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論本第三第四第五)
基撰
意地之中,大文分二:上以五门辨意地体、下以十门释意地义。文分为三:初牒前五门三处所摄,标起论端;次「今当先说色聚诸法」下,别释十门;后总以颂结。
意识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大段:前面用五个方面来说明意识的本质,后面用十个方面来解释意识的内涵。具体结构分为三块:首先承接前面五个方面,指出它们都包含在三类范围之中,以此引出讨论的开端;接着从“现在应当先说说物质聚集的种种现象”这里开始,分别阐述十个方面;最后用偈颂的形式总结。
「除假法」者,无别种生,又无别体,故今除之。非意地下,此地中辨四相故。
“排除假立法”的意思,是因为它没有独立的种子产生,也没有独立的实体,所以现在要排除它。“非意地下”以下的部分,是在这一地中辨别生、住、异、灭四种有为法相的缘故。
言十门者,下颂云「色聚相应品,世相及与缘,善等差别门,巧便事为后。」其善等中有三门:一、三性;二、十二处增数;三、释十二处名义。色中有二:初标、后释。释分为七:初、明大种五因造色;二、明极微有无差别;三、明大造二不相离;四、明色聚诸事多少;五、明诸色相续间断;六、明三类色聚差别;七、明色聚依六处转。
所说的十个部分,在后面的偈颂中提到:“色聚与相应品类,世间现象及其因缘,善等性质的差别部分,善巧方便作为最后。”其中关于善等性质的部分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善、恶、无记三种性质;第二,从十二处展开的数目递增分析;第三,解释十二处名称的含义。关于物质现象的部分分为两块:先是总体说明,接着详细解释。详细解释又分为七点:第一,说明四大元素以五种因缘形成物质;第二,说明极微粒子是否存在差别;第三,说明四大与所造物质互不相离;第四,说明各类物质聚合包含的成分多少;第五,说明物质现象的相续与间断;第六,说明三种类型的物质聚合差别;第七,说明物质聚合依据六处而运转。
大种造色能为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因;四、持因;五、养因。如文配属。 依因中,「由造色生已,不离大种处而转」者,此说即质造、同聚造,实造非假造。由诸日光、孤行香等,离大种故;生无色界定、道戒色,无四大故。势依彼有,皆有依因。 持因中,「由随大种等量不坏」者,亦依同聚四所造义,击质发声,大质故。或五境附质,皆等质量;疎远已去,方大于质。 养因中,《对法》第一说:谓由大种养彼造色,令增长故。彼说一切大种皆养造色义,今此论中唯说长养,四大资四缘生,能养造色。然所造色,大种亲养,大种要藉四缘资长,方养造色。今说外缘,大方能养,非外四缘是此养因,相依而有是造义故。生等五因皆增上摄,或有五义或不具五,非谓定具,如上可知。若依实义,亲所造义必同性造,非异性;必同类造,非异类,有漏、无漏必类同故;必同界造,非异界;定散必同,非异法造。若假说造,疎相依造,随应无遮异熟、长养、等流三类。或各亲造,或绮互造,理亦不遮。种种义门,如别章说。
物质元素构成色法有五种原因:一是产生的原因;二是依托的原因;三是建立的原因;四是维持的原因;五是滋养的原因。这些原因与文中所说的内容一一对应。
关于依托的原因,“由于所造色产生之后,不离开物质元素所在之处而存在”,这里说的是直接依托于物质元素、同一聚集状态下的构成,是真实的构成而非假立的构成。因为像阳光、单独飘散的香气等,都是脱离物质元素的;而生于无色界的禅定、无漏道的无表色,则没有四大元素作为依托。虽然它们凭借势力而存在,但也都具有依托的原因。
关于维持的原因,“由于随着物质元素同等分量而不坏灭”,这也是指同一聚集状态下四种所造色的含义,比如敲击实物发出声音,是因为有实在的物质基础。或者五种感官对象依附于实体时,都与实体质量相当;当距离较远之后,才会显得比实体范围更大。
关于滋养的原因,《对法》第一卷说:物质元素滋养那些所造色,使其得以增长。那里说的是所有物质元素都具有滋养所造色的含义,而在这部论中,则只说到增长滋养的情况,即四大元素借助四种外缘而生起,能够滋养所造色。然而所造色是由物质元素直接滋养的,而物质元素又必须凭借四种外缘的资助增长,才能滋养所造色。这里说的是外在的助缘,物质元素才能发挥滋养作用,并非说这四种外缘本身就是这里所说的滋养原因,相互依存而存在才是“构成”的真正含义。
产生等五种原因都属于增上缘的范围,有的色法具备这五种意义,有的并不完全具备,并非一定全部具备,如上文所说可以理解。
如果依据真实的含义,直接构成的关系必定是同性所造,而非异性所造;必定是同种类所造,而非不同种类所造,因为有漏与无漏必定种类相同;必定是同境界所造,而非不同境界所造;定境与散心必定相同,并非不同法所造。如果是假名说构成,那是疏远的相互依存关系,根据需要并不排除异熟、长养、等流这三类色法。有的是各自直接构成,有的是相互交织构成,道理上也不排除。各种角度的详细分析,如同其他专门章节所说。
「于色聚中曾无极微生」等者,此显顿变,非渐积义,不同萨婆多聚中有极微。
在物质聚合中,从未有极微产生”等语,这是显示事物是整体顿然显现,并非逐渐累积而成,与萨婆多部主张聚合中存有极微的观点不同。
「又非极微集成色聚」者,极微无体,不同经部种成大义。合前一种,不同胜论麁细俱实。如《唯识》第一疏解。
另外,关于“并非由极微聚合形成色聚”这一说法,是因为极微本身没有实体,这与经量部主张的种子生成万物的观点不同。结合前面所说的道理,也与胜论派主张的粗大与细微都是实有的见解有所区别。正如《唯识论》第一卷的注疏中所解释的那样。
「极微亦有方分」者,方谓诸方,分谓细分,虽有诸方,而无细分。极微乃是麁色所有,自更无他。《唯识》第一云:极微无方分,方即是分,非诸方义。二文虽别,亦不相违。
“极微也有方分”这句话,“方”指的是各个方向,“分”指的是细微的组成部分,意思是极微虽然占据空间、有方向,但它本身是构成粗显物质的基本单位,不能再被分割成更小的部分。《唯识论》第一卷说:极微没有方分,这里的“方”就是指“分”,不是指方向的意思。两处说法虽然文字不同,但道理并不矛盾。
二不相离中,文分为二:初略解二种;「又此遍满」下,重解二种。 「同处不相离」者,随无根处,诸无根色;随有根处,诸有根色。自类大造皆同一处相涉入义,非是极微各别住义。 「和杂不相离」者,谓自类大种与余类大种更相涉入俱一处义。故论下云:前是共大种聚,后是不共大种聚。此解和杂中亦云:即此大种极微与余聚集,能所造色处俱故。不同萨婆多极微各别,同聚体异。《俱舍》颂云「欲微聚无声,无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余根。」今者大乘,同异类一切大造,无别极微,随所有聚皆相涉入,名不相离。 又「同处不相离」者,随有根、无根一切大极微中,即有随应一切所造色极微更相涉入合成一物,无别极微二处而住。 「和杂不相离」者,即此一大种极微,与余一切大种所造极微,虽同一处,非成一体。性各别故、用各异故,知非一性;诸根于中遍受用故、不相碍故,知同一处:名同处不相离。性各别故、用各异故,名杂;同一处故,名和。处所无二,俱依一所,体仍各别,故名处俱。其不相杂义意可知。 「又此遍满色聚」下,因文便故,先解和杂不相离。 「又一切所造色」下,方解同处不相离。胡麻等聚,体类别居,大造、极微不同于彼。但如诸物,石磨为末,以水和合,处所难分,其性各别,是和杂不相离义。 「又一切所造色」下,乃至大种所据处所,其即质造。 诸所造色,还即据此大种造色,同依一处,不同他宗类各别住,是不相离义。 上来所释,后之二文顺前解二处中后复次义。若依初复次义,同类、异类大造相望,义准应悉。此义如〈决择〉五十四、六十五等、《对法》第五疏解。
在两种不相离关系中,文字分为两部分:首先是简要解释两种类型;从“又此遍满”开始,是重新解释这两种类型。
“同处不相离”指的是:在没有根的地方,那些无根的色法;在有根的地方,那些有根的色法。同类的四大元素及其所造色都处在同一处所,相互涉入,并不是各个极微单独存在。
“和杂不相离”指的是:同类的四大元素与不同类的四大元素相互涉入,共同处于一处。所以论文后面说:前者是共通的四大元素聚集,后者是不共通的四大元素聚集。在解释“和杂”时也说:这个四大元素的极微与其他聚集的、能造色与所造色处于同一处所。这不同于萨婆多部认为极微各自独立、同聚而体性不同的观点。《俱舍论》的偈颂说:“欲界的微聚如果没有声音,没有根的话包含八种事物;有身根的话包含九种事物;有其他根的话包含十种事物。”如今在大乘佛教中,无论同类还是不同类,一切四大元素及其所造色,并没有独立的极微,随其所在的任何聚集都相互涉入,这就称为不相离。
另外,“同处不相离”是指:随顺有根或无根的一切四大极微中,就相应有一切所造色的极微相互涉入,合成一个事物,并没有独立的极微分处两地而存在。
“和杂不相离”是指:这一个四大元素的极微,与其余一切四大元素所造的极微,虽然同在一处,但并不成为一个整体。因为它们的性质各自不同、作用各有差异,可知并非同一体性;而诸根在其中普遍受用、互不障碍,可知它们处于同一处所:这就称为同处不相离。因为性质各自不同、作用各有差异,所以称为“杂”;因为处于同一处所,所以称为“和”。处所没有两个,都依托于同一处所,但体性仍然各自有别,所以称为“处俱”。其中不相混杂的含义可以理解。
从“又此遍满色聚”开始,因为行文方便,先解释了和杂不相离。
从“又一切所造色”开始,才解释同处不相离。像胡麻等聚集在一起,体类各自分居,而四大元素、所造色及其极微不同于那种情况。就如同各种东西,用石磨磨成粉末,再用水调和在一起,处所难以区分,但各自的性质仍然不同,这就是和杂不相离的含义。
从“又一切所造色”开始,直到四大元素所占据的处所,就是即质而造。各种所造色,也就是占据这四大元素所造色的处所,共同依托于同一处所,不同于其他宗派认为各类事物各别而住的观点,这就是不相离的含义。
以上所解释的,后面这两段文字是顺承前面解释两种处所中的后一种复次含义。如果依据前一种复次含义,同类与不同类的四大元素、所造色相互对照,其含义可以推知。这个道理在〈决择分〉第五十四卷、第六十五卷等处,以及《对法论》第五卷的注疏中有解释。
色聚诸事多少中,分二:初总明事多少;后「又约相摄」下,别显摄义。事者,体也、物也。总诸色聚,有十四物,除胜定之果,非定有故。此说实体,除一切假。
在探讨物质聚合体的构成要素数量时,分为两部分:首先总体说明要素的数量;其次从“又约相摄”开始,分别阐明这些要素的包含关系。这里所说的“事”,指的是事物的本质或实体。总体而言,一切物质聚合体包含十四种实体要素,但排除了由殊胜禅定所产生的果报色,因为它并非必然存在。这里所说的是真实存在的实体,不包括一切假名安立的法。
「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者」者,五十四云:如眼,若据相摄,唯一,谓眼清净色。若相离摄,有七,谓眼、身、地、色、香、味、触。若界摄,有十,加水、火、风。耳、鼻、舌亦尔。若身根,除眼等四,独可得故,唯可有九。界者,因义。顺经部宗色能持种,说有彼界。或彼聚中,可有能生彼色等用增上缘中立为界称。或界者,性也,即彼体事。如欲界有眼等四,定有身根。有师于此起妄计云:若得天眼,亦得彼地身根,不相离故。其义不然。《杂心》云:极微在四根,十种应当知,身根九余八,谓在有香地。若以在四根有十种,故定有身者,有香地言如何通?《俱舍》亦通云欲微聚故,《迦延》亦言:颇有成就彼地眼,不成就彼地身根耶?曰:有,谓身在欲界,起天眼通。故知彼说非理。 「相摄」者,约体摄也,各自以体自摄故。如有色,自有故。 「界摄」者,以体对用也。「不相离摄」者,体用不相离也。
关于“一切物质聚合体,凡是包含各种物质感官的”这句话,在第五十四卷中解释道:以眼睛为例,如果从它自身的直接构成来看,只包含一种,就是眼睛的清净视觉物质。如果从与之共处、不可分离的构成来看,则包含七种,即:眼根、身根、地元素、颜色、气味、味道、触感。如果从能生起因缘(界)的角度来看,则包含十种,再加上水、火、风三种元素。耳朵、鼻子、舌头也是如此。至于身根,因为它可以独立于眼等四根之外而存在,所以它所在的聚合体只包含九种。这里说的“界”,是原因、种子的意思。这是顺着经量部的观点,他们认为物质能持有种子,所以称其为“界”。或者说,在那个聚合体中,可能存在能产生那些物质等现象的特殊作用,从这种作为增上缘的角度,安立了“界”的名称。又或者,“界”就是体性,就是那些事物的自体。例如在欲界中,有眼等四根的地方,必定有身根存在。有论师在这里产生了一种错误的理解,他们认为:如果获得了天眼通,也必定会获得天眼所属那个境界(色界)的身根,因为它们是互不分离的。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杂阿毗昙心论》说:一个极微处在眼等四根之中时,应当知道它有十种成分;如果极微在身根中,则有九种;在其他情况下(如在外境中),则有八种,这是在指有香味的欲界大地。如果认为处在四根中的极微必定有十种成分,因此就必定有身根,那么“谓在有香地”这句话又该如何解释呢?《俱舍论》也对此作了解释,说这是专指欲界的微细聚合体而言的。《发智论》(迦延)也说:有没有这样一种情况,成就了那一境界(如色界)的眼根,却没有成就那一境界的身根呢?答案是:有。例如身体在欲界,却发起了天眼通。由此可知,那种(认为得天眼必得彼地身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所谓“相摄”,是从自体摄属的角度说的,各个法以自己的体性来统摄
诸色相续间断中,有六:一、声;二、风;三、明暗色;四、大小无间生;五、释经;六、显有法界。「声界」者,造声因,四大也。「恒行风」者,持世界日轮等风。恒续暗色,谓世界中暗,不说空劫,故知彼无。或义不然,说为逈故,不与暗名。「坚即彼界」者,谓地界。「坚摄」,谓余相。「非执受种子」者,谓无漏种子。虽依于识,识不缘故,名非执受。
在物质现象的连续与间断变化中,有六种情况:第一是声音;第二是风;第三是明暗色彩;第四是大小无间地产生;第五是解释经典;第六是显示存在法界。
所谓“声界”,是指产生声音的原因,也就是地、水、火、风四大元素。
“恒行风”是指维持世界、太阳等运行的风。
恒常持续的暗色,指的是世界中的黑暗,这里不讨论空劫时期,因此可知那时并不存在黑暗。或者从另一角度理解,因为其称为“迥远”,所以不赋予“暗”的名称。
“坚即彼界”指的是地界。
“坚摄”是指其余的特征。
“非执受种子”指的是无漏种子。虽然它依附于意识,但意识并不缘取它,所以称为非执受。
「色聚有三种流转」者,业果,名异熟;现在四缘之所资长,名长养;非前二种,但自类相生,名等流。不同小乘别立刹那,大乘即是定长养摄。或是等流,有漏得引无漏法故,现行从彼种子生故,况初道色体是假邪? 「处宽遍」者,谓体增宽,遍满处所。「相增盛」者,处所仍旧,相状转增。 「变异等流」者,谓变旧相,如青变黄、清变浊等。 「自性等流」者,谓住旧位,相续生灭。 初异熟生,谓引业果;后异熟生,谓满业果。 诸法有二:一、有为;二、无为。无为无此三,无差别故;有为有之。有为为二:一、有漏;二、无漏。有漏具三,无漏唯二,无业果故。且无漏中,诸根唯一,无等流。内余色有二:若执受,唯长养;非执受者,通等流。外五尘色亦通二种。上说有长养及等流者,各具二种长养、等流。胜定果色、诸心心所有二等流,唯一长养,除处宽遍。此说法处诸假色法。定果实色,或通处宽遍。上说无漏已。有漏蕴中,内五根唯长养、异熟,无等流;具二长养,无初异熟;内诸余色,具有三种;若外诸色,唯除异熟;法处摄色假,唯一长养,除处宽遍,通二等流;诸心、心所,一切皆具,唯无处宽遍一种长养。若于八识,法处五色后应分别,恐繁且止。 五十四中,总聚为文:若五根色,有长养、异熟,无等流;非根诸色,具三种流;诸心、心所,有等流、异熟、第二长养所长养流;法处摄色,无异熟生,余如心、心所。虽作此说,亦不相违。复有三界差别,长养有殊,问答分别,皆如五十四。若说异熟,初生刹那及后相续分之为二,说与前殊,后应思准。
关于“色聚有三种流转”的含义:由业力感召的果报,称为异熟;由当前四种缘所滋养增长的,称为长养;不属于前两种,只是同类相续生起的,称为等流。这与小乘佛教另外设立“刹那”的说法不同,在大乘中,这(刹那)就归属于定长养的范围,或者属于等流。因为有漏法可以引生无漏法的缘故,现行法是从其种子生起的,更何况最初道谛所摄的色法本质是假有的呢?
