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九第十)
基撰
业九门中,第五、业门,不说士用果者,离三果外,无别增相故。 与异熟果中,唯言「于那落迦受异熟果」,《对法》第七及《因果经》云:于傍生、饿鬼、那落迦受异熟者,彼据下、中、上三品杀业所受异熟;此唯据上品,唯言地狱。又此举一,彼具言之,亦不相违。
在关于业的九个部分中,第五个“业门”没有提到士用果,是因为除了其他三种果之外,并没有另外明显增长的相状。 在说到与异熟果的关系时,这里只说“在那落迦(地狱)中承受异熟果”,而《对法》第七卷和《因果经》中提到:是在傍生(畜生)、饿鬼、那落迦(地狱)中承受异熟果。 那是根据下品、中品、上品三种不同层次的杀业所承受的异熟果报来说的;这里只依据上品杀业,所以只说地狱。 而且这里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那里是详细完整地阐述,两者并不矛盾。
等流果中,「寿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恶业道如次别配。果似于因,名等流果。寿量短促,实增上果,假名等流。 「邪见等流,增益痴」者,《对法论》说诸邪见者,痴增上故,成业道者,唯增上故。问:若尔,何故业道称邪见,得果号痴增?答:痴增始邪见,邪见必痴增;邪见必有痴,有痴未必有邪见。业道举能依,言邪不说痴;得果说所依,言痴不说于邪见。二门影略说,令知业道唯邪见;痴通于钝行,故不称业道。
在等流果的说明中,“寿命短促”后面列出的十种情况,分别对应十种恶业行为。果报与原因相似,所以称为等流果。寿命短促,其实是增上果,只是假借等流果的名称来说明。 关于“邪见等流,增益愚痴”这一点,《对法论》指出,那些持邪见的人,因为愚痴的力量增强,才形成恶业行为,这主要是增上缘的作用。 有人问: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恶业行为称为邪见,而得到的果报却说是愚痴增长呢? 回答:愚痴增长是邪见的开端,邪见必然伴随愚痴增长;有邪见就一定有愚痴,但有愚痴却不一定有邪见。 说恶业行为时,是举出能依的邪见为主,所以只提邪见而不说愚痴; 说所得果报时,是说明所依的愚痴为主,所以只提愚痴而不说邪见。 这样从两方面相互补充来说,是为了让人明白:恶业行为专指邪见; 而愚痴也存在于其他迟钝的烦恼中,所以
增上果中,此依一物以辨十果,《对法》依众事以辨十果,故二不同,义各别也。此有十句,亦依业道次第别配。「不便宜」者,不顺人心。
在讨论增上果时,这里依据单一事物来分别说明十种果报,而《对法》则依据众多事相来分别说明十种果报,所以两者有所不同,各自的意义也有分别。此处共有十句,也是依照业道的次序依次对应配属。所谓“不便宜”,就是指不随顺人心。
八欲解中,分四:初对缘身财、次对缘悲田、次对缘敬田、后对缘恩田。
在八种对欲望的解脱中,分为四部分:首先是对身体和财富的执着,其次是对受苦众生的悲悯,再是对尊贵福田的敬仰,最后是对有恩之田的报答。
五无间业中,第六十说:一是虚诳语,谓破僧,四是身业,于中三为杀生,一是杀生加行,谓出佛身血,随应即以身语二业而为自性。一、僧破,即以所破僧身不相应中不和合为性,无覆无记,依异熟识,于法轮等不和合故。能破体者,谓虚诳语,从果为名,名破僧。二、是比丘,非在俗。三、见行,非爱行。四、净行,非犯戒,言不威肃故。五、破异处,非佛前,以诸如来难轻逼故。六、破愚夫,非圣者。七、忍异师圣道时,谓五法是道,八正非道。八、必不经宿,破法轮僧,能障圣道轮,坏僧和合故。九、破法轮唯此洲,有佛故;破羯磨通三洲,有教故。十、破法轮极少九人,所破分二部,能破为一故;破羯磨极少八人,分二谛故,多亦不遮。十一、初成道后,将入涅槃,及见、戒疱由未起时,未立止、观第一双时,佛灭后时,未结戒时,于此六位无破法轮,除此余时方可破僧。《俱舍》颂言「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戒,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此乃化土有此事,报土或有阿弥陀佛、调达名寂故。或报佛无,化阿弥陀有。萨婆多师将佛有宿业怨对故有,大乘示现。此五逆中,害父害母坏恩田故,余三皆是坏福田故。由此成逆,三乘通故。《萨遮尼犍子经》所说五逆与此不同,唯大乘有,对机别故,亦不相违。 此五逆中,破僧最重,坏功德法身故,障人天解脱道故,入圣得果,离染漏尽,皆悉被遮,乃至大千法轮不转,天人龙等身心乱故,定招无间一切大罪;次出佛身血;次杀阿罗汉;次母次父,后后渐轻。诸广义门,皆如《俱舍》第十八说。
在五种无间罪业中,第六十卷说:一种是虚妄欺骗的话,指的是破坏僧团;四种是身体行为,其中三种属于杀生,一种是杀生的加行,就是伤害佛陀身体导致流血,这些根据情况分别以身体和语言两种行为作为本质。第一、破坏僧团,就是以被破坏的僧众之间不相配合、不和合作为性质,属于无覆无记性,依托于异熟识,导致对佛法教法等不能和合。能破坏的主体,指的是虚妄欺骗的话,从结果来命名,叫做破僧。第二、必须是比丘,不是在家人。第三、是见解行为,不是贪爱行为。第四、是清净修行者,不是犯戒者,因为言语不庄重严肃。第五、在其他地方破坏,不是在佛陀面前,因为如来难以被轻易逼迫。第六、破坏愚痴凡夫,不是圣者。第七、忍受不同导师的圣道时,认为五法是正道,八正道不是道。第八、必定不超过一夜,破坏法轮僧,因为它能障碍圣道轮,破坏僧团的和合。第九、破坏法轮僧只在此洲,因为有佛陀的缘故;破坏羯磨僧则通三洲,因为有教法的缘故。第十、破坏法轮僧最少九人,所破坏的分为两部,能破坏的为一部;破坏羯磨僧最少八人,因为分为两众的缘故,人数更多也不限制。第十一、佛陀最初成道后,即将进入涅槃时,以及见解、戒律的疮疱尚未生起时,止与观这第一对法尚未建立时,佛陀灭度后,戒律尚未结集时,在这六种情况下没有破坏法轮僧,除此以外的时间才可以破僧。《俱舍论》颂文说“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戒,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这是在化土中有这样的事,报土中或许有阿弥陀佛、调达(提婆达多)名为寂静的缘故。或者报身佛没有,化身阿弥陀佛有。萨婆多部的论师认为佛陀有宿世的怨敌对头所以会有,大乘则认为是示现。在这五种逆罪中,杀害父亲、杀害母亲是破坏恩田的缘故,其余三种都是破坏福田的缘故。因此成为逆罪,是三乘共通的。《萨遮尼犍子经》所说的五逆与此不同,只有大乘有,因为所对根机不同,也不互相矛盾。在这五种逆罪中,破坏僧团最严重,因为破坏功德法身的缘故,障碍人天解脱道的缘故,进入圣位、获得果证、脱离烦恼、漏尽解脱,全部都被障碍,甚至大千世界的法轮不能转动,天、人、龙等身心混乱的缘故,必定招致无间地狱的一切大罪;其次是伤害佛陀身体流血;再次是杀害阿罗汉;再次是母亲;再次是父亲,后面的逐渐轻微。各种详细的义理门类,都如《俱舍论》第十八卷所说。
「无间业同分」者,谓无间业同类之罪。谓污阿罗汉尼及母,是害母类;打最后有菩萨,是杀父类;或于天庙等行杀,或于委重所损害,或于贫、苦、困施无畏已,返害逼恼,是杀阿罗汉类;劫夺僧门,是破僧类;破坏灵庙等,是出佛身血类。或总摄类,不须别配。《俱舍》与此不同,彼云:污母无学尼,杀住定菩萨,及有学圣者,夺僧和合缘,破坏窣堵波,是无间同类。从修相妙业,名住定菩萨,彼可杀之,今无此事。其最后身菩萨定无杀者,故此称打。杀有学圣虽是逆流,摄皆不尽,但是此中杀阿罗汉类,三义之内第二义收,耆旧类摄故。
“无间业同分”的意思,是指与无间业同类的罪过。玷污阿罗汉尼以及母亲,属于伤害母亲一类;殴打最后身的菩萨,属于杀害父亲一类;或在寺庙等清净场所行凶杀人,或对受委托、受敬重的人加以损害,或对贫穷、困苦、求助的人先给予安慰救助,随后却反过来加害逼迫,属于杀害阿罗汉一类;抢夺僧众财物,属于破坏僧团一类;毁坏佛塔寺庙等,属于伤害佛身一类。也可以总体归类,不必一一对应。《俱舍论》的说法与此不同,它说:玷污母亲或无学尼,杀害处于定中的菩萨,以及有学圣者,破坏僧众和合因缘,毁坏佛塔,这些是无间业的同类。通过修行殊胜微妙善业而成就的,称为住定菩萨,这类菩萨或许可以被杀害,但现在并无此事。至于最后身的菩萨,必定无人能杀害,所以这里只称为“打”。杀害有学圣者虽然也属逆罪,但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况,只是此处归入杀害阿罗汉一类,属于三种含义中的第二种,即伤害尊长一类。
「僧门」者,因僧所由诸所有事,如知他与僧物,自回入己等。 「灵庙」者,殿堂也。 「窣都婆」者,此云高显、浮图等也。各举一名,俱是佛事。《对法论》说五无间业等,是顺生受业,何故此中名现法果?此中据行逆罪故,现被杀等故,名现法受;彼依次生堕无间等,名顺生受,亦不相违。 问:顺现受业不感总果,岂五无间业受别果耶?答:由加行业受现别果,由根本业受当总果,非由一业现后俱受。从初为名,名现法受,则非五无间不招总果。即由此义,《对法论》说:造众多无间业者,所感苦具众多猛利,顿受众苦。《诃怨心经》云:由无间业,于那落迦中数数死生,受大苦异熟。《般若》、《法华》等经亦言:由谤经故,从一地狱生一地狱。从初为名,皆顺生受,此亦如是。 问:杀独觉何故非逆?答:少故不说,即阿罗汉类收。
“僧门”指的是与僧团相关的各种事务,例如明知是僧众的财物,却私自转归自己所有等。 “灵庙”指的是殿堂。 “窣都婆”,这里说的是高显、佛塔等。各自举一个名称,都属于佛事。 《对法论》说到五无间业等是顺生受业,为什么这里称为现法果呢?这里依据的是行为违逆罪过的缘故,现世就遭到杀害等报应,所以称为现法受;而《对法论》是依下一世堕入无间地狱等来说,称为顺生受,两者并不矛盾。 问:顺现受业不是招感总报吗?难道五无间业是受别报吗? 答:由加重的行业招感现世的别报,由根本业招感将来的总报,并非由同一业力在现世和后世同时受报。从最初受报的角度命名,称为现法受,这并不意味着五无间业不招感总报。 正是根据这个道理,《对法论》说:造作众多无间业的人,所招感的苦报器具众多且猛烈,同时承受种种痛苦。 《诃怨心经》说:由于无间业,在那落迦地狱中反复死生,承受极大的苦异熟报。 《般若经》、《法华经》等经典也说:因为诽谤经典,从一个地狱转生到另一个地狱。从最初受报的角度命名,都属于顺生受,这里也是如此。 问:杀害独觉为什么不算逆罪? 答:因为这类情况较少,所以没有单独列出,即归入阿罗汉一类中。
「供养慈定等,得现果」者,依初出位。如初出慈定,无诤、灭定、预流、阿罗汉果亦尔,非久出后。不说独觉,少故略之,其实亦得。一来、不还非初得圣,故不说。 问:何故但说慈定,不说悲定、喜定、舍定等耶?答:喜、舍劣故,悲通散故,于与世间、出世间乐,慈等胜故。无诤等亦尔,内证真无诤,外必息诸烦恼,胜愿智等,故不说余。
通过修习慈心禅定等法门,能够获得现世果报,这是指在初次证得该境界的时刻。就像刚出离慈心定时能获得果报那样,无诤三昧、灭尽定、预流果、阿罗汉果也是如此,并非指长时间出定之后。这里没有提及独觉果位,是因为独觉行者较少,所以简略不谈,但实际上也能获得。一来果和不还果并非初次证得圣位时的境界,因此不作说明。
问:为什么只说到慈心禅定,而不说悲心定、喜心定、舍心定等其他禅定呢?
答:喜心定和舍心定的功德较为浅薄,悲心定又通于散乱心状态,而慈心定在给予世间与出世间安乐方面最为殊胜,因此以慈定为代表。无诤三昧等也是如此——内在证悟真正的无诤境界,外在必然止息一切
「于学无学僧所」者,《对法论》说佛为上首僧,谓对佛前诸所有僧,或是佛弟子凡圣学无学僧,名佛上首僧。此言僧故,非是别人。
《对法论》中说到佛为上首僧,是指在佛面前的所有僧众,包括佛的弟子中凡夫、圣者、有学、无学的僧人,都称为佛上首僧。这里所说的“僧”,不是指某一个人。
与他增上果等中,「谓亦由受现法果业」者,谓不但由他,亦由自现业。谓佛住处,令生安乐,众生见佛,供养为业。佛令无苦,得安乐住,处势力故,摄余众生皆得安乐。轮王劝化,行十善业,众生随行,得乐亦尔。慈定菩萨运心与乐,供养获安亦复如是。由他增上,自现业熟,便得现果。
在与他人相关的增上果等部分中,“所谓也由于承受现世果报的业力”这句话,意思是不仅仅因为他人,也由于自己现世的业力。例如,佛陀的住处,能使众生产生安乐,众生见到佛陀、供养佛陀,这就是一种业。佛陀令众生没有痛苦,得以安乐安住,凭借其住处的威德力,便能摄受其余众生都获得安乐。转轮圣王劝导教化,推行十善业,众生跟随奉行,获得安乐也是如此。修习慈心定的菩萨,运心给予众生安乐,通过供养获得安稳也是这样。由于他人的增上力量,自己现世的业力成熟,便得到现世的果报。
「业天」者,即世人多以为善恶由天,理实由业,说业名天。初由悲故,后起慈心,而与其乐,故唯言慈。
“业天”的意思,是指世间许多人以为善恶祸福是由上天主宰,而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业力决定的,所以把业称为“天”。菩萨起初因为悲悯众生,后来生起慈心,给予众生安乐,所以这里只提到“慈”。
损益门有八者,初七即是身三、语四,如次配之;第八合是意三业道。 「助伴」者,亲友。
损益门有八种,前七种就是身体方面的三种恶业、言语方面的四种恶业,按照顺序对应配合;第八种合起来指的是意识方面的三种业道。所谓“助伴”,就是指亲近的朋友。
第六、业增上有六:初一、利相。第二、勤相。
第六、业力增强有六种表现:第一是利益众生的表现。第二是精进修行的表现。
第三、自性中,初语四挍量,次身三种,后意三,从轻至重,总挍三业,别量十业。业道中,先色、后心。色中,先重、后轻,诸色业道皆先重后轻;意业道中,先轻、后重。作法不同,亦无过失。
第三、关于业的自性,首先语言方面有四种衡量标准,其次是身体行为有三种,最后是意念有三种,从轻微到严重,总体上是衡量身口意三业,分别则衡量十种业道。在十业道中,先说明色身行为、后说明心意行为。色身行为中,先说严重的、后说轻微的,所有色身业道都是先重后轻;心意业道中,则先说轻微的、后说严重的。这样安排论述方式虽有不同,但并没有错误。
然三罚业,意业最重;五僻见,邪见重;五无间,破僧重。所望别故。今此明业,不望无间,故语业轻,理无过失。
从不同角度看待业力,会有不同的轻重比较:在身、口、意三业中,意业最为根本深重;在五种偏见里,邪见最为严重;在五无间罪中,破和合僧的罪业最重。这些都是根据不同标准来判定的。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业力本身,并不与无间罪相比较,所以说语业相对较轻,这在道理上是没有矛盾的。
第七、业颠倒中,「杀生相似同分罪」者,加行业道似根本故。此有二例,一、杀情,二、杀非情,并是于非彼作彼想故,无根本罪。 执受颠倒,但言乃至绮语,不说意三业道者,身语七支通戒性故、共所知故、色易执故。上明无罪。「亦无施与,受斋修福」下,无福田、起邪见,故作此执。
第七、关于业力的颠倒认知中,“杀生相似同分罪”指的是:因施加的行为与根本业道相似而造成的罪过。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杀害有情众生,二是杀害非有情之物。这两种都是把并非真实对象的事物误认为真实对象而产生的执着,因此并不构成根本罪业。 关于执着与颠倒的讨论,只说到乃至绮语为止,未提及意业的三类业道,是因为身业与语业的七支(行为)普遍具有戒律属性、为大众所共知、且其形相易于被执取。上文已说明这些不构成罪业。 “亦无施与,受斋修福”以下内容,是指因否定福田的存在、生起邪见,从而产生这样的执着。
第八、业差别中有二:初列前四位业名、后随列别释。列位有四:一、有五种二门;二、有十种三门;三、有一种四门;四、有一种五门。 「作业」者,谓若思业,若思已所起身语业。「不作业者乃至身业语业」者,审决二思,名意业;动发胜思,名思已所起身语二业。或动发胜思,名思业;此思所起身语业,名思已所起身语业。此解与《对法》同,彼云:思业谓福、非福、不动业,思已业谓身、语、意业。故此作业通加行、根本业道表无表业,未灭未舍,名作业,即二业种子。加行、根本表无表业,已灭已舍,名不作业,不成就故、无胜作用故。此备法师释。 景法师云:任运所生,非业道摄诸善恶业及无记业,名不作业;若根本业道、加行所生诸善恶业,名作业。今释者,加行、根本诸表业,名作业,有起作故;诸无表,名不作业,无起作故。此通三乘表无表业,故不说意。
第八、关于业力的差别分为两部分:首先列出前四种业力的名称,随后逐一详细解释。列出的类别有四种:一、包含五种二门分类;二、包含十种三门分类;三、包含一种四门分类;四、包含一种五门分类。
所谓“作业”,指的是由思虑产生的业,以及思虑之后通过身体和语言所造作的业。“不作业乃至身业语业”的意思是:审察决断的两种思虑,称为意业;引发行动的强盛思虑,称为思虑之后所生起的身、语二业。或者说,引发行动的强盛思虑本身可称为思业;由这种思虑所引生的身体与语言行为,则称为思已所起的身语业。这里的解释与《对法》是一致的,《对法》中说:思业指的是福业、非福业与不动业;思已业指的是身业、语业、意业。因此,这里所说的“作业”涵盖了加行、根本业道中的表业与无表业,只要这些业尚未灭除、尚未舍弃,就称为作业,也就是这两种业的种子。至于加行与根本中的表业、无表业,如果已经灭除或舍弃,则称为不作业,因为此时不再成就、不再具有强盛的作用力。这是备法师的解释。
景法师说:自然而然生起、不属业道所摄的种种善恶业及无记业,称为不作业;如果是根本业道或加行所生的种种善恶业,则称为作业。现在的解释是:加行与根本中的各种表业,称为作业,因为它们有具体的造作表现;各种无表业,则称为不作业,因为它们没有外在的造作表现。这里通指三乘中所说的表业与无表业,因此不单独提及意业。
增长、不增长业中,「八、自性无记业」者,谓善不善非业道摄中下品性,非三性中无记性也,自体不增名无记故。或三性中无记之业。
在讨论善业与不善业是否增长时,第八种“自性无记业”指的是:那些属于善或不善、但未达到十业道标准的中下品行为,它们并非通常所说的“无记性”(非善非恶性),而是因为其自身性质不会引生明显的苦乐果报,所以称为“无记”。或者也可以理解为,它就是三性(善、不善、无记)中属于无记性质的业。
「九、悔所损业」者,八十九说:诸作不增长业,若无追悔、不修对治,可当受果,名增长业;若追悔等,名不增长。或先增长业,由追悔等,如未生怨,名不增长;不追悔等,名增长业。第六十说:依未解脱者建立定受业。故解脱者起道伏断。《对法论》说:有五种故思造业:一、他所教勅;二、他所劝请;三、无所了知;四、根本执着,谓三毒蔽心,猛利执着所起诸业;五、颠倒分别,谓胜无罪所行恶业。于此五中,根本执着、颠倒分别若作若增长,非不受异熟,重故;余三虽作而不增长,不必受异熟,轻故。彼论释:作者,谓起造诸业,令其现行。增长者,谓令习气增益。彼说故思业但唯有五,此中通说故思、不思,故有十种。此中第二即彼第三,此中第七即彼初二,亦不相违。彼论后二,增长业摄,故非十收。
第九、被悔恨所损害的业力:在第八十九卷中提到,那些造作后不再增长的业力,如果当事人没有追悔之心、也不修习对治的方法,那么这些业力将来可能会结果受报,这称为增长业;如果心生追悔并加以对治,就称为不增长业。或者原本是增长业,由于生起追悔等对治,就像未生怨王的故事那样,就转变成不增长业;若不追悔、不对治,则仍是增长业。第六十卷说:这是针对尚未解脱的众生而建立的定受业。所以已经解脱的人,通过修行正道就能降伏和断除它。《对法论》提到:有五种经过深思而造作的业:一、受他人指令;二、受他人劝请;三、在不明白真相的情况下;四、根本执着,就是被贪嗔痴三毒蒙蔽内心,以强烈执着所发起的种种业行;五、颠倒分别,就是自以为正确或无罪而造作的恶业。在这五种之中,属于根本执着和颠倒分别的业,无论是造作还是增长,都必定会承受异熟果报,因为性质严重;其余三种虽然造作了,但可能不增长,不一定受异熟果报,因为性质较轻。该论解释:所谓“作”,是指发起造作种种业行,使其现行。所谓“增长”,是指让业力的习气得到增强。那部论中说故思业只有这五种,但这里综合说明了故思业与非故思业,所以共有十种。这里所说的第二种相当于该论的第三种,这里所说的第七种相当于该论的第一、二种,两者并不矛盾。该论的后两种属于增长业范畴,所以不在十种之内。
「故思业者,谓故思已,若作业,若增长业等」者,此中故作或增长,名故思业;非故作或增,名不故思业。《对法》明思业、思已业,初是福、非福、不动业,后是身、语、意业,与此不同。又彼论说故思业有五,如次前说,与此相违,通增长、不增长故。此依殊胜强思,当定招异熟,名故思业;彼依但是故思所作,非任运业,通当得、不当得果,皆名故思。所望别故,亦不相违。
所谓“故意造作的业”,指的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无论是已经造作的行为,还是使其影响力持续扩大的行为等等。这里所说的“故意造作”或“使其增长”,就称为故意造作的业;反之,不是故意造作或使其增长的,就称为非故意造作的业。《对法论》中提到的思业与思已业,前者指的是福业、非福业与不动业,后者则指身业、语业、意业,这与本处的分类有所不同。另外,该论列举了五种故意造作的业,如前文所述,也与这里的说法有出入,因为它同时包含了会增长和不会增长的情况。此处是依据特别强烈、坚定的思虑,必定会招感相应果报的,才称为故意造作的业;而《对法论》则是依据只要是经过深思熟虑而造作的,不是无意间随顺而成的业,无论将来是否必定得果,都称为故意造作的业。由于两者所依据的标准不同,所以并不矛盾。
「顺定受业、不定受业」者,即前故思业,当定招异熟;前不故思业,当不定招异熟。《对法论》说:决定受业者,决定有三:一、作业定,由宿业力,感决定身,于此生中必造此业,期限决定终不违越,佛等神力亦不能制;二、受异熟定,即此所说顺定受业,果定当受,时未定故;三、分位定,谓顺现受、生受、后受分位定业。此中义显若业道摄业,名顺定受;加行、后起,通定不定。若未悔未解脱,名定业;已悔已解脱,名不定业。
「注定要承受果报的业力、不一定会承受果报的业力」这两类,指的是前面所说的「经过深思熟虑而造作的业」,将来必定会招感相应的果报;而「未经深思熟虑、无意中造作的业」,将来则不一定招感果报。《对法论》中讲到:注定要承受的业力,其「注定」有三种情况:第一是「造作业行的注定」,由于过去业力的牵引,感得了这一生特定的生命形态,在这一生中必定会造作某类业行,期限已经确定,终究不会改变,即使是佛陀等圣者的神通力量也无法阻止;第二是「承受果报的注定」,也就是这里所说的「注定要承受果报的业力」,果报是必定会承受的,只是时间还不确定;第三是「承受阶段的注定」,指的是注定在现世、来生或后世某一阶段承受果报的业力。这里的含义是要说明:如果属于根本的业道所摄的业行,就称为「注定要承受果报的业力」;而业行之前的准备行为(加行)和事后的延续行为(后起),则可能注定,也可能不注定。如果对所
「已熟、未熟业」者,过去及现在正生果业,名已熟业;未来及现在当生果业,名未熟业。上明五种二门已。
已成熟和未成熟的业:过去和现在正在产生果报的业,叫做已熟业;未来和现在将要产生果报的业,叫做未熟业。以上说明了五种二门分类。
三性业中,有覆无记业亦名无记业,非三善根、三不善根为因缘故。
在三种性质的行为中,有染污的无记行为也称为无记业,因为它不是以善、不善的根本原因为缘而产生的。
「律仪所摄业」等者,别解脱律仪,《对法论》说:即七众所受律仪,出家五众及近事、近住。由出家者尽寿远离恶行、欲行,由近事者尽寿离恶行,不离欲行。由近住者不能尽寿离恶行、欲行,故别解脱三类建立。
关于“律仪所摄业”等内容,指的是别解脱律仪。在《对法论》中解释说:这是指七类信众所受持的戒律仪轨,包括出家的五众以及在家众中的近事男(女)与近住男(女)。出家众是终身远离恶行与欲行;近事众是终身远离恶行,但不完全远离欲行;近住众则不能终身远离恶行与欲行。因此,别解脱律仪就依据这三类情况而建立。
