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钵器篇
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器則名通眾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有取三如釋者亦通,但無據耳。)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為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鉢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通名。
“鉢”是印度话,“器”是中国话。“鉢”专门指盛饭的碗这类东西,“器”的范围就大了,各种用具都能叫器。详细说“鉢多罗”,翻成中国话就是“应器”。根据后面加的解释“应量受”(就是根据自己的饭量来接受),所以是“应量之器”——这是根据佛法来起的名字。有按“三如”来解释的也说得通,不过没什么根据。根据《章服仪》说:能接受供养的人就用这个,叫它“应器”——这是根据人来起名。有的地方说:看自己饭量大小来吃饭,所以叫“应器”——这是根据食物来起名。前面两个字总括了被收进来的东西,后面两个字就是指能收摄这些的教法。东西虽然很多,两种教法就全包括了:一是“鉢制”,违反了就要治罪;二是“众具”,这样才能拿来受用。所以根据这两个教法,就把所有东西都包括进去了。注解里说的“五行”,就是指金木水火土,是四种事情的总的材料。“调度”就是调理供养的东西,“具度”就是各种东西的通称。
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鉢,義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有云前段敘聽門,既昆下明制教,非也。)
主要讲听法众生的各种用具。由于只规定用一个钵,意义明确不会混淆,所以这里就不多说了。开头两句说明物品数量之多。"殷"是众多的意思,"凑"是聚集的意思。接下来两句说明允许贮蓄物品的用意。上等根器的人一个钵就足够维持生活;下等根器的人如果缺少这些,恐怕难以在修行上进步,所以说随顺各人不同情况。事相上的资具是修道的助缘,道业的树立是修行圆满的结果。"虽下"部分说明必须依法行事。开头一句承接前文,下一句指出准则。虽然说允许贮蓄,但也并非没有限制。"下二句"讲违背规则的后果。"斯制"指制定的戒律规定。"赦"是放任的意思。既然这样,"今篇意"部分则阐明本篇的真正用意。各种用具种类繁杂,使用起来容易互相混淆混乱,所以僧人的用具外貌款式都有一定规格标准。最后"略下"总结并且指示下文。所谓"指如后者",就是后面的听法门。(有人说前一段讲听法门,“既昆”以下是讲戒律规矩,这是不对的。)
制门中,制意四段,《僧祇》明异俗意。非所宜者,不相应故。《十诵、善见》并倣圣意。志,记也。除受供外,并名恶用。无有因者,彼论正作无所依食饮居处皆非己有故天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义如上释。
这条戒律的含义分成四个部分来讲。《僧祇律》里指出,这样做是为了和世俗百姓明确区分开。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是不合规矩的。《十诵律》和《善见律》也都按照佛陀的本意来解释。所谓"志",就是记录、记下的意思。除了一日一餐的受供以外,其他时候的吃东西都算作不好的用途。至于"没有可以依赖的东西",那部律论里明确说的是:没有固定的食物、水和住处可以依靠,因为这些东西都不是自己拥有的。天地和四周的尽头都是深广的大海,所以常说:四海之内,这包含的意思在前面已经解释过了。
明体中,初科。泥铁者,泥即瓦器。
明体部分,第一段。泥铁这两个字,"泥"指的是陶器,"铁"自然就是铁器。
次科。《五分、十诵》,并简非法。钵坯即未烧者。佛自作者,彼律云:佛在苏摩国作钵坯,令窑师烧成金钵,次成银钵;皆言王若知者,谓我能作金银宝;乃令埋之;后烧作铁钵,佛令用之,曰苏摩钵,从国为名。则知制度非出凡谋,如前篇云:佛教阿难裁制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亲示,余无知者;凡在奉持,深须自庆。《十诵》中。《业疏》云:杂宝为器滥在家人,木钵外道,石钵唯佛;比丘俱离,但用泥铁;由离诸滥,省事易得故也。后引《五分》,决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所以。总判诸钵。白铜及木,可结偷兰。余但非法,准同犯吉。
**第二段** 《五分律》和《十诵律》都指出了一些不合规矩的钵。所谓"钵坯",就是还没烧制的泥胚。佛陀亲自制作钵的例子,在律典中说:佛陀在苏摩国制作泥钵坯,让窑工烧成金钵,又烧成银钵。佛陀都说:"如果国王知道了,会认为我能制造金银宝物。"于是让窑工把金钵银钵埋掉。后来烧成铁钵,佛陀让大家使用,叫它"苏摩钵",以国家命名。从这里就能知道,这些规矩可不是普通人想出来的。就像前面说的:佛陀教导阿难制作三种袈裟。确实是因为古佛制定的规矩,如果佛不亲自示范,其他人根本不知道。凡是能遵循、护持这些规矩的人,都应该从心底里感到庆幸。《十诵律》中的内容。《业疏》说:用各种宝石做的器具,跟在家人的差不多;木头钵是外道用的;石头钵只有佛才能用。比丘们要避免这些情况,只能使用泥钵和铁钵。这样可以避开各种不合规矩的情况,而且省钱省事,容易得到。后面引用《五分律》来判定上面提到犯戒的轻重。又引用《僧祇律》来说明犯戒的原因。对所有钵做了总结:白铜钵和木头钵,算偷兰遮罪。其他的不合规矩,按犯吉罗罪处理。
三中。夹纻即今木骨布漆者是。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后,用土脂掍便烧而不熏者。瓷钵即上油烧者。义须毁者,或令自毁,或准《善见》,持戒比丘见持木钵,即须打破,不为损盗。
