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疏卷第二
唐西明寺沙门圆测撰
色心之体,即色心故。
色与心的本质,就是色与心本身。
體、相、用三,合名為色;別屬於總,說屬主言。(記三)(記又云:「外人救量,三能相體,非即所相。」本疏破云:「是能相故。」同基。)
物体的本体、形态和作用这三者,合在一起就叫做"色";个别的部分归属于整体,这就是所说的从属关系。(注释三)(注释又提到:"外道补救论证,认为三种能相的本体不等于所相。"本疏批驳说:"正因为是能相。"这与窥基的观点相同。)
若有为相异所相体,无为相体应异所相。
如果有为法的相状和它的本质是分离的,那么无为法的相状也应该和它的本质分离。
無為相體。應異所相,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有為相。有為相體應無別相,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記三、燈七、常三皆集引文略)
无为法的相状本体,应当区别于它所表现的无为法本身。因为无论归属于有为法还是无为法中的任何一类,它都具有相应的属性,就像有为法的相状一样。同理,有为法的相状本体也不应有独立的相状,因为无论归属于有为法还是无为法中的任何一类,它都具备相应特质,如同无为法的相状。(《唯識論記》卷三、《唯識論燈》卷七、《唯識論常珍卷三》均汇集引述此段文字(此处引文从略))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应一切时齐兴作用;
此外,生灭等相状,如果它们的本质同时存在,那么它们就应该在任何时候都同时产生作用。
(下破薩婆多),並通新舊。(燈七集引、記三略)
下面破除萨婆多部的观点,同时贯通新旧两种学说。(《灯录》卷七集引、《记闻》卷三略述)
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生起、变化、消亡的作用,不可能同时存在。
量云:以相違故,如生住等。(常三集引)
通过量论来说明:因为两者相互矛盾,就像生与住等状态一样。(这是《成实论》第三卷中引用的内容)
若谓彼用更待因缘,所待因缘应非本有;又执生等便为无用。所相恒有而生等合,应无为法亦有生等;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如果认为这些作用(生、住、异、灭)还需要其他条件才能产生,那么这些所依赖的条件就不应该是本来就存在的;这样执着生等作用就变得没有意义了。被这些作用所表现的本体始终存在,如果硬要说生等作用与它结合,那连无为法也应该有生住异灭了——因为这两者性质根本不同,不可能找到它们结合的根据。
因謂因緣,緣即三緣。待因緣故,用前後者,二過:一、緣應非本有,便違自宗失。二、但因緣所生,生等無用失;若體恆有而生等合,汝無為法亦應有合。體同恆有,此合彼不,差別所由,不可得故。(記三)
因为所谓因缘,这里的缘指的是三种缘。如果认为必须依赖因缘才能产生作用,而将因缘看作前后相续的关系,就会产生两种过失:第一、缘就不应该是本来存在的,这就违背了你们自家宗派的立场;第二、既然一切都是由因缘所生,那么生起等作用就失去意义了。如果事物的本体是永恒存在的,却还要说它与生起等现象相结合,那么你们的无为法也应该有这种结合。既然本体同样是永恒存在,为什么这个能结合而那个不能结合,这种差别的理由是无法成立的。(记三)
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生命的存在,怎么会只在未来?消亡若是虚无,就不该属于现在。消亡若并非虚无,那么生命也不该是真实的存在。
既定世已,依訓釋破;未有而有名生,寧在未來;已有還無名滅,應非現在。翻覆應知。(記三)
既然已经确定了三世的存在,现在要依据训诂解释来破除这种执着:所谓"从没有到有"才叫作生,那怎么可能存在于未来?所谓"从有到无"才叫作灭,又怎能属于现在?应当反复思量这个道理。(注释三)
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所以他们的执着,无论怎么推敲都不合道理。
依宗出過名進。(記三)
根据宗派指出其过失称为进。
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这表示之后就没有了,这样做作为法则有什么不对呢?
問:滅相是假,行蘊所攝;假必依實,依何假說?若說現在,應依異世;若通過去,便無所依。解云: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無亦得成因;非如有量,因必有依。此亦如是。若說有相,所依有法,滅相是無,依無何失?(常三、燈七略、記三略)
问题:消失的状态是虚假的概念,属于“行蕴”这个心理活动范畴。既然是虚假的,就必须依赖真实存在的东西来成立。那么它到底依赖什么来成立呢?如果说依赖现在存在的东西,那现在的东西还没消失,跟它不在同一个时间;如果说依赖过去存在的东西,那过去的东西已经不存在了,就没有依赖的对象了。解释:就好比我们在推理的时候,要证明某种东西不存在,那这个推理的依据本身可以是“不存在”这个事实。这不像我们平常推理,依据必须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东西,一定要有实实在在的依赖。这里也一样——如果说某个东西是“有相”,那依赖的就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东西;可“消失相”本身是“无”,依赖“无”又有什么错呢?