所谓“处宽遍”,是指物体体积增大,遍满所在的空间。“相增盛”,是指处所虽然依旧,但形相状貌变得更为显著。
“变异等流”,是指改变原有的相状,比如青色变为黄色、清澈变为浑浊等。“自性等流”,是指保持在原有状态,相续不断地生起和灭去。
最初的异熟生,指的是由引业所感的果报;后来的异熟生,指的是由满业所感的果报。
一切法分为两类:一是有为法,二是无为法。无为法没有这三种流转,因为它没有差别变化的缘故;有为法则具有。有为法又分为两类:一是有漏法,二是无漏法。有漏法具备全部三种流转,无漏法则只有两种(长养、等流),因为它没有业力果报的缘故。
暂且就无漏法来说:诸根(无漏根)只有长养一种流转,没有等流。身体内部的其他色法有两种流转:如果是执受的(与心识紧密相关的),则只有长养;非执受的,则兼通等流。外在的五尘色境也兼通长养和等流两种。上文所说的有长养和等流的(色法),各自都具备两种长养(可能指定长养与不定长养)和两种等流(如自性等流与变异等流)。
由殊胜禅定所产生的果报色(定果色),以及诸心、心所法,都有两种等流,但只有一种长养(即不包括“处宽遍”这种长养)。这里说的是法处所摄的假色法。而定所生的实色,或许也通于“处宽遍”这种长养。
以上是关于无漏法的说明。在有漏的五蕴之中:内在的五根只有长养和异熟两种流转,没有等流;它们具备两种长养,但没有最初的异熟(引业果)。身体内部的其他色法,则具备全部三种流转。至于外在的种种色法,则唯独没有异熟流转。法处所摄的假色,只有一种长养(不包括“处宽遍”),但通于两种等流。一切心法和心所法,都具备(等流、异熟、第二种长养所成的流转),唯独没有“处宽遍”这一种长养。
如果针对八识,以及法处所摄的五种色法,后面应当再详细分别,但恐怕过于繁琐,暂且停止。
在《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四卷中,是总聚起来论述的:像五根这样的色法,有长养和异熟,没有等流;非根的诸色法,则具备三种流转;诸心法和心所法,有等流、异熟以及由第二种长养所滋养的流转;法处所摄的色法,没有异熟生,其余(流转)则与心法、心所法相同。虽然有这样的说法,但与前面的分析并不矛盾。
此外,还有三界的差别,长养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的问答分别,都如第五十四卷所说。如果讨论异熟,将初生刹那和后续相续分开为两种来说,则说法与前面有所不同,后续应当思考并比照理解。
六依处中,「建立」者,风、金轮等,相依持法。「覆藏」者,屋宇等。
在六个依存处中,“建立”指的是风、金轮等事物,它们相互依靠、相互支撑。“覆藏”指的是房屋屋舍等遮蔽之物。
第二段明相应蕴中,文分为五:初、标心及五十三心所法;次、四一切,辨五位心所差别,合烦恼、随烦恼为一故;三、辨由根境等,诸识生;四、「又识能分别事之总相」下,明心、心所行相;五、「作意云」下,明遍行、别境二位心所体业差别。 「一切处」者,《唯识》第五解云:谓三性处。
在第二段说明相应蕴的部分,文字分为五点:第一、标出心以及五十三种心所法;第二、通过四一切来辨别五位心所的差别,这里把烦恼和随烦恼合为一位;第三、说明由根、境等条件,各种识得以生起;第四、从“又识能分别事之总相”以下,阐明心与心所的行相;第五、从“作意云”以下,阐明遍行、别境这两位心所的体性与业用差别。 关于“一切处”,《唯识论》第五卷解释说:指的是善、恶、无记三性之处。
「一切地」者,有二义:一云有寻等三地;二云色四、无色四,并欲界一,合为九地。 「一切时」者,心生必有。 「一切耶」者,随其自位,起一必俱。遍行具四,别境非后二,善十一中通一切地。「非一切处」者,唯善性故。「非一切时」者,非心生时即皆起故。「非一切耶」者,轻安不遍诸善心故。「一切地」者,有义:通九地,以定加行亦名定地,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有义:不然。论说欲界由阙轻安,名不定地。「通一切地」者,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如《唯识》第六说。烦恼、随烦恼合名染位,四种皆无。不定唯有一切性处。《唯识》第五云: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别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染四皆无;不定唯一,谓一切性。如下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唯识》第五、六,《对法》第一等广解。
“一切地”有两种含义:一说是指有寻思等三种修行境地;二说是指色界四地、无色界四地,再加上欲界一地,合为九地。 “一切时”是指心念生起时必定存在。 “一切耶”是指随着各自的状态,一种心念生起时其他相关心念必然同时出现。遍行心所具备四种普遍性,别境心所则不具备后两种普遍性,十一种善心所中有一部分通于一切境地。 “非一切处”是指仅限于善性状态。 “非一切时”是指并非心念生起时全都必然现前。 “非一切耶”是指轻安心所并不存在于所有善心之中。 关于“一切地”,有一种观点认为:轻安通于九地,因为修定的准备阶段也可称为定地,那时也微具调适舒畅之义,因此欲界也有轻安。另一种观点认为并非如此。论典中说欲界因为缺乏轻安,所以称为不定地。 “通一切地”是指有寻有伺等三种境地中都存在。如《唯识论》第六卷所说。烦恼与随烦恼合称为染污状态,四种普遍性都不具备。不定心所仅具有“一切性”这一种普遍性。《唯识论》第五卷说:五类心所中,遍行心所具备四种普遍性;别境心所只具备前两种普遍性;善心所仅有一种普遍性;染污心所四种皆无;不定心所只有一种,即通于一切性。详细解释可参考下文第八卷及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卷,以及《唯识论》第五、六卷,《对法论》第一卷等处。
辨由根境等诸识生中,「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下,解识乃得生。
在辨别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感知如何依赖感官与对象等条件才能产生时,接下来从“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这里开始,解释感知得以生起的道理。
根二因不坏:一、不灭坏故,非全无;二、不羸劣故,非劣弱。五十四中释灭坏、羸劣及由四缘诸根变异,翻彼即是此中二义。此说色根。其意根不坏者,彼说由四缘意根坏,翻彼即是。彼意根,第六是,不同五根。不说七八根不坏义,思准可知。
根不坏的两种原因:一是不会完全消失,所以并非彻底不存在;二是不会衰弱无力,所以并非功能低下。第五十四卷中解释了消失、衰弱以及由于四种条件导致诸根变化的情况,反过来理解就是这里所说的两种含义。这里说的是色身诸根。至于意根不坏的含义,该处提到由四种条件会导致意根损坏,反过来理解就是意根不坏的条件。这里说的意根指的是第六意识,与五种感官根不同。没有提及第七、第八识根不坏的道理,仔细推想便能明白。
境界现前中,有六故,谓「所依处故」等者,五十四云:问:如〈本地分〉说六种所行性,此何差别也?即随次第释此中六故,应寻彼文。 「所依处」者,内身所依,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显了、不显了」者,彼云谓取实、不实差别,谓各于自境中取实有体者,显了可知得;取不实者,名不显了。 「全分及一分故」者,彼云谓取一分事及遍满事,谓于一聚境中总遍缘,名全分;缘一分事,名一分。
在认识境界显现的过程中,有六种情况,也就是“所依处故”等。第五十四卷说:问:正如〈本地分〉所讲的六种所行性,这些有什么差别呢?这里就按照次序解释这六种情况,应当参照那一段文字。
“所依处”指的是内在身体所依托的环境,也就是物质世界,因为这是一切有情众生赖以生存的处所。
“显了、不显了”的意思,那里说是指执着真实与不真实的差别。就是说,各自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执着为真实存在、有实体的,就是清晰可知的“显了”;执着为不真实的,就称为“不显了”。
“全分及一分故”的意思,那里说是指执着部分事物和执着整体事物。就是说,对于一整类境界进行整体、普遍的缘虑,称为“全分”;只缘虑其中的一部分事物,称为“一分”。
四种障中,「覆弊障」者,屋宇等。 「隐没障」者,谓神通、药草等,隐令不见。 「映夺障」者,谓胜力映夺,即日光等影众星火光等。 「幻惑障」者,谓由鬼魅等及呪术等诸幻惑障。
四种障碍中,“覆盖障碍”指的是房屋等遮蔽物。“隐蔽障碍”是指神通、药草等力量,能让人看不见。“映夺障碍”是指更强的力量掩盖了其他,比如日光遮蔽了星光、火光等。“幻惑障碍”是指由鬼魅、咒术等造成的各种幻觉迷惑障碍。
「处所极远」者,谓诸方住处各远故。 「损减极远」者,谓先成麁色,虽近现前,损减至细,名损减远,即磨麦成面等。五十四云:非极细远,名现前故。别说诸根境现前义,皆如彼说。
“处所极远”指的是各个方向的居所彼此相隔遥远。“损减极远”指的是原本粗显的物体,虽然就在眼前,但经过不断损减、磨细到极其微细的状态,就叫作损减远,比如把麦子磨成面粉等。五十四卷中说:并非极微细就叫作现前。关于各种感官与对象现前的具体含义,都依照那里的解释。
作意四力:初时三种,如其次第,缘未来、过去、现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缘三世。 「若异此者,应于一所缘境,唯一作意,一切时生」者,若异前说四力生作意者,应于一境一作意恒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作意产生的四种力量:最初三种力量,按照顺序,分别对应未来、过去、现在的境界;第四种力量,则能同时对应过去、现在、未来三世。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对于同一个所关注的对象,就应该只有一种作意,在任何时候都产生。”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作意的产生不是由前面所说的四种力量所引动,那么对于同一个境界,就应该只有一种作意恒常生起。由此便可以知道,作意的产生必定是由于这四种力量。
「又非五识有二刹那」下,明识乃得生中,文分为四:一、明五识刹那;二、明五心差别;三、释经一心言;四、明五心缘境之世。五识刹那中,《唯识》第四有二说。一云:五识唯一刹那,自类前后定无二刹那相随而生,亦非五识展转无间更互而生。以此文为证。〈决择〉等言若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者,言总说六,意说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意识便通生故。 二云:此依未自在位,多分率尔心唯一刹那,非等流心及自在位。广引理教,皆如彼说。彼开导依,第三正义虽各自类,不说五识相续刹那,同前同后,皆不违理。然取后义,多顺诸文。
关于“又非五识有二刹那”以下这段文字,是说明识如何得以生起的内容,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一、说明五识的刹那生灭;二、说明五种心识的差别;三、解释经典中所说的“一心”的含义;四、说明五种心识攀缘境界的时间。
在说明五识刹那生灭的部分,《唯识论》第四卷中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五识只存在一个刹那,同一种类的前后识,必定没有两个刹那连续相随而生起,也不是五种识之间无间断地互相引生。这段文字就是证明。《抉择分》等论典中说,如果这六识作为那六识的等无间缘,这是总说六识,其意是指五识的前后,必定只有意识(作为等无间缘),因为意识能普遍引生(其他识)。 第二种说法认为:这是依据尚未获得自在位的阶段而言,在多数情况下,率尔心(最初一念)只有一个刹那,但等流心(相续念)以及获得自在位时则不然。广泛引用的义理和教证,都如该论所说。关于开导依,第三种正确的观点虽然主张各类识各自引生,但并未说五识可以相续多个刹那,无论是主张与前说相同还是与后说相同,都不违背道理。然而,采用后一种说法,更符合诸多经论的文字。
「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等者,此说五识率尔心后,定有寻求。寻求之后,若时散乱,生即不定;若不散乱时,决定心生。染净心生,由分别及先所引二因故。起分别者,曾未得境,今分别故。 先所引者,前已得境,诸悉故生。意由二因,五唯由一。此说五识等流,意等流亦尔。此中唯说寻求后不定,不说决定后及染净后不定,理皆通故。然今不说率尔后生寻求不定,故知率尔后定起寻求。〈决择〉亦言: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若有希望,后时方出。希望即是寻求心故。余义如〈五心章〉说。
当一个念头中五种感官意识产生之后,紧接着必然会有意识生起。这里说的是五种感官意识在初次接触外境的瞬间之后,必定会产生寻求分别的作用。寻求分别之后,如果心思散乱,后续的心念活动就不一定产生;如果心思不散乱,后续的心念活动就一定会产生。染污或清净的心念之所以生起,是由于两种原因:一是主动分别,二是先前习气的引发。所谓主动分别,是指面对从未接触过的境界时,当下进行分别判断。所谓先前习气的引发,是指面对过去曾经接触过的境界时,由于旧有习气的作用而产生心念。意识活动同时具备这两种原因,而五种感官意识只具备后一种原因。这里说的是五种感官意识的相续流转,意识的相续流转也是如此。文中只提到寻求分别之后的心念活动不一定产生,没有说确定判断之后以及染净分别之后的心念活动不一定产生,但实际上道理都是相通的。然而这里没有说初次接触外境之后生起的寻求分别心不一定产生,由此可知初次接触外境之后必定会生起寻求分别心。《决择分》也曾说:在禅定中,耳朵初次听到声音时,如果内心产生期望,才会在之后出定。这里的期望就是寻求分别心。其余相关道理可参考《五心章》的解说。
「一心刹那」者,意说于一境中专一性心,虽多念仍名一心,又以前后性类相似名一心。
所谓“一心刹那”,是说心念专注在一个对象上,虽然经历许多个念头,仍然称为一心;同时因为前后心念的性质与状态相似,也称为一心。
「又意识任运散乱,缘不串习境」下,明五心缘境之世。此有二说。一云:意识非强分别而任运生,不在定中而散乱生,若缘不串习境,不与别境欲等俱生,尔时意识创缘于境,名率尔堕心。无希望故,不名缘未来;虽缘现在,但是曾得境种类故,唯名缘过去境。此说独生意识。初率尔心所起行相,缘于过去境种类故,名缘过去。若强分别及在定心,缘串习境,与欲等俱,此意识率尔心缘世不定。其五识率尔堕心无间所生意识,谓寻求、决定,唯应说缘现在境。刹那论之,实缘过去;依分位三世及依亲所缘相,唯应说缘现在。设有难云:寻求、决定并缘前念五识境生,缘过去世,云何今言缘现在? 故论通言:若此,即缘彼境生。谓若此二心,即缘彼前念五识所缘之境,应名缘过去;但以相似相续在现在世,为此寻求、决定二心之所缘取,应名缘现在,非于本质,不名缘过去。此意影显五识率尔唯缘现在,意识率尔之寻求、决定亦缘过去。二解:名率尔堕心已前,释意识率尔堕心,前来未释意识率尔故。若强分别及定心,并串习境,有欲等生,尔时意识不名率尔堕心;若任运等,乃至无欲等生,方名率尔故。前来未说意率尔心,故今说也。
再者,当意识自然散乱地攀缘那些不熟悉的境界时,就说明了五种心识在缘取境界时所涉及的时间状态。对此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意识并非经过强烈的分别而自然生起,也不在禅定中而是散乱生起,如果它攀缘的是不熟悉的境界,不与别境心所中的欲求等同时生起,这时意识初次接触境界,就称为率尔堕心。由于没有期待,所以不能说它缘取未来;虽然缘取的是现在,但因为只是过去曾经体验过的类似境界,所以只称为缘取过去境。这种说法专指单独生起的意识。最初的率尔心所生起的行相,由于缘取的是过去境的同类,所以称为缘取过去。如果是经过强分别或在定中的心,攀缘熟悉的境界,并与欲求等同时生起,这时意识的率尔心所缘的时间就不一定了。至于五识率尔堕心之后紧接着生起的意识,即寻求心与决定心,只应当说它们缘取现在境。若从刹那的角度分析,其实缘取的是过去;但依分位三世以及依亲所缘的相状来说,只应当说缘取现在。假设有人质疑:寻求心与决定心都是缘着前一念五识的境界而生起的,是缘取过去世,为什么现在说缘取现在呢?因此论中解释说:如果这样,就是缘着那个境界而生。意思是,如果这两种心就是缘着前一念五识所缘的境界,那应该称为缘取过去;但因为相似相续的境界呈现在现在世,被这寻求、决定二心所缘取,所以应称为缘取现在,并非针对本质境而言,因此不称为缘取过去。这里意在表明:五识的率尔心只缘现在,而意识率尔心之后的寻求、决定心也缘取过去。第二种解释:在说明“率尔堕心”之前,先解释意识的率尔堕心,因为之前尚未解释意识的率尔心。如果是经过强分别或定中的心,并且攀缘熟悉的境界,有欲求等生起,这时意识就不称为率尔堕心;只有自然任运等状态,乃至没有欲求等生起,才称为率尔。由于之前未说明意识的率尔心,所以现在加以说明。
「唯缘过去境,五识无间」下,此释五识后寻求、决定。意识取前念五识本质境故,唯缘过去境。由此意识所缘前率尔境之影像,相似相续,在寻求、决定二心上现故,唯应说缘现在境;即从本质,唯缘过去。若从影,唯缘现在,其意识率尔心缘现在境,其理何疑?总说缘过去,便招妨难,故应长读。唯缘过去下文,摄属寻求、决定二心,其缘现在,亦属二心,义道便远,亦无妨难。若此缘现在境心,即缘彼过去境生,故通二世。本质、影像有差别故,染净、等流必随前转,故知二心亦缘现在。余世五心复亦不定。
意识之所以只攀缘过去的境界,是因为在五种感官认知(眼耳鼻舌身识)停止后,紧接着生起的“寻求心”与“决定心”。这两种意识活动,都是抓取前一刻五种感官所感知的“本质对象”。所以说,意识只攀缘过去的境界。
然而,意识所攀缘的,其实是前一刻“率尔心”(第一刹那无分别的直觉)所感知的那个对象的“影像”。这个影像相似相续,在“寻求心”与“决定心”这两种意识活动中显现。从这个角度看,又应该说意识攀缘的是“现在”的境界。因此,如果从“本质对象”来说,意识只缘过去;如果从“影像对象”来说,意识只缘现在。
那么,意识在“率尔心”的阶段攀缘现在境界,这个道理还有什么疑问呢?如果笼统地说意识只缘过去,就会招致上述的质疑和困难。所以应该把“唯缘过去”这句话与下文连起来理解,它主要是指“寻求心”与“决定心”这两种状态。而说意识缘现在境界,也同样适用于这两种心,这样理解道理上就说得通,也没有矛盾了。
这种攀缘现在境界的心识,其实是随着攀缘那个过去境界而生起的,所以它贯通了过去与现在两重时间。由于“本质对象”与“影像对象”存在差别,无论是染污、清净还是平等的意识流,都必定跟随前念而
「又识能了别事之总相」等者,《成唯识》云: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亦取别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画师资,作摸填彩。心王不能取境别相,但取总境;心所非但取境总相,亦取境上随应别相,故此说言「即此所未了别」等。《唯识》解云:此言表心所亦取境总相。此总境上所未了别境之别相。
“还有‘识能够认识事物的总体特征’这句话”,在《成唯识论》里说:心对于它所认识的对象,只把握总体的特征;而心所对于那个对象,不仅把握总体特征,还把握具体的、个别的特征,帮助心完成认识活动,所以叫做“心所”。就像画师和助手,画师勾勒轮廓,助手填充色彩。心王不能把握对象的个别特征,只把握对象的总体状况;心所则不仅能把握对象的总体特征,还能根据情况把握对象上具体的、个别的特征。所以这里说“就是这个所没能认识的”等等。《唯识论》解释说:这句话表明心所也能把握对象的总体特征。在这个总体状况上,还有心王所没能认识的对象的具体特征。
「所了境相其能了别」者,说名作意,即显作意取诸心所所取别相,皆如彼说。此中但说心起必俱,故唯说遍行心所行相。由此兼显遍行、别境通三性。心行相增强,偏说体业,余略不论,并如《唯识》。境之分齐是言说因,想能取之;境上顺理违理之相是三业行因,由思能取。虽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增说,亦不相违。
“所了境相其能了别”这一句,所说的就是“作意”。这表明作意能够摄取各种心所所缘取的不同相状,都如同前面所说的那样。这里只是说明心识生起时必定有相应的心理活动同时生起,所以只讨论遍行心所的活动相状。由此也同时显示出遍行心所和别境心所都是通于善、恶、无记三性的。心识活动的相状增强时,就侧重说明其体性和作用,其余部分就简略不讨论了,这些都和《唯识论》中所说一致。认识对象的界限范围,是言语生起的依据,由“想”心所来摄取;认识对象上符合道理或违背道理的相状,是身、口、意三种行为造作的依据,由“思”心所来摄取。虽然所有心所都能普遍地缘取对象,但这里就它们特别突出的作用来说,
作意,谓心回转。触,三和等,皆如《唯识》第三卷初。回转者,起动义。彼云应非遍行,非为切理。
作意,指的是心念的发动。触,则是根、境、识三者和合而生作用,这些道理都如同《唯识论》第三卷开头所说的那样。这里说的“回转”,是起动、生起的意思。那种认为作意“应非遍行心所”的观点,并不切合正理。
定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
让心专注在一个境界上,这就叫做心一境性。
触业,唯「受、想、思为所依」者,《唯识》解云:思于行蕴为主胜故,实通为依。
**接触行为,只有“感受、认知、意志作为依据”的说法,《唯识论》解释说:意志在行蕴中占据主要和突出的地位,实际上普遍作为(接触的)依据。**
世中有三:一、道理三世;二、唯识三世;三、神通三世。如《唯识》第三卷疏。
世间有三种三世观:一是道理上的三世,二是唯识意义上的三世,三是神通所现的三世。详见《成唯识论》第三卷的注疏。
