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著作及业品第八
壬(三)破业与作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三)由此理类知余法。
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顺品的作用;(二)破违品的作用。
子(一)破順品的作用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有作業與作者故?答曰: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業,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業,亦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應成不觀待作者的作業,因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作者並無第二種作用故。又應成無作業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業並無第二種作用故。若謂定非作者能作定非業,則業與作者當成無因。若許業與作者無因,則因果亦不成立,業與作者無因故。若許因果不能成立,即不應有所作、作者和作業,無因果故。若許無所作、作者和作業,則不應有法(善)及非法(惡),無所作等故。若許無法及非法,則法及非法「有法」,應無所生的果,無有法及非法故。若許無有從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則應無解脫和增上生的道,一切作業應成唐勞無功、無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業與亦非業,因為是作者與非作者在一法上決定非有,彼此相違故。
子(二)破違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否則,應有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之過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和業非業,否則,當成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過。如云:「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彼此相違故」)。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業及業非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如云:「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業及非業,否則,亦成「是業與非業」「作者不作業」,及「亦成業無因」過,當知其因如上說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 问曰:作用若无自性,当成无作用了?答曰:无如是过,因为作者是依业而有,业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观待外,不见别有成办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如是当知取等亦无自性,因为业与作者无自性故。其余诸有为法「有法」,当知无有自性,因与作者及作业等之理相同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