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卷第四
护法等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无此识,彼识食体不应有故。
还有佛经上说:一切众生都要依靠食物才能生存,如果没有这个根本识,那么作为食物的识本身就不可能存在。
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佛经中说食物有四种:
一者、段食,变坏为相。谓欲界系香、味、触三,于变坏时能为食事。由此色处非段食摄,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第一种是分段进食,以食物变化分解为特征。指的是欲界众生所依赖的香气、味道、触感这三种东西,在消化变化过程中能够滋养身体。要注意的是,单纯的颜色和形状不属于这类食物,因为当它们发生变化时,并不能产生滋养的作用。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谓有漏触才取境时,摄受喜等,能为食事。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触麁显境,摄受喜、乐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第二是触食,以接触外境为特征。指的是当我们带着烦恼去接触外境时,会产生喜悦等感受,这些感受能够滋养身心。虽然各种意识活动都会伴随触觉,但最明显的是通过眼耳鼻舌身意这六识产生的触觉,因为它们能直接接触粗显的外境,摄取喜悦、快乐以及有益的平静感,对身心的滋养作用最为显著。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谓有漏思与欲俱转,希可爱境,能为食事。此思虽与诸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第三种是意念食,以希望为核心状态。指的是那些带着欲望的有漏思想,它们与渴望一同生起,执着追求喜爱的境界,以此维持生命活动。这种思想虽然与各种意识活动都有联系,但特别以意识为主导,因为意识在面对境界时,产生的希求心最为强烈。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谓有漏识由段、触、思势力增长,能为食事。此识虽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第四种是识食,以执持为特征。指的是那些带有烦恼的识,借着段食、触食、思食的力量而增长,能够起到滋养生命的作用。这识虽然涉及各种识本身,但第八识(阿赖耶识)的滋养作用最为突出,因为它能持续稳定地执持身心。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三蕴、五处、十一界摄。
根据《集論》所说,这四种食物可以被归入三蕴、五处和十一界的范畴。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食。
这四种东西能够维持众生的生命活动,让身体机能持续运转,所以称作"食"。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触、意思食虽遍三界而依识转,随识有无。
在欲界众生才需要靠食物来维持生命,而感受和意念这两种滋养方式虽然遍及所有生命境界,却始终依赖心识才能存在——心识若在,它们就存在;心识若灭,它们也就消失了。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非遍、恒时能持身命,谓无心定、睡眠、闷绝、无想天中有间断故,设有心位,随所依、缘、性、界、地等有转易故,于持身命,非遍、非恒。
眼睛这些会转动的意识,有时会中断、有时会改变,并不能一直持续不断地维持身体和生命。比如在无心的禅定状态、睡着时、昏迷中、以及无想天这些情况下,意识就会暂时中断。即使在有意识的时候,它也会随着身体依赖的条件、外在环境、本性、境界层次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所以它并不能完全地、始终如一地担负起维持生命的作用。
诸有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那些坚持不存在第八识的人,他们依靠什么来维持生命呢?佛经中明确说过:“一切众生都需要依靠食物而存在。”
非无心位过去、未来识等为食;彼非现、常;如空花等,无体用故。设有体用非现在摄,如虚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说入定心等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住无心时彼已灭故,过去非食已极成故。
并不是在没有意识的状态下,过去的、未来的识等能够作为滋养;这些都不是当下存在、持续常在的;就像空中幻花一样,既没有实体也没有作用。即便假设它们有实体和作用,也不属于当下存在的范畴,如同虚空一般,不具备滋养的特性。同样不能说入定的心识等能够给没有意识状态的有情众生提供滋养,因为在处于无意识状态时,那些心识已经寂灭了,过去的东西不能作为滋养——这已经是公认的道理。
又不可说无想定等不相应行即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摄故,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也不能说无想定这类非相应的行为就是那些滋养生命的食物,因为段食等四种食物都不包含它们,这些非相应的事物并非真实存在。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彼执非理,后当广破。
有些人认为,在灭尽定等境界中,第六意识仍然存在,能够维持有情的生命活动。这种见解并不合理,后文将会详细加以驳斥。
又彼应说生上二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无漏识等破坏有故,于彼身、命不可为食。亦不可执无漏识中有有漏种能为彼食,无漏识等犹如涅槃,不能执持有漏种故。
此外,他们应当说明:当生在上界二地(色界、无色界)的众生生起无漏心时,是依靠什么来维持生命的呢?无漏的识体等会破坏三界存有的本质,因此无法作为维持彼界身命延续的食粮。也不能认为无漏识中存有有漏种子能作为彼界食粮,因为无漏识本身就如同涅槃境界,不具有执持有漏种子的功能。
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为食,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又无色无身,命无能持故,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也不能说上界众生的身体和生命相互依存就是互为食物,因为四食的概念无法涵盖他们的身命关系。再者,无色界没有物质身体,生命无法被食物维系;而所谓的"众同分"等概念,本身也没有真实不变的实体。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有异熟识一类恒、遍执持身、命,令不坏断。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根据这个道理可以确定,除了那些转动变化的心识之外,还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异熟识,它持续不断地维系着众生的身体和生命,使其不会败坏断灭。世尊正是基于这个真理,才这样宣说:一切生命都需要依靠四种食粮才能存在。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摄,说为有情依食住者,当知皆依示现而说。
只根据有情众生的执着和烦恼来定义“有情”这个概念。佛已经断除了一切烦恼和执着,所以不属于有情的范畴。经中说佛也是依靠食物生存的有情,这应当理解为佛陀为了度化众生而示现的方便说法。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既然异熟识是引生生命体延续的根本力量,那么所说的异熟识正是这第八识。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身、语、心行无不皆灭,而寿不灭,亦不离煖,根无变坏,识不离身。若无此识住灭定者,不离身识不应有故。
另外,佛经中这样说:进入灭尽定的人,身体、语言、心念的活动全都止息了,但寿命并未断绝,身体仍保持温暖,感官机能没有败坏,意识并未离开身体。如果没有这第八识存在于灭尽定中,那么所谓“意识不离身”的说法就无法成立了。
谓眼等识行相麁、动,于所缘境起必劳虑,厌患彼故,暂求止息,渐次伏除至都尽位,依此位立住灭定者,故此定中彼识皆灭,若不许有微细一类恒、遍执持寿等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眼识等前六识的活动粗显动荡,面对所缘境界必然产生劳心费神,修行者因对此感到疲厌,便暂时寻求止息。随着渐次调伏消除,到达完全寂灭的境界,依这个境界安立住于灭尽定的状态。所以在灭尽定中,那些前六识都止息了。如果不承认存在微细、恒常、普遍执持寿命等功能的阿赖耶识,那么依据什么来说"识不离身"呢?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如隔日疟名不离身,是则不应说心行灭,识与想等起灭同故。寿、煖诸根应亦如识,便成大过,故应许识如寿、煖等实不离身。又此位中若全无识,应如瓦砾非有情数,岂得说为住灭定者?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谁能执持诸根、寿、煖?无执持故皆应坏灭,犹如死尸便无寿等。既尔,后识必不还生,说不离身,彼何所属?诸异熟识舍此身已,离识余身无重生故。
如果说在灭尽定之后那个意识还会重新生起,就像隔日发作的疟疾一样称为不离身,那就不应该说在灭定中心行完全止灭,因为意识与想等心所的生起和寂灭是同步的。如果这样,寿、暖和各种根身也应该像意识一样时有时无,这就会产生严重的过失。所以应当承认意识就像寿、暖等生命特征一样,在灭定中真实不离身。
再者,在这种定境中如果完全没有意识,就应该像瓦砾一样不属于有情众生,怎么还能称为住灭尽定的人呢?又如果此时异熟识不存在,那由谁来执持诸根、寿、暖这些生命要素?没有执持力量的缘故,这些都应当坏灭,如同死尸般失去寿等生命特征。若是如此,后续的意识必定不会重新生起。既然如此,经中说"识不离身",这个识又归属于何处呢?要知道各种异熟识离开这个身体后,不可能在脱离意识的情况下另有身体得以重生。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后识无种,如何得生?过去、未来不相应法非实有体已极成故。诸色等法离识皆无受熏、持种亦已遮故。然灭定等无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实有识,具根、寿、煖,有情摄故。
此外,若在这种状态中没有能够执持种子的识体,那么后续的识念没有种子作为依据,又怎能生起呢?过去与未来的现象并非实有存在,这已是公认的真理。一切物质现象若离开识体便无从成立,所谓"受熏习、持种子"的功能也已被否定。然而在灭尽定等无心的状态中,其实如同有心识的状态一样,必然真实存在着微细的识体——因为此时仍具有生命机能、体温与寿命特征,确属有情众生所摄。
由斯理趣,住灭定者,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根据这个道理,进入灭尽定的人,必定有识存在,其实并未离开身体。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名不离身,亦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如果认为这种境界还存在第六意识,说意识没有离开身体,这也不符合道理,因为这种禅定也叫做无心定的缘故。
若无五识名无心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无五识身故。意识摄在六转识中,如五识身,灭定非有。或此位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非第六识。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应如余位,非此位摄。
如果因为没有前五识就称为无心的话,那么一切禅定都应该称为无心状态,因为所有禅定中前五识都不现行。意识属于六种转识之一,就像前五识那样,在灭尽定中也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在这个定境中,识的活动状态和认知对象无法被察觉,就像寿命、体温等生命特征虽然存在却难以感知那样,这正说明不是第六意识在起作用。如果在这个定境中存在能够被清楚认知的识活动,那就应该像其他清醒状态一样,不能被归入灭尽定的范畴了。
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为了让心念活动平息,让能认知的对象和能认知的作用都停止,这样才能进入这种定境。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如果在这个修行阶段还存在第六意识,那么与它相应的心理活动是存在呢?还是不存在呢?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如果存在心所活动,佛经就不该说住在这种禅定中的人心念活动全部熄灭,也不该称它为灭尽受想定的名称。
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灭;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这种禅定的修行方法,主要是要超越感受和思想的作用,所以在定境中只有感受和思想停息了。感受和思想这两种心理活动对心的影响特别强烈,在所有心理活动中唯独它们被称为"心的运作",所以说"心的运作停息了",这有什么矛盾呢?
