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
淄洲大云寺苾刍惠沼撰
《论》:触谓三和,分别变异等,辨其体业。问:何故心王但辨自性、行相,不说作业;心所即辨作业、自性,不说行相耶?答:互相影显,或已略明,故今不说。前第二云:识、受、想等,了别领纳等行相各异故。受等所依说是触业,亦影显识,为余所依,即识作业。问:心、心所法,微隐难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显自体,作用与行相,复有何别?答:行相显自取境功能;作用显他依止功能。然心王多己行相显自体,心所不定。作意警心,思令造作,非缘境用,受领顺违,想取境像,此即缘用故。解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见分所摄。第一卷云:识谓了别,即以行相显于自体。第三卷引无始时来界等,即显与他为因缘用,即是作用显于自体。《论》云:故以作用而显示之。问:若以了别即是显自,何故触等亦称为了?下第五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答:同一了言,各各显自,此有何妨?不尔,违前第二所说。彼云:了别领纳等行相各异故。答:了有二义。一缘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别,非所但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说缘境了,非行相了。或有单、复:单言了者即通王、所,言了别者,非所唯王,前识但云了者,以颂文窄略去别字,后释方言,了谓了别。或泛明缘王、所俱了。辨别行相,了非心所。问:何故王、所或取了境,或余作用,而显自性?答:造论者意随举一种,或就显明了,不可一准。问:同举作用,以显性、业,二用何别?答:有云:亲用显性,疎用显业,近远、内外、自他亦尔。《要集》云:作用有二。一、唯自用;二、通他用。唯自显性,通他显业,今谓不定。如触顺生心所功能,以显自识,亦能似根境顺生,即是通他。虽总是触自性,且举和合,令同触境,为触自性。非谓三和,分别变异,非触自性,正以此等,明自性故。作意引心,令趣于境,此即唯自举一例余。若云:据心所说,如何不简?又通他显业,过亦未离,从多可尔。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俱有,如第五说。今谓不尔,若同了别,何故次下难第三师,云:勿触等五,亦能了别,故知了别,非通行相,应如前解。问:触似三顺生,似彼是触性,亦应似因之果,皆触自性,若不尔,如何难他?似因之果,应皆受性。答:不唯领似名触自性,更有余用。彼唯似因名,受自性故作是难。问:触谓三和,即从因果为名。分别变异,即能领似之称。此即辨名。触境为性,应始显体。今为但显体,为双辨名、体?答:虽似释名,正只显性。或兼辨名,寻名取体,所以双辨。然依论意正为辨体,以理俱取义,亦不违。问:六、八境、根别,可说三和生。第七根、境同,应从二和起。一云,可尔;二云,根、境义殊,亦三和起。又据极成说三和起,依大不共,亦二和生。问:触依三和起,从彼名三和。识、受二、四生,应名二四和。答:二解。一云,触亦和彼,余不和彼故不得名;二云,亦得。问:识二和起,得名二和。识作意生,应名警觉。答:识从彼起体亦和,故得从彼名二和。从作意生,非警觉,不从于彼,名警觉。问:作意警心,种位能警。三和起触,种位三和。答:根、识种位,劣无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种位起用。
《成唯识论》中说:触是指根、境、识三者和合,产生分别与变化等作用,接下来说明它的体性与业用。问:为什么心王只说明自性和行相,而不说它的作业;心所却说明作业和自性,而不说行相呢?答:这是为了互相映照显示,或者已在前面简略说明过,所以这里不再重复。前面第二卷说:识、受、想等,各有分别、领纳等不同的行相。受等心所依止的说是触的业用,同时也映照显示识能作为其他心所的依止,这就是识的作业。问:心王与心所的法义,微细隐晦难以了知,有时通过作用,有时通过行相,来显示其自体;作用与行相,又有什么区别?答:行相是显示它自身取境的功能;作用是显示它能被其他法依止的功能。然而心王多半以自身的行相显示自体,心所则不一定。作意能警觉心,思能驱使造作,这些不属于缘取境相的作用;受是领纳顺违,想是取境影像,这些则是缘境的作用。解释识的行相,就是了别,了别就是见分所摄。第一卷说:识就是了别,这是以行相显示它的自体。第三卷引用“无始时来界”等文句,就是显示识能作为其他法的因缘作用,这是以作用显示它的自体。《论》中说:所以用作用来显示它。问:如果用了别就是显示自体,为什么触等心所也称为“了”呢?下面第五卷说:作意能了知这所未了知的相等等。答:同样用了“了”这个字,各自显示自己的体性,这有什么妨碍呢?否则,就违背前面第二卷所说的。那里说:了别、领纳等行相各不相同。答:“了”有两层含义。一是缘境叫作“了”,通于心王和心所;二是行相上的了别,则不属于心所,只属于心王。而作意等心所也说“了”,是指缘境的“了”,不是行相的“了”。或者有单字、复字的区别:单说“了”就通于心王和心所,说“了别”则不属于心所,只属于心王。前面说识只称“了”,是因为颂文简略,省去了“别”字,后面解释时才说“了谓了别”。或者泛泛地说缘境,心王、心所都能“了”;但辨别行相的了别,则不是心所的功能。问:为什么心王和心所,有时取缘境的作用,有时取其他作用,来显示自性?答:这是造论者的用意,随举一种,或者就最显明易了的来说,不能一概而论。问:同样举作用来显示体性与业用,这两种作用有什么区别?答:有一种说法:直接的作用显示体性,间接的作用显示业用,近远、内外、自他关系也是这样。《要集》中说:作用有两种。一、只属于自己;二、通于其他。只属自己的显示体性,通于其他的显示业用。现在认为不一定。比如触能顺生心所的功能,用来显示自识,也能相似于根、境而顺生,这就是通于他。虽然总的是触的自性,暂且举出和合,使根、境、识同触一境,作为触的自性。并不是说三和、分别、变异不是触的自性,正是用这些来说明自性。作意引发心,使它趣向境界,这就只是自用,举一例余。如果说:这是根据心所来说的,为什么不加以区分?另外,通他显示业用的说法,过失也未能避免,大致可以这样说。西明法师说:了是通指行相,心王、心所都有,如第五卷所说。现在认为不对,如果同样都是了别,为什么接下来难问第三师时说:不要认为触等五遍行心所也能了别,所以知道了别不是通行相,应该依照前面的解释。问:触相似于根、境、识三者和合而顺生,相似于它就是触的自性,那么也应该相似于因的果,都是触的自性,如果不是这样,怎么难问他人说:相似于因的果,应该都是受的自性?答:不只是领纳相似称为触的自性,还有其他作用。受则只以相似于因称为自性,所以这样难问。问:“触谓三和”,是从因果得名;“分别变异”,是能领纳相似的称呼。这是辨明名称。触境为性,才开始显示体性。现在这里只是显示体性,还是同时辨明名称和体性?答:虽然看似解释名称,实际上正是显示体性。或者兼带辨明名称,依名取体,所以两者都辨。然而根据论文的意旨,主要是辨明体性,从义理上两者都取,也不违背。问:第六识、第八识的境与根不同,可以说是三和生。第七识的根与境相同,应该从二和生起。一种说法:可以这样;另一种说法:根与境的意义不同,也是三和生起。另外,根据共许极成的说法是三和生起,依大乘不共的教义,也可以是二和生。问:触依三和生起,就从它得名三和。识、受从二和、四和生起,应该叫二和、四和。答:有两种解释。一说:触也能和合它们,其余的不和合它们,所以不得名;二说:也可以得名。问:识从二和生起,得名二和。识从作意生起,应该叫警觉。答:识从二和生起,自体也和合,所以能从它得名二和。从作意生起,不是警觉,不从它得名警觉。问:作意警觉心,在种子位就能警觉。三和生触,种子位有三和吗?答:根、识在种子位,力量微弱没有作用,还未三和。作意的体性能警觉,所以在种子位就能起用。
《论》:作意谓能警心为性者,为种位警,为现行位。答:准诸师说通二位警。本疏种位,非在现行。西明、《要集》俱非本释云,论二说通于种、现。如《五蕴论》云:谓能令心发悟为性。《显扬》第一云:依心所起,与心俱转、相应。动心为体,引心为业。若依有部,自有两说,杂心依现,故彼论云:忆者于缘发悟,一在生相。《正理》十一云:作意正现前者,谓正起近,现前自境。即正生时,将入现在,取自境义。大乘亦二说,一依《显扬》:现在作意,警同时相应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论:击发现起心种,引现起心,趣所缘境。然释此论,自有两解:一谓,此未来作意种子,警觉未来应起心种。由此令心趣自现在境;一云,现在作意,警觉现在应起心种,引彼现心令趣自境。此释为胜。今谓不尔,若依有部正理为正,即杂心论于将所缘,发悟为性。同于正理,若即如彼,即不正义。若依大乘,亦唯一说。《五蕴论》云:谓能令心者,心种亦得名心,不言能令现,心发悟性故。若依《显扬》云:从阿赖耶识种子所生,依心所起,与心俱转、相应,动心为体者。初二句简他宗义,依心所起,显心所义,与心俱转,简前后生。相应者,简同时色根,因解心所相应义。动心为体,方显自体。动应起心,为体即是种心。若正现在,即正已起,何名应起?既已现起,更何须警?若警令解,此是惠能,警令趣境,不异于业。若警令起,起竟何须警?若云:既许现因,能生现果。何妨现在警觉于心者不尔,以种现在生现心时,虽俱在现,要能生未生。若有种时,已有彼现,何须种起?若现根等,不是令生,但为依住。若是能生,应有根时,常有识起。犹如作意,有现能警,必有心故。若云:种位能警,即是未来。未来无体,如何能警者不尔。大乘因果,深妙离言,观当生现,假说未来。虽在种位,与所生现,亦正现在。此护法宗,无劳异觉,麁观即似现警,细寻警理难见。然《瑜伽》说:作意云何?谓回转性者,即《显扬》同。回转与动义意相似,故如前会,不应于此,有别师计。是论所破,故回趣者,但破小乘。
《成唯识论》中说:作意是指能够警醒心识的作用,那么这是在种子状态时警醒,还是在现行状态时警醒呢?回答是:根据各位论师的说法,这两种状态都能警醒。本论疏解主张种子状态警醒,并非在现行状态。西明、《要集》两家的观点都与本论疏解不同,认为《成唯识论》的两种说法都涵盖了种子和现行两种状态。例如《五蕴论》说:作意是能够使心发起觉悟的作用。《显扬圣教论》第一卷说:作意是依心而生起,与心同时运转、相应。它以推动心为体性,以引导心为业用。如果依据有部的说法,本来有两种观点:《杂心论》依据现行状态,所以该论说:作意是对所缘境发起觉悟,这发生在生起阶段。《正理论》第十一卷说:作意正在现行时,是指它正接近、现前于自己的所缘境。也就是正当生起之时,将要进入现在,缘取自己的境相。大乘也有两种说法:一是依据《显扬论》:现在的作意,警醒同时相应的心,文句如前所引;二是依据本论:作意激发并引发现行生起的心种,引导现行心趣向所缘境。然而解释本论,也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这是未来的作意种子,警醒未来应当生起的心种。由此使心趣向自己现在的境相;另一种认为,现在的作意,警醒现在应当生起的心种,引导那现行心使它趣向自己的境相。后一种解释更为合理。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如果依据有部,《正理论》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杂心论》关于将要缘境时发起觉悟的说法,就与《正理论》相同,如果就像那样,就不是正确的义理。如果依据大乘,也只有一种说法。《五蕴论》说“能够使心”如何,心种也可以称为“心”,并没有说能够使现行的心发起觉悟。如果依据《显扬论》说:从阿赖耶识种子所生,依心而生起,与心同时运转、相应,以推动心为体性。开头两句是为了简别其他宗派的观点,“依心所起”显示是心所的含义,“与心俱转”简别前后不同时生起。“相应”一词,简别同时存在的色法根身,借此解释心所相应的含义。“动心为体”才显示它自己的体性。推动应当生起的心为体性,指的就是种子状态的心。如果正是现在现行,那就已经是正在生起了,怎么能称为“应当生起”?既然已经现行生起,又何必再警醒?如果说是警醒令它了知,这是慧的作用,警醒令它趣向境相,则与业用没有区别。如果说是警醒令它生起,已经生起了何必再警醒?如果说:既然允许现在的因能生现在的果。那为什么现在的作意不能警醒心呢?这不对,因为种子在现在生现行心时,虽然二者都在现在,但必须是能生者作用于未生者。如果在种子状态时,已经有那现行法存在,何必还需要种子生起?如果是现行的根等,它们不是令心识生起,只是作为依止的处所。如果是能生,那么有根的时候,就应该常有识生起。就像作意,如果有现行能警,就必定有心识。如果说:种子状态能警,就是指未来。未来没有实体,怎么能警醒呢?这也不对。大乘的因果道理,深奥微妙超越言说,观察将要生起的现行,假说为未来。虽然在种子状态,与它所生的现行,也同处现在。这是护法一宗的观点,不必另生疑惑,粗略看来好像现行能警,仔细推究警醒的道理却难以成立。然而《瑜伽师地论》说:作意是什么?是指回转的体性。这与《显扬论》相同。回转与推动的意义相似,所以按前面所说理解,不应在此另有其他论师的计度。这是本论所要破斥的,所以关于“回趣”的说法,只是破斥小乘的观点。
《论》:破执中,持心令住者。诸说但破大乘异计。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说。《集论》但云:持心为业。《杂集》释云:数数引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数数引心,与此论同,故不应破。今谓不尔,《杂集》云:即于此境数数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论言,即于此境,数数引心。既云:此境即是一境,数数引心,故于一境,数数引心,明即是住。不尔,何故复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杂集》意明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论》据增,《杂集》谓为尽理,故今论破,若但破小乘,何部所计判定为胜?
《成唯識論》中說:在破除執著的過程中,所謂「持心令住」這一說法。各家解釋都認為這只是破除大乘內部不同的見解。西明法師最初的解釋,也包含了破除小乘的觀點。《要集》一書也指出這並非本疏的原意。《集論》只說:持心是其作用。《雜集論》解釋說:反復引導心意,這種「引」就稱為「持」,並不是以「住」為持。既然說「反復引導心意」,與本論的含義相同,因此不應當加以破斥。
現在我認為並非如此。《雜集論》說:就在這個境界上反復引導心意,因此心能夠得定,這就稱為「得作意」。本疏的意思是,只依據論中所說的「就在這個境界上,反復引導心意」。既然說「此境」就是同一個境界,「反復引導心意」,那麼在一個境界上反復引導心意,正說明心就是安住於此。如果不是這樣,為什麼又說「因此心能夠得定,稱為得作意」呢?所以《雜集論》的意思是說明這種作意,能夠持守心意、令其安住,這樣才能夠得定。《集論》是從主要作用上來說的,《雜集論》則認為已經完全說清了道理。因此本論現在加以破斥——如果只是破除小乘的見解,那麼究竟針對哪一部的執著來判定為優勝呢?
问:想既施设名言为业,何非语因?答:准《杂集论》说,为随说因,非语加行,由想境像,方立名言,此势用疎,寻、伺用亲,正起语故,说为语行。
问:既然“想”的作用是建立名言概念,为什么它不直接成为言语的起因呢? 答:依照《杂集论》所说,“想”只是作为随说之因,并非言语发动的直接推动力。因为必须先有“想”对境界产生影像,才能安立名言,这个作用比较间接。而“寻”与“伺”的作用更直接,正是它们推动言语的生起,所以称为“语行”。
《论》:覆谓染法,障碍圣道者。问:染法障圣道,说名为有覆。不善亦障圣,同名为有覆?答:据能障圣道,不善应名覆。招果势用强,故不名有覆。问:不善招报强,从胜不名覆。无想不感果,障圣名有覆。答:自性染法覆蔽,胜障圣名有覆。无想报等,翳理微故,不名有覆。
《成唯識論》原文说:“覆”指的是染污法,它能障碍圣道。有人问:染污法障碍圣道,所以称为“有覆”。不善法也能障碍圣道,为什么不同样称为“有覆”呢?回答:若单从障碍圣道的能力来看,不善法确实应称作“覆”。但因为它招感果报的势力作用特别强盛,所以不称为“有覆”。又问:不善法招感果报的势力强,因此依其强盛之处不称为“覆”。那么无想定等并不招感果报,却能障碍圣道,为何又称为“有覆”呢?回答:染污法的自性就是覆蔽、障蔽,它以覆蔽的殊胜作用障碍圣道,所以称为“有覆”。而无想定等的果报之类,遮蔽真理的作用微细,因此不称为“有覆”。
所例王门,四师不同。
对于所举的“王门”这一概念,四位论师有不同的见解。
第三难陀,若唯安惠者不尔,通则可然,救破随举言似根等。诸师各解得通种、现,文言通故。
第三位是难陀论师的观点,如果只按安慧论师的说法就不成立;如果从通融的角度来看则可以成立,为了补救被批评之处而提出“似根等”的说法。各位论师各自解释时,都能贯通种子与现行两种含义,因为经文本身的文义就是通贯的。
问:且六能熏,为共成一本质之种,为各别熏?答:有二解。一云,共成一本质种,而相、见种各别;一云,质亦各别,后说为正。问:俱是多因,共生一果,何故后正?答:种同一处,可共生果,能熏相异,各别熏质。问:受熏虽不在所,缘境俱同王、所。所变根、境之时,俱有用不?答:西明云:三藏二解。一云,触等所变,俱无实用,境可增上缘,而非是所缘;一云,非例。根是增上义,故唯心变,境是疎缘义,亦通心所。后释为正。今谓未然,心所所变,为六所缘,理即不障,为五识境,违于正义。护法五识,不许缘假故。若云:对第六说者亦不然。根、境相望,根既望五论。境是五境,如何对六说,虽传三藏,不见同闻,况复教依法不依人故。
问:那么六种能熏习的功能,是共同形成一个本质的种子,还是各自分别熏习呢? 答:有两种解释。一说,共同形成一个本质种子,但相分种子与见分种子各自不同;一说,本质也各自分别,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问:既然都是多种原因共同产生一个结果,为什么后说是正确的? 答:种子处在同一处所,可以共同产生结果,但能熏习的作用相异,所以各自分别熏习本质。 问:受熏习虽然不在所缘境上,但所缘的境界同样都是心王与心所。当它们变现根身与境界时,是否都具备实际作用呢? 答:西明法师说:三藏法师有两种解释。一说,触等心所所变现的,都不具备实际作用,境界可以作为增上缘,但不是所缘缘;一说,不能一概而论。根是增上作用的含义,所以只由心王变现,境界是疏远缘助的含义,也可以由心所变现。后一种解释是正确的。 但我认为并不完全如此:心所所变现的,作为第六识的所缘,道理上并无障碍,但若作为前五识的境界,则违背正理。因为护法论师认为,前五识不允许缘取假相。 如果说:这是针对第六识而言的,也不对。根与境界相对而言,根既然是针对前五识而论的,境界也应是前五识的境界,怎能只对第六识说呢?虽然这是传自三藏法师的说法,但并未见到共同听闻的记载,况且教法应当依循正理而不应只依人言。
《论》:体既本有等,本疏设难。《要集》云:有救。《婆沙》救云:见色等用,不通过去,故三世别。正理师救:约同类因,取果作用,以辨三世。余皆功能,此设彼救。在疏不引,云破不成据何所以。今谓若《婆沙》救见色等用,不通过去,故三世别者,则色等五境,虽在现在,亦无见等用,应名过去。正理唯约因类之因,取与果用,名为作用。以同类胜者,则苦法忍,应不得生,阙同类因,无作用故。又复五因俱因缘性,俱能取果,何非作用。若非作用,应非因缘。又《婆沙》第十二云:等无间缘,除阿罗汉,最后心、心所法,余过、现心、心所法。有余师说,亦为等无间缘,但后果不生,评不应尔,所以者何?等无间缘,依作用立。若法与彼法,作等无间缘,无法无有情能为障碍,令彼不生。世第一法,非最后心,后非同类,可非无间,以此故知,无学后心,无有作用,既无作用,何非过去,故助难成,然准《婆沙》,等无间缘,过去亦有取与果用。彼第十云:何者等无间缘?云:与次第义,与作用义,此是与果。复云:能生心义,能引发义,此取果义。又云:能引等无间法,名等无间缘,故知等无间有取、与义。
《成唯识论》中提出:事物的本体既然是本来就存在的等等,本疏(窥基的《成唯识论述记》)对此提出了诘难。《要集》(慧沼的《成唯识论了义灯》自指)说:有人提出补救解释。《毗婆沙论》的补救解释是:看见色境等认识活动的作用,不能通达到过去世,所以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才有区别。正理师的补救解释是:依据同类的因,在它“取果”(引生自果)的作用上,来区分三世。其他的都只是功能,这是本疏假设了他们的补救解释。本疏没有引用这些,却说破斥不能成立是依据什么理由呢?
现在我们认为:如果按照《毗婆沙论》的补救,认为看见色境等的作用不通达过去,所以三世有别,那么色等五种感官对象,即使处在现在世,也同样没有“看见”等作用(因为能缘之心与所缘之境需同时,作用方有),难道也应该叫做过去世吗?正理师只依据同类的因,在它“取果”与“与果”的作用上,称之为作用。如果以同类的因作用最为殊胜来立论,那么苦法忍(见道最初的无间道)就应该无法生起,因为它缺少前念同类的因,没有那个作用。再者,五种因(生因、依因、立因、持因、养因)都属于因缘的性质,都能“取果”,为什么不是作用呢?如果这不是作用,就应该不是因缘了。
另外,《毗婆沙论》第十二卷说:等无间缘,除了阿罗汉最后那一刹那的心与心所法,其余过去、现在的心与心所法(都能作为等无间缘)。有其他的论师说,(阿罗汉最后心)也能作为等无间缘,只是后面的果不再生起。但评论文认为不应该这样,为什么呢?因为等无间缘是依据作用建立的。如果一个法能为另一个法作等无间缘,那么没有法、也没有有情能成为障碍,阻止那个法(后念心)不生起。世第一法(加行位最高阶位)并非最后心,它后面生起的虽然不是同类心(而是见道无漏心),但尚且可以成为无间缘,由此可知,无学(阿罗汉)的最后心,已经没有作用。既然没有作用,为什么不能算作过去世呢?所以这个论证可以帮助成立本疏的诘难。
然而根据《毗婆沙论》,等无间缘在过去世也有“取果”与“与果”的作用。该论第十卷说:什么是等无间缘?回答说:给予次第的意义,给予作用的意义,这是“与果”。又说:能够生起后念心的意义,能够引发生起的意义,这是“取果
《论》:前因灭位等,有三解。一、约等无间,前因果灭,后念识因果生;二、约种子,前种因灭位,后种果正生;三、约前念,现种因果灭位,后念现种因果生,以诸种子,与第八识俱生灭故,如秤两头,以影略说。前但云因灭,后但举果生,此解为正。
《成唯識論》中說:「前因滅位等」這一句,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是從「等無間緣」的角度說:前一念的因與果滅去時,後一念的識的因與果就生起; 第二種是從「種子」的角度說:前一類種子的因滅去時,後一類種子的果正在生起; 第三種是從「前念」的角度說:前一念現行與種子的因與果滅去時,後一念現行與種子的因與果生起,因為一切種子都與第八識一同生滅,就像秤的兩頭一樣,此處是用隱含的方式來解說。前文只說「因滅」,後文只舉「果生」,這第三種解釋才是正確的。
《论》:「观现在法」等。西明云:观现在种法有引后用,于因上假立当果,对说现因。今谓不尔,何者云:于现在种因之上,假立当果。为观现因名作当果。为观现因能有所引,名为当果。若观现因名为当果,果因无别又《论》云:「假谓现识似彼相现。」若观引后用,说彼所引,名为当果。即不依于现因之上,假立当果。所引非因,但是依识变作未来,假名当果,依现立当故是假立。又解云:现识者,即种子识。有似酬前引后相,故说之为似,即托此相,而假说曾、当,非观心上变。此亦不尔,何者前观现在法等,后言假谓现识似彼相现。若非依此观心,现识之上有似曾、当相现,种子之上何能似有。然当两重因果,文显可知。
《成唯识论》中说:“观现在法”等内容。西明法师解释说:观察现在的种子法具有引发后续结果的作用,因此在因的层面上假立未来的果,以此来对应说明现在的因。我认为并非如此,为什么呢?如果说在现在种子的因之上,假立未来的果,那究竟是指观察现在的因本身即称作未来的果,还是指观察现在的因能够有所引发,才称为未来的果?如果观察现在的因就称作未来的果,那么果和因就没有区别了。而且《成唯识论》又说:“假,是指现在的识显现出类似那事物的相状。”如果观察的是引发后续的作用,说那所引发的称为未来的果,那就不是依据现在的因来假立未来的果了。所引发的并非因本身,只是依于识变现出未来,假名称为未来的果,是依据现在而立未来,所以是假立。
另有一种解释说:“现识”就是指种子识。它有类似酬答前因、引发后续的相状,所以说它是“似”,即依托这个相状,而假说过去与未来,并不是观察心识上变现的相。这也不对,为什么呢?前面说观察现在法等,后面说“假谓现识似彼相现”。如果不依这个观察心,现识之上有类似过去、未来的相状显现,种子之上怎能看似具有这些相状呢?然而,这里应当包含两重因果关系,经文表述得很清楚。
问:《疏》云:依识变曾、当假立三世,为道理三世,为唯识三世。若道理三世,与唯识三世有何差别?答:不寻因果,相酬引边。但说过去事,及记未来,诸可怖事。而心变作过、未之相,对彼二相,说名现在,即是唯识。故与此别。复更有解:然立三世诸宗不同,如一说部,三世但言,都无实体;若出世部,依法立世。世间是假,世亦假。出世实,世亦实;大众、经部等,过、未是假,现在是实;若萨婆多三世俱实,《俱舍》二十引教及理,立三世实。然就彼宗有四师别。故彼颂云:「此中有四种。类、相、位、待异。第三约作用,立世最为善。」一、法救说:由三类不同,三世有异,非体不同。如破金器作余物时,形色虽有殊,而显色无异。行于三世,唯舍类得类,非舍体得体;二、妙音说:由相不同,三世有异。相不同者:一云,不相应中,别有一类,世相不同,三世有异,随一世相合,余二世相隐,非谓体无。二云,世相有用时名合。相虽无用,而随于法其体非无;三、世友说:由位不同,三世有异,非体有异。如运一筹,置在一位名一,在千位名千,位虽别体不别;四、觉天说:由观待有别,故三世异。观待后故名过去,观待前故名未来,俱观待名现在。《俱舍论》破法救所说,执法转变,置数论朋中,妙音所立,世相杂乱,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觉天所说前后相待,一世法中应有三世,谓过去世前后刹那,应名去、来,中名为现,唯许第三依作用立,世无杂乱。《婆沙》同《俱舍》,正理许类异,俱破妙音及觉天说。大乘所立,或二、或三,如本疏辨,所指之文,恐烦略引。《瑜伽》第三:「云何建立,谓诸种子不离法故,如法建立。若诸果法,若已灭相是过去;有因未生相是未来;已生未灭相是现在。」《瑜伽》五十一云:「过去行云何?谓相已灭没,自性已舍;现在行云何?谓相未灭没,自性未舍;未来行云何?谓因现在有自相未生,未得自性。」《瑜伽》五十二云:「过去诸行与果故有;未来诸行摄因故有。所以者何?现在诸行,三相所显:一是过去果性故。二是未来因性故。三自相相续不断故。」又云:「已与果种子相续,名过去界。若未与果当来种子相续,名未来界。若未与果现在种子相续,名现在界。」《辨中边》第二云:「因果已未用,是世义应知。」释云:「谓于因果俱已受用,是过去义;俱未受用,是未来义;若已受用因未已受用果,是现在义。」此等但约因果种子显世差别,皆是道理三世所摄。诸说神通、三明等者,皆神通三世。今此论文,即唯识三世。《论》云:「假谓现识似彼相现。」又宗明唯识。然准西明似约道理,释此因果。《要集》亦同,智者简择。问:法有三性,假立三世依何性耶?答:据实道理,唯依依他。若据随缘假施设者,通依三性。《要集》说云:圆成常住,遍计性无,俱不依立三世差别。今谓克性虽尔,然诸经论亦依假立,且圆成实,依诠以显得说三世,何者如十二行眼智明觉,各于四谛观去、来、今。于圆成实,若不依诠假立三世,不成四行,故依圆成亦得假立。即通唯识、道理二种,依遍计性亦得假立。何者如般若经云:无我人等。天亲论释:约妄执我三世总别,立此四种。即依遍计,立三世也。此但唯识,三世非余。依依他起,所立三世,如前所引。所引之文,但全依观缘起正理。圆成非缘起,遍计无自性,故略不说。
问:《疏》中说:依据识所变现的过去、未来,假立为三世,这是指道理上的三世,还是唯识意义上的三世?如果是道理上的三世,与唯识三世有什么差别?
