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四〔龙躬〕
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新伊大师 合响
法嗣智素 补遗
△八識食體(三)初引經證有。
八识各自都有食的性质。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还有佛经上说,所有众生都有识食这种功能。如果没有第七识的话,那么识食这种功能本身就不应该存在了。
音义 初引经。食者资益义。任持义。由此食故。能持三界有情身命。故云皆依食住。若无下。证有第八。
经文一开始引用的,说的“食”就是“能提供营养”的意思,也有“能维持生命”的意思。因为有了这种“食”,才能维持三界里所有众生的身体和生命,所以说“一切众生都依靠食而存在”。如果没有第八识的话,就来证明第八识是确实存在的。
△次依義廣釋(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總標。
第二,根据意义详细解释。先总体说明四种食物的含义。
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佛经里说食物有四种。
补遗 瑜伽第二卷云。六种依持。第六食依持。谓四食。一段食。二触食。三意思食。四识食。为诸有情任持身故。是名依持。又第五十七卷云。经言有四种食。皆能长养诸根大种。谓由此四食。长养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种。
**补充说明**: 《瑜伽师地论》第二卷说,有六种“依持”的存在。第六种是“食依持”,就是指四种食物:第一是段食,第二是触食,第三是意思食,第四是识食。这四种食物,是为了让众生能维持身体活着。
另外第五十七卷说:佛经里讲有四种食物,都能让人的身体和感觉功能成长强壮。也就是说,靠这四种食物,能让人的五种身体器官,以及精神功能,再包括这些器官所依赖的物质身体,都得到滋养。
△次別釋(四)初段食。
第二段再分开具体解释,先说第一种食物:段食。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第一是“段食”——它的特征是食物会变质变坏,因为食物一旦坏了,它的颜色和形状就失去作用了。
合響 段謂分段。一分一段可飲啜故。變壞為相者。謂此段食。必假吞咽後變壞已。方為食相。謂欲下轉釋。欲界繫者。謂段食唯欲界有。香謂馨香之氣。味謂甘辛等味。觸謂冷熱等觸。大論云。是故段食三處所攝。變壞時能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卷云。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簡非。又瑜伽云。不立色處。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位。方損益故。食色雖美。以變壞時。色無用故。開蒙。問此段食以何為體。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問色聲二塵何不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不能資得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與根合。故能資得諸根大種。所以三塵偏為食體。問段食以何為相。答變壞為相。謂香味觸變壞之時。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清涼問。食為對身根。亦對餘根。答先資身根為資養已。後資養餘根。以發識明利。
**段食的定义** 所谓"段食",就是指把食物分成一段一段、一份一份,可以一口一口吃下去的东西。**"变坏为相"的意思** 这种段食,必须经过吞咽,然后在身体里消化、分解、变坏之后,才能真正起到滋养身体的作用,这就是段食的特征。**具体解释** "欲界系"的意思是:段食只存在于欲界(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香"指的是食物的香气,"味"指的是酸甜苦辣等味道,"触"指的是冷热软硬等感觉。**《瑜伽师地论》的解释** 《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说:依靠香、味、触这三种东西,如果它们能正常地被消化、分解,就能滋养身体;如果消化不正常,反而会损害身体。如果一些分段食物,在吞咽时让你感到开心、舒服,那时候还不能叫段食,只能叫触食。只有等你吃下去之后,它们安稳地被消化、分解,让你增长快乐和喜悦,这时候才真正叫段食。**为什么色不算是段食** 《瑜伽师地论》还说:不把"色"算作段食,因为食物要到味道、营养被消化变坏之后,才对身体有益或有害。食物虽然形状颜色很好看,但在变坏时,颜色和形状其实没什么用了。**《开蒙》的解释** 问:段食的本质是什么?答:段食的本质就是香、味、触这三种元素。问:为什么颜色和声音不算段食的本质?答:眼睛和耳朵的感知,是离开物体本身去捕捉信息的。颜色和声音这两种东西,不能直接和感觉器官接触,因此没法滋养各个感觉器官和身体。而鼻子、舌头、身体这三种感知,必须和物体直接接触才能捕捉信息。它们是和感觉器官直接接触的,所以才能滋养各个感觉器官和身体。因此,只有香、味、触这三种元素才算是段食的本质。问:段食的特征是什么?答:段食的特征就是"变坏"。也就是说,只有当香、味、触这三种元素在身体里变坏、被分解时,才能真正滋养各个感觉器官和身体。**《清凉疏钞》的解释** 问:段食是对应身体感官,还是也对其他感官起作用?答:先滋养身体感官,等身体感官得到滋养后,才能再去滋养其他感官,让它们反应更灵敏、更清晰。
补遗 瑜伽卷第五云。复次饮食受用者。谓三界将生已生有情寿命安住。此中当知触意思识三种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寿命安住。段食一种。唯令欲界有情寿命安住。复于那落迦有情。有微细段食。谓腑脏中有微动风。由此因缘。彼得久住。饿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为作分段。而噉食之。复有微细食。谓住羯逻蓝等位有情。及欲界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节。寻即消化。无有便秽。
《瑜伽师地论》第五卷中说:再说食物对生命维持的作用。所有将要出生和已经出生的众生,依靠触、意思、意识这三种精神食粮来维持生命,整个三界的有情众生都靠它们延续寿命。而普通物质食物只对欲界众生起作用。地狱众生有细微的物质食物存在——他们的内脏中有微弱的气流活动,因此得以长久存活。饿鬼、畜生和人间的众生,则需要粗重的物质食物,需要把食物分成小块来吃。另外还有一种细微的物质食物,比如母胎中的胚胎阶段,以及欲界的天人,他们摄入的食物会渗透到全身各个部位,很快就被完全吸收,不会产生粪便排泄。
△二触食。
二、接触带来的滋养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二种是触食,触食依靠感受外界事物来维持生命。
音義 觸即徧行心所。能令心等觸境為相。謂有下轉釋。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攝受喜等能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捨通違順。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由此復能攝益諸識。由攝益故。復能長養諸根大種(文)。此觸下簡別。宗鏡第五十卷云。此觸食體。皆通八識。雖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苦。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文)。如見色愛著名食。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补遗 意思者。谓有漏意会思。若在意地。能会境思。此徧行中思。别境中欲。二数俱转。能希望彼可爱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长养诸根大种。虽思与欲俱转。唯云思食者何也。开蒙。问欲何非食。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问请举思虑为食之事。答如悬砂疗饥。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资益根大。即其事也。问思亦徧行。八识皆具。何识思是。答第六偏胜。
△四识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識食。能執受諸根大種識。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令彼諸根大種并壽及煖與識。不離身為因而住。是故說識名彼住因(文)。開蒙云。由前三食勢分力故。識能資養諸根大種。方為食事(文)。此識下簡自體。即自證分。問一言其識。必通諸識自體。識義既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清涼鈔云。段食是色蘊。觸思是行蘊。識食如名。段是香味觸三處。觸思是法處。識是意處。段攝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界(六識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結。
△次约三界判。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音义 所言欲界者。谓有饮食睡眠淫欲。色无色界。无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触思二法是徧行摄。虽通三界。无相应之识。此二亦无。故随六识而为有无。识食徧故。略不言之。
补遗 随识有无者。如初禅。无鼻舌二识。则无鼻舌二识相应触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与意识相应触思二食。二禅以去。无前五识。但有意识相应触思二食。无想天。无第六识。则无相应之食。虽有七八二识相应触思。而食义不胜。但有识食也。
△次別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义 先标。谓无下释。先明无心位有间。设有下。次明有心位有转。谓所依之根不同。所缘之境不一。性有善恶。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种种有转易故。诸有下。结难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音义 彼计云。无心位中虽现无识。由过去未来有识。及有心所。即以此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八为识食耶。故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是有法。非无心位为食宗。因云彼非现常无体用故。喻如空华。设有下纵破。谓过未识。设有体用。而非现在。亦非食性。为食事者。必现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轉計加行心等。為無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可說(云云)。
△三破不相应行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义 恐彼复计云。以经言禅悦为食。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行故。可即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破云。又不可说等。何者。不相应行。段等四食所不摄故。又不相应行。依色心分位假立。离于色心。非实有体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敘。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执非理后当广破。
合响 后广破中。只破灭定中有第六识。
△次約義別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反詰。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若滅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識。起無漏心時。有漏第六已無。爾時應說以何為食。恐彼計云。即以無漏意識為食。故破云。無漏識等(云云)。應知未證轉依。所有身命。盡屬有漏。設以無漏意識。持彼身命。則障治相違。故云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种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义 恐彼救云。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此漏种能为彼食。所以不坏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执等。无漏下出意。谓无漏识。犹如涅槃。清净无染。不能持彼有漏杂染种故。漏种尚无。以何为食。
△三破身命互为食。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义 复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破云。四食不摄彼身食命食故。又无色界现无色身。彼有情命无能持故。以何为食。众同分等。如彼命根。无实体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义 问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应是有情。释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摄。又问。经云众生无上者佛是。岂非有情。释云。说为有情依食住者。应知皆依示现说故。
