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论善显密意疏(卷十二)
宗喀巴大师造
释第六胜义菩提心之九
卯五 明他宗无系属
说明其他宗派没有关联
寻求我执所缘假我义,有计为五蕴,有计为唯心者。若如彼宗,则至自身有诸蕴时,即应有补特伽罗我执生起。以计我执所缘之我义,是寻求所得而立,彼即补特伽罗我执所依境,是有事故。颂曰:
寻找执着于“自我”时,那个被当作“我”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有的人认为就是五蕴(色、受、想、行、识),有的人认为只是心识本身。如果像他们宗派所主张的那样,那么,一个人只要自身具备了五蕴,就应该立刻产生执着于“补特伽罗”的“我执”了。因为他们认为,“我执”所执着、所攀缘的那个“我”的概念,是通过寻找、推求而得到的,并且以此作为建立“补特伽罗我执”的基础。这个“我”的概念是存在的,是“我执”生起的依据。偈颂说:
『证无我时断常我,不许此是我执依,故云了知无我义,永断我执最希有。』
真正明白无我的时候,就能断除那种认为自我永恒存在的错误观念。要知道,这种永恒自我的想法,并不是我们执着于自我的根本原因。所以说,能够彻底理解无我的道理,永远断除对自我的执着,这是非常了不起、非常稀有的成就。
汝计现证补特伽罗无我时,唯断除常我。然不许此常我,是俱生我执萨迦耶见所缘行相任何所依境。故云唯见无此常我,修习彼智,使能永断无始传来之我见。噫汝此事,可谓最希有矣。
你认为,在体验到“人无我”的时候,只是断除了那个“恒常不变的我”。但是,你却不承认这个“恒常的我”,其实是与生俱来的“我执”所执着、所攀缘的对象。所以说,你仅仅认为“没有这个恒常的我”,然后去修习这种认知,就指望能永远断除从无始以来就有的“我见”。唉,你的这种想法,可以说是最稀奇古怪的了。
计唯见无有常我,即能断无始我执。当以世喻明其毫无系属。颂曰:
如果认识到没有永恒不变的自我,就能断除无始以来的自我执着。可以用世间的比喻来说明这种毫无关联。偈颂说:
『见自室壁有蛇居,云此无象除其怖,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诚为他所笑。』
看见自己屋里的墙壁上有条蛇,就说:“这头大象能消除恐惧。”如果这也能消除对蛇的害怕,唉呀,那可真要被别人笑话了。
有诸愚人,见自室壁中有蛇居住,甚可怖畏。余人告曰,汝勿恐怖此室无象。若谓由知彼室无象,非但能除象怖,亦能除蛇畏者。噫嘻,诚为智者所窃笑也。若有毒蛇恐怖因缘。唯因他语,由知无象,便安闲居住,不知恐怖,不作除彼恐怖之方便。则定遭蛇噬。如是仅见无如象之常我。若谓修习彼义,亦能断除无始传来如蛇之我执恐怖,便安闲而住者。必不能除,缘五蕴之我执萨迦耶见。故彼补特伽罗亦定不能解脱生死。此显自他各部诸欲决择诸法真实义者,由不知破除俱生我执所执境,而作决择余真实义之建立,皆徒劳无果。故知此义至为切要。
有些糊涂人,看见自家墙壁里有蛇住着,觉得非常可怕。别人告诉他说:“你别害怕,这屋里没有大象。”如果认为,只要知道这屋里没有大象,就不仅能消除对大象的恐惧,连对蛇的恐惧也能一并消除的话。唉呀,这确实要被有智慧的人偷偷笑话了。如果是因为有毒蛇而感到害怕,却只因为别人一句话,知道没有大象,就安心住着,不觉得害怕,也不想办法去消除对蛇的恐惧。那肯定会被蛇咬到。同样道理,如果仅仅认识到没有“常我”这种像大象一样的东西,就以为修习这个道理,也能断除那像蛇一样、从无始以来就有的“我执”的恐惧,于是安心住着。那肯定无法消除,那种把五蕴执着为“我”的“萨迦耶见”。所以,这个人也肯定不能从生死轮回中解脱出来。这说明,无论是自己还是其他各派,那些想要探究事物真实意义的人,如果不知道破除与生俱来的“我执”所执着的对象,而去建立、探究其他什么真实意义,那都是白费力气,没有结果的。所以,明白这个道理,是极其重要、极其关键的。
寅三 破能依所依等三计分二,卯一 正破三计,卯二 总结诸破。今初
寅三、破除三种错误观点:能依、所依等 分为两部分: 卯一、正式破除三种错误观点 卯二、总结以上各种破除
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已说我与五蕴自性一异不成,今说我蕴亦无自性更互相依。颂曰:
前面已经说过,我和五蕴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现在要说明,我和五蕴本身都没有独立实在的自性,它们是互相依存的。偈颂说:
『于诸蕴中无有我,我中亦非有诸蕴,若有异性乃有此,无异故此唯分别。』
在五蕴里面没有我,我里面也没有五蕴。 如果它们性质不同,才可能有这种关系, 但它们的性质没有不同,所以这不过是头脑的分别罢了。
于诸蕴中无有自性能依之我。于我中亦非有自性能依之诸蕴。何以故?若蕴与我,有自性成就之异性,乃可有此自性成就之能依所依二种分别。然实无自性成就之他性。故此自性成就之能依所依,唯是显倒分别之所安立。喻如世间盘酪异性,乃见能依所依。我与诸蕴,未见是事,故能依所依都无自性也。
在人的身体和念头(蕴)当中,根本找不到一个固定的、能作为依靠的“我”。反过来,在“我”这个观念里,也找不到一个可以来依靠、固定的身体和念头。为什么呢?如果身体和自我是两种截然不同、各有固定本质的东西,那才能说它们之间有一种能依靠、能被依靠的关系。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各自固定不变的本质。所以,那种“能依靠”和“被依靠”的关系,纯粹是人自己瞎想出来的错觉。就好比世间人觉得奶酪和碗的形状是两回事,才会说奶酪“依靠”碗。但自我和身体、念头之间,根本不存在这种实实在在的区分,所以,“能依靠”和“被依靠”也都只是一场空,没有真实固定的本性。
我亦非自性有五蕴,颂曰:
我本身也不是固定不变地拥有五种积聚(色、受、想、行、识)。有一首赞颂这样说:
『我非有色由我无,是故全无具有义,异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无一异性。』
我不是一个有固定颜色的东西,因为“我”本来就没有。所以,根本不存在“具有颜色”这回事。就像说有个人和一头有颜色的牛,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样,“我”和“颜色”都没有一个相同或不同的固定性质。
