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三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辩本事品第一之三
已说四蕴自性处界。第五识蕴自性处界,今当显示。颂曰:
已经说明四蕴的自性、处、界。第五识蕴的自性、处、界,现在应当阐明。颂文说:
识谓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
及七界应知, 六识转为意。
认识就是分别了知, 这就叫做意处, 应当知道还有七界, 六种认识活动转变成为意识。
论曰:识谓了别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别。谓彼眼识虽有色等多境现前,然唯取色不取声等,唯取青等非谓青等,亦非可意不可意等、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如彼眼识,于其自境唯总取相,如是余识随应当知。有余师说:唯于法性假说作者,为遮离识有了者计。何处复见唯于法性假说作者?现见说影为动者故,此于异处无间生时,虽无动作而说动者。识亦如是,于异境界相续生时,虽无动作而说了者,谓能了境故亦无失。云何知然?现见余处遮作者故。如世尊告颇勒具那:我终不说有能了者。复有说言:刹那名法性,相续名作者。自意所立,思缘起中当更显示。此识约世总说为三,就所依根别分为六。应知即此所说识蕴,于处门中立为意处,于界门中立为七界。及声显一析为二门,辩一一识体分处界。七界者何?六识及意,谓眼识界至意识界。即此六识转为意界,此别建立蕴处界门,应知遍摄诸法皆尽。此中应思:若即识蕴名七心界,前说识蕴就所依根别分为六。今离六识,说何等法复名意界?更无异法。即于此中,颂曰:
论中说:所谓“识”指的是了别,这只是总体把握境界相状的意思。各自总体把握种种境界的相状,就叫做各自的了别。比如说眼识,虽然有颜色、声音等多种境界同时出现在面前,但它只把握颜色,不把握声音等其他境界;只把握青色等颜色本身,而不是去分别这是青色等颜色,也不是去分别这是可意的还是不可意的,不是去分别这是男人还是女人,不是去分别这是人还是树桩,也不是去分别这是得到还是失去。就像眼识对于它自己的境界只是总体把握相状一样,其余的识也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来理解。有些论师说:只是在法性上假立一个“作者”的名称,这是为了破除那种认为在识之外还有一个“了别者”的错误见解。在什么地方又见到过只是在法性上假立作者的说法呢?我们看到人们把影子说成是“动者”的例子,影子在不同的位置接连产生时,虽然没有实际的动作,但人们却说它是动者。识也是这样,在不同的境界相续产生时,虽然没有实际的动作,但说它是“了别者”——因为能够了别境界,所以这样说也没有错。怎么知道是这样呢?我们看到在其他地方也破除了“作者”的说法。就像世尊告诉颇勒具那:我始终不说有一个能了别的主体。还有一种说法:刹那叫做法性,相续叫做作者。这是他们自己意立的观点,在思惟缘起道理时会进一步说明。这个识从三世的角度总体说有三种,根据所依靠的根不同分为六种。应当知道,这里所说的识蕴,在“处”这个分类体系中就建立为意处,在“界”这个分类体系中就建立为七界。以及用声音显示一种法,分析为两种分类体系,来辨明每一个识体在处和界中的分别。七界是哪七种呢?就是六识加上意,也就是眼识界一直到意识界。这六识转变就成为意界。这种分别建立的蕴、处、界三种分类体系,应当知道已经完全涵盖了所有法。这里应当思考:如果识蕴就是七心界,前面说识蕴根据所依的根不同分为六种。那么现在除了六识之外,还有什么法又可以叫做意界呢?并没有别的法。就在这当中,偈颂说:
由即六识身, 无间灭为意。
从六种认识活动,连续不断地消失,就形成了意识。
论曰:即六识身无间灭已能生后识,故名意界。时分异故,别立无失。犹如子果,立为父种。若尔,界体应唯十七或唯十二,更相摄故。何缘建立十八界耶?颂曰:
论中说:就是六种识身(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刚刚灭去,能够产生后面的识,所以称为意界。因为时间阶段不同,分别建立没有过失。就像由种子结出的果实,又可以立为下一代的种子。如果这样,界的体性应该只有十七种,或者只有十二种,因为可以互相包含。为什么建立十八界呢?颂文说: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应知。
成就第六识所依的缘故,应当了知有十八界。
论曰:如五识界,别有眼等五界为依,第六意识无别所依。如离所缘识无起义,离依亦尔,识不得生。为成此依,故说意界。如是所依能依境界,应知各六,界成十八。如何已灭名现识依?是现识生,隣近缘故。如虽有色而要依眼,眼识得生。如是虽有所缘境界而后识生,要依前念无间灭意。是故前言无间灭者,为遮前念有间灭心,虽先开避而未生故。由此无间已灭六识,为现识依,说为意界。或现在识正成依用,过去已成等无间缘,亦于现在能取果故。虽依彼生而非随彼,故心依心不名心所,心所品类必随心故。已释诸蕴取蕴处界。当于此中思择摄义:诸蕴总摄一切有为,取蕴唯摄一切有漏,处界总摄一切法尽。五蕴、无为,名一切法。别摄如是,应辩总摄。颂曰:
论中说道:就像眼识等五识界,各有眼根等五界作为依托,而第六意识却没有另外的依托对象。正如离开了所缘的对象,识就无法生起一样,离开了依托,识也不能产生。为了成立这种依托,所以设立了意界。这样,所依托的、能依托的以及所缘的境界,应当知道各有六种,合起来就构成了十八界。那么,如何理解已经灭去的识能成为现前识的依托呢?因为它是现前识生起的直接、邻近的缘。就像虽然有外境色法,但必须依靠眼根,眼识才能生起。同样,虽然有所缘的境界,但后一刹那的识要生起,必须依靠前一刹那无间灭去的意。因此,前面说的“无间灭”,是为了排除前一刹那有间隔才灭去的心,那种心虽然先前已经退避,但并不能作为后识生起的直接依托。由此,无间灭去的六识,作为现前识的依托,就被称为意界。或者说,现在的识正在发挥依托的作用,而过去已形成的等无间缘,也能在现在引生结果。虽然后识依前识而生,但并不完全随从前识,所以心依于心,不称为心所;心所这类法,则必定是随心而起的。已经解释了蕴、取蕴、处、界。应当在这里思考、抉择它们统摄的意义:所有的蕴总摄了一切有为法,取蕴则只统摄一切有漏法,处和界则总摄了一切法。五蕴加上无为法,就称为一切法。分别的统摄是这样,应当再辨明总的统摄。颂中说:
总摄一切法, 由一蕴处界,
摄自性非余, 以离他性故。
一切事物都可以被归纳, 通过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来统摄。 它们只包含自身的本质,而不包含其他, 因为其他事物的本性并不在其中。
