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句第六
眾生無始常居三界,本未曾出,而曰來入者,釋意不出有二:初謂約事則以發心退還名入,如人舉足出門是也;約理則以本淨為出,因惑而有生死故入,其理明矣。若論三界本唯一心,初無內外,因有迷悟,義云出入,以義言之可也。文約理惑對論,其義足矣。而記又併約大通發心之後明之,抑何以異耶?曰:通別之異,義不相違。初既約別明義,不妨從近兼通此說,如曰我當見苦斷集等。此以小望大,故小為戲論。極而言之,除實相外,餘皆戲論。以此例之,雖同在一時,不妨事理二解(云云)。
众生从无始以来一直住在三界里,本来就没有出去过,但经文却说“来入”,解释起来不外乎两个意思:
第一,从事相上说,因为发了心又退转回来,这叫做“入”。就像人抬脚走出门,又退回来一样。
从道理上说,本来清净就是“出”,因为起了迷惑才有了生死,这叫做“入”。这个道理是很明白的。
如果讨论三界,它本来只是一心所现,最初并没有内外的分别。因为有了迷惑和觉悟的差别,从意义上才说“出”和“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可以的。
经文是从道理和迷惑相对的角度来讨论的,这个意义已经足够了。
但《法華文句記》又结合大通智胜佛时代发心之后的情况来说明,这又有什么不同呢?
回答是:这是通说和别说的不同,意义并不矛盾。前面既然是从别说的角度阐明意义,不妨也从近处兼顾通说这个道理。
比如经文说“我当见苦、断集”等等。这是从小乘的角度来看大乘,所以把小乘看作戏论。说到底,除了实相以外,其他都可以算是戏论。
用这个例子来类推,虽然说的是同一个时期的事,但从事相和道理两种角度来理解,都是可以的。
(等等)。
佛种之说,旨不易明。岂特诸文言之不一,而此中亦难定论。如文以净名烦恼为种,谓之境界性。常途则以烦恼即菩提,为了因种。此特异,一也。抑境界性的属何种,二也。又此中通明三因佛种,而记家谓是正破缘、了,三也。又复此三因者,有可破、不可破义,与夫进否之说,如何分别?今释初意者,须知净名之文,有通、有别。通言三德皆为性种,可也。而此云境界性,亦言其性种尔。故经列多种,谓有身为种,无明、有爱为种,乃至十不善、六十二见等为种,则该于三道。三道是所依境界。复云境界性,非更别指也。别则取烦恼为种,敌相飜对,即是菩提。故知是了因,明矣。至于今文,亦有通、有别。通言三因皆为所破,如经所谓则断一切世间佛种,一切之言,何所不该?缘、了既为所破,安有正因而不破邪?别如疏云:若不信小善成佛,即断佛种。不信之言,岂非了因破?不行小善,岂非缘因破?谓之正破缘、了是也。若夫正因,则非破、非不破,可也。而又曰:此经徧开六道佛种,若谤此经,是亦义当断正因种。故知三因通、别,不足疑也。若论破有可否者,理而言之,孰为可破?孰不可破?如以一家圆宗,三因无非性德,性德岂当破耶?使如向说,既谤此经,则断一切世间佛种,何往不破?若修性相夺,则缘、了得有破义,正因则不当破与不破。此说得其从容。余如类论云云。
关于“佛种”的说法,含义不容易明白。不仅各种经文说法不一,这里也很难下定论。比如《净名经》里把烦恼当作种子,称之为“境界性”。通常的说法则是“烦恼即菩提”,作为了因的种子。这是第一个特别之处。其次,“境界性”到底属于哪种种子,这是第二个问题。再者,这里通篇说明三因佛种,但注疏家却说是主要破除缘因和了因,这是第三个问题。还有,这三因之中,哪些是可以破除的,哪些是不可破除的?以及关于“进”与“否”的说法,又该如何区分?