亦不许我自性有色蕴。何以故?以我与诸蕴自性一异,皆已破讫。是故我与诸蕴无自性具有义。以具有之因缘,异性者,如云:天授有牛。不异性者,如云天授有色。然我与色,俱无一性异性,故我亦非自性有色也。破自性有余四蕴,应知亦尔。
也不许我自己本质上就有色蕴。为什么呢?因为我和各种蕴的本质上一样或不一样的情况,都已经被破除了。所以,我和各种蕴本质上并没有真正存在的关系。所谓有关系,就像说“天授有牛”那样,是不一样的关系;所谓没有不一样的关系,就像说“天授有颜色”那样。但我与色,既没有一样的关系,也没有不一样的关系。因此,我也不是自己本质上就有色。破除其他四种蕴,道理也是一样。
卯二 总结诸破
总结所有破斥
今当总结以上诸破,由行相所缘颠倒数量门明萨迦耶见,颂曰:
现在我应当把上面的各种破除总结一下。通过“行相、所缘、颠倒、数量”这几个方面来说明“萨迦耶见”,偈颂是:
『我非有色色非我,色中无我我无色,当知四相通诸蕴,是为二十种我见。』
『我不是颜色,颜色也不是我。颜色中没有我,我中也没有颜色。你们要知道,这四种情况对应所有构成身心的要素,就成了二十种对于“自我”的误解。』
色非是我而见为我。我非自性有色而见为有色。我自性不在色中,色亦不在我中,而见相在。如于色蕴所说四种萨迦耶见,当知于受等四蕴,皆有四见。是为二十种萨迦耶我见。
人们错把物质世界当做"我"。实际上,"我"并非天生就带有物质属性。我的本质不在物质中,物质也不存在于我的本质里,人们却硬要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就像对物质构成的色蕴有四种错误的自我看法一样,对于感受、想法、意志、认识这四种精神层面的蕴藏,也各有四种类似的错误看法。总共加起来,就有二十种执着于"我"的错误见解。
若谓:此加我异色蕴见,于一一蕴可作五类观察,中论亦云:「非蕴不离蕴,此彼不相在,如来不有蕴,何处有如来。」应成二十五种我见,云何只说二十种耶?曰:二十种萨迦耶见,是经所建立。建立之理,谓萨迦耶见,若不先取五蕴,必不能起我执。故由四相缘虑诸蕴执以为我。执离五蕴第五相为我者,唯诸外道乃起彼执。故经不说第五事。中论说第五异品者,当知是为破外道而说也。
有人可能会问:我们看待“我”和“色蕴”的关系时,可以对每一蕴做五种不同的观察。比方说,《中论》也提到:“‘我’既不是五蕴本身,也不是和五蕴分离的东西;‘我’和五蕴不相在,如来不拥有五蕴,那么到底哪里还有如来呢?”这样算下来,应该会有二十五种对“我”的执着看法。可为什么经书里面只说了二十种呢?
回答是:二十种“我见”,是佛经里头建立的。建立的道理是这样的:一个人如果心里没有先抓住“五蕴”这个概念,就不可能生起“执着有个我”的想法。所以,这种“我见”从四个不同的角度(色、受、想、行、识)去考虑、抓住诸蕴,然后认定一个“我”。
至于那种认为“我”是离开五蕴、独立存在的第五种情况,那是只有外道才会有的执着想法。因此,佛经里并不把第五种情况算进去。而《中论》里提到第五种“不同”的情况,我们应该明白,这是为了破除那些外道错误的见解才这样说的。
经言:「以金刚智杵,摧坏二十种萨迦耶见高山,证预流果。」此义,颂曰:
佛经说:“用像金刚一样坚固的智慧,击碎二十种错误的自我观念的高山,就能断除烦恼,得到初步的修行成果。”这个道理,用诗偈来总结说:
『由证无我金刚杵,摧我见山同坏者,谓依萨迦耶见山,所有如是众高峰。』
依靠证悟无我的金刚杵,能摧毁像高山一样的自我执著。这正是说:所有那些像高山一样的烦恼,都是建立在执着“我”和“我的”这座大山上的。
萨迦耶见山,以我为所缘,执有自性为行相。未以圣金刚智杵摧坏之前,始从无始生死而有,从无明地基之所发起,日日增长烦恼巉岩,竖穷三界横遍十方。经现证无我金刚智杵摧坏之后,与所摧我见同时摧坏者,谓依根本萨迦耶见山而住,即前所说五蕴各有四相之二十种高峰也。释论译为:「与最高峰同时坏者,当知彼等即是高峰。」今如颂译,谓与根本萨迦耶见同时。又俱生萨迦耶见我执,都非前说二十种见摄。故论云:「依萨迦耶见山。」谓二十种萨迦耶见高峰,依止根本萨迦耶见而住。然预流果所断,与二十种见同时之根本萨迦耶见,亦是分别我执。彼非仅执我是有自相,且计彼执为应正理。是依邪宗所薰之种子,为预流所断也。
我执这座大山,以"我"为核心,执着地认为"我"是真实不变的。在没有被智慧这把金刚杵摧毁之前,它从无数生死以来就一直存在,从无明的根基中生起,每天都在增长烦恼的险峻山峰,向上贯穿三界,向四周遍布十方。一旦被现证无我的智慧金刚杵摧毁之后,和我执同时被摧毁的,是建立在根本我执大山上的那些东西——就是前面说的五蕴各有四种相,总共二十种高峰。
释论翻译成:"和最高峰同时被摧毁的,要知道那些就是高峰。"现在按照偈颂的意思来说,就是和根本我执同时被摧毁。而且,与生俱来的我执,并不属于前面说的二十种见解。所以论中说:"依靠我执大山。"意思是,那二十种我执的高峰,都是以根本我执为基础而存在的。
不过,预流果圣人所断除的,是和二十种见解同时生起的根本我执,这并不是无始以来就有的我执,而是后天学习、推理出来的我执。它不只是执着于"我"是真实存在的,还认为这种执着是正确的。这种我执,是因为受到了错误见解的长期熏习,所以成了预流果圣人所断除的对象。
寅四 破不一不异之实我分二,卯一 叙计,卯二 破执。今初
第四部分 破除所谓"既是相同又不是不同的真实自我" 分为两层:第一层 陈述错误观点,第二层 破除错误执着。现在开始讲第一层。
今为破正量部所计实我,颂曰:
现在为了破除正量部所主张的"真实自我"这种错误观念,我用偈颂来说明:
『有计不可说一异,常无常等实有我,复是六识之所识,亦是我执所缘事。』
执着于那些说不清是一样、还是不一样,是永恒、还是无常等等的道理,觉得其中有个真实的“我”,这些都是六种识所认识的对象,也是“我执”所认定的东西。
正量部有云:「由离诸蕴无我故」之理,我与诸蕴非是异性。亦非即蕴为性,若是则我应有生灭故。故我与五蕴一性异性俱不可说,亦不可说我是常无常。然计彼我是实物有,以是能作二业者,与能受苦乐二果者,及是系缚生死者,与解脱涅槃者故。复计彼我是六识之所识,亦计彼我是我执所缘事也。
