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覺經大疏釋義鈔卷第七(之上)(始法空章中終世間諸法)
终南山草堂寺沙门 宗密撰
疏:第二、法空中二:一、略銷。文云此非色滅空者,淨名經也。緣生即空,中論偈意也。餘皆可知。二、然法空中廣釋義。於中四:一、舉意;二、所言下,標宗(外者,心外實有之法);三、凡夫者下,牒釋;四、如上執下,結名。三中二:一、境空,二、心空。境中二:一、凡夫,二、宗計。凡中四:一、敘能(有情)所(心外實法)計執,二、約倒正明空,三、牒釋空義,四、結理勸修。初中四生、六趣,至下彌勒章中當釋。未必師承者,不妨。或亦因世人倒執巧智,妄說心外之法生起因由、禍福之理,令後幼稚之流展轉相習,亦似涉師承之義。故今但云未必。未必之言,含兩勢也。問:上開凡夫及宗計二章,然已自揀訖。此中何不但言不因師承?答:然此類但是習俗生常,又不成典教,未為世訓,故不同後儒、道宗計也。無始俱生者,法執有俱生、分別二種,此是俱生;後宗計者,即是分別。分別俱生之義,如別卷說。力有餘者,亦任撿敘,不敘亦好。觸、向皆執心、心所之有,緣慮愛、惡(去聲);執色、聲等有,變礙好、惡(入聲)。
▲疏所執下。二、約倒(情也),正(理也),明空也。
▲疏文“所执”以下。第二层,从颠倒(指凡夫迷妄的情识)与正确(指佛法的真实理体)相对的角度,来阐明空义。
疏情有下,三、牒釋空義。文二:一、敘情有,次、破倒情,二、顯理無以成正覺。初中又二:一、釋,二、結。一中二:一、直釋唯識本。偈云: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據彼疏釋二種假中,今當世間無體,隨情假也。故當情有(餘一是聖教施設假),但是情想所變似有故,如夢所見物。已如前釋。起信者,文云:一切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別(唯是妄情所作,本來無實,如病眼見空華等)。若離心念,則無一切境界之相(疑云:何以得知依妄念生?釋云:此聖智無妄。既無此境,即知定從妄生)。注云心等生者,亦是起信也。此在列釋五意訖。後結蹄心云:是故三界虗偽唯心所作(順結也。三界是前一心,隨無明動,作五種識故,故說三界唯心轉也。虗偽之狀雖有種種,然窮其因緣,唯心所作),離心則無六塵境界(反結也。離彼現識,則無塵境,反驗塵境唯是心也)。此義云何(現有塵境,云何唯心)?以一切法皆從心起(以一切法皆是此心隨熏所起,更無異體,故說唯心。又疑云:何以此心作諸法耶?故下釋云),妄念而生(由忘念熏故,生起諸法也)。一切分別,分別自心(境界唯識,無外實法,是故分別但分別自心。此一句顯無塵唯識義),心不見心(既塵無相,識不自緣,是故無塵,識不生也),無相可得(能、所俱寂也。攝論云: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當知世間一切境界,皆依眾生無明(根本)妄心(業識)而得住持(以一切境由此而成。若無明未盡,已還此識住持,境界不息。此則結相〔為〕心也)。是故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離心之外無體,又即心故無體。又疑云:既其無體,何以宛然顯現?故下釋云),唯心虗妄(此並真心之上虗妄顯現,何處有體而可得取?問:何以得知心上顯現?下答云)。以心生,則種種法生;心滅,則種種法滅故(反驗唯心顯現成妄也。以心生、法生等,故知也。此中以無明力不覺心動,乃至現一切境等,故言心生,種種法生。此則心隨熏動,故云生也。若無明滅,境界隨滅,諸識分別皆是滅無餘,故言心滅,則種種法滅。此則心源還淨,故云滅也。既心隨不覺,妄現諸境,即驗諸境唯心無體也。今疏但引心生、法生等,取唯心之文顯也。其義並在鈔中,須具釋之)。疏:二十、唯識云者,最初偈便是論宗。長行釋云:初句立義,謂但有內心,無色、香等外諸境界。問:以何驗知色等法無,但內心妄見?次句答云:以無塵妄見,謂畢竟無色等境界,但有內心妄生分別能見諸境(釋破半云)。譬如人目,或有翳、熱、氣、病等,是故於空中妄見種種諸事。毛輪第二月及夢、幻、乾城等(長行〔淥〕山喻,則毛月也),實無前事,但虗妄見,而有受用。色、香、觸等外諸境界,皆亦如是。無始世來,內心倒惑,妄見有用。
疏文在阐述“情有”之后,第三部分是援引并解释“空”的义理。文字分为两层:一、叙述“情有”的见解;其次、破除颠倒的妄情;二、显明真理的“无”以成就正觉。第一层中又分两部分:一、解释,二、总结。解释部分再分两点:一、直接解释唯识的根本道理。偈颂说:“由于假名而说有我、有法,有种种相状生起流转,这些都依赖于识所变现。”依据那部疏的解说,在两种“假”中,这里指的是世间没有实体、只是随顺妄情而假立的情况。所以这只是妄情执着而以为有(另一种是圣教为教化而施設的假名),仅仅是情识妄想所变现、看似存在而已,如同梦中见到的景象。这已经在前面解释过了。关于《起信论》,文中说:一切诸法只是依凭妄念才显现出差别(纯粹是妄情所造作,本来没有真实体性,就像有眼病的人看见空中幻花一样)。如果离开了心念,那么一切境界相状就都不存在了(有人疑问:怎么知道是依妄念产生的呢?解释说:因为圣者的智慧中没有妄念。既然圣智没有这些境界,就可以确定它们一定是从妄念中产生的)。注文说“心等生起”的,也是出自《起信论》。这是在列举解释五种意识之后。后面总结时说道:因此,三界虚妄不实,都是心所造作(这是顺向总结。三界就是前面所说的一心,随着无明而动摇,生起五种识,所以说三界只是心的流转。虚妄假相虽然有种种不同,但推究其根源,都是心所造作),离开了心就没有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尘境界(这是反向总结。离开了现前的识,就没有尘境,反过来验证,尘境只是心)。这个道理是什么意思呢(明明现有尘境,为什么说是唯心呢)?因为一切法都是从心而生起(因为一切法都是这个心随顺习气熏染而生起,并没有另外的实体,所以说唯心。又有人疑问:为什么这个心能造作诸法呢?所以下面解释说),是随妄念而产生(由于妄念熏习的缘故,生起种种法)。一切分别,其实都是在分别自心(境界只是识的显现,并没有外在的实有法,所以所谓的分别,只是在分别自己的心。这一句显明了“无外尘,唯有识”的道理),心不能看见心本身(既然外尘没有真实相状,识也不能缘取自己,所以没有外尘,识也不生起),没有任何相状可得(能分别的心和所分别的境都寂灭了。《摄大乘论》说:没有少许法能取着少许法)。应当知道,世间一切境界,都是依靠众生的无明(根本)妄心(业识)才得以维持存在(因为一切境界都是由此而形成。如果无明没有断尽,这个识就会一直维持,境界就不会停息。这就是总结现象为心所造作)。所以一切法如同镜中的影像,没有实体可得(离开心之外没有实体,又因为就是心本身,所以也无实体。又有人疑问:既然没有实体,为什么又分明显现呢?所以下面解释说),只是心的虚妄显现(这一切都是在真实心之上的虚妄显现,哪里有什么实体可以执取呢?问:怎么知道是心上显现的呢?下面回答说)。因为心念生起,种种法就生起;心念息灭,种种法就息灭(这是反过来验证是唯心显现而成虚妄。因为心生法就生等,所以知道。这里是指由于无明的力量,不觉悟的心念动摇,乃至显现一切境界等,所以说心生,种种法生。这就是心随顺熏习而动,所以说“生”。如果无明息灭,境界也随之息灭,各种识的分别也都灭尽无余,所以说心灭,种种法灭。这就是心回归本源恢复清净,所以说“灭”。既然心随顺不觉悟的状态,虚妄显现种种境界,就可以验证这些境界只是唯心,没有实体。现在疏文只引用了“心生法生”等句,是取其中“唯心”的文字来显明道理。其中的义理都在《钞》中,需要完整解释)。疏文:第二十、《唯识论》所说的,最初的偈颂便是全论的宗旨。长行解释道:第一句建立宗义,是说只有内在的心识,没有色、香等外在的种种境界。问:用什么来验证知道色法等不存在,只是内心虚妄地看见呢?第二句回答说:因为外境本无,只是妄见,就是说毕竟没有色等境界,只有内心妄生分别,才能看见种种境界(解释破除外境的一半道理)。譬如人的眼睛,或者有翳障、发热、气病等毛病,因此在空中妄见种种事物。如毛轮、第二个月亮,以及梦境、幻象、乾闼婆城等(长行解释中列举了山喻,就是毛、月等喻),实际上并没有前面那些事物,只是虚妄地看见,却好像有真实的感受和用处。色、香、触等外在的种种境界,也都是这样。从无始以来,内心颠倒迷惑,妄见有这些境界并认为有用。
▲疏問:若無下,二、通難也。亦皆是彼論文,但引之撮要耳。文六:一、能、所見不不齊難,二、夢、鬼見不不齊答,三、法、喻有用、無用難,四、喻中亦有妄用答,五、法、喻有體、無體難,六、法中悟亦無體答。初中,彼先有偈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今疏但是彼長行釋此偈之文,以偈文義隱,故不引之。今難出之,令知講時亦不須引。文中二:一、一能望多、所不齊,二、多能望一、處不齊。今初也。時、處等者,若就時難,應云:晝無日輪,但妄見者;夜無曰輪,亦應妄見。或冬時應見華、葉榮茂,夏時應見霜、雪凝凍等。約處難者,應云:空中無日輪,但妄見者;地上無日輪,亦應於地上妄見。或脊後皆見眉、眼等。故云應一切時、處皆見有色也。言我皆不見者,約時,應云:夜無日光,既不妄見日光;晝既無日光,亦不應妄見。或應冬不妄見霜、雪等,夏不妄見華、葉等,以晝、夜、冬、夏同,皆一切無故。約處,應云地無日輪。既不於地上妄見,空中無日輪亦不應妄見。故云或皆不見也。何故下,指目覩現量事結難也。論文具云:何故於有色處,眼則見色;餘無色處,則不見色?又若色等但妄見者,何故取彼見處於有色時,眼則見色;於無色時,則不見色?意云:何故偏於空中,則見有日輪;於地面一,即不見有?又即彼空中於晝時即見,夜即不見。疏又多人下,二、多能望一處不齊也。論文具云:且如空華本無,而翳者妄見。故淨眼者,多人同處、同時皆不見之。既一切色等皆空,但迷心妄見者,何故多人共集,同處、同時於有色處(空中是日輪處也)則見色,於無色處(地面是無日處也)則同不見?
▲疏文提问:如果说“没有外境”这一段,第二、是解答疑难。这些也都是那部论中的文字,只是引用时摘要罢了。文字分为六部分:一、能见与所见不对等的疑难,二、用梦、鬼所见不对等来解答,三、法、喻有用与无用的疑难,四、喻中也有虚妄作用的解答,五、法、喻有体与无体的疑难,六、法中觉悟也无实体的解答。第一部分中,那部论原先有一首偈颂说:如果只是心没有外尘,离开外境是虚妄所见,那么时间、地点是固定还是不固定?人以及所做的事呢?现在疏文只是那部论长行解释这首偈颂的文字,因为偈颂文字义理隐晦,所以没有引用。现在把疑难列出来,让大家知道讲解时也不需要引用。文字中分二:一、一个能见面对多个所见不对等,二、多个能见面对一个地点不对等。现在是第一点。时间、地点等方面,如果就时间提出疑难,应当说:白天没有太阳,只是虚妄看见的话;那么夜晚没有太阳,也应该虚妄看见。或者冬天应该看见花草树木茂盛,夏天应该看见霜雪凝结等等。就地点提出疑难,应当说:空中没有太阳,只是虚妄看见的话;那么地上没有太阳,也应该在地上虚妄看见。或者背后都应该看见眉毛、眼睛等等。所以说应该一切时间、一切地点都看见有颜色事物啊。说“我都不见”这一点,就时间而言,应当说:夜晚没有日光,既然不虚妄看见日光;那么白天既然没有日光,也不应该虚妄看见。或者应该冬天不虚妄看见霜雪等等,夏天不虚妄看见花草树木等等,因为白天、夜晚、冬天、夏天同样都是什么都没有的缘故。就地点而言,应当说地上没有太阳。既然不在地上虚妄看见,那么空中没有太阳也不应该虚妄看见。所以说“或者都不见”啊。“何故”以下,是指出亲眼所见的现量事实来归结疑难。论文详细说:为什么在有颜色的地方,眼睛就看见颜色;其他没有颜色的地方,就看不见颜色?又如果颜色等等只是虚妄所见,为什么取那个看见的地方,在有颜色的时候,眼睛就看见颜色;在没有颜色的时候,就看不见颜色?意思是:为什么偏偏在空中,就看见有太阳;在地面这一处,就看不见有?又就在那空中,在白天时就看见,夜晚时就看不见。疏文又说“多人”以下,第二、多个能见面对一个地点不对等。论文详细说:就像空花本来没有,是有眼病的人虚妄看见。所以眼睛清净的人,多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都看不见它。既然一切颜色事物等都是空,只是迷惑的心虚妄看见的话,为什么多人聚集在一起,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在有颜色的地方(空中是有太阳的地方)就看见颜色,在没有颜色的地方(地面是没有太阳的地方)就同样看不见?
△疏彼論偈下,二、夢、鬼見不,不齊答也。上半却定義宗,後半正答所難。長行釋意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或有處見村、園、男、女等(或於某州、縣界內見),非一切處(不於餘州、縣境內見);即於此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常見。此雖離識無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此通一能望多所之難也。餓鬼等者,通多能望一所也。長行釋云:謂如餓鬼,或百同業,或千同業,同見河中悉皆是膿,或皆是血(小便、大便、流鐵例之);或見清水,則兩岸被人執刀杖防守,不令得飲。法合以答,意皆可知。色
△在解释那段论偈之后,第二部分,讨论梦境、饿鬼所见是否相同的问题,这是不齐等的回答。上半部分先明确论宗的定义,后半部分才正面回答所提出的疑难。长行文的解释意思是:就像在梦里虽然没有真实的境界,但或许会在某个地方看见村庄、园林、男人女人等(比如在某个州、县的范围内看见),而不是在所有地方都能看见(不会在其他州、县的境内看见);就在这个地方,也只是有时能看见那些村庄、园林等,并非每时每刻都能常见。这虽然说明离开了心识就没有真实的境界,但处所和时间的确定性并非不能成立。这是为了回答“一个能见的心识对应多种所见境界”这一疑难。说到饿鬼等例子,是为了回答“多个能见的心识对应一个所见境界”的疑难。长行文解释说:就像饿鬼,或许一百个有共同业力的,或许一千个有共同业力的,一同看见河里全是脓,或全是血(看见是小便、大便、流铁等,可以此类推);或者看见清水,却见到两岸有人拿着刀杖防守,不让它们喝。用法义来配合回答,其中的意思都可以明白。
△疏:問:翳見下。三、法喻有用(法也),無用難也(喻也)。諸若色等諸法如空中華、夢中物,離心本無,但妄見者,何故樹上之華有結果之功用?不似翳見空華無功用。又諸色等各有功能,或損或益,不似夢物都無損益等用耶?
△疏偈答下。四喻中亦有妄用答也。長行釋云:夢中之境,實無女人,而夢與女人身交會,漏失不淨,通暢夢情,損失精血等用。眾生無始來,由此雖虗妄,受用香味等,皆亦如是無。離識實境,而有虗妄作用義,故成。(又迷心妄見有用,而理實推之,而謂有用。亦如夢中之相,亦謂有用。)
▲解释偈颂之后的回答,在四个比喻中也包含对虚妄作用的解释。经文详细解释说:梦境中的景象,实际上并没有女人存在,但在梦中却与女人身体交合,产生漏失不净、通畅梦中情欲、损耗精血等作用。众生从无始以来,虽然这些感受都是虚妄的,但体验到的香味等感受,也都是这样不真实的。这说明离开了意识,并没有真实的外境,却能产生虚妄的作用,所以这个道理成立。(另外,迷惑的心会虚妄地认为有作用存在,但从道理上推究,只是以为有作用而已。这也如同梦中的景象,也自以为有真实作用。)
△疏:問:世夢下五法,喻有體(法也),無體(喻也),難也。
疏解:提问:世间梦境等五种比喻,是用有实体的(法理),来比喻无实体的(喻象),这是难解之处。
△六、若得下,法中悟亦无体。答也。谓作此疑难者,无是迷梦之人,岂是悟也?故令待得出世对治无分别智,方名如实觉了。由彼论据大乘始教,犹计地前一向未如实觉,似待修习福智满一僧祇劫,方得出离世智。若以圆顿宗说,得出世智有二意:一、解悟,谓初发心时,顿悟实法,了达生死烦恼本空,元是菩提涅槃,即名梦窹。二、证悟,谓虽顿解当体全真,然多生妄执,习已性成,故心行难符智解。须以顿悟之力,习气渐息,圣力渐通,登地证悟。八地已去,无相无功,念念不间,方名出梦。具上二者,如华严说。
第六段,“若得”以下的内容,说明在教法中,所谓的“悟”也是没有固定实体的。这是回答。意思是提出这种疑问的人,自己还处在迷梦之中,哪里算得上是觉悟呢?所以要等到生起出世间的、对治烦恼的无分别智慧,才能称为如实地觉悟明了。因为那部论依据的是大乘始教的立场,仍然认为在登地以前一直未能如实地觉悟,好像要等到修习福德智慧圆满,经过一大阿僧祇劫,才能生出离世间烦恼的智慧。如果用圆顿宗的学说来说,生出世间智慧有两种含义:第一是解悟,指在最初发心的时候,当下就领悟到真实的法性,明了通达生死烦恼本来就是空寂的,原本就是觉悟和涅槃,这就叫做从梦中醒来。第二是证悟,指虽然当下领悟到一切事物本身全是真实法性,但是因为多生累劫的虚妄执着,习气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内心的实际行持很难与智慧的理解完全相应。必须凭借顿悟的力量,让习气逐渐平息,圣者的功德力逐渐通达,直到登地才真正证悟。到了八地以上,达到了无相、无须造作的境界,念念之间都不间断,才叫做完全出了梦境。以上两种含义都具备的,就像《华严经》所说的那样。
▲疏由斯下,大文第二、结也。
根据以上所述,这是第二部分、总结。
疏言理無者下,二、顯理無,以成正見也。文二:一、標;二、析色下,別釋。文云:如疏。初中二:一、破麤也;二、又推下,破細色。今初也。(此中雖不有破塵等言,而但約不念方便,未推塵體,故且云麤。)言折色者,無著金剛般若論破色有二方便:一、細末方便,二、不念方便。以釋經中三千世界所有微塵等。又唯以不念方便破世界,即非等。初、細末者,是破色影像第一方便。論云:彼不限量攀緣作念菩薩恒於世界攀緣作意修習,故說三千界中為破色身影像相故。釋曰:此意是明諸小菩薩不作限量攀緣世界。此世界是有情界,(彼以眾生為世界也。)不了色身自性空寂,是故攀緣。為離攀緣,故破色身影像無矣。(此下六句是唯識文,大略引之,但三、五字別耳也。)謂諸瑜伽師,(瑜伽者,此云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謂:一、與境,二、與行,三、與理,四、與果,五、與機相應也。雖有多說,今唯以禪定為相應也。師者,即觀行人,是師之稱,如云禪師),以假想慧(不待刀斧破斷,但以慧想其各離),而於麤色(所析之色)漸次分折,至不可折,名為極微(謂初折一身為兩段,段各為二,成四段,段又各二,漸次乃至大如一指節。又折一指節為七麥,每一麥為七虱,一虱為七蠛,乃至七微,每微為七極微。極微隣虗,不可折也。故慈恩云:半半破之,漸次而折,從麤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分而不可折)。是定心中了見細色(非散心境),若更折之,便似空現。故至細極,名之為微。色相攝塵,是意識境。法處所攝,是極細略色。從麤至細,名細末矣。彼經云:如來說非微塵者,第二不念方便。謂於微塵色離微塵念,則於定中微塵不現。故二方便,色影無矣。餘如別卷。
**疏文说“理无者”以下,是第二部分,阐明“理无”,来成就正确的见解。文字分为两层:一、总标;二、“析色”以下,是分别解释。文字内容说:如疏文所述。第一层又分两部分:一、破除粗大的色法;二、“又推”以下,是破除细微的色法。现在是第一部分。**(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破除微尘等言语,但只是依据“不念”的修持方法,尚未推究微尘的实体,所以暂且称之为“粗大”。)
**所谓“析色”,无著菩萨的《金刚般若论》中破除色法有两种方法:一、细末方便,二、不念方便。用来解释经文中“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微尘”等内容。又只以“不念方便”破除“世界,即非世界”等经文。第一、“细末方便”,是破除色法影像的第一种方法。**《论》中说:那些不作限量、攀缘世界并起念头的菩萨,常常对世界攀缘作意进行修习,所以说三千大千世界,是为了破除色身影像之相的缘故。**解释:** 这里的意思是说明那些小乘菩萨,不限定范围地攀缘世界。这个世界是指有情众生的世界,(那里以众生为世界。)他们不明白色身本性空寂,所以去攀缘。为了让他们离开攀缘,所以破除色身影像,使之消失。(这以下六句是唯识宗的文字,大略引用,只是三五个字不同罢了。)说的是那些修习瑜伽的禅师,(瑜伽,这里译为“相应”。这有五种含义,所以不另外翻译,即:一、与境相应,二、与行相应,三、与理相应,四、与果相应,五、与机相应。虽然有多种说法,这里只以禅定为相应。“师”,就是修行观想的人,是老师的称谓,如同说“禅师”。),运用假想的智慧(不需要用刀斧实际劈开,只用智慧观想它们各自分离),对于粗大的色法(所分析的对象——色法)逐渐地分析拆解,直到无法再分解,就称为“极微”(比如最初将身体折为两段,每段再各分为二,成为四段,每段又各分为二,这样渐次分解,直到大约如一个指节大小。再把一个指节分为七个麦粒大小,每个麦粒分为七个虱子大小,一个虱子分为七个蠛(小虫)大小,乃至七个“微”,每个“微”再分为七个“极微”。极微接近虚空,无法再分解。所以慈恩大师(窥基)说:一半一半地破除,渐次分解,从粗到细,直到不可分解。假名安立为极微,不同于小乘认为它有实体无分而不可折。)。这是在禅定心中清楚见到的细微色法(不是散乱心所能见的境界),如果再分解下去,就好像虚空显现了。所以分解到最细微的极点,称之为“微”。色相的范畴包含微尘,是意识所能缘取的境界。属于“法处”所摄的色法,是最极细微简略的色法。从粗大到细微,就叫做“细末”了。
**那部经(《金刚经》)说:“如来说非微尘”,是指第二种“不念方便”。意思是对于微尘这种色法,离开对微尘的执着念头,那么在禅定中微尘的影像就不会显现。所以通过这两种方法,色法的影像就消失了。其余详细内容见其他卷章。**
△疏又推極微下,二、破細色也。成唯識云:(彼破小乘,今雖引用,意通一切。)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等積微塵成,故是假也。)若無質礙,應如非色。(無為不相應行心、心所也。)如何和集成瓶、衣等?(恐有異計,復說無礙,故說破之。)又諸極微若有方分,(方即分也。)必可分折,便非實有。(同喻如麤色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如何和合承光發影?(以薩婆多宗計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色外無別和合,故作此破。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若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兩邊有光方分,故應無所攝。)又若見觸、塗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六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云云。乃至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乃至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令成一物。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折,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想漸次除折,至不可折,假說極微。(如前細末方便也。又令知是假說,故復以不念方便破之。)雖此極微猶有少分,(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乃,故言極微猶有方分。分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麤其二種,細唯後一。)而不可折。若更折之,便似空現,(若更除折,則心相變,似虗空相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非極微細,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邊此更折,便為非色。此微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慧折之,非實有故。此下更有論結文云云。)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理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結前說破無對。)二十、唯識亦破極微。論頌曰:(唐三藏所譯之本也。此下三頌,別破小乘。然今䟽意,但通破執有微者。)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等。廣如別卷引長行及彼疏釋。疏:二、體色中,約因緣說。故肇公云:緣會本無。何者?謂一切諸法緣會而生。緣會而生,則未生無有,(既待緣會,即未遇緣,諸法本無。)緣離即滅。(既藉緣生,緣離即滅。)如其真有,有即無滅。(若是實有者,雖緣離而不滅。今緣離既滅,即顯非有。)以此而推,故知雖今現有,而性常自空,乃至實相自無。非推之使無,故云本無。釋曰:達者體之即無,不待分折。故云體色明空,異於前也。疏謂自、他、共等者,即中觀論因緣品中偈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無不因是故知無生是直就法釋。一切皆無生者,謂如空華,若是眼、目能生,彼華應不假熱氣之翳;若熱翳能生,熱氣衝耳、鼻等,餘處應亦生華。若言眼及熱翳共生華者,亦無此理。何者?若各有能生之力,和合故能生。既各全無生理,何以共即能生?若言各少許生力,以劣故不能生,要共併力方能生者,即未併力之時,各有皆生得少分空華;既各推求,不得生得分豪之華。故知併、合二種之無能,豈成全能乎?如熱氣與眼,既各全不能生,故相共之時,亦都不生。又惑者猶執云:雖自與共,皆無能生之月,然不妨定有幻華撩亂生起。此亦非理。何者?若無生因,華得生者,遍一切時、處,遍虗空界,皆應常生幻華,以皆無因故。由此幻華無所從生,故是無法。雖見之撩亂滿空,一一皆無也。世間一切內、外諸法,(內謂十二因緣,外謂種子為自因,水、土為他緣。)一一皆無所從生。(一一皆於四處推徵,無能生之理故。)當知法本無生,今無可滅,故皆空也。破苦品中亦云:自作及他作共作因作如是說諸苦於果則不然。若對諸宗計破四句皆不生者,自有其四:一、約破外道,謂十二門論觀作者第十偈云: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如是不可得是則無有苦。長行以因緣門釋,則通小乘、大乘,大意同上所說。次、約破外道,先總敘云:如經說:有裸形迦葉問佛:苦自作耶?佛默不答。世尊!若苦自不作者,是他作耶?(自、他作耶?無因、〔先〕緣作耶?問而不答,一一例上)。釋曰:論破有二意:一、約性空結云:如是四問,佛不答,當知苦則是空。二、約破外道,謂彼迦葉計神所作,神常清淨,能作好、醜、苦、樂,還受種種身。以是邪見問佛,佛不答者,苦實非我作。若我是因,則無解脫。何以故?我若作苦,離苦無我。能作苦者,以無身故。若無身而能作苦者,得解脫亦應是苦(上破自行了,下破他作云)。他作苦亦不然。何以故?若從自在天作者(彼作此計),性相違故,如牛還生牛。若萬物從自在天生,皆應自在,是其子故,又不應以苦為子(上皆論文,云云甚廣)。破共作有上二過,故非共作;假因和合,故非無因。四皆邪見,故佛不答(破梵天能生,例同自在。上初門論破外道了)。二、約小乘,非同類因自作,亦非異熟因他作,以皆相待,無自性故。三、約因、緣相待,謂對法論云:自種有,故不從他;待眾緣,故非自作;無作用,故不共生;有功能,故非無因。(斯則以因為自,以緣為他;假因遣緣,假緣遣因;假無因以遣共,假有功以遣無因。)十地論亦云:四、約以因望果,則相宗說。謂中論破空品云: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如是說諸苦於果則不然。此即初總標之偈。皆自、他言,含於二意:一、以果為自,以因為他。論云:果法不能自作己體。(此則青目釋上因緣品中不自生義。)次偈釋破自作云:苦若自作者則不從緣生(縱其因作不成,則不從因生也)。因有此陰故而有彼陰生(示其因緣,明非自作。)次偈破他作云:若謂此五陰(今也)異彼五陰(後也)者如是則應言從他而作苦。(此但反顯不他,以今此陰必不異後,故不他作。必若今異因,則異果因、非因。自作、他作,俱不從緣,如何得果?以待於因,故不可也。)次偈釋共及無因云:若彼(他也)此(自也)共成應有共作共(破共也。離既不成,合亦不成)。彼此尚無作何況無因作有因尚不成無因何得成(破無因,可知。)二、以因為自,以緣為他。此明不從因緣,無果待對故。(此雖同雜集,雜集即因、緣相奪。此即當句以辨緣生無果待對,正釋偈中於果則不然也。)疏未曾有下,總證約緣生體。色,空也。
△疏文又进一步分析极微之后,第二部分,是破除对细微物质的执着。《成唯识论》说:(那是破除小乘观点的,现在虽然引用,但意思也适用于一切对微尘的执着。)意思是,这些极微如果有质碍,应该像瓶子等物体一样,是假合而成的,并非实有。(瓶子等是由众多微尘积聚而成,所以是假有的。)如果没有质碍,就应该像非物质一样。(指无为法、不相应行法、心法、心所法等。)那它们又是如何聚合形成瓶、衣等物体的呢?(担心有其他不同的见解,又说没有质碍的情况,所以这样分析来破除。)再者,这些极微如果有方位和部分,(“方”就是“分”的意思。)必定可以再分割,那就不是实有的了。(比喻如同粗大的色法一样。)如果没有方位和部分,那就如同非物质。那它们又是如何聚合、承接光线、产生影子呢?(因为萨婆多宗认为极微等就是和合色,和合色之外没有单独的极微,极微色之外也没有别的和合色,所以这样来破除。推理的逻辑是:你们所说的和合色等不能承接光线、产生影子,因为它没有方位和部分,如同非物质等。)太阳刚刚升起,照到柱子等物体时,东西两边光影各自显现。(东边承接光线,西边产生影子。)承接光线和产生影子的地方既然不同,你们所执着的极微就一定有方位和部分。(如果没有方位和部分,那么太阳照到东边时,两边都应该有光线(因为不分方位),所以(光影)应该没有归属之处。)另外,如果看到、触摸、涂抹等物体时,只能接触到这边,不能接触到那边。既然和合物就是众多极微,那么这些极微必定有方位和部分。还有,这些极微无论停留在哪里,必定有上下四方的差别。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六个方向聚合的意义。或者它们相互涉入,那就应该不能形成粗大的物体。因此,极微必定有方位和部分,等等。……乃至(小乘)承认有极微,尚且导致这样的过失,更何况(主张)没有心识之外的真实极微呢!由此必定知道(色法)是自心识所变现的。……然而,心识变现时,随着物体大小,顿时显现为一个整体相状,并不是分别变作众多极微,再让它们合成一物。为了对执着粗大色法有实体的人,佛才说极微,让他们分析破除(对粗色的执着),并不是说各种色法实有极微。诸位瑜伽师(修行者)运用假想观慧,对粗大的色法概念逐步分析破除,直到不可再分,假立名称叫作极微。(如同前面分析细微粉末的方便法门。又为了让人们知道这是假立的概念,所以再用不忆念的方便法门来破除它。)虽然这个极微概念还有少许(可分析的)成分,(因为这个极微概念体性上就是有“分”的,而其体性又是存在的,所以说极微还是有方位和部分。“分”有两层含义:一是方位上的部分,二是方位本身就是分。粗大的色法两种含义都有,细微的色法只有后一种含义。)但已经不可再分割。如果再分割下去,心识中就好像显现空相,(如果再继续分析破除,那么心识中的相状就会变化,好像显现虚空相,不再显现色法相状。所分析破除的物体,就不是极微了。并非因为极微更细微,所以不可分割。也不是像心法等(非物质),所以有方位和部分。因为方位就是分,并非另外还有分。)就不能再叫作色法了。所以说极微是色法的边际。(因为这种微细的相状与空相相邻,所以各种经论都说极微是色法的边际。“边际”是穷尽的意思。超过这个边际再分析,就成为非物质了。这种极微不是肉眼、天眼所能见的境界,只有其余三种眼(慧眼、法眼、佛眼)能见。只能通过智慧分析得到,并非实有。这下面还有《成唯识论》的总结文字,等等。)一切有质碍的色法,显现出色法的相状。用道理来推究,离开心识尚且不存在,何况没有质碍的色法,从道理上就没有色法相状,怎么能说它是真实的色法呢?(总结前面所说,破除无对色(无质碍色)。)《二十唯识论》也破除极微。论中的偈颂说:(这是唐三藏(玄奘)所译的版本。下面三个偈颂,是专门破除小乘观点的。但现在疏文的意思,是普遍破除一切执着有极微的观点。)“极微与六个(方向)结合,应该分成六份。如果与六个(方向)同处聚合,应该如同(多个)极微一样。”详细内容如其他卷中所引的长行(散文)及相关的注疏解释。疏:第二、从体性上说明色法为空,这是从因缘角度来说的。所以僧肇法师说:“缘会本无”。为什么呢?是说一切诸法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因缘和合而生,那么在因缘未聚合时就不存在,(既然是等待因缘聚合,那么在未遇到因缘时,诸法本来是没有的。)因缘离散就消灭。(既然是凭借因缘而生,因缘离散就消灭。)如果它真实存在,存在就不会消灭。(如果是真实存在,即使因缘离散也不会消灭。现在因缘离散就消灭了,正说明它不是实有。)由此推论,所以知道虽然现在显现为有,但其本性恒常自空,……乃至实相自身就是空无,并非推论才使它空无,所以说“本无”。解释:通达实相的人体悟到它当下就是空,不需要等待分析。所以说从体性上明了色法为空,不同于前面的(分析方法)。疏文说“自、他、共等”,就是《中观论》因缘品中的偈颂:“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这是直接就法本身来解释。一切皆无生,是说如同空中幻花,如果是眼睛本身能生,那幻花应该不借助热气造成的翳障;如果是热翳能生,那么热气冲到耳朵、鼻子等其他地方,也应该生起幻花。如果说眼睛和热翳共同生起幻花,也没有这个道理。为什么呢?如果各自都有能生的力量,和合起来所以能生。既然各自完全没有能生的道理,为什么合起来就能生呢?如果说各自有少许生起的力量,因为力量微弱所以不能单独生起,必须共同合力才能生起,那么在未合力的时候,各自都应该能生起少许部分的空中幻花;但各自推求,都找不到能生起一丝一毫幻花的道理。所以知道合并、结合两种(各自)无能力的情况,怎么能成为完全的能力呢?如同热气与眼睛,既然各自完全不能生起,所以它们共同作用的时候,也完全不能生起。又有迷惑的人还执着说:虽然自生与共生,都没有能生起幻月(比喻幻相)的能力,然而不妨碍确实有幻花纷乱地生起。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没有生起的因,幻花却能生起,那么遍及一切时间、处所,遍及整个虚空界,都应该常常生起幻花,因为(按此逻辑)处处都无生因却能生。由此可知,幻花没有从哪里生起,所以是“无法”。虽然看见它纷乱满空,但每一个都是不存在的。世间一切内、外诸法,(内指十二因缘,外指种子作为自因,水、土作为他缘。)每一个都没有从哪里生起。(每一个都从自、他、共、无因四处推究,都没有能生的道理。)应当知道,诸法本来无生,现在也无可灭,所以都是空的。《中观论》破苦品中也说:“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如是说诸苦,于果则不然。”如果针对各宗派执着四种生因而破除(说明)四句皆不生,自有其四种角度:一、约破除外道,如《十二门论》观作者品第十偈说:“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如是不可得,是则无有苦。”长行(散文部分)用因缘门解释,则通于小乘、大乘,大意同上文所说。其次,约破除外道,先总叙说:如经中所说:有裸形外道迦叶问佛:苦是自己造作的吗?佛默然不答。世尊!如果苦不是自己造作,是他人造作的吗?((接着问:)是自、他共同造作吗?是无因、无缘造作吗?佛一一都不回答。)解释:论中破除有两层意思:一、约性空总结说:像这样四种提问,佛不回答,当知苦就是空。二、约破除外道,是说那位迦叶执着有神我造作,神我恒常清净,能造作好、丑、苦、乐,还受种种身。用这种邪见来问佛,佛不回答,是因为苦实在不是神我造作。如果神我是因,那就没有解脱。为什么呢?我如果造作苦,离开苦就没有我。能造作苦的,因为没有身体。如果没有身体却能造作苦,那么得到解脱也应该还是苦。(上面破除了自作,下面破他作说。)他人造作苦也不对。为什么呢?如果是从自在天所造作,(外道这样执着。)(那么)性与相违背,如同牛还生牛。如果万物从自在天生,都应该具有自在性,因为是它的孩子,又不应该以苦作为孩子。(以上都是论文,内容很广。)破共作有上面两种过失,所以不是共作;假借因缘和合,所以不是无因。四种都是邪见,所以佛不回答。(破除梵天能生,例子同于自在天。上面是第一门,论中破除外道完毕。)二、约小乘角度,(苦果)既不是同类因(相似因)自作,也不是异熟因(果报因)他作,因为都是相待而有,没有自性的缘故。三、约因、缘相待角度,如《对法论》(即《阿毗达磨集论》)说:(果)有自己的种子,所以不是从他生;依赖众多缘,所以不是自作;没有作用力,所以不是共生;有功能,所以不是无因。(这就是以因为自,以缘为他;借因来排除缘,借缘来排除因;借无因来排除共生,借有功能来排除无因。)《十地论》也说:四、约以因望果的角度,则是相宗(法相宗)的说法。如《中观论》破空品说:“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如是说诸苦,于果则不然。”这就是最初总标之偈。其中“自”、“他”等词,包含两层意思:一、以果为自,以因为他。论中说:果法不能自己造作自己的体性。(这是青目注释上面因缘品中“不自生”的意思。)接下来的偈颂解释破自作说:“苦若自作者,则不从缘生。”(如果苦是自己造作,那就不从因缘生。)“因有此阴故,而有彼阴生。”(显示是因缘(而有),说明不是自作。)接下来的偈颂破他作说:“若谓此五阴,异彼五阴者,如是则应言,从他而作苦。”(这只是反显不是他作,因为现在这个五阴(果)必定不异于后来的五阴(因),所以不是他作。一定要说现在(的果)异于因,那么(导致)异因异果,因就不是因了。自作、他作,都不从缘,如何能得到果?因为(果)要依赖于因,所以不可以。)接下来的偈颂解释共作及无因作说:“若彼此共成,应有共作共。”(破共作。分开既然不成立,合起来也不成立。)“彼此尚无作,何况无因作?有因尚不成,无因何得成?”(破无因作,可以理解。)二、以因为自,以缘为他。这是说明不从因缘(生),因为果是相待而有(没有独立自性)。(这虽然同于《杂集论》,《杂集论》就是因、缘相互否定。这里则是就每一句本身来辨明缘生无果是相待的,正是解释偈颂中“于果则不然”的意思。)疏文“未曾有”以下,是总的证明从缘生(的角度说明)体性上空,色法即是空。