△三总结证成。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义 初引经。宗镜第四十七卷释云。入灭定圣人。身语心行。无不皆灭。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寻伺是语加行。此三加行。与第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一报色心不断功能名寿。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语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识。与寿煖为依。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义 先顺明。住灭定者。转识必灭。若不下反显。不离身识。定是第八。若不许者。彼契经中。依何义说识不离身。
△次破后时还起名不离身识。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音义 先牒计。恐救云。灭定者。初入定时。灭彼六识。后出定时六识还起。如隔日疟。疟虽暂愈。病根仍在。名不离身。彼识亦尔。是则下破。若后还起。名不离身。契经不应说心行灭。何者。识与想等。起灭必同。若谓识灭后时还起。名不离身。心行虽灭。后亦还起。宁不同识名不离身耶。寿煖诸根。应亦如识。灭已还起。若尔正入定时。竟同死尸。便成大过。曾见有人。寿煖与诸根既灭。复得生乎。故应许有第八。实不离身。则无是过。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义 谓此位中。彼识皆灭。不许第八。则全无识。若全无识。应如瓦砾之非情。经中何得说为住灭定有情耶。
△次破无异熟识。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合响 彼何所属者。灭定位中。既不许有能持之识。住灭定者。诸根寿煖悉皆败坏。契经所说不离身识。竟何属耶。何者。识离此身投托他身。无复重来生此身故。
补遗 前执无识则诸识全无。故以瓦砾为破。此执无识但无异熟。显有第六出定还起。故以无识执持诸根寿煖为破。
△三破无持种识。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合响 初直以后识无种破。过去下。展转遮破。
△三立量显灭定有识。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义 量云。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结显。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义 初牒计。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无心定。所谓无心者。是无第六。既有第六。何名无心。前云后当广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义 谓彼救云。名无心者。唯无前五。非无第六。应一下。破云。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者。九次第定。皆无五识。非唯灭尽定也。意识下。立量例破。谓无五识。意识亦无。以第六同五转识摄故。量云第六意识灭定非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识身。
△次约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义 初立量顺明。非第六识。若此下反显。此位若有可知识者。则同余位。非灭定位摄。本为下。出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徵。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次別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標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义 若有心所。违经所说。心行皆灭。有心所故。则有受想。亦违此名灭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义 初救无违名失。意谓。此定在加行前。但厌受想麤动。故在定中。唯受想灭。而得名为灭受想定。受想下。救无违教失。谓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有余心所。宁得违经。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义 举例破云。若汝谓灭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灭受想。是则无想定前。但厌想故。应唯灭想。不灭余所。然汝不许无想定中唯想灭者。此亦应然。故受想灭。余亦应灭。既唯下。例破无识。受想二法。既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何执此位有第六识。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音义 救者意谓。如身之加行虽灭。而身不灭。心亦如是。虽心行灭。而心不灭。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音义 若如汝谓。身行灭时。而身犹在。例心行灭。而心不灭。亦应语行寻伺灭时。语亦不灭。然灭定有语。汝非所许。以此推之。故不应将心行。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徧不徧。
然行於法有徧非徧(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徧不徧。法有滅不滅故。不可一槩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語心法。非徧行下次轉釋。先釋非徧行滅。法或猶在。謂出入息是身法行。以非徧行所攝故。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次釋徧行滅時法定隨滅。謂尋伺是語法加行。受想是心法加行。然皆徧行所攝故。尋伺若滅。語法定無。受想滅時。心法寧存。許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乘意。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證成受想是徧行攝。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地者。行處即目心王。是諸心所行處。故名為地。法之一字。還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證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徧行所攝。又以受想例同尋伺。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前云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如何受想滅時。獨許心在。同是徧行法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三结。
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义 此例同展转皆无。以破有余心所。谓汝宗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思等亦应皆灭。以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灭。则信等善法。贪等不善法。此位亦无。何者。非徧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说唯灭受想有余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义 此以有则俱有为难。故以思等例破受想。不应独无。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复约依缘展转。明有受想。意谓。既有思等。必应有触。以触是诸心所之生缘故。既有其触。受想非无。如何可言受想独灭。有余心所。
△次转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义 先举例云。如受缘爱。有受起爱。有受不起爱。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故触缘受。例亦应然。
△三复破。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义 彼救不然者。谓触缘受。受缘爱。不可为例。何者。有差别故。谓佛下。出差别所以。言无明触者。谓与无明相应触也。谓有经中佛自简别。诸受生起有二种缘。有依无明触生。有依明触生。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能生爱支。非明触也。故云。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何触生受。何触不生受。是故不可为例。故若下。结成前难。
△三结违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义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灭宗。因云。执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余位。若不许灭。仍违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义 若无心所。意识应无。不见下。以四因证成。余心。谓第六之余。指眼等五识。此且就小乘言也。余徧行。谓余识相应徧行等。心与心所不相离故。徧行心所灭。心法必灭故。此与诸识例同意识应无也。受等应非大地法者。谓若有心而无心所者。受等应非大地法摄。以不能徧一切心故。此识应非相应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时。心王是相应法。今若心所灭而心王独存。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若许此识非相应法。则此意识应无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义 先引经。若此下。以经义责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义 余时简非定时。谓余时根境识三。更相随顺有力故。能成触生触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之时。厌患心所。故于定位。三和无力。无如是事。
△次破斥。
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音义 谓既由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生触等。是则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义 意谓。受想若灭。余之心所皆灭。今但依定前所厌。唯是受想。故唯名为灭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义 若谓既厌受想。此二灭故。余所随灭。则心亦应灭。何者。所厌俱故。如余心所。若言唯灭心所而心不灭者。如何名此为无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徵。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义 此定位中。若有意识。于三性中。为是何性。此意识不应是染。或无记性。何者。凡诸善定位中。无此染与无记事故。若此定心是染无记。余时意识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此位既尔。应亦有心所。则违汝执无心所义。又在定前。本为厌染而修善定。不应厌善起染等故。本厌劳虑而住灭定。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补遗 染通二性。谓不善与有覆无记。又云。或无记性者。无记有四。谓威仪。工巧。变化。果报也。此中或无记性者。指威仪等三种。下文出其因曰。诸善定中无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义。则该摄不善有覆。及余三种无记。不该果报无记者。如摄论云。果报无记。即是阿黎耶识。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應善。
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
合響 俱舍論第十三卷云。相應善者。謂彼相應。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與慚等相應。善性不成。如雜藥水(文)。謂若定位意識。是相應善。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則違汝執無心所義。攝論云。應有善根相應過故。
△次破自性胜义善。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響 俱舍論云。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為中。唯慚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餘等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勝義善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文)。違自宗者。謂小乘亦立意識。是相應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涅槃勝義善。故云違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響 俱舍論云。等起善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三業中。意業。名相應行。身語二業。名不相應行。行即業也。三業皆以思為體。然思與意相應。名相應行。身語是思遊履處。名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如良藥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計。理亦下破。違自宗者。謂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發故者。則與汝宗所說相應力故心得成善相違。如餘善心。不名等起。善心無間等者。謂善心無間必滅。或起善心。或起染無記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論云。謂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善性復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乃至云出世無間世間生等。
