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本住品第九
庚(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正釋;(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的能立(因)。
辛(一)正释 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壬(一)牒诤 问曰:有声闻部云:「中论说:『取者亦如是』极不合理,因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为缘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如此则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无有取者一法,则眼耳等根不能成为所取故。颂文前一「等」字是摄鼻等余根,后一「等」字是摄其余心所,「亦」字是指其余诸根及心所亦是属此中所摄之义。
壬(二)答难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断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的能立(因)。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彼补特伽罗──取者一法「有法」,应无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则未有彼补特伽罗之时亦应决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为无有眼等之时,亦可先有彼补特伽罗故;其实不然。何以故?无有所取,应无取者,由有所取显示取者故。无有取者,应无所取,由有取者显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问曰:非说补特伽罗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从眼等根中,由眼见色显示有补特伽罗时,余根则不显示,余耳鼻等根则于闻声嗅香等时显示有补特伽罗,因此并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答曰: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设若见者即是闻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说一一根之前有补特伽罗,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谓见者闻者受者是有自性的异,那么,有见者时闻者亦应当有,如是则一个补特伽罗应成多数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问曰:彼我虽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种故。答曰: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种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与前说前后有和同时有的过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問曰:雖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曰:彼眼等根(與受等心所)亦無自性,因為眼耳等根與受等心所是誰所屬的我亦無自性故。
癸(三)斷諍 我「有法」,執汝(我)有自性之分別應當息滅,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時皆無自性故。又執為完全沒有之分別亦應息滅,彼(我)能顯示所取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