「或静虑、等至、果断律仪所摄业」者,静虑者,色界四静虑。等至者,四无色。果者,依静虑、无色所修生功德。断者,即静虑、无色相应现思,远防欲界诸犯戒非之断戒也。果即是断戒,果之断也,体即定生律仪。三乘通身语,大乘兼意业。有释:断者即是无为性戒,果是定生律仪。今此解业,既言果断,不言断果,断非无为,如前说善。 或果与断二俱戒体,故双取之。唯初未至有断对治,上诸地中成远分断。此依有漏定生戒义。〈决择分〉说色界有,此通无色有。《对法》唯依色界建立,彼自会云:以无色界麁色无故,略不建立。
“关于‘静虑、等至、果、断律仪所摄业’的解释:静虑指的是色界的四种禅定境界。等至指的是四种无色定境界。果指的是依靠静虑和无色定所修习产生的功德。断指的是与静虑、无色定相应的当下心念,能够长远防护欲界各种违犯戒律过失的断除性戒律。果就是断戒,是断除所得的成果,其本质是由禅定生起的律仪。这种律仪在三乘教法中通于身业和语业,在大乘教法中还包括意业。另有解释认为:断指的是无为性的根本戒体,果是由定力产生的律仪。此处讨论业的问题,既然说‘果断’而不说‘断果’,说明‘断’并非无为法,如前文所说属于善法。或者将果与断二者都视为戒体,所以同时采用两种含义。只有在最初未到地定时才有直接的断除对治力,以上各地则成就长远间接的断除力。这是依据有漏禅定生起戒律的意义而言。《决择分》说色界具有这种戒律,此处通于无色界也有。《对法论》只依据色界建立此说,其自宗解释说:因为无色界没有粗显色法,所以略去不建立。
「无漏律仪所摄业」者,谓见谛者由无漏力所得远离性,即道共戒。如〈表无表章〉广说。
没有烦恼的戒律所包含的业行,指的是见到真理的修行人,凭借没有烦恼的清净力量所获得的远离恶行的本性,也就是与正道共同生起的戒体。详细解说可参见〈表业与无表业章〉。
不律仪中,「谗刺」者,唯行谗儜,讥刺于他,以求活命,不良之类,恐喝之辈。 「断狱」者,西域别立断狱之人,求财活命。此有十二,《对法》有十四。此无彼三:一、猎鹿;二、捕鱼;三、害牛。彼无此一,谓断狱。《涅槃经》中说有十六:牛羊猪鸡,为利故养,肥已转卖,为利故买,买已屠杀,即为八种;捕鱼、捕鸟、猎师、劫盗、魁脍、两舌、狱卒、呪龙,复为八故。无此断狱、缚象。《杂心》说十二:屠羊、养豚、养鸡、捕鱼、捕鸟、猎师、作贼、魁脍、守狱、呪龙、伺𭸯、屠犬。诸文不同,但说损害意业弘广,以自活命而为本业,皆不律仪。略举尔端,非唯尔所。不尔,专行杀马驴等,岂非彼耶?具支多少,得舍因缘,亦如别章。处中业等,有表、无表,佛成不成,皆如章说。
在不正当谋生方式中,“谗刺”指的是专门从事挑拨离间、讥讽他人来维持生计,属于品行不端、威吓他人的类型。“断狱”则指西域地区专门设立的审判人员,以此谋取财物维生。此处列举了十二种,《对法》中记载有十四种。这里缺少其中三种:一是猎鹿,二是捕鱼,三是害牛。而《对法》中没有“断狱”这一项。《涅槃经》中记载了十六种:为获利而饲养牛羊猪鸡,养肥后转卖;为获利而购买,买后屠宰——这便构成八种;再加上捕鱼、捕鸟、打猎、抢劫、刽子手、挑拨是非、狱卒、咒龙,又成八种。因此其中没有“断狱”和“缚象”。《杂心论》提到十二种:杀羊、养猪、养鸡、捕鱼、捕鸟、打猎、作贼、刽子手、看守监狱、咒龙、守候野兽、杀狗。各种经典记载虽有差异,但都说明这些行为以损害众生为出发点,范围广泛,并以维持自身生计为根本职业,都属于不正当的谋生方式。这里只是略举几例,并非仅限这些。否则,那些专门杀马、杀驴等行业,难道不也属于此类吗?关于具体条件多少、获得与舍弃的因缘,也如其他章节所述。至于处于中间状态的行为、有表业与无表业、佛陀是否成就这些等问题,都依照相关章节的说明。
「施自性者,谓思所起能舍所施物身业语业」者,《对法》、《唯识》俱取三业,思并无贪为性,今以无贪说为因缘,以思说在等起门中,故自性中取身语业。据表外彰,三乘通论,故唯身语,不说意业。戒自性中,以三业为性,故言身语业等。如《唯识》说:受菩萨戒故,通三业。 「依处,通情非情」者,性戒、遮戒,随其所应,通依二故。
布施的本质,是指由思心所发起、能够舍弃所施物品的身业和语业。《对法论》和《唯识论》都认为布施以三业为体,思心所与无贪心所是其自性。此处将无贪说为因缘,将思心所安立在等起的角度来说,所以在自性中取身业和语业。根据外在表显而言,通于三乘共论,因此只取身语二业,不说意业。持戒的本质中,是以三业为体,所以说“身语业等”。如《唯识论》所说:因为受菩萨戒的缘故,通于身、语、意三业。 “所依之处,通于有情与无情”,性戒与遮戒,随其相应,都通于依此二者而安立。
「修性自性,谓三摩地」者,其四无量:慈体无瞋,悲体不害,喜体不嫉,舍即三善根,善舍数也。今从所依,故定为体。如《无垢疏》第二卷。
修行所具备的本质特性,指的是三摩地(专注的境界)。这里所说的四种无量心:慈心的本质是不生嗔恨,悲心的本质是不加伤害,喜心的本质是不怀嫉妒,舍心则属于三种善根(无贪、无嗔、无痴)中的善舍这一心所。现在是从它们所依托的根本来说,所以以禅定为体性。正如《无垢疏》第二卷中所说。
「依处」者,即所缘三界有情,总为三类:一、无苦无乐,与乐名慈;二、有苦,拔济名悲;三、有乐,助喜名喜。于初类起离痴想,于第二类起离瞋想,于第三类起离贪想。平等令离恶,名舍。此举慈境,等取余三。此各有三,如余文说。
“依处”指的是作为所缘对象的三界众生,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痛苦也没有快乐的众生,给予他们快乐称为“慈”;第二类是有痛苦的众生,拔除救济他们的痛苦称为“悲”;第三类是有快乐的众生,帮助他们增长喜悦称为“喜”。对于第一类众生,生起远离愚痴的观想;对于第二类,生起远离嗔恨的观想;对于第三类,生起远离贪爱的观想。平等地使一切众生远离这些恶念,称为“舍”。这里举出慈心的境界为例,同样可以类推其余三种心境。每一种心境又各自包含三种细分,如其他经文所述。
「福业,谓感善趣异熟等」者,福业于人天受总异熟。 「及顺五趣受」者,四趣受别异熟,其地狱中受等流果,相似别报,总言顺五。有义不然。《成唯识》说:余处说彼有等流乐,应知彼依随转理说。故大乘中,彼无善果,由善业故,受苦轻微,名为得果,更无别报;不同小乘地狱四尘,许善业感。 又释:此依数通说五义,别唯四趣。 又释:离非天为一,合成六趣,故说善业顺五趣有,地狱实无。
福业,是指能感召善道(如人、天)总体果报的业力。 “及顺五趣受”一句,是指其余四道(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各自受其别别果报。至于地狱中受的等流果,是与其业相似的别报,这里总说为“顺五趣”。
有一种观点认为并非如此。《成唯识论》说:其他经论中讲地狱也有等流乐,应知那是随顺小乘的方便之说。所以在大乘义理中,地狱并无真正的善果;只是由于过去善业的力量,使得受苦较为轻微,这称为“得果”,并没有另外的善报。这不同于小乘认为地狱中也有由善业感得的色、声、香、味四尘。
另有一种解释:这里是依据教理通说五趣之义,但别报实际只在四趣。 还有一种解释:如果将“非天”(阿修罗)单独算作一趣,合起来就是六趣,所以说善业能顺益五趣(除地狱),地狱实际并无善业
「顺不苦不乐受业中,别报唯第四静虑已上业」者,此有二义。一云:三定已下有别报受果。此及《对法》不说有业者,据多分善业感乐受果,少分善业感舍受果,故略不论。不尔,何故下地善业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无别善舍业,第六识中舍果寂静,下业麁故,善但招乐,故无舍果。 问:下善业麁,不招舍果;第八舍果,下业不招。答:总别异故,不应为例。
关于“顺不苦不乐受业中,别报唯第四静虑以上业”这句话,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认为:在第三禅及以下境界中,也存在能感得别报果的业。《瑜伽师地论》及《对法论》没有提及这类业,是因为大多数善业招感乐受果报,只有少数善业招感舍受果报,所以略去不谈。否则,为什么下地善业就不能感得舍受果呢? 第二种认为:第三禅及以下并无单独的、能感得舍受果的善业。因为第六意识所感的舍受果是寂静微妙的,而下地业力较为粗重,善业只招感乐受果,所以没有舍受果。 问:下地善业粗重,所以不招舍受果;但第八识的舍受果,下地业也不能招感吗? 答:这是因为总报与别报的性质不同,不能以此类推。
「顺现法受业」等中,此及《对法》皆说有三,从初为名,现唯别报,余通总别。前说有二,谓定、不定。第六十卷说有四业:一、异熟定;二、时分定;三、二俱定;四、二俱不定。《显扬》十九说有五业:一、现法受决定;二、生受决定;三、后受决定;四、受报决定;五、作业决定。不依于时,但论于报,故唯二种,有定、不定。若论于时,与报合说,业但有三,不越此故。时、报相对,合离有四,不说别时,但总说故。唯依时及果并作业定,说有五种,除不定故。文虽有异,义理无违,所望别故。
关于“顺现法受业”等分类,这里和《对法》都说是三种,这是从最初受报的时间来命名的。“现法受”只涉及个别的果报,其余两种则同时包含总体和个别的果报。前面提到有两种分类:定业和不定业。第六十卷中说了四种业:一、异熟果报确定;二、受报时间确定;三、果报和时间都确定;四、果报和时间都不确定。《显扬》第十九卷提出五种业:一、决定今生受报;二、决定来生受报;三、决定后世受报;四、决定受何种果报;五、决定造作此业。如果不考虑时间因素,只讨论果报,那就只有两种:定业和不定业。如果结合时间和果报一起说,业就分为三种,因为不会超出这个范围。将时间和果报相对来看,分分合合就有四种可能,但这里没有单独说时间,只是总体而论。如果只依据时间、果报以及造业决定的特性来说,就有五种,这是排除了不确定的情况。文字表述虽有不同,道理并不矛盾,只是所侧重的角度不同而已。
「学业者,谓若异生」等者,谓诸异生发三乘心解脱分善已后,皆名为学。学业通有漏、无漏,无学亦尔。 「非学非不学」者,未发心前诸异生位一切诸业。六十六中唯说圣者以为有学,证胜得故;此据所依,合而为论。学者生得善等,亦名为学,不尔便非,不顺彼故。
所谓“学业的,是指那些尚未证悟的凡夫”等等,是说一切凡夫发起追求声闻、缘觉、菩萨这三乘的解脱心之后,所行的善法,都称为“学”。学业既包含有烦恼杂染的世间善行,也包含清净无染的出世间善行,无学圣者的业也是如此。
所谓“非学非不学”,是指尚未发起解脱心之前的凡夫阶段所造的一切业。在《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中,只将圣者称为有学,因为他们已经证得了殊胜的功德;而此处是依据修行者所处的总体阶段来综合讨论的。有学圣者所行的,即使是与生俱来的善法等,也称为“学”,如果不这样界定,就不符合道理,也与论中的义理不相顺。
「见所断等业中,唯说恶趣不善业是见所断」者,此据引业,若兼满业,通五趣故,故论云等。五十三云: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三恶趣中,引满二业者,分别起故,此偏说非人中感别恶业,非见道断,亦非俱生不感恶趣。无想定等虽亦见断,非离缚断,故此不说,或等言摄。如《唯识论》第八卷疏、《对法》第四等解。上明十种三门业已。
在关于见道所断除的业力讨论中,特别指出能导致恶道的不善业属于见道所断——这是从引发投生总报(引业)的角度来说的。如果同时考虑决定此生境遇的别报(满业),那么业的种类就遍及五道(天、人、畜生、饿鬼、地狱)了。所以论中用“等”字来概括。
《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三卷提到:投生恶道的行为,唯独是由分别心所生的烦恼引发的。三恶道(畜生、饿鬼、地狱)的引业和满业,都是由于分别烦恼而生起,这里特别指的是这些业力。但并非所有在人道中感召的个别恶业都属于见道所断,也并非所有与生俱来(俱生)的烦恼都不招感恶道。
像无想定这类业力虽然也属见道所断,但并非通过断除烦恼束缚
黑黑等四业中,非福业名黑黑,谓三恶趣总业,及五趣别恶业。其不动业名白白,谓色、无色界总别善业。其诸福业名黑白黑白业,谓欲界人天总业,及顺五趣别善业。善为不善之所怨对,故名黑白黑白业。由未断黑业故,其福业得此名;设黑业断已,是先种类故,亦名黑白黑白业。此等三种,《对法论》说:若因若果,俱得其名。黑黑因,染污故,果不可爱乐故;白白因,不染污故,果可爱乐故;黑白黑白因,恶杂善故,果恶果所杂故,欲界福业果定为非福杂故,名黑白黑白。自有非福果不为福杂故,不名白黑白黑业。《对法》第八及六十六说黑黑业同此。 彼白白业者,谓三界善业。黑白黑白业,谓欲界杂业。非一刹那业通善恶,然依意乐及由方便合说一业,名为杂业。谓有业,意乐故黑、方便故白,即矫诳心相修诸善;或有业,意乐故白、方便故黑,即训弟子发身语恶。此黑白业通善恶性。此论依福、非福、不动三业以明黑黑等业,彼论依纯杂、善恶以明黑黑等业,故不相违。又六十六及《对法》依真实门,此中据随转理门。《俱舍》第十六云:恶色欲界善,能尽彼无漏,应知如次第,名黑白俱非。若说此论随顺彼宗者,其白白业应唯色界善。理既不尔,故如前说。
在黑色等四种业中,非福业称为“黑黑业”,指的是导致三恶道的总体业力,以及五道中各自的恶业。不动业称为“白白业”,指的是色界、无色界的总体与各自的善业。各种福业称为“黑白黑白业”,指的是欲界人、天的总体业力,以及顺应五道各自的善业。善业被不善业所对立干扰,所以叫作“黑白黑白业”。由于尚未断除黑业,这种福业就得到这个名称;即使黑业已经断除,但因为先前种类的缘故,仍然称作“黑白黑白业”。这三种业,《对法论》中说:不论是因还是果,都依此得名。黑黑业之因是染污的,果是不可爱乐的;白白业之因是不染污的,果是可爱乐的;黑白黑白业之因是善恶混杂的,果也被恶果所混杂,欲界的福业果报必定被非福业所杂染,所以叫作“黑白黑白业”。自有非福业的果报不被福业所杂,就不称为“白黑白黑业”。《对法》第八卷及《瑜伽师地论》第六十六卷所说的黑黑业与此相同。那里说的白白业,指的是三界的善业。黑白黑白业,指的是欲界的杂业。并非一刹那的业同时通于善恶,而是依据意乐以及通过方便合起来说一种业,称为杂业。就是说,有的业意乐是黑的、方便是白的,就是以矫诈心修行种种善法;有的业意乐是白的、方便是黑的,比如教导弟子而引发身语的恶行。这种黑白业通于善性和恶性。本论是依据福业、非福业、不动业三种业来说明黑黑等业;《对法论》是依据纯杂、善恶来说明黑黑等业,所以并不矛盾。另外,第六十六卷及《对法论》是依真实道理而说,这里则是依据随转道理而说。《俱舍论》第十六卷说:恶业、色界欲界善业、能断尽那些业的无漏业,应当知道依次叫作黑业、白业、俱非业。如果说本论是随顺那种宗义的话,那么白白业应当只限于色界的善业。道理既然不是这样,所以还是如前所说。
「非黑非白无异熟业能尽诸业」等者,不染污故,名非黑;非有漏善故,名非白;不招无覆无记果故,名无异熟业。能断前三业故,名能尽诸业。《对法》说为非黑白无异熟业能尽诸业。彼言非黑者,离烦恼故。白者,一向清净故,为简有漏白善业;生死相违故,名无异熟,此显非取一切无漏皆是此业。言能尽诸业,取前三业之断对治。《俱舍论》中说此体者:
这里所说的“非黑非白、不招感果报、能断尽一切业”是指:因为不染污,所以称为“非黑”;因为不属于有漏的善业,所以称为“非白”;因为它不会招感无覆无记的果报,所以称为“无异熟业”。由于它能断除前面所说的黑、白、黑白三种业,所以称为“能尽诸业”。《对法》中称之为“非黑白无异熟业能尽诸业”。那里说的“非黑”,是指远离了烦恼。“白”,是指完全清净,这是为了区别于有漏的白善业;因为它与生死轮回相违背,所以称为“无异熟”,这表明并非所有无漏业都属于此类。说“能尽诸业”,指的是它能作为断除前面三种业的直接对治。《俱舍论》中说明此业体的是:
四法忍离欲, 前八无间俱,
十二无漏思, 唯尽纯黑业。
离欲四静虑, 第九无间思,
一尽杂纯黑, 四令纯白尽。
四种忍位脱离欲望,前八品无间道同时生起, 十二种无漏心念,唯能灭尽纯黑的恶业。 脱离欲望达四禅定,第九品无间道心念, 一种灭尽杂染与纯黑,四种令纯白业圆满净尽。
若依《瑜伽》,应说颂曰:
按照《瑜伽师地论》的观点,可以用偈颂这样概括:
次第欲界十, 前九纯黑业,
后一纯黑杂, 上八纯白断。
唯离欲界欲, 依初超第三,
一尽纯黑杂, 离上一皆断。
从初超第四, 总说有十恶,
前九唯断黑, 第十三皆断。
菩萨见唯思, 金刚三并除。
此说无间道, 瑜伽能断业,
若加行伏灭, 皆增除见道。
**瑜伽师地论略纂·白话译**
欲界烦恼按次第有十种, 前九种纯粹是黑暗业力, 第十种是黑暗与杂染混合, 上界八种则需以纯净光明断除。
唯有脱离欲界贪欲时, 依据初禅超越第三禅阶段, 一种烦恼尽除黑暗杂染, 脱离上一界烦恼则全部断尽。
从初禅直接超越至第四禅, 总说存在十种恶业障碍, 前九种只需断除黑暗业力, 第十三种则需全部断净。
菩萨以智慧观照唯识深理, 如金刚般同时破除三种障碍。 此处专指无间道修行阶段, 《瑜伽师地论》阐明能断业力之法。
若在加行位以修行降伏灭除烦恼, 皆可增进乃至彻底超越见道境界。
若依此卷文,二乘见道中,一无间道及渐离欲前八无间思唯尽黑黑业,第九无间道双尽纯黑及与杂业;离四静虑及四无色,第九无间道唯尽白白业。此依渐次得果者说。
根据这一卷的经文内容,在声闻、缘觉二乘的见道阶段中:(注释:见道指初次证悟真理的阶位) 第一个无间道以及逐渐断除欲界烦恼的前八个无间道,所断除的纯粹是黑黑业;(注释:黑黑业指纯粹不善的业力) 第九个无间道则同时断尽纯黑业与杂业。(注释:杂业指善恶混杂的业力) 至于脱离四禅与四无色定的修行者,其第九个无间道只断尽白白业。(注释:白白业指纯粹清净的善业) 以上是依据循序渐进证得果位的修行者而说明的。
若依初未至及初定超入见道得第三果,一无间道离纯黑及杂。 若先已离上地染,依四静虑得第三果,一无间思离纯黑及杂,随其所应,并白白业。 若从初果取第四果,前八无间思唯离黑黑业,第九无间思俱离三业。若诸菩萨见道,一无间思唯离黑黑业;金刚喻定,一无间思双断三业。一切恶业,道生即断;一切善业,离缘缚故,要离自地染尽时尽故,第九无间思方说尽白业。上来所说,说断有漏种子思业。若伏现行,唯除见道无无漏加行,所余修道并加加行道能伏现行。此中但说诸无漏业是前三业断对治故,二乘解脱道虽亦有断,及菩萨十地所知障诸对治所断,皆非业故,所以不说。故《对法》云:非黑白等业者,谓于加行、无间道中诸无漏业,是彼诸业断对治故。依胜建立故,不取余胜进道等皆依别行,亦非全伏诸品业故,所以不说。上来四业,随其所应,染净虽殊,皆思为体。若依《对法》,应说颂言:
根据初级未到定和初禅,快速进入见道而获得第三果,这样在一念无间道中就能断除纯黑业和杂业。如果修行者先前已经远离了上地的烦恼,依靠四种禅定获得第三果,那么一念无间道中的智慧就能断除纯黑业和杂业。根据各自的情况,同样包括白业和白白业。如果从初果开始修行,一直达到第四果,前面的八念无间道智慧只断除黑黑业,第九念无间道智慧则同时断除这三种业。所有菩萨在见道时,一念无间道智慧只断除黑黑业;而金刚喻定中的一念无间道智慧,则同时断除三种业。一切恶业,在道生起时就断除;一切善业,因为脱离了缘分的束缚,必须在自己离开当前境界的烦恼彻底结束时,才能完全断尽。因此,第九念无间道智慧才说是断尽了白业。上面所说的是断除有漏种子所生的思业。如果要说降伏现行的烦恼,除了见道中没有无漏加行,其余修道过程中都有加行道可以降伏现行烦恼。这里只讨论各种无漏业,因为它们是前面三种业的断除对治法门。虽然二乘的解脱道也有断除功能,以及菩萨十地中对治所知障的种种断除,但那些都不是业,所以不说。因此,《对法》中说:非黑白等业,是指在加行、无间道中的各种无漏业,它们是那些业的断除对治法门。因为依据殊胜意义建立,所以不取其他殊胜进道等,那些都是根据各自不同修行。而且也不是完全降伏各种品类的业,所以不说。上面这四种业,根据各自情况,虽然染污与清净不同,但都是以思心所为体性。根据《对法》,应当用一个偈颂来说:
次第欲十思, 九断纯黑杂,
后一三俱离, 上八唯自尽。
若超证第三, 唯一三皆断。
从初取无学, 前八菩萨见,
唯尽纯黑杂, 金刚皆断三。
此说无间道, 对治能断业。
若加行伏灭, 除见余皆有,
唯加行无间, 能伏尽能断。
前胜进解脱, 无胜用故除,
此说离缚断, 非不生等义。
其次谈到十种思维活动,第九种能断除纯粹烦恼与混杂烦恼,最后一种则能同时远离三种烦恼,前面八种只能消除自身的烦恼。若超越修行证得第三果位,则能完全断除三种烦恼。从初果到无学果位,前八种是菩萨所见的境界,只能断尽纯粹与混杂的烦恼,唯有金刚喻定能断除所有三种烦恼。这里说的是无间道,能够对治并断除业力。若是加行位中降伏消灭烦恼,除了见道位之外其他都有此能力,唯有加行位与无间道能降伏烦恼、断尽烦恼。前面的胜进道与解脱道,因为没有殊胜的断惑作用所以排除在外,这里说的是脱离束缚的断惑,并非指烦恼不再生起等其他含义。
若依《对法》说前三业,二乘次第得果见道,一无间思及渐次离欲前八无间思离纯黑、杂,杂通二性故,第九无间思离纯黑及杂尽,并白白业;离四色、四无色,第九无间思唯离白白业。此依渐次得果说。 若依四静虑超入见道得第三果,一无间思亦离三种。 若从初果超取第四果,前八无间思并菩萨见道唯离纯黑及杂业,第九无间思并菩萨金刚喻定三业俱离。此说断种子。若伏现行,唯除见道,余一切位皆加加行道,余义同前。 若说离缚等断,义亦不定,应如理思。
如果按照《对法》的论述,前三种业力(身、口、意)的断除,在声闻、缘觉二乘修行者依次证得果位的过程中,于见道位时: 第一次无间道(无间思)以及随后渐次脱离欲界烦恼的过程中,前八次无间道所断除的是纯黑业与杂业——因为杂业兼具善、恶两种性质;第九次无间道则断尽纯黑业与杂业,并开始断除白白业(纯善业)。 至于脱离四禅天与四无色天的业力时,第九次无间道只断除白白业。这是按照渐次证果的次第来说的。
如果依据四禅定超升直入见道而证得第三果(阿那含果)的情况,那么第一次无间道也能同时断除纯黑、杂、白白三种业。
若是从初果(须陀洹)超证第四果(阿罗汉果),则前八次无间道以及菩萨见道位只断除纯黑业与杂业;第九次无间道以及菩萨金刚喻定(最终断惑之位)才能将三种业力全部断尽。 以上所说都是指从根本上断除业力种子
五业中,有二复次,合有三释。一义云:外道善不善业名曲,障佛法直道故;二、即此曲名秽,污正法故,污身心故;即此曲、秽名浊,滓恶法故,溷身心故。皆通一切善不善业。故此论云:谓即曲业,亦名秽业。即曲、秽业,亦名浊业。二义云:曲业如前。秽业者,谓内法异生于佛教中无明、贪、瞋、慢、身、边见,合名颠倒见者;见戒取,名住自见取者;邪见,名邪决定者;疑,名犹豫觉者。随其所应,或相应、或为近因、或为远因,所起善不善三业,名秽业,污正法故、深秽恶故。即内异生于邪正门俱不决定,以疑为先,名犹豫觉者所有善不善,名浊业,因疑所起,极滓秽故、残恶业故。前秽中,疑因邪定起,此依不定起,故成差别。不是令障佛法正道亦得入故,不说内异生亦有曲业。 第三义云:此之三业并外道起邪解行发,名曲;即此曲业障有为功德起,故名秽;障证无为功德,故名浊。皆通善不善三业。 《对法》第八有二复次,释前三业。初云:三业障八道,名曲;能污相续,发生障业,名秽;若依外道颠倒见生,名浊。唯此浊业称外道起,不说前二何人所起,故知理通内外所起。既不别说性,明知通善恶,然同此复次无过失也。 彼复解云:边见、邪见、萨迦耶见,如其次第所发诸业,名曲、秽、浊。准此,亦唯外道所起。如是三业随彼烦恼内外道起,义别说之,非各定体。义虽有异,亦不相违。不同小乘说曲、秽、浊业,依谄、瞋、贪生。 于此义中,束为三类:一、外道所起三业名曲。内法异生复有三聚:一、邪定起秽业;二、不定起浊业;三、正定起净业。一切圣者所有有漏、无漏胜业,名牟尼业。牟尼者,寂默义,此名寂静,证寂静理故。若依下闻慧地中,一切圣者身中所有身语二业及心为三净业体。心者意业,与此不同。彼说圣者身牟尼业唯取无漏,有漏业名三净业,不对异生以辨差别。今此对凡圣内外道异故,清净业唯在异生,圣者身中所有三业皆名牟尼业。观对异故,亦不相违。 《俱舍论》云:无学身语业,即意三牟尼,三清净应知,即诸三妙行。
关于五种业中的曲、秽、浊三种,有两种不同角度的解释,合起来共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解释说:外道的善业与不善业,称为“曲业”,因为它们障碍佛法的正直之道;这“曲业”也称为“秽业”,因为它污染正法,也污染身心;这“曲”与“秽”又合称为“浊业”,因为它如同渣滓般污浊恶法,混乱身心。这些业都涵盖一切善业与不善业。所以本论说:所谓曲业,也称为秽业;这曲业与秽业,也称为浊业。
