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四卷说:不具备堪能性、不调柔的状态,就是粗重的表现。这有五种相状:一、现前沉重的相状;二、刚强难调的相状;三、形成障碍的相状;四、怯弱低劣的相状;五、不得自在运转、缺乏堪能性的相状。因此,有漏法随着它所具有的这些状态,总体上就说有漏法名为粗重,这是相对于无漏法而言的。不善法和无记法称为粗重,这是指烦恼障和所知障的种子与现行,以及无记的感受,这是相对于善心而言的,因为善心具有堪能性。或者,只把散乱心说为粗重,这是相对于定境而说的,因为禅定中有轻安。前面说的五种相状,具备或不具备等等,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理解。而且,有漏的善法有时也称为粗重,因为烦恼随逐它;有时又不称为粗重,因为它本身不是烦恼的本性,不是烦恼种子,也不是烦恼习气。其余的法,有的称为粗重,有的不称为粗重;有时只说烦恼名为粗重,因为烦恼本身就是有漏的本性;有时则通指烦恼障和所知障都名为粗重,因为它们都有执着自性的特点,或是烦恼本性,或是与烦恼共存;有时只把烦恼障的种子说为粗重,因为烦恼执着之性深沉隐微,能生起现行的障碍,所以特别得到这个名称;有时只把习气说为粗重,因为它微细隐密,本性难以断除。各种说法有所不同,应依据这个原则来会通和解释。
《论》:「菩萨起此煗等善根」等。若二乘人,增上忍、世第一通依五地;中、下忍及煗、顶可通中间,非是见道近所依故。
《成唯识论》中说:“菩萨生起这暖位等善根”等内容。如果是声闻、缘觉二乘的修行者,他们的增上忍位和世第一法位可以依靠五地(即四禅及未到地定)来修持;而中忍、下忍以及暖位、顶位,则也可以通于中间禅定(即未到地定),因为这些阶位还不是见道最直接所依的定地。
又解:方便可通。若成满者,非在中间。若大乘者,上忍、第一唯第四定,余可通依近分、中间。
又有一种解释:方便修行的方法可以通用。但若是要成就圆满功德,就不能停留在中间禅定的境界。对于大乘修行者而言,最高的安忍位和第一法位只能依靠第四禅定才能证得,其余位次则可以借助近分定或中间禅定来修行。
又解:中、下品忍及煗、顶二方便通依,成满唯在第四静虑故。今此文云:「虽方便时通诸静虑,而依第四方得成满。」准此,成满当不通下,故知中间定不得有三乘成满。方便皆通。以入见道,七十一及六十九唯说五依,非中间地。西明、《要集》俱许得依者,乖文自说。西明引《瑜伽》第一百云:「复有九依能尽诸漏,谓未至、中间、四静虑、三无色。能起断惑,能起善根,理必应尔。」
另一种解释是:中品忍、下品忍以及暖位、顶位这两种修行的预备阶段,可以普遍依托于各种禅定境界,但要达到圆满成就,则必须在第四禅定中才能实现。现在这段经文说:“虽然在预备阶段可以普遍依托于各种禅定境界,但只有依托第四禅定才能达到圆满成就。”依据这一点来看,圆满成就应当不能在下层禅定中达成,因此可以知道,处于中间状态的禅定(中间定)不可能有三种修行者(三乘)皆能在此圆满成就。预备阶段则都可以普遍依托。因为进入见道位时,第七十一卷和第六十九卷只提到五种依托境界,并没有提及中间定。西明法师和《要集》都允许可以依托中间定的说法,是与经文文字本身相违背的。西明法师引用《瑜伽师地论》第一百卷说:“还有九种依托境界能够断尽一切烦恼,即未至定、中间定、四种禅定、三种无色定。能够生起断除烦恼的力量,能够生起善根,道理上必然如此。”
今谓:不尔。彼说尽漏约修道断,非谓见道。七十一云三五依生,及六十九现观依未至及四静虑,不说无色及以中间。若以九依能断为证,亦应无色能入见道,能起善根。若许起者,违《涅槃经》煗等善根是色界系,及七十一、六十九文。又此论中,及六十九、《显扬论》等云「依欲界起四善根及入见道」者,就断烦恼并大乘中顿悟者说。若渐悟者,断所知障色界亦许。二乘回趣,亦依彼身起四善根,入于见道。
我认为:并非如此。他们所说的“尽漏”是针对修道阶段的断惑,并非指见道位。《瑜伽师地论》第七十一卷说三学五依是依止生起,以及第六十九卷说现观依未至定及四静虑,并没有提到无色界和中间定。如果以九种依止能断惑作为依据,那么无色界也应该能入见道、能生起善根。如果允许这样成立,就会违背《涅槃经》所说煖等善根属于色界系,以及第七十一卷、第六十九卷的文字。另外,在本论以及第六十九卷、《显扬圣教论》等中说“依欲界生起四善根及入见道”,这是就断除烦恼以及大乘中顿悟者的情形而言。若是渐悟者,断除所知障时,色界也是被允许的。二乘回向大乘,也可以依彼色界身生起四善根,进入见道位。
问:既许毘钵菩萨生色、无色,虽是顿悟,亦依彼身起四善根,应通无色,亦有善根。
问:既然承认毗钵菩萨能够生于色界和无色界,虽然是顿悟,但也依据那样的身体生起四种善根,那么应该也通于无色界,同样具有善根。
答:煗、顶、下忍容许上生,非隣近者可许上生。虽许上生,所起煗等是色界故。定、惠均胜,非彼地法以惠劣故。言生上地不起下者,据诸凡夫及二乘说。或四善根菩萨生彼,不能现起此四善根。或不上生,资粮位中许有生上未起煗等。作此说者,顺诸经论。
回答:在修行达到暖、顶、下忍这些阶段时,是可以容许向上提升到更高境界的,但这并不是指所有接近这些阶段的人都能如此。虽然允许向上提升,但所生起的暖等境界是属于色界的层次。这是因为禅定与智慧均等增胜,而那种境界的法并非以智慧薄弱为特性。所谓“生到上地就不再生起下地境界”,这是针对一般凡夫以及声闻、缘觉二乘修行者来说的。或者,对于已证得四种善根的菩萨,即使投生到那里,也不能在当下现起这四种善根。又或者,他们并不向上投生,而是在资粮位中,容许有投生到上地却尚未发起暖等善根的情况。这样解释,是为了顺应诸多经论的说法。
《论》:实证二空、实断二障等。传三藏解顿、渐二师合二十五释,且渐断师有十四释,且烦恼、所知各分三品,总有五解。一云即各三品先断烦恼三品之中,各有无间、解脱,成其六心。次断所知,既起异类断道,即起胜进,复有一心,总有七心。次断所知三品亦有六心,欲入相见起一胜进,亦总七心。合十四心真见究竟。何故入相起胜进道?以相见道未曾得故。
《成唯识论》中说:真实证悟人空与法空、真实断除烦恼障与所知障等。玄奘三藏传授的顿断与渐断两种观点,共有二十五种解释,其中渐断师的主张有十四种解释,且将烦恼障与所知障各分上、中、下三品,总共有五种解说。第一种解说认为:在各自的三品中,先断烦恼障三品时,每一品都有无间道与解脱道,共成六心。接着断所知障时,由于所断类别不同,需生起殊胜的进道,又有一心,总共为七心。随后断所知障三品时也有六心,在即将进入相见道之前,需生起一种殊胜进道,也是七心。合起来共十四心,方为真正见道的圆满成就。为何进入相见道前需生起胜进道?因为相见道是修行者此前未曾证得的境界。
问:准第十云:刹那刹那前后相望皆具四道。即不别起,何故今说有十四心?
问:依据第十卷所说:每一个刹那之间前后相互对应,都具备四种道。既然并非另外生起,为什么现在又说有十四心呢?
答:彼别师义。
这是其他论师的观点。
又释:彼据修道,非创初说。
另外解释:这种说法是从修行实践的角度来说的,并非指最初创立教义时就如此宣说。
问:《瑜伽》五十五但说二障各分上下,别、总三心真见究竟,如何今说有十四心?
问:《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中只提到烦恼障与所知障各分上品、下品,通过别相观、总相观、无间心、解脱心、胜进心这五种心行,便能真正证见真理而究竟圆满。为何现在却说有十四种心呢?
答:如此论会,依真、假说。实相见道重法于前,以曾得故。各下品别法,中、上合法,故说三心,非实如是。
答:这部论典的会通解释,是依据真实和假立两种角度来阐述的。在实际证见真理的见道位中,因为先前已经证得,所以重点在于观照真如法性本身。而三心(指内遣有情假缘智、内遣诸法假缘智、遍遣一切有情诸法假缘智)各有下品是分别观照不同对象,中品和上品则是综合观照,因此说有三种心,并非实际存在这样固定的区分。
二云所断之障虽成六品,断烦恼已欲断所知。一类缘真,更不别起胜进,方入断所知道,故十三心真见究竟。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需要断除的障碍分为六个层次,但断尽烦恼之后才准备断除所知障。修行者持续专注于真理,不再另起更殊胜的进阶过程,由此直接进入断除所知障的阶段,所以第十三个刹那的真见道便达到究竟圆满。
三云从真入相以曾修故,胜入劣故,亦不起胜进,但十二心。
从真实境界进入现象界,由于过去曾修行过,从殊胜境界进入较低境界,因此也不会发起殊胜的进步心,只会有十二种心。
问:从真入相,不起胜进。从相入修真无漏道,起胜进不?
问:从真理境界进入现象界时,不会产生殊胜的进步。那么从现象界进入修行真实的无漏道时,会不会产生殊胜的进步呢?
答:相入真修难,故起胜进道。或已曾得入修,不更起胜进道。虽有二解,起将为胜。非相见后即入修道真断惑道,中间起散,别时方入修真断道,故有胜进。
回答:要从观察事物的表象进入真正的修行是很难的,所以需要发起殊胜精进的道心。也有人认为,如果过去已经证得过进入修行的境界,就不必再发起殊胜精进的道心。虽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但发起精进道心的观点更为优胜。这并不是说观察了表象之后就能立刻进入修道、真正断除烦恼的境界,这中间可能会有散乱,需要另外的时机才能进入真正的修行、断除烦恼之道,因此需要殊胜的精进。
四云准第十云:「二乘根钝,渐断障时必各别起无间、解脱」。菩萨不尔,即后无间是前解脱。断烦恼时,有三刹那无间断道,起胜进道,欲断所知,即为烦恼第三无间之解脱,即有四心。断所知中三品亦尔。欲入相见起胜进道,即为第三无间解脱,故但八心真见究竟。
根据第十卷所说:“声闻、缘觉二乘根机较钝,逐渐断除烦恼障碍时,必定需要分别生起无间道和解脱道”。菩萨则不是这样,即后面的无间道就是前面的解脱道。断除烦恼时,有三个刹那的无间道,生起胜进道,想要断除所知障时,这胜进道就是烦恼第三无间的解脱道,这样就有四心。断除所知障中的三品也是如此。想要进入相分、见分起现行时生起胜进道,这胜进道就是第三无间的解脱道,所以只需八心就能使真见道究竟圆满。
五云断烦恼障三无间已,即断所知,不起胜进。即以所知初无间道,为彼烦恼第三无间之解脱道,故但七心真见究竟。准此,应为六释,以入相见亦除胜进,准前一解。
五种说法认为:断除烦恼障的三种无间道之后,随即断除所知障,不再发起胜进道。也就是说,将所知障最初的无间道,作为那烦恼障第三种无间道的解脱道,所以只需七心就能真正见道究竟。依照这个道理,应当用六种解释来说明,因为进入相见的阶段也除去胜进道,可参照前一种解释。
又解:二障各分上下,麁、细难、易断差别故。如佛十力,根上、下力,中根随应,属上、下故,断障亦尔。中品随应,由观行者意乐力故。随上下断,故各分二。
另一种解释是:两种障碍各自分为上品和下品,这是由于粗重、细微、难断、易断的差别所决定的。就像佛陀的十种智慧力中,有洞察众生根器上等与下等的力量,中等根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归属于上品或下品。断除障碍也是如此,中品障碍根据修行者的意愿和努力程度,可以随着上品或下品一同断除,因此各自分为两类。
若尔,云何名为渐断?
如果这样,为什么还称之为逐渐断除?
答:由上、下别,得名为渐。
答:由于上、下有别,所以称为渐。
又解:本意二障各二,不分中品,以各麁、细易、难断故。二障合有四品断别,亦有五释,义准前明。准其义加,亦应六释,义亦如前。又解:二障各分上、下,二障下品必各别断,以创断故。二障上品即合共断,以能重起断障道故。以前断彼二下品故,即以烦恼下品为下,所知下品为中,望初难故。二各上品为上,以难断故。既三品断,于中四释:一云七心,三无间道、三解脱道,起一胜进入相见道;二云六心,从真入相不起胜进;三云五心,后无间道是前解脱断,第三品别起解脱,从真入相起一胜进;四云四心,除胜进道。顿断师义有十一释,且断二障各三品中,各下、中、上,共合为三,有其四说:一云七心,三无间、三解脱,起一胜进入相见道;二云六心,除胜进道;三云五心,即后无间为前解脱,第三无间后起解脱,及一胜进;四云四心,除胜进。
另一种解释认为:根本烦恼障和所知障各自分为两种,不再区分中品,因为各自都有粗细、易断难断的区别。两种障碍合起来共有四种断除差别,对此也有五种解释,道理参照前文说明。根据其义理推演,也应有六种解释,道理也如前所述。
还有一种解释:两种障碍各自分为上品、下品。两种障碍的下品必须分别断除,因为这是最初阶段的断除。两种障碍的上品则可以合并断除,因为此时能重新生起断除障碍的修行功夫。由于之前已断除两种障碍的下品,所以将烦恼障下品定为下等,所知障下品定为中等,这是相对于最初断除的难度而言。两种障碍各自的上品定为上等,因为最难断除。
既然分为三品断除,对此有四种解释:第一种说法认为需要七心——三品各有无间道、解脱道,共六心,再加起一个胜进道进入相见道;第二种说法认为只需六心,从真见道进入相见道时不生起胜进道;第三种说法认为只需五心,最后的无间道同时作为前一品的解脱道,第三品另外生起解脱道,从真见道入相见道时生起一个胜进道;第四种说法认为只需四心,除去胜进道。
主张顿断的法师对此有十一种解释。暂且就断除两种障碍各分三品(各障的下、中、上品合并为三品)来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需七心——三品无间道、三品解脱道,再加一个胜进道进入相见道;第二种认为需六心,除去胜进道;第三种认为需五心,即最后的无间道兼作前品的解脱道,第三品无间道后生起解脱道,再加一个胜进道;第四种认为只需四心,除去胜进道。
问:既有七,四刹那差别如何名顿?
既然有七种情况,四种刹那的差别如此明显,怎么能称为顿悟呢?
