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二傍论十因三。初明依处立因。二明依处摄因。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初中二。初标征。二正释。今初。
第二,附带讨论十种因,分三部分。首先说明依据什么来建立因,其次说明依据什么来包含因,最后说明因、缘、依据之处如何得到果报。第一部分中又分两点:先标出问题,再正式解释。现在开始第一部分。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
这四种条件,根据十五种情况的不同含义,被确立为十种原因。为什么这十种原因要依据十五种情况来确立呢?
宗镜云。十因者。随说因。为诸法先导之门。观待因。了现得作用之事。牵引因。则令成自果。摄受因。则能摄万缘。生起因。令万类能生。引发因。使诸果成办。定异因。则种类各别。同事因。则体总一如。相违因。能起障碍之门。不违因。随顺缘生之理。
△二正釋二。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以二因攝上十因。初中十。初隨說因依於語依處立(至)。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今初。
一語依處。謂(有一)法(必有一)名(如名取相之)想。所起語(言之)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以)能說(之語。)為所說(諸義之)因。有論說此(隨說因)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論所)說。便(可以)顯此因是語依處。
有论。指集论也。余可知。
有部论典,指的是《集论》。其余的部分可以推知。
△二观待因。依于领受依处立。
第二,观察条件的原因。这是建立在领受的基础上的。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有)。能(受)所受(之)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能受所受。)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故)。此(領受依處)是彼觀待因。
第二个是领受依处。指的是所观待的对象,也就是能领受和所领受的性质。就依据这个处所,建立了观待因。意思是说,要观待这个能领受和所领受的关系,才能让那些事物或者生起、或者安住、或者成就、或者获得。这个领受依处,就是那些事物的观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为能受。所持之物为所受等。举业时萟为能受。科名甲第为所受等。乃至净业为能受。净土为所受等。观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举业净业等事。未生者生。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三牵引因。依于习气依处立。
三習氣依處。謂(於)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内种。谓不共种。外种。谓共种也。由此习气相续相牵。令后自果渐渐成熟。即种引种令不断绝。名牵引因。
△四生起因。依于有润种子依处立。
四(三)有潤(生)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谓三有种子。已经爱取所润。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五摄受因。依于六依处立。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之)所緣緣。
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作具(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助現緣(皆名作具)。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能)作者(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作現緣(皆名作者)。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唯)。除引自種(外。但)於無漏法能助引證(者。皆名為真實見)。
總依此六(處)立攝受因。謂攝受(前)五(能)。辦(世間)有漏法。具攝受六(能)。辦(出世)無漏(法)故。
△六引发因。依于随顺依处立。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法)染(法)善(法之)現(行)種(子一切)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無記勝染勝善)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无记引发无记。染引发染。善引发善。后倍于前。故名胜品。善又兼能引得无为。以无为性。虽自平等。由善品力灭无记染性乃显现故也。
△七定异因。依于差别功能依处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别功能。即色心等各别种子。且约十八界言。根定非尘等。尘定非识等。识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声等。眼识定非耳识等。各自种子。各于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为定异因。文中但举生得。影略住成也。
△八同事因。依于和合依处立。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第二)觀待(因)乃至(第七)定異(因。)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合前十一依处。总名和合依处。合前六因。总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业故。
△九相违因。依于障碍依处立。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净。净亦障染。有漏能障无漏。无漏亦障有漏。皆名为相违因。
△十不相违因。依于不障碍依处立。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不必增上相助。但令不相障碍。即名不相违因也。初明十因依十五处立竟。
△二以二因摄上十因二。初标。二释。今初。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
△二释为二。初通摄。二局摄。初中二。初引菩萨地。二引有寻等地。皆瑜伽论十七地中之名也。初又二。初引文。二释义。今初。
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
△二释义。
此(菩薩地。乃)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凡六因)中諸因緣種(各有生熟之別。若在)。未成熟位。名牽引種(若至)。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上文所說)六因中(之)諸因緣種。皆攝在此(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二位中故。雖有現起(亦)是能生因。如(彼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四因(之)中(皆有能)。生自種(子)者。而多間斷(所以)。此(菩薩地)略不說(之。)或(四因中現起之行。能)親辦(種)果(者。雖是現行。)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亦得名為)種(故)所餘因。謂初(隨說)二(觀待)五(攝受)九(相違)及(牽引等)六因中(之)非因緣法(此等)。皆是生(因緣種)熟因緣種(之)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可謂)此(菩薩地中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牽引生起)二因(以)。餘(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因(之)中(亦)。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之)八(一概)。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牽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菩萨地中所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其名虽同十因中之三牵引因四生起因。而义有异。故特释之。
△二引有寻等地二。初引文。二释义。今初。
有尋等地。說(唯)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方便(因)攝。
△二释义。
此文意說(牽引等)六因中(若)現(行若)種(子但)是因緣(攝)者。皆名(為)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非(可謂)此(有尋等地所說)生起(之因。)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生起)因(以)。餘五因中(亦)。有因緣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中之餘)九。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生起因中(亦)。有非因緣故。
有寻等地所说生起因。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而义亦异。故特释之。初通摄竟。
△二局摄。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即彼(十因中所說牽引生起)二因。所餘諸因。即彼(十因中之)餘八。雖(牽引生起)二因(之)內(亦)。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亦)。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是)方便者(亦可此中所說)。生起。即是彼(十因中之)生起因(此中所說)餘因。應知即彼(十因中之)餘九。雖生起中(亦)。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必)有因緣種。而去果遠疎。隱故不說。餘(九皆)方便攝。准上應知。
准上应知。谓九因内。虽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也。初明依处立因竟。
△二明依处摄因。二。初问。二答。今初。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
一问四缘依处。二问四缘摄因也。
△二答为二。初答四缘依十五处。二答四缘摄十因二因。今初。
論說因緣。依種子(依處)立。依無間滅(依處。而)立等無間(緣。)依境界(依處。而)立所緣(緣)依所餘(依處。而)立增上(緣)。