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应如色等,非实能诠。
如果名字、句子和文字这些概念,是离开声音而单独真实存在的东西,那它们就应该像颜色、形状这些具体事物一样,不具备实际表达含义的作用了。
釋(外難)云:汝名句等,實體不成,義如前破。若不許聲是能詮者,便有量中闕,至教量失。(燈八集引)
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是能詮義,何用離聲,外別有等?(記三同基)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所见色上形量屈曲,应异色处别有实体。
汝色上長短應異色處別有法處自性,有屈曲故,如聲上屈曲。又量云:聲上屈曲應無別體法處自性,以即屈曲故,如色上屈曲。(燈八、記三同基略)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
彼轉救云:內聲屈曲應不能詮,以屬屈曲聲故,如絃管聲。(記三)
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此顯大乘□□外聲,亦能詮表。此有兩釋。一云:如《雜心》說「聲有三種,內、外、俱聲」,俱即是絃管等聲。而依彼宗,絃管等聲,似有詮者,非實能詮。名句文身,有情攝故。《俱舍論》主,即破彼云:如一形色鄰虛,不許依二大種生,此聲亦應爾。《正理》救云:誰言一微,二大所造?但約助緣,說因俱聲。此中正破《雜心》所說,故言「又誰說彼定不能詮」?二云:如淨土中諸樹林等,皆說苦、空、無常等理,此即外聲,許有詮表。此約變化,非說實聲。依薩婆多,即質化聲,亦有得得;有情名聲所攝。離質化聲,自有二釋:一云語業、一云非業,非執受故云云。(常三、燈八略、記三略)
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
(記三云:「本疏立量宗中無𥳑宗言。」)
此应如彼,不别生实名句文身。
論主反破。此內語聲,如彼外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記三)
此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
有難:長等既色,名等應聲。不爾,何者?依多法,(同基)或說唯意識境故。(記三)
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緣瓶等心,等取衣食車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燈八同基)
現量緣假,如前已說;而瓶衣等,非如名等法數攝故非現量境。(常三集引)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
五根通現、比二量境。(鈔七)
若体是一,徧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量云:汝空應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猶如色等。(記三同基)
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
共成一體名為相雜,則如色,體應非一。(記三)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
(記三云:「本疏廣陳彼宗二滅。」)
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二解。一云:皆是實有熏自影種,假法如無,非因緣故。一云:唯真如實熏影像種,緣虛空等必帶如相。(記三、燈八略)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
六中五假,真如是實;八中三實,即三種如;餘皆是假。(燈八同基)
如非所缘,他聚摄故。
安慧宗云:佛他心智,親照他心。今此量中,破薩婆多等諸部所說,及大乘中安慧所說,彼佛他心智,親照他心,或許諸佛自身,八識展轉相對,且親所緣。然護法宗,若緣他聚心心所者,始從異生,終至佛果,要變影像為親所緣緣,故作比量云:且如意識緣第八識時,不以第八為親所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常三)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
此破法密部說,心緣境時亦緣相應法。(記三)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
五蘊假我,為我似事。(記三)
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似常,名為共法。(記三)
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二說。一云:類者性也,即同異句。一云:通取大有同異,實是德依;此總別性,餘不爾故,取三除三。(記三)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
(記三云:「本疏釋繁。」)
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