答二障同断名之为顿。
两种障碍同时断除,这就叫做顿悟。
若尔云何五十八等说三心耶?答同前渐断释彼三心。
如果这样,为什么五十八卷等经论中说到三种心呢?回答是:如同前面关于逐渐断除的解释,来理解那三种心。
就断二障各分二品,亦有四释,义同于前。就断二障各一品中,有其三说:一云三心;一云二心;一云一心。义说为二:无间、解脱。能断障故,名无间道;证无为故,名解脱道。此论虽多刹那者,是余师义。上渐断十四、顿断十一,总二十五释。又传二十六释,渐有十六,顿断有十。
关于断除烦恼障和所知障各分两类的情况,也有四种解释,道理和前面所说的相同。在断除二障各一类的过程中,存在三种说法:一种主张需要三个心念;一种主张需要两个心念;一种主张只需一个心念。从道理上可以分作两个阶段:无间道和解脱道。因为能够直接断除障碍,所以称为无间道;因为证得了无为法(空性),所以称为解脱道。本论中虽然提到多个刹那,那是其他论师的观点。上面渐次断除的说法有十四种解释,顿然断除的说法有十一种解释,总共是二十五种解释。另外也有传承说是二十六种解释,其中渐断有十六种,顿断有十种。
且渐断中十六释者,如断二障各三品中,分为四释,于前释中,但除断烦恼已起胜进道,方断所知。余释同前,故但四解。断二品中同前除胜进,亦只四释。又二下品别断、上品合断中,亦同前四解。
在逐步断除烦恼的过程中,关于十六种解释的说法,就好比在断除两种障碍各自的三品烦恼时,分为四种解释。在前一种解释中,只是排除了断除烦恼后生起的殊胜增进道,才去断除所知障。其余解释与前面相同,所以只有四种解说。在断除两种障碍各自下品烦恼时,同样排除殊胜增进道,也只有四种解释。另外,在分别断除两种障碍的下品烦恼、而合并断除上品烦恼的情况下,也和前面一样有四种解说。
各一品中,亦有四解:一云五心;一云四心,除胜进;一云四心,即后无间为前解脱,别起胜进入相见道;一云三心,亦除胜进。总十六释。顿断十释者,各分三品。合顿断中同前渐断,除一胜进,亦为四解。各分二品亦同前渐,分为四解。各一品中但为二解,无唯一心义,说为二之中解也。如渐、顿断,各分为三,俱非正释。各分二中,第二二中,后二释正,顺教文故。顿中各一,初二解正,第三及余皆不正释。
在每一品中,也有四种解释:第一种说是五心;第二种说是四心,除去胜进心;第三种说是四心,即以后一念无间作为前一念的解脱,另外生起胜进心进入相见道;第四种说是三心,也除去胜进心。总计有十六种解释。关于顿断十种解释,是将每一品分为三品。在顿断的总说中,与前面渐断的方式相同,除去一种胜进心,也分为四种解释。将每一品分为二品时,也和前面渐断的方式相同,分为四种解释。在每一品单独讨论时,则只有两种解释,因为没有唯一心的说法,所以在这两种解释中取折中的见解。像渐断、顿断各自分为三类的说法,都不是正确的解释。在各分二品的第二种分法中,后两种解释是正确的,因为它们符合经教的文字。在顿断的各一品里,前两种解释是正确的,第三种及其余的解释都不是正确的解释。
西明云:「虽二十五释,理犹未尽。各一品中合有渐、顿二师说别,合二十八释。」今谓:此说亦未尽理。一、西明但闻三藏前二十五释,不闻二十六释。各一品中就西明释,但为三解,合有四释,如前已明,亦少一释。又前三品、二品之中断烦恼已,欲断所知,应加胜进。前三类中,各少一释。不可说言一真见道不可别起胜进,以所释障品类别故。又多不正,故作此解。《要集》云:「有解云:二十八释亦未尽理,各一品中渐断障家合有五释:一个三心,二个四心,一个五心,一个六心。加西明二。又三心见道但为四解,亦不尽理,加前三解。一云初二心是二品无间,第三是前二解脱道。又从第一入第二,从第二入第三,既是异类,应有胜进,即合七释。合三十三,方得尽理。」
西明法师说:“虽然列出二十五种解释,道理仍未说尽。每一品类中应包含渐修与顿悟两种不同主张,合计应有二十八种解释。”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够全面。第一,西明法师只听闻三藏法师先前提出的二十五种解释,未听闻第二十六种解释。就西明法师对各品类的解释而言,只提出三种理解方式,加起来应有四种解释,如前文已说明,这里还缺少一种解释。再者,在前三品类或前二品类中断除烦恼后,为断除所知障,应加上胜进道阶段。前三种分类中,各自缺少一种解释。不能说真见道阶段不能另起胜进道,因为所解释的障碍品类各有不同。此外还有许多不准确之处,所以才作此辨析。《要集》中说:“有见解认为:二十八种解释仍不够全面,各品类中渐断障碍的主张应有五种解释:一种为三心,两种为四心,一种为五心,一种为六心。再加上西明法师提出的两种。而三心见道仅作四种解释也不全面,应加上前文三种解释:一说前二心属二品类无间道,第三心是前二品解脱道;又因从第一心进入第二心、从第二心进入第三心属于不同品类,应有胜进道,如此便合为七种解释。总计三十三种解释,方能完全阐明道理。”
今谓:不尔。三心见道初二无间,第三解脱,与前各一三心何别?应除此解,三十二释。《要集》云:「此皆未尽,于一品顿断之中合有四:即一无间断惑证灭义说为二,只是一心,入相见时起一胜进,故为四解。又三、二、一各别断中,从断烦恼欲断所知各起胜进,即加三胜进。于有解三十三释中,除三心见道二释,但存五释。于无间后不许起胜进,但取二心无间、一心解脱,合三十一。加胜进四:一品顿断中加一,渐断之中一、二、三品各加于一,合三十六释。于中一、二、三品各十有释,三心见道有其六释。」
我认为:并非如此。在三心见道中,前两个是无间道,第三个是解脱道,这与之前各自独立的三心有什么区别呢?应当排除这种解释,共有三十二种解释。《要集》中说:“这些说法都未能完全说明问题。在一品烦恼顿断的过程中,实际上包含四种状态:即无间道断除烦恼、证得寂灭的道理可分别说为两种作用,但这只是同一心识的不同功能;进入相见道时生起一种胜进道,因此共形成四种解脱。此外,在三品、二品、一品各别渐断的过程中,每断除一分烦恼障与所知障时各会生起胜进道,这样就增加了三种胜进道。在已有的三十三种解释中,除去关于三心见道的两种解释,只保留五种解释。若在无间道之后不允许生起胜进道,只取二心无间道、一心解脱道的说法,则合计有三十一种。若加上胜进道则有四种:一品顿断中增加一种,渐断过程中一品、二品、三品断各增加一种,合计三十六种解释。其中一品、二品、三品断各有十种解释,三心见道则有六种解释。”
今谓:不尔。四胜进道应顿断中加,渐断之中准有释有。又可许各一品中,顿断只得有四,渐断有五。三心见道二无间、一解脱过亦同前,应三十四释。今者义准合三十九,各二、三品中渐、顿各六释,成二十四。各一品中共有九释,如前准知。三心见道,合有六释。后无间道为前解脱释中,于断下品烦恼障已,亦起胜进。或除相望无间、解脱,但于别起无间、解脱。断下烦恼,欲断所知,起一胜进,为一解。又断中品起一胜进,趣总断道,亦为一解。
我认为:并非如此。四种殊胜增进道应当属于顿断的范畴,而在渐断的范畴中,按照已有的解释也是存在的。也可以承认在每一品烦恼中,顿断的方式只能有四种解释,而渐断的方式则有五种解释。至于三心见道中的两种无间道、一种解脱道,其过失也同前述道理一样,应当有三十四种解释。现在依据义理推断,合起来应有三十九种解释:在二品、三品烦恼的各别渐断与顿断中,各有六种解释,共成二十四种;在每一品烦恼中,共有九种解释,如前所述可以推知。三心见道部分,合起来应有六种解释。在后无间道作为前解脱道的解释中,断除下品烦恼障之后,也会生起殊胜增进道。或者,不比较无间道与解脱道之间的相对关系,仅就分别生起的无间道、解脱道而言:断除下品烦恼后,为断除所知障,生起一种殊胜增进道,这是一种解释。另外,断除中品烦恼后生起一种殊胜增进道,趋向于总体断除之道,这也是一种解释。
《论》:「二、相见道」等。若依渐断是真见道,解释如前。故五十五云:「云何名为第四现观」,乃至云「善根无间,有初内遣有情假法缘心生,能除耎品见道所断烦恼麁重」等。故知真见渐断非顿,皆如《疏》引。若第二师亦如《疏》引,说三品心如次下会。又《杂集》第九云:「又如上说见道差别皆假建立,非真实尔,何以故?出世位中各别内证,绝戏论故。」亦不可云此依十六,《论》云皆假。若说十六,但应云是假建立,何须说「皆」?故知总、别二种见道皆是假立。若尔,顿断家引「又所缘、能缘平等平等智为其相」,亦应是假 答:不尔,非差别说,故是真见。已下方云「又遣各别有情假法假」等,三心见道是差别说,故假建立。
《成唯识论》中说:“第二、相见道”等内容。如果按照逐渐断除烦恼的观点来看,真见道就是前面所解释的那样。所以《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说:“什么叫做第四现观?”乃至说到“在善根连续生起之后,最初产生向内遣除对有情假有之法的缘虑心,能够断除较轻微的见道所断烦恼的粗重习气”等等。由此可知真见道是逐渐断除烦恼,并非顿然断尽,这些都如《成唯识论述记》所引用的那样。至于第二种观点,也如《述记》所引,关于三品心的说法将在后面相应部分会通。另外,《杂集论》第九卷说:“又如前文所说的见道种种差别,都是假施设建立的,并非真实如此。为什么呢?因为在出世的证悟境界中,是各自在内心中亲证,超越了言语思辨的缘故。”也不能说这里只是依据十六心来解释,因为《杂集论》明确说“都是假立”。如果只是指十六心,那就应当只说“是假建立”,何必用“皆”字?所以应当知道,无论是总相观还是别相观的两种见道,都是假施设安立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主张顿断烦恼的一派引用“又,所缘境与能缘心平等平等的智慧为其体相”这段经文,也应当是假立才对。
答:并非如此。因为那段经文不是从差别相的角度来说的,所以指的是真见道。而下文才说到“又遣除各别有情的假有、法的假有”等等,三心相见道是从差别相的角度来说的,因此是假施设建立的。
《论》:前二各法各别缘故等。《疏》有三例,此即别缘名法,总缘名类。西明云:「但有二例:一、约三心;二、约十六心。《杂集》第九缘如名法,法之智故。《瑜伽》等前二名法,第三名类。护法释云:各别缘如是法之智,后总缘者,前二智类,类即智故,故下云『言后圣法皆是此类』。」《要集》云:「有释为胜。如体非异,不可说类,能缘之智前后虽异,是前智类。」
《成唯識論》中說:“前兩種各別緣取諸法,各有不同對象等。”《述記》提出三種體例,這裡是指各別緣取稱為“法”,總體緣取稱為“類”。西明一系的見解說:“只分兩種體例:一是依據三心的角度;二是依據十六心的角度。《雜集論》第九卷中說,緣取真如稱為‘法’,因為是觀照法的智慧。《瑜伽師地論》等經論則把前兩種稱為‘法’,第三種稱為‘類’。護法論師解釋說:各別緣取真如的是觀照法的智慧,後來總體緣取的,是前兩種智慧的‘類’,因為‘類’就是智慧,所以下文說‘後來的聖道法都屬於此類’。”《要集》中說:“有一種解釋更為殊勝。真如的本體並無差異,不能說是‘類’,但能緣取的智慧前後雖有不同,卻是前面智慧的同類。”
今谓:不尔。《瑜伽》五十五但云「又前二心法智相应,第三心类智相应」,亦无文释。五十八云「是如、智相应类」者,释「一心」言。意谓三心别断,何名一心?以同缘如、智无别故,名为一心,不释法、类。若以彼证,总名为类,无有法智。然此论云「言后圣智皆此类」者,解十六心,非是三心。三心之中,自云前二名法智,各别缘故;第三名类智,总合缘故。
我认为:并非如此。《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只说“又前两种心与法智相应,第三种心与类智相应”,也没有文字解释。第五十八卷说“是如、智相应类”这句话,是用来解释“一心”这个说法的。意思是说:既然三种心是分别断除烦恼的,怎么能称为一心呢?因为三者同样缘取真如、智慧而没有差别,所以称为一心,并不是解释法智、类智的。如果以那段文字来证明,总称为类智,那就没有法智了。然而本论说“言后圣智皆此类”这句话,是解释十六心的,不是解释三心的。在三心之中,自己明确说前两种称为法智,因为各自缘取不同的对象;第三种称为类智,因为总合缘取一切对象。
又十六心由第三心缘第一、二,谓后缘如、智皆是此类。由第三心作种类印解,名为类智。今此第三亦自缘如,何得同彼?又此论自释,何故不依?若言此文不释法类智名所以者,何须说云「各别缘故」、「总合缘故」?故者所以,即辨法、类得名所由,故本释胜。
另外,十六心中的第三心能够缘虑第一心和第二心,也就是说后续缘虑真如和智慧都属于这种情况。由于第三心能够对事物的种类进行印证和了知,所以称为“类智”。但这里的第三心也能缘虑自身的真如,为什么和那种情况相同呢?再者,这部论本身有解释,为什么不依据呢?如果说这段文字不是在解释“法智”和“类智”名称的缘由,那又何必说“因为各自缘虑不同对象”和“因为总体合起来缘虑”呢?“故”就是原因,正是在说明“法智”和“类智”得名的由来,所以原本的解释更为优胜。
问:大乘真见断二障,据彼总、别立三心;二乘真见断一障,应亦别、总立二心。
问:大乘修行者在证悟真理时,能断除烦恼与所知两种障碍,根据断障的总相与别相,建立了三种心(根本智、后得智等);二乘修行者证悟真理时只断除烦恼一种障碍,是否也应当依总相、别相建立两种心呢?
答:说六现观既通三乘现观智谛,现观之中辨此三心,故许小有,亦复无妨。又解:不许。二乘唯观安立谛故,此非安立,二乘不作。若许作者,何故诸部小乘之中,皆不说有二心见道?
回答:说到六种现观既然通于三乘的现观智慧真理,在现观之中辨析这三种心,所以允许小乘具有,也没有什么妨碍。 另一种解释是:不允许。因为二乘只观察安立谛,而这不是安立谛,二乘不会修习。如果允许他们修习,为什么各部小乘的教法中,都没有说到有二心见道呢?
若尔,初十六心诸部亦无,岂可不作?若亦不作,违《杂集》第九,彼云「安立者,谓声闻等随自所证,已得究竟,为欲令他亦了知故」,乃至「安立道谛,谓于诸谛中有如是如是忍,如是如是智,如是等」。既尔,何故诸部不说总十六心,但有上、下十六心耶?
如果这样,最初十六心各部也没有,难道就可以不建立吗?如果也不建立,就违背了《杂集》第九卷所说,那里提到“安立的意思,是指声闻等修行者根据自己所证悟的、已经达到究竟的境界,为了让别人也能了知”,一直到“安立道谛,是说在诸谛中有这样的忍、这样的智等等”。既然如此,为什么各部不说总的十六心,却只有上、下十六心呢?
答:约不愚法,依大乘教中,声闻乘法作安立观。诸部小乘多约愚法,依彼小教,故不能作。
答:如果声闻乘行者不执着于小乘法为究竟,依据大乘教法,就能以声闻乘法为基础建立正确的观修。各部派的小乘行者大多因执着于小乘法,仅依据他们的小乘教义,所以无法做到这样的观修。
问:若尔,三心亦应如是?
问:如果是这样,那么三心也应当如此吗?
答:《杂集论》中但说安立,不说声闻作非安立。《胜鬘经》亦云声闻知有作。二解任情。
《杂集论》中只讲到安立谛,没有说声闻能修习非安立谛。《胜鬘经》也说声闻只了知有造作的境界。这两种解释可随各自理解。
问:声闻、菩萨有真、相见,独觉亦入相见道不?
问:声闻和菩萨都有真实观与相状观,独觉修行者是否也能进入相状观呢?
答:有二解。一云亦入。
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也算包含在内。
若尔,声闻至第十六建立初果;缘觉既入,何不立果?
如果这样,声闻修行者到第十六心才建立初果;缘觉既然已经进入圣位,为何不设立果位呢?
答:加行期心有差别故:声闻期出心暂息故;缘觉不出即入修道,不暂息故。又如菩萨虽至十六,亦不制果。
答:因为在加行阶段,心念的修习目标各有不同:声闻修行者追求脱离轮回,其出离心会有暂时止息的时候;缘觉修行者则不经历这种出离心的暂歇,直接进入修道阶段。再比如菩萨修行者,即使修到第十六心位,也不立即证取果位。
二云不入。
不能进入。
若尔,何故说三十四心成缘觉果?
如果这样,为什么说三十四心能成就缘觉的果位呢?
答:彼小乘说,非大乘义。二说前胜。
对方那种说法属于小乘见解,不是大乘的教义。两种说法中,前面的见解更为优胜。
问:何故真后作相见耶?
问:为什么在真实境界之后,要建立相分与见分呢?
答:为成就佛法,三乘通明。大乘亦为降伏二乘,欲引摄故。
为了成就佛法,三乘修行者共同明了。大乘也为了降伏声闻、缘觉二乘,有意引导摄受他们。
《论》:「二、缘安立谛」等。问:未知二乘具作二种,为随作一?
《成唯识论》中说:“第二、缘安立谛”等内容。问:不知道二乘(声闻、缘觉)是否都具备这两种修行方式,还是只随其中一种而行?
答:不愚法者,作二十六;愚法之者,作后十六。或广惠者,作二十六;非广惠者,但作上下。所以《瑜伽》五十五但说上、下一十六心,据三乘通及非广惠;《杂集论》中说总十六;今此论中具说二种。
回答:对于不愚昧于佛法的人,建立二十六种心;对于愚昧于佛法的人,只建立后十六种心。或者对于智慧广博的人,建立二十六种心;对于智慧不广博的人,只建立上、下各八心。因此《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只说上、下共十六心,这是依据三乘共通以及智慧不广博者的情况;《杂集论》中说的是总括的十六心;而本论中则完整地阐述了两种分类。
问:二十六心何先后作?
请问:这二十六种心理活动,是按什么先后顺序产生的?
答:准五十五,上、下在先。何以故?彼云:「当知此智第三心无间,从见道起方现在前」。又云:又由此心势力故,于苦等安立谛中,有第二现观位清净无碍苦等智生。
答: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所说,上位与下位的次第,是上位在先。为什么呢?该论说:“应当知道这种智慧是在第三心(即解脱道)无间,从见道生起之后,才现在前的。”又说:又由于这种智慧的力量,在苦谛等安立谛之中,有第二种现观位——清净无碍的苦智等智慧生起。
若尔,何故《杂集》说总十六从世第一法无间而生?答:此论中会,依真、假说,不言三心无间后生,故在后作。又《显扬》十七云「不由行差别」,即是言教随真见道拟宜而说。教授于他,非内证智。
如果这样,为什么《杂集论》说总共有十六种心,从世第一法之后紧接着产生?回答:这部论中已经会通,是依照真实和假立两方面来说的,并不是说三种心无间隔地随后产生,所以安排在后面。另外《显扬圣教论》第十七卷说“不依据修行次第的差别”,这是指言教根据真见道的境界而权宜施设的说法。这是为了教导他人,并非指内在亲证的智慧。
又解:总作在先,上、下在后,《杂集》、此论俱先说故,《显扬》十七云:上下观十六种智修道作故。若尔,《瑜伽》如何通释?
还有一种解释是:整体观修在前,向上观和向下观在后,《杂集论》和这部论著都是这样说的。《显扬圣教论》第十七卷提到:向上观和向下观是依据十六种智慧在修道过程中建立的。如果这样理解,《瑜伽师地论》该如何解释呢?
答:彼据从真见道入相见道。至第三心无间即出,方现在前。
对方所依据的是从真实的见道进入相似的见道。直到第三心念之间即刻出离,方才显现于当下。
又说现观边智谛现观,二十六心俱此观摄,随且举一。不言无间缘先世智,曾所观察下、上二地等生。言「第二现观清净无碍苦等智生」者,依五十八,现观有二,依广布教相见第一,内证相见是第二故,非说下、上为第二现观。又释不定,随观行者,真见道前先意愿力,至相见道,即先作之。未见教断,随情取舍。
此外说到现观边智谛现观,共有二十六种心念都归属于这种观照,这里只是暂且举例说明。并非指无间缘起于前世智慧,曾经观察过的下界与上界等生命境界。所谓“第二现观清净无碍苦等智生”,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八卷,现观分为两种:依据广泛教法理解表象属第一现观,内心亲证实相属第二现观,并非将下界与上界的观察称为第二现观。另有一种解释认为这并不固定,随着修行者的不同,在真见道之前先以意愿力引导,进入相见道时,便依先前所愿实践。若未见经典明确断定的部分,可随修行者自身情况斟酌取舍。
问:准《瑜伽》等,上、下十六在相见道,何故《显扬》十七云:「从此谛现观已上,于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净智生」?
问:按照《瑜伽师地论》等经典所说,上下共十六种观行属于相见道阶段,为什么《显扬圣教论》第十七卷却说:“从此谛现观以上,在修道中会生起十六种世间与出世的清净智慧”呢?
答:二解。一云《瑜伽》等据重法前真见道智,无相、有相二智所行,俱各创得,故有相智名相见道。又据不出观即入有相行智,俱名见道。《显扬》约其真、相别起,相见在后,更重修故,名为修道。若据重缘真见所缘,亦属见道。
回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瑜伽师地论》等经典依据的是在真正见道之前的殊胜修法阶段,此时无分别智与有分别智这两种智慧所观照的境界,都是初次证得的,所以将有分别智称为“相见道”。同时,根据在定境中不出观就能进入有分别观行的智慧,都统称为“见道”。而《显扬圣教论》则是依据真正见道与相见道是先后分别生起的,相见道发生在真见道之后,需要再次修习的缘故,所以称之为“修道”。如果依据的是再次缘虑真见道时所观照的境相,那也属于“见道”的范畴。
又解:《瑜伽》据不出观初作之者,判在见道;《显扬》据出观后重作之者,名为修道,非于修道不作谛观。故《显扬》云:「如是现观智,若声闻等所得,为对治欲、色、无色三界杂染。若菩萨所得,为对治十种地障」,乃至「亦名究竟现观」。各据一义,并不相违,二释任取。
另一种解释是:《瑜伽师地论》依据的是修行者尚未出定观照、初次修习的阶段,判定属于见道位;《显扬圣教论》依据的是修行者出定后重新修习的阶段,称为修道位,并非说道在修道位就不观察四谛真理。所以《显扬圣教论》说:“这种现观智慧,如果是声闻等修行者所证得的,是为了对治欲界、色界、无色界这三界的杂染。如果是菩萨所证得的,是为了对治十地中的十种障碍”,一直到“也称为究竟现观”。两部经典各自依据一种角度来阐述,并不互相矛盾,两种解释可以任选其一。
问:《显扬》云「如是三智能断一百一十二烦恼」,《瑜伽论》等说与此同,何故如是?
问:《显扬圣教论》中说“这三种智慧能够断除一百一十二种烦恼”,《瑜伽师地论》等论典的说法与此相同,为什么是这样呢?
答:「此论等说,总约二障,各分一品。或上、下品断证差别,不说断数,又据非立谛。《显扬》约断虽一、二品,据安立谛分成一百一十二烦恼,实不相违。」
回答:“这部论典等著作,总体上针对烦恼障与所知障这两种障碍,各自分为一个品类。或者按照上品、下品的断除层次与证悟差别来阐述,并不具体说明断除的数目,这是依据非安立谛的角度而言的。《显扬圣教论》虽然将断障约略归为一品或二品,但依据安立谛的体系,则细分出一百一十二种烦恼,这两种说法实质上并不矛盾。”
《论》:「一、苦法智忍」等。此中二意:一、法真缘如;二、别缘前加行位中能、所二观。此中且据法真见道,言「观三界苦谛真如」。若准《杂集》,二种具论,故云:言苦者,谓苦谛。苦法者,谓苦谛增上所起教法。法智者,谓于加行道中观察谛增上法智。智忍者,谓先观察增上力故,于各别苦谛中起现证无漏惠。由此惠故,永舍见苦所断一切烦恼。又复云忍即是印前苦,其不缘如何忍可?
《成唯识论》中说:“一、苦法智忍”等。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是直接观照真如;第二,是分别观照此前加行位中的能观之心与所观之境。这里暂且依据直接证入真如的见道来说,所以讲“观三界苦谛真如”。如果参照《杂集论》的说法,则需要将两种含义都讨论到,因此说:这里所说的“苦”,指的是苦谛。“苦法”,指的是依据苦谛所生起的教法。“法智”,指的是在加行道中,观察苦谛所引生的智慧。“智忍”,指的是由于先前观察修习的力量,对于个别的苦谛现前证悟,生起无漏的智慧。正是通过这种智慧,永远断除因执着苦谛而生起的一切烦恼。再者,所谓“忍”就是确认印可之前的苦谛,如果不缘取苦谛,又如何能确认忍可呢?