现在解释第一个问题。要知道《净名经》的文字,有通说,有特指。通说认为三德都可以作为性种,这是可以的。而这里说的“境界性”,也只是说它属于性种罢了。所以经中列举了许多种,说“有身为种”,“无明、有爱为种”,乃至“十不善”、“六十二见”等为种,这就涵盖了惑、业、苦三道。这三道是所依托的境界。再说“境界性”,并不是另外特指什么。特指的话,就是选取烦恼作为种子,与它相对立、相翻转的,就是菩提。所以可以明白,这指的是了因。
至于现在这段经文,也有通说和特指。通说认为三因都是要被破除的,就像经中所说“则断一切世间佛种”,“一切”这个词,有什么不包括呢?缘因和了因既然是被破除的对象,那正因难道就不被破除吗?特指就像注疏里说的:如果不相信微小的善行能成就佛道,就是断除佛种。“不信”这个说法,难道不是指了因被破除了吗?不践行微小的善行,难道不是指缘因被破除了吗?所以说主要破除缘因和了因,这是对的。至于正因,则可以说既非破除,也非不破除。但注疏又说:此经普遍开启六道众生的佛种,如果诽谤此经,按道理也应当算是断除了正因的种子。所以,三因既有通说又有特指,这没什么可怀疑的。
如果讨论破除有“可”与“不可”的话,从道理上讲,哪个可以破除?哪个不可以破除?按照天台圆教的宗旨,三因无非都是性德,性德难道应当被破除吗?假如像前面说的,既然诽谤此经,就是断除一切世间的佛种,那还有什么不被破除的呢?如果从修德与性德相互夺除的角度看,那么缘因和了因可以有被破除的意义,正因则谈不上破除或不破除。这个说法比较稳妥周全。其余的,可以参照相关的论述。
凡言谤经而得报者,旨在劝信,非资诱愶。闻者但当生信足矣,得报有无不足计也。如其果实而不敢谤者,是应不实而必谤邪?应知罪报乃在心谤之地,非关经为其缘。记虽云云,理终未畅。今说如此,未知如何?论者更审之。
凡是说诽谤佛经会遭报应的说法,目的都是为了劝人相信佛法,不是用来吓唬人的。听到这种说法的人,只要心里生起信心就够了,至于会不会真的遭报应,其实不用太在意。如果因为害怕报应是真的,就不敢诽谤,那是不是说,如果报应不是真的,就一定会去诽谤呢?要知道,罪报的关键在于心里起了诽谤的念头,跟佛经本身没有关系。以前的记载虽然这么说,但道理讲得还不够透彻。我现在这样解释,不知道对不对?请讨论的人再仔细想想。
按大师释此品,首腾诸说,略而不破。记者私谓虽不承用,亦可助释今品中意。但诸说义有得失,于中去其失,取其得者用之。如彼以人天二乘等为一往,以背大后,至于转教为随逐,以法华为毕竟,无非是者。于中细考,则或有违,所谓玉屑非宝是也。若例而斥之,颇似迂阔,况全不言,不破所以。若曰一往非本怀,毕竟是宗极,亦应言随逐,则不舍之意,斯亦可矣。
大师解释这一品经文时,首先列举了各种说法,只是简单带过,没有进行反驳。记录的人私下认为,虽然不采用这些说法,但它们也可以帮助理解这一品的意思。只是这些说法各有对错,我们应该去掉错误的部分,保留正确的来使用。
比如有人把“人天二乘”等看作是初步阶段,把背离大乘之后、到“转教”之前的阶段看作是跟随阶段,把《法华经》看作是最终究竟。这种说法大体上没什么问题。但如果仔细考察,其中有些地方可能不太对,就像玉石的碎屑算不上真正的宝贝一样。
如果一概否定这些说法,似乎有点不切实际,何况完全不提、也不说明为什么不反驳。如果说“初步阶段并非本意,究竟才是根本宗旨”,那么也应该说明“跟随阶段”体现了不放弃的意思,这样也就可以了。
諸佛化道,體一用殊,以體一故,無可不可,此經論所以有平等意趣之旨。佛佛道同之說,以用殊故,彼此不同,今文所謂化緣別異是也。如舊以無量壽佛而合長者,大似絕無交涉,故記委斥(云云)。
各位佛的教化之道,根本是一样的,但具体做法各有不同。因为根本一样,所以没有什么绝对的对错,这就是经论里所说的平等意趣,也是“佛佛道同”这个说法的意思。因为具体做法不同,所以彼此有差异,这就是现在这段文字里说的“化缘别异”。比如以前有人把无量寿佛和长者合在一起说,这简直是毫无关联,所以《记》里详细地驳斥了这一点。
虽复烦辞,要不过向说耳。而云弥陀着敝,诸教无文。惑者难曰:弥陀亦有丈六之质,非着敝而何?此所谓痴人不可说梦,其不足与悟也。记又曰:纵他为我身,还成我化;我立他象,乃助他化。斯可谓无妨之说也。夫结大缘之始,其为发心至矣。以其所闻莫大乎圆乘,故以法例土,以土例机,皆无过上者也,故曰云云。及其一失此心,流转五道,与夫本志相去远矣。虽欲追复,不亦难哉?其可不为初心之诚乎?
