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六(本)(論第七未盡)
淄洲大云寺苾刍惠沼撰
言「余识识」故。本释如疏,西明云:第六意识、及大众部等所立细意识,自宗七、八皆是有法余识识故。然七、八识前依理、教已成立,故有法得成。今谓不尔,若前成立有法得成,非取外法前已立讫,应立已成。若云前立为有,今立不离,故非已成,前亦数成,不离识讫。又大众部立麁、细二第六意识,今亦立彼,岂不违宗?若云彼细即我第八,何成立彼大众所立细意识耶?立自八故,又若不置极成之言,后身菩萨不善意识,他方诸佛第六意识,亦有法中应有一分所别不成,若置极成,即七、八识非他遍许。《要集》云:若余识中兼七、八者,有法虽言余识,仍有不定,由此有释于理为胜。今谓不尔,余识有法既兼七、八,更有何识而为不定?以避此过,但云余识,不言第六故。又设非兼七、八,亲所缘境,不离能缘心,亦无不定。
说到“其他识的识”这个说法。原本的解释如注疏所述,西明法师说:这是指第六意识,以及大众部等宗派所建立的细微意识,我们自宗则主张七识和八识都属于“其他识的识”的范畴。然而七识和八识在前文已经依据教理成立,所以这个“其他识”的概念能够成立。
现在要说明这种看法并不妥当。如果因为前文已成立就认为“其他识”成立,那就不属于另外建立概念,而是重复使用已成立的论点。如果说前文是确立其存在,现在是要说明它不离于识,所以不算重复,但前文其实已经多次论证过“不离于识”了。再者,大众部建立粗细两种第六意识,现在如果也要建立他们的说法,岂不违背自宗教义?如果说他们的细微意识就是我们的第八识,那为什么要成立大众部所立的细微意识呢?这本就是我们自宗第八识的范畴。
此外,如果不加上“公认”这个限定词,那么后身菩萨的不善意识、他方诸佛的第六意识,在论证时都会存在部分对象不被公认的问题。如果加上“公认”的限定,那么七识、八识又不是其他宗派普遍承认的。《要集》中说:如果“其他识”包含七识和八识,虽然概念上说是“其他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因此有解释认为从教理上看另一种说法更为优胜。
现在要说明这种看法并不妥当。“其他识”这个概念既然包含七识和八识,还有什么识能构成不确定性呢?正是为了避免这个过失,才只说“其他识”而不特指第六识。况且即使不包含七识八识,亲所缘境不离能缘心这个道理,本身也不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
论。谓识等生时无实作用等者。大乘镜中实无色起。萨婆多许有别色生故。此论云。但如镜等似外境现。本释如汝即是如彼萨婆多等。若经部师宗虽无别色亦有似现。非大乘宗许有别色故。维摩经等云。如燋谷芽。如谷响。如镜像等。并喻无故 若尔何故摄大乘等以镜像等喻依他起。不可就他他是实故。自无别色。何喻依他 答有二义。一取不离义二取似义。且如镜像。萨婆多许。一不离镜。二似面等像而非实面。不取像色实与非实。对萨婆多取其二义。对经部师取似有义。实不离心 问大乘镜中既实无像。云何解深密心意识品云。如一影生缘现前。唯一影起等。佛地经云。如依圆镜众像影现 答就他宗及世间许取以为喻。亦复无违。经部虽无实影。取似亦复无失。摄论云。由迷乱故谓见影像等。据自实义以破他宗。故解深密云。如镜为缘还见自质。非镜有影。大智度论三十六云。如油中见像等者。亦是就他非龙猛等执彼为实。
论中说:当眼识等生起时,并没有真实的作用产生。在大乘的观点中,镜子里其实并没有真实的色相生起,而说一切有部则承认有实在的色相产生。本论指出:只是像镜子等一样,似乎有外境显现。原本的解释就如同你们(有部)所认为的那样,即是认同说一切有部等的主张。如果按照经部师的宗义,虽然没有实在的色相,但也有相似的显现。但大乘宗派并不承认有实在的色相,所以《维摩诘经》等经典说:如同焦枯的谷芽、如同山谷中的回声、如同镜中的影像等,都是比喻其并非真实存在。
如果这样,为什么《摄大乘论》等要用镜中影像等来比喻依他起性呢?不能因为他宗认为那是实在的,就拿来作喻。既然自宗不承认有实在的色相,为什么要用这个比喻来说明依他起呢?
回答有两个含义:一是取“不分离”的含义,二是取“相似”的含义。就像镜中的影像,说一切有部承认:第一,影像不离开镜子;第二,它相似于面容等像,但并不是真实的面容。这里并不取影像的色相是实在还是不实在的含义。针对说一切有部,取这两种含义;针对经部师,则取“相似存在”的含义,其实质都是不离开心识。
问:在大乘的观点中,镜子里既然实际上没有影像,那该如何理解《解深密经·心意识品》所说:“如同有一个影像,因缘现前时,只有一个影像生起”等,以及《佛地经》所说:“如同依靠圆镜,众多影像显现”呢?
答:这是借用他宗及世间所承认的观点来作比喻,也并不矛盾。经部虽然不承认实在的影像,但取“相似”的含义也没有过失。《摄大乘论》说:由于迷乱的缘故,认为见到了影像等。这是根据自宗的真实义理来破斥他宗。所以《解深密经》说:如同以镜为缘,还能见到自己的形质,并非镜子中真有影像。《大智度论》卷三十六说:如同在油中见到影像等,也是借用他宗的说法,并非龙树等人执着那些为实在
问:难他心智,应缘外境。今云:缘自心非亲缘他心,亦应如镜为缘,还见自质者。为镜喻心?为当取质?答:设尔何失?二俱有过。以镜喻心,应云以镜为缘,还见自镜故,心为缘还见自心,如何得云还见自质?以质喻心为难准此。答:二解:一云,且约散位应云如质,以镜为缘,还见自质。今他心智以他心缘,还见自心;二云,约定如定为缘,自心变作种种影像不离自心,如似散心,以镜为缘,还见本质。非离于质,镜中别生。问:自心他为缘,还能见自心,自质镜为缘,质不能见,质如何为喻?答:喻取少分,如似眼质,以镜为缘,还见眼质。故云还见自质,虽所见非眼,眼依处故,随世俗故。问:所见之中,据大乘宗质、相有别,云何得云还见自质?答:摄相从质,以似于质,据实所见,亲见自相,取少分喻,喻他心智等所取之境,皆悉无过。故《无性论》第五云:非等引地善恶思业,本质为缘,影像果生,亦复如是。问:诸迷乱见所见影像,以何为体?何处所摄?答:独头、散意分别,妄执谓镜有影等,是迷乱等所见影像,何处摄者?《要集》云:有说还是色处似前相故者,本疏无文。本释〈法苑法处章〉中云:影像色是色处者,据独意识散,缘五尘名分别意。以相从质,在色处摄,不解镜中执有实色为影像者,法师本释不托于质,妄执镜像为实有者,是法处中遍计所起。问:《显扬论》中五尘色境亦有影像色;法处色中定所行境,亦有影像色;遍计色中亦有影像色。有何差别?答:色处影像有其二解:一云,分别意识缘五尘相,以境对根应法处摄。今者从质及所生果故色处收;二云,五识所变名影像色,本识所变为所余色,以根对境,第八所变,应法处收。以暗从明,故色处摄。二解俱得,然第二胜 遍计影像,前已略辨,定所行者,所变金等,无实用等名定影像。问:以镜为缘,何故不言,还见自影,缘影像故。答:缘影不极成,摄相云见质。
问:有人质疑他心智,认为应该缘取外境。现在说:缘取自心而非直接缘取他心,也应该像镜子作为缘,还能看见自身物体那样。这是用镜比喻心?还是取物体作比喻?答:假设这样有什么问题?两种比喻都有过失。用镜比喻心,应该说以镜为缘,还能看见自镜,所以心为缘还能看见自心,怎么能说还能看见自物体?用物体比喻心来诘难可依此类推。答:有两种解释:一说,暂且就散乱位而言应说如物体,以镜为缘,还能看见自物体。现在他心智以他心为缘,还能看见自心;二说,就定境而言如定力为缘,自心变作种种影像不离自心,好似散乱心以镜为缘,还能看见本质物体。并非离开本质物体,镜中别生他物。问:自心以他缘为条件,还能看见自心,自物体以镜为缘,物体不能看见物体,这如何成为比喻?答:比喻只取部分相似,好比眼睛这个物体,以镜为缘,还能看见眼睛这个物体。所以说还能看见自物体,虽然所见并非眼睛本身,但因是眼睛依存之处,随顺世俗认知故。问:所见之中,根据大乘宗义本质与表象有别,怎么能说还能看见自本质?答:这是摄表象归于本质,因相似于本质,据实而言所见,是亲见自相,取部分相似作喻,比喻他心智等所取之境,都没有过失。所以《无性论》第五卷说:非禅定境界的善恶思业,以本质为缘,影像果报生起,也是如此。问:各种迷乱所见之影像,以什么为体性?归属于何处?答:是独头散意的分别意识,虚妄执着说镜中有影像等,这些迷乱所见影像,归属于何处?《要集》说:有说还是色处因相似前尘相故,但本疏没有明文。本释《法苑法处章》中说:影像色属于色处,是根据独散意识缘取五尘名为分别意。将表象随从本质,归色处摄,不解镜中执着实有颜色的影像,法师本释不依托本质,妄执镜像是实有的,属于法处中遍计所起色。问:《显扬论》中五尘色境也有影像色;法处色中定所行境,也有影像色;遍计色中也有影像色。这有什么差别?答:色处影像有两种解释:一说,分别意识缘取五尘相,以境对根本应法处摄。现在随从本质及所生果故色处收;二说,五识所变名影像色,本识所变为所余色,以根对境,第八识所变,本应法处收。因暗随从明,故色处摄。两种解释都成立,但第二种更殊胜。遍计影像,前文已略辨,定所行者,所变金等相,无实作用等名为定影像。问:以镜为缘,为什么不说还能看见自影像,因缘取的是影像故。答:缘取影像不极成,摄表象说见本质。
释他心智名唯识中。西明云:安惠三释,护法二释。安惠无违,护法释中第二云:一切所缘,不离能缘,故名唯识。通一切位者,言中有监。云一切所缘不分亲、疎。疎所缘缘,监亲所缘,总云不离能缘故。若疎所缘缘,亦不离能缘心,何须云缘他心智?不亲缘他心,故非离识取,设亲缘他心,亦不离自心故,又前如何言,应不亲缘离自之色等,以彼所缘无离自故。正解应云:一切亲所缘,不离能缘,故名唯识。
在解释他心智为何属于唯识时,西明法师说:安惠提出三种解释,护法提出两种解释。安惠的说法没有矛盾,护法解释中的第二种认为:一切所缘境界都不脱离能缘的心识,所以称为唯识。这种说法适用于所有情形,但表述中需要辨析。所谓"一切所缘"没有区分亲所缘缘和疏所缘缘。疏所缘缘需要依靠亲所缘缘,总说为不脱离能缘心。如果疏所缘缘也不脱离能缘心,何必特别讨论缘他心智的问题?因为缘他心智时并不能直接缘取他心,所以不是离开自识去缘取。即便能直接缘取他心,也同样不脱离自心。再者,前面为何说"不应该直接缘取离开自心的色法等境界",就是因为所缘境界不可能离开自心。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一切亲所缘缘都不脱离能缘心,所以称为唯识。
《论》:「一切种子识。」西明云:能引自类及引同时自类现行,是因缘性。即自问云:若尔,如何牵引种子为因缘性?解云:实非因缘,然菩萨地假名因缘,因缘类故。今谓不尔,远望当现名为牵引,未润等种自类相生,亦是此因,故名因缘。
《成唯识论》中说:“一切种子识。”西明寺的注解认为:能够引生自类种子,并引生同时的自类现行现象,这属于因缘的性质。接着自问:如果这样,如何理解牵引种子作为因缘的性质?解答说:实质上并非真正的因缘,但《菩萨地》中将其假名为因缘,因为属于因缘的同类。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从长远来看,将来显现的称为牵引,尚未润泽的种子等自类相生,也是这种因,所以称为因缘。
《论》:「极微、圆故。」西明三释:第三云:前文通释因果第八,即无所熏故。后文通释,因果第八,因微果圆。《要集》云:于诸释中,有释第三,于理相顺。今谓不尔,谓七转识,别释前七,第八心品下,别释第八,极微、圆故,通释八识,在因异熟,果位无漏,不熏所以,以业异熟极微劣,故不熏。果位无漏极圆满,故不熏。不尔,前言除佛果善极劣无记,不能熏者。有何所以,由此本说,于理为胜。以疏解云,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识中异熟之心,并不熏者以极微故,果上第八以极圆故,偏简第八果方无漏。五识异解,有许通因,佛身善法,无增减故,实果八识,俱应简之,通释八识。由此前论,但说有七能熏本识,生自类种。
《成唯識論》中说:“因为极其微细、圆满的缘故。”西明法师提出三种解释,其中第三种解释是:前文通彻解释因果关系的第八识,就没有能熏习的作用。后文通彻解释因果关系的第八识,因位微细而果位圆满。《要集》中评论:在各种解释中,有人认为第三种解释最符合义理。
但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所谓七转识,是分别解释前七识;而“第八心品”之后的内容,是专门解释第八识。“极微、圆故”这句话,其实是通释八种识:在因位属于异熟识,果位达到无漏境界,之所以不能熏习,是因为业力所感的异熟识极其微劣,所以不能熏习;果位的无漏识极其圆满,所以也不能熏习。如果不是这样理解,那么前文所说“除佛果善法、极劣无记性都不能熏习”又是什么原因呢?
由此看来,疏解中提出的根本说法在义理上更为优胜。疏解中这样解释:另一种理解是,因位中的第八识以及六识中的异熟心都不能熏习,因为极其微细;果位上的第八识因为极其圆满,所以特别指出第八识在果位才达到无漏境界。关于五识则有不同解释,有的认为可通因位,但佛身的善法没有增减变化,所以实际在果位时八识都应该特别指出。这样才能贯通解释八识。
正因为如此,前文《论》中只说有七转识能够熏习根本识,产生自类种子。
《论》:异生求趣色界,心后引生无漏等。本释顿悟至第八地,生第四禅,初得胜身,方受变易。西明云:异生求佛,是顿悟人,未断烦恼随眠力故,色界心后引生无漏。今谓若已随眠未断,即生彼天。初二果人随眠,及未断色第三果人,回心求佛,亦应定生第四静虑。有随眠故,由此故知,顿悟胜能不厌生死,取最胜身方受变易,故必生彼。二乘不然,故不定生。《要集》云:八地已上亦不断随眠受生有用。故第十地方生自在。余地菩萨未极熏修故不得生。由此《瑜伽》第四云:由极熏修第十地故得生其中。《显扬》第二云:若善修习不思议三摩地,所引第十地中,第四静虑处者。受出过净居大自在天生果,经论文显二乘回心,若无学者,一切后生皆得非择灭。欲界经生初之二果,上二界生,亦非择灭,即于欲界,受变易生,不还果人,欲界回心,即于欲界,受变易报,色界回心,即色界受。此学、无学受变易已,必无死生。但往自在,不名为生,顿悟菩萨,唯除三恶,余一切生,未得非择,烦恼未断虽受变易,亦有生死。今谓不尔,诸受变易,必无舍寿,别受生死。若别受报,为广果天业,为大自在天业。若广果业,不异前受,何须更受。若自在天,业彼何时造,若是新造,非名后报;若是旧造,应五那含人旧造净居业。彼既不尔此,如何然?又复二乘有学回心,至第十地,应别生死。文说第十地菩萨生,不云直往非渐悟故。又此论第八云:谓不定性独觉、声闻、及得自在大愿菩萨,已永断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以无漏胜定愿力,如延寿法资现身因,令彼长时,与果不绝,数数如是,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若第十地有生死者,应更容受,当分段身,亦非永伏烦恼障。又不得云资现身因,与果不绝。问:二乘见道前回心趣大,为渐、为顿。答:如本法花疏,及法花义决广、辨,恐烦不叙。
《论》中说:凡夫追求往生色界,在色界心念之后引发出无漏智慧等。本解释说到顿悟者达到第八地时,投生到第四禅天,初次获得殊胜之身,方才承受变易生死。西明法师说:凡夫追求成佛,属于顿悟之人,由于尚未断除烦恼习气的力量,所以在色界心念之后引发出无漏智慧。
现在认为:如果烦恼习气尚未断除,就会投生到色界天。初果和二果修行人未断的习气,以及三果修行人未断的色界烦恼,若回转心念追求佛道,也必定会投生到第四禅天。因为有烦恼习气存在的缘故。由此可知,顿悟者具有殊胜能力,能不厌恶生死轮回,选择最殊胜的身形来承受变易生死,所以必定投生第四禅天。而二乘修行人则不同,因此不一定投生该处。
《要集》中说:八地以上的菩萨也不断除烦恼习气,为了受生利益众生而保留其作用。所以要到第十地才能获得投生自在。其他地位的菩萨因为未能极致修行,所以不能自在投生。因此《瑜伽师地论》第四卷说:由于极致修行第十地的缘故,得以投生其中。《显扬圣教论》第二卷说:若能善加修习不可思议的三昧,在第十地中引发第四禅处的境界,就能获得超越净居天的大自在天果报。
经论明文显示,二乘修行人回转心念追求大乘,若是无学果位者,一切后续生死都将获得非择灭。欲界经生的初果二果修行人,以及色界无色界的投生也都获得非择灭。即在欲界承受变易生死,不还果修行人在欲界回转心念,就在欲界承受变易果报;在色界回转心念,就在色界承受。这些有学无学修行人承受变易生死后,必定不再有分段生死。只是往生自在,不称为投生。
顿悟菩萨,除三恶道外,其余一切投生都未得非择灭。因为烦恼尚未断除,虽然承受变易生死,仍有分段生死。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凡是承受变易生死者,必定不会舍弃寿命另受分段生死。若另受果报,这果报是广果天业报,还是大自在天业报?若是广果天业报,就与先前所受没有差别,何必再受?若是大自在天业报,那是何时造作的业因?若是新造业因,就不能称为后报;若是旧造业因,那么五不还天人也曾造作净居天业因。既然他们不是这样,这里又如何成立?
再者,二乘有学回转心念,到达第十地时,应该另有分段生死。但经文只说第十地菩萨投生,并未特指直往菩萨而非渐悟菩萨。又本论第八卷说:所谓不定种性的独觉、声闻,以及获得自在的大愿菩萨,由于已经永远断除降伏了烦恼障,不再可能承受未来的分段身,但恐怕荒废长远修习菩萨行,于是以无漏殊胜禅定愿力,如同延寿法一般资养现前身的因缘,使其长远与果报不断绝,如此不断以定力愿力资养助持,直至证得无上菩提。若第十地还有分段生死,就应该可能再承受未来的分段身,也就不是永远降伏烦恼障了。也不能说是资养现前身因缘,使果报不断绝。
问:二乘在见道之前回转心念趋向大乘,属于渐悟还是顿悟? 答:如本派《法华经疏》及《法华义决》广有辨析,为避免繁琐在此不赘述。
《论》:大自在宫者,《对法》第六、《解深密经》、《瑜伽》七十八九皆总相说。如《瑜伽》七十九所说:净土或三地菩萨等往生,十地亦在其中。《对法》但明佛之净土,云唯佛所觉,非得静虑者,静虑境界。总相说土不简何佛,亦通菩萨,而得往生,文中亦含大自在宫菩萨生处。不尔,十地菩萨不生,由文隐故,《要集》家说余本不获。然自在宫受佛位处,居他用土处所不定,何以得知?准《十地经》云:是时,菩萨三昧现前时,有大宝莲花王,周圆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诸佛世界。是时,菩萨其身殊妙称可花坐,世界既有十方,非同有部傍布,故自在宫处所不定。然《十地经论》,后报利益摩醯首罗智处生故者,据第十地初往而说。第十地满欲受佛位所居之土,非必住在自在宫处。问:如初地菩萨见他受用土,如百三千,已上渐倍,计第十地所覩净土,无量无边,如何犹生净居之上大自在耶?又初地已去,无恶道畏,以常生佛土,非彼佛土,唯净居上故。答:佛土虽大小有殊,菩萨有漏诸现起识,犹是有漏属界地故。非离三界有别众生,随生何土约第八识皆属界故。约此而言,十地菩萨由极熏修,超五净居生自在宫,故亦无失。然自在宫非净居摄,《瑜伽》第四云:色界之中十八住处,无想天者广果天摄,非别处所。既云十八住处,复言无想广果天摄。故自在宫非五净居,若净居摄处,应十七非十八故。
《成唯識論》中說:關於大自在天宮,《對法論》第六卷、《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七十八、七十九卷都是總體上來說的。就像《瑜伽師地論》七十九卷所說:清淨佛土有時是三地菩薩等往生,十地菩薩也包括在內。《對法論》只說明佛的清淨國土,說是只有佛才能完全證悟的境界,不是得到禪定的人所能達到的禪定境界。總體上說佛土時並不區分是哪一尊佛的國土,也包括菩薩在內,而且菩薩也能往生,經文裡也包含大自在天宮是菩薩出生之處的意思。如果不是這樣,十地菩薩就不會往生到那裡了。由於經文意思隱晦,《要集》這家學派說其他版本找不到相關內容。
然而大自在天宮是菩薩受佛位的地方,位居他受用土的處所並不固定,怎麼知道呢?根據《十地經》說:那時,菩薩進入三昧現前時,出現大寶蓮花王,周邊圓滿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諸佛世界那麼大。那時,菩薩的身體殊妙莊嚴與蓮花座相稱。世界既然有十方,不同於有部說的平行分布,所以大自在天宮的處所不固定。
但是《十地經論》說,後報利益是在摩醯首羅天智慧處出生的,這是根據第十地菩薩最初往生時來說的。第十地圓滿即將受佛位時所居住的國土,不一定住在大自在天宮處。
問:像初地菩薩看見的他受用土,如百個三千大千世界,以上各地逐漸倍增,算起來第十地菩薩所見的清淨國土,無量無邊,為什麼還生在淨居天之上的大自在天呢?又從初地以上,沒有惡道的恐懼,因為常生在佛國土,但不是那些佛國土只在淨居天之上啊。
答:佛國土雖然大小有差別,菩薩的有漏現行識,還是有漏的,屬於三界九地。沒有離開三界還有別的眾生,不管生在什麼國土,根據第八識來說都屬於三界。從這點來說,十地菩薩由於極度修行熏習,超越五淨居天而生在大自在天宮,所以也沒有過失。
然而大自在天宮不屬於五淨居天範圍,《瑜伽師地論》第四卷說:色界有十八種住處,無想天屬於廣果天範圍,不是另外的處所。既然說十八住處,又說無想天是廣果天所攝,所以大自在天宮不屬於五淨居天。如果屬於五淨居天範圍,住處應該是十七處而不是十八處了。
论第六转识三界九地更相引故者。问总有几心从欲何心生欲何心。生上二界心及不系心为问亦尔 答准显扬十八云。欲系有八心。一生得善。二方便善。三不善。四有覆无记。及无覆无记分为四种。谓异熟.威仪.工巧.变化心。色系有六心。除不善.工巧。无色系有四。除不善.威仪.工巧.变化心。不系心有二。谓有学.无学 总二十心。然总相说。欲起三界。色起二界。无色起无色。并各起不系。又自欲界无变化心。从相似说实是上界。故六十九云。如色界果欲界变化心。即从色界善心无间此欲界无记心。又说此心为欲界者。当知是彼影像类。非自性故准此据实欲界七心。除变化心。非欲系故。言互相生为无间者。且约欲界略为颂曰。
关于第六转识在三界九地中相互引发的问题。有人问:总共有多少种心识?从欲界的何种心识能生出欲界的何种心识?生出上二界心识及不系属三界的心识,也是同样的问题。
依据《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所说:欲界系属的心识有八种:一是生得善心,二是方便善心,三是不善心,四是有覆无记心。无覆无记心又分为四种:异熟心、威仪心、工巧心、变化心。色界系属的心识有六种,除去不善心和工巧心。无色界系属的心识有四种,除去不善心、威仪心、工巧心、变化心。不系属三界的心识有两种:有学心与无学心。总计二十种心识。
从总体来看:欲界心识能生起三界心识,色界心识能生起二界心识,无色界心识只能生起无色界心识,各自也都能生起不系属的心识。又因为欲界自身没有真实的变化心,只是依相似相续而说,实质是属于上界的心识。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如同色界的果报,欲界的变化心实际上是从色界善心无间而生起的欲界无记心。又说此心属于欲界,应当明白这是上界心识的影像同类,并非欲界自性所具有。
据此从实质而言,欲界只有七种心识,除去变化心,因为它本不属于欲界系属。若说互相生起作为无间缘的情形,且以欲界为例略作颂曰:
欲生得起七 得定或九.十
自从于十生 方便亦定七
初得定生九 自在起十三
从他生亦然 不善自地七
余界有二说 自.上各七生
有覆同十二 从他十六生
生死等分别 异熟唯生九
自七二有覆 亦从自七生
威仪.巧定九 或十五不定
二从他自七 上二界不定
想要生起七种心所,获得禅定时可能有九种或十种。 从十种心中自然生起时,修行方法中也有固定的七种。 初次获得禅定时会产生九种,达到自在境界则生起十三种。 依从他力生起时也是如此,不善心在自地有七种。 其他界域有两种说法,自地与上界各具七种生起。 有覆无记心同具十二种,依从他力则生十六种。 关于生死等状态的分别,异熟果报只生九种。 自地七种与两种有覆,也从自地七种中生起。 威仪心与工巧心定有九种,或有十五种不定。 两种依他力与自地七种,上二界情况则不定。
言欲生得起七。得定或九十者。且欲生得非得定者无间生七。谓欲界七。若初得定无间生九。加色.无色有覆无记。即润生位。若久习者无间生十。加色威仪。故瑜伽六十九云。若已起静虑.无色不退失者。彼从欲界善心无间。随其所乐上地诸心及学.无学心欲起现前。先已善取彼行相故。于彼诸心如意能起。准此文意总说二善。今取生得。故起威仪 自从于十生者。亦从欲七并上三起。色界二心威仪有覆无色有覆。据在欲说 或可。十二亦从上二方便善生。
若在欲界,尚未得定之人,从欲界心无间可生起七种心,即欲界本身的七种心。若初次证得禅定者,无间可生起九种心,即欲界七种心,再加色界、无色界的有覆无记心——这通常发生在润生位的阶段。若是久习禅定之人,无间则可生起十种心,即在前九种基础上,再加色界的威仪心。因此《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若已发起静虑、无色定且不退失者,此人从欲界善心无间,随其意愿,能使上地诸心及有学、无学心现前;由于先前已善取了那些心的行相,故能如意生起。依此文意,本是总说两种善心,但此处特取“生得善”,故能生起威仪心。
至于“自从于十生”,是指从欲界七种心,加上上界三种心——即色界威仪心、有覆无记心,及无色界有覆无记心——生起,这是就身在欲界而言。另一种说法认为,十二心也可从上二界的“方便善”心生起。
前说为好。隣彼胜心非起生得方便亦定七,初得定生九,自在起十三者。若方便善生欲七心,若初得定即能起九,加色定善。故六十九云:若先未起静虑、无色,初欲生时要从欲界善心无间,初静虑地善心得生,受生位中起上有覆,若久习者,无间生十三,欲界六心,除其不善,色界三心,方便有覆,并及威仪,起无色二方便善心及以有覆,并学、无学心,总望善说。从他生亦然者,亦从前十三此方便善生,不善自地七,余界有二说,定得无间生自地七。上地二说:一云,若诸异生离欲界欲,虽不能伏欲见道惑,而定惭等力,所制伏不起不善,即欲不善非为无间,生上地心,以其迷理惑,总不伏故彼得起,缘事无渐类等已伏,虽起迷理故非不善;二云,既不能伏见所起惑分别见等,故容不善无间生色,异熟生心,威仪有覆;生无色二异熟有覆。总十二心,自上各七生者,从自地七亦上七生。从色有覆,生得威仪,并异熟生。据定姓人所知障,说下不善起,非方便善势强胜故,非业异熟起非杂故。无色界三生得有覆异熟生心,从十四生。若准初解但欲七起,有覆同十二者,如第二师不善心说。从他十六生者,从自地七,色界五心,二善异熟有覆,威仪无色四心,除色威仪故。生死等分别者,六十九云:退先所得二界定时,由染污心现前故退,此下染心从上善染无间而生,此说退定起下心者,又从上殁从上地善、染、无记无间,唯生下地染污,此说润生从彼类起,又见道惑亦容上界三性间生,但除方便,义如前说。异熟唯生九自七二有覆者,生自地七上二有覆,即润生位。亦从自七生者,六十九云:从欲界系若善、若染污、若无覆无记,无间遍生欲系一切,故知异熟亦自七起。威仪巧定九或十五不定者,生自地七上二有覆,亦润生位,或十五不定者,得定自在从此二心,亦可起二,若无工巧但起威仪,及二方便学、无学心。或总不得,势力劣故,约似欲心变化无记,生色善心,六十九说文如前引。二从他自七上二界不定者,威仪、工巧从欲七生,上界不定,上下间生从二,有覆色界,威仪生得异熟。或总不得,势隔远故,且约欲界心生他自,余者准知,恐繁故止。《俱舍》第七说与此别,披对可知,《杂集》第五但约生因,有其十种心生次第,略示大纲,亦不具述。
前面说的观点更为妥当。邻近那种殊胜心境时,并非只能生起与生俱来的心识状态,通过修行方法也能确定有七种心识;初次证入禅定时能生起九种心识,达到自在境界时则能生起十三种心识。如果是通过修行方法生起的善心,在欲界有七种心识;若是初次证得禅定,立即能生起九种心识,这要加上色界禅定的善心。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如果先前从未生起过色界、无色界的禅定,初次想要生起时,必须从欲界的善心连续不断地修行,才能生起初禅地的善心。在受生转世的阶段,会生起上界具有烦恼遮蔽的心识;如果是长期修习禅定的人,则能连续生起十三种心识——欲界六种心识(除去不善心),色界三种心识(修行方法产生的有烦恼遮蔽的心识,以及威仪心识),还能生起无色界两种心识(修行方法产生的善心及有烦恼遮蔽的心识),加上有学道、无学道的心识,这是从善心角度总体而言的。
从他地生起心识也是如此:也能从前述十三种心识中,通过修行方法的善心生起;不善心则从自地七种心识生起;其他界域有两种说法,确定可以从自地七种心识连续生起。关于上界心识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凡夫众生虽然脱离了欲界的欲望,但不能降伏欲界见道所生的烦恼,不过通过禅定力量能够制伏,使不善心不起现行。这就是说欲界的不善心不能直接连续生起上界心识,因为对真理的迷惑烦恼总体上未能降伏,所以还能生起;而对具体事物的执着已经降伏,虽然还会生起对真理的迷惑,但已不属于不善心。第二种认为,既然不能降伏见道所生的分别烦恼,所以仍然可能从不善心连续生起色界的异熟生心、威仪心、有烦恼遮蔽的心识;生到无色界时则有二种:异熟生心和有烦恼遮蔽的心识。总共十二种心识,从上界各七种心识生起:从自地七种心识也能生起上界七种心识。从色界有烦恼遮蔽的心识,可以生起与生俱来的威仪心识和异熟生心。这是根据决定种性者的所知障来说的,下界不善心生起时,不是因为修行方法的善心力量强盛,也不是业报异熟生起,因为不是混杂的缘故。
无色界三种与生俱来的心识(有烦恼遮蔽的心识、异熟生心),可以从十四种心识生起。如果按照第一种解释,只从欲界七种心识生起,有烦恼遮蔽的心识同于十二种心识生起的情形,就如第二种观点关于不善心的说法。从他地十六种心识生起:从自地七种心识,色界五种心识(二种善心、异熟生心、有烦恼遮蔽的心识、威仪心),无色界四种心识(除去色界的威仪心)生起。
关于生死等分别心,《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退失先前证得的色界、无色界禅定时,由于染污心现前而导致退失。这下界的染污心是从上界的善心、染心连续不断而生起的,这是说明退失禅定生起下界心识的情形。又有从上一界命终,从上界的善、染、无记心连续不断,只生下界的染污心,这是说明投胎转世时从同类心识生起的情形。还有见道所生的烦恼也容许从上界三性心识间隔生起,但除去修行方法产生的心识,道理如前所述。
异熟心只生起九种心识:自地七种和上界二种有烦恼遮蔽的心识,这发生在投胎转世的阶段。也从自地七种心识生起:《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从欲界系的善心、染污心、无覆无记心,可以连续生起欲界系的一切心识,所以可知异熟心也从自地七种心识生起。
威仪心和工巧心在禅定中有九种或十五种不定情形:生起自地七种和上界二种有烦恼遮蔽的心识,也在投胎转世阶段;或有十五种不定情形:获得禅定自在的人从这两种心识,也可以生起另外两种心识;如果没有工巧心,只生起威仪心,以及二种修行方法产生的心识、有学道、无学道心识。或者完全不能生起,因为力量微弱的缘故。就类似欲界心识的变化无记心而言,生起色界善心,《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的文字如前所引。
第二种从他地生起:自地七种和上二界不定情形。威仪心、工巧心从欲界七种心识生起,上界不定情形,上下界间隔生起从二种有烦恼遮蔽的色界心识,威仪心生起与生俱来的异熟心。或者完全不能生起,因为境界相隔太远的缘故。这里暂且
五识等无间有二师。问:第二说因位何故不生无漏?答:以因位五根第八相分,不可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有漏发无漏识,明昧异故。问:且如五根亦有有漏、无漏种子,然异熟识许缘有漏,不缘无漏但持不失,何妨五根亦起无漏持而不缘发无漏识?无漏相好亦复如是。答:无漏种隐第八不缘,无漏根显如何不缘?无漏相好不变非执,故亦不缘不同五根。又云,五根必觉受,未有五根八不缘,种子非觉受,自有种子八不缘。
关于五识等无间缘的两种观点中,有人问:第二种观点为何认为凡夫阶段不能生起无漏识?答:因为凡夫阶段的五根是第八识的相分,必然与有漏境相互关联。有漏根与无漏识明暗性质相违,不可能由有漏根引发无漏识。
问:既然五根同时含藏有漏与无漏种子,而异熟识虽只缘取有漏境却仍能持守无漏种子,为何五根不能同样持守无漏种子而引发无漏识?这与无漏相好庄严的境界岂非同理?