论曰:一蕴谓色,一处谓意,一界谓法,此三总摄五蕴、无为。总是集义。置总言者,令知总三,勿谓各一。有余部执,摄谓摄他,处处说言余摄余故。且如说三蕴摄八支圣道,若摄自性,慧蕴唯应摄于正见,非正思惟及正精进;定蕴唯应摄于正定,不摄正念。既契经中不如是说,故知诸法唯摄他性。此执不然,无定因故。若摄他性,何因决定慧蕴唯能摄正思惟及正精进,不摄正念及与正定或所余法。若言此摄,亦有定因,谓正思惟及正精进,其性猛锐相涉般若念定等法,慧相相违;念涉定相,非思惟等。若尔,便成唯摄自性,由不许摄异相法故。诸法相望无非异相,若片相似许相摄者,应许一切摄一切法。岂不如与他性相应,而非一切一切相应。如是应许他性相摄,而非一切一切相摄。此不应例,夫相应者唯有缘法,异体相望共一缘转,时依行相品类等同,此说相应故非一切。其相摄者通一切法,有何定因,此唯摄彼不摄余法?故应一切摄一切法。以诸色法及不相应展转相望,无一缘等互相似义可不相应;相摄不尔。若摄他性,何故眼等不摄耳等?得等展转相望亦然。若尔,何缘经说如是:此中相顺假说为摄,谓正思惟及正精进俱是慧品,顺正见故;念是定品,顺正定故。假说名摄。若尔,彼彼契经中言,信等五根慧根所摄,我以四摄摄诸徒众,台观中心摄众材等。世间亦说,双栝摄扉,轮辋摄辐,缕摄衣等。其义云何?如是一切,假意趣说,谓依方便招引不散任持意趣,假说为摄。诸所引证摄他性言,是暂时说,待他成故。摄待因成,义同不摄。又若许法定摄他性,一法生位应一切生,一法灭时应一切灭,是则非爱过失便增。一部断时五部应断,修胜对治便为无用。见如是等众过失故,我部诸师说自性摄,如是所立摄自性言是究竟说,不待他故;摄不待因是真实摄,诸法恒时摄自性故。复云何知不摄他性?以一切法离他性故。谓眼根性离耳等性,彼离于此而言此摄,理必不然,故知诸法唯摄自性。如是眼根唯摄色蕴,眼处眼界苦集谛等是彼性故;不摄余蕴,余处界等离彼性故。如是余法随应当思。因自性摄,此义应思。男女二根,何界所摄?何缘于此率尔生疑?异部中言:非身根故,身界不摄。故可生疑。应舍此疑,定身界摄与身用别。界云何同?类境识同,故一界摄。言类同者,男女二根同身类故。由境同故,知彼类同。男女与身同触为境。眼鼻喉中触咽便觉,余处不尔,岂异身根?此三境同,由识同显,一切皆是身识依故。增上义异,故立别根。谓男女与身类境识同故,虽同处界,而增上义有差别故,别立二根。如十一根虽同处界,增上义异各别立根。眼耳鼻根各依二处,何缘界体数不成多?合二为一故唯十八。何缘合二为一界耶?颂曰:
论中说:一个“蕴”指的是色蕴,一个“处”指的是意处,一个“界”指的是法界,这三者总摄了五蕴和无为法。这里说的“总”是集合的意思。之所以加上“总”字,是为了让人明白这三者是总括性的,不要误以为各只指单一的事物。
有其他部派主张,“摄”的意思是包含其他不同性质的法。他们引用各处经文说“此法包含余法”来证明。比如,经中说三蕴(戒蕴、定蕴、慧蕴)包含八支圣道。如果“摄”是指包含自性相同的法,那么慧蕴应该只包含正见,而不包含正思惟和正精进;定蕴应该只包含正定,而不包含正念。既然经典中不是这样说的,所以知道诸法是包含他性(不同性质)的法。
这种主张是不对的,因为没有确定的理由。如果“摄”是包含他性,那么凭什么断定慧蕴只能包含正思惟和正精进,而不能包含正念和正定,或者其他法呢?如果对方说,这样包含也是有确定原因的,理由是正思惟和正精进的性质猛利,与智慧(般若)的性质有相通之处,而念、定等法与智慧的性质相违背;正念的性质与定相通,与正思惟等不同。如果是这样,那就等于承认了“摄”是包含自性(相同性质)的法,因为不承认包含性质不同的法。诸法相互比较,没有不是性质相异的。如果有一点相似就允许互相包含,那就应该承认一切法包含一切法了。
难道不能像“与他性相应”那样吗?并非一切法都与一切法相应,所以也应该承认“与他性相摄”,而非一切法互相包含。这种类比是不恰当的。所谓“相应”,只发生在有缘法(心、心所法)之间,不同的心、心所法共同攀缘一个对象,在时间、所依、行相、品类上相同,这才叫相应,所以不是一切法都能相应。而“相摄”则通于一切法,有什么确定的理由,规定此法只包含彼法而不包含其他法呢?因此,一切法就应该包含一切法了。况且,像色法以及不相应行法,它们彼此之间,既没有“共同一缘”等相应关系,也没有互相类似的性质,所以不能相应;但“相摄”的道理与此不同。
如果“摄”是包含他性,那为什么眼根不包含耳根呢?得(得、非得等)这些不相应行法之间互相比较,道理也一样。那么,为什么经中会那样说呢?这是因为经中是依据相顺的关系,假名为“摄”。比如正思惟和正精进都属于慧的品类,能辅助、顺成于正见;正念属于定的品类,能辅助、顺成于正定。所以假说为“摄”。
如果这样,那么其他经典中说“信等五根为慧根所摄”、“我以四摄法摄受徒众”、“台观的中心能摄受众材”等等,世间也说“门闩摄门扇”、“轮辋摄辐条”、“线摄衣”等等,这又是什么意思呢?所有这些,都是依据特定的意趣假说的。意思是依于能招引、使不散失、能任持的意趣,假说为“摄”。那些用来证明“摄他性”的经文,都是暂时的说法,有待其他条件才能成立。这种有待条件才成立的“摄”,在本质上等同于“不摄”。
再者,如果承认法能真实地包含他性,那么一法生起时,一切法都应生起;一法灭去时,一切法都应灭去。这样就会产生许多不合理的、令人不悦的过失。比如,修断一种烦恼时,五类烦恼都应断除,那么修习殊胜的对治方法就变得无用了。
正因为看到了这些众多的过失,我们部派的诸位论师主张“摄”是包含自性。这样建立的“摄自性”的说法,是究竟、彻底的说法,因为它不依赖其他条件。“摄”不依赖条件,才是真实的“摄”。诸法在任何时候,都是包含其自性的。
又如何知道不包含他性呢?因为一切法都离于他性。就是说,眼根的性质离于耳根等性质,眼根离于耳根等,却说眼根包含耳根等,道理上必定说不通。所以知道,诸法只包含自性。
这样,眼根只包含色蕴,因为眼处、眼界、苦谛、集谛等中属于眼根性质的部分,就是它的自性;它不包含其他蕴、处、界等,因为其他蕴、处、界等离于眼根的自性。其他法也应按这个道理类推思考。
基于“自性摄”这个道理,下面这个问题值得思考:男女二根,属于哪一界所摄?为什么在这里会突然产生这个疑问呢?因为在其他部派中有这样的说法:男女二根不是身根,所以不属于身界所摄。因此可以产生这个疑问。
应当舍弃这个疑问,男女二根必定属于身界所摄。它们与身根的作用不同,为什么界别相同呢?因为它们的“类”、“境”、“识”相同,所以属于同一界。所谓“类同”,是指男女二根与身根属于同一类。因为所缘的“境”相同,所以知道它们的“类”相同。男女二根和身根,都以触为所缘境。(有人问:)眼、鼻、咽喉中接触到食物吞咽时能感觉到,身体其他地方则不能,难道这些感觉器官与身根不同吗?这三者(身根、男根、女根)所缘境相同,由“识”相同可以显明,因为它们都是身识的所依。
它们增上的作用(主要功能)不同,所以分别建立为不同的根。就是说,男女二根与身根,在“类”、“境”、“识”上相同,所以虽然同属一处(身根处)、同一界(身界),但由于增上的意义有差别,所以另外建立为两个根。就像十一种根(眼、耳、鼻、舌、身、女、男、命、意、乐、苦),虽然同属处、界,但因增上意义各异,而分别建立为不同的根。
眼根、耳根、鼻根各自依于两个处(如眼根依于眼处与色处的一部分),为什么界的本体数量不因此而增多,还是只有十八界呢?