第三类里说的“夹紵”,就是现在用木头做骨架、外面裹布上漆的那种。“棍瓦”的,从前说是用石头磨过以后,再用土脂揉搓,然后烧制、不熏的。“瓷钵”就是上油烧制的那种。按道理必须毁掉的,有的是让自己毁掉,或者按照《善见律》说的,持戒的比丘见到有人拿木钵,就必须打破它,这不算损坏、不算偷盗。
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黑色耳。乱雀咽,即取咽项毛色;鸽色多别,今取青者。
说明钵的颜色,先说第一科。四分律允许黑色、赤色,僧祇律允许青色、翠色,现在大多用黑色罢了。乱雀咽色,就是取咽喉和脖子那里羽毛的颜色。鸽色有很多种差别,现在取青色的那种。
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牛糞)壅四邊燒。今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安鉢在中,以竹烟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
下一段先引用戒律的规定。《四分律》要求用泥做一个熏钵的炉子,用灰铺平地面做熏钵的场地,安好支架,把钵炉倒扣在上面,用灰把四边围起来,用手按结实,再用巨摩(牛粪)围在四边烧。现在大多是把炉子安在下面,用僧人的圆笼子扣在上面,笼子里用铁条横着架起来,把钵放在中间,用竹子的烟来熏。下面驳斥不对的做法。前面列出的五种棍鋧,古话说烧成之后再放进火里鋧,让它结实。只是棍不磨的,按规定必须熏过,磨退之后再熏。铁钵熏五遍,瓦钵熏两遍。如果只熏一遍就把棍弄结实的,颜色会脱落,容易沾油腻。用油涂的,就像现在瓷器上油烧制的那样。亲下是证明不对的,初引亲闻来证明,这是中土行用的做法,说的是梵僧来这里用的。五下引文来证明。准下是举例说明,澡瓶也要熏,为了上色。
三中,初引《善见》。二指诸部。三示此方。《业疏》云:西来铁熏,由牢固者,解熏法也。
第三部分开头引用《善见律》里的两种说法,又引用各部律典的三种说法,再说明此地的情况。《业疏》说:从西方传来的铁钵用烟熏过,是因为这样能让钵更结实,这是在解释熏钵的方法。
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间,即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指俗法者,《孙子算经》十粟为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相因增法,示可准据。准下,三会唐斗。唐朝杂令用姬周三斗为一斗。今此俗中例用唐斗,宜准为量。
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间即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指俗法者孙子算经十粟为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相因增法示可准据准下三会唐斗唐朝杂令用姬周三斗为一斗今此俗中例用唐斗宜准为量
次科,初引《十誦》,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鉢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他,為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升已上為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律四升,即據下品鉢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用四升為下鉢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鉢他量。釜飯謂釜中㷈熟者。時人下三合鉢量。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一鉢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唐二升二合強)。四鉢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唐九升弱);餘半鉢他,計三升三合強(唐一升計);共成三斗(唐為二斗)。律師下,四引異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為下品,即今五升,中間為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上,可知。
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别斥非法又二,初遮妄执,前引彼所据。《业疏》云:有人言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随得成受,未必依论。此不标古,直尔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纵,下句是夺。世下,次斥执小钵。号非法者,违教量故,以须如法方堪受净故。
加受中二,前引《十诵》,对首法。言应量者,明合法也;体色少滥,品量多乖,故特标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种;并须应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衣常披着,钵用有时;故加此语,忆持不忘。《善见》下,次引心念法。文准上者,但除初句对告之言。《僧祇》下,示转易。谓畜二钵,无人说净;故十日内互易受舍,则不犯长,文如〈二衣〉中。