△次结斥。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寧說此心獨無心所。
音义 谓此心是善。既非自性胜义。及等起善。必由相应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应信等善根。宁说有心而无心所。
△次结破。
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三总结证成。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合響 先證結問。既有第八。何名無心定耶。答宗鏡第五十卷云。滅定等位。稱無心者。未必全無。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闕。故名無心。如一足牀。闕餘足故。亦名無足(文)。無想下。例餘四位。攝論第三卷云。如世尊說。識不離身。此說果報識。何以故。由有種子故。後出定時。生起識。從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時。如是而生。雖加功用。不能令其相離。何以故。比於世間中。從生至終。更互不相離。一切共生。無有能拔其能依。令離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爾。無有道理令其相離。留心獨在。若言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但以想受。是過患故。唯此二法不現非餘。此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處行者。此中不有故。經說滅盡定中識不離身者。即是成就阿賴耶識是有。以世尊說。識不離身故。若離果報識。餘識不成。何以故。由滅盡定。對治生起識故。以是寂靜故。
△十染淨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合响 初引经。宗镜第七十五卷。引神锴和尚解云。心者是第八识。由其识内持染净种子。种子遇缘。即能招苦乐两果。果起由心。此是总报主真异熟识。识中能含藏善不善业种子。然识体因中。唯无覆无记性。为含藏染净业种故。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總釋。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合响 宗镜第四十七卷云。以心为本者。即一切染净。有为无为法。皆以第八识为根本。依心而住者。即前七现行。皆依第八识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识。受彼前七识熏。持彼种者。即第八识。能持前七三性染净种子。
△次別釋(二)初約雜染釋(二)初標。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六卷云。一烦恼杂染。即是见修烦恼。二业杂染。一切善不善总报业。三果杂染。即三界总别。报异熟果。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煩惱無因。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音义 界地往还者。界谓三界。地谓九地。往者谓离下染而生上界。还者谓报尽还来散入诸趣。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善心后起。诸烦恼。皆应无因。何者余法不能持彼种故。过未心等。无实体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圣果。何者已断烦恼。复应起故。
△次明無第八業果無因(二)初正明業果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音义 异类法者。上下界地。业果相望。染净不同故。名异类法。即六道善恶业果也。诸业果者。下界下地之业果也。如郁头蓝。弗久受非想之报。若无此识持欲界业果种子。后则不应受飞狸之身。此且约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余种余因前已遮故者。谓或执异因生异性果。或执色心。互为因缘或执余法。能持种子。前诸文中已自遮故。若诸下以世例出世。烦恼亦应无因生者。恐谓业果必由烦恼而生。入无依圣人已无烦恼业果。云何复生。故云烦恼亦应无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音義 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既無第八。則無受熏法。第六造引業時。不熏當來異熟識種故。行緣識不得成。若言轉識受熏能持種子。前已遮故。若言結生染識為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託母胎時。有愛恚。俱染汙。第六名染識。一念染心。即繫屬彼名結生。應說下。謂行緣識既不成。應說行緣名色。設爾何失。時分懸隔。無緣義故(行緣識約現在。第六造業熏種時。說名色依。當來胎中現起次第故。云時分懸隔)。謂行緣識既不得成。後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次約清淨釋(二)初標。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间净。即是伏惑道。二出世间净。谓无漏。三所断果清净。即所证理。
补遗 一切所修。事戒事禅及有漏闻思修。资粮加行位中。是世间清净道圣位。所修无漏根。后二智。是出世清净道。择灭无为。有余无余涅槃。是所证断果。前杂染法中。烦恼及业。是集谛。果即苦谛。此中二道。即道谛。断果即灭谛。世出世间。一切因果。皆不离第八识也。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淨道無因(二)初總明清淨道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音义 异类心者。以世间道。望出世间道。出世间道。望世间道。名异类心。起彼净法。皆应无因者。且如须陀洹等已见道竟。复起修道。或时出观。则起世间道心。后入观时。则起出世间道心。此由第八识。执持出世心等种子故。后时还起。若无此识起则无因。余法持种前已遮故。若二下例。无余依圣人。亦应还生二道所依。谓身智恐谓净道。必依身智而起。彼无余依圣人。已无所依身智。云何复起二道。若二道既可无因而生。则所依身智。独不可无因生乎。故曰。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次别明出世道无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音义 谓初果见道。出世净心。由本有无漏种子生。若无第八持彼法尔无漏种子。出世道心。初不应生。若谓从闻熏习生。出世道何必法尔种子。理亦不然。其闻熏习。犹属有漏。其类定别。只可作出世净道增上缘。非彼净道正因故。若出世净。道无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识中种子所生故。故前文云。诸有情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生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成种。若但闻熏所成。非净种生者。则非无始依附本识法尔种故。初不下结过。三乘道果。谓三乘菩提也。
△次明無第八斷果不成(二)初正釋。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音义 断果谓涅槃由能断道断。此第八识中。烦恼种子。由斯证得转依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涅槃断果。亦不得成。谓道下出其所以。谓圣道起时。所有烦恼种。现俱非有故。云何现行。非有染净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种子非有道相应心。不持彼种故。何者。自性相违如涅槃故。若言去来识等及圣道得。或复余法。能持彼种。理不成故。既无下结过。所断谓烦恼。能断谓观智。二皆叵得。谓依谁所断。由谁能断。而立转依断果。
补遗 二种净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种子。灭谛涅槃是断德。是所显得故。唯约烦恼种子有无。以立断德差别。不可谓。断德亦自有种子也。故云所断能断竝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补遗 先牒救词。则初下破初道。谓初入圣位见道时。后诸烦恼谓修道所断俱生惑。初见道时。唯断分别现起。才入圣流。直至八地已后。俱生断尽。方成无学。若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是则才得初果。即证无学。何者。以无第八含藏杂染种子。后诸烦恼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三总结证成。
许有此识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三指广结略。
证有此识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刚要。
音义 此结显。正理十章。
△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者应深信受。
补遗 此结应前文。证有本识。初征答总标。云何应知此第八识离眼识等。有别自体。圣教正理为定量故。中间引教。显理广释已竟故。此结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释初能变竟。
△次第二能變(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次举本颂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開蒙問解二能變有幾門義。答有十門。一釋名門(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門(依彼轉)。三所緣門(緣彼)。四體性門(思量為性)。五行相門(思量為相)。六染俱門(四煩惱至愛)。七餘相應門(及餘觸等俱)。八三性門(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隨所生所繫)。十伏斷門(阿羅至無記攝有)。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九)初釋名門(二)初正釋。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合響 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開蒙云。第七相應立號。由與四惑相應。號曰末那(末那二字。通漏無漏)。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恒審思量者。此簡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意也(文)。
△次簡異(二)初徵。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次釋(二)初約離合釋唯異第六。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至)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補遺 此謂第七持業釋者。六離合釋云。如說藏識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一自證分體)藏即識故。名為藏識同依。持業釋。第七亦然。思量名意識。亦思量識即意故。持業釋也。量云。此末那意識。是有法。持業釋宗。識即意故。因喻如藏識。彼謂第六依主釋者。又六離合釋云。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識依意起。即意之識。識異意故。依主釋也。量云。彼第六意識。是有法。依主釋宗。識異意故。因喻如眼識等。然諸下明聖教立名。無相濫義。
△次以标意名总异余七。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义 初约心识简。谓第八名心积集。义胜前六名识。了别义胜第七。二义既劣。是故不名心识。但目为意。或欲下约所依简。谓眼识近所依。既名为眼。乃至身识近所依既名为身。此与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初標。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次釋(二)初釋依彼(二)初總明依藏識。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音义 谓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识。以圣慈氏说。此末那。依藏识故。
△次別明依種現(二)初解唯依種。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义 此师。谓此第七。唯以第八识种为所依。此无下释出依种。非现之意。
△次解依种现。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义 此师意。明第八种现。俱为第七所依。虽无下出须。依。现之所以。谓第七识体。虽无间断。圣道起时。而因中有转染。易净之义故。必假彼现。为俱有依。方得生起。