答:如果不追寻因果相续、酬答牵引的层面,只是单纯地说过去的事情,以及预言未来的、各种可能发生的可怕事情,而心识变现出过去、未来的相状,相对于这两种相状,安立名为“现在”,这就是唯识三世。所以与此不同。
还有另一种解释:然而,关于建立三世,各宗派观点不同。比如一说部认为,三世只是名言,完全没有实体;出世部则依据法来安立世。世间法是假,世(时间)也是假;出世法是实,世(时间)也是实。大众部、经部等认为,过去、未来是假,现在是实;而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认为三世都是实有的,《俱舍论》第二十卷引用教证和理证,成立三世实有。然而,在彼宗内部,又有四位论师的不同见解。所以那首偈颂说:“此中有四种。类、相、位、待异。第三约作用,立世最为善。”
一、法救论师说:由于“类”不同,三世有差异,并非体性不同。就像把金器改造成其他器物时,形状虽有差别,但金子的颜色(显色)没有不同。诸法行于三世,只是舍弃了过去的“类”而得到了现在的“类”,并非舍弃了体性而得到别的体性。
二、妙音论师说:由于“相”不同,三世有差异。所谓相不同:一种说法认为,在不相应行法中,别有一类“世相”不同,导致三世有异。当与某一世的“世相”合时,其余二世的“世相”就隐没,并非说其体性不存在。另一种说法认为,“世相”在起作用时名为“合”。相虽然暂时不起作用,但它随附于法,其体性并非没有。
三、世友论师说:由于“位”不同,三世有差异,并非体性有异。好比移动一个算筹,放在个位就叫一,放在千位就叫千,位置虽有别,但算筹的体并无差别。
四、觉天论师说:由于观待关系有别,所以三世不同。观待于后(未来)的,称为过去;观待于前(过去)的,称为未来;前后俱观的,称为现在。
《俱舍论》破斥法救的说法,认为他执着于法体转变,将其归入数论外道的同党;破斥妙音所立的“世相”,认为会导致三世杂乱,因为每一世都会同时具有过去、现在、未来三相的缘故;破斥觉天所说的前后相待,认为在一世法中就应包含三世,比如过去世的前后刹那,也应称为过去、未来,中间称为现在。只认可第三家世友论师依据“作用”来安立三世,这样才不会杂乱。
《大毗婆沙论》的观点与《俱舍论》相同,《顺正理论》则允许“类”有差异,两者都破斥妙音和觉天的说法。
大乘所安立的观点,有时分为两种,有时分为三种,如本《疏》中所辨析。所引证的文句,恐怕繁琐,这里简略引用。
《瑜伽师地论》第三卷说:“云何建立?谓诸种子不离于法,所以随法而建立。如果诸果法,其相已经灭没,就是过去;有因但相未生起,就是未来;相已生起但未灭没,就是现在。”
《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一卷说:“过去行是怎样的?指其相已经灭没,自性已经舍离;现在行是怎样的?指其相尚未灭没,自性尚未舍离;未来行是怎样的?指因现在而有,自相尚未生起,未获得自性。”
《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二卷说:“过去诸行因为已经引生了果,所以是有;未来诸行因为摄藏着因,所以是有。为什么呢?现在诸行,由三相所显示:一是作为过去之果的性质;二是作为未来之因的性质;三是自相相续不断。”
又说:“已经引生果报的种子相续,名为过去界。如果尚未引生果报的当来种子相续,名为未来界。如果尚未引生果报的现在种子相续,名为现在界。”
《辨中边论》第二卷说:“因果已未用,是世义应知。”解释是:“所谓对于因和果都已经被领受、作用完毕,就是过去的含义;对于因和果都尚未被领受、作用,就是未来的含义;如果因已经被领受、作用,而果尚未被领受、作用完毕,就是现在的含义。”
这些只是依据因果种子来显示时间的差别,都属于道理三世所摄。那些说到神通、三明等的,都是神通三世。现在这里《成唯识论》的文句,指的是唯识三世。《论》中说:“‘假’是指现前的识,相似于彼(过去、未来)的相状显现。”而且本宗阐明唯识。然而,根据西明寺(圆测法师)的观点,似乎是从道理三世的角度,来解释这里的因果。《要集》的观点也与此相同,智者应加以辨别抉择。
问:诸法有三性(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假立三世是依据哪一性呢?
答:根据真实的道理,只应依据依他起性。如果根据随顺缘起而假施设的角度,则可以通于三性。《要集》中说:圆成实性恒常不变,遍计所执性体性本无,都不依据它们来安立三世差别。现在我认为,从究竟体性上虽然如此,但诸多经论也依据假立来谈。暂且说圆成实性,依于言教诠显而得以证得,也可以说有三世。为什么呢?比如十二行相(苦、集、灭、道四谛各有四种行相:无常、苦、空、无我),眼、智、明、觉,各各观察四谛在过去、未来、现在的情况。对于圆成实性,如果不依言教假立三世,就无法成就这四种观行,所以依据圆成实性也可以假立三世。这就通于唯识三世和道理三世两种。
依据遍计所执性也可以假立三世。为什么呢?比如《般若经》说:无我、无人等。天亲菩萨的《论》解释:是约着虚妄执着的“我”在三世的总相和别相,来安立这四种(我、人、众生、寿者)。这就是依据遍计所执性来安立三世。但这只是唯识三世,不是其他。
依据依他起性所安立的三世,如前文所引用的。所引用的文句,完全依据观察缘起的正确道理。圆成实性不是缘起法,遍计所执性没有自性,所以简略不说。
《论》:必不退起烦恼障故者,退起烦恼分位前后。诸宗说异:若大众部等,见道烦恼有退之者,以单道故,修必不退,以双道故;若萨婆多,见道烦恼必定不退,以速疾道,修道有退,以容豫故。然修道惑,先六行断后八圣者,必定不退,一为利根,二以世出世,二道断故。又若经生,即亦不退;若大乘宗二俱不退,以永断种,过、未无故。然大乘言退,退失世间现法乐住。小乘退者,退失圣果,然必此生还得彼果,必不经生。然论退性,通三界圣,若现退者,但在人间有退缘故。退缘有五:一、谓僧事;二、和诤;三、谓远行;四、多病;五、乐诵经。
《成唯識論》中说到“必定不会退失而起烦恼障碍”的部分,指的是退失和生起烦恼在修行阶段上的前后关系。各宗派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如果按照大众部等部派的观点,在见道位时烦恼有可能会退失,因为这是单一的道,而在修道位则必定不会退失,因为那是双重的道;如果是萨婆多部的看法,见道位的烦恼必定不会退失,因为那是快速迅疾的道,而修道位的烦恼则有可能退失,因为修道过程较为从容舒缓。然而,修道位的烦恼,如果是先通过六行观断除,而后进入八圣道阶段的,就必定不会退失,一是因为修行者根器锐利,二是因为这是通过世间和出世间两种道断除的。另外,如果已经经历多生修行,也就不会退失;如果是大乘宗的观点,则见道和修道两者都不会退失,因为烦恼种子已经永远断除,过去和未来的烦恼都不再存在。
不过大乘所说的“退”,是指退失世间现前的安乐境界。小乘所说的“退”,是指退失圣者的果位,但必定能在这一生中重新证得那个果位,不会经历多生才恢复。然而讨论退失的性质,是通于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的圣者的,如果现世就退失,那只是在人间才有退失的因缘。退失的因缘有五种:一、是僧团事务;二、是调解诤论;三、
《论》:「刹那刹那转增进故。」西明云:已上三地,依生空观,入灭定时,为进不进,解云不进,以不断法执故。准此义故,有超劫事。今谓不尔,虽依生空,入于灭定,而亦增进,不起灭定,现诸威仪,能以刹那刹那行利乐故,非彼增进,唯约法空断法执说。不尔,违此刹那进言,唯除大悲尽生界愿,十地满已可无增进。不尔,修行无量阿僧祇而不满足,非三大劫修能满足,以外皆增。又入定时,定必自利,功德亦进,而超劫事,不妨亦成。若入法空,正断法执。有心利物,更增进故。虽俱增进,何废胜劣,况复智增,超悲增者。又解八地已去,实无超者,地地力齐,一种增进,无胜劣故。言超劫者,约为化生化身而说,非实报身,报身难思,十地菩萨尚不能见,况地前生,又不由报身,方现八相。准《华严经》:十信菩萨亦现八相。岂十地圣不能现相,要须成佛耶?本疏云:八地已上,初一刹那,倍前二劫。第二刹那,更倍前念。《要集》云:《十地经》云:于一念中所起智业,比自从初发心以来竟第七地,百分乃至非算数譬喻之所能及。准此经文非唯一倍。今谓此文或据别意,非必一切,如《般若经》以持经福,比前舍身供养佛等,百分不及一,乃至所不能及。准无着论判在地前,岂在此位,即一切行便能多倍已前行耶?
《论》中说:“每一刹那都在不断进步。”西明法师解释道:前面提到的三地,依靠生空观进入灭定的时候,是否还在进步?解答是:不进步,因为没有断除法执。根据这个道理,所以有超越劫数的情况。但现在认为不是这样,虽然依靠生空观进入灭定,但还是在进步,因为不离灭定而显现各种威仪,能在每一刹那都做利益众生的事,并不是那种进步只说法空断除法执而言。否则,就违背了这里“刹那进步”的说法。除非是大悲心要度尽一切众生的愿力,到了十地圆满之后可能就没有进步了。不然,修行无量阿僧祇劫而不会满足,不是三大劫修行就能满足的,因为除此之外都在进步。另外,入定的时候,定中必然有自利,功德也在进步,而超越劫数的事,也不妨碍成立。如果是进入法空观,那正是断除法执。有心利益众生,就更会进步。虽然都在进步,怎么就不能有优胜和低劣的差别呢?何况智慧增长的人,还能超越慈悲增长的人。还有一种解释:八地以上,实际上没有超越的人,因为每一地的力量相等,同样在进步,没有优胜低劣的差别。说到超越劫数,是就为了教化众生而化现化身来说的,不是真实的报身。报身不可思议,十地菩萨尚且不能见到,何况地前的众生?而且也不是必须依靠报身才能显现八相成道。根据《华严经》:十信位的菩萨也能显现八相。难道十地圣者不能显现化相,一定要成佛才行吗?本疏说:八地以上,最初一刹那,胜过前面两劫。第二刹那,又加倍胜过前一念。《要集》中说:《十地经》说:在一念之中所生起的智慧业用,比起从最初发心以来直到第七地之间所有的,百分不及一,乃至算数譬喻都不能比。根据这段经文,不只是加倍而已。现在认为这段经文或许是依据特殊的意义,不一定适用于一切情况,就像《般若经》中用受持经典的福德,比起以前舍身供养佛等等,百分不及一,乃至无法相比。根据无著菩萨的论判,这是在十地以前,难道在这个位次,一切修行就能多倍超越以前的修行吗?
第八识名,总有十八。颂曰:
第八识的名称,总共有十八种。偈颂说:
无没、本、宅、藏, 种、无垢、持、缘,
显、现、转、心、依, 异、识、根、生、有。
无没、本、宅、藏, 种、无垢、持、缘, 显、现、转、心、依, 异、识、根、生、有。
释曰:初无没识者。《无相论》云:一切诸种无所隐没,故无没也;二名本识者,谓是一切法之根本故;第三宅者,亦《无相论》云:是种子之宅舍故;四藏识者,谓执藏识,即阿赖耶;五名种者,谓种子识;六无垢识者,如下引经;七名执持识,谓阿陀那识。八名缘者,《辨中边论》云:能缘事识故;九名显者,《无相论》云:为显五根、四大等皆于此显也;十名现识者,《楞伽经》云:诸法皆于本识上现故;十一转者,《无相论》云:与诸法为依而起故;十二名心者,谓集起义故;十三名依者,谓所知依故;十四名异者,谓异熟识也;十五名识,《无相论》云:分别事识也;十六名根识者,大众部立为根本识;十七名生者,谓化地部立名穷生死蕴;十八名有者,谓上坐部、分别说部,立为有分识,所引经论当更捡文。问:《增一》经中立四赖耶,何故不说?解云:彼四种名,不唯目识,故此不说。或为十九,亦复不遮,准旧人释名有十七:一、阿梨耶此翻元没;二、阿陀那;三、穷生阴识;四、名了别识;五、名质多,此云心识;六意识,体是意根,故名识故;七、第一识,从本向末数为第一;八、第八识,从末向本数为第八;九、种子识;十、名缘识;十一、根本识;十二、有分识;十三、果报识;十四、智相识,以有解性闻熏习故。《楞伽》云:一、转相识;二、业相识;三、智相识;十五、真相识。四卷《楞伽》云:真相识即前智相,不同染法,虚妄名真。十六、藏识,《楞伽》云:藏识海常住;十七、现识,常现不断,《楞伽》云:略说有三:谓真识、现识、分别识。
解释如下:第一称为“无没识”。《无相论》说:一切种子都不会隐没消失,所以称为无没;第二称为“本识”,因为它是所有事物的根本;第三称为“宅识”,也是《无相论》所说:它是种子的宅舍;第四称为“藏识”,指执藏之识,即阿赖耶识;第五称为“种识”,指种子识;第六称为“无垢识”,下文会引用经典说明;第七称为“执持识”,指阿陀那识;第八称为“缘识”,《辨中边论》说:因为它能缘取各种事物;第九称为“显识”,《无相论》说:因为五根、四大等都在此识中显现;第十称为“现识”,《楞伽经》说:一切事物都在本识上显现;第十一称为“转识”,《无相论》说:它作为一切事物的依托而生起;第十二称为“心”,因为它有集聚生起的作用;第十三称为“依识”,因为是所知事物的依托;第十四称为“异识”,指异熟识;第十五称为“识”,《无相论》说:指分别事物的识;第十六称为“根识”,大众部将其安立为根本识;第十七称为“生识”,化地部将其安立为穷生死蕴;第十八称为“有识”,指上座部、分别说部所安立的有分识,所引用的经典论著还需查证原文。问:《增一阿含经》中设立了四种阿赖耶,为什么这里没有提到?解答说:那四种名称,并不只针对识而言,所以这里不提。或者列为第十九种,也未尝不可。参照古人的解释,名称有十七种:一、阿梨耶,此处译为“元没”;二、阿陀那;三、穷生阴识;四、了别识;五、质多,此处称为心识;六、意识,其体性是意根,所以称为识;七、第一识,从根本向枝末数,它是第一;八、第八识,从枝末向根本数,它是第八;九、种子识;十、缘识;十一、根本识;十二、有分识;十三、果报识;十四、智相识,因为它具有理解性,能听闻熏习。《楞伽经》说:一、转相识;二、业相识;三、智相识;十五、真相识。四卷本《楞伽经》说:真相识就是前面的智相识,不同于染污法,因其虚妄不实而称为真;十六、藏识,《楞伽经》说:藏识如大海般常住;十七、现识,恒常显现不断。《楞伽经》说:简略说来有三种:真识、现识、分别识。
《论》:或名阿赖耶等。本云:但有能藏杂染及我见执,不说为染熏习所藏,不通果位,无熏习故。能缘执藏虽无我执,平等智缘亦通果位,所以但简我执执藏。故《论》云:非无学位、不退菩萨,有杂染法执藏义故。执者,缘执、妄执,俱名为执。如言执受,执言通故,不唯妄执,故但简染。不尔,但应云非无学位、不退菩萨有执藏义。何须说云:有杂染法执藏义故,故但说二,如下释颂。初约一义,名阿赖耶,后更义释,具足三义,不云唯以二义解藏,不违诸论。若如诸释不假别文,即此论文可具三藏,即我见、爱等缘执我边,是我爱执藏义,即能熏彼是所藏义,不可取藏杂染品法,即是染法能藏之义。以《摄大乘》释杂染者,是诸转识非阿赖耶,然此舍名。唯约缘缚断伏尽位,名之为舍。非舍能藏、所藏之义,以杂染言,有漏三性皆名杂染,通于二障。无文唯说,是所知障。八地已去,五、七有漏,犹得现行能熏第八相、见二分,具能所藏,但无我执,即名为舍。故前文云:虽未断尽异熟识中烦恼种子,而缘此识我见、爱等,不复执藏为自内我,由斯永舍阿赖耶名。不言能藏、所藏并无方名为舍。问:何故不同阿陀那,名失一之时,而名不舍?答:此约缘缚义,彼约自性义。若无我执,离能缘缚,舍赖耶名。虽无结生,犹执根、种,陀那不失。
《成唯識論》中提到:阿賴耶識又稱為阿賴耶等。原文說:阿賴耶識只具備能藏雜染以及自我執着的功能,但沒有說它是被染污習氣所藏的對象,因為它不涉及佛果位,在佛果位沒有熏習的緣故。能緣執藏雖然沒有自我執着,但平等性智所緣的對象也通達佛果位,所以只區分自我執着的執藏。因此《論》中說:並非無學位、不退轉菩薩還有雜染法執藏的意義。這裡的“執”,指緣執、妄執,都稱為執。就像說“執受”,“執”這個詞含義廣泛,不單指妄執,所以只簡別染污。不然的話,只應該說:並非無學位、不退轉菩薩有執藏的意義。何必還要說:有雜染法執藏的緣故呢?所以只說兩種含義,如下解釋頌文。最初根據一種含義,稱為阿賴耶,後面再從其他含義解釋,具足三種含義,不說只用兩種含義來解釋“藏”,這並不違背諸論。如果按照各種解釋,不需要特別的文字,這段論文本身就可以具備三藏的含義:即我見、我愛等緣執自我的一面,是我愛執藏的含義;能夠熏習阿賴耶識是所藏的含義;不能把藏理解為雜染品類的法,那就是染法能藏的含義。因為《攝大乘論》解釋“雜染”,指的是諸轉識,不是阿賴耶識。然而這裡捨棄阿賴耶的名稱,只針對緣縛斷除或伏滅盡的階位,稱為“捨”。並不是捨棄能藏、所藏的含義。因為“雜染”這個詞,有漏的三性都稱為雜染,通於煩惱障和所知障。沒有經文只說它是所知障。八地以上,第五識、第七識的有漏部分,仍然能夠現行,熏習第八識的相分和見分,具備能藏和所藏,只是沒有自我執着,就稱為“捨”。所以前文說:雖然還沒有斷盡異熟識中的煩惱種子,但緣於此識的我見、我愛等,不再執藏為自我的內在主宰,因此永遠捨棄阿賴耶的名稱。並沒有說能藏、所藏都沒有了才稱為捨。問:為什麼不同於阿陀那識,失去一種含義時,名稱卻不捨棄?答:這是因為阿賴耶是從緣縛的含義上說,而阿陀那是從自體的含義上說。如果沒有自我執着,脫離了能緣的繫縛,就捨棄阿賴耶的名稱。雖然沒有結生相續的煩惱,但仍然執持根身和種子,阿陀那的名稱就不會失去。
《论》:异熟将得菩提时舍。准有二师,且言得者。准萨婆多自有二说:一云体别,以初得名得,后名成就。若尔,何不立成就耶?答:以得类故,不立成就为不相应;二云,得与成就体是其一,初得名得,得已相续名为成就,或未来名得,现、过名成。若大乘师虽无别文,准《瑜伽论》得、获、成就,体一名别。释此将得有二师:一云因果别时,即下论引无种已生之师计也。以果与无间道俱生因在灭相,释将得言如疏;二云因果同时,俱与无间同时生灭,准此二师各分为二,一无间道舍,一解脱道舍,合成四释。
《论》中说:异熟识将在证得菩提时舍去。根据现有两位大师的观点,暂且称为“得”。参照萨婆多部的说法,本有两种见解:一说认为“得”与“成就”体性不同,最初获得时称为“得”,之后持续保有称为“成就”。如果这样,为何不另立“成就”这一法呢?回答是:因为“得”与“成就”性质类似,所以不将“成就”列为独立的不相应行法。另一说认为,“得”与“成就”体性同一,最初获得时叫“得”,获得后相续保持就叫“成就”;或者说未来位叫“得”,现在、过去位叫“成”。
至于大乘的论师,虽然没有明确的经文依据,但依照《瑜伽师地论》所说,“得”“获”“成就”是体性同一而名称有别。对此“将得”的解释有两种观点:一说因果异时,即下文所引“无种已生”那派论师的看法,认为果与无间道同时生起,因却在灭去的刹那,这样解释“将得”一词如《述记》所说。另一说因果同时,二者都与无间道同时生灭。根据这两种观点,又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间道时舍异熟,一是解脱道时舍异熟,合起来共有四种解释。
论无散动故,明佛果无寻伺。西明云:问:八地已上无分别智岂不发业耶?解云:无分别智有其二种:一、独行;二、与后得俱。前不发业唯缘真故,后即发业与寻、伺俱。又解后得有二种:一与根本俱,一别头起。初不发业,无分别故,后可发业。虽有二解,前解为胜。今谓不尔,寻、伺既与根本智俱。云:何根本不名分别。又若寻、伺与无分别同亲缘如,不得名思惟真如。若不与同缘,岂王与所不全同缘耶?所余心所,亦应不与同缘真如。余若不然,寻、伺何尔?故后说正,与根本俱必无寻伺。西明云:若其不许根本智俱后得正智与寻、伺并,如金刚定必二智俱。岂于此时不起言说,言说必假寻、伺为因。若不起说,即此菩萨不及于前,云何刹那转增胜耶?今谓虽许金刚定位起说增进,不必要与寻、伺相应。何者金刚喻定依第四定,寻、伺初静岂下地心所,与上心王相应耶?若尔,便与《杂集》第五相应品违。又同分界地相应,非异分界地,如欲界、色、无色界不相应。初静虑、第二静虑不相应。今为二解:一云于药、病未知据已前说。此位云等觉故,不假寻、伺;一云金刚定前起于寻、伺。观药、病等击发语言,即入此定。故虽在定,而能说法。方便虽属于前,正说法时在金刚定,能令增进何所相违。此解为正。
**论中说明没有散乱扰动,因此阐明佛果境界没有寻思和伺察。** 西明法师提出疑问:八地以上的无分别智难道不会引发业行吗?解释如下:无分别智可分为两种:一是独立运作的,二是与后得智共同作用的。前者不引发业行,因为它只缘真实理体;后者则会引发业行,因为它与寻思、伺察共同作用。另一种解释是:后得智又分两种,一是与根本智共同生起,二是单独生起。第一种不引发业行,因其无分别;第二种可能引发业行。虽然有两种解释,但前一种更为合理。
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既然寻思、伺察能与根本智共同生起,为何根本智本身不称为分别?再者,如果寻思、伺察与无分别智同样直接缘真实理体,便不应称为“思惟真如”;如果不与根本智同缘一境,难道心王与心所缘取的对象会完全不同吗?其他心所也应不与根本智同缘真如。如果其他心所并非如此,寻思、伺察又怎能例外?因此后一种说法正确:与根本智共同生起的后得正智必定没有寻思、伺察伴随。
西明法师又说:如果不允许根本智与后得正智共同生起时有寻思、伺察参与,那么金刚喻定中必然有两种智慧并存。此时怎能不起言语?言语必须借助寻思、伺察作为因缘。如果不起言语,此菩萨境界反而不如之前,如何能在刹那中辗转增胜?
