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師品(釋入經文)。
先明得名之由,從自他流通妙法人法以為名也。初分師弟二門,皆云功深福重者,或云自他功德,今且以為因果也。於此自見疏文初料弟子門中以未穩便,且從通而言之,正應云就初弟子。文又為二:初經家敘對告藥王之意,次告藥王以下是佛正說。於中又二:初明佛在世弟子,次明滅後弟子。佛世又二:初簡出其人類,次我皆下明其功報。初人類中又復為二:一明人類,次從如是等類以下明其得記之緣。若直以此為二章者,一者於當文義不可,二者於前及後文義並不相當。前即功深福重也,後即滅後文之二也。若如向來所料,則三處文義無不允矣。又例滅後之料,此前人類之文應至者字,以者是生者之義,即是人也。而諸說者或盡三乘,或至於類字,此又不可。所以然者,皆蓋以當時文言簡略,後人不深達者輙為改定,或復脫落,故知致如之,學者幸詳之矣。所言類者通有二:一者通論,即是流類,謂三四八等,即如雜類眾生之義也。二者類是別義,別指經文三小之流也。含此二義故名為類。或云此文應便為三,謂人類、記緣、功報。今謂准前例後只應為二,於文更分為兩,不可便分為三,文義相違故也。又准疏文亦可但二:初二不用更分,於次解釋中疏文稍隱難見起盡,須略知之。今明大有二別:初通釋其文,從一句一偈以下次更別明三義體相。初中有三:初正消文,從見實已下次與餘經辨異,舊云已下三因斥別顯通。初中先釋簡出人類,皆與記下次釋功報。初中更二:先釋人類,一偈已下次釋得記之緣。初中言簡出者有二,謂簡除、簡取也。總此二義故名為簡。文中初簡却前,次簡示今,前局今通故也。初言妙悟者,即深達權實不二之理,悟入佛知見也。多聞者,即具聞三周開顯也。深解,即得開示悟入三周領解者也。二千等者,出於其人,即五百授記品中者也。總別記者,二千五百是現前總別記也。其不在此會,是不現在前總記也。下是顯今通與記也。文中點出三類,是同在妙會者也。絓字(三又音盡,又不對,烏卦反也)訓綰也,正應盡讀,即預義也。此句即是探取咸於佛前之義也。此句二義,一簡滅後,二簡餘人,具如疏文。從此向上猶通從一偈一句已下三句,即是顯別也,正是今所得記之緣由也。若不開者,但是正出其人類也。文略不言隨喜,義實兼也,則極少也。皆與記者,即第二明功報也。然此功報之義易見,故文中直總牒以況後,於中有三:初以弟子況顯於師,次約當分況顯於深,三以下周例顯中,上以此文是流通之首,正為勸發後五種流通故也。文功者,即向三少是也。以此功字則深,前功深之義可知。言具足者,對前文少,盡形對前時少,五種對前隨喜三業,此文無也。此三供養即後十種,如後所釋,故注云云。況明此四功福報固甚大矣,可以准知,故不言也。次約當分以淺況深者,所以有此況者,緣此當文人類之中有通有別,如前所明,文但約別最劣以明報重,況顯廣深,故須有此釋也。次下例顯上二周也。此在下周之後,意統於前故也。統上二周授記甚少,初周雖有四眾八部,而但領解未明授記,故總於此結以例顯之,故有此釋。就知此一段文含此多意,包羅若是,不如是釋,何以能盡至妙之旨哉?故此三結意之遠矣,未暇委悉,幸諸學者詳而談之。從此以下是對餘經辨異,正以彼經既有授記之事,若是此中復更云者,如何取異?故有此釋。於中先述彼經所記,次此是已下是辨異者可知。次下第三因文中有與三乘授記之言,破彼偏執會二之失,明記既有三乘,授記即知有三乘,領解為三乘說,如前譬喻品中廣明。
先得搞清楚这门功课为啥取这个名字,是因为它讲的是靠自己和别人把好佛法传播开来、把人法和佛法当作核心。开头分老师、学生两大部分,都说修行功夫深、福报大。有时也说靠自己和别人的功德,现在先拿这个当作因果关系来说。这里一看疏文,开头分类弟子的部分不太妥当,但从总体上讲,应该说“就初弟子”。
文章又分两层:第一是经文的编者先说明世尊告诉药王菩萨的缘由,第二是从“告药王以下”开始是世尊正式说的内容。这里又分两层:先讲佛在世时的弟子,再讲佛圆寂后的弟子。
佛在世的部分又分两层:先指出是哪种人,接着从“我皆以下”讲他们的功果和福报。
指人的那一部分又分两层:第一说明是什么人,第二从“如是等类以下”说明他们能得到成佛授记的因缘。
如果直接把这当成两章的话,一来跟现在经文的意思对不上,二来跟前后的经文意思也不搭配。前面讲的是功夫深、福报大,后面讲的是佛灭度后的分法。如果按我前面讲的来理解,那这三处经文的意思就全都通顺了。
再比如类推佛灭度后的分类法,前面讲人类的这段文字应该到“者”字结束。因为“者”就是“修行的人”的意思,也就是“人”。但各家解说里,有的把范围扩大到包括三乘人,有的说“类”就行,这都不对。
这为啥会这样呢?都是因为古时文字简略,后人理解不深就随便改动,有的地方甚至漏掉了。所以知道怎么回事后,学者们要好好留意。