若離此前所說不得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依者,即應說言假必依真;既不爾故,假唯依似。(記三)
此論自相,即《佛地論》如實義中,自相共相,各附己體為自相也。彼唯現境,離名言故。(記三)
如五蘊中,色是質礙,乃至識是了別,各不相離,名為自相。苦、無常等,該通五蘊,名為共相。大小乘教,多用此釋。(明燈鈔六本)
似谓增益,非实有相。
且如眼識,得青自相,名實有相,似現量故、心得自相故。五識同時現量,意識應知亦爾。後尋求等重得青等,非自相青而為自相,故言似謂增益,非實有相。非謂徧計所執,乃名增益非實有相,共相青等是依他故。(常三、燈八集引、記三同基均略)
等流习气,由七识中善、恶、无记熏令生长;
新熏名生,法爾名長。(鈔三十五、肝心引)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持杂染种,能变果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謂此頌中,且說引業果識名異熟果,非謂滿業所感六識名為異熟。所以者何?此中頌意,有執藏等勝功能方名能變,滿業異熟無勝用故。(常三同基、燈八略)
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
藏有三義:一能藏義、二所藏義、三執藏義。具此三義,故名阿賴耶。眼等轉識與染相雜,故名雜染。謂識中種能生轉識,彼能生種名為能藏,所生雜染為所藏果,此染果於因中藏。雜染轉識熏成種子,能熏轉識名為能藏,所熏因種名為所藏,此即染種於果中藏。具此能藏、所藏二義,故言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或諸異生、二乘、有學六七識,俱我執現前,執藏賴耶為自內我。此三藏義,如其次第,同《攝大乘》所說三藏義。彼第一云:復何故此識名阿賴耶識?謂一切有生雜染品法,於此攝藏為果性故。又即此識,於彼攝藏,為因性故。又諸有情,攝藏此識,為自我故。是故說名阿賴耶。解云;藏義三種別者,第一能藏,此即果法於因中藏。謂識中種生現七識,染果不離能生因故。第二所藏,此即因種於果中藏,謂所熏種藏在能熏七現識中,成因性故。第三我愛所執藏義,此即果於能執中藏。然三義後二可知。第一能藏,無性釋云:於此攝藏顯能持習氣,由非唯習氣,名阿賴耶;要能持習氣,如彼說意識。即依彼論,略有三釋。一云:彼論意說能持種識,對現七識以為能藏,非所持種為能藏、所生七識為所藏法,故言「顯能持習氣」。既言能持習氣,故體能藏。「非唯習氣」等者,重釋取能持識體所由。一云:彼論但取種子為能藏,而言「能持習氣」者,此明種能持果故說持言,非體持種故名持也。「由非唯」等,重釋種能持果故名為藏。謂要生果種名為能藏,非一切時習氣種子名為能藏。一云:體種俱是能藏,謂「顯能持習氣」者,此顯能所皆名能藏。「由非唯習氣」等者,重顯體及種能藏所由。雖有三說,今述護法義唯種能藏,即自能為因緣性。(常三、燈八略、記四略)
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問:因果二相為體相耶?為相狀相?答:諸說不同。一云:自相即是體相,餘之二相是相狀相;持種酬因為二相相,非體相相。若依此說,體相能攝相故、又攝因果為自相故。而結中言,初能變識。體相雖多者,彼體相言合有二義:若體即相,名體相,此即自相;若體之相故名體相,即餘二相。一云:三種皆是體相,故下結云:名為體相。又無性《攝論》第二卷云:阿賴耶識安立此相,略有三種:一自相、二因相、三果相。無性釋云;略有三者,分析此識自相、應相,以為二種,因果異故。(常三、燈八略、記四同基略)
問:若依後說,所立自相應假非實,多事成故,如軍林等。答云:於一體上,義說三體,故非是假;如一真如,為三寶體。(常三、燈八略、記四略)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理實有發,亦是因相。然且說親名言種子,如等流果,亦是果相。然且說疏,以為果相。(記四)
虽非一异,而是实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尔真如应是假有,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
西方二釋:一、月藏等說,是假非實。自體分上有能生用,名為種故。如《攝大乘》非彼種子別有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然五十二說實物者,約所依說。二、護法等說,是實非假,說實物故;假無自體,如兔角故。然附識體,說無實物,故月藏等,比瓶立量。(記四)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熏自證分有實種子,相分所攝,非餘三分,見分恆取此為境故;淨種淨識相分類故,雖見不緣而相分攝。(記四)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
別證無漏;餘同前說,以無漏五種姓別故。(常三集引、鈔九文義引同)
(旁釋真如所緣緣種子生)月藏、護法等云:初生無漏,正以本有無漏種生。此無漏智緣如為境,智之種故,即說彼種名為真如所緣緣種。非即彼種用如為境,此即以果約體而說,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常三)
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初句以識為因、諸法為果,次句翻此。(記四)