△疏三、空中必無下,第三、辨空違色也。亦名空色。凌達奪虗空無有等者,以空三義破於色也。一、無邊際義,謂空若有邊,則有色法在空界外。空既無有際畔,則占盡十方邊量,無有其外,更於何處而有色等法耶?二、無壞義,謂惑者云:空雖無外,何妨色等只在空界之中?故以無壞義破之。謂若有物入於空中,則隨此物大小分量,穿破虗空,以容其物。如栓入地中,釘錐之類入於木中,皆隨栓等大小分量,穿於色地等。若地等不破,則不容栓等而入。(救曰:如水不可穿破,而容物入,水中何妨?虗空亦爾。破曰:水雖不破,然物入時,隨物大小分量,排之容物。以水性至柔,不妨流動移轉故。虗空量同此彼,排之轉動〔耶〕)。三、無雜義,謂惑者又云:空界無外,空體無壞,不妨萬物皆在空中。以空是虗通,無罣礙故,能含容故。破曰:若物在空中,空又不壞不轉,其物與空即應相雜。如一團堅密之物,方停一尺。此一尺分量之空,既不壞不轉,無在本一尺分量之處,則與此一尺之物,豈非雜耶?若言不雜,則須一去一存。若言俱存又不雜者,則一尺之分,各占五寸之地,如此轉不應也。若言俱存俱遍一尺之分,理亦不然。何者?以空與色,有二相違,不應全體同遍當處。何者二違?一、空是無物,色是質礙,不可一尺分中,言全是無有物。二、空是虗通,色是質礙,不可一尺分中,言全是無物,復言全是有物。不可言全是虗通,復言全是質礙。豈有此理耶?是知虗空既無邊無壞,無壞無雜,即空中必定無有色等。故云:若有色體空,則壞雜等也。然空中必無色一句,是法界觀門,真空絕相觀中之文也。具云:良由會色歸空,空中必無色。般若心經亦云: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界,乃至無三科、四科、十二緣等。問:既空中無色等,何故如今歷然現見?答:豈不前云皆是情有,如夢等耶?良由據實道理的無,故知定是情有矣。是則理無故是情有,情有故是理無。但約前後二義,早已更互相成。況二門中,各有多義。問:凡夫妄情,計云妄見色等。諸賢聖智者,豈可都不見一物耶?答:情執既盡,都不見計有定實之物、質礙之物。所見之色,色色皆空,一一皆是全空之色,如鏡像、水月、海印文等。故色與空,都不相違。且如水火相違之法,不可二物同處俱存。然若一虗一實,即不相違。謂如水中有一尺火影,癡孩子見一尺之外皆是清水,一尺之分𦦨𦦨炎赤。聞智人云:一尺之分,體全是水。的不信之,以情有火故。若智者了之,不待去火,火本全空;不待益水,水體全遍。以火是虗相即空,故不礙水;水是實有,故能現火。如此則火即是水,水即是火;火不異水,水不異火,以一虗一實故。若便兩實俱存,火水的不可同一尺之處,以相違故。如經中所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者,良由從緣之色全虗,而般若之空全實故。若使俱實,豈得無礙?以相違故。如此見者,方是真空之理。問:疏云虗空無有邊等,何故今云真空?答:為欲破所執色,故立無物之空。今以破色之理成就,義勢連環,便至真空,故云爾也。若見色外之空,亦為妄執,故下文中亦破空也。
△疏三、“空中必无”以下,第三段,是辨析空与色相违的道理。也称为“空色相违”。“凌夺虚空无有等”这几句,是用空的三种含义来破除对色的执着。第一,无边际的含义。意思是说,空如果有边际,那么色法就应该在空的范围之外。空既然没有边界,那么它就占据了十方所有的空间,没有外面了,又能在哪里存在色法等事物呢?第二,无坏损的含义。这是针对迷惑者可能提出的反驳:空虽然没有外面,但为什么色法等事物就不能只在空的范围之内存在呢?所以用无坏损的含义来破除它。意思是,如果有物体进入空中,就应该随着这个物体的大小分量,穿破虚空,来容纳这个物体。就像木桩打入地里,钉子、锥子之类进入木头中,都是随着木桩等物的大小分量,穿破土地等色法。如果土地等不被穿破,就不能容纳木桩等物进入。(反驳者说:就像水无法被穿破,但也能容许物体进入水中,虚空为什么不行呢?破除者说:水虽然不被穿破,但物体进入时,会随着物体的大小分量,将水排开以容纳物体。因为水的性质极其柔软,不妨碍它流动转移。虚空的体量固定,能像水那样被排开转移吗?)第三,无混杂的含义。这是针对迷惑者可能进一步说:空的范围没有外面,空的体性不会坏损,不妨碍万物都在空中。因为空是虚通、没有障碍的,所以能含容万物。破除者说:如果物体在虚空中,空又不被破坏、不被转移,那么物体和空就应该混杂在一起。比如一团坚硬密实的物体,正好占了一尺的空间。这一尺分量的空,既然不被破坏、不被转移,原本就在这一尺分量的地方,那么它和这一尺的物体,岂不是混杂在一起了吗?如果说它们不混杂,那就必须一个离开,一个留下。如果说两者都存在又不混杂,那么这一尺的空间,就要各自占据五寸的地方,这样也是说不通的。如果说两者都完整地、普遍地存在于这一尺的空间里,道理上也不对。为什么呢?因为空和色有两种相违的特性,不应该全体完全共同遍布在同一处。是哪两种相违呢?第一,空是无物,色是有质碍,不可能在一尺的空间里,说它完全是没有东西。第二,空是虚通,色是有质碍,不可能在一尺的空间里,说它完全是没有东西,又说它完全是有东西。不可能说它完全是虚通的,又说它完全是有质碍的。哪有这样的道理呢?由此可知,虚空既然没有边际、不会坏损、不会坏损、不会混杂,那么虚空中就必定没有色法等事物。所以说:如果认为色法实有而空存在,就会导致坏、杂等问题。然而“空中必无色”这一句,是《法界观门》中“真空绝相观”里的文字。完整地说就是:正因为将色法会归于空性,所以空中必定没有色。《般若心经》也说:因此,在空性中没有色,没有受、想、行、识,没有眼识界……乃至没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三科(或四科),没有十二因缘等等。问:既然空性中没有色等,为什么如今我们清清楚楚地看见呢?答:难道前面不是说过,这都是由妄情产生的,如同梦境一样吗?正因为根据真实的道理确实没有,所以知道这必定是妄情产生的了。这就是说,道理上没有所以是妄情产生,妄情产生所以是道理上没有。只是依据前面和后面两种含义,早已互相成立。何况在这两种观点中,各自还有许多道理。问:凡夫的虚妄情识,执着于虚妄地看见色等。诸位贤圣智者,难道就完全看不见任何事物吗?答:妄情执着既然已经除尽,就完全看不见被执着为固定实有、有质碍的物体了。所看见的色,每一种色都是空,每一个都是完全空性的色,如同镜中影像、水中月亮、海印所现纹路等。所以色与空,完全不相违背。这就好比水和火是相违的法,不可能两种物体在同一处共同存在。然而,如果一个虚、一个实,就不相违背了。比如说水中有一尺长的火焰倒影,痴迷的孩子看见一尺之外都是清水,一尺之内火焰炎炎赤红。听到有智慧的人说:这一尺的范围,本体全是水。他绝对不相信,因为他妄情执着有火。如果智者明白了,不需要去掉火,火本来就是完全空的;不需要增加水,水的本体本来就完全遍布。因为火是虚相即是空,所以不障碍水;水是实有,所以能显现火。这样,火就是水,水就是火;火不异于水,水不异于火,因为一虚一实的缘故。如果硬要让两个实有物都存在,火和水绝对不可能在同一尺的地方共存,因为它们是相违的。正如经中所说: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这正是因为,由因缘而生的色完全是虚的,而般若智慧所证的空完全是实的。如果两者都是实有,怎么能无障碍呢?因为它们是相违的。能这样理解,才是真空的道理。问:疏中说“虚空无有边等”,为什么现在又说“真空”呢?答:为了破除所执着的色,所以建立无物的空。现在用破除色的道理已经成立,义理脉络相连,就说到真空了,所以这样说。如果执着于色法之外的虚空,也是一种妄执,所以下文也会破除对空的执着。
疏故諸凡夫下,大文第四、結理勸修也。淨名等經令依智不依識,其在此矣。上來多義不同,總當通破一切凡夫竟。(中間釋義,雖亦有對破宗計,蓋是因便傍來。疏家本意在通破一切。)
世尊在讲解完前面的内容后,进入第四大段,总结道理并劝勉修行。《维摩诘经》等经典教导我们要依靠智慧,不要依靠分别心,道理就在这里。以上所讲的种种义理虽然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用来全面破除所有凡夫的执着。(中间解释义理时,虽然也有针对破除某些宗派的见解,但那是因为顺便提及。疏文作者的根本意图,在于普遍破除一切(凡夫的执着)。)
疏:諸宗計中文三:一、標列,(餘乘即小乘也,顯是此大乘之餘。)二、外道小下,敘破,三、總結。二中又二:一、破邪小,二、破儒道。初中又二:一、通破,二、心別。今初也。(言通破者,有二意:一、則今外道、小乘一處破之,故云通,通邪,通小故;二、別邪、小,各自有通,有別,今於二中各通,非別。)此亦唯識之文也。謂破所執之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起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也。疏能取彼覺下,成能取亦不緣彼。謂薩婆多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知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心、心所之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豈相違?又無違自宗等,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亦有此結。)
疏文中关于各宗派观点的论述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列举要点,(“余乘”指的就是小乘,说明这是大乘之外的教法。)第二是从“外道小”以下开始,展开批驳,第三是总结。第二部分又分两层:一是破除外道与小乘,二是破除儒家与道家。第一层中再分两点:一是总体批驳,二是具体分析心识。现在先看总体批驳的部分。(所谓“通破”,有两层意思:一是此处将外道与小乘放在一起批驳,所以称为“通”,即通指邪见与小乘;二是外道与小乘各自都有通说与别说,这里取二者各自的通说部分,而非别说的具体观点。)这也是依据唯识宗的论述。意思是所破斥的执着对象涵盖三类法聚,但要排除心法与心所法,这是为了区分自宗所承认的依他起性——即心、心所及其所变现的色法等诸法的法性、真如,与心等法既非同一也非绝对差异,不同于外道等执着这些法与心识完全割裂,所以没有过失。具体设立论式如下:外道与小乘所执着的三类法聚,如前所述诸法,是所讨论的对象;它们异于心与心所,并非真实存在,这就是论点。合起来称为宗。理由是:因为它们是所被认知的对象。比喻说:就像心与心所本身一样。(如果心与心所也被纳入所立的对象,那么这个推论就会有一部分与事实相符的过失,所以这里要排除它们。)这是成立“所取”非实。疏文中“能取彼觉”以下,是成立“能取”也不缘取那些外法。是说萨婆多部提出:如果外境不是实在的,为什么缘境时能生起心与心所?现在设立论式:你们所说的能取那些色法等的心识,其实也不缘取那些色法等诸法,因为它是能取者。应知缘取此心识的觉知本身。觉,是心与心所的总称;此,就是指心与心所。缘心等的心,即他心智等。(然而在所立论式中先说:你们所执着的法,其能缘的觉知,并不缘取那些外法。所以并无自语相违的过失。也没有违背自宗等,因为自宗本就不许缘取心外实法而生起心识。所以前文破我执时也有这样的结论。)
△疏然西域下。二、心別也(止而不述)。謂成唯識論及疏文,廣敘西域十三家外道、二十部小乘宗計,一一破之。百紙已上,緣是偏僻屈曲之義,繁雜劫雜,於深法柱無限心力,都無所益耳。夫藥無貴賤,差病為先。法無淺深,當根者妙。則所設藥,意在其病。無病服藥,藥即為病。今大唐國說計典教,與彼不同。彼所計者,此無其事,何必虗設?若迴此功夫,學大乘深經,自合解得一本要妙之法。今覺此弊,故不敘之。前所敘者,皆是通途之執,皆涉著一切人意,故略敘也。請智者審詳此損益如何。問:外道宗教雖多,不出自然、無因、邪因等計,亦通此方道教等類,及諸不信因緣業果等。阿妨例破,防塞其源?答:約彼例破,何如當顯?自敘儒道,分明推徵,破之顯邪?問:小乘宗教傳於此方,何不敘破?答:雖有其教,而無其執。謂此方小乘學人,盡知是半字不了方便淺教,盡皆深信大乘。不同西域執小毀大,二宗阻隔,分河飲水。故知成唯識論廣引教理,立有大乘經典,亦是徒煩也。問:北方佛法,外人亦有不信大乘經者,何妨敘之?答:彼論所引,故理成立。大乘皆約小乘所信之教。此方諍法之人,兼小乘不信引破,有何益耶?
**疏文接着说**:第二点,是心识的分别(这里暂且不展开细说)。意思是说,《成唯识论》及其注疏中,广泛叙述了西域十三家外道、二十部小乘宗派的见解主张,并一一加以破斥。这部分内容长达百页以上,但因为都是些偏僻曲折的道理,繁杂混乱,对于深入探究佛法真义来说,耗费无限心力,却完全没有益处。药物本无贵贱,能对治疾病才是首要的;佛法也无深浅,契合根机的才最妙。所以设立这些对治的药方,本意是针对那些病症。如果没有病却服药,药反而成了病。如今大唐国内流传的学说、典籍和教法,与西域那边的情况不同。他们所执着计较的那些事,在我们这里并不存在,何必凭空去设立对治呢?如果把花费在这上面的功夫,转而用来学习大乘深奥的经典,自然能够领悟到根本而精妙的法义。现在认识到这种弊端,所以就不详细叙述那些内容了。前面所叙述的,都是普遍存在的执着,涉及到所有人的心意,所以才略加说明。请有智慧的人仔细思量,这样做是利是弊。
有人问:外道的宗派学说虽然很多,但不出“自然”、“无因”、“邪因”等错误见解,这些也通于我们这里的道教之类,以及那些不信因果业报的人。何妨举例破斥,以堵塞错误的源头呢?
回答:针对他们的例子来破斥,哪里比得上直接正面阐明正确的道理?自己叙述儒家、道家的观点,然后清楚地推究辨析,破除邪见、显扬正理,不是更好吗?
又问:小乘的宗派教法也传到了我们这里,为什么不叙述并加以破斥呢?
回答:虽然有小乘的教法流传,但并没有形成那种固执的执着。因为这里学习小乘的人,都知道那是“半字教”,是不究竟的方便浅教,全都深信大乘。不同于西域那边,有人执着小乘、毁谤大乘,造成大小二宗互相阻隔,像分河饮水一样不相通融。所以知道《成唯识论》广泛引用教理,来论证成立大乘经典是佛说,在这里也是白费功夫了。
再问:北方的佛法流传地,也有一些教外人不信大乘经典的,何妨叙述破斥呢?
回答:《成唯识论》所引用的,是依据小乘人所信奉的教法来成立正理。大乘的论证都是基于小乘所相信的教典。我们这里争论法义的人,连小乘都不信,引用那些来破斥,又有什么益处呢?
疏:儒道二教中文云:一、述所以,二、破其计,三、存其教。今初也。攸,所也。是此国之所遵,故依病处方也。
**疏文解释道:**儒家和道家两种学说中这样记载:第一、说明缘由,第二、破除其错误见解,第三、保留其教化内容。这里先讲第一点。“攸”,就是“所”的意思。因为这是此国(指当时社会)所遵从的,所以要依照病症来开处方。
疏:虽二、宗主下,二、破。计中又二:一、叙,二、破。一中又二:一、标,二、列。今初也。二、宗主者,孔、老二圣也。设教不同者,孔教忠、孝、仁、义、礼、乐,益国荣亲;宗乐于名行;老教弃于荣名,外于礼、乐,养性保身而逍遥,屏繁慎静也。而皆下,所计天、地、人、畜万类之所从生也。此即二宗不殊。
疏文:虽然第二部分“宗主以下”,是第二段“破斥”。在“计执”部分又分两段:一是叙述,二是破斥。第一段中再分两点:一是标举,二是列举。现在开始第一点。二、“宗主”指的是孔子、老子两位圣人。“设教不同”的意思是:孔子之教强调忠、孝、仁、义、礼、乐,目的在于有益国家、荣耀亲族;其宗旨乐于名声与德行。老子之教则舍弃荣华虚名,超脱礼、乐的束缚,注重养性保身而达到逍遥自在,摒除繁杂、谨慎守静。而“皆”字以下,是指他们所认为的天地、人畜、万物所从何而生。这就是两家宗派在根本问题上并无差别。
△疏老云下。二,列也。又二,謂道與儒。今即道也。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者,河上云:謂道也。無形混沌,而混成萬物,乃在天地之前。次文云:寂兮(無音聲),寥兮(空無形),獨立(無雙)而不改。(無化有常。)吾不知其名,強字之曰道,(我不見道之形,答不知當何以名之。見萬物皆從道所生,故名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以其高而無上,羅而無外,無不包容,故強名大也。)大曰逝,(非若天常在上,地常在下,反乃復逝,云無常處。)逝曰遠,(遠者,窮於無窮,布氣天地,無所不通。)遠曰返。(遠不越絕,乃復返在人身。)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生王居一焉。(八極之內也。)人法地云云。(如下所引也。側注者,皆依河上也。)疏又云:道生一等者,一者,冲氣。謂道初動,出冲元之氣。(即道生一。)於生成之理未足,又生陰陽二氣。(一生二也。)陰氣下凝為地,陽氣上騰為天,和氣中為人倫。(二生三也。)三戈成八卦,萬物生焉。(三生萬物。)若河上注,即冲氣生陽氣,(一生二也。)陽氣生陰氣。(二生三也。)陰陽含孕,冲氣調和,然後萬物生成。(三生萬物。)此但增一,名為一生二,二生三。詳義似闕,故別為前釋。
△疏文“老云”以下是第二部分,列举说明。又分为两方面,指道家与儒家。这里说的是道家。“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这句话,河上公注释说:指的是“道”。它没有形状,混沌一体,却混合成就了万物,存在于天地形成之前。接下来的文字说:寂静啊(没有声音),空虚啊(空阔没有形体),独自存在(独一无二)而不改变。(没有变化,恒常存在。)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勉强用“道”这个字来称呼它,(我看不见道的形状,所以不知道应该用什么来命名它。看见万物都是从道所生出的,所以称它为“道”。)勉强给它起个名字叫做“大”。(因为它崇高而没有顶点,广大而没有边界,没有什么不包容的,所以勉强称为“大”。)大就叫做“逝”,(不像天永远在上,地永远在下,反而运行不息,所以说没有固定的处所。)逝就叫做“远”,(远的意思,是穷尽于无穷无尽,散布气息于天地之间,没有哪里不通达。)远就叫做“返”。(远到极点也不会隔绝,最终又返回到人身上。)所以说,道大,天大,地大,王也大。宇宙之中有四大,而王占据其中之一。(指八方之内的范围。)“人法地”等等。(如同下面所引用的。旁边的注释,都是依据河上公的注本。)疏文又说:“道生一”等等,这里的“一”,是指冲和之气。说的是道最初发动,产生了冲虚元始之气。(这就是“道生一”。)对于生成万物的道理还不够完备,又生出阴阳二气。(这就是“一生二”。)阴气向下凝聚成为地,阳气向上蒸腾成为天,和气在中间形成人伦。(这就是“二生三”。)三才变化生成八卦,万物就从中产生了。(这就是“三生万物”。)如果是河上公的注解,则是冲和之气生出阳气,(这是一生二。)阳气生出阴气。(这是二生三。)阴阳二气相互含藏孕育,冲和之气加以调和,然后万物就生成出来了。(这是三生万物。)这里只是增加了一个“冲气生阳气”的步骤,称为一生二,二生三。仔细推敲它的含义似乎有所欠缺,所以另外作了前面那种解释。
疏人法地等者。河上云:人谓王也。王者先当法地安静;既尔,又当法天运用生成;既尔,又当法道清净无为,令物自化。人若能尔者,即合道法自然之性。笺云:由前所说,人从天地生,天地从道生,故为人王者,还法于本也。如佛教说,一切凡圣从法界生,故称法界,而修万行以证法界也。今引此者,成上道生一等也。
解释“人效法大地等”这句话。河上公说:这里说的“人”指的是君王。君王首先应当效法大地的安稳宁静;做到这样之后,又应当效法上天的运行,化育万物;做到这样之后,还应当效法大道的清净无为,让万物自然化育。人如果能够这样,就符合了“道”自然而然的本性。我的笺注说:根据前面所说的,人由天地所生,天地由道所生,所以作为君王,应当回过头来效法他的根本。就像佛教所说的,一切凡夫和圣者都是从法界中产生的,因此称为“法界”,而修行种种法门,也是为了证悟这个法界。这里引用这段话,是为了完成上文“道生一”等道理的论证。
疏易云下,二、儒教也。太極生兩儀者,韓注云:夫有(兩儀)必始於無(太極),故太極生兩儀也。太極者,無稱之稱,不可得名,取其之所極,謂之太極。孔疏云:太極者,天地未分之前,混而為一,即是太初、太一也。老子道生一,即此太極之謂也。混元既分,即有天地,故云太極生兩儀,即老子一生二也。不言天者,指其物體,下與四象相對,故云兩儀,謂兩體容儀也。若准例,是列子有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易者,未見氣也;太初者,形之始也;太素者,質之始也。彼注云:質,性也。又釋:太易指周易,太極便成,太極在初。若准易鈎命訣,說有五運,前四同列子,第五名太極,太極則非初也。釋與列子大同。運請運數,易謂改易。元氣未分,謂之太易;元氣始散,謂之太初;氣形之端,謂之太始;形變有質,謂之太素;質形已具,謂之太極。雖小異同,皆是元氣生天地也。疏兩儀生四象等者,謂木、金、水、火稟天地而有,土則分生四時,又地之別,故唯四象。生八卦者,謂震木、離火、兌金、坎水,各主一時。又巽同震木,乾同兌金,加以坤、艮之在,為八卦。八卦既立,爻象相推,有吉凶,故生大業。謂萬事皆有吉凶,廣大悉備,故能生天下大事業也。
疏文里说的“易云”下面第二段,是讲儒教的道理。“太极生两仪”——韩康伯的注解这样说:凡是有两仪的存在,必然是从“无”开始的,这就是太极,所以说太极生两仪。太极这个名称,是无法具体称呼的称呼,没办法给它一个确切的名字,只是取它作为终极本原的意思,才称作“太极”。孔颖达的疏解则说:太极是指天地还没有分开之前,混沌融合为一体的状态,也就是太初、太一。老子说的“道生一”,指的就是这个太极。混沌元气分开以后,就有了天地,所以说“太极生两仪”,也就是老子说的“一生二”。这里不说“天地”而说“两仪”,是指那两种实体,下面与“四象”相对,所以称为“两仪”,意思是两种形体的样态。
如果参照类似的例子,列子那里有太易、太初、太始、太素的说法。太易是连气都还没显现的阶段;太初是形体的开端;太素是质性的开端。那里的注解又说:质,就是本性。还有一种解释:太易指的是《周易》所说的“易”,太极便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这样太极就不是最初的了。如果依照《易纬·钩命诀》的说法,则有“五运”的讲法,前四个和列子说的一样,第五个叫作“太极”,那么太极就不是最初的了。这些解释和列子大体相同。“运”指的是运数,“易”指的是变易。元气尚未分化,叫作太易;元气开始散布,叫作太初;气与形开始端倪,叫作太始;形体变化有了质性,叫作太素;质与形都已经具备,就叫作太极。这些说法虽然稍有差异,但根本上都是讲元气化生天地的过程。
疏文说“两仪生四象”等等,意思是木、金、水、火这四象是禀受天地之气而产生的,土则分散寄寓在四季之中,又是从大地分出来的,所以只说四象。“生八卦”是说:震属木、离属火、兑属金、坎属水,各自主管一个时节;巽和震同属木,乾和兑同属金,再加上坤、艮两卦,就构成了八卦。八卦确立之后,爻象相互推演,就有了吉凶的判定,从而能产生宏大的事业。这是说万事万物都有吉凶之理,这套体系广大周全,所以能成就天下的各项重大事业。
▲疏若以自然下,第二、破也。文三:一、破邪因,二、破無因,三、雙敘例破。今初,又二:一、指,二、破。今初,指也。由道生一,是道自(更不從諸法生故)。常者,非新生也,即是不可道之常道矣。遍者,如莊子中說:道遍於稊、稗,乃至屎、尿等。邪因者,正指也。言邪者,次下自釋邪之所以。
▲疏文“若以自然”以下是第二、破斥自然说的部分。文字分为三段:一、破斥邪因论,二、破斥无因论,三、双举这两种错误进行类比破斥。现在是第一段(破邪因论),又分两部分:一、指出邪因,二、破斥邪因。现在是第一部分,即指出邪因。所谓“由道生一”,是指“道”自身(不再从其他事物中产生)。“常”的意思,是指并非新近产生,也就是那不可言说的永恒之道。“遍”的意思,就如《庄子》中所说:道遍及于细小的稗草、瓦砾,乃至屎、尿等污秽之物。“邪因者”,这里正是明确指出这种观点。之所以称其为“邪”,下文会自行解释它错误的原因。
疏若法能下,二、破也。又二:一、直破,二、質破。今初也。若法能生必非常者,如地、水、火、風四大種能生一切,而四大亦無常。(餘法能生他者,必從他生。唯四大唯是能生,故成同喻。)應立量云:自然大道決應非是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若對淺智目觀物者,如母能生子,草、木生華、果等,乃至地生萬物等,皆非堅固。若道能生萬物,道即非常。)問:若爾,佛教中真如能生一切,應亦非常?答:無明為因,生一切染;悟、修為因,生一切淨。故無明如夢中人,醒不可得,修、證無別。始、覺之異,皆是無常。真如非能生,能生但隨緣應現,所現染、淨,始、終皆空。故真如元來不變,是常住也。道教都無此義,故不應例。非常必不遍者,初以能生而破於常;成無常已,即以為因而破於遍。立量云:大道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已上破所執常說,故得為因。)如瓶、盆等物,現見草、木、人、畜千般萬類無常之物,皆不同太虗遍一切處也。不遍非實者,既非常遍,實義不成。已破遍說,又以不遍為因,破真實也。還以瓶等為喻主。三量,可知。此一段,疏借唯識破計自在天能生之文。前陳雖別,常、遍能生之宗同故。下質破亦有彼義勢,而文小異。疏本來下,二、質破。文二:一、反徵所以。言一因者,自然道也。因是一種,果即多類,故成難也。如一粟種為因,生麥、豆、爪、菜等種多類;或如一桃為因,種之,生李、㮈、松、桂、蒺、䔧、荊種多類;或如一棘。豈有是理?言多果者,愚、智、貴、賤、貧、富、苦、樂。疏若能生下,二、縱之出過。文三:一、縱其能生,成無窮過。頓生者,人、畜、草、木萬類,皆應一時齊生,日日時時常合如此,以有自然之道常為能生因故。能生既已辨定,不應無所生故。不應有生時、不生時,生此物、不生彼物。遍生者,能生之因既遍一切處,則處處皆應生一切人、物等類,不應有生處、不生處。疏若待時下,縱待時、緣,成失宗過。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時故,不一切時生;及待緣故,不一切處生者,自違汝宗。汝宗云:唯大道一法為因。何故復言待時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量?豈不便違自一因義?疏或時及下,三、彰其無窮,結指因過。謂設許待時、緣,早已違於自宗,況推時、緣,展轉成過!謂此時、緣復從何生?若從大道之外別法而生,即不得言萬物皆從道生。若時、緣從大道生,大道常遍,故應一切時常生時緣,一切處遍生時緣。例如上說。何得更有所待?
疏文从“若法能”往下,是第二、破斥。又分两部分:一是直接破斥,二是质疑问难破斥。现在是第一部分。 如果说某个法能生起万物,那它必然不是恒常的,比如地、水、火、风这四大元素能生起一切事物,但四大本身也是无常的。 (其他能生起他物的法,必定也是从他法而生。只有四大纯粹是能生者,所以可以作为同类的例子。) 应当立一个比量来说明:自然大道决定不是恒常的,因为它是能生者,就像地、水等一样。 (如果对见识较浅、只凭肉眼观察事物的人来说,比如母亲能生孩子,草木能开花结果,乃至大地能生养万物等等,这些都不是坚固不变的。如果道能生养万物,那道也就是无常的。) 问:如果是这样,佛教中的真如能生起一切,难道也应是无常的吗? 答:无明作为因,生起一切染污法;觉悟与修行作为因,生起一切清净法。所以无明就像梦中的人,醒来就找不到了,修行与证悟并无差别。开始觉悟的差异,都是无常的。真如本身不是能生者,能生只是随缘应现,所显现的染污、清净,从始至终都是空寂的。所以真如原本不变,是恒常永住的。道教完全没有这个道理,所以不应以此类比。
“非常必不遍”的意思是,先用“能生”来破斥“恒常”;成立“无常”之后,就以此作为因来破斥“周遍”。 立量说:大道决定不是周遍的,因为它是无常的。 (以上是破斥所执着的“常”的说法,所以能作为因。) 就像瓶、盆等器物,我们现前看见的草木、人畜等千千万万种无常的事物,都不像太虚空那样遍一切处。
“不遍非实”的意思是,既然不是恒常周遍,那“真实”的意义就不能成立。已经破斥了“周遍”的说法,现在又用“不遍”作为因,来破斥“真实”。 还是用瓶等作为喻的主体。三种比量,可以推知。
这一段疏文,是借用唯识学破斥执著自在天能生万物的文字来论述。虽然前面陈述的对象不同,但执著“常、遍、能生”的宗旨是相同的。下面质疑问难破斥的部分也有那样的论辩态势,只是文字稍有差异。
疏文“本来”往下,是第二、质疑问难破斥。文字分两部分:一是反过来追问理由。 说“一因”,指的是自然之道。因只有一种,果却多种多样,所以构成疑难。 比如用一粒粟米种子作为因,却生出麦、豆、瓜、菜等多种类的种子;或者用一颗桃核作为因,种下去,却生出李、柰、松、桂、蒺藜、荆棘等多种类的植物;或者用一根荆棘。哪有这样的道理? 所说的“多果”,指的是愚痴与智慧、尊贵与卑贱、贫穷与富有、痛苦与快乐等种种差别。
疏文“若能生”往下,是第二部分、姑且承认其说法而指出过失。文字分三节: 一、姑且承认它能生,会导致无穷无尽的过失。 “顿生”的意思是,人、畜、草木等万物,都应该在同一时间一齐生出,每天每时都应该一直如此,因为自然之道恒常地作为能生的因。既然能生这一点已经确定,就不应该没有所生的事物。 不应该有时生、有时不生,生这个、不生那个。 “遍生”的意思是,能生的因既然遍一切处,那么处处都应该生出一切人、物等种类,不应该有生处、不生处。
疏文“若待时”往下,是姑且承认它需要等待时机和条件,会导致违背自家宗旨的过失。 你如果又说:本体虽然周遍恒常,但因为要等待时机,所以不是一切时都生;以及要等待条件,所以不是一切处都生——这就自己违背了你的宗旨。 你的宗旨说:只有大道这一法是因。为什么又说要等待时机和种种条件?这就成了多法为因。这样立量,难道不是立刻就违背了自己“一因”的主张吗?
疏文“或时及”往下,是第三、揭示其会导致无穷推演,归结指出其“因”的过失。 意思是,假设允许你等待时机和条件,这早已违背了你自家的宗旨,更何况推究这时机和条件本身,又会辗转产生过失! 这时机和条件又是从哪里生的?如果是从大道之外的其他法而生,那就不能说万物都从道生。如果时机和条件是从大道而生,大道是恒常周遍的,那就应该一切时常常生出时机和条件,一切处普遍生出时机和条件。例子如上所说。这样哪里还需要再等待什么呢?