所谓“类”有两个解释:第一是普遍说法,指同一类人,比如三乘、四众、八部,就像杂类众生;第二是特指某类,具体指经文中三类小乘人。两种意思都包含,所以叫“类”。
有人说这段应该分成三部分:人、得记的因缘、功果福报。我觉得按前面的规矩和后面的例子,应该只分两部分,再从里面细分,可不能直接搞成三部分,那就跟经文意思对不上了。
再按照疏文的说法,也可以只分两层:开头两层不用再拆,在后面的解释里疏文有点隐晦,很难看出起止,需要大致知道一下。
现在我把大的差别说清楚:开头整体解释经文,从“一句一偈以下”再进一步说明三方面义理的具体表现。开头的第一层有三部分:首先准确解释经文,从“见实已下”开始讲跟其他经的不同,从“旧云已下”开始批评旧说、说明自己的新理解。
开头第一部分先解释怎么选出具体的人,从“皆与记以下”再解释功果福报。开头又分两层:先解释人,从“一偈已下”再解释得记的因缘。
第一层说的“简出”有两个意思:一是排除,二是挑出。这两个合起来就叫“简”。
经文开头先排除前面的人,再说明现在的情况。因为前面范围窄,现在范围宽。
“妙悟”的意思,就是深刻懂得权巧和真实并无二致的道理,真正悟入了佛的知识和见解。
“多闻”是指广泛听完三周的说法开示。
“深解”就是领悟了三周开示并且明白的人。
“二千等”指出这些人就是五百弟子授记品里讲的那些。
“总别记”是说二千五百人是现场得到的总体和个别的成佛授记。
那些没在这个法会上的,就是没在现场的总体授记。下面是显示现在要给他们都授记。
文中点出三类人,都属于这个妙法会。
“絓”字有三音,读作“尽”,也可能不对,还有“乌卦”的读法。意思是“绾”,正式读法应该读“尽”,有“参与”的意思。
这句话就是探究“都在佛前”的意思。这句话有两个意思:一是排除佛灭度后的情况,二是排除其他人,具体在疏文里讲得很清楚。
从这里往上,仍然有“从一偈一句已下三句”,这是说明特指的情况,正是现在能得成佛授记的因果。
如果不开明解释,那只是正列出某些人。经文里省略不说“随喜”,但按义理其实包含了,而且是最少的情况。
“皆与记者”是第二部分,讲功果福报。这个功果福报的意思很好懂,所以经文里直接总体上拿这个来比拟后面。
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第一是用弟子的情况来显示师父的境界更高,第二是就各自的程度来用浅的比衬深的,第三是用下面的品类来照应上面中间的部分。
因为这段经文是流通分的开头,主要是为了鼓励后面五种流通的方式。
“文功”就是前面说到的三小功德。用这个“功”字就显得很深,前面“功深”的意思也就明白了。
“具足”是对比前面法理时间少,“尽形”是对比前面的时间少,“五种”对比前面的随喜三业,这段经文没讲。
这三种供养就是后面的十种。具体的在后面解释里会说,所以注里用“云云”带过。
由此对比这四种功德的福报当然极大,可以类推知道,所以就不多说了。
接下来按各自的层次用浅显去衬深沉。之所以有这个对比,因为这段经文里的人有普遍和特别两种情况,就像前面说的一样。经文只挑出特别差的情况来说明福报重,从而对比出广泛深远,所以必须有这个解释。
再往下拿下面的例子照应上面的二周内容。这段处在上周之后,因为意思要贯通前面。贯通上面的二周,给弟子授记的情况很少。初周虽然有四众八部听法,但他们只是领悟理解,并没有说授记的事,所以总在这里用结论对照显示,才有这个解释。
由此可知这一段文字包含了这么多意思,这么丰富。要是不这样解释,怎么能说清楚最精妙的意义呢?所以这三个层次的结论意思深远,来不及详细说明,希望学者们好好研究谈论。
从这里开始是对比其他经的授记之处。正因为别的经里也有授记的事,要是这里再重复说,那跟其他经有什么区别?所以才有这个解释。
在这一部分里,先说那些有重点内容和地位作用要涉及的经文记载,从“此是以下”开始解释区别的地方,大概就能明白了。
再往下第三部分,因为经文里涉及给三乘人授记,就批评那种只有一种成佛途径的偏执。说明既然授记分三乘,就知道确实有三乘的人,授记就是为这三乘人讲的,就像前面《譬喻品》里广泛解释过的一样。
上来通释文义已竟,自下第二别明三义体相。言三义相者,谓四句、一念、随喜三也。更别释此三者,经有此三,前但通释其意,并未出其体状,故更出之。义虽此三,文且为二:初明一四句偈体相,一念已下释随喜体相。初中先通约他文,次例以显当部。初中先引集释以总标,则正以四句谛为四句,四句为一偈,二义在其中矣。次引十住释四体相,引及属对文相可知。次下又引一经证前论解,岂释前之流义?亦即以四念处为四句之义也。如四句偈有通有别,此并从别,皆取其要会显义圆满,不得克文数字也。次观心下约例显当经也。于中仍先释一,次明四句。初文所以约观解者,义便故也。虽言约观,义实兼事,可知。此明一切偈无不皆一,故皆云一。以此既是明开显之说,则一切诸权句偈皆同一妙,故云皆一。