又解:但缘真见所缘,言「苦法智」者,举此忍因。故下释,乃至云「如理作意所摄智增上力故,于自相续苦谛中现证彼真如出世间惠,正见体生」,即从因为名。若依《俱舍》第二十三,从果为名,故彼论云「此能生法智,是法智因,得法智忍名,如华果树。」此从因名,或就果称,西明义意。今谓:《俱舍》释后十六,可从果名。今此总缘,与上、下别。又《俱舍》释亦不尽理。苦法智是果,忍者是因,今既双举,故因果合因。苦法智是因,忍者是果,因果双言,故合为因。若唯从因,应如似悔从因立名,名为恶作,不云恶作悔。今既因果合举,明不唯因,即依主释。通依及于,于即境声,义如前显。
另一种解释是:只缘于真实见解所对应的境界,文中提到“苦法智”,是举出这种智慧的成因。所以下文解释说,乃至提到“由于如理作意所摄的智慧力量增强,在自身相续的苦谛中现证那真如出世间的智慧,正见的体性得以生起”,这就是从因的角度来命名。如果依据《俱舍论》第二十三卷,则是从果的角度来命名,所以该论说“这能生起法智,是法智的因,得名为法智忍,如同花果树一样。”这里是从因命名,或者依果立称,是西明一系的见解。现在认为:《俱舍论》解释后十六心时,可以从果的角度命名。但这里总缘的境界,与上文、下文都有区别。另外《俱舍论》的解释也未必完全合理。苦法智是果,忍是因,现在既然两者并举,所以是因果合称为因。苦法智是因,忍是果,因果同时提及,因此合起来作为因。如果只从因的角度命名,应该像“悔”从因立名,称为“恶作”,而不说“恶作悔”。现在既然因果合举,说明不只是因,即属于依主释。通于依止和所缘,所缘即境界之义,含义如前所述。
又二相见所有诸智有二所缘:一、放法所缘;二、自性所缘。放法所缘,缘见所证及能证智,如初三心及后十六即缘所证,第一十六缘能、所证。二、自性所缘,即兼缘前资粮、加行能所观法。准此论说,上、下现观法真见道无间、解脱。《瑜伽》五十五云:当知此智第三心无间从见道起,方现在前。缘先世智曾所观察上、下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谛境。
另外,关于两种相状显现(见分、相分)所对应的各种智慧,可分为两种所缘对象:一是“放法所缘”,二是“自性所缘”。所谓“放法所缘”,是指缘取“见分”所证悟的境界以及能证的智慧——例如最初三心及最后的十六心,是缘取所证的境界;而第一类的十六心,则同时缘取能证与所证二者。二是“自性所缘”,即同时缘取先前资粮位、加行位中所观修的能观之心与所观之法。依照本论所说,上观与下观这两种现观法,在真见道位的无间道与解脱道中得以完成。《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中说:应当知道这种智慧在第三心无间道之后,从见道生起,才得以现前。它缘取过去世修行智慧曾经观察过的上、下二地(境地),以及二者
又解:但缘真见道法。五十五云「缘先世智曾所观察等」者,「缘」谓缘藉因缘,非所虑缘。二解前胜,若不缘前,如何言苦法智忍?如三无生忍,非不缘印立彼三忍,故此名忍,定亦缘前。
还有一种解释是:只缘取真实的见道法理。《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说“缘先世智曾所观察等”中的“缘”,是指依靠、借助的意思,是一种因缘关系,而不是指所思考、所攀缘的对象。两种解释中,前一种更为合理。如果不缘取先前的内容,怎么能称为苦法智忍呢?就像三种无生忍,也并非不缘取、不印证而建立那三种忍的称号。所以这里称为“忍”,必定也是缘取先前内容的。
问:初十六心苦法智忍及苦法智俱缘于如,何分忍、智?
问:在最初修行的十六个阶段中,苦法智忍与苦法智都观照真如实相,它们之间如何区分“忍”与“智”呢?
答:据印决定,俱应名忍,亦同名智。据差别义,初忍、后智。以昔见前,虽依圣教观苦等谛而有智生,未能证知。今初无漏创证彼境,故得忍名;后虽亦印,不得忍号。又忍、智俱决,应俱名忍,恐后滥前,不俱名忍。
答:根据印证的确定程度来说,两者都可以称为“忍”,也都可以称为“智”。但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别意义来说,最初的是“忍”,后面的是“智”。因为在过去见到真理之前,虽然依据圣贤的教导观察苦等真谛而有智慧产生,但还未能真正证知。如今最初的无漏智慧首次证悟到那个境界,所以得到“忍”的名称;后面虽然也印证了,却不再得到“忍”的称号。再者,“忍”和“智”都具有决断的作用,按理都应该称为“忍”,但为了避免后面的与前面的混淆,就不都称为“忍”了。
问:前言苦法智忍,后但云苦法忍,即不相滥?
问:前面说苦法智忍,后面只说苦法忍,这样就不会混淆了吗?
答:准此道理,言忍亦得。显因果别,不俱名忍,但随举一,名忍不违。亦不可言后但云智,不得名忍,俱同印故。
根据这个道理,说“忍”也是可以的。为了显示因果的差别,不将二者都称作“忍”,只是随意举出其中一种,称之为“忍”并不矛盾。也不能说后面只称作“智”,不能称作“忍”,因为二者同样是认可、印可的缘故。
问:何故前言苦法,法即教法;后苦法智,法即真如?
问:为什么前面说苦法时,法指的是教法;后面说苦法智时,法却指的是真如呢?
答:虽俱缘如,初创缘如,未印非忍;但印前教,不得云如。第二重证,故法即如,教前印故,理此印故。
回答:虽然两者都缘于真如,但在最初开始缘于真如时,尚未印证真如,因此不能称为“忍”;这时只是印证了之前的教理,还不能说是证得了真如。到了第二次深入证悟的阶段,所证的法本身就是真如,因为这时是以真如印证之前的教理,也是以真如印证此处的真理。
《论》:「诸相见道依真假说」等。问:三心见道,二乘圣者回心向大,已断烦恼,入相见时,亦三心不?答:亦有。令彼障远及除习气,法彼真见无间、解脱所有功能,故亦定作,二十六心应知亦作。虽所知障不约迷谛,随烦恼说,亦复无违。问:三心十六在见道前何位先修,令相见起?答:准《显扬》十六,修起次第在资粮位修十六心,次说善根。准此论明,加行位中,云「此位菩萨于安立谛、非安立谛俱学观察」。二论别者,略为二解 一云《显扬》据上、下十六在资粮修,修道方起。此论据总十六,加行位作。相见中起上下观者,文虽不说,准彼亦在资粮位修,相见道中最在后起。又解:《显扬》说初修在资粮位,此论约后习,故在加行。各据一义,皆不相违。
《成唯识论》中说:“各种相见的修行境界,是依据假说和真说而建立的。”有人问:通过三种心念来体证真理的修行阶段,那些原本修习小乘、后来回转心意趋向大乘的圣者,他们已经断除了烦恼,进入相见修行的阶段时,是否也同样经历这三种心念的过程呢?回答:也是有的。这是为了使那些残余的障碍彻底远离,并清除细微的习惯气分,效法他们在真正见道时那无间断的智慧解脱所具有的全部作用,所以也必定要经历这个过程。应当知道,那二十六种心念的观修也同样要进行。虽然所知障并不直接对应于对真理的迷误,但它是伴随着烦恼而说的,这样理解也没有矛盾。有人问:这三种心念和十六种心念的观修,在正式见道之前的哪个阶段就先开始修习,以便让相见的修行生起呢?回答:根据《显扬圣教论》关于十六心的论述,修习生起的次序是在资粮位修习十六心,然后才说到善根的增长。根据本论(指《成唯识论》)的说明,在加行位中,提到“此阶段的菩萨,对于安立谛(世俗真理)和非安立谛(胜义真理)都学习观察”。两部论说法不同的地方,大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显扬圣教论》是依据上、下十六心在资粮位修习,要到见道之后的修道位才生起作用。本论则是就总体上的十六心而言,在加行位修作。至于相见道中具体运用上观和下观的部分,文字虽然没有明说,但参照《显扬》的道理,也应该是在资粮位修习,在相见道中最后生起。第二种解释认为:《显扬圣教论》说的是最初修习在资
《论》:「一、思现观」等。此思等六出体有四:一、克性;二、据胜;三、相应;四、眷属。如思现观等说是惠者,即克性体,及俱行菩提法,即后二体。五十五云「决定思惟」者,思惟即思,据胜出体。释名者,如思现观,是隣近释。如四念住,体实是惠,由与念俱,名为念住,思现观亦尔。此论、《显扬》、《瑜伽》七十一并云思所成惠而为自性。西明云:「思现观或持业,或依主。信隣近,戒如信。」且思现观诸论说是思所成惠,如何持业?亦非依主。如戒非观,名为现观,说为隣近;思亦非观,名为现观,何非隣近?若云现观非思,因思所起故依主者,何不得云现观非思,云思现观是隣近耶?信现观体于三宝净信为性,此克性体。《瑜伽》五十五云「及闻所成决定智惠」,据胜出体。《显扬》十七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通相应眷属,余皆准此。信、戒释名者,或亦有财,虽体非观,能助现观故;或依主释,助现观之信,令观明之戒,名信、戒现观;或如念住,亦是隣近。
《成唯识论》中说:“一、思现观”等内容。这里提到的思现观等六种现观,在界定其实质时有四种方式:一是直接体性;二是依据殊胜功能;三是相应心所;四是眷属关联。比如将思现观等说为慧的,就是指直接体性;而说为与慧一同生起的菩提分法,则属于后两种体性。《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所说的“决定思惟”,思惟就是思,这是依据其殊胜功能来界定体性。
解释名称方面,例如“思现观”,是邻近释(依邻近关系立名)。好比“四念住”,其体性实际是慧,但由于与念心所共同作用,所以称为念住;思现观也是如此。本论以及《显扬圣教论》、《瑜伽师地论》第七十一卷都说思现观以思所成慧为自性。西明法师说:“思现观或是持业释(体用相即),或是依主释(依他立名)。信现观是邻近释,戒现观如信现观一样。”然而思现观在各论中都说是思所成慧,怎能是持业释呢?也不是依主释。就像戒本身不是观,却称为现观,说是邻近释;思本身也不是观,称为现观,为什么不能是邻近释呢?如果说现观不是思,因为是依思所引生所以是依主释,那为什么不能说:现观不是思,所以“思现观”是邻近释呢?
信现观的体性,是以对三宝的清净信心为实质,这是直接体性。《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说“及闻所成决定智慧”,是依据殊胜功能来界定体性。《显扬圣教论》第十七卷说或是与此信俱行的菩提分法,这包括了相应和眷属两种体性,其余现观都可依此类推。
信现观、戒现观的名称解释:或许也是有财释(借用他名),因为虽然其体性不是观,但能辅助现观;或是依主释,指辅助现观之信、令观明晰之戒,所以称为信现观、戒现观;或者如同念住一样,也是邻近释。
《论》:「初获圣性」等。西明云:「能生初地无漏法尔种子,及新熏种为其自性」。今谓:虽有新种,非胜不立。由正能生,有所生现,证理断障,故能生胜。不取新熏,未能生故。西明云:「地前虽有无漏种子,而二性同时互相违故,非圣性摄。如灭尽定依种假立,微微心时虽有其种,而非灭定,有心、无心义相违故」。今谓:若尔,初入见时二性不俱,应无漏种皆名圣性。又如灭定,唯防心能名为灭定,非诸种子。故此圣性非正能生,即不应取。西明又问:「圣性望同凡性,亦不相应耶?答:此中亦立,即是得收。若望二障即非得摄,宗许非得,亦通无漏。又解:无漏力胜,不假别立」。《要集》亦云「不立为胜」。今谓:不尔。若无漏胜不立不相应,灭定无漏,应不立为不相应法。又前第一云: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故知圣性翻异生性,应名为得,不名非得。不尔,翻何立异生性名为非得?或望不成异生性边,假名非得。
《成唯识论》中说:“初获圣性”等。西明法师解释道:“能够生起初地无漏的法尔本有种子,以及新熏习的种子,共同构成圣性的自性。”我们现在认为:虽然有新熏种子,但若不是殊胜的就不算在内。由于这些种子真正能够生起,有所生的现行法,从而证悟真理、断除障碍,所以能生的种子才是殊胜的。不取新熏种子,是因为它还不能生起现行。
西明法师又说:“在登地之前,虽然有无漏种子,但由于有漏、无漏二种性质同时存在、互相违逆,所以不属于圣性所摄。就像灭尽定是依种子假立而说,在微微心时虽然有其种子,但还不算是灭尽定,因为有心的状态与无心的灭定义理相违。”我们现在认为:如果照这样说,那么初入见道时,有漏、无漏二性并不共存,难道所有无漏种子都该称为圣性了吗?又如灭尽定,只是以防心功能称为灭定,并非指种子本身。因此,这种圣性如果不是真正能生的,就不应取为定义。
西明法师又问道:“圣性相对于凡夫性来说,难道也不算是‘得’(成就)吗?回答:这里也安立为‘得’,属于成就的范畴。如果相对于二障来说,则属于‘非得’(不成就),本宗允许‘非得’也通于无漏。另一种解释是:无漏力量殊胜,不需要另外安立为‘得’。”《要集》中也说“不立为殊胜”。我们现在认为:不对。如果因为无漏殊胜就不安立为不相应行法,那么灭尽定也是无漏,难道也不应安立为不相应行法吗?又前面第一处说过:然而依据有情可能成就的诸法,在其分位上假立三种成就。反过来,假立不成就的名称。由此可知,圣性是相对于异生性而假立的,应当称为‘得’,而不是‘非得’。否则,是相对于什么而安立异生性为‘非得’呢?或者,从不能成就异生性这一边来说,假名为‘非得’。
《论》:「极难胜地」等。西明云:「《仁王般若》云:初地菩萨四天王,双照二谛平等道。如何此论五地方能引?三藏解云:据实,初地二智双行,而约任运,故说五地。」有解已破。《要集》救云:「十地功德多依妙观,然五地以上任运双行,八地以上方得任运,未见别教。」今谓:不尔。八地以上名无功用,诸论共同;五地任运出何圣教?又行相互违,初即能合,何成极难?若云八地据任运长时、此地据任运能合者,此亦不尔。既任运能合,何不长时?若云或有相间故不长时者,既为有相间无相观,有时不合,何成任运?若尔,如何会此相违?答:《仁王经》中据相见道变相双缘,此论等说约真、俗智并,未曾有处说于见道有二智并。五地创并,故说极难。
《成唯识论》中提到“极难胜地”等地名。西明法师解释说:“《仁王般若经》说:初地菩萨如同四天王,能同时观照真俗二谛,行走平等之道。为何本论却说第五地才能做到二者并行?”玄奘三藏解答道:“按实际修行而言,初地已能二智并行;但若就任运自然、不假功用的境界来说,所以说是第五地。”已有其他解释对此进行了驳斥。
《要集》一书辩护说:“十地功德多依托妙观察智而成就,然而第五地以上才能任运自然地二智并行,第八地以上方真正达到任运自在,并未见到其他教典有不同的说法。”
如今我认为并非如此。第八地以上称为“无功用行”,这是各部论典共同认可的;但说第五地就能任运并行,出自哪一部圣教典籍呢?再者,两种观行的性质互相矛盾,若初地就能自然融合,又怎能称为“极难”?如果解释说第八地是就任运长久持续而言、第五地是就任运能够融合而言,这也不合理。既然能任运融合,为何不能长久持续?如果说因为仍有间断所以不能长久——既然还被有相观间断,无相观便有时不能融合,这怎能算任运自在?
既然如此,该如何调和这两处经典的矛盾呢?