第二种解释说:曲业如前所述。秽业,指的是佛门内的凡夫,在佛教教法中,由无明、贪、瞋、慢、身见、边见等合称为颠倒见的烦恼;由见取见、戒禁取见,称为执持自我见解的烦恼;由邪见,称为邪决定;由疑,称为犹豫觉——随这些烦恼相应,或作为近因、或作为远因,所引发的善或不善的身、语、意三业,称为秽业,因为它污染正法、深重污秽。而佛门内的凡夫,对于邪正之门都不能决定,以疑为先导,称为犹豫觉者,所发起的一切善或不善业,称为浊业,因为是依疑而生,极为渣滓污秽、残损恶劣。前面说的秽业中,疑是因邪定而起,这里说的浊业是因犹豫不定而起,所以二者有差别。因为并不认为障碍佛法正道的行为也能纳入,所以不说佛门内的凡夫也有曲业。
第三种解释说:这三种业都是外道因邪解邪行而发起的,称为曲;这曲业障碍有为功德生起,所以称为秽;障碍证得无为功德,所以称为浊。这三种业也都通于善、不善三业。
《对法论》第八卷中有两种解释,说明前述三种业。第一种说:障碍八正道,称为曲;能污染身心相续,引发障碍的业,称为秽;若是依外道的颠倒见解而生,称为浊。只有这浊业说是外道所起,没有说明前两种(曲、秽)是什么人所起,因此可知道理上通于内外道所起。既然没有特别说明其性质,可知通于善与恶,这与本论的解释并无矛盾。
该论又解释说:边见、邪见、萨迦耶见(身见),按此次第所引发的诸业,称为曲、秽、浊。据此,也唯是外道所起。如是三种业,随其所依烦恼是在外道或内道生起,从义理上分别说明,并非各有固定的体性。释义虽有差异,也并不相违。这不同于小乘将曲、秽、浊业分别说为依谄、瞋、贪而生。
在此义理中,可以归纳为三类:一、外道所起的三业称为曲。佛门内的凡夫又分三类:一、依邪定所起的秽业;二、依不定所起的浊业;三、依正定所起的净业。一切圣者所有的有漏、无漏殊胜业,称为牟尼业。牟尼是寂默的意思,这里称为寂静,因为证得了寂静真理。如果依据下面闻慧地中的说法,一切圣者身中所有的身、语二业及心,是三种净业的体性。心指的是意业,与此处所说不同。那里说圣者身的牟尼业只取无漏业,有漏业称为三净业,并不是针对凡夫来分别差别。而此处是针对凡圣、内外道的差异而说,所以清净业只在凡夫位,圣者身中所有的三业都称为牟尼业。由于观察对比的对象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俱舍论》说:无学圣者的身业、语业,以及意业,即是三种牟尼;三种清净应知,就是诸三妙行。
第九、业过患中,「生现法罪,谓如能为自害」者,起杀加行,杀业未成,现被他害,当来未必受,未成重业故。又如在异生先行杀等,被他现害,后得入圣,不受后罪。或转后果于现身受,后更不受,如鸯掘摩罗等,亦名现法罪。指同如前,能为自害,故云谓如。
在第九部分关于业力过患的讨论中,“生现法罪,谓如能为自害”的意思是:例如有人发起杀害的企图,但杀业尚未完成时,自己反而在当下就被他人所害,将来不一定受报,因为尚未构成严重的业力。又比如,普通凡夫先前造下杀生等恶行,在当下被他人所害之后,后来却证入圣道,便不再承受未来的罪报。或者将未来的果报转为现世承受,以后就不再受报,像鸯掘摩罗等人那样,这也称为现法罪。这里所指的情形和前面所说的“能为自己带来伤害”相同,所以说“谓如”。
受彼所生身心忧苦中,「六种过失」者,此业七过患中前六种也。既不能成,徒积忧苦,空加方便,不成事故。 「不能辨」者,无不称心。
在承受那些业力所导致的身心忧苦之中,所谓“六种过失”,指的是这业力七种过患里的前六种。既然无法成就,白白积聚忧苦,徒然费尽心力,终究不能成事。所谓“不能辨”,就是没有一件事能称心如意。
「又有十种过患」者,犯沙弥十戒戒所生忧苦,从初所犯,故唯说十,不得受具故。
还有十种过失烦恼,是指违犯沙弥十戒后所产生的忧愁苦恼,从最初犯戒开始算起,所以只说十种,因为这样就不能受具足戒了。
「四种不善业道」者,即五近事戒中前四支戒,身三语一,业道性戒。饮酒是遮,故此别说。
“四种不善业道”,指的是五戒中前四项戒律,即身体行为三类、言语行为一类,这些属于根本性的戒律。饮酒属于遮戒,所以这里单独说明。
「阐地迦」者,近事之名,此无所译,故存梵本。
"阐地迦"这个词,指的是亲近承事的意思,这里没有合适的翻译,所以保留梵文的原样。
第三、生杂染中有二:初标四种、后随别释。
第三、关于生命中的烦恼杂染,分为两部分:首先点明四种类型,随后逐一详细解释。
「欲界三十六处」者,八寒八热等,如前第四卷论说。 「色界十八处」,亦尔。 「五十八生」者,欲界三十六,色界十八,无色有四。
“欲界三十六处”指的是八寒地狱、八热地狱等,具体内容如前面第四卷论中所说。“色界十八处”也是如此。“五十八种生命形态”包括欲界三十六种、色界十八种、无色界四种。
「黑胜生」者,种性业恶,名黑;威势强故,名胜。或黑中之极,故名黑胜。 「旃荼罗」者,屠儿也。「卜羯娑」者,亦云补羯娑,除粪秽家也。 「若诸长者大富贵家」者,非刹帝利等种,有胜伎能,敦直可重,名长者家。 「非黑非白胜生」者,即吠舍等。
“黑胜生”指的是,本性行为恶劣,称为黑;因为威势强大,所以称为胜。或者是黑中至极,所以叫黑胜。 “旃荼罗”指的是屠夫。“卜羯娑”也称作补羯娑,是清除粪秽秽物的人家。 “若诸长者大富贵家”指的并非刹帝利等种姓,而是拥有卓越技能、敦厚正直值得敬重的人家。 “非黑非白胜生”指的就是吠舍等种姓。
生不定中有五:一、自他更互不定;二、苦乐不定;三、处处不定;四、佗身不定;五、喻成不定。
在众生生死流转的形态中,有五种不确定的情形: 第一,是自己与他人的身份可能相互转换,并不固定; 第二,是痛苦与快乐的感受可能交替出现,并不恒定; 第三,是投生的处所可能各处迁移,并不固定于一处; 第四,是可能转生于其他众生的身体之中,并不一定延续自身原形; 第五,这些情形可以通过譬喻来确认其不确定性。
又复说言:我观大地,无小处所可得等者。此意说言:大地之中,无小处所,汝等从无始来,于此处所,不曾经受无量生死。意显从无始以来,大地之中一一处所,皆受无量生死义。长读文势,义道亦远。
佛经中又说:“我看这大地,没有一处微小的地方不曾经历过……”这段话的意思是:在这广阔大地上,没有一寸微小的土地,不是你们从无始以来,在那里无数次经历生死轮回的地方。这正是在说明,从无始劫到现在,大地上的每一处地方,我们都曾在那里承受过无量无边的生死。若细细体会经文的深长意味,其中蕴含的道理更是深远无尽。
又复说言:我观世间有情,不易可得,长夜流转,不为汝等母父等者,不易者,难也。难可得诸有情不为汝之母父,一切皆曾为父母等义。前为父母更互作义,此皆为故,是二差别。
世尊又说道:我观察世间众生,很难找到一个在漫长的生死流转中,不曾做过你们父母的人。所谓“不易”,就是难的意思。很难找到哪个众生不曾当过你的父母,一切众生都曾互为父母。前面说的是众生相互做过父母的意思,这里说的是众生都曾做过父母的道理,这是两者之间的差别。
「轨范师」者,阿遮利耶也。 「亲教师」者,邬波柁耶也,即和尚阿阇梨。
**《瑜伽师地论略纂》白话翻译**
“轨范师”指的是阿遮利耶(教授师)。 “亲教师”指的是鄔波柁耶(依止师),也就是和尚(亲教师)与阿阇梨(规范师)。
「广博脇山」者,旧云毘富罗山,其形状如非天脇也。
“广博胁山”,旧时称为毗富罗山,它的形状就像阿修罗的胁部一样。
第四、生流转中有四:一、问;二、略答;三、重征;四、广释。初颂标十门、后随别释。一、体;二、门;三、义;四、差别;五、次第;六、难;七、释词;八、缘性;九、分别缘;十、摄诸经。 「体」者,总明缘起三世分位生,引因果流转、还灭之体,非是别显十二缘生一一别体。一一别体,下差别门当广释,至彼文中具显别体。
第四、关于生命流转的部分包含四个层次:一、提问;二、简要回答;三、再次追问;四、详细解释。开头先用偈颂列出十个要点,后面再逐一说明。这十点是:一、本质;二、类别;三、含义;四、差别;五、顺序;六、疑难;七、解释词义;八、缘的特性;九、分辨缘的作用;十、归纳经典中的相关教义。
所谓“本质”,是从整体上说明缘起在过去、现在、未来不同阶段所显现的本质,它引出因果流转与还灭的体性,并不是分别显示十二支缘生每一支各自的体性。每一支各自的体性,会在后面“差别”部分详细解释,到那里会完整说明各支的别体。
文分为三:初标三相、次随别释、后总结之。
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点明三种特征,接着逐一解释,最后总结归纳。
三相者:一、从前际,中际生;二、从中际,后际生;三、从中际,或趣流转,或趣清净究竟。前二名流转,后一是还灭。流转者,顺生;还灭者,顺灭。过去名前际,现在名中际,未来名后际。现在中,若不厌逆,便趣流转;若厌逆之,便趣清净。《成唯识》说:十因二果定不同世。今论依此,故于二世以辨缘生。即彼又说:因中,前七与爱、取、有或异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即显三际缘生。今此但遮小乘缘起定三世立、依二世显,非定唯尔,过去七、现在三、未来二,为后报业,招异熟故。
三种情况是:第一,从前世流转到今生;第二,从今生流转到来世;第三,在今生中,要么走向生死轮回,要么走向彻底清净。前两种叫流转,后一种叫还灭。流转就是顺着生死循环;还灭就是顺着解脱之路。过去称为前世,现在称为今生,未来称为来世。在今生中,如果不对烦恼产生厌离,就会走向轮回;如果能够厌离烦恼,就会走向清净。《成唯识论》说:十种因和两种果必定不在同一世。本论依据这个道理,所以从两世的角度来说明缘起。该书又说:在因当中,前七支与爱、取、有三支,有的在不同世,有的在同一世;而第二、三、七支各自必定在同一世。这样就显示了三世缘起的道理。这里只是为了破除小乘认为缘起必定固定在三世建立的观念,依据两世来显示,并非绝对如此,比如过去七支、现在三支、未来二支,是为了招感后世果报的业力,引发异熟果的缘故。
别释中分二:初明初一、后明后二。初中复三:初明胎生、次明余三生、后释三业生处。初中复三:一、问;二、答;三、结。 「不了前际无明」者,不了前际世俗、胜义二种苦故,所起二愚。 「世俗苦」者,谓三恶趣,一切世俗知是苦故;「胜义苦」者,谓诸人天,殊胜智者知是苦故。《对法》第七说:迷世俗苦,名异熟愚,起非福行;迷胜义苦,名真实义愚,起福、不动行。多迷前际,现二异熟,故说此愚不了前际;理实此愚亦迷后际,多迷现因,故略不说。 「由此随业识,乃至命终,流转不绝」者,识等五种,识为最胜,识为报主,皆不离识,总说识名。 或举初生,故唯说识。此识等种,名言熏习,先虽已熏,未知生处,由业招集,当于善恶二趣果生。识随因转,名随业识。既被熏习,乃至前身命终不绝,能为现在相续识因。于现在世将生果时,不能自起,恶藉过去内外贪爱现前滋润助伴,方生于前身中。
在分别解释的部分分为两大块:先说第一种,再说后两种。第一种里又分三小段:先讲胎生,接着讲其余三种生,最后解释三种业力所生的处所。胎生这段又分三步:一、提问;二、回答;三、总结。
所谓“不了前际无明”,是指不明白过去世两种苦——世俗苦和胜义苦——而产生的两种愚昧。
“世俗苦”指的是三恶道(地狱、饿鬼、畜生)的苦,因为一切世俗人都知道那是苦;“胜义苦”指的是人、天等看似快乐的境界,只有具备殊胜智慧的人才能看清其中本质的苦。《对法》第七卷说:迷惑于世俗苦,叫做“异熟愚”,会引发导致恶趣的非福业;迷惑于胜义苦,叫做“真实义愚”,会引发导致人天善趣的福业和导致色界、无色界的不动业。众生大多迷惑于过去世,而显现为这两种不同的果报,所以说这种愚昧是“不了前际”;按道理讲,这种愚昧其实也迷惑未来世,但因为它主要迷惑现世的原因,所以这里简略不提。
“由此随业识,乃至命终,流转不绝”这句话里,识、名色、六入、触、受这五种中,识最为殊胜,识是果报的主体,其他四种都不离识,所以总称为“识”。或者因为举出最初投生的阶段,所以只说“识”。这识等的种子,由过去的名言熏习形成,虽然先前已经熏习,但还不知道会投生到哪里,由业力招集牵引,将在善道或恶道受生。识随着业因转变,所以叫“随业识”。它被业力熏习后,直到前身命终之前都相续不绝,能成为现在世相续识的因缘。到了现在世将要结成果报的时候,它不能自己生起,必须借助过去的内外贪爱现前滋润、作为助伴,才能在前身中引发投生。
受支有二:一、受异熟受,缘内身生;二、受境界受,缘外境起。因此二受,生内外爱,以为能润。前举随业识,摄识等五种;今举内外爱,亦摄取支。 或内爱名爱,外爱名取,义显所润行等六支转名前际有,于现在世,果识随转,余名色等,次第得生。 「相续果识与名色俱,乃至衰老」等者,若依分位,初七日前名识,七七日前名名色。今说诸位本末狭宽,以说相依摄六处等,但言此二乃至衰老,非更无余。
受这个环节包含两种:一是承受过去业力带来的果报感受,这是缘于内在身心而产生的;二是面对外界情境产生的感受,这是缘于外在对象而引发的。由于这两种感受,就会产生对内在自我和外在境界的贪爱,这种贪爱就像水分一样能够滋润业力种子。前面提到随着业力而转的识,包含了识等五种成分;这里举出内外贪爱,其实也涵盖了“取”这个环节。 也可以说,对自身的贪爱称为“爱”,对外境的贪爱称为“取”,这个道理是为了说明:被贪爱所滋润的“行”等六个环节,在过去世称为“前际有”;到了现在世,果报识随之运转,其余的名色等环节,便依次得以生起。 “相续不断的果报识与名色同时存在,一直到衰老……”这段的意思是:如果按照生命发展的阶段来看,最初七天之内主要称为“识”,七个七天之内主要称为“名色”。这里是从各阶段的本末、范围宽窄的角度来说,为了说明识与名色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包含了六处等成分,所以只说到这两者一直
又于现在生、老支中,因识、名识色生果相显,故说其名,非色等支在现在世。九十三中,识为所依,说识业与异熟果;今说能依,故言名色业与异熟果。总别异熟,能依、所依别故。 「由必依托六依转」者,即名色中所摄六根。 「是故经言名色缘识」者,此依菩萨逆观苦、集,至识、名色更互为缘;观谛既周,见互为缘毕,故观苦、集至识乃止。如九十三广释。
另外,在现阶段的生、老这两部分中,由于识的作用,以及名与色所生的果相已经显现,所以才用这个名称,并不是说色等这些部分都完全处在现在这一世。在第九十三卷里,识是作为所依而说的,讲的是识的业力与它的异熟果;现在这里说的是能依的部分,所以说是名色的业力与它的异熟果。整体和个别的异熟果,能依与所依是有区别的。 “因为必须依托六种依处而运转”这句话,指的就是名色中所包含的六根。 “所以经中说名色缘于识”这个说法,是根据菩萨逆向观察苦、集二谛,推到识与名色互相为缘;观察真理已经周全,见到它们互为缘起的关系完全呈现,因此观察苦、集就到识这里为止。具体如第九十三卷中详细解释的那样。
「随其所应,为六识所依」者,非唯说五种中识种所生现识,彼唯第八,故九十三及此下说,总依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义显总说一期身识故。名色缘识,由识执持,识为所依;识缘名色,杖彼为依,或观为境。
随着具体情境的不同,六种认识功能各自有所依托——这里并不仅仅指五种感官与意识所生的现行认识作用,因为它们其实都归属于第八识(阿赖耶识)。正如第九十三卷及本卷下文所说,这是从整体生命相续的角度来命名,统称为“六识身”,意在表明这是就一期生命整体的认识活动而言的。“名色”以“识”为缘,是由于识的执持作用,识成为其依托;“识”以“名色”为缘,则是依靠名色作为所依,或将其作为观察的对象。
「若于有色有情聚中,谓欲、色界受化生者,诸根决定圆满生」者,《成唯识》说: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而未有用,尔时未名六处支故;初生无色者,虽定有意根而未明了,未名意处。此中意显彼诸化生初生刹那,名识支;此后随应五根意处未明了来,名名色;次六根明,名六处;后触、受支渐渐生长故,虽诸根决定圆满,与前差别,识等五支亦有前后。问:下界有现色,可为识所依;无色无现色,识依非色种。答:下识缘现色,名识缘色依;色种上识缘,说识依色种。
在有形体的众生群体中,指的是在欲界和色界中通过化生方式受生的众生,他们的各种感官在出生时就已经确定且圆满具足。《成唯识论》说:有形体化生的众生在最初受生的阶段,虽然具备五种感官(眼、耳、鼻、舌、身),但这些感官还没有产生作用,那时还不能称为“六处”这一支;最初生在无色界的众生,虽然必定有意根存在,但还不够清晰明了,也不能称为“意处”。这里的意思是要说明,那些化生众生在出生最初的刹那,称为“识支”;这之后,相应的五种感官和意处尚未清晰明了之前,称为“名色”;接下来六根变得清晰明了,称为“六处”;再之后的“触”、“受”两支逐渐生长起来。所以,虽然(化生众生)各种感官在出生时就确定圆满,与(胎生等)情况有所不同,但“识”等五支(识、名色、六处、触、受)也同样有前后次第的顺序。有人问:下界(欲界、色界)有现前的色法,可以作为识的所依;无色界没有现前的色法,识所依的应该是非色的种子吧?回答是:下界(欲界、色界)的识缘取现前的色法
「又由福业,生欲界人天」等者,此三皆据引业得果。即顺生受业、顺后受业唯感引业,通引、满业方名行支。发此无明,名无明支。润此爱、取,名爱、取支。此业所集,名识等五种。此六所转,方名有支。此有,生招,名生、老支。即显一切现受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不尔,福业应生五趣,此卷前说福业者,谓感欲界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等故。此义广如《成唯识》说。由此彼业能所发,能所集,能所润,能所生,皆非十二缘起支摄。
再者,关于“由福业,生欲界人天”等说法,这三者都是依据引业而获得果报。即顺生受业、顺后受业只感召引业,必须同时具备引业和满业,才能称为“行”支。引发这种无明,称为“无明”支。滋润这种爱、取,称为“爱、取”支。由此业力积聚,形成“识”等五种(识、名色、六入、触、受)。这六支流转运作,才称为“有”支。这个“有”,招致生起,称为“生、老”支。这就表明,一切现世受报的业、个别助成未来果报的业,都不属于“行”支。否则,福业就应该能生于五趣(一切众生轮回之处)了。此卷前面说到福业,是指感召欲界善趣(人、天)的异熟果报,以及顺益五趣异熟果报等缘故。这个道理详细如《成唯识论》所说。因此,那些业力(能发、所发、能集、所集、能润、所润、能生、所生
释后二门复分为二:初为二问、后随别释。初释从中际,后际生中,分二:初释、后结之。 「受二种先业果」者:一、内异熟果;二、外增上果。「或闻非正法」者,谓现在世。 「或先串习」者,过去世。此二并是分别起愚,由迷内现自体及后有愚故发业,由迷外愚故润生。既迷现内果,故于后苦不如实知。 「由此新所作业,故说此识名随业识」者,谓识种子随逐业故名。由行故识生,招集而生,非辨体生,增上缘故。若初识支唯第八识,通依一期一切识说;通六识身,即会前际名色能为六识所依亦复如是。本识是引果,名色种随;名色是总,六处种随;六处为依,触种随;触为能生,受种随。《唯识》、《对法》云:此识等五名为所引,无明、行能引故。即此所引及能引俱为引因,引生、老死。势疎远故,虽皆名引因,识等五种与生、老死为因缘生,故九十三及此中说独名引因,论云由此能引识乃至受一期身故也。非无明、行非引因摄,能所二引,诸教不同。《成唯识》云:《瑜伽》说识唯是所引,异熟识种名识支故。《集论》说:识唯是能引,识中业种名识支故;异熟识种,名色摄故。《缘起经》说:识支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义显爱、取、有名为能生,生、老死支名为所生。《成唯识》说:识等五种由业熏发,虽是同时,而依主伴、总别、胜劣、因果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后。因此亦会前后诸文云:由此识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 「由此爱故,或发欲求」者,求生欲界。 「或发有求」者,求生色、无色界。此二为总,体即是爱,四取为后。初起二求故,后别生二取。 「即是后有生因所摄」者,后异熟果辨体、因缘、业、增上缘俱是有支,独名生;非爱、取支,非生因摄。《对法》、《唯识》说爱、取、有近生果故,合名能生,不相违也。 然《对法》说:谓于因时有能引、所引,谓于果时有能生、所生者,未熟名因,非无因果;已熟名果,非无果因。据义各别,亦不相违。 问:能引、所引二俱引因,能生、所生俱生因摄。答:引同世,俱引因;生别世,果非因。 问:生别世,果非因;别世生,因非果。答:熟称果,因亦果;不招果,果非因。于此义中,应加思虑。
解释后面两个部分又分为两方面:先提出两个问题,随后分别解释。首先解释从中际往后际产生的过程,分两步:先解释、后总结。
“承受两种先前业力的果报”指的是:一、内在的异熟果;二、外在的增上果。“或听闻非正法”是指现在世。“或先前串习”是指过去世。这两者都属于分别生起的愚痴,由于迷惑于内在现前自体及后有而产生的愚痴会引发业行,由于迷惑于外在而产生的愚痴会滋润生命。既然迷惑于现前内在的果报,便对未来的苦不能如实了知。
“由此新造作的业行,所以说这个识称为随业识”是指:识的种子随逐业力而得名。由于行而识生起,是招感聚集而生,并非直接显现体性而生,是增上缘的缘故。若最初的识支专指第八识,也可通指一期生命中所有识的整体;通于六识身,即与前际名色能为六识所依的道理相同。本识是引果,名色种子随逐;名色是总相,六处种子随逐;六处作为所依,触种子随逐;触作为能生,受种子随逐。《唯识论》、《对法论》说:这识等五支称为所引,因为无明、行能引的缘故。这所引及能引都属于引因,引发生、老死。因缘势力疏远,虽然都称为引因,但识等五种与生、老死有因缘生起的关系,所以《瑜伽师地论》九十三卷及此处说它们独称引因,论中说由此能引识乃至受一期身的缘故。并非无明、行不属于引因范畴,能引与所引在不同经典中说法不同。《成唯识论》说:《瑜伽师地论》说识只是所引,因为异熟识种子称为识支。《集论》说:识只是能引,因为识中的业种子称为识支;异熟识种子,属于名色范畴。《缘起经》说:识支通于能引与所引,因为业种子、识种子都称为识。识是名色的所依,不属于名色范畴。义理显示爱、取、有称为能生,生、老死支称为所生。《成唯识论》说:识等五种由业力熏发,虽同时存在,但依据主伴、总别、胜劣、因果的差别,诸圣教中假说前后次第;或依将来现起的分位有次第的缘故,说为前后。因此也融会前后各种经文说:由此识等也可说现行,但在因位决定没有现行的意义。
“由此贪爱缘故,或发起欲求”是指求生欲界。“或发起有求”是指求生色界、无色界。这两者为总说,体性即是爱,四取是后续。最初生起二求,后来分别产生二取。
“即是后有生因所摄”是指:后来的异熟果显现体性,因缘、业、增上缘都属于有支,独称为生;并非爱、取支属于生因范畴。《对法论》、《唯识论》说爱、取、有邻近生果的缘故,合称为能生,与此并不矛盾。
然而《对法论》说:在因位时有能引、所引,在果位时有能生、所生,是指未成熟时称为因,并非没有因果;已成熟时称为果,并非没有果的因。依据义理各有侧重,也不矛盾。
问:能引、所引二者都属于引因,能生、所生都属于生因范畴。答:引因在同一世,都属引因;生因在不同世,果不是因。
问:生在不同世,果不是因;不同世的生,因不是果。答:成熟称为果,因也可称果;不招感果时,果不是因。对此义理,应当深入思惟。
「此诸行生,或渐或顿」者,胎、卵、湿三支皆渐生,化生顿起,已如前说。
这些生命形态的产生,有逐渐形成的,也有突然显现的。胎生、卵生、湿生这三类都是逐渐形成的,而化生则是突然出现的,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或于生处次第现前,或后种子随逐」等者,有色界生,次第现前;无色界生,色种随逐。
当生命形态依次显现时,有的依此生的次序逐步展现;而有的则是在往后的生命形态中,其种子依然持续追随。这里说的是:在有色界中投生的众生,其生命形态会依顺序逐步显现;而在无色界中投生的众生,其色法的种子仍然会一直跟随。