此一一句偈皆即心境妙观,观之莫不皆同一妙实相,故皆一也。此即妙教之观如此,故即兼于事理,岂不为要妙哉?注云云者,意略如是。此释一竟,下明四句偈相状也。所引四文,一一皆即开显四句偈也。一一皆摄一部之义,故为要也。复言等者,更有多类故也。具如前后所释,不俟此论。然此中且在迹开示悟入四句也。下是第二明随喜体相也。于中为三:初明随喜义,次明随喜相,三结示。后文更释初义者,何故名为随喜?以未有三业五种之行,但有一念人法之解故也。法者,开显不二之法门也。人者,同闻此妙之人也。如后文说。下复况者,以微功报况显深功报也。勤勤不已,勉物深为景慕经之意也。下明相者,有三:初、标;次、释;后、引证。初标二者,为解了之心有此横竖二种故也。虽但标二,义仍有三,以第三义因融前二,故且云耳。于此三中皆含四句,而文从略,初但二句,次但一句,后有二句,互相影显,不欲繁文故也。言闻开显者,即经文一句偈乃至一念,皆是开显句偈得解之由也。不然,不能能致于妙解也。以一切法不出于心故,此亦简于外故也。云一切念即权法也,即达心是一切权法,正当开权义也。解非权实,即是显实也。佛知见,即开佛知见也。又能双照,是第二句,即示佛知见也。事理圆融,即悟佛知见、入佛知见也。事即二边权也,理即向明实也。圆融即非事理故,是悟而事理故,而是入佛知见故,即具四句也。此即观行中开示悟入,具如上文观心释四句义也。虽具等者,引大经简证随喜义也。以解未证性在事也,故云尔也。秘藏彼经,即大涅槃三德之理,蕰藏万德,故云秘藏。此经即佛知见,微妙无方,弥论无外,故云秘藏。结示竖者,如此知见穷理尽性,高深之极故也。次横中一切心法者,或谓心为六识,法即六根六境,今谓即九法界依正,即权法也。皆佛法者,佛法界依正,实法也。此是达权而则实也。无障碍者,亦如前圆融义也。即具四句,谓达佛法界即九法界等,可准知。例引证于利用,既是随喜,而引此经之文,或云是误。今谓此盖引用证体,行用未及,解体不殊,如前能知秘藏之义同也。若如后文,开五品为十信,义又即同,含此两义,进退俱得。次结位者,能如此解,故知正取解边是同故也。法既如此者,谓于一切法能体达如此,于一切人达解亦尔,随喜二义也,即己他也。结为横者,前约中边事理,此中十界且并约事,故是横也,则广边也。下明横竖相即者,例于前二,故其然也,亦是融前二也。深而即广,即广而即深,双非双是,但举二句,即具四也。所以皆如此者,总由能所皆妙故也。次引证者,证向三四义也。少闻者,一四句也。多解者,三番四句义也。此三四句义统一部,故云多也。结云后者,意明随喜之义深广,此犹略解,后更广释,即后分别功德一念信解及随喜品中释也。上来但是因缘之释,余三可以例知,故不更言于因缘。又不言四悉意者,亦可准知故也。今谓亦可知文,前后四结,三况一例,即当四意。何者?初结况,师弟世界也。次结况,当分浅深为人也。三结例下,显于上中不独如于余,除前疑惑对治也。后结况,出体相即第一义,思之思之。次下释于灭后,时节虽异,文义势数一并如前,可以例知,不繁文也。
前面已经大致解释完了原文的意思。从下面开始,要专门说明三样东西的各自状态和样子。这三样东西指的是一句四句偈、一个念头、和内心欢喜。为什么要单独解释它们呢?因为经文里有这三样,前面只是大致讲了它们的含义,并没有把它们的形状具体说出来,所以现在要详细说清楚。
虽然意思上分这三样,但文章结构先分成两大块:第一块先说明一句四句偈偈子的形态,第二块从“一念”以下,说明随喜的形态。第一块里,先拿其他经文来做个笼统的参照,再用它来对比说明当下这部经。一开始引用《集释》来作总概括,其实就是把“四句”当作两句或四句话,四句合成一偈子,这两层意思都含在里面了。接着引用《十住》来解释四句的形态,引用的内容以及对应关系,看文章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后来又引用另一部经来印证前面的解释,这难道是在解释前面那条思路的意思吗?其实也就是用“四念处”来对应“四句”的意思。就像四句偈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都按狭义来理解,都是为了抓住关键,让意思完整,不能死抠原文的个体字句。
接下来从“观心”以下,按这个例子来说明当下这部经。这里面还是先解释“一”,再说明“四句”。起先讲“观心”来理解,是因为这样表达起来方便。虽然嘴上说凭观解,但意思其实也关系到实际事相,这得清楚。这里说明,一切偈子没有一个不是“一”,所以通通说成“一”。因为这是在讲开权显实的说法,所有权宜的句子都通同一妙,所以都说“一”。这一句句偈子,个个都是心和境合一的妙观,观这些景象无一不是同一个妙理实相,所以都是“一”。这便是妙教的观法如此,所以既兼顾道理也兼顾事相,怎么不是最要害、最微妙的呢?