答:无漏种子隐微难显,故第八识不直接缘取;但无漏根显发时为何不缘?须知无漏相好属无执受境,第八识既不变现也不执取,这与五根有本质区别。更深入而言:五根必具觉知感受,若未显现则第八识不缘;种子本身无觉知,故自有种子第八识亦不缘。
问:初二果人得初近分无漏圣道,回心之后,受变易生起何无漏?答:第四定地,何以故?由此回心胜修习,故得第四定。故《瑜伽》论第八十云: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或住一劫,或一劫余。彼文乘前虽约无学据决定说。今前三果,若不善修,应不住寿,既许得通,方能住寿,故极熏修,静虑无色。《瑜伽》六十九云:云何愿智,俱分解脱利根罗汉,熏修边际第四静虑为依止故。虽说无学准知回心,有学亦然。若无愿智,云何能知寿将欲尽受变易耶?问:既依第四无漏胜定,方受变易,如何不断下地惑耶?若许断者应得不还,方受变易。如何《涅槃经》云:须陀洹人经八万劫,斯陀含人经六万劫。答:虽起无漏依胜进道,非无间道,故不得果。故《杂集》第九:解入无色寂静解脱,未离色界欲云:谓诸圣者已得第四静虑,不求生无色,舍断结道,依胜进道,渐次能入无色界寂静解脱定,此言未离色欲约不断种,寂静解脱定即灭尽定,小果尚尔,况回心已而不能耶?问:准彼无学趣大时疾,有学回心何不取果?答:虽知趣疾以厌小果,所以不取。
问:初果和二果的修行人,在获得初禅近分定的无漏圣道后,回小向大之时,为受变易生死所生起的无漏定属于何地?答:属于第四禅定之地。为什么呢?因为这类回心向大的修行者具有殊胜的修持功夫,所以能证得第四禅定。《瑜伽师地论》第八十卷说:若能善修四神足,或可住世一劫,或一劫有余。这段经文虽是针对无学果位所作的确定说明,但可推知前三果修行者若不善修则不能住寿,既然承认他们能得神通方能住寿,可见必是精勤修习静虑和无色定所致。《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九卷说:何为愿智?是指俱分解脱的利根罗汉,以熏修至极的第四静虑为基础所发之智。虽说是无学果位,可知回心向大的有学行者同样如此。若无愿智,怎能预知寿命将尽而受变易生死呢?
问:既然要依靠第四禅的无漏胜定才能受变易身,为何不断除下地烦恼?若许其断惑,应证得不还果才能受变易身。但《涅槃经》为何说须陀洹人经历八万劫,斯陀含人经历六万劫?答:虽然生起无漏定,但这是依胜进道而非无间道,所以不能证得果位。《杂集论》第九卷解释"入无色寂静解脱"时,针对未离色界欲的情况说:已证第四静虑的圣者,不求生无色界,舍弃断结之道,依胜进道渐次能入无色界寂静解脱定。这里说的"未离色欲"是指未断烦恼种子,"寂静解脱定"即灭尽定。小乘果位尚且如此,何况回心向大者岂有不能之理?
问:按照这个道理,无学果位趋向大乘时极为迅速,有学回心者为何不先取证果位?答:虽知趋向迅疾,但因厌离小乘果位,所以不取证果。
所缘缘中第二师说:第八相分皆杖质生。第三师云: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西河隽法师云:因位第八不缘无漏,虽五性别非可为难。又如长养色,一切有情胜劣不定上得为缘,虽五性殊何妨得虑,且为一解。长养色等,虽或胜劣有情皆有,故得为缘。无漏种子有无无体,不得所虑。又种多少,不唯无漏,于诸有情,且约有漏断、未断别,故得为难,正解如本。西明解云:第三师难第二师言:应无凡圣等异。此难非理,因八不缘无漏种故,又复前师但云自第八影必须枝质,非自无种必须变化。若以他有即例为质,应眼等起所有色等,恒具彼影必枝质故。既眼等起或唯缘青等,故约自相必须杖他,非他所有皆须为质故。今此难约自所变,有多种子,所对有情非必相似。今准难意通因果位,若果位八缘无漏种,或有有情无无漏种,若望此说自相无质,若云依有为质无者不杖,何故不许于已有用,杖彼质变?于自无用,但自亲缘即不杖质。然西明云:护法依自八变有用,以难于他者,亦不应理,彼师亦许有用变故。前第二卷变自他根,俱许有用非无用变,又难变器亦取有用,非是许有无用亦变。
在讨论所缘缘的第二家学说时提出:第八识的相分都是依靠外在对象而生起。第三家学说则认为:并非所有众生的种子都相同。西河隽法师这样解释:处于修行阶段的第八识不缘无漏种子,虽然众生有五种根性差别,但这不能作为质疑的理由。又如同滋养色身的事物,所有众生获得滋养的程度优劣不定,但上级境界仍可作为缘起条件。虽然五种根性不同,为何不能作为思虑对象呢?这暂且作为一种解释。滋养色身的事物,虽然众生获得的优劣程度不同,但众生都具备这个条件,所以能作为缘起。无漏种子则是有或无的本质问题,不具备作为思虑对象的条件。再说种子数量多少的问题,不只限于无漏种子,就众生而言,暂且根据有漏种子是否断除的差别来讨论,所以可以提出质疑。正确解释应当遵循根本教义。
西明法师的解说:第三家学说质疑第二家说:这样就应该没有凡夫圣者的差别了。这个质疑不合理,因为修行阶段的第八识不缘无漏种子,而且前代祖师只说自相第八识的影像必须依托对象,并非自身没有种子就必须要变化。如果以他人拥有的作为参照标准,那么眼识生起时所见的一切色法,都应该永远具备那些影像且必须依托对象。既然眼识生起时可能只缘青色等单一对象,所以针对自相分必须依托其他对象,并非他人拥有的都必须作为依托对象。
现在这个质疑是针对自相分变化而言,由于存在多种种子,所对应的众生不一定相似。根据质疑的本意,这适用于修行和成佛两个阶段。如果在成佛阶段第八识缘无漏种子,而有些众生没有无漏种子,若从这个角度说,自相分就没有依托对象。如果说要依托存在的对象作为本质,不存在的就不依托,那么为什么不承认对自身有用的部分,依托对象本质而变化?对自身无用的部分,就由自己直接缘取而不依托本质。
然而西明法师说:护法法师认为自相第八识变化出有用部分,以此来质疑他家学说,这也不合理,因为别家学说也承认有用部分的变化。前面第二卷讨论自他根身变化时,都承认有用变化而非无用变化,又质疑器物变化也是选取有用部分,并不是承认无用部分也会变化。
《论》:「除后刹那」等,本释义准。菩萨三心相见道中,前二初根,第三心去属第二根,论文不简,除何见道,最后刹那,总相说故。或依《杂集》总十六心随他相说,《杂集》第九云:未知摄见,已知摄修,具摄无学,以萨婆多第十六心,判属修道故是随他。或一刹那少故,隐之从多说修,又由小乘说,十六心缘于四谛,至第十六无所未知,故已知摄。若大乘说总十六心通缘理智,道类智忍缘智已周,与有部别,故第十六已知根摄者,或依二乘,或依他转。今据《瑜伽》唯识第九,菩萨相见复有三心,以法前真无间、解脱别、总建立,初二别观,第三合法,即是重观。二十六心皆云:法真见道无间、解脱,故亦重观,非未当知可当知故。又《杂集》第十云:如是十根先未知真,为欲得知修习转故,名未知当知根,二心正知,故第三心即属第二,虽是见道属第二根。然《要集》云:菩萨不观二十六,可如所言至第三心名已知根,然无文简二十六心,又若唯观真智十六可如所说,上下四谛十六如何。又《瑜伽》等云:初无相从世第一无间而生,三心、十六但云从此,不可即说真、相同时。由此道理真后三心,及二十六皆名相见,准此意说,不许本释三心第三属第二根。复云无相从世第一法无间而生者,谓本师许真、相同时义说前后。今谓不然,三心见道,《瑜伽》五十五亦云:从决择分,边际善根无间而生。此论亦会诸相见道,依真假说,世第一法无间而生非唯无相。又二十六皆是重缘,何者二十六心俱法真见?即三心后重观法彼,何非已知。若约观俗,上下十六第十六心,未有智知应名当知。若云:论说除后刹那者,论亦说云无所未知,即属第二。故知《杂集》说,前十五为未知者随他相说,如说已知,即摄修道,据自大乘第十六心,虽已知根是见道故,故知诸说义意各别。然本疏中自分大小,立三根别。
《成唯识论》中说“除最后刹那”等内容,其根本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菩萨三种心相的相见道中,前两种属于初根(未知当知根),从第三心开始属于第二根(已知根)。论文没有具体区分是哪种见道的最后刹那,这是就总体情况而言的。
或者依据《杂集论》将十六心统摄的说法,《杂集论》卷九说:未知根摄见道,已知根摄修道,具知根摄无学道。因为萨婆多部将第十六心判属修道,所以这是随顺他宗的说法。又因为一刹那时间短促,故而隐而不说,随顺多数说为修道。再者小乘认为,十六心缘于四谛,到第十六心时已没有未知之境,所以由已知根摄受。
若按大乘观点,总说十六心通缘理与智,道类智忍已圆满缘取智慧,与有部不同,因此第十六心由已知根摄受——这或是依二乘立场,或是随他宗转述。
现在根据《瑜伽师地论》和《成唯识论》卷九,菩萨相见道又分三种心相,依循真见道的前后无间道、解脱道而分别建立总别观行。前二心别观四谛,第三心总观合法,即是重新观修。二十六心都说“效法真见道的无间道、解脱道”,所以也是重观,因为不是尚未认知或将要认知的境界。
又《杂集论》卷十说:这十根(指信等五根、意根、乐喜舍根)先前未知真理,为求证知而修习转变,称为未知当知根。由于前二心已完成正知,所以第三心即属第二根,虽属见道却归入已知根。
然而《要集》提出:菩萨不观二十六心时,可以如所说至第三心称为已知根。但经文中并未明确区分二十六心,如果只观真智十六心尚可如所说,那么上下四谛十六心又当如何?又《瑜伽师地论》等说:初无相(真见道)从世第一法无间而生,三心、十六心只说“从此而生”,不能断定真见道与相见道同时。
由此可知,真见道后的三心及二十六心都称为相见道。据此观点,不认同本疏将三心中第三心判属第二根的说法。又说“无相从世第一法无间而生”,是指本师允许真见道与相见道在义理上有前后次第,而实际是同时的。
现在认为不然:三心见道在《瑜伽师地论》五十五卷也说“从决择分边际善根无间而生”。本论也会通各种相见道,都是依真见道假立名言,说从世第一法无间而生,不仅指无相真见道。况且二十六心都是重新缘观,何以说二十六心都效法真见道?即是三心后重新观修前法,怎能不属已知根?如果约观俗谛而言,上下十六心的第十六心,尚未以智慧证知,应称当知根。
若说“论中讲除最后刹那”,但论中也说“没有未知之境”,即属第二根。故知《杂集论》说前十五心为未知根是随顺他宗而言,如同说已知根即摄修道。根据大乘自宗,第十六心虽属已知根,但仍是见道所摄。由此可知各种说法义理各有侧重。
然而本疏中自宗区分大小乘,建立三根差别。
《论》:「前三无色」等者。本疏解云:彼无加行,又曾未起现行无漏故,取异生先修得者名现观边,虽不现行,亦此根摄,修道得起。今者又准六十九文,资粮、加行、见道亦增,修道中起,彼解世俗智,初中后际生起次第云:五见、贪等是染污等,诸世俗智应断,应知为欲生起彼对治故,起无倒见,是善有漏世俗智摄,乃至云: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摄俗智,为依止故能入见道,升见道时,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种子,由彼熏修皆得清净,亦名为修,此则名为谛现观边诸世俗智,出见道已,生起此智,证见所断,诸法解脱。此文通说三乘俱起故,次下文云:又能了知我已证得预流果等,故知大乘于见道前解脱分位,起无色善亦生无色,故知资粮通修无色。入见傍修论中不言,傍修之者唯根本位,唯是无漏,准论后解。无色亦有三无漏根,五十七云下三无色有十一根故,通漏、无漏。准此大乘不同有部,入见道已更不现起。问:若于修道四善根等皆得重起,何不杂乱。答:亦不然,以位别故。若修道位非名善根,如见道种后亦生修不尔修道从何种起?虽见种生不名为见,后修道位虽彼种生,不名善根。又本无漏种在资粮、加行亦名彼道。《杂集》说为道谛摄故,皆许不杂故彼亦然。问:在根本位傍修世俗,亦得名根本不?答:名根本何失?非无漏故失。答:言无漏者据现行说,据未知当知根说,非约种子。《要集》云:世俗非无漏,不得名根本者,亦应无色无见道,不得名根本,虽无见道说为根本。虽有漏摄,相从名本故亦无失。问:论云回趣大者,为证法空所起生空,顺益法空可此根摄,有漏不顺何亦此摄?答:二乘生空有不顺者,但举回趣大乘,所修有漏皆顺见道,傍修为根何失。故《要集》云:傍修之者唯取无漏,世俗智等不资见道,可详得失。《要集》等云:菩萨地前未起无漏,二乘生空无漏智者,是彼种姓,非是菩萨,以量成立,生空无漏地前不起。今谓不尔,此论明说,或二乘位回趣大者,为证法空地前所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彼皆菩萨此根所摄。今者不许岂不乖耶?二乘圣者回心向大,岂可不起无漏智耶?回心已前既名菩萨,所起无漏何非此根?《法花经》云:「汝等所行,是菩萨道。」据不定者皆是此根。
《成唯識論》中说“前三無色”等內容。本疏解釋道:因為無色界沒有加行功夫,也從未生起過現行的無漏智慧,所以將凡夫先前修得的境界稱為現觀邊緣。雖然不是現行境界,也屬於此根所攝,在修道位中得以生起。現在根據《瑜伽師地論》第六十九卷,資糧位、加行位、見道位也都會增進,在修道位中生起的世俗智慧,其初、中、後階段的生起次第是:五種邪見、貪欲等屬於染污性的世俗智慧應當斷除。要知道為了生起對治這些染污的智慧,需要生起無顛倒的正見,這屬於善有漏的世俗智慧。乃至說:又以世第一法所攝的世俗智慧為基礎,才能進入見道。當升進見道時,先前所修善世俗智慧的所有種子,因為經過熏修都變得清淨,這也稱為修習,這就是所謂“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之後,生起這種智慧,證得見道所斷諸法的解脫。這段經文是通說三乘都可以生起。下文接著說:又能了知“我已證得預流果等”,由此可知大乘在見道前的解脫階段,生起的無色界善業也能感生無色界,所以資糧位也包含修習無色界。進入見道時旁修的問題,論中沒有明說。旁修只發生在根本位,且唯是無漏,根據論後的解釋。無色界也有三無漏根,《瑜伽師地論》第五十七卷說下三無色界具有十一根,所以通有漏和無漏。由此可知大乘不同於有部,認為進入見道後不再現起這些。問:如果在修道位,四善根等都能重新生起,為什麼不會雜亂呢?答:並不會,因為位次不同。如果在修道位,就不稱為善根,好比見道的種子後來在修道位也能生長,否則修道從什麼種子生起呢?雖然見道種子產生,不稱為見道;後來修道位雖然由那種子生起,也不稱為善根。再者,本來無漏種子在資糧位、加行位也屬於彼道。《雜集論》說是道諦所攝,所以都允許不雜亂,彼論也是這樣。問:在根本位旁修世俗智,也能稱為根本嗎?答:稱為根本有什麼過失?並非因為是無漏就有過失。答:說無漏是根據現行來說,根據未知當知根來說,不是根據種子。《要集》說:世俗智不是無漏,不能稱為根本——那麼無色界沒有見道,也不能稱為根本了?雖然沒有見道但稱為根本。雖然屬於有漏,相從而稱為根本也沒有過失。問:論中說迴向大乘的人,為證法空而生起的生空智,順益法空可以歸屬此根,有漏智不順益為何也歸屬此根?答:二乘的生空智也有不順益的,但舉出迴向大乘為例,所修有漏都順益見道,旁修作為根本有什麼過失?所以《要集》說:旁修只取無漏,世俗智等不資益見道,可以詳察其得失。《要集》等說:菩薩在登地前未生起無漏,二乘生空無漏智是彼種姓,不是菩薩,用教量成立生空無漏智地前不起。現在認為不對,此論明確說,或是二乘位迴向大乘者,為證法空在地前所生起、九地所攝的生空無漏智,彼等都是菩薩此根所攝。現在不允許,難道不矛盾嗎?二乘聖者迴心向大,難道不起無漏智嗎?迴心以前既然稱為菩薩,所起無漏智為何不屬此根?《法華經》說:“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根據不定種性者都是此根。
问:学、无学法通漏、无漏,云何后二皆唯无漏,不通漏耶?答:据增上义以立于根,有漏于诸谛现观中,非增胜故。若准《杂集》第十,后二亦通有漏、无漏,已知通忧,具知除忧,故此说无漏据增胜故。若尔,初根应不通漏。答:于异生中。此增胜故。
问:有学法和无学法都通于有漏和无漏,为什么后二根(已知根、具知根)都只属于无漏,不通有漏呢?
答:这是根据增上作用来建立根的意义。有漏法在观察四谛的现观过程中,并不具备增胜作用。如果按照《杂集论》第十卷的说法,后二根其实也通于有漏和无漏。已知根包含忧受,具知根除去忧受,这里说它们唯属无漏是就其增胜作用而言的。
追问:若是这样,最初的信等五根也应该不通有漏才对?
