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嘱累品
嘱咐传承
嘱累品第八
将释此品,略有二义:一释品名、二正释文。释品名者,嘱谓付嘱、累即重累,如来重付嘱此经,累代流行,故名嘱累品。
要解释这一品的内容,大概有两个方面:第一是解释品名的含义,第二是正式解释经文。解释品名的话,“嘱”就是付托、交代的意思,“累”就是一再、重复的意思,如来一再地付托这部经,让它一代代流传下去,所以这一品叫做“嘱累品”。
經:佛告(至)我誡勅汝等(有本無「等」字者,脫也)。
经文:佛告诉舍利弗说:我告诫你们。
释曰:自下第二正释经文。前品已明劝学流通,故此品明付嘱流通。于中有二:初明付嘱诫劝、后「尔时无量」下依教奉持。前中有二:初累标付属诫勅、后广释付嘱诫劝。此即初也。诫谓诫劝,即标七诫。勅谓教勅,明其付嘱。等言等取余大众也。
圆测法师解释说:从下面开始,是第二部分,正式解释经文的内容。前面一品已经说明了劝大家学习、传播这部经,所以这一品要说明佛陀的嘱托,让大家继续传播。这部分内容可以分为两大段:第一段,从“尔时无量”这句话之前,是说明佛陀的嘱托、告诫和劝勉。第二段,从“尔时无量”这句话开始,是说明大家依照佛陀的教导去奉行。第一段又可以分成两小节:第一小节,是总结性地标出佛陀的嘱托和告诫。第二小节,是详细解释这些嘱托和劝诫的内容。这里要解释的,就是第一小节。“诫”指的是告诫和劝勉,这里总括了七条重要的告诫。“勅”指的是教导和命令,表明这是佛陀的郑重嘱托。经文里说的“等”字,意思是还包括法会上的其他广大听众。
經:吾滅度後(至)信女時。
经文说:在我圆寂之后,一直到信女的时代。
释曰:第二、广释付嘱诫劝。于中有二:初明付嘱、后「五浊」下广明诫劝。前中有二:初明付嘱时、后正明付嘱。此即初也。言八十年等者,释此经文诸说不同。一云:佛灭后一百年内,五人住持:一迦叶二十年、二阿难二十年、三未田地二十年,三人持法经六十年,见佛在世,以行法故持法不灭。第四商那和修二十年持、第五优婆毱多亦二十年,此上二人各二十年。商那和修以不现见佛化故,威仪法灭。言八百年者,正法五百年内,二十五师住持佛法,并是圣人相传,佛法不灭。第六百年马鸣菩萨,第七百年龙树菩萨,二人持故,佛法不灭。八百年中持法人小,故言法灭。言八千年者,像法末法众生行邪法,故像末二法灭。《涅槃》云「末世有十二万大菩萨善持,我法不灭。就凡所见,故言灭耳。」有说:此云八十年者,正法五百年内后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一千年中后八百年,故言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一万年中取后八千年,故八千年也。虽有此说,未见诚文,故不可依。然此正像末法,意趣难了,故今略以五门分别:第一释名、二出体性、三时分长短、四四灭法之相、五会释违文,广如别记。言无佛至信女时者,显上唯举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意。以此时中,三宝沉没、弘法人希,是故唯举八十年等无佛法时。今言无,少有名无,亦有令无名无。
解释说:第二点,是详细解释佛陀的嘱咐、告诫和劝勉。这部分分为两段:先讲嘱咐,然后从“五浊”开始,详细讲告诫和劝勉。讲嘱咐又分两段:先说明嘱咐的时间,然后正式说明嘱咐的内容。这是第一段,讲嘱咐的时间。
所谓“八十年”等字,解释这段经文时,各种说法不同。一种说法是:佛陀涅槃后一百年内,有五位人物住持佛法:第一位迦叶住持二十年、第二位阿难住持二十年、第三位未田地住持二十年,这三人传播佛法共六十年,当时佛还在世间,因为他们实践佛法,所以佛法得以延续不灭。第四位商那和修住持二十年、第五位优婆毱多也住持二十年,这两人各住持二十年。商那和修因为没有亲眼见过佛陀教化,所以威仪方面的法就灭了。
