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十四五)
基撰
论解识安住中,「欲界唯约外尘」者,以习气故,于境多贪。又内身虽亦起爱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据增上者论。色界唯说内身,以化生故,不习气故;无色界唯论安住业所生名,不论定所变色。是此文意。今言「执」者,谓缘执,非执受也,以名非所执受故。杂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识;二、由生等染识。今解云:初是烦恼,后是生染。又后是业染,业染故,未来生等成染。
论解四识住中建立意者,为破外道故然。所以者何?诸外道皆计四蕴,我住其中。今云识住其中,非我住也。「体性」者,即四蕴为体。问曰:何以不取识蕴为体?义曰:以如下文,无独缘识而起贪着,如色受等,故不说识而为识住,不如余四蕴皆增上故,缘得别起贪等。又佛说心性本性清,不如贪等,盖性非净故,非识住下。此第一解,六释中带数释,或从数就义为名等。 问曰:此识住为是内有情,应亦通无情?义曰:亦通无情。所以者何?如小论中以五义为识住,谓依、行、缘、相应、分义立识住。今此不然,识所缘住,名为识住。如次下论。又小论云:有说非众多故为识住者,不然,以行、缘、相应、分义立识住。此应剥字,应言唯众生故者。不然,是五义中未必皆须具五义,五义中具一义即得。此大小文异,不可为证。如《俱舍论.世间品》有情世间中明四识住,诸法师多以唯众生数立者。不然,谁言如此?岂此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约所缘立识住,通有情、非情。 问曰:无漏识蕴立识住不?义曰:不然。如下文,无漏识非,以能益识而起贪嗔者是识住。今此无漏破裂生死,识所安,不为识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贪故。
论云「如经言:有四依取以为所缘,令识安住」等者,如《显扬》十八云:随色而住者,谓执受所依故。缘色而住者,谓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谓由麁重故。即当此依取,谓住有四,谓色至行。四是识果,识之境故。依取者,谓依此缘起之取,取体即诸烦恼也。故下文释识住及因缘,住体即色等四,因缘即所起贪等。「若诸烦恼事,若属彼烦恼」,诸烦恼事,谓诸惑现行;属彼烦恼,谓彼种子。言「因缘」者,即识住色等之因缘。因缘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依取为所以故,故名因缘。诸师云:用四依取为所缘借故,于色等令识安住,乃至广说。今云:四是识果,依之起取者,用此为所缘借故,于色等令识安住。所缘中含二义:若为所缘藉义,即通内外;若为所缘缘义,亦通。义文不必缘藉之缘,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虽明识住,并解因缘竟。上来第一段文,明住及因缘。
《瑜伽师地论》中说:“正如经中所言:有四种依托执着作为认知对象,使心识得以安住”等等,正如《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所说:随顺色法而住,是指心识执持、感受所依托的对象(即身体)。缘取色法而住,是指心识攀取外境。依托色法而住,是指由于烦恼习气的力量(使心识系缚于色法)。这正对应此处所说的“依托执着”,即安住有四种情况,从色法到行蕴(色、受、想、行)。这四者是心识活动的结果,也是心识认知的对象。“依托执着”的意思,是指依托这些(色等四者)而生起的执着,执着的本质就是各种烦恼。所以下文解释“识住”及其“因缘”,“住”的本体就是色等四种对象,“因缘”就是由此生起的贪爱等烦恼。“若诸烦恼事,若属彼烦恼”中,“诸烦恼事”指的是各种烦恼的现行活动;“属彼烦恼”指的是那些烦恼的种子。所说的“因缘”,就是心识安住于色等四者中的原因。因缘可以理解为“所以”,即心识为什么安住在色等四者中,正是由于这种依托执着作为原因,所以称为因缘。诸位论师说:以四种依托执着作为所凭借的对象,所以心识能在色法等中安住,乃至详细广说。现在这样理解:色等四者是心识活动的结果,依托它们生起执着,以此作为所凭借的对象,所以心识能在色法等中安住。“所缘”一词包含两层含义:如果理解为“所凭借”的意思,那就通于内在身心和外在境界;如果理解为“所缘缘”(认知发生的条件之一)的意思,也说得通。从义理和文字看,不一定特指“缘藉之缘”,这就是前面第一种解释的思路。如果按照这种理解,不仅阐明了心识安住的处所,同时也解释了安住的因缘。以上是第一段文字,说明了“住”及其“因缘”。
论云「乃至我终不说此识往于东方乃至四维」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无所住、不生、无所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师云:破外道言也。诸外道计我死后往于东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论云是识住、因缘二种边际,谓有色界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无来无去,故不说往于四维,故知是二种边际。以识住不离三界,故说住义;穷尽,故名边际。此即第二段,明二种边际讫。
经文说“甚至我始终不说这个识会前往东方乃至四方”中的“乃至”,是指中间部分。下文解释的寂止、无所住、不生、无所为、知足、安住等,就是这里“乃至”所指的内容。泰法师说:这是破除外道的观点。各种外道认为“我”死后会前往东西方等地方,现在这里否定这种说法。如下文论中所说,这个识的住与因缘两种边际,是说在有色界有来有去,在无色界识没有来没有去,所以不说它前往四方,由此可知是两种边际。因为识的住离不开三界,所以说住的意义;穷尽了,所以称为边际。这就是第二段,阐明两种边际完毕。
论云「然我唯说于现法中必离欲、影,寂灭、寂静、清凉、清净」者,此第三段,明识住、因缘二种解寂止。义曰:其弟子修习多修习故,于现法中能断四身系。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别所生故,见道时即断此四。欲者,希求未来身等是也。影者,即受也,是识树影故言。此受等必当寂灭,不起贪等,如下文有漏五蕴更不相续。寂静,谓有学无漏。清凉,谓无学无漏。清净,谓无余依界。上来总牒经文,自下次第解释。论主自判前文为三,如次论文可知。
《瑜伽师地论》中说:“然而我只说在现世中必定能脱离欲望和感受的影像,达到寂灭、寂静、清凉、清净的境界。”这是第三段,说明识的安住和因缘两种解释归于寂止的道理。意思是:弟子通过反复修习,在现世中就能断除四种系缚身心的烦恼。这四种系缚只在意识层面,是由分别心产生的,所以在见道时就能断除它们。“欲”指的是对来世身体等的希求。“影”指的是感受,因为它是识这棵树的影子,所以这样说。这些感受等必定会寂灭,不再生起贪爱等烦恼,就像下文说的有漏五蕴不再相续一样。“寂静”指的是有学圣者的无漏境界。“清凉”指的是无学圣者(阿罗汉)的无漏境界。“清净”指的是无余依涅槃的境界。以上是总体对应经文,接下来依次解释。论主自己将前面的文句判为三段,依次看论文就能明白。
论云「此中,若诸烦恼事,若属彼烦恼,说名依取」者,此中先解因缘,后解住,即出依取体也。事谓现行,属谓种子,皆是取体。若如《杂集》,唯取欲贪以为取体,故增上者谓此中约实义,通一切烦恼。又依者四境,有无烦恼。应知此中亦名所缘,所缘性故,有所显故,现行、种子皆名所缘,种子正为他缘,现行能有所缘,故名所缘。「所缘性」者,正是种子。「有所缘」者,即是现行。诸烦恼等名为所执事故,贪为根本,起诸烦恼,名趣所执事。太师云:由贪等令识趣所缘四境,四境名所执,令业势以贪为烦恼缘故,令识住四境,故下文于色爱、行爱所摄贪缠能永断故,离故。「由贪欲等四种身系为发业缘,名缘所缘事」者,业体正是所缘果,所缘之体故,为果之缘故。此四系为业之缘,能发于业,故名缘所缘事。「四身系」,如《对法》取贪为体,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种,即贪之境也。彼据能缘,此据所缘,唯分别生,不通修道。嗔等是不善,不通于上界,故能缘贪通三界,如前说。 「彼二随眠所随逐」者,谓贪及四系种子也。上来泛出因缘,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下不复言因缘,如前故知。「若诸异生」下解住,次下解因缘,故下以前泛出因缘,未解识住、因缘次第义。
经论中说“这里,如果各种烦恼的现象,以及属于那些烦恼的部分,都称为依取”的这段,这里是先解释因缘,再解释住,也就是说明依取的本体。所谓“事”指的是烦恼现行活动,“属”指的是烦恼种子,这两者都是取的本体。如果按照《杂集论》的观点,只把欲望贪爱作为取的本体,那么其中强调的重点是说,这里依据真实义理,是通指一切烦恼的。另外,“依”指的是四种境界,无论有没有烦恼现行。应当知道这里也称为“所缘”,因为是所缘的性质,有能显现的作用,所以现行活动和种子都称为所缘。种子正是作为其他法生起的缘,现行活动能够攀缘对象,所以称为所缘。“所缘性”指的正是种子。“有所缘”指的就是现行活动。各种烦恼等称为所执着的事物,贪爱是根本,由此生起种种烦恼,称为趋向所执着的事物。太师说:由于贪爱等使心识趋向所缘的四种境界,这四种境界称为所执着,让业力的势头因为贪爱作为烦恼的缘,使心识住着在四种境界上,所以下文说对于色爱、行爱所包含的贪欲缠缚能够永远断除,就是远离了。“由于贪欲等四种身系作为发起业的缘,称为缘所缘事”这段,业的本体正是所缘的果,因为是所缘的本体,又是果的缘。这四种身系作为业的缘,能够引发业,所以称为缘所缘事。“四身系”,如《对法论》以贪爱为本体,取用这段文字这里只取四种,就是贪爱的对象。那部论是从能缘的角度说,这里是从所缘的角度说,只是分别心所生,不通于修道位。嗔恨等属于不善,不通于上界,而能缘的贪爱通于三界,如前面所说。“那两种随眠所随逐”指的是贪爱以及四种身系的种子。以上是泛泛说明因缘,还不是解释其次第。怎么知道呢?下文不再说因缘,和前面一样所以知道。“如果诸异生”以下解释住,接着下面解释因缘,所以前面是泛泛指出因缘,还没有解释识住与因缘的次第意义。
论云「有色界识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有死有生」者,有色有身,无色无身,于此处生,即此处死。明下二界,四蕴识住;上之无色,唯三蕴住。又有色有生者,谓有中有;无色无中有,故有死有生。若尔,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寿尽?前解为胜。 「又此二住乃至寿尽」者,明于有色、无色二住乃至命尽而识住也。此乃住之边际。「又复此二生长、增益及广大义」者,即解住因缘故,而得广大。即乃因缘边际。边际义如前解。
论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复对治所摄净识,名无所住。由彼因缘故,名不生长」者,识无漏故,识住寂止,贪等永断,故名不生长,是此中意也。
在解释修习寂止的方法时说到:“再者,能对治烦恼的清净心识,称为无所住。由于这个缘故,称为不生不灭。”意思是,心识已无烦恼染污,安住于寂静止息之中,贪欲等烦恼永远断除,所以称为不生不灭,这就是此处的含义。
论「又所有受,识树影」者,识有故受有,说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为本,起境界爱。
论中说到“又所有受,识树影”这句话,是指因为有识的存在,所以才有受的存在,因此把受称为“影”。为什么这里只提到受呢?因为受是根本,由此生起对境界的贪爱。
论「于无漏识,无余根依灭,名清净」者,此约得无余涅槃。在金刚心,彼识说清净;若入身一法已后,不可说清净故。又无识故,名清净;非有故,名清净。
论中说“在无漏的识中,一切根所依都灭尽,称为清净”,这是从证得无余涅槃的角度来说的。在金刚心位,那个识被称为清净;若进入身一法之后,就不能再说清净了。再者,因为没有识,所以称为清净;不是因为有,才称为清净。
论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识中唯有三心,无有覆无记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识中有此无记。此有覆无记唯在意地,见道唯不善,其修道者发恶行,是不善,若润生所余,是无记。余可知。二十心中云无覆无记有四种者,如余处有五种,何以不论自性无记耶?义曰:其自性无记是长养、等流等色法,此中明心,所以不来。 若尔,其法执等,心是何无记摄?如《佛地论》,是异熟生种类故,异熟无记收。威仪路、工巧处等,可知。欲界虽有变化心,然非通果也,无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故,以入定时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欲界系。唯有天龙药叉等化,唯是生得,谓能变化人形等种种化类,非异熟生。 若尔,四静虑等于欲界化,化为人等诸种种事,此所变色是何界系?义曰:随见分心,是色界系。 若尔,下地麁眼云何能见上地细色?义曰:由上地色为缘,本于上别变为欲界种类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见。此欲界种类色,色界见变,仍色界系,还是细法,云何令见?以为麁种类故,所以令见。无色界无身,亦无威仪。
论中说“欲界有四种心”时,指的是在五识中只有三种心,没有有覆无记心,因为它的相貌无法显现。如果在上界,五识中则存在这种无记心。这种有覆无记只在意地中存在,见道时唯属不善,修道者若发起恶行,也是不善;若是润生所余的,则属无记。其余情况可以类推。二十心中说无覆无记有四种,而其他处说有五种,为何不论及自性无记呢?解答是:自性无记属于长养、等流等色法,这里阐明的是心法,所以不涉及。 那么,像法执等心,属于哪种无记所摄呢?依照《佛地论》,它属于异熟生种类,因此归在异熟无记中。威仪路、工巧处等,可以类推。欲界虽有变化心,但并非通果心,因为没有加行。通果心必须由加行而生,而入定时并非欲界的加行,所以通果心不属于欲界所系。只有天、龙、药叉等的变化,属于生得,指能变化人形等种种化类,并非异熟生。 那么,四静虑等在欲界变化,化现为人等种种事物,这些所变的色属于哪一界所系?解答是:随见分心,属于色界所系。 既然如此,下地粗劣的眼根怎能看见上地微细的色呢?解答是:由上地色作为缘,在本处(上地)另外变出欲界种类的色,使欲界的人用下地眼根能够看见。这种欲界种类的色,由色界见分所变,仍属色界所系,本质仍是细法,为何能令下地看见?因为变为粗种类的缘故,所以能够被见。无色界没有身,也没有威仪。
论云「如色界无工巧,不言威仪、变化者,此略不论。上界同无」者,此中论如《显扬》第十八云无色除变化、威仪,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证知无色界有变化、威仪心。如无色定心,于一切色得大自在故,亦有变化心。有菩萨依彼定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萨等,何有妨亦有威仪心?此并是善、无漏。若尔,即是学心等摄,相似变化等,故名变化心,如通果化心无记者。发异熟、威仪无记者,彼地即无。即通三乘、凡夫语,不约不可思议语,故言亦尔。
论中说“像色界没有工巧心,不提威仪心、变化心的情况,这里是省略不讨论。上界同样没有”,这里的论述如同《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所说无色界排除变化心、威仪心,由此可知此处是省略。有人说:以此证明无色界也有变化心、威仪心。就像无色界定心,对一切色法具有大自在的缘故,所以也有变化心。有菩萨依止那种定而起现行、安住,比如八地以上的菩萨等,这有什么妨碍呢?同样也有威仪心。这些都属于善性、无漏性。如果是这样,那就属于有学心等范畴,与变化心相似,所以称为变化心,就像神通所化现的心属于无记性那样。至于引发异熟果报、威仪无记性的心,那种境界中就没有。这里是从三乘、凡夫的角度来说的,不是从不可思议境界的角度来说,所以说“亦尔”。
论复分别初异相心门中云有三品:「一、未趣定品」,谓欲界未求定人;「二、虽已发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复二种:一、不清净;二、极清净」。初谓得未来禅,未得根本;二谓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中,于彼不静安,心便掉举,准八缠、五盖中亦有恶作,以修止时,惛沉睡眠为障故,观时亦同,此中略而不论。不寂静若即以沈、掉为体,重来何为?以障舍故,寂静者是舍。不然,更取嫉及悭以为体性,缠、盖中如此说故。第三卷末六善巧广分别中。上来次第分别五蕴义讫,此第二、明如是五蕴次第所由。如小论《毘婆沙》、《俱舍》有多复次,不能烦举。此中虽有五种义,前色后识所以次第,唯后三是。第二、对治次第中,为除四倒中第三心为我倒,余处法为我倒者,如《对法》第十抄及〈菩萨地〉记会。此据多分,分别所计为我故;若计法为我者,据俱生,一切时计为我。此二俱得,然计法为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释相违次第妨。何以十二中,色缘有识,四颠倒中,先色、次受、次识、后法故?释妨如文。
**论文进一步分析初期不同状态的心理特征时提出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尚未进入禅定阶段”的人,指还在欲界、未开始修习禅定的人; 第二类是“虽然已经开始修习但尚未获得禅定”的人,即正在修习禅定但还未成功的人; 第三类是“已经获得禅定”的人。这类人又分两种:一、定境尚未清净;二、定境极为清净。 第一种指已获得未来禅(近分定),但未获得根本定;第二种指已获得根本定。下文内容依此思路理解即可。
**关于第二类人(已发趣未得定者):** 当内心无法安稳平静时,就容易产生浮躁散乱。参照“八缠”与“五盖”的教理,其中也包含恶作(后悔)。因为在修习止(专注)时,昏沉与睡眠是主要障碍;修习观(观察)时也同样如此,这里简略未详细讨论。 如果“不寂静”直接以昏沉、散乱为本质,为何又重复提出?因为这会障碍“舍”(平静平等的心境)。“寂静”指的就是舍的状态。 若不这样理解,也可以将嫉妒与吝啬视为其本质,这在缠、盖的相关论述中也有说明。
**第三卷末尾“六善巧广分别”部分:** 前文已依次分析了五蕴的含义,这里是第二点,说明五蕴如此排列顺序的原因。 如同小乘论典《毗婆沙》《俱舍》中列举了多种理由,此处不逐一引述。 这里虽然提出五种缘由,但解释“色蕴在前、识蕴在后”的顺序,只有后三种理由成立。
**第二点“对治次第”中:** 为了破除四种颠倒见解中的第三种“心颠倒为我执”,其他经典也有将“法颠倒为我执”的情况,可参考《对法》第十卷的批注及〈菩萨地〉的记述进行会通。 此处主要依据多数情况,即众生通常将心识执着为我;若将法执着为我,则是基于与生俱来的、一切时处的我执。这两种理解都可成立,但将法执着为我的观点与小乘等部派类似。
**前两次第(色在前、识在后)的解释看似矛盾,如何会通?** 为什么在十二因缘中,“色缘”引生“识”,而在四颠倒中,次序却是色、受、识、法? 解答这一疑问参见原文分析。
论解六善巧相摄中,色蕴,「六有支少分」者,谓行、名色、六处、有、生、老死;处非处通一切,故有少分,下余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蕴,一有支全,谓受支;三少分,谓名色、生、老死,皆五蕴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无漏根少分。想蕴,名色等三少分。以为慧所覆故非根。如忆事时,谓言慧忆,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增上义,世间杂染增上,生死杂染增上。如经应思。行蕴,四有支全,谓无明、触、爱、取,皆行蕴所摄故;五少分者,谓行、名色、有、生、老支。识蕴,一支全,谓识支;四少分,谓名色、六处、生、老死,不言有者,据业有故;唯是意根全;三无漏根少分。
在解释六种善巧如何与五蕴相互关联的部分中: 色蕴,它包含“六有支的一部分”——指的是行支、名色支、六处支、有支、生支、老死支;由于“处非处”普遍涵盖一切,所以只占其中一部分,下文其余内容可依此类推理解;色根则完全包含在内。
受蕴,包含一支完整的有支,即受支;另有三支的一部分,即名色支、生支、老死支,因为这些都属于五蕴性质,下文也按此原则处理;五受根完全包含,三无漏根则只占一部分。
想蕴,包含名色等三支的一部分。由于它被智慧所覆盖,所以不称为“根”。例如回忆事情时,人们说是智慧在回忆,正是因为其相状被覆盖,所以不立为根。此外,它不具备“根”那种增上的意义——即对世间杂染的增上作用、对生死杂染的增上作用。正如经典中所说,应当仔细思惟。
行蕴,包含四支完整的有支,即无明支、触支、爱支、取支,这些都归属于行蕴所摄;另有五支的一部分,即行支、名色支、有支、生支、老死支。
识蕴,包含一支完整的有支,即识支;另有四支的一部分,即名色支、六处支、生支、老死支——不提“有支”,是因为这里依据的是业有;唯有意根完全包含;三无漏根则只占一部分。
论解十种摄中,「相摄者,自相、共相所摄」者,谓变现是色等自相故,积聚义是蕴共相故。「不相离摄」中,法师云:谓极微聚不相离,有尔所摄界等。今解:准如《对法》,一切皆有色,即心亦是不相离,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方摄」中,「依此生」者,谓识依色生等。 「全摄者,谓诸蕴等,五等所摄」,谓漏无漏诸蕴及三性蕴等,皆具五蕴摄。论云「依止六处,色蕴转」:一、「建立处」,谓地金轮等;二、「覆藏处」,谓舍壁等;三、「资具处」,谓衣服、床等;四、「根处」,谓清净根;五、「根住处」,谓扶根尘;六、「有威德定所行处」,谓神通定色。不言无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无表别,惑摄不尽。七处四蕴转中,初乐欲、希望何别?初于已得境,二于未得境,即缘未来、过去生随应。「境界」者,即现前任运境界。「寻伺」者,虽上诸位亦有寻伺,然功能各异,此寻伺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寻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寻伺中摄。