如炷与燄,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
初喻喻能生因,即是俱有因。後喻依持因。(常三、燈九略)
非熏令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
善惡業與異熟果應成因緣,彼能增長異熟果故。(燈九集引、常三同)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无因缘故应不得生;有漏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此即正破難陀。謂若唯始起無本有種,三乘菩薩初生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以無現行無漏熏故。(鈔九、常三同、燈九略)
(破量)云:有漏不能生異熟類,漏無漏中隨一攝故,猶如無漏。若許無漏生有漏者,便有二失:一、佛生有漏失;二、善生不善失。(記四)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婆沙》二十七,分別論者心之染淨,如銅器等,垢淨位也。既無淨熏,而有因生。故今論主,兼引遮破。(記四)
彼宗二因:一本性因,即無漏種;二擊發因,即心本性。(記四)
由此应信:有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成种;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發心已後,用增非體;初起無漏用此為因,後起無漏以何種生?護法正宗,新舊共生,勢力等故。若爾,如何彼破他言:不見二種生一芽?同依一識,和合似一;如一麥子,眾多極微共生一芽,不同別依。(記四)
闻熏习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断;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
四善根法,諸說不同。薩婆多宗,但感別報非總異熟,總厭諸有,傾圓寂故。今依大乘,是引滿業,感勝異熟故。五十一云:阿賴耶識,所攝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欲種子非是集諦,與流轉相違故。又無性《攝大乘論》第八云:由加行證得者,顯能感異熟果義,此非異熟因,能對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感異熟故,故立此名。(常三、記四略)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彼(瑜伽)第三相成前俱有隨轉;第五變異,成待眾緣。(燈九)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
種與現行果俱在現在,故名為現。(燈九、常三同)
種現同時,名俱現;必依一身,名和合。故遮過未及他身也。(記四)
非如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
若許種子生同時種,彼能生種亦必有因,是有為故,如所生種。如是展轉,一念無窮。(記四)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至究竟位,方成种子。
然究竟位,諸論不同。若世親論,且約染種,以能治生為究竟位。故彼論云:阿賴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種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解云:染種隨所依識轉,或隨果相續而轉。依無性論,非唯染種,通約三性名言等種,以釋隨轉。名言等種,隨所生果恆相續轉,是故彼論但言經於多時,不說治生。故彼論云:此恆隨轉、剎那轉,轉經於多時恆隨轉。所以者何?其根損益,枝等同故。解云:青蓮華根,種子損益,枝等同故,故知種子隨於果。彼經於多時,今依此論,至究竟位,諸釋不同。一云同無性釋,一云同世親說,一云雙同二論,一云不同二論。隨其所應,染善等種究竟盡處,名究竟位。故今但言至究竟位,方成種子,而不說言乃至治生及隨果轉。所以者何?若說治生,但攝染種,不攝名言;然名言種,入無餘依圓寂時捨;或金剛位異熟俱盡,不由治力,非正障故。若隨果生名種子,非正生時應非種子。故今但言至究竟位,方成種子。(常三、燈九略)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
(記四云:「本疏引《攝論》釋。」)
(旁釋四無記引自果義)四無記並是異熟生,是故異熟名實物有。餘三無記於異熟上隨義假,故名假有。(常三)
生得變化,通於三性,今約定果,故說三性。(常三)
此种势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远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世親近遠,無性通二。(常三)
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