现在我认为:虽然承认金刚喻定位中可起言语而增进功德,但不一定需要与寻思、伺察相应。为什么呢?金刚喻定依托第四禅定,而寻思、伺察属于初禅境界。岂有下地心所与上地心王相应的道理?若如此,便与《杂集论》第五卷“相应品”相违。此外,同分界地可以相应,异分界地则不相通,例如欲界、色界、无色界互不相应,初禅与第二禅也不相应。
对此提出两种解释: 一者,在观察众生根机与对治法门未明确之前,可依先前说法。此等觉位菩萨不依赖寻思、伺察; 二者,金刚定前已生起寻思、伺察,用以观察众生根机与对治法门,激发语言,随即入此定中。因此虽处定中,仍能说法。方便观察虽属定前阶段,真正说法时却在金刚定内,能使功德增进,并无矛盾。此解方为正理。
《论》:亦舍受俱。本疏三释:初释为胜。余地虽不起,如见道等亦得令增。西明、《要集》取第三说不同见道。见道后起,故可得增,佛果不增。今谓不尔,本疏不云佛果更增故诸地有,如见无漏,虽遍五地。大乘唯依第四定起,后亦不重起余无漏,镜智亦尔。在无间道但令彼增,佛位不起故第一胜。西明又云:唯依第四。自问云:应阙喜无量。答:设无何失。无眼、耳通及灭尽定不成失故。问:既尔,如何有喜无量。解云:依第六识。岂第六识依下二地。解云:通依九地。若尔,有时无喜无量,诸地易故。今解许眼、耳通通八识有,佛智遍缘故有何过?设六识等依第四定,亦有喜无量。说彼无者约余人说,如说上地无鼻、舌识,岂不许佛上地有耶?若不许者,违论所说十八界通漏与无漏。然无漏五识,不通无色,以色界中,余地少有故,彼界全无故。如鼻、舌识,许通欲、色。不可无漏许色界有,亦令无色有,此喜无量,亦复如是。通四禅有,不通无色。
《成唯识论》中提到:也与舍受相应。本疏提出三种解释,其中第一种最为殊胜。其他地虽然不现行,但就像见道等情形一样,也可以使它增长。西明和《要集》采用第三种说法,认为这与见道不同。见道之后还会生起,所以能够增长,而佛果不再增长。现在认为不是这样,本疏并没有说佛果还会增长,所以诸地中存在,就像无漏见道虽然遍及五地,但大乘只依第四禅定生起,之后也不会再重新生起其余无漏,大圆镜智也是如此。在无间道只是使它增长,佛位不再生起,所以第一种解释最为殊胜。西明又说:只依第四禅。自己设问:这样应该缺少喜无量。回答:假设没有又有什么过失?没有眼通、耳通以及灭尽定,并不构成过失。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喜无量?解释:依第六识。难道第六识会依下二地吗?解释:通依九地。如果这样,有时就没有喜无量,因为诸地会转换。现在的解释是,允许眼通、耳通通于八识,因为佛智普遍缘取一切,有什么过失呢?假设六识等依第四禅定,也有喜无量。说它没有,是针对其他人而言,就像说上地没有鼻识、舌识,难道不允许佛在上地有吗?如果不允许,就违背了论中所说的十八界通于有漏和无漏。然而无漏五识,不通于无色界,因为在色界中,其他地少有,而彼界完全没有。就像鼻识、舌识,允许通于欲界、色界。不能因为允许无漏在色界存在,就让它也在无色界存在,这个喜无量也是如此。通于四禅存在,不通于无色界。
问:初能变中约染、不染二位对辨,上十义中,何故但约四义聊简耶? 解云:有三义:一、有无对;二、同异对;三、信疑对。前十义中异熟、赖耶已明,舍位二唯因有果位即无。次前已明不须对辨,有无全别故。此有无对,其行相、一切种,舍受俱、如暴流,此之四义因果共同,故亦不辨。其无记性、心所相应、缘三种境,与果有异,故今对辨。余并信故,唯舍受疑,故今更辨 问:因位缘三,果一切宽狭不同即聊简,果位行相与因殊,遍与不遍应分别。答:有二解:一云实应分别,以行相者,即约缘境功能而说,果位既言遍缘,即是简别行相;二云影略。问:因位通持漏、无漏种,果唯无漏,何不对简?解云:因果持种虽纯杂不同,持种义同,故不对辨。问:因果两位别持种,名同故不简。果因二位殊相应,义同不对辨。答:持种名虽通果位,不增故不简。相应义虽等,果位增故相对辨。上同异对。问:持种果不增义齐,故不简,舍受果不别义同,何故辨?答:果位唯善性,恐疑余受俱,今辨性虽殊,果因俱舍受,此即信疑对。
问:在最初能变的识中,针对染污和不染污两种状态进行对比说明,前面提到的十个要义中,为什么只围绕其中四个要义进行简要辨析呢?
解释:有三层原因:一是从“有无”的角度对比;二是从“同异”的角度对比;三是从“信与疑”的角度对比。前面十个要义中,“异熟”和“阿赖耶识”已经阐明,至于“舍弃的阶段”这两个方面,只在因位存在,到了果位就没有了。这些之前已经说明,不需要再对比辨析,因为有无的差别完全明确。这种“有无对比”,以及“行相”、“一切种”、“舍受相应”、“如暴流”这四项要义,在因果两位是共同的,所以也不加辨析。而“无记性”、“心所相应”、“缘三种境”这三项,在果位和因位有所不同,所以现在加以对比说明。其余的要义大家都已确信无疑,唯独对“舍受”一项存在疑问,因此现在再作辨析。
问:因位只缘三种境,果位则缘一切境,宽狭不同,所以需要简要辨析;果位的行相与因位有差别,“遍”与“不遍”也应该分别说明。这是为什么?
答:有两种解释:一说确实应该分别说明,因为“行相”就是指缘境的功能而言,果位既然说是“遍缘一切”,就已经包含了行相上的简别;另一说这是行文上的省略互见。
问:因位能摄持漏和无漏两种种子,果位只持无漏种子,为什么不对比辨析?
解释:因果两位持种虽然有纯杂的差别,但“持种”这个功能意义是相同的,所以不对辨。
问:因果两位持种的名称相同,所以不简别;果位和因位相应的内容虽有不同,但“相应”这个意义相同,所以也不对辨。是这样吗?
答:持种的名称虽然在果位也通用,但因为果位持种功能没有增加,所以不简别;相应的意义虽然相同,但果位相应的心所增加了,所以要对比辨析。以上是“同异对比”。
问:持种功能在果位没有增加,意义一致,所以不简别;舍受在果位没有差别,意义相同,为什么又要辨析呢?
答:因为果位唯是善性,恐怕有人怀疑它会与其他受相应,现在辨析是为了说明:虽然体性不同,但果位和因位都是与舍受相应。这就是“信疑对比”。
《论》:末那意识转识摄故等。此量以先成第六有别俱有依者,应有不定过。解云:不然,以自许七有别依根,无不定过,为除他疑故,成第七有别俱有依,作量可知。此量应有有法不极成。答:前成第六有别依根,即是意根。意根即第七,故无此过。《要集》云:成第六对小乘说;成第七对大乘说,故有法成。今谓不尔,若不对小成七有依,他作不定过,如何遣故亦对小。有云:量有法差别相违。云:第七不用第八为俱有别依,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此亦不尔,他许五识所依,各别不唯是一,若不如是,如极成五识随举一量时,应有法差别相违过,以余所依非此依故。有作比量相违云:不用第八为别依,自非异熟故。若尔,五识亦同此过,非唯异熟故。《要集》为作相违决定云:第七必用第八为俱有别依,恒行心品摄,非识故,如第八五数。此亦不尔,夫言决定因、喻两许,可成决定。若对小乘,第八他无,何成决定?又亦名意识持业释名,又心、意、识亦八通名,今言非识即不成因,应如前辨。
《成唯识论》中说:末那意识属于转识范畴等。这个论证如果先已承认第六识有独立的俱有依,就可能出现逻辑不定的过失。解释是:并非如此,因为依照我们唯识宗的观点,第七识也有独立的依根,所以没有不定过;为了消除他人的疑问,才论证第七识有独立的俱有依,具体论证可以推知。这个论证可能存在“有法不极成”的过失。回答:前面论证第六识有独立依根时,所说的意根就是第七识,所以没有这个过失。《要集》中说:论证第六识是针对小乘而说;论证第七识是针对大乘而说,所以有法成立。现在认为不是这样,如果不对小乘论证第七识有依根,他人提出不定过时,如何驳斥呢?所以也应对小乘论证。有人说:这个论证存在“有法差别相违”的过失。即:第七识不需要第八识作为独立的俱有依,因为属于转识范畴,如同眼识等前五识。这也不对,他宗承认前五识各有不同的所依,并非唯一;如果不是这样,就像公认的五识中随便举一例论证时,都应有“有法差别相违”的过失,因为其他识的所依并非此识的所依。有人提出“比量相违”说:第七识不用第八识为独立依,因为它自身不是异熟性。如果是这样,前五识也有同样的过失,因为它们也不全是异熟性。《要集》为此提出“相违决定”论证:第七识必定以第八识为独立的俱有依,因为属于恒行心品范畴,不是识自体,如同第八识的五种心所。这也不对,所谓“决定”需要因和喻双方共许才能成立。如果对小乘论证,他们不承认第八识,如何成立决定?再者,“意识”这个名称是持业释(依体用立名),而且心、意、识三者也可通称第八识,现在说“非识”就不能成为正确的因,应当如前文所辨析的那样理解。
第八理应下,余辨量过云:有有法自相相违,应非第八识,是识性故。亦有有法差别相违,应不受熏持种。亦有法差别相违因,应不用第七为俱有依。《要集》云:前二对大有违宗过,第三量中同喻一分,所立不成。今谓有余,若对小乘,前二何过,不违自故。又前已成第七识有别所依根,即是第八,故不诤有法。诤有法者,亦有宗中,所别不极成。故知不诤有法,又亦未诤受熏持种。《理门论》云:随所成立说名为宗,彼非所成,故无差别。既立第八不依第七,依第七者,即是异喻。识性故因于异喻转,有不定过。由前已成第六依七,故有不定,余烦不指。又成第八云:应有俱有相续识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根。若言识性故,因有不定过。五是识性,不以相续识为不共俱有所依根。今云:自体恒续识性,故如第七识。问:此颂本明第八与余为依,何故此中明第八识依第七耶?答:因言长理故便成立,为除他疑等。
第八识推理部分,其余辩论逻辑过失如下:存在有法自相相违的过失——第八识应当不是第八识,因为它是识性。也存在有法差别相违的过失——第八识应当不能受熏持种。还存在法差别相违因的过失——第八识应当不需要第七识作为俱有依。《要集》中说:前两种推理对大众部有违宗过失,第三推理中同喻一部分存在所立不成的问题。现在认为还有余论:如果对小乘宗派而言,前两种推理有什么过失呢?并不违背他们自宗观点。而且前面已经成立第七识有别的所依根,就是第八识,所以不争论有法本身。争论有法的情况,也存在于宗支中所别不极成的问题。因此可知并非争论有法,也尚未争论受熏持种的功能。《理门论》说:随所成立的内容称为宗,那些不是所要成立的部分,就没有差别。既然成立第八识不依止第七识,那么依止第七识的情况,就成为异喻。“识性故”这个原因在异喻上成立,就有不定过的过失。由于前面已经成立第六识依止第七识,所以存在不定过,其余繁琐处不再指明。又成立第八识的论证说:应当有俱有相续的识作为增上缘,成为不共俱有所依根。如果说“识性故”这个原因,存在不定过的过失。前五识也是识性,并不以相续识作为不共俱有所依根。现在说:自体恒常相续的识性,所以如同第七识。问:这个偈颂原本说明第八识为其余识作依止,为什么这里要说明第八识依止第七识呢?答:因为论证过程中道理延伸,所以便成立此说,是为了消除他人的疑惑等。
陀那不为二乘说。西明疏问:言,若不为定性二乘说者,《解深密经》复云何通?彼云今第三时,普为发趣一切乘耶?解云:彼文非但为直往,亦为不定性,故通一切乘。今谓自违,前云为说令起灭定,今言不为,故自相违。又经云:普为一切乘,不为定性乘,还非普为。今谓:初教说有,唯为小乘;次教说空,唯为大乘。后通空有,云为一切,非必句句,皆通一切。如《瑜伽论》通说三乘法,云为一切乘,非唯说大云为诸乘。
《成唯识论了义灯》
陀那识的教法并不对二乘行者宣说。西明疏中提出疑问:如果说不对定性二乘宣说,那么《解深密经》又该如何理解?该经说第三时教法是普遍为一切乘行者而说的。解答是:那段经文不仅是为直往大乘的行者,也是为不定种性的行者而说,因此涵盖一切乘。现在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前面说为二乘宣说令其生起灭尽定,这里又说不为他们说,所以自相矛盾。再者,经中说“普为一切乘”,若不为定性二乘说,便不能称为普遍为一切乘。
我认为:初时教法说“有”,专为小乘;第二时教法说“空”,专为大乘;第三时教法贯通空有,说是为一切乘,并非每一句都必定普遍适用于一切乘。正如《瑜伽师地论》贯通宣说三乘法,称为“为一切乘”,并非只说大乘法却宣称是为诸乘而说。
西明云:胜军论师立比量云:诸大乘经等,云有不定过。以《发智论》亦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自救云:无不定过,彼有许发智是佛说故。今谓不尔,对彼小乘,自不许《发智论》是佛说者,岂无不定耶?又问:此因岂不有随一不成失,小乘不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唯大乘许不得云两俱。若他许非外道语,云非佛语所不摄,则有不定,《发智论》等亦非外道语摄,若许是佛说故,云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即有相符失。如本疏立比量无过,判比量云:论第五因有相违决定云。诸大乘经,非至教量,乐小乘者,不许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如外道论等。今谓不尔,彼因一分违宗,即一分不成之因,何名决定?问:何名一分不成因耶?答:彼许三法印教,顺于正理。今大乘教亦顺三法印,何故不显无颠倒理?若云:不顺三法印者。此亦不尔,何者俱显无我、诸行无常,何非顺法印?若云:非全者,岂增一等,句句皆明无我等耶?若云:虽非句句皆明,然顺无我等,大教亦尔,故不成因。设纵云非全,亦彼因过。不云一分不能显故,又因明法立自宗义,自许言简,共许得成,相违决定所立因、喻必须两许。今因非共故,不得成决定相违。又判量云:胜军量中三藏所加,亦有相违决定。云大乘教非至教量,自许非佛语摄故,亦不为过,理如前辨。又云有不定,为如增一等,自许非佛语所不摄,故至教量摄,为如色等,自许非佛语所不摄,故非至教量。此亦不尔,色等共许是非佛语摄,因于彼无不成不定。
西明寺的观点说:胜军论师建立的推理是这样的:所有大乘经典等,存在不确定的过失。因为《发智论》也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并非不属于佛所说的范围。他自己补救说:没有不确定的过失,因为对方也承认《发智论》是佛所说的。但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对于那些小乘学者,他们自己并不承认《发智论》是佛说的人,难道就没有不确定的过失吗?
又问:这个理由难道没有“随一不成”的过失吗?小乘不承认“共同认可,并非不属于佛语所摄”这一点,所以只有大乘承认,不能说是双方共同认可。如果对方承认“并非外道所说”,而说“并非不属于佛语所摄”,那就有不确定的过失,《发智论》等也不是外道所说所摄。如果承认是佛说,而说“共同认可,并非不属于佛语所摄”,那就有“相符极成”的过失。如同本疏建立的推理没有过失,评判这个推理说:论中第五个理由存在“相违决定”的说法。即:所有大乘经典,不是可信任的教证量,因为乐于小乘的人不承认它们属于显示无颠倒真理的契经所摄,就像外道的论典等。
现在认为并非如此,那个理由有一部分违背自己的主张,就是一部分不成立的理由,怎么能称为决定呢?问:什么叫一部分不成立的理由呢?答:对方承认符合三法印的教法,是随顺正理的。现在大乘教法也随顺三法印,为什么说不显示无颠倒的真理呢?如果说:不随顺三法印。这也不对,为什么呢?两者都显示无我、诸行无常,为什么不随顺法印?如果说:不是完全显示。难道像《增一阿含》等经,是每一句都说明无我等道理吗?如果说:虽然不是每一句都说明,但随顺无我等道理,大乘教法也是如此,所以这个理由不成立。即使假设说不是完全显示,那也是对方理由的过失。不说一部分不能显示的缘故。
另外,因明的法则建立自己的宗义,用“自许”的话来简别,共同承认的才能成立。“相违决定”所立的因和喻必须是双方都承认的。现在这个因不是共同承认的,所以不能构成决定相违。
又评判这个量说:胜军的量中,三藏法师所添加的,也有相违决定。说大乘教法不是可信任的教证量,因为自己承认不属于佛语所摄,这也不算过失,道理如前所述。又说有不确定的过失,例如:是像《增一阿含》等经那样,自己承认不属于佛语所不摄,所以是教证量所摄呢?还是像色法等事物那样,自己承认不属于佛语所不摄,所以不是教证量呢?这也不对,色法等是双方共同承认不属于佛语所摄的,因对它们没有不成立或不确定的过失。
《疏》云:又非唯体至离此说大乘无故者。彼《庄严论》以智为大乘体,此以教、理、行、果皆是故。不言体,但总言大乘。若不尔,大乘教理是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若唯取智有局义故。
《成唯識論述記》中說:這裡並非只以「智慧」作為大乘的根本,而是因為離開「教、理、行、果」就無法說明大乘的緣故。在《大乘莊嚴經論》中,以「智慧」作為大乘的本體;而這裡則認為「教法、義理、修行、果證」都是大乘的內容。所以不單說「本體」,而總稱為「大乘」。如果不這樣理解,那麼大乘的教法和義理又該歸屬在哪裡呢?大乘究竟以什麼為根本?如果只取「智慧」作為本體,就會有局限、不全面的問題。
问:此论七因与《显扬论》十因有何差别?答:多小开合有差别故。八因同《庄严论》:一、先不记别故;二、今不可知故。即是同行,与小同时行,宁知大乘独非佛说;三、多有所作故。即《庄严论》能行此法智,依信修行得三惠等:四、极重障故,即《庄严论》生怖畏等,由畏大乘不顺怖谤成重障故,此意于小教顺修得益,怖谤获罪,既是佛说,大乘亦尔,故是佛说,或俱第七收,《庄严》约能所断合,《显扬》别开,就能断中加行后得开之为二。广略别故;五、非寻伺境。即《庄严》第三不行;六、证大觉故。即《庄严论》四者成就,此意汝许先佛得菩提者说,今佛亦证大觉亦说大教。然《显扬》云:若未成佛能说佛教不应道理者,反显证大觉定,说大教即应道理;七、无第三乘过失故者。即《庄严论》第五体者,此意既许余佛有大乘体,今佛亦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此佛无者,即是此佛无第三乘体,故成过失;八者、此若无有,应无一切智者成过故者,即《庄严》第六非体,此言非者无也,既无大乘体,应无一切智,谁出于世说声闻乘;九、缘此为境,如理思惟,对治一切诸烦恼故,即《庄严》第七;十、不应如言取彼意故。即《庄严》第八。故十与八但开合别,事意不差,以《庄严论颂》及《显扬论》俱无着造故。
问:这部论典提出的七条理由,与《显扬论》的十条理由有什么差别? 答:主要差别在于详略开合不同。其中八条理由与《庄严论》相同: 一、“先前没有预记”。即《庄严论》的第一条。 二、“现今无法确知”。即《庄严论》的第二条。意思是:既然大乘与小乘同时流传,怎么能断定大乘唯独不是佛说的呢? 三、“能成就众多功德”。即《庄严论》所说的“依此法智能修行”。依靠信心修行此法,能获得三种智慧等功德。 四、“能对治极重障碍”。即《庄严论》所说的“生起怖畏等”。由于畏惧大乘、不随顺甚至诽谤大乘,会构成重罪障碍。这里的意思是:对于小乘教法,随顺修行能得利益,怖畏诽谤则获罪;既然小乘是佛说,大乘也是如此,所以大乘也是佛说。或者可将此条与第七条合并理解。《庄严论》是从能断与所断的角度合说,《显扬论》则分开阐述,在能断中又将加行位与后得位开为两条。这只是详略的不同。 五、“非寻伺思辨的境界”。即《庄严论》的第三条“不可行”。 六、“能证得大觉悟”。即《庄严论》的第四条“成就”。意思是:你们承认过去的佛是证得觉悟后才说法的,现今的佛同样证得大觉悟,也应当说大乘教法。《显扬论》说“如果未成佛就能说佛教,不合道理”,反过来正说明:证得大觉悟后,宣说大乘教法才是合理的。 七、“避免第三乘的过失”。即《庄严论》的第五条“体性”。意思是:既然承认其他佛有大乘的体性,现今的佛也应当有,因为大乘体性没有差别,是同一的。如果这位佛没有大乘,就等于这位佛缺少第三乘的体性,这便成了过失。 八、“如果大乘不存在,那么一切智者也应不存在,这就成了过失”。即《庄严论》的第六条“非体”。“非”在这里是“无”的意思。既然没有大乘体性,就应该没有一切智者,那么又是谁出现在世间宣说声闻乘呢? 九、“以此大乘为所缘境,如理思惟,能对治一切烦恼”。即《庄严论》的第七条。 十、“不应仅依言语表面来理解佛的深意”。即《庄严论》的第八条。 所以,十条与八条只是开合详略的差别,实质内容并无不同。因为《庄严论》的颂文和《显扬论》都是无著菩萨所造的。
《论》:上坐部经分别论者。上坐部者以有引经,亦名经量部,非二十部中经部。此上坐部中,有阿罗汉迦多衍那弗呾罗,善闲论藏,难此上坐莫能对之,遂凑雪山,因名雪转部。分别论者,即说假部,旧名分别说部,无性论中,顺古名分别说部。《宗轮论》中无分别部,有说假部。俱说有分心,上坐九心,五门分别:一、列名释;二、诸识分别;三、三性分别;四、生死分别;五、前后分别。如《枢要》说。
《成唯识论》中提到:上坐部和分别论者。上坐部因为常引用经典,也称为经量部,但并非二十部中的经部。这一上坐部中,有一位阿罗汉迦多衍那弗呾罗,精通论藏,向上坐部提出诘问,上坐部无人能回应,于是他便前往雪山,因此形成的部派称为雪转部。分别论者,即是说假部,旧名分别说部;在无性论中,沿袭古称分别说部。《宗轮论》中没有分别部,只有说假部。二者都主张“有分心”之说,上坐部立九心说,从五个方面进行辨析:一、列出名称并解释;二、各识的分别;三、三性的分别;四、生死流转的分别;五、前后次第的分别。具体内容如《枢要》所述。
《论》已引圣教等,《瑜伽》八证,《杂集》引同。《颂》云:执受、初、明了;种子、业、身受;无心定、命终。无皆不应理。初生、明了、业用,三义此论中无。趣生、寿识、互缘、依食、及心染净,此之五种,彼论非有,余五共同,然互广略。《瑜伽》等中第一执受,二最初生起,谓有部等既诸识不俱,如六境齐至,应无初生识,根、境、作意缘皆等故,大乘许俱。故难于他无初生识,他即设难,若无初生许俱起者,应一有情二识俱起,以大乘许赖耶定有故。今外人且就此难,不尔,应难三四等俱,故下却难,犹如有一俱时欲见乃至欲识,随有一识最初生起不应道理。问:设许俱生,如何能证有第八识?答:此非正证。因释外难,故为一因,或应展转立俱有根,证有第八,又解传释。外难:若有第八一切时行,最初生起识不得。我无第八初生可得。今牒外难云:云何不可得耶?有外难云:若许恒有第八识者,应有二识俱起之失。故初起识不可得义,应知容俱故有可得。问:若尔,第七亦复恒行,何有初起?答:以他未许有第七识,且八、六对许八初生证有赖耶,若他难七恒与八俱,无初生亦成我义。问:他救言,初生之位五根未成,意识初生此有何失?即应难言,有所依意与六俱生,故说初起义亦不立,前释为胜。明了、作业亦是展转,显成俱起证第八义。然四业者初了器;第二了根、依处、种子;了我第七;了境第六,显四业俱,故证第八道理稍隐。《摄大乘论》以染净心总别合说,杂染之中定、散别故,初说欲界。欲界之中,初辨惑、业、生杂染三,生中复分色根执受,名色互依,及依食住;次辨色、无色界,惑、业、生三,生中复分灭、离二趣,又约二界明生死位,冷触不成;次明清净中分世、出世,出世之中明灭定证;次重显前三杂染中,为种不成破上坐部,准彼但有此论八义。初持种义,即彼杂染清净中摄,执受、名色、四食、趣生、生死、灭定七义名同,但开合广略。异熟、寿识彼无此二,又复此论心染净证,最在后明显别依总故,彼即初明总离别故。
《论》中已经引用圣教等依据,《瑜伽师地论》有八种证明,《杂集论》引用的内容相同。颂文说:执受、最初生起、明了;种子、业用、身受;无心定、命终。如果说没有这些,都不合理。最初生起、明了、业用,这三种含义在本论中没有单独列出。趣生、寿识、互缘、依食、以及心染净,这五种内容,那部论中没有涉及,其余五种双方共通,但互相之间详略不同。《瑜伽师地论》等中的第一是执受,第二是最初生起,是说有部等既然认为诸识不能同时生起,那么像六种境界一齐到来时,就应该没有最初生起的识,因为根、境、作意这些缘都同等具足,而大乘允许诸识俱起。所以用“没有最初生识”来责难对方,对方如果设难反问:如果没有最初生起而允许俱起的话,应该一个有情众生有两个识同时生起,因为大乘承认阿赖耶识一定存在。现在外人暂且根据这个来难问,不然的话,就应该责难三、四个识等同时俱起了,所以下文反过来难问:好比有一个人同时想要看见乃至想要了别,随着有一个识最初生起,这不合道理。问:假设允许俱生,怎么能证明有第八识呢?答:这并非直接证明。因为解释外人的疑难,所以作为一种理由,或者说应该辗转建立俱有的根,来证明有第八识,又有一种解释是传授的说法。外人难问:如果有第八识一切时都在运行,最初生起的识就不得成立。我没有第八识,所以最初生起可以得到。现在引出外人的难问说:为什么不可得呢?有外人难问说:如果允许恒常有第八识,就应该有两个识同时生起的过失。所以最初生起的识不可得的含义,应该知道是因为允许俱起所以才有可得。问:如果是这样,第七识也恒常运行,怎么会有最初生起?答:因为对方尚未承认有第七识,暂且以第八识与第六识相对,承认第八识最初生起,来证明有阿赖耶识,如果对方难问第七识恒常与第八识俱起,没有最初生起也成立我的观点。问:对方补救说,最初生起的时候五根尚未形成,意识最初生起这有什么过失?就应该难问说,有所依的意根与六识俱生,所以说最初生起的含义也不能成立,前面的解释更为优胜。明了、作业也是辗转,显示成就俱起来证明第八识的道理。然而四种业用:最初是了别器世间;第二是了别根身、依处、种子;了别自我是第七识;了别境界是第六识,显示四种业用俱起,所以证明第八识的道理稍微隐晦。《摄大乘论》将染污心和清净心总说与分别说合在一起,杂染之中有定地、散地的区别,所以先说欲界。欲界之中,先辨别惑、业、生三种杂染,生杂染中又分为色根执受,名色互相依存,以及依食安住;其次辨别色界、无色界,惑、业、生三种杂染,生杂染中又分为灭、离二种趣向,又根据二界说明生死位中,冷触不成立;其次说明清净之中分为世间、出世间,出世间之中说明灭尽定的证明;其次重新显示前面三种杂染中,为种子不成破除上座部,根据那部论只有本论的八种含义。最初的持种含义,就在那部论的杂染、清净之中包含,执受、名色、四食、趣生、生死、灭定七种含义名称相同,只是开合详略不同。异熟、寿识那部论没有这两种,另外本论中心染净的证明,放在最后说明是依别显总的缘故,那部论则一开始就说明总相再分别离析的缘故。
言诸法种子之所集起,故名为心者。经部虽以色心互熏,俱得持种。识持法种,通于三界胜故,但说种集名心。若萨婆多云:以心能分别色,非色分别心,故说心为种。即以现在心法为种,大众部师亦心用强立种子称。上坐部师虽前色心,俱为后种,亦心强故,独心名种。
关于“心”之所以被称为诸法种子的集合与生起之处:经部虽然主张物质与精神可以互相熏染,两者都能持有种子。但精神能持有法的种子,遍及三界且更为殊胜,所以只说种子集合之处称为心。像萨婆多部认为:因为心能分别物质,而不是物质分别心,所以说心是种子。这就是把当下的心法当作种子。大众部的法师也因心的作用强大而建立种子这个名称。上座部的法师虽然主张先前的物质与精神都能作为后续的种子,但也因为心作用更强,所以唯独心被称为种子。