「谓诸种子不离法故,如法建立」者,随顺萨婆多,言:种子不离心法,如心法建立三世。彼说种子体即心故。随顺经部,言:种子不离色心等法,如色心法建立三世。彼说色心能持种故。今大乘释:种子不离第八识法,如第八识法建立三世。又种不离现行之外条然有体,如现行法依种子上建立三世。云何建立?种子之上当可生果,名未来;能生种因,名过去;种子自体,名现在。又现行诸法多分间断,种恒相续。种既不离现行诸法条然有体,法既有三世,故今种子如法建立三世之义。此为总标建立三世所依体,依种子立。下别释世义。恐有外难种既恒有,应非世摄,故如于法,亦世所收。
这里所说的“种子不离法,所以依据法来建立”这句话,是顺着说一切有部的观点:种子不离心法,就像心法一样建立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因为他们主张种子的体性就是心。也是顺着经部的观点:种子不离色法、心法等,就像色法、心法一样建立三世。因为他们主张色法和心法能持有种子。
现在从大乘的角度来解释:种子不离第八识这个法,就像第八识法一样建立三世。此外,种子并不是脱离现行诸法、单独存在的实体,而是在现行法所依的种子上建立三世。怎么建立呢?在种子上,将来能生起果报的,称为未来;能产生这个种子的原因,称为过去;种子自身的体性,称为现在。
再者,现行诸法大多是间断的,而种子是恒常相续的。种子既然不是脱离现行诸法、单独存在的实体,而现行法又具有三世,所以现在说种子是依据法(现行法)来建立三世的意义。
这是总体说明建立三世所依据的体性,是依种子建立的。下面要分别解释“世”的含义。恐怕有人会从外部质疑:种子既然是恒常存在的,应该不属于三世的范畴吧?因此回答说,就像法(现行法)一样,种子也属于三世所摄。
「又由与果、未与果故」者,此释过未二世依现在种子之上立义。现种子上已与果义,名过去;未与果义,名未来;二所依体,名现在。今唯依道理以辨三世。今大乘中,能为因义,名为取果,唯现在世,故《唯识》云虽因与果有俱、不俱,而现在时方有因用。若果起时,因付于果,名为与果。现在种上有于曾世付果之义,名过去;现未与果,当来方付,名未来;现在正取,名现在故。
另外,关于“又因为已经给了果报、还没给果报”这句话,这是解释过去和未来这两世,是建立在现在世种子的基础上来立论的。
在现在的种子上,如果已经完成了给予果报的作用,就叫做“过去”; 如果还没有给予果报,就叫做“未来”; 而过去和未来所依赖的那个本体,就叫做“现在”。
这里只是依据道理来分辨三世。
在我们大乘佛法里,能够作为原因、产生作用的意义,叫做“取果”,这只有现在世才能做到。所以《唯识论》里说:虽然原因和果报有时同时存在,有时不同时,但只有在现在这个时刻,原因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等到果报生起的时候,原因的作用就交付给了果报,这叫做“与果”。
现在的种子上面,有曾经在过去世交付果报的作用,就叫做“过去”; 现在的种子还没有交付果报,将来才会交付,就叫做“未来”; 现在的种子正在发挥原因的作用、获取果报,就叫做“现在”。
「若诸果法,若已灭相」下,释依现行建立世义。
如果那些已形成的事物,已经处于消失的状态——这是解释依据当前显现的现象来建立“过去”这一概念的意义。
四相中分三:初辨所依、次辨相状、后辨分位假立。大乘生灭既即法辨,更无别体;小乘说有。《百论》难言:有灭灭法,令无入过去,灭法现在,说名有;有生生法,令有入现在,生法未来,应说无。此难四相体俱成有。
在讨论生、住、异、灭这四相时,可以分为三部分来说明:首先是阐明它们所依据的根本,其次是描述它们的表现形态,最后是分析这些形态只是暂时假立的分别。在大乘佛法中,生灭等现象是就事物本身的流转来辨明的,并没有离开事物另有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小乘则主张这些相有实在的体性。《百论》中提出这样的问难:如果说有一个“灭”的相,能令事物灭去、成为过去,那么这个“灭”的相本身是存在于现在的,应当说它是“有”;同理,如果说有一个“生”的相,能令事物生起、进入现在,那么这个“生”的相本身是属于未来的,照理就应当说它是“无”。这一问难意在指出,如果坚持四相各有实体,那么它们在逻辑上就会同时被认定为“有”,这便产生了矛盾。
论云「谓于一切处识相续中,一切种子相续俱行建立」者,总标四相,依种子立。「一切处」者,三界九地。「识相续」者,谓第八识。「一切种子相续」者,种刹那灭,无间断故,名为相续。「俱行」者,种与本识恒俱行故。「建立」者,依此九地与第八识,相续俱行一切种子建立四相,不依现行。由三义故:一、种相续故;二、诸法因故;三、不离识故。若说种子,即说诸识。 又解云:于本识中,一切种子相续俱行法上建立四相,即是依一切有为法上建立四相,一切有为有漏、无漏若起,必与种俱行故。即是通说依现及种说四相义。于生之后即说异有者,此有二义:一、令生厌,欲显生体自性变异,不可爱乐。若即说住,便多生爱乐、生住故。二、欲显诸相无别用时,即此生相,与前后别,名异。既尔,随转名住,后必不住名灭,故不同余宗。二异性中,初是同类法前后异,后是异类法前后异。此唯说生,由有缘力故起,余依此立,不待因成,故言约法分位别立。《显扬》颂云「生因相违故,无住灭两因,自然住常过,当知任运灭。」此如五十二、《唯识》第二等说。
论中说“所谓在一切处识相续中,一切种子相续俱行建立”,这是总体标举四种有为相,是依据种子而建立的。“一切处”指的是三界九地。“识相续”指的是第八识。“一切种子相续”的意思是,种子刹那生灭,没有间断,所以称为相续。“俱行”的意思是,种子与本识恒常同时运行。“建立”的意思是,依据这三界九地与第八识,相续俱行的一切种子来建立四种有为相,不是依据现行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有三个理由:第一,因为种子相续不断;第二,因为种子是诸法的原因;第三,因为种子不脱离识。如果说种子,就是在说诸识。另一种解释说:在本识中,一切种子相续俱行的法上建立四相,也就是在一切有为法上建立四相,一切有为法,无论是有漏还是无漏,生起时必定与种子俱行。这是通说依据现行现象和种子二者来解说四相的含义。在“生”相之后紧接着说“异”相和“有”相,这有两个用意:第一,为了让众生生起厌离心,想要显示生的本体自性就是变异,并不可爱乐。如果紧接着说“住”相,就容易让众生多生爱乐,贪着生与住。第二,想要显示这些相并没有各自独立的作用时间,就是这个“生”相,与前后状态不同,就叫做“异”。既然如此,随顺流转叫做“住”,后来必定不能保持叫做“灭”,所以不同于其他宗派的说法。第二种“异”性当中,前一种是同类法前后之间的差异,后一种是异类法前后之间的差异。这里只说到“生”,是由于有缘的力量才生起,其余的“住、异、灭”是依据这个“生”来建立的,不需要另外等待原因成立,所以说这是约着法的不同阶段和状态来分别建立的。《显扬圣教论》的偈颂说:“生的原因与住、灭相违背,所以没有住和灭的独立原因;如果自然能住就会有恒常的过失,应当知道灭是任运发生的。”这其中的道理,正如《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二卷和《唯识论》第二卷等处所说。
四缘文分三:一、标名;二、总出四缘体;三、「又由种子故」下,别指于心,以显四缘。如《唯识》第七广释。 「因缘体」者,彼云:谓有为法亲辨自果,一、现行;二、种子。今此唯言种者,彼会云:有唯说种是因缘者,彼依显胜,非尽理说,圣说转识与阿赖耶展转相望为因缘故。 「等无间缘」者,谓八现识及彼心所,前聚于后,等而开导,令彼定生。彼第四卷会此文云:若此识无间,彼识决定生者。言总意别,义不相违。《所缘缘》者,彼云: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此体有二:一亲一疎。今此总说,亦不相违。 《增上缘》者,彼云:谓若有法有胜势用,能于余法或顺或违。彼自会云:虽前三缘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余,为显诸缘差别义故。故今此云「谓除种子,余所依及助伴。」余所依者,乃除等无间依故。不说境界,显然亦知除所缘。故唯依心显四缘,不说心所为等无间。
四缘部分分为三层:一、列出名称;二、总体说明四缘的体性;三、从“又由种子故”开始,特别针对心识,来显示四缘。具体内容可参考《唯识论》第七卷的详细解释。 “因缘体”指的是:一切有为法能够直接生起自己的果报,这包括两个方面:一、现行;二、种子。这里只提到种子,是因为有些说法只以种子为因缘,那是为了突出种子的重要作用,并非最全面的表述。实际上,佛陀的教法中明确说到前七识与第八识阿赖耶识相互之间辗转依存,也是因缘关系。 “等无间缘”指的是:八个现行识及其相应的心所,前一念的识聚为后一念的识聚让出位置、引导开路,使得后者必定生起。《瑜伽师地论》第四卷在会通这里的文义时说:如果这个识灭去,那个识就决定生起。这是总说,含义是相通的,并不矛盾。 “所缘缘”指的是:凡是能够成为心识或心所认知、攀缘的对象,并且这个对象能带着它自身的相状被心识所缘虑、所依托。这种缘分为两种:亲所缘缘和疏所缘缘。这里总体说明,与《唯识论》的说法也是一致的。 “增上缘”指的是:凡是具有强大作用力,能对其他事物产生或促进或阻碍影响的条件。《唯识论》自己会通说:虽然前面三种缘也属于增上缘的范围,但这里把第四缘单独列出,是排除前三种而取其余的部分,目的是为了显示各种缘的差别意义。所以这里说“谓除种子,余所依及助伴”。“余所依”是指除了等无间缘所依之外的其他依止。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所缘境,但显然也排除了所缘缘。因此,这里只依据心识来显示四缘,没有特别说明心所作为等无间缘的情况。
第六、善等增数中,唯立三善。无胜义者,说有为故。 「福分善」者,顺生死善。 「解脱、决择分善」,如《对法》第十三及〈决择〉释。 正胜善者,即四正勤,亦名正断;胜诸恶故,勤体胜故,非邪勤故,名为正胜。 无量善者,四无量也。有依善者,有所依求,求三有善;无依善者,无所依求,希涅槃善。又:有物施,名有依善;无物随喜,名无依善。或有相善,名有依善;诸无相善,名无依善。修慧之体,名根本善。 相应五蕴,名为眷属善,修慧品故。或根本、方便二业道,名根本方便善,合二为一业道品故。唯说闻思,非修慧者,随其所应,余善根故。
在第六部分关于善法等递增数目的讨论中,只确立了三种善。之所以没有更胜义的分类,是因为这里讨论的是有为法的范畴。 所谓“福分善”,是指会延续生死轮回的善业。 “解脱善”与“决择分善”,在《对法》第十三卷及〈决择分〉中有解释。 “正胜善”指的是四正勤,也叫做正断;因为它能战胜诸恶,勤修的本体殊胜,且不是邪精进,所以称为正胜。 “无量善”指的是四无量心。 “有依善”是指有所依托、追求三有(欲有、色有、无色有)的善;“无依善”则是无所依托、希求涅槃的善。 另一种解释是:以财物布施,称为有依善;不以财物而随喜功德,称为无依善。 或者,执着相状的善,是有依善;一切不执着相状的善,是无依善。 修慧的本体,称为“根本善”。 与修慧相应的五蕴,称为“眷属善”,因为它们属于修慧的品类。 或者,将根本业道与方便业道合称为“根本方便善”,是将二者统合为一种业道品类。 这里只说到闻慧与思慧,未提及修慧,是随应具体情况,其余善根也可依此类推。
「八福生」者,谓欲界粟散王为一,臣为二,加六欲天为八。不同古解:欲界除臣,而取轮王。轮王为九。不动善为十,谓色无色善及无漏善。
“八种福报”指的是:欲界的小国国王算第一种,大臣算第二种,再加上六欲天,总共八种。这与古代的解释不同:古代说法将欲界中的大臣排除,而取转轮圣王。转轮圣王算第九种。不动善是第十种,指的是色界、无色界的善业以及无漏的善业。
「善了知事」者,知因智也。
清楚了解事物,就是明白原因的智慧。
工巧中,「但为戏乐」等者,余处说此实通三性,今但简染,相难知故。谓为戏乐,贪、掉等生。「不为活命」。习业、简择故。此戏乐工巧,染污;活命、习业,体实无记;简择是善,善心慧等,简择生故。
在谈论技艺活动时,说到“只是为了娱乐消遣”等情形,其他经典中认为这实际上可以涉及善、恶、无记三种性质,但这里只特别指出其中染污(不善)的部分,因为它的表现状态比较难以辨别。意思是,如果从事技艺只是为了玩乐,就容易引生贪欲、散乱放逸等烦恼。“不是为了维持生计”。另外还有为了练习技艺、为了分辨抉择而从事的情况。这种纯粹为了娱乐的技艺活动,是染污不善的;为了维持生计或单纯练习技艺,其本质是无记的(非善非恶);为了分辨抉择而进行的,则是善的,因为这是由善心的智慧等进行观察、抉择而产生的。
言「慧眼」者,实非是色,眼类同故,此中说之。非是五中之一慧眼,总揽五中慧、法、佛三为今慧眼,慧为体故,因便故来。 「有瞚眼」者,即瞬动眼,如人等眼。 「无瞚眼」者,不瞬动眼,如蟭蟟等眼。 「依处眼」者,即本肉眼,由此为依,起变化眼,名依处眼。或扶根尘,眼之依处,世俗呼之为眼故,今亦假立名。 「审谛耳」者,亦非是色,体即闻慧等,因说耳故,文便故来,欲显眼耳俱有胜用故。 「高听耳」者,闻善法、胜法、有义法耳。 「非高听耳」者,听恶法、劣法、无义法耳。 身中释「一切遍诸根所随逐」者,明身根遍在四根中义。
说到“慧眼”,其实并非指肉眼可见的色相,只因为它的作用类似于眼,所以在这里用“眼”来称呼。这里所说的慧眼,并不是五种眼中的某一种,而是总括了五种眼中的慧眼、法眼、佛眼这三种,因为它们的本质都是智慧,借着说明眼的机会一并提及。 “有瞬眼”指的是会眨动、瞬动的眼睛,像人这样的眼睛就是。 “无瞬眼”指的是不会眨动、瞬动的眼睛,像蝉这类昆虫的眼睛就是。 “依处眼”指的是原本的肉眼,因为要依靠它,才能生起变化出来的天眼等,所以叫依处眼。或者也可以指扶尘根——即肉眼所依托的感官物质,世俗通常也称之为“眼”,所以这里也暂且这样安立名称。 “审谛耳”同样不是指色相,它的本质是闻所成慧等智慧,因为正在说明耳,行文方便就一起讲了,目的是显示眼和耳都具有殊胜的作用。 “高听耳”是指听闻善法、殊胜之法、有义理之法所用的耳。 “非高听耳”是指听闻恶法、低劣之法、无义理之法所用的耳。 解释身根时所说的“一切遍诸根所随逐”,是说明身根普遍存在于眼、耳、鼻、舌这四根之中的道理。
「堕施设意」者,施设谓名言,缘在名言,名堕施设。
被概念束缚的念头,指的是概念就是名称语言,心思陷在名称语言里,就叫作被概念束缚。
十一种中,「内外」者,自他身异故。
十一种差别中,“内外”指的是:因为自己与他人的身体各不相同。
「七识住」者,《俱舍》第八云:身异及想异,身异同一想,翻此身想一,并无色十三,故识住有七,余非有损坏。一、有色有情,身异想异,如人、欲界天及初静虑,除劫初时;二、身异想一,如梵众天劫初时;三、身一想异,如第二静虑,厌根本喜入近分舍,厌近分舍入根本喜;四、身一想一,如第三静虑。初定由染想,名想一;二定由二善想,名想异;三定由异熟想,名一,善喜动故。余三即下三无色。余处坏识,不说识住。
“七种意识安住之处”,《俱舍论》第八卷说:身体形态不同、思想感受也不同;身体形态不同、思想感受相同;与前两种相反,身体形态与思想感受皆相同;再加上三种无色界状态,所以意识安住之处共有七种,其余地方因会损害意识,不称为意识安住之处。第一,具有物质身体的有情众生,身体形态不同、思想感受也不同,例如人类、欲界天众以及初禅天,但要除去世界初成时的特殊状态;第二,身体形态不同、思想感受相同,例如世界初成时的梵众天;第三,身体形态相同、思想感受不同,例如第二禅天,众生因厌离根本禅定中的喜乐而进入近分禅定的舍受状态,又因厌离近分禅定的舍受而回归根本禅定的喜乐;第四,身体形态相同、思想感受也相同,例如第三禅天。初禅因染污感受未断,称为思想感受相同;二禅因具有两种清净善妙感受,称为思想感受不同;三禅因异熟果报所生的感受纯一无杂,称为思想感受相同,但其中微妙的喜乐仍有迁
「增语触」者,第六俱触,能起语故、能缘语故,于声法二处皆增,由触增长,名增语触。 「有对触」者,五识相应触,根有对故。 「依耽嗜」者,谓欲界。 「出离」者,色、无色及无漏。 「有爱味」,谓有漏。 「无爱味」,谓无漏。 「世间」,谓分别。「出世间」,谓无分别。
“增语触”指的是与第六意识相应的触,因为它能引发语言、攀缘语言,在声音和法尘两方面都增强作用,由于触的功能增长,所以称为增语触。 “有对触”指的是与前五识相应的触,因为感官有质碍相对的缘故。 “依耽嗜”指的是欲界的境界。 “出离”指的是色界、无色界以及无漏的境界。 “有爱味”指的是有漏法。 “无爱味”指的是无漏法。 “世间”指的是有分别的境界。 “出世间”指的是无分别的境界。
「九有情居」者,《俱舍》颂云「应知兼有顶,及无想有情,是九有情居,余非不乐住。」前七识住及第一有,并无相天,名九有情居。余恶趣等,非有情居,不乐住故。广如彼说。
关于“九种众生居处”,《俱舍论》中有偈颂说:“应当知道加上有顶天,以及无想天的众生,这九处是众生居住的地方,其余处所则不是他们乐于安住的。”前面所说的七种识的住处,加上最高的有顶天,以及无想天,合称为九种众生居处。其余的如恶道等地方,不属于众生居处,因为众生并不乐于居住在那里。详细内容可参见《俱舍论》中的论述。
增色中,「有依光明」者,即质光明;「无依光明」者,谓离质光明。或附质光明,名有依;远质光明,名无依。 「正不正光明」者,谓日月盈亏等光明。 「积集色」者,谓诸形色。 九种中不说内外,纵自他身是外处,定与根别说,其实相似。声唯二性,不善、有覆者,由彼思发,故得彼名。《显扬》云:表假通善恶,实体非也。前色界亦尔。
在增色这一部分,“有依光明”指的是依托实体的光明;“无依光明”则是指脱离实体的光明。或者也可以说,依附实体的光明称为有依,远离实体的光明称为无依。
“正不正光明”是指像日月圆缺变化等所发出的光明。
“积集色”指的是各种形状、形态所构成的色相。
九种分类中没有特别区分内外,即便是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属于外处,也必定与根(感官)分开来说,其实它们的性质是相似的。声音只有两种性质,不善与有覆(有烦恼遮蔽),因为是由思(心所)所引发,所以得到那样的名称。《显扬圣教论》说:表色(表相)假立地通于善与恶,但实体并非如此。前面色界的情况也是这样。
声中,「若犯若出」者,犯己还净也。 「圣言」者,称实名圣,圣者正故。
声音这部分所说的“若犯若出”,是指犯了戒之后又重新恢复清净。“圣言”的意思,是符合真实才称为“圣”,因为圣者就是正确的意思。
香中,「率堵鲁迦香」者,即旧云斗楼婆香,《地持》云求求罗香。「素泣继罗」者,如胡麻许大,赤色,堪染绯等,此土所无,极大香也。「三辛香」者,西域多以胡麻、荜钵、于姜三事和为丸食之,令人消食。 「一指香」等者,形如指相故。
香的部分中,“率堵鲁迦香”,就是过去说的斗楼婆香,《地持经》里称作求求罗香。“素泣继罗香”,大小像胡麻籽,颜色赤红,可以用来染绯色等,我们这里没有,是一种极名贵的香。“三辛香”,西域地区常用胡麻、荜茇、干姜这三样东西调和成丸来食用,可以帮助人消化。“一指香”等,是说它的形状像手指的样子。
「休愈味」者,除止差病味。
休愈味,指的是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的味道。
五触中,蚊虻为二故。六中,俱生为第四,内身之中与身俱故。所治即垢等,能治即水等。
五种触觉中,蚊虻叮咬算作两种。六种触觉里,与生俱来的触觉列为第四,因为它是内在身体中与身体同时存在的。需要对治的就是污垢等,能够对治的就是清水等。
法界,法义如《唯识》等。
法界,法的含义如同《唯识》等论中所阐释。
释法界中,三种,有色、无色及有为无为者,有为有二,谓有色、无色,并无为为三。或:一、有色;二、无色;三、有色无色,即有为无为。
在解释法界的分类时,有三种:有色、无色,以及有为与无为。其中,有为法又分为两类,即有色与无色,再加上无为法,共成三种。或者这样区分:一、有色;二、无色;三、兼含有色与无色——这也就是指有为法与无为法。
增四中,「唯言假色,不说实」者,律不律仪等,诸宗通色,今说为假,略不说实。
在“增四”这一部分中,提到“只说假色,不说实色”,是指关于律仪、不律仪等种种法相,其他宗派通常将它们通称为色法,而在这里则说它们是假立的色法,只是简略地未谈及实有的色法。
「无色无为假,非假所摄法」者,依相说,真如是实,余皆是假。
“那些没有物质形态、不造作生灭的事物,以及假名安立的法”这一句,是根据本质相状来说的:唯有真如是真实不虚的,其余一切法都是假名安立的存在。
「善、无记无为」者,并依相说,真如等善,空等无记。
善与无记的无为法,都是根据其相状来说的:真如等属于善,虚空等属于无记。
增十中:一、作意。二、受。三、想。四、思。五、触。六、虚空。七、择灭。八、非择灭。九、真如。十、中有三句:初句是不动无为,下二句是想受灭无为。非受者,是想故,此随胜说,故无所余。或第一即除受、想、思,余心所法逐心生故。第五即不相应,略不说色。或初即触,随心初生故,随增胜说。
增补的十种中:一是作意,二是受,三是想,四是思,五是触,六是虚空,七是择灭,八是非择灭,九是真如,十是中有三句:第一句是不动无为,后两句是想受灭无为。说“非受”是因为这是指想,此处是依其殊胜处而说,所以没有其余部分。或者第一种即除去受、想、思,其余心所法是随心生起的缘故。第五种即是不相应行,此处略去不说色法。或者第一种即是触,因为它是随心最初生起的,依其增胜作用而说。
结云「内、外六处诸法,差别有六百六十」者,此据十二处,各增至十,一一皆有五十五种,此成六百六十所可应有增数之法。理实不然。五根增中,皆无增十,而有十一,已剩其五;意处至十二,而无增十,后剩十三。于此增数,合剩十八,况复不计法界所摄八十七法等。由此应知,但据十二处各增至十之总大数。
总结中说“内、外六处诸法,差别有六百六十种”,这是根据十二处各自增加到十种,每一处都有五十五种差别,这样就成了六百六十种可能存在的增数法门。但道理上并非如此。在五根的增数中,都没有增加到十种,而是有十一种,已经多出了五种;意处增加到十二种,却没有增十的说法,后面又多出了十三种。在这套增数算法里,总共多算了十八种,更何况还没有算法界所包含的八十七种法等。由此应当知道,这只是根据十二处各自增至十种的总大数而言。