根据经典中的说法“离开五蕴就没有一个‘我’存在”这个道理,“我”和“五蕴”并不是两种各自独立的东西。同时,“我”也不就等于“五蕴”本身,因为如果等于,那么“我”应该会随着五蕴的生灭而生灭,那就没个不变的主体了。所以,既不能说“我”和五蕴完全一样,也不能说完全不一样;既不能说“我”是永恒的,也不能说是无常的。尽管如此,他们又认为这个“我”是真实存在的东西,因为它能做出善业恶业这两种行为,也能承受快乐和痛苦这两种结果;它还被生死轮回捆绑着,同时也能通过修行获得解脱、达到涅槃的境界。他们还说,这个“我”是眼、耳、鼻、舌、身、意这六种认识能力所认识的对象,也是“我执”这种烦恼所攀附的对象。
卯二 破执
此计实有补特伽罗,亦不应理。颂曰:
这种实有的“人我”观点,也是不合理的。偈颂说:
『不许心色不可说,实物皆非不可说,若谓我是实有物,如心应非不可说。』
不执着心的颜色形状,这些都说不清楚。真实的东西都不是能用语言描述的。如果说“我”是真实存在的东西,那就像心一样,也是说不清楚的。
如不许心与色是一性异性俱不可说法,则诸实物皆非不可说者。若谓我是实物,则应如心,非是一异俱不可说也。此颂已明,不可说者定非实有。次显假有补特伽罗,颂曰:
如果说不允许说心和物质是相同的性质,还是不同的性质,这两种说法都不能成立,那么所有真实存在的东西就不都是不可说的。如果说“我”是真实存在的,那就应该像心一样,不能说它既不是相同也不是不同。这首偈颂已经说明,不可说的东西一定不是真实存在的。接下来要说明假名安立的“人我”,偈颂说:
『如汝谓瓶非实物,则与色等不可说,我与诸蕴既叵说,故不应计自性有。』
你刚才说瓶子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那么它和物质现象(色)等一样,都是无法确切说明的。既然“我”和身体的各种组成元素也都没法说清楚,所以就不应该认为它们有独立的真实本质。
如汝谓瓶非是独立之实物,则计彼体与色等支分,不可说是一性异性。如是彼我,既与诸蕴,是不可说一性异性之假有。故不应计补特伽罗为自性有也。
就像你刚才说的,瓶子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东西,它的本体和颜色等部件的关系,既不能说完全相同,也不能说完全不相同。同样地,这个“我”和构成身心的各种部分之间,也是既不能说完全一样,也不能说完全不同,它只是假借名称而存在,并不是真正独立的东西。所以,不应该把一个人当作是本来就独立存在的实体。
如是二颂,已破实有,成立假有。今当更述一异,为实法所依。以我非所依,破我实有。颂曰:
这里的两首偈颂,已经打破了“真实存在”的说法,证明了“假名存在”的道理。现在要再说一下“相同”和“不同”的关系,这才是真实佛法所依靠的基础。因为“自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依靠,所以破除了“自我真实存在”的见解。偈颂说:
『汝识不许与自异,而许异于色等法,实法唯见彼二相,离实法故我非有。』
你所理解的“认识”这个概念,它自己跟自己没什么不同,但却被说成跟“物质”这些事物不同。真正实在的东西,只有在那两个对立的样子里才能见到。离开了实在的东西,所谓的“我”根本就不存在。
若如汝计我实有者。如汝内识不许与自体相异,则补特伽罗亦定不异自体,即可说为一。又如汝识许与色等为相异法,则补特伽罗亦可说与诸蕴相异也。凡诸实法,决定唯见彼一异二相。故我非实有,以离一异实法理故。
假如按照你说的那样,"我"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就像你的内在意识不能和它本身不一样,人这个实体也肯定不能和自己不一样,那就可以说它是"同一的"。又比如你的意识被认为和物质等东西是两回事,那么人这个实体也可以说和各种身心组合的东西是两回事。凡是真实存在的东西,我们观察它时,只会有"同一"或者"不同"这两种情况。所以"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既不符合"同一"的道理,也不符合"不同"的道理。
寅五 明假我及喻分四,卯一 明七边无我唯依缘立如车,卯二 广释前未说之余二计,卯三 释妨难,卯四 余名言义均得成立。今初
如上观察实有补特伽罗,不应道理。颂曰:
如果按照上面说的那样去观察,认为确实有一个独立的"人我"存在,那是不合理的。颂文说:
『故我执依非实法,不离五蕴不即蕴,非诸蕴依非有蕴。』
所以说,我对自我的执着,并不是建立在真实不变的东西上的。它既离不开五蕴,但又不等同于五蕴本身;它既不是依靠五蕴才存在的,也不是五蕴所包含的。
故我执所依,非有自性之实法,以观察时,我非离蕴别有异体,诸蕴总别亦非是我。我非诸蕴之所依蕴在我中,亦非以蕴为我所依我在蕴中,我亦非自性能有诸蕴也。是故内教诸部,随计假我,或计我非胜义可得。然皆不应计如上行相。颂曰:
所以我执着的基础,并不是一个真正存在、有自性的东西。因为仔细分析的时候就会发现,“我”并不是脱离五蕴而独立存在的另一个实体;五蕴作为一个整体或分开的部分,也都不是“我”。“我”不是五蕴所依靠的东西,五蕴也不是在我之中;同样,“我”也不是以五蕴为依靠,待在五蕴里面;另外,“我”也不是能拥有五蕴的那个主体。所以,佛教内部的各个学派,虽然有的认为“我”是假名设立的,有的认为“我”在最高真理中找不到,但都不应该按照上面说的那几种方式去理解“我”。偈颂是这么说的;
『此依诸蕴得成立。』
一个生命体的存在,是靠这些物质和精神的部分组合起来才得以形成的。
此我唯依诸蕴即得成立也。如为不坏世俗谛故。唯许依彼因缘有此法生,然不许无因生等四边生。如是观察我时,其许依蕴假立我者,虽破上述有过五计。然为使世间名言得安立故,亦许依止诸蕴假立之我。现见有名言假立之我,不可强拨为无也。
我这个“我”,只是依靠身体、感受、思想、意志、认识这些元素才能成立。为了不破坏世俗的常识和道理,只说“因为各种原因和条件,这个事物才产生了”,但不承认“没有原因就产生”这四种极端的产生方式。像这样观察“我”的时候,虽然否定了前面那五种错误的看法,但为了让日常用语能说得通,也承认那个依靠这些元素勉强安立的“我”。我们确实能看到这个日常用语里假立出来的“我”,不能硬说它不存在。
为显所说假我之义,复说外喻,颂曰:
为了说明说中所讲的"假我"这个道理,又拿外面的事物打了比方,说:
『如车不许异支分,亦非不异非有支,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积聚复非形。』