在解释十种摄受关系时,“相摄”指的是事物被自相和共相所包含。所谓自相,比如显现出来的颜色、形状等具体特征;共相则指事物共有的属性,比如“积聚”这个概念就是五蕴的共相。
关于“不相离摄”,有法师解释说:这指的是极微粒子聚集在一起,不可分离,由此构成的各种界、处等都相互含摄。现在的理解是:依据《对法》的观点,一切法都离不开色法,连心法也与色法不相离,所以说一切法皆可归于色,心所法也可归入心法等范畴。
在“方摄”中,“依此生”是指识要依靠色法才能生起,比如眼识要依靠眼睛等色根。
“全摄”说的是诸蕴等可以被五蕴完全包含。也就是说,无论是有漏还是无漏的蕴,或是善、恶、无记三性的蕴,都全部包含在五蕴之中。
论文中提到“依止六处,色蕴转起”,这六处是: 一、“建立处”,比如大地、金轮等; 二、“覆藏处”,比如房屋、墙壁等; 三、“资具处”,比如衣服、床榻等; 四、“根处”,指眼耳鼻舌身等清净色根; 五、“根住处”,指支撑色根的扶根尘(即感官的生理基础); 六、“有威德定所行处”,指由神通或禅定所变现的色境。
这里没有提到无表色和定自在所生色,是因为无表色属于另一种分类,而这里的六处未能完全涵盖所有色法。
在“七处四蕴转起”中,第一个“乐欲”和第二个“希望”有什么区别呢?乐欲是针对已经得到的境界,希望则是针对尚未得到的境界,也就是分别缘虑过去和未来的境界而生起的。“境界”指的是当下现前、自然呈现的境相。“寻伺”指的是,虽然以上各种情况里也可能有寻伺(粗略和细致的分别心),但功能各有不同。这里的寻伺,特指因为思量未得或已得的境界而起的分别,并非所有寻伺都由此生起。
另外,论文说“欲、希望和合”等,意思是由于希求和合而生起。这主要是指欲界中出家人的情况,这些心理活动都属于“境界”和“寻伺”所摄的范围。
论颂分别色蕴名义中有十门,如文可知。
论中颂文对色蕴的名称和含义作了十种区分,正如原文所述。
论云「若据不相离摄,具有七物,谓即此眼」等者,谓如一眼根所有七极微,同处同时不相障碍。如一眼根极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细皆可容受余之极微,如是展转,乃至广说于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据实言之,既无别极微体,何故得有七物耶?义曰:以即如蒲桃果色,是清净色为眼用故名眼,乃至为触用故名触,皆别折至极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极微,非实极微而有七物。此乃同处不相离第二也耶。如一通珠宝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障碍,此亦如是。如石磨为未,名和合不相离,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离不相离,第三色也。如余处别文释。不言法处六色第一等义物者,准外应知。
论中说“如果按照不相离的关系来归纳,包含七种事物,就是指这个眼睛等”,意思是比如一个眼根所包含的七个极微,它们在同一处所、同一时间存在,互相不构成障碍。就像一个眼根的极微,有葡萄果实那么大,其中微细的部分都能够容纳其他极微,这样层层推演,广泛来说,在一个聚合体中就存在那七种事物。如果按照实际情况来说,既然并没有独立的极微实体,为什么还能说有七种事物呢?道理是这样的:就拿像葡萄果实那样的色法来说,它是清净的色法,因为能发挥眼的功能所以叫眼,乃至因为能发挥触的功能所以叫触,都是分别分析到极微的程度,所以说一个聚合体中有七个极微,并非真的存在七个实体的极微事物。这就是同处不相离的第二种情况。就像一颗通透的宝珠共同放出光明,每一道光明互不障碍,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像石头磨成粉末,称为和合不相离,这是第一种情况。这在〈本地分〉第三卷有解释。像豆子等聚集在一起,称为相离不相离,是第三种色法的情况。其他地方的文献另有解释。这里没有提到法处所摄色等六种色法的第一种等情况,参照外在色法的情况类推即可。
论解触中有十九种,如《对法》有二十二种,无缓、急、劣三触。何以无者?略也。又此中触等别勘讲之,如《对法抄》不立生为触所以。又如四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四相,不例五生也。此应六不断等,与《对法》文别勘讲之。其死触者,从果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穴近时,令身即死。此触从果为名。老触亦然,此触能生老等,名老触。如〈本地分〉。
关于触的类别,本论列举了十九种,而《对法论》中则有二十二种,缺少了缓、急、劣这三种触。为什么这里没有呢?这是为了简略。此外,这里关于触等概念的详细辨析,应当参照《对法论》的注解来讲解,例如其中不将“生”单独列为触的原因。再比如,在生、住、异、灭四相中,通常将病和老合并为一类,这里为什么又分为两种呢?实际上,这里讨论的并非那四相,所以不能与“五生”的例子等同看待。此处应当有六种“不断”等类别,具体与《对法论》文字的差异需要对照讲解。其中所谓的“死触”,是根据其结果来命名的,指的是身体上临近死亡时,触及“末摩”(致命穴位)导致立即命终。这种触是从果报角度得名的。“老触”也是如此,这种触能引发衰老等现象,所以称为老触。相关依据可参看〈本地分〉。
论云「如是六位,复开为八,若六平等」者,谓初二净不净为二,坚不坚为二,故八也。
论中说“这六种情况,又可以展开为八种,如果从六种平等的角度来说”,是指将最初两种清净与不清净各分为两类,坚固与不坚固也各分为两类,所以就成了八种。
论云一切色乃至触,二识所识中云「或渐或顿」者,谓随一五识中识起,意与俱缘,名渐;若五识并生,意亦同缘,名为顿。
《瑜伽师地论》原文说“一切色乃至触,二识所识”中提到的“或渐或顿”,意思是:当某一个五识(如眼识、耳识等)生起时,意识与它同时缘取境界,这叫做“渐”;如果五个识同时生起,意识也一起缘取,就叫做“顿”。
论云「复次,色界中无现香、味,然有彼界等,乃至由此二无故,鼻、香二亦无」者,言色界中虽无香、味及缘此识,然有此二根。问曰:何用此根?义曰:如《俱舍论》,以庄严身故。问曰:若庄严身,扶根尘足得,何用于根?义曰:以发言音要藉扶根尘,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尘,身为依之发语。不然不得,故须根也。乃至如无男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等难,思准翻数。论云「如是一切色蕴所摄色中,九种是实物有;触所摄中,四大种是实物有,当知所余唯是假有」者,若九实者,于下文中,如色处中,长等是假有,青黄是实;声中,因受大种、不受大种是实,余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余缘法生和合等实;味中,苦、酢等六是实,余可意味等假。一一尘中皆有假有、实有,何故此乃言九皆实有,触分于二?义曰:以触处中能造、所造异,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复多故,所以偏明。其余九中无能造色,又复皆是所造,所造之中虽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论也。《显扬》十八云:形、影、表是假,响音善是假等,如《对法》第一抄会。又诸处中,假别生意识,如生老等;此处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不相应,乃至名依声亦尔?触依大上立而说,以开入故,名等可取,乃说不相应。触要依身取,所以触入收,离四大外,取不可得;余九处,离四大法外,别取可得。若触所造色时,但即唯得大种,无别造别得形色,但于显上建立故。通明实门。法处色中,如《对法》五种,定自在所生有二种色,谓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处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实。何故如此者?非定实用故,如理应思。何谓威德而言是实?如下文,是无漏故,名为威德;圣者法故,名为威德。其此定色得实作事,如实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见,非实作事,不如实作。 问曰:无漏色定,见谛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实事?圣人无漏种类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无分别智增上力故,后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据体实是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有漏。 问:然无漏中,三乘皆得无漏,何人得之?于大乘中有威德定,虽有初地、八地,二处皆有其名,依于何地?又大义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实,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实有。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义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识别现变色尘者是。即如入净土,后得智力故,令本识别变为尘,此是定果,实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缘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问曰:唯定一数所变之色是实物有。同时心王、心所所变亦实物有故。
《瑜伽师地论》中说道:“再者,色界中没有现前的香和味,然而有那两种根存在……乃至由于香、味二者没有的缘故,鼻根、香尘二者也没有。”这是说,色界中虽然没有香尘、味尘以及缘取这两种尘的识,但是有鼻根和舌根这两种根。有人问:要这两种根有什么用呢?解答是:就像《俱舍论》里说的,是为了庄严身体。又问:如果只是为了庄严身体,有扶根尘(支撑根的形体部分)就够了,为什么还需要根呢?解答是:因为发出声音说话必须要借助扶根尘,如果有能依的眼根、所依的色尘,身体作为依靠才能发出语言。否则就无法发出,所以需要根。……就好比如果没有男根,也就没有它所依的形体部位。两种根如果没有,所依的形体部位也没有,等等这类诘难,可以按照这个思路类推反驳。
论中说“像这样,一切色蕴所包含的色法中,有九种是实有的;触尘所包含的色法中,地、水、火、风四大种是实有的,应当知道其余的都是假有”。如果说九种是实有的,在下文里,比如在色尘(视觉对象)中,长、短等形状是假有,青、黄等颜色是实有;声音中,因受大种(因执受四大而产生的声音)和不受大种(非因执受四大而产生的声音)是实有,其余可意、不可意等是假有;香尘中,好闻的香是假有,其余因缘和合等产生的香是实有;味尘中,苦、酸等六种基本味道是实有,其余可意等味道是假有。每一种尘里都有假有和实有,为什么这里却说九种都是实有,唯独把触尘分开来说呢?解答是:因为触尘中包含能造的四大种和所造的触尘,所造色都是假有,而且种类又多,所以特别说明。其他九种尘中没有能造色,又都属于所造色,所造色中虽然有假的,但只是少数,不是多数,所以就不讨论了。《显扬圣教论》第十八卷说:形状、光影、表色(如动作)是假,回声、悦耳的音声是假等,具体可以参照《对法论》(即《阿毗达磨集论》)第一卷的疏抄来会通。另外,在各种处(认知领域)中,假法另外产生意识分别,比如生、老等概念;但触尘这里不是这样,所以不能以此为例。
为什么在色法上安立生、老等概念就属于“不相应行法”(既非色也非心的一类法),……名(概念)依托声音安立也是如此?而触尘依托四大种安立,却说是属于“触入”(触尘的范畴)呢?因为名(概念)等可以离开四大种单独被心识获取,所以归入“不相应行法”。触尘则必须依托身体才能被感知,所以归入“触入”,离开四大种之外,无法单独获取触尘;其他九种处(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可以离开四大种,被单独获取。当我们感知所造触尘时,实际上感知到的就是四大种本身,并没有离开四大种另外得到一个独立的形色,形色只是在显色(颜色)上建立的假法。这是总体上说明实有的标准。
在“法处所摄色”(意识所缘的色法)中,依照《对法论》分为五种。由禅定自在力所生的色有两种:一种是有威德的定所生色,一种是假想观(非威德定)所生色。但这里只提到了有威德的定所生色。也就是说,法处五种色里,有四种全部或一部分是假有,一部分是实有。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它们并非定中真实的功用,应当依据道理思考。什么叫做有威德而说是实有呢?如下文所说,因为是无漏的,所以称为威德;因为是圣者的法,所以称为威德。这种定中所生的色能够真实地起作用,如同真实的色法;而那些非威德的定中所生色,只能让别人看见,不能真实起作用,不像真实的色法。
有人问:无漏的定中所生色,要见到真理(见道)后才能获得,这还稍微可以理解。有漏的定为什么也能有这样的真实作用呢?因为圣人的无漏种类也能获得,如下文所说,是凭借增上力的缘故获得。又根据下文,是由无分别智的增上力,后得智生起这种色,有漏定是得不到的。这里根据其体性,实质是无漏,只是相似于有漏,所以说无漏、有漏。
问:然而在无漏法中,三乘(声闻、缘觉、菩萨)都能获得无漏,是什么人获得这种威德定色呢?在大乘中,有威德的定,虽然在初地和八地,两处都有这个名称,但究竟是依据哪个阶位?又有大义解答说:这通于有漏和无漏。有漏的并非实有,不能真实受用。如果不是假想观,而是能够真实任运受用的,也是实有。
这里说的“彼果”、“彼境”是什么意思呢?大义解答说:“果”,就是指由定力,让阿赖耶识另外显现变出的色尘。就好比进入净土,凭借后得智的力量,让本识(阿赖耶识)另外变化出色尘,这是定的果报,是实有的。说是“心之果”,也是定的所缘境,所以这种定色对于定来说,既是果,也是境界,是同一件事物。
问:难道只有定心一个心所法所变的色是实有的吗?同时生起的心王(第八识)和其他心所所变的色,难道不也是实有的吗?
论云「及彼定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释通疑难也。此中,法处唯立三种,故律仪色皆假,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译文:** 论中说“以及与定相应的识等境界色,是真实存在的事物”,这是在解释疑难问题。这里,法处只设立三种,所以律仪色都是假有,因为它是依据思等心所而建立的。
(注释:法处指意识所缘的境界,律仪色指通过持戒产生的无表色(无形的业力),假有指依缘而存在、无独立实体的现象。)
论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四大种所造」者,此据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论云依此定,即此系四大造。若无色界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无色界者?彼无依身,略而不论。故下文但从缘彼影像种类三摩地发,定中亦变为影像大种造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质大种而生名造。子细寻之,下文云先为大种,后为造色,即亦有大种,是此义也。然非本触处大种,故说无此法处摄大种,从能引胜定为言,故下文云不依大种。然定自变为大种,定心果故,随定所系,说此系大种造。即此论云无色界系定引生无漏定起此色者,即无色大种所造。无色本无大种,何造也?此是无漏,非有漏,似有漏,体无漏。又释:唯在色界,有本系定大种造色。无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缘此界色为境,即亦此界大种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犹如变化,无色无故。若如前释,依系定说造,据所属故。虽是无色界定,缘有色界色为本质时,亦变为大种。犹如变化,据实用故,用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说无漏色,无色界大种其实非界系,是法处收。与变化心神通色何别?有漏、无漏别,第八缘、不缘别,此缘分别有漏、无漏别等。然威德定亦实变为五根,然变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尘体,非清净根体。又此色假名为色,若约本质功能,即如六十六云:随缘彼界,彼界大种造;若据亲生,即定中所变大种造;若据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种。如是种种,依义差别也。又亦通无色界,有此威德定色。今此中言随定系妙界,虽无触四大,定中亦得变为四大,四大随定,故随定系据有依身为论,不言无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为能造者,此据前后刹那亲依名造,非同刹那如色界生名为色造。然下胜定先为大种,假依胜定中自明说。定、道共戒何处大造耶?无间有漏、无漏任运定能起此色,非励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菩萨,是无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变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余假想观不尔,故非威德定,不名实色。如次下更当广释。 「色界色清净,非下眼境」者,此据报色任运者,如梵王佛边听法,亦变化麁细令欲界人见等,亦有麁义。
《瑜伽师地论》中说:“定境中所显现的色相,若是依于某一禅定系属的境界,即由此系属的四大元素所构成。”这里专指色界禅定,因为定与慧均衡,禅定明澈锐利,所以论中说依此定境,即由此系属的四大构成。若无色界也有此色,则如前面第五十三卷末尾所述。此处为何不提无色界?因为无色界没有依托的色身,所以略去不论。因此下文只说:缘取那影像种类的三摩地发起时,定中也能变现为影像的四大与所造色,称之为“造”,但这并非依凭那本质的四大而生才称为“造”。仔细推究下文所说“先现起四大,后现起造色”,也就意味着定中也有四大,正是这个道理。然而这并非原本触处所摄的四大,所以说没有此法处所摄的四大,这是从能引发殊胜禅定的角度而言,因此下文说“不依大种”。但禅定自身能变现为四大,这是定心的果相,随顺禅定所系属的境界,说由此系属的四大所造。就如本论所说:无色界系属的禅定引生无漏定时所现起的这种色,便是无色界四大所造。无色界本来没有四大,如何造色呢?这是无漏色,非属有漏,似有漏而体性实为无漏。另一种解释是:唯在色界,才有本系属禅定的四大所造色。至于无色界,如第六十六卷所说:若是缘取此界的色为所缘境,即也由此界四大所造——这是指有色的情况,唯属色界。又下文说:犹如变化,无色界本无四大故。若依前一种解释,是依系属的禅定说造色,根据所属而定。虽是无色界的禅定,当缘取有色界的色为本质时,也能变现为四大。犹如变化,是根据实际作用而言,作用同于变化。依能引发禅定的角度,说无漏色为无色界四大所造,其实它并非界系所摄,属于法处所收。这与变化心、神通所现色有何区别?有漏与无漏不同,第八识缘与不缘不同,此缘分别有漏、无漏差别等。然而威德定也能真实变现五根,但变现的相似而非真实,这只是扶助根身的尘体质料,并非清净的根体。再者,这种色假名为色,若依本质功能而言,即如第六十六卷所说:随所缘那界的色,即由那界的大种所造;若依亲生的角度,则是定中所变现的大种所造;若依生起所由,则是定力所致,并非由大种所生。如此种种,皆依义理差别而说。同时,也通于无色界有此威德定色。此处说随定系属的妙界,虽无触处四大,定中也能变现为四大,四大随顺于定,故随定系属是就有依身的情况而论,所以不提无色界。如下文等处,则通论威德定与非威德定。前文说定为能造,这是依前后刹那亲所依止而名造,不同于同一刹那如色界生起名为色造。然而下文殊胜定中先现大种,假依胜定的道理其中自有说明。定共戒、道共戒由何处大种所造呢?无间有漏、无漏任运定能生起此色,非励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是菩萨,属无漏;若是二乘,属有漏,皆能变化令他受用,称为威德定;其余假想观则不然,故非威德定,不称为实色。如次下文中当更详细解释。
“色界色清净,非下地眼识境界”是指报身色自然任运显现的情况,例如梵王在佛身边听法,也能变化粗细色相令欲界人看见等,也有粗显的义涵。
论解微细性有三种:一、是极微色,如《对法》,即令极略、极逈为此定俱色门故。彼据所碍、能碍异,故分二种,与此无违。其遍计所起色以第六心计缘故,应有诸心、心所,皆有遍计所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据色明了可取说,非如无色法。若尔,声中何故有遍计所起声?此法师问之,如《对法抄》会。第二、种类色,即麁色之种类耶。若此处中有,此与不处中有为种类故。极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论中解释微细性有三种:第一是极微色,如《对法论》所说,即将极略色、极迥色归入与此定相应的色法范畴。那部论根据所障碍与能障碍的不同,分为两种,与此处并无矛盾。遍计所起色因为是第六意识分别攀缘而生,所以应当说一切心与心所活动,都可能产生遍计所起色。这里只说“色”,是依据色法较为明显、可以被把握而说,不像无色法那样隐微。如果这样,为什么声音中也有遍计所起声呢?这是法师提出的疑问,可参照《对法论抄》中的会通。第二是种类色,也就是粗显色法的种类吗?如果此处中存在这类色,它就是以不存在于此处中的色法作为种类而建立的。极微色具备五种特征,详见〈本地分〉第三卷,可查考。