所谓“八百年”,是指在正法五百年的时期内,有二十五位老师住持佛法,他们都是圣人相互传承,所以佛法不灭。第六百年有马鸣菩萨,第七百年有龙树菩萨,这两人住持佛法,所以佛法也不灭。但到了八百年的时候,住持佛法的人少了,所以说法就灭了。所谓“八千年”,是指像法和末法时期,众生修行邪法,所以像法和末法都灭了。《涅槃经》里说:“末世有十二万大菩萨能很好地受持,我的法不会灭。但从凡夫眼见的层面来说,所以就说灭了。”
也有说法:这里说的“八十年”,是指正法五百年中最后的八十年。“八百年”,是指像法一千年中最后的八百年,所以叫八百年。“八千年”,是指末法一万年中最后的八千年,所以叫八千年。虽然有这种说法,但没看到确切的经文依据,所以不能全信。然而这个正法、像法、末法,意思很难搞懂,所以现在简略地用五方面来区分:第一解释名称、第二说明本质内容、第三时间长短、第四讲法灭的种种现象、第五化解不同说法的矛盾,详细内容在别的记录里。
说到“无佛到信女时”,这是在说明上面只提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的用意。因为在这些时间段里,佛法僧三宝沉没消失了,弘扬佛法的人很少,所以只提八十年等没有佛法的时期。这里说“无”,意思是说少到几乎没了,也有让某些东西没了就叫做“无”。
經:此經三寶(至)讀誦解義者。
这部经里讲到,佛法僧三宝是最尊贵的,如果有人能读诵、理解其中的道理,那这个人就是真正在敬奉三宝了。
释曰:自下第二正明付嘱。文别有二:初付法令持、后付众令化。此即初也。谓此恶时付王四众,皆令受持读诵解义。
释迦牟尼佛说,接下来第二部分正式讲嘱咐的内容。这部分分成两段:第一是嘱咐大家要接受和坚持佛法;第二是嘱咐大家要教化众生。现在讲第一部分。也就是说,在末法时代这种恶劣的环境中,佛陀嘱咐国王和四位弟子众,都要受持、读诵这部经,并且要理解它的意思。
經:為三界眾生(至)化一切眾生。
经文含义是:为了度化三界中的所有众生,最终引领他们走向解脱。
释曰:第二、付众令化。谓与三界众生开三行化也。言三行者,一者空行、二七贤行、三十善行。有说:付嘱有二,初付嘱令解、后「为三界」下付众令化。开空慧道者,无漏慧也。七贤行者,七方便观。十善行者,十善业道。此即从胜向劣行也。或可信行等,七贤行也。
解释如下:第二部分,是把佛法交付给大众,让大家去度化众生。意思是,要给三界里的众生开示三种修行方法,来引导他们。所说的三种修行,第一是空行,第二是七贤行,第三是十善行。也有人这么说:交付佛法有两层意思,首先是交付给人们让他们理解,然后从“为三界”往后,是交付给大众让他们去度化。所谓的“打开空慧之道”,指的是没有烦恼的智慧。七贤行,是指七种方便法门来观察真理。十善行,就是指十种好的行为准则。这样一来,是从高的修行逐步指向低的修行。也有的说是把有信仰和修行能力的人等,称为七贤行。
问:何故前品唯付诸王,今此品中通付四众?解云:前品付嘱护持,故唯付王;此品付嘱令解教化众生,故通四部众也。
經:後五濁世(至)滅破吾法。
釋曰:自下第二廣辨七誡。文別有二:初廣辨七誡、後「爾時十六」下依教奉持。此即第一廣辨七誡,即分為七:一誡諸滅法過、二誡壞四部行、三誡約因禁不依法、四誡自毀、五誡使役、六誡自咎、七誡謬信。此即第一誡諸滅法過。文別有三:初明滅法人、次「明作」下辨滅法過、後「當知」下結成過。此即初也。文有三節:初五濁世者、滅法時分即五濁時。此五濁義,略以三門分別:一別釋名、二出體、三立五所由。第一釋名,略有二種:一者總名、二者別名。言五濁者,即是總名。五是標數,濁是滓穢義。故《俱舍論》第十二云「劫減時將末,壽等鄙下,如滓穢故,說名為濁。」又《順正理》三十二云「云何濁義?極鄙下故、應辨捨故、如滓穢故。」總言五濁者,帶數釋也。言別名者,一者壽濁、二者劫濁、三煩惱濁、四者見濁、五有情濁。《瑜伽》三十四云「如於今時,人壽短促,極長壽者不過百年。昔時不爾,是名壽濁(《文殊問經》云:十歲而生,二十三十乃至千年有長短故,此謂命濁也)。