就像说车子,不能说它跟零件完全不同,但也不能说它就是零件本身。它不是上面装着零件,也不是零件装在里面,既不单独依赖零件,也不是零件依赖它。它既不是零件的简单堆在一起,也不是零件拼出来的形状。
如不许车异自支分,亦非是一全不相异,又非自性有彼支分。自性不依支分,支分亦不依车,亦非唯支积聚,复非支分形状。我与五蕴当知亦尔。
如果不准许车子跟它的零件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东西,那车子也不能就成了一个和零件完全没区别的存在,车子也不是自己本来就有那些零件,零件也不依赖车子,零件也不依赖车子,不光是一堆零件堆起来就是车子,也不光是零件的形状就叫车子。我们平时说的"我"和身体、感受、想法、行为、认识也是这样,不是完全一样,也不是完全不一样,也不是本来就有,也不是谁依赖谁。
卯二 广释前未说之余二计分二,辰一 正义,辰二 旁通。初中又二,巳一 破计积聚为车,巳二 破计唯形是车。今初
这一段分成两部分来讲:第二部分是详细解释前面没说完的另外两种说法。这两部分中,第一部分是正文,第二部分是延伸讲解。正文部分又分成两小段:第一小段是驳斥“把多个零件凑在一起就是车”的观点,第二小段是驳斥“只有车的形状才算车”的观点。现在先讲第一小段。
初五计如前说。此当别破计聚为车与计形为车。颂曰:
第五天的内容在前面已经说过。这里要专门破除两种看法:一个是把物件堆在一起当作车,另一个是把形状当作车。
『若谓积聚即是车,散支堆积车应有。』
如果说积聚起来的东西就是车,那拆散后的零件堆在一起也该是车了。
若谓车支积聚即是车者,则车拆散之支,堆积一处,亦应有车。前虽已破车聚为有分。此中说者,是为显示所余过失。复有过失,颂曰:
如果说车的零件拼在一起就是车,那么把零件拆开堆成一堆,也应该算是车。前面虽然已经驳斥了“整体是零件集合体”的说法,这里再指出另一个错误。还有一个错误,颂文中说:
『由离有支则无支,唯形为车亦非理。』
脱开了轮子、车轴这些部件,车子也就不存在了,但光有这些部件堆在一起,也不能叫做车。
由离有支,则无支分,故支分亦非有。以彼诸部自许,无有支车故。若谓:彼等,许支聚为有分,诸支为分。亦可如是许支与有支,故彼非许无有支也。曰:无过。以自宗中,如蕴若别若总皆是所取,非能取者。如是车之支分,若零若聚亦俱安立为支,不安立为有支。彼等诸部不许离聚之有支,聚已破故。
离开各个零件,就没有所谓的整车。因此,车的零件本身,也不能当作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因为那些部派自己都承认,没有一个独立于零件之外的整车存在。有人可能会问:“他们承认零件聚集起来成为整体,各个零件就是部分。既然允许这样说零件和整体,不就等于承认有整体了吗?” 回答是:这没有矛盾。因为在我们的宗派看来,就像五蕴(物质、感受、想法、意志、认识)无论分开看还是合起来看,都是被认识的对象,而不是能认识的主体。同样,车子的零件,无论是零散还是组装在一起,都只算是零件,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那些部派不承认离开零件聚集还有独立整体,因为聚集本身一旦被分析破除,就找不到一个实在的整体了。
颂中亦字,摄未明说之积聚。谓唯支形为车不应道理。当知唯聚为车,亦不应理。
这首偈颂里的“亦”字,包含了这里没有明说的“积聚”进来。意思是说,光靠零部件的外形就能叫作车,这是说不通的。要知道,光靠零部件的聚集就说是车,也同样是说不通的。
巳二 破计唯形是车
破除认为形状就是车
复次若汝计唯车形是车者,为是一一支分之形耶?抑是积聚之形耶?若谓如前者,为是不舍未成车时原有之形耶?抑是舍弃原形别有余形耶?若谓如前,且不应理。何以故?颂曰:
另外,如果你认为只有车的外形才是车,那么这外形是每个零件独自的外形,还是所有零件组合起来以后的外形呢?如果是每个零件独自的外形,那么这是不等于这些零件还没做成车之前的形状呢,还是放弃了原来的形状之后另有别的形状呢?如果说是前者,那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颂文说:
『汝形各支先已有,造成车时仍如旧,如散支中无有车,车于现在亦非有。』
你们的身体,就像各自独立的零件——这些零件先就存在了,但在装成车的时候,它们还是原来的样子,并没有变成别的东西。在拆散开的零件当中,压根儿就没有车的存在;现在这辆车的存在,其实也不是真的存在。
如汝所许,车轮等一一支分,如先未成车时所有形状,后造成车时仍如旧者。是则如未造车前分散之支中全无有车,现在支分积聚之时车亦应非有。以汝唯以各支形状,立为车故。各支形状前后无差别故。
就像你刚才所说,如果车轮、车轴这些零件,在没做成车子之前是什么形状,做成车子之后还是那个样子——那如果在没组装之前,这些分散的零件里根本没有车子,那么现在把这些零件堆在一起的时候,也应该没有车子才对。因为你只是拿每个零件的形状,硬说是车子。可这些零件的形状,前后根本没变过啊。
若如第二义,谓不同先形,后生余形以为车者,颂曰:
如果按第二种意思来理解,就是说先前的形状跟后来的形状不一样,后来又产生了别的形状作为车,那么偈颂说:
『若谓现在车成时,轮等别有异形者,此应可取然非有,是故唯形非是车。』
如果说现在的车子造好了之后,轮子这些零件各自都变成了另一种新样子,那这些新样子应该能被实际指认出来。但事实并非如此,它们并没有变成别的东西。所以说,车子只是轮子等零件组合起来的形态样子,并没有什么实在的“车子”本身。
若谓现在车成之时,轮,轴,鎋等车众支分,方长圆等各别形状,与未成车前别有不同者。则此各支之不同形状,眼识应有可取。然实非有。故唯各支之形状仍非是车。
如果说现在车子做成的时候,车轮、车轴、车销子这些零件的各自形状,跟没做成车之前相比有什么不同——那么这些零件各自的不同形状,眼睛应当能看到。但实际上根本看不到。所以,这些零件各自的形状本身,仍然不是车子。
若谓轮等支分合积之特殊形状乃立为车,亦不应理。颂曰:
如果说,轮子、车轴等部件组合起来的特殊形状,就能当作一辆车,这个道理讲不通。
『由汝积聚无所有,彼形应非依支聚,故以无所有为依,此中云何能有形。』
因为你把什么都不存在的东西聚集起来,那个形状不应该依靠肢体和部分的组合存在。 所以,既然以“什么都没有”作为依靠,这里面怎么可能会有形状呢?