《论》:别类必同别事性故者。西明云:一云不立法同,一云亦立。前说为胜。今谓不尔,《俱舍论》中经部破他大同唯识,此论既难:令相似法立于同分,故立法同。此义为胜。问:彼宗识类为是何性?答:本计无记故受熏持种。问:许间断不?答:彼许相续。问:若尔,如何言又无心位此类定无? 答:此以理逼,既称识类。识既间断类亦应然,类依识立,如得等故。
《成唯识论》中说:“不同类别的事物必然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质。”西明法师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建立“法同分”(即事物共通的类别性质),另一种则认为应当建立。前一种说法较为优胜。但我认为并非如此,《俱舍论》中经部派批判其他部派主张的“大同”(普遍共性)时,唯识宗提出诘难:如果让相似的事物建立“同分”(共同分位),那就应当承认“法同分”的存在。因此,主张建立“法同分”的观点更为合理。
有人问:在他们(指经部)的宗义中,“识类”(识的相似相续流)属于什么性质?答:他们原本主张“识类”是无记性(非善非恶),因此能够接受熏习、执持种子。又问:他们是否允许“识类”有间断?答:他们主张“识类”是相续不断的。再问: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又说“在无心的状态下,这类‘识
《论》:又阿罗汉或异生心等者。问:彼计识类,亘通三世,而性不易。即难:令凡圣染净,应互相熏。第八一类,三世不易,应同彼过。答:不例,彼立识类依识而成,即彼识摄,无别法收,故有此过。大乘八识,体性各别。非一识类,故不成过。
《成唯識論》中又提到:「又阿羅漢或凡夫的心識等……」有人問:他們主張「識類」這種概念,是貫通過去、現在、未來三世的,而且本性不會改變。那麼就應當反問:這樣一來,凡夫與聖者、染污與清淨的心識,就應該能互相影響了。如果第八識也是同一種類、三世不變,就應當有同樣的過失。回答說:這不能類比。他們所建立的「識類」是依附於心識而成立的,本身就屬於心識的範圍,沒有另外的實體,所以會有這種過失。大乘所說的八種心識,各自體性不同,並非單一不變的「識類」,因此不會產生上述過失。
《论》:许类是假应不持种子者。问:种子体是实,识类假不持。心、心法是真,假法非能碍。答:持种具四义,假法阙不持,遮法据功能,假法何妨碍?今助解云:遮用势疎远,假法亦能防,持种据亲含,要实方能受。又难云:二定依种立,虽假还防种,识类依识立,识类持识种。答:解如前。
《成唯识论》中说:如果承认“识类”是假法,那它就不应该能执持种子。有人问:种子本体是实有的,识类是假法就不能执持种子。心、心所法是真实的,假法并不能障碍它们。回答:执持种子需要具备四种条件,假法缺少这些条件所以不能执持。这里说“不能”是依据功能而言,假法本身有什么妨碍呢?现在进一步解释:说“不能”是因为作用疏远,假法其实也能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但执持种子讲的是直接含藏,必须实有之法才能承担。又有人质疑:无想定和灭尽定也是依种子建立的,虽是假法还能防护种子;识类依识而立,识类也应该能执持识的种子。回答:解释同前面一样。
《论》:依似比量拨无此识者,本疏及《枢要》皆辨过失。如彼诸说,宗中无有法不极成过,以其真性不是有法,举此真性意,取有为以为有法故。今谓是过,彼举真性,真性皆空,无有为法。本意不取真性为有法,于真性中,复不可言说,说何以为有为有法,故有法过。若取护法胜义有为,有为非空不空,彼一分违自宗过。取萨婆多胜义有为,俱违宗过。复有说彼因亦无过,缘生法空符宗无故。此亦不尔,若缘生法空,是护法许宗有相符。缘生不空,清辨言空随一不成过,又胜义空,何有缘生?亦彼自随一不成过,又依世俗缘生,许有幻事为喻,世俗有体,因于彼转,是法自相相违因。若以实幻为喻,彼非缘生阙因后二相,以似幻喻有为,异法喻缘生因转,亦是法自相相违因。喻过准知。西明云:依清辨造《中观心论.入真甘露品》中说:阿赖耶识无别有性,眼等六识所不摄故,犹若空华。护法今破,然彼比量有三过失,故言似比。宗依胜义胜义说无第八,有相符过,亦有立已成过。若约世俗有违教过,因有共不定,为如空华六识不摄故非有,为如色等是有。若宗言无别识性,即有他不定,为如第七、六识所不摄故,第八是有。今谓不尔,《要集》虽云三藏所说,然恐传错。何者诸大乘经清辨同信,胜义诸法空,世俗诸法有,何独偏破中宗第八?设依胜义,即无违教失。教依俗说,何得相违云违前经?又护法胜义,非空不空,彼说皆空何得相符?又四胜义及四世俗,皆《瑜伽》、《显扬》等立。未必清辨亦许各四,何须云胜义胜义,拨无一切量。西明即取掌珍比量然出过云:若依胜义宗相符,若依世俗违圣教。今谓不尔,非相符过,义如前说,不违圣教比量标依真性说故。故本《疏》述正契深旨。
《论》:依据那种错误的推理来否定阿赖耶识的,本疏和《枢要》都已指出其过失。像他们那种说法,在立论的宗支里,并没有“有法不极成”的过失,因为他们所说的“真性”本身并不是所要讨论的主体事物;他们提出“真性”这个说法,本意是想拿“有为法”来作为讨论的主体。但现在看来,这确实是过失。他们既然举出“真性”,而“真性”本是空寂的,其中并没有“有为法”。他们的本意又不是把“真性”当作讨论的主体,而在“真性”之中,又无法用言语表述,那么所说的“有为法”究竟指什么来作为主体呢?所以这就有“有法不极成”的过失。如果按护法菩萨所说的“胜义有为”来理解,“有为法”既非空也非不空,那么他们的说法就有一分违背自己宗派的过失。如果按萨婆多部所说的“胜义有为”来理解,那就有全部违背自宗的过失。另外有一种说法,认为他们的因支也没有过失,因为“缘生法空”符合他们宗派的主张。这也不对。如果“缘生法空”是护法所认可的,那么立宗就有“相符极成”的过失(双方都同意,无需再立)。如果“缘生法不空”,而清辨说它是空,这就有“随一不成”的过失(因支只被一方认可)。再者,在“胜义空”的立场上,哪里还有“缘生”可言呢?这同样也是他们自己“随一不成”的过失。又如果依据世俗谛说“缘生”,承认有虚幻的事相作为比喻,世俗法是有体的,因支在它上面起作用,这就成了“法自相相违因”。如果用真实的幻事作比喻,那幻事本身并非缘生法,就缺少因的后二相(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如果用相似的幻喻来比喻有为法,在异法喻上“缘生”这个因却可以成立,这同样是“法自相相违因”。比喻的过失可以类推而知。西明法师说:依据清辨所造的《中观心论·入真甘露品》中所说:“阿赖耶识没有独立的实体,因为眼识等六识所不包含的缘故,就像虚空中的花朵一样。”护法现在破斥此说,然而那个推理有三种过失,所以说是错误的推理。如果立宗是依据“胜义胜义”来说没有第八识,那就有“相符极成”的过失,也有“立已成”的过失。如果依据世俗谛来说,就有违背经教的过失。因支有“共不定”的过失:是像空花那样,因为六识不包含,所以没有呢?还是像色法等那样,是存在的呢?如果宗支说“没有独立的识体”,那就有“他不定”的过失:是像第七识那样,因为六识不包含,所以第八识是存在的吗?现在认为不对。《要集》里虽然说这是三藏法师所说的,但恐怕是传错了。为什么呢?诸大乘经,清辨也是共同信奉的,胜义谛上诸法皆空,世俗谛上诸法是有,为什么偏偏要破斥中观宗关于第八识的说法呢?假使依据胜义谛,就没有违背经教的过失。经教是依据世俗谛而说的,怎么能说违背了前面的经典呢?再者,护法所说的胜义,既不是空也不是不空,他说一切皆空,怎么能说是“相符”呢?另外,四种胜义和四种世俗,都是《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等建立的。清辨未必也承认各有四种,何必一定要用“胜义胜义”来否定一切量呢?西明法师就是引用《掌珍论》的推理,然后指出其过失说:如果依据胜义谛,立宗有相符过;如果依据世俗谛,则违背圣教。现在认为不对,并非相符过,道理如前所说,也不违背圣教,因为那个推理标明是依据真性来说的
《论》:彼特违害者,据胜义谛非空不空。今谓皆空故,特违前集起心经。又《仁王般若》云:有无本自二,即辨世谛,何得依胜义,立一切皆空?虽亦违前《楞伽》、《深密》。在此证明即违此经,破无为量准前辨。
《成唯识论》中提出异议的那一方,是依据胜义谛来说“既非空亦非不空”的。而现在(对方)主张一切皆空,这就特别违背了先前《集起心经》的教义。另外《仁王般若经》说:“有和无本来是对立的两种概念”,这是在辨析世俗谛的道理,怎么能依据胜义谛来建立“一切皆空”的论点呢?虽然这也违背了前面提到的《楞伽经》和《解深密经》。在此处论证,就是违背这部经(的宗旨),破除(对方)没有根据的立论标准,可参照前文来辨析。
释身受中。问:无心定中,引轻安大种不?答:引不引俱无妨难,二俱有过,何者若言不引?何故第七云:令身安和,故亦名定。若云:引者定既无心,以何法引?若言加行心引,即非无心定。答:不引轻安大种,但无苦迫说为安和,或微调适如欲等持。问:有心定中所引轻安大种,定心缘不?答:缘亦无失,然不缘时,以别思虑故。
在解释身体感受这一部分中,有人问:在无心的禅定状态里,会不会引发轻安这种身心状态呢?回答:说会引发或不会引发,其实都有道理,但也都有问题。为什么呢?如果说不会引发,那为什么《瑜伽师地论》第七卷中说:让身体安稳调和,所以也称为定。如果说会引发,禅定既然已经无心,又用什么力量去引发呢?如果说靠之前修行的心力引发,那就不算是无心的定了。回答:其实并不引发轻安的要素,只是因为没有苦痛的逼迫,所以说是安稳调和,或者只是微细的调适,就像在专注持守时的那种状态。又问:在有心的禅定中所引发的轻安要素,定中的心识能感知到它吗?回答:能感知到也没有错,但在不感知它的时候,是因为心在专注别处的思虑。
论趣生体要具四义,如本疏明,然总聊简,一切法有二种:一有为;二无为。无为非生,故不须简。有为之中,略有三类:一、色;二、不相应;三、心、心所。
讨论众生投生的根本,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这在原本的注疏里已经讲清楚了。不过总的来说,把一切事物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有生有灭的,一种是没有生灭的。没有生灭的东西本来就不参与投生,所以不用特别讨论。在有生有灭的事物里,大致分三类:一是物质现象,二是与心不相应的抽象概念,三是心理活动。
且色法中异熟五根,有实及恒起无杂乱。然体不遍,长养、等流则有杂乱,在下起上,天眼耳故,是长养故,便阙三义,但有一实。若五境色,一、非一向实;二、非是恒;三、非遍,业果无色无,定果欲界无,四非不杂。以下上五识,缘上下境故。法处色中,初四阙四义,唯假不恒不遍起杂,定自在色体通假实,亦阙四义。
另外,在物质现象中,由业力形成的五种感官——眼、耳、鼻、舌、身根,它们具有真实体性,能持续生起且互不混杂。然而它们的体性并不遍及一切处。至于由滋养或同类相续所产生的感官,则存在混杂情况,例如下界众生能生起上界的天眼、天耳,因为这是由禅定滋养所成,所以欠缺三种特性,只具备“真实”这一种。至于五种感官所对的色、声、香、味、触这些外境:第一,并非始终真实;第二,并非恒常存在;第三,并非遍一切处——业力果报的色法在无色界就不存在,禅定所生的色法在欲界也不存在;第四,并非不混杂,因为下地或上地的五识可以缘取上地或下地的境界。在意识所对的法处所摄色中,
第二不相应行总阙实义。命根、众同分,阙一具三,恒遍无杂故。异生性一阙三有一,遍三界故。或可具二。虽总言依见所断立,若在欲界即依欲界分别惑立,故亦无杂,余准可知。
第二类“不相應行法”总体上缺乏真实的体性。其中“命根”和“眾同分”这两种法,缺少“一实义”,但具备“三假义”——因为它们恒常、普遍存在且不杂乱。“異生性”这一种法,缺少“三假义”而只具备“一实义”,因为它遍及三界。或者也可以说它具备两种假义。虽然总说“異生性”是依“见所断烦恼”而建立,但若在欲界,就是依欲界的分别烦恼而建立,所以也没有杂乱。其余的情况可以依此类推。
第三心、心所法中。初辨心所,后辨心王。心所之中六位差别,总而言之:遍行、别境、唯有实、遍,阙恒、无杂。所余四位,总聚而言,四义俱阙。
在第三部分关于心与心所的内容中,先说明心所,再说明心王。心所可分为六类,总体来看:遍行与别境这两类,只具备“实有”和“普遍”两种性质,缺少“恒常”和“无杂染”两种性质。其余四类心所,从整体聚合的角度说,这四种性质都不具备。
约三性别辨具阙者,且于善中分为二种:一、生得;二、方便。其生得善四义具几?答:决定有二:谓实及遍,定阙恒一。无杂二说:一云,约界不杂,据趣杂乱,如人中得起天、鬼趣等,生得善业,由生得善感,彼趣报故。然论云:诸生得善及意识中业所感者,虽遍趣生起无杂乱者,异熟是护法文,生得善者是难陀师义,与护法文合说无杂。据护法正义,许生得善杂;二云,不杂,由在人中造作善业,击彼旧业,感余善报,非在人中,起彼天中,生得善业。二说前正,以同欲界无定所属,如烦恼等。
关于从三性角度辨别是否具备四种特性(恒、转、依、持),暂且将善分为两种:一是生来就有的善(生得善);二是通过修行培养的善(方便善)。 那么生得善具备四种特性中的哪几种呢? 回答:必定具备两种——真实存在(实)和普遍存在(遍),但一定缺少恒常不变(恒)和纯净不杂(一)。
关于是否“无杂”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从三界的角度看虽不杂乱,但从六道的角度看却有混杂。例如人类可能发起天道或鬼道等的生得善业,因为生得善能感召相应趣的果报。然而《成唯识论》提到:“所有生得善以及意识中由业力所感的善,虽然遍及各趣众生却能生起而不杂乱”——其中“异熟”部分是护法的观点,“生得善”部分则是难陀师的主张,将两者合并论述才说“无杂”。若依据护法的正统观点,是承认生得善存在混杂的。
第二种说法认为不混杂,因为人类是通过造作善业,激发过去已有的业力,从而感召其他善报,并非在人类状态中直接生起天道中的生得善业。
两种说法中以前者为正确,因为如同烦恼等法一样,在欲界中没有固定的所属界限
又解五趣亦别。以定异因遍诸法故,虽然起杂。问:惑、业、生三虽同一界,五趣应别。不尔,岂可是人趣中,不善业于他趣受。若云非定属,亦应报无属。若许报无属,应无五趣别,如业烦恼故。若言报有属,惑、业亦应然,道理稍难智者思择,以惑、业二随报定胜,顺定异因故。
另有一种解释认为五趣也是不同的。因为决定差异的因缘遍及一切现象,虽然会引发混杂。问:烦恼、业力、生命三者虽然同处一界,五趣应当有区别。否则,难道人趣中的不善业力会在其他趣中承受果报吗?如果说并非必然属于某一趣,那么果报也应没有所属。如果允许果报没有所属,就应当没有五趣的差别,如同业力和烦恼一样。如果说果报有所属,烦恼和业力也应当如此,这个道理略有难度,请有智慧的人仔细思考抉择,因为烦恼和业力二者随果报决定而显现强弱,顺应决定差异的因缘。
问:方便善中得具几义?
问:在方便善法中,应具备哪些含义?
答:约总而言,有实及遍,阙恒、无杂。若别别说,但有实义,阙余三种,亦不遍故。思惠但在欲闻惠通下二,修惠在上二。总聚亦假,义如前说,不善准知。
从总体上说,有真实性和普遍性,但缺少恒常性、无杂染性。如果分别来说,则只具备真实性,缺乏其他三种特性,也不具备普遍性。思慧只在欲界,闻慧可通下二界,修慧则在上二界。整体聚合也是假立的,道理如前所述,不善的情况也可依此类推。
无记有四,且异熟无记中,若非业感,所知障摄。总而言之,亦阙四义。若业感异熟,得有实、无杂。余二准知次明心王,分为四类:谓五、六、七、八。五识唯实阙余三义,若约三性,善性如前,异熟无记或容有杂,如地狱等受等流乐,如在人中受别报苦。据界无杂,趣即有杂;第六有二,实、遍三界,阙恒、无杂,约三性言异熟无杂,以地狱中无异熟乐,于人趣中无异熟苦故。
无记性有四种,这里先说异熟无记的情况:如果不是业力感召的,就属于所知障的范畴。总括来说,它也缺少四种含义。如果是业力感召的异熟果,就具备“实有”和“无杂染”这两种含义。其余两种无记可以按照这个道理类推。
接下来说明心王,分为四类:就是前五识、第六识、第七识和第八识。前五识只具备“实有”这一种含义,缺少其余三种含义。如果从三性的角度来看,善性的情况如前所述;异熟无记则可能带有杂染,比如在地狱中感受等流性的乐受,或者在人间感受别报的苦受。从三界的角度看没有杂染,但从五趣的角度看就有杂染。
第六识具备两种含义:“实有”和“遍及三界”,缺少“恒常”和“无杂染”这两种含义。从三性来说,异熟无记没有杂染,因为地狱中没有异熟性的乐受,人间
第七有云:四义皆有,然非趣生,何故如是?
第七种观点说:四种要素都具备,但并非投生轮回的主体,为何这样说呢?
答:有四解:一云,不共,今据共许,简趣生体;二云,间断,圣道、灭定中不起故;三云,非业所感,谓是异熟具四义者,方是趣生故。《论》云:非异熟法,趣生杂乱。
回答:有四种解释:第一种说法,因为不共通,这里依据共同认可的部分,是为了简别轮回主体的本质;第二种说法,因为会有间断,在圣道和灭尽定中不会生起;第三种说法,因为不是业力所感召,必须是异熟果报并具备四种条件的,才构成轮回的主体。《成唯识论》说:如果不是异熟的法,轮回众生的类别就会混杂错乱。
今者又解,第七阙一,有性之人起有杂故。据界而言,亦阙恒义。如生欲界,起平等智。无性之人,是此类故。又约识明,不据人故,唯第八识具四义故。
现在再作解释:第七识缺少一个条件,因为具有善根的人会生起夹杂烦恼的心念。从三界的角度来说,也缺少“恒常”的含义。比如生在欲界的人,虽然能生起平等性智,但无善根的人就属于这类情况。再者,这是从识的角度说明,不是针对人而言,只有第八识才完全具备这四个条件。
问:若许第六异熟无杂,如殃掘摩、阿阇世,转异熟于余受,何得不杂?
问:如果承认第六识的果报不会错乱混杂,那么像殃掘摩罗和阿阇世王那样,将果报转移到其他感受上,为何还能保持不杂乱呢?
答:据五识说非第六识。又已解脱圣人,身中无苦异熟。经说有者现业果化,设非无学,见道惑亡因无果丧,设有苦者等流、增上,非是异熟,如地狱乐。
回答:根据五识的说法,这并非第六识。再者,已经解脱的圣人,身体中没有苦的异熟果报。经中所说的有苦,是现行业力果报的示现。假使不是无学圣人,见道时烦恼已断,因没有了果也就消失。假使还有苦,那是等流果或增上果,并非异熟果,就好比地狱中也有乐的感受一样。
《論》:「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問:立趣生體,為但依王,亦兼心所,為實?為假?答:有三釋,一云,但依心王立趣生體,具四義故,若依王、所即六趣生,有違前失。此卷初云:應一有情有六種體,第一云,此識足為界趣生體,無勞別執有實命根,亦不得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彼辨唯識義,此出趣生體。又若此識言亦攝心所,命根亦應通依王、所種,故但依王,立趣生體。第七亦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故知不多。何故論云:唯異熟識及彼心所是正實趣生?答:此相從說,正取心王。不爾,同前六種體失何得難他?問:八俱五數四闕何義,而非有情?答:八俱雖具,種類言之,有雜有間。據百法簡,不約相應。不爾,命根及眾同分,遍、恒、無雜足為趣生,何要須實?一云,通依王所立為趣生,此正辨云:唯異熟識心及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又結云: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又復王、所同引業招,而前說云: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據勝偏說:難他有情,應有六體者,據六受熏後生現時,應六第八。經說:無處無容,二識並生,故彼成過。不障王、所,六各一體,說為有情。問:若爾,何故第七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答:同一聚故,名之為一,或從王勝說趣生一:一云,通依王、所總立為一,何以得知?准前不許多體,准後依命根數立,此文復舉王、所,順前後故。若爾,趣生體應是假。何故論云:是正實趣生?答:正簡方便惑、業中有,實簡遍計,妄立趣生,今此趣生,體雖是假,依實法立故言實、恒、遍、無雜。問:何理得知趣生體假?答:准第七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故,不障能依趣生體假。 問:趣生體百法何攝?答:依初二釋即心、心法攝,若依後體,即有二解:一云、假有三種,一相待假,如長等色。二分位假,如生等相。三聚集假,即隨實攝(是更一法師解),今云不相應攝。大乘許多不唯二十四,如隨煩惱,且據勝說二十四種,或同分攝,如法同分,但云眾同分者,且對他宗不立法同分者說。若據寬論,應但云同分,或有眾同分。眾同分中,有總有別,此別同分,雖無教文理亦無失。
《成唯識論》說:“只有異熟心及其相應的心所,才是真實、恒常、普遍、無間雜的,是真正實在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問:建立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是只依據心王,還是兼顧心所?是實有的,還是假立的?答: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說:只依據心王建立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因為心王具備真實、恒常、普遍、無間雜這四種含義。如果同時依據心王和心所來建立,就會有六種眾生趣向與生命體,這與前面所說的道理相違背。本卷開頭說:這樣一來,一個有情眾生就會有六種體性。第一種解釋又說:這第八識本身就足以作為三界、五趣、四生的體性,不需要另外執著有一個實有的命根。也不能說這裡的“識”字也包括心所,因為那段是在辨明唯識的道理,而這裡是闡明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再者,如果這裡的“識”字也包括心所,那麼命根也應該通指依託心王和心所的種子而建立。所以,只依據心王建立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成唯識論》第七卷也說:然而建立有情眾生,是依據命根和第八異熟識的數量來計算的。由此可知,體性不是多個。那麼,為什麼《成唯識論》說“只有異熟識及其心所是真正實在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呢?回答:這是相從而說,主要取的是心王。如果不這樣理解,就會和前面所說的一個有情有六種體性的過失相同,那又怎麼能難破他人的觀點呢?問:與第八識相應的五個心所(遍行心所),缺少了哪種含義,而不能成為有情的體性?答:與第八識相應的五個心所雖然具備某些條件,但從種類上來說,它們有雜染、有間斷。依據《百法明門論》來簡別,這裡不是從與心王相應的角度來說的。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命根和眾同分,也具備普遍、恒常、無間雜的含義,就足以作為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了,為什麼一定要實有的法呢?
第二種解釋說:通達地依據心王和心所兩者,共同建立為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這段文字正是辨明:“只有異熟識的心王和心所,真實、恒常、普遍、無間雜,是真正實在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後面總結說:“真正實在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既然只有異熟心王和心所,那麼這些心王和心所,離開了第八識,在道理上是不能成立的。”再者,心王和心所是由共同的引業所招感的。而前面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依據其殊勝性而偏重於心王來說的。難破他人說“一個有情應有六種體性”,是依據六個識都能受熏習,以後生起現行時,應該有六個第八識。但經上說:沒有哪個地方、哪種情況,可以允許兩個識同時生起。所以那種觀點有過失。這並不障礙心王和心所,各自六個體性(指六識各自的心王心所)聚合,說為一個有情。問:如果是這樣,為什麼第七卷說“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呢?答:因為它們屬於同一聚,所以稱之為一個;或者從心王殊勝的角度,說眾生趣向與生命體是一個。
第三種解釋說:通達地依據心王和心所,總合起來建立為一個體性。怎麼知道呢?依據前面的文義不允許有多體,依據後面的文義是依命根的數量來建立,這段文字又舉出心王和心所,順應了前後的文義。如果這樣,那麼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應該是假立的。為什麼《論》中說“是正實趣生”呢?答:“正”字是簡別方便施設的煩惱、業力、中有身等;“實”字是簡別虛妄分別、執著所妄立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現在這裡所說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其體性雖然是假立的,但它是依託實有的法(心王、心所)而建立的,所以說它是真實、恒常、普遍、無間雜的。問:有什麼道理知道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是假立的?答:依據第七卷所說“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惑異熟識”,這並不障礙所依託的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是假立的。
問:眾生趣向與生命體的體性,在《百法明門論》中屬於哪一類?答:依據前兩種解釋,就屬於心法、心所有法所攝。如果依據第三種解釋(體性是假立),就有
问:解执受中,准《瑜伽论》等,皆有五因。何故但举三因,不说非善、染及业所引?答:有二解。一云,先业所引是相续上义,非善、染者一类上义,所以不说;一云,亦简佛果。虽有执受而非业引,虽是一类许是善故,故不言二。西明云:初二即一类摄;二云,欲显执受非要五义,佛有执受故,此解为正,若如前解,但云:眼等无如是义,何须重说一类等三?
问:关于解释执受的部分,依据《瑜伽论》等经典,都提到有五种原因。为什么这里只列举了三种原因,没有提到非善、非染以及业力所引这两种呢?
