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和合品第十四
庚(二)破有為有自性之能立(因)分三:(一)破和合有自性;(二)破因緣生起有自性;(三)破繫縛解脫有自性。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示由此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壬(一)正破 分二:(一)立宗;(二)立因。
癸(一)立宗 若謂蘊處界由自性有,因為有同時和合故。答曰:見(眼根)所見(色境)見者(眼識)三法,彼等二二合(根與境或識與境)或一切(根境識三)互相和合,皆非由自性有;如是貪、所貪、貪者,及其餘煩惱,以至其餘處等三法和合亦無自性。
癸(二)立因 分二:(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子(一)由異無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見(眼根)、所見(色境)和見者(眼識)等「有法」非有自性地和合,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和合,則彼此觀待為異的「異」法亦應有自性,但是,異無自性故,和合亦無自性。不但見(眼根)、所見(色境)和見者(眼識)等異「法」無有自性,其餘瓶衣等「有法」和合亦無有自性,因為「異」法無自性故。依彼而有此,則此不是有自性地「異」於彼所依,如瓶是因衣而異,若無衣則瓶不成為異於衣故。瓶、衣非有自性地異,若瓶是有自性地異於衣,則於無衣時瓶亦應因衣而為異,但是,若無衣,則瓶不因衣為異故。又若謂由有泛說異的總名而名為異故無過失。答曰:異的總名在異的別名中無有,因為彼別名中無須安立總名故。不異(一)中亦非有彼異的總相。何以故?不異中只有一故,此因應許。又異與一非有自性,異的總名非有故。
子(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和合无自性,何以故?自法不与自法合,异法与异法亦非有自性地和合故。
壬(二)由彼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若谓有和合,因为有合时故。答曰:合、正合时、合者皆非由自性有,因为和合的事无自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