△疏:若谓万物下,二、破无因也。不因别缘,自然而生,故云若谓自然而生,即是无因也。谓若自然生,不待时缘,亦一切时处常生遍生,以无所待故。
**疏文解释**: 如果认为万物……以下第二层,是破除“无因”的观点。不依靠其他条件,自己就能生起,所以说“如果认为是自然而生”,其实就是主张无因。意思是,如果真是自然生起,那就不需要时机和条件,也应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恒常、普遍地生起,因为它什么都不依赖。
△疏若謂一陰下。三、雙敘例破。此即用周易中義也。彼文具云: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不測之謂神。韓(即韓康伯)注云:道者何?無之稱也,無不通也,不由也。況之行道,寂然無體,不可為象,必用之用。用極而無,無而功顯。故至神無方,而易無體,而道可見矣。故窮變以盡神,因神以明道。陰陽雖殊,無一以待之。在陰為無陰,陰以之生。在陽為無陽,陽以之成。故曰一陰一陽之謂道也。孔(不是夫子,即孔穎達也。造諸疏也)疏云:一謂無也,無陽乃謂之道。一得無名者,無是虗無,如虗空不可分別,唯一而已。故以一為無也。若有境即有彼此,相形即有二三,不得為一。故在陰之時,而不見為陰之功。在陽之時,而不見為陽之力。自然而有陰陽,自然而有營為。此則道之謂也。故言之謂一謂道。以數言之謂之一,以體言之謂之無,以物得開道謂之道,以微妙不測謂之神,以應機變化謂之易。總而言之,皆虗無之謂也。聖人以人事名之,隨其義理,以立稱號。疏變易能生等者。正是疏家用文之意。若立此大道為本,能生萬物,則是邪因。若救云:道體虗無,何有邪正可得?誰言是因?然不妨萬物生者,即是無因。皆應頓生適生,例上立理。故云同前也。
△疏文“若谓一阴”以下。第三部分,是同时列举并破除的例子。这里用的是《周易》中的含义。那段文字完整地说:“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不测之谓神。”韩(即韩康伯)的注释说:道是什么呢?是无的称呼,它无所不通,不依赖任何途径。比方说道的运行,寂静没有形体,无法用形象描述,必须通过作用来体现。作用达到极致便是无,无之中功效却显现出来。所以最神妙的东西没有固定的方式,易的变化没有固定的形体,而道就可以由此显现了。因此穷尽变化来完全展现神妙,凭借神妙来阐明道。阴阳虽然不同,却没有一个独立的实体来支配它们。在阴的方面,它表现为无阴,阴却由此产生;在阳的方面,它表现为无阳,阳却由此形成。所以说一阴一阳之谓道。孔(不是孔夫子,是指孔颖达。他撰写了各种注疏)的疏解说:“一”就是无,无阳才称为道。“一”之所以没有名称,因为“无”是虚无,如同虚空不可分别,只有一个而已。所以用“一”来表示“无”。如果有了具体境界,就有了彼此分别;相互对照,就有了二、三,就不能称为“一”。所以在是阴的时候,看不见阴的作用;在是阳的时候,看不见阳的力量。自然而然地有了阴阳,自然而然地有了运作造作。这就是所谓的道。所以从言语上称它为“一”、称为“道”。从数的角度说它叫“一”,从本体角度说它叫“无”,从万物得以开启的角度说它叫“道”,从微妙不可测度的角度说它叫“神”,从顺应机缘变化的角度说它叫“易”。总而言之,都是虚无的意思。圣人用人事来命名它,根据它的义理,确立不同的称号。疏文中“变易能生”等等。这正是疏文作者运用上文含义的意图。如果把这个“大道”确立为根本,认为它能生出万物,那就是错误的因(邪因)。如果补救说:道的本体是虚无,哪有什么邪正可得?谁说是因呢?然而不妨碍万物产生的话,那就是无因。那么万物都应该顿时生出、随意生出,用前面建立的道理来类推。所以说“同前”。
疏然但破下,大文第三、存其教也。破執不破教,破解不破行,以教行是治國養親忠孝之至道,修身慎禍仁讓之宗源,但破其病,不除其法,況儒資戒律,道助禪那,唯於慧解證入有累而無益,故有破有存也,亦大同會二乘入一乘之意矣。文中云但破謬執,萬物生因者,是破謬解;不責下,是存教行。勤行之言,義即貫通。下二文即是老經云: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五常者,儒教所詮之行也,即仁、義、禮、智、信。君子常行此五事,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不欺闇室,故云常也。常即勤義。然此五德大同五戒:仁是愍物,博施恩慧,廣濟患難,即不殺戒也;義者,有志有準,非理不為,即不盜戒故也。臨財無苟得,臨難無苟免,義然後取,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非義之財尚與而不取,況偷盜耶?故盜戒亦云不與取戒。禮者,別尊卑,息譏嫌,分內外,禁諍亂,即不邪婬戒也。邪婬,非禮之極也。信者,發言無二,不虧其約,即不妄語戒也。智者,識達分明,即不飲酒食肉戒也。唯此戒與智不得全同,然亦是其事類,謂飲酒昏亂,識鑒不明,飽食羶腥,臟腑穢濁,神不爽利故也。然孔子所制法則,皆恭謹謙順,與佛戒律無所乖背。道德者,道教所詮之行也。老經有道德二篇,道經首云:道可道,非常道。其德篇首云: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又云:道尊德貴。孔子云:志於道(志,慕也。道不可體,故志之而已),據於德(德有成形,故可據也)。此亦尊於道德也。
疏文在破除错误观点之后,第三大部分是保存教法的意义。破除的是执着而不是教法本身,破除的是误解而不是修行实践,因为教法和修行是治理国家、奉养父母、实现忠孝的最高准则,是修养身心、谨慎避祸、仁爱礼让的根本源头。只破除其中的弊病,不废除这些方法,何况儒家思想能资助戒律,道家学说有助于禅定修行。唯独在智慧理解和证悟境界上,如果执着反而会成为障碍而无益处,所以有破除也有保存。这也大致符合会通声闻、缘觉二乘归于究竟一乘的意趣。
文中说“只破除错误执着,认为万物有实在的产生原因”,这是破除错误的理解;“不否定下面”的内容,是指保存教法和修行。“勤行”这个词的含义是贯通上下的。下面两段文字就是《道德经》所说的:上等根器的人听闻大道,努力去实践;中等根器的人听闻大道,有时记得有时忘记;下等根器的人听闻大道,大声嘲笑——不被嘲笑反而不足以称为大道了。
所谓“五常”,是儒家所阐释的德行,就是仁、义、礼、智、信。君子经常践行这五种德行,即使在仓促匆忙的时候也必定如此,在困顿挫折的时候也必定如此,即便在无人看见的暗室中也不欺瞒,所以称为“常”。常就是精勤不懈的意思。
然而这五种德行大致对应佛教的五戒:仁是怜悯万物,广泛施予恩惠,普遍救济患难,相当于不杀生戒;义,是有原则有标准,不合道理的事不做,相当于不偷盗戒。面对财物不随便获取,面对危难不随便逃避,符合道义然后才收取,不符合道义而来的富贵,对我来说就像浮云一样。不是自己应得的财物尚且给予也不会拿取,何况去偷盗呢?所以偷盗戒也称为“不与取戒”。礼,是分别尊卑次序,止息讥讽嫌隙,区分内外界限,禁止争斗混乱,相当于不邪淫戒。邪淫,是最违反礼法的行为。信,是说话没有虚假,不违背自己的承诺,相当于不妄语戒。智,是认识判断清晰明了,相当于不饮酒食肉戒。只是这一戒与“智”不能完全等同,但也属于同类事务,是说饮酒会使人昏沉迷乱,识别鉴察的能力就不清晰;饱食荤腥肉类,会使脏腑污秽浑浊,精神不能清爽明利。
然而孔子所制定的礼法规则,都强调恭敬、谨慎、谦逊、和顺,与佛教的戒律并没有违背冲突的地方。
所谓“道德”,是道家所阐释的修行。《道德经》有“道经”和“德经”两篇,道经开头说:可以用言语表述的道,就不是永恒不变的道。德经开头说:具有上德的人不刻意表现德,所以真正有德;具有下德的人执着于不失德,所以反而无德。又说:道是尊贵的,德是珍贵的。孔子说:立志于追求道(志,就是向往。道无法具体把握,所以只能心向往之),依据于德(德有具体的表现形态,所以可以依据)。这也是尊崇道德的意思。
疏由上所计下,第三、结也。上来破所执外境竟。
疏文由上面对错误见解的辨析之后,第三部分是总结。至此,破除外在事物实有的执着已经完成。
疏諸心、心所下,大文第二、明心空也。仍恐許心等實有,故復破之。此亦唯識之文,然意即全取破相宗。心、境俱空之義,已如懸談中辨。(傅大士云:未有無心境曾無無境心境亡心亦滅無境亦無心。)於中四:一、正明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今且據此論中比量,應云:諸心、心所非真實有,(宗也。)依他起故,(因也。)如幻事。(喻也。)
在疏解“心、心所”等部分之后,正文第二段,是阐明心识本空的道理。因为仍然担心有人会认为心识等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再次加以破除。这段文字也出自唯识宗的典籍,但其用意是完全采用破相宗的观点。心识与外境都是空性的道理,已经在悬谈部分辨析过了。(傅大士说:从来没有脱离外境的心识,也从来没有脱离心识的外境;心识若灭,外境亦无。)这部分内容分为四点:第一,正面说明一切心识及心所法并非真实存在,因为它们都是依他缘而起的,就像幻化的事物一样。现在暂且依据这部论典中的推理格式,可以这样说:一切心识及心所法并非真实存在,(这是所立的宗义。)因为是依他缘而起的缘故,(这是推论的依据。)如同幻化的事物。(这是比喻。)
△疏为遣下,二、通妨。谓有难云:若心、境俱空,更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故彼论为此释也。为遣外道、凡夫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为实有。
**疏文解释** 这是第二段,用来解答疑问。意思是有人问难说:如果心与境界都是空的,没有差别,为什么还要说“只有识”呢?所以《成唯识论》为此作了解释。为了破除外道和凡夫在心与心所之外执着实有外境,所以才说“只有识”,并不是说“唯识”这个词就代表实有。
△疏若執唯下,三、出過患。由是理故,但應是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少不同,非謂即心亦是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有法),體非實有(宗也)。執所取故(因也),如所執色等(喻也)。執實唯識心等(有法),不是法執(宗也)。執實有法故(因也),如執色等心(喻也)。上三段論,皆慈恩法疏所釋。
如果执着“只有识是真实存在”这种观点,就会产生三种过失。根据这个道理,应当明白:被心所认知的外在境界,就像兔角一样虚幻不实;而能认知这些境界的心识,则如幻化之事般暂时存在——所以二者略有不同,并非说心识本身也是真实存在。论证如下:
第一论式: 所立对象:执着心所认知的“真实唯识” 论点:其体性并非真实存在 理由:因为它是被执着所认知的对象 比喻:如同被执着的色法等外境
第二论式: 所立对象:执着“真实唯识”的心识本身 论点:这不属于法执 理由:因为执着的是实有的法 比喻:如同执着色法等外境的心识
以上三段论证,都是慈恩法师注疏中所阐释的内容。
△疏故金剛下,四、引證。其側注者,皆依經之論也。今更以彼論備釋之。言本無本處者,謂一切心相,種子為本。求此種子,永不可得,三世皆無理故。又生滅心生,必依本處。本處既無,即不得生。此本處者,五色根色。(上種子是一切本,今色根但是生滅心本。)有力、無力,皆無理故。空寂無生者,既本無種,復無本處,故無生也。若心無生下,觀無生時,能觀心亦無所生,是時即入空寂。空寂即是一心,一切所依,名之為地。空心、心空,二語無異。據此經文,是破妄心空無,顯真心地實有。然今所引者,證此妄心空無,便密預證後段所顯真也。
**疏文“故金刚下”第四部分是引经据典。旁边的小字注释,都是依据经文和论典所作的。现在再用那部论典来详细解释。所谓“本无本处”,是说一切心识活动的相状,都以种子为根本。但推求这个种子,却永远找不到,因为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没有它的实体存在。再者,生灭变化的心念生起,必定要依赖一个根本的处所。这个根本处所既然不存在,心念也就无从生起。这里所说的“本处”,指的是眼耳鼻舌身这五根的物质身体。(前面说的种子是一切法的根本,这里说的五色根只是生灭心念生起的直接依凭。)无论认为它有作用还是没作用,在道理上都讲不通。“空寂无生”的意思是:既然根本没有种子,也没有生起的处所,所以是“无生”的。至于“若心无生”以下的部分,是说在观察“无生”道理的时候,能观察的这个心本身也是无所生的,这时就契入了空寂的境界。这个空寂的境界就是“一心”,是一切法的最终依归,所以称之为“地”。“空心”和“心空”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样的。根据这段经文,目的是破除虚妄心念的空无自性,从而显示真实心体的实际存在。然而,这里引用的内容,主要是为了证明这个妄心是空无的,同时也暗中为后文将要阐明的真实心体埋下了伏笔。
疏如上执情下,大文第四、结名也。
(这里所说的“疏如上”,是指前面已经解释过的内容。)上面关于执着妄情的部分,是大段经文的第四部分,是总结名称。
疏大文下,顯理中文二,無釋義;後文中二下,釋文。疏尋伺如實者,前二空觀也。此顯理一門,還是文略而易,意深而要。前眾多科段門戶破執,本為此也。善須明示。(若隱略而過,如飢餓人喫盡一甕漿水,到甕底,一椀飯便休喫。)生起法界觀之初,疏印前者,前二空觀也;顯後者,法界觀也。此科甚要,可明示之。(要意甚多,謂不執我、法一毫之相,方堪修法界觀等云。又法相宗以此二空觀為宗極,今乃以之為前方便,即深、淺可知也。故前云:權教之中無實果。且法界觀,彼宗尚無況處,況有佛果耶?)
在解释经文正文部分,分为两大段来阐明义理,这里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后面“文中二下”的部分,才是具体的解释。疏文中提到的“寻伺如实”,指的是前面所说的“人空”和“法空”两种观想。这阐明义理的部分,文字虽然简略易懂,但含义却非常深刻和重要。前面之所以设立众多的章节和门类来破除执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这里。必须好好地、明确地开示出来。(如果因为文字简略就轻易放过,那就像饥饿的人喝光了一大瓮的浆水,到了瓮底,看见一碗饭却不吃了。)在生起“法界观”这个最根本的观想之初,疏文里说的“印前者”,是指前面的人空观和法空观;“显后者”,则是指法界观。这个关节非常重要,应当明确地开示出来。(这里重要的含义有很多,比如:不执着于自我和事物哪怕一丝一毫的表象,才有资格修习法界观等等。另外,法相宗将这两种空观视为最究竟的宗旨,但在这里,它们只是修习的前行准备,两者孰深孰浅,由此就可以知道了。所以前面说:在权宜的教法中,没有真实的果位。就连法界观,那个宗派尚且没有讲到它的位置,更何况佛果的境界呢?)
疏我空法寂者,依蕴即离。所计之我,一向是无;依倒情横计,故直云空。蕴、界、处及余一切诸法,虽无其执,不坏其相,故但云寂。故法华云:诸法从本来常自寂灭相寂灭相故一切融通根识尘大清净遍满矣。
**疏文解释“我空法寂”:** 所谓“我空”,是指依托五蕴而假立的那个“我”,其实从来就不存在;只是因为凡夫颠倒妄想、强行执着,才说它是“空”。 至于“法寂”,是说五蕴、十八界、十二处以及其余一切事物,虽然我们不应该对它们产生执着,但它们的现象本身并不被否定,只是保持其本来寂静的状态。所以《法华经》说:一切事物从本以来,常自具有寂灭的体性。 正因为一切法本性寂灭,所以万物融通无碍,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六识、六尘,无不清净,周遍法界。
疏:初、喻中文四:一、釋標告之意;二、謂摩尼下,(此云如意。得此珠者,如意中所欲,無不遂故。)正釋此喻之相。青、黃等者,五方正色,經云:隨方現故。三、以之合法,四、簡二喻別。三中二:初、然此下,標;二、言印前下,釋。文二:一、釋印前,又二:一、正釋文。言五色喻五道者,此有二釋:一、直依本配之。黑喻地獄,黑黑業故;青喻饑鬼,鬼多面青,故餓瘦,帶青色故;赤喻畜生,天台止觀云:血塗之道故;黃喻人道,黃是中方之色。(易云:黃裳,取其中也。)人道不在天上之樂,不在三塗之苦,處其中故;白是天道,純善白業所感故。二、約正法念經,於白色中開出白白,以配六道。彼經云:心如畫師,手畫出五彩:黑、青、赤、黃、白及白白。清涼大師如次配地獄、鬼、畜、修羅、人、天。三塗同前。餘則黃配修羅,修羅非天非人,處中間故;白配於人,多善業故;白白配天,因、果俱善故。(華嚴九地中亦說。)故華嚴下,證於見色迷珠之喻。但以經文合之,意即顯矣。謂初句中諸法合青、黃,凡夫見合愚人;次兩句但見合,令是青、黃;後句合,則不見珠體。疏若以下,二、配三性。言前所顯者,二空所顯真如也。前幻者,文云:幻滅亦滅等也。前塵垢者,文云:垢盡明現。又云:當知身、心皆為幻垢,垢相永滅,十方清淨。身、心等相者,從我今此身四大和合已來,盡二空觀矣。
疏文开头这段比喻部分分为四层:第一层,解释佛陀特意告示的用意;第二层,从“谓摩尼下”开始,(这里指如意宝珠。得到此珠的人,心中所愿都能实现。)正式解释这个比喻的具体情形。文中提到青、黄等颜色,指的是五方正色,经文中说:宝珠能随不同方位显现相应颜色。第三层,将比喻贴合实际法义;第四层,简别这个比喻与其他比喻的不同之处。第三层又分两部分:首先从“然此下”开始,是总标;其次从“言印前下”开始,是解释。解释部分又分两段:第一段解释“印前”,再分两层:第一层是直接解释经文。说五色比喻五道,这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直接依据本经配合。黑色比喻地狱,因为造作的是黑黑业;青色比喻饿鬼,鬼类大多面色发青,由于饥饿瘦弱而带青色;赤色比喻畜生,天台《止观》中说:这是血涂之道;黄色比喻人道,黄色是中央之色,(《易经》说:黄裳,取其中和之义。)人道既没有天上的快乐,也不像三恶道那样痛苦,处于中间位置;白色比喻天道,是纯善白业所感召的果报。第二种是依据《正法念经》,在白色中再分出“白白”,来配合六道。那部经说:心就像画师,用手画出五种色彩:黑、青、赤、黄、白以及白白。清凉大师依次配合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人、天。三恶道的配合与前面相同。其余则是:黄色配合阿修罗,因为阿修罗既非天也非人,处在中间;白色配合人道,因为人多行善业;白白配合天道,因为因和果都是纯善的。(《华严经》第九地中也说到这一点。)所以接下来“故华严下”,是引证关于只见颜色却迷失宝珠本体的比喻。只要用经文原意来配合,其中的含义就很明显了。就是说,第一句中的“诸法”对应青、黄等色,“凡夫见”对应愚人;接下来两句只说“见”,就相当于认为这些只是青、黄;最后一句对应,就是看不见宝珠本体了。疏文中从“若以下”开始,是第二层,配合三性来解释。这里说的“前所显者”,是指我空、法空所显的真如。“前幻者”,是指经文中说的“幻灭亦灭”等。“前尘垢者”,是指经文中说的“垢尽明现”。又说:“当知身、心皆为幻垢,垢相永灭,十方清净。”至于“身、心等相”,是指从“我今此身四大和合”以来,一直到阐述我空、法空观法的部分。
△疏言显下,二、释显后也。于中,初且结印前之意,以起后圆净之义势。次若无计下,正明此门之义。然此印前显后一段之意,结撮至此,美而复妙,文势亦甚易见。宜可在意,以前后经文乃至一切清净遍满等而发扬之。
**疏文说“显下”之后,第二部分是解释显后的内容。** 在这部分里,首先总结印证前面的意思,从而引出后面圆满清净的义理趋势。其次,“若无计”以下,正式阐明这一门的含义。然而,这段印证前面、显明后面的意思,总结归纳到这里,美好而又精妙,文句的脉络也很容易看清。应当用心体会,结合前后经文乃至“一切清净遍满”等内容来深入阐发。
▲疏然前之鏡下,四、簡二喻別也。相對說之,亦甚易甚妙,必須再三分明,顯此深意。此經宗要,文相於是乎大影。疏論云:一切等者,是本覺體相之因,顯覺性圓淨之義。故以彼證此,彼顯四種大義與虗空等,猶如淨鏡。(此亦云清淨寶珠。)一者、如實空鏡,遠離一切心鏡界相,無法可現,非覺照義故。二者、因熏習鏡,謂如實不空,一切世間境界悉於中現。(明一切法離真心外,無別體性,如鏡現像,正同此摩尼現色也。)不出,(明心待熏故現,非於〔中〕有色自出,同此隨方各現。)不入,(離心無別能熏,故不從外入。)不失不壞,常住一心,以一切法即真實性故。又一切染法所不能染云云,即疏所引是也。但證當科之文。言染法不能深者,以性淨故。雖現染法,染法所不能污。非直染不能污,亦乃由現染故,反顯本淨。如鏡現穢物,反顯鏡淨,豈污鏡也?正同此疏云顯圓覺雖現,非是定實故也。智體不動者,以本無染,今無始淨,是故本覺之智未曾移動。又雖現染,不被所染,即不動之義。具足無漏等者,此本覺中恒沙性德無所少也。又與眾生作內熏之因,令起厭求等故。論次此文云:三者、法出離鏡,謂不空法出煩惱礙,離和合相,智淳淨故。(同此摩尼清淨也。彼約障盡而顯,此約觀成而顯。然所顯法,俱是性淨本覺。)四者、緣熏習鏡,謂依法出離故,遍照眾生之心,令修善根,隨念示現故。(同此映於五色,隨方各現;及法中現於身心,隨類各應也。然鏡有四義,摩尼亦然。所顯圓覺,亦同彼具四義。但疏恐繁,不具引。)
▲疏文:然而前面镜喻之下的第四点,是辨别两种比喻的差异。将它们对比着说,也非常容易、非常巧妙,但必须再三加以分明,以显明这层深意。此经的宗旨要义,在文句的相状上于此得到很大的体现。疏论说:一切等等,是本觉体相的依据,显示觉性圆满清净的意义。所以用那个来证明这个,那处显示四种大义与虚空相等,犹如明净的镜子。(这也称作清净宝珠。)第一、如实空镜,远离一切心识境界的相状,没有法可以显现,因为不是觉照的含义。第二、因熏习镜,说的是如实不空,一切世间的境界全部在其中显现。(说明一切法离开真心之外,没有另外的体性,如同镜子显现影像,正与此摩尼宝显现颜色相同。)不出,(说明心有待熏习才显现,并非其中有颜色自己出来,与此随各方各别显现相同。)不入,(离开心没有别的能熏习者,所以不从外入。)不失不坏,常住于一心,因为一切法就是真实性的缘故。又说一切染污的法所不能染污等等,就是疏文所引用的内容。只是用来证明当前这一科的文句。说染法不能深入,是因为本性清净的缘故。虽然显现染污的法,但染污的法所不能污染。不但染不能污染,而且正因为显现染法,反而显露出本来的清净。如同镜子显现污秽之物,反而显出镜子的洁净,哪里是污染了镜子呢?正与此疏文所说“显示圆觉虽然显现,并非一定是固定实有”的道理相同。智慧之体不动,是因为本来没有染污,现在也没有开始清净,所以本觉的智慧从未曾移动过。又虽然显现染污,不被它所染,就是不动之义。具足无漏等等,是说这本觉之中恒河沙数的性德一样也不缺少。又给众生作为内在熏习的因,使他们生起厌离、追求等等的缘故。论紧接着这段文字说:第三、法出离镜,说的是不空之法出离烦恼的障碍,远离和合的相状,智慧纯粹清净的缘故。(与此摩尼宝珠清净相同。那是从障垢除尽而显明,这是从观行成就而显明。然而所显明的法,都是本性清净的本觉。)第四、缘熏习镜,说的是依据法出离的缘故,普遍照耀众生的心,使他们修习善根,随顺其心念而示现的缘故。(与此映现五色、随各方各别显现;以及法中显现出身与心、随类别各别相应相同。然而镜子有四种含义,摩尼宝也是如此。所显明的圆觉,也同样具有那四种含义。只是疏文恐怕繁琐,没有全部引用。)
疏拂迹入玄者,为欲入生佛平等称性圆净究竟之法,故宜拂前垢净迷情,始修分限之迹也。此一段疏文甚深,甚妙,甚当,甚显,甚易,可发扬其美。文中二:一、释文,但一一以疏属当经文,文自显矣。言对垢者者,经末者字贯于此也。故疏皆云者。
为了进入众生与佛平等、本性圆满清净的究竟法门,所以应当扫除之前关于污垢与清净的执着迷思,以及开始修行时那些有限、分别的痕迹。这一段疏文非常深刻,非常微妙,非常恰当,非常明晰,非常易懂,值得阐发其中的美好义理。文中分为两部分:第一是解释经文,只需将疏文一一对应归属于经文,文义自然就清楚了。说到“对垢者”的“者”字,是承接经文末尾的“者”字而来的。所以疏文中都用了“者”字。
▲疏然上人、法下,二、配对。言各三者,人是三能,法是三所。言三对者,一、众生是能执,垢是所执;二、菩萨是能离,垢是所离;三、佛是能说,执、离、垢、净。人、法等名数,皆是所说。六只单数,可知。并是经文,非别建立。
**疏文**:然而上文中的“人”与下文中的“法”,是第二点,即相互配对。说“各三”的意思,是指“人”有三种能动作用,“法”有三种对应对象。所说的“三对”是指:第一,众生是能执着的主体,污垢是被执着的对象;第二,菩萨是能远离的主体,污垢是被远离的对象;第三,佛是能宣说教法的主体,执着、远离、污垢、清净这些“人”与“法”的名称和数目,都是佛所宣说的内容。六个单独的名数,其含义可以理解。这些都是经文中原有的义理,并非另外建立的。
疏言一真等者,文二:先釋科文。然此逈異諸宗,非二諦、三諦、八諦、五法、三性所能配屬。然強以三諦配者,一真是中道第一義諦;未明理、事、空、有者,真、俗二諦(境界難齊,故云強也。謂此一真融下三重法界歸於此一,量此一外更有三重。三重尚不出一真量,況更有真、俗二諦與此相對而說乎?故云逈異諸宗也。問:天台說一境三諦,空、假皆中,豈異此耶?答:三諦融攝,方成下三重中第二理、事無礙觀也。事事無礙,重重無盡,尚未顯著。問:此云未明理、事,豈總攝耶?答:正由合為此一而未開顯,故未明也)。
疏文所说的“一真”等内容,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解释科判文句。然而此处与各宗观点截然不同,不是二谛、三谛、八谛、五法、三性等体系所能对应匹配的。如果勉强用三谛来对应的话,“一真”相当于中道第一义谛;而尚未彰显理、事、空、有分别的,则属于真、俗二谛(因为境界难以等同,所以说这是勉强的。意思是这“一真”融摄了下文的三重法界,使其归于这一整体,衡量这一整体之外还存在三重法界。这三重法界尚且不超出“一真”的范畴,何况另外存在真、俗二谛与此相对而说呢?所以说它与其他宗派迥然不同。问:天台宗讲一境具足三谛,空、假皆为中道,难道与此不同吗?答:三谛相互融摄,才能构成下文三重法界中的第二重“理、事无碍观”。至于事事无碍、重重无尽的境界,在这里尚未明显彰显。问:此处说“尚未彰显理、事”,难道是总括一切吗?答:正是因为合为这“一真”而尚未展开显现,所以说是“尚未彰显”。)。
疏今初下,举经消释。释文又二:一、释初六句。言外见东、西者,肇公宝藏论云:夫约天、地为上、下,约日、月为东、西,约身为彼、此,约心为是、非。今取意,随便用之。谓若不约身以对日、月,日、月何准?彼举四事,故得相对。今单取身对方以释,无我即无方,故宜云尔。
在疏文开头部分,引用经文进行解释说明。解释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解释最初六句经文。说到“外见东、西”,这是引用僧肇法师《宝藏论》中的说法:以天、地为上、下,以日、月为东、西,以身体为彼、此,以心念为是、非。这里根据大意,灵活运用。意思是如果不以身体作为参照来对应日、月,日、月的方位如何确定?原论列举了四组相对的事物,所以能够相互对应。现在单独选取身体与方位的关系来解释,如果没有自我执着,也就没有方位的分别,所以应当这样理解。
疏虗空下,二、釋無邊下,二句也。疏撮二句為一句牒之,文二:一、破空,二、顯覺。謂前二破二執,顯於空、理;今又超空、理,至於覺也。初中四:一、標;二、若言有下,釋;三、結;四、證。二中二:一、開闢;二、若體下,牒破,又二:一、破體一,二、破體多。初中又二:一、合色、不合色破,二、在色、不在色破。前中又三。今初,各與法合,成多失故。初二句牒外計。隨能下,二、正難成多。以虗空容受色等法,隨其一一色等諸法合虗空體,故應成多。次二句釋成多所以。如前一處色所合空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虗空亦應爾,故云體應成多。(且如瓶與虗空合時,餘盆等即不與此合。瓶之空相合,如盆合處,瓶不合故。)然此一段是一比量,但闕喻故。謂初二句是有法,次二句宗法,後二句因也。應立喻云如餘處色。疏不爾諸下,三、通與法合雜亂失。謂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釋不爾字),即色等法應亦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遍,隨彼虗空,其量遍故。(此明虗空合一色時,餘亦合餘色,即此一色便是若色。如此彼空,故成相遍也。據諸法互遍,但有其宗。若將不爾字為因立量,亦得即此彼空為喻。應云:諸色法是有法,應互相遍,是此宗法。此色合空,餘色亦合,故如此色處空及餘色處空合也。)疏若謂下,三、不與法合非受失。謂合是容受義故,如鏡水等。清明容受萬影,故與影相合;不容受外質,故不與外質相合。設外質久水,水開避故,不名合也。即知受即必合,合即必受。應立量云:虗空不容受諸色,不與色合故,如水不合炎火之質。彼論以餘二無為為喻者,對小乘故。
疏文中“虚空”以下,是第二段,解释“无边”以下两句。疏文将两句撮合为一句来引述,文字分为两部分:一是破除对空的执着,二是显示觉悟。意思是前面两句破除两种执着,显示空性和真理;现在又超越空性和真理,达到觉悟。第一部分又分四节:一、标出要点;二、“若言有”以下,是解释;三、总结;四、引证。第二节中又分二:一、开列问题;二、“若体”以下,是引述并破除,又分二:一是破除“体是一”的观点,二是破除“体是多”的观点。第一破除中又分二:一、从“与色法合”与“不与色法合”的角度破除,二、从“在色法中”与“不在色法中”的角度破除。前一角度又分三段。现在是第一段,将各个法与虚空结合,指出会导致多种过失。开头两句是引述外道的观点。“随能”以下,第二段,正式责难会形成多个虚空。因为虚空能容纳色法等,随着每一个色法等诸法与虚空体性结合,所以虚空体性应该变成多个。接着两句解释成为多个的原因。比如,一个地方色法与虚空结合之处,其他地方的色法就不与此处结合;如同其他地方的色法,其他色法结合之处,那个色法也不结合。体性不是唯一。虚空也应该如此,所以说体性应该成为多个。(就好像瓶子与虚空结合时,其他的盆等就不与此处结合。瓶子所结合的虚空相,如同盆结合之处,瓶子不结合一样。)然而这一段是一个推理比量,只是缺少比喻。就是说开头两句是“有法”,接着两句是“宗法”,最后两句是“因”。应该设立比喻说“如同其他处的色法”。疏文“不尔诸”以下,第三段,指出如果与诸法普遍结合会导致杂乱无序的过失。意思是,如果并非此处色法结合时,其他处色法就不结合(这是解释“不尔”二字),那么色法等也应该互相周遍。因为此处色法结合时,其他处色法也结合,此处色法就是其他处色法。每一个色法等应该互相周遍,随着那虚空,其量度周遍的缘故。(这说明虚空与一个色法结合时,也与其余色法结合,那么这一个色法便如同其他色法。如此,彼处的虚空和此处的虚空,就形成了互相周遍。根据诸法互相周遍,只是提出了这个宗旨。如果把“不尔”二字作为因来建立比量,也可以,就用此处彼处的虚空作为比喻。应该说:诸色法是有法,应该互相周遍,这是宗法。因为此色结合空时,余色也结合,所以如同此色处的空以及余色处的空相结合一样。)疏文“若谓”以下,第三段,指出如果不与法结合,就失去“容受”意义的过失。因为“合”就是容纳、接受的意思,好比镜子和水。镜子水面清澈明净,能容纳万千影像,所以与影像相结合;不容纳外物的实体,所以不与外物实体结合。假设外物实体长久浸入水中,水会分开避让,所以不叫做“合”。由此可知,能接受就必然结合,结合就必然接受。应该建立比量说:虚空不容纳接受诸色法,因为它不与色法结合,如同水不与燃烧的火的实体结合。原论中用其他两种无为法作为比喻,是针对小乘的立场。
△疏又色下,第二、在色不在色破也。初二句审于外计,后二句有无并难。若色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岂云色中虗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离者,是一切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虗空,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等。
**疏文接着说“又色”以下,是第二重破除“(空)在色中或不在色中”的见解。** 前两句是审察外道的错误认知,后两句则从“有”和“无”两方面同时驳难。 如果说色法之中有虚空存在,那么色体与空体就应当相互混杂,怎么能说“色中的虚空体性应该如此”呢?这是因为色处之外并没有别的虚空之体。如果此处色体与空体是相互分离的,那才符合“虚空遍一切处”的义理。 如果这色体之中根本没有虚空,虚空就不能周遍一切法。既然不能周遍一切法,虚空就应该属于有为之法,就像地、水等(有局限的物体)一样了。
△疏若体下,第二、破体多也。此有三过:一、有品类,二、非遍,三、非受。初、谓体若是多,应有品类,此处空非彼处空故,如色等法。二、谓色等中无,故非是遍。三、谓无色处方有,故非容受。
疏文“若体下”开始,是第二段,破除“空有多个本体”的见解。这里指出三种过失:一、有空就有品类差别;二、空不能遍一切处;三、空不能容受万物。
第一,如果说空的本体是多而不是一,那么空就应该有种种不同的类别,比如这里的空不是那里的空,就像各种物质现象各有差别一样。
第二,既然空有类别,那么在物质现象中就没有空,所以空就不能遍及一切处。
第三,只有在没有物质现象的地方才有空,那么空就不能包容、含摄万物了。
▲疏故知下,第三、結也。結空無體,歸於識矣。謂有問云:今現見虗空遍一切處,無生滅變異。又諸經亦說有虗空,如何破之?故此破已,法歸唯識。唯識亦說虗空,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聞佛、菩薩說名,隨名起分別心,有虗空相以為緣力。)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虗空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所顯空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豁虗之相,故假說之為常及無常等。如極微等,定無本質,唯心所變也。)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此上總顯法性之理。)是法真理,故名法性;(上皆顯所依訖。)離諸障礙,故名虗空。(此顯能依也。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虗空也。下因說餘無為法。)然此上破空之疏,皆唯識文。亦依彼疏所釋,兼或注助,令其易見。然所用之意,稍與彼殊。彼正破薩婆多業諸部,計心外實有三種無為,空是其一。今即俱通對一切凡、愚,空相不融,色相不泯者也。以此土無的定堅執宗計,但有汎爾妄想之計故。幸諸智者詳其存癈之利害、用功之多少、取悟之難易、修證之遲速,即見餘之深志焉。前後用之,意多如此。
▲疏文“故知”以下,是第三部分,总结。总结虚空没有实体,归根结底属于识的范畴。意思是有人会问:现在明明看见虚空遍及一切地方,没有生灭变化。而且各种佛经也说到有虚空,为什么要破除它呢?所以这里破除之后,道理就归于唯识了。唯识学说也讲虚空,大致有两种:一、是依据识所变现而假名安立的,就是说曾经听闻“虚空”等名称,随着心的分别,就有了虚空等相状。(听闻佛、菩萨说这些名称,随着名称生起分别心,就有了虚空的相状,以此作为攀缘的对象。)由于反复熏习的力量,心等生起时,就好像有虚空显现。这个显现的相状,前后相似,没有变化,所以就假说它是恒常的。(所显现的虚空相状,前后相似,没有变化,只有一类空豁的相状,所以假说它是常或者无常等等。就像极微(最小的物质单位)等,肯定没有实在的本质,只是心识所变现的。)二、是依据法性而假名安立的,这是指空、无我所显示的境界,真如超越了有、无两边,心和言语的路径都已断绝,与一切事物既不是同一也不是相异等等。(以上是总说法性的道理。)这是诸法的真实理体,所以叫做法性;(上面都是说明所依据的法性道理完毕。)远离一切障碍,所以叫做虚空。(这是说明能依的假名。就是这个真如远离一切障碍,所以给它安立“虚空”的名称。下面顺便说说其他无为法。)然而以上破除虚空的疏文,都是依据唯识学的文字。也是依据那部论疏的解释,有时加上一些辅助说明,让它更容易理解。但是这里使用它的用意,和原论稍有不同。原论主要是破斥萨婆多部等部派,他们执着心识之外实有三种无为法,虚空是其中之一。我在这里则是普遍针对一切凡夫、愚痴的人,他们不能融通空相,不能泯灭色相。因为在我们这里,并没有明确、坚定的执着某种宗派见解,只有一些泛泛的妄想执着罢了。希望各位有智慧的人,仔细思量其中保留或舍弃的利弊、用功的多少、领悟的难易、修行证悟的快慢,就能明白我深层的用意了。前后使用这些道理,用意大多如此。
▲疏故首楞下。(佛頂經也。)四、引證也。據文,似俱證無空。若以義求,亦證識現。言發真者,真,發也。謂真性開發,正同此覺。故顯發還源,始覺合本覺也。然佛有覺、照二義,上覺此照矣。殞者,滅也。虗空既從心識分別熏習相現,今破和合識相,顯發真淨覺智,故所變空相殞滅矣。即起信中心滅,則種種法滅之義也。問:若一人還源,十方空滅,今何皆見空相耶?答:上豈不云自識變耶?何不自覺分別之念,却嫌空相在耶?
▲疏中“故首楞”以下。(出自《佛頂经》。)第四,引经论证。根据经文,似乎都是证明无空之理。若从义理上推究,也论证了心识显现的道理。说到“发真”,真,就是开发之意。意思是真性得以开发,正与此觉性相同。所以显发本心、回归源头,就是始觉与本觉相合。然而佛有觉、照两种含义,上文已觉知此照了。“殒”就是灭的意思。虚空既然是从心识分别、熏习所现的相,如今破除和合识相,显发真净觉智,所以所变现的空相也就殒灭了。这就是《起信论》中“心灭,则种种法灭”的道理。问:如果一人回归本源,十方虚空皆灭,为何现在大家都还能见到空相呢?答:上文不是已经说了是自心识所变现的吗?为何不反省自己的分别之念,却责怪空相存在呢?