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先世业力所引是就相续不断的角度来说的,非善、非染是就性质纯粹一类的角度来说的,所以没有提及。第二种解释是:这也是为了排除佛果的情况。佛果虽然有执受,但不是业力所引;虽然性质纯粹一类,但佛果是纯善的,所以不提及那两种原因。
西明法师的解释是:前两种原因(非善、非染)可以归入“一类”这个范畴之内。另一种说法是:想要说明执受并不一定要具备全部五种条件,佛果就有执受却不符合某些条件,所以这种解释是正确的。如果按照前一种解释,只需要说“眼根等没有那些条件”就够了,何必再重复说明“一类”等三种
《论》:「受生、命终,必住散、心,非无心定。」问:若尔,何故《摩诃俱瑟耻罗经》,罗汉入灭定,方化火烧身,入无余涅槃耶?答:有二解:一云,以期愿故,入灭定前起加行意,愿化火烧身。方入灭定折伏心力,令其衰损方入无余,言住散、心,非定心、非无心者,据不期愿说,惑约有学及异生说,不遮无学;一云,入灭定已损伏心力,出灭定后方入无余。言入灭定即入无余者,据前方便说。此虽二解,约小乘说。若大乘师,虽入灭定,有第八识。是散非定,有心非无。故此论云:若无此识,生、死时心不应有故。问:若有第八,许在灭定,得入无余。何故在有心定,而无死者?答:约无期愿有学等说,何故如是?若无期愿,定力所持,不得死故。又准大乘,正死时心,中有初心,本有初心,皆是无记。然有一师云:中有初心及与末心,是起爱心。本有初心亦尔。何以得知?以《瑜伽论》六位无心,不说生、死位,是无心故。准知有第六。一师云:是无记心,六无心位,不言生死时者。即闷绝摄故不别说,后师为正。
《成唯识论》中说:“众生投胎受生、临终命终之时,必定处于散乱心识状态,而不是处于无心定的状态。”有人问:如果这样,为什么《摩诃俱瑟耻罗经》中记载,阿罗汉先进入灭尽定,然后才化火焚烧身体,进入无余涅槃呢?回答: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说,这是由于预先发愿的缘故,在进入灭尽定之前,发起加行的意念,发愿要化火焚身。然后才进入灭尽定,通过定力折伏、削弱心力,令其衰损之后才进入无余涅槃。至于说投生和命终必定是住于散乱心,而不是住于定心或无心状态,这是针对那些没有预先发愿的情况来说的,或者说是针对有学位的修行者以及凡夫来说的,这种说法并不排除无学位圣者的情况;第二种解释说,是进入灭尽定之后,已经损伏了心力,然后出定之后才进入无余涅槃。经典中说进入灭定即入无余,是根据入定前的加行方便来说的。这两种解释虽然不同,但都是依据小乘的观点。如果是大乘的论师,则认为即使进入灭尽定,也仍有第八识存在。第八识属于散心范畴而非定心,是有心识而非无心。所以本论说:如果没有这第八识,那么投生和死亡时的心识就不应该存在。问:如果承认有第八识,允许在灭尽定中也能进入无余涅槃。那么为什么处在有心定的状态时,却没有死亡的情况呢?答:这是针对那些没有预先发愿的有学位修行者等情况来说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没有预先的愿力,就会被禅定力所摄持,因此不会死亡。另外,依据大乘的观点,真正死亡时的心识、中有身初生时的心识、本有身初生时的心识,都属于无记性(非善非恶)。然而有一位论师说:中有身初生时的心识及其临终时的心识,是生起贪爱的心。本有身初生时的心识也是如此。怎么知道呢?因为《瑜伽师地论》列举的六种无心位中,并没有说投生和死亡时是无心状态。据此推知,那时有第六识存在。另一位论师说:那是无记心。论中六种无心位没有提及生死时,是因为生死时的心识被归摄在闷绝无心位中,所以不另外单独说明。后一种师说更为正确。
《论》:「识缘名色,名色缘识。」问:此中所说识与名色,为据种说?为据现行?答:二俱何失,二俱有过。何者若据种说,不应难他云,羯剌蓝时无五识故,种子恒有,何得云无?若约现行,即非正支,又初生位一刹那时,大乘自许,亦无第六,何得说言,犹如束芦,俱时而转。若取第七非名色支,答:名色有二:一、十二支中所说名色;二、泛尔名色。若十二支所说名色,据体是种,依当分位,亦说现行,故《十地论》说:十二支皆有子时果时,又种子中,复有总别。如下第八说,若泛名色。但云:名色未必名支,设名为支,即通假实。今此中说泛名色支,名中识支,即第七识,一切恒有如二束芦,故自无过。然释此经文,总有七释:一、萨婆多师,如本疏辨;二、本经部师,同有部释;三、末经部师,许有细意识。羯剌蓝时,麁识为名中识,细识为识,故如束芦;四、本上坐,亦计二识,许俱时转,释同末经部;五、末上坐,麁细二识,必不俱时,释意大同一切有部;六、大众部师,六识俱转,言如束芦。据七日已后,七日已前,未有五识,约长时说;七、大乘师,复有三释。一依此论十二有支,当起位说。二依《瑜伽》第九所说,复有二解,如本疏明。三依泛明名色支说。今此论意,约泛名色,不依《瑜伽》第九二说,及下缘起,皆喻不成。然有解云:依《瑜伽》后说,名中非必具四蕴故,亦取束芦而为喻故。此亦不尔,同上坐等过,本疏虽云《瑜伽》第九第二解,意同于此论,意亦取七为名中识,彼论第九,但云所余,曰名不遮第七,故束芦喻,善得成立。
《成唯识论》中说:“识缘名色,名色缘识。”有人问:这里所说的“识”和“名色”,是依据种子来说的?还是依据现行来说的?回答:两种解释各有什么不对呢?其实两种解释都有问题。为什么呢?如果依据种子来说,就不应该难为他人说“羯剌蓝时没有五识”——种子是恒常存在的,怎么能说没有呢?如果依据现行来说,那就不属于正支了,而且在初生位的一刹那,大乘自己都承认,那时也没有第六识,怎么能说“犹如束芦,俱时而转”呢?如果取第七识,它又不属于名色支。
回答:名色有两种:一是十二支中所说的名色;二是一般泛称的名色。如果是十二支中所说的名色,其体性是种子,依于当分位,也可以说现行,所以《十地论》说:十二支都有子时和果时。另外,种子中又有总相和别相的区别,如下文第八识处会说明。如果是一般泛称的名色,只说“名色”未必就是支分;即便称为支分,也通于假法和实法。现在这里说的是泛称的名色支,名支中的识支,就是第七识,它一切时恒常存在,如同两束芦草相依而立,所以自己并没有过失。
然而解释这段经文,总共有七种解释:一、萨婆多师(说一切有部)的解释,如本疏所辨析;二、本经部师的解释,同于有部;三、末经部师,承认有细意识,认为羯剌蓝时,粗识属于名支中的识,细识就是识支,所以如束芦相依;四、本上座部,也认为有两种识,允许同时运转,解释同于末经部;五、末上座部,认为粗、细二识必定不同时存在,解释大意同于一切有部;六、大众部师,认为六识可以同时运转,说如束芦。这是依据七日以后来说的,七日以前还没有五识,是就长时而言;七、大乘师,又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依据本论对十二有支,在当起位来说。第二种是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九卷所说,其中又有两种解释,如本疏阐明。第三种是依据泛说名色支来说。
现在本论的意思,是就泛称的名色来说,不依《瑜伽》第九卷的两种解释,以及下文缘起中的说法,否则比喻都不能成立。然而也有解释认为:依《瑜伽》的后说,名支中不一定具备四蕴,也取束芦为喻。这也不对,有同上座部等一样的过失。本疏虽然说《瑜伽》第九卷第二种解释,意思同于此论,也取第七识为名支中的识,但《瑜伽》第九卷只说“所余曰名”,并没有排除第七识,所以束芦的比喻,是能够很好成立的。
观于缘起,染净顺逆。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广如余辨,今且略。问:如有处言,观缘起支,齐识退还者何?答:依染逆中,初修习位,作安立谛,近方便观,作如是说。何者如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灭、老死趣灭行。乃至随应历观诸谛,由老死支、苦谛所摄。于缘起中,先逆观察,以三种相,观老死支:一、细因缘;二、麁因缘;三、非不定,感生因缘。细谓爱、取、有;生自体名麁,由此二生,而有老死,当来老死,细生为因。现法老死,麁生为因;除二生体,余定无能与老死果,名非不定。虽观老死苦谛至爱。于后际苦,并彼集谛,未为喜足。遂复观察后集因缘,现在众苦。谓遍逆观受、触、六处、名色与识。观未来苦,是当苦谛;观彼集因,是当集谛;观未来世苦之集谛,由谁而有,知由从前集所生,起识为边际,现法苦有。既知从先集所生起,不应复观此云何有。由识、名色,譬如束芦展转相缘,无作者等,是故观察齐识退还,故不至于行、无明支。如是观察苦、集十支,次观灭谛,始从老死乃至无明,云何当灭?由不造彼无明为缘新行支,故彼苦方灭,次更寻求,证此灭道,忆昔师授于缘起法。世间正见,令起现前。如是数观,令见增长,是染逆观。此观老死灭及趣灭,行即至无明。此中且约未来、现在,老、死支因,略不言过去,老、死及因,由作四谛,故合观察。若作七十七智,即三世别观,或约现老、死。观近远因,因皆过去,即至爱支。若观未来老、死,从有至爱。若受已前,是未来苦,约当起次第。不尔、种子非展转缘。问:或有处说,从观无明至生即止者何?答:约机欲待寻因果说,老死无果,但至生支。问:或有逆观,至名色支,有何所以?答:据业种名识支,识在名色摄故。论中名色名体多释,或四蕴为名,如此中说;或三蕴为名,即萨婆多等;或无间灭意因名,《瑜伽》第九;或通染污,即此文是;或净无记,即下十二支,克性名支,唯业所感故。
观察缘起法时,有染污与清净两种方向,也有顺观与逆观两种方式。关于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内容,其他经论已有详细解说,这里暂且简略。
问:有些经典中说“观察缘起各支时,到识支就止步回头”,这是为什么呢?
答:这是依据染污缘起的逆观方向,在最初修习阶段,为了建立四谛的理解,作为初步的观行方便,才这样说的。具体来说:比如观察老死是苦谛、老死的原因(集谛)、老死的止息(灭谛)、趣向止息的道路(道谛)。接着按照相应次第,一一观察各支对应的四谛。由于老死支属于苦谛所摄,在缘起逆观中,首先用三种特征来观察老死支:一、细微因缘;二、粗显因缘;三、非其他不定因缘。细微因缘指爱、取、有;粗显因缘指“生”这一生命体的现起。由这两种“生”,才有老死。未来的老死,以细微的生为因;现在的老死,以粗显的生为因。除了这两种生之外,其他因素决定不能产生老死果报,所以称为“非不定”。
虽然从老死苦谛观察到爱支,但对于未来世的苦以及它的集谛,这样观察还不够。于是进一步观察未来苦的集因——即现在的种种苦,也就是逆向观察受、触、六处、名色与识。观察未来苦,属于未来苦谛;观察它的集因,属于未来集谛;观察未来世苦的集谛由何而有,就知道是从过去集谛所生起的,以“识”为界限,现有生命的苦才存在。既然知道是从先前集谛所生起,就不应再追问“这又是从哪里来”。因为识与名色如同交织的芦苇,互相依持,并没有一个造作者等实体,所以观察到这里就回头,不再追溯到行支与无明支。
像这样观察苦、集二谛的十支之后,接着观察灭谛:从老死直到无明,应当如何息灭?由于不再造作以无明为缘的新行支,那些苦才能灭除。然后再寻求证得此灭谛的道谛,忆念过去师长教授的缘起法,让世间正见显现在前。这样反复观察,使正见增长,这就是染污缘起的逆观。
这种观法从观察老死的息灭及趣向息灭之道,可以追溯到无明。这里暂且依据未来、现在的老死支及其因缘来说,略去了过去的老死及因缘,因为这是配合四谛来综合观察的。如果作七十七智观,就要分开过去、现在、未来三世观察,或者依据现在的老死,观察它的近因与远因,这些因都属于过去,可以追溯到爱支。如果观察未来的老死,则从有支追溯到爱支。如果是受支以前,属于未来苦,按照将要生起的次第观察。否则,若从种子角度说,就不是展转相缘的关系了。
问:有些地方说“从观察无明到生支就停止”,又是为什么?
答:这是根据修行者的根机与需求,为了探寻因果关系而说。老死没有果报支,所以只到生支。
问:有的逆观只到名色支,有什么理由呢?
答:这是依据业种子称为识支,而识包含在名色之中的说法。论典中对名色的名称和体性有多种解释:有时说四蕴(受、想、行、识)为名,如这里所说;有时说三蕴(受、想、行)为名,像萨婆多部等;有时指前一刹那灭去的意根为因,如《瑜伽师地论》第九卷所说;有时通于染污性,如本文所说;有时指清净或无记性,如下文十二支中,严格定义各支体性时,唯指业力所感的部分。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末)(論第四)
段食之体,于变坏已有资长摄持,方名为食。《杂集》第五云:有变坏故有变坏者。变坏故,即香、味、触体变坏时;变坏者,即资持之用。问:为正变坏时名食,为长养资持之时,方名为食?答:资持用时,方名为食。故《瑜伽》六十六云: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悦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受用已,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未资长时,但是触食者,望生喜乐及顺益舍,可为触食,不尔亦非。故本疏云: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此意即于所食香、味、触,有不生喜乐等,即非触食。问:诸触尘皆段食耶?答:不尔。以触通上界故。问:若以触对香、味,有触非食,以香、味对触,香、味有非食?答:香、味唯欲有,但香、味皆食。问:香、味上亦有,有香味非食?答:据业果说,上界香、味是定果故,或是法处故不为例。问:业果上地无,段食唯欲系,定香、味上有,段通色界系。答:设菩萨等,变假无食用。设有实用,据为增上,引生欲界有情,所变香、味、触三,而以为食,亦不取本质故不通上。问:何故欲界变段食,即许通质、相,定等变段食,唯相不通质?答:欲界有漏性是食。同界通质、相。定起无漏性非食,异界不通质。问:定果唯第六变,可成无漏,通亦击第八变,故应有漏?答:第六变者,可是无漏,彼自第八缘彼起相,即是有漏,然为下食是第六变者,非第八变。而第八云:前七非八所杖质者,据见分说,设通相分,据业力说,定通不遮。又解:设第八变为下食者,为缘起食,而体非食。又解:言唯欲系据业果说。若通、定起亦许上系,然法师意取初解正。问:如他通等引,即许下识相分上界收,今变段食何不尔耶?答:虽名通、定果,然非上界收,以漏、无漏不相顺故。设缘彼第八所变之相,亦不随彼,隔无漏故,势分远故,非正能引故。虽然稍难,智者思择。
关于段食的本质,要在食物变化坏灭的过程中产生滋养、增长、摄持身体的作用,才能称为食。《杂集论》第五卷说:因为有变化坏灭的过程,所以有变化坏灭的作用。所谓变化坏灭的过程,指的是食物的香、味、触在消化时逐渐变坏;所谓变化坏灭的作用,指的是滋养摄持身体的功能。问:是在食物正变化坏灭时称为食,还是在食物滋养摄持身体的时候,才称为食?答:在发挥滋养摄持作用的时候,才称为食。所以《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说:如果各种段食在吞咽时,能让心情欢喜、诸根愉悦。在那时还不叫段食,只叫触食。如果受用以后,安稳地消化转变,增长身体的喜乐,在消化转变的时候,才称为段食。尚未滋养增长身体时,只是触食:这是指能产生喜乐及顺益舍受的情况,可以算作触食,否则也不算。所以本疏说:称为触食,是针对某一类食而言,不是针对其他众生,如果针对一切情况,也有不属于食的。这里的意思是说,对所食的香、味、触,如果不会产生喜乐等感受,那就不是触食。问:一切触尘都是段食吗?答:不是。因为触通于上界。问:如果用触对比香、味,有触不是食;那么用香、味对比触,香、味也有不是食的吗?答:香、味只存在于欲界,但凡是香、味都是食。问:上界也有香、味,那么上界的香、味不是食吗?答:这是根据业力所感的果报来说的,上界的香、味是定力所生的果,或者是法处所摄色,所以不作为通常的例子。问:业力所感的果报上地没有,段食只属于欲界系;定力所生的香、味上界有,段食也通于色界系吗?答:假设菩萨等变化出虚假无实作用的食物。假设有实际作用,也是作为增上缘,引生欲界有情,所变化出的香、味、触三种,而被当作食物,也不取本质境,所以不通于上界。问:为什么欲界变化的段食,就允许通于本质和相分,而定力等变化的段食,只通相分不通本质?答:欲界的有漏法性质是食。同界可以通本质和相分。定力所起的是无漏性,不是食,异界不通本质。问:定果色只由第六识变化,可以是无漏,神通也驱使第八识变化,所以应该是有漏?答:第六识变化的,可以是无漏,但那些第八识缘之生起的相分,就是有漏,然而作为下界食物是第六识变化的,不是第八识变化的。而第八识说:前七识不是第八识所依托的本质,这是根据见分来说的,假设通相分,是根据业力来说的,神通和定力所变并不遮除。又一种解释:假设第八识变化作为下界食物的,是为缘而起食,但其体性不是食。又一种解释:说只属欲界系是根据业果来说。如果神通、定力所起也允许属于上界系,然而法师的意思认为第一种解释正确。问:如其他神通等所引,就允许下界识的相分属于上界收摄,现在变化段食为什么不是这样呢?答:虽然称为神通、定力之果,但并不属于上界收摄,因为有漏和无漏不相顺的缘故。假设缘那些第八识所变的相分,也不随属于彼界,因为隔着无漏的缘故,势力作用相隔远的缘故,不是正能引生的缘故。虽然这里稍有难度,请有智慧的人仔细思量抉择。
问:触食能生喜乐,思食必欲俱。喜乐摄益,欲自希望,应受及欲说之为食。答:由触起受,由思起欲,举果显因,正由触、思说此为食。故《瑜伽》九十四云:能顺乐受,诸有漏触,能与喜乐为食。由喜乐故,便能长养诸根大种。乃至云:由能执受,诸根大种,并寿及煖与识不离,为因而住,是故说识,为彼住因。由彼住故,气力、喜乐、专住、希望依彼而转。此意由识持根大等,喜等依转,故识为食。六十六云: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悦豫,类触及思,能生于彼,方有资益,故非受欲。亦如净土,法生喜乐,法体是食,非喜乐受。然触能和根、识,取境资益,唯在触数。思虑益根,非希望故。又解,不同法食。法食即取喜乐为食,受从因名,名法喜乐,前解为正。《佛地论》云:此净土中诸佛菩萨,后得无漏,能说能受,大乘法味,生大喜乐。既云法味,明法是食,此意由法,能生喜乐,方名为食,不生喜乐不能为食。
**提问:** 触食能产生喜乐,思食必然伴随着欲求。喜乐能带来滋养,欲求本身是种期望,是否应该把“受”和“欲”也说成是食?
**回答:** 因为触能引发感受,思能引发欲求,这是通过结果来显示原因,所以正是从触和思的作用,才说它们是食。因此《瑜伽师地论》第九十四卷说:能引发乐受的一切有漏触,能为喜乐提供滋养。由于喜乐产生,就能长养诸根与身体要素。甚至说到:由于能执持诸根、身体要素,以及寿命、体温与心识不分离,以这些为因,生命得以持续,所以说识是生命安住的因。因为生命安住,气力、喜乐、专注、希望才得以依此运转。这里的意思是:由识执持根身等,喜乐等依此而生起,所以识是食。《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说:如果各类食物在吞咽时,能让心生欢喜,诸根愉悦,类似触和思的作用,能引发这种状态,才有滋养效益,所以并非“受”和“欲”本身是食。也如净土中,法能生起喜乐,法的本体是食,而非喜乐这种感受。然而触能调和根与识,摄取外境并产生滋养作用,这功能只在触心所。思能有益于诸根,但不是通过希望来实现。
**另一种解释:** 这与“法食”不同。法食就是以喜乐为食,“受”从因而得名,称为法喜乐。但前面第一种解释更为正确。《佛地经论》说:此净土中诸佛菩萨,以后得无漏智,能说能领受大乘法味,生起大欢喜乐。既然说是“法味”,说明法是食。这里意思是:由法能生起喜乐,才称为食;若不能生喜乐,就不能作为食。
问:识食以摄持为用。第八能摄持,其理极成。眼等说摄持,何者是也?答:眼等非执持者,以不恒故。非有识时,亦不执持。由识取境,亦资持根。问:触、思生忧、苦,此俱不是食。识有忧、苦俱,亦应不是食。答:体能摄持,长养未来,以招后报,故亦为食。故五十七云:能与后后为增盛,因令彼得生,九十四文意亦同此。问:恶趣非招报,忧苦俱非食。答:以识现起,依持亦食。问:触、思通八俱,六俱胜名食,识体虽八种,第六偏名食?答:二解:一不齐解。顺生喜、乐起希望,六识俱胜偏名食。摄持是识食,八俱摄持不唯六;二义齐解。识体有八种,胜食唯第八,触思虽遍俱,六并名胜食。问:根由他资发,识明盛。根不名食,识由他资,方能摄持,何故名食?答:根必由段资,方能发识,不是食。识体设不资,七、八摄持故名食。《瑜伽》六十六问:有七因缘,任持诸行:一、生;二、命;三、食;四、心自在通;五、因缘和合;六、三性业;七、无障碍。由是七因,诸行得住。何故世尊但说有情,由食而住?答:由五因缘,说由食住:一、是诸行住多分因;二、易取易入;三、能令羸损根大增益,又令病愈;四、令不中夭;五、易入道。由此五因说由食住,五十七同。问:由识资根,故得名食者,意根过去,后识方生。识生之时,意根落谢。云何后有法?为前无法食。答:不约无间灭,据俱有意资彼名食。故五十七云:云何识与意根为食?答:由三资持,所任持故。能与后后为增盛因,令彼得生。问:眠、梵行等皆为长养,余何非食?答:五十七云:长养有二,摄受别义,及不损害,段食具二胜故名食,余但不损害,劣故不名食。若尔,四食应总具二,何故不说在长养中?答:虽未见文且为一释,四食且举初说,例余亦为长养。不尔,九十四:四皆有能长养,根大何理不得在长养中?问:为与已生法为食,为未生法为食,若已生生已不住。若未生未生无体。答:九十四云:然唯约与未生诸法说为食义。问:前难善通,后难未遣。答:能令后生有增盛用,相续而起,即是食义,非是无法故。九十四云:然唯约与未生诸法,作生缘理,唯法引法,说为食义。
问:识食以摄持为作用。第八识能摄持,这个道理很明确。眼识等也说摄持,具体指什么呢? 答:眼识等不是执持者,因为它们不恒常。没有识的时候,也不执持。由于识取境界,也能资养持守根身。
问:触、思与忧、苦同时生起,这些都不是食。识也有与忧、苦同时俱起的情况,为什么也算作食呢? 答:识自体能够摄持,长养未来,招引后报,所以也是食。因此《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七卷说:能作为后后增盛的因,令其得以生起,第九十四卷的文意也与此相同。
问:恶趣不招引善报,与忧、苦俱起的识为什么也算食? 答:因为识现起时,依持作用也是食。
问:触、思与八识俱起,但以与六识俱起为胜而称为食;识体虽有八种,为什么偏说第六识为食? 答:有两种解释:一是不对等解。顺生喜、乐、起希望时,与六识俱起的作用偏胜,所以偏名为食。摄持是识食的作用,与八识俱起的摄持不限于第六识。二是对等解。识体虽有八种,但胜义的食唯是第八识;触、思虽遍与诸识俱起,但与六识俱起并称为胜食。
问:根身由其他条件资养发动,识才能明盛。根身不称为食,识也需要其他资养才能摄持,为什么称为食? 答:根身必须由段食资养,才能发识,所以不是食。识体即使不资养,七、八识也有摄持作用,所以称为食。
《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问:有七种因缘任持诸行:一、生;二、命;三、食;四、心自在通;五、因缘和合;六、三性业;七、无障碍。由这七种因,诸行得以住持。为什么世尊只说有情由食而住? 答:由五种因缘,说由食而住:一、是诸行住持的多分因;二、容易把握、容易悟入;三、能使羸损的根身增长广大,又能令病愈;四、令不中途夭折;五、容易悟入正道。由这五种因说由食而住,第五十七卷也相同。
问:由识资养根身,所以得名为食的话,意根是过去法,后识才生起。识生起时,意根已经谢灭。为什么后有的法,能作为前无的法之食? 答:不是约无间灭说,而是据俱有的意根资养彼识而名为食。所以第五十七卷说:为什么识与意根为食?答:由三种资养任持的作用,能作为后后增盛的因,令其得以生起。
问:睡眠、梵行等都能长养,为什么其余的不是食? 答:第五十七卷说:长养有两种,摄受特别的意义,以及不损害。段食兼具二者,所以胜妙而称为食;其余只是不损害,作用劣所以不称为食。
如果这样,四食应该都具备两种长养,为什么不说在长养中? 答:虽然未见明文,暂且作一种解释:四食先举初说,例推其余也是长养。不然,第九十四卷说:四食都有能长养根身广大的作用,有什么道理不能算在长养中?