此引论正答也。下复申明通摄局摄。
此中(所言)種子。即是三(習氣依處。)四(有潤種子依處。)十一(隨順依處。)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如是)六依處中(之)因緣種攝。雖(於)現(起之初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五無間滅依處。九士用依處。如是)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是故)。此略不說。或彼(現行)。亦能親辦自(種子)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此明因缘依种子立。约通摄也。
或(此中)種子(之)言。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虗。)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此明因缘依种子立。约局摄也。准前局摄义可知。
言無間滅(依處及)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等無間及所緣)二緣(之)依處。非唯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定屬二緣。以)餘(十三種)依處中。亦有中間(等無間及所緣)二緣義故。
此明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亦有通摄义也。
或(此所言無間滅及境界者。)唯(指)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明无间灭及境界。亦有局摄义也。增上缘宽。故不必辨。胜答四缘依十五处竟。
△二答四缘摄十因二因。
論說(四緣中之)因緣(即二因中之)。能生因攝(四緣中之)。增上緣性。即(二因中之)方便因(四緣)。中間(之等無間及所緣)二緣(即十因中第五)。攝受因攝。雖方便(因)內。具後三緣。而增上(緣)多。故此偏說。餘(九)因(中)亦有中間二緣。然(唯)攝受(因)中。顯故偏說。初能生(因)攝(因緣義。)進退如前。
既知十因摄归二因。则知四缘亦二因摄。既知二因可摄十因。则知四缘亦摄十因。若以四缘对二因。则因缘是能生因。余三皆方便因也。若以四缘对十因。则因缘摄彼能生。等无间及所缘缘摄彼摄受。增上摄彼余八。然亦各各有通有局。如前进退可思。二明依处摄因竟。
△三明因缘依处得果二。初问。二答。今初。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
一问因缘得果。二问果数有几。三问果之依处。
△二答三。初明果唯五数。二答依处得果。三答因缘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前六識所作)有漏善及不善法(引滿二業)。所招自相續(之真異熟。及)異熟生無記(總名為異熟果)。
异熟凡有四义。一异时而熟。谓受果时。非造因时。二异性而熟。谓因通善恶。果唯无记。三异类而熟。谓一趣造业。五趣受报。四异圣而熟。谓依二障种子建立。言有漏者。简无漏善不招异熟果也。由发业无明所造善及不善。名为引业。能招总报。名真异熟。由润生无明所造善及不善。名为满业。能招别报。名异熟生。真异熟。即第八果报识体。异熟生。即报得诸心心所诸根器界种种差别。此真异熟及异熟生。同属无记性摄。依此复起善恶。而体非善恶故。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三性)所引同類。或似先業(而)後果隨轉。
平等流类。故名等流。然有二种。一真。二似。一真等流者。前世习善。今亦生而好善。前世习恶。今亦生而喜恶。或施或悭。或净或染。或忍或瞋。或进或懈。或定或散。或智或愚。或信不信。或贪无贪。或惭无惭。或害不害等。无量差别。生性即然。不假熏习。皆真等流也。二似等流者。夙世慈心不害。今感长寿无病。夙世损害众生。今感短命多病。夙世不悭不贪。今感富饶安乐。夙世悭贪偷窃。今感贫穷失脱。夙世不犯外色。今感眷属贞良。夙世多犯邪婬。今感妻孥邪僻。夙世实语义语软语和合。今感口气香洁。发言诚证。声音清朗。辨才不断。夙世妄言绮语恶口两舌。今感謇吃瘖痖。言无人信等。种种后果。并随先业而转。皆似等流也。
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
无为法性。无去来今。由二障故。令不显现。生空法空二观。名无漏道。以无漏道断二障种。则证二空所显真如。以出缠故。名离系果。二乘断烦恼障。离分段系。大乘断所知障。离变易系也。
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
作者名为士。即士农工商等是也。作具名为用。即文笔学问器。械伎术等是也。所办事业名为果。即功名富贵谷麦器物等是也。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果外。其)餘所得(之)果。
如眼识是眼根之增上果。耳识是耳根之增上果。乃至身不散坏。是命根之增上果等。宗镜云。异熟则因生果熟。异时而成。等流则因果性同。流类无滥。增上则力用殊胜。能助他缘。士用则功业所成。能获财利。离系则断障证真。超诸漏缚。初明果唯五数竟。
△二答依处得果三。初引文。二约通释。三约局释。今初。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二约通释。
(當知此中)習氣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習氣依處)。隨順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不單指隨順依處)。真見處言(乃通)。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真見依處)。士用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不單指士用依處)。所餘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盡收餘十一依處)。不爾便應(所餘處言)太寬(習氣隨順真見士用處言)。太狹。
△三约局释。
或(此中所言)習氣者。唯屬第三(習氣依處。)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習氣依)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此言)。隨順。唯屬第十一(隨順依)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隨順依)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等流)因招(善惡)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此中)。真見處言。唯詮第十(真見依處)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真見依)處亦能得非離繫(之果。)而此(真見)證離繫相。顯故偏說(此中)。士用處言。唯詮第九(士用依處。)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士用依)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此中)。所餘(處言。)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四依)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四依處。)已顯餘(之四果。)故此偏說。
文义并显可知。二答依处得果竟。
△三答因缘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則以)。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等流果(則以)。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七)因。初(因緣)後(增上之二)緣(而)得。若離繫果(則以)。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士用果。有義(以)。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之四)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有義(以)。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八)因(但)。除所緣緣(之一緣。以)餘三緣(而)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士用果中二义。第二为正。余可知。二傍论十因竟。
△三正示缘生二。初结前起后。二释缘生相。今初。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
△二释缘生相二。初明种现生分别。二明现种生种子。初中二。初明前半颂种生分别。二明后半颂现起分别。今初。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八識)各(有)親種。是彼(八識現行之親)因緣(即此種子。是第八識之相分故)。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此識)種於彼(現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即皆)。是增上緣。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初本识中种下。先明生染分别。次生净现行下。例明生净分别也。除等无间者。唯依现识前后相望。立此缘故。言能缘者。即指第八识及相应五心所之见分。
△二明后半颂现起分别二。初明染分别。二明净分别。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一者种引种。二者种生现。三者现熏种。皆有因缘义。今以现望现。故无因缘义也。
△二别释五。初约有情自他相望。二约自八识展转相望。三约自类前后相望。四约同聚心心所相望。五约同体四分相望。今初。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增上及所緣之)二緣。除等無間。
△二约自八识展转相望。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有或無(第)。八於(前)七有(所緣緣義。謂第七緣八之見分。前五緣八之相分。第六通緣八之見相二分故。若前)七於(第)八(則)無(所緣緣義。以)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前)六。五(識)無(所緣緣義。以五識不緣第七識故。唯)一(第六識)有(緣第七之義。)餘六(識)於彼(第七識。)一切皆無(以第七不緣前六故)。第六於(前)五(識。)無(所緣緣義。)餘五(識)於彼(第六識)有(所緣緣義。)五識唯託第八(識之)相(分為本質)故(所以不緣第六識也)。
△三约自类前后相望。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惟除因緣)。餘(第八第七前五。皆更)除所緣(以但)。取現境故(若)。許五(識)後(念)見(分得)緣前(念之)相(分)者(則)。五(與)七(自類)前後亦有三緣。前七(轉識)於(第)八(識。)所緣(緣義亦可)容有(以前七現行)。能熏成彼(第八識中)相見種故。