无想定中应唯想灭,但厌想故,然汝不许,既唯受、想资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
在无想定的状态中,应当只有想心所寂灭,因为修行者正是厌离想心所的缘故。但你们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既然受与想这两种心所对心的资助力最为强盛,那么当受与想寂灭时,心识也应当随之寂灭。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就像身体的行动停止了,但身体依然存在,怎能苛求心识也要立即停止运作呢?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灭时,法定随灭;非遍行灭,法或犹在。非遍行者谓入出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受、想于心亦遍行摄,许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又许思等是大地法,灭受、想时,彼亦应灭。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既许思等此位非无,受、想应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如果这样说的话,当语言活动中的寻、伺两种心理活动停止时,语言活动应该不会停止,但这并不是我们认可的观点。然而心理活动对现象的作用有普遍性与非普遍性之分:普遍性的心理活动停止时,相应现象必然随之消失;非普遍性的心理活动停止时,现象可能依然存在。譬如呼吸属于非普遍性活动,我们看到呼吸停止时身体仍然存在;而寻、伺对语言活动具有普遍作用,这两种心理活动停止时,语言活动必然不复存在。
同样,感受和概念对心识也具有普遍作用,因为它们和思虑等其他心理活动同样属于根本性地遍行法。当感受与概念停止时,心识必然随之寂灭,怎么能说这两种心理活动停止后心识仍然存在呢?既然承认思虑等属于根本性地遍行法,那么在灭受想定时,这些心理活动也应该止息。既然如此,信心等其他心所法在此定境中也不应存在——因为非普遍性的心所法止息时,其他心所法仍可存在,但普遍性的心所法止息必然导致相应现象消失,这时怎么能说还有其余心所法存在呢?
既然承认在此定境中思虑等心所法仍然存在,那么感受与概念也应如此,因为它们同属根本性地遍行法。再者,若在这种定境中存在思虑等心理活动,就应该存在觉知作用,因为一切心所法无不是依靠觉知力量产生的。如果承认有觉知作用,就应该有感受,因为觉知是感受产生的条件。既然承认有感受,概念也应当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就像感受会引发贪爱,但并不是所有的感受都会产生贪爱;同样的,接触会引发感受,但并不是所有的接触都会产生感受。因此,你提出的这个质疑,在道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位中有思等故,许便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对方这样的辩解并不成立,因为其中存在明确的差别。佛陀曾特别指出:只有由无明所生的感受,才会成为贪爱产生的助缘;却从未有过任何经典将"触"所生的感受加以区别。因此,只要存在触境,感受就必然随之而生,而感受与想蕴同时生起,这是确定不移的真理。倘若固执地认为在这种禅定境界中仍存在思等心所活动,那就应当像其他禅定状态那样,承认受、想二蕴也未曾止息。但这样的主张,显然违背了经中关于"心行寂灭"的圣言量,更使得所谓"灭受想定"的存在依据荡然无存。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不见余心离心所故,余遍行灭,法随灭故,受等应非大地法故,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许则应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与触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识者,三和合故,必应有触,触既定与受、想、思俱,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如果不存在这些心理活动,那么意识本身也应该不存在,因为我们从未见过任何心识能够脱离心理活动而独立存在。当其他的普遍心理活动熄灭时,相应的意识现象也会随之消失。感受等心理功能本应属于普遍存在的心地法门,这种意识现象怎能不与其他心理活动相应共生呢?倘若承认这种观点,就会导致意识失去所依止的根器和所缘取的对象,就像物质现象那样不再具备心识的特性。
而且佛经中明确开示:以意根和法尘为缘,才能生起意识;根、境、识三者和合产生触觉,伴随着触觉同时生起的,还有感受、取相、思惟等心理活动。如果在这种禅定状态中存在意识,由于三者和合的必然规律,就必定会产生触觉;既然触觉确定与感受、取相、思惟共同生起,怎么可能存在脱离心理活动的纯粹意识呢?
若谓余时,三和有力,成触、生触,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亦无受等。
如果认为在其他时候,三和合具有力量,能够形成触、产生触,从而引发感受等心所。那么正是由于在入定之前对心所产生厌离,所以在禅定状态中,三事失去作用,既不能形成触的产生,也就没有感受等心所活动。
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如果是这样,就应该叫做灭除心所的禅定,为什么只说灭除受和想呢?
若谓厌时唯厌受、想,此二灭故,心所皆灭,依前所厌,以立定名。
如果说厌离时只是厌离受和想这两种心所,当这两种心所寂灭时,其余心所也都随之寂灭,那么就是依据先前所厌离的对象来确立禅定的名称。
既尔,此中心亦应灭,所厌俱故,如余心所。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既然这样,这个定中的意识也应该消失,因为它与所厌离的心所同时存在,就像其他心所一样。并非如此,否则怎能称为无心定呢?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在这专注安定的境界中,意识究竟是什么呢?