疏解第四释得近果之文。经文三句共释于前得近之义,而复有传传之释。前意虽三,传释只有二:初句即当会权入实之义,次句则开显权实之意,其第三句即释开显之意。故三只是会开二义,以会开故能得近果。若开会开即具三慧之益,此是圆妙位,以隣真凸圣故名为近。若深达开会诸法皆实,即证真位菩提。且论通分未悟究极,故云近也。文中具释三句,仍为两重:初直随文以解,后更约三慧以释。初中先释初句,既云摄属于此,会义明要矣。次释开显之句,此之一句统收二门,一经宗要尽于此矣。今虽且遂近,仍即尽迹门之意,则解释之势不可聊尔。古于中大有三别:初述旧解,问答以下参会众释,今释以下正是今所取广解。初中略述应有四家,一师文不次第落次段文中,今此现文且有三也。然此三家,初二但释开示之义,不释所开所示体相;第三一家虽具言能所,而竟不明能开示之相状,故并未可。于中皆先述其释,然后评其当不。初家述中先明昔隐閇之义,今王城下明今开显所以,昔教被下结成开显之义,其意略示。次下尔时评非者,都由癈除之违经文义故也。何不言而是废而言是破?然废还是破义。若尔,何故玄中有破有癈?分别差别有二,结要归宗义一,故玄文云此经唯有待绝二妙是也。此意正明其不识开废义别,将废释开违文背义故也。次师述中三句,初一是标,次二是释,亦以今昔明开閇也,易见。次今评者,深许其义要当破也,符合会也。经文一一皆言昔以方便,今作此释,固是合经文意故也。次第三家,初述其出两所显之体,三世已述其释成前意,意谓必须如此方尽文意故也。虽有开示之言,而竟不辨其状,有言无旨亦何为哉?有先德所讲疏本作千二字,便依为释,谓千二百罗汉八万菩萨,因此皆得悟解,故云了矣。此全是约人文意,正是显教法也,即十二部八万四千也。正由十误为千不达,故致于此。次今评者,前两家皆约言说故但是教,此以正是前门故,此师采取后门故加以身。言窃者,彼不言是旧,直欲显己之能,潜以他为释,故是私情窃盗。既是彼义,此正是迹门,只是言方便而以身加,又是不可。彼既不出开示之相,意不异于光宅,故还是破义。上来三家两则全非、一则半非。何者?开示之义妙合于文,二门之义并自未显,是义未全故半非也,以故仍在异解之数。复述二家约三法解,正应移次于此。第三师下安之文义正得其叙,若在于后甚非次便,至其文处当更明之。
我来给你解释一下这段经文的意思,用大白话讲清楚:
这段经文用三句话来解释前面说的“得到近果”这个意思,并且还有进一步的解释。虽然前面有三层意思,但后面的解释只分了两部分:第一句话说的是“把方便法门融汇到真实法门”的意思,第二句话讲的是“把方便法和真实法门都展开说明”的意思,第三句话其实就是在解释第二句话的意思。所以说,这三句话实际上只讲了两个意思,就是“融汇”和“展开”,正因为能够融汇和展开,才能得到近果。能够融汇和展开,就具备了三种智慧的功德,这是圆满微妙的境界,因为已经接近真理、近乎圣位,所以叫作“近”。如果能够深刻通达融汇和展开的道理,明白一切法都是真实不虚的,那就能证得真正的觉悟境界。不过这里只讲到一般程度的理解,还没有说到究竟彻底的程度,所以说是“近”。
经文里对这三句话有详细的解释,而且分成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顺着经文直接解释,第二个层次是用三种智慧来进一步说明。第一个层次里,先解释第一句话:既然说“摄属于此”,那“融汇”的意思就很明确了。其次解释第二句话:这一句话统领了两个门径,整部经的核心要点都在这里了。
虽然现在只是顺着表面意思来讲,但其实已经把佛的言教意趣都讲清楚了,所以解释的分量不能随便应付。古人在这段话的解释中有三个不同的观点:首先讲解以前老的说法,然后用问答的方式综合各种解释,最后才是今天所用的广泛解释。
一开始大致有四家说法,其中一家的文字顺序乱掉了,被放在了后面的段落里,所以现在看到的只有三家。但这三家里,前两家只解释了“开示”的意思,没有解释到底开示的是什么;第三家虽然说了能开示和所开示,但始终没讲清楚怎样才是开示的真实样子,所以都不算全面。这三家的解释,先讲他们的说法,然后评判对错。
第一家先说过去为什么隐蔽的道理,后来说到临王城时为什么才打开显示,前面佛法教化最终归结为打开显示的意思,大意就是这样。对此的评论,问题主要在“废除”两个字上,因为这违背了经文的意思。为什么不说是“废除”而说是“破”?实际上“废除”还是“破”的意思。如果是这样,为什么经论里既有“破”又有“废”?分别说虽然分为两种,但归根到底宗旨是一样的,所以经论里说这部经只有“等待”和“超越”两种微妙。
第二家的三句话,第一句是标题,第二句、第三句是解释,也是用现在和过去说明打开与隐蔽的道理,很容易看懂。对他们的评论是,非常赞同其观点抓住了要害,“破”和“废”的意思也符合经文的道理。因为经文每一处都说过去是用方便法门,今天作出这样的解释,自然符合经文的原意。