初正释自类相望。次前七于八下。复追补展转相望中未尽之义也。若论余七非八所仗质义。则无疎所缘缘。若论现行熏种子义。则亦容有疎所缘缘。以种子由现行之所熏变。不异相分仗本质而得变起故。
△四约同聚心心所相望。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若)。依相分(而)說(亦得)。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第八)識中種(子是相分。)為觸等(五心所)相(分之本)質(若)。不爾(者生)無色(界。既無身器。)彼(觸等五心所)應無(所緣)境故。設許(無色界亦)變(為定果)色(然觸等五)。亦定緣種(子而變似種相。)勿(可謂相應心所之)相分境。不同(心王所緣之本)質故。
心与心所和合似一。故名同聚。然其相用各别。故名异体。各各见分。决不互缘。各各相分亦得互为所仗本质。如无色界。现无身器。唯以本识所藏诸法种子为相分境。相应触等五心所。托此本识相分种子以为本质。变似种子之相而为所缘。若不许彼互为质起。则应触等无所缘境。纵许无色有定果色。而心所心王。所缘必同。未有心王既缘三类性境。心所不同本质变起相分者也。
△五约同体四分相望。
同體相分。為見(分之增上及所緣)二緣。見分於彼(相分。)但有增上(緣之一義。)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自證分及證自證分之)二展轉(相望。)俱作(增上所緣)二緣(須知)。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见与自证相望亦尔者。见于自证。能为二缘。自证于见。但有增上。以见分不能缘自证故。初明染分别竟。
△二明净分别。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以四智相應心品)。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分之)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圆镜平等观察。皆具本后二智。成所作智。唯是后得。根本实智。但缘真如。后得权智。徧缘假实色心有漏无漏有为无为过现未来一切诸法。是故自他展转。皆得有所缘缘义也。且约同体四分相望。有十二重。一见分缘相分。以现量证故。即是变带。二见分缘见分。三见分缘自证分。四见分缘证自证分。以无迷隔故。了了自知故。皆是挟带。五自证分缘相分。以从自体所现故。亦是变带。若约性宗。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云何于中有是非是。亦是挟带。六自证分缘见分。与本染时不异故。七自证分缘自证分。当体无迷故。八自证分缘证自证分。亦与染时不异故皆是挟带。九证自证分缘相分。即心之相故。十证自证分缘见分。即心之见故。十一证自证分缘自证分。与本染时不异故。十二证自证分缘证自证分。当体无迷故。变带挟带。准自证分可知。唯有相分。终不能缘见分。以既名为相分。则是心所变影。决定无有能缘之用。若谓能缘。不应理故。夫至佛果位中。相分尚无能缘之用。况染位哉。今浮尘胜义两种五根。与器世界四大五尘。同是第八识之相分。本无亲疎。乃妄分别一为有情。一为无情。迷谬甚矣。又六尘缘影。秖是独头意识相分。而大佛顶经之中。阿难妄认为心。不啻迷头认影。故如来直斥之曰。咄。阿难。此非汝心。此是前尘虗妄相想。乃解者妄指此为六识。尤可笑矣。问曰。若谓相分理无能缘之用。则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复云何通。答曰。此中自有二义。一者名融义别。二者名义俱融。言名融义别者。约有分别色照无分别色。为境照境。约有分别色照无分别识。为境照智。有分别与无分别。既得同名为识。亦得同名为色。故其名融。有分别方为能照。无分别但为所照。故其义别。此与相分理无能缘用之义仍同也。言名义俱融者。本是妙明无上菩提净圆真心。妄为色空等相分。及与闻见等见分。如于一月。妄见二月。谁为是月。又谁非月。则尽理而言。有十六重。其十二重。已如上说。更作四重。一相缘相。二相缘见。三相缘自证。四相缘证自证也。问曰。既云谁为是月又谁非月。即所谓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云何于中有是非是。此则尚不名一。云何有二。尚非有二。云何有四。尚非有四。云何妄作十六重耶。答曰。不离汝问。即成我答。汝既云尚不名一。则知一亦无性。故不妨举体作二作四作十六也。若不许作二作四作十六者。便是定一。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且如月若定二。何故好目仍见是一。月若定一。何故揑目便见有二。然揑目但见其二。不知其一。好目既知其一。亦知其可以随捏成二。知二不知一者。迷情也。知一亦知二者。妙解也。若谓约俗谛则有四分一十二重。约真谛则无能缘所缘者。便是真俗分张。真则定一而不异。何殊数论之法性定一。俗则定异而不融。何殊胜论之法性定异。况伽他云。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谓俗是真家之俗。如金之为器。器别则金亦别。非离真谛而俗谛自能成别也。真是俗家之真。如器之即金。金无别则器亦无别。非拨俗谛而真谛自居相外也。故宗镜云。唯识大约有二种。一具分。二不具分。以无性理故成真如随缘义。则不生灭与生灭和合。非一非异。名阿赖耶识。即是具分。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约生灭。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质为半头唯识。质影俱影为具分者。此乃唯识宗中之具分耳。又引楞伽经释云。八识皆有生灭。皆名转相。八识皆动。尽名业相。八之真性。尽名真相。噫。可以思矣。初明种现生分别竟。
△二明现种生种子二。初问。二答。今初。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
△二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以必)。得(現起)心(及)心所(乃)。立彼(等無間緣所緣緣之)二(義)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已上广释颂义中正释缘生竟。
△二结斥指广。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亦復)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此先结斥也。
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余论中具广分别。
此复指广也。二。谓染分别净分别。或真识现识。或不堕意堕意等。三。谓心意识等。四。谓善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等。五。谓因果苦乐舍等。初释分别由何难竟。
△二释生死由何难二。初申难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颂曰。由诸业习气。二取习气俱。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
△二以论释成四。初家约业取相续释。第二家约习气相续释。第三家约障支相续释。第四家约因缘相续释。四释俱有义理。而第四家尤长。然亦不得废前三释也。今初。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以能)。同招(酬)引(業及酬)滿(業之二種)異熟果故。此(業)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此释颂中第一句也。善业名福业。不善业名非福业。禅定对欲界散动。名不动业。此三种业。皆以思为体性。余心所法。名为眷属。同招异熟。亦名为业。曾现业。即过去时之现业。现业已灭。但由习气熏于本识。致感异熟果耳。
(或取)相見(二分。或取)名色(或取)。心及心所(或取)。本末。彼(能所)取。皆二取攝(即現行二取也)。彼(二取)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之)功能(差別。)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與)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義(然)。業(種雖疎。)招生(義)顯。故頌先說。
此释颂中第二句也。名色。即五蕴。初蕴为色。余四为名。本。谓第八识。末。谓前七识。业种是增上缘。名疎相助。二取种是因缘。故得亲名。余如文可知。
前異熟者。謂前(一生乃至)前(百千)生(中)業(力所感)異熟(之)果。餘異熟者。謂(感)後(一生乃至感)後(百千)生業(力之)異熟果。雖二取種(熏處即生。生處即熏)。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何謂有盡)。由異熟果。性(是無記。與善不善業性)別(故。必異世方熟而)難招(何謂無窮。謂)。等流增上(因果)。性同(故。可同時而)易感。由感(當來)餘生業等(之)種(子成)熟(故于此身)。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此释颂中第三第四句也。业习气受果有尽者。如因戒善。今报人天。若不更修。报尽则堕等。
此頌意說。由(諸)業(及)二取(習氣。故有)生死輪迴(可見)。皆不離識(以即)。心心所法。為彼(諸業二取習氣之體)性故。
此总申颂意也。初家释竟。
△第二家约习气相续释。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三性之)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之)音聲差別(簡無詮聲。彼非名故)。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之)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故名名言習氣)。
名是声上屈曲。惟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种子。然因名起种。故称为名言种也。前七识见分等。实非名言。譬如由言说名。显所诠义。此心心所法。能显所了境。有似彼名之能诠义。故称为显境名言也。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我我所(之)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通于第六第七兩識)。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惟在第六意識中有)。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故名我執習氣)。
此二我执种子。即皆名言熏习。令有自他差别。故别立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之)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之)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有支。即十二因缘中之行支有支也。
應知我執有支(二種)習氣。於(當來世)差別(之)果是增上緣。此頌所言(諸)業習氣者。應知即是(第三)有支習氣(所言)。二取習氣。應知即是(第二)我執(第一)名言二種習氣(由其)。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第二家释竟。