不应是染或无记性,诸善定中无此事故;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不应厌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这心识不应该是染污或者无记的状态,因为在各种善的禅定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余的染污心、无记心必定伴随着相应的心所活动,修行者不会在厌恶染污的状态下反而生起染心等。更不会在追求寂静时反而生起散乱心。
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此心不应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谓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如余善心非等起故。善心无间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应力。既尔,必与善根相应,宁说此心独无心所?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如果说这个心识是善的,因为它与善法相应,那就应该没有贪欲等善根与之相应。这个心识不能说是本性上的善或最高境界的善,因为这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它既不属于善根之类,也不是涅槃境界。如果说这个心识是由修行引发的善,是由努力修习善根所引生出来的,道理上也说不通,同样违背你们自己的主张,就像其他善心并非都由前因引发一样。善心之后会生起善、恶、无记三种性质的心,怎么能说善心都是由前因引发的呢?所以说心识之所以是善的,是由于与之相应的力量。既然如此,它必然与善根相应,怎么能说这个心识单独存在而没有心所相应呢?所以,如果没有心所,心识本身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如是推征,眼等转识于灭定位非不离身,故契经言不离身者,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入灭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
这样推究起来,眼识等转动的认识活动在灭尽定的状态中并非没有离开身体,所以佛经中说的"不离开身体"的那个识,指的就是这第八识——当修行者进入灭尽定时,并非为了止息这个极为寂静、能够执持身体的根本识。
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在没有思想活动等境界中,也应当像这样理解。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若无此识,彼染、净心不应有故。
另外,佛经中说过:因为心杂染,所以众生杂染;因为心清净,所以众生清净。如果没有这个根本识,那么杂染的心和清净的心就都不可能存在了。
谓染、净法以心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一切染污和清净的现象,都是以心识为根本。因为它们都是依凭心识而产生,依靠心识而存在。同时,心识也会被这些现象所影响,保存它们的潜在力量。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然而污染心性的杂染法大致有三种:烦恼、业力、果报,这是因为它们的性质类别各不相同。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界、地往还,无染心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余法不能持彼种故,过去、未来非实有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学、无学果,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如果没有这个识体执持烦恼种子,那么在众生轮回于三界九地、从染污心转为清净心之后,各种烦恼再度生起时,就会失去产生的根源。因为其他事物都没有执持烦恼种子的功能,而过去和未来的事物又不是真实存在的。假如各种烦恼可以凭空产生,那么三乘圣贤的修行果位就失去了意义——所有已经断除烦恼的修行者,都可能会重新生起烦恼。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异类法后,诸业、果起,亦应无因,余种、余因前已遮故。若诸业、果无因而生,入无余依涅槃界已,三界业果还复应生,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如果没有这个根本识执持着业力和果报的种子,那么众生在不同生命境界、不同存在层次之间轮回转世,从一种生命形态转换为另一种生命形态之后,先前造作的业力和相应的果报就失去了产生的依据。因为其他能够作为业果生起之因的种子或条件,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被否定了。如果业力和果报可以无缘无故地自然产生,那么当修行者证入无余依涅槃的境界之后,三界的业力和果报应该还会重新生起,烦恼也应该会没有原因地自然产生。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转识受熏,前已遮故。结生染识非行感故;应说名色,行为缘故,时分悬隔无缘义故。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外,"行缘识"这个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前文已经驳斥了转识能够被熏习的观点。投生时的染污识并非由业行所感召;应当说"名色"才是由业行作为缘而产生的,因为时间间隔太久远,就不具备真实的缘起意义。既然前面的关系不能成立,后面的推导自然也不能成立。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清净的法门也有三种:世间道、出世间道,以及断除烦恼后证得的果位差别。
若无此识持世、出世清净道种,异类心后,起彼净法皆应无因,所执余因前已破故。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入无余依涅槃界已,彼二净道还复应生,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如果没有这个识来执持世间与出世间的清净道种子,那么在异类心念生起之后,那些清净法的显现就会失去根源,之前已经驳斥过其他所执着的成因。如果两种清净道可以无因而生,那么证入无余依涅槃之后,这两种清净道应当会重新生起,因为其所依止也同样会无因而生。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有漏类别非彼因故,无因而生非释种故。初不生故,后亦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再者,出世间的清净道法最初就不可能生起,因为不存在能够维持那些本然法性的种子;有漏烦恼的各类形态并非其产生根源,若主张无因而生则违背释迦法统的教义。既然最初无法生起,后续更不可能产生,这样三乘修道的果位也就无从建立了。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转依、断果亦不得成,谓道起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染、净二心不俱起故,道相应心不持彼种,自性相违,如涅槃故;去、来得等非实有故;余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所断,能断亦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
如果没有这个根本识执持烦恼的种子,那么转凡成圣的修行目标和断除烦恼的果位也就无法成立了。为什么呢?当无漏智慧生起时,现行的烦恼和它们的种子都不存在了——因为染污的心和清净的心不可能同时生起。与道相应的清净心不会执持烦恼种子,它们的本性互相违背,就像清净心与烦恼的关系如同涅槃与生死般对立。过去未来的法并非真实存在,而其他识也没有执持种子的功能。既然没有可断除的对象,能断除的主体也就无从建立。那么,究竟要依靠什么、通过什么来证得断除烦恼的圣果呢?
若由道力,后惑不生,立断果者,则初道起应成无学;后诸烦恼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如果因为修行功夫的力量,使后来的烦恼不再生起,就说是证得了断除烦恼的果位,那么最初发起修道时就应该成为无学圣者了;因为后来的各种烦恼都已经失去了生起的因缘,永远不会再生了。
许有此识,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如果承认有这个根本识存在,那么一切现象就都能得到圆满解释,因为只有这个识能够执持染污与清净的种子。
证此识有,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纲要。
要证明这第八识确实存在,其中的道理和思路真是无穷无尽。只是担心大家会厌烦过于繁琐的文字,所以在这里简要地陈述一下核心的纲要。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人,应深信受。2 释第二能变
另外还有这种心识,教法和道理都很明白地显示出来。所有有智慧的人,都应该深信接受。
2 解释第二种能转变的心识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那么,前面已经说明了第一能变的识;第二能变的识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颂曰:
偈颂说:
5次第二能变, 是识名末那,
依彼转,缘彼, 思量为性相。
其次第二能变,名为末那识, 依止前识生起,攀缘前识境,以思量为体性行相。
6四烦恼常俱, 谓:我痴、我见,
并我慢、我爱, 及余触等俱。
四种烦恼常相伴,就是:无明愚痴、自我执着,还有自高自慢、自私贪爱,以及其余与触等心所相应。
7有覆无记摄, 随所生所系。
阿罗汉、灭定、 出世道无有。
这些烦恼属于有覆无记性,会随着众生所生的界地而被系缚。 但在阿罗汉、灭尽定以及出世圣道中,这些烦恼都不会存在。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应辩思量能变识相。是识圣教别名末那,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接着要说明最初那个能带来果报的识之后,应当辨别思量能变识的相状。这个识在圣贤的教法中有个别名叫末那,因为它恒常、审慎地思量,这个特点胜过其他识。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识即意故;彼依主释,如眼识等,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又摽意名,为简心、识,积集、了别劣余识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这个名称和第六意识有什么区别呢?这是从功能属性来解释的,就像藏识这个名称,识本身就是意的意思;那是从主从关系来解释的,比如眼识等,识和意是不同的。然而各种经典为了区分这两者,所以对第七识只设立了"意"这个名称。另外标立"意"这个名称,是为了区别于"心"和"识",因为第七识在积集和作用方面比其他识浅薄,或者为了显示这个识与第六意识是最直接依靠的关系,所以只称为"意"。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这个识是依靠着那些条件而生起运作的。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这个「彼」字,指的就是前面所说的最初能转变的识,因为佛陀在经典中明确说过:这个识是依托于藏识而存在的。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此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人认为:末那识是以阿赖耶识的种子作为依靠,而不是依靠现行的阿赖耶识。因为末那识恒常相续没有间断,不需要依靠现行的阿赖耶识作为同时存在的依止就能生起。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第七末那识既以第八识的种子(即“彼识种”)为根本依,又以现行活动的第八识(即“彼现识”)为俱有依。虽然第七识的运作恒常相续无有间断,但在修行阶位中会产生性质转变(例如从有漏转为无漏),所以被称为“转识”。正因为它属于转识的范畴,所以必须借助现行第八识作为俱有依,才能生起现行活动。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所谓“转”就是流转不息,这显示了第八识始终依凭着第七识,来获取它所缘取的对象。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所有心灵活动和心理作用,都需要依靠某些条件才能生起。这些所依靠的条件,总的来说可分为三种:
