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忏六聚法篇
忏是能忏之心,六聚即所忏之罪,法谓忏之轨度。梵云忏摩,此翻悔往;有言忏悔,梵华双举。准《业疏》云:取其义意谓不造新;忏谓止断未来非,悔谓耻心于往犯;有将忏字训首训鉴,义虽通得,华梵须分。然忏通化制及以理事,今此且据制教事行以为篇目。
"忏"就是指我们能够忏悔的那颗心,"六聚"指的是我们所犯的六大类罪过,"法"指的是忏悔的具体方法规矩。梵语叫"忏摩",翻译成中文就是"悔改过去";有人说"忏悔"这个词,其实是梵语和中文组合在一起。根据《业疏》里说:忏悔的真正意思就是不再造新的罪业;"忏"是停止并断除未来的过错,"悔"是为以前犯的错感到羞耻;有的人把"忏"字解释为"开始"或"镜子",意思虽然勉强说得通,但梵语和中文必须分清楚。不过,忏悔既适用于教化众生也适用于戒律规范,既包括道理上的忏悔也包括具体事情上的忏悔;这里我们先按照戒律规范中的具体事相忏悔来作为篇章的标题。
叙来意中,初科为二,初叙忏意,上句明造业。且约篇聚所制二犯之罪;结业成因,必招来果,故如种焉。次句明须忏。以犯从妄起,罪假缘生;妄体本空,缘生无性;了知妄本,则犯相何依!识达缘生,则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仰对胜缘,尽披肝胆。罪从心起,还逐心亡;既伏现因,不牵后果。犯而不悔,业苦何穷。有智识非,义无隐覆故也。则下二句彰益。上句自行无瑕,下句众法有用。故下,引劝;前引论文劝速改,初引论;不下,申劝。彼论问曰:何法重于地?何法高于空?何法多于草?何法疾于风?答曰:戒德重于地,我慢高于空,烦恼多于草,心念疾于风。今略引后句以明昔心造恶,今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终日。意令有犯速须求忏。次引经文彰佛劝。经明如来诃责示恶之意,欲令行者有过寻悔。上诃毁禁,令成止行;下说恶道,令成作行。
好,让我把这几段文言文的佛教法律制相关的内容,用普通人一听就懂的大白话翻译出来。--- 先说说这段经文为什么讲“忏悔”:这一大段分两层。第一层先说为什么要忏悔。第一句说“造业”:一个人违反了戒律条文里制定的两种罪过,这些罪过成了业力的因,必然引来未来的果报,所以把它比作种子一样种下去了。第二句说“必须要忏悔”:因为犯戒是虚妄心造出来的,罪过是靠因缘条件才出现的。虚妄心本来就没有实体,因缘条件本身也空无自性,你能明白虚妄的本性空,那么犯戒的相状又哪里还能成立!你明白了因缘所生法都是空,就根本找不到罪过的根基。所以忽然回想起以前犯的过错,深深后悔从前做的不对,抬起头来对着殊胜的因缘,把心里的话和错事全都当面说出来,一点也不藏着。罪过是从心里生起来的,也要随著心消去才算结束。既然把现前做错事的因消灭了,就不会再牵连出未来的苦果。犯了错却不忏悔,造作的罪业和苦果哪有尽头!有智慧的人能认清这些不对的地方,道理上本来就不应该隐瞒或遮盖。所以“则下二句彰益”这两句话是说忏悔的好处:上一句说自己修行没有污点了,下一句说靠着这样清净的心,才能有办法为大众做事、度众生。“故下”这段是再引用经文和论著来劝导大家:先引用《论》里的句子劝人赶紧改正错误。《论》里问:什么东西比大地重?什么东西比天空高?什么东西比野草多?什么东西比风快?回答说:戒律的功德比大地重,自傲的心态比天空高,断不了的烦恼比野草多,心里一动念头比风还快。现在这里只略略引了最后那句比喻,意思是说过去心造作恶业,如今忽然间追悔起来,只一刹那就翻转成善念了,用不著等到一天过完。这说明一旦有犯戒犯错的情形,就要赶紧去求忏悔。后面再引经上的话,显示佛的劝诫。经上说如来呵责、制止犯罪、展示恶道果报的意思,是想让修行的人一旦有了过错,就马上悔改。前面呵责恶行,是让人不再做坏事;后面说堕入恶道的果报,是让人积极去做好事。
斥古中,初示非。遂,往也。古师即指诸家集羯磨者。如僧铠羯磨:初出忏残;二忏偷兰,白二法忏,不分重轻;三忏舍堕,不简单提;四忏余罪,不显罪相;提舍吉罗,并不出法。又昙谛羯磨:初亦忏残;二忏舍堕;三忏余罪,谓单提、提舍、兰吉,同一法忏,词句并同舍堕。事仪加改,谓之增减;立法出没,谓之隐显。若准下文,则古谓夷罪必须都无覆心,方开忏悔;又唯婬开忏,余三不开;又僧残中覆藏别住,或云尽行,或俱不行;又提舍中同忏提法,又众学罪同皆责心;增减隐显,寻之可见。臆课多者,责其师心。课犹说也。照教无文,谓事无所据;捡行违律,谓行用非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种愚人。初人抱过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证上非法。律文又出二种智人,与愚相反,如下科引。圣下二句,示师心所以。上句示后悔法,皆见律文;下句显前诸师不能依用。
原书《斥古》这部分,一开始就指出古人的做法不对。“遂”是“去”的意思。这里说的“古师”,指的是过去各家汇集编撰羯磨法的人。比如僧铠编写的《羯磨》:第一是忏除僧残罪;第二是忏除偷兰遮罪,用白二法来忏,不区分罪过轻重;第三是忏除舍堕罪,不分轻罪和单提罪;第四是忏除其余罪过,不说明罪相。提舍尼和突吉罗的忏法,都没有列出来。另外昙谛编写的《羯磨》:第一是忏除僧残罪;第二是忏除舍堕罪;第三是忏除其余罪过,就是把单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都用同一种方法忏,而且忏悔的语句都和忏舍堕罪一样。在做法仪式上擅自增加或减少内容,叫做“增减”;在立法规定上随意取舍,叫做“隐显”。如果依照经文后面的说法,古人认为:根本重罪必须完全没有隐瞒的心思,才能开许忏悔;而且只有淫戒可以开许忏悔,其余杀、盗、妄语三戒不开;对于僧残罪,覆藏和别住的做法,有的说全部都要执行,有的说全都不用执行;提舍尼罪的忏法,和提罪相同;众学罪的忏法,全都只要在心里责备自己;这些增减隐显的问题,仔细看就能发现。“臆课多者”,是批评他们只凭自己主观想法说来说去。“课”就是“说”的意思。“照教无文”,是说做事没有根据;“捡行违律”,是说做法不符合戒律。所以下面引文来批评他们。这出自律藏《增一阿含经》里讲的两种愚痴人:第一种人犯错不悔改;第二种人虽然悔改,但没按正确方法做。这里现在取第二种人,来证明前面那些做法不合规矩。律文还说了两种有智慧的人,和愚痴人正好相反,就像下面那段经文说的。“圣下二句”,是说明只凭自己主观想法做事的后果。上一句说后来忏悔的方法,律文里都有记载;下一句指出前面那些法师不能依照律文来用。
显今中分二,初叙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纲位者,六忏差别,不相滥故。格心境者,各显缘法,无所昧故。随一忏中,缘法虽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过陈露,即能忏心也;托处对人用法等事,皆属所对境也。格即训正。下二句显意。上句明立法有准。今古相形,是非镜矣。下句示行事无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二句,隔句对释上文二句,寻之可见。则何下,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前违律,悔罪不出,臆课无凭,故云何患等。为圣叹者,顺佛语故。故下,引律示叹。以命能忏为智人故。
讲解现在的这本仪轨,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叙述作者的写作思路,第一部分的第一句正式指出核心观点。
先来确定“定纲位”是什么意思。就是把六种忏悔方法的区别讲清楚,不让它们混在一起。再说“格心境”:就是要分别把各种因缘和法理讲明白,让人不再糊涂。在每一种忏悔方法中,虽然涉及的因缘和法理很多,但都离不开“能忏悔的心”和“所面对的环境”这两个方面。就像下面举例说明的那样,怀着忏悔的心情,把自己过去的错误说出来,这就是我们这颗能忏悔的心;而忏悔时所处的地方、面对的人、使用的仪轨等等,这些都属于我们面对的环境因素。
“格”字在这里要理解为“搞清楚、弄正确”。
下面这两句是表达本仪轨的意图。前一句说明制定规则是有依据的。通过将现在的做法和过去做法进行对比,是非对错就像照镜子一样清楚了。后一句说明按照仪轨做事就没疑虑了。让能忏悔的心理和所面对的环境相互照应,那么做对了、做错了,功劳与过失都清清楚楚,“能”和“所”其实就是心和境。
这下边这两句,是采用“隔句对”的方式对上面那两句进行解释,仔细阅读就能看出来。
然后“则何”这之后的文字,第二大部分是说明这样做的好处和功效。意思是用今天这套如法的仪轨修行,罪过一定能消除,因为我们的心有了依靠;而从前违反戒律,不能真正忏悔消除罪业,全凭自己瞎猜没凭没据,所以文中说:又何必担心什么呢?能得到圣贤赞赏的,就是顺应佛陀教导的人。
所以接下来就引用戒律来说明这种赞叹。“命能忏为智人”,是说把能真心忏悔的人称为有智慧的人。
次明忏法,总分中,化教。具兼两忏,通被二众,如文所叙;又复二忏通大小乘;又所犯罪,通悔三世,总牒十业。
接下来讲忏悔的方法。总的来说,在教化众生的教法中,包含两种忏悔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适用于出家众和在家众,就像经文里说的那样;而且这两种忏悔也通用于大乘和小乘佛教;另外,犯下的所有过错,三世都可以忏悔,总共包括了十种恶业。
制中。反成五局:言律忏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众也;托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现犯也;次第治者,局名体也。上且分对,次释文相,初二句标局。言道众者,总收出家五位。由下,释局所以。文叙犯忏,皆依本受;受是禀制;于制顺违,遂成持犯;则彰律忏,与经天别矣。初句示犯起之本,次句明制忏之意。还下,示立忏之法。次第治者,随其所犯,须依篇次,不可乱故。篇聚立仪者,制教差降故。悔法准此者,依教立法故。
在具体规定中,反而形成了五种局限:第一,按戒律忏悔的方法,只适用于小乘佛教;第二,如经文所说,只适用于出家修行的人;第三,依赖所受戒律来产生功德,只适用于事相上的修行;第四,依据最初所受的戒律,只限于现前的犯戒行为;第五,按次序进行处理,只局限于名称和体相。
以上是分别对应说明,接下来解释经文内容的含义。开头两句表明这些局限性。“道众”是指全面收摄出家修行人的五种身份。接下来解释形成局限的原因。经文中所说的犯戒和忏悔,都是依据最初所受的戒律;而所受戒律是依从戒律制定的规范;依从此规范,如果顺受则形成持戒,如果违背则形成犯戒;这样就显示出戒律忏悔与经典忏悔有着天壤之别。开头一句指明犯戒产生的根本,第二句说明制定忏悔方法的目的。最后进一步,展示建立忏悔方法的规则。按次序进行处理,就是根据所犯的戒条,必须按篇目次序进行,不能混乱。设置各个篇目和会集仪式,是因为戒律规定有等级差别。悔过方法依据这个原则,就是依照教义建立方法。
次广明二忏,化教中,标。云通忏者,如上五对,通义可知。
接下来详细说明两种忏悔法门。在化教部分,标题说“通忏”,意思就是上面讲的五对内容,通的道理可以明白了。
对显中,理忏者。此约观慧推穷业性,明见真理;罪得伏灭,故云忏也。文中初标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对三观智用浅深,自分利钝,如后可见。观下,示观行,初句示所观境。由下,明能观智,上四句明达妄见理。下二句明行成罪灭。分谓分辨,即观照也。此中通示理观;无生之言,总下大小三种之理。
两种忏法对照比较,理忏说的是:依靠观照智慧来追查罪业的本质,明白见到真实道理;罪业因此得以消除,所以叫做忏。文中一开始标明根性:如果从修行的行持来说,通通叫做利根;但根据三种观照智慧的使用深浅,自然分成利根和钝根,后面就能看出来。
"观"以下是开示观照修行的方法:第一句开示所观照的境界。"由"以下是阐明能观照的智慧,上面四句说明通达虚妄,见到真理。下面两句说明修行成就,罪业消灭。"分"就是分辨,也就是观照。这里总说理观的道理;"无生"这个说法,总括下面大小乘三种真理。