若所言积聚有少实体,乃可依彼假立形状。然所言支聚无少实体。由汝积聚都无所有无少实体。故彼形状,应非是依支聚假立。以汝宗说,假有诸法,要以实法为所依故。汝亦许支聚是假有故。此观察车时,云何能以都无所有无少实体者为所依事,而安立有车之形耶?此中仅说敌者计假有诸法,要以独立实有诸法为所依事乃能假立。复许积聚与形状,俱是假有。今若计积聚为形状所依事,则自成相违。然亦应知,如人之形色不可安立为人,如是车之形色亦不可安立为车,以彼二法俱是车之所取故。
你说,如果各种零件堆积起来真有个实际的东西存在,那才能根据它来假想出车的形状。可现在你所说的零件堆积,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真实的东西存在。既然你所谓的“堆积”什么都没有、没有一点实际物体,那么车的形状,就不应该说是依靠零件堆积假想出来的。因为你的学派主张,凡是假想出来的东西,都必须要以实际存在的东西作为基础。你既然也承认堆积是假想出来的,那问题就来了——你探索车的时候,怎么能把一些根本没有、没有一点点实体的东西当基础,来建立起车的形状呢?
这里仅仅是在说:对方学派认为,假想出来的东西,都必须以独立实在的东西作为基础,才能假想出来。他们又承认堆积和形状都是假想出来的。现在你如果把堆积当成形状的基础,那自己就前后矛盾了。不过,还应该知道:就像人的外形不能被人当成是“人”本身一样,车的形状也不能直接被当成是“车”本身,因为这两者都只是车所表现出的特征而已。
辰二 旁通
旁通
若谓积聚虽假有非实,然即依彼,安立不实假有之形。颂曰:
如果说事物只是表面上看似存在、实际上并非真实,那么正是依靠这些表面现象,才确立了那些不真实的虚假存在的形态。以下是偈颂的内容:
『如汝许此假立义,如是依于不实因,能生自性不实果,当知一切生皆尔。』
你说的一切现象,都只是人为设立的假名概念。就像把根本不真实的因作为基础,却想要产生真实的果,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你要明白,世间所有事物的产生,其实都是这样不真实的。
如汝许此依假有积聚,安立假有形状。如是应知依于无明与种子不实之因,能生诸行与苗芽自性不实之果。其余一切自性不实之因果,当知皆如是生。则于无肉可食之物影假鹿,徒费百千辛劳强执实有。此复何为?颂曰:
按照你说的那样,依靠虚假存在的各种条件组合,才产生了虚假存在的形状。你应该明白:因为有无明和业种这些不真实的因,才能生出各种行为和苗头这些不真实的结果。其他所有不真实的因果关系,也都应该像这样来理解。这就好比把没有肉的虚拟影像当作真实的鹿,白白浪费千百倍的努力,强行认为它是真实存在的。这么做又是为了什么呢?偈颂这样说:
『有谓色等如是住,便起瓶觉亦非理。』
有人说,色蕴的现象是这样固定存在的,那就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比如把一堆色法当成“瓶子”来执着),这种看法也是不合理的。
内教多说,如瓶之色等八微合积而住即是瓶,故于彼上便起瓶觉。以此车喻即能破除。故彼说亦非理。复次颂曰:
佛门里的很多人常说:就像瓶子这个物件,实际上是由八种微小的元素组合在一起才形成的。因此,当人们看到这八种元素聚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在心里产生“这是个瓶子”的想法。
举个例子来说,造一辆车也得把许多零件凑到一起,你看到零件堆在一块儿,就认为是辆车了。这个道理可以用来破除那种“八微合成瓶子”的想法。所以,那种说法其实不对。
接下来,还有个偈颂要说:
『由无生故无色等,故彼不应即是形。』
因为“不生”这一道理的缘故,所以“没有颜色等事物”,因此那所谓的东西不应该就是形状本身。
由前已说无自性生,故色等亦无自性。由计瓶等有实法为因,不应道理。是故瓶等,不应即是色等之形状差别。
之前已经说过,一切事物没有自己固定的本性,所以物质等也都没有自己固定的本性。如果有人觉得瓶子这类事物是真实存在的实体,并以此作为理由,那是不合逻辑的。因此,瓶子等事物,并不等同于物质等外在表现的形状差别。
卯三 释妨难
解释疑难
问:若以所说七相道理,求车之假立义都非有者,则车亦应无。世间由车假立之名言,皆应断绝。然此不应理,现见世云:取车,买车,造车等。由是世间所共许故,车定当有。曰:此过唯汝乃有。此是我为汝所立者。汝计要观察车假立义,乃安立车。若不观察,不许有余能安立车之方便。若于七相求假立义,则取车等世间名言,于汝宗中云何得有?此是论师答彼妨难。现在藏地讲应成者,谓七相寻求若不得车,则不能安立车。是中观宗之攻难。当知是以恶分别水,污此清净宗义也。我宗则无彼过。颂曰:
『虽以七相推求彼,真实世间皆非有,若不观察就世间,依自支分可安立。』
虽以七相推求彼车之假立义,随于真实胜义,或于世间世俗,皆不得有彼车。若不观察此车之假立义,唯就世间名言,如立青与受等,即可依轮等支分安立为车。如许缘起性,亦许此车依自支分假设立故。故于我宗,取车等世间名言,无不应理。彼等亦应许此义也。此说不以推求车假立义,而安立为车之中观宗,许有世间名言,即彼宗亦应许。非是难他之过,自不能免,便云我无所许也。