六中,初科,前明失受分齐。屑,先结反。若下,次明加法不成。
次科,初明未度价。主言不言,并判不成。若买下,次辨已度价。主报他报,犯不犯别。他报不犯者,未定实故。
三中,初引文。孔罅谓未穿者;罅,呼讶反。准下,义决。
四中。前篇所明三衣不加,过日非长;今欲例同一钵,故问释之。不受持罪,即违制吉。
七中,初文,《五百問》二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用。歠,昌悅反,大欱也。(欱,呼令反。)苦,猶患也。
次科,《母论》二节,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自持,仍示缘起。
《僧祇》,初示洗法。偻,力主反,低首也。应下,次明兼洗师钵法。先师后己者,尊人重法,随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后明洗衣,相因而引。渍,浸也。若下,明用破钵法。
行护中,初科三段,杂明敬护,诚绝非用。《十诵》。一心,谓专意也。日炙津出,为损色故。《母论》。一切处者,唯除中斋,遮断余用。目睛为比,诫令极护。《五分》,初示护法。若下,避非。煖汤,谓沸汤,亦损色故;或是将烧汤洗物,即非用故。得罪,并制吉罗。
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种安处非法。不得下,次明将持非法。《僧祇》。六事并兰,谓坏三宝,同外道故。今取坏钵,余皆因引。
三中,《四分》六节,初制别用。若下,次制雕刻。万字梵体作卍,佛胸前德,人多滥用。今或刺于衣角,是教所开。破下,三明补治。墁两分者,凡钵上下中分三分故。不得着下,四明安处。熏即熏色。言故坏者,用上四物藉之。犹故色坏,方令以镴墁其钵底。不得杂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国所贵,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带持。口外向者,律因比丘钵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隐脇成患,佛言不应尔。搪谓二钵相触。《五百问》。明挂钵当使巾裹,与壁相悬。不令以口覆壁,亦恐损色。下引《善见》。决前肩上不明左右。
听门物多,不可科约,故云杂列。
初文《四分》七段,初明眾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鐵作具。韛,薄拜反,韋囊吹風入鑪。錯即是鑪。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似今錯木塑車。)亦下,三明熏鉢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鉢具。鑽,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母,所鑽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若下,七明諸鉢。初因得藥令置四種鉢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不作淨施,然大鉢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據律應是不應量者。)龍牙杙者,杙頭雙出,像龍牙故。不得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為體者。出下,別示鍵𨩲。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
二中,初老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人荷。牸牛𮪏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軛(音厄。)皮繩用以束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文故。髮繩,同外道故。
三中。彼以针缀衣,无故衣解形露,因制带行。今用钩纽,则不须之。此中但明听畜耳。
四中。非行来处,即僻隐处也。
五中,《十诵》。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牦牛莫交反,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为拂。《僧祇》中。初明自畜,则简畜尾。裂㲲谓剪绢布为条。树皮即麻苎杨树等,今多用椶榈为之。今时后生持扇执拂,多作女态;教名婬女,岂不怀惭。《五百问》中。几即几案,麈谓鹿之大者,群鹿行时,看尾指处,即随所往;讲者持拂指授听众,故以为名;但不得畜毛为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听毛者,但不得长𣭱者耳。𣭱,所交反。
六中。长床即明开畜。
七中,文相交杂,故细节之。初文为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绝本习,故不听畜,余人应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为下,明治病众具。㓟,符碑反,剥也。三种瓶,即铜铁土也。𨫼,五到反。若钵下,明钵具。若须下,明担物。染草谓可染衣者。见白衣放下,护讥嫌故。捣下,明药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筛。酢灌鼻治头痛,四边流出,须筩灌之。烟下,明食具。烟筩引烟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物。澡槃谓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铢为一两。下引《五分》决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谓前制两同,后开出彼。