如於今時,漸次趣入三災中劫,現有眾多飢饉、疫病、刀兵可得。昔時不爾,是名劫濁。如於今時,有情多分習非法貪、不平等貪,執持刀劍、執持器杖、鬪訟諍競,多行諂誑詐偽妄語、攝受邪法,有無量種惡,下不善法,現可了知。昔時不爾,是名煩惱濁(經云:多貪嗔痴,名煩惱濁)。如於今時,有情多分為壞正法、為滅正法,造立眾多像似正法,靈推求邪法邪義以為先故。昔時不爾,是名見濁(經云:邪見、戒見取、見取,常見、斷見、有見、無見、我見、眾生見,是名見濁也)。如於今時,有情多分不識父母沙門婆羅門、不識家長可尊敬者、作義利者、作所作者,今後世罪不見怖畏,不修惠施、不作福業、不受齋法、不受淨戒。昔時不爾,是名有情濁。」《地持》五濁亦同《瑜伽》(經云:善惡眾生、下中上眾生、勝劣眾生、第一不第一眾生,是名眾生濁)。第二出體。壽濁,即以命根為性。劫濁、眾生濁,謂以五蘊為性。煩惱濁,除五見,一切煩惱為性。見濁,即用五見為性。第三立五所由者,如《順正理》云「豈不壽、劫、有情濁三互不相離,見濁即用煩惱為性,五應不成。理實應然,但為次第顯五衰損極增盛時。何等名為五種衰損?壽命衰損,時極短故;二資具衰損,少光澤故;三善品衰損,欣惡行故;四寂靜衰損,展轉相違,來諠諍故;五自體衰損,非出世間功德器故。為欲次第顯此五種衰損不同,故分五濁。顯宗亦同。」又《俱舍論》第十二云「由前二濁,如其次第,壽命資具極致衰損。由次二濁,善品衰損,以耽欲樂自在行故,或損在家出家善故。由後一濁,衰損自身,身量色力、念智勤勇及無病故。」廣如別章。次比丘等者,辨滅法人。有其四類:一四部眾,言比丘比丘尼四部弟子者,標別顯總。二天龍八部者,即八部眾,此亦標別顯總。三鬼神眾,四王等貴眾。後自恃齊高貴(或有本云「自是高貴」者,謬也)滅破吾法者,滅法勝緣,由高貴故能成諸過也。
經:明作制法(至)佛塔形。
释曰:第二、辨灭法过。文别有二:初制四福、后立四邪。此制四福,一制出家、二制行道、三制造像、四制造塔,如经可知。
經:立統官(至)都非吾法。
释曰:第二、立四邪教。一立统官制众、安籍记僧,不依僧法过。二比丘地立、白衣高坐,此即失高下相。此有两释。一云:于僧地中,白衣高坐。二云:同处比丘下立、白衣高坐。三兵奴为比丘,便违福田尊贵之相。四受别请者,失福田相,是外道法,非吾法也。是故《比丘应供法行经》云「若我弟子有受别请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不名比丘。是其不得国王地行、不得饮食国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劫不见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鬼常随其后,言佛法中大贼。诸比丘应作次第请僧,七佛法如是。次第僧中,有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萨僧、七贤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莫别受请。」具说如彼。又《梵网经》云「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又云「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不如一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者,是外道法,七佛无也。」具说如彼。《居士请僧福田经》大意亦同。
經:當知爾時(至)不久。
释曰:第三、结过。应知。
經:大王(至)是汝等作。
释曰:第三、灭坏四部行。文别有四:一标过名、二辨过相、三显其累、四结过重。此即初也,坏乱四部所行正道。
經:自恃威力(至)弟子。
释曰:第二、辨过相也。谓制四部所行正理。
經:百姓疾病(至)破國因緣。
