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因)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因。
壬(一)破能立之喻 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三)总结。
子(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 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异。
丑(一)破自性一 问曰:取者与所取,互相观待而有,故无自性之语,不应道理,如火与薪虽是互相观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与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异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彼薪与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异 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 分二:(一)应不观待;(二)应不会合。
卯(一)应不观待 若如第二是自性异,则火「有法」,无薪亦应生起,并且恒常燃烧,和不从能燃的因生起,又于工作当成无有意义,如是则薪亦非有及应不观待余──薪,因为与薪是自性异故。若许不待余──薪,是故火应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许火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则火应恒常燃烧,因为不从能燃的因生故。若许火常燃,则加薪的工作当成唐劳无功。若谓在正烧时是薪,没有无薪生火的过失,则火应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燃时方是薪故。
卯(二)應不會合 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若不至薪,應不成為燃薪;若不燃薪,應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恆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問曰:離薪雖別有火,但火與薪會合,如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應理,因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火不是薪,薪不是火),則離薪別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 问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观待故?答曰:若观待薪而立火,观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观待谁先成立?设若先成立薪然后待彼立火,则火有成已复成之过,并且所烧的薪上,应成无火的过失,因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问曰:火薪同时成立,所以无过?答曰: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观待而成即无自性,因为观待薪而成立火,亦观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有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则观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应不成观待薪,火未成故。设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观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复次,火薪皆无自性,因为观待薪的火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薪的火;观待火的薪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火的薪故。问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现见由火烧薪故。答曰:火不从无薪处来,不见从无薪处来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见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 如是其余说明火薪无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时中去的作用无自性的理中已说,不过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换为「且已烧不烧」等语而破除之。
子(三)总结 薪不是火,因为作者与所作非一故,但离薪亦无火,无薪火不生故。火与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与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异故。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由我与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说明瓶等诸法皆无自性。何以故?与成立火薪无自性理相同故。
癸(二)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诸实事师「有法」,龙树不认为汝等善巧佛陀教义,因为说我及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