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讲时非时略存四门
第一定立时非时者时有二种一五利佛赏比丘授五利故名为时二安居劳时如毗兰若请僧安居为是而施名为时衣除此已外名曰非时如四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物留过安居佛言不应留此是非时衣现前僧分故知不为劳故名为非时。
第一,确定什么是“时衣”和“非时衣”。
“时衣”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佛赏赐给比丘的五种物品。因为这五种物品是佛特别允许的,所以叫“时衣”。
第二种,是在安居期间,因为劳作的缘故而得到的衣物。比如《毗兰若经》里提到,有人请僧众安居,并为此布施衣物,这就叫“时衣”。
除了以上这两种情况,其他时间得到的衣物,都叫做“非时衣”。
就像《四分律》里说的:僧团现在得到了一大笔可以分配的财物,有人想把它留到安居以后。佛说:“不应该留。” 这就是“非时衣”,应该由现前的僧众立刻分配。
由此可知,不是因为安居期间的劳作而得到的衣物,就叫做“非时衣”。
第二现僧各二者时中有二何者施主为安居故现前数人施名时现前如四分云僧得安居衣破为二部佛言数人多少是施主布施该通一化内作安居者是僧皆得故名时僧得如律云若比丘安居大得僧安居衣彼比丘应作念口言受是也非时有二者施表别人有限者名非时现前如四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听分应数人多少乃至好恶相参等分若施主普同时该十方分通一化名非时僧得如律云有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白二羯磨分就一部如此其二部者于上四处类加可解。
第二,关于“现前僧”和“各二”的情况,在时间上分为两种。 是哪两种呢?
第一种,施主为了供养安居僧,当面把财物交给特定的一些僧人,这叫“时现前”。 就像《四分律》里说的:僧团得到安居衣后,要分成两份。佛说,按人数多少来分。这是施主布施的,范围包括整个教区内所有参加安居的僧人,大家都能得到,所以叫“时僧得”。 律中又说:如果有比丘在安居期间,僧团得到了安居衣,那位比丘应当心里想着,口头说明接受,这就对了。
第二种,“非时”也有两种情况,是指布施的对象有特定限制,不普遍。 这叫“非时现前”。 就像《四分律》里说的:现前僧团得到大量可以分配的衣物,佛说,允许分配,应该按人数多少来分,甚至好坏搭配、平均分配。 如果施主是普遍、同时布施给十方僧,范围通及整个教区,就叫“非时僧得”。 律中又说:有住处的现前僧团得到大量可分衣物时,如果有客比丘多次来分衣,感到疲劳不堪,佛说,应该选一个人,通过白二羯磨的方式,让他来分配,只算一部分
第三作法异者有二现前不作法四种定故一时二处三人四法此四皆定以施主局限人物定故但数人堕筹分如四分云物已分竟乃至应使不见掷筹是也若准一人如律云欢喜受已有客比丘来不与分首解界内一人领物故作欢喜受分之名此是初缘未开三语受法故二种僧得中竝须作法四不定故但二部僧得一向随人多少物等已当部各自须作法分又解时僧得不须作法前安居人直尔摄取留至非时复须作法首解此二中后义为定其初解者时僧得若就时劳位定应不作法但以施主心普该一化安居竟者及法皆得故须作法如四分一比丘大得僧夏衣佛言心念口言此是我物若已受者余比丘来不与分解云受者受持余不及法故不得分问不及法故不得分者何故律云应相待嘱授取耶答有三义开待嘱取一元是施物界内人二身同受施三取安居劳去分者成以作法成故去者有三义故开待等问若尔外界人亦有安居亦得相待嘱取不答阙他二义不言相待而有劳义故及法得问若外安居人及法得者何故律云不应此处夏安居余处受衣答此对时现前施言之今解意者四种定故不须作法而说应心念口言此是我物者谓安居时僧得施各各界内四人已上直尔摄取此施物人非僧故须心念作法又解此物既是僧得施亦不须心念三语受直是兴念摄物属己便定律云若受者就兴念也。