虽然说了这么多,其实要点还是前面讲过的那些。有人说阿弥陀佛穿着破旧衣服,各种经典里都没有记载。疑惑的人就质问:阿弥陀佛也有丈六金身,这不就是穿着破旧衣服吗?这真是所谓对痴人说梦,没法跟他们讲明白道理。
《往生论注》里又说:就算他身是为我而显现,终究还是我的教化;我立他的形象,也是在帮助他的教化。这可以说是没有妨碍的说法。
要知道,结下广大缘分的开始,发心是最重要的。因为所听闻的教法没有比圆顿大乘更殊胜的,所以用法来类比净土,用净土来类比根机,都没有超过这个最高境界的,所以才这么说。
等到一旦失去这个初心,流转在五道轮回之中,就和最初的志愿相差很远了。即使想要追回恢复,不也很难吗?这难道不应该成为初发心者的真诚告诫吗?
佛与众生,天性一也,犹父子然。父子之相摄也,犹机应然。吾见子背于父者矣,未闻父背于子也。故以舍寿而背子,而心未尝背也。以喻众生背佛者有矣,未闻佛舍众生也。类今机应,亦复如之。故曰:众生不感佛故去世,还是子背于父,非父背子也。而国有己他者,自佛言之,虽他国犹己国;自生言之,虽自犹他也。故曰:涅槃法界是佛自国,得非自他俱自乎?生死五欲是为他国,得非自他俱他乎?故知国无自他,惟其人而已矣。
佛和众生,本性是一样的,就像父亲和儿子一样。父子之间的相互感应,就像机器和它的反应一样。我见过儿子背离父亲的,却没听说过父亲背离儿子的。所以即使父亲去世而离开儿子,他的心也从未背离过。用这个比喻来说,众生背离佛的情况是有的,却没听说过佛舍弃众生的。用今天机器和反应的道理来类比,也是这样的。所以说:众生因为不感应佛而离开世间,这还是儿子背离父亲,不是父亲背离儿子。而说到国家有“自己的”和“他人的”这种分别,从佛的角度看,即使是别人的国家也如同自己的国家;从众生的角度看,即使是自己的也如同别人的。所以说:涅槃法界是佛自己的国土,这难道不是自己和他人都是“自己”吗?生死轮回和五欲尘劳是别人的国土,这难道不是自己和他人都是“他人”吗?所以要知道,国土本身没有“自己”和“他人”的分别,只在于看待它的人罢了。
夫三观者,即一之名。寂照者,体用之义。体用既立,则又有出入焉,有反对焉,是不可一揆论也。如今文约出入息利以明观心,有曰二而不二为入等,是直约体用明出入也。次二句约体用相即,故反而言之。惟其即体而用,寂而常照,则二亦名入,从所入言也。即用而体,照而常寂,则不二亦名出,从能出言也。亦是无量还一为入等,又约二谛言之,无可不可也。今谓虽有多意,总只是体用义。但初后义正约体用以论出入,中间一义既约相即,则相带以论能所。故知四对初不相违,要在条理耳。
所谓三观,其实就是一个整体。寂照呢,讲的是本体和作用的含义。本体和作用既然确立了,那么就有进入和出来的分别,也有相互对立的情况,这不能一概而论。
就像现在这段经文,是借着呼吸的出入和利益,来阐明观照自心。其中说到“二而不二为入”等等,这就是直接从本体和作用的角度,来说明出入。
接下来的两句,是从本体和作用相互依存的角度来说的,所以反过来讲。正因为本体就是作用,寂静之中却恒常观照,那么“二”也可以叫做“入”,这是从所进入的对象来说的。作用就是本体,观照之中却恒常寂静,那么“不二”也可以叫做“出”,这是从能出来的主体来说的。
这也可以理解为,从无量的差别相回归到一体,就是“入”等等。又可以从真俗二谛的角度来说,没有什么是绝对不可以的。
我认为,虽然这里有多层意思,但总归都是围绕本体和作用的含义展开的。只是开头和结尾的意思,是直接从本体和作用来讨论出入;中间这一层意思,既然讲的是相互依存,那就连带讨论了能观的主体和所观的客体。
所以要知道,这四种对应关系最初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理清条理罢了。
一往據今文,似以法華攀附諸教,其實非也。正由古師以法華不明常住法界,謂不如華嚴、涅槃,故一往引同,以格舊說爾。故記曰云云。以理言之,圓理雖同,論其部旨,則法華永異,義如常判(云云)。