答:在凡夫位中,这些根确实具有增胜作用。
问:《瑜伽》五十七问云:几根入初静虑。答:八,后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初言八者即总相说,谓信等五、乐、喜、舍根,后三一分能入,利根超果及入大乘,一分不能钝根慧脱阿罗汉等。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喜,此约为依能入彼说,故通喜根。非即彼者,非入彼地。第四静虑及无色定七根能入,据乐为依入第四定,非无色定,亦乐为依。或据隣超,举一显余。后三云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惠脱三不能入,超取第三。独觉、菩萨此等能入。或通种、现,非唯约现。问:非乐、喜、舍三受俱生,如何皆说九根为体?答:三无漏根通彼九根,非说刹那一一皆具。如依近分,但有喜根,下三静虑即有乐根。依第四定,即有舍根,故但通说。问:准大乘宗,非非想处亦有无漏,何故不言四无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云:非想地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五根及意、舍、命,无三无漏,何故尔耶?答:准大乘宗虽有无漏,随他相说,故无无漏,或彼无漏,以昧劣故,非三根体。若尔,何故此论复云从见道后所有信等无漏九根,一切皆是后二根体,准此所难,前释为胜。
问:《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七卷中提问:需要具备哪些根才能进入初禅?回答:需要八种根,而后三种根中有一部分能进入,有一部分不能进入。这里说的“八种根”是总体而言的,指的是信等五根、乐根、喜根、舍根。“后三一分能入”是指利根超越果位及进入大乘的人能进入,而钝根慧解脱阿罗汉等则不能进入。说到第三禅也需要八根,但并非指喜根,这是以作为修证基础能进入彼地而言,所以包括喜根。“非即彼”的意思,不是说进入彼地。第四禅及无色界定需要七根才能进入,这是以乐根作为修证基础进入第四禅而言,并非无色界定也以乐根为基础。或是根据邻近超越的修法,举一例而显示其余。后三种根中说“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修行者、慧解脱者有三种不能进入,超越取证第三果的独觉、菩萨这类修行者能够进入。这种说法或通于种子位与现行位,并非只就现行位而言。
问:乐受、喜受、舍受这三受并非同时生起,为何都说九根是它们的体性?答:三无漏根通于那九根,并非指每一刹那都具足全部九根。譬如依近分定修持时只有喜根,下三禅中则有乐根。依第四禅修持时则有舍根,因此只是总体而言。
问:依照大乘宗义,非想非非想处也应有无漏法,为何不说四无色定都具足此根?而《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七卷说:非想地只有八根,据此即指信等五根及意根、舍根、命根,没有三无漏根,这是为什么呢?答:依大乘宗义虽有无漏法,但此处是随顺他宗相状而说,故说无无漏根;或因其地无漏法昧劣不显,不成为三无漏根的体性。若如此,为何本论又说“从见道后所有信等无漏九根,一切皆是后二根体”?根据此处所问难的内容,前一种解释更为妥当。
成唯识论了义灯卷第六解论第七未尽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六(末)(論第八)
《论》:「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者。问:依处有十五,何故因但十而不增减?答:略颂辨释。颂曰:
《成唯识论》中说:“这四种缘,依据十五个方面,确立为十种因”。有人问:依据的方面有十五个,为什么原因只有十种而不增加或减少呢?回答是用简略的偈颂来说明。偈颂说:
果于因违顺, 显与及形持,
亲疎并远近, 顺别立十因。
当果报与原因之间出现相违或相顺的关系时, 通过显现、给予、形成、维持四种方式, 结合亲近疏远、时间久暂等差别, 便建立了十种因的分类体系。
释有六对,一违顺对,分为二因:相违因、不相违因。违者相违,因能违诸法不生等故。相违有六:《瑜伽》三十八云:一言说相违,谓诸言论前后相违,即自语相违等;二道理相违,即四相违等;三生起相违,能生缘阙障波生会;四同处相违,谓明暗等不可同处;五怨敌相违,如毒蛇鼠狼等,互为怨害故;六障治相违,谓不净观能违贪等。今取生起相违立相违因,顺者谓余九因皆顺生果,名不相违因。二就顺中分显与对,显者谓随说因,由言说故能显诸法,非为因生,与者谓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能生助与果故。就同事因分形持对,离出二因,形谓形待,立观待因待因果起故,持谓扶义,立摄受因,又于同事,分远近对,离出牵引、生起二因。二因中有等流、异熟二因别故,名为亲疎,由因去果有远近故,于近之中分顺别对离为二因谓引发、定异,故此十因更不增减。问:何故依处分为十五,依之立因即但有十?答:如论辨。问:因何开十,果唯立五?答:因义隐而难知,所以开之为十。果相显而易了,是以立之为五。又为果中为无为别,无为立一,有为立四。生自他殊分之为二,谓等流、异熟,人法有别,复分士用、增上,或亲疎有异,分士用、增上,由此得彼立为士用,不障他生,亦成增上。问:何故无为果唯立一?答:无为理同故果立一,有为事异疎成四种。又解因虽有十不出生、了,所得之果不越为与无为。为无为中分共不共,不共者有为之中异熟、等流。无为之中,即一离系,共谓士用及与增上,不生士用即无为是,增上用宽故得通二,故果但五。
相违关系有六种类型:第一种是相违与相顺的对立,分为两种因:相违因和不相违因。所谓“相违”,即相互阻碍,这种因能够障碍诸法的生起等。相违具体有六种:《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卷说:一是言语相违,指前后言论自相矛盾,即自语相违等;二是道理相违,即四种相违等;三是生起相违,指能生缘缺失障碍事物生起相会;四是处所相违,如光明与黑暗不能共存于同一处所;五是怨敌相违,如同毒蛇与鼠狼互为侵害;六是对治相违,指不净观能对治贪欲等。此处选取生起相违建立为相违因。所谓“顺”,指其余九种因都能顺助果法生起,称为不相违因。
第二种在顺因中分为显发与给予两类:显发指随说因,通过言语表述能显发诸法,并非作为生因;给予指同事因,即从观待因到定异因,都共同参与生果过程而给予助缘。在同事因中又分为形态与持守的对立,分离出两种因:形态指形质相待,建立观待因以待因果生起;持守指扶助义,建立摄受因。又在同事因中分远近对立,分离出牵引因与生起因。这两种因包含等流果与异熟果的差异,故称为亲疏关系,由于因与果存在远近差别。在近因中又分顺别对立,分离为引发因与定异因,因此十种因再无增减。
问:为何所依处分为十五种,依之建立的因却只有十种?答:如论中所阐明。
问:为何因开为十种,果只立五种?答:因的含义隐微难知,所以开为十种。果的相状显明易了,因此立为五种。又因果法中分为有为与无为区别:无为法立为一果,有为法立为四果。在生起自他差别中分为两种,即等流果与异熟果;人法存在差异,又分士用果与增上果;或因亲疏关系不同,分士用果与增上果——由此得彼建立为士用果,不障碍他法生起亦成增上果。
问:为何无为果只立一种?答:无为法理体相同故果立一种,有为法事相差异故展开为四种。另解:因虽有十种不外乎生起与显了二义,所得之果不超出有为与无为。在有为无为中分共与不共:不共者指有为法中的异熟果与等流果,无为法中的离系果;共者指士用果及增上果。不生士用果即属无为,增上作用周遍故通于二法,因此果只立五种。
《论》:「一、语依处」等。西明二释,初取本解彼论似义,第二取本正解彼文。据实本解此论正释《瑜伽》等文。取所起语为语依处,即此依处为随说因,故《瑜伽》第五明因依处云:谓依语依处施设随说因。乃至云想为先故语转,由语故随见、闻、觉、知起诸言说。既云由语故起诸言说,不云由名、想、见故起诸言说。明知不取名、相、见三。为语依处及随说因,《显扬》十八亦同《瑜伽》第五,虽《瑜伽》、《显扬》解语因。云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谓彼诸法随说因似取名、想、语三为随说因,准解因依处。既但云由语故起诸言说,不云由名、想、语起诸言说。亦不云由语等故起诸言说,诸家何烦分为两释,故唯《杂集》准论有殊。
《成唯识论》中说:“一、语依处”等内容。西明法师提出两种解释:第一种采用根本解释来阐释该论所述的道理,第二种采用根本解释来正确解读该论文句。实际上,根本解释正是本论对《瑜伽师地论》等经文的正式阐释。
以所产生的语言作为“语依处”,这个依处就是“随说因”。所以《瑜伽师地论》第五卷说明“因依处”时说:依据“语依处”来建立“随说因”。进而说到:因为先有思想,所以语言产生;由于有语言,才能根据所见、所闻、所觉、所知生起各种言说。既然明确说“由语言故生起言说”,而不说“由名称、思想、见解故生起言说”,可见并不采用名、相、见三者作为语依处和随说因。《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的说法也与《瑜伽师地论》第五卷相同。
虽然《瑜伽师地论》和《显扬圣教论》解释语言成因时说“先有名称故生思想,先有思想故生言说”,这似乎采用了名、想、语三者作为随说因,但参照对“因依处”的解释,既然只说到“由语言故生起言说”,而不说“由名称、思想、语言生起言说”,也不说“由语言等故生起言说”,各家何必费力分成两种解释?因此只有《杂集论》依据的经论有所不同。
言随见闻觉知者,法师《杂集》疏云:略以二门分别:一出体、二废立。初出体者,《杂集》第二、《瑜伽》五十六皆作是说。约胜义谛,见等非根,亦非识等,众缘生故、刹那灭故、无作用故。由有和合假名见等,依世俗谛,见等是根,非彼识等,具五义故。彼论说六,今言五者但取根义,不取教量。言五义者:一由生因,眼生识故;二由依处,识依眼故;三由无动,相续一类故;四由自在,不待外缘念念生故;五端严转,严依身故;六由说故,圣教说眼能见色故。《瑜伽》第二说,见谓眼根现见外色,闻谓从他,觉谓不见及不曾闻,但自思惟称量观察,知谓于内所受、所证。九十三说:见、知二种现量所摄,觉谓比量,闻圣言量。准此即说眼根名见,意因耳生缘教名闻,通缘一切名、句、文三屈曲生。故陈那说,彼圣言量者此量所摄,故闻是意。因耳闻声故耳称闻,耳实不能缘名等故,非比量故,缘非圣言亦此闻摄。论多依彼闻圣言故,觉者即是不依见等,独生意识及第七识。《瑜伽》但说为比量者,依意识说,末那亦能起搆画故,亦不曾嗅、不曾甞触、不曾知证。但意思惟筹量观察,亦是觉收。论中但举不曾见、闻,举胜说故。随五识后,所起意识比量者,亦此觉收,但举独头,彰胜用故。不尔,便阙此之意识。知者即是耳、鼻、舌、身、五俱意识、第八心品、及诸定心。《瑜伽》别说自内所受、所证等故。又说此知现量摄故,即显见、知唯现量摄,闻、觉二种通比、非量。及显见、知通漏、无漏。闻、觉唯有漏,诸无漏心缘教生者,知所摄故,非比量故。或说此四摄识不尽,缘非教声有非、比量。闻不摄故,末那搆画非量所摄,觉不摄故。或四但据六识作论,七识不能分明了境起言说故,又《显扬》十八说,在欲界中具四言说,色界无觉无推度故,无色全无,故知此四摄法不尽。此义不然,圣非圣言通依四故,依七起言无处摄故。色界意识染心等后所起言说,无处摄故,然彼地心多无搆画,而起言说,非彼全无觉言说也。说无色界无四言说,岂彼界中知亦非有,外道邪见觉亦无邪。由此,色界具四,无色有觉、知而无言说,故知如前所说为善。二废立者,以理而论,且应立二:一、知;二、觉。一切现量皆知所摄,一切比量、非量皆觉所摄。或应立三:现量、比量、非量别故。今为西者眼用远明,知中离出独立为见,意识用广,闻、觉、知摄,分位开三,外缘师教,及自推寻,内证境故。末那唯有染、净二类,搆画证解二类境故,余之五识用非别胜,内虑义等总立名知。又初相遇眼先能见,闻彼言说心搆画之,然后诸根领余境界。次第既尔,用有胜劣或合或开,故非增减,余诸义门如别章说。
说到随见闻觉知,法师在《杂集》疏中说:简要分为两个部分来说明:一是说明其本质,二是分析其设立依据。首先说明本质,《杂集》第二卷和《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六卷都这样说:从最高真理的角度看,见闻觉知既不是感官根,也不是心识本身,因为它们是因缘和生的、刹那生灭的、没有固定作用的。由于各种条件聚合,才假名为见闻觉知。从世俗真理的角度看,见闻觉知属于感官根,不属于心识,因为它们具备五种特征。《杂集论》中说了六种,这里说五种是只取根的特征,不包含教证量。所谓五种特征是:第一作为产生的原因,比如眼根能生起眼识;第二作为依托之处,识要依靠眼根才能生起;第三保持稳定,能够持续一类相续;第四自在生起,不依赖外缘就能念念相续;第五庄严转起,能够庄严所依的身根;第六圣教所说,佛陀教导说眼能见色。《瑜伽师地论》第二卷说:见是眼根直接看见外色,闻是从他人处听受,觉是不曾亲眼看见也不曾亲耳听闻,只是通过自己思维推究观察而了知,知是对内在感受和证悟的体认。第九十三卷说:见和知属于现量范畴,觉属于比量范畴,闻属于圣言量范畴。据此可知,眼根称为见,意识因耳识生起而缘教法称为闻,这种闻能缘一切名、句、文三种曲折表达。所以陈那论师说,圣言量也属于比量范畴,因此闻实质是意识活动。因为耳识听闻声音所以耳称为闻,但耳识实际上不能直接缘取名句文,也不属于比量,即便缘取非圣教言论也属于闻的范畴。论中多依据听闻圣教而言说,觉则是不依赖见闻等,独自分别的意识及第七识。《瑜伽师地论》只说觉属于比量,是就意识而言,其实末那识也能进行构思谋划,它既没有嗅过、尝过、接触过,也没有亲自证知过,只是通过思维揣度观察,这也属于觉的范畴。论中只举不曾见闻为例,是选取显著情况来说。随着五识之后生起的比量意识,也属于觉的范畴,但单独提出独头意识,是为了突显其殊胜作用。不这样理解,就会遗漏这部分意识。知则包括耳、鼻、舌、身识、与五识同时生起的意识、第八识心品以及各种定中心识。《瑜伽师地论》特别说明这是对内在感受和证悟的体认,又说这种知属于现量范畴,可见见和知都属现量范畴,闻和觉则通于比量和非量。同时也说明见和知通于有漏和无漏,闻和觉只限于有漏,因为无漏心缘教法生起的体认属于知的范畴,不属于比量。有人认为这四种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心识活动,比如缘取非教法的声音有非量和比量,闻不能包含;末那识的构思谋划属于非量,觉也不能包含。或者说这四种是仅就六识而论,因为第七识不能清晰认识境界生起言说。又《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说,欲界具备四种言说,色界没有觉因为缺乏推度作用,无色界则完全没有言说,可见这四种分类不能穷尽一切法。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圣教与非圣教言论都可以依托这四种而生起,依托第七识生起的言说没有被任何范畴收纳。色界意识在染污心等之后生起的言说,也没有被任何范畴收纳。然而色界天人心思多数没有构思谋划就能生起言说,并非完全没有觉的言说。说无色界没有四种言说,难道那里连知也不存在吗?外道的错误认识难道不算觉吗?因此应当说色界具备四种,无色界有觉和知但没有言说,所以前面所说的分类更为妥当。其次分析设立依据:从道理上说,应该设立两种就够了:一是知,二是觉。一切现量都属于知,一切比量和非量都属于觉。或者应该设立三种:现量、比量、非量区别分明。现在因为西方论师重视眼根作用深远明利,将知中分离出来独立建立为见;意识作用广泛,被闻、觉、知三者涵盖,根据状态分为三种:向外缘取师教、自己推究寻思、向内证悟境界。末那识只有染污和清净两类,对应构思谋划和证悟理解两种境界。其余五识作用没有特别殊胜之处,总括内在思虑等作用建立为知。再者最初接触境界时眼根最先能见,听闻言说后意识进行构思谋划,然后其他根才领受其余境界。这样的次第既然存在,根据作用有殊胜或低劣,或合并或分开建立,所以并非随意增减。其余各种详细分别,如同其他专著中所述。
《论》:「习气依处」等者。西明自问:准菩萨地,依牵引因引二涅槃,如何此论下得果中不得离系?此论种子对有为果故,五果中除牵引、生起,不能亲证离系果故。此解不尔,今谓若约能引即取种子,菩萨地是若据能证,即除种子,此论文是非此论中,唯望有为,但种、现殊,引证有别,各据一义,故不相违。又问:云:《瑜伽》第五说业种子为牵引因,名言种子为生起因,如何此中约润、未润,开为二因。解云:又此二因通诸种子,如此论说。然寻伺地就相显说,以业对疎故名牵引,名言生果亲名生起。此牵引、生起多义不同。或有处说近远相对二因门,如《杂集》第四,无明望老死为引,无明望行为生故。或有处说名言、业种为二因门,如寻伺地,彼论云:依习气依处,由净、不净业等牵引自体。乃至广说,有润种子依处,三界系法各从种生,名生起因,《显扬》同此。今谓此文亦兼未润、已润名为引、生,于生说润显引未润,不唯业种与名言对。故二论云:爱为能润,种为所润。故引经云:「业为感生因,爱为生起因。」或有处说种子能生异类、自类二因门,如菩萨地杂染中说,于现法中无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长种子。今此种子望于余生,生老死等为牵引因,无明等法,各别种子名生起因。今谓此中,亦约远近,已生、已长故近,望于余生,生老死等,即是望远。故无记因中云:由各别自种子,种种稼穑差别,而生为牵引因,即彼种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又云:一切种子望后自果,名牵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非必异类。或有处说种对涅槃、菩提分法二因门,如菩萨地清净因中说云,今谓此中亦兼未熟及已熟,位名为引、生,说摄受因亲近善士,听闻正法,诸根成熟,名摄受因,次说生起故由成熟。
《成唯識論》中关于"习气依处"等内容的讨论。西明自己提出疑问:根据《菩萨地》的说法,依靠牵引因可以引发两种涅槃,为什么本论在论述得果时,却说不能直接证得离系果?这是因为本论中种子是针对有为果而言的,所以在五果中排除了牵引果和生起果,种子不能直接证得离系果。
但这种解释并不妥当。我认为如果从能引的角度说,就包括种子,《菩萨地》就是这样说的;如果从能证的角度说,就要排除种子,这是本论的观点。并非本论只关注有为法,只是种子与现行有所不同,引证的方式也有区别,各自依据一个道理,所以并不矛盾。
又有人问:《瑜伽师地论》第五卷说业种子是牵引因,名言种子是生起因,为什么这里根据是否润泽,分为两种因?解答说:这两种因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种子,就像本论所说。但《寻伺地》是从相状显着的角度来说的,业种子对果的作用较疏远所以叫牵引,名言种子生果较直接所以叫生起。
牵引和生起有多种不同含义。有的地方说是远近相对的两种因,如《杂集论》第四卷说无明对老死是牵引,无明对行是生起。有的地方说名言种子和业种子是两种因,如《寻伺地》说:依习气依处,由清净不清净业等牵引自体。乃至详细说明,有润种子依处,三界系法各从种子生起,称为生起因,《显扬圣教论》与此相同。
我认为这段文字也兼指未润和已润称为引、生,在生起中说润泽显示牵引是未润,不只是业种子与名言种子相对。所以两部论都说:爱是能润,种子是所润。因此引用经文说:"业是感生因,爱是生起因。"
有的地方说种子能生异类和自类两种因,如《菩萨地》杂染部分说:在现法中无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长的种子。这些种子对其他生的生老死等是牵引因,无明等法各别种子叫生起因。我认为这里也是从远近角度说,已生已长所以近,对其他生的生老死等,就是望远。所以在无记因中说:由各别自种子,种种庄稼差别而生是牵引因,即那种子对所生芽是生起因。又说:一切种子望后自果叫牵引因,望初自果叫生起因,不一定是异类。
有的地方说种子对涅槃、菩提分法两种因,如《菩萨地》清净因中说。我认为这里也兼指未成熟和已成熟位称为引、生,说摄受因亲近善士,听闻正法,诸根成熟叫摄受因,接着说生起所以由成熟。
《论》摄受五等。问:何故诸论释此十因,次第有别?此论牵、生后说摄受,菩萨地文摄受因后方释能生。答:菩萨地文据生现次第,由有习气诸缘摄受,方始能生,余文即据体类次第。引、生同种未润、润别,故不相违。本释云: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故《杂集论》云:虽自种生,能增彼力,名摄受因。西明释云:能增彼力故者,是释彼因义,非释其名。今谓不尔,设解因义,取以释名,斯有何过?如彼论解,随说因云,随起说故;观待因云,欲生因故;牵引因云,招当有故;生起因云,生当有故;摄受因云,能增彼力故。若不以此释因之义,解其因名,更何义释?又复自云:摄受因者,诸论解名不同,《瑜伽》等论因能摄果,名摄受因。《杂集》余因释名皆同诸论,何独摄受,但解因义?又《瑜伽》三十八云:因彼一切心及心所,前生开导所摄受故。所缘境界,所摄受故。方生、方转故。摄受者即是增力,不尔如何方生、方转。
《成唯識論》中说到“摄受”等五种因。有人问:为什么各种论典解释这十种因时,顺序有所不同?本论将牵引因、生起因放在摄受因之后说明,而《菩萨地》的经文则在摄受因之后才解释能生因。
答:《菩萨地》的经文是根据产生现行果报的次序来排列——由于存在习气,加上各种条件的摄受作用,才能产生果报;其他论典则是根据体性类别的次序来排列。牵引因与生起因虽然同一种子,但有未润与已润的区别,所以并不矛盾。
基本解释是:辅助成就因缘的条件,称为摄受因,因此要排除亲因缘直接生果的情况。《杂集论》说:虽然由自种生起,但能增强其力量的,称为摄受因。西明法师解释说:“能增彼力故”这句话,是解释该因的实质,不是解释其名称。
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假如用解释因的实质来阐释名称,这有什么过失呢?就像该论解释随说因时称“随起说故”;解释观待因时称“欲生因故”;解释牵引因时称“招当有故”;解释生起因时称“生当有故”;解释摄受因时称“能增彼力故”。如果不用这个来解释因的名称,又该用什么含义来解释呢?
再者他自己也说:关于摄受因的名称,各种论典解释不同,《瑜伽师地论》等认为因能摄果,故称摄受因。《杂集论》对其余因的名称解释都与诸论相同,为何唯独摄受因只解释实质而不释名?又《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卷说:因为一切心法和心所法,需要前念开导的摄受作用,以及所缘境界的摄受作用,才能生起和运转。这里说的“摄受”就是增强力量的意思,否则如何能“方生方转”呢?
《论》引发因。本疏解云:必是同性,望后胜品,性论则狭,界论则宽。西明云:但显随同类,未必同性。《要集》释云:有释意者,三性种子,随所依识,成无记性。虽性不同,然相顺故能生善等。问:此言随所依识,成无记性,虽性不同,然相顺故能生善等者。为善种依识,名无记故,生现善法名相顺,为生异性名相顺。若生异性,违诸论说,若还生善,此即性同,如何得言未必性同?故前第二云,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要集》又云:如三性第六缘第八见,所现影像随自见分,即通三性,而能熏成无记种子,此亦异性相顺能生者。谁言此相定随见性,若定随见生无记果,非性决定,各引自果。若云六义彼说种子者,岂相熏彼见种,非亲因缘耶?
《成唯识论》中谈到“引发因”时,本疏解释说:必须是同一性质,指向后续更殊胜的品类。从性质的角度说范围较窄,从三界的角度说范围较宽。西明法师说:这只显示随顺同类,未必是同一性质。《要集》解释说:有一种解释认为,善、恶、无记三性的种子,随着所依附的识,成为无记性。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相顺,所以能够产生善法等。有人问:这里说“随着所依附的识成为无记性,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相顺所以能产生善法等”,是指善种子依附于识而称为无记,因此生起现行的善法称为相顺呢?还是指产生不同性质的法称为相顺?如果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就违背各种论典的说法;如果还是产生善法,这本来就是性质相同,怎么能说“未必性质相同”呢?所以前面第二卷说:因果都具有善等性质,所以也称为善等。《要集》又说:比如三性俱备的第六意识缘第八识的见分,所现起的影像随着自己的见分,就通于三性,而能够熏成无记种子,这也是不同性质却相顺能生的例子。但谁说这种影像一定随顺见分的性质呢?如果一定随顺见分而生无记果,就不符合“性质决定,各引自果”的原则。如果说六义中那是指种子——难道相分熏习彼见分种,不是亲因缘吗?
《论》菩萨地说等。本释云: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熟,皆名牵引种,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西明云:于六因诸因缘未润,未成名牵引种;已润已熟,名生起种。《要集》云:有说顺前违后,有释顺后违前,然云有释,于理为胜。今谓不尔,准西明释,六因俱通牵引、生起者,即牵引、生起,二种何殊?若云望果位分二因缘种,正生现果已润熟,故名生起种。即此因种,望后自果,未润熟故名牵引种,由此俱通者。此说亦非,准此即应生起在初牵引居后,又不可有润望果,远近亦分成二。前文自云:未成熟位,谓能牵引远自果故;已成熟位,谓能生起近自果故。故知牵引即牵引种;生起即生起种。违彼等文不可更分。彼后文云: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者,意说,已润之种却说未润之时,名牵引种,未润之种影论,若润已去,名生起种。云彼六因皆摄在此二位中故,据谈其体,只是未润全名牵引种,已润全名生起种,故不违后。然下论释寻伺地文,言生起因,与释菩萨地文有别。彼文不约润、未润分,但据亲能生自果者,即是生起,不为一例。
《论》中提到的菩萨地等经典,其根本解释是:牵引种子和生起种子,合起来就是六因中各种因缘种子的总称。在尚未被滋润、尚未成熟之前,都叫做牵引种子,这包括了牵引因的全部和其他四因的部分内容,但要除去生起因。如果已经被滋润之后,就都称为已成熟种子,这包括了生起因的全部和其他四因的部分内容,但要除去牵引因,这就是生起因。
西明的解释是:在六因的各种因缘中,未被滋润、尚未成熟的叫做牵引种子;已被滋润、已经成熟的叫做生起种子。《要集》中说:有的说法是顺应前面而违背后面,有的解释是顺应后面而违背前面。然而说到有的解释时,认为在道理上更为优胜。
现在我认为不是这样。按照西明的解释,如果六因都同时包含牵引和生起两种,那么牵引和生起这两种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说根据果位的不同来区分两种因缘种子,正在产生现行果报、已经被滋润成熟的,就叫做生起种子;而这个因种子,相对于它后来的自果来说,还未被滋润成熟,就叫做牵引种子,因此说两者都相通。这种说法也不对。按照这个说法,岂不是生起在前而牵引在后了吗?而且也不能根据被滋润与否、离果报的远近再来分成两种。
前面的文字自己就说:在未成熟的阶段,是指能够牵引遥远的自果;在已成熟的阶段,是指能够生起邻近的自果。所以可以知道,牵引就是指牵引种子,生起就是指生起种子。违背了这些文字的意思,就不能再作其他区分了。
后面那段文字说:那六因中的各种因缘种子,都包含在这两种位次中。意思是说,已经被滋润的种子,在它还未被滋润的时候,叫做牵引种子;未被滋润的种子,相对于如果被滋润之后的情况来说,就叫做生起种子。说那六因都包含在这两种位次中,是根据它们的本体来说的。只是未被滋润的全部叫做牵引种子,已被滋润的全部叫做生起种子,所以并不违背后面的文字。
然而下面论述解释寻伺地的文字时,说到生起因,与解释菩萨地的文字有所不同。那段文字不是根据被滋润与否来区分,而是根据能够直接产生自果的就是生起,不能作为同样的例子来看待。
《论》:「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者。问:相违因以何为增上果?《要集》云:有说章云:如霜等与青叶等,为相违因,黄叶为相违果。西明释云:即由霜故,令青等不生,即相违果。《要集》云:今有释胜,若由霜等黄叶生者,是不相违,非相违因。又云:由霜等损青叶故,令青叶等失缘不生,得非择灭,霜为违因,非择灭为相违果。今谓二释俱难,何者若青等不生,即相违果者?不生者是何法?若彼青等不生,即无体法,如何无法与有为果?又不相违因云:此相违因,若阙若离,是不相违因,不可无法与有为因。若云:青等失缘不生,得非择灭。霜为违因,非择为果者。亦不尔,若望非择还是顺因,不可与青等为相违因,别取非择为果。又论释:因顺益义,缘是建立,故知不与、不生住等为因。若云望不生住等,是顺益者,复不得云相违因,又无体故谁为果耶?问:若尔相违谁之因果?答:今谓本释取黄等为果,即黄等因。若尔,相顺何名相违?答:此言无过,如四相违因与相违法为因故。〈菩萨地〉云:若杂染品诸相违因,当知即是清净法因;若清净品诸相违因,当知即是杂染法因。是故,此论总说十因得增上果,望义别故。《要集》问云:十因、四缘但约有法有为而说,亦通无法及无为耶?答:云有说章云:但依有为为论,无法无体,无为无作用,故非因果。《要集》自云:今谓观待应有无法、无为为因,境界依处,亦通无为,如何得说非立因果?今谓《要集》大有朋附之心。本疏正释:此文十因、四缘得增上果。问:云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因果,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疑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又捡本章得果门中云:问既由假者所证,何故真如不名士用果?答:若五蕴假者为士夫,真如非士用果。若约懃劬之所得别别法所显,何妨士用果?以正智证故,不说无为非是因果,重总略问。问:依《杂集》论名、想、见三是语因,即得名为随说因不?答:准前释语为随说因,非名想见。问:既是语因,何不名为随说因耶?答:此不说为随说因者,意以一切法为所说,语随彼说,名随说因。此即随所说之因,即能说为体,不欲明彼语因为随说因。若说此为因,即言随所说家能说之因,望所说法,以疎远故。问:论言谓除前四所余得果,是增上果者,为据法士用、假者士用。若法士用摄法尽故,更有何法得增上果?答:俱无失,然法士用中,不摄无为,无为不障余法得生,皆增上果。问:相违因即染善,云何不说得异熟果耶?无闻灭依及根依处,俱通三性,何故摄受不得异熟果耶?答:无间灭依及根依处,并相违因,俱是现行。异熟果者,约望种得。问:若尔,如何名有异熟?答:据实能有名、有异熟,去果稍遥不说得之。
《论》中说:“如果是增上果,十因、四缘都有可能得到。”问:相违因以什么作为增上果?《要集》说:有一种说法在章疏中讲:比如霜等与青叶等,是相违因,黄叶是相违果。西明解释:正是由于霜的缘故,使得青叶等不生,这就是相违果。《要集》说:现在有一种解释更好,如果由于霜等导致黄叶生起,这是不相违,不是相违因。又说:由于霜等损害青叶,使得青叶等失去缘而不能生起,得到非择灭,霜是违因,非择灭是相违果。现在认为这两种解释都有问题。为什么呢?如果青叶等不生就是相违果,这不生指的是什么法?如果青叶等不生,就是没有实体的法,如何能说没有实体的法能作为有为之果?另外,不相违因中说:这种相违因,如果缺少或者远离,就是不相违因,不可能说没有实体的法能作为有为法的因。如果说:青叶等失去缘而不能生起,得到非择灭。霜是违因,非择灭是果。这也不对。如果相对于非择灭来说,霜还是顺因,不能说它与青叶等是相违因,而另外取非择灭作为果。又《论》解释:因是顺益的意义,缘是建立的意义,所以知道不会与不生、不住等作为因。如果说相对于不生、住等,是顺益的,又不能说是相违因,而且没有实体,谁又是果呢?问:如果是这样,相违是谁的因果?答:现在认为原本的解释是取黄叶等作为果,就是黄叶等的因。如果是这样,互相顺益,为什么称为相违?答:这样说没有过失,就像四种相违因,是与相违法作为因的缘故。《菩萨地》说:如果是杂染品类的各种相违因,应当知道就是清净法的因;如果是清净品类的各种相违因,应当知道就是杂染法的因。所以,这部论总说十因能得到增上果,是相对于意义的不同而言。《要集》问道:十因、四缘只是根据有法、有为法来说,还是也通于无法和无为法?答:有一种说法在章疏中说:只依据有为法来讨论,无法没有实体,无为法没有作用,所以不是因果。《要集》自己说:现在认为观待因应该有无法、无为法作为因,境界依处也通于无为法,怎么能说不能建立因果?现在认为《要集》很有偏袒附和的心。本疏正确地解释:这段文是说十因、四缘得到增上果。问:然而不相违因中摄受无为法,如何能得到增上?答:十因都能得到,没有不能得到的,这不同于小乘,无为法不是六因、五果的因果,不是说有取与作为因,而是与所不障碍的作为因,所不障碍的就是此无为法的果。没有取与的意义,不同于小乘。又查本章得果门中说:问:既然是由假名施设者所证得,为什么真如不称为士用果?答:如果以五蕴假名施设者为士夫,真如就不是士用果。如果根据勤勉修行所得到的个别法所显现,为什么不能是士用果?因为是以正智证得的缘故,不说无为法不是因果。重新总括简要地问。问:依据《杂集论》,名、想、见三是语的因,就能称为随说因吗?答:根据前面的解释,语是随说因,不是名、想、见。问:既然是语的因,为什么不称为随说因?答:这里不把它说为随说因,意思是把一切法作为所说法,语随着那些法而说,称为随说因。这就是随所说法之因,即以能说为体,不是想说明那语的因是随说因。如果说这是因,就是说随所说法家的能说之因,相对于所说法,因为关系疏远。问:《论》说所谓除去前四种所剩余的得果,是增上果,这是根据法士用、假者士用。如果是法士用,摄法已经穷尽,还有什么法能得到增上果?答:两种说法都没有过失,然而法士用中,不摄受无为法,无为法不障碍其他法生起,都是增上果。问:相违因就是染污和善,为什么不说得到异熟果呢?无间灭依和根依处,都通于三性,为什么摄受不能得到异熟果?答:无间灭依和根依处,以及相违因,都是现行。异熟果,是相对于种子而得的。问:如果是这样,如何称为有异熟?答:根据实义,能够有,称为有异熟,因为离果稍微遥远,所以不说得到它。
《论》傍论已了等。本有二解,意云:四缘依十五依处下是傍论。前解四缘,并是正论。何以故?以结止傍,应辨正论已。下即辨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等。西明二释,即取四缘已下,皆为傍论。颂意为显,缘生分别。意非欲辨缘差别故。《要集》云:若扶颂意为正论,不扶颂意为傍论,即有释后解为胜。今谓不然,本释外难,若无外境分别不生难。论主颂答:由种子识展转力故,彼分别生,即显由缘分别方起。故辨四缘缘生分别,俱为正论,如下生死果因皆正论。若说四缘,非为正论。云何论结止傍论已?犹约四缘辨生分别,如何后结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舍正执邪,何固执也?
《成唯識論》中关于旁论的部分已经解释完毕等。原本有两种解释,意思是:从“四缘依十五依处”往后的内容属于旁论。前文解释四缘的部分,都是正论。为什么呢?因为结论已经终止了旁论,应当继续阐明正论。后文随即探讨根本识中的种子如何作为三种缘,生起现行分别等。
西明法师提出两种解释,认为从“四缘”往后都属于旁论。但颂文的本意是为了显示“缘生分别”,重点不在于辨析缘的差别。《要集》中说:如果符合颂文主旨就是正论,不符合颂文主旨就是旁论,因此认为后一种解释更为妥当。
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原本是为了回应外界的诘难——如果没有外境,分别心如何生起的疑问。论主用颂文回答:由于种子识的辗转力量,那些分别心得以生起,这正是要说明依靠缘起条件分别才会产生。所以辨析四缘和缘生分别,都属于正论,就像后文讨论生死果报的因缘也都是正论。如果说讨论四缘不算正论,为什么论中总结“旁论已止”之后,仍然依据四缘来辨析分别心的生起?为何最后结论要说明“依此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的义理和教证皆能成立”?舍弃正确的见解而执着偏邪之见,为何要如此固执呢?