△次释转义。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音义 准古疏释云。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义。谓此恒。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生起。即取所依而为缘故。
△次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三)初釋。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次釋(三)初因緣依。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二卷云。即种子依此因缘者。对果得名。因即是缘。即不取因由之义。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现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又因者。是现行果之因。缘者。即此因。有亲生现行果之用名缘。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有三义。一种引种。二种生现。三现熏种。若因缘依。即唯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缘依。若种生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异念因果故。即前念无体非依。定须同时。问且如现熏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熏种。虽同念。然阙因沉。隐果。显现义。亦非因缘依。故知唯取真因缘义名依。都具三义。名因缘依。一是主即种是主。二因沉。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问此种子。为因缘依体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皆托此依。即一切有为缘。生法色之与心。皆须托自种为依。有此种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因缘。必不生故。意云。心现若离自心种。必不生。色法亦尔。
△次增上缘依。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合响 宗镜云。即俱有依增上缘依者。若增上缘即宽。谓通有无及疎增上者。谓依即狭。唯取有力及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处。唯此内六处。为增上依体。即简外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即不得为依体。又唯取同时八识心王。为意根处。以意根处缘得八个识故。若是等无间意。即自为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须具三义一有力。二亲。三内。其外六处。以不具三义故。但为缘。非依。若能依法。即诸心心所。皆托此依。诸心心所者。即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三位。皆无增上缘。问其一切心心所法。若无内六处时。亦得转否。若离俱有根必不转故。意云。若无所依根时。其心心所。定不得转。
△三等无间缘依。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至)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合響 宗鏡云。即開導依。等無間緣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為依。答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前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問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開導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闢引導。即無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
△三结。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合响 宗镜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三缘别立。为依所缘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亦依所缘缘。但有常义阙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非所余法者。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三位皆无三所依也。
△次廣釋(三)初種子依(二)初標。
初种子依。
△次釋(二)初經部種現不俱。
有作是說要種滅已(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合响 集论第二卷。有四十二种已生。第十二有种已生。第十三无种已生。经部遂取此无种已生。为种灭现生之证。开蒙云。有小乘经部因果异时。何以故种坏芽生故。
△次大乘種現俱時(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音义 谓彼经部。虽引集论中无种已生为证。不成正义。何者。彼论所说。无种已生。是引生自类。后种说非依引生现果说。故且种生芽等。乃是外谷麦等。依世俗说。假名种子故。非胜义。现见谷等芽种。俱有种灭芽生。非极成故。谓𦦨烧炷。炷生𦦨。因果既可同时。种现因果宁不俱有。
△次申正義(二)初明三因緣因果俱不俱別(二)初正明。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合响 因缘有三义。一种引种自类因果。不俱以异时故。二种生现。三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开蒙云。若大乘正义因果同时。问定同时也。答有少不同。若种生现。现熏种。因果同时。若种引种因果异时。问种引种。凭何得知异时。答瑜伽论说。亦与后念自性为因缘故。知是异时也。问种引种。异时之理。答约细四相念念迁灭。前灭为因。后生为果。问种现相生同时之义。答脚下种子生头上。现如子生茎。现行头上办所熏。种如茎结实。故定同时。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無常法者。通指諸心心所。種子體是生滅有轉變故。名無常種。既無常現行。亦是無常。瑜伽第五卷云。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又雖無常法。為無常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文)。自性下釋義。以種望種名自性。種現相望名他性。雖引自他二義。此中唯取他性。種生現義。證因緣依也。
△次引摄论别证种现因缘。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补遗 先引论文。初双证种现互为因缘。染法。即前七识与藏识。互为因缘。又说下一句。单证种子为因缘依故。种下一句。结显种子。依决定同时。设有下。通妨谓他处说。种子与果有前后者。应知皆是随转理门之权说。随转理门者。会玄第八云。犹尚随彼小乘宗。转变理门。注云。随顺彼宗。转大乘理。且作是说也。
△次结示诸心心所各有种子依。
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標。
次俱有依。
补遗 宗镜云。即所依与能依。俱时而有名。俱有依。有四师所解。前三异计。第四护法。方为正义。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义 此师。为前五识。以同时第六意识。为俱有依。谓此眼等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同时意识故。无别眼等根为彼所依。此计眼等五根。即五识种子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小乘難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是唯識者。世尊只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已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其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故。問說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計種子。在前六識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密意為破外道。執有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此即大乘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師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彼頌下。初師謬解之詞。餘正答喻答之文。後聖教相違難中引。
△次缘论颂。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葢陳那論主。因小乘昧唯識理。以外色作所緣緣故。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宗。立內色為所緣緣。顯唯識理而小乘。始知五識所緣色等。五塵是內色。然復疑眼等五根。計為心外故。問云。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論主答。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頌意來源及頌正義意。謂異熟識上生眼等。五識之色功能說為五根。即根功能與內境色。更互為增上緣因彼頌下。初師謬解頌意。言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眼識就境名色識。止是眼等五識。彼謂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此謬。以功能為種子。種子即五根。種與下解後二句頌。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更互為親因緣。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遞為因故。如上謬釋。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故為次師所破。
△次后三识。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补遗 七八谬解。第六虽是。义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標。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別破(二)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义 谓根尘识三。各别有种。根是色。色有色种。识即心。心有心种。若五色根即五识种。是即根全无种即识种故。翻此亦可言识。亦无种即是根故。若尔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便违理。然十八界下明违教。
△二约相见分难。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音义 初以相见分各别有种为问。若见分下约见相两关。破谓。若执见分种。是根见分属心。则眼等根应识蕴摄。便违理又违圣教。五根皆是色蕴所摄。若执相分种。是根相分属境。则眼等根应外处摄。便违理又违圣教。五根皆是内处所摄。二俱有失。故不可执以五识种。为五根也。
△三约增上缘难。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义 种望眼等现识。是因缘。根望眼等现识。是增上缘。谓五根既是五识自种。则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便违理。诸圣教中。不应说五根为增上缘。又违教。
△四约界地难。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謂教中說。鼻舌二根。通色界繫。鼻舌二識。唯欲界繫。若謂根即識種。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或識如根。鼻舌二識。通色界繫。許則便與聖教相違。眼耳下約地難。謂眼等三根。通於五地(五趣雜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識。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若謂三根即三識種。應唯二地。或三識種。如三根。應通五地。故云為難亦然。
△五约三性难。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音义 根唯无记。识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应五色根。亦通善恶。非唯无记。此违理也。
△六约执受难。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音义 谓第八缘有漏识种。无执受。于五色根有执受。若以识种为根。则根亦应非有执受。此违理也。
△七约同法难。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响 谓五识依五根。意识依末那。若五识种。即五色根。应意识种。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识是有法。末那为俱有依宗。转识摄故。因同喻如五识依五根。反量云。意识种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无别意根故。同喻如五识种即五根。若尔便违正理。设谓末那本非意识种。而五识种。又岂是五根耶。