只看现在的文字,好像是把《法华经》硬凑到其他教法里,其实不是这样。正是因为古代的法师认为《法华经》没有明确讲常住法界,说它不如《华严经》、《涅槃经》,所以暂时引用它们相同的地方,来纠正旧的说法罢了。所以注释里这么说。从道理上讲,圆融的教理虽然相同,但讨论每部经的根本宗旨,《法华经》永远是不同的,其中的道理就像通常判教所说的那样(等等)。
又法华结会始终诸经,但是取与法相而已,其实根本施化,出于今经,故记曰:今经意在结会始终等。又曰:算数孔目,藏在此典,行头取与,散在诸经是也。余诸文相,记文详矣。
另外,《法华经》这部经典,把佛陀一生讲过的所有佛法都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他那些经典呢,其实只是从这个根本的教法里,根据需要,选取和运用了一些具体的道理和表象而已。它们真正的源头和根本的教化,都出自这部《法华经》。所以注解里说:“这部《法华经》的用意,就在于把佛陀从始至终的全部教法都串联、会通起来。”注解里又说:“就像计算用的数字和条目,都收藏在这部根本的典籍里;而具体运用和操作的时候,就分散到各种不同的经典中去了。”至于其他各种文字和义理方面的表现,注解里都讲得很详细了。
凡昔教门法相名义,至今经者,莫不具乎同异二义,然后为得。如释吏民童仆,有同异二门云云。记曰:跨节为同,当分为异等。谓所以同异者,凡三义:一者当分跨节,已如向玄签中示云云。二者同体异体,亦曰体内体外,言夫权实二法而已。由今昔异,故同异所以别也。若论其体,尚不当同,况得言异今云云。体者亦一,往约今昔,开未开异,假名二体尔。三者施权开权,以施权在昔,故为异;开显约今,故为同。所以异无别异,施其所同;同无别同,开其所异。开其所异,异未甞异也;施其所同,同未甞同也。究而言之,本非同异,随其施开,或同或异,尚何同异之足云乎?亦一性言尔。故曰:只一吏民,义当两属。得今三说,可以贯诸。自昔异议,于是可平。苟得其要,无烦词费也。
中周譬說四大聲聞,迦葉為首。開顯既竟,於是迷窮。子一喻具領。一化五時,有齊有深。齊領領今日化身事,亦齊已分領。探領領法身地上鑒今日事,亦名取意領是也。以見如來於我設化,非始今日,其恩深矣。但前未彰言,至於鹿苑,方詳開二領。即自鹿苑誘引為齊領,亦可通前華嚴也。又以他日下為探領,亦通於後也。推而言之,並通五時,大小以異。故曰:又以他日下,取意領法身地久照方便。此雖局小通言,不專於小。故下復有合兩始終為一始終之釋。所以合者,意在各明五時,是則探領亦通於大也。由是言之,齊探之文,不出約於又以他日前後分之。齊探之意,該通上下,則各論二領。若兼文示意,則探領必兼於齊,齊領亦兼於探,理必相有也。但經文從略,且自鹿苑而分,疏釋必佯。故該前後進退,得今大節。則自昔紛擾之論,遂可疏通。一化二領,亦思過半矣。委如別論(云云)。
旧论探领所以难者,以文言久照方便,则所领唯小。叉曰久知大小之机,一三施化,则所领通于大小,故自昔所以论也。今谓此亦不难,直断以二言。曰探领唯小者,据鹿苑当文言也。亦通大小者,约标章以为说也。故文示取意,领法身久照,则不得不通大小言之。义之所在,更何说乎?但释他日之文,颇以交鎻难见,细详可知。
一、往观释他日之文,有所谓二自三他等者,言似迂阔,细寻其旨,一皆有归,非虗言也。昔人有谓支离简易者是矣。文言他者,谓以二乘方便为自,则非二乘法为他,他即拟于法身也。日者譬智,谓依法身时,用智照机,即所谓实智照实为自,权智照方便为他。然并约法身边说,故以实为自,以权为他,非对二乘之自为他也。次约法释他日者,文日齐领,领化身用事等,不过约二领配自他等三双权实。此本明探领而兼齐言者,然必约齐论探,对自明他故也。若就文以对三双者,即初对自行,次即自他,又次即化他,如文科释云云。要之所以必对三双言者,政由探领该于一化,故以化他之权,属于鹿苑。自及自他,当后诸味方见,义有所归,不徒设也。虽记亦不作此点释,读者知之。
大论斥权之文本无难者,昔人惑以为难尔,今为直之。阿含亦明不断结菩萨者,是言有也。而大论斥之,譬如毒器等,则似言无也。记主会之,则曰:论以斥权云无,非全无也。如迦旃延所造论及自昔计者,皆云是权,无此菩萨。故记斥云:岂以法华止会二乘,而使菩萨还同阿含?又曰:若准旧说,使法华会三,却在十二年前。此皆一往纵夺云尔,岂谓实然乎?