还灭中,「于二果诸行」者,谓老与死二果,苦谛也。 「彼因」者,集谛。 「彼灭」者,灭谛。 「彼趣灭行」,道谛。九十三说:世尊在昔为菩萨时,悲愍有情,观诸缘起。历观谛故,先观现在老死为首,以三种相如理观察:一、观细因;二、观麁因;三、观非不定。感生因缘亦名为生,谓爱、取、有,即细因缘。其生因体亦名为生,谓是生支,即麁因缘。观由有细生,而有老死;亦观由麁生,得有老死。当来老死,细生为因,未起果故;现法老死,麁生为因,现起果故。是名观察初二因缘。 非不定者,谓即除彼生处所摄二种生体,余定无能与老死果。如是观察苦谛之集未为喜足,遂复观察后集因缘现在苦谛,谓遍逆观受、触、六处、名色与识。既知当苦现集为因,现集亦由先集所起识为边际,现法苦有。如是总观苦因集起,集因苦生,不复更观现苦由何起,不异前故。是故菩萨齐识退还,却顺观察乃至老死。是苦、集谛观察已周,为观灭谛,始终老死逆次第入,乃至无明。观现在苦,云何一切皆当灭尽?谓不造作无明为缘新业行故。如是历观三圣谛已,次更寻求此灭圣谛,何道何行而能证得?起宿住念,忆昔所修世间正见令现在前。历观诸谛,遂以正见于诸谛中得入现观,渐次证得无上菩提。即是此中四谛观行,观缘起理,得学无学清净知见。下第十卷亦有此问答,释观黑白品短长不同所由。 又有释言:于二果诸行者,谓生、老死二支,诸行麁因及果二合说故,总观现在所有苦谛。虽有此释,断行难知,前说为善。
在探讨还灭的过程中,“于二果诸行”指的是老与死这两种结果,属于苦谛。“彼因”指的是集谛。“彼灭”指的是灭谛。“彼趣灭行”,指的是道谛。第九十三卷中说:世尊在过去身为菩萨时,悲悯众生,观察种种缘起。通过依次观察诸谛,首先观察以老死为首的现在状况,以三种方式如理思维:一是观察细微的因;二是观察粗显的因;三是观察其决定性(非不定)。感召生命的因缘也称为“生”,指的是爱、取、有,这就是细微的因缘。那作为生之体的也称为“生”,指的是生这一支分,这就是粗显的因缘。观察到由于有细微的“生”,因而有老死;也观察到由于有粗显的“生”,才得以有老死。未来的老死,以细微的“生”为因,因为其果报还未生起;现世的老死,以粗显的“生”为因,因为其果报已经现前。这就叫做观察前两种因缘。“非不定”的意思是说,除了那属于生处所摄的两种生体之外,其余的法决定没有能产生老死之果的。像这样观察苦谛的集起还不满足,于是进一步观察后续集谛的因缘与现在的苦谛,也就是普遍逆着次序观察受、触、六处、名色与识。既然知道未来的苦是以现在的集为因,现在的集也是由先前的集所引生,以识为边际,才使得现世的苦存在。这样总体观察苦因集起,集因苦生,就不再进一步观察现世的苦是由什么生起的了,因为道理和前面没有不同。所以菩萨观察到识这里就返回,再顺着次序观察直到老死。这样,苦谛和集谛就观察圆满了。为了观察灭谛,从老死开始逆着次序进入,直到无明。观察现在的苦,如何才能全部灭尽呢?那就是不再造作以无明为缘的新业行。像这样依次观察了三种圣谛之后,接着再寻求:这个灭圣谛,要通过什么道、什么修行才能证得呢?于是生起宿命通,忆念起过去所修习的世间正见,使其现在心中显现。依次观察诸谛,于是凭借正见在诸谛中得以进入现观,逐渐证得无上菩提。这就是此处所说的四谛观行,通过观察缘起之理,获得有学与无学的清净知见。下面第十卷也有这个问答,解释观察黑白品(善恶业)结果长短不同的缘由。又有一种解释说:“于二果诸行”指的是生、老死这两支,将诸行的粗显之因及其果报合起来说,所以是总体观察现在所有的苦谛。虽然有这种解释,但其中断除烦恼的修行次第难以明了,还是前面的解释更好。
「于彼所缘不如实知,无明触所生受亦后永断」等者,谓有漏触所生诸受受二果时,于所缘境不如实知,由此为缘,发起烦恼,发业润生。由断此受,无所依故,无明亦灭,所缘不增,证无漏慧,名慧解脱。由受断故,不生贪爱,此相应心离相应缚,证心解脱。
对于所缘境不能如实了知,由无明触产生的感受也将彻底断除——这是指当有漏触产生的各种感受引发两种果报时,由于对所缘境不能如实了知,便以此为缘,引发烦恼,造作业力,滋润轮回。通过断除这种感受,使其失去依托,无明也就随之息灭,所缘境不再增长,证得无漏智慧,称为慧解脱。由于感受断除,不再生起贪爱,与此相应的心识脱离相应束缚,称为心解脱。
「次第乃至异熟生触灭故,异熟生受灭」者,此已上文明由无明灭故,当来果灭。 「于现法中,无明灭故,无明触灭」等者,下明由无明灭故,现在顺无明触、受等灭。六处等已有,非由现无明有;不说无明灭,现六处等灭。其触、受等随无明生,独说随彼灭;由此所依灭故,能依受等皆亦随灭。 「恒受离系受,非有系受」者,诸有漏受离烦恼增系及无漏受,名离系受,非必一切皆无漏受。 「梵行已立」者,灭谛智道谛满。 「究竟涅槃。于灭谛满,显求涅槃」者,于佛所得灭谛满足。
接下来直到“异熟生触灭所以异熟生受灭”这段,是说明由于无明灭尽的缘故,未来的果报也就止息了。 “在现前生命中,无明灭尽所以无明触灭”等等,是说明由于无明灭尽,现在随顺无明的触、受等也就止息了。六处等(眼耳鼻舌身意)在生命中存在,并非由现前的无明所产生;因此不说无明灭,现前的六处等也就灭。而触、受等是随无明而生起的,所以特别说明它们随无明灭而灭;由于所依靠的无明灭了,能依存的受等也就随之止息。 “恒常体验离系缚的受,而非有系缚的受”指的是,一切有漏的受若脱离了烦恼的缠缚,以及无漏的受,都称为离系受,并不一定全部都是无漏的受。 “梵行已确立”指的是对灭谛的智慧和对道谛的修持已经圆满。 “达到究竟涅槃。在灭谛圆满中,显明追求涅槃”指的是在佛陀所证得的灭谛已达到究竟圆满。
第二门中有八。《对法论》云:识生者,谓眼色为缘,眼识得生等。外稼成熟者,谓种缘芽,芽缘茎等。有情世间死生者,谓无明为缘,能生行等。器世间成坏者,谓一切有情共业增上力为缘,大地等生等。食任持者,谓四食为缘,三界有情相续住故。自所作业增上势力随业所得爱非爱果者,谓妙行、恶行为缘,往善恶趣故。威势者,谓内证为缘,发神通等最胜功德。清净者,谓顺解脱分善为缘,次第乃至得阿罗汉果等。《缘起经》下卷亦解此八门,然此与《对法》次第不同。故后第十卷明十二支,此几门摄。今因缘起泛释诸缘,故今叙显,至后卷中更当广述。
第二门中包含八个要点。《对法论》说:识的生起,是指以眼根和色境为条件,眼识得以产生等。外在作物成熟,是指以种子为条件生芽,以芽为条件生茎等。有情众生的生死流转,是指以无明为条件,能产生行为等。物质世界的形成与坏灭,是指一切有情共同业力的增强作用为条件,大地等得以生起等。食物维持生命,是指以四种食物为条件,三界有情得以相续存在。自身造作行为的增强力量随业力招感苦乐果报,是指以善行、恶行为条件,投生善道或恶道故。威德势力,是指以内证为条件,引发神通等最殊胜的功德。清净解脱,是指以趋向解脱的善法为条件,逐步乃至证得阿罗汉果等。《缘起经》下卷也解释这八个要点,但此处与《对法论》的次序不同。因此后面第十卷说明十二因缘时,会指出这些属于哪几个要点。现在因为讨论缘起而广泛解释各种因缘,所以在此先作说明,到后面卷次中再详细展开。
第三、缘起义中有二:初八义释缘起、后问答辨。《对法》及《缘起经》各十一义释。《对法论》云:一、离有情义者,无自然我故。此破胜论、犊子部等我为作者,离彼有情故。二、无常义者,以非恒故。此破数论自性常住,为万物本,为缘成物,故显无常;亦破大众部、化地部等十二缘生是无为法。三、暂住义者,生时过已,无暂住故。《对法论》亦为刹那义。此破正量部色命根等诸缘生法,一期四相非刹那故。四、依他起义者,托众缘生故。此破自然外道法自然有,非假因生,故依他起。五、离作用义者,众缘作用空故。此破萨婆多有实作用为缘生体,今显功能无作用故。六、因果相续不断义者,因刹那灭,果刹那生,时分等故,因果相续。此破断见外道因果不续;亦遮经部师无去来世,异熟因果仍不同时,果因断故。七、因果相似转义者,不从一切一切生故,因果相似。此遮害为正法者计杀羊等为因,后生天上,即诸善果以不善为因,因果不相似故。今显善因得善异熟,恶因亦尔,因果相似。八、自业所作义者,于余相续不受果故,自业自受。此破无因,果非是业,起诸空见论;亦破他作我受果义,谓诸不平等因论计。《对法论》、《缘起经》皆自广释,恐繁不述。
第三、关于缘起的含义包含两部分:首先用八种要义解释缘起,之后通过问答进行辨析。《对法论》和《缘起经》各自用十一种要义来解释。《对法论》说:一、离有情义,指的是没有永恒不变的自性主体。这是为了破除胜论派、犊子部等认为存在一个作为造作者的“我”,说明缘起法是超越这种有情执着的。二、无常义,因为缘起法不是恒常不变的。这破除数论派主张的自性常住、作为万物本源、能缘起生成万物的观点,从而显示无常;同时也破除了大众部、化地部等认为十二缘生是无为法的见解。三、暂住义,指的是事物生起之后,并没有一个暂时停留的实体。《对法论》中也表达为刹那义。这破除了正量部认为色法、命根等缘生法,在一期生命中存在生住异灭四相、而非刹那生灭的主张。四、依他起义,是指一切事物依托众多条件而生起。这破除了自然外道认为事物自然存在、不依靠因缘而生的观点,所以强调依他而起。五、离作用义,指众多条件的作用本身也是空无自性的。这破除了萨婆多部认为有实在的作用作为缘生法的本体,现在显示功能作用并无实体的自性作用。六、因果相续不断义,因刹那灭去,果刹那生起,时间相续平等,因果连续不断。这破除了断见外道认为因果不连续的观点;也遮止经部师不承认过去未来世、认为异熟因果不同时、因而因果断灭的见解。七、因果相似转义,不是从任何因都能生出任何果,因果性质相似。这是为了遮止那些损害正法的人,认为杀羊等行为可以作为因,将来能生到天上,也就是以不善因获得善果,导致因果不相似。现在显示善因得善的异熟果,恶因也得恶果,因果性质相似。八、自业所作义,是指自己的果报不会在其他生命相续中承受,自己的业自己承受。这破除了无因论者认为果报并非由业力引起、从而生起各种空见的主张;也破除了认为由他者造作、而由“我”承受果报的观点,即那些主张不平等因的见解。《对法论》和《缘起经》中都有详细解释,为避免繁琐,这里不再赘述。
「为显因缘所摄染污、清净义」者,下第十云:十二支中,四唯杂染,余通清净。其四杂染发润,善业清净眷属亦名清净。意显爱道缘生品名清净,非爱道缘生品名染污。显此因缘染净缘生,故立缘起。此辨说缘起之意故,因释义破他宗中显自理意。
为了说明因缘所包含的染污与清净的含义,在第十卷中说:十二支中,有四支纯粹属于杂染,其余则通于清净。那四支杂染能引发、滋润烦恼,而善业作为清净的辅助,也可称为清净。意思是:由爱欲之道引发的缘生品类属于清净,不由爱欲之道引发的缘生品类属于染污。为了显示这因缘中染污与清净的缘生道理,所以建立“缘起”。这里正是辨明解说缘起的用意,因而在解释义理、破除其他宗派见解的过程中,显扬自家的理论主张。
第四差别中,十二支差别为十二。因解彼彼法,泛释一期身中,彼一切非此中所辨,一切体性皆缘起支。
在第四种差别中,十二支的差别分为十二种。为了解释那些种种法,普遍说明一期生命中,那些内容并非这里所要辨明的,一切体性都属于缘起支。
解无明中有四:十九种、七种、五种、六种。十九中有三:初指经、次别显、后结数。别释七类:一、世;二、事;三、业报;四、三宝;五、四谛;六、因果;七、所证。
关于破除无明,分为四种情况:十九种、七种、五种、六种。其中十九种又分三部分:首先指出经典依据,其次分别说明,最后总结数目。分别解释的七类是:第一、世间;第二、事相;第三、业报;第四、佛、法、僧三宝;第五、苦、集、灭、道四谛;第六、因果;第七、所证悟的境界。
于因中,「或计自在、世性、士夫、中间」等者,自在天、冥性、士夫神我,梵王居中间禅,故名中间,如次配释。
在修行的因位阶段,“或计自在、世性、士夫、中间”等说法,指的是:有人执着于自在天、冥性(自性)、士夫(神我)等观念。而“中间”是指梵天王居于中间禅定,所以称为中间。以上这些概念,按照顺序一一对应解释。
「无罪、有罪、应修、不应修」者,散释于因,善恶之体。 「黑、白、杂」者,释果之体。果有黑白二分,故名有分。此十九中,有通俱生,或分别起,世、事、业果等,通二门故。
“无罪、有罪、应修、不应修”这几项,是分别解释业因的体性,即善业与恶业的本质。 “黑、白、杂”这几项,是解释业果的体性。果报有黑(恶)、白(善)两种分别,所以称为有分。 这十九种业当中,有些是通于俱生而起的,也有些是从分别心而起的;世间、事相、业果等道理,都贯通在这两重门类之中。
七无知摄十九中,「业异熟无知摄移转」者,业能招果,迷而不知,执不平等因,故名移转。或因果性善恶不定,于此生愚,故名移转。「染净愚」者,所愚因果通善恶故。
在七种无知所包含的十九种无知中,“业异熟无知包含移转”的意思是:业力能够招感果报,但人们迷惑而不知,执着于不正确的因,所以称为“移转”。或者说,因果的性质善与恶并不固定,对此产生愚昧,所以称为“移转”。“染净愚”是指:所迷惑的因果贯通善与恶的缘故。
五摄十九中,见愚摄八,谓世、事各三,辨因果。推求名见,体非无明,痴与慧俱,故名见愚。
在五类烦恼所包含的十九种之中,见解与愚昧包含了八种,即世间见解三事、事相见解三事,以及辨别因果的见解。 推究思求名为“见”,其体性并非无明,而是愚痴与慧解同时存在,因此称为“见愚”。
放逸愚摄三,不知业果,故生放逸。 真实义愚摄七。增上慢摄一。义愚摄十九,迷义理及境皆名义愚。
放纵愚痴包含三种,由于不明白业力果报的道理,所以产生放纵懈怠。 真实义理愚痴包含七种。 傲慢自大包含一种。 义理愚痴包含十九种,凡是对义理和境界产生迷惑的都称为义理愚痴。
六无知有二:初显六无知与七相摄、后依能治及自性辨六差别。「依闻、思、修所治差别,说前三」者,由闻故知法,其所治名无知;由思故推搆,其所治名无见;依修故明证,其所治名无现观:故云所治差别故,说此三种。
六种无知可分为两部分:先说这六种无知与七种相的对应关系,再依据对治方法和各自特性来分辨六者的差别。
“依据闻、思、修所对治的差别,说明前三种无知”:通过听闻佛法而了解法义,它所对治的称为无知;通过思维而推求理解,它所对治的称为无见;依靠修行而明明证悟,它所对治的称为无现观——所以说,因为对治的差别,才设立了这三种无知。
耎、中、上三自性差别故,说黑暗、愚痴、无明黑暗。此中通说一切无知为支体者,《成唯识》说: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胜鬘经》说有五住地:一、见一处住地;二、欲爱住地;三、色爱住地;四、有爱住地;五、无明住地。前四烦恼障,后一所知障。彼经自说:无明住地,声闻、辟支佛所不能断,唯有如来佛菩提智所能断故。由此定知,是所知障。《唯识》第九与经说同。烦恼障四中,初一见道断,后三修道断。《对法论》说:发业无明有二:一、真实义愚,发福、不动行;二、异熟愚,发非福行。此二皆唯见道所断。《缘起经》说: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不造新业。《唯识》亦言:正发业者,唯见所断,助者不定。故唯取彼见一处住地所有无明。然此有三:一、唯发总业;二、唯发别业;三、通发二业。今取初、后二业无明,故言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然此有四:一、相应,二、不共,三、缠,四、随眠,皆能发业。外道、内道异生,放逸、不放逸,随其所应,用四无明发业皆别,如《缘起经》自广分别。
根据软弱、中等、上等三种自性的差别,所以称为黑暗、愚痴、无明黑暗。这里普遍说一切无知作为支分体性的,《成唯识论》说:只选取能够引发真正感召后世善恶业的那部分。《胜鬘经》说有五类住地烦恼:一、见一处住地;二、欲爱住地;三、色爱住地;四、有爱住地;五、无明住地。前四种属于烦恼障,后一种属于所知障。那部经自己解释:无明住地,是声闻、辟支佛所不能断除的,只有如来的佛觉悟智慧才能断除。由此可以确定,这是所知障。《唯识论》第九卷的说法与这部经相同。烦恼障的四种当中,第一种是见道位断除,后三种是修道位断除。《对法论》说:引发业力的无明有两种:一、真实义愚,引发福业和不动业;二、异熟愚,引发非福业。这两种都只是见道位所断。《缘起经》说:诸位圣者、有学圣者,由于不共无明已经永远断除,所以不再造作新的业。《唯识论》也说:真正引发业力的,只是见道所断的无明,辅助发业的不一定。所以只选取那见一处住地所属的无明。然而这又有三种:一、只引发总的业;二、只引发别的业;三、同时引发两种业。这里选取第一种和第三种引发业的无明,所以说只选取能够引发真正感召后世善恶业的那部分。然而这又有四类:一、相应无明,二、不共无明,三、缠缚无明,四、随眠无明,都能引发业力。外道、内道的凡夫,放逸的、不放逸的,随他们各自的情况,运用这四类无明引发业力都有差别,如《缘起经》中自己详细分别。
此中说行通身语意,唯善不善现行种子,假色及思以为自性。此亦有三,感三果故。为行支者,亦唯感总及俱之业。《成唯识》云:即彼所发,乃名为行。由此一切顺现受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即前无明所发之行,乃成行故。身语业色,名为假色,依思现行种子立故;意业唯思,成行支体。准此,五识所有善恶既非行支,明知不能感于总报。
这里所说的“行”涵盖身、口、意三方面,只包括善与不善的现行行为及其种子,以假立的色法(身、口业)及思心所(意业)作为其本质。这也有三种,因为能招感三种不同的果报。作为“行”这一支的,也仅是那些能招感总体果报以及兼具总别之业的行业。《成唯识论》说:由无明所引发的,才称为“行”。因此,一切只感招现世受报的业、或仅辅助未来感果的别业,都不属于“行”支。必须是前面无明所发动的行为,才构成“行”支。身业和语业属于假立的色法,因为它们是依思心所的现行和种子而建立的;意业则就是思心所本身,成为“行”支的主体。依照这个标准,前五识(眼、耳、鼻、舌
识支中明六识者,前论自会,通依一期六识身说,非正识支。《成唯识》说: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唯取行所集当来第八识种名为识支。初结生故,总异熟故,不说余识为识支体。此唯种子,不取现行。此中说种所生果识为识支体,及《十地经》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识等皆尔者。《唯识》会云:或依当来说有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说识、名色初入母胎互为缘等,然依当起,非正种子。
在论述识支时提到的六识,前文已有解释,这是从整个生命过程中六识活动的角度来说的,并非专指十二缘起中“识支”本身。《成唯识论》指出:这里的识种,指的是阿赖耶识的因,所以只取由过去行为所累积、将来要成熟的第八识种子,称之为识支。因为这是最初结生相续的关键,是总体异熟果报的主体,所以不将其他识当作识支的体性。这里只取种子,不取现行活动。而此处所说的,是以种子所生起的果报识作为识支的体性,以及《十地经》所说:如同无明有种子状态、有果报状态一样,识等支也是如此。《成唯识论》对此解释道:或许是从将来要生起的角度说它有现行,但在作为因的当下,决定没有现行的意义。因此经中说识与名色在初入母胎时互相为缘等,这只是依据将来要生起而说,并非指正取的种子。
名色中,初解四蕴名、后解色蕴色。
在解释“名色”时,先是说明“四蕴”属于“名”,接着解释“色蕴”属于“色”。
「欲界具十及法处所摄假色」者,法处实色,谓胜定果,欲界无定,故说为无,多分有假,故为简别。上界之中,假实通有。 「然非一切」者,无不律仪及别解脱故,镜像水月彼亦无故。下界假中,虽无定、道共戒之色,律仪、不律仪异类皆有,故不简别。上界唯有律仪,显无不律仪,故言非一切。此中通说种子、现行、当来、现在名色等四,非实支体。《成唯识》说: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 后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后三种。此说五支不杂体性。异熟六根种,名六处;异熟触、受种,名触、受支。除本识种及此后三种,余诸蕴异熟种皆名色支。经说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等者,此依杂体,非说别体。不尔,如何得成五蕴?或通依非异熟名色五蕴,说识初生更互为缘,第七识等名名中识故。若杂体者,《唯识论》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六处与识,总别亦然。具如彼疏释。此等唯种,说现行者,准识支会。《对法》第一云:眼处者,谓眼曾现见色,不言当见;今此据实,处通三世。《对法》依处义增,唯说过现生,未来六行胜故,亦不相违。
「欲界具备十种色以及法处所包含的假色」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处的真实色,指的是由殊胜禅定所产生的色(胜定果色),而欲界没有这种定力,所以说欲界没有真实色;但欲界大多有假色,因此需要特别说明。至于上界(色界、无色界),假色和真实色两者都有。
「然而并非一切(假色都具备)」是因为上界没有不律仪(恶戒)和别解脱戒所形成的色,同时也没有镜像、水月这类假色。在下界(欲界)的假色中,虽然也没有定共戒、道共戒所形成的色,但律仪(善戒)和不律仪(恶戒)这两类不同的假色都有,所以不需要特别区分。上界则只有律仪色,为了说明没有不律仪色,所以说“并非一切”。
这里综合讨论了种子、现行、未来、现在这四种情况下的“名色”,并非指实际十二因缘支的实体。《成唯识论》说:除了后面三种因(六处、触、受),其余的因都包含在“名色”的种子之中。
后面的三种因,按照名称顺序,就是六处、触、受这三支。这是为了说明五支(识、名色、六处、触、受)各自独立的体性。异熟六根的种子,称为“六处支”;异熟触和受的种子,称为“触支”和“受支”。除了第八识(本识)的种子以及这后面三种(六处、触、受)的种子之外,其余五蕴的异熟种子都称为“名色支”。经典中说,“名”指的是非色的四蕴(受、想、行、识),“色”指的是羯逻蓝(受精卵)等,这是依据混合的体性来说的,并非指各自独立的体性。如果不是这样,怎么能够构成五蕴呢?或者,也可以通指非异熟的名色五蕴,说明识最初产生时,名与色互相为缘,第七识等也包含在“名”中的“识”里面。如果是混合体性的话,《唯识论》说:或者将名色的种子总括地包含五种因(即识、名色、六处、触、受),在其中根据其突出的部分而安立其余四种。六处与识的关系,总说和分别说也是如此。具体解释可参考该论的注疏。
以上所说的都只是从种子角度而言,如果说到现行(现行活动),可以参照“识支”部分来理解。《对法》(即《阿毗达磨杂集论》)第一中说:眼处,指的是眼睛曾经或现在见到色,不说
「受唯舍受,兼苦乐」者,一业通招总别果故,亦依一期所有受说。不尔,唯应说舍受支,总报主故。
感受只有不苦不乐的舍受,但也包含苦乐感受。这是因为一个业力同时招感总体和个别的果报,也是就一期生命中的所有感受来说的。如果不是这样,就应该只说属于舍受的这一支,因为它是总报的主体。
第十卷
第十品
第四差别中,上解七引因支,下解五能生、所生支。爱支,体唯烦恼中贪。此虽通缘内外二果,诸论多取缘外境爱,因迷外境增上果愚,缘境界受所发生故。
在第四部分差别中,前面解释了七种引因支,接下来解释五种能生支与所生支。 爱支,其体性只是烦恼中的贪欲。虽然这贪欲普遍缘于内外两种果报,但诸多论典多取缘于外境的爱,因为它是由于迷惑于外境、对增上果报愚痴,并缘于境界感受而生起的缘故。
取支通以一切烦恼以为自体。四取之体,如前已说,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为取中取随顺烦恼,不取余法。五十九云:当言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爱既唯贪,故取通摄诸烦恼尽。然此中说缘四取贪为取支者,与《十地经》同,彼云:爱增上名取。《成唯识》说:于润业位,爱力偏增,说爱如水,能沃润故,要数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后,分爱、取二。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故彼此文不相乖返。爱、取二支通现及种,俱能润故;爱望于取,成因缘故。