疏謂迷情下,第二、顯覺也。文三:一、破計執之空,故覺顯。覺處見空者,如人有摩尼寶珠置於瑠璃幢上,當其所處座之前,焚香啟願。珠出,萬般珍寶遍於一堂,保惜之甚,自守護之。忽然睡眠,夢見珠及所現寶等并己堂屋、庫藏及城郭,一切空無所有。夢中意云:曾經失火,焚燒千萬之家。故四面瞻顧,坦然露地,無一礙物;蕩蕩虗豁,唯一段空。(識現之空,正同夢所現也。)心生苦惱,歎憶寶等。及乎寤來,此空都無,但見幢上如意寶珠及諸珍寶、堂屋、城郭,千家、萬家,連簷接宇。法合,可知。故有人云:魚不見水,人不見風,迷不見性,悟不見空。顯謂下二句,上句慧解脫,下句心解脫。故覺現心開,非重言也。問:經說所泯之空無邊耶?為說所顯之覺無邊耶?故疏答云:翻覆俱無邊也。謂無邊之空既亡,無邊之覺即顯。
疏文说“迷情”以下,是第二部分,显示觉悟。文字分为三节:一、破除执着于空,所以觉悟显现。在觉悟之处看见空,好比有人把摩尼宝珠放在琉璃幢顶上,就在他座位前,焚香发愿。宝珠显现,万千珍宝遍布整个殿堂,他非常珍惜,亲自守护。忽然睡着,梦见宝珠和所显现的珍宝,连同自己的殿堂屋舍、仓库以及城郭,一切都空无所有。梦中想道:曾经失火,烧毁了千万户人家。于是四面环顾,只见一片平坦的空地,没有任何障碍物;空荡开阔,只剩下一片虚空。(意识所显现的空,正和梦境所显现的一样。)心中生起苦恼,叹息怀念那些珍宝。等到醒来,这片空完全消失,只见幢上的如意宝珠以及各种珍宝、殿堂屋舍、城郭,千家万户,屋檐相连,屋宇相接。用这个比喻来理解佛法,可以明白。所以有人说:鱼看不见水,人看不见风,迷惑时看不见本性,觉悟时看不见空。所谓“显”就是下面两句,上一句是智慧解脱,下一句是心解脱。所以觉悟显现、心识开解,并非重复的话。问:经中所说要消除的空是无边的吗?还是说所要显现的觉悟是无边的?所以疏文回答说:两方面都是无边的。意思是说,无边的空既然消亡,无边的觉悟就显现出来。
▲疏故首楞下,二、合依他相。空故覺顯,約經釋也。即佛敕文殊判二十五聖所得解脫,唯觀音菩薩從聞中入,獨得圓通。其文具云:聞非自然生因聲有名字旋聞與聲脫能脫欲誰名一根既返源六根成解脫(旋聞〔音〕,脫也。此雖非所引,要之生起文意。)見聞如幻翳三界若空華聞復翳根除云云。(次五句兼此一句,即疏中是也。次下云:)摩登伽在夢誰能留汝形(了喻超塵也)。首末之文,如別卷具引及釋。注空生大覺中者,此却是何?前之文謂文殊欲判二十五聖,先標宗說偈云:覺海性澄圓圓澄覺元妙(標湛本源)元明照生所所立照性亡(發照遺真)迷妄有虗空依空立世界想澄成國土知覺乃眾生(述相生故)空生大覺中如海一漚發有漏微塵國皆從空所生(喻真生妄)漚滅空本無況復諸三有(妄起即空)。釋曰:今所引者,但證空亦是無,依覺妄現耳。
▲疏文中“故首楞”以下,第二部分,是结合依他起的相来说。因为空,觉悟才显现,这是依据经文解释的。也就是佛指示文殊菩萨评判二十五圣所得的解脱法门,只有观世音菩萨从听闻入手,独自证得圆通。那段经文完整地说:听闻并非自然生起,是因声音而有;将听闻旋转,与声音脱离,能脱离的是谁呢?一根既然返回本源,六根都成就解脱(旋闻,就是脱离的意思。这虽然不是直接引用的经文,但重要的是它生起了文意。)看见、听见如同幻影和眼翳,三界就像空中的花朵;听闻的功能恢复,眼翳的根除除了……等等。(接下来的五句连同这一句,就是疏文中所指的。下面接着说:)摩登伽女在梦中,谁能留住你的形貌呢?(明了比喻超越尘世。)开头和结尾的经文,在别的卷次有完整引用和解释。注文中“空生大觉中”这句话,这又是指什么呢?前面那段经文是说,文殊菩萨要评判二十五圣之前,先标举宗旨说偈道:觉悟之海的本性澄澈圆满,圆满澄澈的觉悟本来玄妙(标举湛然清净的本源)本来的光明照见了能所,所立的境界一旦照见,本性就隐没了(发起照用,遗失了真性)因为迷妄才有了虚空,依凭虚空建立了世界;意念澄定形成了国土,感知觉知就成了众生(叙述现象产生的缘故)虚空产生于大觉悟之中,如同大海中的一个水泡;一切有漏的微尘国土,都是从虚空所生(比喻真性生出妄相)水泡灭了,虚空本来没有,更何况三界的一切存在呢(妄相生起当下即空)。解释说:现在所引用的,只是证明“空”也是“无”,是依凭觉悟而虚妄显现的罢了。
▲疏是知空下。三、尅体指觉,便是结上绝待之文矣。
▲疏文从“是知空”往下。第三部分,直接指出觉悟本体,这便是总结上文绝对对待的文字了。
三重法界中三重者,即四法界中之三也。一、真空等者,初即理法界,後即事事無礙法界,二則名同。其事法界,即經中根、識、塵、大、世、出世間一切法數,乃至八萬四千是也。經依此等說三重義理,名三法界也。(事如前陳有法,三重如後說宗法,謂眼、根等是有法,定皆清淨絕相是宗法等。)疏全同華嚴等者,題云修(熏習造詣)方廣華嚴(所依經也)、法界(經所詮法也,是華嚴所說之法界,非餘經所說之法界也)、觀(泯情照彼法界也,是華嚴法界之觀,非數息等觀)、門(門即教也,是所製述七、八紙已來文書名句文也,故法華亦指教云其智慧門),有三重(如上引)。京終南山杜順作(姓杜,名法順,是華嚴宗源之師,即文殊化身也。瑞德甚多,具在傳記。其師所居處,今見置華嚴寺,寺有和上塔廟)。今此一段經意,正令諸菩薩及末世眾生修習此觀,故與彼同,但文句之異耳。
在三重法界的“三重”所指,就是四法界当中的三界。第一、“真空”等所指,最初是理法界,最后是事事无碍法界,第二则名称相同。其中的事法界,就是经中所说的根、识、尘、大、世间与出世间一切法数,乃至八万四千法门都属于这个范畴。经中依据这些来阐述三重义理,称为三法界。(事法界就像前面陈述的具体事物,三重则如后面要说的宗旨法则,就是说眼、根等等是具体事物,而它们必定都是清净无相的这一论断就是宗旨法则。)疏文完全同于华严等经的教义,题目称为修(指通过熏习、修行而达到)方广华严(这是所依据的经典)、法界(是经典所诠释的法义,是《华严经》所说的法界,不是其他经典所说的法界)、观(指泯灭情识、照见那个法界,是华严法界的观法,不是数息观等其他观法)、门(门就是教法,指所撰述的七、八页纸以来的文字、名句、文章,所以《法华经》也把教法称为“其智慧门”),有三重(如上文所引)。这部论是京兆终南山杜顺和尚所作(俗姓杜,名法顺,是华严宗的源头祖师,据传是文殊菩萨的化身。他的祥瑞德行很多,详细记载在传记中。他的师父所居住的地方,现在仍建有华严寺,寺中有和尚的塔庙)。现在这一段经文的意思,正是要让诸位菩萨及末世众生修习这种观法,所以与华严的观法是相同的,只是文字语句的表达有所差异罢了。
疏先示觀門者,但取義意,撮略顯示,不具其文。今亦俱消現文,更不能繁引本文也。真空者,即靈妙心源。但約不虗妄,故言真;非色相,故云空。(經前二等者,具在文中。)復四者,前三簡情,後一顯理。前中,一、簡斷空,二、簡實色,三、簡影像。觀門之中,每上句一一云不即者,正是遮簡之詞也。初中斷空者,非真實心性故,自體不知故,不應諸緣故,即空豁斷滅。謂離物所顯之空,色滅所顯之空也。故中論云:先有而後無是則為斷滅。然外道斷滅歸於太虗,(故楞伽云:若心體滅者,不異外道斷見戲論。)二乘斷滅歸於涅槃。(故肇云:涅槃論云:大患莫若於有身,故滅身以歸無;勞勤莫先於有智,故絕智以淪華等。)言色不即者,謂諸經中云色即空者,不是即於此斷空也。(上句)謂是即於心體離相之真空也。(下句)何者?謂諸色法本從真心所現故。推之一一無體,理合還真心之空,不歸斷空,以本非斷空所現故。如水結成氷,鎔之歸水,不歸地、風、火等。(遍計空也。)鏡明現色,推之無體,即歸於明,不歸餘物。(依他空也。)故上引外道、小乘所歸,如歸水、火等也。疏青等、非是等者,簡實色也。謂諸經所言色即空者,此色是真心所現虗幻之色,非謂定有實色可說空也。若定有色,即須待滅了方空。良由是真心所現無體之色,故下句云即真空也。若實青、黃、長、短等定實之色,豈是真空之理?故云非也。然此中無體之言,正是遮簡文也。然文中唯標青、黃、顯色云等者,以實況假也。謂顯色是實,尚即是空;況長、短等者是假,豈不空耶?有人不曉此意,見文中有青、黃等言,便科文云:一、簡形色,二、簡顯色,不應理也。此簡顯色云青等,前簡形色應云長、短等。又非真空理之言唯簡顯色,豈長、短等是真空理耶?疏色不等者,簡影像也。謂聞前所簡,已免謂是斷空實色,知是真空幻色。然猶帶幻色之想,未得逈然洞徹真空體相。故此更簡之云空中必無色等,令真空絕相觀行成就(此四句十門雖有空、色二名,而宗旨唯顯空相。故第三句云色盡而空現等文,總名真空絕相觀矣),方能不住諸相。不住諸相,故於一切事相自在無礙,故成下理事無礙,周遍含容等也。故此經觀門之首亦云:證得諸幻滅影像故,爾時便得無方清淨無邊虗空覺所顯發。據此,則覺圓明故,顯心清淨等文,已是觀成之相。顯示此成相,令諸菩薩及末世眾生觀未成者,倣之而修。故此三重,全同法界觀也。今云空中必無色者,正是徹底簡盡之詞也。如水中必無火等,故云必也。若向水中見火,定知此火全無矣。問:若必無色,何以經云非色滅而後空?故下句云以會色無色,無色故無可滅壞,故云非色滅及不壞色等。由無色可滅故,本來但是真空,非謂有幻影之色可說是真空也。若有幻影之色,雖非定體質礙,且還有長短分限。如鏡中見青處,不遍於青二寸短影,不得云丈尺長影,豈得眼耳鼻舌周遍十方世界耶?故知欲成下兩重無礙之觀,必須不帶幻色之想,方能造詣矣。問:欲得成下無礙,亦不應作空想,何以偏云簡色?答:若有空想,即是斷空,前已簡訖。為有色想,對色便成空想。色想既亡,自然無想,即下泯絕無寄也。又以世人凡見諸境皆有色等之想,未曾有人對諸境時見空相也。故唯委細重簡影像云色。注上三句以法簡情者,法是所執之境,情是能執之心。由見有境,故執計之。但簡諸境本無,了悟法空,自無情執,故云以法簡情。然上三句亦可簡三種空。亂意菩薩三種者,寶性論云:地前菩薩於此真空有三種疑:一、疑空滅色,取斷滅空(此失空如來藏,即損滅也),初句簡之;二、疑空異色,取色外空,第三句簡之(若云空中有色,色則無空,異也。以色無,故不異也);三、疑空是物,取空為有,第二句簡之(謂空若是物,物應是空,物非空理,故云青黃之相,非是真空理也)。故十地經明地智同相云(對次下經不同相):自性本空寂,有不二不盡。亦是簡三種空也。彼論云:釋上句總,下句別。總中是彼智相,故云自體。此智自體以何為相?謂以本空寂,何以言同?此則淨性涅槃,上同諸佛,下同眾生,一切眾生皆有此故。橫同諸法,諸法如故,此如即是自然空故,智性色性本性無差故。下句別者,論云:此智空寂,其相云何?謂離三種空攝,是真空相。初云有者,即離謗攝(即此初句,謂此空是實有之法,但以無相,故云豈非斷滅之空,斷滅即是謗也)。不二者,即離異攝,不謂異此空智,更有異空智(即第三句,空中有色,便成二也。空中必無色,故云不二。彼論云:智者,十地智也。謂若有色,則別有觀色空之智。空中既無色可觀,即空體本自能知,便名為智。故云不謂異此空智,更有異空智也。此釋經中不二也)。不盡者,離盡滅攝,不謂有彼此自體,彼此轉滅。故清涼釋云:此明非滅有體之智,成有體之空,亦非空有物可轉滅也(第二句也。謂若有青黃可說,此青黃性空,即青黃消滅時,性空亦盡。今以即此本無,青黃本無,本是真空,故經云不盡也。論云:離滅盡也。無色體可觀為空,故無智體可滅轉也)。
疏文先说明观法门时,只是选取经文的义理,简要地显示,并不完整引用原文。现在也结合当前经文来理解,不再详细引述原本文字。
所谓“真空”,就是指灵妙的心性本源。只因为它不虚妄,所以称为“真”;因为它没有色相,所以称为“空”。(经文前面提到的两种含义,都包含在文中。)
接着是四种含义:前三种是为了破除错误见解,最后一种是显示真理。在前三种中:第一,破除“断灭空”的见解;第二,破除“实有色”的见解;第三,破除“影像色”的见解。在观法门中,每一句开头说“不即”,正是用来破除和辨析的词语。
第一,破除“断灭空”:因为它不是真实的心性,自体没有觉知,不能随缘应现,只是一种空洞、断绝、虚无的状态。指的是离开事物所显示的空,或者色法灭尽后所显示的空。所以《中论》说:先有而后无,这就是断灭。然而外道的断灭见解归于太虚,(所以《楞伽经》说:如果认为心体是断灭的,那就和外道的断灭戏论没有差别。)二乘的断灭见解归于涅槃。(所以僧肇在《涅槃论》中说:最大的祸患莫过于有这个身体,所以灭除身体以归于虚无;最辛劳的莫过于有认知,所以断绝认知以沉沦于空华等等。)
说“色不即”的意思是:诸经中说“色即是空”,并不是说色就等于这种断灭空。(这是针对上一句的解释。)说的是色等于心体离相的真空。(这是针对下一句的解释。)为什么呢?因为一切色法本来都是从真心所显现的。推究起来,每一个都没有实体,按理应该归还为真心的空性,而不是归于断灭空,因为它们本来就不是从断灭空所显现的。就像水结成冰,融化后还是归为水,不会变成地、风、火等其他东西。(这是破除“遍计所执”的空。)又像明镜显现影像,推究起来没有实体,就归于镜子的明净,不会变成别的东西。(这是破除“依他起性”的空。)所以前面引用外道、小乘所归向的,就像把冰归于火等其他东西一样。
疏文说“青、黄等色,不是真空之理”,这是在破除“实有色”的见解。意思是诸经所说的“色即是空”,这个“色”是真心所显现的虚幻之色,并不是说确实有实在的色法可以说它是空。如果确实有实在的色,那就需要等到它灭掉了才空。正因为它是真心所显现的、没有实体的色,所以下一句说“即是真空”。如果是实在的青、黄、长、短等确定实有的色,怎么会是真空的道理呢?所以说“不是”。然而这里“无体”的说法,正是破除和辨析的文字。文中只标出青、黄等“显色”说“等”,是用实在的来对比虚假的。意思是显色被认为是实在的,尚且就是空;何况长、短等是虚假的(形色),难道不是空吗?有人不明白这个意思,看见文中有“青、黄等”的说法,就划分章节说:第一,破除形色;第二,破除显色。这是不合道理的。这里破除显色说“青等”,前面破除形色就应该说“长、短等”。而且“非真空理”这句话只破除显色,难道长、短等形色反而是真空之理吗?
疏文说“色不等”,这是在破除“影像色”的见解。意思是听闻前面两种辨析后,已经避免了认为是断灭空或实在色的错误,知道了是真空和幻色。但是心里仍然带有幻色的想法,未能彻底洞彻真空的体相。所以这里进一步辨析说“空中必定无色等”,为了让“真空绝相观”的修行能够成就(这四句十个观门虽然有“空”、“色”两个名称,但宗旨只在显示空的相状。所以第三句说“色尽而空现”等文字,总称为“真空绝相观”。),这样才能不执着于各种相状。不执着于各种相状,所以对于一切事相都能自在无碍,从而成就下面的“理事无碍”、“周遍含容”等境界。所以这部经的观法门开头也说:“证得一切幻相灭除影像的缘故,那时便能得到无边际的清净、无边虚空觉性所显发。”根据这个,那么“觉性圆满光明,所以显示心清净”等文字,已经是观行成就的相状。显示这个成就的相状,是为了让诸位菩萨及末世众生中观行还未成就的人,效仿着去修习。所以这三重含义,完全和“法界观”相同。
现在说“空中必定无色”,正是彻底破除、穷尽的词语。就像水中必定没有火等,所以说“必定”。如果向水中看见火,肯定知道这个火是完全不存在的。
问:如果空中必定无色,为什么经中说“不是色灭而后空”?所以下一句说“因为领会色即是无色的,无色所以没有可以灭坏的”,所以说“不是色灭”以及“不坏色”等。因为没有色可以灭坏的缘故,本来只是真空,并不是说有幻影的色可以被称为真空。如果有幻影的色,虽然它不是确定的、有质碍的实体,但还有长短、分限。比如镜子中看见青色的地方,不会遍布于青色;二寸的短影,不能说是丈尺的长影,怎么能让眼、耳、鼻、舌周遍十方世界呢?所以要知道,想要成就下面两重“无碍”的观行,必须不带有幻色的想法,才能达到。
问:想要成就下面的无碍观行,也不应该作“空”的想象,为什么偏偏说要破除“色”想? 答:如果有“空”的想象,那就是断灭空,前面已经破除了。因为有了“色”的想象,对着色就形成了“空”的想象。“色”的想象既然消除了,自然就没有了想象,这就是下面的“泯绝无寄观”。又因为世间人凡是看见各种境界,都有“色”等的想象,从来没有人面对境界时看见“空”的相状。所以只是详细地、再次地破除“影像色”的想象,说“色”。
注解说“以上三句是用‘法’来破除‘情’”,“法”是指所执着的境,“情”是指能执着的心。因为看见有境,所以执着计较。只要辨析各种境本来没有,了悟法空,自然就没有情执,所以说“以法简情”。然而以上三句也可以用来破除三种错误的“空”见。
“乱意菩萨三种”:《宝性论》说:登地以前的菩萨对于这个真空有三种疑惑:第一,疑惑“空”是消灭“色”后得到的,执取断灭空(这个过失是丢失了“空如来藏”,也就是损减的见解。),第一句破除它;第二,疑惑“空”和“色”是分开的,执取色之外的“空”,第三句破除它(如果说“空中有色”,色就没有空,这是“异”。因为色本无,所以不是“异”。);第三,疑惑“空”是一个东西,把“空”当作实有,第二句破除它(意思是如果空是一个东西,那么东西应该是空,但东西不是空的道理,所以说青黄等相状,不是真空的道理。)。
所以《十地经》阐明“地智同相”时说(对应下面经文说的“不同相”。):“自性本来空寂,有‘不二’、‘不灭’。”这也是在破除三种错误的“空”见。那部论解释说:上一句是总说,下一句是分说。总说中是那个智慧的相状,所以说“自体”。这个智慧自体以什么为相?就是以“本空寂”为相。为什么说“同”呢?这就是清净自性的涅槃,向上与诸佛相同,向下与众生相同,因为一切众生都有这个。横向上与诸法相同,因为诸法真如,这个真如就是自然空,智慧的性和色的性在本性上没有差别。下一句分说:论中说:这个智慧空寂,它的相状是怎样的?就是远离三种错误的空见所摄持,这才是真空的相状。第一句“有”,就是远离“诽谤”所摄(就是这第一句,意思是认为这个空是实有的法,只是因为没有相状,所以说“难道不是断灭空吗”,断灭就是诽谤。)。“不二”,就是远离“相异”所摄,不是说在这个空智之外,还有另一个不同的空智(就是第三句,如果空中有色,就变成“二”了。空中必定无色,所以说“不二”。那部论说:“智”指的是十地智慧。意思是如果有色,那就另外有一个观照色空的智慧。空中既然没有色可以观照,那么空体本身自然能够觉知,这就叫做“智”。所以说“不是说在这个空智之外,还有另一个不同的空智”。这是解释经文中的“不二”。)。“不尽”,就是远离“灭尽”所摄,不是说有彼此各自的自体,彼此互相转变消灭。所以清凉国师解释说:这是说明并不是灭掉有体的智慧,变成有体的空;也不是说空有东西可以转变消灭(这是第二句。意思是如果有青黄可以说,这个青黄的性是空,那么青黄消灭的时候,性空也就尽了。现在因为青黄本来就是无,本来就是真空,所以经中说“不尽”。论中说:远离灭尽。没有色体可以被观照为空,所以也没有智体可以被灭除转变。)。
△疏四、凡是下,第二、顯理也。謂一切法本無自性,元是真空。(從緣故,依他無性,即是圓成。)但以情執於實,故前簡云即、不即等。今簡情既盡,即非滅色、離色、存色,不即、不離,故色即空也。注云一切皆然者,謂色是法相之首,五蘊之初。故大般若經每以一門之義,歷八十餘科法數,皆以色為頭也。如云色清淨、一切清淨等。若據今經,云一切者,即根、識、塵、大,乃至八萬四千等也。應云眼不即空,以即空故等。一一歷之,可知矣。
**疏文第四段**,从“凡是”往下,是第二部分,阐明道理。这是说一切事物本来没有固定不变的自性,原本就是真正的空性。(因为都是依因缘而生起的,所以依他缘而生的事物没有独立的自性,这本身就是圆满成就的真实性(圆成实性)。)只是因为凡夫的妄情执着于事物为实有,所以前面才辨析说“即空”、“不即空”等等。现在既然对妄情的辨析已经透彻了,那就不是要去消灭物质、离开物质或者保存物质,而是不执着于“即”或“离”,所以说物质本身就是空。注文说“一切皆然”的意思是:物质(色)是事物表象(法相)的开端,是五蕴(色、受、想、行、识)的第一项。所以《大般若经》常常将一门道理,贯穿到八十多类法数中去阐述,都是以“色”为起头的。比如经中说“色清净,则一切清净”等等。如果根据本经(《圆觉经》)来说,这里讲的“一切”,就是指六根、六识、六尘、四大,乃至八万四千法门等等。应该这样说:眼根并非就是空,但正因为它就是空……像这样一项一项地推演下去,就可以
疏:第二、明空即色中亦二,謂簡與顯及簡中三,皆同前名。一、二之中全翻前段一、二,唯第三中文異於前。前云:空中必無色。若敵對翻之,應云:色中必無空。今不云爾者,不應理故。謂空中無色,有理;(真空絕相,故水中現火相時,水中必無火故也。)有文。(經云: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界等。)色中無空,文、理俱絕。(未曾見有此經文,故真體遍法界,不應有一法中無真空故。)故不翻前,而乃約能依、所依簡也。謂真空隨緣現色時,色依於空,故空名所依;所依非能依,故不即色。又非別有色自體來向空中而現,但是真空全體而現,故即色。詳之,可知。故觀門云:是所依,故不即色;是所依,故即色。因同而宗異。此義實為玄也。照之有味。然此文亦兼反顯,不應翻對云色中無空之意。謂真空隨緣現色時,全體不變,故前云:空中必無色。以若有色,即是此空變為色故,豈名不變?如水現火時,水中必無火;以現火時,水全不變,故必無火。據此後意,則雖文勢非翻對之例,而亦當簡影像之義矣。可去情,思之。(簡情唯上。)
第二、说明空即是色的部分也分为两方面,即辨析与显明。其中辨析又包含三点,名称都与前面相同。第一点和第二点完全对应前段的一、二点,只有第三点的内容与前面不同。前面说:空之中必然没有色。如果直接对立地反过来,应该说:色之中必然没有空。现在不这样说,是因为不符合道理。所谓空之中没有色,是有道理的;(因为真空超越一切表象,就像水中显现火相的时候,水中必然没有真实的火。)也有经文依据。(经文说:所以空之中没有色,没有受、想、行、识,没有眼界等等。)而说色之中没有空,无论经文依据还是道理都说不通。(从未见过有这样的经文,因为真如本体遍及一切法界,不应该有任何一法之中没有真空。)所以不采用直接对翻的方式,而是从能依与所依的角度来辨析。意思是,真空随因缘显现出色相时,色是依托于空而存在的,所以空称为所依;所依不是能依,所以空不等同于色。但也不是另有一个色的自体来到空中显现,而是真空全体直接显现,所以空即是色。仔细体会,就能明白。因此观法中说:因为是所依,所以不即是色;因为是所依,所以即是色。前提相同而结论不同。这个道理确实玄妙,细细体察很有意味。然而这段文字也兼带反显,不应机械地对翻说色中没有空的意思。就是说,真空随缘显现色相时,其全体本性不变,所以前面说:空之中必然没有色。因为如果空中有色,那就等于这个空变成了色,怎能称为不变?就像水中显现火相时,水中必然没有火;因为在显现火相时,水的体性完全不变,所以必然没有火。根据这后面的意思,虽然文句上不是直接对翻的例子,但也相当于辨析了影像的义理。应当放下主观臆测,仔细思考。(辨析妄见只有上面所说。)
▲疏四、空即下,第二、顯解也。以真空之理本不可以空相、色相而取,但以情計於色,故簡云不即色等。令簡情既盡,故空、色相即俱無等也。以色非情計之色,故前第四句云即空;空非情計之空,故此第四句云即色。如水中現火,智者見之,計為火。火非情計之火,故即水;水非對眼根顯之水,故即火。兩處第四句結成般若經文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也。言顯解者,顯真實道理,令生解也。故雖云即色,不名顯事。下句釋之。以是法無我,理非斷滅者,有二意:一、以色非自體之色,但是真空之色,故不斷滅;二、以真空不守自性,故雖不變,而能即色,云非斷滅。(注例一切,亦准上知。)
▲疏文第四段“空即”以下,是第二部分,阐明正确的理解。因为真空的道理本来就不能用空的表象、色的表象去执着把握,只是由于凡夫用情识分别执着于色相,所以才简别说“不即是色”等等。让这种情识分别彻底消除之后,那么空与色的表象就都消融了,无所谓等不等同了。因为这里说的“色”不是凡夫情识所分别执着的那个色,所以前面第四句说“即是空”;这里说的“空”也不是凡夫情识所分别执着的那个空,所以这里的第四句说“即是色”。就像水中映现出火的影像,有智慧的人看到它,却执着地认为它就是真实的火。这里的“火”不是情识分别所执着的那个火,所以说它“即是水”;这里的“水”也不是对着眼根显现的那个实在的水,所以说它“即是火”。这两处第四句结合起来,就构成了《般若经》中“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的经文。所谓“显解”,就是阐明真实的道理,让人产生正确的理解。所以,虽然说了“即是色”,但并不是在强调现象事物本身。下面的句子解释了这一点。“以是法无我,理非断灭”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因为这里的“色”不是有独立自体的色,它只是真空所显现的色,所以并不是断灭、虚无;二、因为真空并不固守它自己那种孤立的“空性”,所以虽然真空的本体不变,却能当下与色相融即,所以说“非断灭”。(其他一切例证,也都按照这个道理来理解。)
疏:第三中,即当般若经色不异空,空不异色也。互不相异,故云无碍。色举体全空者,无分毫是空。有色尽空现者,既色等荡尽,三界、十方更无一切,唯是一段真言荡荡无边,非心识境。问:胜鬘云:如来色无尽。云何此云色尽?答:正以色相举体自尽,不待坏,本无所有也,故全同真空;同真空,故无断尽也。故华严云:分别此诸蕴其性本空寂空故不可灭此是无生义。然此色等非思议境,故胜鬘前偈云:无比不思议。亦有本云:色不尽而空现,即离情之色也。二文皆通。既非情想之色,即与真空无分毫之异,故次云空举体不异。色全尽空之色,空不隐也。若余情计之分毫不尽也者,焉得真空之不异也?又焉得真空不隐一味耶?可去想而观之,故观门具足。本云:是故看色无不见空,观空莫非见色,无障无碍,为一味法也。
**疏文**:第三层含义,正对应《般若经》所说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两者互相没有差异,所以称为“无碍”。“色举体全空”的意思是,色法全体没有分毫不是空性。“有色尽空现”是说,既然色法等一切现象彻底消融,三界、十方再没有任何事物存在,唯有一段真如法性,广大无边,不是心识思虑所能触及的境界。 **问**:《胜鬘经》说:“如来色无尽。”为什么这里却说“色尽”呢? **答**:正是因为色相本身全体自然消尽,并非等待毁坏,它原本就一无所有,所以完全等同于真空;既然等同于真空,所以没有断绝穷尽。因此《华严经》说:“分别这些五蕴,其本性本是空寂;因为空寂,所以不可灭,这就是无生的真义。”然而,这里的色法等并非思议所能理解的境界,所以《胜鬘经》前面的偈颂说:“无比、不思议。”也有版本写作:“色不尽而空现”,指的是超离了情执分别的色。两种说法都讲得通。既然已经不是情想分别的色,那就与真空没有丝毫差异,所以接下来才说“空举体不异”。色法全体消尽,显现为真空之色的状态,真空也并未隐藏。如果还有一丝一毫情执计较未能消尽,又怎能达到真空与色毫无差异的境界呢?又怎能实现真空不隐藏、完全融为一体的状态呢?应当放下思虑去观照体悟,所以观照的法门是完备的。 **原文**(另一种表述)说:因此,看色法没有不见到空性的,观空性也无非是见到色法,没有障碍、没有隔阂,成为浑然一体的法。
疏第四中言所观真空等者,虽云不即色、不即空,然本说真空,非说色也。故特标之,方云不即等,乃至逈绝无寄也。不可言即色者,就法、就人,各有二失故。就人者,一、圣应同凡见妄色,以圣见真空时即是色故;二、凡应同圣见真空,以凡迷见色尘时即是真空之色故。就法者,一、坏真谛过,以空是青、黄,即无真谛无相之空故;二、坏俗谛过,既即以真空为色,即别无青、黄、长、短俗谛之色故。疏不即色者,若云不即,就人、就法,亦各二失故。就人者,一、圣智不成过,以取色外非真空故;二、圣不从凡过,以空异色,圣自圣故。就法者,一、坏真谛过,以色外断空,理非真故;二、坏俗谛过,以空非色,妄无依故。疏即空、不即空者,若但此所标真空为前陈云即、不即者,则唯是拂迹离言。若翻上空即色等,云色即空、不即空者,则亦就人、就法,各有二失。色即空、就人二失者,一、凡迷同圣过,以凡夫所见妄色即是见真空故;二、圣智同凡过,以所证真空即是凡所见之色故。法者,一、坏俗谛过,以青等色即是真空,则无别俗故;二、坏真谛过,既即以青等为真空,则无真空故。疏不即空者,若云不即空,就人、就法亦名二失。就人者,一、凡迷不成过,以所见色非颠倒故;二、凡无悟圣过,以所见妄色永隔真空故。就法者,一、坏俗谛过,以色非无性,待缘不得有故;二、坏真谛过,以不会色归空,则无真故。疏一切法皆不可下,皆展转拂迹无遗,故云非言及所也。上皆不可以识识,非解所到者,不可以智知,是为行境定心之境也。以生心下,释成不可识知之意也。谓真如自体本自有实识知,大智慧光明遍照法界。若更别生心起解,志乖本体,故云尔也。注初二句入门等者,文皆可知。然初云显解,但是闻、思、信解也。行者,定也。正成解体者,从定发慧也。解绝者,闻、思、信解不存也。亦始觉合本之意矣。又此四句中,一、简情显解至色即空,是空观,观真谛;二、简情显解至空即色,是假观,观俗谛;第三、双照;第四、双遮。皆明中观,观第一义谛。以义取意,撮略显示观门已竟。
在第四卷疏文中提到“所观真空”等内容时,虽说是不等同于色、不等同于空,但原本讨论的是真空,并非在说色法。所以特别标示出来,才说“不等同”等等,乃至彻底超绝、无所依傍。之所以不能说“等同于色”,是因为从法理和众生两个角度各有两种过失。从众生角度:第一,圣者应当与凡夫同样见到虚妄的色相,因为圣者见到真空时就是见到色;第二,凡夫应当与圣者同样见到真空,因为凡夫迷惑所见色尘时就是见到真空之色。从法理角度:第一,有破坏真谛的过失,因为如果空就是青、黄等色,那就没有真谛无相之空了;第二,有破坏俗谛的过失,既然直接把真空当作色,那就没有另外的青、黄、长短等俗谛之色了。疏文说“不等同于色”,如果说不等同,从众生和法理角度也各有两种过失。从众生角度:第一,有圣者智慧不能成立的过失,因为执着在色法之外没有真空;第二,有圣者不从凡夫境界升华的过失,因为空与色不同,圣者自成圣境。从法理角度:第一,有破坏真谛的过失,因为色法之外是断灭的空,不是真理;第二,有破坏俗谛的过失,因为空不是色,虚妄就无所依托。疏文提到“等同于空、不等同于空”,如果只是以这里所标示的真空作为前提来说等同或不等同,那就只是扫除痕迹、离于言说。如果反过来对应上文的“空等同于色”等,说“色等同于空、不等同于空”,那么从众生和法理角度也各有两种过失。“色等同于空”在众生方面的两种过失:第一,凡夫迷惑等同于圣者的过失,因为凡夫所见的妄色就是见到真空;第二,圣者智慧等同于凡夫的过失,因为所证悟的真空就是凡夫所见之色。在法理方面:第一,有破坏俗谛的过失,因为青黄等色就是真空,那就没有独立的俗谛;第二,有破坏真谛的过失,既然直接把青黄等当作真空,那就没有真空了。疏文说“不等同于空”,如果说“不等同于空”,从众生和法理角度也各有两种过失。从众生角度:第一,有凡夫迷惑不能成立的过失,因为所见色法不是颠倒;第二,有凡夫无从悟入圣境的过失,因为所见妄色永远隔绝真空。从法理角度:第一,有破坏俗谛的过失,因为色法并非无自性,依赖条件才能存在;第二,有破坏真谛的过失,因为不把色法会归于空,就没有真谛。疏文“一切法皆不可”以下,都是层层辗转扫除痕迹、无一遗漏,所以说“不是言语及所对境”。上文都是“不可以识去识别,不是理解所能达到”,也就是“不可以智慧去认知”,这是修行境界中定心所缘的境。从“以生心”以下,是解释为什么不可用识知的意思。是说真如自体本来具有真实的识知,大智慧光明遍照法界。如果另外再生起心念、发起理解,就违背了本体,所以这样说。(注文“初二句入门”等内容,文字都可理解。但最初说的“显解”,只是闻、思、信层面的理解。“行”指的是禅定。“正成解体”是指从定中发起智慧。“解绝”是指闻、思、信层面的理解不再存留。这也是始觉契合本觉的意思。另外在这四句中:第一,“简情显解”到“色即空”,是空观,观真谛;第二,“简情显解”到“空即色”,是假观,观俗谛;第三是双照;第四是双遮。都是阐明中观,观第一义谛。从义理中提取精要,简略显示观修法门至此完毕。)
释经义中,疏此下皆云下,文二:一、通释七段,二、别释此章。初中十一。今初,指文标解也。二、空观乃至垢尽,明现摩尼清净,为远方便。拂迹文云:垢尽对除,即无对垢。及说名者,灭影文云:证得诸幻灭影像故。此等为近方便,故同观门解绝也。虗空觉所显发者,行起也。故云泯绝无寄。问:若即此段经文但同观门泯绝无寄中行起之言,其前三句简情显解,自同前段,何得以观门配此段耶?答:经与观门拂迹、泯绝、行起等观门,皆无前后,但文不顿彰。故约相由之意,似前后耳。故钞前云此经是观成之相也。
在解释经文含义的部分,这里以下都称为“下文”,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总体解释七个段落,二是具体解释这一章。总体解释部分包含十一个要点。现在是第一点,指明经文并标示解释。第二点,从“空观”直到“垢尽”,说明摩尼宝珠当下显现清净,这是深远的修行准备。扫除执着的文字说:尘垢除尽、对立消除,就没有了对立的污垢。以及所谓“名相”的,息灭幻影的文字说:因为证得一切幻象灭尽、影像消失。这些是切近的修行准备,所以与观修法门中“见解泯灭”的道理相同。“虚空觉所显发”是指修行实践的生起。所以说“泯灭断绝、无所依附”。有人问:如果就这段经文而言,只等同于观修法门中“泯灭断绝、无所依附”部分关于修行实践生起的说法,那前面三句(简别妄情、显发正解)自然等同于前一段落,为什么可以用观修法门来配合这段呢?回答:经文与观修法门中扫除执着、泯灭断绝、修行生起等内容,在观修法门中本没有前后次第,只是文字不能同时全部显示。所以依照相互依存的道理,看似有前后罢了。因此钞文前面说这部经是观修成就的相状。
▲疏故智论下。二、引证也。
▲疏文“故智論下”,这是第二点,引经据典来证明。
▲疏意言下,三、释所引也。大般若等者,即难信解品云:善现!色清净故,即般若波罗蜜多清净;般若波罗蜜多清净故,一切智智清净。若色清净,若般若波罗蜜多清净,若一切智智清净,无二、无二分、无别、无断故。如是历受、想、行、识、十二处、十八界乃至无上正等菩提八十余科,世、出世间一切诸法,悉同此例也。大品即直云空者,但改清净云空,其所历诸法即无差别。今引此二处经文,证清净与空同是绝相离过之义,证成此所科七段之经色相空、净矣。
(疏文的意思是,接下来第三部分,解释所引用的经文。所谓“大般若等者”,指的是《大般若经》中的《难信解品》所说:善现(须菩提)!因为物质现象本身是清净的,所以智慧到彼岸的修行也是清净的;因为智慧到彼岸的修行是清净的,所以一切智、一切种智也是清净的。物质现象的清净、智慧到彼岸修行的清净、一切智智的清净,这三者没有对立、没有分别、没有差别、没有间断。像这样,依次经历感受、想象、意志行为、心识这四蕴,以及十二处、十八界,乃至无上正等正觉这八十多个项目,无论是世间还是出世间的一切事物和道理,全都依照这个例子来理解。“大品”经(即《大品般若经》)就直接说“空”的,只是把“清净”一词换成“空”,它所依次经历的诸法内容则没有差别。现在引用这两处的经文,是为了证明“清净”与“空”同样是断绝一切表象、远离一切过失的含义,以此来证实和成立这里所分科的七段经文中“色相”是空、是净的道理。)
▲疏若就下,四、就心释。谓若心颠倒、妄想,即七段中所历根、识、尘、大一切诸法,皆是定有,有则不净。但心无妄计,则此诸法皆无所有,故清净也。故论云:心生,则种种法生;心灭,则种种法灭。
**疏文**如果从心性角度来解释,第四点就是依据心性来阐释。意思是,如果心陷入颠倒、妄想,那么在七段论述中所涉及的眼耳鼻舌身意等根、识、尘、四大一切事物现象,都会被执着为确实存在,一旦认为实有,那就是不清净的。只要心没有虚妄的分别计执,那么这些事物现象就都空无自性,所以才是清净的。因此《大乘起信论》说:妄心生起,种种事物现象就随之生起;妄心息灭,种种事物现象也就随之息灭。
▲疏由前幻下,五、指文结成。文二:一、正结;二、智论下,引证。言观待断者,证所结云能观之智又亡也。
▲疏文从“由前幻”往下,是第五部分,指明经文文句来总结成立。这段文字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正面总结;第二层从“智论下”开始,是引经据典来证明。文中所说的“观待断”,是为了证明所总结的“能观照的智慧也最终泯灭”这个道理。
▲疏觉圆下,六、通释。初句出清净因也。言通释者,此一句经总为七段中清净之因也。
▲在"觉圆"以下,是第六部分:通释。开头的句子是阐明清净的根源。所谓"通释",是指这一句经文,总括了前面七段内容中清净的根源。
▲疏顯心清淨下,七段通次句,成清淨義也。唯此清淨二字,義通、體別。義通者,心及下根、識等法,皆由覺圓明,故得清淨也。體別者,准此云:心清淨異餘根、識等法。根、識等法以空無體性,故名清淨,如鏡中青、黃等也。若實有體,即污於鏡,故此青、黃等即名不淨之物。今以青等但是影像,都無分毫之體,故一一清淨,如前引智論及大般若、大品等說。今云心淨異於此者,如此鏡明體,於中若有塵垢,非唯塵垢不淨,即此明鏡自體亦名不淨。(故疏云:此迷覺心,心中執法。)若無塵垢,但是影像,非唯影淨,即此明鏡之體亦自得名清淨。(故疏云:今見法性,法即皆空等。)是如鏡淨是有體,說此體清淨;影淨是無體,無體方名淨。豈不異乎?