△八约三依不具难。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义 谓五识种。是眼等现识因缘依。五根是增上缘依。五识前灭意为等无间缘依。若根即种。是将增上缘依。为因缘依。是无增上。而依唯二。则违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五識身相應地文云。眼識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無見有對。等無間依。謂意眼識無間。過去識種子依。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文)。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约根通种现难。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义 谓五根通于种现。若执识种为根。根应无现。岂唯违理。并违圣教。
补遗 瑜伽论云。皆以现行及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今执唯是种子。更无能熏现行。岂成根义。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敘。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义 此叙朋救计执。言增上业种者。即前六识所造满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生摄无记五识。谓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非作因缘。生五识种。既是增上业种。则合唯识识从自种生义。亦契缘论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义。岂不玅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补遗 初二句总斥。应五下。例前难破。但以识种业种有殊。谓业通善染。根唯无记。若以业种为根。根亦应通善恶故。非唯无记。此仍违理。同前第五执。又彼下。彼即五色根。应非二字贯于三句。谓既执业种为色根。业种无执受摄。则五色根。应非唯有执受。此亦违理。同前第六执。若以感五识业种。为色根者。业乃属思。若感见分种。应识蕴摄。而五根应非唯色蕴摄。若感相分种。应外处摄。而五根应非唯内处摄。理教竝违。同前第二执。鼻舌等者。业种通三界。鼻舌二识唯欲界系。今随所感识。转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眼等三根。不应五地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同前第四执。若感五识业种。为五根。感意识业。应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此亦违理。同前第七执。业种不通现行。业既即根故。眼等不应通现种。理教相违。同前第九执。又应眼等非色根者。由业属思。非是色法。若根即业种。眼等应非色根故。业既属思。根仍似识。则与第一十八界杂乱过同。又若五识等者。眼等五识通三性。此约等流习气说。满业所感者。唯无记性。若谓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唯无记摄。不通善染。承上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善染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若尔依成唯二。则与第八违瑜伽过同。故彼二句结斥。谓彼虽以业种转救。自谓符顺三论。远离前过。孰知仍违理教。岂是善救。
△次总责。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补遗 此中并责计识种业种二家。先责违教。拨无色根者。即彼所执无别眼等。为俱有依也。许眼下责违理。谓汝拨无之意。乃不许有赖耶变似色根耶。故举例云。汝等既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何独不许阿赖耶变似色根。末二句结责。谓既迷色根。不从识变。而又谬执色根即识业种。于教于理一倍相违。故云深也。
△次申颂义。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补遗 承上破斥。复申疑问。若尔何故二论中。一说种子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耶。然两处伽他中。说种子与功能。名五根者。此论主为破余乘计执。离识实有五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等根。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显唯识义。非谓色根。即是识种与业种也。
△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义 先顺明。谓明了意识。缘五尘时。既与五识同起。应以五识。为俱有依。若彼下反显。即以前师所明五依。第六之义。而反成之。五六相依。势力等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补遗 此由初家判。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今释云。第七虽无间断。而至见道。无漏初起。修道位中漏与无漏相间而起。既有转染易净之义。应如前有俱有依。不尔者。若谓第七无俱有依。彼应非转识摄。则转识唯六。便违圣教。转识有七。量云。第七识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转识摄故。因喻如六识。若无俱有依则违理。非转识摄则违教。故应许有。得免二过。然此所依则现行第八。
△次引证。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补遗 先引论文。彼论下释义。非由彼种者。因前释依彼转文中。初家云。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次家云。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今此中引证之意。正以第七见道等既有转易故。定以现行藏识为依。简却彼种也。若谓第七。不依第八现识。只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
△三结。
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次申己义。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义 此师辟前解虽是。然于正义犹未尽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次別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响 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因云。同识性故。喻如余识。
△次斥识种不以现识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义 先例明。初句能例。明现识依种。若无自种。现识不转。次句所例。明识种依现。若无现识。识种不得生长而住。能熏下。明须依现义。谓识中种子依能熏。前七现识生长依所熏。异熟现识得住故。离彼能所熏。而种识不得生长住故。
△三斥异熟不以色根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义 先立义。如契下。初引契经顺证。次引瑜伽反显。若异下释成。量云。眼等六识是有法。不能执受有色相身宗。因云。各别依故。若异熟识。不徧依止有色诸根。则以六识而为同喻。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此则违教。或所立下。明因亦有过。若异熟识。是能执受。而不徧依有色诸根。则所立因。有不定失。应立量云。异熟识是有法。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因云。不徧依止故。是则能执受。非能执受。皆共此不徧依止故因。为不如眼等六识。不徧依止故。异熟识是能执受。为如眼等六识。不徧依止故。异熟识非能执受。故所立因。犯共不定失。此则违理。
△次申己义。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补遗 承上斥破引证竟故。申明己义。而结成之。藏识至第七识一节。结成前第八类余至斯有何失之义。在有色界亦依色根。结成前又异熟识至依色根之义。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结成前识种亦应许依现识至生长住义。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標宗。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
补遗 此护法正义。谓前三家所说。皆未明了。依与所依差别之义。混而言之。故不应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义 言依即宽。谓凡是因缘所生。一切有生灭法。互相仗托。皆说为依。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乃是所依。宗鏡第七十二卷云。此四義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間斷。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緣境照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四大五塵命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今徧行五數。雖具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第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答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六根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文)。此但如王等者。謂依義如王臣互依。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圣教简。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又若心心所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法故(文)。但說下簡心所。雖心心所。具俱有依。而諸聖教。但說心所以心為依。心是主故。不說心所為心所依。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問五識所依有幾重。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二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本。所依別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識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文)。聖教下。會通他處。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但言依色根者。會云。以不共故。不共者。眼根但為眼識所依。非餘識依。乃至身根為身識依。非餘識依。故言不共。又必同境者。根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相順者。六七八識即是遠故。非相順故。是故聖教。略不言依後三識也。
△二第六识。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音义 先明所依唯二。谓七八识。染净。根本。所依别故。虽五下。明六不以五为依。由前第二家云。缘五境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今遮云。六虽得五取境明了。而不定有。以意识无。五亦能缘故。圣教下。会通他处。对法唯说依第七者。是彼染净依故。六七同是转识摄故。多引第六。起染污执。近相顺故。
△三第七识。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八識。開蒙。問七依第八。四分依何。答唯依自證。何以故。是識體故(文)。如伽下。引楞伽偈證成。初二句。證七依八有。次二句。證前六依七八生。然證意專在前二句。
△四第八識(二)初正明所依。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音义 先明所依。唯第七识。论说下证成。而说下通妨。三位者。谓阿罗汉灭定及出世道。四位者。即前初能变中。三乘无学及佛果位三位。无末那者。但无染污。故云依有覆说。非无第七识体。如四位中。无赖耶含藏杂染之名。非无第八识体。量云。三位无末那是有法。非无第七净识宗。依有覆说故。因喻如四位无阿赖耶。
△次通前异说。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補遺 此由前第三家解。藏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故遮云。雖有色界亦依五根。然根或闕。而不定有。於四義中。闕決定義。故非所依。又云。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即現行第八)。故遮云。識種不能現取自境。謂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故。現行第八。不能令種子取自所依家境。於四義中。闕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依義可有所依則無。開蒙。問八識各有幾重所依。答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次明心所所依。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