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同一类境界和认知的缘故,虽然两种界体本质相同。
论曰:眼耳鼻根虽各二处,类等同故合为一界。言类同者,同眼性故。言境同者,同色境故。言识同者,眼识依故。耳鼻亦然,故立一界。界体既一,处何缘二?颂曰:
论中说:眼睛、耳朵、鼻子这些感官,虽然各自有两个部位,但因为它们的性质相同,所以合并为一类。说它们性质相同,是因为都属于眼根、耳根、鼻根这类感官;说它们所感知的对象相同,是因为都对应色、声、香这些外境;说它们所依的识相同,是因为眼识、耳识、鼻识都依赖它们而生起。耳朵和鼻子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各自归为一类。既然它们的本质是同一类,为什么又分为两个处所呢?颂文说: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为了让面容更为端庄,眼睛等器官各自都生长为两个。
论曰: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此释不然,驼猫鵄等如是丑陋,何有端严?是故诸根各别种类,如是安布差别而生,此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不二生,犹如身根头项腹背手足等处,安布差别种类如是,不应疑难。亦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别异生,故见蛇等身支有𨵗,又见彼类舌非一生,是故诸根安布差别待因缘起,非为严身。若尔,何故说眼等根为令端严各生二处?此有别义,非为严身。现见世间于诸作用增上圆满亦说端严,若眼等根各𨵗一处,见闻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为端严者,正是为令用增上义。已释诸蕴及处界摄,当释其义。于所知境,蕴摄有为,处界亦摄诸无为法。何故如是?所知境中或说名蕴、或名处界,由蕴处界三义别故。别义者何?颂曰:
论中说:为了所依的身体相貌端正庄严,虽然界的本质相同,却会在两处生长。如果眼睛、耳朵的根只生一处,鼻子没有两个鼻孔,身体就不端正庄严。这种解释并不正确,骆驼、猫、猫头鹰等动物长相如此丑陋,哪里有什么端正庄严呢?所以,各种根有不同的种类,这样分布差异地生长,这是依赖因缘条件的。这种差异的因缘如果遇到障碍,就可能不生长在两处,就像身体的根在头、颈、腹、背、手、脚等部位,分布的种类差异就是这样,不应产生疑问。同样依赖因缘,这种差异的因缘如果遇到障碍,就可能单独或不同地生长,所以看见蛇等动物的身体部分有缺失,又看见那一类动物的舌头不是只生一条。因此,各种根的分布差异是依赖因缘而生起的,并不是为了庄严身体。
如果不是这样,那为什么说眼睛等根为了让相貌端正庄严而各生两处呢?这里有另外的含义,并不是为了庄严身体。我们看见世间对于各种功能作用特别圆满的,也说是端正庄严。如果眼睛等根各自缺失一处,看、听、闻的功能就都不清晰明了;各自具备两处,清晰明了的功能才能产生。所以这里所说的“为端正庄严”,正是为了让功能更加增强的意思。
已经解释了各种蕴以及处、界的包含关系,接下来解释它们的意义。在所知的境界中,蕴包含了有为法,处和界也包含了各种无为法。为什么是这样呢?在所知的境界中,有的称为蕴,有的称为处或界,这是因为蕴、处、界三者的意义不同。不同的意义是什么呢?偈颂说: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众生聚合的类别,就是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含义。
论曰:积聚义是蕴义,生门义是处义,种族义是界义。何等故知聚义是蕴?由经说故。如契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麁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此经中显聚义是蕴。何缘故知门义是处?由训词故。处谓生门,心心所法于中生长,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作用义。如契经说:梵志当知,以眼为门,唯为见色。此经唯证门义有六,然心心所有十二门,故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有余师说:由此依此心等生长,故名为处。何缘故知族义是界?与世种族义相似故。如一山中有诸雄黄、雌黄、赤土、安膳那等众多种族,说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如彼山中有雄黄等生本诸矿,名为种族。如是此中有心心所生本诸法,说为种族。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由此别应释种族义。如雄黄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复有说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甚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安立异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后。未来意六,时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后?若以聚义释蕴义者,蕴则非实,聚是假故。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此释显经有大义趣,谓如言聚,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蕴外,不应别求实有我体,蕴相续中假说我故,如世间聚。我非实有,蕴若实有,经显何义?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时品类无量差别,各是蕴故蕴则无边,便生怯退,谓我何能遍知永断此无边蕴?为策励彼,蕴虽无边而相同故,总说为一。又诸愚夫,于多蕴上生一合想,现起我执。为令彼除一合想故,说一蕴中有众多分,不为显示色等五蕴多法合成是假非实。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有余师说:可分段义是蕴义,诸有为法皆有过去未来现在三分段故。经主决判此释越经,今谓不然,不违理故。处界二义岂不越经,而于其中摄取为正,复有何理?唯蕴义中固求经证,于处界义唯依理释绝不求经。观此义言,似专朋党,故应如彼据理无违。何故?世尊于所知境,由蕴等门作三种说。颂曰:
论中说道:积聚的意思就是蕴的意思,生门的意思就是处的意思,种族的含义就是界的含义。怎么知道聚的含义就是蕴呢?是根据佛经所说的。就像佛经中说的:所有一切色法,无论是过去的、未来的还是现在的,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无论是粗显的还是细微的,无论是低劣的还是殊胜的,无论是远的还是近的,所有这些总括起来成为一个集合,就叫做色蕴。这部经中显示了聚的含义就是蕴。为什么知道门的含义就是处呢?是根据词义训释而来的。处,就是生门,心法和心所法在其中生长,所以叫做处,这是能够生长它们作用的意思。就像佛经说的:婆罗门啊,应当知道,以眼为门,只是为了看见色境。这部经只证明了门的意义有六个,然而心法和心所法有十二个门,所以佛经说:眼根和色境作为缘,产生了眼识,根、境、识三者相合产生触,同时生起受、想、思。如此乃至意根和法境作为缘,产生了意识,三者相合产生触,同时生起受、想、思。有其他论师说:由于心法等依此而生、由此生长,所以叫做处。为什么知道种族的含义就是界呢?因为和世间种族的含义相似。就像一座山中有雄黄、雌黄、红土、安膳那等多种不同的种类,就说它有很多界。同样,在一个身体或一个相续中,有十八类不同的法之种类,就叫做十八界。就像那座山中有雄黄等产生的根本矿藏,叫做种族。同样,这里有心法和心所法产生的根本诸法,就称为种族。如果这样,处和界的含义岂不是会混淆,因为二者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产生的根本含义。因此,应当另外解释种族的含义。就像雄黄等彼此之间,体性和类别不同,所以叫做种族;同样,眼根等彼此之间,体性和类别不同,所以叫做种族。如果这样,意界相对于六识来说,并没有不同的体性和类别,应该不是单独的界了。这种诘难并不成立,因为所依(意根)和能依(六识)的体性类别是不同的。有的说:安立的时间阶段不同。还有的说:六识是在意之后生起的,意不是在六识之后生起的,所以有很大差别。虽然诸界的体性都通于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然而根据其阶段的差别而安立不同的名称,因此说六识在先、意根在后。未来的意根和六识,时间阶段尚未区分,怎么能说六识在先、意根在后呢?如果用聚的含义来解释蕴的含义,那么蕴就不是实有的,因为聚是假立的。这种诘难并不成立,因为是在聚所依止的事物上安立含义而说的,并不是说聚本身就是含义;含义是实有事物名称的差别,而聚本身不是实有的。这种解释显明了佛经有深远的义趣,意思是说:就像说到“聚”,离开了聚所依止的各个事物,并没有一个另外实有的“聚”的体性可得。