回答:《仁王经》中是依据“相见道”阶段变现影像、同时缘真俗二相而说;本论等则就真智与俗智真正并行而言,从未有经论说过在见道位就有二智并行。第五地初次实现二智并行,因此称为“极难”。
《论》:「此十修」者,《摄论》第七说有五修:一、现起加行修;二、胜解修;三、作意修;四、方便善巧修;五、成所作事修。云四如前释。一、现起加行修,即是发起勉励加行;二、胜解修,与《杂集论》胜解作意同;三、作意修,即《杂集论》后三作意;四、方便善巧修,《摄论》无别解,即七最胜中方便善巧最胜;五、成所作事修,即《杂集论》依止自在修。《摄论》云:「谓诸如来任运佛事,无有休息,于其圆满波罗蜜多复更修习六到彼岸。」《杂集论》云:依止自在,即如次三身,身、行、说三皆得自在,虽得自在,犹修不息故。二论开合互有不同,各据一义。《杂集》无《摄论》现起加行,《摄论》无《杂集》依止任持。《摄论》开《杂集论》四作意中初胜解作意,略无任持,以为所凭、所修二差别。教是所凭,余三正修,所以别开。《杂集》以作意故,合彼胜解,别明任持必由因力方能修行,故别明之。或彼加行此任持中后二所摄,即举后二影显前二。《杂集》别明意乐,《摄论》即作意所摄。《摄论》显诸胜行皆具六种意乐,故不别明。《杂集》约总、别不同别明意乐,并不相违。又六意乐二论少别。《摄论》云:一、广大;二、长时;三、欢喜;四、荷恩;五;大志乐;六、纯善。《杂集》云:一、无厌足;二、广大;第三名同;四、名恩德;五、名无染;六、善好 名不同者。《释论》以殑伽沙等珍物施一有情,殑伽沙等身、命皆能惠舍,名为广大;此即就境及所行事名为广大。即此长时舍于珍、命亦不为足,名无厌足。以长时能舍,亦名广大。二论互举,《摄论》以经多劫舍身、命、财,一一如来一一有情悉皆供养,而无厌足,名为长时。《杂集》据虽多时设得成满,犹行不息,名为广大。广大、长时义一名异,如七大性,长时、广大俱名为大。《杂集》据不自求来世满果,化他令得非为爱见,但无痴等起,名为无染。《摄论》约令他相续舍三恶道,得胜异熟,不为自身,名大志乐。纯善、善好名义相似。西明云「《摄论》五修,如次即此论五修」者,准前所列,名义同、异,不得如次。彼判有谬。
《成唯識論》中提到“這十種修行”,在《攝大乘論》第七卷中說有五種修行:一、現起加行修;二、勝解修;三、作意修;四、方便善巧修;五、成所作事修。所說的四種修如前文解釋。第一、現起加行修,就是發起努力精進的修行;第二、勝解修,與《雜集論》中的勝解作意相同;第三、作意修,就是《雜集論》中的後三種作意;第四、方便善巧修,《攝大乘論》沒有特別解釋,就是七種最勝中的方便善巧最勝;第五、成所作事修,就是《雜集論》中的依止自在修。《攝大乘論》說:“諸如來自然行持佛事,沒有停息,在圓滿波羅蜜多之後,仍然繼續修習六到彼岸。”《雜集論》說:依止自在,即依次對應三身,身、行、說三者都能自在,雖然已經獲得自在,仍然修行不息。兩部論的開合有所不同,各自依據一種含義。《雜集論》沒有《攝大乘論》的現起加行修,《攝大乘論》沒有《雜集論》的依止任持修。《攝大乘論》將《雜集論》四種作意中的第一種勝解作意分開來說,略去了任持,以此作為所憑依與所修行的兩種差別。教法是所憑依的對象,其餘三種是真正的修行,因此分開說明。《雜集論》因為著重作意,所以將勝解合併,另外說明任持必須依靠因力才能修行,因此特別說明。或者說,《攝大乘論》的加行修在這裡的任持中屬於後兩種所包含的內容,即舉出後兩種來暗示前兩種。《雜集論》特別說明了意樂,《攝大乘論》則將其歸入作意所攝。《攝大乘論》顯示各種殊勝修行都具備六種意樂,因此不另外說明。《雜集論》根據總相與別相的不同,特別說明了意樂,兩者並不矛盾。此外,六種意樂在兩部論中略有差別。《攝大乘論》說:一、廣大;二、長時;三、歡喜;四、荷恩;五、大志樂;六、純善。《雜集論》說:一、無厭足;二、廣大;第三種名稱相同;四、名為恩德;五、名為無染;六、善好。名稱不同的原因,《釋論》解釋說:用像恆河沙數那樣多的珍寶布施給一個有情,甚至像恆河沙數那樣多的身體、生命都能施捨,稱為廣大;這是就所對的境界以及所行的事業而稱為廣大。同樣,長時間捨棄珍寶、生命也不滿足,稱為無厭足。因為能夠長時間捨棄,也稱為廣大。兩部論互相舉例說明,《攝大乘論》說:經過多劫捨棄身體、生命、財物,對每一位如來、每一位有情都全部供養,而沒有厭足,稱為長時。《雜集論》根據雖然經過很長時間,即使已經圓滿成就,仍然修行不息,稱為廣大。廣大與長時含義相同而名稱不同,就像七種大性,長時、廣大都稱為大。《雜集論》根據不為自己追求來世的圓滿果報,教化他人令其獲得,不是出於貪愛或邪見,只是以無癡等善心所引發,稱為無染。《攝大乘論》根據讓其他眾生捨離三惡道,獲得殊勝的異熟果報,不是為了自身,稱為大志樂。純善與善好名稱和含義相似。西明法師說“《攝大乘論》的五種修行,依次就是本論的五種修行”,根據前面所列舉的名稱和含義,有相同也有不同,不能完全依次對應。他的判斷有錯誤。
《论》:「二、摄善法戒」等。本释云:「以有为、无为无漏善法为体。」西明云:「修有为善,证即能证无为功德,而非无为为戒体性。又言十胜行,明非无为。」《要集》云:「此三净戒皆用思愿现、种。」今谓:本释意少有别。若据克性,即正三业;若据相从所修所证,通为、无为,如似相应、眷属出体。又诸论等据所修戒,此兼所证故。然所修证或通因果,因名所修,果名所证,即七大中证得大摄。《摄论》亦云:「摄善法戒能令证得力、无畏等。」此意:因果皆欲修证,名为摄善。虽然,所证亦通无为。
《成唯识论》中说到:“第二是摄善法戒”等内容。本论的解释是:“以有为法和无为法的无漏善法作为其体性。”西明法师提出:“修行有为善法,证悟时即能证得无为功德,但并非以无为法作为戒体的本性。另外,经中说十种殊胜修行,也说明不是以无为法为体。”《要集》中说:“这三种净戒都以思愿的现行与种子为体。”现在我认为:本论的解释在含义上略有不同。如果从根本体性来说,就是指身、口、意三业本身;如果从相关联的角度,包括所修和所证,则通于有为法和无为法,就好比相应心所和眷属也可以作为体性一样。此外,各种论典多依据所修的戒来说,而这里兼含所证的部分。然而所修与所证,有时通于因果二者:在因位称为所修,在果位称为所证,这也就是七大中的“证得大”所包含的内容。《摄大乘论》也说:“摄善法戒能够使人证得十力、四无畏等功德。”这里的意思是:无论因位果位,只要是以修证为目标,就称为摄善法戒。尽管如此,所证的内容也通于无为法。
《论》:「此与二乘有共、不共」等,西明云:「旧云性罪,谓杀生等,拔生草等是遮罪。今依《摄论》云:『杀、盗、婬等,贪等所生,名为性罪。断生草等,非贪等生,说名遮罪。』此意:染心断生草等,即名性罪。」今谓:不尔。彼《摄论》意:若故杀生等,必贪等起,故是性罪。故断生草非必贪等起,故是遮罪。又断生草等,十业道中是何业道,染心起时得名性罪?若云由贪等是意业者,自由起贪等,何关断草?又为贪等起杀等时,应犯身、意二处业道。又《解深密》云:十地中所起烦恼不染污相,由知而起,但为利生,不为过失。此起贪等应成性罪,何名不染污?若虽起贪等,非染污相,不犯性罪,故不得言但贪等生即为性罪。
《成唯识论》中说:“这与二乘有共同和不共同之处”等等,西明法师解释道:“旧说称为性罪,指的是杀生等行为,拔除生长的草等属于遮罪。现在依据《摄论》所说:‘杀、盗、淫等,由贪等烦恼所生,称为性罪。断除生草等,并非贪等所生,称为遮罪。’这里的含义是:如果怀着染污之心去断除生草等,那就叫做性罪。”
现在我们认为并非如此。那《摄论》的意思是:如果是故意杀生等,必定由贪等烦恼引发,所以是性罪。因此,断除生草并非必定由贪等烦恼引发,所以是遮罪。再者,断除生草等行为,在十业道中属于哪一种业道?当怀着染污之心去做时,就能称为性罪吗?如果说因为贪等属于意业,那只是自己生起贪等烦恼,与断草有什么关系?而且,如果为了贪等而起杀心等时,应该同时触犯身业和意业两种业道。
另外,《解深密经》说:菩萨在十地中所起的烦恼具有不染污的特征,因为是出于了知而起,只是为了利益众生,并不构成过失。如果这样起贪等烦恼也应成为性罪,那为什么称为不染污呢?如果虽然起贪等烦恼,但并非染污的表现,就不犯性罪,所以不能说只要由贪等所生就是性罪。
《论》:「定学有四」等。西明云:「旧法师判:初之四地,五、六、七地,八、九、十地、金刚喻定及佛,四定如次。虽引古释,更无别判。」今谓:不然。何者若定有四,即别配地?戒、惠亦多,何不配地?故知随分,地地皆修。
《成唯识论》中提到:“定学分为四种”等内容。西明法师解释说:“以往有法师这样判定:最初的四地、五、六、七地、八、九、十地、金刚喻定以及佛地,这四种定依次配属。虽然引用了古人的解释,但并没有另外的判定。” 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为什么呢?如果说定有四种,就一定要分别配属各地吗?戒学、慧学也有多种,为何不配属各地呢?由此可知,这四种定是随着修行次第,在每一地中都有修习的。
《论》:「一、异生性障」等。本释:异生性障,即随依与现本识同地能生二障分别种上假立,断能依故,说所依亦断。《要集》云:「无间道但断二障,所依断故,能依异生,性亦随断。」今谓:异生性体非障所收,可言所依断故,能依亦断。既异生性体亦是障,何不说断?由此正与圣性相违,故入初地,初正说断。故此断时,种等亦断,据增说故。又本疏云:《十地论》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亦不然,障体通我、法,非唯我故。
《成唯识论》中说:“第一是异生性障”等内容。原本的解释是:异生性障,就是指随着依止于与现行根本识同一层次的、能产生烦恼障和所知障的分别种子之上,而假立的一种障碍;因为能依的烦恼、所知二障被断除,所以所依的异生性也就说被断除了。《要集》中说:“无间道只是断除烦恼障和所知障,由于所依的种子断除了,能依的异生性,也就随之断除了。”现在认为:异生性的本体并不属于障碍的范畴,所以可以说所依的种子断了,能依的异生性也就断了。但既然异生性的本体也是一种障碍,为什么不说它被断除呢?因为它正是与圣者的体性相违背的,所以在进入初地时,最初才正式说断除它。因此,在断除这个障碍的时候,种子等也随之断除,这是从增胜的角度来说的。另外,原本的注疏中引用《十地经论》第一卷说“凡夫我相障”,这也不完全准确,因为障碍的本体通于我执和法执,不仅仅是“我执”
西明、《要集》俱云我相通摄二执,余处亦言法、我等故。今谓:本释以彼名滥,故云「不然」,非不知我通摄二执。此意:若以我言,通二执故。但言我相障,应但云我相空,亦即摄二空,诸处何须别言我、法?西明说「异生性通依现、种」者,不尔。此论第一及今此文,皆云依彼分别种立,虽下「执着我、法愚」言即此障,不定现行,下二说故,无文明说通依现故。
西明寺与《要集》都认为“我相”这一概念包含了两种执着(人我执与法我执),其他经典中也常同时提到“法”与“我”的缘故。 现在要说明的是:本论的注释因为“我”这一名称容易混淆,所以说“不是这样”,并不是不知道“我”可以涵盖两种执着。这里的用意是:如果因为“我”这个说法能通指两种执着,那么只说“我相”这一障碍时,就应当只说“我相空”,这样也就同时包含了两种空(人空、法空),为什么其他经典还要分别说“我”与“法”呢? 西明寺主张“凡夫本性(异生性)可以同时依据现行烦恼与种子烦恼而建立”,这是不对的。本论第一卷以及此处原文,都说它是依据那些分别烦恼的种子而建立的。虽然下文提到“执着自我、执着事物的愚痴”就是指这一障碍,但它不一定现行活动,因为下文有两种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经文说它可以依据
若尔,何故言即此障?
如果这样,为什么说这就是障碍呢?
答异生性狭。言障即宽。虽举异生性,意亦兼所依。且如愚品尚总名愚,况二执体俱是障故。故以初「愚」,言即此障。又解:「执着我、法愚」,即是异生性,依彼我、法种立,而得彼名;非即说是现、种二执,故云「应知愚品总说为愚」。若云「执着我、法愚」即是无明,与第二释无别。下云「利钝障品俱起二愚」,即唯说愚。若云即亦说执,执体是惠,不是愚故。若云愚类亦说为愚,如何不许异生性体是愚等品,亦名愚等?
回答:凡夫的本性虽然局限,但障碍的含义却很广泛。这里虽然举出凡夫的本性,其含义也包含了它所依赖的基础。就像愚昧的品类总称为愚昧,何况两种执着本身都是障碍。所以用最初的“愚昧”一词,就是指这个障碍。
另一种解释:“执着自我、事物的愚昧”,就是指凡夫的本性,它是依据那自我、事物的种子而建立的,因此获得了那个名称;并不是说它直接就是现行的执着或种子的执着,所以说“应当知道愚昧的品类总称为愚昧”。如果说“执着自我、事物的愚昧”就是无明,那就和第二种解释没有区别了。下文说“利根、钝根障碍品类都生起的两种愚昧”,就只是说愚昧本身。如果说这里也指执着,那么执着的本质是慧(一种审察力),并不是愚昧。如果说愚昧的同类也可以称为愚昧,那么为什么不承认凡夫的本性作为愚昧等品类的一部分,也可以称为愚昧呢?
又异生性,西明不定性人得圣已去,亦圣亦凡,又解唯圣。《要集》断云:「后解为胜。」今谓:前胜,同本疏故,于初地中获圣性故。
关于凡夫的本性,西明寺认为不定种性的人证得圣果之后,既是圣人也是凡夫;另一种解释认为纯粹是圣人。《要集》判定说:“后一种解释更为优胜。”如今我认为:前一种说法更合理,因为它与本疏的观点一致,因为修行者在初地阶段才真正获得圣者的本性。
诸经论中所说十障及二十二愚,名字少异,义意多同。然《要集》云:「十障与愚互相摄者,应作四句。有障非愚,第四微细烦恼现行障,定、法二愚不摄彼障。」今谓:不尔。下论解言:「身见等言亦摄无始所知障,摄定爱、法爱。」准知此愚亦即是障,以「等」言摄,论明说故。
各部经论中提到的十种障碍和二十二种愚痴,名称略有不同,但含义大体一致。然而《要集》中说:“十障与愚痴相互包含的关系,应当用四句来分辨。有一种属于障碍却不属于愚痴的情况,即第四种‘微细烦恼现行障’,它并不被定爱、法爱这两种愚痴所包含。”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下文论中解释道:“‘身见等’这个词也包含了无始以来的所知障,其中涵盖了定爱和法爱。”由此可知,这些愚痴本身就是障碍,因为用“等”字来统摄,是论中明确说明的。
法观已永断伏我见及俱贪、嗔、痴等,唯有独起贪、嗔、痴等,此前俱生诸伴已害,名害伴随眠。
智慧观照已经永远断除和降伏了自我执着及其伴随的贪、嗔、痴等烦恼,只剩下单独生起的贪、嗔、痴等。这些先前与自我执着共同生起的各种伴随烦恼已被消除,称为“害伴随眠”。
《要集》云:「寻此中意,意识身见与所知障同体起故,名为俱生。余贪等惑非同体故,名不俱生。由俱生伴断,故不俱生,余等随无。然四地断同体身见,三地断同体贪等。」
《要集》说:“探究这里的意旨,意识中的自我执着与所知障是同一体性生起的,所以称为俱生。其余的贪欲等烦恼并非同体而生,所以称为不俱生。由于俱生的伴随烦恼断除了,不俱生的其余烦恼也随之消失。然而第四地断除的是同体的自我执着,第三地断除的是同体的贪欲等烦恼。”
今谓:不尔。有烦恼障不与所知障同生,可如所说。无有烦恼离所知生,诸烦恼障必与所知同种而起,何独身见与所知同,有余不同?此三随眠初二第六俱,七地已前断故。微细随眠即通第七、八地已上犹现行故,不说断故。然说第六我见所引近远分二者,说第六俱,非第七俱,七俱不由第六引故。
现在要说明:不是这样的。有烦恼障不与所知障同时产生的情况,可以如你所说。但没有烦恼能够脱离所知障而单独产生,一切烦恼障必然与所知障同一种子而生起,为何唯独身见与所知障同种,其他烦恼却不同呢?这三种随眠中,前两种与第六识相应,在第七地之前就已断除的缘故。微细随眠则通于第七识,乃至第八地以上仍然现行,所以不说断除。然而经中所说第六识我见所引生的近分与远分两种随眠,是专指与第六识相应的部分,不包括与第七识相应的部分,因为第七识相应的我见并非由第六识引生的缘故。
问:菩萨故意未断烦恼、但断所知,断所知时,烦恼应坏。何以故?《胜鬘经》云:若无明大地坏,彼一切随眠坏故。
问:菩萨特意不断除烦恼、只断除所知障,在断所知障的时候,烦恼应当也同时坏灭。为什么呢?《胜鬘经》说:如果无明这个根本坏灭了,那么一切烦恼的潜伏势力也就随之坏灭了。
答:据见、修惑各究竟说,于十地中修未究竟,虽分断所知,有余依故。
根据对见惑和修惑各自彻底断除的说明,在菩萨十地修行尚未圆满时,虽然已部分断除所知障,但仍有余留的烦恼习气依附未净。
《论》令彼闻、思、修法忘失等。闻、思在散,思惠唯欲,云何欲贪得定已后发胜三惠?答:由得此定,令欲界中所有闻、思得增明故,此定不起三惠非胜。问:于初地中得证不退,云何于所闻、思修法忘失?答:有二解。一云以地前有二,谓得及证。闻、思为得,修惠为证。地前二种俱退,地上无漏定为证,有漏者为得。今言「忘失」者,据有漏得退,无漏证者不退。一云地前于自、他分法得已俱退,初地已上于自地法不退,于他地法修得有退。云初地已上证不退者,据自地说。问:贪等烦恼七地已前犹故意起,云何此地断欲贪等?答:故意起者,约别相。有愚非障,恶趣杂染定、法二爱。亦谓不尔,定、法二爱如前所明,亦是障故。
《成唯识论》中提到,听闻、思维、修习佛法却会遗忘等情况。听闻和思维属于散乱心状态,思维智慧只在欲界产生,为何在欲贪得到定力之后,反而能引发殊胜的三种智慧呢?回答:由于获得这种定力,能使欲界中的听闻与思维变得更加清晰明了,因此这种定力并非不能引发殊胜的三种智慧。问:在初地境界中已证得不退转,为何还会对所听闻、思维、修习的佛法产生遗忘?回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在登地之前有两种情况,称为“得”与“证”。听闻、思维属于“得”,修习智慧属于“证”。登地前的这两种都可能退失,登地后无漏定力属于“证”,有漏的属于“得”。这里所说的“忘失”,是根据有漏的“得”可能退失而言,无漏的“证”是不会退失的。第二种认为:登地前对于自地、他地的佛法,虽有所得却都可能退失;初地以上对于自地的佛法不会退失,对于他地的佛法在修习所得上仍可能退失。所谓初地以上“证不退”,是依据自地而言。问:贪欲等烦恼在第七地之前仍可故意生起,为何在此地能断除欲贪等?回答:所谓故意生起,是从个别相状上说的。有些愚痴并不构成障碍,例如对恶趣杂染、定爱与法爱。也有人认为并非如此,定爱与法爱如前文所说,其实也是障碍。
《论》:「由斯,初地说断二愚」等。问:何故障中但言异生性,不摄第二愚;第二地中断邪行障,即并摄第二?答:彼邪行障以竖论故,通果即宽,横论即狭,不遍烦恼。异生性障横论故宽,遍二障故;竖言即狭,不摄第二愚。据横、竖别,故不相违。又解:邪行障宽,故摄二愚;异生性狭,不摄第二。何缘如是?障圣性增唯异生性,障胜戒故,起业亦是。又依第二解,利、钝品愚异生性障亦摄二愚。又《论》云「虽见道生」等,本疏云能起烦恼亦摄所知。《要集》云:「『烦恼』言不摄所知,望业果势疎远故」。今谓:不尔,通二障故。准下,所知亦「烦恼」言摄故。
《成唯识论》中说:“因此,在初地时断除两种愚昧”等等。有人问:为什么在初地所断的障碍中只提到“异生性障”,而不包含第二种愚昧;而在第二地所断的“邪行障”中,却同时包含了第二种愚昧呢?回答是:那“邪行障”是从纵向(修行次第)来说的,它涉及的范围较广,但从横向(同时存在的烦恼)来看则较窄,并不遍及所有烦恼。而“异生性障”从横向看范围较宽,因为它遍及烦恼障和所知障;从纵向看则较窄,所以不包含第二种愚昧。根据横向与纵向的不同角度来理解,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另一种解释是:“邪行障”范围宽,所以包含两种愚昧;“异生性障”范围窄,所以不包含第二种。为什么这样呢?因为障碍圣道体性的主要是异生性,而障碍殊胜戒律的,以及引发恶业的,也是它。如果依照第二种解释,那么利、钝两种品类的愚昧,“异生性障”其实也包含了两种愚昧。另外,《成唯识论》说“虽然见道已生起”等等,窥基法师的《述记》解释说,这里“能起烦恼”也包含了所知障。《要集》则说:“这里的‘烦恼’一词不包括所知障,因为所知障相对于业果的关系比较疏远。”现在我认为不是这样,因为这里是通指烦恼、所知二障的缘故。参照下文来看,所知障也在“
《论》:「如入二定说断苦根」。问:初定无苦,习气应除,何故二定方始说断?答:以初静虑犹有三识,是苦所依;第二定无,是故说断。问:忧、喜、乐受依于意根,云何初定忧言出离?答:五识自无治道,识无麁重方除;意地自有断道,忧在初定即灭。离喜、乐等,准此应知。
《成唯識論》中提到:“如入第二禪定時,才說真正斷除苦的根源。”有人問:在初禪時已經沒有苦的感受了,為何苦的習氣要到第二禪才說斷除呢?回答說:因為初禪時還有眼、耳、身三識存在,這三識是苦感受所依託的基礎;到了第二禪,這三識不起現行,所以才說真正斷除了苦。又問:憂、喜、樂這些感受是依意識而起的,為什麼說初禪時憂的感受就已經出離了呢?回答說:前五識本身沒有對治煩惱的修行力量,必須等到識不再粗重時才能清除苦習;而意識本身具備斷除煩惱的修行功夫,所以憂的感受在初禪階段就能滅除。至於離喜、離樂等情況,也可以依此道理類推理解。
《论》:「此麁彼细,断有前后」者。本疏云:「如何害伴?如断障章已广解讫」。彼处言害伴随眠在五地断。《解深密经》及《瑜伽论》七十八云:一者害伴,谓前五地,诸不俱生现行烦恼是俱生烦恼现行助伴,彼于尔时永不复有。此言「俱生」者,非对分别任运起名为俱生,意言第六识中与身见俱起贪、嗔、痴,名为俱生。独起贪等不与我见俱故,名不俱生。此不俱生,由我见俱等势力所引,是彼前伴,彼亦此伴。由四地中作菩提分说障胜者,于此中断所依所知,能依不起。问:此欲贪等既障胜定,为总断伏,为不尔耶?答:不尔,以缘境生,偏障能发胜三惠定者,此中断之,非余皆断。问:前障三惠,同说暗钝,云何断障修与余别?答:据实同障,约胜、劣殊,各据胜说。又解:虽名同暗钝,一障胜定及胜修惠,二障总持及闻、思惠。断虽同时,据行相别,故别说断。问:修惠是胜、闻思劣,云何先胜、后陈劣?答:障修惠者,与定同故。由得定已,发胜总持及俱闻、思。虽俱时断,约因果分。
《成唯识论》中说:“这些粗重的烦恼先断,那些微细的烦恼后断,断除有前后次序。”本疏解释道:“如何断除害伴烦恼?在《断障章》中已经详细解释过了。”那里提到害伴随眠烦恼在五地中断除。《解深密经》和《瑜伽论》第七十八卷说:一是害伴烦恼,指在前五地中,那些不俱生的现行烦恼是俱生烦恼现行时的助伴,到那时就永远不再生起。这里说的“俱生”,不是指相对于分别而起、任运生起的就叫做俱生,意思是第六意识中与身见(自我执着)同时生起的贪、嗔、痴,叫做俱生。单独生起的贪等烦恼不与自我执着同时生起,所以叫不俱生。这些不俱生的烦恼,由于与自我执着同时生起等势力的牵引,成为它们的助伴,它们也互为助伴。因为在四地中修习菩提分法时,说障碍较重的,在此地断除所依的所知障,能依的烦恼就不再生起。问:这些欲贪等烦恼既然障碍殊胜的禅定,是总体上断除和降伏,还是并非如此?答:并非如此,因为它们是缘境而生,偏重障碍能引发殊胜三种慧(闻、思、修)和禅定的,在此地断除,并不是其余的都在这里断。问:前面障碍三种慧的,同样说是愚钝障,为什么断障的修行和其他的不同?答:根据实际情况是共同障碍,但约着障碍的强弱不同,各自依其最突出的方面来说。又一种解释:虽然名称都叫愚钝障,一个障碍殊胜禅定及殊胜的修慧,另一个障碍总持以及闻慧、思慧。断除的时间虽然相同,但根据其行相差别,所以分别说断。问:修慧是殊胜的,闻慧、思慧是较劣的,为什么先陈述殊胜的,后陈述较劣的?答:障碍修慧的,与障碍禅定的相同。由于证得禅定之后,能引发殊胜的总持以及同时具足的闻慧、思慧。虽然同时断除,但约着因果来区分。
《论》:「第六识俱身、见等摄」等。问:何故此障菩提分法,何不前除四地方断?答:菩提分法修念住等,由执我故,障彼念住观法无我等,故说为障。初、二、三地相同世间,修施、戒、修;四、五、六地相同二乘,故四地作。问:既非大乘正修学,何故须作?答:三乘通修,非不为正。问:修有何别?答:若二乘修,断烦恼障;大乘所修,即断二障。又如二乘,观不净等不为坏缘;大乘坏缘,如观身不净非不净、非一向不净,即观不净除烦恼,观非不净除所知。又声闻等观安立谛,菩萨观非安立。问:说所余障与愚名同,此障何故非愚名同?答:障据根本,愚约能发定、法二爱。又障据总,愚约别障。问:所知障中岂可无爱?言所知摄二愚断故,烦恼二爱亦永不行。答:断所知中实亦有爱,无明增故,但说为愚。烦恼障中亦伏无明,由爱增故,偏言烦恼,二爱不行。问:诸经、论说二障三住断,如何四地伏我见等?答:彼约皮、肉、实等三说,非望别别所障地者。问:何故此地除定、法爱?观受是苦,除定爱;观法无我,故除法爱。问:何故不于初、二、三地断害伴,乃至微细等?答:若不断身、见,害伴不断,及不断羸劣、微细不断,故于五、七、八等断别。问:何故要断我见等已,害伴等方断?答:准常可知。
《论》中说:“第六意识与身见等烦恼相应”等内容。有人问:为什么这种障碍会妨碍菩提分法的修行?为何不在前四地就断除呢?回答:修行菩提分法如四念住等,因为执着自我的缘故,会障碍修习念住时观察诸法无我等智慧,所以说它是障碍。初地、二地、三地的修行与世间法有相似之处,主要修习布施、持戒、禅定;四地、五地、六地的修行则与二乘(声闻、缘觉)有相通之处,所以到第四地才着重对治此障。又问:既然这不完全是大乘独有的修学内容,为何必须修习呢?回答:这是三乘共同修习的法门,并非不正统。问:大乘与二乘的修习有什么差别?回答:若是二乘修习,目的是断除烦恼障;大乘修习,则是为断除烦恼与所知二障。又如二乘观不净等,并非为破除所缘境;大乘修观则要破除对所缘的执着,例如观身不净时,既观其不净,又观其非绝对不净——观不净是为了对治烦恼,观非不净是为了对治所知障。再者,声闻等观四谛安立之理,菩萨则观非安立之真如实相。问:其他障碍多与愚痴同名,为何此障不与愚痴同名?回答:“障”是从根本烦恼立名,“愚”则侧重指能引发定爱、法爱的无明。又,“障”是总说,“愚”是别指。问:所知障中难道没有爱染吗?既然说所知障包含二愚,断除时烦恼二爱也应永远不起。回答:断所知障时实际也断除爱染,但因无明势力强盛,所以只说为愚。烦恼障中其实也伏有无明,只因爱染增盛,所以偏说烦恼,而二爱皆不再生起。问:诸多经论说二障于三住地断除,为何在第四地才伏住我见等?回答:那是依皮烦恼、肉烦恼、实烦恼三种住地而说,并非针对各地所断的具体障碍而言。问:为何在第四地要断除定爱、法爱?因为观受是苦,能除定爱;观法无我,故除法爱。问:为何不在初、二、三地断除害伴烦恼,乃至微细烦恼等?回答:若不先断身见,害伴烦恼便不能断;不断害伴,则羸劣、微细烦恼也不能断,所以分别在五地、七地、八地等各别断除。问:为何必须先断我见等,害伴等烦恼才能断?回答:依常理推究可知。
问:四无碍解,何故前三同为一障,第四独为一障?答:前三无碍虽体有三,缘境各一,无多行解。第四体一,解行分多,谓即七辨。又云:前三是因,第四是果,故三、一障而有差别。