音义 各加自相应心者。如眼识心所。随眼识有四种俱有依。更加相应眼识心王为所依。则有五所依也。余可准知。
△三结符理教。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三開導依(二)初標。
后开导依。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開導依者。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文)。開蒙。問開導依名作何釋也。答依字是通。通三依故。謂因緣依。俱有依。開導依。開導二字是別。唯此一依。以別揀通。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開導是總。總通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別。唯局心王。總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非依者。即心所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用。依同一體。亦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有開導用。以用隨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云。開導二字。通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業者。豈無以寬即狹之過。答即一分故。無此過咎。問開導依有差別否。答有三師。謂難陀。安慧。護法。三師有異。三師不同。大意如後所明。
△次釋(三)初難陀立相續與間斷者為依。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音义 初明五识开导依。唯第六识。自他者。一识为自。如前念眼识。望后念眼识为自。望余识为他。次明第六开导依。有二种。自相续故。以前念第六。为开导依。亦由五识所引生故。以前念五识。为开导依故。总以前念六识。为开导依。后明七八开导依。各唯自类。
△次安慧立有力與無力者為依(二)初斥前非(三)初總斥。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
△次別破(二)初難破前五識(二)初縱許。
且前五识未自在位遇非胜境可如所说。
音义 可如所说者。纵彼所说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等。
△次難破(二)初約自在位難(三)初正難。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音義 瑜伽第一卷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善不善轉(文)。此明餘位尋求。而後決定。彼眼等識。容或不有。今自在位。境常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下。明尋常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心所。勢力引生。專注所緣之境。未能捨此所緣之頃。此時五識正多念相續。汝如何不許耶率爾等心。即名五輪心。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准法苑云。一率爾心。緣不慣習境生。無欲俱故。二尋求心。與欲俱轉。希望境故。三決定心。印解於境。勝解俱故。四染淨心。與信等俱。名善為淨。與瞋等俱。名惡為染。中容非染淨故。五等流心。後似於前。平等流類故(文)。宗鏡第四卷。引法苑義林云。辯五心相者。且如眼識。初墮於境。名率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名率爾。瑜伽論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慣習境時。無欲等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有欲生時。尋求等攝故。又解深密經及決擇論說。五識同時。必定有一分別意識。俱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率墮境故。此既初緣。未知何境為善為惡。為了知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已。識知先境(即前創緣率爾之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決定已。識界(畔也)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前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生。耳等識亦爾。先德問。五心於八識中。各有幾心。答前五識有四心。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尋求二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謂第七常緣現境。故無率爾。問第七現有計度分別。何無尋求心。答夫尋求心。皆依率爾。後尋求方生。第七。既無率爾。尋求亦無。問前五既有率爾。何無尋求。答尋求有二緣方生。一即率爾心引。二即計度分別心。前五中。雖有率爾。而無計度分別。第八有三心。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問第八同第七常緣現境。何得有率爾。答第七緣境。即無間斷。第八緣境。境有間斷。第七亦創緣三界第八識。何無率爾心。答第七隨所繫。常緣當界第八識也。今助一解。第七常內緣一境。即無率爾。第八外緣多境。而有率爾。無分別故。即無尋求。
△次引证。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音义 此引论证成。意识与前五识。未能舍顷相续转义。谓于意识。决定心后。有染净心。染净心后。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不由自分别力者。谓等流眼识善不善转。全赖意识决定染净引生。不由自力。乃至此意不趣余境者。谓从引起乃至不趣余声等境。经尔所时。于其中间。眼意二识。常相续转。如眼下。例余四识。
△三结示。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音义 谓彼论意。定显眼意二识。自生起来。俱相续转。既眼下。以论意斥难陀执前六识互开导义。识若前后许互引生。论既云。眼识起时非无意识。既必同时。宁互开导。故五识定非第六开导。第六亦非前五引生。
△次約增勝境難(三)初正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音义 若五识身。对非胜境。有不相续。若增胜境。宁不相续。如热地狱等。举事騐知五识相续。热地狱即苦增胜境。戏忘天即乐增胜境。若遇此等增胜之境。于五根门应接无暇。而五识身。岂有间断不相续耶。
补遗 戏忘天者。瑜伽卷五云。谓有欲界天。名游戏忘念。彼诸天众。或时躭着种种戏乐。久相续住。忘失忆念。
△次引证。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补遗 此引证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此谓前念。彼谓后念。等无间缘有生后义。故名意根。谓此前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前灭六识。名为意根。
△三结示。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音义 初句牒前师义。彼谓五识以第六开导。第六亦由五引。故云。若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彼论下。以论意斥破之。谓若五识前定唯有意识。彼论应言。若此一识。为彼六等无间缘。若五识后定唯有意识。或彼论应言。若此六识。为彼一识等无间缘。彼论既不作如此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
△次難破後三識(三)初難第六(二)初正難。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合响 开蒙难第六云。五俱意识自前后引。何假前五。为开导依。又难。无心等位。第六既断。七八恒续。何不用彼为开导依。
△次例难。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音义 彼谓第六。此谓前五。言无心等位。第六起时。用前自类。开导五识自类。何不许然。此前五既不然。彼第六云何尔。
△次难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至)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音义 谓平智相应。末那初起时。必由第六修二空观。观成。彼末那乃得转染成净故。亦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
△三难第八。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音义 谓圆智相应第八净识。必由六七相应妙平二智引生。未转依时。依染污意。或依悲愿相应第六善心故。应以六七。为开导依。
△三结非。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次申己义。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合响 开蒙申自义云。应说前六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识。用前自类。或七八识为开导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用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七有二重。阿陀那识。用前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八有三重。由前说故者。指上斥初解。前五后三两节文义。
△三護法立八識各唯自類為依(三)初總斥前非。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次立義興難(二)初立三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音义 开导依者。要具三义。一有缘法。二为主。三能作等无间缘。具此三义。能于后念心心所。有开导义。名开导依。此但下简别。谓具此三义者。但属心王。非心所等。谓心所虽有缘法。能作等无间缘。阙主义故。非开导依。言等者。亦简色等非开导依。
合响 开蒙。问立三义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简。问初义简何。答有字简于不相应行。由彼无体。故有字简。缘字简色及无为法。彼非能缘。故缘字简。简彼意者。要有所缘。及有力者。能引生故。问为主简何。答简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方可为依。能作无间。其意简何。答简前二师异类之识。为自识依。及简自类后念之识。不与前念自识为依。等无间缘。即唯自类及自前念。问此中能作等无间缘。与四缘中等无间缘。是同是别。答是别。问请料简之。答有是开导依。必是等无间缘。有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此宽彼狭。故云别也。问何类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者。答谓前念灭自类心所。是前灭后生等。而开导。不自在故。非是所依。
△次難前師(二)初正難(二)初難心不竝生。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竝生。
音义 诸识相望互称彼此。先纵云。谓若此识起时。彼识不与此俱起。说此已起。于彼未起。有开导力。可许异类为开导依。次夺云。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则此与彼无开导力。如何异类为开导依。若许下显失。以小乘只许一个意识。而有见闻觉知之用故。
合响 开蒙问。此难何意。答曰。意云八识相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何用他识与自开导。又难。若自八识。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不俱起。前师答云。不俱何失。难云。便同小乘心不竝生。
△次难色等应有等无间缘。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補遺 此承前又生難。謂八識俱起。若許異類為開導依。且諸識俱起。多少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此以寬難狹。夫等無間緣。必須自類前後為開導依。豈容異類互作。色等下舉例難。若容諸識互作。色等亦多生俱起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耶。設爾便違聖說(云云)。
△次通妨。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音义 谓有难云。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那违圣说。通曰。谓摄大乘如是说者。是纵夺之言。因小乘执色心前后。互为因缘故。以等无间缘。假纵之夺其因缘故。无性摄论先牒执云。谓经部师执言。从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相应法。无间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复计阿赖耶识。是诸法因。后遮破竟。结云。是故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缘。无因缘义。不尔下。更以等字义难破。若谓不尔。定互为缘。则此等字应成无用。言等者齐等。具二义故。一遮多少。二表同类。若用异类互为开导。二义全阙。故云应成无用。若谓下。复遮救可思。