同样,说到“我”,在色等五蕴之外,不应该另外寻求一个实有的“我”的体性,只是在蕴的相续中假名安立为“我”罢了,就像世间的聚一样。“我”不是实有的,蕴如果是实有的,佛经是要显示什么意义呢?这是为了避免所教化的众生,知道色法等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中,品类有无量差别,如果每一种都是独立的蕴,那么蕴就会无边无际,于是便产生畏怯退却之心,心想:我怎么可能完全了知、永远断除这无边的蕴呢?为了激励他们,蕴虽然无边,但因为性质相同,所以总括说为一个。另外,那些愚痴的凡夫,在众多的蕴上产生一个“整体合一”的想象,从而生起现前的自我执着。为了让他们去除这种“合一”的想象,所以说一个蕴中有众多不同的部分,并不是为了显示色等五蕴是由多法合成的、是假而非实。另外,一个极微可以被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等所摄,用智慧分析,总略为一个集合。蕴虽然就是聚,但实有的含义是成立的,其他法也是这样,所以蕴不是假立的。另外,在每一个别别生起的法中,也说有蕴,所以蕴一定不是假立的,就像说俱生的受叫做受蕴、想叫做想蕴,其余的说法如佛经所说。因为在一切时间和合生起的缘故,蕴虽然各自有别,但聚的含义是成立的。有其他论师说:可以分段的意思就是蕴的意思,一切有为法都有过去、未来、现在三部分段的缘故。经主判定这种解释超越了佛经的原意,但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它不违背道理。处和界这两种含义,难道不也超越了佛经吗?然而在这其中却采纳为正确的解释,又有什么道理呢?唯独在蕴的含义上,固执地寻求佛经的证明,对于处和界的含义,却只依据道理来解释,绝不寻求佛经的根据。观察这种说法,似乎有偏袒之嫌,所以应该像那样,依据道理,没有违背。为什么世尊对于所知的境界,通过蕴、处、界这三种门类,作了三种不同的解说呢?颂文说: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愚钝的众生根器不同,偏好三种方式,因此佛陀宣说了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三种法门。
论曰:善逝意趣虽极难知,据理推寻似应如此,谓诸弟子,愚根及乐各有三故,善逝随彼说蕴处界三种法门。乐谓胜解,三谓各三。所化众生愚有三种,有愚心所总执为我、有唯愚色、有愚色心。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及广文故,随所化生如是品别,如其次第,善逝为说蕴处界三。经主此中所说犹少,谓诸弟子已过作意、已熟习行,初修事业,三位别故;怀我慢行、执我所随、迷识依缘,三过别故;恃命财族而生憍逸,三病异故。由此等缘,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三。彼上座言:说蕴为明所执一合差别相故,说处为明境及有境差别相故,说界为明境及有境并所生识差别相故。且说处门,如何遍立境有境相?此中不说眼等五根及与意根为境性故。然一切法皆意根境,此于意境非为遍说以立处门,但说七法为意境故,如契经说:苾刍当知,法谓外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又处处说法为意境,故说处中似非遍立境有境相。诸有于此复作是言:如契经说意及法为缘生于意识者,说一切法皆为意境,彼但有言,理教无故。若必尔者,何名决定立处相别?且不遍立境及有境,过则同前。又上座说:诸法无非意所行故,皆法处摄。若尔,唯应立一法处,以一切法皆意境故,此但有言,无定量证。又彼所言,虽实一处,而于一中据差别相,立余十一,谓初眼处亦名法处,乃至意处亦名法处,最后法处唯名法处。若尔,便越顺别处经,如彼经说:苾刍当知,法谓外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又处处说法为意境。都无处言眼等十一名为法处,故不可谓虽皆法处。而彼经中据别法处,说十一处所不摄法名为法处,是故彼言唯自计度。又彼虽立境及有境,而极杂乱。五取自境、意缘一切、有何杂乱?有境为境、境为有境,岂非杂乱?不了此中何者有境、何者为境,故甚迷乱。我于此经见如是趣,说处欲显不杂所依境有境异。此何所为?为舍我执。执我论者妄作是言:我是见者乃至知者,此我即是乐等所依。此经示有多法作用,显无一法名能见者乃至所依。由此理故,虽一切法皆是意境,而不共境。唯是境者立为意境,唯对此立意为有境。勿彼谓此异想说我,有诸法处体唯是境,亦有有境然非所依。或此与意立一有境,是能依故亦无有失。眼等及意虽有意根不共境义,而非唯境;色等五处虽但是境,而无意根不共境义。眼等五根更无余境,即色等境名为不共,即对此境说有境名。此中处声,说眼等六为所依处,说色等六为所缘处。显此为缘生长异法,故说为处。即依此理,以释处名,谓能生长心心所法故名为处。是故说处,为立不杂境及有境,无乱有用。我于此经见是意趣。审择法者应更寻思:何故一切心所法中,别立二法为受、想蕴?脇尊者言:世尊于法了达而立,不应诘问。或说有因,颂曰:
论中说道:善逝的深意虽然极难测知,但依理推寻,似乎应当如此:因为弟子们愚痴的方面、根器的利钝、以及喜好的方式各有三种,所以善逝随顺他们而宣说了蕴、处、界三种法门。这里的“乐”是指胜解,“三”是指各各三种。所教化的众生,愚痴有三种:有的愚痴于心所法,总执为“我”;有的只愚痴于色法;有的则对色法和心法都愚痴。根器也有三种,即利根、中根、钝根。喜好也有三种,即喜好简略、喜好适中、以及喜好广博的文句。因此,随顺所化众生这些不同的品类,善逝便依次为他们宣说了蕴、处、界三种法门。
经主在这里所说的还不够全面。应当说,弟子们有已过作意、已熟习行、初修事业这三种阶段的差别;有怀着我慢而行、执着我所随逐、迷惑于识的所依和所缘这三种过失的差别;有依恃寿命、财富、族姓而生起骄逸这三种毛病的差异。由于这些原因,世尊便依次为他们宣说了蕴、处、界三种法门。
那位上座说:说“蕴”是为了阐明所执着的“一合相”的差别相;说“处”是为了阐明“境”(认识对象)与“有境”(能认识的主体)的差别相;说“界”是为了阐明“境”、“有境”以及所生之“识”的差别相。
那么,暂且就“处”这个法门来说,它是如何普遍地安立“境”与“有境”之相的呢?这里(在“处”中)并没有说眼等五根以及意根是“境”的性质啊。然而,一切法都是意根的境界,如果这(一切法)对于“意境”(法处)来说,并不是为了普遍安立“处”这个法门,而只是说七种法(指六识及法处)为意境的话——就像契经中所说:“比丘们应当知道,‘法’是指外处,是那十一种处所不摄的法。”又处处说“法”是意根的境界——那么,说“处”这个法门,似乎就不是普遍地安立“境”与“有境”之相了。
有人对此又这样说:就像契经中说“意根”和“法”为缘,生起“意识”,这说明了“一切法都是意根的境界”。这种说法只是空谈,既没有道理,也没有教证依据。如果一定是这样,那又怎么能说是决定安立了“处”的相状差别呢?况且,如果不普遍安立“境”和“有境”,那么过失就和前面所说的一样了。
又,那位上座说:一切法没有不是意根所行的,所以都归属于“法处”。如果是这样,那就只应该安立一个“法处”才对,因为一切法都是意根的境界。这种说法也只是空谈,没有确凿的教证。他又说:虽然实际上只有一个“处”(法处),但在这一个“处”中,根据差别的相状,安立了其余的十一个处。就是说,最初的“眼处”也可以叫做“法处”,乃至“意处”也可以叫做“法处”,只有最后的“法处”单单叫做“法处”。如果这样,那就违背了那部阐明别别之处的经典。如那部经中说:“比丘们应当知道,‘法’是指外处,是那十一种处所不摄的法。”又处处说“法”为意境。从来没有哪部经说眼等十一个处叫做“法处”。所以不能说:虽然它们都是法处,但那部经是根据特别的“法处”,说那十一种处所不摄的法叫做“法处”。因此,他所说的只是他自己的臆测。
再者,他虽然安立了“境”和“有境”,但却极其杂乱。五根各取自境,意根缘取一切,这有什么杂乱呢?把“有境”(能缘)当作“境”(所缘),把“境”(所缘)当作“有境”(能缘),这难道不是杂乱吗?分不清这里哪些是“有境”,哪些是“境”,所以非常迷乱。
我在这部经中看到这样的意趣:说“处”是为了显示不杂乱、各有所依的“境”与“有境”的差异。这样做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舍弃“我执”。执着有“我”的论者虚妄地这样说:“我是能见者,乃至是能知者,这个‘我’就是乐、苦等感受的所依。”这部经则显示有多种法各有其作用,表明并没有一个单一的、能叫做“能见者”乃至“所依”的法。由于这个道理,虽然一切法都是意根的境界,但并不是“共境”。只有那些纯粹是“境”(所缘)的法,才安立为“意境”(法处);只针对这个,才安立“意”为“有境”(能缘)。这是为了避免他们认为这个不同的想(概念)就是说“我”。有些“法处”的体性纯粹是“境”,也有些是“有境”但并非“所依”。或者,将这个(法处)与“意”合立为一个“有境”,因为它们是能依,这样安立也没有过失。
眼等五根以及意根,虽然有意根“不共境”的意义(即意根缘法处),但它们并非纯粹是“境”;色等五处虽然纯粹是“境”,但它们没有意根“不共境”的意义。眼等五根再没有其他的“境”,它们所对的色等境就叫做“不共”境,正是针对这个“境”,才安立了“有境”的名称。这里“处”这个名称,是说眼等六根是“所依处”,说色等六尘是“所缘处”。显示这些(根与境)作为缘,能够生长起不同的法(心心所),所以叫做“处”。正是依据这个道理,来解释“处”的名称:因为能生长心、心所法,所以叫做“处”。因此,说“处”这个法门,是为了安立不杂乱、各有所别的“境”与“有境”,使其作用清晰而不混乱。我在这部经中看到的就是这个意趣。