△第三家约障支相续释二。初正约三障释。二以障摄有支。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之)種(子。)皆名習氣。前(惑業)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苦)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二)取(惑是)。能(取。苦是)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发业烦恼。即无明支。润生烦恼。即爱取二支。瞋等非不发润。取其尤者言之也。感后有业。即行支有支。所引众苦。即识名色六入触受生老死七支。
△二以障摄有支三。初标列指广。二别释有支。三结属颂义。今初。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
十二皆名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也。
△二别释有支三。初正释支体。二料简支义。三诸门分别。今初。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之)業(及)別助當(受之)業。皆非行支。
识等。即等取名色六入触受也。别助当业。即能招别报之满业也。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能)生(起)當來異熟果攝(之)識等五(支)種(子。)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五支)中(之)識種。謂(即當來)本識(之親)因(識中種子。唯)。除後(六入觸受)三因(其)。餘因(種。)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六入觸受)三(法)種(子。)或(可以)名色種總攝(識中)五因。於(五因)中隨(其)勝(者)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名色总摄五因。随胜立余四种者。谓以名中所摄胜者。则立识触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色中所摄胜者。则立六入中之五入也。六处与识总别亦然者。或六入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或以识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也。
集論說識(支不惟是所引)亦是能引(者。彼以)識中(所持)業種名識支故(至于)。異熟識(之)種(子。則屬)名色(種所)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于)能所引(者。則以)業種識種俱名(為)識(支)故。識是名色(所)依。非(同集論以識種為)名色(所)攝故。
此会释经论之文义也。若约业种。则是能引。若约识种。则是所引。前文但约识种。集论但约业种。缘起经双约业种识种。是故文言虽异。其义则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之果)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義故。)識等(五支)亦說(名為)現行(若在)。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當來現起果位。得)說(所)生(所)引同時(以種生現。必同時故。若依識等初熏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以)。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发业无明。造作善恶引业。顿熏未来识等五种。决无先后。何故立此五支差别。释有二义。一者识支是主。余四是伴。名色是总。余三是别。六入是胜。触受是劣。触则是因。受则是果。约此相异。故假说前后也。二者既熏发后。至成熟时。先现起识。次起名色。次起六入。次起触受。乃约当果次第。立此五支因种也。余可知。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之)生(及)老死故。謂(先)緣迷內異熟果(之)愚(愚于我相。昧無我理。于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之)種(子)已。復依迷外增上果(之)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于彼)能引業種。及(潤彼)所引(五支之)因(即五支之種子)。轉(而)名為有(支。以)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迷内异熟果愚。即迷理无明也。正能招后有业。即行支也。迷外增上果愚。即迷事无明也。欲等四取。谓一欲取。二见取。三戒取。四我语取也。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以唯)此(業種)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識等)五種名有(者。以)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亦会释论文之义也。有处。谓瑜伽第十。复有。谓瑜伽第三十八。业种正感异熟者。谓识等五种。虽正为因能生。然无力正生果故。亲生当来识等者。谓业种虽复有力。但属增上缘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自求父母。乃)至本有(位)中。未(經)衰變(以)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初正释支体竟。
△二料简支义。
(一問。生既別立。老死何共答。)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二問)。病何非支(答。病相)。不徧(界趣亦不)定(有)故(又問。老亦不定。何故附立。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謂)。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三問)。名色不徧。何故立支(謂無色界及化生者。無名色支故。答。以決)。定(有。)故立(為)支(謂)。胎卵濕(三)生者(于)。六處未滿(時。)定有名色(位)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且如)。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是有色支也。又)。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是有名支也)。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支中)一分(是)上二界(之所)有(謂無想天。有色無名。四空天。有名無色。故各一分也。四問)。愛非徧有。寧別立支(以)。生惡趣者。不愛彼故(答)。定故別立(除是)。不求(方)無有(愛。)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果人于)潤生(位。對治力強。)愛雖不起。然如彼取(支。決)定有種故。又愛亦徧。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但)。依無希求惡趣身(之)愛(故)。經說(為)非有。非(謂)彼(惡趣中)全無(我愛也)。
现我境。谓第八识之见分。
(五問。)何緣所生(現果。但)立生(及)老死(二支。)所引(因種。)別立識等五支(答)。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所引)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生老死之)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续生时。谓中有身。于父母边结生相续时也。
(六問。)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一则立名不同。二则广略有异。故问之也。
(答。)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緣起)經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位。)分(為)愛取二(支。若發業者。一發則已。)無重發義(是故但)。立一無明(支。又問。既分愛取。何云愛力偏增。答。)雖(于四種)取支(之)中(通)。攝諸煩惱(法。)而愛(于)潤(業偏)勝(所以)。說是愛(力偏)增。
十一殊胜事者。一所缘殊胜。徧缘染净故。二行相殊胜。隐真显妄故。三因缘殊胜。惑业生本故。四等起殊胜。等能发起能引能生所生缘起法故。五转异殊胜。随眠缠缚相应不共四转异故。六邪行殊胜。依苦集谛起增益损减行故。七相状殊胜。微细自相徧爱非爱共相转故。八作业殊胜。作流转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碍殊胜。障碍胜法故。十随转殊胜。乃至有顶犹有转故。十一对治殊胜。二种妙智所对治故。且依初后分爱取二者。初为爱。后为取也。
(七問。諸支相望。為是唯在自地。或與他地亦互為緣。答。)諸緣起支。皆依自地(然或)。有(支)所發行(業。亦)依他(地)無明。如下(地)無明(能)。發上地行(故。設或)不爾(則如)。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地之)定。應非行支(以)。彼(上)地(之)無明猶未起故(必先得彼定已。彼地無明方得現故。又問)。從上下地(轉)生下上(地)者。彼緣何(地之境界)受而起愛支(答)。彼愛亦緣當生地(之)受(支)若現若種(而起。)於理無違(八問。諸支同世耶。異世耶。答)。此十二支(前)。十(是現在)因(後)。二(是未來)果。定不同世(于前十支)。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三支。)或異(世。)或同(世。)若(生老死之)二(愛取有之)。三(無明等之)。七。各定同世。
前七与爱取有或异或同者。约未润位则异世。约已润位则同世也。
(九問。或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重耶。答。)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现在生老死果。由于过去十支因。现在十支因。决招未来生老死果。是故足显轮转。因灭果生。果生因灭。果生故非断。因灭故非常。是故得离断常。设谓一重不足。须两重者。两重又或不足。须更设施三重。便有无穷之失矣。二料简支义竟。
△二諸門分別十五。初假實門(至)。十五惑業苦攝門。今初。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即)。已潤(之行等)六支。合為有(支)故(所以有支是假)。即識等五(果之上。有生老死)三相(分)位(差)別(名之)。為生等故(所以生及老死二支是假)。
△二一非一事门。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七支)非一事。
△三染不染门。
三唯是染(以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七唯不染(以識。名色。六入。觸。受。及生。老死。皆是無覆無記)。異熟果故(然此)。七(支于現起)分位(之)中。容起染故(所以瑜伽第十)。假說通(染不染之)二(耳。)餘(行有二支。)通(染不染)二種。