第三家先讲他们所提出的两种显示的本体,过去和未来已经陈述了他们的解释用以完成前面的意思,意思是必须这样解释才能完全表达经文的意思。虽然说到“开示”的话,但始终没讲清具体的样子,光有言辞没有实质内容,那又有什么用呢?有先辈所讲的注解抄本中,有“千”和“二”两个字,就这样照着解释,说是千二百罗汉和八万菩萨,因此都能领悟,所以就说了结了。这是完全根据人和文字的意思作出的解释,正表明教导佛法的方法,就是十二部经和八万四千法门。但因为把“千”字弄错了,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对此的评论:前两家都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讲,所以只是教法。这一家因为是前一种门径,所以采用了后一种门径,加上了身体实践。说是“窃”,那是因为他们没有说这是旧有的说法,只想显示自己的才能,悄悄把别人的说法当作自己的解释,所以是私心想偷窃。既然是这个道理,那现在讲的就是主要门径,只是说方便法门却再加上身体实践,这又行不通。他们既然没说开示的具体样子,意思也不比光宅寺的观点高多少,所以还是该破斥。
以上三家,有两家全错,有一家对了一半。为什么说对了一半呢?因为“开示”的意思与经文完全吻合,但两个门径的意义都没充分展现出来,所以只算对了一半,因此仍然属于不同的解释。再讲两家用三种法来解释的,正好应该放在这里。第三家后面安放文字义理,正好得它的顺序,如果放在后面那就很不妥当了,等到相关经文的时候会再说明。
从门答下,是第二、参会众释也。不独于己,仍兼他义,故云参会。于中若且依不次,则有四别:初、正消经两句之文。有人云:第二、破他安约三法为释之失;第三、有两问答料简成前四门;第四、引十五处门证释前来通称为门之义。若移第二段文次前者,此中则但为三,为第一、第四、第三。初中先正自释,次引注释同。初中文甚不次第,今欲令文义易会,依次第料之。于中为二:先释二门,次释开示。二门是昔即所开示,是今则能开示也。初中先释方便,次释真实。二门各皆有二:初中先问次答。问是他人,答是自己意。准此体势,欲得易解,应有四重问答。初应先定云:既称方便,即为异。应答云:一。次应更问:既一方便,何得名为门?应答云:有二义故。应更问云:二者、何名何相?答:出其名,辨其相状,离此成四也。如此方尽其义势粉。文从简略,直一问答,必须识前体势,方可自他取会。然门必此二者,当体是昔,自分约体也;能通是望今,对他约用也。自分是之门,对果以得名,即自行因,未论通他,故是体也;能通是即门,能会真实,故是用也。若无昔当体,则不能会今,今昔合论,故必须有此二,特宜善思之。当体以下,是释出其二体相,此中为实相等六字,是剩无用,文中具释二门故也。以下文不次第,后人不达,忘此指注,故不用也。初虽当体所引,即彼经入法界品中,善财寻善知识,有此文也。种种等,是总标;算沙等,是别示。算沙是数,法则如此,方六艺之中,数之中艺也。本或作弄,或作抃,应为算也。观海,即观察通达海德法门,如大经明海有八德义也。此类众多,故云等也。此则差别俗谛道法,令物通入,初并名门,非为通于实相。是故当体之义,此则别教之当体,借一以类显诸,可以善评其意。后文犹多处释此,不须此意。当体者,方便得方便义,真实得真实理,故云门;能通唯能名门,故云即门。
从“门”这个字往下说的,是第二点和第三点,也就是要探讨“众释”的含义。这不光是针对自己说的,还包含了其他人的意思,所以叫“众释”。这里面如果按照不按顺序的方法来说,就可以分成四大类:第一,是直接解释经文中的两句话。有人说:第二,是纠正别人用“三法”来解释的过错;第三,有用两个问答来总结前面四个部分;第四,是引用十五个地方来证明前面说的“门”这个称呼是对的。如果咱们把第二段挪到前面去,这里就变成了三项,顺序是:第一、第四、第三。
刚开始先自己解释一下,然后再引用注释来说明是一样的。前面那段文字里内容顺序有点乱,现在为了让文章的意思更容易懂,就按顺序来整理一下。这里面又分成两小点:先解释“二门”,再解释“开示”。“二门”是过去所揭示的道理,“开示”则是现在要说明的内容。先解释“方便”,再解释“真实”。“二门”各自都有两个部分:开始是提问,接着是回答。提问是别人的疑惑,回答则是自己的看法。
按照这种问答的规律,要想让人容易理解,应该有四个来回的问答。第一次应该先确定说:“既然叫方便,那就有不同之处。” 回答:“是的”。第二次再问:“既然方便只有一个,为什么还要叫‘门’呢?” 回答:“因为这其中有两条原因”。第三次接着问:“这两个原因叫什么名字,又是什么样子?” 回答时说清楚名字和各自的样貌,这样才算完整。由于原文写得比较简单,直接就是一个问答,所以必须得先了解背后的规律,才能自己去理解。
然而,“门”之所以有这两层意思,是因为从方便本身的本质来说,它是过去的修行方式;而“能通”则指的是通向现在的道理,也就是它的作用。自身就是“门”,是相对于结果来说的,也就是自己修行的因,还不涉及通向他人,所以说它是“体”;“能通”也是“门”,能够通向真实,所以是“用”。如果没有过去的自身方便,就无法通向现在的真实,过去和现在放在一起来说,所以必须有这两层意思,这点特别需要好好想一想。