审慎抉择法义的人应当进一步思考:为什么在一切心所法中,要特别安立“受”和“想”为两个单独的“蕴”呢?胁尊者说:世尊对于法义彻底了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译文:** 争执的根源与生死的起因, 以及依次相续的缘由, 因此在一切心所法中, 将受与想分别立为蕴。
论曰:世鬪诤根略有二种,谓贪着欲耽嗜拘碍,及贪着见耽嗜拘碍。初因受起,后由想生,味受力故贪着诸欲,倒想力故贪着诸见。又生死法以受及想为最胜因,耽乐受故、执倒想故。爱见行者,生死轮回由此二因,及后当说。次第因故,应知别立受想为蕴。其次第因,隣次当辩。又此受想,能为爱见二杂染法生根本故、各别显一识住名故、依灭此二立灭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类,何故无为说在处界,非蕴摄耶?颂曰:
论说:世间争斗的根源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贪恋欲望、沉迷执着,另一种是贪恋见解、沉迷执着。前者因感受而生起,后者由观念所产生——由于贪着感受的滋味而执着各种欲望,由于颠倒观念的力量而执着各种见解。再者,生死流转之法以感受和观念为最重要的起因:因为耽溺乐受、执持颠倒观念。那些被贪爱和邪见驱使的行者,之所以在生死中轮回,正是由于这两种原因,以及后续将要说明的次第因缘。因此应当知道,特别设立受蕴和想蕴是有深意的。至于其次第因缘,接下来便会阐明。此外,这感受和观念能够作为贪爱、邪见两种杂染法生起的根本,各自代表一种识的住地,修行者也是通过止息这两种心所而证入灭尽定。像这样多方面的原因还有很多种类。
那么,为什么无为法只说在处与界中,却不被蕴所摄呢?颂文答道:
蕴不说无为, 义不相应故。
蕴不包含无为法,因为含义不相符的缘故。
论曰:诸无为法若说为蕴,立在五中、或为第六,皆不应理,义相违故。所以者何?彼且非色乃至非识,故非在五。聚义是蕴,非无为法如彼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名无为蕴,故非第六。又无为法与颠倒依及断方便义相违故。说有漏蕴显颠倒依,说无漏蕴显断方便,无为于此两义都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有说:无为是蕴息故,不可名蕴,如世瓶破非复称瓶。经主难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谓处界息应非处界,便违所宗,全于蕴门众生计我。入无余位诸蕴顿息,处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蕴起假说为生。若诸蕴息亦立为蕴,般涅槃已,余蕴应存。众生畏蕴有多过患,应于涅槃无安隐想。非处界中全有多过,故无余位处界犹随,故蕴不应例彼成法。又此息言意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断故。此言意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此释与颂,义善相符。世尊起教觉惠为先,依何说蕴如是次第?颂曰:
论中说:那些无为法如果说属于蕴,归入五蕴之中、或者作为第六蕴,都不合理,因为意义和特征相矛盾。为什么呢?无为法既不是色、也不是受想行识,所以不属于五蕴。蕴的含义是聚集,无为法不像色等那样有过去、现在、未来等种类差别,可以把它们归拢成一个集合叫做无为蕴,所以也不能作为第六蕴。再者,无为法与颠倒所依以及断除烦恼的方法在意义上相矛盾。说有为蕴是为了显示颠倒所依,说无漏蕴是为了显示断除烦恼的方法,无为法对这两种意义都不具备,意义不相应所以不立为蕴。有人说:无为法是蕴息灭的缘故,不能称为蕴,就像世间的瓶子破了就不再称为瓶子。经主质疑说:那样的话,对处和界也应该有同样的过失,就是说处和界息灭了就应该不是处和界,这就违背了本宗的教义,完全在蕴的范畴里众生执着有我。进入无余涅槃时,诸蕴顿时息灭,但处和界并非如此,因为它们不是完全由生起的,只有取蕴生起才假说为生。如果诸蕴息灭了也立为蕴,那么进入涅槃之后,其余的蕴应该还存在。众生畏惧蕴有许多过患,应该对涅槃没有安稳的想法。并非处和界中完全有许多过患,所以无余涅槃位时处和界仍然伴随,因此蕴不应该以它们为例来成立。另外,这里说的“息”意思并非指断灭,因为虚空和非择灭的本体不是断灭。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在某个地方蕴相完全没有了就称为蕴息,三种无为法上完全没有聚集的意义可以称为蕴息,但门类族属的意义在无为法上并非没有,所以不应该以此为例。这个解释与颂文的意义很好地相符。世尊宣说教法以觉悟智慧为先导,依据什么来说蕴有这样的次序呢?颂文说:
随麁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随顺粗重烦恼等,各别界地依次建立。
论曰:五蕴随麁、随染、器等及界别故,次第而立。随麁立者,五中最麁所谓色蕴,有对碍故、五识依故、六识境故,五中初说。四中最麁所谓受蕴,虽无形质而行相用易了知故,四中初说。三中最麁所谓想蕴,取男女等行相作用易了知故,三中初说。二中麁者所谓行蕴,贪等现起行相分明易了知故,二中初说。识蕴最细,故最后说。随染立者,谓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身更相染爱,由显形等故初说色。如是色贪由耽受味,故次说受。此耽受味由想颠倒,故次说想。此想颠倒由烦恼力,故次说行。此烦恼力依能引发后有识生,故后说识。随器等者,谓色如器,受所依故。受类饮食,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受故。行似厨人,由思贪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识喻食者,有情本中为主胜故、识为上首受等生故。即由此理,于受想等随福行中,但说识为随福行者。又由此理,说行缘识。复由此告阿难陀曰:识若无者,不入母胎。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于受想等俱起法中,如是等经但标主识。随界别者,谓欲界中色最为胜,诸根境色皆具有故。色界受胜,于生死中诸胜妙受具可得故。三无色中想最为胜,彼地取相最分明故。第一有中行最为胜,彼思能感最大果故。此即识住,识住其中。显似世间田种次第,是故诸蕴次第如是。由此五蕴无增减过,即由如是诸次第因,于心所中别立受想。谓受与想于心所中相麁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蕴。已随本颂,且就转门说次第因四种如是,当就还门复说一种,谓入佛法有二要门:一不净观、二持息念,不净观门观于造色,持息念门念于大种,要门所缘故先说色。由此观力分析色相刹那极微展转差别,如是观时身轻安故心便觉乐,故次说受。受与身合定为损益,损益于我理必不成,由斯观解我想即灭、法想便生,故次说想。由此想故,达唯有法,烦恼不行,故次说行。烦恼既息,心住调柔、有所堪能,故次说识。已说顺次,逆次应说,恐厌繁文故应且止。如是已说诸蕴次第。于界处中应先辩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次第可知。眼等何缘如是次第?颂曰:
论中说:五蕴是根据粗显程度、染着作用、器物比喻以及各界的差别,按照顺序建立的。 按粗显程度来说:五蕴中最粗显的是色蕴,因为它有质碍性,是五识的依托,也是六识的对象,所以在五蕴中首先说明。 其余四蕴中最粗显的是受蕴,虽然没有形质,但其作用与状态容易被感知,所以在四蕴中首先说明。 三蕴中最粗显的是想蕴,因为它能取男女等相,其作用与状态容易被了知,所以在三蕴中首先说明。 二蕴中较粗显的是行蕴,贪等烦恼现起时,其行相分明、容易被了知,所以在二蕴中首先说明。 识蕴最为微细,所以最后说明。
按染着作用来说:从无始生死以来,男女之间对彼此身体产生染爱,是因为显色、形色等色相的缘故,所以先说色蕴。 这种对色的贪着,是由于耽着感受的滋味,所以其次说受蕴。 这种耽着感受的滋味,是由于想蕴的颠倒分别,所以其次说想蕴。 这种想蕴的颠倒,是由于烦恼的力量,所以其次说行蕴。 这种烦恼的力量,依于能够引发后世生命的识而生起,所以最后说识蕴。
按器物比喻来说:色如同容器,是感受所依托的所在。 受如同饮食,能够增益或损减有情的身心。 想好比调味品,因为通过取怨、亲、中等相,能够助长感受的生起。 行好比厨师,由于思、贪等业与烦恼的力量,能够产生可爱或不可爱的异熟果。 识比喻为进食者,在有情的根本中作为主导、最为殊胜,因为识是受等生起的首要条件。 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在受、想等随福行中,只说识是随福行者。 也基于这个道理,说“行缘识”。 又因此,世尊告诉阿难陀说:“识若没有,就不会入母胎。心杂染所以有情杂染,心清净所以有情清净。” 在受、想等同时生起的法中,像这样的经文只标示主导的识。
按各界差别来说:在欲界中,色最为殊胜,因为诸根与境色都具足。 在色界中,受最为殊胜,因为在生死轮回中,各种殊胜微妙的感受在这里都可以获得。 在三无色界中,想最为殊胜,因为在那里的禅定中,取相最为分明。 在非想非非想处(第一有)中,行最为殊胜,因为那里的思能够感召最大的果报。 这里就是识的安住处,识安住于其中。 这好比世间田地和种子的次第,所以诸蕴的次第就是这样。