釋名中,眼者,梵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義當故。 耳者,梵云戍(輸聿反)縷多,此云能聞,如是我聞之聞也。言耳者,體義當故。 舌中,能除飢渴,正是舌根。發言論者,舌之依處,世俗名舌,故以為名。
在解释名称时,眼,梵语称为“斫芻”。“斫”是运行的意思;“芻”是穷尽的意思。这是说它能在所对的境界中运行、穷尽所见的功能,能完全照见一切色相,所以称为“行尽”。现在用“眼”这个字,是从其体性功能上相应而立名的。 耳,梵语称为“戍(音同“输聿”反切)缕多”,意思是能听闻,就像“如是我闻”的“闻”。用“耳”这个字,也是从其体性功能上相应而立名的。 舌,能够消除饥渴,这主要是舌根的作用。而发出言论的功能,是舌所依托的部位,世间习惯称为“舌”,所以就以此命名。
「计为我所我及我所」者,我所者,我外所有。我我者,亦是我所,谓计前念我是后念我之我,即前念我是后念我之我也。
“将事物看作‘我所有’和‘我自身’”的意思是这样的:“我所有”是指在我之外的一切事物。而“我自身”其实也是一种“我所有”,就是说,把前一刹那的“我”当作后一刹那的“我”所拥有的“我”,也就是认为前一刹那的“我”是后一刹那的“我”的所属。
有情等义,如〈摄异门分〉具释。「重嗢柁南」者,上明众义皆是意地之差别义,故重颂出体显义,是彼地体义故。
众生等含义,在〈摄异门分〉中有详细解释。所谓“重嗢柁南”,是指前面阐述的各种义理都是意识活动的差别表现,所以用重复的颂文来揭示其本质、显明其深义,这些正是意识活动本身的体性与内涵。
「唯说六善巧」者,《辨中边》通说十善巧;〈决择〉下说六;七善巧,《显扬论》中〈成善巧品〉。说诸善巧,皆为破执,故数不同,广如于彼。
《瑜伽师地论略纂》中提到的“唯说六善巧”,指的是在《辨中边论》中普遍讲了十种善巧;而在《瑜伽师地论·决择分》以下部分则说了六种;七种善巧的说法,出自《显扬圣教论》的〈成善巧品〉。这些论述各种善巧,都是为了破除众生的执着,所以数目有所不同,详细内容可参考那些经典。
「生起事,谓缘起缘生」者,《对法》云:因名缘起,果名缘生。
生起事,指的是缘起和缘生。正如《对法》所说:因称为缘起,果称为缘生。
「差别事,谓无量界」者,即五无量,谓世界、有情界、法界、所调伏界、调伏方便界。下自当释。
这个关于“差别事,指的是无量界”的说法,就是指五种无量,即:世界无量、有情众生无量、一切法无量、所应调伏的对象无量、调伏的方便法门无量。这些内容下面会详细解释。
后嗢柁南有十门:一、色聚;二、相应品;三、世;四、相;五、缘;六、三性;七、十二处增数;八、释十二处名;九、善巧;十者、事。「八众」,随增胜者说。
**《瑜伽师地论略纂》白话翻译**
随后归纳为十个要点:一、物质聚合;二、心与心所相应;三、三世;四、诸法体相;五、因缘;六、三性(善、恶、无记);七、十二处(六根六境)的增上作用;八、解释十二处的名称含义;九、善巧理解;十、具体事相。至于“八众”(指世间各类众生),是随顺其最突出的特性而说。
第四卷
智慧品
九地境中分之为四,上之二地明境体,此有寻有伺等三地是境相,下上麁细异故,是谓来意。寻谓寻求,伺谓伺察。谓思及慧,推麁名寻,察细名伺,一念不俱,麁细异故。今依彼法有无此二建立三地,是谓释名。 「出地体」者,释有三师。初说云:此之三地,就二前后相应建立无心地,说初之二地名为心地,故知下地诸色等法皆名无寻无伺地。 第二师云:此三就二离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离寻伺染名无寻无伺地,故知随应有彼染故,名初二地。 第三师云:此三俱就界地建立。此卷中说欲界及初静虑若定若生,名有寻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征破前师,皆为非正。今释彼文,并如彼说。
在九个修行境界中,这部分分为四层。上面两层说明境界的本体,这里的有寻有伺等三地则是境界的表象,因为上下层次有粗细差异,所以这样安排。 寻指的是粗略的寻求,伺指的是细致的观察。就是说,通过思惟和智慧,推求粗显的现象叫做寻,审察细微的现象叫做伺。这两种心念不会同时生起,因为粗细不同。现在依照修行法门中是否存在这两种心念,建立了三个层次,这就是名称的由来。
关于“阐明境界本体”的部分,解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说:这三个层次,是依照寻与伺前后相应而建立的,没有独立的心地;最初两个层次称为心地,由此可知下层的色法等都属于无寻无伺地。 第二种观点说:这三个层次是依据脱离对寻与伺的执着而建立的。这一卷中既然将以脱离寻伺烦恼称为无寻无伺地,那么可以推知,相应还存在这些烦恼的,就属于前两个层次。 第三种观点说:这三个层次都是依照界与地的体系建立的。这一卷中提到欲界以及初禅,无论是定境或是投生之处,都称为有寻有伺地等,因此可知只是依据界地体系而建立。 文中对前两种观点进行了质询和驳斥,认为都不够准确。现在的解释依照原文所述,均按其中的说法来理解。
就此地中,大文分三:初问;次略答;后「云何界施设建立」下,别释前标,于中即五。 界施设中,分三:初问、次答八门、后随别释。第一、数建立中,分二:初标堕界、非堕界;后「此中欲界」下,别释三地。「堕」者,在也、落也,落在界摄故。 「非堕摄界,谓方便并萨迦耶灭,及无戏论无漏界」者,三乘通释。 方便,谓道谛,趣灭因故。 萨迦耶灭者,谓虚伪身灭,即择灭。 无戏论无漏界者,谓真如,性离分别,无漏体故。唯大乘解:或方便者,一切化身,三轮方便,利众生故。 萨迦耶灭者,谓法身,虚伪身灭显故。 无戏论无漏界者,谓报身,无漏五蕴离分别故。 「若定」者,在上下地得彼定。 「若生」者,谓生彼地,无寻唯伺。 「随一有情由修此故,得为大梵」者,虽共初禅同一地系,无别品数离于寻染,要伏寻贪方得彼定。如在欲界修不净观,虽未品数折伏下染,要暂伏贪方能入观。此亦如是,故名别得为大梵。劫初之时,极光净天先来有此中间定业,故得下生初为大梵,非在二定生报下生。 「此中,由离寻伺欲道理故,说名无寻无伺地」等者,《释论》第二师引此为证:未离寻伺染,欲界初定诸法假者,名有寻有伺地。静虑中间诸法假者,已离寻染,未离伺染,名无寻唯伺地。二定已上诸法假者,俱已离染,并名无寻无伺地。即显欲界教导差别。若已离欲,亦名无寻无伺地等。不尔,何故第三地中唯离二染名第三地,不说有彼下二地染名初二地?实义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谓欲界初定有漏、无漏诸法聚中,寻俱可得,已离欲、未离欲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为证,不由有染名为彼地,若已离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杂乱。故此论云:若无漏界,有为定所摄初静虑,亦名有寻伺地等。若就相应及三离欲立三地别,此等诸文皆有过失。广如《释论》。此言寻伺由离欲故名无寻无伺地者,然唯欲彼二定已上无寻无伺一地,有漏、无漏皆决定离寻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为彼地、无染便非,故唯说彼二定已上。由此不说下之二地随离彼染即非彼地。 「教导作意」者,谓在欲界住心无相,无寻伺故。「出彼定」者,身在欲界,已离初定欲,入无寻伺定,后出定时,还起寻伺。若生二定等,亦起下寻伺。故论说言:如出彼定及生彼者。 「若无漏界,有为定所摄」者,即初静虑根本智。此有二义:《唯识》第七,一说后得智在因位亦寻伺俱。若依此义,彼根本智依此寻伺后得智处法,缘真如境起故,名有寻有伺地;非根本智与分别现行寻伺俱,名有寻有伺地。二云后得智亦非寻伺俱。此无漏有为定者,即是二智依初定寻伺处法,缘真如觉故,名有寻有伺地;非是二智与分别寻伺现行俱,名为彼地。
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文字分为三块:首先是提问;接着是简要回答;然后从“云何界施設建立”开始,是分别解释前面标出的内容,其中又分为五点。 关于“界”的施設建立,分三步:先提问;再回答,列出八个方面;最后是逐一详细解释。 第一点,关于“数”的建立,分两部分:先是标出“堕界”与“非堕界”;然后从“此中欲界”开始,分别解释三地。 “堕”的意思是“在”或“落”,指落在界的范围之内。 “非堕摄界,谓方便并萨迦耶灭,及无戏论无漏界”这句话,是从三乘共通的角度解释的。 “方便”,指的是道谛,因为它是趋向寂灭的因。 “萨迦耶灭”,是指虚伪之身的灭尽,也就是择灭。 “无戏论无漏界”,指的是真如,其本性远离分别,是无漏的本体。 如果单从大乘的角度理解: “方便”可以指一切化身,凭借三种轮转的善巧方便来利益众生。 “萨迦耶灭”指的是法身,因为虚伪之身灭尽而显现。 “无戏论无漏界”指的是报身,由无漏的五蕴构成,远离分别。 “若定”的意思是,在上地或下地证得了那种定。 “若生”的意思是,投生到那一地,处于无寻唯伺的状态。 “随一有情由修此故,得为大梵”这句话是说,虽然(中间定)与初禅同属于一地所系缚,没有另外的品类能脱离寻的染污,但必须降伏了对寻的贪着,才能证得那种定。就像在欲界修不净观,虽然尚未通过品类次第完全折伏下地的染污,但必须暂时降伏了贪欲才能入观。这里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特别说通过修习这个能成为大梵天。在劫初之时,极光净天的众生因为先前已有这种中间定的业,所以能下生到初禅天,最初成为大梵天王,并非是从第二禅的果报中下生。 “此中,由离寻伺欲道理故,说名无寻无伺地”这段话,在《释论》中第二家师说引此作为证明:尚未远离寻伺染欲的,属于欲界和初禅的诸法假立者,称为“有寻有伺地”。静虑中间(即中间定)的诸法假立者,已经远离了寻的染污,但尚未远离伺的染污,称为“无寻唯伺地”。第二禅以上的诸法假立者,寻与伺的染污都已远离,都称为“无寻无伺地”。这里也显示了欲界在教法引导上的差别。如果已经远离了欲,也可以称为“无寻无伺地”等等。否则,为什么第三地中只说远离了两种染污就称为第三地,而不说还带有下二地的染污就称为前二地呢? 但从真实义理来看,并非如此。这三地只是依据“界”和“地”来建立的。就是说,在欲界和初禅的有漏、无漏诸法聚集中,寻心所是可能存在的,无论已经离欲还是未离欲,只要引生定境,都可以称为那一地。上面引用的文字就是证明,并非因为有染污就称为那一地,没有染污就不属于那一地。如果按那种理解,就会造成很大的混乱。所以本论说:如果是无漏界,属于有为定所摄的初静虑,也可以称为有寻有伺地等等。 如果根据心所相应以及三种离欲的情况来建立三地的区别,那么上面这些文字就都有过失。详细情况如《释论》所说。 这里说“寻伺由离欲故名无寻无伺地”,然而只有指第二禅以上的“无寻无伺地”一地时,无论有漏还是无漏,都决定已经远离了寻伺的染污。下地的情况则不是这样,不能认为有染污就属于那一地,没有染污就不属于,所以这里只说到第二禅以上。因此,并不说下面的两地一旦远离了那种染污,就不属于那一地了。 “教导作意”指的是,在欲界中安住于心,达到无相状态,因为没有寻伺的缘故。 “出彼定”指的是,身在欲界,已经远离了初禅的欲,进入了无寻无伺的定境,后来出定的时候,寻伺还会生起。如果投生到二禅等天,也会生起下地的寻伺。所以论中说:就像出了那种定以及生到那一地的人一样。 “若无漏界,有为定所摄”指的是初静虑的根本智。这有两种解释: 按照《唯识论》第七卷,一种说法认为,后得智在因位(修行位)也是与寻伺相应的。如果依据这种观点,那么(初禅的)根本智是依托这个有寻伺的后得智所在的法处,缘真如境而生起的,所以称为“有寻有伺地”;并不是说根本智本身与分别现行的寻伺相应,才称为有寻有伺地。 另一种说法认为,后得智也并非与寻伺相应。这里说的“无漏有为定”,指的是根本智和后得智这两种智慧,依托初禅寻伺所在的法处,缘真如而生起觉知,所以称为“有寻有伺地”;并不是说这两种智慧与分别现行的寻伺相应,才称为那一地。
第二、处所中有三界别,即为三。欲界三十六处,谓八热、八寒那落迦、鬼处、非天处、四大州、八中州、六欲天。其魔宫即他化天。独一、近边二那落迦,即八寒、八热随应所摄,人中一分亦尔,故不别立所。由此欲界文即分二:初明本三十六处;「魔宫」已下,释即彼摄。
**第二、处所部分分为三界差别,即三类。** 欲界有三十六处,指的是八热地狱、八寒地狱、鬼道、阿修罗道、四大洲、八中洲以及六欲天。其中魔宫属于他化自在天。孤独地狱和近边地狱,已随相应情况归入八寒、八热地狱范畴,人间的一部分也是如此,因此不再单独设立处所。由此,欲界部分分为两段:先说明根本的三十六处;从“魔宫”以下,解释这些处所的归属关系。
「从此下三万二千逾缮那,至等活」等者,此文意说,地平之下三万二千逾缮那方至等活,等活广十千逾缮那。次下过四千逾缮那方至黑绳,黑绳下二千至众合。如是八那落迦皆广十千,下六地狱相去皆二千。无间地狱底去地平,计一十二万八千逾缮那,苏迷卢山入水八万,此乃过彼四万八千。以此准知,八热地狱深于《俱舍》,彼说无间底去地平四万逾缮那。彼论颂云。此下过二万,无间深广同。《俱舍》:水轮虽深八亿,依风轮上;金轮复厚三亿二万,在水轮上。故妙高山据彼金轮。今者大来,金在水下,次据金轮,水在金上。虽不言深数,无间之底既计一千二万八千,妙高入水但言八万,明知妙高不据金轮,半上半下,水中浮住。赡部州地在水之内,深妙高山,义甚难悉。七金展转倍小须弥,何为此州独深诸类?由有地狱安布不同,恶业者多,处所须广,特深余类,此复何愆?《俱舍》虽不别陈,《毘婆沙》第一百七十二有三说。一云:无间底去此四万,下二万是无间,次上一万九千次第有余七,此七一一纵广万逾缮那。恐错,勘草本,次上五百白墡,五百是泥。二云,无间同前,次上三万五千安立余七,余七一一纵广五千,次千青土,次千黄土,次千赤土,次千白土,次五百白墡,次五百泥。三云:无间在中,余七围绕。此赡部州犹如谷聚,上尖下阔,故得容受。由此经说:四大海水渐入渐深。虽无评家,《俱舍》所取不知何者,且看文势,第三为正,不相违故,余义皆有自宗相违。今者大乘,应理为善。八寒地狱,八热相当,大小量同,故不别说。鬼及非天,如前已说。不见近边,亦属寒文,独一可尔。
从地面向下三万二千由旬,才到达等活地狱,等活地狱的广度有一万由旬。再向下经过四千由旬才到黑绳地狱,黑绳地狱向下二千由旬到众合地狱。这样八个地狱都广一万由旬,下面六个地狱之间相距都是二千由旬。无间地狱的底部距离地面,总计十二万八千由旬。须弥山深入水中八万由旬,这里的地狱深度比它还多四万八千由旬。由此可以推知,八热地狱的深度与《俱舍论》所说不同,那部论说无间地狱底距离地面四万由旬。那部论的偈颂说:此下过二万,无间深广同。《俱舍论》说:水轮虽然深八亿由旬,但它是安立在风轮之上的;金轮又厚三亿二万由旬,是在水轮之上的。所以妙高山(须弥山)是建立在金轮上的。现在这里的大乘说法,金轮在水下,接着建立在金轮上,水在金轮之上。虽然没有明确说深度数据,但既然无间地狱底算下来有十二万八千由旬,妙高山入水只说八万由旬,由此可知妙高山并非完全建立在金轮上,而是半上半下,在水中浮住。赡部洲大地在水之内,深度超过妙高山,这个道理很难完全明了。七金山层层围绕,都比须弥山小,为什么唯独这个洲比其它各类都深?这是因为地狱安布的位置不同,造恶业的众生多,需要的处所广大,所以特别深于其他类别,这又有什么过失呢?《俱舍论》虽然没有分别陈述,《大毗婆沙论》第一百七十二卷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无间地狱底距离地面四万由旬,下面二万是无间地狱,再往上一万九千由旬依次有其余七个地狱,这七个每一个长宽各一万由旬。(恐怕有误,应查对原稿。)再往上五百由旬是白墡,五百由旬是泥。第二种说:无间地狱同前,再往上三万五千由旬安立其余七个地狱,其余七个每一个长宽各五千由旬,再往上一千由旬是青土,一千由旬是黄土,一千由旬是赤土,一千由旬是白土,再五百由旬白墡,五百由旬泥。第三种说:无间地狱在中央,其余七个围绕它。这个赡部洲就像谷堆,上面尖下面阔,所以能够容纳。因此经中说:四大海水是逐渐深入、逐渐变深的。虽然《毗婆沙论》没有评定哪一种说法正确,《俱舍论》所采取的是哪一种也不知道,暂且看文中的意思,第三种说法比较合理,因为它不与别的说法矛盾,其他说法都有与自家宗义相违的地方。现在大乘的教法,以符合道理的为善。八寒地狱,与八热地狱相对应,大小量度相同,所以不另外说明。饿鬼和阿修罗,像前面已经说过的。不见有近边地狱的说法,也属于关于寒冰地狱的论述,单独列出一种也可以理解。
取缘豆子者,即摩诃没特迦罗,《宗轮》所云采菽氏也,旧云大目揵连。广说此缘,如《弥勒疏》。 烧然等三,少分、多分、全分别也。 「一聚」者,不见形容,但见一聚火相故。
这个“取缘豆子”,指的是摩诃没特迦罗,也就是《宗轮论》里说的采菽氏,旧译称为大目犍连。关于这个缘起的详细解说,可以参阅《弥勒疏》。 至于“烧然”等三种情况,指的是少许被烧、大部分被烧和全部被烧的差别。 所谓“一聚”,是指看不到具体的形状样貌,只看见一团火的相状。
「色界十八处」者,下三定各三,第四定八,无想天即广果摄,故不别说,并大自在天,故成十八。四禅各三天,但言熏修,故唯有漏熏。五净居天既言五品杂修故生,明通有漏、无漏杂修之法,不异旧说业,虽凡位而造,由今无漏资有漏定,更助故业,令胜上生大自在住处。
“色界十八处”指的是:初禅、二禅、三禅各有三处天界,第四禅有八处天界。无想天归属于广果天范围,所以不单独列出;再加上大自在天,总共就构成了十八处。四禅的每一禅各有三天,这里只说“熏修”,因此只属于有漏的熏修。五净居天既然说是通过五品杂修而往生,就说明其中贯通了有漏与无漏相杂的修法,这与以往的说法并无不同。这些业虽然是在凡夫位所造,但由于现在以无漏的功德资助有漏的禅定,进一步助益先前的业力,使其变得殊胜而上生到大自在天的住处。
「由极熏修」者,唯无漏修,诸有漏第六识已不现行故。即凡夫位所造广果天处业,将入第八地,生广果天;无漏极熏资彼先时后报之业,至第十地满心,方生于彼。《华严经》云:现报利益,受佛位故;后报利益,摩醯首罗智处生故。广如《唯识》第七卷疏,并《十地论》第十二卷。
之所以说“由极熏修”,指的是纯粹无漏的修行,因为此时有漏的第六意识已经不再活动。也就是凡夫阶段所造下的、感召广果天处果报的业力,将要进入第八地时,便会投生到广果天;通过无漏修行达到极致的熏习力量,资助了先前所造下的、本应在较晚时候感果的业报,直到第十地修行圆满时,才会在那里受生。《华严经》说:现世果报的利益,是当下证受佛位;未来果报的利益,是在色究竟天(摩醯首罗智处)受生。详细道理可参见《成唯识论》第七卷的疏解,以及《十地经论》第十二卷。
修禅有三:唯有漏,熏下四定;二、唯无漏,八地以上变易生死;三、有漏无漏,如前所说五净居业。变易生死,七地已前,二乘俱通有漏、无漏,无明为缘故,所起定唯无漏;八地已上唯无漏,不起无明故。
修习禅定有三种情况: 一、纯粹是有漏的,指熏习下品四种禅定; 二、纯粹是无漏的,指八地以上菩萨的变易生死中所修; 三、兼具有漏与无漏,如前文所说的五净居天所造之业。
关于变易生死: 七地以前,声闻、缘觉二乘皆通有漏与无漏,因无明为缘所引发的禅定仍属无漏; 八地以上则纯粹是无漏,因已不起无明之故。
「无色界有处所」者,业果异故,即于入定死处而施设故。 「无处所」者,谓无色身。或现定色故,名有处所;无异熟身故,名无处所。
无色界存在处所的说法,是因为业力果报各有不同的缘故,也就是依据修行者进入禅定并在该处命终的情况而建立的。说它没有处所,指的是没有具体的色身形态。或者因为现行禅定中显现的色相,所以称为有处所;由于没有异熟果报所成的色身,所以称为无处所。
第三、有情量中,文分五:一、人;二、天;三、地狱;四、非天;五、无色界。此州身量,寿长时大,寿短时小,大小虽殊,然随自身三肘半量,故量不定。东州决定自身三肘半,西北二州亦随自身三肘半量,然展转大。《俱舍》第十一与此不同,彼云:赡部州人量,三肘半四肘,东西北州人,倍倍增如次。彼说此州或三肘半四肘,东州八肘,西州十六肘,北州三十二肘。今说转大,不言倍增,以不定故。
第三部分:关于众生的身形尺度,文字分为五段说明:一、人类;二、天人;三、地狱众生;四、阿修罗;五、无色界众生。我们所在的南瞻部洲,人的身高在寿命长的时期较大,寿命短的时期较小,大小虽然不同,但都是依据自身三肘半的尺度为标准,所以并没有固定数值。东胜身洲的身高固定为自身三肘半,西牛货洲和北俱卢洲的身高也以自身三肘半为基准,但实际身形会逐渐增大。《俱舍论》第十一卷的说法与此不同,其中提到:南瞻部洲人身高是三肘半或四肘,东胜身洲、西牛货洲、北俱卢洲的人身高度,依次成倍增长。那部经论说此洲人身可能是三肘半或四肘,东洲人身是八肘,西洲人身是十六肘,北洲人身是三十二肘。现在这里说身形逐渐增大,而不说成倍增长,是因为实际情况并不固定。
「三十三天增一足」者,足谓分也。分一俱卢舍为四分,四分之中,一分复分为四分,增此一分,故言一足。下言增一足者,其义亦然。显知足天半俱卢舍余一分,乐化天余二分,他化天身余三分。 或有释言:一足者,即俱卢舍分为四分,一分之中复分为二,足此二中之一分,故言一足。即显知足天身半俱卢舍余半分,乐化天身一俱卢舍中三分,他化天身三分余半,减一俱卢舍也。《俱舍》不同,彼云:欲天俱卢舍,四分一一增,乃至他化天,一俱卢舍半。余皆同此。 问:若依《俱舍》,梵王寿一切半,量一逾缮那半。大乘既以六十劫为一劫,何故梵王不说一逾缮那半为一耶?答:劫是时名,随法即施;逾缮那是分量,不可辄说。
关于“三十三天增一足”这句话,“足”指的是“分”。将一个俱卢舍分成四份,其中一份再分成四份,增加这后一份,所以叫“一足”。下文所说的“增一足”,意思也是这样。由此可知,知足天(夜摩天)的身量是半个俱卢舍再多一份,乐化天(化乐天)再多两份,他化自在天则再多三份。
另有一种解释说:“一足”是指将一个俱卢舍分成四份,其中一份再平分为两份,补足这两份中的一份,所以叫“一足”。这就表示,知足天的身量是半个俱卢舍再多半个半分,乐化天的身量是一个俱卢舍中的三份,他化自在天的身量则是三份再加半个半分,比一个俱卢舍略少一点。
这与《俱舍论》的说法不同。《俱舍论》说:欲界诸天的俱卢舍身量,从四分之一开始逐天增加一份,直到他化自在天,达到一个半俱卢舍。其余部分则与此处说法相同。
有人问:如果依照《俱舍论》所说,梵天王的寿命是一切半,身量是一踰缮那半。大乘教法既然以六十劫为一劫,为什么不说梵天王的身量也是一踰缮那半呢?