“取”这一支以一切烦恼作为它的本质。四种“取”的本质,前面已经解释过,这一支只包含能取和所取的全部内容,在所取的范围内,只选取那些随顺烦恼的部分,不涉及其他内容。《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九卷说:应当理解为,整个三界的一切烦恼都能系缚生命、导致轮回。既然“爱”只指贪欲,那么“取”就统摄了所有烦恼。但这里说缘于四种“取”的贪欲就是“取”支,这与《十地经》的说法一致,该经说:爱增长强盛了就称为“取”。《成唯识论》则说:在滋润业力、令其成熟的阶段,爱的力量特别强盛,所以说爱像水一样,能够浸润滋润;必须反复灌溉,才能生出“有”的芽苗。这里暂且依据过程的开端和结尾,将爱和取分为两支。虽然在“取”支中包含了各种烦恼,但因为爱的滋润作用最为突出,所以说是爱的增盛。因此,这里的论述和《十地经》等并不矛盾。爱和取这两支,既包含现行的烦恼,也包含烦恼的种子,因为它们都能滋润业力;爱对于取来说,又构成其生起的因缘。
有支中,初解三有、后明七有。欲界有十有。一、前时有,生刹那后,死刹那前,此两中间,名前时有;二、业有谓行支,爱、取润故,能有当果,名业有;三、死有,末后正死一刹那时;四、中有,死刹那后,生刹那前,二趣中间,名中有;五、生有,趣生初位一刹那时。余五趣有。此五为总,前五为别;前五宽通,后五体狭,业有、中有非后五故。 有者,所有,体即异熟业之一种。能有名有,余皆所有。《成唯识》说:始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故此中有,所有中收。 色界有六有,除四趣故。 无色有五有,又除中有故。今此有支唯是业支,说先作行烦恼摄受故。《成唯识》说:爱、取合润,能引业种及所引因,转名为有,俱能近有、后有果故。彼意说行及识等五,为爱、取润,转名有支,体唯种子,是所润故,能生果故。今此总言十有名有,能有、所有合名为有,泛解有义,非唯解有支,此唯业有一是有支。《唯识》会此云:有处唯说业种名有,此能正感异熟果故。彼复会云:复有唯说五种名有,亲生当来识等种故。 其七有者,五趣体有,受用果故;趣方便中有,二趣中间故。此六为所有,业为能有,能引诸有故,故合成七。前时有、死有、生有,即五趣有而别施设,故不建立。
关于"有"支的解释,先说明三种有,再阐明七种有。欲界包含十种有:第一是"前时有",指出生那一刹那之后,死亡那一刹那之前,这两者之间的阶段;第二是"业有",即"行"支,由于"爱"与"取"的滋润,能够招感未来的果报,所以称为业有;第三是"死有",指临终最后一刹那的时刻;第四是"中有",即死亡刹那之后,投生刹那之前,处于两道中间的阶段;第五是"生有",指投生到某一趣的最初那一刹那。其余五种是五趣本身的有。这五趣有是总说,前面五种是别相区分;前五种涵盖较广,后五种的体性较窄,因为业有和中有并不属于后五趣的范畴。所谓"有",是指所拥有的体性,本质是异熟业的一种。能招感果报的称为"能有",其余都是"所有"。《成唯识论》说:从中有开始,直到本有阶段尚未衰败变化之前,都属于"生"支的范围,因此这里的"中有"也归属于"所有"之中。色界有六种有,因为排除了四恶趣。无色界有五种有,又进一步排除了中有。这里讨论的"有"支专指业力这一支,是强调过去所造作的行为被烦恼所摄受的缘故。《成唯识论》说:爱与取共同滋润,能使引业的种子以及所引的因,转变而称为"有",因为它们都能直接引生未来的果报。该论的意思是:"行"支以及"识"等五支,被爱、取所滋润后,转称为"有"支,其体性仅是种子,因为是所被滋润的对象,并能产生果报。此处总说十种有,是将"能有"和"所有"合起来称为"有",这是泛泛解释"有"的含义,并非专解释"有"支。其中唯有"业有"才属于"有"支。《成唯识论》会通此说时指出:有的地方只说业种子称为"有",因为它能直接感召异熟果报。该论又进一步会通说:也有的只说五种(识、名色、六入、触、受)称为"有",因为它们是直接生起未来识等种子的亲因。关于七种有:五趣本身的体性是有,因为它们是承受果报的主体;投生的方便阶段——中有,是处于两道中间的过渡。这六种(五趣与中有)属于"所有",业力是"能有",因为它能引生各种有,所以合起来成为七有。至于前时有、死有、生有,实际上是五趣有中特别划分出来的阶段,因此不单独建立。
生支中,初别释十句、后略义结。初四句说胎、卵二生,次一句湿、化二生。 「身分顿起」者,谓支分顿生。其化生诸根顿生,谓手足等,支分亦尔;湿生不然,谓根渐生,支分顿起。与前卷说胎、卵、湿生诸根渐起,亦不相违。 下之五句通四生有。 「蕴得」,谓蕴体起。 「界得」,谓蕴种子,蕴因缘性。 蕴得,现行成就;界得,种子成就;「处得」,通现、种;余三缘成就。
在解释生命形成的部分中,先分别说明了十句含义,后以简略之义总结。开头四句说的是胎生和卵生两类,接着一句讲湿生和化生两类。
“身分顿起”的意思,是指身体的各部分同时生起。那些化生众生的各种根身是同时生起的,比如手脚等,肢体部分也是这样;湿生则不是这样,是指根身逐渐生起,而肢体部分同时显现。这与前卷所说胎生、卵生、湿生众生的诸根逐渐生起,也并不矛盾。
下面的五句则普遍适用于胎、卵、湿、化这四种生命形态。
“蕴得”,是指五蕴的体相生起显现。“界得”,是指五蕴的种子,即五蕴生起的因缘本性。“蕴得”,是就现行成就而言;“界得”,是就种子成就而言;“处得”,则同时涵盖现行与种子;其余三句是关于其他缘的成就。
略义中有六句。 「自性」,摄生及出现两句。「生处位」,摄等生、趣、起三句。 「所生」,摄蕴得一句。 「因缘所摄」,摄界得、处得两句。 「任持所引」,摄诸蕴生起一句。 「俱生依持」,摄命根出现一句。义意可知。
略义部分包含六个要点。 “自性”这一要点,包含了“产生”和“显现”这两层意思。 “生处位”这一要点,包含了“等同产生”、“趋向”和“发起”这三层意思。 “所生”这一要点,包含了“五蕴获得”这一层意思。 “因缘所摄”这一要点,包含了“十八界获得”和“十二处获得”这两层意思。 “任持所引”这一要点,包含了“诸蕴生起”这一层意思。 “俱生依持”这一要点,包含了“命根显现”这一层意思。 其中的含义应当可以理解。
老死支有二:初解老、后解死。老支有二:初别释十七句、后结略义。结有十句:初六句,各摄一句;第七「威仪变坏」,摄五句,谓第七句至第十一句;第八句「无色诸根变坏」,摄第十二、十三两句;第九「有色诸根变坏」,摄第十四、十五两句;第十「时分已过,寿量将尽」,摄第十六、十七两句。 死中有二:初别释十一句、后结略义。有四句。 「若死」,摄初两句,正死体故。 「若死法」,摄第三、第四句,解支、不解支,五趣死时之轨法故。 「若死差别」,摄第五句下六句。「若死后位」,摄第十一句。 「死魔业」者,即正死体,死魔作用也,此亦死差别摄。或取死后识离身已,名为死魔,故亦说是死后位摄。此生、死二支,随其所应,五蕴为性。现行苦故,唯取现行;与有合说,或通种子。《成唯识》云:谓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中有末位设起爱心,缘当果起,仍是生支,由前将死,爱、取润有,能有中有及当生故。诸衰变位,总名为老;身坏命终,乃名为死。
老死这一部分包含两个内容:先解释老,再解释死。 关于老的部分有两层:先分别解释十七个句子,再总结核心含义。总结为十句:前六句各对应一句;第七句“威仪变坏”,涵盖第五至第十一句;第八句“无色诸根变坏”,涵盖第十二、十三两句;第九句“有色诸根变坏”,涵盖第十四、十五两句;第十句“时分已过,寿量将尽”,涵盖第十六、十七两句。
关于死的部分也有两层:先分别解释十一个句子,再总结核心含义。总结为四句。 “若死”对应前两句,因为这是死的本质。 “若死法”对应第三、第四句,解释死时是否清醒、五道众生死时的规律。 “若死差别”对应第五句至第十句。 “若死后位”对应第十一句。 “死魔业”指的是死亡本身,是死魔的作用,这也属于“死差别”的范围。或者将识离开身体之后称为死魔,因此也可归为“死后位”。
生与死这两部分,根据相应的情况,都以五蕴为本质。因为是当下显现的苦,所以只取现行;若与“有”一起说,则也包含种子。《成唯识论》说:从中有身到本有身,尚未衰老变化之前,都属于生的范围。中有身的最后阶段即使生起贪爱心,缘未来果报而生,仍属生支,因为临死前爱、取滋润了“有”,才能引生中有及未来的生命。一切衰老变化的阶段,总称为老;身体坏灭、生命终结,才称为死。
上解第四、差别门讫。下解第五、缘起次第门。论有三释。初复次中,「由邪行故,令心颠倒」等者,有义:识等五支,并依后际当生、老死五现起位说因五支,非依五支在因位说,故《成唯识》:因位难知差别相故,依当果位别立五支。若依此义,心颠倒者,谓随业识现思名行,种业名识,说名色支结生相续故。《对法》亦说:由名色生已,得豫有情众同分数。彼说名色初受生故。《唯识》会云:识中业种名识支故。 「诸根圆满」,谓六处支。 「二受用境」,谓触、受支。触引受生,俱受用境,故《俱舍》说名随触、受。「耽着」者,缘现在爱。「悕求」者,缘未来爱。合名爱支。「烦恼滋长」,谓取支。此中但说业为有支,如前已会,余支可解。 有义:合依三际以辨次第,无明、行、识在过去世。 心颠倒者,识等五种,并名为心,不离识故,识为主故。由邪行熏发,当有趣生故,心名颠倒。略而不说正行熏发。准后爱、取润后有业,知于前际亦润行心,故略不论前际爱、取、有。其名色结生下四支是过去世生、老死支。《成唯识》说: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厌故,说生、老死;若在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彼说识支初入母胎,此说名色,故但四支。由现在受,发生贪爱,烦恼滋长,润后有业,乃至当来有生、老死。但说润业,不说发者,准于前际,知发业故。此乃影彰过去说发,不说润业,现在说润,不说发业;未来说生、老死,不说名色等,现在说名色等,不说生、老死。二灯二炬,影显知故。欲显因果三际不断,善顺小乘,故作是说。
上面解释了第四、差别门的部分。接下来解释第五、缘起次第门。本论有三种解释。在第一种解释(初复次)中,“由邪行故,令心颠倒”等句,有一种观点认为:识、名色、六处、触、受这五支,都是依据后际(未来世)将要生起的生、老死这五支在现起时的状态,来反推说它们前面的因(即五支),并不是依据这五支在因位(过去世)本身的状态来说的。所以《成唯识论》说:因位的状态难以了知其差别相状,因此依据将来果位的状态,分别安立这五支。如果依据这个意思,那么“心颠倒”指的是:随着业力而现起的识(即思)叫做“行”,业力的种子叫做“识”,这被称为“名色”支,因为它能结生相续。《对法论》也说:由于名色生起之后,才能获得预入有情众同分的资格。那是指名色在最初受生的时候。《成唯识论》会通说:识支中的业种子就是识支的缘故。 “诸根圆满”,指的是六处支。 “二受用境”,指的是触支和受支。触能引发受的产生,两者都涉及受用境界,所以《俱舍论》把它们合称为随触、随受。 “耽著”,指的是缘于现在境界的爱。 “希求”,指的是缘于未来境界的爱。两者合起来就是爱支。 “烦恼滋长”,指的是取支。这里只说业力是有支,前面已经会通过,其余各支可以理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综合依过去、现在、未来三际来辨别次第。无明、行、识属于过去世。 “心颠倒”中的“心”,指的是识、名色、六处、触、受这五种,都称为“心”,因为它们都不离识,以识为主。由于邪行熏发,导致将来有投生之趣,所以心被称为颠倒。这里省略了不说正行熏发的情况。参照后面爱、取能润泽后有的业力,可以推知在前际(过去世)也有爱、取润泽行心,所以略去不说前际的爱、取、有。那名色、六处、触、受这四支,是过去世生、老死支的果。《成唯识论》说:然而所生的果如果在未来,为了让众生生起厌离,所以说生、老死;如果在现在,为了让众生明了分位相生的道理,所以说识等五支。那里说识支是初入母胎,这里说名色,所以只有四支。由现在的受,引发贪爱,烦恼滋长,润泽后有的业力,乃至将来有生、老死。这里只说润业,不说发业,是因为参照前际的情况,可以推知有发业。这是通过影显的方式,在过去世说发业,不说润业;在现在世说润业,不说发业;在未来世说生、老死,不说名色等;在现在世说名色等,不说生、老死。如同两盏灯、两支火炬,互相映照便能知晓。为了显示因果在三际中不断相续,也为了善巧地顺应小乘的教说,所以作这样的解释。
第二复次,唯依二际建立。其「内身缘」者,发业引生门。 「境界缘」者,润生果起门。 「起我执等愚」者,是相应痴。 或因此起彼,是不共痴。「即随彼业,多起寻思」者,此谓现行识。 「由业与识为助伴」者,种识,业所熏种为助伴故。其名色等种,此皆名识故。「能招感当来三苦」:一、「根初起苦」,谓名色,身、意二根初起故;二、「根圆满苦」,谓六处;三、「受用境界苦」,谓触。即是合以名言、有分二种能生,理实应有识、受二果。识称为种,故果中无;受称外受,内果中无。爱必因受方得起故,受前际无;后际说有,前际触后说当受故。各望有别。 「依触缘受,发起于爱」者,爱支。 「广起追求」下,是取支。「由事业门」者,门者所以,谓净行事王等业。「利养门」者,谓坐卧、耕田等。此二外欲境起,名欲求。 「或由戒禁门」者,谓邪愿戒禁所。「或由解脱门」者,谓见取。由初二门发起外欲求;由戒禁门起内身求,求当来乐果身故;由解脱门起邪解脱求。 有义:事业门,谓欲取;利养门,谓见取,为利养故,其执见胜;戒禁门者,谓戒禁取;解脱门者,谓我语取,谛故、住故、执我自性为解脱故。因此四取,发起三求:一、欲求,多求五欲故;二、内身求,即有求,求自体故;三、邪解脱求,即邪梵行求,求邪解脱故。起此求时,「令先所起四取烦恼及业」者,谓业是有支,无明为发业缘,令当果生,无明非是有支。
第二,再说明,只依据两个阶段来建立。“内身缘”指的是引发业力、产生后续作用的关键。“境界缘”指的是滋养生命、导致果报显现的关键。“起我执等愚”是指与烦恼相应的愚痴。或者因为这种愚痴引发那种愚痴,这是不共的愚痴。“即随彼业,多起寻思”指的是当下活动的意识。“由业与识为助伴”是说,作为种子的意识,是业力所熏习的种子成为助伴的缘故。那些名、色等的种子,这些都称为“识”的缘故。“能招感当来三苦”:第一、“根初起苦”,指的是名和色,身根和意根最初生起的缘故;第二、“根圆满苦”,指的是六处;第三、“受用境界苦”,指的是触。这就是结合了名言种子和有分种子两种能生的力量,按道理实际应该有识和受两种果报。识被称为种子,所以在果报中没有单独显现;受被称为外在的感受,所以在内在的果报中没有单独显现。贪爱必定因为感受才能生起,所以在前一阶段没有受;后一阶段说它有,是在前一阶段的触之后说未来会有感受的缘故。各自观察的角度不同。“依触缘受,发起于爱”指的是爱支。“广起追求”以下,指的是取支。“由事业门”:“门”指的是途径、原因,指从事清净的事业,如国王的事务等。“利养门”指的是坐卧、耕田等。这两种由外在欲望境界生起,称为欲求。“或由戒禁门”指的是邪愿的戒律禁制所在。“或由解脱门”指的是见取。由前两种门发起对外在欲望的追求;由戒禁门发起对内在身体的追求,追求未来乐果身的缘故;由解脱门发起对邪解脱的追求。有一种观点认为:事业门,指的是欲取;利养门,指的是见取,为了利养的缘故,执着于自己的见解殊胜;戒禁门,指的是戒禁取;解脱门,指的是我语取,执着于真实、常住,执着自我的本性为解脱的缘故。因为这四种执着,发起三种追求:一、欲求,即多数追求五欲;二、内身求,也就是有求,追求自体存在的缘故;三、邪解脱求,也就是邪梵行求,追求邪解脱的缘故。发起这些追求时,“令先所起四取烦恼及业”指的是业力属于有支,无明是引发业力的缘,让未来的果报生起,无明本身不属于有支。
第三复次中,有「三有情聚」者,前二复次染净缘起,今此唯依求净者说。「乐世间清净」者,不乐出世,乐人天,故名清净,然愚痴故,亦造非福。 「或起追悔所引」者,乐清净故,悔非福业,或痴不解悔。因此三业。 「观喜所引心相续住」者,谓欢喜心所熏成种相续而住,即是识支。以此为因,由非福者,下业;由福者,中业;由不动者,上业。于当生处亦皆能感三苦果,种名识支,现行名名色等。不说受等,义准前释。 乐着境界者,谓受、爱、取。其有、生、老死三因着境有,亦得彼名。《缘起经》中具释次第,恐繁不述。
在第三段重复说明中,提到的“三种有情群体”,是指前两段关于染污与清净的缘起道理,而这里只针对追求清净的人而言。“乐于世间清净”的人,并不向往出离世间,只求人天福报,所以称为清净;但由于愚昧,也会造作不善业。“或者因追悔而引起”的,是指因为乐于清净,后悔造了不善业,或者由于愚痴而不懂得悔改。由这三种业。“因观照欢喜所引发、心识相续而住”,是说欢喜心所熏习形成的种子相续存在,这就是识支。以此为因,由不善业引生的是下等业;由福业引生的是中等业;由不动业引生的是上等业。在将来投生之处,也都能招感三种苦果。种子状态称为识支,现行显现则称为名色等。这里没有详细解说受支等,含义可参考前文的解释。贪着境界的人,指的是受、爱、取三支。而有、生、老死这三支,因为执着境界而存在,也可以得到那样的名称。《缘起经》中详细解释了其次第,为避免繁琐,这里不再叙述。
第六、释难中有二问答。初问逆次第中,「如世尊言:新名色灭与上首法」者,此引经证,先观缘起,后际生、老死是前际名色等果。前来总说名色结生,名色体宽,总摄余支,但言名色已说余讫。言新名色,前际所集名色种子后现行者,称之为新;若已生起,不名为新。夫观法者,先果后因,故说生、老死为初,新名色灭为首。《缘起经》说:如病、病因、病灭、良药。故逆次第,生、老死为初。
第六、解释疑难部分包含两轮问答。第一问是关于逆序观察缘起法的问题。“如世尊所言:新名色灭与上首法”这句话,是引用经典来证明,应当先观察缘起法,后际的“生”、“老死”是前际“名色”等支的果报。前面总体说明了“名色”是结生的关键,因为“名色”这个概念范围很广,总括了其他支分,所以只要说到“名色”,就已经把其他支分包括在内了。这里说的“新名色”,是指过去所积累的“名色”种子,在未来显现出来并运行的,称之为“新”;如果已经生起显现,就不称为“新”了。观察法理的方法,是先观察果,再追溯因,所以说以“生”、“老死”为起点,以“新名色”的息灭为首要。《缘起经》中比喻说:如同疾病、病因、病愈、良药的关系。所以按照逆序观察,是以“生”、“老死”为开端。
「问:何故不言诸无明灭为上首耶」者,此问次前所引经说名色为上首灭,何故彼经不说无明为先首灭。 「答:依心解脱者而施设故」等者,此意释言:未入圣前,初资粮位先顺次第观,加行道中逆次第观,起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入见道等,顺次第断故,无明灭即行灭等。依止无学解脱身中,现在名色为先,受为后,四支种子不能为因生未来世生、老死果。 此说苦因不能生,下显由受灭,当苦不起。谓解脱者现受境时,爱及随眠,即爱、取支,由圣道力永拔不起,名能润烦恼集谛永灭。此因永灭故,先所引因名色等种当不生果,名余支灭。此言意显现在名色所有种子不生当果,先观苦谛故,以名色灭为上首。此灭由何?由彼能润集谛所摄爱、取等灭故,名色等种当不生果。名色等种是当来世生、老死因缘,亲因缘故,说此先灭;无明等疎,后始观察,能润因故,不说无明为先首灭。故得无学已,观云由谁无故,老死无等?余次第灭,准此应知。
问:为什么不说无明灭是最关键的呢?这是接着前面所引经文说名色灭是最关键而提出的疑问,为什么那部经不说无明是最先灭的。 答:这是依据心解脱者的情况而这样说明的。意思是解释:在尚未证入圣位之前,最初资粮位先顺着次第观察,在加行道中则逆着次第观察,生起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进入见道等位次后,顺着次第断除烦恼,所以无明灭则行灭等。 在无学解脱身的境界中,现在的名色为先,受为后,这四支的种子不能再作为因缘,生出未来世的生、老死等果报。 这里说的是苦的因不能再生起,下文则说明由于受灭,将来的苦就不会生起。就是说,解脱者在现前感受境界时,贪爱及其随眠——也就是爱、取二支——因为圣道的力量被永远拔除,不再生起,这叫作能滋润的烦恼集谛永远息灭。 这个因永远息灭了,所以先前所引的名色等种子将来就不会结果,这叫作其余支分的灭。 这段话的意思是要说明:现在的名色所有种子不再产生将来的果报,因为先观察苦谛,所以把名色灭作为最关键。这个灭是由于什么?是由于那能滋润的、属于集谛的爱、取等灭了的缘故,名色等种子将来就不会结果。 名色等种子是未来世生、老死的因缘,因为是亲因缘,所以说它先灭;无明等是疏远的因缘,后来才观察,是能滋润的因,所以不说无明是最先灭的。 因此证得无学果之后,观察“由于什么没有了,老死就没有了”等等;其余次第的灭,也应当依此类推理解。
第七、释词者,释缘起义中,有五种。「依字释名」者,由烦恼系缚为缘,诸趣数数生起,故名缘起。依缘字、起字,释缘起字,故名依字。 「依刹那义释」者,简大众部、化地部等缘起是无为,亦破正量部一期四相义。 「众缘过去而不舍离」等者,若依分位,前十支为缘,后二支为起。前支具有因缘等四,虽复刹那灭入过去,种在身中而不舍离,故依自身,后果生起。或十二支,前一一为缘,后一一为起。 「此有故彼有」者,显无作缘生义。 「此生故彼生」者,显无常缘生义。 「非余」者,唯由有缘,果法得有,非缘有实作用能生果法,亦非无生法为因故,少所生法而得成立。无作、无常二种为缘,非余作用及非无生二种为因,故言非余。此简自在天等有实作用,及计无为能为缘起,以释其名。 第四释中,屡屡逢缘,数数缘续起,故名缘起。 「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者,初证菩提时觉悟缘,悟已后为有情平等发起语言说之,故名缘起。自利称缘,利他名起,即是法轮展转说义。
第七、解释词语。在解释“缘起”的含义时,有五种解释方法。
“依字释名”的意思是:因为烦恼的系缚作为条件,导致众生在各种生命形态中一次又一次地产生,所以叫作“缘起”。这是依据“缘”字和“起”字,来解释“缘起”这个词,因此称为“依字释名”。
“依刹那义释”的意思是:这是为了区分大乘部、化地部等认为缘起是无为法的观点,同时也破斥正量部认为缘起是一期生命中四相迁流的观点。
“众缘过去而不捨离”等句的意思是:如果从生命阶段来看,前面的十支(无明、行等)是“缘”,后面的两支(生、老死)是“起”。前面的支分具备了因缘等四种缘的条件,虽然它们在刹那生灭后已成为过去,但其种子仍留在身心中没有消失,所以依据自身,后来的果报才得以生起。或者也可以说,十二支中,前面每一支都是“缘”,后面每一支都是“起”。
“此有故彼有”这句话,是显示缘起没有“造作者”的义理。 “此生故彼生”这句话,是显示缘起是“无常”的义理。 “非余”的意思是:只因为有了条件,果法才得以存在,并不是说条件有一个实在的作用能生出果法,也不是说以“无生”的法作为因,就能让微少的所生法得以成立。是以“无造作”和“无常”这两种特性为条件,而不是以“有实在作用”和“非无生”这两种为原因,所以说“非余”。这是为了简别像自在天等认为有实在作用,以及认为无为法能作为缘起的错误观点,以此来解释“缘起”这个名称。
第四种解释中,“屡屡逢缘,数数缘续起”的意思是:一次又一次地遇到条件,连续不断地依条件而生起,所以叫作“缘起”。
“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的意思是:佛陀最初证得觉悟时,觉悟了缘起的本性,觉悟之后,为了众生平等地发起言说、宣说此法,所以叫作“缘起”。自己觉悟缘起之理称为“缘”,利益他人使其生起理解称为“起”,这就是法轮辗转宣说的含义。
第八、四缘义中有二:一、四缘;二、二因。《成唯识》说:诸支相望,增上定有,余之三缘,有无不定。《缘起经》中,依决定有,唯说有一,谓增上缘。爱望于取,有望于生,有因缘义。若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作因缘,余支相望,无因缘义。而《集论》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无明时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