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虛空藏經》、《占察經》等,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為證(即奉請眾聖也),二誦經呪(即誦經諷呪),三說己罪名(即說懺悔),四立誓言(即今發願),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簡擇邪正)。
忏悔这件事,首先要说明适合于哪些根机的人。接着显示忏悔的方法,又分为两个部分:先讲不能进行正观修行的状况。再正式说明事相的忏悔方法,其中先说明具体修行。这不出身口意三业:礼拜、绕佛是身业,称颂、读诵是口业,虔敬仰慕、竭诚礼拜等是意业。殊胜的境界不出佛法僧三宝。接下来阐明忏悔的利益。上两句说明过去的罪业。所谓轻重,是针对过失而言:违犯五逆罪、诽谤正法、使用僧众财物等属于重罪,其余较轻;另外,凡是造罪时,如果具足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因缘,并且都生起猛烈的心念,就属于重罪;如果只有二时或一时,则属于轻罪。所谓定业与不定业,是进一步区分重业;定业极其深重,即使忏悔也无法消除;不定业相对较轻,或许可以转变。下两句显示忏悔的功德。转报是指转变果报,使原本应当承受的业报不受,这是针对上面的轻业和不定业而言。轻受是指将重业转变成轻微受报,即上面所说的重业中的定业。最后一句指出更详细的内容。《佛名经》的经文见于第十卷;《方等陀罗尼经》共三卷,《虚空藏经》、《占察经》等,都说明了忏悔的方法。如果依照《业疏》所说,必须具备五项条件:一是迎请佛菩萨作证(就是奉请众多圣众),二是诵经持咒(就是诵念经典、讽诵咒语),三是说出自己的罪过,四是发下誓言,五是按照经教修行来证明自己的修行。
重广中,初示所修观相。无性即空理。以下,明罪灭所以。诸世间业,皆从我生,我为业主;我既无托,故所造善恶,不从我倒而生;妄业无依,故得除灭。见谓达理,思谓起修,除谓能观智,灭即所观业。破妄显真,而非顿证,故皆云分。若约位判,分见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灭,即初果已去。如下,喻显。眠醉喻迷,醒觉喻悟;眠觉醉醒,相似法故。
在日常修行中,一开始是教导大家如何去观察和修习。所谓的"无性",就是指一切事物都没有固定的本质,这样才是真正的"空"。
接下来要说明为什么我们的罪业能够被消除。世间所有的行为和业力,都是从"我"这个念头产生的,"我"是所有业力的主人;但当我们发现这个"我"并非真实存在,没有一个真正的依靠时,那么无论我们之前造的是什么善业或恶业,都不会再被"我"这个错觉牵着走。虚妄的业力找不到根源,所以才能被彻底清除。
"见"是指我们明白了宇宙的真理,"思"是指我们开始按照这个道理去修行;"除"是指我们用来观察的智慧,"灭"是指我们要消灭的罪业本身。我们先要破除虚妄的想法,才能显现出真理,但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下子就能完全证悟的,所以每一阶段都说是"部分"的。
如果用修行阶位来判别的话,"部分地见到真理"和"部分地修行",指的是佛陀还没来我们这个世界时的修行人;"部分地消除罪业"和"部分地灭除烦恼",是指从达到初果罗汉以后的修行者。下面,讲经的人用比喻来说明。就像一个人睡着了或者喝醉了,比喻的是迷惘的状态;醒来或者酒醒了,比喻的是觉悟的状态。因为睡觉和醒来、醉酒和清醒,这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
次列三观,标中。理本是一,何有三者?若权实往分,前二是权,后一是实;若大小相对,前一是小,后二属大。若约开权会小,终归一理;若对三宗,性空局小,唯识局大,相空通小大,如是分之。
接下来要讲三种观察方法,先标明中道观。真理本来只有一个,为什么会有三种呢?如果从权宜和真实的角度来分,前两种是权宜的说法,后一种是真实的道理;如果从小乘和大乘的角度来比较,前一种属于小乘,后两种属于大乘。如果按照破除权巧、融合小乘的道理来看,最终都归于同一个真理;如果对照三个宗派来看,性空宗只局限于小乘,唯识宗只局限于大乘,相空宗则贯通小乘和大乘,就是这样来区分的。
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观境,即诸法二字。诸法之言,总包一切;诸经论中,或约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间,或有漏无漏,或色心非色心,或善恶无记,或阴界入等。若据通论,总观诸法;今就忏悔,且指罪业而为观境。性空无我一句,即能观智。罪从缘有,本无自性;缘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业,业性自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计,故受轮转;但破妄计,觅罪叵得;叵得之处,强名空理。言性空者,小机智劣,不能即法见空;必待推析穷法体性,然后方空;其中须分利钝,利者体法即空;钝者析法见空;或云:有宗唯证人空,假宗人法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声闻缘觉;据所乘法,谛缘虽殊;若论断证,同见空理。
性空可以分成三部分来理解:第一是要看清楚所观察的对象,就是"诸法"这两个字。"诸法"的意思,就是包括了所有一切事物。在各种佛经和论典中,有的是从修行的人和环境的角度来说,有的是讲世俗世界和超脱世俗的世界,有的是讲有烦恼和没烦恼的状态,有的是讲物质和不是物质的东西,有的是讲善、恶、不好不坏,有的是讲五阴、十八界、十二入等等。从总体上来说,就是观察所有的事物;但现在针对忏悔这件事,主要是指向罪恶的行为来进行观察。
"性空无我"这一句话,是用来观察的智慧。罪是从因缘条件下产生的,原本就没有固定的本性;因缘条件就是指内心和外界环境,那些虚幻不实的内心和境界结合在一起就成了业,业的本性本来就是空的,并不是有人去把它变成空的。只是因为存在虚假的想法,所以才会不断在轮回中流转;只要打破那些虚假的想法,想找到真实的罪是找不到的;找不到的地方,就勉强给它起个名字叫"空理"。说"性空"的时候,小根器的人智慧比较差,不能在当下就看出一切法本身就是空的;必须经过一步一步推理分析到法的根本,最后才能知道它是空的;这中间还要分利根和钝根,利根的人直接体会到法本身就是空;钝根的人通过分析才看出空;有的说法是:有宗只证明我空,假宗证明我空和法空两种空。
下面来判断修行的阶位。小乘包括了声闻和缘觉;根据他们所修的佛法,虽然观察的真理和因缘的道理有所不同;但要是论修行的断除烦恼和证果,都是一样看到空的道理。
相空中亦三,示境同前。能观中。言相空者,了法无相,犹如幻化,昧者谓真;亦如空华,眼病谓实;故云唯情妄见。判位中。小菩萨者,虽发大心,未穷心本;故设此观,空诸尘境;如诸般若所被初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萨涉事,故云照用。若对三宗,即当四分;同观空理,故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萨;相召佛子,即为明例。
在“相空”这个修行阶段里,也有三个层面。 “所观之境”与前文相同。 “能观之心”是指:所谓“相空”,就是明白一切事物本来没有固定样子,就像幻影变化一样,糊涂的人却以为是真的;又像空中的花,眼睛有病的人以为真实存在;所以说这只不过是人心胡乱产生的错觉。
在“判定修行层次”方面: “小菩萨”指的是,虽然发下了度化众生的伟大心愿,但还没有彻底弄明白心的根本;所以设立这种修行法门,用来把外在的各种执著都清空;就像《般若经》中所教导的,刚发心修行的人应该这样做。
关于“观照的作用”: 小乘修行人偏向安住于寂静,所以只是观照自己的心;菩萨要在世间与人交往,所以要观照对境和起心动念,因此叫做“照用”。
如果对应三大宗派,这就属于唯识四分位的说法;与声闻乘共同观照空性道理,所以叫“小”;但因为内心追求成佛的大道,所以叫“菩萨”;彼此以“佛子”相称,就可以作为明白的例子。
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即心故,《占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說一切諸法依心為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為心;以體不異,為心所攝故。二者虛妄見故,經云:但以眾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緣,現妄境界,令生念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心。或真妄和合為阿梨耶識,謂真能隨緣與妄俱起故。或云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心,即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者歷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菩薩);了境本非,性唯識也(即今位也);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謂小菩薩不同二乘析色故);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相空),三觀相望,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為圓觀。次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為相,真如為境(境即是體);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十位);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地也);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七地);出離障垢,得入究竟位(八地至佛地)。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所修,名真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問:有人云: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又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行齊用,則使業制俱除。下云五眾犯罪,理事兩緣;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舉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