回答:劫是时间的名称,可以随顺所诠的法义而施设;踰缮那是空间的度量单位,不能随意更改来说。
「无云减三」者,无量光天四逾缮那,极光净天八,少净十六,无量净三十二,遍净六十四,无云一百二十五,以减三故,如是倍倍增,乃至色究竟天身长万六千逾缮那。业不同故,身量有殊,不可征诘。不说无间身量遍处,故知小也。非天亦然。不同余宗,大地狱唯在此下。余三有独一及近边,业胜故说造恶业来入此地狱中。
“无云减三”的意思:无量光天身长四由旬,极光净天八由旬,少净天十六由旬,无量净天三十二由旬,遍净天六十四由旬,无云天一百二十五由旬——因为减了三,所以从遍净天到无云天,并不是简单地翻倍。像这样逐层倍增,一直到色究竟天的身长达到一万六千由旬。由于众生所造业力不同,身体的大小也有差异,这其中的缘由无法完全追究。经中没有具体说明无间地狱的身量遍布的范围,由此可知它的身形相对较小。非天(阿修罗)也是如此。本宗观点与其他宗派不同:大地狱只在此地下方设立。其余三恶道(畜生、饿鬼、地狱中的独一地狱与近边地狱)则因众生所造恶业特别深重,所以才会堕入这些地狱之中。
第四、壽建立中分三:初、別明三界壽;二、明有中夭;三、明滓身。欲界分七:一、人;二、天;三、大那落迦;四、非天;五、傍生鬼;六、寒那落迦;七、近邊、獨一。由善惡業品類不同,壽量亦別,應細(此數易而不論)。
第四、寿命的建立分为三部分:一是分别说明三界寿命;二是说明存在中途夭折的情况;三是说明身体的粗重形态。欲界分为七类:一、人类;二、天界众生;三、大地狱众生;四、阿修罗;五、畜生与饿鬼;六、寒冰地狱众生;七、近边地狱与孤独地狱众生。由于善业与恶业的种类不同,寿命长短也有区别,应当仔细分辨(这里的数量容易理解,所以不作详细讨论)。
第五、受用建立中分二:初标三门、后随别释。别释之中复分为四:一、明受苦;二、「又于四种那落迦中,无有乐受」下,明受乐;三、总明苦乐胜劣差别;四、「复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下,劝厌三界,欣求无漏。 受苦中复分为二:初明三界苦、后明无漏非苦。初中复二:初明欲界苦,后色、无色界苦。欲界中分二:初略明五趣苦、后广明五趣苦。广即分五苦。地狱苦中复分为四:一、解大那落迦;二、近边;三、寒;四、孤独。 众合有三:一、两头颈;二、銕槽压;三、上下山。 号叫有三,谓烧热、极烧然等者,少分、多分、全分别故。下皆准知。 烧热有三:一、銕热薄;二、銕串贯;三、銕棒打。 极烧热有三:一、三支串贯;二、銕锁缠裹;三、沸汤煎煮。 无间有六:一、四方火刺;二、銕炭揃簸;三、上下銕山;四、銕钉钉舌;五、銕丸烧口;六、洋铜灌之。 「近边四围」者,谓煻煨、尸粪、锋刃、烈河。 锋刃有三:一、刀刃路;二、釰叶林;三、铁刺林、狱卒、狗、乌、蠰炬咤虫等。《二十唯识》叙诸宗不同:萨婆多师、经部、大乘说是非情,然少差别,上座部师说为情类。广如彼破。
第五、关于受用建立的说明分为两部分:首先列出三个要点,随后分别解释。分别解释中又分为四点:一、说明受苦;二、从“又于四种那落迦中,无有乐受”以下,说明受乐;三、总体说明苦与乐的优劣差别;四、从“复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以下,劝人厌离三界,向往追求无漏境界。
说明受苦的部分又分为两点:先说明三界的苦,后说明无漏境界不是苦。第一点中再分两部分:先说明欲界的苦,后说明色界、无色界的苦。欲界部分又分两点:先简要说明五趣的苦,后详细说明五趣的苦。详细说明即分为五种苦。地狱苦中再分为四类:一、解释大那落迦;二、近边地狱;三、寒地狱;四、孤独地狱。
众合地狱有三种苦:一、两座山挤压脖颈;二、铁槽碾压;三、上下铁山挤压。
号叫地狱有三种,即烧热、极烧然等,是根据受苦程度(少分、多分、全部)来区分的。下文都依此原则理解。
烧热地狱有三种:一、铁热薄板炙烤;二、铁串贯穿身体;三、铁棒捶打。
极烧热地狱有三种:一、三支铁串贯穿;二、铁锁链缠裹身体;三、沸汤煎煮。
无间地狱有六种:一、四方火刺刺身;二、铁炭簸扬灼烧;三、上下铁山挤压;四、铁钉钉舌头;五、烧红的铁丸塞入口中;六、熔化的铜汁灌口。
“近边地狱四围”指的是:煻煨坑、尸粪泥、锋刃林、烈河。
锋刃林又分三种:一、刀刃道路;二、剑叶树林;三、铁刺树林,并有狱卒、恶狗、乌鸦、蠰炬吒虫等。《二十唯识》叙述各宗派观点不同:说一切有部、经量部、大乘宗认为这些是非有情之物,但稍有差别;上座部则认为是属于有情类。详细批驳见该论。
娘矩咤虫,身长一尺,身白头黑。设拔末梨,状如皂角树形,多诸刺故。
《瑜伽师地论略纂》白话翻译:
有一种名叫娘矩吒的虫子,身体长约一尺,身子白色,头是黑色的。 还有一种叫设拔末梨的树,形状像皂角树,因为长满了许多尖刺。
「寒中三种色为别」者,苦具轻重如次不同,出声有异。
寒冷之中,三种苦楚表现各有区别:受苦的程度轻重依次不同,发出的声音也相应有异。
地狱唯在此州下有,余处皆无,极重恶生,唯此州故;余二州断善作无间业,来此受苦。《婆沙》说:三州皆有边地狱及独一地狱。有说言:二州有此二地狱,非北州,净乐处故。
地狱只在我们这个南赡部洲下方存在,其他地方都没有,因为只有这个洲会产生极其严重的恶业;其他两个洲的人虽然也会断绝善根、造作无间罪业,但都要转生到这里来承受苦报。《大毗婆沙论》中说:三个洲都有边地地狱和孤独地狱。也有说法认为:两个洲有这两种地狱,不包括北俱卢洲,因为那里是清净安乐的地方。
鬼中,「口或如铁,或如炬」不者,如针之小,不受食故;吐火如炬,自烧然故。其颈多瘿,不能自持,常挭塞故;其腹宽大,持不能胜,镇曰饥虚,纵食难满。故多受苦。
在鬼道众生中,所谓“口或如铁,或如炬”的意思是:有的鬼嘴巴小得像针尖一样,因此无法进食;有的口中吐火如同火炬,自身被火焰烧灼。他们的脖子常常长着瘤块,不能自主支撑,因为总是被堵塞胀满;腹部却异常宽大,身体难以承受,终日被饥饿空虚所折磨,即使得到食物也难以填满。因此他们大多遭受着这样的痛苦。
人苦有八,第四「逼切、追求、摄受等苦」者,打骂逼切、未得追求、得已摄受守护等苦。
人生有八种苦,第四种“逼切苦、追求苦、摄受等苦”,指的是被人打骂逼迫的苦、得不到而拼命追求的苦、得到之后又要守护保持的苦。
「由有广大福聚成熟,及广大五欲天子生时」者,梵行大德天子生时,名大福聚天。生非梵行者,俱于五欲广大受用,名广大天。
由于积累了广大的福德而成熟,以及享受广大五欲的天子出生时——那些修行清净梵行的天子出生,称为大福德天。而那些不修梵行的众生,也都同样广大地享受五欲,称为广大天。
「斫截破坏」者,此唯在彼地,若诸天,余皆通有。
「砍断破坏」这一说法,在这里只针对那些特定境界的天众而言,至于其他众生,则普遍都具有这样的情形。
「四种苏陀味」者,谓青、黄、赤、白四色妙味。彼文自释。
四种甘露妙味,指的是青、黄、赤、白四色所对应的微妙滋味。原文中对此已有解释。
「又诸非天,天趣摄」者,诸教不同,如《法花》第一疏会释。今依大乘,此文自会,唯是天趣。《佛地论》与此文同。
此外,关于“非天也属于天道的范畴”这一说法,各种经典和教义有不同的见解,这在《法华经》第一卷的注疏中已有融会解释。现在依照大乘的观点,本文这里已经自行融会贯通,明确指出它们只属于天道。《佛地论》的见解与本文是一致的。
「色、无色界,有烦恼、障故」等者,由有烦恼故,于死不自在,尚有死;由有障,即长寿天难故,于住正法不自在。
在色界和无色界,由于烦恼和障碍的存在,导致众生无法自主掌控生死,依然会面临死亡;又因为障碍的存在,比如长寿天的困境,使得他们难以自在安住于正法之中。
「又于四种那落迦中」下,明受乐分三,三界别故。初在此卷,后二在第五。欲界分三:地狱为一,鬼、畜、人为二,天为三。 「四种地狱」者,谓八热、八寒、近边、独一。 「三种饿鬼」者,即前所说三种饿鬼。「无乐受」者,乃至等流乐,亦皆无有。世亲《摄论》说有等流乐者,《唯识》第五会云:应知彼依随转理说,随萨婆多等。或彼通说余杂受处,无异熟乐,名纯苦故。此说除地狱,余鬼、畜生亦有等流乐,无异熟乐,名为纯苦。故此文云大力鬼、傍生、人有资具乐。此中无乐,唯言三鬼。〈决择〉即言:一分傍生亦名纯苦者。傍生虽实尔,无别相可标,略而不说。
另外,关于“四种那落迦”以下的部分,是说明感受快乐可以分为三类,这是根据三界的区别来划分的。第一部分在此卷,后两部分在第五卷。欲界分为三类:地狱为一类,饿鬼、畜生、人为一类,天为第三类。
“四种地狱”指的是八热地狱、八寒地狱、近边地狱和孤独地狱。
“三种饿鬼”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三种饿鬼。
“无乐受”是说,甚至连等流乐也都没有。世亲菩萨在《摄论》中说有等流乐,而《唯识论》第五卷里解释说:要知道那是依据随转的道理说的,是随顺萨婆多部等宗派的观点。或者,那只是笼统地说其他夹杂着苦乐感受的地方,因为没有异熟乐,所以称为纯苦。这里说的是,除了地狱,其余的饿鬼、畜生也有等流乐,但没有异熟乐,所以称为纯苦。因此这段文字说,大力鬼、傍生(畜生)和人有资具乐。这里说没有乐,只提到三种饿鬼。而〈决择分〉里则说:一部分傍生(畜生)也称为纯苦。傍生虽然实际情况是这样,但没有明显的特征可以特别标举出来,所以就简略没有详说。
七宝中,五情、二非情。谓轮宝、珠宝,此二天帝所有,下应轮王。象宝即前非天脇中善住龙王五百子之中一子,马宝亦是天帝龙马,女、臣、兵三亦皆天帝之臣妾也。后之五宝,下生阎浮,以应轮帝;轮帝化息,还死归天。余二俱从天中应下。轮宝,即腾空摧敌,千辐金成,众宝雕饰。象宝,七支櫡地,轮王乘之,腾空自在。马宝,朱鬘髦尾,亦能腾空,王乘骏远。珠宝,能放光明,所求皆雨。女宝,柔软无骨,端严美丽,不生子息,生知后宫。主藏臣宝,敦信无二,能知伏藏。主兵臣宝,经纬之才,止戈之用,动身奋怒,四兵云集,所向无前,御𡨥警卫。如《华严经》,具陈其事。余三轮王虽皆轮应,银、铜、铁别,亦无余宝。
在七种珍宝中,五种属于有情众生,两种属于无情的物品。所说的轮宝和珠宝,这两样本是天帝所有,后来应化到人间配合转轮圣王。象宝则是从前阿修罗胁中善住龙王五百个儿子中的一位,马宝也是天帝的龙马,而女宝、臣宝、兵宝这三样也都是天帝的臣属。
后面的五种珍宝,降生到阎浮提世界,以应和转轮圣王;当转轮圣王教化众生的因缘结束,它们还会死去并返回天界。其余两样也都是从天界应化而降临的。
轮宝,能够腾飞空中摧毁敌军,由千辐金轮构成,用各种珍宝雕饰而成。象宝,四肢粗壮踏地坚实,转轮圣王乘坐它,能够自在腾空飞行。马宝,有着红色的鬃毛和尾巴,同样能飞腾空中,圣王骑着它可以迅速远行。珠宝,能够放出光明,所祈求的一切都能如雨般降临。女宝,身体柔软仿佛无骨,相貌端庄美丽,不会生育子嗣,天生就懂得后宫事务。主藏臣宝,敦厚诚信没有二心,能够知晓地下埋藏的宝藏。主兵臣宝,具备经纬天下的才能,有止息干戈的功用,一旦发怒行动,四军便如云聚集,所向无敌,能抵御外敌、警戒防卫。
如《华严经》中,详细陈述了这些事迹。其余的金、银、铜、铁四轮王虽然也都以轮宝应世,但因银轮、铜轮、铁轮之别,也没有其他珍宝。
天趣之中分四:初、总明诸天乐;二、明非天乐;三、明北州乐,与天相似,故便说之;四、明帝释别受乐相。初文之中复四:一、外洁不臭;二、内无腑藏;三、台观庄严;四、十种随欲。
天界乐趣分为四部分:第一、总体说明诸天的快乐;第二、说明非天(阿修罗)的快乐;第三、说明北俱卢洲的快乐,因其与天界相似,所以一并说明;第四、特别说明帝释天享受快乐的状况。第一部分又分四点:一、外在洁净无臭;二、体内没有脏腑;三、楼台景观庄严;四、十种随心所欲的享受。
北州中,「竟无系属,决定胜进」者,由习无我,故无系属;于衣食等,不起我所,由此当来决定胜进。彼洲定有生天后报业,无我观前修十善业故,此言决定当得胜进。有处说彼有后报业,定堕鬼中,未审诚说。
北俱卢洲的情况中,“终究没有束缚,必定向上进步”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修习无我的智慧,所以没有束缚;对于衣服、饮食等,不生起“这是我所有”的念头,因此将来必定向上进步。该洲众生必定有来生转生天道的后报业力,这是由于在修习无我观之前,已经修行了十种善业的缘故,这里说的是他们决定会获得向上的进步。有些地方说他们虽有后报业力,但必定会堕入饿鬼道,这说法未必是确凿的定论。
第四文中,有十。天者四园:一、缋车,绮饰车处;二、麁澁,战器战场;三、和杂,受欲乐处;四、喜林,游肆之处。其四胜地,四园各一,或四色地。其善法堂、圆成树、喜林园等,所起因缘如《宗轮疏》中叙帝释之因起也。 「如意石」者,称可天心故也。
第四段经文里,有十种描述。所谓“天”有四种园苑:第一是“繢车园”,指装饰华丽的车乘停驻之处;第二是“粗涩园”,指兵器与战场所在;第三是“和杂园”,指享受欲乐的地方;第四是“喜林园”,指游乐嬉戏的场所。另有四种殊胜之地,各与一园相应,或是四种色相之地。至于善法堂、圆成树、喜林园等处的由来因缘,正如《宗轮疏》中所叙述的帝释天兴起之缘由。“如意石”的意思,是指它能随顺天众的心意而得名。
第五卷
第五卷
上辨欲界樂,下辨色界。 初靜慮,「受離生喜樂」等者,《顯揚》第二云離者,謂由修習對治,除斷所治障所得轉依,即是隨修有無漏定,彼於欲界欲、恚尋等所得轉依無為名離。生者,謂從此所生,謂從此轉依之所生也。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謂得轉依已,依諸識轉,所得輕安所生喜受名喜,雖怡五根,亦名為喜。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謂即輕安及彼喜受,雖復不與第八識俱,然依第八能攝受,彼所依之身適悅名樂。即此喜樂,由離所生,名離生喜樂。 第二靜慮,「受定生喜樂」者,定,謂已轉依者,心住一境,即前所得定。生者,謂從定所生。喜樂,如前。非如初定,創初得離,故言定生。初定之先,未有定故,但言離生,不言定生。第三靜慮,「受離喜妙樂」者,謂或緣離第二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見第二靜慮喜相過失而厭離之。 妙樂者,謂已轉依者,離喜離勇,安適受受所攝。此中不言定生妙樂者,創離喜故名離喜,樂勝故名妙樂,非初因定而生樂故。雖第二定受離尋伺之喜樂,喜樂二種,創因、定生從勝為名,亦無過失。 其第四定,「受捨念清淨無動之樂」者,離下三定麁染,不動法故。謂初定離憂,二定離尋伺苦,三定離喜,四定離樂及入出息故,名寂靜不動。 捨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樂等下三定中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 念清淨者,謂超過彼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了性。此二最勝,所以偏說。無色界中,空處離色相,滅有對相,息種種相;識處離空相,緣空處無邊之識;無所有處離識無邊相,推求識處上境界無少所得,除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超無所有想,緣無所有處上境界,唯得無所有極細心、心所。由此想故,名極寂靜;隨離下障,名解脫樂。《對法》亦言寂靜異熱。由彼界中,有滅定故、心行細故、無業色故、果長時故,名為寂靜解脫之樂。此及第四定,受彼身心安適名樂,體非樂受(廣如彼釋)。
上面说到欲界的快乐,下面说明色界的快乐。 初禅所说的“感受由脱离烦恼而生的喜悦与安乐”,《显扬圣教论》第二卷解释说:离,是指通过修习对治的方法,断除所应克服的障碍后所获得的转变,也就是随着修习有漏或无漏的禅定,对于欲界的贪欲、嗔恚、寻思等烦恼所获得的转变,这种无为的状态就叫做“离”。生,是指从这个转变所产生,即从这个转变所生起的。喜,是指已经获得转变的人,依于前六识,内心欣悦、勇健、舒适、调柔,这种安适的感受属于受蕴所摄,就是说获得转变之后,依于诸识的运转,由轻安所产生的喜受叫做“喜”,虽然它也使五根愉悦,但总称为喜。乐,是指已经获得转变的人,依于阿赖耶识,能够摄受所依的身体,使身体感到怡悦,这种安适的感受属于受蕴所摄,就是指那种轻安以及由之产生的喜受,虽然这种乐不与第八识同时生起,但依靠第八识能够摄受,使所依的身体感到舒适愉悦,这就叫做“乐”。这种喜和乐,由于是从脱离烦恼而产生的,所以称为“离生喜乐”。 第二禅所说的“感受由定所生的喜悦与安乐”,定,是指已经获得转变的人,心专注于一境,也就是前面所得的定。生,是指从这个定所产生的。喜和乐的含义和前面一样。之所以不像初禅那样说“离生”而说“定生”,是因为初禅是初次获得脱离,所以强调“离生”。在初禅之前,还没有真正的定,所以只说“离生”,不说“定生”。 第三禅所说的“感受脱离喜的微妙安乐”,是指修行者或者缘于能够远离第二禅贪欲的殊胜教法,或者缘于那种教导作为境界之后,认识到第二禅喜心的过失而产生厌离。妙乐,是指已经获得转变的人,远离了喜心和勇动,安适的感受属于受蕴所摄。这里不说“定生妙乐”,是因为这里是初次脱离喜心所以叫“离喜”,因为乐的感受特别殊胜所以叫“妙乐”,并非像最初那样因为定而生起乐。虽然第二禅也感受脱离寻伺的喜乐,喜和乐这两种,因为是初次因定而生,从殊胜的角度来命名,也没有什么过失。 第四禅所说的“感受舍、念清净的不动之乐”,是因为脱离了下面三禅的粗重染污,达到了不动的境界。具体说,初禅脱离了忧,二禅脱离了寻伺之苦,三禅脱离了喜,四禅脱离了乐以及出入息,所以称为寂静不动。舍清净,是指超越了寻、伺、喜、乐等下面三禅中一切动摇,心达到平等、正直、无有动摇而安住的状态。念清净,是指超越了下面一切动摇,心能够不忘失而保持明了。这两种在第四禅中最为殊胜,所以特别提出来说。 无色界中,空无边处脱离了色相,灭除了有对碍的相,止息了种种相;识无边处脱离了空相,缘取空无边处的无边之识;无所有处脱离了识无边相,推求识无边处之上的境界,毫无所得,只剩下无所有;非想非非想处超越了无所有想,缘取无所有处之上的境界,只剩下极其微细的、无所有的心与心所活动。因为有这种想,所以称为极其寂静;随着脱离下地的障碍,称为解脱之乐。《对法论》也说这是寂静与清凉。因为在那无色界中,有灭尽定的缘故、心行微细的缘故、没有业果色的缘故、果报持续时间极长的缘故,称为寂静解脱之乐。这种乐以及第四禅所感受的身心安适叫做“乐”,但其体性并非乐受(详细解释可参见那里)。
第三、总明苦乐胜劣差别中,分三:初明六处殊胜、次明圣非圣财、后明受欲尘别苦。六处殊胜中,意显地狱从上至下,身量渐大,展转柔软,苦具渐多,时分渐长,转无简择。不知己业,翻瞋狱卒,展转痴故,名无简择。苦器渐增,苦转殊胜。 「苦器」者,谓由先造恶业多故,受苦弥广,即以恶业名所依器。或苦器者,即所依身,由上所说苦身增故,苦展转多。乐翻苦中,有简择者,能知先业,获今善果,而更修善,乐果乃增。若言由我自然得乐,不由先业,善既渐微,乐便速灭,故非殊胜。
第三、总体说明苦与乐的优劣差别,分为三部分:首先说明六种境界的殊胜、其次说明圣者与非圣者的资财差异、最后说明享受欲望尘境所伴随的苦恼。在六种境界殊胜的部分中,意在说明地狱从上到下,身体体量逐渐增大,形态愈发柔软,受苦的刑具逐渐增多,受苦时间逐渐延长,且越来越缺乏辨别抉择的能力。因为不知自身业力,反而嗔恨狱卒,愚痴辗转加深,所以称为“无简择”。受苦的器皿逐渐增长,痛苦便越发殊胜。(所谓“苦器”,是指由于先前造作的恶业众多,所受痛苦也愈加深广,这恶业本身就可称为承受苦报的器皿。或者“苦器”就是指所依托的身体,因为上述所说的受苦之身增长,痛苦便辗转增多。)与苦相对的乐中,具有辨别抉择能力者,能知晓先前善业获得现今善果,进而继续修善,乐果便会增长。若认为快乐是自然获得,并非源于先前业力,善行便逐渐微少,乐果也就迅速消减,因此不算殊胜。
