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卷下
提婆菩薩造 婆藪開士釋
姚秦三藏鳩摩羅什譯
破異品第四
外曰:汝先言,有一瓶異,是亦有過。有何等過?
內曰:若有等異一一無(修妬路)。若有一瓶異各各無。瓶與有一異者,此瓶非有非一。有與一瓶異者,非瓶非一。一與有瓶異者,非瓶非有。如是各各失。復次若瓶失,有一不應失。有失,一瓶不應失。一失,有瓶不應失。以異故。譬如此人滅,彼人不應滅。
外曰:不然。有一合故,有一瓶成(修妬路)。有一瓶雖異,瓶與有合故瓶名有,瓶與一合故瓶名一。汝言瓶失、有一不應失者,是語非也。何以故?異合故。異有三種:一合異;二別異;三變異。合異者,如陀羅驃、求那。別異者,如此人、彼人。變異者,如牛糞團變為灰團。以異合故,瓶失一亦失,一失瓶亦失,有常故不失。
內曰:若爾多瓶(修妬路)。瓶與有合故有瓶,瓶與一合故一瓶,又瓶亦瓶,是故多瓶。汝言陀羅驃、求那合異故,瓶失一亦失、一失瓶亦失者,我欲破汝異,云何以異證異?應更說因。
外曰:總相故、求那故,有一非瓶(修妬路)。有是總相故非瓶,一是求那故非瓶,瓶是陀羅驃。
內曰:若爾無瓶(修妬路)。若有是總相故非瓶,一是求那故非瓶,瓶是陀羅驃故非有非一,是則無瓶。
外曰:受多瓶(修妬路)。汝先說多瓶欲破一瓶,更受多瓶。
內曰:一無故多亦無(修妬路)。汝言瓶與有合故有瓶,瓶與一合故一瓶,又瓶亦瓶。若爾世界言一瓶,而汝以為多瓶,是故一瓶為多瓶。一為多故則無一瓶,一瓶無故多亦無,先一後多故。復次初數無故(修妬路)。數法初一,若一與瓶異,則瓶不為一,一無故多亦無。
外曰:瓶與有合故(修妬路)。瓶與有合故瓶名有,非盡有。如是瓶與一合故瓶名一,非盡一。
內曰:但有是語,此事先已破,若有非瓶則無瓶。今當更說瓶應非瓶(修妬路)。若瓶與有合故瓶有,是有非瓶。若瓶與非瓶合者,瓶何以不作非瓶?
外曰:無無合故非非瓶(修妬路)。非瓶名無瓶,無則無合,是故瓶不作非瓶。今有有故應有合,有合故瓶有。
內曰:今有合瓶故(修妬路)。若非瓶則無有,無有則無合,今有合瓶故有應為瓶。若汝謂瓶未與有合故無,無故無合;如先說,無法故無合。如是未與有合時瓶則無法,無法故不應與有合。
外曰:不然。有了瓶等故,如燈(修妬路)。有非但瓶等諸物因,亦能了瓶等諸物,譬如燈能照諸物。如是有能了瓶故,則知有瓶。
內曰:若有法能了如燈,瓶應先有(修妬路)。今先有諸物,然後以燈照了。有若如是者,有未合時瓶等諸物應先有。若先有者,後有何用?若有未合時無瓶等諸物,有合故有者,有是作因非了因。復次若以相可相成,何故一不作二(修妬路)。若汝以有為瓶相故知有瓶者,若離相可相之物則不成,是故有亦應更有相。若更無相知有法為有者,瓶等亦應爾。燈喻先已破。復次如燈自照,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外曰:如身相(修妬路)。如以足分知有分為身,足更不求相。如是以有為瓶相,故知有瓶,有更不求相。
內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頭中無足(修妬路)。若有身法於足分等中,為具有耶?為分有耶?若具有者,頭中應有足,身法一故。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有分如分(修妬路)。若足中有分與足分等,餘分中亦爾者,則有分與分為一,是故無有有分名為身。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有分無故,諸分亦無。
外曰:不然。微塵在故(修妬路)。諸分不無。何以故?微塵無分,不在分中。微塵集故,能生瓶等果,是故應有有分。
內曰:若集為瓶一切瓶(修妬路)。汝言微塵無分,但有是語,後當破,今當略說。微塵集為瓶時,若都集為瓶,一切微塵盡應為瓶。若不都集為瓶,一切非瓶。
外曰:如縷渧集力。微塵亦爾(修妬路)。如一一縷不能制象,一一水渧不能滿瓶,多集則能。如是微塵集故力能為瓶。
內曰:不然。不定故(修妬路)。譬如一一石女不能有子,一一盲人不能見色,一一沙不能出油,多集亦不能。如是微塵,一一不能,多亦不能。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修妬路)。縷、渧分分有力,能制象、滿瓶。石女、盲、沙分分無力故,多亦無力,是故非不定,不應以石女、盲、沙為喻。
內曰:分有分一異過故(修妬路)。分有分若一若異,是過先已破。復次有分無故分亦無。若有分未有時,分不可得,云何有作力?若有分已有者,分力何用?
外曰:汝是破法人(修妬路)。世人盡見瓶等諸物,汝種種因緣破,是故汝為破法人。
內曰。不然。汝言有與瓶異,我說若有與瓶異是則無瓶。復次無見有、有見無等(修妬路)。汝與破法人同,乃復過甚。何以故?頭足分等和合現是身,汝言非身,離是已別有有分為身。復次輪軸等和合現為車,汝言離是已別有車。是故汝為妄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