從阿賴耶,始終一類相續,堅住習氣,乃成所熏;即遮眼等六種轉識於滅定等有間斷故,及遮第七雖非間斷而非一類恆相續轉,初地上染淨二分有轉易故。此中識言通遮,心、心所相應故,如《唯識》言。(同基)又解:此中不遮心所,可熏門中通遮八俱心所,故第三門中云:三所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雖有兩釋,後釋為勝。(常三、燈九略、記四)
二有胜用,若有生灭,势力增盛,能引习气,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此遮異熟心、心所等者,諸無記法,亦有四種:異熟乃至變化、無記、威儀等三亦有勢用,定是能熏,分別强故。異熟、無記,自有二種,一善惡業,所感異熟無記;二非善惡感是法執故,定是能熏。亦依業所感者,諸說不同。若依月藏菩薩決定不熏,難陀論師定能熏成;然彼護法無異分別,故彼門人分成兩釋。一云:善惡所感異熟果法,定不能熏;以力劣故。第八識但由法爾舊種故生,由此無力,不能熏故;別用業助,方能生果。一云:業果異熟,自有兩釋,一强、二劣。强者能熏,劣即不爾。雖有兩說,三藏意存後解為勝。若依前釋,此遮異熟心心所等者,舉第八識心及心所,等六滿業所感心及心所;若依後釋,等言等取業所感中勢力劣者。(常三、燈九略又云:「初釋不許影像熏本質種。」、記四略)
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
(末那)生上下時,地繫麤細,有增減故,雖有九品,然三性受境界相續,不易脫故,名為一類。雖一時斷,然如見道,頓出離道,菩薩金剛,非無九品。(記四同基)(鈔十九文義引本疏,述三藏解無姓第七,隨所執第八九地不同,故有增減,亦是能熏。)
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一云:引薩婆多俱有同類二因為喻。(同基)一云:指事,大乘亦有六因義故。(記四)
设名因缘,应知假说。
會彼六因。(燈九)
然此六因,诸论不同。《对法》第四,总说六因为因缘性。《显扬》十八,破前五因,除异熟因。若依无性《摄大乘论》,即说五因为因缘性。何故诸论有此不同?解云:萨婆多宗立六种因,然五因全能作一分为因缘性,能作一分增上缘摄,广如《婆沙》。是故《显扬》破彼五因为因缘性。故彼论云:有一异计立六种因,谓同类等,如是六种,除异熟因,余五因性不应道理,由有三种过失故。三藏解云:理实六因,皆有三失;而彼不破异熟因者,恐彼外人总废诸因,即有大失,是故彼设许异熟因,非谓无过,故不破也。若依《对法》随转理门,彼说因缘,于中有非因缘。无性
釋申大乘中五種因義,故彼第二云:若說五因為因緣者,即異門說;阿賴耶識同類、徧行、異熟三因,若離任持熏習,因性不相應故;熏習若離阿賴耶識,無有窮故。相應因者,心與心法更互相待,受用境界,有自功能,猶如商旅,非離功能;阿賴耶識,能依種起俱有因義,即阿賴耶與諸轉識;若離如是俱有因攝內外種子,阿賴耶識所餘因緣不可得。解云:五因皆是種子性,三性種子生、三性果生,是同類因。十種隨眠皆是徧行因,今取徧行之種子為徧行因。異熟因者,有其二種,謂業種子及名言種。今取名言種是因緣故,此即異熟之因,名異熟因。心與心所更互相待,名為相應,能生彼種,故名相應因。俱有因義,如文可知。由此大乘五種因者,皆因緣攝,故《集論》等各約一義,故不相違。(常三集引)
有根身者,谓诸色根及根依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依聲雖虛疏,不生覺受;不離根處,攝為體故。如五十三,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又此為依,能生諸受,雙說二門。今此唯識,依後門也。(記四)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分多少,諸教不同,謂佛聖教多說一分,如契經說,三界唯心,金剛藏等,且同彼釋。(由是安慧云一分。)從此已後,至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為二分,謂相及見。依此二分,猶未盡理,是故陳那造《集量論》等立三分義,於前二分,加自證分。從此已後,至千一百年,護法菩薩依《厚嚴經》立四分義,於前三分,加證自證分。如是一分乃至四分,開合雖異,理無乖違。故今此中,護法菩薩立三分義,或立四分,成唯識理。(明三、記四略)
所缘相似,行相各别;
《瑜伽》第一云「心、心所法,同一所緣,不同行相;不同小乘,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即依彼文,有三家釋。一云:同一所緣,是本質境;不同行相,是影像境。所以者何?亦如眼識心心所法,同仗本質青等一境,故言同一所緣。而心心所變影像相分令異,故言不同一行相。若依此釋,行謂見分,相即相分;行之相,故為行相,是依主釋。不應難言:第八無本,如何說言同一所緣?用他第八所變諸相為本質故。一云:唯約影像,分為二句,各變似一,名同一所緣,而實非一,是故說為不同行相。釋行相義,同別師說。問:正智緣如,境體是一,如何名以親像本質?應無行相。解云:《瑜伽》且說餘心約實正智,即用真如為一所緣。正智相應心及心所,行解各別,不同一行相。一云:同一所緣,有其二義:一云、一故名同,如真如境。二云、似故名同,如影像境。然心心所行相各別,識心了別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等。所以者何?如第一說,緣真如境,即闕不同一行相,無別相分故。如第二說,緣真如境,二義俱無:於一真如,無似義故;不變相分,無行相故。雖有三釋,今此論主同第三說。又解:行於相故,名為行相;或可帶相而行,故名行相。(常三同基、燈九略)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