圣、非圣财中,分二:初明麁二体、后明细二别。
在圣财与非圣财中,分为两部分:先说明粗显的两种体性,再说明微细的两种差别。
滋长具中,「无寻思」等者,谓受数无有寻伺,无所学习,任运得之,但欲令身长养调适摄受名受故。
在滋养增长这一部分中,所谓“无寻思”等,是指受这种心所没有寻伺的运作,不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而是自然获得的,只是为了能让身体得到长养、调和、安适,这种摄受作用就叫做“受”。
「无寻伺轮石」等者,皆是按摩调适之具,或以石等,从头至足,次第轮之,令身调适;或复以轮,回轮其身,以石搥等,打筑其身,而取调适。此等体皆非寻伺,故名无寻伺。
“没有思虑的轮石”等,都是用来按摩调理身体的器具。有时用石头等物,从头到脚,依次滚压,让身体得到调和舒适;有时又用轮子,转动身体,用石锤等物,捶打敲击身体,从而获得调理舒适。这些器具本身都没有思虑活动,所以称为“没有思虑”。
清净具中,「吉祥草」者,婆罗门法,欲行等时,或目见人持,或有人遗道吉祥草者,定是吉祥之相故。 「频䗍菓」者,频婆菓也,此吉祥果。「螺贝」者,吉祥贝,或贝即螺,或螺贝别。 「满瓫」者,瓫盛满物,吉祥相也。西方见此,或有人与,桴为吉祥,咸生喜乐,名清净贝。
在清净圆满的象征中,“吉祥草”指的是婆罗门的传统做法:当他们准备进行重要仪式时,如果亲眼看见有人手持这种草,或在路上拾到别人遗落的吉祥草,这必定是吉祥的征兆。“频䗍果”就是频婆果,这是一种代表吉祥的果实。“螺贝”指的是吉祥的贝壳,有时贝壳就是海螺,有时贝壳与海螺有所区分。“满瓮”是指盛满物品的瓦瓮,也是吉祥的象征。在印度地区,人们见到这些事物,或是有人赠送这些物品,都认为是吉祥的预兆,大家都会心生欢喜,称之为清净吉祥的象征。
七圣财体,随其所应,通有漏、无漏。或闻多有漏。舍即慧施,或通舍数。此七胜故,偏立圣财。非圣多起相违七故。下差别中,以三界乐及不系乐为圣财故。由此准知,诸善所感三界异熟,不顺出世,名非圣财;顺出世善,三界一切及不系法,皆名圣财。
七种圣财的本质,根据具体情况,既包含世俗层面的(有漏),也包含超越世俗的(无漏)。其中“听闻正法”这一项多属世俗层面。“舍弃”指的是智慧的布施,或泛指一切舍离的行为。因为这七种品质特别殊胜,所以专门确立为圣财。这不是说修行者常常会违背这七种品质。后面详细区分时,提到以三界的福乐和超越三界的解脱之乐作为圣财。由此可以推知,由一般善行所感召、局限于三界内的果报,因为不趋向出世解脱,所以称为“非圣财”;而能趋向出世解脱的善法,无论是三界内的一切善法,还是超越三界的无为法,都可以称为“圣财”。
圣非圣财,文分为三:初标问;后十一又字,辨十五种差别之相,初十各一,后一有五。初十差别者:一、起善恶行;二、生有无罪,罪谓当恶果;三、遍不遍身;四、时节长短,外缘谓资具,内缘谓圣道正法;五、地宽狭;六、引长短;七、有无尽;八、夺不夺,夺即五家侵损也;九、持不持;十、足不足,足谓三乘无学道满。第十一有五:一、有怖畏;二、有怨对;三、有灾横;四、有烧恼;五、不能断后世大苦。
圣财与非圣财的区别,经文分为三部分:首先是标出问题;之后用十一个“又”字,辨析十五种差别的相状,前十种各是一种差别,最后一种包含五种。前十种差别是:一、引发善行或恶行;二、产生有罪业或无罪业的状态,罪业是指将来招致恶果;三、影响遍及全身或不遍及全身;四、作用时间的长短,外缘指资生用具,内缘指圣道正法;五、影响范围宽广或狭窄;六、牵引果报的时间长或短;七、有无穷尽或会穷尽;八、会被侵夺或不会被侵夺,侵夺即指遭受五家(水、火、盗贼、恶王、不肖子孙)的损害;九、能保持或不能保持;十、能令人满足或不能令人满足,满足是指达到声闻、缘觉、菩萨三乘无学道的圆满境界。第十一种差别包含五点:一、会带来怖畏;二、会招致怨敌;三、会遭遇灾祸横逆;四、会引生烧灼
有烧恼中,「如疥癞病」者,如患疥时得生乐,似乐实苦,妄生乐想,世乐亦然;癞为虫钻,妄生乐觉,富贵亦尔。
在说到“有烧恼”时,文中用“如疥癩病”作比喻:就像生疥疮时,抓挠会感到一时的舒服,看似快乐其实是苦,却错误地生起快乐的念头——世间的享乐也是这样;又像患癞病时,被虫钻咬也会产生虚假的快乐感觉——世间的富贵也是如此。
三、「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尘」下,明受欲尘差别。复有十种,初一又字有五种别,后五又字各一种别。初五别者:一、染不染;二、毕竟不毕竟;三、定不定,定谓常受;四、共不共;五、实不实。
三、接下来从「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尘」开始,说明享受欲乐的种种差别。总共有十种类型:第一个「又」字包含五种差别,后面五个「又」字各代表一种差别。前五种差别是:一、有染污与无染污;二、究竟享受与不究竟享受;三、决定享受与不决定享受,决定是指恒常受用;四、共同享受与独自享受;五、真实享受与虚妄享受。
第四云「余慧命」者,外道邪慧命也。此中,诸受欲者,明受顺三毒,释前差别,非更别门。「无简择舍」者,痴也。
第四段说“其他的慧命”,指的是外道错误的智慧生命。这里提到的“各种享受欲望的人”,是说明他们接受的是助长贪、嗔、痴三毒的东西,用来解释前面所说的差别,并不是另外设立一个新的类别。“没有辨别能力的舍弃”,指的就是愚痴。
后五又字复五别者:一、得舍别;二、喜忧别;三、进退别;四、真妄别;五、制生别。后二相似,合翻一正法。魔军,谓烦恼等。魔事,谓善不善业。又解:受用欲差别中,初之五种明圣慧命清净自活解。《遗教经》云:节身时食,清净自活也。
后面五个“又”字再分为五种区别:第一是得到与舍弃的区别;第二是欢喜与忧愁的区别;第三是精进与退失的区别;第四是真实与虚妄的区别;第五是制约与放任的区别。后面两种含义相似,合起来可理解为同一个正法。所谓魔军,指的是烦恼等障碍;所谓魔事,指的是善业与不善业。另一种解释是:在受用欲乐的差别中,最初五种是阐明圣者以智慧为命、清净自持的生活方式。《遗教经》说:节制身体,饮食适时,清净地维持自身生命。
「此中诸受欲者」下,如其次第,诸处欲者翻五清净受欲差别。后二又字合之为一,明所受欲皆非真实,不能制魔及诸魔事,是故总置一圣慧者受用正法不如是言。审披其文,亦应允矣。又释:后之十种净秽活命,重解前十五圣非圣财二种乐境差别之义,更非别门。「复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当云何观」下,第四、观厌三界,欣求无漏。文分为三:初观三苦;次「又说有爱味喜」等,释所欣厌二受差别;后「又薄伽梵」下,明所欣乐。 「乐受坏苦故苦」者,坏时生苦故。 「苦受苦苦故苦」者,本性已苦,更逢缘苦,苦中之苦,故名苦苦。或逼迫苦之苦,故名苦苦。 「不苦不乐受行苦故苦」者,有漏迁流,名行;性自不安,名苦。《广百论》叙自宗云:福灭时生苦,福报即乐受灭也。外难云:罪福既相违,应罪生时乐。答:福灭时生乐,罪福相违故,即令罪生时乐;亦应福灭时生苦,福罪相违故,罪灭时生乐。福生时既乐,故罪起时生苦。以苦为难,可齐俱乐,为征不等。苦苦唯欲界,坏苦通欲、色,行苦遍三界。
这里说到“各种追求欲望的人”之后,按照顺序,各处追求欲望的人对应五种清净受用欲望的差别。后面两个“又”字合起来作为一个部分,说明所追求的欲望都不是真实的,不能降伏魔障以及各种魔事,因此总体归结为一句:圣者以智慧受用正法不是这样的。仔细推敲文义,这样理解也是恰当的。还有一种解释:后面的十种清净与污秽的谋生方式,是重新解释前面十五种圣者与非圣者的资财、两种乐境的差别含义,并不是另外的分类。
接下来,“再说,三界有情所依靠的身体,应当如何观察”之后,是第四部分,观察厌离三界、欣求无漏。文字分为三段:首先是观察三种苦;接着“又说有爱味喜”等,解释所欣求与所厌离的两种感受的差别;最后“又薄伽梵”以下,说明所欣求的乐境。
“乐受是坏苦,所以是苦”,是因为乐境坏灭时会产生痛苦。
“苦受是苦苦,所以是苦”,是因为它本性已经是苦,再遇到痛苦的因缘,是苦中之苦,所以叫苦苦。或者说,是逼迫性的苦中之苦,所以叫苦苦。
“不苦不乐受是行苦,所以是苦”,是因为有漏法迁流不息,叫作“行”;本性本身不安稳,叫作“苦”。《广百论》陈述本宗观点说:福报灭时生起苦,福报就是乐受的灭失。外人诘难说:罪与福既然相反,那么罪报生起时应该是乐。回答:如果福灭时生乐,因为罪福相违,那就意味着罪生时是乐;同样,福灭时生苦,因为福罪相违,那么罪灭时应该是乐。福生时既然是乐,所以罪起时就是苦。以苦为诘难,可以同样都是乐,以此来质问苦乐不均等的情况。苦苦只在欲界,坏苦通于欲界和色界,行苦则遍及三界。
「有爱味喜,有离爱味喜,有胜离爱味喜,堕二界摄」者,此有五解:一、有爱味,欲界染喜;离爱味,欲界非染喜;胜离爱,色界喜。前二是欲界,后一色界,故堕二界。 二、多界中说三界,谓色界、无色界、断界。欲、色两界俱名色界。此中有爱味是欲界喜,离爱味是色界喜,此二合名三中色界,胜离爱味是无漏断界摄,故名堕二界。 三、有爱味是欲界喜,离及胜离是色界喜。有漏定有二:一、味定;二、净定。净定有四:一、退分;二、住分;三、胜进分;四、决择分。离爱味是味定及退分、住分,离欲界染,与染污心相入出故。胜离爱味是胜进、决择分。合是欲、色二界所摄。 四、欲、色、无色,如次配三。初二是喜爱;后一适悦而与喜名,如前乐义。此于多界三中,二界所摄,除断界。 五、初是欲界在家者喜,次是色界喜,后是欲界出家者喜,故三俱是下二界摄。
这里对“有爱味喜、离爱味喜、胜离爱味喜,堕二界摄”的解释共有五种:
第一种解释: “有爱味喜”是指与贪欲相应的染污喜,属于欲界;“离爱味喜”是指脱离贪欲的非染污喜,也属于欲界;“胜离爱味喜”则是指色界的喜。前两种属于欲界,后一种属于色界,所以说“堕二界”(即落入欲、色二界)。
第二种解释: 依据经典中常说的“三界”——色界、无色界、断界(指无漏断烦恼的境界)。这里的“色界”是广义的,包含了欲界和色界。那么,“有爱味喜”属于欲界喜,“离爱味喜”属于色界喜,这两者合起来就对应“三界”中的“色界”(广义);而“胜离爱味喜”属于无漏的“断界”。因此,三者合起来说“堕二界”,是指落入“色界”(广义)与“断界”这二界。
第三种解释: “有爱味喜”是欲界的喜;“离爱味喜”和“胜离爱味喜”都属于色界的喜。有漏的禅定分为两种:一是“味定”(贪著定境的染污定),二是“净定”(清净的定)。净定又分四种:退分、住分、胜进分、决择分。“离爱味喜”对应的是味定,以及净定中的退分定和住分定,因为它们虽然脱离了欲界的贪染,但仍会与染污心交替现起。“胜离爱味喜”则对应净定中的胜进分和决择分。这些合起来,都属于欲界和色界所摄。
第四种解释: 将欲界、色界、无色界依次对应这三种喜:前两种(有爱味、离爱味)是带有贪爱的喜;后一种(胜离爱味)虽然名为“喜”,实则是一种深层的轻安适悦,如同前面所说的“乐”的涵义。按照经典中常说的“三
「想受灭乐,此依住乐,非受乐」者,谓入灭定,六识虽灭,而有灭定住在身中,名为住乐。又由灭定住在身中,息诸劳虑麁重定障,故名住乐。又五乐中,此断受乐寂静而住,故名住乐,非乐受数。
「所谓'想受灭乐是依住之乐,非感受之乐'」,意思是进入灭尽定时,眼耳鼻舌身意六种识虽然暂时止息,但灭尽定本身仍安住于身体中,这称为安住之乐。又因为灭尽定安住于身,能够止息种种劳虑、粗重及禅定的障碍,所以称为安住之乐。再者,在五种乐之中,这种乐是断除感受、在寂静中安住的乐,因此称为安住之乐,它并不属于通常感受快乐的范畴。
「又离贪瞋痴,名常乐」者,此皆断界,离三所得,无为为性,非是断三无漏受乐,体通伏断,所得无为。
远离贪、嗔、痴的状态,称为恒常安乐——这指的是断除烦恼的境界,是由脱离贪、嗔、痴三毒所证得的,以无为法为体性;并非指断除三毒后由无漏感受所生的快乐。这种安乐之体,既通于暂时伏住烦恼的修证阶段,也通于彻底断除烦恼的究竟证得,其本质都是无为法。
受用有三,上明苦乐受用。第二、饮食受用,初总、后别。 「将生有情」者,谓中有。 已生有情,谓五趣有。显出三界,不假四食。别中有二,谓界趣麁细。欲界有睡眠等,故假段食,上二界无。
受用可以分为三类,前面已经说明了苦与乐的受用。第二类是饮食的受用,先总说、后分说。 “将要出生的有情众生”,指的是处于中有阶段的生命。 已经出生的有情众生,指的是五趣中的生命。 这说明超出三界的圣者,不再需要依赖四种食物来维持生命。 分说中有两方面,指的是三界与五趣在粗细上的差别。欲界因为有睡眠等需求,所以需要段食(分段进食),而色界与无色界则不需要。
「又于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细段食,谓腑藏间有微动风」等者,诸大地狱皆有此食。六十六说无麁食,今说细者。其麁物,小地狱亦有,由诸段食于变坏时方能起用资诸根等,由此因缘,彼得久住。非如小乘,吞铁丸时,暂除饥渴,说之为食。不资长故、唯损坏故。四食之义,广如〈决择〉及别章说。《阿含经》说八食,如《法花疏》。
另外,关于在地狱中受生的众生,有一种微细的段食,指的是脏腑之间有微微流动的风”等等,所有大地狱都有这种食物。《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说没有粗重的食物,这里说的是细微的。那些粗重的食物,小地狱里也有,因为各种段食在变化坏灭时才能产生作用,滋养各种根身等,由于这个缘故,他们得以长久存留。不像小乘所说的,吞下铁丸时,暂时解除饥渴,就称之为食。那并不能滋养增长生命、只会损坏身体的缘故。关于四食的道理,详细内容在〈决择分〉以及别的章节中另有说明。《阿含经》中说到八种食,记载于《法华经疏》。
第三、婬欲受用中分三:一、行事;第二、摄事;第三、生相。四种地狱皆无彼事。或有说言者,八寒热无,独一等有。今释同大,亦不相违。
第三、关于淫欲的受用分为三部分:一、行为表现;二、所涉及的事相;三、产生的状态。四种地狱中都没有这类行为。有一种说法认为:八寒地狱和八热地狱没有,唯独等活地狱有。现在的解释与主流观点相同,这并不矛盾。
四大天王各一主以得名。三十三天以何所而为名?妙高四面各有八天,帝释居中,故三十三臣主合目。夜摩天名时分,受乐有时分故。都史多天名知足,受乐知足故。余二,下自释。
四大天王各自因统领一方而得名。那么三十三天又是根据什么得名的呢?妙高山四面各有八层天,帝释天位于中央,所以总共三十三天,这是将君臣合起来计算的。夜摩天名为“时分行”,因为他们享受快乐是有时间分段的。兜率陀天名为“知足”,因为他们对享乐能知足。其余两个天界的名称,下文会自行解释。
「大力鬼等,摄受妻妾」者,有力摄受,无力鬼不能。
强大有力的鬼神能够娶妻纳妾,而弱小无力的鬼神则做不到。
下四天摄受,上二天无者,由获胜果,不生守护,执为己物。又彼二天能化为男女其行欲事,故无别摄受。如《俱舍》说:北俱卢州既无摄受,云何知有父母等耶?由往彼树将行事时,枝条垂覆,乃为彼事;枝条不垂,知是父母,俱愧而还。亦有难言:上之二天既无摄受,云何有彼不与取、欲邪行业道耶?答:于化无摄受业果者有之,故有二业道。或彼无此,亦复何爽?上三受用界中,第五门讫。
下四层天有男女情爱,上两层天则没有,这是因为获得殊胜果报后,不再生起守护心、执着为私有。另外那两层天能够变化成男女行欲事,所以没有分别的占有。如《俱舍论》所说:北俱卢洲既然没有占有,怎么知道有父母等关系呢?当他们走到树下准备行事时,树枝垂下覆盖,才行欲事;如果树枝不垂,就知道是父母关系,双方惭愧而退。也有人质疑:上两层天既然没有占有,怎么会有偷盗、邪淫这类业道呢?回答:对于变化而成的对象虽无占有,但业果仍存在,所以有这两种业道。或者他们那里根本没有这些,又有什么问题呢?以上三界受用部分,第五门结束。
「生建立者」,第六门中分三:初明三欲生、次明三乐生、后明立二所以。 三欲生者:一、现受欲尘生;二、自变欲尘生;三、他化欲尘生。欲谓贪欲,因妙境贪,今取所贪,故名欲尘。生谓众生,爱欲尘众生故。余皆准知。恶趣境乖,故不建立三种乐生。如文自显。
“生建立”这一部分,在第六门中分为三段:首先说明三种欲生,其次说明三种乐生,最后说明建立这两种分类的原因。 三种欲生是指:第一,直接享受外界欲境的生命;第二,自身变化出欲境来享受的生命;第三,由他者变化出欲境来享受的生命。这里“欲”指的是贪欲,因为面对美妙的境界而产生贪爱,现在取的是所贪爱的对象,所以称为“欲尘”。“生”指的是众生,即贪爱欲尘的众生。其余分类都可依此类推。恶道众生所处的境界与乐受相违,所以不建立三种乐生。这从文中自然可以明了。
「三求」者,希求于欲生;希求于有果;梵行求梵,名梵行求。梵谓涅槃也。
三种追求指的是:对欲望的渴求;对存在果报的渴求;以及修行清净梵行以求达到涅槃的追求。这里所说的“梵”,指的就是涅槃。
「求无漏界」者,真正梵行求;第四禅不动及四无色,邪梵行求。求生第四定已上,不执为涅槃者。少欲不说三求,略以五门分别,如别章说。《对法》第六等,与此不同,如别章说。
追求无漏境界,是真正的清净修行;达到第四禅的不动定以及四种无色定境界,是偏颇的清净修行。希求往生第四禅定及以上境界,却不将其执着为涅槃。因内容简要未详说三种追求,此处略分五个方面说明,具体如其他章节所述。《对法》第六卷等的说法与此不同,详见其他章节说明。
第七门中,「游戏忘念、意相愤恚」者,此即欲界四空居天下之二天,俱句摄故,非天杀故。萨婆多宗二说:或四天王天摄,或三十三天摄。今则不然。
第七部分中提到的“游戏时忘记正念、心中产生愤怒”现象,这里指的是欲界四空居天中下面两层天的境界,因为这两层天都包含在相关教义范畴内,并非指天界众生互相伤害。说一切有部有两种解释:有的认为属于四天王天的范畴,有的认为属于三十三天的范畴。但现在的观点并非如此。
其第三句谓「即彼众生处已生位」等者,纵非处羯逻蓝位,至已生位时,湿、化生等皆是此句。今顺前文,且言彼生处已生位。此文狭故,非唯彼位。
第三句所说的“即彼众生处已生位”等文句,是指即使不在胎中初结的羯逻蓝阶段,到了已经出生的阶段时,那些湿生、化生等众生也都属于这一句所指的范围。现在为了顺应前文的叙述,暂且只说“彼生处已生位”。其实这句文义的范围比这更广,并不只局限于那个阶段。
「如来使者」者,如有女人,先来怀孕,佛记是男。后未生位,母便命终,外道讥诃佛记无验。焚烧母日,佛令使者入火取儿,母虽丧亡,其儿不死。使者入火,抱儿将还,由佛力持,火不烧使。佛但记儿,不记母故。
“如来使者”的含义,就像有个女子,先前已经怀孕,佛陀预言她怀的是男孩。后来还没生产时,母亲就去世了,外道便讥笑佛陀的预言不灵验。在火化母亲的那天,佛陀让使者进入火中取出孩子,母亲虽然身亡,但孩子并未死去。使者进入火中,抱着孩子带回,依靠佛陀的神力加持,火焰没有烧到使者。这是因为佛陀只预言了孩子,并未预言母亲的命运。
「住最后身」者,谓佛身及诸阿罗汉住最后身,有化火烧身,任运自灭,非为二害故。迦留陀夷,他杀致于马粪,后作神通,方入寂灭,乃至广说。中有亦然。虫仙等类,其事非一。
“住最后身”指的是佛身以及各位阿罗汉安住于最后一生,有化现的火焚烧身体,任其自然熄灭,并非因为两种伤害的缘故。迦留陀夷被他人杀害,尸体被弃于马粪之中,后来示现神通,方才进入寂灭,诸如此类的事情还有很多。中阴身的情况也是如此。像虫仙这一类众生,相关的事例并不少见。