第八、关于四种缘的意义分为两部分:一是四种缘,二是两种因。《成唯识论》中说:各支之间相互对照,增上缘一定是存在的,其余三种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则不一定有。《缘起经》中,依据必定存在的条件,只说有一种缘,就是增上缘。爱对于取,有对于生,具有因缘的意义。如果说识支是业力的种子,那么行对于识,也具有因缘的意义,其余各支相互对照,则没有因缘的意义。而《集论》说无明对于行具有因缘,是依据无明时期业力习气来说的,由于与无明同时存在,所以假说为无明,实际上是行的种子。
会此文云:《瑜伽论》说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依现爱、取,唯业有说。别聊简云: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有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以无色望无色支。有望于生,受望于爱,无等无间,有所缘缘。此以有色支望无色支。余支相望,二俱非有。此文总说,彼文别显,应如彼释。「有色望有色」者,谓名色中,色望五处,业有望色生,色生望色老死。「无色望有色」者,无明望色行,名望五处,无色生望色老死。此中不说非业有,故不说之。 此中且依隣近顺次不相杂乱实缘起说,异此相望,为缘不定,诸聪慧者,如理应思。
《瑜伽论》里说十二因缘各支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从当下的贪爱、执取和业力形成的“有”来说的。具体分析如下:无明对行,爱对取,生对老死,这三组之间没有直接的引发关系,只有所缘的关系。这是指无形的心理活动之间的关联。业力形成的“有”对“生”,感受对贪爱,这两组没有直接的引发关系,只有所缘的关系。这是指有形的生命现象对无形的心理活动的关系。其余各支之间,既没有直接的引发关系,也没有所缘的关系。这段文字是总体说明,而《瑜伽论》里则有详细展开,应当按照那里的解释来理解。“有形对有形”是指名色中的物质部分对五种感官,业力形成的“有”对生命的物质形成,物质生命的形成对物质生命的衰老死亡。“无形对有形”是指无明对物质行为,精神部分对五种感官,无形的生命力量对有形的衰老死亡。这里没有提到非业力形成的“有”,所以不作讨论。以上是依照相邻、顺序不乱、实际存在的缘起关系来说的。如果换其他角度观察各支的相互关联,其缘起关系就不一定如此。各位有智慧的人,应当依照道理深入思考。
「问:何故说言依因果体性建立缘起耶」等者,此中问意,因通四缘,何无因缘?此中答意,十因之中,引发、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虽有因缘,其定异因有别性生,同事、不相违体通疎远,此略不论。 其引发、牵引、生起,寻名释义,应有因缘,但依现行相望,名引发因。依润未润位行有等中业习气说故,是增上而非因缘,不遮爱种望取、生种望老死为引发因,有因缘义;亦不遮未润位中识等五种望生、老死为牵引因,已润有中识等五种望生、老死为生起因,有因缘义。所望别故,亦不相违。
问:为什么说缘起是依据因果的本体而建立的呢?这里的提问意思是:既然“因”包含四种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为什么这里没有提到因缘呢?这里的回答意思是:在十种因(随说因、观待因、牵引因、生起因、摄受因、引发因、定异因、同事因、相违因、不相违因)当中,引发因、牵引因、生起因、定异因、同事因、不相违因里虽然含有因缘的成分,但其中定异因涉及不同性质事物的生起,同事因和不相违因的本体比较宽泛疏远,这里就略去不讨论了。至于引发因、牵引因、生起因,从名称和含义来推究,应该具备因缘的关系,但这里是依据现行法相互间的关系,才称为引发因。依据在“润”(烦恼滋润)与“未润”阶段中,业力习气的存在等情况来说,所以它属于增上缘,而不是因缘。但这并不排除爱的种子对于取的种子、生的种子对于老死的种子,作为引发因时,具有因缘的意义;也不排除在未润阶段中,识等五支(识、名色、六入、触、受)对于生、老死两支,作为牵引因,以及在已润、已有的阶段中,识
生、引二因中,识等乃至于生、老死位所摄诸支,为生、引因果者,此说识支结生相续,能引、所引一时而有,去果相远,俱名引因;能生与果,二世别故,亲近能生,独名生因。《成唯识》说: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远残果,说名引因。所释诸门,皆如彼疏。三性十因,如《枢要》说。此说杂染,故不违余。
在生、引两种因缘中,从识支乃至到生、老死阶段所包含的各个支分,作为生、引的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识支,是指投胎相续的那一念心识,能引的因与所引的果在当下同时存在,但距离最终果报还很遥远,因此都称为“引因”;而能直接产生果报的因,因为与果报分属过去、未来不同的生命阶段,并且是直接、亲近地产生果报,所以单独称为“生因”。《成唯识论》中说:能够直接、近期产生正果的,叫作生因;引发远期、残余果报的,称为引因。这里所解释的各种分类,都依照该论注疏的说法。至于三性、十因等详细内容,可参考《枢要》的解说。这里主要讲的是杂染缘起的部分,所以并不违背其他经论的说法。
第九、分别缘中,合以二十七门分别。
第九、关于缘的区分,总共用二十七个方面来分别说明。
第一、一一支因问分别。无明有二问答。 「有生杂染,业烦恼力之所熏发」等者,谓生杂染由业杂染起,业杂染起由烦恼杂染,故言由彼之所熏发。 业体谓行,初因即以无明为体。虽诸烦恼皆业初因,无明独有十一胜事,故偏说之,谓所缘等,广如经说。《俱舍》云:无明不说因,生支应有始,老死不说果,生死应有终。从惑生惑业,从业生于事,从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故十二支无始轮回。
第一、对每一支的因进行提问和分别说明。关于无明的两个问答。
“有生杂染,是业和烦恼的力量熏染发动所形成”这段话的意思是:生的杂染是由业的杂染引起的,业的杂染又是由烦恼的杂染引起的,所以说它是由那些(烦恼)熏染发动而来的。
业的体性就是“行”,最初的因就是以无明为体。虽然一切烦恼都是业的最初起因,但无明独有十一种殊胜的特性,所以特别提出来说,指的是所缘境等等,详细内容如经中所说。《俱舍论》讲:如果不说无明有因,那么生支就应该有开始;如果不说老死有果,生死就应该有终点。从惑(烦恼)产生惑和业,从业产生事(果报),从事又产生惑,有支的道理只在于此。所以十二支是无始轮回的。
行有三问答。初、「由不了达世俗苦因为缘,起非福行」等者,三恶趣苦,相状易知,名世俗苦;人天趣苦,微隐难了,圣智所知,名胜义苦。
修行有三个问答。第一段说“由于不能了知世俗苦的因缘,而产生非福业行”等,是指三恶道的痛苦,其表现形态容易理解,所以称为世俗苦;而人天善道的痛苦,细微隐蔽难以察觉,只有圣者的智慧才能知晓,所以称为胜义苦。
或有释言:八苦之中,《对法论》说前七苦名世俗苦,第八苦名胜义苦。 若作此释,第八行苦既通五趣,应唯迷恶趣亦起福、不动业;前之七苦既通人天,应唯迷善趣亦造非福业。苦苦、坏苦、行苦等三通五趣故。由此故知前释为善。 彼世俗、胜义苦,依别麁细、易难知说;此世俗、胜义苦,依趣总相、凡圣境说,亦不相违。 福、不动业,近因等起,唯是善思;远因等起,以无明发,迷当果故,说痴为缘。若非福业,近因亦以无明为缘,迷当果故。
有人这样解释:八种苦当中,《对法论》说前七种苦叫作世俗苦,第八种苦叫作胜义苦。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第八种行苦既然遍及五道,那么应该只有迷惑于恶道的人也会造作福业和不动业;前七种苦既然遍及人天善道,那么应该只有迷惑于善道的人也会造作非福业。这是因为苦苦、坏苦、行苦这三种苦是遍及五道的。由此可知,前面的解释更为妥当。 那种世俗苦与胜义苦的区分,是依据个别现象的粗显与细微、容易认知与难以认知来说的;这里所说的世俗苦与胜义苦,是依据五道的总体相状、凡夫与圣者所面对的境况来说的,两者并不矛盾。 福业和不动业,直接的引发原因,只是善的思虑;深远的引发原因,则是由于无明的驱动,因为迷惑于将来的果报,所以说以愚痴为缘。至于非福业,直接的引发原因也以无明为缘,同样是迷惑于将来的果报。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业缘」等者,三不善根唯生非福,痴不善根通福、不动。故《唯识》说:有下无明能发上行。不尔,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应非行支,彼地无明犹未起故。故痴不善根通发三业。 问:发业有助正,说正无助法;润生有正助,说正无助法。答:一因不假多,说正无助发;资缘必假数,故正助俱陈。「依发一切行缘而说」等者,不但唯说身语行缘,故不说思为身语缘。及依生善、染污思缘而说故,说无明为缘,不说无记行缘,身语二行唯无记故、但说无明发诸行故、近能发起身语意三善染行故。
答:这里普遍讨论福业、非福业、不动业这三种业的起因。具体来说,三种不善的根源(贪、嗔、痴)只会引发非福业(恶业),而其中的“痴”这一不善根源(即无明),则能普遍引发福业、非福业和不动业(即三界中色界、无色界的善业)。因此《唯识论》中说:属于下界的无明烦恼,能够发起上界的善行。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修行者最初降伏了下地的烦恼后,所生起的上地禅定,就不应该属于“行”这一支(十二因缘之一),因为那时属于上地的无明还没有生起。所以,“痴”这个不善根源,能普遍引发三种业。
问:引发业力有辅助因素和主要因素,为什么这里只说了主要因素(无明),不提辅助因素?同样,在滋润(使业力成熟并招感来生)的过程中,也有主要和辅助因素,为什么也只说主要的?答:引发业力时,一个主要因缘就足够了,不一定要依赖多个条件,所以只说主要因素,不提辅助。而资益、滋润业力使其成熟,则必定需要众多条件配合,所以主要和辅助因素都需要列出来。
“依据能引发一切‘行’的缘而说”这段话的意思是:这里不只是讨论引发身业和语业的直接缘,所以没有把“思”(心所的造作)单独说
「识能为彼新生因故」等者,由识入胎为新生因,总报能为别报缘故。或由识种为名色亲因,令新生故。此说名色初结生义。准下识入胎,前说为善。又三界生,识因必遍,故此偏说。
意识能够成为新生命产生的原因,是指意识投胎成为新生命的根本动力,它作为总体果报的载体,能够引发各种具体果报的缘起。或者说,由意识的种子作为名与色的直接原因,促使新生命得以形成。这里说的是名与色最初结合受生的含义。参照后文关于意识入胎的论述,前面所说的理解是恰当的。再者,三界一切生命的产生,意识的因必定普遍存在,所以这里特别强调它。
「又六处胜故,由六处摄二种」者,六处摄六根、六识二和。或六根即摄余二,识及法故。前说境别,今说境通。
六处之所以称为殊胜,是因为六处能够统摄两种要素。 所谓六处,指的是它能涵盖六根与六识二者的和合作用。 或者说,六根本身就已包含了其余二者——即六识与六境。 前面是从境界差别的角度来说,这里则是从境界相通的角度来说明。
「触是彼近因故」者,《唯识》云: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摄受等相,近相隣近,引发胜故。
触是感受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成唯识论》说:触所领纳的适意或不顺等状态,与受所领纳的愉悦或不适等状态,两者性质相近、紧密相连,所以触能直接有力地引发感受。
「如受等力故,于相似境或求和合,或求别离」者,谓受境与爱境相似。于乐受境爱求和合,于苦受境爱求别离,名相似境,故说爱以受支为缘。无明但于内外二受生灭等相不如实知,不能制心,而起不了行相。爱不亲顺,不说为缘。若疎由迷而起爱者,亦有缘义,非如受亲,故论说缘。
如同感受等力量的作用,对于类似的情境,要么追求聚合,要么追求分离。这是说感受的对象与贪爱的对象相似。对于乐的感受情境,贪爱就追求聚合;对于苦的感受情境,贪爱就追求分离,这就称为相似的情境。所以说贪爱是以感受这一支为缘的。无明只是对于内在、外在两种感受的生灭等现象不能如实了知,不能控制自心,从而生起不明了的行相。贪爱并不直接顺从无明,所以不说无明是贪爱的缘。如果疏远地说,由于迷惑而生起贪爱,那也有缘的意义,但不像感受那样直接亲近,所以论中只说感受是缘。
「由希望生故,于追求时,能发随眠」等者,由爱希求胜境和合、恶境别离,而熏种子,发取随眠及顺取法,爱取胜故,说爱取为缘。
当人们心中产生渴望时,在追求的过程中,就会引发烦恼的潜伏状态。这是因为贪爱促使我们希求美好的境界能够聚合、厌恶的境界能够远离,这种希求与厌恶会熏染成种子,从而引发执取的烦恼以及助长执取的行为。由于贪爱是执取的主要推动力,所以说贪爱是执取的缘起。
「问:前已说无明为缘,发起业有」者,善不善业、润已未润,皆名为有,能有果故。今依润已,能近有果,独得有名;未润已前,初造离增,名之为行。依义胜异,各得一名。今依通义,故言无明发起业有,即是行也。
问:前面已经说到,以无明为缘,引发业力存在。无论是善业、恶业,还是已经成熟或尚未成熟的业,都称为“有”,因为它们都具有产生果报的能力。现在特指已经成熟的业,它能够直接引生果报,所以单独称为“有”;而在尚未成熟之前,最初造作时远离增长,就称为“行”。根据它们含义上的重要差别,各自得到一个名称。现在依照普遍的意义来说,所以讲无明引发业力存在,指的就是“行”。
第二、分别中,「三是烦恼道」等者,《成唯识》云:无明、爱、取是惑所摄,即此三也;行、有一分是业所摄,即此二也。彼会此云:有处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依业有说故。会《对法》等云:有处说识,业所摄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 「余是苦道」者,准此即是余之七支,以合说有,是业道故。《成唯识》云:七、有一分是苦所摄,识等五种转名有故。
第二、关于“三是烦恼道”等内容的解释,《成唯识论》说:无明、爱、取这三支属于烦恼的范畴;行、有这两支的一部分属于业力的范畴。该论在会通此处时说:有的经论把业力全部归入“有”支,应当知道那是依据业力所招感的“业有”来说的。会通《对法论》等所说:有的经论把“识”支也归入业力范畴,那是将业力的种子说为“识”支的缘故。
“其余的是苦道”一句,依此标准就是指剩下的七支,因为把“有”支合并在内说,所以属于业道。《成唯识论》说:七支以及“有”支的一部分属于苦的范畴,这是因为识等五支在流转中又可称为“有”的缘故。
第三、分别因果中有二重,初依十二支次第相望为因果。 「三唯是因」者,无明、爱、取,发业润生之根本故。 「二唯果」者,谓生、老死,是前十支所生果故。此重依三杂染及种现之因果,所望别故。 总束缘生为因果者,略有五重:一、等起门,谓前前为因,后后为果,即此初言「初一唯因」等是。 二、本末因果,此第二亦是烦恼为本,故「三唯是因」等,此下亦云前六支及爱、取、有是因分,后二支为果分,受通二种,亦依本末以辨因果。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因所摄缘起。《中边》上卷亦云:因杂染者,谓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 四、熟未熟因果。《对法论》云:因时有能引、所引,即前七支;于果时有能生、所生,谓后五支。谓由无明成熟爱、取,彼增长故,行等六支熟名有故,生、老二支是所成熟。 五、分位因果,即前生、引二因云能引及能生,合十支名因,后二支为果。《唯识》亦云:十因二果定不同世。虽诸门说,五义不同,所望有殊,理无乖返。
第三、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包含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十二支的先后顺序相互对应来讨论因果。 所谓“三支纯粹属于因”,指的是无明、爱、取这三支,因为它们是引发业行、滋润生死的根本。 “二支纯粹属于果”,指的是生、老死这两支,它们是前面十支所产生的果报。这一层分析主要依据三种杂染(烦恼、业、苦)以及种子与现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对应的角度有所不同。
总体归纳缘起法中的因果关系,大致可分为五个层次: 一、等起门:指前前的支分作为因,后后的支分作为果,也就是最初所说的“第一支纯粹是因”等内容。 二、本末因果:这第二层也是以烦恼为根本,所以说“三支纯粹是因”等;下文也提到前六支及爱、取、有属于因的部分,后两支属于果的部分,受支则通于因与果两种性质,这也是依据根本与枝末来辨别因果。 三、异熟与非异熟因果。《瑜伽师地论》第五十六卷说:又属于现世果报的五支,以及属于未来果报的二支,总称为果所摄的缘起;应当知道其余支分,属于因所摄的缘起。《中边分别论》上卷也说:因杂染指的是烦恼与业的部分;果杂染指的是其余的部分。 四、成熟与未成熟因果。《对法论》说:在因的阶段,有能引因与所引果,即前七支;在果的阶段,有能生因与所生果,指后五支。意思是由无明促使爱、取成熟,因为它们的增长,行等六支成熟而称为“有”,生、老这两支则是所成熟的结果。 五、分位因果:即前面所说的生因与引因,合称为能引因与能生因,总计十支为因,后两支为果。《唯识论》也说:十支因与二支果必定不在同一世。虽然从不同角度阐述,这五种含义各有侧重,所对应的关系也有差别,但在道理上并不相互矛盾。
四、「三是独相,行等是杂相」者,《成唯识》云:无明、爱、取,说名独相,不与余支相交杂故;余是杂相。 「谓能引爱非爱果」者,体即行支,未润已前,名引因故。 「及能生趣差别」者,谓即有支,由行被润,转名为有,能生支故。 「识与名色、六处一分有杂相」者,显此三支有二种杂:一、现为果时,与当果杂,后门杂是;二、因支相望,自体亦杂。今问此事,谓即一识得名色、六处三种别名;触、受非识,故不问杂。 「依杂染」者,谓识支。谓前文说由邪行故,令心颠倒,颠倒现识既熏种子,即名色支。 「依润时」者,即识种子为爱、取润,初结生位,名名色支。 「依转时」者,即此名色六根起时,名六处支,非六处等全唯是识,皆有识故,是故成杂。 「别显苦相」者,识等五种,生现行位,显三苦相,名生、老、死。现在因,苦相犹未能显名识等五;至现行位,显此五种所引生果,前后位别,名生、老死。故言「及显引生差别因」。
第四点关于“三种是独立状态,行等是混杂状态”的解释,在《成唯识论》中说:无明、爱、取这三支,称为独立状态,因为它们不与其他支相互混杂;其余各支则是混杂状态。
所谓“能够引发可爱或不可爱果报”的,其体性就是行支,在尚未被爱取滋润之前,称为引因。
而“能够产生不同生命形态差别”的,就是指有支,由于行支被爱取滋润后,转变称为有支,能够产生未来生命果报的缘故。
“识与名色、六处的一部分具有混杂状态”这句话,是说明这三支有两种混杂情况:一、在显现为果报的当下,与未来的果报相互混杂,这是后面所说的混杂;二、从因支之间相互对照来看,它们自身的体性也是混杂的。这里要探讨的就是这件事,也就是说同一个识支,可以分别称为名色支、六处支等三种不同名称;触、受两支并非识支,所以不讨论它们的混杂。
“依据杂染状态”来说,指的是识支。正如前文所说,由于错误的行为,使得心产生颠倒,这种颠倒的现行识既然熏习成种子,就称为名色支。
“依据滋润的时候”来说,就是识的种子被爱、取所滋润,在最初结生受胎的阶段,称为名色支。
“依据转变的时候”来说,就是这个名色支在六根生起的阶段,称为六处支。并不是说六处等支完全只是识,而是它们都含有识的作用,因此成为混杂状态。
“特别显示苦的相状”的意思是:识等五种(名色、六处、触、受),在生起现行果报的阶段,显示出三种苦的相状,就称为生、老、死。在作为现在因的时候,苦的相状还未能明显显现,所以称为识等五支;到了现行果报显现的时候,才显示出这五种所引发产生的果报,前后阶段不同,所以称为生、老、死。因此说“以及显示引发与产生的差别之因”。
释经中缘起、和合、起、缘起及缘生。「谓诸行生起法性,是名缘起」者,能令诸行生起法性,名缘起;所生,名缘生。故《对法》云:因名缘起,果名缘生。
解释经文中提到的缘起、和合、起、缘起以及缘生这几个概念。所谓“诸行生起的法性,就叫做缘起”,意思是:能够使一切现象生起的法性,称为缘起;而由此所生起的现象,就称为缘生。所以《对法论》中说:因叫做缘起,果叫做缘生。
五、四谛摄中,此说七支皆苦谛已,说余五支唯集谛说,欲显二谛体差别故,非五支全是集谛。《成唯识》云:皆苦谛摄,取蕴性故。五亦集谛摄,业、烦恼性故。逼迫是苦义,一切皆是苦。招异熟故,是集义故,五亦集谛。
第五、关于四谛的归类中,前面说到十二因缘的七支都属于苦谛,这里又说其余五支只归为集谛,是为了显示苦谛与集谛在本质上的区别,并非这五支完全属于集谛。《成唯识论》说:它们都归苦谛所摄,因为具有五取蕴的性质。这五支也归集谛所摄,因为具有业与烦恼的性质。逼迫是苦的含义,一切皆是苦。能招感未来果报,是集的含义,所以这五支也属于集谛。
六、诸支相望为缘之中有四:一、次第为缘;二、释有支;三、问业用多小;四、问为缘宽狭。 「谓由无知,于随顺诸行法中」等者,不善意行,名随顺行。无明俱时为刹那等起,故名俱有覆障。由五恶见、恣情放逸相应无知,此缘见起,非亲缘行故,与恶身语行为无间缘,或由身、边见等相应无知为无间缘,亲引诸行。若诸善行由无明引,为久远缘。由迷彼果,起初二思,后方起行,故成久远灭缘,建立当果。此说二行差别发义。亦得与善行为俱有缘刹那等起,非正发业,故此不说。如是等义,准应知。
六、各支相互关联作为条件可分为四种:一、依次序作为条件;二、解释有支;三、探讨业力作用的大小;四、探讨作为条件的宽窄范围。
“所谓由于无知,在面对顺应的各种行为法门时”等内容,指的是不善的意念行为,称为顺应行为。与无明同时生起,形成刹那等起,因此称为俱有覆障。由五种恶见、放纵情欲、放逸相应而生的无知,这种无知缘于邪见生起,并非直接缘于行为,因此与恶的身语行为构成无间缘;或者由身见、边见等相应无知作为无间缘,直接引发各种行为。若是善行由无明引发,则成为久远缘。由于迷失果报,先起最初两种思虑,之后才生起行为,因此成为久远灭缘,建立未来果报。这里说明两种行为差别发起的含义。无明也可与善行构成俱有缘刹那等起,但并非直接引发业力,因此此处不作说明。类似这些道理,应依此类推理解。
「行与识为俱有缘」者,异性招集故。现行行望次后识种为无间缘,非种子行,恒俱有故。识望名色等,皆依现行当果位说。不尔,唯应有俱有缘。 受望爱为久远灭缘,谓由受境后起爱,润当来果生,故名建立当来难解脱等。 爱望取为俱有缘。云「由贪俱行,于随顺取法中欲乐安立」者,谓爱与能取实不同时,所取、所为取,取之因缘与爱俱有,故爱望取成俱有缘。 取望有为三缘。 「又能引发彼果功能,为久远缘」者,此望初生,非后相续。将死我爱望诸界初起时,有隔正死一念,故为久远缘。 有望生为三缘。云「熏发彼种子」者,由昔业熏识等种故,今名为有,而生现果,故成俱有。 「虽久远灭而果转」者,如初润有望初生果转故,成久远灭引发缘,隔正死时故。