△三示正通難(三)初申正義。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音义 先明八识开导依。各唯前念自类。心所下。次明心所随识。如后念眼识相应心所。以前念眼识心王。为开导依。余则例知。
△次通外難(五)初釋諸識相應難。
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補遺 開蒙難云。此識彼識是異類。俱起相望非開導依。此心彼所亦異類。俱起心非心所依。舉論答云。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同一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滅(王若生滅。所必隨之)。事業必同(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具此五義。是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難也。
△二释心所成依难。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于所引生无主义故。
合响 开蒙。外又难云。心王心所虽异类。相望互作等无间缘缘义。既无差违。依亦应等。论答之云。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何以故。于所引生无主义故。疏释之云。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尔。此释心所成依难也。
△三释应各为缘难。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合响 开𫎇。著名沙门而来难云。如我所见。前念一法。引后自一。名之为等。汝前一法引后一聚。何得名等。论答之云。若心心所等无间。各唯自类。其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此释应各为缘难也。问云何便阙。答七八有漏无有信等。无漏信等。谁为此缘。若谓等无间缘心王。自类引生。便执心所。亦唯自类。不许心王引生。则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十一心所。此自类缘便阙。以彼因中无信等引生故。难云。设此缘阙。亦何伤理。论答之云。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何以故。阙此一缘。唯三缘故。
△四释后起由他难。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合响 开𫎇。外又难云。六从无心出有心时。何不七八为六依。论答之云。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自类。问何故不用七八为依。论又答云。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问心既久灭。何得为依。论答云。无自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何得不为。此释后起由他难也。
△五释诸教相违难。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補遺 開𫎇。前師難云。佛地等論皆云。互相引生。汝何翻解。論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七八依六七生。皆依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相違。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文)。文中然聖教下。明諸識互相生起。依勝增上緣。假說等無間。非真等無間也。此約諸識自他分此彼。瑜伽下。明諸識自類引生。為等無間緣故。瑜伽第三卷釋云。由自性故。立等無間緣。此約自類前後分此彼故。此彼之言。總通自他前後。今此中之意。別局自類前後。故云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三结正义。
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三结归本颂所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音义 以上通明诸识所依。故云傍论。今结归第七所依。且显颂中唯诠二种。故云正论。先结前起后。此能下。正明颂文。谓此第七识虽具三依。然颂中依彼转言。但显前二。初因缘依。即种子识。次增上缘依。即第八现识。为显下。出其所以。谓彼颂中但明前二者。为显第七所依所缘。同是第八而开导依。既唯自类。非第八故。是以颂言不显。又前下。复以胜用易了义简。明因缘依有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助生胜用。前灭后生开导之义。人易了知。故从胜从难。但显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也。
△三所緣門(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所缘云何。
△次正釋頌義(二)初正釋(二)初明未轉依(二)初略明。
谓即缘彼彼谓即前此所依识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次廣辯(四)初難陀緣王所(二)初釋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音义 七缘第八。有四师解。今初难陀。谓此第七。缘第八识体及彼相应五所。次引瑜伽证成。谓缘下会通。谓此末那。缘第八识体。为我缘。第八相应心所。为我所也。
△次通妨。
然诸心所不离识故如唯识言无违教失。
音義 恐有難云。聖說此意緣藏識。不說緣所。汝何云緣相應法耶。故通云。然諸心所(云云)。
△二火辨缘相见。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音义 初斥前非。应言下申己义。相见下说通妨。谓既缘相见。何唯云缘。彼通意可知。
△三安慧緣種現(二)初難前師。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音义 先直斥火辨。缘相分不应理。五色根下。出其所以。谓第八识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识蕴故。第七唯内缘。若缘相分。应同五识。亦缘外故。应如第六同前五识。缘共相境故。又缘相分根境。起我所执。生无色有情。应不执我所。何者。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次申己义。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說。
补遗 应言。此意缘第八现识为我。及缘彼种而为我所。以种下通妨。问教中第七不缘实物。云何缘种。答以种即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故不违教。
△四護法唯緣見(二)初難前師。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音义 初句总非。色等下。别难安慧。汝说此意缘彼种子。夫种通色心。若色等种子。是色蕴摄。非识蕴故。颂中那言缘彼。瑜伽论说。种子实有。是亲因缘。汝执种是彼识功能。非实有物。假应如无。非因缘故。岂不违教。又此下。总难前三师。萨迦耶。此云积聚。即身见也。谓此七俱身见一类相续。何容别执有我我所。何者。开𫎇例难云。莫有一心别执断常。得俱转故。此以第六一心中。无断常二执之义。例明第七我我所执。无俱转义。亦不下。复救云。既不俱转。前后如何。故遮云。亦不应说二执前后。此识无始一味恒转。无前后分位差别故。
△次申正義(三)初正明。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釋云。此第七識。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緣見分者。謂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文)。開𫎇。問護法正義。第八見分。似常一故。七唯緣見。難云。豈八自證不似常一。答內二沉隱。七無分別。所以不緣。問八相非隱。何故不緣。答七不緣外。相屬外分。所以不緣(文)。宗鏡又云。何故不緣餘識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答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次释难。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合響 開𫎇。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大論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護法會云。論乘語勢。說我所言。問何謂語勢。答順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問請示順易。答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此穩易之謂也(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用。於一我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三结叹。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合响 开𫎇云。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此是顺教。我我所执不俱起故。此是顺理。问我我所执何为不俱。答我我所执。犹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执为我。决不是所。如正面南。何却朝北。故知不俱。
△次明已轉依(二)初正明。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音义 谓第七识。于未转依位。唯缘藏识见分。既转依已。亦缘真如。及余俗谛。平等下转释。证得平等性者。释缘真如。知诸有情胜解别者。释缘诸法。谓知下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十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我爱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
合响 开蒙。问无漏第七还证理否。答曰。证理有本智故。得缘外否。答缘外无漏融通故。
△次简异。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音义 谓此颂中。但说缘藏识者。依未转依说。问均是第七。转与未转。缘境逈别。答已转依位。悟通无我。乃能徧缘。未转依位。迷局执我。故缘不徧。
△次釋妨(二)初問。
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补遗 意谓如前五识。唯以五色根为俱有依。而不以色根为所缘。如何第七以第八为俱有所依。又即以第八为所缘耶。
△次答。
如有后识即缘前意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音义 谓如后念意识能缘前念灭意。前灭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念识作所缘缘。彼既极成。此所依识。是增上缘。作所缘缘。亦复何咎。
△四性相門(二)初正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音义 先牒颂文。双显下。正释性相。自性以体言。行相以用言。意以下。准宗镜释云。思量是意。即自证分。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
△次兼释别名。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音义 兼释别名者。谓若以等无间立名。八识通名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称别名。意云。颂中思量二字。不唯释第七性相。亦兼释第七末那之名。何者。恒审思量名末那故。未转下。谓初地以前二乘有学及诸异生。恒审思量我相。是有漏末那。已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即无漏末那。
合响 宗镜第五十二卷。问第七思量何法。答执第八见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无学无我执。以思量法我执。故名意。佛果我法二执俱无。恒审思量无我理故。佛果第七亦名意。问为第七自体有思量。为第七相应徧行中思。名思量意否。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识皆有思。何独第七。问若唯取第七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义。一有相应思量。二亦自体思量。今取自体有思量名意。问心所与心王一种。常审思量。执第八为我。如何不说心所名意。答言意者依止义。心所虽恒审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二者自体识有思量。与余识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问若言自体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见分名思量。内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见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无我。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但名意。以是体故。第二见分是思量相。相者。体相相状。内二分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问何以得知内外三分总是思量。答识论云。思量为性相。内二分是体。名思量性。外见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种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执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证分不缘于我相分。如何自证分亦名思量。答自证分。证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问见分思量我。是非量摄。自证分。证彼见分思量我。自证亦是非量耶。答见分思量我。见分妄执。故名非量。自证是内证。见分妄执。故自证体是现量。即体用皆是思量。即内二分。亦名意。亦名识。见分亦名意。亦名识。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体。思量即意。持业释也。