论云「极微有十五种,谓眼等五、色等五、地等四、法处实色有一」者,此中法处偏据实者说。若尔,色等中亦有假者,应同法处;又触所造全假,何不言?义曰:不然,可受用故,法处余假不可用故。色等中虽假,仍彼识等别缘;法处中唯第六缘,故不为例。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触处若即与大俱者,亦不简,其法处不如此等,故不论。 问:何因缘故,诸有对法同处一处,不相舍离,而不说名无对性耶?答:随顺转故。由彼展转相顺生,不相妨碍者,即由诸香等,极相随顺,不相妨碍,所以如此。无分建立极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极微更有余细分别得等。
《瑜伽师地论》中说:“极微有十五种,即眼等五种根、色等五种境、地等四种触、法处所摄的实色有一类。”这里提到法处时,是特别针对实色来说的。如果这样,色等境中也有假法,应当与法处相同;另外触所造色完全是假法,为何不提?答:不是这样,因为色等境中的假色可以被感官直接受用,而法处中其余的假色不可受用。色等境中虽有假法,仍能被眼识等各别缘取;法处中的假色只能由第六意识缘取,所以不能类比。此外,由于它们依根境俱生,故也不应类比。另外触处假色若与四大种共同存在时,也不加区分,而法处假色不具备这些特性,因此不讨论。 问:是什么原因,使得各种有对之法能够同处一处,彼此不离,却不被称为无对性呢? 答:这是因为它们相互随顺、辗转相生的缘故。由于这些法彼此相顺而生,互不妨碍——就像各种香气等,极其随顺,互不障碍,所以如此。 关于无分建立的极微,如〈本地分〉第三卷所说:并非极微之外还有更细的分别可得等。
论云「极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为体?法师云:慧眼缘空,法眼缘有,即皆后得智;其佛眼须别有体故,以无分别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若尔,此智缘如,云何缘极微?既尔,慧眼缘空,如何缘极微?义曰:缘极微空故,亦得缘极微。既尔,此智亦缘极微,如无分别智亦得缘极微,以无分别智为佛眼体。法师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缘有之眼也。又义:不然。虽要须别:慧眼缘理,即正体智;法眼缘于空有,即后得智;佛眼总摄前二,以为佛眼。何以知者?如《对法》云:其真如唯圣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缘真如。 若尔,经言得法眼净,法眼应缘理。义曰:虽言净故,即缘真如;法名通故,得无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尔,何故此卷下末云圣慧眼见一切色,若远近等?即法眼异名,以慧为体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总名佛,约用以离,总有三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论》自释。此为了义。 「犹如水滴,不至极微。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尔」者,此水岂是细微色耶?取先解。
论中说“极微只能被三种眼看见,不是肉眼和天眼能见的”,因为这两种眼依赖明暗才能产生。慧眼等三种眼以什么为本质呢?法师说:慧眼观照空性,法眼观照存在,都属于后得智;而佛眼应当另有本体,所以以无分别智作为佛眼。肉眼不是这样,要到果位才称为佛眼。如果是这样,这种智慧观照真如,怎么能观照极微呢?既然这样,慧眼观照空性,又如何观照极微呢?解释是:因为它观照的是极微的空性本质,所以也能观照极微。既然这样,这种智慧也能观照极微,就像无分别智也能观照极微,因为无分别智就是佛眼的本体。法师又说:所谓佛眼,其实就是法眼观照存在的那种眼。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对。虽然需要区分:慧眼观照真理,就是正体智;法眼观照空和有,就是后得智;佛眼则总括前面两种,合称为佛眼。怎么知道呢?如《对法》所说:真如只能是圣者慧眼的境界,所以知道慧眼是观照真如的。如果这样,经中说“得法眼清净”,法眼就应该观照真理。解释是:虽然因为清净,所以能观照真如;但“法”这个名称含义很广,这里是指得到了无漏的法眼,并非五眼中的法眼。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本卷后面说圣慧眼能看见一切色,无论远近等等?那就是法眼的另一个名称,因为以智慧为体所以叫慧眼,并不是五眼中的慧眼。在因位分别称为慧眼、法眼,在果位则总称为佛眼,根据作用的分别,总共有三种眼,佛也都具备。这在《大智度论》中自己有解释。这才是了义的说法。
“就像水滴,不能达到极微。又说以及比喻水滴到达极微小的色就不是这样”,这水难道是极微细的色吗?采用前面的解释。
论云「复由五相应知名不如理思议极微」者,第一、谓婆沙多极微虽无独住,然诸聚色中有彼自体。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二、有生有灭,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母极微是常,余是无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计云:劫初父母极微于空劫中散住处处,后成劫时,父母和合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积极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义,彼无隣虚,有积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种,种名麁重色。以微无体,无体故即无生灭,无生灭故无合无散,不可言聚色从微生等。以此理知,如前五计皆为不如理。
论中说“还需通过五种情况来认识不合理思议的极微”是指:第一,说一切有部认为极微虽不能单独存在,但在聚合的色法中仍有其自体。此处主要破斥一切有部观点,同时兼破吠世史迦学派。第二,主张极微有生有灭,这正是一切有部的观点。吠世史迦学派则认为父母极微是恒常的,其余是无常的,此处也一并破除。第三,这主要是针对吠世史迦学派,因为他们主张:在劫初时空劫阶段,父母极微散处于各处;到成劫时期,父母极微相互和合而生出子微,称为“合”。第四,这正是一切有部的观点,认为极微积聚而形成聚合的色法。又说:这是正量部的观点,他们不承认邻虚的存在,只承认有积聚。第五,吠世史迦学派认为父母极微和合产生子种,这种子称为粗重色。由于极微没有实体,无实体就没有生灭,无生灭就没有和合与离散,因此不能说聚合的色法是从极微产生的。依据这个道理可知,前面五种主张都是不合理的。
论解五胜利中,第一、得破常胜利,而证无常;第二、知无常故,不计我、我所;第三、既无我故,俱时我慢亦能断灭;第四、断见慢已,于彼境界不起诸惑,伏令不现起;第五、伏诸惑故,于境不取相,而能除法执。此五胜利得有别人,类思可解。法师云:初是空门,中三无愿门,后一无相门。 问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无愿?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摄空、无我行故;中二无愿,依不摄道四行,准谛配之可知。
在解释五种殊胜利益的段落中:第一,获得破除常见、证得无常的殊胜利益;第二,了知无常后,便不再执计“我”与“我所”;第三,既然没有“我”,与之同时生起的“我慢”也能断除;第四,断除我见与我慢后,面对境界时不再生起各种烦恼,能降伏它们令其不现前;第五,降伏烦恼后,面对境界不执着于表象,进而能破除对法的执着。这五种殊胜利益,可以对应不同根器的修行者,依此类推便能理解。法师说:第一种属于空解脱门,中间三种属于无愿解脱门,最后一种属于无相解脱门。有人问:为何第二项破“我”却说是无愿门?这里再作解释:前两种属于空,空行包含空与无我两种行相;中间两种属于无愿,依据不摄于道的四种行相,对照四谛配合理解即可明白。
论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说言,于此处所」等者,谓一切有部计,如一石中,水、火、风大相虽不可得,然极微必有,彼以后得有故。今应问彼:此地大可得聚者,与余三大不可得者,为体是等一种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体一种,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于一石中,余水、火、风亦应可得,体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为体量故不等,为据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余三大形量小不可得而实是有者,彼三大小分应可得,以有分别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无三大。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应是无,不可得故,如兔角等。若据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于体,体既无有而有用者,此执非理。量云:于石中无水等威势,以无体故,如兔角等。汝言石中三大势用为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应无,以无体故,如龟毛等。如下所言从煖生冷,即有喻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谛之?义曰:大乘不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识故,后若彼法生,皆依本识种故,至下文更会。下文云「虽无自性,然有其界」者,此据经部师义,非大乘。然如石中虽无三大之相,然本识中有其种子,遇缘生三大,亦就大乘解。
在解释“依止生”这部分时,说到“如果有这样的说法:在这个地方”等等,这是指一切有部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像一块石头里,虽然看不到水、火、风这三大元素的形相,但它们的极微一定是存在的,因为以后会显现出来。
现在应该这样问他们:这块石头里,我们能感知到的“地大”(坚硬的元素),和那三个感知不到的“水、火、风大”,它们的体性是相同的,所以才能被感知到?还是体性不同,所以才能被感知到?
如果体性是一种(相同),那么那三大也应该能被感知到才对,说它们感知不到就不合理。可以这样推论:在同一块石头里,其他的水、火、风大也应该能被感知到,因为它们的体性是相同的,就像地大一样。
如果体性不同,那么是因为体性和形量不同,还是因为作用和势力不同?
如果是形量不同,地大形量大所以能被感知,而其他三大因为形量小所以感知不到,但实际上是存在的——那么,那三大即使形量小,也应该有微小部分能被感知才对,因为它们毕竟是有形量、可分别的。既然连微小部分都感知不到,所以可以知道,这里面并没有那三大。可以这样推论:按照你们的观点,石头里那微小的火等大元素也应该是没有的,因为感知不到,就像兔角一样不存在。
如果是因为作用和势力不同,地大有作用、有形相所以能被感知,其他三大因为作用势力微弱所以感知不到——那么,作用要依赖于实体,实体既然都没有,却还说有作用,这种执着是不合理的。可以这样推论:石头里没有水等的威势作用,因为它没有实体,就像兔角一样。你们说石头里三大势力作用是因为太微弱所以不等同,那么火也应该被认为没有,因为它没有实体,就像龟毛一样。
像下文提到的“从温暖产生寒冷,于是就有暖的界而产生大”,这是有部的比喻来说明大元素的存在。在大乘中为什么要驳斥这种观点呢?道理是:大乘不这样认为,因为一切种子界(潜能)都含藏在根本识(阿赖耶识)里。以后那些法(现象)生起,都是依赖根本识里的种子而生。到下文再进一步会通。
下文说“虽然没有显现的自性,然而有它的界”,这是依据经量部的观点,不是大乘的。不过,就像石头里虽然没有三大元素的现行相貌,但根本识中有它们的种子,遇到缘就会生出三大,这也可以用大乘的道理来解释。
论云「又复诸天或现前欲,或不现前欲,及北方等资具,多分势引生」者,此皆报得说业生,何故乃言由现欲起?义曰:于此生中总受一起,欲即得之报。若说其果,谁不从业生?此据多分现前相语,故言从欲生。
《瑜伽师地论》原文说:“另外,诸天众的欲乐,有些是眼前直接显现的,有些是不直接显现的;还有北方等处的资生用具,大多是由势力牵引而生的。”这些本来都是业力感召所得的果报,为什么却说它们是由当下的欲乐所生起的呢?解释是这样的:在这一生中,总体承受的果报,只要欲乐现前,就能感得相应的果报。如果单说果报本身,哪一样不是从业力产生的呢?这里是根据多数情况下欲乐现前而显现的相状来说的,所以说它们是从欲乐生起的。
论「次诸聚色生,如种种物,石磨为末等,乃至随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用故」者,随彼种子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随四大生因增上力故,造色用杂,如是而生,为根有。眼根等取时,诸尘皆有,于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诸色用杂而生。此明和杂不相离,如〈本地〉第三卷解。
论文中说到“接下来各种聚合的物质产生时,就像各种不同的东西,石头被磨成粉末等等,乃至随着它们产生的因缘力量增强,就这样产生了,是为了有作用”这段话,意思是:随着那些种子作为产生之因的力量增强,就这样产生了,是为了有根(感官)能够去摄取、运用的缘故,所以才会这样。又随着地、水、火、风四大作为产生之因的力量增强,所造的物质(如色、声等)其作用相互混杂,就这样产生了,是为了根(感官)能够存在并起作用。当眼根等感官去摄取外境时,各种外境(色、声等)都同时存在,在这个聚合的物质中,各自都有这样的作用,所以知道各种物质是作用混杂着产生的。这里说明的是各种成分和合混杂,彼此不相分离,具体解释可以参考《本地分》第三卷。
论云:「诸说种生,何缘说大种造于色耶?答:由彼变异而变异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义,如下生、依、立、持、养五义中配之。此中,变易含生因、依因、养因三种,即先大种生为生因,后随其业则是依因,胜定力是养因中一分可知。余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三卷更有广明五因及说大造所以,并此四解。
《瑜伽师地论》中说:“既然各种说法都承认种子能生起现象,为什么还要说四大元素(地水火风)能造作物质现象呢?回答是:因为物质现象会随着四大元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物质现象也依靠四大元素来形成、维持。”这里所说的三层含义,可以对应下文将提到的生、依、立、持、养这五种因缘关系来理解。此处的“变易”包含了生因、依因、养因三种:先前四大元素作为生起的根本是“生因”;随后现象随着业力显现是“依因”;殊胜的禅定力则属于“养因”中的一部分,这应当可以理解。其余的“建立”对应建立因,“任持”对应任持因。在本论〈本地分〉第三卷中,对这五种因以及四大何以能造作物质的道理,有更详细的阐明,并提供了四种解释。
论云「士夫用者,谓由地大所打触故」,可解。「器差别」者,谓由本器别,令余色变易生。如雨至海,变成醎味;若至地狱,便成猛火;若至其地,便长草木;若随蜯蛤之口,便为真珠:皆为器别,所以造色变易而生。 「田差别」者,谓由地肥瘦等故,令禾稼等种种不同;又由地别故,地味各异。
论中说的“士夫用”,是指由地大元素接触所产生的作用,这容易理解。所谓“器差别”,是指由于原本容器的差异,使得其他物质发生变化而产生。比如雨水落到大海,就变成咸味;落到地狱,便化为猛火;落到土地上,就能滋养草木生长;若进入蚌蛤口中,便化为珍珠:这都是因为容器不同,所以所造的物质也随之变化而生。“田差别”,是指由于土地肥沃或贫瘠等差别,使得庄稼等作物生长各不相同;又因为土地的不同,各地所产的滋味也各有差异。
论云「胜定力故者,胜定力故,先起大种,然后造色变异而生」等者,此中太师云:上云若依此系定,即此系四大造,若约根大造,论唯色界系;若得定中,亦变为大种,如此处文。如入无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无色定所变故,随见分是无色界系,此所造色随定系,亦无色界系。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种,唯为坚、湿、煖、动,不为造色;后刹那中,方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胜定果色不依大种,唯依于定,然依种类影像三摩地,亦得名为大种所造。此中文意,若约同念,如下界根等大造义,初有大种,即有造色,名不依大种。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种类大种故,亦得名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与造色必同时造,其此定大种别时造。今此文云先起大种者,谓前念变为大种,后念方为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为造故,是大造义。又解:此中据定果实色,所以定中亦变为大种。若约下文,不变为大种者,据假定色须依实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种类影像色大种造。既言种类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文。此中据实定色者皆变为大造,下文以要依本质方定中变为大种,故隐定中大种不论,不言依大造,从本缘故,亦得名大种造。今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变为大种,此文为证。如加行心引大种等,如此文,即大种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种,唯引造色者,下文言非大种造,说依影像三摩地发故,唯说名为造。六十六云随得彼界,彼大种造。
论中说“由于殊胜禅定力的缘故,由于殊胜禅定力,先引发四大种,然后所造色随之变化而生起”等等,这里太师解释道:前面说到,如果依据此界系的禅定,就是此界系的四大种所造;如果从根身与四大种的关系来说,论中只说是色界系;如果在得定之中,也能变现出大种,就像此处文字所说。例如进入无色界定,也能引发出定果色。这种所生起的色法,既然是无色定所变现,随顺其能见的识分(见分)属于无色界系,那么这所造色也随顺禅定的界系,同样属于无色界系。前文是通上二界(色界、无色界)来说的。
现在这里说的禅定中,最初一念先引发大种,这时大种只表现为坚、湿、暖、动的体性,尚未为造色作依;要到后一刹那,才为造色作所依。怎么知道呢?就是本卷下文所说:殊胜定果色不依大种,只依于禅定,但依于(定前)种类影像三摩地,也可以称为大种所造。此处的文意是:如果从同一念来说,像下界根身等是大种所造的道理,最初有大种,立刻就有造色,这叫做“不依大种”。如果这所造色也依三摩地,由于前念(已熏习)的种类大种,所以也可以称为四大所造。若不是定果色等,大种与造色必定是同时造作,而这种定中大种是别时造作的。现在这段文字说“先起大种”,是指前念变现为大种,后念才为造色作依,并不是同一念中造。依彼(大种)而生,就称为造,这就是大种造色的道理。
又一种解释:这里根据的是定果的实色,所以定中也能变现为大种。如果依据下文,说不变现为大种,那是就假定色必须依实有大种而造来说的,因此取定前三摩地中种类影像色的(似)大种为所依。既然说到“种类影像三摩地”,这种解释不如前文(第一种解释)好。这里根据的是实规定色,都要变现为大种而造;下文因为要依本有本质色,才能在定中变现为大种,所以隐去定中大种不论,不说依大种造,但从根本因缘来说,也可以称为大种所造。
现在依据前卷所说“一切色皆得自在”,就能变现为大种,这段文字可为证明。如加行心引生大种等,像这样,就是大种造定中色。如果加行不引生大种,只引生造色,那么下文中说“非大种造”,是说依影像三摩地所发,所以只称为(定所)造。六十六卷说:随得彼界(的定),即由彼界大种所造。
论解何因得知有此?「不应如响」等者,今论主云:若有色界无中有传识,云何得生于彼?外伏难云:如谷响应,岂须物传而能传响者?如月影等,岂假传来流影水里?如缘远处,岂假传往?如此三事不假物传,何容受生而藉中有?今答之云:不应如响,唯惑心乱等,次第配三。大乘如响如影,耳闻时,唯闻本声,但意惑乱故,谓言谷中有响,如镜中像相似。今就彼宗,故言不灭。
论中解答:依据什么知道有中有存在?“不应如响”等内容,是论主提出的设问:如果色界没有中有传递识,怎么能投生到那里呢?外道暗中质疑道:就像山谷回声响应,难道需要实物传递才能传回声响吗?又如水中月影,难道要假借月亮传来才能映在水里?再如心念攀缘远处,难道必须借助传递才能到达?这三件事都不依赖实物传递,为什么投生就非要依靠中有呢?现在回答这个问题:不应像回声那样,只是心意迷惑错乱等,依次对应三种情况。大乘观点认为,如回声、如镜影,耳朵听到时,其实只听到原本的声音,只是意识迷惑错乱,所以误以为山谷里有回声,就像镜中影像的道理一样。现在顺着对方宗派的见解,所以说“不灭”。
论云「当知大种先据处所,后余造色依此处转」者,此据能依、所依门。业生招报时,起大种为所依故,俱时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余造色依此处转,非异时也。如第一卷初受生时,眼等根大先有据处,造色依之而生。又如第二卷要由大种种子造大种已,然后造色种子方能生色。与此文同。声中,广为妨难,如《对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声同灯光,离质大造。
