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文义消释例者
又更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消释体势。初又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详究文相。初为十例。
又分成两个部分。第一是详细探究文章的含义,第二是解释文章的体例和结构。第一部分又分成两个小部分。第一是详细探究文章的含义,第二是详细探究文章的形式。第一部分再分成十个例子。
一者引证通局。如引法华部唯一实。文叙昔教以为所开。故部中之文有权有实。若局证一实则唯引一实文。若通证方便则兼引昔义。如引法华证渐不定。所引四味文之与部。通局亦然。
第一点,是引用经文来证明时,有通证和局证的区别。比如引用《法华经》时,这部经只讲一乘实相的道理。经文里叙述过去的教法,作为被开显的对象。所以这部经里的文字,有的属于权巧方便,有的属于真实究竟。如果局证一乘实相,就只引用讲一乘实相的文字。如果通证方便法门,就同时引用过去教法的义理。再比如引用《法华经》来证明渐教和不定教,所引用的四时教法的文字和部类,通证和局证的情况也是这样。
二者泛引流类。谓引教证观等。如引华严先照高山。净名始坐佛树。大经从牛出乳。法华以异方便等。以证三止观义。故知教观。渐等名同其义永异。彼文判教。今以类同。是故借教用。
第二点,是广泛引用各类经典来类比。比如引用《华严经》里“先照高山”的说法、《维摩诘经》里“始坐佛树”的记载、《大般涅槃经》里“从牛出乳”的比喻,以及《法华经》里“以异方便”等经文,来证明三种止观的意义。由此可知,虽然这些经典和止观法门在“渐次”等名称上相同,但它们的含义却完全不同。那些经文是用来判教分宗的,而这里只是借用它们类别上的相似之处,所以是借教义来类比说明。
三者借名申义。谓借权名申于实义。如引方等斥夺之名。申今开权绝待之义。引余三时类此可知。于彼即是兼但对等。于今即成开废会等。
第三点,是借用名称来说明真实含义。意思是借用方便说法的名称,来阐明真实的道理。就像引用方等经中批评、否定的说法,是为了说明现在要打开方便法门、超越对立分别的道理。引用其他三个时期的经典,道理也类似,可以这样理解。对于那个阶段来说,就是兼带、但是、对比等等的说法;对于现在这个阶段,就成了打开、废除、会通等等的含义。
四者借喻转譬。如猪揩金山等。论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间物类而已。随义转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诸经或时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烧。以形以性。若体若用。地水风等为喻亦然。是故不应局文为定。
第四种方法是借用比喻来转换说明。 就像猪蹭金山这个比喻,本来是形容忍耐等品质的。 现在我们借它来比喻止观等修行。 比喻只是世间的常见事物罢了,可以随着要表达的意思灵活运用,何必局限于原来的用法呢? 比如火这个东西,在各种佛经里,有时用来比喻嗔怒,有时用来比喻智慧; 有时强调它能照亮,有时强调它能燃烧; 有时从它的形态来说,有时从它的性质来说; 有时讲它的本体,有时讲它的作用。 地、水、风等其他比喻也是这样。 所以不应该死板地认为某个比喻只能固定用在某个地方。
五者傍引辨异。如诸文用毗昙.成实若证渐初及偏小等。则但名义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阴之王数同时异时等。但为辨异非借名义。
六者开总出别。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义含开合。义徧诸门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华权实本迹。般若加说共不共等。方等弹斥神力不共等。随引一句两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违本宗。略辨异同不在委细。不以名似将为义同。是故所引粗尔存略。
九者借名略义。如摄法中及识药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状。若更委释太成繁广。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义。如教证二道本在别教今则通用。乃分两意约证约说。准望三观立三止等。
二者详究文相亦为十例。
一者随相开合。如三观四教四悉五味谛缘度等。一家立义文相皆然。宽广无穷。随事随理。随法随名。随行随证。随自随他。无不通用。然须结撮勿使浮滥。若不尔者。征文靡托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则浅深有则。演义理则纵广无涯。示一心则卷权归实。泛从被物则开实出权。立行仪则以智为道。荡相者则纤毫不遗。存诸教则因果历然。显一理则始终无二。
二者结示处所及立本文意。如例余阴入在破徧文末。竖破法徧有六处示妙。妙境中明说教大体。发心中则约圆斥徧。安心中义开三种。道品中不出念处。通塞中元治能执。次位中劝修五悔。安忍无着但在进功。若搜得宗源则诸文可识。大纲既整网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为显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识浅深。如识次位正为简滥旁为通经。又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为旁。意虽旁正文不可废。
四者文偏意圆。如以三止观结于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诸境十乘纵横偏小等。三种止观皆缘实相等。
五者广略有无。如发心中显数则广而文相略。后十法中文相则广而显数略。修大行中事仪则广而十法略。修正观中十法则广而事仪略。后三大章。大意中有广解中无。十种境界。正观中有四三昧无。虽互略无义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禅浅深竖破法徧。文虽次第行必随人。十禅何必自浅阶深。竖破元为显于不二。或随竖次入何障于理。自浅阶深妙观斯在。
七者待绝前后。若约教相必先待后绝。若论道理待绝俱时。
八者破会不同。若依化仪必先破次会。如先斥小后方会圆。故方等.般若广破偏小。次至法华方会入实。约人约行破会同时。如照权了实。照权名破了实名会。是故今文为显理故。不同玄文专在判教。凡有释义破必居先。故今偏圆借彼释名。次第则别。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别十章。引证破古问答料简等多为生解。若十法总别。十境互发。十禅离合。十境发相。专在于行。是故先识。方可造修。
十者举例从略。如道品摄法假中空例破余阴。余使余品以例初品。相续相待以例因成。则细寻广意以申余文。历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观。但于阴入委识根由。余九待发方可设观。故九境中但分别境。境下十观不细委分。但随境转照非关广说。
次消释体势。又更为二。一文体势。二义体势。初文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法喻广略。若法略喻广则展法文与喻相称。不专守略法以拥喻文。或法广喻略。则攒法对喻。或开喻对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议境等。或法别喻总。如以大车喻于十法。则开彼总喻以对十法。若以善画胜堂为喻。不须开对。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总。如以虗空喻于法界。若法喻俱别。则随文对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无。随宜设用存没适时。