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根必不起故。
第一是根本因缘的依托,指的是每个事物自身的潜在力量。一切有条件生起的存在现象,都要依靠这个根本才能显现。如果离开了自身的潜在力量,就绝对不可能产生。
第二是辅助条件的依托,指的是我们内在的六种感知功能(眼耳鼻舌身意)。所有精神活动和心理状态,都要依靠这些感知功能才能运作。如果缺少了同时存在的感知基础,精神活动就必然无法运转。
第三是相续不断的依托,指的是前一刹那熄灭的意识活动。所有精神活动和心理状态,都要依靠这个前导才能生起。如果缺少了开路引导的根基,后续的心念就绝对无法现起。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心和心理活动都有三种依赖条件,这称为有所依,而不是其他事物具备这样的特性。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无种已生,《集论》说故,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最初作为种子依托的因缘,有一种说法是:必须等到种子消失之后,现行果报才能产生。因为《集论》说过"没有种子的状态才能产生现行",种子与幼苗等现像不能同时存在。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彼依引生后种说故;种生芽等非胜义故;种灭芽生非极成故。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提出的证据不能成立。因为那是依据引生后续种子的情况来说的;种子生出芽等现象并非究竟真理;种子灭、芽生起的过程并非普遍认可。就像灯焰与灯芯同时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样。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自性」言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他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
然而,种子的自类相续是前因后果不同时存在的;但种子与现行现象相互生起时,必定是同时俱存的。所以《瑜伽师地论》中说:无常之法既可作为他法的因缘,也可作为后续自类法相的因缘,这正是因缘的真义。文中"自性"是指种子前后自类相生,"他性"则指种子与现行现象相互为因。《摄大乘论》也这样说明:藏识与杂染法相互为因缘,就像一捆芦苇同时相互支撑而立。该论更明确指出:种子与其所生果报必定同时存在。因此,种子作为依持的因缘,决不是前后异时的关系。
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
如果有些地方说到种子与果实在时间上有前后,要知道这些都是为了适应不同理解而说的方便法门。
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这些八识及各种心理活动,必然各有其自身的潜在能量作为依持基础。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意识为依,此现起时,必有彼故。无别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其次说到同时存在的依靠,有这样一种观点:眼识等前五识要以意识作为依靠,因为当前五识活动显现时,必定有意识同时存在。并不需要另外的眼根等作为同时存在的依靠,因为眼等五根其实就是种子。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
《二十唯識》偈颂中说:
「识从自种生, 似境相而转,
为成内、外处, 佛说彼为十。」
意识从自身的种子产生,显现出类似外境的相状而活动。 为了建立内六处与外六处的教法,佛陀安立了十种处所。
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识种。《观所缘论》亦作是说:
世尊为了说明十二处的道理,在经中这样解释:五识的种子就是眼根等感官,五识所缘的相分就是色尘等外境。所以眼根等感官其实就是五识的种子。《观所缘论》中也这样说道: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识体中具有显现色法的功能,这就叫做五根,这样的理解是合理的。这种功能与外在的色境,从无始以来就一直相互为因。
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这个偈颂的意思是:在异熟识中,能产生眼识等色相认知的种子,这种功能称为五根,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眼睛等器官。种子与色相认知始终相互依存,能熏习的现行与种子辗转成为彼此生起的因缘。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
第七识和第八识没有其他依托对象,它们始终持续不断地运转,因为自身的力量最为强盛。
第六意识别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第六意识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它必须依托第七意识才能生起。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说法与正理、圣教相互违背。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如果五种色根就是五种识的种子,那么十八界的种子就会混杂错乱。然而十八界各有自己独立的种子,这在众多圣贤的教法中处处都有说明。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见分种,应识蕴摄;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另外,眼耳鼻舌身这五识的种子,各自都有能够产生相分和见分的不同功能。那么,究竟执着哪一部分才能称为眼根等五根呢?如果认为是见分的种子,那就应该归属于识蕴的范畴;如果认为是相分的种子,那就应该归属于外处的范畴。但这都违背了佛陀圣教中的明确开示:眼耳鼻舌身这五根,都是属于色蕴、内处所摄的。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如果五种感官本身就是五种识的种子,那么五根就应该成为五识的直接生起因缘,而不该被归入辅助性的增上缘范畴。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界、五地为难亦然。
再来说鼻根和舌根:如果它们就是鼻识和舌识的种子,那么鼻根和舌根就只能存在于欲界;或者反过来,鼻识和舌识就应该能通达到色界——这两种推论都明显违背佛陀的圣教。同理,若说眼根、耳根、身根就是眼识、耳识、身识的种子,那么在解释"为何这些根只在色界五地存在"时,也会遇到同样的矛盾。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另外,五种感官意识的种子既然同时包含善与恶,那么对应的五种感官根器也不应该仅是无记性的。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再者,五识的种子既然不属于执受的范畴,那么五根也应当不属于执受的范围。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另外,如果认为五种感官的根源就是五种感知意识的种子,那么意识的种子就应该是末那识了,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用五种感官作为相同的依据来类推的。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另外,《瑜伽论》中提到眼识等前五识都具备三种依止条件。如果把五种色根(眼耳鼻舌身)直接等同于五识的种子,那么依止条件就只应该有两种了。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外,各种圣教经典中都说明眼根等感官功能既可表现为现行作用也可表现为潜在种子,若偏执地认为它们仅仅是潜在种子,便与所有圣教经典的教义相违背。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为了避开前面提到的那些问题,那些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又提出另一种辩解:在异熟识中,那些能够引发五识、作用强大的业力种子,就叫做五色根;它们并不是作为直接原因产生五识的种子。这样说既巧妙地符合了那两个偈颂的意思,也很好地顺应了《瑜伽师地论》的教义。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唯内处故;鼻、舌唯应欲界系故;三根不应五地系故;感意识业应末那故;眼等不应通现、种故;又应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无记性摄;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那些说法只是空谈,根本没有真实意义。如果按照他们的观点,五色根就不应该是无记性了;而且五根也不应该只属于有执受,只归在色蕴范畴,只算作内处了;鼻根和舌根就应该只属于欲界所系;三根(眼耳身)也不该分属五地所系;感应意识的业力就应该归到末那识了;眼等五根也不该同时通于现行和种子了;再说眼等五根也就不该称为色根了。如果五识都是业力所感,那就应该完全属于无记性;然而善等性质的五识既然不是业力所感,就应该没有眼根等作为俱有依。所以他们这些说法并不能自圆其说。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色根?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不许眼等藏识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而且各种圣典中处处都说到:阿赖耶识显现出类似色根、根所依处和器世间等相状,为什么你们却否认色根的存在呢?你们承认眼识等能显现色尘等相状,却不承认眼睛等器官是藏识所显现的。这样的迷惑谬见,实在是严重违背佛理和圣教。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然而佛经中有偈颂说:种子功能称为五根,这是为了破除那种认为存在脱离识的真实色根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所谓五根只是识所变现的类似眼根等的现象,因为它们具有引发五识的作用,所以假借"种子"和"色功能"这样的名称来称呼。这并非说色根就是识的业力种子。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识者,彼应不与五识为依,彼此相依势力等故。
此外,能够清晰认知五种感官对象的意识,应当以五种感官认知作为共同存在的基础,因为这种意识必定与五种感官认知同时生起。如果它不依赖眼识等感官认知,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成为五种感官认知的依托,因为这两者是相互依存、力量均等的关系。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等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种。不尔,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再者,第七识虽然持续不断,但在见道等修行阶段既然会有转变,就应当像前六识一样有同时存在的依止。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该归属于转识的范畴,这就违背了圣教中关于转识有七种的教义。所以应当承认它有同时存在的依止,这就是现行活动的第八识。
