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问:管理佛、法、僧三宝的财物,应该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呢?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答:南山《行事钞》引用《宝梁经》《大集经》等经文说:“僧众的财物难以掌管,佛法没有真正的主人。我允许两种人管理三宝财物:第一是阿罗汉,第二是须陀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其他比丘戒律不够圆满,心念不够平等,不适合让他们管理事务。还有另外两种人也可以:一是能够清净持戒、明了因果业报的;二是畏惧未来罪报,常怀惭愧忏悔之心的。这样的人自身没有瑕疵,又能护念他人心意,实在是难得。”《行事钞》又说:“如果不能精通律藏,妥善判断财物该给与否,只凭个人主观决断,多半会构成盗窃损福的过失。”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问:偷盗佛像、经书这类佛门物品,该根据什么来判定罪过呢?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答:如果财物有守护者,就从侵犯守护者的角度判定重罪;如果财物没有守护者,就从断绝施主福报的角度判定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问:盗取佛门物品,根据什么来判定罪责呢?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回答:和盗取佛物的道理相同。从守护者的角度看,或者从断绝施主福报的角度看,都会构成重罪。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旧经书残破不堪,应该烧掉吗?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答:如果故意烧毁佛经,会犯重罪,就像烧毁父母遗体一样严重。如果是因为不知道这样做有罪而烧毁,则犯轻罪。南山道宣律师在《戒疏》中说:“有些人没有见识,烧毁破损的经典。自称‘我这是在用火净化’,以为能得福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经典记载着,佛陀过去世曾为半句偈颂舍身,又有‘诸法因缘生’这两字就能使人除去烦恼的经文。怎能随意焚毁?这样做反而失去了积累福报的机会。”灵芝元照律师在《资持记》中指出:“古时有人说:‘烧旧经书时,应放在洁净处,先念诵法因缘生偈,然后再烧。’这其实是误传,谁知道出自哪部经典?这种说法误导后人,使人犯下重罪。如果确有被虫蛀蚀的经书或损坏的佛像,应当选择洁净的地方妥善保存。”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借了他人的经书却不归还,应当犯什么罪过呢?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如果因为没归还让主人产生怀疑,属于中等过失;如果内心决定坚决不归还,就是严重过失。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问:偷盗僧团财物的,按照什么标准判定罪名呢?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答:如果有负责看管的人,其他人偷盗了物品,那么对负责看管的人而言,就构成了重罪;如果负责掌管的人自己偷盗,也同样犯重罪;如果没有专门看管的人,其他人偷盗僧团的物品,也同样犯重罪。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问:偷盗僧众物品与偷盗佛物、法物虽然都构成重罪,但这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呢?
答:南山《行事鈔》云:「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答:南山《行事钞》说:“偷盗行为涉及三宝财物时,以盗取僧众物品罪业最重。哪怕损毁一丝一毫,都是对十方一切凡夫圣者分别结下罪业。”又《方等经》说:“五逆重罪和四根本重罪,我尚且能够救度。但盗取僧众财物的人,我不救度。”(灵芝律师解释说:“所谓‘我不救度’,是因为盗僧物的罪业障碍深重,连佛的威神力也难以加持,并非佛陀舍弃众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问:对于佛、法、僧三宝的物品,如果互相混用,是否有罪过呢?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答:戒律中关于物品互相挪用的情况有很多种,判定的罪过也有轻重差别,这里简单举一两个例子。比如寺庙负责人把佛物、法物、僧物互相混用,虽然他是出于好心,并非私吞到自己腰包,自以为不算犯戒,但依照戒律应当判定为重罪。如果是同一类别内部的互相挪用,比如原本塑造释迦佛像的款项改作铸造阿弥陀佛像,原本印制般若经典的经费改作印制涅槃经典,原本修建僧舍的物资改作置办交通工具,这类情况应当判定为轻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白衣到寺院里,该给他们食物吗?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答:如果是漫不经心的俗人看到僧人过失,应当布施食物;若是居士二众及明达事理的俗人到寺院来,需告知供养的饭食不易消受,这并非出于吝啬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