《瑜伽师地论》说“应当理解地、水、火、风四大元素先占据空间位置,之后其他物质形态依赖这个空间而显现”,这是从能依与所依的角度来说明。业力感召果报时,四大元素作为所依托的基础先产生,同时就有物质形态出现,因为物质形态是能依托的东西,所以说其他物质形态依赖此处而显现,并不是不同时间产生的。就像第一卷开头讲投生时,眼根等感官的四大元素先占据位置,物质形态才依附着它产生。又像第二卷所说,必须由四大元素的种子形成四大元素之后,物质形态的种子才能生成物质。和这里的道理相同。关于声音的部分,详细的反驳辨析,可参考《对法论》,也可查阅《本地分》第三卷的批注。根据这段文字,声音如同灯光一样,是可以脱离实体而由四大元素所造。
论解风云「诸轮行者,名恒相续」,如日月轮,转四天下,皆由风故。又风轮是恒相续,又硙轭等皆是此摄。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摄受,如〈本地〉第三卷,与此别。
《瑜伽师地论》中这样解释“风”的含义:“所谓风轮的作用,就是持续不断地运转”,就像日月在天上运行,照耀四方世界,都是依靠风的力量推动。再者,风轮的特性是恒常相续、从不间断,像磨盘、车轭等依靠转动运作的事物,也都属于这个范畴。另外,还有一种作用是维持物体、使其不散失,这叫做“恒常摄持”,在《本地分》第三卷里有相关论述,和这里的角度有所不同。
论解空界色中云「当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俱舍论》第一卷末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极碍,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声色等处,而有空界色。 此中,解明暗相续下,如前〈本地〉第三卷解,然法师准此空界即明暗色。若尔,何故离光明外别立耶?光明质方故,别相立光明。此空于余物处受用者别故,五无无界。
在解释虚空界色时提到“应当知道这也是依托聚集的色法”,如同《俱舍论》第一卷末尾所说的“邻近阿伽色”——“阿伽”指极碍的物质,这种色法邻近极碍之物,也就是这里所说的依托声音、色彩等感官对象而存在的虚空界色。
此处对于明暗相续的解释,可参照前面〈本地分〉第三卷的解说。然而法师依据此处认为虚空界就是明暗之色。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在光明之外还要另外设立呢?因为光明具有实质与方位,所以特别设立为光明相。而虚空则是在其他事物处所产生受用作用时显现的差别相,并非五种根本色法之外的独立存在。
论解长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车等,彼觉可坏故」者,如取轮辋时,失彼车等,以相待故,此亦如是。此中二诤,如《对法抄》会。
在解释“长短等是假象颜色”的部分提到:“又如车等,那些感知可以破坏”这句话,就好比拿掉车轮和车框的时候,原先认为的“车”这个概念就消失了,因为这些都是相互依存而成立的假象。这里的道理也是一样。其中涉及两处争议点,可参考《对法抄》中的会通解释。
论云「如别摄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唯有显色,无香味」等,西方二说:一、定果色实无香味,无用故,色界等中无种因故。前第五十三卷虽由胜定力于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据色声等语。二解、以定力故,实亦能现,故前第五十三卷云:由胜定力于一切色皆得自在。又《华严经》:菩萨鼻根得无色界宫殿之香。此处虽言无香味,然所变但是法处香味,而诸众生不能托变受用,如色声等,是色声色声处,故言无,以无用故。今取前解,无妨。 「此在色界,无香味种及用,故无香味」等者。若尔,即无色界无大种种子,应不变为大种等。答:无色无业色,而有无漏大种色,故有色;色界既无报香味,亦无无漏香味种。无色大种无报者,即有无漏种;色界虽无报香味,何妨得有无漏种?解云:无色大种有用故,虽无报大,即有无漏大;色界香味虽无有报者,以无用故,故无无漏。以无种、无用两因来释,此细寻之,如净土中岂无胜定果色香味?今就变化心境相似及外处实用因中故无,论实亦有。
论中说:“如别处所摄的法处所摄的胜定果色,只有显色,没有香味等。”西方有两种解释:第一,定果色实际上没有香味,因为无用,色界等中没有种子和因缘。前面第五十三卷虽然说凭借胜定力对一切都能自在变现等,这是针对色、声等来说的。第二种解释,凭借定力,实际上也能显现,所以前面第五十三卷说:由胜定力对一切色都能自在变现。又《华严经》说:菩萨鼻根能闻到无色界宫殿的香气。这里虽然说没有香味,但所变的只是法处的香味,而众生不能依托变现来受用,像色、声那样,是色、声处的色声,所以说没有,因为无用。现在取前一种解释,也无妨。
“这在色界,没有香味的种子及作用,所以没有香味等。”如果这样,无色界没有大种的种子,应该不能变现为大种等。回答:无色界没有业果色,但有无漏的大种色,所以有色;色界既然没有果报的香味,也没有无漏的香味种子。无色界的大种没有果报的,就有无漏种子;色界虽然没有果报的香味,怎么就不能有无漏种子呢?解释说:无色界的大种有用,所以虽然没有果报的大种,就有无漏的大种;色界的香味虽然没有果报的,因为无用,所以没有无漏的。用没有种子、没有作用两个原因来解释,这里要仔细推究,比如净土中难道没有胜定果色的香味吗?现在只是根据变化时心境相似以及外在处所的实用来解释,所以认为没有,实际上论中也承认有。
论云风中无香味等者,问曰:亦应无触。此触尘本依风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细,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触必俱,香味不定,不同小论欲界一切色必不离香味,以有离者故。又离轮外所发光明,所余大种及香等皆不可得,此与五因中持因相违,彼言等量不坏故。此如《对法》第一抄会。然太师云二说,西方一解云:有离质造色,如日轮光,远从轮大造,非俱处有大。以此文为证,五因中持因。此据即质大语。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有别造其光等者,然从本轮中火大为缘引生故,微细不可得。此中言无,如光中岂无热触?热触言假,即以火大为体,岂有热触离火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释日中热触者,还是日轮中火煖热分,非造光色火大也。声准此知。问曰:何故无香味?轻故,光中即无;色及热触重故,光中亦有。若触重有者,火大光中应有,何故言无?今言无造光者,不言无日中热火。若尔,亦可言香轻无与光同聚者,亦有远别从日轮处热分香耶?答曰:以轻故,如前文解。以有热触,无余三大,言无,非火大亦无。
**经文翻译:**
论中提到“风中没有香味等”这一说法,有人提问:按理也应该没有触觉才对。因为触尘(触觉感知的对象)原本是依托风大等元素而存在的,所以不能以香味为例来类推。色尘(视觉对象)的情况则不一定,它的形态微细,在欲界中存在。根据这段文字的意思,色尘和触尘必定是同时存在的,而香味则不一定,这与小乘论典的观点不同——小乘认为欲界中一切色法必然离不开香味,因为存在分离的情况。此外,在日轮(太阳)本身所发出的光明之外,其余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以及香味等都是不可得的,这与“五因”中的“持因”(保持的因缘)相矛盾,因为“持因”说事物保持等量而不坏灭。这个问题可以参照《对法论》第一分的疏钞来会通理解。
然而,太师(指窥基大师?)提出了两种解释,是西方(印度)的观点:第一种解释认为,存在脱离实体物质的“造色”(衍生出的现象),比如日轮的光明,它是从远处的日轮这个“大种”(基本元素)所衍生出来的,并非与“大种”处在同一位置。这段文字就是证明,而“五因”中的“持因”是就“即质大”(与物质实体同在的基本元素)来说的。第二种解释认为,光明也有“大种”衍生它,比如光,其“大种”也有另外衍生光明的功能,但它是从作为根源的日轮中的火大(火元素)为缘而引发生的,只是太过微细而不可察觉。这里说“没有”,难道光明中就没有热触(热的触觉)吗?热触虽然是假名安立,但就是以火大为其体性,难道有热触能离开火而产生吗?所以应该知道是有的。如果按照前一种解释,日中的热触,仍然是日轮中火大的温暖热性部分,并非指衍生光色的那个火大。声音的情况可以依此类推。
有人问:为什么没有香味呢?因为香味性质轻飘,所以在光明中就没有;而色尘和热触性质重浊,所以光明中也有。如果因为触尘重浊就有,那么火大在光明中也应该有,为什么说没有呢?现在说“没有造光的(其他大种)”,并不是说日中热的火大也没有。如果是这样,那是否也可以说,香味轻飘,没有与光明同处一聚,但也有从远处日轮的热性部分别异而生的香味呢?回答说:
论云「又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当知此色唯依胜定,不依大种」等,若此中与上相违,已如前会。有谓此中唯为造色观,无期观大种,故定中不变为大种;从定前影像本质色说,亦同得名大造。前据辨期心变大种为论,故定中造色亦变为大种,此处不然,故有别也。 问曰:期心不为大,观中无大种;期心不为造,观中无造色,唯有大种耶?故知取前会为胜。
论中说:“还有,属于法处所摄的殊胜禅定所产生的色法,要知道这种色法只依靠殊胜的禅定,不依靠地水火风四大元素”等等。如果这里的说法与前面相矛盾,已经像之前那样会通过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只是针对所造的色法作观想,没有预期要观想四大元素,所以禅定中不变化出四大元素;如果从禅定前的影像和本质色来说,也同样可以称为四大和所造色。前面是根据辨别预期心念变化出四大元素来讨论的,所以禅定中的所造色也变化出四大元素,这里的情况不是这样,所以有所不同。
有人问:如果预期心念不是为了观想四大,观想中就没有四大元素;如果预期心念不是为了观想所造色,观想中就没有所造色,难道只剩下四大元素吗?所以,还是采取前面那种会通的说法更为妥当。
论言「然从影像定生名为造,非依彼生名造故。」又云:「准据青等一切处观。」
经文说:“但从影像中专注产生的观想称为造作,并非依据事物本身产生的才叫造作。”又说:“依据青色等一切现象进行观察。”
论云法处所摄色,是无见无对,亦总不具。如小乘中,法处唯有无表色可尔。此大乘中,前云法处有实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无见无对?以从定心所变色实是微细,不据处所,非业所造,故非有对,其色界等皆据处所,故不为例。此中若为他受用,即眼识见,应色处摄,何故乃言法处耶?义曰:从本生时,是定心发,故法处收;其为他用,虽亦眼见,不望此名为法处耶。
《瑜伽师地论》中提到,法处所包含的色法,是看不见、无对碍的,也不完全具备一般色的特性。像小乘佛教里,法处只承认无表色,这样解释还可以。但在大乘佛法中,前面说过法处其实包含真实的色法,也能让他人受用,为什么还说它是看不见、无对碍的呢?因为这是从禅定心中所显现的色法,本质非常微细,不占据具体方位,也不是由业力所造,所以没有对碍。至于色界等处的色法,都是依据具体方位而说,因此不能拿来类比。
这里如果为他人受用,眼识能够看见,那应该属于色处范围,为什么还说是法处呢?道理在于:这种色法从根本生起时,是由禅定心所引发,所以归入法处;当它为他人受用时,虽然也能被眼看见,但并不因此就把它称为色处。
论云「初等流流复有四种」者,此中初二不离前异熟、长养二种,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文除根色,余三种流,明扶根尘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尘具。五根中,报及长养皆可变坏,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宽通异熟等也。前念灭,后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内根等得异熟、长养名,余外境唯有本性、变易二流。变易流准义,通本性、报、养三种。初一念生时,名异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续异熟流。此通假实异熟。实异熟者,阿赖耶识,初一念已去,乃至命终,皆体是异熟,亦得名异熟生,从前刹那异熟生故。即以此文会异熟初胜,从第一念为名,非如《对法》等文云:阿赖耶是实异熟,余从异熟生故,假说名异熟。今第八识亦得名异熟生。然于假异熟中,准此文,亦得名异熟。业生异熟,最初念故,假名异熟;第二念等,亦名为生。余如第三〈本地〉解。长养流中,处宽遍色,彼有流胤故,名处宽遍;相增盛,谓体增大也。
论中所说“初等流流复有四种”,这里前两种(等流)不脱离前面提到的异熟、长养两种性质,属于同一类事物。 那本性等流,依据下文除了根色之外,其余三种流,说明扶根尘也有本性流,其相状变化容易理解。这仅指外五尘具备。五根之中,报得及长养所得都可以变坏,也能归入第二类等流,因为等流范围宽泛,贯通异熟等种类。前念灭去,后念生起,称为等流流。 内在的根等具有异熟、长养之名,其余外境则只有本性、变易二种流。变易流依据其义,可贯通本性、报得、长养三种。最初一念生起时,称为异熟流;从第二念以后相续不断,是相续异熟流。这贯通假异熟与真实异熟。真实异熟,指阿赖耶识,从最初一念以后,乃至命终,其体性都是异熟,也可以称为异熟生,因为是从前一刹那异熟所生。 就依据这段文字来会通“异熟初胜”之说,是从第一念立名,并非像《对法》等论中所说:阿赖耶是真实异熟,其余从异熟所生,所以假说名为异熟。如今第八识也可称为异熟生。然而在假异熟中,依据此文,也能称为异熟。因为业所生异熟,是最初念的缘故,假名为异熟;第二念以后,也可称为异熟生。其余内容如第三〈本地分〉中所解释。 长养流中,“处宽遍色”指该流延展周遍于色法,因其有流类延续,所以称为处宽遍;“相增盛”是说体相增长扩大。
论云「余长养流当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胜作意故」者,即定也。
论中所说“其余那些增长和延续的生命现象,应当知道也是由于食物的缘故”,这里的“食物”就是指前面提到的四食;“那些生命现象所依赖的条件”,就是指睡眠和清净修行;“通过修习殊胜的专注方法”这一句,则是指禅定。
论云「又诸色根当知由二流而得流转」者,此对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变易等流流?以触打时有变坏故,此中不说亦得言论。「问:异熟何非长养流?答:由有长养相续能摄能持异熟等流流故,现有增长」等者,以长养流资养异熟流,别有长养流,长养流非即异熟也。《俱舍》云:如外郭防卫内城。若非根所摄色,当知具三种流,谓异熟、长养、等流流,即变异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总言应云内扶根尘具异熟、长养,其外尘唯具本性流,无异熟、长养,以非内身故,合如此说。此中总言诸心、心所有等流、异熟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长养流,前文色是处宽长养,非心故。
论中说“又诸色根当知由二流而得流转”这一句,这是针对本性等流这类流来说的。内在的根为什么不属于变易等流呢?因为被触碰打击时会有变坏的缘故,这里虽然没有明说,但也可以这样理解。
问:异熟为什么不属于长养流呢?答:由于有长养相续能够摄持、保持异熟等流这类流的缘故,使其得以增长延续。这是用长养流来资养异熟流,长养流是另一种流,并非就是异熟本身。《俱舍论》比喻说:就像外城郭防卫内城一样。如果不是根所摄的色,应当知道具备三种流,即异熟流、长养流和等流流(也就是变异的等流),也包含本性等流。这里总体而言,内扶根尘具备异熟与长养,外尘则只具备本性流,没有异熟与长养,因为它不属于内身,综合起来应当这样理解。此处总说一切心、心所有法等流、异熟生流以及第二类增盛的长养流,前文所说的色属于范围较广的长养,并非指心而言。
论云「又诸声界亦有异熟,非声」者,太师云:以声种子恒相续故,声界是异熟;现行间断灭故,不名异熟。景师云:七处发声,七处名声界,是异熟。今应不然,七处是七异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诸根种子皆是异熟。此中声亦准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声四大是。此大是异熟所生,声非异熟,即当第三传声,声从报生故。
**论中说到“又诸声界亦有异熟,非声”时,太师解释:** 因为声的种子一直连续不断,所以声界是异熟;但声的现行表现有间断、会消失,所以不称为异熟。
**景师则认为:** 七处发声的地方,这七处就叫声界,它是异熟。
**但现在的观点不这样认为:** 七处其实是七种不同的异熟。因为在二十二根中,所有根的种子都是异熟。这里的声也应该按照这个道理来理解,就像前面卷中解释的那样。
**“界”在这里是“因”的意思,** 也就是造出声的四大(地、水、火、风)就是因。这四大是异熟所生的,但声本身不是异熟——这就好比第三传声,声是从果报生起的,所以不算异熟。
论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损减」等者,此与上日光不相违,如《对法抄》会及〈本地〉第三初。
在解释构成万物的五大原因时,第四个原因所说的“保持事物原有的状态,使其不减少、不变质”等内容,这与前面提到的日光比喻并不矛盾。具体的解释,可以参考《对法抄》中的相关论述,以及《本地分》第三卷开头部分。
论云「由三种思别故,色声成善恶。一、加行思;二、决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声唯无记,此约何以有时得名表业,成表业善恶耶?加行思者,谓远欲起此事思;二、决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心。令随成善恶,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随此性;不依加行思及决定思,唯依上品故,前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见道思,见道思为极远加行方能发,非因等起发业,广如《俱舍论》第十三等业思说。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别刹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无心定时,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发故,色声成善恶表,此据表善恶,非体是善恶也;余香味等非此,非三思发,所以不成善恶性。是此中意。此中意,唯答色声善恶所以,不答香等无色所以。《成业论》广解。即色声加行业引成善等,非彼业是善等,以作用业故。
《瑜伽师地论》原文说:“由于三种思惟差别的缘故,色法和声音才成为善或恶。一是加行思;二是决定思;三是等起思。”这里有个问题:在大乘教义中,色法和声音本属无记性(非善非恶),那么根据什么道理,它们有时能被称为表业,并形成善或恶的表业呢?
加行思,是指预先想要做某件事的思惟;决定思,是决心必定要做这件事的思惟;等起思,就是直接的引发因,是最邻近、刹那便生起的心念。要让色声随之成为善或恶,必须依赖等起思,因为这是上品的强盛思惟,所以色声就随着它的性质而定;不依据加行思和决定思,只依据上品思的缘故,前两种只是下品、中品的思惟。
另外,前两种思惟可以通于见道位的思惟,见道位的思惟是极其遥远的加行,才能引发业,并不是直接的等起因来发业,详细道理如《俱舍论》第十三卷等关于业思的论述。这第三类上品思属于修道位,是特定刹那的等起思,也有依据这种情况的,例如进入无心定时,也能受戒。
这里的意思是,由于这三种思惟发动的缘故,色法和声音才成为善或恶的表相,这是根据它们表现善恶性来说的,并非其本体就是善或恶。其余的香、味等则不是这样,它们不是由这三种思所引发,所以不成善恶性。这是此处的要旨。
此处意趣,只回答色声何以有善恶的问题,并不回答香等为何没有颜色(不属表业)的理由。《成业论》中有详细解释。也就是说,色声是由加行等业力牵引而显现为善等相,并非那些业的本体就是善等,因为这只是业力的作用显现而已。
论云「问:依止聚色,有运动」等者,以正量部别有行动,萨婆多离聚色外,有业性是动,今此问之,以大乘中即举足移转时名动故。此一问答总言。第二问下,别释上总义,生、不生、灭、不灭四义皆失。若言生而有动,便越刹那相,夫行动者,从此至彼,名为动。由聚色生已方有动,动虽多时,即越刹那刹那灭义。彼宗虽动,色亦不刹那灭,然违缘真及违理生,如灯焰等。若不生有动,如兔角等,便应不动。「若言灭者,应与余等」者,以动灭故动得者,聚色有灭,应即是动。今例动应与余聚色等。今立量云:汝所言动应实无动,以有灭故,如余贪等。又应云:由色故,灭方有动者,灯焰有灭,亦应有灭,故言余等。「若言不灭,便越行相」者,以诸法行要刹那灭,今既不灭,即越行相。又于异处生起因缘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灭?
论中提出:“问:依靠聚集的色法,有运动等现象……”这是针对正量部主张运动是独立存在的,以及萨婆多部认为在聚集的色法之外另有业性作为动因的观点而提出的疑问。在大乘教义中,抬足、移动的当下就称为“动”。这一段问答是总说。
接下来的第二问,是分别解释上面的总义:如果分析运动有生、无生、有灭、无灭这四种情况,都会产生过失。如果说运动是“生起”才有的,那就违背了刹那生灭的规律。所谓行动,是从此处到彼处,称为动。如果聚集的色法生起之后才有动,动虽然持续多时,这就超越了刹那刹那灭的法则。对方宗派虽然主张运动时色法并非刹那灭,但这违背了真理和正理,就像灯焰等现象一样。如果说运动是“不生”而有的,那就像兔角一样虚幻,应该根本没有动。
“如果说灭就是动,那就应和其他法相同”——如果认为色法灭的当下就是动,那么聚集的色法有灭,就应该等于有动。现在可以类比:你们所说的“动”,应该和其他聚集的色法一样。这里可以立一个量:你们所说的动实际上并没有动,因为它有灭的缘故,就像贪等其他心所一样。也可以说:如果因为色法灭,才有动,那么灯焰有灭,也应该有动,所以说“与其他法相同”。
“如果说运动不灭,就违背了迁流变化的相状”——一切法的运行都要刹那灭,现在既然不灭,就违背了迁流相。况且,在不同处所生起的因缘明明可以观察到,怎么能说运动不灭呢?