第三,关于做法不同的情况,有两种:现前僧和不做法。
四种情况是确定的:一是时间确定,二是地点确定,三是人员确定,四是方法确定。这四种都确定了,因为施主限定了人物、时间等条件。
只是数人、投筹分配,就像《四分律》说的:东西已经分完了,甚至应该让人看不到投筹的过程。
如果按照一个人的情况,就像律里说的:欢喜接受后,有客比丘来了,就不分给他。首先解释,界内一个人领取物品,所以有“欢喜受分”这个说法。这是最初的因缘,还没有开许三语受法。
两种僧得物中,都需要做法。四种不确定的情况,只是两部僧得物,完全根据人数多少、物品等,各自本部都需要做法分。
又一种解释:时僧得物不需要做法。前安居的人直接收取,留到非时,又需要做法。首先解释这两种,以后面的意思为准。
那最初的解释呢?时僧得物如果就时间、劳位的角度是确定的,应该不做法。但因为施主的心普遍包括整个教化的安居结束者,以及法都得,所以需要做法。
就像《四分律》中,一个比丘得到了很多僧夏衣,佛说:心里想,口里说“这是我的东西”。如果已经接受了,其他比丘来了就不分给他。解释说:接受的人受持了,其他人没赶上做法,所以不能分。
问:没赶上做法所以不能分,那为什么律里说“应该互相等待、嘱咐、领取”呢?
答:有三种意义开许等待、嘱咐领取:一、原本就是施物界内的人;二、身体同样接受布施;三、领取安居的劳分。离开的人因为做法已成,所以离开。离开的人有三种意义,所以开许等待等。
问:如果是这样,外界的人也有安居,也能互相等待、嘱咐领取吗?
答:缺少其他两种意义,不说互相等待,但有劳义,所以及法得。
问:如果外界安居人及法得,那为什么律里说“不应该在这里夏安居,却在别处受衣”?
答:这是针对时现前施说的。现在的解释意思是:四种确定,所以不需要做法。而说应该心里想、口里说“这是我的东西”,是指安居时僧得施物,各自界内四个人以上,直接收取。这种施物,人不是僧,所以需要心念做法。
又一种解释:这东西既然是僧得施物,也不需要心念三语受,只是兴起念头,把东西收归自己就行。律里说“如果接受,就是就兴念了”。
第四位例差别者斯有二例一檀越施二亡比丘物初中有二谓现前及僧得现前有二时及非时各有一部二部僧得亦二谓时非时各有三别一当住处二者界得如善见论十五种界是三此僧得此中二门各有一部二部一部中一人二三人四人五人已上法皆各别今且就略而论有筹分有羯磨分此中堕筹分者引文如上首解若二人已上得堕筹分唯有一人欢喜受之五分亦言若受持若净施若与人不尔余来应分羯磨分者应引文亦如上也首解法应有三差别一差分衣人文云差一比丘故二付衣法文云僧今持与某甲彼当与僧故三被差人作白二法分文云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故此前后二法律略不序行者应具又解文中白二者是付法亦即分法云僧今与某甲比丘彼当与僧故知即摄付分二法若此付即是分法者此羯磨非受衣人作故文云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分此令分者是谁作故知不尔又解同前又须二法律云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昔人传律不详由前堕筹难了故令作法今由此现前僧得作二别人受法如别处时僧得者如律云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比丘分夏衣彼比丘行还问言夏衣分未答言已分问言取我衣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诃责余比丘言我在此安居而不取我衣分佛言成分衣应相待亦应嘱授后人受夏衣分此中首解安居时僧得施主听分四方安居者有其分佛开得物界内前安居人直尔摄取不须作法然此比丘出行不在僧界内尽集摄取故成分衣彼比丘既在此前安居理应合摄故