**问:** 四种无碍解,为什么前三种同属一种障碍,第四种独自成为一种障碍?
**答:** 前三种无碍解虽然体性有三种,但各自所缘的对象单一,不具备多方面的理解能力。第四种无碍解体性虽是一种,却能理解、行持多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指七种辩才。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前三种是修行的因,第四种是修成的果,因此障碍分为三类与一类,是有差别的。
问:前言十障,今何十一?
问:前面提到十种障碍,现在为何有十一种?
答:前约障因,十地故十;此兼障果,故有十一。问:此佛地障用何智断?
答:前面是依据障碍的起因,所以分为十地;这里兼论障碍的结果,因此有十一种。问:这佛地障碍是用哪种智慧来断除的?
西明云:「平等、妙观依金刚定共断此障,所证同故,此通根本及后得智。而差别者,根本双断迷理、迷事,后得断事。」
西明法师说:“平等性智与妙观察智,都是依靠金刚喻定共同断除烦恼障与所知障,因为二者所证悟的境界相同。这两种智慧都贯通根本智与后得智。它们的区别在于:根本智能同时断除对真理的迷惑和对具体事物的迷惑,而后得智主要断除对具体事物的执着。”
今谓:不尔。若许平等亦正能断,应自能生,既观察引,正唯观察。不尔,十障皆二智除,何但佛地?又断前后,后得断事,一刹那除根本足能,如何后得别断迷事?谈能可尔,正断即非。
如今认为:并非如此。如果允许平等性智也能真正断除烦恼,那它应当能自行产生作用;既然需要依靠观察智来引发,那么真正起断除作用的唯有观察智。否则,十种障碍都应由两种智慧共同断除,为何偏偏只有佛地才如此?再者,断除烦恼有前后次第,后得智是在根本智断除烦恼之后,进一步断除对具体事相的迷惑;根本智在一刹那间已具足断惑能力,何需后得智另行断除对事相的迷惑呢?若说后得智具有辅助断惑的作用尚可,但若说它直接、正当地断除烦恼,则不合理。
问:金刚喻定何地所摄?
问:金刚喻定属于哪个修行阶位?
《要集》云:有云两解:一云第十满心。若尔,前前地地皆对治后后地障。答:教说出十地即成佛故,故前位断不同因位。一云出第十地满心已后方是等觉,《仁王》、《本业》皆过十地说等觉故。后经时劫方入妙觉。《要集》云:后释为胜。
《要集》中说:有两种解释:一说是在第十地圆满时。如果这样,那么前面每一地都是对治后面一地的障碍。回答:经教说超出十地就成佛了,所以前面阶位的断惑不同于因位。一说是在超出第十地圆满心之后才是等觉,《仁王经》、《本业经》都说超过十地称为等觉。之后经过若干劫才进入妙觉。《要集》认为:后一种解释更为优胜。
今谓:不尔。如四善根诸处皆言初无数积智、福满已方起善根,岂非初劫满心所摄?此虽离第十地别云等觉,亦第三摄。即属满心,非满心外。若许出十地外更经多时后方入佛,应出初地等亦经多时方入后地。
我认为:并非如此。例如关于四善根(暖、顶、忍、世第一法),各处经论都指出,要在第一个无数劫中积累智慧与福德圆满之后,才能生起这些善根,这难道不正是初劫圆满时(即初地满心)所包含的内容吗?这里虽然另外设立了“等觉”位,说它超越了第十地,但实质上仍属于第三阿僧祇劫(即三大阿僧祇劫中的第三劫)所摄。也就是说,它属于(第三劫)圆满心的阶段,并非在圆满心之外。如果允许在十地之外还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进入佛地,那么同理,也应该允许出了初地之后还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进入第二地。
问:若第十外不经多时,何故《本业经》说金刚喻定许经多时?又彼经云:佛子摩尼宝璎珞菩萨字者,等觉中一人,其名金刚惠菩萨,乃至住寿百劫修千三昧等。
问:如果第十地菩萨成佛之前的时间并不长久,为何《本业经》中说金刚喻定可以经历很长的时间呢?又该经提到:佛子中有一位名叫摩尼宝璎珞的菩萨,在等觉位中有一人,其名号为金刚慧菩萨,乃至住寿百劫、修习千种三昧等等。
答:今者通云:《仁王般若》初地已上名圣种性;第十地出最后满心名为等觉,以入、住、出各经多劫故。《璎珞本业》据出心满断自地障尽,修其加行,断第十一佛地障故。多时修习及正断时,皆名等觉。所修之定,皆名金刚。以能断其在实麁重最后障故,非出十地满心已后,别有等觉经多劫住。故《瑜伽》四十八云:「于最上成满菩萨住中,当知一切烦恼、习气、随眠、障碍皆悉永断,入如来住。」此中既说法云菩萨为成满住,皆悉永断,入如来住,明非在外更别多时。若许多时,应别立住;既不别立,明在第十满心所摄。又此论第十云「此十一障二障所摄」,乃至云所知障中见所断种,于极喜地见道初断;修所断种于十地中渐次断灭,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方永断尽。既言于十地中,明非出十地满心已后。
回答:现在统一说明:《仁王般若经》中初地以上的菩萨称为圣种性;第十地完成最后阶段的圆满心称为等觉,因为进入、安住、出离每一阶段都需经历多劫。《璎珞本业经》依据出离心的圆满阶段,断尽自地障碍,修持加行,断除第十一佛地障碍。这期间的长时修习与正式断障过程,都称为等觉。所修的定境,都称为金刚定。因为它能断除最微细坚固的最后障碍,并非指脱离十地圆满心之后,另有一个等觉阶位需要经历多劫安住。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四十八卷说:“在最上成满菩萨住中,应当知道一切烦恼、习气、随眠、障碍都已永远断除,进入如来住地。”这里既然将法云地菩萨称为成满住,并说永远断除一切而进入如来住地,说明等觉并非在十地之外另有多时阶段。若真有多劫独立阶段,就应另立一个住位;既然没有另立,可见等觉包含在第十地圆满心范围内。又本论第十卷说“这十一种障碍由烦恼障与所知障所包含”,进而说明所知障中见道所断的种子,在极喜地见道之初断除;修道所断的种子在十地中逐渐断除,金刚喻定现前时,才永远断尽。既然说“在十地中”,就表明不是在十地圆满心之后另有阶段。
若尔,何故别说等觉多时修等?
如果这样,为什么还要特别说等觉需要长时间修行呢?
答:以于此地断第十地自障尽已,方欲断彼第十一障,故须加行种种修学,得经多时,故别立名。
回答:因为在这个修行阶段,修行者已经断除了第十地的自身障碍,接下来正要开始断除第十一重障碍,所以需要通过各种加行功夫不断修习,这个过程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因此单独设立一个名称。
问:诸十地障各入初断,何故佛地障在第十地断?
问:十地修行中,每一地的障碍都在进入该地时断除,为什么佛地的障碍要在第十地才断呢?
答:十地各分入、住、出位,胜、劣不同,故入地断。佛位不然,故十地断。若许佛地同十地者,即佛有胜、劣;既无胜劣,称正等觉,故皆断已方入佛地。作斯通会,不违经、论。
回答:十个修行阶段各自都分为进入、安住和超越三个层次,因为每个阶段有高下深浅的不同,所以要在进入该阶段时就断除相应的烦恼。但成佛的境界并非如此,所以是在十个阶段中逐步断除的。如果认为佛的境界和十个阶段一样有层次差别,那就等于说佛也有高下优劣之分;既然佛的境界没有高下之分,才能称为无上正等正觉,因此必须将所有烦恼完全断尽,才能真正进入佛地。这样来理解贯通,就不会违背经典和论典的原意。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七(末)(論第十)
《论》:「此十一障」等。本疏言「体性宽、狭,更无别异」者,非唯十一障,以十种障各举初断,影显住、出所断障故。《疏》云:「十地所断虽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非唯十一初所断者,《论》意如是。本明断障得果,唯断十一,非但断不成,亦不能得果。故下论文总分别断,非为不知十一不摄住、出断者。
《成唯识论》中说:“这十一种障碍”等内容。本疏解释道“体性有宽、狭之分,并无其他差异”,并非仅指十一种障碍,而是因为十种障碍都各自举出最初断除的阶段,以此间接显示入住、出离二地所应断除的障碍。《疏》进一步说明:“十地所断虽属所知障,但俱生烦恼亦随同不起,因此实际涉及两种障碍。”并非只限于十一种最初所断的障碍,《论》的原意正是如此。原本阐明断障证果的道理,若只断除十一种障碍,不但断障不能圆满,也无法证得果位。所以后文《论》中总说分别断障的次第,并非不知十一种障碍未包含入住、出离二地所断的部分。
《论》:「烦断障中」等。本释:言「极喜住」,简彼二乘。初见初断,简相见道,就真见道但取无间,故说初断。西明并取无间、解脱二心同断,简后三心、十六心等。《要集》云:「有释为胜。」今谓:不尔。前第九云无间、解脱「断惑证灭期心别故」,不说同断。若定同断,如何得言「期心别故」?又要二道方能断惑,即违下文菩萨利根刹那刹那能断证故,以二共断非刹那故。又《杂集》第九云:断对治者,谓加行及无间道;持对治者,谓解脱道。不说为断,但云持得。
《成唯識論》中说到:“煩斷障中”等内容。原本的解释是:这里所说的“极喜住”,是为了区别于二乘。初次见道、初次断惑,是为了区别于相見道,而就真見道来说,只取无间道,所以说“初断”。西明法师一并认为无间道与解脱道二心同时断惑,是为了区别于后面的三心、十六心等。《要集》中说:“有一种解释更为优胜。”现在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前面第九卷说过,无间道与解脱道“因为断除惑障、证得寂灭的目标和用心不同”,所以不说它们是同时断惑的。如果一定是同时断惑,怎么能说“目标与用心不同”呢?再者,如果说必须二道共同才能断惑,就与下文所说的菩萨根器利锐、刹那刹那都能断惑证果相违背,因为二道共同断惑就不是刹那能完成的了。另外,《杂集论》第九卷说:断除对治,指的是加行道和无间道;持守对治,指的是解脱道。解脱道并不称为“断”,只说它“持守证得”。
问:烦恼障品于十地中故意方起,云何二地犹有误犯三业愚耶?
问:烦恼障的品类在菩萨十地修行中,是故意才会生起的,为什么在第二地还会有因愚痴而误犯身、口、意三业的情况呢?
答:故起烦恼。误者所知。亦不相违。
之所以会生起烦恼,是因为对事物的认识存在错误,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问:故起烦恼必依所知,无有烦恼离所知起。
问:所以烦恼的产生必然依赖于所知,没有烦恼能脱离所知而产生。
答:彼误犯愚,但约别起所知障说,非烦恼俱。
回答:这种观点错误地陷入了愚昧,仅仅针对个别生起的认知障碍而言,并非与烦恼同时存在。
《论》:「彼障现起,地前已伏」者,本解如《疏》。西明云:「问:十地修所断种与俱生我见同体起,乃至嗔等同体起者,何地断尽?答:俱说初地,至金刚位位皆断。而十障四地断身见者,违道品故。依麁相显,说四地断。据实,我见及嗔等,各应多种地地别断。不尔,如何先断误犯细障,后断欲界嗔等麁惑?《仁王经》云:初地断贪,二地断嗔等,三地断痴,四地断五见,五地断疑等。」今谓:不尔。菩萨断障非如二乘断烦恼障,三界九地品品次第各各同断。随何等障障此地者,菩萨即断,不妨先断色界之者,后断欲界,亦无余地断于第六相应身见。《仁王》、此论俱说四地障道品等所知此断,烦恼随伏。若许余地犹有我见,何得说有害伴等名?又准《仁王》,误犯与嗔俱二地断,亦无前后。
《成唯识论》中说:“那些障碍在现前生起,在登地之前就已经降伏了。”原本的解释如《述疏》所说。西明法师提出:“问:十地中修行所断的种子,与俱生的我见(自我执着)是同一体性生起的,乃至嗔恨等也是同一体性生起的,那么这些在哪一地断除干净呢?答:都说从初地开始,直到金刚喻定之位,每一地都在断除。然而十种障碍中说第四地断除身见(对身体的执着),是因为它障碍修行道品的缘故。这是依据粗显的相状明显而说,所以讲第四地断。实际上,我见以及嗔恨等烦恼,各自应当有多种,在每一地分别断除。如果不是这样,怎么解释先断除误犯的细微障碍,后断除欲界的嗔恨等粗重迷惑呢?《仁王经》说:初地断贪,二地断嗔等,三地断痴,四地断五见(五种错误见解),五地断疑等。”现在认为:并非如此。菩萨断除障碍,不像二乘人断烦恼障那样,依照三界九地一品一品依次各各同时断除。菩萨是随顺哪种障碍障碍此地修行,就在此地断除它,不妨碍先断色界的某种烦恼,后断欲界的,也没有说在其他地断除第六识相应的身见。《仁王经》和本论都说第四地障碍道品等的所知障在此地断除,烦恼障则随之降伏。如果允许其他地还有我见存在,怎么能说有害伴(障碍同伴)等名称呢?又根据《仁王经》,误犯与嗔恨都是在二地断除,也没有前后之分。
《论》:由斯故说二障麁重三住断义,如本疏中解其所以。《要集》云「三麁重者,一云从初至七地断皮麁重」者,诸论无文。三种麁重,《瑜伽》四十八、七十三,《解深密经》第四,皆说三住断故。然四十八别说二障各三住断,断烦能障初后麁重,通其现、种并及麁重,中间麁重但断现行及其习气;若断所知俱通现、种并及习气。然四十八断烦恼中据正断说,断所知中据已断说。二障互显,理实相似。又所知障为异二乘,故约显说。又四十八于所知障立皮、肤、肉三麁重名,于烦恼障但标总名,理实皮、肉、心等三名俱通二障。故《瑜伽》七十三总、别互显,第一麁重总含二障,不别说是烦恼、所知;第二属烦恼;第三属所知。故彼论云:「一、恶趣不乐品在皮麁重;二、烦恼障品在肉麁重;三、所知障品在心麁重」。《解深密经》三俱总说,故彼经云:此诸随眠几种麁重断所显示?但由二种:谓由在皮麁重断故,显彼初二;复由在肤麁重断故,显彼第三;若在于骨麁重断故,我说永断一切随眠、害伴、羸劣。虽前第九正断所知名二随眠,烦恼随伏亦得二名。《要集》引云「有说四十八说二障二住断」者,「烦恼无三住」者,捡本疏文,无有烦恼无三住文。此论、《瑜伽》皆说二障有三住断,本疏不违。
《成唯识论》中说:因此才说二种障碍的粗重分为三阶段断除的道理,如同原疏中所解释的那样。《要集》中提到“三种粗重,有一种说法是从初地到七地断除‘皮粗重’”,但各种论典中并没有相关文字记载。三种粗重的说法,在《瑜伽师地论》第四十八卷、第七十三卷以及《解深密经》第四卷中,都说是分三阶段断除的。不过第四十八卷特别说明二障各自分三阶段断除:断除烦恼障时,最初和最后的粗重,包括现行烦恼、种子及其粗重习气;中间的粗重则只断现行烦恼及其习气。至于断除所知障,则同时涉及现行、种子及其习气。但第四十八卷中关于断烦恼障的部分是依据正式断除的过程来说,断所知障的部分则是依据已断除的状态来说。二障的断除其实是相互映照的,道理本质上相似。另外,为了区别于二乘的修证,所以对所知障特别明显地区分说明。再者,第四十八卷中对所知障设立了皮、肤、肉三种粗重的名称,对烦恼障则只标出总名;实际上,皮、肉、心这三种名称是同时适用于二障的。因此《瑜伽师地论》第七十三卷以总说与分说相互补充:第一种粗重总含二障,不特别区分是烦恼障还是所知障;第二种属于烦恼障;第三种属于所知障。所以该论说:“一、恶趣不乐品属于皮粗重;二、烦恼障品属于肉粗重;三、所知障品属于心粗重”。《解深密经》则对三种粗重都作总体说明,所以该经说:这些随眠烦恼由几种粗重断除而得以显现?只需两种:即因皮粗重断除,显现前二种;再由肤粗重断除,显现第三种;若骨粗重断除了,我说就是永远断除了一切随眠、害伴与羸劣烦恼。虽然前面第九地正式断除所知障时称为二种随眠,但烦恼障随伏时也可用这二种名称。《要集》引述说“有人认为第四十八卷说二障分二阶段断除”,并说“烦恼障没有三阶段断除”,但查考原疏文字,并没有烦恼障无三阶段断除的说法。本论与《瑜伽师地论》都说二障有三阶段断除,原疏并不违背这一观点。
《论》:「断二障种,渐顿云何」者。本疏有二意:一、前说菩萨,未辨二乘,今对二乘辨断差别;二、前明断不分渐、顿,今明渐、顿小、大断别。
《成唯識論》中提出:“斷除煩惱障與所知障的種子,漸修與頓悟是怎樣的呢?”關於這段話,本疏提出兩種理解:第一,前面所說主要針對菩薩,尚未分辨聲聞、緣覺二乘的斷障情況,現在是對比二乘來說明斷障的差別;第二,前面說明斷障時未分漸修與頓悟,現在則闡明漸修(小乘)與頓悟(大乘)在斷障上的不同。
《论》:「修所断者,随其所应」等。准声闻乘,得果有四。一、次第得四,即此论文初一类是。二、超初一取第二。三、超初二取第三。《杂集论》云:谓倍离欲及全离欲,入于见道如次超初一及第二果。四、超中二取初、后果,此论第二类,及《杂集论》第十三说。然今此论但举二类,略无中二。何以故?辨渐、顿断,以超前二见必顿断,余未伏修必渐断故,与次第同,所以不说。超中二果是顿断修,与彼余别,是故别说。准此道理,若已曾伏三品入见道者,亦是次第,非能顿超,《杂集论》说设少离欲亦渐次摄故。
《成唯识论》中说:“修行所断除的烦恼,是依据各自相应的情形”等等。依照声闻乘的教义,证得果位有四种情况。第一、按顺序依次证得四种果位,就是这部论中提到的第一类情况。第二、超越初果直接证得第二果。第三、超越初果和二果直接证得第三果。《杂集论》说:是指加倍远离欲界烦恼以及完全远离欲界烦恼,进入见道时,依次超越初果以及第二果。第四、超越中间两种果位,直接证得初果或第四果,这是本论所说的第二类情况,也与《杂集论》第十三卷的说法一致。然而本论这里只列举了两类,省略了中间两种。为什么呢?为了辨明渐次断除与顿然断除的区别,因为超越前二果的见惑必定是顿然断除的,其余未伏住的修惑则必定是渐次断除,这与依次证果的情况相同,所以就不特别说明了。超越中间两种果位属于顿然断除修惑,与其余情况不同,因此要单独说明。依照这个道理,如果曾经已经伏住了三品修惑才进入见道的人,也属于渐次证果,并非能够顿然超越,《杂集论》说即使稍微远离欲界烦恼,也仍归入渐次证果的范畴。
问:倍离、全离二种性人,为先种殖顺决择分,为未起耶?为即此生入于见道,为更生耶?