△五染俱門(三)初問答總標。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音义 初句问。次句举颂答。唯明根本烦恼。未显其余。故言且与。
△次正釋頌義(二)初釋常俱義。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次釋四煩惱(二)初釋別(二)名初徵列。
其四者何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是名四种。
△次释义。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音义 痴即无明。谓无智慧真明。愚于我相。恒迷无我真理。故名我痴。我见。谓我执。于第八见分非我法上。妄起计度。执为实我。故名我见。我慢。谓倨傲恃己所执之我。高举自大。故名我慢。我爱。即我贪躭着所执之我。故名我爱。摄论说此四种根本。初。即无明为体。次三皆以无明为因。并表下。释并字义。颂言并者。表慢爱与见俱。见慢与爱俱。遮余部执。无相应义者。即萨婆多宗计。见爱慢三。不俱起故。
△次释通名。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音义 内心谓第七识。外转识谓前六。谓此四惑扰浊内心。而恒执我。令外转识所作施等恒成杂染。有情由此轮回生死。不得出离。故此四种。名为烦恼。
△三問答料簡(二)初料簡唯四(二)初問。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音义 谓根本惑乃有十种。此识相应云何唯四。
△次答(二)初釋(二)初明有我見故無四見(二)初正明。
有我见故余见不生无一心中有二慧故。
音义 谓第七识有我见故。二取边邪。四见不生。何者。无一心中有二慧故。诸见皆以慧为体故。
△次出意(二)初徵。
如何此识要有我见。
△次释。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至)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音义 先明无四见。谓二取及邪见。由邪思起。但分别生。唯见道断。此识相应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断。是故无有二取邪见。又我所边见依我见生。有边见者。定有我见。我见不依边见而起。是故无有断常边见。恒内下。正答要有我见。
△次明有见爱故无疑瞋。
由见审决疑无容起爱着我故瞋不得生。
△次结。
故此识俱烦恼唯四。
△次料簡三俱(二)初正明俱起(二)初問。
见爱慢三如何俱起。
音义 问者。即以余部。执见等三。不俱起为问。
△次答。
行相无边俱起何失。
音义 俱起无违义。见次下答文。
△次通瑜伽妨(二)初難。
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
音义 此以贪慢相违难。
△次释。
分別俱生外境內境(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音义 谓彼论言贪慢相违者。是第六识相应分别惑。此言行相无违者。是第七识中俱生惑。分别起者。贪取外境。慢凌外人。行相麤浮。何容竝起。俱生惑者。贪染内境。慢恃内己。行相微细。宁得相违。是故彼此。文虽有殊。义无乖反。
△六餘相應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二)初釋及餘觸等俱(二)初師餘字簡無覆性(二)初明所有(二)初明意俱唯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意與徧行定相應故。
補遺 轉識論云。此識名有覆無記。亦有五種。心法相應名字同前。而前麤此細(文)。
△次释及余二字。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次簡所無(二)初徵。
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次釋(四)初簡別境。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至)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合响 定唯系心等者。谓定行相刹那刹那。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而不专一。故无有定。
△二简信等。
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音义 信等是净。此属染污。故不相应。
△三简随眠。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至)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四简不定。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次師餘字顯隨煩惱(二)初斥前。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音义 谓彼释余义云。恐谓同前亦是无覆。显此异彼。故置余言者。此不应理。何者。颂别说此有覆摄故。又阙意俱随烦恼故。
△次正明(二)初總標。
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显随烦恼。
△次別釋(四)初師五隨俱(二)初明五隨徧染心(三)初正立五隨。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音义 初引论。若离下释成。先反显。无堪任性。即是惛沉。等者。等余掉举等四种。烦恼下。次顺明嚣动即掉举。
△次会通。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音义 问谓瑜伽说。此掉举是贪分故。云何说此徧诸染心。释义可知。如眠下。复举例明。
△三通余处妨。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音义 恐有难云。瑜伽论中。或说六随。或说十随。徧诸染心。此中云何唯言五种。岂不相违。释中先牒余说。而彼下释。谓依下。转解别义说徧。先明六随。解即行相通麤谓徧。前六通细谓徧。第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麤细。通有覆无记及不善性。通障定慧。此等相显。故说六随。依二下。次明十随。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解。亦由解通麤细。及不善有覆无记二性。此等相显。故说十随。故此下结。意云此二俱依。如别义说徧。非彼实徧一切染心。此徧染心。故不相违。
△次結生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五(二)初正明。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并别境慧。
△次释义。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音义 疑曰。我见即慧。何重增慧。释云。义有差别。谓我见唯染。慧通染净。故开为二。
△次結例無餘心所(二)初問。
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次答。
謂忿等十行相麤動(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合响 初约麤细简小随。无惭下。约二性简中随。散乱下。约内外简。大随中二。文中。少简忘念。例散乱可知。如后云失念者。心散乱故。轨则即篇聚律仪。若三业随智慧行。则任运不逾矩。今知既不正。则身口意三无非是罪。故云违越轨则。无余下。明无余心所。准前初解。
△二師六隨俱(二)初明六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六隨。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
△次引论证释。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音义 先引论。即二十随烦恼中之六也。忘念下释成。但释后三。不信等三。义如前说。先反显。要缘下顺释。先明应有忘念恶慧。邪简择即恶慧也。烦恼下。次明应有散乱。惛沉下。简无惛掉。意明惛掉二种行相互违。岂能皆徧一切染心。
△三通集论等。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次結示意俱有無(三)初明意俱有十九(二)初標數。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次释成。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音义 问忘念即念。何重增念。言准前慧释者。谓忘念。虽是别境中念摄。而义有差别。谓忘念唯染。念通染净故。亦开为二也。并有下。释加定及惛沉义。
△次结例无余心所。
无掉举者此相违故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音义 此指惛沉。以惛沉时。掉不起故。
△三師十隨俱(二)初明十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十隨。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瑜伽說放逸掉舉(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音义 先引论。邪念。即前忘念。不正知。即是恶慧。即二十二随烦恼中之十也。若无下释成。先反显。于所下顺明。乐合离者。谓邪欲也。印持事相即邪解。谓于所受若可爱境。邪欲于中乐合。非可爱境。邪欲于中乐离。更于邪解决定印持。可爱事相。方起贪心。非可爱事。方起嗔心。故染污心中。必有此二。
△次通妨。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邪欲勝解非麤煩故。
音义 难云。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疑以犹豫为性。此二相违。云何邪解徧诸染心。释云。诸疑理者。于诸谛理。虽复迷惑。于色等事。犹豫必无。故疑相应心。亦有邪解。于所下。复难云。或有于所缘色等事上。亦犹豫者。何有胜解。故牒释云。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非烦恼疑。复举例云。如疑人杌。譬如有人夜行。见无枝树。即疑为人。或谓是杌。亦有微解。何妨徧染。又问曰。若谓此二徧染。余何不说。释云。余不说者。缘非爱事中邪欲。疑相应中邪解。于此二中。欲解微薄。非麤烦故。略不言之。非谓全无。
△三指前会通。
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音義 餘處有隨煩惱。或五或六。徧染心者。而彼俱依別義說徧等(云云)。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二十四。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音义 准前理释者。谓前二师释。以用别境中念定慧三。此中重加欲解二种。应云。邪欲邪解。虽是别境中欲解所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以别境通三性。邪欲邪解唯是染故。
△次结例无余心所。
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四師八隨俱(二)初破前三師。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音义 初句总非。且疑下。别云第三师应除欲解。他世。谓过去未来。意明。有人疑于他世。或谓是有。或谓是无。此时心尚未定。于彼疑相应心中。有何欲解。是故欲解非徧染心。烦恼下。次示第二师应加掉举。若染下。次示初师应加散乱失念及不正知。
△次申自正義(二)初相明(二)初明八隨徧染心(二)初舉數。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忘念散亂不正知。
△次释成。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音义 谓忘念是念一分摄。亦痴一分摄。不正知是慧一分摄。亦痴一分摄。此二若以慧念为性者。则不徧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拣择故。曾受谓念。简择谓慧。若以无明为自性者。则徧染心起。由前说者。指上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
合响 所谓八大徧行别境慧。贪痴我见慢相随。
△次结例无余等义。
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
音義 論三文者。集論一文五隨。瑜伽二文。六隨十隨。准前應釋者。謂解通麤細等(云云)。
△次结叹。
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四
音释剧
(竭戟切。音極。甚也。又戲也)。瘧
(魚約切。音虐。疫也。病也)。礫
(耶狄切。音力。小石也)。鍇
(口駭切音楷)。鬱
(於勿切蘊入聲)。濫
(盧瞰切。藍去聲。汎濫也)。撥
(北末切。般入聲)。闢
(皮亦切。平入聲。開也。啟也)。闕
(丘月切。圈入聲)。慣
(古患切。關去聲。習也)。悶
(莫困切。門去聲。煩也)。倨傲
(上居御切。音據。下魚到切。敖去聲。慢也)。掉
(徒了切。迢上聲。搖動也)。囂
(吁驕切。音鴞。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