正如《瑜伽师地论》所说:因为有藏识的存在,所以能够有末那识;以末那识为依止,意识才能够运转。这部论典的意思是,以现行活动的藏识作为依止,才能够有末那识,并不是依靠它的种子。如果不是这样,就应该说因为有藏识,意识才能够运转。
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根据这个道理,可以看出他们的说法与佛理和经典都存在矛盾。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谓五色根、同时意识;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所以应当这样说:前五种转动的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每一种都必定有两个同时存在的依靠,就是五种感觉器官(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和同时生起的意识;第六种转动的识(意识)则必定永远有一个同时存在的依靠,就是第七识(末那识),如果它与前五识同时生起时,也会把前五识作为同时存在的依靠;第七种转动的识(末那识)必定只有一个同时存在的依靠,就是第八识(阿赖耶识);唯独第八识(阿赖耶识)是永恒不变的,因为它能够自我成立,所以不需要同时存在的依靠。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第八类余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说法尚未完全阐明道理。第八识与其他识既然同属识的本质,为何不承认它们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第七识与第八识既然始终同时运作,彼此互为依存,这又有什么不妥呢?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识种亦应许依现识,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现在的意识活动要依靠种子才能产生,意识的种子也应该依靠现在的意识活动。能够熏习异熟果报的现行力量,是种子产生、增长、存续的依靠,因为意识的种子离开了现行熏习就不能产生、增长和存续。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再者,异熟识在有色界中能够执持身体,依靠各种色根而运转。正如佛经中所说:阿赖耶识被业力的风吹动,普遍依托各种根,持续不断地运转。《瑜伽师地论》中也说:眼识等六种识各自依托不同的根,所以不能执持有色根身。如果异熟识不是普遍依托各种有色根,就应该像六识一样不能执受身体,或者我们所建立的依据就会存在不确定的过失。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初熏习位亦依能熏。
因此,当藏识显现作用时,必然有一个依存的基础,就是第七识;即使在具有物质形体的世界里,它也依靠物质感官而存在。如果说到识的种子,它必定依存于异熟识;而在最初形成习气的阶段,这些种子也要依靠能够熏习它们的现行活动。
余如前说。
其余如前所述。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前面所说的都不合理,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所依”和“依”的区别。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一切有生有灭的事物,都要依靠各种条件和机缘才能产生、存在,这些所依靠的条件和机缘都称为"依"。就像国王与臣子之间互相依存的关系那样。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定、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所依,彼非主故。
如果某种存在具有确定性、能够认知对象、占据主导地位,并且能够驱使心及心理活动认知各自的对象,这才可以称为所依——也就是内在的六种感知机能。其他存在则不具备认知对象、确定性、主导性这些特质。这就如同君王与臣子的关系:只有心识能像君王般主导,而非臣属般的其他存在。因此所有圣贤的教导中都指出,唯有心识及心理活动可称为有所依持,而物质现象等则不能,因为它们不具备认知对象的能力。我们只说心理活动以心识为依止,却不说心识以心理活动为依止,因为心理活动不具主导性。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然而有些地方把依靠说成是所依靠的对象,或者把所依靠的对象说成是依靠,这些都是根据具体情况所作的方便说法。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别故。圣教唯说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
这五种感官认识活动产生时,必定依赖四种基础条件:即五种感觉器官、第六意识、第七末那识、第八阿赖耶识。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认识活动就无法生起。这四种基础各有其作用:分别对应感知对象、进行分别、影响染净、以及作为根本依止。佛陀的教法中只强调依止五种感官器官,是因为这是前五识独有的依存条件,而且它们直接面对同一认知对象,关系最为密切直接。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七、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圣教唯说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第六意识活动时必须依赖两个基础:第七识和第八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意识就无法运作。虽然前五识(眼耳鼻舌身)能帮助我们清晰地感知外境,但它们的存在并不稳定,所以不能作为意识的依赖基础。佛经中特别强调意识依赖第七识,是因为第七识是染污与清净的根源,同样属于活动的心识范畴,而且与意识关系最直接、作用最相应。
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藏识若无,定不转故。如伽他说:
第七意识要运作,必须依赖一个基础,这基础只有一种:就是第八识。如果没有这个含藏一切的识,第七意识必定无法运转。就像偈颂中说的:
阿赖耶为依, 故有末那转,
依止心及意, 余转识得生。
阿赖耶识作为根本依止,所以末那识得以生起转起, 依靠这根本心和意根,其余六转识才能够产生。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彼识若无,定不转故。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阿赖耶识的俱有所依也只有一种,就是第七末那识。如果末那识不存在,阿赖耶识就一定不会运转。论中说:藏识始终与末那识同时运转;又说藏识永远依止于染污,这指的就是末那识。至于说到三位中没有末那识,这是依据有覆无记的状态而言,就像说四种境界中没有阿赖耶识,并非没有第八识,这里的道理也应该这样理解。虽然色界众生也依止五根,但这种依止并不恒定存在,所以不算是真正的所依;识的种子虽然能够产生认识作用,但不能直接缘取外境,可以说有依托的意义,却没有真正的所依。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
心理活动的生起依托,要依据相应的识来分别说明,并且各自还要加上与其相应配合的心识。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如果这样解释,就能完美地契合真理和佛陀的教导。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故,必第六识所引生故,唯第六识为开导依。
在意识活动的后续引导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前五识(眼耳鼻舌身)无论从自身连续性还是相互衔接来看,都不能形成持续不断的认知流,它们必须依靠第六意识(分别意识)的牵引才能产生作用,因此唯有第六意识能够作为引导前五识生起的根本依止。
第六意识自相续故,亦由五识所引生故,以前六识为开导依。
第六意识因为自身连续不断,也是由前五识所引发产生,所以以前六识作为开启引导的依靠。
第七、八识自相续故,不假他识所引生故,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第七识和第八识各自连续不断,不需要借助其他识来引发产生,只用自己同类的识作为开启引导的依靠。
有义:前说未为究理。
有人认为:前面所说的道理还不够究竟。
且前五识未自在位,遇非胜境,可如所说。
在前五识尚未达到自在境界时,遇到不够殊胜的外境,确实可以这样理解。
若自在位,如诸佛等,于境自在,诸根互用,任运决定,不假寻求,彼五识身宁不相续?
如果到了自在的境界,就像诸佛那样,对一切境界都能自在无碍,各种感官功能可以互相通用,自然运作就能明了一切,不需要刻意去分别寻求。这样的话,前五识难道还会中断不连续吗?
等流五识,既为决定、染净、作意势力引生,专注所缘,未能舍顷,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意识的前五识,既然受到确定、染污、清净、注意等力量的影响而产生,当它们专注于所缘对象时,在尚未舍弃专注的短暂时间内,怎么会不允许多个念头连续生起呢?
故《瑜伽》说: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而彼不由自分别力,乃至此意不趣余境,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如眼识生,乃至身识,应知亦尔。
所以《瑜伽师地论》中说:当意识产生明确判断之后,才会衍生清净或染污的状态。在这之后,与意识同类的眼识才会随之产生善或不善的活动。然而眼识本身并不具备自主分别的能力,只要意识没有转向其他对象,在这段时间里,眼识和意识就会持续保持着或善或染的状态同步运作。像眼识这样的产生过程,包括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其他识,也都应该按照这个原理来理解。
彼意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二识互相续生。
这个道理清楚表明,在那段时间里,眼识和意识是同时持续运作的。既然眼识活动时必定有意识相伴,可见这两种识并非先后相续而生。
若增盛境相续现前,逼夺身心不能暂舍,时五识身,理必相续,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当强烈的境界持续不断地显现,逼迫身心无法暂时放下时,这五种感官认知的活动,按理必然会持续不断,就像热地狱和戏忘天等情形一样。
故《瑜伽》言:若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为意根。
所以《瑜伽师地论》中说:如果前六识能够作为后六识生起的等无间缘,就把这种功能称为意根。
若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彼论应言:若此一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或彼应言:若此六识为彼一识等无间缘。既不如是,故知五识有相续义。
如果五种感官意识前后必定只有意识存在,那么《瑜伽师地论》就应当说:如果这一种意识可以作为那六种意识的等无间缘。或者那部论应当说:如果这六种意识可以作为那一种意识的等无间缘。既然没有这样的表述,所以知道五种感官意识确实具有相续存在的意义。
五识起时,必有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五识为开导依?
当五种感官识生起时,必定有意识在旁牵引,使得后续的意念意识能够生起,哪里需要依赖五种感官识作为开启引导的依托呢?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断已,后复起时,藏识、末那既恒相续,亦应与彼为开导依。若彼用前自类开导,五识自类何不许然?此既不然,彼云何尔?