第八、果因缘中,有二:初标四门、后随别释。此辨三法:一、十因;二、四缘;三、五果。亲因为先,次胜为立,疎力名和合。 「内分力」,有七德。「无事业障」者,多觉事业,名事业障。由多思觉,发诸事业,绕攘其心,痴修善品,名事业障。无此事障,名为无事业障。 「外分力」,有五德。施主资给,方得修习,故说施主名外分力。「住正法」者,随顺为善友、不为善友,不为障难。
第八、关于修行成果的成因,分为两部分:首先是点明四个要点,随后逐一解释。这里说明三种法则:一是十种因缘;二是四种条件;三是五种果报。直接的因缘最先出现,其次重要的条件得以建立,间接的力量称为和合。
“内在条件的力量”,有七种功德。“没有事务障碍”是指,过多思虑事务,称为事务障碍。由于过多思考觉察,引发各种事务活动,扰乱内心,使人愚昧地修习善行,称为事务障碍。没有这种事务障碍,就称为没有事务障碍。
“外在条件的力量”,有五种功德。施主提供资助,才能修习佛法,所以说施主称为外在条件的力量。“安住于正法”是指,无论遇到的是善知识、或非善知识,都不会成为修行的障碍。
何法成中,「所知胜解爱乐为先」者,即《因明》云随自乐为,此以自性差别而为所立,故宗为建立。
在讨论“何法成中”时,所说的“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就是《因明》中所讲的“随自乐为”。这是以自性与差别作为所立的对象,因此宗义得以建立。
成辨中,「又爱为先,由食住」者,此意说言,由过去爱为先,现在身为建立等,假有情安住也。作用中,「自种子为先,如此生为建立」等者,《显扬》十八云:即彼前生为建立,前生缘和合,意显生性及与生缘皆先业故,名之为先,与此无违。
在成就与建立的部分中,“又以贪爱为前提,依靠食物而安住”这句话的意思是:由于过去的贪爱作为前提,现在的身体得以形成和维持等,假合的有情众生因此能够安住。在作用的部分中,“以自身的种子为前提,如此生命得以建立”等句,在《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中说:即以前一期的生命为建立的基础,前一期的生命因缘和合,意在显示生命的本性以及出生的因缘都是先前业力所感,所以称之为“前提”,这与本论的说法没有矛盾。
十因、四缘、五果等义,皆如下第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唯识》第七、八论及疏释。
十种原因、四种缘起条件、五种结果等道理,都详细记载在下面第三十八卷,以及《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对法论》第四卷、《成唯识论》第七、八卷和相关注疏的解释中。
下既明因依处及缘得果,即是自释因缘依处。 其五果体,我今当说。异熟果以一切业所招无记五蕴为体,别报从总,总名异熟。等流果以一切有为有漏、无漏三性自类同品劣法前聚,生后同品胜法后果为性。《瑜伽》、《唯识》皆又说言:或似先业,后果随转。如由杀生得短命,此实增上,假名等流,短命同故。离系果以断烦恼障所得果所证择灭真如为性。断所知障所得择灭等,但是增上果,所断障体非系法故。六行所得,亦增上摄,不断种故。 士用果有二义:一云五蕴假者,作用所得四尘为性。三十八云:占卜、稼穑为自性故。二云通以一切有为、无为为性,别别诸法名士夫故,此能招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四种果故。 增上果以一切有为、无为性,为性宽通故。略出体已,余如别章。
接下来要说明因缘所依之处以及通过因缘获得果报,这就是在解释因缘的依托所在。现在我来阐述五种果报的本质:
**异熟果**——以一切行为所招感、非善非恶的五蕴为本质,这是从整体业力中分化出的个别果报,统称为异熟果。
**等流果**——以一切有造作、有烦恼或清净的善、恶、无记三类法中,同类前因引生同类更胜后果为本质。《瑜伽师地论》和《唯识论》中也说:后续果报与先前业行相似,随之相续而生。例如因杀生导致短命,这实际上是增上缘的果报,但假名为等流果,因为短命的性质与杀生相似。
**离系果**——以断除烦恼障所证得的择灭真如为本质。至于断除所知障所证的择灭等,其实属于增上果,因为所断的障碍本身并非系缚之法。通过六行观修所得的果,也归入增上果范畴,因其并未断除烦恼种子。
**士用果**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五蕴假合之众生,通过造作所得色、声、香、味四尘为本质,如《瑜伽师地论》第三十八卷所说:占卜、耕作所得即属此类;二是指广义上一切有造作或无造作的法皆可为士用果,因为每一具体法皆可视为能造作的“士夫”,这种作用能引生同时俱起、无间相续、间隔而生、或不生而起四种果报。
**增上果**——以一切有造作或无造作的法为本质,因其范围最广、通摄一切。
以上简略阐明五种果报的本质,其余详细内容可见其他专章论述。
建立中有三:初因缘果依处立;次释因缘果义;后有三复次,重显建立因。初中,即三。「依处名」者,语因即依处,乃至无障碍则依处,皆持业释。既依依处即建立因,随说即因,乃至不相违即因,亦皆持业。或有不然,如别章解。
建立“因”有三种方式:首先依据因、缘、果的依存关系而立;其次解释因、缘、果的含义;最后通过三个层次反复说明,进一步阐明建立的依据。在第一部分中,即包含三种情况。所谓“依处名”是指:语言作为因即是依存之处,乃至无障碍作为依存之处,这些都是从作用上直接解释的。既然依据依存之处即建立因,那么随说即是因,乃至不相违即是因,也都是从作用上直接说明的。或有情况并非如此,如其他章节所解释。
体是依处,义称为因,义依体立,故说十因依十五处。 出体性者,初语依处,体唯是语。《成唯识》云:谓法、名、想所起语性,由随见等能说众义,此语名因,显义果故。语体之上有能诠用,体为依处,用则称因,故言随说因依语依处立。观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语,自言说转,理实不然。初语是依,后语是因。以语说于所见闻等,名为因故;因想起语,名依处故。欲显依因,所望各别。领受依处,此所观待能所受为性,能受则受数,所受则一切法。受是遍行,能领纳境分位差别胜余法故,故对所受独立为性。有得能受而有所受,以能受为依处;有待所受而有能受,以所受为依处;有待能受而有能受,以所得为依处;有待所受而有所受,亦以所待为依处性。总以能待为因之果,即以此义释今论文,以所观待而为因也,故《唯识》云谓所观待能所受性。此中论云:于彼生缘,于彼断缘,或为远离,或为求得等者,远离彼生缘,求得彼断缘。论文但有染净二因,略无无记。 习气依处以有漏无漏内外所有实种、假种未成熟位而为自性,去果远故。此文唯依杂染种说之,净不净业引内外果故,不依无记、清净因说。《唯识》宽通。 有润种依,体同习气,但成熟位与前不同。此亦唯说染,染中唯说业,不说名言种,乘前以说故。亦应如《唯识》。摄受因中,无间灭、境界依处即是二缘,根则六根。 依用依,谓作具作业,即除因缘所余疎助作具作用。 士用依,以除因缘外,亲作现缘作者作用。此五皆通有漏、无漏故。《唯识》云:具摄受六,辨无漏法。此唯说有漏,辨有漏法故。 真见依处以无漏见为性,除引自种,于相应法能助,于后无漏能引,于无为能证,故疎缘摄受,皆除种子。 随顺依处以三性有为有漏、无漏若现若种,自界、他界、同品、胜品、有为、无为自性生,自乘相引,能引为性。此中论云:欲系善法能引无色界系及不系法者,此依波罗蜜多声闻、独觉、诸大菩萨超禅之位得相引生,《对法》第五、《显扬》十八许相生故。下第十二唯云:第三劫菩萨及如来能超一切地。据胜者说,亦不相违。 又言无记法能引三性,名随顺依处者,谓诸种子略有二性:摄用归性,可言无记;将因属果,性乃通三。《唯识》依后义,说此依处其性必同;今依初义,无记生三性。除斯以外,现行诸法种望种,更无别性成随顺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差别功能依,以一切有为各于自果有为能起、无为能证而为自性。此等同性及得异性,异熟无记果故,今论总说,不违余文。前随顺依,论性即狭,各自性故;谈界即宽,引三界故。此差别依,论性即宽,招异熟故;谈界即狭,唯各自界,各定别故。前随顺依,望劣非依;此差别依,一切皆得。和合依以第二领受依,乃至差别功德依处为体。此说果宽,通生和合故。《唯识》等,因果俱宽,彼说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种:一、立;二、辨。摄此成、辨,无此作因。住,谓金轮依风轮等,此论所无,义各别故,所望别故。彼依作用,离体无故,所以不论;此无住者,疎故不论。亦不相违也。 障碍、无障碍二果,皆通二因,宽遍顺违有异,法体并同。因依于处,如论自陈;处体既然,因体可悉。「依种子缘依处,施设因缘」等者,《唯识》有两说。一云: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此六依处中,诸因缘种并名种子缘依处,依之立因缘。除第三、四外,余四依处所有现行多断,故不说。或亦名种,能辨果故。「无间灭」者,诸依处中,第五、无间灭,第十、真见,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此四依处中,无间缘义皆名无间灭依处,依之立等无间缘。「境界依处」者,诸依处中,第六、境界依处,第十、真见,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此四依处中,境界缘义并名境界依处,依之立所缘缘。此之二缘非唯五、六,余依处中有二缘故。除此,余处皆增上缘。二云:种子唯属第四有润种子依,依之立因缘。亲能生果,显故偏说;余名等疎隐故,略而不论。无间唯第五,境界唯第六,如名自显。余依处中虽有此二,隐故不说。此三已显初之三缘故,余十二处皆增上摄,非唯增上。「依习气、随顺因缘依处,施设异熟果及等流果」者,《唯识》别配,此中论云: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各别得果,有胜功能,故离别说,非习气处不得等流。《唯识》释此得五果中有二说。一云:习气处者,即显第三、第四、十二、十三、十五,此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处者,即显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十一、十三、十五,或并第八作用,如是或八或九,此诸依处得等流果。真见处者,即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或第八、第九,如是或五或七,此诸依处得离系果。 士用依处复有两义:一、五蕴假者;二、别别法,如前果中说。若依初义,即显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处得士用果;若依后义,即显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处得士用果。所余处者,即显第一、第五、第六、十四,此四依全,余十一中随应少分,得增上果,得前四果之所余故。不尔,便应大宽大狭。二云:习气唯第三得异熟果,随顺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真见唯第十得离系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余十一得增上果。若随义增,其名后显,独说得果,非余不得。得果所由及诸义门,论及别章皆如彼说。
体是所依托的基础,含义称为因,含义依托于体而建立,所以说十种因依托十五种处。 阐明体性方面:最初的“语依处”,体性只是语言。《成唯识论》说:所谓法、名、想所生起的语言性,随着见解等能够宣说种种义理,这语言称为因,能显示义理的果。语言体性之上有能诠释的作用,体作为依托处,作用则称为因,所以说随说因是依语依处建立的。观察这段文意,乍看似乎是指依他起的语言,从言说辗转而生,道理上其实不是这样。前一个“语”是依托处,后一个“语”是因。因为用语言说出所见所闻等,所以称为因;因着想法而生起语言,称为依处。想要显示依托与因,所看待的角度各有不同。
领受依处,这是所观察等待的能领受与所领受为体性,能领受就是受心所,所领受则是一切法。受是遍行心所,能领纳境界并区分状态差别的能力胜过其他法,所以相对于所领受,独立作为体性。有时因为有能领受而有所领受,就以能领受为依托处;有时因为有待所领受而有能领受,就以所领受为依托处;有时因为有待能领受而有能领受,就以所获得的为依托处;有时因为有待所领受而有所领受,也以所等待的为依托处体性。总体上以能等待作为因的果,就用这个含义来解释现在论文中的“以所观待而为因”,所以《唯识论》说“谓所观待能所受性”。此处的论文说:“于彼生缘,于彼断缘,或为远离,或为求得等”,意思是远离那些导致生的条件,求得那些导致断除的条件。论文只说了染污与清净两种因,略去了无记性的情况。
习气依处以有漏无漏、内外所有实在种子、假立种子在未成熟阶段作为自性,因为距离果还远。这段文字只依据杂染种子来说,因为净业与不净业能引生内外果报,所以不依据无记性、清净因来说。《唯识论》的范围则宽泛通达。
有润种子依处,体性与习气相同,只是处于成熟阶段,与前面不同。这里也只说杂染,杂染中只说业种子,不说名言种子,是承接上文来说。也应当像《唯识论》那样理解。 摄受因当中,无间灭依处、境界依处就是等无间缘与所缘缘二缘,根依处则是六根。
作用依处,指的是作业的工具和作业本身,即除了因缘之外其余疏远的助缘、工具作用。 士用依处,是指除了因缘之外,亲作的现前缘、作者的作用。这五种都通有漏、无漏,所以《唯识论》说:“具摄受六,辨无漏法。”这里只说有漏,是辨明有漏法的缘故。
真见依处以无漏的见(智慧)为体性,除了引生自类种子外,对于相应法能起助益,对于后续无漏法能引生,对于无为法能证得,所以属于疏缘摄受,都排除种子。 随顺依处以善、恶、无记三性有为法,有漏、无漏,或现行或种子,自界、他界、同品类、殊胜品类、有为、无为,自性生起,自乘相引,能引生为体性。此处论文说:“欲界系善法能引无色界系及不系法”,这是依据波罗蜜多、声闻、独觉、诸大菩萨超越禅定的阶位能够互相引生而言,《对法论》第五卷、《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允许这样相生。下面第十二卷只说:“第三劫菩萨及如来能超越一切地。”是依据殊胜者来说,也不相矛盾。
又说无记法能引生三性,称为随顺依处,是说诸种子大致有两种性质:摄作用归于体性,可以说是无记;将因归属于果,体性就通于三性。《唯识论》依据后一种含义,说此依处的体性必定相同;这里依据前一种含义,说无记能生三性。除此以外,现行诸法种子望种子,再没有别的体性构成随顺因。所以彼此的文字并不互相违背。
差别功能依处,以一切有为法各自对于自己的果(有为法能生起、无为法能证得)作为自性。这些等同体性及获得不同体性,是异熟无记果,所以现在论文总说,不违背其他文字。前面的随顺依处,论体性就窄,因为是各自自性;论界别就宽,因为能引三界。这里的差别依处,论体性就宽,因为招感异熟果;论界别就窄,因为唯是各自界别,各各决定不同的缘故。前面的随顺依处,望劣者不是依处;这里的差别依处,一切都能得到。
和合依处以第二领受依处,乃至差别功德依处为体。这里说的果宽泛,通于生起和合的缘故。《唯识论》等,因果都宽,那里说生、住、成、得四种果。“成”有两种:一、建立;二、辨成。摄受这里的成、辨,没有这个作因。“住”,比如金轮依风轮等,此论没有,因为意义各别,所看待的角度不同。那是依据作用,离开体性就没有,所以不论;这里没有“住”,因为疏远所以不论。也不互相矛盾。
障碍、无障碍二果,都通于两种因,宽泛遍及顺违有异,法体相同。因依托于处,如论文自己陈述;处的体性既然这样,因的体性可以知晓。
“依种子缘依处,施設因缘”等,《唯识论》有两种说法。一说: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第十一随顺、第十二差别、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这六种依处中,所有因缘种子都称为种子缘依处,依此建立因缘。除了第三、第四外,其余四种依处的所有现行多已断除,所以不说。或者也可称为种子,因为能成办果。 “无间灭”者,诸依处中,第五无间灭、第十真见、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这四种依处中,等无间缘的意义都称为无间灭依处,依此建立等无间缘。 “境界依处”者,诸依处中,第六境界依处、第十真见、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碍,这四种依处中,所缘缘的意义都称为境界依处,依此建立所缘缘。这两种缘不只在第五、第六,其余依处中也有这两种缘的缘故。除此以外的其余处,都是增上缘。
二说:种子只属于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依此建立因缘。因为亲能生果,明显所以偏重说;其余的名称等疏远隐晦,所以略而不论。无间缘唯是第五,境界缘唯是第六,如名称自身显示。其余依处中虽有这两种,隐晦所以不说。这三种已经显示了最初的三种缘,所以其余十二处都归摄为增上缘,不只是增上。
“依习气、随顺因缘依处,施設异熟果及等流果”,《唯识论》分别配合,此处论文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各自别别得果,有殊胜功能,所以分开说,并非习气处不得等流果。《唯识论》解释这里得五果有两种说法。
一说:习气处,即显示第三、第四、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这五种依处得异熟果。 随顺处,即显示第三、第四、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五,或加上第八作用,这样或八或九,这些依处得等流果。 真见处,即显示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或第八、第九,这样或五或七,这些依处得离系果。 士用依处又有两种含义:一、五蕴假者;二、别别法,如前面果中所述。若依第一种含义,即显示第二、第九、第十三、第十五,这四种依处得士用果;若依后一种含义,即显示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这十种依处得士用果。 所余处,即显示第一、第五、第六、第十四,这四种依处全部,其余十一处中随应少分,得增上果,因为是得前四果之后所剩余的。不这样,就会太宽或太窄。
二说:习气唯第三得异熟果,随顺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真见唯第十得离系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余十一处得增上果。如果随顺意义增胜,其名称后来显示,独说得果,并非其余不得。得果的缘由以及各种义理门类,论文及别的章疏都如那里所说。
