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义比量品第三
他义比量者, 善显自见义。
其显所比者, 许为因义境。
唯说自体性, 自所乐不遣。
现义及比量, 信许于自依。
诸正理派说, 谓显示所立,
义显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应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则无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则因全无义。 前定词无义,
后则非所乐。 对论轨者说:
如是说所立, 宗性故非有,
此观察所乐, 唯返所不乐。
对正理派说: 由宗与因违,
谓宗过非理。 诸未善学者,
说彼异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违相应。
所有因似因, 多属于宗法,
故于因等义, 先广显宗法。
宗法于同品, 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总是所立故, 法有法单独,
虽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说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随一,
相反或犹豫, 法成非所许。
不许皆能破。 若俱极成者,
能破或能立。 余者许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于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由宗因之语,
应成非所乐, 当知是答彼,
由彼门合故。 说因宗所随,
宗无因不有, 依第五显喻,
由合故知因。 若说反破者,
应成为无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别解因。 应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门,
当知说过破。 无异言即此,
于别法宣说。 言同品于品,
不许此有异。 彼余彼相违,
于二种异品, 无因及相违,
唯由于简别。 唯同品非有,
虽是同一相, 多义转应理。
总随转非愚。 所量作无常,
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于同有及二,
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乐说唯一数,
于相违疑故。 如是疑及因,
见决定为一。 诸具二相者,
许二二非一, 众多若不违,
尤其于一转, 若法是不共,
共决定相违,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观宗法审察,
若所乐违害, 成踌躇颠倒,
异此无似因。 邪证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由违害于彼,
此成相违因。 共与差别法,
及所立二种, 初二是犹豫,
余观待分三。 由随行不行,
返随不成故。 非于一随行,
及返应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无俱非。 随遮其所无,
即成所成义, 彼一余二转。
若如转成者, 由白色德依,
应逆其次第, 了知三二一。
显示一言故, 反所立于违。
若随所转者, 于差别愚蒙。
对论轨者说, 若显异品无,
便说为因者: 若异品唯无,
不共应成因。 指定唯异无,
唯等遍为因, 非许唯同有,
于一见多义。 若示彼体者,
述因则无能。 如实义未说,
由何相于何, 如超越能知,
不见义能立? 眼所取等声,
应成无常因。 若谓未说者,
于何何未说, 俱行于所立?
非尔由二喻, 即见无常等,
岂许余所立。
他义比量能很好地显示自己所见的义理。它所显示的被比度对象,被认为是因的义境。只说自体性,自己所乐许的,不违背现量和比量,信许是依于自身的。
正理派说:显示所立义,如果显示不成,那不成因和喻也应该成立所立。如果法是所立,就没有同法;有法是所立,那因就完全没有意义。前面的定词没有意义,后面的则不是所乐许的。
对论轨者说:这样说所立宗性的缘故,所以没有这种观察。所乐许的只是返还所不乐许的。
对正理派说:由宗与因相违,说宗有过失是不合理的。
诸未善学者说:那异法喻,这不是用它的因来量度其所立。非相违相应,所有的因似因,多属于宗法。所以在因等义中,先广显宗法。宗法在同品中,说有、非有、俱;在异品中各有三种:有、非有、及二。总是所立故,法有法单独虽然不是真正的所立,是它的一分故,假说名为所立。由彼俱成法而得到名言故。如果俱或随一相反或犹豫,法成非所许,不许皆能破。如果俱极成者,能破或能立,其余者许重成。有法非能成,有法及于法,法亦非有法,法成法成故,有法亦如是。由宗因之语,应成非所乐,当知是答彼。由彼门合故,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依第五显喻。由合故知因,若说反破者,应成为无因,由二喻成故,故非别解因。应非宗法故,由先有所立,如是因宗门,当知说过破。无异言即此,于别法宣说,言同品于品,不许此有异。彼余彼相违,于二种异品,无因及相违,唯由于简别,唯同品非有。虽是同一相,多义转应理,总随转非愚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翻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乐说唯一数,于相违疑故,如是疑及因,见决定为一。诸具二相者,许二二非一,众多若不违,尤其于一转。若法是不共,共决定相违,遍一切于彼,皆是疑因性。观宗法审察,若所乐违害,成踌躇颠倒,异此无似因。邪证法有法,自性或差别,由违害于彼,此成相违因。共与差别法,及所立二种,初二是犹豫,余观待分三。由随行不行,返随不成故,非于一随行,及返应成因。成二者非有,有亦无俱非,随遮其所无,即成所成义。彼一余二转,若如转成者,由白色德依,应逆其次第,了知三二一。显示一言故,反所立于违,若随所转者,于差别愚蒙。对论轨者说,若显异品无,便说为因者,若异品唯无,不共应成因。指定唯异无,唯等遍为因,非许唯同有,于一见多义。若示彼体者,述因则无能,如实义未说。由何相于何,如超越能知,不见义能立,眼所取等声,应成无常因。若谓未说者,于何何未说,俱行于所立,非尔由二喻,即见无常等,岂许余所立。
诸正理派者说:从同法说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对彼曰:
那些研究逻辑论证的人说,通过相同事例来说明比喻,它就能成立所要证明的结论,这就是因。针对他们,回答说:
若同法能立, 非分非第五。
谓语应简别, 于能立非理。
俱应得他性, 彼非同法因。
非彼二过故, 应时亦无他,
各相违害故, 假立亦非有。
故第六于彼, 差别亦无义。
非许一切语, 何许应简别?
无许为不许, 超越主要声。
唯异门于总, 非有其特殊,
彼似空异法, 于同应是因。
如果同法能成立,那就不是部分,也不是第五个谓语,应当加以区分。能成立是不合理的,两者都应获得他性。那不是同法因,因为没有那两种过失。应当说,那时也没有他者,因为各自互相违害。假立也不是有,所以第六个在它那里,差别也没有意义。不承认一切语言,承认什么应当区分?不承认,为了不承认,超越主要声音,只是异门。在总体中不是有它的特殊,那就像空一样,异法在同中应当是因。
诸胜论者说:彼相应之法是因。对彼曰:
胜论派的人说,那些相应的事物是原因。对此,回应说:
总性应成法, 法有法非宗,
不共亦得成, 宗相应之法。
复次诸不定,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应立。
总体应该能成立,每个法都可以作为有法,不是宗派不共的,也能成立宗派相应的法。再者,各种不定的成立,有空等量式,不应该成立。
诸数论者说:由彼量式所立差别,比量有二种,谓相应与反破。对彼曰:
不知量境故, 所立法能立,
是广语未说, 不具胜随行。
语亦度非理, 与宗义相违,
无净故非有, 异如树皮等。
随行皆成者, 有一类随行,
余亦唯一果, 亲因亦成彼。
非外俱过故。 虽许亦相违,
亦应成不定。 喻由缺所立,
故彼亦非有。 非成由差别,
障碍因非二。 二式亦非理,
最后者相反, 遣一彼非理,
非如具有五。 由破一一敌,
许为后边者, 敌答无边际,
应皆成反破。 是为中间颂。
由于论轨中, 未说不成别,
亦未说错乱, 彼亦有不共,
亦相违决定。 一相违总同,
一不成不共, 未说相反由,
及违害所乐。
诸正理派者说:有错乱者,即是不定。非有差别。说:违宗所许是为相违。余相违非他。说:为抉择应时义故,所列举者,名时相同。此应成不定。说能立与所立无差别故,名同所立。此非不成。说延时而说,名过时者,此是不完全成立所立故。
若如胜论者, 无有或相违,
相反说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