问:是为已生的法作食,还是为未生的法作食?如果已生,生起后就不住;如果未生,未生则无自体。 答:第九十四卷说:然只约与未生的诸法说为食义。
问:前面的疑难已善通,后面的疑难还未消除。 答:能令后生的法有增盛作用,相续而起,就是食义,并不是以无法为食。所以第九十四卷说:然只约与未生的诸法,作生起的因缘道理,唯是法引生法,说为食义。
《论》:此四能持有情身命,说之为食。余解唯能持名食。今谓不尔,亦必长养,且举摄持。问:如在灭定经于多日,以何为食?答:识、触、思三 何无段食。答:传释段食持身,正经七日。住定时多,故无段食。亦有许此定多时有段食,由定力持得多时住,出定死者,自业尽故。《要集》难云:既许有段食,何故破外不依食住。故相传云:过七日后段食即尽,唯由三食定势力故,持身久住,出定无力又无段食,故即命终。今谓此说道理有余,定力持身,既得久住,何故不能持彼段食,令得久住?如外衣发,定持不坏。又住定多时,出定之后,或有即死,有非死者。何者,现见世间病力持身,虽不饮食多日,不死药力亦然,何独在定食力即尽,出定即终?问:既许有段食,经何不说?答:寿、煖、识三不相离故,经即说有。段食非不离,故不说有。又如食已,即入灭定,岂才入定,段食即无。经不说有,且作斯理。段食有、不有,出定终、不终,未见大乘文,后当捡决。
《成唯识论》中说:这四种食能够维持有情众生的身体和生命,所以称之为食。其余的解释只说能够维持就叫食。现在认为不是这样,也必须能够增长滋养,这里暂且举出摄持的作用。有人问:比如在灭尽定中经过许多天,靠什么作为食呢?答:靠识食、触食、思食这三种。为什么没有段食呢?答:根据传承的解释,段食维持身体,正常期限是七天。住在定中的时间更长,所以没有段食。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定中长时间有段食,依靠定力维持能够住得更久,出定后死亡,是因为自身的业力用尽了。《要集》质疑说:既然承认有段食,为什么批驳外道说不依靠食而住呢?所以相传的解释是:过了七天之后段食就用完了,只依靠三食和定的力量,维持身体长久住世,出定后没有力量又没有段食,所以就会命终。现在认为这种说法道理上不够圆满,定力维持身体,既然能够长久住世,为什么不能维持那些段食,让它也长久存在呢?就像外面的衣服和头发,定力维持也不会坏。另外,住在定中很长时间,出定之后,有的立即死亡,有的并不死亡。为什么呢?现见世间靠病的力量维持身体,虽然不饮食多日也不会死,药的力量也是这样,为什么唯独在定中食力就用尽,一出定就命终呢?问:既然承认有段食,经中为什么不说?答:寿、暖、识这三者互不分离,经中就说有。段食并非不分离,所以不说有。又比如吃完后,立刻进入灭尽定,难道一入定,段食就没有了吗?经中不说有,暂且按照这个道理理解。段食有没有,出定后命终不命终,没有见到大乘经典明文记载,以后应当查考决断。
《论》:然行于法,有遍非遍者。身、语、心行各有三种。身行三者,出入二息,此非遍行,动发思者是遍行;语行三者,寻、伺二种非遍行,亦思为遍行,如来无寻、伺,有八圣道支,正义许说法故;意行三者,谓受、想二及审决思,三俱遍行,心起必有故。
《成唯识论》中说:然而在行为与法之间,有普遍存在与不普遍存在的区别。身行、语行、心行各自包含三种。身行中的三种:入息与出息这两种呼吸,并非普遍存在,而驱动发动的“思”才是普遍存在的;语行中的三种:寻与伺这两种并非普遍存在,同样以“思”为普遍存在,如来虽无寻、伺,却具备八圣道支,正统教义允许如来说法;意行中的三种:即受、想二者以及审察决断的思,这三者都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心念生起时必然伴随它们。
问:寻、伺既非遍行,何故难他寻、伺于语,是遍行摄?答:就他宗说,实非遍行,能遍起语,即是思数。若尔,何故第二定已上,自地有思,得起语言,何假寻伺?答:麁思能发语,上细不能发,在佛即得任运语故,然萨婆多及本经部,二息非遍,寻、伺是遍而不说思,大乘如前说,末经部师许受、想二,亦非遍行,以灭定中有心无所故,寻、伺是遍,三宗差别。
问:既然寻、伺这两种心理活动并非普遍存在于所有心念中,为何要质疑其他宗派将寻、伺视为言语活动普遍伴随的要素呢? 答:这是依据其他宗派的理论来说的。实际上,寻、伺并非普遍存在,真正能普遍引发言语的是“思”这种心理作用。 若如此问:既然第二禅及以上境界中,当地仍有“思”的作用,足以引发语言,为何还需要借助寻、伺呢? 答:粗显的“思”能引发语言,而上层禅定中微细的“思”则不能直接引发;唯有在佛的境界中,言语才能自然无碍地生起。然而,萨婆多部及早期经量部认为,寻、伺二者并非普遍存在,却主张寻、伺是言语的普遍伴随要素,而不谈“思”的作用。大乘的观点则如前所述。后期经量部则承认受、想二者也非普遍存在,因为灭尽定中仍有心识而无
问:识依根、境起,说识三和生,亦由心行起,应说为四和。答:根、境正牵体,说识三和生,想等助功能,非说四和起。问:意由受、想起,受、想名心行,根、境正牵生,亦说名心行。答:受、想是心所,即得说心行,根、境非心所,不得名心行。问:何故灭定偏厌受、想?答:论云:资助心强,是故偏厌,又由受为禅增上障,想于定为增上障,由受领下劣定,由想想像故障胜定。又受于苦果增,想于苦因增,由想像故起作诸业,由受领苦果故,圣者双厌,外道偏厌。又初静虑望欲,以静除散;二禅望初,以细除麁;三禅望二,以静除动;四禅望三,以密除疎。萨婆多等,由得彼定,引得坚密,四大闭身隙故,所以无二息。大乘不尔,但以定能除其隙故,无出入息,设兼引大,亦复无违,但非唯大能闭身隙。
问:识依赖根和境而产生,说是根、境、识三者相合而生,但识也由心行活动引发,是否应该说四者相合而生呢? 答:根和境是直接牵引识体的主要因素,所以说识是三者相合而生;想等心所只是辅助功能,因此不说四者相合而起。
问:意识由受和想引发,受和想称为心行;根和境既然也是直接牵引识生的因素,是否也应称作心行? 答:受和想是心所法,所以可以称为心行;根和境不属于心所法,因此不能叫作心行。
问:为什么灭尽定特别厌离受和想呢? 答:论中说:因为受和想对心的资助作用很强,所以特别厌离。此外,受对禅定构成增上障碍,想对定境构成增上障碍——由于受会领纳下劣的定境,而想会攀缘想象,因此障碍殊胜的定境。再者,受使苦果增长,想使苦因增长:由想象分别而造作种种业行,由受领纳苦果,所以圣者对两者都厌离,外道则只偏厌其一。
另外,初禅相对于欲界,是以寂静对治散乱;二禅相对于初禅,是以微细对治粗重;三禅相对于二禅,是以宁静对治扰动;四禅相对于三禅,是以绵密对治疏略。萨婆多部等认为,由于获得彼定,引生坚固密实的四大,封闭身体孔隙,所以没有出入息。大乘观点则不同:只是依靠定力就能消除孔隙,因此没有出入息;即使兼带引生四大变化,也并不矛盾,但并非单纯依靠四大就能封闭身隙。
《论》:心清净故有清净等,诸部不同。萨婆多云:六界为有情,谓四大、识、空,然心胜故。说心染净,经部由种色、心俱持,色持不遍,心持种遍,故说由心有情染净;上坐部等,心能分别色,色不能分别心,故作是说。
《成唯識論》中說:因為心清淨,所以才有清淨的狀態等等,但各派對此的解釋有所不同。薩婆多部認為:六界構成眾生,即地、水、火、風四大元素,以及識和空,但其中以心最為殊勝。因此說心的染污或清淨決定了眾生的狀態。經部則主張:色法和心法都能持守種子,但色法持種的作用不普遍,而心持種的功能遍及一切,所以說眾生的染淨是由心決定的;上座部等派別認為,心能夠分辨色法,而色法不能分辨心,因此也這樣說。
以心为本有漏法,因心而生无漏法。依心住故结无漏心,受彼熏下结有漏。又初总句,因心生是有漏,依心住是无漏,后两句释成。又以心为本,谓无为法,因心显故。因心而生有漏法,依心而住无漏法。以心为本即无为之别句,亦有为之总句。
心是一切有漏法的根本,也是无漏法产生的源头。因为有漏法依赖心而存在,所以能够熏习无漏心;而无漏法也因熏习而影响有漏法。开头的总括句是说:有漏法因心而生,无漏法依心而住;后面两句则是对这一点的具体解释。再者,“以心为本”也指向无为法,因为无为法要依靠心才能显现。所以说,有漏法由心而生,无漏法依心而住。“以心为本”这句话,既可以理解为无为法的特别表述,也可以看作是有为法的总体概括。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者。准《摄论》破杂染中有三:烦恼、业、生。今此显破生及烦恼,行缘识下,兼破业染。此初段中分云:「若无此识持烦恼种。」界地往还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此约三性心后烦恼起无因。疏引所染初识者,彼计受生必起烦恼。初受生识是染污故,此之识支,应无种生,故以烦恼及随烦恼,皆应无因。谓从无想等诸地殁者,等取上下诸地,以无想天长时无六识,故就显说。
《成唯识论》中说:“如果没有这第八识,那么一切烦恼的产生就都没有了根源。”这是依据《摄大乘论》中破除杂染法的三方面来说的:烦恼杂染、业杂染和生杂染。这里主要显示破除生杂染和烦恼杂染,而在解释“行缘识”的部分,也兼带破除了业杂染。在这第一段中分析说:“如果没有这第八识来执持烦恼的种子。”那么众生在欲界、色界、无色界之间生死往返时,各种烦恼生起,就都成了没有原因的事。这是从善、恶、无记三性心之后烦恼生起没有原因的角度来说的。注疏中引述“所染初识”的说法,是因为那种观点认为投生受身时必定会生起烦恼。他们认为最初投生时的识是染污的,所以这作为十二因缘之一的“识支”,应当没有种子而生起,因此烦恼以及随烦恼的产生,就都成了没有原因。所谓从无想天等地命终的人,这里的“等”字包括了上下各层天界,因为
《论》:「若无此识持业果」下。应分其文云:若无此识持业种,一、界地往还,后业起应无因;二、异类法后,业起应无因;三、性心易不受彼熏,故业起无因。破业果亦分二:一、界地往还,果起无因;二、异类法后,果起无因。《摄论》中亦云:若异熟断已,而更别生,应成别受生失,无漏心后果起无因,又灭二趣,如本《疏》辨。
《成唯識論》中“若無此識持業果”這一段往下,應當分開文句來解釋: 如果沒有這第八識來執持業力的種子,那麼就會出現三種情況: 第一、在輪迴中從這一界轉生到另一界,或從這一地轉生到另一地之後,後續的業力生起就沒有了依據; 第二、在不同類別的心法、色法轉變之後,後續的業力生起也沒有依據; 第三、善惡等不同性質的心念容易轉變,無法持續接受熏習,所以業力生起也缺乏依據。
破斥“業果”的論點也分兩方面: 第一、在輪迴中跨越不同界地之後,果報生起沒有依據; 第二、在不同類別的法相轉變之後,果報生起也沒有依據。
《攝大
问:本疏难经部云:行在现在,果在未来,或一劫等,如何能感者。大乘亦尔,何偏难他?答:大乘本识持彼种故,多劫犹在,彼识间断,故不为例。又难有部云: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今疑此难,如大乘唯识,岂一切法与识同性,外云分位亦尔,未必与识同性,故为业感。答云:我言唯识,皆不离识,如行缘识,皆行所感。汝言行缘识,有识非行缘,故不为例。难经部云:未来无故,不得云感,但可云熏者何也?解此谈本计:一、以悬远故;二、识是无故不感,但由行熏,隣次之识相续,得至受生位识,名行缘识。若大乘说,非望现识,名为识支,即种子是,故行能感,非悬远故。
问:本疏中驳斥经部观点时提到:业行发生在现在,果报显现在未来,中间可能相隔一劫或更久,这如何能形成感果关系呢?有人质疑:大乘教义中也有类似情况,为何偏要责难对方? 答:大乘主张有根本识持续持有业种,即使经历多劫仍不消失;而经部所说的识有间断,因此不能类比。 又驳斥有部说:在识支阶段,色法并无异熟识的作用,怎能称为果报识支?如何能说色法与业行同时具备感果功能? 此处存在疑问:若依大乘唯识观点,难道一切法都必须与识性质相同吗?外部宗派认为,事物在特定阶段也可感果,未必与识同性。 答:我所说的“唯识”,是指一切法皆不离识。例如“行缘识”,都是业行所感召。你们主张“行缘识”,却又承认有些识非业行所引,因此不能类比。 驳斥经部说:未来法尚未存在,故不能说感果,只能说熏习——这是为何? 解释其原本观点:一、因时间悬隔遥远;二、未来识尚未生起故不能感果,只能由业行熏习,使相邻的识相续流转,直至投生时的识位,才称为“行缘识”。 若依大乘说法,并非指现行识为识支,而是以种子为识支,因此业行能直接感果,并无时间悬隔的问题。
《论》:「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者。今更助解,初正破经部,熏故名缘。无性《摄论》第二云:「谓行为缘贪等俱生,眼等转识许为识支,此不应理。」此意六识,不是受熏,有间断故。贪俱染识,非无记故,不是受熏故,行不熏眼等转识。《摄论》复云:「识缘名色有圣言故。所以者何?眼等诸识刹那速坏,久已谢灭,为名色缘,不应道理。」此意转破识缘名色,亦复不成。经部转救:贪等俱识与行相应,熏结生位识,名行缘识。亦不得成,结生识起,能熏行等,久已灭故,非无体法而为能熏故,亦不成故。无性论云:若畏此失,许结生识为识支者,此亦不然。于结生时,福等诸行,久已灭故,非从久灭此复应生。若云:非熏但说能感,即感故名缘,与有部同。
《成唯识论》中说“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这一段,现在再作进一步解释。首先正式破除经部的观点,他们认为熏习才叫作“缘”。无性《摄论》第二卷说:“如果说以行为缘,与贪等烦恼同时生起的眼识等转识可以算作识支,这是不合理的。”这里的意思是,六识不能受熏,因为它们有间断。与贪烦恼一起的染污识,也不是无记性的,所以不能受熏,因此“行”不能熏习眼等转识。《摄论》又说:“识缘名色是有圣教依据的。为什么呢?眼识等诸识刹那生灭、迅速坏灭,早就已经谢灭了,要说它们还能作为名色的缘,是不合道理的。”这里的意思是进一步破除“识缘名色”的说法,也同样不能成立。经部转而补救说:与贪等烦恼俱生的识,与“行”相应,能熏习结生相续时的识,这就叫作“行缘识”。这也不能成立,因为结生时的识生起时,能熏的“行”等早就已经灭了,没有实体的法不能作为能熏,所以还是不成。无性论说:如果担心这个过失,而承认结生识就是识支,这也不对。因为在结生的时候,福业等诸行早就已经灭了,不能从久已灭去的法中再生起此识。如果说:不是熏习,只是说能感果,即感果就叫作“缘”,那就与有部的观点相同了。
次下双破「结生染识非行感」故。彼此宗计,唯无记法,为业所感。彼两宗计,结生之识,与爱恚俱,染非业感故。无性云:又结生心,非无记故,爱恚俱故。既非无记,以行为缘,不应道理。萨婆多救如本疏辨,本经部救同萨婆多:以生位色为业熏感。同有部破。
接下来要同时破除“投生时的染污心识不是业力所感”的观点。这两个宗派的见解是:只有无记法(非善非恶的状态)才是业力所感。他们两派都认为,投生那一刹那的心识,是与贪爱或憎恨同时生起的染污状态,所以不是业力所感。无性论师说:再者,投生的心,不是无记性的,因为它与贪爱或憎恨同时存在。既然不是无记,却说它以“行”(业行)为缘,这是不合道理的。说一切有部的补救解释,在《成唯识论述记》里已经辨析过了;经量部本宗的补救,与说一切有部相同:认为投生时的色身是业力熏习所感。这同样会遭到有部所遇到的那些驳斥。
亦「时分悬隔无缘义」故。若末经部救云:我有麁细二识,麁者染俱结生,细者无记为业熏感。若上坐部,亦二意识,虽不说熏,亦说为感。二俱许细,是异熟性。故无性论云:于母胎中,有异熟识,与赤、白和合。乃至谓依异熟识,有意识转。若尔,即应二识俱转,设俱何过?违圣教故。上坐救云:我部不诵无违教过者。即难,应有二眼等识生,六识摄故,不许违理,许即自违,不许五识有麁细故。末经部救:熏于识类,类性无记,说为识支,感亦不违者,此如前破。又违经名,经云:缘识不云缘识类。所余救、破,准例可知。虽无文证,理亦不违。
这段经文讲的是:时间相隔太远,就不能作为“缘”来成立因果关系。接着是末经部(古代印度佛教的一个部派)的补救说法:他们认为有两种识——粗识和细识。粗识是跟贪爱等烦恼一起,在投生时起作用的;细识是无记性的,被业力所熏习和感召。上座部也认为有两种意识,虽然他们不承认“熏习”这回事,但也承认“感召”的作用。两派都承认细识属于异熟果(由前世业力感召的果报)。所以无性论说:在母胎中,有异熟识跟父精母血和合,乃至说依止异熟识而有意识生起。如果这样的话,那就应该有两种识同时生起。那同时生起又有什么过失呢?因为违背了圣教。上座部补救说:我们这一派不诵习那部经,所以没有违背教法的过失。对方就反驳说:那就应该有两种眼识等生起,因为它们都属于六识的范畴。不承认就违背道理,承认了就自己打自己嘴巴。因为五识不可能有粗细之分。末经部又补救说:熏习的是识的“类”,这个“类”是无记性的,把它称为识支(十二因缘中的识支),感召也不违背道理。这种说法,前面已经破斥过了。而且它还违背了经文的名称,因为经文说的是“缘识”,不是“缘识类”。其余的补救说法,可以按照这个例子类推来破斥。虽然没有明文记载,但道理上也是不违背的。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兼破正量部,不失增长性,故云得等。
《成唯识论》说:“过去、未来以及‘得’等法并非真实存在。”这里也同时破斥正量部所主张的“不失法”与“增长性”为实有的观点,所以提到“得等”。
略解依中,《疏》云:「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下。」此前师难后师。若尔,如何下,后师难前师。答:两人依别下,前师释。问曰:下,后师难前师。彼质答曰:前师文。答:而复质,后师文。
关于“依”的简要解释,《疏》中说:“为何说‘依’,不与第七识同缘下方境界?”这是前一位论师诘问后一位论师。如果是这样,为何下文……这是后一位论师反问前一位论师。回答:两人所依不同……这是前一位论师的解释。提问:……这是后一位论师诘问前一位论师。对方质问道:这是前一位论师的文字。回答:而又反过来质询,这是后一位论师的文字。
「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问:心、心所法,起藉四缘,何故但说三种依耶?解云:所缘通内外,余三唯在内,故但说三。问:余识缘内外,不得说四依。第七唯内缘,何不说四依?答:三缘生识胜故,但说三依,缘依亦外缘,力微不说四。问:境界生心劣,故不说四依,所缘引识微,应非二和起。 答:二和通远近,根、境并为缘,依义据亲近,境疏不说依。又云:不例,三缘依声中说,所缘缘者是于声说,此明所依,故彼非例。
然而这些心识所依赖的条件,总共有三种。有人问:心王与心所的活动,需要依靠四种条件才能生起,为什么这里只说三种依呢?解释是:所缘缘可以涉及内外境界,而其他三种条件只在心识内部起作用,所以只说三种。又问:其他心识可以缘取内外境界,尚且不说是四种依;第七识只缘取内部境界,为什么反而不说四种依呢?答:因为其余三种条件对生起心识的作用更为显著,所以只说三种依;所缘缘虽然也涉及外境,但力量较弱,因此不列为第四种依。再问:既然说外境对心生起的作用较弱,所以不列为第四种依,那么所缘缘引生心识的力量微弱,是否就不应算作根与境二者和合生识的条件呢?答:根与境的和合包括直接与间接的作用,根和境都是生识的条件;但“依”这个概念的侧重点是直接、密切的依赖关系,外境的关系较为疏远,所以不称为“依”。还有一种说法:不能这样类比,因为三种依是从“声”(名相)的角度来说的,所缘缘也是在“
难陀胜子等,立种生现,前后异时。引《杂集》等云:有眼、非眼界等。又《瑜伽》云: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以非即此刹那,长贯前他性因中故,因果不俱。
难陀和胜子等人主张,种子生起现行,前后时间不同。他们引用《杂集论》等经典说:有眼识时,未必同时有眼根等。又如《瑜伽师地论》所说:无常的事物既以其他事物为因,也以之后同一类事物为因,但并非就在同一刹那;正因为不在同一刹那,所以长久以来都将“以其他事物为因”归入前因之中,因此因果不会同时存在。
《摄论》俱生俱灭者,如疏中会。
《摄大乘论》中提到的“同时产生、同时消失”这个观点,就像我在《述记》疏文里已经会通解释过的那样。
释俱有依中,本判为四,第二即是安惠师等。西明判云:第二火辨。《要集》疑云:若第二师是安惠者,破前师云:十八界种应成杂乱。安惠既许自证分种,傍生十八界,种亦成杂乱。若一自证分义说,根、境亦成杂乱。安惠自许第七入见,即有间断,何故下文云:虽不间断而有转易?今为释之,安惠自种子是假,然功能别成十八界,如不相应,依实假立,不相杂乱,依自证分义分亦得。又就他宗而为此难,亦复无过,许阿赖耶变似色根等。或余师义,设自所许约计情别,亦不杂乱。言第七虽无间断者,是余师义,以与安惠合为文故,故疏言等不唯安惠,本乃十释西方别行,疏主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达,余不劳疑。
在解释"俱有依"这一概念时,原本判定为四种观点,第二种即是安惠论师等人的主张。西明法师判定说:第二种是火辨论师。《要集》对此提出疑问:如果第二种观点属于安惠论师,那么他批评前一种观点说"十八界的种子应当成为杂乱无章"——安惠既然承认自证分的种子能够衍生出十八界,那么种子本身也应当成为杂乱。如果从一个自证分的意义来说,根与境也会成为杂乱。安惠自己承认第七识在进入见道位时会有间断,为什么下文却说"虽然没有间断却有转变更易"呢?