释曰:第三、显其果也。由制四部,现感恶报。
經:說五(至)不盡。
释曰:第四、结过重也。如理可知。
經:大王(至)非法之行。
释曰:第三、诫约囚禁不依法律。文别有四:一总标过失、二别显过相、三「非法」等明非法囚禁、四「当知」等者结过重。此即初也。
經:橫與佛法(至)作諸罪過。
释曰:第二、别显过相。如经可知。
經:非法非律(至)如囚禁法。
释曰:第三、非法囚禁。
经:当尔之时法灭不久。
释曰:第四、结成过重。
經:大王(至)滅破三寶。
释曰:自下第四诫约自毁。文别有三:初自毁、次起恶、后招报。就自毁中,先法、后喻。此即初也,如经可知。
經:如師子身中虫(至)非外道也。
释曰:第二、举喻重释。释此喻相,如《莲华面经》佛告阿难:「譬如师子,命终身死。若空若地、若水若陆,所有众生不敢食彼师子身肉。唯师子身自生诸虫,还自噉食师子之肉。阿难!我之佛法,非余能坏;是我法中诸恶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积行勤苦所集佛法。」解云:彼经但喻出家比丘,不同此经通喻道俗。
經:壞我佛法(至)至于百歲。
释曰:第二、明起恶。恶有三种:一坏法得罪恶、二正教不行恶、三恶增寿减恶。
經:其壞佛教(至)連禍縱橫。
釋曰:第三、招報。於中有三:初法、次喻、後合。此即法說。於中有三:初明現報、次顯生報、後辨後報。此明現報。有其五種:一壞佛教、二無孝子、三六親不和(父母兄弟夫妻)、四天神不祐等、五災怪不絕。
经:死入地狱饿鬼畜生。
释曰:第二、显生报也。
经:若出为人兵奴果报。
释曰:第三、辨后报也。广辨三报,具如别章。
經:如響如影(至)火滅字在。
释曰:第二、举喻。喻有三种:初之二喻,喻其现报。如有声形,响影必逐;有现业处,报定同时故。后之一喻,喻生后报。如人夜书,火灭字在。现业虽灭,二报仍在。或可前二通喻三时,若有三业必有果随,如声形处必有响影。
经:三界果报亦复如是。
释曰:第三、合法。应知。
經:大王(至)如兵奴法。
释曰:第五、诫使役也。文有四别:一横制、二使役、三摄录、四示过。横制有三:一能制人、二横制诫、三属当白衣,是兵奴法也。
經:若我弟子(至)是兵奴法。
释曰:第二、使役也。文有三节:一立籍、二强使、三显非佛弟子,是兵奴法。
經:立統官攝僧(至)兵奴之法。
释曰:第三、摄录也。文有四节:一官摄、二典摄、三僧摄、四属是狱囚,兵奴法也。
经:当尔之时佛法不久。
释曰:第四、示过也。
經:大王(至)非佛法僧。
释曰:第六、诫自咎也。破国等缘,自作自受,非佛法僧。
經:大王(至)常所行道。
释曰:第七、诫谬信也。文有四别:一示善、二示恶、三谬信、四示过。此即示善。此经乃是七佛法器,十方诸佛常所行路,故应流通。
經:諸惡比丘(至)破國因緣。
释曰:第二、示恶也。诸恶比丘求名利故,于王等前,自说破法破国因缘。比丘自说,名为破法;教王令作,名为破国。
經:其王不別(至)不依佛法。
释曰:第三、谬信也。王等不知求名利故,信受谄言,横作法制,不依佛诫。
經:是為破佛(至)正法不久。
释曰:第四、示过也。信他谄语,不依信佛言,定是破佛国因缘,法灭不久也。
經:爾時十六(至)失光不現。
释曰:自下第二大众奉持。于中有二:初人王伤感、后天王嗟叹。前中有二:初明伤感、后显受持。此即初也。十六大王闻佛七诫未来恶事,悲泣出声,震动三千,诸光不现也。
經:時諸王等(至)當如佛教。
释曰:第二、受持佛教。依如佛诫,不敢违逆。
經:爾時大眾(至)是無佛世。
释曰:第二、天王嗟叹。谓天王等,嗟叹恶时无佛出世,是空虚也。
經:爾時無量(至)阿須輪王。
释曰:自下第二大众奉行。于中有二:初明能受人、后显所受法。此即初也。文有三节:一是菩萨、二是声闻、三是杂品。
經:聞佛所說(至)波羅蜜。
释曰:第二、结所受法。闻佛所说二护因缘,顶戴受持,奉行此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