“当体”以下这句,是在解释这两层意思的具体内容。这里面“为实相”等六个字是多余的,没有实际用处,因为正文已经解释了“二门”。后面顺序又乱了,后人没弄明白,忘了这段注释,所以用不上。开头虽然是引用了“当体”的说法,但那出自《华严经·入法界品》里面,善财童子寻找善知识,有这段文字。“种种等”是总的概括,“算沙等”是具体的例子。“算沙”就是计算沙子的数量,方法就是这样,就像古代六艺中属于“数”的这种技能。“算”字有时写成“弄”或“抃”,但实际上是“算”字。“观海”就是观察理解大海的功德法门,就像大经中所说的大海有八种功德一样。这类例子很多,所以加了“等”字。
这些都属于差别的、世俗的道理,让人能够通达,一开始都叫“门”,但并不是通向真实实相。所以“当体”这个意思,在别教当中就是指它本身的样子,通过一个例子来类比说明其他,可以仔细体会它的用意。后面还有很多地方解释这个意思,这里就不用再多说了。“当体”的意思是:方便得到了方便的含义,真实得到了真实的道理,所以叫“门”;“能通”只算是个通道,所以叫“即门”。
在悉此二门下,是第二、释开示文不次第,正应在后释实相二门文下,安之不次于此,致令学者徒自疲劳,觉者窂矣。次二者下,释能通。此更无别法,全以前当体所并为门,此之体此门即前门之用故也。不然,亦不可会,文相易见。次释实相中亦者,例前权门,故云亦也。初当体中不虗通,则不能自会,亦不能应他,此亦真实之门,自行会实之因也。或云即门即前亦应尔,恐不可耳,思之。所引两经以类显之义,正当不二,是理即所通也,门是能通即是用也,具如彼经,宜寻之。法界有事有理,例上此亦理也,门亦是因,此二所说并自行悟入,对下入权故。当体下,释能通,即向举体为此能通之门,易见。上是释二门竟,是下方是释开示义,故前此二门下之文,正应次于此也。言二门者,通指权实二门为二,非谓别指权中当体能通之二以为二也,释者莫不皆谬。何者?虽权实各二,只是权实二门,但举此二即收其四,故不得别指为文不次便作别解,此妄甚矣,幸孰详之。权中只一开閇之言,即二开閇实门亦尔,文意易见。此指前正释经文二句义竟。
要知道,在解释完“这二门”后,下一部分是解释“开示”的经文,但它的位置却不对,本应放在解释实相二门的文字后面,却错误地安插在了这里,导致学习者白费力气,明白人会觉得可惜。在“次二者下”这部分,是在解释“能通”。这里没有别的法子,完全是把前面当体这门本身当作门,这个实体这门就是前面那门的作用。要不这样理解,就无法领会了,经文的意思也很容易看出来。接着解释“实相”中“亦”字,是依照前面权门的说法,所以用了“亦”。刚开始,当体这门要是不虚妄通达,就不能自己领会,也不能应化他人;这也是真实之门,是自行契悟真实的因。有人说,这个“门”和前面的“门”也应如此,恐怕不对,好好想想。所引用的两种经典,是用同类事物来显明其义,这正好说明“不二”的道理,是理体所能通达的;门是能通达的,也就是作用,就像那两部经里所说,应该去研读。法界有事和理两种,依照上文,这里也是理,门也是因,这两处所说的,都是自行悟入,和后面通入权门相对。“当体下”这部分,是解释“能通”,就是拿整体作为这个能通之门,很容易明白。以上是解释完“二门”,接下来才解释“开示”的意义。所以前面“此二门下”的文字,本应接在这里。所说的“二门”,是总指权实二门为二,并不是特指权门中当体和能通两个算作二门。解释的人都弄错了。为什么?虽然权实两门各含两种,但只是权实二门,提出这两种就涵盖了四种,所以不能另外分开解释,认为位置不对就做别的理解,这太荒唐了,希望仔细想想。权门中只有“开、闭”一词,就有两种开闭;实门也是这样,文意很容易看出。这是指前面正在解释经文中两句的意思结束。
自下引注家释略明意同,亦先释二门,后释开示。初中但各取能通不言当体,初即实通权,次汲引下明权通实,以故辨是门义。効者力用显也。言非以下是释开,文相易见。所以前明门中先实后权,次明开中先权后实者,初从昔故,次从今故,并顺经文义故也。其以不明当体者,此二难知或未明故,虽但释二于理有当,故引以明同也。下是述旧妄以三法以释权实之非也。此义一往观之似极深广,而文义无从,恐复不深达者谬以为当,故述而破之,即简非以显是也。所以次第应在前者,一者同是异解辨非非正义故;二者前初二师同是约教,次第三家加之身则,初是约一法释,次是约二法释,今此既约三转,即是约三法体,如此势数故定须在前。又前初二家但释开示不释二门,次一家但释二门不释开示,今此一家亦但释二门不明开示。又前正释具含四门,今料简成之类聚群分,故当在于前也。恐或不晓固之不易,故委论之,于此前文得之次第,不用解释而理自会,不然虽释终不名释也。于初述中亦可即大为四别,谓标、数、列、出、名、体;三、示;四、结。通局有,有标有释。标三者,明经明此二门具足,应有三义方尽其势。下应列名者,文而便解释,则名体及义并在其中。于中仍有三意:初正出三义;如以三下,次释三一为门,义亦是辨;相互得为下,结以简滥。初中三义,要而言之,初一约三,一亦是约事,次约事理,三则是约中边也。初中一虽是实,犹是因果,故并事也。次非前二,事即是理,故三中已上事理仍是二边非之,方是中道,故是约中边也。以此故能所方极,故须三也。得此三意,方达其旨,不然亦徒繁耳。上方便品亦已释矣,应知其章意道只一二门,含此三二故也。此三等者,结也。如此,故此三章并得为门。次释为门,义相可知。后通局故者,简得不得者,以门与相二义则通,权实之义则局故也。彼以此释为会极,今观义意乃都非,今昔之义并不当故也。次破非者,初破三一,次例余二。初中二重:初重约不开,次明不开之过。必须开示乃可此意者,都由其不明开示之义,违经背义,故招此责,文相可知。