问:那些具备二倍远离和完全远离两种根性的人,是先种下了顺决择分的善根种子,还是尚未生起?他们是就在这一生进入见道,还是需要再经历来生?
答:虽未见文,今以义准:此等曾种顺决择善分,逢外道缘。或先习力能倍、全离,回心趣小,即于此生入于见谛。何以故?若许经生方入见谛,若全离欲,不退上定,命终生色,不得入见。若倍离欲,经生即退,已伏烦恼重引现前,入见道时何能随断?如余不伏入见谛故。若未曾起顺决择分,不可回心现即入见;无有一生修即入圣,要三生等方入圣故。然经、论中不说先起决择分等,是隐略故。
回答:虽然没有直接看到相关经文记载,但现在根据义理推断:这些人过去曾种下过顺决择分的善根,后来遇到外道的因缘。或者由于先前修习的力量,能够达到“倍离欲”或“全离欲”的程度,之后回心转向小乘,就在这一生中证入了见道位。为什么呢?如果允许他们经历多生才入见道,那么,对于那些已达到“全离欲”(完全远离欲界烦恼)的人,由于不会退失上界禅定,命终后将直接投生色界天,就无法在色界天入见道了。对于那些达到“倍离欲”的人,如果经历转生就会退失所伏烦恼,那么已经暂时降伏的烦恼又会重新现前,这样在入见道的时候,怎么能随即断除它们呢?这就像其他没有预先伏住烦恼的人一样,入见道时是无法做到的。如果过去从未生起过顺决择分的善根,就不可能回心之后立即在今生证入见道;因为没有人能在一生之中修行就直接证入圣位
问:此论何故不说超初及第二果?
问:这部论著为何没有提及超越初果和二果的修行境界?
答:略显渐、顿断烦恼别,不具分别得果差别。
回答:这里只是简略说明逐渐断除烦恼和顿时断除烦恼的区别,并没有详细区分获得果位的差别。
问:超初二果先所伏惑,何时能断?何位得果?
有人问:那些超越了初果和二果阶段,先前被降伏但未断除的烦恼,什么时候才能彻底断除?在哪个修行位次才能真正证得果位?
答:准《杂集》说,于见道中第十六心随得二果。准此论第九,十六心等是相见道,非实断惑,依真假说放法真见。故在真见,与见断惑一时同断,不劳异说。
根据《杂集论》所说,在见道位的第十六心可以同时证得两种果位。依照本论第九卷的观点,这十六心等属于相见道,并非真正断除烦恼,而是依据假立设施来模拟真见道的境界。因此在真见道中,与见道所断的烦恼是同时断除的,不需要另作其他解释。
问:独觉之中有部行、麟角。准《瑜伽》三十四,与《杂集论》第十三同。然《瑜伽》云:云何独觉道?谓由三相。一类安住独觉种姓,经于百劫,值佛出世,亲近承事,乃至如是名为初独觉道。复有一类,值佛出世,亲近善士、闻法、作意,于先未起顺决择分引发令起,谓焕、顶、忍,而无力能即于此生证法现观,乃至云「于当来世能证法现观,得沙门果」,是名第二独觉道。此当《杂集》或先已起顺决择分,此通本来是独觉种定姓之人;及不定姓声闻种姓,起顺决择,未至上忍,但至中、下。若至上忍,唯一刹那入第一法,即能证得法现观故,是声闻摄,非独觉乘。复有一类,值佛出世,亲近善士、闻法、作意,证法现观,得沙门果,而无力能毕竟证得梵行边际阿罗汉果,复修蕴善巧等,乃至云依出世道,于当来世毕竟证得梵行边际阿罗汉果,是名第三独觉道。此是《杂集》先已得果。准此文意,言「值佛」者,有佛教法从他听闻,亦名「值佛」。虽有佛教,无人传说,名无佛世。不尔,但取佛自在世名为「值佛」,若佛灭已,正、像等法亦名无佛,便无佛灭得声闻果。
问:独觉修行者中,有部行独觉与麟角独觉两种。根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四卷与《杂集论》第十三卷所述,二者内涵相同。然而《瑜伽师地论》中说:什么是独觉之道?可从三个方面说明。第一类人,安住于独觉种性,经历百劫修行,逢遇佛陀出现于世,能够亲近承事佛陀,乃至如此修行称为最初的独觉道。另有一类人,逢遇佛陀出现于世,亲近善知识、听闻正法、如理思惟,对于先前未生起的顺决择分善根能够引发令其生起,即煖、顶、忍位,但没有能力就在这一生证得法现观,乃至说到“在将来世能够证得法现观,获得沙门果位”,这称为第二独觉道。这相当于《杂集论》中所说“或先已起顺决择分”的情形,这里包括本来就是独觉种性的决定种性之人,以及不定种性中的声闻种性者,他们生起了顺决择分善根,但尚未达到上忍位,只到中忍或下忍位。如果达到上忍位,只需一刹那就能进入第一法(见道),即刻证得法现观,所以属于声闻所摄,不是独觉乘。还有一类人,逢遇佛陀出现于世,亲近善知识、听闻正法、如理思惟,证得法现观,获得沙门果位,但没有能力彻底证得梵行边际的阿罗汉果,于是又修习蕴善巧等观法,乃至说到依出世道,在将来世彻底证得梵行边际的阿罗汉果,这称为第三独觉道。这相当于《杂集论》中“先已得果”的情形。根据这段文意,所谓“值佛”,是指有佛教法流传,能够从他人那里听闻佛法,也称为“值佛”。即使有佛教法存在,但无人传授讲解,就称为无佛之世。否则,如果只取佛陀亲自在世才称为“值佛”,那么佛陀灭度后,正法、像法等时期也算无佛之世,这样就不会有在佛灭后证得声闻果位的情况了。
总成胜出。何以故?《瑜伽》、《杂集》俱云后二名独胜部行。
整体上更为殊胜出众。为什么呢?因为《瑜伽师地论》和《杂集论》两部经论都说,后两种类型被称为独觉部行中特别殊胜的一类。
问:何以得知虽有佛教无人传说,亦名无佛?
问:为什么说即使有佛教经典流传,但没有人弘扬解说,也叫做没有佛法住世?
答:龙宫、天藏像末之后,佛法岂无?以此准知,虽有佛教,但天上人间无弘传已,方名无佛。
回答:龙宫和天界的经典宝藏在佛法衰微之后,难道就不存在了吗?以此推断可知,即使有佛陀的教法,但如果天上人间都没有人去弘扬传播了,这才叫做没有佛。
问:修习声闻顺决择已,回作独觉,为更修习独觉乘中顺解脱,为即至彼顺决择?
问:修行声闻乘的顺决择分之后,转而修习独觉乘,是重新修习独觉乘中的顺解脱分,还是直接进入其顺决择分?
答:有二释。一云随在声闻,惑煖、顶、忍何位回趣,即是独觉煖、顶、忍位,以所断证皆悉同故。不尔,得果方作独觉,岂更修彼资粮、加行?一云更修独觉资粮、加行,证断虽同,修行有别,三、四生修有远近故。不尔,二生修彼声闻顺决择已,即于后生成独觉耶?不同得果始回作者,已断惑故,得现观故。未见文断,取舍任情。
回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随顺声闻修行的阶段,不论在烦恼的暖、顶、忍哪一位置回转趣向,即成为独觉的暖、顶、忍位,因为所断除的烦恼和所证悟的境界完全相同。否则,若等到证得声闻果位后才转为独觉,难道还要重新修习资粮位和加行位吗?第二种认为,需要重新修习独觉的资粮位和加行位,虽然所断所证相同,但修行过程有别,因为三生或四生的修行有远近差异。否则,若已依声闻道修习二生、完成顺决择分,难道就在下一生直接成为独觉吗?这与证得果位后才回转修习的情况不同,因为那时烦恼已断,现观已得。未见经典明文判定,取舍可随各自见解。
问:先修声闻顺决择已,回作独觉,更得百劫修行练根为麟角不?
问:如果先修习声闻乘,已经达到顺决择位,再转向独觉乘修行,还能否通过百劫修行锻炼根性,成就麟角喻独觉?
答:有二释。一云不得,此回趣者必不定姓,是钝根故。又复《瑜伽》、《杂集》俱云此类是部行故。
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不能,因为这类回心转向的修行者必定属于不定种姓,而且根基较为迟钝。另外,《瑜伽师地论》和《杂集论》也都说这类修行者属于部行一类。
若尔,何故《杂集论》云:余生顺决择分,为趣大乘及独觉乘,许更生故。
既然如此,为什么《杂集论》中说:其余众生在趋向顺决择分的过程中,为了归向大乘以及独觉乘,是允许再次转生的缘故。
答:以若此生得,即声闻果,犹更余生,方成独觉,非谓得许经多劫修。
回答:如果在这一生就能证得,那只是声闻的果位,还需要再经历其他生命历程,才能成为独觉。这并不是说承认需要经过多劫修行才能获得。
若尔,回心趣大乘者,岂不多劫?
如果是这样,那些转变心意追求大乘的人,岂不是要经历很多劫难?
答:回趣独觉是钝根性,趣大乘者,望彼为利,根性别故,得多劫。一云准彼论文云:或未起顺决择分,或未得果,得成麟角。准此,若在声闻顺决择分回趣独觉,是未得果,亦得百劫修行练根,说余生故。如趣无上大菩提者,得多劫修。然但说成部行类者,据从此已回作独觉不练根者。
回答:转向追求独觉的是钝根之人,而趋向大乘的,相比之下属于利根,因为根性不同,所以需要经历多劫修习。有一种说法依据该论文指出:有的人尚未生起顺决择分,有的人尚未证得果位,却能成就麟角独觉。据此,如果在声闻乘中已起顺决择分却转向追求独觉,这属于尚未得果的情况,也可以经过百劫修行来锻炼根器,这是指其他生世而言。就好比趋向无上大菩提的人,需要多劫修习。然而这里只说到成就部行类独觉的情况,是依据那些从此以后转向独觉而不锻炼根器的人来论述的。
若尔,何须云在决择趣独觉者方成部行?同顺解脱,俱得百劫,二位齐故。
如果这样,为什么还要说只有在决择趣向独觉的人才能成为部行独觉呢?因为同顺解脱的修行者,都能获得百劫修行的功德,这两种修行位次是平等的。
答:在资粮位,有未定生,百劫练根,理即无难;在顺决择,已定生时,去谛观近,据难偏说。
回答:在积累修行资粮的阶段,还有可能不决定投生,需要经历百劫修习根器,这在道理上并不算困难;但在进入顺决择分、已经决定投生的时候,距离观照真理已经很近,因此才特别强调其中的艰难。
问:从凡趣入独觉见道及起修道,断惑如何?
问:从凡夫修行进入独觉见道位,再到生起修道位,是如何断除烦恼的呢?
答:随彼练根及不练根,俱先世道伏无所有,入见顿断。唯非想地九品别断,得成独觉。大乘未见正文。准有部说,必无出见八十一品断修惑者,以利根故,不制果故。有义:修惑见道满已,八十一品各各别断,然不出观,不止息故,故不立果。二说前胜,以性利根非渐次断。
答:不论是经过修行提升根器,还是未经提升根器的情况,这两种修行者都是在先前世间道中,已经降伏了“无所有处”的烦恼,进入见道时便顿时断除。只有在“非想非非想处地”中,烦恼分为九品,需要逐一分别断除,这样才能证得独觉的果位。在大乘经典中,尚未见到明确的经文依据。依照有部的说法,必定没有在见道位之后,还需要历经八十一品渐次断除修惑的修行者,因为这类修行者根器锐利,且不设立中间果位的缘故。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修惑在见道圆满之后,八十一品烦恼仍须各自分别断除,但由于修行者在这个过程中不曾出离观修状态,不曾间断止息,所以不另外安立果位。这两种说法中,前一种更为优胜,因为这类修行者本性根利,并非
问:如得初果,出无佛世作独觉者,断修如何?
问:比如有人证得初果后,在没有佛出世的时代成为独觉修行者,那么他断除烦恼的修行过程是怎样的?
答:随前三果。准《瑜伽》说,必更修习诸善巧观。随所未断,或复顿断,如顿出离。或不出观,次第渐断,以更不取声闻果故。若阿罗汉出无佛世,但修善巧断余习气,练根成胜,无惑可断。然《瑜伽》三十四云「又彼一切应知本来一向趣寂」者,据不逢佛一类者说,除麟角喻,余若逢佛,成不定姓。
回答:根据前三种果位的情况,依照《瑜伽师地论》所说,修行者必须进一步修习各种善巧的观法。随着尚未断除的烦恼,或者能够顿时断尽,就像顿然出离生死一样。或者不出离观修状态,按次序逐渐断除,因为不再追求声闻果位的缘故。如果是阿罗汉出现在没有佛出世的时代,只需修习善巧方法来断除剩余的习气,通过修炼根器达到更殊胜的境界,这时已经没有烦恼可以断除了。然而《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四卷说“又彼一切应知本来一向趣寂”,这是针对没有遇到佛出世的那一类修行者而言的,除了像麟角一样稀有的独觉圣者之外,其余的修行者如果遇到佛出世,就会成为不定种姓。
《论》:「加行等四刹那刹那」等者,具释如《疏》。今者略以九门料简:一、出体;二、释名;三、作用;四、依界地;五、漏无漏;六、摄对治;七、约修辨;八、四差别;九、因果殊。言「出体」者,一、克性体,通世、出世间智为四道体,故《瑜伽》六十九云「又修此智略有四道:一、加行」等;二、引发体,通戒、定、惠;三、相应体,通诸无漏加行、根本、后所得智,及有漏中诸方便善心、心所法,以此四道通漏、无漏故。诸余出体略而不辨。
《成唯识论》中提到“加行等四刹那刹那”等内容,详细解释可参考《成唯识论述记》。这里简要分九个方面来说明:一、体性本质;二、名称含义;三、作用功能;四、所依界地;五、有漏无漏;六、所摄对治;七、修行分别;八、四道差别;九、因果不同。
先说“体性本质”:第一,从直接体性来说,通世间与出世间的智慧作为四道的体性,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修习此智略有四道:一、加行道”等;第二,从引发体性来说,通戒、定、慧三者;第三,从相应体性来说,通一切无漏的加行智、根本智、后得智,以及有漏中各种方便善心、心所法,因为这四道通有漏与无漏。其余关于体性的分析暂且不展开说明。
二、释名者,于诸所断加功用力,顺趣能断,名为加行。或顺趣断性,亦名加行。非此加行不求证理,且据趣求能断道说。故《瑜伽》六十九云:「于一切地修道所断耎、中、上等九品烦恼,随其品数各各差别,能随顺断,是名初道。」《杂集》第九云:「谓由此道能舍烦恼。」意云:由此加行,能令现行烦恼不起,名为舍离。或据修道修加行时,亦能少分伏除麁重,名为舍离,非是正断所断烦恼得舍离名。此据别起四道而说,若约相望,虽复加行亦能正断,不以加义名为无闻,望义别故。「道」者,通履义,加行即道,持业释也。言「无间道」者,二义无间:一、观理无间,不同加行,犹带相故;二、断惑无间,不同加行,犹未正断有此后间。《瑜伽》、《杂集》皆且据后一义而释。故六十九云「能无间断是第二道。」《杂集》第九云:谓由此道,无间永断,令无所余。无间即道,若有漏道能无间伏,皆持业释。
二、解释名称:在对各种需要断除的烦恼上用力用功,趋向能够断除烦恼的境界,叫做加行。或者,趋向断除烦恼的性质,也称为加行。并非这种加行不求证悟真理,这里只是依据它趋向寻求能断烦恼的修行道路来说。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在一切修行阶位中,对于修道所断的软、中、上等九品烦恼,随着它们的品数各有差别,能够随顺断除烦恼的,这叫做初道(即加行道)。”《杂集论》第九卷说:“意思是,通过这条道路能够舍弃烦恼。”意思是说:通过这种加行,能够让烦恼暂时不现行,称为舍弃远离。或者根据修道中修加行时,也能少分地制伏、消除烦恼的粗重种子,称为舍弃远离,但这并不是指真正断除了所应断的烦恼而得到舍弃远离的名称。这是依据特别建立的四道(加行、无间、解脱、胜进)来说的,如果从它们相互比较的角度看,虽然加行道也能正断烦恼,但不以“加”的意义来命名“无间道”,因为二者所侧重的意义不同。“道”的意思,是通行、履历之义,加行本身就是道,这是持业释(用体的作用来命名其体)。说到“无间道”,有两种“无间”的意义:第一,观照真理没有间隔,不同于加行道还带有事物的表象;第二,断除烦恼没有间隔,不同于加行道还未真正断除烦恼,因而此后还有间隔。《瑜伽师地论》和《杂集论》都暂且依据后一种意义来解释。所以第六十九卷说“能够没有间断地(断惑)是第二道(即无间道)。”《杂集论》第九卷说:意思是,通过这条道路,没有间隔地永远断除烦恼,使其没有剩余。无间就是道,如果是有漏的道能够没有间隔地制伏烦恼,也都是持业释。
解脱道者,解脱有二。一、能解脱体得自在,即离系缚,如八解脱。今此解脱亦复如是,能除麁重,得解脱名。二、所显理名为解脱,自性离缚名为解脱。昔来惑障智不能证,今除惑已,智方能证。解脱是理,道者是智,故《杂集》第九云:「谓由此道证断烦恼所得解脱。」若依前解,亦是持业。论多依后,即是依主,解脱之道。何故如是?为简无漏胜进道故,依主为名。
解脱道这个说法,解脱有两层含义。第一,指能够解脱的本体获得自在,也就是脱离系缚,比如八解脱。这里所说的解脱也是这样,能够去除粗重烦恼,所以称为解脱。第二,指所显的真理名为解脱,其自性本来远离系缚,所以叫解脱。过去因为烦恼障碍,智慧不能证悟;如今烦恼消除,智慧才能证得。解脱是真理,道是智慧,所以《杂集论》第九卷说:“通过这个道,证得断除烦恼所获得的解脱。”如果按照前一种解释,也是持业释。但论中多依据后一种,就是依主释,即“解脱之道”。为什么这样呢?是为了区别于无漏的胜进道,所以用依主释来命名。
若尔,有漏何名解脱?