卯四 余名言义均得成立
此中观宗依世间所许,非但成立名言为车。即车之诸名差别,皆可不推求假设立义,唯依世间所许而自许也。颂曰:
『可为众生说彼车,名为有支及有分,亦名作者与受者。』
可为众生宣说彼车,观待轮等诸支名为有支。观待轮等诸分名为有分。又即彼车观待有取轮等之作用,名为作者。观待所受色等事亦名受者。复有倒解佛经义者,而更倒说世间世俗,谓只有支聚,离支聚外决无有支,以异支聚之有支,不可得故。如是复说:只有分,业,所取等聚,离彼之外决无有分,作者,受者。以异彼之有分等不可得故。若如彼宗,即以彼说无有支之因,其支聚等亦皆非有。颂曰:
『莫坏世间许世俗。』
故应遮止,莫妄破坏世间共许之车等世俗也。
内教大小诸部计支聚等即有支者,因见不以彼等立为有支,更无异彼等之有支,便不能安立有作用之有支等,故作是计。由彼等推求有支等假立义若无可得,即不知安立彼等。故彼不许车等唯假名安立,而计车等为自性有。故释论说彼等是倒解经义者。此宗则说,若支积聚,若支分离,皆非有支。然唯假名之有支等,亦善安立其作用,是为此宗解释经义,亦是如来不共意趣。故有智者当善学此宗解经之理。
寅六 明此建立易除边执之功德分五,卯一 正义,卯二 释难,卯三 车与我名法喻相合,卯四 明许有假我之功德,卯五 明凡圣系缚解脱所依之我。今初
此世间世俗,若以推求假立义之七相观察,都无可得。若不观察唯依世间共许,则皆是有。故瑜伽师,以此次第,如前观察我及车义,速能测得真理底蕴。所以者何?颂曰:
『七相都无复何有,此有行者无所得,彼亦速入真实义,故如是许彼成立。』
若车有自性,以七相推求,于七相中定当有所得。但瑜伽师都不能得此车是有。以七相推求都无所得,复云何可说是有自性。故瑜伽师生是定解,言车有自性,唯是由无明翳障蔽慧眼者之所妄计。其自性实无所有。即由彼理,速易悟入真实义性。亦字摄亦不失坏世俗建立。故此中观宗时,即如是许彼车成立之理,谓不观察。
释论说:「诸善巧中观宗者,当知前说此宗,全无过失唯有功德。决当受许。」故当自许此无过宗,不应避过谓此无宗。
卯二 释难
问:诸瑜伽师如前观察,虽不见有车,然见有彼支聚,此应有自性。答:汝于烧布之灰中寻求缕线,诚属可笑。颂曰:
『若时其车且非有,有支无故支亦无。』
若时车无自性,由有支无自性故,其支亦无自性。
若谓车拆毁时,其车轮等聚岂非可见。云何可说由无有支亦无支耶?曰:此亦不然。其执车拆散之支聚,为车支者,是由先见彼支与车相属,乃知轮等是车支分。余先未见如是相属者,则定不知。彼人却见轮等,观待自支,而知轮等自为有支。由彼人全不曾见轮等系属于车,故亦不知彼等是车之支也。
复次,若车无自性,则彼支分亦无自性。当以喻明。颂曰:
『如车烧尽支亦毁,慧烧有支更无支。』
喻如火烧有支车,则诸支分亦皆烧毁。如是诸瑜伽师,若以观察所发无所得之慧火,烧尽有支车之自性。则成为慧火柴薪之支分,亦定不能存其自性,必为慧火之所烧毁。
卯三 车与我名法喻相合
如为不断灭世俗谛故,诸瑜伽师速能悟入真实义故,观察车义立为假有。颂曰:
『如是世间所共许,依止蕴界及六处,亦许我为能取者,所取为业此作者。』
如是由世间共许门,依止五蕴六界及六处等,亦许我为能取者。是依彼等安立我故。如是亦可安立所取五蕴为作业,此我为作者。
卯四 明许有假我之功德
若安立我为假有,则非坚不坚等边执分别之所依,故计常无常等有自性之分别皆易遣除。颂曰:
『非有性故此非坚,亦非不坚非生灭,此亦非有常等性,一性异性均非有。』
此依诸蕴假立之我,若坚不坚皆无自性。若我为自性不坚,则我与所取应无异性,即所取为我。若果尔者,则我一一刹那,应是自性各别生灭,是则前后全无系属。又所取法应成能取,故不应理。如是若谓常住坚固,亦不应理。我若常者,应前生之我即现在我。又前世我与现在我,所取诸蕴自性各异,则我应非一,以离所取无异体之我故。中论曰:「若五蕴是我,我即为生灭。」释论云:「可知龙猛菩萨许非生灭二种差别。」此言生灭谓有自性者。
此我亦非自性有之常性等四。中论观如来品云:「寂灭相中无,常无常等四。」又此我亦非自性有之一性异性。此等之理由,谓非有自性我故。如经云:「世间依怙说,四法无有尽,谓有情虚空,菩提心佛法。若彼法实有,宁不有穷尽,无实不可尽,故说彼无尽。」经说有情无实故无穷尽,即此证也。
卯五 明凡圣系缚解脱所依之我
七相推求假立我义,常无常等决定非有。若不见我是无自性,由无明力执有自性,以萨迦耶见执着我有自性,则流转生死。颂曰:
『众生恒缘起我执,于彼所上起我所,当知此我由愚痴,不观世许而成立。』
推求我时。外道求我之理,由见即蕴是我不应道理,故倒执我性异蕴。内教诸部,则见离蕴别无异我,故倒执唯蕴是我。意谓彼二必须许一也。诸正解经义者,了知前二俱无有我,而得解脱。人鬼旁生等一切众生,恒缘我事,起我执心。及缘此我所自在事或属我事,谓我施设所依之眼等内法,及诸外事,于彼我所上起我所执心。当知彼我,是由不观察世间共许愚痴无知而成立,非有自性。此我虽无自性,然由愚痴无知假名为有。诸瑜伽师,见如是我毕竟不可得。我若不可得,则彼自性我所取之眼等亦不可得。诸瑜伽师由见我我所事,都无自性可得,故解脱生死。中论云:「若内外诸法,我我所皆灭,诸取亦当灭,取灭故生灭。」