《论》:「前七于八,所缘容有」者。西明云:第六所缘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生彼空等相种,非是能熏生第八现行见、相种,第八不缘空等种故。今谓不然,若缘虚空等别熏成种,虚空、极微等皆应非假,从种生故。多过如前第一卷辨,又许成种,虽见种别,非必无漏,八何不缘。若云假故八不缘者,即应如无不能成种,既许成种,即体实有,八定能缘,八既不缘,明虚空、极微不别成种。虽本释云:第六熏成空等种子,不生第八现行相分,以八不缘虚空等故,不言离见别熏成种,不言此种,非八所缘,故言无过。
《成唯识论》中说:“前七识对于第八识,所缘的对象可能存在”这句话。西明寺的法师解释说:第六意识所缘的对象是变现的虚空,其心法和心所法等作为相分,也会熏习产生那些虚空等的相分种子,但并不能熏习产生第八识现行活动的见分和相分种子,因为第八识并不缘取虚空等种子。
现在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对。如果缘取虚空等对象时分别熏习成种子,那么虚空、极微等都应该不是假有的,因为是从种子产生的。这种观点有很多过失,就像前面第一卷中辨析的那样。再说,如果允许它们形成种子,即使见分种子不同,也不一定就是无漏的,那第八识为什么不能缘取呢?如果说因为是假有的所以第八识不缘取,那就应该像不存在的东西一样不能形成种子。既然允许形成种子,就说明其体性是真实存在的,第八识一定能缘取。第八识既然不缘取,就说明虚空、极微等并不分别形成种子。
虽然原来的解释说:第六识熏习成虚空等种子,并不产生第八识现行的相分,因为第八识不缘取虚空等,所以没有说离开见分另外熏习成种子,也没有说这种种子不是第八识所缘取的,因此认为没有过失。
《论》:「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等者,本释如疏。西明四释:于四释中,初释分二;第二释中分三;第三释中分四;第四释中分六,成十五释。总第四释与本释同,别分成六,即不同本。《要集》断云:四释之中,第四为正,无漏心等用周遍故。于变不变十五释中,第十三为胜。正智证如及余心等证自证者,皆不变相,此余一切见等,缘相必变而缘。今谓:西明十五释中,皆无一正,所以者何?且就第四分六释中,一云,见缘相变,余皆不变者不尔,既就体四分以辨相缘。见缘自相即是亲缘,如何名变?若带起名变,是自证分,故前第一卷云:变谓识体转似二分,亦不关见,更变相缘无文说故,余二缘相如何不变?二云,见缘三变,余皆不变。此亦不尔,见缘相变有过同前,余二缘三皆不变者,二缘相分如何不变?第四缘见不变相者,自证何殊?《要集》救云:兼正有别者,既兼正殊,何不变相,不变相齐如何兼正?三云,见缘四变,余皆不变,过准前知;四云,三缘相变,缘余不变,《要集》断此解中为正。今谓,同前皆亦不正,何者见缘后二变相可尔?如何缘相更说变相,岂不亲缘同体相分,又第四分缘相是兼,许变相缘。缘于见分亦兼非正,何不变相,说果缘他过亦准知。《要集》言:有说云,见缘自证变影而缘,证自证分缘相、见分,见缘三、四以隔越故,变影而缘,皆不应理,同体义分,何言隔越?见望自证,如何名隔?见缘自证既自内证,如何变缘?若变相缘,何名缘自?由此内证,不变而缘,三缘相分,变影而缘,不由隔越及由实性者。今依疏文,但云新得,即变影缘,无隔越语,以后二分望相名隔,见望第四义越名隔,理亦无违。若云既变相缘何名缘自者,此难亦非,如以镜为缘还见自质,以心为缘,还见自心等言,岂不变相耶?见缘自证,变自证相故名为缘自,于理何违?
《成唯識論》中说“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等内容,原本的解释如《述记》所载。西明寺慧沼法师提出四种解释:在这四种解释中,第一种解释分为两部分;第二种解释分为三部分;第三种解释分为四部分;第四种解释分为六部分,共形成十五种解释。总体而言第四种解释与原本解释相同,但细分作六部分,就与原本不同。《要集》判定说:四种解释中,第四种最为正确,因为无漏心等作用周遍。在关于变相与不变相的十五种解释中,第十三种最为殊胜。正智证悟真如及其他心识证悟自证分时,都不变现相分,除此之外一切见分缘取相分时,必定通过变现相分来缘取。
我认为:西明寺提出的十五种解释中,没有一种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呢?暂且就第四种解释的六种分说来看:第一种认为见分缘取相分时需要变现,其余情况都不变现——这不对。既然是从体性四分来辨析相分所缘,见分直接缘取自己的相分就是亲缘,怎么能称为“变现”?若将伴随生起称为变现,那应是自证分的作用。正如前文第一卷所说:“变指识体转变显现为二分”,这与见分无关,更没有经文说见分需要另外变现相分来缘取。那么其余二分缘取相分时为何不变现?第二种认为见分缘取三分时需要变现,其余都不变现。这也不对:见分缘取相分需要变现的错误同前所述;其余二分缘取三分都不变现的话,那它们缘取相分时为何不需要变现?至于第四分缘取见分时不变现相分,这与自证分有何区别?《要集》辩护说:这是因为有“兼缘”与“正缘”的差别——既然兼正不同,为何不变现相分?若都不变现相分,兼正之别又从何体现?
第三种认为见分缘取四分都需要变现,其余不变现,错误同前可知;第四种认为三分缘取相分时需要变现,缘取其他分时不变现,《要集》判定此解最为正确。我认为这与前几种同样不准确:见分缘取后二分时变现相分尚可理解,但见分缘取相分时为何还要说“变现相分”?这岂不是将亲缘同体相分变成了间接缘取?况且第四分缘取相分既然是“兼缘”,允许变现相分来缘取,那么它缘取见分也属“兼缘”而非“正缘”,为何此时就不变现相分?关于果位缘他的过失也可类推而知。
《要集》提到有说法认为:见分缘取自证分需要变现影像,证自证分缘取相分、见分时,因存在隔越而需变现影像——这都不合理。同体义理之分,何来隔越?见分相对于自证分怎能称为隔阂?见分缘取自证分本是内在证悟,为何需要变现缘取?若通过变现相分来缘取,怎能称为“缘取自体”?正因是内在证悟,故不通过变现而直接缘取。三分缘取相分时,才需要变现影像来缘取,并非因为隔越或实性之故。
现根据《述记》原文,只说“新得”即指变现影像而缘,虽无“隔越”字样,但将后二分相对于相分称为“隔”,见分相对于第四分因义理跨越称为“隔”,在道理上也并无矛盾。若质疑“既变现相分缘取怎能称为缘取自體”——此问并不恰当。如同以镜为缘仍能照见本物,以心为缘仍能观照自心,这些不都是通过变现相分实现的吗?见分缘取自证分时,变现自证分的相分而称为“缘取自體”,在理路上有何矛盾?
《论》:「诸业谓福、非福、不动」等者。准《杂集》第七云:不动业者,谓色、无色系善。问:何故色、无色系业,名不动耶。答:如欲界中余趣圆满善、不善业,遇缘转得,余趣异熟,非色、无色系业有如是事,所受异熟界地决定故,是故约与异熟不可移转,名为不动。本疏云:如资下业生五净居,非不移转,故此解非。论第二释云:又定地摄,故说为不动。本疏云:以定能住于一境故,此释为胜。西明释云:《杂集》初释就任性业说,若约胜缘,非无移转,后说上地散善从定假名不动。今谓不然,岂欲界业,不遇别缘,虽任性业,亦别趣处受耶?若尔总不定,何得有定受,又复五趣应无定异因。若尔,如何《瑜伽》、《杂集》等,俱说定异,即各别感五趣因果,若许遇缘方别趣受,无缘不别,与上何殊不名不动。有解释云:熏禅同地,但非异界地,故名不动。《要集》云:有解为胜。今谓不尔,岂欲系业于异界地受耶?亦同地趣不定应同不动。若许异界受,即异地漏随增,亦别界别受,违诸圣教,故为不可。又云:《杂集》后解,但云:定地摄故名不动业,若定、若散皆定地摄,不可难言散善非定,应非不动。今谓不尔,若许散善非别处受,自性不动,何须定摄?若许别处受,何得名不动?若云以定不动,从定名不动,亦应定俱名为修惠,闻惠从定,亦名修惠。此既不尔,彼云何然?又许散善定地摄,故名为不动,即有覆无记业,亦应名不动,同定地摄故。问:许业异熟移转异受,如何十因立定异因?答:非说诸业,皆名定异,皆可移转。但据总报定业界地起异立为定异,不定别报许移转于异趣受故,同地总报不妨异受,如生净居。故《杂集》云:如欲界中余趣圆满善、不善业,遇缘转得余趣异熟,不说引业,又圆满业所得异熟有共、不共,如鹿王膊、师子臆等,为共通善、恶趣故,顶肉髻、双佉,大通人、天趣立定异因,转余受业,各据别义皆不相违。
《成唯識論》中说"诸业分为福业、非福业、不动业"等内容。根据《杂集论》第七卷的解释:不动业是指色界和无色界的善业。问:为什么色界和无色界的业称为不动呢?答:比如欲界中能感召其他趣道圆满果报的善业与不善业,遇到特殊因缘时,可能转变成其他趣道的异熟果报;但色界和无色界的业不会有这种情况,因为它们所受的异熟果报必定在相应界地中成熟,所以根据异熟果报不可转移的特性,称为不动。
本疏提出质疑:就像修行下品业能转生五净居天,这并非完全不能转移,所以《杂集论》的解释不够妥当。《成唯识论》第二卷解释说:又因为这类业属于定地所摄,所以称为不动。本疏认为:由于禅定能安住于一境,这个解释更为殊胜。西明法师解释说:《杂集论》最初是从业的自性角度论述,若遇到殊胜因缘,并非绝对不能转移;后来说上界散善业假借定力也可称为不动。
现在认为这些说法都不准确:难道欲界的业,不遇到特殊因缘时,虽然随顺自性,就必定在特定趣道受报吗?如果这样,业力总体都不确定,怎么会有定业呢?再者五趣轮回岂不就没有固定的因果规律了?既然如此,《瑜伽师地论》《杂集论》等经论为何都建立定异因?这就是指各别感召五趣的因果关系。如果必须遇到特殊因缘才在别趣受报,没有因缘就不转变,这与上界业有何区别?为何不称为不动?
另有解释认为:熏习禅定与所生境地相同,只要不跨越界地,就称为不动。《要集》认为这个解释最殊胜。现在觉得不妥:难道欲界的业会在其他界地受报吗?同样在同地趣道中受报不确定,应该都称为不动才对。如果允许跨越界地受报,就会出现异界烦恼随之增长,在不同界地分别受报的情况,这违背诸多圣教,所以不能成立。
又说:《杂集论》后续解释只提到"属于定地所摄故称不动业",不论定业散业只要属于定地范围,就不能质疑散善非定业为何算不动。现在认为不对:如果散善业不会在别处受报,自性本就不动,何必非要定地所摄?如果允许在别处受报,又怎能称为不动?如果说凭借定力不动,就依定力称为不动,那么与定相应的闻慧也应该称为修慧了。既然闻慧不转为修慧,不动业的说法又如何成立?再者如果散善业因属定地所摄就称为不动,那么有覆无记业也应该称为不动,同样属于定地所摄。
问:既然承认业力异熟果报可以转移受报处,为何十因中要设立定异因?答:并非所有业都称为定业,都可以转移。这是针对总报定业在特定界地生起差异而建立定异因,不定的别报业允许转移至其他趣道受报。同地的总报业不妨碍在不同处受报,如转生五净居天。《杂集论》说:如同欲界中其他趣道的圆满善业与不善业,遇到因缘可转得其他趣道异熟,这里不是说引业。又圆满业所得的异熟有共业与不共业,如鹿王膊、狮子臆等是善恶趣共业,顶肉髻、双佉等则是人天趣别业。建立定异因时,转移受报的业力各有依据,并不矛盾。
《论》:「三熏习义。」疏有五门。然西明释云:眼等五识见、相能熏,亦名表义,表义第六之所引故。又眼识等相分,所熏为三因缘,第八、第六,及自相分。今谓不尔,为二识因自及第八,如何与六作因缘耶?第六相分自能熏故,眼等不缘第六相故。又云,第七相但显境,从显境生,第七见分体即显境,亦前念生,而名显境,而无表义,亦非意识缘名引故。今谓此释义犹有余,依有漏说义则可尔,表义名言,得通无漏,平等六引,岂不缘名,许随六引随缘何境,通亦为胜。西明云:二执现惠不俱故无两惠,断有前后,以能断道,有差别故,一现熏成两种。今谓不尔,若以断有前后,一现熏成两种,种子、现行性相同故,何不生于两现?又后现、种俱说断故,又前自断熏习虽三,随义分三,而能熏一,故成一种,二执现一,何故熏二?又前自云:眼识所熏相分,既生三现,为成一种,为三种耶?答:有二解,一云生三;一云生一。引三藏判一种为胜,三识既不恒俱,界地有无复别,许熏成一。二执断虽前后,依识界地无差,如何即令别种?由此应知,所有我执及烦恼障,必与法执及所知障,同种而生,然有法执及所知障,不与我执及烦恼障同种,如二乘无学所起执障,现熏成种,余有同异准此类知。
《成唯识论》中提出“三种熏习”的义理。注疏对此分为五个方面阐释。然而西明宗的解释认为:眼识等前五识的见分与相分具备熏习功能,也可称为“表义名言熏习”,因为是由表义的第六意识所引生。又说眼识等五识的相分被熏习后,能成为三种因缘种子:第八识种子、第六识种子,以及自身相分种子。
现在我们认为并非如此。这些熏习只能成为两种识的因缘——自身识种与第八识种,怎会与第六识构成因缘呢?因为第六识的相分本就能自生熏习,且眼识等前五识并不缘取第六识的相分。
西明宗又说:第七末那识的相分仅显现境相,是从“显境名言”中生起;第七识见分本质即是显境功能,虽由前念生起而称为显境,却不具表义功能,也非由意识缘取名言引生。我们认为此解释尚有未尽之处。若仅就有漏境界而言尚可成立,但表义名言实际可通无漏境界。当平等性智现前时,若由第六识引生,岂能不缘取名言?既承认随第六识引生而缘取任何境界,其通达无漏的功能应更为殊胜。
西明宗提出:人我执与法我执的现行智慧不会同时生起,故无两种智慧并存;断除次序有先后,因能断除的道力有差别,但同一现行熏习可成就两种种子。我们认为不然。若因断除有先后,就主张同一现行熏成两种种子,那么种子与现行本性既相同,为何不生出两种现行?况且后起的现行与种子都说可断除。此前自宗虽说熏习有三种,但随义理分为三类时,能熏的现行唯一,故应只成一种种子。人法二执现行既为一,何以能熏成二种?
西明宗此前自设问答:眼识所熏相分既能生起三种现行,此熏习是成就一种种子,还是三种?答有两种解释:一说生三种,一说生一种。引证三藏法师判定“一种为胜”—— 既然三识不恒时俱起,界地存在与否也有差别,却容许熏成一种。二执断除虽有先后,但所依识体、界地并无差别,怎会形成不同种子?
由此应知:所有人我执及烦恼障,必与法我执及所知障同种而生;然而存在法我执及所知障,不与人我执及烦恼障同种的情况,例如二乘无学位所起的执障。现行熏习成种时,其余同种异种关系皆可依此类推。
《论》云:此颂所言等。问:相、见等取由业所招,云与取俱。今三熏习,我执习气,非业所招,如何得云由业、习气二取习俱?答:前云由业与习气俱能生现果,是亲疎缘。今此亦望业、习二俱能生现果亲疎差别,不云业招我执习气。
《成唯识论》中说:这个颂文所讲的道理如下。问:事物的表象、认识活动等执着,都是由业力所招感的,所以说它们与执着同时存在。现在提到的三种熏习力量中,自我执着的习气并非业力直接招感,为什么还能说"由业力和习气共同形成两种执着的习气"?答:前面说过,业力与习气共同作用能够产生现前果报,这是直接与间接的因缘关系。这里同样是从业力与习气二者共同产生现前果报的直接、间接差别来说的,并不是说业力直接招感自我执着的习气。
《论》:「此中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
《成唯識論》中說:「這裡所說的無明,特指那種能夠引發、並真正招致來世善業或惡業果報的愚癡力量。」
问:何故此论无明、行为能引,识等五名所引,《瑜伽》即说无明至受皆名引因?
问:为什么在这部论中,无明和行被称为能引支,而识等五支称为所引支,但《瑜伽师地论》却说从无明到受都称为引因呢?
答:此论据行能引五趣业果种子,未润之位分为生引,业引果种故二能引,五种所引,能所引殊。《瑜伽》望果未润之位,去果犹违,初之七支总名为引,已润七支果近名生。即牵引、生起二因所摄,已起名果,果即是彼远近因果,故说于现法后法中,识乃至受。于生、老死位所摄诸支,言现法即前七,后法即后三;或现法即前十,后法生老死;或现法是今果,后法是后果。总显二世,生、老死支皆引、生果,此二是彼引、生因之果,望义有别,故不相违。
回答:这部论典依据行为活动来分析能够引发五道轮回业果的种子,在尚未被烦恼滋润的阶段分为"生引"两种作用。业力牵引果报种子,所以有牵引与生起两种能引力量,对应五类所引结果,能引与所引各有不同。《瑜伽师地论》从果报角度观察未被滋润的阶段,认为距离果报成熟尚有距离,最初七个分支总称为"引";已被滋润的七个分支因接近果报称为"生"。这属于牵引因与生起因的范畴,已显现的称为果,果就是远近不同的因果关系。因此经中说在现世法与后世法中,从识到受这些环节,在生、老死阶段所包含的各个分支:现世法指前七个分支,后世法指后三个分支;或者现世法指前十支,后世法单指生老死;又或者现世法是当前果报,后世法是未来果报。总体展现两重世间,生与老死这两个分支都是牵引与生起的结果,这两者正是那牵引因与生起因所结出的果实,由于观察角度不同,所以并不矛盾。
问:正发行支唯见无明,发三种业各何性耶?
问:正当发起行动的关键因素只见到无明,那么它所引发的三种业行各自属于什么性质呢?
答:外法异生于欲界中,发三种业,皆是不善。此论第六及《杂集》论,皆云欲界分别烦恼是不善故。又《缘起经》下卷云:外法异生非理,作意所引四种转异无明,即起欲界不共、相应、缠、及随眠,故是不善,发初静虑行支无明亦是不善,是欲界故。已上诸地发行无明,即是有覆,定地摄故。内法异生若放逸者,发行无明可通二性,不放逸者发行无明,即唯有覆。
答:那些尚未证悟真理的普通人,在欲望的世界里生起的三种行为,都属于不善。《成唯识论》第六卷和《杂集论》都指出:欲望世界因分别心产生的烦恼都是不善的。《缘起经》下卷也说明:未悟道的普通人由于不正确认知引发的四种颠倒无明,会生起欲望世界特有的根本烦恼、相应烦恼、现前烦恼及潜伏烦恼,所以属于不善。就连引发初禅境界行为活动的无明也属不善,因为这仍属于欲望世界的范畴。至于更高修行阶段引发行为活动的无明,则属于有覆无记(虽非恶但障蔽智慧),因为这些都产生于禅定境界。已入门修行者若放纵自己,所生无明可兼具善与不善两种性质;若能精进修行,所生无明就纯属有覆无记。
问:准何得知?
问:根据什么可以知道呢?
答:准《缘起经》云:外法异生,非理作意,所引四种转异无明。既由非理作意,引生四种无明,明知不善,又由外道迷生死果,执为涅槃,起不动行,所起无明与邪行为依,方起彼行,故是不善。内法异生发非福行,亦唯不善,非有覆惑能发非福不善之业。
回答:根据《缘起经》所说:未入佛法的凡夫,由于错误的思维分别,引发出四种演变形态的无明。既然是由错误思维引发四种无明,可见这属于不善性质。再者,外道修行者错将轮回果报误认为涅槃境界,由此产生执着不动的行为,这些行为所依据的无明与邪见相互依存,才引发此类行为,所以属于不善。已入佛法的修行者若造作非福业,也同样纯属不善,因为被烦恼覆蔽的心念不可能引发出非福的不善业。
若不放逸起非福业,虽无明发,不能为缘招三恶趣,故非无明支。
如果一个人不放纵自己、不做恶业,即使有无明存在,也不能成为导致投生三恶道的条件,所以这不属于无明支。
内法异生,若诸放逸及不放逸起福、不动,所有无明,一云有覆,信为依故,故《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于生于死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于设为有覆无记。」故内法异生求善趣生,虽不能了彼生死苦,是于生死起定信故。
内在佛法的凡夫众生,不论是放纵自己还是精进修行,当他们发起积福业或修习禅定时,其中伴随的无明烦恼,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是有覆无记性的。因为这类行为以信心为基础,所以《缘起经》上卷说:“如果由于对善道的希求而造作福业,这种行为是以信心为根本支撑的。由于对生死轮回产生坚定信解,这种渴爱和执取被信心所降伏,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判定为有覆无记性。”所以修行佛法的凡夫追求善道转生时,虽然还不能完全洞悉生死轮回的本质是苦,但已经对生死现象生起了确定的信解。
又复求生知足净土,亦是生死由定信故,摄彼无明是有覆性。一云,若放逸者起于福行,通有覆、不善无明所发,以放逸者当感恶趣,经唯说彼不放逸之者,造非福行不感恶趣故,如何不起不善无明,发于福行?即诸但求人、天福乐放逸之者,起不善发,若求知足希见佛等,即有覆发。此释为胜。
再者,那些追求往生知足净土的人,也仍在生死轮回之中,这是因为他们的心念被固有的执着所束缚,这种执着遮蔽了本心的清明。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放纵懈怠的人所发起的善行,可能同时源自蒙昧的执着和不良的动机,因为放纵的人本应招致恶道果报,但经典中只提到精进不放纵的人若造作恶业才不会堕入恶道。既然如此,为何不会有不善的蒙昧心念引发善行呢?其实,那些只求人天福报的放纵者,他们的善行确实可能由不良动机引发;而那些追求知足净土、渴望见佛的人,他们的善行则源于蒙昧的执着。后一种解释更为妥当。
若不放逸发福、不动又有二说:一云随眠,非现行发故。《杂集》论第七云:未见谛者,虽起善心,由彼随眠所随逐故,亦名愚痴,由彼势力于三界苦不如实知,便发福、不动业。《缘起经》下卷云:又不放逸内法果生,若造福行及不动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应善心之所引发,解脱为依回向解脱而引发故,虽于善趣感殊胜生,而非无明起增上缘。既云相应善心之所引发,明无现行,然说虽于善趣感殊胜生,故由种发。不尔,应非行支所摄。
如果一个人不放纵自己而发起福业和不动业,这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这是由潜伏的烦恼种子引发的,而不是由现行活动引发的。《杂集论》第七卷中说:尚未证见真理的人,虽然生起善心,但由于被那些潜伏的烦恼种子所跟随纠缠,仍然称为愚痴。因为这种潜伏力量的存在,他们对三界苦痛的真相不能如实了知,于是便发起了福业和不动业。《缘起经》下卷记载:又有不放逸的修行者,依佛法感得果报生起,无论是造作福业还是不动业。这些都是正法,是与如理思维相应的善心所引发的,以解脱为依归、趋向解脱而发起的缘故。虽然能在善道感得殊胜的果报,但并非以无明为增上缘。既然经文说是"与善心相应所引发",这就说明不是由现行活动引发的。然而经文又说"虽在善道感得殊胜果报",可见是由种子引发的。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归属于十二支中的"行支"了。
问:若许异生种子发业,何故用下无明发上地行?
问:如果允许凡夫的种子引发业力,为什么用下界的无明引发上界的行为?
答:《枢要》释云:有下现行无明为因起。自迷真实义愚现见有故,此意由愚求上地生,故下愚发。一云:唯除不共余无明发,诸不放逸及圣有学,当起三种无明发非福行。虽不招果非无无明,故知起福及不动行,有余现发。故缘起上云:复有一类依无有爱。造诸福行或不动行。乃至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由是道理,如是诸行应知唯用无明为缘,非爱及取,此求无有云依无有爱,通外道说。求当涅槃名依无有爱,即内法异生,故起现愚发福不动。
回答:《樞要》解释说:由于存在下地现行的无明作为因缘,众生因迷失真实义理的愚痴,现前执取所见境界为实有。这种意识状态源于对更高境界的渴求而生的愚痴,所以下地愚痴会现行生起。另一种说法是:除了不共无明之外,其余无明都能引发业行。那些精进修行者及有学圣者,虽然不会招感果报,但仍有三种无明会引发非福业行。由此可知,修福业及不动业的行者,仍有残余现行无明在起作用。所以《缘起经》上说:有一类众生依止“无有爱”(执取虚无的渴爱),造作各种福业或不动业。经中进一步说明:由于无知,将非对治方法误认为是对治法,因而造作福业或不动业。根据这个道理,应当知道这些业行都是以无明为缘而生起,并非以爱、取为直接原因。这里所说的“依无有爱”追求虚无境界,是针对外道而言;而追求未来涅槃的“依无有爱”,则是指佛教内部的凡夫,他们因现行愚痴而发起福业与不动业。
既有二释何者为胜?
两种解释哪一种更殊胜?
答:准《杂集论》说,有随眠。又《缘起经》以外道作从不如理作意生,由无明发,内法不放逸发福、不动行,如理作意生。
答:根据《杂集论》所说,众生心中潜藏着烦恼种子。又如《缘起经》指出:外道的行为源于不正确的思维观念,这些行为由无明烦恼引发;而佛弟子通过精进修行生起福德业与禅定业,这些善行则源自正确的思维观念。
如理作意,非彼无明生起之因,即前解胜。若准《缘起经》由三无明起非福行,何故不得现行发行。若不起无明发行感果,亦应不起现爱、取润,又《缘起经》唯说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
如理作意并非无明生起的原因,这个解释更为殊胜。若依照《缘起经》所说,由三种无明引发非福业,为何不能说是现行引发业行?若不起现行无明也能发业感果,那也应该不起现行爱、取来润业。再者《缘起经》只说到诸位圣者中的有学,因为他们的不共无明已经永远断除。
不造新业,不言异生有学,余三无明皆悉不起,不造新业,所有故业由随眠力未永断灭,暂触还吐,准此后胜,既无评家任意取舍。
不再造作新的业力,这里不是指凡夫和有学位的修行者。其余三种无明烦恼全都不会生起,因此不再造作新业。过去所有的旧业,由于烦恼种子尚未完全断除,暂时遇到缘时还会显现,但很快就能净化。根据这个道理,后面所说的殊胜境界,既然没有权威的评判标准,可以依自己的理解来选择。
问:内法异生何名放逸位,何处非放逸位?
问:未悟道的凡夫在什么情况下称为放逸的状态,在什么境界中不属于放逸?
答:无文判定,或有说,在十信已去;或十住第四住位;或说四善根位。今为二解:一云,但约策励不策分二类别,经不定处故;一云,四善根位,多住内门修不放逸故。
回答:经文中没有明确判定,有人认为是在十信位之后;有人认为是在十住位的第四住位;还有人认为是在四善根位。现在提出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这只是根据修行者是否自我鞭策来区分两种类型,因为佛经没有固定标准;第二种认为,应在四善根位,因为此时修行者多数时间都能保持内心观照、精进不懈。
问:若内法异生不放逸者,亦造感总福、不动业,何故《缘起经》上云:「由此道理应知内法诸有学者,不缘无明更造诸行」?
问:如果皈依佛法的凡夫能够精进修行,同样可以积累福报、成就禅定业果,为何《缘起经》上说:“根据这个道理应当明白,所有证得初果以上的修行者,不会再因无明驱使而造作新的业行”?
答:据不以不共无明为缘发行,云不缘无明,更造诸行,异彼外法所有异生,故彼文云:是故唯依外法异生,我说顺次杂染缘起,最极圆满,非住内法。若即依文,应知内法诸有学者,皆不造行,与前相违。前云内法异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种不共无明,所余无明为缘生行,又《缘起经》、《杂集论》、及此论,皆圣者不造新业,不言诸有学皆不造新业。
回答:根据不以不共无明作为条件引发行为,说不依赖无明而重新造作各种行为,这与那些外道修行者有所不同。因此经文中说:所以只针对外道修行者,我说顺次杂染的缘起最为圆满,并不适用于住于佛法内的修行者。如果直接依据经文,应当知道佛法内的有学修行者都不会造作行为,但这与前面所说相矛盾。前面提到佛法内的凡夫如果放纵自己,他们除了某一种不共无明之外,其余的无明仍会作为条件产生行为。另外《缘起经》、《杂集论》以及本论都只说到圣者不再造作新业,并没有说所有有学修行者都不造新业。
然《要集》云:无性《摄论》第八云:由加行证得者,谓能感异熟果义,非异熟因,能对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异熟。由此故知,内法异生不造总业者不然,彼《摄论》文约见道前后修无分别智,不言余所修善皆即增上假名异熟。故不为证。
然而《要集》中引用无性《摄论》第八卷的说法:通过修行证得的境界,是指能够感召异熟果报的意义,但它并非真正的异熟因,而是能够对治异熟因的修行力量,所以将增上果假名为异熟。由此可知,认为修行内法的人不会造作总体业力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那部《摄论》的文本是特指在见道前后修习无分别智的情形,并没有说其他所有修习的善法都等同于增上果而假名为异熟。所以这个说法不能作为确凿证据。
问:四无明何者是耶?