第三自證定有能證,是心分故,猶如見分。(記四)
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
問:既證自證,自證為果,所量及果,應無差別。答:不然!能所二義無雜亂故。(記四)
所取能取缠,
能取所取,四分相屬,故名為纏,亦通無漏,非謂煩惱之纏縛也。(燈九、記四同)
由共相种,成熟力故;
此言共相,即初二句(共中共、共中不共),攝境盡故。(記四)
如众灯明,各徧似一;
似一,自有四句:一、異質同見,如諸佛化,同處似一;二、同質異見,如眾各見,佛對其前;三、同質同見,如一佛化,同見一身;四、異質異見,如諸世間,所見異物。今此共即異質同見,相順共處不相妨礙,猶如同處不相離色。(記四、燈九略)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初月藏、次難陀釋、後護法釋。月藏如前,不入十釋。欲對顯理,護法引之。(記四)
又诸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
此說那含等厭色、生無色,必不下生;不說色界者,彼有色身,往欲界故。(燈九、記四略)
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
三藏云:身所現居一須彌界,當生即是第二生處。又解:當言非唯一生,隨其凡聖可生者變,前說為勝,後無限故。(記四奘解同基引)
设有色身,与异地器麤细悬隔,不相依持;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麤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既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記四同基)
言護法宗,唯於欲色各變自器,九地分別隨應亦爾。(記四)
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身所現居,通力往還。三藏云:若由自力,近而非遠;若由他力,所變無限;佛等通力,無分限故。(記四)
由是设生他方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
他方欲界,彼識亦能變為此方娑訶世界,諸淨穢土。(記四)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
不共中共。(記四同基)
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月藏、難陀等釋。(記四)
他根於己無發識用,彼同分根,色界鼻舌容有發義,不應齊難。(記四)
若定等力所变器身,界地自他则不决定;
等言等取通力。定力者,如中陰經無色中陰;等通力者,如起四禪天眼耳根。又由化心,欲界第八,變欲色界身器二種。若生色界變欲界,準此應知。三藏云:等言亦攝願力所變。(記四、燈九略、常三略)
略说此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且說色處有二十五,皆有本影。此識緣本,眼意識影。(記四)
第八緣實,不緣假故。(燈九)
由何教理,彼第八識緣法處色?解云:《瑜伽論》五十四說:墮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解云:威德定境者,有威德人所有勝定,亦自在菩薩及大聲聞等。又解:威德定言,亦通異生。依定有力,得自在者,亦變實色。言實者,有威德定所行境色,如金銀等,令他受用,猶如變化,故名實色。(常三、燈九略、記四略)
定境定果,一云一體、一云體異,初家不許第八識變,後護法宗。三藏解云:非但由定緣色擊發,由前加行為緣亦發,猶如在滅定,現諸威儀等。(記四)
又由化心,化欲色界身及外器,擊發異熟本質化塵。欲界具五,上除香味,此則欲界第八異熟,變欲色界身器二種,是故界地亦不決定。(鈔十一、燈九略)
(旁論)問:五根五境,隨其所應同在一處,為各別四大造、為一四大造?若一四大造,云何《瑜伽》云「羯剌藍時,能造身根及眼等大,俱時而有次第造」耶?若別大造,何故五十四但說「七物與眼同處」?彼問云:色蘊中眼,幾物所攝?答:若據相離攝,唯有一物,謂眼識所依清淨色;若據不相離攝,即有七物,謂眼及身,地、色、香、味、觸。三藏解云:同一處者,唯一大造。(燈九)
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二種變者,一、因緣變,謂第八聚及五識聚同緣意識,一切定位心心所法,名因緣變。二、分別變,謂除前現量所不攝者,如五識後分別意識等,皆名分別變。問:因緣變中,第八心所所變五根,無發識用,如何說言因緣變者,皆有實用?答:但說因緣變,定有實用;而不說言諸因緣變皆有實用。又解:因緣變者,唯第八心,以具自在相續義故;以外心等,皆名分別。言有用者,根發識用,識緣慮用。然境用有二釋。一云:約質礙用,如五境等;一云:就本質用,如色等境。若第八所變,得成本質;餘識所變,唯影非質。不應難言:第八緣地根依處,故是影非本。於五識身,得為質故。由此第八所變、五根所緣五境等,皆有實用。由此不能變心心所,以相分心不能緣故。(常三集引、燈九略、記四略)
若爾,初解為勝。(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