丑二 破我所有自性
云何我无自性,我所亦无自性。颂曰:
『由无作者则无业,故离我时无我所,若见我我所皆空,诸瑜伽师得解脱。』
若无作者陶师,则无作业之瓶。故我无自性,则我所亦无自性。若瑜伽师见我与我所皆自性空,修习彼义,定能解脱生死。
若见色等皆无自性可得,则缘色等自性之贪等烦恼,皆当随灭。声闻独觉,便能不受后有而般湼槃。诸菩萨众,虽见无我,然由大悲增上,至未证菩提恒生三有。以是大小二乘最胜道故,诸有智者应当勤求如是无我。
子三 观我及车亦例余法分三,丑一 例瓶衣等法,丑二 例因果法,丑三释难。今初
如我及所取,唯是假立,与观察车相同。如是观察余法亦尔。颂曰:
『瓶衣帐军林鬘树,舍宅小车旅舍等,应知皆如众生说,由佛不与世诤故。』
所有瓶盂,衣服,帐幕,军队,森林,珠鬘,树木,舍宅,小车,旅舍等物。若以观察车之道理,七相推求各各假立之义,俱无所得。若不观察只就世间共许,则皆容有。如是此类诸法,应知皆如众生言说,不加观察唯就世间共许而有。何以故?以佛世尊不与世间起异诤故。如宝积经三律仪会云:「世与我诤,我不与世诤。」此说世间名言所安立者,佛亦许有。故不应违害世间所许也。
世间如何安立诸法名言?颂曰:
『功德支贪相薪等,有德支贪所相火,如观察车七相无,由余世间共许有。』
如瓶是有支,瓦砾等是支。瓶是有德,绀青花纹等是德。贪着可爱境之有情是有贪,缘有漏可爱境增上染爱名贪。瓶是所相,鼓腹翻口长项等是瓶之能相。火是能然,薪是可然等。要依于支乃立有支,依于有支乃立名支。如是乃至火与薪等皆是相依假立。若以七相推求彼等假立之义,虽无可得。然仍可安立为有者,当知是由世间名言而立,非以观察实义正理而立也。
丑二 例因果法
不但支等是相待立,即因果二法亦是相待安立。颂曰:
『因能生果乃为因,若不生果则无因,果若有因乃得生,当说何先谁从谁。』
要因能生果,彼能生法乃可为因。若不生果,既不能生,则果应无因。果法亦要有因,乃从彼生。故因果二法亦是相待而有,非自性有。若谓因果是自性有者;汝且当说,因果二法何者居先,为是何法由何法生。若有自性,说因在先不应道理,以于因时,要有所待果故。说果居先亦不应理,成无因故。以是当知因果唯是假立,相依而有,非自性有。如车。
复次,若谓因自性能生果者,为与果合而生,为不合而生?颂曰:
『若因果合而生果,一故因果应无异,不合因非因无别,离二亦无余可计。』
汝若谓因与果合而生果。则因果力应一,如江与海合。若成一者,不能分别此法是因,彼法是果,因果无异故。复谓何法生于何法也。若谓不合而生,则所计之因与诸非因,应无能生不能生之差别,以自性各别诸法,无关系故。又计因果有自性者,能生所生离合不合二计之外,亦无余第三类可计。故自性因定不生果。故又颂曰:
『因不生果则无果,离果则因应无因。』
汝若转计自性因不生果者,则果应无自性。由生果故,乃安立因为因。若离果亦可安立因者,则应无安立因之因相。此非汝许。故因果二法非有自性。
若尔汝宗云何?颂曰:
『此二如幻我无失,世间诸法亦得有。』
若如他宗,能生所生皆有自相。则当观察因果二法为合不合,俱有过失。若如我宗,诸法皆由虚妄徧计增上而生,唯由名言分别假立。故因果二法如同幻事,自性不生。虽无自性,然是名言分别安立之境,如眩翳人所见毛轮,不可思维,与计因果有自性者犯过相同。故我无有所说合不合之过失。世间所许不观察诸法,因果及车等,亦皆得有,故一切皆成。释论此处,破因果法,于所破上加自性等简别。是说许无自性者不犯彼过。不应不辨有自性与有之区别,专作相似之答难也。
丑三 释难分二,寅一 难破因果过失相同,寅二 答自不同彼失。今初
此中破因果自性。他作是难:观因生果为合不合,汝同犯过。何则?颂曰:
『能破所破合不合,此过于汝宁非有。』
汝此能破与所破法,为合为破,为不合而破?此过于汝宁非亦有。若合而破,则应成一,复谓何法破于何法。若不合而破,则一切法同是不合皆成能破。不应道理。离此二外,更无第三可计。则汝之能破都无破除所破之力。由汝能破既已被破,则因果法是有自性。颂曰:
『汝语唯坏汝自宗,故汝不能破所破。』
由汝所说之似能破,唯能坏汝自宗。故汝不能破除他宗之所破也。复次颂曰:
『自语同犯似能破,无理而谤一切法,故汝非是善士许,汝是无宗破法人。』
汝为敌者所出过失,自语亦同犯彼过。唯以彼似能破,则无正理而毁谤一切法。故汝非是善士所许可者。何则?汝说:「若不合而生,则一切同是不合者,皆应能生。然彼不能生。」此有何正理?如磁石未合,唯能吸引可引处之铁,不引一切不合之铁。如眼不合,唯见可见处之色,不见一切不合之色。如是因虽不合而生果,然不遍生一切不合者,要可生之果,乃能发生。复次汝是破法人,若不立自宗唯破他宗,名破法人,汝今亦尔。
寅二 答自不同彼失分四,卯一 自宗立破应理,卯二 不同他过之理,卯三 如成无性难成有性,卯四 了知余能破。初又分二,辰一 于名言中许破他宗,辰二 许立自宗。今初
今当解释,颂曰:
『前说能破与所破,为合不合诸过失,谁定有宗乃有过,我无此宗故无失。』