△四独杂门。
无明爱取。说名独相。不与余支相交杂故。余是杂相。
独。即纯也。余九是杂相者。已润六支。合为有故。即识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门。
六(支)唯(心法而)非色(法。)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六支皆)通(色心)二種。
△六漏无漏为无为门。亦可分为二门。
皆是有漏。唯有为摄。无漏无为。非有支故。
△七三性门。
無明愛取(三支。)唯通不善(及)有覆無記。行(支)唯善(與)惡。有(支)通善(通)惡(及通)無覆無記。餘七(支)唯是無覆無記(然於)。七(支)分位(之)中亦起善染(是故瑜伽假說通二)。
△八界地门。
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有分。谓上二界一切一分。有全。谓欲界也。无想天唯有色之半支。无色天唯有名之半支。及六入中。唯有意入之一分故。
上地(之)行支。能伏下地(煩惱。)即苦麤等六種行相。有求(地)上生而起彼(行)故。
由下地惑。发上地行。由上地行。伏下地惑。所谓厌下苦麤障。欣上净妙离。欣厌行成。乃发上地业行也。此亦可别名能治所治门。
△九学等三摄门。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智慧)。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违有支故者。谓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也。杂修下。释难。难曰。若尔。则杂修五净居业。应非行支。若是行支。圣便造业。若非行支。如何感生彼天。今故释曰。不还果人。以有漏无漏前后杂修第四静虑。资下福生福爱广果三天之故业而生五净居天。非是新造此业。故于理无违也。
△十见等所断门。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時)心(皆與)。俱生愛俱故。餘(之)九(支。)皆通見修所斷。
此门释有二义。第二为正。今初义也。九种命终心者。如欲界命终时。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无色界心。色无色界命终亦尔。三三成九。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徧)斷一切支(之)一分。又(彼論)說全(一)界(之)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之)煩惱能發(然彼)。不言潤生(煩惱)唯修所斷(亦不)。謂(一切)感後有(之)行皆(是)見所斷(惑)發(也。)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各各)通見修所斷。
此下第二正义也。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谓欲界烦恼。结欲界生。色界烦恼。结色界生。无色界烦恼。结无色界生也。但说全界烦恼皆能结生。不言润生唯修所断。则知爱取二支。亦通见所断矣。但说往恶趣行唯分别惑能发。不谓感后有行皆见所断惑发。则知无明一支亦通修所断矣。
然無明支正發(惡趣)行者。唯見所斷。助(發諸趣行)者(則便)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潤生)者(則亦)不定。
此明发业润生烦恼。皆有正有助。故断亦不定也。恶趣。谓地狱饿鬼畜生。及无想天。八难等处。必由分别无明。起于增盛善恶业行。乃可熏成恶趣识等五果种子。故须陀洹既见道已。永断三涂无想八难种子。永不堕彼诸处也。其余俱生无明。亦能助发诸趣业行。若助发三涂恶行者。虽属俱生。亦见所断。以证初果时。永闭三恶趣门故。助发人天行者。则修所断。以设不胜进。犹有七返来往故。故云助者不定也。正润生之爱取。唯属俱生烦恼。所以唯修所断。助润生之爱取。亦与分别烦恼相应。若属分别。亦见所断。若属俱生。则修所断。故亦云助者不定也。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以)。對治(彼之出世道若)起時。彼(染汙法即)永斷故(若)。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以皆)。不違道(品)故(問曰。既云非性應斷。如何又言皆通二斷。答曰)。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之)煩惱(故說為斷)。二不生故。謂(依分別煩惱。方起彼法。今既)斷彼(所)依。令永不起(故說為斷)。依離縛(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無覆無記(共有九支)。唯修所斷。依不生(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招)諸惡趣(之業。及招)無想(果之有漏善)定(并有支中所攝識等五支。以因該果。兼具生老死)。等(共有九支)。唯見所斷(若夫)。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此更约自性应断非性应断。以判见修二断义也。染污法。谓无明爱取三支。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恶。不论见修二断。皆名自性应断。以初起出世道时。顿断分别无明爱取。及断恶行恶有。数数修习出世道时。渐断俱生无明爱取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谓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及识等五支。生老死二支。体唯异熟无覆无记。不论见修二断。皆名非性应断。但约离缚名断。则是修所断摄。如善行善有。及人天识等五支。人天生老死支是也。若约不生名断。则是见所断摄。如行支有支中之恶业及无想定。乃至三涂八难无想天之识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也。于前诸断如应当知者。无明爱取。依正助说。通于见修二断。所余诸支。依离缚不生二义。亦通见修二断。十见等所断门竟。
△十一受俱门。
十樂捨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皆得與)苦(受)俱(但)。非(與)受(支)俱故。
△十二三苦门。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除死老支)。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若)。依捨受(名為行苦)說(者。則)十一少分(是行苦攝。)除老死支(無容捨故)。如(上文)壞苦(中)說。
行苦自有通局二义。若约有漏有为刹那迁变皆名行苦。则通摄十二全分。若约坏苦依乐受立。苦苦依苦受立。行苦惟依舍受立者。则局摄十一少分也。
實義如是(若)。諸聖教(之)中。隨彼相增(則)。所說不定。
△十三四谛门。
皆苦諦攝(是五)。取蘊性故(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亦集諦攝(行有是)。業(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
△十四四缘门。
諸支相望(唯)。增上(緣)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契經依定(有者。所以)唯說有一。
愛望於取(愛是取種。能生現取)。有望於生(有即識等五種。生即識等現行)。有因緣義。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則)。行望於識。亦作因緣(若說識支是識種者。則行支非識親因)。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乃)。依無明(俱)時(思)業(之)習氣說(以與)。無明俱故。假說(業種以為)無明(而)。實是行種(非指無明為行因緣也)。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容有三緣。但)。無因緣者。依現(行)愛(支)取(支及)唯(以)業(種為)有(支而)說。無明(現行癡心所。)望行(現思心所。)愛(支現行。)望於取(支現行。)生(位心心所。)望老死(位心心所。)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緣。但)有所緣緣。餘支相望(則等無間及所緣緣)。二俱非有(但有增上緣耳)。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若)。異此(四義而互)相望(則)。為緣(又復)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一隣近。则非隔越。二顺次。则非逆次。三不相杂乱。则不以行种为无明等。四实。则不依假借说也。若隔越相望。如无明望识乃至望老死等。若逆次相望。如老死望生乃至行望无明等。若相杂乱。及随转门约假借说。事非一槩。但依前文四缘之理思之可得。
△十五惑业苦摄门。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三支。)是惑所攝。行(支及)有(支中)一分。是業所攝(識等及生老死)。七(支與)有(支中)一分。是苦所攝。有處說業全攝有(支)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不依種有說也)。有處說識(支是)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不依識種為識支說)。惑業所招(識等七支)獨名苦者。唯苦諦攝(不通集諦故。又)。為(令有情)生厭(離)故。
二别释有支竟。
△三结属颂意。
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
第三家释竟。
△第四家约因缘相续释二。初正明生死相续。二例明净法相续。初中三。初标征。二解释。三属颂。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緣。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有漏无漏二业。皆属增上缘摄。但以业招生显。故复名因也。余可知。
△二解释二。初释分段生死。二释变易生死。今初。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為因。)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释变易生死三。初正释。二会异。三料简。今初。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為因。)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无漏有分别业。即有为无漏业也。改转身命。谓改秽为净。转短为长也。
△二会异。
或名意成身(謂)。隨(大悲)意願(之所)成故。如(勝鬘)契經說(譬)。如(以)取為緣(以)。有漏業(為)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以)無明習地為緣(以)。無漏業(為)因。有阿羅漢獨覺(及)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此会胜鬘经所谓意成身。即今不思议变易生死身也。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于)本(時之身。猶)如變化(非新生)故。如有論說(問)。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答)。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此释不思议变易身。复名变化身也。如有论下。引证可知。二会异竟。