论云「复次,一切色蕴当言皆是刹那灭性」等者,下更有释:第一、举正义,言任运灭,异正量师计等;二、正非邪执生灭因缘,如萨婆多火为灭薪缘,亦为生薪缘,此中破之。又不应谓能生因即是灭因,生灭相异故,因不可同。此中有量:若转言生灭相违,生因非灭因;住灭不相返,住因即灭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灭缘方灭,而不任运灭。住既无因,何能待灭缘?以任运灭故,故知诸行不待缘灭。此住无因有量。上来总非讫。外乃救云:现见火为薪灭缘,如何灭无缘?今牒之云:若谓火等是灭坏因,不应正道。以若火不灭,有法可为灭因,火既与薪俱生俱灭,如何火等为薪灭缘?伏难云:若尔,火等于薪复何所作?又俱生灭何妨为因?今云:唯能为彼变异后法生缘,讫于薪作用;非为灭缘,是薪作用。如《显扬》日、光、雪、酢。《俱舍》大同此。外人既见此征,不计火为灭缘,乃云灭相为法灭因。今非云「又谓坏灭是坏灭因」等者,若灭相为灭因,如火等与薪俱灭,故不得为缘,此亦应尔。生灭不同,若彼体生时即有灭相,便成相续断坏过失。以诸法体无灭相故,诸生时即有灭故,法应不生,不生故,无断坏。又灭相即自性是灭坏法,而能为因灭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灭唯是无,灭相自性别有者。离彼法外别有灭,不可得故,不应理。若别救云:别有灭小相小灭相者,离彼大灭相法外,而更有小灭坏自性者,不可得故,不应理。又解:以法任运自灭,无别灭相,而言法外别有灭相,毕竟不可得故,不应道理。前解为胜。外人既虽见灭相自性是灭坏,不能为灭缘,为复云灭相自性灭坏,不能独为灭因者,火等为助伴方能灭。今论主于心、心所任运灭中,更无物为助缘故灭,如何乃言色等中火为灭缘?外人伏救云:心、心所生及色生时,各有别别功能,如何以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灭。今论主云:此差别功能不可得,徒虚有言而无法体,不应道理。以上皆应有量。若谓二种于一处所有灭功能,即应二种俱于二处有灭功能,或无功能,有过失故者。此意上来以灭相为正灭因,火为助伴。今牒之云:若谓灭相、火等二种于一法处所总而言之有灭功能故,即应二种俱于两分有灭功能,或无功能。火为助伴,灭缘是有,何能不能为正灭因?故无功能相亦如是,有正灭功能,无助灭功。以此二望法皆是灭缘。以火例灭相,应成正灭因,以灭相例火,应正助灭缘,皆是法灭缘故。二种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为助,灭相为正灭。又如太师别抄,不能烦解。下诸文虽有四,上来总是相乘义来分四。
论中说“再者,一切色蕴都应当说是刹那生灭的性质”等等,后面还有解释:第一、举出正确见解,指出事物是自然消逝的,不同于正量部等学派的观点;第二、正式批驳错误主张中关于生灭因缘的说法,例如说一切有部认为火既是烧毁木柴的缘,也是木柴产生的缘,这里就破斥这种看法。也不应当认为能产生的因就是毁灭的因,因为产生和毁灭的现象不同,所以因不可能相同。这里有一个推论:如果转而说生和灭互相矛盾,那么生因就不是灭因;而住和灭并不直接对立,所以住因可能就是灭因。现在批驳说:再者,如果一个事物能够停住,才可以等待灭的缘来才灭,而不是自然消逝。既然住本身没有因,怎么能等待灭的缘呢?因为它是自然消逝的,所以知道一切现象并不依赖缘才灭。这个“住无因”的论点是有推论的。以上是总的批驳完毕。外人于是补救说:现见火是木柴毁灭的缘,怎么说灭没有缘呢?现在针对这一点说:如果认为火等是毁坏事物的因,这不合正理。因为如果火本身不灭,有具体事物可以作为灭的因,但火与木柴其实是同时生、同时灭的,火等怎么可能是木柴毁灭的缘呢?潜在的质疑说:如果是这样,火等对于木柴又起了什么作用呢?再说同时生灭为什么就不能作为因呢?现在回答:火只能作为木柴变异后、后续事物产生的缘,完成了木柴的作用;而不是作为毁灭的缘,那是木柴自身的作用。就像《显扬圣教论》中举的日、光、雪、醋的例子一样。《俱舍论》的说法也与此大体相同。外人既然见到这个质问,不再主张火是灭的缘,于是又说灭相才是事物毁灭的因。现在批驳说“又如果说坏灭本身是坏灭的因”等等,如果灭相是灭的因,就像火等与木柴同时灭,所以不能作为缘,这个道理也应当一样。生和灭不同,如果那个事物本体产生时就已经有灭相,就会导致相续中断破坏的过失。因为一切事物的本体并没有灭相,如果一切事物产生时就有灭,那么事物就不应该产生,既然不产生,也就没有断灭坏失。再者,灭相的本性就是灭坏,如果说它能作为因来灭其他事物,这是不对的。如果补救说:事物的灭只是“无”,灭相是另外独立存在的。那么,离开那个事物之外,另外找一个灭,是找不到的,所以不合理。如果另外补救说:有独立的小的灭相、小的灭坏相。那么,离开那个大的灭相的事物之外,另外还有一个小的、具有灭坏自性的东西,这是找不到的,所以不合理。又一种解释:因为事物是自然自行消逝的,并没有独立的灭相,如果说事物之外另有灭相,终究是找不到的,所以不合道理。前一种解释更好。外人虽然明白灭相的本性是灭坏,不能作为灭的缘,于是又转说:灭相本性虽是灭坏,但不能单独作为灭的因,需要火等作为辅助条件才能完成灭。现在论主指出:在心法、心所法自然消逝的过程中,并没有其他东西作为辅助缘它才灭,怎么又能说在色法等之中,火是灭的缘呢?外人暗中补救说:心法、心所法产生时,以及色法产生时,各自有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怎么能用心法、心所法的例子来类推色法呢?心法、心所法也不依赖辅助条件就能灭。现在论主说:这种差别功能是找不到的,只是空有言论而没有实际体性,不合道理。以上都应该有相应的推论。如果说两种东西(灭相和火)对于一个处所的事物具有灭的功能,那就应该两种东西对于两个处所的事物都具有灭的功能,或者都没有功能,否则就有过失。这里的意思是:前面外人主张以灭相为主要的灭因,火作为辅助。现在针对此说:如果认为灭相和火等两种,对于一个法(事物)的处所总体而言具有灭的功能,那就应该两种对于两方面(主要灭和辅助灭)都具有灭的功能,或者都没有功能。火作为辅助,灭的缘是存在的,为什么不能作为主要的灭因呢?所以没有(主要灭)功能。灭相也是这样,有主要的灭功能,但没有辅助灭的功能。因为这两者对于法来说都是灭的缘。用火来类推灭相,火应该成为主要的灭因;用灭相来类推火,灭相应该成为辅助的灭缘,因为它们都是法灭的缘。两种既然都不能成立,所以知道不能以火等为辅助,灭相为主要灭因。另外如太师的别处抄录所说,这里就不繁琐解释了。后面文字虽然分为四部分,但以上内容总体上是依据相互推论的义理来分为四段的。
论云「复次,一切色当言皆刹那乃至现可得故」者,大乘立诸法若生遇,唯生时无能住义,是故才生寻即灭坏,如灯光及心、心法等,现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内色身及命根等,初受生时名生,后死时名灭,于是中间恒住,不经刹那生灭。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坏名灭,于中住劫等,亦不经生灭。大乘今欲破彼,故言才生即灭也。然彼正量等,亦许灯光电等及心、心所法皆刹那生灭,今举此共所许事为证,故言现可得故。应立量云:眼等诸色,才生即灭,是有为故,如心、心法及灯光等。
《瑜伽师地论》中说:“再者,一切物质现象都应说是刹那生灭的,因为当下可以直接观察到。”
大乘佛法主张:一切事物一旦生起,只有生起的瞬间,没有能够持续停留的实质。所以,事物刚一产生,紧接着就坏灭了,就像灯光、心识及其相关心理活动等现象一样,这是当下可以观察到的。
比如正量部等部派,主张内在的身体和寿命等,在最初投生时叫做“生”,最后死亡时叫做“灭”,在这中间是恒常安住的,不经历刹那的生灭。又比如外部世界,在成劫之初叫做“生”,在坏劫时叫做“灭”,在中间的住劫时期,也是不经历生灭的。
大乘现在要破除这种观点,所以说“才生即灭”。然而,正量部等也承认灯光、闪电以及心识、心理活动等现象是刹那生灭的。现在举出这些双方共同承认的事例作为证明,所以说“现可得故”。
可以建立这样的论证:眼根等一切物质现象,都是刚一产生就坏灭的,因为它们是有为法(由因缘造作而成的现象),就像心识、心理活动以及灯光等现象一样。
论云「又不应谓能生之因即是灭因,其相异故」者,如萨婆多部,立生灭皆有其因,然即以生因亦是灭因。今大乘及经部等,唯生有因,灭即无因,是故生已更无因故,寻即灭坏。然萨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灭亦有因,立比量云:灭必有因,是有为故,犹如生相。又破大乘及经部师云:灭若无因,应非有为,以无因故,犹如虚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云:汝立灭若有因,后应更灭,以有因故,犹如生相。又立量成立灭不由因,后不灭故,犹如虚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灭,应非是灭,以有因故,等是有为故因,犹如生相。若尔,汝以有为故因,乃与有法自相相违也。又汝立生灭两相同共一因,我今难汝:今应生灭两相不同一因,其相异故,如苦乐等,或善恶,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当此文,本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过。何者?且大乘亦许一想数得与心王为因,亦得自所变色为因;小乘亦许即此想数不遮色生,亦不遮心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尔,为如色心,其相异故,即同一因?为如善恶,其相异故,不同一因?并须曰此据因缘说者,如赖耶中一色种子能生现行色,亦能生自类种子,而得言色与种子其相亦异,然此一种能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缘。约此亦有不定过,亦可更以比量破生灭两相其有一因。应立量:汝有因之灭,应非是灭,以不异生故,犹如其生。应更覆量破之。
论中说“也不应认为能产生的因就是灭除的因,因为它们的特性不同”这段话,是针对萨婆多部的主张。萨婆多部主张生和灭都有各自的因,并且认为生因同时也就是灭因。而大乘和经部等宗派则认为,只有生是有因的,灭本身并没有因,所以事物生起之后,由于没有其他因的维持,随即就会坏灭。
然而萨婆多部用推论的方式来建立他们的道理,主张灭也有因。他们立论说:灭必定有因,因为它是有为法的缘故,就像“生”这个现象一样。他们又反驳大乘和经部说:灭如果没有因,就应该不是有为法,因为它没有因,就像虚空一样。这是一种否定的推论。
现在大乘等宗派反驳说:你们主张灭如果有因,那么它之后应该还会再灭,因为它有因的缘故,就像“生”这个现象一样。大乘又立论成立灭不由因:灭之后不会再次灭,就像虚空一样。这是根本的推论。
接着进一步破斥说:你们那个有因的灭,应该不算是真正的灭,因为它有因,同样属于有为法的缘故,就像“生”这个现象。如果是这样,你们用“是有为法”作为理由,就和你们自己主张的概念自相矛盾了。
再者,你们主张生和灭两种现象共同一个因,我现在就质问你们:生和灭两种现象不应该同一个因,因为它们的特性不同,就像苦和乐、善和恶、色法和心法那样不同。这个推论正对应这里的文句,是根本的推论。
但这个推论存在“不定”的过失。为什么呢?大乘也承认一个“想”心所,既可以作为心王的因,也可以作为自己所变色的因;小乘也承认这个“想”心所,不障碍色的生起,也不障碍心的生起,就是说一个因能同时生起心和色。既然如此,那么到底是像色法和心法那样,虽然特性不同,却可以是同一个因?还是像善和恶那样,因为特性不同,就不是同一个因呢?
这里需要说明,这是从“因缘”的角度来说的。比如阿赖耶识中的一个色法种子,既能生起现行的色法,也能生起自类的种子,那么可以说色法与种子特性虽然不同,但这一个种子能生起色法和非色法,都是因缘。从这个角度看,也存在“不定”的过失。
还可以进一步用推论来破斥生灭两相有同一个因的主张。可以立论:你们那个有因的灭,应该不是真正的灭,因为它和生没有差别,就像那个“生”一样。应该再详细推究来破斥它。
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因(宗),是有為故,有生滅故(因),猶如燈電及心、心所(喻)。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又量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瑜伽师地论》原文说“又法生已,余停住因不可得故”,这是在破斥正量部主张眼根等色法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不经历生灭的观点。可以用应成比量来破斥:眼等一切色法,除了刹那生灭之外,并没有其他持续存在的依据(宗),因为它们是有为法,有生有灭的缘故(因),就像灯火、闪电以及心、心所法一样(喻)。这是根本的比量论证。也可以再用一个比量来破斥:眼等一切色法应当不是长久存在的,因为它们不属于其他长久存在的事物所包含的范围,如同灯火、闪电等;如果是长久存在的,必定被其他长久存在的事物所包含,就像虚空那样。还有一个比量论证:眼等一切色法没有长久存在的依据,因为它们属于眼根等色法或灯火等事物中的某一类,就像灯火等一样;如果是长久存在的,必定不属于眼根等色法或灯火等事物中的任何一类,如同虚空等其他喻例。
论云「是故当知」等下,结可知也。
因此应当明白,接下来的结论便可理解了。
论云「若谓火等」等者,谓萨婆多救灭亦有因,如因火故,薪等方灭,此即火灭因。作此救者,亦不应道理。言「由彼与彼」等者,言此火与薪既俱生灭,不可与灭为因。如火与薪俱生,即火非生因,既与薪俱灭,何得与灭为因?若言火与灭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应灭。
论中说“如果说火等”这一段,是指萨婆多部补救说“灭”也有原因,比如因为火的缘故,柴等才会灭,这就是火作为灭的因。提出这种补救的说法,也是不合道理的。文中“由彼与彼”等句,是说这火与柴既然是同时生起、同时灭去的,就不可能作为“灭”的因。就像火与柴同时生起时,火就不是柴“生”的因;既然火与柴同时灭去,又怎么能作为“灭”的因呢?如果说火是“灭”的因,那么火既然与柴同时生起,“生”的当下就应该立即灭去。
论云「现可得故」者,现见薪为火依,火不能灭,何得将火为薪灭之因耶? 「变异生缘,说有作用」等者,但此火为薪之变异生因。 问:若火非灭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为亦名薪,为从本为名为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为变,可得名薪,既已为火之所变,即是异者,应不名薪,何得言火与薪俱生俱灭耶?若从本名薪者,此即所烧之薪,实非是薪,云何而言火与彼能为变异生缘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与后念等为变异缘,不与初念火所依为变异缘者,若尔,初念之火应不烧薪,后念之煨常应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约世人共所知火能烧于薪为灭之因,今论主返以共所知火以为解释,如世间人皆知别于余处将火以烧彼薪。论主云:将火烧薪但能与彼薪为变异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火有,则是与薪俱生;薪无故火无,得知与薪俱灭。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则有煨烬之变。论主但约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约大乘实理,火等诸法才生即灭,无有将火能烧彼物,但由外火为缘,引起自心所烧变异之相。故初念火后才生,即时变异为所烧相,不得言初念火为缘,故与后念变异为生缘也。
论中说“因为现前可见”这句话,是指我们现前看到柴是火的所依,火并不能消灭柴,怎么能把火当作柴被消灭的原因呢? “变异生缘,说有作用”等句,只是说明这火是柴发生变异的生起因缘。 问:如果火不是消灭的原因,那么这火所依的柴,是仍然叫作柴呢,还是沿用原本的名称而称为柴呢?如果现在仍叫它柴,柴如果没有被改变,当然可以称为柴;但既然已经被火所改变,就已经是变异后的东西了,应该不叫作柴才对,怎么能说火与柴同时生、同时灭呢?如果沿用原本的名称而叫它柴,那么这正在被烧的柴,其实已经不是原来的柴了,又怎么能说火为它作为变异的生起之缘呢?如果说这最初一刹那的火只给后念的柴等作为变异之缘,不给最初刹那火所依的柴作为变异之缘的话,如果是这样,最初刹那的火应该不能烧柴,而后念的炭烬就应该一直生火,因为所依的已经不是柴了。 答:这里,对方是依据世间人共同认知的“火能烧柴、是柴灭的原因”来立论,现在论主反过来就用这共同认知的火来作解释:就像世间人都知道,从别处取火来烧那堆柴。论主说:取火烧柴,只能给那堆柴作为变异的原因。为什么呢?就像世人共知:有柴才有火,这就是火与柴同时生;柴没了火就没了,由此可知火与柴同时灭。又,世人共知:柴因为火的缘故,才有烧成炭烬的变化。论主只是依据世俗道理来疏通这一诘难。 如果依据大乘的真实道理,火等一切法才生起就即刻灭去,并没有一个实在的火能烧那个物体,只是由于外火作为缘,引生自心所现的“被烧变异”之相。所以最初刹那的火才生起,就立即变异为所烧的相状,不能说最初刹那的火作为缘,给后念的变异作为生起之缘。
论云「又诸坏灭乃至过失」者,此破萨婆多义。彼立四相中,灭相是色等灭因,然彼复立未来色等生时,虽生相用,仍至灭相体随。今论主约生时得有灭故,大可以灭为色等灭因,故言生俱不应理也。应立量云:未来灭相应当有因,汝许已有体故,犹如生相。问:如汝无为亦已有体,有何等用?此已有体因,为如无为已有体故无用,为如生相已有体故即有用耶?解云:萨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摄无为也。何者?未来世名已有,现在世名正有,过去名将有。但言已有体因,则简非无为故,不可将无为为不定过,亦不可将现在法为不定过也。复应立量云:汝未来生相应当无用,未来摄故,犹如灭相。此比量与前比量因互用皆得也。
论中说“又诸坏灭乃至过失”这段,是破斥萨婆多部的观点。他们建立生、住、异、灭四相,认为灭相是色法等坏灭的原因,但他们又主张未来色法等生起时,虽然生相起作用,灭相的体性也随之存在。现在论主依据“生起时已有灭相存在”这一点,认为既然灭相可以作为色法等坏灭的因,所以说生与灭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应当建立比量论证:你们所立的未来灭相应当有它的起因,因为你们承认它已有体性,如同生相一样。
有人问: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无为法也已有体性,那它有什么作用呢?这个“已有体性”的因,是无为法那样已有体性却无作用,还是像生相那样已有体性即有作用呢?解答:萨婆多部所立三世名称,自然不包含无为法。为什么呢?未来世称为“已有”,现在世称为“正有”,过去世称为“将有”。只说“已有体性”这个因,就已经排除了无为法,所以不能拿无为法作为不定过的例子,也不能拿现在法作为不定过的例子。
还可以建立比量论证:你们所立的未来生相应当没有作用,因为属于未来世所摄,如同灭相一样。这个比量与前一个比量的因可以互换使用,都能成立。
论云「论由依处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广释,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诸不坏,谓由二因,由羸损等,如〈本地〉第三翻根不坏。此中有障非远,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障有四种,与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于一眼虽暗障色,名现前」等者,谓蝙蝠、鸺鹠等眼根中有障,如颇胝迦中亦见物等,以明故。 「若圣慧眼,一切种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圣者以慧为道首,故言圣慧眼也。
**论中说到**:“论是依据某些条件,或者根据某些特征”等等,从这里的“名”字开始,接下来会详细解释,一直到本卷末尾,具体内容可参考《本地分》第三卷。这里所说的“色根诸不坏”,是指由于两种原因:比如身体衰弱、受损等,具体在《本地分》第三卷中解释为“根不坏”。这里提到的“有障非远”,可查阅《本地分》第三卷,然而那里列举了四种障碍,与耳等根的情况在数量上有所不同。
**“又于一眼虽暗障色,名现前”等**,是指像蝙蝠、猫头鹰等动物的眼根中存在障碍,但依然能看见东西,就像透过水晶也能看见物体一样,因为有光亮的缘故。
**“若圣慧眼,一切种色皆是前”者**,这里所说的“慧眼”并非通常“五眼”(肉眼、天眼、慧眼、法眼、佛眼)中的慧眼,它实际上指的是“五眼”中的“法眼”。因为圣者以智慧作为修道的首要,所以称之为“圣慧眼”。
六种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即说前文云依处故,相、方故,时故,明了、不明了。以实色名明了,不实名不明了。全分等实,谓青等明了;不实,谓长等假之不明了。作意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欲界身发起色界大种,此色为是第八缘不缘等,如第一〈决择〉抄解。此中,护月义顺护法,虽解见分依界系,相分色界故,准种子时,亦得何妨?
六种所行性的内容,在〈本地分〉第三卷中只列出名称而未详细解释,这里所说的就是前文提到的依据处所、形相与方位、时间、清晰与不清晰。以真实的色法称为清晰,不真实的称为不清晰。完全真实的部分,比如青黄等颜色是清晰的;不真实的,比如长短等假立的概念是不清晰的。在作意正生起的部分,第三卷〈本地分〉提到由四种因缘,如欲力、念力等。依靠欲界身体引发色界的大种,这个色法是否属于第八识所缘的对象等问题,可参考第一卷〈决择分〉的注解。这里,护月的观点与护法相符,虽然解释了见分依据界系所属,相分属于色界,但参照种子产生的时候,这样理解也未尝不可?