在"唯识"理论里,把"三科"放在一起看,观察境界就能理解。能观察的部分:所谓"外尘",指的是所有外在境界。说它"本无"有两个意思:第一,境界本身就是心,所以《占察经》说:一切境界,从根本来说,它的本质自然就消失了,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说所有一切事物都依靠心作为根本。要知道,一切事物都可以称为心,因为它们的本质没有差别,都被心所包含。第二,是因为"虚妄的见解"的缘故,经上说:只是因为众生的无明和愚痴昏暗,互相熏习的因缘,才会显现出虚假的境界,让人们产生念头和执着。又说:如果没有能觉察、能分别的心,就不会有十方三世一切境界的差别相。《唯识论》说:只有识(心)的存在,没有真实的境界,因为没有外在的尘境虚妄可见。就像人眼睛有翳病,会看见毛发、月亮等虚幻的东西一样。"实唯有识"的意思是:说"唯"是为了排除外境,说"识"是为了表明内在的心。或者,真相和妄念混合在一起,就是阿赖耶识,意思是真如能随着因缘,和妄念一起产生。或者,说"真识"就是永恒不变的、本来就清净的真如心,也就是中道、唯一的真实境界。然而,修习"观"有两种方法:第一,直接的、总体的观想,观想"念头"的本质就是真识,它本体清净、平等、周遍一切,包含一切法,能生出无穷无尽的万法;它的究竟相状只有一个,寂静、永恒地存在。第二,随着具体的事情个别观察:在所有时刻,随着因缘产生念头,在穿衣吃饭四威仪中,无论是善是恶,都能清楚地知道这一切都只是一个识的流转变化。前面的总观,是那些具备上等智慧、高深境界的人所修习的;末法时代的初学者,只适合后面的个别观想,这才是适合他们根机的教导。在判定修行位次时,前两句是说明殊胜之处。相对于前面粗浅的境界,所以说它是"深妙"。《业疏》说:最初浅显地滞留在教理上,认为境界是空;了悟境界本来就不真实,本性就是唯识。《钞》又说:钝根的人看见空的时候,不再分别色相;有智慧的人知道唯识的道理,不再分别"空"。三种观法相互对照,浅的不能了解深的,深的必然包含浅的,所以后面的唯识观就是圆满的观法。接下来的两句是判定位次。大菩萨,指的是从初地以上的菩萨。因此下文是引经据典来证明。经论把五十二个位次总共分为四位:经论说,一切法以识为相状,以真如为境界;依靠这个境界,随着心去信解和喜欢,就进入了"信乐位"(这包括加行位、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这四十个位次);如理通达之后,就能证入"见位";能够对治一切障碍,证入"修位";彻底脱离障碍的染污,证入"究竟位"。最初位次所修习的,叫做"影像唯识";后面三个位次所修习的,叫做"真唯识"。问:有人说:"唯识观"这个观点,南山道宣律师判定的位次太高了;又有人说:位次高的菩萨没有罪过,哪里还需要忏悔呢?这是什么意思?答:经论原文自己说唯识法门通于四位,怎么能责备南山律师的判定呢?这其实是特别举出高位次的菩萨,来彰显道理的微妙。要知道,忏悔的方法正是为下等凡夫设立的。所以下文劝导要根据自己智慧的高低,随着事情观察因缘。难道能让果地上的佛也来忏悔罪过吗?前辈修学的人随便说说,难免有些小毛病;后来者又狂妄浅薄,很容易就产生轻视和毁谤。我把这话转告给有识之士,希望你们详细考察并谨慎对待。又问:有人说:题目明明写着"忏悔六聚法"(忏悔犯戒的六种重罪),为什么会讲出"事忏"和"理忏"呢?答:这又是不明白"化教"和"制教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教法,以及忏悔时二者缺一不可的道理。如果只依靠"化教"的忏悔,那么戒律的罪过不会消除;如果只依靠"制教"的规定,那么业道罪过依然存在。所以应该"化教"和"制教"同时并用,才能使业道和制教上的罪过都消除。下文说,五种罪人不明白道理只是相信表相,所以需要从理和事两方面来忏罪;又说,戒律的篇和聚可以根据戒律教义自然消灭,但业道上的罪过需要自己去安静思维,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全书的宗旨在不混淆,所以用"六聚"作为标题。既然内容是按类别来的,为什么就不能同时兼带叙述"事忏"和"理忏"呢?如果有人能全面通晓,就不要片面固执地看待问题。
结告中,初结示。据理深浅,由机强弱,当量已分随力修之。然末世情昏,鲜逢利器;尚未堪于事行,况克意于玄门;三观微言,于兹殆绝。呜呼!故下,引证,《华严》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总十恶也。能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广波腾,故喻海也。次句示生处。不了唯心,取着前境,妄想也。下半偈示悔法。上句索机,下句示法。当求者示能观智。真实相者,若约通论,总上三理;若据经意,别在唯识,故下云大忏也。本作端坐念实相,端坐是静缘,念即能观。如下,结叹。准经续云: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应志心勤忏六根罪。上半示其功胜,下半劝其勤修。
在总结的部分,首先是用结论来开示。按照义理的深浅程度,根据修行人根器的强弱,应当衡量自身的能力,随自己的力量去修。然而到了末法时代,人们的心智昏暗,很少出现根器锐利的人;连事相上的修行都还做不到,更何况在玄妙的法门上下功夫呢?关于三种观照的微妙言论,到这个时候几乎要断绝了。真是可悲啊!
因此,下面引用《华严经》的偈语来作证明。第一句揭示了罪业的相状。“一切”指的是十种恶业的总称。这些恶业会阻碍善道,所以说它们是一种障碍。恶业深广,像波涛翻腾一样,所以用大海来比喻。第二句指出了产生罪业的根源。由于不能了达万法唯心所造的道理,执着于外在的境界,这就是妄想。下半偈则开示了悔过的方法。上句提示修行人的根机,下句指示修行的方法。“应当寻求”这句话,开示了能观照的智慧。“真实相”这个说法,如果从普遍的角度来说,涵盖了以上三种理体;如果按照经文的原意,则专指唯识的道理,所以下文说这是“大忏悔”。原文是“端坐念实相”,“端坐”是指让攀缘的内心安静下来,“念”就是能观的智慧。
如下文所述,是结语和赞叹。依照经文接着说:“众多的罪业如同霜和露,智慧的太阳能够将它们消除,所以应当至诚、精勤地忏除六根的罪业。”上半偈显示这种修行方法的殊胜功能,下半偈则劝导修行人要精进用功。
劝修中,初科,前示二忏不同。福顺生者,人天有漏顺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无漏逆生死故。出入据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机,虚实约所修之行;一一分对事理二忏,浅深可见。故下,正劝。文出《心论》,令自观量;乐罪修事者,转愚为智也;乐福修理者,转钝为利也;理通深浅者,利有强弱也。
在劝修的部分中,第一个段落先说两种忏悔的不同。福报随顺生死洪流,是因为人天众生的福报依然在生死轮回中;修道逆生死之流,是因为声闻缘觉菩萨的修行没有烦恼造业,逆着生死洪流前进。所谓“出入”,指的是最终修成的结果;“愚和智”,指修行者的根器;“虚和实”,说的是修行的内容方法。把它们一一跟事忏和理忏对应起来,就能看出修行的深浅差别。
所以下面一段是正式劝导。这段经文出自《成实论·心论》,让每个人自己观察衡量:喜欢造罪的,就修事忏,这样能把愚痴转成智慧;喜欢求福的,就修理忏,这样能把迟钝的根器变锐利。但是理忏也有深浅之分,因为人的根器有强有弱。
次科又二,前明道众通化制,初总标。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两缘,缘即观也。事下,别释。事则顺教者,谓作律忏,历事缘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识随缘流动,趣向于理,故云无违唯识也。理则达妄者,即了此心妄缘境起;达境即心,心外无境;唯一真识,清净本然,故云外尘本无也。故下,引证。即《摄大乘论》。唯识不失者,证上缘理也。不无能取所取者,证上缘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疑执,恐闻缘理,便谓自心兀然不动;恐闻无境,便谓境界豁达都无。今时愚者,错解佛乘;皆谓理观寂尔无思,空然无境,取舍不得,能所俱亡;顽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荡任情,即为妙用;由是不礼圣像,不读真经;毁戒破斋,嗜酒噉肉;夸为大道,传化于人;恶业相投,率多承习。此乃虚妄臆度,颠倒轮回。岂知达法皆真,何妨泯净;了真即用,岂碍修行!是故悟理则万行齐修,涉事则一毫不立。自非通鉴,余复何言!若下,次明俗众局化教,初显略。福道两经,通目化教;福经如《佛名》、《方等》,道经如诸《般若》等。广下,指示。凡圣行法,旧云道整禅师撰,未见本文。尝考诸祖教观,无非适机。若乃决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别大小,简练偏圆;历位浅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诃止观》,是可投心;但末世弘传,变成名相,故令晚进取悟无从;必欲深明,当求哲匠。
二、关于在家信徒的修行方式,主要分为两部分:先说明出家人的共同修行准则,再专门为在家居士开示。(一)出家人的共同修行准则 总说:做事要遵守戒律规定,修行要观照自己内心的念头。所以叫“两缘”——缘就是观照和注意。分说:1. 事相上的修行:要按戒律规定做忏悔等事,在处理各种事务时,要经常观照自己当下生起的念头。要知道,这些念头都是从根本的阿赖耶识生起的,随顺各种因缘不断变化流动,但最终要回到真理的方向,所以说“不违背唯识的道理”。2. 理体上的修行:要明白所谓妄想,其实是真心被外境牵引而产生的。看清外境就是真心的显现,真心之外没有独立的外境。只有一本真的真心,本来就是清净的,所以说“外面的尘劳本来就没有实体”。接着引用《摄大乘论》的话来证明:- “唯识不失”证明前面的理观——真心不会丢失。- “不无能取所取”证明前面的事修——“能取”是心,“所取”是境。这是为了防止两种误解:怕听到“修理观”就以为心要像木头一样不动;怕听到“没有外境”就以为境界完全不存在、什么都无所谓。现在有些愚痴的人,把佛法理解错了:他们说:理观就是静坐不动,什么都不想;境界空就是什么都没有;拿也拿不起、舍也舍不掉;能所都消失;呆呆地静坐就是真如;放纵情绪就是妙用。所以——不拜佛像、不读真经、毁戒破斋、喝酒吃肉,还夸耀这是大道,到处教人。因为业力相近,很多人也学着这样错解。这完全是虚妄的胡思乱想,只会导致颠倒轮回。难道不明白:通达一切法都是真心,哪里妨碍清净?明白真心就是妙用,哪里碍着修行?所以真正悟理的人:万种修行一起修;处理事情时,一点执着都不留。如果不是真正明白的人,还能说什么呢?(二)俗家弟子的教化范围 1. 概说:福经(如《佛名经》、《方等经》)和道经(如各种《般若经》),统称为“化教”。2. 指示修行法门:福道两经的修行方法,据说是一位叫道整的禅师写的,但没见过原文。观察古来祖师的各种教法观门,无不是针对不同人的根机。至于说:能直接开示自心真相、准确指认妙境、分辨大小乘、简别圆教和偏教、说明修行位次深浅、修道的顺序——只有天台宗的《摩诃止观》才能真正让人用心修行。只可惜末世流传时,变成了文字名相的争论,导致后来的人无法从中获得真感悟。真想深入明白,一定要找真正有智慧的老师。
次明制忏,波罗夷法中,前示业报,欲令犯者识过求悔;《观佛经》中,初示报。一下,列罪。初绝所依。二杜智解。三拨正信。四五盗胜境。僧物重于三宝者,僧物有四,今简常住常住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则成盗。六七陵辱尊上;准经污尼语通染净,若论戒障,必约净境。六亲者,据经但云姊妹亲戚;今文易之,使通收故。并下,指广。
现在来说明忏悔的方法。在波罗夷罪中,先是讲因果报应,为了让犯罪的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寻求忏悔。《观佛经》中,首先是讲报应。下面列出各种罪行。第一是断绝依止。第二是遮蔽智慧。第三是取消正信。第四、五是偷盗殊胜境界的财物。僧众的财物比佛法僧三宝更为珍重。其中僧众的财物有四种,现在特指常住的常住物,因为这是最重的。信徒供养布施,所以叫做“信施”;犯重罪的人已经不是真正的僧人,他们吃东西就构成了偷盗。第六、七是侮辱尊长;按照经文规定,污蔑比丘尼涉及染净问题,如果从戒律障碍的角度来说,必须针对清净的境界。所谓六亲,经文只说姐妹亲戚;现在改写了条文,是为了让含义更广泛地涵盖。以及“并”以下,是指示详细的解释。
请将七过反照身心。傥曾有犯,宁不畏乎。
请你七次反省自己的身心行为。如果曾经犯过错误,难道不感到害怕吗?