▲疏文中“显心清净”以下,共七段文字,都是围绕下一句,来阐明清净的含义。这里唯独“清净”这两个字,含义有相通之处,但所指的本体却不同。所谓“义通”,是说心以及后面提到的根、识等种种现象,都是因为觉悟的本性圆满明澈,所以才得以清净。所谓“体别”,是根据这里所说的:心的清净,不同于其他的根、识等现象。根、识等现象,是因为它们空无实体自性,所以才叫做清净,好比镜子中映现的青、黄等颜色影像。如果这些影像真的有实体,就会污染镜子,所以这些青、黄等影像就该叫做不净之物了。现在因为青黄等只是影像,完全没有一丝一毫的实体,所以每一个影像都是清净的,这就像前面引用的《大智度论》、《大般若经》、《大品般若经》等所说的道理。现在这里说“心净”不同于这个道理,就好比这面镜子光明的本体,如果其中有尘垢,那么不单是尘垢不净,就连这面明镜的自体,也可以叫做不净。(所以疏文说:这是迷失了觉悟的心,在心中执着于事物的表象。)如果没有尘垢,只有影像,那么不单是影像清净,就连这面明镜的自体,自然也得以称为清净。(所以疏文说:如今证见法性,一切事物的表象都是空无自性的。)这就好比镜子的清净是有实体的,我们说这个实体是清净的;影像的清净是没有实体的,正因为没有实体才叫做清净。这难道不是不同的吗?
▲疏七段下,八例下也。此但例义通,不例体别,善自详而说之。
在疏文的第七段之后,是第八个例示部分。这里只是通过例子来说明道理是相通的,并不表示它们的本质没有区别,请你们仔细体会并加以解说。
▲疏然展下,九指下也。
解释“然而展开下面,九指向下”的含义。
▲疏今且下。十、标此也。谓标其所释七段之名数,非谓唯此初章。
▲疏文中“今且以下”这一部分,是第十项,即“标出章节”。意思是标出所要解释的七段经文的名称和次序,并非说只有这开头的第一章。
圓覺經大疏釋義鈔卷第七(之上)
圓覺經大疏釋義鈔卷第七(之下)(始法空章中終世間諸法)
终南山草堂寺沙门 宗密撰
疏心者下,二、别释此章。此章谓眼识也。于中二:一、随文释根、识,二、开义释八识。初中三:一、含释七、八二识,二、正释六根,三、正释六识。初中又二:初含第八以释心字,后含第七以释见尘字。初中五:一、约染时出体,谓以通名牒起经文,偏约第八指其体也。详其经文,含总、别故。总即我心,别即赖耶。言总相者,染、净和合故。约带染说,即当第八;约净体说,即上镜明之喻。
**疏文**:关于“心”字的解释,这是第二部分,具体解释这一章。这一章指的是眼识。其中分为两部分:一、按照经文解释根与识,二、从义理层面解释八识。第一部分中又分三节:一、综合解释第七、第八二识,二、正式解释六根,三、正式解释六识。第一节再分两部分:首先综合第八识来解释“心”字,然后综合第七识来解释“见尘”二字。解释“心”字的部分有五层含义:一、从染污状态的角度指出其体性,这是用通用的名称来引出经文,特别针对第八识指明其体性。仔细研究经文,它包含了总相和别相。总相就是“我心”,别相就是阿赖耶识。所谓总相,是指染污与清净和合的状态。若从带有染污的角度说,就相当于第八识;若从清净本体的角度说,就是前面镜子光明的比喻。
▲疏成唯下,二、就通相指名。言四種名者,彼文具云: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有不成就此名故。)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集義是心義,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集於此識中,既積集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能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或名阿陀那,(梵語)執持(唐言)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此通凡、聖。攝論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分染義說,非通諸聖。然此亦能持根依,今但云根,據勝說也。)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阿賴耶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虗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或名種子識,能遍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皆一名,雜集、瑜伽此有此名也)。此等諸名通一切位(等者,等取小乘,名根本識。攝論名第八識,亦名意。此通有漏、無漏,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就三位中,即是相續執持位也)。上所引釋,已消疏竟。然彼論次云:或名阿賴識,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無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義如次下說)。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諸菩薩位(第十地已,還問金剛心菩薩:如何有此名?答:若已捨,何不名佛云云)。非如來地猶有異熟,是無記故(純無漏善)。
▲疏文“成唯”以下,第二部分,是从通相的角度来指称其名。所说的四种名称,在原文中具体表述为:然而第八识,虽然一切有情众生都具备,但根据意义的不同,会安立种种不同的名称。(在众生中,有的具备这个名称,有的不具备这个名称。)这四种名称是:或者称为“心”,因为它是种种法熏习形成的种子所积集的地方。(梵语称为“质多”,就是“心”的意思。《摄大乘论》说:由于种种法积集种子等等,这“集”的意义就是心的意义,“起”的意义也是心的意义,因为能积集、生起多种种子。或者说,能熏习的法聚集在这个识中,既然积聚了诸法,所以说这个识有“心”的意义。这是心、意、识三者中“心”的含义。怎么知道这个“心”是指第八识呢?《摄大乘论》等说:心体排在第三(指心、意、识的次第),离开了阿赖耶识,就无法得到。不过,《对法论》第二卷也有“心”的意义,与此处不同。那是从另一个角度,依据不同的法相来收摄的。)或者称为“阿陀那”,(梵语)能执持(汉语意思)种子以及各种色根(感官),使它们不坏失。(这个名称通于凡夫和圣者。《摄大乘论》说:作为“取”所依止的识,这是专就凡夫一分染污的意义来说的,并非通于所有圣者。然而此识也能执持根身、依报,现在只说“根”,是依据其最主要的功能来说的。)或者称为“所知依”,因为它能给染污、清净的一切所知诸法提供依止。(“所知”,就是遍计所执、依他起、圆成实三性。作为它们的依止,所以叫“所知依”。《摄大乘论》第一品就是“所知依品”,这是阿赖耶识的别名。所以《辩中边论》说:虚妄分别中有此二取,但这二者都空,这里只有空性,在空性中也有虚妄分别,因此三性法都依此识而有。)或者称为“种子识”,因为它能普遍地执持世间、出世间一切法的种子。(这是指它能作为诸法种子的意义。前面第一种名称“心”,是强调积集种子在其中的意义;现在这个名称,是取它能生起诸法的意义。所以二者有差别。《摄大乘论》没有“种子识”这个名称,但《杂集论》、《瑜伽师地论》中有这个名称。)以上这些名称,通用于一切修行阶位。(“等”字,还包括小乘所说的“根本识”。《摄大乘论》称为第八识,也称为“意”。这个“一切位”通于有漏、无漏,无论是凡夫还是圣者。在三位(我爱执藏现行位、善恶业果位、相续执持位)中,这里指的就是“相续执持位”。)上面引用的解释,已经将疏文的意思阐释完毕。然而《成唯识论》接下来又说:或者称为“阿赖耶识”,因为它能含藏一切杂染品法使之不失,并且被我见、我爱等执着,把它当作内在的自我。这个名称只存在于凡夫、有学位的修行者(尚未证得无学果的圣者),不包括无学位(阿罗汉等),以及不退转菩萨,因为他们还有杂染法被执藏为内在自我的意义。(道理如下文所说。)或者称为“异熟识”,因为它能引生由善、不善业所招感的生死异熟果报。(这里要显示的是它能引生果报的意义。有漏、无记的性质称为“异熟”,因为果与因性质不同,并且是从异熟因所生起的。无漏法是善性,不能称为异熟,因为它与因的性质并非不同,也不是从异熟因生起的。)这个名称只存在于凡夫、二乘(包括有学、无学圣者)以及菩萨位中(直到第十地为止。有人会问:金刚心菩萨(即将成佛的最后心)怎么还有这个名称?回答是:如果已经舍弃了,为何不称为佛?等等)。不像来地(佛地)还有异熟,因为佛地纯粹是无漏善,没有无记性。(纯粹是无漏善性。)
▲疏迷時下,三、釋轉名所以。言由執藏等者,成唯識云: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云藏也。)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攝論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能持染種子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為雜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識。即此與雜染互為緣者,解能、所藏也。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有情等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藏闕一,即不得此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如彼後文所辨。)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故答云:)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謂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疏今觀智下,若據法相宗,即大、小二乘、阿羅漢位,方捨此名。(大乘八地是阿羅漢位,小乘可知。)若約終教,初發心住即捨。若約圓宗,本無此名,但虗妄顛倒故。今此頓宗不立地位,但觀行成就,即全同佛故。但是覺、智相應心品,不云賴耶,故云沒賴耶名也。沒名者,明非沒其體也。唯識亦云: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釋曰:彼以煩惱究竟盡故,故云永盡。今但取觀成,在觀不執,故但云沒名,不云永也。
在解释“迷时”这段疏文中,第三部分是说明“转名”的原因。说到“由执藏等”,《成唯识论》讲:这最初能变动的识,在大乘和小乘的教法中,都称作“阿赖耶识”。(这里说的就是“藏”的意思。)这个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这三层含义。(《摄大乘论》说:因为它与染污之法互为缘起,又作为染污末那识所缘的对象。)就是说,它与各种杂染法是互为缘起的关系,同时众生又执着它为自己内在的“我”。(它能持染污种子,这叫“所藏”,此识是“能藏”;它被杂染法所熏习、所依止,杂染法是“能藏”,此识就是“所藏”。《摄大乘论》认为,它被杂染的第七识等执着,当作内在的自我,所以叫“执藏识”。这里说的“与杂染互为缘”,就是在解释能藏和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不单指染污法。至于“有情等者”,是解释执藏的含义。这主要是烦恼障层面的意思,不是所知障。否则,无学位的圣者就应该还有这个名称了。这里并不是特别执着它为“我所”或“他我”,而是执着为“自内我”。这就是对“阿赖耶”含义的正确解释。含义虽然具备三种,但主要是以“执藏”来命名的。否则,二乘圣者和八地菩萨就应该有这个名称了。三种“藏”的含义缺一一种,就不能得到这个名称。如果这样,那么七地以前的菩萨、二乘有学圣者,当他们进入无漏心时,我爱的执着不起,是否就应该舍弃这个名称呢?这就像那部论后面文章所辨析的那样。)这里就是在显示最初能变识的“自相”。(就是自体之相。只说“藏识”,是“持业释”(用功能来命名)。问:说它与杂染法互为缘,称之为“能藏”,这是从“因”的角度说;也称它为“所藏”,这是从“果”的角度说。除了因、果之外,难道就没有别的自体相了吗?所以回答说:)它是以摄持因、果作为自己的体相。(自相是总称,因、果是别相,它是摄持这些别相作为自己的体。摄是包含的意思,持是依持的意思。问:如果是这样,自相岂不是成了假有的概念?答:并非如此。如果说因、果两相截然分开,然后合起来称为自相,那自相才可能是假。但实际上是,离开了这个自相,并没有另外独立的因相和果相。因相和果相就是在这个自体之上分别安立的说法,所以不是假的。)
疏文中“今观智下”这段,如果依据法相宗的说法,那要大乘和小乘的修行者,证得阿罗汉位时,才会舍弃“阿赖耶”这个名称。(大乘的八地菩萨就是阿罗汉位,小乘的可以推知。)如果按照终教的说法,在初发心住(初住位)就舍弃了。如果按照圆教的宗义,本来就没有这个名称,只是众生虚妄颠倒才假立的。现在这个顿教法门不设立具体的阶位,只要观行成就,就完全等同于佛。所以,只要是觉悟、智慧相应的心品,就不说它是赖耶识,所以说“没赖耶名”。所谓“没名”,是说明并不是灭除了它的体。《成唯识论》也说:然而阿罗汉断除了此识中的烦恼粗重,彻底穷尽,不再执着藏阿赖耶识为内在的自我。因此永远失去“阿赖耶”的名称,称之为“舍”,但并非舍弃一切第八识的体。解释说:那里是因为烦恼彻底穷尽,所以说“永尽”。现在这里只是取观行成就,在观行中不执着,所以只说“没名”,不说“永”(永远)。
▲疏:心既清淨,同無垢識,四、結同佛位。謂有漏名賴耶,通名為心;無漏名無垢識也。故彼論次云: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唯無漏依,體性無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
▲疏文:心识既然已经清净,就如同无垢识一样,第四、归结到与佛等同的境地。也就是说,有烦恼杂染的阶段称为阿赖耶识,通常也称作“心”;而断尽烦恼、清净无染的阶段则称为无垢识。所以那部论紧接着说:或者称为无垢识,因为它最为极致的清净,是一切无漏法所依止的所在。(它只作为无漏法的依止,其体性本来就是无染污的。)这个名称只存在于如来的果位,至于菩萨、声闻缘觉二乘以及凡夫的地位,他们所持守的还是含藏有漏种子的识,能够接受熏习,尚未获得善妙清净的第八识。正如佛经中所说:如来的无垢识是清净无漏的界性,解脱了一切障碍,与大圆镜智相应。(这就是《如来功德庄严经》中的偈颂。)
▲疏故此下,五、指下文證,亦是通難。難云:無垢識是佛位,如何同之?故引證通云:此頓宗中觀行成就時,全同佛也。故下科云:頓同佛境。彼有六門成佛之義,皆有教據,至文當見。又若約自性清淨名無垢者,亦通凡、聖。故密嚴經云:心有八識,或復有九。又下卷:如來清淨藏亦名無垢智常住無始終離四句言說。又決定藏論九識品云:第九阿摩羅識。真諦三藏釋云:(亦是此三藏譯也。)此有二種:一者、所緣,即是真如;二者、本覺,即真如智。能緣即不空藏,所緣即空藏。(二皆如來藏也。)楞伽中真識即無垢識,如下引釋。又古師亦立第九識,慈恩破云:非也。兼會釋云:然楞伽有九種識,彼說真如為第九,名無垢識。今更會之。設是真如,亦不乖古師所立,由真如是生滅門中本覺。又論以一心為真如,又云:真如自體有真實識,知義故。(餘如下引。真諦所釋,正是真如。)良由慈恩不了生滅門中真如,故偏以一家之義而破也。
▲疏文从这里开始,第五、是引用下文作为证明,同时也是回应疑问。有人问:无垢识是佛的境界,怎么能和它等同呢?所以引用经文来解答说:在这顿悟法门中,观行成就的时候,就完全与佛相同了。所以下文分科说:顿时同于佛的境界。那里有六种成就佛道的义理,都有教典依据,到相关文字处就能见到。另外,如果从自性清净的角度称之为“无垢”的话,这个道理也通于凡夫和圣者。所以《密严经》说:心有八识,或者也有九识。又在下卷说:如来清净藏,也叫无垢智,恒常存在,没有开始和结束,超越四句言说。还有《决定藏论》的九识品说:第九阿摩罗识。真谛三藏解释说:(这部论也是这位三藏法师翻译的。)这有两种含义:一是所缘的对象,就是真如;二是本有的觉性,就是真如智慧。能缘的就是不空藏,所缘的就是空藏。(这两者都是如来藏。)《楞伽经》里说的“真识”就是无垢识,如下文引用的解释。另外,古德也曾立第九识,慈恩大师批驳说:不对。同时加以融会解释:然而《楞伽经》说有九种识,那是把真如当作第九种,名叫无垢识。现在再进一步融会。即使是真如,也不违背古德所立,因为真如是生灭门中的本觉。再者,论典以一心为真如,又说:真如自体具有真实识知的意义。(其他解释如下文所引。真谛三藏的解释,正是真如。)确实是因为慈恩大师未能透彻了解生灭门中的真如,所以偏执一家之义来批驳。
疏見塵下,二、含第七,以釋見塵也。文五:一、約外以出體,二、合本以出體,三、合末以出體,四、總結內、外,五、顯經文勢。初中四:一、正辨也。若約唯識中說,第七一向內緣,則不執我,所以彼說八識各別出體。今據起信,前七但第八差別功能。(如普賢章八門唯心中已說。)故此經無正第七,但帶第八、第六而說也。(起信說第六云:分別六塵,名為意識,亦名分離識。經約分離義,故取見、聞等名也。)今云我心計執者,(能執之體。)見一切色相者,我所也。(連帶所執而論。)即見等是塵正體也。
在疏文“见尘”之下,第二部分,包含第七识的内容,用来解释“见尘”。文字分为五段:一、依据外境来指明其本体;二、结合根本来指明其本体;三、结合枝末来指明其本体;四、总结内识与外境;五、显明经文的文义脉络。第一段中又分四点:第一点,是正式辨析。如果依照唯识宗的说法,第七识一向只向内缘取,那么它就不执着于“我”,所以唯识宗主张八识各有不同的本体。现在根据《起信论》的观点,前七识只是第八识的差别功能。(这一点在《普贤章》的“八门唯心”中已经说过了。)因此这部经中没有严格独立的第七识,只是连带第八识和第六识来说的。(《起信论》解释第六识时说:分别六种尘境,叫做意识,也叫做分离识。本经依据“分离”的意义,所以采用了“见”、“闻”等名称。)现在经文说“我心计执”的,(这是能执着的主体。)“见一切色相”的,是“我所”。(这里是连带所执着的对象一起讨论。)也就是说,“见”等作用就是尘境的真正本体。
△疏不单下。二、遮局也。不局之义甚显,寻经可知。
**疏文“不单下”**。第二,破除局限。不局限的含义非常明显,查阅经文即可知晓。
△三、尋此下,四、以體釋名。此云我執之心者,含我、我所。別立名者,名見塵也。據立名意,即約我所。四、又亦下,收別為總也。此中根字,七為第六根也。境字,我、我所也。識字,帶六、七也。如五蘊等者,引例釋成也。(蘊中之我,通於假者,及凡夫所執。)
三、接下来这一段,第四、从本体上解释名称。这里所说的“我执之心”,包含了“我”和“我所”。另外设立的名称,就叫“见尘”。根据设立名称的用意,是就“我所”而言的。第四、还有接下来这段,是将分别的归纳为总的。这里的“根”字,指第七识是第六识的根。“境”字,指“我”和“我所”。“识”字,指带有第六、第七识。如同五蕴等例子,是引用例证来解释成立。(五蕴中所说的“我”,既包括假名安立的“我”,也涵盖凡夫所执着的那个“我”。)
▲疏若以意下,第二、合本以出体。文二:一、正指也。转相是所执,七是能执。合为此见者,且不带我所见而说,以但且出体,非释名故。经以意趣中求,疏论之家须克性而说。
△疏瑜伽下。二、引证也。由二必相应,故举八已自含七,是以此中无正七也。
疏文中“瑜伽”以下,是第二部分,引用经论来证明。由于二者必然相互对应,所以列举了第八识时,已经自然包含了第七识,因此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第七识。
▲疏又亦六下,第三、合末以出體(末即六也)。文三:一、正釋也。既為其根,豈定分內、外?故經中自能起之根名見,塵所起之識但名識。問:若以是根便合說者,如眼等根亦應能執。前應合說,以眼等識亦同意之識故。答:然意之識言雖依主釋,是帶持業之依主,不同眼等色根是異類依主。異類依主如父之子等,帶體依主如金之鐶、釧等。且如金團打著物碎,豈可唯是團打,不關金耶?彼論務在分析法相,故一向簡;經是意趣,故包含說。故佛言如我說者,義語非文。又天台云經富論貧,是此意也。注梵云等者,四惑之義,下章當釋。言恒審思量者,成唯識釋第二能變云: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七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於聖教中別名末那,是別科揀。八識總、別,具在下章。又諸識皆名為意,而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故云別名末那也。問:何故諸識不別名意?次下答云:恒審等也。謂思慮第八度量為我法也。八恒非審思,六審思非恒,餘五俱非,故唯第七恒審也。瑜伽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麤惑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又云: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此意言,遂雖顛倒思量,有心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以總名識,別名意,合名意識,與第六名同,故有此問。)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云云。(可知。)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而不名識也。第一釋也。次云:)又標意名,為簡心(第八)識(前六)積集(心)了別(識),劣餘識故。(據增勝釋也。第二釋也。)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第三釋也。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云〕無漏。有漏亦爾,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云名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力,故云近也。由八有七,七故有六。又有釋云:以相續思量,故但名意。第六間斷,故加識名也。)
▲疏文中“又亦六下”是第三部分,结合末那识来阐明其体性(末那就是第六意识)。文字分为三段:第一是正式解释。既然作为根本,怎能严格区分内外呢?所以经中将能主动生起的根本称为“见”,由外尘所引发的识则只称为“识”。有人问:如果因为是根就应该这样说,那么像眼根等也应该能执取。前面就应该一并说明,因为眼识等识也同属于意识范畴。回答:然而“意之识”这个词虽然按依主释来理解,但它是一种带有持业性质的依主释,不同于眼根等色根是异类依主。异类依主就像“父亲的儿子”这类关系,带体依主则像“金子做的手环、镯子”等。好比用金块击打物体使之破碎,难道能说只是“块”在打,和金本身无关吗?那些论著重在分析事物的表象,所以严格区分;经文的意趣则是包容性地阐述。所以佛说,按我所说的,重在义理而非文字。又,天台宗说“经富论贫”,就是这个意思。注文里“梵云等者”所指的四惑之义,将在后面的章节解释。
说到“恒审思量”,《成唯识论》解释第二能变识时说:这个识,在圣教中特别命名为“末那”(第七识,即意),因为它恒常、审察、思量的特性胜过其他识。(在圣教中特别命名为末那,这是为了区别于其他类别。八识的总相、别相,详细内容在下章。另外,诸识都可称为“意”,但此识特标“意”名,其他识则不然。虽然用了总称,其实就是特指。所以说“别名为末那”。问:为什么其他识不别名为“意”?下文接着回答:因为“恒审”等特性。意思是它恒常审察思量,将第八识执着为自我和万法。第八识恒常但不审察思量,第六识审察思量但不恒常,其余五识两者皆非,所以只有第七识兼具“恒”与“审”。《瑜伽师地论》说:如果末那以恒常思量为本性,相续不断地运转,佛说还有出世的末那,这该如何理解?答:名称是假立施设的,不必完全符合其字面意义。这里的意思是,出世的末那,不再有思量作用,因为它任运而知,没有粗重的烦恼,也没有散乱的分别慧,所以不称为末那,也就是说“末那”只存在于有漏状态,不在无漏状态。这是一种解释。又说:因为远离颠倒,能正确思量。这里的意思是,虽然(有漏末那)是颠倒思量,但它毕竟有思量的作用,所以(末那之名)也通于无漏状态,也有这个名称。)
这个名称和第六“意识”有什么不同?(因为总名是“识”,别名是“意”,合起来叫“意识”,和第六识的名称相同,所以有此一问。)(第七识的“意”名)是持业释,就像“藏识”这个名称一样,识本身就是意。而第六意识是依主释,就像“眼识”等,识和意是不同的。(可以理解。)然而,各种圣教经典,恐怕这个(第七识)与那个(第六识)混淆,所以对于第七识,只设立“意”的名称。(而不称为“识”。这是第一种解释。接着又说:)另外,标立“意”名,也是为了简别于心(第八识)和识(前六识),因为心是积集(心),识是了别(识),而(第七识在积集、了别方面)功能较其他识为劣。(这是根据其最突出的特性来解释。第二种解释。)或者,想要显示此识是那个(第六)意识的最近所依,所以只称为“意”。(第三种解释。所谓“近所依”,是因为二者性质相顺,同有计度思量作用,第六识攀缘外境时,第七识给予力量支持,所以(第七识)在无漏时(第六识也)无漏。有漏时也是如此,并非第七识攀缘外境时,第六识给予力量,所以(第七识)名为“识”。第七识只称“意”,是为了简别第八识也给予力量,所以说“近”。因为有了第八识才有第七识,有了第七识才有第六识。又有解释说:因为(第七识)是相续不断地思量,所以只称“意”。第六识有间断,所以加上“识”的名称。)
△疏故此下。二、出经意。
疏文从这里开始,是第二部分,阐明佛说此经的用意。
△三、起信下,引例。於中,初論,後經。初中,梨耶次說者,說梨耶三細已,便以有境界故,復生六種相:一者、智相,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等(餘五云云。分別境界愛、不愛等,非末那之行相矣,是六識也)。又下,說生滅因緣云:以依心(本心)、意(五意也。初三是第八,後二是第六)、意識(總前六也)轉故。以依梨耶,有無明不覺而起,能見、能現、能取境界,起念相續,故說為意(標云意,釋云識)。此意復有五種名:一者、名為業識;二、轉識云云(不能具引);三、現識,所謂能現一切境界云云(即梨耶三細也);四者、智識,謂分別染淨法故;五、相續識,以念相應不斷云云(上二皆第六,下四總前六)。言意識者,即此相續識,依凡夫取著轉深,乃至分別六塵,名為意識。(雖云云識,即是前六。)釋曰:據上兩處論文,於梨耶次便說前六,行相照然。疏楞伽下,二、引經也。清淨心等者,清涼釋云:約不與妄合,如來藏心為真識,現即第八。(故彼經下云:如鏡見物現識處現亦復如是。)餘七皆名分別事識。今疏釋云舉外等者,即藏和上起信疏文也。藏和上約非尅體,局是第七;清涼則約義,合於七故。二釋意亦不違。故前釋云:令轉相為見塵,或見六、七合為見塵。正緣是義勢含隱之文,故不指的別配也。又明言舉外,起前事識,不言起事識。然後舉外,前但約能舉能起義邊以釋見塵,(同清涼也。)今但約說所起事識,非末那也。(同藏和上教也。)良由六、七非即非離,故前後說相望小差。
三、在《起信论》之后,引用例证。其中,先引论,后引经。论的部分中,说到阿梨耶识之后,紧接着说的是:讲完阿梨耶识的三种细相之后,便因为有了境界(对象),又生起六种相:第一种是智相,依据境界,心产生分别,喜爱与不喜爱等等(其余五种(略)。分别境界的喜爱与不喜爱等,并不是末那识的行相,而是第六识(意识)的行相)。另外,下面在解说生灭因缘时说:因为依止于心(根本心)、意(五种意。前三种属于第八识,后两种属于第六识)、意识(总括前面的六识)而转变。因为依止阿梨耶识,有无明不觉生起,能见、能现、能取境界,生起念念相续,所以称之为“意”(标题说“意”,解释说是“识”)。这个“意”又有五种名称:一、称为业识;二、转识(等等)(不能全部引用);三、现识,所谓能显现一切境界(等等)(就是阿梨耶识的三种细相);四、智识,指能分别染污与清净的法;五、相续识,指心念相应不断(等等)(上面两种(智识、相续识)都属于第六识,下面的四种(业识、转识、现识、智识、相续识)总括了前六识)。所说的“意识”,就是这个相续识,依据凡夫的执着取着越来越深,乃至分别六尘(色声香味触法),就叫做意识。(虽然说是种种识,其实就是指前六识。)解释:根据上面两处《起信论》的文字,在阿梨耶识之后紧接着就讲前六识,其行相非常清楚。疏文“楞伽下”是第二部分,引用经典。“清净心等者”,清凉国师解释说:约着不与虚妄和合,如来藏心是真识,现识就是第八识。(所以那部经下面说:如同镜子照见事物,现识的显现也是如此。)其余七识都叫做分别事识。现在疏文的解释“举外等者”,是藏和尚(法藏)《起信论疏》里的文字。藏和尚(法藏)的见解,不是严格指其自体,而是限定为第七识;清凉国师则是约着义理,合于七识的缘故。两种解释的意思并不矛盾。所以前面解释“令转相为见尘”时说:或者将第六识、第七识合起来看作“见尘”。正因为这是义理趋势含蓄隐晦的文字,所以不明确指出具体配属。又说“明言举外,起前事识”,不说“起事识”。然后说“举外”,前面只是从能举、能起的意义角度来解释“见尘”,(这与清凉国师的解释相同。)现在只是从所说的所起的事识(前六识)角度来说,并非指末那识。(这与藏和尚(法藏)的教义相同。)实在是因为第六识和第七识既不是完全同一,也不是完全分离,所以前后说法对照起来稍有差异。
▲疏然此下,彼第四、总结内、外也。此者,圆觉;彼者,楞伽。由此识故下,即藏和上起信论疏作此释也。义意如前所明。彼先假问云:三细属梨耶,六麤属事识。如何不说末那识?答:有二意故:一者、前既梨耶、末耶必执相应,故不别。瑜伽云:赖耶识起,必二识相应故。又由第六缘外时,必内依第七为染污根,方得起故。又说六尘必内依七,故亦不说。二者、以义不便故。谓无明动真心,成梨耶;外境牵心起,执染、净。第七俱无此义,故不说。亦可计内为我,属梨耶;计外为我所,属六尘。故不说也。问:七不外缘,何言计外?答:义在下文。注云不乖思量者,合内、合外,皆亦思量之义。
▲疏文接下来,是第四部分,总结内外关系。这里的“此”指圆觉,“彼”指楞伽。从“由此识故”往下,是藏和尚在《起信论疏》中作的解释。义理意趣如前文已说明。那里先假设提问:三种细相属于阿梨耶识,六种粗相属于事识。为什么没有说到末那识?回答:有两个原因:第一,前面既然说了阿梨耶识,末那识必定与之相应而执取,所以不单独列出。《瑜伽师地论》说:赖耶识生起时,必定有两种识与之相应。又因为第六意识缘取外境时,必须向内依托第七识作为染污根本,才能生起。又说六尘境界必须向内依托第七识,所以也不单独说。第二,因为从义理上讲不方便。说的是无明扰动真心,形成阿梨耶识;外境牵引心识生起,执取染污与清净。第七识都不具备这些含义,所以不说。也可以理解为:计执内在为我,属于阿梨耶识;计执外在为我所有,属于六尘。所以不说。问:第七识不向外缘取,为什么说它计执外境?答:这个道理在下文。注文说“不乖思量”,是指无论合内、合外,也都具有思量的含义。
▲疏若不下,第五、显经文势也。谓成唯识但排头各各分析八个心识汗相,故别出第七。今此经、论等本不是欲解释诸识,论中但欲叙染法生起论次,经中但欲显观行成时。觉既曰明,心即清净。展转相蹑,显心皆清净之义。故须连前带后,相蹑而起。然论及楞伽约随流说,此经约返流说,其生起论绪则无差异也。
**疏文**如果不再往下展开,这是第五点,说明经文的脉络走向。意思是,《成唯识论》只是从头开始,逐一分析八个心识的染污相状,所以特别提出第七识来单独说明。而现在这部经以及相关的论典,本来就不是要详细解释各个心识,论中只是为了说明染污法生起的次第缘由,经中只是为了显示观照修行成功时的境界。觉悟既然称为明彻,心自然就清净了。这样前后关联,层层推进,是为了显明心性本具清净的道理。所以必须前后连贯,依次序展开。然而,《唯识论》和《楞伽经》是顺着众生流转的趋向来说的,这部《圆觉经》是顺着返归本源、逆流而上的趋向来说的,它们在说明(染净)生起的条理次序上,并没有差别。
疏眼等根下,第二、正釋六根也。於中文二:一、釋名也。等者,等於耳、鼻、舌、身、意也。眼者,照矚為義。瑜伽云:屢觀眾色,觀而復捨,故名為眼。耳者,能聞。鼻者,能𭊴。舌者,能甞。又能除飢渴、羸瘦,敢發言論,表彰呼召。唐、梵相翻,具在別卷中也。身者,梵云迦耶,此云積聚。(此一根,唐、梵俱異本名,故獨翻出。)雖諸根大造,並皆積聚。身根為彼多法依止,積集其中,獨得身稱。故瑜伽論云:諸根所隨,同遍積聚,故名為身。意者,思量,如前所釋。此中眼體即是其根,乃至意根,皆持業釋。(謂眼即根等。)總名根者,如疏所釋也。謂增上出生,名之為根,由前五識藉彼為增上緣而得生故。(識等雖各從自種生,為親因緣,而必藉相為增上緣也。又具五義,名之為根,謂嚴、續、依、發及遍別故。)遍現、比量,此無六釋。若總云六根,帶數釋
▲疏前五下,二、出體也。言從自種者,眼從眼種子生現行眼根,乃至身從身種子生現行身根也。四大等者,謂能造之四大(地等),所造之四塵(色、香、味、觸)。今此二種,總有八法,為五根體。言淨色者,有對,不可見也。揀扶根四塵,亦有論云:眼如葡萄朵,耳如卷樺皮,鼻如雙爪甲(經云雙垂爪),舌如偃月刀,身如來珠寶光(佛頂經云:身如腰皷顙,意如幽室見)。未詳是否意根。下云由此者,正釋根義。准前楞伽,起信等意,即此末那。緣內義邊,是第七識(意即識故);舉外境時,名第六識(意之識故)。
▲疏文前第五部分的下段,第二、阐明其体性。所谓“从自种”,是指眼根从眼种子生起现行的眼根,乃至身根从身种子生起现行的身根。所谓“四大等”,是指能造的地、水、火、风四大,以及所造的色、香、味、触四尘。现在这两种,总共有八法,构成五根的体性。文中说“净色”,是指它有质碍,但不可见。这是为了拣别扶助根身的四尘(色香味触),也有论典说:眼根像葡萄串,耳根像卷曲的桦树皮,鼻根像双爪甲(经文说像双垂的爪子),舌根像偃月刀,身根像宝珠的光泽(佛顶经说:身根像腰鼓的形状,意根像暗室中见物)。不清楚这是否指意根。下文说“由此”,正是解释根的含义。依据前面《楞伽经》、《起信论》等经论的意思,这就是末那识。从它向内攀缘的意义上说,是第七识(意就是识本身);当它对外境生起分别时,就叫做第六识(是意所产生的识)。
疏眼等識下,第三、正釋六識也。文二:一、隨末,二、就本。初中三:一、總對根、境,二、唯依根,三、唯依境。初云隨六等者,是總標六識隨根、隨境而立名也。以所依根及所緣境各有六別,名種類異。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不五不七)。亦如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瑜伽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名青等識(基釋云爾)。
疏文中“眼等识”以下,是第三部分,正式解释六识。文字分为两段:一、随从枝末现象来说明,二、就根本原理来说明。第一段中又分三层:一、总体对应根(感官)与境(外境),二、只依据根来谈,三、只依据境来谈。开头说“随六等”,是总括标示六识是随着根、随着境而建立名称的。因为所依赖的根(感官)和所攀缘的境(对象)各有六种不同,种类名称各异。识随着它们的差异而不同,所以数量是确定的,不会多也不会少(不是五种,也不是七种)。也如同禅定境界各有确定分别。又说明这六识既然是随根、随境而有六种确定数目,可见在获得名称时,并非只依据一个方面,而是从根和境这两处都得名。《瑜伽师地论》也说到随根而称为识,随境而称为识,乃至可以称为青等识(窥基法师的注解是这样说的)。
△疏由具下,二、唯依根也。應先問云:既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故此答云由具等也。勝於境故,偏從根稱。文二:一、總釋六識。言五義者,但論列云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而無解釋。今所釋者,據對法論(第二卷也),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根字貫於五色。)一、依根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及由有眼,識得有故。(但舉眼者,餘皆例知。下皆倣此。)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隨七無色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又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麤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二中,彼云眼所發識,故名眼識云云。五根如文。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復,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然七無漏時,必由第六斷惑引起。)三中,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此謂生依,非染污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行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此如何等?問: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答: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四中,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謂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有損益,非境界故。謂由根含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五中,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二法等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從勝多說,依根得名。疏雖六下,二、通第六獨名意識難。難曰:等無間(通釋異名)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既然,眼等亦爾。此依論通云:雖六識等,初二句牒所問,後二句正釋。謂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貪。今依不共,以立其名。意識,論次云:如五識身,無相濫失。(謂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立義具故。問:如前說依,五、八依故七,何故第六稱不共根?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謂眼等五識,亦依眼等五有色根及等無間意,并第七眼。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依等七,皆唯依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論次通云。)辨識得名,心意非例。(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說。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量境,恒行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次得識名。兼釋七、八,得名意別。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疏文中“由具”以下第二部分,专门解释为何只依据根来命名。应当先提问:既然已经说明识得名的依据,实际涉及根与境两方面,为何诸论只依根来命名呢?例如称为眼识乃至意识。所以这里回答“由具”等。因为根的作用胜过境,所以偏从根来称呼。这部分文字分两层:第一,总体解释六识。说到“五义”,只是论中列出五点,即依、发、属、助、如根,但没有解释。现在所解释的,是根据《对法论》(第二卷),即:依托于根,由根所生发,属于那个根,辅助那个根,与根相似。(“根”字贯穿于五义之中。)第一,依托于根的识,这有两层含义:比如眼识,是眼之中的识,所以叫眼识;依托于眼处,识才得以存在;以及由于有眼,识才得以存在。(只举眼识为例,其余都可类推。下文都仿照此例。)比如意识,意识如何在意中?随顺第七识等无色的处所,而意也依托于它们?因为同属无色所依,就在无色所依之中。又因为有了第七识,才得有意识,并非由于境色才能使识安住其中。并非由于有色,识就必然生起。这里暂且依据粗略的现象,因为盲人不能看见。虽然知道有色,识也不一定生起。第二义中,论里说:由眼所发动的识,所以叫眼识等等。五根的情况如文所述。第七识如何呢?就是说由于有这个第七识,第六识被其束缚,不得解脱。这就是那件事的重复,第七识若是无漏,第六识必然也是无漏。(然而第七识达到无漏时,必定是由第六识断除烦恼所引生。)第三义中,论里说:属于眼的识,所以叫眼识。这里指的是生起所依,不是染污所依、根本所依和引发所依。由此可知,第七识对第六识有势力,就是说第六识的种子随顺第七识的种子。第七识种子生起现行时,第六识才能生起,是第七识给了它力量。否则,就不会生起。不是色法的种子,让识种子随顺它。这好比什么呢?问:这色法有时,必定是识所变现;正如有识时,必定是根所生。为何识的种子不随色法生起而随顺它呢?答:色法是外境,根是内法,根是恒常相续的。色法则不然,不能以此为例。第四义中,论里说:辅助眼的识,所以叫眼识。就是说由于根与识和合,识有所领受,能使根产生损益,而不是境界使然。就是说由于根含摄识,能使根有损益;并非由于色与识和合,使色有损益。离开识的色,虽然没有损益,但色本身可以有损益,比如被他人损坏的色。就像第六识,因为与无漏俱起;第七识能损减有漏,成就无漏。第五义中,论里说:与眼相似的识,所以叫眼识。“二法等者”,第六识、第七识也是如此,只因为它们都是内法所摄。随顺根的五种含义,因为根的作用殊胜且理由多,所以依据根来得名。