释名中,体用不违,能资长彼,顺益是因;为由兴济,建立是缘;假因藉缘,所成所辨,是为果义。
在解释名称时,事物的本体与作用不相违背,能够助长增益它,这种顺应的助益就是“因”;通过发起、扶助而建立的条件,就是“缘”;凭借因、借助缘,所成就、所显现的,就是“果”的含义。
三复次解建立因中,初复次依因于果,有亲疎义;次复次依因于果,有染净义;后复次依因于果,有七相义。 初复次中,能生因、方便因摄十因尽。《唯识》二说。一云: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此六因中若现若种皆名能生,亲辨果故;所余四因及六少分皆方便因,疎助起故。 二云:唯生起因名能生因,余之九因名方便因。生起去果亲近偏说,非唯因缘;余多疎助,故作偏说。然〈菩萨地〉说:牵引、生起,此二种子名能生因,余方便摄。彼亦两说,恐繁且止。故此二因摄法周备,后之三因重显此二。俱有一种,显前方便虽摄三缘,所缘、增上二皆俱有。论据增上,且言如眼于眼识等,略不论余,义显方便摄三缘尽。其能生因虽因缘性,隐而难故,开之为二。被润已去,种子得果,名无间因,俱时无间,非前后无间。或被润已,转成有支等,望后生支,亦成无间灭。未润已前,名久远。由隔润位,其果方生,能所引等望果远故,名久远因缘。
在第三次解释建立因的过程中,第一次解释依据因对果有亲疏之义;第二次解释依据因对果有染净之义;最后第三次解释依据因对果有七相之义。 第一次解释中,能生因与方便因统摄了十因的全部内容。《唯识论》提出两种说法。一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这六因中,无论是现行还是种子,都称为能生因,因为它们直接成就果体;其余四因以及前述六因中的少部分都属于方便因,因为它们间接辅助生果。 二说:只有生起因称为能生因,其余九因都归为方便因。生起因与果的关系最直接、最显著,所以特别强调它,但并非只有它属于因缘;其余诸因多属间接辅助,因此这样偏重说明。然而《菩萨地》中说:牵引、生起这两种种子称为能生因,其余归入方便因。那里也有两种说法,为避免繁琐暂且不论。 因此,能生因与方便因这两类已涵盖一切法,后面所说的三种因是为了进一步显明这两类。它们都具有一种特性:显示前述方便因虽然统摄了所缘缘、增上缘等三缘,但所缘缘与增上缘都属于“俱有”的范畴。论中依据增上缘举例,比如眼根对于眼识等,略去其他不细说,其义理已表明方便因统摄了三缘的全部。 至于能生因,虽属因缘性质,但因隐微难显,所以开分为两类。种子被滋润之后得以生果,称为无间因,这是指同时无间而非前后时间的无间。或者种子被滋润后,转成有支等,望向后后的生支,也可成为无间灭。在未被滋润之前,则称为久远因。由于隔着滋润的阶段,果才得以生起,能引、所引等望于果体遥远,故称为久远因缘。
第二复次中,流转即生死因,此有可爱、不可爱及增长;还灭谓出世,亦有可爱及增长。可爱、不可爱是有支因;增长者,名言因,由有支增长故。或先未有今有,名可爱、不可爱;先有今逢润,名增长因。
在第二点进一步解释中,流转就是指导致生死轮回的原因,这包括可爱(善的)、不可爱(不善的)以及增长的因素;还灭则指出世间的解脱之道,其中也有可爱(善的)和增长的因素。可爱与不可爱,是构成生命流转(有支)的直接原因;增长,则是指名言概念的作用,由于这些生命流转因素的不断增长而形成。或者可以这样理解:先前没有而现在生起的,称为可爱或不可爱的因;先前已经存在、现在又遇到条件滋养而扩大的,称为增长的因。
七相中,即是种子六义。 一、无常是因者,即刹那灭,有取与故。此辨因缘,故除无为。 二、他性为因者,即果俱有,同念生;与后念自性为因者,即恒随转,非此刹那生。此第二因摄六义中第二、第三。 三、已生未灭,方能为因者,显与果俱及恒随转,二为因世。不同小宗二因于正灭,三因于正生等;大乘取果与果必同世故、不现在故。 四、然待余缘者,即六义中第五待众缘。 五、然变异者,显前待缘而本性异方能生果,更无别义。 六、功能相应者,即六义中第四性决定。 第七、相称相顺者,即六义中第六引自果。如是总显此中第三、第五,六义中无,余五即彼六。如《唯识》第二、《摄论》第二等疏,《枢要》等会释。
在七种特征中,对应的是种子的六种含义。 第一,“无常是因”,指的是刹那生灭,有作用与给予的能力。这里讨论的是因缘关系,所以排除了无为法。 第二,“他性为因”,指的是因果同时存在,在同一刹那生起;而“为后念自性为因”,指的是持续不断地随转,不是仅在这一刹那生起。这第二类因包含了六种含义中的第二和第三。 第三,“已经生起、尚未灭失,才能作为因”,是为了说明与果同时存在以及持续随转,这两种作为因的时态。这不同于小乘宗派所说的“二因在正灭时,三因在正生时”等观点;大乘认为取果与给果必定在同一时态、不局限于现在。 第四,“然而需要其他条件”,就是六种含义中的第五种——等待众缘具足。 第五,“然而变化差异”,是为了说明前面需要条件,而本性不同才能产生果,这里没有其他特别含义。 第六,“功能相应”,就是六种含义中的第四种——性质决定。 第七,“相互配合、相互随顺”,就是六种含义中的第六种——引生自类的果。这样总体来看,这里的第三和第五点,在六种含义中没有直接对应,其余五点则与那六种含义一致。相关论述可参考《唯识论》第二卷、《摄大乘论》第二卷等注疏,以及《枢要》等书的会通解释。
上来解此地中初界门讫。第二、释相中,缘名身等为境者,《唯识》二说:一云五有。今说意俱境胜故,非五识无。二云唯意识俱。此文为证,但言缘名等义,不说缘色等故。
前面已经解释了本地分中最初的“界”这一部分。接下来是第二部分,解释“相”的含义。文中说“以名身等为所缘境”,关于这一点,《成唯识论》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认为,前五识(眼、耳、鼻、舌、身识)也有缘取“名”等概念的能力。但这里(《瑜伽师地论》)的解说,是侧重在与意识相应的、所缘境殊胜的层面而说的,并非断定前五识完全没有这种功能。第二种说法认为,只有意识才能缘取名等概念。这段经文就是证据,因为它只说意识缘取名、句、文身等意义,并没有说(前五识)也能缘取色等外境。
寻伺等起,谓发语言者,但显寻伺能发语言,非说语言必寻伺起。谓佛身中身语业等,不由寻伺,但思起。如说寻伺能起五识,非五识起必由寻伺,故《唯识》云: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应。问:寻伺引欲五有,五非二引;寻伺引欲身语业,亦有欲业非二引。答:此难不齐,欲身语必麁,起必由二引;欲五识通细,有起不由生。或齐无失:欲五由二生,有生不由引;欲业由二引,有起不由生。
寻伺等起,是指能引发语言的活动,这里只是说明寻伺能够引发语言,并不是说语言一定都由寻伺引起。比如佛的身业、语业等,就不需要经过寻伺,而是由思直接生起。就像说寻伺能引发五识,但五识生起不一定都依赖寻伺,所以《唯识论》说:这是显示多数情况由它引起,并非说必定与它相应。
问:寻伺能引发欲界的五识,但五识并非都由寻伺引发;寻伺也能引发欲界的身业、语业,但也有欲界的身语业不是由寻伺引发。这该如何对应?
答:这两类情况不能完全等同:欲界的身语业必定是粗显的,生起时必然由寻伺引发;欲界的五识通于粗与细,所以有的生起并不依赖寻伺。
或者也可以这样对应而不失道理:欲界五识可由寻伺生起,但也有不由它引发的;欲界的身语业可由寻伺引发,但也有不由它生起的。
寻伺差别中,《唯识》第七有二师义,一依《对法》,一依此文,广如彼说。
在探讨寻与伺的差别时,《唯识论》第七卷记载了两位论师的观点:一种依据《对法论》,另一种则依据此处《瑜伽师地论》的论述,详细内容可参见该处说明。
寻伺决择中,诸寻伺必是分别,《唯识》第七亦有两师:一云分别唯有漏,五法之中第三分别也,故寻伺体不通无漏也;二云分别通无漏,后得智俱有分别故,即寻伺体亦通无漏。此分别言,非五法中之分别也。以狭问宽故,顺前句答,亦广如彼。
在探究寻伺的辨析中,所有的寻伺必定属于分别心。《唯识论》第七卷中也有两位论师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分别心只存在于有漏境界,即五法分类中的第三项“分别”,因此寻伺的体性不涉及无漏;第二种认为分别心可通于无漏,因为后得智生起时也伴随分别,所以寻伺的体性同样可通于无漏。这里所说的“分别”,并非五法分类中的那个狭义分别。由于提问是从狭义指向广义,所以回答顺着前句的逻辑展开,详细内容可参考该处的论述。
寻伺流转中,那落迦寻伺引发于苦,与忧相应。《唯识》二说。一云:五识有寻伺,意感受名忧。此言引发苦者,意俱寻伺能引发苦。不说五识无寻伺俱,但言寻伺意识者,胜多相续故。与忧相应,不遮苦俱,亦无过失。二云:五识无寻伺。此文为证,如文可知。 不说舍者,一切心所定与俱故。意逼迫受,实是苦根,似忧名忧;或随他宗意,戚受名忧。不相违也。问:喜乐寂动及初定得俱生;忧苦动寂殊,地狱得俱起。答:资色资心别适悦,不乖得俱起;迫重迫轻殊逼戚,相乖各别转。 问二义常齐,俱生不等,故于此义应设劬劳。
地狱众生的思虑活动会引发痛苦,与忧愁相应。《唯识论》对此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眼耳鼻舌身这五识也有思虑活动,意识领受的感受称为忧愁。这里说思虑引发痛苦,是指与意识同时存在的思虑能引发痛苦。并非说五识没有思虑相伴,只强调意识的思虑,是因为意识的作用更强且持续不断。说与忧愁相应,并不排除痛苦同时存在,这样解释也没有过失。第二种认为:五识本身没有思虑活动。这段文字可以作为证据,意思从原文即可理解。文中没有提到“舍”受,是因为一切心理活动必定与它同时存在。意识感受到的逼迫性感受,实质是苦的根源,只是类似忧愁而称为忧愁;或是随顺其他宗派的观点,将内心的悲戚感受称为忧愁。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问:喜悦与快乐在寂静和扰动中,以及在初禅中,都能同时生起;忧愁与痛苦在扰动和寂静中性质不同,为何在地狱却能同时生起?答:滋养身体与滋养心灵的适悦感受互不冲突,所以能同时生起;但沉重逼迫与轻微逼迫的悲戚感受性质相违,因此各自分别生起。问:这两种情况本应道理相同,但俱生的方式却不同,所以对于这个道理应当努力探究。
初静虑地喜相应者,虽亦乐俱,而不离喜,总说喜名地。
初禅境界中,喜悦的感受最为显著,虽然也有快乐相伴,但始终不离喜悦,所以用“喜”来统称这一禅定层次。
第三大文如理作意中,文分二:初开八相,次别释前事中难义。其六依处,五十五说:决定时,有信;止息染时,有惭、愧起;作善业时,有精进、三根;世间道时,有轻安;出世道时,有不放逸、舍;摄众生时,有不害。《唯识》第六有两说。一云:诸善不俱,以此为证;二云:诸善俱时,散位除轻安。〈决择分〉说: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通善心,定地心中增轻安故。今说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说。八种中,第三修,四无量也;第六修,除无量外,余一切修。此八事中,初三,施、戒、修三福业事,外世俗修;次三,三慧,内胜义修;第七、第八,智德、恩德,二利圆满。故唯八事。
在如理作意的第三大部分中,文字分为两段:首先开列出八种相状,其次分别解释前面事项中的疑难义理。那六种依止之处,在第五十五卷中说:在决定时,有信;在止息染污时,有惭、愧生起;在造作善业时,有精进及三善根;在世间的修行道时,有轻安;在出世间的修行道时,有不放逸、行舍;在摄受众生时,有不害。《唯识论》第六卷有两种说法。一说:各种善心所不会同时生起,以此作为证明;二说:各种善心所可以同时生起,但在散乱心位要除去轻安。〈决择分〉说:十一种善心所,不论在定地或不定地都通于善心,不过在定地心中会增加轻安。现在说在六种情况下生起这十一种善心所,是依据它们在不同情况下增长显著,而作这样的说明。八种事相中,第三种“修”,指的是四无量心;第六种“修”,指的是除四无量心之外的一切修行。这八种事相里,前三种是布施、持戒、修行这三种福德事业,属于外在的、世俗的修行;接下来的三种是闻、思、修三慧,属于内在的、胜义的修行;第七和第八种,是智慧德行与慈悲德行,代表自利利他两种功德的圆满。所以只归纳为这八种事相。
寻伺受用中,「不染」者,不生烦恼。「不住」者,不住守与。「不耽」者,不非分爱乐。「不博」者,不为系缚,舍诸善业。「不闷」者,不忧苦生。「不着」者,不贫忧生。亦不坚执,为胜妙等。有解:此七唯意识俱,义别说七。或初五种,由意寻伺引生五识,如其次第,于财不尔;后之两种,意识相应。
在感受和思虑的过程中,“不染”指的是不生起烦恼。“不住”指的是不固守已有的观念。“不耽”指的是不过分贪爱执着。“不博”指的是不被束缚、舍弃善行。“不闷”指的是不生起忧愁苦恼。“不著”指的是不生起贪求忧虑。同时也不固执地认为某些事物特别殊胜美妙等。有一种解释认为:这七种状态只与意识相应,是从不同角度分别说明的七种表现。或者前五种,是由意识的寻思分别引发眼耳等五识,依次对应不贪著财物等方面;后两种则直接与意识相应。
第二、释难义中分三:一、释俗所学施、戒、修三,教俗修习;二、「又受施」下,释内胜义学三慧者,应受彼施,教可应受;三、「复有六种摄益」下,释前七、八,智德、恩德。
**第二、解释疑难含义部分分为三节:**
一、解释世俗所学的布施、持戒、修定这三项,教导在家人修习;
二、从“又受施”以下,解释内在胜义学中的三种智慧——具备这些智慧的人,应当接受他人的供养,说明他们可以接受供养的理由;
三、从“复有六种摄益”以下,解释前面第七、第八项所涉及的智慧德行与慈悲德行。
「除匮乏」者,施为除他资具阙乏,非为施彼,随他富饶。 「结桥梁」者,出生死河因。 「不现行者」,隐行持戒,不现其相。 「欲解净」者,意乐净也。 「引摄净」者,起神通。 「胜解定净」者,修四无量等净。 「智净」者,生净智。
“除匮乏”的意思是:布施是为了消除他人生活必需品的短缺,不是为了给予对方,让他随意富足。 “结桥梁”的意思是:作为出离生死河流的因缘。 “不现行者”的意思是:隐秘地持守戒律,不显露其外在形相。 “欲解净”的意思是:心意动机清净。 “引摄净”的意思是:引发神通。 “胜解定净”的意思是:修习慈、悲、喜、舍四无量心等而得的清净。 “智净”的意思是:生起清净的智慧。
受施六种中,「受学」者,学三学时,应受施。「活命」者,时急济命。 「弃舍」者,诸欲受施辨舍乐,自已无物,应受他施,不然无得。 「羁游」者,若无居住,受济所须。 「耽着」者,悭贮恋受故受施。前五应受,后一不应。
在六种接受布施的情况中:
**「受学」**:指修习戒定慧三学时,可以接受布施。 **「活命」**:指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持生命而接受救济。 **「弃舍」**:指为了放下对享乐的贪着,自己没有任何资财时,可以接受他人布施,否则不应接受。 **「羁游」**:指没有固定居所时,接受生活所需资助。 **「耽着」**:指因贪吝、积藏而恋着受用才接受布施。
前五种情况应当接受,最后一种不应接受。
八损恼等,由此损恼,难以获安,应受他施。
八种损害烦恼等等,由于这些损害烦恼的干扰,修行者很难获得内心的安宁,因此应当接受他人的布施供养。
「有覆障」者,虽有屋宇,众事阙之,故生损恼。
虽然有房屋,但缺少必要的设施,因此产生烦恼和损害。
六损恼中,「俱生」者,有身即染病。 「逼切」者,后苦缠身。 「时变异」者,寒暑改节。 「流漏」者,屋宇破坏。 「事休废」者,无业径求。如斯损恼,应受他施。
在六种损害和烦恼里,“俱生”指的是,有了身体就会生病。“逼切”指的是,被后来的痛苦缠身。“时变异”指的是,天气冷热变化,季节更替。“流漏”指的是,房屋损坏。“事休废”指的是,没有正当职业,却去乞求。像这样的损害和烦恼,应该接受别人的布施。
释前七、八,智德、恩德中分七:一、「任持」者,与为依止。
在解释前七、八种智慧与恩德的功德时,分为七部分:第一是“任持”,意思是作为依止、依靠的根本。
「勇健无损」者,威势引接。 「覆护」者,藏其过失。二、善恶支相中,「引彼非爱」者,爱彼怨家。「遮彼所爱」者,憎彼智友。「引非所宜」者,陷以非法。 三、引接中,「引摄离喜乐」者,得第四定等,及证无为。 四、「随转供事」,供事于彼,而随彼转。「非知旧」者,非与相知,亦非旧识。其随转者,非彼先时摄属知旧供事随转。 五、由此供事,依四处,得五果。「无摄受处」,即非知旧者,先非摄受故。 「无侵恼处」,即诸亲友。「废供养处」,即所尊重。 「同分随转处」,即福慧者由具福慧,是众多人所共归趣处;既归趣已,希学福慧,与彼分同,名同分随转。 「得五果」者,由于四处供事随转行施等故,总获五果,非各别招。或第三、四果由供事第四具福慧者同分随转之所获得,余如次配,其义可知。 「于善决定」,信而无疑。 「于善坚固」,勇而无退也。戒以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为三学体,各随自乘而无杂乱,依其位次渐次而修亦非乱错;若依乱越所修三学,说即不定。
“勇健无损”指的是以威德力量引导接引。“覆护”指的是隐藏他的过失。第二,在善恶支分相状中,“引彼非爱”是指偏爱他的怨敌。“遮彼所爱”是指憎恶他的智慧善友。“引非所宜”是指用不合正法的方式陷害他。第三,在引导接引中,“引摄离喜乐”是指获得第四禅定等境界,以及证悟无为法。第四,“随转供事”是指供养侍奉对方,并随顺对方而转。“非知旧”是指并非互相熟识,也不是旧相识。这里所说的随转,并非指先前已被对方摄受、属于相知旧识的供事随转。第五,通过这样的供事,依据四种处所,获得五种果报。“无摄受处”就是“非知旧”的情况,因为先前并未被摄受。“无侵恼处”指的是诸位亲友。“废供养处”指的是所尊重的人。“同分随转处”指的是有福德智慧的人,由于具备福德智慧,是众多人共同归向趣往的处所;归向趣往之后,希望学习福德智慧,与他的分位相同,称为同分随转。“得五果”是指,由于在四种处所进行供事随转并修行布施等,总体获得五种果报,并非各自分别招感。或者第三、第四种果报是由供事第四种具有福德智慧的人、同分随转而获得,其余果报依次配合,其中的道理可以理解。“于善决定”是指信心坚定没有疑惑。“于善坚固”是指勇猛精进没有退转。戒以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作为三学的体性,各自随顺自己的乘类而不杂乱,依照其位次渐次修行也不混乱错谬;如果依混乱逾越的方式所修的三学,就称为不定。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二
旹享保七年(壬寅)正月二十九日交合并加麁點畢
时享保七年(壬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校对合并并加上句读完毕。
沙門高範(五十六夏胎生六十八歲)
僧人中的高尚典范(出家修行五十六年,胎生(指凡夫肉身)寿命六十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