《涅槃》文为三,初示罪报。若下,二明犯心,初约护法说破为不破。善业胜故,犯心轻故;此据化教,故言不破;若约制教,还即成破。亦欲进彼护法者故。未舍远者,谓于佛法犹恋慕故。若犯下,次约坏法说为犯。言多过咎,即说佛法中多过失故。一阐提此云无信。云下,三示悔法,初标问。谓下,答释,初明忏者现报即受。所谓转重为轻也。横谓非横,罗犹堕也。若下,明不忏者生报方受。彼经云:若不观身无常,名不修身;不观戒是善梯隥,名不修戒;不观心躁动制伏,名不修心;不观智慧有力能断,名不修慧。
涅槃这部分经文有三段。第一段是开示做坏事会有的恶报。“若下”后面是第二段,讲犯罪的心理。先是按照护持佛法的角度,把已犯的罪说成没破戒。这是因为有的人善业做得更殊胜、犯罪的心念比较轻微;这是依据化教来说,所以不算是破戒。如果按照制教,那仍然是破戒。这样说也是想鼓励那些护持佛法的人。所谓“未捨遠者”,是说对佛陀正法还有留恋、仰慕之情。“若犯下”后面是第三段,从毁坏佛法的角度,说这是真正犯了罪。“言多过咎”就是指这个人在佛法中看到了很多过失。一阐提,意思是“没有信心的人”。“云下”后面继续讲,第三段是说明忏悔的方法。先提出问题。“谓下”回答解释,先从忏悔者的角度说:今生现世就会承受果报,这就是所谓的把重罪转轻了。“横”是说不是横死,“罗”是陷入的意思。“若下”是说,如果人不忏悔,那就要到来世才受报。那部经文里还说:如果不能观想身体无常,就叫不修身;如果不把戒律当作通往善道的阶梯来观想,就叫不修戒;如果不能观心躁动而加以调伏,这叫不修心;如果不能观想智慧有力量能断除烦恼,这叫不修慧。
次明忏法,辨异中,初科引律本文。诸下,示古今两判,初指古非。古释都无覆者,谓从犯已后,曾无一念覆心方开,有则不开;又见律中忏法,因犯婬为缘,便谓唯婬开悔,余重不开,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机,不可抑塞,故云理无滞结也。但下,二显正解。谓曾犯多罪,必须尽悔,故云都无覆耳。不下,三简异僧残容不尽悔,文又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校两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别:一犯重本坏,二悔出自心,三抑令首尽;僧残反上。言有余者,反上一也;得强加法,反上二也;隐显随忏,反上三也。有下,结示。诸异,即上三义相反。两仪即指二篇忏法差别。
这里要说明忏悔的方法,先辨别各种不同的情况。第一部分引用戒律原文。下面显示古人和今人两种不同的判断,先指出古人理解的错误。古人解释说,所谓“完全没有隐瞒覆盖”,是指从犯戒以后,心中从来没有一瞬间想要隐瞒覆盖,这样才允许忏悔;如果有隐瞒,就不许忏悔。又因为看到戒律中关于忏悔的方法,是以犯淫戒作为例子,就认为只有淫戒才允许忏悔,其他重罪不允许忏悔,所以双方各有对错。现在要申明今人的正确理解,开头两句显示教法的用意。制定教法是为了接引众生,不可以堵塞阻碍,所以说理论上不应有停滞结滞。但下面显示正确的理解。说如果曾经犯了很多罪,必须全部忏悔干净,所以说“完全没有隐瞒覆盖”。接下来区分什么是僧残罪,这种罪可以不必完全忏悔。这段文字又分三部分,首先直接说明不同之处。接下来开始比较比丘和比丘尼两种戒法不同的原因。一共有三个区别:一是犯重罪会损坏根本戒体,二是忏悔要出于真心,三是强迫要把所有罪过都表白清楚;而僧残罪和这些正好相反。所谓“有余”,就是和第一条相反;能得到“强加法”,是和第二条相反;可以按照隐显情况来分别忏悔,是和第三条相反。最后总结各种不同。上面所说的各种不同,就是这三层意思和僧残相反。两种仪轨就是指两种戒法忏悔的差别。
须治中,《僧祇》三节,初示悔心。令下,明开忏。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彼此不净者,宿触同故。下明别行。得受食者,同下位故。除火净者,异下位故;及金银者,异净人故。从沙弥受食者,不自捉故。
《僧祇》书中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忏悔的意愿。下面解释忏悔的具体做法。从"比丘"开始讲修行方法,先说明共同修行的情形。彼此都不清净,是因为受到同一种宿业影响。下面讲单独的修行方法。能接受食物供养,是因为地位相同。排除用火处理过的食物,是因为地位不同;排除金银财物,是因为和清净者的身份不一样。从沙弥那里接受食物,是因为自己不能用手直接拿取。
《十诵》中,初明开忏。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简行法,初通示同行。在下,别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二明宿卧。三明秉御。所以唯开此二法者,住持之要,不可暂废,事不已故;余不开者,由无限制,容别求故。四明受岁,虽不依大僧腊次,不妨增腊故。下引论。决上秉法,非是常开。
《十诵律》中,首先讲了可以忏悔的情况。如果按照规矩来请求忏悔,那就说明心里真的后悔了。
接下来是佛制定的具体做法,先说明大家要一起做的事情。在下面,又分别说了四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讲坐的顺序。
第二,讲睡觉的地方。
第三,讲主持法会的方法。为什么只允许这两种事情?因为这是寺庙管理的重要事情,一天都不能停,实在没办法;其他的事情不开许,是因为没有限制,可以另外找地方解决。
第四,讲受岁。虽然不按大和尚的戒腊来排位,但还是可以增加自己的戒腊。
下面引用论典的话。来说明上面的做法不是一直开许的,是有条件的。
《母论》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复本。但下,显无胜用。然下,明障来苦。
《母论》里先说明了获得佛法的方法。接着下面这部分是讲恢复本来面目。但再往下说的是其他方面,就显不出什么特别高的作用了。然而接下来呢,是说明障碍带来的痛苦。
《治禅病经》。脱着衣者,示卑下故。生惭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尽诚也。经有二卷。彼云除粪八百日后,洗浴,着僧伽梨,入塔观像;若见好相,令诵戒满八百遍,得成清净比丘。问:忏既清净,那不足数?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问:既不足数,开忏何为?答:若不求忏,财法两亡,僧须灭摈。由忏净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数;又复能除狱报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地狱之苦,顿然清净,岂非益耶。问:世中皆云小乘无忏重之文,今诸律中云何开忏?答:律开忏者,为同财法,及障来报;若望体坏,无任僧用,不复本位,犹同不忏,故云无耳;非谓不许忏也。问:依前化教理事二忏,得罪净不?答:若修理忏,罪无不遣。若修事忏,或不违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灭;如《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禅病经》等,并有明文。问:若依理事,忏已,制罪灭否?答:灭否难知,须准教判,化忏心业,制忏违教,准知制罪不灭。问:得相验净,可足数否?答:事忏得相,乃约化经;足数作法,自是律制;两不相涉,那得致疑。古德云:安用大教忏夷,以足小乘僧数也。欲辨化制,四句明之。初业灭制不灭,二制灭业不灭,三俱灭,四俱不灭。思之可见。问:有人言准《虚空藏经》得足数者?答:此犹不辨化制故也。问:有人准《初教经》,三十僧中忏重,得入僧数者?答:此引伪经,不足为据,如序所简。
《修心疗病经》。脱下衣服,是表示谦卑。心生惭愧,是表达悔意;供养僧人等等,借事情来磨炼羞辱,是表示竭尽诚心。经文有两卷。里面说扫除粪秽八百天后,洗浴,穿上僧衣,进入塔中观看佛像;如果看到好相,就让他诵戒满八百遍,就能成为清净比丘。问题:忏悔既然清净了,为什么还不能算入僧数?回答:因为戒德低劣,不能胜任僧用。问题:既然不算入僧数,为何还要开许忏悔?回答:如果不求忏悔,财物和法理都会失去,僧团必须将他摈除。因为忏悔清净,所以能留在僧团中,只是不能算入僧数;而且又能免除地狱中九百二十一亿六千千年的痛苦,顿时清净,难道不是利益吗?问题:世间都说小乘没有忏悔重罪的经文,现在各种律典中为何开许忏悔?回答:律典开许忏悔,是为了共同的财物和法理,以及遮止来世的果报;如果从戒体坏灭来说,不能胜任僧用,不能恢复原本地位,仍然如同没有忏悔,所以说没有开许忏悔;并不是说不许忏悔。问题:依照前面的化教理事两种忏悔,能灭除罪业吗?回答:如果修习理忏,没有罪业不能消除的。如果修习事忏,或者不违背修行方法,或者得到好相,重罪就能灭除;如《佛名经》、《方等经》、《虚空藏经》、《修心疗病经》等,都有明确记载。问题:如果依照理事忏悔之后,制教的罪过灭除了吗?回答:灭除与否难以知晓,必须依据教法判断,化教的忏悔能灭除心业的罪,制教的忏悔能灭除违犯教规的罪,据此知道制教的罪过没有灭除。问题:得到好相验证清净,可以算入僧数吗?回答:事忏得到好相,是依据化教的经典;根据具体做法算入僧数,是制教的规矩;两者互不相干,怎么会有疑问。古德说:哪里能用大乘教法忏悔根本重罪,来凑足小乘僧数呢。想要分辨化教和制教,用四句话说明。第一是业过灭除而制过不灭除,第二是制过灭除而业过不灭除,第三是两者都灭除,第四是两者都不灭除。思考就可以明白。问题:有人说依据《虚空藏经》可以算入僧数?回答:这仍然是不分辨化教和制教的缘故。问题:有人依据《初教经》,在三十个僧人中忏悔重罪,可以算入僧数?回答:这是引用伪经,不足为据,像序文中所简别的那样。
次明立法,陈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纵使自能,亦须他教。问:此明忏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丧,从僧重受;终身奉持,即是忏悔。若尔,犯已未忏,应无体耶?答:准上以明,体本不失;但望力微,故须再受;余如〈篇聚〉所明。
接下来讲制定规则,以及向僧团求戒的步骤。律典中说的"教乞",意思是求戒的事情跟最初受戒是相同的;即使自己有能力,也必须请别人来教导。有人问:这里明明是讲忏悔罪过,怎么说到求戒上去了?回答说:既然根本的戒体已经丢失,就要重新向僧团请求受戒;终身遵守奉行,这就是在忏悔。如果这样,犯了戒还没有忏悔,难道就没有戒体了吗?回答说:按照上面的说法,戒体本来不会失去;但是考虑到力量微弱,所以需要重新受戒;其他的内容就像《篇聚》中所说的那样。
行相中,初科,上文指同。唯下,显异。即二五夺智能中,不得说戒;今准《伽论》,众无能者,得作说恣二法;例知无人即开诵戒,唯此为异。
这是在说明具体做法的情况,书中分两部分来讲。前面那段意思是跟上文说的相同。后面“唯下”部分,是讲不同的地方。就是二十五个人争夺智慧的局面里,规定不能讲戒律;现在按照《伽论》的规定,如果大众里没有有能力的人,那就允许进行说戒、说恣这两种做法;由此可以类推,既然没有人能胜任,就临时允许诵读戒律,只有这点是不同的。
次科。来否随意者,胜前不忏,财法俱亡;异余净众,不来不得。
第二个意思:来不来都可以,完全随自己的意愿。这比之前不忏悔、钱财和佛法都要丢掉的人要强;也不同于那些清净的僧众,不来就不允许得到好处。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须同种之罪,方得名重。若犯下,明余篇重犯。正明,引证,在文可见。
“三中”这部分,开头讲的是同一篇里犯下重大过失。而且必须犯了同一种罪,才能算作重犯。要是触犯了下文,就说明在其他篇里犯下重罪。直接阐明,引用例证,在正文中都能看出来。
结示中,初正结。不可,点古非。
总结部分:首先正式总结。不能这样做,批评古人不对。
第二忏残,对治中。二罪各须先治情过,情即是心。据论诸篇,皆有情过;然初篇虽重,纵忏无用;下篇诸过,体非极重;故但直忏本罪,无劳预治。僧残隣重,恐坏本体;事须繁累,不可轻略;唯斯悔法,独异余篇。
第二篇是忏除僧残罪。在忏悔时,首先需要处理内心的过错,内心就是思想念头。根据各篇的论述,都有内心过错的问题;但第一篇虽然严重,即使忏悔也没有用处;后面的各项过失,本质上并不极其严重;所以可以直接忏悔根本罪过,不需要预先处理。僧残罪接近于重罪,恐怕会毁坏戒体;这件事必须认真细致地处理,不能轻视马虎;只有这个忏悔方法,和其他各篇都不一样。