第五十五卷
第五十五卷
论云「又如是言:由一净心等,乃至当知此中依转所摄相续心,由世俗道,名发一心」者,此中据缘事竟,随多少刹那量名为一心,非唯一刹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众多心等是。
论中说:“又有这样的说法:由一颗清净心等等,乃至应当知道这里依据的是流转所包含的相续心,通过世俗的修持方法,称为发起一心。”这里是根据攀缘事物完成的过程,无论经历多少刹那的时间量,都称为一心,并非只有单独一个刹那的心才叫做一心,这是此处的意思。这就如同〈本地分〉第三卷所说的:生起一心,或是众多心等等。
论解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不中云「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门论》云:五识唯现量,同时意识亦尔。今此中五识虽明了现量,不名有分别,不与寻伺等相应故;第六虽与五同缘现量,名为分别,以与寻伺相应故。若同缘现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识后意识,则不明了,缘过去故,如缘百千劫事,则不明了。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极明了,故知缘现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识有缘过去复得明了。第二因与五同时,既于五境作意,故知亦缘现在。第三因「二依资养故」者,眼识有四依根,意识有五依根:四与眼同,第五加自。此谓意识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资养,方能缘现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缘境不明了。此据散,非定境。因此依眼为门取境名资养,非同眼识依根名资养。又如眼等善恶识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资眼识故,得有善恶,方知意眼同缘。
《瑜伽师地论略纂》解释:关于有分别心与无分别心共同缘取当下境界的问题,文中提到“由三因故”等说法,如《集量论》、《理门论》所说:前五识只属于现量感知,同时生起的意识也是如此。这里所说的前五识虽然清晰明了地属于现量,却不称为有分别,因为它不与寻思、伺察等心理活动相应;第六意识虽然与前五识共同缘取现量境界,却称为有分别,因为它与寻思、伺察相应。如果意识与前五识共同缘取当下境界,就可以清晰明了;如果是在前五识之后生起的意识,就不那么明了,因为那是缘取过去的事,好比回忆百千劫以前的事情,自然无法清晰。这一点在第五十一卷中有详细辨析。现在看第一个原因,既然说到“极明了”,就知道是因为缘取当下境界,才能如此明了,并非前五识可以缘取过去还能保持明了。第二个原因是意识与前五识同时生起,既然对前五识的境界作了意,可见它也缘取当下。第三个原因“二依资养故”是指:眼识依赖四种根(感官基础),意识依赖五种根:其中四种与眼识相同,第五种加上它自己的根。这是说意识需要依靠自己的根以及眼根这两种依止的资助滋养,才能缘取当下境界;如果只依靠它自己的根,缘取境界就不够明了。这是就散乱心状态而言,不包括禅定境界。这里说依眼根为门户获取境界称为“资养”,不同于眼识依靠眼根才称为“资养”。再比如眼识等生起善性或恶性的认知,必定是由意识引导才能产生;因为意识资助眼识,才会有善恶分别,由此可知意识与眼识是共同缘取境界的。
论解心是相应故染中,「说心生时,自性清净」者,此据非自性染名清净,非无漏故清净,如《胜鬘经》中同。
在讨论心与烦恼相应的问题时,所谓“心在生起时,自性清净”,这是指心并非本性染污而称为清净,并非因为无烦恼才称为清净。这与《胜鬘经》中的说法是一致的。
论解三染恼中云「初二染恼唯欲界系,最后通三界系」,初谓不善业;二谓忧苦,唯下界故,若据果者,唯苦无忧;诸烦恼是第三,故通三界。业中,出离及喜乐,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是见道加行。
在解释三种染恼时说到:“前两种染恼只与欲界相关,最后一种则遍及三界。”第一种指的是不善行为;第二种是忧愁苦恼,只存在于下界(欲界),若从果报来说,只受苦报而无忧愁;各种烦恼属于第三种,所以遍及三界。在修行中,出离以及喜悦安乐,这属于出家修持,若是出家修法,即属于见道前的准备阶段。
论解遍行、别境中,诸识诸门分别如古抄会、《对法》等抄。此简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在解释普遍存在的心所和特定对象引发的心所时,关于各识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考过去的疏抄以及《对法》(指《阿毗达磨集论》)等著作的疏抄。这里简要说明五种普遍存在的心所(五遍行)等内容,详细的解释在第三卷的〈本地分〉中。
论云「触为何业?谓受、想、思所依为业」,如余处《对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别者,此据通论,皆依于触,触次作意后生故。若据相随转,虽即唯受,此据此不为例耶。如《俱舍》第一卷解。 「受为何业?爱生所依为业」,谓境界等爱皆由受后方生。
《瑜伽师地论》原文说:“触的作用是什么?就是作为受、想、思这些心理活动所依赖的基础。”但像《对法》等其他论典中,只说触是受的所依,为什么不说它也是想、思等的所依呢?这是因为此处与别处的角度不同:这里是就普遍道理来说的,一切心理活动其实都依赖于触,因为触是在作意之后紧接着生起的。如果单从与受密切相随、同时生起的关系来看,那么触就专门作为受的所依——这是从另一层面说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这个道理在《俱舍论》第一卷有详细解释。
“受的作用是什么?就是作为贪爱生起所依赖的基础。”意思是说,对于境界等等的贪爱,都是在感受产生之后才会生起的。
论云「别境五由四境事生,谓所爱」等,「所爱」,谓欲依;「决定」,谓胜解依;「串习」,谓念境;「观察」,为二依。如论。
论中说:“别境五种心所由四种对境产生,即所爱”等等。“所爱”,是指欲望所依的对象;“决定”,是指胜解所依的对象;“串习”,是指忆念所缘的境界;“观察”,则作为两种心所(即慧与寻伺)的所依。正如论中所阐释。
论云「诸名所摄与心相应所余蕴法,当言率尔起耶?寻求耶?决定耶」等者,此中间意,谓诸心所是不相应之余蕴耶?此法为率尔心时起,为乃至决定心时起?答云:随心即起。此中何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问中。又前心性决定唯无记,遍行、别境、不定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余善、烦恼等,若起善恶心,必与此法俱,此义决定。其遍行等不唯一性决定故,此中唯问此故,故唯问前三心,不问后二。此中,法师以诸门或位次起是何心是,或乱生、不乱生,或通三性等,或隣次久远。如是义,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瑜伽师地论》中说:“那些被各种名称所包含、与心相应而存在的其他蕴法,是否应该说是突然生起的呢?还是经过寻求的呢?或是经过决定的呢?”等等。这里要问的意思是:那些心所法,是属于与心不相应的其他蕴法吗?这些法是在心突然生起的时候出现,还是在心经过寻求乃至决定的时候出现呢?回答是:它们随着心的生起而立刻生起。这里为什么只提到前三种心(率尔、寻求、决定),而不说第四、第五种心呢?一种解释说:根据简略的原则,第四、第五种心也包含在问题之中。另外,前三种心的性质决定只是无记性的,而遍行、别境、不定这四类心所法则通于善、恶、无记三性。有时它们还能与其余的善法、烦恼等同时生起。如果生起的是善心或恶心,必定与这些心所法同时存在,这个道理是确定的。而遍行等心所法并不只限于一种性质,所以这里只问前三种心,不问后两种心。在这部分,法师从各种角度或不同阶段来分析这些心属于哪一种状态,是杂乱生起还是不杂乱生起,是通于三性还是不通,是紧接着生起还是间隔久远。这些道理,可以参考第一卷的笔记,仔细思考就能明白。
论解心、心所差别名,言「何故名相应?答:由一一事等、处等」等者,「事等」,谓体也,体皆一故,无第二受等。 「处等」者,谓同于一境处转故,又依缘处等故。 「时等」者,同一刹那故。 「所作等」者,同于一境行所作业故,知缘青者但为青也,又善、恶、无记所作等。 「问: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等者,谓心所等同一识种类托所依,如眼识依眼根,俱时心所亦尔,余准可知。外人既亦难解,为伏难云:诸有为法谁无有依,何故心法等独得名耶?故论解云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应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为依者为此中依量故,眼根等是识等所有,名有依,非余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识类托众所依根,能依之识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为胜。
论中解释心与心所差别名称时,说到“为什么称为相应?答:因为一一事等、处等”等句。“事等”,指的是体性相同,体性皆唯一,没有第二个受等心所。“处等”,指共同在一个境界对象上活动,又指依托的所缘境相同。“时等”,指在同一刹那生起。“所作等”,指对同一境界进行同样的作用,例如认知青色时就只是缘取青色,又指善、恶、无记的性质相同。“问:为什么称为有所依?答:由于同一类识托众多所依差别而活动”等句,是说心所与心属于同一识类,依托同样的所依,比如眼识依靠眼根,同时生起的心所也是如此,其余可以类推。外人既然也难理解,为防诘难说:一切有为法哪个没有依托?为什么唯独心法、心所法能得到这个名称呢?所以论中解释说:虽然有为法没有无依托的,但这不是此处所说的依的意义。那些各自的成因都不是恒常的依托。又相应共有的法也不是恒常的依托,只有恒常作为依托的,才是这里所衡量的依,眼根等是识等所依止的,称为有依,不是其他法。或者说所依,就是六识之类托众多所依根,能依的识因此得名有所依,所以说恒常为依。这个解释更为优胜。
论云「何故不苦不乐望彼无明说互相对」等者,谓由与诸受为助伴是舍受,一切烦恼为助伴是无明,受于受为助伴,烦恼于烦恼为助伴故,故互相对。又受与无明皆能为受、烦恼为助伴,故二相对说。以此文证第四禅中,舍受映正知支,不立为支也。
《瑜伽师地论》原文提到:“为什么不苦不乐的感受与无明烦恼相互对应呢?”这是因为:不苦不乐的感受(即舍受)能成为一切感受的助伴,而无明烦恼能成为一切烦恼的助伴——感受在感受中起辅助作用,烦恼在烦恼中起辅助作用,所以二者相互对应。此外,舍受与无明都能为感受和烦恼提供助伴力量,因此将二者并列对照。依据这段文字可以证明,在第四禅中,舍受被正知支所映照覆盖,所以不单独设立为禅支。
论云「云何建立四无色蕴为善、无记、性相」等者,谓一切皆通三性,无有差别。有通不通者,颂中有九门,如文可知。
《瑜伽师地论》中说“如何建立受、想、行、识这四无色蕴为善、无记等性质与相状”等问题,意思是这一切都同时具备善、不善、无记三种性质,并无绝对分别。其中有些通于三性,有些则不通,颂文中共分为九类来解说,依照原文便可明了。
论云「善法有六依处,谓决定等」下,解颂中第三门相应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于十境生,勘与此不同,至彼文自会。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时,必与十数俱起;若在定地,必与十一俱,谓轻安唯在定地起故。岂不与此相违耶?有义:据实一切时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与十一为正。此处等据增上时得名,非无余者,此不相违也。
论中说“善法有六种依据之处,即决定等”以下的内容,在解释偈颂的第三门“相应”部分时会自行辨析。此外,初帙第三卷提到这些善法等并非适用于一切情况吗?又下文第六十卷中说到在十种境界中生起,查考起来与此处说法不同,到那部分原文时自会融会贯通。如果处于不定的心识状态,生起善心时,必定与十种心所共同生起;如果处于安定的禅定状态,必定与十一种心所共同生起,因为轻安只在定地生起。这难道与此处说法矛盾吗?有一种解释认为:根据实情,一切时处在不定地时,生起善心必定有十种心所;若在定地,则与十一种心所相应才是正确的。此处等说法是依据作用显著的时候来命名,并非否认其他心所的存在,因此并不矛盾。
论云「又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谓今身起加行。 「由自性」等者,谓前身多串习此善,善根增胜,不由加行串习,名自性力。 「田士力」者,谓于功德田中起,如供养佛等。 「或由清净力」者,谓上二界所有善心,离欲染,体清净。离欲者,体清净故,其善亦净。又有学、无学所有无漏善心,皆名清净力。
论中说“又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指的是今生发起努力修行。“由自性”等,是指前世多次串习这种善行,善根深厚增胜,不需要特别努力修习,称为自性力。“田士力”者,是指在功德福田中发起善行,例如供养佛陀等。“或由清净力”者,是指色界、无色界所有的善心,远离欲望染污,体性清净。因为远离欲望,体性清净的缘故,所生善法也清净。另外,有学圣者与无学圣者所有无漏的善心,都称为清净力。
论云「六、余修所成」,谓前施、戒、修,修者四无量。今此唯取胜慧,是彼四无量修余故。无漏定慧,名简择所成事。「摄有情」是大悲。
论文中说“第六、其余通过修行所成就的”,指的是前面所说的布施、持戒、修行,修行者所修的四种无量心。这里特别选取殊胜的智慧,因为它是那四种无量心修行之外的成就。无漏的禅定与智慧,称为通过简择(明辨抉择)所成就的事。“摄受有情”指的是大悲心。
论云「或有一种善,或有十种善」等者,谓:一、善总由无量义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三、谓自性、相应、等起;乃至中十。此善业道等五种十善增数门,如〈本地〉第三。 「或有对治杂染故」者,谓无间道。 「或有杂染静息故」者,谓解脱道。或前无漏,后有漏道。 「或有相续清净」者,律仪戒、善生二准知,或无学所依身清净故也。
**论中说“或有一种善,或有十种善”等内容,是指:**
第一、善的总体含义可以从无量角度来理解,简单说就是去除不善,就称为善; 第二、善可分为天生具备的“生得善”和通过修行努力的“加行善”等; 第三、善又可分为自性善、相应善、等起善等类别; ……乃至中间提到的十种善。
这里关于善业道等五种以“十”为单位的分类法,在〈本地分〉第三卷中有详细说明。
**“或有对治杂染故”**,指的是无间道(直接断除烦恼的修行阶段)。 **“或有杂染静息故”**,指的是解脱道(烦恼已断、获得解脱的阶段)。 有时前者是无漏的,后者是有漏的。
**“或有相续清净”**,是指通过持守律仪戒、善法得以生起,这两类可以类推理解;或者指
论云「能尽生为上首所有众苦」者,言此善能尽生为上首诸苦耶。又上首苦,谓八苦中生苦为上首,善能尽生苦故,名尽生上首苦。又以生苦为初上首,所有八苦并尽。
论中说“能尽除以生为首的种种痛苦”这句话,是在说明这种修行善法能够彻底消除以生为根本的种种苦恼。这里所说的“上首苦”,指的是八苦之中,生苦是最根本的苦;因为这种善法能够彻底断除生苦,所以称为“尽除生苦为首要”。又或者理解为:以生苦为开端、为首要,连同后续的七苦在内,所有的八种苦都能一并除尽。
论云诸善对治有十五种中,「所欲趣缠对治」者,谓贪品所有;「非所欲趣」,谓瞋品所有。又如下文,初是人天可乐,非所欲是三恶趣、烦恼二种现行耶。随眠,即二种种子。「散乱」,定心治。「谏诲」是能治,谏令不造恶故;令恶羸劣,名劣对治。「制伏」等,上四名损现行。
在论述十五种善巧对治方法时,针对“所贪恋的烦恼”的对治,指的是贪欲类烦恼;而“所厌恶的烦恼”,则指嗔恚类烦恼。又如后文所说,前者是人天善道中令人喜乐的境界,后者则是三恶道及烦恼的两种现行表现。随眠烦恼,即是这两类烦恼的种子状态。“散乱心”需以定心对治。“劝诫教导”是能对治的方法,通过劝诫使人不再造恶;令恶法力量减弱,称为劣对治。“制伏”等前四种方法,名为损减现行烦恼。
论言烦恼有六依处,如下六烦恼次第配之。如余论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寻文可知。
经论中说烦恼有六种产生的根源,可以按照下文六种烦恼的顺序一一对应。其他经论中的排列顺序与此不同,既然已经对应好了,对照原文就能明白。
论解烦恼相应中,「无明与一切相应疑都无」者,如《对法》第六嗔不与贪、慢、见相应,不言嗔不与痴相应。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尔,故知彼文嗔与疑相应。此中非一切者,此据多分;彼据久疑不已生嗔,与疑相应。此论据初时,彼论据后时。此论据麁相,所以不相应;彼论据细相,所以得相应。彼论据真实理门,此中贪、嗔相返不相应。贪余相应,彼论同之。此论瞋与慢、见相应,《对法》不许,谓瞋不与慢、见相应。此论据真实理门,彼论随顺理门。又彼据憎恚相语,故彼论云:若于此事起憎恚,即不于此生高举及能推求,故不得相应。然此论据细实理,行相若慢,彼时推求,故。不得相应。然此论据细实理行相。若慢彼时。推求彼时容憎恚,故得相应。然此据大乘,理语无违。又解:此文就彼贪言,如贪,嗔亦尔,谓嗔不与慢、见等相应等言亦尔,不亦其贪与慢、见相应,但亦嗔不与贪相应。此论云染爱,憎恚亦尔者,不以嗔,亦贪得与慢相应。如贪不与嗔相应,亦嗔不与贪相应,如彼论同,即嗔不与慢、见相应也。然前解为胜,余文同此。然此中贪、嗔性相返,违顺不相应。违顺而相违,乐罪嗔同起,乐通欣戚,不同贪、嗔。如下五十八云:五见互不相应,自性不相应故。贪、恚、慢、疑更相违故,互不相应,并出所以,即此三处文不同。彼据行相麁随转理门,亦不相违。
在解释烦恼相互关联的部分,提到“无明与一切烦恼相应,但疑并非如此”时,就像《对法》第六卷中说,嗔恨不与贪婪、傲慢、邪见相应,但并没有说嗔恨不与愚痴相应。另外,解释完嗔恨后,又说像嗔恨一样,疑也是如此,所以知道那段文字里嗔恨是与疑相应的。这里说“并非一切”,是就大多数情况而言;那段文字则是依据长期怀疑不止而生起嗔恨,所以与疑相应。本论依据初始阶段,那部论依据后期阶段。本论依据粗浅的表象,所以说不相应;那部论依据细微的表象,所以说可以相应。那部论依据真实的道理,而这里贪婪与嗔恨性质相反,所以不相容。贪婪与其他烦恼相应,那部论与此相同。本论认为嗔恨与傲慢、邪见相应,《对法》却不允许,说嗔恨不与傲慢、邪见相应。本论依据真实的道理,那部论则随顺一般的道理。再者,那部论是从憎恨的角度来说的,所以它说:如果对这件事生起憎恨,就不会同时对它产生高傲自大以及推究思求,因此不能相应。然而本论依据细微真实的道理,在行为表现上,如果是傲慢的时候,那时也会推究思求,所以不能相应。但本论依据细微真实的道理和行为表现。如果是傲慢的时候,推究的时候,也可能同时有憎恨,因此可以相应。然而这是根据大乘的义理来说的,言语上并无矛盾。还有一种解释:这段文字是顺着那部论关于贪婪的说法,像贪婪一样,嗔恨也是如此,就是说嗔恨不与傲慢、邪见等相应,“等”字也包括疑,并不是说贪婪与傲慢、邪见相应,而只是说嗔恨不与贪婪相应。本论说染着的贪爱,憎恨愤怒也是如此,并不是用嗔恨来类比贪婪能与傲慢相应。就像贪婪不与嗔恨相应,嗔恨也不与贪婪相应,和那部论相同,也就是嗔恨不与傲慢、邪见相应。不过前面的解释更为合理,其余文字与此相同。然而这里贪婪与嗔恨性质相反,违背与顺益不能相容。违背与顺益而相互对立,乐于罪恶与嗔恨一同生起,快乐与忧愁相通,但贪婪与嗔恨不同。就像下面第五十八卷所说:五种邪见互不相应,因为自性不相容。贪婪、嗔恨、傲慢、疑互相违背,所以互不相应,并且给出了理由,就是这三处文字有所不同。那部论是依据粗浅的行为表现和随转的道理来说的,也并不矛盾。
论云「安足处所烦恼」者,谓年十五以去根熟者,性多上品。 「非处加行烦恼」者,谓非可起烦恼处,是不可起加行处而起烦恼也,即于三宝所所起诸烦恼,性多上品。
论中所说“安足处所的烦恼”是指:十五岁以上、身心成熟的人,其烦恼性质多属严重。“非处加行的烦恼”是指:在不该生起烦恼的地方——也就是不应生起烦恼行为的处所——反而生起烦恼,例如对佛、法、僧三宝所起的种种烦恼,其性质也大多严重。
论解贪中云「谓于己受用过去境界」,谓过去上妙境界。覆心义胜,故名盖贪,盖与覆义相同也。有无有爱,即常断二见贪也。
在解释贪欲的部分说到“所谓对于已经享受过的过去境界”,指的是过去的美好境界。遮蔽内心的作用特别强,所以称为盖贪,盖与遮蔽的含义是相同的。所谓“有爱”与“无有爱”,就是对常见与断见这两种见解的贪着。
论云「嗔事有十种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恼事」者,谓以三世历前三种,一一世中皆有己身、怨、亲三种,故三世合有九恼害。 「缘彼一切嗔,皆名有情嗔,余名境界嗔。若不忍为先,亦有情嗔,若宿习嗔,若见嗔」者,谓前六种应非总害事者,唯缘有情起故,名缘彼一切,皆名有情嗔;下之四种正起嗔时,皆于境界上起。以但缘有情起嗔,即前六种摄尽故,故余皆境界嗔。其下四种中,除嫉妬,余若先不忍有情,而于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亦名宿习嗔,及名见嗔。其嫉妬所以不论者,以缘境界生,谓先要缘或名闻利养乃至种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论。又前六九恼害总名有情,除此以外,缘山河大地起嗔,名第七、境界嗔。缘第八、嫉妬事生,即名闻等,亦有情嗔摄;此中串习境见故,亦是见嗔。不然,第九、宿习通余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一是境界嗔,一是见嗔,宿习通三种。