在昏迷、沉睡等状态中,意识暂时中断后重新生起时,既然藏识和末那识始终相续不断,理应作为意识生起的引导依凭。若主张意识需依前念自类识引导而生,那么五识为何不能依各自前念为引导?既然五识不成立自类引导,意识又如何能成立呢?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识,亦应用彼为开导依。
平等性智相应的心识初次生起时,必然要依靠第六意识,也必须以第六意识作为开导的依凭。
圆镜智俱第八净识,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异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愿相应善心。既尔,必应许第八识亦以六、七为开导依。
当清净的第八识与如圆镜般光明的智慧同时生起时,最初必然需要第六识和第七识作为引导条件而生起。再者,作为业报之体的异熟心,要么依靠染污的末那识而生起,要么依靠与慈悲宏愿相应的善心而生起。既然如此,就必须承认第八识也同样以第六识和第七识作为开启引导的依止。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这个说法完全没有深入理解真正的道理。
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第六意识用前自类或第七、八为开导依;第七末那用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阿陀那识用前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应当说明:在前六识中,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识,无论哪一识生起时,都要依靠前一刹那灭去的识作为引导条件;第六意识则要依靠前一刹那灭去的同类意识,或是第七识、第八识作为引导条件;第七末那识要依靠前一刹那灭去的同类意识,或是第六意识作为引导条件;阿陀那识(第八识)则要依靠前一刹那灭去的同类意识,以及第六识、第七识作为引导条件。这样的安排都不违背道理,因为前面已经解释过这些原则。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有些观点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合理。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为主,能作等无间缘。此于后生心、心所法,开避引导名开导依。此但属心,非心所等。
所谓开导依,指的是那些具有认知对象、能够主动作用的心识,它们能够作为等无间缘。这些心识对于后续生起的心法和心所法,具有开拓道路、引导方向的作用,所以称为开导依。这种作用只属于心识本身,而不属于心所法等其他现象。
若此与彼无俱起义,说此于彼有开导力;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如何异类为开导依?若许为依,应不俱起,便同异部心不并生。
如果这个识与那个识不能同时生起,就可以说这个识对那个识具有开导的作用;但一个人身上的八种识既然能够同时生起,那么不同类别的识又怎能互为开导的依凭呢?如果允许它们互相作为依凭,那就不应该同时生起,这就好比其他部派主张的"心识不能同时生起"的观点了。
又一身中诸识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无间缘,色等应尔,便违圣说等无间缘唯心、心所。
再者,一个身体中各种意识可以同时生起,数量多少并不固定。如果允许它们互相作为等无间缘,那么物质现象等也应当如此,这就违背了圣教中所说的等无间缘只适用于心法和心所法的教义。
然《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者,是纵夺言,谓假纵小乘色、心前后有等无间缘,夺因缘故,不尔,「等」言应成无用。若谓「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类,便违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
但是《摄大乘论》说“物质现象也可能存在等无间缘”这句话,其实是采用先退让后驳斥的论述方式。意思是暂且顺着小乘宗派的观点,承认物质与心识在前后相续中可以有等无间缘,但最终要破除他们把等无间缘当作因缘的错误见解。如果不是这样理解,那么“等”这个字就失去意义了。如果认为“等”字不是用来排除数量差异,只是表示同类相续,这就违背了你们主张的“不同类心识可以互为等无间缘”的观点。
是故八识各唯自类为开导依,深契教理,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应随识说。
因此,八个识各自都以自类前念识作为开导依,这深刻契合佛陀教法与唯识正理。因为同一类识绝无可能同时生起的缘故。心所法的开导依也应随从所属心识的规则而论。
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一开导时,余亦开导,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不应为例。
虽然心识和心理活动是不同种类同时生起的现象,但它们能够相互呼应,和谐配合如同一个整体。它们必定同时生起、同时息灭,所起的作用必然相同。当其中一个开始运作时,其他的也会随之运作。因此它们能够互为等无间缘,相互接续不断。但各种识体之间并非如此,不能以此作为类比。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于所引生无主义故。
然而,种种心所活动并不能作为开启引导的根本依凭,因为它们对引发的对象并没有真实的主宰作用。
若心、心所等无间缘各唯自类,第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如果心和心所等无间缘都只限于同种类之间,那么当第七识和第八识最初转依时,与之相应的信等心所就会缺少无间缘,这就违背了圣教所说的一切心和心所都是由四缘产生的道理。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自类,间断五识应知亦然,无自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
在无梦睡眠、昏迷等状态下,意识虽然暂时中断,但当它重新生起时,能够引导它的正是之前同类的意识。同样道理,间断运作的前五识(眼耳鼻舌身识)也要这样理解——因为没有同类心识在中间阻隔,所以称为"无间"。先前灭去的同类意识,已经为现起的心识铺就了引路之缘,何必还要依赖不同类的心识来作引导呢?
然圣教中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故不相违。《瑜伽论》说:若此识无间,诸识决定生,说此为彼等无间缘。又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意根者,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在圣人的教导中,虽然提到前六识可以互相引发,或者第七识、第八识依赖第六识、第七识而生起,这些都是从殊胜的增上缘角度来说的,并非指等无间缘的关系,所以并不矛盾。《瑜伽论》中说:如果这个识灭去之后,其他识紧接着必然生起,这才称此识为彼识的等无间缘。又因为前六识互为等无间缘的关系,便将这些识统称为"意根"——这种说法虽是从总体而言,但其中包含具体差别,因此也与教理没有冲突。
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所以,我们依靠自己的心识作为基础,这完全符合佛陀教法的深刻道理。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此能变识虽具三所依,而「依彼转」言但显前二,为显此识依、缘同故,又前二依有胜用故,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这部能够转变的识,虽然具备三种依托条件,但经文中说的“依彼转”只显示前两种依托。这是因为要表明此识的所依与所缘具有共同性,同时前两种依托具有殊胜作用,而且开导依比较容易理解。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所缘云何?
这个识的依靠已经说过了,那么它所认识的对象是什么呢?
谓即「缘彼」。
就是“以那个为所缘”。
「彼」谓即前此所依识,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这个「彼」指的就是前面所说的所依之识,因为圣者教导说:这个意识是以藏识为所缘的。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及相应法。
有人认为:这个末那识攀缘的对象,是作为根本的第八识本身,以及与第八识相应运作的各种心所活动。
论说:末那我、我所执恒相应故。
意识始终执着于自我和属于自我的概念。
谓缘彼体及相应法,如次执为我及我所。
缘着那个主体和与其相应的事物,依次执着为"我"和"我所拥有的"。
然诸心所不离识故,如「唯识」言,无违教失。
然而,一切心理活动都不脱离心识本身,所以用"唯识"这个概念,并不违背佛陀的教法。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曾无处言缘触等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说法在道理上并不成立,因为从来没有经文说过意识能直接缘取触等其他心所。
应言此意但缘彼识见及相分,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应当说这个第七识只缘取第八识的能见作用(见分)和所现境界(相分),依次执着为"自我"和"我所拥有",因为见分与相分都是以第八识为根本所显现,这样的理解并不违背佛陀的教言。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五色根境非识蕴故,应同五识,亦缘外故;应如意识,缘共境故;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五种感官根身及其所对境界并不属于识蕴的范畴,它们应当与五种感官识一样,能缘取外在对象;又应当与意识相同,能缘取共通境界;还应当像生于无色界的众生,因已超离色质执着而不再执取色身为自我所有——他们正是由于厌离色身才投生彼处,自然不再变现色相。
应说此意但缘藏识及彼种子,如次执为我及我所。
这个末那识只攀缘藏识和它的种子,依次执着为自我和属于我的东西。
以种即是彼识功能,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种子就是那个识的功能作用,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东西,这样理解不会违背佛陀的教法。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色等种子,非识蕴故,论说种子是实有故。假应如无,非因缘故。又此识俱萨迦耶见,任运一类,恒相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无一心中有断、常等二境,别执俱转义故,亦不应说二执前后,此无始来一味转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前面所说的都不合理。因为色法等种子不属于识蕴的范畴,而且经论明确指出种子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是假法,就应该像虚无一样,不能成为因缘。此外,与第八识同时俱起的自我执着,其性质是任运持续、恒常相续的,怎么可能另外生起对自我和我所有的执着呢?同一个心念中不可能同时存在断见和常见两种对立的境界,所以两种执着同时生起的说法不成立。也不应该说是两种执着前后交替生起,因为这种自我执着从无始以来就是始终如一地相续运转的。
应知此意但缘藏识见分非余,彼无始来一类相续似常、一故,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应当明白,第七末那识只执着第八藏识的见分,而非其他对象。这是因为藏识的见分从无始以来始终维持着相续不断的特性,看似恒常不变、独立存在,并且永恒作为一切现象生起的根本依止。
此唯执彼为自内我,乘语势故,说我所言。或此执彼是我、之我,故于一见义说二言。
这种情形就是执着外境为内在的自我,顺着语言习惯,才说出"我所有"这样的表述。或者说这种执着是将外境当作"我"和"我所",所以在一个认知里用两种说法来表达。
若作是说,善顺教理。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如果这样解释,就能很好地符合佛陀的教导和正理。因为佛经中多处说到"唯"字时,都是指存在自我执着,而且自我执着和对事物的执着不会同时生起。
未转依位,唯缘藏识。既转依已,亦缘真如及余诸法。平等性智,证得十种平等性故。知诸有情胜解差别,示现种种佛影像故。
在还没有彻底觉悟的阶段,我们的意识只能认识阿赖耶识。等到完全觉悟之后,就能认识真如实相以及其他一切事物。平等性智之所以称为平等,是因为它证得了十种平等的真理。由于了知众生各有不同的思想倾向,所以能随缘示现各种佛的形象来度化他们。
此中且说未转依时,故但说此缘彼藏识。悟迷通局,理应尔故。无我、我境,遍、不遍故。
在还没有达到究竟觉悟的阶段,我们暂且说明意识是缘于那含藏万法的根本识。众生觉悟与迷妄的境界有通达与局限的差别,这本是自然之理。因为"无我"的真理普遍存在,而"自我执着"的境界却并非周遍一切。
如何此识缘自所依?如有后识,即缘前意。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这个意识如何能认知它自己的依凭呢?就像后来的意识能够认知先前的心念一样。既然那种情况已被公认成立,这种情况又有什么不妥呢?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双显此识自性、行相。
这个偈颂说“思量是它的特性和作用”,是要同时说明这个第八识的本质和活动方式。
意以思量为自性故,即复用彼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别名,能审思量名末那故。未转依位,恒、审思量所执我相;已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意识以思量作为它的本性,同时也以思量作为它认识的方式。由此可以解释它所特有的名称——能够审慎思量,所以称为“末那”。在还没有转化提升的阶段,它总是持续地、审慎地思量着所执着的自我形象;到了已经转化提升的阶段,它同样会审慎地思量无我的真实相状。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
与这个意识相应的心所有多少种?