疏文“虽六”以下,第二部分,解答为何只有第六识独得“意识”之名的疑难。疑难是:在等无间(通释异名)中,六识都依托于意。为何唯独第六识叫意识?意识既然这样命名,眼识等也应如此。这里依据论来通解:“虽六识等”前两句是重述所问,后两句是正式解释。意思是,如果像所问那样,六识都依托于意。然而只有第六识是独独依托第七识这个不共的意根,其余五识则没有这层依托关系。现在依据这不共的所依,来确立它的名称“意识”。论中接着说:就像五识身,没有互相混淆的过失。(意思是,就像五识身也依托于意,但它们是依各自不共的根来得名的。那些叫眼识等,不叫意识。这里也是如此,立论的根据完备。问:如前文所说所依,五识、八识依托第七识,为何第六识称为不共根?答:若是染净所依及俱有依,第七识对于五识、八识,都是所依。然而亲近、顺生、不共于其他识的,就只有第六识。现在说“不共意”,显示其亲近且顺生,因为第六识的种子必定随顺第七识。其余五识不然,所以这样得名没有互相混淆的过失。这是一种解释。)或者,只因为依托于意,所以叫意识。(意思是,眼等五识,既依托眼等五有色根,也依托等无间意,并依托第七识。而这第六识,无论是等无间意所依,还是依托第七识,都只依托于意,所以得意识之名。五识通于意和色两种所依。如果这样,第七识、第八识也只依托于意,或者第八识只依托于意。第七识依托心,应叫心识,或叫意识。论中接着通解说。)辨别识如何得名,心、意的情况不能类推。(意思是,识有六种,相互比较来辨别名称。第八识叫心,第七识叫意,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所以类推不能成立,因为这里不比较它们。如果比较心、意,第六识得名的话,那三者各据一个殊胜含义:心能含藏诸法,集起法的功能殊胜;意能思量境,恒常进行计度殊胜;意识能了别境,从其所依得名殊胜。问:为何第七识、第八识不从所依得名,而意识就这样?答:第七识、第八识相续不断,从自体彰显名称;第六识有间断,所以从所依得名。第七识、第八识若论所依,也有此含义。诸论只是依据各自殊胜之处立名。第六识相对于第七识、第八识,其次才得识名。兼带解释第七识、第八识得名用意不同。以下说明六识也可以从所缘境来得名。)
△疏或名色識下,三、唯依境也。初二句者,以初、後例中也。亦依主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後二句者,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故論次云: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不名色識?論次答云:色等五識唯了色等。(境使故,不名法識。)法識通能了一切法。(境寬故,不名色等。)論又一解: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名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別法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別也。)論結云:故六識名無相濫失。(互有短長,無相濫之過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注依未自在位說者,應先問云: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夫?為通三乘?論答云: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釋曰:此料簡也。隨境立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地眼聞聲是正量部義,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可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亦然;或成佛時成所作智,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偏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疏文中提到“或名色识”等,是第三点,即只依据所缘境来命名。前两句,是用最初和最后的例子来类推中间的情况。这也是依主释(从属关系)的方式,因为是能缘取各种境的识。后两句,意思是了别境就称为识,是随所缘境来确立名称,顺通了“识”这个名称在通称和特指两方面的含义。所以《成唯识论》接着说:对于六种境进行辨别、了知,就叫做识。(这是在解释顺通名称含义的道理。)
有人问:眼识所了别的色,也属于“法”的范畴;意识所了别的,也有色等境。为什么眼识不叫“法识”,第六识不叫“色识”呢?《成唯识论》接着回答说:眼等前五识只了别色等特定的境。(因为所缘境有局限(各司其职),所以不叫“法识”。)而“法识”(意识)则能普遍了知一切法。(因为所缘境宽广,所以不叫“色识”等。)《成唯识论》又有另一种解释:或者说,因为唯独它能了别“法”这个特别的境,所以单独得到“法识”的名称。(意思是,在十二处中,特别称为“法”的,是指第六意识所对应的“法处”,它与其他五境(色、声、香、味、触)的名称不同,不共用“色”等名称。这个特别的“法”,只有第六意识能了别。它是从自己独有、了别的对象(所缘境)来获得这个名称的,所以只有第六识叫“法识”。也可以说是从不与其他识共有的角度得名“法识”。这里说的“能了”,指的是识的见分(能认识的作用);“别法”这个词,指的是识的相分(所认识的境相)。并不是说在“别”字上面还有个“了”字,所以就说“别”了。)《成唯识论》总结说:因此,六识的名称没有相互混淆的过失。((两种解释)各有优缺点,但都没有名称混淆的过失。《俱舍论》说:虽然色等境也都可以通称为“法”,但只有法界(法处)专门叫“法”,其他五境不叫“法”。(意识)虽然用了“法”这个总称,实际上指的是那个特别的境。意识能了别这个特别的“法”,所以叫“法识”。)
注文中说“依据未得自在位来说”,这里应该先设问:六识的名称,是根据根(感官)来立,还是根据境(对象)来立?是只针对凡夫,还是也通于三乘圣者?《成唯识论》回答说:这里后面(所说依境立名),是根据所缘境来确立六识的名称,是依据五色根(眼耳鼻舌身)尚未获得自在的情况来说的。如果获得自在位,诸根可以互相为用,一根发起的识,能缘取一切境。那时就只能随根(依据发起识的根)来命名,才没有名称混淆的过失。(解释说:这是对情况的甄别和简择。随境立名在(凡夫位)是可以的。然而前五识依据五色根(来命名),是针对未得自在位来说的,《萨遮尼乾子经》是此论的证明,《正法念经》的说法与此不同,应该会通理解。(说地能看、眼能听)是正量部的观点,不是大乘的义理。大乘不是这样,所以并不矛盾。如果获得自在,根可以互用,就可以称为“自在”。比如《佛地论》在解释转五识成所作智时,总有两种解释:或者从初地开始就称为自在,因为无漏的五识在初地现在前时也是如此;或者要到成佛时,成所作智生起,那时才称为自在。然而还有别的观点:登地菩萨的无漏五识虽然不常现前,但可以由后得智引生五识,在净土等地方示现神通变化之事,为什么五识不能一一通缘一切不同的境界呢?这是由不可思议的愿力所引生的。或者另有观点:七地以前,因为还有烦恼现行不断,未能达到殊胜境界,所以不叫自在;进入八地以后,烦恼不再现行,纯是无漏心识生起,所引生的五识可以互相缘取一切境,这才叫自在。)
▲疏若依起下,二、就本也。文三:一、指論標舉六識;二、故論釋下,約七、八釋。六識雖帶七、八,而釋本意唯釋前六。其中義意已在注釋。若有猶不解者,撿起信鈔所言分為六和合者,即佛頂經判觀音從聞證入圓通之文也。如前已引之,謂返聞性,餘即皆通。其文具云:一根既返源六根成解脫云云。聞復翳根除塵銷覺圓淨云云。如世巧幻師幻作諸男女雖見諸根動要以一機抽(即論中一識應六根也)。息機歸寂然諸幻成無性六根亦如是元依一精明分為六和合一處成休復六用皆不成塵垢應念銷成圓明淨妙(文顯,可解)。
▲疏文如果依据引出下文的作用来看,第二部分是就根本义理进行阐述。文字分为三小节:一是指出《起信论》并标举六识;二是从“故论释下”开始,是依据七识、八识来解释。六识虽然连带涉及七识、八识,但解释的根本用意只在阐释前六识。其中的义理含义已经在注释中说明。如果还有仍然不明白的人,可以查阅《起信论钞》所说的“分为六和合”的部分,那就是《佛顶经》中判定观世音菩萨从耳根闻性证入圆通的经文。如同前面已经引用过的,说的是返归闻性,其余诸根也就都能通达了。那段经文完整地写道:一根既然返归本源,六根就都获得解脱等等。听闻的功能恢复,障蔽的根尘消除,觉性圆满清净等等。就像世间巧妙的幻术师,幻化出许多男女,虽然看见诸根在活动,根本是靠一个机关在抽动(这就是《起信论》中所说的一识相应于六根)。机关停息回归寂静,种种幻相就都没有自性。六根也是如此,原本依于一个精明之体,分成了六种和合的作用。一处作用休止恢复,六种作用就都不再成立。尘垢随着心念消融,成就圆满光明清净的玄妙境界(文字明显,可以理解)。
△疏此五下,三、会前所释。第七云体不孤生者,必带第六、第八也。
**疏文接着说**:第三部分,会通前面所解释的内容。第七识所说的“体不孤生”,意思是它必然伴随着第六识和第八识而生起。
疏然八識下,第二、開義釋八識也。言多門者,外乃包羅萬像,內則能、所俱成。言十五者,一、釋名,二、出體,三、緣境義寬、狹,四、行相開、合,五、遍計有、無,六、煩惱有、無,七、業行有、無,八、果報有、無,九、心所多、少,十者、三性具闕,十一、假、實分別,十二、界、地分別,十三、染、淨分別,十四、所依,十五、具緣多、少。今初,言通論者,約緣慮以解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如緣境中說),等無間以解意(離聞導依,必不轉故。義如下釋也),了別(輕清呼之)以解識也。別者,約集起解心,集諸種子起現行故。或云積集,謂含藏積集諸法種故。雖有能集、所集之義,唯取能集名心(二解皆以種子為所集,第八識為能集,即是心義)。問:起現行言但由種子,何以此義解第八心?答:種子生現行時,由第八有力與,故以此義解於第八。思量解意,意以思量為行相故;了別(重濁呼之)解識,謂各能了別別境故。故入楞伽云: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六塵)是說名為識。二、出體中云自名者,於百法中,八箇心法各即是體;言隨相者,但有為也。注三科者,謂五蘊中,識蘊為體;十二處中,意處為體;十八界中,意根為七、八二識之體;餘六識各為其體。疏就實等者,前據法相宗,心法唯是有為;今據法性宗,前七皆藏識差別功能,無別自體。藏識即如來藏心,如來藏心是在纏法身,體是無為,合由於生、滅,現有為相。故楞伽云:如來藏藏識。此塵義,如普賢章萬法唯心門中所釋,可撿說之。
在解释八识的第二部分,是展开义理来阐释八识。说“多门”的意思,对外能包罗万象,对内则能认识和所认识的对象都能成立。所说的“十五”门是指:一、解释名称,二、说明本体,三、所缘境界的宽与狭,四、活动形态的开与合,五、是否属于执着分别,六、是否伴随烦恼,七、是否造作行为,八、是否领受果报,九、相应心所的多少,十、是否具备善、恶、无记三性,十一、是假有还是实有,十二、属于三界九地的哪一部分,十三、是染污还是清净,十四、所依止的对象,十五、所需条件的多少。
现在先说第一项“释名”。从通泛的角度来说,根据“能缘虑”来解释“心”((因为都能缘虑各自的对象,如关于缘境的解释中所说)),根据“等无间”来解释“意”((离开了前念引导后念的依托,心识必定不能相续运转。道理在下面会解释)),根据“了别”((这里用轻清的语调来称呼它))来解释“识”。从特殊的角度来说,根据“集起”来解释“心”,因为它能集聚种子生起现行的活动。或者说“积集”,意思是它含藏、积累着一切现象的种子。虽然有能集聚(心识)和所集聚(种子)两种含义,这里只取能集聚的含义来命名“心”((这两种解释都以种子为所集聚的对象,第八识为能集聚的主体,这就是“心”的含义))。问:生起现行活动只说是因为种子,为什么用这个含义来解释第八识这个“心”呢?答:种子生起现行时,是由于第八识有力量参与推动,所以用这个含义来解释第八识。用“思量”来解释“意”,因为意以思量为它的活动形态;用“了别”((这里用重浊的语调来称呼它))来解释“识”,意思是各个识都能了别各自不同的对象。所以《入楞伽经》说:藏识(第八识)叫做“心”,思量的本性叫做“意”,能够了别各种外境相状((指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就叫做“识”。
第二项“出体”中说“自名”,是指在百法体系中,八个心法各自就是自己的本体;说“随相”,是指它们都属于有为法。注释中提到的“三科”是指:在五蕴中,以识蕴为体;在十二处中,以意处为体;在十八界中,意根是第七、八两种识的体,其余六个识各自有自己的体。
疏文中说“就实等者”,前面是依据法相宗的观点,认为心法只是有为法;现在是依据法性宗的观点,认为前七识都是藏识(第八识)的差别功能,并没有独立的自体。藏识就是如来藏心,如来藏心是被烦恼缠缚中的法身,本体是无为的,只是由于与生灭现象和合,才显现出有为的相状。所以《楞伽经》说:如来藏就是藏识。这个道理,就像在《普贤章》万法唯心部分所解释的那样,可以去查阅说明。
三、緣境寬狹中,五識意識所緣可知。唯識亦云: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不說。(顯頌中不說依緣,共根下說,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者,一是麤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故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開無所依,不明所緣,以麤顯極成故也。)七、緣賴耶者,論頌云:依彼轉緣彼。彼謂藏識,此識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似一,唯執彼為自內我故。得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八、緣等者,即唯識論初能變識所緣門中,頌云:不可知執受處是己執(攝義、持義)。受(領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有二:一者、種子,謂諸相、名、分別、習氣(即有漏三性法權也。無漏法種,雖依附此,非此性攝,故非所緣。然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二者、有根身(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極稱。以根發細,偏言於根。)謂五色根及根依處(但言緣身,恐無根色,故以別根為首,揀其總身。即顯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而稱於身,名身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依處即是諸根五處,不執於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此二皆是本識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釋執義云。義云者,同安危故)。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皆是識之所緣相分。此相分中現行有二:一、變外器,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即是現在及當生者異熟識變(意如唐國內有情變,外國不得當生者方得難。世界初成,上色界初禪有情未下至欲界,國立誰變?設云上界初禪有情變,唯識論不許,隔界變故。又世界壞時二十滅劫,十九劫滅有情,第二十劫壞器界。既無有情,誰變此器界一減劫)。二、有根身,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然共不共,准瑜伽論四句料揀,如理思之(一、共中共山河,二、共中不共田宅,三、不共中共扶根,四、不共中不共淨根)。若定通等所變,則不決定不可知者,由執受境極微細故,外世間量廣難測故。注云現量等者,因說所緣,便注三量及假實之義,附於下文也。謂五、八唯緣現量,第七唯緣非量(我體都無故),第六通緣三量。又五、八所緣是實法,七緣假法,六通假實也。
三、关于认识对象范围的宽窄,前五识和意识的认识对象是可以理解的。《唯识论》也说:然而六种转识所依赖的根和所认识的对象,既明显又为大家所公认,所以这里就不特别说明了。(说明颂文中没有提到所依和所缘,是因为在“共根”部分已经说过,而且这里主要是说明不共的所依。颂文不提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内容明显且为大家熟知,二是各种论典都有论述,所以是公认的。因此本颂文就不再另外说明。就是说,在本颂中,第一能变识(阿赖耶识)只说明了所缘,没有说明所依。第二能变识(末那识)则两者都说明了。而这六识(前六识),只说明了所依,没有说明所缘,因为它们明显且为大家所公认。)第七识(末那识)以阿赖耶识为认识对象,论颂说:“依彼转缘彼。”“彼”指的就是藏识(阿赖耶识),这个第七识只缘取藏识的见分,不缘取其他。那个见分从无始以来,一直连续不断,好像恒常、好像是一个整体,第七识就执着这个见分作为内在的自我。当获得转依之后,它也能缘取真如以及其他一切法。第八识(阿赖耶识)所缘的对象,就是《唯识论》中关于第一能变识所缘部分所说的,颂文说:“不可知执受处是己执”。(“执”有摄取、保持的意思。)“受”(有领纳、觉知的意思,摄取为自己的一部分,保持它不坏,安危与共,并且去领纳它。能产生觉受,就叫做执受,也就是以它为认识对象。)有两种:一、种子,指的是各种相、名、分别的习气(也就是有漏的善、恶、无记三性法的种子。无漏法的种子,虽然也依附于此,但不属于有漏性,所以不是第八识直接认识的对象。然而它们并不分离,就像真如的性质一样,这与唯识的道理并不违背。)。二、有根身(各种物质元素组合聚集叫做“身”,或者作为依止的叫做“身”,就是一个形体的总称。因为根的作用微细,所以特别强调“根”。),指的是五种色根以及根所依处(如果只说缘“身”,恐怕会遗漏无根的色法,所以特别提出“根”来区分总的身。这就表明它缘取那五种根,以及扶助根的色法都包括在内。总的身当中,包含有特别的根,所以叫“有根身”。另外,构成身的主要是根,身是通称。以主要部分(根)标在前面,来称呼这个身,所以叫“身有根身”。根通指五根,只限于自身。依处就是诸根所在的五处,不执着声音。《对法论》第五卷说声音不是执受,所以只作为外境被缘取,但实际上也被内在地缘取。另外,缘取他人的五境等,就不是执受了)。这两种都是本识(阿赖耶识)所执受的,摄取为自己的一部分,安危与共的缘故(解释“执”的含义说。含义是说,安危与共的缘故。)。“处”指的是处所,就是物质世界,是一切有情众生所依存的场所。执受的对象和处所,都是第八识所认识的对象。阿赖耶识依靠因缘的力量,当它自体生起的时候,在内变现为种子以及有根的身体,在外变现为物质世界(显示这是由亲因缘的种子和业力种子的力量,变现出内外的相。),这些都是识所认识的相分。这个相分中的现行有两种:一、变现外在的物质世界,指的是异熟识由于共相种子成熟的力量,变现出类似色法等物质世界的相状,也就是外在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色法。虽然每个有情众生所变现的各不相同,但显现的相状相似,处所没有差别,就像许多盏灯的光明各自遍照却好像是一个整体,这就是现在以及将要出生的有情的异熟识所变现的(意思就像唐朝境内的有情所变现的,其他国家(的识)就不能变现,只有将要投生到那里的才能变现。这有个难题:世界最初形成时,上界初禅天的有情还没有下生到欲界,那个国土是谁变现的?假设说是上界初禅天的有情变现的,《唯识论》不允许,因为隔着不同的界。另外,世界坏灭时有二十个减劫,前十九劫是有情坏灭,第二十劫是器世界坏灭。既然已经没有有情了,谁在那一减劫变现这个器世界呢?)。二、变现有根的身体,指的是异熟识由于不共相种子成熟的力量,变现出类似色根以及根所依处的相状,也就是内在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色法。然而关于“共”与“不共”,要按照《瑜伽师地论》的四种情况来区分思考(一、共中的共,如山河大地;二、共中的不共,如私人田宅;三、不共中的共,如扶助根的色法(可以被他人看见);四、不共中的不共,如清净的五根(只属于自己)。)。至于禅定、神通等所变现的境界,则不是决定的。“不可知”的原因,是因为执受的境界极其微细,外在世界的范围广大难以测量。注文说“现量等”的,是因为在说明所缘的时候,顺便注明了现量、比量、非量这三种认识方式以及假法、实法的道理,附在下文说明。就是说,前五识和第八识只缘取现量,第七识只缘取非量(因为“我”的实体根本不存在。),第六识则通于缘取现量、比量、非量三种。另外,前五识和第八识所缘的是实有的法,第七识缘取的是假有的法,第六识则通于缘取假有和实有的法。
四行相開合中言開合者,謂諸識各皆或四分或三分或二分故,以西天諸師所立分數多少各有理故。於中且就第八說者,即論頌中了字也。了謂了別,謂異熟識於自所緣(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別攝)有了別用,見分所攝。然有漏識(通說八識也,護法、來出、安慧等皆立一分)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二分),彼相應法應知亦爾(心所)。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此說能似攝於見相)。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無能緣相,應如虗空,故必二分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謂相離見無別迢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此有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相見必有所依體故。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經境必不能憶故,故必三分所量(相分也,如絹布等)、能量(見分也,如釋文)、量果(果是成滿內義,自證分如解數之智。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別故。心等量境,類亦應然。若細分別,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立量云:第三分應有能證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及此,義無能照)。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第三為能量,立誰為量果)。見分或時非量非第三果(恐救云:見分為第三果故。此破之云爾),證自體者必現量故(此結成識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量。見分緣相分,或量或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量法為現量果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許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成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以為果,何妨自證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解曰:現量證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現果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為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故,不可成量或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二〕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見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二緣第一,三緣二、四,四緣第三。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能、所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問:准上文義,皆具四分,何得今疏中有三、二之言?答:緣唐三藏到天竺那爛陀寺,遇戒賢論師承習護法門下,故偏建立四分道理,云是正義。然無著、世親並不立四分,西天諸師各有道理。且有為心數皆是虗妄分別,推其所歸,但一如來藏心。今疏不剋定,又並不破之,故云四、三、二也。故彼論次此亦云:或攝為三,四入三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或攝為一體,為無別故。今略此者,以一體之義便是真心。若論識義,必須能、所,故不可一。安慧菩薩是法相宗,即以八識為諸法本。故就實理,唯言一分,以彼說八識外無別真心故。
在四行相的开合关系中,所谓开合,是指各种识都可以分为四分、三分或二分,这是因为印度诸位论师所设立的分法多少各有其道理。这里暂且以第八识为例来说明,也就是论颂中的“了”字。了就是了别,意思是异熟识对于自己所缘的对象(即所变的影像,属于亲所缘缘,是相分所摄)有了别的作用,这属于见分所摄。然而,有漏的识(这里泛指八识。护法、难陀、安慧等论师都只立一分)在其自体生起时,都好像有自己所缘的对象和能缘的作用显现出来(这是依他起性的二分,相似于遍计所执的二分),那些与心相应的心所法也应该这样理解。那个好像所缘对象的相状,就称为相分;那个好像能缘作用的相状,就称为见分(这里说的能似,包含了见分和相分)。如果心王和心所没有所缘的相分,就应该不能缘取自己的所缘境,或者就应该每一个心识都能缘取一切境界(自己的境界如同其他境界,其他境界如同自己的境界)。如果没有能缘的见分,就应该像虚空一样,所以必定要有相分和见分这二分,而相见二分所依托的自体,就叫做“事”,也就是自证分(意思是相分和见分并非截然分离、各自独立的实体。这二者如果没有一个总的所依体的话,相分离开见分就应该成为两个独立的法,就像心王和心所的关系那样。然而它们并没有别体,只是两种功能,所以应该另外有一个所依的自体。当这二种功能生起作用时,是因为有这个自体存在,所以说相分、见分所依的自体叫做“事”,也就是自证分),相分和见分必定要有所依的自体。如果没有这个自体,就应该不能自己忆念起曾经的心王心所法,就像不曾经历过的境界必定不能回忆起来一样,所以必定要有三分:所量(就是相分,好比绢布等对象)、能量(就是见分,如解释文字所示)、量果(果是成就、圆满的内在意义,自证分好比理解数目的智慧。如果只有能量而没有量果,量度境界有什么益处呢?),这三者是不同的。心识等量度境界,道理也应该如此。如果仔细分别,还有第四分,叫做证自证分。如果没有这第四分,谁来证知第三分呢?既然同属于心识的组成部分,都应该有能证知的作用才对。再者,自证分也应该有它的果,凡是作为能量者必定要有其量果。见分有时不是现量,也不是第三分的果,而证知自体的作用必定是现量。在这四分之中,前两分(相分、见分)属于外,后两分(自证分、证自证分)属于内。最初只有相分是所缘,后三分则兼具能缘和所缘两种性质,具体来说:第二分(见分)能缘第一分(相分),第三分(自证分)能缘第二分和第四分,第四分(证自证分)能缘第三分。所以,心王和心所都是由这四分和合而成,具备能缘和所缘,避免了无穷推演的过失。它们既非截然同一,也非完全分离,唯识的道理就此成立。问:根据上文的意思,都应该具备四分,为什么现在疏文中又有三分、二分的说法呢?答:因为当年玄奘三藏到达印度那烂陀寺,跟随戒贤论师学习,继承了护法论师一系的学说,所以特别建立四分的道理,认为这是正确的义理。然而无著、世亲菩萨并不建立四分,印度诸位论师各有各的道理。而且,一切有为的心识思量都是虚妄分别,推究其最终归宿,不过是一个如来藏心。现在这部疏文并不作绝对化的判定,也都不加以破斥,所以说四分、三分、二分都可以。所以那部论紧接着这里也说:或者可以归结为三分,因为四分可以纳入三分之中;或者可以归结为二分,因为后三分都属于能缘的性质,都可以归入见分所摄;或者可以归结为一体,因为本质上没有差别。现在这里省略了这些说法,是因为“一体”的义理已经指向了真心。但如果讨论“识”的义理,必须要有能缘和所缘,所以不能归结为一分。安慧菩萨属于法相宗,就是以八识作为一切法的根本。所以,就真实理体而言,他只说一分,因为他的学说认为在八识之外并没有另一个独立的真心。
五、遍计有无中,略为四句:一、遍而非计,即第八识,遍缘三境不计度故,亦兼无漏八计。二、计而非遍,即第七识,唯缘赖耶而起计故。三、亦遍亦计,即第六识,遍缘一切起计度故。四、非遍非计,即五转识,唯缘五尘无计度故。
五、关于普遍计度有无的问题,可以简要分为四种情况:第一,普遍缘取但不进行计度,这就是第八识,因为它普遍缘取三种境界而不进行思量计度,同时也包括无漏的第八识的计度作用。第二,进行计度但不普遍缘取,这就是第七识,因为它只缘取第八识(赖耶)而生起计度。第三,既普遍缘取又进行计度,这就是第六识,因为它普遍缘取一切事物并生起思量计度。第四,既不普遍缘取也不进行计度,这就是前五识(眼、耳、鼻、舌、身识),因为它们只缘取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尘境,没有思量计度的作用。
六煩惱有、無中,謂根、隨煩惱。且根本中,六通俱生與分別起。分別起者,見道初斷;若俱生者,修道方除。隨惑二十亦通俱生及分別起,隨根本惑勢力起故。由此亦通見、修二斷。疏第八、全無者,唯識初能變識性俱門,多是無覆、無記覆染法,障聖道故。此識非染,故無煩惱。疏第六、皆具者,最寬通也,所緣遍故,通三性故,全具六位心所故。備如下釋。疏俱生四惑者,此是染污意故。(如前注,梵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頌云:四煩惱常俱。論云: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此四如下心所中釋。)疏俱生三毒者,分為六和,合時皆有,任運貪、嗔、癡故。論云: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嗔、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義如下釋。)疏其所知障,數同用別者,所知總以法執為體,煩惱總以我執為體。又所知但障聖道,不招生死;煩惱亦障聖道,亦招生死。又所知唯障大乘聖道,煩惱通障三乘聖道。言數同者,俱生、分別,頭數雖同,名稍有異。所知應言法貪、法嗔乃至法見取、法戒取、忿等,二十應云法忿等。
六种烦恼的有无情况,指的是根本烦恼和随烦恼。先说根本烦恼,这六种都包含与生俱来的和分别生起的。分别生起的烦恼,在见道位初阶就能断除;如果是与生俱来的,则要到修道位才能去除。随烦恼二十种也同时包含俱生和分别起两类,因为它们是随着根本烦恼的势力而起的。因此也同样通于见道和修道两个阶段所断。
疏文第八点说“完全没有”的,是指《唯识论》中最初能变识的体性俱起这一部分,大多属于无覆无记性(不障碍善法),因为“覆”是染法,会障碍圣道。而这个识本身不是染污性的,所以没有烦恼。
疏文第六点说“全都具备”的,是从最宽泛、最通达的角度说的,因为所缘的对象遍一切处,又通于善、恶、无记三性,并且完全具足六位心所法的缘故。具体如下文解释。
疏文说“俱生四惑”的,这是指染污意。(如前注所说,梵语称“讫利瑟吒耶末那”,这里译为染污意。)颂文说:四种烦恼恒常与之俱起。论中解释:这里说的“俱”字是表示相应的意思,指从无始以来直到未证得转依之前。这个染污意自然而然地恒常缘取藏识,与四种根本烦恼相应,即我痴、我见以及我慢、我爱。(这四种烦恼如下文心所部分所解释。)
疏文说“俱生三毒”的,分作六种和合时全都具备,因为它是自然而起的贪、嗔、痴。论中说:这十种烦恼与哪些识相应呢?藏识完全没有,末那识有四种,意识则十种全都具备,前五识只有三种,即贪、嗔、痴,因为它没有分别思量的作用;而慢等烦恼是由衡量比较等分别作用才生起的。(其含义如下文解释。)
疏文说“其所知障,数目相同但作用有别”的意思是:所知障总体以法执为体,烦恼障总体以我执为体。再者,所知障只障碍圣道,不招感生死轮回;烦恼障既障碍圣道,也招感生死。另外,所知障只障碍大乘圣道,烦恼障则通障声闻、缘觉、菩萨三乘圣道。说“数目相同”是指:俱生与分别这两类,烦恼的头数(种类)虽然相同,但名称稍有差异。对于所知障,应当称为法贪、法嗔乃至法见取、法戒取,忿恨等二十种随烦恼也应称为法忿等。
七业中可知。
七种业行可以理解。
▲八报中云总别者,论云:异熟习气为增上缘,感第八识翻引业力,感前六识酬满业力。故俱舍云:一业引一生,多业能圆满。释曰:六中唯取六识无记心、心所名别报,随别根先业所引故。由此六识善恶随现缘起,非名报也。
在八种果报里说到总体和个别报应的区别时,《成唯识论》解释说:由过去善恶行为形成的潜在力量作为主要条件,牵引第八识(阿赖耶识)形成决定投生趋向的力量,同时牵引前六识形成完善生命形态的力量。所以《俱舍论》说:一种主要业力牵引一期生命,多种辅助业力使生命形态得以圆满。解释如下:前六识中只取无记性(非善非恶)的心识及心理活动称为别报,因为这是随着各别感官功能被过去特定业力所牵引而形成的。由此可知,前六识根据当下因缘产生的善恶念头,不能称为果报。
九、心所中,法云恒依心起等者,唯識文也。略以三義,解心所之總名。初句總顯心所依心起。心若無,必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即揀無為,無為不依心起,故非心所。問:若由唯依心起,名心所者,色不相應,亦依心起,應名心所故。次句答云:與心相應故。夫心所義,與心相應。色不相應,雖依心起,不與心相應,故非心所也。問:由相應故,名心所者,心與所相應,應名心所故。後句答云:繫屬於心故。謂心王雖與心所相應,不繫屬心所,故不名心所。云由此心所,繫屬心故(明心所名。由斯三義,故餘四聚,非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上解心所義,此釋心所名。謂遍行等六位,是心家之所有,名心所有也)。注心緣等者,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以是主故。若取別者,即心所故。了總者,如縣令,如亟尉等)。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問:何以心王唯取總,心所兼別?論次答云:助成心事,得心所名。便次注中所引云:如畫師資,作模填彩。釋曰:助成心事,亦心所故。如師作摸,畫形況己。弟子填彩,彩依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論云:離諸心所,名、義無與,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五),一切心中定可得故(謂不問何心,但起必有);別境(五),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別即是境,或別謂五等相望境,即是所緣);善(十一),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有順益,性離𠍴穢,勝過惡法,故名為善);煩惱(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能生隨惑);隨煩惱(二十),唯是煩惱等流性故(用隨體起,故是根本之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不定(四),於善、染等皆不定故(三性心中皆不定故。此簡唯染心所。等者,等取非遍心起,非遍地有。如次簡遍行、別境二心所矣。此六心所,即用心王同時相應而為體、性)。然瑜伽合六為五根,隨俱是染故。復以(亦瑜伽也)四、一切辨差別,謂:性(三性之處,皆得生故)、地(或三界、九地,或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也)、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如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若百法,疏即云時者,謂諸心所同剎那〔時〕起,即一切俱,謂定俱生故。若百法,疏三俱者,即遍八識)。五中,遍行具四,別境初、二(非相續等,故無時;不必並生,故無俱)。善法唯地(尋等三地),染法皆無(從多分說,如無明及貪,通三界、九地等),不定唯性。
九、关于心所,论中说“恒依心起”等句,是《唯识论》的原文。这里用三方面含义,解释“心所”这个总名。第一句总体说明心所是依心而起的。心若不在,心所必定不生,必须依靠心作为依止,才能生起。这就排除了无为法,无为法不依心而起,所以不是心所。问:如果只因依心而起就叫做心所,那么色法、不相应行法也依心而起,应该也叫心所。第二句回答说:因为与心相应。心所的含义,就是与心相应。色法不与心相应,虽然依心而起,但不与心相应,所以不是心所。问:因为与心相应就叫心所,那么心王也与心所相应,应该也叫心所。最后一句回答说:因为系属于心。就是说心王虽然与心所相应,但不系属于心所,所以不叫心所。正因为这些心所系属于心(阐明心所的名称。由于这三重含义,所以其余四类法聚(色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不称为心所)。就像属于我的东西,称为“我所有”一样(上面解释了心所的含义,这里解释心所的名称。意思是遍行等六位心所,是心王的所有物,所以叫心所有法)。注中说“心缘等”是指,心王缘取境界的总相,只是总体把握,不作分别。比如说到缘取青色,只是总体把握青色,不再进一步分别(因为心王是主。如果取别相,那就是心所的作用。了知总相,好比县令,好比县尉等)。心所则对那境界,既取总相、也取别相。问:为什么心王只取总相,心所却兼取别相?论中接着回答说:因为帮助完成心王的事,才得到心所的名称。接着注中所引的比喻说:就像画师和助手,师父勾画轮廓,弟子填充色彩。解释说:帮助完成心王的事,也就是心所的作用。好比师父画轮廓,画出形体轮廓后,弟子填充色彩,色彩是依着轮廓来填的,不离开轮廓。就像缘取总相,上色的时候,让画面鲜明美好显现出来。就像缘取别相。心王和心所缘取境界,也是如此。论中说:离开了各种心所,名称和意义都无法对应,而有六类心所的差别。就是:遍行(五种),一切心中必定能生起(意思是无论什么心,只要生起就一定有);别境(五种),缘取各别不同的境界而生起(“别”就是境界,或者说“别”指五别境等相互比较的境界,“境”就是所缘);善(十一种),只在善心中能生起(这些法对此世、他世都有顺益,体性远离垢秽,胜过恶法,所以称为善);烦恼(六种),体性是根本烦恼所摄(能生起随烦恼);随烦恼(二十种),只是烦恼的等流性(作用随体而起,所以是根本烦恼的等流。等流,指同类所引生,意思不是前后等流);不定(四种),在善、染等心中都不一定(在善、恶、无记三性心中都不一定生起。这是简别唯在染污心中才有的心所。“等”字,还表示非一切心都能生起,非一切地都能存在。依次简别了遍行、别境二类心所。这六类心所,就是以与心王同时相应为体性)。然而《瑜伽师地论》将六位合为五类(因随烦恼根本是染污故)。又用(也是《瑜伽师地论》的)“四一切”来辨别差别,即:性(在善、恶、无记三性之处都能生起)、地(或在三界、九地,或在有寻有伺等三地。这种解释更好,因为轻安不遍一切地)、时(或一切有心时都有;或没有,如不相应行法;或缘一切境,所以总说为“时”。若依《百法明门论》疏,则说“时”指一切心所同一刹那(时)生起,即一切俱,指必定俱生。若依《百法明门论》疏,“三俱”是指遍于八识)。五遍行心所具有四一切,别境心所具有前两种(非相续等,所以没有“时”;不必同时生起,所以没有“俱”)。善法只有“地”(指有寻有伺等三地),染污法都没有(这是从多数来说,如无明和贪,也通三界、九地等),不定心所只有“性”。