四种无明具体指哪些?
答:彼经意以现种相对,立缠随眠,缠中俱不俱行,对立为相应、不共。故《缘起经》云:缠无明尚细,况有随眠,相应无明尚细,况不共无明。故依二对立四无明,即诸种子名随眠,现行分二,与根本惑俱名相应,不与本俱名为不共,然多说是是主独行,迷因果理行相细故,不同非主独行无明。
回答:这部经的意思是拿现行烦恼与种子烦恼相对照,建立缠缚与随眠这两种状态。在缠缚之中,又根据是否与其他根本烦恼同时生起,区分出相应无明和不共无明。所以《缘起经》说:作为缠缚的无明已经算细微了,何况是潜伏的随眠;与其他烦恼相应的无明已经算细微了,何况独立生起的不共无明。因此根据这两组对照确立了四种无明:诸多种子烦恼称为随眠;现行烦恼分为两类——与根本烦恼同时生起的称为相应无明,不与根本烦恼同时生起的称为不共无明。不过多数观点认为,这种不共无明是起主导作用、独自运行的,因为它对因果道理的迷误行相极为细微,这与那些非主导的独行无明是不同的。
问:所发行支即三种业,业有三思,身、语唯动发,意可通三,作动意故,亦有动发。然福、不动必非痴俱,以是善故。准此,唯有远缘引起,不了当苦而忻求等,唯见道惑,即但正发无助发者?
问:所发起的修行支就是三种业,业有三种思虑,身业和语业只涉及动作发动,意业则可通三种,因为意图本身就有驱动作用,也有动作发起的性质。然而福业和不动业必然不与愚痴共存,因为它们是善的缘故。据此推断,只有远缘引起的,不能明了未来苦果而仍欣求乐报等情况,这唯属见道位的惑业,难道只有正发业而没有助发业的情况吗?
答:与见惑前后而生,有助不妨。
这与见惑前后产生,互相辅助并不妨碍。
问:外法异生发福、不动,无明俱思,有是不善,何非行支?
问:外道和凡夫发起的福德业与不动业,与无明相应的思心所,既然属于不善,为何不被归入行支?
答:彼无加行,非故思业,故非行支。后正起者,即由故思思已起业,故为行支。
对方没有经过预先准备,也不是刻意造作的行为,所以不属于业行这一环节。后面正式生起的行为,正是经过深思熟虑、决意之后产生的业,所以属于业行这一环节。
问:福、不动行,既非痴俱,云何论会《杂集论》说:无明与行为因缘者,依无明俱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
问:福业和不动的善业,既然不是与愚痴一起生起的,为何《成唯识论》要融会《杂集论》所说的“无明与行构成因缘关系”呢?这是依据与无明共同存在的业习气来说的。因为与无明共同存在,所以假借无明之名来说,实际上指的是业行的种子。
答:此亦无违,说无明俱名业习者,因中说果,当起现思为行支故。又据不善,非福、不动。
回答:这样说并不矛盾。把与无明同时存在的称为业习气,是因为在原因中说到结果,指的是将要生起的现行思惑将成为行支的缘故。另外,这是根据不善业来说的,包括非福业和不动业。
问:非福不善正见惑发,正起行时与何惑俱?若与见惑俱,还应重发,若与修惑俱,任运非猛利。
问:当非福业、不善业由正见烦恼引发,在正式生起行为时,是与哪种烦恼共同生起?如果是与见解烦恼共同生起,就应当重新引发;如果是与修行烦恼共同生起,那么它是自然运作而不猛利的。
答:二俱无失。设与见惑俱,亦非重发,正造行故,余后起故;若与修惑俱,由见惑引,与无惭等俱,故成不善。
回答:这两种情况都没有错。如果与错误见解同时生起,也不算严重过失,因为这是正在修行过程中的行为,其他烦恼是后来才生起的;如果与长期形成的烦恼同时生起,那是由于错误见解引发的,再加上没有羞耻心等烦恼共同作用,所以才成为不善的行为。
问:名色支体以摄六识,六处体中,以何为意?
问:名色这一支包含了六识,那么在六处的组成中,什么才是意的本体?
答:本疏中释云: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尔,应假如见惠等。解云:许假何失?有违下过,下假实门言名色、六处皆是实故。解云:据多分说,如行支中亦假说色,假实门中亦说实故。今助一解,如名色支色除五根,于名之中除识何咎?但有想、行亦得为名,非假非杂。
回答:在这部注疏中解释说:如果有业果存在于过去世,就称之为“意”,这是从一种意识活动、过去现在两世分别的角度来说,含义上有所区别。如果这样说的话,应该如同见解、智慧等概念一样属于假立。解释是:承认这是假立的概念有什么过失呢?这里存在与后文矛盾的问题,因为在后面讨论假实关系的部分中,提到“名色”、“六处”都属于实有。进一步解释:这是根据大多数情况来说的,就像在“行”支中也假立地包含色法,在假实关系的讨论中同样承认实有。现在补充一种解释:比如在“名色”支中,色法排除五根,在名法中排除识蕴有什么过错呢?只要具备想、行也可以称为名法,既非纯粹假立也非杂乱无章。
《论》:「由斯识等,亦说现行。」西明初云:相从假说,十二有支皆通种、现,云有支通现行者,却谈业行,假说有支,由彼熏成有种子故。今谓不然,识等俱有支现,不约过说,据当生说。故知有支,约当起说,以五果种润为有支,同行支故,何不据当却谈过去?若云望生、老死,但识等五不通行故者,却谈业行亦唯行支,无五果现。又此论云:故望当生现起,假说于理为胜。故《十地经》论云:十二支皆有子时、果时。子谓种位,果即现行。《缘起经》及此论,皆悉同故。
《成唯識論》说:“因此,识等五支也可以说是现行状态。”西明法师最初解释:这是根据相互关联而假立的名相,十二有支都通于种子和现行状态。说有支通现行,是指回溯过去的业行,假立为有支,因为那些业行熏习形成了种子。
现在认为这种说法不妥。识等五支本身就是有支的现行状态,不是依据过去而说,而是针对未来生起而说。由此可知,有支是就未来生起而言的,将五果种子被润泽的状态称为有支,这与行支的性质相同。为何不依据未来却要回溯过去呢?
如果认为相对于生、老死而言,只有识等五支不与行支相通的话,那么回溯过去的业行也唯有行支本身,并不涉及五果的现行状态。况且本论明确指出:所以针对未来生起的现行状态而假立名相,在道理上更为殊胜。
因此《十地经论》说:十二支都有种子位和果实现行位。种子位指种子状态,果位即现行状态。《缘起经》和本论都持相同观点。
《论》:「复由此说生、引同时」等者。有其四释:一云,生引等支,未润之时,不与生支俱。若润已后,但名有支,故名不俱。此解但润、未润不俱,不解得生、引同时;第二云,虽云润、未润时不俱,正润之时生、引得俱。此解虽似顺文,未契复由此说。复由此说者,即指前词,依当现起。亦违《十地经》说子、果俱时。第三云:于现生、老二支位中,有当来识等五果种,为当来所引支,与现生、老同时而有。此生、老支,是过去爱、取之所生,故名生、引同时,此上诸解皆为不正;第四云,润、未润时必是不俱,被润已去,正生现时,果因同时。即此生、老望爱、取、有是所生,即此生、老位识等种子,望前无明、行支是彼所引。未润之时,必不得俱,爱润已去,即得为俱,名生、引同时。此同本疏。西明释同第三,不顺经论。此论云:依当现起说有前后,由斯识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复由此说生、引同时。既云复由此说,即由前说现起次第,据此一重,亦未能解两重缘起。又《缘起经》云:若引若生,为一时起,为次第起。世尊告曰:一时而起次第宣说,若一时起,何因缘故?先说其引,后说其生。世尊告曰:要由有引,后有方生,非无引故。若据现生、老。即由生已,方造来业,引识等五。即是由有生已,方始有引,何得云要有引,后有方生,非无引故。
《论》中说到“又由此说明生、引二支同时存在”等内容。对此有四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生、引等十二支,在未被爱取滋润时,不与生支同时存在。若已被滋润后,就只称为有支,所以说不俱时。这种解释只说明了滋润与未滋润时不俱时,并未说明生、引二支如何同时。
第二种解释认为:虽然说到滋润与未滋润时不俱时,但正在被滋润时,生、引二支可以同时存在。这种解释看似符合文字,却未契合“又由此说”的深意。“又由此说”实指前文依据当生与现行而起之义。同时也违背了《十地经》所说种子与果报同时存在的教理。
第三种解释认为:在现行生、老二支的阶段,含藏着未来识等五果的种子,这些种子将成为未来所引支,与现行生、老二支同时存在。此生、老二支是过去爱、取二支所生,故称为生、引同时。但以上三种解释都不正确。
第四种解释认为:在未被滋润时必然不俱时,但被滋润之后,正在生起现行之时,果与因可同时存在。此处的生、老二支相对于爱、取、有三支是所生果;而生、老位上的识等种子,相对于前际无明、行支则是其所引果。未被滋润时必然不俱时,经过爱取滋润后即可俱时,称为生、引同时。此解与本疏一致。西明法师的解释与第三种相同,不符合经论原意。
本论明确指出:依据当生与现行而说前后次第,因此识等五支也可说为现行。在因位时决定没有现行义,故又由此说明生、引同时。既然说“又由此说”,即是依据前文所说现行次第,但仅据此一层含义,仍未能完全理解两重缘起的深意。
又《缘起经》记载:有人问“引支与生支是同时生起,还是次第生起?”世尊开示道:“二者同时生起而次第宣说。”若问既然同时生起,为何先说引支后说生支?世尊答道:“必须要有引支,后续才能产生生支,绝无无引而生之理。”若依据现行生、老支而言,则是由生支成立后,才造作来世业因,引生识等五果种子。这便成了由生支成立后才开始有引支,如何符合“要有引支后续才能产生生支,绝无无引而生”的圣言量呢?
《论》:「复依迷外增上果愚」等。
《论》中又说:「还因为执着外境的这种迷惑,产生了更严重的愚痴」。
问:准此论文,由遇迷境起受、生爱。准《瑜伽》第九云:又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缘境界受爱,愚缘受生,如何会释?
问:根据这篇论文,由于遇到使人迷惑的境界而产生了感受、生起了贪爱。但《瑜伽师地论》第九卷说:又因为对第二重境界所生感受的果报愚昧,所以生起攀缘境界的感受贪爱。这两种关于愚昧缘于感受而生的说法,应该如何融会解释呢?
答:有二解:一云、由无明为先,不了外境增上果故,发起于受。受为缘生爱,非缘受起愚,而言境界所生受果愚者,由愚是彼境界果受之因故。论言: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缘境界受爱,不言境界愚爱故。前第四云:唯无明受为缘生爱,此非受支。一云,由此第二境界所生受之迷,增上果愚。意云此境界所生受,是迷外增上果愚之所生,即说此受由境及愚二力所生故,即由第二境界所生受因境所生,又取受字云受果愚,即因愚起举果显因,云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正说应云:迷外增上果境界愚为缘起受,受彼外果,方起爱、取故。前云:受二种先业果,谓受内异熟果,及境界所生受增上果。此意云:境界所生受,受外增上果,不得说境是受之果。论云:受二种先业果故。又九十三云:复由第二境界所生增上果愚,缘境界受,发生贪爱,此即直明。
答: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由于无明作为开端,使人不能正确认识外在境界的增上果,从而引发了感受。感受作为条件产生贪爱,这里并不是说缘于感受而生起愚痴。而经论中提到的"境界所生受果愚",是指这种愚痴正是产生境界果报之感受的原因。正如《瑜伽师地论》所说:由于第二种"境界所生受果愚"的缘故,生起了缘于境界感受的贪爱,并不是直接说境界愚和爱的关系。前面第四卷提到:唯有无明和感受作为缘条件产生贪爱,这里的感受并不属于十二支中的受支。
第二种解释是:这第二种愚痴,是对"境界所生受"的迷惘,属于对增上果的愚痴。意思是说,这种由境界所产生的感受,正是由于迷惘外在增上果的愚痴而产生的。也就是说,这种感受是由境界和愚痴两种力量共同产生的。因此,第二种"境界所生受"是因境界而生,同时又取"受"字称为"受果愚",这是通过举出果来显示因,所以说"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准确来说应该是:由于迷惘外在增上果的境界愚作为缘条件,生起了感受,感受了那些外在果报之后,才生起贪爱和执取。
正如前面所说:感受两种先业果报,即感受内在的异熟果,以及境界所生受的增上果。这里的意思是:境界所生的感受,是在感受外在的增上果,不能说境界是感受的果报。《瑜伽师地论》说:感受两种先业果报的缘故。另外第九十三卷也明确说:又由于第二种境界所生增上果愚,缘于境界感受,生起贪爱,这是直接说明的关系。
西明二解:一云,迷受生愚,此受是外境界增上果故。此论即云外增上果愚,故不相违;一云,迷境界生愚故。此论云迷外增上果愚,然境界是受增上果,故《瑜伽》即云:境界所生受果愚。
西明宗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认为,这是对感受产生的愚痴,因为这种感受是外在境界的增上果。本论所说的"对外在增上果的愚痴"与此并不矛盾; 第二种认为,这是对境界产生过程的愚痴。本论说"迷惑于外在增上果的愚痴",而境界正是感受的增上果,所以《瑜伽师地论》就说:"对境界所生感受果报的愚痴"。
《要集》云:后解为胜。
《要集》中说:后面的解释更为殊胜。
今谓俱非,何者初释云,受是外境界增上果。若尔,何故云受二种先业果,后释云,境界是受增上果故。亦违前文二先业果,又境界是受所缘缘,即应受为果,如何说所缘还以为果。
我认为这两种说法都不对。为什么呢?第一种解释认为“受”是外在境界的增上果。但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又说“受具有两种先业果”呢?第二种解释认为“境界是受的增上果”,这同样与前文所说的“两种先业果”相矛盾。再者,境界本是受的所缘缘,若说受是果,又怎么能把所缘反过来当作果呢?
问:此云迷内异熟,通含世俗、胜义,未知迷何世俗胜义?一云,迷第二俗。若尔,缘事应非见惑。
问:这里所说的"迷内异熟",包含了世俗谛和胜义谛两种含义,不清楚具体是指迷失了哪一种世俗谛和胜义谛?有一种解释说,是指迷失了第二种世俗谛。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缘起事相就不应该属于见惑了。
答:见戒取等虽缘事生,何妨见惑?二云,迷恶道苦为俗愚,迷人天苦为胜义,此释为正,然俱谛摄。而《杂集》第七云:愚内异熟真实义,真实义即四圣谛者,然迷世俗,得其总名,云内异熟,迷真实义者微细,故云真义,即四圣谛。据四圣谛亦摄内异熟,内异熟亦摄真实义,互举总义。
有人问:虽然见到戒律等具体事项就产生执着,这怎么会妨碍产生错误的见解呢?第二种解释是:将恶道之苦误认为是世俗的愚昧,将人天之苦误认为是殊胜的真理,这种解释是正确的,但二者都属于对真理的迷惑。而《杂集论》第七卷中说:愚昧于内在因果报应的真实意义,这个真实意义就是指四圣谛。然而对世俗真理的迷惑,是从总体特征来说的,称之为"内在因果报应";对真实意义的迷惑更为细微,所以称为"真义",也就是四圣谛。从四圣谛的角度来看,它也包含了内在因果报应;从内在因果报应的角度来看,它也包含了真实意义。这是从不同层面来阐述总体含义。
《论》如从中有至本有等。问:从中有位,即名生支,于中有中亦有许死,何非老死?西明云:是生方便,六识闷绝,有第八识,故非老死。今释有死非名老死支者,以是趣生方便摄故,未名老死。
《成唯識論》中说到,比如从中有阶段到本有阶段等情形。有人问:从中有阶段开始,就称为生支,但在中有阶段中也承认有死亡现象,为什么这不算是老死支呢?西明法师解释说:这是投生的过渡阶段,此时前六识处于闷绝状态,但有第八识存在,所以不算是老死支。现在的解释是:中有阶段虽有死亡现象但不称为老死支,因为这是趋向新生命的过渡过程所摄,尚未正式称为老死。
《论》然如彼取定有种故者。问:前爱增名取,爱、取俱种,如何说增?答:据昔现行熏种时说。
《论》中说到:“然而像那样执着必定有种子的缘故。”
有人问:前面说贪爱增长就称为取,贪爱和取都是种子,为什么说增长呢?
回答:这是根据过去现行活动熏习成种子时的情况来说的。
《论》:「生恶趣者,于现我境,亦有爱故」者。西明旧疏云:缘起约已生恶起,说不起爱,观佛三昧据将生说。准此会释,不合经文。文云:依无希求,即约未生说无,不约已生。今准《要集》云:有两释:初释同本疏;后释云,此约欲界终生恶趣者说,若上界命终生恶趣者,若起欲界爱有上缘失,若上界爱非自地缘故;二云,生恶趣已,于自真我实有爱生。即以此理证爱遍有,非此润生。虽有二释,后释为正。今谓前释许爱上缘,亦无有失,如前第六云:求上地生味上定故,许爱上缘,设云润生,不得上缘者,约不别缘,总缘何失?若云生已,方始起爱,违前第三,于五取蕴非爱着处,谓生恶处念我何时当舍此命、此苦身心,如何起爱?据实生已,亦许起爱,非必爱彼故,前五、六俱引《大论》云:不遍一切识身者,意地一切根相应,然争润生,彼非所争。西明又问:若尔,论中二说,皆无恶趣润爱,应唯种润。解云:由业力故,于寒热等处可爱相生,如《观佛三昧经》说:今问此说于欲可尔,上界生下起爱,如何非于上界有寒热等相,故由此,既显润生起爱,引生恶趣,于现我境,明是欲生,非生彼已方始起爱,故前释胜。
《成唯識論》中说:“投生恶道的人,对于现前的自我境界,也会产生贪爱”。西明一派的旧注疏认为:缘起是就已经投生恶道的情况而言,说不会生起贪爱;而《观佛三昧经》则是针对即将投生的情况来说。按照这种会通的解释,其实并不符合经文原意。经文明确说:依据没有希求之心,这是就尚未投生的情况说没有贪爱,而不是指已经投生之后。
现在根据《要集》的说法,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与本疏相同;第二种解释认为,这是针对欲界生命终结后将投生恶道的人而言。如果是上界生命终结投生恶道的人,若生起欲界的贪爱,就会存在上缘的过失;若生起上界的贪爱,又因为不是自地的缘。另一种说法是:投生恶道之后,对于真实的自我确实会产生贪爱。就用这个道理证明贪爱普遍存在,但这里说的不是润生的爱。虽然有两种解释,后一种解释更为正确。
现在认为前一种解释允许贪爱向上缘取,也没有什么过失。正如前面第六卷所说:追求上地生命是因为贪味上地禅定的缘故,允许贪爱向上缘取。假设说润生的爱不能向上缘取,那是就个别缘取而言,总体缘取又有什么过失呢?如果说投生之后才开始生起贪爱,这又违背前面第三卷所说:对于五取蕴不是贪爱执着的地方。投生恶道的人会想“我什么时候才能舍弃这个生命、这个痛苦的身心”,这样怎么可能生起贪爱呢?按实际情况说,投生之后也允许生起贪爱,但不一定就是爱着那个境界。所以前面第五、六卷都引用《瑜伽师地论》说:不遍及一切识身的意思,是指意地与一切根相应。然而争论润生的爱,那并不是这里所要争论的重点。
西明又提出疑问:如果是这样,论中有两种说法,都没有提到恶道有润生的爱,难道应该只有种子润生吗?解答说:由于业力的缘故,在寒热等处会产生可爱的相,如《观佛三昧经》所说。现在要问:这种说法对于欲界还可以成立,上界投生到下界而起贪爱,怎么解释?上界并没有寒热等相。由此可知,既然说明润生起爱能引生恶道,针对现前自我境界,明显是指欲界生命,而不是投生恶道之后才开始生起贪爱,所以前一种解释更为优胜。
《论》:「如下无明发上地行者」。
《成唯識論》中说:「就像下界的无明烦恼,也能引发上界修行的行为」。
问:《缘起经》云:何不说爱、取与行为缘。世尊告曰:爱、取二种自界所行,乃至爱、取与彼色、无色界诸不动行,为等起缘,不应道理,非境界故。准此爱取唯自界缘,上非境界,如何第六云:求上地生味上定故,爱亦缘上。
问:《缘起经》中说:为什么不说爱和取与行为缘?世尊回答说:爱和取这两种是各自境界范围内活动的,如果说爱和取能对色界、无色界那些不动行为产生引发之缘,这是不合道理的,因为它们不在同一境界范围内。根据这个道理,爱和取只能缘于自身境界,上界并非其境界对象,那么为什么第六识会说:因为贪求上地生命、迷恋上地禅定的缘故,爱也能缘于上界呢?
答:经据多分未得定者,论约得定少分上缘,故不相违。
回答:佛经中的说法主要是针对大多数尚未得定的修行者而言,而论典则是针对少数已得定、能部分向上缘起的修行者来说的,所以二者并不矛盾。
又复经意虽爱、取缘,要因无明不了彼苦,方起爱、取。故无明发非爱、取发。虽作意时,如理相应,不起无明,由有彼种随眠力故,令此不了上界为苦造不动等,故无明发。如二乘者有漏善心,不了于境,说由无明习气力故,此亦如是。
再者,经文的深意在于:虽然爱和取是缘起的条件,但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无明,使人不能认清轮回的本质是苦,这才生起了爱和取。所以轮回是由无明引发的,而不是由爱和取直接引发的。
虽然修行人在专注修行时,能够与正理相应,暂时不起无明,但由于无明的种子还在潜意识中潜伏,这种力量会让人看不清上界(色界、无色界)的本质也是苦,从而造作不动业等,所以轮回的根本还是无明发动的。
就像声闻、缘觉二乘圣者,虽然修有漏善心时暂时不执着境界,但因为他们还有无明的习气力量,所以对境界的真相还不能完全透彻。这里所说的道理也是一样的。
问:既有上地无明等种,不许发行,明内法异生不放逸者,造福、不动用随眠发,亦非行支,同彼种故。
问:既然有上界烦恼的种子存在,却不承认它们能引发业行,那么那些精进修行的佛弟子们,他们修持善业和禅定时所运用的潜在烦恼,既然与烦恼种子性质相同,为何也不算是构成轮回的业力呢?
答:不例,如近分定初刹那思,是上地行。初起之时,不由上心不了方起,故由下地无明所发,若在欲界,为求善果,起造福业,即由不了,为苦方求。既与如理作意相应,明非现愚,能发行支,若近分定相应之思,不感根本,总报果者,可近分心为求上生,修根本定,由彼种发。既下论云:即苦、麁等六种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故近分定说为行支,明由下发。
回答:情况有所不同。比如在接近禅定的最初刹那所产生的思惟,是属于更高境界的行为。这种思惟最初生起时,并非因为对更高境界认识不清才产生,而是由较低境界的无明所引发。如果处在欲界,为了追求善果而造作福业,正是由于对苦的本质认识不清才会去追求。既然这种思惟与如理作意的智慧相应,说明并非现前的愚痴能够引发行为支分。如果接近禅定时的相应思惟不能感召根本业果和总体果报,那么接近禅定的心念为了追求往生更高境界而修习根本定,就是由那种子的力量所引发。正如下文所说:正是对苦、粗劣等六种行相的认识,促使众生为求往生更高境界而修习禅定,所以说接近禅定的状态属于行为支分,明确是由较低境界的力量所引发。
问:行支是思,如何下云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苦、麁等六种行相,六种行相是惠行故。
问:行为支的本质是思心所,为何下文又说上地的行为支能制伏下地的烦恼?这里指的是通过观察苦、粗劣等六种行相来对治,而这六种行相分明属于智慧观照的范畴。
答:惠俱之思,亦名行相,为行何失。
惠沼回答:心识本身的作用,也叫做活动状态,这样理解有什么不对呢?