如果这样的话,有漏烦恼怎么能称为解脱呢?
答:亦通能得择、非择灭,以所伏惑有永、暂故。言「胜进道」者,「胜」谓殊胜,「进」谓升进,故《杂集》第九云「或复进入余胜品定,诸如是等名胜进道」,亦持业也。或望前为胜,趣后为进,胜进即道。《杂集》第九:为断此品后余烦恼,所有加行、无间、解脱道望此品是胜进故,名胜进道。
回答:也可以同时获得择灭和非择灭,因为被制伏的烦恼有永久和暂时两种情况。所谓“胜进道”,“胜”是指殊胜,“进”是指升进,所以《杂集论》第九卷说:“或者进一步进入其他更殊胜品类的定境,诸如此类都称为胜进道”,这也是持业释。或者相对于前面是殊胜,趋向后面是进升,胜进就是道。《杂集论》第九卷:为了断除此品类之后剩余的烦恼,所有加行道、无间道、解脱道相对于此品类而言是更殊胜的进升,所以称为胜进道。
三、作用者,谓诸世间及出世间诸有所修,或为断染,或为证理及胜功德,皆因四道能得成满。若据前后相望四道,四道俱能断惑证理,起胜功德。若据别起四道有殊,且约断惑加行有伏烦恼之能,无间有正断惑之用,解脱能证所得灭,胜进能有进断余功,证理起德准义可知。
三、关于作用:世间和出世间的一切修行,无论是为了断除烦恼,还是为了证悟真理及成就殊胜功德,都是依靠四种道才能圆满达成。如果从前后相互关联的角度来看四种道,它们都能断除迷惑、证悟真理,生起殊胜功德。如果从各自独立生起的角度来说,四种道各有特点:就断除迷惑而言,加行道具有降伏烦恼的能力,无间道具有真正断除迷惑的作用,解脱道能够证得所获得的寂灭,胜进道则能进一步断除其余烦恼;至于证悟真理和生起功德,依照这个道理可以类推理解。
四、依界地,五、漏无漏,并如《疏》辨。《疏》云:有顶有解脱道,类名解脱,亦有非次无间后之解脱者。解云:「道类名解脱」者,非无间后解脱,是此类故。如容豫时,重缘先时所得解脱,非次无间后之解脱者。若是证真无间后之解脱,亦亲证理。此有顶解脱,次此无间后即起之者,如无学身中余时所起之者,非次第也。今又助解:如六行伏依近分定,皆具四道。根本地中修八解脱,亦通有漏。依有顶地,无漏四道断惑者无。修八解脱,第七、第八皆依彼地,许有四道,此亦何失?诸处但说为断惑故修四道者,且约一义,非谓修余不有四道。六十九云「第一有中所有诸智,皆俗智摄」者,据初学者。设久学者,约不亲证真如理说。何以得知?彼云:「但作非想非非想行,出世作意,有想诸定所摄受故。」既云「出世作意」,明通无漏。又复游观无漏极成,又彼地心亦缘真如。准前第十二,入灭尽定有二方便:一缘非想非非想入;一缘无相界相入。故知《论》云「但作非想非非想」者,不尽理说。
四、依据不同的修行境界和层次,第五、关于烦恼与清净的问题,都如同《成唯识论疏》中所辨析的那样。《疏》中说:在最高的“有顶天”境界中,也存在解脱道,这类修行可称为解脱,但其中有些解脱并非紧接在无间道之后产生的。这里解释说,“道类名解脱”是指这类解脱不属于无间道之后立即生起的解脱,而是属于这一类的解脱。就像在从容预备的时候,重新忆念先前所证得的解脱境界,这种就不是紧接在无间道之后的解脱。如果是证悟真理后、无间道之后立即生起的解脱,那是亲身证得真理的。而这种有顶天的解脱,如果是紧接着无间道之后立即生起的,就如同无学圣者其他时候生起的解脱一样,并不是严格按次第相续的。现在再补充解释:比如依靠六行观来降伏烦恼,是依赖“近分定”,这些都具备四种道(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在根本定中修习八解脱,也可以包含有漏的修行。依据有顶天来说,用无漏的四种道来断除烦恼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修习八解脱时,第七、第八解脱都依赖那个境界,如果允许存在四种道,这又有什么过失呢?各处经论只说为了断除烦恼而修四种道,那是暂且依据一种意义来说的,并不是说修习其他法门就不具备四种道。《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第一有中所有诸智,皆俗智摄”,这是针对初学行者而言的。假设是久学的行者,那是依据不亲身证悟真如之理来说的。怎么知道呢?那里说:“只是作非想非非想行的观修,出世间的作意,是由有想的各种禅定所摄受的。”既然说到“出世作意”,就说明它通于无漏。再者,用于观照游历的无漏也是成立的,而且那个境界的心也能缘取真如。根据前面第十二卷所说,进入灭尽定有两种方法:一是缘取非想非非想境界进入;一是缘取无相界的相状进入。所以知道《论》中说“但作非想非非想”,是一种不究竟的说法。
六、摄对治者,准《杂集》第九云:由具四种对治故,名对治修,谓厌患对治、断对治、持对治、远分对治。见有漏过患,如病癕等,名厌患。欣断正断诸烦恼故,名断对治,即加行、无间二道所摄。据实,厌患亦是加行,以远近别,近无间道之加行者,得加行名。摄断对治,任持断得,名持对治。虽大乘宗不别立得,即于现行能证彼断,以体持用,用即是得,明、暗相违,亦名对治。或持所得,即是真对治性,即解脱道摄,由解脱道证对治性,名持对治。令先所断烦恼转远离故,名远分对治,胜进道摄。
六、关于对治的归纳,依据《杂集论》第九卷所说:由于具备四种对治,所以称为对治修习,即厌患对治、断除对治、持守对治、远分离对治。看到有漏法的过患,如同疾病疮痈一般,称为厌患对治。欣求断除、真正断灭一切烦恼,称为断除对治,这属于加行道和无间道所包含的范围。实际上,厌患对治也属于加行道,因为根据远近差别,邻近无间道的加行部分,才称为加行道。归纳断除对治,能够任持断灭所得的成果,称为持守对治。虽然大乘宗派不单独建立“得”的概念,但就现行法能够证得那种断灭而言,以本体持守功用,功用就是“得”,明与暗相互违逆,也称为对治。或者持守所证得的境界,就是真正的对治体性,这属于解脱道所摄,通过解脱道证得对治体性,称为持守对治。使先前所断的烦恼逐渐远离,称为远分离对治,属于胜进道所摄。
七、约修辨者,《杂集》第九有四种修,谓得修、习修、除去修、对治修。彼论自为二复次释,文虽但配一对治修,以理而说具摄四修。加行、胜进二,各摄得及除去修,令无间道种子增故,修加行时能伏现故。故彼论释得修云「为得故修」,释除去修云「由此修力,除去现行位诸不善法」。无间、解脱摄习对治,彼论释云:由此修力,数习已得诸善法故,对治未来诸不善法,令成不生法故。或一一道各具摄四,亦复不违。
七、从修行角度来辨析,《杂集论》第九卷提出四种修行方式:得修、习修、除去修、对治修。该论本身用两种解释来展开说明,文字虽然只配属了一种对治修,但从道理上说其实包含了四种修行。加行位和胜进位这两种,各自包含了得修和除去修,因为能使无间道的种子增长,修加行时能降伏现行烦恼。所以该论解释得修说“为了获得而修”,解释除去修说“借助这种修行的力量,除去现行状态中的各种不善法”。无间道和解脱道则包含习修和对治修,该论解释说:借助这种修行的力量,反复串习已经获得的种种善法,以此对治未来可能生起的各种不善法,使它们成为不再生起的法。或者也可以说每一道都具备这四种修行,这样理解也并不矛盾。
八、四道差别者,若望前后相望刹那具四,据义有别,体即不殊。若据别起四别行相,如出体辨。然唯无漏,可约刹那各具四道,刹那刹那可断惑故,非有漏道。
八、关于四种修行道路的差别:如果从前后相续的刹那来看,每个刹那都具备四种道路,根据意义虽有区别,但本质并无不同。如果依据各自生起时的四种不同行相,就如之前对体性的辨析那样。然而,这只有在无漏的修行中,才可能就每一刹那都具足四种道路,因为每一刹那都能断除烦恼,这不是有漏的修行道路所能达到的。
九、因果有殊者,在二乘位,因果皆四。然除麟角及俱解脱定姓之者,不趣大故,自乘满故,但起解脱。部行、惠胜、定、不定姓俱各起四,决定种姓自乘胜德未成满故。或但起二,解脱、胜进,不定种姓回趣大故。大乘因位八地已前具二四道,八地已上起无漏四。若在佛位,有后二道,证先所得故,望因胜进,非自果位。
在因果差别方面,处于二乘修行阶段时,因位和果位都具备四种道。但除了像麟角般稀有的独觉以及俱解脱、定姓种姓的修行者——因为他们不趋向大乘,自身乘法的功德已经圆满——所以只生起解脱道。至于部行独觉、智慧殊胜者、定姓和不定姓的修行者,则都各自生起四种道,这是由于决定种姓的修行者自身乘法的殊胜功德尚未圆满的缘故。或者只生起两种道,即解脱道和胜进道,这是因为不定种姓的修行者将要回转向大乘的缘故。
在大乘的因位修行中,八地以前具备有漏和无漏两种四道,八地以上则生起无漏的四种道。如果在佛的果位,则只有后两种道(即解脱道和胜进道),因为这是证悟先前已得的境界,相对于
问:五地之中作四谛观,云何证得无差别如?
问:在菩萨修行的第五地中,修行四谛观法时,如何证得无差别的真如实相?
答:虽作四谛观而不言唯,通八谛观而复坏缘,不以真如别属谛故,知理通故,不如小乘定执观故,证无别如。
答:虽然修行四谛观法却不说“唯”,通达八谛观法而又破除对缘起的执着,不将真如单独归属于某个谛理,因为明了真理是普遍通达的,不像小乘那样固定执着某种观法,从而证悟到并没有独立于观法之外的别样真如。
释「所弃舍」,于中二释:一约转齐,本有无漏种子三品,如加行位,下品种增生初见道无分别智。即此现行无漏有力,资中品种令能生现,亦令自种转成中品,名为转齐。又解:由中品种生现行已,资下品种转成中品,与本有种中品之者,及新熏生亦为中品,与能生自本有之种,三合生一,后念现行。或各别生,俱许无妨。中、上品生转齐亦尔。言「转灭」者,即本有种唯有一个,加行位中名为下品。入见已去能生现行,现行熏种即成中品。并有力能,令本种子生后中品,下品即灭,名为转灭,不同转齐。令生自种亦成中品,故名转灭。或虽本有三品种子,中品生已,下品不生,亦不能生后念中品,新生中品但由现能。若尔,即违《杂集论》说行习修文,彼许初习自下地中种子增故。不可唯说但中、上增,不通下品,无别目故,违比量故。准此,即应三品各一,但令本种生后中品。即下品种生现行者,自体不增。若尔,既许下品种在,何名转灭?若以不生即名为灭,岂诸种子皆定生现?准此道理,转齐应胜。若尔即应转二乘种成大乘性。以转齐故。若云类别不转下.中二乘种姓为菩萨性。亦应菩萨三品种殊。不转下中成中上品 答乘性别故。不转二乘成菩种姓。下中上三同菩萨姓。故可转令成中上品。
解释“所弃舍”,这部分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从转变平等的角度来说,众生本有的无漏种子分为上、中、下三品,就像在加行位修行时,下品种子增长,生起初见道的无分别智慧。这个现行无漏智慧有力量,能资助中品种子,使它也能生起现行,同时也让自身的种子转变成中品,这叫做转变平等。另一种解释是:由于中品种子生起现行之后,资助下品种子转变成中品,与本有的中品种子,以及新熏习产生的也成为中品的种子,这三种合起来生起后一念的现行。或者它们各自分别生起,也都说得通。中品和上品种子生起时的转变平等,道理也是一样。
说到“转灭”,是指本有的种子只有一个,在加行位中称为下品。进入见道位以后,它能生起现行,现行熏习种子就形成了中品。并且有力量能让本有的种子生出后来的中品,下品就此消失,这叫做转变灭除,与转变平等不同。让生起自身的种子也变成中品,所以叫转灭。或者,虽然本有上、中、下三品种子,但中品生起后,下品不再生起,也不能生出后来的中品,新生的中品只是由现行的力量所成。如果是这样,就违背了《杂集论》中关于修行熏习增上的说法,那里承认最初熏习时,自下地中的种子是增长的。不能只说中品、上品增长,不包括下品,因为没有另外的名称,也违背了类比推理的原则。根据这个道理,就应该三品种子各有一个,只是让本有的种子生出后来的中品。也就是说,下品种子生起现行的,自身并不增长。如果是这样,既然承认下品种子还存在,怎么能叫转灭呢?如果认为不生起就叫灭,难道一切种子都必定生起现行吗?根据这个道理,转变平等的说法应该更优胜。如果这样,就应该能将二乘的种子转变成大乘的种性。因为转变平等的缘故。如果说因为类别不同,不能转变下乘、中乘二乘的种性成为菩萨种性。那么菩萨的三品种子也应该有差别,不能转变下品、中品成为中品、上品。回答:因为乘的种性有差别,所以不能转变二乘种性成为菩萨种姓。而下、中、上三品同属菩萨种姓,所以可以转变让它们成为中品、上品。
《论》:「菩萨应无生死法故」者,此意:应无变易生死,非此无生死即难令无生灭之法,生者皆死,一向记故。古德有云:解脱道后即无生灭,得别真常诸相好身,永不迁谢。又云空如来藏即是真如,具足熏已,生常身者,如《惠日论》破。
《成唯識論》中说的“菩萨应无生死法故”,意思是:菩萨应当没有变易生死,并不是说这里要否定一切生灭现象。因为凡是生的终将死去,这是必然的道理。古时大德曾说:解脱之后就没有生灭了,证得殊胜真实的永恒之身,具足一切相好,永远不会衰败。又有人说空性如来藏就是真如,经过充分熏习后,便能生出恒常之身——这些观点在《惠日论》中已被驳斥。
论:二、所弃舍等者,本释如《疏》。西明二解:「一云:但舍二乘无漏,对菩萨故,名劣无漏;二云:二乘无漏及菩萨因位未圆无漏,亦名为劣。」三藏意取初说为正,余及《要集》皆同有释。今谓:不唯二乘名劣,菩萨因位亦劣所收。若不名劣,因果何别?何故《论》云金刚喻定引极圆明纯净本识?又第二师云:住无间道应名佛故,后解脱道应无用故。由此故知,因位无漏亦名为劣。不尔,《论》文应有简别,渐悟菩萨舍劣无漏,顿悟菩萨无劣无漏故。又因不舍,岂得成佛不舍金刚喻定无间道耶?又《杂集》第十四云「于诸现观位证得后后胜品道时,舍前所得下劣品道」,故知得佛舍劣因位,言舍之者,非是全舍,但是转齐。又二乘者即是转灭,二俱名舍。
论:第二、关于所弃捨的部分,原本的解释如《疏》中所说。西明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只舍弃二乘的无漏,因为相对于菩萨而言,称为劣等无漏;第二种认为:二乘的无漏以及菩萨在因位尚未圆满的无漏,也都称为劣等。」三藏的意思取第一种说法为正解,其余及《要集》都与有部的解释相同。
现在认为:不单是二乘称为劣等,菩萨在因位也属于劣等范畴。如果不称为劣等,那么因果还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论》中说金刚喻定能引发极其圆满明澈的纯净本识?又第二家解释说:如果住在无间道就应称为佛,那么后面的解脱道就应该没有作用了。由此可知,因位的无漏也可以称为劣等。不然的话,《论》文中应当有区分,渐悟菩萨舍弃劣等无漏,而顿悟菩萨没有劣等无漏。再者,如果因位不捨弃,怎能成佛而不捨弃金刚喻定的无间道呢?