次下问答料简,成前四门之义。初番明权实,次重明三一,以前有此二名义故。初问,先领前两重门,问于两等。所以有此问者,言异而义同,亦窂有知者。何者?两等即前两能通门,两等即前当体门。然能通二门名义触处有之,此易解。而当体门始自于前释,虽有其名而义未显,恐或不会,故于此中更问答以辨之。答中有标数、列名、解释。释中先标举类,故云如名义等。此名则门义,义即所通之理也。此句通贯下二,故是总也。由方便下别释,分权实二,故是别。初方便中虽互正在名边,次释实相。此以中名为门,通显真实之义,例前亦应更云中名非理不立,故寄实相以立中名,正为显名为义门,故但一句则已。如上虽两重不同,名自分通入,皆当体门义,不得此释前二当体,信难可会。次一问答意者,例前权实以彰三一四义,前数有此二名,而权实名通、三一义别。前明权实四句义竟,亦恐犹迷三一之义,故复例以明之。亦先问次释。问中二:先领前两互,次问余两等。两等还是当体二门义矣,但以三一为异耳。
次答释中亦先标数,次更解释,即兼其名故不别列。于中亦先指二如前,即前两互通门前权实中语,其体皆言三一,故指前也。以三显下释前两等句,于中有三:初答释二义,四次三一既下结是因缘,以因缘下明缘正互显。初牒者,此既合释,二应双牒,文略虽单实兼双义,但研此标名以求其要,则有得理故。若直随文以求其宗,则夫旨远矣。何者?言以三显三者,以今日所说之三破显昔日所说之三,又以今日所说之一破显昔日所说之一,故云尔也。所以尔者,昔三是一三,昔未言是一三,物不知是一三,唯执於单三;昔一是三一,昔未言是三一,物不知三一,唯执於单一。如是并乖体实,故皆是病。今说三是一三、一是三一,物既知已,即无复偏执之病,岂非是以今三显昔三、以今一显昔一?得此意,于此释中易解并自分之义,故又即当体义矣。文中初是明昔日三一之相,破此以下是明今开显三一之相,可知。次结是因缘义者,此是应感而说,故是因缘。次结明缘正相待以显,故云尔也。亦是修性互相因待之义,此处处有之,可解。此中所以合释两句者,以义势相开不得相异故也。所以相开者,正以修性之义故也。前不明修性者,例后以显,前义自明,不繁文故也。
自下第四引古明诸门者,先释皆谓此既不判不开徒繁无用,今谓此文特甚为要,为成正义而举,不是述异辨非而来,若嫌徒繁全失宗旨,惜哉后学固当欣等。何者?此有二意:一为成前、二为起后。言成前者,经文权则言门、实则言相,及释权实并名为门,一违经文、二乖其义。若不得此文证释,岂能通会?何者?意明相还是门,故将门以释相。若权可为门、实不得为门者,经云有十五处言门,应皆是权无实门也。若既权实并称为门,今并约门释何为不可?故引以证释,成前通称为门之意明矣,则前权实四种并得为门信矣。若尔,经何不并言门而异说之?将明具有四义故也。何者?经中此文即一互句,若十五门即一等句,例此两句,余之两句不言自彰,即方便相、真实门及二总称为相,则二互两等四句明矣。或曰:相以何义而得为门?相含多义,不欲繁文,此中正取表炽之义,物先表兆为相,故即门为义。如序文云:今相如本瑞,是诸佛方便。即其义矣。然此既亦四句,与前两四句何别?前论权实,此论门相,前别此通,故不为类,幸无谬滥,成前义竟。言起后者,其中所有偏权之门,并为今后所开显,后将广开显,故先通举以示其所无遗,如此岂非甚要?文中先通标数,即一部中之所有也。二别列数,约处有六,开即一十五也。次随牒以解释,一一皆依文标名,释出其体,可知其中有昔有今,而要不出权实二也,故权实皆得通称为门。上是参会众释已竟。
自下专是一家之意,约文依义广明开显,文虽不多而迹门十四章三分要旨尽于此矣。思之思之。于中有二:初标简参会特显己意,故云今又简前。且随文消未尽明其分者,今此备出有此二意,故特经更云今释。昔所以下正释。然释此有能所,据此处释文义,但释所开所显之法分齐,不复更诠论余义,以前已释竟故也。于中有三:初开昔非门,次开昔是门,咸令以下总结释。一切是非皆悉开显,不唯前之是非二也。然总此三即是开七方便九法界,同显真实佛法界也。何者?前之是非即七方便九法界也,后总即余四法界,是则七九之义明矣。初即人天二方便也。文有双标双释,义兼双证。初标说不说者,正明昔閇隐今开显也。昔说等者,释昔不开显即閇隐也。今皆等者,释今即开显也。文巧互说,昔但明开閇、今但言显,宜善思之。治生产业证开人天,不相违背证显实相,即兼人法二也。次开二乘,亦先昔后今及引证也。初对大故二并名小,仍即兼于两教。所以初举因果后方显非门者,此有深意。何者?下既对果,此方便即因,即前当体门也。以趣果故,故得门名。下双简者,此则能通门也。若当体门,但是其因也。若能通门,双用因果,文巧况说。果且尚非,因宁得是?意明能通而尚非,况当体宁是?正明此二在昔并非故也。下明今开皆即一乘真实相也。次引证,两句并是开显之义。又前是总,此兼明别。何者?总谓直言开权显实,别谓人法。初句人也,决了等即法也。然一一开显之中皆有四一,何故但二?然理教行三并是法也,语二即具四矣。又人句即开当体权因即实因,故云是道。法句即开能通权因果法皆实因果,故此亦巧密之甚,思之思之。