行为与意识互为依存的条件,是因为不同性质的事物相互吸引。当前的行为对下一刹那的意识种子来说是直接连续的缘,而不是指作为种子的行为,因为种子与现行始终同时存在。意识对于名色等其他要素的作用,都是依据现行活动在未来结果阶段的展现来说的。如果不是这样,就只能存在互为依存的缘。 感受对于贪爱是久远过去的缘,意思是由于感受境界之后生起贪爱,这种贪爱滋润着未来果报的生成,所以建立了未来难以解脱等关系。 贪爱对于执取是互为依存的缘。所谓“由于贪欲共同作用,在顺应执取的法中建立喜好与执着”,是指贪爱与能执取的主体虽不同时,但所执取的对象、执取的目的、执取的因缘都与贪爱同时存在,所以贪爱对执取构成互为依存的缘。 执取对于业有具备三种缘。 “又能够引发那果报功能,作为久远的缘”,这是针对最初生起而言,不是指后来的相续。临终时的自我贪爱对于各界的初次生起,隔着临终最后一念,所以成为久远的缘。 业有对于生具备三种缘。所谓“熏发那些种子”,是指由过去业力熏习意识等种子,现在称为业有,从而显现果报,所以成为互为依存的关系。 “虽然久远灭去而果报仍相续”,就像最初滋润的业有对最初生起的果报仍起作用,所以成为久远已灭的引发缘,因为隔着临终最后一念。
有支有二种中,初唯业有,后六为有。由取滋润,转名为有,称为摄受。
生死流转的根源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力本身形成的存在状态,第二种是六种生命活动构成的存在状态。由于执着心不断滋养业力,使其转变为潜在的生命力量,这就称为“摄受”。
「即此业用,及于各别所行境中,如其所应所有业用」等者,《对法论》说:谓无明支有二种业,一、令诸有情于有愚痴;二、与行为缘。乃至生有二种业:一、令诸有情名色等起;二、与老死作缘。如是诸支皆有二业,其彼第二业,即此业用,上来所说三种缘是;及于各别生境中所有业者,即彼初业是。彼说:老死亦有二业: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减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此中唯说前支与后为缘,故无老死缘,不相违也。
这里所说的“作用”,以及在各自对应的境界中,按照相应情况所产生的一切作用等,在《对法论》中是这样解释的:无明支有两种作用,一是让众生对生命存在产生愚昧无知;二是作为行支产生的条件。如此类推,直到生支也有两种作用:一是让众生的名色等现象生起;二是作为老死现象的条件。像这样,每一支都有两种作用。其中所说的第二种作用,就是这里提到的“作用”,也就是前面所讲的三种缘;而在各自对应的生起境界中所具有的作用,就是指第一种作用。《对法论》中说:老死支也有两种作用:一是不断让众生经历时间流转变化,逐渐损耗衰败;二是不断让众生寿命发生改变,终结寿命。这里只说明前一支作为后一支生起的条件,所以没有提及老死支的缘,这并不矛盾。
七、释经此有故彼有等四句。初显无作缘生,唯由有缘,果法得有,非缘有实作用能生果法,故言「由未断缘,余得生义」;二、显无常缘生,非无生法为因,小所生法而得成立;后二显势用缘生义,谓第三虽复诸法无作,第四虽复诸法无常,然不随一法为缘故,一切果生,以诸法功能差别故,作如是说。 或第一破作用缘生,第二破常住缘生,第三显势用缘生,第四破不平等缘生,他作我受果失。
七、解释“此有故彼有”等四句经文。第一句说明缘起没有造作之力,只是因为有缘,果法才能生起,并非缘有实际作用能产生果法,所以说“由于未断除缘,其他法得以产生”;第二句说明缘起是无常的,并非以不生灭的法为因,微小的所生法才能成立;后两句说明势力作用的缘起意义,即第三句虽然诸法没有造作,第四句虽然诸法无常,但并非随便一法作为缘,就能生起一切果,因为诸法的功能各有差别,所以这样说。或者,第一句破除作用缘起的观点,第二句破除常住缘起的观点,第三句显示势力作用的缘起,第四句破除不平等缘起的观点,避免他人造作而我承受果报的过失。
八、四句分别中,非必是支,泛说彼故。无明第二句,不说有覆无记别报业果者,略故;次第二句,不说有覆无记识亦尔。 「或有是爱非受为缘,谓希求胜解脱,及依善爱而舍余爱」者,善法欲类,名希解脱爱。 及一切善爱厌舍贪爱者,非顺爱受为缘故生。非爱俱时及先无受,无顺爱受故,说非为缘,不相违也。理实此中应顺后句:诸是爱者,必缘受生。有受为缘而非是爱,谓后余支。
在四句分别中,并非所有情况都必然属于十二支,因为这是在广泛讨论相关范畴。 第二句涉及无明时,没有特别说明有覆无记的别报业果,这是出于简略;同样,在接下来的第二句中,也没有提及有覆无记的识。
“有的属于爱支,但不是以受为缘而生,例如追求殊胜解脱的意愿,以及依于善法之爱而舍弃其他贪爱”——这类对善法的向往,可称为希求解脱的爱。 此外,一切善法之爱能厌离、舍弃贪爱,这类爱并非因顺合贪爱的感受而生起。由于这种爱不与贪爱同时存在,也并非先有顺合贪爱的感受,所以说它不以受为缘,这与道理并不矛盾。
实际上,从逻辑上应遵循后续的论断:凡是属于爱支的,必定缘于受而生起。 但存在以受为缘却不属于爱支的情况,例如十二支中爱支之后的其他各支。
九、「无明及彼所起意行,若有一分」等者,其十二支皆障正见、正思惟等,今说胜障,但说无明及染意行并意行有障正见等,身行语行及色有一分障正语等。 「其正念、正定以余有支为胜障」者,谓除无明行全、有一分,余九支一小分障正念、正定。今言余者,全说九支。此有二释。一云:由前三支说正慧身及戒身故,余九支相从总名障正定等,理实唯应说爱、取二障离欲道正念、正定。二云:定身者是心学,识支是心,名色、六处、生及老死并有心体,故障定身。触、受二支是心所有,并名中色及前五处,从识总说障正定身。爱、取二支障离欲道,正障定身。此说正见、正思惟、正精进为慧学,正语、正业、正命为戒学,正念、正定为定学。《成唯识论》六波罗蜜与三学相摄中,或云精进三摄,遍策三故;或依初学为论,故云精进唯戒,守护戒故。今依久成,以精进助成见胜,故唯慧身。正念顺生正定支故,故定学摄,由念明记,心专注故。
九、关于“无明及其引发的意行,若有一部分”等内容:十二支缘起都障碍正见、正思惟等,这里说的是其中最显著的障碍,只说到无明和染污的意行以及意行中的有支障碍正见等,而身行、语行以及色支的一部分则障碍正语等。至于“正念、正定以其余的有支为显著的障碍”一句,意思是除了无明、行两支全部以及有支的一部分之外,其余九支的一小部分障碍正念、正定。这里说的“其余”,是指全部九支。对此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由于前面三支已经说了正慧身和戒身,所以其余九支连带总称为障碍正定等,按理其实只应说爱、取二支障碍离欲道中的正念、正定。第二种认为:定身属于心学,识支是心,名色、六处、生和老死都包含心的体性,因此障碍定身。触、受二支是心所有法,加上名支中的色以及前五处,随从识支总说为障碍正定身。爱、取二支障碍离欲道,直接障碍定身。这里将正见、正思惟、正精进归为慧学,正语、正业、正命归为戒学,正念、正定归为定学。《成唯识论》在讲六波罗蜜与三学相摄时,有的说精进为三学所摄,因为它普遍策励三学;有的依据初学阶段而论,所以说精进只属戒学,因为守护戒律之故。此处依照久已成就的立场,以精进助成殊胜的见地,因此只归入慧身。正念随顺引生正定之支,所以归定学所摄,因为正念明记不忘,令心专注。
十、「四唯杂染品」者,谓无明、爱、取及识。心颠倒故,即识种子由业熏故。或第四是老死支,老死位中不能修学,故与染名。识等五支,准生支说。此等六支实非染净,随总别业,果得因名。《成唯识》云:三唯是染,烦恼性故;七唯不染,异熟果故。会此文云:七分位中,容起染污,假说通二,余通二种。故此唯染说为四支者,或识或老死,假得染名;《唯识》据实,亦不相违。
十、关于“四支纯属染污”的说法,指的是无明、爱、取以及识。由于心念颠倒,识的种子被业力熏染。或者第四支是指老死,在老死阶段无法修学佛法,所以也归为染污。识等五支,可以参照“生”支的说法来理解。这六支本身并非固定属于染污或清净,而是随着整体或个别的业力作用,果报得以借用原因的名称。《成唯识论》说:其中三支纯属染污,因为是烦恼的性质;七支纯属不染,因为是异熟果报。对照这里的文字可以理解为:在那七支的某些阶段中,也可能生起染污,假说它们通于染净两种性质,其余则确实通于两种。所以这里说四支纯属染污,是指识或老死,假借而得染污之名;《成唯识论》是依据实相而言,两者并不矛盾。
十一、何等无明不有故中,「有三种:发起、缠、随眠无明」者,发起,谓发业无明,此通相应、不共;缠,谓润生无明,多唯相应。此二俱现行,所熏成种,名随眠无明。由发行无明以一切无明为根本故,此中通说润生无明。 又行当有支,无明当爱、取,故此通说。 又此三种,发起为总,此中有二,谓缠、随眠,总别合论,故名三种。发起之体,相应、不共,即四为三。此三总灭故,彼发行别无明灭,彼灭故行灭。此释通说发一切行之无明。不尔者,润生无明未灭,何故发行即灭? 又有三种发起缠之随眠无明:一、能发起缠;二、能发起相应;三、能发起不共。此三皆缠,初缠是总,后二是别,故发此现行之随眠无明有三。由此三随眠无明灭故,彼现行无明灭;现行无明灭故行灭。
十一、关于“无明不存在”的段落中提到的“有三种:发起、缠、随眠无明”——“发起”是指引发业力的无明,这包括相应无明和不共无明;“缠”是指滋润生死的无明,多数属于相应无明。这两种都是现行活动,它们熏习形成的种子,就叫“随眠无明”。由于引发行为的无明以一切无明为根本,所以这里也通说滋润生死的无明。再者,“行”属于未来支,“无明”对应爱、取支,因此这里通说。另外,这三种无明中,“发起”是总称,其中包含两种,即“缠”和“随眠”,总说与分说合起来讨论,所以称为三种。发起无明的体性,包括相应和不共,即以四类归纳为三种。这三种总体灭除了,那引发行为的特定无明也就灭了;它灭了,行为也就灭了。这是通说能引发一切行为的无明。如果不是这样,滋润生死的无明尚未灭除,为什么引发行为的无明就先灭了呢?又有三种能发起“缠”的随眠无明:一、能发起缠的;二、能发起相应的;三、能发起不共的。这三种都属于缠,第一种缠是总称,后两种是分别,所以引发这些现行活动的随眠无明有三种。由于这三种随眠无明灭了,那些现行无明也就灭了;现行无明灭了,行为也就灭了。
又,三谓三界。三界之中,发现缠之随眠无明灭故,现无明灭;现无明灭故,一切行灭。无明为首,独说三界。
此外,所谓“三”指的是三界。由于在三界之中,导致烦恼显现的潜在无明得以消除,所以显现的无明也随之消除;显现的无明消除,一切造作行为也随之止息。因为无明是一切烦恼的开端,所以特别强调三界。
行中,「于自相续中已作未灭」者,谓意行。 「又由意行故,起身语行」者,身语二行。由此三行故识有。 「彼无故,彼缘识亦无」等者,谓种子识以行为缘,行无故,种识无;行若全无,其识亦无。或此种子识全无故,现识亦无。
修行过程中,“在自己身心相续中已产生尚未消失”的,指的是意念活动。“又由意念活动,引起身与言语的行为”的,指的是身、语两种行为。由于这三种行为的存在,所以识得以产生。“那些不存在,那么作为它们所缘的识也就不存在”等句,意思是:作为种子的识以行为为缘起条件,行为若不存在,种子识也就不存在;行为如果完全消失,识也就没有了。或者这种作为种子的识完全不存在的话,现行的识也就没有了。
「何等受不有故爱不有乃至加行缘识道理」者,问:受是果,爱是烦恼,行是业,识是果,全不相似,云何类同?答:行与识,果、业异故,异性相望;今受与爱,果或虽别,异性亦同,故指无别。如从业生异熟,异熟生烦恼,为类同故,义不相违。
(有人问:)“为什么说没有感受就不会有贪爱,乃至没有造作就不会有识的道理?”这是在问:感受是果报,贪爱是烦恼,造作是业力,识是果报,它们完全不相似,怎么能类比等同呢?回答:造作与识,一个是业力、一个是果报,性质不同,所以是从不同性质的角度来对比;现在感受与贪爱,虽然果报与烦恼的类别有区别,但二者性质不同这一点是相似的,因此指出它们本质上并无差别。就像从业力产生异熟果报,从异熟果报又生起烦恼,由于类比关系相同,所以道理上并不矛盾。
十二、八门缘起相摄中,「三门是彼所显」者,总也。于此三中,「二是一分所显,谓内识生门、自业所作门」者,内识生门,识依根起,谓是诸识为体门。 自业所作门,业招异熟,有唯别报:故言一分。 缘生有三:一、自性缘生,谓第八异熟识,缘生自性故;二、受用缘生,谓六识身,受用境故;三、爱非爱道缘生,即十二支。其识生门依根缘境,乍似受用缘生。自业作门,乍似自性缘生。「一全」,即是爱非爱道。其外稼成熟、器世、诸食任持三,并外器故,非缘生体。清净、威势,与缘生相违,故亦不摄。虽解脱分善等名清净门,与流转为违害缘,又非顺益,故亦不摄。逆流转义,如《缘起经》。
十二、关于八种缘起分类相互关联的部分,其中提到“三门是彼所显”,这是总说。在这三门之中,“有两门是部分显现,即内识生起门和自业所作门”:内识生起门,是指意识依靠根身而生起,也就是以各种识为主体的一类。自业所作门,是指业力招感异熟果报,其中有的只属于别报(个别受报):所以说是部分显现。缘生可以分为三种:一、自性缘生,指的是第八异熟识,因为它是缘生法的自性根本;二、受用缘生,指的是前六识身,因为它们领受、运用境界;三、爱与非爱道缘生,也就是十二因缘。这里的内识生起门依靠根身、缘取外境,看起来类似受用缘生。自业所作门,看起来类似自性缘生。“一门完全对应”,指的就是爱与非爱道缘生。至于外界庄稼成熟、器世间、各种食物资养维持这三类,都属于外在器世界,不是缘生法的本体。清净法门和威势力用,与缘生法相违背,所以也不包含在内。虽然解脱分善等可以称为清净门,但它们是对流转生死的违逆与对治缘,又不是顺益流转的,因此也不摄属。关于违逆流转的含义,可参考《缘起经》。
十三、五过患者:一、我见为本,因此所起三际断常并邪见为三;六十二见中,随其所应,缘于三际起常断见及邪见故,第五即于此见猛利坚执,取之为胜,怖畏涅槃,现在不得,即是见取,或是邪见五现涅槃论。此五过患,谓起四见,唯除戒取。
十三、五种过失危害:第一、以自我执着为根本,由此产生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断见、常见以及邪见,合为三种;在六十二种邪见中,随其相应情况,缘于三时生起常见、断见及邪见的缘故,第五种就是对这些见解猛烈顽固地执着,认为它们最为殊胜,并畏惧涅槃,以为现在无法证得,这就是见取见,或是邪见中的五种现世涅槃论。这五种过失危害,指的是生起四种邪见,唯独不包括戒禁取见。
十四、九实三假者,谓后三。《成唯识》云:已润六支,合为有故,即识等五,三相位别,名生等故。下品名爱,上品名取,故皆是实。
十四、九种真实存在与三种假名安立,指的是后三支。《成唯识论》说:经过烦恼滋润的六支,合称为“有”,也就是识等五支,在三种相位的差别中,安立为生等名称。下品程度的贪爱称为“爱”,上品程度的贪爱称为“取”,所以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法。
十五、五唯一事,余非一事者,彼云谓无明、识、触、受、爱五。
十五、这五种法各自只对应一种事相,其余的不是单一事相。这里说的是无明、识、触、受、爱这五种。
十六、一是所知障因者,前说惑、业、苦摄十二支,已辨十二并烦恼障讫。《佛地论》云:若一百二十八烦恼等,若所发业、若所得果,皆烦恼障。故此不问,唯问所知障,谓无明。无明为法执,无记慧因故,名所知障因。理实所知障与烦恼障,无明为因。《唯识》云:彼实用此为所依故。今说发业无明,迷理增故,彼俱有故,为智障因,亦不相违。又由此无明发业招生故,后后所知障展转增生,无明是本,独说为因。
十六、第一是所知障的起因。前面已经说明了由烦恼、业力、苦果所包含的十二因缘,并已辨明这十二支都属于烦恼障的范围。《佛地论》说:像一百二十八种烦恼等,以及所引发的业力、所招感的果报,都属于烦恼障。因此这里不再讨论烦恼障,只探讨所知障,也就是无明。无明作为对事物本性的执着,是产生无记慧(非善非恶的迷惑智慧)的根源,所以称为所知障的起因。从道理上说,所知障和烦恼障其实都以无明为根源。《唯识论》说:所知障实际上是以无明为依托的。这里所说的能引发业力的无明,因为其迷惑真理的作用特别强,又与所知障同时存在,所以作为智慧障碍的起因,也并不矛盾。再者,由于这种无明能够发动业力、招感生死,使得后来的所知障不断辗转增长,而无明是根本,所以单独说它是所知障的起因。
十七、五能生苦者,谓无明、行、爱、取、有为五。胎藏苦者,谓识等五种子故。
十七、五种能产生苦的要素,指的是无明、业行、贪爱、执着、存在这五种。胎藏之苦,指的是识等五种种子形成的缘故。
十八、前六及爱、取、有为因分等者,由受为果,发润生惑为因之位,说从触生,两际既殊,故独名杂。又为果在当生,为因在种子,两际既别,他生、生他有异。余即不尔,皆纯因果,依于本末辨因果故。
十八、前六识以及爱、取、有这三支属于因分等,是因为“受”作为果,引发和滋润生命轮回的烦恼处在因的位置,所以说从“触”产生。过去与未来两个阶段既然不同,所以单独称为“杂”。又因为作为果是在未来当生,作为因是在种子状态,两个阶段既然有别,他生与生他的作用也有差异。其余各支就不是这样,都是纯粹的因果关系,这是依据根本与末梢来分辨因果的缘故。
十九、「谓前六支能生前果」等者,爱非爱境界谓顺违境,缘此境受,名之为果。由爱非爱境界为所缘缘,生能缘受,故受名果,谓前六支为因,能生此受果故。为受非境,而起前六,谓行与受为因,无明能发于因,识、名色、六处与受为依,触能生于受,随其所应,故说能生。其爱、取、有三,能润、所润为因,能生五趣体果。唯受一支能生二果,谓现受种既被润已,能生现行受,名生前果;行所引发种,生未来自体,名生后果。或前后刹那,自类相生,名生初果;在种未润,远作引因,生当来世生及老死,名生后果。
“所谓‘前六支能生前果’等”,是指爱与不爱境界就是顺境和逆境,缘着这些境界产生的感受,就称之为果。由于爱与不爱境界作为所缘缘,生起能缘的感受,所以受称为果,意思是前六支作为因,能生出这个受果。并不是为了感受境界,而生起前六支,而是说行与受构成因,无明能引发这个因,识、名色、六处为受提供依托,触能生起受,随其相应的关系,所以说能生。至于爱、取、有这三支,能滋润和被滋润作为因,能生出五趣的体果。只有受这一支能生出两种果:既有的受种子被滋润后,能生起现行的受,称为生起现前果;由行所引发的种子,生出未来的自体,称为生起后果。或者前后刹那,自类相续而生,称为生起初果;种子未被滋润时,作为远缘的牵引因,生出将来世的生和老死,称为生起后果。
二十、「乐俱行,除二,所余」等者,《唯识》言:十乐、舍俱,受不与受共相应故,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容舍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老死多苦,故说十一,其种子体依当位俱,如有支等。种与种俱,皆如理思。俱,谓俱有。
“乐俱行,除二,所余”等句,《成唯识论》说:十支与乐受、舍受相应,因为受不与受本身相应,而且在老死阶段大多没有乐受,有时有舍受。十一支与苦受相应,但不与受本身相应。老死阶段多苦,所以说十一支。它们的种子体依据当前阶段的相应关系而存在,如同有支等。种子与种子之间的关系,都应按照道理去思考。“俱”指的是同时存在。
二十一、「谓乐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坏苦摄」等者,彼云十一小分,坏苦所摄,老死位中多无乐受,依乐立坏,故不说之;此谓非受支俱行支。其一分者,谓与乐受俱者是,依乐立坏,故言一分;十二小分,苦苦所摄,一切支中有苦受故,依苦受立苦苦,故言一分;十二全分,行苦所摄,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舍受说,十一小分,除老死支,前不苦不乐俱行唯十,今加非受俱支,故言十一少分。如前实义,如是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谓《缘起经》、《十地经》二文有异。如《唯识疏》第八卷说。
二十一、“所谓与乐受同时存在的分支,以及与非受同时存在的分支中的一部分,属于坏苦范围”等解释,是指十一支中的部分属于坏苦所摄。因为在老死阶段大多没有乐受,而坏苦是依据乐受建立的,所以不将老死支归入坏苦。这里说的“非受俱行支”中的一部分,是指那些与乐受同时存在的分支。由于坏苦是依乐受而建立的,所以只将这一部分归入坏苦。十二支中的一部分属于苦苦所摄,因为所有分支中都存在苦受,苦苦正是依据苦受而建立的,所以只将这一部分归入苦苦。十二支全体都属于行苦所摄,因为一切有漏法都是行苦。这是依据舍受来说的。十一支中的部分(除老死支外)属于行苦,因为与不苦不乐受同时存在的分支只有前十支,现在加上“非受俱行支”,所以说十一支中的少分属于行苦。如前面所阐明的真实义理,在各种圣教中,依据其中某方面特征较为突出,所说内容并不固定。例如《缘起经》和《十地经》两处经文就有差异。具体可参见《唯识疏》第八卷中的论述。
二十二、「无想天、灭尽定、无想定,有色支可得」等者,此依六识说无非色支。随转萨婆多理门,非实理,彼宗亦说睡眠非无心故,无色界亦尔。依真实义,在有色界,诸支皆全;无色界中,唯除现色,故前卷说在无色界,识依色种。
二十二、关于“无想天、灭尽定、无想定,有色支可得”等说法,这是依据六识的角度,认为这些状态并非完全没有色支。这是随顺萨婆多宗的理路而说,并非究竟真实的道理,因为该宗自己也主张睡眠状态并非完全没有心识,无色界的情况也是如此。若依真实义理而言,在有色界中,所有支分都是完整的;在无色界里,则只除去显现的色法,因此在前文卷中说到:在无色界,识的所依是色法的种子。
二十三、谓依上地支,离下地支,此但一分支。彼云: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种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唯上地初起,非余,亦非行全,故言一分。
依据更高阶段的修行层次,能够脱离较低层次的修行状态,这只是部分修行要素的作用。这里说的是:更高层次的修行要素能够降伏较低层次,也就是通过观察粗重、痛苦等六种表现形态,为了追求向上提升而生起那些修行。这只有在进入更高阶段的最初时刻才会生起,并非其他时候,也不是所有修行要素完全具备,所以说是部分作用。
二十四、「三染,余二种」等者,彼云无明、爱、取唯通不善、有覆无记,即此三染。前第四门,说四杂染;今言三者,此实前假,义别故。其不善中,通染及无覆无记。彼云行唯善、恶。有通善、恶、无覆无记。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名通二。此实无记依五当生,故无过失。
二十四、关于“三种染污,其余两种”等内容:那里说无明、爱、取这三者只通于不善性和有覆无记性,就是这里说的三种染污。前面第四门中,说了四种杂染;这里只说三种,是因为这三种是实有的染污,前面说的四种是假立的,含义不同。在不善性中,既包含染污性的,也包含无覆无记性的。那里说“行”只通善性和恶性。“有”则通于善、恶以及无覆无记性。在七种分位中也会生起善法或染污法,所以说它通于两种。这实有的无记性是依托五种情况而将要生起的,所以没有过失。
二十五、三界系中,欲界一切,上界一分等者,彼云: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有二性,无明、行、爱、取三性,有一业七果。上唯一性,无明、行、爱、取二性,有一业七果,故言一分。
在讨论三界束缚时,说到欲界具备一切烦恼,上界则只有一部分烦恼。原文解释说:虽然烦恼都遍及三界,但有些烦恼在某一界是全部具备,有些则只有部分。欲界中,无明、行、爱、取这四种烦恼属于三种性质,而业力有一种,果报有七种。在上界(色界、无色界),无明、行、爱、取这四种烦恼属于两种性质,业力有一种,果报有七种,所以说上界只有一部分烦恼。