△三料简。
(難曰。)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變易)生死(則)。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喻)。如諸異生(之)拘(于)煩惱(障)故(又無漏有分別業。是道諦攝)。如何道諦(乃)實能感(變易生死之)苦(答曰)。誰言實感(難曰)。不爾如何(答曰。但由)。無漏(勝)定(勝)願資(於三界已感異熟之故)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以無漏業資助。令其)。展轉增勝。假說名感(非無漏業實能感苦也。又)。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無漏業)獨能感(也。)然所知障(在菩薩分中。雖助變易生死。而在定性二乘分中。仍復)。不障解脫(以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用故(問曰)。何用資感(變易)生死苦為(答曰。為欲)。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來之)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譬)。如(世間)延壽(之)法(以)。資現身(故業之)因。令彼(故業因種。)長時與(今現身之)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問曰。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彼復何須所知障助(答曰)。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若)。不執菩提(及)有情(皆是)實有(則)。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此所知障。所以)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變易生死則)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是中)。若所留身(從)。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以是)。二乘異生所知境故(若從)。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此變易之身以)為無漏出三界者(乃)。隨(無漏業之)助因(而)說。
二解释竟。
△三属颂二。初结属。二释疑。今初。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有漏無漏)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俱執著故(名之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二释疑。
变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而数资助。前后改转。亦有前尽余复生义。
疑曰。分段生死。可云前异熟尽。复生异熟。变易既无分段。何名既尽复生余等。答释可知。
雖亦由現(行令)生死相續。而(惟)種定有(故)。頌偏說之(若現行則不定有也)。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因是本識所執持故。果即本識自果相故)。故不說現(若夫前六轉識。名為)。現異熟因(要至未來。方感異熟之果。現在)。不即與果(又酬前滿業之無記)。轉識(多有)間斷(是異熟生)。非(是真)異熟故。
又疑曰。现行诸业。现行二取。亦令生死相续。何故颂中但举习气说耶。答亦可知。初正明生死相续竟。
△二例明净法相续。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之)種(子。)轉得始起清淨種(之淨)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二释生死由何难竟。
△三释违经三性难二。初正释三性不离识。二转释无性即识性。初中二。初设难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依他性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性。故此(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喻)。如無常等性(與無常等法。乃非異不異)。非不見此(圓成實。而能了)彼(依他性也)。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义类相摄。初中二。初别释颂文。二总申颂意。初又三。初释徧计所执性。二释依他起性。三释圆成实性。初又二。初略释。二广释。今初。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計度之心)。品類眾多。說為彼彼(此)。謂能徧計之虗妄分別(心也。)即由彼彼虗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此)。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也。)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我自性。谓横计主宰。我差别。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乃至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谓横计轨持。法差别。谓蕴处界等。实德业等。乃至有无一异俱不俱等。
△二广释二。初总分文。二别解释。今初。
或初句。显能徧计识。第二句。示所徧计境。后半方申徧计所执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广显彼不可得故。
△二别解释三。初释能徧计。二释所徧计。三对依他明徧计所执。今初。
初能徧计。自性云何。
假问征起也。释有二义。初义非。第二正。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又聖教)。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之)種(子)為所緣故。
所取能取。即能缘所缘也。此显八识皆能徧计。说阿赖下。更引证以显第八亦能徧计。葢所缘既是妄执种子。则能缘亦必是妄执矣。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之)執我法者。是能徧計(經中)。唯說意識能徧計故(以)。意及意識。名(為)意(與)識故(有)。計度(及)分別(乃為)。能徧計故(前五及第八非能徧計也)。執我法者。必是慧(心所)故。二執必與無明(心所)俱故(第八無慧癡二心所相應。非能徧計也)。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諸善心所非能徧計也)。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喻如)。執有執無不俱起故(善慧心所亦非能徧計也)。曾無有執非能熏故(第八但是所熏。決非有我法二執也。夫)。有漏(諸)心(心所)等。不證實(理)故。一切皆名虗妄分別(然不皆名為能徧計。以其)。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皆是)能徧計攝(尚以似能所取。便名能徧計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且)。如來後得(無漏智心。亦似能取所取相現。豈亦)應(名為)有執故。經說佛(後得)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能所)緣用。應非智等。雖(聖教)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緣徧計。)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識品雖(只有)二。而有(千)二(決乃至)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法)等(上所起)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此護法正義也。初第六下。正簡前五第八及諸善心所等非能徧計。次有漏心等下。破斥初義。次雖說藏識下。通前所引聖教。後由斯理趣下。結成能徧計者。唯是六七二識。但由所徧計有不同。故頌言彼彼耳。宗鏡錄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及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無漏諸心。即諸聖人無漏智慧。了諸法空。即無法不徧。都無計執。名為非計。唯後得智也。有漏善識。即地前菩薩。雖有漏心中。能作無我觀故。亦能觀一切法皆無有我。亦是徧而非計)。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謂染汙相應之第六識也)。四非徧非計。即有漏前五識。及有漏第八識。各了自相分境。故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初釋能徧計竟。
△二释所徧计。
(問曰。)次所徧計。自性云何(答曰)。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之)所緣緣故(問曰)。圓成實性。寧非彼(徧計執所緣之)境(答曰)。真非妄執所緣境故(若)。依展轉(而)說亦(可是)所徧計(然)。徧計所執。雖是彼(能徧計心之)境。而(無實我法。)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依展转说亦所徧计者。如计绳为蛇。即是计麻为蛇也。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者。如计蛇时。亦未甞有蛇。仍惟有绳。故蛇非所缘缘。亦复非所徧计。当知徧计之所缘缘。惟是依他起性。譬如妄计蛇时。仍即于绳起计。仍以本质绳为疎所缘缘。眼识相分绳为亲所缘缘。意识于中妄起蛇怖。名为非量。名为徧计执也。
△三对依他明徧计所执。
徧计所执。其相云何。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此亦假问征起也。释有二义。初义非。次义正。
有義。三界(所攝有漏)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虗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分及)相分。即(是)能(取)所取。如是二分。情(之所)有理(之所)無(故)。此(能所二)相說為徧計所執(此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以是)。虗妄分別緣所生故。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虗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此妄以自证分为依他起性。见相二分为徧计所执也。
