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疏卷第四
唐西明寺沙门圆测撰
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触麤显境,摄受喜乐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这个触觉虽然和所有意识都有关联,但特别属于六识的部分,它的滋养作用最为突出。触觉能够感知粗显的境界,能够引发喜悦快乐,以及带来舒适平和的感受,所以它滋养身心的作用特别强大。
約識辨體。謂據實為論,八識相應,觸皆為食體。然屬六識者,其用偏勝,故立為食。故世親攝論云:此中觸食,屬六識身,即依彼論,釋者不同。一云、彼論即用六識為觸食體,故屬六識身。問:若爾,云何瑜伽攝事分中,用觸為體?解云:攝大乘論、依正道理瑜伽所說隨轉門,故不相違。一云、屬六識者,六識相應觸,非即六識;若作此解,與瑜伽等,皆不相違。雖有兩釋,後說為正。所以者何?瑜伽對法,及此論等,以觸為體,皆不相違。(鈔十六、記六同基略又云:「思食解同。」)
要辨别触食的体性,可以这样理解:实际上,八识都有相应的触,都可以作为食的体性。但其中与六识相关的触,作用特别突出,所以单独把它立为触食。因此世亲的《摄大乘论》说:这里说的触食,是属于六识身的。对于这个说法,有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摄论》就是直接用六识本身作为触食的体性,所以说它“属六识身”。有人问: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瑜伽师地论·摄事分》里,又用“触”作为体性呢?解答说:《摄大乘论》是根据正理,而《瑜伽》所说的是随转门,所以并不矛盾。第二种解释认为,“属六识身”指的是与六识相应的“触”,并不是六识本身。如果这样理解,就和《瑜伽》等论的说法都不矛盾了。虽然有这两种解释,但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呢?因为《瑜伽师地论》、《对法论》以及本论等,都以“触”为体性,这样解释就都不矛盾了。(《钞》卷十六和《记》卷六的说法与窥基大师的《略纂》相同,又说:“对思食的解释也是一样的道理。”)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另外,如果在这个阶段还有第六意识,那么那些心理活动,到底是有还是没有呢?
如果还有心理活动,那经上就不该说“住在这种禅定里的人,所有心理活动都消失了。”
而且,也不该把它叫做“灭受想定”了。
二中無心所者,譬喻師義。有心所者四釋,謂三、四、十、十四,如次受、想、思三,或加於觸,或十大地,或加貪、瞋、癡、慢。(記六)
在二心所中,没有心所的说法,这是譬喻师的观点。有心所的说法有四种解释,分别是三种、四种、十种、十四种。按照顺序来说,三种是指受、想、思;四种是在三种的基础上加上触;十种是指十种大地法;十四种是在十种大地法的基础上再加上贪、瞋、痴、慢。(记六)
然此所破,诸说不同。一云:破三心所。若尔,如何下论说云「既许思等,大地法故。」释云:虽无别体法,然于思上假说有触,故置等言。一云:破四,有等言故。
不过,这里要破除的观点,各家说法不一样。
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是要破除三种心所。如果真是这样,那怎么解释下面论文里说的“既然承认思等是大地法”呢?解释是:虽然没有独立的实体法,但在思的基础上,假立说有触,所以用了“等”这个字。
另一种说法认为:这是要破除四种,因为用了“等”字。
一云:破十,或破十四。(鈔十六、記六略)
然行于法,有徧非徧;
彼說佛語,亦由尋伺,彼即生難。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孰是誰非?解云:然行於法,有徧非徧。(記六)
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成觸經部,唯等取思,三大地故。生觸經部,等取思觸,四大地故。(記六)
既尔,信等此位亦无。
經部以思分位,名信等故,例思令無;觸、受、想中,皆以有心位為同喻成量。(記六同基)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不见余心离心所故。余徧行灭,法随灭故、受等应非大地法故、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许则应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量云:滅定必無意識,無心所故、徧行滅故,如悶絕等。(記六同基)
或可喻無餘滅,準《成業論》,許有細心,亦許睡悶,猶有心故。或可滅定意識應滅,徧行滅故,如語隨滅。又汝受等應非大地,不徧心故,猶如貪等。彼若救言;唯據有心故立量破,無心所故,如色應非相應法也。又救:何妨爾時非也,如無表色,色中無礙故。破:如色無所依等,我許無表,思非色故。(記六)
若谓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
彼宗身語,無想滅定,及四想等,是等起善。不許心體,亦是等起。(記六)
谓染净法,以心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此有五釋。(鈔十六)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
約緣起支,雙破經部及薩婆多。薩婆多云:現行善心,名為行;初生染識,名為識。受生初念,潤故雜染。依經部宗,現行三業為行;彼行所熏,結生染識所持業種為識。(記六)
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又解:兼破經部。《攝論》云「彼亦結生染識故。」(記六)
应说名、色,行为缘故、时分悬隔无缘义故;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識支所攝,緣義不成,兼破經部,先業久滅,無受熏識。於受生識,行緣無義。(記六同基)
明知經部業所熏種,名為識支,即彼被潤,有用名有。今未必然,所熏識中,行種增長,名為有支。能轉種識,何非識支?既先釋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轉識,許為識支;知彼識支,同薩婆多也。(記六)
又解:非但破取緣有,後後諸支緣義不成。(記六同基)
