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生章第九
论曰:此缘生于大乘中微细最深。略说有二种缘生:一自体分、二爱非爱分。于中由阿梨耶识故诸法生起,此是自体分缘生,与种种自体分为缘故。复有十二支缘生,是爱非爱分,为善趣恶趣、可爱不可爱种种身分缘故。
释曰:此于大乘中微细最深者,于中凡夫智不能知,故微细。阿罗汉等不能测,故最深。于中略说有二种者,此是立门自体分、爱非爱分,以此二种缘生名解释。由阿梨耶识故者,谓阿梨耶识为因,故诸法得生,此名自体分。谓与种种类身分为因故。若说无明等,此是爱非爱分。何以故?由为种种爱非爱身分因故。
论曰:若于阿梨耶识中迷第一缘生,或执自性为因、或执宿作为因、或执自在天变化为因、或执我为因、或执无因缘。复次若迷第二缘生,执我作者受者。譬如众多生盲丈夫未曾见象,或复有人以象示之。有触象鼻者、有触牙者、有触耳者、有触尾者、有触脚者、有触脊者。有人问之:象为何相?或复答言:犹如犁柄、或言如杵、或言如箕、或言如木桶、或言如帚、或言如石山,作如此说。如是如是,不解二种缘生无明生盲者,或执自性、或说宿作、或说自在变化、或说我作、或说无因、或执作者、或执受者,由不识阿梨耶识体相及因相果相故,如不识象体。若略说阿梨耶识,即果报识一切种子识是其体相,由摄持三界中一切身一切趣故。
释曰:或言宿作因者,由不许有现在士夫力因故。如是等生盲众生,以譬喻显示。无明生盲者,谓十二支缘生中最初无明,由无明故名为生盲。不解阿梨耶识体相因相果相故者,如前所立阿梨耶识体相说名体相,所立因相名因相,所立果相名果相,于此不解。由无明力不解阿梨耶识自体分故,执自性等五因为诸法因。由不解第二爱非爱分故,执我为作者受者。于中因者,一切法熏习,于阿梨耶识中有故。果者,即是诸法所熏故,果报识一切种子是。其体相者,由得身成熟名果报故。一切法种子者,即是熏习已名种子故。一切趣者,谓五趣故。一切身者,谓趣趣中同类不同类种种身故。已说阿梨耶识为一切法种子,欲明了彼种子体故,以偈显示。
论曰:此中有偈:
外内不明二, 世数第一义,
此一切种子, 当知有六种,
刹那及俱有, 与彼相随转,
决定及待缘, 亦引生自果,
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合,
异此不可熏, 是为熏习相。
六识无相合, 三差别相违,
二念不俱有, 余生例应尔。
此外内种子, 有生及有引,
枯死由引因, 自体后边灭。
释曰:以外内不明二等五偈显之。于中外者谓谷子等,内谓阿梨耶识。不明者,外种子不可记义故。二者,阿梨耶识有善有不善故。复有别义:以染污清净为二。世数者,外法但以世数说为种子。何以故?亦以阿梨耶识变异有故。第一义者,唯阿梨耶识为彼诸法种子。此诸法种子有六种。刹那者,此二种子无间生灭故。若常则不得为种子,以一切时如本无差别故。俱有者,非过去、非未来、非别处。若此时种子有,即此时果生故。与彼相随转者,阿梨耶识随转乃至对治道生,外种子乃至根未坏及果熟。决定者,以种子决定故,非一切故。一切得生各自决定,若此种子还此物生。待缘者,非一切时一切生故。于何处何时得其生缘,即彼处彼时生故。亦引生自果者,自种子能引生自果故。如阿梨耶识还引生阿梨耶识,谷等引生谷等。如是等六种显种子生果义。此熏习相,今当显示。坚者,由坚故可熏。不如风动,风不能持熏习,由熏习不能随风转至一由旬故。若瞻波迦华所熏油,香风随转至百由旬外。无记者,谓无记气。如蒜不可熏,以臭故。香亦如是,不可熏故。若无记物则可熏。可熏者,若可熏物则受熏,非不可熏,如金银石等并不可熏。若能摄持熏习者乃可得熏,谓衣等所应熏物。与能熏相合者,若相合则可熏,非不相合故。相合者,谓无间共生故。若异不可熏者,异者谓异阿梨耶识,非此异识能受熏,以离阿梨耶识余识不可熏故。以是阿梨耶识中具刹那等诸义,谓刹那灭故,与生起识俱有故,乃至对治道生所有生死中相随转故,由决定为善恶等因故,福非福不动行待缘于善恶趣成熟故。以阿梨识与如是等功能相应,故得受熏,应须成立。诸生起识,不合道理。六识无相合者,诸识动转故。三差别相违者,一一识各各依止生,各各攀缘各各作意。复有别义:谓诸识各别相故。譬喻者,说前念得熏后念。为遮此义故。
论云:二刹那不俱,无有二刹那并起义。若同生同灭,熏习乃得住。若言虽不相合,然所生之识相类而生故得相熏者,余生例应尔故。谓诸别相者亦应得尔,如眼等诸根同以净色为相,应得相熏。应作此说:以眼根净色与耳净色其类同故,彼诸净色应更互相熏。虽净色是同,处所各别,不言相熏者,识虽同类,何得相熏?如彼所说二种种子,谓外及内,俱有生因及引因。于中外种子生因者,乃至果熟。内种子生因者,乃至命尽。外种子引因者,熟已未种。内种子引因者,死后尸骸。由引因故多时住。若此二种子唯有生因,既离彼因即应失灭,无有多时相续住义。若言刹那传传转故,前刹那为后刹那因者,则无有灭时;以有灭故,当知必有引因。此二种子引因者,譬如引弓为箭远至因。
论曰:此内种子不类外种子,故复说偈:
外种无熏习, 内种则不然,
闻等无熏习, 果生非道理。
已作及未作, 失得相违过,
外种内为缘, 以内熏故生。
复次其余生起识,于一切身及趣为受用者应知。
释曰:于中一切身及趣为受用者者,谓于彼中受用生故。由于受用中有故,名受用者。此义以《中边差别》阿含显示。
论曰:如《中边差别论》说。
第一谓缘识, 第二受用识,
诸心法所扶, 了别此受用。
释曰:此二识复有更互为因果。阿含,谓阿毘达磨修多罗偈说。
论曰:此二种识亦更互为缘,如阿毘达磨修多罗偈说:
诸法依识住, 识依法亦尔,
各各互为因, 亦恒互为果。
释曰:各各互为因者,阿梨耶识于一切时为诸法生因。亦恒互为果者,若阿梨耶识为因则诸法为果,诸法为因则阿梨耶识为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