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并且与四种烦恼恒常相伴。
此中「俱」言,显相应义。
这里的「俱」字,表示相互对应的含义。
谓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运恒缘藏识,与四根本烦恼相应。
从无始以来,直到尚未证得转依之前,这个末那识会自然持续地攀缘阿赖耶识,并与四种根本烦恼相互伴随。
其四者何?
什么是第四种?
「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是名四种。
所谓愚痴、自我执着、骄慢、贪爱,就称作四种根本烦恼。
我痴者:谓无明,愚于我相,迷无我理,故名我痴。我见者:谓我执,于非我法,妄计为我,故名我见。我慢者:谓倨傲,恃所执我,令心高举,故名我慢。我爱者:谓我贪,于所执我,深生耽着,故名我爱。「并」表慢、爱、有见、慢俱,遮余部执无相应义。
所谓“我痴”:就是无明,对于自我的形相愚昧无知,迷失了无我的真理,所以称为我痴。所谓“我见”:就是自我执着,在并非自我的事物上,错误地将其执为自我,所以称为我见。所谓“我慢”:就是傲慢自大,依仗所执着的自我,使内心产生高高在上的心态,所以称为我慢。所谓“我爱”:就是贪恋自我,对于所执着的自我,产生深重的沉迷贪着,所以称为我爱。句中使用的“并”字是为了表明慢、爱、有见与慢同时存在,以此批驳其他部派主张这些心所互不相应的观点。
此四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这四种烦恼时常生起,扰乱浑浊我们的内心,使得眼耳鼻舌身意这六识始终掺杂染污。众生就是因为这些烦恼,才会在生死轮回中流转不停,无法获得解脱,所以称它们为烦恼。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为什么那里有十种,这里却只有四种?
有我见故,余见不生。无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识,要有我见?二取、邪见,但分别生,唯见所断。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所断故。我所、边见,依我见生。此相应见,不依彼起。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
因为有自我执着存在,其他错误见解就不会生起。同一个心念中,不可能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智慧。为什么说这个识必须要有自我执着呢?因为对主观和客观的执着、各种邪见,都是通过分别心产生的,只需要通过正确见解就能断除。而与这些同时存在的烦恼,是与生俱来的,必须通过修行才能断除。对"我所"的执着、各种片面极端的见解,都是依赖自我执着而产生的。而与此相应的错误见解,却不是依赖它们生起的。由于心识始终在内部执着有一个"我",所以必然存在自我执着。
由见审决,疑无容起。爱着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识俱烦恼唯四。
通过清晰的观察和决断,疑惑便无从生起。由于对自我的贪爱执著,嗔恨心便无法产生。因此与这意识相应的烦恼只有四种。
见、慢、爱三,如何俱起?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看见事物、抬高自我、贪恋执着这三种心理活动,为什么会同时生起?它们的作用方式互不冲突,同时产生又有什么问题呢?
《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分别、俱生;外境、内境;所陵、所恃,麁、细有殊,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瑜伽论》中说:贪欲让心低沉,傲慢让心高扬,这难道不矛盾吗?其实,分别起的烦恼和与生俱来的烦恼;对外境的执着和对内境的执着;所蔑视的对象和所倚仗的对象,都有粗重与细微的差别。所以这两处经文,在义理上并不冲突。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这个意识相应的心所活动,只有四种吗?
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如果不是这样,因为还有触等其他心所同时存在的缘故。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余触等五法,即触、作意、受、想与思,意与遍行,定相应故。前说触等,异熟识俱,恐谓同前,亦是无覆,显此异彼,故置「余」言。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末那识相应的心所只有九种,就是前四烦恼(我痴、我见、我慢、我爱)以及其余的触等五法。因为触、作意、受、想、思这五种遍行心所,必定与末那识相应。由于前文曾说过触等心所与异熟识同时生起,恐怕有人会误以为这里的触等也和前面一样是无覆无记性,为了显示此处的触等与彼处不同,所以特别加上“其余”二字来区分。
「及」是集义,前四后五合,与末那恒相应故。
“及”是聚集的意思,前四类烦恼与后五类烦恼合并,因为它们始终与末那识相应。
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为什么这个意识没有其他心理活动伴随?