论中说“嗔怒之事有十种等等,乃至依据前六种事,建立九种恼害事”的意思,是指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来对应前三种情况(己身、怨敌、亲友),每一世中都有自己、怨敌、亲友这三种对象,所以三世合起来共有九种恼害。“由这些缘起的一切嗔怒,都称为有情嗔,其余的称为境界嗔。如果以不能忍让为先导,也属于有情嗔;如果是习惯性的嗔怒,或者由见解引起的嗔怒”的意思是:前面六种(九恼害)应当不是总括所有嗔害之事,因为它们是专门针对有情众生而起的,所以由这些缘起的一切嗔怒,都称为有情嗔;后面四种嗔怒,在真正生起时,都是对着境界(外在事物)而起的。由于只要是对有情众生起嗔,就都被前六种包括尽了,所以其余的都算境界嗔。在后面四种中,除了嫉妒之外,其余三种如果是由于先前不能容忍某个有情,而后对着境界(事物)生起嗔怒,仍然称为有情嗔;因为先有不能容忍的心,所以也称为宿习嗔,以及见嗔。嫉妒之所以不在这里讨论,是因为它缘于境界而生起,即必须先缘着名声、利养乃至种族等事相境界而生嗔,所以不在此处讨论范围。另外,前面六种(九恼害)总称为有情嗔,除此之外,对着山河大地等无情境界起嗔,称为第七种、境界嗔。缘着第八种、嫉妒之事而生起的嗔,也就是针对名声利养等,也属于有情嗔的范围;这里由于是串习(习惯)境界和见解的缘故,也属于见嗔。否则的话,第九种、宿习嗔可以通于其他九种。这十种嗔怒可以分为三类:七种是有情嗔,一种是境界嗔,一种是见嗔,而宿习嗔则通于这三种。
论解无明中,依于七事,起七无知,或复十九,其七初门起三无知,谓三世无知。第二事亦三,谓内六处我、外处及俱,计为我。于第三事亦三,谓于业一、报二及俱三种无知。由迷业故,起作者无知;由迷报故,起受者无知;由俱故,起无因恶因无知。此与第九〈本地〉别。第四事有三,谓三宝。第五事有四,谓四谛。第六事有二,谓迷杂染因故,计作者、受者、士夫等;迷愚故,诸行为受者等清净之想,而起欲解行。第七有一,谓六触处如实通达增上慢。如文故,有十九也。别分为十九,如文谓有七无知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无知、十九无知相摄等。
在解释无明时,依据七类事相,会产生七种无知,或者扩展为十九种。其中第一类事相会产生三种无知,即对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的愚昧。第二类事相也有三种,即对内在六种感官执着为“我”、对外在事物执着为“我”,以及对内外两者共同执着为“我”。第三类事相同样有三种,即对业力、果报以及两者同时存在的无知。由于迷惑于业力,便产生“造作者”的执着;由于迷惑于果报,便产生“承受者”的执着;由于对两者皆迷惑,便产生无因或邪因的愚见。这里的分类与第九卷〈本地分〉的讲法有所不同。第四类事相有三种,即对佛、法、僧三宝的无知。第五类事相有四种,即对苦、集、灭、道四谛的无知。第六类事相有两种:一是由于迷惑于杂染的根源,从而执着有造作者、承受者、主宰者等;二是由于愚痴,将种种行为视为承受者等能够获得清净的途径,因而产生欲求、见解与行为。第七类事相有一种,即对六种感官接触的境界未能如实通达,却自认为已经通达,产生傲慢。依据原文,这样共分为十九种无知。若详细区分,可列为十九种,正如经文所说,这是基于七种无知所对应的境界等而展开的。可对照第九卷〈本地分〉,其中完整说明了七种无知与十九种无知的对应与
论云「见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见等,次第配之,谓身、边、见、戒等。第三名增上生。 「方便增益」者,谓计上界生为增上生,见取是彼方便也。计无想定等为涅槃,戒取为彼方便也。大乘中计身语恶戒,如计猪鸡等戒名戒,非胜见计胜见,缘见生故名见取,不同小论。「损减事有四」者,谤因中云「谓无施与等乃至无妙行、恶行」等者,如《对法》,此中有五,谓施与、爱乐、祠祀、妙行、恶行也。 谤果中同。谤作用中,《对法》云:谓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名谤作用。此中有三结文,谓谤异世往来作用,即此彼世间;二、谓任持种子作用,即父母;三、谤相续作用,即此中化生有情故。 此论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来;二、持藏胎」等,此论文开父母为二也,彼为一。依二见生六十二见,如《对法》会,《长阿含》、《梵网》等说,〈本地〉第八等。
《瑜伽师地论》原文说“错误见解的产生基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错误添加概念”有四种,不包括邪见等,按顺序对应:身见、边见、见取见、戒禁取见。第三种称为“增上生”。所谓“方便增益”是指,误认为投生到上界(如色界、无色界)就是殊胜的增上生,而见取见就是达到这种错误认知的途径。误以为无想定等境界就是涅槃,戒禁取见就是达到这种错误认知的途径。在大乘教法中,把身体和语言的错误戒律(如外道持守猪戒、鸡戒等)当作正确戒律,把不高明的见解当作殊胜见解,因为这些见解缘于错误的“见”而产生,所以称为“见取见”,这与小乘论典的说法不同。
第二种是“错误否定事实”有四种,其中“否定因果”部分说“认为没有布施给予等,乃至没有善行、恶行”等,依照《对法论》,这里其实有五项,即:布施给予、爱乐欢喜、祭祀供养、善行、恶行。“否定果报”部分与此相同。在“否定作用”部分,《对法论》说:认为没有此世间,没有彼世间,没有母亲,没有父亲,没有化生的众生,这就叫否定作用。此处论文归结为三点:一是否定往来不同世间的业力作用,即此世间与彼世间;二是否定持有种子的作用,即父母;三是否定生命相续的作用,即这里所说的化生众生。本论解释“生命体的作用”有四种时说“一、往来;二、持藏胎体”等,这是将父母的作用分开为两点来论述,而《对法论》是合为一点。
以上两种错误见解(增益与损减)衍生出六十二种邪见,具体可参考《对法论》的会通,以及《长阿含经》、《梵网经》等经典和本论〈本地分〉第八卷中的相关阐述。
论云「烦恼差别有十五种」者,如前善中十五种次第配之,皆依一增上义立名,非克体。如内门名厌患,见道名持,修道名远分等道。
论中说“烦恼有十五种差别”,就像前面善法中的十五种依次对应那样,都是依据一种特别突出的意义来命名,并非严格限定其本质。例如,在内心反省阶段称为厌患,在见道阶段称为持守,在修道阶段称为远离分别等道。
论云随烦恼相应中,如别抄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六,与一切染污心相应,《对法》第六云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五,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如此论下五十八文云,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举、邪欲、邪胜解为十,与一切染心俱起。何以此三相违者?且一释云:此五十五文与《对法》五六及下十种不同者,今此文据信等五根及善中翻来者,即说相应,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说染品俱。其沈、掉二法虽恒通有障之定慧,生麁相相违法,沉下掉高故,非善中翻来。故此文有六,三同《对法》,三不同之,无彼沈、掉。其下文十中,邪欲、邪胜解据别境中一分来故,所以此处不论。此处唯二十随惑,无欲、解故。 若尔,何故言妄念、散乱、恶慧三法与诸心俱?此别境故。答曰:此通别境分,应亦是痴退本分,故下文云妄念、散乱、恶慧是痴分故,所以亦说相应。 若尔,即下文覆、诳、谄、眠、恶作是痴分故,何不说相应?义曰:分别境生故,此要别缘污境生故,不说俱起。欲、解亦尔,有二分俱,此中不论故,所以全无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对法》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论释。然沈、掉二法,麁细相相违,此论不说;《对法》约定慧俱起,所障同时,故其细能障,亦体得同时生,所以说其沈、掉。然彼妄念、散乱、恶慧三法,彼论是别境分故,所以彼论不说。彼论又无邪欲、邪胜解故,唯立二十随惑。所以无欲、解二法,唯二十者,如前已会。此上一释若染心俱,如后文十法为定,由前义故,所以诸论或六或五。又解:下文虽言与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缘希于未来,念缘串习过去,如何二法可得并生?沈相惛下,掉相举高,二法相违,如何并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齐生,据此处云唯六为胜,要必并生故。《杂集》亦尔,未必并生,所障定慧同时沈、掉说俱时起,所翻善染既并不信等三法说俱所障,所翻现俱所以,故说五法,其实未必并生。此六文为定,余十、五者,各据别义。此会为胜。眠、恶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应者,此通三性故,是痴分者,缠中说故,唯不善性是说痴分。余不相应者,如前忿、恨缘共住事生起,不相应耶?义曰:事境虽同,然过现别起,乃至余一切如所应。此等如五十八二处起随恼等。此文大别,勘之。
《瑜伽师地论》中提到随烦恼相应时,如另外的抄录所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这六种,与一切染污心相应。《对法论》第六卷说: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这五种,在一切染污品类中恒常共同相应。但本论下卷五十八的文句说,依据下文所述,再加上昏沉、掉举、邪欲、邪胜解,共为十种,与一切染污心同时生起。为什么这三种说法有矛盾呢?
暂且作一种解释:这里五十五卷的文句与《对法论》五六卷及下文十种的说法不同,是因为此处依据信等五根及从善法翻转而来的情况,来说相应关系,所以不信等五种及放逸共六种说与染污品类俱起。昏沉、掉举二法虽然恒常通于有障碍的定与慧,但它们生起粗重相状是相互违逆的——昏沉是下坠,掉举是高举——所以不是从善法直接翻转而来。因此这里说有六种,三种与《对法论》相同,三种不同,其中没有昏沉、掉举。而下文说的十种中,邪欲、邪胜解是根据别境心所中的一部分而来,所以此处不讨论。此处只涉及二十种随烦恼,没有欲、胜解二心所。
那么,为什么又说忘念、散乱、恶慧三法与诸染心俱起呢?这三者属于别境心所啊?答:这三者通于别境心所分,也应是愚痴心所的退失分,所以下文说忘念、散乱、恶慧是愚痴分,因此也说它们相应。
如果这样,下文提到的覆、诳、谄、眠、恶作也是愚痴分,为什么不说它们相应呢?道理是:这些是分别对境而生起的,必须缘于特定的染污境界才生起,所以不说它们恒常俱起。欲、胜解也是如此,有二分俱起的情况,此处不讨论,所以完全没有涉及欲、胜解。此处只说六种,《对法论》说五种,其中不信等三种与本论解释相同。然而昏沉、掉举二法,粗细相状相违,本论此处不说;《对法论》则从定慧俱起、所障同时的角度,认为其细相也能同时生起障碍,所以说昏沉、掉举。而忘念、散乱、恶慧三法,在《对法论》中属于别境分,所以该论不说。该论又没有邪欲、邪胜解,所以只建立二十种随烦恼。因此没有欲、胜解二法,唯说二十种的原因,如前已会通。以上是一种解释。
如果染心俱起,应以下文十种为准。由于前述道理,所以诸论或说六种或说五种。另有一种解释:下文虽说与十法俱起,未必一切时都同时生起。比如:欲是希求未来,念是忆念串习过去,这二法如何能同时生起?昏沉相是昏昧下沉,掉举相是轻浮高举,二法相违,如何能并生?欲、胜解、昏沉、掉举这四法既然不能齐生,据此处所说唯六种更为妥当,必须是必定并生的。《杂集论》也是如此,未必并生。所障的定慧同时,昏沉、掉举说俱时起;所翻转的善法与染法既并生,不信等三法说俱起;所障、所翻现前俱在,所以说五法,其实未必并生。这六种说法较为确定。其余十种、五种,各据不同意义而立。这样会通更为妥当。
眠、恶作等,也与善、不善、无记三性相应,是因为它们通于三性;说是愚痴分,是从缠烦恼的角度说,唯不善性才说是愚痴分。其余不相应的,如前所说忿、恨等缘共同相处的事而生起,难道不相应吗?道理是:事境虽然相同,然而过去、现前分别生起,乃至其余一切随烦恼,各依相应情况而起。这些如五十八卷两处所说随烦恼生起等。此文大体区别,可对照查考。
论解随惑假实中云「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四法是实有」者,如《对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违者?一释云:彼据总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据实论,故此四法实也。又假有多端,或无体名假,如忿等;或有体,别从种生,要相依贪、嗔等法起名假,如此无惭等。彼论据相依而起,故在假门,此论据别有种义故。此应有难:谓无惭、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尔;不信等亦翻善中来,如何不信、懈怠是实?岂以翻善中来是实有耶?其别境等中来,何以非实?义曰:如此其别境等法通三性,此中虽有染污、不善等随烦恼,仍是别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信,随中邪信,善中精进,及懈怠随惑,是何者一分?故知翻善来者皆是实有。若尔,放逸如何通?义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况不善中放逸?
在讨论随烦恼是假是实的问题中,提到“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这四种法是真实存在”的说法,而《对法》中则说忿怒等都是假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矛盾呢? 一种解释是:那部论是从总体而言,所以说忿怒等都属于假有;这里则是根据实相来讨论,因此说这四种法是实有的。 再者,假有也有多种情况:有的是没有自体而称为假,比如忿怒等;有的是有自体,但从别的种子生起,需要依赖贪、嗔等法才能生起,这也称为假,就像这里的无惭等。那部论是依据“依赖他法而生起”的角度,所以归入假有这一门类;这部论则是依据“别有种子”的意义来说的。 这里或许会有一个疑问:说无惭、无愧这两种心所,一切不善心都有,还勉强说得通;但不信、懈怠等是从善法中的反面而来,怎么能说它们是实有呢?难道因为是从善法反面来的,就是实有吗?那么从别境等心所来的,为什么又不是实有呢? 解答是:像别境等心所是通于善、恶、无记三性的,这里虽然说到染污、不善等随烦恼,它们仍然是别境等心所中的不善性部分。而这里善法中的“信”,在随烦恼中就是“邪信”;善法中的“精进”,在随烦恼中就是“懈怠”。这些是善法中哪一部分的反面呢?因此可以知道,从善法反面而来的,都是实有。 如果这样,放逸又怎么解释呢? 解答是:放逸,在根本善法中尚且是假有,何况在不善法中的放逸呢?
论云「寻、伺二种发语言心加行分」者,此能发语言谓思数,此是思之一分,故名发语言心加行分耶。如《对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对法》,应是贪等分中,应有相违。勘之西方,更有异立有实者,此中法师不云,如《对法》及古抄,寻之如别抄。
论中所说“寻、伺这两种是引发语言的心理活动过程”,这里所说的能引发语言的是指“思”这种心理作用,它属于思的一部分,因此称为引发语言的心理活动过程。就像《对法》中所说,称为推求观察和不再推求观察的阶段。这里按照《对法》的说法,应当是在贪等烦恼作用之中,可能存在矛盾之处。查考印度原典,还有其他主张认为寻、伺是实有的,但本文中法师没有提及,如同《对法》及古代注疏所载,具体考察可参见其他笔记。
论解诸无记中云「谓业所引生」者,异熟无记。生已,「若行住」者,威仪也。「若养命」,工巧也。依此活命,名养命。「三摩地差别」,谓变化心。有异熟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门异熟无记中收。据实,论四皆通三性。若异熟生,据总报为论,故云异熟生蕴;下三种有相简异,故云「若中庸」等言简之。
在解释各种无记法时说到“由业力所引生”的,是指异熟无记。产生之后,“或行动安住”的,属于威仪无记。“或维持生命”的,属于工巧无记。依靠这些来存活,称为养命。“禅定境界的差别”,指的是变化心无记。存在异熟所生的变化心,可通于善、恶、无记三性,不在此处讨论范围,仅属于最初所说的异熟无记范畴。实际上,这四种无记都可通于三性。若是异熟生无记,是就总体果报而言,所以说异熟生蕴;后面三种无记有相互区别的特征,因此用“或中庸”等词语来区分它们。
论无记中云「谓威仪、工巧,或于一时展转相应」者,如下假实中云无记心于异熟生心上假施设有,故此三无记不说与异熟心相应耶?此中有义:若威仪、工巧,一心发二境,若异熟等心施设三无记即不如是,不相违也。
《瑜伽师地论略纂》中关于无记部分提到“所谓威仪、工巧,有时会相互关联”的说法,是否像下文假实部分所说,无记心是在异熟生心上假名安立的,所以这三种无记不说与异熟心相应呢?对此有一种解释:如果是威仪、工巧,同一心念能引发两种境界,而异熟等心上安立三种无记则不是这样,两者并不矛盾。
论解假实中云「如别抄于异熟所摄诸蕴」者,谓同时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时数等。「及心加行差别中而施设」者,谓异熟心任运生法,非别加行;若三无记,加行心发,故言心加行。于异熟生心上假施设故,故是假有。 问曰:若尔,即无记心非别有体,有异熟生心是任运,此亦是无记、是加行,云何于上假施设耶?以是一名言种子类故,所以余三假离异熟名言种子外,余三无记心无别种生,威仪等四尘于异熟五尘上施设故言假故。又身业中,有香等非身业体,何故威仪等中,有四尘乃至皆彼体耶?义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然,香等无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暗昧,故非也。其威仪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业俱有香等非心引生,不为例也。谓解大义曰:菩萨、如来各为一,俱有利者之善,余三人各二,即三人各二为六,菩萨、佛各力一,故八也。 变化差别中云异生、声闻、独觉、菩萨、如来差别故,为嬉戏、为利他,身语变化差别故,有八种者,即合独觉、声闻为一,以变化业等起,无非余故四。又开此为二,合菩萨、佛为一,以因果虽异,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种,故成八也。何者为二?一、如论为嬉戏故变化;二、为利他故化。虽有善、无记不同,而皆变化,故成八种。又化不为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语可化。此四人皆有化身、语,故分为八。若取初解者,如何异生为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后解者,论云为嬉戏、为利他,意欲简善、无记,殊分为八,故不得以后解为胜也。如前解异生为善化心,有何妨难?故取前解顺其论文为胜也。若尔,如来如何有无记心?故知后解身、语为胜。嬉戏、利他不应分别不善、无记,但应言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语。身、语为二。又八者,声闻、独觉、菩萨各二,谓无记及善,如来唯善,异生唯无记,故六。又异熟生,一向无记,据任运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仪、工巧通三性也。 「一有二种」者,谓变化心通二性也。
在讨论假法与实法时提到“如别抄于异熟所摄诸蕴”,指的是与第八识同时存在的心、心所法等,就像第八识与同时生起的数法等关系。“及心加行差别中而施設”是指异熟心是自然任运生起的法,不是特别造作加行而生;若是三种无记心,则是由加行心所引发,所以说“心加行”。这是在异熟生心上假名安立的,因此属于假有。
问:如果这样,无记心就没有独立自体,而异熟生心是任运生起的,这同样是无记性、是加行所成,为何要在其上假名安立呢?因为同属名言种子类别,所以其余三种无记心(威仪、工巧、变化)假立,并不离异熟名言种子之外,并没有另外的种子生起,威仪等四尘是在异熟五尘上假立,因此说是假有。另外,身业之中,香等并非身业自体,为何威仪等中,却可具足四尘乃至视为其体呢?解答:若身业称为有表业,唯色法可以成立,香等没有表示作用;色法显明易知,香等隐晦暗昧,所以不能算作身业体。而威仪等境界皆由心识引生,不像身业同时具有的香等并非心识引生,因此不能类比。