言应待等嘱授取准此可解若未摄身死不言分与入僧以未定属故若是现前嚫利物要索分与若死亦应计人分一分入僧以定属故分衣如是食即不尔故四分云食随施心不应分二时现前者如律云比丘在异住处结夏安居已复于余住处彼不知当于何住处取安居物佛言听住日多处应取若二处等听各取半此中首解施主为夏安居故数人各与二衣故言取半十诵云若二处安居日多处与物若日等者自恣处与若二处自恣先自恣处与非时现前如四分云王舍城诸优婆塞闻听诸比丘畜檀越施衣即送种种好衣与诸比丘诸比丘不知云何往白如来如来言听分不知如何分佛言当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广说可解若论邪正二部者如律云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僧破为二部佛言应分为二分若未得可分衣物僧破为二部佛言应问檀越当与谁若言与某甲上座即应随彼语上座所在处与若彼言不知若言俱与应分作二分乃至诸比丘得可分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彼不应与分若未得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首解出界外好比丘尚无有分况邪僧乎又可同住一界亦不得分次言亡人物者五人已上分次第二法一者看病赏劳二四人作羯磨施一人一人还僧若四人者昔解亦得作羯磨施一人一人还僧所为付比丘亦堕四人僧故今解所为人不得足数四人止得作羯磨分不得展转母论云五人共住一人亡四人作羯磨分之是名四相应法五人羯磨分比丘物四人羯磨施一人一人还施僧然后分之是名五相应法义言具五方言展转施故知五人已上得作二法其一二三相应法例可解五百问又言五人已上得羯磨分四人已下不得羯磨分祇律云四人共住一人死者三人应作是说诸长老某甲比丘无常具称有物现前应分此处无僧我等现前应得义云唯一人作法二人不作一说即得不言至三四分不言互作亦不言一人作然依祇律好何以不同对首说戒自恣者彼须各各说己行净故不同十诵更互相说又十诵云僧打犍槌僧和合分物已起若有界内比丘来别众分衣得成佛言欲与者与不得强分义言不知用羯磨以不四分云别众分衣不成分吉罗若有比丘作无想分不成分无犯若无比丘作有想分衣得成而得吉罗。
第四种情况是分配方式的差别,这有两种例子:一是施主布施的物品,二是去世比丘的遗物。
首先是施主布施的物品,这又分为两种:现前僧分和僧团共得分。
现前僧分有两种情况:按时间分配和不按时间分配,每种情况都有一部僧或二部僧的差别。
僧团共得分也有两种情况:按时间分配和不按时间分配,每种情况又有三种区别:一是在本住处分配,二是在界内分配(如《善见论》提到的十五种界),三是此僧团应得的部分。这其中又分两种方式,各有一部僧或二部僧的差别。
在一部僧的情况下,人数不同,分配方法也不同:一人、二三人、四人、五人以上,各有不同的规定。现在暂且简略说明:有投筹分配法,也有羯磨分配法。
关于投筹分配法,引用的经文如上首律师所解释。如果两人以上,可以用投筹法分配,但只有一人可以欢喜接受。《五分律》也说:如果受持、净施或给予他人,否则其他人来了应该再分。
羯磨分配法,引用的经文也如上首律师所解释。方法应有三种差别:第一是差派分衣人,经文说“差一比丘”;第二是交付衣物的方法,经文说“僧今持与某甲,彼当与僧”;第三是被差派的人作白二羯磨来分,经文说“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这些前后相关的律文,这里简略不细说,行者应当完备了解。
又有解释说,经文中的“白二”既是交付的方法,也是分配的方法。说“僧今与某甲比丘,彼当与僧”,由此可知包含了交付和分配两种方法。如果这种交付就是分配法,那么这个羯磨不是由接受衣物的人作的,因为经文说“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分”。这个“令分”是谁作的呢?由此可知不是这样。又有解释同前。