现在对此作出解释:安惠认为种子本身是假法,但其功能差别能够形成十八界,就像不相应行法依真实法假立一样,并不相互杂乱;依自证分从意义上区分也是可以的。再者,站在其他宗派的立场提出这种责难也没有过失,因为他们承认阿赖耶识变现出似色的根身等。或者是其他论师的观点,即便自己承认的见解,依据计度分别的情况不同,也不会杂乱。文中说第七识虽然没有间断,这是其他论师的观点,因为这段文字是将安惠与其他论师合在一起论述的,所以疏中用了"等"字,不仅指安惠一人。
原本的十种解释在西方是单独流传的,疏主既然是本论的翻译编纂者,所以能够深入通达其义,其余疑问就不必劳神了。
就难陀释俱有依中,解《二十唯识颂》有三解:初依见、相别种义解。言识从自种生者,即识见分,似境相转者,既起现行,带境相起似彼所执外境相现,无别五根,即见分种名为五根,所带似境即是五境;二云,识者五识相分,不离识故,名之为识,从种起现为五识境,实在内识,似外而现,为成内外处分种为十;三云,依见、相分同种义解。五识见、相合名为识,自种生者,见分从种起现行也,虽无别种亦带相起名,似境相转。《观所缘缘论》三释大同,但互为缘,少有差别。
关于难陀解释俱有依的部分,对《二十唯识颂》有三种解说: 第一种依据见分、相分各有不同种子的道理来解释。所谓“识从自种生”,指的是识的见分;“似境相转”则指见分生起现行作用时,带着境界相而现起,相似于凡夫所执著的外境相显现,并没有独立的五根实体,见分的种子就称为五根,所带的相似境界就是五境; 第二种解说认为,“识”指的是五识的相分,因为不离识的缘故,称之为识,从种子生起现行而成为五识的境界,实际存在于内识之中,却相似外境而显现,为了成立内外处所而分别安立为十种; 第三种解说,依据见分、相分同一种子的道理来解释。五识的见分与相分合称为识,“自种生”指见分从种子生起现行,虽然没有另外的种子,也同样带着相分现起,称为“似境相转”。 《观所缘缘论》的三种解释大致相同,只在互为缘起的细节上略有差别。
《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云:三業能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說,聲離質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受。前云:約執令生覺受而說,前第二說,種名執受,約同安危說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中,幾有執受,但云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受等。西明云:此說實能感五識業,說五識依故,唯思種實業,色、聲假說,非正感故,由此思種,唯非執受,唯非色蘊,唯非內處,違聖教說此三皆唯。《集》云:感相分種,非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聲,約生覺受,故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故取有釋。今謂不爾,有說,所釋具言,假身、語業,并實思業。《論》云:非唯故通有執等,不云唯非有執受等,顛倒論文,故非為正,前第二說,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覺受說者,且五色根為唯取現,為亦兼種,唯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云:據現者,何故前難云: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於種、現,據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故本釋正,阿賴耶識於有色界遍依諸根,與《楞伽》同者(後更撿文)。
《成唯识论》中说:“此外,它们应该并非仅仅属于有执受的部分”等等。本疏的意思是:身、口、意三业能够招感果报,其中的身业属于物质现象(色),因此是有执受的。这是就身体的粗显部分(扶尘根)而言的。声音一旦离开了它的物质载体,就不再是有执受的了。意业的现行活动,以及身、口、意三业的种子(实业),也都不是有执受的。前面提到过:这是依据能否引发觉知感受(执令生觉受)来说的。前面第二种说法,将种子也称为执受,那是依据种子与根身同安危(共同存在或受损)的角度来说的。现在根据各种论典中阐明十八界时,其中哪些是有执受的,只说到眼等五色根,所以说“应该并非仅仅是有执受的”等等。
西明法师的解释是:这里说的是实际能引发前五识活动的业种子,因为论中说的是五识的所依,所以只有思心所的种子是实业的根本。色法和声法(身业和口业)是假立的,并非真正直接引发(五识)的因。因此,这种思种子,既不属于有执受,也不属于色蕴,更不属于内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这与圣教说这三者(执受、色蕴、内处)都不仅仅如此的说法相违背。《集量论》说:能招感相分的种子,并非五识的直接所依。能招感果报的思业本身,就不是色法和声法。从能否引发觉受的角度看,所以思业种子不属于有执受。无表色(无表业)是假法,没有招感果报的直接作用,所以采用有的解释。
现在认为不是这样。有种解释说,所讨论的“具”(身语二业)这个词,包括了假立的身业、语业,以及实在的思业。《成唯识论》原文说的是“非唯”,意思是通于有执受和无执受两者,并没有说“唯非有执受”。把论文的意思弄颠倒了,所以不正确。前面第二种说法提到,执受有两种:一是指各种种子,二是指有生命的根身。如果认为现在只是依据能否引发觉受来说,那么,眼等五色根是只指现行的根,还是也包括种子?如果只指现行,那还说得通;如果也包括种子,那就不对了,因为种子并非“唯有执受”。如果说只依据现行来说,那为什么前面会提出责难说:各种圣教都说眼等根,都通于现行和种子,如果执着认为执受仅仅是种子,不就与圣教相违背了吗?所以应该知道,五根是通于种子和现行的。依据能否引发觉受来说,自身(五根)也不仅仅是“唯有
《论》:「既许现识以种为依」等。本疏说云:此令种子有俱有依,论言现识依种者,以所依根通种、现故,故疏言种。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第八望种非因缘故,是俱有依。然西明云:此中正明俱有依,如何义准因缘为例。解云:理实不应为例,而净月意,前二师皆不许种,亦有所依故。今义准令种识,亦有所依。量云:种识亦有所依,现种识中,随一摄故,犹如现识,虽彼所依因缘、俱,有二依不同。而依义齐,且引为例,所以者何?能熏有因缘义,异熟望种,非因缘故,此意且引为例者,虽成因缘为所依,且取依义,因缘、俱有,同是依义。若云因缘依,第八现行,望种即非,为避此过,云且引义例。今谓不然,若但成依,有为诸法,皆杖托依,应成相符。若成因缘,第八望种,非是因缘,成作因缘,便有一分违宗之失,故知前师不立种子有俱有依,今立此义,违他顺己,不乖圣教,故本疏正。
《成唯识论》中说:“既然承认现前的识是以种子为依止”等等。本疏解释说:这是要让种子也有俱有依。论中所说“现识依种”,是因为所依的根可以通于种子和现行,所以疏中才提到种子。如果认为论文中应当说“现行”以种子为因缘的话,那么这里种子依止现行识,就没有相同的比喻可以对应,因为第八识对于种子来说并不是因缘,而是俱有依。然而西明法师说:这里明明是在讨论俱有依,怎么能以因缘为例来推论呢?解释是:按理确实不应以此为例,但净月论师的意思是,前两位论师都不承认种子也有所依止。所以现在通过义理推论,让种子识也有所依止。论证如下:种子识也应有所依止,因为它是现行识或种子识中的任意一种,就像现行识一样。虽然它们所依的——因缘依和俱有依——两种依止不同,但“依止”这一含义是相通的,暂且引以为例。为什么呢?能熏习的现行有因缘的意义,而异熟识对于种子来说,并不是因缘。这里暂且引以为例的意思是:虽然成立因缘作为所依,但只是取“依止”这一含义,因缘依和俱有依,同是依止的意义。如果说因缘依,第八现行识对于种子来说就不是,为了避免这个过失,才说暂且引义为例。现在认为不是这样。如果只成立“有所依”这一点,那么一切有为法都需依托依止,就成了双方都同意的命题(没有辩论必要)。如果是要成立因缘依,第八识对于种子来说并非因缘,若强行成立为因缘,就有一部分违背自宗教义的过失。所以可知,前代论师不建立种子有俱有依,现在建立这个主张,是违背他人而顺应己宗,但并不违背圣教,因此本疏的观点是正确的。
《疏》言:「故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住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者,意以异熟识中种,即以第八现行为住依,能熏转识,望于种子,虽是因缘,亦与种俱有,故与诸现行识,俱有依为例,新旧合者,释生长义。
《成唯識論述記》中說:「所以讓異熟種子以現行法作為存在的依托,以種子作為因緣依托,並以現行法與種子同時存在為例證。」這意思是說,異熟識中的種子,就是以第八識的現行活動作為存在的依托,能夠熏習前七轉識。對於種子來說,雖然現行法是因緣,但也與種子同時存在,因此可以與各種現行識同時存在的依托為例,新熏種子與本有種子相合,解釋了種子生長滋養的含義。
《论》:「俱有所依。」护法义简,取决定有境为主、为所依,简余非所依。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此即举果显因所依,若法虽杖托因缘起,而不能取自所缘者,果名有依,不名有所依。因缘望彼,但得为依,而非所依,何故如是,以《瑜伽论》唯心、心所,名有所依,余不名有所依。若不作斯义门简者,法有相滥。然《疏》云: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要集》云:此无相滥。此中既辨俱有依根,非前后故,自识不依他根而起,已极成故,故唯四义简法已尽。今谓不尔,虽知四义简法已周,论文不显,但且对前诸师异说,辨彼非所依,不显简他及于前后,明是自身。若以言俱有,即不须简非前后者,亦应云等无间,明前望后为等无间,何须复云前聚于后。下解开导,云于后生心、心所法,又本辨心、心法,何须说云谓有缘法?言心、心所岂非能缘。又如熏习,熏自极成,可须复简他身前后,故今疏意。心、心所法杖因托缘,皆得名依,既论说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亦是自识因他识生,何故不简?前后虽别,亦得名有,如前因果别时家,解《摄论》熏习,俱生俱灭,以前后法,同有生灭,云俱生俱灭。今前后心异遍计,故俱得名有,何故不简,不以同是有,要非前后是俱有依。又云:《枢要》云:前三各具四义。若尔,决定简法已尽,谓同境即显有境,根本即为主故,由此证知,余三无用。今谓此情不悟大意,何者本疏以论说俱有依?前明具义,后复云同境、不共、分别、染净、根本所依不同,此之五种于前义中为具、不具。若其不具,得为所依,何须前义?要具为依,即是前三各具四义,四义随有,即具前义,方是所依,由是身根望眼等四识,非彼五种,故非所依。《要集》云:今解身根为主义简者。今谓不尔,论文本意,为主一义。以王简臣,不简身根。若云虽有身根,四根若𨷂,四识不生,故知不依者不然,亦虽有第六,若无身根,身识不起,岂许身识不依第六?故不以主简别身根。又《枢要》言顺取所缘者,解同境根,若同境根亦具前义,不解有境义,不得妄难,故七依八,即不同境,故知不约顺取境义,说有境义。若顺、不顺皆有境故,智者当察。问:今解俱有依根,既以有境,简去种子,岂可种子非俱有依。若非是依,种应非根,便违圣说,眼等五根皆通种、现。答:论根通种、现,今护法辨依、所依别,现根用胜,名为所依,种根非胜,不说所依。若取种根,为俱有所依者,自种应是。今辨俱有所依,不依解根义,故不取种。
《成唯识论》中说:“俱有所依。”护法菩萨的义理简明,选取决定具有认识对象、作为主导、作为所依的条件,以排除其他不能作为所依的情况。使心识和心所能够把握各自的所缘对象,这就是通过结果来显示原因的所依。如果某个法虽然依靠因缘生起,却不能把握自己的所缘对象,那么结果只能说“有依”,而不能称为“有所依”。因缘对于它来说,只能算是“依”,而不是“所依”。为什么这样呢?因为《瑜伽师地论》说,只有心识和心所,可以称为“有所依”,其他的则不能称为“有所依”。如果不设立这样的义理标准来区分,各种法之间就会混淆不清。
然而,《述记》中说:根据义理来推断,有少许道理,即认为自身识作为依,并非以后者为前者的依,或以前者为后者的依,以及以他者为自身的依。《要集》说:这不会混淆。这里既然辨明的是俱有依根,并非前后相续的关系,自识不依靠他根而生起,这是已经明确成立的,所以只用四种义理来区分诸法就已经完备了。
现在认为并非如此。虽然知道四种义理区分诸法已经很周全,但论文中并未明确显示,只是针对前面各位法师的不同说法,辨析那些不是所依的情况,并未显示要排除他者以及前后关系,以表明是“自身”。如果认为说了“俱有”,就不需要再排除非前后关系的话,那么也应当说“等无间”,表明前念望后念是等无间缘,何必再说“前聚于后”呢?后面解释“开导”时,说“于后生心、心所法”,而且本来辨明的是心识和心所法,何必再说“谓有缘法”呢?说心识和心所,难道不是能缘吗?又如熏习,熏习自身已经明确成立,难道还需要再排除他身和前后关系吗?所以《述记》的意思是,心识和心所法依靠因缘,都可以称为“依”。既然论中说“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也是自识因他识而生,为什么不加以区分呢?前后虽然不同,也可以称为“有”,就像以前主张因果异时的论师,解释《摄大乘论》的熏习时,说“俱生俱灭”,因为前后法同样有生有灭,所以说是“俱生俱灭”。现在前后心识不同的遍计所执,所以都可以称为“有”,为什么不加以区分呢?不能因为同是“有”,就认为不需要排除前后关系才是俱有依。
又说:《枢要》说:前三种(指同境、分别、染净依)各自具备四种义理。如果是这样,那么“决定”这一条就已经把该排除的法排除干净了,因为“同境”就显示了“有境”,“根本”就是“为主”的缘故。由此可以证明,其余三条没有用处。现在认为这种看法没有领悟大意。为什么呢?本《述记》根据论中说的“俱有依”,前面说明具备的义理,后面又说同境依、不共依、分别依、染净依、根本所依这五种不同。这五种对于前面的义理来说,是具备还是不具足?如果它们不具足,却能作为所依,那何必需要前面的义理呢?必须要具足才能作为依,就是说前三种各自具备四种义理。四种义理随有,才具备前面的义理,才是所依。因此,身根对于眼等四识来说,不具备那五种,所以不是所依。
《要集》说:现在的解释是,身根被“为主”这一义理所排除。现在认为不对。论文的本意,“为主”这一义理,是用王来简别臣,并不是用来简别身根的。如果说虽然有身根,但四种根(眼耳鼻舌)如果缺失,四种识就不生起,所以知道不依身根,这也不对。同样,虽然有第六识,如果没有身根,身识也不生起,难道就承认身识不依第六识吗?所以不是用“为主”来简别身根。另外,《枢要》说“顺取所缘”,是解释同境根。如果同境根也具备前面的义理,就不解释“有境”义,不能胡乱责难。所以第七识依第八识,就不同境,因此知道不是根据顺不顺取境的意义来说“有境”义的。因为无论顺取境还是不顺取境,都有“境”。有智慧的人应当仔细考察。
问:现在解释俱有依根,既然用“有境”排除了种子,难道种子就不是俱有依吗?如果不是依,种子就应该不是根,这就违背了圣教所说:眼等五根都通种子和现行。 答:论中说根通种子和现行,现在护法菩萨辨别“依”和“所依”的差别。现行根作用殊胜,称为“所依”;种子根作用不殊胜,不说是“所依”。如果取种子根作为俱有所依,那么自己的种子也应该是。现在辨明的是俱有所依,不是解释“根”的全部含义,所以不取种子。
问: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识,缘境变相,为亲所缘。眼等五根为照相分?为照本质?若照本质,即不同境,质、相异故。若照相分,本质何遮而不能照?答:今二解:一云,双照,俱色境故,无法遮故;一云,照相分,云同分根,能照境故,隔自识相,故不照质。问:如隔瑠璃等,尚能见外,自识相分,有说非碍,何故能遮?答:势分力隔,不以相碍,前解为胜。问:五识变相,为依托质,为不离见,若依托质,应离识取。若不离见,何成离合知,识皆与根不即离故。答:虽依托质,不离见分,俱悉无过,以能缘见不可说云在此非彼处,以无形碍故。若尔,如何名离合取。答:以五色根望本质说,不约相分,故成离合,不离识缘。问:五识何为以第六识为分别根?答:《瑜伽》五十五云:由三缘故,谓极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依资养故。言明了取者:意虽由五,而得明了,五亦由六,能明了取,若无意识,五不起故。于彼作意者:由欲得缘彼境界故,即同缘义。依资养者:谓由意识资养,眼等识方得起故,即引发义。
问:这里说的“同境根”,就是指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感官(五根)。现在有个疑问:眼识等前五识,在认知外境时会变现出“相分”(所缘的影像),这个“相分”是它们直接认知的对象(亲所缘缘)。那么,眼等五根所感知的,是“相分”这个影像呢,还是“本质”(外境本身)?如果它们感知的是“本质”,那就不能算作“同境”了,因为“本质”和“相分”是不同的。如果它们感知的是“相分”,那又是什么阻碍了它们去感知“本质”呢?
答:对此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五根能同时感知两者(双照),因为“本质”和“相分”都属于色境,没有法理能阻碍这种感知。 第二种解释是:五根感知的是“相分”。之所以说它们是“同分根”,就是因为它们能感知境相。由于被自己识所变现的“相分”所阻隔,所以无法直接感知外境的“本质”。
问:就像隔着琉璃等透明物,尚且能看到外面的东西。而自己识变现的“相分”,有说法认为它并非实在的障碍物,那它怎么能阻隔对“本质”的感知呢? 答:这是一种“势分力”的阻隔,不是靠物质性的障碍。相比之下,前一种解释(双照)更为优胜。
问:前五识所变现的“相分”,是依托于外境的“本质”而产生的,还是说它不能脱离“见分”(能缘的心识)而独立存在?如果它是依托“本质”而生,那么对它的认知就应该可以脱离心识(离识取境)。如果它不能脱离“见分”而存在,那又怎么解释我们能认知到事物有分合、远近(离合知)的现象呢?因为所有的识和根,关系都不是绝对同一,也不是绝对分离的。 答:虽然“相分”是依托外境“本质”而生,但它本身并不脱离“见分”,这两种说法都没有错。因为作为能缘的“见分”,不能说它只在这里不在那里,它是没有形质障碍的。既然如此,又怎么解释“离合知”呢? 答:这是从五种色根(感官)相对于外境“本质”的关系上来说的,不是针对“相分”来说的。所以能成立事物有分合、远近的认知,但这并不等于认知可以脱离心识本身(不離識緣)。
问:为什么说前五识要以第六意识作为“分别
但说五识依五根者,由二义故:言相顺者,一近相顺,即近所依;二相资相顺,五根有漏,五识亦有漏,五根无漏,五识亦无漏故。
之所以说前五识依赖五种感官,是基于两层含义:所谓相互协调,第一是指近距离的协调,即直接依托的对象;第二是指相互支持的协调,五种感官若有局限,前五识也同样有局限,五种感官若达到圆满清净,前五识也同样达到圆满清净。
后开导依,本疏三师:第一难陀等,《瑜伽》第三云: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从此无间,或时散乱,或耳识生,或五识身中,随一识生。此师准文,不许五识俱生,亦无二刹那续,亦非更互生,若前、若后必意识起,是故五识必用第六为开导依。
关于开导依,本疏中记载了三位法师的观点:第一位是难陀法师等人,依据《瑜伽师地论》第三卷所说:五识不可能在同一刹那中同时生起,也不能前后无间断地交替生起。当一个刹那中有五识生起之后,紧接着必定会有意识生起;意识生起之后,接下来可能是散乱心,也可能是耳识生起,或是五识中任何一识生起。根据这位法师对经文的理解,不承认五识能够同时生起,也不认为它们能连续两刹那相续,更不是交替而生——五识无论在前在后,都必须有意识随之生起。因此,五识必定要以第六意识作为开导依。
第二安惠等,第三护法等。西明云:第二净月,安惠师许三位无末那故。《要集》亦云:定非安惠。《论》云:「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识为开导依。」彼许三位无末那故,则不得言相应末那。今谓不尔,准何得知是净月义,既自不识梵本,又非翻译之人,若是安惠,前难如何?答:准本疏释云: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识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实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违经。初地、初心第七识俱平等性智等,如疏具释。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疏外又解,前难陀师云:第六意识自相续故,亦总用。前六转识内,随何为开导依,第七、八识,虽自相续,见道初转,由第六引,应用第六为开导依,就彼宗难,正彼义故,不依自宗,疏主既亲承梵本,翻此论文,岂肯郑重为斯错判。今又助解,言安惠等许净第七,即是余师,余文即通安惠及余,述正文中云:第七末那用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染相续位自类为依,无漏间断,既有第六,即为开导,灭定位出,应云用第八为开导依,略而不言。
第二是安慧等人的观点,第三是护法等人的观点。西明法师说:第二净月论师,因为安慧论师承认三位中没有末那识。《要集》也说:这一定不是安慧的主张。《成唯识论》说:“与平等性智相应的末那识,最初生起时,必须由第六意识作为开导依。”如果安慧认为三位中没有末那识,就不能说“相应末那”。现在认为并非如此,根据什么知道这是净月论师的观点呢?既然自己不懂梵文原典,又不是翻译的人,如果这是安慧的主张,前面的质疑怎么解释呢?回答:根据窥基大师《述记》的解释:这说明“末那”这个名称也通于无漏位,虽然是由六识转得,末那可以称为第七识,但实际上已不是原来的第七识,因为它不再有染污,否则就违背经典。初地初心,第七识与平等性智相应等,如《述记》详细解释。另外,下面第五卷中,也有这个解释。除了《述记》的解释,还有一种解法:前面难陀论师说:第六意识由于自相续的缘故,也可以总括用前六转识中任何一识作为开导依。第七、八识虽然也是自相续,但在见道初转时,由于是第六意识引生,应当用第六意识作为开导依。这是就他宗的观点来问难,正是针对他的主张,不是依据自宗。疏主窥基大师既然亲受梵本,翻译这部论文,怎会郑重其事地作出这样错误的判断?现在再补充解释:说安慧等人承认清净的第七识,指的是其他论师,其他文字则通指安慧及其他论师。在论述正文中说:第七末那识用前念自类识,或第六识作为开导依。在染污相续位,以自类为依;在无漏位有间断,既然有第六意识,就以此作为开导。灭尽定位出定时,应该说用第八识作为开导依,这里省略没有说。
第二师文中有二:初纵;后夺。初中有三:一云,未自在位,可如所说;二、遇境位,谓卒尔遇境位,可如所说;三、遇非胜境位,可如所说,上一位字,贯于下二,次一遇字,通第二三。
第二家学说的论述分为两部分:先是让步承认,再是反驳否定。让步部分又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说,在修行尚未达到自在无碍的阶段,确实可以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理解;第二层说,在突然遭遇外境的时刻,也就是仓促面对境界的时候,也可以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理解;第三层说,在遇到并非强烈境界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理解。上面“位”这个字,贯通到下面第二、第三两层意思;接下来“遇”这个字,则同时适用于第二和第三两种情况。
若自在位下,夺翻前三位。言自在位者,夺初位。此师意云:谓互用位多恒缘境。此意破前六尘境,至识不并生,以即刹那,而便落谢。互用之位,如眼识起,虽有余境,亦能缘之。何假余识,而眼识间断耶?问:护法等师,何性界心得出灭定?答:广惠声闻、自在菩萨,随何界地,方便善心,若依自地亦通生得,未遍超者,随其所应。或依他地,方便善心。若全未超,但依自地方便心出,依方便入故。
在自在位以下,是推翻前面三种情况的说法。所谓“自在位”,是指推翻第一种情况。这位论师的意思是:在六根互用的境界中,心识大多能恒常缘取外境。此处是为了破除“前六识所缘的六尘境,在到达识时不能同时生起,因为刹那生灭,随即就消失”的观点。在互用的境界中,比如眼识生起时,即使有其他尘境现前,也能缘取它们。何必还要依赖其他识,而使眼识的相续中断呢? 有人问:护法等论师认为,具备何种性质、属于何界、何种心识,才能从灭尽定中出定? 回答说:像广慧声闻、自在菩萨这样的圣者,无论他们处于哪一界地,都可以依靠加行善心出定;如果依止自地,也可以通于生得善心。对于那些尚未完全超越三界、还未能自在转依的修行者,则根据他们相应的情况,有时依止他地的加行善心出定。如果是完全没有超越的修行者
《论》:「又异熟心依染污意」等者,何故无性两释:一云,即第六识为染污依:第二同世亲,所谓末那。何故二别?答:两论不违,此有二义:一、恒相续;二、缘内外起,增上爱故。无性即据通缘内外,起染污故。不言第七,世亲即据恒相续识,常起染污,非无第六,以非恒故,隐而不说。无性菩萨据续生时,非无第七,以不外缘,故亦不说。然今此师,所说染意,或同世亲,或同无性,或可染意,依第七说。相应悲愿,即第六识,以此为证。证诚第八,用第六、七为开导依,以因大悲依第六故,染复第六,不证第七。或此师意且据凡夫一分而说,初受生识,以染污意,方得受生,即中蕴末心,除转轮王必起贪、嗔,方得受生,相应悲愿,即是二智。
《成唯识论》中说:“另外,异熟心依靠染污意”等语句,为何无性菩萨提出两种解释:第一种说,就是第六识作为染污的所依;第二种则和世亲菩萨相同,指的是末那识。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呢?回答:这两种论述并不矛盾,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恒常相续;二、缘于内外境界生起,是增强贪爱的缘故。无性菩萨是依据(第六识)普遍缘取内外境界,生起染污这一点来说的。没有提及第七识,而世亲菩萨则是依据恒常相续的识,它持续生起染污,并非没有第六识(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不恒常,所以隐去不说。无性菩萨是依据续接生命(投生)的特定阶段来说的,并非没有第七识(的作用),只是因为它不向外缘取,所以也没有提及。然而现在这位论师所说的“染污意”,可能同于世亲菩萨,也可能同于无性菩萨,或者说,染污意是依据第七识来论述的。与之相应的悲心和愿力,则属于第六识,以此作为证明。这证实了第八识,是以第六识和第七识作为其“开导依”(引导其生起的所依),因为大悲是依托第六识的缘故,染污又依托第六识,所以不证明第七识(是染污的直接所依)。或者,这位论师的意思暂且是依据凡夫的一部分情况来说的,最初受生(投胎)的识,必须依靠染污意,才能完成受生过程,也就是中阴身阶段的最后一念心,除了转轮圣王,必定会生起贪、嗔,才能受生,与之相应的悲心和愿力,就是(圣者的)两种智慧。
《论》:「若增盛境」等。西明云:此有一句,境胜心非胜,谓率尔心。此中应有等流心、境俱胜,已摄在前等流心中。今谓不然,证五相续,云遇胜境,理必相续,定非率尔。率尔之心,非多刹那故,若许率尔,自类相续。应引《瑜伽论》云:由率尔心,乃至相续而转,何故云决定心后等?前文已证等流翻前率尔。遇胜境下,翻前非胜境,不说唯率尔。前文且约泛尔等流心,即心胜境非胜,此约心境俱胜破。或可,前约心相续趣境破,此约境相续,胜逼心俱,令心相续。故二文别,今准此文,当后二心,故俱胜句摄。
《成唯识论》中说:“如果遇到特别强烈的境界”等等。西明法师解释说:这里有一类情况,境界强盛而心识不强盛,指的是最初接触境界的“率尔心”。其实这里还应该有“等流心”——心和境界都强盛的情况,但已经包含在前面讨论等流心的部分了。我认为不是这样。论证五识相续生起时,说到“遇到强盛境界”,按道理必然会使心识相续,肯定不是率尔心。因为率尔心本身,不是由很多刹那构成的。如果允许率尔心自己一类相续下去,就应该引用《瑜伽师地论》的说法:由率尔心,乃至相续而转,为什么又说在“决定心”之后才相续呢?前面的文字已经论证了等流心是相对于前面的率尔心而言的。“遇到强盛境界”以下,是相对于前面“非强盛境界”来说的,并没有说只针对率尔心。前文是暂且依据一般的等流心来说,即心识强盛而境界不强盛;这里则是针对心和境界都强盛的情况来辨析。或者也可以说,前文是依据心识相续趋向境界来辨析,这里则是依据境界相续,以其强盛之力逼迫心识,使心识与之俱起而相续。所以两段文字各有侧重。现在根据这里的文字,应当属于后二种心(等流心等),所以
问:戏忘、愤恚定是何天?答:本疏释云:欲四空天,非下二天。西明云:通六天。《要集》断云:此说近理,以《婆沙》说在下二天,大小虽殊,俱得为证。今谓不尔,四句自体,若不约定人、处而说,但据逢缘,可通六欲。若约定人、处,即本疏为正。然准道理据定人、处。不尔,但应人为他害,即非自害,若有自害,即非他害,何要戏忘、意、愤恚天及羯剌蓝位?又戏、愤天既属帝释,岂与非天共战之时,不为彼害。若为彼害,此即不定,即应佛使等,有自他害,俱不定故,即有杂乱,据无杂乱,大乘约定,即本疏正。无相乱失,及不定过,又《出曜》论云四空天。
问:戏忘天和愤恚天具体属于哪一重天界?