由此,五蕴没有增减的过失。 正是基于这些次第的原因,在心所法中特别分立出受与想二蕴。 就是说,受与想在心所法中,行相比较粗显、容易产生染着,类似饮食与调味品的作用,在欲界与色界中势力强盛,所以特别立为蕴。
已依照本颂,暂且从流转的角度说明了四种建立次第的原因;若从还灭的角度,还可以再说一种。 进入佛法有两个重要法门:一是不净观,二是持息念。 不净观法门观察所造的色法,持息念法门专注四大种,因为法门所缘的缘故,所以先说色。 通过这种观修的力量,分析色相刹那、极微辗转差别的真相,这样观修时,身体得到轻安,心便觉知乐受,所以其次说受。 受与身体结合,必定带来损益,但认为损益是“我”在承受,在道理上并不成立,通过这样的观照智慧,“我”的执着就会息灭,对“法”的认知便会生起,所以其次说想。 由此想的力量,了达只有诸法存在,烦恼便不再生起,所以其次说行。 烦恼既然止息,心便安住于调柔,具备堪能性,所以其次说识。
顺次已经说明,逆次也应当说明,但恐怕文字过于繁冗,所以暂且停止。
诸蕴的次第已经说明。在界与处中,应当先辨明六根的次第,由此境与识的次第便可以知道。 眼等六根为什么按照这样的次第呢?颂说: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前五种感官所对应的境界只存在于当下, 声、香、味、触这四种境界是由物质所构成的, 其余感官的作用则涉及远近、快慢与清晰程度, 或是依照它们所对应的处所依次显现。
论曰:于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意境不定,三世无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后说。境决定者,用无杂乱、其相分明,所以先说。境不定者,用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后说。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说。身境不定,大种造色俱为境故,所以后说。或时身根唯取大种,或时身根唯取造色,或时身根俱取二种,是故身识有说极多缘五触起,谓四大种、滑等随一。有说极多缘十一起,余谓前四,如其所应,用远速明,是故先说。谓眼耳根取远境故,在二先说。二中眼用远故先说,如远丛林风等所击,现观摇动不闻声故。又眼用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鼻舌两根用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甞味。如是且约境定不定、用远速明辩根次第。或于身中随所依处,安布上下说根次第。传说:身中眼处最上又显在面,是故先说;耳鼻舌根依处渐下;身处多下;意无方处,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岂不理实鼻根极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如说三根横作行列处无高下,如冠花鬘。理实应尔,然经主意就根依处假说如此。经主或言,似通异释,故今于此别作颂文:
论中说:在六根之中,眼等前五根只取当下境界,因此先说;意根的对象则不定,可以是过去、现在、未来的境界,或是无为法,有时只取一种,有时取二、三、四种,因此后说。境界确定者,作用不杂乱、其相状分明,所以先说。境界不定者,作用有杂乱、相状不分明,所以后说。所说的四境,只是所造色(指由四大种所造)前流至此,前五根中的前四根,其境界唯是所造色,因此先说。身根的境界不定,因为大种(地水火风)与造色都可以成为其境界,所以后说。有时身根只取大种,有时身根只取造色,有时身根同时取两种,因此身识有说最多缘五种触境而生起,即四大种及滑、涩等触中的一种。有说最多缘十一种而生起,其余四根则如其所相应,作用有远、速、明的差别,因此先说。意思是眼根与耳根能取远处的境界,所以在二者中先说。二者之中,眼的作用更远,因此先说,譬如远处的丛林被风等吹动,眼睛能看见摇动,却听不到声音。又眼的作用更快,先远远看见有人撞击钟鼓,之后才听到声音。鼻根与舌根的作用都不及远,先说鼻根是因为它作用较速、较明,譬如面对香美的饮食时,鼻子先嗅到香气,舌头后才尝到味道。这样暂且依据境界的定与不定、作用的远近速明来辨明诸根的次第。或者依据在身体中随所依止的部位,按上下安布来说诸根的次第。传说:身体中眼处的位置最高又显现在面部,因此先说;耳、鼻、舌根依止的部位渐次向下;身处(身根)大多在下;意根没有固定方所,有即依止五根而生起的,所以最后说。难道不是按理实说,鼻根的极微住在鼻梁之中,并非位于眼下,如说三根(鼻、舌、身?)横向排列,处所并无高下,犹如戴花鬘一般。按理确实应如此,但经部论主的意思是就诸根所依止的处所,假说如此。经部论主有时所说,似乎通于不同的解释,因此现在于此别作颂文: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远,
三用初二明, 或随处次第。
前五种感官功能先产生, 五种功能中前两种作用范围较远, 第三种功能中前两种作用较为明晰, 或者依据所处情境依次作用。
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俱是眼等功用。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二中眼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微细,身于冷煖则不如是。随处次第,释不异前。若色等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余师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有说:梦中非必忆念先所受境,境相现前分明取故,非于觉位忆念了别先所受境,如在梦中色等现前分明可取,非于梦位忆昔境时有殊胜德过于觉位。由此忆念先所受境明了现前胜于觉位,是故梦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于梦位有时亦能忆昔境者,此非实梦,不能分明取境相故。若尔,生盲何缘梦位不能取色?谁言生盲于其梦位不能取色?若谓梦中必定忆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应信生盲梦中取色,昔余生中曾见色故。又于梦中非唯梦见曾所更事,如余处说,是故生盲梦亦应尔。而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后知者,据容有说,非必定然。如是所言于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后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识展转互为等无间缘,本论说故。此中且约非梦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说,由此已释定所取色。住空闲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见色,不可说言此色定是眼识曾受异类色相,于此定中分明现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种所造,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色。如是已说处界次第。即于此中应更思择:何缘十处体皆是色,唯于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颂曰:
在六种感官中,眼睛等前五种感官,对于颜色等外境先起作用,意识才随后生起,所以先说它们。就像本论所说:颜色等五种外境,五种感官意识先感受,意识随后才了知,为了自己的意识所依靠以及获取自己的外境,应当知道都是眼睛等感官的作用。在五种感官中,前两种的作用距离远,因为外境不直接接触,所以先说。这两种里,眼睛的作用又比耳朵更远,引用的事例如前所说,所以先说。鼻子等三种感官的作用,前两种比较分明,所以鼻子排在前面,舌头其次,身体最后。比如鼻子对于香气,能分辨微细的差别,舌头对于甜苦的味道就不像鼻子那样。比如舌头对于味道,能分辨微细的差别,身体对于冷暖的感觉就不像舌头那样。按照位置的次序,解释和前面没有不同。
如果颜色等外境,是五种感官意识先感受,意识随后了知,那为什么在梦中也能获取颜色等外境呢?有的论师说:梦中是回忆先前曾经感受过的外境;如果不是这样,那些天生失明的人,在梦中也应该能获取颜色。有的说:梦中不一定只是回忆先前感受过的外境,因为外境的相状在梦中清晰地显现,可以分明地获取,不像在清醒时回忆、了别先前感受过的外境那样。比如在梦中,颜色等外境清晰地出现在眼前,可以分明地获取,并不是在梦中回忆过去的外境时,有什么特殊的能力超过了清醒的时候。由于这种回忆先前感受过的外境,在梦中清晰地显现,比清醒时更明显,所以梦中能获取的不是过去曾经感受过的颜色等外境。然而在梦中,有时也能回忆过去的外境,但这并不是真正的梦,因为不能分明地获取外境的相状。如果是这样,那天生失明的人为什么在梦中不能获取颜色呢?谁说天生失明的人在梦中不能获取颜色?如果认为梦中必定是回忆先前感受过的外境,不是先前没感受过的,那就应该相信天生失明的人梦中也能获取颜色,因为他们在过去其他生命里曾经见过颜色。另外,在梦中不只是梦见曾经经历过的事,就像其他地方说的,所以天生失明的人梦中也应该这样。而本论说“颜色等五种外境,五种感官意识先感受,意识随后了知”,是根据通常可能的情况来说的,并不是绝对如此。像这样所说的“对于颜色等外境,眼睛等感官先起作用,意识随后生起”,也不是绝对的。五种感官意识可以互相作为前后相续的等无间缘,这是本论说过的。这里暂且根据不是做梦、散乱的状态下,感受、了别颜色等的次序来说,由此已经解释了禅定中所获取的颜色。住在空闲处的修行者都这样说:禅定中的青色等是有形可见的颜色,不能说这种颜色一定是眼睛意识曾经感受过的不同类别的颜色相状,因为在这种禅定中,它们清晰地显现。这种禅定境界的颜色,是禅定所产生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构成的,清洁分明、没有障碍,就像虚空界的颜色一样。