还需要依据两部律:应当差派一人,令他作白二羯磨来分。过去的人传律不详,因为前面投筹法难以明了,所以令作羯磨法。现在由于这是现前僧应得的,作两种分配,由特定人依法接受,如同别处所说。
关于按时间僧团共得的情况,如律中说:有比丘未分夏衣便离开了,后来的比丘分了夏衣。那位比丘行脚回来,问:“夏衣分了吗?”答:“已分。”问:“取了我的份额分了吗?”答:“没取。”那位比丘便诃责其他比丘:“我在这里安居,却不取我的衣分。”佛说:成分衣应当互相等待,也应当嘱授后人接受夏衣分。
这里上首律师解释:安居时僧团应得的,施主听许分给四方安居者,他们有份。佛开许得物界内前安居的人可以直接收取,不需要作法。然而这位比丘出行不在僧界内,僧众尽集收取,所以成分衣。那位比丘既然在此前安居,按理应该合摄,所以说应等待……嘱授取。依此可以理解。
如果未收取,本人死了,不说分给谁,就归入僧团,因为还未确定归属。如果是现前嚫施的利物,必须要索取分给他;如果他死了,也应计算人数分一份入僧,因为已经确定归属。分衣是这样,分食就不一样,所以《四分律》说:食物随施主的心意,不应分。
两种时间的现前分,如律中说:比丘在异住处结夏安居后,又在另一住处,不知该在何处取安居物。佛说:听许在住的日子多的地方取;如果两处日子相等,听许各取一半。这里上首律师解释:施主为夏安居故,数人数各给两衣,所以说取半。《十诵律》说:如果在两处安居,日子多的地方给物;如果日子相等,在自恣处给;如果两处都自恣,在先自恣处给。
不按时间的现前分,如《四分律》说:王舍城的优婆塞们听说听许诸比丘蓄檀越施衣,就送种种好衣给诸比丘。诸比丘不知如何处理,去白佛。佛说:听许分。不知如何分?佛说:当数人多少,若十人就分十分。广说可解。
如果论及正邪二部,如律中说: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僧团破为二部。佛说:应分为二分。如果未得可分衣物,僧团破为二部。佛说:应问檀越当给谁。如果说给某甲上座,就应随他的话,给上座所在的那部。如果他说不知,或者说都给,应分作二分。……乃至诸比丘得可分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彼部不应给他分。如果未得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给。上首律师解释:出界外的好比丘尚且无分,何况邪僧呢?又可同住一界,也不得分。
其次说亡人物。五人以上分,有次第二法:一是看病赏劳,二是四人作羯磨施与一人,一人再还施僧团。如果是四人,过去解释也认为可以作羯磨施与一人,一人还施僧团,因为所付比丘也堕在四人僧中。现在的解释是:所为人不得足数,四人只能作羯磨分,不得展转。《母论》说:五人共住,一人亡,四人作羯磨分之,是名四相应法。五人羯磨分比丘物,四人羯磨施一人,一人还施僧,然后分之,是名五相应法。意思是具备五方才能展转施,由此可知五人以上才能作二法。其一、二、三相应法,例子可以理解。
《五百问》又说:五人以上得羯磨分,四人以下不得羯磨分。《祇律》说:四人共住,一人死者,三人应这样说:“诸长老,某甲比丘无常,具称有物现前应分。此处无僧,我等现前应得。”意思是只需一人作法,二人不作,一说就得,不说至三、四分,也不说互作,也不说一人作。然而依《祇律》好。为什么不同?对首说戒自恣,那是须要各各说自己行净的缘故,不同《十诵律》的更互相说。
又《十诵律》说:僧打犍槌,僧和合分物已起,如果有界内比丘来,别众分衣,得成。佛说:想给的就给,不得强分。意思是不知道用不用羯磨。《四分律》说:别众分衣,不成分,得吉罗。如果有比丘作无想分,不成分,无犯。如果没有比丘作有想分衣,得成,但得吉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