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略義
觀緣品略義
此品略義有三,即說明對於所破的是如何執法和以正理破除之後結論如何,以及如何建立因緣及果。茲約言之:
由種生芽及從薪起火等作用,當眼見耳聞之時,若認為因果二法,不僅是唯名安立,而且執為彼名言所安立境之能生、所生,是有自性者,即是對於所破起執之行相。
彼所執境,若許為有,則應觀察:果之生起與因緣法,是自性一?還是自性異?如是觀已,即從果的方面,破所生有自性。又應觀察:因中有果?還是無果?此是從因的方面破能生有自性。總的說明:若有自性,則因緣及果,都不能建立,即以說明破有自性為主。要之,其所以說明破有自性為主者,由於對因果等法,執有自性,是從無始時來,串習所致,欲破除之,非常困難。又彼自性,若已破除,則於無自性上,建立因果,極為容易。因此自宗不以說明於名言中建立因果作用為主。
此中破時,純用自生、他生等方式,觀察名言所安立的境是如何有已而破。此亦只是破彼「非唯名言所安立的生」(有自性的生),不破「生」者,義甚明顯。因此在各品中於所破上,大半未加簡別語(即「非唯名言所安立的」或「有自性的」等),而加簡別語者亦有多處。一處已加,則易了知,其餘未曾明加之處,亦須例加,其理同故。「明句」(月稱論師所著的中論釋)中說明「無滅亦無生」等與經中所說有滅等義不相違者,此中是說生滅等法,非無漏智所緣境體,只破「勝義生」,不破「世俗生」又對經中所說從四緣生之密意,亦如是釋。破所緣緣,亦是破「勝義中有」,不破「世俗中有」等等。於所破上,加簡別語,最為明顯。加的處所亦多。因此在釋文義時,對於未加簡別之處,不可誤解。「又百論釋」(月稱論師著)中亦說:「有人認為此種觀察方式,是破一切生,即是說明有為無生者,那末,彼生等法,不成如幻,而成如石女兒,如此推度一切,即成沒有緣生之過。為免此種謬解,不說如石女兒,而說如幻。」此中所說,極為明顯。又「明句」中引「楞伽經」云:「我依無自性生,密意說一切法無生。」
若能破除有自性之因果,即成唯名安立,及唯由名言所安立之因果。如「佛護釋」(佛護論師所著的中論釋)中第一品初說:「所云生者,唯就『名言中』說。」又於品末亦說:「所云生者,唯是『名言中有』。」由見若許有自性,則因果不能成立;而有損益(苦樂)作用之因果,誰亦不能否認其有。既不能立為有自性,故許為唯由名言之所安立,方為合理。
由於對所生、能生執有自性之積習極為深厚,故於破此執後,唯於名言所安立中,安立因果,心中固覺不慣;但應思維,安立之法只有二種:前者(有自性的)若不應理,就應依據後者(唯名言安立的)安立,故須令心趨向這一方面。有人認為既有所生、能生,就有因果義,若說是唯名安立者即不應理云云。此種想法,不應道理。因為「唯」字,既不遮遣有非名之義,亦不遮遣量所成立之義。又「唯名安立中有」一語,雖說明絕對沒有非由名言所安立的有,然亦非說凡是名言所安立的一切皆有。
由此觀之,從內外因緣而生諸法,如由種子而生芽等,及依根、境而起識等,隨取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觀察己心是如何執取。次從果品及因品中隨拈一法,用破「有自性」之正理,破除其餘一切自性。若有少許未破,即被此執所縛,不得解脫。再於因果等法見為是唯名安立,而起損益(苦樂)作用之因果不能說為沒有。故從唯假安立之因而生果是有的,今執此等為有自性,實是顛倒。如此思已而生定解。然而對於因果緣起的定解不應破壞。若謂自宗不立因果,只是就迷亂識前有,立為「世俗中有」者,則是極大錯誤的損減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