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略義
觀緣品略義
这一品有三个要点:首先要说明我们是如何执着于所否定的事物,其次是用正确道理破除执着后会得出什么结论,最后是如何正确理解因缘和果报的关系。下面简要说明:
当我们亲眼看到种子发芽、木柴生火等现象时,如果认为因果两者不只是概念上的假名,反而执着于这些名称对应的对象——能生的因和所生的果——都是真实存在的实体,这就是对原本该破除的谬误产生了执着。
如果你们认为所执着的对象是真实存在的,那就应该仔细思考:果的产生和因缘法则之间,究竟是同一个本质?还是不同的本质?通过这样的观察,就能从果的角度破除"所生之物具有独立实在性"的错觉。
接着应当思考:因中究竟包含着果?还是不包含果?这是从因的角度破除"能生之力具有独立实在性"的执着。
总的来说:如果事物真有独立不变的实在性,那么因缘和果报的关系就都无法成立了。所以重点在于破除这种"实有自性"的错觉。
为什么要着重破除自性见呢?因为对因果等现象执着为实有,是我们无始以来长期形成的顽固习惯,想要破除这种执着非常困难。而一旦破除了自性见,在无自性的基础上建立因果缘起的道理就变得十分容易。因此我们这一派的重点不在于说明世俗名言中如何建立因果作用,而在于破除根本的执着。
在这里破除对“生”的错误理解时,完全是通过“自己产生”“从他处产生”等方式,来观察一般人观念中所认为的事物存在方式,然后指出其中的问题。这其实只是在破除那种“不仅仅是概念上的、有实在自体的生”,并不是要否定一般所说的“生”这个现象,这个用意非常明显。所以在各品论述中,对于所要破除的对象,大部分地方并没有特意加上说明(比如“不仅仅是概念上的”或“有实在自体的”等),不过明确加上说明的地方也有不少。只要有一处已经加了,就容易明白,其他没有明确加上的地方,也应该按照同样的道理来理解。
月称论师在《明句论》(月称论师所写的《中论》注释)中解释说,“没有灭也没有生”等说法,与佛经里说有生有灭的道理并不矛盾。这里是在说明,生灭等现象,并不是圣者无漏智慧所直接体认的终极实在,只是在破除“从终极真理角度来看的生”,并不否定“一般世俗认知中的生”。对于佛经中说事物从四种条件产生的深层含义,也是用同样的方式解释。破除所缘缘,也是破除“在终极真理中存在”,并不破“在世俗认知中存在”等等。在这些对所要破除对象的说明上,加上“从终极真理角度”这样的限定,是最清楚不过的。加上这种限定的地方也很多。
所以在理解文句含义时,对于那些没有加上明确限定的地方,千万不能误解。另外,在《百论释》(月称论师所著)中也说:“有人认为这种观察方式,是在破除一切的生,就是在说明一切现象根本不存在。那样的话,那些生灭等现象,就不像幻象那样显现而空,反而像石女的儿子一样完全不存在了。这样推论一切,就会犯否定因果缘起的错误。为了避免这种错误理解,所以不说像石女的儿子,而说像幻象。”这里所说的,意思非常明确。还有,《明句论》中引用《楞伽经》的话:“我是依据‘没有独立实在的自性’这个深意,来说一切法没有实在的生。”
如果能破除那种认为因果有独立实在性的观点,就会明白因果只是概念上的假名安立,仅仅是依靠名称概念而建立的。就像《佛护释》(佛护论师所著的中论注释)在第一品开头说的:“所谓生起,只是从概念名言的层面来说的。”在品末也提到:“所谓生起,仅仅存在于名言概念之中。”因为看到如果承认事物有独立实在性,因果就无法成立;但具有苦乐作用(指带来痛苦或快乐的影响)的因果,谁都不能否认它们的存在。既然不能确立为独立实在的存在,所以承认为纯粹由名言概念所安立,才是合理的。
由于我们长期以来习惯把产生的事物和产生的原因执着为实有存在,所以当这种执着被破除后,仅仅在概念名相中安立因果关系,内心自然会感到不适应。但我们应该思考:安立事物的方法只有两种——如果认为事物具有独立实体的观点不合理,那就应当依照仅凭概念名相来安立的方式进行,所以需要让心逐渐适应这种认知方式。
有人觉得既然存在所生(结果)和能生(原因),就说明因果是真实存在的,如果说这只是概念安立就不合理。这种想法并不正确。因为"唯名"中的"唯"字,既没有否定名称之外的存在意义,也没有否定通过正确认知所确立的意义。另外"唯名安立中存在"这句话,虽然表明绝对不存在不依靠概念名相而独立存在的事物,但也不是说凡是概念名相所安立的一切都真实存在。
这样来看,从内外因缘所产生的各种现象,好比种子发芽,或是根尘相触产生认识活动,我们可以选一个明显的例子,观察自己的心如何产生执着。接着从结果或原因中随便选取一个现象,用破除"自性实有"的正确道理,来破除其他一切自性执着。只要还有丝毫未破除,就会被这种执着束缚,无法获得解脱。
进而要明白因果等现象只是概念上的假名安立,但能产生利害(苦乐)作用的因果关系不能说完全不存在。所以从假名安立的因产生果是存在的,但如果执着这些具有自性,那就是颠倒妄想。这样思考后就能生起确定见解。
不过对因果缘起的确定见解不应被破坏。如果认为自己的宗派不承认因果,只是在迷乱认识前暂时安立为"世俗中存在",那就是极其错误的否定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