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疏卷第五
唐西明寺沙门圆测撰
既不别说,定与彼同。
既然没有另外说明,那就肯定和前面说的是一样的。
問:不說多種,而有義別,何以不說而證必同?答:不別說中,自有多義。一、無故不說,如因果恆轉如流。二、同故不說,謂如捨受。三、顯故不說,如第三能變所生繫等。(記七、燈十二略)
问:如果不详细去说不同的东西,但这些内容里面其实包含很多意思,那为什么不说清楚还能保证结论一样呢? 答:在那些不单独说明的情况下,本身就有多种含义。 第一,因为不存在的原因而不说,比如因果像水流一样不停变化。 第二,因为相同的原因而不说,比如指舍弃感受。 第三,因为明显的原因而不说,好比第三类能变识所引发的束缚等。
如第八识,已转依位唯舍受俱,任运转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第八识,在已经转化为清净状态的时候,只和“不苦不乐的感受”相伴。这是因为它的活动是自然而然地运行的,始终对所认知的对象保持平等、没有偏执的状态。
無文正判。理第七八,依第四禪任運一類,唯捨受俱,彼定勝故;觀察作智,依諸地起。有說:此智與觀察智同依一地,由觀察智所引生故。雖有兩釋,前說為勝。(記七)
没有文字可以完全正确地判断。按照道理来说,第七识和第八识是依靠第四禅,自然而然地属于同一类,只跟“舍”的感受一起存在,因为那种禅定境界特别殊胜;而观察智慧是依靠各种境界产生的。有人说:这种智慧跟观察智慧是在同一境界里产生的,因为它是由观察智慧引发出来的。虽然有两种解释,但前一种说法更好。《记七》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
一云:舉識問所。(記七)
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系缚,名彼所系。
第六七識,俱惑所縛。(記七)
三乘圣道,有伏灭义;真无我解,违我执故。
此釋三乘無漏正智,隨其所應,違二我執,故不復起。又解云:此文但說生空觀,說我執故。(鈔十九)
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顿断,势力等故。
九地各有九品。(記七)
出世末那,经说有故。
謂《佛地經》說「平等性智相應淨識,即是末那。」又《瑜伽》六十三,引《解脫經》「出世末那」,廣說如彼。故知末那,非唯是染。(鈔十九)
许佛恒行,如镜智故。
任運相續,理應爾故。(記七)
又如未证补特伽罗无我者,彼我执恒行;亦应未证法无我者,法我执恒行。
量云:未起法空應有法執恆行,以未起對治故,猶如我執位。(燈十二、記七同)
初通一切,异生相续。
兩釋:一、明執相續;二、云相續者身。意取此解。(燈十二)
菩萨见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现在前位。
菩薩見道,一向法空,故不說中。又解:中言通見道。護法正宗,相見道中三心,初心唯生空故。(鈔二十常引、記七同)
彼缘无垢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有說隨能引智,同緣一境,隨他引故。故初四地,別緣真俗;五地以上,容有雙緣(同基)。有說初地通緣,《仁王經》中初地菩薩說雙照故。後義為正。(記七)
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
迷杌如法執,謂人喻我執。(記七)
法执俱意,于二乘等虽名不染,于诸菩萨亦名为染。
法執俱意,與生空觀不相違故,於二乘等雖名不染;障法空故,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鈔二十)
等取菩薩生空智,以不障彼智,亦名不染。(燈十二)
《解脱经》中,
(鈔二十引文義記云:「本疏解經名,同基。」)
有义:此俱我见、慢、爱,非根本烦恼,名不共何失?
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二云:即二十攝,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記七同基)
若为主时,应名不共。
七俱見等,假說為主。(記七)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二緣有二:一、根境二,二、通別根。此論無性依初共緣,世親依後。(記七)
不可说色为彼所依,意非色故。
經部通取色、香、味、觸以為肉團,為俱有根。上座部云:四塵肉團,有法處色,為俱有根。瞳內別有淨色,名眼等根。然七心界,許皆是心,不可說色,意非色故。謂意內處、色外處故。又縱依色,亦為內處無二分別,違自宗也,以汝意識如五識故。(記七)
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彼与五根俱时而转,如芽影故。
次經部云:誰言五識有俱有根?許前五根境生後念識故。故論立云:彼必同時,如影依芽,芽影同時。(記七)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灭;若无此识,彼应无染。」谓彼长时无六转识,若无此意,我执便无。非于余处有具缚者,一期生中都无我执,彼无我执应如涅槃,便非圣贤同所诃厌。
量云:無想有情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或汝無想非聖所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記七同基)
由执我故,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由七我執,六不亡相。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記七、燈十二、鈔二十一常引均略)
言相缚者,谓于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
相麤重縛,西方兩釋。一云:相縛,末那為體,六識由此拘於境故,相之縛故名為相縛。一云:即用相分為體,《瑜伽》「末那為相縛」者,由相依力,拘自見故。後智相分,不名相縛,無現行末那於境自在故。雖有兩釋,三藏存後。麤重縛中,一云二障種子、一云彼引無堪任性。評取初解。(記七)
非由漏种,彼成有漏。
由漏種子所隨逐故,現行善等,成有漏者。(記七)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无记业非烦恼引,彼复如何得成有漏?