次开昔是门者,即璎珞经之所说也。对前不说是门故为非,今此说为门故为是,故彼经中初明从假入空观,次明于空入假观,后云因是二空观为方便道,得入中道第一义谛观,双照二谛,心心寂灭,进入初地法流水中,如此即是昔说二为方便门也。既复云道,道即能通,故是门也。此是别教当体,亦即能通,虽复当分是门,要非即所,故须开之,莫非即真实所,岂更唯是有能通?故结责云宁复等也。
咸令以下,一往皆谓为引证向后义。今谓即是总开一切权人、权法,皆即实人、法也。所以更此通者,以向所明但七方便,又未明前二教菩萨,是故更明。不然,岂能尽经咸令之言旨耶?特为要矣。于中,先引经作此说,即是通开一切之相状也。次结如是,即是一切尽皆开显,无遗隐矣。初中,初句明总开一切人。咸者,皆也。众生,一切权人,即九法界众生也。佛知见,即真实妙人也。色香,即一切权法,谓九法界、十如法也。佛法,即真实妙法,谓佛法界、十如法也。无非实相三谛,故皆中道,显成上佛知见义也。此文亦即具四:一、与前意同。结门、非门者,皆似门即三乘,非即色香,此乃对面相违。文中,前二皆云不说是门,后一则云是门,今并为非,何更有是?二文相并,岂非而违?今谓二为方便,道是门也;二乘向前,并非门也。此且对向诸释一往言之。尅实以论,门即别教地前人法,非门即余八法界人法。此则一切罄无遗漏,如此方尽。此中通开显意。诸有观此经文,见闻此释,岂不深庆幸哉!示真实相,即得近菩提,如见水也。初入分真,付究竟远,故云近矣。或曰:经文但言门,不言是非,何为强生分别?若尔,昔来总是大乘,皆能通于实相,何更有异方便而开显之?一言蔽诸,不繁多质。若分别者,从昔有是有非,从今无非,并是经从今说,今就昔谈。文中一一皆云昔今,何异日前而云不见?若不以下,即承势便释经第三句。此句释前须开之意。深等四字固有深旨,疏文且略,释不并言。今附文义,略以消之。何者?即权而实,深也;即实而权,实体之能,固也;权实不二,堪为幽隐,幽也;权实不二而二,体用无方,远也。又初闻惊愕,深也;犹自谓客作贱人,固也;过是已后,心相体信犹在本处,幽也;虽复领知,而无希取,远也。又十住始解,深也;十行进趣增明,固也;十向解行适融,幽也;十地方能达极,远也。四一圆通,莫非本有真实妙道,故云此经藏也。初约本体释,次约昔时释,后约今日开显释,此皆依附文义岂不信哉。上是直依义释三句竟,下是更约三慧之义消文,以承前文义势,又义数相当故更此释。一闻能致三利二近之益,彰教之胜能劝物对修习以流通也,并是妙三故皆云圆。经虽三句只是开会二义,二即具三,故不复更释后之一句。上来文义虽多并是因缘之义,然此两句结叹正说,以要统之义并已现于前,此直约义消文,故但用因缘不复更论余之三释,于因缘中四意亦可准知,故又略不言也。或必欲知者,总言能所开显之义,此经法尔即世界也,别言开即为人也,乃兼破痴之义即对治故,文云破此病故即其义也,所示实相即第一义,四意备矣。通论两句经文一部宗要,疏意简密况不次第,先释虽众将求要会终不可得,犹辟重开通积荒衢独力而求速备,岂有是哉?故且粗尔未遑委悉。
次下第五简非者,此盖通途遮抑之言,非谓当时仍犹有此人也。次下示弘方者,所以弘宣致大功者,良以有方故也。文云略者,对后安乐行品为广也。为三者,经文先设征起,次正明准应。先为二文省直,于正中为三,标中三皆有能所,即修性也。则初双标修性,解释但别释于所修之性,劝修即别释于修,安住二字即前入着座也,是中二字即前室衣座也。自下行此三,然后还为他说此三法也。所以三者,方法正唯在三,不可过减故也。必此三者,要当故也。具如品初约一法释中问答者是也。文中初约三德释,次约三轨释,三引后品以显故,四会前文义同此。所以初三德释者,三德即大涅槃,后品名安乐行,大经安乐即大涅槃,正明弘经即大涅槃因故也。又大经名如来行,谓大乘大涅槃,今此三并名如来,故须约三德释。后约三轨释者,轨是法则,法则义正明弘经方法故也。应辨德轨同异,还以方三德为三轨也。初释中一一皆具三者,三一圆通无方妙德故也。轨谓轨则,弘宣之法则也。引后品者,安乐行即此三性也,行即此中修也,则修性相显也。还广之意如前,如后所释。次会前文者,前释云定慧,此但言衣,一尚具三,何但二耶?前云背荷肩担以喻中道体用,此经文略释亦甚略,以前具释可以例知故也。次五利者,正由奉顺方法而行故致于此,此即广前诸功报也。后安乐行中又更广于此也。见宝塔中平等大会,即权实二智微妙无方称于妙境,境智圆适无所缺故,故平等。诸佛是妙人,般若是诸佛妙人所证之法。一城门喻上妙法,四方皆入喻上三世。诸佛同证法指义同,然须善知其意有通有别,此正别取不共般若同圆妙道边说,非谓全指其部。或疑三门异者,但取异同不必尅安。又权实有无等四门同证一理,又诸异名莫不皆同证妙法,故四方皆入。若约人者即三世,释尊即四也。又二经既各具二名,即各四句所会不殊,然有四别。此中要意正明体同名异,故云般若一法说种种名,如十七名随机异字。又常说般若异名不必尅四,即此义全取不共,仍且相待须知之。此中且可两释,谓人与法。人即三世十方,横竖为四方,四方人虽殊,证一理无别。法则所显体一名有多异,四方即喻名异,一城即所诠之体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