初情过中。二义翻之,上约情罪,下就治罚。续引《母论》,别释次名。二中。注示前后,犹同古判,《戒疏》准残还须后忏。三中,初翻名。前下释义又二,初列示二义。由下,出其所以,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谓行覆日满。少日即六夜。众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谓由僧羯磨,得入二种僧故,次名如下论释。论中。上二句即生善灭恶;下句谓由僧拔除,不堕罪处,故云起去。
案文中依次解释“初情过”中的“过”字有两种含义:前一种是指人情上的罪过,后一种是指按照戒律的惩罚。随后引用《母论》,继续解说后面一个名称。第二段经文,注释的部分说明了前后次序,如同古德判定的标准,《戒疏》规定,即便只是犯了僧残罪,也还要在众僧面前忏悔。第三段,先解释“过”的名称。前文所说的两种解释,分为两项。从“由”字以下的一段,说明这样分说的理由,先是讲自我感到欢喜。所说的“前喜”,是指能够隐藏罪过、日子圆满之日。少日就是连续六夜。从“众”字以下讲僧团众生欢喜。第四段,先讲解释名称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说,通过僧团的羯磨法,可以加入两种僧众;第二种名称的解说按论所述。论中说:上半句是生起善念、断除恶行;下半句是说,靠着僧团的护持赐赦,弟子不至于堕落到犯罪的地界中去,所以叫做“起而去之”。
次明忏仪,总示文中,初引论偈;下引论释,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并属所被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义必兼处。委释名相,并见下文。
接下来要讲忏悔的仪式。总的来说,文章第一部分先引用了佛经里的句子;下面又引用了解释。开头说:犯了错的人要主动请求忏悔。紧接着说:如果这个人来请求忏悔,僧团里懂规矩的人就要指导他。文章列出了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其实涵盖了四种情况:第一和第二点,以及第五点,都是关于需要处理的事;第三点是关于人;第四点是具体的方法。把这些人和方法组织起来,自然就会包括时间地点这些条件。详细的条规和名词解释,在后面文章里都能看到。
释总名中三,初释上起;又下,二释提舍那;欲下,三释制忆持;初中又三,初征名。往下,释义,初约先犯反显,次约忏悔顺释。约遮相续,谓以善遮恶也。受即受体,持即随行。是下,总合。提舍那者,亦即忏悔之通名。
《总名释》中分三段:先解释上文的发起因缘;其次解释“提舍那”;第三解释“制忆持”。其中第一段又分三层:先是提出“什么是总名”的问题。 往下是解释含义了:第一层借着之前犯戒的情况来反面强调,第二层顺着忏悔的意义来正面解释。 至于“制忆持”这个意思,就是说用善行来遮挡恶业的延续。“受”是指受戒所得的戒体,“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戒律的行为。 最后是“是”字总说上文,联系到一块。“提舍那”这个词,实际上也就是忏悔的通用名号了。
第一方,初科,初约义略释。故下,引论委释,初明制观察。若下,明具缘成犯。通缘列三,别缘出二,皆略示耳。于下,例通余戒。广下,指广。彼论自指佛陀波罗造,彼广明十三罪相。
第一方面,开头部分,先整体解释一下含义。所以后面,引用论典详细说明,先说明制定戒律需要进行观察。如果下面,说明具备条件而犯戒。共通的缘起列出三条,特别的缘起列出两条,都只是简要提示。在下面,类推到其他戒律。详细内容,要参照更多的内容。那本论典是佛陀波罗所著,里面有详细说明十三条罪的相状。
次义释中,初牒论释。据前《了论》,会释今宗,故云准论解律;欲明论文,即是释律二缘故也。恐下,示论意。僧下,引证。有罪知者,谓知犯也。无罪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无两知,证须观察。
现在开始解释这条道理。首先根据前面的论述来说明。按照之前《了论》里的说法,再结合现在的教派来解释,所以说“准论解律”。想要说明论文的内容,其实就是在解释戒律的两条原因。下面“恐”字开头的那句,是展示论文的含义。“僧”字开头的那句,是引用证据来证明。所谓“有罪知者”,意思就是知道犯了戒。所谓“无罪知者”,意思就是知道没有犯戒。这些道理通用于各种聚集的场合,并不局限在这一篇里。只是取“有无两知”这点,来证明必须仔细考察判断。
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僧残罪见者,谓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覆。
第二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先说明什么算构成"隐瞒"。所谓"知道有僧残罪",就是指自己心里清楚自己犯了戒。至于"如果"以下,接着说明什么情况下不算隐瞒。
次对律解十门。初云形差,谓罢道反俗,形服别故。
次对律的解释有十个要点。第一个叫做"形差",指的是脱离出家身份返回世俗生活,因此穿着打扮和僧人不相同。
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覆藏。
三有两种情况:第一,根本罪行不成立;第二,下面说明不能构成覆藏罪。
五中,《十诵》十六人。种种不共住,即诃责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弥。谓与如上等人共处,无清净僧,既不成发露,则覆亦不成也。《伽论》五人。《五分》,知识多处,纵有净僧,亦不成覆。
根据《十诵律》原文,这里描述的是有十六种人犯了错误不能住在一起。这十六种人包括被呵责、被处罚等四类人。"乃至"这个说法,是省略了那些犯了轻戒的沙弥。意思就是说:如果和上面说的这些人住在一起,周围没有清净的僧人,那么既不能公开忏悔,就算是隐瞒也不算。根据《伽论》记载,类似的过失需要五个清净僧才能忏悔。《五分律》里说:如果在某个地方,有知识的修行人很多,就算有少数清净僧,也不能算是隐瞒过失。
六云业待时中,更兼人方。言待时者,或为缘阻,未暇发露,期在后故;待人者,求知法故;待方者,择胜处故;皆谓期心欲露,故非覆也。
业障的成熟需要等待时机成熟,同时还要看对方和场合。
所谓"等待时机",是因为暂时有各种因缘阻碍,没能马上把过错说清楚,只能等以后再说;
所谓"看对方",是因为要寻找真正明白道理的人来请教;
所谓"看场合",是因为要选一个合适的地方来忏悔。
这些情况都是因为心里确实想承认过错,只是条件还没到,所以不能算是故意隐瞒。
七中。以前境尊胜,不可轻言故。
七中。因为之前的境界极其殊胜,不能随便说出来。
八中,初明有心。不下,正示无心有二。上约知而无心,下约遗忘无心。
首先,关于有心。接下来的内容,是要说明没有心也有两种情况。前面说的是,虽然有知道的功能,但内心并不执着;后面说的是,由于把念头忘掉了,所以没有心。
九中。虽非正露,无所隐故。
第九课中,就算不是正确的露水,也没有什么可隐藏的。
十中,先示三心。并不可学迷;若可学迷,根本罪外,更加无知。前无心中,若忘不成者,谓识犯忘不发露;此迷本罪,与前不同。文下,引证,可解。已前十门,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约义立,对文自见。又复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简辨成否,如是知之。
这十点内容里,首先要讲清楚“三种心”。这三种心不能学着学着反而变得糊涂搞错了;要是学着学着反而搞错了,那在根本的罪过之外,还会加上无知的过错。前面讲“无心”的地方,如果因为忘记而没有做到,指的是已经知道犯了错但不去坦白忏悔;这种因为糊涂而犯的根本罪过,跟前面讲的情况不一样。文章后面会引用证据来说明,这个容易理解。前面讲的十点内容,有的是从本宗派里来的,有的是从别的部派里取来的,有的是根据道理建立起来的,大家对照原文就能自己看出来。另外,各个篇章普遍都讲到了“隐瞒罪行”的情况,都可以按照这十点内容来辨别分析它算不算成立,应该这样来理解。
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僧,先引论文。言业聚者,谓作业假众,聚即众也。四部下,牒释。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时对境。前一即覆藏时,对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须僧中白。出罪无可行,故云一席耳。
初正式说明做法和所依僧众,先引用的论文里说:“业聚”指的是做法需依托僧众,“聚”就是“众”的意思。“四部下”是对前文的解释说明。四种僧众是:第一四人僧,第二五人僧,第三十人僧,第四二十人僧。“若下”接着说明做法时面对的情况:第一种是覆藏时,对一个人说清楚就行;第二种是六夜期间,必须在僧众面前说清楚;出罪时没有需要拖着不说的,所以就叫“一席”。
第四方中,初标论。业即羯磨。言相应者,事必称法,不可差故;前后皆言学处者,作持行法,圣制学故。以下,牒释,初约事简法。法位三者,单白、白二、白四。就下,明用法多少。虽通四法,不必尽用;且总列之,故云位极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别住本日,随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则定。前四对治及后正忏,并明诸位,故此指之。
这个部分分四个方面来说。第一方面先说明这次讨论的主要内容。“业”指的就是“忏磨法”。“相应”的意思是,做每件事都必须符合规定的做法,不能有差错;前面和后面都提到“学处”,是因为出家修行要遵守的规矩,都是圣者制定的要学习的。从“以下”开始,是具体的解释。首先根据事情的不同来区分用的忏磨法。法有三种位次:第一种叫“单白”,第二种叫“白二”,第三种叫“白四”。从“就下”开始,讲的是这些忏磨法在什么情况下用多少。虽然这些忏磨法分四种情况,但并不是每种情况都必须用到;这里只是大致列举出来,所以说“位极有四”。不过,这四种情况中有些是固定的,有些是不固定的:比如“别住”和“本日”这两种情况,是随着具体事情来用,所以是不固定的;“六夜”和“出罪”这两种情况则是固定的。前面说的四种对治方法和后面说的正式忏悔,都是为了让大家明白这些不同的位次,所以这里特别点出来。
第五中,初引论。一日夜者,举少类多,故云等也。为显等者,谓一日夜中曾藏,则有覆藏罪;须地立宿住,即行别住也;不藏,则无覆藏罪;但行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释又二;初正释。处所名者,以行别住,别在一房故。等四位者,通举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转也。即下,二点示。此与第二方相滥。彼约有藏以简成否,此辨有无以明用药,故不同也。
《第五部分中》 首先引用论文。说"一日一夜",其实是用少的时间来代表多的时间,所以叫"等"。"为显等"的意思是说:如果一天一夜内藏着不说,那就有隐藏的罪过,需要单独住一个房间来忏悔;如果没藏着,就没有隐藏的罪过,只需要行六夜的"摩捺多"。"地"下面,是分开解释,又分两小段;第一是正式解释。"处所"的意思,是因为行"别住"时,要单独住在一个房间里。"等四位",是总体列举出四个等级。"摩捺多"和"摩那埵",是梵文发音的变化。下面是第二点,简单说明。这和第二章容易混淆。那里是根据有没有隐藏来决定顺利与否,这里是分辨有没有隐藏来明确用什么方法,所以不一样。
显格义中。九段,前五即依《了论》五方,后四即准律文别立。会合律论,布列行事;故前云格义,此标忏仪也。
翻译: 在解释格义的部分,一共有九段。前五段是根据《了论》中关于五个方面的内容,后四段则是按照戒律的条文另外设立的。这里把戒律和论典的道理结合到一起,并按照这些道理来安排具体的修行行为。所以前面说这是“格义”,这里则标明它为“忏悔仪轨”。
初科為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漏失等。(有云漏失婬種類者,非也。)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三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
初科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标明主题。名称下面,第二部分是解释名称。名称就是整篇文章共同的总称,所以叫做“僧残”;种类就是十三种特别的情况,所以叫做“漏失”等。(有人说漏失是淫乱种类,这是不对的。)“相”指的是犯戒的具体标准数量,所以叫做“多少”。律部下面,第三部分是引用证据。一个名称证明总称,多种情况证明特别类型。十三个自成一组,不与其他混淆,所以叫做“住别异”。