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学非无学等者,此以入圣后方成学,诸异生位皆非学。故前第九卷:学业者,谓若异生若非异生学相续中所有善业。《对法》第四说:求解脱者所有善法是有学义。此中依证胜学,亦不相违。《唯识》云:圣者所起有漏善业,明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由此应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于后苦果不迷求故。杂修静虑,资下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即显异生顺解脱分、顺决择分能感引果,皆有支摄。《缘起经》下卷云:外法异生,四种无明为缘,生福、非福及不动行。内法异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种不共无明,所余无明引发放逸为缘生行。内法异生若不放逸勤修学者,及圣有学,三种无明引发忘念为非福缘,然此不能招三恶趣,故此非福我不说为无明缘行。意显不放逸异生及圣非福唯招人天别异熟果,不招恶趣总异熟果,既非行支,故不说此非福以无明支为缘。彼经又说:不共无明,内法异生虽不放逸而修学者,亦未能断,诸圣有学,应知永断。 又不放逸内法异生若造福行及不动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应善心之所引发,解脱为依,回向解脱而引发故。虽于善趣感殊胜生,而非无明起增上缘,然能作彼断增上缘。此显异生见道已前,虽由三无明及不共种发福、不动,感人天趣总异熟果,不与无明为起胜缘,究竟灭故。非由三无明等亲所引发,由彼种在,或远能发故;亦不遮无明缘福、不动行,但遮彼非福以无明为缘。故彼经但说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不造新业;不说异生不共无明已不起故,不造新业。其善法欲,后异生身善有漏支堕流转故,既非是学,故能感生,缘起支摄。
二十六、关于“一切皆唯非学非无学”等说法,这里是指进入圣位之后才称为“学”,而凡夫阶段都不算“学”。所以前面第九卷说:学业,指的是无论是凡夫还是圣者,在求学阶段相续中所有的善业。《对法》第四卷说:追求解脱者所有的善法,是有学的含义。这里依据证得殊胜的学,也并不矛盾。《唯识论》说:圣者所发起的有漏善业,因为是以智慧为缘,违背了有支的缘故,所以不纳入有支的范围。由此可知,圣者必定不会造作招感未来生命的业,因为他们对后来的苦果不再迷惑追求。杂修静虑,资助过去已有的业力,往生净居天等,在道理上并无冲突。这就说明凡夫的顺解脱分、顺决择分能招感引果,都属于有支所摄。《缘起经》下卷说:外道的凡夫,以四种无明为缘,产生福行、非福行以及不动行。内道的凡夫如果放逸,他们除了一种不共无明外,其余的无明引发放逸为缘而生起行。内道的凡夫如果不放逸、勤修学业的,以及圣者中的有学,由三种无明引发忘念作为非福行的缘,但这并不能招感三恶趣,所以这种非福行我不说它是无明缘行。意思是显示不放逸的凡夫以及圣者的非福行,只招感人天的别异熟果,不招感恶趣的总异熟果,既然不属于行支,所以不说这种非福行是以无明支为缘。那部经又说:不共无明,内道的凡夫即使不放逸而修学,也未能断除;而诸圣者有学,应当知道已经永断。另外,不放逸的内道凡夫如果造作福行和不动行,那是与正法如理作意相应的善心所引发,以解脱为依止,回向解脱而引发的。虽然能在善趣招感殊胜的出生,但不是以无明为增上缘,反而能成为断除无明的增上缘。这说明凡夫在见道之前,虽然由三种无明及不共无明的种子发起福行、不动行,招感人天趣的总异熟果,但不与无明作为生起的强缘,因为终究会灭除。并不是由三种无明等直接引发,而是由于那些种子存在,或者遥远地能引发;也不否定无明作为福行、不动行的缘,只是否定那种非福行以无明为缘。所以那部经只说诸圣者有学因为不共无明已永断,所以不造新业;不说凡夫因为不共无明已不起,所以不造新业。那种善法欲,在后来凡夫身上的善有漏支,因为堕在流转中,既然不属于“学”,所以能招感生死,属于缘起支所摄。
二十七、「预流果断一切一分,无全断者」等者,《成唯识》云:有义: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能发行故,圣必不造后有业故。爱、取二支唯修所断,贪求当有而润生故;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故。余九皆通见、修所断。此说一切预流断者,依多分说,非爱、取支亦见所断。此师说取即爱增上,故唯修断。 有义:一切皆通二断。乃至广说。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然无明支正发行者,唯见所断,助者不定;爱、取二支正润生者,唯修所断,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应断。非染污法,二义说断:一、离缚故;二、不生故。说十二支通二断者,如应当知。此言一切,通十二支。言一分者,若依自性,断三恶趣烦恼及业;若依不生,并彼诸果等,说预流断名为一分。
二十七、关于“预流果能断除所有十二因缘中的一部分,但无法完全断尽”这段论述,《成唯识论》中提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明支只在见道位可断,因为它是对真理的迷惑,能引发后续的造作行为,而圣者不会再造作导致未来轮回的业力。爱支和取支只在修道位可断,因为它们是对未来生命的贪求与执着,能滋润、促成下一期生命;临终时的九种心念都与俱生的爱欲相应。其余九支(行、识、名色、六入、触、受、有、生、老死)则同时贯通见道位和修道位可断。这里说预流果能断“一切一分”,是就大部分情况而言,并非指爱、取两支也能在见道位断除。持这一观点的论师认为“取”是爱欲的增强,所以只在修道位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十二支都同时贯通见道与修道二位可断。……详细论述如原论所说。无明、爱、取三支也同时贯通二位可断。不过,无明支中直接引发造作行为的,只在见道位断;间接助缘的则不一定。爱、取二支中直接滋润、促成生命的,只在修道位断;间接助缘的则不一定。此外,染污法因其本性就应当断除;非染污法,则从两种意义上说可断:一是远离它的束缚;二是让它不再生起。说十二支贯通二位可断,应依据具体情况来理解。
这里说的“一切”,是指全部十二支。说的“一分”,如果从断除自性(烦恼)的角度,是指预流果断了导致三恶道的烦恼与业;如果从“不生”的角度,则连同那些恶道的苦果等也不再生
上二十七门,第九、分别缘起已。第十门、摄诸经中,有十五门:
上面二十七个部分,第九部分“分别缘起”已经讲完了。现在是第十部分“摄诸经中”,包含十五个方面:
一、「六种言说。顺、逆次第」者,有漏无漏皆有顺、逆。 「一分、具分」者,如《涅槃经》有生婆罗门,说十一支,除生,机欲待故,虽亦一分,非此所说。此所说者,谓观黑品,齐识退还,唯观十支。或名色入胎,唯观九支,名一分支。若观白品,十二并观,具灭十二,并修彼灭道,名具分支。即此一分,名为黑品,观苦、集故;即此具分,名为白品,观灭、道故。杂染、清净,则是观心,故此不说。
第一種是「六種說法,順著說和逆著說」,不管是有煩惱的狀態,還是沒煩惱的狀態,都有順著說和逆著說這兩種方式。「一部分和全部」的意思是,就像《涅槃經》裡,有個叫生的婆羅門,他只說了十二因緣中的十一個部分,把「生」這一個環節去掉了,這是因為要看聽法的人當時的接受能力。雖然這也是只說一部分,但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這裡真正要說的是:當觀察「黑品」時,觀察到「識」這個環節,就會發現它無法退回到更早的源頭,所以只能觀察十個環節。或者說,當觀察「名色」(生命的身體和思想)進入母胎時,就只能觀察九個環節,這就是所謂的「一分支」。如果觀察「白品」,就要把十二個環節全部觀察清楚,並且全部消滅,同時還要修習消除這些環節的方法,這就叫做「具分支」。所以說,只觀察一部分
二、「由十种相,应知缘起甚深」者,无常义有六,苦义第七,空义第八,无我义第九,依胜义谛,诸法自性虽不可说,而言诸法自性可说为第十。前九依世俗谛安立差别门,后一胜义谛强施言说门。一、虽自种力胜,亦待他缘,非自我作故。
第二点,“通过十种特征,应当了知缘起法极为深奥”:无常的含义有六种,苦的含义是第七种,空的含义是第八种,无我的含义是第九种;依据胜义谛,一切事物的本性虽然不可言说,但勉强说一切事物的本性可以言说,这是第十种。前九种是依照世俗谛安立的差别门类,后一种是胜义谛勉强施设的言说门类。其一,虽然事物自身的种子力量强大,但也需要依赖其他条件,并非由自我单独造就。
二、虽他缘力胜,亦待因自种,非梵王等作故。
二、虽然外在条件的力量强大,也要依靠自身内在的种子,并非梵天等所能创造。
三、虽种及缘生,而种及缘于此生事无作无用,亦无运转。非如胜论我能造作,以德句中法及非法并业句义助有实用,令果法运转;亦非如萨婆多有实作用,令果法转。今无能作,亦无业用,果虽后生,而无实运转,故双非之。
三、虽然种子和条件能够产生结果,但种子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造作能力,也没有实际的作用,更谈不上推动运转。这不像胜论派所说的“我”具有造作功能——他们主张德句中的法、非法以及业句义能够辅助实体产生实际作用,从而推动果法的运转;也不像萨婆多部认为有真实的作用力能令果法转变。实际上,这里并没有能造作的主体,也没有真实的业用,果虽然后来生起,却没有真实的运转推动,所以两方面都要否定。
四、有功能生,非是无因。
有能力产生作用,并不是没有原因的。
五、刹那刹那新新生起,非如数论转变有果。
每一瞬间都在不断新生,不像数论派所说的那样通过转变产生结果。
六、然似停住运动相现,非如正量部等一期生灭。 「依苦义者」,诸有漏法性恒行苦,一味无异相,似有苦有乐等时,实无其乐,无苦间断等故。 「依空义者」,因性离于胜论我作者,果性离于数论我受诸苦者,然似不离。 「依无我义者」,离我体相,空离我用,是二差别。《缘起经》下卷说:谓于苦谛离实我性,名空;谓于苦谛非我相性,名无我。《对法》第六说亦同经,所望有差,不相违也。又此空义离作、受我体,无我义法体非我相,亦与彼同。此言无有我相者,无之言非故。 「依胜义谛」,缘起自性不可言说,今说缘起,故成第十。 依《对法论》有五甚深,谓因甚深等,与此不同。《缘起》下卷说十五种甚深,初五与《对法》同,后十稍别。如彼经论说。 三、「法住智」,是闻慧。 「真实智」谓思、修,异生如学而观深义。 或法住智,异生闻慧;真实智,圣者三慧。 或法住智,异性身智;真实智,圣者身智,住教等法故,如实义而知故。是二差别。 四、「住」者,以无倒文句说此法性,能诠文句名为法住,故此法住以法性为因,故此法性名为法界。界是因义。或此文及《般若》等经说彼真如名为法住,所诠从教,名为法住。法住体故,要有法性,方为教依,以体为因,以义名果。五、「生若无者」,谓种子生,识等五支是。「无处无住,生可是有」者,谓现行生。六、「识于现法中用名色为缘故」者,识于生位,假名色起故、用为缘故。于后法中用识为缘故者,当名色生,必依识起。此说当现更互为缘,影显现在名色依识,当来识起亦依名色。「所以者何」下,故自征释更互为缘。
六、然而看似有静止运动的表象显现,并非如正量部等主张的“一期生命结束后才彻底灭尽”。 “从苦的角度来说”,一切有漏法的本质始终伴随着苦,这种苦是单一不变的,表面上似乎有时苦有时乐,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乐,因为苦从未间断过。 “从空的角度来说”,因的性质远离胜论派所说的“能造作的我”,果的性质远离数论派所说的“承受苦的我”,然而表象上却显得并未分离。 “从无我的角度来说”,是远离“我”的体与相;“空”是远离“我”的作用,这是二者的差别。《缘起经》下卷说:对于苦谛而言,远离真实的我性,叫做“空”;对于苦谛而言,没有“我”的相状性质,叫做“无我”。《对法论》第六卷的说法也与经一致,只是所侧重角度有差别,并不矛盾。此外,这里的“空”义是远离造作、承受的“我”之体,“无我”义是法体并非“我”的相状,也与经论相同。这里说“无有我相”的“无”,意思就是“非”。 “从胜义谛来说”,缘起的本性是不可言说的,现在用言语解说缘起,所以成为第十种甚深。 依据《对法论》有五种甚深,如因甚深等,与此处所说不同。《缘起经》下卷说了十五种甚深,前五种与《对法论》相同,后十种稍有差异。具体如该经论所说。 三、“法住智”,属于闻慧。 “真实智”属于思慧和修慧,凡夫如学者般观察深奥义理。 或者说法住智是凡夫的闻慧;真实智是圣者的闻慧、思慧、修慧。 又或者说法住智是凡夫位的智慧;真实智是圣者位的智慧,因为安住于教法等,并能如实地了知真实义。这是二者的差别。 四、“住”的意思,是以准确无误的文句来解说此法性,能诠表的文句就称为“法住”,所以这个“法住”是以“法性”为因,因此这个“法性”也称为“法界”。“界”就是因的意思。或者如这部论及《般若》等经所说,那个真如就名为“法住”,所诠的义理从教法而立,称为“法住”。作为“法住”的体性,必须要有法性,才能作为教法的依据,以体为因,以义为果。 五、“生如果没有的话”,是指种子状态的生,即识等五支。“没有处所、没有安住,生却可以存在”,是指现行状态的生。 六、“识在现世法中,以名色为缘的缘故”,是指识在投生的阶段,假借名色而生起,所以以名色为缘。“在未来的法中,以识为缘的缘故”,是指未来的名色生起,必定依凭识而生。这里是说未来与现世互相为缘,影射显示现在的名色依凭识,未来识的生起也依凭名色。“为什么呢”以下,是自行设问并解释互相为缘的道理。
七、「观黑品,唯至识支」等者,苦、集二谛名为黑品,灭、道两谛名为白品,还灭品故。 「转」者,更互为缘起义。「还」者,观心至识,却还至老死。故名转还。为灭、道观,故言还灭,其观如九十三及前卷释。生死流转,识与名色更互为缘。还灭品中,名色非是识还灭因,不由名色灭,识支亦灭;俱由识灭,名色必灭故。至识不还,更进观行,乃至无明,无明灭故,行乃随灭。故四十四智、七十七智,其观成立。无明已前,无支因故,故亦不说四十八智等。
七、“观察黑品,只到识支”等句,苦、集二谛称为黑品,灭、道二谛称为白品,因为属于还灭品的缘故。“转”的意思是互为缘起的道理。“还”的意思是观心到达识支后,又返回到老死。所以称为转还。为了进行灭、道的观修,所以说还灭,这种观法在第九十三卷及前面卷中已有解释。在生死流转中,识与名色互为缘起。在还灭品中,名色并非识还灭的原因,并非由于名色灭,识支才灭;而是由于识灭,名色必然随之而灭。观到识支不再返回,进而观行乃至无明,无明灭除后,行也随之而灭。因此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的观法得以成立。无明之前没有支分作为因的缘故,所以也不说四十八智等观法。
八、「生者非有故」者,谓非自作、他作。若有自我作、大梵等他作,便有生者故。 「缘无作用故」者,谓非俱作。 「缘力所生故」者,谓亦非无因生。《对法》云: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亦不从共生,非不从二生。虽无作用缘,而有功能缘可得故。 非自生,破我作。 非他生,破大自在天等不平等因生。 非共生,破萨婆多等作用义。 非无因生者,破无因论。彼云:若缘起理非自非他遣双句者,犹为甚深,况总亡四句,是故缘起最极甚深。《中论》云: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不共不无因。彼解云:自性空故,不自生;缘性空故,非他生;自他空故,不共生。法若有体,可说有因、无因,法性既空,何得说有有因、无因?前三句破有因缘,第四句破无因缘。今者此宗不破因缘功能而生,但破作用自、他等生及无因生,与彼不同。
第八句“生者非有故”的意思是:事物并非由自己创造,也并非由他人创造。如果存在一个能自我创造的“我”,或是能被大梵天等外在主宰创造,那才可以说有“创造者”存在。
“缘无作用故”的意思是:事物也不是由自己和他人共同作用而创造。
“缘力所生故”的意思是:事物也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对法》中说:一切事物不是自己生自己,也不是从他处生,也不是共同生,但也不是离开自他二者而生。虽然没有主宰性的创造作用,但仍有因缘和合的功能可得。
“非自生”,是为了破除“由自我创造”的观点。 “非他生”,是为了破除“由大自在天等不平等的外在主宰创造”的观点。 “非共生”,是为了破除像萨婆多部那样认为有实在作用的主张。 “非无因生”,是为了破除“无因生”的理论。
《中论》里说: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不共不无因。对此的解释是:因为自性本空,所以不是自生;因为缘起之性本空,所以不是他生;因为自他皆空,所以不是共生。事物如果有一个实在的本体,才可以讨论是有原因还是无原因产生的,既然一切法的本性是空,又怎么能说有因或无因呢?前三句是为了破除“有实在的因缘”而生,第四句是为了破除“无因”而生。
我们这里的宗旨,并不否定因缘和合的功能而产生,只是要破除那种认为有主宰作用的自生、他生以及无因生,这与《中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九、「有支是守养苦芽」者,业有能养故。
九、“有支是守养苦芽”的意思是:因为业力能够滋养苦果。
十、「有支如膏」者,亦说业有。
十、所谓“有支如同灯油”的说法,也是指业力所引生的存在状态。
十一、「一切有支纯大苦聚为后果故」者,谓生、老死名大苦聚。
十一、“一切有支纯大苦聚为后果故”的意思是说,生和老死这些阶段,被称为巨大的苦痛的聚合。
十二、「前七名有因法,余互名有因苦」者,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当生、老死名为有因,七支是彼因法故;生、老死名有因苦,有前因故。爱、取、有三,隣近此二,相从名苦,有前引因法故。《对法》云:谓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熟变名果,故爱、取、有亦立果名。果将熟变,彼方起故,此亦如是。
十二、“前七支称为有因法,其余互称为有因苦”的意思:能引支和所引支都属于引因,当来的生支和老死支称为有因,前七支是它们的因法;生支和老死支称为有因苦,是因为有前面的因。爱、取、有三支,与这二者邻近,随顺它们也称为苦,因为具有前面的引因法。《对法》说:在因的阶段有能引、所引,在果的阶段有能生、所生。成熟转变称为果,所以爱、取、有也安立果的名称。果即将成熟转变时,它们才生起,这里也是如此。
十三、「三支漏尽所显」者,谓无明、爱、取是漏法故,断此尽位,名断漏所显。若此三支断时,余支缘尽,更不复生,名缘尽所显。唯一受支,名受尽所显。
“三支漏尽所显”指的是:无明、爱、取这三支属于烦恼的根源,断除它们到彻底的程度,就称为“断漏所显”。当这三支被断除时,其余各支就失去了生起的因缘,不会再产生,这称为“缘尽所显”。而其中唯独受支的灭尽,称为“受尽所显”。
十四、七十七智中,答文有三:一、总答立智所由;二、别显诸智所由;后、结成数。 「为显有因杂染智」者,此为总答。谓观诸支有其因法,谓如老死以生为因,乃至行支以无明为因,无明更无其因,故成七十七。缘此杂染之所起智,名杂染智。 或能缘智即是杂染。 「又复为显」等者,有四又字。初又字显缘现在有二智,谓缘现在生而有老死、非不缘现在生而有老死,现在自身,自己作故。 第二又字显缘过去老死有二智,谓缘过去生而有老死、非不缘过去生而有老死,观于前际,无始来老死皆以生为缘。 第三又字显缘未来老死有二智,谓缘未来生而有老死、非不缘未来生而有死。老未来虽未起,容有杂染、还灭义故,今观杂染,故成二智。此三际中,初智观果有因,显其所由;此第二智观果有因,非不决定,破外妄计,非不平等无因而生。 第四又字显观支所不摄法诸有漏慧遍知义故。即法住智遍知三世缘起教法,名支不摄,以为第七智。前六真实智,合法住一、真实六,故成七智。若依此义,圣者身中亦有法住智,异生身中亦有真实智,皆起七智观故,余前十支亦然,故成七十七。
十四、关于七十七种智慧的说明,回答部分分为三点:一是总体说明建立这些智慧的缘由;二是分别阐明各种智慧的缘由;最后是总结数目。
“为了显示存在导致杂染的因缘之智慧”,这是总体回答。意思是观察各支分都有其形成的原因,比如老死以生为因,乃至行支以无明为因,无明则没有更早的因,所以形成七十七种。缘于这些杂染而生起的智慧,称为杂染智。 或者说能缘的智慧本身就是杂染的。
“又为了显示”等内容,后面有四个“又”字。 第一个“又”字显示缘于现在有两种智慧:缘于现在的生而有老死、并非不缘于现在的生而有老死,因为现在自身是自己造作的。 第二个“又”字显示缘于过去老死有两种智慧:缘于过去的生而有老死、并非不缘于过去的生而有老死,这是观察过去,无始以来的老死都以生为缘。 第三个“又”字显示缘于未来老死有两种智慧:缘于未来的生而有老死、并非不缘于未来的生而有老死。未来的老死虽然尚未生起,但容许有杂染与还灭两种可能,现在观察杂染的一面,所以成立两种智慧。 在这三世中,第一种智慧观察果有因,显示其缘由;这第二种智慧观察果有因,并非不确定,是为了破除外道的错误见解,说明并非没有因缘、不平等而生。 第四个“又”字显示观察不包含在支分中的一切有漏慧的完全了知意义。也就是法住智完全了知三世缘起的教法,称为“支分不摄”,作为第七种智慧。 前六种是真实智,加上法住智一种、真实智六种,所以成为七种智慧。 如果按照这个道理,圣者身中也有法住智,凡夫身中也有真实智,因为都能生起七种智慧的观察。其余前面十支也是同样道理,所以总共成为七十七种。
十五、四十四智,文有二:初明智;后因释识缘境,别显第六意识能作智观,随在何界皆能观察,行相通故。谓老死苦、老死集、老死灭、老死趣灭行,后十一支皆作此观,成四十四。异生在齐识退还前观。 若生色、无色界,除其下地,一切现前,如在欲界者,此随顺理门,在上二界不起下地一切诸识,如在欲界相似起上意识,一切无遮。长读文势,义道亦远。
十五、关于四十四种智慧的说明,文字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阐明智慧;接着因为解释意识如何认识境界,特别说明第六意识能够作为智慧观察的主体,无论在哪个世界都能进行观察,这是因为它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来说,就是对老死的苦、老死的起因、老死的灭除、以及趋向老死灭除的修行方法进行观察,后面的其他十一支(生命环节)也都按照这四种方式来观察,这样就构成了四十四种智慧。凡夫众生通常在认识到“识”这一支时就停止,不再向前观察了。如果众生投生在色界或无色界,他们不会直接现前感知到下界(如欲界)的一切,但就像在欲界的众生一样,按照道理推论,在上面的二界中,虽然不会生起属于下界的一切具体认识活动,但类似于在欲界时那样,生起向上观察的第六意识,是完全可能的,没有任何障碍。仔细阅读原文的脉络,其中的义理也非常深远。
真实理门,上二界中,除在下地独有之识,余三界意识皆得现前,润生起故。既许二定以上起初禅三识身,亦应许菩萨在色界中起欲界鼻舌识。
真实道理是这样的:在上二界(色界和无色界)中,除了只存在于下地(欲界)独有的鼻识和舌识之外,其余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的意识都可能现前,因为它们能润泽生命、引发投生的缘故。既然允许在二禅以上的定地中,可以生起初禅的三识身(眼识、耳识、身识),那么也应当允许菩萨在色界中,生起欲界的鼻识和舌识。
三,杂染中第二大段明能对除。 「修六现观」者,如〈决择分〉、《唯识》第九、《对法》十三、《显扬》十六、《摄论》及《唯识疏》解体性增减诸门等义。
三、关于杂染部分的第二大部分,说明对治的方法。“修六现观”的内容,在〈决择分〉、《唯识》第九卷、《对法》第十三卷、《显扬》第十六卷、《摄论》以及《唯识疏》中,有关于其体性、增减、各门类意义等的解释。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四
時享保七年(壬寅)十月九日加點一校了
时值享保七年(壬寅年)十月九日,完成初次校订。
沙門高範(六十八歲)
**《瑜伽师地论略纂》**
(唐代)窥基 撰
**沙门高范**(六十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