彼難:豈不由惑心發善業等得成有漏?故破如論。(記七)
由有末那恒起我执,令善等法有漏义成。
問:若末那是有漏正因,何故六十五「五相成有漏」?《集論》六義,不說末那,彼約諸義,此明正因。(記七)
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明第三能變,總有九頌)七門:一名數門、二自性門、三行相門、四三性門、五心所相應門、六三受門、七起位門。(記七)
若得自在,诸根互用,
二解:一云、地上後智引故;一云、八地惑不行故。評取初解。(記七同基)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
若滅道善,殊勝自體可記別故,名之為善。不同有漏,必益二世。(記七)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从定起者,与定相应意识俱转,余耳识生;非唯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
瑜伽釋家有二:一云、在定意識未必取聲,然《解深密》與五同境,且說散位在定不定,故正本言,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一云、不問定散,一切五俱,意必同境。護法因此。故正本云: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記七、燈十三略)
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时方出。
希望尋求。(記七)
由此诚证,五俱意识非定与五善等性同;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幾種意識得俱五識?解云:率爾、染淨、等流,而非尋求及決定心,彼二唯緣過去境界,非現量攝,五俱意識唯現量故。(記七、燈十三略)
問:如前第四云:遇非勝境,可許率爾心後五識間斷;遇勝境位,率爾心後五不間斷。豈不中間起尋求已,方起決定染淨等流?若有尋決,云何不與五識俱耶?解云:遇勝境位,雖多剎那,率爾不斷,而無餘心。若爾,率爾唯是無記,如忿恚天既是勝境可唯無記,不見憤恚,成無記故。解云:許此初起率爾無記,從此心後,起於染淨、等流二心,以不善故。若爾,五識成善染者,必意引生,若不尋求,云何起憤恚?若取尋求,云何非五俱?解云:三藏一解云:許五俱意,通有比量;而集量說五俱現量不說唯言,如緣教等有比量故。又解不許。若爾,前難猶未能通。解云:五俱率爾,雖同無記,不起尋求。由前勢分力,意成善染,引五成善染。(燈十三)
睡起耳識,如定聞聲,亦無文障。(燈十三)
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亦取别相。
且薩婆多西方四說。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用各別故。一云:心通總別,心所唯別,心自在故。一云:心唯取總,所兼總別,勝不隨劣故。一云:心及心所,各取總別,事業同故。大乘同第三,所必隨心故。(記七)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画师资,作模填彩。
(記七敘本疏略,不屬當心所取總。)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诸心所所取别相。
亦取心所未了,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記七)
余处复说,
《中邊論》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同基)《中邊》既無別說,應引西方未釋之教。(記七)
又三皆通有漏无漏,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五識相應苦受,從後得智、大悲力親所引生,故通無漏。(燈十三)
五识俱起,任运贪痴。
二義:一、貪全癡一分與瞋俱癡,是不善故。二、五俱貪癡亦通不善,以發業意所引發故。前說為勝。(記七、燈十三略)
纯苦趣中,任运烦恼不发业者,是无记故。
一釋:不發業言,不簡五識但有隨轉,五識不為轉,因能發業故。(燈十三)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
(記七略敘本疏云:「四句釋《瑜伽》意。」)
或彼通说余杂受处无异熟乐,名纯苦故。
三釋: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俱有。如《二十唯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趣中,一向苦處。」既說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說,各據一義,故不相違。(燈十三)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
此令心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思有二用,謂能自取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正因等。心唯自取,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說,故不相違。取前說勝。(燈十三、記八同、鈔二十二忠安引略)
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
圓鏡智初,亦是能引觀智境類,第二念後名曾受體。(記八)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
從前加行慧境界故,定所行境,亦名所觀。且說善定,名為智依。(記八)
有说此定,体即是心。
經部師計。(記八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