三中。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对即行时假境一人及僧。
三大类里,"能治"指的是四种僧众和二十种僧众,"所对"指的则是修行时、时间、假设的境界、一个人以及僧众。
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从长。若下,二明以忘从受。
第六正是说明了这个道理,先讲“用短的去跟随长的”。接下来讲“用忘记的去跟随接受的”。
次科,前引《十诵》明乞词。要须云者,谓乞词所牒须加年数。次引《僧祇》明次第究勘。无岁时即初受未得腊也。
接下来这一段,引用了《十诵律》来说明比丘请求受戒时要说的话。“要须云”的意思,是指在请求受戒的言辞中,必须加上自己出家多少年。然后又引用了《僧祇律》来说明要按顺序仔细核对。所谓“无岁”,就是指刚出家受戒不久、还没有达到一定出家年数。
三中,初引文。故下,准判。发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
三次当中,第一次是引用经文。所以下面这段,就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断。发露的意思,就是自己说出来,而不是让别人知道就行。
七中,初本律。但明总忏,别忏可知故。前引三种。一数忆忘,二心覆露,三同名异种;此三种别,并通合忏。又下,次引覆日。以短从长,亦即总忏。并上为四。
翻译:七种里,第一种是根本律仪。这里只说明总的忏悔方法,因为具体的各类忏悔方法可以类推出来。前面引用了三种情况:第一是数量上有记错或忘记,第二是心里有隐瞒或暴露的对立状态,第三是名称相同但本质不同;这三种特殊情况,都可以用通用的方法来忏悔。接着下面,引用了覆盖天数的情况。用短的时间来算长的情形,也属于总的忏悔方法。连同上面一共是四种情况。
《僧祇》中,初总标。如下,显相。初且约十日,日犯一残,俱不发露;第十日犯者,则覆一夜;初日犯者,则覆十夜。应下,正明总别。十番是别,一番即总。
《僧祇律》里,先总的标出来。下面显示具体情形:先按十天来说,每天犯一个残罪,都不发露。第十天犯的,就覆盖了一夜;第一天犯的,就覆盖了十夜。下面正式说明总忏和别忏。十番是别忏,一番就是总忏。
《十诵》中。明乞词羯磨,须牒罪日两数。恐谓总忏,作法通漫,故引决之。
《十诵律》里讲到,请求僧众做羯磨法时,必须把犯戒的罪相和覆藏的天数这两样都说清楚。因为担心有人以为总的忏悔做法可以笼统含糊,所以特别引出来说明。
第八明威儀中,初明入眾儀式。自下,次明披露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賴下,喜其開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疑似寫倒。)
第八,说明威仪的部分。开头说明进入僧众中的仪式,从“自下”以下是说明坦白和责备,又分三段。第一段是悲悯他所犯的过失,感慨责备。“或作嘅”,就是叹息的意思。“如上论者”,指的是篇聚中所引用的《母论》。“赖下”,是欢喜他能够开许忏悔。上面说明欢喜听闻圣教,下面说明庆幸自己发心。“如是下”,是教导他要殷重。“四面下”,是第三段,说明设礼陈乞。(文中写作“乞陈”,怀疑是写颠倒了)
乞词。有五,初嘱僧专意;次句自称己名;三犯故等者,陈露所犯;四今从僧下,正申所恳;五愿僧等者,乞副所求。
乞词有五个部分:第一是嘱咐僧众专心听,第二句是自称自己的名字,第三是“犯故”等,就是说出自己所犯的罪,第四是“今从僧”以下,正式申明自己的恳求,第五是“愿僧”等,是请求满足自己所求。
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点律所阙。古羯磨即昙谛出者,谓翻译家用入律故。彼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某僧残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残罪,随覆藏日已,从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比丘某甲随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钞中加改,比之可见。而云:犯某僧残,不提罪相;随覆藏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
羯磨里的注文,开头是“令依用”。如果下面加点的地方,是律文所缺的,古羯磨就是昙谛译出的,意思是翻译的人把它用进律文里了。那里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了某条僧残罪,覆藏了。这位比丘某甲犯僧残罪,随着覆藏的日子,已经向僧众乞求覆藏羯磨。如果僧众到时候了,僧众同意听许,僧众现在给比丘某甲随覆藏日的羯磨。白如是。钞中加了改动,比一比就能看出来。可是说“犯某僧残”,不点出罪相,“随覆藏日”这话又说得浮泛含糊,不值得依从。
第九,示法中,初科。教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夺行,三示执事,四示白告。对文分之。
第九示法这部分,开头教示的内容有四段:第一是说明羯磨,第二是说明夺行,第三是说明执事,第四是说明白告,按着文字分成这几部分。
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務。乃下,三明住處。若眾下,四明同利。身下,五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據正作法時者詳之。)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制顯處。文自出意。
第四项,开头是让弟子去见僧众,应当下来;第二项说明做事;接着下来;第三项说明住处;如果众僧下来;第四项说明共同得利;身下来;第五项说明座位次序;乃至下来;第六项说明供给。文字相同而不另外列出的,指向《师资篇》。《十诵律》中,开头规定要在僧众所在的地方;不同下来;《五分律》中,有说法认为这是指正式作法的时候,要仔细分辨。第二项规定同犯的人各自坐,怕他们结成同伴,心里没有惭愧。第三项规定要在显眼的地方,文字本身已说明意思。
五中,《善见》,初明有缘白停法。若下明昼舍夕行。明未出须白者,即当一日故。《十诵》中。六夜亦开,仍制日限;本宗白停,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舍,前示开舍。若下,明白行。彼下,明受礼作使。上明同类,下明下众。
六中。八事,一三并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对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约处,人无人分;五八各为一事。徐行谓缓步,简疾行者,不白不犯。多人同屋,非别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并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谓前已行日;未得,谓所失之日。若后重行,但续已得,足满前数。
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余寺、客比丘等,皆准此。白词中大德僧听者,传写之误,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别人故。若五人下,白众多人法。若据对僧,合云僧听;而云诸大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别白,从省故耳;后说戒白,方可称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望者,须异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说戒等者,谓一切众集时。
八中,《十诵》明往余寺。若到便往者,恐违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
九中,《四分》。欲白不及,非意故开。《十诵》,初明见客执仪。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词句阙略,故指《四分》,即前所引。《五分》。明行时对境,指第五方;五字错,合作三字。
评量中,初科为四,初嗟悔法不行。当隋唐之世,僧英极众,佛法大兴,尚云亦少;况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忏法,坠地久矣。僧徒造恶,秽迹叵言;或临布萨,则安坐默然;抱过毕生,死犹无悔。岂非妙药虽留,毒气深入,不肯服耶!悲夫!纵下二责弃制从化,初出过。余下,斥非,上三句责其取舍。真诚为道,义必兼行,不当厌小忻大。但下,三示其忏别。皆下,出其情状。以制忏指定犯相,对众折辱;况行别住,夺行苦役,羞愧不为;化忏不尔,故多行之。业由羞结者,造业自缠,对人覆讳;覆故罪积于心,积故业更滋广;是则罪种转盛,徒忏何为。此下,四结劝须依。
次科为二,初明不满可否;若行下,明日满依法;初中,前示异说。或云尽行日满,或随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从急,宜用初师;若下流机缓,则依《十诵》,不行别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颇合时机,不违圣教矣。今下,次显今所取,初彼引所传。用彼征此者,用《十诵》缓文,征此宗急教;义须取中,故云相准;征,证也。虽然下,约义加改,初教改易羯磨。后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当下,令白僧问和。后二乞词羯磨,并准不满牒之。
六夜中。注云竟者,谓行日满者。
羯磨中。如前,即索欲问和等。
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下,白别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余日白法。
次科,初示同。唯下,显别。反明别住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得同宿。恐有滥行,故注示之。
三中。本由忏易,故使犯数;提吉多犯,举以为况,故云如波逸提等。
四中。各坏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日别住;已行一月,复犯前戒;还依百日治之,故云本日也;六夜亦尔,已行五夜,再犯本罪,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无别羯磨,但是再加覆藏六夜二法。如别述者,即《随机羯磨》及疏中。
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麁讀。(六夜法中先牒覆藏亦爾。)
诫勅中,初泛明持毁。佛住灭后,胜劣有殊;据受犹同,行果全异。行者下,正诫能悔有三,初喜其已忏。故下,二劝其坚持,初引文劝。应即《僧祇》。梵云绛赖叉,此云无忧;即佛生处树华,喻其殊胜也。或翻青莲华,喻其清净,颇合文意。纵下,举难劝。论即《善见》。如是下,三结告随机。并下,兼示来报。经续云:后得为人,复受黄门二形无根等报,故云等也。
第三偷兰,从生中,初标名。若下,引示。彼律分三阶三忏,如文次列。初二两篇各三方便,远者犯吉,次近皆兰,兰有三品;初篇近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并中品;二篇次者,下品。忏法与提同者,如下可见。
自性中,初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者多然。)石字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皮衣,飡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同上。