疏:第八、有五,所謂遍行者,論偈云:常為觸作意受想思相應(百法以作意為首,依瑜伽也)。謂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業果位常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遍行心所攝故。觸謂根、境、識三和合(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和合。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反。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反,不合不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和合。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體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觸依彼(彼三)生,令彼和合,故說名依。(二義故,單名三和:一、依三和生觸;二、含三合,即單之果。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合?答:各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作意,謂能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子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逆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令心未起而起,二、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受謂領納順違俱非(非違非順)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受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忻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此唯是愛依染分說。)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依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相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果而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言。故沒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俱如何起名?由此故和此業不遍。)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惡品役心為業。(可知。)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無藏識決定相應。(無心起時無隨一故。)此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剎那定圓一世故。)依(依根也,即俱有無間,至下當辨。不取種子為依,以各別故。)同(時依定一,故云同也。)所緣(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事(自體名事。)等(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託質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如影像,名為行相。依此四義,故說相應也。故瑜伽云:由四等故,名說相應。又此各有所簡,謂時簡前後,依簡別識,緣簡別見,事簡釋了也)。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應(下釋不與餘相應也)?互相違故(總答也。下別答云)。謂欲希望所樂事轉(隨何世境,樂便有欲),此識任運,無所希望(不樂觀境)。勝解印持決定事轉(印持曾猶預境,今得決定印),此識瞢昧,無所印持(非先不定,今可須印)。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定唯令心專注一境(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剎那別緣(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又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而〕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那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縛)。慧唯揀擇德等(等失及俱非)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可知)。故此不與別境相應(總結也。下簡善等云)。此識唯是異熟性故(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善(十一)、染污(六及二十)、等(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也。既通三性,亦在其中),亦不相應(通結也。問: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相應?故次答云)。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非直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非一切時常相續故)。至無漏位,即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故論下云: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說執受處境(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無記異熟攝也。雖無學位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斷〕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故)。二、無漏位,唯菩薩攝(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唯是如來,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與二十一心所相應(假、實通說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謂捨及不放逸、不害,三皆假故)。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遍行也),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故有欲也),於所觀境恒即持故(故有勝解),於曾受境恒明記故(念也),世尊無有不定心故(定也),於一切法常決擇故(慧也),極淨信等常相應故(善十一也),無染污故(無根、隨煩惱),無散動故(無不定四)。
疏文:第八识有五种遍行心所,论中偈颂说:“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百法明门论》以作意为首,这是依据《瑜伽师地论》的体系。)意思是,阿赖耶识从无始以来直到未转依之前,在感召业果的阶段,恒常与这五种心所相应,因为它们是遍行心所的缘故。
“触”是指根、境、识三者相互和合,(根、境、识的体性不同,所以称为“三”;它们互不抵触、相互交涉,就叫“和合”。如果识不生起,根和境也可能单独生起,这就叫“乖反”。再比如耳根、眼识、香境,这三者互不关联,就是不合不和。如果是相互顺应的,三者必定同时生起;既然互不违背,所以称为和合。根可以作为依托,境可以作为所取的对象;识由二者所生,可以依托于根而去取境。这样相互交涉,就称为三体和合。)使心与心所能够接触外境是它的本性,作为受、想、思等心所生起的依托是它的作用。触是依靠那三者(即根、境、识三者。)而生起的,又能使那三者和谐交融,所以说它名为“依”。(有两个理由,可以单独称为“三和”:一、触是依靠三者和合而生;二、它包含了三者和合的结果。问:如果境在未来,根在过去,识在现在,触如何进行和合?答:只要三者相互随顺,一个作为依托,一个作为所取,一个由二者所生,这就叫做三和。难道一定要把三者合到一处,才叫三和吗?)它能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使它们共同接触外境,这就是触的自性。既然它似乎具有引发其他心所生起的功能,所以把“作为受等心所的依托”当作它的业用。
“作意”,是指能够警觉那些应当生起的心识种子,引导它们趣向所缘境,所以叫做作意。(这里说的作意等心所,都还处于未生起的种子位。作意的种子,其意义是警觉那些应当生起、可以趣境的心之种子,并非警觉一切心的种子。那些未被缘虑的种子,不一定生起。作意警觉心有两种作用:一、让未生起的心生起;二、让已生起的心趣向所缘境。所以说“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因此,正理师说:作意的功用在于未来生起,这里从种子义势的角度说也是一样,因为能发动意念,所以立名为“作意”。)
“受”是指领纳顺境、违境以及非顺非违(既不是违逆也不是顺遂。)的境界相状为其本性,生起贪爱是其作用,因为它能引发“欲合、欲离、欲非合非离”这三种欲望。(就是说,对于乐受,未得到时希望得到(合),已得到后又希望不失去(不离);对于苦受,未得到时希望不要遇到(不合),已得到时则希望远离(离)。这里的“欲”是希求的意思,可通于善、恶、无记三性,这个作用可以通于有漏和无漏。现在这里是依据由无明触所生的受来说的,这仅仅是贪爱,是依染污分的角度来说的。)
“想”是指在境界上摄取形象为其本性,进而安立种种名言概念是其作用。就是说,必须先在心中安立境界的界限相状,才能随之生起种种名言。(这里的“安立”是“取像”的另一种说法,比如认定“这是青色,不是非青色”等等。依据这种界限而摄取共相,就叫做安立。由于摄取了这个相,便生起名言,说“这是青的”等等。因为事物的性质和种类非常多,所以叫“种种”。诸论中称“名”为“想”,是从因的角度说的;称“想”为“名”,是从果的角度说的。就像世人问:“你想的是什么?名字叫什么?”这个作用只是与意识相应的想,与其他识相应的想并不生起名言。所以,忽略疏远的部分而只举出名的作用也无妨。那么,与第八识相应的想如何生起名言呢?由此看来,这个作用并非遍及一切情况。)
“思”是指驱使心进行造作是其本性,在善、恶等事上驱使心是其作用。(道理可以理解。)
这五种既然是遍行心所,所以必定与藏识相应。(因为心识不起时,它们任何一个也不会生起。)这五种心所与异熟识(即阿赖耶识)的活动相状虽然不同,但在时间(同一刹那,必定圆满具足,贯穿一世。)、所依(所依的根相同,即俱有依、无间依,到下面会详细辨别。这里不取种子为依,因为种子是各自不同的。)、所缘(这里以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自体名为“事”。)等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等”是相似的意思。各自的体性都唯一,所缘的境界相相似,所以所缘和事体都称为“等”。因为触等五心所是依托本质相而生,所缘既然相似,就叫做“等”。唯识宗所说的“所缘”,不单指本质,也指影像,影像也称为“行相”。依据这四种平等义,所以说它们相应。《瑜伽师地论》说:由四种平等,故说相应。另外,这四点各有简别的对象:时平等简别前后不同时,依平等简别不同识,缘平等简别不同见分,事平等简别体性不同。)。
那么,为什么此识不与别境等心所相应呢?(下面解释为什么不与其他心所相应。)因为它们的性质互相违背。(这是总答。下面分别解释:) “欲”是对于所乐的事生起希望,(无论何种世间的境界,只要心乐于此,就会生起欲。)而此识只是任运自然,没有希望。(不会主动去欣求境界。) “胜解”是对于决定的事予以印可持守,(印持过去曾经犹豫不决,现在得以决定的境界。)而此识昏昧不明,没有印持。(并非先前犹豫不决,现在需要去印可。) “念”是明确记忆曾经熟悉的事,而此识昏昧低劣,不能明确记忆。(它总是任运缘取现在的境,不能明确记忆曾经领受过的境,所以没有念。) “定”是使心专注一境,(定虽然也是刹那刹那生起新的影像相分,但在修加行时,所观想的本质境是前后相续、恒常专注的。)而此识任运自然,刹那刹那缘取不同的境。(任运而起,不作加行,不去专注本质境,只是恒常缘取现在影像所缘,且刹那生灭。再者,定的行相,在每一刹那都深刻专注,趣向所缘。此识的行相浮浅粗疏,并非如此,所以不与定俱。说“任运”,是指随业力束缚而转。) “慧”是对于功德等(“等”包括过失及非善非恶。)事进行简择判断,而此识微细昏昧,不能简择。(道理可知。) 因此,此识不与别境心所相应。(这是总结。下面简别善等心所:)
此识只是异熟性,(异熟必定不通于善性和染污性。)所以善心所(十一个。)、染污心所(六个根本烦恼和二十个随烦恼。)以及其他(“等”包括其他善、染等法,即四种不定心所。既然它们通于三性,也在其中。),也不与此识相应。(这是通结。问:不定心所中有无记性的,为什么不是此识相应?所以接着回答:) 像恶作等四种不定心所,即使有无记性的,也因为是有间断的,所以决定不是异熟性。(不只是异熟本身,即使是异熟生法(由异熟引生的法)中可以有恶作等,但它们并非一切时都恒常相续。)
到了无漏的阶位,第八识就与二十一种心所相应。所以论中后面说:然而第八识总共有两种位次:一、有漏位,属于无记性所摄,只与触等五种心所相应,只缘取前面说过的执受(根身、种子)和处(器世间)的境界。(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圣者以前的各位,都属于无记异熟所摄。虽然无学位已经断尽诸业,但先前业力所招感的果报还在,旧业势力的余分也称为异熟,只与触等五种心所相应,只缘取前面说过的执受根身、种子和处(器世间)的境界。) 二、无漏位,这只有佛菩萨才能达到。(这唯独是如来地的境界,不是菩萨和二乘的境界。因为菩萨和二乘果位未圆满,功德尚劣,未得四智。这里的无漏唯指如来,如来没有异熟法,因为他的身不是由业和烦恼所招感的。) 此时与二十一种心所相应。(这是假、实心所合起来说的。如果单从实法而论,只有十八种,因为舍、不放逸、不害这三种是假法。) 即遍行五种、别境五种、善心所十一种。因为与一切心恒常相应,(这是遍行。) 因为恒常乐于证知所观的境界,(所以有欲。) 对于所观的境界恒常印持,(所以有胜解。) 对于曾经领受的境界恒常明记,(所以有念。) 世尊没有不定之心,(所以有定。) 对于一切法恒常进行抉择,(所以有慧。) 极清净的信心等善心所恒常相应,(即善心所十一种。) 没有染污心所,(没有根本烦恼和随烦恼。) 没有散乱动摇。(没有四种不定心所。)
疏七、有十八,謂五遍等者,唯識最後正義云:(彼論先敘,諸師或云:此意心所唯九,或十五,或十九,或二十四。論中皆破非理。今皆不敘,但敘最後正義云:)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即五遍、四惑也。彼最後敘,故指前也)、八隨煩惱,并別境、慧。五遍行者,如上已釋。無別境中,前四者,如下因釋慧字處說。無善十一者,善是淨故,非此識俱(此識唯染污故)。言四惑者,唯識頌云: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所引論,皆略於彼文)。我見者,於非我法妄計為我(亦名我執)。我慢者,踞(倚恃)傲(傲恃)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我愛者,於所執我染生染者(亦名我貪。此四委釋名義,如下六根本中)。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故名煩惱。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通答)。二、取(見及戒禁)、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我所見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起)。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者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結也)。問:瑜伽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如何俱起?答:有四義:一、分則不俱,俱生容俱起。二、緣外境則不俱,緣自我則俱起。三、所凌、所恃別故。若凌彼起慢,必不起愛;若自恃起慢,心必高舉。四、麤猛愛慢不俱細有,可得俱起。
第七疏文,共有十八种心所,就是五遍行等。唯识宗最后的正确见解说:(那部论先列举各家说法:有的说这末那识的心所只有九种,有的说十五种,有的说十九种,有的说二十四种。论中都驳斥这些说法不合道理。现在都不列举,只叙述最后确立的正确见解说:)然而与这末那识同时生起的心所有十八种,就是前面说的九法(就是五遍行、四根本烦恼。因为是在最后部分叙述,所以指向前文)、八种随烦恼,再加上别境心所里的慧。五遍行心所,像上面已经解释过的。没有别境心所中的前四种,原因在下面解释“慧”字的地方说明。没有十一种善心所,因为善是清净的,不和这个识同时生起(因为这个识只有染污性)。所说的四根本烦恼,唯识颂里讲:就是我痴、我见,还有我慢、我爱,从无始以来到没有转变依止之前,这末那识自然而然地,一直攀缘着藏识,与四种根本烦恼相应。我痴,就是无明,对于自我相状愚昧,迷失了无我的真理(所引用的论文,都比原文简略)。我见,是在并非自我的事物上,错误地执着为自我(也叫作我执)。我慢,是倚仗(倚靠仗恃)傲慢(骄傲自恃)所执着的自我,让心高傲。我爱,是对所执着的自我,生起染着的贪爱(也叫作我贪。这四种烦恼详细解释名称含义,在下面六根本烦恼部分)。这四种烦恼时常生起,扰乱浑浊内心,使得向外转起的眼耳等识,一直成为杂染状态,所以叫作烦恼。烦恼本来有十种,这里为什么只有四种?因为有了我见,其他错误的见解就不会生起,没有一颗心里同时存在两种慧心所的缘故(这是总的回答)。第二,见取见(执着错误见解及戒律禁忌为最胜)和邪见,只是通过分别思维才产生,是只有通过见道才能断除的。而这里与末那识同时的烦恼,只是与生俱来的,是需要通过修道才能断除的。我所见、边见是依靠我见才生起的,而与末那识相应的我见,并不依靠它们生起,因为它一直向内执着有自我,所以一定要有我见(我所见和边见是依靠我见之后才生起的,这末那识相应的我见不依靠它们生起,它是自然攀缘内在的藏识相续而生,不假借其他条件生起)。由于我见能审察决断,所以怀疑就没有机会生起;因为贪爱的是自我,所以嗔恨就不能产生。因此,与这末那识同时的烦恼只有四种(这是结论)。问:《瑜伽师地论》说:贪爱让心低沉,我慢让心高举。它们怎么能同时生起呢?答:有四个理由:一、如果严格区分状态就不一起,但俱生的烦恼容许一起生起。二、攀缘外在境界就不一起,攀缘自我就可以一起生起。三、所凌驾的对象和所倚仗的对象不同。如果是凌驾他人而生起慢心,必定不会生起爱;如果是自我倚仗而生起慢心,心必定会高举。四、粗重猛利的爱和慢不会一起,细微的爱和慢可以一起生起。
疏八隨者,注私記之,其名未備。備名惛沉、掉舉、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信、不正知。此八遍與一切染心相應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此上皆論文略,兼不次耳。彼以破諸師義,故節節明之,非一處說也。)八名之義,皆如下釋。無餘隨煩惱者,謂忿等十行相麤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識無記,故非彼相應。疏并慧者,別境中慧也。問:慧即我見,何以別說?答: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問:何無餘四?答:欲者,希望未遂合境(所樂之事,名未遂合);此識任運緣遂合境(常是我故),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曾未定境(但能即前疑不了之事而生故);此識無始但緣定事,無所印持(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方印可故);念唯記憶曾所習事(瑜伽云:於串習事,念方生故),此識但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定唯專注一境(別作意繫,專心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也。故瑜伽云: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問:何無不定四法?答: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蹔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況重惛睡,此是內緣。外眾緣力,即起病等,或涼風等。有時蹔起,即此間斷,非相續義)。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一類執我(尋伺二法,並依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麤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依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皆無我也(總結)。
疏文所说的八种随烦恼,是注释者私下记载的,名称并不完备。完备的名称是:昏沉、掉举、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信、不正知。这八种烦恼普遍与一切染污心相应。烦恼生起时,心既然已经染污,所以在染污心的阶段,必定都与这八种随烦恼相应而生。(以上都是论中文字的简略引用,并且次序不完全依照原文。因为论中是破斥各家观点,所以分节说明,并非在一处集中阐述。)这八个名称的含义,都将在下文解释。没有其他随烦恼的原因,是说忿怒等十种烦恼行相粗重躁动,而第八识审细,所以不与它们同时生起;无惭、无愧,只属于不善性,而第八识是无记性,所以不与它们相应。疏文中提到“并慧”,指的是别境心所中的慧。问:慧就是我见,为什么另外列出?答:我见虽然属于别境慧的范畴,但在五十一心所法中意义有差别,所以分开为两种。问:为什么没有其余四种别境心所?答:欲,是希望尚未得到、尚未与境界相合(所喜欢的事,称为未遂合);而第八识是任运自然地缘取已经相合的境界(因为恒常执著“我”的缘故),没有希望;胜解是印可持守曾经不确定的境界(只能在先前疑惑、不了解的事情上生起);而第八识无始以来只缘取确定的事,没有印可持守的作用(它恒常决定地计执为“我”,而非其他,并非先有疑惑或曾经不了解而后才印可的缘故);念只是记忆曾经熟悉的事(《瑜伽师地论》说:对于串习过的事,念才能生起),而第八识只缘取当下所领受的境界,没有记忆;定只是专注一个境界(特别作意系缚,专心于一个境界。由于加行心,趣向追求一个境界。只缘本质境这一个法,不缘其他。前后念的见解,也不是恒常的见解),而第八识任运自然,刹那之间缘取不同对象。既然不专一,所以没有定(不深深趣求,不专缘一法,是刹那有别的。所以《瑜伽师地论》说:对于所观察的事,定才能生起。任运缘取的,就没有这个定)。问:为什么没有四种不定心所?答:恶作是追悔先前所造作的业,而第八识任运自然,恒常缘取现前境界,不追悔先前的业。睡眠必须依凭身心的沉重暗昧,以及外在众缘的力量,有时暂时生起,而第八识无始以来恒常一类地内里执取,不假借外缘(睡眠如果生起,必须依凭身心,何况是严重的昏睡,这是内缘。外在众缘的力量,就是指生病等,或凉风等。有时暂时生起,就是指第八识在此间断,不是连续的意思)。寻伺二者都依外门而转,进行浅深不同的推求度量,有粗有细地引发言语,而第八识只依内门,恒常一类地执著自我(寻伺二法,都是依外境生起的。这两法多依身、语二门而转。寻是浅的推求,伺是深的度量。寻是粗的发言,伺是细的发语。第八识只依内门,依内里的“我”而生。恒常一类执我,没有浅深推求度量,没有粗细发言,所以不与它们同时生起)。所以都没有“我”(总结)。
疏:第六、皆具者,具五十一也。遍行、別境、行相,如上所說。次善法有其十一(今世、他世,皆順益故)。頌曰:善,謂信(於諸諦理及三寶真實之德,世、出世功能,深忍樂欲,心淨故)、慚(崇重賢善)、愧(輕拒暴惡)、無貪(於有、有具無著也)、等(等無嗔、癡。無嗔者,於苦、苦具無恚;無癡者,於諸理、事明解)、三根(總結)、勤(精進也。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安(輕安也。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上八皆實,相用別故;下三是假,無別體故)、不放逸(即精進及三根,於所修斷,皆能防修)、行捨(即上四法,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及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嗔為性)。根本煩惱有六性,是根本攝,故得煩惱名。頌曰:煩惱,謂貪(於有、有具染著)、嗔(於苦、苦具憎、恚)、癡(於諸理、事迷闇)、慢(恃己於他,高舉凌忽)、疑(於諸諦理猶預)、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此見差別有五:一、身見,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二、邊見,即於彼隨執斷、常;三、邪見,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餘邪執;四、見取,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五、戒取,於諸見、戒禁執為最勝)。隨煩惱二十,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此亦煩惱,但隨於根本故)。頌曰:隨煩惱,謂忿(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恨(因忿結怨)、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而隱藏也)、惱(因忿恨追觸暴熱)、嫉(徇自名利不耐他榮)、慳(躭著財法不能惠捨)、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諂(為誷他故矯設異儀)、與(語助)、害(心無悲愍損惱有情)、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此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漸(不顧自法輕非賢善)、及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惡暴。此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令心於境不等)、與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并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嬾惰)、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及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上八遍於染心,名大隨煩惱)。不定四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頌曰:不定,謂悔(悔謂惡作,先惡所作後即追悔)、眠(睡眠也,身不自在心極闇劣,昧略一門轉故)、尋(尋求也,令心境忩遽於意言境麤轉)、伺(伺察也,上麤此細,餘同)、二(一悔眠、二尋伺)、各二(上二種二各有其二染不染,非如善染各有一故)。
疏文:第六、皆具的意思是,具备五十一种心所。遍行、别境的行相,如上文所说。接下来善法有十一种(今世、他世都能带来顺遂利益)。偈颂说:善法,指的是信(对真理及三宝的真实功德,世间与出世间的功能,深深信受、乐于追求,内心清净)、惭(崇尚敬重贤善)、愧(轻视拒绝暴恶)、无贪(对生命存在及赖以存在的条件不贪着)、等(等指无嗔、无痴。无嗔,是对痛苦及导致痛苦的事物不生怨恨;无痴,是对各种道理、事相有明白的理解)、三根(总结上述三种善根)、勤(即精进。在修善、断恶的事情上勇猛果敢)、安(即轻安。远离粗重,调畅身心,能胜任修行。以上八种是实法,体相作用各有区别;以下三种是假法,没有独立的体性)、不放逸(就是精进及无贪、无嗔、无痴三根,对所修善、所断恶都能防护和修持)、行舍(就是上述四法(精进、无贪、无嗔、无痴),使心平等、正直,无需勉强造作而安住)、以及不害(对一切有情不做损害恼乱的事,以无嗔为体性)。根本烦恼有六种,体性是根本烦恼所摄,所以得到烦恼的名称。偈颂说:烦恼,指的是贪(对生命存在及赖以存在的条件染着贪爱)、嗔(对痛苦及导致痛苦的事物憎恨、愤怒)、痴(对各种道理、事相迷惑暗昧)、慢(依仗自己,对比他人,自高自大,欺凌轻忽)、疑(对真理犹豫不决)、恶见(对真理颠倒推度。这种恶见的差别有五种:一、身见,对五取蕴执着有“我”及“我所”;二、边见,随即对五取蕴执着“断灭”或“永恒”;三、邪见,诽谤因果、作用、真实事物以及其余的邪谬执着;四、见取见,对各种邪见及所依的五蕴执着为最殊胜,认为能证得清净;五、戒禁取见,对各种邪见、戒律禁忌执着为最殊胜)。随烦恼有二十种,只是根本烦恼的分位差别,是等流性的缘故(这也是烦恼,只是随从于根本烦恼)。偈颂说:随烦恼,指的是忿(对眼前不利益自己的境界愤然发作)、恨(因忿怒而结怨)、覆(对自己造作的罪过,恐怕损失利益名誉而加以隐藏)、恼(因忿恨而追念触及,暴躁热恼)、嫉(曲从自己的名利,不能忍受他人的荣耀)、悭(贪着财物、法理,不能惠施舍予)、诳(为获取利益名誉,虚伪地表现有德行)、谄(为欺骗他人,虚伪地表现异于常人的仪态)、与(语气助词)、害(内心没有悲愍,损害恼乱有情)、憍(对自己的兴盛之事深生贪着。这十种各自生起,所以称为小随烦恼)、无惭(不顾及自己的德行法度,轻视非议贤善)、及无愧(不顾及世间舆论,崇尚看重恶行暴举。这两种普遍存在于不善心中,所以称为中随烦恼)、掉举(使心对于所缘境界躁动不静)、与昏沉(使心对于所缘境界昏昧无力)、不信(对真实、功德、能力不能信受、乐于追求,内心污秽为体性)、并懈怠(对修善、断恶的事情懒惰怠惰)、放逸(对染污、清净之事不能防护修持,放纵放荡为体性)、及失念(对所缘境界不能清晰记忆)、散乱(对所缘境界令心流散动荡)、不正知(对所观察的境界产生谬误的理解。以上八种普遍存在于染污心中,称为大随烦恼)。不定法有四种,因为它们对于善、染污等心性状态都不确定,不像触等心所一定遍及所有心,也不像欲等心所一定遍及所有地。偈颂说:不定,指的是悔(悔就是恶作,先前厌恶所作的事,事后随即追悔)、眠(睡眠,身体不自在,内心极度昏昧低劣,意识模糊,专注于一门运转)、寻(寻求,使心与境匆忙急促,在意念言语的境界上粗显地运转)、伺(伺察,比上面的“寻”细,其余相同)、二(一是悔与眠,二是寻与伺)、各二(上面两种二(悔眠、寻伺)各自又有染污与不染污两种,不像善法、烦恼法各自只有一种体性)。
疏:五、三十四下,前五識中所有心所之數也。遍、別、善、全者,遍行、別境各五,善法十一,皆全具也。根本三惑者,貪、嗔、癡也。中大隨等者,中隨煩惱二,大隨煩八,亦皆全也。此等三十四法義相,已如上釋。然五識雖無增上希望(欲也)、審決(勝解)、明記(念也)、專注(定也)、揀擇(慧也),而有微細欲等五數。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位,此五定有。具善十一,可知。六根本中無慢、疑、見者,無分別故,由稱量境起慢等故。無十小隨者,此十麤猛故。中、大相通,五識容有、無。曰不定者,義亦可知。然此八識心所多、少,依未轉依位說。若已轉依,則各與二十一心所相應。(遍行、別境善等,如上所說。)
疏:在五识之中,有三十四种心所。所谓“遍、别、善、全”,指的是遍行心所五种、别境心所五种、善心所十一种,这些全部都具备。“根本三惑”指的是贪、嗔、痴。“中大随等”指的是中随烦恼两种、大随烦恼八种,这些也都全部具备。这三十四种心所的法义和相状,前面已经解释过了。然而,五识虽然没有明显的追求(就是“欲”)、决断(就是“胜解”)、记忆(就是“念”)、专注(就是“定”)、辨别(就是“慧”),但是有微细的“欲”等五种心所。在未得自在的修行阶段,这五种心所可能没有;到了获得自在的阶段,这五种心所就一定存在。具备十一种善心所,这可以理解。六种根本烦恼中没有傲慢、怀疑、邪见,这是因为五识没有分别思量的作用,傲慢等烦恼是需要思量、比较境界才会生起的。没有十种小随烦恼,是因为这十种烦恼比较粗猛。中随烦恼和大随烦恼,五识中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至于说不定心所,它的道理也可以推知。然而,这八识所对应的心所数量多少,是依据尚未“转依”的修行位次来说的。如果已经“转依”,那么每一识都与二十一种心所相应。(遍行、别境、善心所等,如上文所说。)
十、有記無記中(記者,善惡有果而可記別)。八、七無記者,所依細故。故論賴耶偈云是無覆無記,末那偈云是有覆無記。六、通三性者,兼善惡也。
十、关于有记与无记:(所谓“记”,是指善、恶行为会有相应的果报,可以明确区分)。第八识与第七识属于无记性,因为它们所依托的根基微细难察。所以《唯识论》中关于阿赖耶识的偈颂说它是“无覆无记”(没有染污遮蔽的无记状态),关于末那识的偈颂则说它是“有覆无记”(虽有染污遮蔽但仍属无记状态)。第六意识则通于善、恶、无记三种性质,因为它兼具善与恶的作用。
十一、假实中云八皆实有者,各从自种生故。注就性皆假者,依法性宗会八识相,皆归如来藏性,藏性方实,故八皆假。
十一、关于假与实的问题,其中说八识都是真实存在的,是因为它们各自从自己的种子中产生。注释中说到“从本性上看都是假有”的缘由,是依据法性宗的观点,将八识的相状都归入如来藏的本性之中,唯有如来藏的本性才是真实的,所以八识都是假有的。
十二界地中分别者,界是因义、持义、分义。今取分义,谓欲、色各有分界,地是即欲界及八定也,谓:一、欲界五趣杂居地,二、离生喜乐地,三、定生喜乐地,四、离喜妙乐地,五、舍念清净地,六、空无边处地,七、识无边处地,八、无所有处地,九、非想非非想处地。地是生长义、依止义。今取依止,不约生长。疏眼、耳、身三,二界、二地者,二地,则合;二界,则欲界合色界少分,以色界有曰地,此三识唯遍初禅故。故注云地全,界不全也。问:二禅已上起三识否?答:起既言起,如何说无?但是借力,地系因无。谓借初禅寻、伺,引起二禅三识,缘上地三尘。问:上地等六不与寻、伺相应,如何引得三识?答:虽不相应,但是借力无妨。又初借时,要假寻、伺;若久起者,不假寻、伺,为串习力故。问:起此三识,依何地根发?答:二禅已去,第八识有地种子,依上地根、识起,了境无失,但是借力用也。疏鼻、舌两识,一界、一地者,以上地无段食,无香、味二境,无境可缘,故无二也。问:既无五识,何有五根?答:增上福报之力感此庄严身相故。其六、七、八识通遍三界、九地,照然可见。
关于十二界地的分别解释:界有因缘、持守、分界的含义。这里取分界的意思,是说欲界和色界各有划分范围,地则指欲界及八种禅定境界,即:一、欲界五趣杂居地,二、离生喜乐地,三、定生喜乐地,四、离喜妙乐地,五、舍念清净地,六、空无边处地,七、识无边处地,八、无所有处地,九、非想非非想处地。地有生长、依止的含义,这里取依止义,不涉及生长义。疏文中说眼、耳、身三识涉及二界二地,二地是指合起来说;二界则指欲界加上色界的一小部分,因为色界有初禅地,这三种识只普遍存在于初禅。所以注释说“地全,界不全”。问:二禅以上会生起这三种识吗?答:既然说“起”,怎能说没有?但只是借初禅之力,因地系属上并无实质。意思是借助初禅的寻、伺心所,引发二禅中的三识,去攀缘上地的色、声、触三尘。问:上地等六识不与寻、伺相应,怎么能引发三识?答:虽不相应,但借力并无妨碍。而且最初借用时,需要假借寻、伺;若长久生起后,就不需寻、伺,因为串习力已养成。问:生起这三识,是依哪一地的根所发?答:二禅以上,第八识中有种子,依上地的根与识生起,了别境界没有错失,但仍是借力而用。疏文说鼻、舌两识只在一界一地,因为上地没有段食,没有香、味二种尘境,无境可攀缘,所以没有这两识。问:既然没有五识,为何还有五根?答:这是增上福报之力所感的庄严身相。至于第六、第七、第八识,则普遍遍及三界九地,这是清晰可见的。
十三、有漏无漏分别中,漏者,烦恼现行,令心连注,流荡不绝。损污处广,立以漏名,略如前释。其三漏体、四漏义、漏出、漏入、损污等义,具有章门,在补阙卷中。今且略明八识皆通之义,谓凡夫识强智劣,八皆有漏。诸佛转成四智,智相应识皆唯无漏。若地上菩萨证理及在观即无漏,出观散心即有漏。言转识者,六、七因位转,五、八果位转。因转者,地前皆是有漏,至初地见道,能断分别二障,显得二空真如。六、七齐转,成妙观察智、平等性智,皆是无漏。若出观时,还是有漏。第六至八地,二执永伏,永得无漏。第七我执亦永伏灭,舍赖耶名,名异熟识。五、八果转者,八是总报主,能持三界无漏三性种子及有漏根身,故十地满心最后解脱道中方永弃舍,齐证般若解脱法身,纯无漏界大圆镜智,尽未来际。前五者,由根是第八相分,第八因中有漏,有漏根不发无漏五识,故至果位,与第八一时转为圆镜,成所作智。其余诸义及问答通妨等,亦并在补阙卷中。
十三、在讨论有漏与无漏的区别时,“漏”指的是烦恼的现行作用,让心念连续不断、动荡不止。因为它损害清净、污染广泛,所以用“漏”来命名,大致解释如前文所说。关于三漏的体性、四漏的含义、漏出、漏入、损害污染等意义,在《补阙》卷中有专门的章节详细说明。这里先简略说明八识都涉及有漏无漏的道理:凡夫因为识的作用强而智慧弱,所以八识全是有漏的。诸佛已转识成四智,与智慧相应的识就纯粹是无漏的。至于地上菩萨,在证悟真理和入观时是无漏的,出观散心时仍是有漏的。所谓“转识”,是指第六识和第七识在因位中转,前五识和第八识在果位中转。因位转的意思是:在登地以前全是有漏,到初地见道时,能断除分别起的烦恼障和所知障,显露出人空与法空的真如境界。这时第六识和第七识一齐转变,成为妙观察智和平等性智,都是无漏的。但如果出观,回到散心状态,仍然是有漏的。第六识到第八地时,二执永远伏住,从此永远成为无漏。第七识的我执也永远伏灭,舍弃阿赖耶识的名称,改称异熟识。五、八果位转的意思是:第八识是总报的主体,能执持三界无漏善、恶、无记三性的种子以及有漏的根身,所以要到十地满心,最后解脱道中才永远舍弃,同时证得般若、解脱、法身,进入纯粹无漏的境界,成就大圆镜智,直至尽未来际。前五识方面,因为五根是第八识的相分,第八识在因位中是有漏的,有漏的根就不能发起无漏的前五识,所以要到果位时,与第八识同时转为圆镜智,成就成所作智。其余各种道理以及问答释疑等内容,也都记载在《补阙》卷中。