前说能破所破,为合而破,为不合而破,所有诸过失。若谁定计有自性之宗,彼乃有过。由我无此有自性之宗,故汝所说若合不合二种过失,我定非有。以我许能破所破俱无自性故。释论前说:为他宗所出,因果合不合之过失。自宗不同犯之理。谓「他计因果实有自相,自许如幻都无自性。」此处说:他所出过,自宗不犯之理。谓「无自性故。」于是应知,自宗不同之理,是因自不许有自性之二品也。廻诤论云:「若我有少宗,则我有彼过,由我全无宗,故我唯无失。」此等所说之宗义,当知皆如上说。般若经云:「具寿须菩提,为以生法,得无生得。为以无生法,得无生得,须菩提言,具寿舍利弗,我不许以生法得无生得,亦不许以无生法得无生得。舍利弗言,具寿须菩提,岂无得无证耶?须菩提言,具寿舍利弗,虽有得有证,然非以二相。具寿舍利弗,若得若证唯是世间名言。预流,一来,不还,阿罗汉,独觉,菩萨,亦唯世间名言。于胜义中无得无证。」亦不许以无生法,得无生得以上。谓推求能得所得二假立义,则得非有。故观察时,破由二门得其所得。由二相观察之所得,于无自性法中不应理故,唯不观察于世间名言,许有此得。经云:「虽有得有证,然非以二相。」即明彼义。言得者,谓证得所得。如说此二于胜义无,于名言有。如是能破虽胜义中不破所破,然名言中破于所破。
辰二 许立自宗
复次颂曰:
『如日轮有蚀等别,于影像上亦能见,日影合否皆非理,然是名言依缘生。
如为修饰面容故,影虽不实而有用,如是此因虽非实,能净慧面亦违宗。』
如日轮与面容上所有差别,如日蚀等。汝由见影像为缘,亦能观见。若推求日轮面容,与彼二影像,为相合而生,为不合而生,虽皆不应理,然是依日轮及面容,唯由名言增上,安立有影像生。复能成办所求之事。如为修饰面容,影像虽非实有,然依影像亦有彼用。如是此中所说之缘起因及离一异等因,虽非有实自性,然能清净慧面之垢,亦能通达无自性宗。亦字显示无自性之能破,亦能破于所破也。由二边言论,于许唯假有者,全不应理。故依二边若破若答,欲求中观宗之过失,毕竟不能得便。四百论云:「有非有俱非,诸宗皆寂灭,于彼欲兴难,毕竟不能申。」中论亦云:「依空问难时,若人欲有答,是则不成答,俱同于所立。」由此所说观察能破所破为合不合之理,当知亦能观察能生因为合不合而破。
清辨论师云:「中论是说能生因,非能显因。观合不合,是能显因,非能生因。故我自语非似能破。」此说观察能生因为合不合,不能观察能显因等。然不成答。以此有过答复,他必不忍。如计能生因实有犯过,则计能显因有自性亦犯过故。又清辨论师,为成立中论所说无自性宗故,自安立因。他举能破。释彼难时,仅答似破。此唯是他人之所破。凡许有自性者,若能生因若能显因,俱犯合不合之过失。若不许有自性,则无彼过。故唯吾人之答复,最为端严。
卯二 不同他过之理
复次颂曰:
『若能了因是实有,及所了宗有自性,则可配此合等理,非尔故汝唐劬劳。』
若计能了宗之因是实有,及所了之宗是有自性,则可配此能破之理,推求能立与所立,为合而立,抑不合而立。由彼自性都无所有。汝将不净宗之过失,推于净宗。是于我等,唐设劬劳,都无所益。如破眩翳人所见发等,一性多性圆形黑色等宗,于无翳人都无妨害。如是观察无自性之因果,汝执二边而破,亦无妨难。故彼所立眼与磁石等喻,虽不相合而有作用。亦应破除。以计有自性,亦必同犯合不合之过故。汝今弃舍无自性之直途,爱着恶分别之斜径。分别𦘳造,障蔽真道。汝何用此大劬劳为。
卯三 如成无性难成有性
复次颂曰:
『易达诸法无自性,难使他知有自性,汝复以恶分别网,何为于此恼世间。』
如中观师,能以敌者所许幻梦等喻,极易令他了达世间一切诸法皆无自性。汝则不能使中观师,了达诸法皆有自性。以无共许实有喻故。此说成立无实之缘起因等,若于同喻上,未能了解,凡是缘起决定无实。则于有法上更无正量,能了解无实也。由是当知,我能破除诸实事师一切妨难。谁亦不能作合法之解答。是谁差汝损恼世间,诸世间人,如蚕作茧,已为烦恼恶分别茧之所缠缚。汝今何为复于其上,更以恶分别丝结为坚网,周匝遍绕。故应弃此实执妄诤。一切虚妄如同影像之法上,宁有自性成就之自相,共相,现量,比量耶?此中现证一切所知者,唯一现量,谓一切智智。
卯四 了知余能破
复次颂曰:
『了知上述余破已,重破外答合等难,云何而是破法人,由此当知余能破。』
前安立缘起,如依种子而有芽生。及安立假设,如依诸蕴,假设补特伽罗时。破实事宗所余之能破,谓即上说,因为合而生果,为不合而生果。亦当了知此能破,观察因果,合不合生。外人为答此妨难故,反观能破为合不合。则于尔时,当重破彼,谓彼观察,于自不同。上文所说亦仅一例耳。又中论中所有立破,皆为遣除实执分别。我于「异生皆被分别缚」时,已广说故。中论宁有破法之过。其破法者是恐安立自宗犯过,唯破他宗故。我今此中亦非胜义破除他宗,以胜义中全无法故。故我宁有破法之过。若人不立自宗,而许胜义破除他宗,是破法人相。诸中观师谁于名言不立自宗,谁于胜义而许破他。二俱非有。故中观师亦无破法人。故彼破法人相毕竟非理。如是前说能破之余义,即由此无间所说,而当了知。
始从:「彼非彼生岂从他」至:「观察速当得解脱」,明法无我。次从:「慧见烦恼诸过患」直至此颂,明人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