又《杂集》第十四卷说:「在诸现观位证得后后胜品道时,捨弃先前所得的下劣品道」,所以知道成佛时捨弃劣等的因位。所谓捨弃,并非完全捨弃,而是转变成平等。至于二乘,则是转灭,两者都称为捨弃。
《论》:释涅槃。本疏解自性涅槃体相真如理,即七如中实相真如。有释即云:是一切法通相真如。今谓:不尔。真如无二,岂有一切法别相真如?又七如中说有实相,不说通相,据何得知通相为体?又解《涅槃经》第二说三事涅槃有二解:一、约理;二、约三体。西明一向解彼经意,唯取于理举能成智,取所显理为其自性。今谓:通二,摄义圆备。何以故?如余处言菩提,菩提断俱名为菩提,故知涅槃亦通相、性。不尔,何故言摩诃般若、解脱、法身名大涅槃?若取所显,应但言如来法身名大涅槃,众功所显故。又若唯取所显理为体,何得说言三事不一、异名大般涅槃?既不唯说法身为涅槃,故相、性合方名为大。故《法华经论》云:「唯有如来证大菩提,究竟满足一切智惠,名大涅槃」。又显异二乘,得无余依,无诸德故。
《论》中解释涅槃。本疏解说自性涅槃的本体和相状就是真如理体,也就是七种真如中的实相真如。另有解释说:这是一切法共通相状的真如。现在认为:不是这样。真如没有二种,怎会有一切法各自相状的真如?再说七种真如中只说有实相真如,没有说通相真如,根据什么知道是以通相为体?又有解释《涅槃经》第二卷说三事涅槃有两种解释:一是从理体上讲;二是从三事本体上讲。西明法师一贯解释那部经的意趣,只选取理体举出能成就的智慧,取所显的理体作为自性。现在认为:应贯通两种解释,才能圆满含摄义理。为什么呢?如其他经论中说菩提,菩提和断惑都称为菩提,由此可知涅槃也贯通相和性。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说摩诃般若、解脱、法身合称为大涅槃?如果只取所显的理体,就应该只说如来法身名为大涅槃,因为是所有功德所显现的缘故。又如果只取所显的理体为涅槃体,怎么能说三事非一非异名为大般涅槃?既然不是单说法身就是涅槃,所以相与性合起来才称为大。因此《法华经论》说:“只有如来证得大菩提,究竟圆满一切智慧,称为大涅槃。”又显示不同于二乘,他们证得无余依涅槃时,不具备种种功德的缘故。
《论》明四涅槃得人之中,本解如《疏》。然《要集》等不许菩萨有无住处:「若许有者,《论》应言二乘无学容有四种,何故但言容有前三?」今谓:非难。二乘无学容有前三,据定性说。若不定,性回心已去即名菩萨,非二乘故,不说二乘容有四种。若入初地得无住处,分非圆得,具悲、智故,证得生死、涅槃无差别如故。广如前辨。
《成唯識論》在说明四种涅槃的获得者时,原本的解释如《述记》所述。然而《要集》等论著不认可菩萨具有无住涅槃:“若承认菩萨有此涅槃,《成唯識論》应当说二乘无学行者可能具足四种涅槃,为何只说可能具有前三种?”现在对此作出辨析:这种诘难并不成立。说二乘无学可能具足前三种涅槃,是依据定性二乘而言。若是不定性二乘回心向大之后,即称为菩萨,已不属于二乘范畴,因此不将二乘说为可能具足四种涅槃。当菩萨证入初地时,即获得无住涅槃,此时尚属分证而非圆满证得,因其已具足慈悲与智慧,证悟生死与涅槃无差别的真如境界。详细论证如前文所述。
如来具四,明有有余。《论》中二释,本解如《疏》。有解云:依《金光明》第一,依应、化身说有余故。有云同有解。《要集》云:「有解为胜。」今谓:此同本疏。《金光经》云依应、化身,即此论初解有似苦依王宫生身,智者应知。若云引证故说为胜者,此义极成,何烦引证?处处皆说化非真故。
如来具备四种智慧,所以存在有余涅槃的状态。《成唯识论》中提出两种解释,根本解释如《述记》所言。另有解释说:依据《金光明经》第一卷,这是依照应身、化身来说有余涅槃的缘故。也有说法与这种解释相同。《要集》认为:"后一种解释更为殊胜。"现在我认为:这与《述记》的根本解释是一致的。《金光明经》说依应身、化身,就如同本论最初解释中提到的苦谛是依王宫诞生的肉身而言,有智慧的人应当明白这个道理。如果说引用经证就认定为殊胜的话,这个道理本来就已经成立,何必还要特地引经证明呢?佛经中处处都指出化现之身并非真实存在啊。
出涅槃体,诸部差别,大乘具四,余部但二。然余、无余,萨婆多师体虽无别,俱择灭为体;然体有多,随有漏法各一择灭故。大乘依一真如假立。经部无体,但苦因灭处名有余依,苦果灭处名为无余,皆是假立,不说有体。无为亦尔,然有余、无余俱择灭摄。本疏释云:中二择灭摄,断缚得故。所依缚尽,初得果时,名为择灭。所依后无,方显涅槃,后依无时,由前择力。《要集》云:大乘圣道断烦恼故,所证择灭名有余依。烦恼因灭苦果任运灭位,别得择灭,远由择力而灭依故。故次下云中二择灭摄,然入无余无别无间、解脱道也。今谓:不尔。既云「烦恼因灭苦果任运灭位」,云何别得择灭?自不许有无间、解脱。又《佛地论》云:「菩萨初证如来地时,顿证二种大涅槃界」。准此,二乘初得无学,亦应顿证二种涅槃。由此,应依本疏为胜。若云虽不别起无间、解脱,由前智故,此后断灭名为择灭,何不许前正断障时已得二种?无余后显,故是择灭。若云菩萨证如来地时舍有漏故,得二涅槃,二乘苦在不得无余,故后时得者,后既任运,诸苦不生,应非择灭。同黄门等见惑因尽,彼任运灭,得非择故。
关于涅槃本体的认识,各部派有不同的见解。大乘佛教认为涅槃具备四种形态,其他部派则只承认两种。然而对于有余涅槃和无余涅槃,说一切有部认为它们的本体虽然没有区别,都以择灭为体;但由于择灭本身有多种形态,随着有漏法的不同而各有对应的择灭。
大乘佛教则依据唯一真如而假立涅槃之名。经量部认为涅槃没有实体,只是将烦恼之因熄灭的状态称为有余依,将苦果熄灭的状态称为无余依,这些都是假名安立,并不认为存在实体。无为法也是如此,但有余和无余都属于择灭的范畴。
本疏解释说:有余、无余这两种涅槃都属于择灭,因为是通过断除系缚而证得的。当所依的系缚断尽,最初证得圣果时,就称为择灭。所依身后来消失,才显现涅槃境界,后来所依身消失时,正是由于先前择力的作用。
《要集》提出:大乘圣道断除烦恼后,所证得的择灭称为有余依。在烦恼因熄灭、苦果自然消失的阶段,另外证得择灭,这是由于择力的作用而灭除所依身。所以下文说有余、无余都属于择灭,但进入无余涅槃时并没有单独的无间道和解脱道。
现在认为:并非如此。既然说“烦恼因熄灭苦果自然消失的阶段”,怎么会另外证得择灭呢?这本身就不承认有无间道和解脱道。而且《佛地论》说:“菩萨初证如来地时,顿时证得两种大涅槃界”。据此推论,二乘初证无学果位时,也应当顿时证得两种涅槃。因此,应当依从本疏的解释更为妥当。
如果说虽然没有另外生起无间道、解脱道,但由于先前智慧的作用,后来断灭的状态称为择灭,那为什么不承认先前正断除障碍时已经证得两种涅槃?无余涅槃是后来显现的,所以属于择灭。
如果说菩萨证得如来地时舍弃有漏身,因而证得两种涅槃,二乘因为苦果尚存所以不能证得无余涅槃,要等到后来才证得的话,那么后来既然是自然灭除,诸苦不再生起,就应该属于非择灭。就像黄门等见惑因断尽后,那些自然熄灭的状态,所得的就是非择灭。
《论》:「大圆镜智相应心品」,本释如《疏》。
《成唯識論》中提到的「大圓鏡智相應心品」,其根本解釋與《成唯識論疏》所說一致。
西明云:「从喻为名,然云镜智,即用相应智品为体。」
西明法师说:「这是以比喻来命名的。所谓大圆镜智,就是以与其相应的智慧品类作为本体。」
《要集》等云:「或净第八亦名为智,从喻相应,名圆镜智,是有财释」。又云:「或智用增,即别境惠名圆镜智,或依主、或持业。余心、心所或是有财、或依主释;所变种、现唯有财释」。
《要集》等著作中说:"清净的第八识也可称为智慧,这是通过比喻来说明其作用,就像明镜能照见万物一样,所以称为圆镜智,这种解释属于有财释(从果立名)"。又说:"有时因为智慧作用增强,即别境心所中的慧心所特别显著,这时就称其为圆镜智,这种情况可用依主释(依体立名)或持业释(体用不二)来解释。其余心王与心所的关系,或采用有财释,或采用依主释;而由识所变现的种子与现行现象,则只能用有财释来说明"。
今谓本释但是总释圆镜智名,圆镜虽喻,六释之中无从喻释。然智及识诸相应品亦总名智,智相应故,圆镜即智,并持业释。除种及相定道戒等,不能现生身等影故。现虽种生,现望于种,现非种影,但由现智变带生故,名之为智。如说识言识自相故等,然别解五法得智名者,心、心所法相应法故,隣近得名。不相应等依相应释,即非名隣近者,亦通隣近,故下云「如是四智相应心品」。虽言各有二十二法,能变、所变,种、现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显,故余名智,皆隣近释。
现在的观点是:原本的解释只是总体说明了圆镜智这一名称的含义。“圆镜”虽然是比喻,但在六种释名方式中并没有专门从比喻角度解释的类别。智慧与识以及它们的各种相应组成部分,总体上都可以称为“智”,因为这些都是与智慧相应的。所谓“圆镜即智”,是持业释的命名方式。除了种子和表象、禅定、智慧之道、戒律等之外,其他都不能直接显现产生身体等方面的影像。虽然现行现象是由种子产生的,但从现行现象看待种子时,现行并非种子的影像,只是因为现前的智慧转变并带有产生的特性,所以称之为“智”。就如同说到“识”是指识的自相等等。然而,要分别解释五种法为何获得“智”的名称,是因为心法、心所法等都是与智慧相应的法,由于这种密切关联而得到名称。那些不与智慧直接相应的法等,如果依据相应关系来解释,即使不是最紧密的邻近关系,也可以通称为邻近。因此下文说:“这样的四智相应心品”。虽然说明各自包含二十二种法,无论是能转变的、所转变的,种子还是现行现象,都是同时生起的,但因为智慧的作用最为突出,所以用“智”来彰显,因此其他部分也称为“智”,这都是邻近释的命名方式。
然无为名智,或隣近名、或有财释。《宝性论》中云由此有趣及涅槃故,得名有财。然正解者,是依主释,智之性故。不可相应名为镜智,从有财释;智非能有,镜非所有故。若云识及余所有惠俱,故名有财者,亦不应理,不为余所有此智故。现相应故,是隣近释,如四念住。若净第八名为智者,亦同念住正是隣近,不通依主,依、所依定故。此下文云「识为主故」,虽果智强,不名为主。设依主言不同能、所依,以识依智,应名智识,如眼识等。既不如是,明非依主。
然而“无为”被称为智慧,有时是邻近含义的命名方式,有时是拥有属性的解释方式。《宝性论》中说:因为存在轮回趣向与涅槃境界,所以称为具有属性。但正确的理解应当是依从主体的解释方式,因为这是智慧的本性所在。
不能因为与智慧相应就称为大圆镜智,并采用拥有属性的解释方式;因为智慧并非能拥有者,明镜也非被拥有之物。如果说“识及其余所有慧心所共同存在,故称为具有属性”,这也不合乎正理,并非其余法能拥有此智慧。
由于显现与智慧相应的特性,这属于邻近含义的解释,如同四念住的命名方式。若将清净第八识称为智慧,也如同四念住那样正是邻近含义的命名,不适用于依从主体的解释,因为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已经确定。
后文说到“以识为主体故”,虽然果位智慧更为殊胜,却不称之为主体。假设依从主体的说法不区分能依与所依,那么识依于智,就应当称为“智识”,如同眼识等命名方式。既然不是这样,便说明这不是依从主体的解释。
若别境惠名圆智者,亦非依主,主非智故。此别境惠是智自相故,但持业名。然诸经、论说不同者,各据一义。如《佛地论》云「诸如来第八净识,能现、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圆镜」者,据亲能生实身、土影,相应智等杖彼变故,非持种故,但说净识、不说心所。若据质、相,假、实合说,通诸心所亦能现生诸相分影。《佛地》第四云净识者,据前义;今此论中假、实合论,总出体故,是总说故。论下结云此四智品摄功德尽,唯除无为,说生得故,性、相别故。
如果认为特定的观察智慧可称为圆满智慧,这也不是主从关系,因为主体本身并非智慧。这种特定的观察智慧就是智慧的本质体现,所以只是名称上的表述。
然而各种经典和论著说法不同,是各自依据不同角度而言。比如《佛地论》说"如来的第八清净识,能够显现、产生智慧等影像,如同大圆镜",这是指它能直接产生真实身相、国土影像,与之相应的智慧等是依靠它而显现的,并非指它能含藏种子,所以只说是清净识、不提心所。
如果从本质与现象、假象与实相综合来说,那么所有心所也都能显现产生各种影像。《佛地论》第四卷所说的清净识,是依据前一种角度;现在这部论著则是综合假实来讨论,总体说明其本质,这是全面论述的缘故。论中总结说这四种智慧包含所有功德,只除去无为法,因为这是指后天获得的智慧,本质与现象各有区别的缘故。
《论》:「平等性智」。本释:真如名平等性,智缘于此,云平等性智。
《成唯识论》中说:“平等性智”。根本解释是:真如称为平等性,智慧缘于真如境界,所以称为平等性智。
西明云:「谓有情平等,《庄严论》名『众生平等智』」。
西明法师说:「这是指对一切有情众生平等看待,《庄严经论》中称之为『众生平等智慧』。」
今谓:本释是尽理。言余众生平等者,由何能缘众生平等?意由智证真如平等,是一切法平等性故,故能缘生而为平等。又复说言平等性智故,不但言平等智故,众生不是平等之性。又经云:「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故《佛地论》云先通达真法界时,得诸有情平等心等,不障平等性智通缘性、相,但正释名,不唯约有情。
现在认为:原本的解释是完全合理的。说到其他众生平等,是通过什么能观照到众生平等呢?意思是通过智慧证得真如的平等性,因为这是一切法的平等本质,所以能观照到众生本质上的平等。而且经文中特别强调“平等性智”,不只是说“平等智”,因为众生本身并不具有平等的本质。又如经中所说:“不是没有见到真如,就能真正了知一切现象”。所以《佛地论》说:当修行者首先通达真如法界时,就能生起对一切众生的平等心,这并不妨碍平等性智同时观照本质与现象。这里主要是解释名称的含义,并不只局限于众生层面。
释转识得智中,《大庄严论》转第六识得成事智,转五识得妙观察智。此论相违,如何会释?答:本有二解。一云《庄严》不依次说,非言转六得成事智,故不相违。二、《疏》外别解云:《庄严论》中据第六识能作神通等诸成业,云得事智;五识因位麁不观察,果位方能,云得观察,故亦不违。无性两释,各随一义,不违二论。然《佛地论》破转五识得观察智,云「说法断疑非五识能」者,是破别师,非破《庄严》,如《理门论》破古因明言。诸师异释,繁不具叙。
在解释转识成智的部分,《大庄严论》说转第六识能得成事智,转前五识能得妙观察智。本论的观点与此不同,应如何融会解释呢?回答:原本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说,《庄严论》并不是按照顺序来说的,并非真的指转第六识就能获得成事智,所以与本论并不矛盾。第二种解释,在《述记》之外另有说法:《庄严论》是依据第六识能够造作神通等种种成就事业,所以说它获得成事智;前五识在因位时观察粗浅,到了果位才能深入观察,所以说获得观察智,因此也不矛盾。无性菩萨的两种解释,各自依据一种道理,与两部论典都不冲突。然而《佛地论》批驳转前五识得观察智的观点,说“说法断疑不是前五识所能做到的”,这是破斥其他论师的说法,并非破斥《庄严论》,就像《理门论》破斥古因明的主张一样。其他论师的不同解释繁多,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论》:「金刚喻定无所熏识」等者。《要集》云:「由现行多闻能熏力故,法尔种子增长胜用,故下文云『此四种姓虽皆本有,而要熏发方得现行,因位渐增,果位圆满』等」。今谓:此判见道可尔,以见道前无现无漏熏起新种,至修道已,有现能熏熏得新种,若言及其成佛,法尔种生。
《成唯识论》中说“金刚喻定无所熏识”等句。《要集》解释道:“由于现前的多闻修习能够产生熏习的力量,使得原本法性中具足的种子增长、发挥殊胜作用,所以下文说‘这四种姓虽然都是本自具有,但需要熏习激发才能显现于行为中,在修行因位中逐渐增长,到佛果位时方才圆满’等”。现在认为:这一判断在见道阶段或许成立,因为见道之前没有现前的无漏法能够熏习出新种子;但到了修道阶段以后,已有现前的无漏法能够熏习而产生新种子,如果说直到成佛之时仍然只靠法尔本有的种子而生起功德,则不合理。
又云:「由此道理,现熏等种,种生胜现,由现力故,劣种成胜。谓金刚位种体虽具,其用未成胜。至佛果位,前念类种生胜解脱现行果道,由此道力,彼能生种亦成最胜,故言『转齐』者」。理即不尔,护法宗意,新熏、本种俱许生现,如何生果新独不生、唯本有起?镜智、成事因无现智而为能熏,由他现资,唯本有起,理即实尔;平等、妙观唯本种起,理即不可。若云「金刚无间现行既劣,如何熏种即得成胜,故本有生」者,此亦不尔。本种既劣,如何能生胜现解脱?既许劣种能生胜现,如何不许劣现能熏生胜种子?又现能熏不生胜种,种非能熏,生胜现行道理不可。又能熏义至果不增,现胜解脱增其本种,即果犹增,故不应理。由此应信金刚无间现行虽劣,能熏胜种,并令本种功能亦增。圆镜、成事唯本种生,妙观、平等本、新合起,可应正理。转齐、转灭,义如前释。
另外有说法提到:“根据这个道理,现行法熏习形成的种子,种子生出殊胜的现行,凭借现行法的力量,低劣的种子转变成殊胜。就是说在金刚喻定的阶段,种子的本体虽然具备,但它的作用还没有达到殊胜。到了成佛的果位,前念同类种子生出殊胜的解脱道现行果报,由于这个道的力量,那些能生种子也变成最殊胜的,所以称为‘转变齐平’”。但从道理上讲并不如此,按照护法论师一宗的观点,新熏习的种子和原本就有的种子都允许产生现行,为什么在产生果报时唯独新熏种子不生、只有本有种子生起呢?大圆镜智和成所作智,因为没有现行的智慧作为能熏的因,依靠其他现行法的资助,只有本有种子生起,这个道理确实是成立的;但平等性智和妙观察智如果也只由本有种子生起,道理上就说不通了。如果说“金刚无间道的现行既然低劣,怎么能熏习成殊胜的种子,所以由本有种子生起”,这也是不对的。本有种子既然是低劣的,怎么能生出殊胜的现行解脱道呢?既然允许低劣种子能生出殊胜现行,为什么不允许低劣现行能熏习出殊胜种子呢?再者,现行能熏习却不产生殊胜种子,种子本身不是能熏习者,却能生出殊胜现行,这个道理是讲不通的。另外,能熏习的意义到佛果时并不增加,现行殊胜的解脱道却能增强本有种子,即使在果位上还在增强,所以不合道理。由此应当相信,金刚无间道的现行虽然低劣,但能熏习出殊胜种子,并且让本有种子的功能也增强。大圆镜智和成所作智只由本有种子生起,妙观察智和平等性智由本有和新熏种子共同生起,这才符合正理。关于“转变齐平”和“转变灭除”的含义,前面已经解释过了。
《论》:「成事智而多间断」者。
《成唯识论》中说:“成所作智时常中断”。
西明云:「作意起故,即有间断」。
西明法师说:“因为作意生起的缘故,所以会有间断。”
有解等云:缘多不具,又分别根作意方起,故非恒续。
有一种解释认为:由于因缘条件常常不齐备,并且需要分别、根器、作意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生起,所以这种作用不是持续不断的。
《要集》云:「必由作意,然是本愿作意,非说佛果。谓由本愿,有情根熟,即应现化;有情根熟非恒现故,作意事即断」。又云:「由意识力五识得起,意识作意能起成事,任运应机,无别作意,五识必依方得起故。谓所化根熟,任运作意,能引五识;根熟不恒,引彼五识有起、无起,必依根、境故。云虽二种,理甚难定」。
《要集》中说:“必须依靠作意,但这是指本愿作意,并非说佛果本身。意思是由于本愿,众生根机成熟时,佛就应当示现教化;众生根机成熟并非恒常现前,所以作意之事随即断绝。”又说:“依靠意识的力量,五识才能生起;意识的作意能够成就事业,自然顺应机缘,无需另外作意,因为五识必须依靠意识才能生起。意思是所教化的众生根机成熟时,自然而然的作意就能引发五识;根机成熟并非恒常,引发那五识也就有时生起、有时不生起,毕竟要依赖根与境。所以说虽然有两种解释,道理实在难以确定。”
今谓:若以依根、境等方始得起,智既遍缘,缘何不具?但为佛果事智缘境,不为希望五尘境起,但愿度有情欲无灭故。以机不恒会,互有所属,故多间断。化地上菩萨平等、观察二智能故,不假事智,常无分别。
现在认为:如果智慧必须依靠根、境等条件才能生起,那么既然智慧能够普遍缘取一切,为何缘取的条件会不具足呢?只是因为佛果中的事智在缘取境界时,并非为了追求色、声等五尘境界而生起,而是因为愿度众生的悲愿永不退灭。由于众生根机并非恒常相应,各自因缘有所归属,所以事智的显现多有间断。而化导地上菩萨时,凭借平等性智与妙观察智这两种智慧的作用,不需要借助事智,便能恒常处于无分别的状态。
《要集》云:「相传二释:一云自性法身体凝然常,受用、变化皆是无常;一云三身皆凝然常,说无常者,据化相故。二家皆广道理成立」。后断云:「上来二释皆为应理」。
《要集》中说:“历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自性法身的本体是永恒不变的,而受用身和变化身都是无常的;第二种认为,三身都是永恒不变的,之所以说有无常,是根据化现的相状而言。两家都广泛引用道理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后来总结说:“以上两种解释都符合正理。”
今谓:必无二俱应理,互相违故,本说虽略,以明理尽。应依《摄论》、《金光明经》、《无上依经》、《楞伽经》等,说报、化无常以为尽理。经言「常」者,经及论文皆自会讫。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可能同时成立,因为它们彼此矛盾。原本的论述虽然简略,但已经将道理阐发透彻。应当依照《摄论》、《金光明经》、《无上依经》、《楞伽经》等经典,将报身与化身归于无常的说法才是究竟圆满的真理。至于经中提及"常"的概念,经文本身及相关论著都已作出完整阐释。
《论》:「同能变识俱善无漏」等者,且第八识漏、无漏分别,无漏能、所缘俱无漏,纯种生故。二、三性分别,能、所缘俱善,纯种生故,约亲相说。三、界地系、不系对,能、所缘同不系,亦约亲相。如是诸识据因、果位,诸门辨释亲、疎能、所缘,准理可悉。
《成唯識論》中说“同能变识俱善无漏”等文句,现从三方面阐释第八识:
第一、从有漏无漏角度:无漏的第八识,其能缘作用与所缘对象皆属无漏,因由纯粹无漏种子所生。
第二、从三性分别角度:善性的第八识,其能缘作用与所缘对象皆属善性,因由纯粹善种子所生——这是就直接显现的表象而言。
第三、从界地系属角度:不系属三界的第八识,其能缘作用与所缘对象皆不系属,这也是就直接显现的表象而言。
如此针对诸识在因位与果位的不同阶段,通过多种范畴辨析直接与间接的能缘所缘关系,均可依此理类推明了。
唯识深法义, 非凡智所思,
佛菩萨能知, 今形量为失。
唯识的深妙法义,非凡俗智力所能思量, 唯有诸佛菩萨方能究竟了知, 若以形相度量便失其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