论。此十二支十因二果等。准瑜伽第九分为三际。谓初中后。由待前七有爱.取.有。由待此三有现生.老死。此虽二世。据后报业造.润.得果三世时别分初中后。克实还过去十支因。有现二支果。谓生.老死。以今生老。望后更起无明.行等。即名中际。以待生等起无明等故名后际。即是两重。非同有部。
论中这十二支分为十因二果等,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九卷划分为三个阶段:初际、中际、后际。因为前七支(无明、行、识、名色、六入、触、受)引生后际的爱、取、有;又因这三支(爱、取、有)招致现世的生、老死。虽然从轮回时间看仅涉及两世,但根据后世报业的造作、滋润、得果过程,可依三世时间差别分为初、中、后三际。实质上仍是过去十支为因,现世二支为果——即生与老死。若以今生老死为起点,望向未来再次生起无明、行等,则称为中际;因等待现世生老死引发未来无明等,故称后际。如此形成两重因果关联,与说一切有部的主张有所不同
《论》:「九实、三假」等,据何名假?答:本释云:显生、异、灭三相位,别名生、老、死,体即识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此自无体,揽他为故,不约多法,名之无假。名色、六处亦多法故、亦不克性辨其假实,行支非一,通假身语,名为行故,不可云思有三非一非约色声,亦应无明、触、受及爱俱非一事,各有多故。虽六触、受及四爱等,不名多事,故色、声、思多事是行。故知有支无其自体,即已润六支,生、老死支即前识等三相位,别更无异体,故名为假。西明三释:一云,识等多法立三依来生等;一云,识等五法随名出体,在不相应;一云,合前二说,故名为假。今谓不尔,若多法立说有名假,名色等同,若依来生,论不应言三相位别,生、异、灭相非未来故,生、老支非不相应故。又言或可,体不异故说为假,此同本释,故可为正。《要集》虽更多云:自为问答爱、取相例,还云爱、取体用俱别,行等用别体同。准此既云:用别体同,名之为有,故是假者。此即前因,何劳别说。
《成唯識論》中提到的「九實、三假」等概念,是根據什麼來判定為假有呢?回答:原典解釋說:為了顯示生、異、滅三種相位的差別,而分別命名為生、老、死,其本質就是識等五蘊。所以有、生、老死這三支屬於假有,因為它們本身沒有獨立實體,是依靠其他因緣和合而成的。並不是因為涉及多種法就稱之為假有——如果按這個標準,名色、六處也涉及多法,也應判為假有。但這裏並非嚴格根據法的數量來判定假實。行支本身不是單一法,它包含身行、語行等假法,所以不能簡單說「思」有三種就判為假有。如果按照「非單一即假」的邏輯,那麼無明、觸、受、愛這些支也都不止一種形態,各有多种表現,也應歸為假有。但實際上,雖然六觸、六受、四愛等涉及多種表現,卻不因此被稱為「多事假有」。而行支之所以被判定為假有,是因為色法、聲法、思慮等眾多因緣和合運作。由此可知,有支沒有獨立自體,就是已經被煩惱滋潤的六支(無明至受);生、老死二支則是前文識等五蘊在三種相位上的差別顯現,並沒有另外的實體,所以稱為假有。西明師提出三種解釋:第一說認為,識等多種法和合而建立三種假名;第二說主張,識等五法根據名稱來確立本體,屬於不相應行法;第三說綜合前兩種觀點來解釋假有。現在看來這些說法都不妥當:如果因為多法和合就判定為假有,那名色等支也應是假有;如果說生老死依未來眾生而立,那麼《論》中就不應說「三相位別」,因為生、異、滅相並不僅屬於未來。而且生、老支本身也不是不相應行法。另有解釋說:因為本體沒有實質差異而稱為假有,這與原典解釋一致,可以作為正確理解。《要集》雖然提出更多討論,通過自設問答比較愛支與取支的關係,最終仍主張愛與取在體性和作用上都不同,而行支
《论》:「杂修静虑,资下故业」等者。准《俱舍论》,初后各一刹那无漏,中间刹那起有漏定。第四静虑三心成满,次渐修下三禅各三,大乘少别。且谈杂修,总有五种:一、纯有漏定熏修,谓生四静虑,除五净居;二、纯无漏定熏修,八地已去受变易生,有漏定尽故;三、漏无漏杂修,即为定得自在故,及受等至自在果故。即现法乐住,并生净居等;四、有漏定散杂熏修,谓阿罗汉舍福、命行资命、福果;五、无漏定散杂熏修,谓二乘及七地已前菩萨,变易生死,此资故业生净居者,第三所摄。然此杂修有漏为两边,无漏一刹那,居中名修成漏,如五净居业异生身,造种在身中,任运但能感下天处。由起希愿熏修成满,无漏定力改转资昔感生业种。令势殊胜,生五净居,故非有漏为中间也,其力劣故。又初刹那有漏为加行,伏除定障,次念无漏为无间道,正除定障,后一念有漏为解脱道,故熏修满。若以有漏为中,无漏为初后者,岂以无漏为加行,有漏为无间道耶?末后解脱为能资故,所资相顺,方能生果故。又此杂修初起,唯在人趣三洲,以修灭定初唯人故,或通六天,皆入见故,然不经生方杂修生,通利钝根,钝根有退,生下静虑,重起方生。
《成唯識論》中說「通過雜修靜慮,來增進過去業力」等內容。根據《俱舍論》的觀點,雜修時最初和最後各有一刹那的無漏定,中間的刹那則生起有漏定。在第四靜慮中需要圓滿三心,接著逐漸修習下面三種禪定各三次,大乘佛教的觀點略有不同。
現在專門談雜修靜慮,總共有五種類型: 第一、純粹用有漏定來熏修,指的是投生到四靜慮天,但排除五淨居天; 第二、純粹用無漏定來熏修,指八地以上的菩薩受變易生死,因為有漏定已經斷盡; 第三、有漏和無漏交替雜修,目的是為了獲得禪定自在,以及享受等至自在的果報。這包括現世安住於法樂,並投生到淨居天等; 第四、有漏定與散心交替雜修,指阿羅漢捨棄福報和壽命時,通過修行來資助命根和福果; 第五、無漏定與散心交替雜修,指二乘聖者和七地以前的菩薩,在變易生死中的修行。
文中所述「通過雜修增進過去業力投生淨居天」的情況,屬於第三類雜修。這種雜修是以有漏定作為前後兩端,中間一刹那的無漏定來完成修行。就像凡夫造作五淨居天的業種子,雖然種子存於身中,但自然只能感召較低層天的果報。通過發起殊勝願望持續熏修,憑藉無漏定的力量改變並增進過去感召生死的業種,使其勢力變得殊勝,才能往生五淨居天。所以不是用有漏定作為中間環節,因為有漏定的力量較弱。
另外,雜修過程是:最初一刹那用有漏定作為準備階段,降伏定障;接下來一刹那用無漏定作為無間道,正式消除定障;最後一刹那再用有漏定作為解脫道,這樣完成熏修。如果以有漏定為中間環節,無漏定為前後兩端,難道要用無漏定作準備、有漏定作無間道嗎?最終的解脫道必須具備資助能力,所資助的業力必須與果報相順應,才能產生相應果報。
這種雜修最初生起時,只發生在人類世界的三大洲,因為修滅盡定最初只在人間。也有人認為可通於六欲天,因為這些眾生都能證見道。但不需要經歷多生才雜修往生,利根和鈍根都可以修習。鈍根者可能退失,投生到下界靜慮天後,重新修習才能往
《论》:「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等。问:正无明支,唯见道断,助者通修,善恶趣同,何故说云,往恶趣行,唯分别起?岂善趣总业任运能发耶?答:往恶趣总报业,正、助唯分别发,人天总报任运亦助,由此能发恶报行者,说唯分别。故五十九云:若诸烦恼猛利现行,方能发起往恶趣业,非诸失念而现行者,又分别起,能发此业,非任运起。若许修惑助发总报,此何所简?若尔,如何说全烦恼皆能发业?答:约人天说,若恶趣行但分别发,故说唯言,又正感恶趣别报业者,亦分别发,任运但能助发别业,故说唯言。若尔,生恶趣已,岂不能造别报业耶?若不造者,何故第三?云阿赖耶识随先业转,眼等六识随现缘发。若云,先造业感待现缘发。若尔,即无顺现受业,皆先造故;若云,现受业唯人天造,恶趣不能,斯有何失?若尔,龙鬼不得供养初出慈定、见道等耶?若许得者,准此亦能正造感彼恶趣别报。此亦不然,此供养业所感善报,是人天果,非恶趣报。若尔,于狱卒等起恶被损,岂非别报,准此应知既有此理,取舍任情。
《论》中说:“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等内容。问:作为根本的无明支,只有在见道位才能断除,而辅助性的烦恼则通于修道位,这在善恶两道都是相同的。为什么又说,导致投生恶道的行为,完全是由分别心引起的?难道善道中的总体业力,能够自然而然地引发投生吗?答:投生恶道的总体业力,无论是根本还是辅助性的,都只能由分别心引发;而人天善道的总体业力,虽然也有自然发起的辅助作用,但由于能够引发恶报行为的,说是完全由分别心所致。所以《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九卷说:如果各种烦恼猛烈现行,才能引发投生恶道的业力,不是那些因失念而偶然现行的烦恼所能做到的;而且只有分别起的烦恼能引发这种业力,不是任运而起的烦恼所能为。如果允许修道位的烦恼辅助引发总体业力,这又该如何区分呢?如果这样,又该如何解释“一切烦恼都能引发业力”的说法?答:这是针对人天善道而言的。至于导致恶道的行为,只有分别心能引发,所以说“唯”字;另外,真正感召恶道别报的业力,也是由分别心引发的,任运而起的烦恼只能辅助引发别报业力,因此说“唯”字。如果这样,那么投生恶道之后,难道就不能造作别报业力了吗?如果不造作,为什么《成唯识论》第三卷说:阿赖耶识随着先前业力运转,眼等六识则随着现前缘境而发动?如果说,先前所造业力需要等待现前缘境才能感果。如果这样,那就没有顺现受业了,因为都是先前所造的;如果说,现世受报的业力只有人天能造,恶道众生不能造,这有什么过失呢?如果这样,龙族、饿鬼难道不能供养刚刚出定的大德、见道圣者吗?如果允许他们能供养,照此推论也应该能正造感召恶道别报的业力。这种说法也不对,这种供养业所感的善报,是人天果报,不是恶道果报。如果这样,那么对地狱卒等起恶心而遭受损害,难道不是别报吗?依照这个道理,既然存在这种情况,取舍就随各自见解而定了。
《论》:「爱、取二支正润生者」等。
《成唯识论》中说:“在十二因缘中,‘爱’和‘取’这两支,正是推动生命轮回流转的直接力量。”
问:虽知俱生而为正润,四种爱、取,正、助何是?
问:虽然知道俱生烦恼是真正滋养轮回的根本,但在四种爱和取之中,究竟哪个是主要力量,哪个是辅助力量?
答:且四种爱并通二断,如五十五:为约集谛说四行相,治四种爱,即是见断,出依常乐净我而生故。又五十五云:爱云何?谓于自体亲眤藏护后。有爱云何?谓求当来自体差别,喜贪俱爱,谓于现前。或于已得可爱色等,起贪着爱,彼彼希乐,谓于所余可乐色等,起希求爱。六十七释意亦大同,准此通修,四取之中,于欲境取及我语取,俱通修断,于见、戒取,唯见道断,然余处说四取见断者,依一相说,据实亦通。故此论中二师,俱许通修道断,助正润生,准即可知。
回答:这四种贪爱都包含见道位和修道位两种断除方式,正如《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所说:从集谛角度设立的四种修行法门,正是为了对治四种贪爱,这些属于见道位断除的烦恼,因为它们产生于对永恒、快乐、清净、自我的错误认知。同卷又解释:自体爱是什么?就是对自我存在的亲昵执著和守护。后有爱是什么?就是追求未来生命形态的差别相。喜贪俱爱是什么?就是对当下已获得的可爱境界产生贪恋。彼彼希乐爱是什么?就是对其他未得的可爱境界生起渴求。《瑜伽师地论》第六十七卷的解释也大致相同。
根据这些道理可以推知,四取中的欲取和我语取,都同时需要见道位和修道位来断除;而见取和戒禁取,只需见道位便能断除。不过其他经论说四取只需见道位断除,是依某个特定角度而言的,实际上也包含修道位断除的部分。因此本论两位论师都认同需要通修道位来断除,这些烦恼能辅助和滋润生死轮回,这个道理应当明了。
问:取体是何?
提问:执取的实质是什么?
答:八十七:四取唯贪,彼云复有四取,谓于欲、见、戒禁、我语所有贪欲,《瑜伽》第十四取亦同。然九十三云:又取欲取、或取见、戒禁、我语取,取诸取已爱、取和合,润前引因,转名为有。皆言取彼四所取,意取能取故皆即贪依。八十九:通能所取,皆是取支。故彼论云:若所取,若能取,若所为取,总说为取。
回答:八十七问中说:四种执着本质上都是贪欲,正如《瑜伽师地论》第十四卷所言,执着分为四种——对欲望的贪恋、对见解的固执、对戒律仪轨的盲从、对自我概念的执取。第九十三卷进一步阐释:无论是追逐欲望,还是固守偏见,或是拘泥戒条,或是执着"我"的观念,这些执着一旦与渴爱结合,便会滋养先前业力的种子,使其转化为潜在的生命形态。这些论述虽侧重被执着对象,实则指向能执着的主体,故皆以贪欲为根本依据。第八十九卷则统摄主客二元:被执着的外境、能执着的心识、执着行为本身,三者总和构成"取"的完整内涵。
问:何所取。
问:什么是执着不放的东西。
答:欲、见、戒禁、我语是所取。
欲望、邪见、戒条禁忌、自我执着,这些都是人们容易执着的东西。
何为能取?
什么是能执着的心?
四种贪欲。
四种贪欲
何所为取?
要抓住什么?
答:为得诸欲及为受用,故起初取;为贪利养等增上力,故起第二取;奢摩他为依为往离欲,起第三取;为欲随说分别所计,作业受果,士夫之相,起我语取。此意由为欲得,受用六尘境故,所以起贪乃至,为欲了知所计作业受果,起我语取。
为了获得各种欲望满足并加以享用,所以生起最初对欲乐的执着;因为贪图利养等外在条件的驱使,所以生起第二种对见解的执着;以禅定修行为依托想要脱离欲望,于是生起第三种对戒律的执着;为了随顺言说分别所执着的造作、受报、主体形相,便生起对自我概念的执着。这其中,由于想要获得和享用六尘境界的缘故,所以产生贪恋;乃至为了认知所执着的造业受报现象,便生起对自我概念的执着。
问:若所取境,即所取收,若能缘爱即能取摄,何是所为?
问:如果所认知的对象,属于所认知的范畴,而能认知的心识属于能认知的范畴,那么什么才是真正要达成的目的呢?
答:前二别明,后一合说。或前所取,且对于心,后所为取,据由于彼,有可乐相,方起贪欲,名为所为。此多分别,故彼论云:如是四取,依二品取。谓在家品起初一,出家品起后三,故是分别。若是俱生,何分二品。又此四取,初唯在欲,余通三界。故《瑜伽》第十云:初唯能生欲界苦果,余三通生三界苦果。即由此说,证受外增上果为缘,起爱能润生者,据欲界说,上二界中离境贪故。又解四爱举境明者,亦且据欲界。
回答:前两种是分开说明,后一种是合并论述。或者可以说,前两种所执取的对象是直接针对心境本身,而后一种所追求的目标,则是由于外境存在令人贪爱的表象,才生起贪欲,这称为"所为目的"。这些大多属于分别性的烦恼。
因此《瑜伽师地论》说:这四种执取,依据两类众生而产生。在家人容易生起前两种执取,出家人容易生起后三种执取,所以属于分别性的烦恼。如果是与生俱来的俱生烦恼,怎么会区分两类众生呢?
再者,这四种执取中,第一种只存在于欲界,其余三种则通于欲界、色界、无色界。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十卷说:第一种只能产生欲界的苦果,其余三种则能产生三界的苦果。
由此可以证明,所谓"感受外境增上果报作为缘起,生起贪爱能够滋润轮回"的说法,是专门针对欲界而言的。因为色界、无色界已经脱离了对外境的贪着。
另一种解释认为,列举四种贪爱时着重说明外境影响,也是特指欲界情况。
若尔,何爱润上地生?
如果这样,为什么还会贪爱滋养而投生到上界呢?
答:虽未见文,准计常我可通见、修,即后有爱及以独爱,润三界生。或贪喜俱,彼彼希乐,虽举六境,实通内身,依内身起,四皆通润。
回答:虽然没有直接看到相关经文,但根据常理推断,关于"常我"的执着可以贯穿见道位和修道位。这种执着表现为对来世生命的贪爱(后有爱)以及对独存境界的贪爱(独爱),这两种贪爱都能滋养三界轮回的根源。或者可以说,当贪欲与欢喜相伴时,众生就会对种种境界产生希求与乐着。虽然文中列举了六种外在境界,但实际上这种执着也包含对内在身心的贪着。所有这些执着都是依托内在身心生起的,四种贪爱都能滋养轮回的业力。
问:内法异生,不希后有,于命终时,所起烦恼,是取支非?
问:修行佛法的普通人,不再追求来世的生命,在生命终结的时候,所产生的烦恼,是否属于执着这一环?
答:亦是取支。
这也是执着的一部分。
若尔,何故八十九云:我为诸取遍知永断,正论大师。故于此法誓修行者,虽带烦恼,身坏命终,而不于彼,建立诸取。所以者何?彼于诸欲,无所顾恋而出家故。
如果这样,为什么《瑜伽师地论》八十九卷说:我为了令众生彻底了知并永远断除一切执着,才宣说正法。因此,对于立志修持此法的人,即使还带着烦恼,在生命终结时,也不会再形成新的执着。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已经放下对世间欲望的眷恋而出家修行。
答:据分别起不障俱生,如内异生,无不共故。虽起于行云不说无明为缘,非无余愚,此不名取,应知亦尔,不还唯种子润,应不名爱、取。
答:根据分别起的烦恼不障碍俱生烦恼,就像未证圣果的凡夫,没有不共同的烦恼。虽然生起造作行为,不说无明是缘起,但并非没有其他愚痴。这不能称为执着,应当知道也是如此。不还果圣者只用种子滋润烦恼,应当不能称为爱和执着。
《论》:「十乐、舍俱,受不与受共相应故」等者。问:若约种位,现受与种,何非受俱?若约当起,识及名色,六识未起何有乐、舍?答:疏云此生支位宽,故与乐、舍俱,谓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变来皆生支故,约此生支位中识、名色等,非据刹那名识支位,得与受俱,依《十地论》子、果时义,以其生支是前种果,以种从现,说得相应,故无违也。
《成唯識論》中说:“十种心所与乐受、舍受同时生起,因为受心所不能与受心所共同相应”等内容。有人问:如果从种子状态来说,现行的受心所与种子状态的受心所,为什么不能说是同时具有受?如果从未来生起的角度说,识支和名色支阶段,六识尚未生起,怎么会有乐受、舍受呢?回答:疏文中解释说,这是因为“生支”的范围很广,所以能够与乐受、舍受同时存在。具体来说,从中有身到本有身,在身体尚未衰老变异之前,都属于生支的范围。正是就这个生支阶段中的识支、名色支等而言,并不是指刹那意义上的识支阶段,所以说能够与受心所同时存在。依据《十地经论》中种子与果报同时存在的道理,因为生支是前世业种的果报,以种子随从现行的关系,
二种生死,略以八门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辨相状;四、位次;五、约处所;六、与四种生死相摄;七、会三生死不同;八、问答辨 言出体者。二种生死,正取异熟第八识为体,兼通余识异熟五蕴,且分段生,取名言熏习识等五种,而为亲因。福、及非福、不动三业,为胜增上,能招感缘。一切烦恼,总能为发业润生之缘,由依他缘,而得生故。《胜鬘经》、《无上依经》、《宝性论》等。皆隐识等名言亲种,但显增上业名为因,发业润生惑名之为缘。故《胜鬘经》云:如取为缘有漏业因,而生三有。变易生死即前识等五果种子,皆为亲因,欲界福业,并色不动,除无想天及五净居,为近胜缘,依四静虑,缘事无漏,后得非智,相应定愿,而为远胜缘。故此论云:由悲愿力,改转身命。又云:无漏定愿正所资感。又云:无漏有分别业,有分别业,即后得缘事智俱之思,思亦即愿,故不别说,由所知障执彼菩提有情,为有起此悲愿,亦为断除留身久住,故所知障,能为其缘,虽实变易,用名言种而为亲因。福、不动业为增上缘,若无无漏,无胜堪能,感变易生。由所知障,方发悲愿。故起无漏,资身故业,故此论云:无漏定愿资有漏业。今隐所资,但举能资及以能发胜劣两缘。故《胜鬘》等云无漏业因,所知障缘,有意生身,既以识等名言种子,为亲因生,明变易生,体是有漏,说是无漏界外生死者,依胜缘说,或无漏人,所受生死,或无烦恼漏所受生死,故名为无漏,非体无漏界外别生,非离三界有别有情。《仁王般若》云:三界外有别众生,是外道义,非诸佛教。此略出体。
两种生死,简要分为八个方面说明:第一、体性本质;第二、名称含义;第三、表现形态;第四、所处阶段;第五、对应处所;第六、与四种生死的关联;第七、会通三种生死的差异;第八、问答辨析。
关于体性本质:两种生死主要以异熟第八识为根本体性,同时兼通其他识的异熟五蕴。就分段生死而言,是以名言熏习的识等五种种子为直接因缘;福业、非福业、不动业这三类业力作为强盛助缘,能够招感生死;一切烦恼总体构成造业与滋养生命的缘起。由于是依靠其他条件而生起,所以《胜鬘经》《无上依经》《宝性论》等经典都隐去了识等名言种子的直接因缘,只强调增上业力称为因,引发业力滋养生命的烦恼称为缘。因此《胜鬘经》说:如同执取为缘,有漏业为因,从而产生三界存在。
变易生死则是以前述识等五种果报种子为直接因缘;欲界福业及色界不动业(除无想天与五净居天)作为近强助缘;依靠四禅定,以缘事相的无漏后得智(非根本智)相应的定力与愿力,作为远强助缘。所以本论说:由慈悲愿力改变身命。又说:无漏定愿正是资助感召的力量。又说:无漏有分别业即后得智缘事相时相应的思虑,思虑也就是愿力,故不另说。由于所知障执著菩提与众生为实有,生起这般悲愿,也为断除烦恼而长久住世,故所知障能成为助缘。
虽然实质上变易生死以名言种子为直接因缘,福业与不动业为增上缘,但若无无漏功德的殊胜能力,便无法感召变易生死。因所知障方能发起悲愿,由此生起无漏功德资助过往业力。故本论说:无漏定愿资助有漏业。现在隐去被资助者,只举出能资助者及能发起的强弱二缘。所以《胜鬘经》等说无漏业为因、所知障为缘,产生意生身。
既然以识等名言种子为直接因缘而生,可知变易生死的体性本属有漏。之所以称为无漏界外生死,是依殊胜缘起而言:或是无漏圣者所受的生死,或是已断烦恼漏者所受的生死,故称为无漏,并非体性真正无漏,也非三界之外另有众生。《仁王般若经》说:主张三界外有众生存在是外道观点,非佛教正理。以上是体性本质的简略说明。
二释名者:一、分段;二、变易。言分段者,分谓齐限,即谓命根。段谓差别,即五蕴体,舍此受余有差别故。此差别身命有齐限,即段之分名分段,命属身故,即依士释。或此分段,俱通身命,皆随因缘有定齐限,故名分段。亦分亦段,名为分段,即持业释。变易生死者,且依此论略列三名:一、不思议变易生死,释名如论,亦通依士、持业二释,以由无漏所资感故,所受变易,妙用难测,非下劣境,变易即不思议,持业释也,或无漏定愿妙用难测,名不思议。不思议之变易生死,即依士释;二、名意成身,身即属果,意愿是因,成通能所,即随意所成之身,身属因故,依士释也;三、名变化,变谓改旧,化谓新起,变化即身,持业释也。更有多名,如能显中边惠日论辨,三相状等,并如《枢要》说,然分段死言属三界,变易不言,以分段死随业系地,即言三界,变易之业,说是无漏,故不言地。《要集》说云:随在二界者,不善论意,变易生死隐,不说彼有漏业故。处所差别,略准可知。
关于生死类型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分段生死,二是变易生死。
所谓分段生死,"分"指有限定的范围,就是指寿命的界限;"段"指差异形态,即五蕴构成的身体。因为舍弃这个身体又承受另一个身体,存在形态差异。这种差异化的身体和寿命都有固定限度,所以称为"分段"。由于寿命依附于身体,这种解释属于"依主释"。
另一种理解认为,"分段"同时适用于身体和寿命,二者都随着因缘而有确定的限度,因此叫分段。这样理解时,"分"和"段"是并列关系,属于"持业释"。
关于变易生死,根据本论列举三种名称: 第一是"不可思议变易生死"。如论中所说,既可作"依主释"也可作"持业释"。由于这种生死是由无漏善法资助感得的,所承受的变易身体其妙用难以测度,不是低劣境界所能比拟。这时"变易"本身就是"不可思议",属持业释。或者因为无漏的禅定愿力妙用难测,称为"不可思议",这时就是"不可思议之变易生死",属依主释。
第二称为"意成身"。"身"是果报,"意愿"是因缘,"成"包含能成与所成。即随心所欲成就的身体,身体属于果报,属依主释。
第三叫作"变化身"。"变"指改变旧形态,"化"指新生起状态。"变化"即是"身",属持业释。
还有其他名称,详见《能显中边慧日论》的辨析。关于三种生死的相状特征等内容,都记载于《枢要》中。
需要注意的是,分段生死明确属于三界范围,而变易生死没有这样说明。因为分段生死是随着有漏业力系缚于某地而产生,所以说属于三界;而变易生死的业力说是无漏的,所以不限定地域。《要集》中认为变易生死也存在于二界的说法,是没有准确理解论意。由于变易生死隐微难显,经论中没有说它是由有漏业力所感。关于其存在处所的差别,大致可以类推得知。
六与四种生死相摄者。《无上依经》云:有四种生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生死。如分段生死有四种难:一、烦恼难;二、业难;三、报难;四、过失难。烦恼难谓无明、爱、取;业难行全及有少分;报难即,识等五果、并生、老死;过失难谓,生、异、灭、忧、悲、苦恼。以变易四,如次譬彼,即所知障为方便。有分别业为因缘不取无漏,有分别业非过,失故,非失集故,或印不同也,所得变易为有有,以其五蕴有生、异、灭等,为无有生死,既喻彼过失,即变易上生、异、灭等行苦摄故,更无余果,云无有生死,准此而言,念念有四,不同古人。方便生死,在初三地;因缘生死四、五、六地;有有生死,七、八、九地;无有生死,在第十地。隋、唐《摄论》并悉无文,《无上依经》及《宝性论》亦不配地。西明释云:无明支名方便,所发行支,名为因缘,识等八支,名为有有,生、老支,名为无有。今谓少乖文,既无明喻分段死烦恼难者,即爱、取支亦烦恼摄,既以因缘,喻于业难,即有支少分,亦因缘摄,余略不论。准论、本疏,及前第七等无间缘,皆已广辨。
关于六种与四种生死相互对应的问题。《无上依经》中说:有四种生死:一是方便生死;二是因缘生死;三是“有有”生死;四是“无有”生死。就像分段生死有四种障碍:一是烦恼障碍;二是业力障碍;三是果报障碍;四是过失障碍。烦恼障碍指的是无明、爱、取;业力障碍包括“行”的全部以及“有”的一部分;果报障碍就是识、名色、六入、触、受这五果,再加上生、老死;过失障碍指的是生、异、灭以及忧、悲、苦恼。用变易生死的四种,依次来类比这四种障碍,就是将所知障比作方便生死。由分别心所造的业力是因缘生死,因为这种业力不执着于无漏法,是有分别的业,并不算是过失,也不属于烦恼的集合,或者印证的道理不同。所获得的变易果报身是“有有”生死,因为这个五蕴身有生、异、灭等现象。而“无有”生死,既然比喻那过失障碍,就是指变易生死中,生、异、灭等属于行苦所摄的部分,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果报,所以称为“无有”生死。按照这个道理来说,每一念都包含这四种生死,这与古人的理解不同。方便生死,对应初地到三地;因缘生死,对应四地、五地、六地;“有有”生死,对应七地、八地、九地;“无有”生死,在第十地。隋代和唐代的《摄大乘论》都没有相关文字记载,《无上依经》和《宝性论》也没有配属地阶。西明法师解释说:无明支称为方便生死,所发起的行支称为因缘生死,识等八支称为“有有”生死,生、老死支称为“无有”生死。现在认为这稍微有些违背经文。既然用无明来比喻分段死的烦恼障碍,那么爱、取支也属于烦恼所摄。既然用因缘生死来比喻业力障碍,那么“有”支的一部分也属于因缘所摄,其余部分略去不讨论。依据《成唯识论》、本疏以及前面第七卷关于等无间缘的论述,都已经详细辨析过了。
《论》:谓无始来等,释净相续。以依本识,第八无漏法尔种子,以为其因,由其转识,数数熏发,以为其缘,有净第八,现行相续,即乃至究竟已下释成相续。问:第七亦续,何不说耶?答:非持种识,故不说之,然此镜智,唯本有种为因,能生所生现识,名为始起,能持种故,亦名为种。故此论云:转得始起清净种识,非谓种子,不可说言以新熏胜。由六、七熏成镜智种。说此作佛云,得始起清净种识。以佛功德,唯佛与佛,乃能知之。菩萨不知,缘何熏成,亦不可说名言熏习,非彼境故,如欲界心,虽变上界不熏彼种,是缘名境,非缘事故,果得亦尔,故唯本有种子所生,如初无漏,由余熏发因满方生,成事亦尔。
《成唯識論》中說:“從無始以來……”這段是在解釋清淨相續的狀態。這是因為依靠根本識——也就是第八識中本來就具備的無漏種子,作為根本的因;再通過前七轉識不斷地熏習激發,作為助緣,從而使得清淨的第八識能夠現行並持續相續。後面“乃至究竟”以下的部分,就是在進一步闡明這種相續的道理。
有人問:第七識也是相續不斷的,為什麼這裡不說明呢?
回答:因為第七識並不是執持種子的識,所以不特別說明它。然而,這裡所說的“大圓鏡智”,唯獨是以本有的種子為因,才能生起所生的清淨現行識。這個生起的現行識,雖然稱為“始起”(即開始生起),但由於它能執持種子,所以也可以稱之為“種”。因此本論說:“轉變而得到的、始起的清淨種識”,並不是指另外的種子,也不能說是以新熏習的種子力量更為殊勝。不能說是由第六識、第七識熏習而形成了大圓鏡智的種子。
說“這成為佛”時,指的是得到了那始起的清淨種識。因為佛的功德,只有佛與佛之間才能完全了知,菩薩尚且不知,那麼究竟緣於什麼而熏習成就呢?這也無法用言語概念(名言)的熏習來解釋,因為那已不是言語概念的境界了。好比欲界的心識,雖然也能變現出上界的景象,卻不能熏習成上界的種子,這是因為它只是緣於名相概念的境界,並非緣
《论》:「若无缘用」等者。难安惠师,佛菩萨智,亦非智品,无见分能缘用故,如虚空等。护法可尔,难陀如何?唯一见分,更无别用故。安惠却诰,若要有用,方是能缘,应有无穷过,见分不起能缘之用,应不能缘。解云:准此非难陀难,但护法等。若尔,亦有无穷之过,若见能缘,不更有用。应有不定。答:无无穷过,以见分用从体,亦能非须作用。
《成唯识论》中说:“如果没有缘取作用”这段话,是诘问安慧法师的观点。若认为佛菩萨的智慧也不属于智慧范畴,因为它没有见分的缘取作用,那就如同虚空一般了。这个诘问对护法法师的观点或许成立,但用来责难难陀法师是否妥当?因为他的主张里只有单一的见分,并无其他作用。
安慧法师反过来诘问:如果必须具有作用才算是能缘,就应该存在无穷尽的过失。见分若不起能缘的作用,就应该不能缘取外境。
解答说:根据这个理路来看,这并非针对难陀法师的诘问,而是针对护法师等人的。如果是这样,确实会存在无穷尽的过失。如果见分本身就能缘取,不需要再另有作用,这个论点就应该存在不决定性。
回答是:并没有无穷尽的过失,因为见分的作用是从其本体产生的,它本身就能缘取,并不需要另外的作用。
《论》:「由斯理趣」等者。结上,疏云五、八名识,入意识摄,未见文故者。若尔,第七名意合名意识,准何得知。答:第七别名意,通名为识,通别合目,故第四云:彼依主释,此持业释,故知余处俱名意识。
《成唯識論》说“由斯理趣”这一段,是总结前面的论述。疏中解释说:眼识、耳识等前五识和第八识都称为“识”,所以都归入“意识”这一范畴,但这样归类并没有明确的经文依据。那么问题来了:第七识专门叫作“意”,如果它和“识”合起来称为“意识”,这又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回答是:第七识有“意”这个专名,同时也有“识”这个通称,把通称和专名合起来称呼,所以第四卷说:那种情况是依主释(限定关系),这种情况是持业释(同位关系)。由此可知,在其他地方,“意识”这个名称是通用的。
《论》:《摄大乘》说等者。《摄论》第四说依他起为所遍计,相、质俱是。故此论云:遍计心等所缘缘故,简圆成实,以相与质,不相似故。所以本解亲相分者,必依他起,本质不定,即除无为。故此论言:「常远离前性。」
《成唯识论》中引述《摄大乘论》所说的内容。《摄大乘论》第四卷指出,依他起性是被普遍计度的对象,无论是相分还是本质都属于依他起。因此本论说:由于遍计所执的心识等具有所缘缘,所以区别于圆成实性,因为相分与本质并不相似。所以原本解释的亲相分,必定属于依他起性,而本质则不一定,即排除无为法。因此本论说:“恒常远离前述的遍计所执性。”
问:安惠能执,遍在何心?