解释大义说:菩萨、如来各算为一类,两者皆具利益众生的善德,其余三人(异生、声闻、独觉)各分二类,即三人各二共成六,菩萨与佛各算一类,合为八种。在变化差别中说,因异生、声闻、独觉、菩萨、如来有差别,或为嬉戏、或为利他,身语变化有差别故,分为八种,即合独觉与声闻为一类,因其变化业等起无别异,故成四类。又开此为一类,合菩萨与佛为一类,因其虽因果有异,但行相相似。此四类中各有二种,故成八种。哪二种?一、如论中所说为嬉戏而变化;二、为利他而变化。虽有善、无记性质不同,但皆属变化,故成八种。又变化不涉及心法,因心法非可变化造作,唯身、语可变化。此四类皆有化身、语,故分为八。若依第一种解释,如何理解异生为善事而变化,其化心是善呢?若依后一种解释,论中说为嬉戏、为利他,本意是要区分善与无记,特别分为八种,因此不能以后解为优。如前解所说异生为善化心,有何妨碍难处?故取前解更顺论文,较为合理。若如此,如来如何会有无记心?故知后解以身、语变化为优。嬉戏、利他不应分别善不善或无记,只应说由利他等缘故,皆有身语变化。身、语各为一类。又八种者,声闻、独觉、菩萨各具二种,即无记与善,如来唯善,异生唯无记,故成六种。另异熟生心一向是无记性,这是依任运酬答因果而言。
“二三可得”指威仪、工巧通于善、不善、无记三性。
“一有二种”指变化心通于善与无记二性。
论解于苦谛四行观中云「谓欲对治四倒故,谓初一行对治初一」者,谓苦除乐也;无常治二,谓计身净及心常也;后二行治一,谓空、无我治计我也。又无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乐、净及受乐倒也,余同上。此与前卷中四倒次第中别,何故苦行对治二耶?以见、戒取外道执为胜净因故,于上起贪故。前第八,此二俱贪,为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乐、净,即见、戒二取也。为治四境,集四行者,此总治,非别治也。下道、灭二谛,如是准知。
在解释苦谛四种观行时提到:“为了对治四种颠倒见解,所以第一观行对治第一种。”这是指用“苦”观破除“乐”的颠倒;用“无常”观对治两种颠倒,即执着身体清净和心识恒常;后面两种观行对治一种,即用“空”和“无我”观破除“我”的执着。另一种说法是:首先用“无常”观对治心识恒常的执着,用“苦”观对治身体是乐、清净以及感受是乐这三种颠倒,其余部分与前面相同。这与前卷中四种颠倒的次序有所区别,为什么“苦”观要同时对治两种颠倒呢?因为外道依据邪见和戒禁取见,执着这些是殊胜清净的因,并对此产生贪爱。前面第八卷中提到,这两种都属于贪着,为了破除它们,所以让一种“苦”观同时破除“乐”和“净”两种执着,这也就是邪见和戒禁取见。为了对治四种境界而建立四种观行,这是总体对治,并非个别对应。下面的集、道、灭三谛也可依此类推理解。
论云「如〈声闻地〉已说坏等十种行相」等者,如〈声闻地〉未说十行相,非此中辨。无所得之法谓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蕴也;唯有彼所生受,受蕴也;唯有彼所生心,识蕴也;唯有计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说戏论,想蕴也,以想起妄计我时,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计我我见者,此行蕴也。
论中说“如〈声闻地〉已说坏等十种行相”等语,是指〈声闻地〉中并未详述这十种行相,此处也不展开讨论。所谓无所得之法,指的是:只有感官(根),只有外境(境界),这是色蕴;只有由此产生的感受,这是受蕴;只有由此生起的心识,这是识蕴;只有关于“我”的执着、自我形相以及第七种言说戏论,这是想蕴,因为生起“想”而妄执有我时,最能虚妄地抓取形象;只有关于“我”的执着见解,这是行蕴。
论云「非唯变坏。已离忧者,虽复遇彼,不为害故」者,谓乐受非唯变坏时名苦,即乐受变坏及所生忧是坏苦故。故第三果以去离忧者,虽遇彼变坏,不为损恼,以无忧故。故知坏苦通于二种:一、乐受自性;二、乐受变坏时。是此中意也。
《瑜伽师地论》中说:“并非只在快乐消失时才称为苦。那些已经远离忧愁烦恼的人,即使遇到快乐消失的情况,也不会因此受到伤害。”这是要说明,苦不仅仅是在快乐感受消失的时候才出现;实际上,快乐感受的消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忧愁,都属于“坏苦”的范畴。所以,证得第三果(阿那含)以上的圣者,已经远离了忧愁,即使遇到快乐消失的情形,也不会感到烦恼痛苦,因为他们心中已无忧愁。由此可见,“坏苦”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快乐感受本身(其本质是无常的);二是快乐感受消失的那个时刻。这就是这段文字所要表达的意思。
论解七苦摄三苦中,初文与余处同。第二复次云初七,苦苦摄,世尊共了故。彼所治于净妙境所起贪等,是坏苦故引。虽是入变坏心,即于境贪,彼此贪一,变坏乃名为苦。又言由贪盖故,领彼所生心诸忧苦,故忧苦即是坏苦也。如前〈声闻地〉亦有二释,为不相违也。
在解释七种苦归属于三种苦的部分,第一段内容与其他地方相同。第二段补充说明:前七种苦属于“苦苦”的范畴,因为这是世尊与大众共同明白的道理。那些因贪欲等烦恼而对清净美好境界产生的执着,属于“坏苦”,所以引述说明。虽然生起的是变化坏灭之心,即对境界的贪爱,这贪爱本身与境界的变化坏灭同属一体,这种变坏才称为苦。又说由于贪欲的障碍,领受了由此产生的心中种种忧愁苦恼,所以忧愁苦恼就是坏苦。如同前面〈声闻地〉也有两种解释,它们并不矛盾。
论云「问:此中何行摄何苦」,即以八苦为行,摄于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灭,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摄四苦,准知集谛四行。当知为生今果差别者,此现生非一别生,又思文隐,别生稍难。
论中问:“这里哪种修行对应哪种苦?”就是用八种苦来对应修行,归纳到四种苦中,按照文字顺序依次匹配。之所以把苦称为修行,是因为它们都是生灭变化的,并非普遍通用的名称。这样就用三种苦来归纳四种苦,可以推知集谛的四种修行。应当明白这是为了显现当下果报的差别:这里的现生并非单一的个别生命,同时思考文义隐晦,个别生命的理解稍显困难。
论云「复次,此十六行几是空行」等者,此中并《显扬》、《对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摄二,无愿摄六,无相摄四,道四行总不摄,如此文;一、空摄二,无愿摄六,无相摄八,灭、道行摄;三、空如《显扬》,余同此处会之,如《对法抄》;四、准有下文以十智摄三空:空摄八智,除世俗、他心;无愿摄六智;无相摄五智,空约断惑,观空无我通四谛故;五、无愿等约相见道十六行相摄可知,至行处会六十九说。又解:准五法中,解脱门言色等,如《对法》。即十六行义说并三解脱门,有六文不同。
论中说“再者,这十六种观行哪几种属于空行”等内容,这里连同《显扬圣教论》和《对法藏论》(即《阿毗达磨集论》)共有五种不同说法:第一,空解脱门包含两种观行,无愿解脱门包含六种,无相解脱门包含四种,而道谛的四种观行总的不归入这三门,这是本论的说法;第二,空解脱门包含两种,无愿解脱门包含六种,无相解脱门包含八种,灭谛和道谛的观行都被摄入;第三,空解脱门所含观行同《显扬论》所说,其余同此处会通,详细可参考《对法藏论抄》;第四,依据后文以十种智慧统摄三解脱门:空解脱门摄八智,除世俗智和他心智;无愿解脱门摄六智;无相解脱门摄五智,这是因为空观侧重断除烦恼,观察空无我理可遍通四谛的缘故;第五,无愿等三门若就相见道位的十六种行相来统摄,其关系可以推知,到修行位次处(六十九卷)会说明。另有一种解释:依据五法(相、名、分别、正智、如如)体系,解释解脱门时提到色法等,如《对法藏论》所说。
论云「问:要由无常想,能住无我想,何故此中先说空行耶」等者,此问谓见道前,前为无常故苦,苦故无我,无我故空,何故今说乃先空、无常耶?答曰:若如见道以前,即如所说,无常为初;若入真观,无常不遍,一切真观不作,唯作空等;后入相见道,从前空次第乃至于无常观。见道以前,无常为初,入见道已,空行为初,不相违也。如余准道理。
论中提出:“问:需要通过无常想,才能安住于无我想,为何此处先说空行呢?”这个问题是指,在见道之前,修行次第是:先观无常,由无常故知苦,由苦故知无我,由无我故悟空。为什么现在说法却以空、无常为开端呢?
回答:如果是在见道之前的阶段,确实如所说,以无常观为起始;但若已进入真实观修(真观),无常观并不普遍适用,一切真实观修并非以无常为主导,而是以空观等为主;之后进入相见道时,才依照从空观次第推进至无常观的顺序。因此,见道之前以无常观为初阶,见道之后则以空行为初阶,二者并不矛盾。其余部分可依此类推。
论云「四谛说次第者,谓由此故苦,此最为初」者,谓由逼迫故苦,苦谛为初;如集谛故苦,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证灭故乐;如灭至乐故道。余可知也。
《瑜伽师地论》中说:“四谛的排列顺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由此形成苦,所以苦谛排在首位。”意思是:因为遭受逼迫而产生苦,所以苦谛排在第一;正如集谛导致苦,有因才有果;由于证得灭谛才得到安乐;正如灭谛达到究竟安乐,所以有道谛。其余的道理可以类推。
论云「道谛能成三义」者,即知苦、断集、证灭三义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中说“道谛能成就三种意义”,就是指明白苦、断除集、证得灭这三种意义。
论云「如是四谛为世俗谛,为胜义谛?答:胜义谛」,此答意,其灭、道二谛乃是胜义;苦、集二谛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胜义谛。若差别说,苦受是苦,余集等非,自性差别故,名世俗谛。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谛如七十四,有四种:一、世俗世俗谛,如说床坐、军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谓蕴、界、处等道理世俗;三、证得世俗,谓四沙门果;四、胜义世俗,谓说人无我如等。今此中约道理世俗是世俗谛,以自性差别故。以此准知西方胜义谛亦四:一、世俗胜义,谓观一切为行苦相;二、道理胜义谛,谓蕴等道理,非真如也;三、证得胜义,谓四沙门果;四、胜义胜义,谓入真观一味真如。此中约世俗胜义。法师第三但言胜义,谓一切为苦等。四、胜义胜义,如前说,下有文。
论中说:“这四圣谛是世俗谛,还是胜义谛?回答:是胜义谛。”这个回答的意思是,其中的灭谛和道谛属于胜义;苦谛和集谛,由于苦相中的三种感受(苦受、乐受、舍受)都属于行苦,本质都是苦的缘故,所以也是胜义谛。如果分别来说,苦受是苦,其余的集谛等则不是,因为有各自的性质差别,所以称为世俗谛。这是此处回答的用意。世俗谛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七十四卷,有四种:一、世俗世俗谛,比如称呼床座、军队、树林、瓶罐等名称,是世间约定俗成的事;二、道理世俗谛,指五蕴、十八界、十二处等道理上的世俗安立;三、证得世俗谛,指四种沙门果位;四、胜义世俗谛,指宣说人无我等道理。这里所说的世俗谛,是依据道理世俗谛而言,因为有自性差别。以此类推,可知西方(印度)对胜义谛也分四种:一、世俗胜义谛,指观照一切法都是行苦之相;二、道理胜义谛,指五蕴等道理,并非真如本身;三、证得胜义谛,指四种沙门果;四、胜义胜义谛,指契入真实观照、一味平等的真如。这里所约(依据)的是世俗胜义谛。玄奘法师在第三种解释中只说胜义,指的是观一切为苦等。第四种胜义胜义谛,如前所说,后文会有论述。
论云「问:谛现观有几种等,乃至彼共有法等,是名现观」等者,法师云:于诸谛中决定智慧,谓思现观;及彼因者,谓有漏见道以前信;彼相应者,谓无漏信;彼共有者,谓戒现观。 若作此释,释现观不尽。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于谛决定之因,岂是无漏之因耶?若尔,彼共有是谁之彼耶? 今别解云:「决定智慧」即是智谛及边、究竟现观等三种,皆缘谛生故。「及彼因」者,即思现观,是智谛之因故。若如胜军,即此以为苦法忍之正因等。护法、同等会之释,准知。 「彼相应」,谓无漏信观,皆是心、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应。据无漏胜者,隐有漏信而不论。「共有法」者,戒现观,此但名彼共有因故。若尔,何故先说智谛等耶?此中初问谛现观有几,今正答缘谛之现观,谓智谛及边、究竟等,余非正现观。若是思现观,因故名现观;信从相应,得名现观;戒是共有,等名现观,非正现观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正出现观体故,如余处文。无明思、信等者,此位地分齐,故不同也。此中六现观,如下文自当广辨,与《对法》第十三十现观相收故。下论云「谓三宝所三种净信,由于实义已决定故,及闻所成决定智慧」等,若据实,此信通漏无漏。此中但据无漏胜者为言。何以知者?以有漏中说闻慧故,思慧前初缘教必先闻慧故。此中隐有漏,论闻慧也。 若尔,闻慧何不别立也?义曰:若据初缘谛宝,要信为道首,即信用增者以简择法为胜,即思胜故。准据信及与思,闻慧即信中摄,修慧通有漏,无漏胜者是智谛等收。有漏如何?如闻慧说,用非增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见文。闻慧信中收,此文为证也。即以闻、思二法为体,然信义初增,闻说信说。此中,智谛等唯约见道初得为论,然下文亦有胜道等,至无学位总名究竟观。
论中提出:“问:对真理的观照有几种?乃至与它相关的共有法等,这些都称为现观”等等,法师解释说:在对真理的观察中,那决定性的智慧,称为思维现观;而它的因,指的是有漏的见道之前的信心;与它相应的,指的是无漏的信心;与它共有的,指的是戒律现观。 如果这样解释,对“现观”的阐释就不够完整。而且这段文字中“及彼因者”,指的是对真理产生决定认识的因,难道是无漏的因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彼共有”又是谁的“彼”呢? 现在另作解释:“决定智慧”就是智慧真理观、边际观和究竟观这三种现观,因为它们都是缘于真理而生起的。“及彼因”指的是思维现观,因为它是智慧真理观的因。如果按照胜军论师的观点,这就是苦法忍的正因等。护法、安慧等论师会通解释的意旨,依此类推可知。 “彼相应”指的是无漏的信观,因为它们都属于心法和心所法,依据平等相应的道理,所以称为自相相应。这里根据无漏法更为殊胜的原则,隐去了有漏信而不加讨论。“共有法”指的是戒律现观,这只是称为与它们共有的因。 既然如此,为什么先说明智慧真理观等呢?这是因为最初的问题是问“对真理的观照有几种”,现在正是回答缘于真理的观照,即智慧真理观、边际观、究竟观等,其余的不是直接的观照。如果是思维现观,因为是因所以称为观照;信心是从与智慧相应而得名观照;戒律是共有,依此类推称为观照,但都不是直接的观照。所以这里不按顺序,跳跃次第来回答,是因为首先要指出观照的本体,正如其他文献中的表述。 至于无明、思维、信心等,这是从修行阶位和界限来区分的,所以有所不同。这里提到的六种现观,在下文会详细辨析,并与《对法》(《阿毗达磨集论》)第十三卷中的十种现观相互对应、含摄。 下文中说:“对于佛、法、僧三宝的三种清净信心,由于对真实义理已经决定的缘故,以及听闻所成就的决定智慧”等等。如果根据实际情况,这种信心是通于有漏和无漏的。这里只是依据无漏法中更为殊胜的部分来说。怎么知道呢?因为在有漏法中提到了闻慧,思维慧在最初缘取教法时,必定先有闻慧。这里隐去了有漏,讨论的是闻慧。 那么,闻慧为什么不单独建立呢?解答是:如果根据最初缘取真理和三宝,要以信心为修道的开端,即信心作用增强;而以简择法义为胜的,则是思维作用增强。依据信心和思维,闻慧就包含在信中。修慧通于有漏和无漏,其中无漏殊胜的部分归属于智慧真理观等所摄。有漏的修慧如何处理?如同闻慧所说,因为作用不突出,所以也包含在信中。这一点未见明确文献,但闻慧包含在信中,本文就是一个例证。 即以闻慧和思慧二者为体,然而信的意义在初始阶段更为突出,所以说到信也就涵盖了闻。这里所说的智慧真理观等,只约在见道最初证得时而言,然而下文也有殊胜道等,一直到无学位总称为究竟观。
论解三心见道,如《对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安立、法智、类智三位不同,如《对法抄》会。然法师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缘心生者,无间道心生。从因为论,由无间道不别作有情假观等故。那烂陀寺海慧论师释此三心,非唯菩萨见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别观法上无我故,作无我行观,名遣有情假;次、作空行,遣属我法假,除我所执,名第二遣法假;第三、假我及属我法,重观我、我所下品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为胜。又即由此心势力故,于苦等智等,若即无分别智力故,后得智安立谛生也。 「能得永灭一切烦恼」者,即望无学果为论。不然,此但据见道一切尽,非无学也。「所依事」者,谓五蕴身,见道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刚心语。
《瑜伽师地论略纂》中解释三心见道的部分,可参考《对法》第九卷的摘录。关于安立与非安立、法智、类智三者区别的讨论,详见《对法抄》中的会通。然而法师指出:破除对众生的执着,属于修行过程中的准备阶段;真正以法为缘而生起智慧,是在无间道中发生的。从因地上说,这是因为无间道不再分别对众生假相等作观察的缘故。
那烂陀寺的海慧论师解释这三心,不仅适用于菩萨见道,也适用于声闻、缘觉二乘。为什么呢?首先,分别观察诸法无我,作无我的观行,称为破除众生假相;其次,作空性观行,破除属于自我的法相假立,消除对“我所”的执着,称为第二重破除法相假立;第三,将假立的自我及属于自我的法相合并观察,更深层地体认我、我所皆空,称为全面破除两种假相。不过现在一般认为此说专属于大乘更为妥当。
又由于这种观心的力量,在对苦等四谛的智慧中,若能依无分别智的作用,后得智便能自然安立对真理的认识。“能得永灭一切烦恼”这句话,是从无学果的究竟境界而言的。否则,这里只是就见道位能暂时伏断一切烦恼来说,并非指无学果。“所依事”指的是五蕴身,见道或是其所招感的果报,或者这里所说的是指金刚心时的境界。
论云「缘先世智曾所观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谛境」者,谓有二说:一云缘见道前曾所观察欲界下、色无色上二地烦恼,即苦、集谛;及二增上安立谛境,即灭、道谛,为二增上也。又缘前真见道故,名曾所观察。以放真见道为故,缘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谛之境也。以此故知,顺胜发义。彼人云:以前二心缘下界人法执,第三心缘上二界人法执,故名遍遣也。此相见道放立故然也。又此师释:如《对法抄》缘人执断下品时,亦断法执下品;断法执中品,亦断人执中品。此中影略,故以人执为下品,法执为中品,俱得趣心为论,故唯或说一也。又俱如人法相望为下上,非以一一自为上下也。何以知此者?以同一种生故,相望为下上也。
《瑜伽师地论》中说“缘于前世智慧曾经观察的下地、上地及二种增上的安立谛境”,这里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说,这是指缘于见道之前曾经观察的欲界下地、色界与无色界上地二地的烦恼,也就是苦谛和集谛;以及缘于二种增上所安立的谛境,也就是灭谛和道谛,因为这二者是增上缘的缘故。又因为缘于先前真见道的境界,所以称为“曾经观察”。这是仿照真见道的方式,缘于下地、上地以及这两地之中所有增上安立的四谛境界。由此可知,这体现了“顺胜发”的含义。 另一种说法认为:前二心缘于下界的人我执着与法我执着,第三心缘于上二界的人我执着与法我执着,因此称为“遍遣”。这是相见道仿照安立的缘故。 此外,这位论师又解释:如《对法抄》中所说,缘于人我执着断除下品时,同时也断除法我执着的下品;断除法我执着的中品时,也断除人我执着的中品。这里为了行文简略,所以只以人我执着代表下品、法我执着代表中品,其实二者都可以作为讨论的核心,因此有时只说其中一种。再者,人我执着与法我执着相互比较而有下品、上品之分,并不是各自内部再分上下。怎么知道是这样呢?因为二者同属一类烦恼而生起,所以是相互比较而说下上与上下的。
论云「无有纯世间道能永害随眠,由世间道是曾习故」等者,此简后得智不断所以。以缘事故,名纯世间道,不约无漏义名世间。是曾习故者,无分别智后得,名曾习。又此缘事色,相无分别智曾习,虽是有漏,种类同故,有漏心相执相所引所以,遂令后得智亦有相,乃至广说。又解:纯世间道是有漏智,无能断烦恼。若尔,何故此中来,有何意也?此中但简后得智不断惑所以,非有漏也。尽智、无生智,有分别、无分别,谓作我生已尽等分别也。
《瑜伽师地论》中说:“没有纯粹的世间道能够永远断除烦恼种子,因为世间道是曾经修习过的”这段话,是说明后得智慧不能断除烦恼的原因。由于它攀缘外境事物,所以称为纯粹的世间道,并不是从没有清净智慧的角度称为世间。“是曾经修习过的”是指:无分别智慧的后得智慧,称为曾经修习。又因为这种智慧攀缘事物的色相,与无分别智慧曾经修习的境相类似,虽然它属于有漏烦恼的范畴,但由于种类相同的缘故,被有漏心相的执着相所牵引,所以使得后得智慧也带有执着相,详细道理如论中广说。
另一种解释是:纯粹的世间道属于有漏智慧,没有能力断除烦恼。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这里要提出这个问题,有什么用意呢?这里只是为了说明后得智慧不能断惑的原因,并非讨论有漏智慧的问题。关于尽智和无生智,无论是有分别还是无分别,都是指作“我生已尽”等观想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