这样已经解释了感官、外境、意识领域的次序。就在这里,应该再进一步思考:为什么十种感官领域的本质都是物质,却只在其中一种上安立“颜色领域”的名称?又为什么十二种领域的本质都是法,却只在其中一种上安立“法领域”的名称?偈颂说: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为了区分最殊胜的, 统摄众多增上之法, 所以一处称为色处, 另一处则名为法处。
论曰:虽十二处十色皆法,而为差别,一立总名。言差别者,谓各别处。若色法性等故名同,是则处名应二或一。诸弟子等由此总名,唯应总知不了别相,为令了知境及有境种种差别故立异名,由是如来于其声等眼等色上立异义名。色处更无异义名故,总名即别,如能作因。诸立别名,为显别义。此显别义,故即别名,法处亦尔。言最胜者,由二因缘唯色处中色相最胜:一有见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别;二有对故,手等触时即便变坏。又多种故、三眼境故、世共于此立色名故、诸大论师非于声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于法处中,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应立通名。若离通名,云何能摄多别相法同为一处?又于此中,摄名品类、法名诸法,故立法名。谓择法、觉支法、智法、随念法、证净法、念住法、无碍解、法宝法归,此等法名有无量种,一切摄在此法处中,故独名法。又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摄故独名为法。诸契经中,有余种种蕴及处界名想可得,皆在此摄,如应当知。且辩摄余诸蕴名想,颂曰:
论中说:虽然十二处和十种色都属于法,但为了区分,设立了一个总称。说“差别”是指各自不同的处。如果色法性质相同就叫做“同”,那么“处”的名称就应该只有两个或一个。弟子们如果只通过这个总称,就只能笼统地知道,而无法了解具体的差别相。为了让人们了解所认知的对象(境)和能认知的主体(有境)有种种差别,所以设立了不同的名称。因此,如来在声、香、味、触这些对象上,以及眼、耳、鼻、舌、身这些感官上,设立了不同意义的名称。
在色处(视觉对象)中,没有其他不同意义的名称,所以它的总称本身就是它的别称,这就像“能作因”一样。设立别名的目的,是为了显示不同的意义。这里显示了不同的意义,所以它就是别名。法处(意识对象)的情况也是如此。
说“最胜”,是因为两个原因,只有在色处中,“色”这个相状最为殊胜:第一,它是“有见”的,可以被指出在这里或那里的差别;第二,它是“有对”的,被手等触及时就会发生变坏。而且,它的种类很多,是三种眼(肉眼、天眼、慧眼)的对象,世间大众都对此安立“色”这个名称,诸位大论师也不在声、香、味、触上安立“色”的名称,所以只有它独得“色”名。
在法处中,因为摄受了想、思等众多法,所以应该设立一个通称。如果没有通称,怎么能把众多有不同相状的法收摄为同“一处”呢?而且,在这个法处中,“法”这个名称包含品类,“法”这个名称指代诸法,所以安立“法”这个名称。例如:择法、觉支法、法智、法随念、法证净、法念住、法无碍解、法宝、法归……像这样的“法”的名称有无数种,一切都收摄在这个法处之中,所以它独得“法”名。还有,那最殊胜的法,也就是涅槃,也收摄在这里面,所以它独得“法”名。
在诸佛经中,还可以见到其他种种关于蕴、处、界的名称和概念,它们都收摄在这里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去了解。这里先说明收摄其他关于“蕴”的名称和概念。颂曰: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佛陀所说的教法体系, 数量多达八万法门, 这些教法的实质内容——无论是言语表达还是名称概念, 都属于色蕴与行蕴的范畴。
论曰:有说佛教语为自体,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语用音声为自性故。有说:佛教名为自体,彼说法蕴皆行蕴摄,名不相应行为性故。语教异名,教容是语;名教别体,教何是名?彼作是释:要由有名乃说为教,是故佛教体即是名。所以者何?诠义如实,故名佛教。名能诠义,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为体、举名为首,以摄句文。齐何应知诸法蕴量?颂曰:
论中说道:有一种观点认为,佛教的教法是以语言本身为体,这种观点主张所有的法蕴都属于色蕴所摄,因为语言的作用是以声音为自性的。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佛教的教法是以名称为体,这种观点主张所有的法蕴都属于行蕴所摄,因为名称属于不相应行法的性质。语言和教法名称不同,教法可以是语言;名称与教法体性有别,教法怎么会是名称呢?他们这样解释:必须依靠名称才能称为教法,因此佛教的体性就是名称。为什么呢?能够如实诠释义理,所以称为佛教。名称能诠释义理,因此教法就是名称。由此,佛教必定以名称为体、举名称为主,从而包含句子和文字。要到什么程度才能知道诸法蕴的量呢?偈颂说: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一切事物被称作蕴, 数量如同那部论典所说, 或依据蕴等概念, 如实修行对治烦恼。
论曰: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六千颂,如对法中法蕴足说。或说法蕴,随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谓蕴处界、缘起、谛、食、静虑、无色、无量、解脱、胜处、遍处、觉分、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实说者,所化有情有贪瞋痴、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想、空、持息念等诸对治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中二蕴所摄,如是余处诸蕴处界类亦应然。颂曰:
论中说:有些法师认为,八万法蕴每一部的分量都相当于《法蕴足论》,他们说每一部都有六千颂,就像对法中所说的法蕴足那样。也有人说,法蕴是根据蕴、处、界等不同教法一一区分,数目有八万种。指的是蕴、处、界、缘起、谛、食、静虑、无色、无量、解脱、胜处、遍处、觉分、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等,每一类教法门类称为一法蕴。按照真实义来说,所教化的众生有贪、瞋、痴、我慢、身见以及寻思等八万种不同的烦恼行为,为了对治这八万种行为,世尊宣说了八万法蕴,即开示不净观、慈悲观、缘起观、无常想、空观、持息念等种种对治方法。这就是顺着显示随蕴等所说的意义。如果没有蕴等言教,就不能对治众生的烦恼病行,那样说法就成为徒劳无益的了。像他们所说的八万法蕴,都可以归入这五蕴中的两类法蕴所摄,其他经典中所说的各种蕴、处、界等分类也应当这样理解。颂文说: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其他各种事物现象等, 都按照它们各自相应的特性, 包含在前面所说的类别中, 应当仔细观察它们自身的本质。
论曰:余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观彼一一自相。且诸经中说余五蕴,谓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蕴。彼中戒蕴此色蕴摄,是身语业,非意思故。彼余四蕴,此行蕴摄,是心所法,非受想故。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处及八胜处,无贪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后二遍处,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亦此意处法处所摄。五解脱处,慧为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即此声意法处所摄。复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此十处所摄,无香味故;后处即此意法处摄,无色性故。又《多界经》说界差别有六十二,应随其相当知摄在十八界中。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水火风四界已辩,空识二界未辩其相,如是二界其相云何?颂曰:
论中说:其他经典中提到的各种蕴、处、界,都应当相应归入前面所说的类别中。像这部论中所说的蕴等法相,应当仔细审视它们各自的特性。例如,有些经典中提到另外五种蕴,就是戒蕴、定蕴、慧蕴、解脱蕴、解脱知见蕴。其中的戒蕴,属于这里所说的色蕴,因为它是身体和语言的造作,不是心念的活动。其余四种蕴,则属于行蕴,因为它们是心所法,不属于受和想。
另外,一些经典讲到的十遍处等,其中前八遍处和八胜处,由于以无贪为本性,所以归入法处;如果连同辅助的心所一起说,它们具有五蕴的性质,也就属于意处和法处所摄。后两种遍处,即空无边处等四无色处,具有四蕴的性质,同样也属于意处和法处所摄。五种解脱处,以智慧为本性,所以归入法处;如果连同助伴一起说,则属于声处、意处和法处所摄。还有两种处,就是无想有情天处和非想非非想处,前者属于这里的十处所摄(因为无香、味二处),后者属于意处和法处所摄(因为是无色界的性质)。
再者,《多界经》讲到六十二种界的差别,应当根据它们的性质,知道都包含在十八界当中。比如该经所说的六界,地、水、火、风四界前面已经说明,空界和识界还没有解释它们的相状。那么,这两种界的相状是怎样的呢?颂文说: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暗,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空界指的是孔洞缝隙, 通常被理解为光明与黑暗, 识界指的是有漏的识, 它是众生生命存在的依托。
论曰:内外窍隙名为空界。如是窍隙,云何应知?传说窍隙即是明暗,谓窓指等明暗,窍隙显色差别,名为空界。本论中辩此空界相,亦说名为隣阿伽色。言阿伽者,谓极碍色。大造积集,堪引往来、能有任持,极为碍故。隣是近义。此空界色与彼相隣,虽是彼类而非即彼。色谓色界色处色蕴为其自性。此隣极碍,复是色性,是故说名隣阿伽色。有说:阿伽即空界色。此中无碍故名阿伽,即无碍色,余碍相隣,是故说名隣阿伽色。所言传说,表不信承。彼说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余一切譬喻部师咸作是说: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实。此有虚言而无实义。虚空实有,后当广明。今因空界,且略成立离虚空界实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无为虽无所依而有所作,谓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又于色界得离染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解脱离染。唯余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又契经说:此虚空界有内有外,非即虚空。如契经言:内虚空界,所谓眼窍,乃至广说,外虚空界,所谓空中及门窓等诸有窍隙。非无为法可言内外,岂不空界与空无为无障相同,体应无异。此言无理。所以者何?虚空无为无障相者,谓非能障亦非所障。虚空界者虽非能障而是所障,被余障故,由此不应定说空界无障为相同彼虚空。若尔,诸说造色不离大种处者,彼说大种不障造色,大种亦非造色所障,是则大种无障为相,应同虚空。彼说非理,俱有对故。大种造色互相障碍,应各别处,岂相容受?既不相容,如何大种无障为相同于虚空?又彼许色少分无障,故与虚空其相有别。彼说大造虽不相障而障余色,故异虚空。虽诸大种不障自果,亦复不为自果所障,而与余色互相障碍,是故虚空无障为相异虚空界,理得成立。由此空界非即虚空。又体实有,经说有故,犹如地等。如契经说:实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有为,假士依故,犹如地等。又是明暗,显色性故。又是有漏,说此为缘入母胎故、离色染时说断彼故。即由此因证体是色。又如颂言:
论中说道:内外窍隙称为空界。这样的窍隙,应该怎样理解呢?根据传统的说法,窍隙就是明暗,比如窗户、指缝等处的明暗现象,窍隙所呈现的颜色差异,就称为空界。本论中辨析这空界的相状时,也把它称作“邻阿伽色”。所谓“阿伽”,指的是极其坚实的物质。由四大元素积聚而成,能够引发往来、能够承载持物,所以极为坚实。“邻”是靠近的意思。这空界的颜色与那种极其坚实的物质相邻,虽然属于那类现象,但并非就是它本身。颜色指的是色界、色处、色蕴作为它的自性。这邻接极坚实物体的现象,又具有颜色的性质,因此称为“邻阿伽色”。有一种说法认为:阿伽就是空界的颜色。这其中因为无障碍所以称为阿伽,就是无障碍的颜色,其他有障碍的物体与它相邻,因此称为“邻阿伽色”。这里说的“传统说法”,是表示并不信受认同。那种说法的意思是,哪有这样的道理?所以那位上座以及一切譬喻部的论师都这样说:虚空界,离不开虚空,但那虚空本身并非实有,所以虚空界的本体也不是实有的。这种说法只有虚浮的言辞而没有真实的道理。虚空是实有的,后面会详细阐明。现在因为讨论空界,暂且简略地成立离开虚空界之外实有虚空,所以世尊说:虚空没有颜色、不可见、无质碍,它要依靠什么呢?然而借着光明,虚空才得以显现。这段经文的意思是,虚空作为无为法虽然没有所依,但有所作用,就是能够容纳一切光明,用果来显示因,说明它有真实的体相。如果虚空不存在,就应该没有光明。既然有光明,是眼识所认知的颜色差别,所以虚空是存在的,因为它能容纳光明等缘故。虚空实有的道理,完全可以成立。由此所说的经文语句,显明二者分明是各自独立实有的。另外,在色界获得离染时,也说断除这虚空界,正如世尊所说:离开色染时,心对于五界解脱离染。只剩下识界,不应说断除,因为虚空作为无为法,各种烦恼从未在其中生起过。又有经文说:这虚空界有内有外,并非就是虚空本身。如经文所言:内虚空界,指的是眼窍等等,详细说下去;外虚空界,指的是空中以及门窗等所有有窍隙的地方。无为法不能说有内外,难道空界与虚空无为法在无障相上相同,体性就应该没有差异吗?这种说法没有道理。为什么呢?虚空无为法所说的无障相,是指既不是能障碍的,也不是所障碍的。虚空界虽然不是能障碍的,但却是所障碍的,因为它被其他事物所障碍,因此不应断定说空界的无障相与虚空相同。如果这样,那些主张造色不离开大种所在之处的说法,他们说大种不障碍造色,大种也不是造色所障碍的,那么大种就应该以无障为相,应该和虚空相同了。那种说法不合理,因为二者都是有质碍的。大种和造色互相障碍,应该各自处在不同的位置,怎么能够互相容受呢?既然不能相容,如何说大种以无障为相,和虚空相同呢?又因为他们承认颜色有一部分是无障的,所以与虚空的相状是有区别的。他们说大种和造色虽然互不障碍,但障碍其他的颜色,所以不同于虚空。虽然各种大种不障碍自己的果,也不被自己的果所障碍,但与其他颜色互相障碍,所以虚空以无障为相不同于虚空界,这个道理得以成立。由此可知空界并非就是虚空。另外,它的体性是实有的,因为经文说有,就像地等一样。如经文说:实有六界构成假名的人。又是有为法,因为是假名的人所依,就像地等一样。又是明暗,因为是显色的性质。又是有漏法,说这是入母胎的缘、离色染时说断除它的缘故。正是通过这些原因证明它的体性是颜色。又如偈颂所说:
「譬如盛满月, 行无垢空轮。」
譬如圆满的明月,运行在清净无染的虚空之中。
空即空界,显空是色,有垢无垢,在色体故。有别诵言:
空就是空界,说明空属于物质范畴,无论染污还是清净,都存在于物质本体之中。另有不同版本的经文说:
「如净满月轮, 游历虚空界。」
就像那圆满皎洁的明月,自在遨游于广阔无边的虚空之中。
此亦空界无障垢故,月轮无垢义不异前。或复如何说有色法行于无色与理相应?又说汝等当观我手举在虚空,乃至广说。彼诸长老不善谛观如是理教,随情所说,于古圣贤展转传授,顺理言教而不敬从。已说空界,识界云何?谓有漏识。何缘不说无漏诸识为识界耶?与识界义不相应故。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设有情因故,非无漏法,如契经说:六界为缘入母胎故。由此界名随义而立,谓能持生故名为界。入母胎缘贯通六界,唯一识界独能续生。彼经六界,此九界摄,余随所应当观摄义,故诸余界十八界摄。
这种空界因为没有障碍和污垢,所以月亮无垢的含义和前面讲的没有差别。或者有人会问:为什么说有形质的事物能在没有形质的地方运行,这样才符合道理呢?又比如经中说:“你们应当观察我的手举在虚空中”等等详细的说法。那些长老没有仔细审视这些道理和教义,只是随着自己的想法说话,对于古代圣贤代代相传、符合正理的言教却不遵从。
前面已经解释了空界,那么识界是什么呢?指的是有烦恼的识。为什么不说没有烦恼的识是识界呢?因为这与识界的含义不相符。由于没有烦恼的法,对于众生的生死流转具有断除、损害、破坏等不同的作用,所以不是生命产生的依托。而这六种界,对于众生的产生、养育、成长起着不同的作用原因,因此是生命产生的依托。生的原因,指的是识界能延续生命的种子;养的原因,指的是四大元素是生命产生的依靠;长的原因,指的是空界能够容纳和接受生命的成长。
尊者世友这样说道:界是建立众生存在的原因,所以没有烦恼的法不属于这个范畴,正如佛经所说:以六界为条件才能进入母胎。因此“界”这个名称是根据其作用而设立的,意思是能够维持生命,所以叫做“界”。进入母胎的条件虽然贯通六界,但只有识界独自能够延续生命。那部经里说的六界,可以归入这里讲的九界之中,其余的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观察其归属含义,所以其他各种界都可以包含在十八界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