问:安慧所说的执着,普遍存在于哪一识之中?
答:准前能计,遍在八识。
根据前面所说,能够产生分别执着的功能,普遍存在于八识之中。
若尔,安惠自许第八非痴、惠俱,何得有执?
如果这样,安慧自己承认第八识并非与无明、慧心所同时存在,又怎么会有执着呢?
答:准彼本计,亦应许有。但相微细,不说二俱,今护法责,出何经论?第八得与痴、惠二俱,若许得俱,恒行不共,应亦在第八。
答:依照他们原本的观点,也应该承认这种情况存在。只是因为现象过于细微,所以没有同时说明二者并存。现在护法菩萨质问:这是出自哪部经论的说法?如果承认第八识能够同时与愚痴和智慧共存,那么恒常存在且不共于其他识的烦恼,按理也应当存在于第八识之中。
若云,虽执非无明俱故。即难云:我执必由无明,方始得起,既无无明如何起执?故若有执,必有无明。准此难,前文言二执,必与无明俱故,彼师绝救。
如果有人说:虽然生起执着,但并非与无明同时存在。那么就可以这样反问:自我执着必须依靠无明才能生起,既然没有无明,又怎么会产生执着呢?所以只要存在执着,就必然有无明。依照这个道理来推究,前文所说的两种执着必定与无明同时并存,持这种观点的人便无法辩解了。
又云:不说无明有善性故下,别难善心,起亦有执,即痴与无痴二法应俱。若许尔者,违《璎珞本业经》,明、暗一相,善、恶一心,是洴沙国外道师偈,何故不俱正相违故?
此外,论中又说:“不说无明具有善性”以下,是特别诘难善心生起时也存在执着,这就意味着愚痴与不痴两种状态应当同时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就违背了《璎珞本业经》的教义——光明与黑暗不能同存,善心与恶心不能并起,这是洴沙国外道师所持的偈颂观点,为何二者不能并存呢?正是因为它们正相违背的缘故。
问:安惠能计,在无漏心不?
问:安慧所持的观点,在无漏心中是否存在?
答:准此论文,但云有漏八识,若准疏引。如《佛地论》第七,许在二乘无漏心有,若准安惠《二十唯识论释》,十地菩萨无漏亦有,由是此论,但云如来后得应有执故,前言八识有漏心者,据显处说。
根据这部论典所说,只提到有漏的八识。如果参照疏钞所引内容,如《佛地论》第七卷中,允许在二乘无漏心中存在。若按照安惠《二十唯识论释》的观点,十地菩萨的无漏心中也同样具备。因此本论只说明如来在后得智阶段应当存在执着,前面说八识属于有漏心的范畴,是就显著层面而言的。
问:安惠见、相皆是所执,世尊即无。云何今难经说,佛智现身土等?
问:安惠认为认识和事物的表象都是虚妄的执着,而世尊已超越这种执着。那么现在为何要质疑经典所说,佛的智慧能够显现身形与净土呢?
答:彼师释云,据增上缘说佛所现,据实有情能感者变,如说法事。由此次难若无缘用,应非智等,既成缘用,却成现相,亦复无过。
这位法师解释说:从增上缘的角度说,是佛所显现的;但从实际来看,是由有情的业力所感召而变现的,就像讲经说法这类事一样。因此,如果接着质疑说“既然没有缘的作用,就应该不是智慧等等”,那么现在既然成立了缘的作用,反而成就了显现的表象,这也没有什么过错。
《论》:「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者。本释如疏,《要集》云:诸释言同,而意少别。有释安惠相、见二分,从缘生者,是护法师据自抑他,非谓安惠许从种起,如云习气,是相分摄,此意安惠种非相分,说相分者,护法依自而难于他。今谓安惠本计种子,依自证分功能义用,非相分摄。前第二云:假法如无非因缘故,若是相分,何得言如无?体既无故,复许自证分缘生非无,故有种子,种子既非是自证分,能所生别,因果性别,复自证缘,护法菩萨以此理遂非相是何?故作此难。若云见、相从种子生,亦非彼计,据何道理约自难他。故知云若缘所生,内相、见分非依他起,例彼自证,亦应是无,无异因故,是共许义,又前第四云: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等,故许相、见亦从种生。不尔,此言空无所益。问:安惠相、见既遍计所执,云何《摄论》云,唯量唯二,皆名依他。西明三释:一云,识自体分与相、见种为依,假说自体名见、相分,非取见、相名依他起;一云,自证分上,依见、相现,由斯道理,说见、相分,名依他起;一云,据实见、相意取所依,非即二分为依他起。此之三释,初由自证与见、相种为依,即假说自证为见、相。第二由见、相分依依他现,说此见、相假名依他。第三举见、相二显其所依,名为唯二。
《成唯识论》中说“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这句话。原本的解释如注疏所述,《要集》提出:各家解释言辞相同,但含义略有差别。有一种解释认为,安慧主张的相分、见分二者从因缘生起的说法,其实是护法法师站在自家立场批评他宗,并非安慧本人承认相分、见分从种子生起。譬如提到习气属于相分范畴时,此处意指安慧认为种子不属于相分,而护法借相分之说实则是依据自家学说驳斥他宗。
今人认为安慧原本主张的种子学说,是依托自证分的功能作用而存在,不应归入相分范畴。前文第二卷提到:“假法如无,非因缘故”——若是相分,怎会说“如无”?既然其体性本空,又承认自证分缘起生法并非虚无,故而存在种子。种子既然不是自证分本身(能生与所生有别,因果性质不同),且自证分能缘种子,护法菩萨据此质问:若种子非相分,究竟属于什么?因而提出此难。
倘若认为见分、相分从种子生起,也非安慧本意,护法凭什么依据自家理论责难他宗?可知所谓“若缘所生内相、见分非依他起”,类推自证分也应当是无,因其缺乏差异成因——这是双方共许的义理。又如前文第四卷所言“十八界种应成杂乱”,故应承认相分、见分也从种子生起。否则这番论述便无实际意义。
问:安慧既认定相分、见分属遍计所执,为何《摄大乘论》说“唯量唯二”皆称依他起?西明法师提出三种解释:其一,识自体分作为相分、见分种子的所依,假说自体分名为见分、相分,并非直接将见分、相分纳入依他起;其二,自证分上依止见分、相分显现,据此道理假说见分、相分名为依他起;其三,实质上是通过见分、相分指代其依托的自证分,并非直接认定二分属依他起。这三种解释中,第一种因自证分作为见分、相分种子的所依,故假说自证分为见分、相分;第二种因见分、相分依止依他起性显现,故假说此见分、相分为依他起;第三种则借见分、相分二者显发其所依本体,称为“唯二”。
《论》:「后得智品二分,应名遍计所执者。」
《成唯识论》中说:“后得智所包含的相分与见分,应当称为遍计所执性。”
问:安惠见、相是计所执,佛果应无。云何今云无漏二分应名遍计?
有人问:安慧论师认为,见分和相分都属于虚妄分别的执着,那么佛果位中应当没有这二分。为何现在又说无漏的二分也可以称为遍计所执呢?
答:本计是无,乘前难彼。若无见分,无能缘用。以量立有,复教证成,成佛得有,故为此难。
本来的计度实际上并不存在,只是承接前面的讨论来诘难对方。如果没有见分,就无法产生认识的作用。通过逻辑推理可以证明见分的存在,又有经典教义作为印证,即使成佛时也具备这种作用,所以才提出这个诘难。
问:安惠本计佛无见、相,何智缘真?何智缘俗?
问:按照安惠法师原本的观点,佛陀已超越能见与所相的分别,那么何种智慧能够契入真理?何种智慧能够观照世俗?
答:缘自证分名俗,缘如名真。
通过缘虑自证分而建立的认知属于世俗层面,通过缘虑真如而获得的认知属于究竟真理。
问:因位无漏亦许有执,何名现量、比、非量等,又亲得缘如不?
问:在修行尚未圆满的阶段,无漏智慧是否也允许存在执着?如果允许,那么为何还能称之为现量、比量或非量等认知方式?再者,此时能否直接亲证真如境界?
答:准缘他心,云不知如佛智,亦不亲缘如,因位名无漏,名缘如,名缘二空等者。据无明渐微,名为无漏缘如缘空。分为凡圣,故诸自证因位,不能分明亲得,现、比、非量准思可知。
回答:根据缘虑他心的原则,说不能像佛的智慧那样了知,也不能直接缘取真如。在修行阶位中虽称为无漏,说能缘真如、能缘二空等,这是依据无明渐渐微薄而言。所谓无漏缘真如、缘空性,若区分凡夫与圣者境界,可知一切自证分在因位时,都不能清晰直接证得。现量、比量、非量的具体情况,可依此原则推知。
问:彼许因位见、相体无,复不亲得自证及如,将何以为亲所缘缘?第七卷云,亲所缘缘能缘皆有故。
问:他们承认在修行因位阶段,见分和相分自体并不真实存在,又不能直接了知自证分和真如,那要如何确立亲所缘缘呢?第七卷说过,亲所缘缘必须是能缘之心都具备的。
答:彼计亲所缘,缘非必有体。
对方认为,直接的认知对象,不一定必须具有实体。
若尔,如何此下难云,又若二分是计所执,应如兔角,非所缘缘耶?
如果这样,为什么下文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如果相分和见分都是虚妄执着产生的假象,那它们就应该像兔角一样根本不存在,又怎么能作为所缘缘(心识攀缘的对象条件)呢?
答:略有三解:一云,彼许兔角非因生,故非所缘缘;二、分因生成所缘缘。今此据无,同彼兔角,故得为难;一云,本计虽无亲所缘缘,心亦得生,以立唯识故。然陈那所说无非所缘缘者,是破他计就他为语,今者护法约自破彼,故为此量。
回答:简要来说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对方承认兔角并非由因缘所生,所以不能作为所缘缘;第二种主张将因缘分为两部分来成立所缘缘。这里我们依据其本质空无的特性,与兔角同理,所以能构成辩难。第二种解释认为,对方原本的主张虽不承认亲所缘缘,但认为心识仍可生起,因为建立了唯识之理。然而陈那所说的“无不能作为所缘缘”,是针对他人观点进行的破斥,现在护法则是站在自宗立场破除对方,所以立下这个比量。
一云,护法据《摄大乘》,有能遍计、所遍计俱依他起。此所遍计即疎所缘缘,安惠共许,例亲所缘缘,亦应有体,说所缘缘故。准无着、陈那俱有亲、疎二所缘缘,故今此破,依共许教,立量破彼,非是护法,据自破他,此释为胜。今此论文,举反破量,不举顺成。举顺成者,应云佛亲所缘缘,相、见分有,例余相、见亦应是有,是所缘缘故。如佛相、见,然始反成,若二分无应非所缘缘,体非有故,如兔角等。安惠设许亦所缘缘,能所遍计是何所摄?若所遍计,是依他有;若能遍计,非是内心;若计所执,非所缘缘。不说无法,为所遍计故,安惠自许,因位诸心皆能计故,既说能计,即托依他为所遍计,故相、见无非所缘缘。故今难云见、相,体无非所缘缘。
有一种观点认为,护法依据《摄大乘论》,主张能遍计和所遍计都属于依他起性。这个所遍计就是疏所缘缘,安慧也共同承认这一点。按照亲所缘缘的例子,它也应当有实体,因为是所缘缘的缘故。根据无著、陈那都承认有亲、疏两种所缘缘,所以现在这个破斥,是依据共同承认的教理来立量破斥对方,并非护法根据自家观点来破他宗,这种解释更为优胜。
现在这段论文中,只举出反破的比量,没有列出顺成的比量。如果要举顺成的比量,应当说:佛的亲所缘缘,相分和见分都是存在的,类推其他的相分、见分也应当存在,因为都是所缘缘的缘故,如同佛的相分、见分那样。但论文从一开始就采用反破的方式:如果相分、见分都不存在,就不应该是所缘缘,因为其体性不存在的缘故,如同兔角等虚妄之物。
假使安慧勉强承认这也是所缘缘,那么能遍计和所遍计究竟属于哪一类?如果所遍计是依他起性;而能遍计又不是内心;如果把计所执性当作所缘缘,这又不合理,因为不曾说过不存在的事物能作为所遍计。安慧自己承认,在因位的一切心都能遍计,既然说有能遍计,就是依托依他起性作为所遍计,所以相分、见分若不存在,就不能成为所缘缘。因此现在质难说:见分、相分如果没有实体,就不能作为所缘缘。
问:若计所执,非所缘缘,如何下说为凡圣境?
问:如果说执着的事物并非真实的认知对象,为什么下文又说它是凡夫和圣者共同的境界呢?
答:境宽缘狭,设非所缘,约智疎缘,亦得名境。亲缘相分,是所缘缘,能缘皆有,唯识理故,非要质有,方能起心。
回答:境界的范围宽广,而缘起的条件相对有限。即使某些事物并非直接认知的对象,只要智慧能够间接涉及,也可以称为境界。直接认知的相分(即心识所显现的影像),才是真正的所缘缘(认知所依赖的条件)。一切能认知的心识都具备这种作用,这正是唯识的道理所在——并非必须依赖外在实体存在,心识才能生起。
论。又诸习气等。本释如疏 西明云。又诸种子是第八相。若是所执应非因缘。以无体故。如空花等 今谓不尔。若许种子是相分收。彼计相无。何故护法第二卷难云假法如无体即无故。又不应言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依四尘。非全无故。不同空花等。
**译文:**
论中又说:各种习气等概念,根本解释如疏文所示。西明法师认为:各种种子是第八识的相分。如果这些种子是虚妄执着的对象,就不应成为产生结果的直接原因,因为执着对象本身没有实体,如同空中幻花等假象。
现在要指出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如果承认种子属于相分范畴,而对方主张相分没有实体,那么为何护法菩萨在第二卷中质问道:“假法如果无实体就等于不存在”?同时也不应说“既然种子与识既非同一又非相异,就应如瓶等只是假名而非实有”——因为瓶是依于色、香、味、触四种基本元素组合而成,并非完全不存在,这与空中幻花等纯粹虚无的现象并不相同。
《论》:二空所显等。本释如疏。有云:真如为二空显者,由实无二我及空无二我,离此增减,方是圆成。《要集》云:空虽非表诠,与表诠为因故名空显,智缘二空,未显真故。今谓不尔,智缘空时,虽未即证,因此能显。若即由空方显真者,智正观空,真如未显,智正证真,复不作空,不可非智观空,空自显真,离观空智,空自显真,何时能显。《佛地论》中,但云就加行观,名为共相,不说由性空显,名为共相。
《成唯识论》中说:“由人空与法空所显示的真理,平等无二。”根本的解释如同《述记》所言。有一种说法认为:真如是因为人空与法空而显现的,这是由于实际上并没有人我与法我,也没有所谓“空无二我”的执着,远离这些增加或减少的偏见,才是圆满成就的真实。
《要集》中说:空性虽然不是直接表诠的言说,但它能作为表诠的因缘,所以称为“由空显现”;智慧虽然缘取二空之理,但尚未直接显现真如。
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智慧缘取空性时,虽然尚未当下证得真如,但可以凭借这个因缘而显现真如。如果一定要说必须由空性才能显现真如,那么当智慧正确观照空性时,真如并未显现;当智慧正确证得真如时,又不再作空观。不能认为不是智慧观空,而是空性自己显现真如——离开观空的智慧,空性自身何时能够显现真如呢?
《佛地论》中,只说就加行位的观行而言,称为共相
《论》:犹如幻事等。如《枢要》及《辨中边疏》述。问:如依镜缘还见自质者,如月中像谁之质耶?解云:以月为缘,还见本质,彼是大海大山鱼质。若尔,岂见障外色耶?解云:许亦无失,如隔琉璃见外色故。又非障外,因彼月轮,不受眼光下见山海,如因镜面,自见背故。
《成唯识论》中说:这一切就像幻化的事物一样。正如《枢要》和《辨中边论疏》中所阐述的。有人问:就像依靠镜子的缘,还能看见自己的本来面貌一样,那么月亮中的影像,又是谁的本来面貌呢?解答说:以月亮为缘,也能看见其本质,那本质就是大海、大山或鱼的本体。如果是这样,难道能看见障碍物之外的颜色景象吗?解答说:承认这一点也没有错失,就像隔着琉璃能看见外面的颜色一样。另外,也不是说真的看见了障碍物之外,而是借着那月轮,目光不受阻碍地向下看见了山和海,就像借着镜面,看见了自己的后背一样。
《论》:三唯识真如者。本疏云:见识真如,便能知此。意说所观,如《要集》云:有释云,三藏解云,或用观智名为真如。不尔,便与后文相违。染净唯识,应通三性,此意若说所观如,遍三性故,应通三性。今谓本释为正,何以故?若取能观,名唯识如,何故七十七云:谓一切行,唯是识性,又如何言:由相真如,了别真如故?一切诸法平等平等,以能观智,虽是行收,非一切行,又能观智,二乘等无,如何平等?若云,就所观说,即非能观。若尔,既取所观唯识,何故不通初二性摄?答:就所观性,即唯成实,约诠显者,可通三性。《论》云:随相不障通余。
《成唯识论了义灯》中讨论的“三唯识真如”,本来的疏解说道:见到识的真如,便能了知这个道理。意思是说所观照的对象,正如《要集》中所说:有一种解释提到,三藏法师解释道,或者用观照的智慧称为真如。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与后文的说法相矛盾。染污与清净的唯识,应当通于善、恶、无记三性,这个意思如果指所观照的真如,遍及三性,所以应当通于三性。
现在认为本来的解释是正确的,为什么呢?如果取能观照的智慧,称为唯识真如,为什么《瑜伽师地论》第七十七卷说:“一切有为法,唯是识的本性”,又怎么说:“由相的真如,了别真如的缘故?一切诸法平等平等”,因为能观照的智慧,虽然属于有为法范畴,但并非一切有为法,而且能观照的智慧,声闻、缘觉二乘等并不具备,如何能说是平等呢?如果说,这是就所观照的对象而言,就不是能观照的智慧。如果是这样,既然取所观照的唯识,为什么不通于前两种唯识(即虚妄分别识与观照智识)的范畴呢?
回答:就所观照的本性而言,唯是真实成就的体性;若从言诠显示的角度来说,可以通于三性。《成唯识论》说:随顺其相状并不妨碍通于其他性质。
《论》:空有三者等。本疏不分假实,但总相释。《要集》云:或空无我,初中性、谛俱实,后即性实谛假。云有说,空无我皆性、谛实者,非也。二空所显及所执性,非苦谛故。今谓不尔,一疏文不判,寻听此解理然。若云二空所显及所执性,非苦谛者,何故自断云,空无我初中性、谛俱实,岂计所执苦谛摄耶?今云空及无我性、谛俱实者。以空无我二种行相,与彼相似,亦此行相,所行境故,遍计性无名空无我,圆成实性空无我性,亦空无我。苦谛本性,非我所故空,非一常故无我,能观所观行相俱通,故说俱实,据实二性非苦谛摄,初后二行,性实谛假,应知苦下四行,各三如次依遍计、依他、圆成,各分三行。初后皆性实,《辨中边》说即彼性故,从谛皆假,中即依他。性、谛俱实,然依他中,无漏依他是道谛摄,有漏依他是苦谛摄,摄依他少分。准法师《辨中边疏》解无常行相,云今无常通缘三性故,说能缘行相,有计所执等,实非此行,通初后性,又以理准,无常缘三谛,初性非谛收,言缘彼者,通一切心缘无常语,假说为无常行,实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无常,下诸行相,准此应悉。今准此释,无常苦等,是苦谛行相,非初后性行相,说初后性者,皆是假说,准空无我摄初后性,亦是假说,彼非谛摄故,非此行相。今又助释,前解据三乘苦、集等谛,不摄真如,依大乘宗四谛,亦摄圆成实性,故《涅槃经》云:声闻之人,有苦有谛而无其实,菩萨之人亦有其实,实即真如。菩萨亦能依四谛,诠观圆成实,故苦、集谛,亦摄彼二,虽非苦、集而是彼性。若依此释,四三各后性、谛俱实,又邪行如等,即谛真性,约诠显体,如通四谛,故四三后性、谛俱实。
《成唯识论》中说到“空”与“有”这两类概念。本疏没有区分假有与实有,只是总体上解释。《要集》中说:所谓“空”与“无我”,在最初的“遍计所执性”与“苦谛”中都是实有的;而后来的“圆成实性”则是性体实有而谛相假立。有人说“空”与“无我”在性与谛上都是实有的,这是不对的。因为“二空”所显的真如以及所执的性相,并不属于苦谛。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本疏文字并未判定,细究起来这种理解是合理的。如果说“二空所显及所执性非苦谛”,为什么自己又断定说“空无我初中性、谛俱实”呢?难道认为所执性属于苦谛所摄吗?如今说“空及无我性、谛俱实”,是因为“空”与“无我”这两种行相,与那苦谛相似,也是这种行相所观的境界。遍计所执性本无,称为“空无我”;圆成实性的空无我性,也是“空无我”。苦谛的本性,因为不是“我”所属所以是“空”,因为不是单一常恒所以是“无我”。能观的心与所观的境,行相都是相通的,所以说性与谛都是实有。但根据实情,这两种性并不属于苦谛所摄。最初与最后的二种行相,是性体实有而谛相假立。应当知道苦谛下的四种行相(无常、苦、空、无我),各自对应三性,依次依于遍计所执、依他起、圆成实,各分为三行。最初与最后的行相都是性体实有,《辨中边论》说那就是彼性之故,从谛的角度说都是假立,中间则是依他起性——性与谛都是实有。然而依他起性中,无漏的依他起属于道谛所摄,有漏的依他起属于苦谛所摄,这只是摄受依他起的一小部分。依据法师《辨中边疏》解释“无常”行相时说:如今“无常”通缘三性,所以说能缘的行相,有计度所执等,其实并非此行,它贯通初性与后性。又按道理推究,“无常”缘于三谛,初性(遍计所执)并不在谛的范畴内,说缘于彼,是通指一切心缘“无常”这句话,假说为无常行,实际上并不属此行所摄。又因彼性假名为无常,下面诸行相,都可依此类推。如今依此解释,无常、苦等是苦谛的行相,并非初性与后性的行相。说初性与后性,都是假说。依“空无我”摄受初性与后性,也是假说,因为彼不属于谛所摄,故非此行相。现在再辅助解释:前一种解释是依据三乘的苦、集等谛,不摄真如。依大乘宗义,四谛也摄圆成实性,所以《涅槃经》说:声闻之人有苦有谛而无其实,菩萨之人亦有其实——“实”就是真如。菩萨也能依四谛,诠解观照圆成实性,所以苦、集谛也摄受彼二性(遍计、圆成),虽然它们不是苦、集,却是彼苦集谛的体性。若依此解释,四谛下各有三种行相,其后性的圆成实都是性与谛俱实。又如“邪行”等与“真如”的关系,即是谛的真性,约诠教以显体性,如“真如”通于四谛,所以四谛下三种行相的后性,性与谛都是实有。
未离系集,假实准知,但为二释,由是集性未离系,离系非集,即择灭故,约未离系集之真性,名为集者。性、谛俱实。以业烦恼名为集者,此即谛假。
尚未脱离束缚的烦恼聚合,其真实与假有的判定可依此推知,这里只提出两种解释:由于烦恼聚合的本性尚未脱离束缚,而脱离束缚的状态便不再是烦恼聚合,因为那已是择灭涅槃的缘故。若从尚未脱离束缚的烦恼聚合之真实本性角度,称其为“集”,则其本性(体性)与谛理都是真实的。若以业力与烦恼本身来命名为“集”,这时的谛理则是假名安立的。
滅諦初滅,《要集》三解:初解諦實性假,自性不生。是擇滅故(即與第二不別),後釋性、諦俱實,無故不生,性實可爾,常故不生,與本性滅何別?故唯第二依本疏正。
关于灭谛最初的“灭”字,《要集》提出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灭谛的“实性”是假名安立的,因为自性本来就不生起。这是由于它是通过智慧抉择而证得的灭(择灭)的缘故(这就与第二种解释没有区别了)。后来的解释主张“实性”与“灭谛”二者都是真实存在的,因为“无”所以“不生”。说“实性”真实存在或许可以,因为它是恒常的,所以不生,但这与“本性寂灭”有什么区别呢?因此,只有第二种解释依据窥基大师《成唯识论述记》的见解才是正确的。
中灭,依法师《辨中边疏》,护法、安惠二师释别。依护法云:断此二取所得不生,不生是择灭,由依依他起而得于灭,假说为依他起,此意即性假谛实。安惠释云:二取即遍计所报,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自体分,断得不生,不生是灭,假名依他,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识之自体。
根据智周法师的《辨中边论疏》记载,护法和安惠两位论师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依照护法论师的观点:断除能取与所取这两种执着后,所证得的“不生”境界,就是择灭。这种灭是依靠依他起性而获得的,所以假借“依他起”的名称来称呼它。这里的含义是指,灭的体性是真实的(谛实),而“依他起”这个说法只是假立(假说)。
安惠论师则解释为:能取与所取本身就是遍计所执性。这两种执着所依托的识的自体分,才是依他起性。当断除了执着,使得这个依他起的自体分不再生起,这种“不生”的状态就是灭。这个灭也被假名安立为“依他”。这里所说的“二取”,其意指的其实是二取所依托的识的自体。
三本性灭者,《辨中边》云:谓垢寂二即择灭及真如。法师《中边疏》云:安惠云:垢寂二种,一、染垢寂,即烦恼障断,谓择灭;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断,谓真如或。总解云:由垢寂故总得二,谓择灭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择灭,或性寂故即真如。总含二种,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识》说二取灭即是择灭,《辨中边》说择灭即本性收。二论说别者,《中边》约所依、所得二各别故。所依依他,假名为二取灭,或所得属本性。唯识不约所依,但辨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择灭。此意以《中边论》云二二取灭,即能取二取,二取不生,三本性灭。谓垢、寂二即择灭及真如,以《辨中边》说所依,即能所取为二取灭,说所得即断二取,已所得择灭,故分为二。唯识不说所依二取,但辨所得断二取已,所得择灭,假名依他,实是择灭。故于本性灭中,分出择灭名二取灭,即谛实也。《辨中边论》说所依二取无名二取灭,即彼所灭名之为灭,实依他起,性实谛假。若依识变名为择灭,亦同此释,本性灭者,依《中边论》择灭为本性。性、谛俱实,真如二说,若唯据诠性实谛假,诠、旨合说,性、谛俱实。准《涅槃经》,谛摄法尽,真如非灭,即摄法不尽故,或灭之实性真如名本性灭,亦性、谛俱实。
三种本性寂灭,在《辨中边论》中说:是指染垢寂灭与清净寂灭二者,也就是择灭和真如。窥基法师在《辨中边论述记》中解释:安惠法师认为:垢寂有两种,第一是染垢寂灭,即烦恼障断除后所证的择灭;第二是不染垢寂灭,即所知障断除后所显的真如境界。总体解释是:由于垢染寂灭的缘故总体获得两种果,即择灭与真如。或者因垢染寂灭而证得择灭,或因本性寂灭而即是真如。总合包含这两种,所以说“垢寂二”。然而《成唯识论》说二取灭就是择灭,《辨中边论》说择灭归属于本性范畴。两部论典说法不同的原因在于:《辨中边论》是就所依与所得两方面分别立说。所依是依他起性,假名为二取灭;所得属于本性范畴。《成唯识论》不立所依,只辨所得,假名安立在依他起上,所以将择灭单独分别。这里的意思是《中边论》说二取灭就是能取所取二种执取,二取不再生起,就是三种本性寂灭。所谓垢寂二者即择灭与真如,因为《辨中边论》说所依,即以能取所取作为二取灭;说所得即是断除二取后所证的择灭,所以分为两类。《成唯识论》不说所依的二取,只辨明断除二取后所得的择灭,假名安立在依他起上,实质是择灭。因此在本性寂灭中,分出演灭称为二取灭,这是从实相真理的角度说。《辨中边论》说所依的二取不再生起名为二取灭,这是就所灭除的对象而言,实际属于依他起性,就实相而言是假名安立。如果依据识的变现来说称为择灭,也与此解释相同。本性寂灭的依据,《中边论》以择灭为本性。其体性与真理都是实有的。真如有两种说法:如果只从言诠角度说,体性实有而言诠是假;若言诠与宗旨合说,则体性与真理俱是实有。依照《涅槃经》,真理统摄万法无余,真如不属于灭谛范畴,若说真理统摄万法未尽;或者说寂灭的实性真如可称为本性寂灭,这样体性与真理也都是实有的。
「道谛三者」,《要集》云:三皆性假谛实,知所执无,断染依他,证真如理,净分依他非所断故,非所证故。今谓不尔,三作证道能证圆成实故。常无常门,非圆实摄,漏无漏门,亦圆成收。真如所证成实,四智能证成实,故性、谛俱实。
“道谛的三种含义”,《要集》中说:三者都是本性假立而谛理真实,了知所执着的本无实体,断除染污的依他起性,证悟真如之理,清净部分的依他起性不属于所断除的对象,也不是所证悟的对象。现在认为并非如此,三种作为证道的途径能够证得圆成实性的缘故。从常与无常的角度看,不属于圆成实性的范围;从有漏与无漏的角度看,也属于圆成实性所摄。真如是所证得的圆成实,四种智慧是能证得的圆成实,所以本性与谛理都是真实的。
《论》:「三解脱门」等。若萨婆多准《俱舍论》二十八云:「空三摩地,谓空、非我二种行相相应等持。无相三摩地,谓缘灭谛四种行相相应等持。涅槃离十相,故名无相,缘彼三摩地,得无相名。十相者何?谓五境为五,男女二种,三有为相。无愿三摩地,谓缘余谛十种行相相应等持。」
《成唯识论》中提到的“三解脱门”等概念。若按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依据《俱舍论》第二十八卷所说:“空三摩地,是指与‘空’与‘非我’这两种观想方式相应的禅定。无相三摩地,是指与缘起灭谛的四种观想方式相应的禅定。涅槃远离十种表象,所以称为无相,缘想涅槃的禅定,便得无相之名。十种表象是什么呢?即色、声、香、味、触这五种感官对象为五种,加上男、女两种性别相,以及生、住、灭这三种有为法的相状。无愿三摩地,是指与缘想其余谛理(苦谛、集谛、道谛)的十种观想方式相应的禅定。”
有何所以?