次忏仪中,初乞分二,先引论示。乞、请、对悔,通三品;受忏单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陈乞又三,初明集僧。忏主作白受忏,为僧所量,不入僧数,故须五人已上。次明具仪。先下,三正陈乞词中。且据不忆言之,忆须称数。二中。清净比丘,必约自无三根,解通律藏,发己信敬者,方可请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误,罪字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后者,前即僧残,后即提中。五中。略余词者,续云: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六中。准后,或作汝自责心,于义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词连上,故以标数在下。
结告中,初指前所出。前之仪式,乃准本律《多论》两文共成;然彼此互缺,故云各题也。准前论文有四,一乞忏,二请主,三白和,四对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则无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通余罪。
小众中,初科,先引《十诵》判定。以忏主白和,身外非僧,故无单白。次引《四分》释妨。彼即以别望僧为小,此就僧中对事用人为小;恐执彼文为妨,故准《僧祇》例决。上卷即〈集僧篇〉。
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者,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餘人答云爾。)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止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思之。
后一人法。可解。
忏波逸提,结前中,初示事稀所以。然下,明须出之意。文下,显前文可准。
生后中。标云四篇,据后忏法,合云三篇,疑是字误;或可吉罗离恶作恶说,或可提中开三十九十,故云四耳。
正示中,初文。识不疑者,约能犯人。善宜名种,据受忏者,宜合作知。同篇合忏,上篇可尔;若吉罗中,覆藏根本,虽是同篇,亦不合忏。异聚可知。
次科。当随忆忘,不可一例。
三中又六,初叙愚教。或下,列非相。六种自分。预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预入此篇者则忏之。或迷忘者,谓疑不识,或直牒迷忘而忏者。如下,结示。或违教罪,或不学无知,故云罪非逃也。故下,劝令依法。水镜清明,而又过之,故云逾也。彼即能忏,此即受忏者。何下,征释所以。三报,现报生报后报也。余下,指广。
三十,标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开二位。就下二位,皆是别法;但事仪有别,故两分之。
僧法中。财是犯缘,心是业本,罪是已成之业,必能感报。虽具三舍,得名唯据舍财,就意正在舍心,心舍罪除;衣仍清净,故复还之。立此四科,括忏尽矣。
舍财中,舍法差别。从宽至狭,四重料简。初僧尼相对;僧舍下,就僧分自他。简去蚕绵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简畜贸两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复简乞钵一戒。言局有二,一局当界,二局僧中。通则反之,故云余二十六等。
定体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长离贩卖,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数,下二次之,故云通犯否;余戒非无,但是稀耳。
长体中,初科,前明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则一向不说。不受则有说不说,如雨衣覆疮衣等;纵不加法,并不须说;余衣巾等,即同长物须说。二随百一者。若合加受法,已见上科;此谓一向不须加者,故别简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各二,盆盖杓各四;僧尼俱开,说不说异。三中。言随重物者,谓随身所须;八秽体非,被褥用重。既不入净,故无长过。四中,初正明。不下,斥古,初引古非。今下,显今解,初示正义。不下,简部别。《四分》、《多论》,如长衣戒引。五中。五种缘开,上三并未入,下二约已入。
相染指上者,亦即长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为能染,余日为所染,皆随能染判犯。
离衣中。随二三者,谓须提名别牒。非下,遮滥。
贩卖,标中。三事名相各别,前戒已分,不重引也。
明入舍中,初列轻物入舍。佛所开物,犯者数故。若下,次明重物不入。由佛不听,为之稀故。
总别中,初明别舍别还,罪得合忏。若下,次简舍衣有染不染。三十戒中,唯五长有相染义,谓衣中有三,十日、月望、急施,及长钵长药为五。此明唯畜长,制须尽舍;离衣贩乞等,随别舍之,不尽相染。
忘见,标中。谓忏长罪舍衣时,遗忘不尽;及忏罪已,方见忘物;而染不染别,故须辨之。
正明中,初科,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污。(有節決字在下,於文非便。)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說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說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
次科,初示。见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断犯。谓才见忘物,即有属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故判不成。文下,引证。舍谓舍忏,遣即与人。反明不忏不成施故。
三中,简其所忘。余戒本非贪畜,但是受纳乖方,故不相染。三长反此,故有染也。
四中。谓舍财者恐有所忘,决心预舍。后见无染,即须付彼。
威仪中,初明处置衣物;彼下,后示舍衣仪相。初中前明别幞。若下,示离合,初明得合。谓三幞中别段同束也。又下,示须离。为分忘染故。长本有染,由贪积故;离定无染,受持物故;杂舍通者,据本无染;但为舍还入净故染,故云通也。然据舍财,未必有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须各襆。私释。又为还财有隔日即座之异,故须各处。离衣虽同即座,受净法异,故复两分。
正说中,初明和僧。虽不秉法,须问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证。虽通僧别,必约尽界。制不别众,弥彰僧法,故必先和。文相等者,准文嘱累。然下,次正陈词。具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齐具。
次明舍心,标中。财为犯境,故是罪缘;罪是结业,故能感报;心为业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种俱舍,故并云除。
正明中,初文又三,初叙相续。此下,显异。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舍已僧不还者,犯吉。而不成盗,决意可知矣。
显宗中,初叙本宗。宗大乘者,分通义也;虚通无系者,因果推心也,即《业疏》云:舍财用非重,知心虚通;故发言诚者,即对僧舍也。言表于诚,既陈舍词,则无贪畜,故云无滞结也。若下,次明他部诸舍不同。如《十诵》,二宝,少者永舍,多付净人作四方僧卧具。《五分》,二宝入僧永弃,五敷永入常住。《僧祇》,二宝入僧无尽财中,五卧具舍入僧,随僧用。《善见》,金银掷去。《了论》,长衣、长钵、雨衣、急施,舍与僧已,僧问须者应还。僧广如诸部别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种,四方局常住常住。弃山水者,即诸律二宝永弃也。即同此律者,本宗亦有永舍之义;蚕绵违慈过重,故须斩坏;乞钵损处事深,故罚入厨。七日药以味重故,齐七日者施僧;过七日者与守园人。问:既同他律,岂是虚通,则与上文一何相反?答:酌情之教,随缘缓急;知机而设,故非一概。
诫告中,初科为五,初直劝。两相劳扰者,能忏所对,皆徒为故。但下,出不舍所以。见即识见,性谓心性。口说解脱,故云世表。行缚尘事,故云庸陋。今下,举死事激劝。要必归死者,意谓必待至死而将去耶!太事即出家所为,经生犹言度世。但下,举胜行深勉。岂下,引生下文。
次科。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心為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疏》非。)若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
舍罪,对僧乞中,初示威仪。口下,次陈词句。初嘱听称名;二故畜下,牒示两舍;今从下,正明求忏。牒犯中又三,初约长财。注文,以物容染犯,有过不过,故须随牒;若有过者,应于不说净上加之。次约离衣。注中三段,上简长离,牒相通局。次明借衣不须舍。下标长财用坏。正乞中。注文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说罪名种,作如是忏,今以义加之。
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人,皆不得請。)下約輕罪簡。
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对,下句制能忏。
三中,初示古。彼谓但不与同犯,即堪对忏,不必全净。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决通,初决《五分》开意。今下,申今不开,上二句义判。律下,准例。即〈说戒〉中文。
请法中,初标示。应下,具仪。大下,出法。
三中。初问和,二作白,三受忏。白中,长离合牒,长财用坏,并是出法。随时有无,不可谨诵。
第四说持破中,初教量宜。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长过。《涅槃》即诃八不净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净财,我非彼师,彼非我弟子等。次示离衣过,初叙佛本制。今下,示破毁因果。出《大论》者,如〈标宗〉引。乃至下,合示二戒余习。如是下,劝令从要。但犯下,教观机宜。
次科,总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后是从生;中一望前为从生,望后名根本,故兼二名。言三罪者,谓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着用犯舍衣,复经僧说戒默妄语,各得一吉罪。后从生六品者,即于三吉之下,各有初夜二夜覆藏二罪,共为六罪。合上三罪,则为九品。若据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于根本罪上立二品从生。究理为论,疏为了义。并下,结示。以世多诵语,不问有无,故此嘱累。重言,即上并据等三句。若欲易晓,略为图示。
┌一根本覆藏(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如畜長犯提─(一根本罪出生三罪)┤二著用犯捨衣(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三經說戒默妄(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次请忏主,上二句标举。次二句遮滥。应下,正请。即向所请者,谓波逸提忏主。
別示中,懺六品文。根本且舉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舉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忏三种中,初文。根本,即最初覆藏。着用舍堕下,合有衣字。律论俱结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谓彼论同此律也。
忏法中,初指请法。由是同篇,不须更请,即对前主直尔陈悔。但下,忏本罪。