三者开合自他。凡列章门。有对自开合。如五略对十广。有对他开合。如以十广对五重玄义。有相摄开合。如开上合下。有义立开合。如摄法等开六开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义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缩多少适时。后数必使至十。从义则賖促随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余部广存。重展成繁。或广文非要。若消释者。须委的处所撮略指示。若传写者。有阙须填。
五者破立存没。如破古师及邪僻。其义坏已不须更存。纵存其名不用其义。或小有不当则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为成一家不思议理。为逗一代不思议化等。
六者长短不同。若大小法相问答研核。法喻对当章门开合。则随文消释无俟远求。如不思议境等及破法徧。必观历初后寻求中间。或结长就短。或演短令长。是故皆须远腾文势方可碎释。碎释文显。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畅。令一家行门归趣有在。或总别二释则以总冠别。别释义长则掣别归总。
七者法喻隐显。若法隐喻显则求喻意以消法。若法显喻隐则求法意以消喻。喻望于合显隐例然。是则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问答迷解。若迷问而不迷答则求答意以设问。若迷答而不迷问则研问文以成答。或问从答生。或孤然释妨。或因答作并。或从答设难。或答顺于问。或答违于问。或答杜于问。或答开问端。
九者举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语势兼含。应以教定之。使六文一类。若谛若缘诸法皆尔。
十者以教定法。皆随其教体以立义宗。或名偏意圆从体以定。
二者义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部体本意。凡欲释义先思部类。如法华玄。虽诸义之下皆立观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义出诸教上。则教正观旁。托事兴观义立观心。教中则以权实本迹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简于权。并以世界尘数以简于迹。若本迹交杂教味疏遗。无以显于待绝二妙。余味余部以类求之则可知矣。若今止观。纵用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观。则观正教旁。为显实理旁通诸教。复为生信旁引诸经。
二者观教同异。既约法华应须八教。教虽有八。顿等四教是佛化仪。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观观则有四。渐既异别更加不定。故观则有六。开权显实会藏等三。渐及不定元知圆极。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随教虽复若八若四。本意唯为成一佛乘。
三者观门准则。随机逗物虽立四门。教法体度无生为首。若消法相为成行解。斥夺比决上下交映。皆悉结撮归于一乘。
四者会异考同。若一切异名皆入一实。名为通会。如会随入悉止观异名等。名为别会。通别二会摄法罄尽。则一家义势摄法无穷。乃至法门亦具通别二会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为通会。当教当门名为别会。言考同者。如大小经论凡所立名。部袠虽殊名相不别。岂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简而使甄分。如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岂此三名体同宗极。故云不可寻通名而求别体。故用相简之。是以考同出异会异令同。若异若同同入一极。
五者以一例诸。如教证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着一念思议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议。后明不可思议等。部内唯有一文说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处处文义通彻昭然。
六者名义通局。如置毒譬。经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变。五味唯喻一代五时浓淡虽殊皆从牛出。今文从义处处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时或部。不可壅义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则有两种醍醐杀人。若用五味则有两种乳不等。
七者开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随其文意应多应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门。一一皆令有名有义。无得辄尔无义立名。
八者束散前后。凡诸宽文文中无结。或障文势若逐意便。或前结而后开。或前散而后束。所以释者先须捡括语意宽急。所诣归宗。使观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权实。行有亲疎。亲正疎旁。废权入实。理无种种行有浅深。说理则泯彼阶差。谈行必积功方达。以理融行。以行综理。诸位无滥方可免失。岂可尚深偏求一句。况以二十五法而为前导。十乘十境以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润导达交络莹饰。一体二手更互揩摩。
然义解者非消文时。欲出文意必须出没开合。先令妙境周圆依境立愿。愿行相称正助无阙不失次位。是则可以斥偏邪。可以进圆行。可以显异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时。先钩鎻文势一道竖进。次洮炼前后以显行相。以一观境冠于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诸行。以一安心徧该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细门。以一道品调停阴入。正助只是助开前四。次位通为上之七门。以除滥过。安忍.离爱上八功能。入初住时转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劳生起。说行说理未足可师。何者。越次则伤文。专文则损理。
十者教观折摄。教折摄者。若权若实适时而用。或摄权折实。或叹实折权。理事因果四门四悉。随教随机约人约部。若密若显若现若当。为熟为种。逆化顺化。不出一折一摄意也。
观折摄者。观一境。历一心。或折为无常。或融为理性。宜治乐厌。止观智断。苦乐纵夺顺逆体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摄二意。
故此教观折摄二者。以理观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条略知大槩。余不尽者准此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