前所判齐探,止以他日前后分之,则成齐领有始有终,探领有终无始,及论二领始终,则又两终,皆不涉于后味,是皆齐探所难明者。所以前明齐探各一始终,但合为一始,例后四味,亦复开二,俱通始终,各有探齐,故曰今领亦二等,谓始终之二也。探领二字,则彰略言之,其实五味俱探并齐也。由是言之,其合者乃所以为开后齐探也,其开者乃所以贯后四味以言之也。故记曰:出宅与思尽,两终义同等。又曰:释出共为一,始终相即五味也。良在于此,人不见之,徒论开合,终莫知其旨也。今既申之,亦已明矣。
然论诸经同异,不可一途。今以四意申之曰:以体言之,诸经未尝不同;以法言之,诸经未甞不异;以所设意,则或异或同;以其悉檀,则赴缘各别。此其大凡也。若夫部类相从,圆常理极,则法华与涅槃为近。此所以同一部味,为一化之终极者也。然言其异相,尚有十六义之别云云,况余经之同异乎?故知判释经教,诚为不易。故曰:失斯同异,讲援殊难。良有旨哉!
正付家业之譬,领上等赐,以法言之,即显实也。如是法譬,未易明言。然以当文而言,既曰正付家业,要必知其所以。若以自父子相失已来,至于今日,中间委曲调护,可谓难矣。来至法华,遂本所怀,得以定天性,会父子,分付家业,至此极矣。毕竟所付者,果何事耶?若以今文所言,一切大乘、广略般若、共不共法,以所领业为所付者,此自般若,何关法华?抑又此诸法门,积劫勤求,道场证得之法,必无如来惠我三昧之理。使以佛之知见为所付者,此自一切众生性德本有,何待付而后有邪?况今既付家业,即得授记,授记得佛,岂不如般若所谓实无一法得阿耨菩提?今何反是耶?此涉旨趣,未可遽言,遽言则得之浅矣,姑置可也。只如下文云:今但依文点意,不复子派合释,贵在得意,不竢辞费,亦无非存遮着在。奈何讲学之家,多不知此,惜夫!
私释大恩难报,共为十意。诸自宿世禀大已后,中间退失,以慈悲与拔,处处调停,至于此界成佛,始乘渐化,次及三味,以至法华,方获妙益。授记利物,始终之恩,可谓难报矣。总不出衣、座、室三。所谓室者,大慈悲也;座者,诸法空也;衣者,柔和忍辱也。各具若干,共列十种。记中复出互相成显之义云云。迦叶所领,荷恩既大,故非余方便之业所能报也。其必曰:若非说法度众生,毕竟无能报恩者也。犹通途之说。夫极,今经所以报也。注家以物不答施于天地,子不谢生于父母释之。记谓正论难报,何得以亡报解之?今谓注家之论,非谓无报,其报亡也。是亦以恩之极故,非言议所及,故借彼云尔。意以无报之报,乃报之极也。不然,其有一说,或庶几焉。夫恩莫大于衣、室、座三,今还以三轨弘经,流通末世,不亦可乎?舍此,吾未知其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