谓「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识任运,缘遂合境,无所希望,故无有欲。「胜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识无始,恒缘定事,无所印持,故无胜解。「念」唯记忆曾所习事,此识恒缘现所受境,无所记忆,故无有念。「定」唯系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既不专一,故无有定。「慧」即我见,故不别说。
所谓“欲”,是指对尚未达成的事情产生希望。而阿赖耶识自然运行,始终缘着已经现前的境界,没有所希望的对象,所以没有欲望。“胜解”是确认并坚持曾经不确定的境界,这阿赖耶识从无始以来,一直缘着确定的事物,不需要再去确认坚持,所以没有胜解。“念”只是记忆过去经历过的事情,这阿赖耶识始终缘着当下所领受的境界,不需要记忆,所以没有念。“定”是让心专注在一个境界上,这阿赖耶识自然运行,每个刹那都在缘不同的对象,既然不专注一境,所以没有定。“慧”在这里就是指自我执着,因此不需要另外说明。
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善是清净的,所以不与这识同时存在。
随烦恼生,必依烦恼前后分位差别建立。此识恒与四烦恼俱,前后一类,分位无别,故此识俱无随烦恼。
随烦恼的产生,必然依据根本烦恼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差别而建立。这第八识始终与四种根本烦恼共同存在,从开始到结束都属于同一性质,在不同阶段也没有差别,所以与第八识相应的没有随烦恼。
「恶作」追悔先所造业,此识任运,恒缘现境,非悔先业,故无恶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众缘力,有时暂起,此识无始一类内执,不假外缘,故彼非有。「寻」、「伺」俱依外门而转,浅深推度,麁细发言,此识唯依内门而转,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恶作”是指对先前行为的追悔,而这个末那识自然运行,始终攀缘当前境界,并不追悔过往行为,因此没有恶作。“睡眠”必须依赖身心沉重昏昧,借助外在条件的助力才会暂时生起,这个识从无始以来始终如一地内在执着,不需要借助外缘,所以不存在睡眠。“寻”与“伺”都是依循外在对象活动,进行浅深层次的推求思考,形成粗细不同的语言表达,而这个识只依循内在活动,始终如一地执着自我,因此不与寻、伺相应。
有义:彼释「余」义非理。颂别说此有覆摄故。又阙意俱随烦恼故。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显随烦恼。
有一种观点认为:那种把“余”字解释为其他含义的说法不合理。因为颂文中特别指出这属于有覆无记的范畴。而且缺少与意识相应的随烦恼。根本烦恼必定与随烦恼同时生起,所以这里的“余”字,是指随烦恼而言。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这些烦恼随时随地都会出现在所有不清净的心念中。
如《集论》说: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
正如《集论》中所说:昏沉、浮躁、不信、懈怠、放逸这五种烦恼,在所有染污心念生起时,始终会伴随着一起出现。
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烦恼若起,必由无堪任、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
如果离开了无堪任性等五种特征,要说染污性能够成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当烦恼生起时,心识就已经处于染污状态,所以在染污心生起的时候,必定会具备这五种特征。烦恼之所以生起,必然是由于内心缺乏堪能性、躁动不安、失去正信、懈怠不振、放纵散漫的缘故。
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而贪位增,但说贪分。如眠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
掉举这种烦恼虽然普遍存在于所有染污心中,但在贪欲强烈时特别显著,所以只说它是贪的组成部分。就像睡眠与懊悔,虽然会出现在善、恶、无记三性心中,但在愚痴严重时最为突出,因此只说它们是痴的组成部分。
虽余处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依别义说遍,非彼实遍一切染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麁细,无记、不善,通障定、慧,相显说六。依二十二随烦恼中,解通麁细二性,说十。故此彼说:非互相违。
虽然在其他经论中也说到,有随烦恼或是六种、或是十种,普遍存在于一切染污心中,但那些说法都是依据特定角度来说它们普遍,并非这些烦恼真实普遍存在于一切染污心。具体来说:依据二十种随烦恼中,那些既能表现为粗重也能表现为细微状态,既通无记性也通不善性,同时障碍禅定与智慧,特征明显的六种烦恼,说它们普遍存在;依据二十二种随烦恼中,那些能贯通粗细二种形态、通染污二性的十种烦恼,说它们普遍存在。所以这两种说法都是从不同角度建立的,并不互相矛盾。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并别境慧。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这个末那识相应的心所有十五个,就是前面说过的九种心所、五种随烦恼,再加上别境心所中的慧心所。自我执着虽然属于别境慧的范畴,但在五十一种心所法中,由于含义有所区别,所以特别分开列出。
何缘此意无余心所?谓忿等十行相麁动,此识审细,故非彼俱;无惭、无愧,唯是不善,此无记故,非彼相应;散乱,令心驰流外境,此恒内执一类境生,不外驰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谓起外门身、语、意行,违越轨则,此唯内执,故非彼俱。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为什么这第七末那识没有其他的心所相应呢?因为忿怒等十种小随烦恼行相粗显躁动,而此识审察细微,所以不与它们共同生起;无惭、无愧这两种中随烦恼唯属不善性,而此识是无记性,故不与它们相应;散乱心所能使心念奔流于外境,而此识恒常向内执取同一类境界,不向外驰散流转,所以没有散乱;不正知是指对外在的身、语、意行为违背轨则不能明了认知,而此识唯是向内执取,所以不与它共同生起。其余没有的心所,道理如前所述。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一切染心皆相应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说六种随烦恼,普遍与一切染污心相应。《瑜伽师地论》中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这六种,与所有染污心都同时生起。
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烦恼起时,心必流荡,皆由于境,起散乱故。
如果没有忘念、散乱和错误认知,内心必然不会生起种种烦恼。必须依靠曾经体验过的境界类型,引发失忆般的迷惑和错误的判断抉择,才会产生贪欲等种种烦恼。烦恼生起时,内心必定飘摇动荡,这都是因为对境相产生散乱的缘故。
惛沈、掉举,行相互违,非诸染心皆能遍起。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细,违唯善法,纯随烦恼,通二性故。
昏沉和掉举这两种心所,它们的活动状态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并非所有的污染心都能同时生起这两种心所。论典中说有五种心所普遍存在于一切污染心中,这是从粗重和细微两方面来理解的。它们只与善法相违背,属于纯粹的随烦恼,可以通于有覆无记和无记两种性质。
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这段经文的意思已经在前文解释过了。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前九法、六随烦恼,并念、定、慧,及加惛沈。此别说念,准前慧释。并有定者,专注一类所执我境,曾不舍故。加惛沈者,谓此识俱无明尤重,心惛沈故。
这个意识相应的心所有十九种。就是前面说过的九种心所、六种随烦恼,再加上念、定、慧,以及特别增加的昏沉。这里单独提到"念",参照前面关于"慧"的解释来理解。之所以加上"定",是因为这个意识始终专注执取同一类自我境界,从不放弃的缘故。加上"昏沉"的原因,是说与这个意识相应的无明特别深重,使得心识经常处于昏昧沉重的状态。
无掉举者,此相违故。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没有心浮气躁,因为这是与它相反的。没有其他的心所作用,也像这样应当明白。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有一种观点认为:还有十种随烦恼,它们普遍地与一切染污心同时生起。
《瑜伽论》说:放逸、掉举、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系故。
《瑜伽论》中说:放逸、掉举、昏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这十种状态伴随一切染污心而生,普遍存在于一切境界中,因为它们都是三界烦恼的束缚。
若无邪欲、邪胜解时,心必不能起诸烦恼。于所受境,要乐合、离,印持事相,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如果心中没有错误的欲望和错误的执着念头时,心念必然不会生起种种烦恼。面对所感受的境界,必须产生想要靠近或远离的倾向,同时固执地认定事物表象的真实性,才会生起贪爱等种种烦恼。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疑相应,亦有胜解。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非烦恼疑,如疑人杌。
对于那些在道理上产生疑惑的人,在对具体事物(如颜色形状等)的认知上,其实并不会犹豫不决;所以即使心生疑惑时,仍然具备明确的判断力。若有人连对具体事物本身都犹豫不决(比如分不清那是人还是树桩),这种疑惑并非真正烦恼引起的怀疑。
余处不说此二遍者,缘非爱事,疑相应心,邪欲、胜解非麁显故。
在其他地方之所以没有说这两种烦恼普遍存在,是因为它们缘于不喜乐的事物,与疑心相应,并且邪欲和邪胜解的表现并不明显强烈。
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其余部分互相具备或不具备的情况,道理如同前面所说。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
这个意识心总共有二十四种作用:包括前面提到的九种基本作用、十种随烦恼,再加上五种特殊状态,根据之前的道理来解释。
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其余的心所也应当按照同样的道理去理解。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前面所说的见解都未能完全契入真理。
且疑他世为有、为无,于彼有何欲、胜解相?烦恼起位,若无惛沈,应不定有无堪任性;掉举若无,应无嚣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有人怀疑来世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对于来世会产生什么希求或确信的心态呢?当烦恼生起的时候,如果没有昏沉,应该不会产生那种无力应对的状态;如果没有掉举,应该就不会内心浮躁,这样就和善心状态相同,而不是烦恼污染的状态了。如果烦恼心中没有散乱,应该就不会心神流散,那也就不是烦恼污染的心了。如果没有失念和不正知,又怎么能让烦恼显现在眼前呢?
故染污心决定皆与八随烦恼相应而生,谓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说故。
所以染污的心念生起时,必定伴随着八种随烦恼同时产生,这就是: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
至于忘念和不正知这两种烦恼,如果认为它们是以正念和智慧作为本性的话,那就不能普遍存在于所有染污心中。因为并非所有染污心都缘着曾经体验过的境界,也不是所有染污心都具有分别抉择的作用。
如果认为这两种烦恼是以无明为根本性质的话,那么它们就能普遍存在于一切染污心中。这正是前面道理所说的必然结论。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
这个意识相应的心所有十八种:就是前面说的九种根本烦恼、八种随烦恼,再加上别境心所中的慧心所。没有其他心所的原因,以及相关论文的三处解释,都应当按照前面所说的道理来理解。
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如果这样解释,既符合道理,也不违背佛陀的教法。