答:本疏解释为:属于欲界四空天,不属于下面的二天。西明法师说:可以通于六欲天。《要集》判断说:这种说法比较合理,因为《婆沙论》说在下二天,虽然大小乘说法不同,但都可以作为依据。
现在我认为并非如此。四句自体(指自害、他害、俱害、俱不害这四种情况),如果不限定于特定的人、处所说,只是根据遇到缘的情况,那么可以通于六欲天。如果限定于特定的人、处来说,那么本疏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根据道理,应该限定于特定的人、处。
否则,如果只是人被他者伤害,就不算自害;如果有自害,就不算他害。那为什么一定要提到戏忘天、意愤恚天以及羯剌蓝位(胎儿初期)呢?再者,戏忘天和愤恚天既然属于帝释天管辖,难道与非天(阿修罗)交战时,不会被对方伤害吗?如果被对方伤害,这就属于不定情况,那么像佛使等事例,就会出现自害、他害都不确定的情况,从而导致杂乱。为了避免杂乱,大乘佛教限定于特定情况,所以本疏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样就没有相互混乱的过失,也没有不确定的过错。
另外,《出曜论》也说是四空天。
《論》:「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已上論文),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等無間,奪彼前後為因緣義。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又經部師不說唯色名為心法,等無間緣。此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緣定故,釋文如疏。
《成唯识论》中说:“然而《摄大乘论》提到:色法也可能具有等无间缘,这是一种‘先纵后夺’的说法。”这是解释《摄大乘论》第三卷的内容。其中说:经部派的学者持有这样的主张,认为色法和心法可以无间隔地相续生起。也就是说,一切色法、心法前后依次接连不断地产生,这些就是诸法的种子——即一切有为法能够生起的因性。他们主张:从前一刹那的色法,到后一刹那的色法,是无间断地生起的;从前一刹那的心法,到后一刹那的心法及其相应的心所法,也是无间断地生起的(以上是《成唯识论》的原文)。在驳斥了这种观点之后,下文总结说:只应当承认色法可以有等无间缘和增上缘,而不具有因缘。这里引用的文字,是指先姑且承认经部师所说的等无间缘存在,再驳斥他们关于前后刹那互为因缘的观点。既然如此,为什么《摄大乘论》第一卷又说:而且经部师并不认为只有色法才称为心法,因为(色法)没有等无间缘。而心法和心所法必定具备四种缘。相关的解释在《述记》中已有说明。
论: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者。问:心、心所法多少起而得说为缘?何妨诸识多少生,亦复得为缘?质云:诸识前后多少起,相望得成缘,色法多少生前后,亦成无间缘?彼复质云:诸识多少起,例同色不成缘,汝诸心所多少生,亦应同色不成缘?解云:心、心所法和合似一,共辨一事得互为缘,诸识不然,何得互为缘。
论中说到:所以相互之间能够作为等无间缘。提问:心法和心所法,无论多少同时生起,都能说互为缘吗?那为何诸识无论多少同时生起,就不能互为缘呢?有人反问:诸识前后多少生起,相互比较可以成为缘;那色法无论多少前后生起,岂不也能成为无间缘?对方又反问:诸识多少同时生起,照例应和色法一样不能成缘;那你们所说的心所法多少同时生起,也应该和色法一样不能成缘吧?解答说:心法和心所法和合起来如同一体,共同完成一件事,所以能够互为缘;但诸识并非如此,怎能互为缘呢。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问:心所望王不开导,心所非所依,心王、心所既导生,何妨心所亦成依?解云:等无间缘义相引,心所可成缘,开导据胜能,非主不成开导依。
然而各种心所并非开导的依凭。 问:心所相对于心王不具备开导作用,心所不能作为所依;但心王与心所既然能相互引导生起,为何不能认为心所也能成为依凭呢? 解释:等无间缘的义理在于相互牵引,心所可以成为缘的条件;但开导着重于主导能力,心所并非主体,因此不能成为开导的依凭。
《疏》云:「如《摄论》第一云:一法未达未遍知。」者,此引《摄论》云:佛不为小乘说阿赖耶识,外人即引经文为难。若尔,何故经中世尊云:我不说一法未达未遍知,而能永断一切烦恼,成阿罗汉。我唯说言,一切法已达已遍知,方能断惑,成阿罗汉。言达无间道,遍知解脱道。此难意云:若不为说阿赖耶识,岂得云:于一切法已达遍知,无性为释:此佛密意说不断烦恼,以别相声说总相处,非诸烦恼,有各别断,或取共相无常等行故,不为说阿赖耶识。此意以别相名,意诠生空总相义处,方能断惑。惑共相无常行,非缘别别色等之智,而能断惑。故言一法未达遍知者,别相之声,说总相智而能断惑,非一一法皆达知尽,方能断惑,故不为说阿赖耶识。今《瑜伽》文,亦复如是,意说前各自别识,为后各自别识,等无间缘故。于总处说,若彼六识为此六识等。此是别意言声,于总处转故。又此言总意别有三:一会前第三云:若此识无间诸识决定生者,若此识及诸识,皆是总语,意说各别八识,举此总声。非谓诸识,许互为缘。一云,解第三意,别说后识定生,简无学最后心,然举于总诸识生声;一云,会前又此六识,为彼六识,意欲别说,各自六识,举彼总声意目别六。非此六言总含八识,云言总意别。何者五十二初举诸心、心所无间后诸心、心所生,通诠八识,重复言此六彼六,据三乘通说,故不通八。
《成唯識論了義燈》的注疏中说: “正如《摄大乘论》第一品所说:‘一法未达未遍知。’” 这里引用《摄大乘论》的内容:佛不向小乘行者解说阿赖耶识,外人便引用经文提出质疑。如果是这样,为什么经中世尊曾说:我不认为有一种法未被通达、未被完全了知,就能永远断除一切烦恼,成就阿罗汉果。我只说,一切法都已通达、都已完全了知,才能断除烦恼,成就阿罗汉。这里“达”指无间道,“遍知”指解脱道。 这个质疑的意思是:如果不为小乘解说阿赖耶识,怎么能说“于一切法已通达、已遍知”呢?无性菩萨解释:这是佛的密意说法,并非指不断烦恼,而是以个别相的名称来说总相的道理,并非各种烦恼需要各自分别断除,或是取共相的无常等观行,因此不为之解说阿赖耶识。 这层意思是以“别相”的名称,意谓须通达生空的总相义理,才能断惑。烦恼是共相的无常行,不是缘于个别色法等差别相的智慧所能断除的。所以说“一法未达未遍知”,是以个别相的名称,指总相的智慧能断惑,并非要一一法全都通达了知才能断惑,因此不为之解说阿赖耶识。 现在《瑜伽师地论》这段文字,也是同样的道理,意思是说前一个别的识,为后一个别的识作等无间缘。这是在总相处来说,比如“那六识为此六识”等。这是以个别意义的言语,在总相处转用。 另外,这里“总说”而“意别”有三层含义: 一是会通前文第三处所说:“若此识无间诸识决定生”,这里的“此识”与“诸识”都是总称,意思是说各别的八识,举出这个总称,并非允许诸识互相为缘。 二是解释第三处的意思,是分别说后识决定生起,排除无学位的最后心,然而举出“诸识生”这个总称。 三是会通前文又说“此六识为彼六识”,本意是要分别说各自的六识,举出“彼”这个总称来指代个别的六识,并非“此六”这个词总括八识,所以说“言总意别”。 为什么五十二卷初说“诸心、心所无间后诸心、心所生”时,通指八识,而这里重复说“此六彼六”?因为这是依据三乘共通的说法,所以不涉及八识。
《论》:为显此识依缘同故,有二解:一云,依是不共依,缘是因缘依。以总聚言,不须分别种之与现,种不离识,自体分故,云依、缘同。又解,以总聚言缘第八识,因缘、增上,种、现虽殊,总不离第八,但不说等无间,非所缘故,此据染说。若无漏位,亦缘无间识;二云,依所依,缘即所缘,以因缘、增上,俱名为依,缘即所缘。即下许第八自体及种子,如次计为我,及我所师义。
《成唯識論》中說:為了說明第八識的依和緣是相同的,有兩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是:依是指不共依(即根本依),緣是指因緣依。從總體上說,不必區分種子或現行(現行識),因為種子不離識,屬於識的自體分,所以說依和緣相同。另外一種解釋是:從總體上說,緣第八識時,無論是因緣還是增上緣,種子與現行雖然不同,但總體都不離第八識。這裡沒有提到等無間緣,因為等無間緣不是所緣的對象——這是從染污位的角度來說的。如果是無漏位,第八識也能緣等無間識。
第二種解釋是:依是指所依,緣就是指所緣。因為因緣和增上緣,都可以稱為依;而緣特指所緣。這對應下文所認可的觀點:第八識的自體以及它的種子,依次被某些論師執著為“我
又前二依有胜用故,所以偏说。非谓为显依、缘同故,以且解依彼转,未解缘彼转故。然《要集》云:或可初释,唯俱有依,后释通二。今谓不尔,若初但一,何故《论》云:俱显前二。故说有余。
再者,前两种依(因缘依、等无间依)具有殊胜的作用,所以特别加以说明。这并不是为了显示“依”与“缘”的含义相同,而是因为先解释了“依彼而转”,还未解释“缘彼而转”。然而《要集》中提出:或许第一种解释仅指俱有依,后一种解释则同时涵盖两种依。现在认为并非如此——如果第一种解释只指一种依,为什么《论》中说“同时显示前两种依”呢?可见另有深意。
《论》释缘彼。问:难陀师计七依本识,亦缘彼相应,何名依彼、缘彼?答:据执为我名依缘彼,火辨、安惠,并准此释。
《成唯识论》解释“缘彼”这一概念。有人问:难陀论师主张第七识以第八识为根本依托,同时也缘取第八识的相应心所,那为什么还称为“依彼、缘彼”呢?回答是:这是根据第七识执着第八识为“自我”这一角度,而说它“依彼、缘彼”。火辨论师和安慧论师的见解,也都依照这个原则来解释。
问:火辨何故不执自体以为我见?答:见分作用故执我,自证沈隐,故不执之。
问:火辨为何不把自体的认识当作自我执着? 答:因为见分有分别作用,所以会执着自我;而自证分作用深隐,因此不产生执着。
安惠破火辨中,有三番问答:初约定,次变、不变时,后约凡夫厌色生上,不变色难,不同圣者,生上变色。
安惠在批驳火辨的观点时,提出了三个回合的问答:第一是从禅定的角度来讨论,其次是关于变化与不变的时候,最后是针对凡夫厌恶色界而往生上界时,色身不发生变化这一难题,这与圣者往生上界时色身会变化的情况不同。
问:护法正义七缘八为我,自证缘见,作何行相?答:不同见分,自证思量见分之时,不作内外我、非我解,但冥证见体,亦如邪见缘外之时,见之自证缘见之时,但证见体,不同邪见。
问:按照护法论师的正统观点,第七识以第八识为所缘的对象,自证分缘见分时,呈现出怎样的状态呢?
答:这与见分不同。自证分在觉察见分活动时,并不产生“这是内在自我”或“这不是自我”之类的分别,只是自然地、直接地体认见分的自体。好比邪见缘取外境时,其自证分在缘取邪见见分时,也只是体认证知活动本身,并不像邪见见分那样对外境产生颠倒执着。
问:论无一心中有断、常见故,我、我所执,不俱起者,何故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等起我、我所见耶?答:二十句等,虽同依色蕴等,不是同时,前后别起,故即无妨。问:断、常依惠立,二见不并生,二执一惠生,两执不并起。答:断、常境别,二执境同。
问:既然论中说一个念头里不会同时存在断见和常见,那么执着于自我和属于我的东西,也不会同时生起。但为什么在分析行为是依靠五蕴而生起时,却不分别说明自我执着和属于我的执着是从何处、因何而生起的呢? 答:像二十种我见那样的执着,虽然同样是依据色蕴等五蕴而生起,但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它们是前后分别生起的,所以这并不矛盾。 问:断见和常见是依据不同的智慧(或见解)而建立的,这两种见解不能同时产生;而自我执着和属于我的执着,如果是由同一种智慧(或见解)生起的,那么这两种执着也应该不能同时生起才对。 答:断见和常见所针对的对象(境)是不同的,而自我执着和属于我的执着所针对的对象(境)是相同的。
思量为性相。问:既恒思量,所执我相,与我见何别?俱作我解故,复何不名我见?答:我见推求,并作我解。此作我解,而不推求,故不名我见。 问:何以得知心作我解?答:准心所知,既云:我爱、我慢等,当尔彼爱等,若不作我解,贪爱于何?又亦不应名我爱等。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若尔,心王应取别相。答:不尔。即此我境,是总相故。领纳属于顺益己相,而贪爱等方为别相,论说唯言故。问:我、无我等是其差别,何名总相?答:准诸法自性差别,名非总相可尔,今心王所取总相,心所所取别相,与彼有别,于彼自性差别之上,各有总相、别相故。不尔,王、所境应差别,故知我者,即是境之总相,于我之上可意、不可意等,方是别相。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别相。《辨中边论》云:心王亦能取总、别相。今捡彼论第一云:唯能了境,总相名心。亦了差别,名为受等,准此心王不取别相。此论第五,亦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不言了别事之别相。问:心王既作我解,即是我执,云何第八卷护法正义,云执我法者,必是惠故,不说所余。答:心虽作我相,而不执之,执者是惠故。又释云:彼据胜说,及根本说,此据相从,必由于惠方能起执,非于此聚而无有惠,可起执者故,言必是惠故,不障相应,亦有二执。问:贪等皆有执者,疑有执不?答:执必见俱,疑非见并,又执必决,疑不决故,疑不是执。问:如思相应业之眷属,亦立业名。与见、相应见之眷属,何不名见?答:业是造作义。俱能造作未来果,及所造事业,故俱名业。见者推求,相应非推求故不名见。又释克性即非,相从亦见,如似智惠相从俱名智惠故。问:执我是惠能,同聚俱执我,推求是惠用,相应亦推求。答:推求是见,余法不推求,执者坚取义,同聚俱执我。问:既恒审思量与思何别?答:通、别有异,此但思我,彼思一切。问:未转可尔,已转如何?已转通缘一切法故。答:亦总、别缘,胜劣有异。王取总相胜,所取别相胜。不尔,果位王、所二种,俱能遍缘,如何取别?然第五云:心王取总相,心所通总、别。且据因说,若在果位。王、所俱能缘一切法,取总、别相,但胜劣异。西明云:何故释《名门》但解末那,三性门中,即解心所。解云:理实于诸门中,皆有二义,影略互显。今谓有余,若言诸门皆有二义,释王有覆性,所亦性同,于余门中,若皆如是者,心王四惑俱,岂我见等,亦四惑俱耶?故思为性相者,但解于王,心所不尔,设心所思。个思量,所余心所非恒思量,又思虽有思量之义,不以思量释思性相。然辨三性门中,解心所者,以彼心所有贪、慢等,不知不善为有覆性,王由相应得成三性,所由所依是有覆故双问答。至下更释,此问本意自释第二变,不解心所,不可门门皆相影显。
“思量”是它的性质和表现。有人问:既然它一直不断地思量,所执着的自我相状,和我见有什么分别呢?两者都产生“我”的理解啊,又为什么不称作“我见”呢?回答是:我见是经过推究、寻求而产生的,并且形成“我”的理解。这个(末那识)虽然也产生“我”的理解,但并不进行推究、寻求,所以不叫“我见”。 问:凭什么能知道心王(末那识)也产生“我”的理解呢? 答:根据心所(心理活动)所知道的情况来看,既然说“我爱”、“我慢”等等,那么那些爱、慢等心所,如果不是先有“我”的理解,又去贪爱什么呢?同时也不应该叫做“我爱”等了。由此可以推知,心王(末那识)也产生“我”的理解。 如果这样,心王是不是也执着于别的、具体的相状呢? 答:不是的。这个“我”的境界,就是一个总的相状。感受、领纳那些对自己顺心、有益的东西,而贪爱等等才是具体的、别的相状,因为论典里用了“唯”这个字(强调心王只取总相)。 问:“我”和“无我”是不同(差别)的相状,怎么能叫总的相状呢? 答:如果按照一切事物各有其自性和差别相来说,名称确实不是总的相状,这可以理解。但现在说的是心王所执着的是总的相状,心所执着的是别的、具体的相状,这和前面说的(法之自性差别)是不同的,因为在那(心王、心所)各自的自性和差别相之上,又各有总的相状和别的相状。如果不是这样,心王和心所认识的对象就应该完全不同了。所以要知道,这个“我”,就是认识对象的总相,在这个“我”之上,那些可意的、不可意的等等,才是别的相状。 另外还有一种解释说:心王也执着别的、具体的相状。《辨中边论》说:心王也能认识总的和别的相状。但现在查考那部论的第一卷说:只能认识境界总相的就叫“心”。也能认识差别相的,就叫“受”等心所。根据这个,心王并不执着别的相状。本论(《成唯识论》)第五卷也说,识能够了别事物的总相,没有说了别事物的别相。 问:心王既然产生“我”的理解,那就是我执了,为什么本论第八卷护法论师的正统观点说,执着“我”、“法”的,一定是慧心所的缘故,没有说到其他心王心所呢? 答:心王虽然显现“我”的相状,但并不去执着它,执着它的是慧心所的缘故。 又一种解释说:那是根据主要作用来说的,以及根据根本原因来说的;这里(说末那识思量我)是根据伴随的现象来说的。必定是由于慧心所才能生起执着,并非在这个心识聚合体中没有慧心所,就能生起执着的,所以说“一定是慧的缘故”,这并不妨碍与慧相应的心王和其他心所,也连带具有二执(我执、法执)。 问:贪等心所都有执着,疑心所有执着吗? 答:执着必定与“见”(错误见解)同时生起,疑并不与“见”同时生起;再者,执着一定是确定的,疑是不确定的,所以疑不是执着。 问:比如与“思”心所相应的其他心所,是“业”的眷属,也安立“业”的名称。那么与“见”相应的其他心所,是“见”的眷属,为什么不叫“见”呢? 答:“业”是造作的意思。与思相应的都能造作未来的果报,以及所造作的事业,所以都叫“业”。“见”是推求、思索的意思,与见相应的其他心所并不推求,所以不叫“见”。 又一种解释从严格的性质上说就不是,但从伴随、连带的角度说也可以是“见”。就好比智慧,从连带的角度,与它相应的也可以都称为智慧。 问:执着“我”是慧的功能,同一聚中的(心王心所)都共同执着“我”;推求是慧的作用,与慧相应的(心王心所)也应该都推求啊? 答:推求是“见”特有的,其他法不推求;执着是坚固地抓取的意思,所以同一聚中的可以都执着“我”。 问:既然它(末那识)恒常、审慎地思量,这和“思”心所有什么区别? 答:有普遍和特定的区别。这个(末那识)只思量“我”,那个(思心所)思量一切事物。 问:没有转依(成佛前)时这样说还可以,已经转依(成佛后)了怎么样呢?已经转依后能普遍缘取一切法了。 答:也有缘取总相和别相、优胜和低劣的差异。心王缘取总相优胜,心所缘取别相优胜。如果不是这样,在佛果位,心王和心所两种,都能普遍缘取一切法,如何区分缘取别相呢?然而第五卷说:心王缘取总相,心所则通于缘取总相和别相。这只是根据因位(修行位)来说的。如果在果位(佛位),心王和心所都能缘取一切法,缘取总相和别相,只是优胜和低劣有差异。 西明寺(的学说)提出:为什么在解释《名门》(名称这一部分)时只解释末那识,而在《三性门》(善、恶、无记三性部分)中,就解释心所了呢? 解释说:道理上,在各个部分(诸门)中,其实都有(心王和心所)两方面的含义,只是有的明显说,有的隐含说,互相补充显示。 现在认为这种说法还有余地。如果说各个部分都有两方面含义,解释心王是有覆无记性,心所也是性质相同,那么在其余部分中,如果都这样对应的话,心王与四种根本烦恼(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同时生起,难道我见等心所,也与四种烦恼同时生起吗?所以,“思量为性相”这句话,只是解释心王(末那识),心所不是这样。即使心所中的“思
问:言四惑俱我痴、我见,如论自辨,爱有四种,慢七、九种,是何爱、慢?答:是总爱,以缘我故非余行相,七慢之中是我慢摄,我慢恒起,非九慢类。
问:说到四种烦恼共同存在的我痴、我见,正如论中自己说明的那样,爱有四种,慢有七种或九种,这里指的是哪一种爱和慢呢?
答:这是总体的爱,因为它以自我为对象,而不是其他的心理活动。在七种慢之中,它属于“我慢”的范围。我慢是持续生起的,不属于九种慢的类别。
《论》:「及余触等俱」,有二师释:初师二解,一四惑余,一无覆性余。若尔,后言有覆性摄,岂不重耶?答:此师解余有其二义:一、遮;二、表。今取遮义,五遍行法前与八俱,亦与七俱,恐同于前,是无覆性,故余言遮,后言有覆摄者,是其表义,故无有过。
《成唯识论》中说“及余触等俱”,有两位论师的解释:第一位论师提出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四根本烦恼之外的其余烦恼,一种是指无覆无记性以外的其余心所。如果是这样,后面又说“属于有覆性所摄”,岂不是重复了吗?回答:这位论师解释“余”字有两层含义:一是遮除(否定),二是表示(肯定)。这里取遮除的含义——五种遍行心所前面已说与第八识相应,也与第七识相应,但恐怕有人误以为它们同前面一样,也是无覆无记性,所以用“余”字来遮除这种误解;后面说“属于有覆性所摄”,则是表示肯定的含义,因此并无过失。
简别境五中。问:此师第七何无欲耶?答:缘未遂境,可有欲生,此识缘我,恒遂无欲。难七缘境恒遂,不希未遂无欲俱,佛果所缘恒现前,无彼未合欲不起。答:佛果悲愿度众生,境界虽现欲无减,因中我法恒现取,无愿不希非欲并。又释如疏,余四准此。
在五种特定对象对应的心理活动中。问:按照这位论师的观点,第七识为什么没有“欲”这种心理作用呢?答:只有当心识面对尚未实现、尚未满足的境界时,才可能有“欲”生起。而这第七识(末那识)所攀缘的“自我”境界,是它恒常、直接把握的,已经满足,所以没有“欲”。 诘难:第七识缘取境界既然是恒常满足的,因不希求未满足之境而没有“欲”与之并存;那么,佛果位的智慧所缘境界也是恒常现前的,也应该因为没有未契合的境,而导致“欲”不生起才对。 回答:佛果位的大悲与宏愿是为了度化众生,虽然所缘境界已经现前,但救度众生的“欲”并不会减少。而在因位(凡夫或修行位)时,第七识对“我”和“法
问:此师何故七非随俱?答:此师意说,二十随惑。《杂集论》说皆假有故,依根本惑分位立之,此识俱惑恒无间断,无分位故不得并。又五十八云:诸随烦恼,皆是烦恼品类。若尔,何故决择五十五云: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是实物有;放逸是假有;余者论说,是世俗有耶?答:此师意说。假者有二:一、相待假;二、分位假。前无实体,分位假者,而是有体,云实有者,据分位说;云世俗者,通于假实,以相待、分位,俱名为假。问:实有假有理可易知?世俗有言,应须分别,唯识论等说沈、掉等,是别有体,如何《大论》云世俗有?答:言世俗有者,非谓假有,不同放逸,定是假故,不同无惭等,四依胜道理,别有体用,不名实有。此沈、掉等,皆他等流,别有体性,义非胜显,不名胜义有,非体假无名世俗有。
问:这位论师为什么认为七种随烦恼不能同时生起? 答:这位论师的意思是,二十种随烦恼在《杂集论》中都说它们是假有的,是依据根本烦恼的不同状态而安立的。而第八识相应的烦恼是恒常不间断的,没有变化的状态,所以不能同时并存。 另外,《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八卷说:一切随烦恼都属于烦恼的类别。 既然如此,为什么《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又说: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是实有的;放逸是假有的;其余的随烦恼,论中说是世俗有的呢? 答:这位论师认为,假有两种:一是相对假,二是状态假。相对假没有实在的体性,状态假则是有体性的。说“实有”是从状态的角度来说的;说“世俗有”则同时包含假有和实有,因为相对假和状态假都叫做假。
问:实有和假有的道理比较容易理解,但“世俗有”这个说法,就需要进一步分辨了。《唯识论》等说沉没、掉举等是有独立体性的,为什么《瑜伽师地论》却说它们是世俗有呢? 答:说“世俗有”,并不是说它们像放逸那样一定是假有的,也不像无惭等四种烦恼那样,依据殊胜的道理说有独立的体用,所以不称为实有。这些沉没、掉举等,都是其他烦恼的同类流注,有独立的体性,但在道理上不够殊胜显著,所以不称为胜义有;也并非体性虚假而无,所以称为世俗有。
问:论会违云:依二十二随烦恼说者,准《百法论》二十随惑,成于百法。《瑜伽论》中,惑说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应不唯百法。答:《大论》中据取别境及四不定,是染性者,烦恼等流,品类不同,说多少别,离彼二位,更无别法。《百法论》等,据其体性有差别者,但说百法,亦不相违。
问:论中为化解矛盾而说“依二十二种随烦恼来解说”时,参照《百法明门论》所列二十种随烦恼,构成百法体系。而《瑜伽师地论》中,烦恼有时说二十二种、有时二十四、二十六种,这似乎不应只限于百法。如何理解?
答:《瑜伽师地论》中,是依据那些属于染污性的别境心所与四种不定心所——它们与烦恼同类,皆由烦恼流衍而出,只是品类不同——因而数目有二十二、二十四等差别。若离开别境与不定这两类心所,并没有另外独立的法体。《百法明门论》等论典,则是从法体本身各有差别而立论,所以只说百法。二者并不矛盾。
《论》言要缘曾受境类者。有二说:一云,境类者。缘灭、道时但缘其名,名亦为境,此境是灭、道类;二云,境体之类,如缘苦、集,亲符其体,亦已曾受后复缘时,言缘境类,即前体类,余准此释。又云,名是名类,谓先闻缘,今复闻缘;二名是体之类,谓先见体,今复缘名;三体是体之类;四体是名之类。准前可解。
《成唯识论》说“要缘曾受境类”这句话,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境类”指的是在缘取灭谛、道谛时,只是缘取它们的名称,名称也是一种所缘的对象,这种对象属于灭谛、道谛的类别;第二种认为,“境类”指的是所缘对象本身的类别,比如缘取苦谛、集谛时,直接契合它们的实质,也是过去曾经领受过,后来再次缘取时,所说的“缘境类”就是指先前那种实质的类别,其余情况可以依照这个道理来理解。
又进一步分为四种情况:一、名称是名称的类别,指先前听闻过名称而缘取,现在再次听闻名称而缘取;二、名称是实质的类别,指先前见过实质,现在缘取名称;三、实质是实质的类别;四、实质是名称的类别。这些都可以参照前面的解释来理解。
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緣曾受境,及邪簡擇故,忘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緣現在,復非簡擇,起此忘念、不正知時,與無明俱不。若許俱者,忿等應嗔俱;若不俱者,應非遍染。答:義別說之。猶如見、惠,雖不相應,可得俱起,以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問:如緣曾境及邪簡擇起忘念等,依二法立,為一忘念等,為有二耶?答:疏有二解,後說為正。然《要集》云:有說兩說,皆違第六,故第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惠,唯癡上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立。即自問云:既二並起,為一?為異?答:謂攬二分假立一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癡相應故無有過。今謂此說,即是前明,何勞別說?本疏云:惑總依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攬二分假立一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此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說。說遍染故,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俱,與癡相應故無有失耶。又復彼說自有過失,何者彼云: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相用,無別故說為一。二十隨惑等,但說一故,據實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說事等約體說等,用望於體,不說相應,非他性故。若爾,不害、無嗔,二數應不相應。第六云:信等皆遍善心故。解云:但云遍善不言相應,亦不言俱,故無有過。今難彼云: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等。若用若體俱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有多並故。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應,亦不言俱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不俱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為一,名為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俱起。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染念、染惠。亦名忘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忘念及不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答:別境中忘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忘追憶故,隨中忘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問:若爾,前善心中,不能記憶曾所受境,應非忘念,以非染故?答:起善心時,雖有不能憶過去境,而於現境,能正念故。問:緣現可爾,緣過如何(思之)?若別境中惡惠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知不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惑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
问:护法的正确观点说:并非所有染污的心都缘于曾经体验过的境界,以及错误的判断,所以忘念、不正知是依据念、慧而建立的,它们并不遍及所有染心,而依据无明立即建立的则遍及所有染心。比如缘于现在境界,又不是在判断抉择时,生起这种忘念、不正知的时候,是否与无明同时存在呢?如果允许同时存在,那么忿怒等烦恼应该与嗔恚同时存在;如果不允许同时存在,那就不应该遍及所有染心。答:从不同意义上来说。就像见分与慧心所,虽然不相应,但可以同时生起,因为是他性相应,不是自性相应。问:比如缘于曾经境界以及错误判断而生起忘念等,是依据两种法建立的,那么是一个忘念等,还是有两个呢?答:注疏有两种解释,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然而《要集》中说:有一种说法认为两种说法都违背了第六识的道理,所以第六识说:染污的念、染污的慧,虽然不是与念、慧本身同时存在,但属于愚痴部分的,也可以相应,在广泛破斥之后,他们自己解释说:如果没有念、慧生起,就只在愚痴上建立。如果念、慧生起了,就与无明各自依据两种法建立。接着自己问:既然两者一起生起,是一个还是不同?答:说是综合两部分假立为一个法,包含两种意义。所以属于愚痴部分的意义,与念、慧相应;属于念、慧部分的意义,不与念、慧本身同时存在,而与愚痴相应,所以没有过失。现在认为这种说法,就是前面说明过的,何必另外再说呢?本来的注疏说:烦恼总体是依据慧、无明建立的一个不正知,不正知是假法,不能说有两个。现在说:综合两部分假立为一个法,难道不是前面已经说明的吗?本疏引用例子,比如放逸等是依据四种法建立的,不依据贪等烦恼分别来说两种相应,所以这个意思是放逸虽然依据贪建立,两者可以相应,是依据其他部分来说的。说遍及染心,以此类推不正知等,相应也是这样,何必再多说“所以愚痴部分的意义,与念、慧相应;念慧部分的意义,不与念慧本身同时存在,而与愚痴相应所以没有过失”呢?再者,那种说法本身也有过失,是什么呢?他们说:或者可以念、慧、无明各自分别建立一个,虽然有很多种相和作用,但没有差别所以说是一个。二十种随烦恼等,只说一个的缘故,根据实际有很多,随其作用建立为多,但体性并非多,所以说事物相同是依据体性说相同,作用相对于体性,不说相应,因为不是他性的缘故。如果是这样,不害、无嗔,这两种心所应该不相应。第六识说:信等心所都遍及善心。解释说:只说遍及善心,不说相应,也不说同时存在,所以没有过失。现在难问他们:既然说各自分别建立一个,就有很多放逸等。无论作用还是体性都是多法,怎么能说相同呢?又不是受、想等心所有多个并存。又说:不害、无嗔,那里只说遍及,不说相应,也不说同时存在,难道允许不害、无嗔前后分别生起,说不同时生起吗?所以依据虽然不同,选取各自功能,假立为一个,称为体性相同,不害、无嗔虽然不相应,但允许同时生起。问:比如像不把别境心所归入随烦恼中。别境中的染污念、染污慧。也叫忘念,以及不正知吗?如果不是这样,应该不是染污,因为是正念、正知的缘故;如果允许,也叫忘念及不正知的话,与随烦恼中的两种法有什么区别?答:别境中的忘念,是说对于过去曾经体验过的境界,忘记追忆的缘故;随烦恼中的忘念,只是忘失正念,不一定要忘记过去境界。问:如果是这样,前面善心生起时,不能记忆曾经体验过的境界,应该不是忘念,因为不是染污的缘故?答:生起善心时,虽然有可能不能忆起过去境界,但对于现在境界,能够正念的缘故。问:缘现在境界可以这样说,缘过去境界如何(思考一下)?如果别境中的恶慧必定是错误判断,随烦恼中的恶慧是能令慧成为恶,就是让知不正,不一定要错误判断。另外,假、实不同,有无体性差别,随烦恼只有作用,而没有另外的自体,别境有另外的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