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
(記六略敘本疏云:「就難陀釋,更加業種。」)
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此文略不說業,業種色識,無熏義故。(記六)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
自下第二,火辨師釋。(鈔十七、燈十一、記六均同)
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唯内处故。
此說實能感五識業,說五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說,非正感故。由此思種,非唯執受、非唯色蘊、非唯內處,違聖教說,此三皆唯。(燈十一、記六略)
第八类余,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第八賴耶有俱有依,二恆轉中隨一攝故,猶如第七。(記六)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识种亦应许依现识。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能熏與種,望新生依、望舊長依,所熏本識為久住依。(記六)
此中正明俱有依。如何義準因緣為例?解云:理實不應為例,而淨月意,前三師皆不許種亦有所依,故今義準令種識亦有所依。量云: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隨一攝故,猶如現識。雖彼所依因緣、俱有二依不同,而依義齊,且引為例。所以者何?能熏有因緣義,異熟望種非因緣故。此意且引為例者,雖成因緣為所依,且取依義。因緣、俱有同是依義。若云:因緣依第八現行,望種即非。為避此過,云且引義例。(燈十一、記六略)
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徧依诸根,恒相续转。」
相傳《楞伽經》也。勘二本經無;或其文本有,應譯者闕。(記六)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
必具四義,方成所依。一、決定義,且𥳑前師同緣意識所依五識有色、賴耶所依色根聲等,一切餘法亦爾;以彼不定,非所依故,翻成前師之所不許五識亦依第七八等。二、有境義,即𥳑種子命根等法,雖決定有,非所依故。三、為主義,𥳑徧行五雖定有境,非所依故。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𥳑第三師能熏所熏為種所依,不能令種取所緣故;及遮六根,除心心所,於餘色等能為所依。(記六同基)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别故。
問:豈不五識得自在位,通緣異境?如何眼識與離根同境?解云:眼識緣六境時,根亦隨識同取六境。境雖雜亂,根不雜。至第五卷,當廣分別。(鈔十七)
有义:前说未为究理。
第二淨月、安慧師,許三位無末那故。(燈十二、記六略)
且前五识,未自在位、遇非胜境,可如所说。
八地以前,未自在位,境亦非勝,可不相續。此有四句:一、心勝境非勝,謂等流心於劣境起;二、境勝心非勝,於地獄內起率爾心;三、心境二俱勝,謂於勝境起等流心;四、心境俱非勝,謂於劣境起率爾心。今依第四,縱許不續。(記六)
若增胜境相续现前,逼夺身心不能暂舍;
此有一句,境勝心非勝,謂率爾心。此中應有等流心境俱勝,已攝在前等流心中。(燈十二)
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通六欲天。(燈十二、記六同)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为主,能作等无间缘,此于后生心心所法,开避引导,名开导依。
必具四義:一、有緣慮,𥳑色不相應無為也;二、為主,𥳑諸心所;三、能作等無間,𥳑異類識;四、此於後生開避引導,就自類中𥳑羅漢後心。(記六)
然《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者,是纵夺言。
若不許色等無間緣,如何《攝大乘論》第三卷云「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略)不應道理,(略)唯可容有等無間緣。」無性釋云「是經部計,故作此通。」此如前釋,上座部以經為量者,皆為經部,非是二十部中經部。(鈔十八忠安引)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所缘云何?
雖有四釋,第四為正。(記七)
亦不应说二执前后,此无始来一味转故。
以境同故。(記七)
但缘藏识见分非余;
(記七略敘本疏云:「不別論。」同學鈔四之三敘本疏云:「此下不引對法第二,可為潤色。」)
或此执彼,是我之我。
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說前念我之後念我,乃至廣說。(記七同基)
由斯兼释,所立别名,能审思量,名末那故。
何故釋名門但解末那,三性門中即解心所?解云:理實於諸門中皆有二義,影略互顯。(燈十二)
分别俱生、外境内境、所陵所恃、麤细有殊,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分別起中容有不俱,非一切爾,有緣內境愛慢俱故。(記七)
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妄念及邪𥳑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且如六識,雖未曾受而曾受類;設緣滅道曾聞名類,染淨等流,率爾之類;末那亦爾,無始所緣賴耶種類,故有妄念。(記七同基)
如疑人杌,
無覆無記,異熟生攝。(記七同基)
妄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徧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𥳑择故。
問:如起邪慧,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二說。一云:有慧分時不說癡分,名義順故。無慧分時,說有癡分,徧染心故。一云:總相癡慧上立一不正知,如不放逸,依四法立,不別別說,二相應故;餘妄念等,準此應知。(記七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