三中。令前悔者。今时行事,宜依此式。
正悔中,初明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為八。初大德念者,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形安心樂為二。)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途;身既不安,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八戒身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法,故得內外和合也。(體淨內和,應僧外和。)所以三說者,表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故為錄出。)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須等。
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二寶與俗。),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黑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七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長藥)。四戒經宿還,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通上長藥為五長。)餘十八戒別別捨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疏文。)今明五長,準前《多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
次科为三,初指时事。今不下,点非。然虽有据,不可偏计。须知心断,当日可还;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还用,意在两通;指上论者,即《多论》初句。今且下,取古。五长中,长药即还,如上疏说。
還法中,初文,前引開緣。大眾多者,界廣人眾;隔明重集,事成勞擾,此一緣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緣,情和難遂,此二緣也。(準《業疏》分。)上二是他緣,遠行即己緣。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準須提名),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
直還中,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前法唯局五長(準疏局四)。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下,正作法。
杂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还。若下,明他部多别。前后已出,故但两指。如前即舍心中。
次科,问中。根条互倒,恐谓成法故。答中。例决,律中忏残;先悔覆藏,后出本罪,法有伦次。倒作违教,准理不成。
后问中,或决当时妄行,或遮后世滥用。答中。指前即忏兰中。上卷亦指〈集僧〉。
指余中。谓蚕绵二宝长药,并如〈随相〉明之。
眾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懺;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為別。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乞懺,則具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显别,初明舍衣。言全别者,对前四人,兼僧别故。准《羯磨》云:诸大德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犯舍堕,我今舍与诸大德。次舍罪。须其六法,列次同前。二下,后明还衣。二部即四人与三二人。其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准舍衣法,应云:诸大德!若大德听我还某甲比丘衣者,我当还之。
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財或離僧伽梨等)犯捨墮,今捨與大德。還衣不出詞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故令謹依。
次忏九十,前缘中,初指法同前。恐下,明今重示。且下,举事出法。若下,略示从生。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过量等者,别提着用。
正忏中,初请主。即初法也。当下,说罪。即第二法。
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忏,谓须同上先悔从生诸品。后悔根本。即第三法。四诃责。五立誓。此篇并用五法。
三中。恶骂犯提。彼人即所骂,骂者即能骂。谓别求对首,于尸所行悔,非对死人忏也。天道门不闭者,由与解雠,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即本律戒本。颁合作班,音误。
正示中,初请主,即一法也。请词颇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后续云愿大德为我等,故云上下同也。
次说相。即第二法。
三舍罪。即第三法。呵治、立誓,足上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义准《四分戒文》出法。犹恐循古疑非正忏,故引彼文以示同异。初指同。云字写多,削之弥善。前下,显异。初审见罪,义是忏前,即当说罪。下诫勿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义已具。若准羯磨,正用彼词。
突吉罗中,标。云有多别者,或故误两异,或覆藏方便独头不同故。
方轨中,初科,前引本律。即众学中文。故心二罪,误但一罪,而无对责两忏,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论。罪忏两具,可决今宗,而探责诸师偏执,故云通衢显也。《摩夷》即《母论》。
斥世中,初示其偏计。又下,决彼所据。此文未了者,无所简故,或可且就误犯为言。须论解者,论即三论。当下,会通律论。正下,以理结责。
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上讀,於義雖通,語不貫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前别举六聚。初二两篇,但远方便;已下诸篇,远近二方便;今此且就远者为言,故并云发心也。文中,上身字写误,合作心字。无问等者,总示犯相。据通故误两犯,但昔谓远方便罪,例皆责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须对人耳。若准《了论》,远罪责心;虽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二明独头。可解。诸下,三总结两忏。方便独头,故言诸类。
问中。以独头果罪,名体皆均;方便随篇,应分轻重,故举为问。云下,正难,意云:既有重轻,理应别悔;不当误则齐责心,故则俱对说也。
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齐者,谓罪同约制也。业随心者,谓重轻就业也。重下,明忏,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忏无别。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行事之时,虽同对责;当随事重轻,用心厚薄。
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通上五,故云该六聚也。同号吉罗,而前篇为重,后篇渐轻,故云名通优劣也。次二句明业异。下二句判别忏。准此,虽同吉罗,随聚各悔;则心境相应,重轻不滥矣。上释据文,故云同篇一处;此解从理,故云义指为允。允,当也。
懺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準同。)故云律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篇有不合者。)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标举。先下,示法。准前须五,一请主,二说相,三舍罪,如文次列;余词同上,即呵誓二法。
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作以者,非也。)不下,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用。
误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业。如下,举事显相。律下,引证,初句总标。比丘下,别释。文中不出三业,初并身业,语默口业,一心即意业;身口是别,意业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仪,内外资缘便利睡卧等,括尽日事,皆须摄心。眠睡语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觉悟是也。若违下,示犯。准此有犯并须责心,故知真出家人,无时忘念。此制微细,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非力分。准如《母论》,衣食作观,利根之人,着着口口;钝根,总作一念;然须励力,望上增修;未可自屈,甘为下根,便即纵怠。故当勤策,准此摄修,是则出家不徒然矣。问:误心迷忘,即不可学,那得结罪?答:凡误有二,一者对境迷心,二则放情忽忘;谛知两相,想必无疑。
作法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說罪兩緣;二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切故也。(若準《戒疏》,眾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必誤犯,學者詳之。)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
第二发露法。识疑两露,该通六聚;相从事类,寄此明之。识罪中,初示法。此下,次简辨;初简覆露差别又三,初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后露。若虽下,后明重露。若犯下,二简所免罪相。准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仪。应下,示词句。若说戒座上,亦有识疑两露,如〈说戒〉中。
第三重示中二,初引《智论》,先明化制两业不同。如下,举戒显相。谓提罪虽灭,业道犹存。前下,示重明之意。余下,指广,亦即凡圣行法。
明仪式中,初引《善见》明称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相,德重为长,腊高名老。次明礼法。初《四分》。明大小具缺,小者于上座具五,上座于小者但四。言五法,谓偏露右肩,脱革屣,礼足,互跪,合掌也。《十诵》。亦同《四分》,而阙合掌。捉足即是设礼,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势耳。如悔过者,谓同从尊谢过之相;欲清净即传欲时,受岁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余诸乞法,皆准此仪,故云等也。上明具仪之相。有下,示数犯之人。四句括情,情可见矣。
通结中,初句指所诠。次句示所被。舒下,显略。幸下,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