十四所依分別中,謂心、心所託三所依,而藉九、八等諸緣,方能了別,作諸事業。故此辨依,下即辨緣。然所依法總有三種,即四緣中之三也。為緣即寬,為依即狹,緣劣,依勝。且四緣者,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四中所緣緣即下九緣中境,唯緣,非餘依。三、通依。疏依因緣者,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心不生故。然因緣通種子、現行,此依唯種,非現。亦得說為種子依,謂諸緣心各從種生故。有云:種子滅,現行果生,如末那種也。應如焰炷。疏增上者,然增上緣,則寬通有力、無力,順之與違,皆是增上緣故。若言增上緣依,即內六處唯是有力及順。亦得說為俱有依,謂識不起,則已;起,則根、識定俱。時有二增上緣。注五依、五根及六、七、八者,此即俱有依。八識多、少不定。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色根)、分別(第六)、染淨(第七)、根本(第八),如次配之。注六依七、八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注七、八互依者,第七依第八,第八依第七,隨闕一種,必不能轉。(末那頌曰:依彼轉緣彼。)總為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疏等無間者,等無聞緣依也。此緣通於心、心所等。若取為依,唯王非所,亦名開導依。謂前念心、心所滅,開闢、引導;後念心、心所生。(前念心滅有二義故:一、開闢義,二、引導義。)謂此八識前滅後生,不論多少時節,但元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緣。諸心、心所力用齊等,具五種勝能,相應齊等。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今說開導依唯王非所者,就勝而言,故不應疑。八王行相皆同,更無別義。
在十四种所依的分别中,指的是心与心所依托的三种所依,并且借助九缘、八识等种种条件,才能产生认识,进行各种活动。所以这里先辨明所依,接下来再辨明所缘。然而所依的法总共有三种,也就是四缘中的三种。作为“缘”范围较宽,作为“依”范围较窄;“缘”的作用较次要,“依”的作用更重要。先说四缘:第一是因缘,第二是等无间缘,第三是所缘缘,第四是增上缘。这四缘中的“所缘缘”就是下面九缘中的“境”,它只属于“缘”,不属于其他“依”。第三类(指所依)则通于“依”。疏文说“依因缘”,是指一切有为之法,都依托这个所依;离开了自己的因缘,心就不会生起。不过因缘通于种子和现行,这个所依却专指种子,不是现行。也可以称之为种子依,就是说各种缘起的心都各自从种子而生。有人说:种子灭时,现行的果就生起,就像末那识那样。这应该如同火焰与灯芯的关系。疏文说“增上”,然而增上缘的范围很宽,通于有力量的、无力量的,顺益的、违逆的,都属于增上缘。如果说增上缘所依,那专指内在的六处,只是有力量且顺益的。也可以称之为俱有依,意思是识不起则已;一旦生起,则根与识必定同时存在。这时就有两种增上缘。注文说“五依、五根及六、七、八”,这就是俱有依。八识的俱有依多少不定。前五识的俱有依必定有四种,即五色根、第六识、第七识、第八识。缺少任何一种,前五识必定不能运转。同境(指五色根)、分别(指第六识)、染净(指第七识)、根本(指第八识),依次与之相配。注文说“六依七、八”,第六意识的俱有所依只有两种,即第七识和第八识,缺少任何一种,第六意识必定不能运转。注文说“七、八互依”,第七识依于第八识,第八识依于第七识,缺少任何一种,另一方必定不能运转。(关于末那识的偈颂说:依彼转缘彼。)总结成偈颂就是: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疏文说“等无间”,指的是等无间缘所依。这个缘通于心与心所等。如果取为所依,则只针对心王,不针对心所,也称为开导依。意思是前念的心与心所灭去,开辟、引导;后念的心与心所生起。(前念心灭有两层含义:一是开辟义,二是引导义。)就是说这八识前灭后生,不论中间间隔多少时间,只要原本是自类的心,在中间被隔开,就称为无间缘。诸心与心所的力量作用平等,具备五种殊胜功能,彼此相应平等。虽然心与心所属不同类别却同时生起,但互相应和,和合起来像一个整体,必定一同生灭,所行之事必然相同。一个进行开导时,其余也进行开导,所以辗转互为等无间缘。这里说开导依只针对心王而非心所,是就其主要作用而言,所以不应产生疑惑。八识心王的运行相状都相同,并没有别的含义。
十五具勝緣多少中以頌配之,謂眼識一種具九緣生,如注所引,今以次第釋之。今易辨兼易記後後所除之數,謂一空(障不見故)、二明(黑夜不見故)、三根(色根)、四境(色塵)、五作意(心所也,警應起心種故)、六根本(第八)、七染淨(第七)、八分別(第六)、九種子(第八中種),九中隨闕其一即不生故。注除明者,耳識明暗俱聞故不假明,但藉九中餘八也。三七者,鼻舌身等三種識各唯七緣也。除空者,三識皆是含中知覺也。後三者,第六第七第八等三識也。五三四者,次配六七八也。五者(牒疏中五字也,後云三者四者亦然),第六具五緣也(除染淨者即是根也,謂第七與六為二緣,一根一染中今唯取一也。除分別者即是當體,不可身為緣也)。三者第七識三緣也(更除根境者,於五緣中又更除也。根境俱是第八,即是根本故。故本頌云:依彼轉緣彼,彼謂第八。以第八與七作三緣,一根、二境、三根本。今除二留一,兼作意種子以為三也。或四緣生即取境也,於第八中唯取見分為境)。四者即第八具四緣也(更除根本者,即是自體,不可自為緣也。却取根境者,根是第七,境是根身器界)。若加等無間(諸心心所必皆前滅後生故),於前各增一,即如次十(眼也)、九(耳也)、八(鼻舌身也)、六(六也)、四(七也)、五(八也)諸緣而生。問:天眼具九緣否?答:不具。不藉空明而亦起故。又問:畜等亦是肉眼,不藉空明不?答:有。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第一、約明四句:一、晝見夜不見(人也),二、夜見晝不見(蝙蝠也),三、俱見(畜中云眼也),四、俱不見云云等。二、約空四句:水見陸不見等云云。又問:前說種子、增上、開導三依,與十緣中種子緣、根緣、無間緣、分別染淨根本緣,有何差別?答:體雖無二,約用有殊,依義緣義別故。餘四空、明、境、作意,此四非依非常有故。又問:七八何故常恒?眼等六識寧非相續?答:由七八生,所藉緣少,易辨常恒。眼等識生,藉緣多,難辨非續。由此頌言:依心根本識,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在十五种殊胜因缘的多少搭配中,用偈颂来配合说明,意思是眼识这一种需要九种因缘才能生起,就像注解所引用的那样,现在按顺序解释一下。为了让后人更容易辨别和记住后面逐步减去的数目,这里列出:一是空间(有障碍就看不见),二是光明(黑夜看不见),三是感官(指眼根),四是对象(指色尘),五是作意(心所的作用,是警醒、引发心识种子的原因),六是根本识(第八识),七是染净识(第七识),八是分别识(第六识),九是种子(第八识中的种子),这九种里面缺少任何一种,眼识就不会生起。注解里排除了光明这一项,是因为耳识在明暗环境中都能听见,所以不依赖光明,只需要借助九种中剩下的八种。所谓“三七”,是指鼻识、舌识、身识这三种识,各自只需要七种因缘。排除了空间这一项,是因为这三种识都是通过直接接触来感知的。后面的“三者”,是指第六、第七、第八这三种识。“五三四”这几个数字,是依次配给第六、第七、第八识的。“五”(对应疏文中的“五”字,后面说的“三”和“四”也一样),是指第六识需要五种因缘(排除了染净识,也就是它的根,因为第七识给第六识提供两种因缘:一个是根,一个是染净作用中的一种,这里只取其中一种。排除了“分别”,是因为那就是它自己,不能自己给自己当因缘)。“三”是指第七识需要三种因缘(在五种因缘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排除了根和境,因为根和境都属于第八识,也就是它的根本。所以本来的偈颂说:第七识依止第八识而转起,并以第八识为所缘的对象,这里的“彼”就是指第八识。因为第八识给第七识提供三种因缘:一是根,二是境,三是根本。现在去掉根和境两种,只保留根本这一种,再加上作意和种子,就构成了三种。或者也可以说是四种因缘生起,那就把“境”也算上,不过在第八识中,只取它的见分部分作为第七识的“境”)。“四”就是指第八识需要四种因缘(进一步排除了“根本”,因为根本就是它自身,不能自己给自己当因缘。反而要加上“根”和“境”:根是第七识,境是根身和器世界)。如果再加上“等无间缘”(所有心识和心所的生起,都必须是前一个灭掉,后一个才能生起),那么前面每种识所需的因缘数目就各增加一个,依次就变成十种(眼识)、九种(耳识)、八种(鼻识、舌识、身识)、六种(第六识)、四种(第七识)、五种(第八识)这些因缘才能生起。有人问:天眼需要九种因缘吗?回答:不需要。因为它不依赖空间和光明也能生起。又问:畜生等也是肉眼,它们不依赖空间和光明吗?回答:它们需要。由此应该作四种情况来分别讨论:第一、关于光明的四种情况:一、白天能看见,晚上看不见(比如人);二、晚上能看见,白天看不见(比如蝙蝠);三、白天晚上都能看见(比如某些畜生说的眼睛);四、白天晚上都看不见……等等。第二、关于空间的四种情况:在水里能看见,在陆地上看不见……等等。又问:前面说的种子依、增上依、开导依这三种依止,和十种因缘中的种子缘、根缘、无间缘、分别染净根本缘,有什么区别?回答:它们的体性虽然相同,但作用却有差别,因为“依止”的意义和“因缘”的意义是不同的。剩下的四种——空间、光明、对象、作意,这四种不是恒常的依止,因为它们不是一直存在的。又问:为什么第七识和第八识是恒常持续的?眼识等前六识难道不是相续不断的吗?回答:因为第七识和第八识的生起,所依靠的因缘少,容易具备,所以显得恒常。眼识等前六识的生起,依靠的因缘多,难以一直具备,所以不是持续不断的。因此偈颂说:前五识依靠心性的根本识,随着各种因缘条件而显现,有时一起生起,有时不一起生起,就像波涛依靠水一样。意识则经常现起活动,除了生在无想天,以及进入无想定、灭尽定这两种无心定,还有睡眠和闷绝的时候。
疏通即塵者,坌污善法故,亦坌污心識故。六衰者,衰人善法故。無義者,無善義理故。眼等者,謂眼所取,故名之為色;乃至第六意所取,故名法。故次云對根明境等也。疏如根各為體者,例前釋也。謂色即色為體,聲即聲為體故。疏唯眼所取者,揀五色根及聲等五塵也。有見有對等者,顯者,青、黃等相,顯然可見。此是實色,對餘色時,不改自相。(如青色對黃時亦青,對赤時亦青,不對餘色時亦青也。)此色種數,諸論開令不同。(或三,或二十五,或三十一,或九十三。)然但眼所取者,總是色境,豈能定得幾種為指的耶?固宜不令定數也。請勿虗勞心力,勘會閑事,而妨觀慧。今所標三種,於中開三十一者,略舉類例而已,非有定限,亦無所表。其青等相,亦不合解釋,以舉世共見、共識辨故。有人一一強作行相訓釋,實是徒煩。且如解云深碧曰青,丹色曰黃者,此乃易中強為難也。夫疏論說釋,唯要舉可見邊,曉喻深隱。豈有將難見而釋易見物耶?如云青,云黃,聞者便取得其相;若聞深碧丹色,却不能辨得指的。況深碧與青,又有少異;丹色與黃,亦不全同,丹却多赤。如云朱研益丹,即是;若云益黃,即非。設云朱色名赤,亦何異眼名目也?況餘所釋,皆翻易為難。且如要索圓物,直言圓者,即無人不曉。若云圓無四角者,豈不却須審思,或悟、不悟耶?餘皆例此。智者詳焉。注中空字,是空一顯色。謂於上虗空,更無餘色。所見青等(等者,亦有云標也),為空一顯色(唯此尋常所論,故略示之)。疏:形者,假色也。謂於有色之物,說其分段。亦是眼觀,故亦名色。今略列十種,為類例也。此長、短等,都無定准。且如有一物,對長物即短,對短物即長;或截長令短,續短令長;削方令圓,研圓令方;或舉之令高,壓之令下。餘皆例知。疏:表者,約有情身相,有所表示也。亦是眼所取故。疏:聲者,然此所列色、聲、香、味四塵,多依雜集論也。因執受者,具云因執受大種聲。因,謂因由假藉之義。謂因賴耶所執受四大種(能生一切故,故大種)所發之聲也。即有情言音。疏:等者,等於餘二。謂因不執受大種聲(不因賴耶說受大種所發之聲也。即風、鈴等聲),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因說受四大,不說受四大共發之聲也。擊皷、吹角、吹笛等聲也)。疏邪、正教者,謂諸外道執心安立言教之聲,名邪教聲(論云遍計所執聲也);諸聖者成立教理引發之聲,名正教聲(論云成所引聲)。疏并可意者,情所欲樂,名可意聲也。并字助句等者,等於餘二,謂不可意聲(情不欲樂)、俱相違聲(情中非樂非不樂也)。上來所敘有八種也。然彼論更有三種聲(都為十一),謂世間共成聲(謂世俗間共立言聲,今且全在可意等三中)、聖言量所攝聲(見言見,不見言不見,聞、覺、知等亦然,今且含在正教聲中)、非聖言量所攝聲(見言不見等,今且含在邪教聲中)。顯聲論又加一響聲,五蘊論中唯有初三,瑜伽論中唯有前六,合以諸聲種類,亦開、合無準。設更開三十、五十種,亦不剩長;設但合為初三,亦不欠少。都是耳所取,即為聲故。今表無定數,遂依瑜伽而加二,就雜集而減三,且示八種為類例也。疏香者,略列六種,一一合有香字。文字雖略,讀者須知。好者,殊妙也。約境,即沉、麝之流;約心,即隨自識變,稱己意者(隨自識變者,約心不定,以香却臰,以臰却香,如蛆、虱等。臰却者,臰中存活者處。〔不生〕人反上,故云約心)。惡者,約境,則臰、爛、屍等;約心,准上。平等者,非存非無。俱生者,如注,謂當體無來香也。此若就境,亦通好、惡。如沉等即好,伊、蘭等即惡也。和香者,和合諸香,共成一香,如今時百和香是。(京〔化〕度等為其上也)。變易者,如諸瓜、果,未熟不香,熟時即香。故云變易。疏味者,初六,世人皆識,不須解釋。有云燋為苦者,黃壁、生瓜之類,豈必炎上燋耶?又云不甘名苦者,立石、瓦、水之類,不甘、甜者,何必苦耶?又既以甘釋苦,應以不苦釋甘,乃至以不白釋黑,黑釋不白等。何不然耶?又醋味、酸味稍殊,亦不應直以酸而釋醋。又以有鹽、無鹽分醎、淡者,即苦、醋、甘、辛之物,皆名淡味。何云苦等?故知六味本自昭然,不應迴改拗度。疏及俱生等者,更有六味,義例同於六香。故但標一,等於五也。其六者何?謂俱生(木、草之流)、和合(飲、食之類)、變易(瓜、果等。上三名義全自,但物體或果)、可意(稱意)、不可意(不稱情)、俱相違(與二相反。上三同香中,好、惡平等。彼約心、境,此唯約心)。疏觸謂地、水、火、風者,堅、濕、煖、動為性,各有內、外,如下廣釋(釋後科經即是)。身所覺之觸不離此四,故瑜伽於此四大上約對境、對緣、乖阻、順適,更立二十二法,都為二十六觸,謂:滑、澁、輕、重、耎、緩、急、冷、飢、渴、飽、力、劣、悶、癢、黏、病、老、死、疲、息、勇也。今以所觸之境種類無邊,不可說盡,故但取境相麤顯、敵體相違者,四對八事,并本四大以為類例。其相昭然,不必訓釋。熱、痛二事,瑜伽中無。今以此二觸相最顯,故要立之。然熱觸亦即火,火今別列者,以火有乎平、和、暖之觸,人多不覺。其有身逼炎火滅處,或炎暑擁塞,違情苦境;麤顯之熱,發動心數。故要別列,以為冷、熱相違之對。疏法者下,第六、法塵也。此是第六識所緣之境,故極寬通,通於色、心、內、外。三世、三量非無此境,故云皆是百法。論以餘法各有名、位,故但舉法處所攝。色處界門中以十一處、十七界已攝十八,故唯八十二;今唯以六塵所攝,故但除五塵,餘皆總取,即九十五也。若直就第六心境能緣、所緣而言之,即九十九法,皆是意之所緣法也。此法塵種類既通一切,不可具釋。心王、心所及餘色法并六無為,已如前、後所解。其法處所攝五種色及二十四不相應行,在補闕卷中略說。
疏通“尘”这个字,是因为它污染善法,也污染心识。“六衰”的意思是,它会损害人的善法。“无义”是说,没有善的道理。“眼等”是指,眼睛所感知的,就叫做色;一直到第六意识所感知的,就叫做法。所以后面说“对根明境”等等。疏文说“如根各为体”,是参照前面的解释。意思是说,色就以色为体,声就以声为体。疏文说“唯眼所取”,是为了区别于眼、耳、鼻、舌、身这五根,以及色、声、香、味、触这五尘。“有见有对”等:所谓“显”,是指青、黄等色相,明显可见。这是实有的色,当它面对其他颜色时,也不会改变自己的色相。(比如青色对着黄色时还是青,对着红色时还是青,不面对其他颜色时也是青。)关于这种色法的具体种类,各种论典有不同的划分。(有的说三种,有的说二十五种,有的说三十一种,有的说九十三种。)然而,只要是眼睛所感知的,都属于色境,怎么可能确定究竟有几种才算标准呢?所以本来就不应该固定一个数字。请不要白白耗费心力,去考究这些无关紧要的事,反而妨碍了观察智慧的修习。现在所标出的三种,在其中又开出三十一种,只是略举类别作为例子罢了,并没有固定的限制,也没有特别的深意。那些青、黄等色相,也不应该强行解释,因为全世界的人都能看见、都能辨认。有人非要一一强行解释它们的形态,实在是徒增烦恼。比如说,解释“深碧曰青,丹色曰黄”,这反而是把容易懂的东西变得难懂了。疏文和论典的解释,只需要举出可见的一面,来让人明白深奥隐晦的道理。哪有拿更难懂的东西来解释易懂事物的道理呢?比如说“青”,说“黄”,听到的人立刻就能明白它的样子;如果听到“深碧”、“丹色”,反而不能确切地辨别是什么样子。何况深碧和青色,还有些微不同;丹色和黄色,也不完全相同,丹色偏红更多。比如“朱研益丹”的说法是对的;如果说“益黄”,就不对了。就算说朱色就是赤色,那和说眼睛就是目,又有什么区别呢?况且其他的解释,也都是把容易的翻成了难的。好比要找一个圆形的东西,直接说“圆的”,没有人不懂。如果说“圆就是没有四个角”,这岂不是反而让人需要仔细思考,可能明白,也可能不明白吗?其他的例子都与此类似。有智慧的人请仔细思量。注文中的“空”字,是指“空一显色”。意思是说,在虚空之上,再没有其他颜色。所见的青色等(“等”字,也有说是“标”的意思),就是空一显色(因为这是平常讨论的内容,所以只是简略提示。)。疏文:所谓“形”,是假有的色。这是指在有形质的事物上,划分出不同的部分。也是眼睛观察的对象,所以也叫色。这里略举十种,作为类别的例子。这些长、短等概念,都没有绝对的标准。比如说有一个东西,相对于长的东西它就是短的,相对于短的东西它就是长的;或者截断长的让它变短,连接短的让它变长;把方的削成圆的,把圆的磨成方的;或者把它举高,把它压低。其他的都可以依此类推。疏文:所谓“表”,是就众生的身体形态,能表示某种意义而言。也是眼睛所感知的,所以也属于色。疏文:声。然而这里所列的色、声、香、味四尘,大多依据《杂集论》。“因执受者”,完整说是“因执受大种声”。“因”,是凭借、依赖的意思。意思是,依赖阿赖耶识所执持的四大种(因为能生起一切,所以叫“大种”)所发出的声音。也就是有情的语言声音。疏文:“等者”,是等于其余两种。即“因不执受大种声”(不依赖阿赖耶识所执持的四大种所发出的声音。比如风、铃等声音。),和“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依赖所执持的四大和不执持的四大共同发出的声音。比如击鼓、吹角、吹笛等声音。)。疏文:“邪、正教者”,指各种外道依据其执着心而安立的言教之声,叫做邪教声(论典中说是“遍计所执声”。);诸位圣者为了成立教理、引导众生而发出的声音,叫做正教声(论典中说是“成所引声”。)。疏文:“并可意者”,心中感到喜爱、愉悦的,叫做可意声。“并字助句等者”,是等于其余两种,即“不可意声”(心中不喜爱、不愉悦),和“俱相违声”(心中既不喜欢也不讨厌。)。以上所叙述的共有八种。然而《杂集论》中还有另外三种声(总共十一种),即“世间共成声”(指世俗间共同约定的语言声音,现在暂且全部归在可意等三种之中)、“圣言量所摄声”(见了就说见,不见就说不见,听闻、感觉、认知等也是如此,现在暂且包含在正教声中)、“非圣言量所摄声”(见了却说不见等,现在暂且包含在邪教声中)。《显扬圣教论》又增加了一种“响声”。《五蕴论》中只有前面三种,《瑜伽师地论》中只有前面六种。可见关于声音的种类,划分或合并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就算再开出三十种、五十种,也不算多余;就算只合并为前面三种,也不算缺少。只要是耳朵所感知的,就是声。现在为了表明没有固定数目,于是依据《瑜伽师地论》增加了两种,参照《杂集论》减少了三种,暂且列出八种作为类别的例子。疏文:香。略举六种,每一种都应该有“香”字。文字虽然简略,读的人需要知道。“好者”,是殊胜美妙的意思。就外境而言,就是沉香、麝香之类;就内心而言,就是随着自己识的变现,符合自己心意的(“随自识变”的意思是,根据内心不同而不固定,把香的当作臭的,把臭的当作香的,比如蛆虫、虱子等。所谓“臭却者”,是指在臭秽中存活者所处之地。〔不生〕人的反应与此相反,所以说“约心”。)。“恶者”,就外境而言,就是臭秽、腐烂、尸体等;就内心而言,参照上面。“平等者”,既不是好也不是坏。“俱生者”,如注释所说,指事物本身天然具有的香气。如果就外境而言,这也通于好和恶。比如沉香等就是好,伊兰等就是恶。“和香者”,调和多种香料,共同制成一种香,就像现在的百和香那样。(京〔化〕度寺等地所制的是上品。)。“变易者”,比如各种瓜果,没熟时不香,熟了才香。所以叫变易。疏文:味。前面六种,世人都认识,不需要解释。有人说“燋为苦”,但黄柏、生瓜之类,难道一定是烧焦了才苦吗?又有人说“不甘名苦”,但石头、瓦片、水之类,不甜的东西,难道一定是苦的吗?既然用“甘”来解释“苦”,那就应该用“不苦”来解释“甘”,乃至用“不白”来解释“黑”,用“黑”来解释“不白”等等。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另外,醋味和酸味稍有不同,也不应该直接用“酸”来解释“醋”。又有人用有盐、无盐来区分咸、淡,那么苦、醋、甘、辛的东西,都可以叫做淡味了。怎么能说只是苦等呢?所以知道六种味道本来就很清楚,不应该曲解臆测。疏文:“及俱生等者”,还有六种味,道理和六种香相同。所以只标出一种,等于包括了其余五种。是哪六种呢?就是俱生(树木、草类等)、和合(饮料、食物之类)、变易(瓜果等。以上三种名称和含义完全同上,只是物体或许是果实)、可意(称心如意)、不可意(不合心意)、俱相违(与前面两种相反。以上三种同香中的好、恶、平等。香是就心境两方面说,这里只就内心而言)。疏文:触,指地、水、火、风。以坚硬、湿润、温暖、流动为特性,各有内外之分,如下文详细解释(解释后面科判的经文时就是。)。身体所感觉的触觉离不开这四种,所以《瑜伽师地论》在这四大之上,根据对境、对缘是违背阻碍还是顺遂适宜,又建立了二十二种法,总共二十六触,即:滑、涩、轻、重、软、缓、急、冷、饥、渴、饱、力、劣、闷、痒、黏、病、老、死、疲、息、勇。现在因为所触之境的种类无边无际,无法说尽,所以只选取境相粗显、本体性质相反的,四对八件事,连同根本的四大,作为类别的例子。它们的相状很清楚,不必解释。“热”、“痛”这两件事,《瑜伽师地论》中没有。现在因为这两种触觉最为明显,所以需要单独列出。然而热触也属于火,火现在被单独列出,是因为火有平和、温暖的触觉,人们大多不易察觉。当身体靠近烈火焚烧之处,或者酷暑闷热,这是违背心意、带来痛苦的粗显境界,那种强烈的热感,会引发心所法。所以需要单独列出,作为冷、热相违的一对。疏文:“法者”以下,是第六、法尘。这是第六意识所攀缘的境界,所以范围极其宽泛,通于色法、心法、内法、外法。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现量、比量、非量,都有此法,所以说“皆是百法”。《百法明门论》因为其余的法各有其名称和位置,所以只说“法处所摄色”。在处、界的分类中,因为十一处、十七界已经摄尽了十八界,所以只有八十二法;现在只以六尘来统摄,所以只除去五尘,其余的都总括进来,就是九十五法。如果直接就第六意识的心境,能缘和所缘来说,那么九十九法,都是意识所攀缘的法。这个法尘的种类既然通于一切,无法详细解释。心王、心所以及其他色法和六种无为法,已经在前文和后文解释过了。其中法处所摄的五种色法以及二十四种心不相应行法,在《补阙》卷中有简略的说明。
疏內、外四大中云即於根、塵等者,於根取內四大,於塵取外四大也。故云直取四大之體。根,謂扶根四塵也。(以扶根故,亦為發識之疎緣。)縱清淨四大,五色根亦含在此所指內四大中。不取發識牽心之義者,不取發識意,明於根中揀義;不取牽心意,明於境中揀義。疏寶積下,即第七十三中六界差別品之文,佛為淨飯王說也。文云:爾時世尊告父王言:我所說法,初、中、後善,其義深邃,其義亦善,淳淨無雜,清白無染,顯梵行法。何者梵行?所謂分別六界法門。言六界者,即是丈六觸入,亦是丈夫十八意識境界。(法性宗十,皆是計執,離執皆空,故是意識界也。)何者六界?所謂地、水、火、風、空、識。(今唯取四大也。)所言觸入,謂眼觸入見諸色故。(耳等亦爾。)十八意識境界者,謂眼見可意色、不可意色、捨色,以意想分別而生思覺。(耳等亦爾。)疏四大各二者,不取空界、識界也。此經唯四故。注皆無所等者,彼經一一界皆說相已,便顯本空。故一一云:生時無所從來,滅時無所去處。然彼經本意為淨飯王於根、塵、識、內、外六界推求,都無實體,令悟一切法空,捨離執著,趣於聖道。是彼經宗,不是要釋內、外六界行相。今所引者,又却但要內、外四大名數、相貌,復不為法空之義,此經首、末自有宗故。然彼推內、外,顯眾緣假合,各無自性,以明空義。又法、喻要妙,謂於內、外六各,大都有十二節,各取當科內、外地、水等同類譬喻,隨說生、成、滅、壞,便顯本無生、滅。文相既要,不可棄之,又不可間雜。此中文次引之,遂錄入補闕卷中,令智辨明。利者因講此文之次,方便引說,勸發行人助生破執觀慧。今此引者,且一向引四大之相也。疏地界下,取意引之。其文具云:大王!地界有二種:有內,有外。何者為內地界?謂自身內所有得、有取,彼彼身內(彼彼即他多,他身不一,故云彼彼)所有得、有取(取,執也;得,受也。執、受以為自體,同安、危故)、堅者、強者(強者,意取礙義,地以堅礙為性故也),所謂髮、毛、爪、齒、皮、肉、筋、骨、脾、腎、肝、肺、大膓、小腸、大便、胞、膜、胎、腋,是等名為身內地界。何者為身外地界?謂諸身外所有不得不取(不執受也)。堅者、強者,是名身外地界。疏土、石等,此是疏補之,以顯其相。彼經闕也。疏淚、汗等,等取次文。涕、唾、膿、血、瘡、汁、肪、䐧、髓、乳、膽、小便(圓覺大、小便皆在水大,寶積則大便屬地大也),如是等物名身內水界。疏雨、露等,疏補闕也。彼經闕。疏消飲食等,等於次文。云身中所有溫、煖、熱、蒸,入於熱數者。疏身外熱等者,文云:身外所有不取、不受者,所謂火、火體、火相、溫、煖、蒸、熱云云。疏四肢等者,文云:所謂住身四肢者是風,住𦝩者、行五體者、行諸子肢者、通行大小肢者、出入息者(句句云亦是風)。略而言之,遍身行,悉皆是風。疏身外體等,具云風、風體、風名;速疾、速疾體、速疾名。此是外風界。疏而此四大下,此是疏家攝前四大一一空無之文,都結判也。從生時、住時已下,各全是經文。疏蓋一義耳者,雖云一義,彼經但明緣合、緣離,生、滅無體;此經則但是圓明覺性,故皆清淨。
在解释内、外四大时提到“就在根、尘等之中”,这是指从“根”中取内四大,从“尘”中取外四大。所以说直接取四大的本体。“根”指的是扶助根身的四种色尘。(因为扶助根身,也作为引发识觉的次要条件。)即使是清净的四大,五种色根也包含在这里所指的内四大之中。不采用“引发识觉”和“牵动心念”的含义:不取“引发识觉”的意思,是为了说明在根中有所拣择;不取“牵动心念”的意思,是为了说明在境中有所拣择。下面引述《宝积经》的内容,出自第七十三卷《六界差别品》,是佛对净饭王所说的。经文说:那时世尊告诉父王:我所说的法,初、中、后皆善,义理深邃,又善妙,纯粹清净没有混杂,清白没有染污,开显清净梵行的法门。什么是梵行?就是分别六界的法门。所说的六界,就是丈六触入,也是大丈夫十八种意识的境界。(在法性宗看来,这十种(指六界等)都是计度执着,离开执着就都是空性,所以属于意识的境界。)哪六界呢?就是地、水、火、风、空、识。(现在只取其中的四大。)所说的触入,是指眼触入能看见各种色相。(耳等其他根门也是如此。)十八意识境界,是指眼睛看见可意的色、不可意的色、中舍的色,由意识分别而产生思虑觉知。(耳等其他根门也是如此。)解释中“四大各二”,是不取空界和识界。因为这部经只讲四大。注释说“都无所等”,那部经在——说明每一界的相状后,便显示其本性是空。所以每一界都说:生起时没有来处,灭去时没有去处。然而那部经的本意,是让净饭王从根、尘、识、内、外六界去推求,发现都没有实在的体性,从而了悟一切法空,舍弃执着,趣向圣道。那是那部经的宗旨,并不是要详细解释内、外六界的行相。现在所引用的,却又只是需要内、外四大的名称数目和相貌,也不是为了说明法空的道理,因为这部经的开头和末尾自有其宗旨。不过,那部经通过推求内、外,显示事物是众缘假合,各自没有独立自性,以此来阐明空义。而且法义和譬喻都很精妙,对于内、外六界,大体有十二个段落,各取当段内、外同类的地、水等譬喻,随说生、成、灭、坏,便显示本来没有生灭。文句和义理既然精要,不能舍弃,也不能夹杂。这里的文句依次引用,于是抄录在补阙的卷中,让智慧明辨的人了解。利根的人在讲解这段文字的间隙,可以方便地引述说明,劝勉修行人帮助生起破除执着的观照智慧。现在这里引用的,只是先引用四大的相状。解释“地界”以下,是概括其意而引用。其完整的经文说:大王!地界有两种:有内的,有外的。什么是内地界?就是自己身体内所有能被执持、被执取的,那些不同的身体内(“彼彼”就是其他众多,他人的身体不止一个,所以说“彼彼”)所有能被执持、被执取(“取”是执着;“得”是领受。执着、领受以为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同安危共命运的缘故)、坚硬、强固的(“强者”,意思取障碍之义,地以坚硬障碍为特性),就是头发、汗毛、指甲、牙齿、皮肤、肌肉、筋、骨头、脾、肾、肝、肺、大肠、小肠、大便、膀胱、腹膜、胎膜、腋下等,这些叫做身内地界。什么是身外地界?就是身体外所有不被执持、不被执取的(即不被执着领受)坚硬、强固的东西,这叫做身外地界。解释中“土、石等”,这是解释者补充的,用来显示其相状。那部经里没有。解释中“泪、汗等”,“等”字包括了后面接着的文字:鼻涕、唾液、脓、血、疮的脓汁、脂肪、膏肓、骨髓、乳汁、胆汁、小便(《圆觉经》里大小便都属于水大,《宝积经》则把大便属地大),像这类东西叫做身内水界。解释中“雨、露等”,是解释者补充缺少的部分。那部经里没有。解释中“消饮食等”,“等”字包括了后面接着的文字:身体里所有的温暖、温热、热气蒸腾,属于热性一类的。解释中“身外热等”,经文说:身体外所有不被执取、不受用的,就是火、火体、火相、温暖、蒸腾、热等等。解释中“四肢等”,经文说:所谓安住身体使四肢活动的是风,在脏腑间运行的、通行于五体内的、运行到各个细小肢节的、通行于大小肢体间的、呼吸出入的(每一句都说这也是风)。简略来说,遍布身体运行的,都是风。解释中“身外体等”,完整的经文是:风、风体、风名;迅速、迅速体、迅速名。这是外风界。解释中“而这四大以下”,这是解释者总结前面说明四大——本空无自性的文字,作出的总体判断。从“生时、住时”以下,全部都是经文。解释中说“只是一个方面的道理罢了”,虽说只是一个方面的道理,但那部经只说明因缘和合、因缘离散,生灭没有实体;这部经则直接是圆满光明的觉悟本性,所以一切都是清净的。
疏然内、外下。明心外无法,以成万法唯识之宗也。亦是通于伏难。恐外难云:各说内、外四大之珠,岂非心外实有境也耶?故此通云必由内变。内谓根、识,变义如前。
《圆觉经大疏释义钞》白话翻译:
疏文说“然内、外下”这一段,是要阐明心外没有独立存在的法,以此成立“万法唯识”的宗旨。同时也是为了回应可能隐含的诘难。担心有人从外部质疑道:既然分别说明了内四大和外四大的差别,这难道不是说明心外确实存在实在的境界吗?因此在这里贯通解释:一切外境必然是由内在心识所变现。这里说的“内”指的是根与识,“变”的含义如前文所述。
疏世间诸法中文七:一、释处也。言生门义者,六识依内六根,缘外六尘,而得生长,故上句云是生识处。门即六门。疏六数等者,诸经亦多云六处也。相对者,根、尘相对,方共生识,故但云六处。
世尊讲解世间各种现象的部分,分为七段:第一,是解释“处”的含义。所谓“生门”的意思,是指眼、耳、鼻、舌、身、意这六种认识能力(六识),要依靠内在的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六根),去攀缘外在的色、声、香、味、触、法这些对象(六尘),才能产生和增长,所以上一句说“这是产生认识的地方”。“门”指的就是这六个门户(六门)。(注:其他佛经也常把这称为“六处”。“相对”的意思,是指内在的六根和外在的六尘相互接触对应,才能共同产生认识,所以只说是“六处”。)
▲疏一、根门中等者,二、释界也。谓一问有三、六门,故成十八。此乃六、三为十八,非以三、六为十八也。注云眼与识为界等者,拣非眼与耳为界等也。疏因义者,六识因六根而发,因六境牵生。其根与境,又因识所变,而有万法。无不因此,故云因也。疏种族者,如山中虎、鹿诸兽,种数各殊;海中鱼、鳖之流,族类各别。每一类中复有多数。此十八法亦尔,每法自有众多。如一色法,便开十一;或一眼识,便开四分及心所等。
**《圆觉经大疏释义钞》白话翻译**
▲疏文第一句“根门中等者”,这是第二、解释“界”的含义。 是说一个提问中包含“三”和“六”这两个方面,所以组合成“十八”。 这里是“六”乘以“三”等于十八,而不是“三”乘以“六”等于十八。
注解说“眼与识为界等”,是为了区分,说明不是“眼与耳为界”这类情况。
疏中说的“因义”是指:六种认识(六识)是依靠六根才产生的,也是因为六种外境(六尘)的牵引而出现的。 而根与境,又是因为识的分别作用才显现出来,从而有了种种事物(万法)。 一切没有不以此为根本原因的,所以称为“因”。
疏中说的“种族”是指:就像山中的老虎、鹿等野兽,种类各自不同;海里的鱼、鳖之类,族类也各有分别。 每一类之中又包含很多个体。 这十八界也是如此,每一法自身都包含众多内容。 比如一个“色法”,就可以展开为十一种; 或者一个“眼识”,
▲疏前为六二下,三、辨观利益,通明佛于一切教中皆说处、界之意也,非局赞此。言六二者,每一门中根、尘相入也。迷界义,故识与之混;合不分,故但成二矣。二十唯识论中亦云六二法也。言息业者,悟解此法根、尘各殊,心、法又别,意、识明了,不与相入,无我无主,即不起业,便得解脱。言治我执者,五停心观,各治一病。于中文云:为着我众生说界分别观。但悟根、尘、识、界各有所归,自觉都无主宰,即无我可执矣。
▲疏文前面分为六对(根与尘)之后,第三部分是说明修观利益的,这里总体说明佛陀在一切教法中都会讲说处、界等概念的用意,并不只是特别赞叹此处所说的观法。所谓“六二”,是指每一门中根与尘相互涉入的关系。因为迷昧于“界”的含义,所以识与它们混杂融合、无法分别,因此只成为二法。《二十唯识论》中也说到“六二法”。所谓“息业”,是指领悟了这个法门后,知道根与尘各有不同,心与法又有区别,意与识变得清晰明了,不再与根尘相互涉入,没有自我、没有主宰,就不会造作业行,便能得到解脱。所谓“治我执”,是指五停心观各自对治一种烦恼。在这当中经文说:为执着自我的众生讲说界分别观。只要体悟到根、尘、识、界各有其归属,自然觉悟到一切都没有主宰,也就没有可以执着的“我”了。
▲疏兼之下,四、指蕴以标三科。言四重二谛者,义在悬谈。言真谛者,彼说第一重云:军、林、瓶、盆为俗谛,蕴、处、界为真谛也。言前说等者,辨此世间诸法文中不列五蕴之所由也。
▲在疏文兼带说明的第四部分,是指出五蕴来标示三科。所说的四重二谛,其道理已在悬谈部分阐明。这里说的真谛,是指他们所说的第一重:军队、树林、瓶子、盆器等是俗谛,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是真谛。所说的“前说”等语,是辨明在此处解说世间诸法的文字中,不列出五蕴的原因。
▲疏然此三科下,五、釋三科之義。言上、中、下者,為上品略說五蘊,即解色、心等法行相,自通處、界之義;為中根說十二處,方解諸法,即通餘二;為下品人須具說十八,方解諸法。疏或下、中、上者,此對三品之人,乃反於前也。謂上人根智慧明利,能廣預覽,故具說十八;其中根人稍能預受,故說十二;下品之人根性愚鈍,不能記持眾多法數,故且說五蘊。問:此二說何以敵體相違?答:雖各有由,義不乖阻。謂前上根聞蘊,即通三科;乃至下根聞界,方解三科。此皆使通一切色、心諸法。後言為上根說界,乃至為下根說蘊者,且言解所聞之法,不說因此備通。故二說不乖也。疏樂有三品者,樂略即說略,中、廣亦爾。疏迷有三類者,謂迷三心所,故佛為開之,作三種名相,云:此是受,此是想,此是行。不迷心、色,故但說一色、一識,故名五蘊也。復有迷色,故佛為開,作十一種說,謂五根、六塵。不迷心及心所,故但說一意字,故名十二處也。復有俱迷色、心,故佛為開色為十種半(謂法界中但取所攝色也),開心為七,謂六識及意。不迷心所,故含在七心中;或法界中不顯名、義,是名十八界也。
**疏文**:然而这三科(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之下,是第五部分,解释三科的含义。 说“上、中、下”是指: - 为上根之人略说五蕴,他们就能理解色法、心法等法的行相,自然通达处、界的义理; - 为中根之人说十二处,他们才能理解诸法,并由此通达其余二科; - 为下根之人必须详细解说十八界,他们才能理解诸法。
**疏文**:或者说“下、中、上”的次序,这是针对三品根机的人,与前一种说法相反。 - 上根之人智慧明利,能广泛领受,所以详细说十八界; - 中根之人稍能领受,所以说十二处; - 下根之人根性愚钝,不能记住众多法数,所以只说五蕴。
问:这两种说法为什么完全相反? 答:虽然各有依据,但义理并不冲突。 - 前一种说上根闻五蕴即通达三科,乃至下根闻十八界才理解三科,这都是为了使他们对一切色法、心法都能通达。 - 后一种说为上根说十八界,乃至为下根说五蕴,是暂且指他们理解所听闻的法,并非说因此就能完全通达一切。所以两种说法并不矛盾。
**疏文**:喜好有三品,即: - 喜好简略的,就为他说略法(五蕴); - 喜好适中或广博的,也相应说十二处或十八界。
**疏文**:迷执有三类: - 有一类人迷于心所(受、想、行),所以佛为他们开示,安立三种名相,说:这是受,这是想,这是行。他们不迷于心法与色法,所以只说一色、一识,合为五蕴。 - 又有一类人迷于色法,所以佛为他们开示,分为十一种来说,即五根、六尘。他们不迷于心法及心所,所以只说一个“意”字,合为十二处。 - 还有一类人色法、心法俱迷,所以佛为他们开示: - 将色法开为十种半(指法界中所摄的色法); - 将心法开为七种,即六识及意根。 他们不迷于心所,所以将心所含摄在七种心中;或者法界中不显其名与义,这就叫做十八界。
▲疏然將此三科下,六、配百法也。蘊唯攝九十四(蘊是積聚義,無為非積聚,故非蘊門攝也),餘二皆具攝盡。言色攝等者,謂色蘊攝得百法中十一種色,受蘊、想蘊各攝彼遍行中本名之一,行蘊攝彼七十三法,謂遍行三(二已如上)、別境五、善十一、本惑六、隨惑二十、不定四、不相應行二十四,故成七十三也。識有其八者,八識也。下二准之。言意當八識者,謂意處也。法八十二者,於前七十三中加六無為及受、想二法,並本法處所攝色也。言意攝二識者,七識、八識也。法則同上。
▲疏中接下来将这三科,第六、配合百法来说明。蕴只包含九十四法(蕴是积聚的意思,无为法不是积聚而成,所以不归蕴这一门类所包含),其余两科都完全包含所有法。说到“色摄”等,是指色蕴包含了百法中的十一种色法,受蕴、想蕴各包含遍行心所中与它们同名的那一个,行蕴包含了其中的七十三法,即遍行心所中的三种(另外两种如上文所述)、别境心所五种、善心所十一种、根本烦恼六种、随烦恼二十种、不定心所四种、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所以总共是七十三种。识有八种,指的是八识。下面两项依此类推。说到“意当八识”,指的是意处。法有八十二种,是在前面七十三法的基础上,加上六种无为法以及受、想二法,还有本法处所包含的色法。说到“意摄二识”,指的是第七识和第八识。法所含的种类则与上面相同。
▲疏二十五有下,第七、释诸有,文二:初、正释。言四洲者,东弗婆提等。四趣者,地狱、鬼、畜、修罗、四禅及无想等三,皆是色界。四空者,无色界。六欲者,地居二天,云居四天。此等名数,皆在弥勒章中开章广释。此但指二十五类,皆是有也。略而言之,但是三有,谓:欲有,色有,无色有。
▲解释“二十五有”以下,是第七部分,解释各种存在形态。内容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正式解释。所谓“四洲”,指的是东弗婆提等四大洲。“四趣”,指的是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这四类众生。“四禅”以及“无想”等三种定境,都属于色界。“四空”,指的是无色界。“六欲”,指的是地居的两层天和云居的四层天。这些名称和数目,都在《弥勒菩萨章》中开章详细解释过。这里只是指出这二十五种类别,都属于“有”的范畴。简略来说,其实就是“三有”,即:欲界存在、色界存在、无色界存在。
△疏然梵王下,二、通难。难云:上列四禅,已收无想天、净居天、大梵天,何得重列?故疏牒起难词,云然梵王等也。梵有见者,计劫初时,都无众生,唯有我天。后见欲界已下,渐有众生,便计云是我,能生于彼,故有见也。外道无想者,六欲、四禅,皆有心想。唯此类别,故别列之。净居唯圣者,第四禅中第三释,分为二路:一、凡,二、圣。凡则无想天,圣则五净居也。多是阿那含人居,亦有诸圣。后言异余天故者,正是结成别举之理也。
(疏文)接下来第二段是解答疑问。有人质疑说:前面列举四禅天时,已经包含了无想天、净居天、大梵天,为什么这里又重新列出?所以疏文先引出这个疑问,写道“然梵王等”。关于大梵天的见解:有些修行者认为,在劫初之时,世间本无众生,唯有大梵天存在。后来见到欲界以下逐渐出现众生,便认为这些众生都是自己所生,因而产生“我能创造众生”的见解。外道所修的无想天:六欲天与四禅天大多存有思虑心念,唯独无想天以灭除心念为特质,所以特别列出。净居天唯圣者所居:第四禅的第三重境界分为两类:一是凡夫所居,二是圣者所居。凡夫居处即无想天,圣者居处则是五净居天。此天多为阿那含果位者居住,也有其他圣者。后文说“与其他诸天不同”,正是总结特别列举这些天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