次科五段,初明食饮具。一时授与,谓先从人受,然后奉师。若夜下,明灯具。灯器总标,下诸物别列。灯炷即然灯器。铁炷持灯烬者。转轮灯树,谓作层轮,周匝安灯,机关运转,形如树焉。若为下,明衣盖。为下,明补革屣物。刬,初雁反,或作铲。笼字上呼。若刀下,明刀镊等物。生坏,谓上垢也。鞘音笑,藏刀器。手上波,谓于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垢也。
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為杷(白駕反。)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為警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竺-二+一)/韋]等;律因外道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插扇以鼓風也。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匳,或作籢,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本脫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𠨬合作巵。音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明香嚴房室。
第八中,初引《增一》劝造立。《十诵》下,明安处。《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谓本众各相揩也。《母论》明说法,净因缘是通标。不为等者,正示,初教离过。当下教观行。上句观身,即不净九想等;下二句观心,调伏是止恶,生慈即修善。为下,示说意。如是下,指广。一一事谓大小食一切众集等。
第九可解。
十中。《大论》即《智论》。禅杖,竹苇为之,长八肘,下座手执巡行;有睡者,点起付之;复有睡者,转付亦尔。禅毱,如毛毱,遥掷以警睡者。禅镇,如笏,坐禅时镇顶,须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时即堕地,佛言:一堕听舒一足,二堕舒二足,三堕应起经行。骨人,即今枯骨图,假彼色相以助禅法。好师,凡欲坐禅,必先求师以决疑事;须通大小乘三学,解行兼备,善识时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说,坐禅处多悬明镜以助心行,或取明莹现像,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谓触净换易故。
十一中,初列如法。不下,简非法物。
十二,初制离非。人畜脚者,似今床器作兽面豹脚之类。诸下,开备拟。皿即器之总名。
十三,初明染衣具。签,七帘反,钉橛用绞衣也。若下,护井。露下,覆薪。
第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诸下,次明开自造。但须应量,如二房中。律下,指广。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房前障;作内房,作户壁,半壁,大床,小床,须板,地敷,四边出舍,杂物,一一白佛,佛并言听,故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
次科五节,初明佛自执作。佛在阿罗毘国,见寺门楣损,乃自修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回易修治。次僧坊下,制上座自作以励余人。犹恐目恃,仍引迦叶为况。《多论》云:舍利弗经营祇桓精舍目连经营五百精舍,彼论问曰:诸弟子所作已办,何故方复栖凄有所经营,作诸福业,答:一为报恩故,二为长养佛法故,三为灭凡劣众生作小福业自贡高故,四为将来弟子折伏憍豪心故,五为发起将来众生福业故。比丘下,开道众役务。上字上呼。
三中,《僧祇》。开画壁。男女和合,即作婬像。
《四分》,初明严饰。亦不得用,同上除男女合像。阿难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造房。由地属僧,理须让客;占据不起,夺地还僧。若营下,明须坚固。十二年者,极一纪故。若营事下,明赏经营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须和众,故制羯磨与之。
《五分》:题名者,别标为记故。
《十诵》,初明僧尼互施。非法施是比丘过,不合与尼故。非法受者,僧尼共有是过。非法用是尼过。或可非法受用并属尼。若房下,诫主者自任。夺一与一,约人为言;此谓檀越既存,止可随人看守;不可偏情将同己物,辄生与夺,护施心故。治下,明赏功。作新同前,修旧减半,功多少故。
《僧祇》,初明治破房。随工多少者,谓二年修治,得二年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谓非破坏,但阙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谓有什物,但故旧耳。一时同上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