有義。一切(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世出世間所有)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相見二分。)妄執定實(我法及執)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有無之二。或一異之)二(等。)方名徧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分)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此護法正義也。俱者。亦有亦無。或亦一亦異也。不俱者。非有非無。或非一非異也。此等執實戲論。方名徧計所執。若夫相見二分。本是從緣生起。豈非依他性哉。唯量唯二等者。攝論云。一者唯量。義無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塵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也。相等四法。即諸心心所各有四分。所謂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也。十一識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者識。謂染汙意。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五正受識。謂六識界。六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七數識。謂算計一乃至無量。八處識。謂器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九從名言熏習種子生。十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此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此從有支習氣種子生。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所有相見)二分(亦)。應名(為)徧計所執(汝若)。許(者則)應聖智不緣彼(二分)生(或復)。緣彼(二分之)智品。應(是集諦而)非道諦(汝若)。不許(無漏二分是徧計者)應知有漏(二分。)亦爾(但是依他起性)。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以凡)。徧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既非有體。則便)不熏成種(既不熏種。則此)。後識等(復)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即)。是(第八識之)相分(所)攝。豈(以)非有(之)法(而)能作(現行諸識之親)因緣(又)。若緣所生(之)內相見分非依他起(則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例亦應然(同屬徧計。以均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
此破斥初义也。文并易知。初释徧计所执性竟。
△二釋依他起性二。初承前出依他體。二簡釋。初承前出依他體。即釋頌第五句也(依他起自性)。
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有漏无漏。皆依他起。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二簡釋。即釋頌第六句也(分別緣所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若夫)。淨分依他。亦(可名)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以後得智亦有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净分依他亦圆成者。如四智菩提。十力无畏等。以是修德。名净依他。以其称性。复可名圆成实。二释依他起性竟。
△三釋圓成實性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對依他明非一異。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初正釋圓成實體性。即釋頌七八兩句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二空所显圆满成就诸法实性。名圆成实。显此徧常。体非虗谬。简自共相虗空我等。
此先释圆成实三字之义也。徧故圆满。常故成就。非虗谬故名实性。诸法自相。谓现量所得俗谛法体。离名种等所有分别。如色香味触等。以其各各差别。故非徧圆。诸法共相。谓比量所得俗谛道理由名言等显示不谬。如无常无我等。以其约义诠表。故非常成。虗空因色显发。对有质碍而得其名。我非实有自性。依五取蕴施设假名。故皆虗谬。
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圓成實)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料简颂意也。无漏有为。即净分依他。所谓四智菩提等。离倒。故亦可名为实。究竟。故亦可名为成。胜用周徧。故亦可名为圆。然颂中所说圆成实性。但指二空所显。不指有为无漏也。
此(圓成實性。)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以)。二空所顯(之)真如為性(頌中所)。說於彼(二)言(乃是)。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頌中)。常遠離(三)言(乃是)。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頌中)。前(之一)言。義顯(但空徧計。)不空依他(頌中)。性(之一言。乃)顯二空非(即是)圓成實(二空所顯乃名為圓成實。以)。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此正释颂中于彼常远离前性七字之义也。
△二對依他明非一異。即釋頌九十十一三句也(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若言)。異(者則。)應真如非彼(依他之)實性(若言)。不異(則)。此(圓成實)性應是無常(又)。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根)本後(得二)智(之)用(亦)應無別。
此先释第九第十两句也。彼依他性。通于染净。乃是后得智境。此圆成实。唯净非染。乃是根本智境。故不得定言不异。由此观之。马鸣谓无明熏时即真如熏。乃约异而不异。如触波时。全触于水。非定一也。护法谓赖耶受熏。非关真如。乃约不异而异。如波动时。湿性无动。非定异也。若执真如定实受熏。则应变异。何名真如。若执真如定不受熏。则应真如不徧一切。离法性外别有诸法。何异一分无常一分常之外道。习二宗者。曷深思之。
(問曰。)云何二性非異非一(答曰)。如彼無常無我等法。無常等性。與(諸)行等(生滅之)法(若言)。異(者則。)應彼(行等)法。非無常等(若言)。不異(則)。此(無常等。)應非彼(行等法之)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葢依他起)。法與(圓成實)法性。理必應然(以)。勝義世俗(必)。相待(而)有故。
此释第十一句也。无常无我等法。谓诸行无常。亦复无我。如色无常。受想行识无常。眼无常。耳鼻舌身意无常。色无常。声香味触法无常。眼识无常。乃至意识无常。既无常。则无我。无我故空。不净苦恼。是故蕴处界等各有法体。名为自相。无常无我苦空不净。徧于诸法。名为共相。此自共相。不一不异。若言定异。则蕴处界不应无常及无我等。若言定一。且如色与无常既一。则受想等与色异故。应非无常。余可例知。故非定一定异也。今依他法与圆成性。亦复如是。圆成实性。是胜义谛。依他起性。是世俗谛。二谛相待而有。故亦不一不异。波水绳麻等喻。皆可准思。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即釋頌第十二句(非不見此彼)。
非不证见此圆成实。而能见彼依他起性。未达徧计所执性空。不如实知依他有故。无分别智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而我法执恒俱行故。不如实知众缘所引自心心所虗妄变现。犹如幻事。阳𦦨。梦境。镜像。光影。谷响。水月。变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义。故有颂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
问曰。若必证见真如。方了依他起性。则初心修观。即应便观真如。何故大乘止观。乃令先观徧计。次观依他。后观圆成实耶。答曰。真如不在依他性外。初心若观真如。必将妄计一个无名无相旷若虗空者以为真如。便成徧计所执。此病最不可救。以不达诸法当体无性。堕恶取空。不知所观空理。正是第六识之相分。假使一切时中空境现前。而又不破戒律。不拨万行。亦秪可生无色天中。若因见此空故。破戒破见。直堕阿鼻大地狱矣。所以一切大乘法门。皆令众生。即于现前诸法强观无实。既知无实。便解如幻。既解如幻。便悟实性。既悟实性。方能从体起用。夫强观无实者。观徧计也。解如幻者。观依他也。悟实性者。根本智也。从体起用者。后得智也。譬如以麻作绳。愚小无知。妄计为蛇。若不即从所计之蛇如实观察。何由得知蛇本非有。故须蛇计既息。然后知绳即麻。知即麻者。喻根本智。知麻可作种种大小诸绳。一一诸绳皆无实性。随意所作。喻后得智。故知大乘止观。成唯识论。观心妙诀。曾无两途。初别释颂文竟。
△二总申颂意。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华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徧计所执。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此正所谓一依他一切依他。一徧计一切徧计。一真实一切真实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義類相攝十三。初與六無為相攝(至)。十三結略指廣。今初。
(問曰。)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答曰)。三皆容攝(若于)。心等變似虗空等相。隨心生故(則是)。依他起攝(若有)。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徧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虗空等義(則是)。圓成實攝(然而)。有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定屬依他(若是)。無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容二性攝(以是)。眾緣生故。攝屬依他(以其)。無顛倒故(亦可)。圓成實攝。
△二与七真如相摄。