有什么原因呢?
答:彼论云:非常若因可厌患故,道如船筏必应舍故,能缘彼定,得无愿名,皆为超过现所对故。此意为欲趣涅槃故,名超所对。
回答:那部论典说:因为无常的事物就像令人厌弃的病因,而修行方法如同渡河的木筏,终究应当舍弃;能够观照这一切的禅定,就称为“无愿”。这一切都是为了超越当下所面对的现象。这里的意思是,为了趋向涅槃的缘故,称为超越所对境。
若尔,空、非我相是苦谛行,何非无愿?
如果这样,空、无我相是苦谛的行相,为什么不属于无愿呢?
答:彼論云:非所厭捨,以與涅槃相相似故。此三各二,世、出世間等持別故,中無漏者,名解脫門,能與涅槃,為入門故,復有重者唯有漏定,厭聖道故,無漏不然,即無學人,不時解脫。初空空,緣前無學空三摩地取彼空相,空相順厭,勝非我故,無願無願,緣前無學,無願等持,取非常相。不取苦、因等,非無漏故(不取苦及集,因集生緣所以),不取道等為厭捨故(以無漏法,不順厭故),無相無相,謂緣無學無相三摩地,非擇為境,以無漏法無擇滅故(此釋不緣擇滅所以),但取靜相非滅、妙、離,濫非常故(釋不取滅相所以),是無記性故(釋不取妙離所以),唯三洲人,依十一地除七近分。
答:那部论典说:这些定境不应被厌弃舍弃,因为它们与涅槃境界有相似之处。这三种三昧各有世间与出世间的差别,由于禅定境界不同。其中无漏的定境称为解脱门,能作为进入涅槃的门径。另有重复修习的仅属有漏禅定,因其厌离圣道;无漏定则不然,如无学圣者所得的不时解脱。初位空空三昧,缘于前念无学圣者的空三摩地,摄取空性表象——空相能助长厌离心,胜过"非我"观修。无愿无愿三昧,缘于前念无学圣者的无愿等持,只摄取"无常"表象,不取苦、集等相(不缘苦谛与集谛,因其涉及因、集、生、缘等流转法),亦不取道谛等(因无漏法不助长厌离心)。无相无相三昧,谓缘无学圣者的无相三摩地,不以择灭为所缘境(解释不缘择灭的缘故),因无漏法本具非择灭性;只摄取寂静相,不取灭、妙、离相(解释不取灭相的缘故),因这些属性属无记性(解释不取妙、离二相的缘故)。此类修法唯三洲众生能行,依于十一根本禅定境地,排除七种近分定。
依大乘说诸文不同,初辨摄行,后明行境。《瑜伽》五十五云:几是空行?谓二行,即苦谛后二行。几是无愿行?谓六,即苦谛前二,及集谛一切。几是无相行?谓灭谛一切,几是清净因所显行?谓道谛一切,此意空、无我行顺空行故,六是有漏,不可愿故。四是灭谛,无十相故。道下四行有二解:一云,通三脱门。《论》云:是清净因所显行故,三解脱门俱清净因,能得涅槃故。以空、无我通诸谛故,以是有为不可愿故,无男女等相故。一云、非三摄,但说清净因行所显,不言三脱,道下四行,非空无我,不是空行,非有漏故,不是无愿。是有为故,非无十相,故非三收。前释为胜,此一复次。
按照大乘经典的不同说法,先说明修行所包含的内容,再阐明修行的境界。《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说:哪些属于观空的修行?有两种,就是苦谛后面的两种观行(空行、无我行)。哪些属于无愿的修行?有六种,就是苦谛前两种(无常行、苦行),以及集谛的全部四种(因行、集行、生行、缘行)。哪些属于无相的修行?就是灭谛的全部四种(灭行、静行、妙行、离行)。哪些是清净因所显现的修行?就是道谛的全部四种(道行、如行、行行、出行)。这里的意思是,空行与无我行,是顺应观空之行的缘故;那六种(苦谛前二及集谛四行)属于有漏法,所以不值得希求,归于无愿行。灭谛四种,因为远离了十种相状(色、声、香、味、触、男、女、生、住、坏),所以是无相行。道谛下的四种观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它们通于空、无愿、无相三种解脱门。《瑜伽论》说:它们是清净因所显现的修行,三种解脱门都是清净的因,都能证得涅槃。因为空与无我这两种观行遍通于四谛;又因为道谛是有为法,所以也可归于“不可愿求”的无愿行;同时它也没有男女等相状,所以也可归于无相行。第二种解释认为,道谛四行不属于三种解脱门所摄,论中只说它们是清净因行所显,并没有
准六十八云:空行、无我行见名空行,余行见名无愿行,一行见名无相行,谓于灭谛离系行见。此意即说,空无我行是空行,无常、苦、集、道八是无愿行,灭谛下四,是无相行。此意道谛是有为故,属无愿行。余义准前,此第二复次。
根据《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八卷所说:对空性、无我的观行称为空行,对其余行相的观行称为无愿行,对单一行相的观行称为无相行,即指对灭谛离系行相的观见。这里的意思是说,空与无我的观行属于空行,无常、苦、集、道八种行相属于无愿行,灭谛下的四种行相属于无相行。这是因为道谛属于有为法,所以归入无愿行。其余道理参照前文所说,这是第二种解释。
准《瑜伽》十二,云何空三摩地?空有四种,一观察空,谓观察诸法空无常、乐,乃至空无我及我所等。此有二解,一云,苦下四行俱是空行。无彼常、乐、我及我所,皆名为空;一云,但言无常无乐,不言是苦,但空、无我是空等持。
根据《瑜伽师地论》第十二卷所说:什么是空性三昧?空性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观察空,指通过观察诸法皆空——没有恒常、没有安乐,乃至没有自我及属于我的事物等等。(对此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苦谛下的四种修行都属于空性修行。因为否定常、乐、我及我所执,都称为空;第二种认为,经文中只提到无常与无乐,未提及苦谛,因此唯有空与无我才是空性三昧的修持核心。)
云何无愿心三摩地?谓于五取蕴,思惟无常,或思惟苦心住一缘。
如何才能达到无愿心的禅定境界?就是观察由执取而来的五种身心聚合,深刻体会到它们都是变化无常的,或者思维这些身心本质都是苦的,让心念安住在一个所缘境上。
准亦有二解:一云,既言于五取蕴观无常、苦。通苦、集下六种行相,但言无常、苦者,举果行相,摄集因四,准此道理,空中二解,前解亦得。一云,准文但无常、苦名无愿行,即不摄集,以于果上,多计常、乐而起愿求。今偏治此故,但苦下无常、苦二为无愿行。云何无相心三摩地?谓即于彼诸取蕴灭,思惟寂静,心住一缘。准此无相摄灭四行,性无相故,道四行相,非三等持,义准前解,此第三复次。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既然说对五取蕴观察无常、苦,这实际上涵盖了苦谛、集谛下的六种行相。之所以只提无常、苦,是举出果的行相,从而包含集谛的四种行相。按照这个道理,关于空、无相两种三昧的解释,前面第一种解释也是成立的。第二种认为,依据经文,只有无常、苦称为无愿行,并不包含集谛行相。因为众生多在果报上执着常、乐而生起愿求,所以特别针对这一点,只以苦谛下的无常、苦二行作为无愿行。什么是无相心三摩地?即对五取蕴的寂灭,思维寂静,心住于一缘。据此可知,无相包含灭谛四种行相,因其本性无相。道谛四种行相不属于这三种等持,其义理可参照前面的解释。这是第三种分析。
十二次下云:又复灭、道俱应晓了。意说无相行所晓了,即灭、道八俱无相门。灭谛是果,道是功德,俱为所了,即无相门摄灭、道八,据能无相及性无相,第四复次。
《瑜伽师地论》第十二卷下半部分提到:还应当明白“灭”与“道”二者。这是说通过不执着于表象的修行所应明白的,也就是灭谛与道谛所包含的八种无相观门。灭谛是修行所得的果,道谛是修行的功德,二者都是修行者所要明白的对象,都属于无相观门所包含的灭、道二谛的八种内容。这是从修行者能够不执着于表象,以及事物本性本来无相的角度来说的,属于第四种解释方式。
又云:十二次下云:若于此处无有彼物。由此道理观之为空,故名空性。即所观空无可希愿,故名无愿。观此远离一切行相,故名无相。准此所说十六行相,各三所摄,依无性义,第五复次。
书中又说:在第十二卷中有这样的解释:如果在某个地方没有某种事物,根据这个道理观察它是空无的,这就叫做空性。既然所观察的对象是空无的,对它就没有什么可期盼追求的,所以叫做无愿。观察这个境界远离一切外在的形象与特征,所以叫做无相。依照这里所说的道理,十六种观想行相,都可以归入空、无愿、无相这三类之中,这是依据事物没有固定自性的道理,在第五个层次的解释中进一步说明的。
《瑜伽》八十六云:由三解脱门增上力故,立四嗢拕南。一切行无常,一切行苦者,依无愿立;一切法无我者,依空建立;涅槃寂静者,依无相立。准此所明,无愿摄十二,无常通三谛故,空摄十六,皆无我故。无相摄四,灭是涅槃故。依通行相,先无所愿,次方观空,因空证灭,第六复次。依七十二,三解脱与五事相摄中,若是相边十六行相,各通三摄。彼云如是,五事几是空、是空境,无愿、无相为问亦同。
《瑜伽师地论》第八十六卷说:由于三种解脱门的力量增强,所以设立了四个总纲。 “一切行为都是无常的”、“一切行为都是苦的”这两条,是依据“无愿解脱门”建立的; “一切法都没有自我”这一条,是依据“空解脱门”建立的; “涅槃是寂静的”这一条,是依据“无相解脱门”建立的。
根据这段论述可知: - “无愿”包含十二种观修内容,因为无常的道理贯通苦、集、道三谛; - “空”包含十六种观修内容,因为一切法本质上都无我; - “无相”包含四种观修内容,因为灭谛就是涅槃的境界。
从观修顺序来说: 首先要对世间不生起贪愿,接着才能观照诸法皆空,通过体证空性而证得寂灭——这是第六重解说。
另据第七十二卷中,关于三解脱门与五类事相如何对应的论述: 若是从表象特征的角度来说,十六种观修法门各自可归入三种解脱门。
答:相通三种,亦三种境。此意三脱以相为体,即少分是能观,全分是所观,各通三摄,谛行是相故,各通三分。若据名说,名通三谛,实唯苦、道,是无记故,非集谛摄,随声假说,亦是集谛,得通无漏,亦道谛收。依名行相通空、无愿,故三谛下四行少分,空、无愿摄。故彼论云:名非三种,是二种境,意除无相。若依分别苦、集谛八各可三摄,能观通三谛故。若据所观空、无愿摄,彼云分别通三是二种境。
回答:相这一概念贯通三种解脱门,也对应三种所观境。此中意趣是以三解脱门中的“相”作为本体,即部分属于能观的心识,全部属于所观的境相,各自都贯通三谛的范畴,因为真谛与修行都体现为相,所以各自贯通三方面。若就名称而言,名称贯通苦、集、道三谛,实质只属苦谛与道谛,由于它是无记性,故不属集谛所摄,但随言语假立施设,也可说是集谛;若能证得无漏,亦归属道谛。依名称与修行之相贯通空解脱门与无愿解脱门,因此苦、集、道三谛下的四种观行各有一部分,归入空与无愿二门所摄。所以那部论中说:名称不属于三种解脱门,而是空、无愿二门的所观境,意指排除无相解脱门。若依分别而言,苦、集二谛下的八种观行各可归入三解脱门,因为能观的心识贯通三谛。若据所观境来说,
灭下四行空、无相摄。彼云:真如非三种,是空无相境,道四行相。若依能观通三门摄,若约所观空行所摄。彼云:正智通三种,是空所行境,准上所明,依相十六各三所摄,据余四言,空摄十六,无愿摄苦、集八,无相摄灭下四。又云:若无差别,总说为空、无愿、无相,此与相同。准此中明,依相乃无差别,同第十二第三复次。
从灭谛以下的四行相属于空观和无相观的范围。其中说到:真如本身不属于三种解脱门,而是空与无相所观的境界,而道谛的四种行相则属于修行实践。如果从能观的心识角度来看,可以统摄于三解脱门;如果从所观的对象而言,则归属于空观行相的范畴。又有解释:正智通达三种解脱门,是空观所行的境界。根据上文所述,依托十六行相各自可归入三解脱门,而就其余四谛而言,空观统摄十六行相,无愿观统摄苦谛与集谛的八种行相,无相观则统摄灭谛以下的四种行相。另有一种说法:若不加以分别区别,总体可称为空、无愿、无相,这与行相的分类是相通的。据此可知,若依行相本质而言本无差别,这与第十二卷第三
今者此中依所观境,取依余四摄,行有别为第七复次。
现在这里依据所观察的境界,选取依托其余四种摄法,修行方法各有不同,这是第七种区分方式。
准七十四及《显扬》第六,依三自性,如次建立三解脱门,各缘一境。若据此说,空解脱门不摄谛行,遍计所执非是谛故。无愿解脱摄苦、集、道十二相行,是依他故。无相解脱摄灭谛四,第八复次。
根据《瑜伽师地论》第七十四卷和《显扬圣教论》第六卷所说,依照三种自性的次第,相应建立了三种解脱门,各自对应一种所缘的境界。如果按照这个说法,空解脱门并不包含四谛的观行,因为遍计所执性并非真实存在的真理。无愿解脱门则统摄苦谛、集谛、道谛这十二种行相,因为这些都属于依他起性。无相解脱门统摄灭谛的四种行相,这是第八种解释。
依《显扬》第二云:空无相无愿,各有所知,及能知智。摄行有二,初以四谛为所观境,断妄证真,于生死中不起希愿。彼云空行者,谓于诸行,我不可得,及诸相中世俗分别,法不可得,此意观人我、法我二俱为空,亦摄苦谛,下空行相,以我及所俱是空故,摄二行相。无相行者,谓即于诸行中,众生无我性可得,及法无我性可得,及于灭中,灭、静、妙、离行。此意观如及择灭为无相,二无我性,即真如故,约废诠谈旨离灭、静等,别说二如。若诠、旨合明,即静、妙等摄,准此无相摄灭四行。无愿行者,谓无常、苦乃至云因、集、生、缘行。准此即摄无常及苦、集四行相。准上所明,道四行相非三所摄,非妄故非空,非真故有相,菩提故可愿。若据能观行相,道能作三亦即摄三,故彼前言空有二种:一、所知;二、智。余二亦尔。又云:缘智空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空,此意智缘空境,智亦名空。道谛所摄名智空道,余皆准此。缘智无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无相。缘智无愿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无愿。虽能所殊,同五十五,三门俱摄。五十五文有二解:依前解与彼同,据后解此即别,第九复次。
根据《显扬圣教论》第二卷所说:空、无相、无愿这三种法门,各自都有所认知的境界,以及能认知的智慧。统摄修行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以四圣谛作为观察的对象,断除虚妄证得真理,在生死轮回中不生起贪求渴望。
经中说“空行”是指:在一切现象中,我的实体不可得,在各种表象中世俗分别所执的法也不可得。这里的意思是观察人我执着和法我执着二者都是空的,同时也包含苦谛的观修。下文所说的空行相,就是因为我与我所都是空的缘故,所以统摄了这两种行相。
“无相行”是指:在一切现象中,众生无我的本性可以证得,以及法无我的本性可以证得,还有在寂灭境界中具有灭、静、妙、离四种行相。这里的意思是观察真如和择灭作为无相,因为二无我的本性就是真如。如果从超越言诠直接谈论实相的角度来说,就分开讲二种真如;如果结合言诠与实相来说,那么静、妙等就包含在其中。据此可知无相包含了灭谛的四种行相。
“无愿行”是指:观察无常、苦以及因、集、生、缘等行相。据此可知这就包含了无常、苦和集谛的四种行相。
根据以上说明,道谛的四种行相不在三解脱门范围之内:因为不是虚妄所以不属空,不是真理所以有相,追求觉悟所以是可愿之境。如果从能观察的行相来说,道谛能够产生三种作用也就统摄了三门,所以前文说空有两种:一是所认知的境界,二是能认知的智慧。其余无相、无愿也是如此。
又说:缘智空道作道、如、行、出行,这也是空。这里的意思是智慧缘取空性境界,智慧也名为空。因为属于道谛所摄所以称为智空道,其余都可依此类推。缘智无相道作道、如、行、出行,这也是无相。缘智无愿道作道、如、行、出行,这也是无愿。虽然能观与所观有所不同,但同《瑜伽师地论》五十五卷一样,三门都互相含摄。
五十五卷的经文有两种解释:依照前一种解释与这里相同,根据后一种解释这里则有区别,这是第九个层次的分析。
《杂集》第十一:三解脱门摄十六行,与《瑜伽》论第十二,同无相摄八谓灭、道谛,意少有别。彼云,由彼不能作诸相故,此由灭性无相故,能观智作无相行,能遣诸相故。诸文不同,各据一义,略如前说,广烦且止,前犹广明。
《杂集论》第十一卷中提到:三种解脱门包含了十六种修行方法,这与《瑜伽师地论》第十二卷的说法一致,其中“无相”包含了八种,指的是灭谛和道谛,但在意义上稍有差别。《瑜伽论》说,因为那些(修行)不能造作种种表象;这里(《杂集论》)则说,由于灭的本性就是无相,所以能观照的智慧作无相修行,能够遣除一切表象。各种经文说法不同,各自依据一种道理,简略如前所述,详细展开过于繁琐暂且到此,前面已经比较充分地说明了。
今更略者,一说,准五十一,空摄二行,谓苦谛下空、无我行,无愿摄六,谓苦谛下无常及苦并集下四,由观苦果,因于三界中不愿求故,无相摄四,即灭四行,道或通三,或非三摄。
现在再简单说明一下:有一种说法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一卷,将空行归入两种观行,即苦谛下的空行与无我行;无愿行包含六种,即苦谛下的无常行与苦行,以及集谛下的四种行相。这是因为观察苦果时,对三界中的因缘不再愿求。无相行包含四种,即灭谛下的四种行相。道谛的行相或可通于三种解脱门,或不属于三者所摄。
第二准六十八,空摄同前,无愿摄十,苦谛前二,集、道各四,无相摄四,灭下四行。第三准《瑜伽》第十二,空摄苦四,或但摄二,谓空、非我,无愿摄二,谓苦、无常,或可摄六,并集下四。无相摄四,同前所说。
根据《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八卷,空性所摄内容与前面相同;无愿所摄有十种:苦谛前两种,集谛与道谛各四种;无相所摄有四种,即灭谛下的四种行相。第三依据《瑜伽师地论》第十二卷,空性摄苦谛四种行相,或只摄两种,即空与非我;无愿摄两种,即苦与无常,或可摄六种,连同集谛下四种;无相所摄四种,与前面所说相同。
第四又十二说,若约应知,无相摄八,灭、道各四,余同第三。第五亦十二说,三脱各摄十六行相。
第四种说法也有十二项解释:如果按照应当了知的范畴来说,无相这一项包含了八种行相,灭谛与道谛各自包含四种行相,其余部分与第三种说法相同。第五种说法同样有十二项解释:三种解脱门各自包含了十六种行相。
第六说,准八十六,无愿摄十二,但除灭四,空摄十六,无相摄四。
第六种说法,依据《瑜伽师地论》第八十六卷所说: “无愿”包含十二种行相,只排除其中属于“灭”的四种; “空”包含十六种行相; “无相”包含四种行相。
第七说,准七十二,约相、名等五法明者。一云,约相十六,各通三解脱摄,无非相故,据名摄者,空及无愿,摄初三谛,十二少分,有非名故,据分别说。苦、集八行,各通三摄,据正智说,空摄道四。据如如说,空及无相摄灭下四,依相同前,依名等四摄即有别,合之第七,开之成十,名等摄谛,各有宽狭,摄行不同故。
第七种说法,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七十二卷,是围绕相、名等五种法来阐明的。一种解释是:从“相”的角度说,十六行相都通于三种解脱门所摄,因为一切无非是相的缘故;从“名”的角度说,空解脱门和无愿解脱门,摄受苦、集、灭三谛的十二行相之一部分,因为“有”不属于名的范畴,这是依据分别而说。苦谛、集谛的八种行相,各通于三种解脱门所摄;依据“正智”来说,空解脱门摄受道谛的四种行相;依据“如如”(真如)来说,空解脱门和无相解脱门摄受灭谛下的四种行相。依“相”而言与前面相同,依“名”等其余四种法来说,摄受的范畴就有差别。合并起来是第七种说法,
十一说,准七十四,空解脱门,不摄十六,依遍计性,立空解脱故,无愿解脱,摄苦、集、道三四十二,无相摄四,即灭行相。
根据《瑜伽师地论》第七十四卷所说,空解脱门并不包含十六种行相,因为它是依据遍计所执性而建立的空解脱。无愿解脱门则包含苦、集、道三谛的十二种行相。无相解脱门包含四种行相,即灭谛的行相。
第十二说,依《显扬》论第二说者,与五十五同有十一解,与五十五别,成十二释,披前可智,略不更举。准《显扬》等,解脱即门,以能观智无漏离缚,名为解脱。故彼论云:若解脱言之,唯是无漏修惠非余,即持业释。或可,正能为解脱门,有漏是远,方便非正,不得名解脱门。据远方便有漏亦是,依此解者,解脱即是涅槃,因此观智为门,得入解脱之门,依主释也。据前持业,解脱门有三。据后依主,解脱体一,不可言三。由此三空,能为彼门。应云三是解脱之门,或解脱之三门。准《显扬》第二,空无相愿,俱通境智,即境为门,若无彼境,智如何起?若境非彼,智不称境,不名正智,智称境生,方名正智。故能观智,用境为门。如教与智,及义为门。智因言教,方能悟理;理亦因教,而方得显,与二为门。三解脱门,应知亦尔。然所观境名为门者,即所变相,未真证故。无为解脱,因门方显。解脱之智,因门能证。故《佛地论》大空无相为所入门,明有能入,能入即智。或能观智,名之为门,理由智显,言所入门者。因智为门,果智方入,如四神足,足虽即定,从四因生定,亦定生故,应智由智入。准此而明,理通二释,言二空门,义亦准此。
第十二种说法,依据《显扬论》第二卷所说,与五十五种解释相同的有十一种解法,与五十五种不同的则形成第十二种解释,查阅前文即可明了,此处不再赘述。按照《显扬论》等经典的见解,解脱本身就是门,因为能观照的智慧无漏离缚,所以称为解脱。因此该论说:若就解脱一词而言,唯指无漏的修慧而非其他,这是持业释。或者可以说,真正能作为解脱门的,有漏只是远因方便而非正因,不能称为解脱门。若据远因方便而言,有漏也可算作解脱门,依此解释的话,解脱即是涅槃,藉此观照智慧为门,得以进入解脱之门,这是依主释。根据前者的持业释,解脱门有三种。根据后者的依主释,解脱体性唯一,不可说有三种。由此三空能作为解脱之门。应当说三者是解脱之门,或是解脱的三种门。依照《显扬论》第二卷,空、无相、无愿皆通境与智,即以境为门,若无彼境,智如何生起?若境非彼境,智不称境,不得名为正智,智称境而生,方名正智。故能观之智,以境为门。如同教法与智慧,以及义理为门。智因言教方能悟理;理亦因教而得以显发,故教为二者之门。三解脱门也应如此理解。然所观境称为门者,是因所变之相尚未真证故。无为解脱因门而显。解脱之智因门能证。故《佛地论》以大空、无相为所入门,说明有能入,能入即是智。或能观智称为门,理由智显,说所入门者。因智为门,果智方入,如四神足,足虽即是定,但从四因生定,定亦由定生,故智应由智入。据此而言,道理可通两种解释,说二空为门,其义也应依此理解。
《论》:「世俗有三。」皆持业释,由此二空,能显了真,非即真如,故名世俗。或取所显,带相观真,未是亲证,望废诠证,故名显了,亦持业释。
《成唯識論》中說:「世俗有三種。」這都是「持業釋」的解釋方式,因為這兩種空性(我空與法空)能夠顯現、了達真實,但本身並非就是真如本體,所以稱為「世俗」。或者說,在觀修時還帶著對所顯現之相的執取來觀照真實,尚未達到親身證悟的境界;相對於捨棄言詮、直接證入的境地而言,這種觀修仍屬「顯了」的層次,這也是「持業釋」的解釋方式。
《论》:「胜义有三:一、义胜义。」本疏依士,今助一释,亦得持业,义谓道理,胜者无过。如似涅槃,名为无上。此胜亦尔,更无过故亦即名胜,此理即胜,名义胜义,初义是理,后即胜道理,义中最胜。或境义中,胜名义胜义,论依对智,依士为名。今谈法体,胜劣相形,持业为目。行胜义,亦通持业,如世第一法,据行法中无漏最胜,无漏行即胜义,论据缘境,今谈智体胜劣相形,行即胜义,俱名道理,俱是谛故,以别简总,行中之胜,依士为目。
《成唯识论》中说:“胜义有三种:第一种,是道理上的胜义。”本疏依据依士释(属格关系)来解释,现在再补充一种解释,也可以从持业释(同格关系)来理解。这里所说的“义”是指道理,“胜”是指没有超越它的。就好比涅槃,被称为无上。这个“胜”也是如此,再没有比它更高的,所以也称为“胜”。这个道理本身就是殊胜的,因此叫作“义胜义”。前面的“义”指道理,后面的“胜”就是指殊胜的道理,是道理之中最殊胜的。或者从境界的意义上说,殊胜的境界叫作“义胜义”。《论》文是依据相对于智慧而言,用依士释来命名。现在我们讨论法的本体,是从殊胜与低劣相对的角度来说,所以用持业释来标示。
第二种“行胜义”,也可以通持业释。比如世间第一法,在一切有为法中,无漏法最为殊胜,无漏的行就是胜义。《论》文是依据所缘境的角度,现在我们讨论智慧本体的胜劣相对关系,行本身就是胜义。这两种都是道理,也都是真理。为了用特殊来区分一般,说这是“行中之胜”,就用依士释
《论》:聚集、分位等者,分位假者。依法分位,作用不同,立别法名,名分位假,即忿、覆等。《论》云:烦恼分位,等流性故。分位即忿等,等流无惭等。如名、句等但分位假。《论》云:三分位。故佛一刹那声亦能诠。无文说此不相应法,是相续假。又放逸等,既分位假,不放逸等,返此可知。若云,既与四俱不同忿等,何名分位者。亦不然,生等法俱何名分位。若云前后位殊,名为分位,亦防修、不防修位殊名为分位,或通分位及聚集假。择、非择灭,亦分位假。无为虽非起尽,分位亦得,名为染净分位。故《法华经》名为法位。然今论云,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由他缘而施设者。据真如说,非谓择灭之待他缘。又释唯实虽由智显,本性自有,不由缘生而施设故。
《成唯识论》中所说的“聚集、分位”等概念,指的是依于法而假立的分位。依据法的不同状态和作用,安立不同的法名,称为分位假,比如忿、覆等烦恼。《论》中说:烦恼的分位,属于等流性质。分位就是指忿等烦恼,等流则指无惭等心所。如同名、句等只是分位假立。《论》说:有三分位。因此佛在一刹那的声音也能表诠义理。没有经文说这些不相应行法是相续假。又如放逸等心所,既然是分位假立,那么不放逸等心所,反过来也可以推知。如果说:既然与四种根本烦恼同时生起的状况不同于忿等,为何还称为分位?这也不对,生、住、异、灭等法俱起,为何称为分位?如果说前后状态不同,称为分位,那么防修与不防修的阶段不同,也可称为分位,或者同时通于分位假与聚集假。择灭、非择灭无为法,也是分位假立。无为法虽无生起与灭尽,但从染净分位的角度,也可安立分位之名。所以《法华经》称之为“法位”。然而本论说:圆成实性唯是真实有,不是依靠其他条件而假设施立的。这是就真如而言,并非说择灭无为需要依赖其他条件。另一种解释是:圆成实性虽需智慧显现,但其本性本来具足,不是因缘所生而假施设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