(問曰。)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之)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之)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之)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諦之)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諦之)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諦之)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諦之)實性(答曰)。此七實性(皆屬)。圓成實攝(以是)。根本後得二智境故(若)。隨相(而相)攝者(則)。流轉苦集三(種真如。)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虽有七名。唯一真如。此真如体。离名绝相。唯根本智之所亲证。依此真体。约义差别。说七种名。乃后得智之所建立。故皆圆成实摄。或可于无流转中妄执流转。无苦集中妄成苦集。即是徧计性摄。又真如不变随缘。举体而为流转苦集诸杂染法。即是依他性摄也。
△三与六法相摄。
(問曰。)三性(與)六法相攝云何(答曰)。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六法。即五蕴及无为法也。妄执六法。皆徧计性。缘生六法。皆依他性。六法所依之理。皆圆成实性也。
△四與五事相攝(即五法。一相。二名。三分別。亦名妄想。四正智。五真如。亦名如如)。
(問曰。)三性(與)五事相攝云何(答曰)。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之)心(心所)等。立為分別。無漏心(心所)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而)。不說能(詮)所詮(以上)。四(事皆)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徧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之)相分名(為)相。餘(見分及能變之體皆)名(為)分別。徧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故但)。假說為名(正智真如)。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摄分别。徧计所执。摄彼相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见分等。总名分别。虗妄分别为自性故。徧计所执能诠所诠。随情立为名相二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相即)屬徧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執所執(乃)。隨名(而)橫計(其)。體(則)實非有(所以)。假立義(相之)名。
(以上)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尤為盡善)。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五與五相相攝(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二相屬相。四被執著相。五不執著相)。
(問曰。)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所詮(相)能詮(相。)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以)。後得(智為他說法。)變似能詮相故。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被執著相。唯依他起。虗妄分別為自性故。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與四真實相攝(一世間所成真實。二道理所成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問曰。)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邊論。說初(世間)真實。唯初(徧計)性攝(以是)。共所執故。第二(道理)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二释并通。第二通属三性者。执理则属徧计。无执则属依圆。杂望属依他。清净属圆成实也。
△七與四諦相攝(苦集滅道)。
(問曰。)三性(與)四諦相攝云何(答曰)。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諦中。無常等四(種行觀。)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徧計)。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圓成)。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苦有三者。一(觀)所取(五蘊是)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徧計)。二(既緣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依他)。三(觀)和合(是)苦(謂真如法與)。苦和合故(圓成)。空有三者。一(觀)無性空(謂徧計所執)。性非有故。二(觀)異性空(謂依他起法)。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觀)自性空(謂圓成實以)。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故。無我三者。一(觀)無相無我(謂徧計所執)。我相無故。二(觀依他)異相無我(謂)。與妄所執(之)我相異故。三(觀)自相無我(謂圓成實以二)。無我所顯(真如)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能)徧計(心)所執自性執(之)習氣(是)。執彼(之)習氣(故)。假立彼(習氣集)名。二等起集。謂業(與)煩惱(即依他性)。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之)真如(即圓成實)。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徧計)。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以)擇滅(智。令能所)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空真如(之性本寂滅)故。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計所執(性空)故。二永斷道。能斷(染分)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徧知道。亦通後(依圓之)二(性)。
七三(之)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徧知道亦通后二者。谓于三性皆悉通达。乃名徧知道也。七三者。即苦谛四种行观。及集灭道三谛。此七各有三句也。如次配释者。谓皆初句属徧计。第二句属依他。第三句属圆成实也。或假或实者。谓集谛三性。惟约实配。余六三性。或有假说也。
△八与三解脱相摄。
(問曰。)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無)相。如次應知。
空解脱门。知徧计空。无愿解脱门。于依他法无所愿求。无相解脱门。证圆成实。离有无相也。
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我法本無故)。二自然無生忍(緣起無作故)。三惑苦無生忍(究竟不生故)。如次此三(無生忍。)是彼(三解脫)境故。
△九与二谛相摄。
(問曰。)此三(性)云何攝彼(真俗)二諦(答曰)。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如軍林等。但有假名)。二行世俗(如蘊處界等。隨緣生滅故。亦名道理世俗)。三顯了世俗(即安立世俗。以後得智安立真如故)。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理)勝義。謂(即)真如(乃最)。勝之義(理)故。二(所證)得勝義。謂(即)涅槃。勝即義故。三(能證)行勝義。謂(即)聖道(以)。勝(而)為義故(此三勝義)。無變(易。)無(顛)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十凡圣智境。
(問曰。)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曰)。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性。非所緣緣故(然)。愚夫(妄)執(為)有。聖者達(其本)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凡聖)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假实分别。
(問曰。)此三性中。幾假幾實(答曰)。遍計所執(以其)。妄安立故。可說為假(以其)。無體相故(亦可說)。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聚集者。根身器界诸和集相也。相续者。心及心所无间转相也。分位者。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也。此皆别无自体。故名为假。心者。八识心王也。心所者。五十一心所法也。色者。五根六尘十一种色法也。现在刹那从种起现。故名为实。依此实心心所及色。乃有聚集相似分位。故云假依实因而施设也。问曰。二卷已破假说依实。此复何云假依实有。答曰。心外实法。决定是无。所以假说不必依实。今约唯识所现诸法。有实有假。实即道理世俗。假即是假世俗。此则有实然后有假。而若假若实。同名俗谛。不同外道余乘所执心外实法也。问曰。前云胜义世俗。相待而有。今云圆成实性。不依他缘施设。又云何通。答曰。不因世俗。则不立胜义之名。故云相待而有。如因有水。乃得有波。有波之动。乃说水为静也。然但可云波因水有。不可云水因波有。故圆成实性。非依他缘而施设也。
△十二异不异分别。
(問曰。)此三(性)為異。為不異耶(答曰)。施說俱非(以)。無別體故(非異。以)妄執緣起真義(三各)別故(非不異)。
只此不思议法体。妄执之则为徧计。随缘起则为依他。约真义则是圆成实性。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皆依他也。执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为我实实法。皆徧计也。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义。皆圆成也。性相真源。从此和盘托出。读者幸深思之。
△十三结略指广。
如是三性。义类无边。恐厌繁文。略示纲要。
三释违经三性难中。初正释三性不离识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